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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人口和計劃生育依法行政工作,規范計劃生育證明管理,根據《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市政府《*市關于加強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及五個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125號)和市政府《關于辦理出生入戶手續時查驗計劃生育證明的通知》(深府〔*〕225號)等法規、文件的精神,現就辦理計劃生育證明等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一、計劃生育服務證的辦理
(一)適用人員:
1、*市戶籍已婚育齡婦女,包括離異、喪偶的育齡婦女;
2、*市戶籍有非婚生育事實的育齡婦女;
3、男方戶籍為*市,女方戶籍為廣東省外的已婚育齡夫妻,長期居住在本市,符合廣東省生育政策,需在本市生育第一孩,因特殊情況無法在女方戶籍地辦理生育證明的女性。
(二)所需材料:
1.結婚證;離異的提供離婚證、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書、調解書;喪偶的提供死亡證明和戶口注銷證明;
2.全家戶口本;
3.近3個月本市計生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查環查孕證明,懷孕的可提供母嬰保健手冊;
4.領證人一寸免冠近照一張;
5.下列情況另需提供不同材料:
(1)只生育一個子女的,提供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2)生育二孩的,提供二孩生育證(準生證)和二孩生育審批表;
(3)屬于政策外生育人員的,提供社會撫養費征收票據;
(4)戶籍地與現居住地不在同一街道的,提供加蓋現居住地社區工作站公章的育齡婦女計劃生育卡(此項材料由戶籍地社區工作站與現居住地社區工作站聯系取得)。
(5)女方戶籍在本市且男方戶籍在*市外的,提供男方戶籍所在地村(居)委和鄉鎮(街道)計生工作機構分別出具的婚姻生育情況證明。
(6)男方戶籍在本市且女方戶籍在省外的,提供女方戶籍所在地村(居)委和鄉鎮(街道)計生工作機構分別出具的婚姻生育情況、同意在男方戶籍所在地辦理服務證的證明以及經現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查驗合格1年以上的有效《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三)辦理部門:女方戶籍所在地社區工作站辦理,但女方戶籍在省外的由男方戶籍所在地社區工作站辦理。
(四)辦理程序:申請人持上述材料原件和復印件到社區工作站填寫“計劃生育服務證登記表”(見附件一),將材料及登記表交工作站。辦事人員核實后留復印件退原件并受理申請,如對材料真實性有疑問的,可留原件作進一步核實。
(五)辦理時限及結果:申請人提交材料齊全的,應即時辦理。如需進一步核實情況,可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材料,并在申請人提交材料齊全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理;需要延長時間的,應報街道計生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及時通知申請人,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對符合要求的,發放《計劃生育服務證》。對提供虛假材料、拒不按發證部門要求提供材料、拒不配合發證部門調查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辦理。
二、調動人員計劃生育證明的辦理
(一)適用人員:通過人事、勞動部門錄用、招聘、調進的人員,在辦理錄用、招聘、調動手續時懷孕或已生育二孩及以上(含雙胞胎或多胞胎),須進行計劃生育核實的。
(二)所需材料:
1.結婚證;離異的提供離婚證、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書、調解書;喪偶的提供死亡證明和戶口注銷證明;
2.全家戶口本;
3.擬調人員計劃生育情況調查表;
4.二孩生育證(準生證);
5.二孩生育審批表(該表可提供復印件,由原審批計生部門注明“與原件相符”,加蓋公章。如無二孩生育審批表,由戶籍地村(居)委、鄉鎮(街道)和縣(區)人口計生部門出具生育二孩的政策依據證明);
6.節育證明,其中屬49周歲以下的己婚人員,未落實結扎措施的,提供近3個月本市計生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女方查環查孕證明;己落實結扎的,提供本市市或區計生技術服務機構復核后換持的“*市節育手術證”;
7.下列情況另需提供不同材料:
⑴一孩病殘兒的,提供病殘兒鑒定表(可提供復印件,由原審批部門注明“與原件相符”,并加蓋公章);
⑵原農業人口生育二孩的,提供農轉非戶口底冊復印件(派出所注明“與原件相符”,加蓋公章);
⑶雙胞胎或多胞胎的,提供孩子與父母不同時期的合影照片,并根據核實部門要求帶小孩目測;
⑷收養的,提供收養證;
⑸其他情況生育二孩的,提供生育時當地市級以上計劃生育部門有關生育政策文件。
(三)核實部門:市人口計生局負責核實市人事局市外調干人員資料;區人口計生局負責核實市、區勞動部門市外招調人員和區人事局市外調干人員資料。
(四)核實程序:申請人持上述材料原件和復印件到相應的人口計生部門遞交申請。辦事人員核實后留復印件退原件并受理申請,如對材料真實性有疑問的,可留原件作進一步核實。
(五)核實時限及結果:申請人提交材料齊全的,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實工作。核實過程中如發現需補充材料的,應及時通知申請人,并自申請人補齊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完成核實工作。需要延長核實時間的,應報核實部門負責人同意并及時通知申請人,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對符合政策生育的調動人員,出具“計劃生育證明”(見附件二)。對不符合政策生育、提供虛假材料、拒不按核實部門要求提供材料、拒不配合核實部門調查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出具計劃生育證明通知”(見附件三)。
三、出生入戶計劃生育證明的辦理
(一)適用人員:申請出生入戶人員父母。
(二)所需材料:
1.子女出生醫學證明;
2.《計劃生育服務證》;
3.下列情況另需提供不同材料:
⑴生育二孩的,提供二孩生育審批表;
⑵母親戶籍在廣東省外的,提供生育證〔無生育證且屬一孩生育的,提供母親戶籍所在地村(居)委和鄉鎮(街道)計生工作機構分別出具的婚姻生育情況證明;屬二孩生育的,提供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所需材料、母親戶籍所在地省級二孩生育規定及母親戶籍所在地村(居)委、鄉鎮(街道)及縣(區)計劃生育部門分別出具的婚育情況證明〕。
⑶政策外生育的,提供全家戶口本、父親及母親戶籍所在地縣(區)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書和社會撫養費征收票據(必須分別按父親和母親戶籍地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征收完畢)。
⑷擬入戶子女1歲以上(含1歲)辦理出生入戶的,提供近3個月本市計生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母親查環查孕證明。
(三)辦理部門:擬入戶地街道計生工作機構。
(四)辦理程序:申請人持上述材料原件和復印件到街道計生工作機構遞交申請。辦事人員核實原件后留復印件退原件并受理申請,如對材料真實性有疑問的,可留原件作進一步核實。
(五)辦理時限及結果:申請人提交材料齊全的,應即時辦理。如需進一步核實情況,可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材料,并自申請人提交材料齊全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理;需要延長時間的,應報街道計生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及時通知申請人,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對符合要求的,出具“計劃生育證明”。對提供虛假材料、拒不按辦證部門要求提供材料、拒不配合辦證部門調查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出具計劃生育證明通知”。
四、隨遷入戶計劃生育證明的辦理
(一)適用范圍:辦理隨遷入戶人員。
(二)所需材料:
1.結婚證;
2.全家戶口本;
3.隨遷人員原戶籍村(居)委、鄉鎮(街道)計生工作機構分別出具的婚育情況證明;
