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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金融系統;征信平臺;構建
一、通過較高位階法律文件,明確人民銀行金融業統一征信監管主體地位
中國人民銀行是否對我國金融征信體制具有監管主體的職能,或是由其他部門或者政府機構進行單獨或者公共監管,目前還沒有明確的界定。選擇中國人民銀行作為金融業統一征信監管主體,無論是從理論方面還是實踐方面都有依可循。
二、金融業統一征信平臺構建模式應以中國人民銀行所建立
我國目前的金融監管體系是由“一行三會”組成的,并未設有總攬各類金融監管職能的監管主體,中國人民銀行作為維護系統性金融穩定和宏觀經濟管理的部門,相對而言,更能夠站在宏觀經濟全局的高度,利用能掌握大量經濟金融信息的優勢,在充分調查的基礎上進行深入分析研究評估,提出經濟金融和諧發展的對策和措施。在這種情況下,將中國人民銀行定位為我國金融征信體制的監管主體,較之選擇其他機構或是另行成立專門的金融征信管理機構的做法、顯得更為合理和具備可操作性。國務院新“三定方案”賦予人民銀行“管理征信業,推動建立社會信用體系”的職責,目前金融業統一征信平臺本身也是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牽頭組織的,所以從制度變遷的路徑依賴角度來看,讓中國人民銀行成為我國金融征信體制中的監管主體,應當是一個較為合適的選擇。
在實踐中,在征信法制建設相對滯后、缺乏充足法律依據的前提下,人民銀行作為金融業統一征信平臺牽頭部門所應具有的權力不足,一定程度上制約了金融業統一征信平臺的構建,主要表現在以下三點:一是金融業統一征信平臺建設目前主要依靠部門之間的自主協調,尚未形成制度化的安排,各相關部門信息納入統一征信平臺進度快慢不一;二是沒有明確人民銀行與各參與方在金融統一征信平臺建設中應當如何協調,各自的權利和責任有哪些;三是人民銀行與公安、民政、司法、財政等非信用信息資源管理部門協調難度較大,尚無法解決數據割據難題。面對上述問題,建議下一步通過較高位階法律文件,明確人民銀行金融業統一征信監管主體地位,以協調各參與部門,加快金融業統一征信平臺建設步伐。
維護和管理的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以下簡稱企業和個人征信系統)為基礎,將證券、保險、外匯部門的數據信息并入兩個征信系統。
關偉在《建設金融業統一征信平臺的構想》一文中提出了三種金融業統一征信平臺構建模式:一是將證券、保險、外匯部門的數據信息并入企業和個人征信系統;二是建立企業和個人征信系統的子系統;三是建立一個全新的金融業統一征信平臺和網絡系統。無論從理論還是實踐的角度,第一種模式都是比較合適的選擇。
人民銀行組織商業銀行建成的全國統一的企業和個人征信系統,已基本覆蓋全國所有從事信貸業務的機構,數據庫的信息網絡遍布全國銀行類金融機構的信貸營業網點,實現了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全國聯網與應用。截至 2011年12月底,兩個系統分別為約1800萬戶企業和8億自然人建立了信用檔案,為金融機構防范信貸風險、改善我國信用環境發揮了重要作用。而其他部門的信用信息系統,如證監會的證券期貨市場誠信信息系統、保監會的保險中介管理系統,無論從信息覆蓋面、信息量還是應用方面,都無法和企業和個人征信系統比擬。所以,從理論上來說,將證券、保險、外匯部門的數據信息并入企業和個人征信系統,是在確保金融業統一征信平臺應用性基礎上,建設速度最快、建設成本最低的模式選擇。
從實踐方面來看,目前,中國銀監會、證監會已就參與建設金融業統一征信平臺與中國人民銀行達成協議安排,采取的都是將銀監會、證券會監管中產生的信息納入企業和個人征信系統的模式。
三、金融業統一征信平臺應分步驟在各參與部門采集、共享信息資源
根據國務院《意見》精神,金融業統一征信平臺是由中國人民銀行牽頭組織,在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國家外匯管理局等部門的配合下,與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質檢總局、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門共同建設的統一征信平臺。這里就涉及到統一征信平臺信息的三個層次,即金融領域、經濟領域和社會誠信領域,其中,金融領域的征信是人民銀行工作的重點。目前,企業和個人征信系統采集的數據基本上還是信貸征信的范疇。
依據國務院“新三定方案”,目前人民銀行的一項常規性工作就是征信系統的非銀行信息采集工作,即致力于企業和個人征信系統信息數據從金融領域向經濟領域、社會誠信領域的擴充。但在基層的實際操作中,由于缺乏相關法律法規賦予相應行政權力,形成了主要依靠工作人員個人關系來開展此項工作的局面,導致全國各地區非銀行信息采集結果存在較大詫異,數據分割現狀難以打破。
建議統一征信平臺在“先金融領域、再經濟領域、最后社會誠信領域”的大方針下,分步采集和共享信息資源。在信息的采集方面,可以將具備負面信息的法律信息(如證監會誠信檔案系統中的上市公司、外匯管理部門的企業和個人違規處罰信息等)納入企業和個人征信系統,再逐步采集企業和個人的正面信息。信息共享方面,平臺的信息披露范圍目前主要供人民銀行和銀行業金融機構使用,待有關查詢管理法律制度完善后,再逐步拓展到其他各金融主管部門、政府相關部門,并向社會開放。
【關鍵詞】 水運企業;動態監管;行政監管;水路運輸管理條例
新的《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經由國務院于2012年10月13日公布、2013年1月1日開始實施。原《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是1987年頒布的,經過1997年和2008年兩次修訂。新條例與原條例相比,修改了原有條例中與當前社會經濟發展和政府職能不相適應的地方,在內容上更加具體細致,由原來的33條增加到46條,吸收了多年來行政監管的實踐經驗,使得條文規定的可操作性更強。預計未來還會出臺該條例的實施細則,這在未來水路運輸行業行政監管實務中起到指引方向的作用。
1 廣東省水運企業行政監管難點
廣東省擁有優越的珠江水系航道條件和沿海岸線資源,水運行業歷史悠久,覆蓋廣東省的各個城市。廣東省船舶運力自2005年的709.3萬t發展到2010年的萬t,船舶數量達到艘,沿海及內河貨運量由2.01億t增長到3.47億t。目前廣東省水運企業經營的航線包括國內沿海運輸、內河運輸、駁船快線及水上穿梭巴士等。水運行業迅猛的發展速度也給水路運輸行政管理部門帶來較大的壓力,水運企業行政監管工作“管什么?怎么管?管到什么程度?”成為亟待解決的問題。在新的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即將實施的背景下,廣東省水運企業行政監管面臨以下幾個難題。
