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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概念最近趁著“綠色化”的春風反復被提及,那就是綠色金融。
“綠色”契合國人和媒體普遍關心的環境問題,而“金融”乍一聽就讓人覺得很有文章可以做,甚至熱血沸騰。這個概念實際上包括了我們常提的生態金融、低碳金融、氣候金融、環境金融、新能源金融等內容。一個概念的流行,要么是站在了起飛的“風口”上,要么是這件事很迫切待解決但苦于找不到讓大家都滿意的好的解決辦法,生態金融在中國則兩者兼而有之。
金融盡管可以很抽象,但其本質仍需依托一個實體,也就是杠桿的支點。綠色金融所需要的就是綠色產業。時至今日,“綠色產業離成為支柱產業還差幾步”成為了輿論追逐的問題。但有兩點判斷是樂觀的:一是國家環保政策趨緊,史上最嚴的新《環保法》正式頒布實施,“環保強權”時代即將到來;二是新常態下國內“鐵公機”類的基礎設施投資已經放緩,生態環境建設領域投資倒是可以成為“中國模式”下的接力者。
但是,這當中也存在一定的悖論,那就是環保產業規模要擴大,意味著污染的規模還在擴大,不然在金融領域沒有增長故事可以講,越治理則產業規模越小。目前我們講綠色金融,主要是綠色信貸、綠色證券和綠色保險“三大件”,綠色投資普遍風險高、前期投入大,投資回報比傳統領域要慢,使得這些業務在傳統金融機構得不到很好地推行。
按照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深化改革的思路,就是要建立吸引社會資本投入生態環境保護的市場化機制,社會資本投資的比重將在九成左右。那么解決綠色投資的金融風險和投資回報率問題首當其沖。
生態治理的現代化非常有必要,一是全面構建自然資源資產的產權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對自然生態空間進行確權登記,通過政府職能轉變、資源價格改革和財政政策的協同配合理順和市場的關系;二是實行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生態補償制度,發展環保市場,將環境成本內部化,推行生態產權交易制度,對生態產品和服務進行定價,實現生態產權的增值性和可流轉性,實現資產化管理收益,推動建立正向激勵的綠色金融政策。其中新型城鎮化領域投融資主要依托PPP模式,新型工業化領域則可以大部分交由第三方治理。
隨著國內經濟速度的下行,金融機構已經在被動地承受“兩高一剩”產業和地方政府基礎設施建設債務違約帶來的部分成本,也開始關注生態環境相關問題對自身金融風險的影響。任何一個嬰兒的出生都伴隨著血污,綠色金融的起勢也應該允許“破壞性”的沖擊,特別是要留給新社會資本、新技術資本創新的空間。
中國過去30多年在對能源資源的粗放利用和環境破壞的基礎上實現的高速增長仍然令外部世界心有余悸。“十二五”期間,中國雖然已將經濟平均增長目標調低至7%,高調承諾“科學發展”,但“中國”的陰霾一直在國際社會揮之不散。從現實因素來看,自2008年以來的兩次金融危機已使全球經濟陷入低迷,原本以多方共贏為特點的全球化進程日趨呈現出零和博弈的態勢,一個突出的表象就是中國在國際經濟舞臺上不得不面臨發達國家和新興經濟體的雙重夾擊,中國經濟的外部發展環境更為惡劣。在此背景下研究中國經濟如何實現綠色轉型不僅關系到中國經濟增長的內生能力,也有助于優化中國經濟發展的外部環境,改善中國的國家形象。從對外傳播來看,難就難在如何不斷推陳出新,把中國取得的成績客觀地傳遞出去,贏得海外認同。在實踐中,我們發現,從銀行類金融機構的社會責任管理實踐入手,以金融視角來觀察中國綠色轉型的探索是非常值得深入挖掘的領域。
為什么金融領域至關重要?
以往,人們對綠色轉型的關注主要集中在發改委、國家環保總局、財政部和科技部等國家部委的各項政策。值得注意的是,今年以來,金融領域為推進綠色增長出臺了一系列措施,使金融機構,特別是銀行類金融機構,能夠更有力地調動資金杠桿來激勵企業走低碳環保與循環經濟發展之路。
比較有影響力的措施之一是銀監會4月印發的《綠色信貸指引》,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如何貫徹落實《“十二五”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國務院關于加強環境保護重點工作的意見》等宏觀調控政策從戰略高度提出了具體要求。很多業內人士認為,這一文件的出臺雖然表明中國剛剛開始起步建立綠色金融機制,但它還是具有非常重要的戰略意義,值得去持續跟蹤和觀察。
首先,它借鑒了國際經驗,是與國際慣例接軌的做法。由于銀行業金融機構在金融資源配置中占據重要地位,發揮好銀行的杠桿作用以帶動更多非金融類企業承擔起環境責任是歐美等發達國家在促進節能創新和可持續發展方面的通行做法。從借鑒國際經驗的角度出發解讀中國綠色金融機制的建立和完善,容易得到海外讀者的認同,可以通過銀行實踐的個例來說明中國金融機構與歐美同行在承擔社會責任方面具有的共同價值觀,改變外媒眼中“中國金融機構為了商業利潤而不顧環境與社會風險”的功利形象。
第二,從中國的現實情況來看,以銀行為主的間接融資是企業獲得資金的主要渠道。官方數據顯示,截至2011年末,在國家節能減排重點工程和環境保護相關領域,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貸款余額超過2萬億元。因此,只有銀行業金融機構充分調動自己手中的金融杠桿,才能促進中國經濟在資源和環境的承載范圍之內運行,引導資源的公平使用并對過去粗放式經濟發展所造成的生態平衡和環境破壞進行必要的補償和修復。
第三,中國經濟發展過程中,政銀關系的“雙刃劍”效應比較突出。一方面中國的改革由政府推動,只有通過政治引導才能促使金融機構把環境保護當成自身業務發展的基本要求;另一方面,地方政府仍存在著片面追求GDP和地方財政收入增長的沖動,從而忽視環保及綠色轉型,一些政府部門甚至向銀行施壓,利用綠色信貸標準不統一的現實,造成把關不嚴格、控制不到位的問題。國際金融危機之后,經濟處于新一輪調整和創新發展時期,各級政府能否真正轉變發展理念,在金融資源的配置中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以銀行為突破口建立和發展綠色金融的長效機制,不僅直接關系到中國的經濟轉型和生態文明建設能否進入快車道,而且影響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的進一步完善。當前,歐美等主要貿易伙伴拒絕承認中國完全市場經濟地位的一個主要借口就是“政府之手”對中國經濟干預過度。
第四,根據“十二五”規劃綱要,到2015年,中國單位國內生產總值的能耗和二氧化碳排放強度要分別降低16%和17%,這一指標受到了國際社會的贊賞,但同時也形成了一種倒逼機制,迫使政府、銀行、企業與社會組織協調一致,變綠色增長為內生動力。要兌現這一承諾,資金來源不可能全部依靠政府投入,必須依靠市場手段,把社會方方面面的資源調動起來,而綠色金融機制的建立和完善對于實現這一既定目標發揮著關鍵作用。筆者認為,只有通過扎實的調研對上述關切做出客觀翔實的解答,才有可能寫出有說服力的報道,增強國際社會對中國綠色轉型的信心。如何攻克“綠色金融”的專業門檻?
