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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遷戶申請書范文

        遷戶申請書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遷戶申請書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遷戶申請書

        第1篇:遷戶申請書范文

        公安局:

        我叫***,男(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現住在濟南市***,(若是再婚者,將自己第一次婚姻狀況寫清楚,包括什么時間與誰結婚,什么時間離婚,有無子女,子女歸屬問題)。

        我愛人***,女(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戶口所在地為:**省**市(縣),屬于非農業(農業)戶口,(若是再婚者,書寫同上)。

        我與***于**年*月*日登記結婚,兩人均為初婚(或是其他),未生育(或是已有孩子,戶口隨***落于**地方),為生活方便,特申請將**的戶口落于我的戶口上,望批準。

        申請人:***

        **年*月*日

        參考二

        **公安局:

        本人***,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常住戶口地址*******,我于*年*月*日與**市*區居民***(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常住戶口地址*****)登記結婚,

        結婚后,為方便生活,特申請將自己的戶口由**遷至**,請予以批準。

        申請人:***(簽名)

        申請日期

        參考三

        ***派出所:

        我與貴轄區***,女(男),身份證號****,已經申請登記結婚。

        現兩地分居,為了方便工作和生活,特申請戶口遷入貴地。

        請審核批準為盼。

        申請人****(簽名)

        申請日期

        參考四

        第2篇:遷戶申請書范文

        一、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以改變缺乏生存條件的山區、庫區貧困農戶的生存環境,改善生產生活條件,最終走上富裕道路為目的,采取上級扶助與自力更生相結合,移民扶貧搬遷與新農村建設相結合的辦法,積極穩妥地組織安排缺乏生存條件的山區、庫區貧困農戶實行移民搬遷,共享社會平均資源,推進社會和諧建設。

        二、目標任務

        年全縣完成1048人(其中異地搬遷942人;深山移民56人;生態移民50人)的移民扶貧搬遷任務(各有關鄉鎮任務見附表)。

        三、范圍對象

        (一)范圍

        移民扶貧工作的地域范圍主要是生產生活條件差,生存環境惡劣的深山區、庫區、地質災害頻發區以及少數民族聚集區。

        1、生存條件惡劣,經常性發生山體滑坡、泥石流、水旱自然災害頻發,嚴重威脅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地區;

        2、至今未通路、通電、通郵、通廣播電視,教育醫療等基礎設施條件差的地區;

        3、居住分散、人口密度低、行政管理成本較高的地方;

        4、信息閉塞、土地資源有限、貧瘠、缺乏脫貧致富基本條件的地方;

        5、扶貧開發投入成本高,致富潛力難以發揮的地方;

        6、生產和生活條件非常艱苦的少數民族聚居區。

        符合上述移民搬遷條件的地方,以居住點或自然村為單位按照政府引導、群眾自愿、先易后難、先遠后近的原則,實行整體搬遷。

        (二)對象

        移民扶貧工作的對象是指上述范圍內的貧困群眾。具體對象為:

        1、移民扶貧搬遷村組范圍內,2009年12月31日前有當地戶口的常住農業人口。

        2、在移民扶貧搬遷村組范圍內,于2009年12月底前因婚姻男到女家或女到男家,雖未辦理戶口遷入手續,但事實上已經結婚并領取了結婚證的農業人口。

        3、父母符合移民安置對象條件,其子女雖未辦理戶口登記手續,符合計劃生育條件,不屬超生的子女。

        4、長期居住在移民搬遷村組范圍內的,雖屬非農業人口,但沒有任何經濟來源和生活保障的企業下崗人員,殘缺人員。

        5、移民搬遷村組范圍內,原屬農業戶口,因上學、參軍戶口已遷出的現役義務兵軍人和在校學生。

        以下人員不能列為移民扶貧安置對象:

        (1)已經死亡,但未注銷戶口的;

        (2)取得了合法婚姻手續,離開了搬遷范圍的原居住地,雖未辦理戶口遷出手續的;

        (3)在職干部,職工和有固定退休養老金、生活補助金來源的離退休人員。

        四、安置方式

        因地制宜,因戶制宜,群眾自愿選擇,采取無土安置,集中安置與分散安置相結合,鼓勵移民投親靠友,自謀出路,自謀出路安置享受同等的資金補助。

        五、工作步驟

        年的移民扶貧工作從年1月開始至年12月底結束,按前期準備、組織實施,檢查驗收三個步驟進行。

        (一)前期準備

        1、宣傳發動。召開村組干部和搬遷戶主會,廣泛深入地宣傳移民扶貧的有關政策、措施、辦法,使移民扶貧工作深入人心,家喻戶曉。

        2、調查摸底。組成專門調查組,對擬作整體搬遷的村和居住點基礎設施狀況,居住人口,家庭經濟狀況,受災情況等進行全面的摸底調查,初步確定移民對象;選擇和確定擬作移民安置的地點、方式、人數等。

        3、編制方案。有關鄉鎮根據縣實施意見,制訂本鄉鎮移民扶貧實施方案,對需要搬遷的農戶進行分類排隊,合理確定批次和對象。

        4、確定移民安置對象。移民扶貧搬遷對象通過以下程序確定。

        (1)農戶申請——由自愿移民搬遷的農戶提出申請,填寫《移民扶貧搬遷申請書》。

        (2)村級審核——村委會收到《申請書》后對自愿移民的農戶進行資格審查,核定有關情況并簽署意見蓋章后推薦到所在鄉鎮政府。

        (3)鄉級審核——鄉鎮政府收到《申請書》后按照上級規定的移民扶貧范圍、人數和對象條件對申請移民的農戶進行嚴格審查,對符合條件擬作移民搬遷的農戶,將名單在村一級張榜公布,征求群眾意見,接受群眾監督,之后在《申請書》內簽署意見,加蓋公章送交縣移民扶貧辦公室。

        (4)縣級審批——縣移民扶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收到各鄉鎮遞交的農戶《申請書》后,組織人員到鄉鎮、村進行核實,逐戶審批。經再次在鄉村張榜公布征求群眾意見后,最后正式確定移民扶貧農戶名單。

        5、落實移民安置點。有關鄉鎮落實好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點,搞好集中安置點規劃設計。

        (二)組織實施

        1、縣扶貧和移民辦審查確定移民搬遷對象,審批搬遷計劃;鄉鎮發放《搬遷通知書》,與移民戶簽訂《移民扶貧安置協議書》,移民對象填寫《移民扶貧分戶審批表》。

        2、建設移民安置點。縣扶貧和移民辦和鄉鎮組織搞好集中安置點的“三通一平”工程。籌集的配套資金,各成員單位爭取的有關資金,用于安置點基礎設施建設。移民戶按規劃設計要求分戶實施建房。

        3、縣扶貧和移民辦根據移民建房進度發放建房補助款。集中安置的個人建房補助資金,根據工作進度按比例分三次發放。第一次為移民扶貧領導小組辦公室批準為移民對象,開始建房并搞好地腳樑后發放30%;第二次在移民戶建好第一層房后,發放40%;第三次在移民戶搬遷入住,經縣移民扶貧領導小組辦公室驗收后發放30%。分散安置和投親靠友自行安置的移民戶搬遷入住并經縣移民扶貧領導小組辦公室驗收后,憑有關房地產手續且資料齊全一次性發給建房補助。

        移民扶貧異地搬遷直接用于個人建房補助3000元/人,就近避災搬遷的移民每戶建房補助4000元,市縣配套資金主要用于集中安置點基礎設施建設。

        (三)檢查驗收

        縣扶貧和移民辦組織有關單位對有關鄉鎮的移民安置、搬遷戶的生產生活情況進行檢查驗收,整理歸檔各種資料。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移民扶貧搬遷是省、市確定的民生工程,也是縣委、縣政府今年要著重辦好的實事之一。各有關鄉鎮要從踐行科學發展觀的高度,本著對人民群眾高度負責的態度,切實加強對此項工作的領導;要成立移民扶貧工作領導小組,鄉鎮黨政主要領導要切實履行好“第一責任人”的職責,并抽調專人負責,抓好各個環節的工作,確保移民戶在年底前能搬遷入住新居。

        (二)落實工作責任

        移民扶貧工作政策性強、時間緊、要求高、涉及面廣、難度大。各有關鄉鎮和縣直單位要根據省政府出臺的若干政策,各司其職,各負其責,落實工作責任,周密安排部署,認真組織實施,確保各項工作有序進行。

        (三)注重搬遷實效。

        移民扶貧要與新農村建設緊密結合。要高標準規劃建設移民新村,使移民新村成為經濟繁榮、設施配套、功能齊全、環境優美、生態協調、文明進步的社會主義新農村。要加快產業培植和移民培訓步伐,努力提高移民的素質和生活質量,想方設法使移民依靠經商、辦廠、務工尋找創收門路,解決移民遷出容易、穩定難的問題,從而實現長期穩得住和逐步富得起的目標。

        第3篇:遷戶申請書范文

        土地是我們生存的基礎,發展的源泉。當前,我縣農村目前面臨的土地管理形勢卻越來越嚴峻,就我鎮而言,突破甚至公然違抗土地管理法律的現家屢見不鮮,層出不窮。比如:一戶多宅的現象,超面積建房的現象,亂占濫用耕地的現象,未批準建的現象,非法買賣,出租土地的現象,等等等遍地開花,嚴重違反了國家關于土地管理的制度,損害了廣大群眾的利益,給農村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帶來了新的不穩定因素。

        鑒于目前村(場)土地管理混亂的現象,鎮黨委、政府審報度勢出臺了一系列嚴管土地及禁違拆違的相關政策,拿出了切實可行的具體措施,比如說將村建站、國土所聯合辦公,從效能體制上加以加革,提高為群眾的辦事效率,也加大對違法現象的打擊效能。同時,出臺了__鎮禁違拆違管理辦法,鑒訂禁違拆違責任狀。__鎮農村宅基管理辦,就拿剛了出臺的__鎮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中對于農村宅基地的申請就有新的要求:宅基地取得必須經三分之二村民代表的同意,對建房村建房條件必須進行實了在以公開公示。

        下面我就農村村民建設需要符合哪些審批條件向大家作一下匯報:

        1、申請宅基地需要滿足下列條件:第一、無住房家庭;第二、多子女家庭,有子女已達婚齡,確需分居立戶(分戶后父母身邊須有一子女);第三、因國家建設原宅基地被征收的;第四、因自然災害或實施村鎮規劃、土地整理需要搬遷的;第五、原房屋破舊、宅基地面積偏小,需要新(擴)建的;第六、遷入農業人員落戶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經集體經濟組織分配承包田,同時承擔村民義務,且原籍沒有宅基地;第七、因外出打工、上學、被勞動教養、服刑等特殊原因將農業戶口遷出,現戶口遷回后繼續從事農業生產勞動,承擔村民義務,且無住房的;第八、原本村現役軍人配偶,且配偶及子女已落實本村組無住房的。

        2、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在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每一戶用地面積使用耕地不超過一百三十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超過二百一十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超過一百八十平方米。

        3、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4、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1、《農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

        3、外地入遷戶須提供原藉所在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出具的無宅基地證明;

        4、多子女戶,有子女到已婚年齡,確需分居另建住房的,需提供分戶協議;

        5、村鎮規劃建設許可證;

        6、其它相關資料。

        1、申請人向所在居(村)委會提出用地申請;