(1)水運企業行政監管職責不清,溝通機制不夠健全。由于水運企業行政監管的對象涉及各類企業、船舶、人員等,水運企業的運行涉及航道、港口、安全、經營等多方面內容,還涉及跨區域的問題,因此在某些層面上行政監管的職責還不夠明晰。各級水路運輸行政管理部門在進行監管時存在管理內容和方式上的差別,造成各地區對水運企業的監管具體要求不統一,監管力度不一致。橫向行政管理機構中還包括海事、船檢、海關、邊檢、安監、口岸等多個部門,部門間的溝通和協調一直是水運行政監管的難點。
(2)對水運企業的動態監管較為滯后。目前廣東省水運企業行政監管的形態大多為靜態監管,仍停留在形式化的年審層面,管理具有滯后性。年審通常是在固定時段對企業的各項制度和文件進行檢查,而對航運主體在經營過程中的行為監控卻幾乎沒有作用。這顯然無法有效抑制水運違法行為,忽略了水運市場監管的重點。
(3)水運企業行政監管缺乏有效的手段。目前廣東省水運市場監管仍然以行政機關實施單向監督檢查為主,這種依靠監管人員一雙眼、兩條腿的傳統監管方式難以收集到有效信息,監管效果受到嚴重制約。此外行政系統人員的素質有高有低,監管執法能力差異大,部分行政人員多使用“簡易處罰程序”,認為“一般處罰程序”操作麻煩而不使用。在這種情況之下,急需規范和統一水運企業行政監管措施和日常監管標準,制止水運市場中的非法經營行為,促進整個行業健康發展。
2 《條例》對水運企業行政監管的新要求
(1)《條例》明確水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執法主體資格。《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水路運輸管理的部門或者機構承擔本條例規定的水路運輸管理工作。”其中的“機構”指的就是各級水路運輸管理機構。這一規定明確了水路運輸管理機構的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直接授予各級水路運輸管理機構在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方面的執法權限,有力地保證了對水運企業進行行政監管的全面性和有效性。同時,《條例》也規定了各級水路運輸管理機構進行市場統計、調查分析并定期向社會公布的職責,以體現其服務功能。
(2)《條例》強化對水運企業的動態監管,改變“重審批、輕監管”的狀況。《條例》的條款體現出水路運輸行政管理部門在變革管理理念、管理方式、管理手段等方面的探索成果,建立起經營資質動態監管制度、誠信管理制度、公平競爭制度、服務質量管理制度等市場監管制度,以保證監管的全面性和有效性。《條例》第42條指出,水路運輸、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者取得許可后必須保持資質條件,不再具備許可條件的,水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責令其整改,整改不合格的由原許可機關撤銷經營許可。
(3)《條例》強調監管部門間的合作,特別是海事管理部門與水路運輸管理部門之間的合作。《條例》第14條指出,海事管理機構在辦理船舶進出港簽證時對不能提供有效船舶營運證件的,應當及時通知港口所在地的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收到通知后,也應當在24小時內作出處理并將處理情況書面通知有關海事管理機構。這對水路運輸管理部門的監管工作有著較大的幫助。
(4)《條例》提出水路運輸市場的運力調控措施。《條例》在行政法規層面首次對水運宏觀調控措施進行確認,并規范了適用宏觀調控措施的原則、主體、依據、范圍、手段和形式。《條例》規定“為保障水路運輸安全,維護水路運輸市場的公平競爭秩序,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水路運輸市場監測情況,決定在特定的旅客班輪運輸和散裝液體危險貨物運輸航線、水域暫停新增運力許可”。通過這一運力調控舉措,可以引導水運市場運力有序投放,達到水運市場供需基本平衡的目的。
3 廣東省水運企業行政監管的 政策建議
正如前文所指出的,目前的水路運輸企業行政監管工作,還主要停留在靜態監管層面,通常是在固定時段對文件制度進行檢查,而在動態行為監控方面較為薄弱。針對這種情況,廣東省的水運企業行政監管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3.1 水運企業經營資質預警制度
自2008年交通運輸部頒布《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管理規定》以及《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預警管理辦法》以來,有關水運企業經營資質的動態監管有了可執行的參照依據。這些規定和辦法都在各自的行政范圍內,實施了企業監管的累積記分制度和顏色管理制度,取得了初步的成效。
水路運輸行政管理部門對水路運輸企業的經營資質實行累積記分和顏色管理制度,根據記分情況,對經營者的經營資質實施相應等級的預警。預警分為橙色和紅色2個等級:經營者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6分(含)以上9分以下的,列入橙色預警范圍;經營者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9分(含)及以上的,列入紅色預警范圍。
水運企業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門根據預警等級不同,對水路運輸企業采取不同的行政監管措施:列入橙色預警范圍的企業,實施高頻率監管,每半年至少檢查一次;列入紅色預警范圍的企業,實施按需監管,一般每季度至少檢查一次。
3.2 水運企業行政分類監管制度
針對水路運輸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行為,水路行政管理部門實施分類監管制度。檢查人員按照《水路運輸企業行政監管表》進行逐項檢查,同時注意收集、整理、儲存海事、海關、交通行政執法信息并定期對企業監管信任類別進行評價、分析和調整。根據被監管企業運行情況分為合作式監管、一般監管和特別監管等3類。
(1)合作式監管是水路運輸行政管理部門最高信任級別的監管,在行政監管上實行政企合作方式,提倡和鼓勵企業自律自管,對政府相關監管要求以企業自行申報為主。年度核查可采取水路運輸行政管理部門上門服務的方式;日常監督檢查對客運、液貨危險品運輸企業可按一般監管標準調整至半年一次(包括年度核查),對普貨運輸企業可按一般監管標準調整為一年一次(包括年度核查)。合作式監管企業名錄向社會公開,并建議海關、海事、工商等對其實施相對較高信任級別的監管。
(2)一般監管是指企業處于正常監管范圍內。客運、液貨危險品運輸企業按季度進行監督檢查,普貨運輸企業按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進行監督檢查。
