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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行政處罰告知書范文

        行政處罰告知書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行政處罰告知書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第1篇:行政處罰告知書范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

            為了規范環境行政執法行為,統一環境行政處罰文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國家環保局關于加強環境行政執法工作的若干意見》的規定,并參照國務院有關部門和部分地方環保部門制作的執法文書,國家環保總局制定了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常用的法律文書格式,現予施行。

            環境保護行政處罰的常用法律文書,主要包括《環境違法行為立案登記表》、《調查詢問筆錄》、《案件調查報告》、《環境違法行為改正通知書》、《環境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通知書》、《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當場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回執》和《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申請書》共12種。

            實施環境保護行政處罰過程中的其他文書,本通知未作統一規范的,各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自行規范。

            附:環境保護行政處罰常用法律文書格式(略)

        第2篇:行政處罰告知書范文

            第二條  本市各級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實施行政處罰的組織,依照法律、法規或規章受行政機關委托實施行政處罰的事業組織(以下簡稱行政機關),均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前款中較大數額罰款是指對非經營活動中公民處以10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5000元以上的罰款,對經營活動中公民處以20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2萬元以上的罰款。國家有關部門對較大數額罰款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聽證遵循公開、公正、便民、效率的原則。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外,聽證公開舉行,組織聽證的機關應當在聽證的3日前向社會公告。

            第五條  受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擬作出的行政處罰需要聽證的,由委托的行政機關組織。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擬共同作出的行政處罰需要聽證的,由共同作出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組織。

            第六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聽證工作實施指導和監督。

            第七條  聽證參與人包括聽證主持人、聽證員、記錄人、案件調查人、當事人及其人、與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

            聽證主持人由行政機關負責人從本機關法制機構或專職法制人員中指定。本案調查人員不得擔任聽證主持人、聽證員和記錄人。

            當事人是指被告知將受到行政處罰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第八條  行政機關對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案件,告知當事人聽證的,應當向當事人送達聽證告知書。

            聽證告知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二)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擬處罰的理由、依據和決定;

            (三)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四)當事人提出聽證要求的期限和聽證的組織機關。

            聽證告知書須蓋有行政機關印章。

            聽證告知書的送達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收到聽證告知書之日起3日內,向組織聽證的行政機關書面提出聽證要求。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提出聽證要求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當事人要求撤回聽證請求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可以撤回,但不得對本案再次提出聽證要求。

            第十條  行政機關應當在收到當事人聽證要求后15日內舉行聽證。行政機關決定聽證的,應當在收到當事人聽證要求之日起3日內,確定聽證主持人、聽證員、記錄人和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方式,并在舉行聽證的7日前,向其他聽證參與人送達聽證通知書。

            聽證通知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二)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方式;

            (三)聽證主持人的姓名;

            (四)告知當事人有權申請回避;

            (五)當事人必須準備的有關證據材料。

            聽證通知書須蓋有行政機關的印章。

            第十一條  聽證主持人、聽證員、記錄人、鑒定人、翻譯人為下列人員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本案調查人員;

            (二)當事人或者本案調查人近親屬;

            (三)與本案的處理結果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員。

            聽證主持人是否回避,由行政機關負責人決定;聽證員、記錄人、鑒定人、翻譯人是否回避,由聽證主持人決定。

            第十二條  當事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為人參加聽證,委托人須出具委托書,明確人的權限,并于聽證舉行前將委托書送交聽證組織機關。

            第十三條  聽證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事由及聽證紀律;

            (二)聽證主持人核對當事人和案件調查人身份;

            (三)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組成人員,告訴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

            (四)案件調查人提出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及法律依據;

            (五)當事人進行陳述、申辯和質證;

            (六)聽證主持人就案件有關問題進行詢問、調查;

            (七)案件調查人、當事人作最后陳述;

            (八)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交案件調查人員、當事人、第三人審閱無誤后簽字或蓋章。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中止聽證:

            (一)當事人死亡或者解散(變更)、需要等待權利義務繼承人的;

            (二)當事人或者案件調查人因不可抗力的事實,不能參加聽證的;

            (三)聽證主持人需要回避,一時無法更換的;

            (四)事實不清,需要繼續調查取證的。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聽證:

            (一)當事人撤回聽證要求的;

            (二)聽證通知書送達后,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聽證的;

            (三)當事人死亡或者解散滿3個月后,未確定權利義務繼承人的;

            (四)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改變,已不屬聽證范圍的;

            (五)其他需要終止聽證的。

            第十六條  聽證結束后,行政機關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決定,并在決定作出后15日內報本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備案。

            第十七條  組織聽證的費用由行政機關負責,不得向當事人收取。

            第十八條  本辦法中規定的有關文書式樣,由貴陽市人民政府法制局統一制定。

        第3篇:行政處罰告知書范文

        一、規范現場監察執法程序

        規范監察執法程序,細分為外部現場監察執法程序和內部法律程序的規范兩個環節。在現場監察執法程序上,嚴格按照規定的執法程序進行監察執法。

        1 依法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依照《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辦法》有關規定,監察執法人員到達礦井后,首先出示煤礦安全監察行政執法證件,告知執法者身份、姓名和本次監察任務、目標、要求、監察方式,并根據礦井實際情況,調閱礦井有關圖紙、資料,聽取礦方有關匯報。

        2 全面進行現場檢查

        監察執法人員根據月度監察執法計劃要求的監察內容,按照國務院《特別規定》、《煤礦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煤礦安全規程》等要求,認真細致地全面排查礦井安全隱患、薄弱環節,如實記錄現場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做到事實清楚、描述準確詳盡,并要求煤礦企業全面認真落實整改。

