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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決算審計報告范文

        決算審計報告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決算審計報告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第1篇:決算審計報告范文

        結合當前工作需要,的會員“547654@126”為你整理了這篇關于預算執行和決算草案進行審計提出問題的整改情況報告范文,希望能給你的學習、工作帶來參考借鑒作用。

        【正文】

        根據《南寧市審計局關于做好審計項目發現問題整改工作的通知》(南審發〔2020〕66號)要求,我局在本次審計中被發現3個問題,涉及預算支出不夠均衡、未按規定在定點機構采購印刷服務、非稅收入未及時上繳等。我局黨組高度重視此次審計工作,并召開專題會議討論研究了審計所發現問題,決定嚴格按照要求盡快整改有關情況。目前,我局已將審計整改問題清單中提及的問題整改完畢。現將整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整改情況

        (一)非稅收入未及時上繳。截至2020年4月8日,我局應繳未繳利息收入共25590.21元。經審計提出后,我局已將上述款項上繳財政。(詳見附件)。

        (二)預算支出不夠均衡。我局2019年全年部門預算整體支出15266084.55元,其中2019年12月預算支出4723743.67元,占全年支出30.94%。經審計提出后,我局在10月26日辦公例會上通報了此問題,督促各科室加快預算執行進度,強化用款計劃管理,進一步增強預算執行的計劃性和均衡性。(詳見附件)。

        (三)未按規定在定點機構采購印刷服務。截至2019年末,我局2019年1月至12月在非定點機構采購印刷服務,共計10609元。經審計提出后,我局在10月26日辦公例會上通報了此問題,要求各科室嚴格遵守印刷服務定點采購相關規定,制定《南寧市投資促進局關于進一步加強預算執行管理的若干措施》,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行為,確保我局達到政府采購限額標準的印刷服務實行定點采購。(詳見附件)。

        二、下一步工作

        (一)加強財務核算與管理

        高度重視財務管理工作,認真學習財務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增強財務制度執行理念,提高財務制度執行力。建立科學的財務監督機制,強化監督檢查。

        (二)加強預算執行管理

        嚴格落實預算執行評估、評價制度,跟蹤了解各科室預算執行的進度和成效,加強預算收支執行的分析。對預算執行不力的科室,采取公開通報、與下一年度預算安排掛鉤等方式,督促及時整改。

        (三)加強政府采購項目管理

        涉及政府采購的預算項目,必須在政府采購的定點供應商進行采購,不得隨意選擇供應商,各科室在制定采購計劃方案時必須經過財務審核并出具財務意見,確保政府采購項目支出規范執行。

        第2篇:決算審計報告范文

        【關鍵詞】 高等學校; 注冊會計師; 審計

        一、財務報告是高校財務受托責任的載體

        高校作為非營利性質的公共部門,從政府取得各種教育資源,承擔著教學、科研和社會服務的責任。要保證資源被恰當的使用,如實反映管理者的經營管理責任,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在《財務會計概念第4號公告》提出的財務報告目標中指出,“非營利組織的財務報告,應當向當前和潛在的資源提供者和其他報告使用者提供信息”,以“評價非企業組織的管理者履行經營管理責任的成績以及其他業績的表現”。因此,為公正評價高校管理的受托責任,借鑒《財務會計概念第4號公告》的內容,高校應當定期編制反映管理者受托責任履行情況的財務報告,真實地披露部門預算的執行、財務資源的有效運用、資產的保值與增值等責任的履行情況。

        當然,高校管理的責任與企業經營的受托責任履行過程中環環相扣的利益驅動相比,具有履行和實現機制的復雜性,無法用一些關鍵性的財務指標(如每股收益率、資本收益增長率等)來衡量和評價高校履行受托責任和受托業績的實現程度,從而解除高校的受托責任。因此,按照新公共管理的思路,為評估高校受托責任的實際履行情況,必須借助財務報告的披露,提供相應的財務活動和財務狀況,反映高校法定預算的遵從、業績的實現等信息,并通過專家獨立的職業判斷,以證明籌集及使用資源的目的是合理有效,并幫助社會了解和評價高校受托責任的履行情況。

        二、受托責任是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基礎

        基于對受托責任的鑒證是注冊會計師的獨立審計制度的基本內容,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監督的一種新形式。隨著社會對公共經濟責任要求的提高,高校作為教育資源的經營和管理者,其運行節約、效率、效果如何,越來越為社會大眾所關注,但出于現實考慮,公眾和政府自然不可能親自對高校的運行和管理進行監督和考察,因此,美國政府會計準則委員會(GASB)在《公認審計準則》公告中要求“為保證非營利組織的財務報表應披露的材料均給予了真實的反映,該報表后還要附有一名獨立審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而我國2009年10月頒布實施的《關于加快發展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的若干意見》([2009]56號)所提出的“將醫院等醫療衛生機構、大中專院校以及基金會等非營利組織的財務報表納入注冊會計師審計范圍”,正是順應了社會對高校受托責任履行情況進行客觀、公正評價的要求,通過賦予獨立審計機構來達到對高校使用資源情況的最終控制。

        三、實施注冊會計師審計存在的問題及障礙

        雖然《若干意見》已出臺近兩年時間,福建、山西等省的財政主管部門也制定了有關實施辦法,但從目前實施的情況看,高等院校年度財務會計報表注冊會計師審計制度的實行還存在不少問題和障礙。

        (一)缺少實施高校年度財務報告須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法律依據

        一是《教育法》及其他法律法規中無“高等學校會計報表須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相應規定,會計師事務所對高校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年度審計無相關具體法律依據和實施細則;二是目前高校每年必須接受財政、審計、稅務、物價等部門的年度審計或專項檢查以及教育主管部門的財務管理規范化檢查,政府部門對高校的財務監督檢查形式和層次已經較多,會計師事務所對高校財務報表審計可能更是流于形式;三是高校(特別是公辦高校)作為辦學單位,財務管理的重點是考慮如何將資金用于辦學最需要的地方,充分發揮資金的使用效益,基本不存在成本核算和利潤調整問題,也不存在投資者的利益平衡問題,中介機構對報表的審計意義和作用無法體現。

        (二)會計師事務所由誰聘任的問題

        由于會計師事務所之間的行業競爭激烈,以及目前會計師事務所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和專業水平參差不齊,如果是由高校自行聘任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審計的獨立性可能受到影響,審計結論的可信度將受到質疑。

        (三)審計收費問題

        如年度財務報表審計的相關費用由高校自行負擔,那么,實行高等學校注冊會計師審計制度將給高校帶來較大的經濟負擔。以廣州地區為例,根據《關于印發廣州注冊會計師行業業務收費標準的通知》(穗注協[2006]7號)文件精神,對會計報表審計收費的依據為資產總額與業務收入總額(孰高),在此原則基礎上,按照一定的額度收取服務費。資產總額與業務收入總額(孰高)在5 000—10 000萬元之間的,收取30 000元服務費;在10 000萬元以上的,收取40 000元以上(0.04%)服務費。對于資產規模大的高校,像廣東省重點本科高等院校總資產多在10億元至30多億元之間,審計費將達到一兩百萬元,給高校帶來很大的經濟負擔。

        (四)年度財務報告的時間問題

        目前,注冊會計師審計領域涉及最廣的是企業單位,尤其是上市公司。對企業單位(上市公司)而言,只有經過注冊會計師審計的財務報表(或稅務報表)才能報出,報出時間一般是每年4月份之前。高等學校年度財務報表同樣以12月31日為決算日,但財務報告的報出時間要求離決算日非常短。決算日后,高校財務部門需根據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決算編審工作要求,對各項收支賬目、往來賬目、貨幣資金和財產物資進行全面清理,在此基礎上辦理年度結賬,編報決算。每年財政部門要求高校上報決算的時間是春節前,其中還需根據財政部門的意見進行數據調整,工作量大,時間安排已相當緊張,若請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后再行報送決算報表,會導致部門財務報告的上報時間滯后,影響財政報表的匯總與上報。

        第3篇:決算審計報告范文

        關鍵詞:制度環境 境外審計 國有企業

        國有企業是特殊性質的企業,正是由于這種特殊的地位和貢獻,在一些OECD國家,國有企業仍很大程度上代表該國的GDP、勞動力市場及資本市場。國有企業的發展狀況不僅取決于本國的宏觀經濟政策,還取決于政府對國有企業監督做出的特殊制度安排。審計作為監督方式之一,在考察國有企業經營績效和國有資產整體的保值增值方面都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審計制度作為實施審計的基礎環境,會對審計產生整體影響。國有企業審計制度的合理程度會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國有企業財務報表發生重大錯報的可能性,同時也對會計盈余的操縱空間和審計風險有重要影響。因此,了解國有企業所處的特殊制度環境對剖析境外國有資產審計存在的問題有所啟示。本文從政府機關對國有企業的審計職責安排和國有企業境外審計制度兩個角度深入分析了制約國有企業境外審計的瓶頸因素,并提出改進建議,以推進境外國有資產審計順利進行。

