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夫妻共有財產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一)對夫妻共同所有財產的認定
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筆者認為,對此款規(guī)定應作如下理解:
首先,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指的是婚姻當事人依照法律程序締結婚姻,到婚姻關系依法解除或自然終止的期間,即依法取得結婚證之時至離婚生效或因一方死亡婚姻自然終止之時的期間。包括當事人領取結婚證后,雙方尚未共同生活期間,離婚糾紛中分居期間,在人民法院訴訟離婚尚未判決離婚,雖經(jīng)判決準予離婚,但離婚判決尚未生效之前的期間。這里所說的“婚姻關系存續(xù)”,是法律認可的合法婚姻關系的存續(xù),法律沒有確認的婚姻關系,不能以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認定。例如雙方雖對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因雙方不具備結婚實質要件——依法進行結婚登記,其婚姻關系沒有得到法律認可的期間;雙方登記離婚或訴訟離婚生效后,倆人又同居生活在一起的期間;雙方已經(jīng)依法登記結婚,但是登記時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后被宣告無效的婚姻,這些期間均不屬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對此期間取得的財產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其次,“所得的財產”,其實質內容是指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取得的財產權,包括實際占有的所有權和非實際占有的所有權,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已經(jīng)取得某財產的所有權,并未實際占有該財產,該財產仍然是夫妻所得的財產。但是,對于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實際占有,而沒有取得財產權的財產,無論合法與不合法,都不屬于夫妻所得的財產,比如借用他人的財產和非法占有他人的財產。
第三,夫妻所得的財產的主體,只包括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夫妻。因為來源于夫妻以外的人的財產,和非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均不屬于夫妻所得的財產,如父母、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所以夫妻所得的財產的主體僅僅指有合法婚姻關系的男女。
第四,夫妻所得財產的范圍:(1)工資、獎金,包含貨幣和有關財物。應從廣義上理解為一種工資性的勞動收入,而不能從狹義上理解為以工資、獎金名義發(fā)放的收入。值得注意的是,隨著各種經(jīng)濟成份不斷出現(xiàn),現(xiàn)實生活中勞動報酬在以各種形式出現(xiàn),如紅利、紅包、津貼、房補、互助金、餐補、服裝費等各種名義出現(xiàn)的收入越來越多,數(shù)額也越來越大,這些都應視為工資性收入,為夫妻共同財產。(2)從事生產、經(jīng)營的收益,是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從事生產、經(jīng)營,主要指農村中的農業(yè)生產和城市里的工業(yè)生產以及第三產業(yè)等各行各業(yè)的生產經(jīng)營收益。有勞動收入,也有資本收益,如股票債券收入、股份、股權等,亦是夫妻共同財產的一種形式;(3)知識產權的收益,知識產權包括與特定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權如署名權、發(fā)表權等和財產權兩方面的權利。由于知識產權權利本身的人身專屬性不可能由他人包括權利人的配偶行使,因此,它不能屬夫妻共同所得,只能歸屬于權利人本人。而作為知識成果所產生的經(jīng)濟利益,是一種財產權,則應歸夫妻共有。最高院《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二條規(guī)定: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jīng)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4)因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這里說的繼承所得的財產,是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依照法律規(guī)定接受被繼承人死亡時留下的合法財產,包括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所取得的財產;贈予所得的財產,是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接受贈予人無償給予財產的法律行為取得的財產,贈予所得的財產必須是已經(jīng)取得所有權的財產,比如受贈予人進行所有權變更登記、實際取得財產等。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沒有實際取得財產權的,贈與合同未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贈予財產,不是夫妻財產。(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包括: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yǎng)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二)離婚時夫妻共有財產的分割
基層法院中受理、審結的離婚案件占相當比例。而婚姻糾紛中財產分割問題如果處理不好,則很容易使雙方矛盾激化。《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jù)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根據(jù)《婚姻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對夫妻共有財產的分割方式有以下幾種:
1、實物分割
對于夫妻共有財產的分割,在不影響共有財產的使用價值和特定用途時,可以對共有財產采取實物分割的方式??梢赃M行實物分割的共有物一般是可分物,如糧食、布匹、家用電器、現(xiàn)金等。?
