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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景德鎮瓷器,原產地保護制度
1引 言
“景德鎮瓷器”于1999年注冊原產地證明商標,2005年獲得原產地域產品保護。經過幾年努力,雖然扭轉了“景德鎮瓷器”被其它產地陶瓷肆意仿造、假冒的局面,但景德鎮陶瓷行業內部仍然處于一種低端仿制、低價傾銷的無序競爭狀態。由于我國原產地保護制度不夠健全,對內部不當競爭行為不能起到制約作用,導致“景德鎮瓷器”無形價值不斷下降。
2 “景德鎮瓷器”原產地保護制度的主要內容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規定》,批準對景德鎮瓷器實施原產地域保護,于2005年4月15日頒布了《景德鎮瓷器原產地域產品保護公告》。其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景德鎮瓷器原產地域范圍
景德鎮瓷器原產地域范圍為江西省景德鎮市珠山區、昌江區、樂平市、浮梁縣現轄行政區域。
第二,質量技術要求
(1) 品種:青花瓷、玲瓏瓷、高溫顏色釉瓷、粉彩瓷、新彩瓷。
(2) 制作工藝
選用保護范圍內所產的原料:高嶺土、瓷石、釉果、釉灰。高嶺土含鐵量在0.7%至1%,瓷石含鐵量0.4%至0.7%。要求原料精選,漂洗干凈。使用傳統工藝,原料經破碎、研磨、過篩、除鐵、陳腐制成坯泥、釉料。根據不同產品器型,分別選用可塑法、澆注法、手工技藝法成形。根據產品不同器型,分別選用湯釉、浸釉、沾釉、噴釉、涂釉等方法。釉層厚薄得當,均無缺損。采用高溫一次氧化-還原焰燒成。
(3) 外觀特色及理化指標
1) 外觀特征:青花瓷色調青翠欲滴;紋樣清新明麗、幽靜雅致;釉面晶瑩柔潤、白里泛青。玲瓏瓷顯現透亮釉紋圖案,玲瓏剔透,碧綠透亮。高溫顏色釉瓷釉面如鏡,五彩繽紛。粉彩瓷畫底有層玻璃白,畫浮玻璃上,“脂粉”柔和,紋樣凸起。新彩瓷彩料直接附著瓷面,料薄而鮮艷明快,畫面明亮逼真。
2) 理化指標:①瓷體吸水率不大于0.5%。②熱穩定性:(指餐飲器皿)從160℃至20℃熱交換一次不裂。③鉛、鎘溶出量:鉛溶出量不大于1.0mg/L,鎘溶出量不大于0.2mg/L。顯微結構游離石英含量8%至22%,莫來石含量20%至30%,玻璃相含量為50%至60%。
第三,專用標志使用
在景德鎮瓷器原產地域范圍內的生產者,須向設在當地質量技術監督局的原產地域產品保護申報機構提出申請,經初審合格,由國家質檢總局公告批準后,方可使用景德鎮瓷器“原產地域產品專用標志”。
3 “景德鎮瓷器”原產地保護制度的缺陷分析
3.1 我國原產地保護存在的制度缺陷
我國尚無原產地名稱保護的專門立法,現階段主要通過《對外貿易法》及《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條例》、《商標法》、《產品質量法》等法律實現對原產地名稱的法律保護。
3.1.1 《對外貿易法》及《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條例》
《對外貿易法》第27條“對外貿易經營者在對外貿易活動中”不得有“偽造、變造或者買賣進出口原產地證明”,《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條例》第23條規定“騙取、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作為海關放行憑證的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書的,處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海關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條例》第3條還規定“完全在一個國家(地區)獲得的貨物,以該國(地區)為原產地;兩個以上國家(地區)參與生產的貨物,以最后完成實質性改變的國家(地區)為原產地”。這些規定中的“原產地”,也與原產地名稱根本不同,其主要宗旨是進行外貿統計、實施對外貿易保護需要,而并不涉及產品獨特質量。
例如長期以來,我國大量輸往美國的服裝產品均是由在香港裁剪的布料在中國大陸縫制而成的。根據美國原來的“裁剪地”標準,服裝產品的原產地為香港;為達到占用中國大陸原本就十分有限的紡織品及服裝配額的目的,美國又采用“縫制地”標準,則原產地變為中國??梢?,《對外貿易法》及《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條例》中的“原產地”并非根據產品的獨特品質與特定地理環境相聯系的事實來確定,而是依據國家對外貿易保護政策的需要確定,具有相當的靈活性。
3.1.2 《商標法》
《商標法》第3條規定證明商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志”,因此可將原產地名稱通過注冊為證明商標的形式得到保護。商標與原產地名稱都是與商品有關的識別性標志,但二者有明顯區別:(1)原產地名稱的主要功能是表示產品的地理來源;商標的功能主要是用以識別不同的具體商品或服務的生產者或提供者;(2)原產地名稱權具有局域共有性,商標權則具有絕對獨占性。
根據商標權之效力,只能禁止相同或近似商標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使用。而WTO-Trips在第22條第2款中禁止的是“不論以任何方式,在商品的名稱或表達方面, 明示或暗示有關商品來源于并非其真正來源地”。如法國的伊夫?圣?洛朗公司為其生產的香水注冊了“Champagne”(香檳)商標, 若依據商標法對此不能加以禁止。所以商標法保護水平達不到WTO-Trips協議要求。依據商標處分權,商標專用權人可按照自己的意愿處理其商標專用權,可依法轉讓,也可依法許可他人使用。但原產地名稱不可轉讓,也不能許可他人使用。
3.1.3 《產品質量法》
《產品質量法》中規定的“產地名稱” 不能理解為“原產地名稱”。因為“產地名稱”只能表示商品從何而來;而原產地名稱除表示商品的產地以外,同時具有標示產品質量、信譽的功能,標明商品具有與產地的人文地理條件所確定的特定質量和特色。《產品質量法》從立法宗旨來看,之所以“禁止偽造產品的產地”,是因為便于識別判斷經過多次市場銷售渠道以后的產品的生產者是誰,從而使其承擔產品質量責任。而“原產地名稱”的質量,與特定地理環境相聯系的產品的獨特質量無關,而是指符合行業、國家、國際標準或合同約定標準的產品質量。原產地名稱所有人如果依據《產品質量法》第5條向法院侵權人,則侵權人承擔的法律責任是“沒收違法所得”、“罰款”或“行政處罰”,這些制裁后果屬行政責任范疇,而原產地名稱所有人希冀的乃是通過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方式,以彌補自己的經濟損失。
綜上所述,我國現階段用于原產地名稱的法律保護的《對外貿易法》及《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條例》、《商標法》、《產品質量法》等法律都達不到WTO-Trips協議要求的高度,在法律制度建設中尚存在一定的缺陷。
3.2 “景德鎮瓷器”原產地保護制度的缺陷
3.2.1缺乏對“景德鎮瓷器”知識產權的保護機制
盜用“景德鎮瓷器”外觀設計、名人名作的案件屢見不鮮。中國工藝美術大師何叔水力作“國色香遠”版權被侵案,侵權者以貼花作贗的方式非法獲利50萬元;而中國工藝美術大師劉遠長創作的雕塑瓷名作“哈哈羅漢”的仿制品更是隨處可見,價格低至每件二三十元。大多數仿制者清楚自己侵犯了別人的著作權,依然仿制成風,主要是由于“景德鎮瓷器”知識產權的保護機制不完善,缺乏有效的預防及懲治的措施,僅憑企業或作坊自律,無法有效保護“景德鎮瓷器”的知識產權。
3.2.2 缺乏經國家認可的實施細則和操作規范
日用陶瓷現有國家標準44項,其中產品標準16項、方法標準22項、基礎標準3項,目前有9項標準已列入國家標準修訂計劃項目。但由于近年來我國日用陶瓷產業發展迅速,出現了很多新品種,卻缺乏與之配套的產品標準和測試方法標準,如高強度陶瓷、高石英質瓷、鈉長石質瓷,合成骨粉制成的新骨質瓷、白云陶、抗菌陶瓷、納米陶瓷、低溫無鉛釉陶瓷、微晶陶瓷等,因此新產品的標準制定工作顯得尤為重要,需要大力加強這方面的標準制定工作。除此之外,那些已不適應陶瓷行業發展現狀的現行標準也需要進行修訂,尤其是具有中國傳統特色的陶瓷,以中國為主制定的標準還沒有得到國際組織的承認,在安全、衛生方面也達不到國際標準。因此,不同企業生產的日用陶瓷品質差異較大,而非專業的消費者很難識別。
3.2.3 不能有效約束產地內陶瓷企業及作坊的不正當競爭
“景德鎮瓷器”產地內同質企業雖然在原產地名稱上的利益具有一致性的一面,但由于市場容量的有限性,同質企業之間競爭的客觀存在和利益沖突必然不可避免。由于“景德鎮瓷器”產權的不明晰,使其在產地內具有局域共有的特征,主要表現在:①“景德鎮瓷器”的非競爭性,即當一個企業在使用“景德鎮瓷器”這項無形資產時,無法排斥產地內其他企業使用它;②“景德鎮瓷器”的非排他性,即產地內企業不會因為某種原因而被拒絕使用這項無形資產。區域品牌的這種性質給企業提供了一種“免費搭車”的激勵:企業可以盡情地享用區域品牌帶來的好處,而不必承擔維護和提升區域品牌的成本。集體理性和個人理性的沖突會導致企業對區域品牌的濫用,損害區域品牌的聲譽和形象,“公地悲劇”便會由此而生。
4逐步完善“景德鎮瓷器”原產地保護制度的對策
4.1 建議制定專門的《原產地名稱法》
對原產地名稱的保護,除了事后救濟保護,還應包括積極主動式事前調整的層面,如公布生產廠家,增強消費者的辨認能力,從而減少被侵權的可能性;嚴格規定生產條件,從而始終保持獨特質量,維護在消費者中的信譽。制定原產地名稱保護的專門法,積極全面地維護原產地名稱所有人的權利,也是構建與國際知識產權保護慣例相適應的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的重要步驟。
參照WTO-Trips協議第45條,應以過錯原則為主,適當條件下適用無過錯原則。法律責任以民事責任為主,同時輔以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等;行政責任的承擔方式包括吊銷營業執照、罰款等。根據WTO-Trips協議第61條規定“全體成員均應提供刑事程序及刑事懲罰,至少對于有意以商業規模假冒商標或對版權盜版的情況是如此”,“成員可規定將刑事程序及刑事懲罰適用于侵犯知識產權的其他情況”等條文,刑事責任可借鑒并規定“處以足夠起威懾作用的監禁,或處以罰金,或二者并處”,適用于原產地名稱權受到“有意侵權并且以商業規模侵權”的情形。
4.2 制定與完善經國家認可的實施細則和操作規范
為防止“公地悲劇”的產生,必須由政府授權的行業協會進行修訂,頒布經國家認可的實施細則和操作規范,以確保原產地域產品的品質。“景德鎮陶瓷”實施細則和操作規范包含產品分類、原料要求、加工方法、外觀要求、水份要求、顆粒度要求、色差、體膨脹系數、軟化點的要求、雜質、設備和儀器、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貯存、與食物接觸的陶瓷制品鉛、鎘溶出量允許極限等。實施細則和操作規范是強制性的,必須實行。使用原產地標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登記備案、編號、注明廠名廠址、產地、日期、產量、銷往地等,并設密碼防偽。產品如果達不到國家規定要求,則不允許使用“景德鎮陶瓷”原產地標識;如果消費者購買了不符合規格的“景德鎮陶瓷”時,購買者可以退貨,這時制造者要受到法律的處罰。
