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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深入調研,細化界定標準
流通領域的食品繁多,食品經營主體類型、經營項目和方式涉及的面廣點多,情況復雜,究竟哪些需要領取流通許可證,《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和《食品市場主體準入登記管理制度》等規章規定的不太明確,核發實踐產生了很多既回避不了又難以找到答案的問題,工作時常處于無章可循、有章難循的局面,致使一些原來合法的市場主體加入無證行列。因此,亟待細化明確相關規定。
為從根本上打破由于許可范圍不明確導致的執法人員難界定、難受理和不少經營者難準入的瓶頸,市工商局緊緊抓住基層反映的36個普遍性問題,從三個方面人手,在規范準入上下功夫。首先,查找其他行政執法部門同類政策法規,指導基層參照執行。重點針對工商部門介入這項工作較晚。其他部門開展這項工作較早,并有成功經驗可供借鑒的實際,多方走訪查詢,借鑒兄弟執法部門的做法,為我所用。比如,根據《食品安全法》第2條的規定,經銷食用農產品不需申辦食品流通許可證。然而,何為食用農產品,《食品安全法》只是原則性地把它界定為“源于農業的初級產品”。至于“初級”如何判斷以及食用農產品的具體范圍,只字未提,而且國家工商總局的《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關于食品流通許可證印制發放和管理有關問題通知》也未涉及,造成實踐中對從事大米、面粉、茶葉、鮮肉、冷藏或者冷凍肉、鹽漬肉、獸類等產品經營是否要發證,各地各級認識不一,發證工作出現了不少受理范圍不一致和監管中相互推諉的現象。為此,市局廣泛走訪農業、質監、商務等部門,組織人員上網查詢,最終找到了商務部、財政部和稅務總局《食用農產品范圍注釋》,明確了食用農產品包括植物、畜牧和漁業三個大類,糧食、肉類、水產、園藝植物等十六個種類及其40多個分類的界定范圍,及時下發基層參考。為全系統做好這方面的受理核發工作提供了參考依據。其次,強化調研,從法理和實踐的結合上撥亂反正。重點針對一些同志對相關法規了解不夠或思想方法片面,單純以經營者所處領域或以經營的食品種類和經營方式搞“一刀切”,導致認識和核發上的混亂等實際,引導大家運用辯證的觀點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從五個方面統一認識和操作。一是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場所銷售其生產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許可:但是,在其生產場所銷售不是其生產的食品,仍然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許可:二是取得餐飲服務許可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其餐飲服務場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產和流通的許可;但在其餐飲服務場所出售不是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仍然需要取得食品生產和流通的許可。三是取得食品流通許可的食品經營者在其經營場所制作加工食品的,應當取得食品生產的許可。四是取得食品流通許可的食品經營者在其經營場所提供餐飲服務的,應當取得餐飲服務的許可。五是歌廳、洗浴、俱樂部等服務場所提供食品,在其經營場所內銷售食品也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許可。再次,對一些上級無明確規定且爭論較大尚未形成傾向性意見的問題,經請示上級同意,暫緩發證。如商場超市中的現場加工制作、經營生鮮豬肉是否發放流通許可證問題,目前存在兩種觀點,一是認為不需要領取食品流通許可證或在領取流通許可證的同時還需要領取生產許可證,二是認為只需要領取食品流通許可證。目前尚未形成傾向性觀點,決定全市工商系統暫不發放流通許可證。在加強調研。弄清底數后,報綜合協調部門確定。
二、狠抓協調,消除監管盲點
核發經營許可證涉及的面廣領域多,科學確定監管環節和監管部門,并在系統內部實行科學分工,努力實現監管連續性和無縫對接,是解決交叉執法、互相推諉和效率低下問題的關鍵。首先,食品生產、流通和餐飲服務三大環節通常情況下比較好界定,但由于三者聯系緊密,相互牽連,不可避免地存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出現邊界模糊和交叉的現象。其次,在工商系統內部的分工上,不同程度地存在不科學不合理問題。核發工作要么統一由縣局承擔,要么全部交工商所辦理,致使局機關和工商所的優勢得不到充分的發揮,整個工作處于局里包不了、所里難干好的局面,特別是工商所由于人少任務重,加之對這一工作的認知程度不到位,致使證照分立制度得不到落實,有的為了突擊應付檢查或其他原因,甚至違反程序規定,先辦證后補材料,或基層領導“先人為主”。給核審人員定基調。使審查和審核成了擺設。
為了從根本上解決上述問題。市局首先緊緊依靠當地政府,抓住監管環節和部門分工難界定的三大難點重點突破。多次召開聯席會議,認真學習相關法規和政策,強化部門之間的溝通協調。統一認識,明確分工。一是針對流通領域大量存在的冷飲店、咖啡店、簡易小吃服務、餐飲外賣服務、餐飲配送服務以及采取廠店分離經營模式從事熟食鹵制品經營,是發流通許可證還是餐飲服務許可證,是由食藥局監管還是由工商部門監管的問題,重點組織學習領會《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62條的規定,以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局《關于做好(餐飲服務許可證>啟用及發放工作的通知》(國食藥監許[2009]257號),認清餐飲服務是指通過即時制作加工、商業銷售和服務性勞動等,向消費者提供食品和消費場所及設施的服務活動。判斷上述經營者究竟申領流通許可證還是餐飲服務許可證,主要看其是否提供消費設施和場所,如能提供可作為餐飲服務環節,核發餐飲服務許可證。對照上述標準,冷飲店、咖啡店、簡易小吃服務,向消費者提供食品和消費場所及設施等,屬于餐飲服務環節,不屬于流通環節的經營行為。其產品不納入食品流通許可范圍。而經營者購進熟食鹵制品以及采取“廠店分離”經營模式銷售熟食鹵制品食品屬于流通環節從事食品經營,應發放食品流通許可證。二是針對清理無證無照誰是第一責任人問題,重點學習領會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和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完善查處取締無證無照經營行為工作機制的通知》等相關規定,普遍感到解決這一問題,除法定授權外,堅持“誰發證,誰是第一責任人”的原則較好,并以市人民政府的名義下發了《巢湖市查處無證無照經營聯動監管辦法》,從根本上解決了職責不清。相互推諉的問題。三是針對尚未出臺的法律授權地方人大立法界定的食品小作坊、小攤販監管問題,市工商局和質監局
多次召開會議,廣泛了解認真研究其他省的做法,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專門就辦理食品生產許可及營業執照有關問題研究確定了三條監管意見:(1)新設立的食品生產者,申請生產許可的,首先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預先核準企業名稱;已取得營業執照申請增加“食品生產”范圍的,直接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請。(2)食品生產者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請生產許可的,憑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營業執照按程序辦理:申請作為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管理的。憑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營業執照到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3)食品生產企業憑食品生產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或變更營業執照;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憑《小作坊基本衛生條件核查合格告知單》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或變更營業執照,較好地解決了無人監管和監管不力的問題。