2、變價分割
如果夫妻共有財產不能分割或者分割有損其價值,而且各方都不愿意接受共有物時,可以將共有物出賣,由各方分別取得價金。
3、競價分割
對于不可分割的共有物,夫妻雙方都愿意取得共有物的,而共有物的價值不易確定的,可以由夫妻競價,應價高的一方分得共有物,并給對方一半價值的現(xiàn)金。
4、作價補償
對于不可分割的共有物,夫妻中的一人愿意取得共有物的,可以由其取得該共有物。對于共有物的價值超出其應得份額的部分,取得共有物的夫或妻應給對方作價補償。?
三、夫妻共有財產制存在的不足及立法建議
(一)存在的不足
我國現(xiàn)行婚姻法在夫妻財產制度方面作了不少努力,為解決夫妻財產方面的爭議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據(jù),有助于建立穩(wěn)定的社會主義家庭關系.但筆者認為現(xiàn)行婚姻法仍存在許多不足,現(xiàn)略述如下:
1、共同財產規(guī)定得很不周延。
婚姻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而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分別規(guī)定的是共同財產與個人財產,在此兩者并不兼容,更嚴重的是,第十七條第五款規(guī)定:其它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第十八條第五款規(guī)定:其它應當歸一方所有的財產。兩者都是口袋型條款,都可以作擴張解釋,當二者發(fā)生沖突時,如何處理?立法者本意可能是避免不能窮盡共同財產與個人財產的范圍而有意為之,豈不料留下更大的法律空子,更可能引起法律適用混亂。這一點,我們的鄰國日本規(guī)定得比我們清楚得多,也爽快得多:“夫妻間歸屬不明的財產,推定為共有?!狈▏穹ǖ浜偷聡穹ǖ湟灿蓄愃频囊?guī)定。
2、婚姻法未規(guī)定別居制度,對于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財產分割成為不可能。
由于缺乏這方面的規(guī)定,夫妻的財產分割必須是以婚姻關系破裂為代價,這就掐斷了當事人選擇的余地,實踐中,有的夫妻僅只想進行財產方面的分割,而不想婚姻關系破裂,走向離婚之路,但我國法律卻缺乏相應的規(guī)定,在這方面應值得探討。
3、婚姻法未設立法定財產制排除的非常情形。《婚姻法》強調法定財產制這一法律原則,并以適當?shù)募s定財產制作為補充。有了很大進步,但缺陷依然存在,在法定財產制的采用上只規(guī)定了普通情形,沒有規(guī)定非常情形。
《婚姻法》明確規(guī)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法定的五種財產均為夫妻共同財產。此種共有是一種共同共有,這個共有關系持續(xù)于整個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即依法取得結婚證之時至離婚生效或因一方死亡婚姻自然終止之時的期間?,F(xiàn)實中,法律上規(guī)定的對共同財產的處分其實并不平等,先決定離婚的一方往往采取轉移、隱匿夫妻共同財產的方式,達到其自身目的。在離婚訴訟階段,由于時間較長或者有可能反復起訴,此時財產權益受到侵害的一方往往難以得到有效的法律救濟。
(二)立法建議
由于婚姻法剛行修改,再進行修改不可能,但卻可在與之不相沖突的婚姻法實施細則或在以后民法典親屬篇的制訂中對夫妻共同財產制加以完善,具體說來可以作以下幾方面的完善:
1、 法律中明確規(guī)定:夫妻財產約定不明或未加約定的,推定為共同共有。
2、 增設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財產分割制度,既為更好地體現(xiàn)民事權利主體之意愿,也為挽救更多的婚姻。
論文關鍵詞 夫妻 共同財產 訴訟時效
一、案例
王某與李某于2004年11月登記結婚,婚后一度夫妻感情較好。李某是建筑包工頭,王某婚后不久做起了全職太太。因李某所從事的建筑業(yè)近年來比較紅火,除在本地承接工程外,不斷拓展外地業(yè)務。因雙方聚少離多,夫妻感情日漸轉淡。因缺少溝通,互相不信任,雙方吵架成為常有的事。2007年4月王某與李某經(jīng)法院調解離婚。離婚后半年,王某發(fā)現(xiàn)李某隱瞞了一處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購置的位于外地房產,法院調解離婚時,王某并不知該房產的存在,李某亦未申報該處房產,故王某找到李某要求分割該房產。李某口頭答應與其協(xié)商解決。然李某每次僅口頭承諾,并非實際履行。王某于2012年5月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上述房產依法進行分割。庭審中李某辯稱,本案所訟爭的房屋系其在離婚訴訟中故意隱瞞的夫妻共有財產,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對離婚時一方所隱瞞的財產,離婚后,另一方發(fā)現(xiàn)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但請求再次分割的訴訟時效為兩年,現(xiàn)請求再次分割,明顯超過兩年的訴訟時效,故對于王某之訴訟請求法院應予駁回。
