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關于法制的資料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產后出血是產科最常見的并發癥,其最常見的原因為子宮收縮乏力,產后出血過多往往影響子宮收縮,二者相互影響,互為因果,如不及時糾正最終導致難治性子宮收縮乏力,既往大多以切除子宮為代價,給患者帶來巨大的生理及心理上的壓力。我院近一年多來對此類7例患者實行了子宮加壓縫合法,止血效果顯著、迅速,方法簡單,從而保留了子宮。報告如下。
1 資料與方法
1. 1 臨床資料 7例患者中初產婦5例,經產婦2例,均為足月妊娠,年齡為25~34歲,7例中除1例為外院經陰分娩并發子宮收縮乏力,產后大出血轉入我院行子宮加壓縫合術外,余6例均因不同指征在我院行子宮下段橫切口剖宮產。其中3例術中出現子宮收縮乏力性出血;1例術后2 h出現子宮收縮乏力性出血行二次手術;2例術中胎盤剝離面出血并發子宮收縮乏力。7例均有采用常規方法如按摩子宮,使用宮縮劑,縫扎出血點等,其中4例結扎子宮動脈上行支及漏斗血管,均不能止血,子宮呈皮囊狀,為迅速止血,保留子宮進行了子宮加壓縫合法。見表1。
1.2 方法 提取子宮于腹腔外,術者在病人右側用1號帶針的薇喬線在距子宮切口下緣2~3 cm處進針(如出血在子宮下段,可下推膀胱,進針下移;如出血位于子宮切口以上,進針可在切口以上),穿過宮腔,于子宮下段后壁對應點出針,繞子宮后宮底前漿肌層褥式縫合(不穿透子宮腔),將縫線拉至子宮切口以上,拉緊縫線打結,同法在子宮左側縫合止血,共縫合子宮2~3次,使子宮緊縮,宮腔閉合而達到止血目的。表1 7例患者的臨床資料
2 結果
本文7例患者經縫合子宮后,出血短時間內停止,術后觀察未再發生出血,子宮收縮良好,惡露正常,均如期出院,產后42 d復查時體驗及B超檢查未發現異常,隨訪3~7個月均未發生再出血,有3例已有月經復潮,無痛經,經量正常。尚未發現有宮腔粘連者。 3 討論
隨著麻醉方法的改進,手術與輸血技術的提高及抗生素的應用,剖宮產手術的安全性大大提高,使剖宮產術成為一種能解決產科難題的手術,但剖宮產畢竟是腹部手術,其并發癥遠比陰道分娩高,有資料表明,剖宮產手術時出血量多于陰道分娩的出血量。剖宮產術中產后出血的發生率比陰道分娩明顯增高且嚴重[1]。本文7例患者有6例為剖宮產發生的產后出血。產后出血主要是由子宮收縮不良,切口撕裂,胎盤部位出血及彌漫性血管內匯血等原因引起,有時原因可能是多重的,出血突然且猝不及防,若搶救不及時,可發展為難以救治的休克,是產婦死亡的重要原因[2]。以往臨床上這類患者經保守治療無效時,常采用盆腔血管結扎術,但由于子宮血供中斷,子宮往往更加收縮不良甚至發展為難治性子宮收縮乏力而不得不行子宮切除。切除子宮不僅意味著生育功能的喪失,而且由此引起一系列生理和心理的變化,影響患者的生活質量。據報道Blynch縫線術[3]在子宮前后壁縫線加壓子宮治療剖宮產術時子宮收縮乏力性產后出血,可保留子宮與生育功能。本文結果表明,無論為剖宮產還是經陰分娩,如發生宮縮乏力產后出血,在使用縮宮劑、按摩子宮、盆腔血管結扎未湊效時,均可采取改良子宮加壓縫合術,其特點是方法簡單,更易于操作,使子宮前后壁加壓,宮腔閉合無積血,在短時間內阻斷了產后出血的發生和發展,挽救了產婦生命,并保留子宮及其生育能力。子宮縫合法是發生產后出血可采用的快速、簡單、有效的方法,它不僅適用于子宮收縮乏力性出血,對胎盤剝離面出血也同樣有效,如在較早期使用,可避免輸血,減輕患者的負擔;且醫用可吸收縫合線縫合子宮不會造成異物殘留的并發癥,對月經恢復無影響,值得臨床推廣使用。
參考文獻
[1] 楊海瀾.Blynch縫合術治療子宮收縮乏力性產后出血體會[J].中國婦幼保健,2005,20(16):2063.
[中圖分類號] R473.5[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1005-0515(2010)-12-141-01
1 臨床資料
觀察我院2005年4月至2010年8月住院及門診符合高脂血癥患者198例,主要觀察為甘油三酯及總膽固醇。我院生化指標正常值:甘油三酯<1.7mmol/L,總膽固醇<5.2mmol/L。198例中男性118例,女性80例,最大年齡91歲,最小年齡18歲,平均54.5歲。198例中甘油三酯及膽固醇均高為124例,單甘油三酯高24例,單膽固醇高50例。
2 治療方法
所有患者均采用高壓臭氧大自血療法,濃度從25ug/ml―50ugml每周治療2-3次,逐漸增加濃度,一個療程8-10次。對于血脂較高且病程長藥物治療效果不顯著者,課增加至15次/療程。
3 結果(見附表)
附表血脂異常患者治療前后的指標對比
4 護理
4.1患者在接受治療前詳細詢問有無過敏史,查看病歷門診病人化驗血常規及凝血全套。近期心梗低血壓低血糖低血鈣甲亢孕婦血液凝結癥及血小板減少者禁忌。
4.2操作前半小時飲白開水200-300ml,如果血管條件較差或血液較粘稠者可在靜脈輸注0.9%生理鹽水或5%葡萄糖后進行操作。
4.3操作時在臭氧治療室進行,嚴格無菌技術,選擇肘正中靜脈或貴要靜脈。病人平躺于治療床上,盡量做到一針見血。抽血和回輸過程中始終觀察病人面色和靜脈狀態,防止針頭彈出血管外。偶有不適或年老體弱者課減慢抽血或回輸速度。操作不應在空腹狀態下進行。
4.4操作完畢,囑病人休息并按壓針眼處5分鐘。
4.5心理護理治療前與病人進行有效的溝通與交流,耐心向病人講解治療過程注意事項及療程,認真解答病人的疑問,使病人消除緊張情緒;治療過程中始終觀察病人的反應,與其進行對話,詢問治療時的感覺,轉移分散病人的注意力;治療后鼓勵病人充分表達自己的感受,并與其他病友介紹交流自己的體會。
5 健康教育
5.1平素飲食應有節制,主食粗細搭配;副食品以魚類瘦肉豆類制品及各種新鮮水果蔬菜為主;少制食品,如甜食奶油巧克力等。
5.2海帶紫菜木耳金針菇香菇洋蔥等食物有利于降血脂和預防動脈硬化,可以常吃。
5.3烹調時用素油,避免油炒煎炸;少吃花生,可食用核桃仁瓜子仁果仁等植物蛋白。
5.4蛋類原則上不超過一支每日,少食蛋黃;肉類特別是肥肉內臟雞肉鴨皮魚子等含膽固醇較高的食物少食,甘油三酯過高者忌糖甜食并限制總量。
【關鍵詞】 股骨 髖骨折 骨折內固定
【Abstract】 Objective To study the surgical treatment and curative effectiveness of elder femoral peritrochanteric fractures. Methods From February 1997 to February 2009, 135 cases, male 66 cases and female 69 cases, average age of 66, were diagnosed as femoral peritrochanteric fractures. Among them, 100 cases were intertrochanteric fracture with Evans I20 cases, Evans II35 cases, were Evans III26 cases, and Evans IV 19 cases; 35 cases were subtrochanteric fractures with Seinsheimer II 20 cases,III 9cases and IV 6 cases. Internal medical diagnose were conducted before the operation, and no taboos of operation were found and then operate. Routine prevention of deep venous thrombosis (DVT) and treatment of osteoporosis were performed for all patients. Results No complications, such as infection, fat embolism, DVT, fracture non-union and hip rotating and inward deformity were observed and no deaths occurred. Postoperative follow-up 6~13 months, an average of 9 months. Conclusion Older Femoral peritrochanteric fractures fixation should follow the principle of easy operation, small trauma and less complications to reduce the incidence of complications and death.
