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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要從戰略的高度和長遠的眼光謀劃新農保,提高對農村養老問題重要性的認識。這主要指各級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當對農村養老問題有一個正確的認識,決不能將養老仍然看成是一家一戶自己的事情。老齡化是大勢所趨,勢不可擋,家庭養老勢單力薄,難以為繼。據統計,目前我國老年人口達到1.44億人,平均每年增長200萬人,老年人口占總人口比例的11%。可以想象,如果不從現在起給農民進行物質積累,再過二、三十年,農民的養老問題可能成為威脅農村社會安定的頭號問題。“銀潮”不僅僅會沖擊城鎮,更將猛烈地沖擊社保基礎相對薄弱的農村。如何防止農村老年人陷入貧困,“防洪”比貧困到來后的“搶險”更加重要。我們必須對此有應足夠清醒的認識。因此,我們要充分認識建立農村養老保障體系的重大意義、存在問題、潛在危機,萬萬不可持無關緊要的態度,消除長久以來人們在思想認識層面上對農村養老問題的片面認識。
二是從農村人口的實際情況出發,改變傳統養老觀念,適應新條件下養老機制的轉變。隨著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養老模式正在發生變化,養老觀念需要隨之轉變。其一,改變完全依靠后代養老的觀念,樹立多方式多渠道的養老觀念,包括依靠社區、依靠個人、依靠土地等等,這樣可以減輕家庭養老的壓力;其二,改變只有兒子才能養老的觀念,打破贍養責任中的性別劃分,使女兒和兒子共同承擔養老的責任;其三,改變合居才養老、分居則不管的觀念。合居、分居只是各自方便的需要,并不改變責任義務關系。子女要一如既往地尊敬和贍養父母老人。此外,應進一步強化青少年一代的尊老愛老意識,努力維持家庭養老制度,為迎接老齡化的更大沖擊創造雄厚的人力資源條件。
二、正確界定參保范圍是建立新農保的基礎
《指導意見》規定: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均可以在戶籍地自愿參加新農保。新農保強調以政策的優惠吸引農村適齡居民自愿參保,不搞強迫命令。農村居民如果參加了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比如農民工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原則上不參加新農保;農村居民已經參加新農保,又進城務工按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可以停止繳納新農保保險費,新農保個人賬戶予以保留;農村居民因就業和居住等情況變化,在不同階段參加了多種養老保險制度的,國家將制定有關銜接政策,保障農村居民的養老保險權益。
對符合條件的農村居民參加新農保,應由本人自愿提出申請,并逐年確認繳費檔次。目前,一部分農村居民參加了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享受了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農村五保供養、社會優撫、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水庫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等待遇,國務院有關部門應制定相關政策,在不降低標準、不損害農村居民既得利益的原則下,妥善做好新農保與這些制度、政策的銜接工作,以確保新保的廣覆蓋。
三、合理籌集養老資金是建立新農保的關鍵
資金問題是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關鍵問題,資金缺乏也是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嚴重滯后的關鍵原因。《指導意見》規定: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資金應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三部分構成。
個人繳費是新農保資金籌措的重要來源
新農保是一項社會保險制度,不同于濟貧扶困的社會救助制度,實行權利與義務相適應的原則,個人繳費是享受待遇的前提條件。除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經年滿60周歲的農村老年居民外,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指導意見》規定繳費標準目前設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個檔次。個人繳費目前設100元至500元5個檔次,地方政府還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增設檔次,由農民根據自身情況自主選擇繳費。100元大體相當于去年全國農民人均純收入的2%多一點,適合欠發達地區和低收入農民的經濟承受能力;500元大體相當于去年全國農民人均純收入的10%,但在發達地區只相當于5%—6%,可供收入較高的農民選擇。地方政府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既可以向低增設,也可以向高增設。農村居民自愿選擇、自主繳費,原則上每年繳費一次,可以根據不同年份的收入情況選擇不同的繳費檔次。地方政府可以制定適當激勵政策,引導有條件的中青年農民選擇較高標準繳費、長期繳費,以提高自己將來的養老金水平。國家依據農民人均純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
政府補貼是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資金籌措的可靠保證
新農保最大的特色,是政府對農村居民參保給予補貼。政府補貼分為兩部分:一是政府對基礎養老金給予全額補貼,其中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按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給予全額補助,對東部地區補助一半;二是地方政府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以利于調動農民參保積極性、幫助困難群眾參保,并增加個人賬戶積累。地方政府補貼標準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對選擇較高檔次標準繳費的,可給予適當鼓勵;對農村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地方政府應代其繳納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中央和地方都將加大新農保的投入力度,既補‘入口’,又補‘出口’。”所謂“補入口”,就是在農民參保繳費環節給予財政補助;所謂“補出口”,就是在新農保養老金待遇支付環節給予財政補助。中央財政主要負責“補出口”,即對國務院統一確定的基礎養老金部分,對中西部地區給予全額補助,對東部地區給予50%的補助。補助基數每人每月55元,即每年660元。
地方財政補助政策分“補入口”和“補出口”兩部分。“補入口”方面,具體有三項政策:一是對農村居民個人繳費每人每年至少補30元,都計入其個人賬戶,作為將來計發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數。二是地方財政按照“多繳多補”的原則,對選擇較高檔次標準繳費的,給予適當鼓勵。三是對農村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地方財政代其繳納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也計入個人賬戶。“這樣規定,可以有效地解決試點地區間經濟發展水平、農民收入水平和政府財力水平差異較大的矛盾”。“補出口”也有三種情況:一是對國務院統一確定的基礎養老金部分,東部地區需安排50%的補助資金。二是地方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三是對繳費超過一定年限的,地方政府可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
集體補助是新農保資金籌措的必要補充
農村土地集體所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入為其成員所共有,村集體有責任為本村農村居民養老保障提供經濟支持。有條件的村集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和個人,特別是村集體經濟改制后的經濟組織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四、保證按時足額發放養老金是建立新農保的終極目標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金能不能及時足額發放到位,是目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否落到實處的關鍵。年滿60周歲、未按月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老年人,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按月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用繳費,可以直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所需費用全部由政府財政支付;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這是家庭養老傳統和相關法律規定在新農保政策中的體現。子女參保繳費記入本人的個人賬戶,用于自己未來的養老金支付,而不是用于父母。
新農保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支付終身。
