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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第一,被保證人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第二,債務人的履行的期限;
第三,保證的方式;
第四,保證擔保的范圍;
第五,保證的期間;
公司每年實現上繳營業稅為:(1000×5%)+(13000+16000)×3%=50+870=920(萬元)
2005年9月底,企業聘請注冊稅務師進行專項咨詢籌劃,注冊稅務師了解到集團以及子公司內部和外部情況如下:
公司擁有相對固定的客戶,一般工程均由集團承接并由集團進行分包,集團一般擔任設計任務,由子公司負責工程施工以及設備采購和安裝。
集團內部設有采購處,負責集團設備采購協調,一般由子公司根據合同提出申請,經集團審批后由采購部門統一洽談,但以子公司名義購進并簽訂合同及付款,設備年平均毛利率約為5%。
由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文件規定:“通信線路工程和輸送管道工程使用的電纜、光纜和構成管道工程主體的防腐管段、管件(彎頭、三通、冷彎管、絕緣接頭)、清管器、收發球筒、機泵、加熱爐、金屬容器等物品均屬于設備,其價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計稅營業額中。其他建筑安裝工程的計稅營業額也不應包括設備價值,具體設備名單可由省級地方稅務機關根據各自實際情況列舉。”各地都已經轉發,但A市所在省份進行了列舉,工程設備均可以從營業額中扣除,B市沒有列舉,同時要求企業必須按全額上繳營業稅。
總承包合同可以按需求分割為設備安裝以及土建部分,分別承包是可行的。
注冊稅務師籌劃如下:
將設備采購部分立,成立獨立核算專門設備公司甲公司,負責集團及子公司設備采購供應,主要是考慮無論是A市或B市子公司單獨采購,都將有可能被征收增值稅。從而使流轉稅負增加。
由于甲公司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同時能在供貨時取得全部增值稅專用發票,所以在集團與客戶進行協商簽訂工程承包合同時,甲公司與客戶簽訂設備供應合同。
工程承包協議簽訂時,將設備安裝工程分包給A市子公司,其他工程分包給B市子公司,同時方案還規劃了利潤及所得稅,同時保證兩個子公司分包價格為同類工程市場價以內。
按2005年營業收入
測算2006年應繳流轉稅:
設備約為13000萬元由甲公司采購,設備采購成本為12380萬元,取得增值稅進項稅額為12380÷1.17×17%=1798.8(萬元),應繳增值稅為:13000÷1.17×17%-1798.8=90.09(萬元)。
A市子公司分包10000萬元設備安裝工程,負責設備安裝,由于設備實際為甲方提供,不必計入營業額,應繳營業稅為:10000×3%=300(萬元)。
根據B市子公司每年工作量及工程實際,由其分包剩余6000萬元土建及施工,應繳營業稅為:6000×3%=180(萬元)。
仍由集團公司負責設計,工程設計費1000萬元,應繳營業稅為:1000×5%=50(萬元)。
合計應繳營業稅及增值稅為:90.09+300+180+50=620.09(萬元)。
籌劃結果:籌劃后比籌劃前節省流轉稅920-620.09=299.91(萬元);
同時少繳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為299.91×(7%+3%)=29.99(萬元)。
合計少繳流轉稅:
銀行履約保函是由商業銀行開具的擔保證明,通常為合同金額的10%左右。銀行保函分為有條件的銀行保函和無條件的銀行保函。 *有條件的保函是指下述情形:在承包人沒有實施合同或者未履行合同義務時,由發包人或監理工程師出具證明說明情況,并由擔保人對已執行合同部分和未執行部分加以鑒定,確認后才能收兌銀行保函,由招標人得到保函中的款項。建筑行業通常傾向于采用這種形式的保函。
無條件的保函是指下述情形:在承包人沒有實施合同或者未履行合同義務時,發包人不需要出具任何證明和理由。只要看到承包人違約,就可對銀行保函進行收兌。
2、履約擔保書
履約擔保書的擔保方式是:當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違約時,開出擔保書的擔保公司或者保險公司用該項擔保金去完成施工任務或者向發包人支付該項保證金。工程采購項目保證金提供擔保形式的,其金額一般為合同價的30%一50%。
承包人違約時,由工程擔保人代為完成工程建設的擔保方式,有利于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因此是我國工程擔保制度探索和實踐的重點內容。
3、履約擔保金