4.節育證明。其中屬49周歲以下的己婚人員,未落實結扎措施的,提供近3個月本市計生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女方查環查孕證明;己落實結扎措施的,提供本市市或區計生技術服務機構復核后換持的“*市節育手術證”;
5.下列情況另需提供下列不同材料:
⑴只生育一個子女的,提供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⑵生育二孩的,提供二孩生育審批表(該表可提供復印件,由原審批計生部門注明“與原件相符”,加蓋公章)。如無二孩生育審批表的,由戶籍地村(居)委、鄉鎮(街道)和縣(區)人口計生部門出具生育二孩政策依據證明,并根據實際情況另需提供下列不同材料:
①一孩病殘兒的,提供病殘兒鑒定表(可提供復印件,由原審批部門注明“與原件相符”,并加蓋公章);
②原農業人口生育二孩的,提供農轉非戶口底冊復印件(派出所注明“與原件相符”,并加蓋公章);
③雙胞胎或多胞胎的,提供孩子與父母不同時期的合影照片,并根據核實部門要求帶小孩目測;
④收養的,提供收養證;
⑤其他情況生育二孩的,提供生育時當地市級以上計劃生育部門有關生育政策文件。
6.屬于政策外生育人員的,提供社會撫養費征收票據。
(三)辦理部門:擬遷入地街道計生工作機構。
(四)辦理程序:申請人持上述材料原件和復印件到街道計生工作機構遞交申請,工作人員核實原件后留復印件退原件并受理申請,如對材料真實性有疑問的,可留原件作進一步核實。
(五)辦理時限及結果:申請人提交材料齊全的,應即時辦理。如需進一步核實情況,可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材料,并自申請人提交材料齊全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理;需要延長時間的,應報街道計生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及時通知申請人,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對符合要求的,出具“計劃生育證明”。對提供虛假材料、拒不按辦證部門要求提供材料、拒不配合辦證部門調查或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出具計劃生育證明通知”。
五、戶籍人員計劃生育證明的辦理
(一)適用人員:計劃生育兼職單位綜合治理工作中涉及辦理購買經濟適用房、個人人事檔案委托、公務員招考、申請設立民營社會醫療機構等需出具計劃生育證明的。
(二)所需材料:
1.《計劃生育服務證》;
2.節育證明,其中屬49周歲以下的己婚人員,未落實結扎措施的,提供近3個月本市計生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查環查孕證明;已落實結扎措施的,提供本市市或區計生技術服務機構復核后換持的“*市節育手術證”;
3.屬于政策外生育人員的,提供社會撫養費征收票據。
(三)辦理部門:女方戶籍地街道計生工作機構。
(四)辦理程序:申請人持上述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到街道計生工作機構申請。辦證人員核實原件后留復印件退原件并受理申請,如對材料真實性有疑問的,可留原件作進一步核實。
(五)辦理時限及結果:申請人提交材料齊全的,應即時辦理。如需進一步核實情況,可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材料,并自申請人提交材料齊全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理;需要延長時間的,應報街道計生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及時通知申請人,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對符合要求的,出具“計劃生育證明”。對提供虛假材料、拒不按辦證部門要求提供材料、拒不配合辦證部門調查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出具計劃生育證明通知”。
六、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證明的辦理
(一)適用人員:計劃生育兼職單位綜合治理工作中涉及辦理新生入園、入學、轉學,申請設立民營社會醫療機構等需要出具計劃生育證明的流動人口。
(二)所需材料:
1.《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或《計劃生育服務證》;
2.結婚證;
3.節育證明。49周歲以下的己婚人員,屬未育的,提供近三個月本市計生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女方查環查孕證明。屬生育一孩的,提供近三個月本市計生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上環證明。屬生育二孩或以上的,提供本市計生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絕育證明;
4.下列情況另需提供不同材料:
⑴只生育一個子女的,提供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⑵屬于政策外生育的,提供社會撫養費征收票據。
(三)辦理部門:現居住地街道計生工作機構。
(四)辦理程序:申請人持上述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到街道計生工作機構申請。工作人員核實原件后留復印件退原件并受理申請,如對材料真實性有疑問的,可留原件作進一步核實。
(五)辦理時限及結果:申請人提交材料齊全的,應即時辦理。如需進一步核實情況,可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材料,并自申請人提交材料齊全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理;需要延長時間的,應報街道計生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及時通知申請人,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對符合要求的,出具“計劃生育證明”。對提供虛假材料、拒不按辦證部門要求提供材料、拒不配合辦證部門調查或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出具計劃生育證明通知”。
【關鍵詞】 全程護理干預模式;霧化治療;哮喘;生命體征;臨床癥狀
DOI:10.14163/ki.11-5547/r.2017.05.080
Influence of whole nursing intervention mode on vital signs and clinical symptoms of asthma patients with nebulizer therapy WANG Hui. Inner Mongolia Autonomous Region People’s Hospital, Hohhot 010010, China
【Abstract】 Objective To analyze the influence of whole nursing intervention mode on vital signs and clinical symptoms of asthma patients with nebulizer therapy. Methods A total of 68 asthma patients as study subjects were randomly divided into research group and control group, with 34 cases in each group. All patients received nebulizer therapy, and the control group received conventional nursing intervention. The research group received whole nursing intervention. Nursing effect was compared in two groups. Results Before nursing, both groups had no statistically significant difference in blood oxygen saturation, heart rate, respiratory rate, clinical symptoms scores in day and night (P>0.05). After nursing, the research group had better blood oxygen saturation, heart rate, respiratory rate, clinical symptoms scores in day and night than the control group, and their differences had statistical significance (P
