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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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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傳真:
委托方(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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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級: 種類: 編號:
鑒于乙方的演藝才能和欲求演藝界發展的需要,鑒于甲方的專業、權威演出資源和對乙方的認可,為了更有效地保證乙方在演藝界的發展,維護合作雙方的合法權益,經委托方(以下簡稱乙方)和方(以下簡稱甲方)友好磋商,并達成共識,乙方正式委托甲方作為其演出人。為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關系,特簽訂本合同。
第一章 委托內容
一、乙方授權確認,甲方乙方如下內容:
1-1 演出活動
1-1-1 乙方選擇、安排,并最終決定乙方參與商業演出節目表演內容、角色、酬金和各項收益;
1-1-2 負責舞臺演出活動的安排和角色(乙方聲明:下列地點或領域不適用本 ); 1-1-3 負責有償宣傳推廣等事宜。
1-2 聲樂
1-2-1 甲方乙方所有聲樂方面的事務,乙方所有聲樂方面的表演、演出活動須得到甲方認可。
1-2-1-1 乙方授權甲方的聲樂表演包括但不限于: 1-2-1-1-1 所有商業性或非商業性的表演;
1-2-1-1-2 所有商業或商業活動的展示,但純粹個人娛樂的活動除外; 1-2-1-1-3 正式表演前的彩排、訓練不包括在內。
1-2-2 乙方委托甲方的聲樂演出包括但不限于: 1-2-2-1 國內外商業演出; 1-2-2-2 國內外非商業演出;
1-2-2-3 甲方公司自己的演出事務和公司關聯個人、團體的非商業性演出; 1-2-3 乙方委托的聲樂活動包括但不限于: 1-2-3-2 乙方的公益活動;
1-2-3-3 配合唱片制作發行的宣傳推廣活動;
1-3-3-4 國際交流活動;
1-4 舞蹈表演
1-4-1 舞蹈表演包括但不限于:專業舞蹈表演,伴舞,非商務性舞蹈演出,其他演藝表演中包含的舞蹈表演等。
1-4-2 下列舞蹈表演不包含在內:舞蹈表演前彩排,甲方推廣宣傳活動的舞蹈表演,非商業性的推介乙方的舞蹈表演,甲方或相關聯機構的非商業性舞蹈表演。
1-5主持
1-5-1 主持包括但不限于:專業主持,組合主持,非商務性主持,其他演藝表演中包含的主持表演等。
1-6 法律事務
1-6-1 甲方代擬、代簽乙方所有演藝合同和與相關的合同,對簽訂的合同在甲、乙雙方協商的基礎上,甲方最后決定合同的內容;
1-6-2 甲方在范圍內依法簽訂的合同,乙方依據本合同必須完全履行。
1-7 行政事務
1-7-1 第1-6條行政事務是指:
1-7-1-1 乙方演出活動中甲方認為需要處理的乙方的各種行政事務; 1-7-1-2 協調乙方與媒體、公眾和經授權的乙方私人事務;
1-7-1-3 行政事務包括但不限于:公關、聯絡、后勤、服務等。
1-7-2 其他乙方認為可以委托和甲方認為必須的事項,可另簽補充合同。
1-7-3 一旦甲、乙雙方行政事務經約定委托關系的確立,任何第三方,包括乙方的親屬、好友或其他關系人不得對甲方行使對乙方的行政事務管理進行干涉。
二、乙方對上述委托內容的確認和補充
2-1 乙方同意第一條所列全部演藝內容委托甲方為全權人。
2-2 乙方暫不委托甲方第一條內容中下列事項(乙方選擇第2-1條不用填寫下列內容)
2-3 乙方完全同意第一條所列內容,并補充如下授權事項:方同意在不委托甲方的各項事務中或合同執行結束前,在乙方選擇其他的方式的同等條件下,甲方有優先選擇權。
2-4 乙方完全同意第一條所列內容,并補充如下授權事項:方同意在不委托甲方的各項事務中或合同執行結束前,在乙方選擇其他的方式的同等條件下,甲方有優先選擇權。
2-5 乙方同意,在取消部分委托授權時,甲、乙雙方將依據委托內容,就經濟收益和權益分配方面進行協商重新確認。
第二章 經濟收入分配
2-6 乙方向甲方提供其最低演出報價 (元)/場;
2-7 由甲方與活動方協商演出報價,乙方無權參與; 2-8 甲方向乙方支付其最低報價。
第三章 名稱 肖像和名譽權
三、名稱和肖像
3-1 為了演藝發展需要,甲方會依據乙方發展方向和目標為乙方確定對外的名稱,包括但不限于:
3-1-1 藝名或昵稱、宣傳口號或其他等;
3-1-2 對自己經紀公司的稱呼,根據不同需要,甲方可能會用甲方所有不同類型的公司作為乙方對外公布的經紀公司。
3-1-3 乙方須按照甲方的統一策劃執行對外名稱和自己的稱呼。
3-2 肖像權歸乙方所有,甲方可對乙方肖像進行盈利和非盈利性使用,如甲方使用乙方肖像而得利,乙方有權享有相應報酬(收益分配比例按照8-1-1中收益約定分配) 3-2-1 乙方必須將所有肖像(生活照片、藝術照片、廣告照片、各種媒體形象資料等)在本合同簽字生效后一個月內陸續交甲方歸檔保管,甲方保證乙方肖像的完整性,使用合法性。
四、名譽
4-1 合同存續期間,經甲、乙雙方協商,甲、乙雙方的關系可對外不宣傳但如甲方認為需要,乙方對外必須承認甲方的關系;甲方對外不得否認與乙方的關系,并依據乙方的實際利益和狀況進行有利于乙方的宣傳。
4-2 甲、乙雙方都必須維護和捍衛自己和對方的名譽,不得出現任何有損對方名譽的言語和行為。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內或因故無法實際履行或完全履行時,甲、乙雙方也不能有任何有損對方名譽的言語和行為。
4-3 當甲、乙任何一方的名譽受到損害時,甲、乙雙方都同意維護名譽為首要利益愿同甘共苦,盡全力互相協助。
4-4 甲方承諾在乙方演藝活動過程中,不因形象的使用或乙方授權活動的
行使而給乙方造成形象和名譽的損害。乙方承諾不因任何原因而有損害甲方名譽的言行,包括甲方的其他商業活動和雇員的名譽。
4-5 第4-4條甲方的其他商業活動和雇員的名譽具體包括但不限于: 4-5-1 依據本合同和其他附則約定的關于商業保密的有關約定;
4-5-2 非本合同有關的甲方的業務活動和非甲方指定作為乙方經紀人的其他甲方工作人員。
4-5-3 出現法律糾紛,必須出示相關法律文件與法律糾紛有關的相關資料。 4-6 甲方承諾不因行為而給乙方造成名譽損害,具體包括但不限于: 4-6-1 因使用乙方照片、圖片、劇照等圖形資料或影像資料對乙方名譽造成損失; 4-6-2 因披露乙方個人文字資料(簡歷、詳細個人資料等)給乙方造成損害; 4-6-3 甲方人為因素在經紀活動中給乙方名譽造成損失,或在違背法律的前提下,強迫乙方從事商業與非商業活動,從而為乙方帶來名譽損害的。
第四章稅金及個人酬金
五、稅金
5-1 所有酬金和稅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執行。 5-2 下列情形,由甲方代扣稅金:
5-2-1 以甲方名義簽訂合同,并由甲方出具正式稅務發票或收據的;
5-2-2 商業演出或表演,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必須由甲方乙方代繳稅金的; 5-2-3 乙方從事商業性廣告活動,涉及個人所得稅應該由甲方代繳的; 5-2-4 其他必須納稅的情況。
六 、個人酬金和所得收入結算期限和方式
6-1 一般經紀或部分授權經紀業務,甲方經紀乙方所取得的合法收入,采取按項目或每個演藝單元結束為結算期限,支付周期應該在十日內,即每個項目或演藝單元結束且甲方實際獲得因此形成的經濟收入,按約定應該支付乙方的收入,在十日內按照與乙方約定的方式支付乙方。
6-2 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按下列形式支付其所得:(同意在 打 √) 6-2-1 現金支付; 6-2-2 乙方指定賬號,甲方通過匯款支付薪金; 6-2-3 乙方通過甲方購買物品或支付某些款項;
6-2-4 其他合法支付形式 .
