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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本文從我國農村非正規金融的發展背景和發展現狀出發,對其在發展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深入分析,探討了引導我國農村非正規金融良性發展的政策建議。
一、我國農村非正規金融的發展背景
(一)正規金融供給不足
在我國農村地區,正規金融供給不足是非正規金融蓬勃發展的外在原因。其中,金融機構網點覆蓋率低、金融服務不充分等問題普遍存在,資金供需缺口不斷擴大。隨著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大量撤并縣以下金融機構,農業發展銀行僅在農產品收購方面發揮政策金融的作用,農村郵政儲蓄只存不貸,農村信用社成了唯一能向農戶提供資金借貸的正規金融機構。而農村信用社由于規模不大、不良貸款率高、虧損嚴重,為三農融資能力有限,遠遠無法滿足農戶的融資需求。據全國農村固定觀察點系統調查資料顯示,2003年20842個樣本戶中,農戶貸款總額為2947.92萬元,其中銀行、信用社貸款為769.16萬元,僅占26.09%。
(二)非正規金融的優勢
把中國農村社會稱為鄉土社會,即以族緣、地緣、血緣為基礎形成的社會結構。非正規金融交易正是建立在族緣、地緣、血緣關系基礎上,人們有著大致相同的生活體驗,面臨著大致相同的現實社會問題。他們相互熟悉,因而相互欺騙的概論極低,從而有效避免了正規金融機構信息不對稱的問題,降低了貸款中的道德風險。
二、我國農村非正規金融的發展現狀
(一)發展規模
改革開放之初,非正規金融在我國農村經濟發展中的作用并不明顯。從1986年,非正規金融的規模開始超過正規金融的規模,1999年農村合作基金會關閉后,農村非正規金融更加活躍。
農業部農業經濟研究中心農村固定觀察點系統對全國31個省市自治區20294個農戶的常規調查表明,2000年農戶貸款來源中,有68.4%來自私人借貸。2002年,這一比例上升到72.3%。從地區分布看,越是經濟欠發達地區,農戶從非正規金融借貸的比重越高;從融資用途看,經濟欠發達地區的非正規金融主要用于非生產方面,而東部較發達地區則主要用于生產和經營活動。
(二)趨勢特征
近年來,隨著新農村建設的推進和社會環境的變化,我國非正規金融的發展呈現出一些新的趨勢,主要表現在:
1.公開化
在改革開放初期,由于政府對非正規金融活動的打擊措施比較嚴厲,處于萌芽期的非正規金融活動較為隱蔽,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具有盈利性質的非正規金融活動逐漸被人們接受。一些地方基層政府開始認識到農村民間借貸對地方經濟的積極作用,并逐漸放松對民間借貸的打壓措施,使得農村非正規金融由隱蔽逐步轉向一定程度的公開。
2.組織化
過去,農村非正規金融借貸的主體絕大多數是個人,現在一些村鎮集體和企業也參與到非正規金融的借貸活動中。農村非正規金融的借貸主體由傳統的個人行為向組織結構發展。
3.規范化
以往的農村非正規金融多以口頭信用約定為主,符合人們文化水平較低的現實。現在,隨著人們風險意識的加強,出現了以存單、債券、房地產等抵押、質押的情況。農村非正規金融交易活動逐步規范化。
三、我國農村非正規金融存在的問題
我國農村非正規金融雖然在彌補正規金融不足和促進金融機構改革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由于其自身內在缺陷的存在,使得它存在諸多問題。
(一)規模和范圍上存在劣勢
農村非正規金融只能在一個較小的范圍內才有效率,這導致了農村非正規金融在規模和范圍上的劣勢。農村非正規金融在活動范圍和規模上的劣勢導致了一系列的問題:首先,范圍和規模的狹小使得小范圍內的經濟主體面臨的風險無法通過多樣化進行有效分散,導致了較高的關聯風險;其次,農村非正規金融活動范圍狹小,資金的轉移只能在小范圍內實現,不利于資金在更廣闊的空間進行有效配置,造成了效率的損失;再次,金融是一個特別追求規模效益的行業,然而農村非正規金融的小規模經營會使得單筆金融業務的運作成本無法通過規模的擴大進行分攤。
(二)內部經營管理混亂,經營風險較大
由于農村非正規金融組織制度不規范,內部經營管理較為混亂,大部分非正規金融機構沒有建立規范的內部控制制度,沒有嚴格的財務管理及審計稽核制度,其籌資、征信、信用審核、授信、風險承擔等能力低下。同時,由于大多不提取存款準備金和呆帳準備金以抵御風險,經營風險較大。
(三)影響農村社會穩定
由于農村非正規金融是一種自發、盲目、分散的信貸活動,交易方式相對簡單,借款手續不規范,極易引起債權債務糾紛和集資欺詐等問題,嚴重時甚至引起暴力犯罪。在欠債不還的情況下,不少債權人通過暴力收回借款,民間也因此出現一些帶有黑社會性質的追債公司,直接影響農村社會穩定。
(四)不利于國家對農村經濟的宏觀調控
農村非正規金融分流了農村正規金融機構吸收存款的能力,從而削弱了正規金融貸款的能力,進而影響金融的宏觀調控效果。一些不符合農村經濟宏觀政策的項目由非正規金融為其融資,結果造成重復建設、資源浪費、環境污染等問題,不利于農村經濟的健康發展。
四、引導我國農村非正規金融良性發展的政策建議
(一)明確農村非正規金融的地位
從經濟學角度看,農村非正規金融的存在是由于正規金融供給不足造成的,我們可以在加強引導、監督并納入法制管理的前提下,適當給予發展空間,發揮其在農村金融體系中的補充和輔助作用。此外,應積極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使早已利率市場化的非正規融不再有違法之嫌。
(二)實施分類監管
對于農村非正規金融,我們應采取分清類別、區別對待的原則,對其進行分類監管。一些運作相對規范,資本實力較強的農村非正規金融組織應加以引導和發展,條件成熟時可將其改組為正規金融機構,逐步納入國家正規金融制度安排中,加強監管,避免因其金融供給不規范而誘發金融風險,對整個金融體系產生沖擊。
那些暫不具備轉化為正規金融機構的非正規金融,政府應加強監管,鼓勵其向著規范化方向發展。其中對經濟生活有害的非正規金融活動則要堅決取締。如地下經濟活動以高利率為誘餌的非法集資、金融詐騙活動,進行洗錢活動的地下錢莊和地下外匯兌付店等。
(三)完善相關法規
為引導農村非正規金融健康發展,國家可以針對農村非正規金融形式制定相關法規,以法律形式明確借貸雙方的權利義務、交易方式、契約要件等交易規則,從而降低交易成本。完善相關法規并不是將農村非正規金融全部納入政府監管范圍,而是給其提供一個合法的活動平臺,減少它對農村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的消極影響。
參考文獻
[1]周麗莉:我國農村非正規金融的現狀及對策研究[J]金融與經濟,2006(9):79-80
[2]卓凱:非正規金融契約治理的微觀理論[J]財經研究,2006(8):112-113
論文摘要:中小企業的特點和宏觀的金融環境決定了中小企業的融資渠道較少,獲得資金困難,因此中小企業對非正規金融行為有較大需求。相對于正規金融,非正規金融在中小企業融資中具有許多優勢,但其在推動中小企業發展的同時也存在一定問題。發揮優勢,防范負面效應,更好的服務于中小企業是非正規金融的發展方向。
在我國,由于中小企業普遍存在融資難的問題,因此在中小企業發展過程中存在諸多借助非正規金融途徑緩解融資困境的現象。非正規金融一方面能夠有效地為中小企業提供發展所需資金,同時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負面效應。
一、非正規金融的界定
非正規金融(又稱為民間金融)指的是在國家的金融法律法規規范和保護之外且不受政府金融監管當局直接控制和監管的金融活動,屬于體制外金融。非正規金融包括那些分散、無組織地發生在各種非金融企業之間、企業或民間組織與居民之間以及居民相互之間的各種資金借貸活動,如民間借貸、商業信用、天使投資等。非正規金融交易區域狹小,信息搜尋、甄別以及監督貸款投向的成本較小,違約率比正規金融部門低,其游離于金融監管部門的視線之外,也游離于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的調控以外,不受法定體系的約束。非正規金融與正規金融最大的區別在于交易是否處于政府的監管之下。
二、非正規金融在中小企業融資中的優勢分析
在許多國家,非正規金融被視為中小企業獲取生存和發展所需外部金融資源的重要途徑。在我國非正規金融也已存在很長時間,并對中小企業的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因為非正規金融具有如下優勢:
(1)交易成本低、獲得迅速快
融資交易成本可以從資金的財務成本和資金的可獲得性兩個方面來考察。對于中小企業融資而言,非正規金融經營成本低、交易手續簡便、交易過程快捷、融資效率高、能盡快達成交易。因此中小企業融資常常選擇民間借貸。
(2)社會風險低
不同于國有銀行或者信用社會產生連鎖反應,民間借貸產權主體明確,產權明晰,即使發生風波,承擔的基本都是個人,不會對社會產生重大影響。民間信貸即使有違約風險,都是個人來化解風險,風險也是可以控制的。
(3)信息的對稱性
無組織的民間借貸往往是發生在親戚、熟人之間,發生借貸前,資金提供者就對借款人的情況非常熟悉,發生借貸后,資金提供者也可以通過非常親密的渠道,及時了解借款人的真實信息,這種信息的對稱性是正規金融(特別是國有商業銀行)不可能擁有的。雖然民間金融機構也和商業銀行一樣,與融資對象很少存在私人關系,但是與之相比更有動力和能力獲得信息,所以,非正規金融可以比較好地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
(4)利率在合理范圍內波動
央行要求,民間資金利率可在官方利率4倍以內波動,這使非正規金融可以完全自由地根據風險收益相對應原則來定價,這種資金價格是民營中小企業可以接受的。在無組織的民間借貸中,由于存在著私人關系,它們的資金價格相對要高一些,但是利率也不會過高,因為非正規金融同樣存在著多方面的競爭:①非正規金融和正規金融不是完全割裂的兩個市場,而具有一定的替代性。過高的利率會導致資金需求者退出民間金融市場,轉向正規金融市場。②非正規金融機構之間存在著競爭。這些機構資金實力有限,不能壟斷民間金融市場,所以不能提出過高利率。
(5)對資金需求者的預算硬約束性
在無組織的民間借貸中,雖然一般是信用貸款,但是由于存在私人關系,借款者如果選擇欺詐或者沒有能力償還貸款,將損害私人關系和招致輿論的譴責,為了防止出現這種情況,借款者的家庭,甚至父母、子女都存在潛在的還貸義務,即存在一種隱性擔保,這促使資金需求者更加謹慎地運用資金。相對于商業銀行,這些資金供應方會更加積極地追討負債,甚至出現違法討債行為,從而導致資金需求者受到非法律形式的有力約束。另外,民間金融組織具有強烈的地域性特征,與同樣具有地域性的民營中小企業更容易建立長期關系,促使它們提高資金的運用效益和積極還貸,從而達到共贏的效果。
(6)抵押擔保方面的優勢
中小企業在申請貸款時無力提供必要的抵押品是其獲得融資的最大障礙。許多在正規金融市場上不能作為擔保的東西在非正規金融市場上可以作為擔保,如土地使用權抵押、勞動抵押、農戶房屋抵押、田間未收割的青苗抵押、未采摘的林果抵押、活畜抵押等;其次,由于關聯契約的存在,使得借款人和貸款人之間除了在信貸市場上存在借貸關系外,還在其他市場上(如在商品市場上)存在交易關系,因此雙方在簽訂信貸契約時還把其他市場的交易情況附加到里面。這不僅為貸款人提供了關于借款人資信、還款能力的信息,同時也增加了借款人違約的成本,使得貸款人能夠對借款人保持一定的控制力,加強了借款人正確使用貸款以及履行還款義務的激勵。可見,民間金融在本質上能夠滿足中小企業信息隱蔽性、融資要求的特質性需求以及中小企業家族經營、抵押品缺乏的現狀,其能夠更加靈活、有效地滿足中小企業的融資需求。
(7)具有示范效應
非正規金融活動的特性使得所有存在不償還貸款傾向的借款人望而卻步,也限制了根本不具備還款能力的人進入信貸市場。由于借款者和貸款者之間因長期和多次交易而建立起的相互信任和合作關系,不僅能夠抑制雙方的道德風險,而且還會使違規者因受到社區排斥和輿論譴責而付出高昂代價。社區約束力越強,成員之間合約的履行率越高,從而借款者就更重視償還非正規金融貸款,以便于其保持長期穩定的借貸關系。
由此可見,民間金融在本質上能夠滿足中小企業信息隱蔽性、融資要求的特質性需求以及中小企業家族經營、抵押品缺乏的現狀。在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問題上,其相對于高度組織化的正規金融具有上述優勢,這些獨特優勢是民間金融這一古老的融資渠道生存和發展的根本所在,是其能夠和正規金融的重要原因,也正是這些特點使其對中小企業的融資需求有天然的契合性,因而成為中小企業融資的重要來源三、非正規金融的局限性和負面效應
在肯定非正規金融積極作用的同時,也應該看到它的局限性和負面影響。
(1)非正規金融的局限性
首先,社會資本的關系型和地域性特征決定了非正規金融的交易通常只能局限在一個小圈子里進行;其次,非正規金融部門的資金來源有限且不穩定,抗衡外部沖擊的能力脆弱;再次,從總體上看,非正規金融的定價機制大體上反映了社會的平均利潤率和市場競爭的均衡利率,但并不能排除高利貸產生的可能;最后,非正規金融由于缺乏法律的規范和保護,容易產生敲詐、違約行為。
(2)非正規金融的負面效應
非正規金融的松散性、盲目性和不規范性,會對國家宏觀經濟運行及其調控造成沖擊,包括造成大量資金體外循環,不利于經濟結構調整,影響國家利率政策實施,截流信貸資金來源等。還可能擾亂正常的金融秩序,甚至釀成相當大的金融風險,包括襲擾正規信貸市場,妨礙中央銀行現金管理,造成系統金融風險防范與監管的盲區,導致一部分國家稅款流失;容易引發經濟糾紛,增加社會不穩定因素等。因此,應該對非正規金融加強規范和引導,發揮其正面作用。
四、加強對非正規金融的規范和引導,發揮其在中小企業融資中的積極作用
非正規金融是一種重要的金融資源,是制定和實施金融政策的重要依據,特別是其所獨具的與中小企業天然的親和力,決定了其在中小企業發展中的地位。因此,對于非正規融不應持完全否定和排斥的態度,而應在規范中發展,在發展中規范,使其在法律的監督和規范下,更好地為中小企業服務,為整個國家經濟服務。
(1)建立健全相關制度,規范非正規金融行為
非正規金融交易通常運作很不規范,一般沒有合法的法律手續、可靠的信用擔保和資產抵押,缺乏必要的監管機制,處于比較混亂的自發狀態;而且所融通資金的投向具有較大的盲目性,風險較大。如果對那些負債率高、資信狀況差的企業進行融資后一旦發生經營風險,必將損害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甚至會形成相當規模的金融風險。因此,應當盡快出臺相關的政策法規,建立相關的制度措施。
(2)建立健全民間金融機構發展的監控體系。
世界上的大多數銀行都是民營銀行,他們之所以能夠健康地發展壯大,原因之一就是它們被納入政府監管的體系之中。民間金融機構一定要在國家必要的監控下才能健康發展。政府有責任在對民營金融機構進行合法、正當保護的同時,對其違法、不正當的行為給予堅決打擊和懲罰,用法律手段來治理和規范民間金融,為中小企業創造更好的融資環境。
(3)引導成熟民間金融組織向中小商業銀行轉化。
當前中小企業融資難,相當程度上是由于銀行業壟斷程度過高,真正能夠為中小企業服務的商業銀行數量太少。因此,應引導民間金融組織逐步演化為規范化運作的、定位于中小企業融資服務的民營金融機構,使得民間金融能更好的服務于中小企業。
參考文獻:
【1】曹洪軍.竇娜娜.王乙伊“信息不對稱、非正規金融與中小企業融資”,《中國海洋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5(4)
【2】林毅夫,孫希芳.信息、“非正規金融與中小企業融資”,《經濟研究》2005(7)
關鍵詞:非正規金融;監管;創新
