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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間接稅的稅收問題
(一)我國以間接稅為征稅重點的原因
我國雖然是以流轉稅與所得稅為雙主體的稅收體制,但在實際的經濟活動中卻是以流轉稅為主要征稅目標,這是與我國經濟發展現狀所相適應的。我國經濟發展整體水平還不高,公司盈利水平與人均收入水平也不夠高,所以實施現代的直接稅制仍未達到其經濟基礎。
而間接稅的征收管理相對簡便,稅收來源比較穩定,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證國家財政的需要,也符合我國的具體實情。
(二)間接稅的稅負扭曲
間接稅的最大特點就是其稅收負擔是可以進行轉嫁的,雖然表面上負有納稅義務,但是其實際的負擔人通常不是其納稅人,這已經就產生了稅收的扭曲。人們通過各種辦法使得自身稅負降到最低以達到自身收益最大化。稅負轉嫁一般形式有前轉與后轉。前轉是指納稅人通過抬高價格將稅負轉嫁到購買者。而后轉是指當納稅人無法實現前轉時,通過壓低進貨的價格來進行的。這需要納稅人形成統一強大的集團力量與供貨商進行談判,這也加大了納稅人與供貨商的稅收扭曲成本。
二、我國直接稅的稅收問題
我國的直接稅是以個人所得稅與企業所得稅為主的。我國的個人所得稅的主要稅源來自可代扣代繳的工資薪金,而這部分工資薪金很大比例上是生活主要來源,導致的結果是納稅公平原則被破壞。某些富人在納稅所占收入的比例要遠遠小于其大眾工薪階層,稅收監管在富貴層面存在一定的“盲區”。而我國的企業所得稅直到2008年才有正式的法律形式進行規定,以往以外資企業為名進行生產活動能享受很高的稅收優惠,導致外資企業的泛濫,有些企業利用稅收征管的漏洞常年進行虛虧,為其躲避稅收而進行帳外經營,這些活動所導致私人部門決策活動的成本支出在稅收方面逐步增多,稅收不完善現象層出不窮。
為了實現稅收扭曲效應的最小化,政府要選擇合適的稅收征管制度,現階段政府要對稅收征管制度進行不斷深化的革新。
三、中國稅收征管制度的革新
(一)大力加強稅收征管信息化建設
中國從上世紀80年代開始才著手進行稅收征管網絡的建設,至今也才不到三十年,雖然在硬件層次上有了大幅度的提升,但是相對于我國不斷高速運行的經濟總態,其稅收征管的信息化建設依然落后于經濟發展的步調。各種經濟活動形態不斷演變,稅源信息成爆炸式增長,但是其能進行有效利用和系統分析有效信息流不充分,交流不對稱,導致各種形式不斷高級演變的偷逃稅現象愈演愈烈。比如已經投入使用的“金稅工程”,它只是針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稅源征管而建立的,但是相對我國基數更大的小規模納稅人來說卻顯得力不從心了。其他很多稅種也仍然存在著或大或小的稅源流失情況。
現階段投入稅收部門的預算資金應該有專門劃出一部分進行信息化建設專業人才的培養與信息化建設軟件系統的研發,形成一支技術力量強大,并能實際聯系業務的人才隊伍。稅務部門應與有稅收專業的各大院校進行通聯合作,源源不斷挑選優質人才。與技術公司與軟件開發公司形成良好合作基礎,依據各地本身情況,為不同地區開發設計可全國兼容但可因地制宜的征稅管理子系統,為信息化的全國流通做好基礎工作。通過一些制度法規的建立,稅務部門與金融機構的信息分享程度逐步加強,與社會其他部門,各級人民政府做好充分的交流合作機制,逐步形成全方位,多層面稅源信息資源集中庫。
(二)稅收部門行政體制改革仍需進行
經過1994年分稅制改革以后,國稅地稅兩套平行的稅收征管隊伍便開始在各自的征稅領域中發揮作用。經過十幾年的發展歷程,對于我國稅收收入的增加起到很好的效果。但是其中也暴露出很多的問題。
在某些地區國地稅進行不同程度稅源的爭奪,這使得納稅人處于既尷尬又無奈的境地。在某些稅種的繳納上。既涉及國稅又涉及地稅,兩者分開辦公,納稅人的納稅成本會上升。再者,由于兩套不同的管理系統,國稅屬于中央直屬機構,而地稅屬于當地政府,其行政資源浪費現象和效率低下就時有發生,比如成都地稅要進行門頭裝飾的統一更換,而更換費由財政系統進行撥付,層層下撥的財政資金遲遲沒有到位,使得這一簡單工作耗時幾年都沒有完成。
(三)我國納稅宣傳的力度有待加強,方式有待改變。
1 “綠色稅法”開啟協同征管新模式
分稅制改革之后,我國逐步建立并完善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發展要求的新稅制,也實現了稅收征管模式由“保姆式”向“34字”新征管模式的轉變。20余年來,現行征管體制和模式成效顯著,但也存在職責不清晰、執法不統一、管理不科學、組織不完善、辦稅不便利等突出問題。完善征管體制改革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要求,也是實現國家治理現代化的一項基本建設。2015年12月24日,中辦、國辦印發《深化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明確提出征管改革的基本原則,強調要以法治為引領,落實稅收法定原則,完善征管法律制度,增強稅收統一執法的法律性和規范性。環境保護稅是我國首部“綠色稅法”,也是我國第一部明確寫人部門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機制的單行稅法。新法實施后,環境保護費由費改稅,征收部門由單一的環保部門轉換為稅務機關與環保部門相配合,由此,開啟了“企業申報、稅務征收、環保監測、信息共享”的稅收征管新模式,稅收征管效率將大大提升,稅收功能實現將大大強化。
2 “綠色稅種”對稅收征管提出新要求
