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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續簽合同申請書范文

        續簽合同申請書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續簽合同申請書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續簽合同申請書

        第1篇:續簽合同申請書范文

        辭職報告也稱為辭職申請書,是個人離開原來的工作崗位時向單位領導或上級組織提請批準的一種申請書,是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實用文體。那么關于個人辭職申請書怎么寫有哪些模板?以下是小編為您整理的個人辭職申請書模板,衷心希望能為您提供幫助!

        個人辭職申請書1尊敬的領導:

        您好!

        首先感謝您在百忙之中還能抽出時間來看我的辭職申請。 我是懷著十分復雜而又沉重的心情才寫的這封辭職信。自從我進入婦幼之后,由于您對我的關心、栽培和信任,才使我在醫療行業獲得很多機遇和挑戰。才讓我更加懂得了集體的力量,經過這近兩年的時間在醫院的工作,使我在醫療領域學到了很多知識,積累了一定的經驗,對此我深表感激,感謝您的厚愛,但同時也給您添加了不少的麻煩,在此也一并向您致歉了……

        而我現在能說的也只有一句——我讓您失望了,對不起。雖然這句話在您的關懷面前顯得那么的無力、蒼白…… 其實說心里話,我真的不舍得離開,非常非常舍不得離開……舍不得離開兄長你,舍不得離開在一起這么長時間的同事們,舍不得離開這里的一寸地、舍不得離開這里的一寸土、舍不得離開這里的一粒塵……但是,我還是不得不選擇了這樣的方式結束了在院的“旅程”。雖然,來日自會方長,但是,確實是由于個人自身能力不足,思想落后,以及各種各樣的因素相互摻雜,讓我個人覺得力不從心,無能為力,不能挑起一小片天空,希望領導以及大家理解我的“自私”。

        為此,我進行了長時間的深思熟慮,覺得我自己之前所做的和醫院之前的工作安排還差得太遠,而自己又無力分身……啊〃〃〃我誰也不怪,只怪自己無能。 為了不因為我個人能力的原因而影響到全醫院的運行,經過深思熟慮之后 我決定辭去目前在醫院的一切工作。我知道這個過程可能會給您帶來一定程度上的不便,對此我也深深致歉。 非常非常感謝您在這段時間里對我的教導和照顧。在醫院的這段經歷對于我而言是非常珍貴的,我也非常珍惜這段時間,將來無論什么時候,什么地點,走到哪里,我都會為自己曾經是醫院的一員而感到榮幸。我確信在醫院的這段工作經歷將是我職業生涯中相當重要和寶貴的一部分。 我會時時刻刻想著家的,想著親愛的大哥、親愛的兄弟、親愛的姐妹們……同時,也真心的希望大伙忘了我吧,忘了這個幼稚的,傻傻的,什么也不懂的……我吧……再見了我親愛的大哥,再見了我親愛的兄弟,再見了我親愛的姐妹們…祝你們順順利利……

        最后,祝醫院領導和所有同事身體健康、工作順利! 再次對我的離職給醫院帶來的不便表示深深的`歉意,同時我也希望醫院能否體恤我的個人實際,對我的請求予以考慮并批準。最后,祝我們的婦幼保健院越來越好,一切順利,事事順利! 望領導批準為盼!

        此致

        敬禮!

        申請人: 曾經的副院長__

        20__年12月9日夜

        個人辭職申請書2尊敬的領導:

        我很遺憾自我在這個時候向公司正式提出辭職申請。

        來到公司也已經一年多了,在這一年多的日子里,得到了公司各位領導的重視和栽培以及多方幫忙,我十分感激公司各位同事。正是在那里我有過無數歡笑,更多是收獲和閱歷。公司的領導平易近人,同事的熱心幫忙以及優良的工作環境,一度讓我有著找到了依靠的感覺,在那里我能開心的工作,開心的學習。由此我更加努力學習,認真工作。不辜負領導對我的栽培。

        可是最近由于家里一向不順,各方應對我壓力很大。導致以后不能保證正常上班不能專心工作,如果按照這種方式上班和這種心態工作的話會對公司造成必須的損失。所以,我不得不忍痛離開熱愛的崗位。我也很清楚這時候向公司辭職于公司于自我都是一個考驗,公司正值用人之際,公司的產量,公司的進度,都有可能因為我而延遲。本著對公司負責的態度,為了不讓公司因我而造成的決策失誤,我鄭重向公司提出辭職。

        我研究在此辭呈遞交之后盡早離開公司,這樣才不會讓公司受到更多的損失,我也能夠專心打理家里的事情。雖然我在公司工作僅有一年多的時間,但我對公司有很深厚的感情。等家里方面安頓妥當之后,仍愿意回公司就職。來回報教我終身受益的技術本領的公司。

        離開這個公司,離開這些以往同甘共苦的同事,很舍不得,舍不得領導們的尊尊教誨,舍不得同事之間的那片真誠和友善。

        在短短一年多的時間我們公司已經發生了巨大可喜的變化,我很遺憾不能為公司輝煌的明天貢獻自我的力量。我僅有衷心祝愿公司的業績一路飆升!公司領導及各位同事工作順利!

        此致

        敬禮

        申請人:__

        20__年x月x日

        個人辭職申請書3X總:

        您好!

        經過近一個月的慎重思考,我決定向公司提出辭職申請。我決定辭職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點,我離開之前,思考再三,我必須告知各位領導。

        一、無法繼續忍受__公司土皇帝式或土財主式的管理模式。不容置疑的說X總是一個天才,個人本事十分突出,智商和悟性十分高,有許許多多值得我尊重和學習的地方。可是我是一個職業經理人,和__公司只是勞動契約關系,是用自我的勞動換回一份報酬,不是老板從路邊撿回來養大的孩子——想打就打,想罵就罵,在為一份報酬工作的同時,我還要自我的尊嚴和人格!

        二、企業管理要遵循木桶原理,一個企業的管理水平的高低是取決于木桶最短的一塊木板,而不是最長的一塊。__公司部分部門的管理水平十分之低,已經很難支持到人事部門的管理改善,某些部門的做法使我倍感無力!我感覺不到任何成就感和歸屬感!

        三、對薪酬待遇十分不滿。五年前我的收入水平已經是稅后工資10000元月。之所以選擇低收入的__公司,是對__公司的前景心存幻想,僥幸的期望將來__上市后自我也能分得一杯羹。可是,經過近X個月的觀察,我明白在__公司,我永遠是一個外人(或者說是地主家的一個長工),無論我如何努力,都不能得到老板的充分信任,分一杯羹的想法十分可笑!在連續數月慘遭克扣近1000元的所謂績效工資之后,我對__公司徹底失望了!

        以上是本人的真實想法,可能有些不客觀與狹隘,可是絕對都是我的肺腑之言。我的去意已決,望領導能體諒本人的情景,給予批準為謝!

        關于離職時間,我尊重公司的決定,我能夠立即離職,也能夠30天后離職。如果公司決定我30天后離職,期望老板能公平的對待我,不要把我當壞人一樣防范!

        此致

        敬禮!

        辭職人:

        個人辭職申請書4尊敬的領導:

        您好,首先十分感激這一年來您們對我的關心及照顧,讓我學到很多也體會很多。由于本人本事有限,很多工作上的疏忽和缺陷您們都能寬容我并時時教導我前進,更是讓我由衷的感激諸位院領導大鑒:

        我在學校任教的續簽合同(__年-__年年),到明年__月__日將屆期終。據合同規定,如一方有變動意向,應在到期前九十天知會對方。經過慎重研究,我決定在到期之日,結束我在本院的教學。

        以下是我對決定的說明:

        我之請辭,非關待遇問題,亦非人事相處的困擾,而是至今不能認同現行人文藝術教育體制。當我對體制背后的國情漸有更深的認知,最妥善的辦法,乃以主動退出為宜。

        五年期間,我的教學處處被動而勉強,而光陰無情,業務荒廢,我亟盼回到畫架前獨自工作,繼續做個體藝術家。

        我深知,這一決定出于我對體制的不適應,及不愿適應。國家的提高在于:個人能夠在某一事物上抱持不一樣的立場。我的離去,將中止對教學造成的浪費。

        目前,第四研究室兩位__屆博士生剛畢業,尚有__屆與__屆在讀博士生各一名,__年、__年畢業。另外,今年招進本研究室第一批研究生共四名,__年年畢業。我的請辭,與這六名學生的學業有所沖突,如何解決,愿在我退出的前提下,與領導協商可行方式,恪盡己任。

        本報告,將同時呈交清華校方、外辦、人事辦各一份。我的職銜、工作、居留及醫療等證件,合同到期時將會上交,俾便注銷。目前借住的團結湖教工宿舍,其入住性質始終未獲解釋,何時搬離,聽候指示。

        再次衷心感激學院對我的重用與信賴。我與自我的職稱實難匹配,深感慚愧。五年教學是我彌足珍貴的人生經驗,雖以請辭告終,但我對本院與教學的感情,恐怕比諸位所能了解的更深。

        預先感激院校領導予以批準。

        申請人:__X

        日期:__年__月__日

        個人辭職申請書5尊敬的領導:

        你好!我已決定于20__年4月15日正式離職,所以特提前半月向您提交這份辭職申請。還請留意一下簡歷中是否有適合接替我工作的人選,感激你這幾年對我的照顧和幫忙,十分感激!

        最近在整理自我的簡歷,突然發覺這幾年我在公司做的工種實在太多了,細數一下,有不下十種,先是__年3月從前臺開始做起,然后是人事,行政,市場開拓,婚慶,護膚品牌信息收集,再到之后的外貿。還有兼職文案,校對,送貨,以及各種各樣的手工。并且大多數時候我同時在做好幾件事情,雖然我從來沒有抱怨過我的工作太多可是這并不表示我的工作量小。并且我所有的工作都有做完的那天,或者是被人接手的那一天,這也就意味著一個新的工作即將來臨。有時候就覺得自我是個高級打雜工,真的太雜了,雜到我此刻已經搞不清楚我自我能干什么,想干什么,我此刻對自我的職業定位和前程也是一片迷茫。所以,我此刻想休息一下,為自我的將來好好打算一下,重新規劃自我的職業和人生。

        記得年前已經跟你談過一次,談過我的想法,所以想必我的辭職對你來說應當不會太意外。我是公司剛起步不久就過來幫你創業了,到此刻為止已經做了快3年多了,看著公司一天天成長壯大,慢慢的走上正軌我心里也是蠻高興的。老實說離開公司多少還是有些不舍。我明白你的想法點子也很多,以前每一次你有新想法我都很支持你,都會全心全意按著你的想法去做事。公司出現了什么問題,我都會盡我最大的努力去幫你處理好。因為我很重承諾,我答應的事情必須會做到。此刻公司已經走上正軌并且新鮮血液不斷供給,我想我能夠激流勇退了,也請你給我一次機會,一次讓我實現自我想法的機會。

        望領導早日批準我的申請書,在此十分感激!

