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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行政處罰論文范文

        行政處罰論文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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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罰論文

        第1篇:行政處罰論文范文

        論文摘要對行政執法實踐中的3個問題,即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罰金3種處罰是否屬于行政處罰種類的問題進行分析,以期能為行政執法尺度的確定和執法工作實踐提供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第8條規定了行政處罰的種類共7項,前6項明確規定了行政處罰常用的處罰種類,而第7項只是籠統地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在行政法學上規結出行政處罰種類共四大類,即申誡罰、財產罰、行為罰、自由罰。申誡罰是指行政機關向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行政相對人提出警戒或者譴責,申明其行為違法,教育行為人避免以后再犯的一種形式。它區別于其他種類處罰的特點在于對違法行為者實施的是精神上或者名譽、信譽等方面的懲戒,而不是對行政相對人的其他實體權利的剝奪或者限制,因此申誡罰更能體現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財產罰是指強迫違法的行政相對人交納一定數額的金錢或者剝奪其原有財產的行政處罰。這種處罰的特點是對違法的相對人在經濟上給予制裁,迫使行政相對人履行金錢給付義務。財產罰是目前應用最廣泛的一種行政處罰,如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沒收指對非法收入應采取沒收措施,而罰款是處罰違法相對人的合法收入,這是罰款與沒收的主要區別。行為罰(能力罰)是對行政相對人的行為權進行限制或者剝奪的一種制裁措施。這里所說的行為主要是指經行政機關批準同意從事某項活動的權利和資格。沒有這種資格就意味著違法。如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責令停產停業。自由罰(人身罰)是限制或者剝奪違法行為人的人身自由的處罰。自由罰的實施使行政相對人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也就是行政相對人在短時期內將失去人身自由,如行政拘留。除了上述《行政處罰法》規定的常用處罰種類外,許多單行法律、法規規定了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等,下面將就這些規定是否行政處罰進行探討。

        1責令改正是否為行政處罰的種類

        許多學者們和執法工作者持不同意見,有的人認為責令改正不是一種行政處罰,因為《行政處罰法》中沒有規定,因此它只是行政措施或行政命令,或者是行政強制,而有的人認為,它是一種行政處罰,因為它是行政機關向行政相對人書面文書送達的,并且對行政相對人具有約束力,要求相對人必須執行的。《行政處罰法》除了規定6種基本行政處罰種類外,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另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10章法律責任第62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改正,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①經營的種子應當包裝而沒包裝的。②經營的種子沒有標簽或者標簽內容不符合本法規定的。③偽造、涂改標簽或者試驗、檢驗數據的。④未按規定制作、保存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的。⑤種子經營者在異地設立分支機構未按規定備案的。

        這些規定中的“責令改正”是不是一種行政處罰呢?筆者認為如果由行政處罰機關沒對行政相對人下達處罰決定之前,單獨口頭或者以文書下達的“責令改正通知書”就不是行政處罰,只是起要求違法的行政相對人糾正其違法行為的作用,具有教育意義;如果單行法條款中規定了責令改正,行政處罰機關對行政相對人以行政處罰決定形式書面下達的,那就是行政處罰。地方法規中規定的“責令改正”是不是行政處罰呢?如《江蘇省種子條例》第6章法律責任第42條規定,違法本條例第6條第2款規定,未經批準采集或者采伐省重點保護的天然種質資源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或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按理《江蘇省種子條例》只是地方法規,只能規定6種基本的處罰種類,但是該條例的第1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行政處罰法》第11條規定,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該條例的這條規定,實際上是對《種子法》第61條第3項作出的具體規定。另外,在法律和行政法規的法律責任或者罰則中規定類似于責令改正的,應一并如上理解。2通報批評是否為行政處罰的種類

        對于通報批評,在法學界也有不同的看法,有的人認為通報批評不是行政處罰的一種,而是一種機關內部指出錯誤的方法,不具有處罰性,有的人認為通報批評是一種行政處罰,一旦作出將會對行政相對人的名譽、信譽等產生影響。筆者認為,通報批評用于單位內部上級處理違紀的下級,或者黨和行政機關內部監察部門或者紀委處理違反紀律的人,這時只是一種行政處分,不是行政處罰。當行政機關對違法的行政相對人使用通報批評時,是否是行政處罰呢?按照《行政處罰法》的第8條第(7)項規定,先看一個例子。《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6章法律責任第43條規定,被審計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的,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責任。這條規定中包含警告,也就是行政處罰的一種,筆者認為,單獨對違法行政相對人以書面形式通報批評時,不是行政處罰,只是行政機關利用責權對違法的行政相對人一種警示,利用其聲譽對其施加壓力,迫使其停止或者改正違法行為。但是如果行政機關將通報批評寫入行政處罰決定中,并在一定范圍內書面通報批評的,就是行政處罰。因此,通常有人把通報批評同警告一起,作為申誡罰的2種最重要的形式。其實,警告通常僅限于直接告知違法行為人,而通報批評告知的范圍較廣泛,不僅限于告知行為人自己,還包括告知與行為相關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2篇:行政處罰論文范文

        1.1《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處罰法》第十九條第三款,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的,應當有條件組織進行相應的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根據此規定,要求在林業行政處罰中,對一些林業技術性、專業性問題需要組織有林業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部門或專業機構實施。

        1.2《林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規定《林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是《行政處罰法》的補充,是《行政處罰法》在林業行政處罰中的具體落實,主要有:《林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七條林業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全面、公正、客觀地收集、調取各種證據。必要時,可以會同有關部門共同收集、調取各種證據。《林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一款林業行政執法人員對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場所、物品可以進行勘驗、檢查。必要時,可以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勘驗、檢查。《林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三十條第一款為解決林業行政處罰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派或者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根據以上的規定,在行政處罰過程中行使收集證據、勘驗、檢查、鑒定等涉及林業技術性、專業性工作時,可以依法由林業行政執法人員進行,認為必要時或為解決某些專門性問題時則要指派、委托或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或機構進行。

        2林業業務知識在林業行政處罰中的應用

        2.1林業行政處罰涉及應用的林業業務知識林業行政處罰涉及的知識是指在林業行政處罰過程中,為確定案件性質、案件種類以及行政處罰種類和實施行政處罰裁量權,而要在調查取證時進行的勘驗、檢查或鑒定等林業技術性、專業性工作涉及到的知識。

        2.1.1樹種的識別和林種的界定林木是違法行為人侵犯的直接對象,珍貴樹種和林種還是林業案件性質、行政處罰裁量權的依據之一,因而對查獲的樹種和林種,要進行認真的識別和界定。樹種名稱必須是正規名稱,一些珍貴樹種甚至要具體到拉丁學名,不能籠統地以針葉樹、闊葉樹稱呼,更不能用諸如雜樹、燈籠樹等俗語、俗名稱呼。林種要根據經營目的并結合林木所在地的實際情況來確定,其名稱要具體到《森林法》規定的五大林種的二級亞林種。樹種和林種的名稱是按國家的“森林資源規劃設計調查主要技術規定”確定。

        2.1.2地類、權屬的界定森林、林木的地類和權屬是林業案件性質確定的依據之一。地類包括林業用地和林木生長附著的其它土地,即林地和非林地之分,要根據案情實際具體到二級甚至三級地類;并要進行森林類別區分,區別出生態公益林和商品林。權屬是指森林、林木的所有權、使用權和林地的使用權。案件中的權屬包括森林、林木的個人、集體、國家所有權或股份所有權、使用權以及在經營活動中的處置權利,涉及到林地的則主要是經營使用權。對地類和權屬不能以某山、某林或公山、私山泛泛稱呼。

        2.1.3株數、面積的確定林木株數和林地面積分別是涉及亂砍濫伐案件和亂占亂用林地案件性質和行政處罰裁量權的依據之一。林業案件中林木株數有濫(盜)林木株數和毀壞林木株數之分,其確定方法主要是現場清點法。其中:濫(盜)伐面積小、數量少和珍貴樹木以現場清點為準,毀壞林木株數和濫(盜)伐面積大、數量多的要根據案情實際通過設置標準地測量計算得到。面積的確定:面積小的可以用皮尺實地測量或用羅盤儀閉合導線測量;面積大的可以用地形圖勾繪計算或用GPS繞測求得。

        2.1.4材積、立木蓄積的測量和計算立木蓄積是林業案件性質和行政處罰裁量權的主要依據。立木蓄積測量分直接測量和間接測量,其測量和計算方法如下:有林木實物的采用直接測量方法。即按照國家規定的木材檢驗標準對查獲的伐倒木實物進行檢尺,并計算出其原木材積,然后根據當地的不同樹種出材率換算為該樹種的立木蓄積。對林木滅失的用間接測量方法,即采取勘查測量現場林木伐樁、利用伐樁測算立木蓄積。其方法是在采伐林木地塊附近相同林分內,隨機選取相同樹種的林木(樣木)測量其胸徑、根徑,利用測量的胸徑和根徑數據選擇回歸模型,推算出回歸公式,然后利用回歸公式對現場各伐樁根徑分別估算伐樁林木胸徑,進而計算出滅失林木的總立木蓄積。其中測量和計算所涉及到的公式要嚴格采用“森林資源規劃設計調查主要技術規定”和各地具體(分地區、分樹種)規定的公式執行。要注意的是,對經濟林而言,則要測量和計算其經濟林樹種的產品產量。

        2.1.5林木價值的計算林木價值是林業行政處罰裁量權的主要依據。包括:濫(盜)林木價值、毀壞林木價值、進入流通環節(市場)的林木價值以及經濟林木價值。林木價值計算涉及立木蓄積(經濟林產品產量)、出材率、林木材種價格三個因子。其中林木材種價格確定原則是:國家或主管部門有規定價格的按規定的價格執行,國家或主管部門沒有規定價格的按市場價格執行。林木價值計算具體情形有:濫(盜)林木價值和進入流通環節(市場)的林木價值通過立木蓄積、出材率和林木材種價格直接計算。毀壞林木價值是指違法行為導致林木生長受到影響的林木價值部分,計算毀壞林木價值要進行專門測算。如違反《松脂采集技術規程》采割松脂導致林木毀壞的,涉及到超過允許的割面負荷率、割面長度、割面深度、采脂胸徑等影響林木生長價值的因素(因子),其毀壞林木價值由超過允許最大割面負荷率所產生影響林木生長價值、超過允許最大割面長度而減少林木發揮采脂效益價值、超過允許側溝深度所產生影響林木生長價值、超過允許最小采脂胸徑所產生影響林木生長價值四部分組成。其方法是通過設置標準地對相關因素(因子)進行測量,對照國家和各地的《松脂采集技術規程》的采割規定,利用規定的公式計算其林木毀壞價值。經濟林木價值要通過本地近三年同類經濟林產品產量和產品市場價格計算確定。