中圖分類號:F832.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3-4161(2008)05-0129-04
非正規金融是正規金融的對稱,在我國也被稱為民間金融、體制外金融、民間信用等,通常指的是以個人信用為基礎、在國家的金融法律法規規范和保護之外且不受政府金融監管當局直接控制和監管的金融活動。非正規金融出現的根源在于金融抑制、信息不對稱和交易成本以及信息保密等原因,其特有的信息優勢和實施機制具有適應市場的強大生命力,是一種有效的金融形式,無論在發展中國家和地區還是在發達國家和地區都有其生存的空間,但在發展中國家和地區的作用顯得更為突出。我國自改革之后非正規金融迅猛發展,表現出頑強的生命力,對金融制度變遷也起到了導向作用.但長期以來, 我國出于防范金融風險與穩定金融秩序的考慮,對非正規金融的政策十分謹慎。我國非正規金融一直處于被壓制狀態,不利于發揮非正規金融對經濟發展的積極作用。因此,正確看待非正規金融的制度優勢和負面影響,適時創新,制定更合適的監管政策,對于促進非正規金融的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1.我國非正規金融發展狀況
我國非正規金融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1)經濟主體間直接發生的自由借貸;(2)形式多樣的企業、社會集資;(3)商業信用;(4)各種民間金融“會”。如輪會、搖會、標會等,也就是輪轉基金;(5)私人錢莊、地下錢莊;(6)典當行;(7)各種基金會如農村合作基金會;(8)非正規票據交易市場和非正規的股權交易市場;(9)天使融資市場、風險資本市場(卓凱,2006)。
20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的非正規金融日趨活躍,發展速度不斷加快,資金規模迅速擴張,覆蓋范圍逐漸擴大。不論是經濟發達的東部地區, 還是不發達的西部地區,不論是城市,還是農村,非正規金融都廣泛存在,在很大程度上滿足了一些中小企業、私營企業和個體農戶的融資需求。2005年中央財經大學課題組對全國20個省份的地下金融狀況進行了實地抽樣調查,對各地區地下金融規模、農村地下金融規模和中小企業非正規融資規模采用定量方法進行調查,結果顯示,目前我國地下信貸規模介于7 405億元至8 164億元之間,地下融資規模占正規途徑融資規模的比重為28.07%。全國中小企業約有1/3強的融資來自于非正規金融途徑,而農戶只有不到50%的借貸來自銀行、信用社等正規金融機構,非正規金融途徑獲得的借貸占農戶借貸規模的比重超過了55%。從地區分布看,越是經濟不發達地區對地下借貸的依賴性越強。
從今后一個相當長的時期來看,我國金融抑制導致的金融二元性――現代金融部門和傳統金融部門共存的狀況將繼續存在。即使金融自由化程度加大,小型銀行得到長足發展,形成了一個地理布局合理、經營狀況良好的“社區 ”銀行群體,由于我國小農經濟占據較大比例,中小企業數量眾多、分布廣泛、管理不規范,正規金融仍做不到全面高效覆蓋所有具備價值的中小企業和廣大農戶的所有合理信貸需求。美國是世界上“社區”銀行數量最多的國家,但也有大量具備生存發展空間的非正規金融。所以非正規金融無論是現在還是在將來都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和合理性。
2.非正規金融的制度優勢
相比正規金融,非正規金融具有以下幾種不可比擬的優勢:
2.1 非正規金融特定的獲取信息的方式和實施機制較好地解決了信貸市場上的信息不對稱問題
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由于中小企業或個人信息不透明,沒有披露信息的正式渠道和正規方式,正規金融部門很難獲取中小企業及個人的軟信息,并且中小企業和個人受其資產的限制通常也不能滿足正規金融部門的抵押物要求,因此推動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中小企業以及占據較大比重的農村經濟主體很難從正規金融那里獲取發展所需資金。而非正規金融是建立在人緣、地緣、血緣或者其他商業關系基礎上, 通過長期的共同生活和交往互動, 每個人的私人信息都成了具有高度共享性和流通性的共同知識。它利用血緣、地緣、業緣等社會關系形成的社會網絡可以有效降低借貸的信息搜尋、信息獲得成本,方便地獲取中小企業或個人的諸如企業主的經營能力,企業的經營狀況等軟信息。 從這方面來說,非正規金融在中小企業和個人貸款前的信息獲取程度遠遠高于正規金融市場。
而對于中小企業和個人的貸款事后監督,非正規金融同樣具有自己的優勢,雖然非正規金融交易常通過不具備法律強制力的非正式程序來完成 ,甚至只是口頭承諾 ,擔保常常可能也只是個人人格,但非正規金融往往能利用聲譽、關聯易、團體連帶責任等因素促使還貸成功(MarkSchreiner,1997)。
首先,聲譽在非正規金融中起著重要作用。由于借款活動往往在親戚、朋友、鄰居之間展開,在高度互識社會中的借貸活動幾乎是無限次重復博弈的過程,因此借款者一旦違約,他們在社區里的聲譽將大打折扣,其違約行為會面臨懲罰的擴大效應,違約者將因狼藉的名聲、差劣的信用而遭到譴責甚至排斥, 同時也存在受到暴力傷害的威脅,甚至被永久驅逐出社區交易活動,失去將來貸款的機會。因此,貸款者考慮到潛在違約成本后,不會惡意拖欠借款。
其次,關聯易、關聯性合約也約束著借款人按時償貸。貸款者和借款者發生信貸關系時,會將他們在商品市場、土地市場上及其他市場上的交易情況納入合約 ,便形成另一種形式的擔保。這種擔保有助于減少不確定行為帶來的風險,從而應對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 (Udry,1990)。
最后,在以群體為基礎的組織中,借款者們可以利用掌握的信息,通過自我選擇過程,將違約風險大的借款人排除在組外,從而組成信用度相對較高的群體,形成團體貸款。團體貸款中來自同伴的監督和社會職責被認為是非常有效的,這便構成了還貸激勵機制。另外團體貸款中的連帶責任特征也使借款人的相互監督能力增強,從而有效地降低了貸款的監督成本,提高了還貸率。
因此,與正規金融相比,非正規金融不僅能有效滿足廣大中小企業和農村個人的融資需求,并且具有較高的貸款償還率。在巴基斯坦,正規金融部門的平均違約率高達30%,而非正規金融部門的這一數值僅為 2%(Aleem,1990)。
2.2 非正規金融經營方式靈活,經營成本優勢明顯
非正規金融既無需貸前調查, 也無需貸后檢查, 更無需審批程序。貸款合同可以簡化到一張白條, 有時甚至僅僅是口頭承諾,無需任何書面資料,交易雙方可以就貸款的歸還期限、利率、還款方式等進行靈活的創新和變通。在處理抵押品方面,土地、房屋都可以成為非正式貸款的抵押物, 甚至勞動力本身也可以作為抵押物, 正規金融機構很難估價和保存的物品在非正式放貸人那里卻不成問題。從非正規金融的運作來看, 基本上沒有固定成本支出和人員工資負擔, 在交易時間上也沒有過多的限制,非常簡潔方便。因此,相比正規金融,非正規金融更加靈活,經營成本更低。
由于非正規金融在解決信息不對稱和經營靈活性方面優于正規金融,能在某種程度上彌補正規金融的不足,有效滿足中小企業及農村經濟發展的金融服務需求,對經濟發展具有積極的作用,因此非正規金融的生存發展,不僅具有合理性,更具有正規金融不可替代的必要性。
3.非正規金融的負面影響
非正規金融同樣也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它對彌補正規金融的不足和促進經濟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另一方面由于非正規金融存在的內在缺陷(隱蔽性、自發性、盲目性、投機性和非規范性等特點),以及某些制度的不盡完善,非正規金融的存在削弱了金融宏觀調控的力度,并且潛伏著不可忽視的金融風險,會對經濟社會造成一定的負面影響。主要表現為:
3.1 積累金融風險,影響社會穩定
非正規金融借貸手續簡單,大都是僅憑口頭或者一張借條或一個中間證明人即認可借貸行為。貸款期限或長或短,借款利率或高或低,憑雙方關系的深淺而定。由于缺乏對每筆貸款貸前、貸中、貸后嚴格的調查和審核,缺乏抵押擔保和規范的手續,使非正規金融風險加劇。一旦債務人不能按時歸還借款, 引發債權、債務糾紛,在得不到法律有效保護的情況下, 債權人往往選擇諸如黑社會等非法組織來保護自己的金融產權,這樣會帶來社會秩序的混亂,對社會的和諧穩定產生較大的影響。
同時非正規金融的一些組織形式內控機制不夠有力,缺乏風險保障機制,沒有正規金融機構的法定準備金制度,更缺乏存款保險制度的支持,也缺少有效的外部監管和約束機制, 可能為一些不法分子所利用,以高息圈錢用于投機,積聚了償付風險;并且人們在高息誘餌的誘惑下,越來越多的人參與其中, 借貸規模不斷膨脹,最終必然導致支付鏈條的崩潰, 參與者的利益受損, 內在金融風險釋放出來,造成金融秩序的混亂, 引起社會不穩定。
3.2 沖擊正規金融,影響金融秩序
非正式金融活動在其高利率的吸引下,誘發了大量資金以現金形式流出正規金融體系,分流了正規金融資金,減弱了正規金融的支付能力。其自由利率的不完全性和逐利性,使金融市場信號反映失真,影響金融市場的公平有序運行。并且其高息誘餌極易演變為亂集資和高利貸行為,擾亂金融秩序。其無序無規范的金融活動,若由少量邊緣市場進入到大規模和主要市場,會對整體金融的有序控制形成極大沖擊。
3.3 加大宏觀調控難度,削弱宏觀調控效果
非正規金融體系中的大量資金游離于中央銀行和金融監管部門的監控之外,形成一個體制外的金融市場,它的運行就不受宏觀調控的影響,有時甚至和宏觀調控的方向背道而馳,加大了宏觀調控的難度和復雜性,削弱了宏觀調控的政策效果。例如,分流到非正規金融市場的貨幣資金是在貨幣當局控制之外的,貨幣當局無法了解、觀察這部分貨幣供給變化的基本特征,而且這部分貨幣資金在實際運行時,貨幣當局很難運用各種交易技術控制資金流動,相應的變化波動就缺乏一定規律性,因此經濟運行中的實際貨幣供給量及其變動特征不易被貨幣當局有效控制;非正規金融活動的自發性、盲目性、逐利性使得其大部分資金的流向門檻低、短期內能看到收益的行業,一方面會助長一些熱點行業更趨過熱,另一方面容易形成更多低水平重復建設的生產過剩。由于非正規金融活動的自發性、盲目性、逐利性及非正規金融主體的經營和管理素質所限,大部分資金的流向多為門檻低、短期內能看到收益的行業,影響總供求的平衡和國家宏觀調控目標的實現。當政府面對經濟過熱而施以緊縮性貨幣政策時,處于政府作用之外的非正規金融反倒會利用正規金融力量減弱之機,對緊縮的經濟領域給予信貸支持,經濟難以“軟著陸”,從而抵消掉貨幣政策的緊縮效果。非正規金融資金的隱蔽性、非規范性決定了融資主體的收益是很難被政府稅務部門掌握的,使得國家流失了大量稅款收入。
4.我國非正規金融的監管制度創新
從上述分析可見,非正規金融在我國無論是現在還是在將來都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和合理性,并且具有“雙刃劍”的效應,如果對其完全放任自流、聽之任之,必定會給社會帶來嚴重的危害,因此必須要有保證其發展連續和規范的適當的監管制度需求。適當的監管可以為非正規金融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使其獲得較大的發展空間并得到快速成長,充分發揮它對經濟發展的推動作用。而不適當的監管不僅會降低非正規金融市場的效率,而且還會使非正規金融畸形發展,加大其金融風險。
長期以來,由于我國非正規金融都被認為是非理性、高風險、低效率的金融活動,因此政府一方面采用全面清理整頓的嚴格打壓政策,試圖用行政手段來強制消除非正規金融市場,另一方面采取措施鼓勵正規金融部門為中小企業、私營企業和個人提供所需的金融支持,試圖用正規金融市場取代非正規金融市場。但簡單地清理整頓非正規金融,不僅打壓了非正規金融的生存空間,削弱了其資金供給能力,而且可能使得部分非正規金融更加隱蔽,更加地下化,進一步加大金融風險。而由正規金融部門向民營經濟貸款,也不能解決借貸雙方因信息不對稱而產生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中小企業和私營企業融資困境并沒有能夠得到顯著的改善。可見,要解決非正規金融問題,我們必須尋找一種更有效的非正規金融監管方式。既然原有的管制難以實現其打壓效應,就應該適時創新,在新的制度框架下將非正規金融納入金融監管體系,真正滿足金融穩定的需求。具體來看,我國非正規金融監管制度應該在以下幾方面適時創新:
4.1 加強相應法律法規建設,明確非正規金融合法地位
非正規金融在我國一直沒有得到法律的正式承認,其經營處于不合法、不規范的地下運作階段,非正規金融交易雙方的權益得不到保障,監管當局也很難正確掌握非正規金融資金運營狀況,無法降低金融風險。因此,必須要通過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如制定和完善《非正規金融法》、《民間融資法》、《合同法》等法規體系,賦予非正規金融合法的法律地位,在法律上或制度上保護這些非正規金融機構的財產權利和正當的經營活動,保護交易雙方合法權益,同時對非正規金融經營基本原則做出明確規定,對其機構的組織形式、財務規則、業務范圍、發起與設立以及進入與退出金融領域活動等方面分門別類地制定出法典化的基本標準,使之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依據金融市場規則參與活動,保證其高效運營,并防范金融風險的發生。
4.2 根據不同的對象進行分類監管
我國各地區非正規金融在規模大小、組織形式、業務范圍、市場定位、財務狀況和資質高低等方面都存在巨大差異,因此非正規金融監管應該采取區別對待的方式,根據不同的對象進行分類調整、規范或打擊,實施分類監管。例如:對于帶有黑社會性質的非正規金融組織, 純屬詐騙性質、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破壞經濟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的非法金融活動應堅決予以取締;對于民間親友之間、個人之間主要體現互質的自有資金小額借貸活動不必干預,鼓勵其向著規范化、契約化方向發展;對那些資金規模較大、組織化程度較高、交易方式較為規范的非正規金融組織,允許其通過正規渠道登記注冊,將其逐步發展為正規化金融組織,按正規金融的要求進行規范管理和監督;對于交易規模較小,參加者相對比較分散,交易方式較為傳統的非正規金融,政府應為其提供一個合法運作平臺,將其納入法制監督管理體系。
4.3 實施激勵相容監管
非正規金融具有地下隱蔽性、零星分散性和個體數量眾多等特點,這使得非正規金融與監管當局之間處于嚴重的信息不對稱狀態,政府很難監測了解到當地非正規金融的資金運作規模、組織形式、規則、投入對象等狀況,因此非正規金融的監管成本和難度都很大,監管效率低下。解決這個問題的關鍵在于實施激勵相容監管,將金融機構的經營管理目標融進監管目標中,形成金融監管中各行為主體的激勵相容。例如,在監管中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和非正規金融機構內部管理的約束作用,采用及時校正方案和預先承諾制等措施,積極發展非正規金融行業自律組織監管,從而節省監管機構大量的監管成本和不必要的費用開支,充分發揮金融控股公司自身的積極能動性,使金融機構的行為與監管機構的監管目標逐步統一 ,從而實現激勵相容的監管效果。可見,在激勵相容的監管理念下,金融監管不是替代而是市場運行規則的維護者,不是違背而是符合和引導監管對象的利潤最大化經營行為,使監管目標的實現與監管對象作為理性經濟人在市場運行規則下的自覺行動相一致。
參考文獻:
[1]Besley,T.,and S.Coate(1995):"Group Lending,Repayment Incentives and Social Collateral,"Journal of Development Economics,Vol.46,pp.1-18.
