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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16日
調研主題:**鎮沿**經濟帶建設中的供水工程規劃
調研人:縣水務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調研時間:2019年9月29日-10月15日
各位同志:
按照“不忘初心、牢記使命” 主題教育安排,我以“**鎮沿**經濟帶建設中的供水工程規劃”為主題開展調查研究,并形成了調研報告,下面,結合調研期間發現的問題及改進措施,與大家交流一下調研結果。
一、**鎮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供水現狀
1、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供水現狀:**鎮農村供水工程始建于2009年,于2015年改擴建成**鎮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現已建成水源井2眼,日出水能力約3800m3,凈水廠1座, 設計日供水能力2344m3,實際日供水能力可達3500m3,配套建成1000m3高位水池1座,在**鎮11村建成調蓄水池11座,總容量1400m3,供水范圍覆蓋**鎮11個行政村、2.72萬人,以及**園區常駐人口。
目前凈水廠實際供水范圍為陳家、**、甘家、崔家、拱北灘5個村和**園區,供水人口約1萬人,其他6個村用當地修建的小高抽人飲工程供水。
2、存在的問題:一是**園區生產用水大量擠占農村人口用水,導致上科妥、下科妥、紅莊、紅柳、黑石山、舀水等6個村約1.7萬人農村飲水安全供水水量不足,沿用本村小高抽人飲工程,解決日常用水問題;二是**蘭亞鋁型材廠生產用水量極大,日均用水量達1000m3,是嚴重影響**鎮農村飲水水量不足的重要因素。
二、**沿**經濟帶開發安置區2019年--2020年規劃搬遷人口規模及用水量分析
(一)人口規模:總人口將達到7.1萬人,其中:
1、現有人口:2019-2020年為27200人;
2、搬遷人口:2019-2020年計劃搬遷安置人口5712戶,約3.2萬人;
3、經濟帶開發建設新增人口:中鐵二十一局生活區常駐建設施工人員6000人、流動人口約5000人;
(二)用水量分析:總用水量約6800m3,其中:
1、現有常駐農村人口人均用水量每天60升,小計1632m3;
2、搬遷及新增人口人均用水量每天100升,小計4300m3;
3、水量日損耗及公共用水量890m3(包括環保用水)。
三、**鎮沿**經濟帶安置區應急供水保障方案:
1、**鎮農村飲水安全凈水廠現有水源井2座,日出水能力可達7200m3,凈水廠2座水處理設備經技術改造,日供水能力可滿足7000m3,現有泵房安裝有水泵電機2臺套,單臺水泵日供水能力3720m3,2臺合計日供水能力達7440m3,以上設備具備保障7.1萬人日常生活用水的供水能力,但是,凈水廠、調蓄水池和上下水管道存在以下問題:一是高位蓄水池容量小,不能滿足水廠技術改造后的日最大供水調蓄能力需求;二是上水管道為1條DN200鋼管,無法滿足水廠技術改造后的上水能力;三是高位水池配水管管徑偏小;四是現有管網不能滿足搬遷人口及新增人口的供水需求。
2、為了保障**鎮2019-2020年沿**經濟帶開發期間用水需求,縣水務局提前著手謀劃具體應急供水方案,目前已通過爭取東西部協作廈門援助資金,實施了**鎮農村飲水安全水源改造工程,計劃新建2000m3高位水池1座,埋設DN315PE配水管2條共2400m,應急解決**鎮11個村2.72萬人的日常生活用水及中鐵二十一局建設施工新增人口6000人的生活用水。目前,2000m3高位調蓄水池已開工建設,2.4kmDN315PE配水主管即將開工建設,屆時可解決調蓄水池容量不足、配水管道管徑偏小問題,滿足搬遷和新增人口供水專用管道的需求。
3、下一步計劃:一是對凈水廠進行技術改造,使水廠日供水規模由原來的3500m3提高到7000m3;二是新埋設1條DN200上水鋼管2.2km;三是實施沿**經濟帶安置區輸水管網與**園區供水管網改造5.2km,以分流、分區域供水的方式,解決農村飲水與安置區供水保障問題。實施以上工程需投資約960萬元。
編者按:《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修改〈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定等四部規章的決定》,2015年1月16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并以第77號文予以印發,現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請認真貫徹執行。
為了貫徹落實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對《〈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定》等四部規章進行了修改,現決定:
一、對《〈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定》作出修改
(一)將規章的名稱修改為:“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
(二)刪去第二條第二款。
(三)在第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生產經營單位提供虛假資料或者由于財務、稅務部門無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關人員的上一年年收入難以確定的,按照下列辦法確定:
(1)主要負責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5倍以上10倍以下計算;
(2)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1倍以上5倍以下計算。
(四)將第十一條修改為:“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六條、《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的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1)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事故發生后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處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罰款;
(2)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遲報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罰款;漏報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罰款;
(3)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罰款。”
(五)將第十二條修改為:“事故發生單位有《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行為之一的,依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的通知》(安監總政法〔2010〕137號)等規定給予罰款。”
(六)將第十四條修改為:“事故發生單位對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3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一般事故負有責任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事故發生單位有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且有謊報或者瞞報事故情節的,處50萬元的罰款。”
(七)將第十五條修改為:“事故發生單位對較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1)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50萬元以上70萬元以下的罰款;
(2)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3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7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事故發生單位對較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且有謊報或者瞞報情節的,處100萬元的罰款。”
(八)將第十六條修改為:“事故發生單位對重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1)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7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10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
(2)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7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3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事故發生單位對重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且有謊報或者瞞報情節的,處500萬元的罰款。”
(九)將第十七條修改為:“事故發生單位對特別重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1)造成30人以上40人以下死亡,或者100人以上120人以下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1?2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罰款;
(2)造成4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者120人以上150人以下重傷,或者1?2億元以上1?5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1000萬元以上1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3)造成50人以上死亡,或者150人以上重傷,或者1?5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處1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事故發生單位對特別重大事故負有責任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2000萬元的罰款:
①謊報特別重大事故的;
②瞞報特別重大事故的;
③未依法取得有關行政審批或者證照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4)拒絕、阻礙行政執法的;
(5)拒不執行有關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設備或者設施的行政執法指令的;
(6)明知存在事故隱患,仍然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
(7)一年內已經發生2起以上較大事故,或者1起重大以上事故,再次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
(8)地下礦山礦領導沒有按照規定帶班下井的。”
(十)將第十九條修改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未依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依照下列規定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以罰款:
(1)發生一般事故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2)發生較大事故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3)發生重大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4)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一)對部分條文作以下修改:
(1)在第一條中的“依照”后增加“《安全生產法》”。
(2)在第二條中的“有關責任人員”后增加“依照《安全生產法》和《條例》”。
(3)刪去第三條第二款:“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廠長、經理、局長、礦長(含實際控制人、投資人)等人員”中的“、投資人”。
(4)在第十三條中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后增加“《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后增加“下列”。
二、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作出修改
(一)刪去第五條第一款第三項和第二款。
(二)將第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根據需要,可以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委托符合《行政處罰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或者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實施行政處罰。受委托的單位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名義實施行政處罰。”
(三)將第十五條修改為:“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在用設施、設備、器材,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物品,以及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物品的作業場所,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予以查封或者扣押。查封或者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情況復雜的,經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負責人批準,最多可以延長30日,并在查封或者扣押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
(1)對違法事實清楚、依法應當沒收的非法財物予以沒收;
(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銷毀的,依法銷毀;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決定。
實施查封、扣押,應當制作并當場交付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清單。”
(四)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六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依法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作出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的決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執行,及時消除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現實危險的,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可以采取通知有關單位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強制生產經營單位履行決定。通知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依照前款規定采取停止供電措施,除有危及生產安全的緊急情形外,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單位依法履行行政決定、采取相應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及時解除前款規定的措施。
(五)將第三十條改為第三十一條,第六項修改為:“當事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回執上記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行政處罰決定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處罰決定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六)將第三十四條改為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當事人提出聽證要求后,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在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15日內舉行聽證會,并在舉行聽證會的7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七)將第四十二條改為第四十三條,修改為:“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包括實際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證下列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之一,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1)提取或者使用安全生產費用;