【Key words】 Whole nursing intervention mode; Nebulizer therapy; Asthma; Vital signs; Clinical symptoms
哮喘在臨床上是一種常見的呼吸道疾病, 又被稱為支氣管哮喘[1]。近幾年, 隨著空氣質量的逐漸變差, 哮喘疾病的發病率呈逐漸上升趨勢, 不同于其他呼吸道疾病, 哮喘疾病y以治愈, 且易反復發作, 對患者的生活質量、生命安全都帶來了極大的不良影響。霧化治療是目前臨床上常用來治療哮喘疾病的治療方法, 但是單純的霧化治療, 不給予患者一定的護理干預措施是非常容易引發患者感染及其他并發癥的發生[2-6]。因此在患者接受治療期間, 給予患者一定的護理干預也是非常的重要。本次研究主要分析哮喘患者在接受霧化治療時給予全程護理干預模式對生命體征以及臨床癥狀產生的影響, 現報告如下。
1 資料與方法
1. 1 一般資料 從本院2015年2月~2016年11月接收的哮喘患者中隨機選出68例作為本次研究對象, 所有研究對象均符合哮喘疾病的臨床診斷標準。采用隨機法將其分為研究組與對照組, 每組34例。對照組中男18例, 女16例, 年齡20~78歲, 平均年齡(49.0±9.7)歲;研究組中男20例, 女14例, 年齡21~80歲, 平均年齡(50.5±9.8)歲。兩組患者年齡、性別等一般資料比較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0.05), 具有可比性。
1. 2 方法 本次研究中, 所有患者采取的治療方式均為霧化治療, 其主要治療方法為:使用2 ml的生理鹽水與0.25~1.00 mg
的硫酸沙丁醇、0.5~1.0 mg的布地奈德混懸液進行混合, 將混合好的藥液加入霧化儀器中進行霧化, 讓患者吸入直至藥液全部吸凈為止, 2次/d, 15 min/次。
對照組患者給予常規護理干預, 主要護理內容為:告知患者及患者家屬有關于霧化治療需要注意的事項和相關飲食指導等。研究組患者給予全程護理干預, 主要護理內容包括:①對患者行為方面的訓練。在患者開始接受霧化治療時, 頭幾次的霧化治療過程, 醫護人員應該在患者家屬的面前操作整個治療的過程, 并指導患者呼吸。②對患者視聽方面的訓練。需要結合患者哮喘發病的原因和特點, 并結合霧化吸入治療的流程、原理以及需要注意的事項等方面, 對患者制定一套視聽訓練計劃。③對患者的氧合療法。醫護人員需要結合患者在治療過程中哮喘的改善情況, 此外, 氧合治療還應與患者的視聽訓練相結合, 每次給予患者1~2 L/min
的低流量吸入, 每次吸入的時間為30 min, 使用氧療與霧化治療相互交替治療。
1. 3 觀察指標及評定標準 比較兩組患者護理前后的生命體征(血氧飽和度、心率、呼吸頻率)及臨床癥狀變化(包括日間臨床癥狀、夜間臨床癥狀, 評分越低效果越好), 并^察患者對護理工作的滿意度, 采用本院自制滿意度調查問卷對患者的滿意度進行評價, 分為非常滿意、滿意、不滿意, 滿意度=(非常滿意+滿意)/總例數×100%。
1. 4 統計學方法 采用SPSS19.0統計學軟件處理數據。計量資料以均數±標準差( x-±s)表示, 采用t檢驗;計數資料以率(%)表示, 采用χ2檢驗。P
2 結果
2. 1 兩組患者護理前后生命體征及臨床癥狀比較 護理前, 兩組血氧飽和度、心率、呼吸頻率、日間臨床癥狀及夜間臨床癥狀評分比較差異均無統計學意義(P>0.05);護理后, 研究組血氧飽和度、心率、呼吸頻率、日間臨床癥狀及夜間臨床癥狀評分均優于對照組, 差異均具有統計學意義(P
2. 2 兩組對護理工作的滿意程度比較 研究組患者的護理滿意度為97.06%, 高于對照組的76.47%, 差異具有統計學意義(P
3 討論
哮喘的臨床癥狀主要有:反復咳嗽、胸悶、氣促、喘息等癥狀, 在哮喘的急性加重發作期中, 這些癥狀表現的要更加的明顯, 嚴重時將會危及患者的生命健康, 因此, 對哮喘的治療方法做出相關研究是非常有意義的[3, 7-11]。引發哮喘疾病的原因非常的多, 如遺傳、反應氣道炎癥等[12-14]。霧化治療是目前臨床上較為常用的治療方法, 其治療效果非常顯著, 但是患者單純的接受治療是遠遠不夠的, 醫護人員還需要給予患者相關的護理措施, 預防患者在接受治療的過程中出現感染等并發癥[15, 16]。
為了證明全程護理干預模式能夠有效的預防并發癥的產生, 以及對患者在治療期間生命體征、臨床癥狀進行改善, 本文對此展開了相關研究。根據研究結果表明, 對患者實施全程護理干預, 比常規性護理干預要更加有效, 對患者生命體征以及臨床癥狀的改善效果要更加明顯。全程護理干預將心理護理、行為護理、社會醫學集為一體, 對患者進行全方位的護理, 以此來保證患者的治療能夠順利的開展下去, 還能夠有效的提高患者及患者家屬對護理工作的滿意程度, 以此來提高醫院的醫療質量, 減少不良事件的發生。
綜上所述, 哮喘患者在接受霧化治療時, 給予其全程護理干預, 能夠有效的改善患者在接受治療過程中的生命體征以及臨床癥狀, 且在全程護理干預模式下, 哮喘患者對護理人員的護理工作滿意程度也有所上升, 具有一定臨床意義, 值得推廣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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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流動人口是指離開戶籍所在鄉鎮或城市市區,異地從事務工、經商等活動或者以生育為目的異地居住的18至49周歲的育齡人員。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的重點是已婚育齡婦女。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工作,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對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實行綜合治理,并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納入本行政區域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
第四條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勞動和社會保障、人事、衛生、稅務、民政、城鄉建設、鄉鎮企業、房地產管理、鐵路、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配合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本轄區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工作。
第五條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由其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現居住地管理為主。
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負責對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的日常管理,并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納入當地計劃生育管理。
第六條流動人口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對流動人口進行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
(二)查驗流動人口的婚育證明。對沒有婚育證明或婚育證明不完備的,應限期補辦。
(三)對流動人口進行登記,并與已婚育齡婦女簽訂計劃生育合同。
(四)定期組織已婚育齡婦女進行生殖健康檢查;及時提供避孕節育、優生優育、生殖保健等方面的咨詢和技術服務。
(五)定期向已婚育齡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通報流動人口的婚姻、生育、避孕節育等計劃生育情況。
(六)監督、檢查有關部門、用人單位及個人履行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義務情況。
第七條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幫助和指導已婚育齡人口按規定落實避孕節育措施。
(二)與已婚育齡婦女簽訂計劃生育合同。
(三)出具婚育證明,建立定期聯系制度。
(四)為流出的育齡夫妻審批發放生育指標。
(五)對已婚育齡流動人口中獨生子女的父母按有關規定進行獎勵。
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通過定期聯系,了解到已婚育齡流動人口避孕節育情況后,不得再要求其回戶籍所在地接受避孕節育情況檢查。
第八條流動人口在離開戶籍所在地前,應當憑合法的婚姻、身份證件,到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辦理婚育證明。