        例如,在制作現場復查筆錄時,監察人員對某礦井下使用無煤安標志設備的型號、使用地點等違法違規行為都如實進行記錄。

        3 認真開展調查取證工作

        調查取證工作是進一步查清違法事實、去偽存真的過程,是行政執法中的重要一環。是實現重點治亂的關鍵手段。不僅關系到執法對象的切身利益。而且對打擊違法違規行為,公正執法、嚴格執法、樹立執法權威等都具有重要意義。在煤礦安全監察執法中,監察執法人員要依照有關規定,對所發現應予以立案調查、依法予以行政處罰的煤礦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要及時提出立案建議,履行有關審批程序后,開始進行立案調查、取證等工作。在調查取證工作中,監察執法人員要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公正、詳細地查明違法違規事實,收集違法違規證據。如對煤礦企業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拍照或錄像取證。制作現場檢查筆錄、調查取證筆錄等規范性行政執法文書,做到違法違規事實調查清楚、證據有力,體現作為證據的相關性、真實性、合法性,為行政處罰及行政處罰之前可能出現的聽證提供翔實的基本資料。

        調查取證的重點是在原有《現場調查筆錄》基礎上,深入現場科學取證,印證核實違法違規事實。例如,為說明某煤礦安裝的無煤安標志設備處于正在使用狀態,使證據確鑿有力,監察員在制作現場檢查筆錄后再次下井拍照取證,拍下非礦用設備正常使用的畫面和證據。通過調查收集《國家煤礦安全監察現場檢查筆錄》、《國家煤礦安全監察調查取證筆錄》、現場影像資料、收集企業規范性操作文件(如企業制度、作業規程、圖紙資料等)等系列證據,形成證據鏈,使得相關證據能相互印證,做到人證、物證齊全,證言證詞確切,證據邏輯嚴密。具有說服力、公信力。

        二、規范行政處罰法律程序

        嚴格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辦法》等規定的有關程序,結合福建煤礦實際,規范行政處罰法律程序。

        1 制訂“四不立案”、“處罰兩不過”原則

        為充分體現行政處罰的公平、公正,實施行政處罰時,未經現場調查取證不予立案、事實不清不予立案、證據不足不予立案、意見不統一不予立案;處罰建議書法律適用不當不予通過、處罰有疑問不予通過。

        2 嚴格履行行政處罰相關程序

        嚴格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煤礦企業違法違規行為實施的行政處罰,全部經處務會議討論通過(重大行政處罰提交給局領導集體討論通過),并制作相關法律文書。對擬實施的行政處罰,指派專人向煤礦企業送達《國家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行政處罰相對人可進行現場陳述、申辯或自收到告知書三日內要求組織聽證,逾期視為放棄聽證要求;若行政處罰相對人對下達的《國家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告知書》無異議,三天后再送達《國家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決定書》,現場制作《國家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行政復議)送達收執》,并告知行政處罰相對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請行政訴訟。

        近兩年來,我局堅持“尊重事實、依法調查、科學取證、事實清楚”工作原則,做到行政處罰事實清楚,證據有力,適用法律準確,既依法嚴格處罰違法違規行為,又注重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使被監察、處罰對象心服口服,收到了較好的執法效果。樹立了“執法嚴肅、監察嚴密、文書嚴謹、處罰嚴正”的良好形象。

        三、規范行政執法法律文書制作

        結合福建實際,我局對規范行政執法文書制作提出嚴格、細致的要求。對《現場檢查筆錄》、《調查取證筆錄》、《現場處理決定書》、《撤出人員命令書》、《復查意見書》、《立案決定書》、《行政處罰告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行政復議)送達收執》、《停產整頓指令書》、《加強和改善煤礦安全管理建議書》等各類執法文書的制作。堅持做到每個細節符合法律法規規定。

        1 規范制作現場執法文書

        按照國家規范的執法文書規定要求,規范制作現場檢查筆錄、現場處理決定書、調查取證筆錄、撤出人員命令書、復查意見書等現場執法文書。對現場檢查筆錄、復查意見書,如實記錄有關違法違規事實,描述嚴謹準確;對現場處理決定書,載明單位全稱、違法違規事實、處理決定方式等內容;對調查取證筆錄,詳細體現時間、地點、相對人基本情況、事件、事實過程、印證內容、結果等。

        2 規范制作立案調查、行政處罰執法文書

        在國家規范的執法文書基礎上,我局進一步規范行政處罰的內部法律文書制作程序,增加了《福建煤礦安全監察立案建議書》、《福建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建議書》、《福建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集體討論書》三份內部文書。對重大行政處罰案件,經處務會討論通過后,提請局長辦公會集體討論。制作《福建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集體討論書》,載明礦井基本情況、違法違規事實、所違反的法律法規條款、行政處罰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條款、行政處罰建議等內容。并由參加討論決定人員簽署姓名。

        如在查處某煤礦違法違規案件時,根據《現場檢查筆錄》、《復查意見書》、《現場處理決定書》、《撤出人員命令書》記載的違法違規事實。監察人員規范制作《福建煤礦安全監察立案建議書》,載明該礦違法違規事實、所違反的法律法規條款和立案建議。經處務會討論通過、分管領導同意立案后,制作《立案決定書》,載明案由、案情摘要、承辦人意見和審批意見。承辦人經現場調查取證。查明違法違規事實后,制作《福建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建議書》,載明礦井基本情況、違法違規事實、所違反的法律法規條款、行政處罰依據的法律法規條款、行政處罰建議等內容,經處務會討論通過,報局領導集體討論通過后。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礦井違法違規事實、違反的法律法規條款、行政處罰依據、行政處罰內容等)、《停產整頓指令書》等執法文書。