本案的爭議在于原告請求是否已過訴訟時效?有兩種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后,另一方發(fā)現(xiàn)上述行為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請求再次分割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fā)現(xiàn)之次日起計算。王某在離婚后半年便發(fā)現(xiàn)李某隱藏財產之事,然其卻在近五年后才提出分割房屋的訴訟請求,明顯超過了訴訟時效,故對其訴訟請求應予駁回。
第二種意見認為,本案不符合“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之情形,因為王某并沒有對李某隱藏房屋不分的故意。雙方對該房屋的歸屬沒有進行約定,說明雙方有對該房屋繼續(xù)保持共有狀態(tài)的真實意思表示?,F(xiàn)王某要求分割該房屋,其享有的是一種物權請求權,不存在訴訟時效的問題,故對其訴訟請求應予支持。
目前,隨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三)(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三)的出臺,上述問題迎刃而解,原因在于婚姻法解釋三第十八條明確規(guī)定,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jīng)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筆者試圖在下文中對婚姻法解釋三第十八條進行簡要的解讀。
二、婚姻法解釋三第十八條無訴訟時效的限制的理由
訴訟時效是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當事人在此期間向人民法院提起請求,其合法權益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司法保護。超過這一期限而提起請求的,人民法院則不予保護。大陸法系各國立法例基本上均解釋訴訟時效僅適用于請求權,而除斥期間適用于形成權。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將訴訟時效的客體明定為民事權利,但民事權利種類眾多,但非所有民事權利均適用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一般認為,民法通則規(guī)定的訴訟時效亦僅適用于請求權。問題是,請求權可分為債權請求及物權請求權,訴訟時效是否適用于一切請求權?對此爭議很大。筆者認為物權請求權,不應適用訴訟時效。這是因為,物權是一種對世權,有要求他人不得加以侵害的權利。
《物權法》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這是關于返還原物請求權的規(guī)定。返還原物請求權是保護物權的一項基本權利,很多立法對此都有規(guī)定?!睹穹ㄍ▌t》第一百一十七條規(guī)定,侵占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返還財產,不能返還財產的,應當折價賠償?!睹穹ㄍ▌t》第一百三十四條中規(guī)定,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包括返還財產。物權歸屬或者內容發(fā)生爭議,物權人可以請求有關行政機關、人民法院等部門確認該物權的歸屬或內容,《物權法》第三十二條至三十八條規(guī)定了物權保護的基本方法和類型,分別為:確認物權請求權、返還原物請求權、排除妨害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恢復原狀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從上述規(guī)定來看,物權法中的物權保護方式包含了物權請求權,也包含了侵權請求權,但沒有明確哪些請求權屬于物權請求權。物權人的物被他人侵占,物權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使物復歸于物權人實事上的支配。故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實際上是想讓未分割的財產復歸原所有人支配,故婚姻法解釋三第十八條無訴訟時效的限制。
三、婚姻法解釋三第十八條的法理依據(jù)