(2)用于配備勞動防護用品的經費;
(3)用于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經費;
(4)國家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所必須的資金投入。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依照《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的規定給予處罰。”
(八)將第四十五條改為第四十六條,修改為:“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并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1)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生產經營規模較小、未指定兼職應急救援人員的;
(2)未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的。”
(九)將第五十五條改為第五十六條,修改為:“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1)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公民實施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
(2)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脅迫實施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
(4)配合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查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5)主動投案,向安全監管部門如實交待自己的違法行為的;
(6)具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形的。
有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處罰幅度的中檔以下確定行政處罰標準,但不得低于法定處罰幅度的下限。
本條第一款第四項所稱的立功表現,是指當事人有揭發他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并經查證屬實;或者提供查處其他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重要線索,并經查證屬實;或者阻止他人實施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者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違法犯罪嫌疑人的行為。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十)將第六十二條改為第六十三條,修改為:“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處以5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生產的煤炭產品或者采掘設備價值5萬元以上、責令停產停業、停止建設、停止施工、停產停業整頓、吊銷有關資格、崗位證書或者許可證的行政處罰的,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十一)將第六十三條改為第六十四條,修改為:“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處以10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生產的煤炭產品或者采掘設備價值10萬元以上、責令停產停業、停止建設、停止施工、停產停業整頓、吊銷有關資格、崗位證書或者許可證的行政處罰的,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備案。”
(十二)將第六十四條改為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處以50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生產的煤炭產品或者采掘設備價值50萬元以上、責令停產停業、停止建設、停止施工、停產停業整頓、吊銷有關資格、崗位證書或者許可證的行政處罰的,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或者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備案。”
(十三)將第六十七條改為第六十八條,刪去第二款。
(十四)對部分條文作以下修改:
(1)將第九條中的“構成犯罪的”修改為“涉嫌犯罪的”。
(2)在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三款中的“停止使用”后均增加“相關設施、設備”。
(3)在第二十七條中的“當事人拒絕到場的,可以邀請在場的其他人員作證,并在勘驗筆錄中注明”后增加“原因并簽名”。
(4)將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中的“3萬元以上”均修改為“5萬元以上”。
(5)將第三十一條中的“行政處罰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30日內辦理完畢”修改為:“行政處罰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30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6)將第三十二條中的“1萬元以上”修改為“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上”修改為“5萬元以上”。
(7)在第四十三條中的“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依照”后刪去“《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增加“《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
(8)在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中的“設施、設備、器材”后增加“、危險物品和作業場所”。刪去第七項、第八項和第九項。將第十項改為第七項,修改為“拒不執行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依法下達的安全監管監察指令的。”
(9)在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中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后增加“,但不得超過罰款數額”;在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一條中的“設施、設備、器材”后均增加“和危險物品”。
三、對《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責和行政執法責任追究的暫行規定》作出修改
(一)將規章名稱修改為:“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責和行政執法責任追究的規定”。
(二)將第六條第一款修改為:“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依照《安全生產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級人民政府、上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規定的安全監管監察職責,根據各自的監管監察權限、行政執法人員數量、
監管監察的生產經營單位狀況、技術裝備和經費保障等實際情況,制定本部門年度安全監管或者煤礦安全監察執法工作計劃,并按照執法工作計劃進行監管監察,發現事故隱患,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三)將第七條第一款修改為:“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按照各自權限,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程序,履行下列行政審批或者考核職責:
(1)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
(2)礦山企業、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
(3)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4)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
(5)煙花爆竹經營(批發、零售)許可;
(6)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和金屬冶煉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認定,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操作資格認定;
(7)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采特種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的核發;
(8)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的認可;
(9)注冊助理安全工程師資格、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的考試和注冊;
(10)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設定的其他行政審批或者考核職責。”
(四)將第八條修改為:“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按照年度安全監管和煤礦安全監察執法工作計劃、現場檢查方案,對生產經營單位是否具備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進行監督檢查,重點監督檢查下列事項:
(1)依法通過有關安全生產行政審批的情況;
(2)有關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考核情況;
(3)建立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作業規程的情況;
(4)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安排用于配備勞動防護用品、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經費,以及其他安全生產投入的情況;
(5)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情況;
(6)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配備或者聘用注冊安全工程師的情況;
(7)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和實習學生受到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及其教育培訓檔案的情況;
(8)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及按規定辦理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的情況;
(9)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的情況;
(10)對安全設備的維護、保養、定期檢測的情況;
(11)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和制定應急預案的情況;
(12)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的情況;
(13)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正確佩戴和使用的情況;
(14)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與對方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情況;
(15)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督促整改安全問題的情況;
(16)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如實記錄事故隱患治理,以及向從業人員通報的情況;
(17)制定、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以及有關應急預案備案的情況;
(18)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兼職救援隊伍、簽訂應急救援協議,以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的配備、維護、保養的情況;
(19)按照規定報告生產安全事故的情況;
(20)依法應當監督檢查的其他情況。”
(五)在第九條第五項中的“責令暫時停產停業、停止建設、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后增加“相關設備、設施”。
(六)將第十一條修改為:“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存在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的,有權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強制措施:
(1)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在用設施、設備、器材,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物品,以及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物品的作業場所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2)扣押相關的證據材料和違法物品,臨時查封有關場所;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實施查封、扣押的,應當制作并當場交付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清單。”
(七)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二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依法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作出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的決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執行,及時消除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現實危險的,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可以采取通知有關單位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強制生產經營單位履行決定。通知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依照前款規定采取停止供電措施,除有危及生產安全的緊急情形外,應當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單位依法履行行政決定、采取相應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及時解除前款規定的措施。
四、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作出修改
(一)將規章名稱修改為:“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
(二)將第七條修改為:“下列建設項目在進行可行性研究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安全預評價:
(1)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
(2)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下同)的建設項目;
(3)生產、儲存煙花爆竹的建設項目;
(4)金屬冶煉建設項目;
(5)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并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化工建設項目(屬于危險化學品生產的除外,以下簡稱化工建設項目);
(6)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建設項目。”
(三)刪去第八條、第十三條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
(四)將第十條改為第九條,修改為:“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建設項目,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其安全生產條件和設施進行綜合分析,形成書面報告備查。”
