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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憑本人戶口本、身份證及派出所的戶籍證明即可參與繼承;
二、如果代為繼承人系未成年人,則還必須由繼承人的監護人出示監護人證明(派出所出具)。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十一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為改善困難殘疾人醫療康復狀況,著力提高困難殘疾人社會保障和服務水平,根據《XX省殘聯等六部門關于印發2019年貧困殘疾人康復實施辦法的通知》(X殘聯【2019】X號)文件精神及縣委、縣政府關于實施民生工程的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目標任務
2020年,為全縣1600名貧困精神殘疾人提供藥費補助。補助經費專項用于精神殘疾人治療精神疾病的藥費補助,提倡使用治療精神疾病的第二代藥物。
二、補助標準
每人每年1000元。所需經費由省級財政與縣級財政按8:2比例分擔。省級補助部分,由省財政通過轉移支付方式撥付至縣級財政部門。縣殘聯負責審核、統計匯總補助對象基本情況,并報縣財政局復核后,由縣財政局負責將補助資金打卡發放至補助對象在金融機構開設的銀行賬戶,并注明“精殘藥補”。
三、項目管理
貧困精神殘疾人藥費補助項目實行動態管理。補助對象基礎信息和補助情況應及時錄入《XX省殘聯民生工程信息化管理系統》和殘疾人精準康復系統》,縣殘聯負責基礎信息數據庫的日常管理并上報。
鎮級殘聯對受助對象進行年審并及時調整。新增補助對象本人或其監護人要向戶籍所在地鎮(街道、經開區)殘聯提出申請,填寫《貧困精神殘疾人藥費補助審批表》,同時出具以下證明材料:
(1)精神殘疾類別殘疾人證;
(2)精神病門診或住院治療病歷等證明材料。
對個別有肇事肇禍傾向或行為、影響社會安定,經醫院鑒定后確系貧困精神障礙患者而本人不愿意申辦殘疾證的,由醫院出具診斷證明、監護人申請、鄉鎮殘聯和縣殘聯審核,應予納入精神殘疾人藥費補助范圍,其相關申請、審批證明等資料應專項收集管理。
四、完成時限
(一)1--2月份大力開展民生工程政策宣傳工作,充分利用廣播、會議、走訪等形式開展宣傳活動,把民生工程宣傳作為宣傳工作的重中之重,以切實提高群眾對民生工程政策的知曉率。
(二)3月份縣殘聯采用大數據比對方式,將持有精神類殘疾人證的人員信息分別下發到各鎮(街道)、經開區殘聯,鎮村督促符合條件的殘疾人或監護人寫出申請、上繳所需材料,鎮級負責初審,完成組卷、信息錄入、上報等工作
(三)4月份縣殘聯對鄉鎮上報檔案進行逐一審核,并對不完善的檔案重新整理,經縣殘聯審核合格后,進行打卡發放。
五、實施要求
1、各地要在當地政府統一領導下,明確任務,落實責任,堅持制度銜接,接受社會監督,使真正困難的精神殘疾人得到藥費補助。應結合實際優先考慮將錄入公安機關全國重性精神病人信息管理系統的貧困精神殘疾人納入補助范圍。
一、招生程序
(一)資格審核
1、招生對象:具有鎮常住戶口以及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或本人)有效房產的適齡兒童、少年。2007年8月31日前出生的兒童為小學一年級入學對象;2013年6月小學畢業的學生為初中一年級入學對象。
2、審核時間:6月24日至30日。
3、審核辦法:符合小學一年級入學條件的適齡兒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在規定時間內持相關身份證、戶口簿、有效房產證,以及適齡兒童的幼兒園畢業證書、園籍卡、預防接種證到所屬施教區小學接受資格審核。符合初中一年級入學條件的2013年6月小學畢業生,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在規定時間內持相關身份證、戶口簿、有效房產證,以及學生的小學畢業證書、學籍卡到所屬施教區初中接受資格審核。
(二)報名注冊
1、7月15日至19日,各學校組織通過資格審核的學生報名注冊。
2、7月23日前,各學校在將新生學籍信息報教育局的同時報送一份鎮教育科備案。
二、關于施教區的認定
1、原鎮區內小學施教區仍按《關于調整鎮區內小學施教區的決定》(黃委〔2006〕53號)文件精神執行。
2、小學施教區內的、、、4個村,原東進小學施教區內的、2個村的適齡兒童到東街小學就讀。
3、實驗學校小學部與初中部的施教區為:村、村、村、村、村。
4、初中施教區為鎮中心小學、市東街小學、市小學和市橫巷小學的小學施教區。
5、行政區劃調整后的小學、初中施教區(主要是、、)仍按原鄉鎮學校的建制,在戶籍所在地的學校就讀。
6、村的適齡兒童可選擇到小學或小學就讀。
三、關于戶籍、房產的認定
(一)有效房產的界定:(1)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或本人的房產證;(2)前述唯一住房若為按份共有的房產,其登記所占份額應大于或等于50%;(3)房產性質不可以為純商業用房。
(二)具有鎮戶籍和房產證。但戶籍、房產證不在同一施教區的,以房產證確定施教區。
(三)空掛戶的處理:考慮到歷史遺留問題,對改制學校回歸前招收的小學生,既無鎮常住戶口又無有效房產證明的小學畢業生,一律回原籍施教區的初中就讀;如果有鎮空掛戶口,或者有固定有效住房并能提供合法監護人證明,但必須是在2013年6月30日前辦理的,可按照泰政辦發〔2010〕93號文件精神,由鎮教育科統一安排到有關初中學校就讀,服從安排的視為施教區非擇校生。從2013年秋學期起,所有小學一律不得招收施教區以外以及在鎮區內未購、建房且無固定住所的空掛戶適齡兒童入學。
(四)一些特殊情況的認定:
1、適齡兒童、少年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在施教區內常住,其父母雙方均為不在本地的現役軍人(含武警)及公派出國工作的專家、技術人員,可以以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房產證確定施教區。
2、適齡兒童、少年及其父母無其它固定住房,長期居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房產,且與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戶籍,可以以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房產證確定施教區。
3、適齡兒童、少年與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戶籍常住,且其父親(或母親)為獨生子(或女),可以以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房產證確定施教區。
4、政府引進的特殊人才的子女以及現役軍人子女、革命烈士子女入學按相關政策執行,監護人必須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5、妥善安排拆遷安置戶子女入學。根據小城市建設發展規劃,對、、及土地整理、增產掛鉤項目被拆遷并安置在定慧一、二期的適齡兒童和少年可分別安排到小學和初中就讀;被安置在小區適齡兒童和少年可安排到小學和初中就讀。但需提供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和驗房單等相關證明,經鎮教育科審核,憑《拆遷戶子女入學通知單》報名。其他在鎮區內被拆遷的常住戶口的子女在安置后有一次回原施教區的學校入學機會。
6、父母離異的適齡兒童、少年以法定監護人的房產證確定施教區。
7、適齡兒童、少年及其父母居住直管公房、公共租賃住房、廉租房、限價房的,根據與房管部門簽訂的相關協議確定施教區。
8、房產證抵押貸款的,提供房管部門開具的“房屋權屬證明”和《房屋他項權證》;新購房產而未辦理房產證的,需出具所購房產的全額房款的完稅發票和正式購房合同,預售房發票與協議書不作為入學報名依據。