        第2篇:續簽合同申請書范文

        名稱

        負責人

        電話

        乙方(應聘人)

        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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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程度

        職務(職稱)

        聯系電話

        陜西教育學院系(部、處、室、館、科)(下稱甲方),根據教學、科研和管理等工作的實際需要,依據國家有關法規、規章、政策和我院人事制度改革文件的規定,按照按需設崗、公開招聘、平等競爭、擇優聘任的原則,與(下稱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本聘任合同。

        一、聘任期限

        1、本合同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限為個月。

        2、試用期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限為個月。

        二、工作崗位

        根據甲方工作需要,乙方自愿受聘在崗位從事工作,并履行下列工作崗位職責。

        

        三、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根據學科建設、教學、科研和管理工作需要和聘任崗位的職責,結合乙方應聘時的工作思路和工作目標,制定聘期內詳細的崗位職責和工作任務目標。

        2、甲方對乙方履行崗位職責的情況,進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3、甲方對乙方的工作成果擁有知識產權(中國現行知識產權法有明確規定的或另有合同約定的除外)。

        4、甲方為乙方提供合同上規定的工作培訓條件和保障。

        5、其它;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作為甲方職工,享受學院和甲方在政治、學術、教學和科研經費支配等方面規定的權利。

        2、乙方享受學院和甲方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實行的社會保障、住房改革等方面規定的權利。

        3、乙方享受本合同規定的權利、待遇和保障。

        4、乙方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和崗位職責。

        5、其它:

        四、工作報酬及待遇

        1、乙方在受聘期內享受國家規定的工資標準。以后隨工作變動,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甲方與乙方協商再作調整。

        2、乙方享受所聘崗位與聘任層次相對應的崗位津貼,并根據有關規定享受其它津貼。

        3、乙方因工負傷、致殘及職業病的待遇,探親、結婚、喪假的待遇,女性工作人員生育的待遇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4、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費的報銷標準和醫療期按國家及甲方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工作紀律

        1、甲方應嚴格遵守人事法規、紀律,努力維護乙方人事權益。

        2、乙方應遵守單位各項規章制度,勤奮工作、盡職盡責,保守工作秘密。

        六、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和續簽

        (一)合同的變更

        在下列情況下,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合同:

        1、甲方根據實際工作需要認為有必要調整乙方工作崗位的。

        2、乙方根據所從事的工作及自己貢獻情況認為有關條款需要變更的。

        3、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政策已經修改的。

        (二)合同的解除

        1、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聘任條件的;

        (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3)不履行職責義務,經多次教育仍無轉變的;

        (4)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任合同,但必須提前30天通知乙方:

        (1)患病或非因更負傷,醫療期欺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

        (2)訂立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甲方不履行合同應承擔的義務或侵害乙方合法權益的;

        (2)履行公民義務,批準應征入伍的。

        (三)合同終止

        1、本合同執行期滿之日,聘用合同即行終止。

        2、合同期內,乙方因被判刑、勞動教養、開除、除名,從決定之日起,聘任合同自行終止。

        3、合同期內,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合同自行終止。

        (四)合同續簽

        因工作需要,任何一方均可以在本合同終止前30天內通知對方,經另一方同意,可續簽合同。合同到期后未辦理續簽手續但事實聘任關系仍然存在的,視為續簽與原合同相等期限的合同,可補辦續簽手續。

        七、雙方約定的其它條款

        1、甲方對作為優秀人才引進的乙方,根據其學歷層次、教學和科研水平,按照《陜西教育學院優秀人才引進管理暫行辦法》中的有關規定,提供相應的住房、購房補貼、安家費和科研啟動費等費用。

        2、乙方在聘期內嚴格執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如乙方違反約定,需向甲方退還有關費用,并按約定向甲方支付聘期年限補償費和違約金。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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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違約責任

        本合同所簽條款,雙方必須嚴格執行,不得違約,任何一方違約,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給予賠償。賠償金確定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九、爭議處理

        如果雙方發生爭議,在雙方協商不成或一方不愿協商的情況下,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向學院人事爭議調解工作組提交《陜西教育學院人事爭議調解申請書》,申請調解,或向陜西省勞動爭議仲裁部門或人事爭議仲裁部門申請調解或仲裁。

        十、本聘用合同期限不受法定代表人變更的限制。

        十一、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另行協商或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十二、本合同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十三、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及學院人事處各持一份。

        十四、本合同未經合法授權代簽或涂改無效。

        第3篇:續簽合同申請書范文

        一、員工守則

        1、先做人,后做事,不得與客戶發生沖突,準確聽取客戶意見建議,做力所能及的事,不得為了承接業務欺騙隱滿客戶,讓客戶知道他所應該知道的事情;

        2、在崗敬業,時時處處為公司著想,不做損害公司利益的事和說損害公司利益的話,有始有終,認真完成每一項工作;

        3、不得私自撈取不正當利益,不得接受客戶禮物或私自賄賂客戶工作人員和主管人員,不得利用和客戶業務上建立的工作關系提出和業務無關的要求;

        4、嚴格按照公司規章制度辦事,不得私自越權處理突發事件和私自對客戶進行沒有授權的承諾,在沒有授權的情況下不得私自處理單位沒有明確的事;

        5、由于員工道德品德,個人私心等問題違背單位規章制度給單位利益和聲譽造成損失的個人,請主動離開公司,必要時公司將交由有關部門處理,以維護公司合法利益;

        6、不多說也不少說,準確陳述業務的同時保守公司商業秘密,不得評論客戶方人員和事情;

        7、以合同的形式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由于個人人情沒有按公司規章制度辦事給單位造成損失的員工,員工承擔所有責任。

        二、員工行為規范

        (一)、服務和工作規范

        儀容儀表。1、員工工作時保持清潔整齊的外表十分重要,你必須遵守下列要求:

        衣著整潔干凈,發型整潔,女士臉部不應有頭發遮住;男士頭發應在衣領之上,梳齊、鬢角要修清至耳朵上,不準留胡子;2、女士化妝或裝飾不應太濃、太多;3、注意個人衛生。包括每天洗澡、刷牙、理發,手指甲不能太長、保持清潔等口腔保持清潔;4、上班前不能喝酒或吃有異味食品,不準穿拖鞋。行為準則。1、盡忠職守,服從領導,保守業務秘密;2、愛護公司財物,不浪費,不化公為私;3、遵守公司一切規章制度及工作守則;4、保持公司信譽,不做任何不損公司信譽的行為。工作態度。1、員工應努力提高自己的工作技能,提高工作效率;2、熱愛本職工作,對自己的工作職責負全責;3、員工之間應通力合作,互相配合,不得相互拆臺或搬弄事非;4、對本職工作應爭取時效,不拖延,不積壓;5、待人接物態度謙和、主動,以爭取公司同仁與客戶的合作為前提。6、在所有工作崗位上都要營造安全的環境7、在工作時間不得在網上進行與工作無關的活動

        (二)、安全和衛生工作規范

        1、工作時既要注意自身安全,又要保護同伴的安全。

        2、提高安全知識,培養具備發生事故和意外時的緊急管理能力。

        3、愛護公司公物,注重所用設備、設施的定期維修保養,節約用水、用電、易耗品。

        4、應急電話,市內傷病急救120;市內火警119;公司火警;市內匪警110。

        5、員工有維護良好衛生環境和制止他人不文明行為的義務。

        6、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不隨地吐痰,不亂丟紙屑、雜物,不流動吸煙。

        (三)、接待社交規范

        1、嚴禁說臟話、忌語。

        2、使用“您好”、“謝謝”、“不客氣”、“再見”、“不遠送”、“您走好”等文明用語。

        4、、接待來訪微笑、熱情、真誠、周全

        5、接待來訪熱情周到,做到來有迎聲,去有送聲,有問必答,百問不厭。

        6、迎送來訪,主動問好或話別,設置有專門接待地點的,接待來賓至少要迎三步、送三步。

        (四)會議規范

        1.事先閱讀會議通知。

        2.按會議通知要求,在會議開始前5分鐘進場。

        3.事先閱讀會議材料或做好準備,針對會議議題匯報工作或發表自己的意見。

        4.開會期間關掉手機、BP機,不會客,不從事與會議無關的活動,如剪指甲、交頭接耳等。

        (五)同事合作規范

        1.上下關系尊重上級,不搞個人崇拜,從人格上對待下級,營造相互信賴的工作氣氛。

        2.同事關系不根據自己的理解對待同事,以溫暖的關心栽培榮辱與共的同事愛,營造“同歡樂,共追求”的氛圍。

        3.尊重他人肯定、贊揚他人的長處和業績,對他人短處和不足,進行忠告、鼓勵,造成明快和睦的氣氛。

        4.相互合作在意見和主張不一致時,應理解相互的立場,尋找能共同合作的方案。

        三、公司考勤管理規定

        1、工作和休息時間

        (1)辦公室人員工作時間8:00——16:30(其中包括1.5個小時的午餐和休息時間為11:30——13:00),每星期六個工作日(周一至周六)。

        (2)營銷人員工作時間8:00——16:30,每星期六個工作日(周一至周六)。

        (1)公司員工一律實行上、下班簽到制。

        (2)簽到必須本人親自執行,不得代簽,否則不予計算工資。

        (3)若忘記簽到或因公事早退的應經部門經理同意并簽名確認或行政人事部簽名方有效。

        (4)簽到表由公司行政人事部統一更換、統計。

        2、勞動合同

        新員工在入司一個星期內,公司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和保密協議書,員工應嚴格執行勞動合同和保密協議書。

