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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典當行管理辦法范文

        典當行管理辦法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典當行管理辦法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第1篇:典當行管理辦法范文

        【關鍵詞】房屋典當;典當合同;借款抵押合同

        縱觀歷史,“房屋典當”已經存在了千年之久。由于房屋典融資額度大,手續便潔等特點,深受當今一些急需資金周轉的企業及個人的青睞。但由于目前規范典當行業的法律法規不完善,導致司法實踐中對房屋典當存在著不少爭議。

        一、基本案情

        2010年11月22日,原告上虞某典當公司與被告陳某簽訂房地產典當合同一份,合同約定:當金300000元,月綜合費率1.98%,典當具體期限以當票為準,綜合費用在支付當金時預先扣除,并按照月利率0.7%計收利息,并由被告陳某以其座落于上虞市某處的房產提供抵押擔保。同日,原、被告辦理了最高額抵押的登記手續。次日,原告向被告簽發當票一張,載明當金為300000元,當期自2010年11月23日至2011年5月22日,實付金額264360元。因被告未及時歸還借款,原告訴至法院,要求對方返還本金300000元,并按約支付利息、綜合費、罰息。

        二、房屋典當合同的性質

        傳統的房屋典當是以使用、收益為目的,性質上便屬于用益物權,這也是理論通說。然我國物權法沒有將典權規定在內,因此,根據物權法定的原則,典權在我國應不屬于物權范疇。

        目前規范典當關系的法規只有公安部、商業部在2005年聯合制定《典當管理辦法》。根據該規定,房屋典當是指當戶將其房地產作為當物抵押給典當行,交付一定比例費用,取得當金,并在約定期限內支付當金利息、償還當金、贖回當物的行為。由此可知,目前房屋典當已與傳統的典當已存在較大差異:

        (一)房屋占有、使用、收益權的轉移上不同。傳統的房屋典當中,典當行占有、使用房屋,出典人占有、使用典金,但承典人不付租金,出典人不付利息。可見,傳統的典當行追求對當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價值。目前的房屋典當要求房屋進行抵押,可見典當行注重房屋的交換價值,并不關心房屋的實際占有或使用。

        (二)在當戶不能贖回的法律后果方面不同。在傳統房屋典當中,在典期屆滿當戶不回贖典物時,典當行直接取得當物的所有權。但是,目前在當戶無力贖回典當的房屋時,由于房屋價值往往大于3萬,典當行應根據物權法、擔保法的規定處理當物,進行變價受償。這一規定顛覆了房屋典當的“到期不贖即為絕當”的傳統法則。

        根據上述分析,目前的房屋典當業務與運作方式與銀行抵押貸款相似,典當行以房地產抵押為擔保發放貸款,并收取一定的費用及利息,其表現形式、實質內容更符合擔保物權的特征,相關糾紛還是應適用物權法、擔保法的相關法律規定。可以說,目前以房地產作抵押的典當,實際上是典型的借款抵押行為,本案同樣亦不例外。

        三、“當票”在房屋典當中的作用

        在傳統實踐中,當票是當鋪收取當物,付給收據,作為贖取當物的惟一憑證。當票上一般印有當鋪名稱、地址、抵押期限、抵押利率等內容,交當物人收執,到期憑此贖取當物。《典當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就規定可以看出現代的當票與傳統形式基本無異,具有如下兩方面的作用:

        (一)當票是一種付款憑證,能夠起到證明借款合同實際履行的作用。房屋典當中,當票上載明的“當金數額”實為“借款數額”。按照房屋典當的慣例,典當行在發放當金時,通常會要求當戶簽署當票,以最終對當金交付履行、當金領受等事實予以確認。當戶簽字確認的行為,類似于在借條上簽字,只是表現形式有所不同。

        (二)當票是一種格式合同。根據《典當管理辦法》的規定,當票上均需載明合同主體信息、借款金額、抵押標的、合同對價等合同內容。實踐中當票類似于保險公司的保險單,屬于格式合同,是典當行為行為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的。當票上記載的合同內容一般已在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中約定,因此,當票實際是在最后履行階段,對借款合同、房屋抵押合同相關主要的權利義務內容予以再次簡要的明確。

        需要注意的是,房屋典當訴訟中,當事人一般既會提供當票,又會提供借款合同、房屋抵押合同等證據,在當票與后兩者在借款金額、當物估價金額、利率等方面的內容,可能會存在不一致之處,這就會產生合同依據的選擇問題。由于當票簽定在后,因此當票可視為雙方最后的意思表示,如果借款合同、房屋抵押合同與當票不一致,則說明雙方通過當票對之前的權利義務約定進行了變更,根據意思自治原則,應以當票載明的合同內容為準。例如,本案中雙方在合同中雖約定借款金額為300000元,而在當票上載明的實際支付金額為264360元,在確定實際借款金額時就應以264360元為準。

        四、名為房屋典當實為抵押借款合同的效力問題

        在認定典當行所簽定的抵押借款合同的效力問題時,需要首先界定典當公司的性質,即是屬于一般從事非金融業務的企業法人,還是屬于特殊的金融機構。

        雖然1996年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典當行管理暫行辦法》(現已失效)規定,典當行是一種特殊的金融企業,但是自2001年、2005年商業主管部門相繼頒布《典當管理辦法》之后,典當行的設立,僅需通過逐級申報,經商務部批準后即可取得《典當經營許可證》。而根據《銀行業監督管理法》、《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等規定,未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可見典當行應不再屬于金融機構的范疇。

        根據最高法院《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屬于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但是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非法向社會集資、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等違法行為的,則借貸合同應認定無效。本案中雙方的借款合同應認定為有效,理由是目前典當行經營的房地產抵押貸款的對象一般是急需資金的少數融資人,而非社會上的不特定大多數人,其目的是提供生產生活急需的小額資金,而非如銀行等金融機構那樣通過貨幣運營獲取企業的基本利潤。

        綜上所述,典當行不能從事信用貸款業務,即在房屋典當借款中,如沒有辦理房屋抵押登記,該典當合同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五、房屋典當中“綜合費”的性質及處理

        典當綜合費用包括各種服務及管理費用。在動產典當中,典當企業對當物的保管、儲藏等需提供大量的人力物力,因此出典人在支付當金利息外,還需支付一定的綜合費用,體現了等價有償的原則。但是,房屋典當中由于房屋只是進行抵押登記,未予轉移占有,典當行不需要對房屋進行管理、維護,因此從理論上講當戶不需支付綜合費。在訴訟中確定綜合費是否應予支持、支持多少時,就應該首先對綜合費的性質進行界定。

        第2篇:典當行管理辦法范文

        關鍵詞:廣東省;典當行業;發展阻礙

        中圖分類號:F830.3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31(2010)02-0072-03

        一、引言

        典當,在中國古代稱為“當鋪”,也稱“以物換錢”,即典當雙方從事的以借貸為形式的、以質押為條件的融資活動。國家經貿委《典當行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典當,是指當戶將其動產、財產權利作為當物質押或者將其房地產作為當物抵押給典當行,交付一定比例費用,取得當金、贖回當物的行為。”

        我國典當行業始于南朝。著名歷史學家范文瀾先生曾指出后世典當業,從南朝佛寺開始。隨著南朝佛寺典當經營活動的興起和普及,一個專門從事以物質押借貸的行業――典當行業逐漸形成。不過,南北朝時期的典當行業還處于萌芽階段,尚屬于寺院經濟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直到唐代,中國典當行業才真正跳出僅為佛寺獨家經營的狹小圈子,成為整個社會古代金融業。20世紀80年代后期,在改革開放的大潮中,已消亡三十多年的典當業在中國大陸復出,1988年廣東省的典當企業得到政府等有關部門的批準開始營業。至2009年,廣東省典當行業經歷了一個由亂到治、從無序到規范發展的過程,為廣東省經濟做出了突出貢獻,但目前出現了很多影響其未來發展的障礙因素,本文對此進行了分析并提出建議。

        二、典當業的社會功能與現代典當業的特征

        典當的社會功能是典當作為一種既有金融性質又有商業性質、獨特的社會經濟現象的本質所在,亦是其得以生存和發展的客觀基礎,主要功能包括資金融通功能、當物保管功能、商品銷售功能。其中資金融通功能是典當的貨幣交易功能,當物保管功能是典當的商業服務功能,商品銷售功能是典當的商品交易功能。除此之外,還有其他一些功能,諸如對當物的鑒定、評估、作價等。

        現今中國典當行業在融資實踐中已形成了一些自身特點,如當期較短,一般以日、月為單位,不超過三個月,有十日期、一個月期、三個月期。1996年4月3日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典當行管理暫行辦法》第30條規定了典當期限最長為3個月。其收費標準由國家統一規定,收費較低,每月共計典當金的5%,這其中包括了利息、手續費、保管費、保險費等。對當物的選擇有一定要求,一般必需為典當人所有,并要求該物適于保存并可轉讓的生產、生活資料,且價值不低于2000元人民幣。

        典當行業自身的特征使其可以為銀行融資拾遺補缺。盡管我國銀行金融體制不斷改革完善,但仍有許多業務空白和不足,特別是廣大中小企業、個體工商戶和百姓家庭的小額、短期應急性融資在銀行往往難以解決。而相對靈活、快捷的典當企業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銀行融資的不足,發揮了有益的補充作用,解決了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在一定程度上維護了社會的穩定。[1]

        三、廣東省典當行業發展的現狀

        改革開放后,廣東省典當行業恢復早、發展快,對廣東省經濟發展動向有一定的現實意義和理論指導意義。自金融危機以來,全球經濟形勢不斷惡化,各商業銀行相繼收縮信貸額度,中小型企業融資困難度增加。此時,方式靈活、信用要求低、配套服務周全的典當行業對中小型企業融資發揮了巨大作用。[2]

        根據廣東省典當行業協會提供的數據,至2007年底,廣東省共有典當企業163戶,分支機構12個,從業人員1359人(不含深圳市),分布在19個地級市所轄70個縣(市)區、鎮。全省典當企業資產總額15.5億元,負債總額1.6億元,凈資產總額13.7億元,實收資本13.3億元,典當余額7.3億元,典當總額40.5億元,業務筆數73.3萬筆,上繳稅金1874萬元,稅后利潤3700萬元。而2009年第一季度,全省典當企業的年審戶數、從業人數、實收資本、典當總額、息費收入、上繳稅金和稅后收入與同期對比分別增長9%、12%、23%、21.5%、37%、27%、和41%。 在金融危機的影響下,廣東省典當企業充分發揮了靈活、方便、快捷的優勢,積極為中小型企業發展生產、搞活流通、科研創業、穩定社會和城鄉百姓生活消費及時提供典當應急融資服務,既有效地解決了客戶資金難求的急需,同時獲得了合理的有償收益。

        1.廣東省典當行業步入快速上升時期。2008年上半年,廣東省141家典當企業的報表顯示,141家企業的業務總額比2007年同期增長55%,業績比2007年同期增長50%,其中動產部分增加38%,不動產增加55%,凈利潤上升95%。廣東省典當行業協會會長吳菊生在廣東省典當行業協會第七次會長辦公會議上說:“從現狀來看,我省的典當行業正處在快速上升的時期。 主要表現為三點:其一是企業數量不斷增加,2006年廣東省增加20家典當行,2007年增加18家;其二是業務總額的增加,2006年業務總額為30多億元,而2007年已經上升到40億元;其三是服務對象不斷增加,針對中小企業的業務筆數與去年同期相比增加108%,業務總額增加195%。”