與此同時,以既不違反程序又便民高效的原則,對系統內部的分工進行了調整。首先,對作為安全監管重點的企業和經營面積達100平方米以上的個體工商戶,由于其面積大,從業人員多,工藝流程相對復雜。現場勘查和審核難度相對較大,對執法人員的業務素質相對較高,確定由縣局機關受理核發,其他由工商所分擔,這樣既實現局所之間優勢互補。又方便了一般經營者。其次,堅持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結合的原則,既嚴格執行“證照分立、先證后照”和“一審一核、審核分離”的規定,又從基層人少任務重實際出發,統籌安排工作,實行現場核查分片包保到人,并將發證發照中的受理、現場核查、名稱預先核準工作等相同環節授權其統一辦理。針對業務管理系統辦照環節的前置審批手續中無食品流通許可證選項,無法反映許可項目內容,及時向該軟件開發部門提出修改建議,較好地解決了辦證和辦照系統模塊對接問題。再次,建立督查和責任追究制度,指定嚴格考評標準,發現不規范行為。給予通報和行政處分,從而較好的激勵和鞭策食品安全監管人員規范、快速、高效地開展工作。
三、強化素質,提高工作效率
一、食品流通許可風險的分類
筆者認為,對食品流通許可風險進行分類,科學合理的方法應是以風險因素為標準。分為行政主體風險、市場主體風險和制度風險三類。
第一類,行政主體風險,指工商部門在實施食品流通許可行政管理工作中,由于自身的因素引致的風險。
第二類,市場主體風險,指市場經營主體在食品流通過程中,其不確定的行為給食品流通許可工作帶來的風險。
第三類,制度風險,指法律法規等制度的缺失、模糊、瑕疵等。造成工商部門在食品流通許可工作中承擔的風險。
二、食品流通許可風險原因探析
(一)行政主體風險產生的主要原因。一是內部機制不健全。對于工商部門來說,食品流通許可是一項嶄新的職能。履職工作中有許多問題亟待解決。比如《食品安全法》第31條規定,工商部門“必要時對申請人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什么是“必要時”無法可依,工商內部也沒有規定。為了規避風險,現在普遍的做法是對所有食品經營申請都填寫現場核查表,并由工商干部簽字確認。暫且不論有無必要,事實上,許可對象面廣量大,是不可能全部進行實地核查的。沒有現場核查,卻填寫了現場核查表,這是以造假為代價來應對機制的缺陷,行政主體風險之大不可估量。二是缺乏技術支撐。在食品安全知識這個“軟件”上,工商干部受到的專業培訓很少,也缺少相應的資格認證,憑著經驗干、跟著感覺走的審查往往導致錯誤的行政許可。比如,《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經營應“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在專業知識不足的情況下,工商干部認定“合理”與否,恐怕只有依靠“目測”這種感官上的認知。在“硬件”方面,專業的檢測設備和儀器普遍匱乏,對法律規定的“食品經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之類的問題如何判斷無所適從,沒有判斷或判斷錯誤往往使行政許可決定成為一種冒險活動,其所含風險之大不言而喻。
(二)市場主體風險產生的主要原因。一是食品流通許可申請環節的問題。比如,經營者在申請或變更食品流通許可時,出于不當因素的考慮。可能故意隱瞞真實信息或采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許可,導致行政許可錯誤。二是食品經營環節違反法律規定。《食品安全法》把經營主體定為第一責任人,加大了法律的威懾力,起到了一定作用。然而從實際情況看,不少經營者受利益最大化驅使,在經營活動中不斷觸犯法律底線。有的在領取了食品流通許可證后,擅自超出經營范圍;有的故意降低各種經營條件,導致經營行為不再符合食品經營的法定要求,加大了動態監管的難度。三是市場退出環節的無序。正常情況下,食品經營主體退出市場要履行一定的手續,經過一定的程序,花費一定的時間和精力。相比較而言,經營者違法退出市場比合法退出更為簡便、成本更低,這顯然降低了經營主體通過合法途徑退出市場的自覺自愿性,給工商部門造成被動,帶來風險。
(三)制度風險產生的主要原因。當前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還有許多不完善的地方,給許可工作帶來了困惑。比如,《食品安全法》第29條規定,“取得餐飲服務許可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其餐飲服務場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產和流通的許可。”這一條顯然忽略了餐飲服務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現象,也遺忘了大量存在的餐飲外賣的事實。再如,《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實行嚴格監管,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另行制定。”目前看,很多地方的保健食品經營許可由工商部門來核審、發證,這也意味著要承擔更多風險責任。
三、食品流通許可風險防范對策
(一)工商部門切實做到履職到住。一是嚴格把關食品流通許可證的核發工作。強化工商干部的責任意識和敬業精神,從保民生的高度出發,著眼打造放心消費的目標,深刻認識食品流通許可工作的重要性。在許可工作中恪盡職守、積極履職,嚴格依法審查申請事項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申請材料是否齊全,切實按照法定程序開展許可工作,盡力避免由于審查不嚴、申請人欺騙隱瞞、程序違法造成的失誤,把好食品流通市場的準入關。二是完善許可工作的運行機制。機制缺失帶來的食品流通許可風險要通過完善制度來防范,要在制度的完善、專業人員引進、流程的銜接、硬件保障等環節上加大力度,最大限度降低行政許可風險。三是加強巡查監管。為提高監管效能,可以分類別、分區域、分季節采取有效措施加強日常巡查和重點監管,并做好監管痕跡的保留工作。同時,事后的監管措施要確保到位。應當根據檢查結果采取不同的措施,不能敷衍了事,含糊不清。
(二)加快先進技術手段的應用。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一定程度上,技術手段決定了食品流通許可工作的優劣。我們要抓住新一輪基層改革和建設的契機,在基層加快推進先進技術手段的應用,切實實現“監管方式由粗放向精細轉變,監管手段由傳統向現代化轉變”。根據《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加快配備食品快速檢測設備,實施食品質量的初步篩查,改變以往工商干部依靠外包裝判斷的低層次方法,從根本上提高辨別假冒偽劣食品的能力。加快推進食品安全電子信息遠程監控網建設,在食品經營者和工商部門之間架起一座快速溝通的橋梁,實現對食品經營者的全天候、近距離、高效率監控。
是“十小”整治的收官之年,工商分局按照省政府提出的“全面規范、長效鞏固、轉型發展”的總體要求,結合小食雜店、小菜場整治規范實際,按計劃按步驟推進小食雜店、小菜場完成整治規范工作。對尚未達標的小食雜店、小菜場,攻堅克難,采取有效措施,保質保量完成達標任務;對已經達標的,要認真組織回頭看,查漏補缺,防反彈,治回潮,切實鞏固達標成果;積極探索建立工商監管、經營者自律、社會監督相結合的長效工作機制;引導小食雜店、小菜場轉型升級,實現服務功能、管理制度、經營方式的創新,適應經濟轉型與消費升級的新形勢和新要求。
