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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個人消費貸款;國有商業銀行;個人信用
文章編號:1003-4625(2007)01-0056-02
中圖分類號:F832.33
文獻標識碼:A
消費信貸是拉動我國內需的一項重要貨幣政策。開展個人消費信貸能擴大消費、推動區域經濟發展,達到金融與民生雙利的效用。1998年底消費貸款業務在全國推出,特別是1998、1999年人民銀行先后《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關于開展個人消費信貸的指導意見》等政策后,發展速度不斷加快,消費貸款在國內得到長足的發展,成為個人消費的一種重要資金來源。個人消費信貸業務的推出契合了居民提高生活水平、改善消費結構的內在愿望,商業銀行也抓住機遇,拓展信貸領域,消費信貸在2002年、2003年達到高峰,此后,個人消費信貸出現了萎縮的態勢。個人消費貸款起步較晚、經濟欠發達的周口市也不例外,數據顯示,近年來周口市個人消費貸款余額持續下滑,且不良貸款率大幅升高。為了解掌握該市個人消費貸款的現狀,剖析存在問題及形成原因,找出加快個人消費信貸發展的途徑,我們針對周口市個案進行了調查。
一、周口市個人消費貸款特點
(一)余額在2002年達到頂峰,2002年以后逐步下滑。自1999年商業銀行推出消費信貸業務以來,周口市各金融機構加強宣傳,逐步增加信貸品種,先后開辦了個人住房貸款、助學貸款、汽車貸款、個人住房裝修貸款和個人大額耐用消費品貸款等,消費信貸品種較為齊全。消費信貸業務開展初期,業務發展迅速,個人消費貸款余額在2002年達到頂峰,此后便走人下坡。從下表可以看出,近5年來,個人消費貸款增幅在2002年后,出現了負增長,占各項貸款比重也在2002年后一路下滑。
(二)消費信貸長期化,住房貸款是重頭。2006年7月底,周口市短期消費貸款比重為23.25%, 中長期消費貸款比重為76.75%,其中中長期住房貸款占84.83%。消費信貸涉及住房、住房裝修、汽車、助學及綜合消費信貸,貸款形式一般為按揭或擔保。就周口情況看,住房貸款占據了消費貸款的主導地位,在2002年到2005年間,占比在50%到75%之間,2005年占比高達74.52%;而汽車、助學貸款基數很低,2002年最高占比分別為15.62%和2.56%,2006年7月底占比降至3.82%和0.35%;其他消費貸款占比一直在15%-28%之間徘徊。個人住房裝修貸款在2004年才起步,占比較低,在1%-2%之間;大件耐用消費貸款余額在2002年微量增加后逐步減少,在2006年7月底減至零。
(三)國有商業銀行占據消費信貸市場的絕大部分。工、農、中、建四家商業銀行,憑借其傳統業務優勢,率先開拓了消費信貸市場,2001年底四家商業銀行消費貸款余額占全部金融機構的98.19%。截至2006年7月底,工、農、中、建四家商業銀行市場份額分別為6.92%、33.82%、32.97%、4.6%,四家合計占全部消費貸款余額的78.32%。農村信用社起步較晚,但發展較快,其消費貸款具有農村化、短期化等特點,截至2006年7月底,農村信用社消費貸款余額10673萬元,全部為短期類其他貸款,占全部消費貸款余額的20%。
二、開展個人消費貸款取得的效應
消費信貸有效拉動了當地經濟增長。周口市是經濟欠發達地區,房地產業是周口市經濟增長的動力之一,而住房貸款主要轉化為房地產投資,通過房地產開發拉動經濟增長。
刺激了居民消費結構升級:周口市居民收入低,消費層次相應較低,其消費觀念也受制于收入水平。2004年,周口市城鎮居民人均收入5641.97元,農民人均純收入2048元,分別是河南省平均水平的75%和49%。消費信貸的推出,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居民消費觀念,適時推動了居民,尤其是城鎮居民的消費,同時也拉動了關聯消費品的消費。2004年底,周口市城鎮居民消費支出為3872.69元,占河南省平均水平的73%。
三、周口市個人消費貸款萎縮原因剖析
(一)傳統的消費觀念仍居主導。目前,居民的消費觀念仍是傳統的“量入為出”,借錢消費的觀念并未得到大多數人的認可,貸款消費還不能被老百姓所普遍接受。因此,商業銀行開辦的消費信貸業務仍然主要集中在住房等高價值商品的長期消費信貸上,而中、短期消費貸款無論在內容上,還是在形式上都顯單一。
(二)信息不準、風險管理不到位。在消費貸款開辦初期,商業銀行積極營銷,部分銀行還成立了主營個人消費信貸業務的金融超市,使得個人消費信貸業務迅速發展。截至2002年底,周口市個人貸款余額達到82175萬元,同比增加了39858萬元;其中以農行發展最為迅速,截至2002年底,農行個人消費貸款余額43055萬元,同比增加了30621萬元,中長期個人住房消費貸款占農行貸款總額的42.26%。在開辦初期一些銀行盲目追求業務的迅速發展和市場份額的擴大,在個人住房消費貸款的審核上,降低了準入條件。此外,銀行對個人信息把握不準確,一些借款人以消費貸款名義獲得貸款后,轉移用途。這些都為個人消費貸款埋下了風險隱患,造成2002年以后不良率偏高,個人消費貸款權限上收、業務叫停。
(三)不良高、清收難、考核嚴,打擊了信貸人員的積極性。由于在開辦初期的盲目和周口市信用環境差等因素,個人消費貸款在迅速發展一年后,便進入了風險集中期,不良貸款占比逐漸升高。以農行和中行為例,截至2006年7月底,個人消費貸款利息回收率分別為20%和50%左右,不良貸款率分別為62.88%和65%。因不良貸款率偏高,農行和中行個人消費貸款權限被上收,2004年以后已停止發放消費貸款。
因為該市個人消費貸款不良率偏高和清收難等問題,各個金融機構都加大了對個人消費信貸業務的清收力度和對相關責任人的處罰力度。消費貸款屬于商業銀行的零售業務,戶數多,管理分散,貸款風險控制難度大。信貸風險考核與嚴厲的責任追究,制約了基層信貸人員的放貸積極性,極易使信貸人員產生懼貸、畏貸心理。
(四)農村信用社消費貸款有關會計科目急需修改和細化。據調查,目前農村信用社發放的各項貸款中有60%-70%為消費貸款,消費貸款中大多數為農機具貸款、婚喪嫁娶、住房貸款、小額生活貸款、耐用消費品貸款等,消費貸款用途多樣,但是目前會計科目沒有對消費貸款細化,消費貸款都歸入到小額農戶貸款和其他科目下,未能真實反映出農村消費貸款發放情況。農村信用社為保證統計數據與會計科目的一致性,把原來
統計附報中的消費貸款項目調整至農戶小額貸款下,形成農村信用社消費貸款自2004年始逐年下降的趨勢。因此,農村信用社會計科目設置亟待細化,以準確反映農村消費貸款。
(五)手續繁雜,辦理費用高。消費信貸的辦理手續復雜,環節較多,涉及銀行之外的如房產、評估、保險、公證等諸多部門,僅保險費與公證費就占貸款總額的7%-8%,再加上其他各種費用,費用總額占貸款總額的10%左右,加大了貸款人的負擔,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其貸款欲望。因辦理貸款手續繁雜,農村居民有消費信貸需求時,大多先通過民間借貸獲得資金,當民間借貸無法滿足時才通過農村信用社取得貸款。
(六)宏觀環境和政策的影響制約了消費信貸的發展。以住房貸款為例,近兩年由于房地產市場發展有過熱的傾向,國家出臺了一系列宏觀調控措施,抑制房價過快上漲。2005年3月17日,人民銀行調整了商業銀行住房信貸政策,個人住房貸款利率水平上升,從而抑制了貸款需求,減少了貸款的發放。
四、拓展消費信貸的政策性建議和現實選擇
針對當前消費信貸普遍滑坡的問題,結合周口個案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一)個人消費信貸業務與傳統貸款業務相比,在風險控制能力上確實存在一定差距,有待進一步完善和提高。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金融改革的不斷深入,個人消費信貸業務必將成為商業銀行激烈競爭的焦點:因此,商業銀行應加強對市場的可行性研究,準確把握市場定位,區別不同地區經濟發展特征,發揮商業銀行分支機構能動性,拓展信貸品種,實現消費信貸的多元化,充分發揮消費信貸政策的促進功能。適度擴大消費信貸的領域和群體,引導、追逐和研究社會消費趨勢、潛在群體和業務品種,以適應多層次、多階層、多樣化的新興消費需求與趨勢,培植新的收益增長點。
汽車消費貸款業務開始于1998年。1998年9月,經國務院批準,人民銀行印發了《汽車消費貸款管理辦法》(銀發[1998]429號),明確四家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率先開辦汽車消費貸款業務試點,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5年,利率按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限同檔次貸款利率執行,貸款對象為中國境內有固定住所的中國公民及企事業單位法人,貸款額度分三檔:第一檔,以質押方式申請貸款或由銀行、保險公司提供連帶保證的,首付款不得少于購車款的20%,借款額最高不得超過購車款的80%。第二檔,以所購車輛或其他不動產抵押申請貸款的,首付款不得少于購車款的30%,借款額最高不得超過購車款的70%。第三檔,以第三方保證方式申請貸款的(銀行、保險公司除外),首付款不得少于購車款的40%,借款額最高不得超過購車款的60%。《汽車消費貸款管理辦法》同時明確,借款人申請汽車消費貸款,必須提供擔保并根據貸款人的要求辦理所購車輛保險,保險期限不得短于貸款期限。在抵押期間,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保險。