        2009年第一季度,廣東省157戶填報企業的資產狀況中,企業負債總額同比減少36%;所有者權益同比增加23%,對企業法人的業務筆數和房地產的業務筆數分別比同期增長13%和23%;動產、房地產、財產權利三項分類典當總額分別比同期增長27%、16%、31%;房地產和財產權利的典當息費收入分別比同期增長46%和181%。圖1反映了廣東省典當行業2008年與2009年第一季度經營業績情況,由圖1可知,廣東省典當行業的業務呈現大幅增長。[3]

        2.廣東省典當行業各市經營業績差距較大。根據廣東省典當行業協會提供的數據,2009年第一季度,廣州、河源、惠州、東莞四市的典當總額合計占全省典當總額的72%,廣州、河源兩市的息費收入合計占全省息費收入總額的65%,廣州、河源、東莞三市的利潤合計占全省稅后利潤總額的41%。

        3.典當業務主要集中在珠三角。根據廣東省典當行業協會提供的數據,2009年第一季度,珠三角8個市及108戶填報企業,其業務筆數、典當總額、息費收入、上繳稅金、稅后利潤分別為全省的82%、80%、74%、85%和85%。除典當總額息費率略低于全省水平外,資本金周轉次數、資本金貢獻率、稅后利潤率均高于全省水平。這說明珠江三角洲地區經濟為典當行業帶來了發展機遇,為廣東省典當行業的運營提供了一個優越的平臺。

        四、廣東省典當行業發展的阻礙因素

        1.典當企業缺乏資金來源。根據《典當管理辦法》規定,典當行不得從商業銀行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借款,不得與其他典當行拆借或者變相拆借資金,不得超過規定限額從商業銀行貸款,不得對外投資。以上規定說明了典當行的資金來源單一,只能依靠商業銀行貸款和企業權益人自身資本金,而且商業銀行的貸款額度有限。

        2.典當企業規模普遍小。雖然廣東省典當行業恢復比較早,發展快,且數量多,但規模大、資本金多的典當企業很少,目前500萬元以上注冊資本金典當企業不及全省總數的50%。資本金的偏少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廣東省典當行業務量的擴大,使廣東省典當行業的發展落后于浙江、上海等省市。

        根據《典當管理辦法》規定,典當行對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當余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25%;典當行財產權利質押典當余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50%;房地產抵押典當余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注冊資本不足1000萬元的,房地產抵押典當單筆當金數額不得超過100萬元,注冊資本在1000萬元以上的,房地產抵押典當單筆當金數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10%,且從事房地產抵押典當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萬元;從事財產權利質押典當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這都說明典當行做大做強必須依靠典當行自身的資本金。

        3.人們對典當行業的認知落后。人們對典當行業的認知仍停留在舊社會的典當形象,認為典當行是依靠壓低抵押物價格以賺取差價維持經營。加之一些媒體的不實報道,典當行很難成為企業和個人首選的融資渠道。據中山市拍賣典當行業協會會長李輝表示,廣東省政府及民眾對于典當行業的認同程度遠遠低于華東地區。華東地區金融觀念超前于廣東省,政府官員如果有融資會議,通常會叫銀行、保險、典當行等一起參加,但廣東省各地政府并不會這樣做。此外,目前部分民眾甚至將典當行看作是放高利貸的機構。

        4.典當行業缺少政策支持。廣東省典當行業受到很多政策的限制,甚至不受廣東省政府的重視,所以不能很好地拓展業務。目前為止,只有中山市出臺了相關支持政策――《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和典當融資項目資助實施細則》,首次將典當融資納入政府補貼范圍。根據規定,中山市政府將從工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安排1000萬元,對積極向本地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服務的擔保機構、合作金融機構、典當機構三類非傳統金融機構提供鼓勵性補助。每間典當行機構每年最多能拿30萬元補助,補助比例不超過實際發生典當融資總額的2%。《實施細則》不僅促進整個中山市融資市場的健康發展,而且也為中山典當行業的發展提供了最為有利的政策支持。而占全省典當總額72%的廣州、河源、惠州和東莞等市則缺乏相關政策支持,致使廣東省典當行業發展緩慢。

        5.典當行業面臨的法律問題。目前,調整我國典當行業的法律、法規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有關質押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1995年頒布實施的《典當業治安管理辦法》;國務院其他部門頒布法規中涉及典當行業的規定以及各地方有關典當行業的規定,例如《廣東省典當條例(修正)》。[4]《擔保法》有關質押的規定主要調整的是出質人(典當業中的出當人)與質權人(典當業中的當主)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但涉及到典當行自身設立條件、設立程序、業務范圍等方面的內容,我國現有規定并不統一。如《廣東省典當條例》規定,房地產不允許典當,但是部分典當行卻自作主張,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的沖突令廣東典當行業十分無奈。另外,法律、法規的規定與現實操作存在沖突也是重要問題,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對死當的處理。

        6.鑒定、評估人才匱乏。目前,由商務部門和典當協會組織對從業人員培訓,使從業人員取得相應的培訓合格證,并具備從業資格,但這與現代典當行業的發展要求還相差甚遠。由于嚴重缺乏對金銀珠寶、汽車、電器、名表等當物進行有效鑒定和評估的專業人才,從而影響了典當行的經營范圍。經調查,現有90%的典當行不受理珠寶質押典當業務;70%的典當行不受理金、銀等首飾質押典當業務。究其原因在于沒有專業的鑒定、評估師,真偽難辨,風險很大。

        7.非法經營典當業務。由于歷史原因和市場管理乏力,未經批準的掛有“典”、“當”、“押”招牌的所謂典當行在各地城區均不同程度的存在。據了解,除了115家由人民銀行正式移交給經貿委管理的典當行外,目前廣東省尚有大約50家的無牌照“黑戶”典當行。此外,典當行變成“地下錢莊”,非法放貸的現象也時有存在。 據悉,在江門、揭陽等地發放的短期貸款利息曾高達20%~30%,由于需催債還款,還經常發生打人等惡劣行為,非法集資、拆借資金、故意收當贓物等現象在一些典當行也時有發生。

        8.來自金融同業的壓力。最近,國家出臺關于試辦貸款公司的政策,加上部分商業銀行將其為中小企提供的“小額無抵押貸款”的最高額度由原來的50萬元改為100萬元,這使中小企業融資服務市場競爭更加激勵,給典當行業帶來不小的壓力。

        五、廣東省典當行業發展的建議

        1.完善相關的典當法律,擴大資本金來源。現存的《典當管理辦法》的規定限制了典當行業資本金的來源,阻礙了典當行業的發展。建議按照現代企業的發展思路來組建典當行,擴大資本金來源,吸引一批有實力的外部戰略投資者成為大股東,按照現代公司治理結構來優化企業管理,提高經營績效。

        2.加強市場整頓,改善典當環境。目前,影響典當行業健康發展的主要有寄賣業(物資調劑)和地下錢莊。建議改善典當的法律環境,將地方立法與國家立法相結合;各地商務部門要會同公安、工商等部門依法整頓典當市場,嚴厲打擊寄賣行(物資調劑行)、地下錢莊及暗地非法經營典當業務。通過打擊非法經營,保護合法經營,促進典當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維護社會穩定。

        3.加強宣傳力度,塑造良好形象。通過報刊、雜志、電視等媒體,把典當業的特點、本質、地位、功能、作用等向全社會展示,從而為典當行業樹立起一個公正、合理、良好的社會整體形象。通過免費開放典當博物館以教育民眾,適時舉行學術文流大會,加強與海外典當行的交流,學習他們的發展經驗,并邀請一些中小企業參加,使其充分了解典當行的資金融通功能和經營管理辦法。

        4.出臺相關政策扶持典當行業。廣東省政府必須重視典當行業及其對經濟發展所起的作用,出臺一些補貼政策,例如企業向典當企業融資的補貼政策或典當企業達到一定規模后的補貼政策,增加典當企業發展壯大的積極性。[5]

        5.注重培訓專業人才,提高專業鑒定水平。廣東省典當專業人才嚴重匱乏,注重培訓專業人才已成為重中之重。一方面企業在加強內部管理的同時,要通過多種途徑培養鑒定評估專業人才,特別是對金銀珠寶、汽車的鑒定評估,培養出一批具有執業資格的鑒定師和評估師,使典當行由單純的典當服務,向典當、咨詢、評估一體化方向發展,一方面國家在高等職業教育中設立典當專業,為典當行業的持續發展積蓄人才。

        6.充分發揮廣東省典當行業協會作用,穩定典當行業發展步伐。行業協會可以幫助開拓典當市場、市場信息,為典當企業提供業務渠道;接受與本行業利益有關的政策論證咨詢,提出相關建議,維護會員和行業的合法權益;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涉及經營活動的爭議;最重要的是行業協會建立了規范行業和會員行為的機制,并依照政府及有關部門委托開展行業標準制定、統計、行業準入資質審核和行業損害預警等工作,有利于加強會員和行業自律,促進會員誠信經營,維護會員和行業公平競爭。■

        參考文獻:

        [1]曾康霖,程婧.我國典當業的性質及可持續性研究[J].金融研究,2005(12).

        [2]謝思佳,李翔宇.為中小企輸血粵典當行逆勢擴張[N].南方日報,2008-11-18.

        [3]廣東省典當行業協會.全省典當企業2009年第一季度經營情況填報匯總簡析[EB/OL].省略/new, 2009-08-17.

        第3篇:典當行管理辦法范文

        [關鍵詞]典當行融資功能需求

        一、前言

        典當行業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發揮著融資調劑需缺的補位性作用,對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尤其是其融資功能,對促進融資方式多樣化、促進中小企業發展起著不可或缺的作用。本文通過調查常州典當市場,對典當行融資功能發揮、功能拓展內生性局限及其外部環境制約進行剖析,進而提出下階段拓展典當行融資功能相關對策建議。

        二、常州市典當行業發展現狀以及特點

        這篇論文

        1.常州市典當行業發展的總體情況

        常州市是全國典當行業發展較晚的城市,第1家常州典當有限責任公司于1992年成立,注冊資金300萬元;第2家常州東方典當有限公司于2002年成立,注冊資金1000萬元,直到2004年常州市典當行發展速度迅速加快。截至2007年末,常州市共有11家典當行,注冊資本18800萬元,從業人員80人。(相關數字具體見下表)。且常州市典當總額呈現上升趨勢,從2001年的1000萬元一路急速上升為2007年的10.9億元,2006年僅新開業的常州市寶祥典當1家融資金額就達1億,足見典當行在融資方面發揮著較大作用。

        2.常州市典當行融資功能發揮

        據統計,2007年常州市所有典當行融資總額為10.9億元,常州市銀行業金融機構新增貸款總量為253.7億元,兩者比例為1∶23(2006年兩者比例為1∶47)。雖然典當行業融資額度相對于銀行業較小,但其在發揮應急融資功能方面,卻有著銀行無法比擬的優勢。在對2家典當行——常州東方典當和匯豐典當的調查中,典當行工作人員對其發揮的應急融資功能充滿了自豪,典當的融資服務功能在現實中發揮了很大的作用。如常州市新北區一家新開立的化工企業,其注冊資金1000萬元,已造好廠房,并已擁有土地證、房產證,但該企業再沒有多余資金購買機器設備和原材料。在銀行貸款審批過程中,該企業因沒有開始生產而未貸到款,只好轉向典當行。常州東方典當有限責任公司對該化工企業的資信、財務等情況進行了摸底調查,并通過熟人進一步了解該企業負責人的品行,最終確定為該企業融資100萬元,該企業用這100萬元啟動了日常生產。在開始正常生產經營后,銀行也隨之介入評估資產并對該企業發放貸款。僅3個月,該企業就還清了典當額及綜合息費,可見是典當行的100萬元融資額幫助企業啟動生產渡過了難關。