6-2-5 甲方的所有支付活動不另外扣取任何費用,但因協助乙方購買物品或制服有關費用,活動中本身的手續費及其他費用,由乙方支付。
第五章 權利和義務
七。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7-1 甲方的權利:
7-1-1 有權在委托范圍內獨立行使各種權利并獲得相應收益;
7-1-2 有權選派和指定專人對乙方進行整體形象策劃設計,對乙方不利于整體發展目標的言語和行為進行糾正和監督;
7-1-3 有權安排與演藝活動形象設計相關的各項活動和培訓;
7-1-4 有權了解乙方的心理、生理變化和各種社會關系并提出各種建議和相關安排; 7-1-5 合同期滿時,在相同條件下,甲方有與乙方續簽合同的優先權。 7-2 甲方的義務:
7-2-1 完全履行合同,并以優質服務兌現內容;
7-2-2 依法經營,保證經紀業務的合法性,并保證乙方的名譽和權益; 7-2-3 維護乙方正常從事演藝活動,并提供相應服務。 7-3 乙方的權利:
7-3-1 有權在甲方的制作的節目中優先表演和演出;
7-3-2 參與形象策劃和廣告宣傳,對經紀內容提出自身的合理要求和建議; 7-3-3 當甲方侵害乙方權益或甲方越權時,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承擔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7-4 乙方的義務:
7-4-1 遵守國家法律,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必須遵守甲方的各項要求建議,服從甲方安排的各項活動的要求;
7-4-2 對甲方全權乙方對外簽訂的合同,在不損害乙方名譽并在法律允許范圍內,乙方必須完全履行;
7-4-3 除甲、乙雙方另有約定外,非經甲方許可乙方不得與國內外任何演藝機構、組織或個人簽訂演出合同或相關類似合同;
7-3-4 嚴守甲方的商業秘密,任何時候不得損害甲方的名譽和利益;對甲方安排的各種盈利和非盈利活動,乙方須按要求參與。
八、關于經紀活動的其他約定
8-1 簽署本合同,為便于甲方對乙方廣告策劃宣傳,及時安排各類演藝活動,乙方必須提供如下相關資料:
8-1-1 身份證或相關證明材料復印件;
8-1-2 準確居住地址(省、市、街道、住所門牌號等); 8-1-3 通訊、聯絡地址;
8-1-4 有關學歷證明或獲獎證明復印件; 8-1-5 主要家庭成員詳細狀況; 8-1-6 其他認為必要的資料。
8-2 乙方需配合甲方提供如下情況: 8-2-1 社會關系和背景; 8-2-2 從藝經歷;
8-2-3 演藝潛質和演藝特長;
8-2-4 生理、心理和性格特征、素質;
8-2-5 個性特征、愛好等。
8-3 乙方的聯絡、通訊、居所發生變化,應及時告訴甲方,保證甲方能在二十四小時之內聯系上乙方。
第六章 保密和隱私保證約定
九、本合同甲、乙雙方約定之事項屬商業行為范疇,期間涉及甲、乙雙方商業秘密、商業利益、個人隱私、名譽,為維護甲、乙雙方權益,雙方同意就需要保密之內容進行約定。
十、甲、乙雙方簽署所有法律文件保密 10-1 本條所稱法律文件包含但不限于:
10-1-1 甲、乙雙方簽署的所有合同文件、約定的書面和口頭內容;
10-1-2 甲方與第三方簽署的所有與本合同約定經紀業務相關法律文件、甲方其他商業活動法律文件;
10-1-3 經甲方認可乙方與第三方簽署的所有法律文件。
10-2 非經甲方許可,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第十六條第10-1款所指泛綠文件內容和約定。乙方必須對合同存續期間內甲方與乙方之間一切法律文件內容保守秘密。
10-3 乙方同意在任何時間、情況下,均不以任何方式向傳媒、廣告商及任何第三者透露任何有關甲、乙雙方的商業秘密。包括但不限于: 10-3-1 甲方的業務活動;
10-3-2 形象、廣告策劃創意及其實施方案、市場狀況和收益情況;
10-3-3 乙方對本條的承諾也包括甲方非演藝方面的各種商業和非商業業務。
10-4 甲方有權了解乙方個人的所有情況,但必須尊重乙方的個人隱私。在不損害乙方形象和名譽的前提下,甲方可對乙方的個人材料進行包裝、使用,本條所指個人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0-4-1 個人簡歷資料,個人文字和圖畫、照片、劇照、攝
像視聽材料; 10-4-2 已有的宣傳文字和圖像材料。
第七章 違約責任 合同修改和終止
十一。違約及違約金
17-1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條款,守約一方有權要求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并可要求違約方支付賠償金。
11-1-1 違約金標準:以守約方自簽約之日起至另一違約時止,按每月實際薪金相加總額或實際投入資金的30%為依據作為違約金參考數。
11-1-2 部分違約,不影響合同其他條款繼續履行,違約方給對方造成損失,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賠償。賠償金標準:以違約實際造成損失總額的3-4倍作為賠償金參考數。 11-1-3 完全違約,本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賠償。賠償金標準:以違約實際造成的損害加合同未履行部分對守約方造成的潛在的經濟損失金額得3-4倍作為賠償金參數。即如果因一方違約使本合同無法繼續履行,違約方除依據第十七條第17-1-2款標準賠償外,還應以違約時起至合同有效期滿止,剩余時間天數累積計算應賠償的數額。 11-1-4 在執行本合同中如出現糾紛,應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在本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提訟。
11-2 免責條款。下列情況下,甲、乙雙方不承擔相應法律和經濟責任: 11-2-1 甲、乙雙方協商不承擔責任的情況:
11-2-2 因一方違約或過錯、沒有按照規定要求完全個人行為而造成的人身等其他方面的損害或傷害,對方不承擔法律責任
11-2-3 享有完全民事責任能力的個人,非正常演出或表演活動中造成的一切損失和傷害,由個人承擔。乙方個人非參加表演和演出而引起的任何健康、疾病、意外事故、傷亡等其他不可預知問題,由個人承擔,甲方協助乙方依法維護乙方應有權益。
十二、合同的修改
12-1 本合同在下列情況下可變更主要內容或部分條款:
12-1-1 因不可抗力而使合同實際無法完全履行,經協商可對本合同進行修改,但可以繼續履行的部分仍應履行;
12-1-2 因甲方或乙方建議,另一方同意,可對本合同內容和條款進行修改; 12-1-3 因甲、乙雙方都認為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應該修改,并協商達成共識,可進行修改。
12-2 本合同在下列情況下可終止:
12-2-1 因不可抗力而使本合同履行失去意義,或失去了合同旅行主體,合同可終止; 12-2-2 合同一方因觸犯法律,或被依法制裁,本合同自動終止,但應賠償另一方損失;
12-2-3 因合同一方違約使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終止,但違約因依第十七條有關條款承擔相應責任;
12-3 甲、乙雙方一致同意終止合同。
第八章 經紀期限
十三、 本合同有效期為 年,自簽字之日起計算。本合同的有效期即甲方經紀的期限。
十四、 本合同有效期滿前六個月,甲、乙任何一方都可提出續簽合同,如另一方同意,可延續本合同,期限另行協商,也可重新簽訂合同內容;如一方提出續簽,另一方明示終止合同,則合同到期自動失效;如一方提出續簽,另一方無續簽或終止合同的明確表示,則視為本合同自動延期。
十五、 依據第二十條所規定情況,當一方續簽合同時,承諾方的意思表示應以書面形式表現。
第九章 術語定義和界定
十六、甲、 乙雙方在本合同執行過程中,如對本合同有關表述或條款的含義產生分歧,應及時提出,經協商以書面形式予以說明。
第十章 附 則
十七、 因甲方工作人員或指定負責乙方演藝事務人員干擾影響乙方正常演藝活動的,乙方可以向甲方提出更換相關人員,因此對乙方造成傷害或損失的,乙方可以要求該人員承擔相應責任,甲方需協助乙方保障自己的權益。此條不包括乙方演藝活動之外的個人行為。
十八、 乙方下列行為視為違反本合同有關規定:
18-1 乙方或乙方朋友、家人及相關人士對甲方的演藝活動干擾影響;
18-2 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因包裝、宣傳和發展需要乙方在合同期間不得公開戀愛,結婚。不得因私人問題影響工作,也不得在公眾面前有有損形象的言行。 18-3 乙方的個人非本合同約定要求行為嚴重影響本合同完整實施的。
十九、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未成年人或非獨立民事行為人應有合法監護人共同簽字本合同生效。本合同生效后因乙方違約或過錯給甲方造成損害的,乙方監護人承擔本合同約定的相關責任。
二十、未經甲方許可,乙方與任何第三者個人或組織簽定協議,影響本合同完全履行的,乙方承諾甲方有權追究乙方違約責任并追究該第三方的連帶責任。
二十一、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為憑。一份保存甲方作為副本,以備查用。本合同三份內容條款完全一致,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二、合同關聯公司指甲方直接控股和參股的相關公司,為便于乙方演藝事務。相關聯公司在對乙方使用時可按甲方與乙方簽訂的本合同條款內容行使相關權利。相關聯公司包括:XXXXX
合同簽約日期: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合同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
代表署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印章: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聯系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
代表署名:__________________ ___
乙方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居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監護人署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經雙方友好協商,
就有關演出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邀請乙方于 年 月 日在 演出 天,每天 場。
二、甲方負責所有的演出手續(包括演出批文、稅項等)的辦理并承擔相關費用。
三、甲方負責演出時演出場地的保安工作及演員的人身安全。
四、甲方負責乙方 人的吃住安排,
費用則由甲方承擔。
五、甲方付給乙方每場演出費為 元,
個人所得稅由甲方負責。
六、合同簽訂,甲方付給乙方預付金 元,
剩余演出費在 月 日演員到位后付清,
否則乙方有權拒絕參加演出。
七、出場時間為 年 月 日 點,乙方必須準時到場,以狀態演出,
不得借故拖延出場時間和縮短演出時間和內容。乙方如因個別演員不到位,
節目不能演出,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全權負責。
八、本合同一式兩份,希望雙方共同遵守,
未盡事宜,則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如有違反,則按合同和有關法律規定追究責任方。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地址:
電話::
傳真:
聯系人
乙方:
地址:
電話:
傳真:
聯系人:
手機:
茲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一致,就甲方邀請乙方模特參加由甲方主辦的 (下稱‘’活動“)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供雙方遵守:
第一條 合作內容
1、 甲方邀請、乙方同意模特以工作身份參加活動。
2、 活動名稱:
3、 日期:
4、 地點:
5、 活動時間:
6、 活動時長:
7、 乙方保證模特在活動開始前半小時到場,在模特相關的活動部分結束后即可離開現場:除此之外的活動其他部分,模特可自愿參加。
第二條 酬金及支付方式
1、本協議項下,甲方應向乙方支付的酬金為人民幣 元整。
2、甲方在活動結束當場付清所有款項。
如未按本協議支付,乙方有權拒絕肖像權提供甲方使用。
第三條 甲方責任
1、
2、 甲方需安排、提供及支付模特和隨行人員于活動行程期間的伙食及車費用(早、午、晚)。
3、 甲方保證不要求模特與活動期間做任何危險、不雅、不當、、暴力、違反善良風俗、暴露、政治敏感或可能危害模特或他人的形象與名譽的演出,保證活動現場沒有任何可能損及模特安全或健康的事情。
4、甲方應做好活動期間及場所的治安、消防等安全保衛工作,確?;顒訄鏊习踩珮藴?,并為模特及隨行人員辦理人身保險,保險金額不低于50萬元/人。如活動期間(包括前往活動地往返過程中)由于任何原因,模特及乙方隨行工作人員患病、受到人身傷害或其他意外事件時,甲方應支付全部醫療費、交通費、誤工費等費用。明確責任后,由甲方向直接責任者追償,如確有必要,乙方將給予配合。如模特或隨行人員因此另行獲得保險公司賠付的乙方將在所得保險金額范圍內返還甲方所支付的費用。
第三條 乙方責任
1、乙方確保模特在活動前(即 年 月 日 點前)到達活動地點。
2、乙方保證模特對甲方的活動組織工作及甲方工作人員(包括攝影師、工作人員等)的合理安排和要求予以配合(但甲方的安排和要求超越本協議約定的除外)。
3、模特保證以良好精神面貌參加活動。
4、模特保證與其他參加活動的演藝人員進行良好的配合,共同完成活動。
5、藝人或隨行人員在酒店下榻期間所發生的超出本協議約定的額外費用(如:長途電話費和酒店所有設施及娛樂場所的消費等)由乙方自行負責。
第五條 雙方責任
1、 本協議未經雙方書面同意不得隨意變更或終止。
2、 如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規定之義務,另一方有權解除合約,并由違約方賠償違約給對方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3、 如發生不可抗拒力導致一方無法履行本協議的,在該一方及時通知另一方免除該一方相關違約責任:如不可抗拒力發生前或者發生后模特或乙方隨行人員已按時到達活動地點的,或不可抗拒力發生時活動已在進行中且模特已按本協議約定全部或者部分履行的,甲方仍應按本協議約定提供食宿、交通等費用。
4、 雙方同意,因發生不可抗拒力致使活動無法舉辦的,雙方經協商可以解除本協議,乙方應退回甲方已付款項。
5、 非因不可抗拒力,甲方未履行本協議義務,或單方改變活動名目,或未得到相關政府部門(如文化部門等)的活動許可批文,或乙方合理地認為模特或隨行人員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脅的,乙方均有權拒絕履行本協議并不退還甲方已支付的款項。
6、 乙方無正當理由未履行本協議的,應承擔其對甲方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并僅就已履行的部分收取相應的費用。
7、 本條所述不可抗拒力是指人力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地震、臺風、水災、火災、戰爭、政府指令政策變更、模特傷病等因素。
第六條 其他責任
1、甲、乙雙方同意本協議及所有附件為商業機密,雙方均應予以保密,除法定事由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2、甲、乙雙方因本協議產生的任何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一方可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名并蓋章之日起生效,至雙方全部履行完畢本協議約定義務后終止。
4、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無正文)
甲方: 乙方:
簽章: 簽章:
[關鍵詞]法定解除條件 根本違反 預期違反
[Abstract] The legal right to terminate (avoid) contracts is a remedy for breach of contract provided by laws available by the non-breaching party when it suffers great losses due to the breach. This remedy leads to the termination (avoidance) of the contracts of parties, so all countries provide very strict limitative requirements for it but they are quite different in specific provisions. This thesis will compare and analyze those relative provisions in contract laws or case laws of some main countries and in international uniform codes in order to provide some advice on how to improve the system of legal termination (avoidance) of contracts in our contract law.
