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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企業所得稅管理范文

        企業所得稅管理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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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所得稅管理

        第1篇:企業所得稅管理范文

        一、房地產企業所得稅管理存在的問題

        (一)企業方面存在問題:

        當前房地產企業在所得稅申報方面普遍存在故意少申報收入多申報成本、費用,少計當期應納稅所得的現象。具體包括以下十個方面:

        1、隱匿預收房款。有幾種方式,一是將預收購房者的預付款掛在“其他應付款”等往來賬上,或記入“短期借款”等科目,賬面不反映收入,但管理人員審核企業當季報送的報表和申報表,可以發現申報的收入與掌握的銷售進度不符,報表上反映的往來款增加較多,再實地核查企業的會計核算憑證,從而發現企業故意隱瞞收入的現象;二是用自收憑證收取預收房款,存入非基本賬戶或其它銀行卡上,故意打埋伏,這種做法隱蔽性較強。故然開發企業最終會因購房者需要開具發票而作收入處理,但明顯減少了當期收入,減少當期應繳稅金;三是將預收的定金以購房者的名義存入銀行改頭換面不作預收款申報收入等等。

        2、隱瞞銷售收入。與銷售公司聯手操作,將部分房款存到銷售公司賬上少開票作收入;價外收取的代收費用不符合代收代繳規定的另用自制憑證收取不入賬或掛往來賬上;收到銀行撥付的按揭款后不及時入賬,開成賬外收入,或掛在“短期借款”科目。

        3、延遲結轉收入。大多數開發企業都以辦理竣工決算為收入結轉的時點,通過延遲辦理竣工決算拖延收入結轉的時間,或者部分開發企業以款項收齊開具正式發票為結轉收入的時點,收入確認由企業人為控制,這種兩種做法在房地產企業較為普遍,總局新的31號文件明確了完工產品的三個條件,新的文件有效的遏制了企業故意延遲結轉收入的現象。

        4、成本費用支出不實。房地產企業的成本費用項目多,構成復雜,專業性強。因此雖然大都數企業成本費用的列支取得的票據是合法的,但稅務部門審核時對其支出的真實性和合理性難以準確界定。主要有四種情形:一是開發項目分期進行,對先期開發部分的成本確認困難。如某房地產企業2005年從地稅部門開具一份建筑安裝發票,注明建筑安裝收入8000萬元,一次性列入開發成本,記賬憑證后未附任何明細,盡管企業仍處在一期開發階段,該支出額未超出期初預算,但企業也應該提供成本支出的具體構成,是包工包料的應該提供本期開發產品的詳細的合同、竣工驗收報告等輔助資料,不能提供具體的成本支出明細內容,那就存在先開發的項目成本人為加大的可能,影響當期應納稅所得。房地產企業普遍存在重財務核算資料輕工程建設審批資料的收集保管的現象,財務部門與工程建設部門各司其職,對企業進行評估或檢查時大多數企業都不能完整、準確地提供稅務部門需要的的預決算資料、相關合同、規劃設計審批手續,造成未竣工決算工程項目成本結轉審核確認的困難;二是實際開發成本超出預算的企業不能提供確鑿的證據。有部分企業存在開發成本的實際支出數明顯超過工程預算,企業一般只提供最終的決算資料,并不能提供相關的合同變更書,給出成本增加的合理理由,由中介機構出具的房地產企業決算資料因各自的利益關系和原因并不能真實反映企業的實際開發成本,由此給稅務部門的審核帶來難度;三是人員變動頻繁,公司前后的管理模式和資料的保管出現脫節。房地產開發項目立項后或已開盤銷售后,一些企業因投資人之間合作關系不佳或實際運作時資金困難等諸多因素撤資換人,由此帶來投資人和企業財務人員變動頻繁,相關資料保管不善,對審核中發現的有些問題無法給出合理的解釋,造成稅務部門審核難;四是部分期間費用的支出數額過大,與實際經營需要不相符。這種情況也較為普遍,有些企業費用中出現大量的辦公費支出、勞保用品支出以及工資支出等,沒有附物品采購明細,沒有許多的人員用工,明顯存在以虛開、代開的發票或工資支出單列支各種隱性支出使不合法變為合法的現象。

        5、人為多結轉銷售成本。主要有兩種現象:一是加大先期開發成本費用。現有的大部分開發企業均為項目開發,開發項目雖不大,但多數分期滾動開發,這就給企業人為加大先期開發費用有機可趁。企業在整個開發項目完工前按土地出讓合同分期付清土地出讓金、拆遷補償費,在項目開發前期付清規劃設計費等前期工程費、基礎設施建設費,企業全部計入開發成本,不按分期開發的項目分配計算當期的開發成本,必然加大本期計稅成本。二是按預算預估開發成本。房地產開發企業會十分注重資金的時間價值,在未形成工程決算時,一般不會按合同總價款全額支付工程款,因此開發企業也就無法取得對方的合法票據,他們會從自身利益考慮根據已付的工程款計算開發成本,或者干脆按工程預算計算開發成本。這兩種方式都違背了《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文件第三條及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業務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31號)第八條第4、5款要求開發產品成本必須真實、合法的基本原則,由此帶來同樣的后果就是加大可售面積單位工程成本,和已銷開發產品的計稅成本,減少了當期應納稅所得。

        6、混淆期間費用和開發成本的界限。主要表現在:一是混淆開辦費和開發成本、期間費用的界限。有些開發企業將正常開工建設后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業務宣傳費、添置的固定資產等均作為開辦費,待工程開工后作為期間費用一次性稅前扣除;二是混淆當期費用和開發成本的界限。最常見的是將成本對象完工前發生的各種性質的借款費用直接在當期費用中列支,售樓部、樣板房的裝修費用未單獨核算時企業未記入開發成本直接作期間費用稅前扣除。

        7、財務核算欠規范。會計科目設置和運用的較為隨意,多數房地產企業都未設立“開發產品”科目,對完工的確認從財務資料上無法判斷。“預收賬款”、“其他應付款”等往來科目的運用較為隨意。預收房款時繳納的地方稅金直接記入“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在2005年以前稅前扣除,未通過“遞延稅款”這一過渡科目核算。

        8、視同銷售行為不確認收入。企業一般對這類行為不會主動向稅務部門申報,被稅務部門檢查或評估發現后再確認收入,如以房屋回建的形式作為拆遷戶的補償、將開發產品轉作固定資產、用土地使用權換取開發產品等等,不作少記當期收入。

        9、利用關聯關系轉移利潤。一是成立仍屬于自已的房地產銷售公司,轉移利潤少繳稅。二是關聯企業之間開具施工發票、預收預付款只記借款費用,不記應收利息收入等。

        10、房地產企業沒有把及時向稅務部門報告開發銷售進展當作企業應盡的責任和義務。

        (二)稅務部門管理存在的問題

        一是政策不明朗。主要表現在:

        1、國稅發(2003)83號文不完善的方面:完工結轉的時點不明確,期間費用的扣除不統一,總局31號文下發前各地根據自行對政策的主觀理解去執行,帶來完工確認的時間不一致,收入結轉不一致。預售期間發生的期間費用是否應并入當期申報,執行口徑也不統一,影響到房地產稅收政策執行的嚴肅性和公平性。

        2、總局的關于房地產企業所得稅管理的兩個文件列出公式注明均按總成本和總可售面積計算單位銷售成本,以此作為結轉已售開發產品的計稅成本,這種方法顯然存在一定的弊端,其確認的計稅成本與不同售價產品所確認的收入不配比,造成既有商品房又有商鋪開發的企業商品房先售出的先期實現的利潤小,后期商鋪賣得好實現的利潤大,但如果商鋪遲遲賣不出去將會出微利或虧損的現象。某城區以商貿經營為主,但商鋪的價格定位較高,與商品房相比高出70%以上,有的甚至2-3倍,除個別處于市中心商鋪相對好賣、資金回籠快有較高的利潤外,大部分中小規模的企業均出現商品房已售完但商鋪遲遲賣不出去的局面,多數是微利或虧損,因此采取這種計算方法顯然違背了國稅發(2000)84號關于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規定的收入與成本費用相配比的基本原則,影響了當期稅收的實現。

        3、2006年以前文件未規定企業向稅務部門反饋房地產開發相關信息應作為納稅人的義務,在征管力量不足的情況下造成稅務部門不能及時掌握企業的開發進展,管理不到位。

        4、對賬證不健全擬實行核定征收的,實際操作有難度。總局31號文明確新辦房地產企業事先不得直接核定征收,那么對通過核查后擬核定征收的企業如何核定應繳稅款。31號文只表述為“對其以往應繳的企業所得稅按核定征收方式進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規范。”那么實際征收時會涉及三個問題:一是這里所指的:“以往應繳的企業所得稅”是當年應繳的還是房地產企業開工以來應繳的企業所得稅,未予明確;二是按國稅發(2000)38號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是“根據納稅年度內的收入總額或成本費用等項目的實際發生額,按預先核定的應稅所得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的辦法”,對房地產企業來說,如從開工以來計算則與38號核定征收辦法規定的“年度內的收入總額或成本費用”相悖,如按當年預收收入、銷售收入或當年發生的成本費用計算核定稅款則又因房地產企業成本按整個項目累計滾動計算而無法核定,三是由查賬征收改核定征收后,按38號文第六條規定:“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鑒定工作每年進行一次,時間為當年的1至3月底。”再有31號文上述引用的政策告訴我們,按核定征收辦法后要促進企業“逐步規范”,這說明核定后仍可再視企業建賬的規范程度在每年的1至3月份對企業改按查賬征收,那同樣存在再實行查賬征收,如何計算企業的開發成本和計稅成本,因此新的31號文在核定征收的具體操作上仍存在缺陷,以至于對實行過核定征收又改按查賬征收的企業,如何進行稅款清算,都需要一個適合房地產企業特點的更便于基層一線操作的所得稅管理辦法。