(3)特別監管是指水路運輸行政管理部門對不信任企業實施有別于一般監管類別的特別監管和行政限制措施。特別監管的客運、液貨危險品運輸企業,其經營管理層須隔月向管理部門匯報企業運行和整改工作情況,管理部門隔月對企業進行監督檢查;特別監管的普貨運輸企業按季度進行監督檢查。列入特別監管類別的企業,在特別監管期內,不得申請新增運力、擴大經營范圍和新增業務種類。特別監管期不得少于企業被行政處罰的期限。
對于企業監管信任類別的認定,可參照以下標準:
(1)合作式監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①實施一般監管類別的企業連續3年未發生資質預警、負主責的安全生產事故,且安全生產標準、誠信管理類別在三級以上;②誠信管理類別為一級且安全生產標準達到三級以上;③安全生產標準為一級且誠信管理類別達到三級以上。
(2)特別監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①被列入非誠信管理類別;②一年內發生2次以上負主責的較大安全責任事故或1次以上負主責的重大安全責任事故;③在規定期限內未能達到安全生產標準要求;④對水路運輸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管不配合、監管措施不落實。
(3)除上述監管類別外,均列入一般監管類別。
3.3 水運企業的年度核查和日常檢查制度
遵照法規授予的職責,水路運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范化要求,對水運企業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以累計扣分和顏色管理為手段,確保水運企業在經營管理全過程中符合監管要求。監督檢查企業的規范化經營情況,范圍應覆蓋各項制度的落實情況、經營資質的保持情況、安全生產和日常管理的完善等。檢查人員只對所見內容作出評價,不對未檢查環節進行盲目評價,以保證檢查的真實性、客觀性,突出企業的主體責任,發揮水路運輸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業管理和監督作用。
從目前水路運輸行政管理部門的日常工作來看,主要分為年度核查制度和日常檢查制度。年度核查工作除了檢查經營人的資質、資格、換證之外,還應當把年度核查制度與資質預警制度結合起來。日常檢查制度由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抽查組成。在定期檢查方面,對于企業和主要船舶的現場監督檢查原則上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對特別監管企業則應實施較為密集的定期檢查。定期檢查應當總體覆蓋,因為定期檢查周期較長,在一次檢查過程中對企業的各類監管指標都應全面了解,當然由于時間和人力有限,一般只能對各項工作臺賬進行覆蓋性檢查。不定期抽查一般是在懷疑企業存在某些方面的監管隱患時,或在特殊時段(如節假日前檢查水路客運公司的值班情況和應急預案),或者按照上級部門的要求,有針對性地對相關內容進行深入檢查。無論是何種檢查,都應當做好檢查記錄,并對發現的問題做好跟蹤處理。
3.4 水運企業的臺賬制度
水運企業的臺賬是水運企業在生產運營中所涉及的與企業相關的各種資料的記錄。企業臺賬是檔案的一部分,通過了解企業的檔案就可以掌握企業從成立之初到正常運營直至最后結束營運的動態過程,有助于企業隨時了解自身的運營狀況,也有利于行政管理部門對企業進行監管。
水運企業臺賬主要包括基本信息臺賬、船舶管理臺賬、資質運營臺賬、監督檢查臺賬、安全管理臺賬、經營管理臺賬和誠信臺賬等,具體分為水路運輸企業臺賬和營運船舶臺賬。水路運輸企業臺賬包括企業經營資質、海務、機務、經營等臺賬;營運船舶臺賬包括企業所屬船舶各類證書、船員適任證書、船員服務簿復印件等。
目前廣東省中小型內河運輸企業的內部管理還不夠規范,臺賬管理比較簡單粗放。從水運企業行政監管的便利性以及為企業提供指導和服務的角度看,水路運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統一臺賬登記形式,規范臺賬管理,統一印制和發放各種企業運輸管理基礎臺賬,并通過召開統一臺賬會議和上門具體輔導,將使用統一管理臺賬的工作落實到位,并按照監管指標要求,將管理基礎臺賬的使用情況作為企業動態監管的內容之一。
關鍵詞:專業實驗室;新編制體系;運行模式;統一管理
中圖分類號:G647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4-9324(2015)14-0009-02
專業實驗室是高等院校實踐性教學和從事科學研究的主體,在提高人才培養質量和科學研究中發揮著重要作用。根據學校新編制體系調整要求,各專業系整合所屬教研室子實驗室,成立新的系級專業實驗室。新成立實驗室在面臨新的挑戰和機遇的同時,其職能發揮、管理運行上也面臨著新的問題。正確認識實驗室在院校發展中的地位作用,研究新編制體系下實驗室特點及管理運行模式,對發揮好實驗室的教學、科研職能具有重要作用。
一、實驗室在院校發展中的重要作用
1.實驗室是提高人才培養質量的重要基地。實驗是教學的繼續和延伸,也是教學中的一種重要手段。改變了學生被動接受知識的學習方式,學生可以通過開展實驗,強化日常教學中習得的理論知識,主動探究未知,是對理論知識的實踐運用和再認識的過程。在培養學生科學素質、實踐能力和開拓創新精神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是提高人才培養質量的重要基地。開好經典實驗,有利于鞏固學生所學的理論知識,將理論與實踐深入結合,深刻掌握基本原理、定理或定律;有利于提高學生的基本實驗技能;有利于啟迪學生在將來認識自然中發現客觀規律。開好設計性、綜合性實驗,有利于強化學生的實驗技能,提高綜合運用知識的能力;有利于拓寬學生的知識面,激發學生的實驗興趣;有利于培養學生的創新意識和創造能力。
2.實驗室是助力各類人才成長的重要平臺。實驗教學是培養高素質人才的基礎性工作,是學生理解理論知識,鍛煉綜合素質和能力的重要手段,是培養學生理論聯系實際、解決實際問題能力的重要形式。對科研人員,實驗研究在對理論研究驗證與深化的同時,能夠促進新現象、新問題的發現;對于研究生,可以深化研究領域,為畢業課題提供實驗環境;對本科生而言,實驗教學有利于深化理論知識,擴充知識面,增強實踐動手操作能力,還可以了解科研工作的基本方法和步驟,增強儀器設備維護保養、維修能力。
3.實驗室為科研創新提供有力保障。創新是一個民族進步的靈魂。一個有創新能力和綜合素質的人才,不能設想他是靠讀書、靠知識積累就能做到的,必須要進行深入實踐。通過實踐探索,讓學生主動發現問題、探究問題和解決問題,構建一種開放的學習環境,并從多種渠道獲取知識。實驗室正是承擔實踐工作與實驗的重要平臺。從全國“985”、“211”高校整體建設情況看,每年都有相當一部分經費轉化為實驗室建設經費。從這個角度來看,實驗室作為科學研究、培育科技創新的一個非常重要的搖籃和基本條件,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良好的硬件條件對于科研創新具有十分重要的推動作用,良好的實驗環境是實現科研創新的有力保障。
二、系實驗室在新編制運行下存在的問題
