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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養老保險 欠發達地區 政府作用
一、貴陽市農村養老保險面臨的現狀
我國各地區的社會保險制度由于社會歷史發展、經濟水平和社會傳統的不同造成了社會保險制度的地區差異化,但就各地的社會保險制度都有一個共同的目的,都是為了更好地保障國民的基本生活需要,以促進經濟與社會的協調可持續發展。貴陽市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面臨的現狀如何?現從三個方面來做一個簡要分析。
1.貴陽市農村社會經濟發展現狀
貴陽市農村社會經濟發展現狀是人均耕地少,地貌復雜,第一產業從業人口下降速度慢,人均產值低。貴陽市2004年年末總人口350.85萬人,其中農業人口185.78萬人,占全市人口數的53%。全市土地總面積804667公頃,其中耕地288979公頃,占土地總面積的35.91%,全市每個農業人口占有土地6.9畝,不足全國平均值的一半,農業人口人均耕地2.55畝,為全國平均值的三分之二,且多屬高原丘陵,不利機械化操作。據統計資料顯示,2004年全市第一產業完成增加值31.77億元,占本地區國內生產總值(即GDP)443.63億元的7.2%,不難看出農村的人均產值不高,農業生產的經濟效益相對較差。
2.貴陽市農村居民經濟收入現狀
貴陽市農村居民的經濟收入總的來說是收入偏低,保障水平偏低,城鄉差距大。據統計資料顯示,全市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3509元,僅占城市居民可支配人均收入的31.25%,不足三分之一,可見城鄉居民收入差距之大。全市農村居民用于日常生活消費的恩格爾系數達0.44。2008年貴陽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為200元/人月,而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最高的兩城區為140元/人月由此可見,城鄉居民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的差異。
3.貴陽市農村養老現狀
貴陽市農村居民養老是以家庭養老為主,輔之以少數集體養老、儲蓄養老、征地補償養老、房屋出租養老、困難救助和低保養老。貴陽市農村目前社會養老模式仍以家庭養老為主,占63.1%以上;農村經濟的相對落后,長期以來農民收入只能維持基本生活需求,絕大多數邊遠地區的農民根本談不上存錢,當農民進入老年,靠儲蓄積累養老的為16.2%;參加城鎮職工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的鄉鎮企業為數不多,這一人群屬于養老無保障之列。隨著農村社會老齡化的到來,農民養老問題逐步凸現,已到了必須研究解決、刻不容緩的地步。
二、貴陽市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
結合貴陽市農村的現狀,要建立貴陽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必須面對和解決好四個方面的問題。
1.城鄉二元經濟結構差異
我國城鄉二元經濟結構是造成城鄉社會經濟發展嚴重失衡的根源。長期以來優先發展工業的思路決定了城鄉發展的差異,貴陽市城鎮人口和農村人口大體各占一半,但2007年第一產業增加值還不到第二產、第三產增加值的8%,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農民純收入的3.2倍,城鎮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人均200元/月,是農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人均70元/月的2.8倍。
2.農業產業結構的差異
解決“三農”問題的落腳點是提高農民收入,而關鍵在于調整農業產業結構,實現以農為主,多種經營。盡管近幾年我市緊緊圍繞農業增效、農民增收、農村穩定這一目標,促進了農業生產的全面發展。但農、林、牧、漁、服務業的結構不均衡,貴陽市的地形地貌又不適合大型機械的使用,就農業生產,特別是糧食生產而言不能形成規模,集約化、機械化、產業化程度低,生產效率和生產效益很難得到大幅度提高;二是種植面結構不合理,圍繞省會中心城市服務的多種經濟農業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
3.不同區域的差異對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影響
由于貴陽市城市規劃、地理等方面的因素,貴陽市不同區域的農村各方面差異都較大。在建立健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時候,對處于不同區域農村應該區別對待。不同區域經濟差異的影響。貴陽市經濟目前呈放射狀,由城市中心向邊遠農村逐漸減弱,經濟區域差異十分明顯。
4.資金籌集方面存在的問題
按照目前國家制定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指導性政策框架,基金主要依靠參保農民的繳費,農村養老保險需求水平相對較低,但是如果考慮到城市化、社會發展、生活水平提高等多種因素,考慮到今天為自己的晚年生活投保的人在二十、三十甚至四十多年后進入老年期時的經濟、社會背景,現在交納的數額很少的養老保險金,就會出現養老保險養不了老,保不了險的情況。如果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財政不進行補助,其差異性和不公平性是顯而異見的,直接影響農民的參保積極性。如果要讓絕大部分農民參與到社會養老保險中,政府的財政補助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而財政支出的加大,會影響到社會各個方面,而不僅僅是農村這一塊。
三、解決貴陽市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矛盾的建議
1.大力發展農村經濟,提高農民收入
筆者認為,要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要抓住發展經濟這個主線。政府應結合貴陽市農村的實際情況,讓城鎮帶動農村發展,從政策、經濟、財政上全面扶持,即使暫時減緩城鎮的經濟發展,也要千方百計先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只有農村的經濟發展了,農民收入提高了,特別是偏遠、困難地區的農民收入提高,農民的繳費承受能力才能提高,農民退休后的養老待遇才能增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才能健康發展,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才能持續。反過來,隨著農村經濟的蓬勃發展,國家和地方財政支持的份額逐漸減少,又能有力的促進城鎮經濟發展,使城鎮能全面完善的養老保險制度,實現城鄉統一的社會養老保險體系。
2.完善農村社會保險的地方性法律體系
1978年我國開始實行“改革開放”的偉大國策之后,不斷從國外引進先進的生產技術和管理經驗,極大的促進了經濟的快速發展,現階段我國人民的溫飽問題已經全面解決,開始更多的關注到相關社會制度方面的建設,養老保險制度作為近些年來在我國社會發展中非常重要的問題之一,得到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重視,我黨和國家也對其進行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方面的支持和幫助,取得了非常顯著的成果。本文主要針對當下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變遷情況及其變遷原因進行分析,并提出相應觀點,僅供大家參考。
關鍵詞:
中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發展現狀;變遷原因;家庭養老模式
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我國的社會主義制度開始更進一步的健全和完善,對于養老制度來說,其作為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發展的重要保障,長期以來得到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作為農村養老事業發展中的重要內容,如何有效的根據不同時期社會發展的不同形式對其進行改變成為現階段人們所關注的重要問題。本文結合大量文獻資料和學者論述,將我國在不同時期的養老保險制度及其變遷原因進行分析,具體內容如下:
一、初始探索實踐階段
我國作為農業大國,農業經濟作為我國國民經濟發展的重要支柱性產業,對于我國經濟的發展產生了十分重要的影響,國家為了更好地保證農業經濟的發展,對于農村的各項制度建設做出了非常多的扶持和幫助,對于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來說,其是促進整個農業經濟順利發展的關鍵因素,因此早在20世紀80年代中期,我國政府就開始對農業保險進行初步的探索。我黨和相關民政部門在“全國農村基層社會保障工作座談會”上就曾明確指出:“為了更好地推動我國農業經濟的快速發展,保證農村的基本制度建設,在現階段比較發達的農村地區,開始實行以社區為單位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也就是現在所實行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雛形。由于上世紀80年代我國農村地區正處于新舊兩種制度并存的階段,因此在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方面就受到一些阻礙,導致其不同程度的出現了一些社會問題,難以有效地建立與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民生活密切相關的養老保險制度,養老保險制度僅僅在一些經濟較為發達的地區推行,且發展速度相對比較緩慢。直到1992年,我國相關民政部門正式推出了關于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縣級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實行)》,開始在我國大部分農村地區進行養老保險制度的推廣,養老保險制度開始在我國農村中正式扎根落戶,截止到1997年底,我國已有2000多個農村地區老年人口開始正式享受到養老保險制度為其老年生活創造的優勢條件,約有55.97萬農村老齡人口開始進行養老金的按月領取,為其老年生活提供了重要的物質保障。為了更進一步的對農村養老保險制度進行規范和推廣,從1998年期,我國相關民政部門開始深入到各個省市農村地區進行走訪調查,根據不同地區的實際發展情況制定合理的農村保險制度,為其發展提供了重要的群眾基礎保障。綜上所述,20世紀80年代,我國農村保險制度開始建立,90年代我黨和政府及其相關民政部門對其養老保險制度進行了有效地規范,使其迅速發展。