一是強化督查,確保整治任務保質保量完成。嚴防思想松懈、盲目樂觀的情況,保質保量完成整治任務。為使整規工作成果得到進一步鞏固,認真開展小食雜店、小菜場整規日常督查,對小食雜店監管推行“倒查、追查、督查”三種工作方法,監督和指導小食雜店自覺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接受統一配送,規范經營行為,提升商品和服務質量。通過督查活動和回頭看活動,查找問題和薄弱環節并加強整改,確保整規任務保質保量完成。
二是抓好扶持,引導小食雜店和小菜場改造提升。開展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示范店星級評選,堅持“五個統一”:即統一標志,統一承諾,統一亮證亮照經營,統一監督電話,通過對全區各類示范店的清理規范,要繼續引導小食雜店向“食品安全示范店”轉化提升,進一步發揮食品安全示范店的典型示范作用;推行示范店配送單位動態監管考核機制,落實示范店配送工作責任制,對配送單位工作進度實施動態監管,完善轄區食品安全溯源體系;轄區共有小菜場30個,列入改造提升的17個,現已完成改造提升的8個,正在土建和裝修的7個,正在招投標的1個,尚未啟動的市場1個,小菜場改造有序推進。
三是抓好執法,加強小食雜店和小菜場日常監管。要嚴格執行《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加大對不履行進貨查驗制度、銷售過期變質食品等違反食品安全法律規定行為的查處力度,推行小額即時罰款“格式處罰文書”截止5月底,查處食品案件109件,其中簡易程序案件75件,有力督促了小食雜店、小菜場經營業主自覺加強食品安全管理。同時繼續完善食品安全日常監管制度,強化日常巡查,多管齊下,全面推動小食雜店、小菜場經營管理水平的提升,維護農村食品消費安全。
四是抓好登記,引導經營業主合法規范經營。以“食品流通許可證”正式辦理為契機,對轄區內小食雜經營主體進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頓,根據《浙江省食品流通許可現場核查規范》內容,要求小食雜經營業主設立符合食品安全的經營場所、設備、制度,確保新辦食品經營單位質量,上半年核發“食品流通許可證”385件。規范農村小菜場市場名稱登記,對已經市場名稱登記的小菜場,采取“回頭看”的方式,認真對照《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和《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場名稱登記管理辦法》,完備材料,規范程序,使之符合現行規定的要求。對列入整治范圍,但目前某些方面尚不符合登記條件但已長期存在、為人民群眾生活所必需的農村小菜場,主動向當地政府報告,由政府牽頭,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根據實事求是的原則,提出處理意見和管理措施。
五是抓好自律,指導建立長效規范經營制度。開展行政指導工作,從證照辦理、店容店貌、進貨查驗、消費承諾等方面,指導小食雜店、小菜場經營者自律規范經營。推行信用分類監管制度,推行評價公示等制度,發揮社會監督作用,進一步建立小食雜店、小菜場規范經營的長效機制。
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抓難點突破,確保小食雜、小菜場整規任務圓滿完成。加強對城郊結合部,特別是偏遠村莊小食雜軟硬件提升工作,作為重點薄弱環節予以突破。對5個尚未啟動小菜場整規的要加強宣傳和督促;對尚在審批手續的要幫助其加快相關手續的報批工作;對尚在建設的要做到高標準設計和高標準施工,確保市場設計的科學性、合理性、前瞻性和工程的高質量。
一、在2011年“五五”普法成果的基礎上,進一步總結工作經驗,分析存在問題,加強工作研究,創新工作思路,全面、深入推進“五五”普法規劃的貫徹實施。
二、繼續堅持領導干部學法制度和執法人員法制教育制度,抓好集中培訓、法規考試、“案例研討”、“每月一法”、“下基層巡回講課”等學法活動,今年舉辦系統內法規學習班不少于4期、案例研討會1期。
三、抓好工商法規的宣傳普及。充分利用新聞媒體、宣傳欄、宣傳單等形式,廣泛宣傳工商法規;組織好3.15宣傳活動、 “12.4”法制宣傳日以及重要法律法規頒布實施紀念日等開展的專項普法教育活動;充分利用縣局政務網站開展工商法規宣傳活動;積極推進“法律六進”活動,利用基層“一會兩站”向城市居民和農村村民開展工商法規宣傳,配合個私協、消協等單位舉辦企業負責人和個體戶法規培訓班一期以上。
整改措施:加強三基三嚴培訓,提高護理人員的專業素質,進一步改善服務態度,改進服務流程,切實做到以病人為中心。隨著病人日增,醫院加大引進和招聘護理專業人員,擴大專業隊伍,以滿足病人需求。
二、醫院存在亂用藥,亂檢查等問題。
整改措施:
一是抓源頭,嚴格落實藥品和大型醫療器械兩個100%的集中招標采購制度。
二是推行藥品使用合理性專家組集中評價制度,市衛生局組織人員采取定期與不定期的方式到各醫院抽取門診處方、住院病歷,組織專家組集中進行用藥合理性評價,對使用不合理用藥的醫生,按照管理規定給予處罰。
三是探索建立長效機制,嚴格控制醫療費用的增長。一是堅持把藥品管理作為行風建設的重點環節;二是加大懲處力度,提高自律意識;三是降低醫用器材和衛生耗材的采購價格;四是堅決懲處違規收費現象;五是推行醫療機構輔助檢查項目互認制度;六是繼續推行單病種限價管理;七是開展廉價醫療服務“綠色通道”;八是加大合理用藥管控力度。
三、患者反映中心醫院轉科難問題,一些科室對不應該在本科室治療的病人偏偏留在本科室,浪費金錢不說,還耽誤了病人的治療時間。
整改措施:
從源頭抓起,采取首診負責制,根據患者病情分診到相關科室,在治療過程中確需會診或轉診者,由醫務科負責組織協調,盡可能滿足患者需求。
四、市中心醫院為應對甲流感設立了發熱門診是好事,但發熱病人到門診看病,醫生都讓做抽血檢查,應不應該。
整改措施:
市中心醫院為我市甲型h1n1流感患者的定點救治醫院,并且承擔著全市重癥“甲流”患者的救治任務,為此市中心醫院專門投資100余萬元建立了一層專用負壓病房。發熱病人有細菌和病毒感染之分,發熱病人在就診時常規檢查血常規,是衛生部《關于“甲流”患者的標準就診流程》所要求的,其目的是對發熱患者進行初步的鑒別診斷,以防造成部分患者漏診和誤診,歸根結底是為病人負責。以后我們會在這方面加強宣傳解釋,并做好醫患溝通工作。
五、兒科就診秩序亂,患兒哭鬧,聲音吵雜,不利于醫生診療及與患兒家屬溝通。
整改措施:
一是加強導診,及時疏導和分流病人。
二是合理設置病人候診區域,實行“一室一醫一患”。
三是盡快完善實施叫號制度,徹底改變就診秩序混亂現象。
六、患者低燒到我院呼吸內科看病,疑為“病腦”要病人做腰穿等檢查,后到中醫科,接診醫生為朱新勇醫生服務態度很好,利用中醫望、聞、問、切為病人仔細診療疾病,效果不錯。因此提出醫務工作者如何體現以人為本,增加病人的信任度?
整改措施:
一是加大對醫務人員的培訓力度,提高醫務人員的醫療水平。要求各醫院要加大對醫務人員的培訓力度,市衛生局每年組織一部分人員參加各種學習,努力提高全市醫務人員的醫療水平。
二是加強醫德醫風教育,在醫院倡導和開展“三精”服務:即精品、精細、精心,增強醫務工作者的責任心。
七、反映一嬰兒出生后因出現呼吸困難由下級醫院轉到市中心醫院新生兒科搶救治療,病情穩定后家屬提出出院,但新生兒科醫生告訴患兒家屬要住院15天才能出院,但是患者還是提早出院,并且情況正常。
整改措施:
一是加強和家長的溝通,講解到位,讓家長理解。
二是加強與下級醫院的雙向轉診工作,使患兒病情穩定后,爭得家屬同意轉下級醫院康復,以保證患兒治愈,也減輕患兒家庭一定經濟負擔。
八、醫院藥價高于零售藥店,藥價虛高等問題。
整改措施:一是抓源頭,嚴格落實藥品和大型醫療器械兩個100%的集中招標采購制度。
二是推行藥品使用合理性專家組集中評價制度,市衛生局組織人員采取定期與不定期的方式到各醫院抽取門診處方、住院病歷,組織專家組集中進行用藥合理性評價,對使用不合理用藥的醫生,按照管理規定給予處罰。
三是探索建立長效機制,嚴格控制醫療費用的增長。一是堅持把藥品管理作為行風建設的重點環節;二是加大懲處力度,提高自律意識;三是降低醫用器材和衛生耗材的采購價格;四是堅決懲處違規收費現象;五是推行醫療機構輔助檢查項目互認制度;六是繼續推行單病種限價管理;七是開展廉價醫療服務“綠色通道”;八是加大合理用藥管控力度。
九、做為醫院如何做到首診負責制?