        二是國稅部門自身征管力量不足。當前國稅部門具有一定房地產管理經驗的人員很少,專職管理更難以到位,管理人員的業務水平和工作能力制約了房地產企業的所得稅管理質量。

        (三)管理難和溝通難不利于房地產管理。一是房地產企業管理難。房產開發周期長,少則三、四年,多則十年以上,成本費用支出項目多,工程建設編制的預算、簽訂的合同、變更書,各級項目審批部門的批文等企業沒有作為稅務機關必須審核的資料妥善保管,或者無法提供,造成稅務部門對成本確認困難,加之跨年度審核工作量大、企業法人、財務人員變更頻繁,資料保管不善,帶來審核工作難以到位。二是房地產業各相關部門的管理信息溝通不到位,國地稅分設,部門之間信息的不對稱和各自為政,使總局提倡的實行房地產企業一體化管理難以在短期內到位。

        二、加強房地產企業所得稅管理的措施

        (一)、注重職能部門的信息共享。與國土、建設、規劃、房產管理所、地稅等部門建立房產開發信息交流制度。要使這項制度落到實處,達到職能部門信息共享,及時溝通,政府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政府既要支持、扶持房地產業促進經濟發展,又要從建設法制社會、促進房地產業健康發展的高度,支持相關職能部門加強對房地產業的管理,特別是稅收管理。政府設立一個派出機構既幫助協解決房地產企業在辦理各種手續碰到的問題和矛盾,切實搞好服務,同時該機構又要對房地產企業的開發行為進行監督和檢查,為相關職能部門牽線搭橋,提供相關情況和信息,這樣既規范了房地產企業的經營行為,又有利于相關職能部門的管理,為稅務部門及時掌握了房地產企業的開發信息、開發進展,強化動態監控提供保障。

        (二)、關注房產開發的重點環節。從立項開始關注開發的幾個重點環節:立項報批環節、項目批準環節、分期建設環節、竣工驗收環節、開盤銷售環節、清盤環節。掌握房地產企業每個環節發生的時點,針對每個環節適時采取管理措施,特別是抓住預售轉銷售的結轉環節,實地核查確認完工時點,及時結轉銷售、成本。

        (三)、建立房地產企業管理軟件。全面反映企業開發項目的的基本情況:投資總額、開發面積、開發時間,開工時間,預計竣工時間、施工單位等;根據規劃部門批準的總平面圖制作開發產品備案臺賬,逐戶記載每一套開發產品的建、銷、存情況,在預售開始后企業必須在申報時向稅務部門報送,從房源上控管。

        (四)、嚴格政策界限,強化成本管理。總的原則是嚴格按照稅法要求,成本費用的列支必須真實、合法。支出憑證的合法性是首要前提,更要注重審查支出的真實性,防止出現虛開代開人為加大成本費用的現象發生。抓住幾個關鍵:一是建筑工程支出真實性的審核,重點審核土建成本、配套工程成本,參照本地區工程造價指導價,查看企業建筑安裝工程合同,衡量成本費用水平是否真實、合理,如出入太大,必須要求企業說明超標準的原因;二是工程超預算企業成本費用的審核,必須提供雙方簽訂的變更合同,說明變更的理由,是否在合理的范圍以內,如沒有變更合同,直接提供竣工驗收報告,稅務部門有權根據行業標準直接核定其計稅成本;三是按照收入成本配比的原則準確結轉成本,要求企業在按工期分段確認成本的基礎上,再按不同開發產品平均銷售價格比分配計算不同類型開發產品的計稅成本,這種做法完全符合總局31號文件精神,使利潤在不同價位開發產品之間分布均衡。

        (五)、強化日常評估和稅務稽查。稅務管理人員利用納稅評估軟件,加強對房地產企業稅收貢獻率、所得稅稅負率、銷售收入變動率、成本利潤率等主要指標的監控,季度申報特別是匯算清繳期發現有異常情況,及時加大評估和稽查力度,明顯存在偷稅情節的,依法嚴肅處理,問題特別嚴重案件重大的移送司法部門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六)加大核定征收力度。通過日常巡查和評估,經常性對企業進行財務核算和稅收政策執行的輔導和檢查,對房地產企業盡量采取查賬征收方式,最大限度用足用好稅收政策,真實體現房地產盈利率較高的客觀現狀,對屢查屢犯財務核算確實不健全的企業,按收入額核定征收,對企業的核定征收從項目開始到銷售終結執行到底,考慮房地產企業的特殊性及與總局38號文核定征收辦法不相矛盾,總局應制定房地產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作為核定征收辦法的特例,便于基層一線人員在實際執行中有法可依。

        第2篇:企業所得稅管理范文

        關鍵詞:企業所得稅;管理;思考

        中圖分類號:F812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1)16-0011-02

        強化企業所得稅的管理是目前稅務部門稅收征管的一項重要工作。現結合我局企業所得稅管理實踐,簡要分析當前的企業所得稅征管現狀,就如何進一步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提出相關對策和建議。

        一、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主要做法

        1.不斷加強戶籍管理,管理戶數逐年遞增。戶籍管理是稅源管理的前提和基礎,是抓好所得稅管理的首要環節。在戶籍管理方面,我局一方面積極與工商、地稅、財政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實現納稅人戶籍管理的信息共享,通過信息比對來降低漏征漏管戶的存在;另一方面加強稅收管理員對轄區納稅人的巡查力度,及時了解轄區內納稅人的增減變動情況、生產經營和財務情況,重點對新辦企業進行跟蹤和監控,有效杜絕了漏征漏管現象的發生。截至11月底,我局共管理企業所得稅納稅人1 415戶,比去年同期增加253戶,增長21.77%,比全市平均增幅高出1.2個百分點。

        2.不斷增強收入意識,收入占比逐年提高。始終堅持以組織收入為中心,將企業所得稅作為一個大稅種進行重點管理,認真落實國家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充分發揮稅收對經濟的宏觀調控作用,主動服從和服務于經濟建設的大局。截至11月底,我局共組織入庫企業所得稅33 096萬元,占全局總收入的比重為33.76%,占全市所得稅入庫比重為35.29%,比上年同期增加191萬元,增幅0.58%。

        從行業分類看,工業企業入庫稅款2 208萬元,占總入庫數的6.67%;商業企業入庫稅款7 951萬元,占總入庫數的24.02%;金融保險業入庫稅款7 171萬元,占總入庫數的21.66%;房地產業入庫稅款1 169萬元,占總入庫數的3.53%;電信行業入庫稅款14 041萬元,占總入庫數的42.42%。商貿流通和金融、電信、房地產業是我局企業所得稅入庫的主導行業。

        3.不斷加強重點稅源管理,把握收入主動權。只要抓好重點稅源企業所得稅收入,就掌握了組織收入工作的主動權。我局對重點稅源企業采取了以日常監控為重點,以稅源分析、強化預繳、匯算清繳、預警評估為手段,實行“一戶式”監控管理。在日常監控管理中建立重點稅源分戶檔案,及時了解和掌握重點稅源企業的生產經營、資金周轉、財務核算、涉稅指標等靜態數據情況和動態變化情況,按月、按季做好重點稅源收入預測和分析工作,強化所得稅預繳管理,及時把握收入主動權。截至目前,我局共深入重點稅源企業調研19戶次,組織座談3次,27戶重點稅源企業累計入庫30034萬元,占全部所得稅收入的91.77%。

        4.不斷加大匯繳檢查力度,成效顯著。一是堅持分級檢查制。檢查工作由專項檢查組、稽查局和監控科室共同負責實施。其中部分重點企業和虧損企業以及享受優惠政策的企業由專項檢查組負責檢查;匯總納稅企業、部分重點企業以及零低申報年應納稅額低于3 000元且收入額大于500萬元的企業由稽查局負責檢查;其他零低申報應納稅額低于3 000元的企業由各監控科室負責檢查。共檢查企業340戶,占全部匯繳企業的37%。二是堅持調賬檢查制。匯繳檢查將廣泛使用調賬檢查制,一方面回避了檢查過程中不正常的人情關系,減少了給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帶來的不便;另一方面可以節約人力物力,降低檢查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三是堅持檢查底稿制。實行檢查底稿制,要求檢查組統一文書使用,規范檢查流程,本著“誰檢查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嚴格責任追究,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有效糾正和預防了執法偏差。四是堅持查前培訓制。先后三次組織檢查組成員進行統一培訓,重點學習了《市區局2010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檢查實施方案》,統一了思想,明確了匯繳檢查的工作目標、工作重點、檢查對象、檢查內容、工作步驟、工作方法及時間安排等,為檢查人員提高檢查的針對性和有效性打下了良好的基礎。五是堅持每月調度制。每月25日召開檢查工作調度會,各檢查小組匯報檢查開展情況,交流檢查中遇到的問題、困難和工作經驗,查找檢查工作中的薄弱環節,提出下一步的工作重點,督促匯繳檢查工作更好的開展。全年共檢查企業340戶,占全部檢查企業的37%,有問題企業 278戶,調整應納稅所得額9 068萬元,入庫企業所得稅2 746萬元、罰款87萬元、滯納金48萬元。