4.3 地方政府應切實履行維護公平競爭的職責
地方政府的主要職責是提供公平競爭的平臺,降低企業的交易費用,促進企業之間的合作,維護“景德鎮瓷器”的品牌形象。對侵權行為進行認定,通過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方式,以彌補被侵權人的經濟損失。需要強調的是,不能只是一罰了事,更重要的是停止侵害、消除影響,維護“景德鎮瓷器”的品牌價值。就目前的情況而言,對“景德鎮瓷器”品牌價值傷害最大的因素是仿制品的泛濫,政府應重點加強對仿制品的規范。
仿制品可以細分為兩類,一類是仿古代名家作品,一類是對現代名家作品的仿制。不同的仿制品,由于其著作權的屬性不同,因此要區別對待。由于現代名家作品的著作權屬性為私有,仿制首先要獲得著作權所有者的授權,仿制者要向著作權所有者支付轉讓費(由雙方協商決定),著作權所有者獲得轉讓費收入要向國家繳納版稅。而古代名家作品的著作權屬性為公有,為了維護仿制品市場的穩定,實現可持續發展,因而也不能無限制仿制,政府應對此實施限額管理,對申請仿制的企業每年發放一定的配額。政府對仿制品的合理管制,其結局必定是多贏。
參考文獻
1 古小東,劉明偉.WTO-Trips協議中地理標志在我國的法律保護研究[J]. 企業經濟, 2006,(7):172~175
2 李凱年.國內外原產地保護綜述[J].世界標準化與質量管理,2005,(5):48~51
一、必須加強對原產地名稱的法律保護
原產地名稱是地理標記的一種,但它不是僅僅表示產品來源的普遍地理標記,而是一種不僅表明產品來源于某地,而且還表示該產品質量或特點完全或主要取決于該地域的土壤、氣候、水質、原料、傳統制作工藝、加工技術等自然因素或人為因素的特殊地理標記。
原產地名稱通常是由“地理名稱+商品名稱”構成,如“吐魯番葡萄”。由于原產地名稱與產品的特定質量和特點密切聯系,實際上就是一種質量保證書。在競爭日益激烈的當今,對生產者和經營者來講,原產地名稱不僅是他們獲得更高的經濟效益的工具,而且也日益成為他們可以利用的一種重要的競爭手段。對于原產地來講,原產地名稱的利用有助于推動地區經濟、特色農業的發展,促進農業生產的產業化進程。而對于日益注重生活質量的消費者來說,可以滿足他們對高檔、優質產品的需求。原產地名稱的這種功效正是其商業價值的體現,也是它成為工業產權保護對象的原因所在。然而實踐中,對于原產地名稱的使用卻存在幾個急需解決的問題:
1、假冒原產地名稱的行為猖獗。所謂假冒原產地名稱是指原產地以外的企業在同類產品上冒用原產地名稱,例如,“河南XX食品廠”在其生產的醋類產品上使用“山西老陳醋”字樣。這種假冒原產地名稱的行為,損害了原產地生產者的利益,欺騙、誤導了消費者,造成了市場秩序混亂,使許多久負盛名的原產地名稱的信譽一落干丈。所以,打擊假冒原產地名稱的行為,與打擊假冒偽劣商品一樣重要和緊迫。
2、忽視原產地名稱的商品質量。原產地名稱是基于原產地得天獨厚的自然條件和產地的世代勞動者集體智慧積淀的結果,是產地勞動者的集體財富,它是一種集體權利,所以,凡原產地的所有企業和個人,只要其產品符合傳統工藝、質量、特點等要求,都有權使用。但實際中,許多使用原產地名稱的企業片面強調產地的真實性,忽視了原產地名稱對產品質量的內在規定性,僅憑一個知名的原產地名稱就希望得到可觀的利潤。這種對原產地名稱的濫用,既損害了原產地名稱的信譽,也損害了所有使用該原產地名稱的企業的信用,同時也損害了原產地名稱的知識產權價值。
3、對原產地名稱的管理和保護不力。我國在很長時間里缺乏保護原產地名稱的法律規定,致使不少原產地名稱被產地內甚至被產地外的企業申請了商標注冊,這些商標注冊人不僅有權獨占、使用其注冊商標,還有權許可他人使用或依法轉讓。這種做法必然剝奪了原產地內的其他企業甚至所有企業使用原本屬于他們的原產地名稱的權利。
二、保護原產地名稱最有力的手段是將其注冊為證明商標
目前,我國保護原產地名稱的法律主要有《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商標法》等。
《產品質量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生產者、銷售者或經營者不得偽造產地,違反規定的,依法處理。這兩個法律所規定的“禁止偽造產地”,當然包括“禁止偽造原產地”。但是,“偽造產地”與“偽造原產地名稱”不是一個概念,在偽造原產地的情況下,為了騙取消費者的信任,違法者還往往偽造原產地名稱,此時,兩種行為就發生了競合,如河北出產的醋類產品,標上了“山西老陳醋”和“清徐縣醋業有限公司制造”的字樣。但不管怎樣,偽造產地不等于偽造原產地名稱,有了禁止偽造產地的規定也不等于就有了禁止偽造原產地名稱的規定。所以,《產品質量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才原產地名稱的保護是有缺陷的。
《商標法》第8條規定“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的除外”。這一規定,禁止將縣級以上的行政區劃的原產地名稱作為商標注冊,但是卻并不禁止縣級以下的行政地名(如“道口”燒雞)以及不屬于行政區劃名稱的地理名稱、歷史地名(如“山海關”、“三峽”、“王府井”、“三晉”)作為原產地名稱進行商標注冊。這就為原產地外企業合法卻不合理地將這類原產地名稱注冊為自己的商標提供了可乘之機,也為原產地名稱保護埋下了隱患。
《商標法實施細則》第6條規定,“經核準注冊的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受法律保護。”“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注冊和管理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另行制訂?!币罁摋l授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4年12月30日頒發了《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給保護原產地名稱提供了一個強有力的法律后盾,它規定“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務上,用以證明該商品或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精確度或其他特定品質的商品商標或服務商標。”其中的“原產地”表明原產地名稱可以注冊為證明商標。當原產地名稱被注冊為證明商標以后,該商標就被稱為原產地證明商標。從上述內容看出,《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商標法》對原產地名稱的保護都有很大的局限性。
相比之下,《商標法實施細則》和《辦法》規定的可以將之注冊為證明商標的內容才是保護原產地名稱的最有效的辦法,特別是《辦法》,雖然屬于部門規章,法律效力層次較低,但卻是比較具體地規定了證明商標的注冊條件、使用管理規則、轉讓、保護等問題的唯一的一部法規,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能夠緩解實踐中迫切需要解決的一些問題。具體來講:
1、原產地名稱注冊為證明商標,有利于防范和打擊假冒原產地名稱的侵權行為?!渡虡朔ā返?條規定:“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痹摲ǖ?章“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既規定了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各種情況,又規定了侵權行為的民事、行政以及刑事責任。原產地名稱注冊為證明商標后,就取得了與普通商標同等的效力,當然受《商標法》保護,同時也受《辦法》、《產品質量法》以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等的全面保護,這無疑有利于打擊各種侵犯原產地名稱的行為。
2、原產地名稱注冊為證明商標,有利于對使用原產地名稱的商品質量的監督?!渡虡朔ā返?條規定:“商標使用人應當對其使用商標的商品質量負責?!钡?1條規定:“使用注冊商標,其商品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由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分別不同情況,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或者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薄掇k法》第14條規定:“證明商標的注冊人不履行控制職責,致使證明商標使用人的商品或者服務達不到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要求,對消費者造成損害的,由注冊人承擔賠償責任?!边@些規定,對于使用原產地證明商標的商品質量監督會發生積極的作用。
3、原產地名稱注冊為證明商標,有利于企業的品牌宣傳和消費者認牌購貨。現代企業的廣告宣傳很大程度上是商標的宣傳,使用原產地證明商標的企業通過宣傳,能夠向社會公眾表明該產品所擁有的與原產地相關的特殊品質,這是普通商標宣傳所不具有的特點。
4、原產地名稱注冊為證明商標,有利于維護原產地企業和個人的合法權益,發展地方經濟。如前所述,原產地名稱注冊為證明商標,有利于防范和打擊假冒原地產地名稱的行為,這就在客觀上維護了原產地企業和個人的合法權益。從宏觀上看,原產地證明商標就是地方產品中的“名牌”。實踐證明,充分發展原產地證明商標所指示的產品,對于推動地方經濟的發展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
三、做好原產地證明商標的宣傳、注冊、管理工作
證明商標是我國商標領域的新問題。做好證明商標工作,現提出幾點建議:
1、做好證明商標的法律、法規宣傳工作。
目前,社會上相當一部分人包括原產地的生產經營者由于缺乏商標基本知識,對證明商標知之甚少,要糾正對證明商標認識上的偏差,特別是生產者和經營者對證明商標認識的淡漠,就必須通過各種形式大力宣傳有關證明商標的基本知識、重要作用、注冊和管理辦法等,讓產地的生產經營者摒棄傳統觀念,依法注冊、使用、保護證明商標,也使投機者懾于法律的威力,而走上正當經營之路。
2、擇機注冊原產地證明商標。
在原產地名稱標示的眾多名優產品中,有的在全國乃至全世界都家喻戶曉,像“山西老陳醋”;有的在本省聞名,如山西“柳林紅棗”;有的在本地區或本縣知名,如山西“聞喜煮餅”。不管這些產品的享譽范圍有多大,只要具備特殊的品質,符合《辦法》規定的條件,就可以考慮將原產地名稱申請注冊為證明商標。申請證明商標注冊的,申請人除具備普通商標注冊申請人的資格條件外,還應提供由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說明申請人對某種商品或服務的特定品質具備監測和監督權力的證明文件,同時附送該商標的使用管理規則。