        3、離職手續

        (1)凡離職者,必須先填寫離職申請書。

        (2)員工離職應按公司規定移交所有屬于公司的財產、工具、鑰匙、證件的所有有關公司信息資料交還所在部門的負責人,經核準離職且辦妥移交手續,方可正式離職;否則,公司有權利不辦理相關手續。

        (3)未辦離職手續自行離職者,公司財產若有損失、遺失,其損失全額從薪資中扣還;如薪資不足以抵扣時,擔保人負連帶責任。

        4、年度考評

        (1)公司除對試用期員工實行考核外,還將定期對員工的工作表現和發展進行評估討論。

        (2)考核結果將作為員工晉升或提薪的重要依據。

        5、合同續簽

        員工應在合同期滿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報告公司是否續簽合同并簡述理由,公司將根據員工的工作業績、態度決定是否續簽合同。

        6、晉升與調職

        公司實行機會均等、公平公正的人事原則,為每位員工提供平等而合理的發展空間。公司會根據員工的工作表現、公司的需要并結合個人意愿提升或調動員工的工作崗位。

        四、員工加班管理細則

        本公司員工除每日規定的工作時間外,如需趕上工作進度,應按下列手續辦理:

        1.一般員工加班

        (1)職能部門人員加班一律由部門主管報請部門主管指派后填加班單;

        (2)計劃內必需的加班,須總監核準后始能加班;

        (3)以上人員的加班單,須于次日下午4時前送交人力資源部以備查核。

        2.部門主管級人員加班

        (1)各級部門于假日或夜間加班,其工作緊急而較為重要者,主管人員應親自前來督導,夜間督導最遲至22時止;

        (2)主管加班不必填加班單,只需打卡即可。

        2、加班薪資

        主管:各部主管因已領有職務加給,故不再另給加班費,但準報車資,(有公交車可達者不得報支計程車資)及誤餐費。

        其他人員:不論月薪或日薪人員凡有加班均按下列程序發給加班薪資。

        平日加班,每小時給以日給本薪的34%,其計算公式如下:日薪×〔加班時數×(1.34÷8小時)〕=加班薪資

        公休加班除基本薪資照給外,并按平日加班計算方法加倍給付加班薪資。

        3、加班工時計算

        每日均以8小時計算,如需延續加班者,其計算方法應扣除每餐30分鐘(夜點亦同),即等于加班時間,不得藉任何理由要求進餐時間為加班時間。

        凡需夜班工作者,應由各部門主管每周予以調換一次務使勞逸均等為原則。

        4、不得報支加班費人員

        .公差外出已支領出差費者。

        .營銷業務人員不論何時何日從事推銷,均不得報支加班費

        門房、廚工因工作情形有別,其薪資給予已包括工作時間因素在內以及另有規定,故不得報支加班費。

        公休假日,中午休息時間與平日同。

        凡加班人員于加班時不按規定工作,其有偷懶、睡覺、擅離工作崗位或變相賭博者,經查獲后,記過或記大過。

        公司批準休息日的加班,由主管酌情采用調休方式作為補償。

        五、公司加班申報結算流程書

        公司的加班申報結算工作按照本流程進行:

        (一)、作業目的:

        規范員工加班管理,正確考核加班狀況,使公司加班有計劃、有秩序地進行。

        (二)、作業內容:

        1本公司員工每周工作40小時,每天工作8小時,其余時間為加班時間。

        2加班分A、B、c三類加班:

        (1)A類加班:指正常工作日從17:30~22:00及周六、周日的加班,加班費給予底薪平均日資的l.5倍。

        (2)B類加班:指正常工作日從22:00到第二天早晨6:00及周六周目的加班,加班費給予底薪平均日資的2倍。

        (3)c類加班:法定節假日加班,加班費給予底薪平均日資的3倍。

        3、加班申請及結算流程表單為:加班申請單和加班申請結算單。

        4、各部門下午16:oo以前根據當天的生產狀況和工期的需求安排當天晚上的加班人員和加班時數(周日的加班需星期六下午安排),并填好加班申請單,經各部門經理審批后,于16:00交到人力資源部。

        5、人力資源部負責將加班申請單匯總交到總監處審核,核準后交給各部門安排。

        6、第二天上午9:oo以前依據實際加班人員和加班時數填好加班申請結算單,于9:oo交到行政人事部,行政人事部于lO:00前把所有加班結算表集中交到總監處審核。

        7、行政人事部專人于每月20--25日把已核準的加班中請結算表輸入電腦,并打印出當月加班匯總表。

        8、加班匯總表一式兩份,一份送各部門留底,并檢查其正確性;一份作為人力資源部計算加班工資的依據,并存入檔案。

        六、公司值班管理辦法

        第1條為完善值班管理制度,做好值班工作,制定本規定。

        第2條公司于節假日及工作時間以外應辦一切事務,除由主管人員在各自職守內負責外,應另派員工值班處理下列事項:

        1.臨時發生事件及各項必要措施。

        2.指揮監督保安人員及值勤工人。

        3.預防災害、盜竊及其他危機事項。

        4.隨時注意安全措施與公務保密。

        5.公司交辦的各項事宜。

        第3條本公司員工值班,其時間規定如下:

        1.自星期____至星期____每日____午____時起至次日上午上班時間止。

        2.例假日班____午____時起至____午____時止(可隨辦公時間的變更而變更)。

        3.夜班____午時起至次日____午____時止。

        第4條員工值班安排表由各部門編排,于上月底公布并通知值班人員按時值班。并應配置值日牌,寫明值班員工的姓名懸掛于明顯地方。

        第5條值班員工應按照規定時間在指定場所連續執行任務,不得中途停歇或隨意外出,并須在本公司或工廠內所指定的地方食宿。

        第6條值班員工遇有事情發生可先行處理,事后方可報告。如遇其職權不能處理的,應立即通報并請示主管領導辦理。

        第7條值班員工收到電文應分別依下列方式處理:

        1.屬于職權范圍內的可即時處理。

        2.非職權所及,視其性質應立即聯系有關部門負責人處理。

        3.密件或限時信件應立即原封保管,于上班時呈送有關領導。

        4.值班員工應將值班時所處理的事項填寫報告表,于交班后送主管領導轉呈檢查,報告表另定。

        第8條值班員工如遇緊急事件處理得當,使公司減少損失者,公司視其情節給予嘉獎。

        第9條值班員工在值班時間內,擅離職守應給予記大過處分,因情節嚴重造成損失者,從重論處。

        第10條值班員工因病和其他原因不能值班的,應先行請假或請其他員工并呈準,出差時亦同,者應負一切責任。

        第11條本公司員工值班可領取值班津貼,其標準另定。

        七、員工請假休假管理規定

        1、員工請假,需填寫請假申請單,經部門主管審批后提交行政人事部。如假期超過三天的,需經部門經理批準,方可準假。

        2、基層管理人員請假,需填寫請假申請單,需經部門經理審批后提交行政人事部。

        3、中層管理人員請假,需填寫請假申請單,需經總經理審批后提交行政人事部。

        4、任何類別的假期都需部門經理事前批準,并到行政人事部登記。如有緊急情況,不能事先請假,應在兩小時以內電話通知本部門經理和行政人事部并在上班當日補辦手續,否則以曠工計。

        八、公司出差管理辦法

        為使公司員工出差管理有序,特制定本規定。

        1、管理范圍:因公出差的員工。

        2、出差形式:當日出差:出差當日可返回者;遠途出差:出差必須在外住宿者。

        3、申請及批準:員工出差前應填寫《業務旅行申請表》,并辦理好審批手續;申請批準后應及時交人力資源部;

        出差的審核批準權限如下:省內的當日出差由部門主管批準;省外出差及遠途出差由部門總監審核,總經理批準;出差途中因病,或遇意外災害,或因工作實際,需要延長時間,必須電話請示,并獲批準。

        4、差旅費報銷:省內當日出差差旅費支付:交通費A.、盡量利用公司車輛;B、如暫時無法使用公司車輛,一般情況下乘坐公交巴士,核實車票后,實報實銷;C、緊急情況下可乘坐出租車,但必須事先向部門經理申請并獲批準,核實車票后,實報實銷。膳食費標準為每人每餐(午餐、晚餐)¥/餐,或午餐、晚餐合計¥/日。省外當日出差及遠途出差差旅費支付。交通費:實報實銷;

        膳食費報銷:原則上實報實銷

        接待費:僅總監有權支配接待費,接待費標準由總經理確定,標準以內實報實銷。按標準報銷的原則為:憑發票報銷,超標自付,欠標不補。

        出差已報銷膳食費的員工,不再支付出差當日伙食補貼。

        5、差旅費報銷

        員工出差返回后一周內,應填寫《業務旅行費用報告》并附上《業務旅行申請表》復印件,經批準后,交財務部審核辦理。

        《業務旅行費用報告》應根據以下完成:一份旅行費用報告覆蓋一次往返旅程。所有費用必須出具發票及有效憑證。涉及接待費,應在費用報告中注明被接待的客人及接待的目的。

        6、其他規定:員工出差期間將不予申報加班。但法定假日出差除外。若在出差期間已享受訪問地的假日,其在出差期間的本地假日將被取消

        九、勞動糾紛處理辦法

        1、按照“先調后裁”的原則,慎重處理勞動糾紛,妥善化解矛盾,創造良好公司氣氛。

        2、勞動糾紛的當事人雙方可以是部門或者員工。

        3、發生勞動糾紛的當事人雙方任何一方,均可以向部門主管領導、人力資源部門、上級主管領導提出勞動糾紛處理申請。

        4、受理勞動糾紛的領導或者部門,要及時派專人對事實進行調查。調查時,應堅持客觀公正的原則,向當事人雙方及第三者聽取事實陳述,并征求處理意見。

        5、調解工作主要由人力資源部門進行。調解前,調解人應當先向當事人雙方陳述事實,以便消除誤會,達成相互諒解。在區分責任、和是非曲直的基礎上,進行具體調解。

        6、調解成功后,調解人將結果填入“勞動糾紛調解協議書”,經當事人雙方簽章后,會同“勞動糾紛調查表”一式3份,報人力資源部門備案,同時將處理結果向委托人匯報結案。

        7、對無法由領導個人裁決的重大勞動糾紛,可由總經理授權成立臨時裁決委員會,仲裁決定以少數服從多數的辦法確定,經總經理核準后,書面形式通知當事人雙方

        8、“仲裁通知書“一式3份,一份報人力資源部門備案,其余兩份交糾紛當事人雙方。

        9、凡經裁決委員會仲裁的勞動糾紛一經結案,糾紛當事人必須嚴格遵守,若有異議,可以保留,但有依法向中立司法或者當地勞動仲裁機構申訴的權利。

        第4篇:續簽合同申請書范文

        第一條為了規范特別納稅調整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征管法實施細則)以及我國政府與有關國家(地區)政府簽署的避免雙重征稅協定(安排)(以下簡稱稅收協定)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稅務機關對企業的轉讓定價、預約定價安排、成本分攤協議、受控外國企業、資本弱化以及一般反避稅等特別納稅調整事項的管理。