一是基礎養老金。可按月支付,同一地區每位符合條件的農村老年人按同樣標準領取。目前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對長期繳費的參保農村居民,可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提高和加發部分的資金由地方政府支出。國家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基礎養老金水平。
二是個人賬戶養老金。可按月支付,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這是根據目前我國60歲以上人口平均存活期計算出的經驗系數。該算法也與目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算法相同,這有利于農民工流動就業的養老金權益轉換銜接。例如:若個人繳費選擇每年300元檔次,地方政府每年補貼50元,繳費30年,平均年利率為3%,到60周歲時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為16651元,除以139,每月個人賬戶養老金120元。
符合條件的農村老年人領取養老金待遇,由本人提出或其直系親屬代為提出申請,每年對待遇領取條件和標準進行核定。行政村可以指定人員為村民代辦參保或申領手續,但必須經當事人簽章確認,且不得收取任何手續費。鄉鎮經辦機構會同公安派出所審核參保、領取人的戶籍、年齡、生存等情況,縣級經辦機構核定,并發給參保人參保繳費證明(證、卡)。
經辦機構要認真記錄農村居民參保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建立參保檔案,長期妥善保存。建立全國統一的新農保信息管理系統,并納入社會保障信息管理系統建設,逐步實現省級、中央集中數據管理。在信息化管理初期,紙質檔案、電子檔案要同時建立。要大力推行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
參保人死亡,無論是已經開始領取養老金,還是尚未開始領取養老金,其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包括個人繳費、集體補助等資金,可以依法繼承;但政府補貼的資金是從公共財政支出的,而且是用于參保農民個人養老保障的補貼,因此這部分余額不能繼承,繼續用于其它長壽老年人的養老金支付,體現社會互濟原則。
五、加強資金的管理與監督是建立新農保的可靠保障
新農保基金是農村居民的“養命錢”,要把確保基金安全放在第一位。由于新農保尚處于試點階段,社會保障主要項目的法律、法規不健全,還沒有一套規范的操作方法。為確保新農保基金安全和合理使用,無論是政府補貼、個人繳費還是集體補助和其他社會經濟組織資助,全部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新農保各項養老金待遇均從新農保基金中列支。新農保經辦機構工作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和有關經費支出標準合理安排,納入財政預算,不得從新農保基金中提取。全國統一的新農保基金財務會計制度,將在總結試點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制定,在此之前,試點縣(市、區、旗)要按照國家現行社會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做好新農保基金的財務管理工作。
新農保基金按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如何管理和運作好籌集到的新農保資金,使其能夠保值增值,是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管理的一大難題。如果將資金長期處于閑置狀態,不僅是資金的極大浪費,而且也難以保證資金的收支平衡。要做好資金的保值增值工作,通常的做法是將資金投入經營活動,用于各種形式的投資,如存入銀行或購買國家、地方政府部門發放的債券、投資國家重點工程、開辦工廠、礦山等各種經濟實體,委托投資公司進行投資,收取委托租金,等等。總之,在保證資金專款專用的前提下,在充分考慮資金的安全性和流動性的基礎上,通過各種合法渠道進行周轉實現其保值增值。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加強新農保基金的管理,制定完善新農保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規范業務程序,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進行監控和定期檢查,并定期披露新農保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開透明,保證領取養老金人數的精確管理和動態管理,加強社會監督。財政、監察、審計部門按各自職責實施監督,嚴禁擠占挪用,確保基金安全。公安、計劃生育等部門提供和核對農村居民戶籍、年齡、家庭關系等相關數據信息。試點地區新農保經辦機構和村民委員會每年在行政村范圍內對參保人繳費和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通過群眾監督,糾正和防止偽造年齡、冒領待遇等行為。除此之外,還應設立社會監督機制及新聞媒體監督機制等。
一、現行制度存在的問題
1、制度設置不合理。在制度模式的設置上采用了諸多商業保險的做法,社會保險特征不明顯,最突出的問題是不能保障農村弱勢群體的利益,現行的政策無法從根本上解決他們的后顧之憂,保障水平偏低,達不到“老有所養”的初衷。該縣2006年底領取養老金的人員為209人,月平均養老金只有73.72元,遠遠低于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每月135元的標準,最低的僅為1.2元,根本起不了養老作用。
2、政策作用不明顯。現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堅持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在政策上予以扶持的原則。政策扶持主要體現在鄉鎮企業職工參加養老保險,集體補助部分可稅前列支,而大部分以種田謀生的農民,則享受不到這一待遇。目前,有相當部分村級集體積累實際是“空殼子”,即使集體經濟較雄厚的村,其公益金積累在收入分配中所占的比例也是微乎其微,農保中“集體補助為輔”的原則是句空話,農民參加養老保險實際上成了純個人儲蓄積累保險。當初養老金給付利率較高,1994年養老金個人賬戶結付年復利率為12%,后經4次下調,從1999年起至2006年底僅為2.5%,僅靠農民個人繳納的保險費積累養老,政策作用不明顯,致使農民參保積極性不高,影響了這一制度的持續實施。
3、監管機制不健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機制的基本原理就是通過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實現保險基金的收支平衡。現行基金增值渠道單一,存銀行和傳統意義上的買國債是各級農保基金增值的主要方式,而基金存銀行增值利率明顯低于結付利率,其結果是保險費征收的越多,基金收支赤字就越大。為了實現基金收支平衡,迫使基層單位自行動用資金進行各種投資來實現增值,由于缺乏健全的監管機制,造成基金違規動用,甚至出現基金被騙狀況。審計發現該縣在異地存款過程中已造成被騙損失170多萬元。
4、領取年齡不明確。民政部《關于印發縣級農村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的通知》(民辦發[1992]2號)第二條“……領取養老保險金的年齡一般在60周歲以后”的規定。而民政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公室印發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培訓教材》在保險金給付管理中講到:養老金領取從60周歲以后開始,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早到50周歲或55周歲開始。但對特殊情況未作出具體說明,在實際操作中存在隨意性。審計發現該縣也有50周歲、55周歲開始領取養老金的情況。
5、統籌層次不夠高。現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以縣(市)為單位實施基金統籌,政策自行制訂,基金自求平衡。由于統籌層次過低,各地在制定政策上有所偏離,擅自擴大了參保范圍;在基金籌集上不能足額到位,存在領導隨意減免應繳的保險費,造成基金風險;在基金運作上難以保值增值,甚至違規操作造成基金損失。
二、改革完善的基本原則
1、因地制宜原則。根據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農民對社會養老保險的需求,因地制宜地來推進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同時,繳費標準和保障水平要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考慮到農村家庭收入的不平衡性,保險費的交納標準實行多檔次,使保險對象可根據其經濟承受能力自行選擇參保檔次。
2、政府扶持激勵原則。實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要堅持“個人繳費為主、單位集體補助為輔、政府給予扶持激勵”的原則。既然將農保界定為社會保險,就應按照社會保險機制來運作。政府要出臺扶持政策,使參保有足夠的吸引力,引導和鼓勵農民自覺投保。
3、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則。社會保險制度持續健康發展的前提是要實現基金收支平衡,農保基金保值增值是解決基金收支平衡問題的關健。一方面國家要制定一個比較穩定的利率政策,使參保農民有安全感和放心感;另一方面又要積極拓寬基金增值渠道,提高運營效益,在增收上下功夫,確保農保基金收支平衡。
