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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范文

        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

        第1篇: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范文

        究其原因,蓋文學作品表現的是人類的生活和情感,人性的精髓因民族、地域、文化傳統所產生的差異也許可以忽略不計,翻譯高手能夠從語言文字中提煉出人類感覺的共同“精魂”,“投胎轉世”之后,語言習慣的差異便通過翻譯家的再創作“化”之而去,出落的是“依然故我”的仙女。然而法律概念是法律制度的載體,翻譯往往是從無到有的過程。用目的體系(本土的)法律術語對譯出發體系(比如英美的)法律術語,意味著把不完全相同的兩種制度牽強地疊合在一起,即使二者所代表的制度內涵有著共同的“精魂”,但細微的差別也可能影響移植制度的功能。當然,如果立法者的本意是要用本土的制度“化”掉本源的制度,著意把出發制度的內涵植入目的制度,又另當別論。但許多情況下并非如此,象《海商法》這樣一部強調保持淵源制度完整體系的法律,法律術語之間的差異一旦“化”掉,就無法實現法律規范的功能和法律移植的目的。[3]

        我們不妨剖析一個《海商法》制度“海上貨物留置權”為例,分析Possessory Lien,[4]翻譯方法如何給法律概念解釋造成困惑,由此看出法律術語翻譯方法在以法律移植為主要立法淵源的我國具有怎樣特別的意義。這一問題至少在具體學科的比較法研究中尚未引起足夠重視。

        一、海上貨物留置權產生背景和由此引出的法律解釋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開創了我國將國際公約直接變為國內立法方式上的先例,并且成為我國大陸第一部系統引進英美法制度的立法。這一立法特色對海商法中的概念界定和制度內涵的解釋起著極為重要的作用。從法律結構上看,《海商法》幾乎全部是對國際公約或構成國際航運慣例重要組成部分的國際標準合同形成的。由于公約的邏輯結構十分嚴密,加之公約淵源于英美法,概念、制度自成體系,與隸屬大陸法傳統的我國一般民商法體系難以融合,故只能采取整章移植國際公約或國際標準合同的方式,構成我國《海商法》各章的內容。如涉及本文討論的海上貨物留置權的兩章內容,分別為第四章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第六章船舶租用合同,第四章是移植《海牙公約》、《海牙—威斯比公約》及《漢堡規則》的內容,只是根據我國的航運政策進行了取舍,具體規范結構則是翻譯原文;第四章中“航次租船合同”一節還參考了國際標準合同如使用率較高的“金康”合同(GENCON);第六章主要是參照幾個國際標準合同制定的[5].

        由這種移植方法所形成的我國海商法概念獨具特色??公約或標準合同中的概念按照其在本章中的特定含義翻譯,《海商法》各章的概念涵義都在本章中加以解釋,同一中文法律術語并不要求其涵義在整部法律中是一致的,相應地,同一英文法律術語的多個涵義則在各章中分別被譯成不同的中文概念,某些英國制度的分支概念被譯成不同的中文后甚至代表互不相干的制度。例如Lien是英國法中重要的財產擔保制度,我國傳統中譯為“留置權”,但它的內涵為“優先權”,遠遠大于我國“留置權”概念[6],其中包括Possessory Lien、Maritime Lien和Equitable Lien(衡平法留置權)[7].Maritime Lien是Lien制度中最為重要的組成部分,我國民商法中沒有對應的術語,《海商法》第二章采用文義譯法直譯作“船舶優先權”[8],譯出了Lien的“優先權”含義??優先權毋須占有標的物,而直接依法律規定的受償順序從標的物中優先于其他債權獲得清償;而Possessory Lien在在英國財產擔保法中是基于合法占有(留置)標的物而取得優先受償權,這一制度與我國民事留置權制度的功能有諸多方面相似(而不是相同),按本義譯出為“占有留置權” (或“占有優先權”), 而按照我國民事“留置權”的特征解釋,留置權本身就是一種以“占有”為前提而產生和存在的權利,因而翻譯者為了避免同義重復,去掉了“占有”二字,成為《海商法》第四章中的“留置權”[9],亦即本文所討論的海上貨物留置權制度。如此以來,在對法律規范進行比較法解釋和比較法研究時至少引起了兩個問題:

        (1)同源于英國法中的Lien制度體系的海上貨物留置權與船舶優先權在我國海商法中卻變成了兩個互不相干的制度??Maritime Lien在我國作為船舶“優先權”構成獨立的制度體系,Possessory Lien作為我國的海上貨物“留置權”成為我國民事留置權的一個分支。原有Lien制度體系下的兩個分支概念之間以及分支概念與總概念之間的內在聯系被完全切斷了。不只如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在譯為英文本時,把“船舶優先權”被譯作priority(而不是其原始術語[10] Maritime Lien),進一步切斷了以英文詞義為線索回溯到出發體系中去尋找制度淵源關系的途徑。

        兩大法系的留置權制度與各自體系內的優先權制度密不可分、協同作用,在功能設置上此消彼長、相互彌補,共同調整海上貨物運輸關系,擔保承運人和船舶出租的債權實現,構成完整的制度總和。而僅就留置權制度而言,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之間存在較大差異。在兩大法系海商法律制度中,優先權制度與海上貨物留置權制度是密切相關、協同作用的,二者功能互補,此消彼長,各國對于單一制度的設置各不相同,甚至名稱都不盡一致,但的功能之和卻大致相同[11].因此研究海上貨物留置權制度時必須同時研究各國的優先權制度,否則無法知曉各國在保護海上貨物運輸法律關系中的債權人的制度。《海商法》在制度移植中卻由于翻譯方法問題切斷了英國法中具有明顯聯系的兩個法律術語所代表的制度之間的聯系。

        (2)相似而不相同的兩種制度??英國法中的占有留置權與中國法中的留置權制度??之間的差異隨著“占有”二字的省略而被抹去,作為淵源制度的英國占有留置權制度被賦予了目的體系中國民事留置權制度的全部特征,這成為長期以來我國研究、解釋我國海上貨物留置權概念時套用民事留置權法律特征的根源。其實,兩類“留置權”存在著許多差異:民事留置權制度淵源于大陸法系擔保制度,而海上貨物留置權制度淵源于英美擔保法制度。突出的問題是,英國法中的占有留置權制度以合約留置權為主體,法定留置權只是一種對于法律主體和法律關系適用范圍很小的補充性權利;而大陸法的留置權制度以法定為重要特征之一,不允許自行約定留置貨物。在海上貨物留置權被強加以民事留置權特征之后,這種差異成為法律適用中的最大難題。比如提單中大量存在的留置權條款的效力如何認定,成為司法實踐中長期爭論不休的問題。否定合約留置權的判決一再受到航運界振振有詞的質疑,[12]相比之下,司法部門的論證在邏輯矛盾中顯得有些乏力,比如一面在文章的開頭“海上貨物留置權的法律特征”的命題下否定約定留置權的效力,一面又用文章的主要篇幅討論英美合約留置權條款的內容及其約束力。[13]另一種肯定約定留置權效力的論證是依據民法學關于大陸法系“物權性留置權”與“債權性留置權”劃分的理論,把“債權性留置權”與合約留置權混為一談。[14]可見以大陸法留置權理論解釋淵源于英美法的概念只能削足適履。

        《海商法》關于海上貨物留置權制度的規定只有三條,本身并沒有肯定或否定合約留置權的效力,留置權的成立要件、留置權的行使方式、以及留置權與訴前扣貨的關系問題等等,界定海上貨物留置權制度的特征依賴于對海上貨物留置權概念的解釋,而解釋的方法卻全依賴于法律原理??究竟選擇我國民事留置權理論抑或適用英美擔保法理論作為解釋海上貨物留置權概念的依據,成為實踐和理論都無法回避的問題。

        二、法律術語的翻譯方法及其對于法律解釋的意義

        法律術語的翻譯在法律移植中的意義遠非文字技巧問題,它直接決定法律概念能否作為制度移植的載體,準確、完整地傳達立法者移植某項制度時的意圖,換言之,能否按立法意圖繼受外國法律規范的內涵,充分體現其制度功能,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翻譯方法。所以港臺民商法專家對于法律術語特別是英美法術語的翻譯方法都十分重視。綜合起來大概分為兩大派論:

        從事大陸法學民商法研究的學者認為,“應將英美法之概念用語,納入我國既有之法律體系,使之與現行法概念用語相契合。”[15]主張將出發體系概念所代表的功能相同或相近的制度統一用目的體系的相應概念來表示(本文稱之為“制度功能對譯法”或“功能譯法”)。

        從事英美法研究的學者則認為,“憑一兩個相同的地方把一個法律體系的術語與另一個法律體系的術語劃上等號,很容易把術語在一個體系的意義帶入另一個體系里去”,主張“只有當兩個概念之間的差異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具重要意義時才可以劃上等號,否則寧可生造詞語。”[16](本文稱之為“概念內涵直譯法”或“文義譯法”)

        《海商法》移植Lien制度時實際上分別采用了上述兩種不同方法進行翻譯??把Maritime Lien譯作船舶“優先權”采用的是文義譯法[17],反映了出發概念自身的內涵;而把Possossory Lien譯作“留置權”,采用的是功能對譯,亦即出發概念所代表的制度與目的體系中的某一制度具有相同或相似功能時,直接用目的體系中的相應概念來代替出發。如果按文義譯法直譯,則possessory Lien應譯為“占有優先權”或“占有留置權”。(總概念Lien可譯作“優先權”或留置權)。這種在同一部法律中采用兩種不同方法翻譯同一體系的分支概念的作法,進一步增加了進行比較法解釋時尋找法律制度源頭的難度。

