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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擔保范圍具體包括:借款合同及本合同項下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及出借人實現債權的費用等。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抵押擔保書,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抵押擔保書1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書
擔保人:______,性別____,生日____, 身份證地址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
被擔保人:______,性別____,生日___, 身份證地址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
擔保人______,系被擔保人______的(____),擔保人_____,和被擔保人共同出資購買了由__________________房地產開發的坐落于____________單元____樓____號,建筑面積______的成套住宅(商品房買賣合同簽約備案號:____________二手房:房產證號:______土地使用證號:____________)壹套,支付上述房屋的首付款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元整,房屋總價款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該房屋產權份額擔保人占%被擔保人占%,現被擔保人______準備向北川住房公積金中心處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以支付上述房屋的購房余款,擔保人自愿以該房屋自己所擁有的產權全額作為被擔保人______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抵押擔保,擔保人對房產抵押的有關事宜保證如下:
1、擔保人對(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抵押借合同)的全部內容予以認可。
2、擔保人同意以所有的房產份額全部給被擔保人抵押向北川住房公積金管理處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
3、如被擔保人不能按期支付貸款本息,擔保人自愿承擔上述房屋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償還責任,并承擔因抵押擔保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
如被擔保人有其他違約行為導致處分抵押房產的,擔保人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擔保人: 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抵押擔保書2租賃合同 房 屋 租 賃 合 同
(合同編號: )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________
保證人及第三方(丙方):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出租的房屋事宜訂立本合同。
一、出租房屋情況
1、甲方出租給乙方的房屋位于________省________市
(區/縣) 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積為 平方米,房屋用途為商鋪。
2、甲方告知乙方該房屋
(已/未)設定抵押。
二、租賃用途
1、乙方租賃上述房屋用于經營________
加盟店,非經甲、丙雙方共同書面同意,不得擅自變更用途。
2、甲方同意乙方在不改變房屋用途的情況下,以承包、轉租等形式變更實際
承租人,但不影響甲、乙之間的租賃合同關系。
3、除上述情形外,乙方或丙方不得將房屋擅自對外轉租。
若乙方擅自對外
轉租的,丙方有權接替乙方作為該房屋的承租人。若丙方仍然對外轉租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并追究其違約責任。
三、交付日期、合同租賃期限
1、甲、乙雙方約定,甲方在
年 月 日前交付房屋,該房屋租賃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若甲方未能在交付日將該房屋交付給乙方,則乙方有權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提前終止本合同,甲方應在收到乙方書面通知之日起日內將乙方已支付(若有)的保證金雙倍(無息)退還給乙方,并將乙方已經支付的租金雙倍一并退還乙方。
3、租賃期滿,甲方有權收回該房屋,乙方應如期歸還。
四、租金及其他費用的支付
1、甲、乙雙方同意按如下方式計算租金:
該房屋租金每天每平方米人民幣 元,合計每月租金為人民幣 元,年租金 元;在 年后年租金遞增 %,為人民幣 元。
2、租金每
(月/季度/年)計收一次,乙方于每檔租期開始日起的 個工作日內,在收到甲方開具的發票后向甲方支付房租。第一期租金乙方在 年 月日支付甲方。
3、租賃期間,因乙方使用租賃房屋所發生的有關費用由乙方承擔,乙方在收到相關職能部門的賬單后支付。
4、甲方提供以下銀行信息供乙方按時繳納房租:
銀行賬號:
開戶人:
開戶行:
聯系電話:
五、保證金
1、乙方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內,向甲方支付保證金計人民幣 元。甲方收取前述款項后,向乙方開具收款憑證。
2、租賃期限屆滿或本合同提前解除、終止,乙方交還甲方正常使用狀態的房屋后二天內,甲方將保證金無息返還乙方。
3、因乙方原因導致第三方對乙方的投訴、索賠或任何形式的權利主張,由乙方承擔法律責任。
六、裝修免租期
1、乙方可享受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的裝修免租期。
2、裝修免租期內乙方無須向甲方支付租金,但乙方仍應繳納該期間使用房屋所發生的其他費用。
七、房屋使用要求和維修責任
1、租賃期內,乙方必須保持該房屋的可租用及安全狀態(除自然損耗外)。
因乙方使用不當,致使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有損壞或故障的,乙方應負責維修。
2、租賃期間,甲方保證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處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狀態。
甲方對該房屋進行檢查、養護,應提前通知乙方。檢查養護時,乙方應予以配合。甲方應減少對乙方使用該房屋的影響。
3、乙方發現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有損壞或故障時,應及時通知甲方修復;
甲方應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盡快進行維修。如甲方在合理的時間內未進行修復的,則乙方有權自行維修,費用由甲方支付。
4、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導致該房屋損壞的,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5、甲方提供該房屋內水、電滿足乙方的經營需要,確保正常規范的排污系統,提供三相電電容不低于
KW;預留 個外掛空調位置。
八、裝修
1、若乙方在該房屋交付后需對該房屋進行裝修的,由乙方自行負責實施。
乙方同意自行處理施工過程中非因甲方原因所導致的財產損失或人員傷亡事故。
2、在租賃期內,政府主管部門對乙方在該房屋的裝修,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設施等,提出任何書面整改要求,乙方須按照政府主管部門的要求整改。
九、房屋返還時的狀態
1、租賃期屆滿合同終止,乙方將正常使用后的房屋返還甲方,并相互結清各自應當承擔的費用。
若因甲方原因導致本合同解除的,應對租賃物內的裝修予
以評估作價后,對乙方的裝修損失進行補償。若因乙方原因導致本合同解除的,乙方不得主張裝修損失。
2、乙方如在搬離過程中造成租賃物主體結構損壞的,乙方須承擔賠償責任。
十、特別約定條款
1、丙方對乙方在本合同項下所應當承擔的全部義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2、租賃關系終結時,甲方與依據本合同確定的合同相對人各自依法履行租賃合同中約定的后合同義務。
十一、解除、終止本合同的條件
1、經甲、乙、丙三方協商一致,可變更、解除本合同,各方互不承擔責任。
2、租賃期滿,本合同自然終止。
3、在租賃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終止,各方互不承擔責任:
①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依法提前收回的;
②該房屋因社會公益被征用的;
③該房屋因城市建設需要被納入城市拆遷范圍的;
④該房屋因不可抗力毀損,滅失或被鑒定為危險房屋的。
4、租賃期滿前,乙方要繼續租賃的,應當在租賃期滿
個月前書面通知甲方。如甲方在租期屆滿后仍要對外出租的,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承租權。
5、合同任一方欲提前解除租賃關系的,應當提前1個月以書面方式通知對方,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雙方應當在擬終止租賃關系之日前辦理房屋的交接,因一方原因導致無法或逾期辦理交接的,該方應當對擴大損失部分承擔責任。
十二、違約責任
1、甲、乙、丙三方同意,在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守約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違反合同的一方,應向相對方支付相當于同期月租金的倍的違約金,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支付的違約金不足抵付一方損失的,還應賠償造成的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
①甲方交付的該房屋不符合本合同的約定;或甲方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乙方安全的;
②甲方未及時維修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導致乙方在租賃物內無法正常經營的;
③其他因甲方原因導致乙方無法在租賃物內正常經營的;
④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規定支付租金,連續拖欠超過 個月,且經書面通知丙方壹個月后仍未收到拖欠房租的;
⑤因乙方原因導致租賃物主體結構損壞,無法繼續使用的,丙方亦不愿意接受的。
2、若乙方違反第二條之規定,或發生如下情況之一的,丙方有權取代乙方成為該房屋的唯一合法實際承租人,丙方行使該權利的,自丙方書面通知甲方送達之日起即告生效:
①乙方死亡或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②乙方因涉嫌刑事犯罪被采取強制措施的;
③乙方發生重大財務問題,可能影響乙、丙雙方之間的加盟關系的;
④乙方在經營加盟店期間有違法經營情況,被行政部門行政處罰的;