        第三條轉讓定價管理是指稅務機關按照所得稅法第六章和征管法第三十六條的有關規定,對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以下簡稱關聯交易)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審核評估和調查調整等工作的總稱。

        第四條預約定價安排管理是指稅務機關按照所得稅法第四十二條和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對企業提出的未來年度關聯交易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進行審核評估,并與企業協商達成預約定價安排等工作的總稱。

        第五條成本分攤協議管理是指稅務機關按照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對企業與其關聯方簽署的成本分攤協議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審核評估和調查調整等工作的總稱。

        第六條受控外國企業管理是指稅務機關按照所得稅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對受控外國企業不作利潤分配或減少分配進行審核評估和調查,并對歸屬于中國居民企業所得進行調整等工作的總稱。

        第七條資本弱化管理是指稅務機關按照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對企業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企業接受的權益性投資的比例是否符合規定比例或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審核評估和調查調整等工作的總稱。

        第八條一般反避稅管理是指稅務機關按照所得稅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對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減少其應納稅收入或所得額進行審核評估和調查調整等工作的總稱。

        第二章關聯申報

        第九條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九條及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所稱關聯關系,主要是指企業與其他企業、組織或個人具有下列之一關系:

        (一)一方直接或間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總和達到25%以上,或者雙方直接或間接同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達到25%以上。若一方通過中間方對另一方間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對中間方持股比例達到25%以上,則一方對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間方對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計算。

        (二)一方與另一方(獨立金融機構除外)之間借貸資金占一方實收資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貸資金總額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獨立金融機構除外)擔保。

        (三)一方半數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董事會成員和經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會的董事會高級成員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雙方半數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董事會成員和經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會的董事會高級成員同為第三方委派。

        (四)一方半數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董事會成員和經理)同時擔任另一方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董事會成員和經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會的董事會高級成員同時擔任另一方的董事會高級成員。

        (五)一方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須由另一方提供的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特許權才能正常進行。

        (六)一方的購買或銷售活動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七)一方接受或提供勞務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八)一方對另一方的生產經營、交易具有實質控制,或者雙方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包括雖未達到本條第(一)項持股比例,但一方與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經濟利益,以及家族、親屬關系等。

        第十條關聯交易主要包括以下類型:

        (一)有形資產的購銷、轉讓和使用,包括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機器設備、工具、商品、產品等有形資產的購銷、轉讓和租賃業務;

        (二)無形資產的轉讓和使用,包括土地使用權、版權(著作權)、專利、商標、客戶名單、營銷渠道、牌號、商業秘密和專有技術等特許權,以及工業品外觀設計或實用新型等工業產權的所有權轉讓和使用權的提供業務;

        (三)融通資金,包括各類長短期資金拆借和擔保以及各類計息預付款和延期付款等業務;

        (四)提供勞務,包括市場調查、行銷、管理、行政事務、技術服務、維修、設計、咨詢、、科研、法律、會計事務等服務的提供。

        第十一條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和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并據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非居民企業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附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包括《關聯關系表》、《關聯交易匯總表》、《購銷表》、《勞務表》、《無形資產表》、《固定資產表》、《融通資金表》、《對外投資情況表》和《對外支付款項情況表》。

        第十二條企業按規定期限報送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報告表確有困難,需要延期的,應按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章同期資料管理

        第十三條企業應根據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按納稅年度準備、保存、并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其關聯交易的同期資料。

        第十四條同期資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組織結構

        1.企業所屬的企業集團相關組織結構及股權結構;

        2.企業關聯關系的年度變化情況;

        3.與企業發生交易的關聯方信息,包括關聯企業的名稱、法定代表人、董事和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構成情況、注冊地址及實際經營地址,以及關聯個人的名稱、國籍、居住地、家庭成員構成等情況,并注明對企業關聯交易定價具有直接影響的關聯方;

        4.各關聯方適用的具有所得稅性質的稅種、稅率及相應可享受的稅收優惠。

        (二)生產經營情況

        1.企業的業務概況,包括企業發展變化概況、所處的行業及發展概況、經營策略、產業政策、行業限制等影響企業和行業的主要經濟和法律問題,集團產業鏈以及企業所處地位;

        2.企業的主營業務構成,主營業務收入及其占收入總額的比重,主營業務利潤及其占利潤總額的比重;

        3.企業所處的行業地位及相關市場競爭環境的分析;

        4.企業內部組織結構,企業及其關聯方在關聯交易中執行的功能、承擔的風險以及使用的資產等相關信息,并參照填寫《企業功能風險分析表》;

        5.企業集團合并財務報表,可視企業集團會計年度情況延期準備,但最遲不得超過關聯交易發生年度的次年12月31日。

        (三)關聯交易情況

        1.關聯交易類型、參與方、時間、金額、結算貨幣、交易條件等;

        2.關聯交易所采用的貿易方式、年度變化情況及其理由;

        3.關聯交易的業務流程,包括各個環節的信息流、物流和資金流,與非關聯交易業務流程的異同;

        4.關聯交易所涉及的無形資產及其對定價的影響;

        5.與關聯交易相關的合同或協議副本及其履行情況的說明;

        6.對影響關聯交易定價的主要經濟和法律因素的分析;

        7.關聯交易和非關聯交易的收入、成本、費用和利潤的劃分情況,不能直接劃分的,按照合理比例劃分,說明確定該劃分比例的理由,并參照填寫《企業年度關聯交易財務狀況分析表》。

        (四)可比性分析

        1.可比性分析所考慮的因素,包括交易資產或勞務特性、交易各方功能和風險、合同條款、經濟環境、經營策略等;

        2.可比企業執行的功能、承擔的風險以及使用的資產等相關信息;

        3.可比交易的說明,如:有形資產的物理特性、質量及其效用;融資業務的正常利率水平、金額、幣種、期限、擔保、融資人的資信、還款方式、計息方法等;勞務的性質與程度;無形資產的類型及交易形式,通過交易獲得的使用無形資產的權利,使用無形資產獲得的收益;

        4.可比信息來源、選擇條件及理由;

        5.可比數據的差異調整及理由。

        (五)轉讓定價方法的選擇和使用

        1.轉讓定價方法的選用及理由,企業選擇利潤法時,須說明對企業集團整體利潤或剩余利潤水平所做的貢獻;

        2.可比信息如何支持所選用的轉讓定價方法;

        3.確定可比非關聯交易價格或利潤的過程中所做的假設和判斷;

        4.運用合理的轉讓定價方法和可比性分析結果,確定可比非關聯交易價格或利潤,以及遵循獨立交易原則的說明;

        5.其他支持所選用轉讓定價方法的資料。

        第十五條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可免于準備同期資料:

        (一)年度發生的關聯購銷金額(來料加工業務按年度進出口報關價格計算)在2億元人民幣以下且其他關聯交易金額(關聯融通資金按利息收付金額計算)在4000萬元人民幣以下,上述金額不包括企業在年度內執行成本分攤協議或預約定價安排所涉及的關聯交易金額;

        (二)關聯交易屬于執行預約定價安排所涉及的范圍;

        (三)外資股份低于50%且僅與境內關聯方發生關聯交易。

        第十六條除本辦法第七章另有規定外,企業應在關聯交易發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之前準備完畢該年度同期資料,并自稅務機關要求之日起20日內提供。

        企業因不可抗力無法按期提供同期資料的,應在不可抗力消除后20日內提供同期資料。

        第十七條企業按照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同期資料,須加蓋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表簽字或蓋章。同期資料涉及引用的信息資料,應標明出處來源。

        第十八條企業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變更或注銷稅務登記的,應由合并、分立后的企業保存同期資料。

        第十九條同期資料應使用中文。如原始資料為外文的,應附送中文副本。

        第二十條同期資料應自企業關聯交易發生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保存10年。

        第四章轉讓定價方法

        第二十一條企業發生關聯交易以及稅務機關審核、評估關聯交易均應遵循獨立交易原則,選用合理的轉讓定價方法。

        根據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轉讓定價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價格法、再銷售價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凈利潤法、利潤分割法和其他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方法。

        第二十二條選用合理的轉讓定價方法應進行可比性分析。可比性分析因素主要包括以下五個方面:

        (一)交易資產或勞務特性,主要包括:有形資產的物理特性、質量、數量等,勞務的性質和范圍,無形資產的類型、交易形式、期限、范圍、預期收益等;

        (二)交易各方功能和風險,功能主要包括:研發、設計,采購,加工、裝配、制造,存貨管理、分銷、售后服務、廣告,運輸、倉儲,融資,財務、會計、法律及人力資源管理等,在比較功能時,應關注企業為發揮功能所使用資產的相似程度;風險主要包括:研發風險,采購風險,生產風險,分銷風險,市場推廣風險,管理及財務風險等;

        (三)合同條款,主要包括:交易標的,交易數量、價格,收付款方式和條件,交貨條件,售后服務范圍和條件,提供附加勞務的約定,變更、修改合同內容的權利,合同有效期,終止或續簽合同的權利;