整改措施:
“首診負責制”是醫院工作的核心制度,要求每個醫生都掌握,并按制度去落實。如有爭議,有醫務科協調決定,首診科室不得拒收病人和相互推諉。凡因拒收病人、擅離崗位、不負責任、不及時搶救、延誤治療而造成事故或醫療糾紛者,追究當事人責任,給予嚴肅處理。
十、醫院住院病人“一日清單”執行的較好,但門診病人取藥、檢查沒有明細清單,如何做好門診收費透明度?
整改措施:
一是加大對一日清單的檢查力度。
二是與軟件公司,對醫院院運行的門診收費程序進行改進升級,力爭在年底完成這項工作。
十一、曾參與過2007年行風面對面評議的代表提出一患者來我院泌尿科實施霧化電切前列腺手術治療時,醫生為病人用進口貴重電切刀沒有告知,經協商醫院需退還病人1000元,但至今仍未退還到位。
整改措施:
一是對廣大醫務工作者加強教育,提高對告知的認識,在以后的工作中,認真履行告知簽字義務,與患者做好溝通,避免此類事情的再次發生。
二是責成市中心醫院立即退還患者現金一千元,并道歉。
三是印制特殊材料使用告知協議書,使用前醫患雙方協議簽字,同意后方可為患者使用。
十二、電梯間人多時空氣不好,醫院內外環境衛生需改善。
整改措施:
一是對醫院的衛生問題,以后衛生局將每季度對全市各醫院衛生情況進行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在天中晚報和××日報上進行曝光,對衛生不好的單位予以通報批評,并限期改正。
十三、中心醫院大廳門前停車秩序待規范,停車難問題急需解決。
整改措施:
一是加強與交警支隊的聯系,盡快解決門前交通秩序和車輛停車位的安全管理。
二是加強與城管、轄區綜治辦的聯系,解決摩托車、電動車、自行車的存放,秩序規范,合理使用門前現有場地。
三是協調上述部門及園林部門,力爭合理使用沿溪路住院部門前東區的地帶,解決摩托車、電動車、自行車的存放地,擴大汽車停車位。
四是加強院內停車場地管理,對職工、家屬的機動車輛指定專門區域停放。禁止在門診、住院部、東病區與就診車倆混放,占用停車資源。
十四、關于評議現場播放的反映市中醫院視頻短片所提的問題。
整改措施:
市中醫院已于09年4月份與患者家屬達成協議,現已解決。
十五、關于評議代表所提張玉珍醫患糾紛的問題
整改措施:
市中醫院正積極與患者家屬協商,盡快達成一致意見,如意見不一致,雙方再走司法程序。
十六、關于衛生許可證到底該誰辦的問題
2009年以前,根據《食品衛生法》要求,所有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統一由衛生行政部門發放衛生許可證。20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正式實施,新法要求食品安全實行分段監管,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由質監部門發放食品生產許可證,流通環節由工商部門發放食品流通許可證,餐飲消費環節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放許可證,原來的食品衛生許可證不再發放。在新法開始實施后,由于國家工商總局沒有及時下發實施細則,造成遲遲未能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流通環節的商戶也無法辦理營業執照,我市直到10月底才開始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餐飲業交給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監管后,衛生部門再發放許可證違反新法規定,但由于機構改革沒有到位,藥監部門沒有相應的執法隊伍承擔起監管任務,20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實施之日起許可證發放間斷約一個月后,經市衛生局報請市政府批準,在機構改革未完成前,由市政府授權餐飲業仍暫由衛生部門代監管,現餐飲業衛生許可證仍由衛生部門發放。
十七、許可證辦證難,辦證過程中有利用職權吃拿卡要等違紀問題
餐飲業衛生許可證的辦理首先要持從業人員健康證明和相關的申請材料到行政服務大廳申請,對符合申請條件的,衛生部門要派監督員進行現場驗收。由于國家法律法規對于餐飲業衛生許可證的辦理有嚴格的程序規范和硬件要求,許可門檻較高,尤其按上級規定實施量化分級管理以來,關鍵項缺一項都不能許可。而我市屬于經濟欠發達地區,硬件設施普遍較差,部分餐飲單位需要整改后再次驗收,加之一些技術服務性要求,比如健康體檢及健康證明的辦理需要幾天時間,造成有些商戶感覺辦證時間較長和辦證難。一直以來,我們嚴格執行20個工作日辦結規定,無論能否許可,20個工作日必須給商戶明確答復,如果條件符合,盡量提前辦理,比如我們針對不同情況,采取集中辦理、一站式服務等措施,盡量為群眾提供方便。
對于辦證過程中吃拿卡要的問題,今后我們仍將一如既往的嚴格執行衛生監督員“十不準”和“八條禁令”,凡是舉報查證屬實的,對這些個性問題將嚴肅處理,堅決調離監督崗位,決不姑息遷就,涉嫌違法違紀的將移交有關司法紀檢部門。
十八、醫療市場監管問題
我所自2004年起開展醫療市場監管工作以來,圍繞“一準入、二規范、三查處、四取締”的工作原則,把醫療市場集中整頓和日常監管有機結合起來,重拳打擊非法行醫,使醫療市場由當初的混亂局面得到了有效遏制,非法行醫現象明顯減少。2008年初,為了進一步加大監督力度,市衛生監督所由原來一個醫管科增加到兩個科,從人力財力上進一步向醫療市場監管傾斜,加大了投入。但由于城中村、城鄉結合部的特殊性,目前確實存在非法行醫打而不死現象,有些非法行醫者不掛招牌,屋里擺的是空藥盒,靠低價吸引消費者,取締一次又開業一次,可以說是全國通病。針對這種現象,下一步我們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將連續取締兩次仍繼續開展非法行醫活動的人員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十九、醫院體檢能否辦理健康證問題
衛生部《預防性健康檢查管理辦法》及河南省衛生廳有關規范性文件明確要求,開展預防性健康檢查的衛生機構必須經過同級衛生行政部門的資格認定和批準,而我市目前經過認定的技術服務部門只有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一家。
二十、關于群眾反映工作人員在接種疫苗的過程中服務態度欠佳問題。
整改措施:
一是堅持每周一門診例會,對接種門診工作人員嚴格要求,堅持公平、公開和公正原則,不徇私情,不吃宴請,要求其在日常工作中衣冠整潔、佩戴胸卡、文明用語、熱情服務,杜絕“四難”現象發生。我們要求所有工作人員嚴格按照有關規范的要求進行操作,向受種者或其監護人耐心詳細講解有關注意事項并經其知情同意后再進行疫苗接種,接種后留觀30分鐘后再讓其離開。對于需要預約的疫苗,我們的工作人員會告知其到規定的時間再來接種疫苗。
二是加強自身業務知識的學習,不斷提高自身業務水平,為廣大受種者提供更加熱情、更加周到的服務。
二十一、關于群眾反映的有關“向受種者推薦自費疫苗”的問題。
一是嚴格落實各項規章制度。對一類疫苗(免費)、二類疫苗進行公示,將服務承諾、國家免疫規劃程序、免費疫苗名稱等全部張貼在門診室墻壁上,積極接受廣大人民群眾的監督。
二是加強教育,不斷的向疫苗接種工作人員強調有關規范和要求,使其更加熟悉有關規定并遵照執行。
三是繼續加大宣傳力度(通過報紙、電臺等媒體宣傳國家有關預防接種的法律法規),定期向工作人員進行相關方面的培訓和教育,力爭使每一位工作人員都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規范操作,堅決杜絕類似現象的再次發生。
二十二、關于新農合運行過程中如何解決鄉鎮人員的繼續教育問題。
整改措施:
國家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行后,對保障農民的身體健康起到了很大的作用,這幾年經過國家的大力投入,各鄉鎮衛生院的硬件設施基本上得到了明顯的好轉。但軟件差,醫務人員少的問題仍普遍存在,80%的醫院醫護人員不夠。
