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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懲罰是為教育目的服務的
懲罰是一種不得已使用的教育方法,所以必須具有教育性。懲罰教育是為了幫助學生改正錯誤,促進學生更好發展,在懲罰方式上必須是以教育為目的的,在懲罰時學校和老師要做到對事不對人。此外老師懲罰的方式要結合學生的性格、年齡、性別等,要在學生接受的范圍內。在懲罰教育中老師要明確的一點就是懲罰不是讓學生痛苦,而是讓學生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并改正錯誤,達到教育的目的。懲罰是為了維護正常教學的管理秩序,老師在懲罰學生時必須一視同仁,懲罰作為一種教育方式要充分的發揮其教育功能,不僅是對犯錯的學生進行教育,也是對其他的學生起到預防的作用,讓學生不再違反學校禁止的行為。在我國的懲罰教育實踐中,還存在很多懲罰目的違背了教育原則,老師懲罰學生完全是為了發泄自己的情緒,還有部分老師將懲罰作為提升學生成績,強迫學生學習的工具,忽視了學生身心的健康發展,還有的老師對學習成績好的學生犯錯時可以被原諒的,對成績差的學習懲罰力度就會很大,這些和教育為目的相違背的懲罰,都沒有將學生作為教育的出發點,這些缺乏教育目的的懲罰會讓學生厭惡學習,憎恨老師。小學階段的學生正在人格形成階段,不使用正確的教學方法,會給學生今后的發展帶來影響。
1.2將愛作為基礎進行教育懲罰實踐
做好教育工作的基礎就是要熱愛自己的學生。懲罰的目的不是為了打擊和傷害學生,而是通過這種方式讓學生意識到自己的錯誤,及時改正,并在今后不會再犯。要想讓學生在內心中接受老師的懲罰,老師必須要具備一顆愛學生的心,只有愛,才能在懲罰時尊重學生的人格,保護學生的自尊心,讓學生感受到老師所做的都是為了自己好,心甘情愿的改正自己的錯誤。老師只有愛自己的學生才會深入到學生中間,去和學生交流溝通,認真地去傾聽學生的心聲,了解每位學生的特點,幫助學生分析問題,解決麻煩,由此還能夠創建平等和諧的師生關系,防止產生一些誤會和隔閡,走入到學生的內心世界。同時學生也會感受到老師的溫暖和關愛,尤其是小學低年級的學生剛剛進入到新的學習環境,接觸到新的同學還有很多的不適應。包含愛的懲罰教育會將懲罰圓潤,讓學生更容易接受。老師懲罰的出發點是為了學生,并且懲罰之后,老師也要關心被懲罰的學生,不能不理不睬,讓學生感覺老師對自己已經失去信心了,甚至自己覺得自己是個壞學生,受到懲罰的學生心里會很復雜,老師要關注他們情緒的變化,發現學生有負面情緒就要及時的去溝通,用自己的情感去開導學生,鼓勵學生不斷進步,在班級上不能讓其他學生嘲笑他們,還要引導全班學生多關心他們,讓他們沒有失落感,在懲罰中以情來感化學生,才能達到良好的效果。
1.3教學懲罰是德育方式而不是智育方式
素質教育已經倡導了數年,但是現在學校和家長還是將成績作為學生能力的衡量標準。在教育中學校重視學生的智育發展,忽視了學生思想道德和價值觀的發展。為了提升學生的成績,老師會采用各種教育手段,懲罰當然也就包含在其中,成為了逼迫學生學習的工具。在智育方面學生受到的懲罰非常常見,比如,學生回答不出問題就會被罰站;一個字聽寫錯誤就會要求寫上一百篇。懲罰是對集體或者是個體出現的違規行為進行批評和更正,目的是制止這種現象的發生,為德育教育采取的一種方式。小學生的智育程度由于各種環境的不同本身就是存在差異的,小學生的思想還沒有發展成熟,如果由于學生成績不好就一直受到懲罰,學生會不自覺的產生自卑感,并在學習上喪失積極性,對學生才生畏難情緒。在小學教學時老師要尊重學生智育上的差異,不能發現問題就用懲罰去打擊學生。學生是因為學習態度和學習習慣上出現的問題導致成績一直不好,老師可以采取適當的措施進行懲罰教育。
2結束語
由于文化差異會影響到學生的交際水平,因此,教師在法語教學過程中首先要向學生介紹法語的文化背景,讓學生在一定程度上了解法語文化,熟悉中法的文化差異,如果教師只關注單詞和語法結構,會極大地挫傷大家的積極性,定期組織學生表達自身的法語思想學會在適當的場合運用適當的法語來表達自己的思想,在這個過程中指出學生的問題,尤其是文化方面的,適當羅列一些日常生活的例子,讓學生了解法國人說法語的習慣,這樣能夠更形象生動的展現出中法文化差異,學生能夠準確恰當地說出法語,避免只講述法語語音和詞匯的情況。此外,教師應該多比較中法文化,增強學生對法語文化的敏感性。
2.教師應持續進行法語教學學習
教師應該不斷為自己充電,進行法語學習,尤其是文化方面的變化,日常積累時不能只上升法語基礎方面,應該重視法語文化方面,多閱讀這方面的小說、多看這方面的電源、多聽這方面的音樂、多關注這方面的網站等等,總之,讓自己愛上法國文化,只有這樣才能深刻理解法國文化,在課堂上能夠更好地向學生展示,提高學生的興趣,進而提高教學效果。
3.法語課堂上多進行法語語境訓練
為了鍛煉學生的能力,可以以課堂討論的方式,討論的范圍主要是法國文化方面,這些也是學生關注和感興趣的,刺激他們多說,還可以模擬法國的日常生活場景,用法語展現出日常生活,通過學生的廣泛參與,既掌握了法語,也熟悉了法國文化,此外,還能夠發現學生身上的文化問題,及時糾正,效果顯著。
4.要求學生課后多了解法國文化
課上,教師可以播發一些積極向上的法國電影和音樂,提高他們的法語文化素養,教會學生如何在有限時間內掌握法語學習方法,這些是書本上學不到的,需要學生慢慢領悟,但是由于課堂上的時間有限,只靠課堂上的有限時間是遠遠不夠的,此外,由于課后的時間比較多,教師多鼓勵學生閱讀法國書籍,書籍能夠反映出一個民族的生活習慣、文化特點等等,還要多看法國電影、多聽法語音樂、多瀏覽法語網站等等,此外,教師可以給學生布置作業,讓學生課下以組的形式查找資料,并進行整理,上課時按組進行匯報,這樣能夠增加學生對法國文化的了解,并且還提升了表達能力,總之,通過這種多途徑的學習,能夠讓學生感受法國文化,深層次理解當地的風土人情和風俗習慣,進而提高自身的法語能力,能夠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5.語法上比較中法文化
由于兩個國家的文化不同,導致這兩種語言的語法句子結構不同,漢語中很多句子沒有主語和謂語,但是法語句子中必須有主語,這充分顯示了兩種語言的差異,尤其法語重形式的特點反映了法國民族文化,因此,教學中比較法語和漢語之間的差異非常重要。
6.結束語
[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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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摘要】用控制論的原理指導語文教學,用黑箱和白箱方法來控制語文教學過程,既具有理論價值,又具有可行性。而了解語文教學系統的整體結構及其開放性與閉合性特點,是用控制論方法控制語文教學過程的前提。實行黑箱控制有兩種方式:一是在閉合的系統內實行投入與產出的教學控制,而不關心教學內容本身的內在涵義;二是在閉合的系統內實行投入與產出的教學控制,而在開放的系統中形成學習的心理活動過程。用白箱方法實施控制,語文教學系統自身必須具備下面三個條件:(1)屬于閉合系統;(2)具備同構關系;(3)具有反饋—矯正程序。
* * *