        三、常州市典當行存在的問題

        1.經濟、社會條件下催生下的典當行在其進一步拓展融資功能時遭遇內生性和外部環境的雙重制約

        上述表明,典當行在發揮比較優勢,拾遺補缺,為中小企業提供了銀行無法比擬的個性化融資服務。有鑒于此,近年來,我國政府十分重視典當行業的發展,根據環境變化不斷出臺相應法規,商務部、公安部于2005年2月9日聯合頒布了《典當管理辦法》,以促進典當業的繁榮發展,更好發揮典當行提供便利融資功能。但無論如何,我們不能回避新時代的典當行在發展中仍遭遇著其內生性和外部環境等雙重制約。目前常州市7家典當行中有3家處于不盈利狀態,受新辦法影響,常州市典當行的盈利情況與往年相比有了明顯的下降,特別是新開的典當行由于月綜合管理費下降,再加上內部風險防范能力不強,經營相當困難,典當行業發展的制約因素不容忽視。

        2.內生性制約

        (1)自身經營資金不足,業務量的有限導致盈利空間縮小

        目前我市民間的典當行不少是自然人合伙經營,共同籌資開辦,運營資本有限。在典當行業內,注冊資金達到5000萬元就算頗有實力的企業,按照典當行放貸額度不能超過注冊資金30%的規定,最高融資額度也不過1500萬元。但隨著市場對資金的需求加大,這些小額貸款已不能滿足中小企業的融資需求。在調查中了解到,許多中小企業主、工商戶有融資需求,前來典當行咨詢典當業務,但只有10%左右的業務能做成功,90%業務不能做成功的原因主要是融資額度問題。由于典當行本身屬于小企業,不得不考慮資金的流動性、風險性,能放出的典當金額一般能少則少。因其融資額度有限,許多想進行典當融資的企業,因為所融資額不能滿足實際需求,往往放棄典當,轉而再尋找其他途徑。

        (2)合理定價難度較大,抗風險能力有限

        典當業務的風險和收益與“典當物價值”和“合約價格”兩個因素直接相關。典當合約的定價應當使得典當收益覆蓋成本的條件得以滿足,即:“合約價格×合約利率>風險補償+流動性補償+運營成本+交易費用”或“典當物價值-合約價格>風險補償+流動性補償+運營成本+交易費用”。(第一個式子指的是合約正常履行的情況,第二個式子指的是典當合約出現違約的情況。)由于運營成本、交易費用等基本固定,進行合理的合約定價主要是合理估價,即要準確估計當物當前的實際價值,并能夠準確估計當期內典當物的價值波動。沒有一個比較合理的合約定價,必然會帶來利潤的損失。如果合約價值過高,可能使得合約執行自動轉向第二個式子,即由于典當物價值-合約價格>風險補償+流動性補償+運營成本+交易費用”,出當人出于理性選擇違約,從而給典當行帶來損失;相反如果定價過低,雖然合約執行將遵循第一個式子,出現理性違約的概率減少,但這時由于合約定價低,相應會導致“合約價格×合約利率”減小。同時經營活動還經常遭受各種挫折,如通貨膨脹,在接受當物時,物品可能是贗品或是贓物,當物變為死當時,典當行就面臨當物品的銷路問題。貨物的結構類型、質量、市場上的流通風險等也都影響典當行的收益,特別在無形資產的估價及操作上存在著極大的不確定性。

        (3)典當行專業人才缺乏,從業人員素質較低

        在常州市,一些典當行苦于沒有典當鑒定師,喪失了許多典當業務。如常州匯豐典當行員工共7人,沒有一位是鑒定師,其民用品典當業務量較少,越來越趨向萎縮。而常州東方典當行,其通過與上海東方典當有限公司合作,培養了2位鑒定師,相較之下,其民用品業務量明顯較大。但通過調查了解,許多典當行都認為目前沒有專門正規的典當從業資格培訓,典當從業人員普遍素質較低,跟不上典當業發展。

        3.外部環境制約以及內部管理機制的薄弱

        (1)立法層次較低、內容較粗,不利于規范發展典當行業

        典當行業作為特許經營企業,由于其設立、經營、監管的特殊性,法律規制必然嚴格、細致、具體,目前2005年出臺的《典當管理辦法》是由商務部、公安部聯合頒布的,屬于部門規章,雖然對典當行有了統一的規范,但由于部門規章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規,不利于規范典當行為和減少糾紛。

        (2)相關監管缺位,不法經營和不法競爭的存在影響典當行發展

        一是寄賣行等的不法經營行為。由于寄賣行等行業的準入門檻較低,審批的程序比較靈活,相關部門對其監管不到位,使寄賣行、閑置物品收購行能利用虛假廣告等不法經營手段搶走了典當行一大部分的民用典當業務,有些寄賣行甚至超越自己的經營范圍從事房產抵押業務。二是典當行業間存在不法競爭。為了追逐利潤,有些典當行在費率的收取上只執行一個費率,沒有按規定將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與典當行的綜合服務費分開計算。還有一些規模較小的典當行不執行商務部、公安部在2005年頒布的《典當管理辦法》中關于綜合費率的規定——根據典當物不同月綜合費率上限從24%~4.2%不等。為了招攬生意,將綜合費率下降到上限以下,嚴重干擾了典當業的正常發展。

        (3)典當行業協會不健全,不利于提高典當行業的整體實力

        目前的典當協會組織機構不健全,全國沒有統一的管理,各地的情況不一,差別也較大。地方性典當行業協會是本地典當行業的自律性組織,很多現有的典當協會在信息的互通、人才的培養等方面發揮的作用不夠。目前在常州市沒有典當行業協會,7家典當行只有個行業公約,主要是約定統一綜合費率以及聯合發展典當業務,但7家典當行沒有能堅持做到定期溝通聯系,對其他典當行相互了解不夠,且在宣傳報道、員工培訓等方面是各自為政,沒有真正走聯合發展的道路。

        四、拓展路徑—內外兼修以實現典當行可持續發展

        1.國家營造良好的法制及外部環境

        建議提高現行立法的層次,典當行業雖然不是金融業,但其具有金融業性質,目前典當行業是由部門規章來規范,立法層次為部門規章,與其他金融機構的法規層次不協調(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的立法層次都屬于法律)。同時典當行的發展離不開政府對其進行有效的監管。政府主管部門的監管應主要集中在典當機構的市場準入、退出環節以及市場行為的規范上,主要屬于定性監管,工商、會計審核等非主管部門對于典當行不正當的經營也應進行堅決地制止和處罰。在規范典當行業內競爭的同時,應加強對寄賣行,閑置物品收購行的管理,取締它們中不法經營的部分,為典當行的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2.擴大宣傳,引導需求

        今天典當的性質和舊社會相比已經發生了質的變化,典當行現已成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一部分,成為一個特殊的融資機構,成為金融機構的必要補充,必須對其作用廣加宣傳,樹立典當業良好形象,讓更多的人了解典當的真正內涵,摒除傳統的錯誤觀念的束縛。

        在加大宣傳的基礎上,典當行要不斷挖掘融資的潛在有效需求。由于典當行對中小企業的門檻較低,符合企業的需求。但是典當行的綜合費率很高,比較利息和利潤,許多企業只能“望而卻步”;同時,典當行能提供的融資額度較小,相對于有些企業對資金實際需求,還是“杯水車薪”。因此典當行還是要進行合理定價,采取創新、優質服務吸引中小企業融資。

        3.業務創新、合作及信息共享

        一是典當行與擔保公司合作;二是典當行與銀行加強合作。一方面,可與銀行實現客戶資源共享,對于資金需求量大的客戶向銀行推薦,同時銀行也以自己長期擁有的客戶群體中適合典當融資的企業向典當公司推薦。另一方面,典當行自身可以從銀行獲取金融服務,通過獲取貸款和綜合授信額度來增強自身實力,以此保證典當行有足夠的資金實力和客戶資源開展典當業務。三是典當行與不同的媒介合作,跨平臺和地區提供服務,使人們有機會通過網絡這個平臺競拍到絕當名品。四是典當行結合本地客戶的不同需要開展個性化服務。

        五、總結

        典當,一條不可忽視的融資途徑,為中小企業提供了短、平、快的融資服務,使融資市場更為豐富。因此,應采取措施,解決其遭遇的內外梗阻,對其科學定位,依法監督,不斷加強對其拓展業務領域的各項支持,更好地發揮典當的融資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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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王紅兵:當前典當行的融資業務[J].浙江經濟,2003,3:61

        第4篇:典當行管理辦法范文

        第一條為規范典當行為,加強監督管理,促進典當業規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典當行,從事典當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典當,是指當戶將其動產、財產權利作為當物質押或者將其房地產作為當物抵押給典當行,交付一定比例費用,取得當金,并在約定期限內支付當金利息、償還當金、贖回當物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典當行,是指依照本辦法設立的專門從事典當活動的企業法人,其組織形式與組織機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商務主管部門對典當業實施監督管理,公安機關對典當業進行治安管理。

        第五條典當行的名稱應當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典當行名稱中的行業表述應當標明“典當”字樣。其他任何經營性組織和機構的名稱不得含有“典當”字樣,不得經營或者變相經營典當業務。

        第六條典當行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循平等、自愿、誠信、互利的原則。

        第二章設立

        第七條申請設立典當行,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的注冊資本;

        (三)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辦理業務必需的設施;

        (四)有熟悉典當業務的經營管理人員及鑒定評估人員;

        (五)有兩個以上法人股東,且法人股相對控股;

        (六)符合本辦法第九條和第十條規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七)符合國家對典當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條典當行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00萬元;從事房地產抵押典當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萬元;從事財產權利質押典當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

        典當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應當為股東實繳的貨幣資本,不包括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的資本。

        第九條典當行應當建立、健全以下安全制度:

        (一)收當、續當、贖當查驗證件(照)制度;

        (二)當物查驗、保管制度;

        (三)通緝協查核對制度;

        (四)可疑情況報告制度;

        (五)配備保安人員制度。

        第十條典當行房屋建筑和經營設施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標準和消防管理規定,具備下列安全防范設施:

        (一)經營場所內設置錄像設備(錄像資料至少保存2個月);

        (二)營業柜臺設置防護設施;

        (三)設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典當物品保管庫房和保險箱(柜、庫);

        (四)設置報警裝置;

        (五)門窗設置防護設施;

        (六)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及器材。

        第十一條設立典當行,申請人應當向擬設典當行所在地設區的市(地)級商務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立申請(應當載明擬設立典當行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股東及出資額、經營范圍等內容)及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典當行章程、出資協議及出資承諾書;

        (三)典當行業務規則、內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四)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五)檔案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個人股東、擬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簡歷;

        (六)具有法定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法人股東近期財務審計報告及出資能力證明、法人股東的董事會(股東會)決議及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七)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有效證明文件;

        (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第十二條具備下列條件的典當行可以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

        (一)經營典當業務三年以上,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1500萬元;

        (二)最近兩年連續盈利;