由于金融議題專業性強,要能夠在第一時間把握綠色金融發展的動態,以國際視野進行分析,必須走專業化的道路,沉下心來做好行業調研,了解行業突破的難點和重點。
第一,中國當前的環境信貸政策與國際通行慣例仍有差距。目前,在項目信貸領域通行的綠色金融標準是赤道原則。與之相比,我國各家銀行的信貸政策主要還是從項目的準入和退出角度對自身的投融資行為進行政策性引導,而赤道原則更側重項目生命周期的全過程管理,需要銀行持續關注項目對環境和社會的影響狀況。由于國內尚沒有建立起綠色信貸統計標準,雖然很多銀行都打起“綠色金融”招牌,但是名至實歸的并不多。在信貸投放的環境風險評估方面,當前大多數銀行都以環保部門的合規評價取代了環境風險定量評價,其結果是抹殺了環境高風險企業、環境合規型企業和環境友好型企業的差別,通過授信規模和利率優惠對綠色企業給予支持的激勵機制還沒有完全得到落實。因此,我們在報道中應切忌把話說滿,宜從困難和挑戰出發,突出中國對國際經驗的借鑒和學習,突出對問題的解決,通過客觀報道來增強報道的說服力。
第二,要跟蹤海外輿論,找準海外關切。非政府組織在監督金融機構的社會責任管理方面具有很強的社會組織動員能力,中國銀行類金融機構在走出去的過程中已招致了很多批評。2011年,專門跟蹤金融機構社會責任管理實踐的國際非政府組織Banktrack聯合其會員機構“綠色流域”《中國銀行2010環境記錄》,點名批評五家中國銀行,認為它們在履行環境責任方面表現最差,同時發出警告說,中國的商業銀行仍然存在不顧環境和社會風險,為礦業開發、石油天然氣、農業和水電建設項目提供資金支持的行為,離世界級金融機構的差距甚遠。要采寫有針對性的報道,對外記者必須努力發掘國內銀行合規經營的案例,用事實說明銀行類金融機構在向企業提供金融服務時如何妥善處理保護環境資源與經濟發展中間的矛盾,減少社會發展中的不穩定因素,優化投資和商業環境,保護投資者利益。
第三,要以人為本,講好綠色轉型中的“金融故事”。隨著中國經濟的快速增長以及日趨強化的資源環境約束,國內消費者對產品價格的敏感性開始降低,轉而對產品質量和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根據麥肯錫公司2006年的一項調查,一旦發現公司存在有悖于社會公眾利益的行為,79%的中國消費者會采取抵制該公司產品和服務的行為;66%的人會建議他人也采取類似抵制行動;這一比例甚至高于全球其它國家(美國:49%、38%;日本:46%、12%;德國:57%、40%)。換言之,越來越多的中國消費者愿意為可持續產品,例如節能節水產品、節能環保型汽車支付更高的價格,這反過來也促進了中國企業更多地將綠色、低碳、節能、安全等因素納入產品與服務。目前,興業銀行在北京已經推出了國內首張低碳主題認同信用卡——中國低碳信用卡,實現了個人低碳交易記錄的可追溯、可查詢。中國首支綠色投資概念基金“興全綠色投資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也已問世。這些與綠色轉型密切相關的金融產品在中國市場的生命力如何,中國消費者對可持續產品的偏好如何是值得調研的話題,對外報道可以通過講故事的方式把金融議題“社會化”,以增強報道的可讀性以及與海外受眾的貼近性。
2014年以來,浙江省提出了“五水共治”和美麗浙江建設,在這場聲勢浩大的水環境治理行動中,興業銀行提供了300億元專項綠色融資,成為支持治水的金融主力軍。在江蘇,興業銀行為該省水域治理、生活污水處理等項目提供信貸和融資達130多億元……
支持水環境利用和保護只是興業銀行綠色金融業務的一個縮影。從10年前在國內銀行業中最早介入綠色金融迄今,興業銀行已在綠色金融產品和服務層面實現企業個人全覆蓋,創新推出了三類金融服務:節能減排融資服務、排放權金融服務和個人低碳金融服務。
經過10年發展,興業銀行選擇的綠色金融之路越走越寬,成為一條可持續發展的“光明大道”。興業銀行董事長高建平表示,最初該行只是探索綠色金融業務,后來董事會開始從公司治理和可持續發展的高度思考綠色金融,提出了“寓義于利”,將履行社會責任與銀行的業務結合起來,并貫徹于銀行經營管理的方方面面。
2005年,興業銀行開始探討與國際金融公司開展合作,并于次年推出能效融資產品,將綠色金融理念與商業銀行日常經營結合。3年后,興業銀行公開承諾采納赤道原則,成為國內首家赤道銀行。它不僅要求融資者制定有針對性的環境管理方案和行動計劃,還要求銀行建立完善環境與社會風險管理制度體系和業務流程。
“10年前,很多人還沒有綠色發展理念,認為我們銀行管得太多了,束縛自己的手腳。在銀行內部也有不同的看法,一些人認為引入赤道原則,推行綠色金融意味著成本增加,市場競爭力可能會降低。”興業銀行行長李仁杰說。
興業銀行董事會的戰略眼光頗具前瞻性:綠色經濟的興起和國家重視并大力發展節能減排事業,為綠色金融的發展提供重要歷史機遇,低碳、循環、生態經濟的發展也蘊含著巨大金融服務需求,需要整個金融體系的支持。興業銀行發展綠色金融是以商業模式創新履行社會責任的雙贏之舉。
興業銀行取得成功的重要經驗之一,是實行綠色金融專業經營。該行在總行一級部門――環境金融部組建了項目融資、碳金融、市場研究、技術服務、赤道原則審查5個專業團隊,并在全國33個一級分行設立環境金融中心,目前興業銀行擁有近200人的國內最大綠色金融專業團隊。
“在我們總行層面專業團隊中,節能減排、工業計量、環保等專業人員占近2/3,他們的專業技能判斷力很強,對分行業務指導很有針對性。專業化審批、專業化審查,對提高資產質量很有好處。截至2015年3月底,我們在綠色金融領域貸款不良率僅為0.2%,資產質量保持優良水平。”方智勇說。
與此同時,興業銀行不斷創新綠色金融產品服務,創造了業內多項第一:首推碳金融綜合服務、首發低碳信用卡、首筆排污權抵押貸款、首筆碳資產質押貸款、首個上線基于銀行系統的碳交易開戶系統、首發綠色金融信貸資產支持證券……
隨著國家碳交易和排污權交易試點不斷推進,綠色金融“拓荒者”的腳步不斷前行。目前,興業銀行已與國內7個國家級碳交易試點地區中的6個、11個排污權交易試點省區市中的9個分別簽署了全面合作協議,共同推進國內碳交易和排污權交易市場建設。
作為中國首家赤道銀行,近年來興業銀行也以多種方式積極參與赤道原則修訂等國際可持續標準制定,傳遞中國聲音,維護新興市場國家銀行業話語權,并主動走出國門,與越南、泰國、蒙古等新興市場國家銀行同業分享經驗。