        3 定期講評執法文書

        第4篇:行政處罰告知書范文

        第二條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規定哄抬價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五條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一)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大幅度提高價格的;

        (二)生產成本或進貨成本沒有發生明顯變化,以牟取暴利為目的,大幅度提高價格的;

        (三)在一些地區或行業率先大幅度提高價格的;

        (四)囤積居奇,導致商品供不應求而出現價格大幅度上漲的。

        構成哄抬價格行為的具體提價或漲價幅度,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具體情況提出,并報請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確定。

        第三條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規定變相提高價格,采用下列手段之一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一)抬高等級銷售商品或者收取費用的;

        (二)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降低質量的;

        (三)偷工減料,短尺少秤,減少數量的;

        (四)變相提高價格的其他行為。

        第四條地方政府及政府部門違反《價格法》規定,超越定價權限和范圍擅自制定、調整價格或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由上級政府或者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請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條行業組織應當接受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指導,有價格違法行為且情節嚴重的,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提請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登記。

        第六條當國務院依法采取價格干預措施或者緊急措施,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法采取價格干預措施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進行監督檢查,適用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和第十條。

        第七條對納入價格干預措施或緊急措施范圍的商品和服務,以及可能波及的相關商品和服務的價格違法行為,應當依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五條的規定予以從重處罰,在法定罰款幅度內應當從高適用,行政處罰種類在兩個以上的應當從重適用,可以并處的應當并處處罰。

        第八條價格行政執法人員可以適用以下程序,從快制止價格違法行為:

        (一)執法人員進行調查或者檢查前,可以不向當事人送達《檢查通知書》,但要出示執法證件;

        (二)在調查或者檢查中發現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可以當場決定立案,立案、詢問或檢查應當制作筆錄;

        (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可以不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而以口頭告知的方式履行行政處罰事先告知程序、聽證告知程序;

        (四)調查終結,價格主管部門負責人應當立即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及時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可以不召開案件審理委員會會議,而由價格主管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五)對依法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行的,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第九條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沒有違法所得論處:

        (一)無合法銷售或收費票據的;

        (二)隱匿、銷毀銷售或收費票據的;

        (三)隱瞞銷售或收費票據數量,賬簿與票據金額不符導致計算違法所得金額無依據的;

        (四)多收價款全部退還的;

        (五)應當按沒有違法所得論處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因價格違法行為致使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價款的,責令限期退還;期限屆滿后逾期不退或者難以退還的價款,以違法所得論處。

        第5篇:行政處罰告知書范文

        一、提高報備工作效率,自覺接受上級監督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各行政執法部門自作出重大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按照要求及時向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報送備案。縣(市)區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分別報送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所屬行政執法部門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備案;垂直行政執法部門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報送其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同時抄送本級人民政府實施備案;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執法部門共同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由主辦部門負責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二、高度重視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工作,提高辦案質量

        重大行政處罰備案制度是監督行政執法行為、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推進依法行政的重要抓手,也是省政府要求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建立和執行的監督檢查制度之一。

        提高辦案質量的要求:

        1.事實清楚。在認定違法事實上,要把違法的時間、地點、主體、起因、過程、結果全面調查清楚,并列舉出相對應的證據,形成強有力的證據鏈條。

        2.認真落實行政處罰裁量階次制度。嚴格按照省政府統一制定的行政處罰裁量標準,對違法行為進行準確定性,確定出輕微、一般、嚴重、特別嚴重等違法階次,體現行政處罰與違法行為的違法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的精神。

        3.嚴格執法程序。在行政處罰案件立案、告知、決定等環節上,嚴格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在時間、順序、形式上符合法定程序的要求,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經集體討論決定。

        4.準確適用法律。做到禁止性法條和懲罰性法條同時引用,對違法行為準確定性,全面告知當事人,做到公開透明執法。

        三、認真行使權力,嚴格審查報備案件

        備案審查部門在備案審查時可以行使下列權力:調閱與重大行政處罰案件相關的卷宗材料,要求作出重大行政處罰的行政執法部門或執法人員說明有關情況,依法向有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公民等進行調查。備案審查部門對報備案件的行政處罰主體資格是否合法,行政處罰是否符合法定權限,違法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充分,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正確,行政處罰程序是否合法,行政處罰是否符合行政處罰裁量權標準,是否告知當事人應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合法、合理意見和建議是否采納,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是否移送等方面進行全面審查。

        四、切實遵守有備必審,有錯必糾的原則

        第6篇:行政處罰告知書范文

        第一條為規范水行政處罰行為,保障和監督水行政主管部門有效實施水行政管理,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水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水行政處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以下統稱水行政處罰機關)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實施。第三條水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實施水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實施水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第二章水行政處罰的種類和適用

        第四條水行政處罰的種類有:警告、罰款、吊銷許可證、沒收非法所得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水行政處罰。

        第五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水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水行政處罰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水行政處罰的。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水行政處罰。

        第六條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水行政處罰。

        兩個以上當事人共同實施違法行為的,應當根據各自的違法情節,分別給予水行政處罰。

        第七條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水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第八條依據法律、法規設定的罰款實施水行政處罰的,罰款限額按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依據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規章設定的罰款實施水行政處罰的,罰款限額按以下標準執行:

        (一)對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罰款不得超過一千元;

        (二)對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罰款不得超過違法所得的三

        倍,但是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罰款不得超過一萬元。

        國務院另有規定或者特別批準的除外。

        第三章水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和執法人員

        第九條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下列機關以自己的名義獨立行使水行政處罰權;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二)法律、法規授權的流域管理機構;