德國教學控制論流派的代表人物G·弗蘭克教授曾說:“一場新技術革命正在席卷全世界。無論你愿意不愿意,或者你把它稱作‘第三次浪潮’還是‘第四次工業革命’或者‘信息革命’——總而言之。人類面臨的是信息化的時代。”正是在這一背景上,國外有一些教育家創立并深入進行了教育控制論的研究,豐富和發展了教育教學理論。近年來,我國學者也開始運用教育控制論分析研究一系列教育問題,但是這些研究大多還停留于一般控制原理的介紹或者推演,而如何抓往教育控制本身的特點,并著力于教育教學過程的控制研究,尚待進一步開拓。至于把控制論的基本原理和學科教學實踐結合起來進行深入的嘗試,更少有人問津。經過多年的教學實踐和科學實驗,我們認為用控制論的原理指導語文教學,用黑箱、白箱方法來控制語文教學過程,有其科學的理論價值和廣闊的應用前景。下面我們將從理論和實踐相結合的角度出發,從三個方面談談控制論和語文教學方法的問題。
一、語文教學的系統結構及其開放性與閉合性
語文教學系統的基本構成因素是什么?目前眾說紛紜,未成定論。如果從系統論的角度看,一個系統既是一個自己獨立的整體,同時又是高一層次的子系統;系統的整體性是等級秩序的一種具體表現,也是結構和層次的一種表現。從控制論的角度來看,整體系統和每個子系統是“同構”的。語文教學是一個系統,它的整體結構支配著各子系統的結構形式,也就是說,語文教學系統和語文教材系統、教學程序系統、教學方法系統、學生的語文智力系統等都是“同構”的。從教育心理學的角度看,語文教育的目的是“學習知識、培養能力和開發智力”,而智力的核心是思維力,所以說知識、能力、思維這三種基本因素構成了語文教學系統。如果借鑒霍爾的系統結構圖和吉爾福德的智力結構圖,可將語文教學系統圖示如下:
(附圖 {圖})
(語文教學系統三維結構圖)
這個結構圖清晰地展示了語文教學系統的基本構成因素及其整體系統和子系統之間的關系。其中能力因素由聽、讀、說、寫四個子項構成,這在語文界已形成共識;把聽、讀排在前面,把說、寫排在后面。是從信息論的角度來考慮的,聽、讀是信息的輸入過程,說、寫是信息的輸出過程。其中知識因素由六個子項構成,這是從現行語文教科書的單元知識中歸納出來的。其中思維因素由五個子項構成,認識、記憶是思維的基礎,屬于一般智力,發散、輻合與評價屬于創造思維,五個子項的有序排列,體現了不同的語文思維方式和不同階段的語文教學要求,這是從語文教育學和個性心理學相結合的角度來考慮的。所以,語文教學系統是一個由語文知識、語文能力、語文思維相互作用而形成的三維多層有序排列結構。
從系統論的角度來看,系統內部諸因素之間的有機關聯性和系統的開放性一道,保證了系統的整體性。系統的有機關聯性,概括起來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方面是系統內部諸因素的有機關聯,使系統內部的結構和分布情況隨著時間而發生變化;另一方面是系統同外部環境的有機關聯,產生物質的、能量的、信息的交換,從而使系統具有開放的性質。從語文教學的角度來看,構成教學系統的知識、能力和思維三種因素是相互作用的,教材體系、教學方法、教學模式、教師水平和學生水平之間也是相互作用有機關聯的,是隨著教學進程和時間而變化的。另外,語文教學系統和外部環境之間也是有機關聯的,,如教學環境、家庭環境和社會環境,它們都會相應地促進或抑制教學系統的發展,使教學系統具有開放的性質。所以,語文教學系統的開放性,指的就是教學目的在系統外部環境的影響下,同學習結果之間的一種變換關系。
語文教學系統的閉合性,指的是教學目的和教學結果之間的一種負反饋變換關系。在控制系統中,如果系統的輸出值與目標值的差值越來越大,離目標越來越遠,就是正反饋;如果差值越來越小,和目標完全或基本上吻合,就是負反饋。例如在語文教學中,“兼語句”這一知識信息,在教師的作用下傳輸給學生,所發生的變化可以記為:
(教材中的)兼語句(學生理解的)兼語句這一變化叫做“轉移”,箭頭左邊的叫“原象”,右邊的叫“映象”。如果教材中的一批知識信息在教師的作用下傳輸給學生,就會引起下面一批轉移:
(教材中的)連動句(學生理解的)連動句
(教材中的)存現句(學生理解的)存現句
(教材中的)雙賓語句(學生理解的)雙賓語句對這樣的一批轉移,整個叫做“變換”。為了說明問題,我們用符號來表示一個變換:
論文摘要:縣域職業教育是地方教育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提高人力資源素質、促進縣域經濟可持續發展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然而目前卻遇到發展上的新問題,需要我們采取措施認真對待,促使其健康發展。
縣域職業教育承載著多項職能,不僅要對學生開展學歷教育、技能培養,還要對企業工人和農村勞動力進行職業培訓,對滿足地方的人力需求和提高的員工素質起到了重要作用,是保障縣域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力量。近年來,雖然各級政府制定了一些相關促進職業教育發展的政策,使得職業教育有了一定保證,但是我們在對連云港市四縣職業學校調研中卻發現,縣域職業學校卻面臨著新的發展難題,陷入了另一種困境,可持續發展和作用的發揮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影響。
1縣域職業教育發展上的困境
t.t政策落實問題
主要表現為在支持職業教育發展中,政策難以落實到位。近年來,從國家到省市都對職業教育發展給予高度重視,既給予了政策上的支持,也給予了資金上的扶持,不僅加強了實訓基地建設,也加大了職教師資培養,為各地職教事業發展注人了新的活力。但是,在一些縣卻沒有給予職業教育應有的重視,政策落實不到位,等、靠、要現象嚴重,沒有像對待普通中學一樣對待職業學校,致使學校發展得不到保障,不得下艱難度日。僅舉兩例,一個是教師編制問}!,這在普通中學基本不是問題,而在職業筍校卻是一個大的問.題,教師嚴重缺編,普遍缺編在30%左右,有的甚至達50%以上,另一個是辦學經費問題,學校事業的發展并沒帶來辦學經費的同步增長,卻因國家和省里的資助而導致地方投人的下降,一些積業學校新校區的建設、儀器設備的購置很本得不到政府財政支持,只能靠欠賬或借貸維持。我們調研發現,這雖然與縣財政拮據有關,但是更與縣主要領導的觀念有關,因此對待職業教育常常以文件落實文件,實質性的支持并不大。
t.2專業師資問題
除了因缺編造成師資短缺外,各縣域職業學校普遍存在專業師資年輕化和“雙師型”教師嚴重不足問題,成為困擾縣域職業教育發展,影響教學質量的大難題。近年來,由于中央和省對職教資助的加大,極大地促進了職業教育發展,使得縣域職業學校生源趨旺,導致辦學規模逐年擴大,加重了專業師資短缺困境,不得不聘用一些剛畢業的大學生以解燃眉之急。由于這些新教師沒有專業社會經驗,實踐課教學只能湊合,照葫蘆畫瓢,致使教學質量難以保障。而“雙師型”教師短缺更是縣域職業學校短時間難以解決的困難,因為這些學校真正具有“雙師型”資格(講師十技師或工程師)的教師少之又少,普遍不到5%,即使把具有“高級工”資格的教師算作“雙師”,多數學校也只達到10%左右,難以承擔起專業實踐教學任務。究其原因有三:一是難培養,由于“雙師型”教師的成長時間較長,一般本科畢業生邊教學邊實踐,從教學成熟到技術成熟至少需要5一10年時間,才能成為具有“雙師”資格的合格教師,因此很難適應學校發展需要;二是難穩定,因為“雙師”人才無論對職業院校還是對相關企業來說,都是寶貴人才,縣里的生活環境.工資待遇以及教師個人發展和子女教育問題等都會成為不穩定的因素,如某縣職教中心近年來培養的十幾名“雙師型”教師僅留下兩人就是鮮明的例證;三是技師難為“師”,雖然一些學校為彌補學校實踐教學上的不足,聘用了一些技師或高級工來校任教,由于他們的學歷不符合相關規定而無法取得教師資格,只能按技術工人對待,從事著教學,卻無教師名分,難以為“師”,身份非常尷尬。
1.3專業設置問題