4、社保之間可融通原則。隨著城鄉一體化和城市化進程的推進,勞動力在城鄉間流動性增加。因此,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之間應能互相融通,相互銜接,并在制度上有過渡通道,即在設置新制度的框架中留有“接口”,待條件成熟時,以便與城保制度相對接,最終實現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一體化。
5、規范管理原則。加強和改進農保管理工作,是鞏固和發展農保事業的重要措施,不斷完善農保管理工作的規章制度,才能切實維護好參保農民的利益和社會的和諧穩定。不論制度、政策和各項業務操作都要規范管理,以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確保農保工作的持續健康發展。
三、新制度的基本框架思路
1、實行繳費與人均收入掛鉤。參保對象個人以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繳費基數,按5%、10%、15%等多個檔次比例,由參保人員根據繳費能力,自行選擇繳費檔次參保。
2、實施財政補貼激勵。國家通過財政轉移支付形式,對參保繳費人員按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10%左右給予直接補貼,個人沒有繳費的不享受財政補貼,財政補貼當年有效,不實行追溯補貼。對低保對象個人繳費部分也實行全額財政補助。
3、建立個人養老保險賬戶。將個人繳費和財政補貼均記入參保人員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分別記錄和計息。國家要制訂一個比較穩定的利率政策,確保個人賬戶資金的保值增值。個人賬戶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本金和利息可以繼承,財政補貼部分只能用于計發本人養老保險金待遇,而不予繼承。
4、規范養老金計發標準。參保繳費人員男年滿60周歲及以上、女年滿55周歲及以上,可辦理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手續,并從辦理手續次月起,按月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直至亡故。待遇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本金加利息)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可參照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計發月數辦法確定。
缺乏主體責任的有效劃分和準確定位。目前,對于農村參保人員,由中央政府承擔每人每年660元的基礎養老金補貼,由地方政府承擔每人每月不低于30元的繳費補貼和為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每人每年繳納81元養老費的代繳責任。現行財政補貼辦法只規定了地方政府支出部分由省、市、縣三級政府按照1:1:1的比例(省直管縣按照省、縣1:1的比例)負擔。雖然明確了中央政府的支持責任,但沒有考慮各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差異。目前,農村居民養老保險主要強調地方政府的主體責任,規定有條件的地方政府可以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在繳費補貼的給付上也留有較大的彈性,導致富裕地區與貧困地區參保人員養老待遇會因地方政府補貼程度不同而形成明顯差距,不符合縮小貧富差距的制度設計初衷。財政支持對居民繳費激勵效應不明顯。河北省《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實施建議》明確規定參保農村居民按年繳費,市縣級政府在個人繳費的基礎上按照每人每年30元進行補貼。經濟條件較好的地區鼓勵參保居民多繳多得、長繳多得。而“新農保”制度實施以來,大部分地區始終以政策規定的下限每人每年30元作為補貼標準,并沒有實現多繳多得的激勵政策目標,將在很大程度上挫傷參保居民的繳費積極性。在長繳激勵機制不能發揮作用的情況下,制度對于中青年的吸引力相對較弱,大部分人選擇觀望。基礎養老金未能體現與經濟發展同步的原則。養老金能夠在多大程度上保障參保人的基本生活,還主要取決于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特別是物價水平,很多居民選擇低檔繳費甚至不參保主要源于對養老待遇購買力不能平衡物價水平的擔憂。
近年來,隨著經濟的發展,農民人均純收入不斷增加,但與之對應的居民消費價格指數也持續走高,加之通貨膨脹因素的影響,每人每月55元的基礎養老金與持續走高的物價水平相比顯然是杯水車薪。農村養老保險資金機制存在不利于可持續發展的因素。首先,資金籌集渠道狹窄。目前河北省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參保人個人賬戶繳費檔次偏低,籌集渠道主要依靠各級政府的基礎養老金和繳費補貼,集體補助基本處于空缺狀態,其他的社會主體在籌資方面也受相關制度缺失等因素的影響,未能在促進制度發展方面發揮積極作用。其次,資金支出結構不盡合理。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近年來保持平均每年10%的增長速度,而農村養老保險卻始終沒有太大變化。第三,資金保值增值難度大。當前數額巨大的“新農保”基金運營方式比較單一,僅依靠銀行存款和購買國債的方式進行保值,面臨著很大貶值風險。第四,資金到位機制尚待完善。“新農保”制度實施以來,個別地區在落實政府財政補貼方面仍存在低效、欠賬等不良現象。另外,由于缺乏完善的資金監管機制,違法違規擠占、挪用資金的現象時有發生。財政支持預算體系不健全。目前,“新農保”所需財政資金在公共財政收支中列支,特別是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合并實施后,用于城鎮和農村社會保險的財政資金并未單獨安排預決算,因此,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具體的資金收支情況和資金結余情況沒有被全面、詳細地反映出來,也不便于相關部門進行管理和監督。
二、政策優化建議
一是明確界定財政支持主體責任。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應當本著以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情況為依據、兼顧效率與公平、實現整體與區域平衡的原則界定支持責任。具體來說,中央財政應當承擔制度的建立和引導、平衡地區差異、制度監督管理等責任。地方財政的主要責任則更加偏重于制度執行過程中各個環節的運行和管理,其中主要包括落實補貼責任、困難群體幫扶責任等。
二是落實財政支持激勵政策。在完善激勵機制方面,應當明確不同繳費檔次的激勵補貼標準,當參保人選擇更高檔次進行繳費時,補貼標準應當隨之提高,對多繳多得的激勵機制加以硬性的制度規定。在長繳多得方面,河北省部分縣市實行繳費滿15年的參保居民每增加一年繳費,在領取待遇時由縣級財政多給付2元的基礎養老金,但根據測算,多繳費一年在待遇領取時加發6-10元的基礎養老金才能對中青年居民參保產生吸引力,真正起到激勵作用。激勵機制的完善迫切需要根據不同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盡快出臺補貼標準以及實施細則,通過制定地方法律法規等形式加以強化和落實。
三是建立財政補貼正常調整機制。要想使農村養老保險真正惠及百姓,必須要建立與物價聯動的財政補貼正常調節機制,對基礎養老金做出調整,調整的基本思路是:本年度基礎養老金=上一年度基礎養老金×(1+上一年度CPI增長率)。根據這種模式建立起來的基礎養老金補貼制度可以基本保障養老金的購買力,同時,隨著物價水平上漲而不斷上漲的基礎養老金會增加農村居民參保的信心。
四是優化財政支持資金機制。在資金籌集方面,針對目前個人賬戶繳費較少的現象,加強對農村養老保障制度的宣傳,使農村居民真正了解該制度,打消疑慮;地方政府可以考慮對參與農村養老保險籌資的集體經濟組織給予稅收減免或優惠,改變目前集體補助缺失的局面。在資金運營方面,除了要考慮基金收益外,還要考慮投資風險和投資方式。目前,農村社保基金統籌層次低、缺少專業的保險基金管理人才,使得基金的運營無法高效,迫切需要提高基金的統籌層次。另外,省級管理機構既能在基金形成規模效益的條件下對基金進行高效的運營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還可以將基金委托給具有專業資質的基金投資公司進行基金投資和管理,或投資國家大型基礎設施建設、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等由國家擔保的市場化運行領域,在保證基金安全性的同時又能保證其收益。在資金分配方面,要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將財政支出力度逐漸向農村的保障項目傾斜,同時,通過財政支持力度的調整配合政策措施的執行,使農村養老保險制度逐步向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合并。在資金支付方面,從制度上保障資金的到位與落實,并且制定違規違紀處理制度,對扣留、延期、低于標準發放待遇的行為嚴懲不怠。還要將養老保險資金給付是否及時到位納入政府績效考核范圍,作為政府總體績效考核的重要指標。在資金審計監管方面,根據“收支兩條線”的原則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定期進行內部審計,同時建立社會監督機制,鼓勵公眾或社會其他機關單位參與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督。做好基金財務狀況公開,同時加強注冊會計師、審計事務所、保險精算等第三部門的監督,彌補內部審計監管的不足。
領導的關心支持既是我們工作的動力,也是我們農保工作的關鍵,更是我們完成農保工作任務的前提。因此,我們必須向領導匯報好全縣勞動工作會議精神,在領導的關心支持下制定好具體的、切實可行的工作措施,把農保工作擺上議事日程是完成與做好農保工作的第一步。