[2]Floro,M.S.,Ray,D.,1997.Vertical links between formal and informal financial institutions.Review of Development Economics 1,1.
[3] 余秀江,潘朝順,陳潤華.非正規金融:形式、根源與運行機制 [J].經濟問題,2007,(6).
[4] 彭興韻.金融發展的路徑依賴與金融自由化[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5] 胡士華. 農村非正規金融發展研究問題研究[C].西南大學博士論文,2007,(4).
[6] 王國紅. 中國農村非正規金融的根源與管制政策研究[J].湖北經濟學院學報,2008,(1).
[7] 苑德軍. 民間金融的外延、優勢與特征[J].金融縱橫,2007,(5).
[8] 張朝暉,賈卓鵬. 農村非正規金融的發展與規范[J].濟南金融,2007,(4).
[9] 柳松,程昆.中國農村非正規金融:績效、缺陷與治理[J],農業經濟問題,2005,(8).
[10] 林毅夫,孫希芳. 信息、非正規金融與中小企業融資[J].經濟研究 ,2005,(7) .
[11] 錢水土,俞建榮. 我國農村非正規金融制度:演進路徑與政策規范[J].商業經濟與管理,2007,(2).
關鍵詞:民營企業“翹起的競技場”關系型合約
一、引言
與俄羅斯等國家的激進式改革相比,中國既有的漸進式改革是比較成功的,其中的一個要害是實現了所謂的“增長銜接”(張杰,2000)。改革初期,國家通過有約束的價格雙軌、金融補貼以及強有力的金融控制,保證了國有經濟產出在國民生產總值中相對比重的緩慢下降(張軍,1998)。與此同時,集體經濟依賴其特殊的“模糊產權”結構和地方政府的金融支持獲得持續快速增長,從而及時而有力地彌補了國有經濟產出下降的影響。不過,集體經濟產出(以鄉鎮企業為代表)的增長在90年代以來出現了停滯趨勢,暴露出“模糊產權”的局限性和過渡性,而民營經濟的崛起又迅速彌補了由此帶來的增長缺口。由于民營經濟的增長依托于一種合理的產權結構,因此它體現了中國經濟改革的市場化方向,同時也必將成為中國未來宏觀經濟增長的主導因素。可是,民營經濟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卻面臨著越來越緊的發展約束。由于意思形態等因素,與國有企業相比,民營企業不得不面臨著不公正的市場環境,即所謂的“翹起的競技場”(Atitledplaying field)問題。民營企業發展常常面臨著三個方面的制約,即法律的障礙、政府干預或行政的障礙,以及融資難的問題(Bai等,2003:李稻葵和梅松,2005)。面對“翹起的競技場”問題,民營企業利用各種關系采取了各種措施以規避這三方面約束,如尋求政治關系或政治庇護以規避法律與政府管制的不利影響(Fan等,2007a;羅黨論,2008);通過漏損效應、尋求非正規金融支持等來解決融資難問題。無論是政治關系、還是漏損效應與非正規金融,都與一定的“關系”有關。這些“關系”實際上是一種關系型合約,其本質上是一種隱含的自我實施機制(Levin,2003)。這些措施至少起到了兩個效果:第一,規避了“翹起的競技場”問題所帶來的約束,為自身發展贏得了空間。例如,在我國民營企業發展歷史中,可以發現民營企業的發展是與政府的政策推動是密切分不開的。正因為這樣,民營企業就必須努力與政府形成良好的關系,這樣既可以在政府有關的制度的變化中得到保護,又可以通過這種政治關系來獲得相應的資源。第二,在一定程度上對正式制度的效果產生了影響。例如,一定的政治關系有助于企業規避法律管制,甚至可以從法律管制中得到好處,這會導致有關法律制度的一定程度的失效。基于以上分析,本文的基本邏輯是:考慮到“翹起的競技場”問題,法治的完善、政府干預的減輕、地區金融發展水平的提高應是有利于民營企業發展的。但如果一些關系型合約對正式制度(或治理環境)的效果產生了負面影響,那么有關制度對民營企業發展的影響程度將有所減弱。再考慮到我國各個地區發展的不均衡,有關制度對民營企業發展的影響程度也會有所不同,不同制度之間還可能存在一定的互補效應。基于這種邏輯,本文將在已有研究(Alien等,2005;李濤等,2004)基礎上,采用上市公司有關數據,進一步考察三個問題:即在“翹起的競技場”的背景下,在關系型合約的影響下,在有關制度(主要是法治水平、政府干預程度、地區金融發展)因素中,哪一個因素是影響民營企業價值的最重要因素;考察這三個因素(法治水平、政府干預程度、地區金融發展)的相互作用對民營企業發展的影響,即三者之間是否存在替代效應或互補效應,而根據Roland(2002)的總結,轉軌經濟中有關制度常常具有互補性,本文認為一定的關系型合約可能會使這些互補性失效;從樊綱等(2006)編制的中國各地區市場化指數可以發現,不同地區的法治水平、政府干預程度和金融市場發展存在很大的差異,因此本文研究經濟發達地區與西部落后地區影響民營企業發展的因素是否相同,以我國滬、深A股2001年至2005年民營上市公司的經驗數據(共計1546個觀測點)為樣本進行實證檢驗,為推動有關制度共同協調發展,發揮不同制度之間的互補效應提供理論支持,為關系型合約與“中國之謎”的相關理論提供了微觀層面的證據
二、研究設計
(一)研究假設 根據諾斯(1990)的看法,制度是社會的博弈規則,這種博弈規則通常由正式規則、非正式規則和實施機制三部分構成。正式規則是指人們自覺發現并用以規范化的一系列規則,包括政治規則、經濟規則和契約。具體是指“確定生產、交換和分配的基礎的一整套政治、社會和法的基本規則。”這些規則的排列順序是,從憲法到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再到明確的規則,最后到個別的契約。它們共同約束著人們的行為,其中,政治規則可定義為政治團體的等級結構,以及它們的基本決策結構和支配議事日程的明晰特征。經濟規則用于界定產權,即關于財產使用、從中獲取收人的權力,以及轉讓一種資產或資源的能力。正式規則的主要特征是在于其具有強制性。非正式規則包括習俗、傳統、道德觀念、意識形態等可以統稱為“文化”的一些東西。由于信息不對稱(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的存在,正式與非正式規則需要一定的治理機制(或實施機制)來保證其實施。Li(2003)區分兩種治理模式:一種是基于關系的治理模式(relation based governanee),一種是基于規則的治理模式(rulebased governance),前者是通過固定主體之間的長期博弈來自我實施的,后者則是通過第三方(如法庭)來實施的。關系型合約是一種隱性合約,這種合約的維持僅要求雙方知道合約變量的局部信息,并且對結果有著共同的預期。這種合約的可自我實施性來自于如下事實:長期博弈使得短期欺騙得不償失,因為欺騙者將失去未來所有的收益或者合作剩余。規則型的治理則需要相關的合約信息是第三方可以驗證的公共信息,而且需要在制度的基礎設施方面投入大量的建章立制的固定成本。關于關系型合約與正式制度(或正式合約)的關系,學術界存在一定的分歧。有些觀點認為,正式合約與關系型合約互為替代品(Baker等,2002;Leuz等,2006)。正式契約甚至削弱了企業發展關系的能力,因為它會顯示出對交易伙伴的不信任并削弱信任。另一種觀點則認為,關系型合約與正式合約是相互補充的,精確設計的正式合約不會阻礙或取代關系型合約,實際上會促進更多值得信任的長期合作交易關系。綜合有關研究,可以得出:一方面,這些關系型合約并未違背正式合約;另一
方面,這些關系型合約對正式合約的實施又產生不同的影響,既可能促進了正式合約的實施,也可能抑制正式合約的實施。針對關系型合約這一非正式的經濟手段的分析,在轉軌經濟中尤為重要。在一些關于中國法律和經濟發展的研究中,Allen等(2005)采用LaPorta等的法律指標來研究中國的法律體系,發現與LaPorta等研究中的樣本國家相比,中國的法律體系是不完善的。然而,中國經濟的增長主要是由一些非正式部門推動的,恰恰是在這些部門,正式法律體系的影響很微弱。Alien等指出,在評價中國法律體系的時候,僅僅研究中國的正式法律條文是不夠的,因此建議研究者關注中國正式法律和非正式執行機制之間的相互影響。王永欽(2006)的理論分析得出,關系型合約的自我實施可以解釋中國經濟在缺乏正式的法律和產權體系下取得驕人績效的“悖論”。而企業政治關系、漏損效應,以及對非正規金融的利用,都與一定的關系有關,具有關系型合約的性質。政治關系主要是企業與政府、政府官員之間的關系;漏損效應主要是企業利用其與金融機構的關系,將資金轉移的過程;對非正規金融的利用,主要是企業家利用個人信用或社會關系,在民間籌集資金的過程。根據Baker等(2002)、Levin(2003)的分析,關系型合約對正式制度是會產生一定影響的,這種影響可能是替代效應,也可能是互補效應。再結合有關制度背景,可以得出以下假設:
假設1:法治水平是影響民營上市公司價值的最重要因素
假設1的得出,主要是基于這樣一些考慮:第一,由于中國的經濟增長并不符合近年來在經濟學術界頗為盛行的法、金融和經濟增長理論,金融發展對企業的影響并不如人們想象的大(Allen等,2005)。他們認為,如聲譽和私人關系等其他機制,支持了中國私有企業的迅速增長。本文認為,金融發展水平對企業發展是會產生正面影響的,一方面金融發展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企業融資問題,另一方面企業一定的負債也可以作為一種治理機制幫助企業解決問題。然而,在我國特定的制度環境下,金融發展水平也會抑制民營企業的漏損效應,即金融發展與漏損效應之間存在著一定的替代效應。漏損效應實質上是私人部門利用金融系統的缺陷轉移金融資源的過程。隨著地區金融發展水平的提高,這些可以利用的缺陷也就越來越少。考慮到我國民營上市公司漏損效應存在的普遍性,漏損效應可以幫助民營上市公司從國有企業或國有銀行得到大量資源,必然會對民營上市公司發展起到積極作用。因此,本文認為:地區金融發展既可能對民營上市公司價值產生正面影響,也可能會產生負面影響,綜合來看,其影響不會太大。第二,政府干預與政治關系之間也會相互影響。隨著政府干預程度的增強,企業利用政治關系才可以獲得更大的利益。因此,一方面政府干預會扭曲企業目標,影響企業正常經營,從而給企業價值帶來幅面影響;另一方面,政府干預又會迫使企業(尤其是民營企業)需求政治關系,而政治關系對于許多企業來說是一種有價值的資源(Fisman,2001),從而對企業價值產生正面影響。因此,綜合來看,政府干預對民營上市公司價值影響不會太大。第三,法治水平與非正規金融之間應存在著一定的互補效應。發展中小金融機構等非正規金融必須有一個完善的法規和監管體系(林毅夫和李永軍,2001)。非正規金融雖然是一種非正式合約,其存在與信用或社會關系有關。但完善的法規和監管體系可以通過對違背信用的當事人進行懲罰,改變當事人的效用函數,使當事人更愿意遵循非正規金融融資過程中的各項條款。hPorta等的一組文獻論述了法律對企業價值的正面影響,加之法治水平可以促進非正規金融的發展,因此,本文預期:法治水平是影響民營上市公司價值的最重要因素。
假設2:對于經濟落后地區樣本,政府干預與法治水平、金融發展之間存在著顯著的互補效應;對于經濟發達地區樣本,這個關系則不存在
假設2的得出,主要是基于這樣一些考慮:有關正式制度之間也可能存在一定的替代效應或互補效應。例如,法治是影響政府行為的重要因素,法治是造就有限且有效政府的重要制度安排(錢穎一,2003)。反之,一旦政府行事可以不按程序,干預的任意性依然很大,必然會破壞一個地區的法治水平。同理,政府干預與金融發展水平之間也存在著一定的互補效應。政府干預下的金融系統容易出現一些問題,金融系統資源更多地涌向國有企業。考慮到國有企業效率并不太高,這實際上會導致資源配置的扭曲,從而抑制金融發展。再考慮到西部經濟落后地區民營上市公司面臨著更多的政府干預,政府即使不能直接干預該地區民營上市公司,也可以通過法律系統、金融系統間接影響該地區民營上市公司。即對于經濟落后地區樣本,政府干預與法治水平、金融發展之間存在著顯著的互補效應。而對于東部經濟發達地區民營上市公司來說,其所面臨的政府干預程度相對較弱,這些公司也可以通過非正規金融等途徑避開金融系統、政府部門對其的影響。因此,本文預期:對于經濟發達地區樣本,政府干預與法治水平、金融發展之間不存在著顯著的互補效應。