【Keywords】 Femur; Hip fracture Internal fixation of fracture
股骨轉子周圍骨折約占髖部骨折的50%,多見于老年人。這些患者除年齡偏大,骨質疏松外,多存在低蛋白血癥,糖尿病,高血壓,冠心病等內科病。隨著社會的老齡化,股骨轉子周圍骨折的發生率呈上升趨勢。傳統治療方法是患肢牽引,但存在骨折畸形愈合,髖內翻,關節僵硬以及全身并發癥和死亡率等缺點,所以早期手術,堅強內固定逐漸成為治療股骨轉子周圍骨折的主流。1997年2月至2009年2月我科采取不同方法治療股骨轉子周圍骨折135例,臨床療效滿意,現報告如下。
1 資料與方法
1.1 一般資料
本組135例,男66例,女69例;平均年齡66歲(45~90歲),左側96例,右側39例,均為閉合性骨折。入院97例合并心血管疾病、糖尿病、腦血管疾病后遺癥等內科疾病,占71.8%。致傷原因:摔傷101例,交通傷34例。
1.2 手術方法
所有患者入院后常規行持續皮牽引3~5d,了解患者傷前基本情況:基礎疾病,常用藥物,關節功能及心理狀況。完成高危指數的術前評估,血糖控制在8.0mmo/l以下,血壓維持在150/100㎜hg以下,血紅蛋白≥100g/l,手術前1d及術前30分鐘、術中靜點廣譜抗生素各一次,所有患者均在蛛網膜下腔阻滯聯合硬膜外麻醉下進行。
1.2.1 DHS固定 C型臂X線機下持續牽引并內旋患肢,使骨折閉合復位。采用小切口微創技術,在大轉子下2cm處沿大腿外側向遠端做長約7cm縱切口,在大轉子下22cm處經130°髖螺釘瞄準器向股骨頭方向鉆入導針,正側位透視滿意后選擇合適DHS拉力螺釘和3~4孔鋼板與股骨干固定。
1.2.2 Gamma釘固定 仰臥于骨牽引床,C型臂透視下持續牽引閉合復位。在大轉子頂端做小切口,在梨狀窩處用開口器開口,擴髓插入髓內釘。透視證實位置準確后常規操作程序,于股骨頸近端置入拉力螺釘及防旋螺釘,同法擰入遠端螺釘。
1.2.3 PFN釘固定 用于觸及并確定股骨大轉子頂點,在該頂點近端約3cm處向近端約2~3cm外側切口,在大轉子頂點用空心錐開孔,擴髓插入髓內釘。復位后分別旋入近端拉力螺釘及固定螺釘。
1.2.4 PFNA釘固定 骨折牽引床上復位滿意后,從股骨大轉子頂點向上做小切口,用手指觸摸定位股骨大轉子頂點置入3.2mm導針,正側位導針位于股骨髓腔內,擴髓后置入PFNA主釘,透視檢查位置滿意,完成抗旋轉鎖定。再鎖定遠端鎖釘。
1.2.5 骨水泥型人工股骨頭置換 患者健側臥位,采用Mooretp口,暴露股骨頸后截骨,擴髓后整復股骨距及大、小轉子骨片用鋼絲捆綁固定,采用抗生素骨水泥固定,對累及小轉子下2cm以內的轉子間骨折,選擇柄長170mm股骨假體置入。常規關閉切口。
1.2.6 外固定架固定 對于合并內科疾病及身體狀況的患者,采用外固定架治療。
1.3 術后處理
術后第二天即可在床上坐起,練習股四頭肌收縮。并主動和被動的膝關節伸屈活動。術后常規應用低分子肝素鈉5000u/d,皮下注射7d。 2結果
手術時間平均(60±25)min,術中出血量平均(400±125)ml,術后引流量平均(50±25)ml。本組135例無術后感染及死亡病例,術后隨訪6~13個月,平均9個月。術后無鋼板、螺絲釘斷裂,折彎或釘板分離等并發癥。
3討 論
隨著社會人口的老齡化,我們將面臨更多的高齡高危股骨轉子周圍骨折。我們認為影響股骨轉子周圍骨折手術效果的因素是多方面的。
3.1手術指征選擇
治療股骨轉子周圍骨折有一定的失敗率。而對于嚴重骨質疏松長期臥床、機體狀態差的患者,失敗率更高。所以,患者入院后并不急于手術,應進行全面系統的檢查及身體狀況的評估。目前關于股骨轉子周圍骨折的治療主要以內固定治療為主,近年來雖有高齡不穩定股骨轉子周圍骨折采用人工關節置換治療的報告,但尚未成為主流。內固定系統分髓外固定和髓內固定系統,髓外固定主要有DHS,DCS,角鋼板及Medoff釘。髓內固定系統有Gamma釘,PFN及PFNA釘。采用關節外科技術治療股骨轉子間周圍骨折具備的條件是:①、年齡≥80歲,②、骨質疏松較重。③、術前存在內科疾病,不能耐受長期臥床。④、高危指數>4分。
3.2 圍手術期處理
對于確定可進行手術但伴有內科并存疾病的患者,術前應及時請內科會診,進行相應的治療。做好術前評估,高齡患者極易出現各種并發癥,一旦并發癥出現后,處理比年輕患者更為棘手,我們更為強調防范于未然,教育患者,同時充分做好各種準備。老年患者在圍手術期一定要慎重選擇藥物種類和劑量,定期監測腎功能情況。
3.3術后并發癥的分析與防治
3.3.1術后患側臀部疼痛。由于髓內釘置入點在大轉子頂點的前1/3與后2/3交界處,與臀中肌肌腱止點同位于大轉子頂點。這也許是引起患者患側臀部或大轉子區術后初期疼痛的主要原因。所以正確置釘是關鍵。
3.3.2關節置換后假體松動及關節脫位。手術應注意大小轉子移位的方向,避免假體近端向內側傾斜。擴髓后必須復位,固定轉子部骨折片,必要時采用捆綁帶,記憶環抱器輔助復位固定,維持骨折的穩定性。保持良好的前傾角度。
3.3.3 DHS固定期間發生股骨頸骨折。發生的原因分析。①、螺釘的位置和角度,正位X線片上位于股骨頸中心或中下1/3處,側位X線片髖螺釘長軸與股骨頸軸線的夾角
3.3.4 DHS固定期間防旋釘斷裂。手術時應使防旋釘略短于拉力螺釘。拉力螺釘位置一定要準確。
3.3.5骨質疏松的積極治療
術后對于合并骨質疏松者,要制定一個特殊的康復計劃。骨折后骨質疏松的治療,具有減少內固定失敗和再骨折的雙重作用不可忽視。具體預防用藥方面。Chapuy等報告每天補充鈣1200mg和VitD800ID,可減少髖部骨折的發生率。所以本組病例術后常規給予鈣劑,VitD和阿侖膦酸鈉或降鈣素的聯合療法,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3.3.6 DVT的防治
DVT是髖部手術的常見并發癥,基本預防很重要。患者入院后就應立即開始,盡早指導患者進行有效地足踝活動。常規給予右旋糖酐和丹參注射液。機械性預防在圍手術期均可應用,但患肢如可疑發生DVT時,應立即停止,以防形成肺栓塞。術后連續皮下注射低分子肝素7-10d,定期監測血凝情況。
參考文獻
[1] 邱海濱、劉明禮、趙學文 股骨轉子周圍骨折手術相關并發癥的原因和處理 中華骨科雜志 2008.28;197-201
[2] 骨科臨床解剖學 郭世紱 705-745
[3] 王鋼、陳凱宇等 動力髖螺釘在股骨轉子間骨折治療老年股骨逆轉子間骨折 中華創傷骨科雜志 2008.10;701-705
[4] 李雨成、焦振清等 小切口動力髁螺釘內固定治療老年股骨逆轉子間骨折 中華創傷骨科雜志 2008.10;789-790
[5] 陸裕樸、胥少仃、葛寶豐等 實用骨科學 北京 人民軍醫出版社 1995,652
[6] 杜浩、郭銳、吳濤等 Gamma釘與DHS微創治療老年股骨轉子間骨折的前瞻性研究 中華骨科雜志 2008.28;638-641
[7] 肖湘、張鐵良 股骨轉子下骨折內固定失敗原因分析 中華骨科雜志 2006.26;187-190
[8] Qwens WD, Felts JA, Spitznagel EL Jr. ASA physical status classifications: a study of consistency of ratings Anesthesiology, 1978,49:239-243
[9] 張紅緯、蔣垚、張先龍等 股骨轉子間骨折不同手術方法比較 中華骨科雜志2005.25;7-11
[10] 韓凱偉、朱劍、唐華等 三種髓內釘治療股骨轉子間骨折的臨床研究 中華創傷骨科雜志 2009.11; 103-107
[11] 潘曉華、肖德明、林博文等 DHS和PFN治療老年股骨轉子間骨折的療效分析 中華創傷骨科雜志 2004.6;785-789
【摘要】 【目的】觀察納子法電針治療對哮喘模型豚鼠嗜酸性粒細胞(Eos)凋亡的影響。【方法】將48只豚鼠隨機分為4組:申時(15:00~17:00)電針組、巳時(9:00~11:00)電針組、模型組及正常對照組;除正常對照組外,其他組均采用雞卵清蛋白復制哮喘模型,治療組分別于不同時段取定喘、肺俞、經渠穴電針治療;采用蘇木素—伊紅(HE)染色法和脫氧核糖核酸末端轉移酶介導的缺口末端標記(TUNEL)法,檢測Eos計數及肺組織中Eos凋亡率。【結果】模型組Eos計數顯著性升高(P<0.001),Eos凋亡率無顯著性變化;申時電針組和巳時電針組Eos計數均顯著性降低(P<0.001),Eos凋亡率均顯著性升高(P<0.001),其中申時電針組2項指標優于已時電針組(P<0.05或P<0.001)。【結論】按時辰取穴的納子法電針治療哮喘的療效優于不按時辰治療者,其機制可能與降低模型豚鼠氣道的Eos計數與凋亡率有關。
【關鍵詞】 哮喘/針灸療法; 納子法; 肺組織/病理學; 細胞凋亡; 疾病模型,動物; 豚鼠
目前哮喘的發病率和死亡率呈逐年上升態勢,如何更有效地治療哮喘成為全球醫學界的一大難題。中醫學采用針灸手段治療哮喘療效確切[1],其中納子法是中醫時間醫學代表的一種經典針灸方法,強調不同時辰臟腑氣血盛衰狀況不同,針灸效應亦不同。有學者[2]認為子午流注納子法的優越性就在于強調選擇針灸時間的同時亦強調選取適當穴位, 從而最大限度地發揮穴位的效應。但目前尚未見運用納子法電針治療哮喘的相關報道。本實驗觀察納子法電針治療對哮喘模型豚鼠的治療效果,以進一步明確其治療機制,現報道如下。
1 材料與方法
1.1 動物及分組 健康豚鼠48只(由中山大學實驗動物中心提供,編號0018507) ,體質量350~400g,雌雄各半,隨機分為4組: 申時電針組(A組)、巳時電針組(B組)、模型組(C組)和正常對照組(D組),每組12只。
1.2 主要試劑與儀器 雞卵清蛋白(Sigma 產品,批號:A5503);多聚甲醛(天津百世化工,批號:915);脫氧核糖核酸末端轉移酶介導的缺口末端標記(TUNEL)試劑(Chemicongoncan公司產品,批號:S7100);電針機(SLT-B型全信息電針治療機);超聲霧化器(粵華WH-2000,粵汕);定量分析生物顯微圖像光學處理系統(南方醫科大學病理教研室提供)。
1.3 模型復制[3] A、B、C 3組動物均以100g/L雞卵清蛋白液1mL腹腔注射致敏。致敏后第7天將3組動物置特制激發箱內,以10g/L雞卵清蛋白溶液噴霧激發,按個體差異每次 2~10min , 直至“哮喘”發作(點頭呼吸) , 連續5d。正常對照組以等容積生理鹽水代替。
1.4 納子法電針治療 造模成功后A組于肺經晝夜氣血盛衰的峰值申時(15:00~17:00),B組于肺經晝夜氣血盛衰的非峰非谷值巳時(9:00~11:00),取定喘、肺俞、經渠穴電針治療(取穴方法參照《實驗針灸學》[4])。每次治療10~15min,1次/d,6d為1療程,共治療2個療程。
1.5 病理學檢查 末次噴霧激發后第2天,各組動物麻醉后取出右肺,標本用100g/L多聚甲醛固定,從固定部位切取右肺組織塊。
1.6 肺組織中嗜酸性粒細胞(Eos)計數及Eos凋亡率測定 切片分別做常規蘇木素—伊紅(HE)染色和TUNEL標記。原位凋亡標記方法參考試劑盒說明及文獻[5]。凋亡陽性細胞核呈棕黃或棕褐色,與同一來源的組織HE染色對照,鑒別為Eos。細胞計數方法為在顯微鏡下每張切片分別連續數10個高倍視野(×400)的Eos (HE染色)和凋亡Eos (TUNEL原位凋亡標記)總數,計算凋亡細胞所占相應細胞的百分比即為Eos凋亡率。
1.7 統計學處理 采用SPSS 11.0進行多個樣本均數間兩兩比較的q檢驗。
2 結果
