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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范文

        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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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

        第1篇: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范文

        一、個人境外直接投資管理現狀

        (一)較法人境外投資而言,個人境外投資管理法規不健全,基本處于粗放狀態按照目前的外匯管理法規,從主要的審核要素及登記管理環節來看,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在外匯管理環節較境內機構境外投資寬松許多。如下表所示:從實際情況來看,個人境外直接投資基本上屬于粗放管理狀態,其投資規模、經營狀況、盈利能力等無法進行統計。

        (二)政策環節未理順,現居民境外投資項目的投資款流出及收益流入,大多以各種變相甚至非法的形式進行由于政策障礙,目前已有的國內居民境外投資項目的投資款流出及收益流入,往往通過個人分拆結售匯、黑市購匯及現鈔攜帶等變相甚至非法的形式進行。一是個人直接投資管理規定可操作性不強。2006年的《個人外匯管理辦法》規定,境內個人對外直接投資符合有關規定的,經外匯局核準可以購匯或以自有外匯匯出,并應當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按照正常的程序,個人從事境外投資應當經過發改委、商務部門批準后辦理外匯登記及備案,之后才能辦理資金匯兌手續。但是,目前境外投資外匯登記制度均是針對機構量身定做的,基本上不適用于個人境外投資。另外,商務部門因程序問題無法核準個人境外直接投資,外匯局也同樣無法辦理外匯登記,至于后續的資金匯出核準更是無從談起。二是特殊目的公司管理規定難以理順個人直接投資資金匯兌管理環節。《關于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5]75號),允許境內居民個人以特殊目的公司的形式設立境外融資平臺,但“涉及境內購付匯的,應按照《境內居民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即同樣要求提供境外投資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這就意味著個人如果以購匯、支付外匯的形式向境外投資根本無法實現。另一方面,匯發[2005]75號文只對有特殊目的需求的個人境外投資項目有一定約束力,而對大量非特殊目的的個人境外投資項目不能產生任何影響。

        二、個人境外直接投資的監管難點

        (一)個人境外投資的資金來源不規范基于多種原因,絕大多數個人境外投資資金來源五花八門,有自有外匯、民間借貸、現鈔攜帶,更有甚者通過地下錢莊兌換,其來源與渠道不盡規范。

        (二)部門監管責任不明確據了解,由于一直以來沒有明確的個人境外投資核準操作規范,發改委或商務部門往往以此拒絕個人投資者提出的境外投資申請,外匯管理部門往往因上游部門不予審批個人境外投資造成后續外匯登記環節存在困難,存在明顯的政策盲點,阻礙了個人境外投資的規范發展。

        (三)管理監測體系不健全如外匯登記、資金流出入等操作細節不明確,FDI系統尚未開發個人境外投資模塊等,個人境外投資尚未納入境外投資聯合年檢范疇,事后監管和監測體系不健全。

        三、政策建議

        個人境外投資充分利用了國內外匯資源,有效實現民間資本的保值和增值,滿足居民多元化的投資需求,進而可以拉動國內經濟增長。因此,為貫徹“走出去”發展戰略,同時為了規范管理,建議:

        (一)理清思路,消除政策障礙,促進個人直接境外投資的發展發改委、商務部、外匯局等相關部門應加強聯合,參照境內機構境外投資的管理模式,協調研究制定個人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建立各部門職責分明,運轉有序的聯合審批監管機制。發改委和商務部門作為境外投資的主管部門,應審批或登記個人的境外投資。外匯管理部門負責外匯登記、匯兌、境外資金變動登記、資金調回監測等。從而理順各部門工作流程,讓個人境外投資有法可依,滿足個人的境外投資需求,促進個人境外投資的發展。

        第2篇: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范文

        根據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及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深圳分局是境外投資(不包括商業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的境外投資。)的外匯主管部門。外匯主管部門依據《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境外投資外匯風險及外匯資金來源審查的審批規范》、《關于援外項目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部分項目免繳境外投資匯回利潤保證金的通知》、《關于調整資本項下部分購匯管理措施的通知》等法律法規,負責審查境外投資項目的外匯風險和外匯來源,以及對投資資金的匯出和回收、投資利潤和其它外匯收益的匯回進行監督和管理。外匯主管部門對境外投資的管理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境外投資項目立項后審批前的外匯風險和外匯來源審查

        境外投資外匯風險審查主要是審查投資所在國(地區)的信譽、投資風險等級,投資所在國(地區)有關投資項目方面的法律、法規,投資所在國(地區)外匯管制狀況,以及投資回收計劃的期限是否合理。外匯資金來源審查主要是審查境內投資者是否利用自有外匯進行投資,根據《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規定,用于境外投資的外匯資金限于境內投資者的自有外匯,未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不得使用其他外匯資金。

        論文百事通使用國際商業貸款進行境外投資須報國家計委審批。外匯主管部門受理后30日之內出具正式批復。

        (二)批準境外投資項目后的外匯管理

        境外投資項目經有關審批部門批準后,境內投資者到所在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建檔、匯出投資資金等有關手續。隨后,境內投資者須向外匯管理部門定期報送境外投資企業的年度財務報表,接受外匯管理部門的監管。

        (三)對境外投資利潤匯回保證金的管理

        按照規定,境外投資企業在匯出資金前必須交納外匯匯出金額5%的利潤匯回保證金,但援外項目、不涉及購匯及匯出外匯的境外帶料加工裝配項目和中方全部以實物出資的境外投資項目,可以用境外投資利潤匯回承諾書代替保證金支付。保證金存入外匯局在指定銀行開立的保證金專用帳戶。

        (四)對境外投資項目境外融資的管理

        對境內投資者利用國際商業借款進行境外投資,需要經過國家計委批準。境外投資企業根據經營需要,可以在境外自行籌措和運用資金,對此不列入國家外債管理范疇,但如果需要境內母公司、境內金融機構以及其他部門、單位提供擔保,則必須經境內投資者所在地外匯管理部門審查,并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批。

        二、現行境外投資外匯、外債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資本項目外匯管制過嚴,阻礙了境外投資的發展

        為了平衡國際收支,防止外部金融風險向國內傳遞,我國一直實行嚴格的資本項目外匯管制。在亞洲金融風暴中,資本項目外匯管制成為維護我國金融安全的重要手段。此后,資本項目外匯管制雖然有所放松,但對境外投資的管制仍很嚴格。目前,我國限制企業購匯進行境外投資,除戰略性項目、援外項目和帶料加工項目可以購匯進行投資外,其余項目的境外投資以企業的自有外匯為主。企業有自有外匯的,首先使用自有外匯進行投資;沒有自有外匯的,可通過貸款等進行投資。另外,我國鼓勵企業使用實物投資,或以設備投資,或允許企業不結匯出口。企業能用于境外投資的自有外匯和籌措貸款的能力十分有限,依靠實物投資也存在很大的困難,這些都不利于境外投資企業的經營和規模的擴大。調查中,企業普遍反映以現有設備投資難以符合項目的需要,因為有些設備技術落后,甚至是國內已經淘汰的設備,為適應東道國的競爭需要,許多投資項目需要購買新設備。而以貨物不結匯出口的方式投資,雖然可以部分解決企業投資資金的問題,但輸出的貨物必須銷售后才能變成資本,企業的投資能力受到其銷售能力的制約,結果許多項目因無法及時獲得外匯資金而喪失有利商機。

        (二)利潤匯回保證金管理,對企業資金周轉不利

        為保證企業境外投資資產不流失,我國要求境內投資者交納外匯匯出金額5%的利潤匯回保證金。利潤匯回保證金管理也屬于資本項目外匯管制的重要內容,其本意是鼓勵境內投資者將境外投資所得匯回國內,但對企業來說,卻占壓了大量資金,妨礙了企業競爭力的提高,尤其是在境外投資的初創階段,境外企業多半無法創造利潤,保證金的占壓增加了企業的負擔。調查中,許多企業反映保證金管理對促進利潤匯回的作用并不明顯,有時會迫使企業采用規避保證金管理的投資渠道。境外投資企業在獲得盈利以后,多半希望擴大規模,進一步提高盈利能力,如果將利潤匯回后再投資,則將再一次面臨繁瑣的審批程序。雖然利潤直接轉為再投資也需要主管部門的審批,但手續相對容易。許多企業為了降低擴大規模的成本,傾向于將利潤留存在境外。為解決保證金資金占壓問題,需要用現匯進行境外投資的企業,有時不得不轉向境外帶料加工貿易的投資方式,或是一些非正常的投資渠道,造成資源不必要的浪費。

        (三)對國際商業融資的控制,阻礙了企業利用國際資金市場

        境內投資者如果使用國際商業貸款進行境外投資,屬于我國外債管理的范疇,需要國家計委的審批。境外投資企業的境外借款則不受此規定的管轄。但如果需要境內投資者、金融機構或其他部門、單位提供擔保,則要經過外債管理部門的批準。對境內投資者使用國際商業貸款進行境外投資的限制,實際上阻礙了企業對外部資金市場的利用,而利用外部資金市場,企業往往可以獲得更有利的融資條件,對降低成本,提高其國際競爭力大有裨益。調查中有些企業反映,在其對項目進行調研論證的過程中,許多得到消息的外國金融機構也會對該項目進行考察,如果認為該項目有利可圖,則會為企業提供信息便利和附有有利條件的貸款承諾。但由于上面提到的原因,使用這部分資金非常困難。

        三、境外投資對國際收支的綜合影響

        我國對境外投資進行嚴格的外匯管理的主要目的在于維護國際收支平衡,防范外部金融風險。短期內,境外投資增加了資本項目下外匯支出,對國際收支產生負面影響,但這只是境外投資引起的國際收支平衡表的直接變化。為全面評價境外投資對國際收支的影響,我們還要考察境外投資對國際收支的長期、間接影響,包括對國民經濟穩定發展的影響,對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的影響,子公司和母公司盈利能力的變化對國際收支的影響等方面。

        (一)利用自有資金的境外投資對國際收支的綜合影響

        對于資源類項目,境外投資雖然增加了外匯支出,但彌補了我國資源的不足,對國民經濟總體發展非常有益,而國民經濟穩定發展是國際收支平衡的根本保證。我國在境外投資開發國內稀缺資源,可以直接控制境外資源,保證國內資源的及時供應,而且在國際市場價格變動頻繁時,也可以起到穩定國內資源價格的作用。寶鋼在巴西投資開采的礦石就全部運回國內。進口到國內的資源,國內進口商支付的外匯最終會成為境外企業的利潤。這些利潤作為投資收益計入我國國際收支經常項目,因此國內企業控制的境外資源進口對我國國際收支不

        會產生負面影響。而且有的項目在彌補國內資源不足的同時,也在國際市場上銷售,從而可以增加我國的外匯收入,有利于國際收支的改善。例如,農化集團公司每年可以為國內提供50~100萬噸磷肥,其余的大部分均銷往國際市場。