1.實驗室組成復雜,管理人員不足。新編制體系調整下,系級專業實驗室由原若干個子實驗室組成,按功能可區分為基礎實驗室、專業實驗室、科研實驗室、教學科研實驗室等幾大不同類別,不管在數量上還是分類上,都比較復雜。另外,在人員組成上,新成立實驗室的教師來源廣泛,且數量不多,相對于數量、功能眾多的實驗室來說,管理力量明顯不足。
2.使用人員繁雜,使用時間不確定。實驗室使用人員復雜,既包括承擔課程教學任務的學生,也包括學校從事科研工作的老師,同時對其他兄弟院校開放。在使用過程中,承擔的本科生、研究生教學任務時間相對固定,但周期較長;其他人員使用時間相對較短,但時間分散,且不確定,并對實驗設備使用前準備要求較高,增加了實驗室管理運行的工作量。
3.管理人員對實驗室了解不夠,缺乏管理經驗。實驗室管理人員,大多來自以前各子實驗室所屬單位,但只了解部分子實驗室的管理及儀器使用,對其他子實驗室具體承擔的任務、使用對象并不了解,且對部分大型儀器設備的操作使用不清楚,不能滿足所有教學、科研工作需要。同時,管理人員對實驗室管理知識缺乏系統學習,對管理制度缺乏了解和研究,管理經驗相對缺乏,在實驗室管理上存在一定的困難。
三、新編制下實驗室管理運行模式幾點探索
1.完善實驗室管理制度,明確職責分工。完善實驗室管理制度,是為了促進實驗室的高效運行、安全運行,因此,有必要根據實驗室承擔的主要任務和使用特點,有區別地制定各類管理制度,明確相關人員職責:
(1)教學型實驗室管理。教學型實驗室管理,需要突出實驗老師職責和實驗學生職責,分別配套制定《實驗室老師職責》和《實驗室學生職責》,以明確實驗過程中的人員職責。在承擔任務上,要以實驗教學任務為牽引,根據實驗課程的特點,在服從學計劃的前提下,在學期初,由各實驗老師根據期班教學進度計劃,自主安排實驗教學時間,統一配置實驗資源。
(2)科研型實驗室管理。科研型實驗室管理,需要重點關注實驗室管理人員和實驗室使用人員技能素質。實驗室管理人員,要能夠準確掌握實驗室儀器設備的技術性能、參數,為實驗者提供良好的實驗平臺、準確的參考數據。本校實驗室使用人員,作為前期實驗室建設的主要負責人或參與者,對實驗室功用、實驗設備與儀器性能、參數較為了解,在使用管理上主要是進一步規范使用程序,明確使用責任;對需要長期使用的,可以明確要求做好實驗室的維護工作與日常管理工作。
(3)實驗室日常管理。實驗室日常管理包括實驗室使用、維護和經費管理。在使用維護上,應該為各子實驗室、實驗儀器配備《實驗室使用登記本》、《實驗室設備(儀器)使用、維修登記本》,以確保實驗儀器的正常使用和充分了解實驗設備的保養維修情況。在經費管理上,應該在確保實驗室正常維持的基礎上,根據實驗室承擔的具體教學任務和科研工作,按實際需求給予充分的經費支持,以確保實驗室的持續發展和滿足改(擴)建調研需求。
2.依據使用人員特點,探索開放式管理。作為高等院校,專業實驗室的使用,最基本的首先是滿足實驗教學任務需要。其次,是保證本校科研工作需要。在滿足前兩者的情況下,可以根據實驗室建設的已有條件、其他人員的工作需要,適度進行開放,以使實驗室效用得到最大化發揮。同時,還根據院校特點,部分老師、研究生由于工作需要,對某一實驗室持續使用時間較長,在不影響正常教學任務的情況下,可以考慮統一管理模式下的實驗室委托管理形式,既增加了實驗室的使用效益,也大大減輕了實驗室管理人員的工作量。
3.發揮校園網普及優勢,探索預約機制。校園網的普及,使同一院校信息的傳遞更加快捷。因此積極開展網上宣傳,探索網上預約、電話預約機制,充分利用實驗室的閑散時間,既可以發揮實驗室使用效益,也可以促進對實驗工作感興趣的老師、學生對實驗研究工作的積極性。同時,也可以使實驗室的功用得到宣傳,更好地滿足實驗室在院校人才培養上的重要作用和實現科研創新的助推作用。
四、結束語
通過對實驗室在院校發展中重要作用的分析,指出實驗室在提高人才培養質量、助力各類人才成長和科學研究創新中發揮著重要作用。結合本校編制體制調整,針對大學專業實驗室在新編制體系下的不足,積極探索在新編制體系下,基于統一管理條件下的大學專業實驗室管理運行模式研究,提出通過完善實驗室管理制度,明確責任分工;依據使用人員特點,探索開放式管理;發揮校園網普及優勢,探索預約機制三方面對實驗室進行統一管理可更好地發揮出大學專業實驗室的教學科研職能。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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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征信領域;知情權;保護
中圖分類號:F830.59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6)05-0191-02
一、征信知情權
征信知情權是指任何被征集信用信息的民事主體,對于所征集的個人信息以及根據這些信息所加工的征信產品,都享有知情權,有權知道自己被征集的信息以及所加工成的征信產品的具體內容和形式。具體包括三方面內容。首先,征信機構或信息提供者在采集信息主體的信息時必須告知信息主體,并告知信息主體關于征信機構自身的基本情況,采集信息的內容、性質,采集目的、儲存期限以及信息的可能使用者或使用范圍等內容。其次,信息提供者采集信用主體不良信息或將不良信息提供給征信機構必須通知信息主體。第三,信息主體有權通過較為便利的方式了解本人信用報告的內容及被使用情況。
二、我國對征信知情權的保護
征信業務在我國的產生和發展時間較短,針對征信領域信息主體知情權的法律保護規定也出現得較晚。2005年頒布實施的《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管理暫行辦法》首次對保護信息主體知情權做出了規定,其中第十三條規定商業銀行查詢個人信用報告時應當取得被查詢人的書面授權。2013年頒布實施的《征信業管理條例》對信用信息采集、報送、使用的全過程都有保護信息主體知情權的具體條款。采集方面如第十三條規定征信機構采集個人信息應當經信息主體本人同意。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公開的信息除外。報送方面,如第十五條規定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機構提供個人不良信息,應當事先告知信息主體本人。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公開的不良信息除外。使用方面,第十八條規定向征信機構查詢個人信息的,應當取得信息主體本人的書面同意并約定用途。但是,法律規定可以不經同意查詢的除外。雖然《條例》對保護信息主體知情權從各方面做出了大量的規定,但是現實征信活動中仍然存在法律法規沒有涉及或規定不清的問題、金融機構及其人員征信行為違法的問題、監管部門監管不力的問題等導致出現如下案例中金融機構侵犯信息主體知情權的現象。
三、案例背景及簡介
案例簡介
案例一:王某征信記錄顯示其在2011年辦理的一張農業銀行信用卡發生多次逾期違約記錄,王某本人承認信用卡逾期違約的事實,但他認為農業銀行采集其信用信息時沒有取得他的授權同意,向征信機構報送其不良信息時又未告知本人,所以,要求農業銀行撤銷其不良信用記錄并賠償損失。