        筆者認為,功能對譯法的弊端在于,它把一個體系中的術語的內涵強加于另一個體系的術語內涵之中,或者導致出發概念內涵的遺落,或者導致其內涵的增衍,實際上造成對所移植制度規范的任意縮小解釋或擴大解釋。所以,文義直譯法更符合法律術語翻譯的內在要求,能夠盡可能客觀地表達概念所代表的制度內涵。象“優先權”( Lien)這樣的概念,我國現行普通民事法律體系中并沒有相應制度,采用直譯生造詞語反而提供了尋找法源的線索,我國司法實踐中對于如何適用“船舶優先權”制度的討論普遍從英美法制度中去尋找解釋依據,在比較法研究方法上沒有分歧,這與術語翻譯保持了英國制度的原貌是分不開的;而屬于同一制度的Possossory Lien(占有優先權)由于按功能對應譯為我國已有固定內涵的 “留置權”,因而順理成章地被納入我國留置權制度體系,海上貨物留置權變成為我國民事留置權中的特殊制度,從而改變了這一制度與母體的淵源關系,進行比較法解釋時常常陷入異化概念的陷阱找不到出口,在信息不全情況下司法實踐中只能套用我國留置權概念特征去海上貨物留置權制度,其牽強附會已如前述,直接影響對規范內涵的理解和制度功能的發揮。比如根據我國民事留置權理論,留置權是法定擔保物權,因而不承認約定留置權的效力。如果適用民事留置權的法律特征來界定海上貨物留置權,認定海上運輸合同中約定留置權的效力就缺乏法理依據,然而在海事審判實踐中扣貨的依據恰恰是提單的留置權條款,對留置權法律規范中所確定的留置權成立條件加以解釋時,也又能不適用英美法中合約留置權理論,包括對留置權條款進行解釋的合同解釋理論。

        當然,采用何種方法翻譯要視具體情況而定,王澤鑒反對“個別法規定之基本概念皆因循其所繼受國家之法律理論”,主張“設法使之與整個體系相配合,融為一體” ,也是為了使法律的有機體內“部分與整體調和,以實現其規范之功能”[18].從前面介紹的《海商法》立法背景來看,我國海商法移植追求的是海商法制度自成體系,甚至各具體制度自成一體,因而其中的個別概念若要“與整個體系相配合,融為一體”,應當首先考慮與海商法的相關制度相協調,由此構成完整的功能體系。如果為了與本國既有的民商制度概念一致而牽強地采取概念對譯,則破壞了《海商法》內的部分與整體的調和關系,影響法律規范功能的實現。

        無論我們如何選擇翻譯方法,法律概念作為“部分”都難以同時兼顧與本源制度體系的“整體”和本土制度體系的“整體”協調關系,所以,討論法律術語的翻譯方法對于法律解釋和理論研究的意義主要在于,當我們對移植的法律術語及其代表的法律制度進行解釋時,切不可忘記這些術語并不一定反映了制度的原貌,術語的內涵有時只是由翻譯者確定的。表面上完全相同的概念所代表的制度可能不完全相同;而表面上毫不相干的概念之間實際上卻存在著某種制度聯系。所以即使主張把英美法術語納入我國概念體系的學者,也特別強調要“通過解釋途徑”,否則會造成望文生義,穿鑿附會。這一點,在解釋主要通過翻譯所產生的《海商法》時應受到格外的重視。換一個角度說,如果在法律適用和理論研究中都時時意識到這個問題,那么,討論使用什么方法來翻譯法律術語的問題也就沒有意義了,因為術語本身不過是一種文字符號而已,它并不等于法律制度本身,制度的內涵是通過解釋途徑附于這個符號之上的。

        三、“概念還原解釋法”?? 海上貨物留置權解釋方法的一個啟示

        盡管法律術語的翻譯作為法律制度移植的方法具有內在不可避免的缺陷,其所代表的法律制度在移植中可能經常發生增衍或遺漏,然而,只要法律移植仍是我國生產法律的主要方式,我們就別無選擇。彌補這種缺陷的途徑是比較法解釋。比較法解釋的目的就在于“將外國立法例及判例學說作為一種解釋因素,以求正確闡釋本國現有法律規范之意義內容”。[19]筆者主張,在進行比較法解釋的過程中,應當深入分析和認識我國法律制度與所繼受的外國立法例之間的淵源關系,把特定概念的內涵及其法律特征還原到所繼受的該外國法中,以最大限度地尋求對法律概念作出準確、完整、合乎邏輯的比較法解釋。這種解釋方法本文稱之為“概念還原解釋法”。采用這一解釋方法,關于海上貨物留置權的概念特征與制度功能之間的諸多矛盾都得到了合理的解決。

        運用“還原解釋法”的第一步,是準確無誤地找到法律概念賴于產生的“祖籍”。在許多情況下這并非一件直截了當的事情。如前所述,《海商法》的立法背景為追索海上貨物留置權制度的淵源提供了一個路徑。然而,即使海商法全部是從國際公約和國際慣例移植而來,這些公約和慣例卻是兩大法系各國制度長期博羿、借鑒和融合的結果,僅就具體的海上貨物留置權制度而言,如何能確定它淵源于英國財產擔保法中的而不是大陸法系的擔保物權制度呢?從法律文本中找不出任何線索,所有的線索都在翻譯中被切斷了(已如前述)。這個答案只能通過對公約、英國擔保法和大陸法系擔保法中的“留置權”制度進行比較,找出與我國海上貨物留置權規定最相近的制度。

        經對公約與英美海商法制度比較,筆者看到,海運公約和慣例基本上是英美等海運大國海商法制度的翻版,至少在技術結構和法律體系上如此。為遵從國際法規則,公約成員國都會以不同的立法形式把國際條約的內容納入內國法律制度體系,非成員國的海商法制度與國際公約和國際慣例的聯系往往也比與本國普通民商法制度體系的聯系更為密切,國此各國海商法成為一個相對封閉的獨立體系,即使在海商法制度與本國民商法制度整合得較好的大陸法各國,在研究海商法制度時也都在很大程度上借助于英美法理論。雖然這已成為常識,然而在絕大多數人都認為我國海上貨物留置權與淵源于大陸法系的民事留置權具有共同的法律特征的情況下,筆者得出這種結論需要拿證據才能服人。

        面對如何協調海上貨物留置權制度與本國民商留置權制度的關系問題,筆者研究發現,實行民商分立的大陸法各國海上貨物留置權制度都與本國民事留置權制度都大相徑庭,而且就功能(而不是概念)而言,海上貨物留置權制度實際上是由“留置權”概念下的同時履行抗辯權制度[20]和不同名目下的優先權制度[21]共同構成,亦即大陸法各國將英美法Possossory Lien(占有優先權或占有留置權)制度分解為留置的權利和優先受償的權利和兩個功能互補的制度,從而把英美法制度(而不是概念)納入本國民、商法體系,使之與本國既有的概念和制度相契合,但在法律用語上,幾個國家都避免直接稱海上貨物留置權制度為“留置權”或“優先權”(這樣就避免了前文所說的術語對譯造成的概念內涵增殖或遺落的缺陷),只是具體規定了海上貨物運輸債權人如何通過占有標的物獲得優先受償的權利。這一信息進一步排除了用民事留置權特征解釋我國海上貨物留置權概念和制度的合理性。與我國大陸同樣實行民商合一體例的臺灣,是采用“特別留置權”制度來解決這一問題的。臺灣的海上貨物留置權制度屬于特別留置權,與普通民事留置權之間具有巨大差異 .[22]國內學者習慣于引用臺灣學者的觀點作為論證依據,對于臺灣的特別留置權不可不特別留意。盡管我國理論界主流意見趨向民商合一,但海商法制度相對于國內其他民商法的獨立地位已如前述。

        《海商法》關于承運人的貨物留置權制度的規定采用的是“金康”合同格式,其中的“留置權”特征與英國法Possossory Lien制度的特征一樣,所列舉的留置權項目包括運費或租金、共同海損分攤、滯期費、承運人為貨物墊付的必要費用,以及應當向承運人支付的其他費用,其范圍大于大陸法各國海上貨物留置權的范圍[23],而囊括了合約留置權中任何可能產生的費用;從《海商法》條文的內容來看,留置權的實現須經法定程序而不得自行變賣,這一明確規定反映了英法“占有優先權”效力特征;從留置權與訴扣貨兩項制度的關系來看,體現了“占有優先權”與“衡平法優先權”制度功能互補的特點。整個海上貨物留置權規范無不滲透著英美法Possessory Lien制度的特征,換言之,我國海上貨物留置權制度整合了大陸法海商法以“留置權”制度和優先權制度共同承擔的功能。由此可以確信,我國海上貨物留置權制度與英美法占有留置權同源,與淵源于大陸法留置權制度的我國民事留置權制度有著不同根系。

        把我國海上貨物留置權概念還原為Possossory Lien,從英國財產擔保法中尋找解釋這一制度特征的理論,實踐與理論的邏輯矛盾就得到合理的解決:

        (1)關于海上貨物留置權的性質和留置權條款的效力問題。

        在英國法中,Possossory Lien 既可依法律規定而產生,也可依合同約定而產生。普通法規定的留置權(即法定留置權)不僅在范圍上小于合約留置權,而且適用條件限制很多。就二者的效力而言,法定留置權只是作為當事人之間關系或他們之間交易定情形下的默示條款或法律后果。所以只有合同沒有約定或沒有相反約定的情況下,才起作用。亦即,約定的留置權效力優先,普通法留置權為補充性或選擇性的權利。因此,我們不必借助大陸法留置權理論,依“法定擔保物權”說否定合約留置權的效力或以“債權性留置權”為佐證肯定合約留置權的效力,而應當依據英美法的合同解釋規則確認留置權條款的效力,“概念還原解釋法”為這種實踐提供了理直氣壯的根據。