1998~2003年,汽車消費貸款業務迅速發展。汽車消費貸款余額2001年末為436億元,2002年末為1150億元,2003年末為1839億元,近三年間年均增長148%,占全部消費貸款余額的比例依次為6.2%、10.8%和11.7%。
從行別分布看,國有獨資商業銀行一直占據市場主要份額。截至2004年1O月末,工、農、中、建四行汽車消費貸款余額為1343億元,占全部金融機構汽車消費貸款的80%;交行、中信等11家股份制商業銀行汽車消費貸款余額為222億元,占13%;城市商業銀行余額為91億元,占5.4%。
從地區分布看,汽車消費貸款主要集中在經濟發達地區。截至2004年10月末北京、浙江、廣東、河北、江蘇、山東,這六省市汽車消費貸款余額合計為888億元,占全部汽車消費貸款余額的52.8%;西部12省(市)汽車消費貸款余額合計為240億元,僅占14.3%。
二、當前汽車消費貸款面臨的主要問題
在汽車消費貸款快速增長的同時,汽車消費貸款的風險也不斷暴露,“假車貸”、“一車多貸”的情況時有發生,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商業銀行發放貸款的積極性。特別是2004年以來,金融機構汽車消費貸款總體增速放緩。截至2004年10月末,汽車消費貸款余額為1683億元,比年初下降163億元。
造成當前汽車消費貸款增速放緩的主要原因是:
1.汽車市場價格與人們心理預期的變化使汽車消費貸款需求下降。
加入世貿組織以來,我國汽車需求,尤其是轎車需求連續實現超高速增長,汽車消費主體由集團消費轉變為個人消費,在市場需求的強力拉動下,國內汽車產量持續增長。1986年,全國汽車產量為37.28萬輛,其中轎車產量僅為12297輛,至2002年末,汽車產量快速上升至325.37萬輛,其中轎車產量達到109.28萬輛,分別是1986年產量的7.7倍和87.9倍。
在汽車產量飛速增長的同時,汽車降價不可避免。2003年起,國內汽車市場上降價聲不絕于耳,據估算,2003年國產轎車整體降價水平為8%~10%,2004年價格戰波及全行業上百種產品,年平均降幅13.1%,最高達25.4%,而2002年國產轎車面臨WTO壓力而紛紛降價的整體下降水平也不過5%~6%。汽車價格的持續下跌,強化了消費者“買漲不買跌”的心理。據中國汽車工業協會的統計信息,2004年1~6月,我國汽車累計產銷267.71萬輛和255.36萬輛,產銷率為95.39%,同比分別增長27.1%和24.15%。其中,轎車累計產銷124.61萬輛和113.2萬輛,產銷率為90.84%,同比分別增長36.37%和31.59%,但同時,一季度全國轎車庫存超過8萬輛,4月份新增庫存2.3萬輛,5月份,轎車產銷率低至84.5%,又新增庫存3.2萬輛,累計超過13萬輛,6月份庫存突破了16萬輛大關占全部汽車庫存增量的89%。
在產量擴張、價格下降的同時,消費者的購買力在近兩年并沒有顯著提高,國際原油市場價格不斷攀升又強化了消費者對國內汽油價格上漲的預期,2004年以來有關汽車消費的稅費也沒有明顯降低,在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在車市兩年“井噴”行情后,居民對汽車消費逐步趨于理性化,對汽車消費貸款的需求自然下降。
2.汽車消費貸款不良率較高,商業銀行對汽車消費貸款內控管理趨向嚴格。
據調查,截至2003年年末,某直轄市各金融機構汽車消費貸款的不良貸款余額為9400萬元,占全部汽車消費貸款的1.1%。但是不良貸款余額的增長速度非常快。2003年汽車消費貸款的不良貸款余額比2002年增加0.35億元,增速為59%。另一份調查結果顯示,2002年6月末,東部某省會城市汽車消費貸款的不良貸款余額為734萬元,到2004年5月末,不良貸款余額已經達到3749萬元,兩年之內,增長了4倍多。
汽車消費貸款風險不斷暴露,不良率快速增長,對此人民銀行各分行和各地銀監局都非常關注,相繼采取了不同程度和不同形式的風險提示措施。在這種情況下,商業銀行對發放汽車消費貸款普遍比較謹慎,采取了嚴格貸款審批程序、提高貸款標準的一系列措施來控制風險,如提高首付款比例、縮短貸款期限、提高貸款利率以及限制貸款車型等。有些銀行的分支機構甚至暫停了車貸業務。
3.新車貸險管理辦法的出臺,加大了銀行的放貸責任。
1998年人民銀行頒布《汽車消費貸款管理辦法》后,各財產保險公司相繼開辦了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簡稱"車貸險")。近年來,車貸險以年均200%的速度快速增長,成為保障銀行信貸資產安全的重要手段。但2001年以來車貸險問題日漸突出,一是因詐騙、挪用、惡意拖欠以及經銷商經營不善等因素引發的汽車車貸款拖欠問題比較嚴重,導致保險公司車貸險業務賠付率很高;二是車貸險業務中涉嫌詐騙案件和法律糾紛較多,使保險公司陷入大量的刑事案件和訴訟糾紛中;三是為清理逾期貸款,保險公司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為此付出了很高的管理成本,經營壓力很大。部分地區車貸險業務賠付率高達100%以上。鑒于此,有的保險公司停辦了車貸險業務。
針對車貸險面臨的突出問題,2004年3月,保監會印發了《關于規范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車貸險業務作了進一步規范。一是加強了銀行的貸款審查責任。比如,《通知》中明確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以被保險人(貸款人)向投保人(借款)取得有效的抵(質)押為前提;保險公司的保障范圍為被保險人行使抵(質)押權后不足以彌補未償還貸款本金及利息的差額部分,這實際上是加大了貸款人對借款人資信調查的責任;二是設定了更嚴格的承保條件,將最低首付款比例設定為不低于凈車價的30%,承保期限原則上不超過三年;三是要求保險公司設定不低于1O%的絕對免賠額。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規范了車貸險業務,有利于保險公司加強管理、防范車貸險風險,但對商業銀行來說,責任重了,風險高了,貸款內在動力相應下降。
三、2005年汽車消費貸款展望
促進擴大消費是2005年宏觀經濟調控政策的重要內容。目前,我國人均GDP已經超過1000美元,居民消費結構升級加快,汽車消費發展前景廣闊。在經濟發達國家,居民購買汽車的資金60%~70%來自貸款;消費貸款在全部貸款中的比例平均為30%~50%,其中,美國高達70%,德國為60%。而我國這兩個比例目前都比較低,汽車貸款業務發展潛力巨大。加強汽車貸款業務管理,防范汽車貸款風險,促進汽車消費市場持續健康發展,并以此帶動和促進擴大居民消費是當前的工作重點之一。
1.認真落實《汽車貸款管理辦法》,從制度上防范汽車貸款風險。
2004年8月,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聯合了新的《汽車貸款管理辦法》,對汽車貸款管理從以下四方面進行了規范完善:
(1)擴大貸款人的范圍。將貸款人擴大到依法設立并經中國銀監會批準可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商業銀行、城鄉信用社及獲準經營汽車貸款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2)為便于分類監控汽車貸款風險,對汽車貸款進行細分。根據借款人不同,將汽車貸款劃分為個人汽車貸款、經銷商汽車貸款和機構汽車貸款,根據貸款用途不同,將汽車貸款劃分為自用車貸款、商用車貸款及二手車貸款。
(3)針對不同類型的汽車貸款,規定了不同的貸款期限、貸款最高限額和相應的風險防范措施。 比如,規定汽車貸款的貸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過五年,其中,二手車貸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過三年,經銷商汽車貸款期限不得超過一年;規定貸款人發放自用車、商用車和二手車貸款的金額分別不得超過借款人所購汽車價格的80%、70%和50%等等。
(4)強化對貸款風險控制制度的考核。一方面要加強對借款人資質的審核,借款人作為汽車貸款的第一還款責任人,首先應考核其財務狀況、可提供的抵押(擔保)情況,其次應重點考核其信用記錄。如《汽車貸款辦法》中對汽車經銷商借款人,不僅要求其具有穩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夠償還貸款本息的合法資產,而且要求經銷商、經銷商高級管理人員以及經銷商代為受理貸款申請的客戶無不良信用記錄。同時,還要求經銷商的資產負債率不能超過80%。主要考慮了汽車經銷商是汽車銷售過程中的重要一環,經銷商的信用和經銷商高級管理人員的個人信用對經銷商業務經營具有重要影響,經銷商代為受理貸款申請的客戶信用直接反映了經銷商的業務能力和管理水平,經銷商資產負債率的高低很大程度上關系著金融機構信貸資產的安全。有效控制汽車經銷商的貸款風險,對于間接控制個人借款人和機構借款人的貸款風險,保全金融機構信貸資產安全十分關鍵。
另一方面,借鑒國外成熟的汽車金融管理經驗,要求完善貸款人自身的各項風險控制制度。貸款人應建立資信評級系統,對借款人的信用檔案進行動態管理;完善審貸分離制度,嚴格審查貸款的抵押擔保;探索建立汽車貸款分類監控體系,對不同品牌、不同貸款金額、不同地區的汽車貸款分類進行監管,利用內部評級法對貸款風險進行檢查、評估,并及時調險級別。