(二)樣本選取與數據來源 本文以上市公司為研究樣本,研究時間段為2001年至2005年。對樣本執行如下篩選程序:一是剔除含B股或H股的上市公司,因為這些公司面臨境內外雙重監管環境;二是剔除年末股票價格數據缺失的上市公司。在做了篩選后,2001年至2005年共計5540個樣本,(表1)為這些樣本按終極控制人性質劃分的分布情況。在這5年中,民營上市公司1546個樣本。除終極控制人數據外,其余數據來自WIND數據庫。本文還在整體樣本選擇出兩個子樣本:東部經濟發達地區民營上市公司和西部經濟落后地區民營上市公司。前者包括江蘇、上海、浙江、廣東、山東、北京、天津、福建等8個省(市)的民營上市公司,后者包括云南、貴州、廣西、陜西、內蒙、寧夏、青海、甘肅、新疆、等10各省(市)的民營上市公司。國內研究一般均是將江蘇、上海,浙江,廣東,山東,北京,天津,福建等8個省(市)視為東部經濟發達地區。但也有研究將遼寧和海南視為東部經濟發達地區。本文穩健性檢驗將包括遼寧和海南的10個省(市)視為東部經濟發達地區。
(三)模型建立與變量定義 通過以下模型來檢驗假設:
TobinQ=α+β1+Index+β2NO1+β3NOIS+β4NO2to5+β5NO6to10+β6size+β7lever+β8Year01+β9Year02+β10Year03+β11Year04+ε
(1)因變量。TobinQ是因變量,代表年末公司價值。這個變量反映的是公司市場價值與公司重置成本的比值。由于重置成本難以獲取,采用年末總資產代替。市場價值為公司債務資本的市場價值與權益資本的市場價值之和。債務資本的市場價值采用賬面的短期負債
和長期負債的合計數來計算。另外,由于我國上市公司存在流通股和非流通股,所以權益資本的總市值等于流通市值加上非流通股份的價值。而非流通股份的價值,由于沒有完全市場化的數據,并且非流通股的轉讓價格通常是以凈資產為基準,因此采用非流通股份數與每股凈資產之積計算。這樣,公司價值的計算公式為:TobinQ=市場價值/重置成本=(每股價格×流通股份數+每股凈資產×非流通股份數+負債),總資產。(2)自變量。自變量為Index,Index分別為Law、Gov、Finance分別表示各個省份地區的法治水平、政府干預程度和金融發展水平。樊綱等(2006)根據大量的統計和調查資料,采用“主因素分析法”,編制出中國各地區2001年至2005年市場化相對進程指標。這一指標涉及五個方面,分別是政府與市場的關系、非國有經濟的發展、產品市場的發育程度、要素市場的發育程度以及市場中介發育和法律制度環境。其中,本文參考夏立軍和方秩強(2005)的研究,采用第一個方面代表了各地區的政府干預程度,第五個方面代表了各地區法治水平。本文還采用樊綱等(2006)指標的第四項(要素市場的發育程度)的一個子項目,即金融業市場化程度來反映地區金融發展水平。這些指數越大,反映法治水平越好、政府干預程度越弱、金融發展水平越高。(3)控制變量。控制變量包括NO1、NO1S、N0OtO5、N06to10、size,以及Year01、Year02、Year03和Year04,4個年度虛擬變量。其中,N01和N01s分別是經過中心化處理后的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及其平方值,用以控制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對公司價值的影響。由于在檢驗模型中直接納入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及其平方項會引起共線性問題,需要對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進行中心化處理。具體來說,為各樣本公司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與的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平均值的差額。NOIS為N01的平方。N02t05和N06to10分別是公司第二大股東至第五大股東持股比例之和以及第六大股東至第十大股東持股比例之和,用以控制公司其他大股東持股比例對公司價值的影響。從對中小股東的侵害角度來看,公司第一大股東以外的其他大股東可能會對第一大股東形成制約,從而提高公司價值。但另一方面,這些大股東也可能與第一大股東合謀以侵害中小股東利益。因此,N02t05和N06to10對公可價值可能產生正面影響,也可能產生負面影響。Size為公年末總資產的自然對數值,用以控制規模因素對公司價值的影響。主要變量的描述性統計和相關性系數矩陣見(表2)。初步分析,可以發現,Law、Gov、Finance對民營上市公司價值的影響都不高,表現為Law、Gov、Finance與TobinQ的相關系數分別為-0,031、-0.135、-0.079,均未顯著為正。然而,排除size之后,Law、Gov、Finance與TobinQ的偏相關系數分別為0.128、0.067、0.103。這是因為規模是影響我國上市公司價值的重要因素,Law剔除TobinQ之后偏相關系數更能反映Law、Gov、Finance對公司價值的影響。僅從偏相關系數來看,Law與TobinQ的偏相關系數最高,假設1得到了初步驗證。
(四)研究思路 對假設1的檢驗,主要通過模型,通過多元回歸,以檢驗Law、Gov、Finance對公司價值的影響。考慮到Law、Gov、Finance都是影響公司價值的影響,且彼此之間也存在相互的影響,因此在模型中僅考慮某一指數的影響,可能會得到有偏的估計(大樣本下則為不一致的估計)。本文還將這三個指數同時放人回歸模型,如果控制了其他兩個因素后,某一指數依然顯著,則表示該指數確實影響了公司價值。對假設2的檢驗,主要通過模型,通過多元回歸,檢驗指數Law、Gov、Finance兩兩之間的交叉項對公司價值的影響。如果指數Law、Gov、Finance兩兩之間的交叉項顯著為正,則表示二者之間存在著顯著的互補效應;如果指數Law、Gov、Finance兩兩之間的交叉項顯著為負,則表示二者之間存在著顯著的替代效應;如果指數Law、Gov、Finance兩兩之間的交叉項不顯著。則表示二者之間不存在替代效應與互補效應。
三、實證結果分析
(一)描述性統計和相關性分析 描述性統計和相關性分析結果見(表2)。
(二)回歸分析 (表3)、(表4)和(表5)分別提供了整體民營上市公司樣本、東部經濟發達地區樣本和西部經濟落后地區樣本的回歸結果。可以看出:第一,從整體樣本(表3)來看。回歸(1)、(2)、(3)分別顯示。法治水平、政府干預和金融發展對公司價值均有正面影響,t值分別為4.581、2.319、3.819,均通過至少0.05的顯著性水平。雖然Law的回歸系數與值最高,分別為0.025和4.581,但并不能得出法治水平是影響民營上市公司價值的最重要因素的結論。這是因為樊綱等(2006)的有關指數是采用“主因素分析法”編制而成,反映了各地區市場化相對進程指標,該指標并不具有明確的經濟含義。因此,回歸系數并不具有明確的經濟含義。在回歸(4)中,指數Law,Gov,Finance均放入了回歸方程。考慮到Law、Gov、nance都是影響公司價值的影響,且彼此之間也存在相互的影響,因此,回歸(4)更易得出無偏估計(或一致估計)。在回歸(4)中,Law,Gov,Finance的回歸系數分別反映在控制了其他兩個因素和其他控制變量后,Law,Gov、Finane對公司價值的影響。回歸(4)顯示,在控制了其他兩個因素和其他控制變量后,對公司價值的影響依然顯著(t值為2.554,通過了0.05的顯著性水平);而在控制了其他兩個因素和其他控制變量后,Gov和Finance對公司價值的影響均不顯著。這表明,Gov和Hnane對公司價值可能并未產生真正的影響,而Lawg對公司價值依然穩健存在。Law、Gov、Finance這三個因素兩兩之間并不存在顯著的替代效應或互補效應,表現在回歸(5)、(6)、(7),兩兩之間的交叉項均不顯著,t分別值分別為0.055、0.083、0.246。從東部經濟發達地區樣本(表4)來看,Law、Gov、Finance這三個因素兩兩之間也不存在顯著的替代效應或互補效應,表現在回歸(5)、(6)、(7),兩兩之間的交叉項均不顯著,t分別值分別為0.509、0.794、-0.556,第二,從東部經濟發達地區樣本(表4)來看,回歸(1)、(3)分別顯示,法治水平和金融發展對公司價值均有正面影響,t值分別為2.413和1.842,均通過至少0.1的顯著性水平;但從回歸(2)來看,政府干預對公司價值并無顯著影響,這可能與東部經濟發達地區政府干預程度較弱,民營上市公司可以利用非正規金融等方式繞開政府進行發展有關。從回歸(4)來看,在控制了其他兩個因素和其他控制變量后,Law對公司價值的影響依然顯著(t值為1.683,通過了0.1的顯著性水平);而在控制了其他兩個因素和其他控制變量后,Gov和Finance
對公司價值的影響均不顯著。這表明,Gov和Finance對公司價值可能并未產生真正的影響,而hw對公司價值依然穩健存在。第三,從西部經濟落后地區樣本(表5)來看,回歸(1)、(2)、(3)分別顯示,法治水平、政府干預和金融發展對公司價值均無正面影響。一個意外的結果是:政府干預和金融發展對公司價值竟然產生了顯著的負面影響。可能的解釋是:回歸(1)、(2)、(3)均是有偏(或不一致)的估計;另一種可能的解釋是:政治關系與漏損效應分別抵消了政府干預和金融發展對公司價值的影響。從回歸(4),無法看出,在Law、Gov、Finance三個因素中,哪一個因素是影響公司價值的最重要因素。從西部經濟落后地區樣本(表5)來看,Law、Gov、Finance這三個因素兩兩之間則存在顯著的,互補效應,表現在回歸(5)、(6)、(7),兩兩之間的交叉項均顯著為正,t分別值分別為2.375、2.478、1.711,分別通過了0.05、0.05、0.1的顯著性水平。綜合得出:假設1在整體樣本和東部經濟發達地區樣本得到支持,但在西部經濟落后地區未得到支持。LLSV的一系列研究研究認為,法治水平之所以可以起到促進公司價值提高的作用,在于它保障了企業其他正式的和非正式的合約的順利實施。在東部經濟發達地區,由于法治水平可以促進非正規金融的發展,而非正規金融對普遍存在融資難的民營企業來說又是至關重要的。因此,法治水平在促進公司價值提高的過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在西部經濟落后地區,民間并未積累足夠的資金,非正規金融也不發達,因此法治水平對公司價值的積極作用受到了抑制。由于東部經濟發達地區民營上市公司占整體樣本比例較高,整體樣本也表現出與東部經濟發達地區樣本基本一直的特征。同時還可以發現,假設2得到了檢驗。在(表5)中,Gov和Finance的交叉項也顯著為正,表明在西部經濟落后地區,法治的完善將推動金融對民營上市公司價值的促進作用。這是因為在該地區,政府可以通過影響法律系統、金融系統間接影響了公司價值。
綜上所述,法治水平是影響東部經濟發達地區民營上市公司價值的最重要因素,但法治水平并不會通過金融系統來間接影響該地區民營上市公司價值,表現在(表4)中Gov和Finance的交叉項并不顯著。這是因為法治水平的提高并不會促使金融系統更多地為民營上市公司解決融資難問題。法治水平并不是影響西部經濟落后地區民營上市公司價值的最重要因素,這是因為這一地區政府干預較為嚴重,過度的政府干預弱化了法律機制的作用。然而,在政府干預較為嚴重西部地區,政府干預程度也并未直接影響該地區民營上市公司價值,表現在(表5)回歸(4)中,Gov的系數并不顯著。這于該地區政治關系普遍存在有關,該地區民營上市公司可以通過政治聯系獲得額外好處,這減輕了政府干預的負面影響。政府干預對該地區民營上市公司價值的影響,更多地通過一種間接的途徑來實現,即政府干預通過影響法律系統、金融系統間接影響了公司價值,這表現在Law與Gov、Finance的交叉項顯著為正。而在東部經濟發達地區,這種間接機制并不存在。這是因為該地區市場化環境已基本形成,該地區政府并不會隨意制定相關法律、法規或行政條款來影響該地區民企。同時,雖然金融系統依然在很大程度受地方政府影響。但非正規金融等民間金融已積累了足夠的資金,使得該地區民營上市公司可以利用非正規金融,繞開政府,繞開政府控制的相關機構進行發展。
(三)穩健性檢驗 本文采取以下方式進行穩健性檢驗,有關結論未發生改變:一是考慮到Law、Gov、Finance三者之間相關系數較高(見表2),本文計算了各模型自變量的VIF值,VIF值均未高于10,表明模型不存在嚴重的多重共線性問題;二是在回歸中增加行業控制變量;三是將TobinQ的計算公式中非流通股每股價值按照A股股票價格計算;四是刪除了2005年末已經完成股改的公司,刪除了TobinQ異常的公司;五是參考陳斌等(2008)的做法,將江蘇、上海、浙江、廣東、山東、北京、天津、福建、遼寧和海南作為東部經濟發達地區,其余地區作為經濟落后地區。