        (三)最近兩年無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典當行的分支機構應當執行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安全制度,具備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安全防范設施。

        第十三條典當行應當對每個分支機構撥付不少于500萬元的營運資金。

        典當行各分支機構營運資金總額不得超過典當行注冊資本的50%。

        第十四條典當行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向擬設分支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地)級商務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立分支機構的申請報告(應當載明擬設立分支機構的名稱、住所、負責人、營運資金數額等)、可行性研究報告、董事會(股東會)決議;

        (二)具有法定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該典當行最近兩年的財務會計報告;

        (三)檔案所在地人事部門出具的擬任分支機構負責人的簡歷;

        (四)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有效證明文件;

        (五)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及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具的最近兩年無違法違規經營記錄的證明。

        第十五條收到設立典當行或者典當行申請設立分支機構的申請后,設區的市(地)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核,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將審核意見和申請材料報送商務部,由商務部批準并頒發《典當經營許可證》。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商務部批準文件后5日(工作日,下同)內將有關情況通報同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在5日內將通報情況通知設區的市(地)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第十六條申請人領取《典當經營許可證》后,應當在10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典當行《特種行業許可證》,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典當經營許可證》及復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個人股東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簡歷及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個人股東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戶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具的無故意犯罪記錄證明;

        (五)典當行經營場所及保管庫房平面圖、建筑結構圖;

        (六)錄像設備、防護設施、保險箱(柜、庫)及消防設施安裝、設置位置分布圖;

        (七)各項治安保衛、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八)治安保衛組織或者治安保衛人員基本情況。

        第十七條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受理后應當在10日內將申請材料及初步審核結果報設區的市(地)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核批準,設區的市(地)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在10日內審核批準完畢。經批準的,頒發《特種行業許可證》。

        設區的市(地)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直接受理的申請,應當在20日內審核批準完畢。經批準的,頒發《特種行業許可證》。

        設區的市(地)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在發證后5日內將審核批準情況報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在5日內將有關情況通報同級商務主管部門。

        申請人領取《特種行業許可證》后,應當在10日內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營業。

        第三章變更、終止

        第十八條典當行變更機構名稱、注冊資本(變更后注冊資本在5000萬元以上的除外)、法定代表人、在本市(地、州、盟)范圍內變更住所、轉讓股份(對外轉讓股份累計達50%以上的除外)的,應當經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批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在批準后20日內向商務部備案。商務部于每年6月、12月集中換發《典當經營許可證》。

        典當行分立、合并、跨市(地、州、盟)遷移住所、對外轉讓股份累計達50%以上、以及變更后注冊資本在5000萬元以上的,應當經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同意,報商務部批準,并換發《典當經營許可證》。

        申請人領取《典當經營許可證》后,依照本辦法第十七條的有關規定申請換發《特種行業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第十九條典當行增加注冊資本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開業時間或者前一次增資相隔的時間在一年以上;

        (二)一年內沒有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第二十條典當行變更注冊資本或者調整股本結構,新進入的個人股東和擬任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接受資格審查;新進入的法人股東及增資的法人股東應當具備相應的投資能力與投資資格。

        第二十一條無正當理由未按照規定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及營業執照的,或者自核發營業執照之日起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營業,或者營業后自行停業連續達6個月以上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設區的市(地)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分別收回《典當經營許可證》、《特種行業許可證》,原批準文件自動撤銷。收回的《典當經營許可證》應當交回商務部。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收回《典當經營許可證》,或者設區的市(地)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收回《特種行業許可證》的,應當在10日內通過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相互通報情況。

        許可證被收回后,典當行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二十二條典當行解散應當提前3個月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應當停止除贖當和處理絕當物品以外的其他業務,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二十三條典當行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報告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確認,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收回《典當經營許可證》,并在5日內通報同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在5日內通知作出原批準決定的設區的市(地)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收回《特種行業許可證》。

        典當行在清算結束后,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二十四條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對終止經營的典當行應當予以公告,并報商務部備案。

        第四章經營范圍

        第二十五條經批準,典當行可以經營下列業務:

        (一)動產質押典當業務;

        (二)財產權利質押典當業務;

        (三)房地產(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房地產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當業務;

        (四)限額內絕當物品的變賣;

        (五)鑒定評估及咨詢服務;

        (六)商務部依法批準的其他典當業務。

        第二十六條典當行不得經營下列業務:

        (一)非絕當物品的銷售以及舊物收購、寄售;

        (二)動產抵押業務;

        (三)集資、吸收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存款;

        (四)發放信用貸款;

        (五)未經商務部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七條典當行不得收當下列財物:

        (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經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財產;

        (二)贓物和來源不明的物品;

        (三)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四)管制刀具,槍支、彈藥,軍、警用標志、制式服裝和器械;

        (五)國家機關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財物;

        (六)國家機關核發的除物權證書以外的證照及有效身份證件;

        (七)當戶沒有所有權或者未能依法取得處分權的財產;

        (八)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規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資源或者其他財物。

        第二十八條典當行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從商業銀行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借款;

        (二)與其他典當行拆借或者變相拆借資金;

        (三)超過規定限額從商業銀行貸款;

        (四)對外投資。

        第二十九條典當行收當國家統收、專營、專賣物品,須經有關部門批準。

        第五章當票

        第三十條當票是典當行與當戶之間的借貸契約,是典當行向當戶支付當金的付款憑證。

        典當行和當戶就當票以外事項進行約定的,應當補充訂立書面合同,但約定的內容不得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當票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典當行機構名稱及住所;

        (二)當戶姓名(名稱)、住所(址)、有效證件(照)及號碼;

        (三)當物名稱、數量、質量、狀況;

        (四)估價金額、當金數額;

        (五)利率、綜合費率;

        (六)典當日期、典當期、續當期;

        (七)當戶須知。

        第三十二條典當行和當戶不得將當票轉讓、出借或者質押給第三人。

        第三十三條典當行和當戶應當真實記錄并妥善保管當票。

        當票遺失,當戶應當及時向典當行辦理掛失手續。未辦理掛失手續或者掛失前被他人贖當,典當行無過錯的,典當行不負賠償責任。

        第六章經營規則

        第三十四條典當行不得委托其他單位和個人代辦典當業務,不得向其他組織、機構和經營場所派駐業務人員從事典當業務。

        第三十五條辦理出當與贖當,當戶均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當戶為單位的,經辦人員應當出具單位證明和經辦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委托典當中,被委托人應當出具典當委托書、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除前款所列證件外,出當時,當戶應當如實向典當行提供當物的來源及相關證明材料。贖當時,當戶應當出示當票。

        典當行應當查驗當戶出具的本條第二款所列證明文件。

        第三十六條當物的估價金額及當金數額應當由雙方協商確定。

        房地產的當金數額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雙方可以委托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估價金額可以作為確定當金數額的參考。

        典當期限由雙方約定,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三十七條典當當金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銀行機構6個月期法定貸款利率及典當期限折算后執行。

        典當當金利息不得預扣。

        第三十八條典當綜合費用包括各種服務及管理費用。

        動產質押典當的月綜合費率不得超過當金的42‰。

        房地產抵押典當的月綜合費率不得超過當金的27‰。

        財產權利質押典當的月綜合費率不得超過當金的24‰。

        當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關費用。

        第三十九條典當期內或典當期限屆滿后5日內,經雙方同意可以續當,續當一次的期限最長為6個月。續當期自典當期限或者前一次續當期限屆滿日起算。續當時,當戶應當結清前期利息和當期費用。

        第四十條典當期限或者續當期限屆滿后,當戶應當在5日內贖當或者續當。逾期不贖當也不續當的,為絕當。

        當戶于典當期限或者續當期限屆滿至絕當前贖當的,除須償還當金本息、綜合費用外,還應當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銀行等金融機構逾期貸款罰息水平、典當行制定的費用標準和逾期天數,補交當金利息和有關費用。

        第四十一條典當行在當期內不得出租、質押、抵押和使用當物。

        質押當物在典當期內或者續當期內發生遺失或者損毀的,典當行應當按照估價金額進行賠償。遇有不可抗力導致質押當物損毀的,典當行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典當行經營房地產抵押典當業務,應當和當戶依法到有關部門先行辦理抵押登記,再辦理抵押典當手續。

        典當行經營機動車質押典當業務,應當到車輛管理部門辦理質押登記手續。

        典當行經營其他典當業務,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登記的,應當依法辦理登記手續。

        第四十三條典當行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絕當物品:

        (一)當物估價金額在3萬元以上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處理,也可以雙方事先約定絕當后由典當行委托拍賣行公開拍賣。拍賣收入在扣除拍賣費用及當金本息后,剩余部分應當退還當戶,不足部分向當戶追索。

        (二)絕當物估價金額不足3萬元的,典當行可以自行變賣或者折價處理,損溢自負。

        (三)對國家限制流通的絕當物,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報有關管理部門批準后處理或者交售指定單位。

        (四)典當行在營業場所以外設立絕當物品銷售點應當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并自覺接受當地商務主管部門監督檢查。

        (五)典當行處分絕當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應當取得當戶的同意和配合,典當行不得自行變賣、折價處理或者委托拍賣行公開拍賣絕當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

        第四十四條典當行的資產應當按照下列比例進行管理:

        (一)典當行自初始營業起至第一次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及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報送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的時期內從商業銀行貸款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其注冊資本。典當行第一次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及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報送財務會計報告之后從商業銀行貸款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上一年度向主管部門報送的財務會計報告中的所有者權益。典當行不得從本市(地、州、盟)以外的商業銀行貸款。典當行分支機構不得從商業銀行貸款。

        (二)典當行對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當余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25%。

        (三)典當行對其股東的典當余額不得超過該股東入股金額,且典當條件不得優于普通當戶。

        (四)典當行凈資產低于注冊資本的90%時,各股東應當按比例補足或者申請減少注冊資本,但減少后的注冊資本不得違反本辦法關于典當行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的規定。

        (五)典當行財產權利質押典當余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50%。房地產抵押典當余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注冊資本不足1000萬元的,房地產抵押典當單筆當金數額不得超過100萬元。注冊資本在1000萬元以上的,房地產抵押典當單筆當金數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10%。

        第四十五條典當行應當依照法律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

        典當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真實記錄并全面反映其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編制月度報表和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并按要求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及所在地設區的市(地)級商務主管部門報送。

        典當行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須經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其他法定機構審查驗證。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商務部對典當業實行歸口管理,履行以下監督管理職責:

        (一)制定有關規章、政策;

        (二)負責典當行市場準入和退出管理;

        (三)負責典當行日常業務監管;

        (四)對典當行業自律組織進行業務指導。

        第四十七條商務部參照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擬定的年度發展規劃對全國范圍內典當行的總量、布局及資本規模進行調控。

        第四十八條《典當經營許可證》由商務部統一印制。《典當經營許可證》實行統一編碼管理,編碼管理辦法由商務部另行制定。

        當票由商務部統一設計,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監制。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每半年向商務部報告當票的印制、使用情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和變造當票。

        第四十九條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按季度向商務部報送本地典當行經營情況。具體要求和報表格式由商務部另行規定。

        第五十條典當行的從業人員應當持有有效身份證件;外國人及其他境外人員在典當行就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

        典當行不得雇傭不能提供前款所列證件的人員。

        第五十一條典當行應當如實記錄、統計質押當物和當戶信息,并按照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的要求報送備查。

        第五十二條典當行發現公安機關通報協查的人員或者贓物以及本辦法第二十七條所列其他財物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有關情況。