二、創新發展時期
養老保險制度在我國經過初步的探索和時間階段之后,開始進入到創新發展發展時期,我黨和政府對其進行了一系列的制度完善和法律法規建設,并根據不斷發展的社會經濟狀況對其進行創新和完善,讓其更好地適應時代的發展。具體來說,我國政府開始對“地方新農保”政策進行初步運行和推廣,2002年,中國十六大明確提出由于在我國各個省市農村地區之間的經濟發展具有很大的差距,如果進行統一的養老制度規范是不能有效滿足當地農村人口的養老需求的,因此,要在一些經濟條件和物質條件相對較好的地區進行新農保政策的探索,將傳統的以國家為主的養老保險制度逐步轉化成為以“家庭、個人和國家”三位一體的養老保險模式,在這一模式中,將養老保險的主體由國家轉變為家庭,同時對全國各個地區的養老保險試點進行政策上和經濟上的扶持工作,對于參保人員和領保人員進行一定的經濟補貼。這一政策一經推出就受到了社會各界的廣泛好評,不僅能有效的提高農村養老失業的發展水平,對于發展農業經濟也起到了很好的推動作用。
三、正式建立并試點階段
隨著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逐步建立和不斷完善,我國農業經濟也得到了顯著地發展,為了更好地適應這一經濟發展的新形勢,我黨和政府又提出了“國家新農保”的農村養老保險新制度,與傳統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相比,國家新農保政策有更為廣闊的覆蓋面,能夠根據各個農村發展的實際情況進行全方位的覆蓋,除此之外,也能根據各個地區的經濟發展情況對養老金的發放問題進行調整,具有可彈性和持續發展性的優勢,該政策從2009年開始在我國少數農村地區進行運行,預計到2020年將會在我國全部農村地區進行推廣。
四、結束語
綜上所述,我國農村養老制度主要經歷了三個階段的變遷,其變遷的具體原因可以歸結為經濟的發展和社會制度的不斷健全,我黨和政府更加深入的了解到農村經濟發展的情況,對養老保險制度進行不斷的調整和完善,進而更好地推動我國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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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財政支持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發展的現狀及評價
1.河北省財政支持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情況。(1)財政支持總量逐年增長。近年來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國家對農村問題的重視程度不斷提高,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取得了階段性成果。自新農保實施至今,政府財政支持也緊隨政策形勢不斷發生新的增長和變化。從中央財政支持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情況來看,2009年新農保試點實施以來,中央財政向河北省共撥付補貼款項1820310萬元,占河北省社會保障總支出的比重為2.23%,其支持數額高于河北省地方財政對該項目的支持數額。河北省財政用于農村養老保險的金額從2009年12210萬元增加到2013年72000萬元,5年間增長了5.8倍,并且遠遠高于同期河北省財政總支出增長率。(2)財政支持增長幅度不斷提高。隨著新農保政策的不斷推進、參保人群和覆蓋面不斷擴大,新農保的年平均財政支出增長率達到45.23%,遠高于同期CPI平均增長率3%和河北省農民人均純收入16.16%的增長水平。(3)財政支持農村養老逐步按照城鄉統一的思路邁進。2012年7月1日起,河北省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合并實施,統稱為“河北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合并實施后城鄉居民的參保繳費標準分為100~1000元十個檔次,同時政府財政補貼和待遇領取政策完全一致。雖然按照我國農村經濟發展狀況和農村居民生活水平來看,農村養老保險水平還不足以完全滿足農村居民養老的需要,但是政府財政支持農村養老的政策逐步按照城鄉統一方向邁進的政策思路卻清晰可見。
2.河北省財政支持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發展的政策評價。(1)政府承擔起更多的農村養老保險的支出責任。明確政府的支持責任是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重大進步,相較此前老農保“國家政策扶持”的責任來說,新農保“政府補貼責任”的提出與落實使政府在構建農村養老體系的過程中承擔了更多的保障責任。(2)河北省農村養老保險地方財政負擔較重。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財政負擔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按照政策的相應安排負擔,政府財政的補貼既有在參保人員繳費環節的“補入口”責任,也有在給予參保農民養老待遇時的“補出口”責任。由表3可以清晰地看出中央財政基本只負責基礎養老金的補助部分,而地方政府既要承擔“補入口”又要承擔相應的“補出口”責任,這種“入口”和“出口”相結合的補貼方式,雖然賦予了地方政府根據地方實際發展情況調節農村養老保險水平的空間。但是,在地方財政收入有限的情況下,又無疑加重了地方政府負擔。另外,根據表4的數據不難看出中央和地方近年來在財政收入和支出方面呈現出明顯差異。中央財政收入占全國財政總收入的比重基本上在50%左右,但是中央財政支出占全國財政總支出的比重卻不足20%,也就是說,地方財政在收入較少的情況下承擔了較重的支出責任。同時,2012年中央財政向各地方政府轉移支付金額45383億元,占地方財政總支出的42.4%,可見地方財政在支出方面還是主要依靠中央財政轉移支付,特別是在河北省這樣人口基數大、人均財政支出低于全國平均水平的省份,地方財政負擔就更加沉重。
二、財政支持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1.財政支持對居民繳費激勵效應不明顯。新農保制度實施幾年來,雖然國家財政支持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居民參保率,使參保人有一定的收益預期,但繳費補貼數額因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不同有所差別。一方面大部分地區始終以政策規定的下限每人每年30元作為補貼標準,并沒有實現多繳多得的政策目標;另一方面經濟條件較好的地區繳費補貼與貧困地區補貼數額相差巨大,橫向考慮有悖新農保的公平原則。按照新農保目前的繳費檔次來看,選擇最低繳費檔次100元,每年補助30元,補貼率為30%。隨著繳費檔次的階梯式上升,如果始終按照同一補貼標準進行繳費補貼,在居民選擇最高繳費檔次1000元時,獲得的補貼率只有3%,這將在很大程度上挫傷參保居民的繳費積極性,會變相促使參保人員選擇較低的檔次繳費,從而出現“逆向選擇”的情況。
2.基礎養老金替代率較低并且未能體現與經濟發展同步的原則。根據保險精算理論對農村養老保險替代率進行計算,得出農村參保居民在選擇不同的繳費檔次時,養老金替代率僅為14.11%~30.84%,其中個人賬戶替代率僅為0.25%~16.98%,遠低于同期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替代率。因此,在鼓勵居民提高繳費檔次和提高基金收益率的同時,穩定并增加政府補貼成為提高新農保替代率最有效的方式;另外,新農保養老金能夠在多大程度上保障參保人的基本生活,還主要取決于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特別是物價水平,很多居民選擇低檔繳費甚至不參保主要源于對養老待遇購買力不能平衡物價水平的擔憂。所以應當盡快建立基礎養老金的物價聯動機制,使農村居民養老金的購買力能夠不被物價上漲抵消,真正發揮其保障作用和功能。
3.財政支持的預算體系不健全。自2009年新農保試點以來,國家財政對新農保的財政支出始終具有政策性和不穩定性的特點,財政支持的預算體系是不規范、不健全的。新農保開展試點工作的當年,中央財政撥款9.5億元支持制度的開展,2010年中央財政撥付53億元,2011年中央財政又安排了123億元的新農保專項補貼資金,可見政府對新農保的支持是根據制度開展情況安排專項資金,具有很大的波動性。目前新農保所需財政資金在公共預算中列支,特別是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合并實施后,用于城鎮和農村養老保險的財政資金并未單獨安排預算、決算,因此,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具體的資金收支情況和資金結余情況沒有被全面、詳細的反映出來,也不便于相關部門進行管理和監督。