四、結論與建議
(一)研究結論 以我國滬、深A股2001年至2005年民營上市公司的經驗數據為樣本,本文的實證研究主要有幾個結論:(1)相對政府干預與金融發展這兩個因素,法治水平對促進東部經濟發達地區民營上市公司的提高發揮了更大的作用;但對于經濟發達落后地區樣本,這個結論并不成立。這是因為法治水平的提高起到了保障東部地區非正規金融有效運行的作用,而非正規金融在西部地區并不普遍。(2)但在經濟落后的西部地區,政府干預與法治水平、金融發展之間存在著顯著的互補效應;從東部經濟發達地區樣本來看,這三個因素兩兩之間并不存在著顯著的替代效應或互補效應。這是因為東部地區政府干預相對較弱,且這些地區的民營上市公司可以利用非正規金融等方式避開政府進行發展;而在西部地區,民營上市公司很難避開政府進行發展,政府可以通過影響法律系統、金融系統,間接地影響該地區民營上市公司。
(二)政策建議 本文的政策含義是:對于西部經濟落后地區,應減少政府干預,推動有關制度共同協調發展,以發揮不同制度之間的互補效應。這是因為要使有關制度發揮良性作用,需要其他相應的制度來配套;要使相關制度發揮作用應減少政府對法律系統、金融系統的不必要干預。對于經濟發達地區,應致力于推進法治的進一步完善,以保障一些合適的替代機制,使之在制度不健全的環境下發揮良好的替代作用。對于經濟發達地區,非正規金融等關系型合約作為一種替代機制促進了這些地區民營上市公司的發展。本文的研究意味著,應關注關系型合約對民營企業發展的影響。
需要進一步指出的是本文的局限性:本文希望證明關系型合約等非正式制度對民營上市公司發展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卻未能提供直接的證據。關注關系型合約等非正式制度對民營上市公司或民營企業的影響應當是未來的一個重要研究方向。此外,本文主要是從政治關系、漏損效應與非正規金融等三個角度分析了民營上市公司所利用的關系型合約,但這可能并能涵蓋所有民營上市公司可以利用的關系。
參考文獻:
[1]巴曙松、劉孝紅、牛播坤:《轉型時期中國金融體系中的地方治理與銀行改革的互動研究》,《金融研究》2005年第5期。
[2]陳斌、余堅、王曉津、賴建清:《我國民營上市公司發展實證研究》,《深交所研究報告》2008年版。
[3]陳抗、AryeLHiUman、顧清揚:《財政集權與地方政府行為變化》,《經濟學(季刊)》2002年第1期。
[4]樊綱、王小魯、朱恒鵬:《中國市場化指數――各地區市場化相對進程2006年報告》,經濟科學出版社2006年版。
[5]郭斌、劉曼路:《民間金融與中小企業發展:對溫州的實證分析》,《經濟研究》2002年第10期。
[6]李稻葵、梅松:《中國非國有企業研究文獻綜述》,《經濟學報》2005年第2卷第1期。
[7]李東平:《大股東控制、盈余管理與上市公司業績滑坡》。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5年版。
[8]李濤:《政府管制、法治、銀行發展與中小企業發展》,《經濟學(季刊)》2004年第1期。
[9]李增泉、辛顯剛、于旭輝:《金融發展、債務融資約束與金字塔結構》,《管理世界》2008年第l期。
[10]林毅夫、李永軍:《中小金融機構發展與中小企業融資》,《經濟研究》2001年第1期。
[11]林毅夫、孫希芳:《信息、非正規金融與中小企業融資》,《經濟研究》2005年第7期。
[12]劉芍佳、孫霈、劉乃全:《終極產權論、股權結構及公司績效》,《經濟研究》2003年第3期。
[13]盧峰、姚洋:《金融壓抑下的法治、金融發展和經濟增長》,《中國社會科學》2004年第1期。
[14]羅黨論:《市場環境、政治關系與企業資源配置》,中山大學博士論文2008年。
[15]潘紅波、夏新平、余明桂:《政府干預、政治關聯與地方國有企業并購》,《經濟研究》2008年第4期。
[16]錢穎一:《政府與法治》,《比較》2003年第5輯。
[17]王紅領、李稻葵、雷鼎鳴:《政府為什么放棄國有企業的產權》,《經濟研究》2001年第8期。
[18]王洛林、魏后凱:《我國西部大開發的進展及效果評價》,《財貿經濟》2003年第10期。
[19]王文劍、覃成林:《地方政府行為與財政分權增長效應的地區性差異》,《管理世界》2008年第1期。
[20]王永欽:《市場關聯性、關系型合約與經濟轉型》,《經濟研究》2006年第6期。
[21]王永欽、張晏、章元、陳釗、陸銘:《中國的大國發展道路――論分權式改革的得失》,《經濟研究》2007年第1期。
[22]立軍、方軼強:《政府控制、治理環境與公司價值――來自我國證券市場的經驗證據》,《經濟研究》2005年第5期。
[23]辛清泉:《政府控制、資本投資與治理》,《中山大學博士論文》2007年。
[24]周立:《中國各地區金融發展與經濟增長(1978―2000)》,清華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
[25]張杰:《民營經濟的金融困境與融資次序》,《經濟研究》2000年第4期。
論文摘要:運用制度經濟學的方法分析了阻礙中國融資制度創新的成本問題,認為有限理性與政府行為,機會主義與正規金融部門的行為,資產專用性與非正規金融部門及民間投資個體的行為是阻礙中國融資制度創新的主要因素。提出應從處理好“強政府”與“弱市場”的關系,擺正政府與市場的位置;重新認識制度創新的“循序漸進”與“平行推進”方式的優劣,走制度創新的最佳路徑;樹立“資信文化”,構建良好的市場、信用與法律的外部制度環境等改進中國融資制度績效。
1984年以前,中國基本上是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行政力量控制著金融資源,計劃行政目標決定了信貸資金的構成和分配方式,金融資源向國有企業傾斜,當時國有企業不必擔心融資難的問題。進入90年代以后,非國有企業得到了蓬勃發展,但是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地位并未得到體現,一方面由于歷史和體制原因,行政力量控制金融資源的現象不可避免;另一方面,政府不承認民間金融的合法性,民間資本難以流入民營企業,融資難的問題一直困擾著民營企業。隨著市場改革的深入,政府對國有企業進行了全方位的改制,剪斷了國有企業與國有銀行的“臍帶”關系,國有企業融資難的問題也逐步顯現。在這一現實背景下,要解決企業融資困境,促進經濟快速穩定地增長,融資制度成為解決問題的突破口。
融資制度的功能主要體現在兩個層面:一是資本動員,為經濟提供持續的資本供給;二是優化資源配置,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因此,有效的融資制度是解決企業融資困境,保證經濟持續增長的需要;創新融資制度成為提高經濟效率、促進經濟結構優化和升級的關鍵。從中國當前的情況來看,一方面儲蓄率居高不下,超過16萬億(2007年最新統計),另一方面,企業融資難的問題依然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中國并不是缺少資本,重要的是缺少一種有效的融資制度。
一、融資制度創新的障礙分析
1.融資制度創新的成本制約
戴維斯和諾斯(DavisLanceE.andNorth,DouglassC.,1971)對制度創新作了系統的論述J:制度創新是指能使創新者獲得追加利益的現存制度的變革。它與技術創新有某種相似性,即技術創新是采用技術上一種新發明的結果,制度創新往往采用組織形式或經營管理模式方面的新發明的結果。和技術創新一樣,只有預期純收益超過預期成本時,制度創新才成為可能。制度創新成本成為決定制度創新的主導因素。
從融資制度創新發展來分,制度變遷成本可分為三種類型:第一,認知成本,由于中國制度轉型的初始條件是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和政治體制并存的社會形態、封閉的傳統與僵化的意識牢固粘合的文化形態。這種體制與觀念影響和束縛著制度變遷,要對新的制度進行認識、覺察與比較有一個相當長的過程。根據青木昌彥的觀點,制度變遷容易發生在大規模的戰爭、經濟蕭條或動亂中,但是在中國這樣很穩定、經濟快速增長、福利狀況不斷改進的社會發生制度變遷,政府的認知成本是長期的而且是很高的。第二,制度設計成本,在供給主導型制度變遷過程中,政府在政治力量與資源配置上處于優勢地位,成為決定制度供給的方向、形式、進程及戰略安排的主導力量。在制度設計和安排時,“搭便車”是制度變遷固有的行為,政府往往會復制或照搬其他先進國家的制度,但是,制度往往有一定的適用性,失去了一定的具體環境,制度就失去了原來的效率;況且一項制度實施是利益重新調整的過程,這必然牽涉到政府主體利益得失,政府受個人理性的影響,在一定程度上會使自己利益最大化而歪曲制度供求關系,這說明融資制度創新有很高的設計成本。第三,制度實施成本,任何制度的實施都受到參與者意愿的約束,制度變遷牽涉到利益的重新調整,當政府進行強制性變遷但在實施過程中并不強制時,地方和下屬往往就修正上級的制度供給來使這種制度更適合自己利益最大化,修正上級安排的方法有:層層截留,曲解規則,補充文件,改頭換面等。從這一方面看,融資制度有很高的實施成本。
2.政府行為受有限理性的制約
有限理性是Arrow(1951)最初提出的,他認為人的行為是“有意識的理性的,但這種理性又是有限的,根據North(1971)的觀點”。有限理性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環境是復雜的。由于中國企業數目較多(大小企業總共有1000多萬個),每個企業的經營狀況、信譽等級、財務管理水平等千差萬別,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信息源分散;況且,每個企業不可能將自己所有的真實信息完全透露出來,一般來說,在財務報表上或其他方式公開的資料是經過企業自己篩選過的,在這個層面上,政府所掌握企業的信息少于企業實際的情況;二是政府的選擇受限于有限的決策技巧,解決企業融資問題時解決方案單一,不能考慮所有企業的情況,融資問題依然難于解決。政府經過各種途徑可掌握企業一定的真實信息,但企業的內部信息是不可能掌握的,政府在這種信息不對稱的條件下,只知道企業融資難,中央政府想極力解決企業融資難的問題,于是頒布法律,出臺政策和文件扶持企業融資,但是也未必能真正解決企業融資難題。自1998年起,中央政府出臺了一系列文件,分別從改進金融服務、調整信貸結構、為中小企業提供多樣化的金融產品等方面,提供了一系列政策扶持。特別是1999年的關于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試點的指導意見;2002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是中國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正式走上規范化和法制化軌道的標志,這一法律具有強指導性、針對性和強制性的特征,后來又出臺了中小企業擔保法、中小企業融資法》等來提高中小企業的地位,促進企業融資,但從近年實施效果來看,目前中國中小企業的融資難題依然未變。因此,政府的有限理性行為制約融資制度創新。
3.正規金融機構的行為受機會主義影響