3、加強對已注冊的原產地證明商標的使用管理。
(1)使用原產地證明商標的產品與使用原產地名稱的產品一樣都必須與原產地有密切聯系,所以只有原產地內的生產者才有權使用原產地證明商標,原產地外的生產者不論其產品的質量特點是否與原產地證明商標特定的要求一致,或者采用了與原產地內生產者相同的原料或技術獲得了同種產品,這個產品也不能使用該原產地證明商標。
(2)遵循原產地證明商標的使用管理規則。證明商標與普通商標存在不同之處,這就是普通商標的基本功能是區別商品的不同生產者,而證明商標除了能指示商品的來源外,消費者傳送的最強信息則是該商品或服務擁有經過商標所有人檢測的特有品質,是足以依賴的。正是這一特殊的功能,決定了證明商標必然也必須有自已獨特的使用管理規則。按照《辦法》第5條第2款的規定:“證明商標的使用管理規則應當包括:①使用證明商標的宗旨;②該商標證明的商品或者服務的特定品質和特點;③使用該商標的條件;④使用該商標的手續;⑤使用證明商標的權利義務和違反該規則應當承擔的責任?!边@就告訴我們原產地名稱獲準注冊為證明商標后,即使是產地內的企業,其商品和服務已經達到證明商標規定的條件,也不能隨意使用,而必須向注冊人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使用規則所定條件,履行了相關手續后方可使用,否則,即構成侵權。另一方面,產地內的企業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證明商標規定條件的,注冊人不得拒絕其使用。
(3)與證明商標使用密切聯系的另一個問題是證明商標能否轉讓。我們認為,證明商標畢竟也是一種商標,也是所有人的一項民事權利(知識產權),應該允許其在法律規定范圍內依自己的意志處分。但對證明商標的處分比對普通商標的處分要有更嚴格的要求。轉讓證明商標必須遵守的條件有:第一,受讓人必須是對證明商標指示的產品質量、工藝等有檢測能力的社會組織。任何注冊商標的轉讓都必須保證使用該商標的商品和服務的質量,這既是維護注冊商標信譽的需要,又是滿足消費者對商品和服務質量要求的需要,所以受讓人必須具備轉讓人擁有該商標時主體資格條件,對原產地證明商標受讓人來講,其核心條件就是具備檢測和監督商品質量的能力。第二,原產地證明商標可使用的地域范圍的有限性決定了其原則上只能在原產地范圍內轉讓,只有這樣,才能體現“原產地”的價值,其商品才能反映出原產地所特有的質量特點和工藝水平,才能取信于消費和用戶,也有利于對使用原產地證明商標的產品質量的檢測與監督。第三,不能影響原證明商標使用人對該商標的繼續使用。原證明商標的使用人之所以有權使用該商標是因為其產品質量等達到了規定標準,如果它們能繼續保證產品質量,就沒有理由剝奪它們繼續使用該商標的權利;另外,證明商標的特點是所有人和使用人分離,所有人是不能使用證明商標的,如果因為轉讓而不允許他人使用,證明商標的價值就不能發揮,其存在的意義也失去了。第四,必須由轉讓和受讓人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經商標局審查核準,并予以公告,轉讓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關鍵詞:質量;抽檢;產品質量法
一、服裝產品質量抽檢存在的現狀
服裝質量抽樣檢驗是服裝監管的重要措施,相關質量監督部門在進行監督檢驗工作時,為了可以較為準確的獲取監督檢驗的結果,一般選用的方法是從總體中隨機抽取一定數量的樣品,從這些樣品中得到的檢驗結果來判斷所有產品質量的合格情況。因此,所需樣品的數量的合理程度成為影響判斷生產產品合格水平的關鍵因素之一。相關的《產品質量法》中明確的說明了:“檢驗抽取樣品的數量不得超過檢驗的合理需要”。然而,很多抽樣人員在進行抽樣時經常做不到合理的抽樣,有時不是抽樣數量過多,造成產品不必要的損失浪費,有時就是抽樣數量過少,樣品的質量情況不能準確的反應總體質量的合格情況。再者,抽樣人員在抽樣的過程中對樣品的信息不掌握、記錄不齊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司令》第133號文規定,抽樣過程中,抽樣人員要使用規定的抽樣文書詳細記錄抽樣信息。抽樣單中所記錄確認的樣品信息是對生產者、銷售者利益的一種保護,也是檢測機構開展檢驗工作和監管部門后續根據抽查結果做出相應處罰的依據,因此,相關的服裝抽樣人員就要加強對樣品信息的掌握和抽取方案等方面的思考,如何才能做好服裝的抽檢工作。
二、質量檢抽方法的分類
服裝抽檢從性質上可以分為三種:抽查分監督抽查,驗收抽查和交易抽查三種。
1、監督抽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需要對各類服裝進行產品質量專項監督抽查。一是針對各類服裝產品生產的專項監督檢查,比如校服,嬰幼兒服裝等等,二是工商市場流通領域方面的抽查,就是質監的工作人員要配合工商部門對市場流通銷售的各類紡織服裝、服飾、床上用品等a品的專項監督抽查,比如針織內衣、女式內衣(如文胸、塑身內衣、腹帶等)、羊絨針織品(如羊絨衫)、羽絨服裝、運動(休閑)服裝、皮革服裝、床上用品;三是紡織服裝風險監測方面的抽查?!?016年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計劃》,監督抽查分季度監督抽查、專項監督抽查和聯動監督抽查3種形式,監督抽查的對象包括生產企業、經銷企業和網絡銷售企業。
2、驗收抽查
驗收抽查的步驟(1)采用GB/T2828.1-2012一次抽樣檢驗標準。(2)檢驗水平:為一般檢驗水平,檢查的嚴格度為正常檢查。(3)接收質量值AOL。(4)界定不合格產品。
考慮各批次之間想要存在的質量差異程度。如果想要批間存在的質量差異程度較小,并且每一批次的驗收結果都屬于合格產品批次,應該選擇采用較低水平的檢驗,相反如果想要批次之間的質量差異較大,則適合選用較高水平的檢驗。
3、交易抽查
根據《工商總局關于加強和規范網絡交易商品質量抽查檢驗的意見》要求。主要針對天貓、京東、蘇寧易購、一號店、唯品會、有貨網、好享購、中郵快購、云中央等9家電商平臺上銷售的服裝、泳衣、童裝、家紡產品、鞋子5類商品進行抽查,不斷的完善商品質量管理制度。
三、制定服裝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方案
制定監督抽查方案是開展質量監督抽查的前提條件,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方案是判定產品質量合格與否的重要依據。產品的質量檢驗工作和監督抽查的規范要求都必須遵循抽查方案的規定來執行。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方案規定了抽查的實施細則,細則的內容主要包括了產品的分類、術語和定義、企業規模劃分、檢驗依據(產品標準)、抽樣的型號或規格、抽樣方法、抽樣基數、抽樣的數量和要求、檢驗項目及重要程度的分類、檢驗應注意的問題、判定的原則、異議處理復檢等。此外,相關的質量監督檢測部門在制定檢測抽樣的方案的過程中還要充分考慮所涉及到的各種各樣的原因,比如考慮服裝產品自身的結構、制作材料、物理性質、復雜情況等產品特性以及檢驗的指標大小、檢驗項目的重要程度、采用檢驗方法的具體標準、生產者與消費者之間的關系等。
四、根據抽查方案,正確把握抽檢
抽樣人員依據產品質量抽查方案對產品進行隨機抽樣檢驗,不僅要控制好抽樣整個流程的規范性,而且自身要注重對產品標準、產品質量抽查控制理論的學習和研究。
1、確認樣品的信息
國家和各省市監督抽查管理辦法中都規定:“抽樣要員應當準確完整地記錄抽樣信息,字跡工整,清晰”,在抽樣過程中,抽樣人員在抽樣單記錄樣品信息時,務必核對樣品使用說明上的制造者的名稱和地址、樣品的名稱、樣品的號型規格、樣品的執行標準、樣品的質量等級等相關內容,如果抽樣單上記錄的信息和樣品使用說明上的內容不一致或記錄錯誤,那么就會直接影響后續的檢驗工作以及抽查結果。
2、正確理解產品標準
產品標準是生產企業與質量監管部門控制產品質量及質量水平的技術文件,紡織服裝的產品標準品類繁多,按大類分可分為針織類和機織類。簡單的理解就是針織服裝必須執行針織類相對應的標準,機織類產品必須執行機織相對應的標準。標準規定了產品質量等級的各項技術指標要求、檢驗規范以及判定原則。質量等級技術指標包括了合格品、一等品和優等品的技術指標,其中合格品的技術指標相對較寬松,優等品的技術指標最為嚴格,在檢驗中是根據樣品的產品使用說明上所明示的質量等級來對應評判的,產品標準規定的檢驗方法能準確反映出產品的真實情況,它包含了抽取樣品的數量、抽樣基數和批次的要求和如何判定批次產品是否合格。但產品標準規定的技術指標要求、檢驗規則和判定規則既可以作為生產企業制造產品的指標和要求,也可作為生產企業控制產品質量與質量水平的技術規范,而對于質量監管部門來說,只能作為產品質量指標的要求,不能按其規定的抽樣數量進行監督抽查。因此,判定產品總體不合格是不能按產品標準規定的判定規則,而是必須遵循監督抽查方案的規范要求。
五、確定產品所具有的相關質量特性
一個服裝產品的完整檢驗過程所包含的項目不僅僅包含對外觀的檢驗,還包括對內在特性的質量檢驗比如:國家強制性標準紡織服裝產品安全技術規范GB18401-2010、GB31701-2015中所規定的色牢度、甲醛、pH值、可分解芳香胺染料等技術參數,產品標準中所要求的纖維含量、頂破強力、起毛起球、斷裂強力、撕破強力等化學分析和物理性能的檢測,其具體可參考相對應的產品標準。
關鍵詞:計量器具制造許可證 出廠合格證 國內組裝 型式批準證書 進口檢定證書 中文標識 法定計量單位
0 引言
隨著新一輪的油氣田勘探開采事業的大開發,需要投入使用大量的儀表儀器設備,這些儀表儀器如測量儀器的各種電表、壓力、差壓智能變送器、各種流量計、液位計、稱重傳感器、有毒有害氣體檢測(報警)儀、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儀、測厚儀、測距儀等,以及實驗室檢測儀器的氣相色譜儀、分光光度儀、天平、電導儀、PH計、水質分析儀等,以及石油專用儀表的井下壓力計、井下流量計、示功儀、回聲儀等,都是《國家依法管理計量器具目錄(型式批準部分)》及《石油行業專用計量器具目錄》中的計量器具,如何才能做好把關驗收保證其產品質量,發揮計量器具“眼睛”作用呢,現跟據國家及中石化相應計量規范談一下對它們的把關驗收要求。
1、國產儀表儀器需要驗收的內容
1.1 要具備一般產品的常規要求
儀表儀器具有其獨特性能,但也屬于工業產品,也要滿足一般產品法制要求,主要是符合《產品質量法》的下列要求:
(1)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出廠合格證);
(2)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
(3)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
(4)對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1.2 要有國家頒發的計量器具制造許可證
國家對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列入型式批準目錄的部分),實行計量器具制造許可證制度,這就需要審查其是否有國家或省質監局頒發的《計量器具制造許可證》及標志(CMC)。也可登陸國家及省級質監局官方網站查詢。