9、適齡兒童、少年及其父母常住農村集體土地自建房或集資房但不能提供房產證時,必須提供建房許可證和村居委會出具的常住證明,按照房屋所在地確定學生的施教區。
四、關于外來務工子女入學
外來務工人員子女報名入學,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一律憑下列材料到鎮教育科辦理申請轉學、借讀審批手續:(1)隨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在我鎮暫住,有學習能力,未接受九年義務教育的學籍材料;(2)戶口簿、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在我鎮的暫住證;(3)監護人與用工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和養老保險證明;(4)經商辦企業的提供《工商營業執照》、納稅證明和租賃房協議。經審核批準后按就近入學規定,統籌安排到相關學校接受義務教育,家長必須服從安排,各學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
五、相關工作要求
1、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工作是社會關注的熱點,涉及到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關系到教育公平和社會穩定。根據《市2013年高中階段學校招生工作意見》(泰教規〔2013〕1號),從2013年就讀的初一年級學生起,所有公辦初中招收的擇校生畢業時不再納入四星級普通高中指標生范圍;招收的非擇校生必須在本校讀滿三年,普通高中錄取時方可享受指標生待遇。各學校要認真做好政策宣傳、戶口房產審核、學籍辦理、履行審批等相關工作,確保招生程序規范,招生秩序井然。
2、各學校要明確責任心強、業務熟練的同志專門負責招生工作,落實責任。校長是招生工作的直接責任人,對招生工作負總責,確保整個招生工作零差錯、零失誤、零投訴。鎮政府將組織相關部門對各學校的招生工作進行專項督查,杜絕違規招生或因工作疏忽而造成的社會不良影響。
關鍵詞:成年監護;公共監護;培訓制度
中圖分類號:D923.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1605(2009)04-0077-03
一、美國成年監護制度的改革
1.美國成年監護制度之根源
監護制度的最初模式是作為控制精神障礙者財產的一個方式,而不是為精神障礙者提供關懷與保護。早在羅馬時期就有法律涉及到了監護的概念問題。公元前449年頒布的《十二銅表法》規定:“如果一個人是,以及在沒有任何人照顧他的情況下,就應當將此人及其財產置于其家庭成員或近親屬的保護之中。”該法影響的只是一家之長,因為在古羅馬法律中家庭內其他成員均在其權力控制之下以及不能擁有財產。后來,隨著羅馬法的進一步發展,裁判官指定了一個監護人即輔助者或者保護者來履行這一職能。在羅馬西塞羅時期就已經有了保護精神障礙者財產的詳細規定,但是沒有保護人身的相關規定。[1]
到中世紀,法律繼續反映對精神障礙者財產的關心,治療的方法曾再次集中于通過精心儀式和折磨來驅出惡魔。監護或者保護是封建地主的責任,因為他們保護著在他們所控制范圍內人群的利益。
2.精神衛生立法的出現
在美國早期歷史上,有暴力傾向或者對社會產生威脅的精神障礙者將被囚禁在監獄、教養所或者濟貧院。本杰明•富蘭克林早就認識到對精神障礙者進行治療的需要,他于1751年起草了一份建立精神病院的請愿書。隨后第一家精神病院于1773年在弗吉尼亞州的威廉斯堡建立。更多國家精神病機構的建立與后續發展引發了定義(精神病人的)收院程序的需要。1845年喬賽亞奧克斯案中,一位老人與一名臭名昭著的年輕女子訂婚引起人們的關注,即對于精神障礙者自己的行為給自己造成危險是否需要收院,以及在此種情況下對收院的限制。在19世紀下半葉的中多蘿西婭迪克斯和一些其他人主張對精神障礙者的人道待遇。其結果是有關收院對象標準即精神障礙者實體法的出現。[2]
與此同時,實行衡平法的法院設立了對于無行為能力人的宣告程序,后來遺囑法院和其它法院也采納了此程序。監護立法與程序逐漸在美國各州實施,在此過程中產生了各種不同的、往往又是過時的有關無行為能力人或者欠缺行為能力人的定義,同時也出現了一些有關最小程度限制的正當程序,此程序重點仍然強調對財產的保護而非對人身的保護以及很少關注個人的權利。到20世紀中葉就有了針對精神障礙者的兩個基本保護程序――精神病人收院程序與監護程序,精神病人收院程序是通過國家的政策權力來保護社會而監護則是通過國家行使親屬權力來保護那些無法保護自己的欠缺行為能力人。雖然在早期這兩個程序有時是合并在一起的,而現在的趨勢是將它們分開為不同的法律方法與途徑。
3.統一成年監護法案的制定與修改
美國國會統一州法委員會于1969年通過了統一遺囑驗證法典(UPC)。第五章涉及該法的監護與保護程序,定義了欠缺行為能力人,要求將個人的具體情況通知欠缺行為能力人及其親屬,由法院指定的“調查者”根據監護申請進行具體情況調查與核實。這個統一法為其它州加強它們的監護立法提供了一個早期參考模式。
然而,這部統一法并沒有認識到“有限制的監護”理念,此理念要求監護權力的轉移僅限于被保護人缺乏自我決定能力的領域。在20世紀70年代,美國律師協會精神障礙者委員會(現在為精神與身體障礙者法律委員會)通過一番努力將“有限制的監護”理念引入監護制度的舊模式中。1982年通過了修改統一法法案,增加了限制監護理念,同時還進行了其它一系列修改。
到20世紀90年代中期,1982年的統一監護和保護程序法已不能夠反映各州法律的最新變化以及國家層次的最新發展趨勢,因而迫切需要修改。修改進程起始于律師協會資深律師部門為期兩年的調查研究,這個部門中也包括其它部門的一些資深人士。美國國會統一州法委員會的起草委員會于1995年開始起草工作。由此產生的修訂規定了監護和保護制度應被視為最后的救助手段,在監護程序上做出了明顯的改變;基于功能性能力定義了欠缺行為能力人,強調了“有限制的監護”理念,要求監護人或者保護人在為欠缺行為能力人做決定之前盡可能地與他們進行協商,以及采納重要的監督措施。統一州法委員會于1997年通過了修改方案。然而,在為被保護人指定律師這個問題上卻產生了爭議。在美國律師協會眾議院代表1998年的年度會議上此問題得到了解決,會議通過的新法案包括了指定律師的選擇性條款。
4.成年人公共監護制度的公法化發展趨勢
成年人公共監護制度是指政府機構或者公共資助實體接受法院的指定而承擔監護人職責的制度。成年人公共監護在以下兩種條件同時具備的情況下對欠缺行為能力成年人發生效力:一是欠缺行為能力成年人缺乏經濟來源而不能夠雇傭私人監護員;二是欠缺行為能力成年人無家庭成員或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職責和對監護人負擔監護義務。雖然成年人公共監護人能從被監護人的財產中獲得一些報酬,但是一般情況下他們服務的對象幾乎無財產。成年人公共監護人以及其成員在監護中通常是被監護人的唯一“家庭成員”。[3]
基于社會本位思想的指引,權力與結果平等的制度保障,福利國家的構建,美國成年人監護制度在發展過程中社會化、公法化的趨勢與日俱增,對于監護制度采取國家職權干涉的態度日漸顯著。監護從一個被高度懷疑、輕視和不理解的政府行為變為受到高度限制和監督的成熟和考慮周到的政府行為。成年人公共監護制度的公法化趨勢要求相關政府建立相應的專門機構來負責公共監護制度的實施。目前在整個美國大部分情況下是家庭成員擔任監護人。同時那些專業性的監護機構或者監護人通過成年人公共監護機構提供監護的次數日漸增多。各州都制定了成年人公共監護制度的法律。在將來更多的人將會需要監護,公共監護與私人監護的需求量都會加大,因此,有關成年人公共監護機構的運作及其相關制度將會得到進一步完善。
5.監護人培訓制度的構建與發展
美國監護人培訓制度包括上崗前培訓與在職培訓,其作為成年監護制度中的一項重要制度,是成年監護制度發展的前提和基礎,能夠提高監護人的整體素質,進而能夠發展和完善成年監護制度以及促進成年監護制度的順利實施。在一個世紀前,美國有關監護人定位或者培訓的材料非常多但質量普遍不高。在1986年對28個遺囑檢驗法庭的調查報告表明他們處理的80%的案件中監護人無法得到培訓。剩下20%的監護人可以從書記員那得到一份說明書或者簡要說明書。在1990被調查的197名監護工作從事者中,95人認為缺乏監護知識培訓是非常嚴重的一個問題,剩下的55個人認識到缺乏監護培訓是最重要的監護問題。盡管意識到培訓制度的重要性,但來自21個州的同樣的監護工作從事者報告說他們的司法審判機構中幾乎沒有培訓幫助。[4]