案例二:2015年7月到10月,人民銀行某中心支行接到多個金融消費者權益投訴電話,聲稱:今年新接入人民銀行征信系統的某公積金中心在沒有告知并獲得信用主體本人授權或同意的情況下,將其歷史不良信用記錄上報了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導致其貸款等金融活動受到影響,所以要求公積金中心撤回上報的不良信用記錄并賠償損失。
四、案例分析
(一)知情權保護仍存在法律空白
案例一中,王某承認信用卡違約事實,但認為農業銀行采集報送該信用卡產生的不良信息時并未取得他的同意,所以向征信機構申請異議處理。分析認為,農業銀行在2013年3月15日之前采集和報送的信息符合相關法規要求,因為此時《條例》還未實施且條例不具有溯及力;農業銀行在2013年3月15日之后向征信機構報送不良信息未向信息主體進行告知,的確違反了《條例》第十五條“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機構提供個人不良信息,應當事先告知信息主體本人”之規定,但是《條例》第41條僅對“未事先告知信息主體本人,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提出給予信息提供者行政處罰,并無明文規定信息無效。同時,《條例》第25條“信息主體認為征信機構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錯誤、遺漏的,有權向征信機構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異議,要求更正”,但本案例中,商業銀行采集、報送的不良信息是真實完整的,信用信息并無錯誤、遺漏,無法適用異議處理相關條款。所以,對于信息主體對金融機構違反《條例》規定取得并向征信機構報送的信用信息,向征信機構提出異議,征信機構確認該金融機構信息取得程序違反《條例》規定,但信用信息并無錯誤遺漏的,征信機構應該如何處理就成為了制度規范的空白。
中國人民銀行自2003年履行征信管理職責以來,積極推動征信法規建設,會同相關部門通過實地調研、召開座談會等方式,認真聽取了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征信機構、金融機構、專家和消費者協會等對征信立法的意見和建議,研究借鑒國外征信立法經驗,并在此基礎上完成了《征信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草擬工作。2009年10月和2011年7月,國務院法制辦先后兩次向社會公眾公開征求意見。此后,國務院法制辦會同中國人民銀行認真吸收地方政府、相關部委和機構、社會公眾的反饋意見,再次對《條例》進行了修改,形成了《條例(草案)》報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
今年3月15日《條例》正式實施。《條例》的主要內容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嚴格規范個人征信業務規則,包括:除依法公開的個人信息外,采集個人信息應當經信息主體本人同意,未經同意不得采集;向征信機構提供個人不良信息的,應當事先告知信息主體本人;征信機構對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超過5年,超過的應予刪除;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他人向征信機構查詢個人信息的,應當取得信息主體本人的書面同意并約定用途,征信機構不得違反規定提供個人信息。二是明確規定禁止和限制征信機構采集的個人信息,包括:禁止采集個人的、基因、指紋、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采集的其他個人信息;征信機構不得采集個人的收入、存款、有價證券、不動產的信息和納稅數額信息,但征信機構明確告知信息主體提供該信息可能產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書面同意采集的除外;三是明確規定個人對本人信息享有查詢、異議和投訴等權利,包括:個人可以每年免費兩次向征信機構查詢自己的信用報告;個人認為信息錯誤、遺漏的,可以向征信機構或信息提供者提出異議,異議受理部門應當在規定時限內處理;個人認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投訴,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核查處理并限期答復。個人對違反《條例》規定,侵犯自己合法權利的行為,還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訟;四是嚴格法律責任,對征信機構或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違反《條例》規定,侵犯個人權益的,由監管部門依照《條例》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追究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對個人不良信用信息的保存期限設定為5年,規定不良信用信息保存期限的目的,在于促使個人改正并保持良好的信用記錄。期限過長,信息主體信用重建的成本過高;期限太短,對信息主體的約束力不夠。國際上一般都對個人的不良信息設定了保存時限,但期限并不相同。如英國規定保留6年;韓國規定保留5年;美國規定,個人破產信息保留10年,其他負面信息保留7年,15萬美元以上的負面信息不受保存期限限制。我國香港地區的規定是,個人破產信息保留8年,敗訴信息保留7年。在《條例》草案公開征求意見時,有不少公眾意見和專家提出,應當對不良信息設定一定的保存期限,且期限不宜太長。在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并借鑒國際慣例,《條例》將不良信息的保存時限設定為5年,超過5年的應當刪除。
12月20日,《征信機構管理辦法》(下稱《辦法》)的實施,標志著中國征信體系建設大門已經向民營機構正式敞開。《辦法》在準入和日常監管上確定了公平的市場化基礎,尤其明確民營資本進入征信業,沒有法規障礙。
接近監管層的人士對《財經國家周刊》記者指出,針對申請個人征信牌照的機構,央行將先解決存量問題,最快在2014年2月底,首批會有多家機構獲得牌照,當中不乏民營機構。
征信市場化
央行12月12日的《中國征信業發展報告(2003-2013)》顯示,截至2012年底,中國有各類征信機構150多家,征信行業收入約20多億元。
對于征信體系,普通人最熟悉的機構是央行征信中心。
2012年底,央行征信中心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已涵蓋了8.2億自然人和1859.6萬戶企業的信用檔案。這個全國最大的信用數據庫由一張張信用卡和一份份商業銀行貸款合同累積而成。