        一、主要政府機關的國有企業審計職能配置

        政府職能就是政府根據社會需求,依法對社會生活領域進行管理的職責和功能,這種職能通常分為政治職能、經濟職能和管理職能(張立民、聶新軍,2007),而政府審計職能是按照社會對政府審計的需要確定政府審計應當履行的職責和功能,是一種理想的潛在的政府審計能力(劉莉莉,2008),因此,政府審計職能屬于政府管理職能范疇。新國有資產管理體制下,負有國有資產審計監督職責的政府部門主要是審計署、國資委和財政部。審計署對國有企業進行審計監督是法定職責。《憲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國務院設立審計機關,對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政府的財政收支,對國家的財政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審計法》第二十條規定,由審計機關對國有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而對于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依據2010年修訂的《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也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企業國有資產法》規定,國務院審計機關依照《審計法》對屬于審計監督對象的國家出資企業進行審計監督。目前審計署對國有企業開展財務審計工作主要依據《國家審計基本準則》、《專項審計調查準則》等業務準則和《審計人員職業道德準則》。對中央企業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依據是《中央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管理暫行辦法》。在對中央企業進行財務審計時,由于審計機關審計力量有限和審計人員的相關專業知識不足,就會要求社會審計力量加入國有企業審計領域,補充政府審計力量的不足。基于這一現狀,2006年6月28日審計署《審計署聘請外部人員參與審計工作管理辦法》,規定了審計署可以聘請社會中介機構參與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資產、負債、損益和主要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再結合《審計法》的相關規定,“社會審計機構審計的單位依法屬于審計機關監督對象的,審計機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有權對該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進行核查”,可以看出,審計機關委托社會審計機構對國有企業審計后,可以再對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質量進行監督。

        國資委是生產型中央企業的管轄機構,對中央企業的經營管理負有直接監督責任。國資委的審計監督方式有兩種:一種是通過國務院外派監事會對中央企業的財務活動和企業負責人的經營管理行為進行直接監督,類似于過程監督,另一種是國資委委托注冊會計師對國有企業的年度決算報告進行審計,類似于結果監督。2000年實施的《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賦予了監事會較大的審計自由裁量權,主要表現在:第一,審計范圍比較廣。不僅有權審計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還能對企業負責人的經營管理行為開展經濟責任審計。第二,審計時間安排比較自由。可以定期審計,也可不定期專項檢查。第三,審計權限比較大。監事會開展監督檢查時,除了可以使用社會審計的所有審計方式外,還有權在企業召開與監督檢查事項有關的會議,并聽取企業負責人的匯報。監事會對中央企業的財務監督是實時的過程監督,這種實時監督不僅依靠監事會自身發揮作用,還與國務院其他部委如財政部等聯合一起,形成強大的監控網絡,這些部委之間相互溝通中央企業的運作情況,隨時互通信息,為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提供強有力的支持,一旦發現企業經營行為可能危及國有資產安全和完整時,監事會有權向監事會管理機構或國務院報告。第四,如果監事會認為某些事項比較重要,可以建議監事會管理機構聘請注冊會計師審計,或向國務院建議由國家審計機關進行審計。總之,外派監事會對中央企業進行財務監督已成為一種比較認可的監督制度。

        除了外派監事會進行直接審計監督外,國資委還可以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中央企業編制的年度財務決算報告進行結果監督。2004年國資委《中央企業財務決算審計工作規則》(以下簡稱規則)規定,由注冊會計師對中央企業的年度財務決算報告進行審計,國資委對企業年度財務決算的審計質量進行監督。為配合這一規定的實施,國資委連續了一系列補充規定,對會計師事務所招標和輪換做出進一步說明,包括《中央企業統一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工作施行辦法》、《中央企業財務決算統一委托審計管理辦法》、《中央企業統一委托審計評標計分體系》、《中央企業財務決算審計有關問題解答》、《關于中央企業2006年財務決算審計備案的通知》。筆者認為,由國資委統一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中央企業進行審計與一般意義上的注冊會計師審計有較大差異,在會計師事務所的選擇、事務所審計年限、事務所的職責分工和審計范圍等方面做出了不同規定,反映出國家強制性干預注冊會計師審計的特點。這些差異性規定主要有:(1)通過公開招標或企業推薦報國資委核準,由國資委統一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特別是對于國有控股企業,由于有其他股東的參與控制權,《規則》建議采用企業推薦報國資委核準確定。公開招標方式在定價方面給了國資委較大定度的空間,容易滋生尋租行為,而由企業推薦報國資委同意的方式也沒有從根本上改變國資委當家作主的現狀,因此,在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準備階段就體現了國家干預注冊會計師對央企審計的傾向。(2)特別規定了參與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的數量和審計年限。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審計原則上統一委托一家會計師事務所承接,根據中央企業集團子企業分布地域較廣的現實情況,可由企業總部委托多家但上限不超過五家。承接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年限不少于2年,并且同一家會計師事務所的連續審計年限不超過5年。這種對會計師事務所的數量做出的強制性規定并沒有合理的依據,央企集團的子公司少則十幾家,多的可達幾十家、上百家,有的企業主體資產分布在海外,僅五家或者更少的審計師審計,審計力度遠遠達不到深入現場查出高風險領域的重大錯報漏報問題的程度,而對審計年限做出規定也沒有必然帶來央企審計質量的提高(汪月祥、孫娜,2009)。(3)明確規定參與中央企業集團審計的主審會計師事務所職責。主審會計師事務所承擔的審計工作量一般不低于50%,負責整體審計工作的安排和審計質量控制,對出具的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審計報告負最終責任。(4)擴大了注冊會計師審計范圍。一般意義上的注冊會計師審計范圍是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股東權益變動表及報表附注,而對央企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還包括國資委要求的專項審計事項和央企要求的其他專項審計事項。(5)中央企業審計標準的多元化。會計師事務所應當遵守的審計標準主要有《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中國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守則》、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和國資委對年度財務決算工作的相關要求,這些標準比一般上市公司審計的標準要多,注冊會計師執行央企集團審計工作的復雜程度遠遠超過單個上市公司,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一批審計技能過硬的注冊會計師隊伍才能承接這類審計業務。(6)審計報告類型和披露內容存在的差異。通常情況下,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報告是年度財務決算審計報告,如果國資委提出了專項審計要求,就還包括專項審計報告。如果注冊會計師對年度財務決算報告發表保留意見,企業應當將導致保留意見的事項在年度財務決算報告中說明,而如果發表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企業應當以專項報告的形式予以說明。這兩種做法都將注冊會計師年度審計報告中屬于說明段的內容以特定的形式對外披露,與一般的注冊會計師審計報告不同。在審計報告的內容方面,年度財務決算審計報告中應當對應納入而未納入合并范圍的子企業對資產和財務狀況的影響作重點說明。筆者認為,這一特殊規定具有合理性,考慮到了大多數中央企業有多個境內外子公司,有的子公司對集團公司有重要影響,管理層將有重大影響的境內外子公司不納入合并范圍就不能客觀反映整個集團的經營狀況,如果將該情形在審計報告中予以說明不僅可以規避境外子公司未納入合并范圍帶來的審計風險,明確審計責任,還可以向財務報表使用者提供有用的會計和審計信息。