        (三)地方性法規授權的水利管理單位;

        (四)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水土保持機構;

        (五)法律、法規授權的其他組織。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委托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條件的水政監察專職執法隊伍或者其他組織實施水行政處罰。

        委托實施水行政處罰,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公布。

        第十一條受委托的組織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水利事務的事業組織;

        (二)具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水利業務的工作人員;

        (三)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的,應當有條件組織進行相應的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

        第十二條委托實施水行政處罰,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同受委托組織簽署委托書。

        委托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受委托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委托實施水行政處罰的權限和委托期限;

        (三)違反委托事項的責任;

        (四)其他需載明的事項。

        委托書自雙方蓋章之日起生效。

        委托書應當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受委托組織在委托權限內應當以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名義,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實施水行政處罰。

        受委托組織實施水行政處罰,不得超越委托書載明的權限和期限;超越權限和期限進行處罰的,水行政處罰無效。

        受委托組織不得再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水行政處罰。

        第十四條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受委托組織實施水行政處罰的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受委托組織在委托權限和期限內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委托不免除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水行政處罰權。

        第十五條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門發現受委托組織不符合委托條件的,應當解除委托,收回委托書。

        第十六條水政監察人員是水行政處罰機關和受委托組織實施水行政處罰的執法人員。

        第四章水行政處罰的管轄

        第十七條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流域管理機構管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水行政處罰。

        第十八條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外,水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管轄。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有權管轄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管轄的水行政處罰。

        下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其管轄的水行政處罰,認為需要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管轄的,可以報請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決定。

        對管轄發生爭議的,應當協商解決或者報請共同的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管轄。第十九條法律、法規授權組織管轄其職權范圍內的水行政處罰。

        第五章水行政處罰的決定

        第二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水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水行政處罰的,水行政處罰機關應當全面、公正、客觀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查明事實。第二十一條證據有以下幾種: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證人證言;

        (五)當事人的陳述;

        (六)鑒定結論;

        (七)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證據未經查證核實,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第一節簡易程序

        第二十二條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可以當場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當場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的,水政監察人員應當遵守下列程序:

        (一)向當事人出示水政監察證件;

        (二)口頭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處罰理由和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三)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當事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

        (四)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水行政處罰決定書;

        (五)將水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當事人;

        (六)在五日內(在水上當場處罰,自抵岸之日起五日內)將水行政處罰決定報所屬水行政處罰機關備案。

        第二十三條當場作出的水行政處罰決定書須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二)違法事實;

        (三)水行政處罰的種類、罰款數額和依據;

        (四)罰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水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水政監察人員的簽名或者蓋章;

        (七)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的日期、地點和水行政處罰機關名稱。

        第二節一般程序

        第二十四條除依法可以當場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的以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符合下列條件的違法行為的,水行政處罰機關應當立案查處:

        (一)具有違反水法規事實的;

        (二)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應當給予水行政處罰的;

        (三)屬水行政處罰機關管轄的;

        (四)違法行為未超過追究時效的。

        第二十五條對立案查處的案件,水行政處罰機關應當及時指派兩名以上水政監察人員進行調查;必要時,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

        第二十六條調查人員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被調查人認為調查人員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可以向水行政處罰機關申請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處罰機關決定。第二十七條水政監察人員依法調查案件,應當遵守下列程序:

        (一)向被調查人出示水政監察證件;

        (二)告知被調查人要調查的范圍或者事項;

        (三)進行調查(包括詢問當事人、證人、進行現場勘驗、檢查等);

        (四)制作調查筆錄,筆錄由被調查人核對后簽名或者蓋章。被調查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應當有兩名以上水政監察人員在筆錄上注明情況并簽名。

        第二十八條水政監察人員收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水行政處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水行政處罰機關對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應當在七日內作出下列處理決定:

        (一)需要進行技術檢驗或者鑒定的送交檢驗或者鑒定;

        (二)依法應當移送有關部門處理的,移送有關部門;

        (三)依法需退還當事人的,退還當事人;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處理方式。

        第二十九條水政監察人員進行取證或者登記保存,應當有當事人在場。當事人不在場或者拒絕到場的,水政監察人員可以邀請有關人員參加。

        對抽樣取證或者登記保存的物品應當開列清單,一式兩份,寫明物品名稱、數量、規格等事項,由水政監察人員、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清單交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或者拒絕到場的,應有邀請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簽名、蓋章或者接收的,應當有兩名以上水政監察人員在清單上注明情況。登記保存物品時,在原地保存可能妨害公共秩序、公共安全或者對證據保存不利的可以異地保存。

        第三十條對違法行為調查終結,水政監察人員應當就案件的事實、證據、處罰依據和處罰意見等,向水行政處罰機關提出書面報告,水行政處罰機關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確有應受水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水行政處罰的,不予水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水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移送公安機關;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水行政處罰,報經批準后決定。

        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水行政處罰,水行政處罰機關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前款所稱較重的水行政處罰是指對公民處以超過三千元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超過三萬元罰款、吊銷許可證等。

        第三十一條水行政處罰機關在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口頭或者書面告知當事人給予水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擬作出的水行政處罰決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水行政處罰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

        水行政處罰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三十二條水行政處罰機關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制作水行政處罰決定書。水行政處罰決定書須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違法事實和認定違法事實的證據;

        (三)水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水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水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的水行政處罰機關名稱和日期。

        水行政處罰決定書應蓋有水行政處罰機關印章。

        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水行政處罰,應當在水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寫明。

