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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經濟法學研究框架
所謂研究框架,就是人們在研究活動中形成的比較定型的思維體系,包括切入點的選擇、話語形式的認同、論證步驟和層次的安排等等。它表明一個學科在研究問題時慣于遵循什么理念和邏輯、從什么角度、依據什么要素、按照什么順序來分析問題。它屬于研究范式與方法的范疇,是衡量一個學科的成熟與科學程度的重要標志。法學在其漫長的發展歷程中,已探索出許多研究框架,如以“主體-客體-內容-法律事實”為要素的法律關系研究框架,以“權利能力-行為能力”為要素的主體資格研究框架等等,成功地論證了諸多法律問題。同時,這些研究框架一直處于不斷創新的過程之中。經濟法學作為新興學科應當繼承和發揚傳統法學研究框架,同時還應當產生能對傳統法學提出批評、進行挑戰、突破其給定前提的新型研究框架,以提出和解決傳統法學沒有提出或解決的問題。法學界盡管對經濟法是否是獨立的法律部門存在爭議,但對經濟法學作為獨立學科卻無人質疑,主要是由于它已經呈現出不同于傳統法學的諸多研究框架。然而,人們對經濟法學進行回顧和總結時,只重視各種觀點、學說的綜述,對其研究框架卻缺乏必要的關注[1].本文擬從經濟法學文獻中梳理出對傳統法學有所突破的研究框架,以吸引學界同仁投入到研究方法的探索之中。
一、經濟與法律互動結合框架
經濟法學比傳統法學更加重視經濟與法律的關系,并基于這種關系來研究經濟法律問題。這種研究是圍繞經濟現象、經濟學、經濟政策與經濟法的相互關系而展開的。
(一)經濟現象與經濟法的關系。經濟與法律的關系,首先是經濟現象與法律的關系。經濟現象最直觀地反映出對法律的需求,法律的作用和效果也可以從經濟現象中得到最直觀的評價。經濟法學研究應當從觀察和分析經濟現象出發,來探求經濟與法律互動的規律。當前,應當特別重視經濟體制改革、可持續發展、知識經濟、經濟全球化、經濟秩序、經濟波動、金融危機等重大經濟現象與經濟法的關系。如可持續發展作為一種具有跨世代性、整體性、綜合性、協調性、反波動性的發展模式,普遍被世界各國所選擇。這一重大現象給經濟法的立法和實施帶來了全面而深刻的影響。我們應將環境、生態、人力資源等與可持續發展密切相關的問題納入經濟法學研究的視野,從全新角度、更大范圍、更長遠利益來考慮經濟立法的價值取向、決策重點和實施手段、政策后果的評價以及政府行為的作用方式等理論課題。在研究中,應注意到并非所有經濟現象都有必要或可以由法律來規范。能對法律起決定作用、需要由法律來著重規范的經濟現象,是常態而非短暫、定型而非臨時的現象,是由深層原因而表層原因所導致的現象。經濟法學只應研究這些經濟現象,并依據以這類現象為對象的經濟理論和經濟政策提出法律對策。經濟學研究經濟現象,主要是分析其原因和機理,描述其過程和后果;經濟法學研究經濟現象,則主要是針對其利弊、原因和過程進行制度設計并尋求如何將其設計的制度法律化。
(二)經濟學與經濟法的關系。經濟法作為對經濟關系的“翻譯”,其“翻譯”質量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對經濟規律的認識,這就需要依賴于作為探索經濟規律之科學的經濟學。是故,經濟學對經濟法和經濟法學來說處于本原地位。無論是抽象的經濟法基礎理論,還是具體的經濟法中制度,都體現了經濟學與法學的交融。(1)在經濟法基礎理論的研究中,許多學者越來越重視吸收經濟學的理論營養,運用經濟學原理來論證經濟法的存在依據、基本假設、調整范圍、宗旨(或價值取向)、主體等基本問題。如從“市場失靈-政府失靈”的理論中,得出經濟法為彌補“雙重失靈”而存在的必要性和經濟法是確認和規范政府干預之法的本質。又如從對政府的有限理性假設中,得出經濟法所確認的國家干預應當與經濟民主相伴同的適度干預。[2](2)在經濟法具體制度的研究中,經濟學的滲透甚為普遍。①經濟立法中的許多概念,是轉用原來為了把握經濟事實而形成的概念或經濟學上的概念[3],如公開市場操作、預算、壟斷、經營機制、產權、私營企業。闡釋這些法律概念,必然要借助相應的經濟學原理。②許多經濟法律制度建立和變遷的合理性及其內容,都需要經濟理論的支撐。如消費者的知情權和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義務,都能夠從信息不對稱理論中找到依據;又如金融立法對金融業分業經營體制或混業經營體制的選擇,也可以從當時的金融風險理論中找到解釋。③經濟法體系設計是否具有合理性,需要運用經濟理論來論證。如有學者依據國家針對市場三缺陷(市場障礙、市場機制唯利性和市場被動性、滯后性)采取三調節(強制、參與和促導)的理論,將經濟法體系設計為市場規制法、國家投資經營法和國家宏觀調控法三大塊[4].而筆者根據國有投資經營是宏觀調控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的經濟學原理,將國有投資經營法列入宏觀調控法之中。④經濟法律制度的運行績效,可以運用經濟理論來評價。在經濟法的價值目標體系中,效益具有特別重要的地位,因而對經濟法律制度作“成本-收益”分析成為制度經濟學的重要組成部分。經濟法是規范經濟行為之法,運用經濟學研究經濟行為所得的結論來檢視經濟法律制度,以判斷其是否達到目的,更能客觀評價其優劣。經濟學是一門具有預測能力的學科,運用其理論和方法來分析現行或將要制訂的經濟法律法規,既可以對經濟法的實施效果作超前預測,又可以增強經濟立法的超前性。應注意的是,經濟學與經濟法的相互作用,在部門經濟學與部門經濟法的關系中體現得尤為直接和明顯。
(三)經濟政策與經濟法的關系[5].經濟與經濟法的相互作用,是以經濟政策為主要媒介的。對于經濟政策與經濟法的關系,應當從以下幾個層次來思考:(1)經濟法與經濟政策的界限。主要是研究兩者在表現形式、調整范圍、穩定程度、實施機制等方面的區別,從而明晰二者的地位差別和職能分工。(2)經濟政策的法律化。主要是研究經濟政策法律化的范圍和途徑。就范圍而言,就是要界定哪些政策可以法律化。一般說來,只有中央政策、基本政策、長期政策才有必要法律化,地方政策、作為權宜之計的政策則不宜法律化。就途徑而言,一般指經濟政策的目標和基本精神由法律具體化,經濟政策的具體內容為法律所吸收;當改革中出現立法空白領域時,某些經濟政策在一定條件下也有必要通過執法和司法系統而直接適用。但這種“以政策代法”的現象必須從嚴控制。如根據稅收法定原則的要求,任何稅收政策想在轉化為法律之前,都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成為指導和拘束人們行為的規范。(3)經濟法律的政策化。需要研究的主要問題有:①經濟法中的不確定性規范需要由相應的經濟政策增強其確定性,給當事人展示一種明確的預期,這在反壟斷法域尤為突出[6].②經濟法的執行力度受到經濟政策的嚴重影響,如美國反壟斷法在20世紀60年代因風行中小企業保護政策而執行非常嚴格,70年代卻因政策變化其執行由嚴厲走向寬松。③經濟法中存在著許多政策性語言,這雖然有其必然性,但削弱了其確定性和約束力,以致出現了所謂的“軟法”現象。這在宏觀調控立法中尤為明顯。為解決此問題,需要從立法技術層面研究“使軟法硬化”的對策。
在經濟與法律互動結合框架中,還應當注意以下問題:(1)經濟學理論向法學理論的轉化問題。這主要是如何適當淡化經濟學色彩、增加法學“濃度”,避免以經濟理論來取代法學理論的傾向。(2)經濟法學如何轉換和選擇經濟學概念的問題。應盡可能使用在經濟學界已有明確和一致含義的概念;立法中所使用的經濟學概念,其法學含義應同其經濟學含義相通;當立法中不得不使用有多種含義的經濟學概念時,應當在法律文本或立法解釋中明確選擇其何種經濟學含義。(3)合理使用法律經濟學方法的問題。法律經濟學從經濟學意義上說,是以理性人、個人主義和完全競爭為假設的,運用法律經濟學方法應當注意其在法學中的適用范圍,不宜將其用來分析一切法律問題;效益目標應在經濟法的價值目標體系中準確定位,不宜過分拔高其地位;量化分析應當以來源于我國實踐的數據資料為基礎,不宜照搬國外的調查文獻;經濟分析工具應當盡可能從各種經濟學科中尋找,不宜僅僅局限于微觀經濟學。(4)保持法學獨立品性的問題。經濟法學在貼近經濟理論與經濟政策的同時,應堅持自己的獨立品性。長期以來,我國經濟法學總是將研究重點放在對經濟政策和方針的解釋上,這種研究方法反映了經濟法學貼近生活、解釋實踐的特征,但是當其一旦走向極端,就會背離法學應有的嚴謹科學態度,顯得有些急功近利,缺乏法學本身應有的主動性和獨立性,容易淪為純“政策注釋學”。
二、經濟法規體系框架
經濟法學界所提出的由市場主體法、市場規制法、宏觀調控法和社會保障法構成的經濟法規體系(或稱市場經濟法律體系),是在整個法律體系由“以階級斗爭為中心”轉向“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背景下,將傳統法律部門中有關經濟的法律規范,按照市場經濟體制的構成進行重組所形成的法律體系框架。它體現了現代法以“經濟性”為時代精神[7]的特征。與傳統法律部門劃分-未能充分考慮到經濟主題或經濟體制-所形成的法律體系框架相比,它不僅是法律體系框架,而且還可以成為研究經濟法律問題的分析框架。
