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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消費法論文范文

        消費法論文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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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費法論文

        第1篇:消費法論文范文

        一、消費者信息權的理論基礎及內涵

        (一)消費者信息權的經濟學分析

        消費者信息權之所以特別重要,并需要由法律著力予以保護,是因為它有著深刻的經濟原因。用信息經濟學理論可以更好地對信息權加以分析。信息經濟學一詞源于1959年馬爾薩克的《信息經濟學評論》。美國經濟學家G·斯蒂格勒、阿羅等人將信息經濟學描述為研究信息是如何作用和影響經濟行為和企業管理的一門科學。其中,完全信息、不完全信息及非對稱信息是構成信息經濟學基礎理論的重要概念。完全信息是指市場參加者所能獲得的某種經濟環境狀態的全部信息。但在現實經濟生活中,這只能是一種假設。不完全信息是指市場參加者在經濟生活中所獲得的部分信息。在有些經濟領域中,市場參加者的一方甚至無法獲得另一方行動的信息,更不用說完全信息。觀測、監督信息的成本高昂時,就會產生“非對稱信息”。非對稱信息是指相互對應的市場參加者之間不作對稱分布的相關市場信息。信息擁有量的差別導致信息優勢者和信息劣勢者的產生。非對稱信息的產生使具有信息優勢的市場參加者很自然地取得了比那些處于信息劣勢的市場參加者更為有利的地位。當市場活動中非對稱信息情況發生時,就產生了兩種結果,即:一是信息優勢者的敗德行為的產生。信息優勢者(如生產者、銷售者)不愿意承擔來自經濟生活的不確定性和不完備性,可能利用自己的信息優勢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而置消費者的利益于不顧,提供虛假、遺漏、過時或誤導的信息。二是處于信息劣勢的一方被迫面臨“不利選擇”,處于對己不利的位置上,不得不承擔雙方交易的全部風險。比如在商品市場、產品質量的不確定性是不利選擇的根本原因,而基于產品質量不確定基礎上的市場信息差別是不利選擇的直接誘導因素。當市場商品以不同質量進行交換時,買賣雙方都將以同樣方式按產品質量將產品進行分類,但只有賣主了解其所銷售的每個單位產品的具體質,而買方確定每個最多只能了解這類產品質量的大概。由于沒有其它方式使買方確定每個單位產品的具體質量,低質量產品往往伴隨著優質產品一起銷售。在這樣的市場中進行選擇,對消費者是不利的。一方面使消費者難以實現科學決策和利益目標,同時也破壞了市場均衡發展,導致了市場經濟運行的低效率。

        經濟利益是影響立法的最關鍵因素之一,同時,經濟交換幾乎完全是由法律來強制調節和保障。把非對稱信息放在法律層面來理解時,就會發現出有兩個層次的非對稱狀態:第一緣于不完全信息、信息的成本和社會專業化的客觀存在而產生的,它是信息的客觀存在方式。其中屬于信息優勢地位的主要包括:經營者、銷售者、新聞媒介、專家、信息機構等。為了保護處于信息劣勢地位的市場參加者,法律規定,信息優勢者負有提供真實、全面信息的義務。如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9條規定了經營者負有提供真實信息的義務。第二緣于信息優勢者的敗德行為或疏忽大意。由于一些信息優勢者為了謀取自己的利益,故意或疏忽大意向信息劣勢者提供虛假、遺漏、過時或引人誤解的信息,由此便造成了更深一層次的不公平合理的信息不對稱,從而使信息劣勢者處于更加不利的地位,并嚴重干擾了信息傳遞渠道,擾亂了市場秩序,使市場機制的作用大為降低,甚至失效。所以法律應高舉正義公平之劍,禁止信息優勢者的敗德行為。

        (二)消費者信息權的內涵

        消費者信息權一項有別于人身權、財產權的獨立的民事權利。權利的中心內容是利益。信息權不同傳統意義上的財產權、人身權,它是工業化、信息化時代逐漸認識并加以保護的法定權利。它既不是財產權,也不是人身權,而是兼具人格權和財產權雙重屬性的一種新型民事權利。

        信息權含有人格權的基本屬性,但是人格權是以非財產性為指點的,而信息權都因信息具有財產性而兼有財產權的某些屬性。財產權是以財產為客體,以財產收益為內容的民事權利。信息具有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同時信息在其開發、使用、提供上都花費一定的代價,耗費一定的成本。這樣,信息一旦被有目的地積累并有效地加以利用,就會產生極大的經濟效益,直接體現為以一定價值在市場上交易的商品。

        信息權具有自己的特點。其一,權利客體的特殊性。信息權的客體是信息,是一種無體物。信息有物質載體,但它并非指這些物質載體本身,而是指從這些物質載體中體現出的內涵。其二,內容的雙重性。信息權在內容上既含人格權的屬性,又有財產權的屬性,包括兩方面的權利。其三,范圍的多樣性。如何實現信息權,其要求的內容多種多樣,規定不一。其四,信息權是一項法定的民事權利,要由法律來加以確認。這是信息權的重要特點。信息權盡管是客觀存在的,但如果法律不予確認和保護,也不能成為民事主體所實際享有的權利,即使在受到侵害以后,也不能借助信息侵權來獲得法律上的救濟。民法上的信息權的保護主體主要限于存在合理信賴關系,并處于明顯劣勢的一方當事人。

        合同法上規定的信息提供義務,是基于雙方當事人或者他們之間處于訂立合同的過程中。這時,雙方當事人已經由一種普通社會交往關系進入一種特殊的社會交往關系,他們之間存在合理的信賴,彼此應負注意義務,應及時、準確地提供自己所擁有的與訂立合同有關的實質性的事項,即信息。如違反上義務,則需承擔違約責任,或者承擔因信息提供義務的違反而導致的合同不成立、無效或撤消后的締約過失責任。但是由于信息提供方式的多樣性和傳播的廣泛性,信息提供者和信息的接受、使用者之間很少發生直接的合同關系,如僅僅以這種依賴關系為前提,使因信息提供不當而造成損失的信息接受者、使用者取得法律上的救濟,則會使法律顯得過于嚴肅。此外,合同責任的形式主要是損害賠償,而無賠禮道歉,消除危險等責任形式,也無精神損害的賠償。從保護的范圍和方式上看,侵權法可沖破合同關系的禁錮,更周全地保護信息社會中廣泛的信息用戶的合法權益。因此,侵犯消費者信息權的民事責任應主要界定為侵權責任。

        二、我國消費者信息權保護的法律規定

        (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了不當信息侵權的民事責任,指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提供服務時,有關商品或服務的不真實或不完全充分,從而影響消費者對商品、服務的享用,或者造成消費者人身、財產損害后所應承擔的責任。但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并未在“法律責任”一章中具體規定信息提供不當的民事責任。為此,有人認為我國法律并未確定信息侵權的民事責任。筆者認為,我國法律既賦予了消費者享有信息權,那么這種權利遭受侵害時,要求經營者承擔相應的責任該是順理成章的,具體來說,經營者應承擔的信息侵權民事責任可表現為:①因經營者提供不當信息,使消費者取得商品或服務不具備消費者所需要的必要的性能,消費者有權解除買賣關系或服務協議,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②因經營者提供不當信息,使消費者無法按用途使用所取得商品或服務,經營者必須在一定期限內提供適應信息;如果經營者逾期未提供,消費者同樣有權解除買賣關系或服務協議,并要求賠償損失。③因經營者提供不當信息,造成消費者人身、財產損害時,消費者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消費信息侵權的特點。第一,它是經營者違反應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服務信息的義務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第二,導致這種責任的行為表現是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時,提供的信息不充分或不真實,并不涉及商品或服務的質量缺陷。第三,這種責任的承擔不要求一定發生人身財產的實際損害,只要影響了消費者對商品或服務的正當享用,就應承擔責任。

        (二)反不正當競爭法

        侵犯消費者的獲得信息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多種多樣的。該法共列舉了11條不正當競爭行為,直接侵犯消費者獲取信息權的就有4類:假冒名牌行為;虛假宣傳行為;不當獎售行為;詆毀商譽的行為,使消費者很難獲得真實的信息,使之難辯真偽或對詆毀信以為真。由于不正當競爭行為,而使消費者遭受損失的,侵權者對于商品應負修理、更換、退貨,對于服務負責退還服務費用,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消費者有權請求賠償損失,消除影響。

        (三)廣告法

        《廣告法》從廣告的明晰性、真切性和可識別性的要求出發,對違反該要求的信息行為予以規制,并對幾類特殊的商品廣告如藥品、煙草、食品、酒類、化妝品、專利等廣告做了更為具體的規定。該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為:凡虛假廣告,欺騙或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的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者明知或應知廣告虛假的設計、制作、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在虛假廣告中間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服務,使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四)產品質量法

        《產品質量法》詳細地規定了生產者、銷售者的說明、警告義務。如違反了說明、警告義務引起消費者人身、財產上的損害便可構成了信息侵權、信息提供者便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產品責任中的信息侵權不是體現在產品上的有形瑕疵,而是表現對產品不充分、不及時、含糊其辭甚至虛假的信息傳遞。受害者可以以指出缺陷為由要求生產者、銷售者承擔侵權責任,也可突破產品責任的承擔主體范圍,直接以信息侵權為由向生產者、銷售者甚至在產品使用中負責主管或指導的中間人提起侵權之訴。而且請求權的行使不以造成人身、財產上的損害為前提。由此可知信息侵權的民事責任的承擔主體及賠償范圍遠遠超出了產品責任的承擔主體和賠償范圍。此外現行法上的物主要是有體物,因信息缺陷產生的損害是無法納入產品責任法的。但實際上,由于信息缺陷所造成的損害,其嚴重性并不亞于有體物造成的損害。

        三、侵犯消費者信息權的民事責任構成要件

        (一)須有虛假、遺漏、過時、誤導信息的發生、而且主要是信息提供義務人的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所造成。

        1、虛假信息。是指信息提供義務人公開提供的不存在的、捏造出來的信息。其特點為:①信息提供義務人公開提供該信息;②該公開的信息中有不真實成份。

        2、遺漏信息。是信息提供義務人應公開而未予公開的信息。其特點為:①信息提供人有義務公開該遺漏的信息;②該信息會對決策產生重大的、實質性影響,但卻未予公開;③信息用戶不知有此信息。

        3、過時信息。是信息提供義務人沒有及時公開法定應予公開的信息。有兩層含義:其一是信息未在法定時間內公開;其二是信息提供義務人應在原信息發生實質性變化時,及時更改補充新的信息,以使信息用戶獲取當前真實有效的信息。