        第三十三條水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向當事人宣告,并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七日內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當事人。

        第三節聽證程序

        第三十四條水行政處罰機關作出對公民處以超過五千元、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超過五萬元罰款以及吊銷許可證等水行政處罰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水行政處罰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第三十五條聽證由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的水行政處罰機關負責,具體工作由水政機構組織。

        第三十六條水行政處罰機關向當事人告知聽證權利時,應當送達聽證告知書。聽證告知書應當載明認定當事人違法的基本事實,給予水行政處罰的依據、擬作出的水行政處罰決定和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期限。

        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可以在聽證告知書的送達回證上簽署意見,也可以在收到告知書三日內以其他書面方式向水行政處罰機關提出聽證要求。水行政處罰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當事人逾期未提出聽證要求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當事人放棄聽證權利的,不得對本案再次提出聽證要求。

        第三十七條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輪びΦ憊儺小?/P>

        舉行聽證的三日前,水行政處罰機關應當將聽證的內容、時間、地點以及有關事項,予以公告。

        第三十八條聽證參加人包括聽證主持人、聽證記錄人、案件當事人及其委托

        人、案件調查人員、證人以及與案件處理結果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第三人等。

        當事人委托人參加聽證的,應當在舉行聽證前向水行政處罰機關提交委托書。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聽證又不委托人參加聽證的或者當事人及委托人在聽證中無正當理由退場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第三十九條聽證主持人由水行政處罰機關指定水政機構非本案調查人員擔任。

        聽證記錄人由聽證主持人指定非本案調查人員擔任。聽證記錄人負責聽證記錄和協助聽證主持人辦理有關事務。

        當事人認為聽證主持人、聽證記錄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可以向水行政處罰機關提出回避申請;聽證主持人是否回避,由水行政處罰機關決定;聽證記錄人是否回避,由聽證主持人決定。

        第四十條案件當事人在聽證中的權利和義務:

        (一)對案件涉及的事實、適用法律及有關情況進行陳述和申辯;

        (二)對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的證據進行質證和提出新的證據;

        (三)如實陳述案件事實和回答聽證主持人的提問;

        (四)遵守聽證會場紀律;

        (五)對聽證筆錄進行核對、簽字或者蓋章;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四十一條聽證按下列步驟進行:

        (一)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事由和聽證紀律;

        (二)聽證主持人核對案件調查人和當事人身份;

        (三)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組成人員,告知當事人在聽證中的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當事人申請聽證主持人回避的,聽證主持人應當宣布暫停聽證,報請水行政處罰機關負責人決定是否回避;申請其他人員回避的,由聽證主持人當場決定;宣布聽證開始;

        (四)案件調查人提出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證據、法律依據和水行政處罰建議;

        (五)當事人進行陳述、申辯和質證;

        (六)聽證主持人就案件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進行詢問;

        (七)案件調查人、當事人作最后陳述;

        (八)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聽證主持人在聽證中有權對參加人不當言行予以制止,維護正常的聽證秩序。

        第四十二條聽證應當制作聽證筆錄。聽證筆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案由;

        (二)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法定人及委托人、案件調查人的姓名;

        (三)聽證主持人、聽證記錄人姓名;

        (四)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五)案件調查人提出的事實、證據、法律依據和水行政處罰建議;

        (六)當事人陳述、申辯和質證的內容;

        (七)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聽證筆錄交當事人和調查人員核對后簽名或者蓋章。聽證筆錄中有關證人證言部分應當經證人核對后簽名或者蓋章。

        聽證筆錄應經聽證主持人審核后由聽證主持人和記錄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四十三條聽證主持人可以根據情況,作出延期、中止或者終止聽證的決定。

        第四十四條聽證結束后,聽證主持人應當依據聽證情況,向水行政處罰機關提出書面意見,書面意見應包括案件的事實、證據、處罰依據和處罰建議。

        水行政處罰機關按照本辦法第三十條的規定,作出決定。

        第四十五條水行政處罰機關舉行聽證,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

        第六章水行政處罰的執行

        第四十六條水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履行。

        第四十七條當事人對水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水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八條當場處罰時,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罰款或者不當場收繳罰款事后難以執行的,水政監察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當事人提出異議的,不停止當場執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九條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水行政處罰機關及其水政監察人員依法作出罰款的決定后,當事人向指定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水行政處罰機關及其水政監察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第五十條除依法可以當場收繳罰款的外,決定罰款的水行政處罰機關應當書面告之當事人向指定銀行繳納罰款。

        銀行代收罰款的具體辦法,按照國務院《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一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水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的水行政處罰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的水行政處罰機關可以從到期之日起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第7篇:行政處罰告知書范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為規范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稱“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稱“著作權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執法主體)國家版權局以及地方人民政府享有著作權行政執法權的有關部門(以下稱“地方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就本辦法列舉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違法行為)本辦法所稱的違法行為是指:(一)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列舉的侵權行為,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二)《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二十四條列舉的侵權行為,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三)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應予行政處罰的著作權違法行為。

        第四條(處罰種類) 對本辦法列舉的違法行為,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給予下列種類的行政處罰:(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二)沒收違法所得;(三)沒收侵權復制品;(四)罰款;(五)沒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二章 管轄和適用

        第五條(地域管轄)本辦法列舉的違法行為,由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侵權復制品儲藏地或者依法查封扣押地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查處。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條(級別管轄)國家版權局可以查處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違法行為,以及認為應當由其查處的其他違法行為。地方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查處本轄區發生的違法行為。