(五)將第十一條改為第十條,第一款修改為:“生產經營單位在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時,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初步設計單位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同時進行設計,編制安全設施設計。”
(六)將第十五條改為第十四條,第四項修改為:“設計內容不符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技術規范的規定的。”
(七)將第十七條改為第十六條,修改為:“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和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由生產經營單位組織審查,形成書面報告備查。”
(八)將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二十三條,修改為:“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對安全設施進行竣工驗收,并形成書面報告備查。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
安全監管部門應當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對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和第四項規定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核查:
(1)對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報告按照不少于總數10%的比例進行隨機抽查;
(2)在實施有關安全許可時,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報告進行審查。
抽查和審查以書面方式為主。對竣工驗收報告的實質內容存在疑問,需要到現場核查的,安全監管部門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對有關內容進行現場核查。工作人員應當提出現場核查意見,并如實記錄在案。”
(九)將第三十二條改為第二十八條,修改為:“生產經營單位對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和第四項規定的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1)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的;
(2)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擅自開工的;
(3)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4)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
(十)將第三十五條改為第三十條,修改為:“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和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有關生產經營單位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1)沒有安全設施設計的;
(2)安全設施設計未組織審查,并形成書面審查報告的;
(3)施工單位未按照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4)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竣工驗收合格,并形成書面報告的。”
(十一)將第三十六條改為第三十一條,修改為:“承擔建設項目安全評價的機構弄虛作假、出具虛假報告,尚未構成犯罪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1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吊銷其相應資質。”
(十二)對部分條文作以下修改:
(1)將第五條第一款中的“國務院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監督管理”修改為“有關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監督管理”。
(2)將第二章名稱修改為“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
(3)在第九條第三款、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和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中的“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后均增加“和化工建設項目”。
(4)將第十二條中的“建設項目安全專篇”修改為“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第三項中的“建設項目涉及的危險”修改為“建設項目潛在的危險”,第七項、第八項中的“情況”均修改為“要求”。
(5)在第十三條第一款中的“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后增加“、第四項”,第一款第四項中的“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報告及安全專篇”修改為“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
【關鍵詞】 海峽兩岸;海事調查;合作機制
0 引 言
2008年海峽兩岸直航以來,兩岸船舶往來大幅增加,船舶交通流密度不斷加大,臺灣海峽水域內交通事故時有發生,涉臺海事糾紛數量明顯上升。由于受到兩岸間政治因素的影響以及兩岸相關法律體系的不同,兩岸間海事調查處理體系沒有直接合作的機制,事發地海事調查部門進入對方水域進行調查也受到限制,導致發生事故特別是在敏感水域發生水上交通事故后,不能及時全面地調查,無法達到查明原因、判明責任、教育相關人員、采取防范措施、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的目的,甚至由事故引起的民事糾紛也無法得到及時解決,影響兩岸的和諧氣氛。因此,分析兩岸海事調查合作的可行性,探索國際公約的安全調查合作理念在兩岸海事調查中的應用,將有助于填補目前兩岸海事調查合作機制的空白。
1 兩岸海事調查處理規定之比較
目前,大陸地區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條例》 《水上交通事故統計辦法》 《水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結案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進行水上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而臺灣地區依據“海商法”“海事報告規則”“海事報告處理要點”“臺灣地區各港務局海事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交通部’海事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等進行調查處理。
由于依據不同,兩岸海事調查處理存在較大差異:
(1)調查主體不同 大陸地區的調查主體是海事局,調查人員是海事調查官、水上交通事故調查專家委員會;臺灣地區的調查主體是“交通部”航港局海事評議委員會和“交通部”海事復議委員會,調查人員是航港局局長、海事檢查人員、港務長、航政組長以及聘請的其他專業人員。同時,依據臺灣地區“海岸巡防法”和“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組織條例”的相關規定,“海巡署”負責現場海事搜證和肇事船舶的攔截及查詢。
(2)調查處理的職責不同 大陸地區由政府行政部門履行調查職責,對負有責任并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直接進行行政處罰,其出具的責任認定書具有法律效力;臺灣地區由“政府”行政部門負責調查,由具有咨詢性質的技術委員會出具海事評議書,該評議書對外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3)調查對象不同 大陸地區的海事行政調查只針對水上交通事故,對工傷及非交通事故引起的船員、旅客傷亡事故不作為水上交通事故進行行政調查;而臺灣地區的行政調查對象為“海事”,包括船舶沉沒、擱淺、碰撞、強制停泊或其他與船舶有關的海上意外事故,其范圍較廣。
(4)調查處理流程不同 大陸地區海事行政調查處理工作大致可歸結為如圖1所示的工作流程;臺灣地區航政主管部門對海事案件的處理程序如圖2所示。
但是,兩者也存在相同之處:
(1)調查處理的目的相同 都是為了厘清海事發生的原因,提供航行安全之管理建議,防止類似事故的再次發生。
(2) 調查處理的性質相同 均屬于行政調查。
2 涉臺海事調查處理之現狀
2.1 案 例
2.1.1 “SD”輪與“QYS”輪碰撞事故
2006年2月9日,廈門籍集裝箱船“SD”輪在廈門至高雄航行途中,在臺灣安平港外海域與臺灣籍漁船“QYS”輪發生碰撞。“SD”輪抵達高雄港后,海巡第六分隊和高雄港務局海事課人員上船進行了海事調查,并滯留該船。船公司和保險公司委托臺灣某法律事務所協助該起事故的處理。經過協商處理,最終“SD”輪賠付約人民幣75萬元給“QYS”輪,達成和解,了結此案。高雄港務局沒有出具類似海事調查報告的文件材料。
2.1.2 “TA”輪火災事故
2008年2月16日,廈門籍客船“TA”輪在金門水頭錨地錨泊時,船舶客艙發生火災事故。金門海巡隊初步調查取證后,經與廈門市赴金門協調小組協商,同意將該船拖回廈門轄區由廈門海事局開展調查工作。雙方沒有就調查情況進行溝通。
2.1.3 “DZ”輪與“MLY”輪碰撞事故
2011年3月12日,高雄籍雜貨船“DZ”輪裝載廢鐵從金門料羅港開往高雄,在金門島附近水域與錨泊中的漳州籍漁船“MLY”輪發生碰撞,造成漁船沉沒,4人落水。事故發生后,兩岸立即進行聯合搜救,2人被附近漁船救起,1人被“DZ”輪救起,1人失蹤。救助行動結束后,金門海巡隊對返回料羅港的肇事船“MLY”輪以及船上獲救的大陸漁民進行初步調查;廈門海事局也對返回大陸的幸存漁民進行調查取證。因各種因素,兩岸調查單位無法就調查情況進行交流。所幸的是,在兩岸紅十字會的協助下,碰撞雙方達成了賠償協議。
2.1.4 “JC”輪與“MG”輪碰撞事故
2013年3月24日,南京籍散貨船“MG”輪從佛山高明港開往福清途中,在金門島東面水域與從臺中開往金門料羅港的高雄籍雜貨船“JC”輪發生碰撞,導致雙方不同程度損壞,直接經濟損失約人民幣300萬元。事故發生后,兩岸救助力量啟動聯合救助預案,逃生至“JC”輪上的“MG”輪船員被安全轉移至大陸救助船上,受損嚴重的“MG”輪被拖帶至附近安全港口,“JC”輪自行駛回金門料羅港。隨后,廈門海事局負責調查“MG”輪,臺灣“交通部”航港局南部航務中心在金門海巡隊初步調查的基礎上負責調查“JC”輪。在兩岸調查單位多次電話溝通的基礎上,應廈門海事局的邀請,臺灣調查單位偕同臺灣船舶所有人前往廈門,分別與廈門海事局和大陸船舶所有人就該起碰撞事故的調查取證、民事糾紛情況進行了充分溝通,并互相交換調查材料,為雙方各自順利結案及解決民事糾紛創造了條件。
2.1.5 “DFZX”輪與“HR”輪碰撞事故
2013年9月17日,高雄籍客船“DFZX”輪從廈門港開往金門水頭途中,與從廈門港7號錨地開往廈門港現代碼頭的漳州籍運砂船“HR”輪發生碰撞,導致雙方不同程度損壞,所幸沒有造成人員傷亡及海域污染。事故發生后,廈門海事局依法對事故雙方進行調查取證,查明原因,判明責任,協助雙方解決民事賠償糾紛,并按照相關規定結案。
2.2 現狀分析
從上述案例可以發現,因兩岸間政治因素的影響以及兩岸相關法律體系的不同,涉臺海事調查處理情況因事故發生地的不同而存在較大差異,具體如下:
(1)發生在各自轄區內的海上事故毫無疑問由轄區的海事調查部門根據各自的法律法規進行調查處理,這也符合屬地管轄原則,但是,由于法律依據不同,兩岸海事調查處理的結果不盡相同。比如:由于調查對象和調查程序不同,大陸地區對轄區發生的水上交通事故均進行調查處理,查明原因,判明責任,提出安全管理建議;而臺灣地區只對重大海上事故或各方爭端未解決的海上事故進行調查、評議,對無過失責任或當事各方無爭端的海事,不需經過調查便可結案,或者讓事故船回船籍港接受調查處理。
(2)發生在敏感水域的海上事故調查處理可以說最為棘手,特別是船舶碰撞事故發生后,經過現場救助階段,事故雙方船舶一般回到各自的轄區水域,主張具有管轄權的事發地調查單位無法異地調查,只能由轄區的海事調查單位各自調查。如此,便可能出現幾種結果:①由于各種因素影響,兩岸調查單位完全沒有就調查情況進行交流溝通,只能獲取單方船舶證據,無法結案,當事方的民事糾紛更是難以解決;②兩岸調查單位通過各種通信渠道(電話、郵件、傳真等)交換證據材料,各自結案,直接協助或通過紅十字會等非政府部門協助解決民事糾紛;③雙方互動充分,互相交換調查材料,面對面共同研究分析事故原因和責任認定,但各自表述結論及結案。
3 建立兩岸海事調查合作機制的必要性
隨著相關部門的不斷推動,兩岸海事調查處理的互動不斷增強,但是到目前為止,兩岸海事調查處理的合作仍處于個案狀態。倘若發生涉臺海事,兩岸仍無任何合作機制可遵循,無法做到第一時間調查取證,導致重要證據消失,不僅阻礙了海事調查的進行和民事糾紛的解決,而且嚴重影響了兩岸的和諧氣氛。因此,建立兩岸間行之有效的海事調查合作機制是非常有必要的。
4 用安全調查合作理念建立兩岸海事調查合作機制的可能性
4.1 國際公約簡介
2008年5月,IMO海上安全委員會第84次會議通過了《海上事故或事件安全調查國際標準和推薦做法規則》(The Code of the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and Recommended Practices for a Safety Investigation into a Marine Casualty or Marine Incident,以下簡稱《規則》),同時還批準將《規則》納入《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簡稱《SOLAS公約》)新增條款第Ⅺ-1/6條。《規則》隨著《SOLAS公約》新增第Ⅺ-1/6條的生效于2010年1月1日生效。
《規則》的強制性標準部分主要包括:要求船旗國調查所有重大海難事故;安全調查應獨立于其他類型的調查;船旗國與其他實質利益國協商實施調查;規定國家之間海事安全調查的合作;要求向IMO提交海事安全調查報告;船員擁有不自證其罪和保持沉默的權利。
《規則》的推薦做法部分主要包括:建立海事安全調查機制,注重調查的獨立性、安全性、優先性及國際合作;推薦對海難事故和海上事件進行調查(除重大海難事故外);收集和保護證據;保密調查信息。
4.2 建立兩岸海事調查合作機制的設想
明顯地,《規則》在加強船旗國海事調查的責任和義務的同時,強調合作調查的重要性,并通過為各國開展合作調查提供一個通用程序,解決國家間的司法管轄權和程序差異,協調船旗國、沿岸國、IMO以及航運企業的利益關系并為海事調查提供便利手段,達到查明原因、防止事故再次發生的目的(其旨不在判明和追究責任)。
因為《規則》所調整的是國家之間進行海上事故或事件安全調查時的關系,而且目前對涉臺海事案件是否能直接適用國際海事公約仍有不同看法,因此,不能將該《規則》直接應用于涉臺海上事故的行政調查。但是,如果兩岸能夠參考《規則》的安全調查合作理念,包括“通知”“協商實施海事調查”“合作”“海事調查報告”“通知相關方及開始調查”“調查協調”等,針對發生在臺灣海峽敏感水域內的海上事故甚至任何涉臺海上事故,制定符合兩岸利益的海事調查合作機制,在事故信息通報、立案調查、肇事逃逸協查、聯合調查、委托調查、證據交換等方面達成合作,在共同探討、分析事故原因和責任認定的基礎上出具海事調查報告,并以此進行民事糾紛調解,,根據各自的相關規定實施行政處罰,便可解決涉臺海事案件難以調查、無法結案的尷尬局面。
5 結 語
目前,海峽兩岸已建立起海上聯合搜救機制,若能再次以國際公約合作精神為宗旨,以國際公約合作調查內容為藍本,以查明原因、判明責任、防止事故再次發生為目的,制定海事調查合作機制,相信兩岸相關部門均能接受,兩岸民眾也能從中受益,海峽兩岸的平安和諧將更有保障。
首先,我們試圖依據已有信息,特別是近日公布的初步事故分析報告梳理整個事件。
3月18日21:20(迪拜當地時間3月18日22:20),一架迪拜航空B737-800客機從迪拜起飛飛往俄羅斯南部城市羅斯托夫。值得一提,這架航班比計劃起飛時間延遲了35分鐘。起飛時,飛機全重為68噸,重心為17.3%,符合手冊中最大起飛全重限制79噸,重心范圍10-31%的限制要求。飛機加注了近21噸燃油,幾乎是B737-800飛機的滿載油量,只搭乘了62人的客機卻加注滿載油量。可見機組做好了十足的落地準備。
3月19日01:39,飛機抵達羅斯托夫機場,第一次進近在五邊遭遇風切變而復飛(此前20分鐘內有兩架航班降落)。復飛后先在5000英尺(1524米)盤旋等待,而后爬升到8000英尺(2438米)繼續等待,機組報告有中度積冰,繼m申請爬升到15000英尺(4572米)等待。此時天氣以陣雨和大風為主。
3月19日凌晨03:28分,盤旋等待2小時后,機組向空管請求進行第二次進近。機組脫開自動駕駛,僅使用飛行指引儀的人工進近。距離跑道4.5千米,飛行高度220米的時候,飛行機組再次決定復飛。
3月19日凌晨03:42,FZ981航班在3 300英尺(1000米)高度,以超過600千米/小時的速度快速下墜,終以超過50°的角度在羅斯托夫機場撞地墜毀,機上62人全部罹難。
現場慘狀令人生畏
網絡上有一段事發時的視頻,從遠處記錄了客機墜毀瞬間的影像。黑夜中一陣白光乍起讓心一揪。失事第二天,搜救現場的照片更是慘烈。近千米高空急速下墜后爆炸導致飛機嚴重解體,極碎小的客機殘骸散落機場。
除了現場的慘狀,一段客機墜毀前一分鐘機組人員的對話,也讓人膽寒。俄羅斯一臺從空難調查委員會獲取到的錄音整理文本記錄到:飛行員一開始多次重復“別慌”,幾秒鐘后又屢次說“別那么操作”,最后一句完整的話是“拉升飛行高度”。按照俄羅斯一臺的說法,在飛機墜毀前幾秒,錄音里傳來“凄慘尖叫聲”。有空難專家從錄音來判斷,機組人員很可能在關閉自動駕駛儀后就失去了對客機的控制。
對于遇難者家屬來說,悲痛是難以承受的。事故發生后,絕大多數遇難者家屬站在機場外,等候著來自親人的消息,眼淚中只有無盡的絕望,這其中大部分人為俄羅斯當地居民。失事飛機大部分乘客是旅游團成員,乘客中有12名非俄羅斯籍公民,分別來自烏克蘭、西班牙、印度、吉爾吉斯斯坦等國。
惡劣天氣并沒有阻擋落地的信念
從慘烈的事故現場,工作人員搜尋到了失事客機的兩個黑匣子,并在莫斯科由阿聯酋、俄羅斯、美國和法國4國共同進行調查分析。根據目前信息的分析,事故原因調查鎖定在技術故障、復雜的氣候條件和機組操作失誤三個方向。前文中在事件梳理中加入了初步調查報告中的一些事實陳述。那么通過這份事實報告,是否可以排除部分原因,聚焦某一方向呢?