        2000年7月1日的《會計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財政部門有權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的程序和內容進行監督。這說明財政部對注冊會計師審計報告質量進行監督是法定職責,如果國有企業年度財務報表委托注冊會計師審計,財政部就能依法對國有企業財務報表的審計質量進行監督。不過,財政部還有更重要的職責,就是制定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相關制度。一個國家的任何一項工作都是在本國的政治、經濟、法律框架下進行的(廖洪,2007),因此,財政部制定的國有企業審計制度是否合理對國有企業審計實踐和國有企業的保值增值有重要影響。新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建立以來,財政部在制定國有資產審計監督制度方面有哪些成果,以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筆者將國資委成立前后由財政部的國有企業審計的相關制度進行了整理,到目前為止,財政部的9個關于國有企業審計的法規中,有效的僅有三個,分別是《財政部關于改進和加強企業年度會計報表審計工作管理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財政部關于對經社會審計機構審計的中央國有企業年度會計報表進行抽審的通知》和《關于對社會審計機構審計中央國有企業年度會計報表質量進行抽審的實施意見》。三個法規的共同特點是對社會審計機構的執業行為進行了規范。《若干規定》主要對國有企業和會計師事務所的雙方審計關系人的審計行為,包括審計委托方式、約定的審計范圍、審計收費方式和會計師事務所變更等做出了要求。后兩個法規主要從監督的角度對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中央企業年度會計報表的審計質量如何抽查進行了規范。筆者認為,僅僅依據財政部目前有效的三部部門法規對中央企業集團的審計行為進行規范還遠遠不夠,主要表現在:第一,中央企業集團資產龐大,經營業務的復雜性和境內外的子公司分布地域廣泛性,決定了集團財務報表編制的難度大,注冊會計師要對集團財務報表進行有效的審計,既要強化自身的審計技能,更重要的是,需要國有企業審計方面的法律法規支持,使注冊會計師審計國有企業有章可循。第二,目前有效的三部法規中有兩部法規屬于抽審性質,真正規范國有企業委托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法規只有一部《若干規定》。最近幾年我國會計審計準則發生了巨大變化,很多內容與國際準則基本上趨同,而《若干規定》在2004年,規定的內容沒有跟上最新形勢的變化,對注冊會計師實施國有企業審計很難發揮指導作用。第三,從我國國有企業發展形勢看,國資委成立以來,大力推進中央企業合并重組,中央企業集團已從最初的189家合并至2010年上半年的125家,這意味著央企集團數量變少而資產規模在變大,集團內部的各種利益關系更加復雜,審計的復雜性在增加,這些現狀都從客觀上要求我國政府應當盡快健全國有企業審計方面的法律法規。只有比較完備的國有資產審計法規才能為大型國有企業開展境外審計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二、其他政府機關的審計職能安排

        《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規定,國務院證券委員會(以下簡稱“證券委”)是全國證券市場的主管機構,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全國證券市場進行統一管理。1998年,國務院證券委員會與中國證監會合并成立新的中國證監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是證券委的監督管理執行機構,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證券發行與交易的具體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由于國家控股的各類公司制企業是不承擔政策目標、以市場效率取向為主的真正意義上的現代企業(楊肅昌,2003),因此,在監管范圍上,凡是在我國證券市場公開發行股票的國有上市公司都是證監會的監督對象,接受與非國有上市公司相同的監督管理。證監會對上市公司審計監督方面的規定主要與注冊會計師審計有關,比如,國有上市公司均應遵守《證券法》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五條和第六十六條的規定,聘請注冊會計師對年度報告進行審計。在監管方式上,中國證監會不直接參與國有上市公司的審計,而是與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共同對全國的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許可證管理,間接保證年度報告的審計質量。體現共同監督作用的法規例如2003年財政部、證監會的《注冊會計師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許可證管理規定的補充規定》中就對中注協的《注冊會計師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許可證管理規定》的內容進行了補充。

        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中注協)是行業自律性組織,負責管理全國注冊會計師行業的各項工作。在中央企業審計中,會計師事務所扮演裁判和運動員兩種角色,既可能接受委托進行年度決算報告的審計也可能對年度決算報告的審計報告進行再審計,這就使得中注協在國有企業審計中只能發揮輔助協調作用。體現輔助協調作用的法規例如1999年8月中注協的《關于積極配合完成對社會審計機構審計的國有企業年度會計報表抽審工作的通知》。

        其他政府部門如國家稅務機關和工商管理部門也會定期或不定期進行審查,這種審查需要遵守《稅收征管法》和《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等法律標準,通常以強制性和臨時性突擊檢查為主,與審計監督有本質差別。

        三、國有企業境外審計制度安排

        境外審計是審計國際化發展的表現形式,是國有資產審計職能的延伸,境外審計質量的好壞與國有資產審計體制是否合理、職責履行是否到位關系密切。對境外國有資產進行審計監管的政府機關主要是審計署、國資委和財政部,這三個部門的境外審計法規主要內容如下:

        審計署主要依據《審計署境外審計工作內部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進行境外審計,可以是財務收支審計或者經濟責任審計,境外審計的目的是以財務收支的真實性為基礎,促進境外國有資產的管理,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有效。國資委的境內國有企業審計主要通過外派監事會進行定期或不定期審計,并且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年度財務決算報告。國資委開展的境外企業審計根據《規則》和5號令《中央企業財務決算報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財務決算管理辦法)的規定由所在國家(或地區)的審計師進行審計,同時境外企業及其境內母公司的內部審計機構可以開展境外審計。可以看出,國資委雖然提出了境外企業按其所在國家(或地區)的規定審計,并且允許內部審計機構審計,但沒有對境外審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的有效性以及怎樣利用境外審計師的審計工作成果提出建議。財政部對境外企業如何審計曾產生過爭議, 1998年財政部《關于印發國有企業年度會計報表注冊會計師審計暫行辦法》規定,“中國注冊會計師不對境外企業進行審計”,但由誰審計沒有明確。2000年又《關于國有企業年度會計報表注冊會計師審計若干問題的通知》將該規定變更為“由所在地注冊會計師審計”。2004年財政部將這兩個法規廢除,重新《若干規定》,并明確提出“在境外投資設立的企業,其年度會計報表審計按照所在地有關法律規定執行”,可以看出,財政部最終就“由境外審計師審計”達成了一致意見,并且全盤認可境外子企業經境外審計師審計的工作成果。

        從以上法規看出,境外審計的法律法規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審計署對審計境內的國有企業可以依據《審計法》、《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但是進行境外審計時,能夠直接指導境外審計工作的只有《管理辦法》,不能直接依據《審計法》,因為該《管理辦法》的一些規定與《審計法》的規定并不一致,例如《管理辦法》認為境外審計可以是財務審計也可以是經濟責任審計,而《審計法》認為審計機關對國有企業的審計只能是財務收支審計。再如《管理辦法》認為境外審計可以根據被審計單位的具體情況以國家審計和內部審計的名義進行,而《審計法》并沒有這樣的規定。可見,審計署將境外審計看作為另一種獨立的審計類型,進行境外審計也有另行遵循的標準――《管理辦法》。筆者認為,目前僅僅將《管理辦法》作為審計署境外審計的遵循標準并不可取,該《管理辦法》僅是內部試行,適用范圍小,權威性不大。從時間維度來看,《管理辦法》的實施時間是2002年,已經陳舊過時,完善修訂已迫在眉睫。從范圍維度看,該辦法僅在審計機關內部有效,該標準的權威性和公平性令人質疑,這是制約政府審計機關進行境外審計工作比較重要的問題。2.國資委對國有企業的審計主要遵循《規則》和《財務決算管理辦法》,并提出境外企業審計要走兩條線,即注冊會計師審計和內部審計同時進行。《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規定監事會有權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那么進行境外審計時,是否有必要將內部審計與境外審計師審計結合起來,以利于監事會成員從境外審計師了解更多境外企業的實際情況,沒有明確的規定。3.財政部全盤接受境外審計師的審計報告不可取。因為境外審計師的審計報告是否合理適當并沒有公認的評價標準,如果境外審計師被境外企業收買審計意見,出具失真的審計報告如何處理,這些問題監管部門還沒充分考慮。4.財政部認為境外企業應當由其所在國家(或地區)的審計師進行審計,而國資委認為在央企進行年度財務決算時,實體在境內的境外子公司由境內會計師事務所統一審計。可以試想,如果境外子公司由央企統一委托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而同時也接受了境外審計師的審計,境內審計師是否可利用境外審計師的工作成果,如何利用等值得探討。5.我國約有10%的央企境外子企業設立在英屬維爾京群島、開曼群島、馬紹爾群島等離岸區域,這些區域的法律極力保護公司股東的商業秘密,并不對外披露公司財務報表信息,如何進行境外審計也是應當考慮的問題。

        四、改進國有企業境外審計的對策建議

        (一)完善政府境外國有資產審計的法律制度

        審計署、國資委和財政部作為中央企業境外審計的主要監督部門,制定的部分法規有待進一步改進,主要表現在:第一,審計署目前實行的《管理辦法》屬內部辦法,適用范圍小,權威性不大,應當對其進行全面修訂或者新的境外審計暫行辦法,擴大境外審計的影響,提高境外審計的法律地位。無論采取哪種方式《管理辦法》,都應當在法規中增加境外審計目標、境外審計程序、境外審計范圍、境外審計人員的權利義務以及法律責任等必要內容,以增強適用性。第二,協調《管理辦法》與《審計法》的不一致之處。《管理辦法》認為境外審計可以是財務審計也可以是經濟責任審計,而《審計法》認為審計機關對國有企業的審計只能是財務收支審計,兩者的不一致適當調整為佳。第三,建議財政部增加國有企業境外審計暫行條例等類似的行政法規。目前財政部的國有企業審計方面法規很少,有效的只有《財政部關于改進和加強企業年度會計報表審計工作管理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財政部關于對經社會審計機構審計的中央國有企業年度會計報表進行抽審的通知》和《關于對社會審計機構審計中央國有企業年度會計報表質量進行抽審的實施意見》,這三個法規時間較早,很多內容跟不上會計審計實務日新月異的變化,并且國有企業審計的這些法規都沒有涉及境外審計問題,導致國有企業境外審計法律法規非常缺乏,這方面的法律規范很有必要。第四,建議財政部修訂《若干規定》的部分條款,增強該法規在境外審計方面的適用性。例如將第二條“企業在境外投資設立的企業,其年度會計報表審計按照所在地有關法律規定執行”修改為“企業在境外投資設立的企業,其年度會計報表審計由我國與東道國的政府部門協調相關法律后再執行”,這樣就避免了我國注冊會計師開展境外審計“無章可循”的問題。再如第九條“企業年度會計報表審計由中國注冊會計師和境內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如果國有企業設立境外企業,境外企業的年度財務報表審計是否可以由境外審計師進行沒有規定。建議修改為“企業年度財務報表審計由境內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考慮該國有企業會計信息保密性后,根據國有企業的境外投資情況,決定由境內或境外會計師事務所依法審計”。