2.1 HE染色法觀察 圖1結果顯示,肺組織切片正常對照組支氣管及肺泡結構正常,幾乎沒有Eos。模型組的細、小支氣管管壁和伴行動脈周圍有較多的Eos、漿細胞和淋巴細胞浸潤,同時可見支氣管黏膜皺壁增多、基底膜增厚、平滑肌增生、管腔縮窄或被黏液栓和炎性細胞閉塞等現象。兩治療組炎性改變不及模型組的變化明顯。巳時治療組的肺泡發現有中量的Eos、漿細胞和淋巴細胞浸潤的炎癥滲出,較少發現有明顯的支氣管基底膜增厚、平滑肌增生、管腔狹窄、或者被黏液栓和炎癥細胞閉塞等現象。而申時治療組只有少量到中量的炎癥滲出,肺泡結構較為清晰,未發現有明顯的支氣管基底膜增厚、管腔狹窄或者被黏液栓和炎癥細胞閉塞等現象。
2.2 TUNEL染色法觀察 圖2結果顯示,兩治療組中Eos的TUNEL陽性細胞數相對增多;模型組Eos的數量較多,其TUNEL陽性細胞卻少見;正常對照組Eos的數量較少,其TUNEL陽性細胞亦少見。表1結果顯示,申時電針組與巳時電針組均可顯著降低Eos計數,升高Eos凋亡率(P<0.001),且申時電針組2項指標與巳時電針組比較均有顯著性差異(P<0.05或P<0.001)。
表1 各組豚鼠肺組織中Eos計數及Eos凋亡率比較(略)
Table 1 Comparison of lung EOS count and EOS apoptotic rate in various groups
統計方法:q 檢驗;①P<0.001,與正常對照組比較;②P<0.001,與模型組比較;③P<0.05,④P<0.001,與巳時電針組比較
a.正常對照組b.模型組c.巳時治療組d.申時治療組
圖1 各組光鏡下豚鼠肺組織形態比較(HE染色,×400)(略)
Figure 1 Features of guinea pig lung tissue under light microscope (HE stain,×400)
a.正常對照組b.模型組c.巳時治療組d.申時治療組
圖2 各組豚鼠肺組織變化比較(TUNEL染色,×400倍)(略)
Figure 2 Features of guinea pig lung tissue under light microscope(TUNEL stain,×400)
3 討論
本實驗選用雞卵清蛋白溶液腹腔注射并噴霧法復制哮喘模型,該方法操作簡易、成功率高、可重復性強,已在實驗研究中得到廣泛應用[6]。
在觀察指標選擇上,Eos是目前得到公認的哮喘氣道炎癥的主要效應細胞[7],因此,如能使浸潤于肺組織中的Eos消散,對哮喘癥狀的改善極為有利。哮喘氣道中的Eos可能有5種減少的途徑:進入氣道組織的Eos數目減少;氣道組織內原有的Eos大量轉移、分布到其他器官;Eos壞死性死亡;Eos凋亡;Eos進入氣道腔,排出體外。在上述方式中,目前認為最為可能的是Eos的凋亡[8-9]。陳金等[10]研究證明哮喘與嗜酸性粒細胞凋亡有關。與其他細胞凋亡檢測方法相比,本實驗所采用的TUNEL染色法是一種較為敏感和準確的方法,并可對凋亡細胞進行定量分析。但是在肺組織中確定凋亡細胞為嗜酸性粒細胞存在著一定難度,我們首先在TUNEL片上找到細胞核呈棕黃或棕褐色細胞的凋亡細胞,然后將與之對應的HE片進行鑒別。但是由于石蠟切片有一定的厚度,有時HE片和TUNEL片不能一 一對應,存在著一定困難,如何提高這方面的鑒別水平有待進一步的研究。
在治療方法選擇上,針灸作為一種污染少的自然療法治療哮喘發揮了一定的優勢,運用納子法電針治療哮喘更具優越性。中醫學強調“人與天地相參也,與日月相應也”,即天之陰陽隨時間遞相變化,勢必引起人體陰陽隨時間發生相應改變,故人體十二經脈內應臟腑,外應十二時辰,晝夜十二時辰經脈氣血盛衰變化有其節律。“當氣血流注某經所屬時辰時,該經氣血旺,臟氣盛,穴位開,表現為該經的腧穴,該經所屬的臟腑功能增強、興奮,對治療的敏感性增高”[11]。而“每一經盛時為24h出現1次,所以其衰時則在盛時之后12h之時,衰后12h又值當盛之時”[12]。
在取穴擇時上,按納子法原則“虛則補其母, 實則瀉其子, 不虛不實取本經本穴”原則選取手太陰肺經本穴經渠,同時選用與肺密切相關的定喘、肺俞2穴。此2穴是針灸臨床用以治療肺系疾病的常用有效穴位,可起到調整肺功能、增強肺抵抗力以及促進病愈之功效[13]。基于此,根據納子法理論,本實驗選擇肺經晝夜氣血盛衰的峰值時辰申時與非峰非谷值時辰巳時 ,對哮喘模型豚鼠分別采用電針定喘、肺俞、經渠3穴治療,以觀察擇時治療的效應。本實驗結果顯示,哮喘模型豚鼠經電針定喘、肺俞、經渠穴治療后,Eos計數值降低,Eos凋亡率上升,與模型組比較有顯著性差異(P<0.05或P<0.001),說明針灸定喘、肺俞、經渠穴有降低氣道局部的Eos計數、提高哮喘模型豚鼠氣道周圍Eos凋亡率的作用,且申時施治,即肺經氣血旺盛時有良好療效,證實了是否擇時治療之間具有顯著性差異,揭示時辰與一定的穴位配伍可產生協同作用,而且子午流注納子法的時辰—穴位配伍具有優越性, 為提高臨床療效提供了實驗依據。同時也證實了傳統納子法的基本合理內核,即不同時辰機體氣血盛衰狀態不同,其針灸效應也不相同,提示臨床治療時應盡量采用該疾病所處經脈氣血旺的時辰。
但在本實驗中,模型組的凋亡率較正常組的稍高,是否因為較多數量的Eos本身能夠使凋亡增加還需進一步研究。兩治療組的Eos計數、Eos凋亡率尚未恢復至正常水平,可能與治療時間較短有關。另一方面也說明了哮喘是一種慢性頑固性疾患,提示納子法對哮喘氣道局部炎癥的長期治療效果有待于進一步的實驗及臨床觀察來確定。
參考文獻
[1]馬文珠.針灸治療哮喘的臨床研究近況[J].針灸臨床雜志,1997,13(10):41.
[2]涂乾.子午流注納子法對大鼠乙酸性胃潰瘍愈合質量影響的實驗研究[J].武漢市職工醫學院學報,2001,29(3):21.
[3]唐純志,賴新生,張毅敏,等.穴位敷貼對哮喘豚鼠轉化生長因子-β1影響的實驗研究[J].新中醫,2005,37(4):94.
[4]李忠仁.實驗針灸學[M].北京:中國中醫藥出版社,2003:105.
[5]Nonclercq D, Revese D,Toubeau G,et al.In situ demonstration of apoptotic gern cells in an experimental model of chemical castration[J].Biochemical, 1997,1:12 .
[6]呂國平,崔德建.介紹一種建立大鼠哮喘模型的實驗方法[J].中華結核和呼吸雜志,1995,18(6):377.
[7]賴新生,唐純志,楊君軍,等,穴位敷貼對哮喘豚鼠血清E、P選擇素水平的影響[J].針刺研究,2005,30(4):219.
[8]錢小順.哮喘嗜酸性粒細胞凋亡的調控[J].國外醫學:呼吸系統分冊,2000, 20(1): 6.
[9]Jonas S Erjefalt, Carl G A Rersson.New aspects of egranulation and fates of airway mucosal eosinophils[J].Am J Respir Crit Care Med,2000,161:2074.
[10]陳金,張慶榮,趙世芬.培土生金法對哮喘大鼠嗜酸性粒細胞凋亡的影響[J].山東中醫雜志,2004,23(11):678.
[11]瞿岳云.中醫時間醫學理論及應用[M].重慶:重慶出版社,1993:29.
[12]程士德.中醫時間證治學綱要[M].北京:人民衛生出版社,1994:161.
【關鍵詞】準分子激光原位角膜磨鑲術 玻璃酸鈉 小牛血去蛋白提取物眼用凝膠 干眼
準分子激光原位角膜磨鑲術(laser assisted in si-tu keratomileusis,LASIK)因術后并發癥少、恢復快、視力可預測性好等優點已成為目前屈光手術的主流術式。但其仍不可避免地造成了上皮細胞、神經纖維的損傷,這是導致術后干眼、上皮愈合不良的主要原因[1]。另外, LASIK術后角膜基質生長紊亂甚至過度所致的角膜上皮下霧狀混濁(haze)導致的視覺質量下降也是目前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之一。盡快恢復角膜上皮、神經纖維結構和功能的完整性,使角膜新生基質細胞有序排列,可以延長淚膜破裂時間(break-up time,BUT),減輕術后的不適反應,減少感染機會,促進視力恢復。我們對2011年2~4月在我院實施LASIK手術的患者分別使用小牛血去蛋白提取物凝膠和玻璃酸鈉眼液藥物,之后對淚膜破裂時間(break up time,BUT)、淚液分泌試驗(Schirmer’s TestⅠ)、角膜熒光染色、淚液蕨類試驗情況進行分析獲得了以下結果。
1 資料與方法
1.1一般資料 選取近視及近視散光患者60例其中,男32例,女28例,共120眼,根據術后用藥不同隨機分為兩組, I組和Ⅱ組各60眼,術后按期隨訪。研究中,所有對象均無斜視、弱視及全身系統性疾病。所有患者無角膜手術外傷史,無角膜變性,無全身系統性疾病和膠原性疾病,術前檢查無圓錐角膜及其危險因素,剩余基質厚度>280μm。屈光度數穩定在2年以上,停戴角膜接觸鏡>1周。
1.2試驗試劑 20%小牛血去蛋白提取物眼用凝膠(商品名素高捷,沈陽興齊制藥有限公司),每支5g。1gL-1玻璃酸鈉滴眼液(商品名愛麗滴眼液,日本參天制藥株式會社)。
1.3方法 常規行LASIK手術,術后常規給予1gL-1氟米龍滴眼液+3gL-1氧氟沙星滴眼液,每天3次,共10 d,實驗組加用小牛血去蛋白提取物眼用凝膠、對照組加用透明質酸鈉滴眼液治療,均為每天4次,持續3個月。每個中心手術操作由同一名醫師使用同一機器完成。
1.4觀察項目 分別于術后第1個月對9項指標進行觀察并評分。其中包括視疲勞、模糊感、異物感、干澀感、刺痛感等主觀癥狀,及BUT、淚液分泌試驗(Schirmer’s TeⅠ)、角膜熒光染色(fluorescein staining, FS)、淚液蕨類試驗體征。BUT、Schirmer’TestⅠ按客觀數值記錄,其余項目均根據評分標準記為0、1、2、3分,觀察患者順應性及不良反應。
1.5評分標準 主觀癥狀:0分為無癥狀;1分為輕微但不影響生活;2分為癥狀明顯,但可忍受;3分為非常明顯,影響生活,不可忍受。 FS: 0分:陰性; 1分:淺層點狀散在斑點,數目為1~5個; 2分:明顯的角膜點狀染色,數目為6~1個,包括角膜表淺的磨損; 3分:非常明顯的角膜點狀染色,數目>11個,或淺層角膜染色點融合成片狀。淚液蕨類試驗0分為蕨類葉片完整;1分為輕度受損;2分為明顯不完整;3分為幾乎無葉片。
1.6統計學方法 應用SPSS 18.0統計學分析軟件進行統計學處理,采用秩和檢驗,P
2 結果
術后1個月復查,Ⅰ組60眼,Ⅱ組60眼,分別行主觀癥狀、角膜熒光素染色評分和BUT檢查,淚液分泌試驗(Schirmer’s TeⅠ)、淚液蕨類試驗。
2.1主觀癥狀 采用軼和檢驗分別對各項癥狀進行分析。除視疲勞和眼干澀感(P>0.05)外, 2組其余各項主觀癥狀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
2. 2Ⅰ組和Ⅱ組術前、術后的BUT比較 術前:Ⅰ組和Ⅱ組BUT分別為(6.68±5.75) s和(6.58±4.89)s,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0.877)。術后: I組和Ⅱ組BUT分別為(5.67±2.82)s和(5. 48±3.08)s,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0.092)。組內比較:分別對兩組對象術后與術前情況進行對照,均比術前縮短,經統計學分析,組內比較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值分別為0.623和0.372)。BUT變化量比較:兩組BUT變化量(術后與術前BUT之差),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0.765)。