⑤乙方經營之加盟店嚴重虧損,丙方認為有必要收回加盟權自行經營的; ⑥乙方違反加盟合同約定或丙方公司規章制度,與丙方發生法律訴訟的;⑦乙方單方欲終止租賃關系的;
⑧其他丙方認為有必要收回加盟權的情況。
十三、稅費、規費承擔
1、甲方、乙方應依照法律規定各自按時繳納稅收和有關費用。
2、所有與本合同有關的公證費、印花稅、登記費及一切附帶手續費(如有)將由甲方與乙方各負擔一半。
十四、郵寄
1、依據本合同規定及本合同有關文件而發出的所有通知、單據均采用書面
形式,并用快遞或掛號發至對方。
2、使用快遞發送的,在發出后視為收訖;
使用掛號信發出的國內郵件,在掛號信寄出五日后視為收訖;國外郵件,在掛號信寄出三十日后視為收訖。
3、雙方的聯系地址為本合同上所列地址,任何一方變更地址,應及時以掛號信形式通知另一方,因一方疏于通知而導致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十五、其他
1、本合同自雙方簽(章)后生效。
由甲方負責向房屋所在地區辦理登記備案,領取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
2、本合同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訂立補充條款、附件。
補充條款及附件均為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
協商解決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本合同一式
份,由甲、乙雙方各執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無正文)
甲方: 乙方:
電話: 電話:
人: 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
電話:
人:
日期: 年 月 日
抵押擔保書3抵押權人: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抵 押人:____×大廈(以下簡稱乙方)
__×年__×月__×日,____×有限公司與______實業有限總公司簽訂協議書一份,規定浙江__×有限公司將2萬平方米__×山莊用地退還給______實業有限總公司,______實業有限總公司愿補償500萬元人民幣給浙江__×有限公司。乙方杭州__×大廈愿為______實業有限總公司按協議規定的期限支付補償款提供抵押擔保并簽訂如下抵押協議:
第一條 抵押擔保的債權
乙方提供的房產抵押擔保的主債權為根據__×年__×月__×日甲方與______實業有限總公司簽訂的協議書規定的大______實業有限總公司應支付的__×萬元補償款,其支付期限分別為__×年__×月__×日支付__×萬元;__×年__×月__×日支付__×萬元。
第二條 抵押物
乙方愿提供座落于__市__×路 號的____×大廈的房產作______實業有限總公司履行義務的抵押擔保,該房產面積______平方米,屬框架結構,屬乙方所有,其房產權證號為______;土地使用證號
。
第三條 雙方同意抵押擔保的范圍與______實業有限總公司履行義務承擔責任的范圍相同,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及實現抵押權的費用。
第四條 抵押期間,乙方應妥善保管、使用抵押的房產。如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侵害抵押物行為并有權要求再提供擔保。
第五條 本抵押協議簽訂后,乙方應向甲方提供抵押房產的房地產權證書和土地使用權證號,由甲方負責辦理抵押物的評估并向有關登記相關辦理抵押物登記,評估費和抵押物登記費用雙方各半承擔。
第六條 因本抵押協議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由抵押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七條 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另一份送有關機關登記備案。
甲方:
乙方:____×大廈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
抵押擔保書4經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貸款方)與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借款方)充分協商,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自____________至____________,由貸款方提供借款方____________貸款______________.借款、還款計劃如下:
分期借款計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分期還款計劃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金額(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利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貸款方應按期、按額向借款方提供貸款,否則,按違約數額和延期天數,付給借款方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的計算,與逾期貸款罰息同,即為________%.
三、貸款利率,按銀行貸款現行利率計息。如遇調整,按調整的新利率和計息辦法計算。
四、借款方應按協議使用貸款,不得轉移用途。否則,貸款方有權停止發放新貸款,直至收回已發放的貸款。
五、借款方如不按規定時間、額度用款,要付給貸款方違約金。違約金按借款額度、天數,按借款利率的________% 計算。
六、借款方保證按借款契約所訂期限歸還貸款本息。如需延期,借款方至遲在貸款到期前3天,提出延期申請,經貸款方同意,辦理延期手續。但延期最長不得超過原訂期限的一半。貸款方未同意延期或未辦理延期手續的逾期貸款,加收罰息。
七、借款方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價值________________元,作為借款抵押品,由借款方保管(或公證機關保管)。公證費由借款方負擔。
八、貸款到期后1 個月,如借款方不歸還貸款,貸款方有權依照程序處理借款方作為貸款抵押的物資和財產,抵還借款本息。
九、本協議書一式________份,借貸款雙方各執正本1 份,公證機關1 份。
十、本協議書經雙方簽字之日起即有法律效力。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 貸款方: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單位:(章)__________
貸款單位:(章)__________
負責人:(章)____________
審批組長:(章)__________
經辦人:(章)____________
信貸員:(章)____________
公證單位:__________________
公證機關:(章)____________
公證員:(章)______________
為進一步加強城鄉住房保障,規范房地產市場行為,促進房地產業平穩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省、市有關文件精神,現就加強我縣房地產市場管理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企業資質管理
(一)新申報房地產開發資質的企業,從業人員資質、辦公場地、擔保書等必須符合資質申報條件,擔保單位必須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和相應的賠償能力。擔保書要明確企業破產、解散等清算情況發生后的房屋質量責任承擔方式。開發土地面積中心城區在20畝以下、其他鎮鄉在15畝以下的新公司,原則上不予審批房地產開發新資質,要求掛靠具有三級以上(含三級)企業資質且信譽良好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進行開發。
(二)嚴格執行建設部77號文件規定,對暫定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一年內無開發項目的或三年內無開發業績的公司,注銷企業資質。房地產企業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年檢,視為年檢不合格。
(三)企業開發建設的項目工程質量低劣、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或由于企業逃避有關法律責任和社會責任而發生群體性上訪事件,造成社會惡劣影響的,由原資質審批部門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并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二、商品房預售管理
(一)商品房預售嚴格按象規定執行,實行商品房預售方案備案制度和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審核制度。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的面積,每期不得低于3萬平方米(項目總面積低于3萬平方米的不得分期預售)。
(二)商品房預售條件嚴格按甬政精神執行,自2010年10月9日后新取得用地的房地產開發項目,低層、多層建筑主體結構結頂,中高層、高層建筑主體結構完成三分之一及以上,方可申請商品房預售。鼓勵現房銷售。
(三)建立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制度,根據象精神,開發企業在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時,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必須向房產主管部門提供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書,按月報送建設工程完成的形象進度以及監管銀行出具的預售資金收繳、支出對賬單。
信用風險又稱違約風險,是指交易對手未能履行約定契約中的義務而造成經濟損失的風險,即受信人不能履行還本付息的責任而使授信人的預期收益與實際收益發生偏離的可能性,它是金融風險的主要類型。
信用管理,是指授信者對信用交易進行科學管理以控制信用風險的專門技術。
二、信用協議的簽訂
南孚信用管理部根據客戶的風險等級、預計銷售額、存貨周轉時間和賬款回收時間對客戶提出的信用申請予以審批。業務員在信用審批后方能與客戶簽訂銷售合同,將信用條款一并寫入銷售合同或單獨簽訂信用協議。
信用協議簽訂的風險控制點:首先,企業應將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在合同中明確列示,違約金的標準參照銀行規定來執行,起到約束客戶回款、避免拖延付款的作用;其次,應規定對給予客戶的信用條件享有單方面調整的權限,保證在客戶信用狀況變化時,公司可以及時調整客戶信用,盡快收回貨款;最后,涉及抵押、擔保等較為復雜的授信,以單獨的信用協議方式將雙方權利、義務予以明確,若此協議存在與主合同即銷售合同不一致的條款,應視為對銷售合同條款的變更。
三、信用控制
授信中對客戶的信用控制必須將額度和期限兩者結合起來。單一的額度控制類似于傳統的鋪貨形式,給客戶一筆放賬而不管欠款時間的長短,這樣客戶的應收賬齡可能會拉得很長,應收賬款的質量無法保證;而單一的期限控制則可能造成客戶欠款規模失控。無論哪種單一控制方式都是不科學的,信用額度和期限的控制應相輔相成、缺一不可。