新制度經濟學關于人的行為的第三個假定是人的機會主義傾向。它是指人對自我利益的考慮和追求,意思是,人具有隨機應變、投機取巧、為自己謀取更大利益的行為傾向。人的機會主義傾向具有兩重性,一方面,機會主義動機或行為往往與冒風險、尋找機遇、創新等現象有一定的聯系;另一方面,機會主義又會對他人造成一定的危害,如機會主義有時把自己的成本或費用轉嫁給別人,從而對他人造成傷害。表現在正規金融機構融資上主要是利益誘導而阻礙融資制度創新,比如明明知道給國企貸款壞賬率高,但貸款還是明顯地向國有企業傾斜,將一些效益好、發展前景好的中小企業擋在門外。根據Rajanh和Zingales的利益集團理論,來自金融業和其他產業的既得利益集團出于維護既得利益的考慮所采取阻撓金融發展的措施,成為各國金融發展呈現差異的內在原因。制度的創新表現為利益的重新瓜分,正規金融機構包括中國的銀行體系、證券市場和股票市場,影響正規金融機構創新的原因主要在于既得利益集團。目前,中國正規金融機構仍然是一種政府直接控制和國有銀行壟斷的體制,政府的隱含擔保和企業的軟約束成為全部金融活動和整個經濟行為的基本特征。改革20多年來,經濟市場化雖然有很大改進,但國有企業和國有銀行仍然只有市場主體的名分,而沒有市場約束和行為能力,在政府這只看得見的手下運作,在信貸市場上,由于借債可以不還,也可以賴賬,還可以核銷和轉移,市場機制不能反映資金需求價格,風險得不到補償,因而高風險和低風險資金的價格不能有效區分開來,從人性來分析,沒有人會承擔制度變遷的風險,因而國有商業銀行只要有政府的擔保和授意,在一定程度上會對特定的國企貸款大開綠燈,甚至爭相放貸,對其他國有企業也不會拒絕,其行為約束不是源于主體本身,而是來自外部。在證券市場上,利率沒有成為資金供求變化的傳導和調節機制,特別是當資產收益率大大高于產品收益率和利率的時候,負盈不負虧的國有企業和國有商業銀行必然會利用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的聯通渠道。正是正規金融部門的機會主義行為,缺乏對整個經濟環境的思考和分析,不愿意承擔制度變遷所帶來的風險,因此正規金融部門的機會主義行為阻礙融資制度創新。
4.非正規金融部門及民間投資個體行為受資產專用性的影響
威廉姆森認為,資產的專用性是指資源在用于特定的用途之后很難再移作他用的性質,這種性質在不同的資源和不同的用途中程度不同0資產的專用性有強弱之分,資產專用性越強的資產轉移到其他用途的成本越高。由于中國制度轉型的初始條件是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政府的隱含擔保和企業的軟約束成為全部金融活動和整個經濟行為的基本特征,中國正規金融機構基本上控制著企業的融資,非正規金融部門和民間投資個體被排斥在整個企業融資之外,在這種制裁環境中,非正規金融部門和民間投資個體被迫將資產轉移到其他領域,比如地下金融、黑色錢莊等經濟的體外循環,形成了很強的專用性,現在若想將這些資本重新積聚,成本非常之高。加之在金融活動領域,政府的行政控制和直接干預相當強大,行政壟斷和市場壟斷結合在一起,使社會經濟生活仍是以政府信用為主,不承認民間金融的合法性,有時隨意關閉民間信用機構,政府信用的不可預期性為這些資本進入企業融資設立了一道無形的屏障,使非金融機構和民間投資主體不敢輕舉妄動,民間信用難以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因此,由資產的專用性導致非正規金融部門和民間投資個體的行為阻礙了融資制度創新。 二、融資制度創新的對策
1.處理好“強政府”與“弱市場”的關系,擺正政府與市場的位置
市場是依靠價格機制自我實現供需平衡調節,能夠最大限度地實現資源優化配置的機制,而計劃則能糾正市場失靈,起戰略調控的作用,但是,在實際操作過程中,計劃被用過火了,往往將行政力量普遍運用于社會的各個方面,干預不應該干預的領域,造成資源配置關系扭曲,價格機制失靈,市場經濟中計劃在唱主角,顛倒了市場與政府的主導關系,政府對許多資源的過度壟斷和政府的不恰當戰略對經濟產生了嚴重的影響,中國是一個資本稀缺、勞動富余的國家,但解放后采取的重工業優先發展戰略,重點扶持資本密集型企業,將有限的資本投資于國有企業,為了降低國有企業的生產成本,提高其競爭力,人為地壓低利率、匯率、原材料價格,造成了資源配置的扭曲。
而扶持的國有企業恰恰又是一些缺乏自生能力的組織,導致了不正當競爭秩序,損害了其他行業的利益,進一步影響了市場的效率。因此,政府權利的集中和對資源的過度壟斷,扭曲資源配置關系,阻礙了中國融資制度的創新。所以,轉變政府職能,重新劃定政府的邊界,消除由政府權利的集中和對資源的過度壟斷造成的影響,讓市場在經濟運行中發揮主導配置資源的作用,政府在市場運行中發揮其糾正與協調、戰略與前瞻的優勢,處理好“強政府”與“弱市場”的關系,擺正好二者的位置,讓二者的互補性更好地發揮出來成為順利實現融資制度創新之必要。
2.重新認識制度創新的“循序漸進”與“平行推進”方式的優劣,走制度創新的最佳路徑
制度變遷是制度的替代、轉換與交換的過程,也可以理解為一種效益更高的制度嘲對另一種制度的替代過程。在改革理論和政策研討中出現了“循序漸進”與“平行推進”的爭論,“循序漸進”即改革政策B應當在改革A完成以后才能實行,B體制的實現以A體制的實現為前提條件。它可以圖示為:循序漸進:A—B—c;“平行推進”理論認為,改革政策應該盡可能多地開放經濟體系的各個方面,無須等體制改好了一個再改另一個。
前者的優點在于它對一種體制改革的前提條件的重視,確認了一種體制的有效性與其他體制之間存在一定的依賴關系,但是這是在政府充分理性這一假設條件下的,它忽視了政府有限理性這一現實條件,如在許多發展中國家發生的經濟危機就是典型的例子,一些國家過早地開放金融市場,過早地開放資本帳戶,導致大量游資進入國內進行投資,但是一旦金融預期下降,“游資”抽走,發生金融危機,導致金融早熟的現象,循序漸進改革在政府有限理性的現實下很容易選擇錯誤的路徑。后者避免了前者中“過激”或“早熟”的現象,也考慮了政府有限理性這一假設條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協調經濟體制改革的各種矛盾,但是事物發展也是事物成長的一個過程,其發展有先有后,正如中國開放國內市場一樣,金融市場只能最后才開放,利率市場化也只能逐步放開。因此,平行推進理論也并非融資制度創新的最佳路徑。根據達爾文的進化理論j,事物的發展有其固有的規律,不是簡簡單單的按照人為的“循序漸進”或“平行推進”等固定的路徑前進,事物的發展有其正常的步驟,只有各體制之間相互協調,相互促進的發展才是事物成長規律,而相互阻礙和不遵守規律的發展不是事物的進步,中國推進改革也只有在適當的時間才能采取有效的行動,得認真觀察融資制度創新的規律,總結其發展的客觀事實,走最適合中國融資制度創新的路徑,最大效率地推進制度創新。
[論文內容摘要] 民間金融對農村經濟的影響既有積極的一面,也有消極的方面。我國現有相關法律法規對農村民間金融監管還比較滯后,因此應當轉變觀念、承認民間金融積極作用的前提下,構建適合農村民間金融發展的監管體系,克服其消極影響,使其更好地為新農村建設服務。
農村民間金融是指由農村中的個體、家庭和微小企業等經濟實體投資和經營,依靠民間信用,在官方監管之外的金融交易。主要形式有:民間借貸、合會、銀背、私人錢莊、農村合作基金會等。近幾年,中國農村民間金融呈現出:資金規模較大、分布地域廣、發生率存在地區差異、利率浮動大的特點。農村民間金融雖然表現出極強的自生能力和可持續性,但相對于制度化的正規金融組織而言,我國農村民間金融組織一直沒有合法地位,處于灰色地帶。
一、我國農村民間金融成因分析
我國農村民間金融之所以能夠廣泛存在,表現出極強的生命力和持續性,主要有以下幾方面原因。
1.新農村建設中,資金需求旺盛是民間融資發展的重要原因。伴隨著新農村建設的全面展開,農民收入和消費水平的逐步提高,正規金融的信貸支持已遠遠不能滿足農村經濟發展和消費的增長。一方面,隨著收入增加,農民傾向于把大量的資金用于建房、買車等炫耀性消費上,而不是投資生產。這種消費方式具有很強的負的外部效應,刺激其他農民效仿,結果造成私人赤字,對付這種赤字的手段不外乎:民間借貸、正規金融的信貸支持。另一方面,農村大型的農用機械及耐用消費品的購買更需要大量資金,盡管國家給予購買農機具予以財政補貼,但是并沒有完全滿足農民的投資需求,因而農民需要依賴民間借貸。
2.農民人均收入逐年增加,閑置資金較多,投資渠道狹窄,為民間融資提供了充足的資金來源。新農村建設過程中,農村地區的經濟快速發展,農民個人收入顯著提高,社會閑散資金也就隨之增多,為民間金融提供了資金保證。由于銀行存款利率較低,大量的民間資金便急于尋找出路。農村資本市場落后及投資信息體系不發達,相關的配套設施缺乏,農村沒有證券營業部,農民無從獲得股票、外匯市場的即時信息,再加上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機構對農村市場的開發不夠重視,對其產品的宣傳沒有深入到農村市場。適合農民需要的金融理財產品的缺乏,造成農民投資渠道狹窄,為民間融資提供了充足的資金來源。
3.農村正規金融服務“三農”功能弱化。我國的農村金融體系由股份制商業銀行、農業發展銀行、農村信用社和郵政儲蓄組成,而資本市場、信托等其他金融形式在農村幾乎不存在。現有的金融機構越來越呈現出“脫農”的特征:(1)股份制商業銀行從農村市場退出,農村金融服務功能弱化。(2)隨著糧棉流通體制改革的深化,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的政策性金融業務空間越來越窄,難以充分發揮政府金融支農的作用。(3)農村信用社體制改革,不少選擇了商業銀行、股份合作制模式,使得農村信用社改革越來越遠離合作金融。(4)郵政儲蓄只吸納存款,不發放貸款,吸收的存款除少部分以支農貸款形式返回農村外,絕大部分流出農村。據統計,平均每年全國通過銀行、郵政儲蓄兩條渠道從農村抽走的資金在6000億元左右,平均每個縣3億元。
4.國家的宏觀調控政策進一步緊縮了正規金融供給,客觀上促進了民間融資的活躍。2004年以來,針對我國投資增長過快、糧食和能源原材料價格大幅度上漲等經濟發展中的一些不穩定因素,中國人民銀行為了平抑物價、遏制經濟過熱,采取了適度偏緊的貨幣政策,如調高了法定存款準備率和利率、減少了貨幣供給、收縮了銀行信貸等,使得市場資金趨緊。造成農村中小企業生產周轉資金缺口進一步擴大,轉而尋求民間融資的現象,客觀上促進了民間融資的活躍。
5.民間金融運作自身所呈現的獨特優勢。(1)民間金融信息成本、管理成本低。民間金融由于交易雙方在地緣、人緣和血緣上的便利,因而能夠低成本收集和處理借款人的信息,“軟信息”的把握使得貸款人能夠較好識別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及時了解貸款的風險程度,進而降低貸款的監督成本。(2)民間金融的門檻較低、程序少。銀行貸款手續繁雜且收費較高,與農村中小企業和廣大農戶資金需求短、快、急的特點不相適應。而民間金融經營方式靈活,手續簡單,一般情況下,既無需貸前調查,也無需貸后檢查。(3)民間金融的擔保機制靈活。民間借貸雙方居住地域相近且接觸較多,許多在正規金融市場上不能作為抵押和擔保的可以用于民間借貸市場中,如房產、土地、設備等。同時,民間金融市場上存在一種社會擔保機制,借貸雙方在確立信用關系的同時,信譽擔保會給借款人施加更有效的約束。
二、新農村建設中民間金融的績效評價
民間金融在我國廣大農村地區廣泛存在,具有天然的生存優勢,為農村經濟的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資金支持。任何事物的存在都是一把“雙刃劍”,民間金融對農村經濟的影響既有積極的一面,也有消極的方面。
1.民間金融對農村社會、經濟積極影響。(1)緩解農戶的信貸約束,滿足農戶的消費需求。由于信息不對稱、農戶收入不確定性以及抵押品不足等原因,正規金融對農戶貸款,尤其是消費性貸款普遍存在著“惜貸”行為,而農戶往往需要預支未來進行消費,比如婚喪嫁娶、修繕房屋、看病買藥等。特別是在欠發達的西部地區,農村金融不發達,農戶的信貸約束在正規金融組織中得不到緩解。而民間金融在一定程度上填補了這一空白,緩解了農戶的信貸約束。在經濟相對發達的東部地區,正規金融雖然發揮了一定的作用,但農戶的消費需求仍不能完全得到滿足,信貸約束仍然存在。該地區活躍的民間金融組織,則為農戶提供了更多的金融服務,使得農戶受到的消費限制進一步降低。因此,無論正規金融發達與否,地區民間金融始終在放松農戶信貸約束、克服其消費的資金限制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2)有助于解決農村中小企業融資問題,促進其持續發展。農村金融資源短缺對農村中小企業發展的約束已是社會各界的共識。資金瓶頸一直是其發展的重要障礙。從我國金融機構涉農貸款比例偏低以及鄉鎮企業貸款余額占金融機構貸款余額的份額逐年減少的現狀可以看出,我國農村中小企業很難獲得銀行的貸款支持。民間融資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農村中小企業的這種壓力,提供了一種較為靈活的融資渠道。國際金融公司對北京、成都、順德和溫州等六百多家私營企業的調查表明,對中小企業而言,民間金融市場是其外源融資的最大來源。(3)優化資源配置。金融體系對資源的有效配置有兩個條件:一是資金的價格由市場自主形成,反映市場供求;二是金融機構能充分利用信息,對資金需求者進行甄別,通過交易對象的選擇來控制風險,客觀上起到優化資源配置的作用。農村民間金融的利率不受國家管制,由市場自主形成,比較真實地反映了資金的市場供求關系,而且能充分利用社區內的信息,對交易對象做出全面的判斷和選擇,回避風險的同時也就相對有效地配置了有限的金融資源。(4)推動農村金融市場形成多樣化競爭格局。在農村金融市場中,由于民間金融機構的參與,其中的利益分配必將發生許多變化。這有利于增強農村金融市場的競爭氣氛,形成多樣化的競爭格局,尤其對打破我國農村金融市場中事實上的壟斷局面更是具有直接意義。民間金融的存在和適度發展對農村正規金融施加壓力,這種壓力有助于農村正規金融挖掘內部潛力、提高金融服務質量,同時農村正規金融的這種回應行為也有助于民間金融把較高的名義利率降下來以便增強自身的市場競爭力,非正規金融和正規金融之間的這種良性互動關系對我國農村金融市場的發育是至關重要的。(5)為農民提供更多的就業機會,緩解就業壓力。農村民間金融業通過直接和間接兩種形式為農村社會提供了就業機會。其一,通過促進資本投入量的增加吸納更多的就業人數;其二,農村民間金融領域直接吸納了從業者。