        (2)關于海上貨物留置權的成立要件和行使方式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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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商法》規定了兩類不同的貨物留置權:承運人的貨物留置權和船舶出租人的貨物留置權,它們分別源于Possessory Lien中的“特別(占有)留置權”(Special Lien,或“特別占有優先權”) 和“一般(占有)留置權” (General Lien,或“概括留置權”,“一般占有優先權”)[24].這兩種貨物留置權的效力規范[25]、成立要件及行使方式都不相同,這一重要問題在海上貨物留置權研究中被忽略,是不了解二者的淵源制度所致。

        作為承運人留置權淵源的特別留置權與我國民事留置權制度相似,是指留置權人扣押占有某項財產直到該特定財產所生費用全部清償為止的權利。這解釋了我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承運人留置權成立的條件??留置權人只能就留置物產生的費用留置該特定財產,卻并不必問該財產的所有人(貨主)是誰。同時,特別留置權不含有債權人出賣標的物的權利,只有當制定法明文規定的情況下,留置權人才可以按規定的程序出賣留置物,這為解決我國承運人行使貨物留置權的方式問題找到了依據;留置權與法院扣貨之間的關系也從中找到了答案??在英美法中,通過申請扣押把留置權轉移給海事法官的做法,是行使留置權的主要方式,也是實現優先請求權的唯一方式。留置權僅僅是一種抗辯權,法院扣押貨物所實現的是優先權,這一優先權因留置權人占有標的物而取得,但海上貨物留置權人不能象民事留置權人那樣自行處理留置的財產,而只能通過司法扣押拍賣標的物而實現其優先受償的權利。

        一般留置權則是為了擔保一般債權而設置的擔保,更類似于我國的質權。根據一般占有優先權,留置的財產可以不是留置請求權的標的,它可以基于行業慣例產生,也可基于雙方認可的持續性先例而確定,還可以由雙方在合同中明確加以規定。我國船舶出租人行使留置權必須以貨物為租船人所有,卻不以置于船上的貨物為產生請求權的標的物為限,即源于此。

        關于海上貨物留置權制度的其他一些爭論不休的問題,運用“概念還原解釋法”,把翻譯過來的“留置權”概念還原到它基于產生的制度土壤中去,都能獲得完整、合理的解釋。索本求源不僅適合于解釋象海上貨物留置權這樣處于兩大法系夾縫中的概念,也不僅僅對于象《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這樣一部典型地成體系移植的法律的解釋具有意義,筆者相信,作為比較法解釋和比較法研究的一種思維方式,“概念還原解釋法”對于由移植產生的所有法律概念的解釋都是一種啟示。如果運用這種比較法解釋方法通過統一的司法解釋把概念的內涵加以確定,會避免實踐中的大量爭議而在許多問題上實現司法統一。

        「注釋

        [1] 載于《北大法律評論》第2卷第1輯,轉載于《中國社會科學文摘》2000年第6期。

        [2] 錢鐘書:《林紓的翻譯》,載于《錢鐘書散文》,浙江文藝出版社,1997年7月版,第269頁。本段加引號的部分都是錢先生描述文學作品翻譯的“化”境時使用的詞匯。

        [3] 各國海商法都極少照顧與本國其他法律之間的銜接,因為海商法主要由航運慣例構成,國際一體性很強,在各國國內法體系中都處于相對獨立的地位。

        [4] 《海商法》中譯為“留置權”, 用于指稱我國的海上貨物留置權制度,筆者主張按字義翻譯為“占有留置權”,本文后面將用重要篇幅專門介紹《海商法》譯法的由來和筆者譯法的理由。

        [5] 這一部分內容參見郭日齊:《我國<海商法>立法特點簡介》,載于《〈海商法〉學習必讀》,交通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3頁。作者是制定、頒布《海商法》期間國務院法制局顧問。

        [6] 考證這兩項制度之間的關系真是煞費苦心,因為我國海商法論著一般只有關于Maritime lien 的介紹,Possessory lien在英國海商法中主要由合同約定,適用各種國際標準合同,很少有海商法理論對于Lien制度進行系統討論;而我國民事留置權理論又幾乎不介紹英美留置權Possessory lien制度,個別提及這一制度的文章對英美留置權制度的功能也有嚴重誤解。例如用英國學者Treital的觀點??“留置權可以填補國內時履行抗辯適用范圍的有限性所留下的空白”,來說明我國留置權與同時履行抗辯權適用范圍上的差異(參見王利明:《民商法理論與實踐》,吉林人民出版社,第278頁),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以研究大陸法為主的我國民法學界對于英美法留置權和優先權制度的陌生。實際上,Treital 所指的留置權正是英國法中Lien,英國法的這項擔保制度具有多重功能,《布萊克法律辭典》(Black‘s Law Dictionary)列舉了Lien的9個內涵,其適用范圍比同時履行抗辯權廣泛得多;而大陸法系的情況恰恰相反,同時履行抗辯權的適用范圍要比留置權廣泛。本文主張在研究以移植英美法為立法資源的海上貨物留置權制度時,盡可能深入探究兩大法系在相同的“留置權”概念的標簽下隱藏的制度差異。

        [7] 關于英國優先權和留置權的介紹參見董安生:《英國商法》,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443-449頁;司玉琢:《優先請求權·時效·碰撞責任限制》,大連海運學院(內部發行),第55頁;司玉琢:《新編海商法學》,人民交通出版社,1991年版,第100頁。

        [8] 朱曾杰:《關于<海商法>第二章》,載于《〈海商法〉學習必讀》,第54頁。作者解釋,按傳統通譯法譯為“海上留置權”,多數專家現在認為不恰當,譯為“優先權”是按字義譯出的。另參見徐新銘:《船舶優先權》,大連海事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第1-2頁。作者在書中列舉Maritime lien的許多譯法:海事優先權、海上留置權、海上優先請求權、船舶優先請求權、船舶優先權,等等。

        [9]參見司玉琢主編:《新編海商法學》,人民交通出版社,1991年版,第100頁。

        [10]筆者原系海事法院法官,了解到最高法院交通審判庭和海商法專家對這種譯法普遍給予批評,但尚未見對這一術語見諸文字的討論。

        [11] 海上貨物留置權與優先權制度的功能互補關系,在關于海上貨物留置權制度比較研究中也沒有給予充分注意,這一問題筆者將在另文發表的畢業論文的第二部分《海上貨物留置權制度的功能比較研究》中詳述。

        [12] 參見徐霆:《淺析提單與租船合同的留置權條款》,載于《中國海商法協會通訊》,1996年3月刊;湯凱:《論海上貨物留置權》,載于1991年《中國海商法年刊》,第208頁;?(香港)陳承元:《承運人之留置權》,載于《國際海商法律實務》,郭國汀主編,大連海事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331頁。司法部門也有個別文章贊同這一觀點,見伍治良:《淺論海上貨物留置權》,載于《海事審判》1998年第4期,作者是某海事法院海商庭庭長。

        [13] 參見傅緒梅:《中國海商法詮釋》,人民法院出版社,1994年版,第170頁,作者是前任最高法院交通審判庭庭長;同時參見金正佳等:《海上請求保全專論》,大連海事大學出版社,第178頁,作者是某海事法院業務院長。他們的觀點在司法實踐中具有很大權威性。?

        [14] 劉志文:《論我國海上貨物運輸中貨物留置權的性質及其影響》,載于《中國海商法年刊》,1995年卷,第161頁。

        [15] (臺)王澤鑒:《附條件買賣買受人之期待權》,《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一冊,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130頁。

        [16] (港)何美歡:《香港合同法》(上冊),北京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第3頁。

        [17] 朱曾杰:《關于<海商法>第二章》,載于《〈海商法〉學習必讀》,第54頁。作者解釋,按傳統通譯法譯為“海上留置權”,多數專家現在認為不恰當,譯為“優先權”是按字義譯出的。我國對大陸法系“留置權”概念的翻譯也采取了功能對譯法。

        [18] 王澤鑒,上引書,第130頁。

        [19]梁慧星:《民法解釋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頁234.