        第七條 (管轄爭議和指定管轄) 兩個以上地方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對同一違法行為均有管轄權時,由先立案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查處該違法行為。

        地方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因管轄權發生爭議或者管轄不明時,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管轄,其共同的上一級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也可以直接指定管轄。

        上級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在必要時,可以處理下級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管轄的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也可以將自己管轄的案件交由下級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處理;下級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認為其管轄的案件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處理的,可以報請上一級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第八條(移送) 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發現查處的違法行為,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由該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國務院《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將案件移送司法部門處理。

        第九條(時效) 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對違法行為予以行政處罰的時效為兩年,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侵權復制品仍在發行的,視為違法行為仍在繼續。

        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章 處 罰 程 序

        第十條(一般程序) 除行政處罰法規定適用簡易程序的情況外,著作權行政處罰適用行政處罰法規定的一般程序。

        第十一條 (立案) 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適用一般程序查處違法行為,應當立案。

        對本辦法列舉的違法行為,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自行決定立案查處,或者根據有關部門移送的材料決定立案查處,也可以根據被侵權人、利害關系人或者其他知情人的投訴或者舉報決定立案查處。

        第十二條(投訴)投訴人就本辦法列舉的違法行為申請立案查處的,應當提交申請書、權利證明、被侵權作品(或者制品)以及其他證據。

        申請書應當說明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以及申請查處所根據的主要事實、理由。

        投訴人委托人代為申請的,應當由人出示委托書。

        第十三條 (受理) 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所有投訴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并通知投訴人。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第十四條 (承辦)立案時應當填寫立案審批表,同時附上投訴或者舉報材料、上級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交辦或者有關部門移送案件的材料、執法人員的檢查報告等有關材料,由本部門負責人批準立案并指定兩名以上辦案人員進行調查處理。

        辦案人員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自行回避;沒有回避的,當事人可以申請其回避。辦案人員的回避,由本部門負責人批準。負責人的回避,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五條 (緊急措施)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發現違法行為正在實施,情況緊急來不及立案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對違法行為予以制止或者糾正;(二)對侵權復制品和主要用于違法行為的材料、工具、設備等依法先行登記保存;(三)收集、調取其他有關證據。

        執法人員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和材料報所在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并辦理立案手續。

        第十六條(取證) 立案后,辦案人員應當及時進行調查,并要求法定舉證責任人在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期限內舉證。

        辦案人員取證時可以采取下列手段收集、調取有關證據:(一)查閱、復制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文件檔案、賬簿和其他書面材料;(二)對涉嫌侵權復制品進行抽樣取證;(三)對涉嫌侵權復制品先行登記保存。

        第十七條 (出示執法證件) 辦案人員在執法中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由國家版權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制發的行政執法證件。

        第十八條(證據種類) 辦案時收集的證據包括:(一)書證;(二)物證;(三)證人證言;(四)視聽資料;(五)當事人陳述;(六)鑒定結論;(七)檢查、勘驗筆錄。

        第十九條(當事人提供證據)當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權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取得權利的合同,以及當事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定購、現場交易等方式購買侵權復制品而取得的實物、發票等,可以作為證據。

        第二十條 (制作清單)辦案人員抽樣取證、先行登記保存有關證據,應當有當事人在場。對有關物品應當當場制作清單一式二份,由辦案人員和當事人簽名、蓋章后,分別交由當事人和辦案人員所在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保存。當事人不在場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由現場兩名以上辦案人員注明情況。

        第二十一條(先行登記保存程序) 辦案人員先行登記保存有關證據,應當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并向當事人交付證據先行登記保存通知書。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在證據保存期間不得轉移、損毀有關證據。

        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應當加封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先行登記保存封條,由當事人就地保存。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確需移至他處的,可以移至適當的場所保存。情況緊急來不及辦理本條規定的手續時,辦案人員可以先行采取措施,事后及時補辦手續。

        第二十二條(先行登記保存后續措施) 對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應當在交付證據先行登記保存通知書后七日內作出下列處理決定:(一)需要鑒定的,送交鑒定;(二)違法事實成立,應當予以沒收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沒收;(三)應當移送有關部門處理的,將案件連同證據移送有關部門處理;(四)違法事實不成立,或者依法不應予以沒收的,解除登記保存措施;(五)其他有關法定措施。

        第二十三條 (委托調查)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在查處案件過程中,委托其他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代為調查的,須出具委托書。受委托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積極予以協助。

        第二十四條 (專業鑒定) 對查處案件中的專業性問題,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委托專門機構或者聘請專業人員進行鑒定。

        第二十五條 (調查報告)調查終結后,辦案人員應當提交案件調查報告,說明有關行為是否違法,提出處理意見及有關事實、理由和依據,并附上全部證據材料。

        第二十六條 (告知當事人) 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由本部門負責人簽發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和其他權利。

        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應當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直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應當在送達回執上簽名、蓋章。當事人拒絕簽收的,由送達人員注明情況,并報告本部門負責人。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也可以采取郵寄送達方式告知當事人。無法找到當事人時,可以以公告形式告知。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陳述、申辯期限) 當事人要求陳述、申辯的,應當在被告知后七日內,或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以及相應的事實、理由和證據。當事人在此期間未行使陳述權、申辯權的,視為放棄權利。

        采取直接送達方式告知的,以當事人簽收之日為被告知日期;采取郵寄送達方式告知的,以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被告知日期。

        第二十八條(復核) 辦案人員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并提交復核報告。

        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不得因當事人的申辯加重處罰。

        第二十九條 (處理決定)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人應當對案件調查報告及復核報告進行審查,并根據審查結果分別作出下列處理決定:(一)確屬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時間長短、侵權范圍大小及損害后果等情節,予以行政處罰;(二)違法行為輕微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三)違法事實不成立的,不予行政處罰;(四)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門處理。