        5.高效落實稅收優惠政策,不斷促進企業發展。按照總局、省局稅收優惠政策管理辦法以及市局相關具體要求,嚴格審核企業報送資料,實地核實企業生產經營狀況,對享受政策依據、條件、程序對照文件逐條逐級審核,確保了政策執行準確性。2010年共審批財產損失稅前扣除9戶,審批金額4 194萬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備案14戶,其中殘疾人工資加計扣除5戶,安全生產專用設備抵免1戶,研發費用加計扣除1戶,農、林牧漁業減免所得7戶;過渡期優惠政策12戶,減免稅額519萬元。全面摸清小型微利企業戶數、經營狀況、稅款征收情況,為169戶小型微利企業落實了所得稅優惠,減免稅額418萬元。

        二、當前企業所得稅征管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零低申報距居高不下。今年第一至第三季度,我局企業所得稅零低申報率為54.03%,高于全市平均水平18.25個百分點。

        2.核定征收面廣且戶均定額低。目前,我局企業所得稅申報總戶數為1 457戶,其中核定征收企業為535戶,核定征收率為36.04%,比全市平均水平高11.8個百分點。企業所得稅戶均核定稅額僅為0.27萬元,比全市平均低0.41萬元。

        3.稅負率(貢獻率)偏低預警過高。2009年度,我局二次篩選前共預警企業所得稅納稅人581戶次,占總戶數的45.97%,比全市平均值高2.54個百分點,列全市第七位。其中,因稅負率原因被預警的有282戶,占全部異常戶數的27.84%,比全市平均值高出10.04個百分點。

        4.納稅評估工作不深入。經過對已完成的納稅評估任務進行檢查,發現各單位普遍存在約談記錄、自查報告、實地核實、評定處理等環節工作底稿描述過于簡單、結論闡述不夠規范等問題。

        5.對企業申報數據的審核有待進一步加強。市局第二季度企業所得稅稅收征管狀況的通報顯示,我局所得稅營業收入與增值稅銷售收入不一致的有134戶,占比對戶數的21.10%,反映出我局征管質量不高。

        三、進一步完善企業所得稅管理的幾點建議

        1.提高認識,進一步強化責任意識。當前,企業所得稅已經成為中國稅收的一個大稅種。伴隨著中國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企業所得稅在國家稅收收入中所占比重越來越大,所起到的杠桿調節作用也將顯得越來越重要。近年來,從總局到省、市局都高度重視企業所得稅的管理,要轉變觀念,提高認識,增強做好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的責任意識和使命感。同時,還要向納稅人大張旗鼓地宣傳,在整個社會營造“誠信納稅”的濃厚氛圍。

        2.強化收入分析。一是堅持依法征稅、應收盡收的組織收入原則,牢固樹立依法治稅觀念,堅決不收過頭稅,自覺規范執法行為。二是加強企業所得稅稅源分析,從經濟因素、政策因素、征管因素等方面切實分析掌握本單位稅收收入變化的原因,加強所得稅與經濟發展的相關性分析,做好收入預測。三是密切監控重點稅源企業生產經營變化情況及對企業所得稅的影響,增強對稅收收入的預見性。

        3.加強申報數據的審核力度,著重提高數據質量。一是按季度對申報情況進行分析,掌握本單位所轄企業零低申報、虧損、核定征收、電子申報等情況,對申報指標不符合要求的,要積極采取有效措施,輔導企業財務人員進行修正;要加大對持續虧損企業、零低申報企業等監控力度,確保征管質量得到有效提升。二是嚴格按照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確定企業所得稅的征收方式,不得違規擴大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三是堅持對企業所得稅申報數據進行比對審核,發現問題及時修正,進一步提高所得稅申報數據質量。

        4.深化兩個系統的所得稅應用工作。一是深入分析本單位預警面持續偏高、出現連續預警情況的深層次原因,查找企業所得稅管理漏洞,挖掘收入增長潛力,促進企業所得稅收入與經濟的協調增長,切實降低預警面。二是扎實做好信息采集工作,提高采集數據的完整性和準確性。三是規范納稅評估操作,嚴格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評定處理,做到適用法律法規條款準確充分。根據評定處理結果,及時督促納稅人按照相關稅收法律法規及相關業務規定補繳稅款、滯納金、罰款和調整賬務,進一步做好督導、復查工作。

        第3篇:企業所得稅管理范文

        一、企業所得稅征管現狀與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是所得稅管戶多,稅收管理員少,征管力量有待進一步加強。一方面,我局現有正常管戶近10000戶,其中所得稅納稅戶3300多戶,20__年一年新增所得稅管戶600多戶,增長了24.8%。另一方面,近年來我系統從人員到計算機設備征管資源配置一再向基層一線傾斜,目前一線直接從事稅源管理人員接近全系統稅務干部的三分之一,但隨著新注冊企業的快速增加,人均管戶逐年遞增,征管力量越來越被攤薄。

        二是所得稅政策性強,財務人員素質參差,辦稅能力有待進一步提高。一方面,所得稅核算形式多樣,計算過程復雜,優惠政策涉及面廣,政策執行審核審批手續繁瑣,從稅種認定、適用政策、預繳申報到匯算清繳,一系列辦稅事項特別是稅收制度與會計制度之間的差異和納稅調整,都對企業辦稅人員提出了較高的業務要求;另一方面,企業財務人員素質參差不齊,對所得稅政策、尤其是稅前扣除項目的熟悉把握不全面,難免帶來企業會計制度執行和財務核算的不規范,一些中小企業不設專職財務人員,雇用的兼職會計通常按照雇主意愿做賬,現金交易、收入不入賬、費用亂列支等現象時有發生,不能準確核算成本費用,更不能準確計算申報應納所得稅額,也在一定程度上給所得稅征管帶來難度。

        三是所得稅稅基復雜,稅收執法風險較大,綜合治稅有待進一步加強。一方面,新所得稅法從產業、從區域、從企業規模等方面更多角度地細化了稅收優惠條目,較之舊法,新法及條例內容調整變化繁多,尤其是稅前扣除項目,有的保留,有的被取消,加大了所得稅計稅依據認定、審核難度。另一方面,國稅系統幾乎還沒有直接從事企業所得稅管理的專職人員,所得稅管理措施和手段還較單一,特別是相對于所得稅政策的復雜性,在對納稅人成本和費用的列支、對收入和利潤的核算方面時常表現得控管不力,處于一種被動局面,把不準征管的要害,管理經驗的不全面、不成熟,難免帶來執法風險和隱患。

        二、實施企業所得稅管理的主要措施及成效

        1、以信息化管理為依托,建立適應風險識別要求的風險信息情報管理機制,厘清所得稅稅基。一是建立企業所得稅管理電子臺賬,包括匯算清繳管理類、審批類、備案類、固定資產和技術改造等,重點關注企業稅前扣除的成本、費用、減免稅、待彌補虧損等事項,主要是結合新所得稅法及各項具體政策的出臺,將臺賬作為稅收管理員做好企業所得稅審批和取消審批后的后續管理的輔助工具,為新舊稅法的順利過渡和所得稅征管的無縫銜接夯實管理基礎。二是建立非貿易售付匯管理臺賬,按季與市外管局對接,將取得的付匯信息及時傳遞基層分局做好核查,建立源泉控管機制。20__年全市26戶企業扣繳預提所得稅375萬元,其中,國稅部門通過售付匯信息核查發現有問題戶4戶,補交預提所得稅170萬元。三是建立外資企業登記事項管理臺賬。做好企業股權變更、轉讓等事項的巡查跟蹤,巡查中發現某公司以前年度外方股東之間股權轉讓涉及未交預提所得稅,督促企業補交了以前年度預提所得稅137萬元,并按規定加收滯納金26.1萬元。

        2、以專業化管理為方向,借鑒風險管理理念強化分類管理,提高所得稅管理效率。制訂分類管理辦法。調查摸清全市所得稅稅源分布狀況,對全市重點稅源企業、一般稅源企業、核定征收企業、匯總納稅企業規范實施分類管理。一是加強重點稅源企業“一對一”管理。為重點企業提供“量身定制”的政策服務,按季做好重點企業稅源分析,20__年全市大企業入庫所得稅36888萬元,占當年企業所得稅入庫稅金總額的74.69%,凸顯了大企業的稅收高貢獻和稅源分類管理的高效率。二是做好中小企業行業管理。針對中小企業面廣量大特點,以行業管理為主線,著力于做好企業預繳申報數據與行業稅源狀況的審核比對,防止企業因管理缺位而造成申報的“虛虧實盈”,做好行業的集中整治。三是加強邊緣企業管!理。突出對零盈利企業、空掛戶、失蹤戶、非正常戶的清理,對微利企業能耗、物耗和銷售利潤等基礎信息的調查摸底管理。四是對涉外企業實行聯合稅務審計。加強國地稅征管聯動,聯合地稅開展外資企業稅務審計,20__年涉外稅務審計補稅53萬元,加收滯納金2.25萬元。