首先來看是否為機械故障,這架編號為A6-FDN的波音737-800客機于2011年1月24日交付迪拜航空,機齡5年(62個月),飛行時間為21252小時。雖然我們知道一般中短程飛機平均日利用率在6小時以上,遠程飛機可達到11~12小時。這架737飛出了21252÷62÷30=11個小時的遠程飛機利用率,但是這仍屬于正常范疇。只不過,似乎從這一數據也能理解飛行員跳槽,可能不僅僅因為塞浦路斯航空離家近這一單純原因。從目前的報告來看,沒有任何數據明顯顯示飛機系統或發動機等關鍵部件數據顯示異常。直觀印象中,這架新飛機本身出現可能導致機毀人亡事故的可能性不大。
為此我們專門采訪了國內執飛波音737客機10年以上的資深機長,他指出在報告有一段很明顯的數據是關機部件的,也就是襟翼和安定面。根據飛行數據記錄器的數據:第二次進近復飛接近600米時,飛行員推桿,由機對襟翼系統的保護,襟翼卸載從15自動收回到10。3秒鐘又從10自動回到了15。隨后機組增加發動機推力至全馬力,襟翼再次自動卸載,從15自動收回到10。到達900米時,飛機的水平安定面的低頭角度從-2.5°(6.5單位)被移動到+2.5°(1.5單位)。FDR(飛行數據記錄器)記錄了安定面配平電門被持續按壓12秒。
我們看到,在復飛過程中接近目標高度時,飛行員試圖將飛機速度降下來,但這一系列推桿加低頭配平再配合襟翼的自動卸載,卻促成了飛機以最大推力,低頭俯沖。即使我不懂飛行和駕駛,也能明白這一動作的可怕。
至于安定面如此設置是由于操作失誤、誤碰,或者盤旋過程中積冰導致飛機部件故障,亦或是遭遇下擊暴流?最終的分析,我們等待專業的調查報告。但是,在看到這一組飛行記錄儀數據之前,還有一組數據,引起了公眾的注意:機場風速12~14米/秒,陣風19~22米/秒,短時陣風25米/秒,相當于風速6~7級,陣風8級,短時陣風9級,小陣雨短時中陣雨,有積雨云,有霧。這是飛機墜毀前的天氣電報。
面對同樣的天氣,同樣在頓河上空盤旋了很久,并且嘗試過3次降落未果的俄航SU1166航班選擇了備降克拉斯諾達爾機場。天氣惡劣到連俄航飛行員都放棄了,這架迪拜航空機組為什么要堅持盤旋兩個多小時,執意降落?是燃油不足了嗎?波音737每小時消耗燃油2.6噸,可以推斷此時機上還剩余4噸左右燃油。
我們有必要再次強調飛行安全的幾大天敵,雷暴:可能導致飛機的電子設備受損,導致通訊系統、導航定位系統、飛控系統被破壞;平流霧:降落階段的平流霧極具迷惑性,在高空可見的跑道,下降到一定高度卻有可能模糊不可見了;結冰:會增加飛機重量,改變空氣動力,如果冰層附著在活動裝置上,可能使客機無法改變飛行姿態;下擊暴流:垂直方向的風切變,如果在機場區域發生,可能瞬間將過往飛機拍擊至地面。
我時常聽我的機長朋友講飛行故事,有趣聞也有驚險,被重復最多的詞匯便是天氣、天氣!所以,在此同我的讀者們分享,并有勞您轉達給更多的人,如果您乘坐的航班由于天氣原因延誤、取消或者備降,請不要苛責這一群為尊重并保障您的人身安全而承擔著巨大損失的人們。
責任編輯:武瑾媛惡劣天氣是否要堅持降落?
瑾媛
莫斯科時間3月19日凌晨03:42,一架從迪拜起飛的波音737-800型客機在俄羅斯南部城市頓河畔羅斯托夫墜毀。機上62人全部遇難,其中包括4名兒童,7名機組人員。太想回家的FZ981航班再也無法回家了。
首先,我們試圖依據已有信息,特別是近日公布的初步事故分析報告梳理整個事件。
3月18日21:20(迪拜當地時間3月18日22:20),一架迪拜航空B737-800客機從迪拜起飛飛往俄羅斯南部城市羅斯托夫。值得一提,這架航班比計劃起飛時間延遲了35分鐘。起飛時,飛機全重為68噸,重心為17.3%,符合手冊中最大起飛全重限制79噸,重心范圍10-31%的限制要求。飛機加注了近21噸燃油,幾乎是B737-800飛機的滿載油量,只搭乘了62人的客機卻加注滿載油量。可見機組做好了十足的落地準備。
3月19日01:39,飛機抵達羅斯托夫機場,第一次進近在五邊遭遇風切變而復飛(此前20分鐘內有兩架航班降落)。復飛后先在5000英尺(1524米)盤旋等待,而后爬升到8000英尺(2438米)繼續等待,機組報告有中度積冰,繼續申請爬升到15000英尺(4572米)等待。此時天氣以陣雨和大風為主。
3月19日凌晨03:28分,盤旋等待2小時后,機組向空管請求進行第二次進近。機組脫開自動駕駛,僅使用飛行指引儀的人工進近。距離跑道4.5千米,飛行高度220米的時候,飛行機組再次決定復飛。
3月19日凌晨03:42,FZ981航班在3 300英尺(1000米)高度,以超過600千米/小時的速度快速下墜,終以超過50°的角度在羅斯托夫機場撞地墜毀,機上62人全部罹難。
現場慘狀令人生畏
網絡上有一段事發時的視頻,從遠處記錄了客機墜毀瞬間的影像。黑夜中一陣白光乍起讓心一揪。失事第二天,搜救現場的照片更是慘烈。近千米高空急速下墜后爆炸導致飛機嚴重解體,極碎小的客機殘骸散落機場。
除了現場的慘狀,一段客機墜毀前一分鐘機組人員的對話,也讓人膽寒。俄羅斯一臺從空難調查委員會獲取到的錄音整理文本記錄到:飛行員一開始多次重復“別慌”,幾秒鐘后又屢次說“別那么操作”,最后一句完整的話是“拉升飛行高度”。按照俄羅斯一臺的說法,在飛機墜毀前幾秒,錄音里傳來“凄慘尖叫聲”。有空難專家從錄音來判斷,機組人員很可能在關閉自動駕駛儀后就失去了對客機的控制。
對于遇難者家屬來說,悲痛是難以承受的。事故發生后,絕大多數遇難者家屬站在機場外,等候著來自親人的消息,眼淚中只有無盡的絕望,這其中大部分人為俄羅斯當地居民。失事飛機大部分乘客是旅游團成員,乘客中有12名非俄羅斯籍公民,分別來自烏克蘭、西班牙、印度、吉爾吉斯斯坦等國。
惡劣天氣并沒有阻擋落地的信念
從慘烈的事故現場,工作人員搜尋到了失事客機的兩個黑匣子,并在莫斯科由阿聯酋、俄羅斯、美國和法國4國共同進行調查分析。根據目前信息的分析,事故原因調查鎖定在技術故障、復雜的氣候條件和機組操作失誤三個方向。前文中在事件梳理中加入了初步調查報告中的一些事實陳述。那么通過這份事實報告,是否可以排除部分原因,聚焦某一方向呢?