[Key Words] Legal requirements to terminate (avoid) contracts; Fundamental breach; Anticipatory breach
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沒有履行或沒有完全履行以前,當法定的條件具備時,根據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關系消滅的行為。一般說來,合同生效后,當事人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但在履行過程中,有時會產生某些特定情況。例如,由于對方當事人嚴重違約,從而使債權人訂立合同的目的不能達到,這樣合同的存在對債權人來說已不具有實質意義,合同即使在以后能夠被遵守,債權人的目的仍不能達到,因此應允許債權人宣告解除合同,從而使其從已被嚴重違反的合同中解脫出來,及時消除或減少因對方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但是,這并不是說,一旦違約都可以導致合同的解除。如果對法定解除權不加以嚴格的限制,就會導致各種交易關系輕易的消滅,既不符合鼓勵交易的目的,也不利于資源的有效利用,甚至常常會損害合同雙方的利益,特別是在一方雖已違約,但違約當事人能夠繼續履行,而非違約方愿意違約方繼續履行的情形時,就應當要求違約當事人繼續履行,而不能強令當事人消滅合同關系。因為在此情況下只有繼續履行才符合當事人的訂約目的,才能更好地保護非違約方的利益。
鑒于以上考慮,對非違約一方的法定解除權,各國均規定了十分嚴格的條件和限制,但由于各國合同法律制度的不統一,各國的規定存在著較大差異。本文擬對各主要國家的合同法或判例以及國際統一合同法有關法定解除條件進行比較、評析,以期為進一步完善我國《合同法》法定解除制度提供參考和借鑒。
(一)英國
英國《1979年貨物買賣法》將合同條款分為兩類,一類是條件條款(conditions),也被稱為主要條款;另一類是擔保條款(warranties),也稱為次要條款。當事人違反兩類條款將會產生不同的后果。該法第11條第3款規定:違反主要條款的,將會產生一種權利解除合同;違反次要條款的,將會產生損害賠償請求權,而沒有權利拒絕接受貨物。合同條款的上述分類方法由于完全不考慮違約方違反特定合同條款所造成的實際后果有多么嚴重,顯得過于僵硬,在有些案件中可能引起不公正。但這種分類也有一個重要的優勢,即具有確定性,雙方當事人都可以事先知道違反某個條款必須承擔什么樣的法律后果。
如果一項條款未被制定法加以分類,法院依據該條款在合同中的重要性來決定其是一個主要條款,還是一個次要條款,其檢驗的標準是,是否一項特定的許諾涉及事情的根基,以至于如果不履行這項許諾,就會使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實質上不同于非違約方的預期。 例如,同樣是由于生病不能按時履行合同中的義務,在Poussard v. Spiers(1876) 一案中,歌手違反合同未能如約參加演出,使整個合同無法履行,被告有權解除合同,另找他人代替原告,而Bettini v. Gye(1876) 一案中,歌手未能如約參加排演,并不影響合同如約履行,原告仍然可以按約參加演出,所以被告不能解除合同。另外,當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對條款進行分類,指出某些條款是主要條款,另一些條款是次要條款,這與(1979年貨物買賣法)中的分類具有相同的含義。但在一些情況下,當事人的分類也不是決定性的。 但一般而言,只要當事人清楚地說明了違反某個合同條款的后果,法院就愿意判決當事人的分類是有效的。
自從1962年的一個案例 之后,英國法院開始承認那些無法歸屬的條款為“中間條款”。對于這類條款,法院主要考慮的是違反該條款實際造成的后果是否嚴重到足以根本性地破壞合同目的,從而決定非違約方是否有權解除合同。但是,在英國法院的實踐中,還是首先要考慮所違反條款屬于主要條款還是次要條款,再考慮違反合同的后果。如果前者可以明確,則再無必要考慮后者。
英國法院的實踐中還有三種特殊的違反合同的情況:一是預先違反合同;二是違反合同只涉及分期履行合同中的一個小部分;三是違反合同的結果并不影響實際履行合同的可能性,只是影響了合同的商業盈利性。
在第一種情形中,一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前預先聲明他不打算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使自己處于一種不可能履行合同的狀況, 那么,對方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并且可以立即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也可以等待合同的履行期限屆滿時,再看對方當事人是否準備履行合同,如不履行的,再向法院起訴。此處賦予非違約方立即起訴的權利旨在使無辜的當事人遭受的損失盡快獲得補償。如果非違約方選擇了等待對方履行,此時合同依然有效,而非違約方為了履行自己的義務,可以產生一些合理的費用,在期限屆滿以后再以對方根本性違反合同提出解除合同和賠償請求。對此英國的學術界與法官們有很大的爭議,因為在對方當事人清楚地表明了預先違反合同的意圖之后,履行合同顯然是不必要的,由此而產生的費用也完全浪費了,而且也與受害方減輕損失的義務相矛盾。同時非違約一方也可能承擔在期限到來時,他自己可能會違反合同,反而使原來違約一方獲得了解除合同的權利。
對于分期履行的合同,當事人違反其中一次履行的行為,是否能夠授權對方當事人解除合同,其實質上依然是決定該種違反是否屬于前述的根本性違反合同目的,這要取決于每個案件中的合同條款和具體情況。比如買賣合同中,法院并不單純考慮當事人違反合同所涉貨物在合同規定的貨物總量中所占的比例,還要結合具體情況決定該種違反的后果,從而判斷是否構成了根本性的違反合同。
除此之外,還可能出現一種法定解除的可能,一方當事人履行了他的主要義務,只是在次要的方面違反了合同,其結果并沒有影響繼續履行合同的實際可能性,只是在商業上,這樣做不太合理,以致在事實上根本違反了合同。
(二)美國
英國法關于條件和擔保條款的區分,對于美國法也產生了重大影響。但《統一商法典》(下稱U.C.C.)并未明確區分條件和擔保條款。U.C.C.在第2-703條和2-711條分別規定了買賣合同賣方和買方的各種救濟,其中就有法定解除權的行使。第2-612條規定了分批交貨合同的違約救濟,并明確規定:“一批或多批貨物,如果因不符合合同或存在其它違約而使整個合同的價值嚴重降低,即構成違反整個合同。”U.C.C.第2-610條則規定了“預前毀約”時非違約方的救濟措施。美國判例法往往通過判斷是否存在“嚴重違約”或“完全違約”來決定合同一方的違約行為能否成為另一方解除合同的理由。因此, “嚴重違約”實際上就是非違約方行使法定解除權的條件,而如何來決定“嚴重違約”又純屬一個事實問題,需要法官在個案中依據具體情況做出決定。
就合同的履行,依據不同程度通常可分為三種:(1)完全履行;(2)基本履行;(3)嚴重違約。后兩種履行情形屬于違約行為。由此,決定合同一方的違約行為能否成為另一方解除合同的理由即是要決定該種違約屬于基本履行還是嚴重違約?;韭男兄府斒氯艘环交韭男辛撕贤x務,僅在履行中稍有背離。依據基本履行理論,如果(1)違約履行僅僅輕微低于合理期待的目標和(2)此種輕微背離非為惡意,則非違約方不能解除合同。所以法院需要分析事實,判定該履行行為是“基本履行”還是“嚴重違反”。 美國合同法學者綜合不同意見認為以下是法院判斷“基本履行”或“嚴重違反”合同的依據:(1)受損害一方在多大程度上失去了他所合理預期的從合同中應得的利益;(2)受損害一方的損失在多大程度上是可以適當彌補的;(3)如果受損害一方終止履行,有過失一方在多大程度上會遭受侵害;(4)有過失一方彌補過失的可信度;以及(5)有過失一方的行為在多大程度上符合“善意”與“公平交易”準則。
美國法中沒有“遲延履行”的概念,因此對于不能按時履行是否可以使相對方解除合同義務法院也要視具體情況而定。美國法院在分析過程中通常首先要決定約定的履行期限是否構成一項先決條件(condition precedent)。一般來說,美國法院并不認為履行期限條款是一項先決條件。另外也可以考慮該種逾期履行屬于上述“基本履行”還是“嚴重違反”合同。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只要在合理的時間內履行均屬于“基本履行”。但如果合同明確規定嚴格按照預定時間履行非常重要,即“time is of the essence”,則按時履行是一項先決條件,違反這一條件將會使非違約方得以解除其合同義務。如果缺少上述的明確約定,在違約一方僅略遲于約定日期履行時,美國法院一般不愿就此使非違約方解除合同。但也有一些例外情況需要特殊對待。比如在選擇權合同(option contract)的情形,一項期限為30天的選擇權在第31天行使即為無效。又如雖然在合同中未明確規定,但合同標的物的特殊用途使合同雙方均意識到按時履行的重要性,如一批圣誕禮物的買賣合同的履行就必須在節前履行。
美國U.C.C.在總結了英美國家的判例經驗的基礎上,明確采納了預期違約制度。該法典第2-610條不僅肯定了美國判例確立的在明示預期違約情況下非違約方享有的選擇救濟措施的權利,而且還增加了非違約方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而為了準確地判定默示預期違約,U.C.C.第2-609條規定,當一方有合理理由認為對方不能正常履約時,他可以書面形式要求對方提供正常履約的充分保證。如果對方沒有在最長不超過30天的合理時間內按當時情況提供履約的充分保證,則構成默示預期違約。由于單純地預見到對方將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并不意味著對方將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美國法將提供保證作為其他救濟手段適用的前提,消除了主觀“預見”所帶來的隨意性,限制了對合同解除權的濫用,因而更為合理,值得我國借鑒。
(三)德國
《德國債法現代化法》于2002年1月1日生效,是自《德國民法典》問世以來最重大,最深刻的一次改革。
新文本第323條是關于雙務合同情形法定解除權的特殊規則,它適用于雙務合同中一切違反義務的情形,包括不給付、遲延給付和不良給付,且不再限于牽連性主給付義務,亦應適用于從給付義務或者其他附隨義務, 其中不良給付情況下的法定解除權是首次被引入到《德國民法典》中,第323條的適用范圍顯著擴大。該條第1款規定債權人必須為債務人指定一個適當的后續履行期間,并且期間必須屆滿未果。這是解除的一個要件;在第2款規定了一些免于指定期間的情形; 第3款規定了以警告代替指定期間的情形;第4款規定了預期違反時的解除;第5款規定在單純一部給付的情形,債務人原則上只能進行一部解除。只有在債務人對一部給付不具有利益時,其才可以進行總體解除。在不良給付的情形,以違反義務為不顯著為限,債權人不得解除合同;第6款規定在債權人應對解除原因承擔單獨責任、或者承擔主要責任時,或者在債權陷于受領遲延時,排除解除的權利。
