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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在財政局黨組和業務上級的正確領導下,在國資局同志們的共同努力下,不斷探索國有資產管理的有效途徑,切實加強國有資產管理,使國有資產管理水平不斷提高,各項工作取得了較好成績,為全市經濟的健康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現將一年來的工作簡要總結如下。
(一)圓滿完成了2009年度全市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工作
按照市局的統一部署,我們進行了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工作。為了切實做好這項工作,我們分別向市政府和財政局領導做了匯報,市政府和局領導都非常重視,市政府以政府辦公室的名義向各行政事業單位下發了關于本次資產信息系統建設和產權登記有關事項的通知,確立了工作目標,確定了工作實施步驟,并提出了具體的工作要求,務必使各行政事業單位把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列入重要議事日程,要求各單位主要負責人親自抓,分管領導靠上抓,財務負責人具體抓,組成專門工作班子,按照市里的部署和要求,積極穩妥地開展工作。
為準備本次工作,局里專門購置了6臺交換器,多個插排、網線、網頭等工具,并聯系了可供300人培訓的大會場,全市所有行政事業單位財務負責人和具體資產管理人員同時與會學習,讓其真正重視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建設的重要性,使各單位都能學好用好資產信息管理系統,為以后順利開展工作奠定基礎。
在建設資產管理信息系統的基礎上我們對全市129家行政事業單位及其所屬機構的資產進行了全面的清查。截止2009年12月31日,全市行政事業單位帳面資產總額為1118334.7萬元,負債總額為615689.75萬元,凈資產總額502644.99萬元;固定資產總額364401.81萬元,經費來源總額153115.66萬元,經費支出總額143215.24萬元,土地占用面積9345370.96平方米,房屋占用面積7631534.67平方米,汽車802輛。
從清查結果來看,在資產結構上,土地房屋是大頭,其次是設備和交通工具。在資產配置上,除極個別單位偏高以外,絕大多數單位的配置與人均應占有分額是合理的,基本上不存在一邊大量閑置,一邊嚴重緊缺的情況。
(二)積極配合行政事業單位改革,做好相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2011年2月份,市委、市政府決定對我市部分單位進行機構改革,責成市國有資產管理局分別對原房管局、民管局、文化局、廣播局、外經局、信息產業局、中小企業局和人事局進行了清產核資和資產評估,確保了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三)切實加強評估管理
隨著評估管理工作的不斷改革,國有資產評估管理工作由原來的立項確認審核制度改為核準制和備案制。為了適應改革的需要,我們組織兩家評估中介機構多次認真學習上級關于評估管理的文件精神,深入交流、探討國有資產評估管理工作的措施、方法。工作中我們主要抓了中外合資合作、出售、租賃和股份制改造、資產重組、經營性事業單位改制中的資產評估管理工作。工作中,我們充分調動兩家評估中介機構的積極性,加強統一管理,搞好協調調度,加班加點,嚴格要求,認真規范操作,嚴格法定程序和方法,以現行法規政策為依據,正確評估和測算現有價值,做到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由于措施得當,在保證評估質量的前提下,加快了評估進度,按時完成了評估任務,有力地促進了全市企業(單位)改革工作的進一步深化。
(四)搞好國資日常管理
一是嚴把資產處置關。對行政事業單位申請要求處置的資產,我們嚴格按照上級文件精神,聘請中介機構或有關技術人員現場對處置資產進行鑒定,嚴格按規定的程序履行審批手續,防止了國有資產的流失。二是加強國有資產信息科研工作。工作中,我們緊緊圍繞加強國有資產管理,認真開展了信息搜集、整理、反饋等工作。針對我市企業改制、國有資產體制改革、國有資產經營管理等方面的經驗做法進行搜集、整理、加工,及時上報有關部門,對加強我市國有資產管理起了積極的作用。
二、2012年工作思路
(一)繼續認真做好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統計建設工作
2012年要根據上級安排,結合我市實際,將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和利用起來,以創新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管手段,改進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模式和管理方法,促進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財務管理相結合,實現資產管理的科學化、信息化、動態化、流程化和規范化。
(二)積極配合企事業單位改革
按照國有資產管理要求,準確把握全市國有資產分布情況,發揮國資部門的職能作用,認真參與企事業單位改革改制方案的制定,提出建設性意見,幫助改革改制單位用足用活改制政策。切實做好資產清查、資產評估、產權界定、資產折股、產權登記和資本金核實等各項工作,推動企事業單位改革。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國有資產,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單位履行職能,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各派機關(以下統稱行政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行政單位國有資產,是指由各級行政單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即行政單位的國有(公共)財產。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包括行政單位用國家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調撥給行政單位的資產、行政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其表現形式為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和無形資產等。
第四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項規章制度;
(二)推動國有資產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
(四)監管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五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內容包括:資產配置、資產使用、資產處置、資產評估、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產權登記、資產清查、資產統計報告和監督檢查等。
第六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活動,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
(二)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相結合;
(三)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
第七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占有、使用的管理體制。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是政府負責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對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實行綜合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根據國家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負責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本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標準,負責資產配置事項的審批,按規定進行資產處置和產權變動事項的審批,負責組織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資產統計報告、資產評估、資產清查等工作;
(四)負責本級行政單位出租、出借國有資產的審批,負責與行政單位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
(五)負責本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的監督、管理;
(六)對本級行政單位和下級財政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七)向本級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報告有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九條 行政單位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負責制定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具體辦法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的賬卡管理、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等工作;
(三)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的采購、驗收、維修和保養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四)負責辦理本單位國有資產的配置、處置、出租、出借等事項的報批手續;
(五)負責與行政單位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的具體監督管理工作并承擔保值增值的責任;
(六)接受財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報告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第十條 財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將國有資產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關單位完成。有關單位應當完成所交給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向財政部門負責,并報告工作的完成情況。
第十一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行政單位應當明確國有資產管理的機構和人員,加強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三章 資產配置