就合同的形式而言,無論是以非立法的方式統一和協調法律的《國際商事合同通則》還是以示范法形式約束當事人行為的《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都對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形式有著明確的規定。
《國際商事合同通則》的目標是要制定一套可以在世界范圍內使用的均衡的規則體系,而不論在它們被適用的國家的法律傳統和政治經濟條件如何。這一目標在《通則》正式文本中和這些規則所反映出的總的指導方針中都能得到體現。它還可作為國內和國際立法者在一般合同法領域或是針對一些特殊類型的交易起草立法時的范本。就國內立法而言,《通則》對有些國家可能更為有用,尤其是對象我國這樣的缺乏完善的合同法規則體系,但又力圖使其法律達到現代國際水準的國家,借鑒《通則》的規定可以對我國的法律至少是有關對外經濟關系方面的法律更符合國際趨勢。
《國際商事合同通則》第一章總則里的第1。2條 即指明了國際商事合同中的無形式要求原則。《通則》規定:“通則不要求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或由書面文件證明。合同可通過包括證人在內的任何形式證明。”這也就說明了:
1.合同作為一種規則不受形式要求的約束
該條闡述了這樣一個原則:作為一種規則,合同的訂立不以任何形式方面的要求為條件。雖然該條只提及了書面形式的要求,但這還可延伸到其他的形式要求。該原則不僅適用于合同的訂立,同時還適用于合同訂立后經當事人同意所進行的合同的修改或終止。這條原則雖不會被所有的法律體系采納,但會得到很多法律體系的認可。它似乎特別適合國際貿易關系,這主要是得益于各種現代化的通訊方式,很多交易能非常迅速地進行,并且無紙化。從貿易便利的角度而言,單一的書面合同形式原則由于繁瑣而不利于當事人的市場交易的及時性;從各國司法的角度而言本條的第一句考慮了這樣一個事實,即一些法律體系把形式要求看作實質要件,而其他的法律體系則僅將之作為證明文件。本條第二句旨在進一步表明:當采用形式自由的原則時,就意味著口頭證據在司法程序中的可接受性。當然,這也要求法官在司法技術上的把握。
2.在適用法中可能出現的例外
由于《通則》第1。4規定:“通則的任何規定都不得限制根據有關國際私法原則而應適用的強制性規則的適用,無論這些強制性規則是國家的、國際的還是超國家的”,因此,形式自由的原則可以被適用法的強制性規定所取代,因此在商事活動中這種合同形式的自由并不是絕對的。
3.當事人可以商定的形式要求
由于合同法中契約自由以及意思自治的原則,《通則》也規定了當事人自己可以商定合同訂立、修改或終止的特殊形式。因此就國際商事活動而言,大部分的合同應適用無形式要求原則,但這一規定并不是絕對的。
建設工程合同除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達成一致外,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合同按照其訂立方式可分為口頭合同、書面合同以及采用其他方式訂立合同。凡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采用口頭形式而訂立的合同,稱為口頭合同;凡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采用書面形式而訂立的合同,稱為書面合同。以口頭形式訂立合同具有簡便、迅速、易行的特點,是實際生活中大量存在的合同形式,如消費者在市場購物時與商店營業員之間產生的貨物買賣合同關系,就是典型的口頭合同。但是口頭合同由于沒有必要的憑證,一旦發生合同糾紛,往往舉證困難,容易產生推卸責任,相互扯皮的現象,不易分清責任。而書面形式的合同由于對當事人之間約定的權利義務都有明確的文字記載,能夠提示當事人適時地正確履行合同義務,當發生合同糾紛時,也便于分清責任,正確、及時地解決糾紛。建設工程合同一般具有合同標的額大,合同內容復雜、履行期較長等特點,為慎重起見,更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為此本條特別明確規定。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以及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在實踐中,較大工程建設一般采用的是合同書的形式訂立合同。通過合同書,當事人寫明各自的名稱、地址,工程的名稱和工程范圍,明確規定履行內容、方式、期限,違約責任以及解決爭議的方法等。工程承包合同,還應當明確承包的內容以及承包方式。勘察、設計合同,還應當明確提交勘察或者設計基礎資料、設計文件(包括概預算)的期限,設計的質量要求、勘察或者設計費用以及其他協作條件等內容。施工合同,還應當明確工程范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交工驗收、質量保證期、雙方互相協作等內容。當事人也可以選擇有關的合同示范文本作為參照訂立建設工程合同。