由于法律作用于市場經濟體制,主要是從市場主體、市場行為、宏觀調控、社會保障這四個方面切入的。這四個切入點較完整地反映了現代法規范經濟的著力點,因而許多學者自發地利用經濟法規體系框架來研究經濟法律問題。如運用這種框架討論經濟審判庭的存廢問題。市場經濟體制中的經濟糾紛(即涉及經濟問題的糾紛),按照這種框架來分類,更能顯示出各種糾紛的特殊性,從而發現傳統的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兩分格局的局限。如市場主體法中的企業兼并與破產糾紛;市場規制法中的反不正當競爭糾紛、反壟斷糾紛等糾紛;宏觀調控法中的政府采購糾紛、稅務征管糾紛等糾紛;社會保障法中的社會保險糾紛、勞資糾紛等糾紛,一般都難以套用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來解決,有的超出現行民事審判和行政審判的收案范圍;有的雖然可以通過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的渠道解決,但成本過高。因此,設置處理這類案件的專門機構(如經濟審判庭、社會法庭),并制定相應的特別程序法,理論和實踐上都非常必要。而最高法院所作出的在原民事審判庭的基礎上,撤銷原經濟審判庭、知識產權審判庭和交通運輸審判庭,相應改建成民事審判第一、二、三、四庭,建立“大民事審判格局”的機構改革方案,值得深思。
利用此分析框架還可以分析其它經濟和社會問題,提出法律對策,例如西部開發、擴大內需、通貨膨脹(或緊縮)、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等。
三、“主體-行為-責任”框架
現代經濟法是公法與私法相融合的法律,其調整對象是個復雜系統,涉及多類關系、多方主體和多種行為。在該系統中,含有宏觀調控、市場規制、市場競爭、市場交易和社會組織內部等多類關系;這些社會關系在屬性、要件、運行規則等諸多方面不盡相同,但又相互關聯和制約;任一主體都處于多維關系中,在不同關系中相對各方主體處于不同地位,實施的行為具有不同的內容和形式,受不同的法律規制。傳統的法律關系理論框架有一個不可彌補的缺陷,是用權利義務來概括法律關系的內容,而權利義務概念卻涵蓋不住法律關系中的權力因素,從而使現有法律關系學說只能解釋私法關系,不能合乎邏輯地解釋公法關系。經濟法域中的社會關系,不僅有公法關系,而且還有公私法混合關系。作為主要是對私法關系(特別是交易關系)的一種理論抽象,法律關系框架對經濟法域的社會關系進行分析就顯得捉襟見肘、力不從心。如稅收法律關系兼有權力關系和債權關系的雙重屬性,其運行過程中含有多個環節、涉及多種因素。而運用法律關系理論框架來論述稅法問題時,不僅不能實現權力關系與債權關系的有機融合,消除它們在實踐運作中的沖突[8];而且與稅制要素分析框架相比,對稅收制度設計幫助不大。而稅制要素分析框架實質上就是“主體-行為-責任”框架。
我們注意到,現代經濟立法,如《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招標投標法》等都不是按照法律關系框架,而是以主體、行為和責任作為其基本要素來進行設計的。這種框架實際上對各個法律部門都通用。對經濟法律制度的具體內容和結構進行研究時,也應以“主體-行為-責任”框架為主、法律關系框架為輔。
在“主體-行為-責任”框架中,主體理論一般應回答以下問題:(1)給主體定位。將主體置于經濟社會大系統中,綜合其在所處多維關系中的主體資格,對其進行全方位、寬口徑定位,如既在實體法中定位,也在程序法中定位;既在市場規制中定位,也在宏觀調控中定位;既在市場交易中定位,也在市場競爭中定位。同時還應當考慮到在經濟社會大系統中主體定位所受到的諸如經濟全球化(特別是加入WTO)、知識經濟、可持續發展等制約因素。(2)確定主體資格。這主要研究取得特定主體資格的必備條件(包括積極條件和消極條件)和方式,特定主體資格的內涵和內容構成,特定主體資格與相關主體資格的關系,以及法律主體與社會實體之間的關系,等等。(3)設定主體體系框架。這主要研究一定體制下主體的法律形態,并按不同標準對主體進行分類,以凸顯其具體人格,并展示其對不同方位相對人的權利(權力)、義務(責任)。依主體的職能,主體一般包括投資者、經營者、勞動者、消費者等市場主體;工商者業團體、消費者團體、勞動者團體、職業介紹所、商業銀行等社會中間層主體;中央地方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各部門。(4)評價和選擇主體立法模式。這主要研究各法律部門關于主體定位的立法分工,分析現行立法體例的特點和利弊,在既定體制下選擇適當的立法模式。
行為理論主要是研究宏觀調控行為、市場規制行為、市場競爭行為和市場交易行為等具體行為的運行規則,其中以行為的屬性、內容、形式、目標、效力等要素為重點。值得強調的是,經濟法域中的行為具有多樣性,各種行為都有其特殊的制度框架,異質性多而同質性少,民商法域或行政法域的行為則不然-盡管民事行為和行政行為種類繁多,但各類行為之間同質性多而異質性少。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抽象出涵蓋經濟法域各種行為的一般行為理論,一則難以同民事法律行為理論或行政法律行為理論相區別,二則可操作性不強,無助于各類行為的制度設計。因而,經濟法中的行為理論,與其仿效民商法學或行政法學研究各種行為的共性以形成一般行為理論(如經濟法律行為理論、政府經濟行為理論),倒不如著力分別研究各類行為的一般理論,為宏觀調控、市場規制、市場競爭、市場交易等類行為提供可操作性的制度設計。鑒于宏觀調控行為和市場規制行為既具有行政行為的形式,又具有經濟行為的內容,我們在研究時,必須注意其內容和形式的對立統一;而市場競爭行為和市場交易行為等市場行為具有雙重屬性,一方面是相對競爭對手、交易對象等市場相對人而言的一般民商事行為,另一方面是相對調控者或規制者等而言的市場對策行為[9].在研究市場行為時,既要研究其雙重屬性的區別和融合,又要偏重研究其作為市場對策行為的特殊性。
責任理論一般應研究三個問題:(1)責任形式的確定。既要研究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在經濟法域中運用的特點,也要研究經濟法域中出現的專業性制裁、道義責任、政治責任等新型責任形式。(2)責任形式的組合。既以主體為中心來研究各種責任形式的組合,如企業、社會中間層主體、政府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和其它責任的組合;也以行為為中心來研究各種責任形式的組合,即分別研究市場規制、宏觀調控等制度中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和其它責任的組合。(3)立法模式的選擇。既要研究經濟法律法規中如何配合民法、刑法和行政法規定經濟法域中的法律責任,也要研究經濟法體系內各部門如何就法律責任進行立法分工和協調。
特別指出的是,許多經濟法學著作將經濟法律關系理論作為經濟法總論的主要內容,但這種套用的民事法律關系理論變種只適宜于象民事法律關系那樣內在結構簡單的法律關系,對于內在結構復雜多樣的經濟法律關系卻顯得過于呆板和形式化,以至在分論中由于對制度設計幫助不大而不便適用。鑒于法理學界已有以權利與權力為核心建立新框架的嘗試[10],我們建議在經濟法學中嘗試采用“主體-行為-責任”框架,因為其中的主體、行為、責任都是公私法通用的要素,便于具體的制度設計。
四、“政府-社會中間層-市場”框架
我國法學界近年來盛行著“政府-市場”(或“政治國家-市民社會”)研究框架。這體現在如公共欲望與私人欲望,公共經濟與私人經濟,公法與私法,權力與權利等方面。在經濟轉軌時期,政府和市場都處于“越位”和“缺位”并存狀態,市場“缺位”就是政府“越位”,市場“越位”就是政府“缺位”。但是運用這種框架來分析現代市場經濟體制中的法律問題時,普適性受到局限。實踐表明,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對立關系,它們往往通過一定的中介實現互動。在現代社會,非政府公共組織大量涌現,其在政府與市場互動構架中的地位日趨突出,既履行了原由政府承擔的某些職能,也替代了原由市場主體享有的某些職能,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政府未能完全彌補的“市場缺陷”和市場未能彌補的“政府缺陷”,已成為“小政府-大社會”格局中“大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和現代市場經濟體制中經濟民主的重要實現形式。而“政府-市場”框架最大的缺陷,就在于不能反映這種現實。正是在此意義上,“政府-社會中間層-市場”框架是對“政府-市場”框架的超越和修正。