第十二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
(二)與行政單位履行職能需要相適應;
(三)科學合理,優化資產結構;
(四)勤儉節約,從嚴控制。
第十三條 對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應當按照標準進行配備;對沒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應當從實際需要出發,從嚴控制,合理配備。
財政部門對要求配置的資產,能通過調劑解決的,原則上不重新購置。
第十四條 購置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當按下列程序報批:
(一)行政單位的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審核資產存量,提出擬購置資產的品目、數量,測算經費額度,經單位負責人審核同意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并按照同級財政部門要求提交相關材料;
(二)同級財政部門根據單位資產狀況對行政單位提出的資產購置項目進行審批;
(三)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同意,各單位可以將資產購置項目列入單位年度部門預算,并在編制年度部門預算時將批復文件和相關材料一并報同級財政部門,作為審批部門預算的依據。未經批準,不得列入部門預算,也不得列入單位經費支出。
第十五條 經批準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等需要購置資產的,由會議或者活動主辦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程序報批。
第十六條 行政單位購置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資產,依法實施政府采購。
第十七條 行政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應當對購置的資產進行驗收、登記,并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第四章 資產使用
第十八條 行政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國有資產使用管理制度,規范國有資產使用行為。
第十九條 行政單位應當認真做好國有資產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盡其用,充分發揮國有資產的使用效益;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防止國有資產使用中的不當損失和浪費。
第二十條 行政單位對所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應當定期清查盤點,做到家底清楚,賬、卡、實相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二十一條 行政單位應當建立嚴格的國有資產管理責任制,將國有資產管理責任落實到人。
第二十二條 行政單位不得用國有資產對外擔保,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行政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舉辦經濟實體。在本辦法頒布前已經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舉辦經濟實體的,應當按照國家關于黨政機關與所辦經濟實體脫鉤的規定進行脫鉤。脫鉤之前,行政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其經濟實體的經濟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況等進行嚴格監管。
財政部門應當對其經濟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行政單位擬將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的,必須事先上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批準。未經批準,不得對外出租、出借。
同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事項嚴格控制,從嚴審批。
第二十五條 行政單位出租、出借的國有資產,其所有權性質不變,仍歸國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二十六條 對行政單位中超標配置、低效運轉或者長期閑置的國有資產,同級財政部門有權調劑使用或者處置。
第五章 資產處置
第二十七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的轉移及核銷,包括各類國有資產的無償轉讓、出售、置換、報損、報廢等。
第二十八條 行政單位需處置的國有資產范圍包括:
(一)閑置資產;
(二)因技術原因并經過科學論證,確需報廢、淘汰的資產;
(三)因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原因發生的產權或者使用權轉移的資產;
(四)盤虧、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
(五)已超過使用年限無法使用的資產;
(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處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 行政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處置。
第三十條 資產處置應當由行政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技術部門審核鑒定,提出意見,按審批權限報送審批。
第三十一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審批權限和處置辦法,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由財政部門根據本辦法規定。
第三十二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當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進行。資產的出售與置換應當采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三十三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變價收入和殘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三十四條 行政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及隸屬關系發生改變時,應當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清查登記,編制清冊,報送財政部門審核、處置,并及時辦理資產轉移手續。
第三十五條 行政單位聯合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等而臨時購置的國有資產,由主辦單位在會議、活動結束時按照本辦法規定報批后處置。
第六章 資產評估
第三十六條 行政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
(一)行政單位取得的沒有原始價格憑證的資產;
(二)拍賣、有償轉讓、置換國有資產;
(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的項目范圍、權限由財政部門另行規定。
第三十八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評估工作應當委托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
第三十九條 進行資產評估的行政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并對所提供的情況和資料的客觀性、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評估機構獨立執業。
第七章 產權糾紛調處
第四十條 產權糾紛是指由于財產所有權、經營權、使用權等產權歸屬不清而發生的爭議。
第四十一條 行政單位之間的產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由財政部門或者同級政府調解、裁定。
第四十二條 行政單位與非行政單位、組織或者個人之間發生產權糾紛,由行政單位提出處理意見,并報經財政部門同意后,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依照司法程序處理。
第八章 資產統計報告
第四十三條 行政單位應當建立資產登記檔案,并嚴格按照財政部門的要求做出報告。
財政部門、行政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國有資產實行動態管理。
第四十四條 行政單位報送資產統計報告,應當做到真實、準確、及時、完整,并對國有資產占有、使用、變動、處置等情況做出文字分析說明。
財政部門與行政單位應當對國有資產實行績效管理,監督資產使用的有效性。
第四十五條 財政部門應當對行政單位資產統計報告進行審核批復,必要時可以委托有關單位進行審計。
經財政部門審核批復的統計報告,應當作為預算管理和資產管理的依據和基礎。
第四十六條 財政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組織開展資產清查工作。進行資產清查的實施辦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條 財政部門可以根據國有資產統計工作的需要,開展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工作。產權登記辦法,由開展產權登記的財政部門制定并負責組織實施。
第九章 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財政部門、行政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國有資產管理職責,依法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第四十九條 財政部門、行政單位應當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和監督,堅持單位內部監督與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相結合,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后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
第五十條 財政部門、行政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擅自占有、使用、處置國有資產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處理。