2.民間金融對農村社會、經濟的消極影響。(1)民間金融在一定程度上削弱金融宏觀調控的力度。民間金融的運作導致一部分資金從正規金融機構體系中分流出來,造成資金的“體外循環”。如果過多的資金流入政府控制之外的民間金融市場,則意味著國家經濟宏觀調控能力的減弱,政策效果下降。例如,當經濟過熱,政府實行緊縮性貨幣政策時,處在政府貨幣政策作用之外的民間金融反而會利用正規金融力量減弱之機,加強信貸活動,以牟取更多利潤,這將抵消貨幣政策的緊縮效果,使得經濟難以“軟著陸”。另外,民間金融活動的隱蔽性導致有關民間金融活動的稅收無法收繳。按照國家規定,儲戶利息收入必須繳納所得稅,但在民間金融活動中,國家沒有相應措施對其進行有效規范,減少了國家的稅收收入。(2)民間金融在一定程度上會擾亂正常的金融秩序。當前我國農村民間金融的運作機制還不規范,內在風險較大,一旦釋放出來,不僅造成金融秩序的混亂,而且可能導致社會的不安定。民間金融的發展容易導致信用危機,我國的國有商業銀行有國家信用做保障,而民間金融組織不但沒有國家信用作擔保,甚至連基本的法律保證和法律規范都沒有,因而潛在風險極大。此外,由于民間金融缺乏政府必要的監管和約束機制,加之一些民間金融組織具有投機性和非法集資等特點,與廣大群眾的利益攸關,一旦產生風險,很有可能引起社會震動。(3)民間金融的存款安全性得不到保障,經營風險大。處于農村地區的大部分民間金融機構,沒有建立規范的內部控制制度,沒有嚴格的財務管理及審計稽核制度,其籌資、征信、信用審核、授信、風險承擔等能力低下,人員素質也不高。此外,民間金融機構大多不提取存款準備金和呆賬準備金以抵御風險,經營風險極大。(4)一些民間金融組織依靠暴力手段維護民間信用體系的運轉,有可能演變成為具有黑社會性質的經濟組織。這種情況在東北地區比較嚴重。東北地區的民間金融不同于南方,南方的民間金融是建立在中小經濟的需求之上的,頗具民營中小銀行的雛形。東北則不同,民間金融更多的是同“地下經濟”聯系在一起,存在著嚴重的非法性,甚至牽涉到黑勢力,潛伏著無法預計的危機。
三、新農村建設中民間金融的監管制度創新
目前,我國現有相關法律法規對農村民間金融監管還比較滯后,因此我們應當轉變觀念、承認民間金融積極作用的前提下,構建適合農村民間金融發展的監管體系,克服其消極影響,使其更好地為新農村建設服務。
1.健全相關的法律制度,規范管理農村民間金融組織。由于民間金融機構具有分散性和地方性的特征,使其風險大、可控性差。面臨道德風險、尋租風險、流動性風險、內部人控制風險、經營風險以及退出風險等,為此,應加快建立健全與民間金融發展有關的法律法規。通過立法著重解決兩個核心問題,一是明確國家對民間金融的宏觀政策,通過國家法律形式對民間金融進行必要的界定,使民間金融有法可依;金融監管當局必須依照法律法規和條例監管農村民間金融組織的業務活動,規范農村金融秩序;農村民間金融組織也必須按照法律規范經營,以減少經營風險。二是明確民間金融管理的主體、職責和內容,對民間金融的用途、期限、利率做出指導性的規定。另外,還應加快農村保險和信用體系建設,包括農業保險制度、存款保險制度、信用擔保體系等。
2.加快利率化市場改革,允許農村民間金融組織的利率與經營風險掛鉤。以小額信貸為例,由于貸款主要用于農業生產,而農業易受自然條件、市場等多種因素影響,因此貸款風險較高,再加上每筆貸款數額雖小,但都需進行貸前審查貸后監管等,相應管理成本較高,這些都需要市場化的利率來彌補。然而,如果農村民間金融組織的合法化意味著將其納入國家金融監管體系,那么目前的低利率管制和有限的利率浮動空間將無法補償農村民間金融的高風險和高成本。因此,必須加快利率市場化改革,通過農村金融監管組織,對利率變動情況進行定期監測。在此基礎上,合理確定利率,這是農村民間金融合法化的制度條件之一,也是金融資源按市場規律有效配置的基本標志。
3.探索適合農村民間金融發展的監管機制。加強農村民間金融監管是在農村金融市場運作中保證民間金融機構安全和提高資產質量的內在要求,也是農村經濟發展的重要保證。為此,對農村民間金融的發展要做好以下兩個方面的工作:一是建立農村民間金融風險預警機制。其作用是及時轉移和化解民間金融組織出現的風險,防止危機的蔓延。設立由有關金融專家組成的危機評估機構,與監管責任部門配合,監測區域內外各種風險、危機對本區域內各金融機構的影響,進行追蹤分析、預測,建立警報機制。二是建立有效的危機處理機制。危機處理機制最直接的作用就是在金融體系的某一部分出現嚴重問題時,對其采取有效措施處理,避免危機的蔓延。危機處理體系主要通過兩種方式發揮作用:一類是救的,主要是針對經救助后有可能繼續維持經營,并能逐步化解風險的金融企業,救助的方式主要有股東注資、新募股、債轉股等自我救助方式以及收購、兼并、政府注資、央行再貸款等外部救助方式。另一類是處置性的主要針對危機嚴重惡化、救助成本極大、或雖經救助仍可能無法繼續經營的金融企業,處置的方式主要是有條件破產,如兌付個人存款后行政關閉、兌付個人存款后托管、清理完債權債務后清盤破產等。
4.發展和完善正規金融,鼓勵民間金融與非正規金融的連接,構筑一體化金融市場體系。現有農村民間金融存在的原因之一是由于我國正規金融的服務不到位所導致的。因而要大力發展和完善正規金融機構和服務,鼓勵正規金融機構的金融服務創新,替代部分農村民間金融。另外,要充分利用正規金融機構的資金優勢和民間金融的信息和履約機制的優勢,將二者連接,構筑一體化農村金融體系,從而更好地為民營經濟發展提供資金支持。
參考文獻:
1.李丹紅:“農村民間金融發展現狀與重點改革政策”,載《金融研究》2000年第5期。
2.趙連友:“我國民間金融邊緣化問題及對策研究”,載《新疆財經》2006年第6期。
3.莒娜:“論民間金融的規范化發展”,載《經濟研究導刊》2007年第2期。
4.朱信凱、劉剛:“非正規金融緩解農戶消費信貸約束的實證分析”,載《經濟理論與經濟管理》2007年第4期。
5.柳松、程昆:“中國農村非正規金融:績效、缺陷與治理”,載《農業經濟問題》2005年第8期。
6.喬桂明:“江蘇省農村民間金融發展問題研究”,載《農業經濟問題》2006年第9期。
關鍵詞:農村金融市場;農村金融體系
本文系遼寧省社會科學規劃項目《我省農村地區金融現狀問題及對策研究》(批準號:L11CJY037)部分研究成果
中圖分類號:F83 文獻標識碼:A
原標題:農村金融市場發展分析——以遼寧省為例
收錄日期:2012年12月21日
一、遼寧省農村金融需求和供給分析
(一)遼寧省農村金融需求分析。一是農戶的金融需求。農戶融資最重要的原因是維持生產和經營費用;二是農村企業的金融需求。農村企業以中小企業為主,資金缺乏問題是主要的制約因素;三是農村公共體系的金融需求。農村科教文衛建設需求數量巨大的資金。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基本要求是提升農民素質,在基礎教育體系、職業培訓體系等多方面需要金融市場提供充足的資金。遼寧省形成的農村三級衛生服務體系是以龍頭、鄉鎮衛生院為主、村衛生室為基礎的醫療服務體系。這需要大量的資金支持;四是農村基礎設施的金融需求。水利化、機械化等農村基礎設施建設,需要金融市場提供資金。
(二)遼寧省農村金融供給分析。一是農村合作機構是農村金融信貸的主要供給者,農信社占全省農業貸款余額絕對比重;二是農村新型金融機構發展迅速;三是政府財政資金供給。由于農業弱質,國家需要給予農業一定補貼,支農財政資金相對于需求而言,略顯不足;四是農業的自我積累資金。這部分資金多數用于農業生產,但其規模大小要受到收入情況的制約;五是社會關系和高利貸。隨著農村經濟的快速發展,關系型資金借款無法滿足需求;六是一些國際融資和企業借貸。
二、遼寧省農村金融市場現狀分析
(一)政策性銀行和國有商業銀行功能弱化。由于政策調增,農業發展銀行目前信貸業務主要集中在國有糧油面流通環節,僅在農產品收購方面發揮作用,業務功能單一,在支持農業產業化及基礎設施建設等政策性業務上僅處于起步階段。國有商業銀行在農村地區的分支機構大量萎縮,撤并效益較差的貧困地區基層網點,轉投大城市和回報率較高的城鎮。
(二)農村信貸利率高,資金外流數額逐年增大。農村金融需求主體在融資過程中需要相應的擔保,但農村擔保主體匱乏、擔保能力有限,使得農村金融在融資過程中喪失了有效擔保機制。同時,農業保險覆蓋面狹窄,無法有效分散農業風險,這些都推高了農業信貸的資金利率;另一方面農村資金大量外流,農村貸款難的問題突出,資金無法滿足遼寧農業產業結構和產業化發展的資金需求。
(三)非正規金融缺乏必要的規范。就功能而言,農村非正規金融機構為農村經濟發展起到很好的促進作用,但也存在很多問題。一方面目前非正規金融的發展完全處于市場自由發展的放任狀態,使得政府缺乏必要的監管;再有由于法律框架建設問題,其除了面對一般金融機構共同面對的市場風險外,還要面對得不到市場保護的非市場風險。
三、制約農村金融供給的原因分析
(一)農村信用環境的缺失。信用環境存在問題較多。主要是金融機構貸款逾期過高,企業間互相拖欠債務普遍,以劣充優、以次充好和欺詐失信等嚴重沖擊著商業信用關系和消費信用關系。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貸款占其全部貸款的比率為25%。作為社會信用的個人部分,信用觀念淡薄;同時還缺乏信用風險防范意識。由于銀行和農村信用社無法考察客戶信用程度,更不能對其實行監控,從而給銀行增加了信用風險。
(二)金融市場的信息不對稱。信息不對稱造成了市場交易各方的博弈失衡,影響博弈的公平和公正,使得市場對資源配置出現低效率。在農村金融市場上,銀行對借款人資金運用的目的、風險及還款能力等信息無法準確獲知,財務制度和信用體制不完善也使得借款人無法向銀行傳遞準確的借款信息,使得金融機構處于信息的劣勢一方,在這種情況下,金融機構通過惜貸或者提高貸款利率來規避風險,壓縮了信貸供給量。
四、完善遼寧省農村金融市場發展的建議
(一)注重農村金融市場結構優化、體系健全和深度拓展。遼寧農村金融市場發育程度較低、發展較慢、結構失衡,亟待進一步拓展和優化。規范和發展銀行借貸市場和證券市場,國有商業銀行要辦成真正的現代商業銀行,依法自主借貸,擴大對農業、農民和農村的貸款,增加銀行借貸市場份額。證券市場主要是培育鄉鎮企業和農村中小企業,使那些具有一定規模、富有特色優勢和發展潛力的企業及生物技術等高新技術企業通過多種形式改制包裝上市,通過發行股票、債券進行融資。
(二)建立真正適應農村金融需求、適度競爭的農村金融機構體系。深化改革商業銀行機構,國有商業銀行應按照現代商業銀行要求,進行股份制改造,從而實現產權結構多元化和人格化,并完善法人治理結構。而在農村的機構應按照效益為原則,自主進行機構撤并或重組,逐步退出效益低的農村金融市場。農業發展銀行要拓寬資金來源渠道,改善資金來源結構,提高自身籌資能力,增強服務農業的實力。
(三)完善農村保險體系。創新農業保險產品,探索建立農村銀保互動機制,適時引入“小額信貸”+“小額保險”的雙驅模式。在農村小額信貸審批環節,將農戶的保單質押納入有效的貸款擔保物范圍,建立好相關的風險防范機制。發展多元化的保險供給主體,建立專門的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可由政府出資,但保持市場化的運作方式;由商業保險公司兼營農業保險業務,充分利用其專業的資源和經營技術;引進在經營農業保險業務上比較成功的外資保險公司,以吸收其在農業保險方面的先進管理經驗;進一步完善農業保險體系,逐步把農業保險業務從商業保險中分離出來,使其成為政策性保險,由政府進行相應的財稅支持。
主要參考文獻:
[1]郭菊蘭.農村金融市場建設與解決籌資難對策研究.中國鄉鎮企業會計,2010.