        (四)經濟環境,主要包括:行業概況,地理區域,市場規模,市場層級,市場占有率,市場競爭程度,消費者購買力,商品或勞務可替代性,生產要素價格,運輸成本,政府管制等;

        (五)經營策略,主要包括:創新和開發策略,多元化經營策略,風險規避策略,市場占有策略等。

        第二十三條可比非受控價格法以非關聯方之間進行的與關聯交易相同或類似業務活動所收取的價格作為關聯交易的公平成交價格。

        可比性分析應特別考察關聯交易與非關聯交易在交易資產或勞務的特性、合同條款及經濟環境上的差異,按照不同交易類型具體包括如下內容:

        (一)有形資產的購銷或轉讓

        1.購銷或轉讓過程,包括交易的時間與地點、交貨條件、交貨手續、支付條件、交易數量、售后服務的時間和地點等;

        2.購銷或轉讓環節,包括出廠環節、批發環節、零售環節、出口環節等;

        3.購銷或轉讓貨物,包括品名、品牌、規格、型號、性能、結構、外型、包裝等;

        4.購銷或轉讓環境,包括民族風俗、消費者偏好、政局穩定程度以及財政、稅收、外匯政策等。

        (二)有形資產的使用

        1.資產的性能、規格、型號、結構、類型、折舊方法;

        2.提供使用權的時間、期限、地點;

        3.資產所有者對資產的投資支出、維修費用等。

        (三)無形資產的轉讓和使用

        1.無形資產類別、用途、適用行業、預期收益;

        2.無形資產的開發投資、轉讓條件、獨占程度、受有關國家法律保護的程度及期限、受讓成本和費用、功能風險情況、可替代性等。

        (四)融通資金:融資的金額、幣種、期限、擔保、融資人的資信、還款方式、計息方法等。

        (五)提供勞務:業務性質、技術要求、專業水準、承擔責任、付款條件和方式、直接和間接成本等。

        關聯交易與非關聯交易之間在以上方面存在重大差異的,應就該差異對價格的影響進行合理調整,無法合理調整的,應根據本章規定選擇其他合理的轉讓定價方法。

        可比非受控價格法可以適用于所有類型的關聯交易。

        第二十四條再銷售價格法以關聯方購進商品再銷售給非關聯方的價格減去可比非關聯交易毛利后的金額作為關聯方購進商品的公平成交價格。其計算公式如下:

        公平成交價格=再銷售給非關聯方的價格×(1-可比非關聯交易毛利率)

        可比非關聯交易毛利率=可比非關聯交易毛利/可比非關聯交易收入凈額×100%

        可比性分析應特別考察關聯交易與非關聯交易在功能風險及合同條款上的差異以及影響毛利率的其他因素,具體包括銷售、廣告及服務功能,存貨風險,機器、設備的價值及使用年限,無形資產的使用及價值,批發或零售環節,商業經驗,會計處理及管理效率等。

        關聯交易與非關聯交易之間在以上方面存在重大差異的,應就該差異對毛利率的影響進行合理調整,無法合理調整的,應根據本章規定選擇其他合理的轉讓定價方法。

        再銷售價格法通常適用于再銷售者未對商品進行改變外型、性能、結構或更換商標等實質性增值加工的簡單加工或單純購銷業務。

        第二十五條成本加成法以關聯交易發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關聯交易毛利作為關聯交易的公平成交價格。其計算公式如下:

        公平成交價格=關聯交易的合理成本×(1+可比非關聯交易成本加成率)

        可比非關聯交易成本加成率=可比非關聯交易毛利/可比非關聯交易成本×100%

        可比性分析應特別考察關聯交易與非關聯交易在功能風險及合同條款上的差異以及影響成本加成率的其他因素,具體包括制造、加工、安裝及測試功能,市場及匯兌風險,機器、設備的價值及使用年限,無形資產的使用及價值,商業經驗,會計處理及管理效率等。

        關聯交易與非關聯交易之間在以上方面存在重大差異的,應就該差異對成本加成率的影響進行合理調整,無法合理調整的,應根據本章規定選擇其他合理的轉讓定價方法。

        成本加成法通常適用于有形資產的購銷、轉讓和使用,勞務提供或資金融通的關聯交易。

        第二十六條交易凈利潤法以可比非關聯交易的利潤率指標確定關聯交易的凈利潤。利潤率指標包括資產收益率、銷售利潤率、完全成本加成率、貝里比率等。

        可比性分析應特別考察關聯交易與非關聯交易之間在功能風險及經濟環境上的差異以及影響營業利潤的其他因素,具體包括執行功能、承擔風險和使用資產,行業和市場情況,經營規模,經濟周期和產品生命周期,成本、費用、所得和資產在各交易間的分攤,會計處理及經營管理效率等。

        關聯交易與非關聯交易之間在以上方面存在重大差異的,應就該差異對營業利潤的影響進行合理調整,無法合理調整的,應根據本章規定選擇其他合理的轉讓定價方法。

        交易凈利潤法通常適用于有形資產的購銷、轉讓和使用,無形資產的轉讓和使用以及勞務提供等關聯交易。

        第二十七條利潤分割法根據企業與其關聯方對關聯交易合并利潤的貢獻計算各自應該分配的利潤額。利潤分割法分為一般利潤分割法和剩余利潤分割法。

        一般利潤分割法根據關聯交易各參與方所執行的功能、承擔的風險以及使用的資產,確定各自應取得的利潤。

        剩余利潤分割法將關聯交易各參與方的合并利潤減去分配給各方的常規利潤的余額作為剩余利潤,再根據各方對剩余利潤的貢獻程度進行分配。

        可比性分析應特別考察交易各方執行的功能、承擔的風險和使用的資產,成本、費用、所得和資產在各交易方之間的分攤,會計處理,確定交易各方對剩余利潤貢獻所使用信息和假設條件的可靠性等。

        利潤分割法通常適用于各參與方關聯交易高度整合且難以單獨評估各方交易結果的情況。

        第五章轉讓定價調查及調整

        第二十八條稅務機關有權依據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稅務檢查的規定,確定調查企業,進行轉讓定價調查、調整。被調查企業必須據實報告其關聯交易情況,并提供相關資料,不得拒絕或隱瞞。

        第二十九條轉讓定價調查應重點選擇以下企業:

        (一)關聯交易數額較大或類型較多的企業;

        (二)長期虧損、微利或跳躍性盈利的企業;

        (三)低于同行業利潤水平的企業;

        (四)利潤水平與其所承擔的功能風險明顯不相匹配的企業;

        (五)與避稅港關聯方發生業務往來的企業;

        (六)未按規定進行關聯申報或準備同期資料的企業;

        (七)其他明顯違背獨立交易原則的企業。

        第三十條實際稅負相同的境內關聯方之間的交易,只要該交易沒有直接或間接導致國家總體稅收收入的減少,原則上不做轉讓定價調查、調整。

        第三十一條稅務機關應結合日管工作,開展案頭審核,確定調查企業。案頭審核應主要根據被調查企業歷年報送的年度所得稅申報資料及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等納稅資料,對企業的生產經營狀況、關聯交易等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分析。

        企業可以在案頭審核階段向稅務機關提供同期資料。

        第三十二條稅務機關對已確定的調查對象,應根據所得稅法第六章、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章、征管法第四章及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六章的規定,實施現場調查。

        (一)現場調查人員須2名以上。

        (二)現場調查時調查人員應出示《稅務檢查證》,并送達《稅務檢查通知書》。

        (三)現場調查可根據需要依照法定程序采取詢問、調取賬簿資料和實地核查等方式。

        (四)詢問當事人應有專人記錄《詢問(調查)筆錄》,并告知當事人不如實提供情況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詢問(調查)筆錄》應交當事人核對確認。

        (五)需調取賬簿及有關資料的,應按照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六條的規定,填制《調取賬簿資料通知書》、《調取賬簿資料清單》,辦理有關法定手續,調取的賬簿、記賬憑證等資料,應妥善保管,并按法定時限如數退還。

        (六)實地核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和情況,由調查人員填寫《詢問(調查)筆錄》。《詢問(調查)筆錄》應由2名以上調查人員簽字,并根據需要由被調查企業核對確認,若被調查企業拒絕,可由2名以上調查人員簽認備案。

        (七)可以以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的方式索取與案件有關的資料,但必須注明原件的保存方及出處,由原件保存或提供方核對簽注“與原件核對無誤”字樣,并蓋章或押印。

        (八)需要證人作證的,應事先告知證人不如實提供情況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證人的證言材料應由本人簽字或押印。

        第三十三條根據所得稅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及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稅務機關在實施轉讓定價調查時,有權要求企業及其關聯方,以及與關聯業務調查有關的其他企業(以下簡稱可比企業)提供相關資料,并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

        (一)企業應在《稅務事項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提供相關資料,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提供的,應向稅務機關提交書面延期申請,經批準,可以延期提供,但最長不得超過30日。稅務機關應自收到企業延期申請之日起15日內函復,逾期未函復的,視同稅務機關已同意企業的延期申請。

        (二)企業的關聯方以及可比企業應在與稅務機關約定的期限內提供相關資料,約定期限一般不應超過60日。

        企業、關聯方及可比企業應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真實、完整的相關資料。

        第三十四條稅務機關應按本辦法第二章的有關規定,核實企業申報信息,并要求企業填制《企業可比性因素分析表》。

        稅務機關在企業關聯申報和提供資料的基礎上,填制《企業關聯關系認定表》、《企業關聯交易認定表》和《企業可比性因素分析認定表》,并由被調查企業核對確認。

        第三十五條轉讓定價調查涉及向關聯方和可比企業調查取證的,稅務機關向企業送達《稅務檢查通知書》,進行調查取證。

        第三十六條稅務機關審核企業、關聯方及可比企業提供的相關資料,可采用現場調查、發函協查和查閱公開信息等方式核實。需取得境外有關資料的,可按有關規定啟動稅收協定的情報交換程序,或通過我駐外機構調查收集有關信息。涉及境外關聯方的相關資料,稅務機關也可要求企業提供公證機構的證明。

        第三十七條稅務機關應選用本辦法第四章規定的轉讓定價方法分析、評估企業關聯交易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分析評估時可以使用公開信息資料,也可以使用非公開信息資料。