信用額度計算的方法很多,比如根據營運資金、凈資產的一定比率來測算、銷售量法等。就我國目前的信息公開程度而言,銷售量法會是比較可行、實用的一種。銷售量法是根據以往或預計的客戶訂貨量和訂貨周期來確定信用額度的方法。以客戶的預計/平均日銷售量為基本數額,以標準信用期限為參數,計算客戶的信用額度,同時將客戶的歷史付款記錄或信用等級作為修正系數。信用額度的計算公式如下:
信用額度=預計/平均日銷售量*信用期限*修正系數
其中,標準信用期限的確定一般以本地區或本行業的一般信用期限為基本參考值,結合客戶存貨周轉和賬款回收的時間,最后根據本企業的發展階段、財務狀況、市場環境、產品競爭力等多種因素進行調整。當然針對不同銷售渠道的客戶,標準信用期限是不同的。
四、授信類型及信用風險防范
授信可以根據時間的長短劃分為短期和長期兩種。短期信用是針對需要對某一筆出貨進行特別放行的授信。長期信用是與特定客戶的所有往來交易都采用先出貨后收款的一種信用支持。
(一)短期信用
短期信用一般用于緩解客戶的資金周轉緊張、節假日備貨需求及其它突發因素。信用期限一般不超過30天;信用額度也是要控制的。
客戶申請短期信用時須填寫申請表,簽字并加蓋公章后原件提交給企業。 標準的短期信用申請表里涵蓋了客戶信息、申請時間、還款時間、申請額度、逾期還款違約金、客戶簽章處,實際就是個簡易版的信用協議。此外對信用風險控制的考慮,在客戶首次申請短期信用時,要求客戶附帶簽署個人擔保書,實現企業和個人擔保的債權雙保險。
(二)長期信用
長期信用的業務類型除了不附帶任何條件的信用交易外,還有信用證結算、票據結算、擔保、分期付款等信用交易方式。南孚銷售結構中,約80%來自傳統渠道,這些客戶多為小規模的有限責任公司、私營企業或個人,本身信用等級較低、信用風險大。為了滿足銷售需要,在賒銷過程中,多采取附帶擔保條件的信用交易方式與此類客戶進行結算,以降低交易帶來的信用風險。純粹的信用交易方式則主要運用于現代渠道、工業配套及出口。 這里我們重點探討下票據結算和擔保這兩大企業常運用的信用交易方式的具體操作及風險控制點。
1、票據結算
在我國,票據包括銀行匯票、商業匯票、銀行本票和支票,目前企業間交易結算常用的是商業匯票中的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是銀行給企業的一種授信,企業只需交納匯票票面金額的一定比例的保證金和費用給銀行,資金占用少,有利于企業的資金周轉;它將企業信用轉換為銀行信用,有效地解決了企業間交易互信;它的流通性較強,可以背書轉讓、提前貼現等。
使用銀行承兌匯票結算時,雙方可以簽訂單獨的付款合同,或在客戶填寫的申請里加入“承兌到期時企業向承兌銀行提示付款后,無法順利解款時,客戶應在幾個工作日內以電匯形式及時還款”這一條款,從而保障企業的權益,控制信用風險。最后,銀行承兌匯票接收時應注意:一是驗證銀行承兌匯票的真實性;二是票面要素是否完備、有無瑕疵;三是關注承兌銀行本身的資質,是否為規模實力較大的銀行。通過以上措施,可以有效保證企業解款的順利進行,及時回收貨款,降低信用風險。
2、擔保
擔保是指法律為確保特定的債權人實現債權,以債務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特定財產來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制度。根據法律規定,擔保有五種方式,即抵押、保證、質押、留置、定金。其中抵押、保證和質押方式在企業中較常運用。
3、抵押
抵押的標的物通常是不動產,實際操作中多將房產作為抵押物。抵押人可以是客戶本人、公司負責人或自愿為該客戶提供擔保的第三人。
房產抵押授信中的幾個風險控制點:一是房產抵押前,客戶需通過中介機構進行房產評估,并提供房產評估報告;二是辦理房產抵押登記手續并取得房產他項權證;三是授信額度應在抵押的權益價值內且不超過房產評估值的70%為好,并考慮客戶的銷售情況設定;四是盡量要求客戶以商用住房來抵押,客戶無力償還貨款時,通過法院執行商用性質的房產相對容易;五是實地核查房產他項權證的真實性,防止證書造假給公司帶來不必要的信用風險。
4、保證
保證是指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為債務人履行債務而向債權人所做的一種擔保。當客戶信用等級較低時,企業為了降低信用風險,可以要求客戶提供第三方擔保。
第三方擔保可以是個人擔保或其他公司擔保。其他公司擔保較為簡單,企業只需在評估其擔保資格后與其簽署擔保協議并明確擔保方的連帶擔保責任即可。個人擔保的情形較多,當客戶的組織形式為公司制企業時,由公司主要負責人提供個人擔保,能將客戶的有限責任轉換為個人的無限連帶責任,進而有效降低信用風險。此外,個人擔保書中如能列示家庭財產清單并將相關權屬證明作為附件,將為發生壞賬時的貨款回收提供便利;擔保方若已婚,應將夫妻雙方都列為擔保人,避免涉及共有財產的分割問題。
5、質押
質押就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者權利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質押擔保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質押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對于持有銀行承兌匯票既不想貼現又需要信用支持的客戶來說,匯票質押是個比較好的選擇。匯票質押相比房產質押有兩個優點:辦理手續較便捷、發生壞賬時抵押物的執行力更強。只是企業要注意為提供匯票質押的客戶在質押期內設置信用額度和信用期限,讓客戶交易滾動起來。
6月29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犯信用證詐騙罪,一審判處利用信用證詐騙390.5萬美元(折合人民幣達3239.5萬元)的原四川雙璽裝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魏健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經法院審理查明,1995年11月,成都京蓉賓館董事會決定對京蓉賓館進行裝修,要求裝修單位全額墊資裝修。經他人介紹,京蓉賓館總經理蔣素芳等人與外商獨資公司四川雙璽裝飾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魏健商談了裝修事宜。魏健提出以雙璽公司名義到銀行貸款,京蓉賓館用房產為雙璽公司貸款作抵押擔保,采取在銀行開遠期信用證的方式到美國購買裝飾材料,然后運到香港賣出,將款轉回來。京蓉賓館表示同意。后雙方簽訂了裝修費總額為人民幣1500萬元的墊資裝修合同,約定:墊資的資金利率按年息20%計算;為確保雙璽公司墊資的安全,京蓉賓館將按雙璽公司的要求,用本賓館部分物業為雙璽公司在中國銀行四川省分行開立遠期信用證作抵押擔保。1996年6月14日,京蓉賓館向中國銀行四川省分行出具了貸款擔保書,魏健以雙璽公司名義與該行簽訂了180萬美元的借款合同,合同約定貸款用途僅限于開信用證進口裝飾材料,系一次性使用的備付貸款。
1996年,雙璽公司與泰華公司合作商談裝修事宜,商談的融資方式與京蓉賓館完全一致。被告人魏健代表雙璽公司與中行省分行簽訂了210萬美元的借款合同,約定貸款用途僅限于開信用證進口裝飾材料,系一次性使用的備付貸款。
此前,魏健代表雙璽公司于1996年6月12日與隆泰公司簽訂了進口協議,協議約定:隆泰公司負責從美國、香港進口價值390萬美元的裝飾板、墻紙。雙璽公司以“開信用證進口裝飾材料”為名與中國銀行四川省分行簽訂了兩份借款合同,但雙璽公司并未從境外進口裝飾材料,信用證項下的提貨單、裝箱單、商業發票、質量證明書等單據均系偽造。中國銀行四川省分行對收到的信用證單據審查后,按照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的有關規定,分別于1997年4月7日、4月28日將210萬美元和180.5萬美元付往香港里昂銀行和中行洛杉磯分行。
雙璽公司通過其他公司在美國和香港直接貼現,除去貼現、扣息、等各種費用,匯回雙璽公司賬上的資金有2900余萬元人民幣。雙璽公司付給京蓉賓館人民幣395萬元、墊資裝修工程價值人民幣176萬余元,合計用于京蓉賓館人民幣571萬余元。因390.5萬美元貸款到期后,雙璽公司一直未歸還,中行省分行于1998年以借款合同糾紛將雙璽公司及擔保方京蓉賓館、泰華公司訴至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法院一審判決雙璽公司償還本金及利息,京蓉賓館、泰華公司分別承擔連帶責任。京蓉賓館、泰華公司提起上訴,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魏健的行為涉嫌犯罪,于1999年11月25日將該案移送四川省公安廳。1999年12月3日,雙璽公司被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銷執照。
關鍵詞:村委會 保證人 村民自治
一、個案引發的理論問題
[案例]河南省長葛市坡胡鎮營張村委會下屬的長葛市興華化工廠因資金周轉欠張松海269140.44元,并轉移得到許昌市永利達催化劑廠欠張松海49200元的債務,合計欠張松海318340.44元。另外,長葛市坡胡鎮營張村委會又向張松海出具擔保書一份,表示興華化工廠到期不履行還款義務,愿承擔連帶償還責任,并在擔保書上加蓋了村委會公章。但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執行中國農業銀行長葛市支行與長葛市興華化工廠借款抵押擔保合同糾紛一案時,將長葛市興華化工廠的車間、辦公樓房產等予以查封并拍賣,把所得款全部交付中國農業銀行長葛市支行所有以抵償債務。
本案經兩級法院審理,均認定坡胡鎮營張村委會具有保證人資格,需要承擔連帶責任,但理由有所不同。一審法院認為:村委會對外代表村,被告營張村委會提供擔保雖需經民主議定而未開會投票,但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二審法院認為,村民委員會是依法成立的,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具有清償債務能力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條規定的“其他組織”,具有民事訴訟主體資格。村委會本身不僅擔負著服務管理村民的公益職能,還具有擁有集體土地、財產和生產的經濟使命。因此村委會不屬于《擔保法》第九條所規定的“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可以作為保證人。營張村委會出具的擔保書系其真實意思表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另外,營張村委會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中提到村委會是群眾性自治組織,是公益性質的法人,它不具備擔保人資格。同時本案中營張村委會對外提供擔保沒有經過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因此擔保無效。
本案存在的爭議的問題是,村委會是否可以對外提供擔保,并獨立承擔保證責任呢?這個問題民事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在學術界和司法實踐中也有不同的理解,因此需要我們明確立法目的,通過對法條的理解,運用法理,探究保證人的資格要件和村委會的性質來予以解決。
二、村委會不具備保證人資格
(一)、保證人的消極要件:非公益性組織
《擔保法》第八條規定,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該法第九條規定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法律對保證人資格作出該限制性規定,其法理何在?