新文本第324條規定,即使只是違反新法第241條第2款規定的不涉及給付的附隨義務,債權人仍可以解除合同。依新法第324條解除合同,必須具備以下幾個要件:一、必須為雙務合同;二、必須違反新法第241條第2款的保護義務;三、不能夠苛求債權人信守合同。但在違反此種義務影響到主給付,并使給付不能依約履行時,適用新法第323條。
新文本第321條規定了不安抗辯權制度,在期間屆滿相對方仍然欠缺給付能力時,先為給付義務人可以解除合同。在此情形上,準用第323條。該條將舊文本中“財產在訂約后明顯減少” 的不安抗辯權適用前提擴大為“欠缺給付能力”,借鑒了英美法系中的預期違約制度的適用前提,也與第323條所規定的預期違約制度相照應。
新文本第326條第5款規定:“債務人依第275條第1款至第3款不需要給付的,債權人可以解除合同;對于解除,準用第323條,并且無需指定期間?!钡?75條第1款調整的是所謂“事實不能”,即根本就不能夠履行給付的情形;第2款調整的是所謂“事實不能”,即給付雖然在理論上為可能、但卻不會為任何理性的債權人所認真期待的情形;第3款則對應由債務人親自履行給付、即專屬給付的情形做出了特別的規定。
(四)CISG
CISG的第49條規定了賣方違約時買方可以解除合同的條件。該條第1款列舉了買方可以解除合同的兩種情形:(1)“賣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本公約中的任何義務,構成根本違約”;(2)在賣方不交貨時,買方依據第47條規定的程序給了賣方履行的寬期限,而賣方在寬期限內仍不交貨或他聲明將不交貨。類似地,CISG的第64條規定了買方違約時賣方可以解除合同的條件,列舉了以下兩種情形:(1)“買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本公約中的任何義務,構成根本違約”;(2)在買方沒有按合同規定的日期履行時,賣方依據第63條規定的程序給予買方履行的寬期限,而買方在寬期限內仍不交貨或聲明將不履行義務,包括不接收貨物或不支付貨款。另外,CISG的第72條規定了在履行合同日期到來之前,當事人構成預期根本違約的條件,可以解除合同。第73條指出分批交貨合同中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其中任何一批貨物義務構成根本違約,另一方當事人可宣布合同對該批貨物無效;若另一方斷定今后各批貨物履行也將根本違約,可宣告解除整個合同。
綜合以上條款可知,CISG中規定的法定解除條件大體可分為兩種情形:一是一方當事人根本違約(分為實際根本違約和預期違約),二是當一方當事人的違約尚不足以構成根本違約時逾額外期限而不履行。
CISG沒有采納英國《1979年貨物買賣法》將條款分為條件和擔保的作法,而是通過確立根本違約這一制度,將合同后果與合同目的實現結合起來,以違約嚴重性來確定解除合同的條件。依據CISG第25條的規定,構成根本違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第一,違約的后果使受害人蒙受損害,這里所述的損害(detriment)是廣義的,包括了商業利益損失,標的物損壞,商業機會損失等多種情況;第二,“以致于實質上剝奪了他根據合同規定有權期待得到的東西”。此處所稱“實質上”,意味著對當事人重大合同利益的剝奪,因此表明了一種違約后果的嚴重性;“以致于”則表明違約行為和另一方蒙受的重大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第三,違約方預知,而且一個同等資格、通情達理的人處于相同情況下也預知會發生根本違約的結果。在這里,CISG為貫徹過錯責任原則,采用了主客觀標準來確定違約人的故意問題。
CISG規定以上三個必備條件嚴格限定了根本違約的構成,但有時也限制了非違約方法定解除權的行使。例如,違約人對結果的預知程度在不同的案件中是不同的,倘若違約人對結果的預知很少,甚至根本沒有預知,而違約的結果實際上造成重大損害,在此情況下,因為違約方的行為不構成根本違約,則非違約方仍必須受已被嚴重違反的合同的拘束,盡管合同的履行對他已經沒有意義,也不能解除合同,這顯然不妥。本來違約人能否預見,那是一個過錯程度問題,不應影響到解除權的實際行使。所以CISG規定的“可預見性”要件,使其不如美國《統一商法典》僅根據具體違約程度來確定是否可解除合同,更有利于保護非違約方。
第72條在預期根本違約時非違約方可宣布解除合同,在執行中更應慎之又慎,既要“明顯看出對方當事人將根本違約”,又要履行該條第2款規定的通知程序,否則屬不適當地解除合同,導致非違約方可能不僅在履行期到來時應該接受對方當事人提供的履約,同時還要承擔本身構成根本違約的風險。該條第3款是關于明示預期違約的規定,大致相當于U.C.C.第2-610條的規定。所不同的是CISG僅在“時間許可”的情況下要求對方作出保證,而并未如同美國法那樣,將其列為其它救濟手段的前提,這就可能會導致解約權的濫用。
按照CISG第47條和第63條的規定,對方當事人的遲延履行實際上賦予了非違約方一項選擇的權利,從字面意義上講,他可以不利用寬限期程序,直接宣布解除合同,也可以給出一個寬限期,逾額外期限不履行,再解除合同。而從功能上講,這兩項條款正是為了確定在遲延履行在哪個時間點才構成根本違約,從而確定非違約方可以解除合同的時間。這種寬限期程序使等待履行的非違約方消除了相對方逾期不履行是否足以構成解約權的不確定性,減輕了非違約方可能承擔的不當解除的風險。
(五)中國
我國《合同法》第94條規定了法定解除的條件。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義務;(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5)法律規定的其它情形。 從這個規定可以看出,我國《合同法》主要參考了CISG的作法,規定法定解除的條件主要為預期根本違約,實際根本違約以及逾額外期限仍不履行三種情形,采用“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說法,拋棄了預見性理論主觀標準,減少了因此而造成的在確定根本違約方面的隨意性現象以及對債權人保護不利的因素。
一般而言,預期違約制度是英美法系國家特有的合同法制度,而不安抗辯權制度是大陸法系國家合同法的一項特有制度。我國《合同法》充分借鑒了這兩大制度以及CISG行之有效的經驗,對預期違約制度和不安抗辯權制度采取兼容并包的態度。 也有人認為我國同時規定這兩種制度有重復規定之嫌。持這種觀點的人實際上混淆了這兩種制度。它們雖然相似,但也有顯著的區別,如二者產生的前提條件不同,依據原因不同,救濟方式不同。 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可以使債權人在不同的情形選擇更有利于自己的救濟措施,從而加強了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另外《德國民法典》新文本也同時規定了這兩種制度,從實例的角度說明我國《合同法》這樣立法的合理性。
值得注意的是,我國《合同法》將不可抗力單獨列出作為一項法定解除的條件。一方面從各國立法看,各國均未將其單獨列為一項法定解除的條件。如《德國民法典》新文本僅在第326條第5款的規定在給付障礙的情形下,債權人可以解除合同。英美法系國家則用合同落空原則解決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問題,確認合同解除。但這種解除不經過當事人的解除行為,而是由法官裁決。CISG規定非違約方僅在不可抗力導致出現公約法定解除的情形下才可以解除合同; 另一方面,法定解除作為一項違約救濟措施,其發生的基本條件是違約行為本身,而不是引起該違約行為的具體事由。因此在不可抗力引起一方根本違約或逾額外期限不履行的情形時,非違約方的法定解除權并非源于不可抗力本身而是源于不可抗力所引起的嚴重后果。因而無論從各國的通行作法還是從法定解除自身內涵看,均沒有必要將不可抗力單獨列為法定解除條件之一,我國將其單獨列出不利于法定解除立法體系的簡潔和明確,容易引起混亂。
從立法結構上看,我國法定解除及其條件被規定在“合同權利義務終止”一章中,這種安排也是比較獨特的。如前所述,合同法定解除根本上是非違約方的一種救濟措施,是法律賦予非違約方在對方違約的情況下保護自身利益的手段。它與損害賠償,實際履行等相并列而存在。CISG、PICC、PECL 及U.C.C等均將法定解除規定在違約補救部分。我國的作法實際上是舍本逐末。合同法定解除導致合同終止,但其更重要、更核心的意義在于為非違約方提供了一種救濟措施。所以我國應仿效各國通行的作法,將法定解除及其條件規定在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或救濟措施專章中,這樣更符合法定解除的本質,更有利于其在社會經濟交往中發揮重要的作用。
結束語
比較以上各國立法和判例,我們可以看出,由于法定解除直接導致雙方當事人之間合同終結的法律后果,所以非違約方僅僅有權在嚴格的法定條件下宣告解除合同。因此,確定法定解除條件是否成就非常關鍵。各國均以不同規定確立了具體的法定解除條件。我國統一合同法以“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為標準,借鑒CISG的作法,將合同后果與合同目的實現結合起來確定合同法定解除的條件,較以前三部合同法來講,已是向前大大邁了一步,但仍顯得太籠統,在實踐中因現實情況的復雜多樣而顯得操作性不強,對于具體情形下當事人是否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權往往會引起很大的爭議,又因立法體例的不清晰,使作為一項違約救濟措施的法定解除權不能為當事人有效利用。我國有必要在借鑒各國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針對不同情況下的違約制訂更為具體詳細的規則,通過完善立法結構和相關法律概念,明確合同法定解除條件。這樣,一方面可使合同雙方預知何種違約行為將導致合同法定解除從而在履約過程中謹慎行事,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合同的法定解除,達到維護交易安全和穩定的目的;另一方面可使非違約方在合同法定解除條件成就時充分利用法定解除這一救濟措施來減少因對方嚴重違約所造成的損失,也可以使違約方在條件未成就時,有效地阻卻非違約方不當地行使解除權,以維護自身的利益。
注釋:
1 何寶玉:《英國合同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615頁。
2 Poussard v. Spiers 1876 1 QBD. 351, 轉引自何寶玉:《英國合同法》.
3 Bettini v. Gye (1876) 1 QBD. 183, 轉引自何寶玉:《英國合同法》.
4 在Schuler AG v. Wickman Machine Tool Sales Ltd [1974] AC. 235, HL一案中,上議院最后判決:雙方爭議的條款并非條件條款,違反該條款屬輕微違反合同,因此解除合同是不合理的。轉引自何寶玉:《英國合同法》.
5 Hong Kong Fir Shipping Co. Ltd v. Kawasaki Kaisha Ltd [1962] 2 QB. 26, 轉引自何寶玉:《英國合同法》.
6 此即英國法中預期違約的兩種形態:明示預期違約和默示預期違約。
7 何寶玉:《英國合同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619頁。
8 在Aerial Advertising Co. v. Batchelors Peas (1938)一案中,原告違反合同規定,未經被告同意即在1937年11月11日利用飛機在某地上空做廣告,正好在當地為第一次世界大戰停戰紀念日舉行的儀式上默哀的那兩分鐘,引起數千人的憤慨,導致被告產品的市場需求下降。法官同意被告解除合同的請求,認為原告違反合同的后果非常嚴重,讓原告繼續履行合同,被告繼續受合同約束,在商業上是完全不合理的。轉引自何寶玉:《英國合同法》.
9 但值得注意的是,“基本履行”理論當今并不適用于UCC所管轄的合同,也就是不適用于大多數貨物買賣合同。貨物買賣的一般要求是“全面符合合同”。
10 徐罡, 宋岳, 覃宇著, 美國合同判例法, [M], 北京: 法律出版社, 1999. 148-169.
11 Douglas Whitman, John William Gergacz, Murray Levin, The Legal Environment of Business: Regulatory Law and Contracts, McGraw-Hill, Inc.1992, pp. 400-410.
12 王利明,“預期違約制度的若干問題”,民商法研究(第二輯),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pp.519-520。
13 下文新文本即指經過該《德國債法現代化法》修訂后的《德國民法典》文本。
14 參見改革前《德國民法典》第323條第1款。
15 這些情形為:一、債務人嚴肅并認真地拒絕給付;二、在相對定期行為的情形;三、出現其它特別事由。
16 杜景林,盧諶編著,德國債法改革:《德國民法典》最新進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pp.74-78.
17 參見舊文本第321條。
18 李巍著,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評釋, [M],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2, pp. 192-193.
19 王利明,論根本違約與合同解除的關系. jcrb.com.cn/ournews/asp/readNews.asp?id=13509
20 顧昂然,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講話, [R], 北京: 法律出版社, 1999. p.41.
21 參見《合同法》第68條,69條,94條。
22 劉景一著,合同法新論,[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pp.237-238
23 參見CISG第79條。
【關鍵詞】 認知;深層;表層;語言符號系統
The linguistic universalism and individualitybetween languages depend on the linguistic sign system itself
【Abstract】 The cognition is the deep element of language which is the deep reason of the linguistic universalism.In the cognition, the reason which causes the linguistic individuality hasn’t been found.In the surface language, the linguistic sign system itself is the condition and foundation of linguistic universalism and individuality.
【Key words】 cognition ; deep; surface;linguistic sign system
有專家提出語言研究“創新思維的基點”是“語言共性與個性的關系”,⑴可見探索不同語言之間的異同在當前語言研究中有著何等重要的地位。目前,語言界對共性和個性的研究主要從思維和文化的角度入手。筆者在學習的過程中,亦有點滴心得體會,望求專家學者指教。
一
語言是人類特有的一種符號系統,是人類最重要的交際工具。既然語言只是一種工具,一種符號系統,那么,相對于人的思想、感情,它只能是外在的手段,決不是內在的東西,因此,要探索語言共性和差異的原因就更要看致使語言符號系統產生的深層的東西。這深層的東西追溯到那一層呢?思維和語言的關系一直是語言學界、心理學界關心的話題之一。蘇聯心理學家維果茨基提出存在著原始思維及言語發展的前智慧時期,思維早于語言,但語言產生后,語言與思維曲線并行發展。日內瓦學派代表皮亞杰主張思維決定語言,。到五、六十年代,布魯納(1966)提出語言是思維的工具的理論。喬姆斯基提出心靈主義,認為人的大腦有一種天生的語言習得機制。這一切理論表明思維早于語言。
二
我們設想的是語言符號系統自身會不會對共性和差異有一定的管轄、決定作用。普通語言學對語言共性的研究不僅探索了諸語言的共性,還給我們一個啟示:語言表達認知、思維的方式、方法是一致的。這恰恰應是語言出現許多共性的前提和條件。
語言在語法、語義、語音各層面都存在許多共性,而語義方面的共性更為語言學家以外的普通人所注意。語義方面主要體現在詞的引申義和成語、諺語意義的重疊上。詞義引申義的重疊多是由隱喻引申途徑引申而來的。認知語言學認為隱喻是人類認識和表達世界經驗的一種普遍模式,隱喻也是正常語言的一部分。這恐怕是詞義引申義重疊的基礎吧。漢語“甜”,基本義指味道甘甜,隱喻“好聽”、“令人愉快”,如“聲音甜”、“甜甜的笑臉”。英語“sweet”基本義亦指味道甘甜,引申為“好聽的”、“令人愉快的”,如“sweet voice”“sweet smile”?!靶摹北局感呐K,引申為思想、品質方面的意義,如“好心人,”“heart”亦引申為思想、品質方面的意義,如“a kind heart”。有的時候漢英兩個多義詞會有好幾個引申義重合。如”高“和”high”均有“地位高”、“高級”、“興盛時”幾個引申義。
成語往往有特殊含義,是語言中最不易互譯的部分,然而不同語言的成語義亦有重合的現象。如英語的成語“Tall trees catch much wind”恰與漢語“樹大招風”相對應。英語的成語“Walls have ears”則與漢語“隔墻有耳”對應。
隱喻往往用具體、形象的事物表達抽象的事物,因此,隱喻是豐富語言、解決語言表達空白的一個絕妙手段。然而在這個過程中,到底用哪種具體、形象的事物來表達呢?不同的語言是難以取得一致的結果的。任何一種隱喻表達都為其他語言提供了語言表達空缺,這恰是語言差異的關鍵。即使外部因素多么相同,這也絕對是在所難免的。
詞義差別在語義差別中占有重要地位。詞義引申義的不同一部分是在上述提到的隱喻引申中出現的,其實更多的是在轉喻過程中出現的。轉喻是利用事物之間的關聯關系進行的。世間萬物均有聯系,那么選擇哪種聯系呢,取決于各語言自身和創造、使用各語言的人。英語“age”,引申出“時代、年代”的意義。漢語“年齡”則沒有,或許漢語并沒有想到它與“年代、時代”有關系,或并不想用它表示“年代、時代”。
只要是借助于工具,就會有所不同。年齡大小在心理認知上是什么呢?英語認為是“old”和“young”,漢語“年輕”和“老”雖也是描述年齡的詞,卻不能概括整個年齡段,“大”、“小”才能概括整個年齡段。于是出現了“How old are you”和“你多大了”的差異。如果用心靈交流或許就不會出現這種差異了。
結論
探索語言共性和差異的原因更應從內因入手,文化諸方面屬外部因素。認知是語言深層的東西,它是決定語言異同的最底層因素,但至今尚未發現語言個性在這個層面的原因,語言符號系統本身是決定語言異同的表層原因,亦屬內因。推論發現它是語言異同的前提和基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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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同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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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申小龍,文化語言學,江西教育出版社1993
【關鍵詞】 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會計處理
一、非同一控制下購買法的基本原理
購買法顧名思義,即視合并企業以購買行為取得被并企業的凈資產或股權,如同購買機器設備、存貨一樣將被并企業視作整體資產進行購買。2004年3月31日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3號――企業合并》將購買法定義為:購買法從被認定為購買方的參與合并主體的角度看待企業合并,購買方購買凈資產并確認取得的資產和承擔的負債及或有負債,包括那些被購方以前未予確認的部分。在采用購買法時,要解決的問題主要有:購買方的辨認、購買日的確定、購買成本的確定、可辨認凈資產的確認及其公允價值的計量、商譽的計量及其會計處理等。
(一)購買方的辨認
采用購買法進行會計處理,首先要確定進行會計處理的主體,辨別誰是真正的購買方企業。認定購買方,是采用購買法的第一步。事實上,在所有的企業合并中,幾乎總有一個參與合并的企業能夠控制其他參與合并的企業,從而能辨認出哪個是購買方。按照新準則的定義,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中,在購買日取得對其他參與合并企業控制權的一方為購買方,參與合并的其他企業為被購買方。因為購買法是從購買方的角度看待企業合并,所以購買法假定交易的一方可以被認定為購買方。一般來說,僅通過支付現金或者其他資產,或者僅通過承擔負債方式實施的企業合并中,支付現金或者其他資產、承擔負債的企業通常作為購買方。如果企業合并是通過股權交換方式實施的,那么發行股票的實體通常狀況下作為購買方。
(二)購買日的確定
購買日的確定,是確定資產公允價值和購買成本的時間依據,是進行購買賬務處理的基礎。因為在實際操作中,購買不一定是一次性完成的,所以以哪一時點作為確認“公允價值”的基準日是十分重要的。企業合并按購買法進行會計處理,首先必須計算在購買日購買方所支付的成本是多少,就是確定購買日所支付給被購買方各項目的公允價值。值得一提的是,在合并交易中,購買方并不一定對被購方的資產進行一體化,而主要是獲得對被收購方的控制權。因此,購買日是被購買方企業的凈資產和經營控制權實質上轉移給購買方企業的日期,也是購買法開始應用的日期。新準則規定,購買日是指購買方實際取得對被購買方控制權的日期。隨后的應用指南又明確,當控制權實現了轉移時就可以確定為購買日。