《汽車貸款管理辦法》已于2004年10月1日正式施行,各相關金融機構應抓緊制定《汽車貸款管理辦法》的實施細則,完善內部風險控制機制,合理安排貸款管理的激勵辦法,從制度上防范汽車貸款的風險。
2.抓緊個人信用體系建設,從源頭上控制汽車貸款的信用風險。
借款人誠實、守信是汽車貸款得以健康發展的一個重要前提,但我國建立個人信用制度的工作才剛剛起步,社會信用觀念淡薄,借款人構造虛假的個人資料、騙貸逃貸的情況時有發生,商業銀行對個人信用缺乏必要的約束手段。近年來人民銀行已經率先在上海市開始了個人信用聯合征信試點工作,取得了一定經驗和成績。2004年底,中國人民銀行組織商業銀行建設的全國統一的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進入試運行階段,并在部分城市開通聯網查詢,2005年有望實現全國聯網運行,屆時所有獲資格的金融機構將可以聯網查詢個人的信用。下一步要進一步完善個人信息披露的法律依據,逐步在全國范圍內建立起統一和完備的個人信用制度,最終建立起完善的個人信用評級體系,從源頭上控制包括汽車消費貸款在內的個人消費貸款風險。
3.加強消費信貸政策與產業政策的協調配合,引導商業銀行合理調整貸款結構。
為了促進汽車產業的健康、快速發展,國家近年來頒布了一系列有關汽車業的產業政策,來規范汽車業的生產、銷售和技術開發等環節,汽車產業政策重點也從生產環節向銷售環節轉變,以便更好地發揮汽車產業的支柱作用。2004年已經出臺的《汽車產業發展政策》要求地方政府一律取消不利于汽車消費的政策,最近出臺的汽車報廢政策允許給予補貼鼓勵報廢之后購買新車。汽車產業政策的陸續出臺,對商業銀行判斷汽車市場發展趨勢,調整貸款結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下一步,要鼓勵商業銀行加強對產業政策的研究與分析,加強消費信貸政策與產業政策的協調配合,從而更好地提供金融服務。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潘水林。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云浮市云龍的士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公司。
二、案情
2000年12月18日,云浮市云龍的士有限公司(下稱云龍公司)購買了TJ7130UA型號、價值為59800元的天津夏利小轎車一臺,后該車登記的車牌號為W02391.同年12月26日,云龍公司向中國銀行云浮市分行(下稱云浮中行)出具《股東會決議》:云龍公司同意以所屬員工或司機個人的名義向云浮中行辦理機動車輛消費貸款用于購買營運出租小汽車。2001年1月1日,云龍公司出具《收入證明》,證明潘水林是云龍公司的職員及其月平均收入為3000元。
2001年1月2日,云浮中行作為受益人與作為投保人的云龍公司和作為保險人的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公司(下稱保險公司)簽訂《出租車分期付款消費貸款保證保險合作協議》。協議約定云浮中行應嚴格審查借款人貸款資格及擔保人擔保資格,在符合人民銀行、上級汽車消費貸款條件的情況下,方可辦理貸款手續;保險公司應派人協助云浮中行、云龍公司辦理有關保險及因云龍公司故意違法行為其不承擔保險責任等內容。2001年1月4日,云浮中行、云龍公司與云浮市交通委員會簽訂《出租車營運權質押貸款協議書》,協議約定云浮市交通委員會同意協助云浮中行監控云龍公司抵押給云浮中行的出租車(的士),并保證未經云浮中行書面同意,不予云龍公司辦理車輛及其營運權過戶手續及此協議作為抵押登記證明等內容。
2001年1月3日,云龍公司與潘水林簽訂《購車合同》,合同約定:潘水林向云龍公司購買型號為TJ7130UA的天津夏利小轎車;潘水林擬向云浮中行申請汽車消費貸款,用以支付汽車的價款,并付定金30000元給云龍公司;潘水林應付給云龍公司的購車款(包括首期款和汽車消費貸款),由潘水林委托銀行直接劃到云龍公司在該行的指定帳戶。同日,云龍公司收到潘水林的購買汽車的首期款30000元。
2001年1月11日,他們又簽訂《協議書》,協議約定:1、潘水林將本人身份證、戶口簿提供給云龍公司只是為了方便云龍公司向云浮中行申辦有關機動車輛消費貸款手續;2、潘水林不是真正的貸款人(債務人),潘與保險公司、云浮中行及有關部門的所有簽字、捺印均不代表潘水林,只代表云龍公司;3、云龍公司用潘水林的身份證、戶口簿辦理夏利牌TJ7130UA的小轎車的有關貸款手續,所得貸款由云龍公司單方負責歸還,一切損失和責任與潘水林無關;四、該車申辦貸款手續辦妥后,云龍公司支付每臺手續費500元給潘水林。
2001年1月3日,潘水林填寫《汽車消費貸款申請表》,2001年1月8日,保險公司出具《機動車輛消費貸款保證保險單》,同意承保潘水林投保的天津夏利小轎車(發動機號碼0678888號)的消費貸款保證保險,被保險人為云浮中行,保險金額為60000元,保險費2880元,絕對免賠率為20%.2001年1月13日,云浮中行與潘水林簽訂《汽車消費貸款合同》。合同約定云浮中行同意向潘水林發放人民幣60000元的汽車消費貸款,用途為向云龍公司購買天津夏利小轎車內容。2001年1月13日,云浮中行與云龍公司簽訂《個人消費貸款保證合同》。保證合同約定云龍公司為潘水林向云浮中行的汽車消費貸款60000元提供連帶責任保證。2001年1月13日,云浮中行將汽車消費貸款60000元轉帳至云龍公司在云浮中行開設的賬戶。
2001年8月23日,云浮中行與保險公司簽訂了《機動車輛消費貸款保證保險合作協議》,2002年5月8日,又簽訂了《機動車輛消費貸款保證保險補充協議》。雙方約定購車借款人即投保人和被保證人未能履行合同規定的付款義務,造成云浮中行損失,由保險公司負責償還購車借款人尚欠云浮中行貸款本息余款。
汽車消費貸款到期后,云浮中行向潘水林和云龍公司發出《催收到期貸款通知書》,并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申請,三方磋商未果。于是云浮中行提起訴訟,請求判令:1、潘水林立即償還借款本金39172.81元及利息;2、云龍公司和保險公司對潘水林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對云龍公司提供的出租車營運權折價或拍賣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三、裁判要點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雖然本案涉及的十多份合同、協議經四方或其中二、三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確認已經成立,但是潘水林沒有真正進行汽車消費,潘水林不是真正的貸款人和購車人(債務人),至今仍未取得車輛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經營權,即實質并未購買汽車;云龍公司虛構了潘水林要進行汽車消費的事實,以潘水林的名義向云浮中行申請貸款的60000元經潘水林同意而劃入了云龍公司的賬戶,貸款實際是云龍公司使用;云浮中行、保險公司在簽訂合同時已明知云龍公司是本案真正的貸款人,但仍提供貸款和保險,他們四方互相配合,虛構購車事實,損害了國家利益,因此四方當事人為汽車消費貸款而簽訂的《出租車分期付款消費貸款保證保險合作協議》、《汽車消費貸款合同》等一系列相關合同均屬無效合同,而造成合同無效,各方當事人均有同等責任。雖然合同無效,但各方當事人均應承擔造成合同無效的相應法律責任,云龍公司作為貸款的真正使用者,占用了云浮中行的貸款,應承擔返還尚欠貸款本金39172.81元及占用期間利息給云浮中行的責任;而潘水林明知貸款是云龍公司使用,為了個人的私利,而在相關的合同上簽名蓋章,促成貸款行為的成立,致使云浮中行貸款不能完全收回,故應對上述貸款本金及利息承擔三分之一的賠償責任;保險公司明知不是潘水林購買汽車,本案的證據表明根本不存在潘水林汽車消費的事實,仍簽訂汽車消費保證保險合同及接受以潘水林的名義的投保,對造成合同無效亦存在主觀上的過錯,故亦應對上述貸款本金及利息承擔三分之一的賠償責任;云浮中行明知潘水林不是真正的貸款人,不盡審查之責,仍發放貸款,故應承擔貸款三分之一不能收回的風險以及不能享受按有效合同的標準收取逾期利息的權利。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2條第2項、第58條、第59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5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款的規定,判決:1、限云龍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內歸還借款本金39172.81元及利息給云浮中行;2、潘水林、保險公司對云龍公司上述借款本金39172.81元及利息不能清償部分各承擔三分之一的賠償責任。3、駁回云浮中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云浮中行不服,上訴稱一審判決認定合同無效引用合同法第52條第2項的規定是適用法律錯誤,各方當事人均無惡意。