4.農村養老保險資金籌集機制存在不利于可持續發展的因素。首先,資金籌集渠道狹窄。社會保險制度具有社會共濟的性質,應當由更多的社會主體分擔社會保險的籌資責任。目前制度的資金籌集渠道主要依靠各級政府的繳費和基礎養老金補貼,村集體補助基本處于空缺狀態;其他的社會主體在籌資方面也因相關制度缺失等因素的影響,未能在促進制度發展方面發揮積極作用。其次,資金支出結構不盡合理。一方面,由于長期以來受到城鄉二元經濟結構的影響,財政在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支出結構上存在明顯不合理之處;另一方面在不同的保障項目上政府財政投入存在明顯的結構不合理之處,特別是最近幾年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始終保持著平均每年10%的增長速度,而同樣作為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的農村養老保險待遇始終沒有太大變化,由中央財政負擔的基礎養老金自2009年新農保試點以來沒有進行過調整。再次,資金到位機制尚待完善。新農保制度實施以來,個別地區在落實政府財政補貼方面仍存在低效、欠賬等不良現象。隨著制度的逐漸完善和發展,補貼資金到位機制也應逐步完善,確保參保居民能夠及時、足額領取養老金待遇。最后,缺乏完善的資金監管機制。目前在基金的監管方面,由于有關基金監管的法律法規制度不健全,導致監管無法細化,對于出現違法違規管理、使用基金的行為缺乏行之有效的處理依據;另外,由于目前農村養老保險統籌層次較低,主要由縣一級行政管理機構監管,而基層政府又因缺乏專業人才、掌握信息能力以及投資運營能力不足而使得基金的監管效率低下;在監管內容方面上應當涉及從資金的籌集到資金的給付各個環節,包括基金的預算、決算監管,從宏觀上把握政策的發展發向及發展趨勢。
三、財政支持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政策的優化措施
1.提高財政補貼標準,合理平衡中央、地方財政壓力。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的關鍵是政府財政資金對制度的支持能否滿足養老待遇剛性發展的需要。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未來發展面對的挑戰是多方面的,一是中國老齡化進程不斷加快,如何緩解農村養老壓力將成為政府面臨的主要民生問題;二是社會保險制度具有福利經濟學理論提出的“福利剛性”特點,即待遇水平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相應提升,因而迫于剛性發展的制度要求,提高財政補貼標準成為制約制度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因素。根據目前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的支出情況,我們假定未來基礎養老金隨經濟發展水平上調,選定全國農村60周歲以上人口數[本文按照農村60歲以上(含60歲)人口數占全國60歲以上(含60歲)人口總數的60%、人均增長率的約值在4.3%/年的比例進行演算]、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中央、地方財政收入以及財政補貼占財政收入的比重等指標,根據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由企業按照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20%繳納的政策規定,我們假設當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統一后,由中央財政按照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20%全額給付基礎養老金的標準,對中央和河北省支持農村養老保險可持續發展的財政能力進行測算,得出以下結論:(1)當由中央財政給付的基礎養老金數額增加到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的時候,其占中央財政收入的比重也并不高,與其他福利國家社會保障支出占財政收支比重較大的情況對比,我國的補貼水平仍然相對較低。通過表5我們可以看出采取基礎養老金隨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浮動的方法,雖然會加重財政支出負擔,但屆時農民獲得基礎養老金補貼將更具有購買力,而中央財政負擔按照經濟發展平均每年8%的增速計算仍在可承受范圍之內。因而,提高基礎養老金確保農村養老保險可持續發展的思路具有現實可行性。(2)在對農村養老保險繳費補貼方面,由于個人繳費和省內各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不同,我們采用新農保制度建立初期政策規定的最低繳費補貼標準(每人每年30元)測算2015年以前的財政補貼數額。假設2015年覆蓋城鄉的養老保險體系建立后,繳費補貼提高至平均每人每年50元,由于分層次估算多繳多得的激勵機制補貼存在數據獲取上的難度,我們暫不考慮不同繳費檔次補貼的差異;根據相關數據和其他研究項目的測算結果得出農村老年人撫養比估算出至2020年河北省16~59歲參保人數,進而測算出地方財政補貼數額及其占河北省財政總收入的比重,如表6所示。通過測算可以看出在繳費補貼標準適當提高的情況下,地方政府對農村養老保險參保人的繳費補貼財政壓力在可承受范圍,但通過對比河北省地方財政補貼占財政總收入的比重和中央財政補貼占國家財政收入的比重,我們會發現在同樣提高補貼標準的情況下,中央財政的支出壓力較小,地方財政壓力較大。目前河北省的繳費補貼根據政策規定由省、市、縣政府按照1∶1∶1的比例分擔,隨著制度的發展,縣級財政將會因財政資源有限性的限制產生較大的支付壓力,因此,以城鄉統籌為最終目標的農村養老保險謀求可持續發展仍然要依靠中央財政加大對各級地方政府的轉移支付力度,并根據制度發展需要適時調整支出結構,發揮中央財政在構建覆蓋城鄉的養老保險制度上的主導責任;對于財政收入較少的貧困縣,由省級政府加大補貼力度,分擔補貼責任,同時,通過制定激勵機制將集體經濟對農村養老保險的支持責任落實到實處,只有財政支持主體多方配合、明細責任,才能實現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乃至城鄉社會保障制度的持續發展。同時我們還應看到中央和地方財政完全有能力支持制度的可持續發展,因而財政支持的各項制度機制是否完善是制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能否可持續發展的關鍵。
2.優化財政支持農村養老保險的補貼政策。(1)建立差異化的農村養老補貼制度。中央財政對各地區新農保的補助存在著明顯的不均衡問題。東部地區地方財政不僅承擔參保人的繳費補貼責任,還要負擔55元基礎養老金的50%;中西部地區的基礎養老金雖然由中央財政全額負擔,但限于地方財力,即便只負擔最低標準的繳費補貼支出責任,也與發達的東部地區差異仍然巨大。單就河北省而言,雖然河北省在地理位置上屬于東部地區,但經濟發展程度比較有限,加之農村人口集中,貧困縣數量較多,地方財政負擔壓力較其他地區來看比較沉重。在地區財政支持負擔差異明顯的情況下,平衡地區差異成為農村養老保險能夠在全國范圍內持續發展的關鍵,可以由中央財政在現有補貼基礎上對各省市根據經濟發展情況和財政補貼負擔情況實行差異化的補助制度。在十分貧困的西部地區,可以由中央政府負擔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每人每年30元的繳費補貼,即由中央政府主導農村養老保險的支出責任,地方政府繼續承擔最低繳費補貼標準之外的激勵性質的補貼和為繳費困難群體代繳最低標準養老保險費的支出責任,以此來平衡制度的地區間差異,實現大區域的均衡。(2)落實財政支持激勵政策。激勵機制優化包括多繳多得的激勵機制和長繳多得的激勵機制。對于多繳多得,應當根據參保人選擇的參保繳費檔次確定激勵補貼標準和實施細則,當參保居民選擇100元最低繳費檔次進行繳費時,由地方財政提供30元的繳費補貼,而當參保人選擇更高檔次進行繳費時,補貼標準應當隨之提高。根據多地經驗,一般來說有兩種補貼方式,一是地方財政根據參保人繳費金額的一定比例進行補貼;二是確定每一繳費檔次下參保人所能享受的補貼標準。如果按照第一種情況實行,選擇最低繳費檔次和選擇最高繳費檔次的參保人獲得的繳費補貼將會出現很大的差距,會在未來領取待遇時出現較為嚴重的貧富不公的情況,因而建議采用后一種方式。根據相關學者的測算,在每提高一個繳費檔次時,每一級政府負擔的繳費補貼按照繳費增加額的5%給付,并規定上限,就能最大程度達到政策均衡,這樣既能起到對居民的激勵作用,又能實現地方政府推進制度發展的目的,同時繳費補貼數額的增加也會切實提高參保人領取待遇。在長繳多得方面,河北省部分縣市實行繳費滿15年的參保居民每增加一年繳費,在領取待遇時由縣級財政多給付2元的基礎養老金,但從長遠考慮,這種補貼標準對保障農村居民基本生活的作用并不大。根據測算,多繳費一年在待遇領取時加發6~10元的基礎養老金才能對中青年居民參保產生吸引力,真正起到激勵作用。(3)建立財政補貼正常調整機制。建立隨CPI聯動的財政補貼機制也是確保農村養老保險持續發展的題中之義。現階段政府給付的基礎養老金標準較低,每人每月55元的養老金補貼標準自新農保制度施行以來并未調整,購買力十分有限。要想使農村養老保險真正惠及百姓,就要切實保障養老待遇的購買力水平。隨著制度的發展完善,必須要建立與物價聯動的財政補貼正常調節機制,對養老金做出調整。調整的基本思路是:本年度基礎養老金=上一年度基礎養老金×(1+上一年度CPI增長率),根據這種模式建立起來的基礎養老金補貼制度可以基本保障養老金的購買力,增加農村居民參保的信心。