        4、誤導信息。是信息提供義務人提供的信息的公開表述半真半假或有語句的模糊歧義等,在后果上造成信息用戶對該信息有多種理解或產生了與事實完全不同的理解。其特征為:①信息提供人公開了應予公開的事實;②該信息的表述語句半真半假或在理解上有模糊歧義;③該信息用戶誤認為它就是事實的全部。

        (二)信息提供行為的違法性

        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不符合法律的要求,損害了法律保護的合法權益,從本質上講是違反了法律所規定的義務,。無此條件,不能承擔侵權民事責任。它包括形式上和實質上的違法;作為和不作為的違法;具體違法和廣義違法。提供真實、全面、及時不引人誤導的信息是一項法定義務,它主要有在于法律所界定的主體范圍內,即信息提供義務者與基于合理信賴并處于明顯信息劣勢的信息接受者和使用者之間。消費者與經營者、銷售者之間則正是基于合理信賴而被納入該主體范圍之內。

        (三)須有損害事實

        在信息侵權中,受害者的損失包括兩個方面:

        1、信息權受到侵害。信息權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產生的,是有別于人身權和財產權的獨立民事權利。信息權的享有者如信賴了不當的信息,影響對真實、全面、及時、不引人誤解的信息享用,直接造成的損失就是對信息權的侵害而不需一定要發生人身或財產的損害。信息權受到侵害所造成的損失包括:一是為獲取不當信息而付出的信息購買費和與該信息直接有關的其他費用。二是直接因依賴該不當信息而延誤的機會。但是對這種直接損失的賠償,必須限定在合理預見范圍之內。

        2、受害人遭受人身或財產上的損害。損害專指一定的行為致使權利主體人身權、財產權受到侵害并造成財產利益和非財產利益減少或滅失的客觀事實。信息侵權造成的損害事實類似產品責任,具有受害人多、損害面廣的特點。

        信息權的損失是信息侵權的構成要件之一,至于受害人遭受人身、財產損害的事實的存在,只是受害人請求加害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根據,不必是信息侵權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因為事實上,在加害人的行為侵害受害人信息權的情況下,加害人的行為可能并沒有造成受害人人身或財產上的損害。

        (四)有因果關系

        1、事實上的因果關系

        事實上的因果關系是指受害者在依賴了不當信息后使其意志部分不自由,所做的行為與結果之關系。在這種情況下,信息的接受、使用者實施的行為是其自主決斷的結果,并非基于第三人的強制,但其所做出的決定受到了第三因素的干擾和制約,即不當信息。在信息侵權中,信息接受、使用者正是因為依賴了虛假、遺漏、過時、誤導的不當信息干擾了其做出做出科學決策的自由意志。應當滿足三項前提:第一,信息的接受、使用者在作出決策前并不知該信息是虛假、遺漏、過時或誤導的。第二,該不當信息成為信息接受、使用者體出決策的根據,即不當信息對做出決策起到了重要的、實質性的作用。第三,信息接受、使用者做出的決策產生于不當信息之后。

        2、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是建立在事實上的因果關系之基礎上的,其中含有價值判斷,即要使被告承擔信息侵權之民事責任,不僅要證明原告事實上依賴了被告,而且這種信賴是合理的。

        那么,“合理的信賴”判定標準主要有哪些呢?

        第一,法律上推定的合理的信賴關系的存在。信息不對稱的而產生的信息擁有量的差距,導致了信息優勢者與劣勢者的同時并存。法律為了保護弱者,維護意思自主和交易安全,推定他們之間有合理的信賴關系的存在。現代社會商品及服務種類繁多,構造復雜,其質量、價格等優劣與否,是否具有危害性是一般消費者無法全面、客觀性地加以判斷的。他們只難信息優勢者所提供的信息而加以判斷、選擇并據此做出決策,有法律推定消費者與經營者、銷售者等主體之間存在信賴關系,消費者時并不需要證明他與經營者、銷售者之間有交易中的依賴關系存在,并且為了確保這種依賴關系,法律要求經營者、銷售者等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信息可靠、詳盡。

        第二,依賴的內容應是合理的。①原告所依賴是被告對事實的陳述,而不是一般性見解或意向,這時,原告的依賴一般是合理的。②原告所依賴的事實必須是實質性,即其重要足以能夠影響原告的決策。

        在我國,由于人們信息意識的滯后性和立法、司法環節的缺陷,還沒能給消費者信息權的民事責任予明確的界定和足夠的關注。鑒于信息客觀屬性和目前立法的不完備性,建議在未來的立法中制出信息侵權的條文,同時在消保法中以單行法規的形式單獨規制。這樣,既可彌補法規不周嚴、不全面、不系統的局限,又可以更加本質地、深刻地根據這一侵權現象,具體、有效地保護消費者的信息權。

        參考文獻:

        1、《不正當競爭案例精選》工商出版社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編著1996年7月

        2、《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釋義》中國法制出版社主編汪永清1993年11月

        3、《產品質量法釋義》中國法制出版社主編張光祥2000年9月

        第2篇:消費法論文范文

        現代社會中,考慮金融隱私權與信息披露沖突的焦點,平衡二者之間的權益關系,需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則:第一,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原則。金融隱私權受到法律保護,但是當個人信息的使用有利于共同利益、公共需求、政治利益之時,便應該就信息隱私的保護做一定程度的讓步,以便符合大多數人的需要,從長遠來看,根本上也符合隱私權主體的利益。第二,信用信息流通原則。信用秩序的主要功能在于建立和保持一種可以大致確定的預期,以便利市場主體的相互交往和行為。市場經濟的基礎是信用制度,信用是交換的基礎,市場主體的經濟活動會在多個層面以多種方式表現出來,這些都需要強有力的信用制度的支持。

        二、金融消費者信息保護標準與程序之考量

        “金融隱私權”作為一個學理概念尚未進入實踐立法之中,只有在某些部門規章、地方規定中零星可見,但是規章、規定之間重疊、沖突現象較多,對廣泛的金融產品無法一一闡明,甚至對有的跨領域金融產品更是無從調整。金融領域的“隱私權”不同于人格權中的隱私權,其是對公民私人生活空間的保護,即公民有在任何情況下不向任何人透露隱私的權利;但是作為金融消費者參加金融活動,參加主體則有義務在一定范圍內對金融機構披露個體信息的義務。因此隱私權內容主要是對個體私人情況的保護,金融隱私權著重于對信息的保管與合理利用,使金融消費者免受因不法利用信息的行為而被無端打擾。二者需要在法律上予以區分以得保護。對于金融消費者者的權利需法律保護的現狀,筆者認為應當重于民商法和行政法實體與程序上的立法研究,而刑法作為保護公民權利的最后一道防線,應當在嚴重侵害公民個人與社會法益的行為上予以懲罰。

        (一)民商法對金融消費者信息保護的法律條文尚待完善

        《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明確規定了公民享有隱私權以及侵犯隱私權的具體行為和侵權責任,但是主要是對人格權中隱私權的保護。我國現行金融法律如《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保險法》等頒布實施較早,對社會發展評估尚未到現時階段,更不具有金融消費者保護的理念。法律具體條文對金融消費者所享有的隱私權、知情權、公平交易權等內容也有所提及,但絕大部分還是僅作了原則性規定,真正規定消費者權利具有可訴性和可操作性的民商事規則十分少見,這使得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往往成為被架空了的口號。所以我國應盡快制定和頒布有關專門的法律法規,例如,應加快制定《個人信息保護法》,明確個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范圍,禁止個人信息被用于法律規定以外的其他目的。

        (二)金融信息保護期待行政法的保護介入

        長久以來我國缺乏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金融信息的監管更是無從說起。保障金融信息的合理使用不僅要求行政部門引導行業協會、盡到合理審查金融機構格式條款的義務、明確安排部門分工,還要自我約束,對金融信息行使職權時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美國在《隱私權法》中規定了行政機關采集信息的限制和要求,以保護個人信息免于廣泛公眾知曉之下,成為各國之先驅:1.采集信息的限制:行政機關必須用正當合法的手段和程序制作、保存、使用和公開個人記錄;2.保存和使用記錄的限制和要求:行政機關建立或修改個人記錄系統時,必須在《聯邦登記》上公布特定事項。為避免濫用信息披露,《隱私權法》還賦予信息持有者相應的權利,如選擇選、知情權、修正權和救濟權。

        三、建立征信領域消費者權益保護約束機制

        (一)發達國家對信用信息保護的經驗啟示

        金融行業成為世界上不容忽視的產業,對于起步較早發展較快的發達國家更是如此。以英美兩國為首,規范金融業的立法在各國展開。《英國金融服務和市場法》于2001年12月1日開始實行,其具體賦予了英國金融服務局(FSA)管理監督各種金融產品的權力,并在FSA的監管目的中明確“對消費者權利在適當范圍內予以確實保護”為其四者中之一。美國關于金融消費者保護的法律體系比較完善,20世紀60年代以來,美國出臺了一系列以保護消費者權利為主旨的金融立法,如《誠實信貸法》《公平信貸報告法》《信貸機會公平法》《住宅貸款信息披露法》《金融隱私權法》《據實披露存款資料法》等,并將執行這些法律的職責指派給金融監管當局。日本、加拿大等其他國家也跟隨其后,制定相關法律并成立有關部門確保金融產業按照法律規定運行,保證社會公平。

        (二)金融消費者信用信息保護監管的法律制度研究

        目前我國對商業信用、銀行信用、國家信用都有一些法律進行調整,如《證券法》《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國庫券條例》等,但在消費者信用方面,除了1997年4月28日由中國人民銀行的《個人住房擔保貸款管理試行辦法》外,目前尚無統一的法律,因此金融消費者信用管理更是無從參考。由于消費者信用是一種特殊法律關系,因此單靠《民法通則》等一般性的法律進行調整是不合適的,如果只是靠對一般交易的法律,或者依靠一般發的合同自由原則進行規制的話,就不能達到保護消費者的目的。

        1、我國信用信息的采集法律制度

        金融領域中我國征信信息的范圍應當包括消費者在借貸、貿易、投資、服務等社會經濟中形成的,反應信用主體經濟狀況、履約能力、商業信譽等信用信息的能力,具體來說包括自然人的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考嗎、籍貫、學歷等;自然人的特定信息,包括銀行貸款信息、納稅信息、征信機構查詢信息等。但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應當予以限制采集。實際上,征信權是信息隱私權為了社會利益而做出的讓渡,根據比例原則,應當以最小侵害達到目的,即“每個社會秩序都給予個人對權利主張以最大范圍的欲求,也必須同要求公益的論點進行平衡”。當然,在征信法中對個人信息用信息作明確的界定,強化法律責任,加強對隱私權的保護是金融機構之義務。最后,信息采集的手段必須合法、正當,不能采取盜竊、詐騙、奪取等非法手段采集信息。