一是加大對醫務人員的培訓力度,現在計劃在3年內對全市鄉鎮醫務人員培訓一啟遍。
二是認真落實農村衛生人才隊伍建設“51111”工程,根據市委的安排,首批農村衛生人才工程的招聘工作已圓滿完成,88名在專以上畢業生已到基層衛生院工作,相信在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3年內農村缺醫的現象會得到一定的解決。
三是加大城市醫師支援農村工程的力度。
二十三,關于農民參合率下降的問題。
這主要是農民對新農合知識了解不夠造成的,下步工作中,我們將以簡報的方式通報各單位的農民參合進程和新農合用藥問題,以此促進我市參合率的上升。
二十四、關于代表對私立醫院的滿意度調查中發現的審批和醫療廣告等問題。
整改措施:
一是嚴格私立醫院的審批程序,把嚴關口,嚴格按標準審批。
二是嚴格按照政府的規劃審批醫院。
三是聯合工商行政部門嚴厲打擊各類醫療廣告。
二十五、關于衛生人才流失的問題
整改措施:
衛生人才的管理是有嚴格的規定的,國家規定副高以上的人員更換執業地點,必須經市委人才辦批準方可辦理。近幾年我市在衛生人才建設方面從提高他們的待遇入手,基本上沒有流失衛生人才,相反是其他地方的衛生人才積極到我市要求工作的人員越來越多。
二十六、關于衛生局工作秩序問題
整改措施:
加強管理,確保局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因工作需要外出時應在門前掛牌,并注明聯系方式。
二十七、關于120車輛漫天要價的問題
整改措施:
救護車接病號按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是50元,但是,現在個別醫院為了多收病號就把這個費用給減免了。
二十八、關于電視報道一名考官收錢的問題
整改措施:
一是積極與各部門溝通,加強每年執業醫師的監督。
二是向省衛生廳建議,實施異地監考。
一、推動制度建設,完善過程監
(一)根據國家總局工作安排,按照風險管控、分類許可原則,改革食品經營許可制度,推進食品經營許可數據庫系統建設和食品流通許可證、餐飲服務許可證“二證合一”。
(二)加強餐飲企業內部管理,進一步完善臺賬登記、索證索票、進貨查驗、衛生管理、餐廚垃圾處理等制度。
(三)扎實推進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量化分級管理工作,以等級評定和公示為抓手,開展尋找“笑臉”就餐活動,逐步提高尋找“笑臉”就餐認知度,實現餐飲服務量化分級管理工作全覆蓋。
(四)加強對農村集體聚餐活動的監督和指導,繼續健全完善農村自辦宴席申報備案、廚師持證上崗、食品及原料檢查、加工場所和用具清潔消毒等制度。積極探索學生“小飯桌”、“敬老院食堂”等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辦法。
(五)完善旅游景區“農家樂”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強旅游景區服務安全監管。
二、突出工作重點,強化日常監管
(一)認真開展餐飲服務監管業態調查摸底工作,詳實掌握轄區內餐飲服務單位狀況,建立健全餐飲企業監管數據庫,推進餐飲監管信息化建設。
(二)大力推進餐飲服務監管重心下移,加強對重點單位、重點區域、重點時段、重點環節、重點品種的日常監管。
(三)加大日常監督檢查力度,完善日常監督檢查通報制度,及時在網站和媒體上公開監管信息。
(四)加強農村餐飲服務監管,提升農村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水平。
(五)配合教育部門開展春秋季學校食堂及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監督檢查。確保學校食堂配備一名食品安全專職管理人員,著力保障師生飲食安全。
三、創新監管方式,提高監管效率
(一)堅持以問題為導向,創新監管手段,強化監管措施,建立長效機制。
(二)完善監管體制,實施網格化、痕跡化、精細化管理,構建監管網、督查網和巡查網,提高監管的有效性。
(三)積極推進餐飲服務“明廚亮灶”工作,明確建設任務和考評標準,重點是大中型餐飲企業、學校食堂、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實現餐飲服務操作過程可視,提高學生家長和餐飲消費者的安全感。
四、開展專項整治,提升防控水平
(一)強化對農村、城鄉結合部、學校周邊、旅游景區等重點區域的專項整治,突出大中型餐館、學校食堂、中央廚房、集體用餐等大型聚餐消費場所,開展重點防范,消除食品安全隱患。
(二)強化對餐飲服務環節不合格食品處置情況的督查,特別是監督抽檢及投訴舉報中問題產品的處置,及時追根溯源,嚴肅查處。
(三)繼續推進小餐飲整頓規范工作,在鞏固去年工作的基礎上,深入開展小餐飲示范店、示范街創建工作,今年新創建100家小餐飲示范店、1條小餐飲示范街,確保年度整規任務完成,全面提升小餐飲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四)開展食品添加劑、野生蘑菇、冬季火鍋、夏季涼菜、年夜飯等專項監督檢查。
五、加強宣傳培訓,提高監管能力
(一)廣泛開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進校園、進社區、進農村、進企業”活動,舉辦食品安全科普知識講座,提高廣大消費者自我保護意識。積極發揮“四員”作用,健全完善基層監管網絡體系,加強基層食品安全宣傳工作。
(二)組織開展餐飲服務企業負責人及從業人員培訓,明確崗位職責,強化法律意識、責任意識和誠信意識。
(三)通過多種手段,采取普訓、輪訓、專題培訓、模擬演練等方式,加大監管人員培訓力度,提高專業化技能。
六、推進誠信建設,構建社會共治
(一)健全餐飲服務信用管理檔案,實行分類分級監管。開展餐飲企業約談工作,對苗頭性問題、發生過較大食物中毒事故、已暴露問題又不及時整改的企業要及時約談當事企業和當事人,提出警示告誡,確保整改到位。
(二)實行餐飲企業“黑名單”制度,對嚴重違規違法餐飲企業,查處后及時在媒體和網站上曝光,懲戒不良失信企業。
食品安全溯源體系是由歐盟為應對“瘋牛病”問題而逐步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始于1997年。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溯源體系的主要內容
實施食品安全溯源體系,已成為社會各界的共識。
食品安全溯源體系的含義
關于“食品安全溯源”,至今沒有一個公認的定義。筆者認為,所謂食品安全溯源體系,就是指在食品產供銷的各個環節中,食品質量安全及其相關信息能夠被順向追蹤(生產源頭消費終端),或者逆向回溯(消費終端生產源頭),從而使食品的整個生產經營活動始終處于管理主體的有效監控范圍之中。實施這一體系中能夠理清職責、明晰管理主體和被管理主體各自的責任,并能有效處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從而保證食品質量安全。
關于食品溯源流程,筆者認為,可以通過下圖顯示:
構筑食品安全溯源體系的現實性和緊迫性
隨著經濟和社會的不斷發展,人們的食品安全意識比以往任何時候都表現得更為強烈,消費者、新聞輿論、司法機關和相關社團組織等社會各界對食品質量安全的關注程度在與日俱增。食品安全可追溯體系建設被提到了議事日程上來。
我國國內食品安全溯源體系建設情況
我國目前已提出了構建國家食品安全戰略框架的構想。同時,在現行法律法規行政規章體系中基本明確了食品安全監管應當遵循“可追溯性原則”。