盡管這一數據庫是動用行政強制力建設的,但是從個人信用數據來看,還有近40%的自然人不在央行數據庫內。這部分人的信用價值尚未被挖掘,也未被傳統金融服務所覆蓋。
根據央行的征信業發展報告,中國征信機構主要分三大類:一類是各級政府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而設立的征信機構,全國有20家左右,接收各類政府信息或其他信用信息;一類是社會征信機構從事信用登記和信用調查,全國有50家左右;一類是債券和信貸市場的信用評級機構,納入央行統計范圍的信用評級機構共70多家。
隨著民間金融及互聯網金融的發展,一些正規金融機構之外的信用數據開始通過民間征信機構逐漸積累。
北京安融惠眾征信有限公司總經理常勝向《財經國家周刊》記者指出,小額貸款公司、民間借貸以及P2P貸款等借貸形式都非常迫切需要了解借款人的信用狀況,但是央行的征信中心沒有將這一部分納入其中,各家機構看不見借款人是否在其他機構借款,正是這樣的需求驅動了民間信用體系的建設。
央行曾推動過部分地區的小貸公司接入央行的征信系統。但是,“高達20萬元的對接成本令許多小額貸款公司望而卻步”。一位小額貸款公司負責人指出。
2013年3月,央行《征信業管理條例》(下稱《條例》)的出臺,讓民營機構看到了征信市場的大發展機會。12月3日,央行出臺《辦法》讓征信體系的市場化建設正式落地。
2013年也被稱為中國征信業的元年。
據了解,自《辦法》下發后,有十幾家機構開始申請征信牌照。按照央行先解決存量的原則,預計最快在2014年2月底,會有首批2~3家機構獲得牌照。
根據《條例》規定,從事企業征信的機構采取備案制,從事個人征信的機構需要申請牌照。業內人士預計,在第一批牌照中,民營資本會獲得不少份額。
目前,征信機構主要以從事企業征信業務為主,從事個人征信業務的較少。征信業務收入和人員主要集中在幾家大的征信機構上,比如深圳鵬元、上海資信、北京安融惠眾和國政通等。
有相關人士向本刊記者透露,互聯網金融行業中的領軍者也在醞釀成立征信機構,比如阿里巴巴集團,在電商、金融、物流鐵三角的架構下,征信牌照無疑是阿里集團希望為其互聯網金融戰略增加的另一道保障。
知易行難
從2003年央行正式設立征信管理局開始,到2013年央行出臺《條例》,中國征信業實現合規經營整整用了十年。
十年來,征信法規制度建設取得重大進展,《征信業管理條例》實施,征信業發展走上了有法可依的軌道。信用價值逐漸被市場認可,信用市場初步形成,發展的潛力也逐漸顯現。
但民間信用信息的積累過程并不像看上去的那么美。
目前而言,征信機構的業務模式一般為會員共享模式,查詢信息的前提是共享。以北京安融惠眾的為例,該公司創建了以會員制同業征信模式為基礎的“小額信貸行業信用信息共享服務平臺(MSP)”,采用封閉式的會員制共享模式,主要為P2P公司、小額貸款公司、擔保公司等各類小額信貸機構提供同業間的借款信用信息共享服務。
共享機制存在一個數據保護的問題。
北京國政通科技有限公司高級副總裁付春指出,在整個征信行業,如何說服客戶將核心數據交給征信機構是個難題。這些客戶信息對互聯網金融公司有著巨大價值,但一旦數據被泄露將造成直接的業務損失。“這就是為什么我們希望征信法律出來,希望獲得長遠發展。”
這些信用信息又可以分為信用不良記錄與信用有效記錄,即俗稱為“黑名單”和“白名單”。
相對“白名單”來講,“黑名單”的收集更容易一些。“形成不良的信用記錄對金融機構價值不大,還不如共享出來避免其他機構再‘踩雷’。”常勝指出。
但是,包含著客戶諸多信息的“白名單”,一直是征信機構難以短期內啃下的硬骨頭,這些個人的基本靜態信息才是更能創造價值的信息。因為在這個載體基礎上,要負載很多交易信息。
北京安融惠眾公司成立一年多時間,“黑名單”數量已累積近3萬條,但是“白名單”只有2000條左右。
無論是“黑名單”,或是“白名單”的使用,征信機構都需要征得信息主體的同意才能使用,這也是《條例》對個人信息的一種保護。
同時,征信行業又具有前期投入大、回報周期長的特點。
《條例》規定,征信機構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5000萬元。付春指出,央行認為征信機構存在一個數據瓶頸點,只有平臺累積信息超過某一規模,才能發揮規模效應。所以對注冊資本要求高。
以國政通為例。該公司已從事了六年的身份信息核查及信用服務建設,但是,至今尚未盈利。
亟待配套政策
12月20日起,《征信機構管理辦法》將正式開始實施。這是《條例》出臺后的第一個細則,后續還將有五個細則來規范整個征信業的發展。
北京安融惠眾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夏平向記者指出,一旦獲得個人征信機構牌照,公司數據庫將與央行基礎數據庫對接,實現基礎數據的互換。
據了解,在第一批牌照發放的同時,央行將會出臺規范征信中心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的相關細則。其中涉及機構接入審核規范,接入和退出有序,并重點防范接入機構違規查詢和違規使用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逐步實現對接入機構的實時監控和違規預警。
隨后幾個細則會對民間征信機構與央行征信中心數據庫共享、民間征信機構的評級等方面做出具體規范,其中包括《個人征信信息保護暫行規定》和《政務信用信息管理條例》等。
同時,央行將不斷完善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提高數據質量和服務效率;繼續推動金融業統一征信平臺建設;商業銀行要完善自身的征信數據質量管理體系,確保報送數據準確性;以及繼續推進機構信用代碼的推廣應用。
另外,央行盡管已將評級機構劃歸為征信范圍,但是并不按照《征信機構管理辦法》來監管評級機構,后續央行還會出臺針對評級機構的監管辦法,形成分類監管機制。
信用寶創始人兼CEO涂志云表示,國內征信市場強大的需求與目前落后的征信體系形成了較大的反差,迫使業內利用科技和大數據的力量,在信用管理領域進行一次真正的創新。目前中國征信體系建設落后歐美近半個世紀,征信機構要補的課還很多。
上述央行的征信報告指出,中國征信業發展面臨四大挑戰:社會信用意識和環境有待提高和改善;征信市場發展任重道遠;征信管理面臨發展與規范的矛盾;征信從業人員隊伍建設亟待加強。
征信大數據黑了,就是意味著出現了不良信用記錄。當出現不良信用記錄,只能繼續使用,保持良好的征信,使用5年以后就不會再展示出來了。
而且在這期間信用卡不能停用,停用后信息就不再更新,之前的不良征信就會一直存在了。
《征信業管理條例》規定:征信機構對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為5年;超過5年的,應當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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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院列入黑名單,實質就是法院發出了被執行人限制高消費令。限制高消費令的解除,須被執行人履行完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后才能夠解除。