        2、村(組)召開村(組)村民會議或代表會議;經2/3以上村民或代表同意,并公示無異議后,上報國土資源管理所,上報時并提供規劃選址意見書以及戶口本復印件或身份證復印件;

        第4篇:遷戶申請書范文

        一、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精神,通過移民搬遷,從根本上解決庫區和深山區貧困群眾生產生活困難問題,進一步增強貧困群眾自我積累,自我發展的能力,加快脫貧步伐。

        二、工作目標

        整體搬得出、長期穩得住、逐步能致富,通過五年的時間將我縣十七個鄉鎮場屬于邊遠山區、庫區約1.5萬余人,做到有規劃、有計劃、有組織、分階段地實施移民搬遷,通過在生產生活條件相對較好的地方安置后,逐步使他們走上致富道路。

        三、工作原則

        政府引導、群眾自愿、縣負總責,鄉(鎮)抓落實。通過廣泛宣傳發動,制定、落實優惠政策和協調發揮有關單位的作用,調動移民戶搬遷的積極性。

        四、搬遷范圍及原則

        搬遷范圍,全縣十七個鄉鎮場范圍內的庫區、深山區,嚴重水土流失區、少數民族特困區、地質災害頻發區,其具體搬遷條件是:

        1、生存條件惡劣,經常性發生山體滑坡、泥石流,水旱自然災害頻發,嚴重威脅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地區;

        2、至今未通路、通電、通郵、通廣播電視,教育、醫療等基礎設施條件差的地區;

        3、居住分散、人口密度較低、行政管理成本較高的地方;

        4、信息閉塞,土地資源有限、貧瘠,缺乏脫貧致富基本條件的;

        5、扶貧開發的投入成本高,致富潛力難以發揮的;

        對符合上述移民搬遷條件的地方,以居住點或自然村為單位,按照先易后難,先遠后近的要求,實行整體搬遷。

        五、安置方式

        要因地制宜,因戶制宜,群眾自愿選擇,實行有土安置和無土安置相結合,集中安置與分散安置相結合,鼓勵移民投親靠友、自謀出路安置,自謀出路安置的享受同等的資金補助。有土安置要保證移民人均0.5畝以上的耕地;對無土安置的農戶,要加強培訓,幫助其廣開就業門路。

        六、機構與部門職責

        縣里成立“移民扶貧工作領導小組”,由縣委書記、縣長組長,縣委副書記、縣政府副縣長副組長,縣委辦、政府辦、監察局、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局、審計局、公安局、民政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商局、國土資源局、扶貧辦、林業局、水利局、地稅局、國稅局、建設局、農發辦、農業局、交通局、教育局、衛生局、供電局、農業銀行、農村信用社為成員單位。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扶貧辦,負責全縣移民扶貧的日常工作。各成員單位應根據省、市出臺的移民扶貧政策提出相應的措施,創造條件,提供服務。凡有移民扶貧任務的鄉鎮場均應成立領導小組和辦公室,配備專人抓好移民扶貧工作的落實。同時,縣、鄉領導小組要成立若干個工作小組,對遷出、安置等各項工作做到分工明確,各司其職。

        縣區移民扶貧領導小組對移民扶貧的領導、組織、協調、服務工作負全責,縣、鄉各工作小組負責具體實施。遷出組:主要負責遷移對象的調查、確定、驗收等工作,確保移民能整體遷得出;安置組:主要對各鄉(鎮、場)、村申報接收移民的點進行調查、核實和驗收(包括劃分山地水田、宅基地、生存環境等條件是否符合要求),確保移民安得下,長期穩得住;綜合組:主要負責資金管理、接待、規劃方案制訂、材料整理、上報、歸檔等,做好各項協調工作;配套組:主要負責政策配套(遷入地的土地資源調整、發證),基礎設施配套(遷入地的交通、就學、就醫、飲水、通電),主要解決移民富得快和長治久安的問題。遷出鄉鎮負責宣傳動員,制定移民搬遷方案,提交移民搬遷名單,落實搬遷戶,與移民戶簽訂《移民搬遷協議》,組織移民搬遷,督促移民拆除原居住地舊房,辦理戶口和山權轉移等手續。安置鄉(鎮、場)負責落實移民安置點,編制本鄉(鎮、場)的移民安置規劃,征劃山、林、水、田和宅基地,協助國土部門辦理宅基地和山地權屬的發證,檢查驗收移民建房情況,按建房情況發放移民建房款。組織實施安置點移民通路、通電、通水等生產生活基礎設施的修建。縣移民扶貧領導小組的成員單位,負責向省、市業務主管部門爭取專項資金,提供必要的技術、資金、政策和其它服務,協助領導小組辦公室編制移民安置總體規劃。各有關單位具體職責是:監察局:負責監督檢查政策到位和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

        發展計劃委員會:協助領導小組辦公室編制移民安置總體規劃,協調移民安置總體規劃與我市其它規劃的關系,負責做好同扶貧辦所實施的村級規劃項目的置換工作,確保以工代賑資金對移民開發的支持。

        審計局:負責對移民扶貧資金管理使用的審計;

        財政局:負責移民資金的檢查、監督,確保配套資金的落實到位;

        公安局:負責移民搬遷人員的戶籍轉遷,做好移民過程中涉及的民事糾紛的調解處理;

        民政局:負責移民人員中各種救濟對象政策的落實,協調好五保戶、孤寡老人的安置工作;

        教育局:負責移民集中安置點的學校布局、選址、新校建設、舊校擴建,確保移民戶子女就近就學;

        衛生局:負責移民集中安置點的衛生醫療點的資源整合和合理布局、選址、新建工作,確保移民人員就近就醫;

        供電公司:負責移民安置點所涉的生產、生活用電線路的架設,所需用電的供應,確保新村建設過程中及移民點生產、生活用電的需要;

        農業銀行:負責對困難移民戶必要的生產、生活貼息貸款支持;

        農業信用社:負責對符合貸款條件且需要貸款的移民戶給予信貸支持。

        七、安置點和安置規劃

        1、移民安置點必須具備移民生產和生活的基本條件,并要預留可持續發展的生態空間。

        2、各安置鄉(鎮、場)應按以下要求落實移民安置點:

        (1)每個新建移民安置點集中安置移民不少于5戶;

        (2)每戶批準建房用地不得超過120平方米;

        (3)耕地面積人均不低于當地標準,所征劃的耕地與建房點就近連片,耕地的復種指數不低于200%;

        (4)交通便利,如確屬條件所限,移民建房點與公路(簡易公路)間的距離不超過0.5公里;

        (5)輸電線路(低壓線)的連接點與建房點較近,如條件所限,低壓線連接點與建房點距離不超過0.5公里;

        (6)人均劃征山地1畝,水面0.1畝;

        (7)不得將地界不清,權屬不清,與其它村組有糾紛爭執的耕地、山場、宅基地征劃給移民;

        (8)有條件的鄉鎮可實行本鄉鎮安置,即由邊遠山區庫區遷往本鄉(鎮)圩鎮或相鄰的村、組。

        3、各鄉(鎮、場)在落實安置后,分安置點填報《移民安置點申報表》,提交縣區移民扶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經驗收合格后,正式確定為移民安置點。

        4、移民安置總體規劃,由縣區移民扶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共同編制。有關鄉鎮場的移民安置規劃,由該鄉(鎮、場)區移民扶貧搬遷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編制,并由安置鄉(鎮、場)黨委、政府提出安置移民申請,交縣移民扶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定。

        八、資金來源和使用管理

        1、區移民搬遷是扶貧式移民搬遷,政府只給予自愿搬遷的移民政策性補助,移民在安置點興建住房的缺口資金由移民自籌解決。省、市籌措資金按每人元,主要用于補助給移民個人搬遷和興建住房,縣財政按每人配套元,主要用于移民遷建點的基礎設施修建費不足部分。縣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努力向省市業務主管部門爭取專項資金解決移民扶貧資金缺口資金。

        2、區搬遷移民的補助資金,實行專款專用,按以下對象、標準發放使用:

        (1)凡已經縣移民扶貧搬遷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批準搬遷的移民,按人均補助元的標準,發放移民個人遷建費;

        (2)根據各安置鄉(鎮、場)安置移民的人數,按人均元的標準用于安置鄉(鎮、場)幫助移民安置點修建飲水、輸電、便道、水利等基礎設施,不足部分由有關單位籌集;

        3、移民經費實行專項管理。縣區移民扶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移民資金的運行情況進行全程監管,負責審批發放移民扶貧個人補助款及基礎設施補助款。

        4、縣區區移民扶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建立區移民搬遷經費專戶,實行專項管理。

        5、移民扶貧的資金運行實行報帳制,憑正式票據到縣區移民扶貧搬遷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帳。

        6、移民個人補助款,按其搬遷進度分三次發放,即:在移民簽訂《移民扶貧安置協議書》后發放30%;在安置點打好住房基腳(每棟面積不少于80平方米),經驗收合格后發放60%;拆除原居住地房屋后,發放剩余款。基礎設施補助款分兩期撥付,根據縣區移民扶貧工作領導小組批準的項目和資金,按工程總造價的50%預付工程款,剩余款項在工程完工驗收合格后付清。

        7、嚴格履行移民扶貧經費的審批手續。移民領取個人補助款,憑《移民扶貧安置協議書》以及戶主身份證,經安置鄉(鎮、場)移民領導小組,與縣移民扶貧辦共同審核后才能發放。

        8、凡在計劃安置鄉(鎮、場)落戶的移民戶、非有土安置的移民戶以及投親靠友等形式安置的移民戶,一律在縣移民扶貧辦領取移民個人補助款。

        九、工作步驟與時間安排

        1、縣區移民扶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擬定區移民搬遷宣傳提綱,遷出鄉(鎮)應組織人員深入基層,走村入戶,按宣傳提綱的要求,耐心細致地做好搬遷對象的思想工作動員移民搬遷。

        2、凡自愿搬遷的移民群眾,向所在鄉(鎮)政府自愿提出搬遷申請,并填寫《移民扶貧搬遷申請書》和《移民搬遷戶承諾書》。

        3、遷出鄉(鎮)根據移民戶的申報,對要求搬遷的移民進行調查核實,詳細了解搬遷理由是否成立,搬遷人口及其成份(即是否農村人口、無國家保障的非農業人口或國家有保障的離退休人口),一并造冊登記。

        4、遷出鄉(鎮)將移民自愿且符合搬遷條件的名單報縣區移民扶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定后,以戶為單位,下發《移民搬遷通知書》,遷出鄉(鎮)政府與核準搬遷的移民戶簽訂《移民扶貧安置協議書》

        5、遷出鄉(鎮)組織移民搬遷,辦理移民退耕和山權、戶口轉移等手續。移民在遷出地的耕地由原所在村組接收,報上級有關單位減免農業稅。

        6、安置鄉(鎮)根據縣區移民扶貧工作領導小組下達的安置計劃,按照本意見第七部分“安置點和安置規劃”第2條要求,落實移民安置點,仔細確定宅基地的方位、面積,耕地的座落地、丘數、面積及復種指數,山場的座落地、界址,并造冊登記。

        7、安置鄉(鎮)提交以新建點為單位的《移民安置選擇表》,以縣區移民扶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實地驗收合格后,正式確定為移民安置點。

        8、以遷出鄉(鎮)為主,安置鄉(鎮)協助,組織移民到安置鄉(鎮)的移民安置點看點。

        9、安置鄉(鎮)編制安置規劃,向縣區移民扶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本鄉(鎮)的移民安置規劃報告。