1.3 進口零配件在國內組裝屬于國產產品
進口儀表儀器零配件在國內組裝,然后以進口儀表儀器銷售,逃避國家的監控。其實這種情況就是國內的生產廠家(組裝屬于生產范疇),應按國內生產計量器具的生產企業管理,辦理該種計量器具的制造許可證及定型鑒定、型式批準、樣機試驗、出廠檢驗并附有出廠合格證等。目前進口零配件國內組裝冒充進口的現象很多,這些儀表儀器大多沒有中文標識、中文說明書,有些甚至還是非法定計量單位的,檢定證書也是全外文的,所謂境外技術機構的測試報告。由于其逃避了各項監管程序,這類儀表儀器的產品質量、穩定性及準確性都成問題,危害性較大,應該重點把關。
2、進口儀表儀器需要驗收的內容
由于外國計量法制、標準狀態、參數系數的測量狀態跟我國不同(如金屬的膨脹細數、導電細數,歐盟的是零度時測得的,我國是20oC的值等),對儀器儀表的準確度會造成較大影響,我國對計量器具的進口有專門的規定,不但《計量法》、《計量法實施細則》中對進口計量器具有明文要求,還單獨制定了《進口計量器具監督管理辦法》和《進口計量器具監督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規章,中石化《中石化油田企業計量管理辦法》也對此有明確要求。依據這些規定可歸納為以下四點。
2.1 有進口計量器具型式批準證書
這是能否在中國使用的最基本的要求,不經型式批準就不清楚能否適合在中國使用。只有具備了進口計量器具型式批準證書,才允許進口、銷售。所有經過批準的,都可在中國計量協會官方網站查到。
2.2 有進口計量器具檢定證書
進口檢定證書就相當于產品的合格證,這是證明進口儀表儀器是否合格的憑證。進口檢定證書是國內法定技術機構對進口儀表儀器逐臺(件)的檢定證書。進口儀表儀器在銷售前應該進行逐臺檢定,進口檢定證書是針對每臺儀表儀器的,而不是針對一批的,也就是說,每臺儀表儀器都必須有自己的檢定證書,以保證所銷售每臺的儀表儀器都是合格的,原件上應有省級以上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的核準章。進口檢定證書就相當于國產計量器具的出廠合格證。
2.3 單位制要符合我國的法定計量單位要求
我國實行法定計量單位,未經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批準,不得制造、銷售和進口國務院規定廢除的非法定計量單位的計量器具和國務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計量器具。進口計量器具必須使用法定計量單位,符合我國的法制要求,非法定計量單位的計量器具不準進口,特殊行業的要有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的批準,才準進口。
石油天然氣行業,由于這項工作把關不嚴,有一定數量的非法定計量單位儀表進入,如壓力單位是Psi(英磅/平方英吋),溫度是華氏溫度,體積是加侖、立方英尺等,屬于非法定計量單位的重災區,這些都給實際工作帶來了一定的麻煩。
2.4 有中文標識及中文技術說明書等資料
目前部分人員有一些模糊認識,認為進口儀表儀器的標注標識、技術說明書等資料就應該是外文的,其實不然,進口儀表儀器在中國銷售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制要求,符合《產品質量法》相關規定,在中國銷售的產品必須有中文標注標識和中文技術資料,否則不準進口銷售?,F在還有全是外文的進口家用電器嗎,進口儀表儀器也是這樣,只有小路貨、走私產品才沒有中文標識。而現在實際情況是,一些企業的進口儀表儀器大多沒有中文標識、中文說明書,給正常使用造成很多困難。
過去由于進口儀表儀器的價格昂貴,企業使用的數量較少,但隨著經濟的高速發展,進口儀表儀器使用的數量、范圍越來越廣,我國對進儀表儀器的監管也應及時加強,彌補進口計量器具監管方面的不足。
3、中石化的特別要求
中國石化《中石化油田企業計量管理辦法》規定:對生產經營和科研中涉及貿易結算、安全防護、環境檢測及石油專用計量器具實行質量認可證制度。中石化油田事業部定期公布計量器具質量認可目錄,對納入認證范圍而未取得產品質量認可證書的計量器具,各油田企業不得采購使用。購置的計量器具到貨后,應進行檢定或校準驗收,合格后方可入庫或交付使用。引進國外石油專用計量標準器具和批量石油專用計量器具,需經油田事業部審查。就是說購置這類計量器具要符合中石化總部的規定及審查。
總之,驗收儀表儀器的重點是,國產的是否有《計量器具制造許可證》及標志(CMC),是否有出廠合格證,是否有產品規格型號、準確度等級等相關標識;進口的是否有“進口型式批準證書”,是否有“進口檢定證書”,是否有中文標識、技術資料,單位制是否是符合法定計量單位。成套的計量儀器裝置、設施還要有法定計量技術機構的檢定合格證明,具備了這些才符合要求,才算把好儀表儀器的接收關口。
作者簡介:
加強政府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制度中主體地位,一方面在農產質量安全監管中,政策具有絕對的組織優勢、壟斷管理優勢和公信力強的優勢。政府強制性監管市場主體權力和義務,可在市場中權威公開和披露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另一方面,政府作為超于市場主體之上的公共組織單位,具有法律監督和信息服務的基本權力。建立一體化政府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體系,明確農產質量安全管理各相關單位和部分之間的職能,建立“一頭管理,多方參與”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創新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體制和模式;法律明確化各部分之間的權力和責任,完善“職能明確、運轉高效、協作監督”的長效監督管理制度。以法律的權威確保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效率。
2.完善我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律法規體系
首先,加強立法,構建完善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制基礎。制定農產品安全、農產品衛生、農產品安全標識專門法律。其次,對現有《食品衛生法》、《農業法》和《產品質量法》進行修訂和補充,增添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專項法律。最后,制定《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實施細則和相關配套法律。明確現有法律法規與《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之間的協調關系,確保《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與農業法規、質量管理法規等之間的適應性和協調性,總體上突出法律法規體系的最大保證效應。
3.建立服務于農產品生產和流通環節的農產品質量安全全過程監控制度體系
農產品生產和流通過程,產業鏈比較長,不可控制因素較多,政府應該充分考慮該過程特點,建立全過程監控制度,從農產品質量安全源頭做起,加強質量安全過程控制。建立農產品登記制度,從農產品的生產產地到農產品銷售,中間每一個環節均建立登記制度,建立可追查機制,農產品登記制度包含農產品生產產地環境登記制度、農產品投入使用登記制度,建立農產品生產檔案、農產品經營檔案。根據登記和檔案查詢農產品產地環境狀況,農業投入使用狀況、農產品生產田間管理狀況,以及農產品加工和包裝狀況,形成農產品質量安全責任可追溯信息平臺。探索多元化的農產品質量安全全過程監管方式,對農產品產地環境、農產品生產環境、農產品投入使用環境、農產品經營環境均可進行控制,明確農產品流向、生產記錄和經營記錄,產品質量明晰、生產儲存信息可查,有效規避農產品源頭風險。
4.修訂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制度
首先,對現有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進行修正、補充和調整。廢除不合時宜的非適應性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對各級標準指標中的矛盾性條款進行修正,做到各級標準的規范化、清晰化,以及層次化。國家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體系,其體系由有關技術規范、操作規程和質量安全標準組成。如制定了79種農藥在32種農產品中197項強制性國家標準;制定了“韭菜中甲胺磷等七種農藥殘留檢測方法”等一系列行業標準。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是強制性的技術標準。其次,完善農產品標準化體系以及相關配套政策,細化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建立《農產品標準化管理辦法》。再次,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技術研發,推動我國農產品質量標準高新科技的發展,增強農產品安全質量標準的協調性和適應性。另外,借鑒和引用國外先進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以國際先進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嚴格約束我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增強CAC、OIE、IPPC采標力度,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建立與國際農產品相銜接的標準體系,其核心是農產品產地必須達到安全農產品的生態環境標準,農作物種植、畜禽飼養、水產養殖及農產品加工必須符合安全農產品的生產操作規程。最后,增強我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宣傳和普及,進一步增強政府、市場主體、人們群眾對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重要性的認識。引導農產品生產、流通環節的標準化。估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積極執行和采用。
5.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體系
推動和加快我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體系的不斷完善和建設,形成有效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機制;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例行監測制度,以及相關配套監測細則;加強農產品質量監測人員職能培訓,強化監測人員基本監測技能,增強監測人員的監督意識,提高監督管理素質;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技術的開發和推動,引進國外先進的監測技術和監測方法。