        2、我國信用信息利用法律制度

        第3篇:消費法論文范文

        【摘要】擴大國內需求是我國應對經濟危機必然選擇,擴大以人為本的消費需求是科學發展觀的內在要求,培育以人為本的消費需求是實現國民經濟又好又快的重要舉措。

        【關鍵詞】消費;以人為本;培育

        面對世界金融危機,我國提出了擴大國內需求戰略舉措。目的在于彌補外需萎縮、解決生產過剩、扭轉經濟下滑、避免經濟危機。因此擴大國內需求,特別是擴大消費需求好似為了生產、為了發展,擴大的是以物為本的消費需求,而不是以人為本的消費需求。按科學發展觀的要求,我們應該是為了滿足消費需求,提高消費水平,增加居民福址,實現消費效用最大化,擴大以人為本的消費需求。

        1背景:外需萎縮不得不擴大內需

        投資、消費、出口是拉動經濟三駕馬車。出口導向型的經濟增長模式,是以出口為主要力量來拉動經濟增長的一種模式。2007年美國的次貸危機引發了2008年世界金融危機,國際市場對中國的產品需求開始萎縮。我國企業特別是大量的沿海出口導向型企業,因為沒有國際市場、國外需求不足,紛紛收縮經營,甚至關門倒閉。造成大量工人下崗失業,特別是大量的農民工從沿海工廠回到了內地農村無業可就,經濟增長快速下滑。我國面對如此嚴重的經濟問題,不得不選擇擴大國內需求的方針,采取擴大國內需求,特別是擴大居民消費的措施,來彌補國外需求不足、消化國內生產過剩、保持國民經濟增長。這也是一種倒逼機制,外需萎縮不得不采取擴大內需的方針。

        2目標:滿足以人為本的消費需求

        國內需求有消費需求和投資需求,擴大內需關鍵是要擴大以人為本的消費需求。我國的實踐證明,計劃經濟是短缺經濟,是供不應求的經濟、政府配置資源、企業進行生產、農民進行種養,都是為了滿足居民生活需要,可謂以人為本的消費需求。雖然,消費需求目標、目的是以人為本的,但是沒有實現目標、目的的體制動力,就是計劃經濟條件下不可能生產、提供足夠、足質的產品和服務來滿足人們的消費需求。所以在滿足以人為本消費需求中,計劃經濟是一種心有余而力不足的經濟體制。我國經過30年的改革開放,通過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推動了經濟快速發展,產品和服務逐步豐富,從供不應求的短缺經濟轉變為供過于求的過剩經濟。我國在當今供過于求的過剩經濟條件下,總是擴大消費、增加需求,來消化生產過剩、實現供需平衡、促進經濟發展。這樣就變成了消費是為了生產,消費的目的是生產,我生產什么你就得消費什么,我生產多少你就得消費多少。現在生產多了,消費少了,就要求擴大消費。我國在建立、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中,解決了計劃經濟無力滿足以人為本的消費需求,但同時沖淡、模糊了滿足以人為本消費需求的目標,強化、彰顯實現以物為本消費需求的目標。

        消費是人類生產的目的。在社會再生產中,生產必須圍繞消費需求來進行,消費對生產起引導作用。生產與消費相互依存、相互制約、相輔相成。生產決定消費,消費也反作用于生產;生產只是手段,消費才是目的。消費的數量、規模、檔次、速度,決定生產的數量、規模、檔次、速度;消費能否順暢實現,決定生產的循環能否順利完成。可以說,產品能否被消費者接受、接受數量大小,決定著生產者的興衰。所以說,宏觀調控者政府、生產投資者企業、生活消費者居民三者在擴大國內消費需求上,目的要協調一致,要以擴大以人為本的消費需求為中心目標,才能獲得三贏的效果。

        3舉措:培育以人為本的消費需求

        要擴大以人為本的消費需求,必須培育以人為本的消費需求。消費本是一個穩定遞進甚至長期處于穩態的經濟行為。消費水平主要受收入水平、生產供給、消費環境的影響和制約。消費與投資相比,其變動率尤其是擴大性的變動理應更小,指望消費水平一夜之間“大幅擴大”,要么根本不可能,要么就是拔苗助長。只能通過循序漸進地提高收入水平、調整生產供給、改善消費環境、完善社會保障來培育以人為本的消費需求

        3.1從收入方面培育:消費與收入之間關系十分緊密。凱恩斯的絕對收入假說認為,當前消費主要依賴于當前收入。高收入高消費,中收入中消費、低收入低消費、沒有收入不消費。這說明,收入增長是拉動消費的基礎,是決定我國居民消費能力的根本因素。

        3.2從供給方面培育:優化城鄉居民消費支出的內部結構、大力提升服務性消費水平是實現消費可持續增長的必然要求。生產企業既要適應消費需求的變化,積極調整供給結構,提高供給能力,以適銷對路的產品和服務滿足城鄉居民多層次、多方面的需求;又要合理引導消費結構的升級,積極拓展和培育消費熱點,把潛在的消費需求變為現實的消費能力,不斷增強其對經濟增長的拉動作用,不斷提高居民物質生活和文化生活質量。

        3.3從環境方面培育:目前,我國的消費環境雖然有了一些改善,但是消費環境問題是產業政策、消費體制和消費政策的集中表現,是長期積累的結果,問題的解決不可能一蹴而就,現在的改善只是初步的,消費環境仍然是居民消費結構升級的瓶頸。政府擴大居民需求政策目標與消費政策仍然不配套,城市建設和相關消費政策相對滯后,與居民消費升級要求不相適應,造成政策不銜接的斷層現象。

        3.4從保障方面培育:國內消費市場低彌的原因不是居民沒有消費的需求和愿望,主要是由于相應的社會保障體制還不夠完善。長期以來,我國實行的是一種“低工資、高福利”的分配制度,社會福利由政府統籌統包,使居民在工資水平較低的情況下,能夠感受到社會福利方面收入帶來的安全感,城鎮居民的邊際消費傾向反而較高。20世紀90年代以來,特別是最近幾年,我國對舊的社會保障制度進行了較大幅度改革,老百姓過多的承擔了這個社會改革的成本。過度市場化的住房、養老、醫療、教育等負擔讓老百姓不得不進行積蓄。在傳統的福利體制被打破,新的社會保障制度還有待完善的情況下,社會保障制度大大限制了居民消費需求擴大。要改變這種局面就必須應盡快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在擴大社會保險覆蓋范圍、完善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推進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健全失業保險、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方面還需加大投入,加強引導,使廣大消費者形成更加樂觀的未來預期,增強其消費意向;使居民從不斷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中找回消費信心,敢于消費,滿足其必要的基本生活需求和獲得相應的社會服務。

        參考文獻

        [1]王艷芝,楊宏茹.培育和擴大消費需求的思路和對策.中國市場,2004年1月

        [2]許善達.內擴居民最終消費外推“馬歇爾計劃”.中國經濟導報,2009年5月19日

        [3]陳德銘.關于國內外貿易的幾個認識問題.求是,2009年4月1日

        第4篇:消費法論文范文

        1、長期以來資源配置的不合理造成了供求結構上的不平衡。

        短缺經濟條件下粗放的重復建設、盲目生產,導致不少產品質量差、技術含量低,不符合消費者的潛在需求,加之供給與需求結構上仍然存在著相當程度的脫節,直接阻礙消費需求的增加、結構層次的提高。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國民經濟一直保持著較高的增長速度,國內總供給水平大大提高;同時,由于國民經濟的結構不合理,盲目擴張,粗放經營,低水平競爭,只求規模不計成本,政府和企業投資缺乏遠見,重復建設和過度投資造成成了生產能力的過剩。據統計,我國目前絕大多數商品都處于過剩狀態。在社會商品供給總量過剩的同時,一些高技術含量、適銷對路、消費者真正需要的商品又供不應求,供給能力的提高受到了長期形成的經濟結構的制約。

        在社會產品供給總能力過剩的情況下,一些產業內部結構不合理,應該集中的行業集中程度不高,可以分散經營、適合競爭的行業又由國家壟斷,造成部分行業產品價格偏低,不足以補償其生產成本,而另一部分行業產品價格偏高,消費者負擔能力不足。

        2、居民收入下降,收入預期過低,消費預期增高。

        由于近年來我國國民經濟處于調整的時期,國有企業經濟效益下降,企業職工收入下降,一部分國有企業職工下崗,國家機關人員分流,造成這些人員的收入大幅度下降,加之農產品價格下跌,鄉鎮企業發展處于低谷,農民收入也呈下降趨勢。城鎮居民人均實際收增長已從1993年的9.5%下降為1997年的3.4%,農民人均純收入增幅1997年僅為4.6%,而1996年則為9%。伴隨著收入水平下降的是收入級差的擴大。公款消費、公款私存、國有資產流失以及住房、醫療、教育制度改革的不完善造成了城鎮居民名義和實際收入差距拉大,城鎮居民中明顯出現了收入階層,高收入與低收入階層之間的差距日益擴大。城鎮居民收入差距拉大的同時城鄉差別也在不斷擴大,農民近幾年收入增幅明顯放慢,而這種情況是在國家高度重視農民利益,下大力氣減輕農民負擔,投入大量財力維護農民利益的前提下出現的。

        在城鄉居民即期收入下降的同時,人們的收入預期也呈下降態勢,由于預期未來的收入下降,人們通常采取預防性措施。首先是緊縮預算,減少即期消費,減少奢侈性消費,只維持基本的生活必需消費;其次是減少或推遲非必要的消費支出,具體表現為居民儲蓄傾向持續居高不下,消費傾向呈下降趨勢且難以改變。

        近年來,我國直接關系到城鎮居民切身利益的改革措施較多,如就業制度、退休制度、醫療制度、住房制度和教育制度等各項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使消費者對未來支出的確定性、依賴性心理演變為不確定性心理,居民為了防范未來的支付風險也減少了即期的消費。

        3、目前市場上無消費熱點,居民多有持幣待購心理。

        一年多來,我國出現了通貨緊縮的現象,物價水平持續下降,居民普遍認為物價有可能進一步回落,因此目前居民的消費預期心理表現為持幣待購心理。居民的消費預期心理是指消費主體在對市場和經濟狀況作出判斷下的消費傾向的變化。其主要動向是:在即期市場活躍、收入變動不大或下降、價格下滑的情況下,消費就傾向于等待和觀望。并且,消費心理具有強烈的從眾傾向,當社會上一部分消費表現出某種消費行為時,就會強烈地帶動其他消費者的模仿行為。