【法律依據】
《征信業管理條例》第十六條:征信機構對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為5年;超過5年的,應當予以刪除。
1、隱私權
金融機構在向征信機構提供信息和使用信息及征信機構采集、加工、保存、對外提供信息都應在嚴格遵守國家有關保護個人隱私的法律法規下進行。金融消費者有根據其個人意愿決定不對外公開某些信息(法律規定必須公開的除外)的權利,征信機構在信息采集、處理、加工和對外提供時,要充分尊重和滿足金融消費者對個人隱私信息保密的要求。同時,金融消費者能夠在法律法規允許范圍內,自由支配個人信息,包括自主使用個人信息或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個人信息。
2、異議權
金融消費者有權要求信息管理者保證其持有的關于自己的個人信息的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對不準確、不完整和不及時的信息有權要求信息管理者在合理的期間內進行更正或刪除,否則應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異議權主要存在于信用信息處理和信用報告查詢環節。
3、救濟權
救濟權是征信領域消費者一種重要權利。當金融消費者在其個人信息受到非法收集、利用、傳播、公開時,有權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賠償損失,這是一種事后補救措施,也是征信立法中一項重要的制度安排,包括行政救濟和司法救濟兩大方面。通過賦予金融消費者救濟權,可以達到借助個人信息數據主體對信息數據管理者信息公開和征信服務進行監督的目的。
二、我國征信領域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個人征信系統上線運行以來,已逐漸成為我國金融市場發展的重要基礎設施,并在改善社會信用環境和促進經濟社會健康發展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至2011年底,個人征信系統已采集全國80525.3萬人、26152萬個信貸賬戶的信息,開通查詢用戶達到19.8萬個,年累計查詢次數達24146.4萬次,本人信用報告累計查詢217萬次,同比增長超過70%。在個人征信系統快速發展的同時,圍繞征信過程中信息主體權益保護,作為征信主管部門的人民銀行采取了許多積極有效的措施,并取得了積極成效。
一是制定完善相關規章制度,保障信用信息的安全與合法使用。先后頒布了《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管理暫行辦法》、《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金融機構用戶管理辦法》、《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異議處理規程》等相關規章制度,促進了個人信貸業務的發展,保障了個人信用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二是穩步提升征信數據質量,為信息主體權益保護打好基礎。近年來,在人民銀行的努力推動和征信系統各接入機構的積極配合下,通過采取升級接口程序、加強數據報送監控、認真開展征信數據質量監測和量化評分工作等手段,征信系統數據質量穩步提升,為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奠定基礎。
三是積極處理征信異議和投訴,切實維護信息主體權益。為切實維護信息主體權益,促進征信業健康發展,人民銀行采取了多項工作措施,包括加強與商業銀行的溝通和業務交流;細化了異議處理職責;異議處理工作經驗和研究成果等。目前,異議處理效率得到了明顯改善。2011年,全國性商業銀行異議回復和解決天數縮短至8天以內,異議回復率達到100%,解決率達到99.5%。雖然近年來個人征信系統取得長足發展,人民銀行及相關部門圍繞征信領域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也進行了許多探索和實踐,并取得不錯的成績,但征信領域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仍面臨著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
1、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制度不健全
現有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法律法規適配性較差。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雖對消費者各項權利予以了界定和保護,但其諸多條款難以適用于金融領域,甚至連金融消費者概念也并未在該法律中涉及;《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等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對金融消費者進行了保護,但其主要目的在于規范金融機構的運行秩序,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法律目標并不明確,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也鮮有條款直接涉及,或只作原則規定,操作性不強;人民銀行、銀監會等監管機構制定的相關規章制度對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做出了相對具體的規定,但是這些規章或文件法律層級較低,且大多是向金融機構下發的,并不為社會公眾所廣泛知曉。《征信業管理條例》的頒布實施從法律層面上明確了人民銀行監管征信業的權利和義務,也對商業銀行作為征信信息的主要報送者和使用者的相關責任作了規定,但是《征信業管理條例》仍需要相應的配套措施予以完善,使其更具可操作性。
2、信用信息數據質量有待進一步提高
