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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高環保認識,堅決落實基本國策。
把環境保護工作列入政府的重要議事日程,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努力實現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雙贏的目標。我市當前的環保形勢不容樂觀,決不能以犧牲環境為代價來發展經濟。要建立嚴格的環保工作考核制度,把環保工作情況列入年終目標管理考核的重要內容,其考核分值要與計劃生育、社會穩定分值相同。
2、嚴格執行“環境保護第一審批權”。
政府要堅決行使“環保第一審批權”,有關部門要配合做好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嚴格執行“三同時”制度,嚴格執行省政府“八個不得”。對規避、干擾甚至阻礙環保審批、監督的行為,要依法予以追究。要嚴格執行企業準入制,所有新建和改造項目,都要堅持環評,達不到環保標準的不能批準。沒有進行環評的項目,必須補辦環評手續。三灣工業園的入園項目必須嚴格進行環評,符合環保要求才能準入。不符合環保要求準入的,要依法追究批準者的責任。
3、啟動長安河流域環境綜合整治。
市政府要盡快成立長安河流域環境綜合整治指揮部,吸納發改、財政、環保、農辦、農業、林業、水利、畜牧、衛生、國土、建設、規劃等職能部門參與。*7年內要啟動長安河流域環境綜合整治行動,對長安閣以下的河段直至黃蓋湖進行全面整治,確保長安河干流與支流水源不受污染。
4、確保污水處理廠正常運行。
市政府要從各種渠道和途徑解決污水處理中的各種困難,千方百計保證城市污水處理廠的正常運行,杜絕企業污水和城市生活廢水直排長安河,為長安河流域綜合整治創造前提條件。資金來源可以從污水處理費、企業排污費和財政專項資金三個方面解決。
5、開征企業污水處理費。
6、市政府要從今年起對城區企業按照居民生活污水處理費同等標準開征污水處理費。無論企業生產用水是由自來水公司供應,還是龍源水庫直供,或者企業自備水源,都要無條件開征到位。企業污水處理費要全額用于城市污水處理運行。6、加大環保執法力度。
7、要進一步加大執法力度,強化環保監管和環境違法行為的查處,督促企業全面落實環保措施,對祥宇公司等超標排污企業必須限期整改到位。對21家造紙企業,要按上級有關文件進行綜合整治,整治不達標的,堅決依法予以關閉。對奧瑞陶瓷的污染問題,要在2個月內治理到位。對造成嚴重污染的事件,要啟動問責程序,嚴肅處理有關責任人。7、逐步達到企業排污費法定征收標準。要按照省、岳陽市的有關文件要求,逐步取締“一費制”,力求達到企業排污費法定征收標準。8、健全環保投入機制。
8、要按照省政府的有關文件要求,市財政應逐步加大環保投入,足額撥付環保經費,保證環保部門正常運轉的基本經費。要根據工作需要配置監測設備,切實改善工作條件,提高環保技術水平。要加強環保基礎設施建設,加快城市污水管網、垃圾中轉站和垃圾無害化處理場建設進程。*7年底工業園排污暗涵與城區主管網要對接到位。要建立健全枯水期城市供水應急機制,完善相應配套設施,確保市民飲用水安全。
9、切實加強環保隊伍自身建設。
第一條為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
第三條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
第四條國家制定的環境保護規劃必須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采取有利于環境保護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使環境保護工作同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協調。
第五條國家鼓勵環境保護科學教育事業的發展,加強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的研究和開發,提高環境保護科學技術水平,普及環境保護的科學知識。
第六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七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港務監督、漁政漁港監督、軍隊環境保護部門和各級公安、交通、鐵道、民航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環境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h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礦產、林業、農業、水利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資源的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第八條對保護和改善環境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環境監督管理
第九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環境質量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須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區域排放污染物的,應當執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十一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監測制度,制定監測規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監測網絡,加強對環境監測的管理。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環境狀況公報。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管轄范圍內的環境狀況進行調查和評價,擬訂環境保護規劃,經計劃部門綜合平衡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第十三條建設污染環境的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必須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作出評價,規定防治措施,經項目主管部門預審并依照規定的程序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環境影響報告書經批準后,計劃部門方可批準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有權對管轄范圍內的排污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檢查機關應當為被檢查的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十五條跨行政區的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防治工作,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協商解決,或者由上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作出決定。
第三章保護和改善環境
第十六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轄區的環境質量負責,采取措施改善環境質量。
第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對具有代表性的各種類型的自然生態系統區域,珍稀、瀕危的野生動植物自然分布區域,重要的水源涵養區域,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地質構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區、冰川、火山、溫泉等自然遺跡,以及人文遺跡、古樹名木,應當采取措施加以保護,嚴禁破壞。
第十八條在國務院、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的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的工業生產設施;建設其他設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已經建成的設施,其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的,限期治理。
第十九條開發利用自然資源,必須采取措施保護生態環境。
第二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環境的保護,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鹽漬化、貧瘠化、沼澤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壞、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種源滅絕以及其他生態失調現象的發生和發展,推廣植物病蟲害的綜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農藥及植物生長激素。
第二十一條國務院和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海洋環境的保護。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傾倒廢棄物,進行海岸工程建設和海洋石油勘探開發,必須依照法律的規定,防止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
第二十二條制定城市規劃,應當確定保護和改善環境的目標和任務。
第二十三條城鄉建設應當結合當地自然環境的特點,保護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觀,加強城市園林、綠地和風景名勝區的建設。
第四章防治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二十四條產生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單位,必須把環境保護工作納入計劃,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噪聲、振動、電磁波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五條新建工業企業和現有工業企業的技術改造,應當采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設備和工藝,采用經濟合理的廢棄物綜合利用技術和污染物處理技術。
第二十六條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該建設項目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防治污染的設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確有必要拆除或者閑置的,必須征得所在地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二十七條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依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申報登記。
第二十八條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企業事業單位,依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并負責治理。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規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執行。征收的超標準排污費必須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具體使用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九條對造成環境嚴重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限期治理。