專業設置是關系職業學校發展方向、辦學特色,能否實現可持續健康發展的大問題,這對于縣域職業學校來講更為重要。縣域職業學校在專業設置上主要存在著重復雷同、與縣域產業不符的問題,不僅與市內職業學校,與相鄰縣區職業學校,而且也與本縣內的職業學校雷同現象,造成了專業建設沒特色,學校發展無后勁。究其原因,是因為學校沒有很好的與縣域經濟發展相適應、沒有與縣域產業布局相協調,一味模仿其他學校專業建設,迎合學生及家長意愿有著密切的關系。為地方經濟發展服務和滿足地方人力資源需求是縣域職業學校職責所在,也是存在的基礎,如果學杖的專業設置不與縣域經濟格局和產業發展規劃相適應,不能對地方經濟發展起到應有的作用,就難以贏得地方政府的重視表支持的,從而難以形成自身的專業特色禾辦學優勢。盡管有的縣產業結構比較單一,但是畢竟都有自己的經濟特色和產業發展方向,會隨著產業結構的調整和社會經濟的發展而逐步明確的,職業學校理應積極適應并有所作為。適應學生及其家長的需求是生源市場上的一種期望,有其合理成分,但是以鄉鎮和農村生源為主的縣域職業學校,由于一些家長信、息閉塞、目光短淺,不能真實反映出社會發展需要,因此需要學校加以引導,不要因生源需要而盲目設置專業或放任某個專業過度招生,造成學生學無所用,無業可就,從而影響學校聲譽。一些縣域職業學校開設的諸如計算機、電子、數控、商務、會計、導游等熱門專業,自有學校的苦衷,但是沒有開設出一個與當地支柱性產業或經濟特色相適應的專業,無論如何都是說不過去的,如某種農業大縣的職業學校沒開設出一個與種植業和養殖業相關的專業,某漁業大縣的職教中心不設航運技術、水產養殖等專業,就說明了這一點。
1.4學校設置問題
職業學校的設置不同于普通中小學,不僅需要發揮好學校自身的辦學資源優勢,實現學校間資源共享以取得最大的效益,更要利用好可利用的社會資源以實現最好的培養效果,從而達到符合職業標準需要的最佳程度,確保學校的教學質量。因此,職業學校的設置與布局不同于普通中學那樣,在人口集中的鄉鎮多處設置以方便學生就近入學即可,而首先需要考慮的是學校的專業設置問題和可供利用的資源問題,進而來規劃和布設學校位置和專業教學地點。一些縣域職業學校的發展狀況,已經顯露出學校的區位和設置上的不合理現象,如學校無論大小,300人的或3000人的都獨立建制,五臟俱全,自成管理,相互競爭,難以協作;有的地處偏僻,難以為繼,毫無出路;有的區位尚佳,卻尋合作伙伴,資源難以共享。一個縣之內的幾所職業學校,卻存在著重復建設、各自為政問題,嚴重制約著縣域資源的有效利用和師資共享,這既不利于學校的特色營建,也不利于縣域職業教育協調發展,更難以靈活應對市場發展變化,適應社會發展需要。
2縣域職業教育發展的對策
我們認為,要促進縣域職業教育健康可持續發展,需要采取以下兒方面措施。
2.,以專項評估為手段推動發展
各地教育督導和督學機構是當地政府的派出機構,負有對本地區政府辦學和各類學校辦學監督、檢查和指導職責,應充分發揮他們的積極作用,以《教育法》、《職業教育法》、《教師法》等法律和教育部、各省市頒布的有關職業教育發展的政策法規為依據,對縣域職業教育進行有針對性的專項檢查督導,對辦學經費保障、辦學條件、師資隊伍建設、國家和省級政府資助使用情況、相關資金配套情況等進行督查,以促進地方政府提高認識,重視職業教育發展。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充分利用教學質量評估等手段,開展有針對性的評估檢查,對師資結構與素質、辦學條件與實訓設備、專業設置與調整、辦學經費投人與保障等進行評估檢查,以促進縣域職業學校教學質量提高和建設情況達標。
2.2以專業建設為基礎夯實發展
專業是職業學校賴以發展的基礎,是形成辦學特色的重要支柱。優化專業結構就是要按照職業教育規律辦學,積極與縣域經濟特色、產業結構、行業發展相適應,與人力資源市場需求和本地社會需求相適應,調整專業結構,以特色專業建設為突破,夯實學校辦學基礎,為人們提供出滿意的職業教育,服務社會,服務地方,實現可持續發展。這就需要縣域職業學校以鄉鎮工業的發展與規劃、縣域的特色經濟與特色產業和縣政府的經濟發展目標與規劃為依托,積極調整專業設置以適應當地經濟發展需要,同時這也是設置和營建特色專業的重要依據,如江蘇某縣的水晶業與水產養殖業、山東縣級市的葡萄水果與中藥種植業等,都應該成為當地職業教育專業的調整方向,只有這樣才能促進學校特色化發展。
2.3以資源配置為入手協調發展
資源的合理配置與使用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職業教育自身所具有的資源的合理配置與使用;另一個是社會上可利用的教育資源協調配置與使用。傳統的縣域職業教育設置了多所職業學校,并以學校為單位配置職教資源,現在看來很不可取,因為中等職業教育與普通中學教育最大的區別就在于專業教育,因此應以專業需要來配置教育資源,并很好地利用社會資源,以發揮出資源應有的最大效應。筆者認為,鑒于縣域的生源與資源的有限性,以設置辦學點為依托,形成“一校多點”的縣域職教格局是可取的。“一校”就是在縣域內只設一個職教中心或職業學校,以此作為教學中心和校本部開展主要教學活動;“多點”就是以專業教學需要為依據,以就近和方便利用社會資源為原則,設置教學與實訓點促進資源優化配置。以縣城為本部設校,有利于師資隊伍建設和社會力量的利用,以可用的環境條件來設點,有利于促進學校教育與社會實踐有效對接,提高學生動手能力和技能水平,是理論與實踐的有機結合。“一校多點”也有利于學校的專業建設,師資和辦學條件共享,收放自如,集中力量、辦出特色,是一舉多得的事情。
從對學生的調查問卷結果來看,法制教育中存在的問題主要可以歸結為以下幾點。
(一)法制教育與道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相分離
晉中職業技術學院在大一年級就開設了國家規定的《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這門課程,從這門課程上來看,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好像是結合在了一起,但這只是表面現象,從這門課程的具體內容來看,雖然既包含思想道德修養的內容,也包含法律基礎的內容,但其中的法律基礎內容僅僅是一些法律常識,沒有與道德的要求和學生的實際結合起來。而且,對大學生進行法制教育的形式僅為課堂講授,缺乏多樣與生動的形式。這就使得作為道德最低要求的法律不能深入學生心中,影響了法制教育的效果。除此以外,法制教育與心理健康教育的關系也大抵如此,相互脫離的狀況比較嚴重,例如馬加爵案,當然是高校法制教育的不足,但如果事前加強了心理健康方面的教育和疏導,案件應該不會發生。
(二)部分學生法律知識缺乏,法律意識淡薄
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競爭的日趨激烈,在大眾教育的趨勢下,學生就業問題也在不知不覺中影響著學生的學習和生活,為了更順利地從事自己喜歡的工作,很多學生就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了專業課的學習上,投入到了相關證書的取得和培訓上,而對于不能短期見到成效的高校“兩課”來說,同學們往往都抱著“別掛科”的態度來應對,學生學習的目的只是應付考試,從而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對于學習這門課的積極性。而對于大多數學生來說,法律基礎知識也并非完全沒有,但比較嚴重的問題是沒有將法律知識轉化為法律意識,用意識來指導自己的行為,從而做出正確的抉擇。
(三)法制教育方法簡單,手段單一