二、求真務實,狠抓落實。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是一項長期復雜的系統工程,專業性、政策性很強,連貫性很強。新形勢下的農保工作要求更高,任務更艱巨,工作更復雜。要想實現年初的任務目標,必須付出艱苦的努力,辛勤的勞動,必須進一步改進工作作風,發揚求真務實的精神,站在講政治、講大局、講奉獻、講穩定的高度,把農保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不推諉,不等靠,樹立早抓快上的思想,積極主動地研究和制定工作計劃,做到目標明確,責任到位,服務到位。
三、進行廣泛宣傳,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農民是農村的主體,也是農保工作的主體。只有把廣大農民的積極性充分調動起來,才能使農保工作真正落到實處。發揚“走千家萬戶,道千言萬語,吃千辛萬苦”的農保精神,深入基層,深入村隊,深入農戶,服務到家門,把宣傳、解釋、測算、養老金發放等工作真正說到農民的心坎里。通過講政策,算細帳,講利益、講好處,讓農民們能夠透徹地了解參加養老保險后能夠解決自己的什么問題,認識到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確實有好處,確實能夠解決實際問題,群眾才會有積極性,才能分清楚眼前利益和長遠利益的關系。宣傳力度要到位,宣傳方式要靈活。采取標語、廣告、廣播,街頭咨詢、散發傳單、制作圖版等各種宣傳方式和新聞媒體大造聲勢,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形式讓廣大人民群眾知道農保工作的目的和意義,在鄉鎮主要街口要道刷寫農保宣傳標語,真正形成立體式、全方位農保宣傳陣勢,不斷擴大農保影響。利用大集等場合對農保政策、知識進行宣傳,做到農保政策家喻戶曉。只有把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政策、好處宣傳的家喻戶曉,人人皆知,農民群眾才能自覺行動,積極的擁護支持和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四、引導群眾分清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
現在社會上的商業保險五花八門,弄得人們眼花繚亂,因此我們更有必要向老百姓做好宣傳工作,向他們解釋清楚,哪些是屬于以盈利為目的、以契約形式確定其法律關系的、具有企業行為的商業保險;哪些是福利性的、政府組織引導的、不以盈利為目的,采取低標準入保、高標準受益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消除老百姓的模糊認識,一定要把工作做細,做好,真正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我們的工作才能抓住實效,取得成績。
五、引導農民不要把參加農保,理解成是亂收費。
從根本上說,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福利而不是負擔。農民在有組織、有管理、有保障的前提下,自愿交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則是個人收入的延期消費。這不僅不是農民負擔,而且與亂收費、亂集資、亂攤派的“村提留”、“鄉統籌”有著本質的區別。一是農民參加養老保險全部記入個人帳戶。年老后領取養老金,多交多領,少交少領。所有權屬于農民個人,權益關系十分清晰。二是農民所交保費的增值和安全還得到國家政策的優惠和法律的保護,從而使農民所交納的保費不但沒有減少,還得到明顯高于銀行存款利率的增值;三是從交費標準上看,從幾元錢開始的不同檔次可供農民根據自己的經濟狀況自主選擇,標準比較低,交費方式比較靈活。因此,農村養老保險是已經解決了溫飽并略有節余的農民群眾能夠承受的,這不會形成農民負擔,反而是農民的福利,是農民自己解決養老問題的一個有效辦法和途徑。
六、要把握重點,穩步推進,分類指導,方法科學。
農保工作需要把握重點,講求辦法,在全面推進全縣農保工作中,需要根據各村、各戶的不同情況來開展工作。選準重點,以重點帶一般,堅持因村制宜,分類指導,比如在相對富裕的村,可以采取集體入保的辦法,在經濟發展相對較弱、發展不平衡的村,可以選擇大戶、富戶,在計劃生育的典型村,可以選擇獨生子女戶和純女戶拓展工作,還可以探討各村隊干部參保的優惠政策,達到樹立一點,輻射一片的目的。
七、加強學習,克服畏難發愁情緒。
客觀地講,開展農保工作,征收農村養老保險費難度是有的,干啥工作都是如此,沒有輕松的工作,要把難度相當大的農保工作能夠推進到位,就是靠的我們對工作高度負責的精神、多年來在工作中形成的一種素質,畏難發愁是不行的。
八、引導農民改變“養兒防老”傳統觀念,樹立靠“社會養老”、“自身養老”的意識。
關鍵詞:社會公益保障;農村養老保險;體制改革
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和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日益深化,逐步健全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關系到占全國近70%人口的農村居民的生活質量。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則是其中的關鍵內容之一。隨著老齡化浪潮洶涌而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問題變得日益突出和緊迫,它的建立對保障老年農民的利益,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和改革的深化,保證社會的穩定和進步都有積極意義。而現行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雖取得了一定成績,仍面臨許多困難和問題,改革勢在必行。
一、我國農村養老的現狀及家庭養老面臨的挑戰
(一)我國農村養老的現狀
建國以來,二元經濟制度的確立把城鎮和農村嚴格地區分開來。改革開放以前,我國農村老年人主要是依靠集體(“大隊”或“生產隊”)發放很少一部分“口糧”,實行家庭養老。“五保戶”以及“烈、軍屬”由集體統一奉養。改革開放以后,農村發生了很大變化,實行后,集體除了代表國家政府向農民催繳農業稅和各種提留外,其他費用很難向農民收取。因此,除了“五保戶”和“烈、軍屬”以外,農民基本上沒有享受到任何直接的社會保障,農民養老基本依靠家庭。
目前,我國60歲人口中靠離退休金生活的老年人主要分布在城鎮地區。作為占總人口近70%的農村居民,因其經濟發展水平較低、收入增長緩慢、各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投保觀念落后等原因,至今仍是全國養老保險最薄弱的領域,其養老方式仍以家庭養老為主。據有關部門統計,中國農村家庭養老約占整個養老保障的92%。
家庭養老即由家庭承擔贍養老人的功能,是指以血緣關系為紐帶,由家庭或家庭成員對上一輩老人提供衣、食、住、行等一系列生活安排的養老方式。這實際上是以個人終生勞動積累作為基礎,在家庭內部進行代際交換的“反哺式”養老模式。在農村,養老現狀仍以家庭養老占主導地位,基本沿襲了以家庭保障為基礎和主體,輔之以集體供養、群眾幫助和國家救濟的傳統模式。
(二)家庭養老面臨的挑戰
進入20世紀70年代特別是80年代以來,我國發生了一系列與農民養老密切相關的重大社會變遷,傳統的以家庭為主的養老方式面臨嚴峻的挑戰。
1、加大了農民的經營風險。的推行,使家庭重新成為經濟單位。在農村經濟逐漸從單一產業向多種經營發展的過程中,農業勞動者的生產經營活動日趨頻繁,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競爭所帶來的經營風險也日益加大。與此同時,農村居民商品性支出增大,自給性消費向商品性消費的轉變使老年人經濟供養來源對市場的依賴性加大,老年人供養狀況直接受子女貨幣收入的影響,缺乏穩定性并且隱藏著風險。而目前我國農民家庭經濟基礎非常薄弱,2005年全國農民人均純收入只有3255元,同期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是10493元。同時,農村地區貧富差距拉大。2005年,農村居民家庭人均純收入最高的上海(8342元)與最低的貴州(1877元)相差4.44倍;而在1978年兩者的差距是1.9倍(290元/98.40元)。在現實條件下,單個家庭保障能力有限,個人和家庭都難以抵御風險。
2、農村人口老齡化和家庭的小型化使家庭養老功能大大削弱。由于計劃生育的實施,農村人口出生率大幅度下降;同時,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醫療、健康水平的不斷改善,我國人口平均壽命已從1949年的35歲上升到目前的70歲。生育率的下降與平均壽命的提高,使中國人口老齡化程度迅速上升。2000年第五次全國人口普查的數據顯示,我國65歲以上人口占總人口的比例為6.96%,這說明我國已經屬于老齡化國家。而農村人口的老齡化水平又高于城鎮,農村為7.35%,城鎮為6.30%。而且,目前及未來一段相當長的時間,農村經濟仍然落后于城市,老年人的生活主要依靠家庭,必將使家庭養老的壓力更加沉重。
計劃生育政策產生的另一個結果是家庭呈小型化的趨勢。據統計,農村平均家庭規模已從1980年的5.54人下降到2005年的4.3人。農村的獨生子女在大幅度增加,“4-2-1”家庭結構家庭結構在逐漸形成,以家庭養老為主的老年保障模式將使子女在未來的養老問題上不堪重負。
3、大批農村青壯年勞動力向城市轉移加重了家庭養老的困難。中國經濟具有典型的二元經濟結構特征,即傳統農業與工業并存。我國目前正處在工業化快速發展的歷史時期,在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中,必然伴隨著大量農村人口,特別是農村中具有較高文化程度的青年人日向城市的轉移。同時,隨著城鎮戶籍制度和勞動用工制度的松動,更促進了農村勞動力向城鎮的流動。其結果是農村人口結構老化,農村老年人缺乏年輕一代的贍養。
二、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探索及存在的問題
由于農村生產經營方式的改變,人口老齡化、家庭小型化及人口流動等社會經濟因素的變遷,導致家庭養老功能日趨弱化。在養老保障領域,原有的制度安排受到挑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作為一種新的老年保障方式已經出現并且得到發展。