        3、以精細化管理為目標,借鑒風險管理方法 ,在匯繳中提升納稅遵從度。一是制訂匯算清繳風險目標管理規劃。對匯繳工作目標、階段重點、工作措施等事先做好決策安排,具體包括:實行匯繳審核工作底稿制度,實行匯繳數據分類分級審核,實施匯繳企業實地復查等,目的都是防止和杜絕匯繳工作走過場。二是做好風險識別和排序。主要是根據納稅人所得稅預繳申報數據,結合納稅人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排查所得稅征管中的風險點,風險特征包括:處于稅收優惠期最后一年且利潤增高的外資企業,連續幾年虧損卻仍在增加投資的企業,關聯企業,所得稅預繳年營業收入明顯低于增值稅申報收入的非增值稅納稅人中的核定征收企業等。三是制訂風險應對措施。根據不同的風險特征企業提出不同的處理意見。如:對全免期最后一年或減半期最后一年的外資企業,逐戶審核有否存在成本費用滯后支出,人為提高當年利潤等;對關聯企業,進一步細分內關聯和外關聯,對內關聯企業,重點審核有否利用征收方式的不同,將成本費用放在查賬征收企業,提高核定企業售價等方式避稅,對外關聯企業,重點審核有否利用兩頭在外,將利潤轉移至境外等方式避稅,等等。四是匯繳工作的開展,有力規范了所得稅稅源管理秩序,降低了所得稅管理風險,減少了稅款流失。

        4、以納稅服務為宗旨,加強風險應對策略選擇,服務企業發展取得明顯成效。在風險應對策略上,從偏重稅收執法向綜合配套運用稅法 宣傳、咨詢輔導等措施轉變。一是按月組織開展稅收政策宣傳和解讀,提高公眾對所得稅法的認知,召開行業座談會,宣講財產損失稅前扣除、技術開發費加計抵扣、國產設備投資抵免、備案管理等政策,排解企業在執行政策方面存在的問題,提高匯總納稅企業的納稅意識。二是組織新企業所得稅法和匯繳業務培訓輔導,提高辦稅人員業務水平。三是減少所得稅審批環節,清理壓縮資料的報送,推行所得稅網上申報。四是認真落實支持和促進國有企業改革、鼓勵投資和科技創新和下崗再就業等一系列所得稅優惠政策。

        三、進一步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幾點思考

        1、更新理念,全面引進風險管理。一是加大所得稅預繳申報分析做好風險識別。在日常稅源管理中,做好增值稅、所得稅“兩稅”聯動風險管理,及時掌握納稅人生產經營、資金周轉、財務核算、涉稅指標等動態變化情況,及所屬行業的市場情況、銷售利潤情況,建立財務和稅收風險指標參數體系,通過風險特征識別,盡早在預繳申報中完成風險排除和控制,盡可能地使實征稅收接近理論法定稅收,最大限度地減少稅收流失。二是強化納稅評估做好風險化解。設立納稅評估專門機構,配備業務水平較高的稅源管理人員,完善納稅評估集體評析制度,提高評估工作的科學性。評估人員對當期評估情況應及時作出科學評定并提出征管建議,對征管建議的落實情況進行督查。對納稅評估工作中發現的偷稅案件應及時移送稽查,以加大對違法行為的威懾力。充分利用匯繳采集的企業申報、財務數據,進行統計分析,加強對收入確認、成本結轉、費用列支等具體項目的評估,搭建行業評估指標體系及其峰值和評估模型,不斷降低執法風險。

        第4篇:企業所得稅管理范文

        一、外資房地產企業所得稅申報管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5]153號文規定,外資房地產企業預售房地產并取得預收款的,應按預計利潤率或其他合理辦法計算預計應納稅所得額,并按季預征所得稅,待該項房地產產權轉移,銷售收入實現后,再按稅法有關規定計算實際應納稅所得額及應納稅額,按預繳的所得稅額計算應退補稅額。

        對外資房地產企業的所得稅申報,國稅發[2000]200號文規定:外資企業所得稅年度、季度申報表分為A類和B類兩種,A類適用于:能夠提供完整、準確的成本費用憑證,能夠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B類適用于:按核定利潤率或按經費支出換算收入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因此在預售階段,外資房地產企業應按B類申報并按預計利潤率預繳企業所得稅,待開發產品完工后再轉為A類按實際所得申報繳納所得稅。對同時兼有完工和在建項目滾動開發的企業,季度合并申報所得稅,年度匯算時則應向稅務部門同時報送A、B類申報表。

        二、外資房地產企業所得稅匯算管理

        對外資房地產企業銷售收入的確認,國稅發[2001]142號文規定,外資房地產企業:(1)采用一次性全額收取房款的,以房產使用權交付買方之日或開具發票之日作為銷售收入實現;(2)采用分期收款或預售款方式銷售的,以合同約定時間為銷售收入的實現;(3)采用以土地使用權或其他財產置換房產的,以房產使用權交付對方為銷售收入實現;(4)采用銀行提供按揭貸款銷售的,以銀行將按揭貸款辦妥轉賬之日作為銷售收入實現。

        對銷售房地產發生相關成本費用的確定,國稅發[2001]142號文規定,應以收入與支出相匹配為原則。根據當期已售面積以及可售單位工程成本費用,確定當期成本費用。企業可售單位工程成本費用=可售總成本費用÷總可售面積。可售總成本費用是指應歸屬于可售房地產的土地使用費、拆遷補償費、七通一平、勘察設計等開發前期費用以及建筑安裝費、基礎設施費、公用設備、綠化、道路等配套設施以及企業為開發建設工程而發生的管理費用、財務費用和銷售費用。

        按此規定,外資房地產企業所得稅匯算無需區分期間費用和成本的界限,期間費用全部并入可售總成本費用。在這種核算方式下,由于開發產品的可售總成本費用和可售單位成本費用會隨著時間的推移、期間費用的增加而逐年遞增,從而影響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因此,企業在由B表轉為A表申報以后的各所得稅匯算期間,都要編制可售項目成本費用申報表,并將本年企業已預繳的所得稅完稅憑證一起報送稅務機關審核,作為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審核評稅的依據。

        三、外資房地產企業所得稅匯算處理

        【例題】經濟特區某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 2001年初取得土地進行房地產開發,2004年底竣工并決算完畢,測繪總可售面積50000M2,企業所得稅稅率為15%,預計利潤率為15%;為簡化計算起見,其他相關稅費不計,假設企業沒有其他收入、成本和費用發生,也無需要調整的涉稅事項,有關資料見表1:

        (1)2004年企業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2001]142號文規定,對完工的開發產品實際應納稅所得額及應納所得稅額進行匯算,匯算結果如下:

        總可售面積:50000M2當期已售面積:45000 M2

        可售單位工程總成本費用:8000+500=8500(萬元)

        可售單位工程成本費用:8500÷50000 =0.17(萬元/ M2)

        當期可結轉成本費用:45000×0.17=7650(萬元)

        當期應納稅所得額:13000-7650=5350(萬元)

        當期應納所得稅額:5350×15%=802.50(萬元)

        當期應補所得稅額:802.50-292.50=510(萬元)

        (2)2005年是轉為A類申報后的第一年,年度匯算結果如下:

        可售單位工程總成本費用:8500+100+150=8750(萬元)

        可售單位工程成本費用:8750÷50000=0.175(萬元/ M2)

        *當期可結轉成本費用=可售單位工程成本費用×累計已售面積-累計已結轉的成本費用

        =0.175×(45000+1500)-7650=487.5(萬元)

        當期應納稅所得額:500-487.5=12.5(萬元)

        當期應納所得稅額:12.5×15%=1.875(萬元)

        以后年度依此類推。

        (3)企業所得稅申報由B類轉為A類以后的每個所得稅匯算期間,除了應填報A類申報表及其附表外,還應編制可售項目成本費用表(或成本費用分攤計算表,見表2),以作為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審核評稅的依據。

        (4)期間費用并入可售總成本費用核算,根據會計制度規定計算的稅前利潤與按稅法要求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差異比較(見表3):

        從上表我們可以看出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大于企業的會計利潤,這是由于按會計制度規定應確認為當期費用的期間費用,按稅法規定有一部分要作為成本沉淀在未實現銷售的可售面積成本費用中,這部分費用需待以后期間才可從應稅所得額中扣減,因此企業在銷售前期繳納的所得稅會比按會計制度計算的所得稅多。但隨著時間的推移,期間費用的增加,可售單位工程成本和當期可結轉的成本費用會不斷提高,導致應納稅所得額的逐年減少。在開發產品全部銷售完畢,進行項目清算時,兩者的應納稅額才能趨于一致。為此,企業在每個會計年度終了,應依法將兩者之間所形成的可抵減時間性差異進行納稅調整,按應納稅時間性差異的所得稅影響金額借記或貸記“遞延稅款”,貸記或借記“應交稅金――應交企業所得稅”。

        在每個會計年度終了,企業應準確及時地編制和申報可售項目成本費用表,否則稅務部門就無法確認企業當期可結轉的成本費用,只能按會計利潤(本例因不涉及納稅調整,所以會計利潤=應納稅所得額)來計算征收企業所得稅,而企業在前期多交的稅款就無法退回,使之成為永久性差異。

        隨著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統一,相關的具體法規也將會逐步統一,因此,筆者認為,有條件的企業,不妨對已匯算或未匯算的項目在2007年度做一階段性清理,這樣,不管今后稅收政策如何調整,企業都能做到心中有數,匯算自如。