一是關于共同共有財產處理的理論。共有是物權法中重要制度,為各國民法所規(guī)定。民法學上,從民事法律制度角度來講共有是指,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對于同一物共同享有一個所有權的法律制度,《民法通則》第七十八條規(guī)定,財產可以有兩個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份額,對共有財產分享權利,分擔義務。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根據(jù)《物權法》第九十九條的規(guī)定,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在夫妻共有關系消滅前,夫妻共同財產權是一個整體,只有在婚姻關系消滅(離婚或一方死亡)或雙方特別約定時,才能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共同共有是共有人對全部共有財產不分份額地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共有。共有的基礎喪失,如夫妻財產的共同共有因婚姻關系的解除而失去了共有的基礎的情況下,夫或者妻一方可以請求分割共有的財產。
二是對夫妻共有財產處分權的平等保護理論。作為共同共有人,夫妻對夫妻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同時也平等的承擔義務。在夫妻共同財產關系中,法律特別強調夫妻作為共有雙方,對共有財產具有平等的處分權,主要體現(xiàn)在:一是夫妻雙方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平等,夫妻雙方應按照共同共有的處分規(guī)則,共同、平等的行使處分權。二是如果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財產,應該認得該處分行為無效,但是第三人系善意取得該財產的,應保護第三人的合法權利,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第三人。但一般而言,夫妻對共同財產的處分中,對涉及日常家事生活開支的處分行為,可以由夫或妻一方來行使,另一方應對此承擔責任。三是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分,涉及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共同財產的重大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協(xié)商一致后作出。夫妻一方在處分共有財產時,另一方明知其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事后不得以自己未親自參加處分而否認處分的法律后果。夫妻共同財產屬于共同共有財產,對其處分效力的認定,既應遵循共同共有處分規(guī)則,又應注意其中因夫妻身份關系而形成的特殊規(guī)則。在夫妻離婚時一方不當處理夫妻共同財產,導致另一方離婚后的財產分割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上述這些規(guī)定,為我們從夫妻共有財產權平等保護的角度提供了基本的法理依據(jù)。
公民的收入;
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以及公司的其它合法財產等。
根據(jù)起來遺產分為三大類:
1.公民個人財產所有權;
2.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中的財產權利和義務;
3.公司的債權、債務和其他合法財產。
家庭共有財產是指家庭全體成員共同共有的財產。它包括共有勞動所得的合法收入,共同積累的儲蓄,共同建造的房屋,共同所有的生活用品和生活資料,共同享有的債權和共同負擔的債務,以及其他共有的財產。在區(qū)分遺產與家庭共有財產時,應掌握幾個標準:
1.當家庭成員只有夫妻二人時,家庭的全部共有財產就有夫妻共同共有的財產。夫妻一方死亡時,共同財產中的二分之一份額就是死者的遺產。夫妻一方死亡時,共同財產中的二分之一份額就是死者的遺產。夫妻一方死亡開始繼承時,也只能繼承這部分遺產,而不能把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統(tǒng)統(tǒng)作為死者一方的遺產來繼承。但在區(qū)分遺產與夫妻共有財產時,也應當分清夫妻個人財產與夫妻共有財產的界限。我國婚姻法和繼承法規(guī)定了夫妻共同所有財產,如房屋、存款、衣物、生活用品、圖書資料等;婚前接受的贈與、遺囑或繼承的財產;婚前各自為結婚準備的物品;復、轉軍人的復、轉費、醫(yī)療費等,在婚后約定為個人財產的,就不應按夫妻共同財產來處理,如無事選約定,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2.在家庭成員中除夫妻之外還有子女,在區(qū)分遺產與家庭共有財產時應注意:
①未成年子女的生活用品,通過創(chuàng)作獲得報酬或獎勵物品以及通過接受贈與、遺贈和繼承等方式所獲得的財產,其所有權應屬于未成年子女的,只是暫由父母。當其父母死亡,對其遺產進行分割時,應當將未成年子女的財產同父母的遺產區(qū)分開,不能作為父母的遺產來分割。
1、應以夫妻共有財產總額作為參考系數(shù),并根據(jù)上述確定精神損害賠償額的原則來確定賠償額的份額或比例才能恰當與公平;