首先來看是否為機械故障,這架編號為A6-FDN的波音737-800客機于2011年1月24日交付迪拜航空,機齡5年(62個月),飛行時間為21252小時。雖然我們知道一般中短程飛機平均日利用率在6小時以上,遠程飛機可達到11~12小時。這架737飛出了21252÷62÷30=11個小時的遠程飛機利用率,但是這仍屬于正常范疇。只不過,似乎從這一數據也能理解飛行員跳槽,可能不僅僅因為塞浦路斯航空離家近這一單純原因。從目前的報告來看,沒有任何數據明顯顯示飛機系統或發動機等關鍵部件數據顯示異常。直觀印象中,這架新飛機本身出現可能導致機毀人亡事故的可能性不大。
為此我們專門采訪了國內執飛波音737客機10年以上的資深機長,他指出在報告有一段很明顯的數據是關機部件的,也就是襟翼和安定面。根據飛行數據記錄器的數據:第二次進近復飛接近600米時,飛行員推桿,由機對襟翼系統的保護,襟翼卸載從15自動收回到10。3秒鐘又從10自動回到了15。隨后機組增加發動機推力至全馬力,襟翼再次自動卸載,從15自動收回到10。到達900米時,飛機的水平安定面的低頭角度從-2.5°(6.5單位)被移動到+2.5°(1.5單位)。FDR(飛行數據記錄器)記錄了安定面配平電門被持續按壓12秒。
我們看到,在復飛過程中接近目標高度時,飛行員試圖將飛機速度降下來,但這一系列推桿加低頭配平再配合襟翼的自動卸載,卻促成了飛機以最大推力,低頭俯沖。即使我不懂飛行和駕駛,也能明白這一動作的可怕。
至于安定面如此設置是由于操作失誤、誤碰,或者盤旋過程中積冰導致飛機部件故障,亦或是遭遇下擊暴流?最終的分析,我們等待專業的調查報告。但是,在看到這一組飛行記錄儀數據之前,還有一組數據,引起了公眾的注意:機場風速12~14米/秒,陣風19~22米/秒,短時陣風25米/秒,相當于風速6~7級,陣風8級,短時陣風9級,小陣雨短時中陣雨,有積雨云,有霧。這是飛機墜毀前的天氣電報。
面對同樣的天氣,同樣在頓河上空盤旋了很久,并且嘗試過3次降落未果的俄航SU1166航班選擇了備降克拉斯諾達爾機場。天氣惡劣到連俄航飛行T都放棄了,這架迪拜航空機組為什么要堅持盤旋兩個多小時,執意降落?是燃油不足了嗎?波音737每小時消耗燃油2.6噸,可以推斷此時機上還剩余4噸左右燃油。
豐田馬上發表評論稱“對調查結果表示歡迎”。豐田認為,引發業績惡化的召回問題已告一段落,計劃加緊重振陷入低迷的美國銷售市場。在此之前,豐田汽車因腳墊和加速踏板問題已在全球召回了超過1200萬輛汽車,并支付了1640萬美元罰款――這一罰金是有史以來針對汽車制造商的最高額罰款。受上述調查結果影響,豐田在美國上市交易的股票股價當天收高4%。此外,豐田公布季度盈利下滑幅度小于預期,并提高了銷量預期。
豐田全球召回同樣影響到了中國市場。去年1月,天津一汽豐田宣布由于存在意外加速隱患,在國內召回7.5萬輛國產RAV4。當時天津一汽豐田對此次召回原因的解釋是:"車輛在低溫的條件下打開暖風,此時使用加速踏板會有阻滯,可能影響車輛的加減速。極端情況下,加速踏板松開時會發生卡滯,車輛不能及時減速,影響行車安全。被召回的RAV4產于2009年3月19日至2010年1月25日,也就是當時市面上的全部國產RAV4。
豐田召回事件對2009年和2010間豐田在中國的銷售造成了不小的沖擊。根據中國汽車工業協會的統計,2009年,豐田在華主要合資企業之一的一汽豐田銷量為33萬余輛,排在第九位,是十強中唯一銷量萎縮的品牌。然而,在全國汽車銷量增幅過半的2010年,一汽豐田的銷量僅小幅增長至38萬余輛,被比亞迪汽車超越,排名降至第十。
醞釀加重刑罰汽車產品召回管理將升級
目前,我國汽車企業汽車召回依據的是2004年制定并實施的《缺陷汽車召回管理規定》,該規定主要針對企圖隱瞞缺陷的汽車制造商制定的"處罰"辦法。除必須實行強制召回、通報批評外,還將被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但這最高3萬元的處罰金額,對汽車廠家而言可謂"九牛一毛",實在很難引起重視。
2010年7月2日,質檢總局以2004年會同發改委、商務部、海關總署聯合的《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為基礎,起草了《汽車產品召回監督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并公示給社會各界征求意見。根據《汽車產品召回監督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生產者故意隱瞞、虛報或以不當方式處理汽車產品存在的缺陷,處以召回產品貨值金額2%~50%的罰款;生產者確認汽車產品存在缺陷或者在收到主管部門的召回通知后,未停止生產、銷售、進口存在缺陷的汽車產品,處以產品貨值金額2%~20%的罰款;主管部門責令生產者實施召回,生產者仍未召回的,處以產品貨值金額5%~50%的罰款。
根據業內消息,該條例有望在今年年內正式實施。
豐田領跌1月日本車市
日本汽車經銷商協會(JAMA)近期公布的數據顯示,2011年1月日本市場的乘用車、卡車和客車銷量共計為30.5萬輛,相比于去年同期的36.7萬輛下跌了16.7%。
數據顯示,2011年1月日本市場的乘用車銷量為25.9萬輛;卡車銷量為4.6萬輛;客車銷量為717輛。以上數據均低于去年同期水平。
據了解,1月份日本最大的汽車制造商豐田的跌幅居各車企之首,2011年1月豐田在日本市場共計售出8.5萬輛汽車,相比于去年同期的11.7萬輛,下跌了27.7%。
2011年1月豐田售出了7.61萬輛乘用車,同比下跌了30.7%;同期本田乘用車銷量為3.63萬輛;日產為3.57萬輛。
豐田召回事件回放
2007
2007年3月29日
NHTSA根據發生在07款雷克薩斯ES350車上,涉及3起碰撞事故和7個受傷者的5個消費者的投訴開展了初步調查
2007年7月26日
在加州圣何塞發生了一起致命的碰撞事故,一輛07款Camry在碰撞后司機嚴重受傷死亡
2007年9月13日
在調查了圣何塞重大事故之后,NHTSA告知豐田有必要進行召回
2007年9月26日
豐田針對地板腳墊召回了55000輛07款和08款Camry和ES350
2009
2009年8月28日
一輛09款ES350發生致命碰撞
2009年9月25日
NHTSA與豐田會晤并告知對方,僅僅更換地板腳墊是不夠的,希望能夠針對踏板設計缺陷進行召回
2009年10月5日
豐田針對踏板和腳墊召回380萬輛汽車,并向車主了臨時公告,告知大家拿走地板腳墊
2009年12月15日
NHTSA與豐田的高管在日本正式會面,以解釋NHTSA的缺陷召回程序
2010
2010年1月16日
豐田告知NHTSA某些CTS品牌(零部件供應商)的踏板可能會有危險的“粘連”缺陷
2010年1月19日
豐田在會議上提供了踏板粘連事故的專項報告。NHTSA告知豐田,他們希望有更迅速的舉措。數個小時后豐田告知NHTSA,公司將進行召回
2010年1月21日
豐田針對踏板粘連缺陷召回230萬輛汽車
2010年1月27日
在NHTSA的催促下,豐田將踏板召回范圍又擴大了110萬輛汽車
2010年2月16日
NHTSA針對豐田召回的踏板粘連正式立項進行調查
2010年4月5日
NHTSA向豐田提出了最高1637萬美元的罰款要求,原因是豐田在發現踏板粘連缺陷之后超過4個月時間后才提醒本國車主。按照美國法律規定,汽車制造商必須在5個工作日之后對NHTSA作出回應。豐田隨后在4月19日支付了全額罰款
2010年3月30日
在議會的要求下,美國交通部宣布了兩個針對無意識加速的研究工作。一個是針對豐田車可能存在的電子缺陷,另外一個是針對汽車工業的無意識加速缺陷
美國為豐田“”難打消顧客疑慮
2月8日,美國交通運輸部宣布是機械故障導致了部分豐田汽車出現非故意突然加速,而不是電子油門控制系統,歷史上最大規模的召回案件出現了戲劇性變化。這個轉變似乎證明了豐田汽車的“清白”,但無法完全打消顧客對豐田汽車產品質量的顧慮。
36.哪些情形可以適用行政處罰簡易程序? 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37.如何實施行政處罰簡易程序?
執法人員適用簡易程序當場作出行政處罰的,應當按照下列步驟實施:
(1)向當事人出示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件并查明對方身份;
(2)調查并收集必要的證據;
(3)口頭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處罰理由和依據;
(4)口頭告知當事人享有的權利與義務;
(5)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
(6)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并當場交付當事人,告知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7)當事人在《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上簽名或蓋章;
(8)作出當場處罰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副本提交所屬執法部門備案。
38.如何實施行政處罰一般程序?