首先,國家機關原則上不得為保證人,這是因為國家機關主要履行社會管理職能,其活動經費來自國家財政撥款,并主要用于符合其設立宗旨的公務活動。如果允許國家機關從事保證活動,那么一旦履行保證責任,勢必會以其公務活動的財產來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影響工作的正常運轉,從而影響其履行社會管理職能。
其次,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也不得做保證人,因為這些機關不是營利性組織,他們要靠國家預算撥款以維持正常的社會管理活動,行使社會公共權力,故也不具備承擔經濟責任的基礎。例如學校為某債權做了擔保,當債務人失去清償能力,沒有可供償還的財產時,那么學校就應當以其所有的財產在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債權人申請執行,法院查封了學校的教學樓和活動資金、拍賣了教學設備,那么學校就無法運轉,無資金投入到教學、科研活動中,也不能保障學生的正常上課,甚至在校生將面臨失學的風險,這就關乎社會公共利益。當公眾利益與私人利益發生沖突時,法律保護的是大多數人的利益。
由此可見,國家機關和公益性組織不得作為保證人的法理是相通的,兩者的職能都帶有公益性質,活動資金均是為了保障社會公共管理職能的履行而專款專用。為了維護大多數人的利益,法律將這兩類主體排除在保證人的范圍之外。
(二)村委會不具備保證人的消極條件
通過對保證人資格的消極要件的剖析,筆者認為村委會具有公益性質,不具備保證人的消極要件,在民事活動中不能對外作為保證人提供擔保。理由有以下幾點:
第一,村委會辦理具有公益性質的事務,具有與國家機關、公益組織相類似的性質。村委會不僅辦理公共事務,還要辦理公益事業。公共事務就是為維護村民利益,辦理村民自治范圍的事項,如發展經濟建設、精神文化事項。公益事業就是村委會接受法律、法規的授權和鄉鎮人民政府的委托,辦理某些公共管理事務,其身份性質相當于政府人。當村委會辦理公益事業時,履行的是政府職能,性質類似于國家機關、具有公益性質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若允許村委會充當保證人,那么當村委會履行保證責任時,勢必會以村集體的財產予以償還債務,那么村民利益將受到損害,村委會也因缺少資金而無法開展工作、履行其管理職能。
第二,村委會不能對外提供擔保,但村集體可以充當保證人。村民會議是最高權力機關、行使自治權,村委會是村民自治組織的執行機構,執行村民大會的決議,只有村才具有獨立法律人格,才能夠以自己的名義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村民大會作出的決議是體現村集體的意志,并由村委會代為行使。《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八)以借貸、租賃或者其他方式處分村集體財產。從該條規定來看,村集體作為一個獨立主體,有權處分自己的財產,因此其可以對外提供擔保,但涉及到村民利益的應當組織召開村民大會討論才可決定。因此,在司法實踐中遇到村委會作為保證人的審判案例,許多審判人員正因理不清村委會與村集體的關系,認為村委會具有保證人資格,而判令村委會承擔保證責任。筆者認為審判人員對這一關系的認定是不正確的,村委會在擔保責任書或擔保人處簽章是經村民大會討論決定,代表村集體的意思,其保證責任主體實質上是村集體,而不是村委會,村委會只是執行村民大會決定,辦理擔保事項,并受委托代為參與訴訟,最后的法律責任則歸屬于全體村民。
綜上所述,村委會的公益性決定了其不具備保證人資格,宗旨是出于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債權人利益,順應設立保證作為一種擔保的目的。如果因其擔任保證人而履行保證責任,勢必會影響社會公眾利益,故而這些主體不得為保證人。
三、村民委員會是社會公共行政組織
(一)村委會的性質:村民自治組織的執行機構和常設機構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2條規定:“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從法律規定來看,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但對其性質的定位并非十分明確,不同的學者在研究村委會的性質上會產生不同的理解。對這一問題的解答,我們從以下幾方面來把握。
首先,要明確村委會是否是村民自治中的自治主體。我國實行村民自治制度,對于村民自治主體是村民個人、村民委員會還是以村為單位的全體村民的總和這個問題在學術上存在爭議。筆者認為,村民自治的主體應視為“村”,而非村民個人或者是村民委員會,只有將村民自治的主體定義為“村”,才能從整體上肯定村民自治的性質,從而有效地保護村民依法享有的自治權利。如果將村民自治的主體視為村民個人,那么在村民自治事務上產生的問題就將是每個村民與基層政權組織之間的矛盾,這樣顯然不利于村民的自治權的行使;若將村民自治的主體確定為村民委員會,則與村委會的性質不符,村民委員會只是由村民會議選舉產生、并代表村民集體行使自治權利的一個組織,其主要職責是對外代表整個村集體,而非自治主體,真正的自治主體應當是村民集體。所以,村自治實質上就是全體村民的自治,可以將其定義為農村特定區域的全體村民,根據法律法規的授權,依照民主的方式建立自治機關,確定行為規范,辦理本社區內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其次,要明確村委會與村民自治組織之間的關系。在理論上,村民自治組織應當包括村民委員會和村民大會,而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治組織的執行機構和常設機構。對于這一觀點的理解,我們可以通過其與公司內部組織的設立來相對比,村民會議與村民委員會的關系猶如股東大會與董事會的關系,董事會執行股東大會的決策并對具體事務進行管理,村民委員會則執行村民會議的決策并對具體村務進行管理。董事會并沒有獨立法人主體資格,對外從事的活動是代表公司的意思,其本身只是公司的職能部門,法律也明確規定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不得作為保證人。村民委員會作為村民自治組織的執行機構和常設機構,也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對外代表村,其主要擔負著村民自治范圍內各種日常事務,集中行使村民自治權力的代表。村民自治的執行機關只是自治組織的一個重要組織部分,村民會議是村里的最高權力機關,村民委員會只是由村民會議選舉產生、并代表村民集體行使自治權利的一個組織。
(二)村委會的職能:辦理公益事業,具有行政性
《村委會組織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村民委員會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同時本法第二章明確了村民委員會所承擔的具體職能,即經濟建設職責和精神文明建設職責。該兩項職責是村委會辦理村內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公共事務,除此之外,村委會還承擔了辦理公益事業的職責,即法律規定了村委會需協助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開展工作。
村委會是一種群眾性自治組織,原本身既不享有管理國家事務的權力也不享受國家財政撥款,但實踐中又往往受上級政府和黨委的委托并代表這些機關從事具有管理國家事務性質的行為,協助行政機關傳達、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代行一些行政管理事務。比如村委會接受政府的委托,代替政府從事一定的行政管理事務(如管理計劃生育、發放救災物、土地管理等)。當村委會接受行政機關委托行使某項行政職權時,職能地位如同行政機關,在這種情況下,村委會根據委托行使一定的行政職權,具有行政機關一般的公益特性。從村委會從事行政管理事務上看,其承擔的職能具有準行政性,與企業法人、經濟組織的營利性質所不同。因此,在其為了村集體利益而開展經濟活動時,我們應當將村委會和一般的經濟組織區別對待,而不可同日而語。
(一)支持對象。
1.主要用于我縣范圍內合法經營、發展前景良好、具有一定規模的各類中小企業及合法經濟團體。
2.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登記注冊,合法經營的個體工商戶。
(二)使用條件。
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登記注冊,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具有法人資格,在國家有關商業銀行或其它依法設立的金融機構開立賬戶的中小企業;具有符合法定要求的注冊資本金和必需的經營資金,合法經營,資信程度良好,無不良信貸記錄,經營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較高;資產負債比例合理,有連續的盈利能力和償債能力,并能按照規定提供有效可靠的反擔保措施。
二、擔保資金來源、擔保額度及期限
(一)擔保資金來源。
縣財政投入貨幣資金到縣振興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并且每年縣財政安排150萬元預算充實擔保基金,滾動使用。
(二)擔保額度。
1.對單個被擔保人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超過縣振興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凈資產的10%;50萬元以下,6個月以內的短期流動資金融資擔保項目,可優先支持。
2.個體工商戶小額擔保貸款每戶總額不超過20萬元。
(三)擔保期限。
為單個企業或項目提供擔保的期限,原則上不超過一年。
三、申請擔保的程序
(一)企業申請擔保程序。
1.申請
企業需提出書面擔保申請,同時應提交下列文件,并保證其真實性:
(1)企業經過年檢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并加蓋企業公章;稅務登記副本復印件。
(2)當期(季、月)和上年度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
(3)申請單位的總體概況:包括名稱、通信地址、郵編、電話、傳真、成立時間、經濟性質、注冊資本、職工人數、經營范圍、主要股東、主要產品等。
(4)申請單位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
(5)企業借款用途。
(6)擬提供的反擔保措施。
(7)貸款證。
(8)必要的其他文件。
2.初審
企業填寫《縣中小企業貸款擔保申請表》并附企業相關材料,報縣振興融資擔保有限公司。縣振興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在收到《縣中小企業貸款擔保申請表》后的5個工作日之內進行初審,做出是否進行詳細評審的決定,并及時通知企業。
3.詳細評審
(1)接到詳細評審通知的企業,根據縣振興融資擔保有限公司的《評審資料清單》,盡快將有關資料報送到縣振興融資擔保有限公司。
(2)縣振興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在所需資料齊全、真實的前提下開展評審工作,在10個工作日內做出評審報告。評審報告應經具體調查人員同意并簽字后報部門負責人簽審。審查通過后由縣振興融資擔保有限公司總經理組織召開經理辦公會并在評審報告上簽署意見,上報縣保審委員會審定。經批準后,縣振興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及時開出《同意擔保意向書》。
4.擔保
評審通過的項目,經貸款銀行考察審核同意后,按照有關程序,由縣振興融資擔保有限公司與抵押人簽訂《抵押擔保合同》,與貸款銀行簽訂《保證合同》,并通知申請人繳納擔保費和評審費后前往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二)全民創業小額擔保貸款申請程序。