流動人口到現居住地后,應在規定期限內向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交驗婚育證明。經查驗合格后,方可到有關部門辦理暫住、營業、務工等手續。
流動人口中的已婚育齡婦女,屬生殖健康檢查對象的,應當按照規定期限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寄送一次避孕節育情況報告單。
第九條已婚育齡流動人口申請在現居住地生育子女的,應當在其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辦理生育證。
已婚育齡流動人口可以憑其依法辦理的生育證,在現居住地生育子女。
第十條有關部門審批流動人口的暫住證、營業執照、務工許可證、營運證等證照時,應當核查其經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查驗過的婚育證明,并將審批結果通報其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沒有婚育證明的,不得批準。
第十一條與流動人口形成勞動關系、租賃關系的單位和個人,負責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的機構,應當配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督促流動人口辦理和交驗婚育證明,督促已婚育齡婦女按時參加生殖健康檢查,協助做好對違反計劃生育有關規定人員的查處工作。對拒不接受計劃生育管理的,不得招用和租賃。
第十二條村(居)民委員會應積極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的辦理和查驗、已婚育齡婦女生殖健康檢查、落實避孕節育措施等項工作。
第十三條暫住人口管理費按規定用于計劃生育工作的部分,應當全部用于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條流動人口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由其現居住地或者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依照計劃生育法規、規章予以處理。用工單位應予辭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吊銷其營業執照,公安機關應注銷其暫住戶口。
流動人口因違反計劃生育規定在一地已受到處理的,在另一地不得因同一事實再次受到處理。
第十五條流動人口不按照規定辦理婚育證明,經現居住地的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補辦或者拒不交驗婚育證明的,由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與流動人口形成勞動關系、租賃關系的單位和個人拒不履行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職責的,由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應給予行政處罰的,由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作出處罰決定。縣級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也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八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并建議有關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為流動人口辦理婚育證明的;
(二)出具假婚育證明的;
根據市政府《*市少年兒童住院及大病門診醫療保險試行辦法》規定,自*年9月1日起,我市將對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少年兒童實行醫療保險。現就在辦理少年兒童醫療保險過程出具計劃生育證明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適用人員
*市戶籍的少兒,須提供經現居住地社區工作站(居委會)核驗合格的母親的《計劃生育服務證》。非*市戶籍的少兒,須提供現居住地街道計生工作機構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
*市戶籍的少年兒童,母親屬非*戶籍的,提供現居住地街道計生工作機構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
離異或喪偶的男方撫養子女的,母親為49周歲以上的,提供現居住地街道計生工作機構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所需材料由各區具體規定)。
二、《計劃生育服務證》核驗程序
(一)所需材料:參保少兒母親《計劃生育服務證》、近三個月本市計生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母親孕情檢查證明。
(二)辦理部門:現居住地社區工作站(居委會)。
(三)辦理程序:參保少兒父母持(一)項規定材料到辦理部門填寫“計劃生育服務證情況核實表”(見附件)。核實表情況與服務證登記情況一致的,由社區工作站(居委會)在服務證“查驗記錄”中蓋上核驗章。核實表情況與服務證登記情況不一致的,應提供相關變動情況證明,經社區工作站(居委會)核實后在《計劃生育服務證》上進行變更登記后加蓋核驗章。
未辦理《計劃生育服務證》的,應到戶籍地社區工作站(居委會)辦理。戶籍地社區工作站(居委會)辦理《計劃生育服務證》的同時應加蓋核驗章。
(四)辦理時限:申請人提交材料齊全的,應當場辦理。如需進一步核實情況,可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材料,在材料提交齊全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予以辦理。
三、計劃生育證明出具程序
(一)所需材料:參保少兒母親《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廣東省內持《計劃生育服務證》)、父母結婚證、全家戶口本、母親節育證明(49周歲以下的已婚人員,提供本市計生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長效避孕節育措施證明;超計劃生育的,提供本市計生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絕育證明),屬政策外生育的,還須提供社會撫養費征收票據。
(二)辦理部門:計劃生育證明由現居住地街道計生工作機構出具。街道計生工作機構可委托社區工作站(居委會)辦理獨生子女參保父母的計劃生育證明。
(三)辦理程序:參保少兒父母持(一)項規定材料原件及復印件一套到辦理機構辦理。工作人員核實原件后留復印件退原件并受理申請。
(四)辦理時限:申請人提交材料齊全的,應當場辦理。如需進一步核實情況,可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材料,在材料提交齊全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予以辦理。
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計劃生育管理辦法最新版第一條 為加強對外地來京人員計劃生育的管理,維護外地來京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北京市計劃生育條例》和《北京市外地來京務工經商人員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外地來京人員計劃生育的管理。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轄區內外地來京人員計劃生育的管理工作,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對外地來京人員計劃生育工作實行綜合管理和目標管理責任制,并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四條 各級計劃生育主管機關負責本轄區內外地來京人員計劃生育的管理和服務工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勞動保障、衛生、房屋土地管理等機關應當配合計劃生育主管機關,共同做好外地來京人員的計劃生育管理工作。
第五條 外地來京人員的計劃生育管理工作由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負責,以現居住地為主,實行戶籍地、現居住地雙向管理制度。