        第5篇:企業所得稅管理范文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28號,以下簡稱《辦法》)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作如下補充規定,請結合**省財政廳、**省國家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中國人民銀行合肥中心支行《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等有關文件的通知》(財預〔20**〕637號)(簡稱《通知》)一并貫徹執行:

        一、跨省經營的匯總納稅企業,在我省設立的總、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均按《辦法》和《通知》規定執行。

        (一)**省郵政公司,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中國農業銀行**省分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國家開發銀行**省分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省分行,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石油分公司,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銷售分公司,上海鐵路局在**省所屬的由鐵道部投資和管理的站、段及中心等繳納企業所得稅未納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圍的企業,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不適用《辦法》,仍然實行原有“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集中清算”的征收管理辦法,企業所得稅暫監管到市級分支機構,縣級成員單位不再作為匯總納稅的成員企業管理,其納稅申報和企業所得稅監管事宜暫上劃到市級成員單位。如國家稅務總局有新規定,改按新規定執行。

        (二)在國務院對企業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政策尚未做出規定前,原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實行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暫按原規定繼續執行。

        二、跨省經營的匯總納稅企業,在我省設立的總、分支機構應根據當期實際利潤額,按照《辦法》規定的預繳分攤方法計算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預繳額,分別由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分季或分月就地預繳,總機構就地預繳稅款和預繳中央國庫分配稅款由總機構合并辦理就地繳庫。預繳稅款按照皖財預〔20**〕637號文件規定的預算科目和級次繳庫。

        三、對省內跨市、縣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按以下辦法征收管理:

        (一)高速公路經營企業、煙草銷售企業、**中煙工業公司、原中央下劃電力企業、**移動通信有限責任公司、**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省內跨地區生產經營煤礦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維持原有的征管和繳庫辦法不變,企業所得稅由總機構匯總繳納,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

        在上述企業中,其下屬的法人企業在登記注冊地就地納稅,其中,法人企業具有跨市縣經營的分支機構按本條第(二)款規定執行。

        (二)省內其他跨市、縣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

        1、適用范圍

        省內其他跨市、縣總分機構企業是指省內登記注冊的法人總機構法人企業并跨市、縣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且不屬于第(一)款所列范圍的企業。分支機構是指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二級分支機構,三級及三級以下分支機構,其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等統一計入二級機構計算。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總機構設立具有獨立生產經營職能的部門,且具有獨立生產經營職能部門的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與管理職能部門分開核算的,可將具有獨立生產經營職能的部門視同一個分支機構,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具有獨立生產經營職能的部門與管理職能部門的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不能分開核算的,具有獨立生產經營職能的部門不得視同一個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不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且在當地不繳納增值稅、營業稅的產品售后服務、內部研發、倉儲等企業內部輔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企業在中國境外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企業計算分期預繳的企業所得稅時,其實際利潤額、應納稅額及分攤因素數額,均不包括其在中國境外設立的營業機構。

        2、征收管理辦法

        省內其他跨市、縣總分機構企業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比例分配、就地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

        統一計算,是指企業應統一計算包括企業所屬各個不具有法人資格營業機構、場所在內的全部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額。

        分級管理,是指總機構、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都有對當地機構進行企業所得稅管理的責任,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分別接受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管理。

        總、分機構均由省地稅局直屬局負責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的,仍由省地稅局直屬局負責征收管理,并按本通知規定將總、分機構應繳稅款分別向當地征解入庫。

        比例分配,是指總機構統一計算的當期應繳企業所得稅,按照上一年度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在總機構和各分支機構之間進行分配(總機構所在地同時設有分支機構的,其分支機構同樣按三個因素參與分攤),分攤時三個因素的權重依此為0.35、0.35和0.3。

        總機構或某分支機構的分攤比例=[(該機構經營收入÷總機構和各分支機構經營收入總額)×0.35+(該機構職工工資÷總機構和各分支機構職工工資總額)×0.35+(該機構資產總額÷總機構和各分支機構資產總額之和)×0.3]×100%

        如果總機構按上述辦法計算分攤的比例達不到25%的,按25%計算,剩余75%部分再在各分支機構之間分攤。

        某分支機構的分攤比例=[(該分支機構經營收入÷各分支機構經營收入總額)×0.35+(該分支機構職工工資÷各分支機構職工工資總額)×0.35+(該分支機構資產總額÷各分支機構資產總額之和)×0.3]×75%

        以上公式中分支機構僅指需要參與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的分支機構。

        當年新設立的分支機構第二年起參與分攤,當年撤消的分支機構,撤消當年剩余期限內應分攤的企業所得稅并入到總機構應分攤的稅款中,由總機構按規定申報繳庫。

        稅款分攤比例按上述辦法一經確定后,當年不作調整。

        就地繳納,是指總機構和各分支機構按核定的分攤比例計算的當期應納企業所得稅,就地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庫。

        3、納稅申報

        每年二月底前,總機構應將總機構及各分支機構上一年度的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以及據此計算的分攤比例造列清單(即《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送總機構和各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總機構和各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蓋章后,返回總機構,由總機構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每年三月底前,總機構將核定的當年度分攤比例正式下發給各分支機構和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作為納稅申報的審核依據。

        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實行按月或按季申報,就地預繳。總機構應與每月或每季度終了之日起十日內,將統一計算的企業當期應納企業所得稅額,按上述核定的分配比例,計算總機構和各分支機構當期應納稅額,統一造表(即《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分送分支機構,由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分別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預繳稅款按照皖財預〔20**〕637號文件規定的預算科目和級次繳庫。

        原在當地無主管稅務機關的分支機構以及新設立的分支機構的監管,按總機構的主管稅務機關確定,即:總機構的主管稅務機關是國稅部門的,由國稅部門負責監管,總機構的主管稅務機關是地稅部門的,由地稅部門負責監管。

        4、匯算清繳

        各分支機構不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統一由總機構按照相關規定進行。總機構根據匯總計算的企業年度全部應納稅額,按上述規定的分攤比例,計算總機構和各分支機構的應納企業所得稅額,扣除各自已預繳的稅款,分別由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多退少補,繳庫科目與級次按皖財預〔20**〕637號文件規定辦理。

        四、在我省實行跨地區經營的分支機構,如不能按照二級分支機構就地預繳稅款且不能提供三級及三級以下分支機構有效證明的,比照法人企業就地納稅。

        對省內跨市經營的分支機構如不能就地預繳稅款的,應由總機構提出申請,經市級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報省級主管稅務機關確認;市內跨縣區經營的,由市級主管稅務機關確認。

        第6篇:企業所得稅管理范文

        第一條為加強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預[2008]10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跨地區(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下同)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場所(以下稱分支機構)的,該居民企業為匯總納稅企業(以下稱企業),除另有規定外,適用本辦法。

        鐵路運輸企業(包括廣鐵集團和大秦鐵路公司)、國有郵政企業、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央匯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建銀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氣企業(包括港澳臺和外商投資、外國海上石油天然氣企業)等繳納所得稅未納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圍的企業,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企業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

        第四條統一計算,是指企業總機構統一計算包括企業所屬各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場所在內的全部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額。

        第五條分級管理,是指總機構、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都有對當地機構進行企業所得稅管理的責任,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應分別接受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管理。

        第六條就地預繳,是指總機構、分支機構應按本辦法的規定,分月或分季分別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

        第七條匯總清算,是指在年度終了后,總機構負責進行企業所得稅的年度匯算清繳,統一計算企業的年度應納所得稅額,抵減總機構、分支機構當年已就地分期預繳的企業所得稅款后,多退少補稅款。

        第八條財政調庫,是指財政部定期將繳入中央國庫的跨地區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數調整至地方金庫。

        第九條總機構和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二級分支機構,就地分期預繳企業所得稅。

        二級分支機構及其下屬機構均由二級分支機構集中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其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統一計入二級分支機構。

        第十條總機構設立具有獨立生產經營職能部門,且具有獨立生產經營職能部門的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與管理職能部門分開核算的,可將具有獨立生產經營職能的部門視同一個分支機構,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具有獨立生產經營職能部門與管理職能部門的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不能分開核算的,具有獨立生產經營職能的部門不得視同一個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第十一條不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且在當地不繳納增值稅、營業稅的產品售后服務、內部研發、倉儲等企業內部輔的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第十二條上年度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其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第十三條新設立的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第十四條撤銷的分支機構,撤銷當年剩余期限內應分攤的企業所得稅款由總機構繳入中央國庫。

        第十五條企業在中國境外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企業計算分期預繳的所得稅時,其實際利潤額、應納稅額及分攤因素數額,均不包括其在中國境外設立的營業機構。

        第十六條總機構和分支機構處于不同稅率地區的,先由總機構統一計算全部應納稅所得額,然后依照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三因素及其權重,計算劃分不同稅率地區機構的應納稅所得額后,再分別按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所在地的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第十七條總機構和分支機構2007年及以前年度按獨立納稅人計繳所得稅尚未彌補完的虧損,允許在法定剩余年限內繼續彌補。

        第二章稅款預繳和匯算清繳

        第十八條企業應根據當期實際利潤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預繳分攤方法計算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預繳額,分別由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分月或者分季就地預繳。

        在規定期限內按實際利潤額預繳有困難的,經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認可,可以按照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1/12或1/4,由總機構、分支機構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預繳方式一經確定,當年度不得變更。