(三)購買成本的確定
《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并》中,企業合并成本包括購買方為進行企業合并支付的現金或非現金資產、發行或承擔的債務、發行的權益性證券在購買日的公允價值以及企業合并中發生的各項直接相關費用之和。具體來講,企業合并成本包括購買方在購買日支付的以下費用合計:作為合并對價的現金及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發行的權益性證券的公允價值;因企業合并發生或承擔債務的公允價值;當企業合并合同或協議中提供了視未來或有事項的發生而對合并成本進行調整時,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規定的確認條件的,應確認的支出也應作為企業合并成本的一部份;合并中發生的各項直接相關費用。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中發生的與企業合并直接相關的費用,包括為進行合并而發生的會計審計費用、法律服務費用、咨詢費用等,不包括為進行企業合并發行權益債券或發行債務相關的手續費、傭金等。
(四)可辨認凈資產的確認
可辨認凈資產為可辨認資產公允價值與負債公允價值的差額。新準則指出,購買企業在企業合并中取得的各項資產負債按購買日的公允價值全額確認。購買日所取得的可辨認資產和負債,應該是被購買企業在購買日已存在的資產和負債項目。購買方企業能夠控制的可辨認的資產和負債包括那些以前沒有在被購買企業財務報表內確認的資產和負債。新準則規定:
1.合并中取得的被購方除無形資產之外的其他各項資產,其所帶來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且公允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的,應單獨予以確認。合并中取得的無形資產,其公允價值能可靠計量的,應單獨確認為無形資產。
2.合并中取得的被購方除或有負債之外的其他各項負債,履行有關義務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且公允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的,應單獨確認為負債。
3.合并中取得的被購方的或有負債,其公允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的,應單獨確認為負債。
(五)商譽的確認和處理
新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并》對于商譽的確認和計量作了新的規定。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中,合并成本大于被購買方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的部分,確認為商譽;合并成本小于被購買方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的部分,直接計入合并當期損益。初始確認后的商譽,不再進行攤銷,而是于每一個會計年度期末,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的規定,對其進行減值測試。但是由于商譽難以獨立產生現金流量,因此,應當結合與其相關的資產組或資產組組合進行減值測試。
1.此處的資產組或資產組組合應是能夠從企業合并的協同效應中受益的資產組或資產組組合,但不應大于《企業會計準則第35號――分部報告》所作決定的主要分部或者次要分部。
2.企業應當將商譽的賬面價按合理的方法分攤至相關資產組或資產組組合中去,合理的方法是:(1)以各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的公允價值;(2)公允價值難以可靠計量時,以賬面價值為基礎。
3.會計期末比較各相關資產組或資產組組合的賬面價值與其可收回金額,并根據以上的方法確認減值損失。
二、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會計處理后果分析
從以上可以看出,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會計處理實際上是采用購買法進行處理,它對合并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等企業相關財務狀況的影響十分顯著。
(一)對合并資產負債表的影響
與權益結合法下,被并企業的資產、負債仍按原賬面價值反映,計價基礎保持不變相比,購買法下,購買方要按照公允價值對被購企業的資產、負債和凈資產重新計量,產生了新的計價基礎。一般情況下,被并企業凈資產的公允價值要高于其賬面價值。因此,購買法下企業合并后的資產往往要高于單純性賬面價值加計后的資產。假設P公司和S公司通過協商后決定,由P以發行股票對S公司合并,購買法下的P公司合并后資產總值比賬面上的資產有增值。在很多情況下,公允價值是以市場價格來反映的,因此,購買法下的資產負債表容易受通貨膨脹的影響。在通貨膨脹下,資產中尤其是像土地、建筑物等升值的幅度很大,容易造成資產增值的假象,而這些增值的資產在以后年度將會轉化成折舊費用,從而影響企業的收益。
在購買法下,被并企業的留存收益不能并入資產負債表。與權益結合法相比,合并后企業未來彌補虧損的可能性減弱,也不會為股東帶來更多可供分配的留存收益。
(二)對合并利潤表的影響
購買法要求將購買日后,被并企業實現的利潤納入利潤表內。假設合并日是在2007年7月31日,假設2007年S公司實現利潤100 000元,其中8月1日至12月31日實現利潤60 000元。按照新準則,P公司只能將購買日8月1日后的利潤60 000元納入利潤表中,這部分納入的利潤是由合并后被并企業的經營行為所產生的,而不是由合并方式所引起。因此,購買法下不會產生權益結合法下“虛高”的利潤。
購買法下,購買方要按照被購企業資產、負債的公允價值予以合并,而公允價值與原賬面價值之間會有些差異,這會引起合并后某些資產攤銷、折舊費用的調整,從而導致合并利潤的變動。例如S公司固定資產公允價值凈增值10 000元,假設不考慮其他因素,折舊年限以10年為限,則合并后,P公司的折舊費用要增加1 000元。
(三)對納稅的影響
1.合并后企業的留存收益可能會因合并而減少。例如,為合并而發行權益性證券發生的手續費、傭金等費用,將抵減權益性證券的溢價收入,溢價收入不足的,調整留存收益。留存收益的減少,意味著用未來稅前利潤彌補虧損的可能性增大,從而加大了潛在的節稅作用。
2.購買法下,被并企業的資產、負債是按公允價值計量的。因此,合并企業在通常情況下資產價值總額提高,從而提高了資產未來的折舊、攤銷額,加大了資產未來的“稅收擋板”作用。
3.購買法確認合并商譽,要對商譽進行減值測試,計提減值準備,當商譽存在減值的情況時,就會加大企業的經營成本,減少企業利潤,從而實現節稅的目的。
(四)對股權結構的影響
購買法下,購買方采用現金、債券或是股票作為合并的支付手段,取得對合并后企業的控制權,其結果都是對被合并企業股東權益的剝奪或削弱。在合并后的企業中,取得控制權企業的原股東權益得到維護甚至有所增強,即使是在用股票支付的情況下也是如此。因為原合并企業的股東在不追加投資的情況下所控制的資產數額增加了。所以,合并后企業股權結構會發生重大變動。
(五)對財務指標的影響
國外的Benjamin C.ayears認為,購買法將會對企業財務比率產生顯著的影響,盡管影響程度因行業不同而有所差異。實證研究指出,如果將商譽按10年攤銷,同時取消權益結合法,公司只能采用購買法進行合并會計處理,則凈資產收益率(ROE)下降13%(金融行業)到65%(旅館和服務行業);對每股收益(EPS)而言,下降幅度也將高達8%(金融行業)到42%(食品、紡織和化學工業)。究其原因,主要是購買法下商譽的攤銷,導致主并公司收益降低。如果按照新準則,商譽每年不再進行攤銷,而是在每個期末按照資產減值的會計準則進行減值測試,以初始確認后的成本扣除累計減值準備后的金額計量。商譽發生重大減值,對主并企業ROE和EPS的降低將會產生重大影響。因此,購買法對主并企業的財務狀況負面影響十分顯著。
【參考文獻】
關鍵詞:混合交通流 背景重建 視頻檢測
一、引言
近年來,隨著國民經濟的迅速發展,我國的交通運輸事業得到了空前迅猛的發展。特別是我國的陸上交通,從國道、高速公路到地方公路等不同級別的公路組成了輻射全國的公路網。與此同時,城市道路建設也有了較大發展。城市干線的建設、交通管理設備的更新和增加,使得城市交通條件有所改善。然而隨著社會經濟高速發展和交通機動化水平的迅速提高,城市交通問題日益嚴峻,交通阻塞,交通事故頻繁發生,簡單地進行道路擴建已經無法完全解決現今的交通問題。如何在不同城市建立行之有效的智能運輸系統,如何快捷地進行交通監控、交通調度和交通控制已經成為當前亟待解決的問題[2]。
智能交通系統(Intelligent Transportation System,簡稱ITS)是將先進的計算機技術、信息技術、通信技術、控制技術和人工智能等有效地綜合運用于交通運輸、服務控制和車輛制造等,把車輛、道路、使用者緊密結合起來,形成一種實時、準確、高效的綜合運輸系統。在公路運輸領域,該系統將采集到的各種道路交通信息及服務信息經交通管理中心集中處理后,傳輸到公路運輸系統的各個用戶,出行者可以實時選擇交通方式和交通路線,交通管理部門可自動進行合理的交通疏導、控制和事故處理;運輸部門可隨時掌握車輛的運行情況,進行合理調度[3]。由此可見,道路交通信息如車流量、車型、車速、車輛運行軌跡等基本交 通參數的獲取是ITS發揮作用的前提和基礎。在實際的城市交通環境中,尤其是在我國這樣典型的混合交通系統中,非機動車和行人是城市交通的主要參與者之一,與機動車輛共同構成交通主體。在混合交通中,非機動車的數量達到了交通總量的
25%一55%,且非機動車以自行車為主。在未來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機動車、非機動車與行人組成的混合交通流仍將是我國城市交通的顯著特征。而目前開展的城市交通系統研究中,把車輛作為重點,而很少考慮非機動車和行人交通,因此研究混合交通流的交通數據檢測對實現安全高效的城市交通具有重要意義。
由表1可以看出沒有一種信號檢測系統能完美的適用于所有的應用。它們都有自己的優勢、勢和特殊的應用范圍。基于視頻圖像的交通參數提取方法是近年來出現的一種新的交通參數獲取方法?;谝曨l的交通參數提取系統是由攝像機、計算機處理技術、微處理器或工控機構成,設計圖像處理、計算機視覺、模式識別、信號處理及信息融合等多個知識領域,與其它交通參數提取方法相比,基于視頻圖像的交通參數提取方法具有眾多優點[4]:
表1:各種典型交通檢測技術優缺點比較[6]
1.無需破壞路面,安裝簡單,維護容易,可以有效利用公路網上已有的視頻設備,這將大大節省開支。
2.覆蓋面積大,一套視頻參數提取設備能夠同時檢測幾條車道。
3.獲取的交通信息量豐富,可以多車道檢測車流量、車型、占有率、車速、停車時間、停車排隊長度等交通信息,還可以獲取常規檢測器無法得到的車輛運行軌跡,以及大范圍的交通現場信息。
4.對視頻圖像場景內的交通狀況進行實時智能監控。
5.為交通管理部門提供可視圖像。
雖然視頻檢測有受外界環境影響大、檢測準確率較低等缺點,但相比與其它方法,視頻檢測具有更大的優越性、隨著計算機硬件和軟件技術的發展,視頻檢測已逐漸成為交通流參數檢測中的一種新興的主流技術。混合交通流視頻檢測系統主要由交通目標檢測、目標跟蹤、目標分類和交通參數提取四大模塊組成。在攝像機拍攝得到交通場景的視頻圖像序列的基礎上,首先是對圖像序列進行感興趣區域提取,得到圖像背景和運動交通目標,然后根據目標的形狀、位置、速度、運動方向等特性實現目標跟蹤,再對目標的形狀和運動特性進行分類,最后提取其交通參數并保存成文件[5].