1.申請
借款人填寫《全民創業小額借款申請表》,縣振興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受理后,根據有關規定對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進行考察。
2.借款人及反擔保人需提交的材料
借款人需提供營業執照、身份證等基礎資料;反擔保人需提供工作單位出具的證明反擔保人是本單位正式職工的證明、財政部門出具的證明反擔保人系財政統發工資人員的確認證明。反擔保人須到縣振興融資擔保有限公司當面填寫擔保書,承諾用本人統發工資承擔擔保責任。
3.審批
初審人審查符合條件后,經部門負責人審批后報總經理批準。
四、反擔保措施
(一)申請擔保的企業(被保證人)應提供反擔保措施。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反擔保措施的種類有:保證金、質押或財產抵押反擔保,信用反擔保等。縣振興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根據項目金額大小及風險程度等實際情況確定并取得其中一種或幾種反擔保措施。
(二)被保證人采取保證金方式向縣振興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擔保。保證金主要用于被保證人不能按照合同或約定履行義務時的支付,一般按照銀行活期存款計息。如保證金支付后尚有余額,在保證期滿后,由縣振興融資擔保有限公司退還被保證人。
(三)被保證人以其合法財產向縣振興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提供抵押(質押)反擔保。
1.抵押物的范圍與條件是能夠依法轉讓并可變現的財產及其他可以依法流通或轉讓的權利。財產抵押物的條件應符合《擔保法》的有關規定。
2.財產抵押物必須由具有評估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作價。
(1)縣經濟開發區及鄉鎮(辦事處、場、園區,以下統稱鄉鎮)工業功能區內企業用未辦證房、地產辦理擔保抵押的條件:用于抵押的土地必須是企業已和縣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各鄉鎮政府或其他合法單位簽訂了土地征用協議,并已支付相關費用;用于抵押的房屋必須是已經竣工,且已經投入生產使用,同時生產經營正常,由開發區、鄉鎮政府出具證明后,其房、地產方可作為抵押物。
(2)縣經濟開發區及鄉鎮工業功能區之外的企業用未辦證房、地產辦理擔保抵押的條件:用于抵押的土地或房產必須是由鄉鎮政府出具證明該房、地產系該企業所有,不屬于違法占地、違法建設后,其房、地產方可作為抵押物。
(3)未辦證房、地產擔保額度按不超過評估價值30%的標準執行;申請擔保貸款的企業用機器設備作為抵押物的,擔保額度按不超過評估價值20%的標準執行。
(四)縣振興融資擔保有限公司認可的其他法人為被保證人向縣振興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提供信用反擔保。信用反擔保的條件應符合《擔保法》的有關規定。
(五)全民創業小額擔保貸款每戶擔保總額不超過20萬元,每個財政統發工資人員提供的擔保額度不超過10萬元;對申請貸款擔保金額20萬元以下的小企業,按全民創業小額貸款擔保程序辦理。
五、擔保費、評審費收取標準
擔保費按擔保金額與擔保費率的乘積計算,月擔保費率為1.2‰,由被保證人一次性預交。通過評審并得到縣振興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出具《保證合同》的中小企業,收取評審費,按累進費率計算收取標準為:擔保金額50萬元以內(含50萬元)按3‰收取;50—100萬元(含100萬元)按2‰收取;100萬元以上按1‰收取。全民創業小額擔保貸款只收取擔保費。
六、在保項目的監督和管理
(一)被保證人應嚴格按照約定履行義務,確保借款資金專款專用,并應提前落實資金,按《借款合同》約定期限還本付息。如企業發生分立、合并、財產所有權轉移及法定代表人變更時,應及時通知縣振興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和貸款銀行,并辦理相關手續。被保證人及反擔保人需按季度向縣振興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報送財務報表及項目執行情況等資料,并保證其真實性。
(二)推薦人的責任和義務:
1.監督被保證人及反擔保人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
2.及時掌握被保證人計劃執行情況和借款資金使用情況;
3.監督企業按期還本付息。
(三)縣振興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應定期對被保證人的經營狀況及貸款使用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如發現被保證人未按合同約定使用貸款,致使資金流失(損失)或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縣振興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應及時與推薦人、貸款銀行協商提出預防風險的措施。
(四)貸款銀行應按規定履行作為主債權的貸款管理責任,包括定期了解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和財務狀況。對未能履行貸款合同規定義務的企業,貸款銀行有權依據合同約定,要求企業提前歸還貸款和停止支付企業尚未使用的貸款;在貸款將要或已受損失時,可依據合同規定采取貸款免受損失的保全措施,并及時通知縣振興融資擔保有限公司。
只要是從事金融相關的經濟都會存在著或多或少的金融風險,但是這種影響范圍還是有限的,而且受影響的對象也是有限的。本文將要研究的是具有較大影響的金融風險的宏觀層面。這是從經濟與金融的多層面和多角度進行分析,金融風險對經濟、政治和社會的影響。
一、金融風險具有的特點
金融風險是以經濟行為主體對象,因金融活動的變化所受到的資產上的損失相關的經濟現象。只要涉及到金融活動相關的經濟主體,就避免不了風險的存在,這主要是因為金融活動存在的時間與空間上的差異。由于金融風險存在的客觀性,這也更加有利于進行風險的統計;還有就是金融風險可能轉化成金融危機,這樣就會給經濟造成嚴重的破壞,因此,進行金融風險統計變得非常有必要了;為了預防和化解金融風險所帶來的損害,提供科學的風險統計分析是非常有必要的。
二、關于金融風險的計量分類
對于金融風險所發生的原因類型包括:投資風險、信用風險、通過膨脹、匯率風險、利率及流動性風險等其他風險,對于各類金融風險具有的不同計量方法,本文將進行一下分析。
(一)信用存在的風險
如今很多人存在著無法償還本金和利息,對主要債權人造成一定的資金損失,像這樣的風險可以成為金融風險。在金融相關的活動中,由于債務人沒有按照合約進行償還所有債務,違背了合約,進而給金融機構帶來了資金方面的損失。這是金融機構最為常見的、最主要的一種風險。在《巴塞爾協議》中,使用0%、10%、20%、50%及100%這五個全數對銀行的表外業務及資產業務進行風險分析。而0%的風險權數所包括的有我國中央銀行及其政府債券、現金,還有中央政府給予信用上的保證進行的貸款,以及用我國中央政府的證券或現金給予的全額擔保或其他資產。而對于地區性開設的銀行或是世界性的銀行,這些地方的債權可由本國選擇0%~20%的權數。20%的權數還包括:有本國向外國政府提供的貨幣貸款或是委托中的現金,在國內外銀行有存在一年內的債權,在國內有銀行擔保且具有一年以上的債權或貸款。而本國公共部門可以在0%~50%權數中選擇相應的債權。對于抵押的住宅貸款相關的權數為50%。而100%的權數風險包括:具有商業性的公共部門擁有的公司債權,還有在國外的銀行具有期限為一年以上的債權,以及在國外中央政府的債權,還有私人相關部門的債權,在企業、房產、設備等相關的固定資產,銀行債券及不動財產等。對于金融創新的工具,以及表外業務相關的項目的風險計量,可以將本金與信用轉換系數相乘,然后將結果轉換成業務數量,最后將相同性質的項目數量相加,就可以獲取相關的信息風險等級了。表外有關的融資方式有:系數為100%的信用?J款方式,比如普通的債務擔保,具有銀行擔保的信用債務;對轉換系數為50%的包括:某些交易負債等,比如投票保證書、特殊業務有關的備用信用證、履約擔保書。每個銀行都可以根據《巴塞爾協議》相關的業務風險權數,根據信用風險計算公式,得出其所受到的信用風險數值。其中的風險公式可以表示為:Rc=■×100%。該式中的風險資產是各種資產的余額和對應的風險系數相乘以后的總和。
(二)投資存在的風險
對于投資風險來說,主要是指對某些經濟行業的股票進行投資,因一些行情的變化所承受的風險。對于這種的投資來說,它所承受的風險大小,主要和所投的股票β值相關。其中,β值是種的風險指數,它可以表示股票隨著市場行情的變動的情況,以及股票所變動的趨勢,它的定義為:β=■。該式中的分子,表示的是某種證券收益與市場收益兩者間的平方差,而分母表示的是市場收益的方差數值。我們可以通過分析β的值,來總結各種股票的風險情況,β的值主要表示的是某些股票在市場環境中波動的倍數。假如與股票市場一同運行的股票,并且它所存在的風險值和市場上的平均值是相同的,那么這種股票的β值則為1.0。這樣股票一般跟市場行情的上下波動而波動。一般一個股票的β值是0.5,這就說明,該股票的變化幅度是市場平均波動的一般,則風險也是市場的一半。還有資本的資產定價模式:Ki=Krf+βi(Km-Krf)其中對于股東希望得到的收益率為Ki,而表示無風險的收益率為Krf,對于市場的平均收益值為Km。還有Km-Krf則表示市場平均的風險償還,而βi(Km-Krf)表示的則是某些股票是市場平均風險補償的βi倍。如果市場的平均收益較風險收益低,那么股票所受到的收益損失就是|βi(Km-Krf)|的值。
(三)利率帶來的風險
利率風險是指經濟行為主體受市場利率的變化而承受的風險,相比較信用風險,商業銀行因為一些業務員所帶來的風險系數較高。對于利率的風險是有利率敏感缺口確定的,敏感缺口越大利率風險就越大,否則就是相反的。其中利率敏感缺口則是利率有關的資產數與負債之間存在的差值。還有一些處于浮動的資產和負債也是屬于利率相關的敏感缺口。其中利率的風險和敏感性缺口與總資產之間的比值成正比,這也說明,該比值越大,那么利率的風險則越大,否則是相反的。利率的風險計算可以用該公式表示:Ri=ΔI1Wg。其中,ΔI1表示的是利率變化的幅度,Wg則表示的是利率缺口和總資產之間的比值。
(四)通過膨脹帶來的風險
由于經濟受到通過膨脹而產生的風險則成為通過膨脹風險,一旦出現通過膨脹,那么就表示貨幣的購買力變低,雖然實際情況中的貨幣數量不變,但貨幣的實際價值卻降低了,所以說通過膨脹的風險是和物價相關聯的,而它和金融資產的實際值占總資產的比率是正相關的。其中,通貨膨脹的風險計算公式可以表示為:Rn=(1-■)Wf。該式中Dp則表示物價數值,Wf則是金融資產占總資產的值的比率。
(五)流動性資產存在的風險
以經濟為主體進行償還債務時,因為不合理的負債結構問題進而導致的損失,則是流動性風險。這也是商業銀行在滿足提現需求是,所可能承受的風險問題。其中,流動性風險和流動性資產負債的比值和流動性負債以總資產的比值是相互關聯的,它與結存款之間的差值是成正比的,其中表示流動風險的大小可用公式表為:Rp=(1-■)WcΔI2 。該式中的M值是表示流動性資產余額和流動性負債之間的比值(M的最大值是25%),Wc是流動性負債和總資產之間的比值,ΔI2則表示的是借款和存款之間的利率差。
三、金融風險統計指標的運用和設置
(一)綜合指標的設置