        通過二十年來的改革開放,我國部分居民實際生活水平已達到小康水平,居民消費結構發生了一系列變化,主要表現在需求由低檔向高檔轉變,由單一型向多樣化轉變,由單純的物質消費向精神消費方面轉變。而市場上商品的供給與需求結構之間存在著差距,居民希望購買的消費品要么供給不足,難以買到,要么價格過高,難以承受。城鎮居民對生活基本品的需求趨于飽和,下一步的消費目標是住房和汽車,但由于收入水平及傳統分配體制的問題,居民的購買力還難以滿足其需要。農民的收入水平不普遍偏低,支付能力明顯不足。

        二、大力發展消費信貸是擴大內需的有效途徑擴大內需是今年宏觀調控的重要任務。擴大國內需求,理論上講可以從擴大投資需求和消費需求入手。然而去年通過積極的貨幣政策和財政政策雖然有效的擴張投資需求,但是并沒有引起消費需求的擴張,投資需求拉動消費需求的傳導機制受到阻礙。筆者認為消費需求能否隨投資需求的擴張而相應擴張是當前我國宏觀調控需要解決的問題。因為投資需求是中間需求,擴大投資需求最終還是要由消費需求來實現,只有消費需求才是經濟增長真正持久的拉動力量。去年一些改革措施出臺,改變了消費者的收入預期和支出預期,消費傾向明顯減弱,使政府擴大投資的政策效果打了折扣。因此,目前應采取有效措施,刺激消費需求的增長。根據我國現階段經濟發展和消費結構狀況,我認為大力發展消費信貸是支持需求擴張的有效手段。

        從現實狀況看,經過改革開放以來的快速發展和近10年積累準備,我國居民的消費已經開始進入“住”和“行”為主要內容的消費結構升級階段。但由于我國消費信貸的發展水平已嚴重落后于生產信貸的發展水平,居民消費幾乎是建立在自我積累的基礎上。居民在實現購買前的積蓄時間太長,就會出現生產能力與消費能力之間的巨大差距,由此造成生產能力過剩。據統計,僅1992年各家銀行發放房地產生產貸款達8000億元,至1998年加上利息,各家銀行未收回的貸款本息共達1萬億元之多。因此,只有加速發展消費信貸,逐步把居民的自我積累型滯后消費轉變為有信用支持型適度超前消費,才能在發達的生產信用與發達的消費信用之間達到均衡,才能充分發揮消費需求對經濟增長的拉動作用。

        從我國居民收入層次的判別,不同地區及城市居民消費結構,消費市場潛力及市場容量的特點來看,應通過消費信貸支持住房、汽車、大件耐用消費品和教育(子女教育、個人職業終身教育)的發展,使其盡快成為消費熱點和新的經濟增長點。

        首先,城鎮居民開始具有消費信用基礎。到1998年底我國城市居民儲蓄達到5萬億元,手持現金6000億元,外幣存款300億美元,居民共有金融資產達到6萬億之多。1997年我國居民人均收入已達4377元,人均儲蓄8581元,戶均金融資產在4萬元左右,不少城鎮居民已經存在住房、汽車、大件耐用消費品和教育(子女教育、個人職業終身教育)千元、萬元、十萬元級潛在消費結構。

        其次,從住宅、汽車業在生產和消費的關系來看,不僅其自身的產業關聯度較大,而且兩者從生產到消費的聯系也是十分緊密的。住宅產業的發展將使城區擴大并向郊區擴展,而住宅與工作地點的遠離又會使居民對汽車的需求的增加。同樣,居民擁有汽車之后,對遠離城區住宅的需求將大量增加,這樣反過來又可以促進城郊住宅業的發展。另外,去年

        我國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其中用于公路建設的投資計劃達1800億元,而公路建設的回報靠的是汽車量的增加,因此,公路建設與汽車的應是同步的。顯然,我們把住宅和汽車作為消費信貸的重點,既是保證投資需求與消費需求協調的需要,也是提高經濟增長質量以及保持經濟長期快速發展的需要。

        再次,把教育作為消費信貸的重點是因為我國是窮國辦大教育,經費不足是主要問題。我國民間具有不惜財力辦教育的傳統,發展民間投資用于教育是一條可行的途徑。發展高等教育和職業教育是吸引民間投資的主要途徑,政府應提供便于民間投資教育的政策環境,總理關于發展高等教育的講話為啟動民間投資教育提供了一個很好的契機。高等教育作為一種十萬元級的投資項目對于國內居民來說通過儲蓄來支付是困難的,需要消費信貸予以必要的支撐,從而為消費信貸在我國的發展提供的有利條件。

        三、發展消費信貸的具體途徑由于體制和認識等原因,我國消費信貸長期嚴重滯后于生產信貸,消費信貸基本上處于探索起步階段。因此,大力發展消費信貸,必須營造一個有利于消費信貸發展的政策環境。筆者認為,消費信貸的發展可以從以下幾方面給予政策支持。

        1、切實提高中下收入居民的實際收入水平。

        居民的消費主要是由居民的即期收入水平決定的,即期收入水平有助于消費水平的提高;中下收入居民的消費傾向高于高收入居民的消費傾向,切實提高中下收入居民的實際收入水平可以直接提高國內消費水平。未來兩年內,實際消費可能繼續受居民收入增勢減緩和職工下崗待業的影響持續走低。因此,國家在收入政策上要采取有利措施提高公務員工資、下崗職工生活保障和社會救濟金,同時在分配政策上要進一步縮小收差距,加快和健全社會保障體系,讓居民有錢敢花,從而改變居民的收入和消費預期,以刺激消費的合理增長。

        2、進一步降低利率水平,降低貼現率,促進利率市場化進程。

        居民的消費信貸受利率水平的直接影響,消費信貸必須是在低利率的環境下形成,目前經過七次降息,具有標志性的一年期存款利率由1995年的10.98%降為2.25%,一年期貸款利率由12.06%降為5.85%.為了刺激消費和消費信貸應進一步降低利率水平,從而支持居民適度超前消費;降低貼現率便于形成靈活的市場化的信貸結構。

        3、形成居民信用評估體系。

        目前,居民信用評估體系尤其是消費信用評估體系基本沒有形成,而居民信用評估體系是消費信貸的基礎,因此建立消費信用評估體系就顯得必要而迫切……筆者認為消費信用評估體系的培育應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1)通過國家信用的轉移使公務員和事業單位職工的個人信用產生。建議具體由所屬單位人事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利用個人檔案和組織考察對個人進行信用評級,提供相應信用擔保;同時銀行部門提供手續費給提供擔保的同級財政部門建立信用擔保損失準備,所屬單位也要負信用擔保損失責任,從義務和利益的關系上建立銀行、財政、單位、個人之間的信用框架,由此作為居民信用評估體系的突破點。

        2)發展民間信用評估體系。成立民間信用評估機構以及銀行系統聯合成立銀行信用評估機構,由中國人民銀行具體進行政策指導。

        3)發展民間信用保障體系。居民在使用個人信用時,應由實物保障升華為法律法規保障、個人信譽保障和國家信譽保障。由國家立法建立一整套完備的法律體系對發展民間信用保障體系作出具體規定,明確處罰和償還程序4)簡化居民使用個人信用進行消費信貸時的審批手續。簡化審批手續有利于居民經常使用消費信貸。目前各專業銀行和商業銀行推出的住房和汽車信貸手續繁瑣,辦理時間長,并且要提供本銀行大額定期存單或抵押品,即使條件符合,也要多次往返辦理,尤其大件耐用消費品信貸為甚。

        第5篇:消費法論文范文

        [關鍵詞]稅法;公平價值;效率價值;非穩定性

        “對稅收目標的判斷選擇實際反映了價值理性與工具理性、人文精神與物質利益、終極性價值與工具性價值的爭議。其中效率價值優先無疑是代表了工具理論優先、物質利益優先、功利主義優先。平等價值優先則是提倡價值理論優先、倫理原則優先、終極價值優先。”這就決定了在稅收歷史的發展中人們會對稅法的公平與效率價值有不同的偏好。20世紀末期以來,最適課稅理論越來越成為各國優化和完善其稅制結構的理論依據。最適課稅理論以資源配置的效率性和收入分配的公平性為準則,促使各國政府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盡力構建經濟合理的稅制體系。本文旨在理論上厘清稅法公平、效率價值之非穩定性,并以美國遺產稅法為例,具體分析稅法公平、效率價值之非穩定性,以期對我國稅法的理論建設和現實立法有所裨益。

        一、稅法公平、效率價值之理論考辨

        (一)稅法公平、效率價值理論淵源

        稅法是國家權力機關及其授權的行政機關制定的調整稅收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稅法公平、效率價值是指國家以立法形式設置和征收某種稅能否滿足公平或效率需求,其體現了立法者所追求的價值。歷史上,稅法公平、效率價值多以稅收基本原則的面目出現。威廉·配弟在其《政治算術》(1676年)一書中首次提出了“公平”、“簡便”和“節省”等有關稅收原則的理論;隨后,尤斯蒂在《財政學體系》中提出了關于賦稅的六大原則;18世紀末古典經濟學家亞當·斯密明確、系統地提出了著名的賦稅四大原則,即平等原則、確定原則、便利原則和經濟原則,與尤斯蒂的六大原則相當接近;19世紀后期,阿道夫·瓦格納將稅收原則歸結為“四項九端原則”;到20世紀,經過薩繆爾森等對其進一步闡述,已形成了一套完整、系統的稅法價值表述,如平等、公平、中性、經濟等。盡管其總結歸納的名目不盡相同,但幾乎都包括“公平”和“效率”兩個基本原則,或者將“公平”和“效率”作為稅法價值鏈的中心環節。可見,公平、效率價值是稅法價值的核心,任何國家在任何時期的稅法都必須具備其中之一,才能稱之為合理的、正當的稅法。

        (二)稅法公平、效率價值理論概述

        稅法的公平價值“是由稅法作為法律范疇的特性和其固有職能決定的”。公平符合法律的最高理性要求和最高價值目標,是法律調整社會關系追求的終極目標。它包括兩種公平:一是橫向公平,指對有同等支付能力的人同等征稅,這種公平也被稱為稅法的形式正義原則;二是縱向公平,指對不等經濟地位的人實行差別待遇,抑制經濟地位高的而照顧經濟地位低的,不同支付能力的人不等納稅,收入多的人稅負重,收入少的稅負輕。愛潑斯坦認為“可以用稅收來重新分配財富”,所謂稅法的縱向公平就是“分配正義”,即稅法對不同收入水平(支付能力)的納稅人的收入分配實行不同的干預才算得上是公平。

        稅法的效率價值要求以最小的費用獲取最大的稅收收入,并利用稅收的經濟調控作用最大限度地促進經濟的發展,或者最大限度地減少稅收對經濟發展的妨礙。由此看來,其包括行政效率和經濟效率。由于行政效率屬于行政法學研究的范圍,故本文不予考察,本文只考察稅法的經濟效率,即稅收法律制度應為促使市場經濟有效運行的中性稅收制度,稅收的課征應當盡可能避免對經濟造成額外負擔。