委托人(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中介人,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為實現委托中介服務事項,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本著平等、自愿、誠信、有償的原則,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訂立如下協議:
1.委托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中介服務權限和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酬金的數額和支付時間:甲方全部完成乙方的委托事項,可得酬金_____________元。
4.違約責任:甲乙雙方中的任何一方未全面履行本合同,都視為違約。違約方應向對方支付酬金______%的違約金。守約方有權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由違約方賠償。
5.合同的有效期限: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至合同全部事項清結時終止。
6.糾紛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如發生糾紛,雙方應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通過_____(仲裁、訴訟)途徑解決。
7.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摘要:不同的合同結構形式對工程造價有不同影響,選擇哪種合同結構形式需考慮影響造價的主要因素有,業主自身的管理團隊、總包單位的能力、減免稅費、項目開辦費等。
關鍵詞:合同結構;工程造價;總包;平行承包
引言
建設項目的合同結構形式取決于工程項目的組織管理模式,常用的工程項目組織管理模式歸根結底屬于兩種模式,一是“總包模式”,一是“平行承包模式”。其它模式如“聯合體承包”、“合作體承包”或是“交鑰匙承包”等其實質與“總包模式”相似。針對這兩種主要的管理模式相應的合同形式也分為業主與總承包單位簽署的總承包合同,總承包方與分包方簽署的分包合同,另外一種就是由業主直接與各承包商簽署的承包合同。
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除“總包模式合同結構”或是“平行承包模式合同結構”以外,經常會出現另一種情況,屬于上述兩種合同結構的綜合或演變,這里我們且稱之為“總包/專業承包合同結構”。就是業主選擇了一個總承包商,負責主要的工程,如主體結構工程等,同時一些專業工程由分包承擔,如裝修工程、機電工程等,但還有部分專業工程由業主直接招標采購并簽署合同,如電梯設備供應工程、空調供應工程等。這種合同結構形式越來越多的被廣泛應用。
業主在選擇采用哪種合同結構形式時應充分考慮對工程造價的影響。一般來說選擇總包模式的合同結構相對來說合同結構簡單,有利于合同管理,工程造價較早確定,業主承擔的風險較少。但由于合同內容復雜,招標工作難度加大,同時可供選擇的承包商范圍較小。選擇平行承包模式的合同結構,單個合同的內容簡單,造價低,風險小,可選擇承包商范圍加大,業主自主性增強。但合同數量較多,招標工作量大,業主需協調管理的工作量增加,同時總造價不易較早確定,增加風險。選擇總包/專業承包模式的合同結構,業主的自主性更加靈活,同時可以發揮總包模式和平行承包模式各自的優點。但需把握分寸,過度自主就變成平行承包模式了。
具體分析來,有以下幾個方面對工程造價有影響,業主可以在決策合同結構時予以考慮。
1 業主建設項目管理團隊的費用
做為項目開發的業主,首先應考慮建設項目的建設周期及是否有后續建設項目,來決定是否需要配備完整的建設項目管理團隊。如選用總包管理模式,業主的項目管理團隊可以稍弱些,主要管理總承包商一方即可。如選用平行承包模式,則業主需要有強大的項目管理團隊來組織和協調各承包商。
雖然現在各種咨詢公司或是公司服務比較完善,但業主與咨詢公司的管理角度及出發點不同,咨詢服務所取得的服務結果是不能代替業主的決策權的。所以業主首先需核算建設自身完整的項目管理團隊所需要的人力成本、管理成本,以及項目完成后的人員安置問題等費用。一般情況下如果業主己經具有完整的項目管理團隊,或將來還會繼續進行項目建設,業主通常會采用平行承包模式合同結構或是總包/專業承包模式合同結構,很多業主不愿意將工程項目完全依賴于總承包商,如果雙方發生爭議時導致業主受制于總承包商。如果業主的工程項目規模較小,不值得建設自己的項目管理團隊,則要考慮選擇總承包模式的合同結構,有利于降低管理費用。
2 總承包管理費
業主其次需考慮能邀請到的投標單位是否有能力、有經驗承擔總承包職責,如潛在總承包商具備總承包管理的能力,則需核算所需要的總承包管理費用,這部分費用與業主要求總承包商所承擔的職責有關,與業主的自身項目管理費用在一定情況下是此消彼長的。