        10、安置鄉(鎮)組織修建移民點的基礎設施,在移民搬遷前,保證搬遷公路暢通,生活用電線路到點。

        11、移民在安置點興建住房,安置鄉(鎮)應幫助解決建房時的困難和問題。

        12、遷出鄉(鎮)督促移民戶按時拆除原居住地的所有房屋。

        13、縣區移民扶貧工作領導小組組織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對全縣移民安置建房、生產、生活基礎設施修建情況和舊房拆遷情況,退耕、山權、戶口轉移情況進行檢查和核定。具體工作時間見工作安排時間表。

        十、移民搬遷與安置計劃

        縣區移民扶貧工作領導小組向遷出和安置鄉(鎮)分別下達年度搬遷人數和安置任務計劃,各遷出、安置鄉(鎮)按計劃落實移民人數以及落實安置點。

        十一、本《實施方案》各條款經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后實施,由區移民扶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附:1、年移民扶貧任務分配表

        2、移民扶貧搬遷申請書

        3、區移民扶貧分戶審批表

        4、移民搬遷通知書

        5、移民扶貧安置協議書

        第5篇:遷戶申請書范文

        : 確權 物權變動 行為 物權公示原則

        一、確定物權歸屬的意義

        過去的民法學說一般是將如何確定物權歸屬的案件,也就是我們常說的“確權”案件當作非交易狀態下的案件類型。其實交易狀態下的確權案件才是司法實踐中的常發案件,而且在市場條件下這類案件對于國計民生才具有重要意義。比如,在買賣交易中確定所有權是否轉移至買受人的案件,在土地使用權轉讓時確定該權利是否已經被受讓人取得案件;在抵押交易中確定當事人依據抵押合同設定抵押權是否生效的案件。這些都是現實中的常發案件。在這些案件中,我們必須對認可這些物權變動是否生效、以及何時生效的問題做出決斷。

        物權歸屬的判斷對于市場經濟和人民群眾的生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因為:(1)物權具有排斥第三人的效力,比如抵押權設定生效后,即可以排斥一般的債權人,以保障抵押權人優先得到償還。因此必須在抵押權設定的法律交易中考慮到第三人正當權利被排斥這一因素,在法律上建立保護第三人的制度。再如所有權變動的情況:如果一個所有權的取得有效,那么該所有權便不能同時確定為他人享有。因此在一個標的物上雖然可以存在兩個以上的債權,但是絕不可以同時存在兩個所有權,因此如果確定一個所有權變動有效,其他人的合法債權因此必然會被排斥。物權這種排斥第三人作用的法律效力是非常強硬的,因此物權變動的法學原理和制度建設必須考慮到交易安全這個市場經濟法制建設的基本原則。(2)物權變動實際上使得一個特定物上的法律關系發生更新,一個有效的物權變動能夠使得物上原來的法律關系歸于終結,而新的法律關系即可以產生。物權變動,其實是物的支配秩序的變動,這就是物權效力制度建設必須予以解決的問題。 因為民法上有“無瑕疵取得” 的原則,物權取得人一般并不承受標的物原來的負擔、標的物原來的權利瑕疵一般情況下只能由原來的權利人承擔,所以物權變動的生效,會立即發生標的物上的法律關系更新的結果。所以交易的物權確權不論對于民法制度建設、而且對于公法制度建設也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比如,對于已經合法完成的交易,不論是法院還是行政管理機關,一般均不應該因為物的原來權利人有違法的情節(即使物的原來權利人的不當行為與交易之物有關),而將物從物權取得人手中追回。

        正因為這樣,對于物權歸屬確定中的法理問題和基本規則問題,不但法院的法官應該掌握,仲裁機構的仲裁員應該掌握,而且行政管理部門比如土地部門、房地產部門、車輛以及船舶的管理部門等照樣應該掌握。當然,律師職業者和其他法律輔助人員也應該予以掌握。

        近年來隨著法學的深入,法理上對于物權變動的有效作為確定物權歸屬這一點已經沒有疑義,這也就是說,“確權”的基礎應該是物權取得的法律根據的正當性,因此可以從物權變動的法律根據方面去確定物權的歸屬。同時,對于非依據法律行為發生的物權變動,比如依據法律的直接規定、依據法院的判決和政府的行政指令等發生的物權變動、依據繼承發生的物權變動等,法理上的看法也趨于統一, 我國立法機關編制的“物權法征求意見稿”也采納了這些觀點。但是這些物權變動并不是依據交易行為發生的,從市場經濟和人民群眾的說需要看,其實踐意義并不如依據法律行為發生的物權變動的意義重要。

        顯然,司法實踐常見的物權確認案件,常常是依據行為發生的物權變動,然而也就是在這一方面,的民法法理有極大的混亂,給我國的立法和司法帶來極大的困擾。本文從幾個典型案例入手,說明的確定交易中的物權歸屬的,以及其中的法理,目的是克服各種似是而非的法理給我們帶來的困擾,以科學的法理來指導我們的立法和司法。

        二、僅僅依據生效的合同,就能確定物權變動生效嗎?

        現實交易涉及物權變動的情形一般是:當事人之間首先會訂立一個合同,通過合同來約束雙方當事人,使他們能夠履行合同,以完成物權的變動。這種情形的典型,就是當事人之間訂立買賣合同,合同在履行之前首先應該生效,這種效力促使當事人履行合同指定的交付義務,最后完成所有權的轉移。所以從物權變動的角度看,這個買賣合同就成為所有權取得這種物權變動的交易基礎行為或者原因行為,而所有權轉移的事實,就成為交易的結果。一般法理分析也就是基于這一因果關系而展開的。有了這個原因行為的基礎,所有權的轉移才具備了法律上最初的條件,抵押權的設定等行為,也存在著這些法律事實的區別。所以除所有權轉移之外,其他交易情況下的物權變動都會有這個原因行為。

        但是,合同的成立以至生效,是否能夠成為物權變動的充分條件?也就是說,是否有了物權變動的原因,就必然發生物權變動的結果?舉例來說,是否可以認為買賣合同成立生效后,標的物的所有權十分肯定會轉移給買受人?依據合同設定抵押權時,是否可以根據能夠生效的合同就確定抵押權設定行為完成了?

        司法實踐中常常可以遇到這樣一些案例,一些法官、律師等認為,合同生效了,合同所指向的物權變動也就生效了。請看如下案例:

        (一)案例

        案例1:“一物二賣”中的所有權確定問題

        某省一個縣城進行舊城改造時,有一個拆遷戶回遷到一處鋪面房。不久有一個經商的人找到該房主,提出以較高的價格購買其鋪面房,拆遷戶答應了。于是雙方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合同簽訂之后六個月期滿,拆遷戶將房屋交付給該經商戶。合同簽訂后,經商戶依約交付了房款。該合同簽訂三天后,另一個經商戶也找到這個拆遷戶,提出以更高的價錢買拆遷戶的鋪面房。拆遷戶非常高興,就和第二個買受人又訂立了房屋買賣合同,還主動迅速地辦理了房屋過戶的登記手續。房主交付房屋后,第二個買受人開始了經營活動。結果半年后,第一個買受人要求拆遷戶交房時,發現房屋已經被第二個買受人占有使用。于是,第一個買受人咨詢了律師,律師說,你這個合同既沒有詐欺,又沒有脅迫,也沒有趁人之危,更沒有違背法律的情節,所以你這個合同是有效的;合同既然有效,而且這個合同的標的物房屋是特定物,因此,按照“特定物買賣,標的物所有權在合同成立生效時轉移”的法理,那么房屋所有權應該在買賣合同生效時轉移,因此,這個房屋的所有權就已經是你的了。別人占著你的房屋就是侵權,你可以侵權為由,向法院起訴。根據律師的建議,第一個買受人以第二個買受人侵犯其房屋所有權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法院支持了第一個買受人的訴訟請求,認為第二個買受人的侵權事實成立。但一審法院法官在判決書中同時認為,侵權的成立,一般是要以侵權人承擔不作為的義務作為前提條件,而本案的“侵權人”卻沒有這一義務違背的問題,因為他是根據合同取得房屋的,因此,追究其侵權責任也背離于法理。所以,一審法院判決雖然認為侵權成立,但應按公平原則處理,由兩個買受人分擔損失。于是法官判令房屋歸第二個人所有,但第二個買受人應當給第一個買受人返還一半的房屋價款。法官的判決做出后,兩個人都不服。第一個買受人認為,我已經給了出賣人全部的房屋價款,房屋我一天未住,憑什么只給我返還一半房屋價款?第二個買受人認為,我已經給了出賣人比第一個買受人更多的房屋價款,憑什么要我返還一半房屋價款給第一個買受人?倆個人都向該地區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中級法院主審法官仍然堅持了侵權成立的觀點,但是他更加欠缺對法律本質的認識。二審法官認為,既然侵權成立,就不存在公平責任的適用問題,第二個買受人應當返還房屋給第一個人,如果他不愿意返還,就是法定租賃。因此,二審法院判決第二個買受人應該按月給第一個買受人支付房屋租金;如果不支付租金達到六個月時,法院就要強制執行,收回房屋的所有權給第一個買受人。第二個買受人對二審判決當然不服,因此拒不履行判決書指定的義務。結果二審判決生效6個月后,第一個買受人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第二個買受人看到一輩子辛苦掙來的家產被奪走,結果發生暴力抗法事件,造成十分消極的。

        案例2:抵押合同生效是否抵押權設定的充分條件

        一個房地產建筑公司在經營中需要向銀行借貸,銀行要求債務人抵押擔保,于是銀行和該建筑公司訂立了以建筑公司的三輛大型建筑車輛為標的物的抵押合同。抵押合同訂立后,雙方當事人并沒有進行抵押權的設定登記。不久建筑公司將抵押合同指定的三輛車中的兩輛出賣給了另一個建筑公司。但是后來發生了所謂的“抵押人”建筑公司到期不能償還銀行貸款的問題,銀行向法院提出要求以抵押的車輛拍賣還貸。法院判決認為抵押合同的訂立意思表示真實一致,因而有效,于是法院根據這個合同將出賣的二輛車追回,償還了銀行的貸款。這個案件曾經被作為法官模范執行合同法的樣板,在報紙上隆重介紹。但是在這個案件的討論中,我們完全有必要問一下該審理該案的法官,他們是否注意到第三人公司的正當利益問題。第三人即另一個建筑公司在該案中并無任何過錯,結果他買的汽車被追奪,不但經營秩序遭到損害,而且失去的車款事實上也無法追回。該第三人的這些損失,是否應該提醒我們的法官這樣一個問題,即銀行僅僅只是享有抵押合同規定的權利,而這一權利是否就是抵押權呢?本案中抵押權是否已經有效設定了呢?