第六條 外地來京人員中18至49歲的育齡婦女(以下簡稱外地成年育齡婦女)在來京十日內,應當向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的計劃生育主管機關(以下簡稱現居住地計劃生育主管機關)交驗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主管機關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婚育證明。現居住地計劃生育主管機關在查驗其婚育證明后,應當予以登記,對符合條件的為其辦理《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婚育證》(以下簡稱《婚育證》)。
外地成年育齡婦女未持婚育證明或者婚育證明不完備的,現居住地計劃生育主管機關應當要求其補辦,并予以登記。在補辦期間,應當通知其戶籍地計劃生育主管機關。
第七條 外地成年育齡婦女應當持《婚育證》向有關部門辦理暫住證、外來人員就業證和營業執照。對無本市《婚育證》的外地成年育齡婦女,公安機關不予核發暫住證,勞動保障機關不予辦理外來人員就業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予辦理營業執照,出借、出租房屋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向其出借、出租房屋。
第八條《婚育證》由市計劃生育委員會統一印制,外地成年育齡婦女應當每年到現居住地計劃生育主管機關辦理《婚育證》的注冊。持有《婚育證》的人員變更居住地的,必須到新居住地計劃生育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新居住地計劃生育主管機關應當通知其原居住地計劃生育主管機關。《婚育證》不得轉讓、偽造、出賣。
第九條 外地來京育齡人員應當接受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外地來京人員中的已婚育齡婦女,有用人單位的,在用人單位領取避孕藥具;無用人單位的,憑《婚育證》在現居住地計劃生育主管機關領取避孕藥具。
第十條 外地來京人員中的已婚育齡婦女必須持《婚育證》定期到現居住地市計劃生育主管機關指定的醫療機構或者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接受避孕節育措施落實情況檢查,并由現居住地計劃生育主管機關為其出具避孕節育情況證明。
第十一條 外地來京人員的節育手術費,有用人單位和雇主的,由用人單位和雇主支付;無用人單位和雇主的,由本人暫付,回戶籍所在地報銷。
第十二條 外地來京人員在本市懷孕、生育的,必須持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以上計劃生育主管機關出具的生育規劃證明(生育證),到現居住地計劃生育主管機關辦理登記。
第十三條 醫療機構應當做好育齡婦女的孕產期醫療保健服務,對在京懷孕、生育的外地來京育齡婦女應當查驗其生育規劃證明(生育證);對無生育規劃證(生育證)的,在提供醫療保健服務的同時,應當立即通知其現居住地或者醫療單位所在地計劃生育主管機關。
現居住地計劃生育主管機關應當將外地來京已婚育齡婦女懷孕、生育情況通報其戶籍地 的計劃生育主管機關。
第十四條 對在外地來京人員計劃生育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者計劃生育主管機關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外地來京人員計劃生育工作不負責任,未到計劃生育工作目標的單位和個人,由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予以處理。
第十五條 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的,由市或區、縣計劃生育主管機關予以處罰:
(一)對不按規定辦理婚育證明,經現居住地計劃生育主管機關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補辦或者拒不交驗婚育證明的,予以警告,可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并可責令其限期離京。
(二)對未按規定辦理《婚育證》注冊、變更登記,不按規定接受避孕節育措施落實情況檢查的,責令改正,并可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三)對偽造、出賣或者騙取婚育證明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可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對無生育規劃證明(生育證)懷孕的外地來京人員,現居住地計劃生育主管機關責令限期補辦證明;逾期仍無證明的,應當限期終止妊娠,逾期仍不終止妊娠的,區、縣計劃生育主管機關可以提請公安、勞動保障、工商行政管理等機關按有關規定暫扣其本人及其配偶的暫住證、外來人員就業證和營業執照,待終止妊娠后發還。
第十七條 外地來京人員在本市超計劃生育的,由區、縣計劃生育主管機關吊銷《婚育證》,按照超計劃生育社會撫育費的征收標準處以罰款。并可提請公安、勞動保障、工商行政管理等機關按有關規定吊銷其本人及其配偶的暫住證、外來人員就業證和營業執照,并責令其限期離京。
第十八條 對在戶籍地超計劃生育的外地來京人員及其配偶,現居住地計劃生育主管機關不予辦理《婚育證》;對已經取得本市《婚育證》、暫住證、外來人員就業證和營業執照的,由區、縣以上計劃生育主管機關吊銷其《婚育證》,并提請有關制發證照機關按規定吊銷其本人及其配偶的暫住證、外來人員就業證和營業執照,同時責令其限期離京。
第十九條 本市單位和個人招用外地來京務工人員、向外地來京人員出借、出租房屋或者提供經營場所的,必須與所在地的計劃生育主管機關依法簽訂責任書,按責任書的規定,負責外地來京人員的計劃生育宣傳、管理和避孕節育服務工作。對拒不簽訂責任書或者不履行責任書的有關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市或者區、縣劃生育主管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各級計劃生育主管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外地來京人員計劃生育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5年6月13日的《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計劃生育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外地來京人員有的人是從北京高校畢業后,沒有去所分配的外地而在北京找到工作,有的人則是從外地高校畢業后,離開最初的工作單位而前來北京尋得崗位。盡管他們實現了就業,但是,從就業所在地與戶籍所在地相分離這種視角來看,他們仍然屬于漂的一族。
近來出現的外地來京人員一族一詞,在特定的意義上,是指那些從其他地方來到北京(遷移應是漂的第一層含義),在北京生活但卻沒有北京戶口的人群,他們或已經有職業,或正在尋找發展機遇(未扎根應是漂的第二層含義)。這些人幾乎都是青年人,多數人往往具有一定學歷或較高的文化素養、知識技能,他們主要尋求在文化產業、高新技術產業等領域一展抱負。
一、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樹立落實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建立“統一管理、優質服務”的流動人口管理服務新體制,穩定低生育水平為目標,以維護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合法權益為重點,全面提高我區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服務工作水平。
二、工作目標
以扎實開展示范化創建為載體,全面提升我區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基礎工作水平;發揮全區資源優勢,進一步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納入社會公共服務體系;力爭在年實現流動人口計劃生育部門職責明確化、管理工作制度化和維權服務政策化。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強領導,成立機構
成立區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服務工作聯席會議領導小組,下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地點設在區人口計生委。聯席會議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由區政府辦公室、人口計生委、發改統計局、公安分局、衛生局、民政局、教文體局、人勞社保局、工商分局、房管局等職能部門組成。每季度首月召開一次聯席會議,對全區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日常化管理服務工作機制進行研究,分析存在的問題,提出解決的途徑和辦法。
(二)明確職責,齊抓共管