        對于市場開拓類項目,境外投資有利于提高產品的知名度,促進出口的增加。如果境外企業盈利增加,境外投資收益的增加計入經常項目,國際收支得到改善。即便企業在境外的工廠虧損,只要能夠增加母公司的國際競爭力,帶動國內產品的出口,也會改善國際收支的經常項目。例如,海爾公司在美國建廠后,在國際市場上的商譽大大提高,其產品出口每年翻一番,2001年出口額高達4.2億美元,2002年計劃出口8億美元。在境外進行以加強技術研發、收集市場信息和加強售后服務等為目的的投資,也可以通過增加母公司的國際競爭力,促進國內產品的出口,對改善國際收支有促進作用。

        對于尋求有利投資環境的項目,如利用當地廉價的勞動力,避開某些發達國家的配額限制等,只要這些項目不與國內生產商形成競爭關系,對國際收支的影響也將是積極的。目前華源在加拿大、墨西哥、泰國等國進行的紡織服裝加工投資就屬于此類。受當地勞工管理的限制,這些項目并不能帶來大量的勞務輸出。但由于這些國家的紡織服裝出口沒有受到像我國那樣的配額限制,我國企業就可以繞過發達國家的貿易壁壘。這些企業如果在國內擴大生產,產品根本無法出口或出口成本很高。可以說,這種項目不但不會與國內產品形成正面沖突,反而可以擴大國內原材料的出口,促進了我國出口的增加。

        另外,還有一部分項目以帶動生產資料(包括設備、原材料、勞動力和技術)輸出為目的。這些項目對國際收支經常項目的改善效果是顯而易見的。

        (二)利用國際商業融資進行的境外投資對國際收支的綜合影響

        隨著金融全球化的發展,大型金融機構一般都在全球范圍內尋求融資對象,并形成了高效的投資決策機制,對可能投資的項目進行評估。如果項目收益前景良好,則這些機構愿意為項目的投資主體提供各種服務,如信息咨詢、優惠貸款承諾等,以此與這些投資主體保持良好的關系。一旦項目運行,這些機構通過提供貸款從中獲利。由于這些機構能夠提供比國內銀行更好的服務和更優惠的融資條件,且沒有換匯成本,我國企業很愿意利用境外融資進行境外投資。目前,我國少數優質大型企業,如中集集團已具備無需銀行擔保的國際融資信譽。

        利用國際商業融資進行境外投資,雖然增加了外債,在償還時增加了外匯支出,對國際收支長期平衡產生負面影響,但企業在獲得有利條件的融資后,盈利能力提高了。企業境外投資收益的增加可以反映在經常項目上,有利于國際收支的改善。

        四、政策建議

        “走出去”戰略的實施旨在鼓勵企業擴大境外投資,利用兩個市場、兩種資源增強國際競爭力。改善外匯、外債管理可以為企業擴大境外投資提供便利,有助于更好地貫徹實施“走出去”戰略。為此,我們可以從下面幾個方面著手對現行管理制度進行完善。

        (一)適度放寬對境外投資用匯的限制

        這順應了境外投資發展的需要。在今后相當長的時期內,我國經濟仍將保持良好的發展勢頭,外匯儲備還將維持在較高的水平,從而為境外投資用匯的放開提供了有利時機。但是,出于我國資本項目開放總體進程的考慮,對境外投資外匯管制的放松必須是部分的、漸進的。可以考慮由計委主導,并綜合各部門的意見,制定一個年度境外投資額度的總盤子。在額度內,對符合境外投資鼓勵條件的企業和項目,從寬進行外匯審批,并簡化審批手續,允許企業開立用于境外投資的資本項目外匯帳戶。

        在這種管理模式下,如何制定年度境外投資總規模成為關鍵。在制定總規模時,需著重考慮境外投資引起的資本流出凈額對外匯儲備水平和國際收支平衡的影響,及境內企業對境外投資用匯的需求。我國外匯儲備已經超過2300億美元,遠遠高于滿足3~4個月進口需求的水平,即使將資本外流、償債等外匯儲備支出需求因素考慮在內,比較保守的估計是,如果制定100億美元的境外投資額度,將不會降低我國的國際清償能力,而且可以滿足境內企業境外投資的需要。對此,我們可以以1998年的資本外逃對國際收支的影響情況作參考。盡管當年因外部沖擊,資本外逃情況相當嚴重(經查實在200多億美元的應收未收外匯中,有100多億屬于逃套匯),資本項目下出現了逆差,但由于經常項目有較大盈余,我國的國際收支仍表現穩健,當年外匯儲備增加50億美元,達到1450億美元左右。因此,如果我們將境外投資額度設定在100億美元左右,并不會威脅國際收支平衡。根據有關主管部門的分析,境內企業是否進行境外投資主要根據企業自身的發展狀況和條件而定。由于國內市場發展穩定,放開外匯限制并不會造成大量資本流出的局面。現在我國每年境外投資額穩定在20多億美元,如果放開對境外投資的外匯限制,那些過去沒有經過正常渠道出去的投資將浮出水面。將這部分境外投資需求考慮在內,估計我國每年的境外投資需求大約在30~50億美元。因此,100億美元的額度是可以滿足境外投資需要的。

        (二)簡化境外投資外匯管理程序

        根據有關部門的意見,外匯風險和外匯來源的審查可并入主管審批部門的職責范疇,無須指派單獨的部門進行審批。為簡化審批手續、提高效率,可考慮改變職能轉移后的外匯風險和外匯來源審查方式。由于外匯風險主要考查的是東道國的政治風險、匯兌風險等內容,因此可將外匯風險審查并入境外投資的國別政策管理。

        外匯來源審查主要包括審查用于境外投資的外匯資金是企業的自有外匯,還是其它外匯資金(購匯,貸款等),外匯資金的來源是否合法等。原來審查外匯來源主要是在國家外匯短缺的歷史條件下考查企業的創匯能力或外匯平衡能力,將境外投資企業的外匯資金來源分為自有外匯和其他外匯資金(購匯和外匯貸款等),規定外匯來源以自有外匯為主。以購匯進行投資雖然會改變外匯市場的供求狀況,但在實行總量控制的前提下,這種影響可以被控制在一定范圍內,因此可取消以自有外匯為主的管理辦法,允許在額度內購匯進行境外投資。不再區分自有外匯和購匯以后,對企業只須進行資金來源審查。在進行資金來源審查時,對使用財政撥款、政策性銀行貸款的項目要嚴格,對使用自有(籌)資金的項目應放寬,而不論企業的自有資金是外匯還是人民幣,因為企業使用自有資金,投資風險由企業自己承擔。對外匯資金來源的合規性審查今后仍可由外匯主管部門執行。新晨

        剝離審批職能后,外匯主管部門只負責為企業辦理外匯支付手續,監督企業外匯收支情況。同時設立國際收支預警機制,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對國際收支進行監督。如果國際收支出現惡化,則應立即通知審批部門放緩或停止對境外投資項目的審批。

        (三)取消利潤匯回保證金

        企業盈利后存在強烈的擴大規模的傾向,而利潤即便留存在國外,同樣會改善國際收支狀況。因此,可考慮取消利潤匯回保證金要求,同時通過加強對境外投資項目的事后管理來防止國內資產的流失。>

        (四)允許有條件的企業以境外投資為目的從事國際商業融資

        第3篇: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范文

        當前資本項目可兌換,基本遵循先機構后個人、先經常項目后資本投資項目等原則。2007年2月1日外管局頒布實施的《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和《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盡管使個人年度購匯免審批額由2萬美元提至5萬美元。

        但這項便利于“藏匯于民”政策的實際效果非常有限。一是當時政策還主要是滿足個人境外旅游和消費等需要,可權作是個人經常項目的部分可自由兌換,而非個人投資和資本項目意義上的可自由兌換。

        與境外闊綽的消費并行不悖的是,中產階層在不得不忍受國內投資渠道逼仄的金融壓抑下,只能竄梭在國內各種風險收益不對稱的泡沫市場,使其淡薄的風險意識埋沒在流動性營造的潮漲潮落中。

        當前國內債市風險暴露,銀行資金池理財產品風險高懸,高不可攀的房價泡沫,真實通脹對存款的長期侵蝕,以及周期性發作的股市清零游戲,使國內中產厭棄借道缺乏信托責任的QDII進行境外投資,做夢都渴望直接投資境外市場。

        顯然,即將構建的個人境外投資制度,對國內中產而言,無疑是在拆除一道圍墻,并賦予了其用腳投票的自由。

        M2/GDP高企透射出的國內投資邊際收益率持續下降,預示境外的整體投資收益并不必然低于境內,風險也并不一定高于境內,而再度甚囂塵上的國際熱錢涌入,只不過是糧倉匱乏的機構投資者為填補糧倉,而進行的一場蠱惑人心的心理攻勢。

        哪怕國際資本市場暗礁林立,自身可能面臨水土不服,投資境外市場也比把財富放在金融壓抑的國內更理性。

        至少,哪怕個人境外投資制度建立后,居民境外投資無井噴,但只要有個人可以直接境外投資的選擇權利,就會如同鯰魚一般激發國內市場向善的變革力量,從而倒逼國內機構投資者改善服務質量和水平,把客戶真正看作衣食父母和上帝。

        第4篇: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范文

        截至2008年底,寧波在81個國家和地區設立892家境外企業和機構,其中,境外資源開發投資發展較快,總體呈上升趨勢,投資額從最初的10萬美元到2008年的7190萬美元,增長速度非常快(見圖1)。民營企業是境外投資的主體,占80%,以獨資或合資新建資源加工廠為主,收購并購為輔,主要分布于非洲、東南亞,南美洲、大洋洲和北歐。在開發投資的眾多資源中,礦產資源占80%,林業資源占6.7%,海洋資源占13.3%。礦產資源中黑色金屬和有色金屬平分秋色,銅、鐵、鈷是開發投資重點。

        但是,境外資源開發投資額與企業數在寧波市境外投資總量中占比較小。至2008年底,寧波僅有19家企業投資境外資源開發,投資總額11896.5萬美元,占寧波企業對外投資總額的1.93%,相對于其他投資類別,排名最后。從運營狀態上看,61%的企業能正常運營,其中13%的企業能持續盈利,48%的企業基本維持現狀。另外39%的企業或面臨倒閉,或出現利潤明顯下滑,或因其他原因尚未正常運營。

        二、民營企業投資境外資源開發的制約因素

        (一)資金制約

        從寧波民營企業投資境外資源開發的狀況看,之所以出現起步慢,無法投資大項目,或后續經營不佳的現象,最大的制約因素是資金不足,主要原因有四方面:

        其一,投資額核準條件名亡實存,在源頭上制約著企業的對外投資規模。2006年以前,審批部門在核準投資額時執行“企業投資額不能超過凈資產一半”的規定。200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正式實施,從法律層面取消了對外投資額的比例限制,但各部門操作不一,外匯管理部門審核企業境外投資外匯資金來源時仍按老辦法,如寧波興隆車業有限公司原打算投資2000萬美元,但因凈資產不夠,只能投資800萬美元,最終錯失良機。

        其二,融資渠道過窄,使企業投資后難以持續經營。目前,企業的官方貸款機構只有進出口銀行、國家開發銀行兩家,重國有企業,輕民營企業,惜貸現象普遍存在。寧波華州礦業投資有限公司在加蓬勘探到礦產后進入冶煉階段,東道國落后的經濟條件逼迫企業自行投入大量資金來建設基礎設施,而向中國進出口銀行申請的貸款始終未獲批準。只能將大部分股權(開采權)忍痛賣給投資商,大大影響公司發展。

        其三,財政支持覆蓋面小,大多數企業難以獲得。目前,國家對“走出去”企業的財政支持包括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專項資金、境外經貿合作區發展資金、支持紡織企業“走出去”專項資金,主要形式為前期補助或貸款貼息,但“僧多粥少”現象十分嚴重。如2007年全國有1000多家企業申請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專項資金,只有十分之一的企業能得到,其中中石油等國有大型企業又擠占了民營企業的得款空間,寧波已連續數年未獲資金。當然,地方政府對這幾類支持基金也會同比配套,如寧波市級和區級財政就根據投資額的大小給予3—15萬元人民幣的補助,而這對企業而言是杯水車薪。

        其四,外匯和稅收制度阻礙資金的有效運作。目前,外匯管理部門已進行了一系列改革:放寬了資本項下的用匯條件,取消了境外投資外匯風險審查和匯回利潤保證金制度等,但仍需對資金來源進行審查,自有外匯投資的仍需在外匯賬戶上存足對應金額外匯,對后續外匯投資和資金匯出仍需逐筆登記與核準等,依然阻礙著民營企業流動資金的有效動作。

        對企業境外收入主要采用稅收抵免等直接鼓勵措施,加速折舊、延期納稅等間接鼓勵措施涉及較少。這些政策雖然透明度高,但對于投資大、見效慢的資源類項目刺激效果有限,資產運營效率較低。

        (二)行政制約

        表現一,審批程序復雜。商務部在今年已出臺《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并將于5月1日實施,原第16號令《關于境外投資開辦企業核準事項的規定》同時廢止,該辦法大量下放核準權限,但國家發改委于2004年的第21號令《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仍在實行,對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做出的具體規定與商務部標準不一,造成同一個境外投資項目兩頭申報,效率低下。行政部門間的權力制約使投資項目越大越難成功。2008年,寧波合盛集團已被寧波外經貿局批準赴俄羅斯投資建廠,但因注冊資金過大(7000萬美元)至今仍壓在國家發改委,未獲批準。

        表現二,審批材料多且隨意性大。行政部門隨意或變相增加核準所需材料的現象頻現,如對境外收購項目,需先備案(即先書面上報項目的基本情況)然后核準。

        (三)人才制約

        一是缺乏國際型的企業家。調研顯示,民營企業“走出去”的動因之一是創辦人具備國際眼光或在國際市場上建立了良好的私人關系,但在后期管理、決策與運營中這種企業家精神的效應減弱,小富即安、國際化管理水平弱等民營企業家的軟肋開始顯現。

        二是缺乏復合型的國際化操作人才。對外投資的復雜性和國際性需要大批通曉金融、外語、科技、管理、法律、信息工程的復合型人才和高素質的穩定員工,但民營企業尤其是中小民營企業的規模、財力和環境都無法吸引這些高素質人才,人才瓶頸從根本上制約了境外企業的進一步發展。

        (四)支持服務體系薄弱

        一是信息服務體系缺位。調研顯示,民營企業獲取東道國的信息渠道單一,主要以進出口貿易、商務考察和國外親友介紹為主,缺少專業的信息與評估中介,企業由于獲取信息不暢導致投資失誤或延后的案例不少。

        二是對外直接投資保險機制不夠健全。目前,我國的海外投資保險處于起步階段,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是國內唯一的政策性保險公司。承保對象主要惠及國有企業,承保范圍僅涉及政治風險,即征收、匯兌限制、戰爭以及政府違約風險,未涉及海外市場風險。

        當然,民營企業本身也存在問題,如內部治理不完善,缺乏突發事件的應急能力等。

        三、加快中國企業境外資源開發投資的政策建議

        當前,“走出去”的主客觀條件已成熟,政府在借鑒其他國家成功經驗的基礎上,應從戰略高度規劃、管理、指導和支持境外資源開發投資。

        (一)提高認識,形成境外資源開發投資的戰略機制

        投資境外資源開發是企業行為,更是國家的戰略行為。應發揮新聞媒體的主渠道作用,如開辟“走出去”專欄,定期宣傳“走出去”政策導向、成功典范和各國投資信息等建立對外投資的共識。應制定資源開發投資的遠期規劃,建立多元化資源合作與供應渠道,發揮外交為經濟服務的作用,構建長效的支持服務體系。

        (二)深入改革審批管理體制。加快核準進程

        一是改革對外投資管理體制,理順關系,歸口一個部門核準管理。嚴格執行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2004年),除重大項目和限制類項目外,對不使用政府投資資金的建設項目,一律實行備案制,淘汰審批制。按照“誰投資、誰決策、誰收益、誰承擔風險”的原則真正落實企業投資自。

        二是提高核準效率。放寬核準條件,徹底消除投資額與企業凈資產間的關聯;簡化手續,減少申報材料,可要可不要的材料堅決不要,不隨意增加材料;確立具體可量化的審批標準,對材料的必要性和繁簡度在部門間實現統一評價;嚴格執行《行政許可法》加快核準進程。

        三是根據中國外匯儲備現狀,相應改革“寬進嚴出”的外匯管理政策。如取消境外投資外匯資金來源審查或先規定取消的時間限額,放寬境外企業利潤匯回等限制,簡化對外擔保的審批和履約核準手續,消除境外放款資格條件和資金來源的審查要求,為企業“走出去”提供外匯便利。

        (三)加大金融、保險、財政支持力度,完善稅收鼓勵政策

        1充分運用金融創新,構建雙層三位的金融保險支持體系

        從發達國家的經驗看,政府提供政策性金融和保險至關重要。中國應充分運用金融創新,嘗試構建國家與地方相結合,政府與企業、銀行相結合的雙層三位支持體系。

        第一層,國家應增加政策性金融機構的資本金,增加貸款額度,加大財政支持力度,合理擴展貸款貼息和保險的規模與范圍。不但在“走出去”的初期,更要在后期加大政府財政支持的力度,對民營企業不但要“扶上馬”更要“送一程”,真正顯現支持效果。

        第二層,作為地方政府應結合國情市情,通過金融創新構建政企銀三位一體的合作模式。首先,政府整合服務資源篩選優質企業推薦給金融機構獲取貸款,并做好后期跟蹤服務,借銀行之力振興企業;銀行通過財團貸款或企業聯保等多種形式支持企業,借政府之力降低風險。其次,建立風險補償基金。由銀行“出讓”部分貸款上浮利率的利潤和政府的一部分財政補貼組合,為銀行提供風險保障,同時彌補資源獲取型ODI周期長、見效慢等項目劣勢。第三,政策性金融機構實行項目貸款制。對各類企業一視同仁,簡化手續,提高服務水平。第四,降低保費,增加保險品種,拓展高風險國家(地區)的保險業務。

        2完善稅收鼓勵政策。

        結合新一輪稅制改革,制定獨立的民營企業海外投資稅收鼓勵政策,尤其加大境外資源開發投資的優惠力度,增加設立虧損準備金、加速折舊等間接鼓勵措施。建立健全與資源豐富國家的稅收協調網絡,避免重復征稅。并以信息化建設為基礎,提高稅務機關的納稅管理水平。

        (四)以境外投資促進機構為服務主體。形成服務體系

        學習外商投資促進中心的做法,成立境外投資促進中心。設立“境外投資業務咨詢專窗”,將外經貿、海關、商檢、銀行等境外投資所涉及和全部行政部門歸口咨詢,實行首問責任制,使企業在遇到困難時的第一時間得到服務,減少“關系”成本。

        中心主要職能是:提供人才培訓與引進,成立人才服務中介;為企業提供境外投資項目的信息咨詢;提供經常性投資業務培訓;組織企業參加各類國內外投資活動,推動企業與外方的聯系;提供行業協會的辦公場所,以第三方力量整合“走出去”優勢。

        (五)建立健全符合國際慣例的對外投資法律體系

        建立完善一整套法律體系。包括最基本的《對外直接投資法》及配套的單行法,如《對外投資保險法》《對外投資企業所得稅法》《對外投資審核法》《對外投資外匯管理法》等,加快制定《對外收購法》,填補法律空白。

        四、企業對策

        一是采用多種措施,全程控制投資風險。投資前要注意了解投資國當地情況,尤其是人文風情、生活習慣、勞工政策等社會約定俗成的規定,盡最大可能地做好調研與評估工作。要正確選擇投資路徑,積極進入周邊亞太地區、中亞和俄羅斯市場,適當參與非洲市場,密切關注中東地區。可靈活開展商業運作模式,采用獨資、合資、兼并或收購等投資形式。投資后,通過增加當地員工的持股比例、采購當地原料配料、關心當地公益事業等本土化策略弱化投資風險。

        二是國內外業務聯動,優化資源配置。調研顯示,國內外企業間業務聯動是經營成功的經驗之一。境外企業供應給國內穩定的資源、信息和生產管理經驗等,而后者為前者提供技術和設備、后勤保障、國內銷售渠道、資金和國內需求信息等,兩者相得益彰,使資源配置最優化。

        當然,企業還應在技術創新、人才培養、多渠道融資、加強資本運營等方面增強企業競爭力,尤其是民營企業更應考慮建立戰略聯盟,形成對外直接投資的產業優勢。

        第5篇: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范文

        《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10號文”)規定:“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所涉及的各方當事人應遵守中國有關外匯管理的法律和行政法規,及時向外匯管理機關辦理各項外匯核準、登記、備案及變更手續”。

        根據筆者的理解及實踐經驗,外資并購過程中至少涉及如下外匯核準和登記手續(但值得注意的是,不同地區外匯部門具體執行國家外匯管理局的有關規定時需辦理的手續和流程是不盡相同的):

        1.1結匯核準(外國投資者收購境內股權結匯核準)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許可項目表》,辦理結匯核準件時應提交:

        1、申請報告(所投資企業基本情況、股權結構,申請人出資進度、出資賬戶);2、所收購企業為外商投資企業的,提供《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3、轉股協議;4、商務部門關于所投資企業股權結構變更的批復文件;5、股權變更后所投資企業的批準證書和經批準生效的合同、章程;6、所投資企業最近一期驗資報告;7、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最近一期所投資企業的審計報告或有效的資產評估報告(涉及國有資產產權變動的轉股,應根據《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出具財政部門驗證確認的資產評估報告);8、外匯到賬通知書或證明;9、針對前述材料需要提供的的其他補充說明材料。

        1.2轉股收匯外匯登記(外國投資者收購中方股權外資外匯登記)

        匯發〔2003〕30號文規定:“外國投資者或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應自行或委托股權出讓方到股權出讓方所在地外匯局辦理轉股收匯外資外匯登記。股權購買對價為一次性支付的,轉股收匯外資外匯登記應在該筆對價支付到位后5日內辦理;股權購買對價為分期支付的,每期對價支付到位后5日內,均應就該期到位對價辦理一次轉股收匯外資外匯登記。外國投資者在付清全部股權購買對價前,其在被收購企業中的所有者權益依照其實際已支付的比例確定,并據此辦理相關的轉股、減資、清算及利潤匯出等外匯業務。”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許可項目表》,辦理轉股收匯外匯登記時應提交:

        1、書面申請;2、被收購企業為外商投資企業的,提供《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3、股權轉讓協議;4、被收購企業董事會協議;5、商務部門有關股權轉讓的批復文件;6、資本項目核準件(收購款結匯核準件,或再投資核準件);7、收購款結匯水單或銀行出具的款項到賬證明;8、針對前述材料應當提供的補充說明材料。

        根據《關于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審批、登記、外匯及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控股投資者在付清全部購買金之前,不得取得企業決策權,不得將其在企業中的權益、資產以合并報表的方式納入該投資者的財務報表。股權出讓方所在地的外匯管理部門出具外資外匯登記證明是證明外國投資者購買金到位的有效文件”。

        1.3外匯登記證(外資并購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

        并資并購后形成的外商投資企業在取得并更后的營業執照后,應向主管外匯部門提交下列文件辦理外匯登記證:

        1、書面申請;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3、商務主管部門批準外資并購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批復文件、批準證書;4、經批準生效的外資并購合同、章程;5、組織機構代碼證;(注:以上材料均需驗原件或蓋原章的復印件,復印件留底)6、填寫《外商投資企業基本情況登記表》。

        2.實際外資比例低于25%的企業無法取得外資企業舉借外債待遇

        10號文規定:“外國投資者在并購后所設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和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該企業不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其舉借外債按照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舉借外債的有關規定辦理。境內公司、企業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設立或控制的公司名義并購與其有關聯關系的境內公司,所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不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但該境外公司認購境內公司增資,或者該境外公司向并購后所設企業增資,增資額占所設企業注冊資本比例達到25%以上的除外。根據該款所述方式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其實際控制人以外的外國投資者在企業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高于25%的,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

        舉借外債優惠政策對許多外商投資企業來說是舉足輕重的一項制度,其重要程度在很多情況下甚至超多稅收優惠政策。根據10號令的上述規定,通過關聯當事人完成的外資并購而形成的外資企業(“假外資”)一般情況下無法取得舉借外債優惠待遇,此項舉措無疑會堵死大部分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控股的境內企業舉借外債的坦途。

        3.投資總額的限制

        內資企業不存在投資總額的概念,但企業一旦通過外資并購轉換為外商投資企業,就必須確定一個投資總額,該等投資總額對新形成的外商投資企業舉借外債及進口機器設備來說可能意義重大。因此筆者建議一般情況下外資并購后形成的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總額應爭取定為法律允許的最大數額,10號文對投資總額的限制如下(該等限制與我國長期以來實行的外商投資企業投資總額限制制度是完全相符的):

        1)注冊資本在210萬美元以下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10/7;

        2)注冊資本在210萬美元以上至500萬美元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2倍;

        3)注冊資本在500萬美元以上至1200萬美元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2.5倍;

        4)注冊資本在1200萬美元以上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3倍。

        4.境外投資者以人民幣資產支付涉及的外匯核準

        一般來講,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實施外資并購中國企業的,用人民幣資產做支付手段可有如下幾種運作模式:(1)人民幣貨幣現金;(2)合法取得或擁有的中國A股上市公司的股票或股份;(3)合法取得或擁有的中國境內企業的債券和公司債券;(4)其他中國境內以人民幣為計價依據或標準的有價證券等金融衍生產品;(5)其他情形的人民幣資產。從取得途徑來講,可包括(1)直接從已投資設立的外資企業中分得的利潤等收益;(2)從資產管理公司采用購買金融資產包的形式取得對某企業的債權;(3)從中國境內合法取得的人民幣借款;(4)轉讓資產、出售產品或提供服務而取得的交易對價等。在保證合法、合規并履行法定程序的前提下,相關人民幣資產均可用作10號文規定之下的外資并購項目的支付對價。

        《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許可項目表》對下列情況下取得的人民幣資產作為支付對價的核準需提交文件作出了專門規定:

        4.1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所得利潤境內再投資、增資核準

        1、申請報告(投資方基本情況、產生利潤企業的基本情況、利潤分配情況、投資方對分得利潤的處置方案、擬被投資企業的股權結構等);2、企業董事會利潤分配決議及利潤處置方案決議原件和復印件;3、與再投資利潤數額有關的、產生利潤企業獲利年度的財務審計報告原件和復印件;4、與再投資利潤有關的企業所得稅完稅憑證原件和復印件;5、企業擬再投資的商務部門批復、批準證書原件和復印件;6、產生利潤企業的驗資報告原件和復印件;7、外匯登記證原件和復印件;8、針對前述材料應當提供的補充說明材料。

        4.2外國投資者從其已投資的外商投資企業中因先行回收投資、清算、股權轉讓、減資等所得的財產在境內再投資或者增資核準

        1、申請報告;2、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原件和復印件;3、原企業最近一期驗資報告和相關年度的審計報告原件和復印件;4、原企業商務部門的批準文件原件和復印件;5、原企業關于先行回收投資、清算、股權轉讓、減資及再投資等事項的董事會決議及有關協議原件和復印件;6、涉及先行回收投資的,另需提交原企業合作合同、財政部門批復、擔保函等材料原件和復印件;7、涉及清算的,另需提交企業注銷稅務登記證明原件和復印件;8、涉及股權轉讓的,另需提交轉股協議、企業股權變更的商務部門批準證書、與轉股后收益方應得收入有關的完稅憑證等材料原件和復印件;9、擬再投資企業的商務部門批復、批準證書、營業執照(或其他相應證明)、合同或章程等原件和復印件材料;10、針對前述材料應當提供的補充說明材料。

        5.特殊目的公司(“SPV”)的外匯監管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75號文”)中的SPV是指“境內居民法人或境內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內企業資產或權益在境外進行股權融資(包括可轉換債融資)為目的而直接設立或間接控制的境外企業”。但10號文將SPV定義為“中國境內公司或自然人為實現以其實際擁有的境內公司權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境外公司”。

        兩個定義相比較可以看出,10號文下的SPV較75號文的范圍更為狹窄。從中引申出的結論是:非以境外上市目的設立的SPV不得以換股方式并購境內公司,換言之,僅以私募為目的設立的SPV不得以換股方式并購境內公司。以境外上市為目的的換股并購涉及的外匯監管主要包括:境外設立SPV時按75號文規定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換股并購階段辦理境外投資外匯變更登記;境外上市完成后境內公司還應向外匯管理機關報送融資收入調回計劃,由外匯管理機關監督實施,境內公司取得無加注的批準證書后,應在30日內向外匯管理機關申請換發無加注的外匯登記證。

        第6篇: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范文

        第一條為規范和便利銀行及個人的外匯業務操作,根據《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制定本細則。第二條對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年度總額分別為每人每年等值5萬美元。國家外匯管理局可根據國際收支狀況,對年度總額進行調整。

        個人年度總額內的結匯和購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超過年度總額的,經常項目項下按本細則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辦理,資本項目項下按本細則“資本項目個人外匯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個人所購外匯,可以匯出境外、存入本人外匯儲蓄賬戶,或按照有關規定攜帶出境。

        第四條個人年度總額內購匯、結匯,可以委托其直系親屬代為辦理;超過年度總額的購匯、結匯以及境外個人購匯,可以按本細則規定,憑相關證明材料委托他人辦理。

        第五條個人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管理規定。

        第六條各外匯指定銀行(以下簡稱銀行)應按照本細則規定對個人外匯業務進行真實性審核,不得偽造、變造交易。

        銀行應通過個人結售匯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個人結售匯系統)辦理個人購匯和結匯業務,真實、準確、完整錄入相關信息。

        第七條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匯局)負責對個人外匯業務進行統計、監測、管理和檢查。

        第二章經常項目個人外匯管理

        第八條個人經常項目項下外匯收支分為經營性外匯收支和非經營性外匯收支。

        第九條個人經常項目項下經營性外匯收支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辦理對外貿易購付匯、收結匯應通過本人的外匯結算賬戶進行;其外匯收支、進出口核銷、國際收支申報按機構管理。

        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指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或者其他執業手續,取得個人工商營業執照或者其他執業證明,并按照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辦理備案登記,取得對外貿易經營權,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個人。

        (二)個體工商戶委托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企業辦理進口的,本人憑其與企業簽定的進口合同或協議購匯,所購外匯通過本人的外匯結算賬戶直接劃轉至企業經常項目外匯賬戶。

        個體工商戶委托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企業辦理出口的,可通過本人的外匯結算賬戶收匯、結匯。結匯憑與企業簽訂的出口合同或協議、企業的出口貨物報關單辦理。企業將個體工商戶名稱、賬號以及核銷規定的其他材料向所在地外匯局報備后,可以將個體工商戶的收賬通知作為核銷憑證。

        (三)境外個人旅游購物貿易方式項下的結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個人旅游購物報關單辦理。

        第十條境內個人經常項目項下非經營性結匯超過年度總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以下證明材料在銀行辦理:

        (一)捐贈:經公證的捐贈協議或合同。捐贈須符合國家規定;

        (二)贍家款:直系親屬關系證明或經公證的贍養關系證明、境外給付人相關收入證明,如銀行存款證明、個人收入納稅憑證等;

        (三)遺產繼承收入:遺產繼承法律文書或公證書;

        (四)保險外匯收入:保險合同及保險經營機構的付款證明。投保外匯保險須符合國家規定;

        (五)專有權利使用和特許收入:付款證明、協議或合同;

        (六)法律、會計、咨詢和公共關系服務收入:付款證明、協議或合同;

        (七)職工報酬:雇傭合同及收入證明;

        (八)境外投資收益: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證明文件、利潤分配決議或紅利支付書或其他收益證明;