由美國國家遺囑檢驗法院標準委員會與州際之間的法院監護咨詢委員會共同制定的國家遺囑檢驗法院認證標準,同樣號召遺囑檢驗法院建立和實施引導監護人和對監護人進行培訓。他們甚至建議法院強制執行這一規定,要求監護人證明他們理解自己所承擔的義務的性質以及已經閱讀過作為接受任命一部分的任何書面文件或者觀看過任何錄像帶。2001年監護方面的專家召開了一次國家會議來審查目前監護制度的地位和采取了一系列建議,以指導努力改善監護制度。根據這些建議,他們重申所有監護人在履行他們的職責中應當接受培訓和技術援助。在法院提供的幫助之外,美國老齡化部門、非營利性社會團體、監護協會和公共監護人辦公室為監護人制作了大量的教育材料。
美國在過去的30年中對成年監護制度從價值理念到制度架構進行了規模宏大的改革。美國改革成年監護制度主要基于以下兩個目的:一是為了應付日益嚴峻的人口老齡化趨勢;二是為了切實保障欠缺行為能力成年人的人權,幫助其融入正常的社會生活。美國統一成年監護法的制定、修改與完善可見美國對成年監護制度的重視程度。新理念如最小限制理念的引進與國際人權保護標準相一致,使得成年監護法律與國際法律標準相接軌,相應地在成年監護制度中產生了一系列新理念,即“正常化”與“尊重自我決定權”。公共監護制度的公法化強調公權力對監護制度的干預,將監護職務確立為國家公務,設立專門機構執行監護工作,使得監護制度兼具了公法與私法之雙重屬性,順應了監護制度的公法化與社會化之時代趨勢。美國用法律規定賦予監護人培訓制度強制執行力,從培訓適用范圍,到培訓內容,再到培訓費用等等,它以詳細的描述解答了培訓過程中出現的一系列問題。美國對成年監護制度進行改革使得成年監護法在美國形成了一個體系,其各項制度的構建走在世界各國的前列,堪稱世界典范。
二、美國成年監護制度改革對我國的啟示
雖然監護制度已經存在了幾個世紀之久,但是在我國,以前監護制度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改革開放以后,隨著弱勢群體的權利保障,老年人口增長、虐待和忽視老年人等問題的出現,監護制度才備受重視。我國有關成年人監護的立法主要見于《民法通則》之中,但由于通則體例自身及通則制定時社會狀況與認識水平的局限,現行的成年人監護制度難以解決問題,也難以與國際法律制度接軌。隨著老齡化社會的到來,最小限制理念、尊重自我決定權與維護身心障礙者人權的觀念深入人心,成年人監護制度的改革已勢在必行。
1.法規的修改與制定
我國原有成年監護制度,在對成年精神障礙者的保護方面并未實現制度目的。由于制度設計本身及民眾的接受認知問題,使得成年精神病人的監護制度無法發揮其功能。我國目前已經公開的民法典草案基本上維持原有制度,僅僅對精神病人監護制度進行了細微修改,缺乏監護制度中保障人權、尊重自我決定權、最小限制理念的支持,未能關注到美國等先進諸國大規模的改革。因此我國必須順應成年監護制度改革的潮流,對我國成年監護法規進行大規模的修改與制定,引入先進監護理念,為我國未來民法典中的監護立法提供理論依據和立法參考。
2.理念的引進與轉換
隨著經濟全球一體化進程的加快,各國法律出現了相互交叉和融合的趨勢。美國成年監護制度改革中對“最小限制理念”、“尊重自我決定權”等先進理念的引進足以印證其在成年監護制度中的重要性。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因此,我國在成年監護領域進行立法時,也應引進“最小限制理念”與“尊重自我決定權”等先進理念,從而更加體現對欠缺行為能力成年人權利的重視與保護,對人性、人權和個人尊嚴的尊重。我國成年監護制度設計應當結合我國的國情,充分尊重當事人的真實意愿,充分保障其殘余的行為能力,體現“尊重人權,尊重受監護人的自我決定權和維持其生活正常化,以人為本的”的思想,這應是我國未來民法典成年監護制度設計的主旨,也是現代民法國際化發展的趨勢。
3.制度的創設與重構
我國現有的成年精神病人監護制度局限于當時的民法理論以及立法技術規定,基本類型設計不合理,法律條文過于抽象,諸多問題缺少相應的規定。我國現行《民法通則》中僅有對監護人資格的規定,而無對監護人進行培訓等相關規定。由于監護人培訓制度的缺失,使得許多監護問題法律與民事制度嚴重脫節,或者處于無法可依的狀態,導致對于監護人資格的規定華而不實。我國《民法通則》第17條規定,精神病人的單位,以及住所地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在特定情況下可以成為監護人。這種制度安排在計劃經濟體制時代有其合理性,但在步入市場經濟的當代社會,這一規定完全成為具文。不論是欠缺行為能力成年人的單位,還是其住所地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都不愿也無力擔當起監護被監護人的重任。我國已公開的幾部民法典草案建議稿在這兩方面均未能有所突破。筆者認為,由于監護人培訓制度與公共監護制度的缺失和不完善導致我國現有的成年人監護體系不盡合理,嚴重與現實脫節,因此在三部建議草案之外,創設我國私法成年監護人培訓制度與重構成年人公共監護制度實屬客觀之需要。[5]
4.程序的保障與完善
成年監護制度涉及到自治與他治、目的與手段的協調與比例問題,對此需要有一個適當的比例,才能保障實質意義上的自治,實現“最小限制”和“尊重自我決定權”理念。我國目前由過度他治取代了自治,違背了成年監護制度設計的理念,并從根本上違背了成年監護制度設計的初衷。在法律的保護手段上,對欠缺行為能力成年人的行為能力進行限制或者剝奪,按照法定的程序,對本人的行為能力進行評價以確立合適的監護人。這就需要確立和完善我國成年監護的法定程序,包括監護申請、監護設立、監護終止等。因為只有程序實現了正義,才能真正實現實體的正義,這是現代監護法從重視實體保護發展到實體保護與程序保護并重的趨勢,也是人權保障中的程序保障的必然要求。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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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Mary Joy Quinn,Guardianships of adults,[M].New York, Spring Pub. Co., 2005:21.
不能按期出行,可退票改簽
【案例】為了回家過年,梁茹卉買了一張2013年1月30日從深圳至北京的臥鋪車票。可就在她一切準備就緒的前一天,卻突然接到公司領導的電話通知:因原定的一名值班人員出現重病,且經醫院診治一時難于確定出院時間,為不耽誤公司的流水生產作業,只好將其值班任務加以分解,即讓未被安排值班的人員分擔,而梁茹卉也被安排在2013年2月1日值班。梁茹卉雖有萬般不愿,卻又不得不服從。可她此前購買的火車票難道就只能報廢,費用損失怎么辦呢?
【點評】梁茹卉可以到火車票銷售點進行退票或改簽。但值得注意的是,火車票背面的《鐵路旅客乘車須知》一般將退票時間規定為“開車前”,可為更好利用運能,鐵道部已將春運期間一般旅客退票時間調整為“不晚于開車前6小時”。故在春運期間成立的鐵路旅客運輸合同,要是退票應遵守“不晚于開車前6小時”的規定。如果采取改簽,則不能晚于開車前,但團體旅客、因不可抗力或者傷、病(憑醫院證明)等特殊原因不能按票面標明時間、車次乘車的普通旅客和購買實名制車票的旅客,仍按《鐵路旅客運輸規程》的有關規定辦理,當日當次有效的車票辦理改晚乘車手續時,推遲乘車的時間不超過3天;因旅客原因在開車后兩小時以內改簽的車票,不能再辦理退票。
行李砸傷致殘,可要求賠償
【案例】 2013年1月31日,郭美娟在搭乘火車回家途中,因放在行李架上的一塊木砧板掉落而被砸中頭部,不僅花去1萬余元醫療費用,還落下10級傷殘。事后,郭美娟曾要求鐵路部門賠償,但卻遭到拒絕,理由是其傷害并非來自火車本身,而是來自乘客堆放行李不當所造成,故郭美娟只能找行李堆放者賠償。而早在事發之時,乘客見造成的損害很嚴重,而木砧板值不了多少錢,就一直沒有人承認或指認木砧板的主人。難道郭美娟就只有自認倒霉嗎?非也!