2、如果夫妻共有財產如金錢等不足于賠償無過錯方損失或者其共有財產分割時,過錯方所分得的財產如房屋等無法通過折價或抵償?shù)姆绞劫r償對方損失的,則人民法院應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解釋》來確定其精神損害賠償數(shù)額;
3、物質損害賠償額在分割夫妻共有財產時應優(yōu)先考慮和照顧,并根據(jù)無過錯方所受的損害程度、過錯方的主觀過錯責任之大小及其經(jīng)濟負擔能力等因素來確定其在夫妻共有財產中的份額或比例。同時,今后生存的需要也應給予過錯方一定的共有財產。
法律依據(jù):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
——家庭財產制度法律問題解析(十二)
【關鍵詞】繼承制度;析產規(guī)則
“繼承”是家庭財產流轉的重要法律制度。繼承與析產制度主要體現(xiàn)在繼承法及其司法解釋和婚姻家庭等法律制度中,其他諸如物權法與公司法等民商法中亦有原則性規(guī)定。
妥善處置繼承法律關系最根本的前提就是正確適用析產規(guī)則。筆者認為,下列有關法律規(guī)則應當在司法實務中給予充分重視。
第一,正確分析遺產與他人共有財產。
共有財產包括夫妻共有財產、家庭共有財產、基于共同投資所形成的共有財產及其他共有財產等情形。根據(jù)繼承法規(guī)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也即,當發(fā)生繼承法律事實后,涉及法定繼承或遺囑繼承的相關法律關系開始發(fā)生法律效力。此時需要將被繼承人的財產從其他共有財產中分離出來變成可供分割的遺產,這是法定繼承的實現(xiàn)和遺囑繼承可予執(zhí)行的前置條件。否則,即有可能發(fā)生遺產范疇分析錯誤,從而導致對他人的侵權行為或因縮小遺產范圍而損害繼承人利益的不當情形。
析產的基本原則是,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第二,必須正確認知各類繼承法律關系的效力層級。
繼承法規(guī)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yǎng)協(xié)議的,按照協(xié)議辦理。
上述立法條款的內在邏輯是,后一種繼承法律關系對前一種繼承法律關系構成“但書”效力。也即,遺囑繼承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繼承;遺贈撫養(yǎng)協(xié)議的效力高于遺囑繼承。這是因為,單純的繼承是單務法律行為,是繼承人單純獲益的一種物權流轉制度。但是,當繼承涉及被繼承人的意思表示(遺囑)時必須尊重被繼承人的遺志,故遺囑繼承的效力高于法定繼承。同時,如果存在遺贈撫養(yǎng)法律關系時,由于受遺贈人對被繼承人生前履行了撫養(yǎng)義務,故其獲得遺產具有雙務法律關系的特性。此時,優(yōu)先保護遺贈撫養(yǎng)協(xié)議的受遺贈方之繼受權,實際上是對被繼承人生前所設立的合同義務履行的一種必然途徑。
第三,遺產分割前應當尊重繼承人及其他遺產繼受人的意思表示。
【關鍵詞】婚內侵權;損害賠償;財產制
一、婚內侵權損害賠償概述
婚內侵權指的是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具有合法婚姻關系的夫妻一方,以作為或者不作為的方式違背了法律對夫妻權利義務的規(guī)定,實施了侵害配偶人身權或以此為基礎的財產權,使對方的人身、財產乃至精神受到損害的過錯行為。[1]
我國《婚姻法》第46條規(guī)定了有四種情形之一導致雙方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向過錯方請求損害賠償?;橐龇ㄋ痉ń忉專ㄈ┑?條也了規(guī)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shù)?,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從以上兩條規(guī)定可以看出,我國的婚內損害賠償都是以離婚為前提的,把婚內侵權損害賠償和離婚結合起來,簡言之,就是不離婚無賠償。這是我國現(xiàn)行婚姻法對于被侵權一方要求婚內損害賠償設置的難題,筆者認為應該在我國確立婚內侵權損害賠償責任,肯定被侵權方不離婚亦可得到賠償,維護家庭關系的穩(wěn)定。
二、確立婚內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必要性
(一)法律依據(jù)。民法通則第106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承擔民事責任”?!肚謾嘭熑畏ā返?條規(guī)定:“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币陨戏梢?guī)定并沒有說明在特定條件下的免責義務。所以,無論侵權行為人在何種情況下,不管是否與受害人有夫妻關系,只要實施了侵權行為,符合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就應該賠償。我國的法律沒有具體關于婚內侵權可以豁免的規(guī)定,追究侵害方的婚內侵權民事責任的完全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