        第十九條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應分期預繳的企業所得稅,50%在各分支機構間分攤預繳,50%由總機構預繳。總機構預繳的部分,其中25%就地入庫,25%預繳入中央國庫,按照財預[2008]10號文件的有關規定進行分配。

        第二十條按照當期實際利潤額預繳的稅款分攤方法(一)分支機構應分攤的預繳數總機構根據統一計算的企業當期實際應納所得稅額,在每月或季度終了后10日內,按照各分支機構應分攤的比例,將本期企業全部應納所得稅額的50%在各分支機構之間進行分攤并通知到各分支機構;各分支機構應在每月或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就其分攤的所得稅額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預繳。

        (二)總機構應分攤的預繳數總機構根據統一計算的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稅額的25%,在每月或季度終了后15日內自行就地申報預繳。

        (三)總機構繳入中央國庫分配稅款的預繳數總機構根據統一計算的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稅額的25%,在每月或季度終了后15日內自行就地申報預繳。

        第二十一條按照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1/12或1/4預繳的稅款分攤方法(一)分支機構應分攤的預繳數總機構根據上年匯算清繳統一計算應繳納所得稅額的1/12或1/4,在每月或季度終了之日起10日內,按照各分支機構應分攤的比例,將本期企業全部應納所得稅額的50%在各分支機構之間進行分攤并通知到各分支機構;各分支機構應在每月或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就其分攤的所得稅額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預繳。

        (二)總機構應分攤的預繳數總機構根據上年匯算清繳統一計算應繳納所得稅額的1/12或1/4,將企業全部應納所得稅額的25%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終了后15日內自行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預繳。

        (三)總機構繳入中央國庫分配稅款的預繳數總機構根據上年匯算清繳統一計算應繳納所得稅額的1/12或1/4,將企業全部應納所得稅額的25%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終了后15日內,自行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預繳。

        第二十二條總機構在年度終了后5個月內,應依照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進行匯總納稅企業的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各分支機構不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當年應補繳的所得稅款,由總機構繳入中央國庫。當年多繳的所得稅款,由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稅收收入退還書"等憑證,按規定程序從中央國庫辦理退庫。

        第三章分支機構分攤稅款比例

        第二十三條總機構應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機構的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計算各分支機構應分攤所得稅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權重依次為0.35、0.35、0.30.計算公式如下:某分支機構分攤比例=0.35×(該分支機構營業收入/各分支機構營業收入之和)+0.35×(該分支機構工資總額/各分支機構工資總額之和)+0.30×(該分支機構資產總額/各分支機構資產總額之和)

        以上公式中分支機構僅指需要就地預繳的分支機構,該稅款分攤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經確定后,當年不作調整。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所稱分支機構經營收入,是指分支機構在銷售商品或者提供勞務等經營業務中實現的全部營業收入。其中,生產經營企業的經營收入是指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取得的全部收入;金融企業的經營收入是指利息和手續費等全部收入;保險企業的經營收入是指保費等全部收入。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所稱分支機構職工工資,是指分支機構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給予職工的各種形式的報酬。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所稱分支機構資產總額,是指分支機構擁有或者控制的除無形資產外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總額。

        第二十七條各分支機構的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的數據均以企業財務會計決算報告數據為準。

        第二十八條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對總機構計算確定的分攤所得稅款比例有異議的,應于收到《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后30日內向企業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復核建議,并附送相關數據資料。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必須于收到復核建議后30日內,對分攤稅款的比例進行復核,并作出調整或維持原比例的決定。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執行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復核決定。

        第二十九條分攤所得稅款比例復核期間,分支機構應先按總機構確定的分攤比例申報預繳稅款。

        第四章征收管理

        第三十條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均應依法辦理稅務登記,接受所在地稅務機關的監督和管理。

        第三十一條總機構應在每年6月20日前,將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方法計算確定的各分支機構當年應分攤稅款的比例,填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等報表的通知》(國稅函[2008]44號)附件4,該附件填報說明第二條第10項"各分支機構分配比例"的計算公式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執行),報送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同時下發各分支機構。

        第三十二條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收到總機構報送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后10日內,應通過國家稅務總局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信息交換平臺或郵寄等方式,及時傳送給各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第三十三條總機構應當將其所有二級分支機構(包括不參與就地預繳分支機構)的信息及二級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的郵編、地址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第三十四條分支機構應將總機構信息、上級機構、下屬分支機構信息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第三十五條分支機構注銷后15日內,總機構應將分支機構注銷情況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第三十六條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除按納稅申報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相關資料外,還應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財務會計決算報告和職工工資總額情況表。

        第三十七條分支機構的各項財產損失,應由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并出具證明后,再由總機構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扣除。

        第三十八條各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反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對其主管分支機構應分攤入庫的所得稅稅款和計算分攤稅款比例的3項指標進行查驗核對。發現計算分攤稅款比例的3項指標有問題的,應及時將相關情況通報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分支機構未按稅款分配數額預繳所得稅造成少繳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對其處罰,并將處罰結果通知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居民企業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內跨地、市(區、縣)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營業機構、場所的,其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參照本辦法聯合制定。

        第7篇:企業所得稅管理范文

        第二條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非專門從事生產經營而有應稅收入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均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依法辦理稅務登記。

        在辦理稅務登記時,納稅人應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以下資料: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等批準成立文件、社會團體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其他核準執業證件或證明;有關章程、合同、協議書;銀行帳號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

        第三條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收入,除國務院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免征企業所得稅的項目外,均應計入應納稅收入總額,依法計征企業所得稅。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收入總額=收入總額--免征企業所得稅的收入項目金額

        上式中的收入總額,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附屬單位上交收入和其他收入。

        除另有規定者外,上式中免征企業所得稅的收入項目,具體是:

        (一)財政撥款;

        (二)經國務院及財政部批準設立和收取,并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或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資金、附加收入等;

        (三)經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不包括計劃單列市)批準,并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或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四)經財政部核準不上交財政專戶管理的預算外資金;

        (五)事業單位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用于事業發展的專項補助收入;

        (六)事業單位從其所屬獨立核算經營單位的稅后利潤中取得的收入;

        (七)社會團體取得的各級政府資助;

        (八)社會團體按照省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規定收取的會費;

        (九)社會各界的捐贈收入。

        第四條凡有符合本辦法第三條免稅項目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在接受稅務機關檢查時,應根據稅務機關的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下列有關資料:

        (一)財政撥款,須提供財政部門或上級撥款部門出具的撥款證明;

        (二)經國務院及財政部批準設立和收取的政府性基金、資金、附加收入等,須提供設立和收取的批準文件、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或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管理的證明文件、入庫憑證或繳款證明;

        (三)經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須提供批準文件、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或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管理的證明文件、入庫憑證或繳款證明;

        (四)經財政部核準不上交財政專戶管理的預算外資金,須提供財政部的核準文件;

        (五)事業單位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用于事業發展的專項補助收入,須提供撥款證明文件;

        (六)事業單位從其所屬獨立核算經營單位的稅后利潤中取得的收入,須提供所屬單位的納稅申報表、納稅憑證和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證明;

        (七)社會團體取得的各級政府資助,須提供有關證明文件;

        (八)社會團體收取的會費,須提供省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的批準文件;

        (九)接受社會各界的捐贈收入,須提供捐贈人簽字的捐贈證明和接受捐贈單位領導簽字的證明;

        (十)經稅務機關批準從所屬獨立核算經營單位提取的總機構管理費,須提供稅務機關的批準文件;

        (十一)稅務登記證和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文件。

        對未出具以上證明文件的收入,主管稅務機關可不將其視為免稅收入。

        第五條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收入總額,減去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支出項目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各項支出的確定必須與收入相互配比。

        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收入總額--準予扣除的支出項目金額

        第六條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其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同稅收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稅收的規定計算納稅。

        第七條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對與取得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支出項目和與免稅收入有關的支出項目應分別核算。確實難以劃分清楚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納稅人可采取分攤比例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確定。核算方法一經確定,納稅年度中間不得變更。核算方法應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分攤比例法是根據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應納稅收入總額占該單位全部收入的比重作為分攤比例,分攤其全部支出中應當由納稅收入分攤的部分,并據以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其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收入總額應分攤的成本、費用和損失額=支出總額×(應納稅收入總額÷收入總額)

        對全部支出中應當由應納稅收入分攤的支出,一部分能夠劃分清楚,另一部分劃分不清的,可對劃分不清的部分按分攤比例法計算出的分攤比例,計算出應納稅收入總額應分攤的支出項目金額。

        第八條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的支出項目,是指與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成本、費用和損失。

        下列支出項目,按照規定的范圍、標準扣除:

        (一)事業單位凡執行國務院規定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的,按照規定的工資標準在稅前扣除,超過規定工資標準發放的工資不得在稅前扣除;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實行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的事業單位,經稅務機關批準,可在工效掛鉤辦法核定的工資標準內,按實際發放數在稅前扣除;按工效掛鉤辦法核定的工資標準提取的工資額,低于當年實際發放工資額的部分,在以后年度發放時可在稅前扣除。凡不執行以上兩種辦法的事業單位,按稅法統一規定的計稅工資標準扣除。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工資扣除比照事業單位執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工資制度和工資標準應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職工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分別按照前款規定允許稅前扣除標準工資總額的2%、14%、1.5%計算扣除。但原來在有關費用中直接列支的,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三)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已扣除職工福利費的,不得再計算扣除醫療基金;沒有計算扣除職工福利費的,可在不超過職工福利基金的標準額度內計算扣除醫療基金。對離退休人員的職工醫療基金,可按規定標準計算的額度扣除。