        (三)稅法公平、效率價值之非穩定性

        1、稅法公平、效率價值之非穩定性的原因。稅法公平、效率價值之所以具有非穩定性,主要是因為稅法功能位階秩序具有一定的流動性,必須根據具體的稅種和具體的社會背景才能最后確定。這就導致稅法的價值體系會隨著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非穩定性而處于相應的不確定的位階上,往往需要通過具體的社會經濟發展和稅種的情形來把握。胡泊曼指出:“各種價值不僅有不同的‘高低階層’,其于個案中是否應被優先考量,亦完全視具體情況而定。因此,一種‘較高’價值可能必須對另一‘較低’價值讓步,假使后者關涉一種基本生活需要,而假使不為前述退讓,此生活需要即不能滿足的話。”

        2、稅法公平、效率價值是矛盾的統一體。稅法的公平價值在于保障國家對個人財富在公民之間的平等分配,但這種對平等的追求并不意味著達到在所有分配上的絕對平等,因為絕對平等將導致個人能動性的喪失,社會會因此陷入止步不前的境地。在社會分配中保持一定的張力是經濟能夠持續增長所必不可少的條件,需要稅法的效率價值予以保證;同時,稅法追求效率價值也只能是實現全社會的公平和全面發展。事實上,對社會公平價值的保護在多數情況下有利于對效率價值的追求;反過來,對效率價值的追求也與對社會公平價值的保護并行不悖。效率的提高意味著社會有更多的資源來支持基本財富的平等分配,同時也意味著個人擁有更多的利用自身權利的能力。

        3、稅法公平、效率價值之非穩定性在我國稅法中的表現。一方面,從具體的稅種可以看出其不穩定性。如在所得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等財產稅中,其價值體現為再分配的公平價值;而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印花稅等流轉稅和行為稅中,更側重于稅法對經濟效率的影響。另一方面,稅法公平、效率價值的非穩定性還表現在不同經濟發展態勢下對稅法的適當調整。主要表現在貫徹國家的某項特定的政策,發揮稅收的經濟杠桿調節作用。如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始于1983年,在控制自籌基本建設投資規模、引導投資方向等方面均發揮了一定的作用;自1998年以來,我國運用積極的財政政策刺激消費,擴大內需,增加投資,促進國民經濟增長,與此相適應,1999年下半年我國減半征收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自2000年1月1日起暫停征收。

        二、ca法公平、效率價值之非穩定性的實證研究——以美國遺產稅法為例

        如前所述,稅法以“收入再分配功能”為核心的“公平價值”和以“經濟運行的效率”的“效率價值”不是并行的關系,而是有先后順序和強弱之分。即“公平價值”是一種“強價值”或“普遍價值”,是稅法追求的終極價值;“效率價值”是一種“弱價值”或“片面價值”,是稅法在一定經濟形勢下的權宜價值。兩種價值的位階也并非永恒不變,它會隨著具體稅種的不同以及社會經濟態勢的發展而變化。在這方面,美國遺產稅法的歷史發展可以說是立法者在稅法“公平”和“效率”價值之間反復博弈的一個典型例子。

        (一)21世紀以前的美國遺產稅法以公平價值為首要目標

        現行美國遺產稅法產生于20世紀50、60年代外部戰爭和內部的動蕩不安時期,立法者們希望通過平等性、公平的價值來謀求社會秩序的恢復和政治秩序的相對穩定,因此設立了旨在對世襲財產進行再分配的繼承和贈與征稅的遺產稅法體系。應該說,其體系的設置、稅率結構和納稅義務人等的規定都符合了稅法之公平正義要求。

        1、它實行的是三位一體的總遺產稅制,體現了公平價值。所謂三位一體稅制是指在稅種體系中,遺產稅與贈與稅是合并統一征收的,并適用同一稅率;而隔代轉移稅,作為遺產稅和贈與稅的一個補充稅種,主要是防止遺產隔代轉移以逃避應交遺產稅的行為而開征的。隔代轉移稅的實質就是對財產的轉移在每一代都征一次遺產稅,以達到與不隔代贈與結果保持一致的目的。這樣,不僅對公民生前和死亡時的遺產行為進行了再分配,也有效地避免了財產的直接和間接轉移中的不公平分配問題,從體系上體現了公平價值的要求。

        2、它規定的義務人納稅的原則達到了公平價值的要求。美國實行的是總遺產稅制,即遺產稅和隔代遺產稅就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留的財產價值課稅,以遺囑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同樣,贈與稅是就贈與人所贈的財產的價值課稅,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這種對納稅義務人的規定符合公平價值的要求。因為這樣規定決定了作為調節社會成員財產差距的遺產稅有必要將接受者作為納稅義務人,從而減少由于家庭出生所造成的市場體系中收入分配不平等的偶然性基礎,達到了公平價值的要求。

        3、它確定的累進稅率貫徹了公平價值。(1)累進稅率有利于實現社會收入分配的公平。(2)累進稅率結構的設置是所得稅制的有效補充。首先,美國遺產稅實行的17級超額累進稅率,彌補了所得稅的累進程度;其次,美國遺產稅是對美國個人所得稅不予計征的應稅所得項目、所得扣除項目和稅收抵免等優惠政策的補充征收,其中最重要的是對資本收益轉移時的征收(美國稅法對個人所得的資本收益都采取了低于其他所得稅的稅率)。因此,作為所得稅有效補充的遺產稅實行累進稅率是稅法之公平價值的必然要求。

        4、它有利于慈善捐贈行為產生,實現了公平價值。對1982年死者遺產稅申報與他們1981年的聯邦所得稅申報和其繼承人1981年的納稅申報的比較研究表明,遺產稅對慈善捐贈行為的影響表現為以下三方面:一是生前和死亡時的遺產稅稅率與慈善捐贈行為呈正比關系,即稅率越高,慈善捐贈行為發生率越高;二是死亡時的慈善捐贈與遺產稅的邊際稅率聯系緊密;三是遺產稅對慈善贈與的抵免也鼓勵了死亡時和生前的慈善捐贈行為。因此,美國遺產稅有效地促進了社會財富的再分配,體現了稅法的公平價值。

        (二)美國最近關于是否取消遺產稅的爭論,體現了稅法效率價值趨向

        1、關于是否取消遺產稅的爭論的經濟背景。事實上,布什2001年的減稅方案和他就任總統時美國的經濟狀況密不可分。2001年布什就任時,適逢美國經濟從歷史最長的巔峰跌落,面對這種經濟情況,供給學派得以廣泛推行。他們反對國家干預經濟,鼓吹自由放任政策。他們充分肯定了減稅對刺激生產的作用,強調稅法的效率價值。在這樣的經濟背景下,為刺激經濟復蘇,布什以減稅作為其經濟政策的核心,每年都推出一個減稅計劃。在2004年的美國總統連任競選中,布什仍反復強調要將他推出的一些減稅措施永久化,其中當然包括對聯邦遺產稅的減免。

        2、關于是否取消遺產稅的爭論的內容。過去200多年來,美國聯邦政府遺產稅曾三次開征,三次廢止。1916年,政府第四次開征遺產稅,延續至今。是保留還是再次廢止?美國兩大政黨各執一詞,爭論不斷。2001年7月7日,美國總統布什正式簽署大規模減稅方案,有關遺產稅部分規定從法案生效日起,逐步遞減,2001年為55%,2003年為49%,2004年為48%,2005年為47%,2006年為46%,2007年為45%。遺產稅將在2010年停止征收一年,但同時又加了一條“夕陽條款”似的補充規定:到2011年重新回到2001年的征稅水平。2002年7月,美國第107屆國會第二次又提出了刪去保留條款、永久取消遺產稅的議案,該議案經眾議院通過后,參議院進行了表決,參議院表決的結果是54:44,沒有達到事先達成的須66票多數通過的協議要求。美國取消聯邦遺產稅制之爭反映了美國國內一直存在的兩種思潮,也是美國百余年來稅收立法思想的兩個極端——自由競爭和社會公平哪個更重要?

        3、支持取消遺產稅的理由。支持者認為遺產稅阻礙了自由競爭,不利于社會經濟效率的提高。其主要理由如下:一是就財政收入角度看,遺產稅是小稅種。無論從絕對量,還是從相對數量來看,這一稅種的收入水平一直保持相對較低的水平,如1999~2003年,遺產稅的稅收總額只占到國內國民收入(gdp)的0.29%左右。二是遺產稅打擊了人們對投資、工作和儲蓄的積極性,人們為了逃避遺產稅和贈與稅,不是減少投資、工作和儲蓄,就是增加即期消費。三是遺產稅的征收成本較高。以1998年為例,遺產稅收入為230億美元,而征稅成本是480億美元,征稅成本高于稅收收入多達250億美元。

        可見,由于現今美國經濟發展形勢的需要,使得稅法之效率價值超越公平價值成為美國稅法價值的主旨,體現了稅法公平、效率價值位階的不穩定性。

        (三)小結

        從以上分析我們不難看出,美國稅法的公平價值向效率價值轉移是必然的。但是,我們也應認識到,美國遺產稅今后的發展將遭遇稅法公平價值的強烈對抗。主要表現在:首先,現在美國社會貧富懸殊很大。而取消對大量集中的財富和權力的一種公平、效率價值約束的遺產稅,將擴大富人和普通美國公民對經濟和政治的影響力的鴻溝,只能使美國的富人得利,而進一步損害那些人不敷出的窮人的利益。其次,現行的遺產稅法對鼓勵慈善捐贈行為起著積極作用,廢除遺產稅將使富人向公益事業捐贈的一大動力消減。最后,取消聯邦遺產稅可能會造成一些其他的問題。如將去除目前聯邦稅法中累進水平最高的稅收手段,損害非盈利集團的利益,甚至會抑止儲蓄、勞動力供給的增長;而且廢除聯邦遺產稅還將造成所得稅資本收益的征收漏洞,并將使所得稅制度下的避稅行為增加,減少財政收入。總之,稅法之公平價值和效率價值正是在這種博弈中尋求平衡點,達到稅法的健全和良好狀態。

        三、稅法公平、效率價值非穩定性對我國的啟示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初步看到了稅法之公平、效率價值具有的不穩定性。重要的是我們應將稅法學的基本理論研究從對規則體系的演繹說明和對原則含義的歸納總結的層次,進一步深入到對價值系統的建構的更高水平。具體來講,要在立法中恢復稅法的價值取向的本來面目,以公平、效率價值為追求的目標,結合國情,針對具體的社會背景和不同的稅種,充分考慮稅法公平、效率價值之不穩定性。