3.建立農村養老保險財政支持的預算機制。預算機制的建立要不分資金來源,將一切與農村養老保險相關的資金全部納入到預算管理中來,包括現行的財政對農村養老保險的支出情況、居民個人繳費的社保基金以及社保基金運營收益和結余,與制度發展相關的集體經濟補助、社會機構和團體的捐助等資金統一列入預算核算,以便統籌農村養老保險資金的收支情況,掌握資金流向,進而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也便于資金的監管。同時,要貫徹預算的執行和監管。就農村養老保險預算的執行來看,首先主要在預算收入上確保社會保險費用的及時、足額征繳,杜絕違規減征、截留、擠占社保基金的行為;在資金的給付方面由財政部門按照預算及時足額撥付資金;預算執行過程中,社會保險的經辦機構要定期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上報,相關部門要做好預算執行的監督管理工作,使資金的籌集、發放、運營信息公開透明,強化社會監督。
關鍵詞: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公共產品;制度供給;交易費用
中圖分類號:D632.1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0-8772(2012)17-0155-02
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是國家發達文明的重要標志。農村養老保險是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農民和政府是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主體,農民是制度的需求者,政府則是制度建立的主導者和制度的主要供給者。相比于農民的需求而言,政府的意愿對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軌跡起著更為重要的作用。
一、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公共產品屬性
我國憲法第4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農民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大部分群體自然也有權利享受社會的養老權利。據此,可以判定理想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符合公共產品的第一個屬性——效用的不可分割性,它作為政府理應向全體農村人口提供的一項制度,具有共同受益或聯合消費的特點。再者,個體享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不會影響其他個體同時享用,這顯然符合公共產品的第二屬性——非競爭性。最后,這種制度的實施和推行不存在“誰付費,誰享用”,而是為所有農村人口共享,受益范圍覆蓋了全體農村人口。綜上所述,理想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具有公共產品的屬性。
目前,我國農村養老保險項目存在三種方式:(1)“個人統籌、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與家庭養老、土地保障、社會救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農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2)由村、社區等集體組織籌集資金,運營基金、發放養老金的補充養老保險;(3)完全自愿參加、自己繳納保費、保險公司商業化運作的商業養老保險。就這三種方式而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可以根據其賬戶組成分別分析,社會統籌賬戶部分應該是純公共品,這部分賬戶的籌資完全由政府補貼,因此,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而個人賬戶部分則是準公共品,這部分賬戶的資金是由政府和個人共同籌集,個人如不繳費則不能參與。集體(社區)補充性養老保險屬于準公共品,它具有明顯的俱樂部產品性質,屬于這個集體的成員可以享用,而這個集體之外的人則不能享用。商業養老保險屬于私人產品,它由個人完全繳納保費,個人完全享受養老金,具有排他性和競爭性。
就目前我國的實際國情來看,我國還沒有在全國范圍內建立上述三種養老保險方式相結合的多層次農村養老保險體系的物質基礎。我國政府現在要做的是依照十七屆三中全會的精神,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因此,本文主要探討的是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供給。
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供給的最優模型分析
(一)模型假設
1.所研究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理想的制度,是公共產品,其供給方是政府,不存在市場供給。
2.只有一個農民參加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且其效用函數已知。
3.已知公共產品供給過程中的生產成本和交易費用都為產量q的函數,即Pc=Pc(q),Tc=Tc(q),農民的在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中的收益函數為Tr=Tr(q),所以,農民的利潤函數為π=Tr(q)-Pc(q)-Tc(q)。
4.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供給,且價格相等。之所以作此假設,因為我國政府分為中央、省、市、縣(市)、鄉五級,而從財權劃分,可粗略分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兩級,每級政府既然存在,并通過稅收等渠道獲得財政收入就必須為本地區提供公共產品。而在實踐中,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試行)也特別強調了兩級政府的概念,“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按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給予全額補助,對東部地區給予50%的補助。地方政府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準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較高檔次標準繳費的,可給予適當鼓勵,具體標準和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確定。”基于以上理由,本文在探討最優供給模型中也是以政府分級為前提。
(二)存在交易費用前提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供給模型
在考慮交易成本的條件下,制度供給者的成本便發生了變化,除了原有的生產成本外,還附加了交易成本。我們仍然假設生產成本是制度供給量的函數,且與供給量成正比。但是承前所述,交易費用的多少決定于組織或人的機會主義行為、市場不確定性、小數目談判及資產專用性。交易費用是資產專用性的增強而呈現出類似于指數函數式的增長趨勢,隨著資產專用性的提高,組織偏離最佳供給規模的程度不斷增加,從而導致組織單位交易費用遞增,呈現出“先降后升”的“U”字形變化。因此,對于組織對制度供給的邊界起決定性作用的是交易費用。
假設:(1)全社會只有一個消費者參加農村養老保險制度;(2)制度的供給主體為兩級政府: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3)需求者對制度的需求為Q,且其所愿意付出的成本為T;(4)制度的需求者可以通過談判來表達其實際需要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且交易談判的順序是先中央政府后地方政府;(5)制度需求者愿意承受的交易費用為Ta;(6)制度供給的總成本包括生產成本和交易費用,生產成本PC是制度供給量的正比例函數;而交易費用先降低再上升。
如圖1所示,坐標橫軸表示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供給量Q,縱軸代表總成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生產成本曲線分別為PC1,PC2,兩級政府的交易費用曲線則分別由TC1,TC2表示;C1,C2表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總成本。即:
C1=PC1+TC1
C2=PC2+TC2
存在交易費用時:
(1)根據前面一系列的假設可得,政府能夠供給的制度規模為:
GC=α+β(T-TC1-PC1)
這顯然小于交易費用為零時政府的供給量。此時,如果需求者為消費制度所愿意承受的最大交易費用Tα≥TC1,表明制度需求者可以接受這一交易費用,那么,中央政府提供全部的制度供給,且支配用于養老保險的全部資源,全社會養老保險供給量為G=GC=α+β(T-TC1-PC1);如果Tα≥TC1,則制度需求者不愿接受這一交易費用,轉而進入與地方政府的談判。
(2)需求者為了節約交易費用,會與地方政府進行談判,兩者之間的交易費用為T2。同上面所討論的一樣,如果此時地方政府制度供給的邊際交易費用MTC2≥MTC1,那么此時仍然由中央政府供給制度,供給量為G=GC=α+β(T-TC1-PC1);如果地方政府的邊際交易費用MTC2≤MTC1,那么可能存在兩種情況,其一是中央政府不再承擔制度的供給,而全部交由地方政府供給,供給總量為G=GL=θ+ρ(T-TC2-PC2);其二是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競爭,最后的結果是中央政府降低制度供給的交易費用,使得兩級政府的邊際交易費用相等,此時,整個社會的制度供給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提供,中央政府的供給量為GC=α+β(T-TC1-PC1),地方政府的供給量為GL=θ+ρ(T-TC2-PC2)(T1,T2分別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為制度提供而擁有的資源)。如果Tα≤TC2需求者愿意承擔的交易費用,制度需求者不能接受這一交易費用,那么,如果社會中還存在下一級政府,那么將會由下一級政府供給制度,分析過程同上,如果社會在不存在其他制度供給者時,需求者不消費這樣的制度為最優選擇。