二審法院認為:云龍公司以潘水林的名義向云浮中行辦理汽車消費貸款,云龍公司通過該種方式從云浮中行取得貸款,潘水林僅是名義上的汽車消費貸款的借款人,實質上并沒有從云浮中行取得貸款。云浮中行、潘水林、云龍公司三方雖然辦理相關汽車消費貸款手續,但這只是云龍公司通過合法的形式掩蓋其從云浮中行取得汽車消費貸款的非法目的的行為,云浮中行、潘水林、云龍公司簽訂的與汽車消費貸款行為有關的合同均無效。云龍公司因無效合同而從云浮中行取得的汽車消費貸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應返還給云浮中行,故云浮中行請求云龍公司償還貸款本息,理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潘水林、保險公司參與汽車消費貸款行為,致使云龍公司通過合法形式掩蓋其從云浮中行取得汽車消費貸款的非法目的,潘水林與保險公司的行為對造成汽車消費貸款合同無效存在過錯,保險公司與潘水林簽訂的保險合同也因此而無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61條第1款的規定,潘水林、保險公司對其過錯行為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因云龍公司、潘水林、保險公司對造成汽車消費貸款合同無效均存在過錯,故三方應根據各方的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即云龍公司、潘水林、保險公司各承擔三分之一的賠償責任。因云龍公司承擔的賠償責任與其承擔的返還財產責任發生竟合,故云龍公司只承擔返還財產責任,而不再承擔過錯賠償責任,而潘水林、保險公司則對云龍公司不能清償部分各承擔三分之一的賠償責任。云浮中行請求對云龍公司提供的出租車營運權折價或者拍賣所得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因作為主合同的潘水林與云浮中行簽訂的汽車消費貸款合同無效,所以作為從合同的出租車營運權質押合同也無效,因此,云浮中行依法不享有對云龍公司提供的出租車營運權折價或者拍賣所得的價款的優先受償權。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基本清楚,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2條第2項的規定,認定當事人之間存在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屬適用法律不當,本院予以糾正。原審判決實體處理恰當,本院依法予以維持。云浮中行的上訴理由不成立,依法予以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2條第3項、第5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53條第1款第1項、第2項的規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四、評析
該案是云浮中行起訴的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合同糾紛系列案之一,此案爭議的主要問題是:合同是否無效。由于我國合同法對無效合同的情形規定過于抽象,審判實踐中難以把握,爭議較大。本人試從以下三個方面對本案進行探析:
一、關于“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認定。
惡意串通是指當事人雙方互相勾結,以某種明示或暗示的方式,為牟取私利而實施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為①,它是當事人、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串通合謀實施的與其內心意思不一致的意思表示。②如借款方為獲得貸款、賣方為推銷假冒偽劣商品而給貸款方或買方有關人員回扣或好處費;債務人為規避強制執行,而與相對方訂立假買賣合同、假抵押合同或假贈與合同。惡意串通必須具備下列條件:(1)主觀上當事人須有惡意通謀的故意,即主觀上都具有使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損失的不法意圖,并且當事人對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結果是明知的,并積極追求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這種惡意通謀的故意必須是通謀各方當事人都具有的,如果其中一方當事人不具有這種主觀上的故意,則不構成民法上的惡意串通行為。簡單地說當事人須有共同的意思聯絡、共同的目的指向。審判實踐中,受害人要以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其利益為由而主張合同無效,受害人必須舉證證明惡意串通人主觀上具有惡意,同時舉證證明具有串通行為。(2)當事人有實施通謀的行為。審判實踐中表現為當事人為實施某種行為而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利益的目的事先達成一致協議,而后又互相配合,積極實施該非法行為。如本案云龍公司與潘水林簽訂的《協議書》、云浮中行、保險公司和云龍公司三方共同簽訂的《出租車分期付款消費貸款保證保險合作協議》;又可表現為一方作出意思表示,對方明知該行為的非法目的而默認接受。但均不以當事人已經或必然獲得非法利益實現通謀目的為必要。如云浮中行與保險公司簽訂的《機動車輛消費貸款保證保險合作協議》。(3)對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利益具有損害。這種損害既可以是因為合同的履行而已經產生,又可以是隨著合同在將來的履行而可能發生。在實踐中,當事人為了達到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成功而串通起來主張合同有效,法院在審明當事人惡意串通時需主動調查收集證據。一般來說,符合前面兩個要件就能認定是惡意串通行為。
結合本案來看,云龍公司是一家享有營運權的的士公司,其購買汽車在先,申請貸款在后,沒有進行汽車消費的真實意思表示,只想通過以他人名義及車子抵押的形式從銀行里貸款搞出租業務;云浮中行和保險公司從云龍公司出具的《股東會決議》等已知該公司不是進行汽車消費,從合同審查和行駛證中知潘某不是真正的貸款人,卻在云龍公司的運籌下,三方達成了共識:借潘某的名義進行汽車消費貸款和保險;潘某作為主要合同的簽訂者也知云龍公司等三方的目的,積極委托銀行將貸款劃入云龍公司的帳戶,最終致使款項無法收回。本案涉及的十多份合同能在短時間里順利簽訂實施,關鍵在于四方通謀,密切協作,并且他們的行為為貸款的無法收回埋下了伏筆。因此,四方的行為符合惡意串通的三個要件,他們簽訂的合同無效;并不是銀行、保險受潘某的欺詐而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
二、關于“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認定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是一種內容違法的虛假行為,又稱偽裝行為、脫法行為。如以合法的買賣行為掩蓋逃避債務的目的、訂立假租賃合同以逃避稅收、為逃避債務而采取合法的贈與手段等。它的特征在于:(1)并非直接違反禁止性規定,而是間接違反禁止性規定(禁止規定者法律命令不為一定行為之規定也③);(2)形式上合法。在實施這種行為時,行為人故意表現出來的形式或故意實施的行為并非其真正要達到的目的,而只是借助合法的合同外表達到非法的目的。脫法行為既可以是單方的虛假行為,也可以是雙方通謀的虛假行為,在后一種情況下,脫法行為就變成了惡意串通的行為之一。從本案中各方當事人簽訂的《機動車輛消費貸款業務合作協議》等合同的形式來看,它們都是合法的,但當事人雙方虛構個人汽車消費這一事實,借買賣汽車之名行貸款之實,合同內容間接違反了我國金融法規,故他們的行為又是脫法行為。
三、對合同無效的認識。
法律為行為主體劃定權利義務,是公權對私權行為調控的主要手段。公權對私權行為控制,在合同方面主要體現在合同無效制度上。④作為典型的私法行為,合同必須在公權許可的限度內實施。合同當事人進行合同行為的目的一般不是讓合同行為無效,而是為了產生一定的私法效果,即讓合同行為結果朝預想的積極方面發展,但因為有關合同行為對公權構成了最嚴重的侵害,它追求的價值背離了公序良俗,所以公權力給予私權利直接的、強烈的否定,使合同自始消滅。也正如此,所以法院在審理合同案件中,一般都會主動審查合同的效力,在鼓勵交易、約定優先的原則下去審查合同行為對公權是否構成了無法補救的根本性破壞,并對合同無效作出詳細的闡述,這時若當事人主張合同有效,應舉出有力的證據,因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的性質與法院作出的認定不一致,其可申請法院重新指定舉證期限。本案的一系列合同均圍繞著云浮中行貸款的發放來訂立的,表面上各方當事人沒有非法目的,也沒有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利益,但證據表明云龍公司既是天津夏利小轎車的銷售者,又是該車的購買者和所有者,潘某、云浮中行、保險公司在明知此事時仍履行合同,已嚴重破壞了金融秩序。該合同的無效,既是當事人惡意串通的結果,又是規避法律的結果。