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資本作為配置市場資源的主體,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環境、氣候變化等因素可以投資并帶來利潤。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課題組曾運用產權理論和外部性理論研究后認為,如果各國排放權得到明確界定和嚴格保護,節能減排就會成為一種有利可圖的行為,低碳經濟發展模式將會替代傳統發展模式提供強大動力。金融業要保持可持續發展、保證長遠盈利,必須保障對符合環保要求產業的投入。因而在向低碳經濟轉型的過程中,隨著環保標準統一提高,需要改造大批傳統產業,促進新興產業的成長,這為發展綠色金融提供了廣闊的空間。在發展的過程中,綠色金融的直接作用對象是微觀經濟主體,其方式是引導和調節金融生態體系的資金分布,實現金融生態系統的內外環境并以此促進良性互動發展,只有建立節約資源、生態環境的基礎上才能促進經濟可持續發展。金融業融合社會責任和可持續理念,提供能效金融、環境金融和低碳金融產品及服務來實現環境保護,以全身的可持續商務模式實現金融業可持續發展,進而為金融業集聚提供有利的條件。綠色金融通過影響技術創新、企業行為、公眾投資、創業導向以及糾正市場失靈對節能減排產生直接和間接的作用,促進經濟可持續發展,如圖1所示。更進一步說,不同類型的金融機構和投融資行為對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影響相異,其影響是直接的或間接的,正面的或負面的,長期的或短期的。如圖2所示。具體表現在:一是綠色金融影響并有利于行業間的資金流動,金融機構以綠色的投資方式,改變投入產出的組合,使其向環保型高、利用率高的行業流動,積極促進經濟可持續發展。二是影響并有利于企業決策,金融機構以綠色的投資方式,通過考慮環境風險獲得決策支持,間接改善環境和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三是影響并有利于產業發展,金融機構以綠色的投資方式,為資源利用率、新發明或被污染環境等環保產業提供投融資服務,改善生態環境并促進可持續發展。同時,經濟可持續發展又會為金融業提供良好的外部環境,促進金融業健康發展,形成互動雙贏,以更好地促進金融業集聚的發展。從綠色金融實踐看,國外銀行業綠色金融實踐發展較好、較早,而國內起步較晚且經驗少,但近年來發展迅速。
二、我國金融業集聚的發展分析
20世紀80年代開始,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和金融業的迅速發展,國際金融資源在區域間流動加速,金融業呈現出金融企業重組并購趨勢,也因而引起了金融活動和金融機構在某一中心城市高度集聚的現象。就全球而言,美國的紐約、英國的倫敦和日本的東京,已成為全球最重要的金融產業集聚地。20世紀70年代以來,一些新興的國家和地區,如新加坡、泰國、香港,也出現了明顯的金融業集聚的趨勢。如表1所示。我國目前已經形成了相對完善的金融體系,也形成了一定規模的金融集聚區域,從我國國內來看,金融集聚的現象在國內同樣也有一定的表現,上海、北京、深圳的特定區域內集中了大量國內外的金融企業,相關數據顯示。2011年中國金融中心指數前10名的是上海(130.25)、北京(111.20)、深圳(73.05)、廣州(42.81)、杭州(34.80)、天津(32.36)、南京(31.60)、成都(30.96)、重慶(30.80)、大連(28.78)。對于國內不同層次金融中心分布態勢,如表2。在我國金融業集聚發展的過程中,由于主客觀的原因,出現了不利于形成集聚的一些問題,一是在發展過程中綠色金融創新力不強,由于我國金融產品和服務在發展中的自主創新水平不高,不僅傳統金融服務難以滿足環境保護對融資的要求,而且金融創新可能會帶來風險,不利于減少對高污染、高消耗行業的投入。二是環境風險防范不足,目前我國金融業發展還缺乏自我調節機制、環境審查制度等,這就限制了防范風險的能力,進而無法使內外部發展達到較為融合的狀態。三是市場交易平臺割據現象,這直接導致了市場分割、市場規模狹小,增加社會成本,浪費資源,影響統一市場的形成。四是政策體系不健全不完善,這不僅缺乏機理引導機制,也增加了交易成本等,無法獲取其他融資支持,缺少信息共享機制,失去了發展機遇。
三、綠色金融時代我國金融業集聚發展路徑
關鍵詞:綠色金融 發展 策略
推進金融創新,發展綠色金融是促進我國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途徑。綠色金融是金融機構從環境保護角度出發,通過一系列業務運營引導社會資源正向配置,革除諸如“先污染后治理”、“邊污染邊治理”等發展模式,重視金融與經濟和環境的有機協調發展,將可持續發展內生化的新型金融發展形式。2007年中國人民銀行、原國家環保總局、中國銀監會聯合了《關于落實環境保護政策法規防范信貸風險的意見》,之后中國銀監會又單獨了《節能減排授信工作指導意見》與《綠色信貸指引》,中國保監會聯合環保部印發了《關于開展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這些《意見》的出臺對中國發展綠色金融的發展起到了積極的引導作用,但與美國、歐洲、日韓等綠色金融發展較快的國家相比,我國綠色金融還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亟需進一步深化。
一、建立綠色金融制度框架
針對目前我國綠色金融的發展處在不斷探索階段,需要從宏觀層面上建立一套完整的綠色金融制度框架,以促進其不斷深入發展。一是要構建綠色金融發展規劃體系,以總體發展規劃為抓手、專項規劃為補充、各規劃緊密配合的中長期完整體系。二是要建立一個全國性的綠色金融信息數據庫,使金融機構、企業、投資者、公眾和環保部門共享信息。三是要完善綠色信貸、資本、保險市場多層次發展的制度細則,在國家產業政策的基礎上,明確綠色金融目錄及發展標準。四是要建立綠色金融考評制度,確保綠色金融制度的貫徹與執行。五是要建立健全完整的實踐監管體制和環保信息溝通機制,逐步確立部級聯席會議制度,避免部門間職權交叉所引發的管理制度遺漏。
二、完善綠色金融發展的法律法規
我國雖然已陸續制定了一系列促進綠色金融發展的法規,但是還需要進一步構建系統、完善、高效的綠色金融法律體系。一是制定一部涵蓋范圍廣泛的《綠色金融法》,規定綠色金融發展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基本制度等,作為綠色金融法律體系的主體法。二是處理好各綠色金融部門法律法規之間的銜接與協調,完善相關約束和激勵機制,強化現有立法的法律責任條款。三是加快綠色金融主體法和部門法之外其他法律的“綠色生態化”,在制定和完善相關部門的法律法規時,充分考慮從法律措施上支持綠色金融的發展。四是地方在國家立法的框架內,制定適合自身特色、可操作性強、能有效促進本地區綠色金融發展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標準。