        (二)法理

        在民法的上,確實有一種依據一個債權法意義上的合同來確定物權變動生效立法模式,我們現在將其稱為“債權意思主義”的立法模式。這種模式是法國民法典采用的,其來源于中世紀寺院法建立的“契約必須履行”的原則。 這一原則的基本精神是合同成立生效后,就具有要求當事人履行的約束力。這一立法精神后來被法國民法典采納時,其含義得到極大的擴張——法國大革命,自由的精神高于一切,契約被當作當事人為自己立法的主要手段,是實現自由和擺脫等級身份制的手段,因此當時的法國出現了民法典的立法與高漲的革命熱情相結合的情形。 在這種情況下契約變成為的人和法人為自己建立權利義務關系的主要正當性根據,因此法國民法典在人類歷史中第一次規定了“依法成立的契約,在締結契約的當事人之間具有相當于法律的效力”這個具有相當的精神感召力的原則。 依據法國民法典立法者的觀點,既然締約對于第三人相當于自己給自己制定法律,那么契約本身就應該句有足夠大的效力,以保障它能夠得到履行;而契約在履行之后,就自然能夠發生物權變動的結果。比如,一個人通過訂立買賣合同來購買一座房屋,那么,根據上述契約履行自然發生物權變動的結果的分析,買賣合同成立生效的時候,買受人就應該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因此法國民法典第1583條規定:“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相互同意時,即使標的物尚未交付、價金尚未支付、買賣即告成立,而標的物的所有權亦于此時在法律上由出賣人移轉于買受人。”

        應該是指出的是,法國民法典產生時,已經是物權、債權這些概念產生數百年之后,但是法國民法典并沒有使用這些概念,因為,在法國當時的立法者看來,合同履行自然產生物權取得的結果,通過合同自然同時發生債權效果和物權的取得,因此,沒有必要在物權和債權之間做出區別,也沒有必要建立區分這兩種權利發生變動的不同根據的法律制度,一個合同就能解決全部問題。這種一個合同包打天下的觀點,現在我國被稱為“債權意思主義”,但是在歐洲法學界,人們常常使用的概念是“同一主義”或者“合意原則”(Principle of consensus)。這是一種以其革命化理想對世界民法立法產生過較大的模式。

        這種僅僅依據合同就能夠發生物權變動的規則,在立法思考方面,雖然似乎直接貫徹了自由的精神,但是在法律上卻無法解決如下這兩個問題:(1)在合同嗣后履行不能、甚至當事人有意識違約造成的履行不能時,這種立法模式不能說明為什么所有權以及其他物權的歸屬問題。一個合同的生效,事實上并不意味著它能夠肯定地得到履行,在沒有履行時,物權變動當然無法不能成就。比如一個人在訂立房屋買賣合同時精神正常的人,在履行合同是可能會精神失常,因此就會發生合同履行不能的問題。因此雖然合同生效,但是無論如何房屋所有權不能轉移。 一個,在自己的產品漲價時馬上會發生不交付甚至出賣給他人的情形,因為即使他承擔違約責任也會獲得更大的利益。因此,“一物二賣”在現實中是常見的,在債權效果上可以成立,當時標的物的所有權卻只有一個,不能轉移給兩個人。(2)不能解決物權變動引起的第三人權利被排斥的問題。因為物權變動常常是以排斥第三人作為其法律目的的,比如,設定抵押權,其目的就是要給予一個特別的債權人優先受償的特權,使其排斥第三人的債權,而優先獲得償還。如果合同的生效就能夠發生物權變動的結果,那么僅僅依據兩個當事人之間合同,就能發生排斥第三人的效果,第三人的權利得不到任何保護,這一法律規則對于第三人沒有任何的正當性可言。

        對上述這些,法國立法者在后來也意識到了。因此他們在民法典制定半個世紀后,于1855年制定了“不動產登記法”,其中確立了“不動產物權的設立和取得,不經登記者,不得對抗第三人”的原則,作為其基本立法缺陷的補救措施。但是這種補救措施是否得當、足夠,法學界長期以來就有爭論。一個最基本的爭論就是——物權的設立和取得就是為了發生對抗甚至是排斥第三人的效力,不能對抗第三人時,物權變動有怎么可以生效?顯然,法國法無法對此做出正確的回答。所以這種法理是不足取的。

        顯然,僅僅將合同作為物權變動的生效根據,在法理上是錯誤的,在實踐上是有害的。在法理上,因為合同的成立生效,僅僅只是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了請求權的約束力,這一約束力對第三人無效果,不但不能排斥第三人,而且不能表示當事人之間也發生了有效的物權變動。在當事人之間訂立合同時,出賣人可以沒有標的物(比如標的物尚在制造之中的情形),也可以沒有標的物的所有權(比如標的物尚在制造商手里,作為銷售商的出賣人還沒有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此時出賣人和買受人當然可以訂立買賣合同,這個合同可以在沒有物的時候、在出賣人沒有所有權這樣的處分權的時候生效,因為在履行合同時具備這些條件就足夠了。

        通過這里的還可以得出一個結論是:僅僅依據合同無法確定物權變動,因為:(1)物以及物權在合同生效時可以不具備;(2)買受人根據合同僅僅享有請求權,這種權利不能排斥第三人,以保障他自己取得標的物以及標的物的所有權。比如出賣人將物“一物二賣”時,因為標的物的所有權只有一個,所以并不是僅僅依據買受人身份就能取得所有權。

        我國近民法改革從一開始就沒有采納這種“同一主義”的立法模式,而是嚴格遵守債權法意義上的合同,其生效只能產生債權法意義上的約束力,即請求權的約束力、而不能發生物權效力的基本規則。如果嚴格按照這種的法理分析上述這兩個案例,就可以清楚的看到:

        在第一個案例中,第一個買受人在交易中只是訂立了一個合同并發生了房款的交付,這個合同沒有違背的情形,所以這個合同當然是有效的,但是它的也只是發生了債權意義的約束力,第一個買受人根據這個合同享有債權意義的請求權。后來雖然發生了標的物的所有權被他人取得的情形,但是卻沒有發生第一個買受人的請求權喪失的法律事由,因此第一個買受人始終可以向出賣人主張這一請求權。現實中并沒有發生第一個買受人的所有權取得,因此沒有權利主張所有權,更沒有權利主張所有權返還以及排斥他人的“侵權”。

        在第二個案例中,銀行與債務人之間只是定了一個抵押合同,而沒有進行不動產登記;僅僅依據這樣的一個合同不能發生排斥第三人的結果。 因此銀行對債務人也就是所謂的“抵押人”的權利,始終停留在債權意義的請求權的階段上,因為這里的“抵押權”并沒有設定完成。所以銀行不能對已經出賣的汽車主張抵押權,法院也不能支持這一主張。

        這就是“合同是債權的根據”的法理。依據這一原則,我們就可以非常容易的得出這樣的結論:合同生效只能發生債權法上的約束力,物權變動的生效必須領域法律根據。對于這一法理,從20世紀30年代我國制定民法典,到改革開放初期法制建設的恢復,我國民法和立法堅持了這種科學的法理。民法通則也堅持了這一法理。但是,從20世紀80年代末期到90年代初期開始,隨著我國“統一合同法”的制定,所謂的主流法學受到近鄰日本民法學界的強烈,而日本民法典在本質上按照法國民法早期的精神制定的。因此,早已被我國民法科學傳統放棄的法國法的“同一主義”不僅僅回到了大學的講堂上,而且我國“統一合同法”制定過程中,也出現了采納這一理論的趨向。現行合同法第51條,明確地將合同的效果與物權變動的效果聯系在一起,而且將物權變動的結果當作合同生效的前提條件。這種導致因果關系的做法,說明我國民法學此時出現了明顯的學術倒退。 隨著“統一合同法”宣傳和貫徹進入,我國學術界和司法實踐中再次出現了“合同法包打天下”的現象,一些學者和實踐家產生了合同是發生一切民事權利變動的充分根據、因此只要掌握了合同法就可以解決一切民法問題的誤解。上述這些案例,就是當時這一不科學的法理誤導的結果。

        三、不動產登記和動產交付是確定物權變動的唯一依據嗎?

        近年來隨著物權法水平的提高和物權法知識的傳授,堅持物權與債權的性質相區分、物權變動的法律根據與債權變動的法律根據相區分的觀點,又逐漸回到我國民法學的主流地位。這種觀點的要點,是不動產物權的設定、移轉、變更和廢止以不動產登記為依據、動產物權的設定、移轉、變更和廢止以占有的交付為依據。或者簡單地說,也就是以不動產登記作為交易中的不動產物權確權的法律根據,以動產交付作為動產交易中物權確權的根據。這種觀點是根據潘德克頓法律建立起來的,其基點當然是科學的。根據這一觀點建立的物權變動規則,可以比較清晰地將債權意義上合同的成立生效、與物權意義的各種法律行為的成立生效區分開來。我國立法和司法如果能夠做到這一步,就已經能夠將物權變動和債權變動基本上區分開來,從而實現交易法律秩序的科學調整。這樣,我國民法在物權變動制度建設上的成就和實踐效果就已經超過了堅持“同一主義”理論的法國民法和日本民法。

        以不動產登記和動產的占有交付作為確定物權變動是否生效的依據,符合物權法中物權變動必須公示的原則。如上所述,物權的變動具有排斥他人的效力,因此為第三人的公正起見,法律要求不動產物權變動必須登記、動產物權變動必須交付占有,目的就是給第三人提供知悉該物權變動的充分機會,使得第三人利益得到成分保護。

        但是,實踐中又出現了只有不動產登記才是不動產物權變動的法律根據、只有動產的占有交付才是動產物權變動的法律根據的觀點和做法。這種觀點和做法的基本特征是,在不動產交易確權時,只認可不動產登記,其他的法律根據一律排斥;在動產交易確權時,只認可動產占有的交付,不認可其他的法律根據。請看如下案例:

        (一)案例

        案例3:交付“房產證”能否作為所有權轉移的依據?

        在江蘇省某市, 某農業信托公司與某房地產開發商訂立了一個房屋開發合同。雙方約定由農業信托公司投一部分資金,作為回報,其可以分割一部分房產。當房屋建好后,房地產商開發首先以自己名義辦理了全部房產的產權證書(即實踐中所謂的“大產證”)。此后,該房地產開發公司的董事長因重病住進了,于是他將農業信托公司代表人請到了醫院,表示盡管自己重病在身,但是履行合同的誠意沒變,還是要把房屋交付給農業信托公司。作為證明,他把應歸屬農業信托公司的那部分房產的產權證書交給了農業信托公司公司,并表示等他病好后,雙方再去有關部門辦理登記過戶手續。但是不幸的是,房產證交付后不久,該董事長因病重去世。其后不久其公司也淪于破產。這時為房地產開發商的資產清算發生了爭議。農業信托公司是否取得了指定房地產的所有權的問題,成為房地產開發公司清算的焦點問題。因為此時發生了其他債權人主張權利的情形,甚至有外省市某法院直接將全部房產(包括農業信托公司應得那部分在內)予以查封,并欲以拍賣來實現債權人的債權的情況。顯然,如果認為農業信托公司公司取得所有權,那么這部分房產就不再納入房地產開發商的資產清算范圍之中。如果這部分房產所有權仍歸屬房地產商的話,那么就要作為破產人財產進行清算,則農業信托公司公司的利益就會落空。一審法院的判決,是不承認農業信托公司取得房屋所有權,因為沒有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房產證交付的行為在法律上沒有意義。

        另外,本人在實踐調查中發現大量的案例:法院或者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為了堅持登記原則,甚至否定交易中土地以及房屋實際交付的效力:在房屋買賣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交付了房屋、但是沒有辦理登記手續的情況下,法院判決認為這種情況下不能發生所有權的轉移,甚至買賣合同都歸于無效。在這些執法者看來,不動產登記屬于行政管理對于民事活動的確定或者許可,因此不動產登記對于不動產物權變動具有絕對的決定性作用。 在這些判決中,房屋實際交付在法律上的重要意義完全被否定了。我們應該想一想,為什么動產的交付可以發生物權變動的效果,而當事人自己所為的不動產交付行為,在民法上反而無效呢?僅僅從這里我們就可以看出,以前關于不動產登記的法理依據和效果的看法,應該是有問題的。

        案例4:公證能否作為所有權轉移的依據?