6.建立農產品包裝、標識制度,完善農產品認證制度
改變傳統的農產品銷售方式,建立農產品包裝和標識制度,強化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落實農產品質量安全責任,監督農產品質量過程;建立農產品包裝和標致制度,規范農產品生產、流通和銷售過程中的質量安全標準和檢測標準;建立國家統一認定的農產品認證體系,以及相關監督機制,對農產品質量安全認證機構采用垂直管理模式,給予認證機構足夠的權威,確保農產品質量認證的全國統一制度安排。
7.完善農產品質量安全預警和風險分析等應急制度
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中,積極進入風險分析技術,為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創立依據,完善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分析制度,避免風險因素的產生,加強風險管理和監控,確保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控的長效管理機制作用的發揮。對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因素進行長期規劃,完善農產品質量安全危害因子風險監控和分析工作。對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因素進行排序,制定重大風險因子的風險分析技術標準和規范,對農產品農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病源污染風險因子確立安全預警體系。
8.結論
一、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1、食品工業基礎比較薄弱。食品工業與農業生產聯系緊密、進入門檻低、社會需求多樣。雖然社會經濟的發展迅速,消費需求層次逐步提升,消費者食品安全意識不斷提高,但是在今后相當長的一個時期內,我市食品工業仍將比較薄弱,不能滿足形勢發展的需要,一是規模企業相對較少、小企業數量龐大,食品工業依然是中小企業相對集中的行業之一,二是食品工業自身發展和提升的能力較弱,三是缺乏政府必要的產業政策扶持。
2、部分食品生產企業誠信不夠。我市食品生產加工業規模小、條件差的問題較為普遍,7人以下的小企業小作坊占到80%以上,部分企業自律意識差、自控能力弱,只看到眼前利益,放松內部管理,食品質量無法保證,極少數企業存在摻雜使假、以次充好等違法行為,食品生產企業因利益唯上而導致誠信不夠。
3、監管環節和對象理解不一?!妒称钒踩ā反_立了分環節按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但是各職能部門尤其是基層各部門對什么是初級農產品生產加工環節,什么是食品生產環節,什么是食品流通和餐飲服務環節的監管邊界理解不一,食品小作坊、小攤點、小商販的定義界定不夠明確,因而,普遍存在監管范圍和對象邊界模糊,職責不清,很難實現全鏈條無縫隙監管。監管環節和對象理解不一,使得無證照經營行為增多,為監管增加了難度。
4、監管力量不足和經費短缺。面對嚴峻的食品安全形勢,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監管力量嚴重不足、經費短缺。雖然全市各級質監部門均設置了食品安全專管機構,但人員編制問題至今沒有得到真正落實,特別是縣級質監部門,極大多數仍為兼職人員,人員少、裝備差、事情多的矛盾十分突出。從資源配置的角度講,食品生產加工環節質量安全要真正監管到位確實很不容易。雖然各級政府在檢測經費上已經給予了一定的支持,但若要實現更高層面上的食品安全保障,檢測經費仍然不足。
二、通過實施產品質量分類分級監管,確保產品質量安全
面對嚴峻的食品安全形勢,要解決上述存在的問題,我市質監部門要通過實施產品質量分類分級監管,明確監管重點對象,合理利用監管資源,充分履行監管職能,最大限度地提高監管有效性,確保產品質量安全。
1、認真梳理,明確監管對象
根據全市近年來的產品質量狀況和產品質量監督工作要求,將監管對象進行梳理分類,分為三個層次。
一是重點監管對象。執行強制性標準或涉及健康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容易產生質量問題的風險類產品;近三年來,在各級各類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中,有兩次及以上不合格的生產企業;有一定規模優勢和市場占有率的產業產品集聚區域,或在國內外有較大影響力的產品、產業。
二是密切關注對象。曾經出現過質量問題的產品、行業;近幾年產品監督抽查合格率相對較低的產品;近年來產品質量有所提升,但不夠穩定的產品、企業或行業。
三是一般監管對象。法律法規授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監管的,除重點監管對象、密切關注對象以外的產品及其相關行業。
2、突出重點,狠抓措施落實
要著眼長效,建立健全以監管對象分類為基礎的監管措施分級機制。
一是抓源頭,完善質量安全責任機制。要進一步明確產品質量監管法制要求,嚴格按照產品質量法、食品安全法、生產許可證和強制認證管理等法律法規,落實產品質量監管責任。對重點監管對象,要明確具體的監管要求和監管目標,做到目標強化、責任細化、考核量化,確保產品質量監管職責在政府、部門和企業的各個層面到崗、到人,確保重點監管對象的監管有效性。對密切關注對象,要通過專項檢查、日常巡查等行政管理工作和各類專題、主題活動強化質量責任的落實。對一般監管對象,要根據職能要求,著眼于產品質量監管全覆蓋,通過納入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及相關工作,體現企業主體責任,確保質量安全底線。
二是抓預防,健全產品質量防控機制。要按照監督工作實際和地方產品質量現狀,堅持“預防為主”的工作方針,不斷完善產品質量預警工作機制,切實提升預警工作層次。通過投訴舉報、監督抽查、執法巡查、相關業務部門監管信息等多種渠道和形式,對產品質量狀況進行分析,對行業產品質量發展趨勢進行預測,及時發現苗頭問題,切實做好質量安全事件的防控工作。對達到《全市產品質量預警實施細則》規定水平的,要及時警情,通報相關行業協會、政府部門,并按規定提出整治建議和要求;同時,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建立完善應急反應機制。對重點監管對象,要堅持主動出擊,主動預防,深入開展全過程監管,既查成品質量,也查原、輔材料質量和生產過程質量。特別是對可能出現的區域性、行業性質量問題的產品,要建立產品質量定期分析制度,通過綜合利用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數據信息,扎實開展產品質量檢情分析,評價驗證存在的質量問題,對可能發生的質量問題進行預測、預判,并提出相應的對策措施。對密切關注對象,要利用定期監督抽查、專項監督抽查等數據信息,隨時掌握相關產品行業質量狀況,產品合格率相對較低且質量提升不夠明顯的,產品質量水平有波動的,要及時查找原因,從質量管理和技術角度提升、穩定質量水平。對一般監管對象,要結合監督抽查工作,定期關注其產品質量合格率,對不合格產品企業,要重點抓好后處理各環節相關工作,防止連續抽查不合格,杜絕行業性質量問題的產生。
三是抓基礎,深化監督抽查工作機制。監督抽查工作是實現產品質量有效監管的重要基礎,是摸清產品質量狀況、了解企業信息、發現質量問題、制定監管措施、反映監管成效的重要抓手和工作平臺。因此,必須將監督抽查工作融入到分類分級監管工作中,重點抓好監督抽查計劃編制、計劃實施及后處理三個環節。在計劃編制中,對重點監管對象和密切關注對象,要實現抽查全覆蓋,并按照監督抽查“五調整”要求,加大專項抽查力度,提高抽查工作有效性;對一般監管對象,尤其是近幾年質量水平較高且較為平穩的,可適當降低抽查頻率和批次數,壓縮相應的抽查經費空間。在計劃實施中,要對照“五落實”的要求,注重各項責任的落實,提高監督抽查工作質量。在后處理工作中,要通過通報、公告、組織培訓、督促整改、行政處罰、復查、質量分析會等形式,嚴格后處理各環節特別是復查階段的具體工作要求,確保后處理工作程序到位和質量過硬。
四是抓突破,創新綜合監管工作機制。產品質量分類分級監管作為一種監管模式,要切實加強與各種監管模式的結合,積極創新綜合監管工作機制。要在“三員四定”、網格化管理等監管工作形態中,通過工作制度、工作職責、工作程序等形式,凸現分類監管要求。特別是要根據“關口前移、重心下移”的要求緊密結合質監基層站所建設工作,明確轄區內產品質量分類分級監管工作目標任務。要注重各類監管方式的結合,不斷提高監管工作效果,提升企業質量法制意識和自我監管能力,并自覺接受行政監管,為分類分級監管奠定基礎。
三、通過分類分級監管,進一步提高產品質量安全
1、降低監管成本,增加監管有效性
通過分類分級監管,理清了監管思路,明確了監管任務,整合了社會資源,建立了工作網絡,提升了各級監管部門與監管工作人員的責任感和緊迫感,降低了監管成本,增加監管的有效性。
2、為稽查執法提供思路及線索
通過分類分級監管,一為稽查執法提供了新思路,可以按照分類分級監管的方式進行稽查執法,突出稽查工作的重點,避免盲目性,做到有的放矢。二為稽查執法提供線索,因為分類分級監管,能夠暴露出產品質量與食品安全的問題,稽查執法可以循藤摸瓜,解決產品質量與食品安全問題。
關鍵詞:質量管理;技術監督;農機產品
中圖分類號:S232.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0432(2013)-04-0191-2
加強農產品質量管理以及技術監督不只是農機生產企業的追求,更是廣大用戶和國家農業生產的期望。但是農機產品質量問題讓人堪憂,就廣西而言2004年開展農機整機及零配件執法行動,抽檢合格率為7.7%;2006年開展農用掛車和電動機抽檢工作,合格率為零,現在雖有所提高但是問題依然很多。為了提高農機產品質量,我國陸續出臺了相關法律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農業機械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農業機械質量投訴監督管理辦法》。根據廣西農機產品的質量環境,對農機產品質量管理與技術監督做一個探究。
1 農機產品存在問題探究
1.1 制造環節問題
產品設計不合理:由于產品在設計初期的缺陷導致在工作的時候性能較差,主要表現在動力,機具的配套和轉速比等的不協調。同時由于設計考慮的缺陷使得在調整機構的調整上不方便,影響工作效率。
產品材料或者是產品質量差:由于農機產品生產企業在原材料選擇和零件等的檢驗力度不夠,影響了產品的零部件質量,如軸和齒輪等強度不夠,彈簧,旋耕刀的強度達不到要求,影響了機械性能,從而影響了產品的質量。