        (四)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根據國家和省級人民政府的規定所繳納的養老保險基金、待業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支出,可按稅法規定扣除。

        (五)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用于公益、救濟性以及文化事業的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

        (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為取得應稅收入所發生的業務招待費,以全部收入扣除免稅收入后的金額,按稅法規定的標準計算扣除。

        (七)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貸款利息,按稅法規定的標準扣除。

        第九條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資產的稅務處理:

        (一)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各項資產應按照稅法規定的標準進行資產的計價、計提折舊、攤銷。按照財務會計規定提取的修購基金,在計征所得稅時不得在稅前扣除。

        (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固定資產,一般應采用直線法或工作量法計提折舊;需要采用其他折舊方法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后使用其他折舊方法。

        按直線法計提固定資產折舊的計算公式如下:

        1--預計凈殘值率

        固定資產年折舊率=----------------×100%

        折舊年限

        月折舊率=年折舊率÷12

        月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值×月折舊率

        按工作量法計提固定資產折舊的計算公式如下:

        原值×(1--預計凈殘值率)

        單位里程(每工作小時)折舊額=--------------------------

        總行駛里程(總工作小時)

        (三)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固定資產最短折舊年限:

        1、房屋、建筑物為20年;

        2、專用設備、交通工具和陳列品為10年;

        3、一般設備、圖書和其他固定資產為5年。

        (四)以前未計提固定資產折舊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現因繳納企業所得稅需計提固定資產折舊的,應重新核定固定資產的凈值和剩余折舊年限,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按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從開始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年度計提固定資產折舊。

        (五)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融資租賃的固定資產,可以提取折舊;經營性租賃的固定資產,不得提取折舊,但其租賃費可按使用期限攤入當期成本或有關支出科目,在稅前扣除。

        (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使用的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無形資產,其價值應當按照稅法規定,采取直線法攤銷。

        第十條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符合提取總機構管理費條件的,可以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總機構提取管理費稅前扣除審批辦法》(國稅發〔1996〕17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總機構提取管理費稅前扣除審批辦法的補充通知》(國稅函〔1999〕136號)的規定,報經稅務機關批準,向所屬分支機構按一定比例或標準提取總機構管理費。所屬單位未經批準上交的管理費,不允許在稅前扣除。其他上交上級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

        第十一條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變賣收入,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為變賣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而發生的相應支出,允許在稅前扣除。

        第十二條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下列支出項目,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一)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在事業支出、經營支出、成本費用等支出項目中列支的,屬于購置固定資產支出的設備購置費;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在事業支出、經營支出、成本費用等支出項目中列支的修繕費,凡屬于固定資產修繕,且修繕費支出數超過固定資產標準的,應將修繕費用計入固定資產原值,不得直接在稅前扣除;

        (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自籌基本建設支出;

        (三)無形資產的受讓、開發支出;

        (四)違法經營的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各項稅收的滯納金、罰金和罰款;

        (五)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有賠償的部分;

        (六)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公益、救濟性捐贈,以及非公益、救濟性捐贈;

        (七)各種贊助支出;

        (八)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

        (九)與取得應稅收入無關的其他各項支出。

        第十三條對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從設立在經濟特區等低稅率地區下屬單位取得的應稅收入,應按法定稅率與實際稅率之差補征企業所得稅差額。

        第十四條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所發生的虧損,可以按照國家稅務總局《企業所得稅稅前彌補虧損審核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序,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實、批準后,在稅法規定的期限內進行彌補。以前未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辦理稅務登記后的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允許進行虧損彌補。

        第十五條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所發生的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的盤虧、毀損、報廢凈損失,壞帳損失,以及遭受自然災害等人類無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損失,可以按照國家稅務總局《企業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序,報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查批準后,準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凡未經稅務機關批準的財產損失,一律不得自行稅前扣除。

        第十六條有應納稅收入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應按照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按期進行納稅申報。對涉及征稅的收入項目,應統一使用稅務發票,按規定可使用財政收據的除外。

        第十七條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使用《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進行納稅申報。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格式見附件)、《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填報說明》(見附件),各地省級稅務機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統一印制下發,供納稅人、單位和稅務機關使用。

        納稅人在納稅年度內無論是否有應納稅所得額,都應當按規定期限和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和會計報表。

        第十八條對不按規定將取得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與免稅收入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分別核算,又不能正確地申報按分攤比例法等合理方法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等的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核定其應納稅額。

        第8篇:企業所得稅管理范文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季度預繳所得稅時,應計入“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科目,同時貸記“銀行存款——人民幣戶”科目。

        例:某中外合資公司,計劃全年盈利10萬元。按季預繳所得稅:10×1/4×33%=0.825(萬元),財務人員作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8250

        貨:銀行存款——人民幣戶8250

        2.年終匯算清繳所得稅的賬務處理

        企業所得稅是按年計算,分季預繳。季度終了后15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后五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例1.某中美合資企業的中國總機構在一個納稅年度內獲取所得100萬元,中國規定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3%.它的瑞士分支機構同年獲取所得折合人民幣20萬元,如果瑞士政府規定的所得稅稅率為30%,已繳瑞士政府所得稅折合人民幣6萬元。計算居住國中國政府在直接抵免下應征所得稅稅額:

        首先計算該合資企業抵免限額:200000×33%=66000(元)居住國中國允許直接抵免的已繳非居住國瑞士政府的所得稅稅額為60000元。計算居住國中國政府直接抵免下應征所得稅稅額:(1000000+200000)×33%-60000=336000(元)

        注意,上述應繳所得稅實際上包括了居住國中國行使居民管轄權,就來自非居住國的所得補征稅額為:(33%-30%)×200000=6000(元)

        若該合營企業在營業外支出中,列支了稅收滯納金和罰款10000元,向受益單位直接捐贈款100000元,在管理費用中多列招待費5000元,則應調增當年應交所得稅:(10000+100000+5000)×33%=37950(元)

        根據以上計算,該合資企業全年應納所得稅為:336000+37950=373950(元)

        該合資企業全年已預繳所得稅:1000000×33%=330000(元)

        應補繳所得稅:373950-330000=43950(元)

        沖減應交所得稅和補交稅款差額的會計處理如下: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4395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43950

        向稅務機關補繳所得稅時:

        借: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43950

        貸:銀行存款——人民幣戶43950

        如果全年預繳所得稅大于全年應繳所得稅,多繳之數可留待預繳下年第一季度所得稅時扣除。如果稅務機關將多繳的稅款退回企業,則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人民幣戶×××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例2.某外國企業1996年外幣所得100萬美元,其中80萬美元在各季預繳所得稅款時按當時的外匯牌價折合成人民幣664萬元,全年預繳所得稅額為219.12萬元(664×33%)。到1996年底匯算清繳時,只就未繳稅的外幣所得20萬美元,按12月31日的外匯牌價假設為1:8.20,折合成人民幣164萬元補繳所得稅。同時,該企業1995年將支付給總機構上一年度利潤10萬元、購置固定資產支出8萬元列入成本費用。試計算年終匯算清繳時應補繳的所得稅,并作會計處理。

        1996年該外國企業折合成人民幣的應稅所得額為:6640000+1640000=8280000(元)

        全年應納所得稅額為:8280000×33%=2732400(元)

        另外,根據我國稅法和財務會計制度有關規定,應調增當年應交所得稅為:(100000+80000)×33%=59400(元)

        年終匯算清繳應補稅額為:2732400+59400-2191200=600600(元)

        補繳所得稅的會計分錄如下:

        借: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600600

        貸:銀行存款——人民幣戶600600

        3.再投資退稅的會計處理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如果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于該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于五年的,經投資者申請,國家稅務機關批準,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款的40%.對國務院另有優惠規定的,依照國務院的規定辦理。

        外國投資者申請再投資退稅時,投資企業要出具證明,明確投資資金的來源、金額和投資期限。同時,還要遞交投資協議、合同等文件副本。再投資退稅,不包括已納的地方所得稅。

        例如,某中外合資企業1994年獲取利潤100萬元。中、外雙方按投資協議分配,各占50%,已納所得稅33萬元。

        外國投資者1994年獲取的收益為:100×50%-100×50%×33%=33.5(萬元)

        若外國投資者將所得利潤30萬元用于再在我國境內投資,則要退還其已繳納稅款的40%.退稅額=[30/(1-33%)]×30%×40%=5.3731(萬元)

        企業收到稅務機關的退稅款時,作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53731

        貸:所得稅53731

        4.外商投資企業合營期滿產權轉讓清算收益所得稅的計算和賬務處理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八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進行清算時,其資產凈額或者剩余財產減除企業未分配的利潤、各項基金和清算費用后的余額,超過實繳資本的部分為清算所得,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所得稅”。在計算企業的清算收益時,要對企業現存的財產重新進行估價。對于評估價值比原賬面價值高的部分,應貸記“清算損益”科目,低的部分應借記“清算損益”科目。對于清算收益應比作利潤繳納企業所得稅。