違反國家國有資產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國有資產管理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二條 行政單位所屬獨立核算的非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執行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獨立核算的企業執行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不執行本辦法。
第五十三條 地方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及上級財政部門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制定本地區和本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并報上一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五十四條 行政單位境外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中央級行政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實施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
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國有資產,保障行政事業單位履行職能和促進各項社會事業發展,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第35號令)、《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第36號令)、《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全市各級各類行政事業單位(不含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
第三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指在法律上確認為國家所有,由各級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包括行政事業單位用國家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調撥給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單位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接受捐贈和其它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投資和其他資產等。
第四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內容包括:資產配置、資產使用、資產處置、資產收益、產權界定、產權登記、產權糾紛調處、資產評估、資產清查、資產信息化管理、資產績效管理和資產監督檢查等。
第五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和目標是:完善資產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監督管理體制,保障資產的安全、完整;確保資產購置科學、配置合理、有效使用和處置得當。
第六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活動應當遵循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相結合、資產管理與績效管理相結合、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七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實行國家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占有和使用的管理體制。
第二章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八條財政部門是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對本級政府管轄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綜合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根據國家、省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備標準,按規定進行資產配置、資產處置及產權變動等事項的審批;
(四)負責組織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產權登記、產權界定、糾紛調處、資產評估監管、資產清查和統計報告等工作;
(五)負責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以及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擔保等事項的審批;
(六)負責組織行政事業單位長期閑置、低效運轉和超標配置資產的調劑利用工作,優化國有資產配置,建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整合、共享、共用機制;
(七)負責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的監督管理,負責與行政事業單位尚未脫鉤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
(八)負責建立和完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信息化管理制度,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施動態管理;
(九)負責研究建立國有資產績效考核體系,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績效管理;
(十)對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和下級財政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向本級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報告有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九條各主管部門負責對所屬單位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制度;
(二)負責制定本部門國有資產的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三)負責組織本部門的資產清查、登記、統計匯總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四)審核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有關資產出租、出借以及所屬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和擔保等事項,按規定權限審核或者審批有關資產的購置、處置事項;
(五)負責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長期閑置、低效運轉和超標配置資產的調劑工作,優化國有資產的配置;
(六)督促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按規定繳納國有資產收益;
(七)組織對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績效考核;
(八)負責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資產信息化工作,并對資產管理信息系統的使用進行指導和監督;
(九)接受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和指導,向其報告年度本部門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十條行政事業單位負責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國有資產具體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本單位的資產購置、驗收入庫、維護保管等日常管理工作;
(三)負責本單位資產的賬卡管理、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四)負責建立土地、房屋、車輛及大型、貴重、精密儀器和設備的技術檔案管理;
(五)辦理本單位國有資產的配置、處置和對外投資、出租、出借、擔保等事項的報批手續;
(六)負責本單位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資產的保值增值,按照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國有資產收益;
(七)負責與行政事業單位尚未脫鉤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具體監督管理工作并承擔保值增值的責任;
(八)負責對本單位國有資產實施信息化管理;
(九)接受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報告年度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第十一條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明確國有資產管理的機構和人員,共同做好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為促進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有效利用,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根據工作需要,財政部門可以將國有資產管理的部分工作委托有關部門完成。有關部門在財政部門授權、指導和監督下,完成規定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并按時報告工作的完成情況。
第三章資產配置
第十三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是指財政部門、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等根據單位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的需要,按照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規定的標準和程序,通過購置或者調劑等方式為行政事業單位配備資產的行為。
第十四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應當遵循“依法配置,保障需要、科學合理、優化結構、勤儉節約、從嚴控制”的原則。