產品裝配工藝差影響產品性能:零部件制造工藝要求較低,工藝監督不夠,使得零件工藝粗糙,影響了產品的通用性,從而導致裝配不精密,使得整個產品的性能嚴重下降。
安全保護能力欠缺:產品安全設計元素的不夠,安全警示標志以及使用材料等都不符合安全要求,同時對警示標注不規范,不充分。
1.2 流通市場問題
產品相關證件缺失:部分流入市場的產品沒有合格證,說明書以及相關隨機的文件,部分產品的銘牌,證件內容等不規范,產品標示內容不全,生產日期等缺失。
使用過期推廣簽章:部分農機產品沒有技術等鑒定,于是使用過期或者是“借用”別的產品推廣鑒定證章。
產品安全保護措施不達標:有些產品的轉動件等外露,而且沒有安全警示標志。入口處的保護措施也不夠,安全距離等參數都不符合標準規定,存在安全隱患。
2 農機產品質量問題原因探究
2.1 農機產品的質量體系存在缺陷不夠健全
企業對產品的質量不夠重視,對農機產品的質量還停留在原始的階段,未建立或者是健全產品質量監督體系,不單純是缺乏相關的監督管理制度,產品質量監督相關技術人才也沒有引進。同時由于農機主管部門沒有專門的農機產品質量的監督機構,對農機產品的監督職能不夠明確,也沒有常態化的質量監督制度。
2.2 對標準化工作不重視
農機生產企業對于產品的標準化信息以及相關企業標準,行業標準不重視。甚至是國家和行業強制推行的部分產品標準也不完全嚴格執行。有些企業內部標準并不符合國家的相關質量要求和行業標準。
2.3 質量意識薄弱
一些農機生產企業為了追求較高的利潤,在市場競爭中獲取暴利,對產品采取了犧牲質量,減少制造加工工序,降低工藝質量甚至是使用報廢材料等方式來降低成本。部分企業存在僥幸和短期的不負責任態度,對產品質量不去管控,設備和技術方面也不投入和更新,缺乏產品質量意識。
2.4 設備陳舊,監測過程粗糙
由于企業生產能力和盈利能力的限制,部分企業對產品的設備和監測手段等沒有更新或者是更新遲緩。部分企業的生產設備和監測設備的精度由于時間過久,已經很差了,但是還在使用,監測設備和實驗設備都不完善,檢測過程粗糙。
3 加強農機產品質量管理技術監督探討
3.1 農機產品質量管理
地方法規標準的建立健全是依法開展產品質量監督管理的基礎和依據,根據實際情況配套地方法規,對于尚沒有相關法規和規章的時候,要求完善相關的地方標準以及加強對行業標準的統一。這些標準為企業的生產組織和質量技術監督提供依據,對于不符合國家強制標準的企業標準,要及時檢查審核完善,促進企業的標準規范化生產,保證產品質量。隨著市場的發展,全球化趨勢的逼近,要求在建立相關法律法規的時候和國際接軌,多了解國際的發展現狀和方向,打好國際接軌的基礎。當地政府要明確農機質量監督建構,賦予相應的監督檢查工作職能,按照《農業機械質量投訴監督管理辦法》建立農機產品監督管理體系。同時對社會要積極公開投訴以及投訴處理方法流程。相關部門要求定期多次進行農機產品質量檢查活動,加大監督力度和處罰力度,促進產品質量的完善和提高。
對于質量體系的建設要從農機產品生產的源頭開始抓起,提高生產企業對于質量意識的認識,使得企業能夠自覺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農業機械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規范企業的生產行為和生產工藝,提高零部件,裝配等的質量檢驗力度,從而提高農機產品的安全和可靠性等質量。為有效的開展監督管理工作,建立質量信息的匯報管理制度非常重要。加強和農機成產企業以及農機銷售企業之間的交流,建立質量信息匯報整合措施。為了便于農機主管部門及時掌握農機產品的質量問題,有針對的采取相應管理監督措施,要求生產企業指點三包實施細則,并提交主管部門,對于外購件要求銷售商對產品的銷售來源,銷售渠道整理報備。農機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要對產品質量信息進行分析、匯總,同時根據分析問題依法采取監督管理措施。對于群體投訴,重大質量事件等要及時處理,嚴肅處理,充分利用輿論等社會工具提高自身的監督管理職能。
3.2 農機產品技術管理
一個產品的好壞除了有效的管理監督文化,還必須得有高素質的技術隊伍,農機產品質量監督同樣需要一支高素質的技術隊伍。為了能夠有效的開展農機產品質量監督工作,從事相關工作的人員必須要有較強的技術業務能力,掌握相關質量法規法律。要對相關工作人員定期培訓,除了技術業務能力培訓以外,對于執法程序,投訴處理等技能也要加強培訓。
農業機械試驗鑒定技術的提高和農機產品質量的提高是密不可分的。農業機械的工作對象主要是土壤和動植物等,由于工作對象和其他材料不同,變化具有不確定性,所以對于工作質量的控制有一定的難度。農業機械試驗室鑒定要充分考慮這些特點,結合實際對農機產品進行檢驗,從而有效的指導農機生產企業設計和開發??紤]到農機產品是為農業服務的,消費者要求買得起,用得的好而且有較高的經濟效益,所以農機試驗室在工作時就必須考慮農機產品有良好的工作性能,地區的適應性要較強,有很好的經濟效益,做好農機試驗室應該承擔的責任和義務。
對于農機產品質量管理中技術環節的充分發揮同樣是提高產品質量的措施之一。農機質量管理監督應該由傳統的質量監督延生到對農業作業質量的監督,延伸到農機產品技術的開發和監督功能。要求協調科研,生產,使用等相關團體之間的合作和交流,加強農機產品的工作性能的提高,更加直接有效的促進農機產品的發展。
4 加強農機產品質量監督意義
農機質量保障體系的建立是農機質量檢驗工作的基礎,同時是質量管理的重要構成。以前我國質量管理僅靠設計和檢驗等部分職能,使得質量監督管理比較單薄,后來提出涉及到企業所有職能的質量管理,使得質量管理有了很大的提高。后來又出現的對于質量評價等的新觀點,對質量監督檢驗工作有積極的影響。現在企業對產品的質量體系包含要素都作出了明確說明和規定,質量體系在深度和廣度上都有很大的發展。
農機產品質量的優劣直接關系著農業機械化的發展速度和發展深度,關系著廣大農民的利益,是關系到全國人民的基礎問題。加強對農機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是提高農機產品質量,促進農業機械化的發展,促進農業發展進步,維護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和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健康發展的需要。
5 總結
農業是廣西省乃至全國都一直很重視,并極力支持的行業。農業機械化也是一直追求的目標和方向,而在農業機械化過程中農機產品的質量是影響這一目標的關鍵問題之一。所以對于農業產品質量的提高至關重要,但是農業產品質量存在很多問題,而這些問題的解決就必須從產品源頭開始做起。對于農業產品質量管理和技術監督就成為了現在農業面臨的棘手問題之一,所以對于農業產品質量管理和技術監督不能急躁,不能急功近利,要穩扎穩打,一步步的去提高去完善。
參考文獻
[1] 邱立春,農業機械化管理學[M].長春: 吉林科學技術出版社, 2005.
[2] 張雙,張輝.對加強農機產品質量管理與技術監督的探討.工程技術,2008.
關鍵詞:缺陷產品;認定標準;缺陷類型;完善
一、導論
在現代工業社會中,競爭越來越激烈,一些企業為了增強自己的競爭力,擴大利潤,一般會把大多數的精力放在研發新的高科技產品的上,進而忽視產品已然潛在的缺陷及這些缺陷可能帶來的損害風險。時代在進步,科技水平在不斷提高,好的一方面是各種產品的科技含量越來越高,不過由此帶來的問題也是不容忽視的,比如產品研發和推廣時客觀上存在難以預測的缺陷和風險。近幾年來,消費者所處的消費環境越來越惡劣,我國各種因產品缺陷而導致的損害事件層出不窮,嚴重影響了消費者對國內產品安全性的信任。不可否認的是產品缺陷侵權問題不僅已經成為涉及每個消費者個人的利益,對整個社會公眾的安全和利益也是有巨大影響的。
然而在我國,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我們并沒有賦予產品缺陷認定制度在產品責任法中的核心地位,關于如何界定缺陷產品沒有一個明確而統一的標準,多數散落在不同的法律規范當中。大家最為熟悉并且是相比較之下比較明確的認定標準就是規定在《產品質量法》的第四十六條。法條大體提出了兩個標準,即“法定標準”(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和“不合理危險”,可是其過于籠統的概括與分類上的缺失給司法實踐造成了很大的阻礙和困難。
在國際上,一些發達國家中。他們的缺陷產品認定標準相比較我國來說比較完善,可操作性強。但是法律制度還和一個國家的經濟、政治的發展有很大的關系,我國應該正視自己在缺陷產品認定標準制度上的不足之處,并結合自己的國情,借鑒外國的經驗,在此之上出臺一套相對完善的缺陷產品認定標準制度。
二、國內目前的缺陷產品認定標準現狀評析
(一)解讀《產品質量法》第四十六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六條中“本法所稱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的相關規定,可以看出產品缺陷認定標準包括兩個內容,一個內容是為產品缺陷從法律的層面上設定了具備了法律意義上的概念。即指的是“不合理危險”標準??墒?,如何界定“不合理危險”的含義,如何才能更為清晰詳細明確地判定產品是否存在缺陷是一個值得深思的問題。而另一個內容是,從該條文的第二部分表述,則為我們在司法實踐中提供了更容易操作的法定標準(即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爱a品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即是我們通常講的法定標準(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不合理危險”標準要比法定標準(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要求更為嚴格。
(二)對我國缺陷產品認定標準的評介
目前國內所采取的強制性標準與不合理危險標準這一雙重并行標準,要從利弊兩方面進行分析,特別是要結合具體案件實際情況,均衡使用兩種標準。
1、雙重標準并行之利
雙重標準是在1993年頒布的《產品質量法》被確立的,這一法律產生的背景是當時市場經濟剛剛在我國全面推行,大量產品由于技術等原因存在著容易損害消費者人身和財產的缺陷。但是受到計劃經濟體制影響,相關市場經濟下的產品責任問題追究機制尚不完善,在處理這類事件和案件時既缺少法律法規的指導,又缺乏已有案例的參照和實踐經驗,而缺陷的“不合理危險”標準因其所具備的強主觀性,同時其專業性較強,從普通大眾到法律工作者都難以準確掌握,必須要由第三方專門機構介入認定,可操作性難度和成本都較高。因而,強制性標準的制定就有了必要性。這一標準的立法思路,就是對產品安全性用強制性的法律條文來事先予以規定,使得生產過程有章可循。這就使得執法部門可以通過這一標準準確界定缺陷產品,并對生產者依法進行懲處,而受到侵害的消費者只要舉證產品不符合相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就可向司法機關提訟,追究生產者或銷售者的侵權責任??偠灾?,可將強制性標準的必要性歸結為三點,即其對產品缺陷標準的判斷條件進行了細化,提升了標準的可操作性,利于司法機關審理案件時候準確把握審理的公平與公正;強制標準簡化了產品缺陷的舉證程序,使訴訟效率顯著提高;生產者可以用強制性標準規范生產環節,排除隱患,降低風險。