(一)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探索
我國政府從上世紀80年代中期開始,探索性地建立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到目前為止,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已有十多年的歷史。1991年6月,根據國務院的決定,原民政部農村養老辦公室制定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以下簡稱《基本方案》),先是在山東等地組織試點,在取得了一定成效的基礎上,逐步在全國農村有條件的地區推廣。《基本方案》不僅規定了繳費的對象、費率、支付標準、基金的管理以及個人可能獲得的養老保險金等,還確立了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應遵循的五個原則。可實施效果并不理想,截止到1998年上半年,盡管全國已有80%以上的縣參加了保險,但只占應該參保人數的12%;也就是說,經過6年的推廣、運行,仍有88%的農民游離于農村社會養老保障之外。1998年政府機構改革,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由民政部門移交給勞動與社會保障部后,由于多種因素的影響,全國大部分地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更是出現了參保人數下降、基金運行難度加大等困難;一些地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甚至陷入停頓狀態。1999年7月,國務院指出目前我國農村尚不具備普遍實行社會養老保險的條件,決定對已有的業務實行清理整頓,停止接受新業務,有條件的地區應逐步向商業保險過渡。
(二)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一個新鮮事物,尚處于探索階段,面臨許多困難和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1、現行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缺乏社會保障應有的社會性和福利性。與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不同,農村養老保險基金平衡模式是個人自我平衡,實際上是一種強制性儲蓄或鼓勵性儲蓄,“保險”的色彩很淡。它的個人賬戶是個人繳費的積累,不存在代際和代內資金調劑,也沒有國家財政資金的資助,因此,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不具備統籌共濟的性質,難以實現互助互濟的原則。這種特征對于有穩定的較高收入的農村居民是適用的。而農村中的貧困人口,由于沒有能力為自己的個人賬戶供款,到了晚年就很難依靠養老保險積累金生活。也正因為這一點,導致了不可能強制要求農民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但要使這項工作開展下去,又常要靠強制性的行政命令,這又違背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的自愿性原則。可以說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制度設計時就使其執行陷入了兩難境地。
2、現行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保富不保貧,解決不了當前真正最需要保障的農村貧困人口問題。按照《基本方案》的規定,“凡是達到全國和全省農民人均收入的農村居民,必須參加養老保險;凡是已經解決溫飽,且基層組織比較健全的地方,堅持政府積極引導和群眾自愿相結合;凡是溫飽問題還沒有解決的地方,暫緩開展這項工作”。我國目前開展農村養老保險的大多是比較發達的農村地區,參加養老保險的人也幾乎都是比較富裕的農村居民。尚未參加養老保險的大多數不發達農村地區和沒有能力投保的貧困農村居民,實際上養老問題更加嚴重和緊迫,而按現行辦法,這些地區和人群卻沒有條件參加養老保險。另外,《基本方案》只解決了未來農村老年人,而無法解決當下農村老年人的贍養問題。由于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是完全積累型的個人賬戶制,養老金水平完全取決于賬戶積累期限和積累規模,投保期限越長,繳費金額越多,受益越多。目前,農村養老保險規定投保對象為20歲—60歲農村居民,如果一次性繳保費100元,對于現在20歲的人來說,到60歲開始領取保險金時,每月能拿到104元;對于現在40歲人來說,每月只能拿到11元;對于59歲人來說,60歲時每月只拿不到1元錢。因此,現行制度只能使“未來老年人”即現在的年輕人受益,而現實的老年人和中年人將成為農村養老保險的“真空”人群。
3、現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投資渠道單一,實現保值增值的能力比較差,養老基金收益太低,不可能真正解決農村養老問題。按《基本方案》的規定,養老保險基金“以縣為單位統一管理,主要以購買國家財政發行的高利率債券和存人銀行實現保值增值,不能直接用于投資。”在實際運行過程中,由于缺乏合適的投資渠道、缺乏投資人才,有關部門一般都采取存入銀行的方式。但是自1996年下半年以來,銀行利率不斷下調,再加上通貨膨脹等因素的影響,農村養老保險基金要保值已經相當困難,更不用說增值。這一方面造成政府的包袱加重,出現參保的人越多,國家賠得越多的局面。另一方面,為了使資金能夠平衡運行,國家原先承諾的養老保險賬戶的利率只好下調,造成投保人實際收益明顯低于按過去高利率計算出的養老金,使人們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信心更是大打折扣。
4、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存在制度上的不穩定性。《基本方案》的推廣和實施忽視了必要的法律基礎,法律是社會養老保障實施的基礎和可靠保障,而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從上世紀80年代起到現在幾乎沒有一部成文法規。各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基本上都是在民政部頒布的《基本方案》的基礎上稍作修改形成的,普遍缺乏法律效力。因此各地對這一政策的建立、撤銷、保險金的籌集、運用以及養老金的發放都只是按照地方政府部門,甚至是某些領導的意愿執行的,不是農民與政府的一種持久性契約,具有很大的不穩定性。不但如此,農村社會養老保障方案幾易其稿,沒有統一性、連續性和一致性,因而也就沒有強制性和嚴肅性,廣大農民對此缺乏依賴感、安全感和信任感,這就進一步加大了《基本方案》的實施難度。
三、改革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對策和建議
盡管存在以上這些問題,筆者認為,現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仍不失為一種符合我國現階段國情的解決農村老年人經濟保障的重要方式。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存在的諸多問題中,有的是在執行過程操作不當造成的,可以通過積累經驗、改進辦法來逐步解決的;有的是制度設計本身的缺陷,可以通過制度變革或變通加以解決,不應全盤否定其積極作用。建議在現有基礎上,針對當前存在的困難和問題,提出科學合理的解決方案,繼續積極穩妥地推進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第一,應加大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扶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收效甚微的重要原因,就是在制度設計中沒有資金甚至政策上的支持。《基本方案》規定,農村養老保險的資金籌集堅持“個人繳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予以政策扶持”的原則。但是多數地區集體經濟實力薄弱,沒有補助能力;而國家政策上的扶持,也多流于形式。社會保障理論來源于社會保障實踐。有資料顯示,目前全球131個國家(包括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城鄉社會養老保險金的籌資模式中,至少有129個國家的資金來源是全部由政府撥款或由政府和雇主出大頭、受保人出小頭。這無疑構成了社會保障的根本性特征。即是說,社會保障金主要不應由受保人個人出。然而,正是在這一根本性問題上,在我國農村社會保障理論與實踐中卻存在著模糊認識,那就是:當問及發展農村社會保障缺乏資金怎么辦時,回答卻是主要讓農民自己出,或完全讓農民自己出。所以,農民沒有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積極性。因此,只有提高集體補助的比重,加大政府扶持的力度,才能調動起農民投保的積極性,才能使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真正具有社會保障應有的“社會性”、“福利性”。
第二,要樹立明確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目標。從長遠看,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的最終目標就是要逐步消除城鄉二元對立格局,建立城鄉一體化、富有中國特色、一元化的社會養老保障體制。城鄉一體化是一個必然趨勢,但是這一目標的實現需要具備充分的社會和經濟方面的條件,從目前的狀況來看,這些條件還不具備或還不充分具備。尤其考慮到目前農村勞動者繳費能力有限,不能按照與城鎮同一標準繳費,并且社會養老保險是一個剛性非常強的社會保障制度,它的待遇水平一旦定在比較高的尺度上,就很難再往下降。目前我國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計劃的養老金替代率設計為70%左右,這樣高的待遇水平如果承諾給了占勞動人口一半以上的農村勞動者,給養老保險基金帶來的支付壓力是難以想象的。因此,目前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計劃不應將保障目標定得太高,不能期望領取的養老金能保持勞動者退休的生活水平不變。目前的保障目標是維持退休后最基本生活水平,這一保障目標應與其他社會保障制度如農村社會救濟、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等制度相銜接。這樣,既有利于避免農村新的貧困人口的出現,又有利于減少將來農村社會救濟的財政壓力。