作為我國首部“綠色稅法”,該法涉及的環境保護稅是新開征的“綠色稅種”,征收范圍涉及面廣,需要收費與征稅兩套制度的轉換,需要政策規定、征收管理技術升級與前期準備:首先要起草稅法實施條例,細化具體政策和征管措施,并按程序報請國務院批準。其次,各省(區、市)按法律程序確定和報批對授權地方決定的事項,包括確定具體適用稅額、增加同一排放口應稅污染物的項目數等。再次,稅收征管技術升級和準備工作,包括建立稅務與環保工作配合機制、調試征稅信息系統、交接納稅人資料、建立信息交換平臺等。同時,還要加強政策宣傳解讀、納稅輔導、業務培訓等工作。強化“環保稅”政策功能:內化企業環境污染成本以促進經濟增長方式轉型
“環保稅法”實施后,企業排污由以前的繳納排污費轉為繳納環保稅,稅收制度強制性、無償性、固定性的三個獨有特性,對企業污染行為形成法律約束,將對我國經濟增長方式由粗放向集約創新轉變產生前所未有的影響。
3 粗放型經濟增長模式下企業環境污染成本被社會化
粗放型經濟增長方式主要依靠增加生產要素的投人,即增加投資、擴大廠房、增加勞動投人,來增加產量,其基本特征是依靠增加生產要素量的投人來擴大生產規模,實現經濟增長。長期以來,對經濟發展規模和增長速度片面的追求,導致了中國企業走上高能耗、高污染、低產出、低效益的錯誤路徑。本應由企業自己負擔的環境污染成本,未能如實反映在資產負債表等財務報表中;環境污染尤其是高耗能、高污染企業對生態環境的破壞無法估量,難以計算,企業自身發展的內在成本被社會化,環境污染成本被迫轉移給社會和民眾,國家的生態文明建設面臨巨大壓力和風險。企業無視環境污染的社會成本,逐利妄為、無序競爭,造成國家產能過剩、產業結構失衡、生態環境惡化。轉變經濟增長方式需改變企業污染成本被社會化的現狀。
[關鍵詞]環境稅 稅種 體制
中國學術界早就開始了關于環境稅的討論。雖然環境稅目前還有諸多不確定因素,但從國際、國內的綜合環境分析,環境稅開征已是必然趨勢,且時間不會遙遠。
一、碳稅
碳稅就是二氧化碳的排放征收的一種稅。環境稅,泛指為了達到環境保護的目標,而征收的相關稅中,或者與環保相關的稅收。能源稅,泛指對各種能源征收的相關稅收,包括所得稅、資源稅等。三者比較,環境稅最寬范,即碳稅可以是環境稅當中的一個稅目。因此,碳稅的實施方式,可以通過改造現有的稅種,包括能耗稅、消費稅等,通過對這些稅費的改革,來達到減排二氧化碳的目的;也可以將碳稅列為環境稅的一個稅目;也可以單獨搞一個碳稅。但是把所有的與能源相關的稅收全部歸納為碳稅,即中國單獨搞一個碳稅,是一種理想中的模式。這樣對中國的資源保護、對節能減排能發揮更大作用。
二、環境稅與排污費的區別
環境稅和環境稅收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我國早就有環境稅收政策。如:以消費稅名義出臺的“燃油附加稅”就可以看做是一種環境稅,因為它起到的作用就是增加使用者的成本;再有,增值稅中的一些減免條款,實際上也體現了環保的理念。這些環境稅收,可以稱為“融入型”的環境稅。而單獨設立一個環境稅,則僅僅是整個環境稅收中的一個“獨立型”的稅收政策。所以,從廣義的角度來說,我國已經有了環境稅。現在有些專家提出的環境稅,實際上專指設立一個新的環境稅稅種。
現在提出的環境稅概念,是專門辟出一個新的稅種。要在短期內全面推行費改稅有一系列技術障礙。首先排污收費的費率難以直接轉換為稅收的稅率。在我國,各地征收排污費使用的費率是不一樣的。征收的費率不僅與環保部門的征收能力有關,還與地方政府的關注度、企業的認識、以及環保部門的監測能力直接相關。環保監測能力強的,政府投入多的,可能就收得好一些。而稅收的征收能力主要取決于稅收部門的能力建設,兩者難以直接轉換。
另外,從理論上看,稅收與政府性收費最大的區別是,稅收強調“中性”原則,收費更加強調“調控”,收費的資金基本用于形成專項資金,而稅收作為國家財政收入,作為預算分配。如果費改稅,會喪失排污費目前作為國家調控環保資金的作用。
在過去幾年的發展中,排污費還承載了更多的職能,特別是已經被用做環境經濟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另外,在未來將要推廣的排污權交易或碳交易中,排污費制度都是重要的制度基礎。一些專家認為,是否用環境稅取代排污費還有待深入研究。
三、環境稅應是新稅源而非新財源
環境稅是對消耗能源、占用環境資源和污染環境等行為進行的征稅,納稅主體主要是各類企業。而這可能會帶來一系列問題。
首先,稅基的確定。相比其他較易量化的指標,對污染物種類及排放標準的測算顯然難度更大,所需技術水平也更高,對納稅企業、環保及稅收部門在人力、物力和財力上均構成一定要求。
其次,稅率的確定。一個根本的原則是,環境稅的立稅是為了改善環境質量,而不是稅收增長,它可以成為一個新稅源,但絕不能成為新財源。這就需要一個合適的尺度:稅率過低難以顯示調節效應,也難以影響人們的行為,而過高又會造成生產抑制,甚至會導致破壞環境的秘密違法行為。
從實踐經驗看,各國對環境稅設立與征收并沒有統一標準和模式,因此,中國特色也應該是中國環境稅的應有之義。不可否認,我國經濟增長模式徹底轉變尚需時日,人們消費模式和消費結構的改變也遠非一日之功,在這個意義上,環境稅固然該征,但也需慎征。準備要充分,太過草率和太過激進都難免會事倍功半。
四、國外環境稅體系分析
就制度建構而言,有學者將環境稅法律體系區分為獨立型環境稅體系和融入型環境稅體系。獨立的環境稅由一般環境稅、污染產品消費稅和污染稅組成;融入型的環境稅則是利用消費稅和資源稅等傳統稅種的“綠化”而成。
目前鮮有國家完全建立起了獨立型的環境稅收法律制度,絕大多數國家都是采用一種綜合的方式,對現行的稅收法律制度的進行綠化,并配合新稅種的開征來逐步建立起環境稅收體系。所謂“稅制綠化是指通過取消和調整對環境有負面效益的稅收政策和補貼,開征新的環境稅,達到保護自然環境的目的。采取這種方式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環境稅收法律制度的發展時間短,仍處于動態發展階段,對環境稅收制度的實效性研究還不足;另一方面,環境稅法律制度的建立還須充分考慮到經濟社會的發展需要和稅收體系的總體平衡問題。環境稅收法律體系的構建是長期的過程,直接建立起獨立的環境稅收法律體系幾乎是不可能的。我們必須從現實的角度出發,不能僅僅停留在理論的討論上,否則,再完美的制度構建也將流于形式。