        2.1.6圖紙的判讀和勾繪圖紙是辦理林業行政案件的證據之一,有現場示意圖和地形圖之分。現場示意圖能夠形象、直觀地對違法現場進行反映,在案件調查和勘驗、檢查時一般采用勾劃現場示意圖的方法。但通過勾繪的地形圖反映的違法行為發生的位置、地點、范圍、面積更具科學性,在法律上更有公正性和說服力。建議在現場示意圖的基礎上再勾繪地形圖。可以采用1∶10000地形圖對坡判讀和勾繪,也可以利用GPS定位和1∶10000地形圖結合勾繪。

        2.1.7林業概念性詞語知識等其它情形林業專有名詞、專業用詞、專業術語等詞語知識是林業業務知識方面的概念性常識、知識,如何正確、準確地在案件辦理過程中運用林業概念性的詞語知識,事關林業行政執法文書材料內容的規范性和統一性。在詢問筆錄、勘驗、檢查筆錄、調查說明和鑒定報告、調查終結報告、結案報告等林業行政處罰文書中以及對涉案場所、物品的描述等涉及到的林業專業方面的詞語,必須要用規范、統一的林業專有名詞、專業用詞、專業術語。

        2.2工作探討

        2.2.1可行性分析在林業行政處罰過程中對一些林業業務知識專門性較強或案情重大、復雜、有爭議、異議的專門問題,要依法委托或聘請辦案機構以外的林業專門技術人員或專業機構進行;同時,掌握林業業務知識的執法人員是可以依法直接在林業行政處罰過程中進行一定的調查、勘驗、檢查等林業技術性、專業性工作的。(1)在案件辦理過程中,對涉及到的林業業務性知識方面的工作,林業行政執法人員完全不參與、不介入,一切林業業務性工作全部由執法機構外的林業專業人員或專門機構來進行,在實際執法工作中執行起來不現實、也無法做到,而且不符合《行政處罰法》和《林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和規定,也違背了行政處罰相關法律、法規“效能、便民”原則的立法精神。(2)掌握一定的林業業務基礎知識并應用于各自工作之中是一切林業工作者包括林業行政執法人員的基本技能和工作要求,將法律、法規知識和林業業務知識融合應用在林業行政處罰中是一名合格林業行政執法人員綜合素質、綜合能力的體現。(3)在林業行政處罰中直接應用林業業務性知識開展工作的應該是已經取得林業專業技術資格的林業行政執法人員。(4)具備林業專業技術資格的林業行政執法人員在進行林業技術性、專業性調查、勘驗、檢查等工作時,必須嚴格按照林業相關技術規定依法進行。

        2.2.2工作內容林業行政處罰簡易程序案件;案情簡單明了、不復雜的一般程序案件;不及時進行林業專業性調查、勘驗、檢查等工作就可能導致證據毀損、滅失,影響證據收集、影響案件調查的特殊情況或其它案件辦理需要的情況。

        2.3效果分析

        2.3.1節約辦案成本,提高辦案效率不懂林業業務知識的林業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遇到一些專業性或技術性問題,往往是暫時中斷調查和取證,由委托或聘請的專門人員或專業機構進行勘驗、檢查或鑒定,然后再根據其結果或結論繼續案件調查和處理。但掌握了的林業業務知識的執法人員面對此情況時能夠自覺地、順理成章地繼續進行案件調查,及時地利用掌握的林業業務知識進行現場勘驗、檢查和證據收集、鎖定證據,能夠防止現場破壞和證據毀損、滅失,能夠防止和減少可能出現的不確定因素,從而減少和縮短辦案時間、減少和節約辦案成本,提高辦案效率。

        2.3.2樹立執法良好形象,提升林業部門和政府地位在案件查處過程中,具備林業業務知識的執法人員能夠快速、及時、有條不紊地直接、不間斷地開展工作,對林業專業性、技術性問題能正面接觸,根據掌握的林業業務知識作出肯定的、合理的推理和判斷,及時處理違法行為人,讓違法行為人和群眾心服口服,展示了林業執法人員的綜合能力和綜合素質,樹立了良好的執法形象,提升了林業部門和政府在群眾心目中的地位。

        2.3.3和諧執法、化解矛盾,促進社會穩定執法人員將林業生產、管理等業務性知識融入到案件調查取證之中,容易接觸群眾和違法當事人,改變了執法人員生硬的執法形象,容易做到和諧執法;而且快速、及時進行案件調查和處理,減少了不必要的辦案環節,縮短了辦案時間,解決了舉報人和群眾對執法公正性的疑慮,能夠化解因違法行為造成的社會矛盾,可以減少因查處案件等執法工作產生新矛盾,能夠促進社會穩定。

        2.3.4體現了程序法與實體法并重和統一在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依法及時進行勘驗、檢查以及收集專業性證據等林業專業性、技術性工作是《行政處罰法》和《林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要求的必要程序,是程序正義;同時勘驗、檢查、鑒定結論是確定林業行政案件性質和行政處罰裁量權的主要依據,根據其結論實施行政處罰是執行《森林法》的具體體現,是實體公正。可以說林業行政執法人員在林業行政處罰中應用林業業務知識開展工作是法律性與林業業務性的結合,體現了在執法過程中程序法與實體法的并重和統一。

        2.3.5能夠促進林業行政執法規范案卷文書記錄的用詞、用語是否規范、統一關系到林業行政執法的規范性。掌握一定林業業務知識的執法人員能夠將調查、勘驗、檢查和鑒定過程中接觸到的俗名、俗語、土名、土語和對涉案場所、物品的描述等用詞、用語統一到法律規范要求的林業專有名詞、專業用詞、專業術語中,確保記載內容和文書材料規范統一,能夠促進行政執法的規范。

        3結語

        第3篇:行政處罰論文范文

        一、制定行政處罰法的意義

        近年來,隨著改革開放和經濟文化事業的迅速發展,行政機關的監督管理職能急劇增加,為了有效履行廣泛的監督管理職責,越來越多的行政機關開始運用行政處罰手段。據調查,1991年,僅北京市

        行政機關實施的處罰行為就達800多萬次,其中罰沒款物處罰700多萬次,折合金額9000多萬元,警告拘留違法人59.9萬人次,吊銷許可證、責令停業756起,拆除違章建筑2000多起。行政機關廣泛行使處罰

        權,對于制止和糾正違法行為,維護社會秩序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必須承認,目前的行政處罰也存在一些問題:一是現有處罰手段跟不上,難以制止和糾正日益增多的違法行為;二是行政機關亂設處罰、濫施處罰現象日益嚴重,侵犯了公民法人合法權益,也損害了法律尊嚴,影響了政府和人民群眾的魚水關系。為此,必須盡快制定一部行政處罰法,統一解決目前實踐中存在的各種問題。具體而言,制定處罰法的作用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制定處罰法有利于監督保障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有效完成行政管理任務。

        由于缺少一部統一的行政處罰法,行政機關在行使職權遇到很多困難。(1)違法現象日益增多,行政機關現有處罰手段制止不力。如制造假藥違法案件1986年2000多起,1990年時達1.3萬起,衛生檢疫違法案1990年177起,1991年上升為277起。對于酒后開車、超載運輸、道路遺撒等現象僅采用小額罰款已遠達不到制裁效果。(2)執行處罰缺乏有力手段,非法干預和妨礙執法現象十分嚴重,據反映,北京市每年查處900萬起違法案件,除現場處罰外,有近500萬起處罰決定存在執行問題,完全推到法院是不可想象的。全國工商行政管理系統1990年發生妨礙公務案件1.7萬起,造成13名執法人員死亡,754人重傷,35人致殘。(3)處罰制度不健全,引發的行政訴訟案件逐年增多。法院受理的行政訴訟案件中,絕大多數都是對處罰不服引起的,但由于立法對行政處罰的依據、證據要求、程序、原則及幅度等內容的規定不統一、不明確,給行政機關造成較大被動,使法院也難以審查裁決。(4)由于財政體制和立法不配套,致使行政機關處理罰沒款項做法不一,為違法截流、坐支、引誘相對人違法獲取財源大開方便之門。為了解決上述問題,制定一部行政處罰法已非常必要。

        (二)制定處罰法有利于保護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

        由于缺少法律限制,行政機關亂設處罰、濫施處罰,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權益的現象十分嚴重,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1)行政機關隨意設定處罰權,超出法定幅度規定人身罰、財產罰,致使設卡罰款泛濫成災、勞役罰花樣翻新。許多縣、鄉、區自行設定各類處罰,嚴重破壞法制統一和法律尊嚴,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權益。(2)某些行政機關鉆法律空子,在法律缺乏對罰款幅度規定或規定的幅度過寬、罰款上繳程序不嚴的情況下,顯失公正處罰相對人。坐支截流、非法獲利。有的地方甚至出現了"以罰款養執法",以罰款解決獎金、福利,亂開財源的混亂現象,嚴重影響了政府形象。(3)行政機關處罰管轄權不明確,出現多個機關爭奪一項處罰權,"互相打架"。如海關與公安、工商對走私的處罰、食品衛生與質量監督對食品的管理、藥品與工商對藥品的管理、土地和城建對非法建筑的管理等經常發生的摩擦糾紛。據統計,目前已有16對機關在處罰管轄權方面出現爭執和矛盾。由于多機關處罰和重復處罰,給公民法人帶來不公正的處罰后果。(4)行政處罰缺乏嚴格的程序限制和證據規則,出現大量罰款不開收據、扣押財產不列清單、吊銷許可證不說明理由、處罰不告知訴權等隨意處罰現象,侵犯權公民法人合法權益。因此,制定行政處罰法對于限制監督行政權力,保護公民法人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三)制定處罰法對于健全法制,配合行政訴訟法實施具有重要意義。

        行政訴訟法的頒布實施,在事后監督行政行為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并沒有完全解決行政機關隨意設定處罰權、不公正行使處罰權的問題。實踐中迫切需要對處罰行為加以事前事中監督,避免違法處罰實施造成的損害。為此,制定一部處罰法,對行政機關享有什么處罰權、如何行使處罰權作出嚴格限制規定,有利于配合行政訴訟法實施,完善對行政行為的事先監督機制,也有利于維護和加強法制統一。

        (四)制定處罰法對于轉變政府職能、糾正"為罰而罰"的傳統觀念,加快改革開放均有重要意義。

        傳統上政府管理注重計劃與命令、強調制裁與禁止,助長了行政處罰中"為罰而罰"的不良觀念,忽視了說服與指導、服務與保障的作用。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這種傳統的管理經驗與觀念已經很難適應現代商品經濟管理模式。現代經濟要求政府多服務,少計劃,多指導,少命令,多監督,少制裁。為此,必須改變目前這種多機關職能交叉、爭搶處罰權,為了罰款而罰款,忽視指導與服務的現狀。而重新劃分處罰權,轉變單一處罰職能、增強服務與指導觀念必須通過統一的立法才能完成。