2.3熒光素染色評分 Ⅰ組對象術前評分0.48±0.65(范圍0~4),術后評分1.55±1.84(范圍0~4);Ⅱ組對象術前評分0.36±0.66(范圍0~3),術后評分1. 64±1.54(范圍0~4)。兩組評分變化量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0.783)。
2.4Schirmer’sTestⅠ值 術前:Ⅰ組和Ⅱ組 Schirmer’sTestⅠ值分別為(9.25±3.94) s和(8.85±389)s,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0.877)。術后: I組和Ⅱ組 Schirmer’sTestⅠ值分別為(10.03±2.92)s和(8.22±3.67)s,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0.05)。組內比較:分別對兩組對象術后與術前情況進行對照,均比術前縮短,經統計學分析,組內比較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值分別為0. 683和0. 212)。 Schirmer’sTestⅠ值變化量比較:兩組 Schirmer’sTestⅠ值變化量(術后與術前 Schirmer’sTestⅠ值之差),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0. 845)。
2.5 淚液蕨類試驗 術后兩組間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0. 05,ANOVA統計)。
3 討論
LASIK術后不適癥狀主要與角膜上皮屏障受破壞、眼表光滑度下降有關,術后干眼的發生主要是由于眼表結構的改變、神經營養性減退和角膜細胞的減少所致[2],在術后一個月內最顯著[3]。淚液替代品如玻璃酸鈉滴眼液對LASIK術后癥狀、體征的改善作用已十分明確。本研究對小牛血去蛋白提取物眼用凝膠在LASIK術后癥狀、體征的改善作用進行宏觀觀察,用藥1月TG癥狀指標總體上明顯好轉,說明與淚液小牛血去蛋白提取物眼用凝膠替代品一樣可以協助減少術后患者的不適癥狀。雖然術后TG角膜染色減少較之CG無統計學差異,但用藥4周后癥狀緩解程度及Schirmer’sTestⅠ值優于CG,說明小牛血去蛋白提取物眼用凝膠可以促進角膜上皮修復,對淚腺上皮細胞也有一定作用,可促進淚腺分泌,更有利于恢復眼表光滑度,為角膜術后修復提供良好的外環境,從而達到緩解不適癥狀的作用。有研究認為術前眼表淚液量與術后眼表的恢復相關,淚液量少可引起術后的慢性干眼,BUT、schirmer試驗、虎紅染色試驗、中央角膜上皮細胞計數、核質比率、杯狀細胞密度等術前檢查異常,常預示術后干眼可能性大[4],其中BUT和熒光素染色、Schirmer’sTestⅠ值等是目前最為廣泛使用的檢查方法,可發現術前具有輕度干眼體征,對術前干眼患者應盡早干預[5]。
本研究中兩種藥物作用機制不同,玻璃酸鈉是大家公認的淚液替代品;小牛血去蛋白提取物凝膠是通過促進眼部組織及細胞對葡萄糖和氧的攝取與利用,促進細胞能量代謝,改善組織營養,刺激細胞再生和加速組織修復,同時使過度增生的肉芽組織蛻變,膠原組織重組,減少或避免瘢痕形成。
兩組對象術后主觀癥狀差別不明顯,但術前和術后的BUT、角膜上皮染色評分、Schirmer’sTestⅠ、淚液蕨類試驗比較顯示,兩種藥物改善術后眼表狀況作用不近相同。其中Ⅰ組術后BUT變化量更小,小牛血去蛋白提取物凝膠的療效更具有優勢,但在統計學上這種優勢并不顯著。
Schirmer’sTestⅠ、淚液蕨類試驗小牛血去蛋白提取物凝膠優勢明顯。考慮可能為其在促進神經細胞的再生和修復中較玻璃酸鈉更明顯。所以對干眼,為角膜術后修復提供良好的外環境。
當然,由于當前該手術的成熟度較高,術后并發癥發生幾率逐漸減少,眼表結構的破壞程度較以前降低,術后用藥只是促進眼表修復的輔助方法,結果受樣本量的影響,還與術前、術后患者用眼程度的差異有關。因此, LASIK術后針對眼表修復的合理用藥還需要進一步的臨床觀察和總結。
參 考 文 獻
[1]姚靜.準分子激光原位角膜磨鑲術與干眼癥[J].眼科新進展Yanke Xinjinzhan2004;24(2):139-142.
[2]Toda I. LASIK and the ocular surface[J].Cornea,2008,27(s1):70-76.
[3]TodaI.LASIK and dry eye [ J].Compr Ophthaml ol Update,2007,8(2):79-89.
中國自古以來就是一個中央集權的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在這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中,一方面,歷代王朝均面臨著十分復雜的民族問題,從而根據當時的民族構成及其特點,制定和形成一整套調整民族關系的政策和法律法規就勢在必然。民族法制的成敗得失,對歷代王朝的興衰存亡,對當時社會的發展進步,對民族地區的安定,對民族之間的友好交往與和睦相處,起著決定性作用。另一方面,民族多元的格局,產生了一些少數民族政權或割據政權、少數民族地方政權或少數民族中一些族群勢力集團,他們有的建立了自己獨具一格的法律制度,有的日積月累、約定俗成了許多有本民族文化積淀的法律規范,這些法律制度或法律規范,種類繁多、形式多樣、各具特色,是我國傳統民族法制的重要組成部分。
我國民族法制源遠流長,內容豐富,其內容大致體現在四個基本方面:一是夏、商、周以來歷代主干王朝為民族統治和管理的需要對各少數民族制定和形成的調整民族關系的法律規范;二是少數民族建立的割據政權所制定的法律規范;三是從屬于中央政府的少數民族地方政權根據本地、本民族需要制定的地方法律規范;四是少數民族自己逐漸形成和普遍適用的少數民族習慣法。這些民族立法基于中國特有的文化基礎、民族構成、族際關系和民族特點而產生,它們共同構成了內容豐富、特色鮮明的古代民族法制,為今天的民族立法留下了無法替代的寶貴歷史經驗和制度財富,具有重要的研究和借鑒價值。
以來,特別是近三十年,少數民族法制史的研究已奠定了自己的學術地位。在民族法學研究體系中,少數民族法制史的研究與民族法制的研究、民族法基本理論的研究三足鼎立,已成為民族法學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法律史學中,少數民族法制史成為研究的熱點和創新點而備受關注,原創性成果連綿不斷,層出不窮,值得欣慰。
一、中國少數民族法制史的主要研究業績
以來,與民族法制史相關的研究內容多散見于民族學、民族歷史學、民族政治學著述中,而法律史學界則重視對中央王朝立法的一般性研究,對民族法制和少數民族法律關注不足。以中國民族法律史為對象且較為深入、細致的研究起步于20世紀80年代,一批法學、歷史學和民族學學者通過辛勤耕耘,在這個領域取得了豐碩的研究成果。
(一)中國歷代少數民族法制的研究
對中國歷代少數民族法制的研究,可以將其研究成果分為兩大類:
一類是對民族法制相關歷史文獻資料的收集研究者或將漢文古籍中與民族法制相關的內容加以點校、匯編,或將少數民族語言記載的法律文獻進行翻譯、匯編,主要成果如下:
1、1994年史金波、聶鴻音、白濱的漢文譯注本《西夏天盛律令》被編入“中國珍稀法律典籍集成”甲編第五冊,由中國科學出版社出版。譯注者除進行翻譯整理外,還刊布了由蘇聯刊本翻拍的西夏文原件。該書較好地整理和保存了《天盛律令》這一珍貴的法律文獻,漢文譯注使《天盛律令》的可讀性有了進一步的增強,為進一步了解和研究西夏法典提供了前提條件,隨后出現的一系列對西夏法律的研究成果都是在這一基礎上形成的。2000年《天盛改舊新定律令》漢譯本,與《唐律疏議》、《宋刑統》、《大元通志條格》、《大明律》、《大清律例》被列入中華傳世法典,由法律出版社同時出版,從而提高了《天盛律令》的法典地位,擴大了《天盛律令》的影響。
2、方慧主編的《中國歷代民族法律典籍:“二十五史”有關少數民族法律史料輯要》。正史中研究少數民族法制史的史料是可信的、主要的,但散見于浩瀚的史料之中,給引用者帶來較大的麻煩。該書按照中國歷史進程分為:先秦一漢、三國兩晉南北朝、隋唐五代、宋遼金西夏、元明清五篇。每篇由概說、中央政權對少數民族的治理、少數民族法制狀況等章節組成。此書所收的內容:一是歷代中央王朝對民族地區的治理,包括武力鎮壓、懷柔和親,涉及政治經濟、文化諸方面的統治,同時各代一些典型的治理思想也在其中;二是“二十五史”中所載當時各少數民族政權及族群的法制狀況,各少數民族的習慣法、法律文化,也包括各少數民族的政權組成,各項政治、經濟制度和一些頗具特色的社會規范。
3、楊一凡、田濤主編,張冠梓點校的《中國珍惜法律典籍續編·少數民族法典法規與習慣法》(上、下)。根據內容的不同,該書將民族法律文獻資料分為法典法規篇、地方法規篇、鄉規民約篇、習慣法篇、司法文書篇。許多散見于各種文獻的珍貴的民族法制資料都被收羅于此,不失為學者們進行相關研究的不可多得的第一手材料。
除此之外,還有刀永明、刀建民、薛賢整理的《孟連宣撫司法規》,周潤年與喜饒尼瑪譯注、索朗班覺校的《西藏古代法典選編》,中國藏學研究中心編的《元以來西藏地方與中央政府關系檔案史料匯編》,楊選第、金峰校注的《理藩院則例》,等等。民族法制資料整理工作志在先行,并初具規模。
少數民族法制史料的收集整理是研究的前提和基礎。實踐表明,凡是某一方面的材料收集整理工作做得比較好的地方,隨之進行的研究也就生機盎然,成果累累;凡是某一方面的材料收集整理不足,這方面的研究就舉步維艱,甚至半路夭折。
另一類則是針對民族法制史的專門研究。這類著述中,有通史性的研究,即對中國歷代民族法制的發展脈絡進行梳理,總結民族法制發展、演變的一般性規律,在宏觀把握、整體展現、描繪全貌的同時,凸現不同歷史階段、不同地域少數民族法制的各自特色,如徐曉光的《中國少數民族法制史》。此書按照時間先后順序,詳細闡述了歷朝歷代的民族法律制度。既重視國家制定法,同時也關注民族習慣法;突出民族法在不同歷史階段的標志性立法成果;并對許多學者的學術貢獻作集中呈現。該著作復原了中國多民族國家各民族法制發展歷史的原貌,使民族法制的內容從歷史的暗淡中凸顯出來。
而更多的著述則是針對某個朝代的民族法制、某個民族的民族法制或民族法制的專門問題進行研究,起到了別開生面、獨樹一幟、填補空白的作用。
1、鄧奕琦的《北朝法制研究》。該著作全面系統地闡述了北朝法制的源流、發展、成就和歷史地位,探索了北朝法制從初建到完成的演變規律。作者注意學習并繼承乾嘉學者注重實證的優良學風,一方面廣泛吸取前人的研究成果,另一方面在對南北朝時期的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進行充分歷史考察的基礎上,對北朝法制中的若干方面形成了自己的初步看法。
2、吳海航的《元代法律文化研究》。該書從法文化的角度檢視元朝法律現象,不僅不忽視其表現在實體范疇、程序范疇的諸多內容,而且還以其作為切入點,探討這些表象背后的文
轉貼于
化動因,解釋其存在的合理性與必然性,以全面凸顯元朝法律自身的特性和積極意義。
3、劉廣安的《清代民族立法研究》。清朝的民族立法是最豐富、最完備的民族立法,形成了相對獨立的體系,積累了寶貴的歷史經驗。該著作系統地闡述了清代民族立法的主要內容和特點,深入地分析了清代民族立法的發展趨勢和特殊作用,認真總結了清代民族立法與實施的經驗,特別是在民族法規性質的認定,民族立法內地化等問題上,闡釋了獨到的見解。
除此以外,這方面的著作還有吳永章的《中國土司制度淵源與發展史》,胡興東的《生存范式:理性與傳統——元明清時期南方民族法律變遷研究》,婁云生的《雪域高原的法律變遷》,杜文忠的《邊疆的法律:對清代治邊法制的歷史考察》,等等。