中央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市、縣或者市、縣以下人民政府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由市、縣人民政府決定。被限期治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如期完成治理任務。
第三十條禁止引進不符合我國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技術和設備。
第三十一條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單位,必須立即采取措施處理,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赡馨l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采取措施,加強防范。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環境受到嚴重污染威脅居民生命財產安全時,必須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由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減輕危害。
第三十三條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有毒化學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物品,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防止污染環境。
第三十四條任何單位不得將產生嚴重污染的生產設備轉移給沒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單位使用。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可以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一)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二)拒報或者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有關污染物排放申報事項的。
(三)不按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的。
(四)引進不符合我國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技術和設備的。
(五)將產生嚴重污染的生產設備轉移給沒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單位使用的。
第三十六條建設項目的防治污染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批準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并處罰款。
第三十七條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閑置防治污染的設施,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重新安裝使用,并處罰款。
第三十八條對違反本法規定,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處以罰款;情節較重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政府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九條對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除依照國家規定加收超標準排污費外,可以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處以罰款,或者責令停業、關閉。前款規定的罰款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責令停業、關閉,由作出限期治理決定的人民政府決定;責令中央直接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停業、關閉,須報國務院批準。
第四十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一條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并經及時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環境污染損害的,免予承擔責任。
第四十二條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時起計算。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導致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土地、森林、草原、水、礦產、漁業、野生動植物等資源的破壞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一、在職工中開展生態縣建設的宣傳教育、增強經信系統內廣大干部職工的生態環保意識。
縣上出臺《縣生態縣建設規劃》和相關文件后,我局認真組織系統內干部、職工學習文件精神,充分認識到生態縣建設的迫切性和重要意義。特別是工業戰線上的廣大干部職工與生態縣建設息息相關,企業對科學發展觀的認識和對環保工作的重視程度,是建設生態縣的重要因素。通過學習增強了系統內廣大干部職工的生態環保意識。
二、堅決執行縣委、縣政府有關環保工作的重大決策和決定
環境保護是基本國策,我局將環保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成立了環保工作領導組,年初將環保目標任務落實、分解到相關企業,并專題開會布置,半年進行督查,年終實行考核。我縣正在大力實施工業強縣發展戰略,建設經濟強縣、現代新城、幸福縣三大目標,在做強、做實、做大現有工業企業同時,積極引進資金,大力推進拉法基二期、冠能特種材料、宏能芙蓉煤礦擴能技改、雙三異地技改、歐冠陶瓷、速凝劑異地技改等重點項目進度。在指導、協調企業發展、項目推進同時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環保法律、法規,督促企業在抓生產同時注重環保治理,實現達標排放,積極協助環保部門開展對用能企業的環境保護執法檢查,規范企業的排放行為。并對縣委、縣政府有關環保工作重大決策認真貫徹執行,會同環保、質監、工商等部門關閉、淘汰了落后產能企業。
三、制定落實《縣生態縣建設規劃》的具體措施,在系統內分解生態縣建設任務,將生態縣建設工作落到實處
我局高度重視生態縣建設工作,按照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縣生態縣建設的實施意見》(府辦發〔〕29號)有關精神,高度重視,成立了以主要領導為組長,分管領導為副組長,相關科室人員為成員的生態縣領導小組,全面領導系統內的生態縣建設有關工作,并將我局承擔的生態縣具體指標任務分解到相關股室和企業。
四、督促全縣工業企業貫徹落實環保政策。督促和指導工業企業開展清潔生產、循環經濟試點,做好“工業集中區”項目建設的宏觀指導
我局在抓工業經濟發展同時,積極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積極督促工業企業在抓生產經營同時采取切實措施加大投入節能技改,減少污染物排放,規范企業的排放行為,使國家環保政策落到實處,做到清潔生產。發展循環經濟涉及煤礦硫鐵礦采掘、化工、冶煉鑄造、建材、發電、食品加工等行業,綜合利用廢棄的硫酸渣、磷石膏、煤矸石、冶煉尾渣、水泥余熱,煤礦瓦斯等。通過資源綜合利用2012年直接創造產值132208萬元,實現利稅5155萬元。
五、嚴把技改項目備案關,確保污染防治工作順利開展
我局在對工業企業技改項目備案時,嚴格按照國家產業政策目錄確認的鼓勵發展項目備案,對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項目不予備案。對準予備案的項目也要求企業做必要的環境評價,確保國家環保法律、法規、政策落到實處。
六、督促全縣企業完成市委、市政府和縣委、縣政府下達的限期治理任務和污染減排任務(雙三關閉老線、金園食品廢水治理任務)
我局積極督促全縣企業完成市縣的減排、治污任務,督促了雙三公司關閉了老生產線,拆遷工作基本完成;金園公司已完成治理廢水工作,兩項環保治理工作已通過縣環保局驗收。
七、督促煤炭經營企業完成煤炭儲存場建設的環評審批工作
抓好煤炭經營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環保設施運行的監管工作認真督促煤炭經營企業開展煤炭儲存場建設的環評審批工作,大多數煤炭企業儲煤場已在縣環保局做了環評。在平時開展了煤炭經營企業煤炭儲煤場環保設施運行的監管工作。
八、完成“創?!?、“城考”目標考核任務
我局在縣環保局統一組織下認真開展了“創模”、“城考”資料的收集、編寫,及時完成了承擔的工作目標考核任務。
九、協同做好全縣、電力、鋼鐵、水泥等五大行業全口徑統計工作。
十、督促華電2#機組,雙馬水泥1#2#機組、雙三新線完成降氮脫銷設計任務。
關鍵詞 環境 公益訴訟 環保社會組織
作者簡介:洪童寅、沈冰倩,浙江工業大學法學院。
一、國內環境公益訴訟現狀
(一)我國環保組織的發展概況
(二) 我國環保組織參與環境公益訴訟的立法現狀
2.環境保護法依據。《環境保護法》第58條規定符合一定條件的社會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對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中認為社會組織提起的環境公益訴訟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人民法院予以受理。筆者認為這是我國環境公益訴訟的一大進步,明確規定了環保組織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主體資格。然而,該條款卻也限制了許多環保組織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權利,大部分地方環保組織受其專業能力、社會信譽等因素仍無權提起環境公益訴訟。
二、我國環保組織參與環境公益訴訟的困境
(一)環境糾紛高位運行,公益訴訟低位徘徊
(二)組織資金短缺,整體水平較低
自我國正式確立公益訴訟制度后,民間公益組織的迅猛發展,但我國目前有能力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環保組織主要還是具有政府背景的單位。根據中華環保聯合會的調查顯示,由政府部門發起組建的環保組織占49.9%,學生環保社團及其聯合體占40.3%,而民間自發組成的環保組織只占7.2%。除一小部分有政府背景的環保組織外,其余環保社會組織均缺少經濟支持。因為大多數人都將環保組織定義為公益性的組織,所以環保組織是沒有理由獲取資金,不然就會存在牟取利益的問題。而且政府部門也缺乏對環保社會組織支持,財政撥款也少之又少。這直接影響了環保組織參與環境公益訴訟的能力。專業能力不足也是環保社會組織的短板之一。在民間環保社會組織中,工資不高,發展空間有限,工作不穩定,再加上社會公眾對環保組織仍持一定的懷疑態度,導致環保組織無法吸引專業性和技術型人才。人才的缺乏使得環保項目運行的專業化程度低下,技術實力薄弱,阻礙了環保組織進一步發展。
(三)司法保護制度不足