【點評】鐵路運輸部門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郭美娟自購買火車票時起,與鐵路運輸部門之間的鐵路旅客運輸合同便已經成立。從郭美娟檢票進站上車時起,合同則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而郭美娟所受傷害并非由于自身健康原因所造成,其也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甚至完全出乎其意外,故鐵路運輸部門難辭其咎。更何況乘務人員對乘客胡亂堆放行李未加制止或未能及時發現并排除危險,明顯是對可能出現的損害應當預見卻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是已經預見但輕信可以避免,即具有過失。
攜帶財物被盜,賠償有限額
【案例】 2013年2月2日晚11時,李婷婷坐火車回家途徑一處中轉站等待中轉時,隨手將一臺價值1萬余元的筆記本電腦放在臨窗的座位上,自己則持水杯去接開水。可就在前后不到5分鐘的時間里,她的筆記本電腦便已經不翼而飛。原來,由于火車停靠時,郭美娟未關車窗而乘務人員也沒有提醒或檢查、巡視,來自窗外的黑手將筆記本電腦偷走了。面對郭美娟的賠償請求,鐵路運輸部門卻斷然拒絕,理由是郭美娟沒有看好自己的隨身物品,只能自食其果。
【點評】 鐵路運輸部門應在規定限額內賠償。《合同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在運輸過程中,旅客自帶物品毀損、滅失,承運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即鐵路運輸部門究竟應否賠償取決于其有無過錯。而《鐵路旅客列車硬臥車客運乘務作業標準》規定:“出庫時應落放車窗,中途作業遇通過較大隧道、橋梁時,應落放車窗,加強巡視;夜間作業中,要預告關燈時間,宣傳安全注意事項,并閉合窗簾。”乘務人員未落放車窗明顯與之相違。但鑒于《鐵路旅客運輸損害賠償規定》第五條規定:“鐵路運輸企業依照本規定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對每名旅客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40000元,自帶行李損失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800元。”故李婷婷只能獲賠800元。
兒童受到傷害,應分擔損失
一、對事故后果負直接責任的駕駛員,駕駛員本身就是車主,就由駕駛員負責賠償。
二、駕駛員并非車主,而是在辦私事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的,駕駛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暫時無力賠償的,應由機動車的所有人負責暫時替他支付賠償費。
三、如果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或者重傷,機動車一方無過錯的,應賠償對方10%的損失。
四、駕駛員在執行職務中發生交通事故,負有交通事故責任的,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駕駛員在執行機動車所有人交付的交通運輸任務時,因違章行駛引發事故,那么駕駛員一般只承擔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不承擔賠償責任。賠償責任應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機動車所有人賠償,但是道路交通事故是由于駕駛員違章駕駛而造成的,由于違章行為的違法性以及駕駛員的主觀過錯,所以規定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所有人在賠償損失后,可以向駕駛員追償部分或全部費用。
五、機動車轉賣后未過戶,機動車所有權的轉移必須經過汽車交易市場并由所有人或車輛所屬單位及時向當地車輛管理機關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否則,視為無效,如果機動車已經轉賣但是尚未辦理過戶時發生交通事故,由事故責任者和車輛所有人或所屬單位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具體承擔主體如下:
1 交通事故責任者對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承擔賠償責任的機動車駕駛員暫無力賠償的,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負責墊付。
2 肇事車輛是單位的,駕駛員若執行職務,即在工作或生產過程中履行駕駛職責的其行為受所在單位或機動車所有人委派或認可的,該單位承擔事故賠償責任。
3 肇事車輛是個體工商業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個人合伙或私營企業主的,雇傭汽車駕駛員從事運輸,車主(雇主)應承擔事故賠償責任。
4 肇事車輛在被承包、租賃期間發生交通事故,車主和承包、承租人應共同承擔賠償責任。因為,承包、租賃經營是經營方式的改變,車輛權屬沒有改變,車主也是車輛運行的受益人。如果承包、承租人未經車主同意擅自轉包、轉租或借與第三者發生交通事故的,承包、承租人與第三人、車主應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5 委托他人購車、代購人購車后駕車肇事的,委托人應承擔賠償責任。委托他人維修、保管期間或在停車場停車期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維修人、保管人、停車場應承擔賠償責任。
6 肇事車輛駕駛員在執行職務過程中,對擅自進行與執行職務無關的活動而發生交通事故的,駕駛員承擔賠償責任,車主承擔連帶責任。
7 肇事車輛有掛靠單位的, 被掛靠單位常常收取管理費或分享盈利的,視為共同車主,由車主承擔賠償責任,被掛靠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8 肇事車輛駕駛員非執行職務且未經車主同意,車主與駕駛員應承擔賠償責任。車輛合法占有人經車主同意,又將車輛交與第三人發生交通事故的,合法占有人和第三人為共同被告,車主承擔連帶責任。
9 肇事車輛駕駛員非執行職務且未經車主同意,擅自用車,駕駛員應承擔賠償責任,車主負責墊付。
10 被盜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原車主不是造成交通事故的賠償主體。被盜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賠問題1999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自7月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被盜機動車輛肇事后,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復>中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使用盜竊的機動車輛肇事,造成被害人物損失的肇事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被盜機動車輛所有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據此,原車主不是交通事故的賠償主體。
11 機動車駕駛員與駕駛的機動車不屬于同一單位,駕駛員與使用機動車的受益單位為被告,由受益單位首先墊付。
12 無償借用車輛發生事故時,由駕駛員與受益人為共同被告,負責賠償責任。
13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負有事故責任造他人損害的,監護人是損害賠償義務主體承擔賠償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責任。有財產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賠償,但單位擔任監護人除外。
14 交通事故責任人死亡,其遺產繼承人不放棄繼承的作被告,但只有所繼承財產的額度內承擔責任。遺產繼承人放棄或喪失繼承的,因沒有遺產可供繼承的,繼承人不能作被告。
15旅客持票或按照規定免票,持優待票或者經承運人許可搭乘的無票旅客乘車,在運輸過程中造成死亡的,承運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原因造成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16 無償同乘車者交通事故的責任者。無償同乘即搭便車對此原則上不能免除駕駛員責任,應斟酌具體情形,比照過失相抵原則,減少駕駛員的賠償責任。如果支付部分油費其損害賠償應與一般受害者同等原則。運送客人或醫生雖為無償,但不是搭便車。
招生工作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浙江省義務教育條例》等法律法規,根據《浙江省教育廳辦公室關于做好2021年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入學工作的通知》(浙教辦函〔2021〕90號)、《溫州市教育局辦公室關于做好2021年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入學工作的通知》(溫教辦基〔2021〕27號),現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招生原則