        有同志認為,制定行政處罰法的條件尚不成熟。目前行政處罰條款多出自各部門的法律法規,因而完全可以通過修改部門法的方式解決行政處罰種類不齊、力度不夠、程序不全、執行不力等問題,不必另起爐灶制定一部統一的行政處罰法。加之行政處罰中存在的一事再罰、多機關爭奪處罰權、罰款流向不明等問題并不是缺少一部處罰法造成的,而是立法缺乏協調、行政組織權限不明、財政體制局限性、執法人員素質低等多種因素相互作用造成的,要解決這些問題,也不是制定一部處罰法就得以根除的。

        我們認為;這些同志的看法雖有一定道理,但過于消極悲觀了。因為任何法律都不能是一部包羅萬象、醫治百病的靈丹妙藥,其作用也是有限的,但不能因為它作用有限而完全舍棄它。行政處罰法至少可以從兩個方面解決現存的問題。一是通過規定處罰設定權的歸屬來限制各級政府濫設處罰的權力,從而結束所有機關均可創設處罰的混亂現狀。二是通過規定處罰程序規則切實有效地保障受處罰人的合法權益,消除行政處罰的任意性和不公正現象,同時也可以保證合法的行政處罰決定得以順利執行。

        二、行政處罰立法中的幾個問題

        (一)關于行政處罰的種類問題

        行政機關普遍反映,現有處罰手段不夠,難以有效制裁違法相對人。例如,市容管理部門僅憑罰款手段難以及時糾正建筑運輸單位的道路遺撒問題;漁政管理部門對外國船只進入我國漁域捕魚行為也往往束手無策;交通管理部門對酒后駕車行為也缺乏有效處罰手段。為此,我們主張在處罰法中增加幾種新的處罰手段,同時對現有一些處罰手段加以修改和調整。例如,申誡類處罰應建立警告登記和累積轉罰制度,對多次受過申誡罰的違法人應轉換適用更重一類的處罰。規定申誡罰的必要公開制度,使之發揮有效的威懾力。財產罰應解決罰款幅度過大、隨意性強、流向不明的問題。建議將罰款的決定機關與執行機關分離開來,避免處罰者獲益不處罰者失職的現象。將沒收非法所得、扣押

        、變賣、銷毀等措施納入處罰手段范圍。行為罰部分則需解決"責令賠償""責令履行某種義務"等決定的性質問題,特別要解決"責令性決定的"的執行問題。增加勞役罰內容,通過恢復原狀等勞役措施教育違法人。除此而外,應當明確行政機關適用人身罰具備的條件和范圍,規定除公安機關外,其他任何機關均不得適用人身罰手段。

        至于如何在處罰法中規定處罰種類,我們認為應當采用歸類與列舉并用的方式。即規定行政機關可以采用申誡罰、財產罰、行為罰、人身罰的同時,還應規定幾種主要處罰形式的適用方式,如警告登記累積制度,罰款決定與收繳分離制度、拘留處罰的傳喚、訊問、取證制等。

        (二)行政處罰種類的設定問題

        行政處罰事關重大,只有特定層級的國家機關才有權規定處罰種類。對哪些機關有權設定哪類處罰,理論和實踐界有較大爭議。一種意見認為,只有法律、法規有權規定處罰,人身罰只能由法律規定,其他任何機關及組織都無權規定并適用處罰。另一種意見認為,根據目前我國立法現狀,取消規章的處罰設定權是不合適的,因為規章是多數行政機關的執法依據,而且已經規定了不同形式的處罰,因此,應當允許規章設定一些非人身罰。還有同志認為,既然法津賦予地方政府諸多的管理職責,并允許市、縣、鄉制定在本地區內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那么就應當認可地方政府設定部分處罰的權力,體現"權責一致"原則。

        我們認為,行政處罰涉及公民、法人基本人身財產權益,必須由特定的立法機關規定,這是保障人權,維護法制統一的基本前提。行政機關規定處罰必須有法律授權,而且授權的范圍和規定處罰的行政規范必須受一定的限制。從我國目前處罰設定狀況看,由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依據法律授權設定部分處罰是必要的,但只能就非人身權方面設定處罰。其他行政規范可依授權規定一些實施細則和標準,而不能創設處罰權。

        除對設定處罰的機關作一定限制,還應該對設定處罰的文件加以限制,即任何機關都不得通過非正式的規范性文件,如政策、通知、技術標準、規程設定行政處罰權。

        (三)行政管理權與處罰權的關系

        關于管理權與處罰權的關系,理論和實務界有二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行政管理權與處罰權是兩種不同性質的權力,行使兩類權力的機關應當分離。至于分離到什么程序,有兩種方案,一是相對分離,在同一個機關內,行使管理權的機構與行使監督處罰權的機構分離開,使監督處罰機構專司處罰及執行,不進行一般管理活動。二是完全分離,行政管理機關與監督處罰機關完全分開。各機關原有的處罰權從管理部門分離出來,組成若干相對獨立的綜合監督處罰機構。如目前地方從城建、交通、衛生、公安、稅務、工商部門分離出來的綜合執法隊、市容監察組織等就屬這一類。

        另一種意見認為,管理權和處罰權是不可分離的兩項權力,處罰權是行政管理權的一部分。例如,許可證管理中,吊銷許可證是處罰的一種形式,但是,很難將吊銷權從許可證管理權中分離出來。

        解決好管理權與處罰權的關系,有利于減少行政處罰管轄沖突,也可以保證一事不再罰原則的貫徹實施。例如,由多機構組成的統一市容管理組織負責維護市容的各項工作,不僅減少多機并爭奪管轄權的現象,而且能夠避免就某一違法行為進行兩次以上的處罰。

        (四)法規競合與一事不再罰原則

        一個行為違反兩個以上法律規范的,行政機關應如何處罰,這是一個法規競合行為。例如,某人用毒藥制成的誘耳在漁塘捕魚的行為,可能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漁業法、環境保護法等多個法津。在目前行政管理權交叉重疊、法規不斷增多的情況下,如果允許各個行政機關依據各自的法律對某一行為分別作多次處罰,顯然有失公允。對此,有人提出"一事不再罰原則"。即對某一違法事件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的處罰。但對"一事"的理解不盡相同。較窄的理解是一個行為違反一個法律規范為"一事",較寬的理解是一個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范也算"一事"。由于每一行為,每一事都可以進行不同層次的多次劃分,而且處罰機關也不止一個,所以,也有人提出"一事不再罰"原則難以成立。

        我們認為,一事不再罰原則是保障公民法人合法權益,防止行政機關專橫武斷的重要原則,應當在行政處罰法中占有一席之地。至于"一事"的范圍如何界定,必須考慮目前處罰機關職權交叉重疊的現狀。為避免行政執法機關失職不處罰或越權濫處罰,應當將"一事"界定于"一個行為違反一個法律"的范圍之內。例如,某司機出車時被交通警察以尾燈不

        亮為由處罰一次,在他駕車回單位期間,交通部門不得以同樣理由再次處罰該司機。

        那么如何解決因一個行為受多次處罰的問題,目前有兩個方案:一是參照刑法中法規競合理論采用"重罰吸收輕罰"方式處理,即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范,由其中量罰最重的機關處罰。但這種方式

        存在一個問題,即會出現各機關爭奪或推脫處罰權、互不通氣現象。第二個方案是重新整合行政執法機關,改變傳統上"一個機關執行一部法律"的習慣,將擁有相同或類似職權的行政機關合并,由綜合性執法機關對同一違法行為進行"重罰吸收輕罰"的選擇性處罰。我們認為這種方案是合理且可行的。

        (五)行政處罰權的委托問題

        行政處罰權涉及公民法人的人身財產權,應由法律規定的有權行政機關行使。但是,由于個別部門執法任務重、條件跟不上,遂將自己的處罰權委托給下級機關和所屬機構同級其他機關,非行政機關、個人去行使。隨著委托處罰權現象日益增多,交通、市容、物價、城建、計劃生育、公安等部門執法中也暴露出許多問題。第一,誰有權委托?并不是任何行政機關在任何情況下都可以將自己的處罰權委托出去。委托機關必須是依法享有處罰權的機關。本身沒有處罰權或其處罰權來自其他機關委托的組枳不得委托。例如,接受公安機關委托的鄉(鎮)政府不得再將其處罰權委托他人行使。第二,委托必須符合什么條件?委托必須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同時也必須符合其他定法條件。第三,委托應履行哪些手續?有些行政機關向個人組織委托處罰權時不辦理任何手續,致使委托隨意性增加,委托后責任不明確。為此,應通過立法明確委托處罰權的必經程序,如簽定委托書、劃分雙方責任,約定委托權限、范圍及期限。第四,委托處罰的責任歸屬如何?目前委托處罰的責任并不明確,具體做法也不一樣。例如委托權限內的處罰行為由誰負責?委托權限以外責任由誰承擔?有同志認為,無論處罰是否超出委托權限,都應由委托機關負責。第五,行政機關的派出機構是否無須委托行使行政機關的權力?有同志認為,目前大城市的街道辦事處、派出所等擔負大量行政職責,相當于一級行政機關,但又沒有明確的執法主體地位,引訟被告資格的混亂。為此,應當明確其獨立執法的地位,不必履行一般委托手續。

        (六)行政處罰程序問題

        行政處罰程序不完備是比較嚴重的一個問題。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處罰程序種類不全、沒有關于溯及力和時效的統一規定、證據規則不明確、缺乏有效的執行措施和執行保障、協助執行不力等。

        1.程序種類不齊全。行政處罰是針對不同程序、情節、條件的違法行為實施的制裁,可以分為幾種類型:普通處罰程序,即通過正常程序實施的處罰,原則上應履行通知、訊問、聽證、制作處罰裁決等程序;特別處罰程序,對緊急情況下或是非清楚的現場違法行為實施的處罰,如強行制止、糾正、現場處罰等。特別程序可以省略某些手續,如通知、聽證等,但有的事后應補正。

        2.時效規定少。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必須有時間限制,即超過追究時效,不應再施處罰。治安處罰條例規定為6個月,是否該時效規定也適于其他種類的處罰?我們認為立法原則上可規定為6個月,其他法律法規另規定的除外。

        3.處罰適用規范的溯及力不明確。行政機關適用的法律、法規前后規定不一致的,處罰應本著"從舊兼從輕"原則。對于法律實施以前的違法行為,不適用新法律處罰。對過去開始,持續到新法律實施后的違法行為,應適用較輕的法律予以處罰。