我國對于環保公益訴訟的司法保護制度不完善,通過訴訟糾紛解決環保糾紛太難,時間過長。以下幾點是環境公益訴訟遇到的難點:一是立案受理難。一些地方法院始終認為涉及環保的糾紛應由政府部門解決,法院審理起來十分困難,因此環境公益訴訟案件不易被受理。二是證據收集困難。地方保護一直是環境維權的瓶頸,一些被告企業受到當地政府的支持,其違法的行為政府往往持包庇、縱容的態度,當地環保局也不會向原告提供有關污染的證據。此外由于環保組織專業能力薄弱,資金的缺乏,缺乏損失額的評估依據,也會導致其敗訴。三是判決執行困難。有關環境公益訴訟的案件極少會被立案,而立案的也極少會勝訴,即使勝訴了,判決地執行也是一個十分困難的問題。在環境公益訴訟案件中,時間跨度較大。不少環保組織被迫放棄訴訟,導致我國的環境公益訴訟一直處于冷淡季,無法得到更好的發展。 三、我國環保組織參與環境公益訴訟的困境破解
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明確規定環保組織具有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資格。這一規定可以說是我國在環境公益訴訟制度方面的一大新發展。但當前我國環境公益訴訟在實踐方面依然面臨許多困境,直接影響了新《環境保護法》的施行。但只要我們完善現有不足,解決其中的問題,相信我國環境公益訴訟也將逐步發展。
(一)明確環境公益訴訟的請求范圍
環保組織提出的訴訟請求不是為了自身的利益,而應當是為了維護環境的公共利益的訴訟。其訴訟的原告不一定是直接利害關系人,這就不能排除某些原告提起訴訟動機的復雜性,有可能出現濫訴的的問題。雖然我國的法律體系對主體的要求已經有了限制,但依然有必要在程序上再做限制。一是可以仿效美國設置訴訟前置程序。當環保組織提起環境公益訴訟之前,應當向行為人發出通知,要求其停止對破壞環境的行為,或者想依法負有環保職責的部門舉報。如上訴行為人或主管部門沒有及時履行職責,環保組織可以提起環境公益訴訟。二是對于對當事人以達成和解協議為由申請撤訴的,除非經法院審查未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應不予準許。
(二)加強環保組織自身建設
首先,在組織管理方面,一是要加強制度的保障,明確組織的主要事項,并且在具體的活動中要有可操作的規則,提高活動效率。二是要健全內部機制,可以通過民主的決策機制、明確的使命和宗旨以及透明的財務管理來完善機構設置。三是提高組織專業能力,不僅要加強成員個人的素質,同時也要加大對環境技術的掌握和設備的引進,吸收社會上從事于環保、法律等專業上的人才。五是要建立內部監督機制,環保組織應從機制方面建立一種長期有效的監督,防止出現低效以及腐敗的問題,確保組織內部的運行時高效率和透明的。其次,環保組織應設法拓展籌資渠道。最后,環保組織應加強自我宣傳推廣以此來提高影響力,鼓勵支持像中華環保聯合會,自然之友這樣的具備社會影響力和訴訟能力的環保組織積極響應和參加國際環保運動,學習外國先進的技術和經驗,增強中國環保組織的公信力和知名度。
關鍵詞: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海洋環境保護;海洋強國
由于海洋潛藏著大量的資源,在經濟高速發展的背景下對其開采也愈來愈加頻繁,使得對海洋生態環境的污染也日益嚴重。在近幾年大力宣傳環保的基礎下,公民對于環境的保護的意識逐漸加強。即便如此,海洋環境污染問題依舊嚴峻。不僅是海洋環境的規范值得我們關注,海洋環境保護的規范落實更值得我們總結,把脈問診,不斷提高中國海洋環境保護水平。
一、中國海洋環境保護的相關立法
早在1982年,聯合國審議通過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該公約構建了海洋環境保護法律的制度框架,在對以前海洋相關規范進行總結的同時,更加詳盡地對海洋環境保護在法律的角度進行了說明。同年,中國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在1999年對其作出了修改。為了使《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更好予以落實,國務院相繼于1983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于1990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陸源污染物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初步形成了中國海洋環境的基本保護框架。
1994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生效,使得中國海洋環境發展到了一個新的階段。中國在1996年被批準加入公約,對1983年《海洋環境保護法》進行了修訂和補充,在原有基礎之上增加了海洋生態保護、海洋工程建設、海洋廢物傾倒、海洋污染應急等。在1999年修訂的《海洋環境保護法》與《中國海上船舶溢油應急計劃》中,對于海上溢油應急系統的建立作出了規定,當發生了溢油等突發事件時,要第一時間做出相應,最大化減小海洋污染造成的損失。除此之外,還建立有相應的海洋污染民事賠償責任,如在《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中就有所規定??傊瑢τ诤Q蟓h境保護的法律體系,中國已經形成了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等多位一體的體系雛形,共同保障中國海洋環境安全。
二、中國海洋環境保護的現狀
(一)海洋環境污染嚴重
海洋環境的污染主要表現在海水污染、生物多樣性減少、河水淤積、海岸侵蝕嚴重、海洋災害頻發等。中國的海洋遭到污染,近年來水質明顯下降。海域內生物種類多達數萬,但在大肆捕撈的情況下,也導致了物種銳減,某些物種甚至瀕臨滅絕。在各個主要的河口淤積現象較為嚴重,某些沿岸城市的海岸中化學物質連年增加,出現了侵蝕問題。另外,由于對于海洋資源的不斷挖掘,也導致諸如海嘯等自然災害頻發,給國家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
(二)公眾保護意識不夠
近年來,人們對于環境保護的意識逐年增高,但仍然受到長期以來老舊農耕文化的影響,對于海洋環境保護的意識還有較大差距。這就導致了近年來出現了過度捕撈等不合理的開采現象,公眾對于海洋環境污染的保護與治理工作參與不夠。即使在出現了海洋環境污染的現象之時,對于事后救濟的相應不夠,不能較快遏制污染的擴大。與此,當自己的海洋權益受到侵害時,也不能通過有效的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應有權益。
(三)海洋保護規范與執法力度均不足
完善統一的規范是具體政策落實的基石,在海洋資源利用范圍不斷擴大之時,對于海洋環境保護的法律要求也越來越高。中國目前缺乏海洋領域的根本大法,即使有一些法律、法規,綜合性也不夠,對于違反海洋環境保護的處罰力度也遠遠不夠。在一些地方,對于海洋環境保護有自己的地方立法,但是缺少實施細則。在現有的規范體系中,對于突發應急事件的處理,不能夠得以有效的落實,不利于應急問題的有效控制。另外,海洋環境的違法成本很低,一些污染者在權衡利益之后,甘愿承擔這較小的違法成本。
(四)政府監管缺失
海洋是一個整體的生態系統,對于海洋中的物種進行開發,可能打破其中的生態平衡,可以建立一個綜合的管理系統對其進行管理。中國幅員遼闊,各省市對海洋問題分散管理,建立了自己的管理系統。因而,這也導致了問題的出現。在信息公開的問題上反饋不及時,各政府部門之間的聯動做得不夠,缺乏協作。在出現了海洋污染事故之后,各部門也相互推諉,導致工作效率不高,監管缺乏力度。
三、中國海洋環境保護的制度建議
(一)完善海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
法律體系的構建是上層建筑,加強法律體系的頂層設計。在現有法律基礎之上,要迎合新的發展趨勢,對海洋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體系進行重新梳理,制定相應的配套政策,解決法律的滯后性難題。在進行海洋環境法律修改的同時,也要注意對尚未納入保護體系的內容進行設計,諸如對于海岸線的管理沒有同意的保護,對于尚未納入部門要盡快填補空白,使得海洋環境保護體系更加全面而完整。同時也要發揮地方政府的主觀能動性,因地制宜,制定符合當地發展實際的海洋法律法規。在制定海洋環境保護法律規范的同時,也要讓各種標準的完善跟進。中國應該以國際標準為藍本,制定出符合中國國情的海洋環境標準。對于尚未制定出的標準,要注意在符合中國保護的標準前提下,有效填補法律規范空白。地方政府也可以根據當地實際,以國家標準為基礎,制定出本地適用的地方性標準。在法律規范和海洋環境標準的共同完善下,能夠為中國海洋環境保護提供科學有力度的指導。
(二)提升公民海洋環境保護意識
有了完善的法律規范仍然不足,必須將法律規范轉化為實踐。這就要求廣泛的公民擁有海洋環境保護的主人翁意識,自己親身參與到海洋環境的保護中來。對于現今一些人缺乏海洋環境保護意識的,要積極運用一些現代的宣傳手段,充分發揮電視媒體、互聯網、微博、微信公眾號等新興媒體,樹立保護海洋環境的先進典型,讓廣大公民學有標兵、趕有方向,早日樹立海洋環境保護的危機意識,這也是海洋環境保護的有力保障。
(三)加強海洋環境保護的隊伍建設
中國現有的海洋環境保護執法力度不足,需要一直有協作精神、高校有力的執法來予以補足。目前的海洋環境隊伍散漫,沒有形成向心力,由此,可以考慮把可將他們集合到一起,接受統一調配和培訓,強化他們的團隊協作能力,同時,配備先進的執法裝備,提高海洋環境保護執法隊伍的執法水平和能力。另外,選拔海洋環境保護的執法隊伍,應該秉持較高的標準,從心理素質、團隊意識、業務能力等多個方面進行考察,確保優中選優,真正選拔出適應于當今海洋事業建設的高素質人才。
(四)加強海洋環境保護的國際合作
在海洋環境保護的國際規范中,中國先后加入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海洋生物多樣性公約》等國際條約。此外,還加入了一些全球性或者區域性的海洋環境保護組織,與其他國家廣泛合作,加強海洋環境保護的交流。還積極學習其他海洋強國的先進技術,加強對于海洋環境保護專業人才的培養,提升中國海洋環境保護的軟實力,與其他國家展開項目計劃,獲得國際組織的資金支持,也提高中國海洋環境保護的硬件設備。
中國的海洋環境保護任重而道遠,要通過多措并舉,共同提高海洋環境保護的法治環境。要完善海洋環境保護的法律規范和標準,加強人才隊伍建設,提高公民海洋環境保護的意識,加強國際合作,有效推動海洋環境保護建設。十報告指出,要將中國建設成為“海洋強國”,只有及時總結經驗和教訓,對各種不足進行不斷完善,才能早日將中國從“海洋大國”提升為“海洋強國”。(作者單位:武漢大學法學院)
參考文獻:
第一條為了保護和改善海洋環境,保護海洋資源,防治污染損害,維護生態平衡,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水、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大陸架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內從事航行、勘探、開發、生產、旅游、科學研究及其他活動,或者在沿海陸域內從事影響海洋環境活動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法。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以外,造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污染的,也適用本法。
第三條國家建立并實施重點海域排污總量控制制度,確定主要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指標,并對主要污染源分配排放控制數量。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四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海洋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的單位和個人,以及海洋環境監督管理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進行監督和檢舉。
第五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作為對全國環境保護工作統一監督管理的部門,對全國海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指導、協調和監督,并負責全國防治陸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污染損害的環境保護工作。
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組織海洋環境的調查、監測、監視、評價和科學研究,負責全國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和海洋傾倒廢棄物對海洋污染損害的環境保護工作。