        (一)新一輪稅改是稅法公平、效率價值的內在要求

        1、企業所得稅內外并軌體現了稅法公平、效率價值之非穩定性。2008年1月起施行的《企業所得稅法》是對我國原來分立的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修訂后的結果。我國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律從分立到今天的并軌,反映了稅法公平、效率價值之非穩定性。原來我國內外企業分離的所得稅法是由立法之際的國內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情況決定的。一方面,改革開放初期,中國為吸引外資,推出很多對外企有利的稅收優惠政策,意在吸引大量外資,提高社會整體的經濟效率。十幾年來中國經濟的發展證明,這種在特定時期,優先考慮稅法的效率價值的立法選擇在一定程度上達到了預期的效果,加速了當時中國經濟的發展。另一方面,今天的經濟環境和過去相比已大相徑庭,稅負不公也是造成多年來內資企業偷稅漏稅、假合資、空殼企業等現象層出不窮的誘因;在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原來的稅制違背了世貿組織的中性原則,也不符合世貿組織所倡導的自由貿易和平等競爭的原則。在這樣的背景下,稅法的公平價值必然應該取代效率價值,引導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并軌立法的前進和發展的方向。

        2、增值稅轉型也要發揮稅法公平、效率價值之非穩定性。現行增值稅法出臺的宏觀背景是治理通貨膨脹,抑制投資過熱。生產型增值稅對投資新項目的固定資產不予抵扣,加大了投資者的稅負支出。但是,繼1996年中國經濟軟著陸,1997年亞洲金融風暴之后,國內投資和消費需求不足逐步顯現,通貨緊縮形勢嚴峻。積極財政政策的推出成為政府的唯一選擇,每年發行1500億左右的國債成為拉動經濟增長的重要砝碼。我們不難看出,作為應將效率價值放置于首要位置的增值稅與當時我國的宏觀經濟形勢不一致,形成了一個惡性循環:積極財政政策擴大投資、拉動內需,而我們的增值稅法卻對投資課以重稅,這與稅法之效率價值所追求的稅收的經濟調控作用應最大限度地促進經濟的發展,或最大限度地減少稅收對經濟發展的妨礙是南轅北轍的,相差甚遠。因此,在新一輪的稅改中,現行的增值稅法結構,必須做根本性調整。在堅持市場經濟稅收原則的前提下,要把稅收政策取向,從治理通貨膨脹、對投資征重稅這個方向扭轉過來,以稅法的效率價值作為衡量其優劣的尺度和標準,從而實現增值稅的經濟調控功能,最大限度地促進經濟的發展。

        (二)遺產稅是否開征應充分考慮稅法之公平、效率價值之非穩定性

        僅就稅法的公平價值和效率價值本身而言,不可斷然言我國的遺產稅立法應選擇何種公平、效率價值。筆者根據前面對公平、效率價值及其非穩定性的探討,以及對中國具體國情的研究,得出以下結論:

        1、根據稅法效率價值應緩征遺產稅。目前我國民營經濟發展和資本積累還處于初級階段,大多數致富者都是創業者,其擁有的財富基本上是以經營性財產為主,按照國際慣例,這部分財產應予以一定的抵扣,因此我國私人財富的擁有量難以與西方發達國家相提并論;此外,開征遺產稅會抑制儲蓄,長期來看,會導致資本有機構成下降,鼓勵富人進行生活性消費,這不符合我國現在的抑制通貨膨脹的宏觀調控目標;再有,開征遺產稅可能還會帶來資金外流等負面影響。因此,在我國正處于創造財富和積累財富時期,此時提出再分配財富的公平價值為時尚早。

        第6篇:消費法論文范文

        [關鍵詞]支原體肺炎;簡易;診斷方法

        肺炎支原體肺炎(MP)已成為兒童呼吸系統感染和其他臟器損害的重要病原之一,近年來發病率有上升趨勢[1]。早期快速簡易的診斷有利于縮短患兒病程、減少并發癥的發生,本文對我院2003年1月~2006年1月的51例患支原體肺炎的患兒的臨床資料進行常規的血常規、CRP、X線胸片的分析,探討簡易、快速對支原體肺炎進行診斷的方法。

        1資料與方法

        1.1一般資料選擇2003年1月~2006年1月我科經冷凝集試驗(陽性>1∶32,最高達1∶1056)證實的小兒支原體肺炎患兒51例,男30例(58.8%),女21例(41.2%),年齡3個月~14歲,≥3個月而<3歲7例(13.7%),≥3歲而<7歲23例(45.1%),≥7歲而<14歲21例(41.2%)。

        1.2臨床表現高熱咳嗽32例(62.7%),只有咳嗽14例(27.5%),咳嗽氣喘5例(9.8%),其中發熱咳嗽伴神經系統癥狀4例(7.8%),肺部聽診聞及少許干濕啰音12例(23.5%),哮鳴音5例(9.8%)。

        1.3方法所有患者都進行血常規、CRP、X線胸片、冷凝集試驗的檢查。

        2結果

        X線胸片表現為斑點、斑片狀影,其內或周圍見網狀條索影,呈病灶密度不均的支氣管肺炎的表現12例。白細胞數均正常,CRP增高8例(66.7%),正常3例;X線表現為兩肺紋理增多、增粗伴兩肺中內帶或肺門旁的網狀模糊影28例(54.9%),其中白細胞正常23例,CRP增高15例(65.2%),CRP正常8例,白細胞增高5例,CRP增高4例;X線胸片表現為均勻一致的毛玻璃樣大片狀密度增高影11例,CRP增高7例(63.6%),左肺5例,CRP增高3例;右肺6例,CRP增高4例;因而在白細胞正常的46例患兒中,CRP增高30例(65.2%)。均于阿齊霉素靜滴2個療程和口服2~3個療程后好轉,復查CRP恢復正常,3個月后均恢復正常,未有復發。

        3討論

        支原體肺炎主要通過呼吸道飛沫或接觸感染[2],好發于幼兒或學齡前期兒童。

        肺炎支原體肺炎是由肺炎支原體感染引起的,肺炎支原體是介于病毒與細菌之間的一種微生物,存在于纖毛上皮之間,影響纖毛運動,損壞上皮細胞,導致支氣管壁水腫、潰瘍,同時引起支氣管及血管周圍的間質浸潤,其內可見大量的淋巴細胞、漿細胞、巨噬細胞和肺泡上皮脫屑等。支原體肺炎的X線征象通常以間質改變為主,表現為自肺門向外呈扇形或掃帚樣的改變的增粗、僵直的肺紋理,隨著炎癥發展,出現小斑絮狀影、網狀或結節影等小葉性實質浸潤性病變;晚期炎癥繼續發展累及肺段時,則表現為均勻一致的磨砂玻璃樣大片狀密度增高影,X線表現較體征顯著。有學者認為間質改變和肺野實變是疾病發展不同階段的不同表現[3]。

        C反應蛋白(C-reactiveprotein)是機體對炎性刺激或組織損傷發生的急性時相反應時的一種急性相蛋白。主要由肝臟產生,是炎性淋巴因子、白介素6、白介素1、腫瘤壞死因子等刺激肝臟上皮細胞形成,CRP在感染后6~8h開始增高,24~48h達高峰。一般認為細菌感染性疾病肺炎的CRP增高,病毒性肺炎時CRP無明顯增高。

        由于支原體是介于細菌與病毒之間,對于支原體肺炎的CRP變化的報道較少,本文通過對支原體肺炎患兒的CRP變化的觀察,CRP與支原體肺炎患兒X線胸片的關系以及與白細胞數的聯系,發現白細胞正常患兒的CRP明顯增高,且隨著病情的好轉而降低,提示CRP可作為支原體肺炎病情變化和觀察的指標。

        支原體肺炎起病既可急性,也可隱匿,病程可長可短,本文中病程有1天也有1個月,但其臨床癥狀、體征與X線肺部表現不一致是其特點。支原體肺炎的確診要靠抗體檢測和補體結合試驗,但是在感染的早期抗體滴度很少陽性,因而不能達到早期診斷的目的,而CRP是一種急性相蛋白,它的升高比抗體出現早。而支原體肺炎X線表現沒有明確的特征性,僅憑X線胸片的表現也難以確診。但X線表現為以下情況:肺紋理增濃呈羽毛狀改變或掃帚樣改變;斑點、斑片狀影,其內或周圍見網織條索影;大片實變影,少見支氣管充血征,病變周圍可見間質改變;且白細胞數正常,同時CRP增高,需高度懷疑支原體肺炎可能。如果冷凝集試驗陽性或MP-IgM陽性則可確診。

        [參考文獻]

        1HemmerschlagMR.Mycoplasmalpneumoniaeinfections.CurrOpinInfectDis,2001,14:181-192.

        第7篇:消費法論文范文

        內容摘要:汽車消費信貸的發展狀況決定了潛在的汽車消費欲望轉化為現實消費需求的可能性。目前我國個人信用體系的不完善嚴重阻礙了汽車消費信貸市場的發展。本文著重探討了制約我國汽車消費信貸發展的因素,并提出解決問題的對策建議。

        關鍵詞:汽車消費信貸個人信用我國目前已成為世界第三大汽車消費國,但貸款購車占新車銷售總額的比例尚不足20%,我國個人消費性汽車信貸余額從2002年的2000億元降到2005年的1600億元,汽車信貸市場出現了逐漸萎縮的跡象,本文就制約我國汽車消費信貸發展的因素做出分析,提出相應的對策。制約我國汽車消費信貸發展的因素社會個人聯合征信體系不健全。汽車信貸市場的良好運轉與發達的個人信用體系密切相關。我國目前雖然建立了全國統一聯網的個人征信體系,但存在著覆蓋面過小、涉及金額過少、項目不完善等問題,個人信用制度不完善條件下出現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效應成為制約我國汽車消費信貸擴大規模的最重要原因。缺乏適宜的汽車消費信貸模式。目前國內汽車消費信貸有兩種模式。一種是以商業銀行為主體的模式,即銀行直接面對用戶開展汽車貸款業務;另一種模式是以汽車金融公司為主體的模式,即由汽車金融公司直接面對用戶,能夠提供比銀行更專業的汽車金融服務。這兩種汽車消費信貸模式在目前政策約束下都存在一定的不足,難以促進汽車信貸規模迅速擴大。缺乏統一開放的市場體系。目前,汽車消費信貸市場在我國具有明顯的行業壟斷性質,幾大商業銀行處于壟斷地位,而又自成體系,由于政策性的原因汽車金融公司還未形成規模,致使金融機構間的競爭不能有效展開,尚未開放的市場體系嚴重阻礙著汽車消費信貸市場的發展。汽車消費信貸擔保制度不夠完善。目前汽車消費貸款擔保方式包括:房產物業抵押、有價證券質押和第三方擔保三種。但目前房產抵押需由房屋治理部門進行評估、抵押登記,汽車抵押需到車管所登記,手續繁雜;依據《擔保法》,學校和機關不能做擔保,有能力提供擔保的企業大多不愿意提供擔保,私人企業原則上不能做擔保,而致使貸款人無法按要求申請銀行貸款。購車環境與消費環境不配套。除去國家規定的稅費之外,各級政府和部門在利益驅動下爭相對汽車消費收費。據調查,在國家統一規定的車輛購置費之外,有23個省級政府在購車落戶環節外又加收了各種不同名目的收費,平均收費相當于車價的8。6%,同時在許多城市,由于停車場地少、停車費用高、汽車服務業不發達等原因,經常出現私人汽車不如出租車方便的現象。這些問題的存在阻礙了汽車消費信貸市場的健康發展。