區人口計生委: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服務工作納入日常工作;組織、協調聯席會議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對流動人口實行綜合治理;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服務工作納入目標管理責任制;對鎮辦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業務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評估;做好基層管理服務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與流動人口的戶籍地建立經常性聯系,建立流動人口育齡婦女計劃生育信息數據庫。
區財政局:按照戶籍人口標準把流動人口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完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獎勵優惠政策并組織、協調保障落實。
各鎮辦:為流動人口已婚育齡婦女建檔立卡,將資料錄入微機數據庫,納入日常管理和服務,為流動人口提供相應的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和咨詢服務。
社區(行政村):開展經常性人口和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優生優育、生殖健康宣傳;依托社區衛生資源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組織轄區流入已婚育齡婦女按規定參加生殖健康檢查;協助鎮辦計劃生育部門為流動人口辦理相關計劃生育證件。
區公安分局、工商分局、人勞社保局:在審批或辦理流動人口暫住證、居住證、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勞務用工手續時,應當核查其經現居住地鎮辦計劃生育部門出具或查驗過的計劃生育證明,沒有計劃生育證明的,應當定期通報給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對拒不履行避孕節育和生殖健康檢查義務的流動人口育齡夫妻,可以根據鎮辦計劃生育部門的提請,采取相應措施,督促當事人履行義務。
區教文體局:在辦理流動人口子女入托、入學手續時,應當核查其經現居住地鎮辦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
區醫療保健機構:在為流動人口孕婦進行孕期檢查及接生前,應核查其《生育證》,對無《生育證》的,應及時登記并于三日內通報醫療單位所在的鎮辦計劃生育部門,協助其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區房管局:督促物業管理單位與鎮辦計劃生育部門、社區居委會簽訂計劃生育管理責任書,督促物業管理單位積極配合社區居委會采集物業管理范圍內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督促物業管理單位協助各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查處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流動人口。
房屋租賃戶和業主:要與社區(行政村)簽訂計劃生育管理責任書,督促租賃房屋居住的育齡流動人口到社區(行政村)辦理或查驗《婚育證明》,每周向社區(行政村)計生部門提供租賃房屋居住的流動人口的婚育信息變動情況,并積極協助落實補救措施。
(三)完善制度,規范工作
1.流入人口管理服務工作
(1)實行四項管理工作制度
一是建立流動人口信息現代化采集制度。各級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要按照省、市人口計生委關于計劃生育信息化建設的具體要求,及時采集、整理本地區、本單位流動人口的流入、新婚、生育、節育等信息,及時錄入微機數據庫,建立規范的管理服務檔案。二是建立流動人口信息月報告單制度。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房屋租賃戶要堅持每月向社區(行政村)報告在本戶居住、經營流動人口的基本婚育信息。三是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月核查制度。各級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各社區、都市村莊、商(市)場和流動人口用工單位,要堅持每月核查一次流動人口的基本情況和婚育信息。四是建立流動人口信息月訪視制度。社區居委會計劃生育專干要每月對轄區流動人口中的重點對象進行一次家訪,核實其基本婚育信息。
(2)開展九項免費服務
一是在社區居委會、大型工廠、企事業單位等流動人口聚居地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協會組織,實行流動人口的自我服務;二是通過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政策法規“進社區、進家庭、進企業、進商場、進工地”活動,認真做好宣傳教育和咨詢服務;三是免費為流動人口提供避孕藥具服務;四是免費為流動人口定期開展生殖健康檢查服務;五是免費為流動人口已婚育齡婦女每一年開展二次婦科病普查,免費向實行計劃生育的流動人口育齡夫妻提供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六是免費為流動人口辦理和查驗《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服務;七是整合社會公共資源,免費為流動人口提供空房、空崗信息服務;八是依法開展服務項目,開通維權熱線,免費為流動人口提供法律咨詢和法律援助服務。九是制定出臺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獎勵優惠政策,讓實行計劃生育的流動人口家庭在政治上、生活上、經濟上得到實惠。
2.流出人口管理服務工作
實行八項工作制度,即:宣傳教育制度、“六個一”管理制度、檔案管理制度、信息核查制度、《流動人口避孕節育情況報告單》審驗制度、政務公開制度、維權服務制度和優先優惠政策落實制度。重點要落實好“六個一”管理制度:流出已婚育齡婦女外出前進行一次生殖健康檢查、落實一項避孕節育措施、辦一份《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簽訂一份計劃生育管理服務合同、指定一個聯系人、每3個月寄回1份流入地全國統一樣式的、合格的《流動人口避孕節育情況報告單》(以下簡稱《報告單》)。認真落實《流動人口避孕節育情況報告單》審驗制度;行政村要審驗《報告單》上的照片是不是已婚育齡婦女本人,鎮辦要審驗流出已婚育齡婦女寄回的《報告單》是否合格。同時,行政村還要做好《婚育證明》的催辦和《報告單》催要工作。
3.針對不同區域實行分類管理
(1)都市村莊和城鄉結合部村
各都市村莊和城鄉結合部村要設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服務站,建立鎮辦村民委員會流動人口管理服務站房屋出租戶四級管理和服務網絡。采取公開選聘、擇優錄用的方法配備管理服務站工作人員。村民委員會要加大對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投入,保證流動人口管理和服務工作正常開展,保證管理服務站工作人員工資待遇按時足額發放。嚴格落實村民委員會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職責和房屋租賃戶家庭法人代表責任制,并依托公安部門治安防范機制,實現計生和公安部門流動人口信息資源共享。在各都市村莊和城鄉結合部村莊每季度開展一次“好房東”評選活動。
(2)社區居委會
建立街道辦事處計生辦社區計生管理員樓院計生宣傳服務員戶代表四級管理與服務網絡。社區居委會配備1名專職計生管理員,各居民樓院招聘1名計生宣傳服務員,管理服務經費和人員待遇由區、辦二級按比例負擔。將流動人口計生工作納入社區經常性工作,努力做到流動人口與常住人口同宣傳、同管理、同服務、同投入。
(3)各類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
建立和完善各類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法定代表人責任制或主要負責人負責制,切實落實計劃生育工作的人員、經費和措施,積極協調有關部門共同做好單位內部及租賃本單位房屋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各類經濟組織單位法人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應將實行計劃生育工作的內容納入其中,幫助和引導員工自覺實行計劃生育;招用成年流動人口務工,應當核查其經現居住地鎮辦計生部門查驗過的《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所持《婚育證明》未經查驗的,應當幫助做好查驗工作;對無《婚育證明》的,應當督促其補辦。