這類研究以法典和各類史料的文本為基礎,主要運用法學和歷史學的方法,對相關文本進行考釋,并在此基礎上展開分析和論述,著重闡釋少數民族法制發展變化的規律性的同時,揭示少數民族對中華法制文明的貢獻。在各類考古發現和文獻資料不斷被發掘,各種少數民族文獻不斷被整理、編譯,而民族法律史學的研究方法又不斷更新的背景下,少數民族法律史研究的許多空白被填補。
(二)中國少數民族習慣法研究
少數民族習慣法是中國民族法制的重要內容,它非由國家政權制定,而是產生于各民族的經驗生活之中,其主要的表現形式也非成文法典,而是口耳相傳。習慣法是與國家法相對應的另一個范疇,對它的研究代表著對民族民間“自生自發”的規范和秩序的關注。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政治、社會與文化迅疾變遷并呈現出多元化的傾向,與此同時,法學研究的視野也不斷開闊,法學家在“眼睛向上”、“眼睛向外”的同時開始“眼睛向下”,從社會實際出發,在重視國家法研究的同時,非國家法的功能、地位也逐漸受到關注。研究少數民族習慣法對于民族法制建設具有重要意義,深入理解少數民族的文化、社會與傳統規范,應當是國家和民族自治地方開展民族立法、執法與司法工作的基礎。同時,對于習慣法的重視和利用,也有利于少數民族權利的保障及社會的治理。
由于習慣法在形式和內容上的特殊性,相關學者的研究方法和路徑較為廣泛,其研究成果大致可分為以下幾類:
其一為資料整理和田野調查報告類,此類成果多以規則匯編或案例匯編為表現形式,具有習慣法研究的基礎性價值。
1、張濟民主編的《青海藏區部落習慣法資料集》。青海藏區部落習慣法課題組從1988年到1993年,收集、整理、翻譯了大量的青海藏區部落習慣法資料。該書分為四個部分:一是青海范圍內的法規資料;二是鄰省區的對比資料;三是案例匯編;四是詞語解釋和相關法律文獻資料。該書既有法規,又有案例,資料真實可信,涉及面廣,全面反映了藏族習慣法豐富的內容和對現行法律多方面的影響。
2、海乃拉莫、曲木約質、劉堯漢的《涼山彝族習慣法案例集成》。該書研究突出如下特點:彝族學者調查彝族,貼切詳實,沒有語言障礙;宏觀著眼,微觀人手;從現實出發,追溯古代。涼山彝族的社會秩序是按照傳統的習慣法維持,傳統習慣法是一組成員統一的、共同遵守的行為規范。該書收集了“德古”經手的案例,上篇為原始習慣法案例,下篇為父系氏族奴隸制的習慣法案例,并在序篇對涼山彝族習慣法作了總體的介紹和初步的研究。
此類成果還有廣西民族研究所編的《廣西少數民族地區石刻碑文集》,廣西壯族自治區編輯組編輯的《廣西少數民族地區碑文、契約資料集》,楊錫光、楊錫、吳志德整理譯釋的《侗款》,黃鈺輯點的《瑤族石刻錄》,周相卿主編的《融水苗族埋巖古規》,徐曉光主編的《法律多元視角下的苗族習慣法與國家法——來自黔東南苗族地區的田野調查》,陳金全、巴且日伙主編的《涼山彝族習慣法田野調查報告》,等等。
第二類研究成果是對少數民族習慣法的概述性研究,這類研究通常建立在對實地調查資料的分析之上,從總體上對中國的少數民族習慣法進行了全面介紹和法理分析,奠定了研究少數民族習慣法的理論基礎。
1、范宏貴的《中國少數民族習慣法》。該書是全面、系統研究我國少數民族習慣法的第一部專著。該書對少數民族的基本概念、少數民族習慣法的發展變化、少數民族習慣法涉及到的基本內容、少民族習慣法與國家法的關系等重要命題都有一定的論述,從而確立了中國少數民族習慣法研究的基本框架和涉及范圍。
2、高其才的《中國少數民族習慣法研究》。該著作秉承法律多元主義的理念,在分析了習慣法和少數民族習慣法概念的基礎上,探討了少數民族習慣法在中華法系中的重要地位,分析了研究少數民族習慣法的意義;對中國少數民族習慣法的產生發展脈絡、主要內容、特征、功能、現實表現等問題作較為全面的探討,討論了少數民族習慣法與國家制定法的關系。
此類研究還有徐中起、張錫盛、張曉輝主編的《少數民族習慣法研究》,夏之乾的《神判》和《神意裁判》,錢宗范、梁穎的《廣西各民族宗法制度研究》,等等。
更多的學者則以某個少數民族為單位開展研究,深入對這個少數民族的習慣法進行具體的剖析,以展示其獨特的內容和風格。相關著述如鄧敏文、吳浩的《沒有國王的王國:侗款研究》,冉春桃、藍壽榮的《土家族習慣法研究》,楊士宏的《藏族傳統法律文化研究》,楊經德的《回族伊斯蘭習慣法研究》,馬克林的《回族傳統法文化的研究》,等等。
與上述成果相比,第三類研究則更偏重于理論建構,研究者試圖通過對少數民族習慣法的解析,探討諸如法的起源和發展,法的本質和作用,糾紛的解決方式,國家法與習慣法的關系等法理學命題。
1、王學輝的《從禁忌習慣到法起源運動》。該書根據從民族地區實地調查獲得的第一手資料出發,參照對古籍文獻資料的分析考證,以邊疆少數民族習慣法為切入點,從理論與實證兩方面系統論述了中國法的早期形態和起源、發展的軌跡。作者認為:民族禁忌是中國早期法起源的源頭和種子;民族習慣法是原始社會的基本法,是現代法律的前身和萌芽。酋邦戰爭是推動中國法起源的重要途徑。由于歷史、地理、交通等原因,西南各民族處于相對封閉的狀態,形成了各民族不同的法文化,并分別處于不同的法文化圈,這些不同的法文化圈,從一個側面展示了活生生的法產生、發展演進的歷史圖畫。在此基礎上,進一步闡明少數民族習慣法的文化價值,以及民族習慣法與現行國家統一法制的沖突及消融等問題。
2、張冠梓的《論法的成長——來自中國南方山地民族法律民族志的詮釋》。該書運用西方人類學的理論和方法,通過對20世紀上半葉中國南方山地少數民族不同的社會發展形態的特殊背景及其具體條件的考察,對什么是法、法是如何演變的、法及其變遷的文化背景等一系列法學的基本問題作了具體的說明,以便探尋有關法的起源和演變的普遍性因素,將其從個案分析擴展到一般性結論:法的成長是一個文化上的命題,民族法文化不同,法的成長模式也就不同。該書對法律史和法理學研究都有拓展創新的價值和意義。
此類研究成果還有龔佩華的《景頗族山官制社會研究》,師蒂的《神話與法制——西南民族法文化研究》,杜宇的《重拾一種被放逐的知識傳統——刑法視域中“習慣法”的初步考
轉貼于
察》,方慧主編的《少數民族地區習俗與法律的調適》,等等。
學者在調查、收集、整理、分析、總結和研究的過程中,少數民族習慣法得到了很好的發掘、保存和傳播。人們還從這些豐富的社會法律現象出發,對社會法律有了更具體的感受和更深刻的理解,以促進其對法制及其法理有更深入的思考。
二、中國少數民族法制史的研究特點與經驗
三十年來對少數民族法制史的研究,具有自身突出的特點,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具體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一)權威性的專門研究格局基本形成
許多學者在長期積累和長期關注中,對某些研究領域或某些專題形成了權威性成果,從而成為少數民族法制史研究的領軍人物。例如,于豪亮對秦代民族立法的研究,曾代偉對金律的研究,史金波對西夏法典的研究,張曉輝對南詔國與傣族法制的研究,張晉藩等對清入關以前法制的研究,王東平對清代回疆法律制度的研究,等等。在歷史長河中,每一歷史階段的民族法制都有人做專門研究,學者們各有專攻,獨樹一幟,他人難以頂替,更難以超越,大有雄踞一方、彼此關聯、遙相呼應之勢,共同形成了少數民族法制史研究風云際會、有聲有色的可喜局面。
(二)該研究領域學術質量和學術品位大幅度提高
博士論文、國家課題成為該領域的學術創新點,是該研究領域學術質量和學術品位大幅度提高的兩大標志。研究少數民族法制史的博士學位論文不斷出現,質量上乘。如那仁朝格圖的《蒙古法制史研究》(中國人民大學,2003),官波的《法律多元視野中的少數民族習慣法》(云南大學,2006),李劍的《論涼山彝族的糾紛解決》(中央民族大學,2010),等等。這些博士學位論文是優秀的科研成果,也是年輕學者成才的標志性作品。研究少數民族法制史的國家課題逐年增加,出現了一批創新性成果的同時,也培養了一代學術新人。如蘭州大學劉藝工的“西部大開發過程中藏族習慣法與國家法律關系研究”(2007年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廣西師范大學周世中的“民族習慣法在民族地區司法審判中的使用研究”(2010年國家社科基金項目),等等。另外,關于少數民族法制史研究發表在中文核心期刊上的論文和正式出版的專著更是琳瑯滿目,美不勝收,讓人開卷有益,百讀不厭。
(三)民族地區的學者和少數民族學者積極參與
民族地區的學者和少數民族學者深受本民族和民族地區傳統文化的熏陶,熟悉本民族的語言文字、歷史地理、風土人情、宗教習俗,從而使少數民族法制史的研究自然而然,合情合理,生動貼切,鞭辟入里,一語中的,受到少數民族的普遍接受和認同。如陳慶英的《藏族部落制度研究》、奇格的《古代蒙古法制史》、內蒙古典章法學與社會學研究所的《<成吉思汗法典>及原論》、鄧敏文的《神判論》。事實證明,如果沒有民族地區的學者和少數民族學者參與少數民族法制史的研究,雖然不能說這種研究是不真實的,但至少可以說這種研究是不完美的,是不盡如人意的。
(四)跨學科各具特色的研究和綜合性研究并重
少數民族法制史的研究,屬于民族文化研究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研究本身就具有很強的學科交叉的性質,它與民族學、歷史學、社會學、政治學、人類學、法學存在著密切的聯系。因此,上述不同學科的學者都積極介入到少數民族法制史的研究中來,大家在一起不分彼此,積極參與,共同研究,密切交流,互相切磋,取長補短,不斷進步。近年來,各學科都有研究少數民族法制史的成果問世,其研究角度、學術風格、表達方式又有所不同,從而繁榮、促進了這方面的研究,也使這方面的成果具有因研究者學術背景不同而造成的自身獨特性和創造性,并預示著該領域研究潛力的深厚和長久。有的學者在自己的專業知識背景研究的同時,還運用其他學科的知識和研究方法進行綜合性研究,研究有了新的感受和新的收益。
(五)多種研究方法的大膽嘗試
在研究少數民族法制史的過程中,根據研究對象具體情況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方法進行研究,力圖揭示研究對象的內在本質。以下研究方法得到恰如其分的運用:
其一,歷史敘述的方法。根據大量的歷史文獻資料,在甄別史料的真偽的基礎上,對民族法制形成發展過程中出現的重要歷史人物,重大歷史事件,基本理論和決策,立法成果、司法實踐的相關文獻資料進行深入細致的分析,全面展現中國民族法制演進的歷程。并從民族法制產生的具體歷史背景著手,仔細分析中國民族法制產生的因果關系,認真總結解決民族問題的經驗教訓,闡述民族法制發展的一般規律,為當今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提供有益的借鑒。
其二,比較分析的方法。以史料為依據,廣泛運用比較分析的方法,既可以將中國古代民族法制與近代、當代的中國民族法制作不同性質的比較研究,也可以將古代不同政權的民族法制作不同類型的比較研究,還可以將同一政權的民族法制在不同時期作不同現狀的比較研究,又可以對不同民族的習慣法的相同點與不同點作比較研究,從中找出差異、發現問題、總結規律,經具體分析后,得出令人信服的結論。
其三,田野調查的方法。到民族地區進行實地考察,了解真實情況,收集豐富的第一手資料,并通過典型個案調查,準確把握民族法制運作過程中的實際情形,得出近于正確的結論。
其四,注釋分析的方法。對歷代中央王朝針對少數民族的立法或少數民族建立的割據政權的立法,都要在全面收集整理有關法律條文的基礎上,條分縷析,客觀評述,了解其真實含義及其社會影響。
其五,個案分析法。以典型案例為基礎,以小見大,揭示其蘊含的豐富而重大的社會法律命題。
由于中國少數民族法制史內容的豐富和問題的復雜,決定了采取多種方法的研究才容易多途徑認清研究對象的本來面目。
(六)探討了一些學術難題