“政府-社會中間層-市場”框架既保留了“政府-市場”相關聯的研究優勢,又引導人們在宏觀大背景下把握經濟法的社會公共性[11].這種框架已在現行立法有較多體現。如《證券法》(1998年)中的“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和股民”框架;《消費者權益保護法》(1993年)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消費者協會-消費者和經營者”框架;《產品質量法》(1993年)中的“產品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部門-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質量管理協會、消費者協會-消費者、用戶、生產商、銷售商”框架;《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1991年)、《公司法》(1994年)等法律法規中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國有資產投資機構-公司和國有企業(這里指尚未改造為公司的全民所有制企業)”框架;《勞動法》(1994年)、《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2001年)等法律法規中的“勞動行政部門-職業介紹所-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框架;《注冊會計師法》(1993年)等法律中的“財政部門-注冊會計師協會-注冊會計師”框架。總之,在這種經濟法主體體系框架中,政府主體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或機構,社會中間層主體[12]包括社團類主體(如工商業者團體、消費者團體等)、交易中介類主體(如產權交易所、拍賣行等)、經濟鑒證類主體(如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和經濟調節類主體(如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等),市場主體包括投資者、經營者、勞動者和消費者。
運用該框架進行研究,至少應注意:(1)研究框架的適用范圍。這種框架不一定適用于任一經濟法律問題的研究,但對主體研究具有優勢。其適用重點應置于主體的制度設計。(2)社會中間層主體的缺陷。社會中間層主體同政府一樣,具有內部性,存在缺陷。我們既要研究社會中間層主體缺陷的表現和原因,也要研究彌補這種缺陷的對策,如研究政府對社會中間層主體的適度監管,以及市場主體對社會中間層主體的制約。(3)不同社會中間層主體與政府、市場間的互動。社會中間層主體有多種類型,各自職能和任務以及與政府、市場主體的關系不盡相同。在探討這種互動關系的共性的同時,必須分別研究各種互動關系的個性。(4)“二元框架”向“三元框架”的過渡。我國現階段社會中間層主體缺位、錯位、越位狀態并存,不僅“二元框架”不定型,“三元框架”也不成熟。我們應當以“三元框架”為目標模式,在研究如何完善“二元框架”的同時,研究如何培育社會中間層主體及其與“二元框架”的銜接,探討“二元框架”向“三元框架”過渡的路徑。
五、法益主體框架
法益是法律所承認、確定、實現和保障的利益。各個法律部門都基于一定范圍的利益而存在,都以協調各種相互沖突或重疊的利益為己任,而這種協調須以明晰法益主體為前提。經濟法域中的法益具有復雜的利益結構,明晰其法益主體,需要運用多種分析框架。其中下述幾種更有特殊意義:
(一)歸屬主體-代表(或實現,下同)主體框架。其要點包括:(1)法益主體可以分法益歸屬主體與法益代表主體兩個層次。這兩個層次的主體有時一致,有時并不一致。換言之,歸屬主體的利益有時由自己代表,有時由他人代表。如個人利益,其歸屬主體是個人,一般由個人來代表,特殊情形下也可由政府或非政府公共機構來代表;社會(公共)利益,其歸屬主體是社會公眾,一般由政府來代表,特殊情形下也可由個人或非政府公共組織來代表。(2)歸屬主體有單個歸屬主體和共同歸屬主體之分,如公司法中的股東權益和勞動法中的勞動者權益都可以作自益權與共益權的區分。(3)代表主體有一元代表主體和二元或多元代表主體之分,前者如在民事訴訟中,只有與案件審理結果有直接的或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人才能成為訴訟當事人和第三人;后者如在消費者協會支持消費者提訟的案件中,消費者協會和消費者都是代表主體。(4)關于歸屬主體與代表主體的關系,存在著兩者統一的自我代表模式、兩者不統一的他人代表模式以及自我代表與他人代表的混合模式。自我代表模式如民事訴訟中的自訴;他人代表模式如刑事訴訟中的公訴,在這里公訴既實現受害人利益,也實現公眾利益;混合模式如在王英訴“富平春”酒廠案中,王英作為原告提出人身傷害賠償和在產品標簽上作警示標注兩項訴訟請求,前項請求是實現自我利益,后項請求是實現公眾利益[13].他人代表模式還可以分為形式代表模式和實質代表模式。如在國有公司中,董事長在法律上是國有資產的代表,但這僅是一種形式上的代表;只有當其行為符合國有資產利益時才是實質上的國有資產代表。實踐中存在著許多國有資產代表實施的違背國有資產利益的行為,正是在此意義上才有“產權虛置”、“產權不明晰”之說。可見,要使形式代表轉化為實質代表,存在諸多制約因素。
(二)當事人-相關人框架。其要點包括:(1)當事人之間的關系可分為同質當事人間的關系和異質當事人間的關系。后者包括強弱當事人間的關系、個人與組織間的關系、行業與區域間的關系、市場主體與特定行業或區域間的關系等等。(2)相關人依不同標準,可分別作出特定相關人和不特定相關人(公眾)、直接相關人與間接相關人、顯性相關人與隱性相關人、當代相關人與后代相關人、相當個人與相關組織(行業、區域)等分類。(3)當事人與相關人的關系是社會關系內部與外部的關系。處于經濟社會大系統中的各種社會關系和各種利益主體之間,都是相互依存的。這是共生理念的體現。因而,法律在調整某種社會關系時,不能只是關注內部各方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配置,還應當考慮到當事人與相關人間的利益配置。如在考慮股東利益時,至少還應當考慮消費者和勞動者的利益,甚至還應當考慮供應商、相關的社會組織和社會團體、周邊的社會成員等等相關人。(4)當事人與相關人的劃分是相對的。例如,在構成同業競爭的甲、乙兩個企業與消費之間,就競爭關系而言,甲、乙企業為當事人,消費者則為相關人;就消費購買關系而言,消費者與其中某企業為當事人,另一企業則為相關人。相關人一般可以劃分為自然人、法人和社會公眾,既可以是特定的也可以是不特定的,既可以是當代人也可以是后代人。(5)當事人與相關人的相互影響有大小、正負和主客觀之分。如果影響微小,可以忽略不計,無須考慮相關人問題。經濟學中的外部性理論,就是對這種正負影響的最好說明,其中正外部性如創造發明,負外部性如環境污染。這種外部效應既可能是主觀制造的,也可能是客觀形成的。(6)當事人與相關人的利益協調。就協調內容而言,有補償和限制兩方面。補償即針對當事人與相關人之間的正負影響而采取相應的利益彌補措施,對產生負面影響者增加其負擔,如征收排污費、收取容器或包裝物回收押金;對產生正面影響者增加其收益,如貸款扶持、財政補貼。限制即對產生負面影響者的行為自由給予適當限制,如頒布許可證、監督檢查。就協調方式而言,有協商(如勞資集體談判)、參與(如公司治理結構中的獨立董事、壟斷企業的價格聽證)、訴訟(如賦予職業團體對職業者的支持權)、政府干預(如征稅、市場準入)等多種方式。在追究法律責任時,對主觀制造負面影響者實行過錯責任(如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者)或嚴格責任(如制造假冒偽劣產品者),對客觀形成負面影響者(如環境污染損害者)實行無過錯責任。
(三)當代人-后代人框架。其要點包括:(1)代際關系是人類社會可持續發展中的關系。當人類社會選擇可持續發展作為其發展模式時,代際利益配置的重要意義才凸顯出來。(2)當代人與后代人之間存在著嚴重的地位差別,當代人的優勢在于擁有后代人“缺位”時對資源的壟斷和先占。因而,具有“經濟人”屬性的當代人會損害后代利益。基于可持續發展的目的,當代人對后代人必須承擔不損害后展而為后展創造條件的責任。這也決定了經濟法在調整手段上要創新,不僅要“治于已然”,更要著重“防于未然”,法律調整的功能必須向前、向未來延伸,以保障跨世代的可持續競爭力。(3)當代人對后代人承擔責任的實現方式。“經濟人”屬性會對當代人向后代人主動(或自覺)承擔責任造成障礙,而后代人又處于“缺位”狀態。這就需要當代人中有人充當后代利益代表,構建代際利益協調機制。實踐表明,由政府和非政府公共組織來充當后代利益代表較為理想,在一定條件下也可以由個人來充當這種代表。政府應將后代利益納入其目標體系,組織和動員當代各種資源,為后展創造條件;對損害后代利益的行為給予禁止、限制和懲罰;對有利于后展的行為給予鼓勵和支持。政府還應支持民間成立各種代表后代利益的非政府公共組織;賦予各種非政府公共機構以保障后代利益的社會責任;等等。當然,民間主體作為后代利益代表,需要有相應的訴訟主體資格作保障。但依我國現行立法,當代主體對損害后代利益的行為在不存在直接利害關系或法律上利害關系時無權提訟。而有些國家已有當代人為后代利益而的特例,如菲律賓最高法院1993年在一個判決中承認42名兒童代表他們自己和未來世代對損害健康環境者的資格。[14]因此,我國立法也應賦予當代人為后代利益而的資格,而不論損害后代利益的行為與者是否存在直接利害關系或法律上利害關系。