        4.證據規則不明確。行政處罰往往涉及轉瞬即逝的違法行為,難以收集到明白無誤、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可的證據。加上行政證據涉及專業技術問題,行政機關根據現有條件,也無法象刑事偵查一樣,收集到準確完整的證據。為此,應當確立

        幾項特殊的行政證據規則。如處罰只需主要證據確鑿、對于某些現場處罰,如交通警察對違反交通規則的處罰、市容部門對無照經營者的小額處罰和糾正行為,訴訟中處罰機關不負舉證責任,只有在受罰人證明執法人員與其有私怨惡意的情況下,執法機關才舉證。現場筆錄在受罰人不簽字的情況下,只需兩個以上執法人員簽字或證人簽字就有效。證人不作證或作偽證應當負法律責任。

        第4篇:行政處罰論文范文

            1.1證據確鑿,違法事實清楚本案衛生執法人員

            通過細致的現場檢查、問詢和調查,取得了充分的證據:《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復印件(診療科目為中醫);《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復印件(執業范圍為中醫);現場檢查筆錄、詢問筆錄、門診處方、門(急)診病員登記表;藥品等。調查發現,雎某中醫診所內無中草藥,只有部分中成藥,治療多采用輸液、打針、服用中成藥及西藥等方法;該診所從2013年12月10日到2014年1月25日治療的88名患者中,中醫治療率僅為40%,違反了《醫療機構基本標準(試行)》的相關規定。綜合以上情況,認定雎某中醫診所超出核準登記的診療科目從事診療活動的違法事實成立。

            1.2法律適用恰當,處罰裁量合理雎某中醫診所

            超出登記范圍開展診療活動的行為違反了《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醫療機構必須按照核準登記的診療科目開展診療活動。因無收費票據、財務記錄,無法計算其違法所得,考慮其超診療科目范圍從事診療活動的行為未給患者造成重大傷害,情節較輕微,經合議,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八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警告、罰款人民幣2500元處罰。雎某某中醫診所于2014年3月3日向工商銀行儀征支行營業部繳納了2500元的罰款,履行了處罰決定。

        第5篇:行政處罰論文范文

        一、制定行政處罰法的意義

        近年來,隨著改革開放和經濟文化事業的迅速發展,行政機關的監督管理職能急劇增加,為了有效履行廣泛的監督管理職責,越來越多的行政機關開始運用行政處罰手段。據調查,1991年,僅北京市

        行政機關實施的處罰行為就達800多萬次,其中罰沒款物處罰700多萬次,折合金額9000多萬元,警告拘留違法人59.9萬人次,吊銷許可證、責令停業756起,拆除違章建筑2000多起。行政機關廣泛行使處罰

        權,對于制止和糾正違法行為,維護社會秩序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必須承認,目前的行政處罰也存在一些問題:一是現有處罰手段跟不上,難以制止和糾正日益增多的違法行為;二是行政機關亂設處罰、濫施處罰現象日益嚴重,侵犯了公民法人合法權益,也損害了法律尊嚴,影響了政府和人民群眾的魚水關系。為此,必須盡快制定一部行政處罰法,統一解決目前實踐中存在的各種問題。具體而言,制定處罰法的作用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制定處罰法有利于監督保障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有效完成行政管理任務。

        由于缺少一部統一的行政處罰法,行政機關在行使職權遇到很多困難。(1)違法現象日益增多,行政機關現有處罰手段制止不力。如制造假藥違法案件1986年2000多起,1990年時達1.3萬起,衛生檢疫違法案1990年177起,1991年上升為277起。對于酒后開車、超載運輸、道路遺撒等現象僅采用小額罰款已遠達不到制裁效果。(2)執行處罰缺乏有力手段,非法干預和妨礙執法現象十分嚴重,據反映,北京市每年查處900萬起違法案件,除現場處罰外,有近500萬起處罰決定存在執行問題,完全推到法院是不可想象的。全國工商行政管理系統1990年發生妨礙公務案件1.7萬起,造成13名執法人員死亡,754人重傷,35人致殘。(3)處罰制度不健全,引發的行政訴訟案件逐年增多。法院受理的行政訴訟案件中,絕大多數都是對處罰不服引起的,但由于立法對行政處罰的依據、證據要求、程序、原則及幅度等內容的規定不統一、不明確,給行政機關造成較大被動,使法院也難以審查裁決。(4)由于財政體制和立法不配套,致使行政機關處理罰沒款項做法不一,為違法截流、坐支、引誘相對人違法獲取財源大開方便之門。為了解決上述問題,制定一部行政處罰法已非常必要。

        (二)制定處罰法有利于保護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

        由于缺少法律限制,行政機關亂設處罰、濫施處罰,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權益的現象十分嚴重,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1)行政機關隨意設定處罰權,超出法定幅度規定人身罰、財產罰,致使設卡罰款泛濫成災、勞役罰花樣翻新。許多縣、鄉、區自行設定各類處罰,嚴重破壞法制統一和法律尊嚴,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權益。(2)某些行政機關鉆法律空子,在法律缺乏對罰款幅度規定或規定的幅度過寬、罰款上繳程序不嚴的情況下,顯失公正處罰相對人。坐支截流、非法獲利。有的地方甚至出現了"以罰款養執法",以罰款解決獎金、福利,亂開財源的混亂現象,嚴重影響了政府形象。(3)行政機關處罰管轄權不明確,出現多個機關爭奪一項處罰權,"互相打架"。如海關與公安、工商對走私的處罰、食品衛生與質量監督對食品的管理、藥品與工商對藥品的管理、土地和城建對非法建筑的管理等經常發生的摩擦糾紛。據統計,目前已有16對機關在處罰管轄權方面出現爭執和矛盾。由于多機關處罰和重復處罰,給公民法人帶來不公正的處罰后果。(4)行政處罰缺乏嚴格的程序限制和證據規則,出現大量罰款不開收據、扣押財產不列清單、吊銷許可證不說明理由、處罰不告知訴權等隨意處罰現象,侵犯權公民法人合法權益。因此,制定行政處罰法對于限制監督行政權力,保護公民法人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三)制定處罰法對于健全法制,配合行政訴訟法實施具有重要意義。

        行政訴訟法的頒布實施,在事后監督行政行為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并沒有完全解決行政機關隨意設定處罰權、不公正行使處罰權的問題。實踐中迫切需要對處罰行為加以事前事中監督,避免違法處罰實施造成的損害。為此,制定一部處罰法,對行政機關享有什么處罰權、如何行使處罰權作出嚴格限制規定,有利于配合行政訴訟法實施,完善對行政行為的事先監督機制,也有利于維護和加強法制統一。

        (四)制定處罰法對于轉變政府職能、糾正"為罰而罰"的傳統觀念,加快改革開放均有重要意義。

        傳統上政府管理注重計劃與命令、強調制裁與禁止,助長了行政處罰中"為罰而罰"的不良觀念,忽視了說服與指導、服務與保障的作用。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這種傳統的管理經驗與觀念已經很難適應現代商品經濟管理模式。現代經濟要求政府多服務,少計劃,多指導,少命令,多監督,少制裁。為此,必須改變目前這種多機關職能交叉、爭搶處罰權,為了罰款而罰款,忽視指導與服務的現狀。而重新劃分處罰權,轉變單一處罰職能、增強服務與指導觀念必須通過統一的立法才能完成。

        有同志認為,制定行政處罰法的條件尚不成熟。目前行政處罰條款多出自各部門的法律法規,因而完全可以通過修改部門法的方式解決行政處罰種類不齊、力度不夠、程序不全、執行不力等問題,不必另起爐灶制定一部統一的行政處罰法。加之行政處罰中存在的一事再罰、多機關爭奪處罰權、罰款流向不明等問題并不是缺少一部處罰法造成的,而是立法缺乏協調、行政組織權限不明、財政體制局限性、執法人員素質低等多種因素相互作用造成的,要解決這些問題,也不是制定一部處罰法就得以根除的。

        我們認為;這些同志的看法雖有一定道理,但過于消極悲觀了。因為任何法律都不能是一部包羅萬象、醫治百病的靈丹妙藥,其作用也是有限的,但不能因為它作用有限而完全舍棄它。行政處罰法至少可以從兩個方面解決現存的問題。一是通過規定處罰設定權的歸屬來限制各級政府濫設處罰的權力,從而結束所有機關均可創設處罰的混亂現狀。二是通過規定處罰程序規則切實有效地保障受處罰人的合法權益,消除行政處罰的任意性和不公正現象,同時也可以保證合法的行政處罰決定得以順利執行。

        二、行政處罰立法中的幾個問題

        (一)關于行政處罰的種類問題

        行政機關普遍反映,現有處罰手段不夠,難以有效制裁違法相對人。例如,市容管理部門僅憑罰款手段難以及時糾正建筑運輸單位的道路遺撒問題;漁政管理部門對外國船只進入我國漁域捕魚行為也往往束手無策;交通管理部門對酒后駕車行為也缺乏有效處罰手段。為此,我們主張在處罰法中增加幾種新的處罰手段,同時對現有一些處罰手段加以修改和調整。例如,申誡類處罰應建立警告登記和累積轉罰制度,對多次受過申誡罰的違法人應轉換適用更重一類的處罰。規定申誡罰的必要公開制度,使之發揮有效的威懾力。財產罰應解決罰款幅度過大、隨意性強、流向不明的問題。建議將罰款的決定機關與執行機關分離開來,避免處罰者獲益不處罰者失職的現象。將沒收非法所得、扣押

        、變賣、銷毀等措施納入處罰手段范圍。行為罰部分則需解決"責令賠償""責令履行某種義務"等決定的性質問題,特別要解決"責令性決定的"的執行問題。增加勞役罰內容,通過恢復原狀等勞役措施教育違法人。除此而外,應當明確行政機關適用人身罰具備的條件和范圍,規定除公安機關外,其他任何機關均不得適用人身罰手段。

        至于如何在處罰法中規定處罰種類,我們認為應當采用歸類與列舉并用的方式。即規定行政機關可以采用申誡罰、財產罰、行為罰、人身罰的同時,還應規定幾種主要處罰形式的適用方式,如警告登記累積制度,罰款決定與收繳分離制度、拘留處罰的傳喚、訊問、取證制等。

        (二)行政處罰種類的設定問題

        行政處罰事關重大,只有特定層級的國家機關才有權規定處罰種類。對哪些機關有權設定哪類處罰,理論和實踐界有較大爭議。一種意見認為,只有法律、法規有權規定處罰,人身罰只能由法律規定,其他任何機關及組織都無權規定并適用處罰。另一種意見認為,根據目前我國立法現狀,取消規章的處罰設定權是不合適的,因為規章是多數行政機關的執法依據,而且已經規定了不同形式的處罰,因此,應當允許規章設定一些非人身罰。還有同志認為,既然法津賦予地方政府諸多的管理職責,并允許市、縣、鄉制定在本地區內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那么就應當認可地方政府設定部分處罰的權力,體現"權責一致"原則。