統計指標是對統一的金融風險進行的統計的數據。它可以代表所有風險,比如上文提到的利率風險、投資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通貨膨脹風險等其他風險,它可以概括因為金融活動造成的經濟行為主體的損害風險大小,其中經融風險度數可以用R來表示,該公式可以表示為:R=1-(1-Rc)(1-Ri)(1-Re)(1-Rm)(1-Rp)(1-Rn)(1-Ro)。該公式中的Rc表示為信用風險,Ri表示的是利率風險,Rm表示的是投資風險,Rp表示的是流動性存在的風險,Rn則代表通貨膨脹風險,Re則表示的是匯率風險,Ro則表示的是其他類風險。與經濟主體相關聯的并存在同等風險的主要有:(1)在資產中風險較高的資產份額;(2)利率相關的敏感性缺口;(3)外匯相關份額;(4)股票相關的風險數值;(5)市場經濟中的物價數值。另外,流動性?Y產與流動性負債之間的比值及總資產值是和金融風險是成負相關的聯系。其中,金融風險度數所擺動的值一般在0%~100%之間,當其中的所有參數都為零時,所承受的金融風險才為零;如果其中的參數有一個存在極端值為100%的現象出現的話,那么不論其他的參數是否存在為零的現象,金融風險的值就是該參數的值且為100%;也就說,不管上述公式中的參數是否有2―6個為零的現象,都不會影響金融風險的計算指標發揮它的作用。
(二)對于金融風險的宏觀統計
只有每個經濟主體所承受的風險值存在可能,那么與經濟行為主體相關的風險統計才能實現。我國的國民經濟有幾個部分組成:政府及金融相關的部門,個人以及企業部門等,其中每個部門都是有眾多經濟行為主體相互構成的。這樣就可以通過計算經濟行為主體所承受的總風險系數計算來分析每個部門所受到的金融風險,最后就可以得出國民經濟總體所受到的金融風險情況。假如經濟行為主體在某個部門存在N個,且每個經濟行為主體所受到的風險用Rh來表示的話,其中每個資產所占總資產的比值用Wh表示,那么該部門將要承受的金融風險用R來說表示的話,公式可以寫為:R=RhWh(h=1,2,……N),該公式中的Wh可以表示經濟主體行為相關的資產和對應部門的總資產之間的比值權數,將Rh作為所有權數加起來的平均值,之后所得的結果就是該部門所承受的金融風險數值。
(三)對金融風險進行預測和分析
一、關于總則部分的解釋
第一條、當事人對由民事關系產生的債權,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以擔保法規定的方式設定擔保的,可以認定為有效。
第二條、反擔保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
反擔保方式可以是債務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質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證、抵押或者質押。
第三條、國家機關和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違反法律規定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根據擔保法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第四條、董事、經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條的規定,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除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債務人、擔保人應當對債權人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五條、以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設定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以法律、法規限制流通的財產設定擔保的,在實現債權時,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該財產進行處理。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外擔保合同無效:
(一)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登記對外擔保的;
(二)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登記,為境外機構向境內債權人提供擔保的;
(三)為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外方投資部分的對外債務提供擔保的;
(四)無權經營外匯擔保業務的金融機構、無外匯收入的非金融性質的企業法人提供外匯擔保的;
(五)主合同變更或者債權人將對外擔保合同項下的權利轉讓,未經擔保人同意和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
第八條、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第九條、擔保人因無效擔保合同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債務人追償,或者在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內,要求有過錯的反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
擔保人可以根據承擔賠償責任的事實對債務人或者反擔保人另行提起訴訟。
第十條、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擔保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第十二條、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權的訴訟時效結束后,擔保權人在訴訟時效結束后的二年內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二、關于保證部分的解釋
第十三條、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代為履行非金錢債務的,如果保證人不能實際代為履行,對債權人因此造成的損失,保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后,又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要求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五條、擔保法第七條規定的其他組織主要包括:
(一)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獨資企業、合伙企業;
(二)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聯營企業;
(三)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四)經民政部門核準登記的社會團體;
(五)經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
第十六條、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為保證人的,如無其他導致保證合同無效的情況,其所簽定的保證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
第十七條、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根據擔保法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如果法人的書面授權范圍不明,法人的分支機構應當對保證合同約定的全部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經營管理的財產不足以承擔保證責任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提供的保證無效后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由分支機構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按照擔保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證人為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的,因此造成的損失由債權人自行承擔。
債權人不知保證人為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因此造成的損失,可以參照擔保法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兩個以上保證人對同一債務同時或者分別提供保證時,各保證人與債權人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應當認定為連帶共同保證。
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以其相互之間約定各自承擔的份額對抗債權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條、連帶共同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
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由各連帶保證人按其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均分擔。
第二十一條、按份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后,在其履行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
第二十二條、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出具擔保書,債權人接受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
主合同中雖然沒有保證條、款,但是,保證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或者蓋章的,保證合同成立。