(一)就近、免試、免費的原則。適齡兒童(少年)原則上根據戶籍所在地到劃定的施教區學校相對就近入學。
(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全面推行義務教育階段學校“陽光招生”,完善報名錄取監督工作機制;公民辦學校招生計劃、入學條件、報名時間、公辦學校招生范圍、民辦學校收費標準等信息全面公開。
(三)便民服務原則。全面推行“入學一件事”改革,實現入學登記、報名、錄取、結果公布等流程在招生管理系統進行。
二、招生對象
一年級新生入學對象為六周歲(2014 年9月1日—2015年8月31日出生)的適齡兒童。2014年9月1日之前出生的需要提供教育行政部門同意暫緩入學的證明。
七年級新生入學對象為小學應屆畢業生。
三、招生政策說明
(一)適齡兒童(少年)原則上在戶籍所在地施教區學校報名入學(見附件 1)。
(二)父母或本人有不動產(即房產)的,可憑不動產權證在不動產所在地施教區學校登記。針對提供不動產報名時出現的特殊情況,按“附件 5”處理。
(三)父母系洞頭區合法出國、具備有效證明材料的華人華僑子女,在國內監護人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近入學。
(四)我區適齡兒童(少年)因特殊情況,確實需要在跨施教區學校就讀的(除實驗小學、城關小學、海霞中學外),在申請就讀學校班額允許的情況下,持監護人經商(務工)及房屋租賃協議等證明材料到相關學校進行預登記,由教育局統籌安排。
(五)符合條件的新居民子女到居住地學校登記(見附件2),若人數超出居住地學校招生計劃,由區教育局統籌安排。
符合條件的新居民子女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兩個條件:1.其父母持有我區 e 居卡及居住證,并有相對穩定的住所(簽訂一年以上正式房屋租賃合同),并且連續居住登記半年以上的。其中,在靈昆街道入學的新居民子女,其父母需在我區居住一年以上且簽訂一年以上后續住房租賃協議(截至 2021年 5 月 1日)。2.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在洞頭區用人單位簽訂(或勞動部門備案認的勞動合同(或取得工商執照)達到半年以上。其中,在靈昆街道入學的,其父母需在本區有相對穩定的職業,且至少一人與本區工作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并在子女報名月份前依法連續繳納社會保險一年及以上,或在本區經商并取得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附一年及以上完稅證明)。
(六)實驗小學、城關小學、靈昆一小、靈南小學、海霞中學均實行分批次招生(具體按附件 6 執行)。
(七)民辦學校(溫州市樂成寄宿中學,即原溫州市洞頭區樂成寄宿中學)與區內公辦學校同步招生,招生范圍為洞頭區和鹿城區。在完成政策照顧對象招生后,民辦學校報名人數超過剩余招生計劃數的,由區教育局統一組織,邀請公證機構參加,按照“全部對象、全部計劃”的要求,依據招生計劃和志愿實行電腦隨機派位錄取,并全程接受社會監督。對于因放棄或被取消錄取資格而空出的學位,按電腦隨機派位生成的預錄取順序號依次遞補錄取。未超過剩余招生計劃數的,一次性全部錄取。民辦學校若招不足,經區、市教育局同意后,可跨縣域補招一次。
學校預錄取并繳費確認的學生,將在系統中予以鎖定,不再參加后續任何學校、任何批次的錄取。符合公辦入學條件但未被民辦學校錄取的,按照當地公辦學校招生同等待遇安排入學。對于被民辦學校預錄取后放棄的(在規定時間內未確認的,視同放棄),以及因弄虛作假被取消錄取資格的,按公辦學校招生細則降批次統籌安排入學。
(八)公辦學校政策照顧對象于6月15日前到區教育局招生辦公室(教育科)登記并提供相應材料,由區教育局統籌安排。民辦學校政策照顧對象提交材料時間見相關學校招生簡章。
(九)洞頭區戶籍適齡兒童(少年)中有中重度視力、聽力、智力障礙的對象,到溫州市特殊教育學校報名就讀(地址:永嘉縣甌北街道和二村,聯系電話:0577-57761128、57782292); 有輕度視力、聽力、智力障礙的對象到施教區學校報名,隨班就讀。
四、政策照顧對象
(一)烈士、見義勇為者子女;
(二)洞頭區區域內的現役軍人子女;
(三)省綠葉獎獲得者、市級及以上勞模子女;
(四)區級引進高級人才、區級以上拔尖人才、市 551 工程人才(第一、二層次)子女;洞教基〔2009〕100 號文件規定的高級人才子女;
(五)對洞頭區教育事業有較大貢獻者的子女:
1.區級及以上“三壇”(教壇新秀、教壇中堅、教壇宿將)和名師、名校長、名班主任子女;
2.獲得市級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門頒發的師德楷模、優秀班主任、優秀教師、優秀教育工作者和尊師重教先進個人等榮譽者子女;
3.其它對我區教育事業有特殊貢獻者子女。
(六)區級以上黨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文件明確規定的其他需要照顧對象子女。
五、報名時間和要求
(一)小學和初中新生入學均通過登錄“浙里辦”手機APP或登錄“浙江政務服務網”進行網上報名登記,個別新生需提供材料現場核驗(相關材料見附件 3、附件 4)。每位學生填報一所公辦學校,可以兼報區內民辦學校及招生區域包含洞頭的區外民辦學校,民辦學校最多可報 2 所;參與第一輪未完成招生計劃數民辦學校補招的學生,每人限報 1 所。
(二)小學新生報名登記時間:6月2日至6月30日(民辦小學報名時間為6月2日—6月4日)。
(三)初中新生報名登記時間:6月1日至6月30日(民辦初中報名時間為6月1日—6月3日)。
非溫州市戶籍和不在溫州市小學就讀的適齡少年,需在6月30日前(民辦初中需在6月1日—6月3日期間)將相關材料送報名登記學校審核。
(四)適齡兒童(少年)戶籍遷入施教區時間及房屋產權證明有效時間截止到2021年5月1日。戶籍于2021年5月1 日之后遷入的學齡兒童和未按規定時間報名的施教區戶籍適齡兒童(少年)由教育局統籌安排入學。
六、招生計劃
學校
2021年招生計劃
學校
2021年招生計劃
班級數
學生數
班級數
學生數
實驗小學教育集團華中校區(實驗小學)
7
310
海霞中學
6
240
實驗小學教育集團北沙校區(城關第二小學)
1
40
靈昆中學
5
225
城關小學教育集團城關校區(城關小學)
5
200
實驗中學
7
280
城關小學教育集團雙樸校區(城關第一小學)
2
80
霓嶼義務教育學校(初中)
3
120
東屏中心小學
3
120
元覺義務教育學校(初中)
1
45
靈昆第一小學
5
200
洞頭區第二中學
4
160
靈南小學
3
120
溫州市樂成寄宿中學(初中部)
10
480
大門鎮中心小學
3
120
霓嶼義務教育學校(小學)
2
80
元覺義務教育學校(小學)
1
40
鹿西中心小學
1
40
七、工作紀律
(一)加強組織宣傳
區教育局成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教育科。各義務教育學校要根據本方案分別制定招生實施辦法(細則),并上報區教育局備案,核準后通過學校微信公眾號等途徑向社會公布,并要指定專人做好招生政策解釋和來訪接待工作。
各有關單位要深刻領會招生文件精神,堅持正確的導向,并做好廣泛宣傳引導工作,使招生政策家喻戶曉,人人皆知,爭取家長、社會的理解和支持。在招生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要及時報告。
(二)嚴格招生程序
各義務教育階段學校要嚴格按照招生條件和招生程序及時安排組織招生工作,特別要嚴格把關入學條件和年齡,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建立學生電子學籍信息,確保本施教區適齡兒童(少年)和符合條件的新居民子女全部入學。小學不得招收不足齡兒童。
(三)建立督查制度
區教育局將聯合相關部門(單位)組織對各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工作進行督查,一旦發現弄虛作假等違反招生文件精神的行為,將給予嚴肅處理。適齡兒童(少年)父母要為其所提供的材料真實性負責,凡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取入學資格的,一經查實,將予取消該校錄取資格,并予以通報;凡擅自修改或偽造戶籍、產權、社保、水電費發票等證明的,將通報公安等有關部門,嚴肅處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要堅決杜絕各種不正之風,以確保義務教育階段招生工作順利進行。招生工作信息全面公開,接受社會輿論監督。
八、招生咨詢(監督)電話
(一)咨詢電話:
區教育局招生辦公室(教育科):63482142、56723136。
實驗小學教育集團華中校區(實驗小學):59391878
城關小學教育集團城關校區(城關小學):56728653
城關小學教育集團雙樸校區(城關第一小學):56728920
實驗小學教育集團北沙校區(城關第二小學):56728176
東屏中心小學:56728152
大門鎮中心小學:56723505
鹿西中心小學:63415600
靈昆第一小學:55872523
靈南小學:86980197
海霞中學:56728807
實驗中學:56728710
洞頭區第二中學:59398969
靈昆中學:55875292
元覺義務教育學校:59389986
霓嶼義務教育學校:55895303