第三,應當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法律地位,使其具有制度上的穩定性。盡快制定出適合我國國情的農村養老保障法律法規,努力做到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工作的科學化、規范化、法制化。同時,要加強宣傳解釋力度,結合農村家庭養老面臨的實際情況,抓住農民養老心態,做好示范、總結工作,使農民真正清楚這是為了自己的將來。從根本上講,農民如果不知養老保險方案對自己有利,決不會由衷地參加和擁護。當前,要特別注意向農民說清楚社會養老保險與繳納各種集資費用的性質完全不同,要特別注意向農民說清楚社會養老保險的收益性、可靠性和規范性,讓農民像了解銀行儲蓄存款利率那樣明白繳納養老保險金的預期收益,要充分考慮到農民養老的文化背景、敬老養老心態等,特別注意向農民說清楚社會養老保險是對家庭養老的有益補充。
四、結束語
最后,筆者認為需要特別提出的是,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在相當長的時間內還不可能成為我國農村惟一的養老制度。養老金的獲取也不能解決養老的全部問題。老年人的贍養不僅包括收入來源,還包括精神安慰和生活照顧等方面。家庭有的血緣關系和婚姻關系是其他社會關系所不能代替的,因此,現階段仍應堅持社會養老保險與家庭養老相結合的原則,最大限度發揮家庭的保障功能。另外,在改革和完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同時,應注意加強社會養老服務設施的建設。考慮到未來的家庭結構,有相當一部分老年人將面臨身邊無子女的現象,老年人的生活照料問題將日益突出,而目前我國農村社會養老服務設施還比較薄弱。因此,應加強敬老院和包括生活照料、醫療服務、老年娛樂等項目在內的綜合性社區服務設施的建設。
總之,未來中國人,口問題的進一步解決,將更多地依靠社會保障。特別是在經濟體制轉型和人口老齡化的過程中,改革和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將家庭養老和社會化養老結合起來,構建既符合現代社會保障理念,又與中國傳統及現有實際情況相適應的農村養老保障體系將具有更為特殊的意義。
參考文獻
(1)喬曉春:“關于中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問題的分析”,《人口研究》1998年第3期。
(2)國家統計局:“中國統計年鑒2003”,中國統計出版社,2003年。
(3)崔紅志:《我國農村養老面臨的挑戰與思考》,中國社科院網站http://.2003—7—30.
【關鍵詞】 農民工 養老保險 問題 對策
將農民工納入社會養老保險體系,是保障其基本權益的措施之一。近年來我國每年進城農民工一般保持在1.5億左右,由于農民工以中青年為主,大部分都還沒有達到養老年齡,農民工養老問題目前還不突出,沒有成為社會問題。但若現在不重視,在不久的將來,大規模的農民工年老體衰后的養老問題將發展為十分復雜的社會問題。農民工年老后在哪里養老,城市還是農村?誰將承擔養老義務,是農民工自身、是其子女還是國家和社會?這些問題不解決,將給社會穩定和構建和諧社會帶來巨大的沖擊,因此,解決好農民工的養老問題刻不容緩。
一、當前農民工養老保險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1997年國務院頒發《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標志著我國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確立。到目前為止,全國已有2億人被納入該制度的覆蓋范圍。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范圍包括各類企業及其全部職工,明確規定包括1年以下的農民工,而且農民工對于養老保險有強烈的需求。但從現實情況看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的情況并不樂觀,存在許多障礙。
(一)制度有缺陷
目前實行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規定,參保農民工只要累計繳費滿15年,達到了規定年齡就可領取退休金。但農民工從事的多數是體力活,多數是靈活就業,也很少有單位會這么長時間雇傭他們。由于農民工養老保險關系轉移難,造成農民工大量退保的現象。農民工養老保險關系轉移難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一是統籌層次低。二是轉移辦法滯后。三是省際之間缺乏協調機制。農民工養老保險關系轉移遇到問題,遷出地省社保機構解決不了,遷入地省社保機構也不管,農民工不知找誰才能解決問題。
(二)立法滯后,執法不嚴
近年對農民工的權益保護國家和地方都制定了許多政策、措施,但在實際工作中存在立法不足、執法不嚴和行政管理不到位的現象。我國勞動力市場長期處于嚴重供大于求的狀況,勞動者必須依靠法律的武器來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而我國現階段法律法規的缺失和低“硬度”使維權工作缺乏力度,其存在的不少漏洞和操作性不強,以及缺乏明確的責任追究條款等問題,使該部法律在維護勞動者權益的問題上顯得軟弱無力。對于涉及農民工報酬、勞動保護、社會保險等問題,大多都是出現了問題或投訴舉報才進行檢查處罰,主動監督不足。由于我國相關法律立法滯后、行政管理和執法的缺位,導致企業在為農民工繳納養老保險等社保費用時,是逃費的多,納費的少,主動納費的更是微乎其微。
(三)企業不愿參保
農民工主要集中在勞動密集型企業、城市臟、累、差的體力活和高危行業,這些企業人工費用所占比例較高,參加養老保險對企業的壓力較大,大多數企業缺乏為農民工繳納保費的積極性、主動性。企業從自身利益出發,采取不給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農民工在就業市場上是弱者,只要能找到一份活干就行,幾乎沒有可能考慮是否參加養老保險等事項,農民工生存壓力大,他們只能考慮當前的生存問題,因而產生部分收入低的農民工愿意企業不參加養老保險而給予一定的補貼,導致許多企業根本不給農民工參加任何社會保險。
(四)農民工自身缺乏保障意識
農民工自身方面存在四個方面的問題:一是認識問題。雖然農民工普遍意識到以后養老是一個存在的問題,但認為自己現在還年輕養老是幾十年以后的事抱著“車到山前必有路”的想法。二是生存壓力。目前農民工工資收入一般不足1000元,在西部地區只有600元。三是就業壓力。大量的農村剩余勞動力進城務工,勞動力供大于求,農民工為生計滿足于有活干,只能放棄養老保險等權力。四是法律意識淡薄。對不簽勞動合同,克扣拖欠工資,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等侵權行為,往往持克制,忍耐的態度,沒有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這也是養老保險制度在農民工中推行不力的原因之一。
二、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險制度的措施
建立平等、統一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社會發展目標和當前的城鄉差異現實,決定了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必須具備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農村養老保險的可銜接性,才能有助于逐漸消除人身差異,建立城鄉統一的勞動力市場,才能提高國家、社會在老齡化高峰來臨時承受風險的能力。
(一)加快立法、建立全國統一的養老保險體系
我國現行的社會保險資金的籌集、管理與使用缺乏應有的法律保障,至今尚未頒布《社會保險法》,制約了社會保險制度的發展。加快《社會保險法》、《職工養老保險法》的立法工作,已成為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的首要任務和迫切要求。目前,農民工參保率在低位徘徊與參保后其利益得不到保障有直接關系。由于農民工流動頻繁,單位和農民工參保繳費后,社會保險關系難以轉移和接續。要吸引更多的農民工參保,就要設計適應農民工高流動性的養老保險制度。
(二)制定全國統一的農民工養老保險關系異地轉移與接續辦法
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要求勞動保障部門抓緊制定農民工養老保險關系異地轉移與接續辦法。2010年 1月1日新施行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規定,農民工中斷就業或返鄉沒有繼續繳費的,由原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保留其基本養老保險(下轉第14 頁)
(上接第39 頁)關系,保存其全部參保繳費記錄及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繼續按規定計息。農民工返回城鎮就業并繼續參保繳費的,無論其回到原參保地就業還是到其他城鎮就業,均按前述規定累計計算其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其個人賬戶儲存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與城鎮職工同樣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農民工不再返回城鎮就業的,其在城鎮參保繳費記錄及個人賬戶全部有效,并根據農民工的實際情況,或在其達到規定領取條件時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的出臺實施,一有利于維護參保人員特別是廣大農民工的養老保險權益。二有利于完善社會保障體系。隨著全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統一,特別是2009年全面實現了省級統籌,勞動者在省內流動就業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有了制度和體制的基礎。三是有利于促進城鄉統籌。《暫行辦法》規定,農民工在城鎮之間流動就業或間斷性在城鎮就業,只要參保繳費并達到規定條件,與城鎮職工享受同樣的養老保險待遇。這對統籌城鄉和區域發展,引導農村富余勞動力向城鎮有序轉移就業,推動工業化和城鎮化進程,具有深遠影響。