隨著我國近些年對法律的重視,通過電視和廣播開展的法制宣傳形式越來越多樣,但高職生作為一個特殊群體,他們吃住都在學校,很少有機會或者說很少自覺收看或收聽法制類節目,使得全社會比較認同的法制宣傳教育活動對他們來說收益甚小。當前我院的法制教育,受課時等各方面因素的制約,教師往往以某些法律知識的講解和傳授作為重點,例如什么叫法律,社會主義法律的作用有哪些,我國的法律體系包括哪些內容等等,使學生覺得法律離自己很遙遠,看到的、聽到的也都是別人的事情,跟自己沒有什么關系,也不會從他人的角度來思考這類問題,借鑒別人的經驗,吸取別人的教訓。課堂簡單的理論堆積卻沒有更深入的、更貼近學生實際的法律內容的講解,把法制教育簡單地理解為法律知識的教授,忽視了其更加重要的法律意識培養的內容。
(四)教師水平參差不齊
從我國目前的現狀和課程設置的狀況來看,高校《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一般是由思想政治課教師承擔的,我院也是這樣。而思想政治課教師很少受過正規的法律教育,對現行中國的法律體系和社會上的一些法律事件,很難給予正確的法律分析,從而在教學過程中具有一定難度。而我國的綜合類大學當中,有一批水平比較高的專業法律教師隊伍,他們不僅從事多年法律教學工作,而且開展比較深入的專業法律知識研究,絕大多數的法律教師還從事律師工作,具有相當豐富的實踐經驗,他們在教給學生更多法律知識的同時,也指導大家對當下社會上的一些現象給予更多的法律思考,做出正確的認識。但現實中這類專業法律教師很少愿意從事《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的教學。這就形成了實踐中的一種矛盾,專業的老師不愿代,非專業的老師又代不好,使學生成為了最終的受影響者。
二、提升法制教育效果的相應對策
(一)建立獨立的法制教育體系
從近些年來高校大學生犯罪案件頻發的現象可以看出,當前的法制教育摻雜在道德教育當中的“觀念教育”并沒有達到讓學生真正“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目的,雖然我院近些年的校園環境氛圍已經比較友好和諧,但不穩定因素仍然存在,所以筆者認為,學院法制教育要切實發揮作用,需要構建一套獨立的、完整的法制教育體系,只有這樣才能真正起到法制教育的作用,為樹立法律意識和社會進步起到積極作用。
(二)重視法律知識,培養法律意識
全社會都應該重視法律知識。對于我院來說,可以采取有效措施增強大學生對法律知識的重視,如畢業法律課分數限制,對用人單位來說,也應加強對應聘人員法律基礎知識的考核。除了增長法律知識,更重要的是培養法律意識。在日常學習和工作中,學院可以廣泛利用學院報刊和廣播等媒介,加強法律宣傳,并結合學生實際和社會的熱點問題,開展形式多樣的辯論賽、演講賽、展覽會、報告會等活動,更多地將教育從“進耳”向“進腦”“進心”轉化,從思想層面增強大學生的法制意識。
(三)改革大學生法制教育方法作為學院的教師
應該注重教學方法的改革,更多地采用案例教學的方法,也可將課堂教學延伸到校園中、法庭內,選擇較為貼近學生實際的案件,組織學生進行旁聽,引導學生思考身邊的法律問題,分析社會現象。另外,還可以由學生自己選取較為感興趣的話題,在每次課前安排一名學生上講臺與大家分享這個案例,這不僅鍛煉了大家的組織和表達能力,更豐富了知識,在學生心中留下更深刻的印象。
(四)提高法制教育師資水平
關鍵詞:交際法;英語教學;師生角色;課堂互動
交際法英語教學的特點是:以學習者為中心,以任務為基礎,以情景為依托,以整體為指向,一切活動圍繞交際,盡量重現交際過程,允許學生出現語言錯誤。根據這些特點,在運用此教學法進行大學英語課堂教學時,其對教師和學生的要求與傳統教學法有很大的區別,要求教師和學生分別“扮演”新的角色。文章將分別探討在交際法英語教學中的教師角色,學生角色和課堂互動。
一、教師的角色
在交際法英語教學中,教師不再是課堂的中心,不再是課堂的主人,他在課堂上所做的一切都要有助于學生開展交際活動,都要有助于提高學生的語言交際能力。與傳統教學法相比,教師角色發生了根本變化。
(一)組織者
交際法教學中,任何課堂交際活動都由教師組織發起,學生在教師的統一安排下圍繞這一活動主題進行言語、行為上的交際。因此,在每次課堂活動開始前,教師要設計出引起學生興趣的各種交際活動。同時在英語課堂上又要具備教學機智,隨時處理活動過程中出現的各種不可預料的情況;既要組織全班和小組活動,也要關照個人需要;既要讓活動開展的生動活潑,又要把握住活動的目標,使教學進度和交際效果達到預期的目的;既要想方設法鼓勵內向的和膽怯的學生投入交際,又要巧妙地避免少數學生主宰交際活動同時不能挫傷他們的積極性。因此,大學英語教師應具備崇高的師德修養和獨特的人格魅力,使學生“信其師而親其道”,從而讓課堂交際活動良好地開展下去。
(二)語言支持者
開展課堂交際活動時,由于受已有知識、語言能力限制,學生肯定會遇到各種各樣的表述困難,甚至有無法進行表述的時候。這時,教師及時給與語言支持,或是直接給出表述內容,或是引導學生換種角度進行表述思維。否則,教師一旦不能做到這點,課堂活動很可能會無法正常進行下去,從而挫傷學生參與的積極性,甚至不與配合。因此,大學英語教師不僅應具備較高的英語語言水平,還應具備豐富的英語國家的民族的、文化的、歷史的以及政治經濟和社會的背景知識,才能真正做好語言支持者的角色。
(三)鼓勵者與參與者
布林與坎德林(BreenandCandlin1980:99)指出:在交際教學法里教師有兩個重要角色,一是在課堂上促進所有參加者之間的交際過程,二是在學習教學小組中扮演一個相互依賴的參加者的角色。后一個角色與前一個角色的目標緊密相連并且來自前一個角色。布林與坎德林所謂的“參加者之間的交際過程”也就是學生通過投入各種交際活動在聽、說、讀、寫方面學習外語的過程。
教師積極鼓勵、促進所有學生全面地參加教師所設計出的交際活動,使所有學生都能在這一活動過程中有機會進行表述。同時教師盡可能地參與到各小組討論或模擬活動或角色扮演中去,作為一個在活動中與學生相互依賴的參加者的角色,這樣,教師此時就起到一個“模范學生”的作用,能很好地帶動所有學生積極投入交際活動中。
(四)學習者和研究者
除上述以外,教師在組織、參與交際法課堂英語教學過程中,通過觀察學生的具體表現以及課堂中各種參與因素,經過分析、研究,得出哪些因素是積極、有助于開展交際活動的,哪些因素是消極、不利于培養學生交際能力而需要避免的。由此,教師的角色轉變為研究者,也是學習者。因為通過研究課堂上出現的這些問題可以改進交際法教學的策略方法,提高交際法教學水平,而發現問題、分析問題到解決問題的過程就是學習的過程。
二、學生的角色
對教學的研究離不開對學習主體的研究。學生的角色正反映出交際法英語教學的特色優勢。
(一)主人
在傳統教學法里,教學過程中教師是教的主體,學生是學的主體,教學應以學生為中心。大學英語交際教學法中,教師的“教”成為一種補充,學生才是真正的主人,學生的需要才是教學目標。不論是何種課堂交際活動,學生的行為都構成了教學活動的中心。課堂就好比成了一個公共場所,大家都可以圍繞某一話題或者某一情景展開討論或者真實扮演。交際法教學就是要給學生創造一個自由學習的環境:在這個環境中,學生的解釋、表達和爭辯都被看作是合理的和有價值的,學生的一切努力,無論成敗都被看作是朝著學習的目標邁進。學生的學習成了一種主動的學習,學生的交際成了一種主動的有意義的活動。(二)合作者
在交際活動進行過程中,各成員通過思考、調查、討論、交流和合作等方式,學習和使用英語,完成學習任務。這就是說,外語學習是以同學之間和師生之間的相互依賴的方式進行的。學習不是一個人的事情,而是相互依賴的行為,學習者應在相互合作的環境中進行。每個學生自己的學習期望、學習過程和學習目標,既受到同學和老師的影響與引導,也可能會給別人產生影響;每個學生所做的貢獻——解釋、表達和爭辯,既可能受到同學和老師的啟發與鼓勵,也可能啟發或刺激別人。因此,整個活動的過程也是學習者團隊合作的過程,小組成員之間交流與協商、互幫互助,使每個人都在參與合作中感受齊頭并進的集體力量和共同向上的集體榮譽感,也讓每個人認識到自己在團隊中的作用。