        [20] 關于法國、德國“留置權”概念下的制度僅具同時履行抗辯權之功能,國內民法學界基本上沒有分歧;其實日本“留置權”概念下的制度功能與法國和德國差異不大。筆者主張對各國制度作功能比較而不是概念比較,亦即各國保護同一類法律關系的制度之功能設置上的異同,故在此不作“物權性留置權”與“債權性留置權”之劃分。日本學者林良平指出,“談論某種權利是物權或債權沒有意義最好是對債權利能夠發生什么樣的具體權利、發生那樣的權利是否妥當,作個別判斷”。(轉引自梁慧星、陳華彬:《物權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3頁)。對此筆者在畢業論文的第二部分以比較法學理論為據另有詳述。

        [21] 法國為“特定動產優先權”、德國為“法定質權”、日本為“先取特權”。參見1966年《關于海上物運輸合同和租船合同的法國法令》第3條,《德國商法典》第397條、410條、614條、623條;《日本商法典》第753條、第757規定。

        [22] 《臺灣民法典》第445條、647條、938條、960條、962條,《海商法》162條;另參見(臺)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下冊),第426頁。

        [23] 德國的海上貨物留置權為“法定質權”,與約定質權的項目分開規定。

        第2篇: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范文

        關鍵詞:調解擔保;誠實信用原則;權利縮水;督告執行

        一、設立調解擔保制度的必要性

        “空調”現象,檢驗著人們的道德、誠信和法院的調解能力、水平。設立調解擔保制度是解決訴訟義務人不自動履行生效調解書的一種可行方式,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價值。

        (一)建立社會誠信體系,強化法律信仰的要求。誠實信用原則是我國民法調整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基本原則,在司法實踐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約束著民事主體的法律行為。從古至今,人們一直在研究、提倡道德、誠信,可以說是亙古不變的話題,然而在我國,人民對“誠信”的遵守并不理想,調解案件執行率居高不下也充分說明了這一點。設立調解擔保制度,雖然體現著“強制”色彩,迫使當事人自覺履行法律義務,但從長遠來看,它著實起著“催化劑”的作用,達到“誠以養性”的效果,使人們從被動變為自覺,從而成為一種習慣,這也是建設、完善社會誠信體系的需要。社會誠信體系的建設單靠“軟性化”的輿論宣傳是遠遠不夠的,必須“懲教并重”,逐漸引導人們步履在誠信之路上。

        (二)平衡當事人間利益關系的要求。訴訟是確立當事人間權利與義務的常用手段,而調解書的形成是建立在當事人互諒互讓的基礎上,從司法實踐來看,主要體現在訴訟權利人“權利退讓”的基礎上。當前,人們對調解形成一種錯誤的認識,那就是調解可以達到減免義務的效果。如果義務履行人對自己應承擔的義務有清醒的認識,他往往會選擇以調解的方式來解決糾紛,調解可以使他低于“本金”承擔義務甚至免除義務,但對訴訟權利人而言,就造成了權利的“縮水”。調解書確定的法律義務人拒不履行調解書確定的義務而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后,又為其減免義務提供了平臺。在此情形下,執行法院一般會做執行權利人的思想疏通工作,讓其退讓,達成執行調解協議,執行權利人基于“訴累”,為早日實現自己的權益,也往往會再度退讓,這就造成了權利的“再度縮水”。所以說,通常情況下,通過調解得利的是履行義務人而非權利人,從而產生了一種調解“病態”,違背了調解存在的現實意義。

        美國法學家哈羅德?伯爾曼經常說到:“法律必須被信仰,

        否則它將形同虛設。”,同時他還指出:“沒有信仰的法律將退化成為僵死的教條,而沒有法律的信仰也易于變為狂信。”信仰同于道德,是約束人們行為的自然法則,是增強人們誠信意識的“思想枷鎖”,通過調解擔保制度的設立,不斷強化人們對法律的信仰,維護自然的社會誠信秩序。

        (三)維護司法權威,保障社會和諧穩定的要求。調解書的“不當”履行,損害的不僅僅是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也極大的損害了司法權威。調解書生效后義務人不自動履行確定的法律義務時,其表現的是對司法權威的挑戰和對利益的膜拜,其在調解書強制執行階段再度迫使權利人讓渡權利的行為,是對司法權威的蔑視。

        二、調解擔保制度的運行模式

        訴前保全、訴中保全制度的設立,在一定程度上能夠較好的實現訴訟權利人的權益。調解擔保制度的設立主要基于訴訟權利人沒有申請保全或保全不能滿足權益實現之時。

        (一)調解擔保的設立條件。訴訟義務人主動提出或同意以調解的方式解決糾紛時,由法院承辦法官告知訴訟權利人是否要求設立調解擔保,體現了充分尊重訴訟權利人“自愿”的原則。若訴訟義務人以種種理由不同意設立調解擔保的,承辦法官應當告知訴訟權利人案件調解后可能產生的系列執行問題,并在征得訴訟權利人同意的基礎上啟動審判程序,以裁判的形式解決糾紛。

        若設立調解擔保后,訴訟義務人在庭前或庭中不同意調解的,應當在充分征得訴訟權利人同意的基礎上,及時轉為審判程序,以裁判的方式解決糾紛。調解擔保不解除。

        (二)調解擔保的形式。調解擔保的形式多樣,重點列舉幾種常用的擔保形式:

        1.保證人保證。在訴訟義務人不履行生效調解書確定的法律義務時,由保證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限于對金錢或物的履行。

        2.提供擔保物。由雙方當事人基于自愿、合法的原則達成約定,在訴訟義務人不履行生效調解書確定的法律義務時,將擔保物拍賣、變賣、折價抵償等方式實現訴訟權利人的權益。

        3.違約金。由雙方當事人基于自愿、合法的原則達成約定,在訴訟義務人不履行生效調解書確定的法律義務時,在強制執行中,訴訟義務人除履行應當承擔的法律義務外,還應支付一定金額的違約金,具體金額由雙方當事人自行約定,但不能超出“本金”的一定比例,暫定35%以下。

        4.懲罰性補償金。由雙方當事人基于自愿、合法的原則達成約定,在訴訟義務人不履行生效調解書確定的法律義務時,在強制執行中,訴訟義務人除履行應當承擔的法律義務外,還應支付一定金額的補償金,具體金額由雙方當事人自行約定,但不能超出“本金”,以體現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懲罰性作用。

        5.其他有效形式。

        (三)調解擔保的實現方式。訴訟義務人在生效調解書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后未履行調解書確定的法律義務的,由訴訟權利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應當對調解設立的擔保和調解書確定的法律義務同時執行。

        提供保證人的,法院既可執行保證人,又可執行訴訟義務人,也可對二者同時執行,直至執行完畢。

        對于其他形式的調解擔保的實現,法院應當本著充分保護訴訟權利人合法權益的執行原則,窮盡執行手段,最大限度的滿足訴訟權利人的需要。

        第3篇: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范文

        1、權利,簡單地講就是公民或法人依法享有的行為和享有的權益,這種行為和權益是國家通過憲法和法律予以保障的。公民有權依法自己去實施某種行為,也有權去要求其他公民和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組織去作或者不作某種行為,從而使本人得到一定的利益或者實現某種愿望。公民的權利是否行使,取決于公民個人的意愿,公民即可以自由行使權利,也可以選擇放棄權利。公民在行使自己的權利時,他人不得妨礙。

        2、義務有三種含義:一是公民或法人按法律規定應盡的責任;二是道德上應盡的制作,如扶危濟貧 、幫助弱者和差者等;三是不要任何報酬的義舉,如義務勞動、義務咨詢、義務演出等。 法定義務是指法律所規定的義務。具體來說,是指人們在社會生活中,由于法律的規定所應承受的行為約束。 即法律規定你所必須履行的義務。

        3、作用:應當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積極履行法律義務。

        (來源:文章屋網 )

        第4篇: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范文

        關鍵詞:價值 法的價值 法的基本價值

        價值既是一個哲學范疇,也是哲學之外的其他人文學科、社會科學以及日常生活中廣泛使用的一個概念。它既可以指稱各種有價值的事物,也被用來指稱人們用以評價各種事物的價值標準和價值觀。

        法的價值具有三層含義:一是指法的運用能夠保護和促進哪些價值,這是法的目標價值;二是指法所包含的價值評價標準;三是指法自身所具有的價值因素,即法在形式上具備哪些應有的好的品質,這是法的形式價值。一般認為法的價值具有以下六種屬性:①屬人性,指任何法的價值都是相對于人而產生、而存在。②社會性,指法是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是社會關系的調整器。③客觀性,指人的需要是客觀的,法律現象也是客觀的,同時法對人的需要的滿足過程是客觀的。④主觀性,指法具有主觀性,人的需要及其滿足途徑具有主觀性,同時法的價值選擇和評價具有主觀性。⑤層次性,指法的價值內容豐富,客體對主體的滿足具有層次性。⑥潛在性,指法律規范本身所包含的價值觀念是潛在的,社會普遍的法的價值觀作為社會觀念之一也具有潛在性,同時法的價值實現具有潛在性。在法的所有價值中,法的基本價值具有基石性作用。就普遍性來說,一般認為法的基本價值表現在正義、秩序、自由、平等四大方面。

        一、法的正義價值

        正義是人們的崇高理想、堅定信念和永恒追求,是法的基本價值取向和最高價值目標。

        法的正義價值在法律生活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主要體現在:第一,正義對法律有積極的評價和推動作用。第二,正義對法律的進化具有極大的推動作用,法律進化是在一定的社會中實現的,是社會進化的表現。社會對法律的推進主要是通過正義得以實現的。

        正義不只是法的工具性價值,從根本上說,或者更重要的是法自身的正當性和合理性。法之所以能維護促進正義,是因為發自身具有正義的屬性和素質,否則無法實現正義的目的與目標。

        二、法的秩序價值

        秩序的任務在于通過調整各種互相沖突的利益,減少人們之間相互磨擦和無謂的犧牲,以使社會成員在最小障礙和浪費的情況下享用資源。沒有秩序,社會的政治、經濟、文化等各方面都會發生失衡和失控狀態。

        秩序是法律的基本價值,秩序是法律的直接追求或者說法律是實現秩序的必要不可或缺工具。它通過對各種主體和社會力量安排在一種被認為是合理、有效的相互關系中,以形成有規律的系統化格局,從而產生出政治秩序、經濟秩序、社會秩序和文化秩序,是社會安全的保障。具體說來,法律對秩序的建構首先是建立和維護階級統治的秩序其次是建立和維護社會生活的秩序,這是通過憲法和法律為社會成員規定明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權利的界限和義務的邊緣,并用文明的、公正的和理性的方式制止沖突,解決矛盾再次是建立和維護社會生產和交換秩序。