五、環境稅的環保意義
稅收政策來促進環境保護,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鼓勵對環保技術的研究、開發、引進和使用。這主要通過研究開發費用的稅前列支、技術轉讓費的稅收減免、對引進高新環保技術的稅收優惠等措施來調節實施。
鼓勵對環保的投資。主要通過對環保投資退稅、允許環保設施加速折舊等稅收措施來調節實施。
鼓勵環保產品的生產、使用,促進環保產業的發展。許多國家都在征稅時通過適用低稅率對環保產品予以照顧,對廢物回收利用也往往予以免稅優待。
鼓勵環保行為。如美國為鼓勵私人造林,規定在稅收方面予以優惠:私人造林只征收土地稅,而不征收青山林木稅,私人造林的耗費可以抵繳所得稅。
對污染產品和不利于環境保護的行為征收重稅,這包括消費稅、能源稅中有利于環保條款等。
參考文獻:
[1]左少君.如何完善環境稅費制度[N].中國稅務報,2001.
1 引 言
在我國經濟運行體系里,財稅收入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穩定的財稅收入,有利于促進我國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也有利于我國社會的繁榮穩定。政府的主要經濟來源就是依靠財政稅收政策獲取的,只有在經濟發展中不斷的完善財政稅收方面的體制,才能保證政府的有效運轉。在我國,財政稅收政策的執行主要依靠財政稅收體制來進行,在我國目前經濟飛速發展的條件下,我國的財政稅收體制也需要進行相應的調整和改革,才能適應經濟和社會的發展趨勢。
2 我國財政稅收體制改革的意義
2.1 財政稅收體制改革有利于政府政策的實施
財政稅收是我國政府的主要收入來源,財政稅收政策的執行對于我國政府各項行政措施的執行和經濟方面的政策有著很大的影響。財政稅收政策的改革對于社會收入的再分配也起著相當重要的作用。我國財政稅收體制的改革,對于政府行政政策影響最大的一個體現就是改變了國庫的支付方式。原來的國庫支付方式往往實施分散式的支付模式,財政稅收體制改革后,則采用集中化的財政支付模式。這種支付模式對于我國國家財政措施有著很大的積極影響。在政府采購過程中,往往在集中支付模式的引導下,采取透明化的采購方式,實現了采購過程的簡約化,提升了政府的采購效率。其次,我國財政稅收體制的改革,對于我國政府的財政績效考核政策也有著深遠的影響。
2.2 財政稅收體制的改革有利于我國社會的繁榮穩定
我國財政體制的完善,對于我國社會的建設也有著很積極的意義。財稅體制的改革,加大了我國的財政方面的收入,使得政府加強了對于社會的財政投入力度。財政稅收體制的改革間接的促進了我國社會保證制度的完善,也促進了我國城市建設的發展,更促進了文化體育事業的興盛。國家有了強大的財政收入作為基礎,就可以一心一意進行我國的社會主義建設,從而加快我國各項建設的步伐。財政收入的增加,也可以增加我國政府對于農村的扶持力度。不僅從農業生產上對農民進行一定的政策支持和補貼,還可以完善農村的社會保障體系,發展農村的文化、教育、醫療等。
2.3 財政稅收制度的改革有利于我國預算制度的改革
我國社會主義事業的發展,離不開預算制度的完善。只有在進行經濟建設時實現收支方面的平衡,才能有效的促進我國經濟的平穩快速發展。因此,我們在進行經濟建設的過程中必須實施完善的財政預算制度。這就需要對目前的財政預算制度進行一系列的改革。我國財政稅收體制的改革,對于我國財政預算制度的改革有著較為積極的影響。我國財政預算工作提升到了一定的水平,就可以為我國社會主義經濟文化建設提供可靠的資金支持,政府也相應的增加了對于經濟市場宏觀調控的能力。
3 我國財政稅收體制中出現的問題
3.1 我國財政稅收的預算管理工作中存在著缺陷
財政稅收制度的完善,離不開科學合理的財政預算管理工作。我國的財政預算工作目前已經取得了不小的成就,但是從總體實施的效果上來看,仍然存在著一定的問題。因為在我國社會主義經濟建設的過程中,一些地區的財政收支情況有著過于集中的缺點。這種情況就導致了我國財稅制度不能有效的得到落實,那么中央的財政支出就不能進行一定的全面分配。地方財政措施的干擾,對于中央的財政政策產生了一定的不良影響。預算方面存在的不足,影響著對于社會財富的再分配。
3.2 我國財政稅收的轉移支付缺乏規范
我國的財政稅收政策在實施的過程中,往往以分稅制的形式來進行。分稅制的出臺可以對地方經濟之間的差異進行一定的平衡,在分稅制的前提下,納稅個人或者單位也可以進行一定的轉移支付。但是,在當前的分稅制的轉移支付中,往往存在資金貪污、使用效率低等問題,降低了我國財政稅收體制的轉移支付的規范性。我國地方財政機構在具體的運作環節中,往往存在著一定的模糊性行為,導致決算時出現賬目不清、財務漏損等財政問題。這種轉移支付的環節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降低了我國財政稅收制度對于經濟差異的平衡力度,不利于我國經濟的均衡發展。
3.3 我國的財政稅收政策在執行過程中的亂收費現象
我國的財政稅收是政府的主要來源,但是,在一些基層部門的執行過程中,往往存在一定的亂收費現象。政府針對此類問題進行了專門的整改措施,出臺了相應的政策,并實施了一定的清費措施,還取消了一些農村偏遠地區的不合理稅收項目。但是,由于財政稅收體制的落后,導致我國的財政稅收機構存在尾大不掉的狀況,這就阻礙了我國財政稅收政策順利的執行,對于中央正規資金的收取也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響。有的政府部門在進行機構整理的過程中,反復進行機構的合并和精簡,使得部分財政管理人員存在素質參差不齊的情況。
4 我國財政稅收體制改革中的創新措施
4.1 完善我國財政稅收體制中的預算體制