        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的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第三十條 (罰款)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罰款決定時,罰款數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和《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確定。

        第三十一條(情節嚴重的處罰) 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沒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

        前款所稱“情節嚴重”,是指:(一)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即獲利數額)在五千元以上,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二)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三)個人經營侵權復制品兩千冊(張或盒)以上,單位經營侵權復制品五千冊(張或盒)以上的;(四)因侵犯著作權曾經被追究法律責任,又侵犯著作權的;(五)造成其他重大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

        第三十二條 (一事不再罰)對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其他行政機關已經予以罰款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不得再予罰款,但仍可以視具體情況予以本辦法第四條所規定的其他種類的行政處罰。

        第三十三條(聽證標準) 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作出較大數額罰款決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聽證的其他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前款所稱“較大數額罰款”,是指對個人處以兩萬元以上、對單位處以十萬元以上的罰款。地方性法規、規章對聽證要求另有規定的,依照地方性法規、規章辦理。

        第三十四條(聽證) 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程序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組織聽證的費用。

        第三十五條 (法律文書) 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決定予以行政處罰的,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

        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決定不予行政處罰,違法行為輕微的,應當制作不予行政處罰通知書,說明不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并送達當事人;違法事實不成立的,應當制作調查結果通知書,并送達當事人。

        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決定移送司法部門處理的案件,應當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并連同有關材料和證據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部門。

        第三十六條(送達)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七日內送達當事人。

        第三十七條(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對國家版權局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向國家版權局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對地方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級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或者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章 執行程序

        第三十八條(履行處罰決定)當事人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后,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規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條 (處置沒收物) 沒收的侵權復制品應當銷毀,或者經被侵權人同意后以其他適當方式處理。

        銷毀侵權復制品時,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執法人員監督銷毀過程,核查銷毀結果,并制作銷毀記錄。

        對沒收的主要用于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公開拍賣或者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條 (代執行)上級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委托下級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代為執行。代為執行的下級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執行結果報告該上級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行政處罰統計)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統計法規建立著作權行政處罰統計制度,每年向上一級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一次著作權行政處罰統計報告。

        第四十二條 (立卷歸檔)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復議決定執行完畢后,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案件材料立卷歸檔。

        立卷歸檔的材料主要包括:行政處罰決定書、立案審批表、案件調查報告、復核報告、復議決定書、聽證筆錄、聽證報告、證據材料、財物處理單據以及其他有關材料。

        第8篇:行政處罰告知書范文

        近日,歷山中醫院訴濟南市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行政處罰一案,在山東省濟南市天橋區人民法院審結,被告濟南市藥品監督管理局針對原告制售假藥行為,所做出的責令其停止配制生產、使用假藥“晨康膠囊”,并罰款5.36萬元的行政處罰,得到了一審法院的維持。

        2002年2月,濟南市藥品監督管理局接到群眾舉報,稱歷山中醫院的“晨康膠囊”涉嫌制假售假。經過調查取證,濟南市藥品監督管理局認定歷山中醫院配制生產和銷售的“晨康膠囊”為假藥,其行為違法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48條規定,應給予相應處罰。據此,濟南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向歷山中醫院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及聽證告知書。歷山中醫院放棄聽證,濟南市藥品監督管理局遂于2002年4月3日向歷山中醫院送達了濟藥行罰字(2002)第1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其立即停止配制生產、銷售假藥“晨康膠囊”,并處罰款5.36萬元。歷山中醫院接到處罰決定后,向山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起行政復議。經過復議,山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維持了濟藥行罰字(2002)第1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歷山中醫院不服,以“晨康膠囊”系中藥,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48條規定的假藥范圍為由,向天橋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濟南市藥品監督管理局所做出的濟藥行罰字(2002)第1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法院經審理認為,歷山中醫院未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配制生產、使用未經質量檢驗的假藥“晨康膠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有關規定,已經構成生產、使用假藥的行為。被告依法對原告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天橋法院做出一審判決:維持被告濟南市藥品監督管理局濟藥行罰字〈2002〉第1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第9篇:行政處罰告知書范文

        關鍵詞行政處罰 執法主體 火災隱患整改

        中圖分類號:TU998.1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消防行政處罰中存在的問題

        1.1消防行政處罰中執法主體混亂

        主要表現為消防支隊、消防大隊對同一單位交叉檢查,或進行聯合檢查時交叉下發法律文書,在實施消防行政處罰過程中一方“借用”另一方下發的《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重大火災隱患責令限期整改通知書》及《復查意見書》作為本級消防部門進行消防行政處罰的程序性文件或前置條件。嚴格講,這種做法是錯誤的,既存在執法主體錯誤的問題,也存在執法程序錯誤的問題,消防支隊和消防大隊雖屬一個系統,又存在上下級隸屬關系,但分別代表兩級政府的公安機關依法行使消防監督權,二者是兩個不同的執法主體,在具體的執法過程中,消防支隊對消防大隊的消防監督檢查等執法工作負有監督、檢查和指導的職責,但不具有替代作用。兩級消防部門各自下發的《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重大火災隱患限期整改通知書》、《復查意見書》在消防行政處罰當中既是一種證據,證明被處罰者存在什么樣的火災隱患,限期屆滿是否按要求進行改正或整改,但對作出消防行政處罰決定來講,它更是一種不可缺少的程序性文件。消防支隊、消防大隊在實施消防行政處罰過程中任何一方只能將另一方下發的《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重大火災隱患限期整改通知書》、《復查意見書》作為一種證據使用,但不能作為程序性文件使用。