六、比較框架
比較研究對于面向經濟全球化的經濟法和作為新興學科的經濟法學來說十分重要。其目的是通過“異中求同”、“同中求異”,評價優劣利弊,綜合衡量解決問題和制度設計的各種方案,并結合本國的實際作出抉擇。基于此,運用比較研究框架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一)經濟法與相關法律部門的比較。經濟法是現代興起的法律部門。對其進行定位時,首先應處理好與傳統法律部門的關系,而這種關系只有通過與相關法律部門的比較才能得到清晰的展示。因此,經濟法與民商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門的聯系與區別,一直是經濟法學的研究熱點。這在其他法學領域是不多見的。但這種比較,較多地集中在總論層次,而未深入到具體制度層次;較多地研究部門法間的區別,而忽視了部門法間的聯系;較多地作表層(如法律現象)的比較,而忽視了對深層(如法律現象的經濟社會基礎)的比較;較多地對民商法、行政法與經濟法作比較,而忽視了社會法(如勞動法)與經濟法的比較。這些都是在對經濟法與相關法律部門作比較研究時應當克服的缺陷。
(二)經濟法的國際比較與區際比較。在經濟法比較研究中,人們更多的是重視國際比較而忽視了中國的區際(大陸與臺灣、香港、澳門)比較。在一國四法域的中國,大陸有著中華法系、社會主義法系的傳統,臺灣地區和澳門地區有著大陸法系的傳統,香港地區有著英美法系的傳統;并且臺灣地區和香港地區還具有經濟發達、市場經濟成熟的特點。這在世界范圍內是絕無僅有的。因而,這種區際比較既包含了世界各大法系的比較,也包含了發達經濟與發展中經濟、成熟市場經濟與欠成熟市場經濟在法律制度上的比較,還包含了外國法在中國不同區域本土化的比較;既體現了世界性,也體現了中國特色。所以,國際比較與區際比較應當并重。在國際比較中,要根據中國的基本國情,來選擇可比性較強的國家進行比較。中國的市場經濟是發展中大國的、由計劃經濟轉型而來的、有東方文化背景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如果選擇發展中國家、大國、體制轉型國家、東方國家作為比較對象,更能借重他國既有的法制經驗、學說與判例,以其相通的法理部分作為問題探討的理論基礎,尋求適合中國市場經濟特點的法律對策。在加入WTO后,中國法律變遷面臨著既要與WTO規則接軌,又要應對沖擊、保護本國利益的雙重任務。鑒于WTO規則受發達國家主導的既成事實,應當重視與英美、歐盟等發達國家的法制作比較研究,從中尋求我國經濟法如何順應經濟全球化發展方向的接軌方案。為了盡可能減小這種接軌所帶來的負效應,還應當重視與WTO成員國中的發展中國家的法制進行比較研究,吸取其在應對沖擊、保護本國利益方面的經驗和教訓,尋求我國如何作為發展中國家進入WTO以及為何充分利用WTO中有利發展中國家的特殊規則的路徑。
(三)經濟法的“法條-背景-效果”比較。法律比較只是手段,其目的在于法律借鑒和移植。因而,既要對法條本身進行比較,還要對隱匿于法條背后的社會經濟背景以及法條實施的社會經濟效果進行比較。只有在背景大致相同,且效果良好的情況下,才可考慮是否借鑒或移植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借鑒或移植。否則,就難免盲目借鑒或移植,導致南桔北枳的后果。
七、可訴性規范與不可訴性規范相結合框架
法的可訴性是指法律規范所具有的、可由一定主體請求法律公設的機構(特別是法院和仲裁機構)通過爭議解決程序(特別是訴訟程序)用來判斷糾紛的屬性。法的不可訴性則是指法律規范不具有可訴性。應當注意的是,法的可訴性不同于權利的可救濟性。有權利必有救濟,沒有救濟的權利不是真正的權利。但救濟的途徑除了訴訟、仲裁外,還有其它方式,如政府沒有履行《勞動法》第10條規定的“通過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創造就業條件,擴大就業機會”的職責時,失業者雖然不可能通過對政府提訟的方式獲得救濟,但可以從政府建立的社會保障制度中獲得救濟。事實上,經濟法領域存在突出的可訴性不強的問題。具體而言,在市場規制法領域,如依《反不正當競爭法》(1993年)第3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為公平競爭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而當某政府對不正當競爭行為制止不力時,則無法對其提訟。又如該法第4條雖然規定“國家鼓勵、支持和保護一切組織和個人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社會監督”,但法律并沒有賦予一切組織和個人對不正當競爭行為向法院的權利。在宏觀調控法領域,如《中國人民銀行法》(1995年)第4條雖然規定了中國人民銀行有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發行人民幣,經理國庫,負責金融業的統計、調查、分析和預測的職責。而當中國人民銀行未能完全履行這些職責時,法律沒有規定能對其提訟。又如依《預算法》(1995年)第3條和第13條的規定,各級政府對實現本級預算的收支平衡負有職責,但當政府未經依法批準甚至變更預算未能實現收支平衡時,雖然該法第73條作了可以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追究行政責任的規定,但沒有作出對該政府提訟的規定。正因為如此,經濟法學既要研究可訴性規范,也要研究不可訴性規范,還要研究這兩種規范的聯系,避免對實體法與程序法的人為割裂。
經濟法的可訴性規范研究應當關注以下問題:(1)評估經濟法可訴性的效果。即對現行民事訴訟制度(含仲裁制度,下同)、行政訴訟制度和刑事訴訟制度在經濟法域的適用效果進行分析,著重分析缺陷及其原因。(2)彌補經濟法可訴性缺陷的對策。可作兩種思路的探索,一是建立特殊的民事訴訟制度、行政訴訟制度和刑事訴訟制度,使其與一般的民事訴訟制度、行政訴訟制度和刑事訴訟制度相配合;二是構建獨立于民訴、行訴和刑訴制度的經濟訴訟制度,使其與民事訴訟制度、行政訴訟制度和刑事訴訟制度相配合[15].同時應當對這兩種思路的制度設計進行比較研究,探求增強經濟法可訴性的可行方案。(3)相關問題的探討,如經濟審判庭的存廢、勞動(或社會)法院的建立;等等。
經濟法的不可訴性規范研究應當關注以下問題:(1)不可訴性的現狀、成因及評價。在分析其現狀時,應注意有的法律規范理論上本可訴但因法律沒有規定可訴而不可訴[16];有的確實既不具備可訴的理論條件也不具有可訴的法定條件。對其進行評價時,既要看到不可訴性由于減弱司法保障作用而對經濟法的權威性和強制性帶來的消極影響,又要看到因訴訟成本的不斷增加導致訴訟外救濟方式日趨增多的現代趨勢,從而正確認識經濟法中不可訴性存在的合理性。(2)彌補不可訴性的對策。對本應可訴但因法律沒有規定可訴而不可訴的規范,應研究其如何向可訴性規范轉化;對客觀上本不可訴的規范,應研究如何確定其合理范圍,并通過訴訟外救濟方式來保障其功能的實現。
正因為經濟法兼有可訴性規范與不可訴性規范,在進行案例研究時,不能只限于審判案例研究,還應重視制度案例研究。審判案例研究雖然通過對案件的分析來尋求和彌補法律漏洞從而有助于制度完善,但只限于可訴性規范,并且往往是在“就法論案”的基礎上作出“就法論法”的建議。制度案例研究則是通過對某種具體制度進行經濟、政治、社會等多方面多角度的分析,評判其利弊得失,并提出相應的制度設計。這種研究突破了可訴性規范的范圍,將可訴性規范與不可訴性規范聯系起來作整體研究;并且超越“就法論法”的傳統研究格局,將法律置于經濟、政治、社會和生態的大系統中展開研究。經濟法作為現代法,與傳統法律部門一個重要的不同點,在于不可訴性的規范較多。經濟法學應當比傳統法學更重視制度案例研究。再者,在體制轉型時期,制度的創新或重新設計更為頻繁,強調經濟法學重視制度案例研究尤為必要。
上述框架的差異是由于人們選取的角度、坐標以及分析的側重點不同而造成的,無所謂孰優孰劣。任何一種研究框架都有其理論意義和實踐價值,但沒有哪一種框架足以達到對問題的全面認識,還需要其他研究框架的配合。我們對研究框架歸納和選取受到了認知目的、知識結構、觀察視野、占有文獻等相關因素的影響。但我們相信,這些框架來源于現代研究活動,因而具有時代意義。理論的進步需要有方法的協力。經濟法學的不成熟,在某種意義上在于缺乏有力而嚴謹的分析工具,特別是缺少形式化且具有足夠適應性的研究框架。加強對經濟法學研究框架的總結和探索,有助于我國經濟法學走向成熟!