二、技術路線
混合交通流視頻檢測系統主要由交通目標檢測、目標跟蹤、目標分類和交通參數提取四大模塊組成,流程下圖所示。在攝像機拍攝得到交通場景的視頻圖像序列的基礎上,首先是對圖像序列進行感興趣區域提取,得到圖像背景和運動交通目標,然后根據目標的形狀、位置、速度、運動方向等特性實現目標跟蹤,再對目標的形狀和運動特性進行分類,最后提取其交通參數并保存成文件[1]。
技術路線如圖所示:
三、實現方法
(一)交通目標提取方法
在交通背景中,運動目標顏色和亮度不同,隨著時間推移位置產生變化,并且一般都有清晰的邊緣。從顏色亮度入手,可以用背景差法,對視頻圖像序列進行時域分析,也就是分析視頻幀序列在同一位置的像素變化;從目標的運動性入手,可以用幀差法,提取運動目標;從邊緣、面積、紋理等目標特征入手,可以對視頻幀進行圖像分割,從而更好地提取交通目標[4]。
具體流程如下:
(二)背景重建方法
利用輸入的長度為N的圖像序列來進行背景重建。由于每一幅圖像都是由前景和背景組成,將各幅圖像的共同背景區域提取出來,就可以拼接成一幅完整的背景,拼接公式如下:
(1)
其中∪表示圖像拼接算子,b(k,k+1,x,y)表示第k幅和第k+1幅圖像的共同背景區域。至此,只需區分出每幅圖像的前景和背景即可實現真實背景的重建。對于2幅圖像差分后的結果,顯然屬于背景的區域能量值幾乎為0,屬于前景的區域能量則較大;同時,背景區域的灰度概率密度函數分布具有高斯特性,而滿足高斯分布的隨機變量四階統計量為0[7,8]。根據上述內容,使用下面的算法來確定背景區域:
首先對第k幅和第k+1幅圖像做差分運算
d(x,y)=fk(x,y)-fk+1(x,y)
將結果分成C個子塊,每塊大小為W×W,記為{Bk(i)}(i=0,1,…,C-1)。求出每個子塊的能量E和四
階統計量H4
如前所述只要考察E(Bk(i))和H4即可判斷出該子塊是否為背景。即如果同時滿足
E(Bk(i))
則該子塊屬于背景。當有多個子塊滿足條件時,可以取其平均以得到更好的背景圖像。
(三)目標跟蹤方法
利用背景重建算法重建背景圖像后,用當前道路的視頻圖像與背景做差分,得到初步的二值圖像,再運用圖像處理的算法[9]即可提取出當前圖像中的目標區域。為了實現目標跟蹤,需要對2幀圖像分別與背景差分后提取目標的結果進行分析[11]。
(1)只出現在前一幀中或只出現在后一幀中。這2種情況分別是運動目標離開和進入檢測區域,無需進行跟蹤。
(2)在2幀中都存在且分割正確。對于這種情況,首先采用α-β-γ濾波器對目標的形心位置進行預測跟蹤,最大限度的壓縮搜索空間,提高運算速度,其參數選取文獻[10]提出的約束關系。其濾波方程、預測方程和矩陣表
達式分別為式(6)、式(7)、式(8):
計算l獲得顏色直方圖。至此就可以對2個目標的顏色相似度進行比較和匹配,此處采用歐式距離,距離越小表示相似度越高:
D(Hpre,Hcur)=[(Hpre-Hcur)(Hpre-Hcur)T]=[∑i(hpre[ci]-hcur[ci])2] (13)
H=(h[c1],h[c2],…,h[ck],…),
h[ci]―第i種顏色的像素出現的次數。
判斷出該目標的形心位置位于第k+1幀融合目標形心位置的右上方,則在第n+1幀融合目標的右上區域搜索進行顏色相似度匹配,將相似度最高的區域中心作為實際目標的形心,即與第k幀中的b框匹配,這樣就可以把融合的目標成功的分開,做出正確的跟蹤[11]。
四、總結
通過對混合交通流視頻圖像檢測的研究,結合智能交通研究對交通數據的實際需求,建立基于視頻的混合交通流檢測系統,實現對混合交通流下不同交通目標的分類。將交通目標根據研究重點分為六類:行人、人群、自行車、自行車群、電動自行車、汽車。完成對混合交通流下交通目標的分類。從而為交通設施的合理利用及交通事故的提前預警,交通堵塞的合理疏導提供必要的理論依據。
安徽三聯學院院級科研項目成果(201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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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甲狀腺癌是近20多年發病率增長最快的實體惡性腫瘤,絕大多數(≥80%)的甲狀腺癌可以通過徹底的外科手術切除結合放射性131I治療達到非常良好的治療效果。本研究提供一種可靠、有效的人體輻射測量系統,對病人攜帶的放射性活度進行相對定量的測定,以做出客觀的評估,對提高環境安全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關鍵詞:
分化型甲狀腺癌;放射性同位素131I治療;蓋革-米勒G-M;計數管
甲狀腺癌是近20多年發病率增長最快的實體惡性腫瘤,年均增長6.2%,是占女性惡性腫瘤第5位的常見腫瘤。甲狀腺癌有分化型甲狀腺癌(包括狀癌、濾泡狀癌、濾泡混合癌)、髓樣癌、鱗癌和未分化癌等[1,2]。分化型甲狀腺癌約占甲狀腺癌總數的80%,目前多采用“外科手術+131I+甲狀腺激素抑制”方案進行綜合治療,可以降低復發,提高患者的生存率。經過這種綜合治療,分化型甲狀腺癌總體10年存活率可高達85%。即使有身體其他部位的轉移,分化型甲狀腺癌的10年生存率也可達25%~40%[3]。131I的物理半衰期為8.02天,采用131I進行甲狀腺癌術后治療的病人,給藥量在100~200mCi左右,有資料稱≥30mCi就需要隔離[4]。由于沒有檢測手段,國內普遍采取隔離1周的方法?,F通過提供一種可靠、有效的人體輻射測量系統,對病人攜帶的放射性活度進行相對定量的測定,做出客觀的評估,對提高環境安全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該系統設備已進行臨床試驗,取得了滿意的結果。
一、主要研究內容
首先,本研究需要尋找一種適合的探測器來檢測放射性同位素的強度。其次,要確定不同的轉換模型以適應臨床需求。第三,由于患者甲狀腺癌術后進行大劑量放射性同位素131I治療,探測其體內核素水平需要有效屏蔽隔離,以保證操作人員的安全。
二、解決方案
1.放射性核素探測傳感器及防護屏的選擇
目前,核醫學領域最為常用的放射性核素探測傳感器主要有3種。一是碘化鈉(鉈)NaI(Tl)晶體+半導體傳感器,即雪崩二極管(如德國進口SiPM芯片)。這是目前世界上最領先的核探測傳感器技術,具有探測效率高、靈敏度高、體積小、工作電壓低(30DCV)、可靠性高、能量分辨率高等優點,但是價格很高。二是碘化鈉(鉈)NaI(Tl)晶體+光電倍增管(如國產GDB44)。該技術具有探測效率高、靈敏度高、可靠性高、能量分辨率高等優點,但也存在體積較大、工作電壓高(500~2000DCV)、價格偏高等問題。三是蓋革-米勒G-M計數管。這是一種最為經典的放射性核素探測傳感器,是H.蓋革和P.米勒在1928年發明的。該傳感器的特點是可靠性高、造價低廉、使用方便、探測范圍廣泛,至今仍然普遍地應用于核物理學、醫學、粒子物理學及工業領域,其缺點是能量分辨率低、探測效率不高。對以上3種傳感器進行實際選型,最終確定了GJ4402型G-M計數管作為探測器的方案。同時,根據臨床試驗,設計了探測器的鉛防護屏及鉛準直器。
2.探測方案
確定通過放射性核素探測器得到的是計數,需要轉換為臨床需要的計量單位。探測要求:患者距設備1m進行測量,注意保持測量位置的一致性以及避免其他患者對測量的干擾。方案1:activity=counti×dosecount0。其中,activity是測量的活度,單位為mCi;count0是服藥后測量的計數;counti是服藥后第i天測量的計數,i≥1;dose為病人口服的131I劑量,單位為mCi。當測量的活度≤30mCi時,患者即達到出院標準[4]。此方案經臨床試驗,臨床病例65例,已得到驗證,符合設計要求。方案2:以測量的有效劑量率作為患者出院的標準,使用美國進口表面沾污儀InspectorAlertIA-V2作為有效劑量率探測標準,經過最小二乘法得到擬合標準曲線。此方案經臨床試驗,臨床病例300余例,已得到驗證,符合設計要求。
3.軟件選擇
采用USR-TCP232-M4網絡模塊作為設備與上位計算機連接手段,選用了??低?Q10(帶有移動云臺)與海康威視3410網絡攝像頭,具有網絡對話功能,實現遠距離控制操作測量,有效地保證了操作人員與患者的隔離。本軟件具有數據庫功能,能夠實時抓拍病人影像,可以與病人進行音視頻交流,同時還具有出具檢測報告單等功能。
三、研究成果與展望
本研究主要涉及以下核心技術點:γ射線探測器篩選;準直器測量范圍及屏蔽設計;患者圖像資料采集;環境本底活度測量和扣除功能;臨床患者數據庫操作;患者有效劑量率測量功能;出具相關報告功能。系統使用G-M計數管對高劑量核素治療患者進行有效劑量率檢測,使用鉛準直器對環境本底進行屏蔽,通過網絡通訊方式進行遠距離檢測操控,技術方案可靠。對高劑量核素治療患者進行當量劑量測定,有效保證患者出院后輻射劑量符合相關規定,確保了核素輻射環境安全。采用遠程控制技術,為系統操作者提供了有效的輻射防護??梢?,該系統在使用131I治療甲狀腺癌的醫院有很好的應用前景。目前,硬件方面,完成了Ⅰ型和Ⅱ型試驗樣機,根據臨床修改意見,正在進行Ⅲ型(產品定型)設計制作。同時,正在制定相關標準,為下一步產品面向市場打下基礎。軟件方面,完成了前4版驗證設計,1.5版的定型版將上述兩種方案模型融合在一起,以適合不同用戶的需求。本研究通過型式檢驗形成產品,能夠滿足醫院臨床需求,填補了此類應用的國內空白,具有良好的市場前景。同時,還帶動了研發投入,并與有關公司、高校、醫院建立了產學研合作關系,形成了產學研合作團隊,提升了研發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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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contract is that contract letting party pay for projects and contractors conduct construction. Construction contract management is that contract formation, performance, change, claim and dispute resolution and so on. In the context of economic globalization and scientific and rapid develop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ntract management is not only a simplified problem that signed and sealed, it is equally important with "quality, schedule, cost, safety," the four control objectives of the projcet, and is the important content of project management. Therefore, from the theory and reality, we should make in-depth study on the issue urgently to establish " Demonstrative Text of construction Contracts" which adapt to the list valuation, to 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contract management under list valuation, and to improve the level of project management.