三、構建“信貸、證券、保險”三位一體的綠色金融發展體系
隨著生態文明建設的開啟,金融業需要構建以綠色信貸、綠色證券和綠色保險三位一體并進協調發展的良性循環體系。一是綠色信貸要以防范環境和社會風險、創新綠色信貸產品和服務、關注自身環境和社會表現為其核心發展要旨,在實踐中對節能環保、低碳循環產業重點給予信貸支持。將環境因素落實到貸前、貸中和貸后管理的各個環節。二是綠色證券要不斷加強境內外上市企業融資的綠色信息披露。將環保核查作為公司IPO和再融資的強制性要求,利用環境績效評估及環境信息披露加強對公司上市后經營行為的監管。三是綠色保險要建立起全國環境污染數據庫。除了環境污染責任險外,擴大支持清潔能源等低碳產業技術研發和應用的商業保險產品,使綠色保險業跟上可再生能源行業發展的步伐。
四、從政府、金融機構、企業、民間四個層面共同推進
綠色金融發展是一項創新性的、復雜的系統工程,要有效整合各方面力量,引導各利益相關方乃至全社會的廣泛參與,共同推進我國綠色金融發展。一是政府層面――給予綠色金融強有力的政策支持,加大對綠色金融發展的政府引導,結合我國金融市場發展的特點,出臺相關的法律法規,為綠色金融發展提供法律保障。二是金融機構層面――針對目前綠色金融發展的困難和障礙進行改革,將控制污染、節能減排等因素融入銀行信貸風險管理和主營業務的決策中。落實綠色證券問責制并納入績效考核,完善綠色保險的法律強制執行力。三是在企業層面――加大綠色金融觀念在企業中的宣傳,促進企業放棄犧牲環境換取收益的傳統盈利思維。深化國有企業改革,使大中型國有企業逐漸成長為節能環保可持續循環發展的綠色企業。四是在民間層面――發展獨立于政府監管機構之外的民間第三方力量,以客觀的視角審視與監督金融機構在踐行綠色金融中的表現,彌補政府監管真空。積極倡導綠色金融觀念,將綠色金融教育融入國民教育體系之中。
五、積極拓展綠色金融發展的國際空間
綠色金融作為新的發展模式,是經濟可持續增長的引擎,只有不斷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才能更大程度地拓寬金融發展道路。一是借鑒國外綠色金融發展的成功經驗,加強在綠色金融服務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重點加強與國際金融組織和跨國銀行的合作。二是吸引優秀的國外綠色金融機構和企業參與中國綠色金融發展,引導外商投資循環、節能、減碳、可再生能源等產業,將綠色產業、清潔生產和節能環保產業等作為吸收外資的重點領域。三是引進、消化、吸收先進綠色金融技術,逐步改善我國重點行業、領域綠色金融發展的技術、設備和產品,達到培養國際化核心技術競爭力的目的。四是加強與國際性、區域性金融組織的交流合作,在人才、資本、產業、技術等方面形成聯盟、推動綠色金融國際性、區域性規則的制定,營造綠色金融公平競爭與合作發展的良好環境。
參考文獻:
[1]楊黎瓊.“綠色金融”對甘肅省可持續發展的影響及對
長治市作為資源型城市,為擺脫產業結構單一對經濟增長的影響,延伸產業鏈條是發展循環經濟的必由之路。自“十一五”規劃以來,長治市下大力氣改造提升煤、焦、冶、電等傳統行業,到2010年底,逐步形成煤化工、硅工業、LED、鎂工業、乙炔化工、玉米深加工6條循環產業鏈,列為全省循環經濟試點市,被科技部等十九部委確定為全省惟一的國家可持續發展實驗市。隨著2013年以來煤炭等能源價格下跌,全市以煤炭為主導的工業經濟遭受沖擊,主營業務收入大幅減少,使企業許多新上的技改項目因資金短缺導致步伐放緩。針對這種情況,全市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有限的信貸規模下,在信貸政策上仍然給予傾斜,保障國家和地方政府確立的重點轉型企業和企業的資金需求,支持企業延伸產業鏈,使其附加產品收入不斷增加。截止2013年,全市規模以上企業非主營業務收入達到50.8億元,占到營業總收入的9%。其中,被省委、省政府確立的重點轉型跨躍項目—長治市現代煤化工循環產業集聚區,共實施煤化工項目24個,煤化工產業鏈條由原先的4條增加至8條,煤化工產品品種數增加至19種,特別是焦化企業,在主產品焦炭價格持續低迷的情況下,其下游產品煤焦油等產品成為其利潤的主要來源。
二、長治市綠色金融體系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金融機構類型單一,缺乏全面的支持體系
一是缺少全方位的機構類型。長治目前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有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銀行、長治銀行、農商行和村鎮銀行等,非銀行金融機構類型單一,缺少服務循環經濟專業的信托、金融租賃公司等類型。這樣的金融支持體系內容簡單,不能為循環經濟的發展提供多元化的綠色金融體系,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務。二是缺少多元化的金融產品類型。長治市金融機構提供的金融產品類型較少,尤其是在縣級以下金融網點,不能有效滿足經濟發展的需求。三是目前資本市場對企業的要求難以適應循環經濟發展現狀。雖然我國資本市場在二十多年的發展歷程中,已逐步發展成多層次的市場,力求滿足各類企業的上市需求。然而資本市場對上市企業的盈利能力有著嚴格的規定,必須達到一定標準才可上市。發展循環經濟的企業在發展之初,盈利能力較弱,甚至沒有贏利,但發展卻需要大量的資金作為支持,在向資本市場尋求資金支持時,因達不到上市要求而無法融入資金。
(二)金融機構對循環經濟項目的支持缺乏積極性
從循環經濟的固有特點來看,循環經濟作為轉型項目的一種類型,從項目前期的基礎設施建設到項目的發展期都需要投入大量的資金,因此循環經濟產業項目一般具有項目投資量大、資金占用時間長、資金周轉率慢等特點。而且在前期投入大量資金之后,項目發展前景不明朗,無法預測其市場,因此信貸資金風險大,甚至難以收回,這些都導致商業銀行對其積極性不高。另一方面金融機構是追求利潤的企業,在投放信貸資金時追求盈利性、安全性,如果項目本身缺乏有力的擔保機制,那么循環經濟對資金的要求與商業銀行的標準不符,因此一般的商業銀行從自身利益角度出發,目前對循環經濟的支持積極性還不高。盡管對于循環產業的投資力度在不斷加大,但仍缺乏與之配套的信貸體制,導致目前循環經濟發展的資金缺口依然較大,無法形成良性發展的資金鏈,更難以奢求商業銀行對發展循環經濟給予利率上的優惠。目前由于金融機構對循環經濟缺乏積極性,造成金融機構對循環經濟企業審批流程慢、門檻高,對已有的政策在實施階段執行的效果不好。
(三)綠色信貸的執行標準可操作性不強