(1)立案
除依法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執法部門實施行政檢查或者通過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等途徑,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交通運輸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決定是否立案。
立案應當填寫《立案登記表》,同時附上與案件相關的材料,由執法部門負責人批準。
(2)調查取證
執法部門應當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相關證據。委托其他單位協助調查、取證的,應當制作并出具協助調查函。 (3)審核、審批
執法人員在初步調查結束后,認為案件事實清楚,主要證據齊全的,應當制作案件調查報告,提出處理意見,報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的人員進行審核。(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的人員可以是辦案機構負責人或者辦案機構指定的人員。初次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擬作出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的,辦案機構應當將案件調查報告送本單位負責法制審核的工作機構進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
行政處罰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交執法部門重大案件集體討論會議決定:
1)擬作出吊銷許可證、責令停產停業、較大數額罰款的;
2)認定事實和證據爭議較大的,適用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有較大異議的,違法行為較惡劣或者危害較大的,或者復雜、疑難案件的執法管轄區域不明確或有爭議的;
3)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的其他情形。
法制審核工作機構主要從下列方面對擬作出重大處罰決定的案件進行合法性審核,并提出書面審核意見: 1)行政執法主體是否合法,行政執法人員是否具備執法資格;
2)行政執法程序是否合法;
3)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合法充分;
4)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準確,裁量基準運用是否適當;
5)執法是否超越執法部門的法定權限;
6)行政執法文書是否完備、規范;
7)違法行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機關。
案件調查報告經辦案機構負責人審查后,執法人員應當將案件調查報告、案卷報執法部門負責人審查批準。
(4)下發《違法行為通知書》
執法部門負責人批準案件調查報告后,擬對當事人予以行政處罰的,執法人員應當制作《違法行為通知書》,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或者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5)聽取陳述申辯或組織聽證
1)當事人要求陳述、申辯的,應當如實記錄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
執法部門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證據認真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予以采納。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2)符合聽證條件,當事人要求組織聽證的,應當按照規定組織聽證(詳見本書39)。執法部門不得因當事人要求聽證而加重處罰。
(6)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執法部門負責人經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1)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2)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3)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4)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執法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構成違法行為、但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執法部門應當制作《責令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內容包括:
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等基本情況;
2)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3)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4)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6)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執法部門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執法部門的印章。 (8)公開執法信息
執法部門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公開執法決定信息,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39.哪些情形當事人可以要求聽證? 執法部門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在送達《違法行為通知書》時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1)責令停產停業; (2)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
(3)較大數額罰款;(較大數額由地方執法部門按照省級人大常委會或者人民政府規定或者其授權部門規定的標準執行。海事執法部門按照對自然人處1萬元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10萬元以上執行。 根據《四川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定》本規定所稱較大數額,是指對非經營活動職業培訓教育網民的違法行為處以罰款或者沒收財產20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違法行為處以罰款或者沒收財產2萬元以上;對在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處以罰款或者沒收財產5萬元以上。)
(4)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舉行聽證的其他情形。
40.當事人要求及舉行聽證的程序有哪些具體要求? (1)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自收到《違法行為通知書》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提出。當事人以口頭形式提出的,執法部門應當將情況記入筆錄,并由當事人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2) 執法部門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向當事人送達《聽證通知書》,將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聽證參加人。
(3)聽證按下列程序進行:
1)宣布案由和聽證紀律;
2)核對當事人或其人、執法人員、證人及其他有關人員是否到場,并核實聽證參加人的身份;
3)宣布聽證員、記錄員和翻譯人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申請主持人回避、申辯和質證的權利;對不公開聽證的,宣布不公開聽證的理由;
4)宣布聽證開始;
5)執法人員陳述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擬作出行政處罰的建議和法律依據;執法人員提出證據時,應當向聽證會出示。證人證言、檢測、檢驗及技術鑒定意見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應當當場宣讀;
6)當事人或其人對案件的事實、證據、適用法律、行政處罰意見等進行陳述、申辯和質證,并可以提供新的證據;第三人可以陳述事實,提供證據;
7)聽證主持人可以就案件的有關問題向當事人或其人、執法人員、證人詢問;
8)經聽證主持人允許,當事人、執法人員就案件的有關問題可以向到場的證人發問。當事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會作證,調取新的證據。當事人提出申請的,聽證主持人應當當場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申請重新檢測、檢驗及技術鑒定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9)當事人、第三人和執法人員可以圍繞案件所涉及的事實、證據、程序、適用法律、處罰種類和幅度等問題進行辯論;
10)辯論結束后,聽證主持人應當聽取當事人或其人、第三人和執法人員的最后陳述意見;
11)中止聽證的,聽證主持人應當宣布再次聽證的有關事宜;
12)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聽證筆錄交當事人或其人核對。當事人或其人認為聽證筆錄有錯誤的,有權要求補充或改正。當事人或其人核對無誤后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或其人拒絕的,在聽證筆錄上寫明情況。《聽證筆錄》經聽證主持人審閱后,由聽證主持人和記錄員簽名。 (4)作出決定
聽證結束后,執法部門應當依照以下規定,作出處理決定:
1)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2)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3)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4)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41.哪些情形可以延期或中止舉行聽證? (1)延期、中止舉行聽證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聽證主持人可以決定延期舉行聽證:
1)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無法到場的;
2)當事人臨時申請回避的;
3)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延期聽證,應當在聽證筆錄中寫明情況,由聽證主持人簽名。 (2)聽證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中止聽證:
1)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會、調取新的證據或者證據需要重新檢測、檢驗及技術鑒定的;
2)當事人提出新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需要由本案調查人員調查核實的;
3)當事人死亡或者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4)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繼續參加聽證的; 5)因回避致使聽證不能繼續進行的;
6)其他應當中止聽證的情形。 中止聽證,應當在聽證筆錄中寫明情況,由聽證主持人簽名。 (3)延期、中止聽證的情形消失后,聽證主持人應當及時恢復聽證,并將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聽證參加人。
42.哪些情形應當終止聽證? (1)聽證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聽證:
1)當事人撤回聽證申請的;
2)當事人或其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聽證或者未經聽證主持人允許,中途退出聽證的;
3)當事人死亡或者終止,沒有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關鍵詞:村民;法律意識;權利義務;宣傳
中圖分類號:D42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4379-(2016)19-0223-02
眾所周知,我國農村的教育水平遠遠比不上城市的教育水平。所以,農村人口的法律意識也比城市人口的法律意識淡薄。我在江蘇省某農村對村民的法律意識進行了調查,我們一共制作了500份的問卷,回收了500份,有效問卷480份。根據我的初步調查,發現只有60%的村民有法律意識,35%的村民的法律意識淡薄,還剩下5%的村民幾乎沒有法律意識。與城鎮相比明顯落后很多。同時,根據問卷的顯示,70%的村民認為科技最重要,法律排在最后,30%的村民將法律排在第二的位置。這就反應了一個嚴重的問題,就是我國的農村村民的法律意識非常淡薄,落后于現代的潮流。照這種情勢下去,村民們將無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也不能很好的履行自己的義務。這種現象如果不及時解決,將會出現很多的問題。所以說,我們應該針對該現象來分析一下原因,這樣才能對癥下藥。原因之一:農村人口文化水平普遍不高。這個原因應該來說是一個主要的原因。由于地理、環境的不同,農村人口與城市人口所受的教育環境、教育方式、教育水準都有很大的差別。再加上農村人口主要以務農為主,務農是他們的經濟來源,因此,他們沒有機會、沒有時間也沒有剩余的財力接受更高級的教育。這些因素的結合導致了農村人口的文化水平不高,他們只學了一些他們認為很重要的、生活中必須要有、對自己的生活、務農有幫助的知識。而相對的,就像問卷顯示的那樣,他們忽視了對于法律知識的學習,因為他們認為法律不重要,或者說是對其正常的生活沒有幫助。但城市人口卻不一樣。除了掌握生活中必須要有的知識,他們有剩余的財力來補充自己、增加知識量,有足夠的時間供自己學習。因此他們知道法律的重要性,所以會主動增強自己的法律意識。原因之二:分不清楚什么是違法,什么又是犯法。在我的調查中,75%的人分不清楚什么是違法,什么是犯法。其中,70%的人認為違法與犯法是同一個意思。這樣的認知會對他們以后的生活造成影響。違法的范圍比犯法要大。
犯法是要受到刑事處罰的,而違法受到的是行政處罰。而且,兩者的懲罰力度也大不相同。如果說這些都分不清楚的話,那么村民們很容易將犯法的行為當做違法來看,而忽視了對于這個行為的補救。往往會使人誤入歧途。這種誤解的危害會使當事人后悔終身。原因之三:對于自己的行為是否觸犯了法律沒有認知。當我們做某一行為時,我們應該考慮該行為是否觸犯了法律。殺人、搶劫等行為是違法的行為,這個大家都是知道的。但有些常見的行為,在生活中經常發生的行為是否為違法的行為,村民們卻不知道。這在調查中顯而易見,在調查中我問:“已經結婚的李某,在外與楊某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是否構成犯罪”,根據收回來的調查報告顯示,90%的人認為這種行為不構成犯罪。所以說,他們對于自己的行為是否觸犯了法律沒有認知,或認為自己的行為違法而誠惶誠恐(實質該行為并不違法);或認為自己的行為并沒有觸犯法律而逍遙自在(實質該行為是違法的)。這些都會對當事人造成不良的影響,從而影響村民的正常生活。原因之四:村民們不知道自己所享有的權利和應該履行的義務。換句話說,也就是村民們不知道該如何維權。最明顯的應該表現在選舉方面。《憲法》規定:每個人都有選舉與被選舉的權利,同時每個人都應該投出自己最神圣的一票。《憲法》還規定:選舉要公平,公正。然而賄選的現象卻在農村里普遍發生,一方面,有些人違背了選舉要公平公正的法律,為了謀取職位,對村民們進行金錢的誘惑,或者答應給他們某些好處,然后在其位不謀其政,反而作出有損于百姓的事。另一方面,村民們卻對于這個行為樂此不疲,他們沒能夠很好的履行《憲法》中義務,不是按照自己的意愿投出神圣的一票,而是受利益的驅使。而且,村民之間的家族氣息濃厚,他們往往會將選票投給他們的親屬。①其次,在強拆方面,村民們也不懂得用法律的武器來捍衛自己的權利。比如最近出現的村霸強拆現象等。在調查中,我問“如果遇到強拆現象該怎么辦”?很多村民的回答是“死守陣地”,認為除了這樣沒有辦法保護自己的土地。這時就反映出了一個問題,那就是村民們不懂得用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的土地,自己的利益不受侵犯。原因之五:維權時間長。有些村民知道面對問題時,應該向法院。但是面對維權時間時,就退縮了。主要是訴訟時間長,村民們沒有大把的時間花費在這個上面,大部分村民都表示耗不起。雖然我的調查并不全面,但總的來說也反映了村民法律意識單薄的原因。既然已經分析了原因,那解決措施必然少不了。措施之一:村民要加強學習法律知識。在上述的各種原因中,我們分析出來:首先,現在農村家家都有電視,CCTV-1的今日說法節目就是普法類的節目,我們每天只要花個45分鐘就可以看完,而且它是在中午播出的,那時候每個人都有時間看。同時,關于村里的人沒有剩余的財力來了解關于法律方面的書籍這一問題,那村就可以形成一個整體。由整體的村集體來負責關于法律書籍的購買和管理,建立一個小型的圖書室,費用由村里的人共同出資。這樣既減少了每個家庭費用的支出,同時有利于村民在剩余時間可以了解關于法律的書籍,一舉兩得。除了購買書籍,村里的人可以邀請本村中學法律的大學生來給村民進行簡單的法律問題的講解和普及,以激發村民對于法律的興趣,加深對于法律的了解,以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而且,如今即使是農村,網絡也都是普遍盛行的。村支部可以建一個法律宣傳網站,為村民提供法律服務與咨詢。措施之二:村民應該分清楚什么是違法行為,什么是犯法行為。在上述的原因分析中,我們了解到有75%的人不知道如何分辨他們。但就如我上述所說,如何分辨他們很重要。只有搞清楚了什么是違法,什么是犯法,才能正確的認定自己的行為,才能正確的把握該行為的性質,才能不受到法律的制裁。與此同時,當分清楚了違法和犯法之后,我們才能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利不受侵犯。當遇到不公平的問題時,我們才能了解到可能私人暴力的行為會導致違法,嚴重的會導致犯法。而運用法律武器,則會是這件事情事半功倍,何樂而不為呢。措施之三:村支部應該向村民宣傳憲法所賦予他們的權利和義務。
【關鍵詞】早產兒;母嬰分離產婦;焦慮;護理干預
文章編號:1009-5519(2008)18-2752-01 中圖分類號:R47 文獻標識碼:A
早產兒是指妊娠滿28~37周,體重低于2 500 g的活產新生兒,中華醫學會兒科分會組調查,早產兒的發生率為7.76%[1]早產兒身體器官發育不成熟,功能不健全,免疫力低下,容易發生各種并發癥,喂養和護理比正常新生兒復雜、細致。因此,早產兒娩出后立即送入新生兒重癥監護室(NICU)或新生兒觀察室接受治療和護理,造成母嬰分離。早產兒產婦一方面產后身體尚未恢復,需要護理,另一方面由于早產兒不在身邊,母親角色缺失而情緒不穩定,又擔心早產兒病情、治療和預后,更加重心理壓力,處于嚴重焦慮狀態。因此,護士應采取心理護理、知識宣教,提供信息等護理干預措施,幫助產婦減輕焦慮。鑒此,對52例早產兒母嬰分離產婦分為兩組進行對照觀察,探討護理干預對早產兒母嬰分離產婦產后焦慮的作用,現報道如下。
1 臨床資料
1.1 一般資料:選自2005年1月~2007年10月在我院婦產科分娩早產兒合并焦慮的產婦52例(孕滿28~37周,早產兒體重1 000~2 500 g),產婦年齡20歲以上,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無產后合并癥,早產兒送往NICU或新生兒觀察室。
1.2 方法:將分娩早產兒產婦52例隨機分為對照組和干預組,對照組進行常規產后護理,干預組在常規護理的基礎上,實施護理干預,觀察期為10天,在產后當日,護理后10天各進行評價一次。采用漢密爾頓(HAMITON)焦慮量表評分,>14分可判斷有焦慮,>21分有明顯焦慮,>29分為嚴重焦慮,并以減分率為效。
2 護理措施
2.1 心理護理:因早產兒轉送NICU治療造成母嬰分離,產婦失去母親角色而處于較高焦慮狀態,對早產兒病情的擔心,孩子不在身邊的失落而使產婦焦躁、哭泣、食欲不振而影響產后身體恢復,護士應主動接近產婦,給予心理疏導和支持,要加倍關愛產婦,用親切的態度,細微的護理幫助產婦消除負性情緒,平安渡過產褥期。
2.2 知識宣教:為早產兒產婦講解早產發生的原因,早產兒常規治療的方法,早產兒在喂養、保暖、護理方面的方法和注意的問題,早產兒的預后,也可用成功病例鼓勵產婦,使其正確的認識和對待,有助于產婦調整心態,減輕焦慮。
2.3 信息支持:每天把早產兒在NICU的情況通報給產婦,并耐心解答產婦提出的問題,同時可以適當安排母親探視早產兒,在本組中,為母親提供早產兒信息支持可以幫助產婦了解早產兒的治療和護理措施,識別自己的焦慮情緒并采取正確的應對措施,明顯降低產婦焦慮水平[2]。
2.4 護理:積極鼓勵和指導產婦進行護理,每天堅持3小時擠奶一次,6小時按摩,保持正常泌乳,將擠出的奶汁交于新生兒觀察室護士喂養早產兒,既有利于增強早產兒免疫力,也可以對產婦起到安慰、激勵作用,使產婦感到與早產兒的情感聯系,持續泌乳也可為早產兒出院后的母乳喂養做好準備。