        我國汽車消費信貸市場健康發展的建議(一)健全社會個人聯合征信體系應盡快擴大我國個人征信系統的涵蓋面,建議由央行牽頭,各級政府部門協助,組建社會認可的個人信用調查、評估事務所,把分散在各金融機構、稅收、交管、勞動就業等部門的個人信用信息進行收集、加工、存儲,形成個人信用檔案信息數據庫,合理評價借款人履行金融義務的能力,有效解決借貸雙方信息不對稱問題。在建立個人信用制度的基礎上建立個人信用風險治理機制,加強個人信用風險治理。(二)構建“商業銀行+汽車金融公司”的消費信貸模式“商業銀行+汽車金融公司”的消費信貸模式是指汽車金融公司在臺前、銀行在幕后的合作格局,這種模式既可整合資源,又可相互促進,實現優勢互補,形成商業銀行、汽車金融公司、消費者、經銷商和汽車廠商之間多方共贏的局面,同時減少對金融機構的政策約束,建立開放的市場體系,推進整個汽車信貸市場的發展。(三)完善汽車消費信貸中的擔保與風險機制大力推行法人擔保和車輛抵押的擔保方式。對資信較好的客戶,實行第三方保證人擔保,尤其應大力推行法人擔保,因其具有可靠性強、風險小、方便快捷的特點,而對信譽一般的客戶可繼續實行保證保險方式;車輛抵押方式的關鍵是建立一系列的配套措施作保障;另外汽車信貸機構還可以通過二手車市場、租賃等業務處理違約車輛,以減少其經營風險。(四)完善配套的法律規范和社會消費環境現有的《汽車貸款治理辦法》及《汽車金融公司治理辦法》實施細則為我國汽車消費信貸市場的發展搭建了一定的法律規范框架,但還應逐步完善和制定《擔保法》、《經濟合同法》、《抵押登記治理辦法》、《商業銀行法》、《個人信用征信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在法律框架內,約束政府的不規范行為,為消費者建立一個良好的購車消費環境,推動我國汽車消費信貸市場的發展。參考文獻:1。張先鋒,單培,尹紅。中日汽車金融服務業比較研究[J]。工業技術經濟,2005(12)2。李靜。對困境中的我國“車貸險”業務的現實思考[J]。金融與經濟,2005(9)

        第8篇:消費法論文范文

        [摘要]本文討論了當前高等學校財務管理模式在理財觀念、管理體制、人員素質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并從技術、體制、流程、人員以及評價體系等多個方面,探討了當前形勢下的高校財務管理模式創新與具體改革思路。

        [關鍵詞]高等學校財務管理管理模式轉型

        高校財務管理,是指在高校范圍內組織財務活動和處理財務關系的工作,重點是對高校內部資金籌集、分配、使用、結算等過程的管理。高校的財務管理是高校整個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涉及到學校行政、教學、科研、后勤等各個方面工作的開展和教職工的切身利益,關系到高校未來事業的發展。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市場意識已深深地滲透到辦學思想之中,高校的辦學行為已同經濟行為融為一體,高校的辦學經費已從單一的財政撥款發展到多元方式籌集資金。在此情況下如何強化高校財務管理、廣開財源、多渠道籌集辦學經費,不斷提高辦學效益對于推動學校事業的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高等學校財務管理模式存在的問題

        長期以來,人們一直認為高等學校的財務管理工作僅局限于報賬、記賬、算賬等簡單地業務核算方面,給人們的印象也就是高校的財務部門是“收錢和付錢”的機器,充其量也就是個“賬房先生[1]”這樣的一個角色。這種印象不無道理,因為這種經費核算型的財務是源自于計劃經濟時代,它是源自于經費供給制的產物,其特征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理財觀念淡薄、效益觀念缺失。

        由于長期計劃經濟體制的原因,高校財務管理普遍變得不適應,其狀況是:不能完全適應市場經濟的環境,理財意識缺失,在資籌集方面“等”、“靠”、“要”的思想比較嚴重,對于積極拓寬資金來源渠道則顯得動力不足。從而相對引致學校自主辦學能力不足、資金籌措能力較弱。同時由于高校以“身份管理”為依據的分配制度的原因,造成人浮于事、效率低下現象以致整體辦學效益低下。

        2、財務管理體制僵化,乃至混亂

        《高等學校財務制度》規定:高等學校應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規模較大的高校可以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由于各高校的具體情況不同,各校采取的管理體制也都各有差異。但是財權的集中與分散并不主觀隨意的,而是要視具體的情況來定。不同的學校在不同的發展階段要采取不同的財務管理體制。管理實踐中,我們很難脫離某種實際情況來具體界定某種管理體制的優劣,但是依據具體的情況在集權與分權之間保持適度的張力則是必要的。現在的問題就在于一些高校所面臨的具體的管理環境已經發生了變化,但是管理體制的適應性改革卻不能及時到位,乃至出現了許多體制與措施上的矛盾與混亂現象。

        3、財務管理重核算、輕管理、缺分析,核算型財務觀念揮之不去。

        受傳統慣性思維的影響,高校財務管理的主要側重點仍在于記賬、算賬、報賬的層面上以及對內、對外提供一些基本的數據。在財務管理的流程上更多地在于事后監督、而事前預測、事中控制、事后分析則顯得不足。財務管理也只是停留在高校基本經濟業務的核算,而并沒有深入地進行財務分析、績效考核等。“重核算、輕管理、缺分析”是這種體制下的基本特征。

        4、財務人員素質普遍偏低。

        一方面很多高校的財務人員的業務素質和業務水平較低,有的也就停留在算好賬的水平上;另一方面如今高校財務所面臨的經濟業務無論是從種類還是從數量上都遠非幾年前所能比擬的,如果財務管理手段跟不上,或財務人員掌握的管理手段跟不上,就連算好賬的目標都很難實現,更談不上財務管理了。

        二、新形勢下高等學校財務管理轉型的必要性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及高校改革的不斷深入和發展,學校規模不斷擴大,收入項目的種類和數量不斷增多,學校內部各種經濟關系的建立,經濟實體、財務獨立核算單位的增多,校內各級部門自的擴大,形成了學校經濟利益主體多元化、財務工作多層次、財務關系日益復雜的局面,這些都是新形勢下高校財務管理所面臨的新情況。

        這種情況說明,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和高等教育改革的不斷深入,高校財務管理面臨許多新的問題和挑戰,高校辦學經費收支類別、數量、范圍和方式均發生了較大的變化,高校財務已經不再只是報賬、算賬的“支出性財務”,而已成為合理籌集資金、合理使用和運作資金的“運營性財務”[2]。

        在這種情況下,高等學校不僅要合理地使用預算經費,更重要的是要自籌資金、自主分配收入和大力提高辦學的經濟效益。因此高校財務管理工作要在做好傳統的記賬、算賬、報賬等核算工作的基礎上做好資金的預測、控制、分析等各項工作;財務管理工作需把工作重點轉移到開拓資金來源、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和辦學效益上來,以保證和促進教學、科研等各方面工作的順利進行和發展。近年來隨著全國高校管理體制改革工作的進一步深化,高校財務管理工作已經成為高校改善學校管理、優化資金利用率、提高教育教學質量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了進一步促使高校財務管理由粗放型管理向集約型管理的發展,高校財務管理工作必須在嚴格按照高等學校會計制度要求的前提下進行相應的改革和調整,從而促進高校辦學上不斷上規模、上水平。基于此,高校的財務部門必須依據當前的形勢進行財務管理模式的轉型,從重核算輕管理的核算型財務轉向基于核算的綜合管理型財務。

        三、實現高校財務管理轉型的基本思路

        1、基于技術手段構建新形勢下高校財務管理平臺

        傳統財務管理的低效一方面來自于觀念及管理思想的陳舊,另一方面來自于管理手段的落后。因此要改變這種狀況,必須從以下方面著手建立適合高校事業發展的財務管理平臺。

        (1)硬件技術層面。現達的通訊技術和計算機網絡技術為實現高校財務管理計算機化以及網絡化提供了強大的技術基礎。尤其是最近幾年來,各高校間的重組、合并、建立新校區等等,給高校財務管理帶來了很多新的內容。現達的通訊技術和計算機及網絡技術無疑是給這種新的發展模式帶來了巨大的便利和效率。可以這樣說,沒有通訊技術和計算機及網絡技術的支持,要想實現多校區、多部門間的遠程、實時財務管理幾乎是不可能的。

        (2)軟件技術層面。計算機以其強大的信息存儲和處理能力在短短的幾十年內在各行各業得到了廣泛的應用。但是先進的通訊技術、計算機及網絡系統為實現高效的財務管理只是提供了這種管理的硬件方面的可能性,計算機的廣泛應用離不開軟件系統,因此加強財務管理最終表現為使用計算機編寫出一套功能強大、運行可靠的財務管理信息系統,并讓使用者熟練地運用。就目前高校的會計電算化系統而言,已經有較為成熟、功能強大的軟件系統,各高校財務部門可根據本校具體情況選擇適合本校的財務管理軟件并依據本校具體情況予以相應的整合。

        2、更新財務管理觀念,重組財務業務流程。

        就是要從傳統的“算賬、報賬”的思維中逐漸解放出來,充分認識到當前高校的財務管理活動遠遠不是“報賬、算賬”這樣的簡單操作,而是要從學校事業發展的全局出發,就如何充分合理籌集資金、使用資金、發揮資金的使用效益,大力提高辦學的整體效益進行全局性的審慎思考和戰略規劃。樹立新的財務管理的理念,就是要樹立以開源為主體,開源與節流并舉并充分考慮資金成本與資金使用效益的思想并充分落實在高校財務管理的實踐中。這就要求高校的財務管理工作必須從簡單服務型向管理決策型轉變,從核算型向核算管理型轉變,從單純理財向生財有道、聚財有方、用財有度轉變,不斷提高財務管理水平,不斷提高理財能力,為學校的重大經濟活動的提供相關決策信息,切實做好領導的參謀。