(三)信息反饋者
在交際法教學里,學生的另一個重要角色是信息的反饋者。根據自己的學習經歷和教學法的適用性向教師提出看法。比如在小組討論中,教師提出的討論話題與學生的實際一旦偏離太遠或討論無法進行下去時,學生應該積極向教師提出這一問題,以便教師在得到這一反饋信息后能及時就相關問題作出合適的處理。改進并完善交際活動。由此,這種信息反饋能優化課堂交際活動的正常安排和增進教師設計交際活動的能力,提高學生參與活動的積極性,從而提高交際教學法的效用。
三、課堂互動
在運用交際法進行大學英語教學過程中,教師與學生的角色不是孤立存在和出現的,而是在課堂教學互動中隨時隨地進行相互轉換的,也即師生互動和生生互動。在實際教學中,大學英語教師應該注意在每一個環節讓師生、生生之間做到積極地互動。
1.英語教師深知交際法英語教學的目的是教會學生用英語進行交際。交際是英語教學的主要內容,是教學的客體。教師作為組織者,把課堂教學設計成交際過程,給學生提供盡可能多的互動交流空間。教師以參與者的角色從課堂活動開始就堅持說英語,師生、生生間用英語交流、表達思想。教師以參與者的角色參與到學生中指導學生用英語做值日報告、甚至做會話游戲。沒有做值日報告的學生以合作者的角色認真聽講,然后就報告的內容輪流提問或者發表看法,教師此時以語言支持者的角色從旁指導,幫助學生表達一些他們較難表達以及無法表達的思想,這樣,從一上課開始,課堂上就很好地形成了一種運用英語進行交際的活躍氛圍,為下一步課堂活動熱身。
2.在課堂互動中,要多確立合作性目標學習任務而不是競爭性目標學習任務。合作性學習更加有助于學生學習積極性的提高。合作學習可以采取配對學習、小組學習等方式。學生可以在集體自學的過程中學會與他人合作,可以加強學生之間的互動。師生、生生互動頻繁,學生以課堂主人角色主動參與各項活動,教師也以研究者與學習者的角色隨時了解學生學習的狀況,并且能針對作為信息反饋者角色的學生學習方面的弱點,有的放矢地重點給與語言支持。
3.在交際法英語教學課堂上,師生、生生之間也可以采取以合作者的角色來提問的方式進行互動。提問互動不僅是教師問學生問題,也可以是學生問學生、學生問教師的形式。互動的提問方式可以活躍課堂氣氛,激發學生的思維和想象力,加強師生、生生之間的融合,提高教學效果以及學生獲取語言交際的能力。教師應該尊重學生差異,盡量設置有一定梯度的問題,對于不同學生提不同難度的問題。這樣,學生在回答問題時才不會輕易失去對英語學習的興趣和動力。在學生回答結束時,教師應進行適當的評點,多用鼓勵性言語,使每個學生皆有展現其優點的機會。
4.良好的課堂互動建立在師生課堂角色的靈活轉換中。這種轉換不是單一的,而是融合的統一體。它推動著課堂互動高效地展開,師生、生生為著同一教學目標,互相配合,團結合作,共同完成教育教學活動。
四、結語
語言是人類用于交際的一種工具,語言學習的最終目的是使得學習者獲得運用該語言進行交際的能力。大學英語交際教學法的運用,不但在課堂上增進了師生、生生之間的情感互動關系,而且有效地提高了學生的運用英語進行交際的能力。因此,大學英語教師除了要提高自身的各方面素養外,在進行交際法教學時,更應深諳在課堂教學中自身及學生在各個場合所應扮演的角色及其之間融合的統一的轉換,促進課堂互動,提高課堂教學效率,最大限度地發揮出交際法教學的特色優勢。
參考文獻
[1]隋銘才.英語教學論[M].南寧:廣西教育出版社,2001.
1、教育的政治中立
有關教育的政治中立,日本《教育基本法》第6條第2款規定“法律規定的學校教員服務于國民全體,必須自覺自身的使命,努力實現其職責。”同法第8條第2款規定:“法律規定的學校,不準從事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的政治教育及其他政治活動。”同法第10條第1款也規定:“教育不應服從不當的支配,應該對國民全體直接負責。”從立法過程和立法意圖來看,本條關注的主要是“教育權的獨立”問題,其中包括①教育應該免受政治的或官僚的支配,獨立對國民負責;②學術自由必須在教育上得到尊重;③教育行政必須在前兩項條件下為實現教育的目的進行必要的各種條件的整備。[2]為了確保義務教育的政治中立,根據《教育基本法》的精神,還制定有《關于確保義務教育諸學校教育政治中立的臨時措施法》,規定禁止教唆或煽動支持特定政黨等的教育,對違反者科以相應的刑罰,目的在于使處于義務教育階段的教育免受黨派勢力的不當影響和支配。因此,以所謂國家民族的名義,強行灌輸一黨一派的片面錯誤的觀點,在國民的市民社會里是不能允許的行為。這里強調的是受教育者自由權的側面,即提供和實施教育的一方在教育過程中不能有企圖“支配”受教育者的意圖或行為。這是日本戰后自由主義教育觀在教育法制方面的具體體現,是對戰前單方面灌輸“忠君愛國”觀念的軍國主義教育觀的徹底否定。除此之外,教育機能的獨立性也要求教育免受行政權及政治上的不當干涉。
2、教育自由與學術自由
教育自由是指教育免受國家權力的干涉。從享有教育自由的主體來看,通常包括父母家庭教育及選擇學校的自由、教師教育的自由、受教育者學習的自由、國民執筆教科書及出版的自由、國民設立私立學校的自由、私立學校教育的自由等。雖然作為社會權之一的受教育權的實現需要國家履行相應的責任,但這并不意味著國家有權介入教育的所有方面,如決定教育的內容等。關于憲法上教師的教育自由的根據,雖然存在不同見解,但主要依據的是憲法第13條、第23條和第26條。《日本國憲法》第13條規定:“所有國民作為個人受到尊重。有關生命、自由以及追求幸福之國民權利,只要不違反公共福祉,在立法與其他國策上,有必要予以最大的尊重。”盡管《日本國憲法》中沒有關于“教育自由”的明文規定,但作為“一般的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的一部分”,教育自由與個人隱私權等一樣,得到憲法上的廣泛保障。此外,將教育自由的根據求之于《日本國憲法》第23條有關學術自由的規定,是建立在對“學術自由僅限于大學的教授自由(Lehrfreiheit)”這種一般見解的批判基礎之上的,認為小學教師和大學教師一樣,也享有學術自由。下級教育機關被限制“教授自由(Lehrfreiheit)”只能從作為受教育者的兒童學生的學習權得到說明,就是說作為下級教育機關的教師,不能不考慮教育對象的智力水平,灌輸學生不能判斷和接受的教學內容。而大學層面上的教育自由則直接表現為學術自由,與思想。良心的自由、信教自由、表達自由同樣屬于精神自由的范疇,是指個人的學術研究活動及其成果的發表免受公權力的干涉。大學自治作為學術自由的制度保障,除了教師。校長在人事上、設施管理上以及學生管理上的自治,還包括在實現研究教育作用上的自治、預算管理上的自治等。自治的主體通常以教授會為中心,至于學生是否應該作為自治主體參加大學的管理運營,則應該由各大學自主決定。[3]另外,也有觀點不承認“教育自由”是“學術自由”的延伸,強調必須區分“教授自由(Lehrfreiheit)”和“教育自由”的概念,認為教育自由是為了滿足憲法第26條規定的“受教育權”(學習權)的要求而存在,與作為絕對自由的“學術自由”不同,需要考慮其“自由”的妥當性。[4]
與學術自由和大學自治相關的典型案例有“東京大學人民劇團事件”(最高法院昭和38年5月22日大法庭判決)。本案涉及學術自由與大學自治的關系問題,特別是學生集會的正當性問題。本案判決認為日本憲法第23條有關“學術自由”的條款包括“學術研究的自由與其研究成果發表的自由”,“為了保障大學的學術自由,傳統上承認大學的自治”,“因為大學作為學術中心,以深入探究真理,教授研究專門的學問和技藝為本質,直接意味著教授及其他研究者的研究、成果的發表、教授研究成果的自由以及使這些得以保障的自治……。”在本案中,日本最高法院認為“學生的集會不是真的為了學術研究或其成果的發表,其行為相當于實際社會中的政治的、社會的活動時,不享有大學保有的特別的學術自由和自治。”但是,正如有的學者指出的那樣,如何判斷“政治的、社會的活動”與“學術的研究、發表”的區別是困難的,如果這種判斷不是由大學自身行使,而是由警察行使,勢必造成警察權的濫用,從而侵害大學的自治。[5]