第十五條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備標準,應在綜合考慮人員定額、資產費用定額的基礎上,由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法規政策、行政事業單位職能、財力狀況等因素合理制定,動態調整。
第十六條行政事業單位配置資產,凡有規定配備標準的,應當按標準進行配備;沒有規定配備標準的,應當從實際需要出發,從嚴控制,合理配備。對要求配置的資產,能通過調劑解決的,原則上不重新購置。
第十七條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購置應納入預算管理,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當按下列程序報批:
(一)年度部門預算前,行政事業單位審核資產存量,提出擬購置資產的品目、數量,測算經費額度,報主管部門審核;
(二)主管部門根據所屬單位資產存量狀況和有關資產配置標準,審核、匯總單位資產購置計劃,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并按要求提交相關材料;
(三)同級財政部門根據主管部門審核意見及單位資產狀況對資產購置項目進行審批;
(四)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同意,各單位可以將資產購置項目列入年度部門預算,并在編制年度部門預算時將批復文件和相關材料一并報同級財政部門,作為審批部門預算的依據。未經批準,資產購置項目不得列入部門預算和單位經費支出。
第十八條行政事業單位購置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資產,應依法實施政府采購。
第十九條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應當對購置的資產進行驗收、登記,并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第四章資產使用
第二十條行政單位資產的使用是指單位自用、出租、出借等行為。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使用是指單位自用和出租、出借以及對外投資、擔保等行為。
行政單位不得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擔保,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行政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的,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擔保的,應按照有關規定,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財政部門審批。未經批準,不得對外出租、出借、投資以及擔保等。
第二十二條事業單位應加強對單位專利技術、科研成果、冠名權、廣告權、特許經營權等無形資產的管理,防止無形資產流失。
第二十三條行政事業單位應建立健全資產購置、驗收、保管、使用等管理制度,做好資產的日常管理,保證資產的完好,定期進行清查,做到賬賬相符、賬卡相符、賬實相符。
第二十四條行政事業單位對配備給個人使用的固定資產或物品,要建立領用交還制度。工作人員調動時,在辦理所使用和保管的資產移交手續后,方可辦理調動手續。
第二十五條財政部門應當建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有償使用統計報告制度和稽查制度,加強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活動的監督和風險控制,切實提高資產使用效率。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有償使用行為,應逐步創造條件實行集中統一管理。
第五章資產處置
第二十六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或者注銷產權的行為。處置方式包括無償調撥、有償轉讓、對外捐贈、置換、報廢、報損以及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
第二十七條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自行處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審批權限和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條行政事業單位因分立、撤銷、合并、改制或改變隸屬關系而引起資產變動的,應制定資產處置方案,送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后,報市政府審批。
第二十九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當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進行,資產的出售、轉讓、變賣應當采取公開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三十條財政部門或者主管部門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事項的批復,是財政部門重新安排行政事業單位有關資產配置預算項目的重要依據,是行政事業單位調整相關會計賬目的有效憑證。主管部門及行政事業單位應按照批復內容及時辦理資產處置的相關手續。
第六章資產收益
第三十一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出租、出借、處置資產取得的收入和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擔保等取得的收入扣除稅金、評估費、拍賣傭金等費用后的部分。
第三十二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必須嚴格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上繳財政,納入預算管理。
第三十三條行政事業單位要如實反映和收繳國有資產收益,不得隱瞞、截留、擠占、坐支和挪用國有資產收益;不得違反規定使用國有資產收益。
第三十四條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監管職責,加強對所屬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的監督管理,防止所屬各單位隱瞞、截留、擠占、坐支和挪用國有資產收益。
第三十五條財政部門應建立健全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收繳、使用、監督管理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并加強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繳納、使用等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七章產權登記和產權糾紛調處
第三十六條財政部門根據需要組織開展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工作。
第三十七條產權糾紛是指由于所有權、經營權、使用權等產權歸屬不清而發生的爭議。
第三十八條行政事業單位之間或行政事業單位與其他國有單位之間的國有資產產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由財政部門或同級政府調解、裁定。
第三十九條行政事業單位與其他非國有單位、組織或者個人之間發生產權糾紛的,由行政事業單位提出處理意見,經主管部門審核,并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后,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依照司法程序處理。
第八章資產評估和清查
第四十條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評估是指由專門機構和人員,依據國家的規定和有關資料,根據特定的目的,遵循適用的原則和標準,按照法定的程序,運用科學的方法,對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進行評定和估價的過程。
第四十一條行政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
(一)行政事業單位取得的沒有原始價格憑證的資產;
(二)拍賣、有償轉讓、置換國有資產;
(三)整體或者部分改制為企業;
(四)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
(五)合并、分立、清算;
(六)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
(七)確定涉訟資產價值;
(八)依照國家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條行政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
(一)經批準單位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無償劃轉;
(二)行政事業單位下屬單位之間的合并、資產劃轉、置換和轉讓;
(三)發生其他不影響國有資產權益的特殊產權變動行為,報經同級財政部門確認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的。
第四十三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評估工作應當委托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如實向資產評估機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并對所提供的情況和資料的真實性、客觀性和合法性負責。
行政事業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評估機構獨立執業。
第四十四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核準和備案工作按國家有關國有資產評估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行政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清查:
(一)根據國家專項工作要求或者本級政府實際工作需要組織的資產清查;
(二)進行重大改革或者整體、部分改制為企業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資產嚴重損失的;
(四)會計信息嚴重失真或者國有資產出現重大流失的;
(五)會計政策發生重大更改,涉及資產核算方法發生重要變化的;
(六)同級財政部門認為應當進行資產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行政事業單位進行資產清查,應當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并按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相關規定組織實施。但根據國家專項工作要求或者本級政府工作需要進行的資產清查除外。
第九章資產信息管理和報告制度