如習慣法是不是法的問題,少數民族習慣法是如何產生和發展變化的問題,少數民族習慣法的概念問題,少數民族習慣法的基本特征和主要功能是什么的問題,國家統一法制如何在民族地區實施的問題,處于不同社會形態的各少數民族習慣法有何共性和差異的問題,如何消融少數民族習慣法與國家法制沖突的問題,少數民族習慣法的文化價值的問題,民族區域自治與民族地方自治的異同問題,等等。這些問題的明了和解決,為該領域進一步的深入研究創造了有利條件和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綜觀三十年來的少數民族法制史的研究,總的趨勢是研究領域不斷拓展、理論深度不斷增強、研究方法不斷更新、研究品位有所提高,各類研究越發強調“問題意識”,主張模糊學科界限,打破學科壁壘,廣泛綜合、借鑒多種理論和方法來分析問題。這些成就的取得,一方面說明學術研究要經世致用,要得到社會的承認,迎合社會發展的需求,另一方面也說明學術研究自身要日積月累,永無止境,不斷創新。
三、中國少數民族法制史研究的不足與思考
三十年來對少數民族法制史的研究取得諸多成果,同時也存在一些不足,這具體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1、研究布局不均衡。有的課題門庭若市,趨之如鶩;有的課題門可羅雀,無人問津。二者
轉貼于
形成較大反差,一邊是重復性研究在所難免,有的課題卻閑置一邊,無人承擔。如對西夏法典的研究,成果累累,僅學術專著(包括博士學位論文)就有近十部,相關論文更是縱橫交錯,數不勝數。但對衛拉特法典的研究則僅有一部專著,相關論文也不多見;對圖們汗法典、阿勒坦汗法典幾乎就沒人做專門研究,這不能說不是一種缺陷。
2、原始材料的挖掘整理不夠。目前研究少數民族制度史的主要資料,一是中國傳統的傳世法典,二是“二十五史”等正史的文獻資料,而對民族地區司法檔案資料收集整理利用不夠,對諸如《明實錄》、《清實錄》中大量的民族法制史料也挖掘整理不夠。研究少數民族習慣法,田野調查所收集到的資料也十分有限,大家運用得最多的還是1956年至1964年全國少數民族地區社會歷史情況調查時收集到的資料和特殊的風俗習慣并經過整理、編寫后正式出版的資料,這批資料十分豐富、具體,但與保存在民族研究機構的原始資料相比仍有較大的距離。1982年以后民族地區編寫地方志時收集整理的一批資料、本世紀初云南大學等組織的少數民族新田野調查收集整理的一批資料等,被用于少數民族法制史的研究則不多見。資料的單一、陳舊和短缺,限制了對少數民族法制史的研究向縱深推進。如果缺少民族地區第一手材料,少數民族法制史的研究就會裝腔作勢,空洞無味。
3、研究者與研究對象存在某種隔膜。有的研究者對少數民族法制的了解比較膚淺或相關知識積累儲備不夠,研究只能泛泛而談,面面俱到,淺嘗輒止。按照自己的思維習慣進行客觀敘述者居多,淡化研究者自身民族的主體意識和中心地位,深入分析、歸納總結、突出重點的研究者太少。特別是對少數民族的制度文化既缺乏一種理論上的升華,又缺少一種文化上的繼承和弘揚。
這些不足的存在,說明我們對少數民族法制史的研究剛剛起步,要走的路還很遠,要面對的困難和挑戰還很多,必須腳踏實地,堅持不懈,不斷積累經驗,不斷提高研究水平,使研究工作上一個新的臺階。
我國自古以來就是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各民族多元一體法律文化的形成與發展的格局,決定了少數民族法律文化是中華民族傳統法律文化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少數民族法律文化在中華民族傳統法律文化產生和發展過程中做出過自己突出的貢獻。我國的少數民族都有著自己的歷史和文化,其法律文化也各有特色。如何全面了解、真實把握、繼續弘揚各民族的法律文化,是長期困擾民族法學界、法律史學界的重大科研難題。雖然有的學者長期關注,用功甚勤,也取得了一些研究成果,但由于掌握的第一手材料極其有限,研究的方法與途徑過于單一,研究的視野不太開闊,取得的進展與這一課題的重要性相比,極不相稱。在我國大力加強民族立法與構建和諧社會的今天,我們需要做好如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一)準確把握少數民族法制和中華法系的關系
中華民族具有“多元一體”的格局。中華各族從來沒有孤立地發展過其文化,在歷史長河中或多或少地存在著交流與融合。各族作為中華民族這一整體的有機組成部分,只是由于所處的地域不同,民族共同體的不同,各自有其不同的表現形式和民族特色,才形成了絢麗多彩的中華文明。中華法系作為中華文化的一種,由各民族的法律意識、法律原則和法律規則點滴融會而成,自然和中華文化一樣,是多民族法律文化密切相關、交融與共的具有文化多樣性的統一體。博大精深的中華法系是各族人民共同開創的,凝聚了各族人民的法律智慧,是各民族的法律文化與法制建設經驗相互交流與吸收的結果,因而具有很大的包容性和伸展性。因此,在中華法系的總體關照下,去深入研究作為多元因素的少數民族法律文化,解釋其在中華法系中的地位、價值和作用,是民族法學和法律史學研究的重大課題。因為,如果缺少了少數民族法制史,就不是一部完整的中華民族的法制史;但如果不弄清少數民族法制在中華法系中的地位、價值、作用和歷史貢獻,既無法對少數民族法制進行準確的學術定位和客觀評價,又無法把握中華法系的全貌和最具各民族特征的組成部分。
(二)理順少數民族習慣法與國家法的關系
一個社會的控制機制不僅僅局限于國家機制,還包括習慣機制,國家機制只是從整體上進行把握,而習慣機制卻是通過風俗的統治使人們服從于穩定的社會秩序之中。習慣法作為實現習慣機制的手段有著巨大而深厚的力量,它被特定的群體所選擇吸收,并經過長時間的積累得以延續,從而具有了高度的穩定性和群體認同性,因而更容易得以貫徹實施,也更容易達到社會安定的目的。十分明顯,習慣法在一定范圍、一定時期豐富和彌補了制定法的不足,成為一種有效的補救手段和協同方式,它獨立于制定法之外,效力、范圍、作用都自成體系,真正是一個具有自身獨特地位和價值的法。國家法與習慣法,既存在時間距離的縱向關系,也存在空間距離的橫向關系。從歷史的縱向考察,制定法往往是從習慣到習慣法再到制定法,習慣法是制定法產生的法律淵源,是本土化的法律淵源。從地理的橫向考察,國家立法從國家整體利益出發,強調法律的普遍適用性,習慣法從特殊群體的局部利益考慮,突出法律因地制宜、緣俗而治的特性。二者比較而言,國家制定法占主導地位,習慣法是一種有效的補救手段和協同方式,可以在特定區域里、特定人群中、特定時間段豐富和彌補制定法控制機制的不足,因此,在國家制定法面前,習慣法切忌不可喧賓奪主,更不能越俎代庖。目前,我們應該著手的工作,不是要簡單地歸納總結特殊群體在特定領域的習慣法,而是要讓習慣法盡量靠近國家法,并使二者相互滲透,彼此關照,良性互動。
(三)強化對相鄰地區不同民族共同法律生活的研究
有些少數民族長期共同居住在同一地區,彼此之間有一定的交往,他們的習慣法有哪些相同的因素?他們是運用什么樣的法律規范來解決民族問題,化解民族矛盾的?國家對相同宗教信仰的少數民族制定了哪些統一的法律法規,其統治效果是否一致?這些問題都需要作具體分析和解答。另外,還需要對不同民族相同習慣法規定作詮釋和理解,如藏族、羌族、彝族等民族的“賠命價”制度,蒙古族、羌族、滿族等民族的“收繼婚”制度,羌族、土家族、苗族等民族的“舅權”制度,羌族、侗族、苗族等民族的“議話”制度,等等。挖掘其中的民族精神和法理涵義,以及給我們留下的文化啟示。
(四)注重少數民族傳統法律文化的轉型和傳承
研究少數民族法制史的任務,在于科學總結歷史上法制建立和實施的經驗教訓,弘揚包括少數民族法律文化在內的中華傳統法律文化。少數民族傳統法律文化作為民族地區社會法律的一種本土性資源,應當得到珍惜和合理利用。《民族區域自治法》是我國現行的基本法,民族地區的法制建設離不開具有民族性、區域性的少數民族傳統法律文化的支撐,少數民族習慣法是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重要法源,也是民族地區村民自治制定鄉規民約的可利用的制度規范。少數民族習慣法在保護生態環境方面,有濃郁的保護意識和執行機制。少數民族習慣法在禁毒、戒毒方面,有積極地心理暗示、群體關懷和監督制約功能。特別是在多元解決糾紛機制中,少數民族習慣法有明顯的優越性和獨特之處:其程序靈活、費用低廉、節時省力、當事人意思自治,民間權威的參與與主持公道,有利于維護甚至促進當事人之間關系的修復,促進社會和諧。
(五)注重少數民族法制史的研究與構建“法治”社會的聯系
少數民族法制史的研究并非就史論史,自娛自樂,而更應該關注現實“法治”的進程。在研究少數民族法制史的過程中,記載、講述法制的歷史都是非常必要的,也是非常重要的,在某種程度上也是對現實有啟迪意義的。但是,不要只注重古代,認為年代愈久遠的事物愈珍貴,而對相距今天較近的近代、當代民族法制的研究很少,甚至不去過問。其實,少數民族法制并非靜止不變,而是常變常新的。應結合時展的需要,不斷總結歷史的經驗和教訓,研究一些對現實有影響的課題,使少數民族法制史的研究立足現實,不斷推陳出新。要特別關注國家法在民族地區的實施問題,研究者應站在法律多元的立場,檢視國家法的實效,反思國家法的運行困境,思考國家法與習慣法的“調適”等問題,既要促使國家法在民族地區強勢推進,又要保證少數民族習慣法有限制地發揮它的積極作用。
(六)關注世界各國民族法制的進程和經驗教訓
20__年的12月4日,是我國法制宣傳日,為積極貫徹實施“12.4”法制宣傳日活動,在認真貫徹好廣法建辦[20__]11號,我局深入開展了法制宣傳活動,讓大家都充分感受到法律的重要性,使法制的力量深入人心。現將我局活動情況匯報如下: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
今年“12.4”法制宣傳日的活動以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深入貫徹黨的十七屆五中全會精神為指導思想,以開展“12.4”法制宣傳日活動為載體,動員全局工作人員開展以憲法為核心的法律法規宣傳教育活動,進一步增強了干部人員的憲法意識和法治觀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為構建和諧社會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二、精心組織,落實職責
局領導高度重視本次“12.4”法制宣傳日活動,12月3日召開動員大會,認真學習了廣法建辦[20__]11號文件精神,確定了本次活動主題和指導思想以及活動內容,及時成立了由段厚寬局長任組長的法制宣傳小組,明確了這次活動中的職責分工。
三、切實有效開展活動
(1)12月4日上午,市法制宣傳辦在噴泉廣場舉辦大型法律宣傳咨詢活動,我局要求大家自行去參觀和學習相關法律知識資料。同時要求大家在家觀看關于“12·4”法制宣傳日的報紙和電視宣傳,使大家更深層地了解法律宣傳的重要性。
(2)為了真正把普法活動落到實處,讓全體干部職工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識,利用周五學習時間,組織大家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行政許可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法法規》等相關內容,在學習中,領導帶頭講學法、普法、用法制服務于我們工作的重要性和體會。通過學習宣傳,進一步在干部職工中牢固樹立依法治國,依法治交,執政為民,依法維權的觀念。