國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轄港區水域內非軍事船舶和港區水域外非漁業、非軍事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并負責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航行、停泊和作業的外國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輪檢查處理。船舶污染事故給漁業造成損害的,應當吸收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參與調查處理。
國家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漁港水域內非軍事船舶和漁港水域外漁業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負責保護漁業水域生態環境工作,并調查處理前款規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漁業污染事故。
軍隊環境保護部門負責軍事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及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
沿??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的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法及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
第二章海洋環境監督管理
第六條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擬定全國海洋功能區劃,報國務院批準。
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全國和地方海洋功能區劃,科學合理地使用海域。
第七條國家根據海洋功能區劃制定全國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和重點海域區域性海洋環境保護規劃。
毗鄰重點海域的有關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可以建立海洋環境保護區域合作組織,負責實施重點海域區域性海洋環境保護規劃、海洋環境污染的防治和海洋生態保護工作。
第八條跨區域的海洋環境保護工作,由有關沿海地方人民政府協商解決,或者由上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跨部門的重大海洋環境保護工作,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協調;協調未能解決的,由國務院作出決定。
第九條國家根據海洋環境質量狀況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海洋環境質量標準。
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海洋環境質量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海洋環境質量標準。
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和地方海洋環境質量標準的規定和本行政區近岸海域環境質量狀況,確定海洋環境保護的目標和任務,并納入人民政府工作計劃,按相應的海洋環境質量標準實施管理。
第十條國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制定,應當將國家和地方海洋環境質量標準作為重要依據之一。在國家建立并實施排污總量控制制度的重點海域,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制定,還應當將主要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指標作為重要依據。
第十一條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排污費。
向海洋傾倒廢棄物,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傾倒費。
根據本法規定征收的排污費、傾倒費,必須用于海洋環境污染的整治,不得挪作他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二條對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或者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完成污染物排放削減任務的,或者造成海洋環境嚴重污染損害的,應當限期治理。
限期治理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
第十三條國家加強防治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科學技術的研究和開發,對嚴重污染海洋環境的落后生產工藝和落后設備,實行淘汰制度。
企業應當優先使用清潔能源,采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潔生產工藝,防止對海洋環境的污染。
第十四條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環境監測、監視規范和標準,管理全國海洋環境的調查、監測、監視,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全國海洋環境監測、監視網絡,定期評價海洋環境質量,海洋巡航監視通報。
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分別負責各自所轄水域的監測、監視。
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全國海洋環境監測網的分工,分別負責對入海河口、主要排污口的監測。
第十五條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向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編制全國環境質量公報所必需的海洋環境監測資料。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有關部門提供與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有關的資料。
第十六條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制定的環境監測、監視信息管理制度,負責管理海洋綜合信息系統,為海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提供服務。
第十七條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向可能受到危害者通報,并向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沿??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區域近岸海域的環境受到嚴重污染時,必須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減輕危害。
第十八條國家根據防止海洋環境污染的需要,制定國家重大海上污染事故應急計劃。
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重大海上溢油應急計劃,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國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國船舶重大海上溢油污染事故應急計劃,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沿??赡馨l生重大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的單位,應當依照國家的規定,制定污染事故應急計劃,并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發生重大海上污染事故時,必須按照應急計劃解除或者減輕危害。
第十九條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可以在海上實行聯合執法,在巡航監視中發現海上污染事故或者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時,應當予以制止并調查取證,必要時有權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事態的擴大,并報告有關主管部門處理。
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有權對管轄范圍內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
檢查機關應當為被檢查者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三章海洋生態保護
第二十條國務院和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紅樹林、珊瑚礁、濱海濕地、海島、海灣、入海河口、重要漁業水域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態系統,珍稀、瀕危海洋生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區,具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海洋生物生存區域及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海洋自然歷史遺跡和自然景觀。
對具有重要經濟、社會價值的已遭到破壞的海洋生態,應當進行整治和恢復。
第二十一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沿海省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保護海洋生態的需要,選劃、建立海洋自然保護區。
國家級海洋自然保護區的建立,須經國務院批準。
第二十二條凡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建立海洋自然保護區:
(一)典型的海洋自然地理區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態區域,以及遭受破壞但經保護能恢復的海洋自然生態區域;
(二)海洋生物物種高度豐富的區域,或者珍稀、瀕危海洋生物物種的天然集中分布區域;
(三)具有特殊保護價值的海域、海岸、島嶼、濱海濕地、入海河口和海灣等;
(四)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海洋自然遺跡所在區域;
(五)其他需要予以特殊保護的區域。
第二十三條凡具有特殊地理條件、生態系統、生物與非生物資源及海洋開發利用特殊需要的區域,可以建立海洋特別保護區,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和科學的開發方式進行特殊管理。
第二十四條開發利用海洋資源,應當根據海洋功能區劃合理布局,不得造成海洋生態環境破壞。
第二十五條引進海洋動植物物種,應當進行科學論證,避免對海洋生態系統造成危害。
第二十六條開發海島及周圍海域的資源,應當采取嚴格的生態保護措施,不得造成海島地形、岸灘、植被以及海島周圍海域生態環境的破壞。
第二十七條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當地自然環境的特點,建設海岸防護設施、沿海防護林、沿海城鎮園林和綠地,對海岸侵蝕和海水入侵地區進行綜合治理。
禁止毀壞海岸防護設施、沿海防護林、沿海城鎮園林和綠地。
第二十八條國家鼓勵發展生態漁業建設,推廣多種生態漁業生產方式,改善海洋生態狀況。