第二十三條、最高額保證合同的不特定債權確定后,保證人應當對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債權余額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四條、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權履行期間屆滿后,向債權人提供了債務人可供執行財產的真實情況的,債權人放棄或者怠于行使權利致使該財產不能被執行,保證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執行財產的實際價值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第二十五條、擔保法第十七條第三款第(一)項規定的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發生的重大困難情形,包括債務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第二十六條、第三人向債權人保證監督支付專款專用的,在履行了監督支付專款專用的義務后,不再承擔責任。未盡監督義務造成資金流失的,應當對流失的資金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保證人對債務人的注冊資金提供保證的,債務人的實際投資與注冊資金不符,或者抽逃轉移注冊資金的,保證人在注冊資金不足或者抽逃轉移注冊資金的范圍內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第二十八條、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債權同時轉讓,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對受讓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與債權人事先約定僅對特定的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禁止債權轉讓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九條、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部分債務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部分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仍應當對未轉讓部分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第三十條、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量、價款、幣種、利率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后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間。
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動主合同內容,但并未實際履行的,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第三十一條、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二條、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三條、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四條、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第三十五條、保證人對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或者提供保證的,又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六條、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
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的,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同時中止。
第三十七條、最高額保證合同對保證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如最高額保證合同約定有保證人清償債務期限的,保證期間為清償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沒有約定債務清償期限的,保證期間自最高額保證終止之日或自債權人收到保證人終止保證合同的書面通知到達之日起六個月。
第三十八條、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保證人或者物的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或者物的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也可以要求其他擔保人清償其應當分擔的份額。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物的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或者擔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滅失而沒有代位物的,保證人仍應當按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屆滿后怠于行使擔保物權,致使擔保物的價值減少或者毀損、滅失的,視為債權人放棄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擔保。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減輕或者免除保證責任。
第三十九條、主合同當事人雙方協議以新貸償還舊貸,除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新貸與舊貸系同一保證人的,不適用前款的規定。
第四十條、主合同債務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欺詐、脅迫事實的,按照擔保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一條、債務人與保證人共同欺騙債權人,訂立主合同和保證合同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由保證人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人民法院判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賠償責任的,應當在判決書主文中明確保證人享有擔保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權利。判決書中未予明確追償權的,保證人只能按照承擔責任的事實,另行提起訴訟。
保證人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的訴訟時效,自保證人向債權人承擔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
第四十三條、保證人自行履行保證責任時,其實際清償額大于主債權范圍的,保證人只能在主債權范圍內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
第四十四條、保證期間,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的,債權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也可以向保證人主張權利。
債權人申報債權后在破產程序中未受清償的部分,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應當在破產程序終結后六個月內提出。
第四十五條、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債務人破產,既未申報債權也未通知保證人,致使保證人不能預先行使追償權的,保證人在該債權在破產程序中可能受償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第四十六條、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后,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各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應當作為一個主體申報債權,預先行使追償權。
三、關于抵押部分的解釋
第四十七條、以依法獲準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當事人辦理了抵押物登記,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抵押有效。
第四十八條、以法定程序確認為違法、違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無效。
第四十九條、以尚未辦理權屬證書的財產抵押的,在第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能夠提供權利證書或者補辦登記手續的,可以認定抵押有效。
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五十條、以擔保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的,抵押財產的范圍應當以登記的財產為準。抵押財產的價值在抵押權實現時予以確定。
第五十一條、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超出其抵押物價值的,超出的部分不具有優先受償的效力。
第五十二條、當事人以農作物和與其尚未分離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的,土地使用權部分的抵押無效。
第五十三條、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其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以外的財產為自身債務設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抵押有效。
第五十四條、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中享有的份額設定抵押的,抵押有效。
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無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而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抵押有效。
第五十五條、已經設定抵押的財產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財產保全或者執行措施的,不影響抵押權的效力。
第五十六條、抵押合同對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抵押財產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根據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補正或者無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
法律規定登記生效的抵押合同簽訂后,抵押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拒絕辦理抵押登記致使債權人受到損失的,抵押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七條、當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約定,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屈a href=//shici.7139.com/2654/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宋詞芮宄ナ保盅何锏乃腥ㄗ莆ㄈ慫械哪諶菸扌А8媚諶蕕奈扌Р揮跋斕盅裹a href=//fanwen.7139.com/501/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合同其他部分內容的效力。