        (九)其它:相關證明及支付憑證。

        第十一條境外個人經常項目項下非經營性結匯超過年度總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以下證明材料在銀行辦理:

        (一)房租類支出:房屋管理部門登記的房屋租賃合同、發票或支付通知;

        (二)生活消費類支出:合同或發票;

        (三)就醫、學習等支出:境內醫院(學校)收費證明;

        (四)其它:相關證明及支付憑證。

        上述結匯單筆等值5萬美元以上的,應將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直接劃轉至交易對方的境內人民幣賬戶。

        第十二條境內個人經常項目項下非經營性購匯超過年度總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有交易額的相關證明材料在銀行辦理。

        第十三條境外個人經常項目合法人民幣收入購匯及未用完的人民幣兌回,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在境內取得的經常項目合法人民幣收入,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有交易額的相關證明材料(含稅務憑證)辦理購匯。

        (二)原兌換未用完的人民幣兌回外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原兌換水單辦理,原兌換水單的兌回有效期為自兌換日起24個月;對于當日累計兌換不超過等值500美元(含)以及離境前在境內關外場所當日累計不超過等值1000美元(含)的兌換,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

        第十四條境內個人外匯匯出境外用于經常項目支出,按以下規定辦理:

        外匯儲蓄賬戶內外匯匯出境外當日累計等值5萬美元以下(含)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憑經常項目項下有交易額的真實性憑證辦理。

        手持外幣現鈔匯出當日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下(含)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憑經常項目項下有交易額的真實性憑證、經海關簽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或本人原存款銀行外幣現鈔提取單據辦理。

        第十五條境外個人經常項目外匯匯出境外,按以下規定在銀行辦理:

        (一)外匯儲蓄賬戶內外匯匯出,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

        (二)手持外幣現鈔匯出,當日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下(含)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還應提供經海關簽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或本人原存款銀行外幣現鈔提取單據辦理。

        第三章資本項目個人外匯管理

        第十六條境內個人對外直接投資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所需外匯經所在地外匯局核準后可以購匯或以自有外匯匯出,并辦理相應的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手續。

        境內個人及因經濟利益關系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境外個人,在境外設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并返程投資的,所涉外匯收支按《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境內個人可以使用外匯或人民幣,并通過銀行、基金管理公司等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進行境外固定收益類、權益類等金融投資。

        第十八條境內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員工持股計劃、認股期權計劃等所涉外匯業務,應通過所屬公司或境內機構統一向外匯局申請獲準后辦理。

        境內個人出售員工持股計劃、認股期權計劃等項下股票以及分紅所得外匯收入,匯回所屬公司或境內機構開立的境內專用外匯賬戶后,可以結匯,也可以劃入員工個人的外匯儲蓄賬戶。

        第十九條境內個人向境內經批準經營外匯保險業務的保險經營機構支付外匯保費,應持保險合同、保險經營機構付款通知書辦理購付匯手續。

        境內個人作為保險受益人所獲外匯保險項下賠償或給付的保險金,可以存入本人外匯儲蓄賬戶,也可以結匯。

        第二十條移居境外的境內個人將其取得合法移民身份前境內財產對外轉移以及外國公民依法繼承境內遺產的對外轉移,按《個人財產對外轉移售付匯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境外個人在境內買賣商品房及通過股權轉讓等并購境內房地產企業所涉外匯管理,按《國家外匯管理局建設部關于規范房地產市場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境外個人可按相關規定投資境內B股;投資其他境內發行和流通的各類金融產品,應通過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辦理。

        第二十三條根據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的進程,逐步放開對境內個人向境外提供貸款、借用外債、提供對外擔保以及直接參與境外商品期貨和金融衍生產品交易的管理,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個人外匯賬戶及外幣現鈔管理

        第二十四條外匯局按賬戶主體類別和交易性質對個人外匯賬戶進行管理。銀行為個人開立外匯賬戶,應區分境內個人和境外個人。賬戶按交易性質分為外匯結算賬戶、外匯儲蓄賬戶、資本項目賬戶。

        第二十五條外匯結算賬戶是指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個體工商戶按照規定開立的用以辦理經常項目項下經營性外匯收支的賬戶。其開立、使用和關閉按機構賬戶進行管理。

        第二十六條個人在銀行開立外匯儲蓄賬戶應當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所開立賬戶戶名應與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記載的姓名一致。

        第二十七條個人開立外國投資者投資專用賬戶、特殊目的公司專用賬戶及投資并購專用賬戶等資本項目外匯賬戶及賬戶內資金的境內劃轉、匯出境外應經外匯局核準。

        第二十八條個人外匯儲蓄賬戶資金境內劃轉,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本人賬戶間的資金劃轉,憑有效身份證件辦理;

        (二)個人與其直系親屬賬戶間的資金劃轉,憑雙方有效身份證件、直系親屬關系證明辦理;

        (三)境內個人和境外個人賬戶間的資金劃轉按跨境交易進行管理。

        第二十九條本人外匯結算賬戶與外匯儲蓄賬戶間資金可以劃轉,但外匯儲蓄賬戶向外匯結算賬戶的劃款限于劃款當日的對外支付,不得劃轉后結匯。

        第三十條個人提取外幣現鈔當日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銀行直接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提鈔用途證明等材料向銀行所在地外匯局事前報備。銀行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經外匯局簽章的《提取外幣現鈔備案表》(附1)為個人辦理提取外幣現鈔手續。

        第三十一條個人向外匯儲蓄賬戶存入外幣現鈔,當日累計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銀行直接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經海關簽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或本人原存款銀行外幣現鈔提取單據在銀行辦理。銀行應在相關單據上標注存款銀行名稱、存款金額及存款日期。

        第五章個人結售匯管理信息系統

        第三十二條具有結售匯業務經營資格并已接入和使用個人結售匯系統的銀行,直接通過個人結售匯系統辦理個人結售匯業務。

        第三十三條各銀行總行及分支機構申請接入個人結售匯系統,應滿足個人結售匯管理信息系統技術接入條件(附2),具備經培訓的技術人員和業務操作人員,并能維護系統的正常運行。

        第三十四條銀行應按規定填寫個人結售匯系統銀行網點信息登記表,向外匯局提出系統接入申請。外匯局在對銀行申請驗收合格后,予以準入。

        第三十五條除以下情況外,銀行辦理個人結售匯業務都應納入個人結售匯系統:

        (一)通過外幣代兌點發生的結售匯;

        (二)通過銀行柜臺尾零結匯、轉利息結匯等小于等值100美元(含100美元)的結匯;

        (三)外幣卡境內消費結匯;

        (四)境外卡通過自助銀行設備提取人民幣現鈔;

        (五)境內卡境外使用購匯還款。

        第三十六條銀行為個人辦理結售匯業務時,應當按照下列流程辦理:

        (一)通過個人結售匯系統查詢個人結售匯情況;

        (二)按規定審核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

        (三)在個人結售匯系統上逐筆錄入結售匯業務數據;

        (四)通過個人結售匯系統打印“結匯/購匯通知單”,作為會計憑證留存備查。

        第三十七條外匯局負責對轄內銀行業務操作的規范性、業務數據錄入的完整性和準確性等進行考核和檢查。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個人委托其直系親屬代為辦理年度總額內的購匯、結匯,應分別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委托人的授權書、直系親屬關系證明;其他情況代辦的,除需提供雙方有效身份證件、授權書外,還應提供本細則規定的相關證明材料。

        直系親屬指父母、子女、配偶。直系親屬關系證明指能證明直系親屬關系的戶口簿、結婚證或街道辦事處等政府基層組織或公安部門、公證部門出具的有效親屬關系證明。

        第三十九條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及本細則規定的,外匯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規定予以處罰;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規定沒有明確規定的,對銀行和個人應分別處以人民幣3萬元和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7篇: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范文

        改革規定:試點地區外匯分局外匯資金來源審查權由原來的100萬美元擴大到300萬美元。試點地區中方外匯投資額不超過300萬美元的境外投資項目,外匯分局可直接出具外匯資金來源審查意見;在試點地區允許境外投資項目前期資金匯出。試點地區投資主體經外匯局核準后,可在所投資境外企業注冊成立前,按實際需要向境外匯出項目前期資金;進一步明確對境外收購和增資的外匯資金來源審查所要求的有關文件。投資主體收購境外資產或股權,除按照一般規定提交材料外,另須向所在地外匯局提交擬收購資產或股權的說明文件、收購協議、中介機構對擬收購標的的評估報告等;完善境外投資外匯登記。已在境外成立、但未按規定辦理外匯登記手續的境外投資項目,投資主體應在2004年5月31日前,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補辦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或備案;加強境外投資業務統計監測。這些改革已于11月1日起實施。

        教育部:赴新留學慎選學校

        據報,繼9月初新西蘭最大的語言學校Moder-nAgeInsti-tuteofLearning倒閉后,新西蘭又一所較大規模的私立學校CarichComputerEducation。

        電腦培訓學校于10月29日宣布倒閉。Carich-ComputerEducation電腦培訓學校在新西蘭資格認證局(NZQA)的注冊名稱是CarichTrainingCen-terLimited。在新西蘭共有8個校區,有當地學生3000多人,國際學生500多人。國際學生中中國學生占大多數。我國駐新使館對學校倒閉后中國學生所面臨的困境表示關注,已與新外交貿易部及教育部、資格認證局的有關官員聯系,要求新西蘭有關方面盡快采取措施,妥善安排好中國學生。新方表示將盡力做好學生的轉學安置工作,減少學生的損失。有關情況可通過新西蘭資格認證局網站(nzqa.govt.nz)查詢。

        人民銀行:外幣代兌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辦法》具體包括以下三方面內容:第一,規范外幣代兌機構辦理外幣兌換業務的市場準入和經營行為。第二,明確規定銀行應嚴格履行對其授權簽約的外幣代兌機構的管理職責。第三,明確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依法對銀行授權的外幣代兌機構的外幣兌換業務進行監督管理。外幣代兌機構辦理外幣兌換業務的品種限于可自由兌換貨幣的現鈔及旅行支票。外幣代兌機構只能為境內居民個人及非居民個人辦理用外幣和外幣旅行支票兌換人民幣的單方面兌換業務,不能辦理用人民幣兌換外幣的兌換業務,即境內居民個人出國留學、旅游、探親等所需的外匯,仍須到開辦此項業務的銀行網點用人民幣購買。此辦法已于11月1日開始實施。

        食品藥品監管局:零售藥店將不得隨意銷售抗菌藥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日前作出規定,從2004年7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所有零售藥店必須憑執業醫師處方,才能銷售未列入非處方藥藥品目錄的各種抗菌藥物(包括抗生素和磺胺類、喹諾酮類、抗結核、抗真菌藥物)。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有關負責人介紹,抗菌藥物的不合理使用,不僅會增加藥品不良反應和藥源性疾病的發生,同時也可能造成細菌耐藥性的增長,嚴重威脅著廣大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為保障人民群眾用藥安全有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日前發出通知,要求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藥品分類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要求本轄區內零售藥店做好抗菌藥物憑執業醫師處方銷售的準備工作。2004年7月1日后不按規定銷售的企業,一經發現,將依據《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暫行)》的規定進行查處。