與“東京大學人民劇團事件”一案相似,“愛知大學事件”(名古屋高等法院昭和45年8月25日判決)涉及到大學自治與警察權運用的沖突問題。本案判決認為:“大學自治的核心要求是為了作為學術中心維持旺盛的真理探求的愿望,能夠深入研究教授專門的學術,保持自由且創造性的專心研究的氣氛和與之相適應的校園環境和條件,因此需要極力排除與此互不相容的來自外部的干涉。特別是憑借權力的干涉,阻礙學園自由探求真理風氣的可能性最大,結果將導致自由研究本身的萎縮。”“因現行犯及其他通常的犯罪搜查而行使警察權,既使作為大學因其不屬治外法權也沒有能夠拒絕的根據。但是,雖說是為了犯罪搜查,而有無進入校內的必要性如果任由警察方單方面的(主觀的)認定,結果將因此有可能導致實質上的大學自主性的喪失。因而,除非有緊急及其他不得已的理由,警察官介入大學校內,有法官所發令狀的情況另當別論,一般原則上應該在大學方許諾或了解基礎上進行。”[6]
與教育的政治中立和教師的教育自由一樣,教師教育權限的獨立也是為了更好地保障受教育者的學習權,教師作為學校教師集體成員具有的獨立的教育權,雖然不能說沒有個人權利的一面,但基本上是作為法人組織中被承認的職務權限,是應該稱為“教育權限”的東西。這種學校教師教育權的獨立有憲法第23條“學術自由”的精神作后盾,也是保障
憲法第26條規定的“受教育權”的重要環節。[7]有關“教師的教育權”的問題,應該在“國民的教育權”和“國家的教育權”的脈絡中尋求其憲法上的根據。如果說父母的教育權帶有憲法以前的自然權的屬性,在實體法上表現為《民法》第820條規定的親權者的監護、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那么教師享有的教育權就應該是基于父母的“信托”而對受教育者的“學習權”的滿足,而國家在教育政策的制定和實施上所擁有的決定教育內容以外的“外部權限”也應該基于國民的意愿,也就是說“國家的教育權”必須以“國民的教育權”為基礎,才具有正當性和合法性。[8]
3、“國民的教育權”與“國家的教育權”
有關教育的主體的問題,有所謂“國民的教育權”與“國家的教育權”的說法。日本戰后占主導地位的“國民的教育權”理論建立在對戰前教育的國家統制的批判基礎之上,是國民對自己作為教育主體的自覺,在主張排除國家權力對教育內容的干涉這一點上,與教育的自由緊密相關。[9]日本最高法院在“旭川學力調查事件”(最高法院昭和51年5月21日大法庭判決)中雖然排斥“國民的教育權”與“國家的教育權”兩種互相對立的立場,認為“國民的教育權”說與“國家的教育權”說都是“極端片面”的,但明確表示:“有礙自由獨立人格成長的國家介入,如強制實行將錯誤的知識、片面的觀念灌輸給兒童之類的教育,從憲法26條、13條的規定來看也是不允許的。”本案涉及教育權論爭的另一焦點是教師的自由、自主性問題。不應忽視的是本判決不是以教育“統一化”的要求,而是以“教育機會均等化”作為限制普通教育階段教育自由的根據。在價值觀念上應屬無懈可擊。除此之外,本案判決不僅確認了父母在學校以外的家庭教育及選擇學校方面的自由,承認了私立學校在一定限度內教育的自由及其教師教授的自由,而且認為國家在被認為必要且適當的范圍內,具有決定教育內容的權限。這種結論顯然是在排除了兩種極端見解之后,折中了“國民的教育權”說與“國家的教育權”說的基礎之上得出的結論。[10]
有關國家是否可以決定教育內容的問題當然也包含在教育權的范疇之內,典型案例有“教科書檢定--家永訴訟”(東京地方法院昭和45年7月17日判決)。本案涉及文部省對家永三郎教授執筆的高校用教科書《新日本史》的檢定是否違憲違法的問題。東京地方法院的判決認為:“與子女的受教育權相對應,肩負教育子女責任的是以雙親為中心的國民全體”,“這樣的國民教育的責任作為與所謂的國家教育權相對的概念,稱為國民教育的自由。”雖說國家為了幫助國民實現自身的教育責任負有充實教育條件的責任,但“基本上不允許介入教育內容”。國民的教育責任通過接受其信托的教師得以實現,而教師的教育自由也在憲法上得到保障。因此,“國家對教師單方面將教科書的使用作為義務……在教科書的選擇上限制教師的干預,或將學習指導要領也事無巨細當作具有法的拘束力的東西,強制于現場的教師的做法,對照上述教育的自由是不妥當的。”關于教科書檢定制度的是非問題,判決認為“教科書檢定中的審查應該限于教科書的誤記、誤植及其他客觀明顯的錯誤、教科書的制書及其他有關教科書的技術事項以及教科書的內容是否在教育課程的大綱基準范圍內,審查超越上述限度,涉及到教科書的敘述內容的妥當與否時,檢定則違反教育基本法10條。”[11]
4、作為社會權的受教育權
《日本國憲法》第26條規定:“①所有國民,按照法律規定,根據其能力均有受教育之權利。②所有國民,按照法律規定,都有使其保護子女接受普通教育的義務。義務教育無償。”這里包括教育的機會均等和義務教育兩項內容。與此相關,《教育基本法》第3條第1款規定:“所有國民必須均有與其能力相適應的受教育的機會,不因人種、信條、性別、社會身份、經濟地位或門第在教育上有差別。”教育機會的均等也是《日本國憲法》第13條“幸福追求權”以及第14條“法律下的平等”的規定在國民教育方面的具體體現。國家通過《學校教育法》、《私立學校法》、《社會教育法》等完善教育制度,通過《日本育英會法》建立獎學制度。
有關義務教育的問題,《教育基本法》第4條規定:“①國民有義務讓其保護的子女接受九年普通義務教育。②有關國家或地方公共團體設置的學校的義務教育,不征收學費。”由此看來,義務教育包括兩個方面:其一是受教育者的保護者(包括親權者和監護人)應盡的義務,其二是國家所應承擔的義務。關于保護者“就學義務”的履行步驟、特殊情況下的推遲、免除,《學校教育法》第22條、第23條、第39條有相應的規定。同法第91條還規定了違反就學義務所應承擔的懲罰。《學校教育法》第6條但書規定:“國立或公立的小學及中學或以此為準的盲聾學校及護養學校的義務教育不能征收學費。”同法第25條還規定:“對于認為因經濟理由就學困難的學齡兒童的保護者,市町村必須給予必要的援助。”此外,《生活保護法》第13條、第32條也對“教育扶助”的對象、內容和方法作了具體規定。有關義務教育的立法還包括《義務教育費國庫負擔法》、《義務教育諸學校設施費國庫負擔法》、《有關就學困難的兒童及學生就學獎勵國家援助的法律》、《有關義務教育諸學校教科用圖書無償措施的法律》、《關于確保為維持學校教育水平向上的義務教育諸學校教育職員人材的特別措施法》等。國家在義務教育方面所應承擔的義務,除了確立合理的教育制度和設施以外,還要兼顧在此過程中如何保護受教育者的權利和如何遵循“教育自由”的原則。[12]
關于上述義務教育無償規定的法律性質和具體范圍,雖然學界存在不同意見,但《日本國憲法》第26條第2款“義務教育無償”的規定必須理解為是有關國民具體權利的保障,構成國民“幸福追求權”的重要環節,至于“無償”的范圍,理論上存在“無償范圍法定說”、“學費無償說”以及“一切無償說”.[13]日本最高法院在“教科書費用國庫負擔請求事件”(最高法院昭和39年2月26日大法庭判決)判決中采用“學費無償說”,認為“憲法中義務教育無償的規定,不能理解為規定除了學費,連教科書、學習用品及其他教育所必需的一切費用也無償。”“本來……國家有關保護者教科書等費用的負擔也盡量考慮并努力減輕是理想的狀態,但那是在考慮了國家財政等狀況后,作為立法政策問題應該解決的事情,應該說不是憲法前述條款所規定的范圍。”這一判決在某種程度上確認了《日本國憲法》第26條第2款、《教育基本法》第4條第2款以及《學校教育法》第6條但書部分有關義務教育無償規定的具體范圍,即義務教育的“無償”是指“學費無償”。