關鍵詞:施工合同;過程管理;效果
Key words: construction contract;process management;effect
中圖分類號:TU71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4311(2010)28-0093-02
1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的種類
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的種類頗多,按照不同的分類方法可分為很多種:
1.1 按承包的工作范圍不同劃分:分為勞務分包、專業分包、主材及設備采購、專項承包、施工總承包、項目總承包等合同。
1.2 按承包的工作性質不同劃分:可分為施工、監理、咨詢、勘察、設計等合同。
1.3 按合同計價方式不同劃分:分為固定價格、可調價格、成本加酬金等合同。
1.3.1 固定價格合同可分為固定總價合同和固定單價合同①固定總價合同。是指工程合同的總價款已經明確,實施中不再因為物價上漲等因素而更改。此類合同簽定時應該考慮價款包含的風險因素,明確總價包含的范疇。固定總價合同可以使建設單位對工程總投資做到內心清楚,由此施工中可以合理使用資金。但對承包商來說,承擔有比較大的風險,如物價上漲因素、氣候條件、地質地基變化及其他困難等,因此合同價款一般會稍高些。一般適用于圖紙明確、工期較短、造價不高、風險不大的工程。②固定單價合同。是指合同中確定的各分部分項工程的綜合單價在工程實施中固定,而不因為其他原因調整。工程中間結算時,根據實際完成的工程量進行,竣工時以最終實際發生的工程量進行結算。
固定單價合同是最主要的施工合同形式,適用范圍廣泛,如國際通用的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就是單價合同。在這種合同中,承包商承擔 “綜合單價”報價的風險,業主承擔“工程量清單”調整的風險。風險得到合理分配,適用于絕大多數工程,調動了發、承包雙方的管理能動性,也是清單計價宜采用的合同計價形式。
1.3.2 可調價格合同是指工程合同價格在實施中可隨價格變化而進行調整。簽訂合同時,依據招標文件的要求和當時的市場價格確定出總價,合同實施中,如由于通貨膨脹引起某一種物價上漲超過規定限度時,總價做出相應調整。可調價合同中,通貨膨脹的風險由業主負責承擔,其他方面的風險由承包商負責承擔,一般適合于很長工期如1年以上的工程項目。
1.3.3 成本加酬金合同即合同價格中包括工程成本和酬金兩部分內容,工程成本部分是按現行計價依據確定,酬金部分按工程成本乘以一定的費率確定。成本加酬金合同一般分為:工程成本加固定百分比酬金合同價、工程成本加固定酬金合同價、成本加獎罰酬金合同價、工程成本最高限額加酬金最高固定合同價等。
總之,影響合同計價方式選擇的因素有很多方面,如交易主體對項目風險的可控性、項目風險的出處、項目的復雜程度等等,要根據不同工程類型和要求適用合適的合同計價方式。
本文按第4種劃分方式即按計價方式劃分的合同分類進行論述,本文研究的重點是清單計價下的施工合同管理。
2施工合同文件的組成及解釋順序
施工合同文件的組成及解釋順序如下:
第一、合同的協議書;第二、中標的通知書;第三、投標書及其附件;第四、施工合同的專用條款;第五、施工合同的通用條款;第六、標準、規范及技術文件;第七、施工圖紙;第八、工程量清單;第九、工程預算書。其中雙方有關的工程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也視為施工合同的組成部分。
由此可以看出,工程量清單是施工合同文件的組成內容之一。
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簡介
1999年國家建設部和工商局聯合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101](以下簡稱《示范文本》)。《示范文本》是由合同的協議書、合同的通用條款和專用條款三大部分組成,并附有三個附件:承包人承攬的工程項目一覽表、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一覽表及工程質量保修書。
3.1 合同協議書合同協議書是《示范文本》中的總的綱領,它規定了合同雙方最關鍵的權利和義務,包括工程的承包范圍、合同價款金額、質量標準要求、工期要求等。在協議書后面,合同雙方簽字蓋章后,合同生效。
3.2 合同通用條款合同通用條款是將施工合同的相通用的內容提取出來,編寫的一份較為完整的合同文件,分11部分共47條。通用條款中對承發包雙方的權利、義務作出一般性的規定。具有很強的通用性,是各類的建設工程應該遵守的規定。
3.3 合同專用條款對于不同的工程,由于工程內容、施工條件、施工要求、施工環境等不同,發、承包雙方能力不同,對施工合同要求也會不一,這就需要對通用條款進行的合適地修改和補充,體現雙方統一意愿,組成合同專用條款。
合同的專用條款和通用條款應該是一一對應的,內容包括:詞語定義及合同文件;雙方的一般權利和義務;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質量檢驗要求;安全施工要求;合同的價款支付要求;材料設備的供應;工程變更;竣工驗收與結算;違約、索賠和爭議;其他等。
4工程量清單計價與施工合同管理
4.1 清單計價模式宜采用單價合同根據清單計價特點,規定了對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工程,宜采用單價合同形式。即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中包括的工程量清單項目綜合單價在合同約定條件內是固定的,不予調整的,約定條件外再進行調整。清單計價的適用性不受合同形式影響,也并不排斥總價合同。實踐中常見的單價合同和總價合同兩種主要合同形式,均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區別在于工程量清單中所填寫的工程量具有的合同約束力。采用單價合同時,工程量清單是合同文件必不可少的組成內容,其中工程量具備合同的約束力(量可調),工程款結算時按照合同中約定應予計量并實際完成的工程量計算進行調整,由招標人提供統一工程量清單則彰顯了工程量清單計價的主要優點,而對總價合同形式,工程量清單中工程量不具備合同的約束力(量不可調)[3]。
4.2工程量清單力求準確工程量清單作為招標文件的核心內容,確定合同價款的重要參考數據,是施工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工程量計算過程中,力求不重不漏,否則會帶來一系列問題:①造成投資失控,帶來追加預算的難度。②增加變更工程的處理難度和合理性。某些承包人使用不平衡報價時,對可能增加的工程單價提高,造成業主過多費用支出。③引發其他工程索賠。因此,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下調整工程量時,發、承包雙方要在施工合同中明確約定工程量的計算規則,調整工程量的范圍、幅度,以減少雙方歧義。
4.3 施工合同中工程價款的約定事項
4.3.1 工程預付款約定預付款數額,如30萬元、100萬元,或總價額度,如20%、30%;原則上預付的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額(扣除暫列金額)的10%,不多于30%;清單計價模式下,實體性消耗和措施性消耗應在合同中約定各自預付款多少。約定支付時間:工程具備施工條件,發包人在簽訂合同后一個月內或開工的前7天內預付,按照合同約定在后期的工程進度款中按一定的比例進行扣除。同時也約定不按時支付預付款時發包人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4.3.2 工程價款支付及其調整按合同約定,承包人向發包人遞交已完工程量情況報告,發包人進行核對后,進行工程價款的支付。
約定了工程價款的調整因素、調整方法、調整程序和支付時間等。①當施工中出現圖紙與清單項目特征描述不相符合時,發、承包雙方應該按照新的項目特征描述確定該項的綜合單價。②因清單漏項、不是承包人的原因而發生的工程變更、工程增減,合同約定幅度之外的,綜合單價及措施項目費用由承包人提出,發包人確認。③索賠與現場簽證。08清單計價模式下索賠與現場簽證規定更加明確具體。對索賠的范圍不再作以限制;同時規定了索賠發生的條件和索賠處理時的程序。并且明確索賠與現場簽證費用與工程進度款應同時進行支付。④竣工結算。08清單計價中,規定了竣工結算辦理的原則、依據、編制和審核;結算時各部分費用計價原則;竣工結算書編制、遞交原則,審核時間規定,雙方的權利和責任;及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的有關規定等。有利于解決合同履約中竣工結算的頑疾。
4.4 合同的風險約定清單計價模式的工程,在招標文件或合同中明確了工程承擔的風險內容及其范疇,不能采用無限的風險。
根據國際通常做法,并結合我國目前市場經濟條件下工程建設的特點,發、承包雙方對施工風險適宜采用下列分攤的指導思想:
4.4.1 主要因為市場價格波動變化導致的價格風險,如建筑材料價等,發、承包雙方在招標文件中或在合同中對此風險的范圍和幅度明確約定,進行合理的分攤;例如可根據工期的要求和工程特點,承包人承擔5%以內的材料價格風險,10%以內的施工機械費用的風險。
4.4.2 法律、法規或有關政策性文件導致工程稅金、規費或人工等發生變化,承包人不去承擔風險,按照國家有關調整的規定調整。
4.4.3 承包人自身施工技術、經營管理水平等自我控制的風險,如管理費、利潤,承包人全部承擔風險。
5結語
本文介紹了施工合同文件的組成、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闡述了工程量清單計價與施工合同管理的主要關系。
參考文獻:
[1]孫忠民,杜成華,陸廣發.基本建設投資估算的控制及工程造價管理. 職業技術,2010,(04):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