        在內蒙古某地,某甲從某乙處購買捷達汽車一輛。訂立合同并交付汽車時,甲乙雙方拿著合同和汽車的其他證件到當地車輛管理處進行過戶登記手續,被當地車輛管理處拒絕,因為在當時,當地還沒有開展私人汽車的過戶登記工作,而且當時有關規定要求,私人買賣汽車只能在汽車交付一年后才能進行登記。為避免日后出現權利的爭議,甲乙雙方就汽車所有權過戶一事進行了公證證明。不久,乙駕駛汽車時,出現責任事故。法院判決,因為甲仍然是汽車登記上的所有權人,因此甲應該承擔汽車侵權責任。由于規定只能以登記作為所有權轉移的根據,因此法院無法認定所有權已經轉移。至于當事人之間就所有權轉移過戶所進行的公證證明,法院認為不能作為所有權轉移的根據。這一規定帶來的,連法官也覺得不甚合理。

        (二)法理

        一般來看,以不動產登記和動產的占有交付作為物權變動的有效根據是可以的,但是必須明確,發生物權變動的真正根據,并不是不動產登記和交付的本身,而是支持不動產登記和動產交付的法律行為,也就是當事人要求以不動產登記和占有交付這種方式來完成不動產物權和動產物權變動的意思表示。具體來說,當事人設立、轉移、變更和廢止某種不動產物權時,向不動產登記機關所作的表達,就是這種意思表示。比如出賣人要將自己的房屋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時,當事人雙方在登記機關所作的出讓和受讓所有權的表達;再如當事人設定抵押權、土地使用權時,向不動產登記官所作的請求為他們登記這些權利的表達。在不動產交易中,當事人之間發生物權的設立、這種意思表示常常可以從當事人登記申請書中可以得到確定。因此,我們說,以不動產登記作為不動產物權確權的依據一般情況下是正確的。

        在民法上,由于汽車、車輛和飛行器具有不動產的特征,所以雖然這些物品性質為動產,但是在法律上被視為不動產,它們的物權變動遵守不動產的規則。法學上將這些物稱為“準不動產”, 在不特指時,一般提到不動產的法律規則時同時適用于準不動產。

        同時,在動產物權的設立、轉移、變更和廢止的情形,當事人之間常常是以動產占有的交付作為這些物權變動的意思表示的表現形式,所以,一般情況下以動產占有的交付作為動產物權變動的有效根據也是正確的。當代德國民法對交付有十分深刻的分析。德國民法學的通說認為,一項交付必須具備如下因素:(1)“受讓人方面”取得了對物的占有,而讓與人方面徹底地脫離了對物的任何關系;(2)出讓人已經將占有取得的處分權(或者支配權Disposition)移轉給了取得人;(3)該項占有以及支配權的移轉當事人之間的“故意”的結果,即當事人的出讓和受讓的動機相結合形成的結果。 在這三項表示交付有效成立的要素中,第一項說明的是對物的事實上的控制的移轉;第二項說明的是占有的受讓人獲得的,是有權占有;第三項說明交付中包括著明確的轉移物的支配權給受讓人的意思表示。因此,交付是一個十分典型的法律行為, 即物權變動的“合意”。合意就是當事人之間就物權的設立、轉移、變更與廢止的法律行為,它由意思表示而生,由意思表示的法定生效條件判斷其是否生效,在民法學上,“合意”是廣義合同的一種類型,所以這種合意也被稱為“物權合同”、“物權契約”,它的成立與生效,要遵守法律行為中關于合同的一般法定生效條件。當然,因為要發生物權這種獨特性的排他性后果,所以這種法律行為還必須遵守“公示”這一特殊的法律條件。

        從日本民法學引進我國的一種觀點,認為交付是事實行為,不是法律行為。這種觀點為我國一些學者采納,但是不用仔細分析就知道這是一種錯誤的觀點。因為沒有意思表示的交付,是不可以想象的,也是不存在的。事實行為是不以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為要素的行為,即當事人沒有意思表示或者意思表示不發揮作用的行為;但是誰都應該理解,在當事人之間發生物權交易時,他們怎么能沒有意思表示?他們的意思表示怎么能沒有作用?顯然,即使是根據合同,如果出賣人沒有交付的意思表示,買受人也不能到出賣人家里將出賣物拿走!如果出賣人交付行為有法律上的瑕疵時(比如精神病人將自己的房子交付),這種行為還是可以撤銷的。而可以撤銷時法律行為的特征,事實行為就不可以撤銷。從這種將交付當作事實行為的看法,可見日本民法學不精深的特點,也可以看到我國民法學者引進這種觀點時的盲目。

        動產交付上所體現的法學原理,即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或者行為推動他們之間的物權變動的情形,在不動產登記方面照樣可以清晰地看出來。對此本文不必贅述,讀者自己稍加推理就可以理解。

        當事人依據法律行為來推動以至于完成他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的設立、轉移、變更和廢止等,是民法“意思自治”這一基于的體現。意思自治原則的基本要求,就是按照當事人的內心真意來建立與變更民法上的各種權利義務關系;因此只有符合當事人內心真意的法律效果,在民法上就具有正當性。這一點是民法不同于公法的本質特征。民法上一切權利義務關系的建立與變更,都應該從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上來理解。而意思自治原則具體制度,就是法律行為。因此,不動產登記的本質不是行政管理或者行政授權,而是不動產物權的公示方式,或者說是不動產物權法律行為客觀表現方式;動產物權的占有,也是當事人之間關于動產物權內心真意的客觀表達方式。所以物權法律行為與不動產登記和占有交付之間的關系,是關于物權變動的意思表示的內心真意與其表現形式之間的關系。

        所以,不動產登記的本質,不是行政管理;不動產登記對于不動產物權的作用,也不是行政授權或者許可,而是物權“合意”的公示方式。

        既然不動產登記和動產占有交付是當事人之間內心真意的表達方式,那么,在不動產登記和動產交付之外,不論是從事實上還是在立法上都不應該排除還存在著其他物權意思表示方式。比如,如下這些可以表達當事人關于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內心真意的方式是很常見的:

        1.交付房屋。當事人訂立買賣合同或者其他轉移不動產所有權的合同之后,出賣人將房屋交付給買受人,比如交付房屋的占有使用、交付房門的鑰匙等,買受人也予以接受,這就表明了“交付”這一事實中當事人之間的“合意”產生。在不違背法律的情況下,它當然應該按照法律行為的生效條件產生效果。所以當事人之間以實物交付的方式,當然可以證明表明他們之間的不動產所有權以及其他物權的轉移的意思表示。依據民法規則,這一行為的正當性毫無疑義。既然動產的占有交付表明物權變動的效果都是正當的,不動產的實物交付證明這種效果也是正當的。

        2.交付不動產權屬文書。在我國由于建立了房地產發證制度,不動產的權利人會獲得權屬證書,以證明自己的不動產物權。這些權屬證書,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房地產產權證、房地產所有權證等。 不論是從一般民眾的認識來看,還是從立法的目的來看,這些權屬文書當然對于交易的民事權利具有證明的作用。因此,如果當事人之間發生了不動產權屬文書的交付,比如出賣人將其房屋的產權證交付給買受人、而買受人也予以接受時,當然可以表明他們之間就房屋所有權的轉移形成了“合意”,已經發生了房屋所有權轉移的行為。

        3.公證。如上案例4所述,當事人之間就是依據公證來表達他們之間的所有權轉移的意思表示的,這種公證在任何意義上都能夠證明當事人之間的物權“合意”,而這種合意沒有任何違背法律的情形,所以依據這種公證來確認當事人之間物權變動的有效性在法理上沒有,在實踐中也不會產生消極的后果。

        事實上,如果當事人之間在訂立以物權變動為目的合同之后,又對該合同進行公證,那么可以說明當事人之間在債權法意義的合同之外,又產生了新的“合意”。 在不妨害第三人的情況下,根據這種合意,也可以作為確定物權轉移的根據。

        4.當事人雙方向不動產登記機關提交的登記申請書,或者登記機關在登記之前向當事人雙方做出的收到其登記申請的法律文件。這些申請書或者法律文件,同樣可以證明當事人之間物權合意的存在,所以也可以用來證明當事人之間物權變動的真實性。

        5.當事人雙方向公證機關提交的、目的在于發生物權變動的公證申請書。這種申請書同樣可以證明當事人之間的物權合意存在。

        6.動產交易,發生權利證書交付的情形,也可以證明其物權變動的效果。比如存折、票據的交付等。

        從上面這些可以確定物權歸屬的意思表示或者行為可以看出,以這種物權合意作為基本要素的法律行為具有一個共同的特征,就是他們必須具備某種可以在客觀上得到證明的方式。這就是物權法律行為的“形式主義原則”,具備可以從客觀上可以認定的形式,而且形式成為法律行為生效的必備條件。 因為物權具有排他性效力,即排斥第三人的效力,所以當事人關于物權變動的意思表示,應該可以被從外在的形式上得以認定,以保護交易的安全。根據這一原則建立的物權公示原則,得到了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承認。世界各國普遍建立不動產登記制度,都是符合物權公示原則的。

        但是必須指出的,是我國一些學者采納日本學者提出的“債權形式主義”,以“合同加公示”作為物權變動的有效條件的觀點。但是這種觀點具有嚴重的缺陷:(1)它不能解釋物權變動不成就時的合同的效力,因此他們得出了不動產合同不登記不生效、動產和同步交付占有不生效的規則,從而在根本上違背了物權與債權相區分的民法法理。(2)它把登記理解為行政管理和行政授權,違背了民法原理。(3)它只認可不動產登記一種物權交易方式,不承認不動產登記之外符合當事人內心真意的物權交易方式,從上述案例3和案例4的看,其實踐的結果完全是削足適履。現行立法受其,結果十分消極。因為這一問題的探討不屬于本文的范圍,所以對此本文不再展開。

        但是必須指出的是,由于物權法律行為具備的形式不同,其公示的效果也就不一樣。不動產登記作為一種公示方式,是由國家建立的,而且是以國家信譽作為擔保的,所以以這種方式作為確權依據時,其效力最強;不動產登記之外,其他這些可以作為物權確權依據的方式,因為其形式條件差異,不一定都能達到不動產登記所具有的強烈的排斥第三人的效果,有些甚至不能產生排斥第三人的效果;但是在不涉及第三人時,它們至少可以在當事人之間確定物權的變動,有些甚至可以對當事人發生法律效果(比如不動產權利證書的交付、提交登記申請書等)。

        四、結論

        1.民法上的兩個最基本的權利物權與債權的效力之間有著本質的區別,因為這一本質區別,物權變動與債權變動(即他們的設立、轉移、變更和廢止)的法律根據必須加以區分。而最重要的法律根據的區分,是法律行為的區分,因為法律行為才是交易的基礎。這是民法的根基,也是物權確權的根基。

        2.債權意義上的合同的生效,只是產生債的(即請求權)約束力,因此不能以這種合同作為物權變動的根據。同樣,當事人之間沒有發生物權變動時,也不能反過來認為合同無效。

        3.非依據法律行為發生的各種物權變動,依據法律直接規定的條件產生效力,在法律規定的條件成就時,認可權利取得人取得物權。這種物權取得,不必以不動產登記和動產占有交付作為必要條件,但是,為保護第三人,這些物權變動,如果是不動產則在不動產登記之前、如果是動產則在交付占有之前,不能發生排斥第三人的效力。