        教育部:南非留學五項注意

        駐南非使館教育組就布隆方丹市南極星國際語言學校倒閉事提醒就讀南非私立語言學校注意事項:一、南非語言學校質量和規模參差不齊。二、南非語言學校與大學不接軌,就讀語言學校很難轉入大學學習。三、南非是多語種國家,官方語言有11種,英語僅是其中之一,留學人員對此要有比較客觀的認識。四、駐南非使館目前對南非的21所大學、15所理工學院(Tech-nikon)進行過認證,從未對任何一所語言學校進行認證。五、留學人員在辦理赴南非留學手續時,一定要通過正規渠道了解各方面的情況,尤其是擬留學學校的辦學層次、實際辦學水平等。

        相關情況還可通過教育部教育涉外監管信息網()查詢。

        衛生部:SARS預防控制有關技術方案

        為了科學、規范、有效地開展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預防控制工作,近日,衛生部組織專家根據《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辦法》等有關法規的要求,在總結防治經驗的基礎上,制定和修訂了SARS疫情處理的有關技術方案(共有6個指導原則),包括:SARS流行病學調查指導原則、SARS密切接觸者判定標準和處理原則、SARS防治消毒技術指導原則、預防SARS通過交通工具傳播指導原則、農村地區SARS防治指導原則和SARS健康教育指導原則。

        銀監會:商業銀行集團客戶授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

        《指引》從以下三個方面加強對集團客戶授信業務的風險管理:一、促進商業銀行加強集團客戶授信業務風險管理機制的建立。二、引導商業銀行建立健全信貸信息咨詢系統。三、促進銀行監管機構加強對商業銀行對集團客戶授信業務的監管。制定《指引》旨在引導商業銀行注意控制對集團客戶多頭授信和過度授信的風險,促進銀行信貸資金資源向高效安全的客戶流動,從而實現社會信貸資源的有效配置。因此,《指引》實施后,只要集團客戶資信情況符合商業銀行授信的條件,合法經營,其融資將不會受到影響。

        工商總局:對企業誠信實行分類監管

        建立納稅信譽等級評定制度、實行企業信用等級分類監管、建立企業質量信用檔案……各地各有關部門以企業誠信分類監管為核心,相繼建立或完善有關“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具體實施方案,在全國范圍內展開“共鑄誠信”活動。為了建立誠信納稅的激勵機制,國家稅務總局將納稅人分為四個等級,實行不同的管理待遇,對信用較高的A級納稅人免除當年稅務檢查,對信用較低的D級納稅人依法收繳其發票、停止向其發售發票或停止其出口退(免)稅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根據企業的信用狀況將其分為四個等級,分別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對于守信企業出示“綠牌”,予以重點扶持,年檢免審,免于日常檢查,提供優質服務;對于那些嚴重失信的企業出示“黑牌”,吊銷其營業執照。

        科技部:科技評價將分類進行

        為避免以往存在的簡單化、“一刀切”現象,科技部近日印發的科學技術評價辦法規定:今后我國的科技評價工作將區別不同評價對象,實施分類評價。從科技部了解到,由于科學技術評價分類不夠明確,在一些評價活動中,用同一評價標準評價不同類型的科學技術活動,不能客觀、真實、準確地反映不同評價對象的實際情況。今后科技評價將針對科技計劃、機構、人員等不同對象,根據國家、部門、地方等不同層次,基礎研究、應用研究、科技產業化等不同類型科學技術活動的特點,確定不同的評價目標、內容和標準,以進一步規范科技評價工作。

        旅游局:中國與歐洲12國簽署旅游諒解備忘錄

        中國與歐盟10月30日在人民大會堂草簽了中歐旅游目的地國地位諒解備忘錄。此次涵蓋的12個國家是德國、法國、西班牙、葡萄牙、奧地利、荷蘭、比利時、盧森堡、希臘、意大利、瑞典和芬蘭。中國國家旅游局有關人士指出,這份諒解備忘錄將有助于開辟中國旅游團組赴歐旅游的道路。截至目前,27個國家已與中國正式簽署了自費組團旅游協議,包括新加坡、馬來西亞、泰國、菲律賓、澳大利亞、新西蘭、韓國、日本、越南、柬埔寨、緬甸、尼泊爾、印度尼西亞、文萊、埃及、土耳其、馬耳他、德國、斯里蘭卡、馬爾代夫、印度、南非、克羅地亞、匈牙利、巴基斯坦、古巴和約旦。

        發改委:制止價格壟斷行為暫行規定

        該規定所稱價格壟斷行為,是指經營者通過相互串通或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操縱市場調節價,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或者危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經營者之間不得通過協議、決議或者協調等串通方式實行下列價格壟斷行為:(一)統一確定、維持或變更價格;(二)通過限制產量或者供應量,操縱價格;(三)在招投標或者拍賣活動中操縱價格;(四)其他操縱價格的行為。該規定已于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民政部:家庭寄養管理暫行辦法

        最新的《家庭寄養管理暫行辦法》明確規定,寄養家庭必須要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家庭成員人均收入水平在當地要處于中等水平以上。暫行辦法還要求,寄養家庭應該同時具備一定條件:寄養家庭必須有寄養服務機構所在地的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被寄養兒童入住后,人均居住面積不低于當地人均居住水平;寄養家庭中主要照料人的年齡應該在30歲至65歲之間,身體健康,有照料兒童的能力和經驗,具有初中(或相當于)以上文化程度;寄養家庭成員必須無犯罪記錄,無不良生活嗜好,關系和睦,與鄰里關系融洽;家庭成員未患有傳染病或者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于被寄養兒童成長的疾病。

        第8篇: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范文

        至此,中國除資本項目外部分地實現了外匯管理體制與國際通行規則的接軌。

        1 2年過去了,中國外匯管制下的“資本項目可兌換”在近期有了突破進展,這是人民幣國際化戰略近期推進與實施所引發的連鎖反應。

        資本項目可兌換初步形成

        當前,中國的外匯管制僅剩下“資本項目不可兌換”這一最后防線,而其是否依然有效,是否能抵御不可預測的風險,無論是官方或民間學者都存在一定認識上的誤區。

        近日,有官員在一個公開論壇上說:“人民幣國際化沒有日程表,但是我預測,5年后人民幣將成為國際貿易結算貨幣,10年后可能成為完全可兌換貨幣,15年后可能成為許多國家中央銀行的儲備貨幣。經過15年努力,人民幣有望實現國際化”。

        誠然,無論是基于世貿組織自由貿易的游戲規則,或我們所期待的人民幣進入SDR一籃子貨幣并增加權重,還是人民幣國際化的穩步推進,尤其是履行對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承諾與應盡的義務,都要求中國央行盡早做出部署,促進人民幣資本項目自由兌換的實現。

        隨著2011年來央行頻繁地頒布一系列穩步推進人民幣跨境貿易結算的法規和相關措施的實施,筆者認為資本項目自由兌換的策略目標,實際上已經通過境外結算的渠道迂回實現了。盡管中國金融監管當局還沒有意識到這一點。

        當然,中國外匯管制實施了幾十年,形成了一套相對穩定的管理方法與手段,對外匯的管控相當有效。但隨著人民幣國際化戰略的實施,人民幣跨境貿易結算、人民幣跨境雙向投資的展開,固守原有外匯管制模式已經沒有多大的意義與成效。近年來中國資本市場與國際金融市場接軌的 跡象日趨明顯,從大宗商品升降到股市波動都愈發同進共退。

        本文試圖論證中國的資本項目已經初步實現了自由兌換。其邏輯是:盡管中國境內的資本項目管制嚴厲,但境外貨幣市場的人民幣與各種國際硬通貨的兌換卻是自由的;同時人民幣及相關外幣的跨境流通渠道暢順;境外人民幣的自由兌換機制必然會影響到國內資本市場,并且在本外幣的價格與流動的方向、數量上反映出來,例如匯率波動、利率趨向均衡、以及基于套利的美元流入及逆轉等。于是得出結論:名義上的中國資本項目管制已經被繞過,人民幣作為自由兌換貨幣的目標已經初步實現。其相關邏輯關系如圖1。

        在圖1中,境內貨幣市場是一個受管制、非自由兌換的市場;而境外貨幣市場則是一個無限制、自由兌換的市場。只要跨境資金進出的管道暢通,境外貨幣市場的自由兌換功能勢必反作用于境內市場,不斷削弱、侵蝕其管控功能,從量變到質變,從而降低中國資本項目管制的效果。

        促進跨境資本流動的法規

        2011年10月14日,中國央行頒布了《外商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管理辦法》,該《辦法》在認可境外投資者(外商)以人民幣對中國境內進行資本投資的前提下,規范與細化了這項業務的具體操作。應該說,這是為境外人民幣回流國內創造了條件,并由此邁出了外幣兌換在資本項目管制下走向解禁的重要一步。

        此前,為了實施人民幣國際化戰略步驟,中國央行已陸續頒布了多個跨境人民幣貿易結算和放松資本管制的法規,主要有:《跨境人民幣貿易結算管理辦法》、《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等。

        國際上公認的一國資本項目自由化的含義,是指該國國際收支平衡表中資本及金融賬戶項下的貨幣自由兌換,即取消對國際收支平衡表中資本及金融賬戶下的外匯管制,如數量限制、兌換限制、區域限制、補貼及課稅等,實現資本項目在國際間(境內外)的自由流動。

        多年來,在管制下一筆投資或投機的資金進入中國境內運作后獲利至退出,其操作流程大體如下:外幣入境――結匯變人民幣――以人民幣投入境內實體或虛擬經濟運行――以人民幣購匯變身外幣――外幣出境。

        而中國資本項目管制主要在“資金進出”環節以及“貨幣兌換結售匯”環節進行控制。

        現行受管制的資本項目外匯流入包括: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為投資匯入的收入;境內機構境外借款,包括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國際商業貸款等;境內機構發行外幣債券、股票取得的收入。

        對應的資本項目流入渠道有:貿易、非貿易出口收匯;實業投資(FDI);外債借入(中長期、短期);QDII;關聯企業內部資金調撥;離岸銀行存款。

        具體分管部門有多家,例如進入方面,實體投資如由商務部審批;借入中長期外債由國家發改委審批;借入短期外債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項目司審批等。而無論是投資企業的資本金“結匯”或對外借入款項“結匯”均需通過外匯管理局的逐筆審批。