(4)各類集貿市場和批發市場
在各類市場實行主辦單位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負責制,具體負責市場內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配備充足的人員和必要的工作經費,并接受所在地鎮辦的業務指導和督促檢查。依據各類市場所在地鎮辦出具的年度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通報,對于沒有完成目標任務的市場,區人口計生委將根據有關規定對其進行處罰。在各類市場每季度開展一次流動人口“好商戶”評選活動。
四、考核辦法
區人口計生委負責對各相關職能部門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服務工作職責落實情況進行考核評估,每年進行2次。考核內容為:核查《婚育證明》情況、通報流動人口信息情況。
區人口計生委對鎮辦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服務工作職責落實情況進行考核評估,每季度進行1次。對流出地考核內容主要為:流出已婚育齡婦女辦理《婚育證明》情況和流出已婚育齡婦女《流動人口避孕節育情況報告單》寄回情況。對流入地考核內容主要為:流入已婚育齡婦女驗證、登記建檔情況和流入已婚育齡婦女免費健康檢查情況。
五、獎懲辦法
對落實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服務工作職責好、工作有成效的部門、鎮辦,區委、區政府將在全區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會議上給予表彰獎勵;對沒有盡職盡責完成目標任務的部門、鎮辦及主要負責人,給予通報批評,并取消一切評先、評優資格。
(一)被選為國家級亮點的流動人口管理服務亮點單位的,獎勵所在單位50000元,黨政正職、主管副職和計生辦主任各獎勵1500元,當年年終計劃生育綜合考評加20分。
(二)被選為省級亮點的流動人口管理服務亮點單位的,獎勵所在單位30000元,黨政正職、主管副職和計生辦主任各獎勵1000元,當年年終計劃生育綜合考評加15分。
(三)被選為市級亮點的流動人口管理服務亮點單位的,獎勵所在單位20000元,黨政正職、主管副職和計生辦主任各獎勵500元,當年年終計劃生育綜合考評加10分。
第二條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公民,外出前須辦理國家統一格式的《流動人口婚育證明》(以下簡稱《婚育證明》):
(一)離開戶籍所在縣(市)的行政區域(離開地級以上市的區是否需要辦理《婚育證明》,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二)擬異地居住30日以上;
(三)年齡在18周歲至49周歲之間;
(四)從事務工、經商等活動(探親、訪友、就醫、上學、出差等除外)。
第三條《婚育證明》由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的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發證機關)辦理。
第四條申領《婚育證明》,應當填寫《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申請表》,并向發證機關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證》;
(二)村(居)民委員會或者所在單位出具的婚育情況證明;
(三)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兩張。
已生育子女的,還應當提交由施術單位或者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避孕措施情況證明;計劃外生育的,還應當提交處理執行情況證明。
第五條發證機關在接到申請人和有關證明材料后,對于證明材料齊全、有效的,應當即時予以辦理《婚育證明》。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機關應當暫緩辦理或者不予辦理《婚育證明》,并說明理由:
(一)申請人未按第四條規定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的;
(二)申請人計劃外生育而拒絕執行對其處理決定的;
(三)申請人弄虛作假、隱瞞婚育真實情況的。
第七條發證機關應按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婚育證明》工本費,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不得收取工本費以外的其他任何費用。
第八條《婚育證明》與《居民身份證》同時使用有效。
第九條《婚育證明》的有效使用期限為3年。流動人口應當在所持《婚育證明》的有效使用期限截止前,到本人戶籍所在地的發證機關換領新的《婚育證明》。
第十條《婚育證明》由持證人妥善保管,不得出借、轉讓或者涂改。
《婚育證明》丟失或者嚴重損壞的,須及時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辦并注銷原《婚育證明》。
第十一條持證人應當在到達現居住地15日內,到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驗證機關)交驗《婚育證明》,接受當地計劃生育部門的管理,憑證享受計劃生育部門提供的服務。
驗證機關查驗流動人口的《婚育證明》,應當將查驗結果在“查驗記錄欄”予以記錄并蓋章,對其中的已婚育齡人員進行登記。查驗后應當將《婚育證明》及其有關證明材料退還本人。
第十二條現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應當會同公安、勞動、工商等部門共同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工作,定期查驗所轄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的《婚育證明》,按照《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為流動人口提供服務。
第十三條持證人婚育情況發生變更的,應當在30日內到現居住地驗證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并由本人在3個月內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或者以其他形式告知原發證機關。
現居住地驗證機關應當對持證人的婚育變更情況在其《婚育證明》中如實記載,并及時將情況通報其戶籍所在地的發證機關。
發證機關在得知持證人婚育變更情況后,應當及時在管理檔案中予以記錄。
辦理變更登記不得要求當事人換領新證。
第十四條現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對不按規定辦理《婚育證明》的流動人口,應當責令限期補辦并交驗《婚育證明》。逾期仍拒不補辦或者拒不交驗《婚育證明》的,由其現居住地的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偽照、出賣或者騙取《婚育證明》的,由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發證機關工作人員,,擅自收取工本費以外的其他費用,或者有其他不按照規定辦理《婚育證明》行為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并可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七條公民認為符合辦理《婚育證明》的條件,而發證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八條《婚育證明》由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統一確定格式并在全國指定的印刷廠印制。
第十九條《婚育證明》自*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或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證明)*年3月1日后作廢。
第二十條本《規定》自*年1月1日起施行。
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有關條款
____年,××局××所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穩定低生育水平的決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等計劃生育法規,結合本地實際,切實做好××轄區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經過一年來全所人員的共同努力,該所共為流動人員辦理工商營業執照__個,驗照__戶,向當地政府通報流動人員信息__件,切實為××轄區流動人員服好務,深受當地黨委政府的好評。
一是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年初,該所成立了由所長任組長,其他所員為成員的計劃生育工作領導小組,確定了工作聯絡員。組長同成員簽訂了“流動人口與計劃生育監管責任書”,由工本文來源:文秘站 作聯絡員負責日常工作,從而有效的領導、協調、落實全所的人口和計劃生育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