溫州市樂成寄宿中學:55895825
(二)監督舉報電話:
區紀委區監委派駐第一紀檢監察組:63388790
區教育局機關紀委:56723130
九、附注
本方案于之日開始施行,此前的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規定同時廢止。
附件:1.洞頭區 2021年義務教育學校施教區劃分
2.洞頭區新居民居住地入學學校安排表
3.洞頭區2021年小學新生報名攜帶材料
4.洞頭區2021年初中新生報名攜帶材料一覽表
5.施教區對象提供房產證報名時出現的特殊情況的處理辦法
6.洞頭區實驗小學等五所學校招生政策相關規定
7.洞頭區 2021年義務教育招生工作行事歷
8.洞頭區2021年義務教育入學對象可報名民辦學校名單
附件1
洞頭區2021年義務教育學校公辦學校施教區劃分
學校
施教區
固定區域
自選區域
實驗小學教育集團華中校區(實驗小學)
新城社區、小樸社區、大樸村、三盤社區
小三盤村、九廳社區
城關小學教育集團城關校區(城關小學)
嶺背社區、上新社區、城中社區、銀海社區、后寮村、寮頂村;打水鞍社區和風門社區(原行政村戶籍且持有村股份合作社股權的居民子女)
城南社區(農齡股、人口股)、后坑村、岙仔村
東屏中心小學
東岙村、東岙頂村、中侖村、洞頭村、壟頭村、惠民村、南策村、大瞿村、半屏社區
后坑村、岙仔村
城關小學教育集團雙樸校區(城關第一小學)
九仙村、東郊村、白迭村、隔頭村、打水鞍社區(部分)、風門社區(部分)、小長坑村、大長坑村、城南社區(部分)
城南社區(農齡股、人口股)、小三盤村、后坑村
實驗小學教育集團北沙校區(城關第二小學)
大王殿村、雙壟村、東沙村、鴿尾礁村、海霞村、柴岙村、
九廳社區、岙仔村
靈昆第一小學
靈昆居委會、周宅村、北段村、九村、葉先村、王相村、沙塘村
甌江口新區
靈南小學
雙昆村、上巖頭村、海思村
甌江口新區
大門鎮中心小學
大門鎮所轄村居
/
霓嶼義務教育學校(小學)
霓嶼街道所轄村居
/
元覺義務教育學校(小學)
元覺街道所轄村居
/
鹿西中心小學
鹿西鄉所轄村居
/
海霞中學
城南社區、城中社區、銀海社區、嶺背社區、上新社區、新城社區、打水鞍社區、風門社區、小三盤村
小樸社區、大樸村、九廳社區(有空余學額時面向這三個社區<村>招生)
靈昆中學
靈昆街道各村居、甌江口產業集聚區
/
實驗中學
東屏街道所轄村居;小長坑村、九仙村、隔頭村、東郊村、大長坑村、白迭村;柴岙村、大王殿村、東沙村、鴿尾礁村、雙壟村、海霞村;三盤社區。
小樸社區、大樸村、九廳社區。
霓嶼義務教育學校(初中)
霓嶼街道各村居
/
元覺義務教育學校(初中)
元覺街道各村居
/
洞頭區第二中學
大門鎮各村居、鹿西鄉各村居
/
附件2
洞頭區2021年新居民居住地學校安排表
學校
居住地
城關小學教育集團雙樸校區(城關第一小學)
城中社區、銀海社區、城南社區、上新社區(部分)、新城社區(部分)、小樸社區、小長坑村、九仙村、隔頭村、東郊村、大樸村、大長坑村、白迭村、小三盤村、打水鞍社區、風門社區。
實驗小學教育集團北沙校區(城關第二小學)
嶺背社區(部分)、新城社區(部分)、上新社區(部分)、柴岙村、大王殿村、東沙村、鴿尾礁村、九廳社區、雙壟村、海霞村、三盤社區。
靈昆第一小學
周宅村、北段村、九村、葉先村、沙塘村、王相村、甌江口新區
靈南小學
雙昆村、上巖頭村、海思村、甌江口新區
東屏中心小學
嶺背社區(部分);東屏街道所轄村居(社區)。
大門鎮中心小學
大門鎮所轄村居(社區)
霓嶼義務教育學校(小學)
霓嶼街道所轄村居(社區)
元覺義務教育學校(小學)
元覺街道所轄村居
鹿西中心小學
鹿西鄉所轄村居
靈昆中學
靈昆街道各村居、甌江口新區
實驗中學
東屏街道各村居;北岙街道各社區(村居)
霓嶼義務教育學校(初中)
霓嶼街道各村居
元覺義務教育學校(初中)
元覺街道各村居
洞頭區第二中學
大門鎮各村居、鹿西鄉各村居
附件3
洞頭區2021年小學新生報名上傳材料
序號
對 象
報名上傳材料
備注
1
施教區戶籍的學齡兒童
1.戶口簿;2.父母或本人房產證(不動產權證)。
2
父母或本人在施教區有房產的學齡兒童
1.戶口簿;2.父母或本人房產證(不動產權證)。
3
華僑、華人子女
1.父母原籍戶口證明;2.洞頭區僑辦證明;3.現監護人公證材料;4.現監護人戶口簿;5.兒童本人的戶口簿或護照。
4
政策照顧對象子女
1.戶口簿;2.父母獲獎等有效證件;軍人子女提供軍官證件(或現役軍人證明)。
到教育局招生辦公室(教育科)登記并提交材料。
5
新居民子女
1.戶口簿;2.在洞頭區居住且有穩定住所證明;3.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在洞頭區用人單位簽訂或勞動部門備案認可的勞動合同(或取得營業執照);4.社保材料(就讀靈昆街道小學需提供)。
居住地施教區學校班額已滿時由教育局統籌安排。
備注:個別學生上傳材料需現場核驗,請根據學校通知,攜帶相關材料到學校現場核驗。
附件4
洞頭區2021年初中新生報名上傳材料
序號
對 象
報 名 材 料
備注1
備注2
1
施教區戶籍的學齡兒童少年
1.戶口簿。
六年級在洞頭區外小學畢業班就讀的學生,還需提供六年級下冊素質報告單。
2
父母或本人在施教區有房產的學齡兒童少年
1.戶口簿;2.父母或本人房產證(不動產權證)。
3
華僑、華人子女
1.父母原籍戶口證明;2.洞頭區僑辦證明;3.現監護人公證材料;4.現監護人戶口簿;5.兒童少年本人的戶口簿或護照。
4
政策照顧對象子女
1.戶口簿;2.父母獲獎等有效證件;軍人子女提供軍官證件(或現役軍人證明)。
到教育局招生辦公室(教育科)登記并提交材料。
5
新居民子女
1.戶口簿;2.在洞頭區居住且有穩定住所證明;3.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在洞頭區用人單位簽訂或勞動部門備案認可的勞動合同(或取得工商執照);4.社保材料(就讀靈昆街道初中需提供)。
備注:個別學生上傳材料需現場核驗,請根據學校通知,攜帶相關材料到學校現場核驗。
附件5
施教區對象提供不動產權證報名時出現的特殊情況的處理辦法
1.不動產權人為學生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且學生及其父母雙方戶口與上述房屋產權人在一起,學生父母又確無其他住房的(需提供無房產證明、實際居住情況與房產地址一致的證明),可持上述不動產權證報名。
2.不動產權證在抵押的,可憑不動產登記服務中心出具的不動產權證明代替房產證報名;不動產權證未辦理或正在辦理的,可憑住建局出具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登記(或憑房開公司的購房合同及發票)報名;屬民間契約、協議或公證類的不能作為入學的不動產權依據。
3.因重點工程建設被拆遷安置的,可用拆遷安置協議書代替協議書中的安置房房產證報名。
4.房屋產權與他人共有的,其份額占比不得少于50%。
5.非住宅用途的房產、不動產權證登記為住宅用房而實際不是用于居住的均不能作為入學報名依據。
6.上述情況之外的,提交區教育局黨委會研究決定。
附件6
洞頭區實驗小學等五所學校招生政策相關規定
一、洞頭區實驗小學招生政策相關規定
(一)招生批次
第一批:政策照顧對象子女;
第二批:戶籍與房產均在施教區,且戶籍地址與房產證(或不動產證)地址一致的適齡兒童。
第三批:戶籍在施教區的適齡兒童。
第四批:父母或本人在施教區有房產證(或不動產證)的適齡兒童。
以下情況應向學校提交實際居住的有關證明材料(包括電費收據、電視費收據、水費收據等原始憑據):房屋建筑面積在60平方米(含)之內;房屋產權與他人共有的,其份額占比不少于50%,但份額房屋建筑面積在60平方米(含)之內的。
2021年起,同一套房產3周年內安排一戶產權人子女就讀。
(二)招生辦法
當第一、二批次報名人數不超過招生計劃數時,第二批次學生全部錄取。當第一、二批次報名人數超過招生計劃數時,第二批次學生根據“住、戶一致優先”的統籌辦法,實施以不動產證和戶籍登記時間分別距離限定截止時間的月份提前數相加,從大到小排列順序予以錄取(月數相同時,按天數從大到小排列順序錄取;天數相同時,按戶籍遷入時間先后錄取);如有空余學額,按戶籍登記時間先后順序依次錄取只有戶籍的學生;如還有空余學額,根據不動產證辦理時間先后順序依次錄取第四批次學生,錄滿為止。未能錄取的學生由教育局統籌安排。
二、洞頭區城關小學招生政策相關規定
第一批:政策照顧對象子女;
第二批:戶籍在施教區的適齡兒童;
第三批:父母或本人在施教區有房產證(或不動產證)的適齡兒童。
2022年起,第二批為戶籍與房產均在施教區,且戶籍地址與房產證(或不動產證)地址一致的適齡兒童;第三批為戶籍在施教區的適齡兒童;第四批為父母或本人在施教區有房產證(或不動產證)的適齡兒童。
三、洞頭區靈昆第一小學招生政策相關規定
(一)招生批次
第一批:戶口在靈昆居委會、周宅村、北段村、九村、葉先村、沙塘村、王相村的適齡兒童。
第二批:父母一方戶口在以上村居的適齡兒童;父母在以上村居有房產證(或不動產權證)的適齡兒童;父母在甌江口有房產的業主子女;父母在以上村居內辦企業的符合條件的適齡兒童。
第三批:居住在以上村居及甌江口新區符合條件的新居民子女。(居住在甌江口新區的新居民子女,由其父母所在企業匯總后報甌江口產業集聚區社會事物管理局)。
(二)招生辦法
當第一、二批次報名人數不超過招生計劃數時,第二批次學生全部錄取。當第一、二批次報名人數超過招生計劃數時,由洞頭區教育局會同甌江口社會事務管理局統籌安排第二批次學生。如還有空余學額,再統籌安排第三批次學生。
四、洞頭區靈南小學招生政策相關規定
(一)招生批次
第一批:戶口在雙昆村、上巖頭村、海思村的適齡兒童。
第二批:父母一方戶口在以上村居的適齡兒童;父母在以上村居內有房產證(或不動產權證)的適齡兒童;父母在甌江口有房產的業主子女;父母在以上村居內辦企業的符合條件的適齡兒童。
第三批:居住在以上村居及甌江口新區符合條件的新居民子女。(居住在甌江口新區的新居民子女,由其父母所在企業匯總后報甌江口產業集聚區社會事務管理局)。