我國財政稅收體制的完善,離不開財稅的預算體制的完善。在具體的改革措施中,我們需要將財政預算的編制工作和財政預算的執行工作進行一定的分離。在預算的過程中,我們應該對短期預算和長期預算有一定的合理規劃,并將短期的財政預算具體化。在做好當前工作的前提下,逐漸的擴大預算工作的范圍,對預算工作實施嚴格的管理,對我國的經濟發展工作做到合理的規劃。只有做好預算規劃工作,才能打好財政體制的改革的基礎。
4.2 加強對于財政稅收體制改革的宣傳工作
除了要加強政府財政機構方面改革外,我們還應該積極地進行財政稅收體制改革的宣傳工作。財政稅收工作與廣大群眾的經濟生活息息相關,因此,進行財政稅收體制改革工作就必須獲得廣大人民群眾的支持。只有使納稅人充分的理解財政稅收體制的改革內容,才能為財政稅收體制改革工作打下良好的群眾基礎。對于財政稅收人員也要進行相關的宣傳培訓,加強他們對于工作的責任心,明白稅收制度改革的重大意義。
4.3 建立健全我國的分級財政結構體系
我國財政稅收政策的執行主要依靠國稅和地稅兩大職能機構來具體執行。財政稅收體系中的國稅機構代表中央政府,而地稅機構則代表地方政府。中央政府在進行財政稅收體制改革過程中,一方面要賦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獨立財政權力;另一方面又要做好地方財政收入和中央財政收入的平衡工作。只有健全我國的分級財政結構體系,才能在保證中央財政收入的基礎上,促進地方經濟的穩定有序發展。在這個財政結構體系構建的過程中,應該對兩者的工作范圍進行一定的明確和劃分,從而減少不同財政機構上的業務競爭。
一、農業稅的個體納稅戶,包括個體農戶和居民戶。個體農戶一般是指耕種的農田較多,以農業為家庭主業收入,應該參加而沒有入社的農戶。居民戶一般是指耕種的農田較少,不以農業為主要收入的戶。
二、個體納稅戶的耕地,凡是同生產隊的大田比鄰或者穿插的,不論土地多少,都應當按照所在地生產隊的大田稅負征收農業稅,并且根據農田的多少和農業收入的高低等不同情況,另外加征稅額的一成至五成。對于個別生活困難的納稅戶,經過或者鎮人民委員會批準,可以不予加成。
三、居民戶耕種的少量十邊地暫不征稅,但是,對于耕種十邊地較多。超過當地社員自留地一般標準的,應當征收農業稅。
四、農田座落在征收房地產稅地區的,可以按照征收房地產稅的規定征收房地產稅,不征收農業稅。但是,對于農田面積較大,周圍群眾意見較多的納稅戶,也可以改征農業稅。
五、個體納稅戶種植的糧田和棉田,農業稅應當征收實物,其他耕地可以征收代金。個別納稅戶交納實物有困難的,經過或者鎮人民委員會批準,也可以改征代金。
六、個體納稅戶交納的農業稅(包括加成稅額和附加),不論交納實物或者現金,都應當按照規定計算剔除或者扣回購貨券。但是,對于農產品以自食為主的居民戶,可以不予計算剔除或者扣回購貨券。
七、個體納稅戶應當在國家規定的納庫期限內交納農業稅,逾期交稅的應當加收滯納金,滯納金以每逾期一天按照應當征稅額的千分之五計算。
八、農業稅征收代金的部分,可以實行季度預征,全年結算的辦法,在每年第三季度末以前全部征收納庫。農業稅征收實物的部分,可以在糧、棉收獲的時候征收納庫。
文 號:發改價格〔2013〕29號
日期:2013-01-07
執行日期:2013-01-07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財政廳(局)、水利(水務)廳(局):
自2006年《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0號)頒布以來,各地積極推進水資源費改革,征收范圍不斷擴大,征收標準逐步提高,征收力度不斷加強,對促進水資源節約、保護、管理與合理開發利用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仍存在水資源費標準分類不規范、征收標準特別是地下水征收標準總體偏低、水資源狀況和經濟發展水平相近地區征收標準差異過大、超計劃或者超定額取水累進收取水資源費制度未普遍落實等問題。為指導各地進一步加強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管理,規范征收標準制定行為,促進水資源節約和保護,現就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明確水資源費征收標準制定原則。(一)充分反映不同地區水資源稟賦狀況,促進水資源的合理配置;(二)統籌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合理開發利用,防止地下水過量開采,促進水資源特別是地下水資源的保護;(三)支持低消耗用水,鼓勵回收利用水,限制超量取用水,促進水資源的節約;(四)考慮不同產業和行業取用水的差別特點,促進水資源的合理利用;(五)充分考慮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二、規范水資源費標準分類。區分地表水和地下水分類制定水資源費征收標準。地表水分為農業、城鎮公共供水、工商業、水力發電、火力發電貫流式、特種行業及其他取用水;地下水分為農業、城鎮公共供水、工商業、特種行業及其他取用水。特種行業取用水包括洗車、洗浴、高爾夫球場、滑雪場等取用水。在上述分類范圍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本地區水資源狀況、產業結構和調整方向等情況,進行細化分類。
三、合理確定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調整目標。各地要積極推進水資源費改革,綜合考慮當地水資源狀況、經濟發展水平、社會承受能力以及不同產業和行業取用水的差別特點,結合水利工程供水價格、城市供水價格、污水處理費改革進展情況,合理確定每個五年規劃本地區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計劃調整目標。在2015年底(“十二五”末)以前,地表水、地下水水資源費平均征收標準原則上應調整到本通知建議的水平以上,具體水平見附表。各地可參照上述目標制定本地區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調整計劃和實施時間表,分步推進。