目前各個金融機構制定的綠色信貸政策,主要規定了信貸投放的方向性原則,標準綜合性較強,缺乏具體的指導細則、項目目錄和風險系數標準。這樣的信貸標準更多地依靠相關政府部門提供的企業環保報告。金融機構對企業的生產能力、工藝狀況和循環能耗情況等沒有準確的衡量標準。各金融機構的綠色信貸政策只能根據上級行提供的方案,依照各行的理解自主制定相應的政策,從而導致各地區同一銀行的綠色信貸的標準不同,相應的銀行體系內綠色信貸執行力也較差。同時國家對于循環經濟的準入、技術、能耗、污染排放、循環利用能力都沒有明確的規定,這也導致銀行不能細化循環經濟的信貸標準。
三、完善循環經濟綠色金融支持體系的政策建議
(一)不斷嘗試設立新形式的金融機構,構建全方位的綠色金融體系
在鞏固現有金融機構功能的基礎上,促進新型金融機構的試點建設,加快農村信用社的改革,不斷豐富和完善綠色金融支持體系的服務網絡。根據循環經濟資金占用時間長、回籠慢的特點,提供相應的保險制度;鼓勵金融機構利用資本市場發行安全性好、流動性強的金融債券或者為大型、優質的循環經濟企業提供發行債券的相應咨詢、結算等金融服務。
(二)完善相應的政策和激勵機制,進一步激發金融機構積極性
發展循環經濟是較為復雜的系統工程,需要各方提供相應的服務.政府要制定相應的激勵措施,提供相應的投資政策,將金融機構的信貸投資方向引導至循環經濟領域。一是政府應從長遠利益出發,針對商業銀行支持循環經濟項目風險高、利潤回收時間長、成本高的特點,利用財政補償和稅收優惠等政策,促進對循環經濟穩定的財政性投入,從而在以政府財政資金為保障的基礎上,形成循環經濟信貸投入的良好環境。如對于支持“兩高一剩”企業的轉型項目的金融機構,在一定時期內對信貸政策免收營業稅。二是改變傳統的支持循環經濟應以政策性銀行為金融主體的思想誤區,在創新融資方式和風險規避方式的基礎上,將商業銀行的綠色信貸政策作為主要融資方式。
(三)制定科學的綠色金融評價指標體系,合理
一、綠色金融發展的驅動因素
金融推動綠色發展,需要遵循金融企業的商業本質。在市場化的經濟體系中,相關經濟主體的行為都可以從成本與收益的比較中來找到其行為動機。對金融企業來說,其基本的行為邏輯就是,投入綠色發展中的資金所取得的凈收益,至少應該是同樣資金投入其他用途時取得的收益相當。
在金融企業的資金投入中,投入方式主要有貸款、債券等債權方式和買入股票等股權投入的方式。兩者對接受資金企業的影響是不同的。貸款、債券等債務性融資方式中,金融企業承受資金風險收取利息,對企業經營管理不參與,不享有對企業的剩余索取權。由于存在信息不對稱,金融企業在資金投入前都要進行審慎的評估,確保債權的本息安全收回是資金投入前最重要的考量。
而在股權融資方式中,金融企業可以通過投票等機制干預企業的管理,并且具有對企業的剩余索取權,投資對象的經營管理情況與投資人的利益直接相關。與上述兩種不同融資方式相對應,金融企業的收入主要包括兩個方面: 第一是來自于提供債務性融資工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第二是來自于股權投資方面的分紅和套現的溢價收入。
綠色金融發展的標志之一是有眾多金融企業的參與,參與的企業多了,綠色金融的供給才會增加,融資品種才能更加豐富。而這又取決于各相關經濟主體對上述兩種融資方式的成本和收益考量。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說,綠色金融發展的驅動因素在于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綠色金融需求規模。這里的綠色金融需求是指能夠滿足金融企業成本收益核算要求的需求。在同等收入和成本的情況下,需求規模越大,綠色金融的供應越高。對金融企業來說,具有經濟可行性的需求,首先是選擇余地增加; 其次,數量的提升,本身也帶來規模效應。當然對了綠色金融需求的滿足程度,還要受到金融企業自身的資金來源限制。
二是資金進入綠色企業的預期收入高低。預期收入越高,當然金融企業越愿意投入。綠色金融的供給與預期收入呈正比。
三是從事綠色金融活動的成本。包括資金成本、日常管理運營成本等。綠色金融的供給與成本負相關。
四是風險。理論上風險也可以歸入成本來考慮,即風險成本。資金投入綠色企業之后可能造成本金的損失,對提供綠色融資的金融企業而言就是一種成本。風險越高,在一定的風險偏好下,投資意愿就越低。
二、從綠色金融需求端的分析
綠色金融的需求端,就是需要資金的從事綠色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與提供綠色金融服務的經濟主體共同組成綠色金融市場的供需雙方。在實際經濟活動中,由于綠色產品和服務往往具有公共產品的性質,或者說,在環境保護等相關方面,市場并不會自動的導致每個企業在追求盈利的同時去顧及到生態環保等方面的要求,除非是有強制的要求或在經濟上的激勵約束措施。因此,發展綠色金融在需求端面臨的問題是,如何在保護企業追求利潤最大化的正常市場動機之下,促使其兼顧綠色發展要求。這個問題也要從綠色企業的成本和收益比較角度來進行分析。企業愿意開始綠色生產或投資綠色項目,需要外部市場和政策法規方面具有促進其提高收益、降低成本或同時提高收益降低成本的影響因素。從對應綠色金融供給的角度,影響需求端的因素主要包括:
1、綠色金融供給。通過增加綠色金融供給,能夠改善綠色企業獲取資金的成本和便利條件。綠色金融的供給,有兩個渠道: 一是增加原有金融機構綠色資金供給的數量和比例; 二是發展專業的、更多的綠色金融機構; 三是通過金融市場引導更多的社會資本進入綠色企業。隨著中國經濟的發展,綠色資金的需求量已經越來越大。據人行綠色金融專業委員報告,為達到既定的綠色發展目標,今后五年中國在環保、節能、清潔能源和清潔交通領域的年均投資總量至少為2 萬億元。此外,在未來十年中綠色城市的建設還將帶來每年約4 萬億元的資金需求。但是,在實際經濟活動中支持綠色發展的金融機構的數量和機構種類不足。社會上專業服務綠色企業的金融機構很少,部分銀行雖然聲稱開展綠色信貸,但實際上無論從專業要求還是投入數量方面都還有限。更主要的是,如果僅僅要求國內主要銀行從社會責任角度來支持,而不是從完善商業機制方面進行根本性的制度安排,并不是一種可持續的方式。
2、綠色金融市場機制建設。這也是從降低籌資成本的角度來考慮的,主要包括兩個方面: 一是需求端本身的經濟可行性。許多綠色項目屬于非盈利性或盈利性較低的公益性項目或準公益性項目,項目實施周期長、收益低、風險高,需要在公益性和盈利性之間尋找到平衡,這難以對以盈利為目的的金融企業產生足夠的吸引力。二是交易渠道和工具的限制。間接金融市場如銀行貸款等需要滿足銀行的評估要求,而直接融資市場規模小,同時,相關的融款等少數傳統債務工具上。