更進一步,如果各級政府供給制度的成本連續,則有無數條政府成本線,可以從中找出一條包絡線。在包絡線上的每一點都代表制度需求者能承受的交易費用一定的條件下,各級政府最優制度供給(見圖2)。該圖也表明了最優制度供給模式是由交易費用決定。
上述模型說明正是由于交易費用的存在才有各級政府進行農村養老保險的供給。此外,在確定各級政府的供給邊界中,起決定作用的是邊際交易費用,也決定了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供給模式。
三、結論
引入交易費用這個概念對中央、地方兩級政府對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供給邊界進行了分析。從交易費用為零的假設入手,利用埃奇渥思盒裝圖進行理論分析,得出結論:在交易費用為零且不存在資源的政策配置的條件下,兩級政府的供給規模由供給曲線的斜率決定。
接著,剔除交易費用為零的假設,存在交易費用的情況下,除了交易費用,制度需求者可以接受的交易費用Ta對制度供給也產生重要的影響。在制度需求者可以接受交易費用的條件下,政府制度的制度供給邊際交易費用是決定各級政府供給的因素。另外還需特別說明的是,這些分析都是假設政府之間會像企業那樣存在制度供給的競爭,而排除了合謀或利益博弈的狀況。
本文所討論的內容,可能也可以解釋現存于我國發達地區的較具特色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例如“蘇南模式”。蘇南模式的基本特征是,除了國家規定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還有較好的社區保障,即除了兩級政府供給制度外,集體(社區)成為制度供給主體。我們不妨可以把集體(社區)看作第三級政府,那么,蘇南模式之所以能得以開展,是因為制度需求者選擇制度供給的主體時交易費用存在差異。蘇南地區的縣域經濟極其發達,農村人口與中央甚至是省級政府進行制度交易的交易費用比較大,相反,由集體(社區)提供制度的交易費用較少,農民所得利益較大,所以,制度的主要供給者是集體(社區)。
注釋:
論文摘要:隨著老齡化進程的加快,家庭養老和土地養老的逐漸弱化,原有的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缺陷,現有的養老保險已經無法滿足現實的需要,所以建立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迫在眉睫。
一、建立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一)傳統的家庭養老保險功能正在不斷弱化
養兒防老是我國農村幾千年來的傳統養老方式,然而傳統的家庭養老面臨諸多挑戰。第一,農村家庭規模小,家庭養老功能弱化。第二,農村大量的年輕人進城打工,代際不平衡嚴重。第三,隨著農村生活水平和醫療水平的提高,老年人的平均壽命延長,患病率和傷殘率上升,這都加大了養老的成本。
(二)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農村結構調整,削弱了土地養老的功能。
根據《中國統計年鑒》提供的數據,從1978年到1998年,全國農民平均來自第一產業的收人比重由91.2%下降到57. 2%,其中純農業收人僅占總收人的42.9%。目前農民家庭經營收人中,大約40%來自第二產業與第三產業,四分之一左右來自勞動收人。來自土地的農業收人已難以保證農民的基本生活。近年來農民的承包地被大量征用,人多地少的矛盾進一步凸顯。因此,完全依靠土地養老也是不可行的。
(三)原有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弊端
第一,原來養老保險制度的基金籌集模式為“個人繳費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政策扶持”。可實際上,它強調了個人繳費,是一種農民個人儲蓄養老保險制度,保障功能低,覆蓋面窄。第二,目前,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與營運,在部分地區無專門機構進行管理,從而導致養老基金管理人才和管理制度的缺失。第三,缺乏法律保障,管理效率低下。一方面,由于沒有建立農村養老保險的專門法規,地方政府在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時,難以找到有力的法律依據;另一方面,農村養老保險從業人員整體素質偏低,許多中高層管理人員只能進行一些簡單的重復性工作,缺乏作為領導者的統籌能力和策劃能力。
二、我國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的典型模式
(一)廣東中山模式
中山模式的主要有:(1)采取自愿參保的原則,以村(居)民委員會,村民刁姐等獨立經濟核算單位為參保單位,凡參加農村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單位,其在冊人員必須全員參保。(2)參保單位統一按繳費基數的16%逐月繳納全單位的養老保險費,參保單位負擔8%,被保險人負擔8%,個人賬戶按被保險人月繳費基數的8%建立。(3)農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包括被保險人本人繳納的農村養老保險費(含鎮區財政注人的個人賬戶補貼)及個人賬戶儲存額的滾存利息。(4)農村基本養老保險月繳費基數可為500元或300元,同一參保單位只能選取其中一個繳費基數執行。選擇300元繳費基數的,今后可根據上年度農村農民收人的增長水平和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進行上調。中山模式既實現了農村,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相銜接,也適應了城鎮化擴大化的發展實現。
(二)陜西寶雞模式
寶雞模式引起了人們廣泛的關注,全國政協經過對寶雞調研后認為“寶雞新型農保制度代表了中國八億農民養老保險的方式”。
寶雞模式主要內容有:(1>保障范圍。辦法規定了18周歲以上的農民都有資格和權利參保并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實現了全體農村居民的覆蓋。(2)資金籌集方式。實行縣級統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財政補貼相結合的方式籌集資金,全部記人農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實行完全個人賬戶積累制。(3)年繳費標準(含財政補貼和集體補助)。現階段按2006年度本縣(區)農民人均純收入10%至30%繳納,隨著經濟發展和農民人均純收人增長可適時調整。(4)待遇享受模式。參保農民年滿60周歲時,養老保險待遇等于個人賬戶積累總額除以計發月數139個月加政府養老補貼60元。(5)激勵約束機制。只要家庭成員(兒子、兒媳、上門女婿及配偶)按規定參保繳費,參保繳費起始日年滿60周歲的老人不繳費,就可按規定領取每月至少60元的養老金。
三、對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啟示
(一)加快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立法建設。
由于各省區市的制度設計方案千差萬別,呈現出明顯的“碎片化”狀態,普遍缺乏法律規定性。因此各地應根據當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在國家制度的相關法律的基礎上,再制定具體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為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的順利進行提供良好的法律環境保護。
(二)建立多渠道的籌集資金的方式,調動農民參保的積極性。
原有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在實際執行過程中變成單純農民個人繳費,從而導致農民的參保率不高。并且也沒有實質性的意義,將單一的個人賬戶模式改為個人賬戶和待遇調整機制相結合,國家補貼和集體補助的90%以上計人個人賬戶,剩下的一小部分作為待遇調整基金用來支付管理費用和個人賬戶不足以支付的高齡老人的養老金,以及到60歲仍然繳費而沒有領取養老金的個人補貼部分,這樣可以調動農民繳費積極性。
關鍵詞:農村養老保險;必要性;建議
中圖分類號:F323.89文獻標識碼:A
一、農村養老保險面臨的問題和挑戰
我國農村養老日益面臨越來越多的困境和挑戰。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農村人口老齡化日益嚴重。根據我國第五次人口普查的結果:全國65歲以上的老年人口為8,811萬,占總人口的6.96%,其中農村老年人口為5,938萬,占全國老齡總人口的67.4%。預計到2010年,65歲以上人口比例將超過8%。由于農村人口基數大,因而老齡化速度和程度長時期內仍將高于城鎮。但是,自建國以來,由于重工輕農形成二元社會保障體制,城市形成了以就業為中心的較為完整的社會保障體系;而農村則形成了以家庭保障為主集體保障為輔的較低層次的生活保障體系。隨著我國的改革開放,二元社會保障制度進一步強化。在城市,為了配合市場體制改革,國家加緊了對城市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而在農村,則由于集體經濟的解體,原有的集體保障消失,而新的保障體系尚未建立,農村的生活保障實際上演變為家庭保障。隨著人口老齡化的到來,農村老人的養老問題尤顯突出。由于大量青壯年人口流向城市,未來農村人口老齡化問題比城市更為嚴重。