參考文獻:
[1]有斐閣《新法律學辭典》(第三版)載有“教育權”與“受教育權”兩個不同的詞條,本文對“教育權”與“受教育權”的認識以此為據。當然也有不同意見,認為教育權本身涵蓋了受教育權的內容,或受教育權本身包含教育權的內容。前者如永井憲一編:《教育權》(日本國憲法8,三省堂,1977),中村睦男:《教育權》,《社會權的解釋》(有斐閣,1983)均涉及受教育權的問題。另外,很多日本憲法學著作在有關社會權的部分涉及“受教育權”,而在有關精神自由的部分涉及“學術自由”的問題。也有觀點認為“受教育權”本身既包括“自由權”的側面,也包括“生存權”的側面,如佐藤功:《日本國憲法概說》(學陽書房,1987),第247頁。
[2]永井憲一:《教育法學的展開和課題》(學陽書房,1984),第46頁。
[3]佐藤幸治:《憲法》(有斐閣,1981),第348-349頁。
[4]中村睦男:《教育權》,《社會權的解釋》(有斐閣,1983),第132-133頁。有關“教育自由”與“學術自由”的關系,也可參見種谷春洋:《學術自由》,蘆部信喜編《憲法Ⅱ人權(1)》(有斐閣,1978)第3編第3章,第388-393頁。
[5]《憲法判例百選Ⅰ》,別冊《法學家》No.68(有斐閣,1980),第96-97頁。
[6]《憲法判例百選Ⅰ》,別冊《法學家》No.68(有斐閣,1980),第98頁。
[7]中村睦男:《教育權》,《社會權的解釋》(有斐閣,1983),第134頁。
[8]奧平康弘:《受教育權》,蘆部信喜編《憲法Ⅲ人權(2)》(有斐閣,1981)第7編第2章,第411-425頁。有關父母的教育權和教育自由的關系,也可參見今橋盛勝《父母的教育權與教育的自由》,《教育法與法社會學》(三省堂,1983)第三章。
[9]永井憲一編:《教育權》(日本國憲法8,三省堂,1977),第43頁。有關“國民的教育權”理論在戰后日本的發生、發展及相關內容參閱本書第二章《“國民的教育權”的理論》。
[10]有關該案件的詳細分析請見《憲法判例百選Ⅱ》,別冊《法學家》No.69(有斐閣,1980),第234-235頁。
[11]《憲法判例百選Ⅰ》,別冊《法學家》No.68(有斐閣,1980),第102-103頁。
法律教育部分內容的修訂較此前的版本更為科學合理,而且避免了以往非法學專業的基礎課教師需要學習龐雜的部門法的問題,但同時面臨著新的挑戰。思政課教師要將全體大學生培養成法治國家所需的具備基礎法律知識和素養的大學生,是一個很大的考驗。在實際教學中,學生對于法律部分的關注突出地表現在關注實際的具體的法律問題比較多,部分教師遇到學生的課堂或課后咨詢具體的法律問題,在理論教學和實踐教學的過程中,部分老師在法律教育相關專題的教學中講授“法律基礎”部分也更多的是法律知識和概念的講解,很少涉及法治思想和理念方面的知識。法治思想和理念方面對于非專業的教師難度較高,其也不同于以往具體部門法概述的教學,需要教師從更高的層次上去把握和理解,并且能用學生的思維方式和學生的語言闡釋,借助經典案例或現實生活中的事實對法治思想、精神和理念進行深入的理解。對于法學專業的教師,同樣面臨一個重要的問題,在實際的授課中容易陷入法學專業教學的深度。現實教學中出現的是部分法學專業的教師在授課的過程中不知不覺按著法學專業教育的方向上走,但對于學生學習未能收到預期的效果,并且不符合高職高專的培養目標,學生容易陷入艱澀理論學習的困惑中。
二、法律教育部分對基礎課教師挑戰的對策
探究在思政課教學團隊中,由于年齡、職稱和專業的組成科學、全面和合理的需要,相當部分教師不具備法學專業背景,然而本門課并未要求必須具備法學專業背景,且不影響實際教學,如前文所述,《基礎》課的法律教育部分強調的是思想性的教育,教師只需花功夫研習法律部分的基礎理論和基礎理念即可應對教學需要。研習法律部分的基礎理論和基礎理念須始終圍繞著培養大學生的良好法律意識這一主線開展,更側重于培養大學生遵紀守法的觀念,增強大學生法制觀念和提高大學生的法律素質。研習可分為自主學習和其他系統培訓,這里主要探討系統培訓的路徑。包括理論教學和實踐教學。在理論教學中教師在授課時除了要透徹地分析教材中的規定的重點內容,還要基于學生實際以及學生需要和關注的法律問題進行講授。除了教材已規定的選取學生關注度高的法律知識進行講解,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勞動合同法等相關問題;根據不同專業學生關注不同領域的法律知識進行差別講授,如財經系的大學生更關注經濟領域的法律知識,而食品系學生則更關注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規范。這樣結合大學生實際,結合生活,有所取舍,有所側重,既滿足大學生的實際需求,又能解決法律部分意識和理念方面的教育的需求。在講授相關專業側重的基礎法律知識的同時也可附帶理念和精神的教育。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的教育很重要的是通過消極案例中得出積極的引導,從而樹立對法治道路的信心。通過對比事例誘導沖突,然后把兩者進行比較,從而引出正面教育。法律部分教學的基本特點是,教師授課過程中每個法往往只能簡單帶過,蜻蜓點水式的面面俱到反而弱化了法律部分應有的教學效果。教師可從民法、刑法、訴訟法等角度選擇有代表性的案例來幫助學生理解抽象的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同時多運用一些“情法沖突”、“情理沖突”的典型案例如長沙的哥撞死劫匪案、南京彭宇事件等作為切入點,引導學生分別從道德和法律的角度作價值判斷,提高學生的法律素養。同時法學專業的教師要注意把握理論講授的度,并且緊密結合高職高專的培養要求,開辟出特色的教學模式及內容。我院也對此有針對我院情況的思考,以下是我院的情況:
1.教學現狀。我院的法治教育中,《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的法制意識教育,學生對法律的認識僅僅停留在知識的層面上,缺乏法律情感和法律行為習慣的養成,法治教育效果不明顯。教育形式仍局限于傳統的課堂教學模式,多采用以教師為主體的教學方式,忽視了實踐教學環節和課后的認知和行為的培養。學生對校園部分法治教育活動了解和參加得較少,活動的組織和開展仍需提高層次和水平。
2.教學優勢。目前,已經有《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的精品課程較為成熟,同時已開設法律相關的網絡公選課,有固定的法治教育實踐基地和實踐教育常規活動,成立法律服務隊并進行規模的校內法律宣傳活動,已有按照院辦宣傳科的文件精神開展活動,已開展校園法制節目的拍攝錄制嘗試,這些活動已經取得初步的成果和成效,同時通過這些嘗試發現了存在的問題和局限,以便后續的提升和改進,尤其是通過活動建立法治教育的系統的構建和運行的研究。
3.教學前景。形成地市級的普法品牌活動,提高學生作為完整職業人所必須具備的綜合職業素養,為法治校園自下而上的建設打下堅實基礎。
三、與上述基本狀況對應的對策思考
1.課程教學改革。根據《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教授內容和方式的改革,確保培養學生基本意識的主渠道。契合法治教育目的的課程設置上,較為適宜的開設法治教育“活動課程”(《高職學生實用法律知識介紹與體驗》)以及其他法律文化和精神類課程,形成理論和實踐相結合的普及模式,即圍繞學生實際參與的社會生活來組織課程內容,同時滲透精神和理念層面的教育。