注釋:
[1]代表性論文有張守文的《中國經濟法學的回顧與前瞻》(載楊紫烜主編:《經濟法研究》第1卷,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王艷林、趙雄的《中國經濟法學的回顧與展望》(載漆多俊主編:《經濟法論叢》第2卷,中國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張曉君的《經濟法理論研究的成就、缺陷與展望》(《現代法學》1999年第3期)。
[2]李昌麒、魯籬:《中國經濟法現代化的若干思考》,《法學研究》1999年第3期。
[3][日]丹宗昭信、厚谷襄兒:《現代經濟法入門》,謝次昌譯,群眾出版社1985年版,第66頁。
[4]參見漆多俊:《經濟法基礎理論》,武漢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
[5][日]金澤良雄:《經濟法概論》,滿達人譯,甘肅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張宏森、王全興主編:《中國經濟法原理》,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1989年版,第33—35頁;史際春、鄧峰:《經濟法總論》,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57—60頁;等等。
[6]關于法律的不確定性研究,可參見沈敏榮:《法律的不確定性》,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7]德國學者海德曼(Hedemann)認為,法學研究應注意時代的精神,現代社會以“經濟性”為其時代精神,“經濟性”就是現代法的特征;具有這種現代法的特征,滲透著現代的經濟精神的法就是經濟法。海德曼的觀點集中反映在他于1922年出版的《經濟法的基本特征》一書中。
[8]張守文:《稅法原理》(第二版),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25頁。
[9]張守文:《略論經濟法上的調制行為》,《北京大學學報》2000年第5期。
[10]參見童之偉:《法權與》,山東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11]參見王保樹主編的《經濟法原理》(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99年版)中有關論述。
[12]關于社會中間層主體的研究詳見王全興、管斌:《社會中間層主體研究》,載漆多俊主編:《經濟法論叢》第5卷,中國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
[13]《各方評說白酒標簽案》,《南方周末》2000年6月16日第14版。
[14][美]魏伊絲:《公平地對待未來人類》,汪勁等譯,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7—8頁。
研究生學位論文是其科研能力、創新能力、掌握和運用法律專業技能以及書面表達能力的綜合體現,是衡量碩士研究生學習、科研能力和教育培養質量的重要指標。為了確保學位論文質量,筆者認為應該從研究生一進入寫作階段就嚴抓、嚴管。保證選題質量的一個重要措施是加強開題報告的指導與管理,特別136是博士生的開題報告應當由一個教授小組來對開題報告進行評價。通過導師指導選題和開題報告會以及思想教育等各類形式,首先教育研究生在思想上要引起高度重視,不要在論文寫作上存在任何僥幸心理,要有一絲不茍的科學態度、踏踏實實的嚴謹學風,這些是能否通過論文答辯的必要前提。在論文選題上,作為導師要把好第一關,學位論文不應當視為學校畢業前的一個作業,在兩年或者三年的研究生學習期間,連貫的科研指導與教育過程是導師長期以來要堅持的,逐漸根據學生的特點與興趣幫助學生選好研究方向。研究生的選題質量面臨的第一個問題應該是整個研究生群體的培養結構。調整培養結構需要很多方面的努力,學位點的設置、院系管理模式和學位管理的組織體系之間的關系處理、導師的研究方向的不斷更新,對調整學科結構有重大影響的資金投入政策等等。從更為宏觀的層面來看,只有培養的結構符合當代科技發展、國家社會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需求及遵守科學本身發展規律,整個研究生群體的培養質量才能展現比較高的水平。就一個具體課題而言,高水平的選題是高水平論文的基本前提,確定學位論文題目是導師發揮指導作用的最重要的一個環節。確定論文課題,特別是博士生的課題并不容易。一個好的選題也許要占到整個成果的30%或者更多一點,因為,首先選擇的課題要為學生留有相當的創造空間;其次,課題應該或者具有重要的學術意義,或者具有工程和開發應用的價值;第三,課題要在規定的時間、給定的研究條件下可以完成。最后,選題的難度應當與學生的自身水平相當,這樣才能創作出真實的成果。在滿足這四個條件下,導師還要把獲得創新成果的機會留給學生。選題這一關非常重要,從研究工作來說,選題好就意味著方向對頭,不至于半途返工。從近年來我校研究生的學位論文管理工作中,有一些成功經驗值得借鑒,如有的導師將自己的科研項目分解為若干子題目,作為所帶研究生的學位論文選題,這樣既便于導師自己進行科研工作的同時隨時了解指導學生的學位論文進度,也鼓勵學生積極參與高水平的學術實踐,在開放的學習環境中進行學位論文創作。當然,不可避免的會出現選題不當,中途改變論文題目的情況。此外,開題報告是檢查研究生論文準備情況重要環節,是保證論文質量的前題。
多年來,我校研究生論文開題報告會已經形成相應的制度,并有效實施。但是,近年來,有的專業開題報告有流于形式的趨勢。具體表現在以下方面:
(一)無法按時舉行開題報告會西南政法大學近兩年的碩士研究生論文開題報告都是在第四學期末,個別專業甚至推遲到第五學期初進行。按照培養方案,研究生的碩士論文工作時間不得少于一年,博士論文工作時間不得少于兩年。由于開題報告的滯后,造成一系列惡性循環,如學生論文寫作時間有限,導師指導時間倉促,給最終的成果制作、評閱、審核造成很大壓力,從而影響學位論文的質量。因此,為了保證學位論文的創作時間充足與合理,碩士研究生的論文開題報告應當安排在入學后第三學期末至第四學期開學后兩周內進行。論文創作時間未達到一年的碩士研究生,一般不予推薦其參加學位論文答辯。博士論文的創作時間,導師可以根據論文寫作情況,可推遲一年時間但必須由本人寫出書面申請,說明其理由,導師簽署意見報主管領導審批同意后方能推遲。
(二)對開題報告重要性的認識不足,準備不充分。對開題報告的重要性認識不足有以下兩個方面的表現:首先是研究生對開題報告的準備不充分,包括本有的開題報告資料不充實,所選題目沒有明確的寫作目標,對寫作中的難點無法預計。其次是開題報告會的時間安排較為緊張,個別專業有時一天要進行十幾個研究生的論文開題,使得參加開題的老師根本沒有時間思考研究學生的報告,提不出實質性的學術建議。所以就經常出現個別研究生在寫作中途更換論文題目的情況,甚至在答辯中為論文題目是否成立引起其他答辯老師的質疑。因此,要認真完成開題報告的一系列步驟方能事半功倍,在導師指導下選好論文題目,研究生在調查研究、查閱大量資料和文獻的基礎上寫出開題報告。其內容包括以下幾方面:1.選題的學術價值,即理論意義和實際意義;目前國內外的研究概況及發展趨勢;本人擬研究的具體內容和重點解決的問題。2.論文的總體構想。3.論文工作的安排與進度計劃。4.資料占有情況和可能遇到的相關問題與解決的辦法。參加開題報告會的導師和其他老師,應當在認真聽取和評議每個研究生的書面報告和口頭匯報后,再經集體評議并填寫相應學位的論文開題論證報告書。要將開題報告當做是對研究生學位論文選題工作的正式總結和考核,凡未獲通過者,都不得進入論文寫作階段。只有順利通過開題報告會之后,研究生再根據大家提的建議,與導師一起共同修改、商定學位論文的寫作計劃。如此,從一開始就注重對學位論文的方向把握與態度糾正,使論文能夠具有明確的既定目標與合格的水平,使研究生在論文創作時有一個良好的開端。