2、家庭養老功能弱化。隨著社會經濟轉型加速,城市化率提高,農村人口老齡化的到來,以及計劃生育政策的作用,農村家庭結構發生了變化,傳統的模式顯現出缺陷和弊端。家庭養老功能也明顯弱化,主要表現為:1、家庭結構的變化。由原來的多子多福的大家庭轉為4-2-1或4-2-2的家庭結構。這類家庭的子女陸續進入婚育期,家庭養老功能弱化的表現越來越突出;2、家庭小型化養老功能弱于大家庭。1982年人口普查農村家庭戶規模為4.43人,1990年為3.96人,2000年為3.44人;3、農村青壯年外出務工甚至移居外地的越來越多,導致空巢家庭和獨居老人增多,老人的贍養問題難以保證。“父母在,不遠游”的古訓已經沒有約束力;4、觀念的改變,與傳統養老密切相關的孝道逐漸淡化,使部分人對長輩的孝順意識減弱,從而危及家庭養老功能。
3、土地收入和保障功能弱化。雖然土地在農戶家庭生產經營活動中扮演著雙重角色,即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功能,但因規模小、流動性差和產權不穩定,難以成為促進農民增收的主要來源。
我國城市化和工業化的加快發展不可避免地要征用大量的農業用地。我國基本上屬于國家壟斷土地的一級市場,即在征地過程中,通常是國家先把農民的土地征為國有,再由國家或政府將使用權出讓給非農用地單位。國家在征地過程中把價格壓得很低,出讓價格卻很高。作為擁有土地承包權的農民得到的補償卻很少。根據相關資料顯示,征地收入分配的比例大致是:農民5~10%,集體25~30%,政府及其機構60~70%。因此,許多被征地的農民因政府采用的單純“貨幣補償”政策而成為無地、無業、無保障的“三無”人員。
二、建立農村養老保障制度的必要性
1、保障公民社會權利的需要。社會保障作為一項權利是在1948年聯合國大會上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首次提出的,《宣言》第22條規定,“所有公民,作為社會成員之一,都享有社會保障權。”在1966年聯合國通過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第11條規定:“本盟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為自己和家人獲得相當的生活標準,其中包括得當的食物、衣物、住房,并有權獲得這方面的不斷改善。簽約國將采取合適步驟確保這個權利的實現。”
我國1954年第一部憲法在其第三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中,第9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時候,有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舉辦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群眾衛生事業,并且逐步擴大這些設施,以保證勞動者享受這種權利。”在1978年、1982年的憲法中,也規定了社會保障方面的內容,并進一步詳細規定了受保障的范圍。2004年憲法修正案中又加入了“國家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
從國際通行做法和國內外法規來看,公民享有社會保障權,并不以他一定承擔某種義務為前提,只有他具有該政治共同體(國家)的成員資格并符合享有特定社會保障的條件(如失業、疾病等),他就可以享有該權利。換言之,應得權利是無條件的,它既不取決于出身和社會地位,也不取決于某些特定的行為舉止方式。所以,將享有社會保障定義為公民的基本權利,而不是將其看作是對于公民的某種付出或貢獻的報酬。
2、縮小社會差距的需要。由于我國收入分配政策的不合理,造成了目前嚴重的兩極分化局面,并且近年有逐步加劇的趨勢。自2000年以來,我國基尼系數開始越過0.4的國際警戒線,并連續幾年直線上升,2005年、2006年全國居民基尼系數分別達到0.4494、0.4601。世界上一些國家在現代化進程中,都曾出現過“發展風險期”,當一個國家的國內生產總值(GDP)處于人均1,000~3,000美元時,是社會結構深刻變動、矛盾最易激化的時期,如果不能處理好兩極分化的問題,極易發生經濟和社會的動蕩,這就是所謂的“拉美陷阱”。我國2006年度國內人均生產總值已經達到2,042美元,說明我國正處于“拉美陷阱”期,為避免陷入拉美國家的怪圈,中央政府應很好地運用“均貧富”的思想來調節居民的收入分配,其中建立健全社會保障制度是最好的方法。而我國的現實是一方面城里人在享受著“福利陷阱”;另一方面農村絕大多數地區缺乏最基本的養老保險,這一制度的缺失正在放大著貧富的兩極分化和社會的不公平程度。所以,無論從道義上還是從維護社會的穩定上,建立農村養老保障制度都是勢在必行的。
3、促進以“孝”為主的倫理道德的回歸。為什么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能夠有利于促進傳統倫理道德的回歸呢?原因有兩點:一是阿馬蒂亞?森的增強受助人可行能力擴展的思想;二是我國古代的名句“倉廩實而知禮節,衣食足而知榮辱”。前者是阿馬蒂亞?森在論述貧困問題時所使用的概念,他認為貧困既是可行能力被剝奪的結果,也是可行能力降低的原因。比如,年老、疾病、殘疾會降低獲取收入的能力,而收入能力的降低會使收入轉化為可行能力變得更加困難。而后者語出《管子―牧民》,管仲這段有關經濟發展與精神文明建設的論述很有現實意義,也是本篇論述的以經濟(社會保障)促進文明(傳統文化的回歸)發展的要旨所在。
三、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建議
1、基本目標――建立最低養老金制度。為農民建立最低養老金方面,在我國許多經濟發達地區已經進行了有益的探索。北京于2008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北京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由個人賬戶養老金和基礎養老金兩部分組成。個人賬戶養老金月領取標準為:個人賬戶存儲額除以國家規定的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基礎養老金標準全市統一,為每人每月280元。基礎養老金所需資金由市、區(縣)財政共同籌集,分別列入市、區(縣)財政預算。第二十六條規定:市、區(縣)財政部門應按勞動保障部門編制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預算安排資金,確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的按時足額發放。北京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一大特點就是建立了基礎養老金,由財政出資建立的基礎養老金不需要個人繳費,而由市區兩級財政進行補貼。這一制度正是體現了政府對農民弱勢經濟地位的補助,改變了養老主要靠個人賬戶積累的辦法,使農民未來養老確實能夠得到基本保障。
2、過渡目標――建立比照新農合籌資方式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農村新型合作醫療的籌資機制是政府、集體和個人按比例分攤新農合基金。實踐證明,這種籌資方式完全正確。據衛生部統計,截至2007年9月30日,全國新農合基金本年度已籌集353.26億元,其中,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到位82.05億元(中央財政實際撥付113.98億元),地方財政補助資金到位173.53億元,農民個人繳費94.12億元(含相關部門為救助對象參合繳費3.00億元),其他渠道3.56億元。根據衛生部的統計數字可以看出農民的個人繳費不到籌集基金總額的1/3。即使在經濟很不發達的地區,農民繳不起保費的情況也很少有。由此可見,雖然新農合在運行過程中還存在許多不完善的地方,但它的籌資方式還是值得肯定的。
參照新農合籌資模式給了我們很大的啟示,如果按照這種籌資模式,既能避免社會統籌部分繳費主體的缺失,又使國家和農民的財政負擔在可承受的范圍,同樣會提高農民的參保積極性,也可能出現三年內使參保率達到80%以上的局面。目前,我國一些經濟發達地區正在運行的農保模式,大多采取的是類似的模式,即政府、集體和個人三方共同繳費,運行效果比較良好。我們設計的籌資方案是:繳費基數為上年度當地農村平均收入的100%,繳費比例為20%,由財政和個人分別負擔10%,財政所繳部分進入社會統籌,個人所繳部分記入個人賬戶,其中財政負擔部分分別由各級財政分攤;參保人所在集體有收入的可以自愿多繳納,多繳部分完全存入個人賬戶;退休待遇的領取標準由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基金共同決定,但最低標準不得低于當地最低生活水平的150%。
3、長遠目標――建立全國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建立全國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是我們建立社會保障體系的長遠目標,盡管我國的養老保險事業面臨著諸多困難,比如統籌層次低、制度體系分割、社保基金管理等等,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的進一步發展,城市化水平的進一步提高,農業從業人員的進一步減少,建立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的條件將逐步趨于成熟,統一養老保障的目標一定能夠實現,使我們國家真正實現人人老有所養,老有所樂。
【關鍵詞】農村社保;城鄉統籌
一、我國農村養老保險的變遷歷程
1.“老農保”的探索階段
“老農保”是相對于新型農村社保制度來說的,因為“老農保”是農村社保制度的前期摸索階段的政策,與當下的農村社保政策有很大區別,故稱之為“老農保”。“老農保”政策發展共分為四個階段。
(1)探索階段
我國于1986年開始探索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并選擇東部較為發達地區進行推廣農村社保的試點。以1991年國務院頒布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為這一階段的重要標志,確定以非城鎮戶口和不由國家提供商品糧的人口為目標人群,堅持個人繳費為基礎的農村社保制度。