數據質量不高是造成金融消費者權益受到侵害的重要原因。就目前征信系統采集的信貸信息而言,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一是金融機構本身存在數據質量問題。目前,個人征信系統主要通過金融機構采集信息主體的個人信息,只有金融機構準確、完整、及時地向征信機構報送個人信用信息,才能確保個人信用報告的真實有效性,然而,金融機構部分信用信息質量存在問題,如信用主體的信息出現錯誤、遺漏或報送數據不及時,導致信用報告不能真實客觀反映信息主體的信用狀況,從而使金融消費者權益受到侵害。二是征信系統信貸數據不全。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等已成為個人融資的重要渠道,目前,人民銀行也在認真研究和推進各類金融機構和準金融機構接入征信系統,以使征信系統信用信息更為完整,從而全面反映個人信用,但是,這需要一個過程,當前階段,仍然面臨著因信息不完整而不能完全反映個人信用狀況的尷尬,對消費者權益造成侵害。三是由于技術性原因導致數據錯誤。一方面是金融機構及征信機構對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產生的記錄尚無有效手段進行科學識別與分析;另一方面是接口程序升級時,與征信系統銜接出現問題而導致數據批量錯誤等。
3、部分基層機構對征信規章制度執行不嚴,存在違規行為
接入征信系統的總部機構普遍能夠按照《征信業管理條例》和人民銀行的規章要求,制定比較完善的征信管理內控制度,但在一些基層機構執行不到位。如對征信系統反饋回來的錯誤信息不及時糾改,查詢個人信用報告不經信息主體授權,一次授權多次查詢,設置查詢“公共用戶”,用戶口令密碼管理不嚴格,變更用戶不報備,檢查制度不落實等,對金融消費者權益造成侵害。
4、征信系統信息防錯糾錯機制不完善
主要表現在:一是個人征信仍停留在“單方記錄”階段,即只由征信機構單方形成,尤其是個人信用報告中的負面信息,很多都是個人無意甚至銀行(或征信機構)出錯而造成的,金融消費者個人難以及時發現并提出異議,《征信業管理條例》雖然規定金融機構和征信機構有告知義務,但并不要求告知到消費者,且告知的及時性和效果難以保證,影響個人經濟活動,甚至導致金融消費者遭受損失。二是在個人征信信息仍然按月報送更新的情況下,異議處理環節多,程序復雜、耗時長,且修改權限集中于征信中心總部,不利于錯誤信息及時改正。三是投訴受理機制不健全。目前,銀行與信用信息主體之間尚未建立起有效的投訴處理機制,對于投訴受理的內容、范圍、處理流程、方式尚無明確的規定,銀行應對信用信息主體的投訴流于形式。四是缺少便利的救濟渠道。當金融消費者對異議處理結果不滿意,或者認為信息報送部門或運用部門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金融消費者缺乏成本較低,又比較有效的行政救濟渠道,金融機構本身沒有比較規范的投訴管理部門,信息主體要么被動的放棄維權,要么訴諸法律,其救濟成本大大提高。
5、使用信用報告存在偏面性。信用報告是對信息主體償債能力和償債意愿的綜合反映。償債能力主要通過信息主體經營收入情況、管理水平、負債總額反映,償還意愿主要通過歷史信用記錄反映。實踐中,商業銀行不將償還意愿和償債能力綜合考慮,而只是以客戶逾期的次數和時間作為信貸審查的決定條件,尤其是對逾期原因不進行認真的分析,如對貸款逾期和欠信用卡年費、貸款逾期1天和30天均同樣對待,只要違約次數達到標準就“一刀切”地拒絕與其交易,這種做法嚴重損害了信息當事人合法權益,同時容易形成社會公眾與征信系統的對立。
三、政策建議
1、建立健全征信法律法規體系,使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有法可依。一是要加快立法進程,完善配套保護措施。建議對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予以專門立法。借鑒美、英等發達國家經驗,盡快制定我國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金融消費者權利和義務,為加大對“金融消費者”這一弱勢群體權益保護提供法律依據;在《征信業管理條例》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信用信息采集、披露和使用規則,明確監管主體的權力與職責、征信活動參與主體的權利義務,科學設置金融消費者權益受侵害后的救濟渠道與適用程序,切實加強對金融消費者各項權益的保護。二是要完善相關配套制度法規建設,加強政策可操作性。如應加快制定出臺《個人征信信息保護暫行規定》,加大對違法使用個人信息的懲罰力度,禁止個人金融信息被用于法律規定的其他目的;在新出臺金融法律法規或修訂《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時,在法律條文中進一步明確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概念和范圍,確保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具有可操作性。
2、加強數據質量建設,夯實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基礎。一是商業銀行應從重視征信數據,切實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的角度出發,完善相關制度和業務規程。同時,加大培訓力度,逐步提高征信業務人員尤其是基層從業人員的業務能力和水平,減少錄入性錯誤和操作失誤,并建立數據質量責任人制度,通過制度保障數據質量的準確性、及時性和完整性。二是人民銀行要進一步加強數據的核對和檢查工作,充分發揮兩端數據核對和數據質量量化考評在保證數據質量方面的重要作用。應要求數據錯誤機構對其發生的錯誤原因進行分析并形成整改報告,必要時進行專項核查,加大處罰力度,以減少數據錯誤發生率。三是應盡快研究制定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等接入征信系統方案,充實完善個人信息內容,確保系統內容能全面綜合反映個人信用狀況。
3、加大行政執法力度,嚴肅查處征信違法違規行為。人民銀行作為我國征信業管理機關,要運用現場、非現場檢查手段監督相關機構在征信活動中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制度情況,對各類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嚴肅處理。在目前征信系統建設與應用仍處初期階段的情況下,應特別注意將行政執法檢查與日常數據核查、異議處理監測、調查研究等工作有機地結合起來,及早發現傾向性、苗頭性問題,及時加以解決,防止產生大的法律風險隱患。
4、建立完善的防錯糾錯制度。一是嚴格執行不良信息報送事先告知制度,并要求商業銀行盡最大努力告知到消費者,以便錯誤信息在事前能夠得以糾正,同時發揮征信系統對信息主體信用行為的警示作用。二是實現異議處理權限下放,提高異議處理工作效率。可以將部分異議處理權限下放,尤其是對異議涉及機構在分中心轄內的情況,可由分中心處理,跨分中心的異議由征信中心處理,可以有效減少處理層次,縮短處理流程,從而提高異議處理效率。
5、規范信用報告解讀與應用,合理評判消費者信用狀況。建議盡快完善《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管理暫行辦法》,制定出臺解讀與使用信用報告的工作指引,引導信用報告使用者制定合理的政策,用好信用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