全省(區、市)范圍內不同市縣水資源狀況、地下水開采和利用等情況差異較大的地區,可分區域制定不同的水資源費征收標準。
四、嚴格控制地下水過量開采。同一類型取用水,地下水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要高于地表水,水資源緊缺地區地下水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要大幅高于地表水;超采地區的地下水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要高于非超采地區,嚴重超采地區的地下水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要大幅高于非超采地區;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取用地下水的自備水源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要高于公共供水管網未覆蓋地區,原則上要高于當地同類用途的城市供水價格。
五、支持農業生產和農民生活合理取用水。對規定限額內的農業生產取水,不征收水資源費。對超過限額部分尚未征收水資源費且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低、農民承受能力弱的地區,要妥善把握開征水資源費的時機;對超過限額部分已經征收水資源費的地區,應綜合考慮當地水資源條件、農業用水價格水平、農業水費收取情況、農民承受能力以及促進農業節約用水需要等因素從低制定征收標準。主要供農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飲水工程,暫按當地農業生產取水水資源費政策執行。
農業生產用水包括種植業、畜牧業、水產養殖業、林業用水。
六、鼓勵水資源回收利用。采礦排水(疏干排水)應當依法征收水資源費。采礦排水(疏干排水)由本企業回收利用的,其水資源費征收標準可從低征收。對取用污水處理回用水免征水資源費。
七、合理制定水力發電用水征收標準。各地應充分考慮水力發電利用水力勢能發電、基本不消耗水量的特點,合理制定當地水力發電用水水資源費征收標準,具體標準可參照中央直屬和跨省水力發電水資源費征收標準執行。
八、對超計劃或者超定額取水制定懲罰性征收標準。除水力發電、城市供水企業取水外,各取水單位或個人超計劃或者超定額取水實行累進收取水資源費。由流域管理機構審批取水的中央直屬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工程超計劃或者超定額取水的,超出計劃或定額不足20%的水量部分,在原標準基礎上加一倍征收;超出計劃或定額20%及以上、不足40%的水量部分,在原標準基礎上加兩倍征收;超出計劃或定額40%及以上水量部分,在原標準基礎上加三倍征收。其他超計劃或者超定額取水的,具體比例和加收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財政、水利部門制定。由政府制定商品或服務價格的,經營者超計劃或者超定額取水繳納的水資源費不計入商品或服務定價成本。
各地要認真落實超計劃或者超定額取水累進收取水資源費制度,盡快制定累進收取水資源費具體辦法。
九、加強水資源費征收使用管理。各級水資源費征收部門不得重復征收水資源費,不得擅自擴大征收范圍、提高征收標準、超越權限收費。要采取切實措施,加大地下水自備水源水資源費征收力度,不得擅自降低征收標準,不得擅自減免、緩征或停征水資源費,確保應征盡征,防止地下水過量開采。同時,要嚴格落實《水資源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綜〔2008〕79號)的規定,確保將水資源費專項用于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資源的合理開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平調、截留或挪作他用。
十、做好組織實施和宣傳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視水資源費征收標準制定工作,加強組織領導,周密部署,協調配合,抓好落實。要認真做好水資源費改革和征收標準調整的宣傳工作,努力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
(一)實現了我國稅制的轉型
在我國不斷的進行財政稅收體制改革的時間里,我國取得了非常矚目的成就,首先在所得稅的部分強化了稅收的公平性也讓每一個企業都在平等、公正的社會環境下進行競爭。其次在這一階段內我國也建立健全了新型的流轉稅制度,這一舉措從分表明了我國實行市場經濟的特色;而且也讓中央和地方政府擁有更加穩定財政收入來源,中央政府的宏觀調控能力也得到了不斷的加強。
(二)轉換了國有企業的經營機制
我國的很多國有企業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定期進行稅款的繳納,然后將稅后的資金按照企業的實際情況進行分配使用,這也是新型的企業所得稅的特色以及使用方法。隨著社會的發展和經濟的增長傳統的“國有企業承包制”,已經不再能滿足新型的社會要求,因此這就需要對這種制度進行改革,從而剔除落后的部分,讓相關體制與時俱進,也進最大程度去避免將來國家在“分配”方面可能會發生的問題。
(三)我國的財政支出體制也得到了轉變
對于這一部分,我們需要從兩個角度進行分析首先財政績效化的管理模式有利于對于財政績效進行及時準確的評價,從而有利于政府在接下來的問題上采取良好的分配方式,這也有利于不斷優化現有的財政支出結構,讓我國政府的職能具有服務型的特點。其次支出結構出現了變化,尤其是政府在科教文化事業的投入程度不斷加大的時候,我國的科技創新產業也會得到蓬勃的發展,這也保證了我國公共服務事業的不斷完善和發展。