(2)擴大階段
國務院在上一個階段的基礎上,于1995年頒布了《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從而鞏固并擴大了農村社保制度在農村的普及。截至1998年,參加農村社保的人數已經達到8000萬,取得了不小的成績。
(3)停滯階段
隨著農村社保范圍的擴大,制度中的一些監督管理漏洞,使得社保資金被挪用串用等情況偶有出現。另外,國家補貼力度偏小,農民繳費壓力過大,促使農民參保熱情逐漸減退,導致出現大量的農民退保現象。截至2002年底,我國農村參保人數不足5000萬,可見這一階段的停滯效果。
(4)改革階段
經過了停滯階段的總結,我國逐漸摸索出適合農村實際情況的社會保險制度,并且于2009年頒布了《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該意見指出了新農保的原則與資金管理方式。與前三個階段相比,新農保的特點是要實現城鄉統籌,并且加大公共財政對農保的支持力度。這一階段的政策為我國目前建立更加公平的農村社保制度奠定了基礎。
2.新農保的進一步發展特點
新型農保在參保范圍上改為面向所有農村年老居民;在資金管理方面,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的形式,并且加大國家的補貼力度;在參保形式上體現自愿原則,尊重農村居民的參保意愿,同時鼓勵所有農村居民都能參加新型農村社會保險。這樣,新型農村社保將惠及更多人,體現公共資源的均等化,解決了我國長期的城鄉二元性結構問題,并且能夠適應農村的發展實際,有利于農村社保制度的推廣。
3.城鄉并軌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
2014年國務院頒布了《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意味著城鄉社保將并軌統一,建成公平一致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消除城鄉社保差異,實現公共資源的均等化,實現所有老年人都能享受有保障的老年生活。從政策本身來看,充分體現了建成我國小康社會的目標任務,進一步解決了我國城鄉二元性結構問題,逐漸開辟出了城鄉統籌的、更加公平統一的社保政策道路。
二、推動新農保發展的幾點思考
1.制度與資金保障
推動新型農村社保發展和完善,并且實現與城鎮社保的并軌統一,細化繳費管理制度,完善社保資金籌集方式是關鍵。所以,在維持目前“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的資金籌集方式下,加大國家補貼力度,讓農村百姓真正享受城鎮居民享受的公共資源服務,也就更容易在思想中樹立參保意識,提升參保熱情,也能提高新型農保在廣大農村中的推廣力度。另外,社保政策的穩定與實時調整也是推動新農保政策普及的重要方面。必須要穩定對農村參保人員的財政補貼政策,使得農村年老居民真正從依靠家庭、土地養老模式轉變為依靠社保養老,對農保有足夠的信心。同時,農保政策要根據農村地區經濟狀況的變化,及時調整農民繳費負擔比例,真正讓參保人員能夠負擔得起,才能保證制度的長久落實,惠及更多的人。
2.資金使用監管與保值增值
社保資金的監督管理是保證參保人利益的頭等大事,鑒于“老農保”停滯階段出現的問題,加強對新型農保資金的監管就顯得尤為重要。所以,必須要規范對參保資金的收繳、運用管理,特別是國家對參保人員補貼資金的撥付使用,提升對資金的監督管理力度。利用國家審計和社會審計的監督檢查來確保資金的合規使用,避免被挪用、串用,損害參保人員的利益。另一方面,提升對社保資金的保值增值的管理能力,農村社保資金的管理可以借鑒城鎮社保資金的增值管理手段,通過資本市場的增值過程,保持資金的時間價值并拓寬農保資金的籌集渠道,有力地保證了新型農保制度的持續發展。
3.完善相關法律的建設
完善的法律能夠保證相關制度的有效運行。目前我國僅有《社會保險法》來規范和指導相關社保活動。鑒于農村社保活動的特殊性和復雜性,應該建立一套適合農村社保管理實際的法律制度,這樣就能夠使得農村社保活動在法律規范下運行,也加快了我國法制化的進程。農村社保法律可以就資金管理與運用、參保人員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公平正義等內容進行系統化、細致化的描述,從根本上規范農村參保管理行為,保護農村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
三、結束語
從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變遷中,我們總結了很多經驗。結合目前我國農村的經濟發展情況和農民的收入特點,需要不斷地完善新型農保制度,推進公共資源服務的城鄉均等化,使得我國城鄉居民都能老有所依、老有所養,實現建成我國全面小康社會的奮斗目標。
參考文獻:
關鍵詞:中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發展現狀 變遷原因 家庭養老模式
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我國的社會主義制度開始更進一步的健全和完善,對于養老制度來說,其作為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發展的重要保障,長期以來得到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作為農村養老事業發展中的重要內容,如何有效的根據不同時期社會發展的不同形式對其進行改變成為現階段人們所關注的重要問題。本文結合大量文獻資料和學者論述,將我國在不同時期的養老保險制度及其變遷原因進行分析,具體內容如下:
一、初始探索實踐階段
我國作為農業大國,農業經濟作為我國國民經濟發展的重要支柱性產業,對于我國經濟的發展產生了十分重要的影響,國家為了更好地保證農業經濟的發展,對于農村的各項制度建設做出了非常多的扶持和幫助,對于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來說,其是促進整個農業經濟順利發展的關鍵因素,因此早在20世紀80年代中期,我國政府就開始對農業保險進行初步的探索。我黨和相關民政部門在“全國農村基層社會保障工作座談會”上就曾明確指出:“為了更好地推動我國農業經濟的快速發展,保證農村的基本制度建設,在現階段比較發達的農村地區,開始實行以社區為單位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也就是現在所實行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雛形。由于上世紀80年代我國農村地區正處于新舊兩種制度并存的階段,因此在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方面就受到一些阻礙,導致其不同程度的出現了一些社會問題,難以有效地建立與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民生活密切相關的養老保險制度,養老保險制度僅僅在一些經濟較為發達的地區推行,且發展速度相對比較緩慢。
直到1992年,我國相關民政部門正式推出了關于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縣級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實行)》,開始在我國大部分農村地區進行養老保險制度的推廣,養老保險制度開始在我國農村中正式扎根落戶,截止到1997年底,我國已有2000多個農村地區老年人口開始正式享受到養老保險制度為其老年生活創造的優勢條件,約有55.97萬農村老齡人口開始進行養老金的按月領取,為其老年生活提供了重要的物質保障。為了更進一步的對農村養老保險制度進行規范和推廣,從1998年期,我國相關民政部門開始深入到各個省市農村地區進行走訪調查,根據不同地區的實際發展情況制定合理的農村保險制度,為其發展提供了重要的群眾基礎保障。綜上所述,20世紀80年代,我國農村保險制度開始建立,90年代我黨和政府及其相關民政部門對其養老保險制度進行了有效地規范,使其迅速發展。
二、創新發展時期
養老保險制度在我國經過初步的探索和時間階段之后,開始進入到創新發展發展時期,我黨和政府對其進行了一系列的制度完善和法律法規建設,并根據不斷發展的社會經濟狀況對其進行創新和完善,讓其更好地適應時代的發展。具體來說,我國政府開始對“地方新農保”政策進行初步運行和推廣,2002年,中國十六大明確提出由于在我國各個省市農村地區之間的經濟發展具有很大的差距,如果進行統一的養老制度規范是不能有效滿足當地農村人口的養老需求的,因此,要在一些經濟條件和物質條件相對較好的地區進行新農保政策的探索,將傳統的以國家為主的養老保險制度逐步轉化成為以“家庭、個人和國家”三位一體的養老保險模式,在這一模式中,將養老保險的主體由國家轉變為家庭,同時對全國各個地區的養老保險試點進行政策上和經濟上的扶持工作,對于參保人員和領保人員進行一定的經濟補貼。這一政策一經推出就受到了社會各界的廣泛好評,不僅能有效的提高農村養老失業的發展水平,對于發展農業經濟也起到了很好的推動作用。
三、正式建立并試點階段
隨著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逐步建立和不斷完善,我國農業經濟也得到了顯著地發展,為了更好地適應這一經濟發展的新形勢,我黨和政府又提出了“國家新農保”的農村養老保險新制度,與傳統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相比,國家新農保政策有更為廣闊的覆蓋面,能夠根據各個農村發展的實際情況進行全方位的覆蓋,除此之外,也能根據各個地區的經濟發展情況對養老金的發放問題進行調整,具有可彈性和持續發展性的優勢,該政策從2009年開始在我國少數農村地區進行運行,預計到2020年將會在我國全部農村地區進行推廣。
四、結束語