注釋:
①馬強《合同關系以外的第三人能否向法院主張合同無效》,載《判解研究》2004年第1輯。
②李國光主編:《合同法釋解與適用》,新華出版社1999年版,第222頁。
③史尚寬:《民法總論》,臺灣1980年版,第295頁。
:申請個人消費貸款的基本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且年齡在20—55歲之間;
2、有正當的職業和穩定的經濟收入,具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3、能夠提供具有足夠代償能力的個人或單位作為保證,或者能以有效不動產、動產或權益作貸款抵(質)押;
4、能夠自籌消費總額中一定比例的資金;
5、消費目的是借款人自己或家庭使用;
6、無不良信用記錄;
7、具體貸款品種應具備的其他條件。
借款人申請消費貸款一般應提供的材料:
1、借款人主體資格材料,如身份證、戶口簿等;
2、證實借款人借款用途的材料,如購銷合同、相關協議等;
3、證實借款人還款能力的相關材料,如工資證明等;
4、擔保人及擔保物的相關材料;
5、自籌資金的證明材料,如存款對賬單、預付款憑證等;
下面為你列舉一些關于消費貸款應該注意的事項:
1、消費貸款就是我們日常消費申請的貸款,注意包括:留學貸款,房屋裝修,購買一些耐用品等相關的個人貸款,其中個人車貸也屬于消費貸款中的一類,具有用途廣泛,貸款額度較高,貸款期限較長的特點。
2、想要申請個人貸款需要提供貸款者的有效身份證明,和復印件,當地常住的居民戶口和有效的居住材料證明,貸款人償還貸款的能力的證明材料和收入證明等相關的資料。
摘要汽車消費貸款是促進汽車業健康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近些年來,我國汽車消費貸款在經歷最初的高速增長后,增長速度持續放緩,并在2004年6月開始出現負增長,一直持續至今。本文對這一現象從供需兩方面進行分析,認為居民購買能力增強、汽車消費貸款不良率的提高和油價上漲是導致汽車消費貸款負增長的三大主要原因。文章最后對促進汽車消費貸款的發展提出了政策建議。
關鍵詞汽車消費貸款;價格;居民購買力
中圖分類號:F832.479文獻標識碼:B文章編號:1007-3492(2006)06-0012-03
一、引言
汽車消費貸款是指借款人購車人以抵押、質押、向保險公司投保或第三方保證等方式為條件,向可以開辦汽車消費貸款業務的銀行申請貸款,用于支付購車款,再由購車人分期向銀行歸還本金、利息的一種消費貸款。汽車消費信貸起源于二戰后的西方國家,戰后生產力的極大發展,消費者的消費需求滯后于生產發展,導致消費與供求之間的矛盾同時銀行的資金較為充足,從生產領域的貸款擴展到消費領域,汽車消費貸款作為一項金融創新應運而生。據資料顯示,目前全球70%的私人用車都是通過貸款購買的,在美國,貸款購車的比例高達 80%2000年,美國每十輛售出的新家用車中就有九輛是通過各類貸款實現的。汽車消費貸款的發展,對于汽車行業的發展和居民消費結構升級,起到較大的推動作用。
二、我國汽車貸款增長情況
自1998年商業銀行開展汽車消費信貸業務以來,我國汽車消費貸款波動較大。2002年至2003年間,汽車消費貸款平均增長速度為130%,增長非常迅猛進入2004年后增速開始持續回落,7月份后出現首次負增長。之后汽車消費貸款一直運行在負增長區間。2005年末,金融機構汽車貸款余額1107億元,同比負增長30.6%,比年初下降17.3個百分點,持續負增長已有一年零五個月見圖1。2005年全年新增汽車貸款比年初減少500億元,同比多減少248億元,降幅較大。從2002年起的短短四年內,汽車貸款增幅從100%以上變為顯著負數,在各類貸款變動中是少見的。
三、汽車消費貸款持續負增長原因分析
(一)汽車價格持續快速走低,居民收入有所提高 ,個人購車能力明顯增加,汽車消費信貸需求減弱
我國加入世貿協定后,汽車價格的變動經歷了三個階段。入世到2002年10月份,轎車價格定基比指數以2001年底為基期,下同在97.8%到100%之間,穩定在高位。但在11月后,轎車價格指數大幅下降,定基比在90%左右保持了一年的時間。2004年以后,轎車價格指數則持續下降。2005年12月末,轎車批發價格指數定基比為79.4%,比2002年末、2003年末和2004年末分別下降了14.1、10.4和2.2個百分點見圖2。
汽車價格快速下降的主要原因一是我國汽車產能增加迅速。中國汽車工業協會統計資料顯示,2002、2003和2004年我國汽車產量分別為325、444和507萬輛,同比增速分別為39.5%.36.6%和14.2%。其中,轎車產量增幅分別為55.7%.85.1%和14.7%。我國的汽車,尤其是轎車產能迅速增加。2005年我國已經建成的汽車生產能力為798萬輛,市場需求只有600萬輛左右,一些地方和企業正在醞釀和籌劃的新上能力達800萬輛。目前汽車已被列入產能明顯過剩行業。預計汽車價格還會進一步下降。二是加入“世貿”以來,我國關稅水平不斷下降。2001年轎車關稅達70―80%,目前為30%2006年進一步降到25%,對國內汽車價格不斷走低也將產生明顯影響。
2002―2003年,雖然汽車價格水平有所下降,但是,由于居民可支配收入增幅出現明顯下降,居民購車一次性付款能力仍然較低。購車對貸款的依賴程度較高。這期間,汽車貸款增幅在100―150%之間。2004年以后,一方面汽車價格快速下降,另一方面我國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增幅有所上升。2004年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9422元,同比增長11.2%2005年前9個月,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7901元,同比增長11.7%。車價的大幅下降和居民收入增加使居民購車一次性付款的可能性大大增強,汽車消費信貸需求減弱,汽車貸款持續下降。
(二)汽車消費貸款不良率較高,金融機構發放汽車貸款積極性弱化
車價快速下降的另一個結果是作為抵押物的汽車市值不斷下降,加之汽車折舊率高,導致作為抵押物的汽車價值不斷下降,甚至低于還款額。在這種背景下,汽車作為動產抵押物的缺點凸顯出來,一方面一些消費者還款意愿大幅減弱,另一方面汽車抵押物去向不易掌握,處置權容易落空。加之多家保險公司相繼取消“車貸險”,汽車貸款的風險損失直接轉移到商業銀行,汽車貸款風險明顯上升。個別銀行的汽車貸款不良率達10%。尤以個人經營性汽車如工程用車,貨運、客運用車等為甚,一半以上的汽車不良貸款來源于個人經營性汽車貸款。目前許多銀行幾乎完全停止了個人經營性汽車消費貸款。
由于商業銀行在汽車貸款方面承擔較高的風險,發放個人汽車貸款非常謹慎和嚴格。為保證資金的安全性,往往要求消費者提供較多的信用資料和擔保,使消費者購買成本增加,促使部分消費者放棄貸款轉為一次性付款,導致了汽車貸款的減少。
(三)油價上漲一定程度上限制汽車消費,從而影響了汽車消費貸款
2005年,世界石油價格不斷上漲,從年初至11月份已累計上漲38%。其中,前9個月累計上漲57%。我國境內也不斷調整成品油價格。2005年汽油成品油每噸累計上漲650元,柴油每噸累計上漲400元。油價上漲較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汽車消費,從而影響汽車消費款。
四、發展汽車消費信貸的政策建議
國內汽車消費貸款基本情況
汽車消費貸款是指銀行或汽車財務公司對申請購買汽車的借款人發放的用于一次性支付車款的人民幣擔保貸款。
全球汽車銷售量中,70%是通過融資貸款銷售的。國外汽車消費信貸大都由專門的汽車金融服務機構來做。
我國于1998年了《汽車消費貸款管理辦法》。此后汽車貸款一直由商業銀行來做。2003年10月3日我國出臺了《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也就是在同年底,首批3家汽車金融公司獲得籌建批準,它們是上海通用汽車金融有限責任公司、大眾汽車金融(中國)有限公司、豐田汽車金融(中國)有限公司;其中豐田和大眾金融公司為外資汽車金融公司。2004年8月3日,福特汽車信貸公司宣布獲得中國銀監會批準,在中國籌建汽車金融公司。2004年8月17日,經過半年多的廣泛征求意見后,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監會聯合的《汽車貸款管理辦法》,取代了1998年了《汽車消費貸款管理辦法》。雖然新的《汽車貸款管理辦法》允許國外汽車金融公司開展車貸業務,開了一個口子,但同時也設置了種種限制,國外汽車金融公司的業務規模受到了很大的限制。
幾大汽車金融公司雖然成立,但受各種條件的制約,業務開展照樣困難。再加上我國銀行對貸款的依賴程度比較大,銀行還是比較看中車貸這塊蛋糕,是不會輕易放棄的。而且目前車貸市場絕大部分的份額仍握在銀行手中,短期內難以挑戰商業銀行在汽車信貸市場的壟斷地位。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我國仍將維持以商業銀行為主,專業汽車金融機構、汽車集團財務公司、其他金融機構為輔的局面,而在未來將逐漸形成以專業汽車金融機構與汽車集團財務公司為主,各類機構共同參與的局面。