二、抓好論文工作階段檢查,認真舉行論文工作報告會
在順利開題之后,研究生就正式進入學位論文的撰寫過程中,期間導師不僅要注意發揮其主動性、積極性、獨立性,而且還要經常注意論文工作的檢查,給予適當與及時的指導。簡而言之,要引導研究生把本科生以聽課、考試為主的學習方式轉變為開放式的思想交流、獨立思考、研究創新以及追求完美的學術思維模式上來。其中,衡量博士學位論文最重要的標準是創造性,導師要鼓勵同學們發展個性,獨立思考,形成卓有見識的認知模式與知識領域,鼓勵學生突破導師的研究領域局限;要克服與杜絕極少數學術腐敗的現狀,提供機會讓學生比較正規地獨立發表他們自己的研究工作成果進展;對于研究生的工作和成果要不斷地提出新指標、新目標。另一方面,閱讀和修改研究生的學位論文同樣是導師指導作用的重要體現。通過不斷地修改和完善論文,使學生不輕易放棄研究工作中遇到的問題,磨礪學生大膽分析矛盾和重視實踐的學術品格,培養學生勇于創新和追求完美的治學態度①。按照學校規定,研究生至少每月向導師匯報學習和論文工作的進度情況。但是,近年不少研究生利用論文寫作階段到全國各地考公務員、聯系畢業工作,少則二三月,多則半年之久無法及時給導師匯報論文進度,這就使得導師無法了解學生的論文進展情況。所以,當務之急是要堅持和貫徹導師見面制度,只有雙方有效的交流溝通才能保證學位論文的撰寫質量。其次,認真舉行論文報告會(預答辯)同樣是行之有效的措施。論文報告會就是研究生在進入學位論文撰寫階段完成初稿之后舉行的匯報會議,時間一般會安排在第五學期開學初。各學科指導小組在教研室組織3一5名副教授以上職稱的教師,對碩士研究生的論文初稿進行評議以及提出修改意見,因此研究生必須在報告會前完成論文初稿,至少應該有詳細的提綱。這個環節是為了對研究生的學位論一次中期的督促檢查,實際上也是對研究生論文質量的一次篩選,同時也給他們的學位論文提供了最后一次質量提高機會。西南政法大學對近幾年的博士研究生學位論文都舉行了預答辯,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可以參照該種方式擴大到對碩士研究生的學位論文要求,這種方式對修改學位論文和最終答辯都能提供很好的幫助。最后,法學研究生學位論文的打造并非臨門一腳,更要重視日常的學習積累。作為科研型人員,在獨立學習研究的同時,更要廣泛開展學術交流,導師應當鼓勵學生參加多種多樣的學術活動,聆聽國內外知名專家的學術報告,這樣不僅能使研究生了解本領域的前沿工作,提高其專業水平和表達能力,而且可以開闊研究生的專業視野、豐富研究生的知識儲備。同時,在學術活動中提倡和鼓勵研究生批判學習,積極提出問題解決問題,形成一種良性的交互式開放環境,以提高學生開展法學研究的興趣,啟發和完善創新思想的重要途徑②。在課題組內的學術討論可使導師了解、把握學生的寫作方向,學位論文的進展,使學生有必要的緊迫感,同時啟發、引導學生關注學科前沿和研究熱點,促進不同學科背景的學生進行積極交流和借鑒,以便能從不同的研究視角來審視自己的現有成果。綜上所述,學術活動的作用是單純的課程學習所不可替代的,也是學位論文研究所必須的條件。
三、嚴格要求論文撰寫規范
內在質量是指學位論文的學術水平,主要包括論文研究的題目、觀點、研究方法、邏輯結構、資料和語言文字等方面。外在質量不僅僅是印刷、裝飾等物質載體方面的質量,更重要的是指論文的形式與格式,即學位論文寫作所要求的一些固有規范。一絲不茍的態度,怎么會容許膚淺的形式錯誤?因此很自然地,學位論文規范就成為評價學位論文質量的一個重要方面。所以,學位論文的規范要求應當引起研究生指導教師的普遍重視。一般認為,合格的學位論文在規范要求上體現為三個方面:一是我國學位條例和培養學位管理辦法對學位論文管理的各項具體要求,是針對學位論文這一個對象的特殊要求,也是研究生學位論文規范最需要重視的部分。二是學術著述的一般規范,它是指學術界所公認的行為規范和道德準則在學術成果方面的體現,作為接受學位教育的研究生必須懂得自覺遵守,一般在研究生的學習階段都應當熟悉與貫徹。三是所有正式出版物共同遵循的文字印刷規范。它是由國家新聞出版署以文件條例的形式所作出的正式規定③。這類文字印刷規范代表著整個中國文化在當代最正式的表達形式,因此每個受教育的有文化的中國人都應當遵循,研究生更應當在自己的論文中自覺遵守這些規范。除了以上要求,雖然我國高校在研究生學位論文的規范上有不少規章制度,但是在工作中還是存在普遍的不足。一是有些研究生未理解學位論文摘要的重要意義,學位論文摘要簡而言之是對學位論文的一個簡要介紹,目的是使讀者通過閱讀摘要對學位論文整體有一個簡單而又清晰的全面了解,因此它是對全文的高度概括,但是區別于一般論文的摘要,學位論文的摘要需要更簡練的語言表達和更豐富的內容涵攝。學位論文摘要主要是有利于論文評閱人和答辯委員會在較短的時間里對論文的學術水平作出評價。其次,學位論文的評閱時間要給予充分保證,如碩士學位論文的評閱期為一個月,博士學位論文的評閱期為二個月,只有這樣,評閱人才有合理的學習時間,對學位論文作出公正有益的評價,畢竟研究生的學位論文普遍具有較高的水平,即使是教授級別的專家也需要好好消化。最后,為了保障研究生學位論文答辯有公平公正的良好氛圍,我們可以嘗試構建一種導師回避制度。即導師不得參加自己學生的答辯委員會,讓答辯委員會在討論中無所顧忌,暢所欲言,實事求是,開放地進行學位論文答辯和評價論文水平,并且在此基礎上進行匿名投票表決。相對應的,為了保證對每位研究生作出公正的評判,我們設計了一套檢驗學位論文是否合格的量化指標,在現場讓答辯委員會的每位成員對論文的各項指標進行打分,這樣就對該學科專業的優秀論文評選有了一個相對客觀公正的重要依據。目前實施的這一系列做法,得到了我校導師和答辯委員會的廣泛認可和大力支持,對保證學位論文的質量以及促進答辯的效果都起到了積極作用。
四、深化管理機制
1.主要方法
(1)預習提問法。教師要求學生在課前認真預習,學生在預習的基礎上提出問題,教師也可根據對學生認知水平和個性差異的預測提出問題,并對這些問題加以整理,形成課堂教學的重點問題,作為教師備課和實施課堂教學的重要依據。
(2)卡片提問法。學生的認知水平有一定的差異性。用卡片提問法,讓處于不同認知水平的學生在學習過程中提出不同的問題,使教師能根據學生的個性差異實施課堂教學,促進學生全面而有個性的發展,促進教學質量的大面積提高。
(3)情境提問法。教師根據教學內容,設置多樣化的教學情境,提高學生的學習興趣,激發學生的探究欲望。教師創設的情境越是新穎、越具有強烈對比度,學生的注意力越容易被吸引,感覺就會越敏銳、強烈,越容易誘發他們的好奇心,產生探索的強烈愿望。
2.提出問題的兩大關鍵點
(1)讓學生理解什么是問題。在時間和空間兩個方面,人們能看到的僅僅是部分現象,既看不到它的形成歷史,又看不到它引發的未來,更難以看到的是事物內在變化的必然規律。因此,可以說問題就是依據已知,尋求未知,尋求事物內在變化的必然規律。
(2)怎樣才能恰當的提出高質量的問題。要引導學生恰當的提出高質量的問題,前提是認識事物的基本結構,了解問題的基本分類,認識過程中相關的基本系統。問題的分類,根據認識的狀況可以化分為兩類:探究性問題和評論性問題。探究性問題是在尋找未知和未見的;評論性問題是對已知的真偽的審查。探究性問題又可以分為常規性問題和非常規性問題;顯然的問題和非顯然的問題。所謂常規性問題是條件充分、結論確定的問題;而非常規性問題是條件不充分、結論不確定的問題。所謂顯然的問題是根據已知可以推斷出的問題,而非顯然的問題是根據已知極難甚至無法推斷出的問題。國際上關于問題分類的這些研究成果對幫助學生全面的、高質量的提出問題,培養他們的創新精神,發展他們創造思維能力,在理論和實踐上都有一定的意義。
二、教師以問題為依據,開展集體備課,設計教學過程