        我們認為,行政處罰涉及公民、法人基本人身財產權益,必須由特定的立法機關規定,這是保障人權,維護法制統一的基本前提。行政機關規定處罰必須有法律授權,而且授權的范圍和規定處罰的行政規范必須受一定的限制。從我國目前處罰設定狀況看,由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依據法律授權設定部分處罰是必要的,但只能就非人身權方面設定處罰。其他行政規范可依授權規定一些實施細則和標準,而不能創設處罰權。

        除對設定處罰的機關作一定限制,還應該對設定處罰的文件加以限制,即任何機關都不得通過非正式的規范性文件,如政策、通知、技術標準、規程設定行政處罰權。

        (三)行政管理權與處罰權的關系

        關于管理權與處罰權的關系,理論和實務界有二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行政管理權與處罰權是兩種不同性質的權力,行使兩類權力的機關應當分離。至于分離到什么程序,有兩種方案,一是相對分離,在同一個機關內,行使管理權的機構與行使監督處罰權的機構分離開,使監督處罰機構專司處罰及執行,不進行一般管理活動。二是完全分離,行政管理機關與監督處罰機關完全分開。各機關原有的處罰權從管理部門分離出來,組成若干相對獨立的綜合監督處罰機構。如目前地方從城建、交通、衛生、公安、稅務、工商部門分離出來的綜合執法隊、市容監察組織等就屬這一類。

        另一種意見認為,管理權和處罰權是不可分離的兩項權力,處罰權是行政管理權的一部分。例如,許可證管理中,吊銷許可證是處罰的一種形式,但是,很難將吊銷權從許可證管理權中分離出來。

        解決好管理權與處罰權的關系,有利于減少行政處罰管轄沖突,也可以保證一事不再罰原則的貫徹實施。例如,由多機構組成的統一市容管理組織負責維護市容的各項工作,不僅減少多機并爭奪管轄權的現象,而且能夠避免就某一違法行為進行兩次以上的處罰。

        (四)法規競合與一事不再罰原則

        一個行為違反兩個以上法律規范的,行政機關應如何處罰,這是一個法規競合行為。例如,某人用毒藥制成的誘耳在漁塘捕魚的行為,可能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漁業法、環境保護法等多個法津。在目前行政管理權交叉重疊、法規不斷增多的情況下,如果允許各個行政機關依據各自的法律對某一行為分別作多次處罰,顯然有失公允。對此,有人提出"一事不再罰原則"。即對某一違法事件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的處罰。但對"一事"的理解不盡相同。較窄的理解是一個行為違反一個法律規范為"一事",較寬的理解是一個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范也算"一事"。由于每一行為,每一事都可以進行不同層次的多次劃分,而且處罰機關也不止一個,所以,也有人提出"一事不再罰"原則難以成立。

        我們認為,一事不再罰原則是保障公民法人合法權益,防止行政機關專橫武斷的重要原則,應當在行政處罰法中占有一席之地。至于"一事"的范圍如何界定,必須考慮目前處罰機關職權交叉重疊的現狀。為避免行政執法機關失職不處罰或越權濫處罰,應當將"一事"界定于"一個行為違反一個法律"的范圍之內。例如,某司機出車時被交通警察以尾燈不

        亮為由處罰一次,在他駕車回單位期間,交通部門不得以同樣理由再次處罰該司機。

        那么如何解決因一個行為受多次處罰的問題,目前有兩個方案:一是參照刑法中法規競合理論采用"重罰吸收輕罰"方式處理,即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范,由其中量罰最重的機關處罰。但這種方式

        存在一個問題,即會出現各機關爭奪或推脫處罰權、互不通氣現象。第二個方案是重新整合行政執法機關,改變傳統上"一個機關執行一部法律"的習慣,將擁有相同或類似職權的行政機關合并,由綜合性執法機關對同一違法行為進行"重罰吸收輕罰"的選擇性處罰。我們認為這種方案是合理且可行的。

        (五)行政處罰權的委托問題

        行政處罰權涉及公民法人的人身財產權,應由法律規定的有權行政機關行使。但是,由于個別部門執法任務重、條件跟不上,遂將自己的處罰權委托給下級機關和所屬機構同級其他機關,非行政機關、個人去行使。隨著委托處罰權現象日益增多,交通、市容、物價、城建、計劃生育、公安等部門執法中也暴露出許多問題。第一,誰有權委托?并不是任何行政機關在任何情況下都可以將自己的處罰權委托出去。委托機關必須是依法享有處罰權的機關。本身沒有處罰權或其處罰權來自其他機關委托的組枳不得委托。例如,接受公安機關委托的鄉(鎮)政府不得再將其處罰權委托他人行使。第二,委托必須符合什么條件?委托必須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同時也必須符合其他定法條件。第三,委托應履行哪些手續?有些行政機關向個人組織委托處罰權時不辦理任何手續,致使委托隨意性增加,委托后責任不明確。為此,應通過立法明確委托處罰權的必經程序,如簽定委托書、劃分雙方責任,約定委托權限、范圍及期限。第四,委托處罰的責任歸屬如何?目前委托處罰的責任并不明確,具體做法也不一樣。例如委托權限內的處罰行為由誰負責?委托權限以外責任由誰承擔?有同志認為,無論處罰是否超出委托權限,都應由委托機關負責。第五,行政機關的派出機構是否無須委托行使行政機關的權力?有同志認為,目前大城市的街道辦事處、派出所等擔負大量行政職責,相當于一級行政機關,但又沒有明確的執法主體地位,引訟被告資格的混亂。為此,應當明確其獨立執法的地位,不必履行一般委托手續。

        (六)行政處罰程序問題

        行政處罰程序不完備是比較嚴重的一個問題。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處罰程序種類不全、沒有關于溯及力和時效的統一規定、證據規則不明確、缺乏有效的執行措施和執行保障、協助執行不力等。

        1.程序種類不齊全。行政處罰是針對不同程序、情節、條件的違法行為實施的制裁,可以分為幾種類型:普通處罰程序,即通過正常程序實施的處罰,原則上應履行通知、訊問、聽證、制作處罰裁決等程序;特別處罰程序,對緊急情況下或是非清楚的現場違法行為實施的處罰,如強行制止、糾正、現場處罰等。特別程序可以省略某些手續,如通知、聽證等,但有的事后應補正。

        2.時效規定少。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必須有時間限制,即超過追究時效,不應再施處罰。治安處罰條例規定為6個月,是否該時效規定也適于其他種類的處罰?我們認為立法原則上可規定為6個月,其他法律法規另規定的除外。

        3.處罰適用規范的溯及力不明確。行政機關適用的法律、法規前后規定不一致的,處罰應本著"從舊兼從輕"原則。對于法律實施以前的違法行為,不適用新法律處罰。對過去開始,持續到新法律實施后的違法行為,應適用較輕的法律予以處罰。

        4.證據規則不明確。行政處罰往往涉及轉瞬即逝的違法行為,難以收集到明白無誤、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可的證據。加上行政證據涉及專業技術問題,行政機關根據現有條件,也無法象刑事偵查一樣,收集到準確完整的證據。為此,應當確立

        幾項特殊的行政證據規則。如處罰只需主要證據確鑿、對于某些現場處罰,如交通警察對違反交通規則的處罰、市容部門對無照經營者的小額處罰和糾正行為,訴訟中處罰機關不負舉證責任,只有在受罰人證明執法人員與其有私怨惡意的情況下,執法機關才舉證。現場筆錄在受罰人不簽字的情況下,只需兩個以上執法人員簽字或證人簽字就有效。證人不作證或作偽證應當負法律責任。

        5.處罰決定的執行不力。現存問題是:(1)特定處罰,如警告、責令、吊銷證照執行難缺乏有效措施;(2)有關部門協助義務不明確,協助不力;(3)申請法院執行的決定種類、數量過多,如責令罰、吊銷證照罰、小額罰款等,法院難以執行;(4)個別執法部門力量薄弱,缺乏必要人身物質保障;(5)行政干預執行的情況增多。

        對以上執行問題,建議立法采用新的執行方式和體制。如對特定處罰的執行,應確立處罰累進和轉換制以及保全措施;明確各機關協助義務、重新劃分法院與行政機關的執行范圍;小額罰款及責令、吊銷證照罰應由行政機關自己執行。充實個別執法機構;提供必要的物質保障,避免出現靠濫收費、亂罰款執行處罰或其他管理任務的混亂現象。

        第6篇:行政處罰論文范文

        牛肉注水現象在全國各地時有發生,但立案查處較少,究其原因:一是現行法律法規不健全,無明確規定可依;二是調查取證難,如現場調查取證及牛肉水分限量標準之限制;三是具備水分限量檢測雙認證資質的權威鑒定機構少。重慶市農委2014年查處一起牛肉注水案,經復議訴訟兩審終審重慶市農委勝訴。本文圍繞該起牛肉注水案做重點剖析,以期為基層執法人員依法行政提供參考。

        1 案情概況    

        2014年5月8日,重慶市農委執法人員對該市又牛羊制品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經檢查發現,當事人魏又租賃該公司場地,有向待宰牛注水的行為,現場有已宰殺并正在分割的牛1頭、待宰牛17頭。在調查取證過程中發現,至5月9日魏X私自安排工人共宰殺牛17頭。執法人員隨即對宰殺后的17頭牛的肉及副產品和未宰殺的1頭活牛進行證據登記保存。經鑒證,魏又涉案貨值金額共計175 960.5元。2014年11月8日,重慶市農委做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認為魏又向待宰肉牛注水的行為,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其違犯了《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以下簡稱《特別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生產經營者應當對其生產、銷售的產品安全負責,不得生產、銷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產品。”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禁止生產經營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的規定。    

        由此,參照《特別規定》第三條第二款,并依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責令魏又改正違法行為,作出對魏又涉案未宰殺的1頭牛和已宰殺的17頭牛的肉及副產品予以沒收,對魏又并處涉案貨值金額7倍,共計1 231 723.5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魏又不服該行政處罰,隨即提起行政訴訟。該案經兩審,一審法院判決認定《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但依據《食品安全法》對魏又在屠宰環節向待宰牛注水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屬適用法律不當,判決重慶市農委撤銷行政處罰決定并判決其在60日內重新作出行政行為。重慶市農委不服一審判決而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第7篇:行政處罰論文范文