3 合理減少稅費
根據國家財政部有關營業稅的管理條例規定,建設方提供的設備可不計取營業稅,各地方稅務部門一般都公布有免征營業稅設備名單,所以業主在合同規劃時可參考這些設備名單籌劃自行采購一些設備,如電梯、鍋爐、消防泵等,并與供應商自行簽定供應合同,可以合理節省營業稅降低工程費用。
4 項目開辦費的計取
做為總包模式(或是總承包管理)對于項目前期發生的開辦費工作,一般由總承包商承擔并一次性計取費用,而如采用平行承包模式的合同結構,其中部分費用會出現多家承包商各自建設,分別計取。如辦理施工手續費用、臨時辦公室搭建費用、腳手架費用、垂直運輸費用,臨時水電設施的鋪設費用,安全設施搭建費用、垃圾清運費用、成品保護等費用,多家承包商分別計取,則業主所承擔的費用及風險加大。這需要在合同中詳細約定各自的職責和范圍,但仍不可避免的會有重復和交叉的費用產生。
5 支付資金的時間成本
一般工程支付預付款按整體的合同金額計算,總承包工程的合同金額大,業主需要先支付較大金額的預付款,而平行承包工程合同金額較小,分不同時期簽署并支付預付款,所以對業主的現金流及利息收益是有影響的。
關鍵詞: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要式性,要件
一、 問題的提出
新合同法制訂以前,國內法學界在理論上和實踐上一直對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否要區分、如何區分爭論不休,并且長期以來有大量的司法判例判決合同不成立之情形。新合同法頒布后,國內學者幾乎都主張對合同的成立與生效應當進行嚴格區分。但同時有許多人對它們的構成要件上卻又模棱兩可,造成合同成立與生效再次模糊。類似“如果法律、行政法規定合同的成立必須經過批準、登記的,那么只有獲得批準、登記以后,合同方為成立”的論述 ,在學術著作中到處可見 ,在法律文件中也有體現。
學述和立法上都認為:合同的成立除具備一般要件外,還須具備一定的特殊要件,即要式要件或要物要件。究其實質是對合同形式的特別要求,該要求得不到滿足,合同就不成立。這是國內學術界普遍認為的觀點,筆者不敢茍同。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只要有當事人的合意,合同即可成立;除此之外,別無條件可言。
二、 合同成立與生效的區別
就要式性而言,嚴格區分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有特別重要的意義。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實踐中,長期以來就沒有對它們作嚴格的區分,而使許多已經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或被確認為不成立,或被確認為無效,而實質上應當為合同成立但尚未生效、或效力未定、或可撤銷、可變更、或無效,不是二選一的選擇題,而是多選一,并且排除了不成立的選項。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為方便說明,圖示如下):
區別
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
性質
事實問題
法律問題
目的(功能)
確認合同是否存在
運用法律判斷合同有無效力,及效力如何
價值觀
對事實的評價
對合同合法性的評價
立法政策考慮
體現合同自由原則
體現國家公權力對合同自由原則的干涉
構成要件
主體的多數、有標的、雙方當事人的合意即可
一般要件:主體適格、客體適格(標的合法、妥當、確定、可能)、意思表示真實;特殊要件:要式要物
構成要件瑕疵的后果
未達成合意,合同不存在,當事人僅負締約過失責任
要件瑕疵有多種后果:無效、效力未定、可撤銷可變更等,當事人負返還原物、賠償損失或締約過失責任
對相關第三人的影響
合同不成立,第三人與當事人之一所為的一個合同行為,不受不成立之合同行為影響
合同有效力瑕疵,第三人與當事人之一所為的一個合同行為,受不同瑕疵造成后果的影響也不同。
很明顯,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在性質、目的、立法政策的考慮、價值觀以及在瑕疵時的后果方面具極其大的差別。雖然以上對比之基于它們的總體而言,但可以清楚看到正確劃分兩者的界限確實十分重要。就要式性而言,若將其作為成立要件,則合同由于缺乏一定的形式而不成立,所發生的后果是過失方負締約過失責任。這樣就會出現令人十分不愿發生的情形:雙方當事人就合同的其他內容,經過要約和承諾,都已經達成合意,只是在形式上未采取要約人要求或法定的書面、或公證、或登記、或批準等特定形式,合同就不能成立,而雙方就該“他們認為已經成立的合同”積極進行準備履行時,由于法律的規定該合同“確實”不能成立,他們的履行也是無效的,結果是過錯方不僅負賠償責任,雙方還要將“履行”的結果恢復原狀,不僅浪費了時間,而且浪費了財力,對社會財富造成的損害是不可小覷的,對當事人的交易積極性的打擊也是巨大的。