新建、改建、擴建海水養殖場,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海水養殖應當科學確定養殖密度,并應當合理投餌、施肥,正確使用藥物,防止造成海洋環境的污染。
第四章防治陸源污染物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
第二十九條向海域排放陸源污染物,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標準和有關規定。
第三十條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選擇,應當根據海洋功能區劃、海水動力條件和有關規定,經科學論證后,報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批準設置入海排污口之前,必須征求海洋、海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的意見。
在海洋自然保護區、重要漁業水域、海濱風景名勝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不得新建排污口。
在有條件的地區,應當將排污口深海設置,實行離岸排放。設置陸源污染物深海離岸排放排污口,應當根據海洋功能區劃、海水動力條件和海底工程設施的有關情況確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水污染防治有關法律的規定,加強入海河流管理,防治污染,使入海河口的水質處于良好狀態。
第三十二條排放陸源污染物的單位,必須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擁有的陸源污染物排放設施、處理設施和在正常作業條件下排放陸源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并提供防治海洋環境污染方面的有關技術和資料。
排放陸源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有重大改變的,必須及時申報。
拆除或者閑置陸源污染物處理設施的,必須事先征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
第三十三條禁止向海域排放油類、酸液、堿液、劇毒廢液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廢水。
嚴格限制向海域排放低水平放射性廢水;確需排放的,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輻射防護規定。
嚴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含有不易降解的有機物和重金屬的廢水。
第三十四條含病原體的醫療污水、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必須經過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排放標準后,方能排入海域。
第三十五條含有機物和營養物質的工業廢水、生活污水,應當嚴格控制向海灣、半封閉海及其他自凈能力較差的海域排放。
第三十六條向海域排放含熱廢水,必須采取有效措施,保證鄰近漁業水域的水溫符合國家海洋環境質量標準,避免熱污染對水產資源的危害。
第三十七條沿海農田、林場施用化學農藥,必須執行國家農藥安全使用的規定和標準。
沿海農田、林場應當合理使用化肥和植物生長調節劑。
第三十八條在岸灘棄置、堆放和處理尾礦、礦渣、煤灰渣、垃圾和其他固體廢物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禁止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水、領海轉移危險廢物。
經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轉移危險廢物的,必須事先取得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書面同意。
第四十條沿海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建設和完善城市排水管網,有計劃地建設城市污水處理廠或者其他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加強城市污水的綜合整治。
建設污水海洋處置工程,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四十一條國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減少和控制來自大氣層或者通過大氣層造成的海洋環境污染損害。
第五章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
第四十二條新建、改建、擴建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并把防治污染所需資金納入建設項目投資計劃。
在依法劃定的海洋自然保護區、海濱風景名勝區、重要漁業水域及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不得從事污染環境、破壞景觀的海岸工程項目建設或者其他活動。
第四十三條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單位,必須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對海洋環境進行科學調查,根據自然條件和社會條件,合理選址,編報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書經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后,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批準環境影響報告書之前,必須征求海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的意見。
第四十四條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環境保護設施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檢查批準,建設項目不得試運行;環境保護設施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四十五條禁止在沿海陸域內新建不具備有效治理措施的化學制漿造紙、化工、印染、制革、電鍍、釀造、煉油、岸邊沖灘拆船以及其他嚴重污染海洋環境的工業生產項目。
第四十六條興建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必須采取有效措施,保護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及其生存環境和海洋水產資源。
嚴格限制在海岸采挖砂石。露天開采海濱砂礦和從岸上打井開采海底礦產資源,必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海洋環境。
第六章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
第四十七條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必須符合海洋功能區劃、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和國家有關環境保護標準,在可行性研究階段,編報海洋環境影響報告書,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并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接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監督。
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在核準海洋環境影響報告書之前,必須征求海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的意見。
第四十八條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環境保護設施未經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檢查批準,建設項目不得試運行;環境保護設施未經海洋行政主管部門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拆除或者閑置環境保護設施,必須事先征得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
第四十九條海洋工程建設項目,不得使用含超標準放射性物質或者易溶出有毒有害物質的材料。
第五十條海洋工程建設項目需要爆破作業時,必須采取有效措施,保護海洋資源。
海洋石油勘探開發及輸油過程中,必須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溢油事故的發生。
第五十一條海洋石油鉆井船、鉆井平臺和采油平臺的含油污水和油性混合物,必須經過處理達標后排放;殘油、廢油必須予以回收,不得排放入海。經回收處理后排放的,其含油量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
鉆井所使用的油基泥漿和其他有毒復合泥漿不得排放入海。水基泥漿和無毒復合泥漿及鉆屑的排放,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五十二條海洋石油鉆井船、鉆井平臺和采油平臺及其有關海上設施,不得向海域處置含油的工業垃圾。處置其他工業垃圾,不得造成海洋環境污染。
第五十三條海上試油時,應當確保油氣充分燃燒,油和油性混合物不得排放入海。
第五十四條勘探開發海洋石油,必須按有關規定編制溢油應急計劃,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第七章防治傾倒廢棄物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
第五十五條任何單位未經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不得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傾倒任何廢棄物。
需要傾倒廢棄物的單位,必須向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發給許可證后,方可傾倒。
禁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廢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傾倒。
第五十六條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廢棄物的毒性、有毒物質含量和對海洋環境影響程度,制定海洋傾倒廢棄物評價程序和標準。
向海洋傾倒廢棄物,應當按照廢棄物的類別和數量實行分級管理。
可以向海洋傾倒的廢棄物名錄,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擬定,經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后,報國務院批準。
第五十七條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科學、合理、經濟、安全的原則選劃海洋傾倒區,經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后,報國務院批準。
臨時性海洋傾倒區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在選劃海洋傾倒區和批準臨時性海洋傾倒區之前,必須征求國家海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五十八條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傾倒區的使用,組織傾倒區的環境監測。對經確認不宜繼續使用的傾倒區,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封閉,終止在該傾倒區的一切傾倒活動,并報國務院備案。