(二)法理依據(jù)。從法理上說任何人受到非法侵害都應當?shù)玫椒傻谋Wo,“無救濟則無權利”。如果侵犯婚內權益的行為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得不到制裁,等于法律對行為人蔑視法律的默認,可能會造成鼓勵違法的作用。相對于法的規(guī)范作用,法的社會作用更為重要。所以正確的制裁不法行為人是法律對漠視社會利益和他人利益、違背義務和公共行為準則的行為的譴責和懲戒,它意味著法律依據(jù)社會公認的價值準則和行為準則對某種侵權行為所作的否定性評價,體現(xiàn)了法治社會的正義和公平。
(三)現(xiàn)實依據(jù)?!叭祟愋袨榫哂幸环N理性模式,人總是很理性地從事行為,在決定從事或不從事某種行為時,總會權衡該行為的利弊得失?!?[2]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已經(jīng)出現(xiàn)多個支持當事人獲得婚內侵權損害賠償?shù)陌咐?,這也昭示了未來我國立法的發(fā)展趨勢。對于目前立法未能為司法提供更明確可操作性的情況應該予以改變,引導全體公民在法定范圍內行使權利,履行義務,防范侵權行為發(fā)生。
三、婚內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
“婚姻關系以夫妻的共同生活為目的,配偶應互相協(xié)力,保護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相誠實之義務,配偶一方行為不誠實而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幸福者,即為違反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3]而“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設定的行為模式如不與一定的制裁后果相結合,必將流于紙面,所以應該確定婚內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方式。
侵權責任法上對一般民事侵權行為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jīng)]有限制,包括:停止侵害、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在構建我國婚內侵權民事責任制度時,確立怎樣的責任體系,如何切實執(zhí)行婚內侵權損害賠償,可以借鑒一般民事侵權責任制度,但是又要體現(xiàn)婚內侵權民事責任的特殊性,應形成以賠償損失為主要形式的,財產責任和非財產責任相結合的責任體系。在此主要討論損害賠償?shù)倪@種財產責任形式。
損害賠償是民事責任中最基本、適用范圍最廣泛的責任形式。當然也適用于夫妻侵權行為的民事救濟。賠償損失包括人身損害賠償、財產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財產上損害可以以金錢加以計算,而人身和精神上的損害則不能通過金錢來衡量。精神損害賠償是指因人格利益、身份利益受到損害導致嚴重精神損害而獲得的金錢賠償。對精神損害以金錢加以補救,具有懲罰、撫慰、調整等功能,這些功能是其他民事責任形式以及刑事、行政責任無法取代的,如何實現(xiàn)在法定財產制下,夫妻雙方的損害賠償是亟需解決的問題。
四、完善我國的夫妻財產制度以實現(xiàn)婚內財產損害賠償
我國的夫妻財產以法定財產制為主,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除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這使得被侵權方即使得到財產賠償,也只是從一邊口袋拿到另一邊口袋,意義并不大。在這樣的情況下,為解決目前存在的影響婚內侵權賠償制度建立的不利因素,筆者認為有以下幾種解決辦法:
(一)完善夫妻個人特有財產制度,由夫妻個人特有財產來賠償受害方。夫妻個人特有財產,它是指在共同財產制下,只屬于配偶一方不是夫妻共有的財產。我國的《婚姻法》第18條規(guī)定了作為夫妻一方的財產的情形。這些法律規(guī)定的屬于婚姻一方個人的財產由侵權人賠償給被侵權人后將成為其個人的財產,由其自由支配。完善個人特有財產制度,為婚姻當事人提供了靈活處理財產關系的空間,為夫妻之間民事責任中的財產賠償責任提供了解決的方案。
(二)借鑒國外的立法,實行非常財產制。非常財產制是相對于普通財產制而言的,它是指由于發(fā)生法定事由的特殊情況下,依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或者經(jīng)配偶一方的申請由法院作出宣告,撤銷原來的法定或約定的共同財產制,改為分別財產制。就我國的國情來看,由于我國人口眾多,社會環(huán)境復雜,在發(fā)生可以適用非常財產制時,宣告適用非常財產制,其具有靈活性強、適應性強、補救及時的特點,可以作為我們完善司法制度的參考。