(三)強化監督和管理,切實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當前要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嚴格查處各類侵犯農民工權益的現象。對于農民工權益的保護工作,要走綜合整理的道路,從用人單位這個源頭抓起,從簽訂勞動合同入手,對侵犯農民工合法權益的事件,特別是不給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的企業要進行嚴肅查處,杜絕企業不給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現象的發生,將在企業打工的農民工全部納入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
(四)加強社會保險知識的宣傳培訓,切實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論文關鍵詞: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審計理念 審計內容 審計方法
一、當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審計理念分析
社會養老保險。作為當代社會保障體系的核心項目,是農村居民養老的重要保障,發揮著社會安全網的作用,并體現了政府承擔基本社會保障的責任。我國農村養老社會保障發展嚴重滯后于城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又是農村社會保障中最薄弱的一環。在農村人口老齡化發展速度快于城市的情況下,構建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已經顯得十分緊迫而重要。而當前做好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審計工作,是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有效監督,促進其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證。
當前要做好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審計,就要正視審計現狀,樹立正確的審計理念。過去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審計,只注重資金的審計。隨著當前形勢的變化,必須拓展審計目標,豐富審計內容,改進和創新審計方式方法。審計工作必須從重點關注資金安全向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全面審計轉變。只確保資金的安全、有效,并不能保證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可持續發展。檢查監督和反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制定與執行問題,對促進完善制度、規范業務管理。更有意義。因而,從宏觀上把握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審計。把監督檢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制定與完善、評價現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的效果當作重要工作內容,從政策上、制度上、管理上研究問題,充分發揮審計的評價、促進作用,是當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審計工作應有的理念。
二、當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審計的主要內容
1.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制定與執行。審計中應重點關注以下內容:(1)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制定情況。主要審計地方政府是否建立起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體系,是否制定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保障范圍、保障標準、申請審批程序、資金籌集渠道等制度。從目前的情況看,’各地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保障范圍、保障標準相關制度比較健全,而資金籌集制度、監督管理制度處在創建階段,出現的問題較多,因而應作為審計監督的重點。(2)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落實情況。主要審計各項政策法規是否得到真正的貫徹落實,有無因執行政策不到位而影響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效果的情況。主管部門和經辦機構人員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否能夠正確把握,是否存在理解上的偏差,是否存在由于片面理解有關文件而導致執行政策不力甚至出現決策、執行失誤等情況。
2.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執行效果。審計中應重點關注以下幾個方面:(1)各級財政補貼的落實情況。根據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規定,中央財政、省級財政以及縣(區)財政都有一定數量的投入,在審計中就要檢查財政資金的落實情況。(2)參保對象應保盡保情況。主要審計是否將符合條件的參保人員全部并及時地納入保障范圍。這項指標反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覆蓋面。(3)保障對象對新農保工作的滿意程度。可以通過調查問卷或座談的方式。對地方政府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滿意度進行主觀評估。
3.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養老金的發放。審計中應重點檢查以下問題:(1)資金按時發放情況。主要檢查養老金發放是否及時,每年參保對象繳納的資金是否劃入個人賬戶。(2)資金足額發放情況。主要檢查發放給老年人的養老金是否足額,有沒有欠賬現象。(3)養老金銀行發放情況。這項檢查,主要了解養老金發放的社會化程度。養老保險社會化程度越高,資金的發放就越及時準確。
4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監督管理。審計中應重點檢查以下幾個方面:(1)養老金準確核算情況。主要檢查管理機構在審批、管理過程中是否按規定定期對經辦部門的工作進行審核監督。(2)基層管理機構情況。主要檢查各地是否加強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機構建設,按照規定設立了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機構,配備了專職工作人員,工作經費是否具備,業務培訓是否進行。(3)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信息化建設情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面廣量大、手續繁瑣、程序復雜。單靠工作人員手工操作和管理,難以統一和規范。由手工化管理向信息化管理過渡是新農保工作的必然選擇。因此,檢查中主要關注地方政府是否進行新農保信息管理系統建設,是否對基層低保管理人員進行信息網絡化培訓。
三、當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審計手段與方法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審計的具體方法,大體可以分為審查書面資料的方法和證實客觀事物的方法,此外還包括審計調查方法。審查書面資料的方法可分為核對法、審閱法、復算法、比較法、分析法;按審查資料的順序可分為逆查法和順查法;按審查資料的范圍,可分為詳查法和抽查法。當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審計中,應注重審計手段與方法的創新。
1強化結合性審計。發揮整體協作效能。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涉及到民政、勞動保障、財政、金融等多個部門的相關工作。這就要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審計要與這些部門相應的審計工作有所結合。目前,我國社會保障審計工作與各部門的審計結合還存在脫節。單靠社保審計一個部門,無法將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審計工作做全面。只有通過與各相關部門的審計工作有效結合,社保審計工作才能達到一定的審計覆蓋面和資金量,取得應有的效果。