2.5 生活護理:為產婦提供安靜、單獨的休息空間,避免正常產婦與嬰兒同室造成的刺激。在做好護理同時,可指導產婦進行一定的產后鍛煉,填補空閑時間,促進身體康復。
3 效果評定
在分娩當日兩組焦慮評分無統計學意義,但分娩后10天評分,干預組與對照組差異有顯著性。減分率≥50%為顯效,≥ 25%為有效,<25%為無效,見表1。
4 護理體會
焦慮是一種與不明確的危險因素有關的憂慮和不良預感,它使人感到不安與不適[3]。早產兒娩出后由于治療和護理的需要而分離產婦,母嬰分離產婦由于對早產知識缺乏了解,擔心早產兒的病情和預后,加之對嬰兒早產思想和物質上毫無準備或準備不足,產后心理狀態脆弱,處于較高程度的煩躁、焦慮狀態。,護理人員在產后及時給予疏導,解釋,提供心理援助,開展早產和早產兒護理與喂養知識宣教,給予精心細致的生活護理等相關護理干預措施,從實踐結果來看,干預組總有效率96%,可明顯降低母嬰分離產婦焦慮水平。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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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鄒 恂.現代護理新概念與相關理論[M].第三版.北京:北京大學醫
憲法委員會擬訂的《政府組織法》草案第96條,體現在議會中創設行政監察專員的建議。它規定,每一屆議會召開時,同一級別的議會可以選出一名道德和法律俱優者,來行使議會授權之內的監督法官和政府官員遵守執行法律的情況,并按照法律規定的正當程序,對上述人員在履責過程中的暴力行為、徇私枉法行為、不履行法定義務行為予以追訴,而對由政府任命的司法總長,人們認為他對政府官員的監察并不能充分保障人民的權利,因為他要對政府負責并有義務遵循政府所的指令。例如,政府可以命令司法總長停止對一起他已經開始的瀆職罪案的調查,而且政府也的確這樣做過。早期設立行政監察專員的目的是:建立一項獨立于政府的、監督政府官員履行職責的制度。這項制度優勢在于它完全獨立于行政權力之外,且擁有獨立的準司法權,監督權行使過程中可以完全不受任何外來壓力和阻力,真正實現監督權獨立行使。
二、瑞典行政監察專員制度的現狀
(一)行政監察專員與憲法
瑞典現行《政府組織法》第1條第一款規定,一切政府權力均來自于人民。這一規定構成了瑞典民主制度的墓礎。人民的首要代表是議會,其主要任務是制定法律,決定國家稅收以及開支。政府被授權管理國家,而議會監督政府機關的管理國家的行為。《政府組織法》中議會的立法性控制權體現出來的議會本身與行政監察專員二者之間的權力分工表明:一方面,后者的活動只能由議會通過諸如《政府組織法》之類原則性指令加以調整。議會不得決定行政監察專員是否應當調查某一個案,或干涉某一案件的處理方式。另一方面,議會可在憲法委員會對行政監察專員履行職責情況的年度審查中,表達他對上述活動的觀點,但極少對審查結果發表評論。
(二)行政監察專員的組織和責任范圍
根據瑞典《政府組織法》和《議會法》的規定,行政監察專員由議會選出,由一位首席監察專員和三位行政監察專員組成,任期四年。首席行政監察專員是行政監察專員公署的行政負責人,決定公署的主要活動。首席行政監察專員有權頒發指導業務的規章并為其他監察專員分派案件。除此之外,他和其他行政監察專員沒有任何不同。監察專員根據指令,在分派給他的職權范圍內對某一案件進行調查或作出決定時,首席監察專員不得干涉。目前,由議會監察專員執行的監察可分為四個主要負責范圍,每一位監察專員負責一個方面。責任范圍一:法院、勞動法庭、土地出租及租賃裁判所;全國法院管理署;公訴人;警察;有關行政監察專員職權范圍內的案件,以及有關信件中投訴事由不清楚的案件。責任范圍二:武裝部隊、非戰斗性部隊以及其他涉及國防部的案件;執法機構;監獄與緩刑執行機構;所得稅與財產稅、增值稅、財政監管與稅收征收及其他費稅;海關及全國性登記機關;國民保險及有關監護權的案件。責任范圍三:公益服務、未成年人保護、禁止產人保護等范圍的使用;醫療保健及其他涉及衛生與社會事務的案件。責任范圍四:行政法院;法律援助、刑事賠償委員會、公法辦公署、請愿等涉及司法部的案件;勞工失業案件;建筑、土地、測繪事務;交通;涉及農業部和環境與自然資源部的案件;與工商部有關的案件;涉及外國人的案件;文化、宗教事務;其他不屬于前三種責任范圍的案件。
(三)行政監察專員的任務
瑞典《政府組織法》、《議會法》以及《行政監察專員指令法》中都有有關行政監察專員任務的內容。最初始性規定載于《政府組織法》第12章第6條,其中規定了行政監察專員的任務:“議會應當選舉一位或幾位監察專員,按照議會下達的指令,監督法律與其他法規在政府部門的實施情況,任何一位監察專員均可以就上述指令的案件提訟。”《行政監察專員指令法》第1條規定:“監察專員應當確保公職人員遵守法律與其他法規,并在其他方面恪盡職守。”《行政監察專員指令法》第2條規定:“監察專員尤其應當確保法院與行政機關在其活動中遵守《政府組織法》中有關客觀性與公正性的要求,并保證公民的憲法權利和特權不受公共行政行為的侵犯。”《行政監察專員指令法》第3條規定:“監察專員應當致力于彌補法律上的瑕疵。在其監督活動中,如果有理由認為應當對立法或其他國家政策進行修訂,則監察專員可以向議會或政府反映這一情況。”
(四)行政監察專員的職權
行政監察專員根據議會的指示對公務員執行法律與其他法規的情況實施監督,在指定規定的范圍內,監察專員可以提訟。這是一種靈活而強勢的監督機構,因而其他代議制國家紛紛效仿。在《政府組織法》中,行政監察專員被賦予廣泛的監督權力,主要有:
1.調查權。
調查是行政監察專員的主要工作任務。至于用何種方式去調查法律并沒有強行性要求,通常認為只要有助于調查目的之實現,監察專員可以采取其個人認為適當的各種有效方式。當然獲得第一手材料是保證調查得以順利實施的必備條件,因此行政監督專員自然會擁有該項權力,即向所有與調查有利害關系的個人和團體進行詢問以獲取有價值的情報。這些個人和部門必須積極主動地予以配合來完成任務,如果在調查過程中有人為設置障礙或者不配合或者有敵意表現的則法院可以追究他的“藐視國會罪”。雖然調查權被保證不受阻撓,但偵查和審訊的方法是被禁止的。同時行政監察專員的調查活動不得影響有關部門的正常活動。《政法組織法》第12章第6條第2款規定,監察專員可以列席法院或公共權力機關的評議會,并有權查閱上述法院或部門的會議記錄和文件,任何法院或公共部門以及各級政府均應向監察專員提供其所要求的資料。任何處于監察專員監督之下的其他人也都負有類似義務。該款還規定,公訴人將應監察專員的要求向其提供幫助。
2.建議權。
行政監察專員可以采取如下方式行使自己的建議權:當行政監察專員發現政府及其公職人員違法行使職權時,行政監察專員無權修改政府已經做出的行政行為,他只能認真行使其監督檢察權并將調查結果予以報告。行政監察專員希望政府部門積極主動修正自己的錯誤并進行合理的經濟補償,當被涉及的部門認為不能補償或所作的補償不適當時,行政監察專員會進一步向其說明自我糾錯的重要性,如果答復仍然不理想,監察專員就要向被涉部門的主要首長提交調查報告并加附補償建議;被涉部門首長應根據行政監察專員提交的報告的內容,審慎查閱所涉弊政。如果以上兩個辦法都不能實現行政監察專員的監督目的和要求,則行政監察專員會向議會提出報告,由議會作為最后監督主體向有關部門施加壓力,以保證行政監察專員使命得以實現和維護。行政監察專員準確行使監督檢察權,不僅可以使因政府不當行為受到不公正待遇的人得到補償,而且可以督促政府更好地為人民服務。同時由于最后環節有議會的鼎力支持,也使行政監察專員的社會地位和權威得以凸顯。
3.監督權。
《指令法》要求監察專員以一年為周期向議會提交上一年度調查報告情況書面材料。具體包括:一份修改立法的建議案匯總,一份監察專員在監督過程中所發現的其他法律瑕疵的救濟方案。報告應具體闡述對被查實官員追究法律責任的說明和建議,這些官員無視其職責,違反了刑法或實施了其他違法應受紀律懲戒的行為(但違反《出版自由法》的除外,這種情況由其他途徑追訴)。該報告還應當包括對監察專員所作的其他重大決定的說明,并對監察專員在其他方面的活動進行總結。年度報告打印在大型版本上,并送交法院及各公共權力部門。法官、律師、公訴人、陪審員及監察專員監督下的各部門官員及其他人會饒有興趣地讀報告。報告之所以引起人們的關注,主要歸功于監察專員高質量的裁決及監察專員對重大案件傾注了自己的心血所發表的意見。
4.追訴權。
基于憲法規定的每一位官員都應當對其履行職責時所作出的決定負責的原則,監察專員不能改變法院或者公共權力機關的決定,也不能對法院或公共權力機關如何處理特定案件發號施令,當監察專員在調查中發現某官員錯誤地適用了法律等情況時,只能通過訴訟或要求有關部門給予紀律處分。因此,監察專員的地位定位非常接近我們比較熟悉的檢察機關公訴人的角色。只有在官員因行使其職權范圍內的事項且構成犯罪的情況下,行政監察專員才有權對這些官員提訟。如果不滿足上訴條件的則轉由其他擁有訴權的部門管轄。行政監察專員在調查案件時,如果有充分的理由相信政府官員的確存在上述犯罪行為,就可以啟動本國法律中有關初步調查、、不予的規定。對于官員怠于行使職權而造成不利后果且不構成犯罪的,行政監察專員只需向有紀律處分權限的機關或部門提起報告,由這些部門處理即可。
5.審查權。
從議會監察專員公署開始有審查權起,審查即成為其活動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審查對象包括全國及各地的公共權力部門,法院或其他機構。現在,四位監察專員每年要花費50—60天的時間審查法院及各種機構,每一位監察專員都在其自己的責任范圍內通過審閱案卷和其他文件、會見機構負責人及其行政管理工作人員進行審查。經首席議會監察專員授權,在監察專員秘書處任職的官員也可以進行此類審查,但應當以監察專員的名義來發表評論或其他聲明。如果該官員認為有必要進行評論,他必須向適格的監察專員作出報告,由其決定是否采取進一步的行動。監察專員對觀察結果與搜集的資料進行分析后,往往會以適當的理由建議被審查機構改善其組織領導,甚至會導致監察專員采取行動彌補立法中的瑕疵。
(五)行使監察權的方式
1.受理投訴。
受理投訴同監督檢查一樣是監察專員最主要的工作內容,主要原因是:首先,在一個以法律秩序為基礎的民主社會中,任何公民都有權利使權力機關的行為置于一個職權部門的法律監督之下,并且該部門在與政府及其他權力機關的關系當中應當是完全自治的。其次,在全國或地方政府中任職的每一位官員都應當謹記,其公務行為正處在議會監察專員的監察之下,如果其行為不當,將會因此遭受處罰。
2.投訴方式。
根據《指令法》,投訴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但如有必要,監察專員秘書處通常會派人為投訴人免費撰寫書面訴狀。訴狀中應當指出投訴所指控的權力機關、指控的何種措施、該措施何時發生及投訴人的姓名、地址等,如果有相關憑證應一并附上。
3.投訴主體。
任何自然人、法人或社會團體,無論是否是瑞典本國國民,無論是否在瑞典本國居住,無論是否與其所投訴案件有關,只要認為公營機構行政失當使人感到委屈,就有權向中訴專員投訴,以便中訴專員展開獨立、客觀、公正的調查,為投訴人昭雪冤屈。公民因涉嫌犯罪被逮捕、拘禁或羈押等事由而被剝奪自由的,或正在監獄服刑的人,投遞信件或其他文件的權利將受到限制。但此種限制不適用于被剝奪自由的人向監察專員投遞信件或其他文件。經投訴人要求,監察專員秘書處必須進行簽收,以表示其投訴已經被收悉。
4.對投訴的處理。
(1)駁回:投訴事項微不足道,或投訴屬瑣碎無聊、無理取鬧或用心不良。(2)支持提起公訴:在對投訴的案件進行調查的過程中,如果發現有理由認定處于其監督之下的官員在履行職務時觸犯了刑法,則監察專員有責任作為公訴人進行初步審查。如果認為有足夠的理由,則他有責任像普通公民一樣提起公訴。(3)做出裁決:大多數情況下,監察專員在調查結束時會書面裁決結案,并向社會公開。
5.行使監察權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