3、配套的推動綠色發展金融政策法規。政策法律的規定會影響到綠色資金的供需雙方。從供給方來說,我國綠色環保產業發展還不成熟,總體體量小,且存在著初始投資大、投資回報期長、行業收益率偏低等諸多問題,金融企業開展綠色金融,離不開國家政策的大力扶持,如對金融企業支持綠色產業項目給予適當的風險補償,在稅收等方面給予一定的優惠等。從綠色企業的角度,除了法規上的強制要求外,還包括在政策對從事綠色生產的企業,可以采取對符合要求的企業給予稅收、補貼等方面的優惠,反之則增加這方面開支的政策。此外,對一些公益性綠色項目,如何實現商業可持續,以吸引社會資金投入,也需要政府政策支持。
4、培育鼓勵綠色發展的民間力量。社會公眾作為最終消費者,他們的綠色發展、綠色消費意識能夠直接或間接影響到企業的成本和收益,從而使追求綠色發展成為企業經營目標實現的一個內生函數。如消費者對不綠色企業產品的抵制,就是通過影響企業收益實現而形成對企業的約束。如果消費者都認同使用綠色產品,則生產這類產品的企業將因此受益。
三、推動綠色金融發展的政策建議
綠色金融供需雙方的相互作用,決定了綠色金融發展的程度。因此,從影響供需雙方的各種因素來分析,要加快建立完善相應的政策支持體系。
1、增加金融支持渠道。一是鼓勵銀行、信托、保險等正規金融機構更多地參與綠色發展,提供綠色貸款、綠色信托、綠色保險等金融服務。二是建立專門支持綠色生產和綠色產業的金融機構,如鼓勵地方組建或與金融機構合作組建等方式,成立綠色投資公司、綠色產業發展基金等,調動社會資本,投資于綠色發展。同時,金融機構也不限于國有的金融機構,要調動民間資本的力量,形成合力; 第三,要在主板和創業板的上市中對綠色企業的上市給予明確要求和支持,體現綠色發展導向,多渠道為綠色發展提供金融支持; 第四,金融工具多樣化。要發展包括綠色債券、可轉換債、碳排放權交易、指數交易產品等,豐富金融工具種類,吸引更多綠色金融市場的參與者。
2008年,國家環保總局和國際金融公司聯合頒布了《綠色信貸指南》,規范了我國綠色金融的發展道路。在金融機構方面,目前開展綠色金融業務的機構仍以銀行為主,其中,興業銀行是同業內第一家(2008年)宣布采納“赤道原則”的商業銀行,并于2012年在行內成立了可持續金融部,專門用以從事綠色金融業務,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益和豐富的經驗;在綠色金融產品方面,發展相對成熟是綠色信貸業務,主要投向綠色交通、可再生能源和清潔能源、新能源汽車等領域;此外,綠色保險、綠色證券、綠色基金等綠色金融業務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發展。綠色保險方面,我國主要以環境污染責任險為主,并在江蘇、湖南、重慶等省市試點,取得一定成效;綠色證券方面,國家環保總局對13類重污染行業公司在申請上市時設置了環保門檻,要求其公布環境信息,暫緩環保不達標的企業申請上市或再融資;碳金融方面,主要依托CDM交易機制下的碳排放權交易,相繼成立了天津排放權交易所(2008年)、北京環境交易所(2008年)、深圳排放權交易所(2010年)、上海能源環境交易所(2011年),并推進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廣東、湖北、深圳等為碳排放權交易試點省市。同時,我國部分省市正在積極構建區域綠色金融服務體系,嘗試建立綠色金融服務中心。可以說,綠色金融在我國已經起步且具有良好的開端。
二、我國發展綠色金融的必然性
(一)綠色金融是我國綠色經濟發展的必然選擇
選擇綠色發展是我國避免發達國家“先污染,后治理”的經濟發展模式的創舉,金融利用其調配資金的優勢,將環保理念貫穿于銀行等金融機構的信貸政策制定和金融產品開發等環節中,利用金融杠桿作用促進全社會重視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可以讓經濟活動摒棄傳統的污染嚴重的資源能源密集型發展方式,優化金融資源配置。所以,綠色金融是我國綠色經濟發展的必然選擇,它重視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的和諧統一,是一種可持續的綠色發展方式。
(二)綠色金融是增強我國在國際金融市場競爭力的根本保障
隨著金融業和環保產業的不斷融合,國際金融市場上的碳金融交易迅猛發展。發達國家不約而同地將關注點聚焦在碳排放權的計價基礎上,各國貨幣紛紛爭當碳交易的主導貨幣。在歷史機遇期面前,以促進綠色金融發展為契機,不斷增強我國在國際金融市場競爭力,為我國貨幣在國際金融體系改革中爭取更多主動權。
三、我國綠色金融發展面臨的主要問題
(一)起步晚、環保意識差導致對綠色金融的認知程度低
我國綠色金融起步于20世紀90年代,時至今日仍處于由“概念”向“實踐”的過渡階段[8]。在實踐過程中,雖然有些金融機構在綠色金融業務方面已經先行先試,但就整體而言,大多數金融機構仍將短期利益作為目標,將限制“兩高一剩”行業的信貸投放作為工作重點,對綠色金融的長遠發展缺乏整體布局和戰略思考,導致對綠色金融的認知水平較低,這必將使金融機構忽略社會經濟和自身長遠發展,阻礙金融機構承擔環境保護的社會責任。
(二)金融機構“利益導向”與“社會責任”間的矛盾
作為具體實施綠色金融的微觀主體,金融機構在促進綠色金融發展過程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就目前的情況來看,既然金融機構以“企業”的形式存在于社會經濟體系中,就必然具有一般企業的特性,即“追求利潤最大化”。金融機構在經營過程中的逐利性最典型的表現是將貸款資金投向“并不那么‘綠色’的‘兩高’行業”,而投資環保企業或者環保項目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并不高,特別是在綠色金融法律保障體系不完善、社會認知程度比較低的環境下,開展綠色金融業務對于金融機構來說必定要損失一部分近期利益,帶有一定“社會公益性”,這導致開展綠色金融業務的金融機構數量偏少,而且大部分是出于對國家政策的響應,并未成為金融機構核心價值取向。因此,是否可以妥善解決金融機構“利益導向”與“社會責任”之間的矛盾,關乎能否在具體操作層面順利推動我國綠色金融發展。
(三)市場體系尚不完善
我國綠色金融市場體系不完善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綠色金融法律保障體系缺失。隨著我國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的推進,北京、天津、上海、重慶等七個試點省市相繼在其主要的地方文件中增加了關于促進綠色金融發展的政策表述,但僅限于部門規章制度和建議指導性文件層面,自上而下的較為完整的法律法規尚未出臺;二是綠色金融實踐主體單一。目前,我國發展綠色金融的實踐主體是銀行,其他金融機構參與程度相對較弱;三是融資形式上仍以間接融資為主,直接融資幾乎空白[9]。