相反,若將要式性作為合同的生效要件(對抗、證明要件另當別論)則可以避免這種弊端,因為,將要式作為生效要件的前提是承認合同已經成立,成立并不意味著生效,在符合生效的一般要件的基礎上,由于未符合生效的特殊要件,合同的效力出現障礙,但并非必定無效,而可能是未生效,即效力待定。若合同的要式要件在一定的期間內得到了補正,例如如期簽訂了書面協議、獲得了批準或登記等,合同從補正之時生效;若合同的要式要件得不到補正,或不能如期得到補正,則合同無效。這樣就避免了成立要式性所造成的要式要件無法補救的不足,對促進交易、鼓勵交易無疑會起到積極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合同一旦成立(即使缺乏要式要件而未生效),即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但不是合同本身的拘束力,表現為對經過要約和承諾達成合意的合同條款不得擅自變更,并根據誠實信用原則,負有使合同生效的義務,違反者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合同生效后所具有的拘束力是法律賦予合同本身所具有的力量,這種力量的根據不僅來自誠信原則,還來自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對其違反將依據合同的約定承擔責任,并可能負民事責任以外的責任,如行政、刑事責任。在這一點上,審批形式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往往涉及到國家和社會的重大利益,未獲得審批的合同不但無效,而且當事人可能遭受行政和刑事責任上的不利。
三、 合同成立要式性的缺陷
合同成立采要式主義,至少有以下重大缺陷和不足:
第一、 違背合同自由、意思自治原則和鼓勵交易原則。眾所周知,合同乃典型的私法行為,是市場經濟社會繁榮發展所必不可少的,國家在其中扮演的角色是宏觀之管理,而非微觀之干涉。私法的實質就是意思自治,只要行為不違反國家的利益以及公序良俗,國家應當倡導并鼓勵此種行為。合同行為就是如此。因此,對合同成立這一合同交易的起始階段,除了當事人自己的意思表示之外,不應當在設置其他限制條件。如果由于種種要式的限制而致合同成立都不可能,又如何鼓勵交易?何況成立的合同不一定生效,未生效的合同對當事人沒有約束力,國家公權力在合同成立后再行介入,恐怕未為遲也。若國家公權力在一開始就介入,則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就不自由。更何況,如果合同因某種形式的限制而不成立,即根本不存在的話,以后的生效又何從談起?
第二、 合同成立采要式主義,與合同成立的其他方式有無法調和的矛盾。依據我國《民法通則》、《合同法》以及其它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合同成立的方式主要有:口頭形式、書面形式、登記形式、批準形式、公證形式、鑒證形式、實際行為形式 等。其中,口頭形式和實際行為形式未被列為特定形式,其他形式皆為特定形式,即要式主義中之要件。我國法律明文規定:凡法定或約定合同采用特定(或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此種形式(見《民法通則》第56條,《合同法》第10條第2款)。暫且不論此種規定應當作為生效要件還是成立要件。若作為成立要件,就產生了一個矛盾:一旦未采取該特定(或書面)形式,合同即不成立;但《合同法》第36、37條規定的實際行為形式卻導致合同的成立。換言之,特定形式的要件雖被違反了,但合同仍然成立。這個矛盾說明對合同的要式主義不能適用于合同的成立上,而只是用于合同的生效、對抗效力和證據功能上。
第三、 會對合同不同階段當事人行為的性質產生混淆。基于合同成立的要式主義,當事人一方過錯而為采用特定形式,致使合同不成立,違反的誠實信用原則,具有違法性。基于合同生效的要式主義,合同成立但未生效時,當事人雙方對未采用特定形式而未使合同生效并無過錯,不具有違法性。因此,認為合同不具特定形式而不成立是對當事人合同行為違法性作出的確認,當事人將受到責任追究;認為合同成立但因不具特定形式而未生效是對人當事人合同行為合法性的且確認,當事人并不應當承擔合同未生效的責任,也不存在著這種民事責任。
第四、 在救濟手段手段上,合同成立要件主義剝奪了當事人補正合同的權利。如上所述,合同因未采要式而不成立,則合同根本不存在,當事人只有重新進行磋商,經要約承諾訂立合同。這樣就剝奪了當事人對原“合同”進行補正的權利(對他方當事人來說,就是補正的義務)。所謂補正,是指補充所缺乏的要式而使合同生效,但補正必須以合同的存在(即合同成立)為前提。若采合同生效要式主義,當事人就可補充合同生效所需的特定形式,從而令其生效。
四、 現行法關于合同要式性的規定及非成立要式性之理由
(一)我國現行立法關于合同要式性的規定