        (二)建立境外離岸區域的審計合作制度

        我國上市央企有部分境外企業設立在離岸區域,這些區域的法律監督制度比較寬松,容易出現監督缺失,建立該區域內中央企業境外資產的審計監督合作是當務之急。建議我國應當與該區域的政府協商簽訂審計監督協調方面的協議,通過雙方政府的協商,努力促進我國注冊會計師進入離岸區域開展審計,解決該領域的境外央企缺乏審計監督的問題。Z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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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王世誼,劉穎.政府審計在維護國家經濟安全中發揮作用的途徑和方式[J].審計研究,2009,(4).

        7.吳秋生.論新國有資產管理體制下國企審計職責的重組[J].審計與經濟研究,2007,(7).

        8.楊慶英.我國境外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思路[J].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學報,2004,(2).

        第4篇:決算審計報告范文

        財務部審計需要根據企業管理需要,組織對企業主要業務部門負責人和子企業的負責人進行任期或定期經濟責任審計;以下是小編精心收集整理的財務部審計職責,希望對你有所幫助,如果喜歡可以分享給身邊的朋友喔!

        財務部審計職責11.負責擬定內部審計計劃及項目初步審計方案,報部門領導批準后組織實施公司及子公司各類審計工作,包括:財務審計、經營審計、投資審計、離任審計、履職績效審計、內控體系審計等:

        2.出具審計報告,確保審計結論正確,證據獲取充分;

        3.及時發現內部控制中存在的弊病和漏洞,優化內控體系,促使公司提升整體管理水平;

        4.及時發現現有或潛在內外風險,提出相應意見和建議,促使整體目標的實現;

        5.實施對子公司的專項審計工作,出具審計報告和管理層建議書等審計文書,督促審計結論和審計建立的落實;

        6.負責對各被審單位審計整改意見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7.了解內審發展趨勢并運用新技術、新方法,有效提高審計效率和質量;

        8.完成風控部負責人交辦的其他事項。

        財務部審計職責21.通過閱讀上市公司財務報表,了解上市公司運營情況

        2.通過財務報表和其他行業信息,撰寫調研報告

        3.負責財務報表、費用審核,資金管理、及財務預決算等工作,整理財務數據,支持業務工作

        財務部審計職責31、嚴格執行集團財務管理制度和相關工作流程,開展子公司財務工作;

        2、負責子公司會計核算,編制會計報表;

        3、負責子公司財務預(決)算、資金計劃、稅務測算等工作;

        4、負責子公司稅務申報;

        5、負責編制子公司月度指標執行情況,及時進行財務預警,確保年度指標及整體預算順利達成;

        6、審核子公司各類成本費用開支,確保各項報銷及付款符合公司制度。

        財務部審計職責41、組織擬定年度審計監察重點工作計劃報監事會主席審批;

        2、組織開展審計工作;

        3、組織擬定審計工作報告,并上報監事會主席審核。

        財務部審計職責51、擬定年度審計重點工作;

        2、組織進行年中、年終經營情況審計;

        3、進行財務制度執行情況審計;

        4、進行經營與財務運行中單獨事項的專項審計;

        5、進行投資項目階段性和專項審計;

        6、聯系外部審計單位對工程建設項目進行預算、決算審計;

        7、檢查督促審計決定與建議的實施。

        財務部審計職責61、協助完成工作底稿的編制、整理和歸檔工作;

        2、協助出具審計業務報告和其他鑒證業務報告;

        3、熟練掌握財務會計審計等相關知識和政策法規。

        財務部審計職責71、審查集團內各項財務制度的落實情況,完善財務制度的建立。

        審閱定期財務報告,配合外部機構實施專項財務審計;

        2、根據公司投融資需求進行標的公司的財務盡職調查工作。

        3、對公司年度財務預算、財務決算執行情況進行跟蹤審計

        4、檢查和評估公司重要的對外投資、購買和出售資產、對外擔保、關聯交易、募集資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務的合理合規性

        5、獨立編寫審計工作底稿,編制審計報告,確保審計證據支持審計目的

        第5篇:決算審計報告范文

        一、全面把脈,厘清重點

        (一)有效的審前調查

        1.被審計單位提供的資料。對被審計單位提供資料的查看往往是審計人員最不會忘,但卻是最容易忽視的。最不會忘是因為一般都會看,從而對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數據進行概況性了解;最容易忽視的是在其中尋找有效的審計線索。不應停留在財務數據的知悉,而且應關注財務指標的異常變化,繼而追溯數據產生變化的根源。

        2.其他審計項目的信息。對其他審計項目信息的把握是關鍵,一是關注審計整改報告的內容,尤其那些落實情況描述模糊或者未得到徹底整改的項目;二是關注那些特別重大事項的整改;三是關注那些屢改屢犯的項目。

        3.審計調查問卷。審計調查問卷是獲取審計線索的有效手段,但很多時候調查問卷并未取得預期的效果,固然有被調查人員不愿正面提及一些事項,但也有調查問卷內容設計未有針對性、忽視對方感受等原因。調查問卷內容的設計應該是在對被審計單位了解的基礎上,有重點地設計相關內容,尤其是可能與審計線索相關的內容,如果只是泛泛談一些單位發展、領導廉潔等問題往往就會形同虛設。

        (二)審計過程中信息的溝通

        1.重要業務信息的溝通。經濟責任審計中,審計人員經常接觸的就是財務資料,即使其他資料也是圍繞著財務資料來延伸開的,卻容易忽視了一些重要業務信息,特別是一些可能影響期末數據的或有事項信息,而這些被審計單位一般不在財務報告中予以披露,如未決訴訟事項等,而這會對期末數據產生重大影響。因此,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不僅落腳點在財務資料上,對單位經營產生重大影響的業務信息也不能忽視。

        2.審計人員之間的溝通。在經濟責任審計中,審計人員習慣于從自身負責的內容去審視問題,與其他審計人員在審計信息上的溝通較少,但往往很多問題必須結合起來才能發現。因此,審計過程中應加強審計人員之間的信息溝通,尤其是對被審計單位內部關聯交易事項的信息溝通。

        3.與被審計單位溝通。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審計人員與被審計單位溝通往往局限于對于發現問題的意見交換,而忽視了傾聽對方對于單位存在問題的看法,由于內部審計的最終目標與被審計單位是一致的,隨著大家對審計認識的加深,一些被審計單位也愿意通過審計暴露出自身的問題,促進問題的整改。但是對于被審計單位提出的審計線索,審計組還是應進行復核確認,不能不加復核直接采信,另外還需權衡被審計單位提供的審計線索與審計目標的關聯性,避免偏離審計目標。

        二、針對理絡,捋順思路

        審計內容的實施一般按照事先制訂的審計方案進行,但關注的重點不應當偏離審計報告披露的熱藎筆者從七個方面對審計內容的脈絡進行梳理。

        (一)主要財務指標情況

        經濟責任審計報告中主要財務指標情況是對期末資產負債狀況及任期內損益情況進行審計確認,但審計的落腳點不能僅僅停留在財務數據的列示上,而是應該對財務指標的變化進行分析,尤其是對收入、利潤的分析應結合被審計單位具體業務,只有這樣才能分析出數據變化的真正原因,為報告的使用者提供有價值的信息。

        (二)國有資本保值增值情況

        國有資本保值增值情況是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重點,其數據是被審計人經營業績最直接的體現。由于財務決算報表中均含有國有資本保值增值情況表,被審計單位往往按決算報表向審計組提供,但經濟責任審計對國有資本保值增值客觀因素的剔除與財務決算報表不完全一致,因此不能直接采用決算報表數據。在客觀因素剔除項中除應考慮常規的資本投入、評估增值、技改增加、分紅轉回等因素,還應重點關注其他可能影響權益的非經營積累增加因素。