2001年以來,我國逐步開始實施食品安全溯源體系。2001年7月,上海市政府頒布了《上海市食用農產品安全監管暫行辦法》,提出了在流通環節應當建立“市場檔案可溯源制”。2002年,北京市商委制定了食品信息可追蹤制度,明確要求食品經營者購進和銷售食品要有明細賬。2004年,國家質檢總局開始了在壽光田苑蔬菜基地和洛城蔬菜基地進行蔬菜質量安全可溯源系統的探索。2005年,北京市順義區在北京市率先啟動蔬菜分級包裝和質量可溯源制。同年,天津市實行無公害蔬菜可溯源制,推出網上無公害蔬菜訂菜服務。2005年國家質檢總局出臺了《出境水產品溯源規程 (試行 )》。我國物品編碼中心編制了《牛肉制品溯源指南》。陜西標準化研院編制了《牛肉質量跟蹤與溯源系統實用方案》。商務部《酒類流通管理辦法》,要求對酒類產品經營活動每個批次提供質量安全報告和酒類產品隨附單。此外,我國有關部門還在食品種養殖和生產加工領域逐漸推廣應用“危害關鍵控制點分析(HACCP)”、“良好農業規范(GAP)”、“良好生產規范(GMP)”等食品質量安全控制技術。
目前,有關部門正在國家食品安全監管總結“十一五”規劃的執行情況、草擬食品安全監管“十二五”規劃實施綱要,將總結過去的實踐,借鑒國內外成功的監管經驗,將會以全新的視角進一步明確包括乳品在內的食品安全溯源體系的具體內容。這些都說明,食品安全溯源體系建設已被黨和政府提到了議事日程上來。
現行法律法規制度對構建食品安全溯源體系的規定
從我國《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中,可以判斷國家對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溯源體系的堅決態度。《食品安全法》第35至39條規定,“食用農產品的生產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生產記錄制度”,“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等。《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29條規定,“從事食品批發業務的經營企業銷售食品,應當如實記錄批發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銷售日期等內容,或者保留載有相關信息的銷售票據”,法律和行政法規同時還規定了所有食品購銷書面記錄的時間均不得少于兩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實施了《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和“食品市場主體準入登記管理制度”等“八項制度”,初步明晰了流通環節食品安全溯源體系的具體內容。筆者認為,這些法律法規制度涉及食品生產、經營及餐飲服務提供者在食品溯源中應當履行義務的具體化和可操作性的規定,為構建完善的國家食品安全溯源體系埋下了伏筆。
食品安全溯源體系在監管執法實踐中的應用
北京、吉林、河北、江蘇、甘肅等地工商局在部分地區試行推廣食品安全電子監管平臺建設。山東、福建、廣東等地在大中型食品超市、食品批發企業推廣使用食品購銷存應用軟件;新疆、貴州、安徽、廈門等地實施了對食品品種的電子備案;浙江、湖北、內蒙古等地在食品批發環節實施了“一票通”制度。據了解,國家有關部門將從乳制品電子溯源體系為突破口,進一步對乳制品等食品安全電子溯源體系的細化內容。據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將出臺有關食品經營者進貨查驗和進貨查驗記錄“兩項制度”電子化的相關措施。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也在研究制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溯源體系建設。
條形碼技術在食品溯源中有待于進一步推廣
目前食品溯源體系電子化步伐大大加快。如中國物品編碼中心與相關企業合作開發了泰祥集團食品安全追溯系統、壽光蔬菜質量安全追溯系統、水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系統等。近年來,上海、廣州等地還將條形碼技術從食用農產品的生產環節推廣到商場、超市中。但從總體上看,條形碼技術在食品流通中只是部分使用,尤其是在餐飲服務環節中尚未普及。有的經營者反映在條形碼中缺乏食品生產日期這樣的信息,亟待完善。
我國食品安全溯源體系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毋庸置疑的是,我國食品安全追溯技術體系確實取得了不錯的成效,但從總體來看,仍然不盡完善。
食品溯源相關法規制度不完善
目前我國有食品安全相關法律20多部、行政法規40余部、部門行政規章150余個。但只有《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動物防疫法》、《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等少數法律法規對食品溯源體系的一些相關內容作了要求,且法條中對可追溯的要求比較籠統,缺乏可操作性。食品安全溯源管理的技術標準和相應的規范,還比較欠缺。
食品生產經營者自律意識不強
屢禁不止的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誠信經營意識差應該是其中重要的誘因。近年來食品安全惡性事件證明,由于食品生產經營者的不嚴格自律和缺乏誠信,往往會因食品質量安全而影響整個社會的和諧穩定,影響社會經濟的持續健康發展。
監管執法力量薄弱,監管方式、手段落后
我國行政執法監管隊伍由于人員、設備、經費的不足,難以確保監管職責完全履行到位。以江蘇省為例,全省有食品生產經營主體37萬余戶,還不包括2萬多個從事初級農產品生產的合作經濟組織和2000多個定點屠宰廠(場),而各相關部門從事食品安全監管執法的人員不足20000人。同時,在部分省區市,食品安全監管職能部門的監管方式和手段還處于較為原始的階段,日常監管執法技術手段有待于進一步完善。
處罰力度不足以形成威懾力
發達國家對食品安全管理非常嚴格。如韓國《食品衛生法》規定將制售有害食品行為定義為“保健犯罪”,視情節判處1年以上或3年以上有期徒刑。一旦因為制造或者銷售有害食品獲刑者,5年不得從事食品經營活動,還將被處以高額罰款。我國相關處罰力度不夠。我們必須嚴格管理,讓違法者一旦被查獲就傾家蕩產,不能重操舊業。只有這樣,才能從源頭上堵住食品質量安全漏洞。
消費者難以實施有效監督
由于食品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的食品質量安全溯源信息真實性不能得到保證,同時,社會上缺乏食品溯源信息的公共查詢平臺,消費者的知情權往往得不到有效保障,致使消費者無法為行政部門輔以有效的社會監督,直接影響到“四位一體”食品安全監管機制的建立。
關于進一步健全完善我國食品安全溯源體系相關建議
筆者理解,建立食品安全溯源體系,就是要以強化行政職能部門監管為著力點,以強化食品生產經營者自律為關鍵點,以強化社會監督為輔助點,以強化電子化信息化手段為支撐點,從而實現對食品質量安全的可追溯管理。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大力推進。
建立健全法律法規制度
筆者認為,最有效的方法就是通過地方立法的形式來確保食品安全溯源體系的健全完善。地方立法時完全可以《食品安全法》等上位法作支撐,進一步明晰食品安全溯源體系的具體內容。主要包括:全面落實食品安全法關于各級政府總負責的責任,確保責任落實到人到崗;進一步細化職能部門的監管職責和協作協調制度,落實各自的法定義務;進一步增強食品生產經營者作為第一責任人的責任意識;規定食品行業協會充分發揮行業自律作用;規定鼓勵社會團體、基層群眾性自治和個體消費者利用其學習掌握的食品安全知識。
建立健全食品入市備案制度
食品入市備案是確保食品質量安全的源頭。筆者建議食品流通環節繼續健全完善食品入市備案制度,可考慮通過地方立法作出規定,要求外地食品和地產食品的總經銷商必須到工商等監管執法部門進行登記備案成為其法定義務。這樣,就能達到工商部門及時掌握了解食品流通源頭和渠道、有效防控和消除食品安全隱患的目的。
建立健全食品進銷記錄制度