縱觀我國現行的主要法律、行政法規,對要式性要件作了不同的規定:
第一、 生效要件作用,即作為合同生效的必要要件,有此要件,合同生效;無此要件,合同不生效,但并非確定無效。這個占合同要式性的大多數,如《擔保法》明確規定:不動產抵押合同(第41條)、股票質押合同(第78條)、知識產權質押合同(第79條)須登記而生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條例》第6條也明確規定石油合同經批準而生效。
第二、 證據作用,即要式性要求既不作為合同成立要件,也不作為合同的生效要件,采取特定的形式只是作為合同存在和生效的證明,當事人間發生爭議時,該形式就是合同存在以及生效的證據;如果沒有該特定形式,而有其他形式證明合同的存在和生效,合同依然存在并生效。這類規定也為數眾多,如《海商法》明文規定:提單(第71條)是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單證、旅客客票(第110條)是海上旅客運輸合同成立的憑證,《合同法》第215條規定的書面租賃合同也具有證據效力。
第三、 對抗效力的作用,即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并不以特定的形式作為要件,特定的形式要求只是在第三人對該合同利益提出主張或異議時,當事人可以該特定形式抗辯。此功能的設置能對當事人的保護起到最大限度的作用,其充分體現了合同意思自治的原則,符合私法精神。這類規定為數不少,主要表現為登記的形式,如一般動產抵押合同(《合同法》第43條)、船舶抵押權合同(《海商法》第13條)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四、 成立要件作用 ,不采取特定形式合同就不成立,即合同根本不存在。如《對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條例》第8條規定的“對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合同”須經外經貿部批準方為成立。
(二)非成立要式性之理由
法律、行政法規雖然規定了以上四種要式的功能,但在法理上、應然狀態下是否都是該如此呢?筆者認為并非如此。除了以上極少的法條所顯示的合同成立要式要件外,更多的是法律學者對法律條款的片面解釋,使本來不屬于合同成立要件的規定都歸屬到合同成立要件之下,從而導致合同成立與生效更加難以劃分界限,徒增迷惑。
持要式成立觀點的學者經常引用的法條是《民法通則》第56條“民事法律行為……法律規定用特定形式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和《合同法》第10條第2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以及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3條)、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第5條)、對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條例(第6條)等行政法規中有關相應合同的條款(其中均有批準的要件要求),但詳究條文本身,可以看出,其或明確地將書面、批準等特定形式規定為生效要件,或沒有明確特定形式是以上哪種效力的要件,但可以肯定的是,他們都不是成立要件;但經解釋,卻變成了書面等特定形式具有了成立要件的功能,從而得出合同不成立的結論 .這種理解具有很大的片面性:
首先,此種理解完全扭曲了合同成立的本來面目,合同的成立是一種客觀事實狀態,證明事實狀態的存在可以有很多方式,包括許多除口頭以外的特定形式,書面等的特定形式不過是眾多形式種的一種,跟口頭形式并無二致。因此,在法律條文沒有明文規定書面等特定形式為成立要件時,不能想當然的將其解釋為成立要件,這無疑是將書面等形式作為證明合同存在的唯一證據了。更何況《合同法》第44條第2款明確規定了批準登記等要式的生效效力 .
其次,退一步說,即使在法律條文中明確規定不符合特定形式要求的合同根本不成立,從應然性角度而言,此種規定本身值得推敲。眾所周知,合同的成立而只是當事人之間的合意,并不需要國家公權力的干預,也不涉及國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的評價,為貫徹合同自由、意思自治原則,法律應當鼓勵當事人進行交易,減少交易之初的法律障礙;否則,在交易開始之時就設置重重障礙,以上原則又如何貫徹?即使在當事人約定特定形式要件的場合,表面雖貫徹了合同自由、意思自治之原則,但若僅因某種形式要件上的原因而阻止合同的成立,則對合同法另一同等重要之原則-鼓勵交易之原則-來說,無疑是一種嚴重的破壞。如果法律對此種狀況視而不見,或放任自流以至確認其合理,鼓勵交易原則就徒有虛表了。因為合同都不能成立,還如何進行交易?