二是抓緊內部監管干部的學習。將人口理論和人口計劃生育政策、法律法規、納入干部職工學習內容。做到一季度_-_次集中學習,增強了干部職工責任意識和工作主動性。每季度對轄區的計劃生育流動工作進行總結,對下一步要開展的工作進行部署,有力的保障了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的順利開展。
三是把好登記辦照關口。一方面在辦理營業執照時,認真檢查《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有效證明核查率達到___%。另方面加強宣傳工作,利用協會例會的機會向廣大個體私營業主宣講計劃生育政策、法律法規,在轄區內張貼宣傳標語。工商所聯合協會、轄區計生辦組織學習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方面法律法規和知識共計_次,人員__人次。
展。
【關鍵詞】計劃生育管理新模式
0 前言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計劃生育工作的深入,人們的婚育觀念發生了巨大變化,計劃生育不單純只是控制人口增長,企業計劃生育管理面臨許多新情況,新問題。如何轉變思維,開拓新形勢下計劃生育管理新模式,做好新時期企業計劃生育管理工作,使人口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是擺在計劃生育工作者面前的新課題。我公司圍繞目標管理抓落實,人口計劃抓實施,宣教工作重實效,干部隊伍抓建設,流動人口核證件,優質服務抓到位六個方面不斷探索創新,形成了企業管理新模式,取得了良好的社會綜合效果。
1 目標管理抓落實
建立符合科學目標的管理體系是完成計劃生育各項工作的保證。每年結合工作實際,制定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指標,將計劃生育率;計生函調發函率、回函率、回函真實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證明持證率、合格率;女員工查環查孕率;未婚青年定期核實婚姻狀況;員工對計生工作的滿意率納入考核指標,圍繞考核指標將領導重視程度、各項制度的建立,宣教活動的開展,獎勵政策的落實作為目標管理的基本內容。考核方式每季由上級單位進行規范化的工作交流和檢查,每年進行一次總的考核,上級單位根據工作完成情況進行匯總打分,然后以通報形式下發考核結果。全年考核成績由平時工作和年底考核相結合。形成一個有目標,有措施、有辦法、有考核、有結果,環環相扣的管理模式,并圍繞這一模式進行組織,指揮,調解等一系列活動。
2 人口計劃抓實施
廣東戶籍的已婚育齡女員工應當按照規定領取計劃生育服務證。公司計生部門要做好已婚育齡女員工生育、避孕節育、孕情檢查、生殖保健等計劃生育服務和管理。
生育第一個孩子實行登記制度,凡懷孕3 個月后,持《計劃生育服務證》、戶口簿、結婚證、一孩生育登記表、孕婦學習通知到女方戶籍所在地街(鎮)計生辦辦理一孩生育登記手續,外省籍戶口的育齡女職工或男職工配偶,應到戶籍所在地領取生育指標后才能懷孕。同時報公司計生辦備案。
嚴格控制生育第二胎。要求生育第二胎者,必須符合《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廣州市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辦法》的規定,并執行嚴格的審批程序。
符合政策規定可再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必須由夫妻雙方共同申請,經鄉鎮、街道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機構或者縣級以上直屬農(林)場審批,經審批同意生育后方可懷孕。
員工婚育狀況發生變化時,有義務在規定時間內報告,公司對員工婚育狀況有知情權。員工婚育狀況(含結婚、離婚、再婚)發生變化,須在30天內,將相關證件(雙方身份證,結婚證、戶口簿;離婚證或離婚協議、離婚判決書;子女出生醫學證明;節育手術證明)報公司計生部門備案。
3 宣教工作重實效
注重宣教工作的多樣性,實效性。結合不同時期,不同階段的要求以廣大職工、群眾喜聞樂見的宣傳形式開展形式多樣、內容豐富多彩的宣傳活動,通過堅持不懈的宣傳教育使職工群眾“要我計劃生育”變為“我要計劃生育”。
定期編制自已的計生期刊,內容包括計生政策、近期的計生工作動態、工作要求、婚育和生殖知識等;定期張貼計生墻報和計生資料、簡報,每期內容緊跟主題,內容豐富,融知識性、教育性、政策性為一體進行宣傳。專設計生閱覽欄,購置涉及計生政策、優勝生優育、避孕措施、科學育兒待等等方面的書籍,給員工提供更好的宣傳、服務。
為加強計生宣傳服務活動,每年春節前根據不同的主題開展計生宣傳服務系列活動,在活動中,發放計生政策、生殖健康、避孕知識等宣傳資料,開展現場咨詢活動,給員工現場免費派發避孕藥具。
4 干部隊伍抓建設
事業成敗,關鍵在人。建設一支觀念新,思路寬,能力強,方法多,懂業務,會管理的計劃生育干部隊伍,是做好新時期計劃生育工作的保障。
加強對人口理論和計劃生育政策法律法規的學習,轉變工作思路由“單純控制人口數量“為主向“在穩定低生育水平的基礎上統籌解決人口問題”轉變,工作方式由“行政制約”為主向“依法管理、優質服務、綜合施治”轉變。
加強業務水平學習,學人口統計,學優生優育,生殖保健知識、避孕藥具知識、做群眾工作的方法,技巧,采用不定期召開會議,座談,觀摩交流,外出學習等多種方式開闊眼界,更新知識,達到提升管理和服務水平的目的。
選配思想好、作風正、懂業務、會管理的計生工作人員從事計生工作,保持計生干部隊伍的相對穩定,加強業務培訓,確保持證上崗,增強干部隊伍的活力。
5 流動人口核證件
采取有效的管理手段,有效地控制流動人口的計劃外生育,使企業在為國家創造經濟效益的同時,有一個良好的人口環境。
堅持“誰出租誰負責、誰經營誰負責、誰用工誰負責”的原則,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納入日常管理范疇。
把好流動人口用工關。屬于與單位簽訂用工合同的,要求四證齊全,即《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或《廣東省計劃生育服務證》(指本省的已婚女性。)、身份證、戶口簿;已生育一個子女的,必須出具節育證明;已有兩個以上子女的(必須符合計生政策),應出具結扎證明方能聘用;屬于臨時用工,要求女性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或《廣東省計劃生育服務證》(指本省的已婚女性),對男性原則上不要求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建立《流動人口婚育證明》驗證制度,及時掌握本單位的流動人口婚育變動信息,對于首次入職的女員工,要求其到現居住地鄉(鎮)街道計生部門查驗婚育證明,配合現居住地計生部門做好《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查驗工作,配合戶籍所在地做好《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年審變更工作。對計生證件到期或本人婚育狀況發生變化的,要求在一個月內回戶籍所在地辦理有關手續。
6 優質服務抓到位
優質服務是推進計劃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兩個轉變”的重要舉措。“想服務,會服務、能服務”計劃生育干部思想觀念的轉變,服務技能的提高,使計劃生育的整個工作系統真正以職工群眾為中心運轉起來,把“以人為本”的理念滲透到計劃生育工作每一個環節中去。
召開了計生座談會,與會員工咨詢了計生政策方面的問題,傾聽職工的意見,力所能及的幫助他們解決實際困難,改進公司計生工作的不足。
按照政策和公司計生管理辦法規定落實計生優惠待遇,落實計生獎、計生津貼、獨生子女保健費,給予符合晚婚、晚育要求的員工發放晚婚獎、晚育獎。認真落實獨生子女獎勵優惠政策,這對保證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穩定性和連續性,積極推動計劃生育工作順利發展,有重要的保障作用。
積極開展關愛服務活動,不定期發放計劃生育用具,關愛“多關心對象”, 開展“獻愛心、送溫暖”活動,對生活中遇到困難和遭遇重大疾病的獨生子女家庭予以幫助,上門或到醫院探訪,把溫暖送上門,發放經濟補助,送上慰問金。使群眾從內心深處擁護黨的計劃生育政策,把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推向深入。
在“六一”兒童節前,公司組織員工家庭開展親子活動,在溫馨的聚餐互動中增進感情和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