        (三)對外投資情況

        對外投資作為經濟責任審計的重中之重,不僅是因為對外投資是決策的重要內容,而且對外投資也與經營結果密切相關。近年來,很多經濟責任審計發現的問題都是與對外投資相關的。找出每一項投資相應的決策依據,關注決策權限;再次,應關注控制權的實質,很多時候審計人員容易依賴持股比例來判斷絕對控股和相對控股,是否應納入合并,但卻忽視了實質控制的本質。

        (四)主要經濟指標完成情況

        經濟責任審計報告中主要經濟指標完成情況是對考核指標和上繳利潤指標的完成情況進行評價,審計對完成情況的認定不應依賴計劃部門的年度考核文件和財務部門上報的決算報表數據,而是應該根據審計結果進行客觀反映。

        (五)綜合績效評價

        經濟責任審計報告中綜合績效評價可以分為兩個方面:一是橫向評價,即拿被審計單位期末指標與標桿指標進行對比反映被審計單位經營狀況,此部分應重點關注標桿指標選擇的可比性,二是縱向評價,即對被審計單位任期內指標與任期前指標進行對比分析,此部分往往是審計的難點,因為很多時候指標的變化并非所有的都是直線上升或下降,而是呈現波動,需要對波動的原因進行說明;另外在同一能力下的評價指標,有的上升、有的下降,這也需要審計人員對指標的構成進行詳細分析,進而找出變化的具體原因。

        (六)內控制度建設及決策程序履行情況

        內部制度建設情況很多時候在經濟責任審計中被忽視,其原因是未將其內容與審計內容結合起來,成為為了審計形式而走的過場。內控制度建設審計,并非簡單地抽取一些制度去檢查,而是應結合審計的具體內容檢查制度建設情況和執行情況,不應僅就事論事而是應從內控上尋找問題發生的原因,從根源上進行整改,只有這樣才能促進內部控制的提升。

        (七)年薪情況

        第6篇:決算審計報告范文

        為進一步加強企業財務管理,規范企業會計核算工作,根據財政部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各項具體準則及其應用指南,按照省國資委有關規定精神,結合本市企業實際情況,現將執行新會計準則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加強對執行新會計準則的組織領導

        執行新會計準則,對于規范企業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行為,提高企業會計信息質量,提升現代化管理水平,促進企業穩健經營,有效維護出資人知情權和推動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積極作用。新會計準則的實施,對企業會計、審計、內部控制、治理結構以及財務狀況與經營成果均會產生重大影響,要求企業在會計核算體系、財務信息系統和經營業績成果的正確反映等方面進行相應的調整,對于企業財務管理水平和會計人員的綜合素質等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企業要充分認識執行新會計準則的重要意義,高度重視實施過程中的組織領導,結合自身實際研究制訂總體工作計劃,明確內部職責分工,落實各項工作責任,財務及相關業務部門要加強協調與配合,充分估計實施中可能出現的各種問題,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確保新會計準則穩妥、有序、完整地順利實施。

        二、按照統一部署,積極穩妥執行新會計準則

        為保證執行新會計準則工作的有序進行,各企業要按照2009年全部實施完成的總體時間安排開展各項工作,具體要求如下:

        (一)已全面執行新會計準則的企業,應在總結實施情況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強對全部所屬子企業(包括上市公司)執行新會計準則工作的監督和指導,通過規范完善相關制度,確保內部會計核算體系、會計核算辦法的統一和與對外信息披露的銜接。

        (二)從2009年1月1日起執行新會計準則的企業,在完成人員培訓和2008年底資產清查、會計制度修訂、會計信息系統改造、子企業戶數清理等工作的基礎上,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實施方案制訂和有關事項報備工作,集團及子企業原則上必須整體統一執行。

        (三)從現在起所有新設立企業必須執行新會計準則,因正在進行資產調整、改制重組或其它特殊情況需要暫緩執行的企業,必須加快完善各項基礎工作,于2009年7月1日起全面執行新會計準則。

        三、認真做好執行新會計準則相關工作

        (一)根據企業實際情況,采取積極有效措施,認真做好執行新會計準則各項基礎工作,主要包括:

        1、認真學習新會計準則及其配套制度。各企業要將學習和掌握新會計準則作為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加強內控制度建設和人員知識更新的重要手段,在學習范圍上既要包括各級財務、會計、審計人員,也需要各級領導以及相關業務部門人員的參與;在培訓內容上既要學習新會計準則的具體內容、主要變化和應用要求,還要結合本企業實際深入研究執行中有可能帶來的客觀影響及其應對措施。

        2、全面開展子企業戶數清理工作。按照新會計準則的規定,母公司能夠控制的全部子企業均應納入合并范圍,因此,做好全部所屬子企業的戶數清理核實工作十分重要,必須通過對所屬子企業戶數、管理級次、股權結構、經營狀況等的全面徹底清理,為規范界定合并財務報表范圍奠定基礎,各級全資、控股、參股子企業以及各類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事業單位、金融企業、境外企業和基建項目等都應納入戶數清理范圍。

        3、認真做好資產負債清查工作。2009年起執行新會計準則的企業應當以2008年12月31日為時點,對各項資產和負債進行認真盤點、全面清查,特別是長短期投資、投資性房地產、表外核算資產和各類借款等應作為重點清查對象,嚴格劃分資產范圍,如實反映資產、負債狀況及潛在財務風險,為準確進行初始確認和后續計量奠定基礎。

        4、進一步完善企業內部控制制度。各企業應當結合執行新會計準則和內部經營管理要求,及時優化和改造業務流程,完善各項內部控制政策、程序及措施,特別是要及時補充新會計準則規定的公允價值計量、金融工具核算、職工薪酬管理等內控管理規范。

        (二)在全面開展戶數清理和資產清查的基礎上,認真做好內部會計核算辦法修訂、科目轉換、賬務調整、會計信息系統改造等工作,確保順利銜接和平穩過渡。

        1、統一修訂內部會計核算辦法。在全面貫徹執行新會計準則的過程中,各企業要統一修訂內部會計核算辦法,細化會計核算內容,合理選擇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確保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行為的制度化、規范化,不得降低執行標準,企業的會計政策、會計估計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在編制年度財務決算報表前向市國資委報備。

        2、認真做好有關賬務銜接工作。各企業要結合會計核算的變化情況,編制新舊會計科目轉換比較表,統一內部會計科目核算體系,明確核算口徑和確認原則,在首次執行新會計準則時,對原會計科目要按新會計準則要求進行余額轉換,確保新舊會計科目順利銜接、重分類科目可追溯。

        3、及時調整會計信息系統。各企業要按照新舊會計科目的變化情況及其銜接辦法,及時對原有會計核算軟件和會計信息系統進行調整,實現數據整體轉換,方便會計信息對外披露,確保新舊賬套的平穩過渡。

        (三)建立健全與公允價值計量相關的內部控制制度,嚴格相關決策程序和會計核算辦法,謹慎適度選用公允價值計量模式,統一規范內部公允價值計量管理。

        1、合理確定公允價值計量模式的選用范圍。選用公允價值計量模式的業務范圍和資產負債項目要與企業主要業務或資產市場交易特點、行業發展特征、資產質量狀況相符合,對于尚不存在活躍市場條件或不能持續可靠地取得可比市場價格的業務和資產負債項目,不得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選用公允價值計量的主要業務范圍和資產負債項目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調整的應當在編制年度財務決算報表前向市國資委報備。

        2、科學確定公允價值估值方法。在采用公允價值對相關業務和資產負債項目進行計量時,應當綜合考慮包括活躍市場交易在內的各項影響因素,科學合理地確定相關估值假設以及主要參數選取原則,對于公允價值顯失公允導致經營成果嚴重不實的,市國資委可要求企業重新編報財務決算報表。

        3、建立公允價值計量備查簿。對有關業務和資產負債項目采用公允價值進行計量時,應當建立完整的公允價值計量備查簿,認真記錄公允價值計量的依據和過程,確保公允價值計量的準確性、可靠性。

        (四)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制定適合本企業特點的金融工具初始確認和后續計量管理辦法,統一規范金融工具管理。

        1、合理劃分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類別。在認真清查、準確核實的基礎上,根據經濟業務實質和經營特點,合理劃分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類別,對于在初始確認時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以后一般不得隨意變更其類別。

        2、科學確定金融工具后續計量估值方法。在采用公允價值對金融資產、金融負債項目進行計量時,應當綜合考慮包括活躍市場交易在內的各項影響因素,科學合理地確定相關估值假設以及主要參數選取原則,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調整,對于公允價值顯失公允導致經營成果嚴重不實的,市國資委可在企業經營業績考核時予以確認扣除。

        (五)及時做好財務會計信息披露、資產質量核實和資產減值準備計提等工作。

        1、從2009年起執行新會計準則的企業,應當認真做好2008年度財務決算報表編制、審計以及相關賬務調整工作,將控制范圍內的全部子企業納入編報范圍,子企業未同步執行新會計準則的,母公司編制合并財務報表時可對子企業的財務報表進行格式調整,保持報表編制的一致性。