第五十九條獲準傾倒廢棄物的單位,必須按照許可證注明的期限及條件,到指定的區域進行傾倒。廢棄物裝載之后,批準部門應當予以核實。
第六十條獲準傾倒廢棄物的單位,應當詳細記錄傾倒的情況,并在傾倒后向批準部門作出書面報告。傾倒廢棄物的船舶必須向駛出港的海事行政主管部門作出書面報告。
第六十一條禁止在海上焚燒廢棄物。
禁止在海上處置放射性廢棄物或者其他放射性物質。廢棄物中的放射性物質的豁免濃度由國務院制定。
第八章防治船舶及有關作業活動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
第六十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任何船舶及相關作業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廢棄物和壓載水、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質。
從事船舶污染物、廢棄物、船舶垃圾接收、船舶清艙、洗艙作業活動的,必須具備相應的接收處理能力。
第六十三條船舶必須按照有關規定持有防止海洋環境污染的證書與文書,在進行涉及污染物排放及操作時,應當如實記錄。
第六十四條船舶必須配置相應的防污設備和器材。
載運具有污染危害性貨物的船舶,其結構與設備應當能夠防止或者減輕所載貨物對海洋環境的污染。
第六十五條船舶應當遵守海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防止因碰撞、觸礁、擱淺、火災或者爆炸等引起的海難事故,造成海洋環境的污染。
第六十六條國家完善并實施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賠償責任制度;按照船舶油污損害賠償責任由船東和貨主共同承擔風險的原則,建立船舶油污保險、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制度。
實施船舶油污保險、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制度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七條載運具有污染危害性貨物進出港口的船舶,其承運人、貨物所有人或者人,必須事先向海事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經批準后,方可進出港口、過境停留或者裝卸作業。
第六十八條交付船舶裝運污染危害性貨物的單證、包裝、標志、數量限制等,必須符合對所裝貨物的有關規定。
需要船舶裝運污染危害性不明的貨物,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事先進行評估。
裝卸油類及有毒有害貨物的作業,船岸雙方必須遵守安全防污操作規程。
第六十九條港口、碼頭、裝卸站和船舶修造廠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備有足夠的用于處理船舶污染物、廢棄物的接收設施,并使該設施處于良好狀態。
裝卸油類的港口、碼頭、裝卸站和船舶必須編制溢油污染應急計劃,并配備相應的溢油污染應急設備和器材。
第七十條進行下列活動,應當事先按照有關規定報經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
(一)船舶在港區水域內使用焚燒爐;
(二)船舶在港區水域內進行洗艙、清艙、驅氣、排放壓載水、殘油、含油污水接收、舷外拷鏟及油漆等作業;
(三)船舶、碼頭、設施使用化學消油劑;
(四)船舶沖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質的甲板;
(五)船舶進行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的過駁作業;
(六)從事船舶水上拆解、打撈、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業。
第七十一條船舶發生海難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環境重大污染損害的,國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強制采取避免或者減少污染損害的措施。
對在公海上因發生海難事故,造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重大污染損害后果或者具有污染威脅的船舶、海上設施,國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門有權采取與實際的或者可能發生的損害相稱的必要措施。
第七十二條所有船舶均有監視海上污染的義務,在發現海上污染事故或者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時,必須立即向就近的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報告。
民用航空器發現海上排污或者污染事件,必須及時向就近的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單位報告。接到報告的單位,應當立即向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通報。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七十三條違反本法有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罰款:
(一)向海域排放本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質的;
(二)不按照本法規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過標準排放污染物的;
(三)未取得海洋傾倒許可證,向海洋傾倒廢棄物的;
(四)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處理措施的。
有前款第(一)、(三)項行為之一的,處三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四)項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有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予以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一)不按照規定申報,甚至拒報污染物排放有關事項,或者在申報時弄虛作假的;
(二)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不按照規定報告的;
(三)不按照規定記錄傾倒情況,或者不按照規定提交傾倒報告的;
(四)拒報或者謊報船舶載運污染危害性貨物申報事項的。
有前款第(一)、(三)項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四)項行為之一的,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法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拒絕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予以警告,并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造成珊瑚礁、紅樹林等海洋生態系統及海洋水產資源、海洋保護區破壞的,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補救措施,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其違法所得。
第七十七條違反本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設置入海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關閉,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八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擅自拆除、閑置環境保護設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重新安裝使用,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九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經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轉移危險廢物的,由國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非法運輸該危險廢物的船舶退出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條違反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未持有經審核和批準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興建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和采取補救措施,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或者按照管理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其限期拆除。
第八十一條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未建成環境保護設施,或者環境保護設施未達到規定要求即投入生產、使用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二條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新建嚴重污染海洋環境的工業生產建設項目的,按照管理權限,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關閉。
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八條的規定,進行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或者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未建成環境保護設施、環境保護設施未達到規定要求即投入生產、使用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施工或者生產、使用,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四條違反本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使用含超標準放射性物質或者易溶出有毒有害物質材料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并責令其停止該建設項目的運行,直到消除污染危害。
第八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進行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活動,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不按照許可證的規定傾倒,或者向已經封閉的傾倒區傾倒廢棄物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并處三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情節嚴重的,可以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