債務履行期屆滿后抵押權屈a href=//shici.7139.com/2654/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宋詞芮宄ナ保盅喝ㄈ撕偷盅喝絲梢孕橐緣盅何镎奐廴〉玫盅何鎩5牽鷙λ承蛟諍蟮牡1N鍶ㄈ撕推淥ㄈ死嫻模嗣穹ㄔ嚎梢允視曼a href=//fanwen.7139.com/501/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的有關規定。
第五十八條、當事人同一天在不同的法定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物登記的,視為順序相同。
因登記部門的原因致使抵押物進行連續登記的,抵押物第一次登記的日期,視為抵押登記的日期,并依此確定抵押權的順序。
第五十九條、當事人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時,因登記部門的原因致使其無法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人向債權人交付權利憑證的,可以認定債權人對該財產有優先受償權。但是,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六十條、以擔保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的不動產抵押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登記部門未作規定,當事人在土地管理部門或者房產管理部門辦理了抵押物登記手續,人民法院可以確認其登記的效力。
第六十一條、抵押物登記記載的內容與抵押合同約定的內容不一致的,以登記記載的內容為準。
第六十二條、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權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權的效力及于補償金;抵押物所有人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權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第三人與抵押物所有人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權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對共有物享有的份額。
第六十三條、抵押權設定前為抵押物的從物的,抵押權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從物。但是,抵押物與其從物為兩個以上的人分別所有時,抵押權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從物。
第六十四條、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收取的由抵押物分離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收取孳息的費用;
(二)主債權的利息;
(三)主債權。
第六十五條、抵押人將已出租的財產抵押的,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在有效期內對抵押物的受讓人繼續有效。
第六十六條、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
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時,如果抵押屈a href=//shici.7139.com/2654/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宋詞槊娓嬤兇餿爍貌撇訓盅旱模盅喝碩猿鱟獾盅何鐫斐沙兇餿說乃鶚С械E獬ピ鶉危蝗綣盅喝艘咽槊娓嬤兇餿爍貌撇訓盅旱模盅喝ㄊ迪衷斐沙兇餿說乃鶚В沙兇餿俗砸殉械!Ⅻbr>
第六十七條、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經登記的,抵押權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權;取得抵押物所有權的受讓人,可以代替債務人清償其全部債務,使抵押權消滅。受讓人清償債務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償。
如果抵押物未經登記的,抵押權不得對抗受讓人,因此給抵押權人造成損失的,由抵押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八條、抵押物依法被繼承或者贈與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第六十九條、債務人有多個普通債權人的,在清償債務時,債務人與其中一個債權人惡意串通,將其全部或者部分財產抵押給該債權人,因此喪失了履行其他債務的能力,損害了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受損害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抵押行為。
第七十條、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請求抵押人恢復原狀或提供擔保遭到拒絕時,抵押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提前行使抵押權。
第七十一條、主債權未受全部清償的,抵押權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權。
抵押物被分割或者部分轉讓的,抵押權人可以就分割或者轉讓后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權。
第七十二條、主債權被分割或者部分轉讓的,各債權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債權份額行使抵押權。
主債務被分割或者部分轉讓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擔保數個債務人履行債務。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未經抵押人書面同意的,抵押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第七十三條、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該抵押物的價款低于抵押權設定時約定價值的,應當按照抵押物實現的價值進行清償。不足清償的剩余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第七十四條、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實現抵押權的費用;
(二)主債權的利息;
(三)主債權。
第七十五條、同一債權有兩個以上抵押人的,債權人放棄債務人提供的抵押擔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減輕或者免除其應當承擔的擔保責任。
同一債權有兩個以上抵押人的,當事人對其提供的抵押財產所擔保的債權份額或者順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抵押權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個財產行使抵押權。
抵押人承擔擔保責任后,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第七十六條、同一動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實現抵押權時,各抵押權人按照債權比例受償。
第七十七條、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順序在先的抵押權與該財產的所有權歸屬一人時,該財產的所有權人可以以其抵押權對抗順序在后的抵押權。
第七十八條、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順序在后的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先到期的,抵押權人只能就抵押物價值超出順序在先的抵押擔保債權的部分受償。
順序在先的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先到期的,抵押權實現后的剩余價款應予提存,留待清償順序在后的抵押擔保債權。
第七十九條、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并存時,抵押權人優先于質權人受償。
同一財產抵押權與留置權并存時,留置權人優先于抵押權人受償。
第八十條、在抵押物滅失、毀損或者被征用的情況下,抵押權人可以就該抵押物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優先受償。
抵押物滅失、毀損或者被征用的情況下,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未屆清償期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對保險金、賠償金或補償金等采取保全措施。
第八十一條、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范圍,不包括抵押物因財產保全或者執行程序被查封后或債務人、抵押人破產后發生的債權。
第八十二條、當事人對最高額抵押合同的最高限額、最高額抵押期間進行變更,以其變更對抗順序在后的抵押權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八十三條、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不特定債權,在特定后,債權已屆清償期的,最高額抵押權人可以根據普通抵押權的規定行使其抵押權。
抵押權人實現最高額抵押權時,如果實際發生的債權余額高于最高限額的,以最高限額為限,超過部分不具有優先受償的效力;如果實際發生的債權余額低于最高限額的,以實際發生的債權余額為限對抵押物優先受償。
四、關于質押部分的解釋
(一)動產質押
第八十四條、出質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權但合法占有的動產出質的,不知出質人無處分權的質權人行使質權后,因此給動產所有人造成損失的,由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五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金錢以特戶、封金、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債權人占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以該金錢優先受償。
第八十六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質押合同約定的時間移交質物的,因此給質權人造成損失的,出質人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