應當依據《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盡快推進食品進貨查驗和進貨查驗記錄“兩項制度”,對達不到要求者,可以考慮推行食品流通環節進銷貨記錄“一單通”制度。各地可在食品生產加工和餐飲服務等環節制定類似的制度,進而確保全過程、全環節中的食品質量安全。
建立健全問題食品召回制度和下架退市制度
事前防范與監管重于事后懲罰。日前,有的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呼吁在流通環節也要建立問題食品召回制度。筆者建議,是否可以通過兩種方式解決這一問題。第一種方式是可以研究制定流通環節問題食品的若干實施意見,逐步理清流通環節問題食品下架退市和召回等范疇的相互關系之后,特別是處理好法律法規的有效銜接之后,今后在管理體制出現調整的前提下,再考慮研究流通環節問題食品召回制度問題不遲。第二種方式是借鑒《食品召回管理規定》對食品生產者召回問題食品的有關規定,通過地方立法作出明晰的規定,要求食品批發商在食品生產者因不可抗力無法實施問題食品召回時,代為履行食品召回義務,以有效遏制問題食品繼續在市場上流通,充分發揮食品安全溯源體系順向追蹤問題食品的作用,切實維護消費者以及食品零售商的權益。待地方立法取得成效的基礎、全面鋪開的基礎上,可考慮制定部門規章等方式,鞏固成果,大力推進。
全面構筑溯源體系的技術支撐
一是在整合各地食品安全監管軟件功能的基礎上,設計一套符合實際情況的食品安全監管軟件系統,該系統應包含農牧業生產和種養殖管理、食品生產加工管理、食品流通管理、餐飲服務管理、食品生產管理、食品進銷存管理、信息交流平臺、消費者查詢平臺等子系統和功能模塊,并在其中嵌入食品包裝條形碼編碼系統,分別授權由相關部門以及消費者操作和應用。二是各個環節都要進行信息化管理。各環節要共享信息,供應鏈上游必須將相關信息提供給供應鏈下游,實現物流和信息流的同步。三是開發研究既與國際接軌又適合我國國情的食品安全追溯信息收集和傳送技術。在沒有條件統一實行代碼系統的情況下,可采用紙記錄,但要做好紙記錄系統與代碼系統的有效鏈接,確保實現“痕跡管理”。四是完善食品包裝和標簽制度。應吸取歐盟在食品包裝和標簽制度建設中的經驗,將追溯信息依附于標簽上。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查詢制度,形成有效監督
食品安全溯源體系作為信息披露的一種政策工具,有助于解決或者緩解食品市場內的信息不對稱。筆者建議應本著“方便職能部門監管、便于生產經營者管理、保障消費者知情權”的原則,健全完善食品安全溯源查詢體系。體系建成后,既要方便行政監管部門在監管執法中查詢食品的生產經營情況,又要方便食品生產經營主體查詢本單位食品生產和購銷存情況,還要方便消費者查詢食品來源、質量安全狀況、生產經營者誠信狀況、交易流程等情況,以消除信息不對稱的情況,從而實現對食品質量安全的全過程、全方位監管。(編輯/周南)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七大提出的“貫徹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推進依法行政、規范行政執法行為”精神為指導,圍繞全市工作大局,以全面落實規劃為重點,突出針對性、實效性,以創新工作機制為手段,全面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提高全系統干部職工法律素質、法制觀念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努力提升全系統法治化建設水平,促進依法行政,和諧執法。
二、工作思路
圍繞依法治理的主題,按照《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提出的“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責權統一”的要求,認真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進一步強化法制意識,促進系統“六五”普法工作全面開展,提升依法行政的水平。
三、工作任務
(一)抓好普法宣傳教育工作。
1、著力抓好領導干部法制宣傳教育,增強依法執政、依法決策的能力。落實領導干部學法制度,完善領導干部法律知識考試考核制度,使領導干部熟悉、掌握履行職責所需要的法律知識,善于運用法律手段做好管理工作,正確行使法律法規賦予的權力,做學法用法的模范、遵守法律的模范、執行法律的模范。集中授課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授課內容、授課人、授課時間由市局統一安排布置,根據授課內容的不同,聘請市政府法制辦、司法局、法院、檢察院等單位來我局講課,由機關科室和直屬分局分別擔任培訓責任單位。
2、著力抓好公務員法制宣傳教育,增強依法行政、公正執法的能力。努力推進和規范干部隊伍學法培訓工作。建立健全考試考核、登記備案制度,使廣大干部牢固樹立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要追究的觀念,做到學習法律和崗位實踐相結合,執法為民和依法辦事相結合,嚴格執法和文明執法相結合。立足實際,注重實效,堅持理論聯系實際、學以致用、分類指導的原則,結合基層工作的實際和履行崗位職責的需要,采取靈活多樣的培訓方式,認真開展集中培訓和自學。同時,要針對階段性工作和執法辦案的重點,及時組織學習2012年新頒布的法律、法規知識,并按季度開展相應的法律、法規和業務技能培訓,確保培訓取得實效。
一季度,重點學習《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違法所得認定辦法》、《個體工商戶驗照辦法》、《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管理辦法》、《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及執法辦案的基本技巧及常識。
二季度,重點學習《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產品質量法》、《禁止傳銷條例》、《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市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
三季度,重點學習《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反壟斷法》、《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企業年度檢驗辦法》。
四季度,重點學習《物權法》、《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廣告法》、《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
3、著力抓好社會普法宣傳工作。一是要會同個私協會做好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從業人員的“六五”普法工作。繼續把有關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規范市場經營主體準入行為、生產經營行為的法律法規,作為普法重點內容,引導他們不斷提高法律意識和法律素質,以誠信贏得良好的信譽,提高依法經營、依法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自覺性。二是充分利用“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日和“12.4”法制宣傳日,圍繞活動主題和關系到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熱點問題,開展維護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維護市場經營主體和消費者合法權利義務的宣傳活動。三是要進一步加強行政規則透明度的宣傳,提高接受社會監督的自覺性。