(3)為積極響應“12.4”法制宣傳日活動,堅持學與用相結合。利用參觀學習的機會弘揚法制精神,做到知法、守法、護法是每個公民的義務。我局高度重視對黨組成員法制精神的培養,此次法制宣傳活動要在全局范圍內營造更為濃厚的法律氛圍,提高我局干部職工的法律意識。
關鍵詞:銀行 銀行監管 我國銀行監管法制
一、我國銀行監管法制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自1949年建國以來,我國銀行監管法制發展歷經了建國初期的開創階段,計劃經濟時期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時期等三個階段。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時期,1995年3月18日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國和人民銀行法》(下文簡稱《人民銀行法》)及1995年5月10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下文簡稱《商業銀行法》)標志著我國銀行監管法制體系已初步成形。這兩部大法成為我國銀行監管法制體系的核心。
《人民銀行法》賦予中國人民銀行“按照規定審批,監督管理金融機構”、“按照規定監督管理金融市場”、“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和業務的命令和規章”等監管職責,[1]這意味著專門性的代表國家的權威監管主體已經確立。該法還進一步為
與此同時,還有一系列的法規和人民銀行制定的金融規章涉及了銀行監管問題。比較重要的行政法規有:《儲蓄管理條例》、《借款合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等。金融規章則更為繁多:《金融機構管理規定》、《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貸款通則》、《支付結算辦法》、《銀行帳戶管理辦法》、《關于對商業銀行實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通知》、《信貸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制正存款業務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則》、《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管理辦法》、《銀團貸款暫行辦法》、《離岸銀行業務管理辦法》、《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等等。
從《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及其它法規、規章所涉及銀行監管的內容來看,我國銀行監管法制似乎已不僅初步成形,而且可謂較為“完善”了,尤其是一大串的銀行業務管理的金融規章更是甚為繁多。但是,深入分析既有的監管法制,我們便會發現不僅既有的規則、制度尚有缺陷,而且疏漏及亟待補充的問題仍大量存在。這些問題主要表現在如下幾方面:
第一,監管法制體系的構建上存在諸多的不協調或不合理之處。我國現行的銀行監管法制體系主要由兩個基本法律——《人民銀行法》和《商業銀行法》、國務院主持通過的行政法規及中國人民銀行的銀行管理規章(包括“規定”、“辦法”、“通知”等文件形式)。這三個層級的法律法規本應是一個有機的協調整體,但是現實并非如此,尤其是后兩類存在的問題尤為突出。首先,后兩類文件并未真正起
我國銀行監管法制體系中存在的上述問題的主要原因在于:其一,缺乏制定規范性文件的效益理念,使得行政法規或規章相互之間或與法律之間有大量重疊的條文。這大大地增加了規范性文件的數量及特定文件的條文。銀行監管規章制定的目的應在于補救法律、行政法規的缺漏或者對有關內容作補充性闡釋,絕不在于重復強調法律法規的某些內容,因為中央銀行制定的規范性規件畢竟不同于一般的宣傳法律法規的文件。其二,缺乏制定規范性文件的系統化理念。這與制定者的規劃性和全局性把握的技術和意識水平有關。其三,制定者對已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之及時修訂、廢止工作未予以足夠重視。我國社會、經濟體制處于重大變革時期,政策性較強的“人民銀行規章”更有必要作出及時的調整、補充和完善。
第二,監管法制的制度選擇不利于實現有效監管,也不利于商業銀行追求效率。這主要表現在《商業銀行法》及有關的行政法規、規章過于側重對商業銀行業務的監管。在《商業銀行法》的第一
當然,我國《商業銀行法》關注私法關系的規制與我國銀行業中國有銀行占絕對比重的現狀有關,因為國有銀行的資產是國有資產,倘若像一般私法關系那樣廣泛自治,可能導致國有資產嚴重流失。立法者的這種顧慮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從國有銀行商業化的角度來看,這種選擇并不利于市場主體自主地位的確立,也不利于公平、自由競爭機制的實現。況且私法關系可以由《合同法》調整,事實也正如此。
另外,我國中央銀行制定的大量銀行監管規章,沒有真正從有助于提高監管效率、質量的角度出發,而是著眼于銀行具體業務操作上的監管。如我國銀行監管規章中有關銀行結算及信貸業務的規則甚多,且極為細致入微,諸如《異地托收承付結算辦法》、《商業匯票辦法》、《違反銀行結算制度處罰規定》、《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國內信用證結算辦法》、《支付結算辦法》、《貸款通則》、《貸款的管理辦法》、《個人定期儲蓄存款存單小額抵押貸款辦法》、《電子化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商業銀行自營住房貸款管理暫行規定》、《制止存款業務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則》、《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管理辦法》、《個人住房擔保貸款管理試行辦法》、《銀團貸款暫行辦法》、《境內機構借用國際商業貸款管理辦法》等等。
第三,監管主體的法定權責之構造存在諸多不足。首先是立法對法定監管主體——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管職權之規制過于寬泛和原則化。《人民銀行法》第2、4、7條都是原則性地肯定了中國人民銀行監管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該法雖為“金融監督管理”設了專章,但遺憾的是不僅條文數上僅有7條,而且每個條文的內容均為原則性的規定,如第31條指出“中國人民銀行按照規定審批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及其業務范圍”;第32。檢查監督時,檢查監督人員應當出示合法的證件。商業銀行應當按中國人民銀行的要求,提供財務會計資料、業務合同和有關經營管理方面的其他信息。”德國《銀
再次,法律法規對人民銀行工作人員的業務素質及違反法定程序或濫用權力的監督未能明確地要求。由于中央銀行擔負著監管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的重要責任,而金融業務又具有很強的專業性,況且各國對商業銀行主要管理人員的任職一般均有法定的要求,為加強銀行監管的有效性,筆者認為我國也應對人民銀行工作人員,尤其是主要的負責人之業務素質作出嚴格要求。至于人民銀行及其工作人員履職的監督問題,在《人民銀行法》第49、50條有所規制,另外《人民銀行法》和《商業銀行法》均提供了“行政訴訟”機制實現司法監督。但這些規制仍過于簡單,有待立法進一步完善。
第四,監管法制在構建、運用監管手段和方法上有缺漏。我國銀行監管法制對市場準入監管、稽核檢查監管、調查統計、市場退出、謹慎性要求等手段均已納入監管法制體系中,但是對存款保險制度等監管手段,則尚未予以足夠重視,存款保險制度在我國尚為空白狀態。各國實踐表明,存款保險制度在維護金融秩序和穩定銀行體系起到了明顯的作用。正因為如此,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不少國家已紛紛以不同方式建立此制。該項制度有助于借助存款保險機構來加強對銀行業務的監管,尤其是有助于通過存款保險機構督促銀行減少違法經營。我國銀行業因各種原因積累的不良資產問題使銀行潛伏了極大的風險,倘若不及時采取有效措施,不良資產及其帶來的風險將進一步強化,存款人面臨的風險也將更大。存款保險制度可在一定
程度上可促成這些風險的降低和防范。
市場退出監管是在銀行機構發生信用危機或可能發生信用危機時,中央銀行認為保護存款人或投保人利益并恢復市場秩序而有必要關閉該機構,以及其他原因主動退出市場時,中央銀行依法對退出全過程的監管。我國《商業銀行法》對此種監管設了專章“接管和終止”(第七章),但是該法對銀行因破產或主動退出市場的監管之規定過于簡單,僅有原則性的4個條文,諸如關閉中債務清償原則、債務重組、有效資產的承接、被關閉銀行的托管等均無規定。另外,我國尚無針對一般企業的破產法,[16]何況銀行不同于一般企業,它的破產有可能引發一系列的社會問題,法制必須對破產程序的各種問題設置監管。美國借助聯邦存款保險公司來監管和處理銀行破產問題,并在20世紀80年修正支付法,公開對商業銀行援助,運用資本暫緩政策、過渡銀行等方法來處理銀行破產中的問題。
在謹慎要求方面,《商業銀行法》已對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資本充足率、貸款余額與存款余額的比例、流動性資產余額與流動性負債余額的比例、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與商業銀行資本余額的比例等作出規定。很顯然,這些指標過于簡單。為此,中國人民銀行作了進一步規定,即1997年1月1日起執行的資產負債比例管理辦法,該辦法設置的指標分為監控指標和監測指標,前者包括資本充足率、貸款質量、單個貸款比例、備付金比例、拆借資金比例、境外資金運用、國際商業借款、存貸款比例、中長期貸款比例、資產流動比例等十個指標;后者主要有風險加權資產比例、股東貸款比例、外匯資產比例、利息回營風險。
我國兩大基本法律對監管方法僅有原則性的規定,諸如以何種形式和程序來實現現場、非現場的監管,或者通過利用外部審計師對有關信息進行核實,這些方法的具體運用均未上升到法制的層面。[20]
第五,監管機制過于強調法定權威監管機制的運用——疏忽了銀行內部控制和同業自律機制的兼用。我國《商業銀行法》在內部控制機制的設計上僅有三個條文,即第59、60和61條。第59條要求健全企業規則和制度;第60條要求健全稽核和檢查制度,并要求對分支機構應當進行經常性的稽核和檢查監督;第61條規定業務報告。這種規制有如下幾個缺陷:其一,規定過于原則化。業務管理規則、制度及稽核、檢查制度的具體要求均需時與合法。銀行監管法制健全的國法定情形下可直接任命一位審計員。[21]德國《銀行法》規定了特別情況下信用機構任命的審計員需通報監督局,并可要系統的再監管,勢必使該機制處于虛設的狀態。