第四十七條財政部門、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國有資產實行動態管理。行政事業單位應按照行政事業資產動態管理的要求,及時將本單位資產變動信息錄入管理信息系統,定期更新有關數據,全面掌握行政事業資產變動情況,為編制和安排單位部門預算提供信息支持。
第四十八條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資產登記檔案,按財政部門的要求做好國有資產統計和信息報告工作。報送的統計報告,應做到真實、準確、及時、完整,并對國有資產的購置、占有、使用、處置等情況作出文字分析說明,提高資產管理水平。
第十章資產績效管理
第四十九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績效管理是指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及行政事業單位利用單位的年度部門決算報表、財務報告、財產清查、資產統計報告、資產管理信息化數據庫等資料,采用多層次指標體系,采取多因素方式方法,科學考核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配置、使用、處置等效益的行為。
第五十條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及行政事業單位要積極探索國有資產績效管理的方式方法,不斷提高財政資金安排使用效率和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的安全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五十一條財政部門應逐步建立資產管理績效考核體系,按照“經濟性、效率性、有效性”的原則,通過科學合理、客觀公正的方法、標準、指標和機制,真實反映和解析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運營效果,提高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運營效率和效益。
第十一章監督管理
第五十二條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都有管理好行政事業資產的義務和責任,依法維護其安全、完整,切實提高資產使用效益。各級監察、審計部門應加強對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工作的監督。
第五十三條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責任制,將資產監督、管理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單位和個人。
第五十四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應當堅持單位內部監督和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相結合,事前監督與事中監督、事后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
第五十五條行政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處理、處分: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配置資產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處置國有資產的;
(三)擅自提供擔保的;
第一條為了規范和加強全國政協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國有資產,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保障全國政協行政單位履行職能,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全國政協行政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行為。
本辦法所稱全國政協行政單位,包括政協全國委員會辦公廳、黃埔同學會、歐美同學會、中華職教社等(以下統稱政協機關)。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政協機關國有資產,是指由政協機關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即政協機關的國有(公共)財產。
政協機關國有資產包括政協機關用國家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調撥給政協機關的資產,政協機關按照國家規定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其表現形式為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和無形資產等。
第四條政協機關國有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項規章制度;
(二)推動國有資產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
(四)監管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五條政協機關國有資產管理的內容包括:資產配置、資產使用、資產處置、資產評估、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產權登記、資產清查、資產統計報告和監督檢查等。
第六條政協機關國有資產管理活動,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
(二)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相結合;
(三)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
第七條政協機關國有資產管理,實行國家統一所有,財政部、政協全國委員會辦公廳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政協管理局)監管,單位占有、使用的管理體制。
第二章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八條財政部是負責中央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對中央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實行綜合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根據國家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中央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負責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國有資產配置標準,負責資產配置事項的審批,按規定進行資產處置和產權變動事項的審批,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資產評估、資產清查等工作;
(四)負責中央行政單位出租、出借國有資產的審批,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對與中央行政單位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
(五)負責中央行政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的監督、管理;
(六)對中央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九條政協管理局依據有關規定負責政協機關國有資產管理的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二)組織實施政協機關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負責具體組織政協機關國有資產的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等工作;
(四)負責對政協機關資產配置事項進行審核或審批;
(五)負責對政協機關出租、出借國有資產進行審核,對政協機關附屬機關服務中心等后勤服務單位以及與政協機關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
(六)負責對政協機關房屋、土地、車輛及規定權限內的資產處置事項進行審核或審批;
(七)按規定向財政部報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情況。
第十條政協機關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負責制定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具體辦法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的賬卡管理、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等工作;
(三)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的采購、驗收、維修和保養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四)負責辦理本單位國有資產的配置、處置、出租、出借等事項的報批手續;
(五)負責對與本單位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監督管理并承擔保值增值的責任;
(六)向政協管理局負責,并報告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使用情況。
第十一條政協機關應當明確國有資產管理的機構和人員,加強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三章資產配置
第十二條政協機關國有資產配置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
(二)與本單位履行職能需要相適應;
(三)科學合理,優化資產結構;
(四)勤儉節約,從嚴控制。
第十三條對國家或相關主管部門規定有配備標準的資產,政協機關應當按照標準進行配備;對沒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政協機關應當從實際需要出發,從嚴控制,合理配備。
對政協機關要求配置的資產,能通過調劑解決的,原則上不批準重新購置。
第十四條政協機關房屋的配置,按國家有關基本建設管理的規定辦理。所需支出需要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必須納入部門預算報財政部審批。
第十五條政協機關土地的配置,按照國家有關土地管理的規定辦理。所需支出需要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必須納入部門預算報財政部審批。
第十六條政協機關公務用車的配置,按國家有關公務用車管理的規定辦理。
部長級干部專車,由政協管理局配備或批準配備,所需經費納入部門預算報財政部審批。
副部長級干部工作用車和其他公務用車,實行編制管理,按照國家規定的配備標準和車輛編制數配備,所需經費納入部門預算報財政部審批。
第十七條除房屋、土地、車輛外,政協機關購置其他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應當按下列程序報批:
(一)政協機關的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審核資產存量,提出擬購置資產的品目、數量,測算經費額度,經單位負責人審核同意后報政協管理局審核,并按照財政部的要求提交相關材料;
(二)政協管理局對政協機關上報的國有資產購置事項進行審核,提出意見,報財政部審批;
(三)財政部根據政協機關國有資產狀況和政協管理局的審核意見進行審批;
(四)經財政部審批同意后,政協機關可以將資產購置事項列入單位年度部門預算,并在編制年度部門預算時將批復文件和相關材料一并報財政部,作為審批部門預算的依據。未經批準,不得列入部門預算,也不得列入單位經費支出。
第十八條政協機關經批準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等需要購置資產的,按照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程序報批。
第十九條政協機關購置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資產,依法實施政府采購。
第二十條政協機關資產管理部門應當對購置的資產進行驗收、登記,財務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第四章資產使用
第二十一條政協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國有資產使用管理制度,規范國有資產使用行為。
第二十二條政協機關應當認真做好國有資產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盡其用,充分發揮國有資產的使用效益;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防止國有資產使用中的不當損失和浪費。
第二十三條政協機關對所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應當定期清查盤點,做到家底清楚,賬、卡、實相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二十四條政協機關應當建立嚴格的國有資產管理責任制,將國有資產管理責任落實到人。
第二十五條政協機關不得用國有資產對外擔保。
第二十六條政協機關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舉辦經濟實體。在本辦法頒布前已經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舉辦經濟實體的,應當按照國家關于黨政機關與所辦經濟實體脫鉤的規定進行脫鉤。脫鉤之前,政協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其經濟實體的經濟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況等進行嚴格監管。
財政部、政協管理局應當對其經濟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政協機關擬將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的,必須事先履行審批程序:
(一)政協機關擬將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的,經單位負責人審核同意后報政協管理局審核,并按照財政部的要求提交相關材料;
(二)政協管理局對政協機關上報的國有資產出租、出借事項進行審核,提出意見,報財政部審批;
(三)財政部根據政協機關國有資產狀況和政協管理局的審核意見進行審批;
(四)經財政部審批同意后,政協機關方可進行國有資產的出租、出借事項。
第二十八條政協機關出租、出借的國有資產,其所有權性質不變,仍歸國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及財政國庫收繳管理的規定上繳中央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二十九條對政協機關超標配置、低效運轉或者長期閑置的國有資產,由政協管理局商財政部予以調劑使用或者處置。
第五章資產處置
第三十條政協機關國有資產處置,是指政協機關國有資產產權的轉移及核銷。包括各類國有資產的無償轉讓、出售、置換、報損、報廢等。
第三十一條政協機關國有資產處置的范圍包括:
(一)閑置資產;
(二)因技術原因并經過科學論證,確需報廢、淘汰的資產;
(三)因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原因發生的產權或者使用權轉移的資產;
(四)盤虧、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
(五)已超過使用年限無法使用的資產;
(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處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政協機關處置國有資產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處置。
第三十三條資產處置應當由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技術部門審核鑒定,提出意見,按審批權限報送審批。
第三十四條資產處置審批權限:
(一)房屋處置,按國家有關房屋管理的規定辦理,報財政部備案。
(二)土地處置,按國家有關土地管理的規定辦理,報財政部備案。
(三)車輛處置,由政協管理局審核提出處理意見,報財政部審批。
(四)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的其他國有資產的處置,由政協管理局審核提出處理意見,報財政部審批。
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200萬元以下的資產的處置,由政協管理局審批。具體辦法由政協管理局制定,報財政部備案。
(五)政協機關劃轉撤并時處置資產,及向其他部門、向地方調撥資產的,應當報政協管理局、財政部審批。
第三十五條政協機關國有資產處置應當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進行。資產的出售與置換應當采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三十六條政協機關國有資產處置的變價收入和殘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及財政國庫收繳管理的規定上繳中央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三十七條政協機關分立、撤銷、合并、改制及隸屬關系發生改變時,應當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清查登記,編制清冊,報送政協管理局、財政部審批、處置,并及時辦理資產轉移手續。
第三十八條政協機關聯合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等而臨時購置的國有資產,由主辦單位在會議、活動結束時按照本辦法規定報批后處置。
第六章資產評估
第三十九條政協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
(一)政協機關取得的沒有原始價格憑證的資產;
(二)拍賣、有償轉讓、置換國有資產;
(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財政部會同政協管理局組織政協機關國有資產評估工作。
第四十一條政協機關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的項目范圍、權限由財政部另行規定。
第四十二條政協機關國有資產評估工作應當委托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
第四十三條政協機關進行資產評估,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并對所提供的情況和資料的客觀性、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評估機構獨立執業。
第七章產權糾紛調處
第四十四條產權糾紛是指由于財產所有權、經營權、使用權等產權歸屬不清而發生的爭議。
第四十五條政協機關與其他行政單位之間發生的產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由政協管理局、財政部商有關部門、地方調解、裁定。必要時,報國務院裁定。
第四十六條政協機關與非行政單位、組織或者個人之間發生的產權糾紛,由政協機關提出處理意見,并報經政協管理局、財政部同意后,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依照司法程序處理。
第八章資產統計報告
第四十七條政協機關應當建立資產登記檔案,并嚴格按照財政部規定的格式、時間等要求,定期將本單位資產的增減變動情況向政協管理局做出報告,經政協管理局審核、匯總后,報送財政部。
財政部、政協機關應當建立和完善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國有資產實行動態管理。
第四十八條政協機關報送資產統計報告,應當做到真實、準確、及時、完整,并對國有資產占有、使用、變動、處置等情況做出文字分析說明。
第四十九條財政部應當對政協機關報送的年度資產統計報告進行審核批復,必要時可以委托有關單位進行審計。
經財政部審核批復的統計報告,應當作為預算管理和資產管理的依據和基礎。
第五十條財政部可以根據工作需要,組織開展資產清查工作。進行資產清查的具體實施辦法,由財政部制定。
第九章監督檢查
第五十一條財政部、政協管理局、政協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國有資產管理職責,依法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第五十二條財政部、政協管理局、政協機關應當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和監督,堅持單位內部監督與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相結合,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后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政協機關所屬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執行行政單位財務和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國有資產管理,依照本辦法執行。其他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國有資產管理,執行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不執行本辦法。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資產評估管理的體制條件和形勢背景已經發生了很大變化,為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方式改革提供了基本條件。首先是資產評估業務的深入發展,資產評估范圍已不僅限于國有資產領域,而開始為全社會各類資產的交易定價提供中介服務,對于非國有資產評估則不須政府部門立項確認;其次,資產評估機構已經脫鉤改制,資產評估機構依附于政府部門的局面已經改變,評估執業人員素質不斷提高,評估機構及人員獨立客觀執業的條件基本成熟,有能力承擔其應當承擔的責任;再次,原企業主管部門撤消,國有企業與黨政機關脫鉤,政府對國有企業的管理方式正在進行相應調整,按照“國家所有,分級管理,授權經營,分工監督”的原則,構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新型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其核心是通過組建授權投資機構,建立國有資本出資人制度,具體承擔授權范圍內的國有資本保值增值責任,其中就包括以出資人身份對下屬企業的有關評估事項進行管理的職責。為促進資產評估機構真正做到客觀公正執業并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既是國際慣例,也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因此,我認為,我國于2001年對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方式進行改革十分及時和必要。