二、我國財政稅收工作存在的問題
(一)當今的財政稅收體制具有局限性
因為我國現有的財政稅收體制具有一定的局限,所以我國才要不斷地進行改革,大多數在以下幾點體現:第一,我國現有的財政分配具有明顯的向上集中趨勢,這也就會導致分稅制度不可能落到實處,難以發揮其作用,也就造成了財政分配的不合理可能會削弱了中央的宏觀調控的能力。在我國的稅收種類中環境與資源卻并沒有受到相關人員的注意,這可能降低稅收調節社會分配的能力,而且很多重要的非稅收收入也沒有及時的納入我國現有的稅收管理制度當中來。
(二)當今的預算管理體制具有缺陷性
隨著改革工作的發展,對我國原來的預算問題進行了一定程度的改善,但是這個問題卻沒有得到完全的解決,雖然我國鼓勵進行稅收制度的改革工作,但是很多地方政府無法及時的跟上整體的節奏,讓很多財政預算沒有包含在政府的收支工作中。而且我國現有的監督體制和管理體制都具有不同程度的缺陷,導致很多財政事情無法公開在陽光下,很多財政飯無腐敗的問題也沒有得到控制和解決,因此很多根本性的矛盾沒有得到緩和。
(三)當今的轉移支付缺乏規范性
我國的中央財政的集中程度很高,然而這并不能保證中央財政的撥款可以及時的彌補地區間經濟發展不平和的缺陷。而且專項轉移支付、財力性轉移支付以及稅收返還與體制補助同時為我國的這主要支付方式。但是這三種支付方式都在支付過程中會出現支付效率低、監管不到位、支付款項不準確以及支付結果難以得到查詢等問題。
三、加快體制建設、進一步深化財政稅收改革的有效途徑
(一)不斷完善分級和分權的財政機制
實行這種體制之前應該進行充分的調查,以考證這種制度是否符合我國現有的實際情況,從而將統籌兼顧和協調規范的作用最大化,來保證我國財政支出與收入長期的處于平衡的狀態下。在實際工作中分權、分級就代表根據實際情況來評測各級政府的收入能力以及權力,進而對該政府進行相應責任和義務的劃分。這就需要地方政府擁有一定的權力,鼓勵地方政府在相關區域推行稅收的減免政策,保證各級政府的合理劃分。
(二)不斷完善預算的管理體制
從我國現有的財政稅收狀況來說,一定要盡快的將預算執行和編制這兩個范疇劃分明確的界限,這將會符合我國財政預算方面的整體發展理念,幫助我國建立一個緊密式的預算管理模式,而且絕對不能忽略任何一個與財政收支有關的工作。最重要的是要及時有效的對國有資本經營和社會保證等領域進行管理,當預算體系能包含與之相關的所有事宜,很多行業也會從中獲得良好的發展機遇。
(三)實行科學合理的兩級兩類關系轉移支付體系
上文我們提到現有的三大轉移支付模式,都會遇到不同的問題,這也會造成一定的財政損失,增加管理成本。所以在以后的轉移支付活動當中,要確定主要的支付目標,其次進行資金的適當比例,從而保障對資金的合理分配。第一、就需要對稅收返還和體制補助的相關規定進行修改;第二、要將普通的轉移支付比進行合理調控,保證結構的平衡;第三要注意地方因素對轉移支付水平的影響,確保對地方支付數和的準確性與合理性。
論文摘要:多年來,我國地方財政普遍面臨的一個老大難問題是:地方財政收入遠遠不能滿足地方財政支出的需求。為緩解這種矛盾,各級立法部門、行政部門及理論部門就如何增加地方財力的問題進行過許多有益的探討與實踐,筆者以濟南市歷下區政府在當前地方政府財政資金收支管理問題的案例,認為合理分配上下級財政之間的財力,是緩解乃至解決地方政府財政收支矛盾的重要措施。
1994年分稅制改革以來,我國地方財政支出作為地方政府履行其職能的經濟基礎,為我國地方經濟的持續健康快速發展作出了極其突出地貢獻。但是,伴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各項改革進程的深化,地方財政特別是基層財政普遍面臨一個非常困難的問題,那就是地方財政收入的增長遠遠不能滿足地方財政支出的需求。為此筆者以濟南市歷下區為例,探討合理分配上下級財政之間的財力舉措,從而提高財政管理水平。
一、建立科學的支出體系
近年來,各級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都有了較快增長,相應的財政投入也不斷增加。但是財政支出結構卻存在不合理甚至異化的現象。如何加強和規范地方財政支出,建立科學的支出體系,成為擺在各級地方政府財政部門面前的一個新任務。
筆者認為濟南市歷下區在這方面的探索值得思考和借鑒。歷下區實行區街財政體制改革以前,由于街道辦事處原來沒有實行綜合預算,存在自定政策、自我管理、自己監督的“三自”現象,預算支出剛性不足,預算執行監督乏力,人為因素影響大,急需建立綜合預算管理制度,用制度來制約、管理。為此,2008年年初,歷下區提出要在辦事處中推行綜合預算,4月初區政府下發《關于下發歷下區街道辦事處財政性資金管理規定的通知》文件,文件規定:將街道辦事處及其所屬事業單位的各項財政性資金,全部納入財政監管范圍,實行收支兩條線,由財政統一管理,開設的帳號必須經財政批準,嚴禁私設“小金庫”。并參照《預算法》的規定,實行部門綜合預算,嚴格按照編制的年度預算執行。
辦事處綜合預算編制按照“收入有計劃、支出有標準、重點有保障、鼓勵有結余”的原則安排,支出保工資,保社會穩定、民政、計生、城建城管、社會公共事業等項目,有財力的辦事處逐步加強自身建設,公用經費控制在限額以內。通過對辦事處的綜合預算管理,使其收支更加科學、規范、透明,并逐步引導辦事處對社會公共事業的投入。編制范圍包括:辦事處所有機關、全額、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全部編制綜合預算。
二、建立了社會公共事業支出審批制度