        第三十八條稅務機關分析、評估企業關聯交易時,因企業與可比企業營運資本占用不同而對營業利潤產生的差異原則上不做調整。確需調整的,須層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第三十九條按照關聯方訂單從事加工制造,不承擔經營決策、產品研發、銷售等功能的企業,不應承擔由于決策失誤、開工不足、產品滯銷等原因帶來的風險和損失,通常應保持一定的利潤率水平。對出現虧損的企業,稅務機關應在經濟分析的基礎上,選擇適當的可比價格或可比企業,確定企業的利潤水平。

        第四十條企業與關聯方之間收取價款與支付價款的交易相互抵消的,稅務機關在可比性分析和納稅調整時,原則上應還原抵消交易。

        第四十一條稅務機關采用四分位法分析、評估企業利潤水平時,企業利潤水平低于可比企業利潤率區間中位值的,原則上應按照不低于中位值進行調整。

        第四十二條經調查,企業關聯交易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稅務機關應做出轉讓定價調查結論,并向企業送達《特別納稅調查結論通知書》。

        第四十三條經調查,企業關聯交易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其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應按以下程序實施轉讓定價納稅調整:

        (一)在測算、論證和可比性分析的基礎上,擬定特別納稅調查初步調整方案;

        (二)根據初步調整方案與企業協商談判,稅企雙方均應指定主談人,調查人員應做好《協商內容記錄》,并由雙方主談人簽字確認,若企業拒簽,可由2名以上調查人員簽認備案;

        (三)企業對初步調整方案有異議的,應在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進一步提供相關資料,稅務機關收到資料后,應認真審核,并及時做出審議決定;

        (四)根據審議決定,向企業送達《特別納稅調查初步調整通知書》,企業對初步調整意見有異議的,應自收到通知書之日起7日內書面提出,稅務機關收到企業意見后,應再次協商審議;企業逾期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初步調整意見;

        (五)確定最終調整方案,向企業送達《特別納稅調查調整通知書》。

        第四十四條企業收到《特別納稅調查調整通知書》后,應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及利息。

        第四十五條稅務機關對企業實施轉讓定價納稅調整后,應自企業被調整的最后年度的下一年度起5年內實施跟蹤管理。在跟蹤管理期內,企業應在跟蹤年度的次年6月20日之前向稅務機關提供跟蹤年度的同期資料,稅務機關根據同期資料和納稅申報資料重點分析、評估以下內容:

        (一)企業投資、經營狀況及其變化情況;

        (二)企業納稅申報額變化情況;

        (三)企業經營成果變化情況;

        (四)關聯交易變化情況等。

        稅務機關在跟蹤管理期內發現企業轉讓定價異常等情況,應及時與企業溝通,要求企業自行調整,或按照本章有關規定開展轉讓定價調查調整。

        第六章預約定價安排管理

        第四十六條企業可以依據所得稅法第四十二條、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三條及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與稅務機關就企業未來年度關聯交易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達成預約定價安排。預約定價安排的談簽與執行通常經過預備會談、正式申請、審核評估、磋商、簽訂安排和監控執行6個階段。預約定價安排包括單邊、雙邊和多邊3種類型。

        第四十七條預約定價安排應由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的稅務機關受理。

        第四十八條預約定價安排一般適用于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企業:

        (一)年度發生的關聯交易金額在4000萬元人民幣以上;

        (二)依法履行關聯申報義務;

        (三)按規定準備、保存和提供同期資料。

        第四十九條預約定價安排適用于自企業提交正式書面申請年度的次年起3至5個連續年度的關聯交易。

        預約定價安排的談簽不影響稅務機關對企業提交預約定價安排正式書面申請當年或以前年度關聯交易的轉讓定價調查調整。

        如果企業申請當年或以前年度的關聯交易與預約定價安排適用年度相同或類似,經企業申請,稅務機關批準,可將預約定價安排確定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適用于申請當年或以前年度關聯交易的評估和調整。

        第五十條企業正式申請談簽預約定價安排前,應向稅務機關書面提出談簽意向,稅務機關可以根據企業的書面要求,與企業就預約定價安排的相關內容及達成預約定價安排的可行性開展預備會談,并填制《預約定價安排會談記錄》。預備會談可以采用匿名的方式。

        (一)企業申請單邊預約定價安排的,應向稅務機關書面提出談簽意向。在預備會談期間,企業應就以下內容提供資料,并與稅務機關進行討論:

        1.安排的適用年度;

        2.安排涉及的關聯方及關聯交易;

        3.企業以前年度生產經營情況;

        4.安排涉及各關聯方功能和風險的說明;

        5.是否應用安排確定的方法解決以前年度的轉讓定價問題;

        6.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二)企業申請雙邊或多邊預約定價安排的,應同時向國家稅務總局和主管稅務機關書面提出談簽意向,國家稅務總局組織與企業開展預備會談,預備會談的內容除本條第(一)項外,還應特別包括:

        1.向稅收協定締約對方稅務主管當局提出預備會談申請的情況;

        2.安排涉及的關聯方以前年度生產經營情況及關聯交易情況;

        3.向稅收協定締約對方稅務主管當局提出的預約定價安排擬采用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

        (三)預備會談達成一致意見的,稅務機關應自達成一致意見之日起15日內書面通知企業,可以就預約定價安排相關事宜進行正式談判,并向企業送達《預約定價安排正式會談通知書》;預備會談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稅務機關應自最后一次預備會談結束之日起15日內書面通知企業,向企業送達《拒絕企業申請預約定價安排通知書》,拒絕企業申請預約定價安排,并說明理由。

        第五十一條企業應在接到稅務機關正式會談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稅務機關提出預約定價安排書面申請報告,并報送《預約定價安排正式申請書》。企業申請雙邊或多邊預約定價安排的,應將《預約定價安排正式申請書》和《啟動相互協商程序申請書》同時報送國家稅務總局和主管稅務機關。

        (一)預約定價安排書面申請報告應包括如下內容:

        1.相關的集團組織架構、公司內部結構、關聯關系、關聯交易情況;

        2.企業近三年財務、會計報表資料,產品功能和資產(包括無形資產和有形資產)的資料;

        3.安排所涉及的關聯交易類別和納稅年度;

        4.關聯方之間功能和風險劃分,包括劃分所依據的機構、人員、費用、資產等;

        5.安排適用的轉讓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以及支持這一原則和方法的功能風險分析、可比性分析和假設條件等;

        6.市場情況的說明,包括行業發展趨勢和競爭環境;

        7.安排預約期間的年度經營規模、經營效益預測以及經營規劃等;

        8.與安排有關的關聯交易、經營安排及利潤水平等財務方面的信息;

        9.是否涉及雙重征稅等問題;

        10.涉及境內、外有關法律、稅收協定等相關問題。

        (二)企業因下列特殊原因無法按期提交書面申請報告的,可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延期申請,并報送《預約定價安排正式申請延期報送申請書》:

        1.需要特別準備某些方面的資料;

        2.需要對資料做技術上的處理,如文字翻譯等;

        3.其他非主觀原因。

        稅務機關應自收到企業書面延期申請后15日內,對其延期事項做出書面答復,并向企業送達《預約定價安排正式申請延期報送答復書》。逾期未做出答復的,視同稅務機關已同意企業的延期申請。

        (三)上述申請內容所涉及的文件資料和情況說明,包括能夠支持擬選用的定價原則、計算方法和能證實符合預約定價安排條件的所有文件資料,企業和稅務機關均應妥善保存。

        第五十二條稅務機關應自收到企業提交的預約定價安排正式書面申請及所需文件、資料之日起5個月內,進行審核和評估。根據審核和評估的具體情況可要求企業補充提供有關資料,形成審核評估結論。

        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核評估時間的,稅務機關應及時書面通知企業,并向企業送達《預約定價安排審核評估延期通知書》,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

        稅務機關應主要審核和評估以下內容:

        (一)歷史經營狀況,分析、評估企業的經營規劃、發展趨勢、經營范圍等文件資料,重點審核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預(決)算、董事會決議等,綜合分析反映經營業績的有關信息和資料,如財務、會計報表、審計報告等。

        (二)功能和風險狀況,分析、評估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在供貨、生產、運輸、銷售等各環節以及在研究、開發無形資產等方面各自所擁有的份額,執行的功能以及在存貨、信貸、外匯、市場等方面所承擔的風險。

        (三)可比信息,分析、評估企業提供的境內、外可比價格信息,說明可比企業和申請企業之間的實質性差異,并進行調整。若不能確認可比交易或經營活動的合理性,應明確企業須進一步提供的有關文件、資料,以證明其所選用的轉讓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公平地反映了被審核的關聯交易和經營現狀,并得到相關財務、經營等資料的證實。

        (四)假設條件,分析、評估對行業盈利能力和對企業生產經營的影響因素及其影響程度,合理確定預約定價安排適用的假設條件。

        (五)轉讓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分析、評估企業在預約定價安排中選用的轉讓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是否以及如何真實地運用于以前、現在和未來年度的關聯交易以及相關財務、經營資料之中,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六)預期的公平交易價格或利潤區間,通過對確定的可比價格、利潤率、可比企業交易等情況的進一步審核和評估,測算出稅務機關和企業均可接受的價格或利潤區間。

        第五十三條稅務機關應自單邊預約定價安排形成審核評估結論之日起30日內,與企業進行預約定價安排磋商,磋商達成一致的,應將預約定價安排草案和審核評估報告一并層報國家稅務總局審定。

        國家稅務總局與稅收協定締約對方稅務主管當局開展雙邊或多邊預約定價安排的磋商,磋商達成一致的,根據磋商備忘錄擬定預約定價安排草案。

        預約定價安排草案應包括如下內容:

        (一)關聯方名稱、地址等基本信息;

        (二)安排涉及的關聯交易及適用年度;

        (三)安排選定的可比價格或交易、轉讓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預期經營結果等;

        (四)與轉讓定價方法運用和計算基礎相關的術語定義;

        (五)假設條件;

        (六)企業年度報告、記錄保存、假設條件變動通知等義務;

        (七)安排的法律效力,文件資料等信息的保密性;

        (八)相互責任條款;