        關鍵詞:金融統計;制度;問題;對策

        基層郵政儲蓄銀行成立后,其業務范圍比郵政儲匯局發生了顯著變化,業務品種也增多,功能進一步增強。但是,金融統計業務仍按照原郵政儲匯局體制下的統計制度執行,加之,基層分支機構統計基礎管理薄弱,統計隊伍素質極低,導致基層郵政儲蓄銀行金融數據難以準確、完整統計,進而影響全轄匯總金融統計數據的真實性,應盡快予以修訂完善。

        一、郵政儲蓄銀行金融統計制度方面存在的問題

        1.沒有設置專門的統計部門和統計崗位。目前郵政儲蓄銀行向人行報送的報表由財務會計部門的人員兼職報送,沒有專門負責統計的統計部門和統計人員,更沒有制定金融統計及相關的職責制度,會計人員對金融統計制度不了解,很難保證郵政儲蓄銀行報表數據的準確性,從而影響了全轄金融統計數據的質量。

        2.信貸報表未按“全科目”數據報送。郵政儲蓄銀行成立后,報表模式仍按郵政儲匯局體制報送,向人民銀行報送的數據主要是儲蓄存款、現金、存放中央銀行準備金存款、存放同業款項、應收及預付款項、應付及暫收款、短期貸款等項指標,而其損益類指標一直未納入金融統計“全科目”數據統計中,導致全轄金融統計報表數據不全、不真實。

        3.報表對轉人行項目歸屬不準。會計人員由于不熟悉統計項目,對一些統計項目只憑自己的理解,存在報數不準的現象。如郵政儲蓄銀行陸續開始辦理小額存單質押貸款業務。據調查,對此項業務郵政儲蓄銀行只是其內部對業務量及相關內容進行統計,而在向人行上報的人民幣信貸統計報表中只在“短期貸款”中填入數據,而細分項目中隨意填報,有的全部報入“農業貸款”中,有的報入“其他短期貸款”項下“個體戶及個人經營性貸款”中,也有的報入“個人消費貸款”中,一種貸款歸屬不一致,致使郵政儲蓄銀行報表中反映的數據與實際不符。

        4.郵政儲蓄銀行不報現金業務報表。郵政儲蓄銀行成立以來,一直未向人行報送現金報表,它的現金業務由其開戶行進行統計代報。據調查,開戶行將郵政儲蓄銀行存取的現金業務全部統計入該銀行現金報表中的“儲蓄存款收入”和“儲蓄存款支出”項目中。而實際上郵政儲蓄銀行的現金收支業務除涉及儲蓄存款收入、儲蓄存款支出外,還有商品銷售收入、服務業收入、城鄉個體經營收入、居民歸還貸款收入、匯兌收入(支出)等項目,將以上數據一概歸入“儲蓄存款收入和“儲蓄存款支出”項目,造成金融系統現金收支統計數據嚴重失真。

        5.基層郵政儲蓄銀行電子化管理簿弱。基層郵政儲蓄銀行從未開發金融統計系統軟件,更沒有與人行轉換的統計系統,向人行報數以手工操作為主,數據準確性較差。據了解,基層郵政儲蓄銀行向人行報送的數據需向四個系統(即公司業務系統、儲蓄業務系統、小額信貸業務系統和客戶管理系統)中查詢取數,而且部分數據還直接查不到,需向省行詢問查詢得到,如短期貸款項下的明細貸款項目及委托存款及投資基金必須從省行系統中取據,然后手工錄入人行系統報送,因此準確性很差二、完善郵政儲蓄銀行金融統計制度的建議

        1.加強郵政儲蓄銀行統計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基礎管理。郵政儲蓄銀行應確定專門的統計業務部門,編制自身的金融統計制度。一要盡快實現統計數據歸口管理;二要合理配備統計業務專職人員,并制訂相應的崗位職責和目標任務,加大對統計人員的培訓考核力度;三要提高統計操作的電子化程度。盡快開發郵政儲蓄銀行金融統計信息系統,完成與人民銀行統計系統的電子接口,實現全科目數據電子接收。四要加強統計工作的內部監督與檢查,提升統計工作整體水平。通過采取以上措施,使郵政儲蓄銀行的統計工作真正達到全面、及時、準確的要求。

        2.修訂郵政儲蓄銀行人民幣信貸全科目統計指標,確保郵政儲蓄銀行各項業務真實統計。第一,在郵政儲蓄銀行全科目統計指標“其他短期貸款”和“其他中長期貸款”項目下增設“短期質押貸款”和“中長期質押貸款”指標,要求郵政儲蓄質押貸款業務先按期限統計在相應項目中,再按用途分類歸屬到個人經營性貸款和個人消費貸款項目下,對個人消費貸款再按用途進一步細分;第二,將其損益類報表數據納入相應的信貸收支統計表中。

        第8篇:行政處罰論文范文

        摘要:對無形資產中研究與開發支出的會計處理各國都不盡相同。我國無形資產準則中對研究與開發支出的會計處理既不同于國際準則,又不同于其他任何一個國家,在實踐的過程中也出現了越來越多的爭議。本文分別通過對現行各種會計處理方法的分析,揚長避短,提出了一種全新的會計處理方法——獨立調整資本化法。

        關鍵詞:研究與開發支出獨立調整資本化

        一、對現行R&D支出的會計處理方法綜述

        (一)國際上其他國家對R&D支出的會計處理

        對研究與開發(research&development簡稱R&D)支出是費用化還是資本化,抑或是采用其他做法,已成為會計理論和實務界長期爭論的一個焦點。目前,國際上對R&D支出的處理大致有三種方式:

        1.全部費用化。即將R&D支出全部作為費用,記入當期損益。采用這種做法的主要有美國、德國、荷蘭等國。

        2.全部資本化。即將R&D支出在發生時全部資本化,并在未來可取得收益的期限內攤銷。采用這種做法的有意大利、法國、日本、巴西、瑞士、瑞典等國。

        3.有選擇的資本化。這種方法是事先確定一個用以資本化的標準,當R&D支出符合資本化條件時予以資本化,達不到資本化條件的則予以費用化。目前英國的做法及國際會計準則的規定是遵循的這一原則。

        1997年英國會計準則委員會了《財務報告準則第10號—商譽和無形資產》,該準則將R&D支出按基礎研究、應用研究、開發研究三種類型劃分,前兩種類型作為期間費用的處理,后一種類型只有在符合特定條件(準則具體規定了5個條件)才能予以資本化。同時修訂后的英國標準會計實務公告第13號,允許企業將以前已費用化的R&D支出,在原來導致其費用化的不確定因素消失后重述。也就是說,如果項目開發成功并且市場前景看好,那么以前已費用化處理的R&D支出便可以“扣”出來增加開發成功的無形資產的成本。

        1998年9月,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C)正式公布了無形資產會計準則,即《國際會計準則第38號—無形資產》(簡稱IAS第38號)。該準則規定:為了評價自行開發無形資產是否符合確認標準,企業應將自行開發過程劃分為兩個階段,即研究階段和開發階段。同時指出:研究階段不會產生應予確認的無形資產,因此這個階段發生的支出或費用應在發生當期確認為損益。而在開發階段,則可能產生的應予確認的無形資產,因而某些符合無形資產確認條件(準則第45條具體規定了6個條件)開發費用應予以資本化。其成本為自R&D首次符合無形資產的基本確認條件和其后發生的支出總額。該準則第59條又規定:“報告企業在以前年度財務報表或中期財務報告中初始確認為費用的無形資產項目支出,不應在以后確認為無形資產成本的一部分”。即已經確認為費用的部分不得在確認無形資產時予以轉回。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英國的做法和國際準則的規定在形式上頗為接近,但在內容上卻有很大的不同。現行實務中澳大利亞、加拿大、及我國香港地區的會計準則所遵循的原則與國際準則的規定大抵相同。

        (二)我國對R&D支出的會計處理

        我國無形資產準則立項于1993年初,并成立了項目組。1994年12月,項目組完成了項目征求意見稿,并對外廣泛征求意見。根據反饋的意見來看,對自創并依法取得無形資產的成本如何確定問題上存在著較大的爭議:有觀點認為,應采用國際會計準則的做法,將符合資本化條件的R&D支出予以資本化,并作為自行開發無形資產成本的一部分;也有觀點認為,應當將R&D支出全部費用化,因為費用化的做法在股份有限公司試用沒有發現存在較大的問題;還有觀點認為,一般情況下采用費用化的做法,但對高新技術企業的R&D支出應采用不同的會計政策,允許采用部分資本化的會計政策。

        1996年12月,項目組在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形成了《企業會計準則—無形資產(草案)》。1997年英國頒布了無形資產準則。1998年,IASC公布了國際無形資產準則。我國在借鑒國際無形資產準則及其他國家相關會計準則的基礎上,對原草案作了一些調整,于2001年1月18日正式對外公布實施。

        我國準則規定:“自行開發并依法申請取得的無形資產,其入賬價值按依法取得時發生的注冊費、律師費等費用確定,依法申請取得前發生的研究與開發費用,應予發生時確認為當期費用”。

        二、對上述各種R&D會計處理方法的評價:

        (一)全部費用化

        這種作法以美國為代表。美國雖然到目前為止尚沒有正式頒布無形資產準則,但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卻早于1978年10月就頒布了《美國財務會計準則第2號—研究開發成本的處理方法》。準則規定,除采掘業以外的所有企業的R&D支出均在發生時作為費用處理。其于APB公告第4號《企業財務報表的基本概念和會計原則》上表述的把成本確認為費用的三個原則是其理論的主要依據。具體如下:

        ①結合原因和結果。一些成本依據與特定收入假定的直接聯系而被確認為費用...把他們確認為費用就完成了對收入的確認。

        ②系統合理的分配。如果一項資產的收益期是幾個期間,在缺乏比原因結果更直接的基礎時,以系統合理的方式把成本分攤到各期。

        ③即期確認。一些與當前會計期間有關的成本被確認為費用是因為:⑴發生在該期間的成本沒有提供可辨別的未來收益。⑵在以前年度被記錄為資產的成本不能再提供可辨別的收益。⑶不論是以與收入的聯系作為分配基礎,還是在幾個會計期間分配成本都有被認為是沒有有用的目的。

        由于R&D支出未來收益的不確定性及與未來收益間缺乏必然的因果聯系,所以不適用“結合原因和結果”的原則和“系統合理的分配”原則,只能立即確認為費用。

        費用化的處理存在兩個明顯的弊端:

        1.研究與開發活動的目地在于取得技術成果,形成企業的無形資產,具有典型的投資動機。如果將R&D支出費用化,排除在資產負債表之外,就會形成可能對企業經營起重要作用的大量賬外資產的存在。