(三)擴大《婚姻法》解釋(三)第四條的適用范圍。我國《婚姻法》解釋(三)第四條規(guī)定了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可以請求在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情況下可以分割共同財產的兩種重大理由,從法律上承認了夫妻共同制可以在兩種情況下得到分割,這為解決婚內侵權的賠償問題提供了出路。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在一定條件下允許夫或妻單方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物權法》對共同共有財產關系的調整同樣應當適用于夫妻共同共有財產?;橐龇ㄖ袥]有夫妻共同共有財產分割的特別規(guī)定,這種情況下“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共有財產”的物權法規(guī)定就應當適用于夫妻共同共有財產婚內分割,這樣就為夫妻共有財產的分割提供了依據(jù)。給當事人分割共同共有財產較大的自主決定權,以解決婚內侵權雙方的賠償問題,由此來完善我國的婚內財產制度。
【參考文獻】
[1]范李瑛.夫妻關系的立法與現(xiàn)實問題研究[M].北京:科學出版社,2011:77.
夫妻持有的公司股份廣義上也可理解為夫妻共有財產,但從公司法角度來看公司股份屬于公司財產,公司股份的處置屬公司法調整范疇。在離婚案件中夫妻持有的公司股份不應簡單地適用婚姻法關于財產處理的原則進行處置,如何處理夫妻所持公司股份是離婚案件中的新課題。
夫妻雙方離婚時可通過協(xié)商由一方接受夫妻共有的全部公司股份,另一方分得其它夫妻共有財產。但在公司股東僅為夫妻二人的有限公司中全部股份由一人持有后其公司性質為私營獨資企業(yè),不再具備公司股東為2個以上50個以下的有限公司法定條件。在這類情況下,有三種解決辦法。一是將公司部分股份轉讓給第三人,其余股份由夫妻中的一人持有。二是夫妻一方保留極少的象征性股份,由另一方持絕對多數(shù)的股份。公司法對股東持股最低比例并無限制性規(guī)定,這種處理方式持象征性股份的一方所保留的公司股份可少到對公司權益幾乎沒有實質性影響的程度。但這微不足道的股份仍然具有公司法意義上的權益和權利。三是將有限公司變更為私營企業(yè)。但這種變更可能不利于原有公司的繼續(xù)經(jīng)營和發(fā)展。
在除夫妻之外還有其他股東參股的公司中,夫妻離婚時如改變夫妻在公司中的原持有股份比例有二種情況。一種情況是夫妻雙方均為公司股東,離婚時在股份持有比例上需作調整。另一種情況是僅以夫妻中一人的名義作為股東參股,在離婚時夫妻雙方對公司股份進行分割。這兩種情況下公司股份的處置不僅是夫妻內部的權益分配問題,還涉及到公司其他全體股東的權益。前一種情況屬公司股東間的股份轉讓,夫妻雙方協(xié)商一致即可進行股份變更。后一種情況屬于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份,根據(jù)公司法規(guī)定應經(jīng)全體股東過半數(shù)同意。其他股東在行使股份轉讓否決權時受公司法的有條件限制,如因其他股東不同意而使夫妻間的股份不能分割,不同意分割的股東應當購買夫妻間因離婚而分割給不屬公司股東的夫妻一方的股份,否則視為同意轉讓(分割)公司股份。
婚后換房是屬于夫妻的共同財產。如果以房換房是合法交易,夫妻之間沒有特別約定。通過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交易的房產,即使房屋產權登記的所有權人只登記夫妻一方,但仍屬于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對共有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如果是以前單獨支付的部分應為婚前財產?;楹蠓蚱揠p方共同支付的部分,是屬于婚后的共有財產。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2、生產、經(jīng)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來源:文章屋網(wǎng) )
1、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2、離婚財產分割即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
現(xiàn)行《婚姻法》第17條到第19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guī)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該法也規(guī)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xié)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有
(來源:文章屋網(wǎ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