        (九)安排的修訂;

        (十)解決爭議的方法和途徑;

        (十一)生效日期;

        (十二)附則。

        第五十四條稅務機關與企業就單邊預約定價安排草案內容達成一致后,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表正式簽訂單邊預約定價安排。國家稅務總局與稅收協定締約對方稅務主管當局就雙邊或多邊預約定價安排草案內容達成一致后,雙方或多方稅務主管當局授權的代表正式簽訂雙邊或多邊預約定價安排。主管稅務機關根據雙邊或多邊預約定價安排與企業簽訂《雙邊(多邊)預約定價安排執行協議書》。

        第五十五條在預約定價安排正式談判后和預約定價安排簽訂前,稅務機關和企業均可暫停、終止談判。涉及雙邊或多邊預約定價安排的,經締約各方稅務主管當局協商,可暫停、終止談判。終止談判的,雙方應將談判中相互提供的全部資料退還給對方。

        第五十六條稅務機關應建立監控管理制度,監控預約定價安排的執行情況。

        (一)在預約定價安排執行期內,企業應完整保存與安排有關的文件和資料(包括賬簿和有關記錄等),不得丟失、銷毀和轉移;并在納稅年度終了后5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執行預約定價安排情況的年度報告。

        年度報告應說明報告期內經營情況以及企業遵守預約定價安排的情況,包括預約定價安排要求的所有事項,以及是否有修訂或實質上終止該預約定價安排的要求。如有未決問題或將要發生的問題,企業應在年度報告中予以說明,以便與稅務機關協商是否修訂或終止安排。

        (二)在預約定價安排執行期內,稅務機關應定期(一般為半年)檢查企業履行安排的情況。檢查內容主要包括:企業是否遵守了安排條款及要求;為談簽安排而提供的資料和年度報告是否反映了企業的實際經營情況;轉讓定價方法所依據的資料和計算方法是否正確;安排所描述的假設條件是否仍然有效;企業對轉讓定價方法的運用是否與假設條件相一致等。

        稅務機關如發現企業有違反安排的一般情況,可視情況進行處理,直至終止安排;如發現企業存在隱瞞或拒不執行安排的情況,稅務機關應認定預約定價安排自始無效。

        (三)在預約定價安排執行期內,如果企業發生實際經營結果不在安排所預期的價格或利潤區間之內的情況,稅務機關應在報經上一級稅務機關核準后,將實際經營結果調整到安排所確定的價格或利潤區間內。涉及雙邊或多邊預約定價安排的,應當層報國家稅務總局核準。

        (四)在預約定價安排執行期內,企業發生影響預約定價安排的實質性變化,應在發生變化后30日內向稅務機關書面報告,詳細說明該變化對預約定價安排執行的影響,并附相關資料。由于非主觀原因而無法按期報告的,可以延期報告,但延長期不得超過30日。

        稅務機關應在收到企業書面報告之日起60日內,予以審核和處理,包括審查企業變化情況、與企業協商修訂預約定價安排條款和相關條件,或根據實質性變化對預約定價安排的影響程度采取修訂或終止安排等措施。原預約定價安排終止執行后,稅務機關可以和企業按照本章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重新談簽新的預約定價安排。

        (五)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與企業共同簽訂的預約定價安排,在執行期內,企業應分別向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報送執行預約定價安排情況的年度報告和實質性變化報告。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應對企業執行安排的情況,實行聯合檢查和審核。

        第五十七條預約定價安排期滿后自動失效。如企業需要續簽的,應在預約定價安排執行期滿前90日內向稅務機關提出續簽申請,報送《預約定價安排續簽申請書》,并提供可靠的證明材料,說明現行預約定價安排所述事實和相關環境沒有發生實質性變化,并且一直遵守該預約定價安排中的各項條款和約定。稅務機關應自收到企業續簽申請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書面答復,向企業送達《預約定價安排申請續簽答復書》。稅務機關應審核、評估企業的續簽申請資料,與企業協商擬定預約定價安排草案,并按雙方商定的續簽時間、地點等相關事宜,與企業完成續簽工作。

        第五十八條預約定價安排的談簽或執行同時涉及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或者同時涉及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的,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組織協調。企業可以直接向國家稅務總局書面提出談簽意向。

        第五十九條稅務機關與企業達成的預約定價安排,只要企業遵守了安排的全部條款及其要求,各地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均應執行。

        第六十條稅務機關與企業在預約定價安排預備會談、正式談簽、審核、分析等全過程中所獲取或得到的所有信息資料,雙方均負有保密義務。稅務機關和企業每次會談,均應對會談內容進行書面記錄,同時載明每次會談時相互提供資料的份數和內容,并由雙方主談人員簽字或蓋章。

        第六十一條稅務機關與企業不能達成預約定價安排的,稅務機關在會談、協商過程中所獲取的有關企業的提議、推理、觀念和判斷等非事實性信息,不得用于以后對該預約定價安排涉及交易行為的稅務調查。

        第六十二條在預約定價安排執行期間,如果稅務機關與企業發生分歧,雙方應進行協商。協商不能解決的,可報上一級稅務機關協調;涉及雙邊或多邊預約定價安排的,須層報國家稅務總局協調。對上一級稅務機關或國家稅務總局的協調結果或決定,下一級稅務機關應當予以執行。但企業仍不能接受的,應當終止安排的執行。

        第六十三條稅務機關應在與企業正式簽訂單邊預約定價安排或雙邊或多邊預約定價安排執行協議書后10日內,以及預約定價安排執行中發生修訂、終止等情況后20日內,將單邊預約定價安排正式文本、雙邊或多邊預約定價安排執行協議書以及安排變動情況的說明層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第七章成本分攤協議管理

        第六十四條根據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及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簽署成本分攤協議,共同開發、受讓無形資產,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勞務,應符合本章規定。

        第六十五條成本分攤協議的參與方對開發、受讓的無形資產或參與的勞務活動享有受益權,并承擔相應的活動成本。關聯方承擔的成本應與非關聯方在可比條件下為獲得上述受益權而支付的成本相一致。

        參與方使用成本分攤協議所開發或受讓的無形資產不需另支付特許權使用費。

        第六十六條企業對成本分攤協議所涉及無形資產或勞務的受益權應有合理的、可計量的預期收益,且以合理商業假設和營業常規為基礎。

        第六十七條涉及勞務的成本分攤協議一般適用于集團采購和集團營銷策劃。

        第六十八條成本分攤協議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參與方的名稱、所在國家(地區)、關聯關系、在協議中的權利和義務;

        (二)成本分攤協議所涉及的無形資產或勞務的內容、范圍,協議涉及研發或勞務活動的具體承擔者及其職責、任務;

        (三)協議期限;

        (四)參與方預期收益的計算方法和假設;

        (五)參與方初始投入和后續成本支付的金額、形式、價值確認的方法以及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說明;

        (六)參與方會計方法的運用及變更說明;

        (七)參與方加入或退出協議的程序及處理規定;

        (八)參與方之間補償支付的條件及處理規定;

        (九)協議變更或終止的條件及處理規定;

        (十)非參與方使用協議成果的規定。

        第六十九條企業應自成本分攤協議達成之日起30日內,層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稅務機關判定成本分攤協議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須層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核。

        第七十條已經執行并形成一定資產的成本分攤協議,參與方發生變更或協議終止執行,應根據獨立交易原則做如下處理:

        (一)加入支付,即新參與方為獲得已有協議成果的受益權應做出合理的支付;

        (二)退出補償,即原參與方退出協議安排,將已有協議成果的受益權轉讓給其他參與方應獲得合理的補償;

        (三)參與方變更后,應對各方受益和成本分攤情況做出相應調整;

        (四)協議終止時,各參與方應對已有協議成果做出合理分配。

        企業不按獨立交易原則對上述情況做出處理而減少其應納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做出調整。

        第七十一條成本分攤協議執行期間,參與方實際分享的收益與分攤的成本不相配比的,應根據實際情況做出補償調整。

        第七十二條對于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成本分攤協議,有關稅務處理如下:

        (一)企業按照協議分攤的成本,應在協議規定的各年度稅前扣除;

        (二)涉及補償調整的,應在補償調整的年度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三)涉及無形資產的成本分攤協議,加入支付、退出補償或終止協議時對協議成果分配的,應按資產購置或處置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十三條企業可根據本辦法第六章的規定采取預約定價安排的方式達成成本分攤協議。

        第七十四條企業執行成本分攤協議期間,除遵照本辦法第三章規定外,還應準備和保存以下成本分攤協議的同期資料:

        (一)成本分攤協議副本;

        (二)成本分攤協議各參與方之間達成的為實施該協議的其他協議;

        (三)非參與方使用協議成果的情況、支付的金額及形式;

        (四)本年度成本分攤協議的參與方加入或退出的情況,包括加入或退出的參與方名稱、所在國家(地區)、關聯關系,加入支付或退出補償的金額及形式;

        (五)成本分攤協議的變更或終止情況,包括變更或終止的原因、對已形成協議成果的處理或分配;

        (六)本年度按照成本分攤協議發生的成本總額及構成情況;

        (七)本年度各參與方成本分攤的情況,包括成本支付的金額、形式、對象,做出或接受補償支付的金額、形式、對象;

        (八)本年度協議預期收益與實際結果的比較及由此做出的調整。

        企業執行成本分攤協議期間,無論成本分攤協議是否采取預約定價安排的方式,均應在本年度的次年6月20日之前向稅務機關提供成本分攤協議的同期資料。

        第七十五條企業與其關聯方簽署成本分攤協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自行分攤的成本不得稅前扣除:

        (一)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和經濟實質;

        (二)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

        (三)沒有遵循成本與收益配比原則;

        (四)未按本辦法有關規定備案或準備、保存和提供有關成本分攤協議的同期資料;

        (五)自簽署成本分攤協議之日起經營期限少于20年。

        第八章受控外國企業管理

        第七十六條受控外國企業是指根據所得稅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由居民企業,或者由居民企業和居民個人(以下統稱中國居民股東,包括中國居民企業股東和中國居民個人股東)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低于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稅率水平50%的國家(地區),并非出于合理經營需要對利潤不作分配或減少分配的外國企業。