第八十七條違反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廢棄物運進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傾倒的,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并根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予以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一)港口、碼頭、裝卸站及船舶未配備防污設施、器材的;
(二)船舶未持有防污證書、防污文書,或者不按照規定記載排污記錄的;
(三)從事水上和港區水域拆船、舊船改裝、打撈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業,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
(四)船舶載運的貨物不具備防污適運條件的。
有前款第(一)、(四)項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行為的,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船舶、石油平臺和裝卸油類的港口、碼頭、裝卸站不編制溢油應急計劃的,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予以警告,或者責令限期改正。
第九十條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責任者,應當排除危害,并賠償損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過失,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擔賠償責任。
對破壞海洋生態、海洋水產資源、海洋保護區,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代表國家對責任者提出損害賠償要求。
第九十一條對違反本法規定,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的單位,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和損失處以罰款;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前款規定的罰款數額按照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三十計算,但最高不得超過三十萬元。
對造成重大海洋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二條完全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經過及時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對海洋環境造成污染損害的,造成污染損害的有關責任者免予承擔責任:
(一)戰爭;
(二)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
(三)負責燈塔或者其他助航設備的主管部門,在執行職責時的疏忽,或者其他過失行為。
第九十三條對違反本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有關繳納排污費、傾倒費和限期治理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國務院規定。
第九十四條海洋環境監督管理人員、、,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九十五條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海洋環境污染損害,是指直接或者間接地把物質或者能量引入海洋環境,產生損害海洋生物資源、危害人體健康、妨害漁業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動、損害海水使用素質和減損環境質量等有害影響。
(二)內水,是指我國領海基線向內陸一側的所有海域。
(三)濱海濕地,是指低潮時水深淺于六米的水域及其沿岸浸濕地帶,包括水深不超過六米的永久性水域、潮間帶(或洪泛地帶)和沿海低地等。
(四)海洋功能區劃,是指依據海洋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以及自然資源和環境特定條件,界定海洋利用的主導功能和使用范疇。
(五)漁業水域,是指魚蝦類的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洄游通道和魚蝦貝藻類的養殖場。
(六)油類,是指任何類型的油及其煉制品。
(七)油性混合物,是指任何含有油份的混合物。
(八)排放,是指把污染物排入海洋的行為,包括泵出、溢出、泄出、噴出和倒出。
(九)陸地污染源(簡稱陸源),是指從陸地向海域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場所、設施等。
(十)陸源污染物,是指由陸地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
(十一)傾倒,是指通過船舶、航空器、平臺或者其他載運工具,向海洋處置廢棄物和其他有害物質的行為,包括棄置船舶、航空器、平臺及其輔助設施和其他浮動工具的行為。
(十二)沿海陸域,是指與海岸相連,或者通過管道、溝渠、設施,直接或者間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及其相關活動的一帶區域。
(十三)海上焚燒,是指以熱摧毀為目的,在海上焚燒設施上,故意焚燒廢棄物或者其他物質的行為,但船舶、平臺或者其他人工構造物正常操作中,所附帶發生的行為除外。
第九十六條涉及海洋環境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的具體職權劃分,本法未作規定的,由國務院規定。
[論文提要]隨著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旅游產業作為無煙工業日益受到重視,在地方經濟總量中占據的比重不斷提高,而與之相伴隨的是旅游資源無序開發,生態環境遭到較大破壞。保護好旅游資源環境,讓人與自然生態環境和諧共處,實現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已日漸成為人們的共識。當前我國旅游資源環境保護法律制度仍相對薄弱,本文從確立生態旅游法律地位、規范旅游資源環境開發、健全法律救濟機制和完善《自然保護地法(草案)》等四個方面,探討如何進一步健全相關旅游資源環境保護法律制度,希望能對我國旅游資源環境保護的進步作出一點努力。
隨著經濟和社會發展,旅游已逐漸成為人們追求更高生活水平的需要,但伴隨著旅游業發展和旅游資源的開發,生態環境日益遭到破壞,旅游資源環境保護的問題開始受到人們重視。通過對旅游資源環境的保護,可以在最大程度上確保自然環境免遭破壞,為人們留下頤養身心的場所。但當前我國旅游資源環境保護法律制度相對薄弱,存在客體類型重疊、保護客體多元化,管理機構重疊、部門利益沖突嚴重,立法缺失、相關制度不完善和執法意識欠缺等諸多不足,造成實際工作中,無法對旅游資源開發做到合理監管和有效保護,本文主要就完善旅游資源保護法律制度的建設,談幾點思路:
一、確立生態旅游法律地位
生態旅游是一種以可持續發展為基本原則,以實現旅游可持續發展為目標,強調權利義務一致的旅游。具體來說,是強調在為游客提供欣賞、學習和環境教育的旅游享受的同時,對旅游地經濟、社會和文化負責,保護旅游賴以開展的生態、社會及經濟環境的旅游理念。它充分體現了科學發展,是未來旅游業發展的方向。我國應當學習國外先進經驗,通過建立生態旅游認證制度、生態評價評估制度和生態旅游環境審計標志制度對生態旅游法律地位作出界定,為生態旅游發展提供保障。
(一)生態旅游認證制度
2000年11月在紐約制訂的國際生態旅游認證原則性指導文件((莫霍克(MOUONK)協定,讓生態旅游認證制度得以在世界范圍內推行。但我國在這一方面仍未建立有自己的標準體系,建議可以采取向國外權威認證項目如綠色環球21國際生態旅游標準等申請認證,然后在實踐和研究的基礎上逐步建立適合國情,能在國際上產生重大影響的標準體系。
(二)生態旅游評價評估制度
生態旅游的評估一般集中在生態旅游活動所帶來的影響上,包括環境、經濟、文化、社區、倫理和資源等方面。對于當前我國旅游資源現狀,應當主要包括生態旅游對環境的整體影響、生態旅游過程中相關法律法規實施狀況、生態旅游中環境破壞的控制程度等。
(三)生態旅游環境審計標志制度
環境審計主要是對各級政府、職能部門、企事業單位執行國家環境法規情況、制定的環境政策和措施、環境管理制度執行的有效性和執行程度進行監督評價,揭示反映其中存在的問題,同時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修正其不足,使新的環境政策更具規范性、科學性和可操作性。。生態旅游也應當通過環境審計機制,來促進生態旅游的規范化,保護旅游環境資源。
二、規范旅游資源環境開發
旅游資源環境開發與保護存在密切聯系,從源頭上決定著保護的力度與效果,從法律角度可以考慮建立旅游資源開發許可制度、旅游資源開發使用擔保制度、旅游資源環境責任保險制度、旅游資源預警及監測制度和旅游資源輪休制度,來規范旅游資源環境開發:
(一)旅游資源開發許可制度。目前我國在森林資源的許可制度方面已較為完善并取得積極的效果。但是旅游環境開發許可制度方面仍然是空白。建立旅游資源開發許可制度,通過設立行業準入機制,將不適格的主體排除在外,可以從源頭上對旅游資源環境進行保護,同時也可為自然保護地社會性收費制度的建立創造條件。
(二)旅游資源開發使用擔保制度。該制度即通過一定機制,由旅游資源開發人或其他人,為旅游資源開發人的開發行為提供一定程度擔保。如果在開發、利用過程中造成了旅游資源環境損害,則權利人有權就擔保部分優先受償,這樣可以有效地避免旅游資源開發行為中的巨大法律風險,保護旅游資源環境。 (三)旅游資源環境責任保險制度。環境責任保險既和環境保險有關,又和責任保險有關,建立環境責任保險制度,可以有效地增強責任人的抗風險能力,補償受害人的損失,為有效修復遭受破壞的旅游資源環境提供保障。
(四)旅游資源預警及監測制度。在環保部門的統一監管下,利用環保部門已經建立的環境預警機制和監測網絡,對旅游資源進行專門的監測,及時、準確地搜集旅游資源信息,并且通過報告制度將其上報有關主管部門。
(五)旅游資源輪休制度。由于旅游資源受季節的影響比較大,旅游資源環境本身就是大自然的一部分,屬于生態圈的一部分,在開發利用的過程中,建立旅游資源輪休制度,可以使旅游資源得以“休養”,恢復生機。具體可以采取限制進入旅游區、對旅游資源采取養護等方法,來實現輪休的目的。
三、健全法律救濟機制
旅游資源環境開發過程中難免會產生一些損害,所以需要通過建立旅游資源開發侵權國家補償制度、旅游資源開發損害懲罰性賠償制度和旅游資源開發區域原居民環境侵權公益訴訟制度來實現對權利主體權利的修復與補償。同時這一制度還能夠對開發者的行為構成有效制約。也體現了公眾參的原則。
(一)旅游資源開發侵權國家補償制度。國家補償是生態環境建設和保護運行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經濟支撐。國家(政府)作為社會的主要管理者有責任也有義務保護人民群眾所賴以生存的環境,這也是政府允許合法排污與監控、預防違法排污生產活動所必然引發的環境污染對價。此外,對于一些特殊環境侵權行為或侵權主體無法得到確認時,采取國家補償的方法,能夠最大程度上抵消環境侵權帶來的不良影響,實現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二)旅游資源開發損害懲罰性賠償制度。在旅游資源開發中,開發商被經濟效益所驅使,會從事一些盲目、非理性的破壞性活動,給旅游資源環境帶來甚至不可恢復的破壞,其侵權后果難以估算。因此應適當引入開發損害懲罰性賠償制度,并將賠償用于旅游資源環境的修復和保護。
(三)旅游資源開發區域原居民環境侵權公益訴訟制度。通過賦予旅游資源開發原居民以訴訟權利,使其能夠提起環境侵權公益訴訟。該制度的建立,可以避免因民事訴訟制度中關于利益不相關的主體不能提出訴訟的限制性規定,而必須作大規模制度改造的成本。還可以避免權利主體過于泛化,出現濫訴的情況。
四、完善《自然保護地法(草案)》
人大環資委于2006年初頒布了E1然保護地法(草案)(征求意見稿),體現了我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建設的進一步完善,但還是有值得探討的地方。
(一)擴大調整范圍。按照世界自然保護聯盟(IUCN)關于自然保護地的定義:指為了保護生物多樣性、自然和相關的文化資源而特別劃出的,并通過法律上的和其他的有效的手段進行管理的土地和海洋區域。。應當將世界自然遺產、森林公同等都包括在其調整范同內。