        2、結合年度財務決算工作,認真核實資產質量,為經營業績考核等提供依據。在年度財務決算過程中,企業應當綜合分析資產整體質量狀況,客觀公允地判斷資產的真實價值、潛在增值能力以及有可能存在的經營風險,對已經發生減值跡象的資產應進行減值測試并合理估計資產的可收回金額,及時確認資產減值損失,不得出現新的潛虧掛賬。

        3、規范資產減值準備管理。通過統一修訂內部資產減值準備計提和財務核銷管理辦法,明確計提及核銷的范圍、標準、依據和程序,合理計提減值準備,不得利用減值準備計提、轉回調節利潤,有非正常轉回大額資產減值準備且不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合理性的,市國資委可在企業經營業績考核時予以確認扣除。

        (六)企業首次執行新會計準則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政策要求。

        1、加強職工薪酬核算管理。各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全面、完整地反映職工薪酬支付情況,加強人工成本控制與管理,規范各項報酬和福利的計提與發放,按照規定使用應付福利費余額和應付工資余額,不得隨意擴大職工福利費開支范圍和提高開支標準。

        2、規范內部退休人員支出。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對符合規定的內部退休人員支出確認預計負債并進行追溯調整,確認預計負債的內部退休人員支出應當滿足相關批準手續、年齡、支出期限等條件。

        3、嚴格按照《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號》、《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2號》通知精神,對持有的子公司長期股權投資進行完整的追溯調整。企業進行公司制改制、引入新股東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時,相關資產、負債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以經評估確認的資產、負債價值作為認定成本并調整所有者權益。企業采用建設經營移交方式(BOT)參與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業務的,應當按照規定條件對建造期間、建成以后的相關資產、收入和費用進行確認及減值測試。

        四、按時上報執行新會計準則備案資料和專項審計報告

        (一)從2009年1月1日起執行新會計準則的企業,以2009年1月1日為首次執行日,必須將有關事項按照以下時間安排報市國資委備案:

        1、企業執行新會計準則的報告,包括執行的時間、范圍、戶數清理、各項基礎工作、董事會的審議決定和預計對企業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的影響等情況,上報時間為2009年3月30日之前。

        2、企業統一修訂的會計核算辦法及其情況說明,包括會計政策、會計估計發生變更情況,新舊會計科目銜接對照表等,上報時間為2009年6月30日之前。

        3、根據新會計準則有關規定和相關指標解釋口徑編報《企業執行新會計準則期初數申報表》及報表重要項目說明(參考格式見附件1、2),上報時間為2009年6月30日之前。

        (二)企業編報的《企業執行新會計準則期初數申報表》及報表重要項目說明須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出具專項審計報告,可結合2008年度財務決算報表審計時一并進行,專項審計報告可作為年度財務決算審計報告的單列內容,報市國資委審核認定。專項審計報告中應當重點披露以下內容:

        1、企業的會計責任和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責任;審計依據、審計方法、審計范圍和已實施的審計程序;

        2、對首次執行日企業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變動核實結果及處理意見;對符合預計負債確認條件的內部退休人員支出詳細情況的審核意見;

        3、依據新會計準則進行的企業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調整情況;執行新會計準則有可能對企業財務狀況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等。

        (三)《企業執行新會計準則期初數申報表》具體報送要求如下:

        第7篇:決算審計報告范文

        根據建設項目進展情況對整個跟蹤審計工作作出統籌安排,一般按建設工程內容分為下面幾部分重點審查:

        (一)審查建設項目立項程序,以及設計、監理、施工的招投標和合同內容執行情況。審查工程設計、招標、施工和監理單位是否具備相應資質,設計費、費、施工費和監理費收取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審查工程審批文件,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招標投標程序及其結果是否合法、有效,前期征地拆遷手續是否完備,程序是否規范,查處不嚴格履行基本建設程序,未經審批或未辦理施工許可隨意開工建設、領導干部違規插手工程招投標方面、、招標人虛假招標、投標人圍標串標和評標不公正等問題;審查合同簽訂內容,是否與招投標、中標的內容和金額一致,投標人的承諾是否在合同中體現。

        (二)審查合同內工程量計算的內容、重大設計變更簽證、新增工程量和單價的確定。

        工程建設是否按合同內容實施,與概算總投資的控制措施是否到位、工程量計算過程是否真實與合規、月進度報表是否真實與合規、是否建立工程計量臺賬,查處施工單位是否偷工減料、轉包或違法分包等問題;設計變更的內容是否符合規定,手續是否齊全,影響項目建設規模的單項工程投資調整和建設內容變更是否按規定的管理程序報批。有無擅自擴大建設規模和提高建設標準,有無計劃外建設項目;重點跟蹤量化審查單項工程金額超過200萬1:22z的合同及設計、監理金額超過50萬以上的合同,對合同價格是否與投標報價一致進行審計監督,隱蔽工程一次結算工程款超過30%的合同價款和200萬元以上合同有重大變更,其金額超出原合同10%以上的,或單項(清單報價)工程超出25%以上的;關注工程是否有盲目壓縮工期、試驗檢測數據資料不真實、施工監理不嚴格、工程質量及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責任制不落實等問題。審查建設單位是否按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相關的內部控制管理制度,責任是否明確,各項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得到有效落實和執行。

        (三)審查建設資金來源、管理和使用情況。審查建設資金來源,是否按投資計劃及時撥付到位,能否滿足項目建設進度需要,建設資金有無滯留、轉移、侵占、挪用等問題;是否按進度、按合同規定付款,對以工程量清單進行招標的項目是否定期根據變更情況調整工程量清單,做好造價的實時控制,避免超清單支付的情況發生:審查建設資金是否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審查項目貨幣資金的真實與合法性,主要核實銀行存款、現金和其他貨幣資金,審查有無建設收入,建設收入的來源及使用情況。關注資金管理使用中,是否存在混亂、損失浪費以及非合理原因造成工程建設項目嚴重超概算等問題;審查建設單位工程成本核算賬務處理,是否符合《同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的要求,是否正確歸集建設成本,單項工程成本是否準確,有無將不合理的費用擠入工程成本:核查財務報表是否真實,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及會計準則的有關規定,會計報表和附注及其編表說明反映的內容是否真實、完整、準確、合規,工程價款結算和往來款項是否真實、合法:審查待攤投資中發生的建設單位管理費是否真實合規,征地拆遷費、勘察設計費、監理費是否按照合同規定支付。貸款利息是否按照規定利率計息、分攤是否合理。關注列入的科研(課題)是否真實與合規。審查下撥專項資金撥付的依據,延伸審查專項資金財務收支是否真實、合規、合法,會計核算是否規范。審查設備、材料等物資是否按設計要求進行采購,有無盲目采購行為;設備、材料等物資的采購、驗收、保管和領用手續是否合規、有效。關注固定資產臺賬記錄是否準確。高速公路建設項目的跟蹤審計,重點對工程重大變更情況的審查,變更的理由是否充分,變更的內容是否真實,審批的程序是否完善、合理,變更項目的實施是否真實合規,對隱蔽工程要求被審計單位及時報告重大隱蔽工程實施的時間、地點和項目名稱,對隱蔽工程進行現場勘察,對實施情況作出審計工作記錄,制做審計證據,填寫審計臺賬,為竣工決算審計收集和準備資料。

        (四)工程竣工決算。主要審查建設項目工程竣工決算報表和說明書以及建設項目竣工編制依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建設項目建安工程投資、設備投資、待攤投資的列支內容和分攤及其他投資列支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有無非法轉包工程行為,工程價款結算是否符合合同要求,有無偷工減料、高估冒算、虛報冒領工程款問題;工程竣工資料檔案歸集整理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和交付使用資產是否真實。關注跟蹤審計過程發現的問題與整改情況。待工程和財務結算審計完成,出具竣工決算審計報告。

        (五)應積極與建設單位建立聯絡制度,了解工程進度和項目管理情況,每月按統計表格向審計組報一份工程進度及變更情況說明,審計組不定期深入現場和項目建設單位進行抽查。要求被審計單位遇有工程招投標。設計變更、移民搬遷項目等與工程造價有關的事項,及時報審計組了解情況。同時要求跟蹤審計之后,簽訂的施工合同內容應增加“工程價款結算。以國家審計機關的結論為準”條款。