再次,從理想狀態來說,法律對合同的成立首先設置一種要式形式,無疑是對當事人意思自由的限制,而且是“已經把某種超越于當時人意志并先于當事人意志的意志,強加給了當事人” ,當事人也就無表達其意思的自由了。自由意味著無障礙,就僅涉及當事人內部的事務應當給與其完全的自由。
蓋言之,就現行法而言,對合同的成立不應當設置要式性的障礙,合同成立只是雙方當事人間內部的事情,完全可以由雙方決定;同時為了鼓勵交易,即使雙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設置某種要式障礙,但只要當事人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它們之間的合同關系存在,法律也將予以確認。這樣,就達到了一種交易之初的理想狀態,而且這種狀態事實上可以達到,也應當達到。
五、 實踐合同的非成立要物性
區分實踐合同與諾稱合同的標準,在法學著作中均認為是以物的交付作為合同成立的衡量尺度 .前者的成立只需當事人的合意,后者的成立除當事人的合意外,尚需標的物的實際交付 .筆者認為,與合同成立的非要式性相同,標的物之交付不過是合同生效的要件。如傳統認為贈與合同屬實踐合同,贈與標的物未交付之前,贈與合同不成立。《合同法》第186條規定的“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此處“撤銷贈與”乃撤銷贈與合同,而非撤銷要約;若該合同不成立,撤銷的對象又是什么?又傳統認為保管合同也是實踐合同,未交付保管物之前合同都不成立。依此,寄存人與保管人達成口頭、書面乃至公證的“保管合同”,但始終不交付保管物,那么該“保管合同”不成立,保管人的期待利益又如何保護?相反,若認為贈與合同、保管合同自合意而成立,標的物之交付為生效要件,則以上問題都不復存在:贈與合同的撤銷因其存在而成為可能,保管合同因存在而使寄存人有了交付標的物的義務(補正義務),從而保管人的期待利益也有了保障。
六、 結論
合同的成立唯一要件是當事人合意,除此之外,再沒有別的要件。要式要物性不應當作為合同成立的要件,根據要式要物性的作用,其功能在法律規范中體現為生效要件、對抗要件或證據要件等功能。合同成立的非要式性可徹底區分其與合同生效的不同,合同成立后生效之前,若只是缺乏特定形式,當事人雙方分別有補正合同形式的義務和權利。這樣有利于維護當事人的利益,有利于貫徹合同自由、意思自治和鼓勵交易原則,以達到合同稱成立的一種應然狀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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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張力著《新涉外經濟法通論》,中國工人出版社,1999年5月第1版。
[5]張傳讀主編《民事合同審判熱點》,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10第1版。
單位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乙方(需求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單位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本合同簽訂地點: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_市
一、[主體資格]
甲、乙雙方在本合同簽訂時,應當提供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等自身主體資格的證明。
二、[合同標的]
1、供應的商品種類、品名、品牌、規格、生產廠廠名及廠址、等級、質量標準、包裝要求、計量單位及單價等,詳見本合同附件一《購銷商品確認單》。在合同期內,調整商品及價格時,以雙方確認的《購銷商品確認單》為準。
2、甲方應當按《購銷商品確認單》提交相關商品生產、、批發、進口、專項經營等許可或證明文件以及相關質量檢驗證明。有專利、注冊商標標識的,還應提供國家頒發的有關證明。
三、[商品質量]
1、甲方供應的商品質量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質量標準。
2、甲方所提供商品的質量應當符合本合同或訂單約定的質量標準;質量要求不明確的,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無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執行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
3、商品若以甲方在訂貨前所事先提供的樣品或雙方在訂貨前約定質量、品種及規格的,則必須與樣品或約定的相符。
4、甲方所提供的商品保質期一般不得少于商品明示保質期的 。
5、商品出現質量問題的,甲方應給予退貨,因此而產生的損失由甲方全部承擔,由乙方自身過錯造成的除外。