        基于這樣的財務管理理念,必須對高校財務管理的業務流程進行優化設計或重組。高校財務管理業務流程優化重組的目的,旨在通過對現有的財務管理業務流程進行適應性評價來發現在執行管理者意圖的過程中,各項業務處理間存在的潛在和顯現的斷點、漏洞和矛盾,分析這些斷點、漏洞和矛盾形成的客觀或主觀方面的原因,并針對這些原因制定出相應的解決方案,修正業務流程中的不合適宜的管理點,再用系統的思維方法對原有財務管理業務流程進行整合和優化以建立一個集成、敏銳、有效的業務流程模式。

        3、完善以部門預算為核心的預算管理體系。

        隨著我國高等教育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預算管理作為高校財務管理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關注[3]。預算管理是采用價值形式對經濟活動進行預測、調節、決策和目標控制的管理形式,是財務管理的根本,是財務控制的先導,是開展各項經濟活動的基本依據。全面預算管理是集事前、事中、事后監管于一身的一種現代管理手段。目前,高校辦學規模不斷擴大,資金種類及流量都迅速增加,面對每年上億元甚至幾十億元的資金流量,如何創新管理理念,構建科學合理有效的財務預算管理體系,實現“一要吃飯,二要發展,三要有所積累,四要增強調控能力”的管理目標,已成為高校預算管理積極探索的重要課題。

        “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這個道理在今天看來決不是創新。但是真正將此道理落實在高校財務管理的實踐過程中,卻仍有不盡如人意的地方。就目前高校的實際情況來看,有些高校預算管理形同虛設,有些學校雖然也有形式上較為完善的預算,但實際上仍是預算是預算,實際是實際,沒有多少的約束作用。能嚴格做預算并將預算執行到位的公有高校幾乎沒有,但在一些民辦高校中卻存在,因為他們提高效益的積極性和機制。在高等教育產品逐漸轉向社會多元、競爭性提供的情況下,各公有高校必須充分意識到嚴格的部門預算的真正意義。“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積極穩妥地組織收入,支出預算要分清輕重緩急、要充分考慮統籌兼顧、保證重點、勤儉節約等原則。對于費用開支要進行分類管理、預算到位、嚴格控制,支出預算要有足夠的剛性。部門預算的編制既要實事求是,又要有超前意識;要充分研究學校年度工作計劃與中長期發展規劃,兼顧學校經常性預算和資本性預算,保證學校日常開支和前瞻性發展的目標的實現協調一致。

        4、逐步建立起以“成本—效益”為核心的核算管理體系。

        目前幾乎所有的高校都尚未進行嚴格的成本核算。對于其學歷教育或非學歷教育兩塊尚無培養成本的概念。尤其是那些政府財政撥款比較“充裕”的高校更是如此。他們的財務管理也就是停留在怎么樣把政府的撥款和學校預算外收入用完這個層面上,至于產出與使用效益考慮不足或根本就不在考慮之列。由于目前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均是國有資產,按規定不計提固定資產折舊,結果是一方面會出現經營性項目占用非經營性項目資源的情況,變相地提高了經營性項目的利潤率;另一方面實際上是導致了另一種形式上的國有資產流失,再一方面就是導致了高校積累積極性不高,最終致使基建投入不足而影響發展(當然基建投入不足也有別的原因,不惟此)。隨著我國高等教育從精英教育逐漸轉向大眾教育加之公眾對高等教育產品需求的日益增加,公共財政對高等教育的投入將會日顯不足,在這種情況下,高校將必須更多地依靠自身的力量進行發展,如果尚未意識到這個問題并進行有效地“成本—效益”核算,無疑對很多高校自身來講并不是件好事情。正因為如此,高校必須依照自身的實際情況,建立起適合于本校實際的成本核算和管理模式以應對高校未來發展所面臨的新情況和不確定性。

        5、加強對財務人員的技術、業務培訓。

        無論多么先進的技術、先進的管理理念,最終產生效益都要落實到人的因素上來,最終都必須都通過人的主觀能動性的發揮來實現。盡管我們可以建立一套先進的管理制度和一個先進的管理平臺,但是如果我們沒有相應素質的人員來實施依然還是一句空話和一個美好的愿望。因此在如今高校所面臨的管理環境發生如此巨大的變化的情況下,如何切實提高財務人員的業務素質和優化財務人員結構,著實是高校財務管理中的一個關鍵問題。

        6、構建與高校事業發展相適應的財務管理績效評價體系

        建立財務管理績效評價體系,一方面要依據實際情況建立或選用一套切實可行的財務管理評價指標,另一方面就是要有組織有計劃地具體地對財務收入、支出項目進行績效考核和評價,逐步建立自我完善、自我積累、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良性循環機制。通過對高校財務支出項目的收支情況的分析、評價,旨在掌握學校的收入構成,支出結構及各項收支的增減變化情況和資金使用效益;通過對高校財務預算執行情況的分析和評價,檢查監督各項資金的使用和落實情況以及產生的效果或經濟效益,從而引導和促進學校的各項管理工作順利進行,起到監督約束的作用;通過對學校財務狀況的分析,有利于學校領導層充分掌握有關信息以科學決策,統籌調度,合理運用資金;通過對辦學效益的比較分析和評價,為高校主管部門正確把握高等教育發展現狀和未來趨勢,制定決策提供依據。各高校可根據具體情況在適當的時候依據本校實際情況建立一套有助于促進本校事業發展的財務管理評價體系,而一個切合實際的有效的財務管理評價體系,又必將大大地促進高校的資金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的日益提高。

        參考文獻:

        1、段茂森:“對高校財務管理的思考”,《云南財貿學院學報》,2004年4月第2期。

        2、王梅、馮顯義:“對現行高校財務管理模式的思考”,《重慶石油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4年第6卷第4期。

        第9篇:消費法論文范文

        關鍵詞:出版業 文化教育消費 作用

        出版業作為一種非常典型的文化輻射的產業,它承擔著對文化的繼承、傳播和創新的責任,是對文化的傳播和積累,出版業是文化教育產業中的一個重要的部分,也是文化教育消費的制造者,它在我國的文化教育消費中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所以要提神我夠的文化教育消費水平以及我國的先進文化知識、綜合國力就要重視出版業在我國的文化教育消費中的重要作用。

        一、出版業能夠指引著文化教育消費的方向

        出版業能夠通過人文社會科學使文化教育消費從理論上得到更加全面和深入的解釋,進而將文化教育消費提供的理論指導進行增強,而人文社會科學是文化教育消費的一個載體,它包括哲學、法學、社會學和論理論以及美學等,通過這額人文社會科學來引導全國人民的文化教育消費的觀念,并且通過用價值導向作為出發點和立足點來增進人們的文化教育消費的理念,這樣才能夠保障人民的文化教育消費健康、正確的發展,才能夠保障社會的安定和和諧進步。

        文學藝術作品能夠影響人們的情感、認識、心理和思想,文化教育消費時刻影響這人們的這種感受,而好的藝術作品給人一種美感,讓人們收到文化的教育和藝術的感染,出版業就是這種教育和感染的實施途徑,他可以出版一些優秀的小說、詩歌、報告文學和戲劇等等,這些優秀的作品能夠運用其中具有先進的精神和實際的人物、事跡等,用先進的人文精神來表現,并且鼓舞人們的精神,美化人們的品格,出版業出版的作品作為一種文明的載體,用自己的文化對出版的理念和出版物的內容品質進行影響,從而來改進文化教育消費的層次。

        文化產品具有的特性,對出版業的要求也是比較嚴格的,他們要求出版業能夠對文化教育消費起到一種引導的作用,并且能夠提神文化教育消費的層次,對他們的消費方向進行指引,既要用出版物本身的內容提高廣大人民的文化層次,也要用出版業的特性提高社會的經濟效益。這樣文化教育的消費者就會形成一個會消費、正確消費的心理和觀念,正確對待消費的支出,形成一個合理的消費結構,并且能夠讓消費的內容更加的豐富,消費的方式也更加的文明,形成一個文明安全和諧的消費方式,讓人們在進行文化教育消費的過程中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創建一個和諧的精神文明的社會。

        二、出版業能夠增強文化教育消費的需求,提高文化教育消費的能力

        相比而言,出版業的發展空間和增值空間是比較廣闊的,他能夠推動整個社會對文化教育的需求,進而提高公眾文化教育的消費的能力,并且還能夠為我國的經濟建設做出貢獻,提高了人民群眾的消費能力,帶動了文化教育的發展,對新的文化教育消費的產生起到一種刺激帶動的作用。

        文化教育消費能力值得是一些人為了提神自己的文化教育水平,滿足文化教育的需求而進行的一種消費文化教育的行為,在這個過程中所體現出的能力,就是文化教育消費的能力,總的來說,一個人的文化教育消費的能力主要是看他本身素質的高低,尤其是科學文化水平,所以要進行文化教育消費,就要不斷的提高自己的文化素養,增強自己的科學知識水平,滿足對文化教育消費的需求,只有這樣,才能體會到現代社會中國,先進的科學文化知識給生活帶來的美好,文化教育消費的獨特之粗,提高自己的文化教育消費的能力,建立一個科學、獨立、美好的文化教育消費的環境,促進整個社會的和諧和安定。

        文化教育是社會必不可少的一種發展動力,也是一種文化投資,它不僅提高了人們的文化水平和整個社會的經濟發展,也對個人經濟的提高有著非常大的作用,在我國的教育體制結果下,文化水平越高,收入越高,出版業如果能夠快速穩定的發展,那么文化教育消費就能夠增大,文化教育消費的能力也得到提高,內需擴大,促進經濟的發展,不僅是物質上的發展,更重要的是文化教育帶給人們先進的科學知識和人文精神,提高了整個文化教育的層次,所以說加快出版業的發展對增強我國文化教育消費和提高文化教育消費水平的作用是不容忽視的。

        三、出版業能夠將文化教育消費中信息傳播方式進行豐富,并且保護了文化教育消費者擁有的合法的權益

        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文化出版業中很強大的發展能力也被挖掘出來,出版業是一個高科技的行業,除了人們所常知的紙質媒體之外,他還會運用網絡等,用高科技的方法向消費者提供知識和信息,并且能夠及時的和消費者進行文化知識的探討和交流,得到準確及時的反饋信息,這也是對傳統的文化消費模式的一種改進,它改變了文化知識信息的產生、和接受的過程,讓出版業能夠準確、及時、高效率的對信息進行傳播,讓出版業的信息傳播方式得到了豐富,并且隨著近幾年的發展,文化教育消費的傳播方式也呈現了各種各樣的發展方向,對整個出版市場的秩序起到了很好的文虎作用,對假冒偽劣商品或者是服務不到位的出版商也是一種打擊,但是這些不利方面還是會存在的,所以文化教育消費者也要善于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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