        3.不動產登記和動產占有的交付,具有充分的公信力,可以作為物權確權的充分依據,也可以充分發生排斥第三人的效果。

        4.不動產登記之外,具備物權意思表示的形式要件其他行為,可以在當事人之間作為確權的依據。在這里,必須明確形式要件的意義,即這些物權變動的法律行為必須具備可以從客觀認定的形式,或者說在一定程度上能夠滿足物權公示原則的要求。

        但是這些行為是否能夠發生排斥第三人的效果,不能一概而論。比如,不動產的交付本身具有較強公信力,雖然不能排斥登記上的第三人,但是可以排斥登記之外的第三人。但是交付之外的其他行為,因此公信力十分薄弱,因此依據法理,基本上可以認定它們不具備排斥第三人的效果。

        第6篇:遷戶申請書范文

         

        “四率一度”:貧困識別漏評率、貧困識別錯評率、貧困退出錯退率、綜合貧困發生率、綜合認可度。

        “兩不愁、三保障”:不愁吃、不愁穿,義務教育、基本醫療、住房安全有保障

        糾“兩錯”補“一漏”:糾錯評、錯退,補漏評 

        建檔立卡貧困戶屬性:一般貧困戶 、低保貧困戶、五保貧困戶

        三看:一看房,看農戶實際居住房屋是否安全,是否應納入鑒定范圍(如需要,看是否有鑒定證明;如是危房,是否改造及享受危房改造政策情況)。二看水,看農戶取水方式,飲水是否困難。三看人,看農戶家庭人員情況(重點了解農戶家庭成員生產生活情況,可根據家庭人口的年齡分布了解)

        三問:一問農戶屬性。其中貧困戶要問其是一般貧困戶、低保貧困戶還是五保貧困戶;脫貧戶,要問其是哪一年度的脫貧戶;一般農戶要問其不符合建檔立卡識別條件的原因。二問家庭收入及支出情況。根據家庭人口狀況,分析收入來源情況,包括工資性收入(務工、生態護林員、扶貧專崗等)、生產經營性收入(種植、養殖等)、財產性收入(土地流轉金、房屋租金等)、轉移性收入(生態補貼、退耕還林補貼、養老金、低保金、五保金等)、生產經營性支出等情況;看其家庭剛性支出情況。三問群眾政策知曉情況。一方面,要問農戶是否了解產業扶貧、就業扶貧、金融扶貧、易地搬遷、危房改造、教育扶貧、健康扶貧、兜底扶貧、養老扶貧、生態扶貧、精準防貧等有關政策;另一方面,要問農戶是否了解自身享受扶貧政策情況。

        三核:一核對農戶戶籍人口與長期居住人口是否一致;對脫貧戶、貧困戶要核查其系統人口與扶貧手冊人口、共同生活人口、戶口簿人口是否一致。二核對貧困戶(脫貧戶)致貧原因及各項幫扶措施落實情況及戶檔管理情況。三核對貧困戶(脫貧戶)扶貧手冊填寫情況,是否按照要求精準填寫基本情況、幫扶措施、幫扶成效等內容,重點核查幫扶措施和幫扶成效是否填寫精準規范。    

        “A”類戶(穩定戶),主要是村里經濟相對富裕的農戶,實行列表管理(對爭當貧困戶的,要搜集整理該戶“六不評”等佐證資料)。

        “B”類戶(脫貧享受政策戶),主要是村里的脫貧享受政策戶。屬于錯退的,要及時回退;屬于脫貧不穩定的,要采取防返貧措施;屬于正常脫貧的,要落實好后續鞏固提升措施,提高脫貧質量。

        “C”類戶(未脫貧戶),主要是村里的未脫貧戶,要在一戶一檔的基礎上,進一步查漏補缺,對檔案資料充實完善。要收集整理能夠說明其符合貧困戶條件,以及相關扶持政策的佐證資料。屬于錯評的,要及時予以清退或標注;屬于正常貧困戶的,要落實好各項扶持政策,確保如期實現穩定脫貧。

        “D”類戶(邊緣戶),主要是不符合貧困戶條件,但居住房屋相對破舊或家中有病人、殘疾人、低保人員等特殊情況的邊緣戶,要核實其家庭有“六不評”、無“六優先”,人均純收入穩定超過因家貧困線標準等不符合貧困戶條件的必要佐證資料。符合防貧對象條件的,及時納入防貧臺帳,進行預警監測。符合低保條件的,及時納入低保對象管理,防止增貧返貧等現象發生。

        六不評: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納入建檔立卡貧困戶:①家庭成員中有在國家機關或企事業單位工作且有穩定工資收入的;②家庭成員中有任村支部書記或村委會主任的;③家庭有在城鎮購買商品房、門市房等的(不含因災重建、易地扶貧搬遷和拆遷建房);④家庭成員中擁有小轎車(含面包車)、工程機械、大型農機具的;⑤家庭成員中有作為企業法人或股東在工商部門注冊有企業且有年審記錄的,或長期雇用他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⑥家庭成員中有高費擇校讀書、在高費私立學校讀書或自費出國留學的。

        六優先:有重病人的優先,有重度殘疾的優先,有在校學生的優先,無壯勞力的優先,住危房的優先,重災戶優先。“六個精準”:扶持對象精準、項目安排精準、資金使用精準、措施到戶精準、因村派人精準、脫貧成效精準。

        “五個一批”:發展生產脫貧一批、易地扶貧搬遷脫貧一批、生態補償脫貧一批、發展教育脫貧一批、社會保障兜底脫貧一批。

        “六個精準”:扶持對象精準、項目安排精準、資金使用精準、措施到戶精準、因村派人精準、脫貧成效精準。

        貧困戶識別程序:貧困戶識別要遵循的程序中有“兩公示一比對一公告”。“兩公示”指村級評議公示和鄉鎮審核公示;“一比對”指縣級對鄉鎮上報的數據進行比對;“一公告”指縣級對鄉鎮上報數據比對審核完成后在行政村進行一次公告。具體識別程序:(一)向村委會提交《貧困戶申請書》。(二)確認識別對象。村“兩委”根據入戶調查服務情況,集體研究確定,然后與申請農戶進行對接,符合貧困戶條件確認為識別對象。(三)入戶核查。對確認的識別對象,由駐村工作隊或鄉鎮包村干部、村干部對收入和“兩不愁、三 保障”情況進行核查。(四)村級評議公示。行政村召開村民代表會議,對識別對象進行民主評議,村委會公示(時間5天) 無異議后,由村“兩委”報鄉(鎮)黨委、政府審核。(五)鄉鎮審核公示。鄉(鎮)黨委、政府進行審核,由鄉(鎮)政府在行政村公示(時間5天)。無異議的,將擬定貧困戶名單報縣扶貧開發工作領導小組復審。(六)縣級比對公告。縣級扶貧開發工作領導小組組織財政、公安、民政、住建、國土、工商等單位進行數據比對、核查,將確定的貧困戶名單在行政村公告。(七)采集貧困戶信息,錄入建檔立卡信息系統

        貧困村退出標準:以綜合貧困發生率低于2%為主要衡量指標,統籌考慮村內基礎設施、基本公共服務、產業發展、集體經濟收入等綜合因素。以下6項指標全部達標后退出:

        (1)綜合貧困發生率低于2%;

        (2)通硬化路;

        (3)通動力電;

        (4)實現安全飲水;

        (5)人居環境干凈整潔;

        (6)具備基本公共服務設施。

        貧困戶退出標準:貧困戶退出以該戶年人均純收入穩定超過國家扶貧標準,吃穿不愁,義務教育、基本醫療、住房安全有保障為衡量標準。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達到或超過國家扶貧標準的地區,納入低保的貧困家庭,且穩定實現“兩不愁、三保障”的視為脫貧人口。以下6項指標全部達標后退出:

        (一)人均純收入穩定超過國家扶貧標準,確保吃穿不愁;

        (二)有明確的脫貧路徑和具體的幫扶措施;

        (三)實現安全飲水;

        (四)實現住房安全;

        (五)義務教育階段無輟學學生;

        (六)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年度貧困線(人均純收入)

        1.識別標準:2014年2800元:2015年2855元;2016年2952元;2017年3200元(相當于2010年2300元不變價)。

        2.退出標準:2016年按3026元,實際按3100元掌握。2017年按3200元。

        政策包:貧困戶“精準扶貧優惠政策證冊包”資料包括①“五證一冊”,即城鄉居民醫療保險證、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證、低保證、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證、農業綜合補貼證和扶貧手冊。②貧困戶個人有效證件(殘疾證、戶口本、身份證等)。③政策明白紙。包括產業扶貧、易地搬遷、生態保護、醫療保障救助、教育扶貧、社會幫扶、危房改造、金融扶貧政策等。④資產收益扶貧股份股份合作協議書或股權證。⑤《貧困戶月收入帳》⑥貧困退出入戶核查表。⑦精準扶貧結對幫扶“連心卡”、結對幫扶走訪記錄本(藍皮)、公示牌⑧易地扶貧搬遷戶農戶與鄉鎮簽訂的搬遷協議。

            主要致貧原因(13個)“六因、五缺、一落后、一不足”:因病、因殘、因學、因災、因婚、因喪、缺土地、缺水、缺技術、缺勞動力、缺資金、交通條件落后、自身發展動力不足。

        1.因病:長期有重病患者在家,醫療費用支出超過家庭負擔能力,導致家庭實際生活水平低于國家扶貧標準。

            2.因殘:因治療家庭成員重大殘疾造成花費超過家庭支付能力或因家庭主要勞動力因故致殘導致家庭實際生活水平低于國家扶貧標準。 

            3.因學:指家庭成員的教育支出(一般指高等教育)明顯超出家庭負擔能力,導致家庭實際生活水平低于國家扶貧標準。

        4.因災:遭遇重大自然災害或家庭發生重大變故、事故造成嚴重財產損失,導致家庭實際生活水平低于國家扶貧標準。 

            5.缺土地:家庭收入主要依靠農業(特別是種植業)的農戶,因缺少土地或土地無法從事農業生產,造成家庭缺少主要收入來源。

            6.缺水:水量不足或水質不符合飲用水衛生標準,取水距離較遠。

        7.缺技術:由于勞動力文化素質低,缺少發展產業或就業的基本技能,導致家庭無法通過發展產業或就業產生穩定收入。

         8.缺勞動力:指家庭主要勞動力成員因病、因殘、因老喪失勞動力,或家庭缺少處于成年勞動力年齡階段的成員導致家庭缺少穩定收入來源。 

        9.缺資金:主要指有意愿發展產業的農戶,因缺少必要資金無法實現有效收入,導致家庭實際生活水平低于國家扶貧標準。

        10.自身發展動力不足:主要指家庭主要勞動力因主觀能動性發揮不足,自身懶惰,缺乏上進心,不愿通過發展產業、從事就業改善生活條件增加收入。

        11.交通條件落后:俗話說:“要想富先修路”,交通條件落后制約當地的經濟發展。12.因婚。13.因喪。

         

        常見的幫扶措施:

        1. 醫療幫扶:落實醫療救助政策,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商業保險、協助申請辦理大病救助、一站式報銷、分類救治、先診療后付費等;

        2.務工就業幫扶:介紹貧困戶戶主或家庭成員,到企業務工,提供就業崗位;