(二)招生辦法
當第一、二批次報名人數不超過招生計劃數時,第二批次學生全部錄取。當第一、二批次報名人數超過招生計劃數時,由洞頭區教育局會同甌江口社會事務管理局統籌安排第二批次學生。如還有空余學額,再統籌安排第三批次學生。
五、洞頭區海霞中學招生政策相關規定
第一批:政策照顧對象子女;
第二批:戶籍在施教區的適齡兒童;
第三批:父母或本人在施教區有房產證(或不動產證)的適齡兒童。
以上批次招生后,若有空余學額,可招錄戶籍在小樸社區、大樸村、九廳社區的適齡兒童(少年),空余學額不足的,通過搖號錄取。
附件7
洞頭區2021年義務教育招生工作行事歷
時間
事項
5月29日前
民辦學校優待、照顧對象登記、資格審核
5月31日前
優待、照顧對象錄取對象名單導入系統并鎖定
5月31日前
對接公證處確認搖號公證相關事項
6月1-3日(9:00—21:00)
公、民辦學校網絡報名(初中)
6月2-4日(9:00—21:00)
公、民辦學校網絡報名(小學)
6月9日前
第一輪民辦學校報名對象資格審核、公示
6月10日
第一輪民辦學校錄取(初中)
6月11日
第一輪民辦學校錄取(小學)
6月11-12日
第一輪民辦學校錄取繳費確認(初中)
6月12-13日
第一輪民辦學校錄取繳費確認(小學)
6月13-14日
第一輪民辦學校錄取后空余學額補錄(初中)
6月14-15日
第一輪民辦學校錄取后空余學額補錄(小學)
6月16日
第二輪補招民辦學校申請
6月17日
第二輪補招民辦學校名單公布
6月18-19日(9:00—21:00)
第二輪補招民辦學校報名(小學、初中)
6月21—22日
第二輪補招民辦學校報名對象資格審核
6月23日
第二輪補招民辦學校錄取
6月24日
第二輪補招民辦學校錄取繳費確認
6月30日(截止下午5:00)
公辦學校網上報名截止
7月底前
完成公民辦學校招生錄取
8月20日前
各校完成入學通知書發放
9月初
公民辦學校同步注冊學籍
附件8
洞頭區2021年義務教育入學對象可報名民辦學校名單
序號
類別
學校
招生范圍
1
市批區管初中
(1所)
溫州市樂成寄宿中學
洞頭區、鹿城區
2
市批市管初中
(4 所)
溫州外國語學校
市區(含洞頭區)
3
北大新世紀溫州附屬學校
市區(含洞頭區)
4
溫州英才學校
市區(含洞頭區)
5
溫州東甌中學
市區(含洞頭區)
6
市批市管小學
(3所)
溫州外國語小學
市區(含洞頭區)
7
北大新世紀溫州附屬學校(小學部)
市區(含洞頭區)
8
溫州英才學校(小學部)
市區(含洞頭區)
一、為什么要辦理登記?
根據有關規定規定,房地產權利人法人或自然人通過各種方式合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在經過房地產登記,取得房地產權證后,才算真正擁有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否則,取得的產權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
也就是說:假如一個購房者簽定購房預售合同后,未辦理登記備案手續,房地產公司將該套房屋再次預售給第二個購房者,而第二次預售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話,那么,根據上述規定,盡管可追究開發商的違約責任,但第二個購房者將取得該套房屋的所有權。
二、手續
買賣雙方需要攜帶:持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或委托書、戶口本、買賣協議2份(二手房的賣方還需持《房屋所有權證》)、購房付款發票原件和復印件、手續費。
雙方登記之后,交易部門將依據有關的法規對房地產買賣行為進行審核(二手房召價格評估報告),并向主管部門報批,待批準后再通知買賣雙方辦理過戶手續。
房地產變更登記的申請經審核符合規定的,市房地局應當自變更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核發房地產權證書。
房地產其他權利登記,申請人應當提交房地產權證書及有關的申請登記文件。市房地局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十日內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準予登記的,出具登記證明;不予登記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在辦理手續的過程中,有一項規定常被人忽略。那就是買賣雙方必須親自到場。萬一不能親自到場,代為辦理的人要出具當事人有效的委托書,如果不能出具有效的委托書,任何代辦人員都會遭到交易部門的拒絕,即受它當事人的親屬也不能例外。賣買雙方要委托他人代辦手續,應到房地產交易部門填寫統一印制的委托書;也可以辦理公證委托。
三、辦理房地產權利登記的權利人應具備哪些條件?
1.權利人自行辦理房地產登記的,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即十八周歲以上公民,或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可自辦房地產登記。
一、從程序上對證人證言審查認證
(一)對證人資格的審查認證。
證人是能辨別是非,能正確表達的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48 條第2款規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此條應分兩方面理解,一是如果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以致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就不能向司法機關提供對案件事實有證明力的情況,不能作證。二是雖然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但能辨別是非,并且能夠將自己所了解的案情準確表達,都應認為有作證能力,都可以作證人提供證言或出庭作證。對控辯雙方提供的證人能否辨別是非,能否正確表達,對方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必要的,可以對證人能否辨別事非,能否正確表達的能力進行鑒定。
(二)對取證程序是否合法進行審查認證。
在審判實踐中,《刑事訴訟法》對控辯雙方向法庭提交的證據沒有建立完善的證據交換制度及庭前聽證制度,控方的證據按照法律規定一般在開庭前辯方律師已查閱,但對辯方的證據,特別是未到庭證人的書面證言、出庭證人所要證實的情況等等。控方卻知之甚少。對控辯雙方提供的證據,經開庭質證后,下列證言屬于取證程序不合法的,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1、律師一人調查的證人書面證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7條規定“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本案的材料”。有關本案的材料,包括證人書面證言等。全國律協常務理事會1979年11月6日《律師參與刑事訴訟辦案規范(試行)》第49條規定“律師調查收集與案件有關的材料時,應由律師事務所出具介紹信,并出示律師執業證。由律師調查取證時,應由二人進行”。刑事訴訟法賦予了律師的調查取證權,但有嚴格的限制,即必須是正式執業律師,必須為二人。只有律師資格,沒有執業資格,或執業證未按年度年檢的,所取的證人書面證言均不合法。
2、法律工作者調查的書面證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2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一是律師;二是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三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2000年3月11日《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第32條規定“基層法律工作者持基層法律服務所出具的介紹信、當事人的委托書和《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經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調查收集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證據材料;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查閱有關案卷或者庭審材料”。在刑事訴訟中,沒有規定法律工作者可以參加刑事訴訟,也沒有規定法律工作者有調查取證權。但目前的法律工作者作為被告人單位推薦的人參加刑事辯護和,雖然在法律上并無嚴格的限制,但與律師對證人所調查的書面證言是不同的。由于有些審判人員對律師和法律工作者的概念認識模糊,把法律工作者所取的證人書面證言進行當庭質證、認證,作為定案的依據。這種做法是錯誤的,也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因此,法律工作者向法庭出示的證人書面證言,因取證程序不合法,不能作為證據使用。但法律工作者可以在法院開庭五日前向法庭提供出庭作證證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及通信處,申請人民法院傳證人出庭作證。