        第七十七條本辦法第七十六條所稱控制,是指在股份、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構成實質控制。其中,股份控制是指由中國居民股東在納稅年度任何一天單層直接或多層間接單一持有外國企業10%以上有表決權股份,且共同持有該外國企業50%以上股份。

        中國居民股東多層間接持有股份按各層持股比例相乘計算,中間層持有股份超過50%的,按100%計算。

        第七十八條中國居民企業股東應在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時提供對外投資信息,附送《對外投資情況表》。

        第七十九條稅務機關應匯總、審核中國居民企業股東申報的對外投資信息,向受控外國企業的中國居民企業股東送達《受控外國企業中國居民股東確認通知書》。中國居民企業股東符合所得稅法第四十五條征稅條件的,按照有關規定征稅。

        第八十條計入中國居民企業股東當期的視同受控外國企業股息分配的所得,應按以下公式計算:

        中國居民企業股東當期所得=視同股息分配額×實際持股天數÷受控外國企業納稅年度天數×股東持股比例

        中國居民股東多層間接持有股份的,股東持股比例按各層持股比例相乘計算。

        第八十一條受控外國企業與中國居民企業股東納稅年度存在差異的,應將視同股息分配所得計入受控外國企業納稅年度終止日所屬的中國居民企業股東的納稅年度。

        第八十二條計入中國居民企業股東當期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按照所得稅法或稅收協定的有關規定抵免。

        第八十三條受控外國企業實際分配的利潤已根據所得稅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征稅的,不再計入中國居民企業股東的當期所得。

        第八十四條中國居民企業股東能夠提供資料證明其控制的外國企業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可免于將外國企業不作分配或減少分配的利潤視同股息分配額,計入中國居民企業股東的當期所得:

        (一)設立在國家稅務總局指定的非低稅率國家(地區);

        (二)主要取得積極經營活動所得;

        (三)年度利潤總額低于500萬元人民幣。

        第九章資本弱化管理

        第八十五條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所稱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利息支出應按以下公式計算: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實際支付的全部關聯方利息×(1-標準比例/關聯債資比例)

        其中:

        標準比例是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1號)規定的比例。

        關聯債資比例是指根據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及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九的規定,企業從其全部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以下簡稱關聯債權投資)占企業接受的權益性投資(以下簡稱權益投資)的比例,關聯債權投資包括關聯方以各種形式提供擔保的債權性投資。

        第八十六條關聯債資比例的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關聯債資比例=年度各月平均關聯債權投資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權益投資之和

        其中:

        各月平均關聯債權投資=(關聯債權投資月初賬面余額+月末賬面余額)/2

        各月平均權益投資=(權益投資月初賬面余額+月末賬面余額)/2

        權益投資為企業資產負債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權益金額。如果所有者權益小于實收資本(股本)與資本公積之和,則權益投資為實收資本(股本)與資本公積之和;如果實收資本(股本)與資本公積之和小于實收資本(股本)金額,則權益投資為實收資本(股本)金額。

        第八十七條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所稱的利息支出包括直接或間接關聯債權投資實際支付的利息、擔保費、抵押費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質的費用。

        第八十八條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利息支出,不得結轉到以后納稅年度;應按照實際支付給各關聯方利息占關聯方利息總額的比例,在各關聯方之間進行分配,其中,分配給實際稅負高于企業的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準予扣除;直接或間接實際支付給境外關聯方的利息應視同分配的股息,按照股息和利息分別適用的所得稅稅率差補征企業所得稅,如已扣繳的所得稅稅款多于按股息計算應征所得稅稅款,多出的部分不予退稅。

        第八十九條企業關聯債資比例超過標準比例的利息支出,如要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除遵照本辦法第三章規定外,還應準備、保存、并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以下同期資料,證明關聯債權投資金額、利率、期限、融資條件以及債資比例等均符合獨立交易原則:

        (一)企業償債能力和舉債能力分析;

        (二)企業集團舉債能力及融資結構情況分析;

        (三)企業注冊資本等權益投資的變動情況說明;

        (四)關聯債權投資的性質、目的及取得時的市場狀況;

        (五)關聯債權投資的貨幣種類、金額、利率、期限及融資條件;

        (六)企業提供的抵押品情況及條件;

        (七)擔保人狀況及擔保條件;

        (八)同類同期貸款的利率情況及融資條件;

        (九)可轉換公司債券的轉換條件;

        (十)其他能夠證明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資料。

        第九十條企業未按規定準備、保存和提供同期資料證明關聯債權投資金額、利率、期限、融資條件以及債資比例等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其超過標準比例的關聯方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九十一條本章所稱“實際支付利息”是指企業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計入相關成本、費用的利息。

        企業實際支付關聯方利息存在轉讓定價問題的,稅務機關應首先按照本辦法第五章的有關規定實施轉讓定價調查調整。

        第十章一般反避稅管理

        第九十二條稅務機關可依據所得稅法第四十七條及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二十條的規定對存在以下避稅安排的企業,啟動一般反避稅調查:

        (一)濫用稅收優惠;

        (二)濫用稅收協定;

        (三)濫用公司組織形式;

        (四)利用避稅港避稅;

        (五)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

        第九十三條稅務機關應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審核企業是否存在避稅安排,并綜合考慮安排的以下內容:

        (一)安排的形式和實質;

        (二)安排訂立的時間和執行期間;

        (三)安排實現的方式;

        (四)安排各個步驟或組成部分之間的聯系;

        (五)安排涉及各方財務狀況的變化;

        (六)安排的稅收結果。

        第九十四條稅務機關應按照經濟實質對企業的避稅安排重新定性,取消企業從避稅安排獲得的稅收利益。對于沒有經濟實質的企業,特別是設在避稅港并導致其關聯方或非關聯方避稅的企業,可在稅收上否定該企業的存在。

        第九十五條稅務機關啟動一般反避稅調查時,應按照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向企業送達《稅務檢查通知書》。企業應自收到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提供資料證明其安排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供資料,或提供資料不能證明安排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稅務機關可根據已掌握的信息實施納稅調整,并向企業送達《特別納稅調查調整通知書》。

        第九十六條稅務機關實施一般反避稅調查,可按照征管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要求避稅安排的籌劃方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及證明材料。

        第九十七條一般反避稅調查及調整須層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第十一章相應調整及國際磋商

        第九十八條關聯交易一方被實施轉讓定價調查調整的,應允許另一方做相應調整,以消除雙重征稅。相應調整涉及稅收協定國家(地區)關聯方的,經企業申請,國家稅務總局與稅收協定締約對方稅務主管當局根據稅收協定有關相互協商程序的規定開展磋商談判。

        第九十九條涉及稅收協定國家(地區)關聯方的轉讓定價相應調整,企業應同時向國家稅務總局和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報送《啟動相互協商程序申請書》,并提供企業或其關聯方被轉讓定價調整的通知書復印件等有關資料。

        第一百條企業應自企業或其關聯方收到轉讓定價調整通知書之日起三年內提出相應調整的申請,超過三年的,稅務機關不予受理。

        第一百零一條稅務機關對企業實施轉讓定價調整,涉及企業向境外關聯方支付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等已扣繳的稅款,不再做相應調整。

        第一百零二條國家稅務總局按照本辦法第六章規定接受企業談簽雙邊或多邊預約定價安排申請的,應與稅收協定締約對方稅務主管當局根據稅收協定相互協商程序的有關規定開展磋商談判。

        第一百零三條相應調整或相互磋商的結果,由國家稅務總局以書面形式經主管稅務機關送達企業。

        第一百零四條本辦法第九章所稱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利息支出以及視同股息分配的利息支出,不適用本章相應調整的規定。

        第十二章法律責任

        第一百零五條企業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稅務機關報送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或者未保存同期資料或其他相關資料的,依照征管法第六十條和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一百零六條企業拒絕提供同期資料等關聯交易的相關資料,或者提供虛假、不完整資料,未能真實反映其關聯業務往來情況的,依照征管法第七十條、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九十六條、所得稅法第四十四條及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第一百零七條稅務機關根據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對企業做出特別納稅調整的,應對20**年1月1日以后發生交易補征的企業所得稅稅款,按日加收利息。

        (一)計息期間自稅款所屬納稅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補繳(預繳)稅款入庫之日止。

        (二)利息率按照稅款所屬納稅年度12月31日實行的與補稅期間同期的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以下簡稱“基準利率”)加5個百分點計算,并按一年365天折算日利息率。

        (三)企業按照本辦法規定提供同期資料和其他相關資料的,或者企業符合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免于準備同期資料但根據稅務機關要求提供其他相關資料的,可以只按基準利率計算加收利息。

        企業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免于準備同期資料,但經稅務機關調查,其實際關聯交易額達到必須準備同期資料的標準的,稅務機關對補征稅款加收利息,適用本條第(二)項規定。

        (四)按照本條規定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一百零八條企業在稅務機關做出特別納稅調整決定前預繳稅款的,收到調整補稅通知書后補繳稅款時,按照應補繳稅款所屬年度的先后順序確定已預繳稅款的所屬年度,以預繳入庫日為截止日,分別計算應加收的利息額。

        第一百零九條企業對特別納稅調整應補征的稅款及利息,應在稅務機關調整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繳納入庫。企業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應依照征管法第三十一條及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和第四十二條的有關規定辦理延期繳納稅款。逾期不申請延期又不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按照征管法第三十二條及其他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三章附則

        第一百一十條稅務機關對轉讓定價管理和預約定價安排管理以外的其他特別納稅調整事項實施的調查調整程序可參照適用本辦法第五章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一十一條各級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對企業實施特別納稅調查調整要加強聯系,可根據需要組成聯合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一百一十二條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涉稅保密信息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93號)等有關保密的規定保管、使用企業提供的信息資料。

        第一百一十三條本辦法所規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滿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內有連續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數順延。

        第一百一十四條本辦法所涉及的“以上”、“以下”、“日內”、“之日”、“之前”、“少于”、“低于”、“超過”等均包含本數。

        第一百一十五條被調查企業在稅務機關實施特別納稅調查調整期間申請變更經營地址或注銷稅務登記的,稅務機關在調查結案前原則上不予辦理稅務變更、注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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