按照歷下區提出的關于構建“繁榮、和諧、現代化新歷下”的工作目標,為進一步加大基層社會公共事業投入力度,切實保障全區各項社會公共事業和國民經濟協調發展,規范社會公共事業支出范圍和審批標準,區財政制定了《歷下區社會公共事業項目審批程序》,規定辦事處使用年初預算預留的自有資金,在各自行政區域內開展城市公益建設、就業再就業服務、社區教育、社區服務設施、公共安全和公共交通等領域的公益活動產生的支出,應納入社會公共事業支出范圍。具體是:辦事處進行社會公共事業支出于項目計劃開始前一個月填報項目,財政初步審核后轉至區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審核,通過后報區分管領導簽字同意,區財政再綜合考慮項目計劃的輕重緩急和資金情況,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建議,上報區政府審批。經區政府研究同意后,由財政于3日內批復到申報辦事處,并按時足額將項目資金撥付到有關單位。若此項經費當年未使用,可結轉下年并于下一年度專項經費合并使用。同時制定了綜合預算監督審核辦法,監督檢查各辦事處管好用好預算資金。辦法要求各辦事處必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積極組織各項收入。為保證辦事處的用款計劃及時撥付,各辦事處必須計劃安排好下一步工作,提前做好資金使用計劃,及時于財政相關職能科室溝通,確保辦事處資金的正常運轉。各辦事處應嚴格按照年初編制的年度預算執行,未經批準、違背預算安排的資金支出,依法依紀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并由財政扣減其撥款額度,直至整改后,再恢復正常資金撥付。通過將綜合預算編制下達到街道一級,歷下區實現了財政資金從撥付源頭到使用終點的全過程預算管理,推動了基層在科學合理編制預算的基礎上,將財政資金更多地用于轄區內公共服務和管理上,用在改善居民生產生活條件上,取得了顯著成效,從基層財政財務管理的角度,為各級地方政府建立科學的財政支出體系提供了經驗。
三、建立轉移支付和激勵政策,進一步理順地方財政體制
地方財政體制的不合理,特別是上級財政對下級財政抽血式的向上集中財力的財政體制,必須逐步改變為各級財政明確收入來源,由上級財政建立對下級財政的轉移支付和激勵政策,促進基層財政的穩步增收和良性循環。以歷下區為例,歷下區目前有13個街道辦事處,由于體制上各種原因的存在,多年來,各辦事處財政收支矛盾不斷加劇,基本保障能力脆弱,大部分街道辦事處財政支出對財政轉移支付的依存度越來越高,有些辦事處甚至保工資都存在困難。
為緩解街道辦事處財政困難,歷下區委、區政府高度重視,積極探索建立新型財政管理模式,消除導致各街道辦事處財政困難的體制障礙,促進和保障了區域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具體地說,為切實合理調整區與辦事處的分配關系,促進歷下區財政收入快速增長,保障街道經濟社會各項事業的協調發展,歷下區財政局牽頭,于2007年下半年開始,抽調精干力量,由分管領導帶隊,分組到各街道辦事處進行調研。通過幾個月的調研分析,在掌握了第一手詳實資料的同時寫出了有實質性的調研報告,制定了《歷下區區街財政體制改革實施意見》。經區委、區政府研究通過了區街財政體制改革方案。2008年4月,歷下區率先在山東省實行區街財政管理體制改革。對街道辦事處財政體制采取“界定人員范圍,核定補助基數,收入同支出掛鉤”的管理辦法,把財政收入情況同辦事處的利益緊密結合起來,充分調動起辦事處抓稅源經濟的積極性。同時,新體制進一步加大了對辦事處的財政支持力度。
從歷下區的改革經驗可以看出,突出制度創新,健全和完善財政體制機制,合理分配上下級財政之間的財力,是緩解乃至解決地方政府財政收支矛盾的重要措施,如能在省、市和區縣政府之間建立類似的財政體制機制,很可能對推動深化當前的財政體制改革起到較大的作用。
參考文獻:
[1]《中國財政年鑒》,中國財政雜志社,2007.
一、我國當前財政稅收體制的監督機制
財政稅收體制的監督機制需要在實行的過程中進行不斷的優化完善,保證各項管理活動能夠適應當前監督模式的目標和要求,從而加強對財政稅收各方面活動的控制和管理,為財政稅收整體在經濟社會中的發展打下堅實的基礎。通過完善財政稅收體制的監督機制,實現對經濟活動的整體綜合的管理和控制,為促進財政和稅收體制的改革創新做出積極的影響。財政稅收的活動優化和檢查監督需要有機的結合在一起,形成一套有效的管理機制,從而為規范財政稅收體制打下良好的基礎。在這管理監督的過程中,我們需要對其中存在的錯誤行為進行規范和矯正,以保證整體的機制能夠完美的結合起來。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還需要根據不同時期的經濟社會的需求,積極的提出創新和優化的建議,從而在整體上提高監督機制的效率。
當前我國的財政監督體系包括自動監督和自主監督兩個方面,二者形成了一個完整的監督管理機制。這里既包括了中央對地方的監督,也包括了地方雖中央的監督,即形成了一個循環的監督機制,使監督者也是被監督者,使整個監督機制能夠在財政稅收體制中起到積極有效的作用。
二、我國財政稅收監督機制存在的問題
(一)財政稅收監督的法律規范相對滯后
我國當前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一種法制的經濟,這種經濟要求我們在財政稅收的管理監督活動中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但是從整體的市場經濟來看,目前我國的財政稅收在立法方面相對滯后,各地方部門的法律法規、行政規范的制定也不是十分完善和系統,而且中央和地方的財政稅收制度之間的差別較大,難以統一和協調,甚至會相互引起矛盾和沖突,使整個監督機制的實行出現阻礙。我國一直以來也沒有形成一部綜合的、權威的專門的法律規定,來對整體的財政稅收工作的監督的內容和方式進行明確的規范。由于財政稅收監督工作的立法程度?]有明確,因此對財政稅收的監督就沒有足夠的法律保障,監督的方式和手段也受到國家的強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財政稅收監督的像更加完善、深化的方向發展,嚴重阻礙了監督機制在市場經濟中對財政稅收的影響。