        2.由于費用化的處理,企業未來極具超額獲利能力的無形資產不能在表內報告,反而使本期經營成果大幅下降。由于信息誤導,容易使會計報表使用者產生悲觀情緒。尤其是在兩權分離越來越明顯的情況下,費用化的處理無疑助長了經營者的短期行為。管理層通過對R&D項目少投入甚至不投入來保證凈資產收益率等考核指標的實現,而使企業缺乏創新能力,后續發展無力。

        在現行的實務中我們也注意到,費用化處理的方法在美國也沒有貫徹始終。比如:對內部自創計算機軟件發生開發費用的處理,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公告第68號指出:內部自創計算機軟件發生的,屬于研究與開發的費用應在發生當時計入損益,直到為所開發產品建立了技術可行性為止。

        (二)全部資本化

        贊同此方法的人認為:企業開始研究開發活動是希望獲得未來收益的。如果沒有這種希望,企業也不會從事這些活動。R&D支出的效益應從公司的整體來看,而不能從個別研究計劃來看。若其中的一項成功了,而其余的失敗了,則失敗的計劃是那項成功計劃所應付出的代價,因此全部R&D均應資本化。

        該方法至少忽略了兩個重要因素:

        1.開發項目的未來收益具有較高的不確定性。對研究開發項目成功的概率由Booz­Allen&Hamilton合著的《新產品的管理》(芝家哥,1968年)作過了詳細的研究。我們要討論的是,企業即使能夠證明失敗項目和成功項目之間有必然的聯系,但在開發成功之前,由于沒有成本負擔載體,歸集于無形資產項目的支出,只能累積,不能調整。列示于資產負債表中的無形資產不符合資產的定義。

        2.支出和收益之間缺乏因果關系。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可以確認成本與收益相聯系,甚至連間接的相關聯也難以成立。MauricesS.Newman在《R&D支出的等量收益》、OraceJohnson在《R&D會計的繼續探討》、AlexJ.Milburn在《研究開發支出與隨后收益的關系的實證研究》分別通過計量期后銷售、收益或行業銷售份額,沒有找到R&D支出和增長的未來收益之間的顯著相關性。

        FASB同時也認為:現代會計理論不是從總體來決定資產的價值,而是就個別的交易來判斷。而且,一個企業的全部研究開發計劃可能有一些不同完工階段的項目和最終成功的確定性不同的項目組成。如果R&D支出在全企業的基礎上進行資本化,那么富有意義的攤銷方法就不能形成。因為受益期無法確定。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AICPA)在《會計研究論文集》第14期上報道的調查也表明,90%的公司原則上傾向于R&D支出由當期的收益彌補而不是從新產品的收益中得到彌補。

        (三)有選擇的資本化

        通過上面的分析我們看到,無論是全額資本化或是全額費用化的做法,都有著較大的不合理性,其共同的缺陷是把本來較為復雜的問題簡單化。那么有選擇的資本化的方法在一定程度上考慮到了費用化或是資本化作法的不足,理論上顯得比較完美。但在實務的操作上卻出現了很多困難:

        1.難以制定出用于不同企業、行業的可比標準。FASB在無形資產準則制定的過程中考慮了諸多用于判定開發成功的標準,包括:“技術上的可行性”、“可銷售性”、“有用性”、“未來收益可能性”等,但上述因素中,沒有一個有利于建立應用于所有企業的客觀的可比條件。

        2.對于滿足條件的費用資本化,那么R&D支出中僅有部分資本化并攤銷。這樣資本化的數額就不能表示未來收益的全部發生成本,資本化的定期攤銷數也不符合收益與成本的配比。

        3.有選擇的資本化也許會溯及以前發生的成本的資本化。對以前確認為費用的成本的溯及違背了對其他事項的現行會計實務,即對其他事項的最初的會計處理是不能因事后結果而發生改變。

        在前述分析中我們已經看到:英國會計實務中并沒有理會對以前確認為費用的成本的溯及是否違背現行會計實務的問題。其次,英國財務報告準則第10號沒有涉及對R&D支出的處理,只對內部開發的無形資產的確認和計量提出了標準,即內部開發的無形資產僅可在有易于確定的市場價值時予以資本化。這實際上是給企業了一種選擇權。如果企業選擇將內部產生的無形資產資本化(符合以上提到的“有易于確定的市場價值”),那么在進行賬務處理時,應貸記重估價準備(“revaluationreserve”),以后,還應持續的進行重估價。

        (四)我國對R&D支出的會計處理

        1.我國做法同國際準則相比較的差異1)

        對R&D支出過程不加區分。即并沒有將研究開發過程按研究階段、開發階段或是其分劃分方式予以劃分。

        2)確認資本化的條件不同。國際準則中以開發達到實質可行性為劃分界限,同時附加了促使該開發最終完成的其他條件(準則具體規定了6個條件)。我國是以依法申請功為條件。從該條件來看,如果開發成功而沒有申請也不能作為無形資產來核算。如自行開發的專有技術。

        3)包含的資本化成本范圍不同。國際上是自R&D支出首次符合無形資產的基本確認條件和其后發生的支出總額。如某企業2001年全年累計發生R&D支出1000萬,其中該年12月1日至31發生200萬,該企業的研究開發項目自該年12月1經鑒定達到實質可能性標準,則本年應予以資本化的金額只能為200萬。若該企業2002年又為該項目發生了500萬的支出,則2002年末該無形資產在不發生減值情況上的價值就是700萬。而我國是將開發過程中的所有支出均予以費用化,只是將依法申請時發生的注冊費、律師費等當作其成本予以反映。

        2.對我國做法的進一步分析

        我國準則對R&D支出會計處理的規定的出發點是希望同國際規定保持一致。只是簽于目前我國的資評估體系尚不完善,對無形資產是否達到實質性確認標缺乏權威機構的認定,于是便采用了一個簡便折衷的辦法,以申請成功與否作為確認的條件。由此而產生的一個問題是:企業的R&D支出通常很大,而律師費、評估費等中介費用相對則顯得微不足道。企業在資產負債表中所列示的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既不代表其原始成本,也不代表其未來的收益能力,是一種象征性的安慰。其會計處理方法的實質仍然是費用化的處理。

        由于本質上的費用化,所以自然回避不了費用化會計處理方式的弊端,目前我國企業核心技術開發能力的缺失正與此息息相關。以浙江省為例:浙江省是我國近幾年經濟發展最快的省份之一。2001年全省專利申請量12829件,居全國第二位。但對這些申請專利進行分析后發現兩個在全國具有代表性的問題:一是發明性的專利少,只占總數的8%。二是分布不均勻,絕大多數專利集中在僅占全省企業總數5%的企業中,而其他95%的企業是一片空白。杭州市是浙江省經濟最發達的城市,2002年杭州市的知識產權局做了一次問卷調查,結果顯示:全市65000家企業中,98.7%的企業從來未擁有過自己的專利技術。即使在全市的400家高新技術企業中,擁有授權專利的企業也僅有91家,僅占22.8%(文匯報2002年9月3日)。

        三、對R&D支出的獨立調整資本化

        (一)對R&D支出會計處理方法的進一步探討

        從世界各國會計準則的規定及其實務操作來看,將R&D支出按照合理的方式予以資本化已是大勢之所趨。合理資本化的做法盡管相對比較復雜,而且現行的有條件資本化方法中也存在著有待完善的地方,但它是畢竟是在純粹費用化或純粹資本化的基礎上發展而來的,著眼點就在于力求規避上述兩種處理方法的弊端。而人類文明進步的本身就是一個從簡單到復雜的演變過程。至于到底以哪種方式資本化、資本化多少更合理,恰是目前人們正在熱烈探討的問題。

        我國理論界一致認為:嚴格按照國際準則的做法在我國尚不可行,原因是國際準則的做法依賴于科學而完備的評估、鑒定體系。而目前我國市場經濟剛剛開始運行,資產評估體系還不夠完善,對于某個具體開發項目而言,要明確地定出研究階段何時結束或開發階段何時開始往往是很難的,不宜操作。而且,允許將R&D支出在一定條件下資本化,實際上給某些企業利用開發費用資本化政策調節損益留下了空間,加大了投資的風險,不利于經濟的平穩發展。

        鑒于此,有人提出在R&D支出時先予以資本化,確定為無形資產;若研究開發活動失敗,則按追溯調整法一次性注銷;若研究開發成功,則按無形資產的攤銷規定予以攤銷①。這種做法盡管引入了追溯調整的概念,但沒有解決全部資本化本身存在的問題。又有人提出通過對企業歷史資料或行業狀況的分析,確定一個資本化比率,將R&D支出按該比率資本化②。該種方法在理論上缺乏足夠的依據,因為確定資本化比率的本身就意味著開發成功的概論是可以預測的。還有其他一些提法由于其觀點存在有明顯的缺陷在此就不再一一列舉。本文認為,應當將R&D支出首先在一個單獨設立的賬戶中予以歸集,同時設立一個失敗準備備抵賬戶;在研究開發活動延續各期,按項目進度及預期結果的確定程度計提或轉回失敗準備金;當項目結束后,根據最終成功與否或轉入無形資產或轉銷為費用。為了有別于前述處理方法的命名,突出這種做法在獨立賬戶中[1]資本化且準予調整的特點,我們顧且稱其為獨立調整資本化法。

        (二)對R&D支出獨立調整資本化的實務操作的構想

        1.設置“研究與開發”和“研發失敗準備”賬戶。“研究與開發”是一個資產盤存賬戶,而“研發失敗準備”賬戶是其備抵賬戶。

        2.發生R&D支出時,借記“研究與開發”,貸記“原材料”、“應付工資”等賬戶,期末計提失敗準備時,借記“管理費用”,貸記“研發失敗準備”

        3.當導致計提失敗準備的不確定因素消除后,對已計提的失敗準備可以在其計提的范圍內予以轉回。涉及到以前年度的,按追溯調整法予以調整。這時借記“研發失敗準備”,貸記“以前年度損益調整”,同時調整其他相關科目,借記“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貸記“盈余公積”、“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等科目。

        失敗準備的計提和轉回方法可參照《國際會計準則第36號—資產減值》的規定執行。CPA在進行年報審計時,可對其進行詳細認定。

        4.發成功并取得專利或專有技術時,經對其評估和認定,可結轉部分開發成本。此時,借記“無形資產”,貸記“研究與開發”。當能夠確定某項目已經失敗時,借記“管理費用”、“研發失敗準備”,貸記“研究與開發”。