一、管理制度改革
明確規定取消了財政部門對國有資產評估立項、確認的審批制度,并針對評估項目的不同情況,分別實行財政部門的核準制或財政部門、集團公司及有關部門的備案制。有關經濟行為的資產評估活動由國有資產占有單位按照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聘請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獨立進行,評估報告的法律責任由簽字的注冊資產評估師及所在評估機構共同承擔。
二、行為規范改革
對國有資產占有單位、評估機構在涉及評估全過程的行為提出了更嚴密的規范和要求。首先是對占有單位必須進行資產評估的各類經濟行為作了更為科學、合理的劃分,補充完善了有關法定評估的情形,并將占有單位以評估結果為基礎的交易定價、應評而未評以及聘請不符合資質條件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等行為都納入監管范圍;其次是明確要求評估機構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準則所規定的評估程序、方法和標準,獨立、客觀、公正地進行資產評估,特別是不得違規執業或出具虛假評估報告。
三、監管方式改革
進一步加強對資產評估活動的監管力度。財政部門今后對資產評估活動的管理方式將從以項目審核為重點轉變為以制定政策法規和依法監督檢查為重點,對評估項目執業質量及占有單位參考評估結果的定價行為進行抽查等將成為財政部門的主要工作內容和方式。這就要求財政部門轉變觀念,切實履行好對資產評估活動的監管職能,加大對評估各方違法行為的處罰,確保國有資產權益不受侵犯。
通過這次改革,轉變了政府職能,減少了行政性審批,加強了評估管理工作的連續性,提高了行政效率,從源頭上防止了可能出現的腐敗現象,對于評估改革具有重要的意義,具體表現為:
1、有利于評估行業的規范發展
評估機構及人員直接對評估報告承擔法律責任,符合國際慣例,有助于評估機構及人員依法公正執業,提高執業質量和水平。中介機構獨立承擔其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對促進其嚴格依法進行評估、規范自身行為是非常重要的。走出這一步,將有利于我國評估業的健康發展。
2、有利于財政部門進一步轉變職能
除極少量經政府批準的重大項目的評估報告須由財政部門核準外,其他評估項目均實行備案。改變重微觀、重審批,輕宏觀、輕規范的現象,集中精力制定政策,加強監督,既可提高行政效率、符合行政管理規律,又能改進機關工作作風,加強廉政建設。
3、加大并強化集團公司對維護國有資產權益的責任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企業經營機制的轉換,給企業帶來了蓬勃生機的同時,由于客觀體制上還存著一些漏洞,國有資產流失相當嚴重,引起了全社會的廣泛關注。因此,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如何維護企業的國有資產,維護國家所有者權益,提高企業的國有資產運營效益,加快企業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強化對企業的國有資產的監管,防止企業的國有資產流失,既是現代企業制度建設的核心內容,又是國有企業改革的方向與重點。探索企業的國有資產監管與經營的有效途徑,深化企業的國有企業改革仍是當前經濟體制改革的重要任務,也是經濟管理工作的當務之急。企業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到底有什么途徑?以下主要從二方面進行探討就是:一、政府宏觀促進,就是政府給支持;二、企業微觀做,就是企業在具體實施。
思想上保值增值
政府在思想上重視、觀念上轉變是保障企業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根本因素,是內因。認清和適應企業的國有資產改革、發展的新形勢和新要求,理清思路,抓住企業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完善和鞏固企業的國有資產基礎地位、壯大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這一主要矛盾,才能保持頭腦清醒,看清方向,做到提綱摯領,有的放矢。思想指引著行動,一切工作最后的結果如何,都要看政府官員對工作的認識的深度和廣度,以及認識是否符合客觀工作實際。切實抓好做好企業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工作,把該項工作當作政府的工作重點來抓。只有思想認識到位,并付之以具體有效的行動,促使企業的國有資產實現保值、增值。
政府應全方位提高社會維護和保護國有資產的意識和責任感,讓全社會都認識到國有資產是社會主義制度的基礎和保障,與黨、國家和廣大干部群眾的利益休戚相關,消除各種不利于國有資產保值的消極心理,形成健全的防范意識。
法律完善
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更需要一個全面的、完善的、細化的法制的約束,而我國現在的法律不是沒有建,是建得不完善,要與時并進。因此要做好以下幾個方面:
完善國有資產監管的法規體系。建立、健全、落實國有資產經營責任的相關制度。要建立、健全重大決策失誤責任追究制度,規范重大決策責任的追究程序、辦法;要把企業負責人的經營業績考核與薪酬制度改革更好地結合起來;認真做好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工作。要按照全國統一的清產核資政策和資產損失認定的標準,規范開展清產核資工作。要加強資產與財務管理的制度建設,防止產生新的不良資產;進一步加強國有資產的監管。
強化監督制約,增強責任意識。
(1)健全國有企業經營者激勵與制約機制;強化投資決策監督制約,堅持民主集中制,即要通過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的方式,來對某一投資決策項目進行廣泛深入的調查、分析、論證、只有這樣,才能使投資決策真正做到科學、合理,從而避免投資失誤。
(2)建立與完善國有資本的監督體系,是提升資本運營水平、實現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重要保證。隨著國家與地方國資委的相繼建立,國有資本監管主體缺位的問題已經解決,但是依法完善監管體系、加強監管的法制建設,推進現代企業制度建設仍然面臨嚴重的挑戰。在牢牢把握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定位這個根本,促進國企改革由政府主導向出資人主導轉變的前提下,維護企業作為市場主體享有的各項權利,充分尊重企業的經營自主權和法人的財產權,按照市場化原則配置企業各項資源,促進企業的發展。
建立和健全企業監督約束機制。根據現行的法律、法規,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可量化的、可操作的企業監督約束機制,做到每年檢查一次。財政部門要搞好企業年度決算檢查,要評出優劣,分清責任,對損失巨大構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江區財政性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國有資產,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保證行政事業單位履行職能,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本意見適用于江區屬各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社會團體或經濟組織中屬國有性質的資產及管理行為。
第三條本意見所稱的財政性國有資產,是指由全區各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經濟組織占有、使用并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即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經濟組織的國有性質的資產。包括國家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調撥的資產、按照國家規定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法規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其表現形式為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和無形資產等。
第四條財政性國有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建立和健全江區國有資產各項制度,推動全區財政性國有資產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保障財政性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五條財政性國有資產管理的內容包括:資產配置、資產使用、資產處置、資產評估、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產權登記、資產清查、資產統計報告和監督檢查等。
第六條財政性國有資產管理實行政府所有,財政監管,單位占有、使用的管理體制。其他社會團體或經濟組織對屬國有性質的資產管理參照行政事業單位職責規定執行。
第二章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七條江區財政局是江區政府負責財政性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對財政性資產實行綜合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接受區人大監督;
(二)根據國家、省、市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江區財政性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負責資產配置事項的審批,按規定進行資產處置和產權變動事項的審批,負責組織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資產統計報告、資產評估、資產清查等工作;
(四)負責區行政事業單位出租、出借國有資產的審批;
(五)負責區本級和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的監督、管理;