(二)提高法治化水平,加強執法監督
根據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精神,繼續開展多層次的依法治理工作,促進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努力提高系統法治化管理水平。
1、進一步落實、細化行政執法崗位責任制。根據市局機構的設置、人員編制的實際,修訂年制定的《執法崗位責任制》,重新確定人員崗位,明確執法職責。
2、完善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制度。評議考核的對象為行政執法行為人,采取月自查、互評,季度抽查,半年檢查、年終評議考核的方式,對本部門所有的行政執法行為進行評議考核,包括行政執法的主體資格是否符合規定,行政執法行為是否符合執法權限,適用執法依據是否正確,行政執法程序是否合法,行政執法決定的內容是否合法、適當,行政執法決定引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結果等內容。
3、加大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力度。執法責任追究是落實執法責任的重要手段和保障,以執法評議考核、行政復議被撤銷、確認違法和行政訴訟敗訴案件以及行政不作為、亂作為等作為突破口,對行政執法過錯行為進行追糾、查辦,對行政執法過錯典型案件進行通報。
4、進一步完善法制員制度。建立健全與監管方式改革相適應的法制員制度,明確法制員崗位責任,將執法監督工作重心前移,規避執法風險;要通過加強核審工作,降低和減少違法行政行為產生的機率。
5、加強聽證、復議工作。要適應全民法律意識提高和行政救濟、司法救濟受理范圍不斷拓寬的新形勢,不斷提高聽證、復議的工作要求。通過加強聽證工作,充分與管理相對人交流溝通,保證執法公正準確,贏得管理相對人的理解;通過加強復議工作,切實落實層級監督,保證行政執法行為正確實施。
四、措施與要求
一、當前文登市商品展銷會的特點
去年以來,文登市共舉辦商品展銷會共計20場,展銷內容包括保健品、家用電器、房地產、家紡產品、農產品、汽車、嬰幼兒用品、食品等,較2011年同比增長了28.5%。《商品展銷會管理辦法》廢止后,商品展銷會不僅在主體市場準入門檻上大幅降低,同時參展的經營主體處于事前無監管狀態。
(一)辦展主體雜,檔次各不相同。目前,辦展主體呈現出多元化的特點,有政府直接參與的,有政府及相關部門聯合舉辦的,有社團法人舉辦的,有法人聯合舉辦的,有法人企業自行舉辦的,還有個體戶自辦或聯合舉辦的。展銷活動中,政府主辦或有政府部門、大型企業參與舉辦的商品展銷會相對層次較高,展會選址、布局,參展商選定都有較為嚴格的規范,展品檔次高、質量好;而個別辦展者缺乏嚴格管理、組織渙散,層次相對較低,經常是街頭路邊辦展,展品質量難以得到保證。
(二)參展商品雜,質量水平不同。以往商品展銷會參展的商品主要集中在服裝、針織品、小家電、生活用品等方面;目前參展商品除上述幾類外,還涉及汽車、數碼產品、家用電器、食品、小吃、保健品、旅游服務等。商品質量及服務水平各不相同,真偽難辨。部分商品質量低劣,存在傍名牌或假冒現象,特別是在農村市場舉辦的商品展銷會,此類情況尤為突出。
(三)辦展目的雜,展會效果不同。大部分政府及大型企業主辦的展會,主要目的是通過商品展銷會這一平臺,宣傳推介特色產品、優勢資源,帶動優勢產業發展。如近年來文登市政府組織先后開展的“六省三十市”文登家紡展銷活動(2011年)、“十省四十市”文登家紡展銷活動(2012年)、2012中國(文登)國際長壽美食節等展銷活動,受到消費者的喜愛以及社會各界的廣泛認同,收到了良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而個別企業、個體戶卻借助商品展銷會的形式,擅自使用“中華”、“全國”等字樣,并在宣傳單上編造虛假信息,以“廠價直銷”、“低價甩賣”等名義,加上現場贈送一些小禮品等形式,銷售過期積壓商品或假冒偽劣商品,特別是在農村及邊遠地區舉辦的一些服裝、日常生活用品、保健品等商品展銷會,夸大宣傳、誤導消費者的情況時有發生;個別酒店、賓館等會展場所提供者為謀取私利,招攬、組織開展展銷活動,不嚴格履行對入場主體的資格審查義務,致使許多證照不齊的經營主體進入商品展銷會從事違法經營活動,嚴重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使廣大消費者對商品展銷會產生厭惡和抵觸心理。
三、商品展銷會監管中面臨的問題
(一)違法經營行為發現難。工商部門不能通過登記審批事先了解商品展銷會情況,只能通過日常巡查,或是通過關注廣告、互聯網等宣傳媒體,發現商品展銷會線索。不少以推介會、咨詢會、講座形式出現的商品展銷會,舉辦場所往往在各酒店、賓館內部,執法人員難以發現;個別舉辦者故意將開展時間定為周末或下午下班后,逃避監管;那些利用車輛深入農村開展流通展銷的經營者,更是和執法人員打起了“游擊戰”,對這類展銷活動發現較難。
(二)違法違規案件查處難。許多以出售保健品、保健器材為目的的商品展銷會往往打著免費講座、舉辦推介會的旗號,吸引消費者,最初幾天只展不銷,即將結束時才開始“最后一賣”。執法人員對其進行檢查時,現場往往找不到產品實物,無法對其是否構成違法經營行為進行認定。等到出現投訴,工商部門介入查處時,展銷人員早已人去樓空。
(三)案件調查過程取證難。取證難主要表現對參展產品質量、商標侵權認定難。目前對產品質量的監測以及對商標是否侵權的認定程序復雜,所需時間也較長,而商品展銷會時間短,流動性大,往往是認定結果還沒到,商品展銷會已經結束,相關責任人也不知去向。此外,因為對食品等一些商品的抽檢有抽檢基數的限制,對于那些先展后銷的商品展銷會,如果在檢查時其現場產品數量達不到抽檢基數的要求,只能放棄抽檢。
(四)消費利益受損維權難。一是投訴舉證難。商品展銷會往往在進行現貨交易時未能出具真實有效的銷貨憑證,工商部門受理投訴后,經常由于消費者無法提供有效的購物憑證,難以追究經營者的責任。二是售后服務難。特別是對那些異地辦展的經營者,一旦產品出現質量問題,“三包”無法實現,售后服務無法保障。三是責任追究難。對一些異地辦展,或查無下落的當地參展商追究責任時難度較大,異地尋找當事人增加維權成本和難度,對場地提供方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進行追償時,往往因為找不到具體的展銷會主辦者而導致消費者投訴事項難以處結,可操作性不高。
四、加強商品展銷會監管的對策
(一)健全完善商品展銷會預報機制。為避免出現監管滯后的現象,要充分發揮基層工商所信息靈敏,反應快速的特點,加強對重點場所的日常巡查、充分利用覆蓋全市的12315申訴站網絡,密切關注各種媒體的商品展銷會宣傳廣告、海報、街頭傳單等,及時掌握各轄區內商品展銷會開辦情況并向市局預報,市局將基層所上報情況進行匯總分析后,有針對性地制定巡查計劃,從而推進監管關口前移、重心下移,使商品展銷會的監管由登記審核向屬地監管、日常監管過渡。
(二)全面建立部門聯動監管機制。由于商品展銷會的一些經營活動仍需進行嚴格的審批,如廣告的等,這就使得工商部門事先獲知商品展銷會基本情況成為可能。建議在系統內建立起市局職能科室與基層工商所之間的聯動機制,如商標廣告科在受理涉及商品展銷會的廣告登記備案后,第一時間將相關信息告知市場合同科,然后由市場合同科根據屬地管轄,通知相關基層所實施重點監管,基層所在監管結束后,再將監管情況反饋給市場合同科,形成執法合力,努力使監管實現無縫對接。在系統外,加強與公安、消防、文化、安監、經貿委等部門的溝通,拓展信息來源渠道,及時發現商品展銷會舉辦線索,獲取更多的信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