權力離開了監督必然產生腐敗。檢察機關在行使檢察權中由誰來監督?如何維護司法公正?“檢務公開“,徹底解決了檢察環節存在的神秘感和“暗箱操作“的不規范行為,使社會各界和人民群眾能夠了解檢察工作,支持檢察工作,監督檢察工作。這種來自人民群眾和全社會的監督是檢察工作走群眾路線的有效延伸,也是檢察工作為人民服務的有力保障。但在檢察實踐中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這充分說明了,這項檢務公開制度仍處在不斷改革、完善過程中,仍存在著這樣或那樣的問題。因此,本文試就深化檢務公開這一問題,略談自己的一些粗淺認識,借以和同仁們共同探討。
隨著社會的不斷前進,民主和法制的進步,尊重人權、維護司法公正成為時代的主旋律。司法公正,既有利于維護國家的法律秩序,也有利于增進人們對訴訟的信任和期待,還有利于保護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而司法公正也是當今世界發達國家社會文明進步和法制完備的重要體現。如果司法不公正,法治將無從談起,社會也將陷入無序和混亂的狀態。更嚴重的是,由于執法人員濫用權力,使司法機關的整體形象受到損害,從而導致公民失去對法律的信仰,輕視、漠視、甚至無視法律,正如英國著名哲學家培根說過的:“違法行為弄臟了法制的水流,而不公正的審判則破壞法制的水源,一次不公正的審判比多次違法行為所帶來的禍害更為嚴重。“
司法公正是司法活動的總原則,其含義極其廣泛。最早出自于古羅馬時代的“自然正義“論,此后有的學者認為公正即指程序的公正,應公平、平等地對待當事人,于是認為這一原則應包括三種含義:解決爭執者應保持中立,任何人不得作自己案件的法官,法官或陪審團應有公正之心;審理過程中,雙方均應提供信息;各方應知道他方提供的信息,并有機會對之發表自己的意見。隨著社會的發展,法制的完善,司法公正的要求和標準也不斷提高。在檢察環節中,公正執法應包括檢察機關執法活動的結果公正和過程公正兩方面。結果公正是指檢察機關辦理檢察事務的裁決公正,包括裁決符合客觀實際,符合我國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過程公正具體指檢察機關辦理檢察事務的程序至作出裁決的整個過程的公正。裁決的公正和裁決過程的公正是辯證的統一體。“裁決公正屬于實體公正,具有不確定性和相對性,過程公正屬于程序公正,具有相對的獨立意義和存在價值。
“檢務公開“是指在刑事訴訟中決定取保候審、不、申訴,以及在民事行政檢察中決定是否抗訴等那些極為容易引起當事人不滿的程序加以制度化、程序化,以保障檢察職能活動的公開和透明。這種制度設計,保障了當事人的知情權、程序參與權,保障了人民參與檢察事務,案件當事人和社會公眾就容易接受程序的結果,程序公正價值得到進一步體現。從這個角度而言,“檢務公開“不僅加強對檢察權的監督,而且能進一步增進程序的正當性,提升法律的公信力。如果說機關與人民群眾是此岸與彼岸的隔絕,那么,檢務公開就是溝通兩岸的橋梁與紐帶;如果說人民群眾與執法機關是大山的南北兩端,人民群眾了解掌握執法機關的執法活動需要盤山繞彎,那么檢務公開就是貫通大山兩端的隧道;如果說司法機關的活動在較長的時間里是暗箱作業,那么檢務公開就是開啟這只暗箱的鑰匙。司法公正是社會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肩負法律監督機關職責的檢察機關就是這道屏障的中堅力量。這是黨的重托,人民的期望,是社會公眾對法制的期望和信任之所在。通過檢務公開,有效地建立和完善充分保障公民合法權利的機制,使人們呼喚、渴望的公正在司法機關得以實現,人們就會信任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才會支持一個公正獨立的司法制度。
檢務公開制度自實施以來,已收到了明顯成效,既強化了監督制約機制,規范了執法行為,又提高了檢察人員的公正執法意識;既促進了檢察隊伍建設,又密切了檢民關系,樹立了檢察機關的良好形象。但具體實施中也存在不少不足和問題,有待于進一步規范和深化。
這些不足和問題主要表現在如下幾方面:
(一)思想認識存在偏差。首先是在“檢務公開“的目的上存在模糊認識。一種觀點認為實行“檢務公開“僅是反腐倡廉、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一項措施,是紀檢、監察部門的事。另一種觀點認為實行“檢務公開“是上級交給的任務、目標,不管效果如何,只要向群眾公開了上級要求的內容就完事大吉;更有甚者,實行“檢務公開“走過場,只是為了應付上級的檢查。也有的認為實行“檢務公開“會干擾、影響辦案,還有的認為實行“檢務公開“不但沒有好處,反而會阻礙正常的檢務活動,有損檢察機關的權威。他們擔心“檢務公開“后,群眾眼多嘴雜難對付;人們認識水平不一,會搞亂秩序,增加更多麻煩;而且群眾監督的強化,會造成權力旁落,難于推行檢令、檢務。其次,對“檢務公開“的運作形式也存在模糊認識。有的認為“檢務公開“是下放權力,是還政于民,機械地在下放權力上做文章;有的認為“檢務公開“是為了解決檢務運行中的梗阻現象,一味地檢查下級機關的權力運行渠道是否暢通并加以調整;更有甚者認為“檢務公開“是賞賜于民,是檢察機關授權給被服務對象予以監督檢察機關的一種手段,從而虔誠地表白檢察機關需要密切與人民群眾的關系。
(二)內容缺乏針對性,重點不突出。有的地方在實行“檢務公開“中,半遮半掩,藏頭匿尾,避重就輕。只是選擇一些一般的平常事項加以公開,如相關部門的性質和任務、權利和義務、職責范圍等程序性的內容,而對決策過程,對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的解決情況,對檢察人員的投訴情況,對群眾關心的案件進展情況等真正重要、群眾要求知道的敏感、熱點、焦點問題,則秘而不宣或有意隱瞞;有的存在文字上公開,實際操作不公開,枝節問題公開,涉權問題“暗箱操作“的現象;甚至有的在“檢務公開“的內容上弄虛作假,公開的情況與實際情況不符,搞半公開、假公開,回避問題,糊弄上級和社會公眾。這些現象挫傷了民眾參與司法的積極性,導致“檢務公開“流于形式。
(三)偏重于形式,輕視內容的落實。目前在實踐中存在的檢務內容公開而形式不公開,或檢務形式公開而內容不公開,或表面公開而實質未公開,或對內公開而對外不公開等現象,使“檢務公開“走過場、流于形式。“檢務公開“偏重于公布檢務執行的結果,而忽視檢務執行的程序的公開。有的熱衷于搞門面工程,設置豪華的“檢務公開“欄,但如何落實群眾的意見和建議,怎樣通過“檢務公開“促進檢察工作,提高執法水平,則思考少、行動少、實效差。廣大群眾對此反映強烈。
(四)氛圍不濃,制度不配套。“檢務公開“作為檢察改革的突破性措施,出臺時對公開的內容是什么,公開的范圍有多大,公開的程度有多深,在理論上并沒有充分的研究和闡述。出臺后,后續理論研究工作跟不上,在理論界沒有引起共鳴,表現為理論研討活動少、形式不活,沒有形成濃厚的理論研究氛圍。“檢務公開“的制度建設也不配套。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在全國檢察機關實行“檢務公開“的決定》和《人民檢察院“檢務公開“具體實施辦法》規定粗疏,操作性不強,沒有相應的配套措施,完全由地方邊實施邊修正,制度之間難免沖突。如對不案件公開審查制度,各地已普遍實行并取得了明顯的效果,但2001年高檢院公訴廳在頒布的《人民檢察院辦理不案件公開審查規則(試行)》中,對不案件重新界定了公開審查的條件,同時提倡盡量少搞,使該制度基本停止實行。為了規范和深化檢務公開制度,各地制訂了一些制度,但也存在內涵不清,規定不明的問題。不少基層檢察機關在實施過程中瞻前顧后,既怕“觸電“,又怕“麻煩“,因而擺花架子,搞形式主義。
(五)責任規定不明確,監督缺乏實效。“檢務公開“的各項規定,除了告知制度有明確的責任追究外,其他各項措施均沒有規定責任人應負什么樣的責任,實行“檢務公開“依靠的是檢察人員的自覺性和責任感。有的采取了相應措施,如成立監督小組,聘請監督員等,但由于監督小組成員中來自于社會公眾、代表公眾利益的人員為數不多,同樣出現監督乏力的問題。檢務公開制度的實行仍停留在一般號召和鼓勵階段。“多公開多錯、少公開少錯、不公開不錯“的思想在相當一部分人中仍然存在,缺乏積極性、主動性和責任意識,降低了“檢務公開“的實效。
產生這些問題和不足的原因有兩個方面:一是思想認識問題。長期以來,由于受“重實體輕程序“,“重結果輕過程“觀念的影響,使包括檢察機關在內的我國司法機關形成了“秘密辦案“、“辦案神秘化“的思維定勢,這與“檢務公開“的要求不相適應。二是制度完善問題。“檢務公開“作為檢察改革的重要措施,是現代法治進程中出現的新生事物,必然會突破現行的一些規定,推進過程中也不可避免地與現行的一些做法相沖突,為此必須建立相應的配套性制度。
針對當前深化檢務公開存在的問題和不足,根據其產生的原因,筆者特從提高認識和完善制度這兩個方面提出如下的對策和措施:
一、要深化“檢務公開“,促進司法公開,必須轉變執法觀念,通過深入的思想政治教育,使廣大檢察人員充分認識到,實行“檢務公開“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實現人民參與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的重要途徑,是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和推進依法治國進程的必然要求,也是堅持黨的宗旨,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解決“為誰服務、怎樣服務“執法思想和防止腐敗問題的根本措施。要通過廣泛的宣傳發動,形成各級檢察長重視“檢務公開“、廣大檢察人員積極實踐“檢務公開“的濃厚氛圍。
二、樹立長遠觀念,克服短期行為。“檢務公開“是一項重要的程序性制度,是現代訴訟結構的有機組成部分。必須立足長遠,把它作為檢察改革的突破口,作為建立科學的訴訟模式和監督機制的基礎性制度來謀劃、深化和推進。
三、樹立正確的權力觀,減少執法的隨意性。深化“檢務公開“,是對檢察權的規范和監督,防范和矯正檢察權運行的偏差,減少執法的隨意性。“檢務公開“要求檢察人員必須樹立正確的權力觀,正確對待手中的權力,自覺接受群眾的監督,做到公正執法,秉公辦案。
四、樹立開放的觀念,廣納百家之言。“檢務公開“意味著檢察機關在辦理案件和開展其他檢務活動時必須聽取各方的意見和建議,因此應當轉變狹隘的部門主義、本位主義觀念,培養開放意識、民主意識和公正執法意識。
五、建立健全檢務聽證制度。檢務聽證制度是指檢察機關在作出裁決前,為使裁決公正、合法,廣泛聽取各方利害關系人的意見。目前有些地方進行了不同程度的實踐,也取得了較好的效果,但對聽證范圍、聽證程序、聽證員的聘請與指定、辯論等程序與環節缺乏統一的規范。因此必須制定統一的檢務聽證程序規則,規范聽證程序,發揮聽證制度應有的作用。
六、健全告知制度。告知制度是“檢務公開“的重要組成部分,該制度的實行保障了社會公眾對法律及程序的了解權,保障了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充分體現了執法過程的民主精神。但是,由于缺乏法定制約形式而在實踐中有的未認真履行告知義務,有的履行方式不規范而引起紛爭。因此,必須進一步完善該制度,明確不履行告知義務的法律責任。
七、建立當事人閱卷制度。查閱卷宗是當事人在檢務處理程序中了解檢察機關有關資料信息的權利。閱卷權是實現當事人參與檢務處理程序,實際影響檢務裁決形成的前提條件。檢務處理程序中的當事人閱卷的案件范圍應當包括:擬作不、刑事申訴、民事行政抗訴等案件的相關卷宗材料,不包括檢察機關直接受理偵查案件。閱卷的材料范圍限于一般的案卷材料,不得查閱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材料以及檢察機關內部討論的記錄等秘密性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