2.社團服務建設。從內容和形式上設計開展既符合學生需求,又與中央精神和主題契合的活動,深化理論學宣講團(含法律服務隊)的建設,提高社團成員的基本素質和服務水平,開展常規模擬法庭活動和主題宣講活動,錄制校園法制節目“不二法門”視頻和音頻,自行組織(校內和社區)或參與校團委組織的外出法律服務活動,拓展提升學生的理解運用能力和社會服務能力(就近的工業園區以及其他聯系的服務點,根據職業院校的特點和特色,以工業園為重點對象進行量身訂造的宣傳和服務設計)。
3.技術平臺和機制建設。開發移動APP和電腦客戶端的宣教平臺,開發微信課程和小游戲,校內紙媒宣傳,成立校園咨詢團隊,培訓一批班級普法聯絡員,最終成立咨詢工作室,能給同學提供簡便服務,同時收集我院師生的建議,以便于向建立我院特色的法律服務點進行發展,協同院辦宣傳科開展每年的主題普法活動,緊跟普法政策和形勢,從整體上形成法治校園的氛圍。
關鍵詞:懲罰體罰教育藝術
懲罰要講究方法,沒有懲罰的教育是殘缺的;科學的懲罰是教育過程中必不可少的一種輔助手段,是促進孩子成長的加速器。可是現在的學校普遍提倡“賞識”教育、“激勵”教育,少用懲罰性處罰手段,認為處罰只能打擊學生的自尊心,使學生喪失上進和改正缺點的動力。現在的學生真的就不能懲罰嗎?難道學生犯了錯誤,老師就只能睜只眼閉只眼,束手無策?下面是筆者對懲罰的一些粗淺的認識:
一、“懲罰”是必要的教育手段
教育不能沒有“懲罰”,中國青少年研究中心副主任孫云曉說過:“教育本就是十八般武藝,表揚批評獎勵懲罰,什么都應有。沒有懲罰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沒有懲罰的教育是一種虛弱的教育、脆弱的教育、不負責任的教育。”必要的懲罰將有助于學生在將來面對人生的挫折與失敗。在人的一生中,肯定會遇到許多挫折與失敗。所以,一個人在學生時代,有了缺點或錯誤,就要正確地面對,接受處罰和教育,從思想深處認識到自己的缺點與錯誤,進行反思和借鑒,以便今后可以避免再犯類似的錯誤。
心理學研究也表明,懲罰可以使兒童的某種違禁行為與焦慮或恐懼聯系起來,兒童自己進行這些行為時就會導致焦慮或恐懼反應,為避免這種焦慮或恐懼反應就不得不終止那些違禁行為。由此可見,懲罰作為教育的一種必要手段,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懲罰不等于“體罰”
現在有很多人存在著一個誤解,認為“懲罰=體罰”。心理學上給懲罰的定義是:當有有機體自發地做出某種反應以后,隨即呈現一個討厭刺激或不愉快情境,以期消除或抑制此類反應的過程,稱之為懲罰。而體罰不同,體罰是對學生給予身體上感到痛苦或極度疲勞的懲罰,并造成學生身心健康損害的侵權行為。它包括體罰和變相體罰,即“體”罰和“心”罰。體罰是我國現行法律中明令禁止的行為。而懲罰以“施罰使犯過者身心感到痛苦,但不以損害受罰者身心健康”為原則,它在目的、手段、方式和產生后果上都與體罰有本質區別,其中最關鍵的在于體罰者的身心健康。著名教育家魏書生規定了五種懲罰方式:①為別人或為集體做一件好事以補償歉疚心理。②輕微“違法”,如當天作業不夠500字,則為大家唱一支歌,在輕松愉快的氣氛中增強自覺學習的意識。③寫一份說明書。④寫一份心理病歷。⑤寫一份個人“法院”審判程序。這些都是他懲罰學生的方式,并不是懲罰就得打學生,或者體罰學生。因此,與體罰只有一字之差的懲罰,是學校以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為宗旨的一種不可或缺的教育手段,它能有效防止學生從違紀到違法,從違法到犯罪。而體罰卻是一種違法行為。
三、“懲罰”是一門教育藝術
人非圣賢,孰能無過?現在的學生自控能力較弱,自律意識較差,犯點錯誤在所難免。但犯了錯不及時幫助、矯治,就會滑向錯誤的泥潭。懲罰對這種錯誤行為起著幫助、修剪的作用。同時,我們必須清醒的認識到,懲罰畢竟“是一把雙刃劍,它可以育人,也可以毀人。”要使用好這把雙刃劍,使其真正達到教育和挽救學生的目的。班主任在實際工作中對懲罰的使用既要講究策略,更要講究懲罰的藝術性。
3.1“罰”是為了愛,要“讓愛做主”
著名的教育專家陳鐘梁先生曾說:教育成功的秘訣——愛心。懲罰的根本宗旨在于“治病救人”,其出發點和終結點都應出于愛。當教師批評學生的時候,一定切記要心存有愛。罰以愛為中心,它不是諷刺、挖苦,讓學生失去前進的動力和勇氣,它猶如春風,催人奮進,它要求以情動人;要讓學生知道老師罰得無奈,老師也正為他著急,不安,難過。罰不僅僅是指出不足,更要給予學生以希望,應該避免說這樣的話:“你太讓我失望了,我對你缺少信心……”這些話猶如利劍,會刺傷學生的自信心。罰中要多這樣的勉勵和期望:“努力一下,有什么困難不能克服?你能改正,老師相信你……”這些話能使學生深切地感受到老師對自己的關心和愛護,從而振奮精神,激發自尊自強,奮發向上的情感。罰的目的是為了矯治學生的缺點錯誤,而不能打擊,甚至是傷害學生的自尊。可見,班主任老師對學生實施處罰時一定要心中有愛,打心里愛著學生,立足于學生身心的健康發展。有些班主任對學生要求很嚴格,卻深受學生愛戴,就是學生們體會到了老師心中的愛,理解了老師的良苦用心。
3.2思想開導為主,懲罰教育為輔
“動之以情,曉之以理”,是我們的教育學生的原則。在實施教育的過程中,學生能被老師的“情”“理”所打動,理解老師的苦心,自覺改正錯誤,應為首選的教育方法。但對被我們認為是“刺頭”、“冷血動物”、“沒治”的學生,在實施懲罰時,也應先講清道理,告訴孩子他的錯在哪兒,為什么要對他們進行懲罰,這樣做的結果往往比單純的懲罰效果要好。心理學家帕克等人的研究表明,單獨講清道理比單獨使用懲罰更有效,但都不如兩者結合使用時的效果好。根據費斯廷格的認知不協調理論,認知因素之間的不協調強度愈大則人們想要減輕或消除不協調關系的動機也愈強烈。說理的作用就在于,它能使受懲罰者進一步體驗到認知上的不協調,從而增大態度轉變的心理壓力。因此我們在進行懲罰教育時要注意思想教育和懲罰的相互結合,并以思想開導為主,輔以懲罰教育。
3.3懲罰應精心設計,講求藝術性
對待犯錯誤的學生,應“三思而后罰”,精心設計處罰方式。
首先,罰之有方。古人云:“治人如治病,得其方,藥到病除,不得其方,適得其反”。懲罰一定要講究藝術,一定要做到公平合理,公正無私,獎懲結合。著名教育家魏書生十分講究懲罰的藝術,他規定了五種懲罰方式:唱歌、做好事、寫說明書、寫心理病歷、寫個人“法院”審判程序。這些懲罰方式無一不是教育家們精心設計的結果。
其次,罰之有度。懲罰是手段而不是目的,教育才是目的。凡事都有一個“度”,把握好懲罰的度至關重要,既不能過重,也不能過輕。懲罰是在關愛的前提下教育學生的方法。一定要適度處理,不可感情用事,否則帶來嚴重后果,給社會帶來不良影響。
再次,罰之有情。“請把學生當成自己的孩子看待吧。”把學生真正當成自己的孩子,學生犯了錯誤,就應該該管則管,該罰則罰,其根本宗旨就是“治病救人”。在蘇霍姆林斯基成功的懲罰中,有罰學生“畫畫”的,有罰學生“寫作”的,與其說是一種懲罰,倒不如說是一種特別的關愛。要讓學生明白老師為他著急,老師希望他盡快改正錯誤,轉入正確的軌道上來。
懲罰也好,賞識也罷,都是必要的教育手段,是彼此兼容而并非對立的,關鍵是必須有彼此平等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的關系,只有這樣,才能稱之為教育。一個教師,要了解懲罰,還要學會適當的、正確的、藝術性的運用懲罰,要罰之有理,罰之有據,罰之有度,罰之有情,這樣的懲罰才合情合理,深入內心,觸及靈魂,這樣的懲罰才有教育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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