        5.產負債表中增設“研究與開發”及“研發失敗準備”兩個欄目。兩個欄目數值的差額即為R&D支出的凈額。

        6.在會計報表附注中至少披露以下信息:

        a)R&D支出的本期發生額、累計發生額,本期已轉為無形資產的數額、累計轉為無形資產的數額。

        b)&nbsp;本期研發失敗準備計提比例或依據,若有轉回的應當詳細披露轉回的原因及依據。

        c)本期計提或轉回研發失敗準備的數額,累積計提或轉回的研發失敗準備數額。

        (三)對R&D支出獨立調整資本化的優缺分析

        1.這種方法首先將R&D支出單獨列示,充分披露了R&D支出的現狀及前景,滿足了企業內外的信息需求。

        現代研究開發不論是從開發到應用的間隔時間、開發的性質、開發的規模和目的都有別于往日。我國專門從事無形資產方面研究的專家蔡吉祥在《無形資產學—會計改革趨勢探討》中有較為詳細的分析,本文在此就不再贅述。正因為如此,不論是出于管理的目的,還是出于會計核算的目的,客觀上都要求對R&D支出單獨核算,以對其進行事先預算規劃,事中成本控制,事后分析考核、獎懲兌現或在聯合開發各方進行利益享有分配。

        其次,從市場的調查來看,不管是美國、韓國、香港、還是中國大陸等地的股票市場,科技類股票的市盈率普遍高于其他各類股票,而且股價也很高。這說明了“科技含量”已成為企業價值的組成部分,也已獲得社會廣泛投資者的認可。在人們普遍接受以價值最大化作為企業理財目標時,對R&D支出單獨核算既可行有又必要。

        2.該方法在資本化的基礎上,通過設立“研發失敗準備”備抵賬戶,使R&D支出的賬面價值趨向于其可能的未來收益水平,列示于資產負債表不會改變報表本身的性質;待項目結束時決定是轉入無形資產還是轉銷為費用,這將有條件資本化中難以確認標準的問題予以遲延,避免了決策的困難;同時,由于備抵賬戶的緩沖,在一定程度上也避免了利潤的大幅波動。

        3.這種做法的構思及流程同投資類賬戶和固定資產類賬戶趨于一致,減少了報表使用者的理解難度,提高了報表的參考價值。

        總之:對R&D支出單獨核算是借簽了中外對R&D支出的現行做法的基礎上,又結合我國目前的現狀,盡可能地兼顧到企業內外部不同經濟主體的利益,顯得更為科學合理。但這種方法要求對“研發失敗準備”的計提和轉回進行嚴格的規定和控制,否則也有可能出現企業利用這一政策達到操縱利潤的目的。

        參考文獻:

        1.蔡吉祥《無形資產學》.海天出版社.1999.6第2版

        2.王道振,陸德民《西方財務會計學》.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6.2第1版

        3.盛明泉《試論研發支出的合理資本化》.安徽財會.2003第3期

        4.鄧小洋等《研究與開發費用會計處理的新視角》.河北財會.2003第1期

        第9篇:行政處罰論文范文

        論文關鍵詞 自由裁量權 必要性 濫用 控制

        一、概述

        治安行政處罰的自由裁量權是行政自由裁量權的重要組成部分,那么首先要解決到底何為行政自由裁量權?行政自由裁量權是法律、法規賦予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中依據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則自行判斷行為的條件、自行選擇行為的方式和自由作出行政決定的權力。這是在普遍且客觀存在于行政機關以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執法活動中的,并且他們的職權是由法律法規授予的。如此邏輯,治安管理處罰中的自由裁量權則是公安機關在查處治安違法行為中在已規定的范圍或幅度內酌定選擇治安案件調查處理行為方式和作出公安行政處罰或措施決定的權力。

        二、治安行政處罰的自由裁量權存在的必要性

        (一)隨著社會各方面的變化發展,社會治安情況也出現了新局面

        許多新問題新案例直接導致了公安機關在治安行政處罰權的實施中處于一種不穩定的狀態,這也就相應地要求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根據案件的實際特殊情形,加上自己的合理判斷,對其進行針對性的靈活便捷處理,這就是自由裁量的體現。

        (二)高效率也是行政活動保持生命力的需要

        授予治安行政機關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力,能夠使其在遇到各種不同的實際情況時及時高效地處理問題,維護社會秩序的穩定。自由裁量權的恰當適用能夠起到提高治安行政機關的工作效率并提升行政執法水平的作用。治安機關在工作中遇到的問題量多復雜,因此自由裁量權的合理存在和恰當適用是提高公安機關行政管理工作效率的現實要求。

        (三)從法律本身而言

        紙上的法律只能做出一些制度性原則性的較固定規定,人們已經制定出的法律隨著社會的變化發展總會存在著一定的局限性,即法律發展完善的速度不可能與社會發展的速度完全一致,法律發展與完善的腳步永遠也追不上社會的變化發展。因為法律作為一種社會控制手段,它總是會有其自身難以避免的內在局限性,而且法律的局限性是客觀真實且勢必長期存在的,這也就使得自由裁量權在行政活動中有存在的必要性。

        治安行政執法活動要求執法人員和機關遇到現實問題時,必須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法律要求的正義精神,并結合理性的判斷因事制宜地加以靈活處理,切實做到“相同情況相同處理,不同情況不同處理”,這是治安行政機關對行政執法人員的工作要求原則之一。這一工作原則就要求治安機關必須擁有一定幅度的自由裁量權。給予行政機關以自由活動的幅度,在問題中可以做出有選擇的措施,有利于行政機關根據不同人不同的事件做出有針對性的正確管理。

        三、治安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存在的問題

        目前,治安行政處罰中的自由裁量權的適用主要存在著以下問題:

        (一)治安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濫用

        濫用自由裁量權是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恰當不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最突出的問題。濫用治安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由于人是有感情的動物,行政執法人員與當事人可能存在著親戚、朋友、同學、同事、戰友等親密友好關系,也可能是與當事人發生過沖突,互相有敵對關系,這些都可能導致的自由裁量權被濫用;此外,由于行政執法人員當中個體認知水平、知識水平、工作能力、道德素質等種種因素存在差異,個別道德素質差、法律觀念不強、違背工作紀律的工作人員往往也會導致自由裁量權被濫用。

        (二)治安行政處罰顯失公正

        這里的顯失公正是指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進行治安處罰時明顯違反行政法所規定的公正、合理和比例原則的具體要求,而是造成明顯的不公正、不合理。即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執法活動中違反了法律的規定,不恰當地運用法律所賦予的治安行政處罰的自由裁量權,超過了法律允許存在“誤差”的合理范圍。治安行政處罰的顯失公正,實質是對自由裁量權的誤用和亂用。

        (三)治安執法人員拖延履行職責

        由于相關的法律規范對公安機關及工作人員履行法定職責期限的規定不明確,因而何時履行法定職責,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可以自由裁量。為了維護社會秩序穩定和認真負責地完成工作任務恪守職責,行政執法工作人員應當積極主動地去履行職責,而不是因為任何不正當理由而任意拖延其履行法定職責的期限。這嚴重違背了行政法對治安管理活動要求的效率原則,。

        在現實的治安行政管理活動中,治安行政處罰中自由裁量權的行使遭遇的問題很多,但是最頻繁最典型的問題還是對自由裁量權的濫用。下面則主要針對治安行政處罰中自由裁量權濫用問題的綜合性解決性措施作出探討。

        四、治安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濫用的控制措施

        濫用治安行政處罰中的自由裁量權,在生活中通常表現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處理問題時十分隨便隨意,常常是相同情況不同處理,不同情況相同對待,從而引起群眾的不滿和敵對情緒,造成廣大人民在日常生活中不配合國家行政機關和工作人員的正常執法活動,這使得社會生活中行政違法行為數量增加,影響社會秩序的穩定。不僅如此,濫用行政處罰中的自由裁量權,極易滋生腐敗,助長特權思想,造成極壞的社會影響,嚴重損害黨和政府在廣大人民心目中的形象。雖然說自由裁量權被濫用的問題,在客觀生活中是難以避免的,尤其是在我國仍處于社會主義發展的初級階段,正處于社會生活變革的深刻階段。不過,正是因為行政處罰活動中自由裁量權容易被濫用,所以必須對這種自由裁量權進行控制。對治安行政處罰中自由裁量權的控制,筆者分析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從主觀方面對自由裁量權進行控制

        1.在思想文化方面

        對所有在職的治安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進行知識學習培訓活動,提高他們的行政知識水平和行政工作能力,不斷提高執法水平。想要真正較好地控制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濫用問題,必須要有應對各種各樣行政處罰問題的能力,要有足夠的能力能妥善處理好隨著社會變化發展而不斷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而這些能力的擁有與提高只能通過學習的方式來完成,治安行政執法的主體通過主觀上不斷地學習,提高工作水平,才能有效地將客觀上正確行使治安行政處罰的自由裁量權。

        2.在道德素質方面

        對所有的行政工作人員加強思想道德教育,培養所有行政工作人員的公平正義等法律精神,加強行政執法人員的紀律精神,使他們樹立公平執法和國家公務人員應該嚴格遵守工作紀律的觀念。此外,還要增強所有行政工作人員的公仆意識,培養其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工作精神。讓他們必須明確他們被賦予的這些權力是來自于廣大人民的,他們應該用人民賦予的權力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造福于社會。公仆意識、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本來就是國家公務人員職業道德的必然要求。

        (二)從客觀方面對自由裁量權進行控制

        1.建立和完善治安管理執法活動中的回避制度

        我國現有的法律制度體系中雖然已經規定了回避制,但該制度目前在我國司法活動中的應用狀況良好,而在行政執法活動中的應用并不理想。該制度要求行政執法人員在處理相關問題時,如果與該活動有利害關系,就應當回避。

        2.建立和完善治安行政執法責任制

        對于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處理的治安管理處罰活動,應有相應的記錄,對于存在瑕疵和錯誤的處罰行為要由該執法人員承擔相應的責任。并且,這種責任的承擔應強調現實可操作性。

        3.強化司法審查制度

        將使用自由裁量權處理的治安行政處罰行為納入司法軌道。在具體實施中即要求治安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告知相對人擁有申辯權、申請行政復議權、提起訴訟等權利,使被執法人的權利具有可救濟性,并且應當確立司法途徑的解決才是最終解決的管理原則。

        4.建立和完善治安行政執法監督體系

        一方面要強調監督主體的多樣性,要來自于社會的各個方面,能夠代表社會不同群體的利益。監督主體不僅要包括黨和國家機關,還要包括社會團體、基層群眾等能夠反映廣大人民群眾心聲的主體。另一方面,則要加強監督的力度。對被發現濫用治安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工作人員嚴厲懲罰,對認真履行監督義務作出有效監督活動的人員可以給予表揚和鼓勵。

        5.完善立法

        在立法層面,要嚴格控制法律條文中的“彈性”規定,立法者應綜合考慮治安行政執法活動所可能遇到的實際操作問題,從而盡可能具體、準確地作出明文規定,以降低法律條文規定內容的可浮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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