        三、法的自由價值

        從哲學上理解,自由就是在沒有外在強制的情況下,能夠按照自己的意志進行活動。一方面,法律以自由為目的,表現在:①從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來看,法律權利是為自由而設定,法律義務也是為自由而設定;②從法律的授權性規范、禁止性規范和義務性規范來看,法律上的授權固然是對自由的確認,法律上的禁止和義務也應是為確保自由而設定;③從法律制定和法律實施來看,立法要以自由為出發點和歸宿,法的實施也要以自由為宗旨和依歸。另一方面,自由離不開法律的保障,這表現在:①法律確定自由的范圍。法律對公權的明確的授權是對自由范圍的肯定方式。②法律確定自由的量度。法律的使命是使各行為主體能在不侵犯他人自由的同時擁有和實現自己的自由。③法律確定自由的邊際。法律就在事前對某些自由作出邊際規定, 對各種自由的沖突設定解決的原則和平衡的方式,使各種自由并行不悖,各得其所。④法律保證自由的實現。沒有法律的強制性保障,自由就會失去依托。人類法制史表明,對法律的踐踏必然伴隨著對自由的侵犯。

        四、法的平等價值

        平等作為特權的對立物,它反對歧視,反對偏見,對平等的確認、維護、實現始終是法律的重要任務。可以說,法律構成了平等的重要依據,同時法律也是平等的重要保障。

        平等在法律的價值體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堅持這一原則實際上就是在確定人們在現實生活中的機會均等,它在精神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和政治權利等基本人權的保障上具有絕對意義。法律形式平等旨在反對不合理的差別,禁止差別對待, 而實質的平等旨在承認和允許“合理差別”。法律實質上的平等在法律制度設計上允許合理差別的情形包括:①因年齡差異所采取的責任、權利等方面的合理差別;②因人的生理差異、年齡條件所采取的合理差別;③因民族人口基數的不同在選舉代表人數上所采取的合理差別;④依據保護弱者原則所采取的合理差別;⑤對從事特定職業的權利主體的特殊義務的加重及其對特定權利的限制。如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申報制度、領導干部離任前的審計制度等。總之,平等一直是人們追求的理念價值, 也是法律價值體系中非常重要的基本價值。

        法的價值是法理學中十分重要的問題,因為法理學關于法的本質、形式、要素、結構等問題的研究,關于法的制定和實施的研究,關于法和社會的研究,在某種意義上說,都是為了準確地揭示并有效地發揮法的作用,最大限度地實現法的價值。進一步研究法的基本價值,有助于促進人們更加重視法的價值及其實現,促進法的價值體系結構的完善和法的價值的全面實現。

        參考文獻:

        第5篇: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范文

        1、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薄,已婚的還要帶上結婚證。(已婚也可補辦)。

        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等能證明財產屬性的證明等。

        3、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協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等。一般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第二步:準備好上述材料后,雙方必須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委托他人或是一個人來辦婚前財產公證,是不會被受理的。

        第三步: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后,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公證員的提問,公證員會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義務,告訴當事人簽訂財產協議后承擔的法律義務和法律后果。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談話筆錄后,在筆錄上簽字確認。

        第四步:雙方當事人當著公證員的面在婚前財產協議書上簽名。至此,婚前財產公證的辦證程序履行完畢。

        先準備如下材料: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簿。準備公正的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購房合同、付款發票。公證協議書(包括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所公證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

        然后,雙方一起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

        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當事人如實回答公證員的提問。公證員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義務,也就是簽訂財產協議后承擔的法律義務和法律后果,當事人配合公證員簽字確認。 雙方在公證員公證下在婚前財產協議書上簽名。

        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六條規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所以,雙方還要比照這一規定考慮公證的相關問題。

        再補充一句:費用問題,一般只收辦理手續費及工本費,在200到400元左右,各地具體情況不同可到當公證部門咨詢。

        我國婚姻法規定,婚前財產屬于夫或妻個人所有,但由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長期共同使用、消耗、變更上述財產,使如何認定婚前財產的范圍和產權歸屬成為司法實踐中最棘手的問題之一、也是婚姻糾紛中雙方經常爭議的焦點。

        婚前財產約定協議公證是指公證機構依法對夫妻(未婚夫妻)雙方就各自婚前財產和債務的范圍和權利歸屬問題所達成的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給予證明的活動。婚前財產公證是近幾年來新開辦的一項公證業務,它有助于明確婚前財產的數量、范圍、價值和產權歸屬,是解決婚姻、財產糾紛的可靠的法律依據,對于穩定家庭關系和財產關系,預防婚姻糾紛,保護夫妻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的安定團結具有積極意義,收到明顯的社會效果。那婚前財產如何公證?

        第6篇: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范文

        一、高中生需要樹立的三種法律意識

        法律意識是指人們對于法(特別是現行法)和有關法律現象的觀點、知識和心理態度的總稱,法律意識是一種觀念的法律文化。相對于完整的社會人來說,高中生最需要的是關注自己和外界,首要的就是要樹立公民意識、責任意識和權利義務意識,這三種意識是法律社會中人應當具備的最基本的意識。

        公民意識是指個人對自己在國家、社會中的地位的自我認知,以法定權利和法定義務為依據,把自身的責任感、使命感融合在一起的自我認知。高中生在學習中基本都能夠認識到自己是一個人,作為社會中的一個人,但是這個角色可以使子女,也可以是兄弟姐妹,但是就“公民”一詞,很多高中生還感到陌生,因為這種稱謂在一般生活學習中不會存在和運用,它是法律社會和政治社會的特有名詞,而在當前的社會主義法治社會建設中,高中生需要知道自己的公民身份的意識已經為法律所期待。因為社會主義建設接班人角色,要求高中生必須要樹立起國家主人的地位意識,把自己和國家聯系起來,不論是建設經濟還是體現民主,高中生都需要把“公民”身份強硬地表現出來。

        責任意識不僅僅是公民的法律責任意識,也是高中生必須具備的建設社會主義國家責任人意識,這和政治學習中的“天下興亡、匹夫有責”是相通的。現階段的中學教育往往對責任意識進行道德層面的教化,卻忽視了法律層面的引導,對高中生應當灌輸責任不僅僅在于道德的可遵守,也要進行法律責任的應遵守。法律責任不僅僅是承擔犯罪刑事責任,還可能是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這樣在下一代的立法中,法案才可能為我們下一代的法律人所理解和接受。當我們的未成年人懂得了法律并理解了法律,那么法律權威自然而生,責任意識促使他們進行社會公正的自覺維護。

        權利義務意識是高中生樹立法律意識的關鍵問題,高中生在學習法律的過程中,如果沒有權利和義務的意識,就很難理解自己的權利是他人履行義務的結果,而他人的權利也需要自己作出相應的利益犧牲來維護的。這點上,可以加強學生的法制歷史學習,從著名的法律著述和法制故事學習權利義務文化,最終讓學生能夠正確的享受自己的法律權利,也要嚴肅對待自己需要履行的法律義務,這樣才能在未成年人心目中形成和諧的權義觀念。

        二、高中法治教育應培養的價值追求

        法律意識的樹立是法律被認識的重要表現,但是認識法律和理解法律并不是一個相等的關系,知道法律形式和理解法律所代表的深層次含義,是法律學習和法治教育的重要目標。無論是公民意識還是權利義務意識,都在遵循一個合理的法律價值,這就是公平正義價值觀。法治的公平正義,主要涉及到四個價值觀的樹立,即秩序、自由、公平和正義。

        秩序價值是合理社會生存環境的基本保障,沒有秩序,即使再民主再自由的國家,也可能變得混亂不堪,因為每個人的權利都需要得到保障和彰顯,如果沒有界限的張揚權利就可能使權利和義務突破平衡的臨界。我們通過不同的法律調整和權利義務規制,就是為了給人民創造一個良好的秩序環境,因此高中政治常常講習的和諧與穩定,就體現在這個秩序價值之上。因此,在高中生法治意識培養中,應當教育他們樹立起社會秩序為首要的價值追求。

        自由價值是法律的終極目標。從生理學和社會學來看,中學生又特別是高中生因為校園學習和社會生活的雙重影響,最渴望得到社會自由,往往就會選擇脫離學校學習的正常軌道,那么高中法治教育就需要讓學生樹立一個正確的自由觀,大到一個國家,小到一個校園,要讓學生明白自由是有限度地,學生的自由在于學習的邊緣,那么社會的自由邊緣就在于他人的權利。筆者認為這樣的灌輸可能更加形象地表示了自由價值的高中化展示。高中生在認識法律自由價值時,對于勤學和逃學之間可能會更加明白自由的真諦。

        公平正義價值觀是法律的核心追去,宣揚的是人類社會一切真善美的標準。通過對歷史和政治題材的學習,讓高中生去理解公平觀念的發展歷史,比如男女平等歷史、奴隸等級歷史和貴賤差異歷史,結合到當前經濟社會的不平等現象,更好地比較公平與非公平的優劣,形成內心自主的公平意識。對于正義,不能簡單地看對與錯,這個需要教育學生從同的角度和立場來看待,讓學生認知正義價值的相對性理論。比如,我們打擊犯罪是在傷害犯罪嫌疑人,但是我們卻保護了無辜的人,那么從懲惡揚善這個角度和人民主權的立場來看,這樣的正義才是絕大多數支持和維護的正義。

        三、高中生法治意識培養教育的相關建議

        大力推行實用性法律教育。高中生法治意識提高的前提就是要知道法律,學習法律,對于實用性較強的法律,在高中學習階段可以進行普及。對在校高中生開展學法、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教育,從而具備法治意識,具備運用法律處理基本法律事務的能力和意識。