        1.2被處罰主體混亂

        主要表現為一是在消防檢查或消防行政處罰過程中對被檢查或被處罰單位未能使用政府批準的或工商部門注冊的法定名稱,而是使用簡稱或習慣性稱謂。二是對單位的處罰和對單位負責人的處罰或對兩個責任人處罰填寫在同一《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按目前統一使用的《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格式,同一案件多個被處罰對象應分別下發《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

        1.3消防行政處罰虎頭蛇尾

        主要表現為從重告知,從輕裁決,這種做法目前已被各地作為一種經驗廣泛使用。嚴格的講,這種作法是錯誤的,告知的擬處罰種類、幅度正常情況下應當與最后做出處罰的種類和幅度相一致。有兩種情況可以減輕或免于處罰:一是按照行政處罰法規定應當組織聽證的案件(從重告知一般都在聽證的范圍之內),當事人如要求聽證者,在聽證過程中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理由及聽證筆錄,經會議研究可減輕或免于處罰。二是應當組織聽證的案件,當事人主動放棄聽證權利或不需要組織聽證者,應當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理由,由案件主辦人提出減輕或免于處罰的意見,經會議研究或領導決定可以減輕或免于處罰。

        1.4消防行政處罰有頭無尾

        主要表現為一是該罰的不罰,造成消防執法程序隨意中斷。沒有按照《消防法》規定的程序實施消防行政處罰。二是作出《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后消防部門放棄執行,既不督促執行,也不申請法院依法強制執行。三是對作出停止施工、停產停業、停止使用的處罰決定,被處罰單位將存在的火災隱患整改后消防部門不履行復查程序,由單位自行恢復施工、使用、生產、營業,或者消防部門口頭同意恢復施工、作用、生產、營業。

        1.5處罰程序及決定不當

        主要表現為一是消防大隊作出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的處罰決定時未報消防支隊或主管公安機關批準。二是對不需報政府決定的“三停”處罰全部上報政府決定,造成政府決策失誤。

        2.問題存在的原因

        2.1對消防行政處罰重要性認識不足

        一是在過去的處罰過程中從嚴告知,從輕裁決。二是在過去的處罰當中被處罰者通過多方說情或“協調”,使消防監督與被監督、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變成了一種“朋友”關系。三是對違反消防法律法規行為火災隱患整改消防行政處罰發生火災的內在因果關系認識不明,總認為消防部門只要對單位實施了消防檢查,對存在的火災隱患也提出了整改限期,但最終改與不改是單位的事。

        2.2消防執法人員業務素質不高

        一是部分消防執法人員平時只注重拉些關系,沒有把心思用在消防業務學習,工作能力的提高方面。二是對基層的消防監督人員指導培訓交流的少。三是消防執法人員的業務學習,思想觀念,思維方式,工作方法都跟不上社會的發展進程,造成消防執法人員在思想觀念、政策法規、能力水平方面的滯后。

        2.3消防執法內部監督不力,執法過錯責任追究不嚴

        每年上一級消防部門都對下一消防部門的消防執法工作情況進行考核檢查,但都只是對存在的問題指出來而宜,對錯誤的案件不能依法及時進行撤消或變更,對執法過錯的單位及責任人員的過錯行為不進行追究查處,甚至于不能進行嚴肅的批評教育,這樣久而久之使一些經常出現過錯的單位及個人養成了無所謂、不在乎的工作作風。

        3.加強消防行政執法的對策

        3.1努力提高對消防行政執法重要性的認識

        首先各級消防執法人員要認真學習消防法律法規及與行政執法相關的法律法規,做到法律文書規范準確,執法程序嚴謹得當。其次充分認識到消防執法過錯侵害的不僅僅是被處罰對象的利益,更重要的是沾污了法律的公正,損害了黨和政府及消防部門的聲譽。再次是要認識到嚴格公正的消防行政處罰是督促整改火災隱患,預防重特大火災發生的重要手段,通過處罰達到督促整改火災隱患的目的。各級消防部門作為消防監督執法的主體,必須牢固樹立依法行政的的觀念,各項消防執法活動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辦事,切實做到依據準確,內容明確,程序嚴謹,法律手段齊備,堅決克服執法過程中的隨意性。

        3.2完善制度,加大對消防執法過錯的責任追究力度

        一是明確消防部門內部崗位職責分工,實行相互獨立的技術審核與行政審批制度,糾正行政審批壓制技術審核,技術審核屈從行政審批而導致的責任倒置作法,嚴格崗位責任制,做到人定崗,崗定責,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做到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二是建立嚴格的消防執法審批程序及審批制度,“三停”及較大數額罰款處罰必須實行會議集體研究決定,堅決糾正先由領導決策,后按領導決策辦理案件的程序倒置行為。三是加大消防部門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和訪查督查力度,上一級消防部門對下一級消防部門的各項監督執法活動及辦理的消防行政處罰案件要逐案審查,發現執法程序、引用法規條文、處罰種類等錯誤,該撤銷的必須撤銷,該變更的必須變更,并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3.3加強橫向交流,提高消防行政執法者的業務素質

        由總隊或支隊抽調業務能力,工作責任心較強的人員組成工作組跨地區、跨縣市進行交叉檢查,相互學習,共同提高,對一些有特點的做法及時進行研討和推廣,對一些錯誤的做法堅決予以糾正,使各種消防執法活動有一個統一的標準,糾正消防監督人員在以老帶新方面出現的區域性、師徒性、習慣性、傳統性錯誤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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