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韓國電影分級制度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在這樣的形勢之下,各國政府運用各種途徑保護、支持本國影視業的發展。法國為首的歐洲國家歷來重視文化產業的發展,大力投資影視產業,用各種途徑補貼和資助文化企業。英國政府從50年年代開始征收“伊迪稅”,“伊迪稅”作為電影售票的加收稅,全部用于資助電影制作人。韓國前總統金大中在競選總統的綱領中,提出了一個發展韓國電影的白皮書,指出21世紀“文化就是國力,文化成為創造巨大附加價值的產業”。 正是在這樣的國際經濟背景之下,中國加入了WTO。中美雙方就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問題達成了雙邊協議。加入WTO,中國電影產業面對著更為嚴峻的挑戰。以往的關稅壁壘和貿易配額是對本國電影工業進行保護的最“低級”手段。在這種情況之下“不對電影的進口保持配額”,就必須分析中國電影所面臨的各方面局勢和背景,熟悉市場規則,利用一切條件來發展扶持本國民族電影工業。
一、影視市場的法律規定
當今國際影視市場的法律環境主要依托為兩大國際組織原則:世界貿易組織的“自由貿易”原則和聯合國科教文組織“文化多樣性”公約。而這兩大公約出發點各異,又相互制約。“自由貿易”原則是要貿易完全的自由化,拆除貿易與投資的壁壘,影視貿易也不例外。“自由貿易”原則復合美國政府一直所倡導的自由貿易規則。聯合國科教文組織“文化多樣性”公約,從文化的角度出發,主張經濟利益不能損害文化的發展,因此在國際貿易規則中堅持文化貿易例外的準則。“文化多樣性”公約認為,真正的文化交流應促進文化的多樣性,以法國為首的歐洲各國以及其他發展中國家都主張“文化例外”。
世貿組織(WTO)的有關協定由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T)、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和知識產權協定(TRIPS)幾部分構成。世貿組織協議內容主要包括:貨物貿易、服務貿易、知識產權三大部分, 涉及廣播影視業的主要是后兩個部分。由于目前我國與WTO有關締約國達成的協議內容尚未完全公布,我們主要依據世貿組織協議的有關原則、規定,以及盡可能收集的國內外資料,對我國加入WTO以后對廣播影視業帶來的影響做一分析。
與影視業有關的規章制度根據美國單方面透露的中美雙邊協議文本摘要,對影視業將產生直接或間接影響的有以下幾點:
三年內增加到50部,其中20部將采用分帳制;同時,據此分析,我國加入WTO以后,國外電影商可能從制作、發行、放映三個環節進入我國電影業,對中國電影業形成更大的壓力:
――中國同意在準入后每年進口大片將由現在的每年十部,先增加到20部,并在三年內逐步增至50部,其中20部屬分帳影片。
――加入WTO后,外商可以入股參與影院的建設、經營、并可以擁有不超過49%的股份
――中國自加入WTO當日起,允許外國電信供應商擁有電信服務公司49%的股權,兩年后這一比例可增至50%。
――美國公司可以在中國投資互聯網公司,包括目前禁止的內容供應業務。在“協議條款”一項中規定:“中國同意一加入WTO就落實知識產權協議,消除和停止實施貿易和對外交流平衡規定, 消除和停止實施地方滿意規定,停止執行強加這些規定的和約;并且只頒布或執行同科技或其他知識的轉移相關的、同關于保護知識產權和有關貿易投資協議一致的法律或其他條文。”
隨著中國越來越廣泛、深入的參與國際文化合作,我們也制定了一系列與國際規則相接軌的中國影視產業法規。早在1994年7月5日,當時的廣播電影電視部就制定了《關于中外合作攝制電影的管理規定》,鼓勵中外合作制作電影。但當時的“中方”主要限于有影片出品權的制片廠。隨著2001年12月25日國務院《電影管理條例》的頒布,不僅制片廠,電影制作公司、影視制作單位都可以參與聯合攝制影片。在國產片創作上,長期以來國家規定主創人員必須是我境內人員,而2001年12月13日頒布的《聘用境外主創人員參與攝制國產影片管理規定》中提出,只要因題材、技術、角色等特殊需要,經批準可以聘用境外主創人員參與。2004年底,國家廣電總局和商務部聯合了《電影企業經營資格準入暫行規定》,首次明確規定,外資可以通過合資、合作等方式成立電影制片公司或電影技術公司。政策一出臺,時代華納與中影集團、浙江橫店集團就合資成立了中影華納橫店影視公司,這是中國首家中外合資影視公司。隨后,中國電影集團和索尼影視國際電視公司共同組建了華索影視數字制作有限公司。還有若干類似的合作項目也正在籌劃當中。
然而,目前政府對電影題材、內容、形式、風格等方面的監管仍然較嚴,這明顯不適應我國電影產業國際化發展的要求。因此,我們可以借鑒周圍許多國家的做法,放寬電影審查制,而采用有中國特色的電影分級制度。一方面,它可以使電影創作者獲得一種相對自由、寬松的創作環境,創作出更加多元、豐富的影視作品;另外從保護青少年觀眾的角度出發,我們也可以更好地凈化和規范電影市場。
二、國際影視市場的文化環境
電影作為一種文化產品,其交流和輸出必然受到文化背景、語言、審美趣味、文明程度、宗教信仰、文化需求等的制約或影響。兩個國家的文化需求結構越相似,那么,這兩個國家之間的貿易量也就越大。這個問題也可以用由Hoskins和Mirus所提出的“文化折扣”(cultural discount)的概念進行解釋,即“某種文化產品,它根植于一種文化,因而在那種文化環境里具有吸引力,但在其他環境中可能吸引力減弱了,因為觀眾發現很難認同其所描述的價值觀念、信仰、制度和行為方式。跨文化傳播研究發現,文化和語言被公認是最能抵消外來電視節目影響的兩項因素”。柯林斯(Collins)在分析不同形式的文化折扣時指出:“視聽產品可能比書面作品的文化折扣要低,而在視聽產品當中,幾乎不含語言成分的作品的文化折扣比語言占重要成分的作品要少。”因此,影視節目在一些外國觀眾中很可能遭受文化折扣,而不受歡迎。這也是目前國際電影產業從業者所熱衷討論和解決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