(四)激勵機制的缺乏削弱了金融機構發展綠色金融的內在動力
綠色金融是金融創新的產物,但由于缺乏相應的激勵機制,金融機構在經營的過程中仍然比較依賴“高能耗、高利潤”的傳統經營模式,對環境保護與金融業發展缺少全盤考量。加之綠色金融發展的法律保障、體系建設等外部環境建設的滯后,以及綠色金融短期經濟效益不盡如人意的現實,致使金融機構在開展綠色金融業務時,習慣性地持有“觀望”態度,主動性和內在動力不強。
四、構建完善的綠色金融體系,促進我國綠色金融發展
誠然,我國綠色金融發展仍然面臨著上述問題的制約。但是,發展綠色金融已成為促進我國產業結構調整和綠色經濟發展的必然選擇。因此,當前我們面臨的首要問題是如何解決制約綠色金融發展的不利因素,促進我國綠色金融健康發展。在眾多方法措施中,構建完善的綠色金融體系是促進綠色金融發展的基礎和根本保證。按照王元龍研究員的研究結論,綠色金融體系應由金融制度、金融市場、金融工具、金融機構和金融監管五方面構成[10]。
(一)完善綠色金融制度,為我國綠色金融發展提供基礎保障
完善的綠色金融制度是促進綠色金融健康發展的根本保證,具體包括綠色金融法律制度、綠色金融業務制度等方面,構建思路是:借鑒先進經驗,立足本國國情,國家做好頂層設計。具體而言,借鑒“赤道原則”,健全和完善包括綠色金融基本法律制度、綠色金融業務實施制度在內的綠色金融法律體系,在完善綠色金融基本法律制度的過程中,應始終遵循公平原則、生態秩序原則和效率原則,提高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在立法上要明確規定環境污染企業應該承擔的責任,施以嚴厲的約束政策,同時強化環保企業的激勵政策,促進企業節能減排。在構建綠色金融業務實施制度時,充分考慮收稅減免、財政補貼、風險補償、信用擔保等綠色金融扶持政策,借鑒發達國家“氣候變化稅”的經驗,加快推出環保稅和碳稅,引導各方積極參與綠色金融,激發市場潛力和活力,為綠色金融發展構建出良好的外部環境。
(二)以碳交易市場為切入點發展綠色金融市場
按照國際慣例,綠色金融市場是指以碳排放權為基礎的一系列碳信用工具交易的市場。在我國,隨著一系列政策文件的頒布實施以及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廣東、湖北、深圳等七省市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的推進,我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培育力度不斷加強,以碳交易市場為切入點發展綠色金融市場變得切實可行。具體思路:在“試點先行、全面推廣”的基礎上,盡快搭建全國統一的碳交易平臺,制定市場標準與相關制度,完善CDM一級市場,培育發展服務于碳交易的中介機構,建立健全激勵機制,不斷擴大市場參與主體,在最大程度上刺激碳交易市場的活躍度。
(三)積極開展綠色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
要注重綠色金融產品和服務的創新,這是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根本和關鍵。在信貸政策制定、業務流程管理和產品設計過程中積極引進綠色環保理念,大力推廣綠色證券、綠色基金業務,逐步完善綠色保險市場,借鑒國際經驗,完善碳交易市場,創新碳遠期、碳期貨等碳金融衍生品,通過構建我國綠色金融衍生產品體系,不斷完善綠色金融市場[8]。
(四)強化綠色金融發展理念,培育綠色金融機構
鼓勵金融機構將“低碳環保、節能減排”的理念植入日常工作,在經營決策過程中既要重視自身利益,也要顧全社會責任和環保責任,嚴格將各項環保標準貫穿經營活動中。此外,鑒于目前我國綠色金融的參與主體以商業銀行為主,參與主體過于單一將不利于綠色金融市場的整體發展,因此,各地方政府應鼓勵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非銀行類機構參與綠色金融市場發展,構建健康、平衡的綠色金融市場體系。同時,大力促進綠色金融中介機構發展。借力綠色金融中介機構的相對獨立性和專業性,解決存在于綠色金融市場中的信息不對稱問題,同時發揮其自身優勢積極開展綠色項目開發咨詢、資產管理等業務,為綠色金融深入發展提供空間。
(五)完善綠色金融監管,切實防范金融風險
綠色金融監管應當注意兩方面內容:一是全面協調監管,既包括各參與主體間的協調監管,也包括國際協調監管;二是注重監管的時效性和有效性,強化監管的執行力度。在監管政策層面,對金融機構綠色金融業務實行差別化監管[11]和激勵政策。只有完善的監管機制,才能切實防范綠色金融發展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金融風險。
五、結語
【關鍵詞】綠色金融 環境污染 綠色金融工具
一、引言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許多環境問題暴露出來,已經嚴重影響到我國的可持續發展。環境問題逐漸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經濟結構調整刻不容緩。為了實現經濟轉型,推動產業結構的優化,中國需要向綠色經濟發展方向轉變,而綠色經濟存在投入大、周期長的特點,僅依靠政府的財政投入和政策引導作用有限,故還需要金融發揮其投融資的功能。綠色金融可以引導資金流,調動社會資源流向綠色發展領域,從而發展環保產業,建立系統完整的生態文明制度體系,最終實現在節能環保的前提下經濟的穩步增長。
綠色金融是引導發展環境友好型的投融資活動,來實現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現有的綠色金融工具如下。第一綠色信貸,銀行向綠色環保型公司提供較低的貸款利率等福利,而對高污染企業提高貸款的門檻,來讓環保型公司更好地發展。第二綠色證券,企業或公司在申請首次公開發行或再融資時,會被設置環保門檻,以此來監管公司上市及之后的經營行為。第三即綠色保險,企業投保,在運行的過程中,可能會出現環境污染等題,當企業所造成環境污染和危害影響到他人的利益時,便會面臨賠償他人損失的問題,而這時就需要保險公司來賠償,因而保險公司會擔起監督企業的職責。第四綠色風險投資,由于環保產業風險大、收益高,需要綠色風險投資提供資金,引導投向可再生能源等高新技術的開發和設備的研發。除此之外,綠色債券,綠色融資租賃,綠色產業基金等也屬于綠色金融工具。