關鍵詞:民間金融;中小企業;融資困境;規范化
一、引言
自從實行本輪緊縮性的貨幣政策以來,我國大量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更是加劇,不少都紛紛破產倒閉。數據顯示,今年上半年,浙江省規模以下小企業的數量,相比最高峰時已經減少了1.5萬多家。但是同時,浙江也蘊藏著數額不菲的閑散資金(據中國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的研究,“十五”期間,浙江民間資本總額為8300億元人民幣)。如何對民間金融進行規范化,使其能夠幫助中小企業緩解“融資難”的困境,是一個值得研究的課題。
2005年5月25日,中國人民銀行《2004年中國區域金融運行報告》,在這份報告中罕見地辟出專欄,明確提出要“正確認識民間融資的補充作用”。面對日益高漲的民間融資需求,2008年8月15日,中國人民銀行了《2008年第二季度中國貨幣政策執行報告》,又特別開出《專欄》討論“民間借貸”,并首次表態,建議給民間借貸合法定位,并適時推出《放貸人條例》。這將是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后更重大的一次金融突破,也是針對目前信貸緊縮周期下,中小企業資金鏈極度緊張所采取的一個措施。可見,政府也將民間金融的規范化問題提上了日程。
本篇論文,首先分析了民間金融的內涵及存在的制度背景。其次分析闡述了浙江省民間金融現狀與問題。然后,從營造法律環境、發展民營銀行、降低準入條件和完善監管體系四個層面,提出了對民間金融進行規范化的一些建議。最后,對整篇文章進行了總結。
二、民間金融的內涵及存在的制度背景
(一)民間金融的內涵及其特點
所謂民間金融(又稱民間借貸),泛指個人之間、企業之間、個人與企業之間的借貸行為以及各種民間金融組織的融資活動,屬于非正規金融范疇。民間借貸實際上包含范圍很廣,按其組織形式,大致可分為三種形式:一是無組織無機構的個人借貸和企業融資(如企業相互融資、企業非法集資等);二是有組織無機構的各種金融會(如標會、搖會、抬會、合會、呈會);三是有組織有機構的各種融資形式,如私人錢莊、典當行、基金會等。其中典當行、擔保公司已獲得合法放貸地位,今年5月銀監會出臺《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小額貸款公司也成為合法的民間放貸機構。而個人和企業間的直接借貸以及私人錢莊、私募基金等民間借貸行為仍在水面之下,處于模糊狀態。
大部分民間借貸只打借條,而且,借據上只列出借貸雙方姓名和金額,利率有口頭協商或隨行就市,期限大多不確定,債權方可隨時收回貸款。民間借貸形成的信用關系,符合個體私營經濟資金需求短、小、頻、急的特征,成為個體工商戶和初創中小企業理想的融資途徑,對中小企業發展起到一定的支持作用。
(二)民間金融存在的制度背景
應該說,我國民間金融是在正式金融制度安排不能滿足中小企業融資和農村經濟發展需求的情況下產生的,它的生長有其必然性。目前,我國資金供給突出表現為兩個缺口:其一是農村地區,其二是中小企業。造成這一問題并非因為我國資金供給絕對數量不足,相反,大量證據表明,由于國民儲蓄大于國內投資,我國實際在進行凈資本輸出。農村地區和中小企業之所以資金匱乏,一是因為它們自己先天具有弱質性,二是因為中國金融體系逐步走向商業化,銀行出于控制風險和降低成本的考慮,不斷加強貸款管理,大量撤并收益較低的基層網點,繼續依賴工、農、中、建等大型商業銀行獲得資金越來越不現實。因此,發展民間金融可以作為金融市場化以后農村地區和中小企業資金匱乏的必要補充。同時,民間金融也具有正規金融所不具備的優勢:一是制度優勢。正規金融機構的貸款行為有時會受到行政力量等非市場因素的影響,貸款基準利率也是管制利率,而民間融資中的借貸行為和利率都是市場化的。可以說,民間金融是一種純粹的市場金融形式和市場金融交易制度。二是信息優勢。正規金融機構貸款中的信息不對稱現象是經常存在的,有的借款人為了得到貸款甚至不惜編造虛假的財務數據或實施其他造假行為,而民間融資中的當事人由于彼此之間比較了解,與融資相關的信息極易獲得且高度透明。三是成本優勢。在民間融資過程中,融資前的信息搜尋成本和融資后的管理成本很低,一般也不需要對融資方“公關”而支付“尋租”成本,因而融資交易成本較之正規金融明顯為低。四是速度優勢。民間融資無煩瑣的交易手續,交易過程快捷,融資效率高,能盡快達成交易,使借款人迅速、方便地籌到所需資金。民間金融的這些獨特優勢,也是其能夠和正規金融的重要原因。
三、浙江省民間金融現狀與問題
目前,浙江省擁有40萬多家中小企業,民間金融是浙江中小企業融資的一種重要方式。李建軍等(2005)對浙江省五個地區224家中小企業、119位個體工商業者的調查結果顯示,它們的融資來源中有54%來自銀行或信用社等正規金融機構,其余46%是來自非正規金融途徑,包括地下金融機構、企業相互拆借、商業信用、內部集資等。其中通過私人性質的金融機構和企業間的拆借獲得資金的比重分別是24%和14%,兩者合計高達38%。私人性質的金融機構包括典當公司、寄售店等;其他途徑包括:集資,自有資金(主要是小規模的家族生意)等。
尤其是在個體生產者和私營中小企業居多的溫州、臺州地區,民間資本充裕且流動性較強,使得民間金融組織作為一種地方特色盛行一時。隨著經濟的發展,民間金融的性質也由生活互借貸逐漸轉向生產盈利性借貸。其規模經歷了由長期小規模存在到大規模擴展、再到逐漸衰落的階段。據2008年6月份溫州民間利率監測顯示,在當前宏觀調控從緊的背景下,民間借貸表現再次活躍,并表現出與以往不同的新情況新特點:一是民間借貸規模擴大,利率上揚,月利率已達10%~12%,接近2005年的最高水平;二是企業參與民間借貸的活躍程度明顯提高;三是民間借貸期限向短期化發展。央行曾做調查:2006年末至2008年3月末,樣本企業民間借貸戶均余額由54.3萬元到74.1萬元,增長36%;樣本自然人民間借貸戶均余額由1.1萬元到1.6萬元,增長45%。近期又出現了年化利率很高的“過橋資金”借貸情況,期限大多在10天至1個月,最長不超過3個月。同時,除私募基金、合會或抬會、“地下錢莊”外,小額貸款公司等機構大量參與民間借貸,組織化程度有所提高。
四、民間金融規范化的建議
令民間金融合法化,發揮民間資金的活力,一將有助于緩解中小企業和“三農”融資難的問題;二有利于打破我國長期以來由商業銀行等正規金融機構壟斷市場的格局,促進多層次信貸市場的形成和發展,提高金融業競爭,并分散正規金融機構的風險;三是有利于金融市場上的競爭、監控體系、法治結構、以及“信用文化”等幾種基礎性體制的建立和完善。
但是,民間金融也有其兩面性。毋庸諱言,由于民間金融發端于組織化和制度化程度較低的臺會和錢莊等私營金融機構,所以在其發展過程也暴露出存在于自身的不足和缺陷:一是它雖能提供優質快捷的存貸款服務,但卻難以滿足流動性和安全性需要,高收益往往是以高風險為代價換取的。二是不規范的內部管理制度,有可能被利用而成為不法分子的騙錢工具。當前民間借貸中出現的新問題,特別是少數擔保公司違規從事高息融資活動的現象對經濟金融的負面影響應引起關注。鑒于此,政府在承認民間金融合法身份的同時,應對其進行規范管理,通過制定合理的制度,明確公正、有效的競爭規則,使其在自我約束的條件下從事經營活動。因此,扶持和規范民間金融發展就理所當然的成為政府的制度選擇。
在政府轉變對民間金融的認識的前提下,規范發展民間金融可采取如下一些策略:
(一)營造民間金融營運的法律環境
將民間金融這種在融資關系上以人格化交換為特征的金融活動方式轉變為以契約性關系為特征的金融活動方式,將其信用關系納入到正式制度的調節范圍,相關糾紛和矛盾可以在法律的框架內進行解決,消除其可能帶來的不穩定因素。這就需要政府設定相應的游戲規則,即完善相關法規,比如說民間融資法,民間金融機構組成法等。我國目前還沒有一部完整規范的民間金融法律,現所涉及的法規內容還過于粗疏,遠不能很好地保護民間金融的權益和規避風險,因此應加以細化。
(二)降低民間金融市場準入條件
另外,要扶持和促進民間金融的發展,還應該降低其市場準入條件,為其發展提供一個較為寬松的金融競爭環境,使它真正能夠在“公正、公平”的平臺上與正規金融進行平等競爭。其次,為民間金融機構提供業務咨詢和相關服務。這樣不僅可以降低民間金融的經營風險,還能擴大它的經營活動區域,使其分享規模經濟所帶來的收益,提高它的運行效率。
(三)發展由民間資本組建的民營銀行
民間金融的活躍恰恰說明民營正規金融缺位。因此國家應在法規上放松對金融機構的市場準入限制,激勵內生于民營經濟的金融機構的產生,并給予政策上的扶持與引導。民營銀行的建立和發展可以徹底打破經營上受政府干預的障礙,從產權結構上和經營制度上充分保證銀行經營自主,按市場經濟客觀規律發展,同時通過民營銀行這一效率更高、成本更低的方式促進民間資本流入民營經濟。 現在的問題不是要不要發展民營銀行,而是如何選擇合適的時間、地點、規模與如何加強對民營銀行的監管。
(四)完善對民間金融的監管體系
民間金融形式如各種基金會、私人錢莊、企業集資等,在一定程度上為正式金融機構尚無法發揮作用的領域融通資金做出了貢獻,但由于它們未經有關部門批準,其業務活動也不受有關部門監督,很容易引發借貸糾紛和金融詐騙事件,擾亂金融秩序。歷史上也確實出現過坑蒙拐騙的“非法融資”。2007年年初,浙江東陽年輕女商人吳英涉嫌以投資、借款、資金周轉為名,非法吸收存款近10億元被拘捕,該案件曾轟動一時。吳英案只是眾多非法融資案的一個縮影,來自公安部的數據,僅2007年上半年,公安機關就破獲747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集資詐騙案件,浙江是此類事件的高發地。
所以一旦民間借貸真正合法化,監管部門應注意兩方面監管:一是對提供資金的個人和機構要充分揭示風險;二也要防止利率過高,放開民間借貸并不等于保護“高利貸”。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適當高于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如果民間借貸的利息超過這個規定,當事人將不受任何法律約束或保護。”但是,民間借貸很少會在“白條”上體現真實的利率,不太熟悉的借貸雙方會在借條上約定一個“保底”的還貸利率,將借款風險降至最低。所以,如何使民間借貸真實的披露信息也是監管的一個重點。此外,由于民間非正規金融監管的復雜性,也很難保證其資金投向完全符合國家的宏觀經濟政策。出于上述考慮,為了引導民間金融的健康發展,監管當局還要在完善相關法規上下大力氣。
五、結論
浙江省蘊藏著數額不菲的民間閑散資金,尤其是在個體生產者和私營中小企業居多的溫州、臺州地區,民間資本充裕且流動性較強,使得民間金融組織作為一種地方特色盛行一時。我國民間金融是在正式金融制度安排不能滿足中小企業融資和農村經濟發展需求的情況下產生的,它的生長有其必然性。發展民間金融可以作為金融市場化以后農村地區和中小企業資金匱乏的必要補充。但是,由于民間金融發端于組織化和制度化程度較低的臺會和錢莊等私營金融機構,所以在其發展過程也暴露出存在于自身的不足和缺陷。因此,如何對民間金融進行規范化,使其能夠幫助中小企業緩解“融資難”的困境,就具有積極和現實的意義。筆者認為,在政府轉變對民間金融的認識的前提下,規范發展民間金融可采取如下一些策略:營造民間金融營運的法律環境、降低民間金融市場準入條件、發展由民間資本組建的民營銀行以及完善對民間金融的監管體系。
參考文獻:
[1] 李剛.發展民間金融的制度經濟學分析[J].商業時代,2006,(3):53-54
[2] 李建軍,陸豐.浙江民間借貸調查[J].環球財經,2005,(2):82-85.
[3] 劉漢霞,黃福員,李睿.我國合會及合會立法的若干問題研究[J].美中法律評論,2006,(5):12―16
[4] 史晉川,嚴谷軍.經濟發展中的金融深化――以浙江民營金融發展為例[J].浙江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01,31(6):70-76
[5] 葉檀.以市場力量救中小企業出圍城[N].中國經營報,2008年8月18日A01版
【關鍵詞】民間信貸 融資 金融體系
榆林地區處于陜西北部,具有豐富的地質資源。近幾年隨著地質資源的不斷開發、再加之房地產市場的催化,使得區域經濟跨越式發展,民間資本迅速積累,民間游資不斷增加。民間信貸已成為中小企業、個體工商戶的重要融資渠道,為推動本地區民營經濟發展發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
一、榆林地區民間信貸現狀分析
(一)民間融資地區差異明顯
上世紀的90年代還比較落后的陜北,尤其神木、府谷在最近的10多年里經濟迅猛發展,躍居全省、乃至全國的經濟強省。只要原因是該地區有豐富的礦藏資源,隨著這些資源的不斷開采,推動了煤炭以及房地產業的快速發展。這些行業對資金的需求表現的非常高,其融資的形式更趨向于有組織、有規模的各類民間融資機構。調查顯示在榆林地區民間資金70%以上集中在榆林、神木、府谷等具有礦藏資源的地帶。
(二)融資方式多樣、資金流向呈現多樣化
從2002年第一家典當行運行到目前榆林民間融資機構的不斷壯大,這給民間資金提供了渠道。調查顯示目前在榆林地區民間信貸機構主要有典當行、小額貸款公司、投資公司等,其中具有工商注冊的大約有60多家,沒有注冊但在運營的約有170多家;其資金已經達到2000億。這樣龐大的資金主要投向房地產、煤炭、化工和個體商戶等行業。其中資金55%流向煤炭企業,24%流向房地產業,15%流向化工企業,其余6%為個體商戶。民間信貸資金已經向早期的消費型向投資型轉變。
(三)利息高、期限靈活、趨利性較強
民間信貸的期限由于用途廣泛以及利率水平檔次多而靈活多用。但總體期限集中于短期。目前榆林業內的行規:有工商注冊的民間信貸機構月利率平均為2.7%,其他利率約為2.5%。隨著民間信貸的發展,其信貸趨利性增強,部分公眾通過利率差的方式將房產抵押銀行,然后投入信貸機構,獲取高額的利率差。
(四)信貸方式靈活、手續簡單方便
民間信貸條件靈活,手續簡捷,相對于銀行繁瑣的審批制度,民間信貸更加干練。這種信貸方式主要以信用信貸為主,整個交易過程遵循“4C”原則(品德、能力、資本、經營),很好的適應了個體經濟和小規模經營的需求[1]。
二、民貸對榆林地區經濟的影響
榆林地區民間信貸對緩解正規金融體系信貸資金壓力、分散金融風險、拓寬社會融資渠道、優化經濟結構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一)緩解資金緊張的矛盾,有利于地區內資金配置效率的提高
據統計,榆林地區民貸總量占該地區貸款總量的1/3。民貸的存在彌補了正規金融機構的不足,促進了本地區融資市場化,提高了本地區的儲蓄—投資的轉化效率,一定程度上緩解了資金的供需矛盾,滿足弱勢群體對資金的需求,推動了中小企業的發展和促進地區經濟的增長。
(二)促進了民間財富的積累和就業
民間信貸改變了居民長期以來單一依賴于銀行儲蓄的投資渠道,使得民間投資出現了多樣化,增加了居民的財產性收入,加速了民間財富的積累速度。民貸通過支持中小企業和部分創業者創業,間接的支持了本地區的勞動就業和農村勞動力的轉移。
(三)推動了非公有制經濟的快速增長
非公有制經濟已成為榆林地區經濟發展的主導力量,本地區只有21%的中小企業能夠獲得正規金融機構的信貸支持,其余資金主要依賴民間融資解決。目前榆林地區中小私有煤礦約為248家,其資金85%來源于民間信貸;45%的個體私營企業初期的起步依靠民間信貸[2]。
三、存在問題
民間信貸不屬于正規的金融體制范圍,游離于國家的金融體系之外,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一)監管失控,稅收流失
民間信貸是民間的自發行為。其存在對正規的金融安排具有破壞性,容易造成金融信號失真,降低了整個國民經濟的滲透力。大量資金的“體外循環”不僅加大了政府對資金運作監管的困難,減少國家的稅收,而且增加了金融市場的不確定性[3]。
(二)行業投資集中,潛在風險較大
截止2011年榆林地區的房地產企業達到146家,房地產開發投入125億元;煤礦投資達到2534億元。榆林地區的民間信貸資金84%投入煤炭行業以及房地產業,資金投入較為集中。而這些行業又屬于典型的周期性行業,受國家政策的影響較大,在經濟下滑期容易引發支付風險乃至影響企業的生存。在波動的經濟周期中資金鏈的斷裂有可能出現連鎖反應,波及地區金融秩序的穩定[4]。
(三)缺乏合法的法律手續
民貸容易引發糾紛,使得社會心態浮躁、降低風險的防范,助長如信用觀念淡薄、法律意識不足等各種社會問題。
四、結論
民間信貸在經濟快速增長的背景下運行,為榆林地區經濟發展做出了貢獻,推動了本地區多元經濟、民營經濟的發展。民貸作為一種非正規金融的衍生物,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它能滿足非國有經濟的發展,對正式的金融系統具有互補性。要想改變民間金融市場的高利率趨勢,通過疏導的方式把非正式的金融機構納入到正式的金融體系中來或允許民營資本進入正規的金融市場,對其加以規范、約束、引導和充分發揮其對經濟的助推作用。
參考文獻
[1]劉麗華.鄂爾多斯民間信貸問題研究,內蒙古大學碩士論文,2008.
[2]龍昊.榆林民間信貸調查,2011(12),中國經濟時報.
[3]陳志剛.民間借貸與中國金融調控[J].武漢金融,20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