        第7篇: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范文

        【關鍵詞】自由;現象;法律干預

        一、自由

        近現代以來各國都在自己的憲法中對自由加以宣布,自由已經是民主制度的基本要求,是社會進步的重要標志。馬克思說,法典是保護人民自由意志的圣經。作為法律權利,自由指權利主體的行動與法律規范的一致以及主體之間的權利和義務的界限。自由在法學和法律上指人的權利,即自由權。自由從內容上看,可以分為兩個方面:其一,自由就是不受他人的干預和限制,即所謂“免于……的自由”;其二,自由就是“自己依賴自己,自己決定自己”,即所謂“從事……的自由”。某些西方學者把前一種意義的自由稱作是“消極自由”,把后一種自由稱作是“積極自由”,表現為人們可以自主地作出一定行為或不作出一定行為。

        二、法律保證自由的實現

        首先,法律以自由為目的。具體而言,法律規范體系為確認和保障自由而設立;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系為實現自由而設定;法律的的制定和實施應以自由為出發點和歸宿。其次,自由需要法律的保障。用法律保障自由是保證自由免受侵犯和不被濫用的需要;也是憲法的使命和其他法律、法規的重要要求。再次,法律確定自由的范圍。法律在事前對某些自由作出邊際規定,使各種自由在各自的范圍內行使或發生作用。法律保證自由的實現。自由不是社會唯一的價值,法律為解決自由與其價值的張力和沖突提供準則;法律也為自由的享有者提供實現自由的法律方式、方法。自由本質上應是“為善的自由”,但卻經常被用來“作惡”,從事形形的不良行為。所以法律把責任與自由聯接,為平等的自由提供保護機制。

        三、的“自由”

        “網絡”,是指兩個以上的行為人利用即時通訊技術,借助網絡視頻設備及聊天工具,在各自網絡終端的攝像頭下展示或者玩弄相關身體部位,并將其視頻圖像即時傳輸給他方,從而進行流的行為。“網絡”本質上是人們表達和性觀念的一種交流方式,從公法層面看,屬于公民的言論自由;從私法層面看,屬于公民的一項隱私權,應界定為人們的性表達自由和權利,受法律保護。在不傷害他人和社會的前提下,個人有通過網絡視頻展示自己身體給人看的自由。即“網絡”本質上屬于個人自治的范圍,是人們的私生活領域,國家公權力并不能隨意介入,它排斥法律的任意干涉。但任何權利和自由都是有邊界的,性表達自由與權利也不例外。

        四、法律對自由干預的必要性

        我國憲法規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力”。當“網絡”因行為方式或目的的不正當公開進入公眾視線后,將侵害法律保護的其他法益,主要是社會良好的性道德和善良性風尚以及社會公共安寧。法律為了保護其它合法權益,必然對其進行規制。“網絡”因行為目的與性有關,一般認為其涉嫌物品犯罪。“網絡”過程中形成的即時視頻就是法律意義上的物品。因滿足“聚眾”、“”、“組織”、“表演”、“傳播”和“物品”等要求,互動型網絡可以構成聚眾罪,表演型網絡可以構成組織表演罪;以是否牟利為目的,滿足傳播物品數量要求的“網絡”,可分別構成傳播物品罪和傳播物品牟利罪。法律保障自由的重要機制,是把自由法律化為權利,使之成為“從事一切對別人沒有害處的活動的權利”。法律對自由干預的正當性集中體現在干預的目的上:干預自由是為了更好地保障權利。當事人通過視頻向多人傳送或有償服務,很難想象她們的目的具有正當性。這時已經不再是個體與個體之間的“網絡”,而是已經侵犯了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和良好的社會教化,是一種藐視社會公德、與社會主義道德風尚背道而馳的行為,其結果是敗壞社會倫理觀念,腐蝕社會風氣。法律這時必須對這種自由嚴加禁止。

        自由是法律追求之善、之終極目標。自由雖然不是絕對無限制的,但同樣法律也不能絕對無限制地剝奪或取消人們的自由,這里的限制應當有一個適度的平衡。公民之間點對點的“”的治理中,應平衡公權與私權,實現公民自由與網絡安全的價值共贏。

        參 考 文 獻

        [1]張文顯主編.法理學[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

        [2]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第8篇: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范文

        法界在責任的含義及其種類上存在巨大分歧。搞清楚這個問題,對于法律責任的含義及其地位,具有重要意義。筆者認為法律責任是為了保護權利人的權利,應當由違反法律義務的行為人所承擔的不利后果。法律責任的種類為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違憲責任和國家賠償責任。

        筆者在研究經濟法責任的過程中,發現法理學界在法律責任的含義及其種類問題上存在巨大分歧。搞清楚這個問題,對于研究經濟法律責任的含義及其地位,具有重要意義。

        一、法律責任是為了保護權利人的權利,應當由違反法律義務的行為人所承擔的不利后果。

        法律責任的含義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法律責任包括了法律義務,狹義的法律責任僅僅指違反了法律義務的后果。關于狹義的法律責任的含義,法理學界存在分歧。主要有以下幾種:(1)義務說。該說認為法律責任是由于違反第一性義務而引起的第二性義務。[1]該說缺陷是不能形象地突出法律責任的本質,不能有效地將責任和義務區別開來。

        (2)后果說。該說認為法律責任是行為人由于違法行為、違約行為或者由于法律規定而應承受的某種不利的法律后果。[2]該說缺陷是在界定責任產生原因時存在交叉。違約行為也是違法行為。按照合同法規定,當事人要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否則,就違反了合同法。該說認為“法律規定成為產生法律責任的原因,是指從表面上看,責任人并沒有從事任何違法行為。也沒有違反任何契約。僅僅由于出現了法律所規定的法律事實,就要承擔某種賠償責任,如產品致人損害。它可以導致民事法律責任和行政法律責任的產生。”[3]其實,法律規定導致責任的產生還是違法行為導致的。產品致人損害時,生產者或銷售者要承擔責任,是由于生產者或銷售者違反了產品質量法規定的義務,即生產和銷售的產品不能存在不合理的危險。

        (3)責任說。該說認為法律責任是由違法者的違法行為所引起的,應該由違法者依法承擔的責任。[4]該說缺陷是沒有突出責任是違反義務的結果,也沒有明確地指出責任是不利的后果。

        (4)手段說。該說認為法律責任是對違反法律上的義務關系或侵犯法定權利的違法行為所作的否定性評價和譴責,是依法強制違法者承擔的不利后果,作出一定行為或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從而補救受到侵害的合法權益,恢復被破壞的關系和社會秩序的手段。[5]該說缺陷是用語上存在交叉和重復。違反法律上的義務關系包括了侵犯法定權利,否定性評價就是譴責,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是相同的,都是對人與人之間關系的描述。

        (5)狀態說。該說認為法律責任是由于違反了法定義務及契約義務或不當行使權利(力),法律迫使行為人或其關系人所處的受制裁、強制和給他人以補救的必為狀態。[6]該說的缺陷是在界定責任產生原因時存在交叉。不當行使權利(權力)在有約定的情況下是違反了契約義務,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是違反了法定義務。

        (6)負擔說。該說認為法律責任是有責主體因法律義務違反之事實而應當承受的由專門國家相關依法確認并強制或承受的合理的負擔。[7] 該說缺陷是認為法律責任只能由專門國家機關確認是不符合實踐的,在義務人違反義務后就產生了責任,如果是私法責任,可以由雙方當事人來協商確認。

        (7)責任能力說。該說認為法律責任乃是一種對自己行為負責、辨認自己的行為、認識自己行為的意義、把它看作是自己的義務的能力。[8]該說缺陷是將主觀責任與客觀責任割裂開來了。法律責任不僅是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狀態和社會對其進行的價值評斷,而且包括違反義務的客觀要素,是主觀責任與客觀責任的統一。

        筆者認為,上述觀點雖然都存在缺陷,但都從不同的角度揭示了法律責任的本質。我們可以法律責任的本質為:第一,產生法律責任的前提是存在法律義務;第二,行為人沒有按法律義務的規定進行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第三,行為人應當承擔不利的后果;第四,行為人承擔不利后果的目的是為了保護相對人的權利。據此,可以將法律責任界定為:法律責任是為了保護權利人的權利,應當由違反法律義務的行為人所承擔的不利后果。

        二、法律責任分為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違憲責任和國家賠償責任五種。

        按照不同標準,可以對法律責任分成不同的種類。根據責任承擔的是否涉及有財產賠償為標準,可分為財產責任和非財產責任。這種責任劃分無法明確地給義務違反人提供一個結果預期,不知在什么樣的情況下會遇到什么結果,從而給義務違反人的行為提供一個運行軌道。根據承擔責任的程度不同,可以分為有限責任和無限責任,這種責任劃分只在違反民法和商法等私法的時候才有價值。根據行為主體的身份和名義不同,可以分為職務責任與個人責任。這種責任劃分只在分析因人的行為而產生的責任的時候才有價值。

        另外一種劃分,就是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和違憲責任等。這一種劃分是最重要的。它是從整個法律體系角度進行劃分,能夠適用所有的情況,能夠從宏觀上給義務違反人提供一個明確的后果預期。令人遺憾的是,這種劃分是爭議最多的。有兩個問題需要解決。其一,這種劃分的標準是什么?其二,劃分出來的責任有哪些?第一種觀點認為是按照違反法律的性質不同進行的劃分。[9]劃分為六種,它們是行政責任、刑事責任、訴訟責任、國家賠償責任、違憲責任五種公法責任和民事責任一種私法責任。[10]第二種觀點認為是按照引起責任的行為性質不同進行的劃分。[11]劃分為四種,它們是刑事責任、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違憲責任。[12]第三種觀點認為是按照法律責任的類型不同進行的劃分。[13]第四種觀點認為是按照法律部門不同進行的劃分。[14]劃分為三種,它們是刑事責任、行政責任、民事責任。[15]第五種觀點認為是按照違法的性質和危害的程度不同進行的劃分。[16]劃分為五種,它們是刑事責任、行政責任、民事責任、經濟責任(是經濟法律責任的簡稱)和違憲責任。[17]