我校的集體備課獨具特色,“問題備課法”是集體備課的一大亮點。通過集體備課,一方面形成共同的教學思路,解決學生預習時提出的問題,另一方面全體教師在集體智慧的啟迪下,結合自身的優勢,就如何調動學生的積極性作充分的討論和準備,提高了課堂教學的有效性。我校集體備課的另一特點是教師從備“教案”轉到教學設計,使備課簿不僅成為教師教學計劃、實施、反省的記載,而且成為對師生共同提出問題,解決問題的全過程的預測與設計。以往對教師備課的評價,是把教師備課薄收上來,蓋章驗收,檢查更多的是教師是否按照備課要求把教學步驟周密的程序化,以字數與筆跡整潔作為教師是否工作認真的標準。現在從備教案轉到教學設計,對教師備課評價的重點是評價教師合作水平,評價師生提出問題的質量和引導學生解決問題的水平,以及教師解決生成問題的應變能力,展現出教師觀念轉變的過程,記錄了教師自己成長足跡。
三、課堂以問題為依據安排教學過程
1.以問題為重點,整合認知目標、情感目標、態度和價值觀目標,確立課堂教學的目標體系
以問題為基點確立課堂教學目標的關鍵是:正確處理基于問題的學習和課本知識的系統性之間的關系,問題是基于問題教學法的核心,所有學習活動都是圍繞問題而展開的,當然,基于問題教學,并不是為了問題而設置問題,設置問題的目的是為了完成課程目標,如培養學生的知識基礎與各種能力等。概括地說問題是綱,知識是目,綱舉目張。知識是解決問題的工具和手段,因具體問題不同而產生變異,學生的解決問題能力、創新能力、自主學習能力將藉學生獲取知識并應用知識解決問題的過程而得到發展。但是,我們要注意,如果完全打破學科知識的系統性,完全為解決問題而組織知識,又可能導致另外一個極端,即所獲知識具有一定的隨機性和零散性。因此,在設計和實施問題教學法時,我們需要在學科知識的系統性與解決問題中所獲知識的隨機性之間保持一定的張力和平衡,基于整體課程與知識結構的系統性來設計問題,要使各問題之間所包含的學習議題(如專業概念、原理等)多次的相互鄰接和交叉重疊。
2.以問題展開課堂教學,安排教學程序
(1)體現學生自主性學習。課堂上,凡是學生或通過學生群體交流能夠解決的問題,教師堅決不教,學生的自主學習占據了課堂上的絕對優勢的時間和空間,學生帶著思考題在規定時間內自學相關內容,完成檢測性的練習,并通過討論、質疑、交流等方式自行解決自學過程中暴露出來的問題,同時,通過一定量的練習或訓練,應用所學的知識解決問題,從而加深理解課堂上所學的重點、難點。
(2)體現學生探究性學習。問題解決教學法,讓學生自主提出問題、自主解決問題。在解決問題過程中,學生可以動手操作、動眼觀察、動腦思考、動流,教師引導學生投入到這些活動中,讓他們親身感悟知識的產生和發展過程。由于學生各自的生活經歷和學習體驗各不相同,通過各自的體驗和探究,學習效果就大不一樣了。
(3)體現學生合作性學習。“兵教兵”是從長期的教學實踐中探索出來的一條有效的教法,是典型的合作學習。針對學生在解決問題過程中暴露出來的問題以及練習中的錯誤,教師引導學生討論,會的學生教不會的學生,教師只作評定、補充、更正。不僅在課堂上,在課后還開展了“一幫一”、“兵教兵”活動,讓優秀生和后進生搭配坐在一起,結成“幫扶”對子。
3.以問題解決的效度來檢測課堂的教學效果
在課堂上,留出一定的時間和空間,運用不同的方式方法,集中或分散檢測問題解決的效度,并以此確定課堂教學的效果。
四、整理課堂教學中生成的新問題,作為后續課堂教學中的重點內容
在課堂上,課前預設的問題得到圓滿解決,標志著一堂課的圓滿結束,但并不意味著問題解決的終結。因為在問題解決過程中,還會生成新的問題,也會遺留有些學生已經解決、而有些學生尚未解決的問題。對這些問題加以整理,作為后序課堂教學中的重點問題,通過集體備課,結合新課中提出的新問題,重新設計解決問題的教學過程,形成了一個一個相互關聯的、問題解決的鏈節。因此,讓學生帶著問題走進教室,解決了問題走出教室,這還不夠,教師還要以激發學生的問題意識、加深問題的深度、探求解決問題的方法,特別是形成對解決問題的獨立見解為目的,讓學生帶著問題走進教室,帶著更多的新生成的問題走出教室,使問題成為知識的紐帶,切實培養學生的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
關鍵詞:批改數學作業批語
本學期我們高二(2)組數學互研組對數學作業的布置、批改、改革等多方面進行了探討,達成了一定的共識。以前我們對作業的批改方式有很多的不足之處,并針對自己所教班級的不同情況對數學作業的各個方面進行了改進。傳統的批改數學作業的方法,只是對學生所做的作業作出正誤判斷,打上分值,或者是批上優、良、中、下。我們互研組認為有針對性的為不同層次的學生所做的作業寫上批語,不僅能傳遞教師對學生學習的要求和指導意見,使學生及時獲得反饋信息,而且有利于融洽師生感情,強化學習動機,激發學習興趣。下面我就對我們互研組對于作業常用的批改形式,以及自己的一些方法作一總結。
一、肯定成績,給予贊揚
每一位學生都有較強的自尊心和榮譽感,希望自己的能力與學習成績得到老師的肯定和贊賞。比較聰明的學生答題經常不循常規、另辟蹊徑,很簡捷地得出結論,對這樣的作業可寫下肯定性的評語,如“解法新穎,思路開闊”、“方法靈活,不落俗套”、“我很欣賞你的解法”等短短的批語,簡潔明了,充滿愛意,充分肯定了學生的學習能力,贊揚了學生獨立思考、勇于探索的創造精神。學生看過批語后倍受鼓舞,產生出成就感和新的學習動力,能增強攀登新高峰的信心,激發出非智力因素,在學習過程中的作用。
二、循循善誘,適當啟發
學生在解題過程中難免會出現錯漏,在這種情況下,傳統做法都是教師批個“x”,有些學生如若在同一錯誤多次出現時,甚至狠很地批個大大的“x”,其實這樣做不適和學生的心理特點,長期下去,很容易使這些學生產生畏懼、甚至厭煩心理。我認為可先將這些錯誤之處給予圈出,然后寫上提示語“注意挖掘隱含條件”、“請你再審題意,看一看能否找出捷徑”、“老師相信你能找出錯誤之處”、“參照課本第多少頁的內容”,學生重新審題后會茅塞頓開,豁然開朗,印象深刻,作業批語給學生創造出良好的心理環境,對培養良好的審題習慣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有著明顯效果。
三、樹立信心,及時鼓勵
給作業下評語是教師表揚自己對學生期望的一塊重要園地,而教師的期望有利于調動學生的積極性,促進其進步。因此,教師應善于觀察學生作業中的點滴進步,及時給以熱情鼓勵。例如,對一向馬虎的學生,只要有一次認真就應寫上“認真是進步的開始”;對信心不足的學生,則“樹立信心,戰勝自我”等,這些批語能解除學生的自卑心理,逐步樹立他們學習的信心和勇氣,達到自我的境界。
四、防止驕傲,警鐘長鳴
[關鍵詞]人工智能,常識推理,歸納邏輯,廣義內涵邏輯,認知邏輯,自然語言邏輯
現代邏輯創始于19世紀末葉和20世紀早期,其發展動力主要來自于數學中的公理化運動。當時的數學家們試圖即從少數公理根據明確給出的演繹規則推導出其他的數學定理,從而把整個數學構造成為一個嚴格的演繹大廈,然后用某種程序和方法一勞永逸地證明數學體系的可靠性。為此需要發明和鍛造嚴格、精確、適用的邏輯工具。這是現代邏輯誕生的主要動力。由此造成的后果就是20世紀邏輯研究的嚴重數學化,其表現在于:一是邏輯專注于在數學的形式化過程中提出的問題;二是邏輯采納了數學的方法論,從事邏輯研究就意味著象數學那樣用嚴格的形式證明去解決問題。由此發展出來的邏輯被恰當地稱為“數理邏輯”,它增強了邏輯研究的深度,使邏輯學的發展繼古希臘邏輯、歐洲中世紀邏輯之后進入第三個高峰期,并且對整個現代科學特別是數學、哲學、語言學和計算機科學產生了非常重要的影響。
本文所要探討的問題是:21世紀邏輯發展的主要動力將來自何處?大致說來將如何發展?我個人的看法是:計算機科學和人工智能將至少是21世紀早期邏輯學發展的主要動力源泉,并將由此決定21世紀邏輯學的另一幅面貌。由于人工智能要模擬人的智能,它的難點不在于人腦所進行的各種必然性推理(這一點在20世紀基本上已經做到了,如用計算機去進行高難度和高強度的數學證明,“深藍”通過高速、大量的計算去與世界冠軍下棋),而是最能體現人的智能特征的能動性、創造性思維,這種思維活動中包括學習、抉擇、嘗試、修正、推理諸因素,例如選擇性地搜集相關的經驗證據,在不充分信息的基礎上作出嘗試性的判斷或抉擇,不斷根據環境反饋調整、修正自己的行為,……由此達到實踐的成功。于是,邏輯學將不得不比較全面地研究人的思維活動,并著重研究人的思維中最能體現其能動性特征的各種不確定性推理,由此發展出的邏輯理論也將具有更強的可應用性。