2、雙重標準之弊端
我國現在產品缺陷認定標準大多數分散在現有法律體系的多個層次中,甚至在不同地方出現了有差別的表述方法,或是在同一概念中存在糅合在一起的內涵和意義相異的標準,破壞了缺陷產品判定的統一和科學性,進而給實踐操作留下隱患??偨Y一下我國對“缺陷產品”認定標準,大體分為兩類:“不合理危險”和“法定標準”,但是由于過于籠統所以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會遇到很多的問題,大體分為以下幾個方面:
(1)兩個標準主次的問題
我國對此并沒有做出相應明確的規定和解釋。然而在實踐中處于這種司法困惑的案例并不鮮見,我國立法中的雙重標準現狀給司法機關在審理具體產品責任案件時帶來了許多困惑:雙重標準到底是一個什么樣的適用關系和順序?它們是并用還是選擇適用?比如說一個產品假如不符合法定標準,那么它就一定會存在“不合理危險”嗎?如果它只是不符合法定標準卻沒有給使用人造成人身和財產的損失,那么它還屬于缺陷產品嗎?再比如一個產品符合法定標準,但卻給使用人造成了人身和財產上的損害,那么它可以算是缺陷產品嗎?對于這些疑難和困惑,我國現有的雙重標準是解決不了的。
(2)“不合理危險”的界定問題
由于目前國內過于抽象的產品缺陷界定,加之對“不合理危險”未有立法界定標準,這樣就使實踐操作出現了許多不便之處,對相關法律的統一與公正性造成了不利影響??墒?,縱觀國內司法實踐,很多司法機關在對產品不合理危險做出判定時,都會參照如下因素:一是產品的一般用途,這就意味著若消費者用普通人的理解方式來使用產品卻受到了損害,則就可以認為該產品不具備合理期待的安全保障,存在著不合理危險。二是產品的標記。這是指標記能對產品所具備的性能和能夠達到的安全標準做出充分表達。三是產品的原料與結構。四是產品的消費與使用時間。總而言之,國內現有的司法實踐中還未能發展出一套能夠準確界定的“不合理危險”。
(3)缺陷產品類型沒有明確
目前來說,我國現行的產品責任法律中缺少對產品缺陷的明確規定,僅僅實在相關法律中提及而已,而在具體實踐中,由于具體類型所存在的不同風險與給消費者所帶來的不同程度的損害,特別是在制造缺陷上存在著大量致人損害的案件,這就非常有必要對產品缺陷類型進行嚴格區分界定。而除了制造缺陷可以給人們帶來不可預知的危險,設計缺陷同樣也造成風險的因素之一,但是我國對此的規定少之又少。
而對于警示缺陷,我國也缺乏明確的警示概念。在立法上也只是零散的規定了產品警示缺陷形式上的判斷標準。我國法律中對產品警示的明確要求僅限于某些特殊產品,產品缺陷認定又是雙重標準,這樣給司法實踐留下很多問題。
三、國外有關缺陷產品認定的相關研究
(一)“產品”的概念界定
1、產品的概念從不同的角度來看,產品有著不一樣的理解和認識。產品是隨著人類歷史發展過程中為了生存而不斷運用勞動對象進行加工而出現的。而在傳統概念中,產品的使用價值與物質熟悉往往最為被關注,然而時代在進步,人們對產品的認知超越了傳統理解,在現代意義上,產品屬性的綜合評價更被人所關注。這是從經濟利益角度出發概括出來的,為的是創造出最大的利潤。但是商家在追求經濟利潤的時候難免會因為產品自身的各種缺陷從而給消費者帶來人身和財產的損失,這時通過法律來調整就顯得尤為必要。
2、從法學角度看產品含義
由于每個國家的經濟、政治、以及法律制度不一樣,所以法學上對產品概念的界定也各有不同,下面以幾個國家或地區為例談一下它們各有特色對產品的定義。美國在1979年《統一產品責任示范法》規定“產品是指具有真正價值的,為進入市場而生產的,能夠作為組裝整件或作為部件、零售交付的物品。但人體組織、器官、血液組成成分除外。”但隨著時代的進步,法律對消費者的傾斜保護,進一步擴大了產品范圍。我國臺灣地區在《消費者保護法實施細則》中規定:“本法所稱商品是指交易客體之動產和不動產,包括最終產品、半成品、原材料和原組件?!毕嚓P的產品概念在國際公約里也有闡述:“產品一詞應包括天然產品和工業產品,而不論是未加工的還是加工過的,是動產還是不動產,同時排除未加工的農產品。”
(二)“缺陷”概念的界定
產品缺陷是構成產品責任的要素之一,所以充分了解缺陷的含義是很有必要的,各國對缺陷的定義都有自己的看法和特色,但是也有一些共同之處,具體如下:
1、美國
1965年,美國在其《第二次侵權法重述》中將產品缺陷用“對使用者或消費者或其財產有不合理危險的缺陷狀態”做出了定義,但當時卻沒有對不合理危險的判定方法進行具體規定。因而,在此基礎上,1979年,由美國商業部正式發表了《統一產品責任示范法》,明確將產品責任劃分成以下四類:(1)產品設計上存在不合理的不安全性;(2)產品不符合產品銷售者的明示擔保,致使產品存在不合理的不安全性;(3)產品制造商存在不合理的不安全性;(4)未給予適當警示或指示,致使產品存在不合理的不安全性。
2、歐盟及其成員國家
早在歐共體時期,歐共體國家就對產品缺陷在其《歐共體產品責任指令》中進行了定義:“(1)在考慮到全部情況下,若產品無法給人們提供有權期待的安全保障,則該產品就屬于缺陷產品:a.產品的說明;b.能夠投入合理期待的使用;c.投入流通的時間。這一法令延續到了歐盟成立,相關成員國與產品缺陷相關的規定已然與該指令保持了一致。總而言之,歐洲國家對對缺陷的認定確立在人們對產品應該具備的安全性的期待上,但是如果新產品比原有產品更安全,則這一更新不能作為認定之前產品有缺陷的依據。
3、日本
日本在其《制造物責任法》中對產品缺陷做出了界定,即:“本法所稱的缺陷,是指考慮制造物的特性。其通常預見的使用形態、其制造業等交付該制造物時其他與該制造物有關的事項,該制造物欠缺通常應有的安全性?!?/p>
4、我國臺灣地區
我國臺灣地區“立法會”在其《消費者保護法》中對產品的缺陷進行明確定義,同時提出了要求,即“從事設計、生產、制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其提供商品或服務無安全或衛生之危險?!薄4送庠谄洹断M者保護法實施細則》中又具體解釋了“安全或衛生上之危險”,并且明確規定,如果服務或產品已經到達當時的科技水平頂峰,無法再進行提高,則可視情況對其免責。
總的來說,各國對產品缺陷的含義所有不同之處。但是在一個方面達到了統一解釋:國際上大部分國家都將存在著“不能提供人們有權期待的安全”或“不合理危險”的產品,認定為對缺陷產品的認定標準。在這一認定中,有一個很關鍵的概念就是“安全性”,因而在這里可以將產品安全性理解為:“(1)產品的安全性指的就是產品不存在對消費者或其他人的人身和財產權益造成損害的風險;(2)倘若產品不得已會對消費者或第三方權益具有損害風險,只要其所存在的危險是與人類的安全健康可以并存,同時這些危險能夠被降低到最低點。(3)危險的判定要以產品在保質期及在通常合理適用的前提下才成立;(4)在實踐中,對產品危險性的判定要充分考慮到產品的特性和不同產品間的相互影響以及使用者自身的情況等等諸多因素;(5)不能因新的產品能夠具備可能的更高的安全性而對現有產品的安全性進行否定。
(三)關于產品缺陷法律界定的具體標準
綜上所述,產品的缺陷指的就是,當產品正處在對消費使用者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存在著不合理危險風險,或者存在著無法給使用者提供理應期待的安全??墒?,因為這一定義概括性太強,且非常抽象,如果就根據這一定義來界定產品缺陷,同時完善相關法律的適用,就必須要在法律實踐中逐漸發展出消費者期待標準、“兩分法”標準“及風險―效用”平衡標準三種更為可行性的界定方式和評判標準。
1、消費者的期待標準
在這里所指的消費者期待標準一般用來對產品安全性做出評估,在產品缺陷判斷中主要起到判定產品是否具備消費者所期待的相關產品質量或得到正確的警示信息等。消費者期待標準源于著名的Weste V.BlueShip Tea,Ine.案。這起案件中的原告在一家餐館用餐時,被雜燴魚湯中的魚骨頭卡住喉嚨,后因此該餐館,而當地法院兩審均判原告敗訴,原由是當地法官認為雜燴魚湯食用歷史悠久,消費者對其含有魚骨頭應具有預見性。這一案例為該國普通法院法官審理相關案件提供了案例參照,進而其內涵發展成為了現代消費者期待標準。將“消費者期待”為標準,可以邀請消費者參與到認定產品缺陷的過程中,這一做法可以有效保障消費者的自身權利。因而,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消費者的期待標準因其具備有較強的直觀性與可操作性,長期以來備受法官的青睞。不過對此標準不同的學者卻有著互不相同的看法,部分學者指出,由于消費者期待標準自身定義的不明確,加之法官的經驗不同,因而這一標準很大程度上依賴著法官個人的主觀判斷。但多數學者的觀點傾向于將其理解為客觀標準。我的觀點結合了兩者,認為它兼具主觀和客觀的性,并將客觀性作為這一標準的主要性質。總而言之,作為一種以一般消費者的期待心理為參照依據的產品缺陷判定標準,消費者期待標準能通過性能、使用期限等一系列指標來對具體產品是否符合消費者期望來進行判斷。而伴隨著時代的進步,產品技術含量的愈發復雜,普通消費者已經很難以用一般的常識來對產品缺陷進行判斷。因而,“風險/效用”的認定模式這一對消費者本身識別能力幾乎不存在依賴的判斷標準就應運而生了。
2、風險/效用標準
作為一種用有用性與危險性以及相關因素來衡量產品質量,風險/效用標準是通過比較危險的避免的成本與收益來對產品的缺陷進行界定的一種判斷方法。具體而言,這一標準是通過在產品保持有現有問題而帶來的危險程度同制造更安全產品的成本進行比較而獲得的結果來判斷產品是否存在缺陷的,即假如改進產品需要的成本遠超保持問題存在而產生的問題成本,那對現有問題的保持所產生的收益就會超過危險,該產品就不存在缺陷;反之,倘若當前的產品所存在的危險遠大于改進產品所需成本,那危險所帶來的成本就會遠超保持現狀的收益,那么保持現狀的產品就是有缺陷的。
同消費者期待標準相比,“風險/效用”平衡標準具有更強的客觀性,可是這一標準依舊在適用上存在問題,特別是在衡量對象的非經濟性評判上。這一標準在現實中無法為產品致害歸責提供合理和系統的標準體系,其涉及的如人的生命健康價值等參考量很難被客觀量化并和其他成本做比較,這就使得司法機關在通過這一標準評判時,依然會受到主觀影響。同時,“風險/效用”平衡標準容易導致對效益價值的過度偏移,這一標準所倡導的利益最大化判斷,往往很難給人的生命安全賦予準確的價值,從而致使很多產品制造商容易忽視人的生命安全,故意對一些帶來的危險程度不高或只會催生偶發危險事件的產品缺陷選擇性失明,進而使產品潛在的缺陷被忽視,同時也給司法機關在缺陷判斷時帶來困惑。
3、兩分法標準
消費者期待標準和風險/效用標準都有各自的不足之處,為了公正的審判,就產生了兼顧這兩種標準的兩分法標準,即同時參考消費者期待標準和風險/效用標準來把主觀判斷同客觀判斷融合在一起,來靈活地對產品缺陷進行判斷。但是,由于兩分法標準結合了兩個標準,所以每一種標準的缺點也都還存在其中。同時,由于在雙重標準下,會更側重于在雙重標準風險/效用分析判斷的過程中對消費者的保護,因而這種判斷就成為了“無限制的方法”,在司法進程上存在著對被告一定程度上的不公,影響了司法判斷的合理謹慎。因而為了確保司法的公正公平,又發展出了修正后的兩分法標準,從而避免司法機關在法院審理環節采用該標準時不會將舉證責任轉移給被告。
四、我國缺陷產品認定制度發展和完善的路徑――借鑒他國經驗
(一)取消雙重標準