        3. 技術培訓幫扶:培訓貧困戶戶主或家庭成員,學習養殖技術或種植技術,發展養殖或者種植產業,增加收入;培訓學習駕駛技術;培訓學習木工、瓦工、鋼筋工、鉗工等技術;培訓學習其他加工技術,增加就業機會,脫貧致富;

        4.金融貸款幫扶:幫助協調貸款,發展產業,增加收入;

        5.政策幫扶:協助申請辦理低保或特困幫扶,爭取危房改造資金;

        6.土地流轉幫扶:通過土地流轉,提高土地收益,增加收入;

        7.產業幫扶:光伏產業、種植合作社、養殖合作社、扶貧微工廠,讓貧困戶參與務工或入股融入發展產業的方式,增加收入;

        8 .加入電商幫扶:發展農村淘寶,在網上進行買賣交易;

        9.旅游農家樂幫扶:依托壩上旅游資源發展農家樂旅游項目;

        10.教育幫扶:保證貧困戶家庭孩子不是因為自身原因而輟學或畢業后幫其聯系工作,協助申請“雨露計劃”、“生源地貸款” ;

        11.創業幫扶:幫助貧困戶策劃論證適合自身發展的項目;

        12.基礎設施幫扶:改善貧困戶生產生活條件,例如打井、鋪設高壓線到機井、村莊修路等。

        致貧原因與幫扶措施——精準幫扶:

        1.因病、因殘——醫療幫扶+產業幫扶+政策幫扶+土地流轉幫扶: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商業保險、協助申請辦理大病救助等;光伏入股;五保低保、危房改造等;土地流轉增加收入等。

         2.因學——教育幫扶+產業幫扶:保證貧困戶家庭孩子不輟學或畢業后幫其聯系工作;如“兩免一補”、“三免一助”、“雨露計劃”、“生源地助學貸款”等;種養殖、扶貧微工廠等。

        3. 因災——捐助慰問幫扶:志愿幫扶、社會捐助、民政救濟(屬于臨時性的救助);

         4.缺技術——技術培訓幫扶:培訓家庭成員,學習養殖、種植技術,發展養殖或者種植產業,增加收入;培訓學習駕駛技術;培訓學習木工、瓦工、鋼筋工、鉗工等技術;培訓學習其他加工技術,增加就業機會,脫貧致富。

         5.缺土地——就業+產業+創業幫扶:介紹家庭成員到企業務工,提供就業崗位;入股光伏、種養殖合作社、扶貧微工廠,讓貧困戶參與務工或入股融入發展產業的方式,增加收入;幫助貧困戶策劃論證適合自身發展的項目,例如磨豆腐、賣豆芽、炸油條、擺地攤、小規模經營商店等;

         6.缺水——基礎設施幫扶+易地扶貧搬遷幫扶:改善貧困戶生產生活條件,例如打井、鋪設高壓線到機井;易地扶貧搬遷。

         7.缺勞動力——土地流轉幫扶+產業幫扶+政策幫扶:土地流轉增加收入;入股光伏;協助申請辦理低保或特困供養等。

         8.缺資金——金融貸款幫扶:幫助協調貸款,發展產業,增加收入。

        第7篇:遷戶申請書范文

        1 微型企業發展已經上升為國家戰略。

        微型企業(以下簡稱微企)是指雇員人數在20人以下、年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依法登記注冊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法人企業及個體工商戶。微型企業作為最貼近尋常百姓的市場“細胞”,在擴大就業、推動經濟增長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2011年7月4目,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改委、財政部等四部門聯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首次在市場主體中新增了微型企業。這標志著微型企業發展已經上升為國家戰略。此番“新標準”出臺,微小型企業界定清晰之后,小型和微型企業將成為今后政策扶持的重點。

        2 政府對微企創業者幫扶政策多。

        ①國務院:九大政策支持微小企業發展――

        2011年10月12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研究確定支持小型和微型企業發展的金融、財稅政策措施。

        金融方面六項政策措施支持小型微型企業發展:一、加大對小型微型企業的信貸支持。二、清理糾正金融服務不合理收費,切實降低企業融資的實際成本。三、拓寬小型微型企業融資渠道。四、細化對小型微型企業金融服務的差異化監管政策。五、促進小金融機構改革與發展。六、在規范管理、防范風險的基礎上促進民間借貸健康發展。

        財稅方面確定三項政策措施支持小型微型企業發展:一、加大對小型微型企業稅收扶持力度,提高小型微型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將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政策,延長至2015年底并擴大范圍。將符合條件的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技術服務示范平臺納入科技開發用品進口稅收優惠政策范圍。二、支持金融機構加強對小型微型企業的金融服務。對金融機構向小型微型企業貸款合同三年內免征印花稅。將金融企業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全稅前扣除政策延長至2013年底。將符合條件的農村金融機構金融保險收入按減3%征收營業稅的政策,延長至2015年底。三、擴大中小企業專項資金規模,更多運用間接方式扶持小型微型企業。進一步清理取消和減免部分涉企收費。

        ②地方政府:紛紛出臺鼓勵微企創業幫扶政策――

        重慶:重慶市出臺《關于大力發展微型企業的若干意見》,對包括高校畢業生、下崗失業人員、返鄉農民工、“農轉非”人員等九類人創辦微型企業進行扶持,市財政每年安排微型企業發展資金3億元,5年累計15億元。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創業指導服務中心主持開展“微型創業新秀”評選活動。活動不僅引入了風險投資公司、開業指導專家全程跟蹤,還增加了官方網站、微博和視頻專區等平臺實時活動信息,并在評選活動結束后舉辦專場招聘會,為創業新秀解決融資難、指導難、招人難等創業難題。

        浙江:省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每年新增10%以上的信貸規模用于扶持微型企業。5年內,將安排400億元支持微企上規模培育。另外,鼓勵小額貸款公司向包括微企在內的小企業發放貸款。鼓勵全民自主創業,在“給錢”的基礎上,還增加了創業培訓、創業孵化和創業輔導等服務。

        成都:成都市出臺《關于大力扶持微型企業發展的意見》。將全市67萬個體工商戶列入微型企業予以扶持,并明確從2011年起,市財政將每年新增5000萬元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用于扶持微型企業發展。

        北京:北京市工商業聯合會與中國民生銀行北京管理部簽下合作協議。此次工商聯與民生銀行戰略協議中,特別將微型民營企業的金融服務方案列為重點之

        ;商會或協會作為虛擬商圈,為旗下的會員或企業進行批量貸款。

        大連:大連市團市委與市農信社合作,聯合推出大連市青年創業小額貸款項目,市農信社將授信團市委3億元用于開展青年創業小額貸款項目。青年創業企業小額貸款利率在大連市農村信用聯合社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基礎上適當下浮。貸款期限原則上不超過2年,農村地區青年創業貸款期限不超過3年。

        廣西:凡具有本自治區戶籍(含集體戶口),并在擬創辦的微型企業所在地居住的大中專技校畢業生、城鎮失業人員、返鄉農民工、

        “農轉非”人員、庫區移民、被征地拆遷戶、殘疾人、城鄉退役軍人八類人員,在《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大力發展微型企業的若干意見》下發后注冊登記、并符合規定要求的新辦企業,將獲得政府的直接資金補助,并可以享受多項優惠政策,即資金補助、稅收獎勵、培訓補助、融資擔保扶持、貸款貼息、減免行政規費等。

        貴陽:為促進創新型中小企業的茁壯成長,由貴陽國家高新區出資70%,貴州省科技風險投資公司出資30%,共同組建了注冊資金5000萬元的貴陽高新創業投資有限公司,并發起設立貴陽高新創業投資基金,搭建中小企業成長“溫床”。

        貴陽國家高新區還將于近期打造以債權融資和股權融資為基礎的金融超市綜合服務平臺,為園區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一站式的債權加股權融資方案,切實解決企業融資難的問題。

        3 微型企業創業獲得扶持政策手續簡便。

        投資者申請微型企業創業扶持政策需要經過以下幾個主要環節:

        創業申請。申請人首先應向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提交微企創業申請書等相關材料,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對是否具有本市戶籍和是否屬于“九類人群”進行審查。通過審查后,再由工商所對申請人是否具有創業能力和有無在辦企業進行審查。

        創業培訓。工商所審查通過后,將相關資料報送微企辦,由微企辦組織對申詰人進行創業培訓,提高創業者的創業能力。申請人應通過創業培訓并制作創業投資計劃書。

        創業審核。由微企辦審核人員對申請人的創業投資計劃書進行初審,并將初審意見提交相關上級部門組成的審核小組進行集中會審。審核小組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還將審定財政資金補助比例。

        注冊登記。申請人通過創業審核,且投資資金到位后,由微企辦向財政部門申請資金補助。資金補助到位后,企業就可以完成注冊登記,享受稅收和融資擔保等相關扶持政策。

        方向篇:適合微型企業創業者的行業

        電子商務

        行業狀況:過去的一年,我國電子商務服務企業超過1萬家,電子商務市場交易額已逾5萬億元。行業整體保持穩定的發展態勢,前景誘人。

        推薦理由:

        ①市場需求大。據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的《2010年中國電子商務市場數據監測報告》預計:在未來兩年內我國網上零售市場交易規模將會步入全新階段,每年交易額有望首度突破10000億元,約占全年社會商品零售總額的5‰

        ②風險投資關注度高。高速發展、高成交額吸引不少風險投資機構關注電子商務,很多風險投資機構已經將電子商務視為門戶網站、搜索引擎后第三大WEB2.0“金礦”。

        零售服務業

        市場前景:2011年1~9月,全國城鄉居民收入進一步增加,居民消費能力進一步增強。據國家統計局最新數據顯示,去年前9個月中國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逾13萬億元,同比增長17‰

        隨著基本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的覆蓋人群不斷擴大,

        低收入人群的社會保障在不斷完善,未來這部分人群的消費意愿和能力將逐步得到釋放,這將為零售業帶來廣闊的市場空司。

        推薦的理由:

        ①增長空、司大。商務部公布《“十二五”電子商務發展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提出到2015年,網絡零售額相當于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的9%以上。統計顯示,2011年上半年,我國電子商務交易額近3萬億元,其中網絡零售額為3500億元左右,相當于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的4.7%。2015年,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有望達到35.4萬億元,如網絡零售額占到其中9%以上,將意味著3萬億元的市場規模。

        ②投資渠道多。創業者可根據自身實際,選擇投資項目,如夫妻百貨店、社區便利店或服裝店等。

        ③前景好。行業處于成長期。從行業周期來看,我國零售行業還處于成長期,并且我國零售行業產業集中度目前仍舊偏低,因此其外延、內生增長的空間仍舊很大。

        餐飲業

        行業狀況:餐飲業仍是被看好的大眾化創業行業。據權威部門統計,2011年上半年,我國餐飲業的零售總額達到9579億元,同比增長16.2‰上半年餐飲業的零售總額占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的11.16‰

        推薦理由:

        ①餐飲是與人們生活息息相關的,是永續產業。不管外界如何變化,餐飲總是處在一個比較重要的地位。

        ②餐飲由于行業特性,在正確選址的前提下,如果能巧妙吸引顧客,同時做出特色,培養出忠誠的顧客,就能持續實現盈利。

        ③專家分析,現階段最具賺錢潛力的餐飲項目,當屬早餐店、休閑飲品店和中式特色小吃店。

        孕嬰產品市場

        行業狀況:據有關調查數據,目前中國每年的新生嬰兒人數約為1600萬,其中城市新生兒人數約350萬;全國0~6歲嬰幼兒人數約為1.1億,其中城市幼兒約為2100萬。按城市每個嬰幼兒平均每年消費5000元計算,僅城市嬰幼兒產品的市場容量就達到1050億元。如果再加上城市嬰幼兒母親和農村母嬰的消費,母嬰市場的容量將無法估量。