        第五十三條對屬于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當物,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扣押,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四條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以及設區的市(地)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實際建立定期檢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及時發現和處理有關問題;對于轄區內典當行發生的盜搶、火災、集資吸儲及重大涉訟案件等情況,應當在24小時之內將有關情況報告上級商務主管部門和當地人民政府,并通報同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第五十五條全國性典當行業協會是典當行業的全國性自律組織,經國務院民政部門核準登記后成立,接受國務院商務、公安等部門的業務指導。

        地方性典當行業協會是本地典當行業的自律性組織,經當地民政部門核準登記后成立,接受所在地商務、公安等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十六條商務部授權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對典當行進行年審。具體辦法由商務部另行制定。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在年審后10日內將有關情況通報同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第五十七條國家推行典當執業水平認證制度。具體辦法由商務部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制定。

        第八章罰則

        第五十八條非法設立典當行及分支機構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經營典當業務的,依據國務院《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予以處罰。

        第五十九條典當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三)、(四)項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典當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二)、(三)項或者第四十四條第(一)、(二)、(五)項規定的,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典當行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或者第三十八條第二、三、四款規定的,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典當行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隱瞞真實經營情況,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及財務報表,或者采用其他方式逃避稅收與監管的,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通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典當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典當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二)、(五)項,第二十八條第(四)項或者第三十四條規定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地)級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單處或者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典當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或者第四十三條第(三)、(五)項的規定,收當限制流通物或者處理絕當物未獲得相應批準或者同意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地)級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典當行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三)、(四)項規定,資本不實,擾亂經營秩序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地)級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足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五條典當行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三款或者第五十一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六條典當行違反本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屢教不改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對明知是贓物而窩藏、銷毀、轉移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典當行采用暴力、威脅手段強迫他人典當,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侵犯當戶合法權益,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八條在調查、偵查典當行違法犯罪行為過程中,商務主管部門與公安機關應當相互配合。商務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發現典當行有違反本辦法行為的,應當進行調查、核實,并相互通報查處結果;涉嫌構成犯罪的,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六十九條商務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在典當行設立、變更及終止審批中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或者在監督管理工作中、、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七十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商務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或者就有關授權委托管理事項作出規定,并報商務部、公安部備案。

        第七十一條外商及港、澳、臺商投資典當行的管理辦法由商務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5篇:典當行管理辦法范文

        中小企業在我國經濟發展中的作用目前已逐漸被社會各界認同和關注,而緩解中小企業的融資困難也是業內人士關心的重要話題。從中小企業目前的融資狀況看,造成中小企業融資困難的根本原因是中小企業的經營透明度比較低,從而導致較高的信息不對稱。從這一點上講,我國與其他發達國家和地區存在的中小企業融資問題是相似的。但是,就國內而言又有其特殊的一面。這種特殊性主要表現在我國的銀行體系高度集中、缺乏適合為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服務的中小銀行。正因如此,我國的中小企業融資困難就顯得尤為突出。

        緩解中小企業融資困難的實施方案

        (一)目前,我國在緩解中小企業融資困難方面采取的措施主要有:1.在國有商業銀行中設立專門的中小企業貸款部門,督促它們增加對中小企業的貸款,或者允許國有銀行在向中小企業貸款時收取更高的利率,引導銀行更多地向中小企業放款;2.發展面向中小企業的資本市場、中小企業風險投資基金;3.在政府的參與下設立中小企業貸款擔保機構,并由它們為中小企業貸款提供擔保;4.建立中小企業商業信譽評估系統,推進信息的收集和分享;5.由政府或其它組織建立專門的中小企業融資機構,等等。

        (二)對現有方案分析

        應當說,上述各種方案可能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中小企業的融資困難。但是,由于這些措施都沒有觸及我國高度壟斷的銀行體制這一造成中小企業融資困難最重要的因素,措施的實施難以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1.由于信息和交易成本的問題,由大銀行為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服務的方案費用較高。如果一味強求大型國有商業銀行為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服務,那無異于為這些銀行施加了另一種"政策性負擔",從而形成新的激勵問題。而利率浮動的方案也僅僅能取得有限的效果。因為在銀行不了解企業信息的情況下,貸款的風險很大。銀行經理人員要平衡貸款失敗預期會受到的懲罰與貸款成功多得的利息再做出貸款決定。這樣,利率浮動的效果就會大打折扣。

        2. 發展面向中小企業融資的資本市場的方案,實際上只能部分地解決高風險、高回報的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融資問題。此類中小企業在我國的中小企業中僅僅占有非常小的部分。由于我國在今后很長一段時期內資源稟賦結構的特點都將是資本(包括物質資本和人力資本)相對稀缺、勞動力相對豐裕,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將始終是我國中小企業的主要部分。因此,通過資本市場來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問題的方案,對這些企業是沒有太大幫助的。

        3. 建立專門的中小企業貸款擔保機構,的確能夠解決中小企業缺乏擔保的問題,從而有利于中小企業獲得更多的貸款。但是,該方案同時也將金融機構所承擔的風險轉嫁到擔保機構身上。因此,擔保方案能否取得成功就要看該機構是否能夠以比金融機構更高的效率來處理與中小企業有關的信息。或者說,只有當存在于擔保機構與中小企業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程度低于金融機構與中小企業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程度時,擔保方案才是有效的。否則,擔保方案沒有改變上述信息不對稱問題的實質,僅僅是將風險從商業性金融機構轉嫁到擔保機構身上,其結果很有可能造成損失和擔保方案的失敗。

        4. 由于我國目前尚處于市場經濟的初級階段,市場競爭還不充分,經濟生活中尚存在許多扭曲,各種社會公證機制和信用體系還不健全,這些都不利于一個完善的信息生產和傳遞系統的建立。所以,信息分享方案至少在短期內難以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5. 建立中小企業融資專門機構的建議,在某種程度上能夠促進中小企業融資,因為這種機構本身就是中小金融機構。但如果這些金融機構以政策性金融機構的面目出現,就要求經濟中存在獨立于政府的商業性中小金融機構(主要是民營的中小銀行)與之競爭。如果缺乏這種競爭,政策性中小金融機構很可能成為人浮于事的官僚機構,不僅不能對中小企業有太大幫助,還可能給國家造成新的"不良貸款"。

        對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問題的幾點啟示

        最近國家已經采取相關的措施,如要求各商業銀行成立"中小企業信貸部",并提高了中小企業借貸的上浮利率的幅度,以鼓勵銀行開展中小企業信貸工作。然而,目前效果還不理想。其原因在于我國中小企業的融資體系和資金扶持政策尚處于起步階段,融資渠道和政策體系還缺乏完整性和系統性;中小企業的要融資渠道尚未明確;政府扶持政策的作用對象也缺乏針對性或重點。為建立有中國特色的中小企業正常的資金融通體系和渠道,完善我國政府的資金扶持政策體系,借鑒國外的先進經驗,特提出如下建議:

        1.進一步加快現代企業制度建設,規范中小企業直接融資權。

        按照公司制的法理要求,還公司制中小企業的基本的直接融資權。目前,我國各類公司制企業,雖然盡了上繳公司所得稅的義務,但仍然不能完全享有自由發行債券和股票的權力。如果公司想發行債券或股票,必須經過有關部門的嚴格審批,符合一定條件者,才能獲得發行權,而且所發行的債券,特別是股票,必須進入公開市場,不允許柜臺交易的存在。這與國外公司制企業直接向社會募集資金的做法是很不一樣的。在西方國家,公司制企業發行債券或股票只需獲得證券監察部門的審核和備案,所發行債券或股票主要通過柜臺交易進行,而通過證券交易所(或所謂"第二板塊市場")公開發行的債券或股票只占全部公司債券或股票的極小一部分。因為證券交易所對上市的公司債券或股票是有相當嚴格的要求的,只有表現較好的公司發行的債券或股票才能進入到證券交易所去流通上市。而大量的一般公司的債券或股票只能通過柜臺交易來完成。

        2.規范發展典當行業,為中小企業融資開辟新渠道。

        隨著《典當行管理辦法》的頒布,典當行的市場準入門檻降低,經營范圍放寬,重點服務對象也從個人向中小企業轉變。其方便快捷的經營方式將為中小企業融資提供有力的支持。所以,典當行有望成為中小企業融資的新渠道。①典當行與中小企業逐步接軌。自身資金有限的典當行所提供的動產質押借款只能在十幾萬元以內,大多數業務的發生額只達到幾萬元,這對于急需資金而又由于信用原因在銀行貸不到款的中小企業來說只是杯水車薪。金額較高的不動產抵押業務,典當行則不能涉足。一邊是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困境;一邊是典當行望著新的市場而不能進入,使兩者之間形成一道法規屏障。按"新辦法"規定,典當行可以經營不動產、財產權利質押、專利權等,并且可以有限度向銀行貸款,實行負債經營。資本的逐步擴張加上行業規模的不斷擴大不但可以解中小企業的燃眉之急,還可以為其提供發展所需的高額借款。②主流渠道與非主流渠道互補并存。目前,銀行仍然是中小企業融資的主流渠道,但其經營特點卻使銀行對中小企業貸款形成天然困難。安全性、流動性、贏利性是銀行貸款的基本要求,過高的經營風險,使銀行對中小企業貸款慎之又慎,即便是企業經營成功,銀行也只能承擔 融資風險而不能分享企業帶來的高收益。作為非主流融資渠道的典當行,與商業銀行在法律界定和行為分工方面區別明顯,商業銀行只做不動產的抵押,而典當行則動產質押與不動產抵押二者兼為。典當行貸款手續簡單快捷,除了房地產抵押需要辦理產權登記以外,其他貸款可即時辦理,金額可多可少,期限可長可短,不過問貸款用途,而且對客戶的信用要求幾乎為零。這種經營方式也正是商業銀行不愿做也做不到的。雖然目前的典當行融資作用尚不明顯,其對商業銀行的輔助與補缺作用使得典當行與商業銀行將在長時間內并存。③典當行發展仍需經營創新。典當行要想成為一種新的融資手段,不但需要政府的支持,更要抓住機遇,不斷創新。目前來講,可行之路是與商業銀行聯合,利用銀行雄厚的資本,結合典當行靈活簡便的經營方式使資金在3家單位實現良性循環。

        3.建立專門的中小企業金融機構,鼓勵中小企業間建立互助金融組織。

        中小企業間也可建立互助金融組織,加強共同發展和風險共擔的能力,并為建立專門的中小企業金融機構打下良好的基礎。

        4.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第二板塊市場"。

        目前,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第二板塊市場"的條件已基本具備。首先,是我國國民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隨著我國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中小型科技企業的作用日益增強,為保證這類關系未來我國經濟增長潛力的企業的發展,必須盡快建立符合其融資特點的"第二板塊市場"。其次,是我國證券市場已日漸成熟,國家的金融監管能力大大加強。第三,經過幾年的調查和了解,我國已基本掌握了有關"第二板塊市場"的運行規律。必要的物質條件上的準備也已基本就緒。

        第6篇:典當行管理辦法范文

        關鍵詞:甬臺溫 草根金融 組織形式 規范研究

        “草根”金融是農村民間金融,合作金融,小額信貸,村鎮銀行的統稱,“草根”金融發源于民間、根植于民間、服務于民間。而“游擊戰”是指草根金融以自己獨特的優勢,起到某些社會保障功能,為農戶和農村中小企業廣開融資渠道,在很大程度上緩解農村資金的供求矛盾。長期以來,農村民間借貸一直是農戶資金供給的一個重要來源,它有著不能忽視而且不可取代的地位,它對農村經濟發展起著促進作用。