6、因商品的售后服務所產生的費用,乙方先行墊付的,經甲方確認后,方可在甲方貨款中直接抵扣或由甲方直接給付。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7、為保障消費者權益,貫徹國家食品、化妝品等安全方面的有關規定,乙方可對甲方提供的商品進行 次的定期抽檢,由此產生的檢驗費由甲方承擔。乙方也可進行不定期抽檢,抽檢商品質量合格的,檢驗費由乙方承擔,不合格的則由甲方承擔,乙方應出具檢驗報告單。
商品在銷售過程當中由政府專門機構依有關規定進行的質量檢驗,如檢驗部門收取費用的,抽檢商品質量合格的,檢驗費由雙方共擔,不合格的則由甲方承擔。
由消費者投訴而送檢的商品,檢驗后不合格的,檢驗費用由甲方承擔。
上述檢驗應由甲方承擔的費用,乙方需提供政府專門檢驗機構合法收費憑證,并以憑證金額向甲方結算。
四、[包裝、條碼]
1、甲方所提供商品的外包裝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用中文標明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與廠址、規格、等級、采用的產品標準、質量檢驗合格證明、使用說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期、警示標志及其它說明等,外包裝上顯示注冊商標或專利號的,應提供相關知識產權證明。
2、乙方根據賣場情況就商品提出特殊包裝的,甲方可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商品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標準條形碼,并經由乙方設備驗證可用。如需乙方代編條形碼的,應在本合同后附加代編碼服務條款,甲方承擔相應費用。
五、[交貨及驗收]
1、雙方約定的交貨地點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將訂單列明的商品,按照約定的時間、運輸方式交付到雙方約定地點,由________承擔運輸費用。
2、乙方應當及時安排工作人員在到貨后按照訂單對商品的種類、規格、產地、數量、包裝等進行初步驗收,并出具收貨憑證;如商品不符合本合同及訂單要求的,可以拒絕接收。對于特殊情況下無法在______小時內驗收完畢的,應當出具收貨待驗收憑證,同時告知驗收完畢的具體時間。
3、自交付、驗收后,商品毀損、滅失的風險由乙方承擔。
4、甲方應保證所供商品在保質期內______%合格率,如在實際銷售中發生該批次商品部分質量不合格,乙方應及時對未銷售的該批次商品實行______%退換貨,同時甲方應對此負全部責任。
六、[退、換貨]
1、考慮到商品的自然損耗和季節性差異,雙方同意本合同項下商品退、換貨率為______%,或在《購銷商品確認單》中就不同商品約定不同的退、換貨率。
2、乙方退換貨應當向甲方發出退換貨書面通知,甲方應當于收到后______天內對所退換商品進行核實并書面確認,______天內負責更換或者收回所清退商品。逾期不答復或書面確認后未在
天內負責更換或者收回所清退商品的,乙方有權自行處置該商品,并在對賬結算時予以扣除。
3、對于存在保質期、有效期的商品,乙方應當在保質期、有效期尚存1/6的期限內提出退換貨。
4、下列情形下,甲方有權拒絕退貨:
(1)乙方因自身原因造成商品污染、毀損、變質或過期的;
(2)乙方以調整庫存、經營場所改造、更換貨架等事由的。
七、[商品損耗]
甲乙雙方都認同,商品在到達乙方后的倉儲、上架、銷售過程當中存在著一定比例的自然損耗(不含乙方的自身過錯)及質量抽檢的樣品損失,甲方愿意與乙方共同承擔一定比例的損耗,雙方約定由甲方承擔的本合同項下損耗為購銷金額的______%。
八、 [對帳]
1、對帳方式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甲乙雙方確認的對帳周期為:每月______次,對帳日期為每月______日,對帳日______天。
3、雙方按照確認的書面對帳單按時進行對帳,如因乙方原因在規定的日期不能提供對帳單的,在甲方開具發票后,乙方應當依據銷售清單和本合同先行給付無爭議部分的貨款。甲方如遇特殊情況未能在規定的時段對帳,可與乙方協商解決。
4、對帳日前 天,甲方應當按照進貨、銷售、退貨等清單載明的數量及數額向乙方提供《商品對帳單》,乙方持相關單據進行核對,核對無誤后簽字確認;無故不確認的,視為認可《商品對帳單》的內容。
九、[結算]
乙方以下列方式結算貨款: 現金 銀行轉帳
甲方開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雙方確認的結算周期為:
貨到: 7天 15天 30 天 45天 60天 天(國家規定的60天內);
十、[反商業賄賂約定]
甲乙雙方均反對索賄、行賄及其它不正當交易行為。甲方承諾,不向乙方人員提供贈送禮品、現金、樣品、餐飲等任何形式的利益。
若甲方被發現以任何形式的商業賄賂及其他不正當方式取悅乙方工作人員,以獲取訂單、更有利的價格、貨架資源,或虛報送貨量,或降低商品質量,或縮短付款期限時,乙方將立即停止與其的商業合作關系或訂單,并向有關執法部門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