關鍵詞:貴州;農村水電開發;法制建設;生態環境
一、我國農村水電現狀
全國于1978年后大力發展農村小水電,至21世紀初期,我國已實現農村小水電初級化。與此同時,在我國的西部貧困的地區,農村水電具有巨大的開發潛力。據報道分析,今年上半年全國農村水電發電量達到1266億千瓦時,“十三五”明確提出要對農村老舊水電站進行科學地改造,合理地增效擴容,提高農村水電運行效率,促進綠色小水電發展。
二、貴州農村水電現狀
位于我國西南地區的水能資源非常豐富,其中貴州是水能資源比較豐富的省份之一,據報道可知,貴州省可開發的水能資源總量占全國第六。其中,中小水能資源可開發量更為理想,位列全國第四。近幾年,農村水電負面影響不斷,主要原因是由于制度不完善,其次主要是建國初期設計建造的農村水電站設備差、低效率等原因造成。因而,政府積極采取措施,將對貴州省農村水電進行改造投資。據可靠數據分析,目前貴州省農村水電站需要進行改造擴增的共計110座[1],計劃將使每座農村水電站的發電量平均提高70%,使每家每戶都能用上電,不再是上山砍柴燒煤,以水電代替燃料的方式可節約煤炭的使用,達到節能減排的效果。
(一)貴州農村水電發展的必要性
水電是通過對水能資源的開發利用,具有發電、造壩等用途。農村小水電不僅方便于就地發電,還可以就地消耗,而且有著輸電距離較短、損耗少、電價低等顯著優勢,最主要是減少了煤炭的使用,保護森林、保護大自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為貴州西電東送給予補充,同時省內城市用電需求也越來越多,農村水電的發展還可以緩解省內城市供應不足的作用。水電帶給人類的不僅僅是電力,更是通過穩定、清潔、可承擔的電力幫助人類提高生活水平。以前的農村居民生活貧苦,經常上山開采林木,現在水電的普及,可以改善農村的生活質量,同時減少焚燒林木產生的二氧化碳等氣體污染環境,有力地保護了生態環境。同時,電站的修建也提高了當地居民的就業率和收入。
(二)貴州農村水電發展的環境保護影響
水電開發面對越來越多的質疑聲音,需要做的應該是如何綜合權衡利弊,如何合理科學地進行水電開發,推進水電可持續發展,使水能資源健康利用,這也正是世界水電發展需要化解的難題所在。
1.水生生態環境問題
貴州的水生生態環境敏感區較多,農村水電站的開發肯定會引起一些水生生態環境問題,比如河道水生生物自身的生存環境的破碎化,導致一些魚類種類瀕危物種的絕滅。
2.引發社會問題
貴州屬少數民族地區,交通不便,社會經濟較落后,資源開發和利用水平較低,尤其是貴州水資源豐富,但基本沒有開發利用。農村水電的有效開發,就是為了推進貴州少數民族地區的經濟發展,但同時,水電站建設也會因水庫淹沒、移民搬遷等帶來各種社會問題,因此,貴州水電開發可能對地區社會經濟、民族及宗教等社會環境各方面產生不利影響。移民問題農村水庫的蓄水淹沒一定的陸地面積,會造成大部分居民搬遷安置,移民安置牽扯到更多的問題,安置前的搬遷手續、居民的心里負擔、一些后續補償問題,安置后的部分的工程建造引起的環境生態方面的影響,比如水土流失產生的環境負擔等,還有部分移民的生產開發、房屋設施重建的影響不容小覷。
三、貴州農村水電開發的法律問題
農村水電法律問題隨著水電開發過程中引發的環境影響接踵而至。由于法律法規的不完善,致使出現了不少違法和違規現象。現有立法管理體制不完善,缺乏監管,公眾參與度不夠等問題,更為注重的是如何通過經濟手段得到相應的利益,而忽略水能開發過程中環境保護的重要性。
(一)水能資源開發利用權不規范、缺乏可持續發展的理念
我國關于農村水電開發方面的法律尚不存在,雖然貴州省制定了一些相關的規定,如《貴州省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辦法》、《貴州省水能資源使用權有償出讓辦法》,只是明確了水能資源的界定,而且給出了有償出讓開發權的規定,但是仍在存在兩大問題。一是水能資源開發利用權缺乏可持續發展的理念,偏注重水電開發來促進當地的經濟增長,忽視對環境保護、移民權益等關鍵問題,忽視了應該以水電開發與環境保護、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相協調的立腳點;二是仍然存在一些非法行為、比如違法出讓、非法開發和無償開發等一系列的問題,這都歸咎于現存的法律中水能資源開發使用權的規范不嚴謹,而且缺乏對取得水能資源開發利用權的單位、個人存在以上違法行為的所承擔的相應法律責任的規定。
(二)缺乏環境評估
環境規劃評估是保障環境安全的前提,農村水電開發規劃的滯后,往往一些地方農村水電開發的規劃、施工運行各個階段并沒有進行很全面的環境評估,更過分的是有一些地方為了節省麻煩追求經濟效益,沒有制定規劃及評估直接開發,無序開發,嚴重的污染當地農村的生態環境。
(三)管理體制不完善和缺乏監管
根據《貴州省水能資源使用權有償出讓辦法》規定,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都負責管理和監督方面的工作,這就出現了一門多管、管理監督重合的問題,也會同時出現各個行政部門管理不明確,沒有明確的職權劃分,沒有對鄉級、村級進行進一步的職權分責,也沒有規定水能資源開發項目的施工前、施工中和施工后的相應主管部門,導致了權屬管理方面工作滯后,造成貴州農村水水能資源開發的一系列問題,相關的主管部門往往只從自身利益著想,無法對水能開發進行監督和制裁。
四、貴州農村水電開發的法律問題的解決措施
貴州農村水電的開發在帶給整個社會效益的同時,很多問題也隨之產生,在全面依法治國的社會主義的背景下,要依靠法律來解決的,并且遵循經濟利益和環境利益相協調統一,促進當地經濟發展。對以上的出現的法律問題,筆者提出以下四點措施。
(一)借鑒國外農村水電開發的立法狀況,建立水能資源開發利用權制度和許可證制度,完善貴州農村水電的法制體系
美國的水能資源開發利用權制度規范著水電的開發權、利用權,并且有著健全的農村電氣化管理機構,各機構之間分工明確,從公眾角度出發,用電越多優惠越多?!掇r村電氣化法》與《聯邦電力法》規定各機構緊密合作,共同幫助農村水電開發?!都幽么蟓h境評價法》中嚴格規定,水電開發的項目審批這一項,要求公眾的參與,公眾關注的問題的解決對策與措施會及時反饋給當地公眾,讓廣大公眾更加理解和支持本次水電開發建設活動。挪威、日本等國公眾參與的意識非常高,特別是挪威的水電許可證制度是非常著名的,明確規定在水電開發利用過程之中,對于每個環節、每一步都要獲得許可證[2]。日本的補償機制是值得借鑒的,日本的《水資源開發法》、《河川法》等法律中對水資源開發生態效益補償做了很明確的一整套規定,對庫區周邊居民的生態補償提供了法律依據[3]。貴州農村水電行業仍沒有對應的法律保障,應該積極建立農村水能開發利用權制度、主動推進行業立法,并且水電項目的每一個環節著重需要嚴格把關和必須獲得許可證,審批項目需民眾參與,遵循《新環保法》的公眾參與原則,共同努力使貴州農村水電開發建立在科學有效、合理開發的基礎上。
(二)建立健全的貴州農村水電開發管理體制
農村水電開發是需要多個部門相互合作、緊密配合的,管理體制的缺陷,部門的協作會直接影響農村水電開發。應明確各部門的職責,確定責任主體,各司其職,互不推卸責任,在各自崗位盡職盡責,學習國外通過許可證制度來步步把關、嚴格管理的方式共同推進農村水電開發。針對貴州110座老舊農村水電站實施增效擴容的改造,政府投資改造老舊水電站,必須嚴格各個環節要制定規劃,合理開發,同時要加大對農村水電規劃評估的資金投入。
(三)完善農村水電生態補償制度
貴州農村經濟落后,往往在水電開發的過程中會注重經濟利益,采取先破壞后治理的方式,應該充分學習國外農村水電開發的成功經驗,以保護優先,然后建立農村生態補償制度,如對當地農村移民的安置可以通過法律進行保障,利用生態補償制度來彌補當地居民,促進當地農村的經濟發展。(四)法律責任的健全《貴州省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辦法》、《貴州省水能資源使用權有償出讓辦法》等現行立法中的法律責任行為已作出明確規定,但是對于法律責任后果更應予以重視,現行立法懲治力度小、致使違法違規現象越來越多。同時要加大法律責任的力度,盡早制定農村水電法,完善農村水電法律體系,更快地促進農村水電開發。
作者:林曉明 朱四喜 單位:貴州民族大學法學院 貴州民族大學化學與生態環境工程學院
參考文獻:
[1]貴州日報.貴州省投資5.26億元改造110座農村水電站[EB/OL].
新的環境保護法的主要責任主體有三類,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環境中介機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新的環境保護法提高了處罰標準,對于一些違法行為的企業處罰金大幅度提升,讓處罰與違法行為與實際相符合,而對于處罰金也從次數轉為了按日處罰的形式,從一定程度上加大了處罰結果,如果違法單位一天不進行整改,就要按日進行提交處罰金。同時新的環境保護法中體現了對于環境損害侵權責任的賠償問題和環境賠償的訴訟時效的內容,在新環境保護法第64條規定承擔環境損害侵權責任的范圍不再局限與環境污染,而第66條規定將提起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這直接體現了違法單位對環境污染要承擔責任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舊的環境保護法中,對于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違法行為僅用一定金錢的處罰,這對于某些“財大氣粗”的單位來說,并沒有對他們造成太大的損失,甚至他們寧愿給予一定金額來換取眼前利益,不顧后果。而新的環境保護法進行了調整與優化,對于那些違法單位,規定對其可行使行政拘留的強硬手段與措施,比如建設項目的停建、停止排污、財產處罰、人身處罰等方式。另外新的環境保護法第65條確立了環境連帶責任,改變以往環境社會運營機構不承擔違法責任的現象,同時新的環境保護法對行政執法責任人也規定了引咎辭職機制,讓環境保護執法人員嚴格認真執法。由此可見,新環境保護法的法律責任得到了強化,用法律手段來制約違法單位與個人,用法律手段來督促環境保護工作行政執行機構,從而到到環境保護的目的。
二、環境保護法的發展與影響
(一)從經濟發展源頭上控制,讓政策環境影響評價納入新環境保護法的第四條只針對環境保護要與社會經濟發展同步,采取有利的措施來有效的保護環境,但是卻沒有政策環境影響評價。由于各部門利益的沖突導致政策環境影響評價無法實施,政策環境影響評價是一項長期發展的工作,這與很多地方要在短期內出成績,要快速出成績相沖突,導致這項工作不能很好實施,如果實施環境影響評價政策則有利于長期利益與全局利益。(二)實施從經濟發展的源頭到末端的全程控制新環境保護法中有項目影響環境做一些處罰措施,從源頭上來控制由于發展需要所帶來的環境污染,但是要實現環境保護的最終目的,就要從經濟發展的源頭到末端全程控制,從比如享受出口退稅的雙高產品,仍在加工貿易,這種雙高產品存在高污染高環境風險的問題,如果這些問題不解決,對實施環境保護工作會有一定的影響。(三)把控制環境質量當做控制目標由于改革開放的快速發展,我國為了追求經濟上的發展與突破,忽略了環境問題,而對我國來說,一直以來就有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矛盾的存在,為了經濟增長,對環境保護的投入與措施缺少,而新環境保護法中第16條提出: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控制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這條規定直接將環境質量作為控制目標,結合我國現有情況,做出的調整。要建立真正統籌與發展經濟建設和環境保護,就要從控制環境質量抓起,減少和控制某些地方政府為了自己的業績而犧牲生態環境的現象。但是控制環境質量要有一定度,要確保政府在保護環境過程中規范、公正的執法,減少因政府公關或賄賂帶來的執法不嚴或者放任環境污染、生態平衡的行為。(四)環境制度與相關公共制度銜接相關公共制度是指國家的其他政策,比如經濟、社會、政治政策等,環境保護法要落地執行就要和這些相關的公共制度銜接,避免造成環境保護的管理制度缺位,避免加劇矛盾。比如在地區發展建設項目中,如果地區經濟與發展戰略與環境保護規劃、環境污染治理規劃等不進行銜接,最終導致要么地區發展建設項目暫停,要么導致環境犧牲,造成更嚴重的后果。制度是約束,但是更多的是發展,環境保護要想長遠的發展,就要與相關公共制度銜接,讓環境保護發展與社會經濟發展同步進行。(五)逐步提高健康水平是環境保護的根本目標以前我國民眾追求的是溫飽問題,但隨著社會的發展與經濟的發展,生活水平也在提高,溫飽問題已經解決,民眾的需求已經轉向環境質量和健康水平問題。民眾的需求得到實現,才能滿足他們的生活品質,提高幸福指數,這也是環境保護的根本目標,實現最終生態良好的發展前景。
三、我國環境保護法的法律實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