由于強制性標準的制定遠遠無法趕上不斷提高的產品科技與制造水平,而現行通用的產品缺陷雙重標準認定方法又對強制性標準有著過分的依賴,這就導致了雙重標準愈發難以滿足現實市場的需求,同時這種過分依賴又使得這一標準的實行存在很強的行政色彩,這就給部分行政部門干涉產品的缺陷判斷留下了漏洞,影響了判斷的公正性。倘若要對消費者合法權益更好地予以保護,跟上現代國際社會產品責任立法之潮流,就應該對現行的產品缺陷雙重標準進行重新評估,甚至取消這一并行標準,而真正以產品是否存在“不合理危險”作為唯一的標準。而強制性標準可以作為缺陷認定的輔助手段,即作為間接證據來證實產品缺陷,而非作為直接的法律參考依據。
(二)明確“不合理危險”的含義――引入風險/效用標準
對“不合理危險”含義的明確對于追究經營者的法律責任是至關重要的一點,但是我國對此的規定是非常不清晰明確的,這樣就給司法實踐造成很大困擾。我國可以借鑒他國的經驗,明確“不合理危險”,梁慧星教授認為,對該界定的認定應采取比較法解釋方法,參照美國判例和學說,在具體案件中予以確立;石慧榮先生認為,對于不合理危險的認定,應考慮顧客的需要,經營者對危險是否能夠認識以及消除危險的技術可行性和成本等諸多因素;經過上述分析,對于產品是否存在缺陷,其出發點和落腳點均是該危險是否“合理”。若合理則該產品不存在缺陷,反之,則存在缺陷。
應該在確定何謂“不合理危險”的時候,綜合多種相關因素來評判。例如:消費者對危險的預防能力、產品造成損害的嚴重程度,同時也可以對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制定方法進行借鑒,用列舉的方法對不合理危險進行細化分類,用兜底式條款來更明確的界定產品責任歸屬,明晰產品的缺陷認定。
我國的有關產品缺陷認定,主要是以從產品是否符合消費者合理的期待為中心,將產品應當具備的適用性能、產品的說明或標識等方式作為參考標準,來對產品缺陷進行界定。我國當前的產品缺陷集中于警示缺陷與制造缺陷上,因而在實際中,司法機關的認定要以消費者的合理期待為出發,同時輔助參考產品的使用性能、標識或警示說明??墒?,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和社會商品的大豐富,產品基數的飛速增加致使有缺陷的產品也成倍增加,致使相關產品缺陷的消費者投訴案件逐年倍增,特別是對產品設計缺陷的投訴與日增多。例如通用公司的科魯茲汽車爆震事件,消費者對通用公司所宣傳的油品問題保持普遍質疑,而主張通用公司應盡快從自身設計上找原因,來給消費者一個滿意的解釋。因而,目前“不合理危險”這一標準的單純使用,實際上已經難以滿足產品缺陷認定的現實需要??v觀外國的立法經驗加上結合我國的具體國情,我認為可以借鑒國外綜合使用“消費者期待”標準和“風險\效用”分析方法來明確“不合理危險”的具體內涵。當難以使用主觀標準認定缺陷產品時,則用客觀標準來輔助,來對產品安全性的各個方面以及是否存在合理的替代方案加以分析,用此認定產品是否存在缺陷。
(三)依據不同的產品缺陷類型制定認定標準
即使在產品缺陷的認識上,世界各國各不相同,但這些認識在本質上具備高度的一致性,即都認為產品缺陷指的就是產品存在著危險因素。而目前國內的相關法律雖然已經涉及到一些缺陷種類,可是對產品缺陷缺少明確的分類,進而使司法部門與普通大眾產生了缺陷界定的困惑與責任追究上的分歧。因而在這里,可以參照國外現有的產品缺陷類型的劃分,同時充分結合我國目前的實際狀況,將產品缺陷明確劃分為設計缺陷、警示缺陷、制造缺陷三大類型,同時通過列舉具體、客觀的認定標準有選擇的加以認定。不同缺陷要配備和適用不同的判斷標準,比如制造缺陷適用的是消費者預期標準,而警示缺陷與設計缺陷則要參照美國風險效益分析標準來進行判定。特別是伴隨著我國經濟發展水平的不斷提高和經濟體制的變革,經濟結構將不斷被優化,產品的技術含量正在不斷提供,這就使得各類產品的設計將更趨于復雜??墒?,產品設計缺陷在我國現行的法律中并沒有明確用規定加以界定,因而就有必要在立法上結合產品設計缺陷對能夠適用于其的風險效益分析標準進行制定,同時參考到替代設計的可能性及其成本、產品的社會效用等一系列復雜的相關影響因素。
五、結語
由于歷史和現實原因,我國在對缺陷產品的認定標準上,仍然采用著強制性標準與不合理危險標準雙重標準的并行,在兩種標準中,不合理危險標準的執行符合目前國際普遍通行的做法,相反強制性標準則一向是國內理論和實務各方的爭議焦點。但是,根據目前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和經濟體制改革的現狀,這種雙重標準的并行仍然存在著很大的必要性,特別是強制性標準的作用和地位一時還很難被不合理危險標準所替代。因而,可以把“法定標準”作為“不合理危險標準”輔助手段。此外,如果要更為方便地對產品缺陷進行準確界定,應該有必要參考國外的先進理念和有效措施進行借鑒,在立法環節就對產品缺陷進行準確劃分,分為警示缺陷、制造缺陷和設計缺陷,同時配備不同的認定標準,且將“風險/效用”標準引入具體認定工作中,進而明確界定什么叫“不合理危險”。
綜上所述,在產品缺陷的具體界定中,既要綜合考慮到效益與公平以及其他多種社會價值,又要充分考慮到尊重生產者的利益而同時不對消費者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因此,我國理應加快產品缺陷界定標準的理論研究工作,同時將理論成果轉換為實踐成果,最終推動產品缺陷問題的解決,不斷提高產品質量和市場經濟的健康快速發展。
參考文獻:
一、著作類:
[1] 劉靜:《產品責任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
[2] 張云:《我國缺陷產品立法研究》,經濟管理出版社,2007年版。
[3] 陳永廣:《消費危險與產品缺陷》,中國標準出版社,2005年版。
[4] 陳璐:《產品責任》,中國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
二、期刊論文類:
[1] 賀光輝:《產品缺陷認定標準的國際比較及對我國的借鑒》,載《現代經濟探討》2008年第3期。
[2] 李士林:《產品缺陷的比較研究》,載《廣西社會科學》2002年第2期。
[3] 季連帥:《中美應對產品缺陷之法律比較》,載《法治與社會》2008年第5期。
[4] 王清木:《試論產品責任中的產品缺陷認定標準》,載《法治與社會》2008年第36期。
[5] 曾瑩:《論我國產品缺陷認定標準的法律制度的完善―以美國產品責任法律制度為鑒》,暨南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9年。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商品零售場所是指向消費者提供零售服務的各類超市、商場、集貿市場。
本辦法所稱塑料購物袋是指由商品零售場所提供的,用于裝盛消費者所購商品,具有提攜功能的塑料袋。但不包括商品零售場所基于衛生及食品安全目的,用于裝盛散裝生鮮食品、熟食、面食等商品的塑料預包裝袋。
塑料購物袋的材質及技術要求由國家相關標準予以規范。
第三條商品零售場所應當依據本辦法向消費者有償提供塑料購物袋。
第四條商務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商品零售場所塑料購物袋有償使用過程中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商品零售場所對塑料購物袋應當依法明碼標價。
第六條商品零售場所可自主制定塑料購物袋價格,但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低于經營成本銷售塑料購物袋;
(二)不標明價格或不按規定的內容方式標明價格銷售塑料購物袋;
(三)采取打折或其他方式不按標示的價格向消費者銷售塑料購物袋;
(四)向消費者無償或變相無償提供塑料購物袋。
第七條商品零售場所應當在銷售憑證上單獨列示消費者購買塑料購物袋的數量、單價和款項。
以出租攤位形式經營的集貿市場對消費者開具銷售憑證確有困難的除外。
第八條商品零售場所應向依法設立的塑料購物袋生產廠家、批發商或進口商采購塑料購物袋,并索取相關證照,建立塑料購物袋購銷臺賬,以備查驗。
第九條商品零售場所不得銷售不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塑料購物袋。
第十條商品零售場所應采取措施,為消費者自帶購物袋、購物籃購物提供便利。
第十一條鼓勵商品零售場所提供符合相關質量標準和環保要求的塑料購物袋替代品。
第十二條以出租攤位形式經營的集貿市場,可以由開辦單位或經其批準在市場內設立的專營(或兼營)塑料購物袋經營攤位實行塑料購物袋統一采購、銷售。
第十三條商品零售場所的經營者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行為承擔相應責任。
下列商品零售場所,由開辦單位或出租單位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行為承擔相應責任:
(一)以出租攤位形式經營的集貿市場;
(二)場內外租超市、柜臺;
(三)大型超市、商場引廠進店的經營攤位。
第十四條商品零售場所的經營者、開辦單位或出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六條有關價格行為和明碼標價規定的,由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視情節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商品零售場所的經營者、開辦單位或出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六條有關競爭行為和第七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視情節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商品零售場所經營者、開辦單位或出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視情節處以20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商品零售場所經營者、開辦單位或出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商品零售場所經營者、開辦單位或出租單位因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受到處罰的,商務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將處罰情況向社會公告。
第十九條鼓勵新聞媒體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任何單位或個人可向當地商務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舉報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可會同同級價格主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本辦法制訂實施細則,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報商務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