        推薦理由:

        ①市場前景好。據權威機構的數據顯示,中國已經成為僅次于美國的母嬰產品消費大國,預計2011~2028年,母嬰產品總銷售額會保持年均30%左右的增幅,市場規模將達3萬億。

        ②投資渠道多。孕嬰產品生產、加工,孕嬰專賣店、孕嬰商品網店等。

        汽車后續市場

        行業狀況:汽車售后服務是指汽車銷售形成以后,圍繞汽車使用過程中的各種服務,它涵蓋了消費者買車后所需要的一切服務。汽車后續市場是汽車從售出到報廢的過程中,圍繞汽車售后使用環節中各種后繼需要和服務而產生的一系列交易活動的總稱。

        數據顯示,中國汽車保有量已突破3500萬輛,其中私家車突破1800萬輛,最近4年內的新車占60‰一般情況下,汽車售后服務在車輛使用4~9年的市場是最大的。按照國際上通行的說法,汽車后市場所產生的利潤與相對的前市場比較,比例大約是7:3,在整個汽車產業鏈上,后市場產生的利潤至少要超過前市場一倍以上。現在,這個市場規模每年超過3000億元。

        推薦理由:

        ①汽車“三分修,七分養”,在國內,全國私人汽車的保有量已占汽車總量的1/3以上。汽車養護業作為我國

        種新興行業發展勢頭日漸迅猛,對于普通投資者而言是一種不錯的選擇。

        ②專家預測,在未來20年汽車產業會一直是中國國民經濟發展的支柱產業之一,將

        直保持較高的發展速度。雖然整車銷售利潤將呈現下滑趨勢,但與汽車相關的售后服務市場將呈現上升勢頭。

        教育培訓

        行業狀況:據中國社科院公布的數據顯示,教育已經超過養老和住房消費,成為居民儲蓄的最大目的。據估計,全國居民教育消費額每年約2500億元。英語培訓、嬰幼兒教育和計算機培訓是教育培訓產業的三大支柱。隨著市場競爭的加劇和大學畢業生失業情況的增多,越來越多的上班族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壓力。越來越多的成年人加入到在職教育中,周末培訓班、夜校“充電班”等成人教育行業正日益壯大。

        推薦理由:教育培訓業市場巨大,投資門檻平均10萬元,較適合開在辦公商務區等商圈。師資是教育培訓制勝的關鍵,只要打出了口碑,生意就會源源不絕。

        美容健身業

        行業狀況:美容業正成為中國繼房地產、汽車、旅游和電子通訊之后的第五大消費熱點。據行業協會統計,中國目前美容行業市場每年約3000億元,美容經濟平均以每年15%的速度遞增,遞長率遠遠超過GDP的增長率。

        推薦理由:高額的利潤、龐大的市場,每年都有難以計數的美容新產品、高科技護理儀器和高科技瘦身設備等問世,為美容行業帶來了巨大的商機。

        一般來說,目前

        家較規范的瘦身美容院投資成本30~50萬元,正常運營后一年半內可收回投資。

        老年用品和服務行業

        行業狀況:按照國際標準,60歲以上老年人口達到10%、65歲以上老年人口達到7%即進入老齡化社會。目前,我國已成為世界上老年人最多的國家,60歲以上老年人口達到1.4億,占總人口的11%。

        我國老年用品和服務的市場需求為每年6000億元,但目前每年為老年人提供的產品和服務不足1000億元,供需之間的巨大差距讓老齡產業商機無限。

        推薦理由:據調查,目前我國城市60―65歲的老年人口中約45%的人還在就業;而城市老人中有42.8%的人擁有存款。老年消費市場是一個現實存在的巨大市場。

        目前我國的老年用品和服務產業才剛剛起步,涉及養老機構、醫療保健產品、旅游和房地產等領域,在各方面的專項產品及服務都還亟待開發。

        服裝業

        市場前景:服裝與紡織是每年為中國提供9%以上GDP和25%以上外匯收入的一個支柱產業,中國紡織服裝出口額占世界紡織服裝出口總額的1/5。據紡織工業協會統計,2011年上半年,在內需市場拉動下,紡織工業內銷實現穩定快速增長,1~5月規模以上企業內銷產值達1.6萬億元,同比增長32%,增速高于同期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6.9個百分點。

        推薦理由:

        ①從個人投資創業的角度而言,在服飾行業創業途徑多。一是可以辦服飾加工廠或工作室,進行服裝加工。二是可以做服裝的市場銷售,批發或零售皆可。

        ②對于資金少的創業者而言,開家服裝零售店以完成原始資金的積累,是邁向成功的第一步。而有一定資金量的創業者,可以開銷售小公司做服裝生產商的銷售,或進入服裝批發市場。

        家裝行業

        行業狀況:中國住宅裝飾裝修行業市場巨大,據測算,全國人均收入每增長1元,將拉動1.48億元建筑裝飾需求;房屋竣工價值每增加1億元,將拉動0.92億元建筑裝飾需求。未來的15年間中國需要新建住宅204.71億平方米。預計2012年,家居裝飾業將實現年總產值21000億元,年均增長率達到21%。與之相對應的家居相關產品產值更為龐大,預計將接近32000億元。

        推薦理由:

        ①投資范圍廣。

        ②入行門檻低。

        ③前期投資可大可小。

        模式篇:勝算較大的幾種創業模式

        內部承包法

        創業難度:

        可借鑒度:

        模式解讀:內部創業可以獲得母公司許多方面(如產品、資金和人力)的支援,風險較低。

        案例:張勇是大國企的機械師,干一番屬于自己的事業是他最大的夢想,但基于手中沒錢,一直沒能如愿。去年他所在的公司改革,計劃將公司的機械維修業務外包。張勇當即寫了一份承包計劃書交給公司,經過競爭,以每年200萬元的標價拿下了這項業務。他成立了自己的機械公司,第一年就賺了30萬元。

        提醒:內部創業大多是合伙創業的模式,因此,在創業之前,必須慎選合伙人,同時要事先言明各項合伙的條件,如股權、分紅、事務分配等各方面都要清楚確定。如果母公司參與子公司的部分經營,也要將這方面的條件與權益清楚地制定在合伙協議書中。

        兼職創業

        創業難度:

        可借鑒度:

        模式解讀:兼職創業既不影響本職收入,又找了一個賺外快的機會,是許多上班族創業選擇的創業方式。

        案例:王小平是一家職業學院的培訓師,業余時間在網上開了一家教輔書店。由于自己對培訓行業比較了解,經營的圖書都比較實用,生意很快走上正軌。2011年初,王小平辭職當起了全職老板,書店從網店延伸到兩家實體書店。

        提醒:兼職者首先要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衡量孰重孰輕,擺正兼職和正職兩者的位置。

        成功的兼職者要取得主業老板和同事的認可與幫助,要有屬于自己的未來工作計劃及時間規劃,并要讓他們明白,你有能力在更短的時間內,比別人完成更多的工作。

        兼職意味著比平時花費更多的時間和精力,比平時承受更大的壓力。因此,建議最好在兼職之前,好好斟酌一下,為自己做個職業規劃,根據這個規劃選擇適合自己的兼職。

        爭取經銷權

        創業難度:

        可借鑒度:

        模式解讀:一般來說,企業的經營可分為內銷和外銷,而這種經銷權或權可以靠爭取得來。例如創業者熟悉全國市場現狀,可以爭取國內某品牌時裝的經銷權,將該高級時裝銷售至全國市場。

        對于創業者來說,通過爭取經銷權將品牌的力量為我所用并非不可設想。商業嗅覺敏銳而又厭倦篳路藍縷的賺錢之道者,不妨迅速籌資出手。

        提醒:經銷商和制造商相互制衡,經銷商最好的出路,就是將經營方向從“渠道運營”向“服務運營”轉變。

        “二道販子”轉型后的核心產品再也不只是換了空間的有形產品,更多的是建立在有形產品之上的“改良服務”。優秀經銷商將利用自身與用戶、終端及當地社會資源“親密接觸”的優勢,以“服務提供商”的身份連接著廠家和用戶,通過對服務型產品的研發、推廣,獲得自己的核心競爭力。這是一塊最具有增值可能的業務群。

        特許經營

        創業難度:

        可借鑒度:

        模式解讀:特許經營是特許人將自己的商標、商號、產品、專利、技術秘密、配方和經營管理模式等無形資產以特許經營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許人(受許人)使用,按照特許人統一的經營模式從事經營活動,并向被特許人收取費用的經營形式。

        近年來,特許經營這種商業模式在國內受歡迎程度一直上升。對小本加盟者而言,這是風險低而又容易管理的生意。有調查資料顯示,在相同的經營領域,個人創業成功率低于20%,而加盟創業的成功率則高達80~90%。特許經營之所以受到創業者的歡迎,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它是模仿和復制一個成功的程序。

        提醒:

        ①加盟者要選擇適合自己的特許經營品牌來做;

        ②凡事要親力親為,全心投入,要謹記“力不到,不為財”;

        ③選址是非常重要的一環,要小心挑選,千萬不能因急于開業而妄下決定;

        ④要有一套有效的、可復制的工作程序和經營模式;

        ⑤在不同地區、不同店鋪經理的管理下,這一程序是否能夠被嚴格執行;

        ⑥產品或經營方式是否能得到消費市場的認可與支持;

        ⑦加盟商本身是否擁有特許經營所必需的專業人員;

        ⑧簽訂特許經營權合同切勿草率。

        在家創業

        創業難度:

        可借鑒度:

        模式解讀:在家創業,準確地說是獨立工作,即不隸屬于任何組織的人,不向任何雇主做長期承諾而從事某種職業人。比較準確的定義:獨立工作是腦力勞動者(作家、編輯、會計等)或服務提供者,他們在自己的指導下自己找工作做,經常但不是一律在家里工作。有史以來,以家庭為基礎的企業,一直是世界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許多大型的企業都是從“在家創業”開始起步的。今天有非常多的人,包括各種年齡層次,也都希望憑借在家創業先積累下資金和經驗。

        提醒:現在越來越多的人在家創業。在家創業之所以普及全國因其好處多,譬如時間能自由安排,既能賺錢又能顧家庭。但作為SOHO一族也有很多規則需要遵守,才能成功。

        貼士:

        ①租一個郵政信箱或一個公司地址,為公司建立一個商業形象,因為家居地址會令客戶感到不專業。

        ②與客戶會面應盡量安排在對方的辦公室或租借一個正式的會議室保持你的專業形象。

        ③多參加商會或一些專業協會擴展人際關系網絡。

        ④小心保存一切單據及往來文件,包括出門公干、交際應酬的支出單據。

        ⑤對自己要求嚴格,要有自制能力及有自發性并要像上班一般自律。

        興趣創業

        創業難度:

        可借鑒度:

        模式解讀:興趣創業就是將你的興趣轉化為商業行為的一種創業方式。每個人都有自己的興趣和愛好,只要肯動腦筋,充分運用自己的專長和本事,想創業其實并不難。做自己感興趣的事,動力自然強,而惟有全心投入,才能從創業過程中得到成就感和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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