        筆者認為這些標準都存在缺陷,不能清晰地反映責任之間的關系,對責任進行周延地劃分。

        第一種觀點存在以下缺陷:其一,將違法行為違反的法律分成憲法、刑法、行政法、訴訟法、國家賠償法和民法六種是不的,人大常委會認定的經濟法和社會法難道不會被違反嗎?其二,不同的責任可以是違反同樣法律的行為而引起的。例如,某公安局刑警王某在執行公務中違法使用槍械導致公民李某死亡,王某的違反行政法的行為將引發導致李某死亡的國家賠償責任和自己違法使用槍械的行政責任。其三,同樣的責任可以是違反不同的法律而引起的。國家賠償責任并不是違反國家賠償法而引起的責任,在我國現階段是國家的行政機關、檢查機關和審判機關違反憲法、刑法、行政法、訴訟法等而引起的。其四,訴訟責任并沒有自己獨特的責任形式。有學者認為“民事訴訟原告不提交證據被審判機關推定為撤訴,承擔撤訴責任;被告無故不到庭,則承擔缺席判決的不利后果。”[18] 就是獨特的訴訟責任的例子。筆者認為這是值得商榷的。責任雖然是不利的后果,但并不是不利的后果都是責任。原告被推定為撤訴和被告被缺席判決,即使對原告或被告不利,那只是對原告或被告自己造成了損害,而沒有損害對方當事人的權利,這時原告或被告承擔的不利后果并不是責任。另有學者認為“我國《行政訴訟法》中所規定的訓誡、責令具結悔過、罰款、拘留等法律責任形式”[19] 是獨特的訴訟責任的例子。筆者認為這也是值得商榷的。這種規定和民事訴訟法第10章的規定是一樣的,但民事訴訟法將其定性為“妨礙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而沒有將其規定為法律責任。退一步講,即使像有學者認為的那樣,這些強制措施其實就是法律責任[20],它們應當是什么性質的法律責任呢?筆者認為應當是行政責任。因為法院是審判機關,掌握的是裁判權,不能主動追究行為人的責任。現行訴訟法中的規定是有缺陷的,違背了權力相互制約的原則,法院可以自己追究、自己決定和自己執行,不受其它機關制約。其五,刑事責任并不是違反刑法而應承擔的責任。“刑法并不創設新的義務,不存在不履行刑法規定的法律義務的問題,從而也就根本不存在違反刑法的問題。在我國的一切法律、法規條文中,人們不可能看到諸如‘違反刑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條文,看到的均是因為違反其它法律‘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刑法并不創立新的義務,義務規范不是刑法規范,而是其它法律的規范。”[21] 因此,人們習慣上所講的“違反刑法”是不符合刑法科學的說法。刑法上的違法性評價“是以整體的法的精神和規范為基礎的,不是僅僅以刑法規范為根據的。” [22]日本學者也認為,刑法是對不服從第一次規范如民法規范、行政法規范所保護的利益進行強有力的第二次保護的規范,并且把刑法的這種特征稱為刑法的第二次性質或刑法的第二次原則。[23]

        第二種觀點存在以下缺陷:其一,一個行為從不同的角度看,構成不同的違法行為。例如,張三故意殺害李四的行為,從民法角度看是民事違法行為,而從刑法角度看是刑事違法行為(應當是稱為犯罪行為)。其二,即使是一個違法行為也可以引發多種責任。例如,某公安局的局長濫用權力,將一個指責其工作不負責任的婦女拘留了15天。該行為是一個典型的行政違法行為,該行為引發的責任是行政責任和國家賠償責任。承擔行政責任的主體是濫用權力的公安局的局長,追究行政責任的主體是有權對其進行行政處分的行政機關;而國家賠償責任的主體是國家,追究國家賠償責任的主體是受害的婦女。其三,違法行為的種類還是一個無法確定的。同樣是持這個標準,不同的學者有不同的結論。沈宗靈教授認為有民事違法行為、行政違法行為、刑事違法行為和違憲行為四種[24],而徐顯明教授認為有違憲行為、民事違法行為、行政違法行為、刑事違法行為和違法行為五種。[25]

        第三種觀點的缺陷是劃分標準沒有明確含義,需要作進一步地解釋。

        第四種觀點的缺陷是:其一,法律部門的種類還是一個無法確定的問題。對于我國主義法律體系由幾個法律部門組成,不同的學者有不同的觀點。周永坤教授認為我國法律體系由憲法、民商法、行政法、資源環保法、刑法和訴訟法6個法律部門組成。[26]而李龍教授認為由憲法、行政法、民法、經濟法、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環境法、刑法、訴訟法、軍事法9個法律部門組成。[27] 其二,法律部門的劃分本身并不是固定不變的,因為劃分法律部門的標準并不是固定不變的。“法律部門劃分的標準也是基本穩定,而不是固定不變的,隨著社會關系領域的日益廣泛和復雜,隨著人們認識的不斷提高,法律部門劃分的標準也會有某些變化。”[28] 其三,法律部門的種類和法律責任的種類并不對稱。周永坤教授將法律部門劃分為6個,而法律責任只有3個。李龍教授將法律部門劃分為9個,而法律責任只有4個。

        第五種觀點和第二種觀點基本一致,只是另外加了一個標準:危害的程度。筆者認為危害的程度這個標準應該廢棄。因為很難判斷哪種違法行為對社會危害大。我們一般認為刑事違法行為是最嚴重的違法,行政違法行為次之,民事違法再次之。其實,我們不能簡單地作

        出這樣的判斷。“我們誰也不能說一個違背法治原則的法律的頒行,一個專橫的行政命令的對社會造成的危害會小于一個殺人犯對社會造成的危害,雖然前者造成的危害往往不是直接的、血淋淋的。”[29]

        筆者認為應按照責任關系的不同,將法律責任分成個體與個體之間的責任和個體與國家之間的責任。個體與個體之間的責任就是民事責任。[30]個體與國家之間的責任可以分為個體對國家承擔的責任和國家對個體承擔的責任。個體對國家承擔的責任按照確定責任的主體不同,可以分成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和違憲責任。行政責任[31]是由行政主體確定,刑事責任是由司法機關法院確定,違憲責任由特設的機關來確定。國家對個體承擔的責任是國家賠償責任。以上關于法律責任的劃分是周延的。這樣,可以將法律責任分為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違憲責任和國家賠償責任五種。

        【注釋】

        [1]、[13] 張文顯.法[M].北京:高等出版社和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122,126.

        [2]、[3] 、[24] 沈宗靈.法理學[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458,462,466-474.

        [4] 孫國華.法理學教程[M].北京:人民大學出版社,1994.509.

        [5]、[19] 趙震江、付子堂.法理學[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481,485.

        [6]、[15]、[26] 周永坤.法理學——全球視野[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264,270-271,88.

        [7]、[8] 劉作翔、龔向和.法律責任的概念[J].法學,1997,10.

        [9]孫笑俠.法理學[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191.趙震江、付子堂.法理學[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485.葛洪義.法理學教程[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286.

        [10]孫笑俠.法理學[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191.趙震江、付子堂.法理學[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485.

        [11]沈宗靈.法理學[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466.徐顯明.法理學教程[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278.

        [12]沈宗靈.法理學[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466.張文顯.法理學[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和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126.孫國華、朱景文.法理學[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388.李龍.法理學[M].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1996.381.葛洪義.法理學教程[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286.李龍.法理學[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國社會出版社,2003.270.

        [14]周永坤.法理學——全球視野[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270.李龍.法理學[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3.270.

        [16]孫國華.法理學[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417.孫國華、朱景文.法理學[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388.李龍.法理學[M].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1996.381.

        [17]孫國華.法理學[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417—418.徐顯明.法理學教程[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4.278.

        [18]孫笑俠.法理學[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191.

        [20]李頌銀.論訴訟法上的法律責任[J].法商,1998.1.

        [21]李頌銀.從法律責任角度重新認識法學基本問題八議[J].現代法學,1999.5.

        [22]張智輝.刑事責任通論[M].北京:警官教育出版社,1995.139.

        [23]陳興良.刑事法評論(l)[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7.139.

        [25]徐顯明.法理學教程[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278.

        [27]、[28] 李龍.法理學[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和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3.372.

        [29]葛洪義.法理學教程[M].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281.