(六)對區行政事業單位財政性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七)向區人大、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報告有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八條區行政事業單位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財政性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落實本意見的規定,負責制定對本單位及下屬單位(含集體企業、學校、社區、相關的社會團體或經濟組織等,下同)國有資產的管理意見,并做好組織實施;
(二)負責本單位及下屬單位國有資產的賬卡管理、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等工作;
(三)負責本單位及下屬單位國有資產的采購、驗收、維修和保養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四)負責辦理本單位及下屬單位國有資產的配置、處置、出租、出借等事項的報批手續;
(五)接受區財政局的指導和監督,每半年以文字說明和表格形式向區財政局匯總報告本單位及下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第九條社區居委會占有、使用的資產屬于各級政府、街道投入的財政性資產,由街道辦事處統一登記管理;對社區居委會代管的其他公共資產,由社區居委會另設專冊登記管理,向區財政局和街道辦事處報備。其他社會團體或經濟組織對屬國有性質的資產,參照此條款分類登記處理,并向區財政局和主管局報備。
第三章資產配置
第十條購置資產實行年度預算,應當按下列程序報批:
(一)行政事業單位審核資產存量,于每年年底提出下一年度擬購置資產的品目、數量,測算經費額度,經單位負責人審核同意后報區財政局審批,并按照區財政局要求提交相關材料;
(二)區財政局根據單位資產狀況對行政單位提出的資產購置項目進行審批,予以批復。
作為實現專利權和專利產業化應用的重要中間環節,專利評估是實現知識產權產業化發展的重要環節。隨著中國加入WTO,外資同中國各行業的合資、合作不斷加深,雙方均十分關注維護自身知識產權方面的權利。知識產權價值的確定直接關系雙方的權利、利益的分配以及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問題。以知識產權變動為目的的評估已經成為法定資產評估的重要部分,權利人越來越希望從資產評估以及價值確定的角度來重新審視知識產權的未來前景,并且能夠從未來收益的角度最大程度地管理、經營其知識產權,使之發揮出更大的效益。
專利評估將有效確立專利價值,為專利資產的應用提供參考意見。 就專利評估的目的而言,主要分為以下幾種:企業重組與收購及合資前價值評估;知識產權貿易中的直接轉讓和購買;通過債務融資獲取資本構成;確定知識產權許可證的合理使用費率;知識產權產品的保險問題;知識產權侵權訴訟支持及爭議的解決。目前實際進行的評估業務大多是產權變動為主的法定評估事項。
我國的合伙企業法和公司法也對專利評估及其應用作出了規定。其中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人可以用知識產權出資。公司法規定:股東可以用知識產權出資并對其評估作價,以知識產權資產出資額度可以不得高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七十。
國內外專利評估產業的發展和現狀
日本:日本知識產權戰略在實施的過程中,運用促進知識產權的轉讓和流通的活用戰略,使發明創造和研究開發成果產業化,最大限度地實現經濟社會效益。活用戰略的實施措施包括:建立和完善知識產權價值的評價體系等。該計劃一個重要的內容就是到2004年度末確立知識產權評估方法。可見,知識產權評估已經成為實施知識產權戰略的重要問題。
近年來,我國國企股份制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一方面,通過股份制改革建立了一批以國有企業為主體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另一方面,通過股份制改革,增強了國有企業的活力與競爭力,國有企業的經濟效益和整體素質都明顯提高,其對整個國民經濟的控制力、影響力和帶動力不斷增強。但是在股份制改革過程中國有資產的流失問題也越來越突顯出來。第一,經營管理不善。有些國企負責人在觀念上還沒有完全轉變,對企業經營不夠關注,認為企業盈利或虧損都是國家的事情,從而導致了企業經營不善、管理混亂,有些國企不斷虧損甚至破產,要以財政來彌補,造成了大量國有資產嚴重流失。第二,決策失誤導致國有資產流失。部分國企領導者由于利益的驅使,盲目投資,重復建設,結果導致大量資產無法收回。第三,國有資產產權歸屬不清。從前中央政府代表國家對國有資產統一享有完整的、終極的所有權,而各級地方政府則接受中央政府的委托對國有資產分級享有管理權,這樣的產權設置,實質上造成了所有者的實際缺位和淡化。即各級政府對于國有資產只履行管理職能卻不用承擔所有者責任,其結果不僅使國有資產在交易上具有較高的社會成本,而且導致地方政府缺乏管理國有資產的積極性,容易造成國有資產的大量流失。第四,相關法律制度不健全。目前我國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還不夠完善,在很多問題的處置上并未做出明確規定,這在一定程度上加劇了國有資產流失問題。
二、國企股份制改造過程中國有資產流失的幾種形式
1、在資產評估中低估、漏估國有資產價值,將國有資產以低價入股。
這種做法直接從總量上壓縮了國有資產的價值,造成了國有資產的直接流失。有的企業在改制折股的過程中。只對企業的部分資產進行評估折股,另外一部分資產特別是非經營性固定資產、評估難度較大的無形資產(如:商業機密、商譽、土地使用權)沒有按規定折股,這一部分國有資產就通過股份制改制直接變成了改制后企業的企業資產。還有很多企業在股份制改造過程中,對資產仍按原賬面凈值折股。而沒有按凈資產的重置價值折股,評估方法的不當選擇造成了國有股比重的不合理降低。有些企業還在會計核算中隱瞞改制前已收到的往來款項,這也造成了國有資產的嚴重流失。例如,某國企下屬三產多經企業2007年相關憑證反映:將三年以上的應收賬款106.83萬元核銷。但根據其公司經理辦公會議記錄本反映:在2006年12月就已收回某經銷商貨款44萬元。在2007年該公司賬面反映:收回該經銷商欠款44.5萬元。由于該公司在2007年元月改制,注入了職工個人資本,因此該公司人為隱瞞改制前已收到的往來款項,造成了國有資產流失。
2、國有資產和企業資產界定模糊,侵害國有股權益。
國企股份制改革過程中,在產權界定環節故意模糊國有資產和企業資產的區別的現象廣泛存在,這一行為直接導致國有資產權益被瓜分。有些企業管理者和有關部門人員利用這一環節謀取私利,嚴重侵害了國有股的權益。將國有資產界定為企業資產,這樣在之后的折股過程中,國有資產就順理成章地折合為企業法人股或者無償分送給內部職工股,而相應的國有股權益也就被剝奪了。把國有資產重置增值部分計人了資本公積,而設有計入國家股,結果使增值部分成為全部股東共同享有的資產,降低了國有股的比重,導致國有資產的流失。
3、認購時同股不同價,報廢后留用固定資產不入賬。
國企股份制改革過程中,很多企業對職工認購股份明顯帶有福利性質。企業員工無償或低價認購股份。這種職工股瓜分國有股權益的不平等做法,降低了國有股的比例,而企業資產總量不變,因而也在絕對量上降低國有股的價值,導致了國有資產流失。此外,對于報廢后留用的固定資產,在企業改制之后流失。例如,某國企下屬三產多經企業2006年度相關憑證反映:報廢固定資產原值1508.12萬元,其中,累計折舊1075.92萬元,凈值432.2萬元。但根據其生產技術部的資料反映,有報廢留用的固定資產,原值累計326.51萬元,凈值37.25萬元。由于該企業在2007年元月改制,注入了職工個人資本,因此該公司報廢后留用的固定資產造成了國有資產流失。
三、對如何有效防范國有資產流失的思考
1、構建和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
首先,建立新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明確國有資產產權關系。建立以國有企業出資人制度為核心的,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有資本運營機構――實行現代企業制度的企業三層次管理主體構成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其次,健全國有資產監管法律,使監管行為有法可依。完善產權交易方面的法律法規,以法律手段來保護國有資產和規范產權交易行為,進而實現國有資產的合理流動。完善資產評估法律法規,規范資產評估的管理和監督。劃分各部門的權能,明確各部門的職責,做到責任到位、責任到人。確立各種懲罰制度,理順國有資產所有權、管理權、運營權之間的關系,通過構建和完善國有資產監督和管理體制。在制度上堵住缺口,對違法行為嚴懲不貸。此外,完善國企改革的配套政策。要徹底堵塞國有資產流失的漏洞,需要國家完善財政稅收、銀行信貸、國有資產、土地管理等方面的政策和配套措施,為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創造良好的環境。
2、建立科學的資產價值評估體系。
第一,要在理論層面上建立起科學’的資產價值評估學科。國外的資產評估起步較早,現已形成了較為成熟的學科體系,在建立我國的資產評估學科體系時可適當借鑒,主要從我國資產價值評估實務的實際情況出發,建立科學的資產評估學科體系。第二,要健全執業規范體系。資產評估工作的基本規則應當由法律來規范,通過立法,明確評估行業的主體、執業規則及管理模式等,改革現行評估行業管理的部門立法,減少部門管理的主觀隨意性,在法律上對資產評估行為進行約束和規范。第三,要確保評估機構在執業過程中的獨立性。評估機構作為社會性中介組織,應不受包括國有資產主管部門在內的來自外界的影響,獨立地依法進行資產評估,并對評估結論負法律責任。第四,要加強對企業無形資產的評估。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造中,無形資產的流失比有形資產流失程度更嚴重,而無形資產的評估更具專業性、復雜性,對國有無形資產的評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先,要在思想上提高對無形資產的保護意識,充分承認無形資產的價值。其次,要加強對無形資產評估方法的多樣性,既允許轉向分類評估,也可綜合評估,專家集體評估,使結論更具權威性。
3、建立有效的法人治理機制,提高企業管理水平。
進一步完善法人治理機制的相關法律法規,為建立有效的法人治理機制提供必要的制度保障。第一,有關部門要在《公司法》中進一步明確劃分董事
會、監事會、經理人員的各自權利、責任和利益關系,建立一種明確而有效的制衡體系,既相互制約又相互配合,以實現對企業的科學有效管理。第二,企業要嚴格按照《公司法》的要求構建公司的股東大會、董事會、經理人員和監事會等組織機構,為建立企業法人治理結構提供組織前提,在制度上確保組織機構的相互制衡機制得以有效發揮。實行產權主體多元化,增強董事會的獨立性,完善股東大會運作規則和監事會制度。
4、健全國有企業經營者激勵和監督約束機制。
首先,要改革管理者任免制度,將傳統的由政府直接選擇、委派的人事制度改革成符合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任免制度。要在企業內部按照委托關系,通過層層民主選拔,決定管理者的最終人選,在管理工作中,管理者要接受企業來自內部各方面的民主監督。其次,通過建立和健全激勵監督約束機制使管理者的利益和企業利益趨于一致。使管理者在工作中慎重考慮、認真分析,進而做出符合企業利益的決策。在管理者的薪酬方面,可以實行年薪制,在基本報酬的基礎上,設立風險報酬加薪,將管理者薪酬與企業利潤增長率、凈資產增長率掛鉤,虧損企業可與減虧、扭虧幅度掛鉤。此外,在建立經營者激勵機制的基礎上,要完善有關法律制度和企業監督制度,強化對企業經營者的約束,加強和完善監督機制,把外部監督和內部監督結合起來,建立和完善業績考核制度和決策失誤追究制度,實行經營者任期經濟責任審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