[論文關鍵詞]智利模式;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保險基金;基金管理
1“智利模式”簡介
智利模式的基本內容,是以個人資本為基礎,實行完全的個人賬戶制,將個人工資總額的10%存人個人賬戶并進行積累,并且交由私營機構投資管理,最終個人賬戶中積累的儲蓄及增值收益作為個人養老金的資金來源。
1.1養老基金的籌集方面
智利實施的是政府立法和監控,民營機構具體操作,個人賬戶強制儲蓄,政府承擔最終風險。保險費完全由個人負擔,雇主不承擔繳費義務。雇員按月繳納養老保險費(月工資的10%),繳費金額全部記入養老金的個人賬戶。
1.2養老金的管理和運營方面
智利的基本做法是,由多個競爭性的私營養老基金管理公司(AFPs)來負責個人賬戶養老金資金的管理并進行市場化的投資運作,利用投資回報收益使養老基金升值。
1.3養老基金投資監管方面
智利政府采取嚴格的數量監管模式。同時,為了保證養老基金的安全,政府成立養老金管理公司總監署(SAFP)來管理各公司的運營狀況。
2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及基金管理狀況
目前我國的農村養老方式主要依靠家庭養老,同時輔助于“五保”制度。從全國各地試點的新辦法與傳統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監管制度實施方案比較來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監管原則明確、模式統一,新制度已經較原有監管制度有了顯著的有效性和先進性。但是,它同時也存在著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管理不夠規范、監管缺失、基金保值增值方式單一、法律制度不完善等方面。
3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存在的問題
3.1養老保險基金被擠占、挪用,造成基金流失
養老保險基金、待業保險基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都無權挪作他用;國務院也多次明文規定不得挪用社會保險基金。
3.2預籌積累為特征的儲蓄型保險制度導致養老基金互濟性差
現行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個人繳費為主,集體經濟予以適當補助,投保對象平等享受集體補助;與城鎮養老保險相比,最大的區別在于其并不具有互濟性。
3.3農村養老保險基金投資渠道單一,保值增值能力差
個人賬戶基金的投資收益率將直接影響到個人未來養老金的給付,影響到老年人的生活水平。積累制養老金制度下形成的巨額個人賬戶養老基金將面臨巨大的通貨膨脹風險和經濟增長風險。
4“智利模式”給我們的啟示
4.1政府在投資運作中的作用發生轉變
在公共養老保障體系中,政府由直接包辦養老基金投資運作轉為由專門的投資管理機構負責基金的投資運作。政府職能轉向投資運作的監督和管理,養老基金的行政管理和投資管理適當分離。這是一個基本經驗。
4.2不同類型養老保險基金應該采用不同的管理模式
個人賬戶基金屬于基本養老保險范疇,應該實行政府機構管理模式。但應該與統籌賬戶基金的管理完全分開,以有效避免個人賬戶資金被統籌基金挪用。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是由全國養老保險基金理事會統一負責籌集的,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進行管理。補充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可以建立獨立的補充養老基金會。
4.3養老基金可用來發展資本市場
論文提要:我國農村正處于劇烈的社會轉型期,農村原有的養老保障體系正在被打破,而新的保障體系尚未形成。本文在此前提下設計和建立農村社會保險基本制度框架,特別是建立農保可轉換為城保的通道和機制,對早期農村養老保障制度進行根本性改革。
我國農村正處于劇烈的社會轉型期,農村原有的養老保障體系正在被打破,而新的保障體系尚未形成,農村大部分老年人正面臨著前所未有的生存困境,他們成為整個社會中最邊緣化和最弱勢的群體之一,這個群體的規模越來越大,已經開始影響農村社會的穩定和整個國家經濟、社會的和諧發展。
一、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
(一)農村養老保險發展現狀評述。1992年《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在全國范圍內開始推廣,經過十多年的發展,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上都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與此同時,在實施過程中,也出現了一系列值得關注的問題。
1、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小,存在很大的發展空間。據國家統計局最新數據,截至2006年底,全國參加各類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人數為5,374萬人,其中東部地區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覆蓋面已超過60%。參保人數比2002年的5,462萬人有所下降。目前,全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滾存結余310億元,分散在1,905個縣市。
2、傳統的家庭養老保險功能正在不斷削弱,家庭養老面臨挑戰。主要問題:一是農村家庭規模縮小、核心家庭增多、家庭養老功能弱化。二是農村大量的年輕人進城打工,代際不平衡嚴重。迫于崗位的競爭壓力,忙于工作和事業,這些人無暇顧及老人;同時,這些青年夫婦較重視子女的教育和成長問題,有限的時間、精力和財力都向獨子或獨女傾斜,產生了“重幼輕老現象”,對老年父母的心理健康和實際的生活質量都產生了負面影響。三是老年人平均壽命延長,患病率、傷殘率上升,自理能力下降。這一切必將加大家庭的負擔,也必將加劇年輕人消極贍養老人現象的增加。
3、農村養老難于完全依賴土地保障,但土地對于多數農民來說仍然是重要的生產資料。調查顯示,目前農民家庭經營收入中,大約40%來自第二產業與第三產業,1/4左右來自勞動收入,來自轉移性與財產性的收入約占純收入的5.7%。由此可見,來自土地的農業收入已難以保證農民的基本生活,以致養老更是奢望。而且現在土地對于多數農民來說仍然是很重要的生產資料。城市化的迅猛推進使得許多農民的承包地被大量征用,農民所得到的只是極少的土地補償費。所以,完全依靠土地來養老的選擇也是不可行的。
4、老齡化加快。隨著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和農村勞動力的輸出,越來越多的農村青壯年人口進入城市,年齡結構出現“兩頭大、中間小”的局面。隨著計劃生育政策的實施,我國農村已出現家庭小型化傾向,農民養老問題日益嚴峻。據2005年底開展的全國1%人口抽樣調查統計,全國65歲及以上的人口為10,045萬人,其中農村約占老齡總人口的68%;中國農村平均家庭戶規模降到3.27人。
(二)早期農村養老保險試點地區改革。截至2006年底,全國1,905個縣,5,374多萬農民參保,還不到應該參保農民總數的8%,僅有310多萬參保的農民領取了養老金。積累保險基金310億元,這些農保總體上屬于早期農保性質。總的來說,早期農保試點工作不成功,陷入僵局,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覆蓋范圍小,發展嚴重不平衡。已經籌集的農保資金主要集中在少數幾個發達省市,多數地區難以為繼。從基金規模上看,排在前五位的是江蘇、山東、上海、浙江和北京,這五個省市的基金共計221億元,占全國農保基金總額的71.3%。
二是管理體制不順,“民政不管,社保不接”。尤其是在中西部大多數省份,農保管理體制至今仍沒有理順,運作也困難重重,處于進退兩難的境地。在全國1,905個農保試點縣中,多數地方的農保機構還在民政部門,農保在省級已經移交而市縣沒有移交,依然處于“民政不管,社保不接”的局面。與此同時,很多內地和西部省份“清理整頓”的一個通行的做法是簡單退保。
三是基金分散,管理存在流失和損耗現象。目前,全國310億元農保基金分散在1,905個縣市。由于管理體制不順,全國清理整頓農保后,農保機構和人員的辦公經費、工資多數沒有納入財政預算,挪用農保基金發工資的事情相當普遍。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統計,2005年全國31個省份中,涉及1,905個縣、2.6萬個鄉鎮,農保系統大約有干部近1萬多人。
四是老年受益保障不能兌現,保障水平低。很多參加早期農保的農民在年齡達到60歲后,每月領取以前規定的養老金的承諾不能兌現。
二、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采取個人、集體和國家等多方出資籌集養老基金并為老年人提供經濟幫助和服務、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項制度,并且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養老金還會相應增加。該制度的新穎性,首先在于各級政府和村集體逐步加大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支持和投入力度,每年安排專項資金對參保農民進行補貼,建立農民參保補貼制度。本文以成都為例,鑒于目前成都各區、市、縣經濟發展水準不一樣、政府財政負擔能力不一樣、農民基本生活水平也不一樣的狀況,成都于是按照一二三圈層分類劃檔逐步推進全市農村養老保險。
(一)從遠郊區縣——都江堰和金堂縣來分析。金堂縣從2007年6月1日最先按規定開始在三個鄉鎮進行農民養老保險試點,9月1日在全縣全面推開農民養老保險。2007年全縣GDP為79.1億元。農民人均純收入為4,690元。都江堰市從2007年8月初開始,分別選取了胥家鎮、崇義鎮各兩個村進行農民養老保險試點。2007年全市實現地區生產總值(GDP)116.2億元,農民人均收入從2001年的3,096元增加到2007年的5,300元。兩地屬于成都市第三圈層,經濟實力偏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