目前,我國參與汽車消費信貸的金融機構主要是商業銀行,工、農、中、建、交等五大國有銀行基本都開展了該項業務,其他股份制商業銀行也不同程度參與了該項業務。工行和建行是該項業務投入最多的商業銀行。
據統計,截至2004年6月末,我國金融機構汽車消費貸款余額為1833億元,占金融機構全部消費貸款余額的10.2%,而呆壞賬已高達近1000億元,汽車信貸的壞賬率有40%左右,而像北京,壞賬率更高達50%。
國內汽車消費信貸市場從無到有,經過幾年的迅猛發展和持續升溫,到2004年出現了明顯的放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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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消費貸款在我州
西雙版納州汽車消費貸款余額變化情況如下圖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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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消費信貸的問題
目前金融體制改革已進入攻堅階段。商業銀行在改革中一個比較突出的變化是信貸管理的變革:大量審批權限上收總行,部分銀行成立了跨區域審批中心,不再按省分配信貸額度,信貸資金分配跨區域、市場化傾向明顯,授信對象條件條件及其所在區域金融生態環境如何對資金流向的決定作用越來越大。在這樣的背景下,西雙版納州作為典型的經濟欠發達地區,本地企業貸款節節下滑。對地州級商業銀行而言,消費貸款是剩下的為數不多的自主權限較大的業務。但從目前的情況看,要把汽車消費貸款業務做大,形成新的信貸支撐點的可能性不大。
這主要是因為:第一、前期的高速發展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保險公司推出的“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即車貸履約險,該險種使銀行車貸風險徹底轉嫁到保險公司上。沒有了這種風險,銀行不斷降低貸款利率和首付比例,延長貸款年限,放寬貸款條件、范圍等,再加上我國社會信用制度缺失、作為抵押物品的汽車價格不斷下降,又較難保全等原因,高賠付率使得保險公司于2003年撤出了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領域,這樣一來,所有的車貸風險又回落到了銀行的頭上,壞賬也只能由銀行自身來解決。第二、國家宏觀經濟政策趨緊,銀行緊縮銀根,汽車信貸業務基本凍結,使得信貸業務萎縮。第三、央行的突然加息更加打擊了信貸市場,貸款利率提高,資金成本增加,一些消費者更加不愿意進行信貸消費,汽車銷售受到進一步抑制。第四、雖然商業銀行是汽車消費信貸資金的主要提供者,但商業銀行由于在違約車輛回收、拍賣、變現等方面缺乏經驗,缺少專家,也影響違約車輛的處理,兼之社會其他配套措施不健全,所以,銀行為盡量降低違約率,避免對違約車輛進行處理,總是制定非常苛刻的貸款條件,要求借款者提供足夠的擔保,進行保險,而且只貸給相當于擔保物價值70%左右的資金。風險和收益總是成正比的,銀行高度的防風險措施,使其推出的汽車消費信貸業務無論是從方便角度還是從經濟角度都無法引起消費者的興趣,所以目前我國的汽車消費信貸業務基本上還處于問者多,貸者少的局面。
3、借款人提供身份證件和居住證件。
4、借款人有足夠還款能力。
5、借款人是華夏銀行優質客戶。
一般來說,金融機構進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目的是將原本處于靜態的債權資產轉化成現金流,獲得大量的現金資產,從而改善企業的現金流狀況。與此同時,信貸資產證券化發起人都希望在會計處理上將信貸資產從報表中剝離出來,終止確認金融資產,實現資產的真實出售。因此,改善現金流和實現資產的真實出售是發起人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現實動機。
而實現資產真實出售這個動機的背后存在著道德風險,因為擬證券化的資產未必都是發起人的優良資產。我國商業銀行自2014 年以來,不良資產率不斷攀升,如果以劣質資產作為基礎資產進行證券化,那么發起人極有可能將不符合真實出售條件的金融資產作為出售處理,從而造成會計信息失真。另外,如果發起人通過一定的手段掩蓋了自己與特殊目的實體的關聯方關系或者控制關系,那么特殊目的實體便成為發起人轉移資產或者隱瞞負債的工具。正如安然公司利用會計準則漏洞,將特殊目的實體的經營業績納入合并范圍內,三年內虛增了4.99 億美元的利潤,低估了數億美元的負債,直接導致了公司的破產。
如果公司管理層有粉飾報表的動機和需求,那么其會通過資產證券化中精巧的設計實現合規的要求,但是這樣做會損害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因此,信貸資產是否滿足真實出售的條件,是否能對其終止確認以及是否應將特殊目的實體納入發起人的合并財務報表都是需要深入探討的問題。如果在這幾個方面的會計處理存在隨意性,那么資產證券化極易成為發起人進行盈余管理的工具,對整個金融體系都會造成毀滅性的沖擊。
本文選取發起人的會計處理作為研究視角,主要探討金融資產的終止確認以及是否應當將特殊目的實體納入合并范圍。
二、信貸資產證券化發起人會計處理理論
(一)金融資產終止確認的理論
發起人進行資產證券化的動機是實現債權資產銷售或者進行融資,或者二者兼而有之。如果發起人的動機暗含著將相關債權資產清出表外的現實需求,那么能否將信貸資產從資產負債表中核銷就成為必須重點關注的問題,這主要涉及金融資產終止確認問題。
國際會計準則和美國會計準則對金融資產終止確認主要體現為三種分析方法,即風險和報酬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以及后續涉入法。
1. 風險和報酬分析法。風險和報酬分析法(Risk and Rewards Approach),是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C)于1991 年提出的。資產的風險和報酬是一項資產的兩個內涵特性,兩者是緊密相關無法分割的,一旦有事實表明與某證券化資產相關的風險和報酬已經發生轉移,則視為銷售成立,對證券化資產進行終止確認,相關損益計入利潤表。反之,則不做銷售處理,視為融資業務,確認一項長期負債。《國際會計準則第32 號金融工具:揭示和呈報》(IAS 32)要求終止確認的條件是實質上已經將所有的風險和報酬轉移出去。風險和報酬分析法運用的難點在于判斷相關的風險和報酬是否轉移。
2. 金融合成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FinancialComponent Approach),是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在1996 年的《美國財務會計準則第125 號金融資產轉讓與服務以及債務解除的會計處理》中提出的。與風險和報酬分析法不同的是,該方法認為對金融資產控制權的判斷是資產終止確認的依據。一旦有事實表明會計主體已不再擁有該資產的控制權,那么該證券化資產視同完成了銷售過程,可以終止確認;如果會計主體能夠控制該證券化資產,則不符合終止確認的條件,應作為融資處理。金融合成分析法偏向于將證券化資產轉讓作真實銷售處理,即傾向于將資產從報表中剝離,采用這種方法的資產證券化比較容易成為發起人粉飾報表的工具。
3. 后續涉入法。2002 年,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在《國際會計準則第39 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修訂意見征求稿)中第一次提出后續涉入法(Continuing Involvement Approach)。此方法適用于沒有對金融資產完全出售的情況,指分別對繼續涉入的部分和真實出售的部分進行處理,繼續涉入的部分依然留在表內。后續涉入法是對前述兩種方法的綜合,考慮更為復雜的合約要求。在運用后續涉入法時,首先判斷與資產所有權相關的所有風險和報酬是否完全轉移,再判斷控制權的歸屬,如果發起人依然享有對資產的控制權,但是在資產的風險和收益方面模糊不清,那么應當考慮其對金融資產繼續涉入的程度,以此來確認有關資產和負債的處理。按照與后續涉入是否相關分別進行不同的會計處理,有關的則視為融資處理,無關的則視為銷售處理。
4. 三種確認方法的關系。風險和報酬分析法是以風險和報酬是否轉移作為資產終止確認的判斷依據,金融合成分析法是以控制權轉移作為首要的判斷依據,而后續涉入法則是在前兩種方法的基礎上進行了綜合。這三種方法的判斷重點不同,但卻是一脈相承的,是會計準則隨著金融創新的不斷出現而不斷改進的過程。
5. 中國會計準則對終止確認的相關規定。當前我國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會計實務操作主要依據《財政部關于印發〈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05]12 號),以及《企業會計準則第22 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CAS 22)、《企業會計準則第23 號金融資產轉移》(CAS 23)等。具體業務處理如下:
首先判斷與資產所有權相關的所有風險和報酬是否完全轉移(通常指95%或者以上的情形);其次判斷控制權的歸屬,如果發起人依然享有對資產的控制權,但是在資產的風險和收益方面模糊不清,那么應當考慮其對金融資產繼續涉入的程度,以此來確認有關資產和負債的會計處理;最后判斷與后續涉入是否有關,有關的部分視同融資方式處理,無關的部分視同銷售處理。
可見,我國會計準則的規定綜合了風險和報酬收益法、金融合成分析法以及后續涉入法這三種方法,并對幾乎(95%或以上)的要求做出了明確的要求,使得判斷有了較為清楚的依據。
(二)關于企業合并財務報表的理論范疇
1.控制的概念。合并財務報表是反映整個集團內部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的報表,應當涵蓋母公司及其所有下屬子公司的財務經營業績。下屬子公司是由另一個實體組織所控制的實體形式,因此子公司也是一個實體概念。合并財務報表的編制是以控制為基礎的。《國際會計準則第27 號會計財務報表和對附屬公司投資的會計》(IAS27)提出,控制意味著一方能對另一方的財務和經營決策做出決定性的決策,并且擁有從中獲利的權利。IASB 提出了三個不同的控制標準:權利標準,能夠決定實體戰略層面的融資和經營政策;獲利標準,能夠從實體經營成果中獲得利益;結合標準,能夠借助以上權利保護和支撐實體經營,增加其所能實現的利益。
我國會計準則一般認為控制是指一方對于另一方的權利,能夠參與另一方的相關活動,并因此而享有可變回報,可變回報的金額受該權利的影響。因此,投資方要實現控制,必須具備兩項基本要素:一是由于對被投資方有影響從而享有可變回報;二是對被投資方的決定權能夠影響其可變回報的金額。只有上述兩項要素同時具備,才能實現控制。
這兩項要素的實現是基于所有相關事實和情況的基礎之上的,所謂的相關事實和情況主要涵蓋以下內容:設立被投資方的目的;投資方對于被投資方的相關經營活動如何做出決策;投資方能否主導被投資方的相關活動并因此而享有可變回報;投資方的可變回報金額是否受其權利影響;投資方與其他方的關系。其中,被投資方是基于什么樣的目的成立是判斷是否控制的線索,也是分析上述其他事實和情況的基礎。如果有事實或相關情況旨在說明以上各個控制要素中的某一個或多個已經產生變化,投資方應重新評估自身對被投資方的控制權。
當投資方判斷其是否控制某個實體時,應當對這個實體的整體進行判斷。但是在滿足以下兩個條件的情況下,被投資方可以分割為各個部分,投資方可根據各個部分的具體情況判斷是否控制該可分割的部分:一是此部分所有資產專門用于償還此部分債務,是完全獨立于被投資方其他負債而存在的;二是這部分資產相關的權利和剩余現金流量的權利只歸屬于這部分相關的各方,與其他方無關。實質上該部分的所有資產、負債及其他相關權益均與被投資方的剩余部分相隔離,也就是說,與該部分資產相關的回報不能由該部分以外的被投資方其他部分享有,該部分的負債也不能用該部分以外的被投資方資產償還。
如果被投資方的一部分資產和負債及其他相關權益滿足上述條件,構成可分割部分,則投資方應當基于控制的判斷標準確定其是否能控制該可分割部分,考慮該可分割部分是否受投資方主導,并且投資方是否能從可分割部分的相關活動中取得可變回報。假如可分割部分是受投資方控制的,那么其應該納入投資方的合并財務報表,在此情況下,其他方在考慮是否合并被投資方時,應僅對被投資方的剩余部分進行控制及合并的評估,而將可分割部分排除在外。
由于金融合約的復雜性,控制權與風險、收益在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往往會相互分離。比如強制的風險自留安排使得資產證券化發起人仍然保留與資產相關的風險和收益,但是已沒有對資產的控制權。2. 關于結構化主體的相關概念。結構化主體這一概念最早是由IASC 提出的,FASB 則提出了可變利益實體的概念,二者的含義相同。結構化主體這一概念的提出就是為了規范特殊目的實體的合并和披露。2014 年我國對企業會計準則進行修訂時,也提出了結構化主體這一概念,結構化主體也應當包括在企業合并范圍的主體之中。
由于資產證券化實施結構的特殊性,特殊目的實體是重要的參與方,但是特殊目的實體是結構化主體,此類型主體是在選擇和確定最終的控制方時并沒有將決策權或表決權等作為決定要素的主體,特殊目的實體主要包括證券化工具、資產支持證券、部分投資基金等。結構化主體的正常經營活動與目標決策通常受到一定的約束,在次級財務支撐缺失的情況下,該主體現有的權益無法實現為當前的經營活動進行融資的目的,若選擇采用簽訂融資合同的方式來獲取投資者的支持,必然導致經營風險和信用風險的高度集中。鑒于特殊目的實體自身的特殊性,在收益、決策權和資本為支撐的控制標準下,發起人無須合并特殊目的實體。但特殊目的實體反過來會對發起人的預期風險及報酬帶來重大影響。自美國安然等重大會計事件發生以后,關于特殊目的實體的合并要求變得更加嚴苛,決定是否展開合并的決策依據似乎開始轉向特殊目的實體對結構化主體的預期收益和風險所構成的影響視角來思考,而并非只以資本、決策權、收益等角度判斷是否合并。
國際會計準則、美國財務會計準則以及我國會計準則目前都沒有對結構化主體的合并做出明確規定,但是這些準則制定機構通過對控制定義的不斷完善,使得人們在判斷結構化主體的控制方時,有了更多可參照的判斷標準。
特殊目的實體是為了特殊目的而建立的法律實體,通常是由發起人建立的資產組合,設立的目的是購買發起人的基礎資產,然后以自身名義發行資產支持證券進行融資。盡管特殊目的實體一般都是由發起人設立的,但是其是作為一個完全獨立的實體進行運作的,是一個法律主體。當然,特殊目的實體也可能不是由發起人設立的,完全獨立于發起人而存在。
至于控制的相關理論能否運用到結構化主體上來,主要考慮該結構化主體的設立者與資產證券化發起人是否具有股權方面的關聯性,如果特殊目的實體的設立目的就是為了成為資產證券化的受托機構,那么特殊目的實體就完全在發起人的控制之下。
三、平安銀行的案例分析
(一)平安銀行的資產證券化業務
平安銀行曾多次進行資產證券化業務,例如2013 年的汽車消費貸款證券化,2014 年的小額消費貸款證券化,以及2016 年2 月新發行的持證抵押貸款證券化,都顯示其在資產證券化業務方面的領先地位。
1. 平安銀行發行的小額消費貸款證券化項目的基本概況。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
管理委員會財政部〈關于進一步擴大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有關事項〉的通知》(銀發[2012]127 號),平安銀行于2014 年發起設立個人小額消費貸款證券化項目,完成了26.3 億元的個人小額消費貸款的資產證券化,并在上海證券交易所進行上市交易,這也是國內首單在證券交易所發行、交易的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
平安銀行是發起人,華能貴誠信托擔任受托方和證券發行人,證券化產品分為三檔,各檔產品的具體金額和比例信息如下表所示:
基礎資產,即小額消費貸款產生的現金流,從資產端流入證券化的資產池,之后在付息日支付給投資人。利息償付順序是按產品分級進行的,優先償付A 級,B 級屬于劣后級,因而B 級的風險也是最大的。
2. 平安銀行對此次資產證券化的會計處理。平安銀行2014 年年報顯示:本公司管理的未納入合并范圍內的結構化主體為本公司由于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由第三方信托公司設立的特定目的信托。特定目的信托從本公司購買信貸資產,以信貸資產產生的現金為基礎發行資產支持證券融資。本公司作為該特定目的信托的貸款服務機構,對轉讓予特定目的信托的信貸資產進行管理,并作為貸款資產管理人收取相應手續費收入。本公司亦持有部分特定目的信托的各級資產支持證券,本公司認為本公司與該等結構化主體相關的可變動回報并不顯著。于2014 年12 月31 日,本公司未納入合并范圍的該等特定目的信托的最大損失風險敞口為持有的該等特定目的信托發行的各級資產支持證券人民幣7900萬元;2014 年度,本公司未向未納入合并范圍的該等特定目的信托提供財務支持。納入合并范圍內的結構化主體主要為本公司發行并管理的保本保收益的理財產品及本公司由于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由第三方信托公司設立的部分特定目的信托。2014 年,本公司未向納入合并范圍內的結構化主體提供財務支持。
從平安銀行2014 年年報可知,平安銀行未將此次資產證券化的特殊目的實體納入合并范圍,但將其持有的部分特定目的信托納入了合并范圍,并且對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進行了終止確認。
(二)對平安銀行會計處理的評價
1. 平安銀行是否應該將此次小額消費貸款終
止確認?平安銀行2014 年年報的財務報表附注顯示:貸款和應收賬款指的是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公開報價、回收金額固定的非衍生類金融資產。主要包括客戶貸款及墊款、應收賬款和票據貼現。這些金融資產按實際利率法、以攤余成本進行后續計量,終止確認、減值或者攤銷所產生的利得或損失,計入當期損益。此次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即平安銀行所擁有的26.3 億元的小額消費貸款在證券化之前是平安銀行所擁有的金融資產。因此,可以用金融資產終止確認的相關準則和理論對其是否應該終止確認該部分金融資產進行分析。