綜上所述,我國農村養老制度主要經歷了三個階段的變遷,其變遷的具體原因可以歸結為經濟的發展和社會制度的不斷健全,我黨和政府更加深入的了解到農村經濟發展的情況,對養老保險制度進行不斷的調整和完善,進而更好地推動我國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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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睢寧;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問題;出路
[中圖分類號]F323.8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6432(2011)15-0144-02
1 前言及文獻綜述
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是實現農民增收、促進農村穩定、提高農業發展水平的重要支撐,也是現實城鄉統籌發展和貫徹以人為本執政理念的根本體現。建立健全完善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既是當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面臨的一項緊迫任務,也是各地貫徹落實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必然要求。而對于類似睢寧這樣地處蘇北地區的傳統農業區域而言,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完善,對于穩定農村經濟、促進農業發展更是具有積極的現實意義。睢寧縣位于江蘇省北部,隸屬徐州市。全縣總面積1773平方公里,人口132.51萬人,耕地150萬畝,轄16個鎮、一個省級經濟開發區。縣內擁有良好的資源優勢,農副業非常發達,已列為全國商品糧基地縣、優質棉基地縣和生態農業示范縣。然而,具體到該縣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而言,從實際情況來看,當前不少地區在貫徹落實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方面還面臨著種種問題,從而給農民生產生活帶來不利影響。因此,對這些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和研究,找出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在未來的發展出路,將有重要的理論和實際意義。
當前,理論界關于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方面的研究成果已有眾多,研究涉及的領域也包括眾多方面。如龔中純(2005)的《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存在的問題及對策》、梅瑞江(2008)的《欠發達地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的出路研究》、吳巖峰,陳晨,富仲羽(2004)的《我國農村養老保險現狀及對策》、張寶清(2005)的《試論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完善》等。這些研究著述涉及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問題、原因、對策、出路等各個方面的內容。但是從上面的論述我們同時也可以看出,雖然目前理論界關于農村養老保險問題的研究著述較多,但往往各有側重,并且多從大的層次和角度對農村養老保險問題進行分析,而關注具體層面的研究則相對較少。本文將從現有的研究成果出發,結合睢寧地區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實際情況,對其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并提出今后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發展的出路,以期對相關問題提供有益的理論參考。
2 當前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中存在的問題
(1)對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完善與貫徹執行重視不足。盡管發展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意義重大,但是從當前的實際情況來看,對于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重要性顯然認識不足。這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領導干部重視不足;二是農民自己也不夠重視。從領導干部的角度來說,目前很多基層干部在貫徹落實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方面存在輕視心理,甚至還有少部分領導干部認為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是可有可無的。這種認識上的錯誤觀念勢必給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推行造成極其惡劣的消極影響。
(2)缺乏政策和法律保障。對于當前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缺乏政策和法律上的有力支持也是一項嚴峻的問題。從實際情況看,一方面由于缺乏有效的政策和法律保障,使得農村養老保險制度難以真正貫徹實施的情況相當普遍。而另一方面,因為缺乏法律規范的約束,客觀上也加劇了領導干部對于貫徹落實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方面的消極怠慢的情況,從而不利于這一制度的有效推進。
(3)保險資金籌集困難,且資金運作不合理。貫徹落實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最重要的一個方面就是要有充足的資金支持。然而,當前很多地區在農村養老保險資金的籌措方面存在問題。由于這一制度面向的對象是廣大的農民群眾,其收入水平往往影響著農民參保養老保險的意愿。一方面,農民由于收入較低從而不愿參加養老保險制度;另一方面,政府在這一方面的財政支持往往又捉襟見肘。這些都在客觀上造成了農村養老保險基金匱乏的現實情況。此外,在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的運作上,往往只能將其用于購買國債或存入銀行,投資渠道十分單一。這在當前通脹壓力較大的時期,顯然也不利于農保資金的保值增值。
(4)養老保險的覆蓋對象也有失公平。從當前各地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情況看,在養老保險制度的覆蓋對象方面也存在一定不合理的情況。這主要是因為在參保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方面遵循的是自愿原則,而很多生活條件較為貧困的農民群眾或者不愿投保,或者無力投保。因此當前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多數都在較為富裕的農村地區。然而,從未來的社會發展的趨勢看,真正需要得到養老保險覆蓋的卻恰恰是那些生活貧困的農村地區和農民群體。
3 完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出路
(1)切實重視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重要性。如前所述,發展農村養老保險制度首先要從思想上充分認識其對于穩定農村社會、促進經濟增長的重要意義。這一方面要從領導干部做起,使其成為開展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積極推動者和執行者。另一方面,也要通過下大力氣宣傳,使農村廣大勞動者改變過去對于參保養老保險制度的錯誤觀念,使其充分認識這一制度對其自身的保障作用。相信一旦有了思想認識上的高度重視,則對于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推進而言也必然會水到渠成。
(2)提高政策和法規體系的支持力度。一旦有了完善的政策支持和法規體系的約束,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也就有了充足的法律保障。這也必然會給那些消極怠慢的領導干部帶來壓力,使他們更加積極認真地投入到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工作中去。此外,在相關政策規范的執行方面,也要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不能將政策規范視同虛設。另外,在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執行方面也要加強監督,對于其中存在的違規違紀問題予以堅決處罰。
(3)開拓資金來源,完善農村養老保險基金運作。從根本上說,增加農村養老保險資金的渠道在于增加農民收入,因此最重要的資金保障在于大力推進農村經濟發展,不斷提高農民群眾的收入水平。政府在財政方面的支持也起著極其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須保證這一部分財政資金落實到位,并堅決杜絕將保險資金截留或挪作他用的違規行為。此外,還可以開拓新的農村養老保險資金來源渠道,積極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到農村養老保險事業中來,并逐步完善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使廣大貧困地區的農民群眾都能得到必要的生活保障。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