3、幾個證人在一起由控辯雙方各自調查的證人書面證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事訴訟法》第97條規定“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刑訴法》第98條規定“詢問不滿十八歲的證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人到場”。在案件發生時,每一個證人見到的案件的側面是不同的,讓證人單獨作證,有利于辦案人員全面分析案情,正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而讓幾個人在一起提供一份書面證言,由一個人陳述,其他人補充,無法確定每一個證人對案件的感知程度,也無法確定每一個證人獨立見到的客觀、真實的情況。因此在審查此類證言時,如幾人甚至十幾個人一同出具的證人書面證人證言,違反法律規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詢問不滿十八歲的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人到場”。這一規定對不滿十八歲的證人給予特殊的法律保護。未成年人由于心理、生理尚未成熟,遇到不熟悉的環境和人員,容易緊張。因此在詢問不滿十八歲的證人時,應選擇其熟悉的環境,如家庭、學校等。讓其法定人到場,以消除其緊張情緒,使他能將了解的真實情況全面反映出來。在實踐中,詢問不滿十八歲證人的規定也適用于辯護人對證人的詢問。按照法律規定,不滿十八歲的證人可以不出庭作證。不滿十八歲證人提供的書面證言,無法定人到場的,一般也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4、控辯雙方調查的證人書面證言,證人沒有簽字蓋章進行核對的。刑事訴訟法規定,對證人的調查筆錄應交證人核對,證人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其宣讀。如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證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改正。證人承認筆錄沒有錯誤后應當簽名或者蓋章。在審判實踐中,經常遇到證人的書面證言證人沒有簽字蓋章的情況,主要表現為三個方面:一是不識字的證人調查人員已給其宣讀核對,但由于證人不識字,即沒有讓證人簽字,也沒有讓證人蓋章。二是證人向司法機關提供書面證言,怕到法庭質證得罪人,不愿簽名蓋章。三是由于調查人員的疏忽,寫完筆錄與證人核對后,沒讓證人簽名蓋章。對此類證人書面證言,因取證程序不合法,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5、證人已旁聽了本案的庭審后,又出庭作證或出具書面證言的。證人的身份是特定的,知道案件情況的人為證人。如果證人參加了對本案的庭審,又出庭為本案控、辯雙方任何一方作證,即無法考證該證人所作證言的真實性,因為該證人已參加對本案的庭審,已知道案件的全部或部分事實,其再向控辯雙方提供書面證言或向法庭出庭作證,其真實性無法保障,其出庭作證證言及提供的書面證言均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6、辯護律師未經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許可,調查被害人或被害人提供的證人的書面證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7條第2款規定“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許可,并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3條規定“辯護律師申請向被害人及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的,應當準許,并簽發準許調查書”。在審判實踐中,對此類證人書面證言的審查,應首先審查是否有辯護律師向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提出的書面申請,是否有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簽發的準許調查決定書,如無準許調查決定書,即視為取證程序不合法,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上述幾類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和證人的書面證言,由于取證程序違反法律規定,不論證人出庭作證證言及證人書面證言在實體上是否能證明案件事實,均不能做為證據使用。
二、從實體上對證人證言的審查認證
(一)對證人證言來源的審查認證。審查證人證言的來源,首先看證人是直接耳聞目睹案件事實,還是聽他人講述間接得知案件事實。在證據上將這兩種得知案件事實的形式分為直接證言和間接證言。凡是能夠單獨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言是直接證言。所謂“案件主要事實”,在刑事訴訟中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犯罪行為是否發生;二是該犯罪行為是否為被告人所為。例如,證人、被害人目擊犯罪行為發生的書面證言及當庭作證證言等等。凡是不能直接單獨證明、需要和其他證據結合起來才能證明案件事實的證言,是間接證言。如聽他人講述得知的案件事實等。例如:一天晚上,胡某、王某、與李某一同在張某家院外乘涼,李某與胡某到張某家拿木凳,李某在前,胡某在后。當李某進入張某家屋后,又急跑出來,對胡某說“張某用削谷刀將其妻扎倒,快去叫人”李、胡一同出去叫人。當李、胡二人再次返回張某家中,見張妻已死。公安機關調查在張家提取帶血的削谷刀一把,李某對公安機關陳述了他所見到的事實,胡某也陳述了聽李某說張某用削谷刀扎其妻的事實。李某所作的證言為直接證言,即李某直接看到張某用刀扎其妻。胡某所作的證言為間接證言,即胡某聽李某說張某用刀扎了其妻。對李某的證言可直接予以認定。對胡某的證言,必須與李某的證言和所提取的削谷刀結合起來,才能證實此案事實。
(二)對證人與雙方當事人的關系進行審查認證。在刑事訴訟中,證人與當事人的關系是十分復雜的。由于證人與當事人之間有親屬、近鄰、朋友、恩怨等關系,證人就有可能從維護親情、友情、報恩、泄憤等思想出發提供虛假證言。這些情況只是一種可能,證言是否可靠,不能依證人和當事人的關系而定,而是取決于證人是否如實講述了他所知道的案件事實。有的證人與當事人有親屬關系,也能如實提供證言。但有些證人因怕得罪人,不愿提供證言、不敢提供證言。有些證人回避關鍵情節,提供部分案件事實。在審查這類證人證言時,要與其他證人證言結合起來、與其他幾種法定證據結合起來進行綜合分析判斷,對不符合證據客觀性、關聯性的證據,不予認定。例如:張某訴李某故意傷害一案。自訴人張某訴稱,其與被告人李某因走道發生糾紛,李某用木棍將其右腿打骨折,經法醫鑒定為輕傷。被告人李某辯稱,其因走道與張某發生爭吵,并相互撕打,但并未拿木棍,也沒用木棍打自訴人腿。他腿部骨折是他自己摔的,不是我打的。自訴人與被告人同時提出他們打架時王某在場,并給他們拉架。并同時向法庭提交了王某給各自提供的書面證言。經審查,王某給自訴人提供的證言證實被告人李某用木棍將張某打傷。王某給被告人提供的證言證實,張某與李某發生撕打,他給拉開后,張某下坡時將腿摔傷。法院開庭傳王某出庭作證,王稱其與自訴人和被告人是鄰居,他們打架后誰都去找他,他不想得罪他們。他們撕打時他給拉著來,但是李某是否用木棍打張某右腿他沒看見。此案例是否追究王某的責任暫且不論,就如何認定此案事實,認定此案事實的關鍵是張某的腿究竟是打的還是摔的,首先張某指控李某用木棍打其右腿部,法醫鑒定證實張某右腿膝蓋下部有一6厘米的皮下淤血。證人王某給張某出具的書面證言證實張某的右腿是李某用木棍打傷的。經勘查現場王某給被告人提供的張某下坡時摔的,所謂“坡”是個土坡,在土坡上張某不可能將腿摔骨折。因此法院認定李某用木棍打張某右腿部,致張某輕傷。對王某給張某出具的書面證言予以認定,王某給李某出具的書面證言及開庭時出庭作證的證言,因不具有證據的客觀性,不予采納。
(三)對證人所證案發現場的客觀環境與條件進行審查認證。證人是在一定場合下耳聞目睹案件事實的。證人所證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案發現場的地形地貌、被害人和被告人的體貌特征,對認定案件事實起決定性的作用。如有的證人不認識被告人和被害人,只描述案發現場當事人的年齡、身高、性別、穿著及身上有何特征等等,或描述現場周圍的環境,如距離遠近、光線的能見度、天氣情況等等。這些都是認定案件事實不可缺少的證據。例如:李某故意傷害案。李某系王某女婿,因懷疑其岳父、母挑撥其妻與其母分家而懷恨在心。一天上午十一時許,見其妻又回其岳父、母家,李某即找其姐夫胡某到其岳父、母家評理。因話不投機,發生撕打,胡某在屋里持刀將李某岳父砍傷。李某持刀將其妻及其岳母追到院內砍傷。證人林某證實在李某家院墻外看見李某將其妻及岳母追至當院砍傷,胡某在李某家西屋與李某岳父進行撕打的事實。在庭審中辯護人提出,林某證言是假的,以林某的身高在李某家墻外,根本看不見院里,更看不見胡某在西屋與李某岳父撕打的事實。法庭休庭對此情況進行核實,經核實證明,李某家墻外為一土坡,林某身高1、8 米,站在墻外能看見李某家西屋和當院。因此法庭認定辯護人所辯理由無事實依據,不予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