根據風險自留強制性要求,平安銀行自身亦認購了7900 萬元的證券化產品,這部分金額占總體證券化產品金額的比重為3%。按照風險和報酬分析法進行判斷,平安銀行并未將與該金融資產有關的所有風險和收益轉移。那么,此次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即平安銀行所擁有的26.3 億元的小額消費貸款,在證券化之前是平安銀行所擁有的金融資產。因此,可以用金融資產終止確認的相關準則和理論對其進行分析。
不同的評級產品的資產質量是不同的。根據平安銀行年報的披露,這7900 萬元的投資中,涉及各個級別,但是具體每個級別的金額有多少無法得知。如果在這7900 萬元的投資中,分布在高評級產品上的金額少,而低評級產品上的金額多,那么這3%證券化產品中所包含的風險相應就較高,所轉移出去的97%證券化產品所包含的風險就較低。如果3%的證券化產品內含風險高于95%,那么發行人并沒有完全將與該資產相關的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轉移,這實際上折射出一個問題,就是會計原則之一的實質重于形式。
當金融資產轉移者在判斷是否應該對資產進行終止確認時,轉移出去的金額百分比的標準只是一個相應的參考,不能完全依賴。此時應當遵循會計信息質量要求中的實質重于形式要求,對所轉移金融資產整體的風險和報酬進行評估,同時結合所認購的證券化產品所占的風險和報酬占整體的比例,做出是否應當進行終止確認的決定。如果單純用金額占比進行判斷,那么發起人很容易便利用這一標準進行人為操作。由此可以看出,金額的多少與風險的大小并不是一一對應的關系。
2. 平安銀行是否應該將特殊目的實體納入合
并財務報表。
(1)從所有權的角度分析。擔任平安銀行此次資產證券化業務受托方,即特殊目的實體的為華能貴誠信托。根據企業官網的資料,華能貴誠信托的控股方是中國華能集團,與平安銀行和平安銀行的控股方平安保險集團并無所有權上的關系。從所有權的角度來判斷,平安銀行并不能控制華能貴誠信托,因此,沒有將華能貴誠信托納入其合并范圍的做法并無不妥。綜觀資產證券化的實踐,大多數的特定目的實體都是由發起人根據自己的需求成立的,但是平安銀行此次的資產證券化卻選擇了并不是由其控制的獨立的第三方,充分體現了風險隔離原則。
(2)從可變回報的角度進行分析。根據平安銀行的年報資料,基于該等特定目的信托的可變回報并不樂觀。可變回報是指與被投資方經營業績的變動有關的、帶有極大浮動性的回報,可以是正值,也可以是負值。可變回報的形式主要包括:①股利、債券利息、投資方對被投資方的投資的價值變動。②因向被投資方的資產或負債提供服務而得到的報酬、因提供信用支持或流動性支持收取的費用或承擔的損失、被投資方清算時在其剩余凈資產中所享有的權益、稅務利益、因參與被投資方而獲得的未來流動性。③其他利益持有方無法得到的回報。例如,投資方將自身資產與被投資方的資產整合以實現規模經濟,達到節約成本的目的;投資方通過涉入被投資方,以保證稀缺資源的供應、獲得專有技術或者限制被投資方某些運營活動或資產,從而達到提高投資方其他資產價值的目的。
平安銀行基于該等特定目的信托有哪些可變回報?一是平安銀行所持有的7900 萬元的證券,因為債券存在違約風險,投資方需承擔被投資方不履約而產生的信用風險;二是平安銀行擔任貸款管理人收取的相應手續費收入,因為投資方是否能獲得此回報依賴于被投資方能否獲得足夠的收益以支付該固定管理費。
那么,平安銀行是基于什么原因認為可變回報是不樂觀的呢?平安銀行持有的這7900 萬元債券在各個信用等級之間的分配是未知的,相關的風險和收益也是不可量化的。
平安銀行自身亦持有此次證券化產品7900 萬元,并且將這部分特定目的信托納入了其合并范圍,本文并不認同這種做法。從資產證券化的目的和動機來說,風險自留的強制性要求雖然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發起人的道德風險,但是卻提高了判斷金融資產是否應當轉移的難度。一方面,設立資產證券化的目的之一是實現一定程度上的破產隔離,保護發起人的利益,但是如果發起人亦持有一部分證券化資產,那么這部分證券化資產將處于破產隔離之外。另一方面,發起人進行資產證券化的動機是將金融資產移除表外,但是如果發起人亦持有部分已經證券化的資產,那么金融資產未必能滿足終止確認的條件。
部分特定目的信托便是平安銀行所持有的7900 萬元的證券。這在無形之中便將華能貴誠信托所設立的特定目的信托給拆分了。平安銀行與華能貴誠信托并無控制與被控制的關系,那么平安銀行對華能貴誠信托設立的特定目的信托進行分拆的行為是否符合準則的規定呢?母公司在考慮將哪些主體納入合并范圍時,是否控制是第一考慮因素。但是平安銀行對其所擁有的7900 萬元的投資,是不符合控制定義的。控制是針對一個實體來說的,特定目的信托整體作為結構化主體,尚可算作是一個獨立的實體,但是7900 萬元只是26.3 億元特定目的信托的一部分,這部分并不能作為一個獨立的實體而存在,不是平安銀行控制的子公司。那么平安銀行將部分特定目的信托當作其所控制的實體納入合并報表的做法是沒有理論基礎的。
《國際財務報告第10 號合并財務報表》(IFRS 10)對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母公司將沒有納入合并范圍的主體的相關信息披露出來,讓財務報表信息使用者了解到未被合并的結構化主體所產生的風險敞口。因此,7900 萬元投資的風險敞口已經在單獨財務報表中體現。
四、關于資產證券化會計處理的優化改進措施
對于平安銀行資產證券化的會計實務操作,主要存在以下兩個問題:問題一,由于平安銀行自身亦持有3%的證券化產品,是否應當終止確認金融資產是值得商榷的;問題二,平安銀行將其自身持有的部分特定目的信托納入合并財務報表的范圍缺乏理論依據。
(一)關于金融資產終止確認的改進建議
問題一的根源在于平安銀行在判斷是否將與金融資產有關的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轉移出去時,是以轉移出去的金額占比作為判斷標準的。但是本文認為,這樣的判斷標準是不恰當的,因為進行資產證券化時很重要的一個環節是對證券化產品進行信用評級,由獨立的第三方評級機構對債務人按期足額還本付息能力進行評價,將債務分為不同的等級以反映其違約風險和損失的嚴重程度。正如平安銀行此次信貸資產證券化中,證券化產品被分成三個等級,每個等級的證券化產品的風險和收益是不同的,而平安銀行只是披露了其認購的7900 萬元證券化產品,并沒有公布各等級證券化產品具體的金額,即沒有公布其風險自留的模式。如果為水平型風險自留,即在平安銀行所購買的7900 萬元證券化產品中,評級低的占比高,評級高的占比低,則平安銀行就很有可能依然保留了與該金融資產有關的大部分風險,那么就不能對其進行終止確認。
關于這一問題的解決辦法,本文認為主要有如下幾個關鍵步驟:
第一,作為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發起人,平安銀行應當樹立謹慎的理念對待資產證券化。發起人的自利行為動機往往會促使其做出損害投資者利益的事情,發起人有強烈的動機將信貸資產銷售出去,增強其報表所顯示的流動性,從而忽略其中的風險。如果將不符合終止確認條件的金融資產進行終止確認,那么在一定程度上便存在會計造假行為,損害上市公司投資者的利益。
第二,平安銀行應當進一步披露有關資產證券化的相關信息,主要是風險自留的相關情況以及所持有的證券化產品的等級和相應的風險,從而判斷是否已經將與該金融資產有關的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轉移出去。如果風險自留的部分所占比重較大,那么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要求對金融資產采用繼續涉入法進行確認,或者將其不作為出售處理,而作為融資處理。
第三,平安銀行應該正確計量與資產相關的風險和收益。資產證券化發起人應當本著實質重于形式原則的要求,認真評估所保留的風險和收益的比重,從而做出正確的判斷。
(二)關于合并范圍的改進建議
對于問題二,判斷是否應當將持有的部分特定目的信托納入合并財務報表范圍的標準是是否實現控制。根據控制標準,投資方因參與被投資方經營活動而享有可變回報,并且有能力運用對被投資方的控制權影響其回報金額。平安銀行因持有部分特定目的信托,即7900 萬元的證券化產品而享有可變回報,但是根據公開披露的信息,平安銀行與華能貴誠信托無股東關聯關系,并無能力運用對被投資方的控制權影響其回報金額。從這一角度分析,可以認為平安銀行是不能控制華能貴誠信托的。如果平安銀行持有的部分特定目的信托的風險占整個信托風險的絕大部分,那么應當將此特定目的信托納入合并范圍,而不是僅僅將其持有的部分特定目的信托納入合并范圍;如果平安銀行持有的部分特定目的信托的風險占比很小,那么由于平安銀行對華能貴誠信托并無控制權,無需將整個信托納入合并范圍,同時披露其所擁有的部分特定目的信托,而不是將部分特定目的信托納入合并范圍。
關于這一問題的解決辦法,筆者認為主要有如下幾個方面:
第一,平安銀行在充分披露所持有的7900 萬元證券化產品的風險的基礎上,判斷是否與特定目的信托整體具有控制關系。如果具有控制關系,那么應當將特定目的信托納入合并財務報表范圍;如果不具有控制關系,那么應當將其所持有的部分特定目的信托作為一項投資披露出來,而不是作為結構化主體納入合并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