綠色金融的運行需要發揮政府、金融機構和社會公眾的作用。政府政策自身會影響市場的運作;政府政策同時可以引導金融機構和公眾的決策,例如通過改善公眾的消費理念,決策,使公眾資金流向綠色產業。金融機構運用投資、信貸、債券等工具作用于市場,同時對社會公眾也會起到投資引導的作用。社會公眾對金融機構投資起到監督的作用。在三方的相互作用下,投融資會偏向限制高污企業,支持環境友好型企業,以促進節能減排和綠色產業的發展,最終實現經濟結構轉型和環境友好的社會體系。
二、國外綠色金融經驗
美國,在金融部門方面,銀行會為建造綠色建筑的開發商提供貸款優惠,并為購買節約型住房的貸款人提供福利,讓客戶運用便捷的融資方案購買節能環保的住房;對風電市場及各大可再生能源的開發進行投資;企業自身也會在環保方面進行融資,購買或使用綠色產品;此外金融部門提供綠色資產證券化服務、綠色抵押貸款等,同時在風能等清潔能源方面進行私募股權投資。產業部門方面,企業的資金來源會受環境的影響,環境友好型企業更容易得到環保部門的審批;對不同污染程度的企業會有不同的稅收,對綠色企業會有部分資助,而污染型企業會收到相應的處罰。消費市場方面,實行低碳消費,交通方面大力開發綠色的交通方式。美國綠色金融的發展實現美國從高耗能到低排放低污染的發展模式的改變,能源消費、就業、投資等結構都向綠色轉變,環境得到改善,污染也被控制,帶來了巨大的經濟效益,并隨后促進了綠色科技的發展。
歐洲,以歐洲投資銀行為例。第一,大力發展融資減排業務。促進可再生資源例如風能、太陽能、生物能的融資,幫助可再生能源工廠的建設;實施建筑綠色供暖;對綠色交通融資,加強對城市輕軌、鐵路、公路等的開發,發展環保清潔的運輸方式。第二,建立相關基金,通過募集社會公眾資金,對可再生能源進行推廣,為可再生項目融資。第三,對歐盟成員國提供借貸資金,以支持它們的環保建設。
日本,以政策投資銀行為例。為減輕環境壓力,提供環保方面的投資。同時發放綠色信貸,并利用環境評級業務,幫助商業銀行規避投資風險。對環保項目的實施注重獎懲并重,評估監督各企業貸款項目,對高污染企業規避投資,逐漸注重全過程的綜合治理,從污染治理基礎設施建設逐步發展到環保技術的投資研發,幫助環保產業融資,促進企業環保方面的建設。
韓國,由最初制定低碳綠色增長戰略,到最后與國際接軌,廣泛參加綠色金融國際會議,同時建立基金對綠色產業進行投融資,對綠色產品設立優惠利率。
總體來看,各國都會對環境友好型企業進行信貸優惠,對高污企業進行懲罰或規避投資,通過融資、證券化、私募股權、成立基金等方式,為綠色產業發展募集資金。同時設立家庭、商業保險和碳保險,并制定各類環保評估指數,為綠色企業的發展以及資金的投資規避風險。大體上綠色金融產品的發放對象具有明顯的針對性,而政府會對綠色金融進行法律、政策的支持與引導,與市場結合,全面引領綠色金融的發展,引導資金流向綠色產業。
三、中國綠色金融發展現狀
由于我國環境污染的成本不斷提高,需要大量的財力來維持發展,而僅靠政府的投資不足以支持龐大的費用,因此,中國的經濟轉型需要金融的幫助。我國應發展綠色金融,通過金融優化資源配置,引導資本流向綠色產業。
我國綠色金融發展速度快,但起步晚,對比其他發達國家仍存在差距。主要特征有以下幾點。第一,以綠色信貸為主。我國銀行大力推進綠色信貸,直接融資的比重較小。同時我國國家環保總局及銀監會等相繼推出綠色保險、綠色證券和綠色債券,但仍在探索起步階段。第二,碳交易市場的逐步完善。碳交易指企業將剩余的碳排放指標拿到市場上買賣,使實際碳排放量不超過規定總量,環保企業可以通過賣出碳排放權獲得節能減排收益。第三,碳金融起步,成立私募碳基金。
中國的綠色金融未來發展空間十分廣闊。首先,碳市場發展日益緊迫,碳交易市場發展可以加快我國實現節能減排。環保企業可以從中獲得利益,高污染企業則會面臨成本的提高。其次,中國是第一大碳排放國,但我國在全球碳市場上缺乏定價主導權,綠色金融的發展可以幫助我國掌握碳交易主導權。
我國綠色金融發展至今,已獲得許多成就。在政府的推動下,我國綠色金融的法規體系逐步建立,實現從行政方面到技術方面的拓展,綠色金融的基礎設施建設也不斷完善。而且,我國的綠色金融規模逐漸增加,對綠色可持續發展的支持程度逐步加大。主要的金融機構及非金融機構都發揮了不同作用。
四、中國綠色金融發展存在的問題
綠色金融法律建設落后,缺乏相關配套政策,行政運行中存在問題。我國已出臺部分綠色金融相關文件,但體系仍不完善,執行力度、監管力度上存在問題,制約了綠色金融的發展。具體執行過程中,還面臨著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間的難以兩得,例如政府績效、轉型升級與就業壓力之間的矛盾存在。再者,企業對于綠色金融的有效需求不足,污染企業的高收益仍對商業銀行的投資有吸引力。同時,環保資金以應急為主,缺乏長期戰略布局。
綠色金融機構參與不足。主要業務仍局限于限制高污企業和促進節能減排目標的實現上,未將綠色金融置于核心業務中,缺乏激勵機制,對企業環保項目執行的審查較弱。
信息不對稱。企業獲取綠色貸款與其環保項目評估相掛鉤,而企業可能隱瞞真實信息或提供虛假信息,使銀行難以獲得真實信息,造成銀行開展綠色信貸存在風險。上市公司對污染的排放情況等披露不足、監測不足。
主要依賴于銀行的綠色信貸,其它非銀金融機構作用發揮不足,社會公眾的參與力度也不夠。綠色金融創新支持不足,中介服務機構例如律所、咨詢公司等發展滯后,缺乏相關專業人才。
國際上處于滯后地位,在碳市場中議價能力弱,缺乏話語權。
五、中國綠色金融發展的建議
(一)政府層面
完善的綠色金融法律制度,建立一套完整的引導綠色金融發展的法律體系,以便對企業進行激勵和監督。建立應對氣候變化的管理體制,明晰定位;給金融機構提供有效的信息聯通機制。環保部門要統一量化標準,對企業進行監察;政府引導引導社會資金,加大對綠色金融的投資力度。
(二)綠色金融機構
加強對綠色金融的認知程度,加大參與度;繼續完善綠色信貸業務,在貸款和稅收方面,對環境友好型企業進行優惠,對高污企業實施貸款利率上升和高稅收政策;創新其他綠色金融產品,拓展綠色信貸以外的其他產品,拓寬環保資金渠道;發展碳交易市場;加強風險管理,讓銀行獲取真實信息;建立綠色銀行,將綠色金融發展具體化;加強對綠色金融人才的培養。
(三)企業
加大對環保的宣傳力度,企業自身文化、價值觀要與環保相契合;創新環保技術;自覺披露自身環保方面信息,不隱瞞不造假,堅持綠色環保發展。
(四)社會組織與公眾
引導公眾了解綠色金融的文化理念,讓公眾深入對綠色金融的理解,積極投入綠色金融的建設;建立公益、基金等第三方企業,帶領公眾加入到綠色金融的投資中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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