        浙江地處沿海,民營經濟發達,尤其是甬臺溫三地,更是民間金融的搖籃 ,伴隨著民營經濟的蓬勃發展,與之對應的草根金融應運而生。然而,草根金融存在合理卻不合法的情況,如何使草根金融由合理而不合法的地下活動轉為公開、合法、透明、有序的金融活動,成為當務之急。

        一、甬臺溫地區農村民間金融基本情況

        1.寧波農村民間金融基本情況。寧波農村民間金融十分發達,早在1988年就成立了寧波市市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現其分支機構更是發展到54個之多。2012年4月,寧波中小微企業網上融資平臺也正式開通上線,為企業提供高效、便捷的融資服務。雖與溫州同為浙經濟區域,寧波民間融資用途卻不相同,寧波民間融資資金多是被中小企業主用于經營實業,而非在各地房產、資源、資本市場上投機炒作。

        筆者于2012年9月至10月對寧波市農村43家企業、69位農戶進行了問卷調查,調查他們的資金狀況、融資需求以及常用的融資方式,融資期限,年利率等,并計算出他們的借款來源的占比情況,結果如下表:

        2.臺州農村民間金融基本情況。臺州市發改委曾于2008年6月開展“民間融資情況調研”,有77%中小企業反映銀行貸款不能滿足其資金需求。從調研結果看,近八成的企業采取向親朋好友或其他企業借款的方式,而剩下的兩成則向其他金融機構借款,如典當行、擔保公司等。企業借款目的分別有60%用于擴大生產和40%用于滿足流動性需求,而民間借貸的平均年利率已達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1.6倍乃至更高。

        3.溫州農村民間金融基本情況。溫州市農村民間金融十分活躍。2012年3月2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設立溫州市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這在浙江省乃至全國都是獨一無二的。2011年以來溫州民間融資活躍程度增強,規模明顯增大。根據人民銀行溫州市中心支行監測,大約有1200億元左右民間資本參與民間融資,約占民間資本比重的1 /5、同期銀行貸款余額的20%。溫州民間借貸資金主要用于:一般生產經營、房地產項目投資、還貸、短期周轉、其他投資、投機等。

        二、甬臺溫地區常見農村金融組織形式

        1.農村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由社員入股組成、實行民主管理、為社員提供金融服務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主要以小額貸款的形式支持農村經濟發展,是農村金融的絕對主力軍。農戶信用等級評定以及信用額度的核定是農戶貸款的重要內容。根據農戶的基本情況,資產負債情況,生產經營狀況、信用程度等指標可對農戶信用等級進行測評,進而核定相應等級的信用貸款限額。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按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和浮動幅度適當優惠,農村信用社貸款利率浮動范圍為0.9~2.0,比銀行的范圍大。

        2.合會。合會是民間小規模經濟互助組織,是由一個自然人作為會首,出于某種目的組織起有限數量的人員,每人每期拿出約定數額的會錢,每期由一個人得到全部的當期會錢(包括其他成員支付的利息),并分期支付相應的利息的組織形式。合會包括邀會、圓會、轉會、得會、滿會這五個過程。

        3.親友借款。親友借款是指農戶或小企業經營者資金短缺時想周邊的熟人或親朋好友周轉資金的一種方式,一般可分為口頭約定、簡單履約、高利貸三種類型。親友借款通常是一種比較直接的方式,也為廣大農戶所接受,但因互相不熟悉而是由第三者介紹就產生的借款,時常會引起親友反目,有借無還。

        4.企業內部集資。企業內部集資是指生產性企業為了加強企業內部集資管理,把企業內部集資活動引向健康發展的軌道,在自身的生產資金短缺時,在本單位內部職工中以債券等形式籌集資金的借貸行為,并遵循自愿原則。企業員工可根據自身閑置資金狀況、對風險與收益的評估,選擇適合自己的出資額度。企業股份利率隨本年度盈利水平變動,不同行業盈利水平差異比較大,以物流行業為例,平均集資利率可達15%至25%。企業內部集資通常無需抵押,增加了融資的便利性,也增強了公司人才的穩定性。企業內部集資通常容易發展為非法集資,因此,要在集資時嚴格把握二者的界限。

        5.擔保公司。擔保公司業務范圍涉及借款、票據證券、交易履約的擔保。擔保模式可分為信用擔保、互助擔保和商業擔保。其中,政府出資且不以盈利為主要目的政策性擔保公司占90%;以會員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不以盈利為主要目的企業間互助擔保機構占全部擔保機構的5%左右;以營利為目的,同時兼營投資等其他商業業務的擔保機構占5%。在甬臺溫三地,擔保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時有存在,這也引起了一定的爭議。

        6.小額貸款。小額貸款公司是以經營小額貸款,開展小企業發展、管理、財務、投資、經濟信息、商務等咨詢業務的金融服務公司。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小額貸款公司根據貸款客戶的自身的情況,期限及用途的不同采用不同的浮動利率貸款利率由雙方協商而定。例如《浙江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暫行管理辦法》規定,“小額貸款公司70%的資金應用于同一借款人貸款余額不超過50萬元的小額借款人,其余30%資金的單戶貸款余額不得超過資本金的5%”。小額貸款的審核機制不盡健全,由此而產生的有貸無回的現象也為小額貸款公司的正常運營蒙上了一層陰影。

        7.典當行。典當行,亦稱當鋪,是專門發放質押貸款的非正規邊緣性的金融機構,是以貨幣借貸為主和商品銷售為輔的市場中介組織。典當融資,是指中小企業在短期資金需求中利用典當行救急的特點,以質押或抵押的方式獲得資金,是一種快速、便捷的融資方式。典當過程中最重要的步驟為驗當,即對當物的估值,確定最終當金的額度,其中涉及典當折算率、綜合費率、當期及利率,因此,典當行業需要特殊的專業技能,需要相關人才專門經營。

        8.融資租賃。融資租賃,又稱作設備租賃或現代租賃,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對供貨人的選擇,出資向供貨人購買租賃物件,并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則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賃期內租賃物件的所有權屬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擁有租賃物件的使用權。按合同約定的方式(回購或退租)處置租賃物。主要面向資信狀況、經營狀況良好,有償債能力的企業。融資租賃和傳統租賃一個本質的區別就是:傳統租賃以承租人租賃使用物件的時間計算租金,而融資租賃以承租人占用融資成本的時間計算租金。

        三、甬臺溫地區常見農村金融組織形式在運行中容易產生的問題

        1.農村金融組織的合法性問題。(1)企業內部集資非常容易被誤認為非法集資,存在較大的法律風險。據相關法律政策規定,企業內部集資必須將機子對象限定在內部員工上。如若不然,則會被認定為非法集資,定為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或者非法集資罪。由此可見,企業內部集資這種融資方式,其合法與違法只有一步之遙。以寧波某物流企業為例,在企業內部集資時,更傾向于從企業的高層管理人員處集資而非普通職員。

        (2)在溫州和臺州的部分地區,小額貸款公司的貸款程序也不規范,雖然建立了審貸分離制度,但多數在業務操作中并沒有嚴格執行。政府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也不夠健全,直到2012年2月,浙江省工商局才出臺了業內首個《浙江省小額貸款公司融資監管暫行辦法》對小貸公司的違規行為進行監管。而現實中個別小額貸款公司存在明顯的跨行政區域放貸,或是單戶超額放貸等違規現象。而這些都將加大信用風險,給小額貸款公司帶來損失。

        (3)投資擔保公司作為中介,未曾占有借貸雙方的資金,這種“不摸錢”的原則,可以和地下錢莊、小中介、非法集資等徹底區分開來。但擔保公司自身運作管理也時常存在不夠專業和規范的問題。擔保的審批與追償機制不夠健全,且擔保公司與客戶暗中勾結,套取銀行資金等現象也比比皆是。雖然1999年我國出臺了《中國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并于2000年出臺了《關于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但是仍然存在一些不足,如擔保合同無效時的責任處理。由此可見,現行的法律法規難以對擔保業整體和為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提供強有力的法律保護與政策支持。

        (4)典當行業的不規范經營現象也時常存在。如一些典當公司誘使當事人以集體土地使用權進行典當,在當事人不能如期還款時就以極低的價格通過典當直接獲得土地使用權,既違犯土地法與拍賣法,也違反了公平交易的原則。土地使用權通常是企業和個人向銀行融資的主要擔保手段,維系著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典當業經營土地使用權,在業務上就會與銀行業發生混同,如果進而因為競爭發生糾紛。而由于典當行從業人員評估技能不足造成的驗當環節出現錯誤等也會引發客戶與典當行之間的糾紛。

        (5)目前,我國有關融資租賃的法律法規仍不完善。雖然在上世紀90年代末期政府相繼出臺了一些法規,但部分法規存在與當前融資租賃業務的發展不相適應的情況,無法引導、規范融資租賃業務的健康發展。在政府監管方面,目前也缺乏一個全國性的對融資租賃業權威管理機構,從而影響了融資租賃業的規范發展。

        2.農村金融組織的風險規避問題。農村金融組織規模通常較小,缺乏長期穩定的資金來源且風險控制、補償機制不健全。舉例來說,小額貸款公司時常會出現操作不規范,違規放貸等現象,而擔保公司則缺乏完善的外部風險補償機制,再承擔了擔保責任后,只能依靠它的業務經營收入來彌補所造成的虧損。這些風險的產生都會為農村金融組織的運營帶來極大地影響。

        3.農村金融組織的人才匱乏問題。農村金融組織由于其“草根”的特點而不易被高學歷、高層次人才所青睞,因此人才匱乏問題也是農村金融組織的一個顯著的問題。除此之外,農村金融組織自身人才培養機制也不夠健全,員工晉升機制也亟待完善,這些問題都極大地限制了農村金融組織的發展。

        4.政府對農村金融組織的扶持力度問題。近年來,政府對農村民間金融組織的扶持力度不斷加強,但仍然有待提高。以融資租賃業為例,雖然這一形式在我國已存在三十多年,對經濟增長的促進作用也很明顯,但目前人們仍缺乏對融資租賃的認知,許多企業仍然對所有權更為重視,習慣于采取一次性買斷的方式。而且由于對融資租賃的宣傳的不足,全社會對融資租賃的性質、特征、在經濟發展中的作用等缺乏認識,進而也限制了融資租賃業務的廣泛開展。

        四、甬臺溫地區常見農村金融組織形式規范的對策建議

        1.積極推進融資程序規范化。小額貸款公司要嚴格按照規章制度發放貸款,仔細審核客戶資信,避免不良貸款的發放,深化資信審核機制,加強內部相互監督機制。擔保公司則要完善與健全審批與追償機制,避免內外勾結的現象。總而言之,農村民間金融組織需要穩步發展,讓規范化機制的完善跟上組織部門的擴張速度,爭取達到質與量的同步提升。

        2.充分完善和發展內控機制、風險評價體系。據不完全統計,浙江東南部地區的農村民間借貸規模已達3000億元,因此,規范這一地區的農村民間金融組織的自身管理、健全風險評價體系這一任務已經迫在眉睫。“溫州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的最核心的內容是民間金融的規范化與組織化,這是我國民間金融活動中最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只有解決了這方面的問題,民間金融的其他各項功能才能得到更好地發揮。甬臺溫農村金融組織要充分參考國內外的先進案例,通過內部組織的相互制衡機制來達到防范道德風險的目的,促進其穩健發展。