        (六)一年度為一審計周期,年初將被審計對象列入審計計劃,發出審計通知,現場跟蹤審計結束,在60個工作日,根據重要性出具審計建議書或者報告。

        二、跟蹤審計時間節點上的安排和方式

        (一)集中審查上一年度資金籌措和使用及延伸審查下撥項目建設資金情況和上一年度工程價款報表結算和單項工程完成結算(決算)情況,當年開工項目建設程序,按項目審批方案檢查項目概預算執行情況,不定期按照合同內容抽查項目建設進展、施工和監理的人員到位情況;跟蹤審查單項工程開工前原始地形(地貌)測量結果與設計圖紙是否一致,工程建設計量報表和臺賬是否記錄完整,重大設計變更與原設計審查表和計量、單價變化依據,特別關注隱蔽工程的設計變更;督促被審計單位,每月定期填寫工程計量和變更動態表格,不定期檢查審計建議的落實和整改情況。若有重大違紀違規或屢查屢犯等情況,及時建議報有關部門予以查處,根據工程建設重要性原則,選準關鍵環節點,如合同量的增加(減少)、合同單價變更、單項工程超概算、隱蔽工程施工過程變更簽證等,應及時安排審計。

        第8篇:決算審計報告范文

        【關鍵字】建設工程管理審計報告

        中圖分類號:TU761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序言

        政府建設單位承擔的是政府投資項目,因此工作要經得起歷史的檢驗和人民的審視。多年來,建設單位實施的政府投資項目均按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條例有關規定送審,接受有關審計部門依法對承擔建設工程的審計。這些審計報告數量大,涉及面廣,從一個集中的窗口較突出的反饋了外界對政府建設單位建設工程管理科學化、規范化水平的全方位評價。因此,對這些審計報告進行解讀與分析,對于提高建設單位總體管理水平和業務能力,創建科學化、規范化的工程管理體制是十分必要的。

        一、審計問題匯總

        1、 審計報告匯總范圍

        近三年,該政府建設單位送審的工程項目較集中。因此,審計報告匯總范圍選擇為2009年 ~ 2011年。這期間,審計部門共審計該政府建設單位工程 91項,出具審計報告91份,提出審計問題148個。其中2009年審計工程40項,提出審計問題64個;2010年審計工程25項,提出審計問題47個;2011年審計工程26項,提出審計問題37個。

        2、審計問題匯總結果

        上述148個審計問題涵蓋了建設工程管理主要方面,其中數量占前12位的審計問題有:

        (1) 多計造價,共65個,占審計問題總數的43.9%,占建設工程總數的71.4% ;

        (2)未簽合同先施工,違反基本建設程序,共11個,占審計問題總數的7.4%,占建設工程總數的12.1%;

        (3)超計劃投資,共11個,占審計問題總數的7.4%,占建設工程總數的12.1%;

        (4)合同條款不嚴密,共8個,占審計問題總數的5.4%,占建設工程總數的8.8%;

        (5)多計建設單位管理費,共6個,占審計問題總數的4.1%,占建設工程總數的6.6%;

        (6)財政撥款高于審計價,共4個,占審計問題總數的2.7%,占建設工程總數的4.4%;

        (7)合同管理不規范,共4個,占審計問題總數的2.7%,占建設工程總數的4.4%;

        (8)送審決算資料有錯,共3個,占審計問題總數的2.0%,占建設工程總數的3.3%;

        (9)超付工程款,共3個,占審計問題總數的2.0%,占建設工程總數的3.3%;

        (10)部分項目合同單價虛高,共2個,占審計問題總數的1.4%,占建設工程總數的2.2%;

        (11)工程造價結算有失誤,共2個,占審計問題總數的1.4%,占建設工程總數的2.2%;

        (12)實際投資與計劃投資不相符,共2個,占審計問題總數的1.4%,占建設工程總數的2.2%。

        其余審計問題未有重復。

        二、審計報告解讀

        上述148個審計問題涉及建設工程管理的方方面面面,分析起來也比較復雜,但仍然可以總結出建設工程管理中一些帶有規律性的傾向。分下面5個方面進行:(1)3年來審計問題絕對數量的變化;(2)3年來審計問題環比數量的變化;(3)3年來審計問題集中度的變化;(4)較集中的審計問題分析;(5)2011年主要審計問題分析。

        設2009—2011年中,每年度提出的審計問題數量為Aj;被審計工程的數量為Bj;審計問題的類別數量為Dj(見附錄)。那么,依據審計報告,我們可以總結出以下規律:

        審計問題絕對數量 Aj 的變化

        根據“統計結果”(見附錄),A2009、A2010、A2011分別為64、47、37,見下圖。

        圖1:3年來審計問題絕對數量的變化

        由圖中可以看出,審計問題數量絕對值呈逐年下降趨勢,表明該政府建設單位建設工程管理工作在逐步趨向規范化,進步是顯而易見的。

        2、審計問題相對數量Cj的變化

        Cj =Aj / Bj (2.1)

        根據“統計結果”(見附錄),經計算,C2009、C2010、C2011分別為1.6、1.88、1.42,見下圖。

        圖2:3年來審計問題相對數量的變化

        由上圖可以看出,(1) 三年來,審計問題數量相對值始終保持大于1,每項建設工程平均至少存在一個審計問題;(2) 審計問題數量相對值變化呈波動趨勢(2010年最高),表明該政府建設單位建設工程管理工作在規范化進程中發展并不穩定,2010年值得進一步總結。

        3、審計問題集中度指數Ej的變化

        審計問題集中度指數 Ej = Aj / Dj(2.2)

        根據“統計結果”(見附錄),經計算,E2009、E2010、E2011分別為2.78、2.47、3.70,見下圖。

        圖3:3年來審計問題集中度的變化

        由此圖可以看出:(1)3年來審計問題分布越來越呈現“集中”的趨勢,特別是2007年集中度最高,37個審計問題分布在10類別當中;(2)集中度越來越高,也說明該政府建設單位建設工程管理在規范化進程中某些方面一直是“薄弱環節”, 這些薄弱環節正成為制約該政府建設單位建設工程管理進步的“瓶頸”,不容忽視。

        4、 2009至2011年審計報告提出的審計問題占前12位的主要問題中,與資金造價有關的占8項,數量最多;與合同有關的審計問題數量位居其次。

        5、 2011年審計報告中,審計問題主要有多計造價(占8條);而未簽合同先施工,合同條款不嚴密,財政撥款高于審計價(各占3條),見下圖。

        上圖表明,2011年審計報告提出的審計問題呈現數量少但更加集中的趨勢。

        三、若干審計問題分析與改進建議

        下面,在進一步歸類的基礎上,就若干比較突出的審計問題進行分析,并提出改進建議。

        1、未能按政府下達投資概算完成工程建設任務,多計造價,超付工程款,工程結算有失誤問題

        原因:

        圖紙質量不高,造價咨詢單位審定的概算,編制的預決算不完善、不準確(不排除某些工程在實施時提高建設標準中途改變較大)。

        超付工程款問題,主要原因是設計單位提供簽定設計合同的概算偏大,造成設計費超付,簽定施工合同的工程預算過大,期間計量支付審核不夠嚴格,結算不準確,當審計價低于此數時,便出現工程款超付問題,使政府建設單位承擔極大風險。

        建議:

        (1)按批準的概算完成政府投資項目是一個系統工程,涉及建設單位所有的業務部門。圖紙質量是基礎,概算編制是保障,設計變更現場簽證要嚴格。今后政府建設單位應加強建設工程的前期管理,作好前期必要的(如地下管線)探測工作、特別是一些市政改造項目的管線改遷等零星工程要納入概算申報當中。在建設單位目前專業技術人才缺乏的情況下,以合同獎懲及履約評價加強對勘查設計單位及造價咨詢單位的管理,努力提高圖紙質量,是解決這一問題的辦法,努力使投資計劃客觀、全面、完備、不漏項。

        (2) 政府建設單位應加強對投資計劃權威性教育,借鑒其他省市建設單位經驗,制定必要的主管工程師“問責”制度,落實責任,層層把關,努力使工程不突破投資計劃。

        (3)加強對造價咨詢單位及現場變更簽證的管理,力爭解決工程預算、結算存在的質量問題。對造價咨詢單位工程預結算過大實行“問責”,并對建設單位因此造成超付工程款損失時,予以賠償。

        (4) 要強化主管工程師對工程竣工后進行及時結算審計,以避免資料丟失漏項。建議實施竣工工程總結制度,由計劃部門牽頭對工程進行全面總結,給工程及各部門的工作作出評價。

        (5)要加強工程資料的管理,實行重要工程資料上網制度。

        2、未簽合同先施工,違反基本建設程序問題

        原因:

        多是應急任務,現場突發問題,如開挖后發現地下管線等,也有未及時辦理合同造成的。

        建議:

        應建立“違反基本建設程序問題”預防與問責制度,對未及時辦理合同的作出書面說明,同時,建立與審計部門及時溝通的機制。

        3、無投資計劃批文

        原因:

        前期規劃立項、論證工作滯后,應急工程。

        建議:

        (1)建設單位應加強建設工程的前期管理工作,設置規劃設計部門,加強與計劃部門的及時溝通。

        4、合同條款不嚴密,合同管理不規范,部分項目合同單價虛高問題

        原因:

        合同管理不夠規范,存在一定“隨意性”,審查環節未能落到實處。

        建議:

        嚴格合同管理,加強合同權威性、風險性教育,對于審計出的合同問題,制定必要的“問責”制度。例如,可借鑒施工圖審查方法,建立重大合同的“主審、”“復審”制,要加強對標底,商務標的審核。

        四、結語

        政府建設單位承擔主要建設工程的組織和管理,工作任務繁重,責任重大。正確的解讀與分析審計單位提出的審計報告,對于提高政府建設單位總體管理水平,創建科學化、規范化的工程管理體制是一個契機。

        本文結合政府建設單位工作實踐,解讀分析了這些審計報告。這些審計報告涉及問題148項,認真、仔細的對這些審計報告進行整理和總結,我們可從中發現更多值得進一步思考的線索。

        事實上,政府建設單位還存在其他類似的“問題反饋窗口”,如項目立項的有關文件,這些文件對于建設單位提高總體管理水平同樣有益。

        附錄:2009年 ~ 2011年審計問題匯總(略)

        參考文獻:

        [1]藍壽榮,無效建設工程合同認定及處理,建筑管理現代化,2000年,NO.3,總第60期,P16-19.

        第9篇:決算審計報告范文

        (一)擬定審計計劃根據學校年度建設工程投資計劃、修繕工程計劃及管理部門報送的工程結算審計計劃,由審計部門統一編制工程結算委托審計計劃并報學校招標部門進行招標,選擇資質、信譽好的社會中介機構。

        (二)確定委托審計項目根據工程結算報送審計數量和金額。審計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召開由工程管理部門、招標部門和監察部門組成的工程委托工作會議,確定委托審計項目的安排。

        (三)簽訂審計合同及交接審計資料委托審計項目確定后,由審計部門安排項目負責人及時與受托單位簽訂合同并辦理委托審計資料交接。

        (四)出具審計報告受托單位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實施審核并按時提交由被審計單位簽字認可的審核報告和工程結算審定單及相關的委托審計資料。

        (五)復核并發送審計報告審計部門對委托審核報告進行復核,無誤后出具審計報告并報有關領導審批,經審批后的審計報告發送給工程管理部門。

        二、高校工程結算委托審計質量控制要點

        (一)委托審計目標設立高校審計部門可以將審計目標是否達成作為評價社會中介機構是否履行受托責任的依據。高校工程結算委托審計目標就是嚴格控制工程結算委托審計質量,達到節約工程投資的目的,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同時降低內部審計的風險,緩解審計壓力,提高審計效益。

        (二)委托審計過程監督工程結算委托審計不是委托出去就萬事大吉,還需要審計部門做好委托審計全工程的監督、檢查和控制工作。一方面監督審計進度是否按合同規定時間進行:另一方面要對審計質量進行監督,不定期進行檢查,督查其保質保量地完成審計項目;同時充分發揮審計部門的紐帶作用,做好與管理部門、施工方和社會中介機構的溝通和協調,更好地保證審計項目的質量。

        (三)委托審計結果復核由于高校審計部門往往代表學校簽字確認工程造價。而社會中介機構對工程造價的審核實質是一種有償服務,因此內審部門不能完全擺脫審計責任。加上內審部門對施工情況較為了解,因此通過嚴格的監督復核,可以發現和糾正審計工程中的差錯,把風險降到最小,從而有效地防范了審計風險,保證了審計質量。

        三、高校工程結算委托審計質量控制措施

        (一)實行招投標管理制度,選好社會中介機構成功選擇好社會中介機構即意味著工程結算委托審計成功一半。因此委托審計單位要實行公開招投標,在全面了解整個工程造價咨詢行業情況的前提下,應選擇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作為邀標對象,這是控制委托審計項目質量的最直接的一環。同時要設定資格線,讓具有一定規模、一定資質、一定權威性和良好社會信譽的社會中介機構參加投標。

        評審委員會要根據投標機構的投標書中提供的審計方案、審計費用報價等內容進行綜合評價。原則上要統籌考慮公司資質、業績、項目方案、進度、報價、項目負責人及執業造價工程師的職業道德和執業水平、審計項目質量控制體系等因素,審計部門應采取一定措施把握好審計項目的質量與中標價格之間的平衡,決不能片面壓低中標價而致使審計質量下降。

        (二)嚴把資料收審關,做好送審前的準備工作工程項目結算送審資料的完整和齊全,是審計結果準確的前提。工程結算委托審計前,審計部門必須做好工程結算資料的收審工作。工程結算資料主要包括:工程立項文件及審批文件、工程招投標文件、標底編制說明及標底、中標通知書、工程承發包合同及補充協議、工程設計變更及圖紙會審記錄、竣工驗收報告、工程竣工圖、經濟簽證單、隱蔽工程驗收記錄、分包工程確認單、甲供材料清單、乙供甲控材料清單、水電費使用單、文明施工證書、施工單位計價手冊、施工單位上報并由工程管理部門審核簽章的工程決算書(含工程量計算書、工料分析表、鋼筋計算書、定額換算補充資料)等,其中項目從開工建設到竣工的所有變更簽證資料要齊全并保持連續性,缺一不可,所有簽證一定要求是原件(或在報送資料時查看原件,保留復印件)。

        為保證工程結算送審資料的真實、完整,工程結算資料的交接應有嚴密的書面手續,交接雙方必須簽署明確意見。同時,應嚴格實行工程結算資料送審承諾制,工程管理部門要承諾已對施工方報送的工程結算及相關資料進行了認真的復核并保證資料的真實、完整;施工方要對工程結算及相關資料的真實、完整性及工程結算沒有高估冒算進行書面承諾,并保證審計中不再補充資料,如果確因補充資料的,必須由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學校施工現場負責人和管理部門負責人簽字蓋章并經審計部門負責人同意,方可收審。同時為了控制工程造價和審計費用,要求施工方還需承諾工程結算審減率在5%以上的,按審減金額的一定比例支付審計費用,具體支付比例可在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

        (三)實行合同管理,明確責權委托事項確定后,審計部門必須及時與受托方簽訂委托合同。工程委托審計合同是約束雙方的法律文件,合同須明確審計事項、審計內容、審計時限、審計要求、審計標準及雙方的權力、義務和責任等,其中工程結算委托審計付費標準嚴格執行招投標文件約定。為了控制委托審計費用,合同還可約定對于甲供材費用、水電費用、工程造價下浮金額以及委托方復核核減的金額等不作為委托審計費用計取的基數。為了加強對受托方的控制和約束,可以適當增加和修改一些條款,如在專用條款中要特別指明審計項目負責人及主審造價工程師、審計進度分階段要求、審計質量問題懲罰措施等,尤其是審計人員及服務工期應依據投標書承諾,不得隨意變更。對于規模大、結構復雜的工程可以要求受托方制定出較為詳細的審計方案,并把它作為合同的附件,以便控制審計質量。

        為了更好地防范審計風險,對于一些風險高、投資大、結構類型復雜或有異議的委托審計項目,可以在委托合同中補充約定委托方有權選擇第二家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復審,如復審核減率超過一定比例,將解除與第一家受托方的合作,并保留依法追究其相應責任的權利,賠償由此給委托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四)實行項目負責制,加強委托審計全過程質量控制審計項目實施前,要確定項目負責人,嚴格執行項目負責人制度,指定專人負責委托項目的管理,加強對資料收審―合同簽訂一資料移交一工程管理、協調一報告復核的全過程質量控制。合同簽訂后,項目負責人首先應將收審資料以書面形式移交給受托方,并向受托方介紹工程概括及工程管理狀況,提出審計中應注意的問題和要求,并提醒受托方在具體審計時,不要跟著施工單位的決算思路走,以免被動。另外,要求受托方對工程變更、簽證的真實性、合理性也要進行審計,因為有的建設方代表對變更、簽證的合理性并不十分清楚。在審計工程中,還有大量需要項目負責人協調和溝通的事項,如現場勘察、隱蔽工程核實、施工合同不明確、變更簽證模糊不清、資料不全或不真實、審計依據有爭議等,要盡量避免施工單位與受托方私下接觸,人為影響審計結果。

        在委托審計中,學校審計部門和受托方之間還可以建立定期交流機制,在交流中,審計部門可以及時了解和跟蹤受托方的審計

        情況,并提供一些幫助和指導,發現偏差及時糾正,對嚴重損害委托方利益的,要及時采取措施,中止合同履行,及時挽回損失;受托方可及時反饋審計中獲得的信息,并就下一步如何實施審計與審計部門進行討論,以確保審計結果滿足委托方的審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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