        例:某中外合資企業經營期滿,中、外雙方按合同規定進行清算,通過對企業存貨和固定資產估價和評定,原材料應增值10000元,產成品應增值5000元,固定資產應增值100000元,清算費用為2000元。試計算清算損益和應納所得稅額,并作會計處理。

        (1)對存貨的清算收益作會計分錄:

        借:原材料10000

        產成品5000

        貸:清算損益15000

        (2)對固定資產清算收益作會計分錄:

        借:固定資產100000

        貸:清算損益100000

        (3)清算費用2000元減少清算收益作會計分錄:

        借:清算損益2000

        貸:銀行存款2000

        根據以上結果,企業清算損益(收益)為:

        15000+100000-2000=l13000(元)

        根據稅法規定,清算凈收益應繳所得稅為:

        113000×33%=37290(元)

        會計分錄為:

        借:清算損益3729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37290

        向稅務機關繳納稅款時:

        借: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37290

        貸:銀行存款37290

        5.預提所得稅的計算和賬務處理

        我國稅法規定,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而有取得來源于中國境內的利潤、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的,或者雖然設有機構、場所、但上述所得與其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都應當繳納20%的所得稅,稅款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款項中扣繳。采用這種方法征收的所得稅,國際上通常稱為預提所得稅。

        現舉例說明預提所得稅的會計處理。

        例如,在我國沒有設立機構、場所的某外國企業,1995年有來源于我國的股息、利息、租金共計100000元。試計算該年應納的預提所得稅,并作會計處理。

        該外國企業1995年應納我國預提所得稅為:100000×20%=20000(元)

        會計分錄如下:

        借:利潤分配20000

        貸:應交稅金——預提所得稅20000

        向稅務機關繳納稅款時(由付款人代繳):

        第9篇:企業所得稅管理范文

        關鍵詞:企業 財務管理 納稅籌劃 作用

        傳統的財務管理主要是對財務結果進行事后核算,但是現在企業經營的多樣性,以及財務內容的復雜化,致使財務管理已經不能只是進行財務結果的簡單核算,而是要在財務管理的過程中體現企業資金流動和資金活動的具體情況;設計的管理領域范圍在不斷擴大,企業的財務管理要參與到整個企業的資本運作、資本制作中來,以保證企業資本運轉的規范合理。企業經營的最終目的就是實現經濟利益的最大化,因此企業的財務管理中必須實行納稅籌劃。但是在納稅籌劃的實行中存在著很多問題,所以企業要對當前的納稅籌劃不斷進行改進和完善,使其在財務管理中發揮重要的作用。本文主要對企業財務管理中納稅籌劃的定義進行簡要分析,探討實施納稅籌劃的作用。

        1納稅籌劃的概述

        納稅籌劃就是指企業的納稅人在一定的法律法規條件下,對相關的稅法以及企業經營的具體情況進行科學分析,展開減輕稅負的相關計劃或活動。所以企業在財務管理中實行納稅籌劃依然是在我國稅法的約束下進行的,是在不觸及稅法的相關規定的情況下,運用合法的手段調整自身的財務管理活動,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但是不能把納稅籌劃和企業的偷稅、納稅行為混為一談,企業偷稅、逃稅的行為是要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情節嚴重的還會上升到政治責任的追究。而納稅籌劃是一種合法行為,對企業的發展有利且不觸及國家的公共利益。所以,企業財務管理中的納稅籌劃是企業節約稅款,減輕稅負,創造更多企業經濟利益的一種經濟手段。

        2企業財務管理中實施納稅籌劃的意義

        2.1提高企業納稅人的納稅意識

        很多企業為了節省內部財政支出,采取惡意逃稅的手段。但是逃稅不但要承擔相當大的風險,還有投入相當大的成本測定逃稅計劃。如果逃稅計劃實施成功,會直接造成國家和政府利益的損失;逃稅計劃失敗企業不但要補繳稅款,還要承擔巨大的經濟處罰,造成企業財務上更大的損失。企業的形象和聲譽是企業保持競爭力的重要因素,所以逃稅現象會受到社會輿論的譴責,整體形象會受到嚴重損壞,后期企業想要得到發展就會受到很多阻礙。納稅籌劃是企業和國家政府之間實現互贏互利的一種合理避稅手段,企業實行納稅籌劃是企業納稅意識提高的一種具體表現,該企業的社會意識要與當前我國經濟水平相適應。

        2.2有利于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

        我國當前的稅收情況還是會對企業的財政造成一定的壓力,所以企業的財政管理中實行納稅籌劃,是減輕企業稅務壓力、實現企業經濟效益最大化的一種有效途徑。如果企業的納稅籌劃活動能夠得以有效實施,就會在很大程度上調節企業內部的財政狀況,減輕財政支出,可以有充足的資金運轉企業的投資項目,從而提高企業財務的利用率。納稅籌劃可以防止企業因相關稅法的模糊而造成的漏稅過失,并且現在我國的稅法中很多內容比較模糊,在企業的具體經營中很多項目的稅款可繳可不繳。面對這種情況,企業可以合理的落實納稅籌劃,在尊重國家相關稅收法律的前提下,最大程度的降低企業的財務稅負,提高企業經營的經濟效益。

        2.3促進企業財務管理水平的提高

        納稅籌劃的有效實施,可以從側面體現出企業財政管理手段的科學性。為了減輕稅負,要對內部的財政狀況進行詳細分析,實行各種經濟調節的活動和經濟業務的處理,在這樣的過程中,可以逐漸提高財務管理水平,從而實現企業經營成本的優化配置。企業財務部門的會計人員會在納稅籌劃的活動中進行內部財務記賬、報表報告的分析處理,還要積極處理相關的稅款申報情況,所以在這樣的實踐活動中,企業會計人員的財務事項處理技能和水平也會不斷提高。所以,有效展開企業的納稅籌劃活動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企業的財務管理水平。

        2.4保證國家政府的財政稅收收入

        從表面上看,企業的納稅籌劃會減少國家政府的財政稅收收入,企業合理的避稅就會減少稅款的上繳,從而導致國家稅收收入降低。但是從長遠的角度來看,企業進行納稅籌劃,可以促進國家政府的財政稅收收入。企業通過納稅籌劃活動減輕了自身的稅務負擔,有充足的資金進行項目投資,企業的經濟效益增高,一定會對國家的財政稅收起到促進作用。其次,通過納稅規劃,企業可以有效的進行合理避稅,偷稅漏稅的行為就會在很大程度上降低,增加了國家政府財政稅收收入的穩定性。總之,企業通過自身內部財務的科學配置和調節,實現經濟效益的最大化,可以促進國家政府財政稅收收入的穩定增長。

        3納稅籌劃在財務管理中的作用

        3.1對企業經營活動的作用

        在企業資金計劃的活動中,內部成本對經濟活動投資的情況起到了決定性作用。所以企業進行納稅籌劃,可以保證企業在進行經濟活動時有足夠的成本資金。企業在保證經營成本的時候經常會采用增加存貨成本和固定資產折舊的方法,來減輕稅務的支出,從而保證成本資金。這都是納稅籌劃的具體活動措施,在這些納稅籌劃措施實施的時候,相關財務管理工作人員要對企業內部的財務情況和各種因素進行詳細分析,并把納稅規劃的最終目的放在企業的長期發展上來。

        3.2納稅籌劃對籌資活動的作用

        企業減輕稅負的另一個有效手段就是進行籌資活動,籌資活動可以分為負債籌資和權益籌資。其中負債籌資是企業借款在稅前被抵扣,這種降低企業經濟利益的手段,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減輕企業的稅負。權益籌資是依據企業稅后利潤進行利潤分配,這種籌資活動不能降低企業的稅負。所以,兩種籌資活動進行比較,企業應該充分的利用負債籌資來減低稅務。

        3.3納稅籌劃對投資活動的作用

        企業的投資活動是企業財務管理中納稅籌劃的一種形式,進行投資活動的時候,企業一定要合理的選擇投資對象以及投資行業。依據國家相關的政策法規,達到自身內部減輕稅負的目的,從而實現企業經濟效益的最大化。所以企業在進行投資活動時,也一定要綜合考慮到自身內部財務的具體情況,科學的展開資金的投資配置,保證納稅籌劃落實的科學規范,保證企業獲得較大的財政收益。

        3.4納稅籌劃在收益分配中的作用

        企業一般在進行收益分配活動時,會根據內部財務的核算數據,保證利益水平達到一定程度的前提下,根據企業的相關政策來進行收益分配。企業通過納稅籌劃積累的成本,加大對企業生成產品的技術投入,保證企業在社會主義市場環境中的競爭力。國家政府也會根據當前企業的發展狀況制定相關的政策來維護企業在收益分配活動中的利益,然后企業可以充分利用優惠政策,來進行納稅籌劃活動,從而滿足企業自身利益的同時,也保證了國家稅收收入。

        4結語

        綜上所述,企業可以在遵守國家政府的相關稅收政策的前提下,通過納稅籌劃活動,來減輕自身的稅務負擔,保證企業經濟效益的最大化。企業在納稅活動具體落實的過程中,不但可以增強納稅人的納稅意識,促進企業的財務管理水平,還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證國家政府財政收入,所以在企業財務管理中納稅籌劃是必不可少的一種財務管理措施。只有科學合理地進行納稅籌劃,才能保證企業科學持續的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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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蔣漱清.淺論企業財務管理中納稅籌劃的作用[J].經管空間,2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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