        而流出渠道有:貿易、非貿易進口付匯;償還外債或對外擔保履約QFII、FDI利潤匯出或清盤匯出;關聯企業內部資金調撥。

        同樣,在外資撤出方面亦有相應多個管制條款,需具備諸多條件方能購匯及匯出。

        然而,隨著人民幣國際化戰略的逐步推進,上述繁雜、令境外投資或投機資本頗受制約的進出中國境內途徑變得可以繞過了。

        例如,在入境方面,假如香港投資(投機) 者以人民幣資金進入,就省去了必須經外匯管理局把關審批的結、售匯的貨幣兌換環節;同樣,企業以投資盈利并增值后的人民幣本金加利潤匯出到香港亦簡單,香港貨幣市場上兌換成外幣更方便。

        由是,過去多年進入境內的外商投資資本假如要撤出中國內地,就不必完全通過外幣匯出的渠道了,它完全可以以加速人民幣國際化的名義繞開資本項目外匯管制流出境外,然后再換給央行指定的人民幣在港清算銀行――中銀香港,拿回等量的外幣。

        簡言之,若出現資本外逃,則其假人民幣國際化來實現跨境流動基本無障礙。其業務操作是以相應政府部門及央行政策法規的支持為條件的。

        境外資本流向實證分析

        為證明上述所言資本項目外匯管制已被弱化,這里探討近期中國跨境資本流動的情況,可以觀察到人民幣國際化戰略實施三年來的幾個特征:

        1 .單向流動

        人民幣跨境結算業務并不平衡,存在人民幣單向流出的問題。據央行數據,2010年度5063億元人民幣結算量里,進口付款比例大約為85%- 90%,出口付款人民幣結算比例在10%-15%。而2011年前三季度進出口付款比例也大致與此相同。

        單向流動的原因可以用人民幣升值預期和境內外貨幣市場上的利率差別來解釋,相較于美聯儲寬松貨幣政策下美元、港元存款的低利率甚至零利率,在境外增持人民幣再利用離岸存款調入境內,可獲得人民幣一年期基準利率3.5%,而在許多金融機構發售的理財產品中,其(保本)收益率甚至能達到了5%以上;另一方面,持續升值的匯差也相當誘人,例如,2004年匯改以來,人民幣對美元(港元)升值37%,而2011年匯率升值了3.7%。

        在上述理由下,境外機構與個人都有意在資產配置中保留一定比重的人民幣而不愿賣出,持幣待漲使得人民幣單向流出特征相當明顯。

        但近期,隨著美元指數回升和人民幣升值預期降溫,流向又有新變化。據香港金融管理局統計,2010年人民幣自內地進出香港的比例為3:1。即“如果有1塊錢從香港支付到內地,就有3塊錢自內地支付到香港”。而到2011年9月,這一比例已經逐步下降為0.8:1,出現了出大于入的逆轉。

        2 .香港銀行業持有人民幣成本不低

        2010年7月19日,央行與香港金融管理局簽訂了《補充合作備忘錄》(四),作出了更多關于人民幣交易的安排。同日,央行還與中銀香港簽署了新修訂的《香港銀行人民幣業務的清算協議》,中銀香港由是成為香港人民幣業務清算行。

        通常認為人民幣的更廣泛使用也有利于增強香港銀行業的盈利能力,由于人民幣貸款可發放范圍的擴大,銀行可以從貸款中獲取更多利潤。

        但事與愿違,香港的人民幣貸款市場十分狹小,因為香港的企業與個人不愿借貸人民幣,原因是貸款人借入人民幣用于投資或消費后,償還時將承受相應的利差與匯兌損失。

        在利率市場化的香港,銀行吸收了大量人民幣存款,卻找不到受貸人,只能以0.79%的年利率存放于人民幣的清算行中銀香港。因此,香港銀行業經營人民幣業務多是薄利甚至虧損的, 嚴重阻礙了人民幣跨境業務的發展。這正是港澳地區政商界吁請中央出臺加大人民幣回流措施的原因。

        香港銀行業熱衷于接受內地銀行開出的備付信用證擔保并向內地在港關聯企業發放外幣貸款,這同樣可以用人民幣升值預期來解釋,因為銀行判斷抵押品(人民幣)是不斷增值(升值)的。

        香港金融管理局數據顯示,2010年底,香港銀行業對中國內地非銀行客戶的貸款總額達1.62萬億港元;2011年6月底這一金額達到2.03萬億港元。短短半年間增幅達2 5%以上。香港銀行業的人民幣貸款對象以內地企業為主,因為內地實施銀根緊縮政策,內地銀行的貸款利率比香港高很多,這種跨境貸款對供需雙方來說是一筆雙贏交易。

        除內地企業直接來香港做人民幣抵押貸款業務外,還有些資質較好企業在香港發行人民幣債券,籌到資金后再貸給其他國內企業。

        可見(資本項目下)境外銀行貸款資金出入中國境內的管道已經相當通暢(見圖2)。

        注:數字包括認可機構設于中國內地從事銀行業務的附屬公司錄得的貸款

        資料來源:金管局

        境內外企業聯動調運資金

        境外資本套利利用了現有的各項法規。

        舉例來說,傳統資本套利的做法是企業在境外設立一個子公司,利用虛假貿易或少量商品的真實貿易輔之虛假價格向海關申報,而掩蓋其將大筆的本、外幣資金在境內外倒手獲取利差、匯差。例如香港媒體2011年11月份曾援引業界人士的話說:“香港進口人民幣貿易結算中有很大部分是非真實的”。

        最近幾年,這種境內外企業聯動套利的作法不再局限于實施自由兌換的貿易項下,甚至大量發生在尚處于外匯管制下的資本項目領域。這樣的做法算違規嗎?

        這樣的操作得以實現,有賴于下述法律法規的實行:

        1 .就外幣而言,2004年10月18日國家外匯管理局了匯發[2004]104號文《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跨國公司外匯資金內部運營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稱:“本通知所稱外匯資金內部運營,是指跨國公司為降低財務成本、提高資金使用效率,依照本通知的規定,由境內成員公司之間、或境內成員公司與境外成員公司之間相互拆放外匯資金的投資理財方式”。

        2009年6月,國家外匯管理局又了為“便利和支持境內企業外匯資金運用和經營運行”的《關于境內企業境外放款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該文件明確指出:“本通知所稱境外放款是指境內企業(金融機構除外)在核準額度內,以合同約定的金額、利率和期限,為其在境外合法設立的全資附屬企業或參股企業提供直接放款的資金融通方式。”

        該文件還規定:“放款人以自有外匯資金進行境外放款的,可憑境外放款核準文件直接在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境內劃轉手續;放款人以人民幣購匯資金進行境外放款的,可憑境外放款核準文件直接在外匯指定銀行辦理購匯及資金境內劃轉手續。”

        上述法規條文可作為境內外公司跨境聯動調撥外幣的依據。

        2 .就本幣而言,此舉相對應的是2011年1月中國央行制定了《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該文件第十五條為資本流出提供了便利:“銀行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向境內機構在境外投資的企業或項目發放人民幣貸款。通過本銀行的境外分行或境外銀行發放人民幣貸款的,銀行可以向其境外分行調撥人民幣資金或向境外銀行融出人民幣資金”。

        上述兩條提及的是企業在資本項下向境外劃撥資金的相關便利條件;在境外資本流入方面,除了上述兩個文件外,還有下述文件在人民幣流入上給予相應法規條文支撐:

        2011年10月中國商務部了《關于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有關問題的通知》,該文解釋“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是指外國投資者以合法獲得的境外人民幣依法來華開展直接投資活動。

        2011年10月中國央行了《外商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管理辦法》,該文稱:“為擴大人民幣在跨境貿易和投資中的使用范圍,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外商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根據……,制定本辦法。”

        上述文件在資本項目下的本、外幣的流出和流入方面,客觀上給予了境內外關聯企業可操作的便利條件,加速了非貿易項下的資金跨境流動。

        跨境資本流動的影響

        1 .跨境資金流量加劇,資本項目順差大于貿易順差

        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2011年前三季度數據,中國國際收支經常項目順差1456億美元;資本和金融項目順差高達2298億美元。

        資本項目下資金無障礙進入中國境內的論點亦可從香港銀行業向內地大量放款得到佐證。據香港金融管理局統計,截至2011年8月底,香港銀行對內地銀行持有的債權(包括信用證)總計2220億美元,較2009年6月人民幣貿易結算試點剛開始啟動時的320億美元增長了6倍。香港銀行人民幣貸款總額由2011年初的20億元上升至1 90億元。

        香港金融管理局預測,在人民幣FDI開啟等因素的推動下,銀行業向內地貸款還會繼續增長。而假如銀行判斷失誤,那么風險隨之降臨。畢竟美元的貸存比也已經由2010年初的30%急升至2011年11月的75%。這種巨額的跨境資金流動讓香港金融管理局感受到壓力,因此對香港銀行業采取逆周期監管措施,即要求本港銀行監管儲備占銀行總貸款的比率由原來的0.85,到2011年底要上調至1.4

        從數據來看,截至2011年上半年,內地企業貸款高于行業平均水平的香港銀行有:中銀香港、恒生銀行、東亞銀行、工銀亞洲、永亨銀行、永隆銀行、中信銀行(國際)等。

        由于存在巨大的資本流動,國內外資本市場的關聯度越來越高,近期境外市場的人民幣貶值預期頃刻逆轉了資金流向。根據中國央行的數據,第三季度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總額為5830億元人民幣(合920億美元),較上季度下降2%,兩年來一路上揚的走勢就此打破。根據數據,人民幣貿易結算在中國經常項目交易中所占的比例從二季度的8.5%下降到三季度的7.8%,“熱錢流出”之聲漸起。

        2 .中國央行獨立貨幣政策愈發難以實現

        近年來中國央行的貨幣政策受到國際因素的影響越來越大,按照弗里德曼的經典理論,當一國CPI上漲時,中央銀行應該毫不猶豫地通過加息來抽緊銀根,撲滅通脹之火。所以,2010年10月以來,中國央行在本輪通脹加劇伊始連續數次加息,然而每一次加息都引來了中國國際收支項目的雙順差,尤其是資本項目的大幅順差。試想,若中國資本項目管制的防火墻有效,何以利率提高與熱錢涌入同方向變動,呈水漲船高之勢?結果央行為回購這些涌入的外幣又必須投放相應的人民幣,形成大量外匯占款泛濫,以至于 其加息效果與打壓通脹的目標相悖,即加息悖論。

        2011年9月、10月CPI已出現拐點,呈回落之勢,但銀行一年期存款基準利率3.5%與10月6.5%的通脹仍有3%的差距,負利率若此,怎么能說是中國央行用加息壓住了CPI呢?若不考慮資本流動對整個中國經濟的影響,則貨幣政策難免“南轅北轍”。而中國央行貨幣政策的獨立性正受到資本流動的空前挑戰。