(二)財政稅收監督的方式方法相對滯后
一直以來,我國的財政稅收的監督范圍大部分集中在了內部審計和行政事業單位內部的收入支出以及中央財稅支出的質量上:加強了突擊檢查和專項監督,減少了日常的檢查;事后監督檢查增多,事前和事中的監督檢查較少;對財稅的收入方面檢查較多,對支出的來源和去向檢查較少;對單一的環節和部門監督較多,對整體的和綜合的資金使用監督較少;在各地方的財政稅收方面的管理以及會計方面的質量監督方面也存在很大的問題。
這些問題說明目前我國的財政稅收的監督機制具有明顯的差別對待和相對滯后,這樣會使很多經濟問題在成為事實之后才被發現,使違法的現象層出不窮,從而造成整個財政和稅收方面的經濟出現混亂的局面。同時,我國的監督部門機構較多,會經常出現職能的重復和沖突,在監督管理的過程中還會出現一些少數部門受到利益驅使的現象,對監督檢查出的問題睜一只眼閉一只眼,使整個財政稅收監督的工作難以規范,影響了各財政部門的工作效率。
(三)財政稅收監督的信息化相對滯后
目前,我國還沒有建立起一套綜合完整的財政稅收信息體系,特別是在這個信息化和網絡化的時代,信息手段的滯后導致了信息傳播不及時,信息共享不順暢,對財政稅收監督的發展形成一定的阻礙。首先是財政部門和征收單位并未形成實時的交流,使上級的財政部門對地方的收支情況難以及時、明確的掌握。其次是整個財政體系中沒有形成一種統一的核算網絡,資金的預算和支出很難及時的反映的各級的財政部門。最后是因為沒有科學技術的支持,財政部門的內部之間也難以做到協調溝通和及時監督,這樣會使監督工作的人員在各項資金活動的檢查上反復確認,大大降低了財政的工作效率。
三、如何落實財政稅收體制監督機制
(一)建立起較為完善的約束管理機制
針對當前財政稅收監督工作的開展,建立起完善的法律法規制度能夠對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的管理和決策形成一定的限制,從而在一定程度上規范其財政工作方式和內容,同時也能夠保障財政稅收工作的順利開展。第一,要將不同部門的不同管理模式進行有機結合,對財政稅收部門的內部結構進行優化完善,確保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監督能夠有效的進行。第二,要積極提高財政管理和監督方面的工作效率,所以在事前要及時發現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并及時分析解決,在事后也要對工作進行客觀的總結,并分析其中的問題和總結經驗,從而避免在今后的工作中再次出現類似的問題。第三,要從多個角度分析財政和稅收的監督活動中存在的問題,使各部門的工作都能夠與財政稅收的制度和體系相協調,并且同時在工作的工程中調整財政方面的法律規范,從而使整體的財政稅收工作能夠更加順利且優質的進行。第四,針對上級財政部門的監督機制的制定,要積極的配合和相互適應,從總體的經濟形勢來進行調整,使工作和制度能夠真正的有機結合。
(二)明確各監督管理主體的責任和義務
一個是要明確財政主體的責任和義務。在完善財政稅收體質監督機制的過程中,首先應該要使各主體明確其應當承擔的責任和義務,這樣可以使財政部門的工作人員能夠明確自己應該做什么,不應該做什么,以此來確保財政工作的質量和工作效率,也能加強對工作的規范和管理。除此之外,還要注重對各主主體工作的研究分析,通過科學的分析,可以明確不同部門主體應承擔的責任,進而引導相關工作人員做他們該做的事情,明確各自的分工,也能加強對整體財政工作的監督和管理。
二是要明確各級政府的責任和義務。在建設和完善整體的財政稅收體制的監督機制的過程中,應該既要綜合考慮政府的預算,還要有效的發揮其擁有的職能。只有不斷的在監督機制的實施過程中進行優化和完善,并加以實施科學的管理手段,才能積極的發揮財政稅收體制的監督機制的作用,同時也可以為今后的改革提供有效的經驗和參照。在國外,開展財政稅收的監督工作還要充分的考慮內部工作的職能,國外一般都是通過不斷完善自身的立法程序,同時優化該部門的監督管理機制,來推動整體財政稅收的改革和創新,并在這個過程中提高監督管理的水平。所以,我們需要借鑒國外的這種方式,使政府明確自身的責任和義務,積極發揮在監督管理上的作用,同時也要建立起一套綜合的法律規范,使監督工作能夠擁有法律保障,也能使監督管理機制進一步完善。
(三)加強財政稅收的各項監督
如果想真正的使財政稅收體制的監督機制更加規范,就一定要重視內部的監督和管理工作的開展,要通過加強對內部各部門等工作人員相關財政工作的行為監督和調整,還可以制定完善的法規制度使部門內部進行自身的管理,從而整體的促進監督機制的實施。同時,加強外部的監督和管理也是進一步完善監督機制的必要手段,但是還要注意在監督管理過程中,應該是各項工作與機制相協調,在協調的基礎上進行創新和優化。除了內外部的監督管理,財政稅收的監管也離不開政府的大力扶持,即政府部門可以通過不同的預算方法適當的調整各年度的政府預算,從而大大提升財政監管的效率。
(四)整體提高財稅相關人員的專業素養
如果要使財政稅收的監督管理工作能夠高效的進行,以及提高財稅部門的信息透明度和質量要求,就需要整體開展學習活動,使各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不斷的積累豐富的財稅知識,執行相關的財務法律規范,從而實現真正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除此之外,還要正確認識和理解建立健全的監督管理機制在整個財稅體系中的積極作用,同但時也要知道當前很多企業的財務方面存在一些失真的現象。因此,我們不僅需要對監管體系進行優化和完善,還需要對其中的工作人員的專業素養進行相應的提高,這樣才可以總體上防止企業內部失真的現象出現,而且提高了財務工作人員的知識內涵和服務水平還能進一步促進財政稅收的相關工作在市?鼉?濟中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