        3.全面引進并注重培養高素質人才。無論是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還是融資租賃機構等農村民間金融組織,都迫切需要高素質、高層次的人才。一方面,它們需要大力引進這些人才,另外一方面也要注重人才的培養,可以由引進的部分人才進行經驗知識的傳授、推廣,提高從業人員的整體素質。加強與地方政府、高校的合作,可以與高校聯合培養應用型人才,或是為員工開設專業提高班等加強員工隊伍素質建設。

        4.加強政策扶持并完善法律法規。政府應加大對合法的農村金融組織的扶持力度,在稅收上給予一定的優惠。并對一定扶持范圍內的客戶給予適當的財政貼息補償。試點并推廣小額貸款規范網站,服務電話等,為客戶與金融組織完成對接,降低兩者聯系的風險與費用。要從實質上促使民間金融“陽光化”。除了農村金融組織加強自身規范化機制建設之外,政府也應加強對其的監管機制,盡快制定各類金融組織的信用等級評價制度,為廣大農戶及村鎮企業提供參考。我國也應當在明確區分商業信貸與消費信貸的基礎上, 對草根金融采取細致分層的適度監管, 培養行業自律精神, 以保證其原有的優勢與活力。在加強監管、不斷完善對其管理的同時,為民間借貸構筑一個合法的活動平臺,以規范、約束和保護正常的民間借貸行為, 促進正當的農村民間金融活動擺脫灰色金融的身份, 從而充分發揮其拾遺補缺的作用。除此之外,還需要通過開辦農村融資推廣會或組織部分代表金融組織下鄉鎮等活動,消除部分農戶及村鎮企業對于某些金融組織的誤解,建立一個規范農村民間融資活動的秩序框架,推進甬臺溫地區“草根金融”市場規范化發展。

        參考文獻:

        [1]陳時興.民間融資的風險成因與制度規范——以溫州金融改革試驗區為例[J].國家行政學院學報,2012,(5):99-103.

        [2]何廣文,楊虎鋒,張群,謝昊男,宋冀宏.小額貸款公司的政策初衷及其績效探討——基于山西永濟富平小額貸款公司案例的分析[J].金融理論與實踐,2012,(1):4-10.

        [3]馬媛媛.我國現行擔保法的若干不足及其完善[C].第二屆全國金融擔保法理論與實踐研討,2005.

        [4]楊文進.溫州金融改革的核心內容是規范民間金融[J].浙江經濟,2012,(10):22-25.

        第7篇:典當行管理辦法范文

        關鍵詞:小微企業;民間融資;法律規制;監管

        中圖分類號:F922.28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0-8772(2013)15-0104-02

        近年來,小微企業在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然而,融資難、融資成本高已成為困擾其發展的一個重要瓶頸。而包括湖南在內的很多地區,民間資本充裕、活躍,為小微企業發展開辟了融資新渠道。但當前我國立法對于民間融資的保護、規范和引導等問題上還存在諸多缺陷,直接影響到小微企業的生存狀況,完善法律規制,已成為促進小微企業發展中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小微企業民間融資情況概述

        近年來,我國居民可支配收入快速增長,民間資本日趨活躍,小微企業旺盛的資金需求與民間資本的大量閑置,自然契合成小微企業對于民間融資的依賴。

        本文所研究的小微企業民間融資,可以界定如下:是指來源于民間個人或企業而非正規金融市場的,在沒有法律明確對其監管而內生于經濟發展需要,旨在滿足小微企業發展需求的合法的資金籌借活動。這種資金籌借活動是由于當前金融法律制度改革明顯滯后于經濟發展要求,在市場交易過程中內生的制度變遷,是符合經濟規律的市場行為,與非法融資有著本質性的區別。

        以湖南為例,據了解,2011年年末,湖南全省民間融資規模平均約1572億元,接近全國平均系數,由于正規金融機構無法提供符合小微企業“快速、小額、信用”特色特點的融資需求,因此被迫轉向利息較高的民間融資。根統計分析,民間融資分布情況為:親戚朋友45.2%、投資(咨詢)公司12.7%、私人錢莊占比25.6%、典當行2.9%、商會4.8%、小額貸款公司3.6%、擔保公司等4.2%。其用途也較為集中,其中,企業借款用在生產經營的占比69.56%,主要是彌補流動資金不足,用于投資的占比30.47%。

        從以上數據來看,民間融資在緩解小微企業融資難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是對正規金融的有益補充,但是,也存在融資機構良莠不齊,容易引發金融風險等問題。而相關法律規制的缺陷,是導致這些問題存在的根本誘因。因此,分析現行有關小微企業民間融資法律制度的不足,進而有針對性地進行法律制度的建構,是解決問題的當務之急。

        二、小微企業民間融資的法律制度現狀及評述

        縱觀我國有關小微企業民間融資的立法現狀,并沒有專門立法對其進行規范和引導,現有的有關內容散見于各個層級的規范性文件中,內容龐雜,且數量繁多,存在諸多問題:

        (一)基準規范缺位,相關法律分散凌亂

        從規范的層級而言,目前,在法律一級,我國尚未存在針對民間融資,以及小微企業的專門立法。長期以來,民間融資一直處于“盲目和無序”的狀態,既得不到有效保護,也無規程可循。作為當前針對民間融資管理的相關主要法律,《刑法》并未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的范圍作出區分,《民法通則》、《合同法》也僅就自然人之間的民間借貸問題作簡單規定,民間融資與非法融資的法律界限不清。而金融法領域的主要法律也均未涉及諸如民間融資如何審批、審批標準,以及對非法集資認定等方面的內容;另一方面,小微企業本身所面臨的法律環境也不容樂觀,《中小企業促進法》頒布已有十余年,變化不大,已經有些滯后,并且,其法律條文過于原則性,細化程度不高,缺乏制裁規定,規范本身的權利義務不清晰,對中小企業劃分不明,而其他相關的市場主體法律制度,如《個人獨資企業法》、《公司法》等,也缺乏針對性,上述立法對于剛起步的小微企業而言,扶持效果并不明顯。

        近年來,國務院及其各部委也陸續頒發了一系列相關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整體而言,這些文件具有·定政策性和時效性,但穩定性不足、缺乏配套細則、存在著內容籠統、可操作性不強、銜接不足等弊端,如《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中提出要適當放寬民間資本參股設立小金融機構的條件,提出符合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可依據有關規定改制為村鎮銀行,那么“放寬”的標準是什么?“符合條件”具體指那些條件,這些都有待進一步明確。

        (二)監管效力不足,制度設計存在偏差

        首先,實踐中,民間融資主體實施民間融資行為絕大多數都未經有關機構批準,而我國當前立法主要以是否“經有權機關批準”作為界定非法融資的標準,處理辦法也以取締為主,這種“管制”而非“引導”的色彩,使得民間融資極易被披上非法的外衣。

        其次,由于民間融資至今沒有合法的法律地位,與金融監管相關的一系列法律并未對民間融資業務的監管職權予以細化,所以依然存在監管主體缺位的問題。目前,除了經前置審批的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典當行有明確的監管機構與監管制度外,其他如投資公司、民間資本投融資服務中心、民間借貸中介網站等從事民間融資的中介機構及其他民間融資方式均未有專門的監管部門與規范性的管理辦法,上述機構從設立到業務辦理均只需在工商行政部門注冊即可,處于無人監管的真空地帶,風險較高。

        最后,缺乏風險性監管。由于征信平臺和引導平臺的缺失,加之監管手段和技術的落后,不能深入民間資本市場,調查分析民間資金的流動方向和運行態勢,難以獲取小微企業民間融資的真實活動情況和準確的數據資料,并且各部門之間的聯動監管機制尚未形成,容易造成民間融資流動無序。

        三、完善小微企業民間融資法律規制的建議

        (一)確立民間融資合法化,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小微金融組織

        從法律規范的體系化而言,在民間融資的立法完善中,首要的工作是制定《民間融資管理條例》,明確其作為基準法的功能屬性、行政法規的層級屬性、客觀規則的性質定位,待條件成熟時,再出臺專門的單行立法。在條例中,一方面,要對民間融資的法律概念、民間金融主體的法律地位、資金投向、準入機制和退出機制、融資方式、利率管理、風險糾紛的處理及收益的稅收調節等方面進行明確規定,保護正當的民間融資行為。另一方面,應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等非法民間融資予以明確界定,重點打擊上述違法金融活動,取締非法地下錢莊,懲治高利貸,為發揮民間融資的積極作用創造良好環境和條件。而各省,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民間金融的特點,先行制定或調整有關政策法規,讓民間融資有法可依,例如以地方性法規的形式出臺具備可操作性的民間融資指導意見,為民間融資發展構筑一個合法的活動平臺。

        其次,要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實體經濟,允許民間資本進入或者獨創真正面向小微企業的小微金融組織。有序發展村鎮銀行、貸款公司等機構,取消銀行作為村鎮銀行主發起人條件的限制,在堅持“只貸不存”的前提下,適當放松其他制度限制參數,讓在實際經營中表現優秀的小額貸款公司晉級為村鎮銀行,可在股東自愿的基礎上,按照《村鎮銀行組建審批指引》和《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的規定將其規定規范改造為村鎮銀行。

        最后,應盡快制定《小微金融機構促進法》以促進小微金融機構的發展,促使小微金融組織與小微企業建立長期、密切的合作聯系,通過其提供的優質服務,為小微企業提供更廣闊的融資渠道。如此既能有效利用民間閑置資金,又促進了市場競爭,完善了金融組織的市場組成。同時,盡快出臺與《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配套的細則,及《小微企業法》等多種扶持微型企業的法律法規,力促小微企業發展的長期化和法制化。

        (二)完善監管機制,加強風險性監管

        完善小微企業民間融資的法律監管,探索各種可行的監管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完善監管立法,確立從中央到地方的系統而完善的監管體系。我國當務之急,是要在中央一級確立央行和銀監會對于民間融資監管的主體地位,同時加快修改《中國人民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使其監管職能與現有民間融資活動接軌,尤其應當明確對社會集資如何審批、審批標準以及對非法集資認定的依據等問題。

        第二,探索充實基層監管力量,分類管理民間融資機構。由于民間融資的區域性、地方化色彩非常強,不同地區的民間融資在資金供求、借貸鏈條、經濟基礎甚至發展模式等方面都呈現著各自的特點,這種區域性差別決定了中央層面的統一監管難度較大,因此,在地方政府在地方金融監管及風險處置上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對于民間融資發展較為活躍的省份,可以考慮建立地方政府金融監管服務中心。同時,由于現階段民間融資的創新形式層出不窮,因此,對于監管主體尚未明確的民間融資機構,應進行統一監督管理,避免監管權責不明,多頭管理的情況,并且要分類管理,有針對性地制定監管措施,對于從事融資中介服務的投資公司、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民間資本投融資服務中心、民間借貸中介網站等機構,應改變僅由工商部門登記即可經營的模式,參照小額貸款公司的做法,前置審批,動態監管,鼓勵其規范發展。而對于商會、標會等,也應納入監管,進行規范,重點預防非法集資和放貸行為。