        3 .形成人民幣均衡匯率

        如同物理學實驗上U形管中的水,假如中間管道通暢,那么水的流動必定使其達到均衡。

        現在境內人民幣兌美元匯率由央行設在上海的中國外匯交易中心的會員交易價形成,并由國家外匯局每天;不過,在香港的人民幣離岸市場上也有一個匯率,該匯率正逐步影響上海的匯率,尤其是近幾個月來后者的逆動。

        依據U形管原理,假如資本流動暢通,而境內外存在兩個不同的匯率,那么資本的單向流動不可避免,并與兩者之差正相關,即差距越大流動性越強,最后總會達至大體平衡。

        可以預見,今后上海外匯交易中心和香港人民幣離岸市場產生的匯價將呈現靠攏趨勢,一旦實現均衡,則人民幣的市場價格就形成了。所謂“操縱人民幣匯率之說”則失去了邏輯基礎。

        未來香港人民幣離岸市場的價格很可能將由某一家境外機構來,當年恒生銀行率先反映香港股票漲跌的“恒生指數”而獲得市場認同,形成了一筆巨大的無形資產并獲得商業利益,那么由哪家境外機構香港的人民幣匯率,都是一個巨大的商機。

        4 .增加宏觀調控難度

        2010年境內外的資金市場價格還存在相當的差距,例如境內一年期存款利率為3.5%,而境外美元貸款常年在2%-3%,這也引發境內機構“內保外貸”、“內部借款”加“人民幣回流”。2011年隨著央行對回流政策進一步放開,香港的人民幣利率轉向逐步上升。但由于人民幣國際化一開始主要以套利貨幣形式登陸香港,香港的企業與居民大多是屯幣套利,用于市場結算較少,流通量更少,因此要達到境內外利率的均衡仍須很長時間。

        2011年11月8日,香港金融管理局向各銀行發出《人民幣業務與清算行平倉的規定》,要求銀行在向香港的人民幣清算行平倉時,要嚴格執行在真實貿易背景下的相關規定,并明確指出:“若銀行有不符合資格的人民幣持倉,除會被要求拆倉還原外,若屢次違規的則可能會被暫停與人民幣清算行的平倉活動。”

        在央行大力推動人民幣國際化的背景下,香港商家之所以仍對人民幣敬而遠之,且香港金融管理局對人民幣單邊升值后發生逆轉的風險做出提示,表明人民幣在香港主要是套利的金融屬性在其作用,而非大量流入實體經濟領域。

        誠然,貨幣的完全自由兌換是一國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結果。但國際經驗表明,一國要實現資本項目對外開放的平穩過渡,至少應具備下列條件:較低的通貨膨脹率;充分市場化的利率、價格;穩健的國內金融體系及有效的金融監管;雄厚的外匯儲備以對匯市進行較強的調控;發達的資金市場;外匯收支的大體平衡;完備的法律法規等。

        顯然,中國形式上的資本項目管制貌似嚴厲,實際上跨境資本流通渠道已經洞開,境外金融資本、套利者的行為,增加了中國政府宏觀調控的難度,并帶來理論難題和操作盲點。

        第9篇: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范文

        關鍵詞:海外并購 審批 程序法 實體法

        一家企業欲進行海外并購,需要面臨至少兩國的法律規制:母國與東道國。就東道國而言,企業所面臨的風險不僅僅是法律風險,更多的是政治、民族感情、國家安全等各方面復雜的因素所影響。中國企業進行海外投資時,必須充分了解東道國法律以及社會經濟情形,對可能遇到的法律以及其他障礙有所預期,并制定相應的解決方案,或應將之作為面臨的商業風險,包含在決策考慮之中。

        對東道國的法律以及其他風險,只能通過對其法律的熟悉及遵守來減少障礙,依賴于政府之間的合作以促進海外投資。但是對母國法律,我國可以通過法律規定促進中國企業海外投資,同時對其提供政策指引與保護。因此,進一步完善我國海外投資法規體系和管理體制,制定專門的海外投資管理法律,顯得尤為必要。

        一、我國海外并購法律規制現狀

        調整海外投資關系的國內法規范,主要是國務院各部委頒布的若干行政規章,只是重點涉及投資的審批、稅收、外匯、國有資產等方面。而調整我國海外投資的國際法規范則主要是我國與其他國家締結的一系列雙邊投資協定,稅收協定等雙邊條約以及我國加入和締結的國際公約。

        分析可見,我國現在缺乏由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統一的海外投資法律或單行立法,大量存在的是國務院及其主管部門制定的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法律文件頒布機關多,時限和效力各不相同的狀況。一方面造成了法律規范上的不統一、不協調,不利于我國企業海外并購的進行;另一方面,直接造成了海外投資者之間的不平等,不利于國家對外投資政策的貫徹實施。從具體的法律規定而言,我國已有的對海外并購的法律規制也存在許多問題。

        二、現有海外并購法律規制之程序法分析

        我國目前的海外投資立法主要集中在對海外投資的審查和批準制度方面。境外投資項目需經過三個審查與核準程序,一是發改委對境外投資項目的核準,二是商務部對境外開設企業的核準,三是外匯管理部對外匯資金來源審查。另外,我國一些地方政府也制定了不少地方性法規或政府規章。從實施來看,現有的審批立法模式為強制性的“允許審批”,另外,中國企業欲進行海外投資,必然要使用外匯,必然需要經過外匯管理部門批準。

        可見,我國海外投資審批程序的主要特點是逐級審批與多元審批同時并存,按不同的企業類型和中方投資額大小劃分審批權限。中央、地方部門都有一定的審批權。這種分級審批總體上增加了政府監管成本,甚至會進一步導致各地方之間的盲目無序競爭,浪費監管資源。而商務部、國家發改委、國家外匯管理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及各地方的相關部門都具有海外投資的審批權限,另外,我國海外投資在境外還要受中國駐外使館商務參贊處的指導和管理。這種審批主體的多元化又導致職能分散,各部委都管審批而在出現問題時又相互推諉責任,審批程序由此變得冗繁和低效率。

        同時,逐級審批與多元審批還給中國企業帶來這樣一個問題:如果進行海外投資,那么應當在何時取得中國相關機構的批準?在申請不同機構核準時的順序應當是怎樣的?

        首先,根據《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投資主體就境外投資項目簽署任何具有最終法律約束力的相關文件前,須取得國家發展改革委出具的項目核準文件或備案證明。”依據此條規定,企業似乎只要在與東道國被投資項目簽署具有最終法律約束力的文件之前取得發改委核準或備案文件即為合法。那么何為“具有最終法律約束力的相關文件”?結合《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而外匯管理規定中的境外投資前期費用的制度設計,允許境內企業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匯出境外投資項目的前期費用,此時申請材料中不要求有主管部門的批準,而只需要提交向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報送的書面申請。這種安排,使得首先與海外并購的目標公司進行協商,再獲取各項行政許可成為可能。所以所謂“具有最終法律約束力的相關文件”,指最終簽署的投資協議,只要欲進行海外并購的中國企業在簽署具有最終約束力的相關文件之間取得政府批準即可。而上述合同中約定取得政府批準合同才生效已經超出了法律許可的范圍,必須先取得這種批準,才可以簽署最終協議。

        其次,對于不同機構核準的順序問題,由于現有法律文件皆為國務院所屬各部委頒發的部門規章,相互之間不存在法律位階之高低,而且除明確約定應在取得核準之后取得外匯使用許可之外,不存在孰先孰后的規定。

        三、現有海外并購法律規制之實體法分析

        由于我國現在關于本土企業海外并購的規定基本上處于法律真空狀態,一旦本土企業在海外遭受到政治風險和商業風險,將難以得到全面的保障。此外,我國尚沒有關于海外并購的明確產業政策和產業指導規范,海外目標企業的選擇具有較大的隨機性,直接影響了我國企業海外并購的效率和效果。一國之所以對其本國企業海外投資進行審查等法律規制,主要是出于保護國際利益與本國投資者之利益,但是,我國目前集中在對海外投資的審查和批準制度方面的海外投資法律規制,其中對海外投資審查核準與禁止的標準十分寬泛,而且也存在其他問題。

        1、申請海外投資的主體有限制

        我國海外投資的國內立法對投資主體的規定一般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注冊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經國家批準具有對外合作經營權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不僅將我國公民排斥在海外投資主體之外,而且對一些法人組織也人為地規定了嚴格的限制條件。

        但是我國簽訂的大多數雙邊條約都將投資主體擴大到具有或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組織或我國公民,包括被我國經濟組織或公民直接或間接控制的經濟實體。而且將自然人作為投資主體也是符合WTO國民待遇規定的。

        2、海外投資審批條件需明確

        首先,審批條件過于寬泛。我國現有的審批禁止的標準,只強調要不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不違反國家法律及參加的國際條約,同時東道國應當穩定安全。這種規定的內涵和外延不清晰。

        其次,在我國法律現有規制中,缺少企業經營戰略的考察。而是將其作為商業風險,由企業自己承擔。

        另外,不論是對國有企業,還是民營企業、外國投資企業,適用的是同樣的審批規則,但是民營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顯然不如國有企業和外國投資企業那么復雜,尤其是國有企業,可能涉及的需要防范的問題更加多,這樣同一而論的做法,其實是加重了民營企業的負擔。

        3、海外投資失敗由誰“埋單”

        近年來的海外并購項目屢屢受挫,我國已有的海外投資法律規定中沒有對投資失敗問題做出相應規定。從政府的角度而言,如果因其審批不慎或者其他程序上的拖延,而造成海外投資失敗,那么政府應當承擔一定責任。另外,針對國有企業,由于國有企業所有權特殊性,所以使得對國有企業海外投資審批本身就令人懷疑其客觀性,因此而造成的國有企業損失,尤其不應當僅僅作為商業風險處理。筆者認為,國有企業的決策層此時應當承擔一定責任。

        另外,這里還涉及到海外投資監管立法的問題。監管應該作為與審批同等重要的法律,但是就目前而言,我國更加注重審批,而忽視監管。如前所述,我國的多頭管理、政出多門、各管一塊的情況,造成在外之將不知聽誰之令,易使海外投資監管不力。

        四、結語

        我國在以海外并購方式實現資本輸出的過程中還有許多問題需要深入探討,在我國近年盲目推崇海外并購的熱潮中更加需要對其所面臨的法律風險進行冷靜思考和反芻。特別是我國對境內企業海外并購投資的法律規制有待進一步完善提高,甚至在海外投資的許多法律領域還是一片空白,海外投資管理經營尚停留在無法可依的層次上,因此應該進一步建立和健全我國海外投資的各項制度,完善我國的海外投資立法。

        參考文獻:

        [1]林愛民.論我國海外投資立法缺陷及完善.河北法學,2008;7:第26卷第7期

        [2]李芳.對中國企業跨國并購的一些法律思考.法制與經濟,2007;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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