        第9篇: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范文

        (一)交往與溝通

        1.知道禮貌是文明交往的前提,掌握基本的交往禮儀與技能,理解文明交往的個人意義和社會價值。

        2.了解青春期閉鎖心理現象及危害,積極與同學、朋友和成人交往,體會交往與友誼對生命成長的意義。

        3.體會父母為撫養自己付出的辛勞,孝敬父母和長輩。學會與父母平等溝通,調適“逆反”心理。增強與家人共創共享家庭美德的意識和能力。

        4.了解教師的丁作,積極與教師進行有效溝通,正確對待教師的表揚與批評,增進與教師的感情。

        5.學會用恰當的方式與同齡人交往,建立同學問的真誠友誼,正確認識異性同學之間的交往與友誼,把握原則與尺度。

        (二)在集體中成長

        1.正確認識個人與集體的關系,主動參與班級和學校活動,并發揮積極作用。有團隊意識和集體榮譽感,感受學校生活的幸福,體會團結的力量。

        2.學會換位思考,學會理解與寬容,尊重、幫助他人,與人為善。

        3.領會誠實是一種可貴的品質,正確認識生活中誠實的復雜性,知道誠實才能得到信任,努力做誠實的人。

        4.理解競爭與合作的關系,能正確對待社會生活中的競爭,敢于競爭,善于合作。

        5.知道每個人在人格和法律地位上都是平等的,做到平等待人,不凌弱欺生,不以家境、身體、智能、性別等方面的差異而自傲或自卑,不歧視他人,富有正義感。

        (三)權利與義務

        1.了解憲法與法律對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規定,懂得正確行使權利、自覺履行義務。

        2.知道公民的人身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非法侵害他人人身權利的行為,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知道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學會運用法律維護自己受教育的權利,自覺履行受教育的義務。

        4.知道法律保護公民的財產,未成年人的財產繼承權和智力成果不受侵犯,學會運用法律保護自己的經濟權利。

        5.知道法律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學會運用法律維護自己作為消費者的權益。

        【考點梳理】

        1.交往、禮儀與友誼對個人成長與社會發展意義重大。

        每個人的成長都離不開與他人的交往,離不開友誼的滋潤,交往與友誼是初中生健康成長的基本條件。禮貌是文明交往的前提,是個人的修養和基本品質,是與人友好交往的必備素養。文明交往體現了人際交往中尊重、平等的價值觀,有利于促進和諧人際關系的形成。對社會而言,文明交往體現了地區、國家之間尊重、平等與互惠的價值觀。因此,中學生要掌握基本的交往禮儀與技能,主要包括講禮貌,尊敬長輩,愛護環境,從小事做起,正確認識自己,主動與人交往,善于關心別人。

        2.孝敬父母,傳承美德。

        父母對兒女的愛,是人世間最偉大、最無私的愛。孝敬父母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是道德和法律的要求,也是我們的天職。孝敬父母要落實到日常生活中的行動上。與父母產生意見分歧時,要體會父母的不易,尊重、理解父母,調控情緒,調適“逆反”心理,主動與父母平等溝通。

        作為家庭的一員,我們既要傳承家庭傳統美德,又要共創共享家庭美德的新內涵,開創家庭新生活。

        3.師生交往,增進感情。

        教師是人類文明的傳播者和培養者,教師在學生成長中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尊敬教師是我們應有的品德。要正確對待教師的表揚與批評,主動與教師進行有效溝通,和諧相處。

        4.同學交往,把握分寸。

        同齡人交往要尊重同學的個性,選擇恰當方式,只有用心培育,同學間的友誼之樹才能長青。異往是中學生走向成熟的必然結果,是一種正常的自然表現。中學生進行正常的異往要把握好“自然”和“適度”的原則:像對待同性同學那樣對待異性同學,交往的程度和方式要恰到好處,為大多數人所接受。

        5.正確處理個人和集體的關系。

        個人和集體是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集體利益是集體中每個成員努力的結果。因此,我們要自覺維護集體的榮譽和利益,以集體利益為重,主動參與班級和學校活動,并發揮積極作用。培養團隊意識和集體榮譽感,自覺發揚團隊精神,為集體作出自己的貢獻。

        6.在集體生活中正確處理自己和同學的關系。

        如果人與人之間能夠相互理解、信任和換位思考,就會多一分理解和寬容,寬容他人,也寬容自己。共同的生活需要人們相互尊重,初中生不僅要尊重父母、師長、同伴,而且也要以尊重、友善的態度與不相識的人交往,尊重和幫助他人,與人為善。

        誠實是一種良好的道德思想、行為、品質或品格。誠實守信是中華民族優秀品格的標志,也是做人的基本準則。現實生活中做到誠實的具體條件是非常復雜的,但誠實的核心始終是善。誠實才能得到信任,我們要從對自己誠實開始,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努力做誠實的人。

        競爭與合作是相互依存、相互促進的。競爭對人的發展和社會進步既有促進作用,也有不利的一面。正當競爭是基于一定規則即道德和法律進行的。競爭的目的是超越自我,共同進步。我們要樹立正確的競爭觀念和強烈的合作意識,既在競爭中合作,又在合作中競爭,才能取得事業的成功。

        每個人在人格和法律地位上都是生而平等的,而在家境、身體、智能、性別等方面又是有差異的。欺生和恃強凌弱是一種惡劣的習性,我們要做到平等待人,不歧視他人,努力成為富有正義感的人。

        7.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我國公民的權利和義務是一致的,憲法規定了公民的類基本權利和六大類基本義務。我們既要增強權利意識,珍惜、尊重和維護自己的權利,尊重他人的合法權利,又要增強義務觀念,自覺履行自己的義務,不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努力學法、知法、懂法、守法、用法、護法,做有高度法律意識的好公民。

        8.公民的人身權利受法律保護。

        人身權利是公民基本權利的重要部分。重點包括:生命健康權――最基本的人權;人身自由權――重要人權,是公民享有其他一切權利的先決條件;人格尊嚴權――集中體現為肖像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任何非法侵害他人人身權利的行為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9.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受教育對公民自身發展和國家繁榮都具有重要意義,因此,憲法賦予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我們要樹立終身學習的意識,增強權利意識和責任意識,珍惜并依法維護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予以保障的受教育權利;同時自覺履行受教育的義務,勤奮學習,完成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

        10.法律保護公民的經濟權利。

        公民享有財產所有權,即對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繼承權是經濟權利的一部分。繼承方式包括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贈繼承和遺贈撫養協議等。

        智力成果權也叫知識產權。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公民包括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權受法律的保護。

        11.法律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一部全面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基本法律,確認了消費者的六項權利:安全權、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依法求償權、人格尊嚴和民族風俗習慣受尊重權。

        解決消費糾紛的有效方法:與經營者協商、到消協投訴、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向人民法院提訟等。

        另外,在消費過程中我們要增強法制觀念和自我保護意識,樹立依法消費和理性消費的意識,掌握解決消費糾紛的正確方式和途徑,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真題解析】

        例1 (2013?南京)下列關于逆反心理的觀點中正確的有( )

        ①在與老師和同學交往中要學會正確處理逆反心理 ②逆反心理是我們成長過程中的阻力

        ③有逆反心理是不孝敬父母的表現④逆反心理是青春期心理發展中的一種正常現象

        ⑤正確認識逆反心理有助于正確認識自己

        A.②④ B.①③⑤ C.①④⑤ D.②③④⑤

        解析:該題是一道典型的組合式選擇題,排除法是解答此類試題的最好方法,即把明顯錯誤的、與題目無關的、過于絕對的備選題肢找出來,再把含有這些題肢的備選答案排除即可。逆反心理是青春期心理發展中的一種正常現象,正確認識和處理好逆反心理才有利于青少年的健康成長,故②、③均錯,排除含有②、③的選項,正確答案應為C。

        參考答案:C

        例2 (2013.廣東)《尚書》說:“必有容,德乃大;必有忍,事乃濟。”這句話給中學生的啟示是 ( )

        A.寬容就能成就事業

        B.要包容他人的一切錯誤

        C.尊重是理解的前提

        D.要培養寬容精神

        解析:該題以《尚書》中的一句話為切入點,“必有容,德乃大;必有忍,事乃濟”的意思是必定要有容納的雅量,道德才高尚;一定要能容忍,事情才能辦好。由此可見,該題強調的是要培養寬容精神。寬容有助于事業成功,但不是一定能成就事業,A錯誤;寬容要有原則,B錯誤;C屬于無關選項。做題時要緊緊圍繞句中幾組關鍵詞,如“容、忍”,“德、事”,“大、濟”,明確它們之間的關系,即可鎖定答案D。

        參考答案:D

        例3 (2013?杭州)漫畫《伸與縮》給我們的啟示是 ( )

        ①公民依法享有權利的同時必須依法履行義務②權利和義務是相互對立的,履行了義務,就不能享受權利③權利和義務相互依存,不可分離,具有一致性④公民既是享受權利的主體,又是履行義務的主體

        A.①③④ B.①②④ C.①②③ D.②③④

        解析:該題以漫畫為載體,考查學生對權利和義務關系的把握。公民的權利和義務是一致的,相互依存、相互促進,公民在享受權利的同時需要履行義務。由此可見,備選題肢②割裂了權利和義務的關系,是明顯錯誤的,運用排除法,把所有含②的備選答案全部排除,即可找出正確答案A。

        參考答案:A

        例4 (2013?廣東)著名作家莫言獲得諾貝爾文學獎后,不少未經授權的“免費”網站紛紛推出他的電子書。讀者只要輸入“莫言電子書免費”等關鍵信息,就能下載到他的作品。對此,下列理解正確的是

        ( )

        A.“免費”網站侵犯了莫言的商標專利權

        B.電子書不存在侵犯知識產權的問題

        C.文學是無國界的,免費下載合情合理

        D.“免費”網站和讀者侵犯了莫言的著作權

        解析:莫言依法享有對自己文學作品的著作權,“免費”網站和讀者未經莫言允許,就推出、下載其作品,侵犯了莫言的著作權,故D正確,A錯誤;B、C的說法本身就是錯誤的。

        參考答案:D

        例5(2013?內江)孝敬父母

        2012年8月13日,全國婦聯老齡工作協調辦、全國老齡辦共同了“新二十四孝”。其中包含:“經常帶著愛人、子女回家”、“親自給父母做飯”、“支持父母的業余愛好”、“教父母用電腦”、“支持單身父母再婚”、“父母的零花錢不能少”、“為父母購買合適的保險”……

        (1)結合材料和教材相關知識,分析“新二十四孝”出臺的必要性。

        (2)結合教材相關知識,概括“新二十四孝”對孝敬父母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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