        第三,建立民間融資監測機制,及時掌握和監測民間融資運行情況。監管部門應建立民間融資信息采集機制,定期收集有關數據,重點監測民間融資規模、財務制度、資金流向、市場利率、信用程度、風險狀況等。監測方式可以考慮互聯網、自助式電話報告、傳真等自由申報方式,同時也有必要設立派出機構或者信息檢測中心,負責進行調研和信息報告的編制,供政府決策部門參考,同時應以簡報的形式定期通過網站或相關的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信息監測的結果,對高危民間融資行為和風險聚集點及時發出紅色預警。

        第8篇:典當行管理辦法范文

        關鍵詞:民間金融 利率市場化 金融改革 溫州模式

        中圖分類號:F832.55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6-1770(2012)01-056-03

        一直被冠以民間資本“晴雨表”的溫州遭遇了一場罕見的民間金融風暴。2011年10月3日,總理南下溫州進行調研,足見事態發展之嚴重。宏觀緊縮政策僅是“壓死駱駝的最后一根稻草”,溫州民間金融危局集中反映了經濟運行中的一些深層次問題。“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對此我們必須要有清醒的認識,否則危局的種種應對措施最多有治標之效但難于治本。

        一、民間金融市場興旺折射出利率雙軌制之弊

        溫州民間金融市場行情異常火爆。據中國人民銀行溫州中心支行2011年7月21日的《溫州民間借貸市場報告》顯示,大約89%的家庭或個人、59.67%的企業參與了民間借貸,融資額度約達1100億元之巨。火爆行情其幕后的一個重要推手是利率雙軌制――銀行利率和民間利率嚴重背離。圖1顯示,以一般社會主體借貸利率衡量的民間利率大大高于銀行貸款加權利率與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例如,在2011年5月,溫州一般社會主體借貸利率為18%,而同期銀行貸款加權利率不足8%,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僅在6%左右。

        利率雙軌制形成了巨大的套利空間。一方面,銀行存款實際利率為負導致存款“大搬家”,資料顯示,在2011年4月,全國住戶存款凈減4678億元,其中部分流入民間金融市場尋求保值增值;另一方面,一些能夠獲得低息貸款的大企業將銀行貸款轉手放高利貸,充當資金掮客坐收漁利。甚至一些銀行也主動向融資性中介機構伸出橄欖枝:資金被銀行以正常利率貸出,然后再被中介公司以高息貸出,而所獲利潤由銀行和中介公司分享。

        銀行利率之低首先歸咎于貸款利率上浮空間有限。為什么貸款利率需要維持在低位呢?其要害在于,銀行業的大主顧一一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和國有企業――基本上沒有能力承擔較高的信貸資金成本,而這也正是利率市場化改革主要羈絆所在。在我國銀行業利潤來源主要依賴于存貸利差的情況下,見圖2,貸款利率不能提高必定意味著壓低存款利率,由廣大儲戶來為銀行利潤收入“埋單”。

        利率雙軌制帶來的根本危害是,資金價格信號混亂,價格機制喪失有效配置資金的功能。一些投資效率低下的大型項目能夠獲得廉價貸款,而具有更高效率、代表經濟成長方向的民營部門即使甘愿接受貸款利率上浮,其貸款申請也很難獲準。在利率雙軌制下,數量型貨幣政策工具,如改變準備金率。甚至以行政命令方式直接規定銀行放貸限額,成為主要的宏觀調控手段,但其對社會資金供求關系的調節往往松緊過度,很難做到恰到好處。當前中小企業陷入“錢荒”境地,紛紛尋求民間借貸,也莫不與央行連續上調存款準備金率,銀行信貸“緊箍咒”被不斷收緊有關聯。

        二、民間借貸成為中小企業融資重要渠道折射出金融增量改革之缺

        中小企業銀行融資難似乎成為了一個“死結”。據溫州政府部門2008年問卷調查,有72%的小企業存在資金缺口,85%的小企業認為融資環境一般或不好,27%的小企業認為獲得銀行貸款很難,60%的小企業認為獲得銀行貸款有點難,即合計有87%的小企業認為獲得銀行貸款有一定難度。中小企業融資需求得不到銀行融資的滿足,這本應催生出一大批適合為中小企業提供金融服務的新型中小型金融機構,而這些機構的出現正是屬于所謂的金融增量改革范疇。改革開放三十余年我們獲得的一個基本經驗是,增量改革往往產生巨大的邊際效應,例如,體制外民營企業的崛起對中國經濟增長奇跡的鑄就功不可沒。然而由于監管部門對金融風險的疑慮,多少年來我們在金融增量改革上可以說是躑躅不前。

        金融增量改革之缺使得民間金融市場應運而生。在2005-年2009年,民間借貸在溫州中小企業資金來源中的占比平均在10%以上,見圖3。

        隨著宏觀經濟政策持續收緊,民間借貸對企業融資愈發重要。據溫州市金融辦對溫州350家企業的抽樣調查結果顯示,在2011年一季度末,企業運營資金構成中自有資金、銀行貸款與民間借貸三者間的比例為56:28:16,其中銀行貸款占比與上年同期相比下降2個百分點,而民間借貸占比比去年同期提高了6個百分點。

        大量游離于監管體系之外的民間金融活動反而使得金融風險劇增。根據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統計數據,在2011年月3至5月,全市法院共受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2628件,案件總標的金額高達9.31億元。換句話說,在短短三個月內,溫州全市平均每天產生近30起民間借貸糾紛,每天產生的糾紛案件標的平均約在1000萬元左右。

        既然民間借貸有利于紓解中小企業融資之困境,而壓制它又使其暗流涌動,徒增金融風險,故倒不如讓其“浮出水面”,進入金融市場。這樣一方面可以降低民間借貸的交易成本,讓具有融資需求的中小企業得利,另一方面也便于監管,從而有利于控制潛在的金融風險。事實上,將現存的民間金融組織合法化也是金融增量改革可抄的一條近路。2008年5月,《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與《關于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小額貸款公司有關政策的通知》相繼出臺,這表明我們開始踏上這一條金融增量改革的捷徑之路。然而,到了地方層面,民間金融組織合法化進程遇到了一定的阻力。

        例如,《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規定,小額貸款公司執照申請人可以為自然人、企業法人和社會團體:以有限責任公司形式存在的小額貸款公司其注冊資本不得低于500萬元i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存在的小額貸款公司其注冊資本不得低于1000萬元。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隨后出臺《小額貸款公司試點暫行管理辦法》,抬高了申請小額貸款公司的門檻首先把申請者范圍縮小至公司法人;其次將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最低標準拔高至5000萬元(在欠發達縣域為2000萬元),將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最低標準拔高至8000萬元(在欠發達縣域為3000萬元)使得,小額貸款公司牌照盡收大型民營企業囊中,大批原本有望轉正的擔保公司再一次希望落空。

        與其說地方監管層對民間金融組織合法化存有金融風險上的疑慮。到不如說是害怕承擔監管成本。監管部門的實際難處值得考量,但其與中小企業融資困局給實體經濟帶來的危害相比,孰輕孰重一目了然。

        三、比營食業敢借高利貸折射出溫州模式轉型之艱

        溫州市經貿局2011年上半年對855家企業進行調查,其結果顯示,有74.5%的企業表示用工緊缺,比上年同期提高了14個百分點。其中鞋類、服裝和眼鏡、打火機、制筆,鎖具等勞動密集型行業缺工情況最為嚴重,在這類行業中,80%以上的企業用工缺口達10%以上,約有25%的企業出現因缺工導致

        生產能力飽和而不敢接單的現象。該調查還顯示,在2011年一季度,溫州眼鏡、打火機、制筆等35家出口導向型企業銷售產值同比下降7%,利潤同比下降大約30%,虧損面達到四分之一,僅三成企業利潤保持增長。行業平均利潤率為3.1%,利潤率超過5%的企業不到10家。

        溫州企業處于窘境表明溫州模式風光不再而亟待轉型升級。眾所周知,民營企業在壟斷行業、社會事業、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等領域遭遇“三重門”:由壟斷形成的“鐵門”、由行政審批高門檻形成的“玻璃門”、由非市場因素形成的“彈簧門”。據2010年浙江省工商聯《關于國務院“非公經濟36條”和省政府“非公經濟32條”貫徹落實情況的調查問卷分析報告》顯示,在接受調查的800家民營企業中,已經進入到壟斷行業、基礎設施領域及公用社會事業領域的企業不到10%。只有5.8%的受調查企業認為基本沒有該現象,而認為“玻璃門”現象比較嚴重和非常嚴重的比率高達63.9%。另外,國家為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推出四萬億經濟刺激計劃,其初衷在于力保較快的經濟增速,但由此帶來的“國進民退”也擠壓了民營中小企業的生存空間,而以民營經濟為依托的溫州模式又首當其沖。

        溫州模式正瀕臨絕境,從事實業的企業其利潤空間越來越窄,這正是溫州民營企業紛紛逃離實體經濟從事短期投機炒作活動的一個深層次原因。但脫離實體經濟支撐的虛擬經濟無異于海市蜃樓,泡沫最終破碎乃是定數。

        四、走出溫州民間金融危局,路在何方?

        為防止溫州民間金融危局愈演愈烈而形成“多米諾”骨牌效應,相應政策措施迅速出臺。2011年9月28日溫州市委市政府作出《關于穩定規范金融秩序促進經濟轉型發展的意見》,要求各銀行業機構加大信貸資金保障力度,確保實現年初確定新增貸款1000億的目標。10月12日國務院常務會議確定了支持小型和微型企業發展的金融、財稅政策等9項措施,包括要求銀行對小微型企業的貸款增速不能低于全部貸款平均增速、提高對其貸款不良率的容忍度、提高增值稅營業稅起征點。

        出臺力挺小微型企業的政策措施,可以救燃眉之急,但一些行政命令的匆忙執行從長期來看也會產生有害的后果。例如,由正規金融來為當前溫州民間借貸危機埋單就有違審慎金融原則,會引發道德風險,從而進一步鼓勵投機行為。我們應該守住正規金融體系與民間借貸之間的防火墻,一些企業也應該為--自己的“玩火”行為負責,進入破產重組程序。只有這樣,才能倒逼溫州模式加速轉型升級,否則政府將被投機力量所“劫持”,溫州模式也難以浴火重生。

        高壓行政命令終無法解開溫州民間金融問題的“死結”,我們必須遵從市場經濟運行規律,謀解決問題的長遠之策:

        第一,利率市場化改革是破解溫州民間金融危局的根本藥方。利率市場化之路難關重重,然而這是必走之路,國家“十二五”規劃建議也明確提出,“穩步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利率市場化改革在全國整體推進難度甚大,但在如溫州這樣的國有企業少、地方政府融資平臺運轉相對良好、民間資本雄厚的局部地區,利率市場化改革完全可以提速。

        第二,“鯀禹治水,成敗在乎疏堵不同”,要真正化解民間借貸的風險,必須以開放的姿態,降低金融市場進入門檻,打破主流金融機構壟斷,按照2010年5月13日《國務院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即“新36條”精神,放開對中小銀行、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融資性擔保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的準入條件審批,疏通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的渠道。

        第三,“國退民進”,為民營資本進入各領域掃除制度障礙,而且為其創造良好的運作環境。新“36條”明確提出,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法律法規未明確禁止準入的行業和領域,諸如基礎產業和基礎設施、市政公用事業和政策性住房建設等多個領域。推動民營企業加強自主創新和轉型升級。支持民營經濟發展的政策措施不能“只聞樓梯響,不見人下樓”。因此,有關部門必須真正拿出勇氣,排除利益干擾,抓緊制定具體的操作程序和實施辦法,將新“36條”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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