實際上,在20世紀中后期,就已經開始了現代邏輯與人工智能(記為AI)之間的相互融合和滲透。例如,哲學邏輯所研究的許多課題在理論計算機和人工智能中具有重要的應用價值。AI從認知心理學、社會科學以及決策科學中獲得了許多資源,但邏輯(包括哲學邏輯)在AI中發揮了特別突出的作用。某些原因促使哲學邏輯家去發展關于非數學推理
的理論;基于幾乎同樣的理由,AI研究者也在進行類似的探索,這兩方面的研究正在相互接近、相互借鑒,甚至在逐漸融合在一起。例如,AI特別關心下述課題:
·效率和資源有限的推理;
·感知;
·做計劃和計劃再認;
·關于他人的知識和信念的推理;
·各認知主體之間相互的知識;
·自然語言理解;
·知識表示;
·常識的精確處理;
·對不確定性的處理,容錯推理;
·關于時間和因果性的推理;
·解釋或說明;
·對歸納概括以及概念的學習。[①]
21世紀的邏輯學也應該關注這些問題,并對之進行研究。為了做到這一點,邏輯學家們有必要熟悉AI的要求及其相關進展,使其研究成果在AI中具有可應用性。
我認為,至少是21世紀早期,邏輯學將會重點關注下述幾個領域,并且有可能在這些領域出現具有重大意義的成果:(1)如何在邏輯中處理常識推理中的弗協調、非單調和容錯性因素?(2)如何使機器人具有人的創造性智能,如從經驗證據中建立用于指導以后行動的歸納判斷?(3)如何進行知識表示和知識推理,特別是基于已有的知識庫以及各認知主體相互之間的知識而進行的推理?(4)如何結合各種語境因素進行自然語言理解和推理,使智能機器人能夠用人的自然語言與人進行成功的交際?等等。
1.常識推理中的某些弗協調、非單調和容錯性因素
AI研究的一個目標就是用機器智能模擬人的智能,它選擇各種能反映人的智能特征的問題進行實踐,希望能做出各種具有智能特征的軟件系統。AI研究基于計算途徑,因此要建立具有可操作性的符號模型。一般而言,AI關于智能系統的符號模型可描述為:由一個知識載體(稱為知識庫KB)和一組加載在KB上的足以產生智能行為的過程(稱為問題求解器PS)構成。經過20世紀70年代包括專家系統的發展,AI研究者逐步取得共識,認識到知識在智能系統中力量,即一般的智能系統事實上是一種基于知識的系統,而知識包括專門性知識和常識性知識,前者亦可看做是某一領域內專家的常識。于是,常識問題就成為AI研究的一個核心問題,它包括兩個方面:常識表示和常識推理,即如何在人工智能中清晰地表示人類的常識,并運用這些常識去進行符合人類行為的推理。顯然,如此建立的常識知識庫可能包含矛盾,是不協調的,但這種矛盾或不協調應不至于影響到進行合理的推理行為;常識推理還是一種非單調推理,即人們基于不完全的信息推出某些結論,當人們得到更完全的信息后,可以改變甚至收回原來的結論;常識推理也是一種可能出錯的不精確的推理模式,是在容許有錯誤知識的情況下進行的推理,簡稱容錯推理。而經典邏輯拒斥任何矛盾,容許從矛盾推出一切命題;并且它是單調的,即承認如下的推理模式:如果p?r,則pùq?r;或者說,任一理論的定理屬于該理論之任一擴張的定理集。因此,在處理常識表示和常識推理時,經典邏輯應該受到限制和修正,并發展出某些非經典的邏輯,如次協調邏輯、非單調邏輯、容錯推理等。有人指出,常識推理的邏輯是次協調邏輯和非單調邏輯的某種結合物,而后者又可看做是對容錯推理的簡單且基本的情形的一種形式化。[②]
“次協調邏輯”(ParaconsistentLogic)是由普里斯特、達·科斯塔等人在對悖論的研究中發展出來的,其基本想法是:當在一個理論中發現難以克服的矛盾或悖論時,與其徒勞地想盡各種辦法去排除或防范它們,不如干脆讓它們留在理論體系內,但把它們“圈禁”起來,不讓它們任意擴散,以免使我們所創立或研究的理論成為“不足道”的。于是,在次協調邏輯中,能夠容納有意義、有價值的“真矛盾”,但這些矛盾并不能使系統推出一切,導致自毀。因此,這一新邏輯具有一種次于經典邏輯但又遠遠高于完全不協調系統的協調性。次協調邏輯家們認為,如果在一理論T中,一語句A及其否定?A都是定理,則T是不協調的;否則,稱T是協調的。如果T所使用的邏輯含有從互相否定的兩公式可推出一切公式的規則或推理,則不協調的T也是不足道的(trivial)。因此,通常以經典邏輯為基礎的理論,如果它是不協調的,那它一定也是不足道的。這一現象表明,經典邏輯雖可用于研究協調的理論,但不適用于研究不協調但又足道的理論。達·科斯塔在20世紀60年代構造了一系列次協調邏輯系統Cn(1≤n≤w),以用作不協調而又足道的理論的邏輯工具。對次協調邏輯系統Cn的特征性描述包括下述命題:(i)矛盾律?(Aù?A)不普遍有效;(ii)從兩個相互否定的公式A和?A推不出任意公式;即是說,矛盾不會在系統中任意擴散,矛盾不等于災難。(iii)應當容納與(i)和(ii)相容的大多數經典邏輯的推理模式和規則。這里,(i)和(ii)表明了對矛盾的一種相對寬容的態度,(iii)則表明次協調邏輯對于經典邏輯仍有一定的繼承性。
在任一次協調邏輯系統Cn(1≤n≤w)中,下述經典邏輯的定理或推理模式都不成立:
?(Aù?A)
Aù?AB
A(?AB)
(A??A)B
(A??A)?B
A??A
(?Aù(AúB))B
(AB)(?B?A)
若以C0為經典邏輯,則系列C0,C1,C2,…Cn,…Cw使得對任正整數i有Ci弱于Ci-1,Cw是這系列中最弱的演算。已經為Cn設計出了合適的語義學,并已經證明Cn相對于此種語義是可靠的和完全的,并且次協調命題邏輯系統Cn還是可判定的。現在,已經有人把次協調邏輯擴展到模態邏輯、時態邏輯、道義邏輯、多值邏輯、集合論等領域的研究中,發展了這些領域內的次協調理論。顯然,次協調邏輯將會得到更進一步的發展。[③]
非單調邏輯是關于非單調推理的邏輯,它的研究開始于20世紀80年代。1980年,D·麥克多莫特和J·多伊爾初步嘗試著系統發展一種關于非單調推理的邏輯。他們在經典謂詞演算中引入一個算子M,表示某種“一致性”斷言,并將其看做是模態概念,通過一定程序把模態邏輯系統T、S4和S5翻譯成非單調邏輯。B·摩爾的論文《非單調邏輯的語義思考》(1983)據認為在非單調邏輯方面作出了令人注目的貢獻。他在“缺省推理”和“自動認知推理”之間做了區分,并把前者看作是在沒有任何相反信息和缺少證據的條件下進行推理的過程,這種推理的特征是試探性的:根據新信息,它們很可能會被撤消。自動認知推理則不是這種類型,它是與人們自身的信念或知識相關的推理,可用它模擬一個理想的具有信念的有理性的人的推理。對于在計算機和人工智能中獲得成功的應用而言,非單調邏輯尚需進一步發展。
2.歸納以及其他不確定性推理
人類智能的本質特征和最高表現是創造。在人類創造的過程中,具有必然性的演繹推理固然起重要作用,但更為重要的是具有某種不確定性的歸納、類比推理以及模糊推理等。因此,計算機要成功地模擬人的智能,真正體現出人的智能品質,就必須對各種具有不確定性的推理模式進行研究。
首先是對歸納推理和歸納邏輯的研究。這里所說的“歸納推理”是廣義的,指一切擴展性推理,它們的結論所斷定的超出了其前提所斷定的范圍,因而前提的真無法保證結論的真,整個推理因此缺乏必然性。具體說來,這種意義的“歸納”包括下述內容:簡單枚舉法;排除歸納法,指這樣一些操作:預先通過觀察或實驗列出被研究現象的可能的原因,然后有選擇地安排某些事例或實驗,根據某些標準排除不相干假設,最后得到比較可靠的結論;統計概括:從關于有窮數目樣本的構成的知識到關于未知總體分布構成的結論的推理;類比論證和假說演繹法,等等。盡管休謨提出著名的“歸納問題”,對歸納推理的合理性和歸納邏輯的可能性提出了深刻的質疑,但我認為,(1)歸納是在茫茫宇宙中生存的人類必須采取也只能采取的認知策略,對于人類來說具有實踐的必然性。(2)人類有理由從經驗的重復中建立某種確實性和規律性,其依據就是確信宇宙中存在某種類似于自然齊一律和客觀因果律之類的東西。這一確信是合理的,而用純邏輯的理由去懷疑一個關于世界的事實性斷言則是不合理的,除非這個斷言是邏輯矛盾。(3)人類有可能建立起局部合理的歸納邏輯和歸納方法論。并且,歸納邏輯的這種可能性正在計算機科學和人工智能的研究推動下慢慢地演變成現實。恩格斯早就指出,“社會一旦有技術上的需要,則這種需要比十所大學更能把科學推向前進。”[④]有人通過指責現有的歸納邏輯不成熟,得出“歸納邏輯不可能”的結論,他們的推理本身與歸納推理一樣,不具有演繹的必然性。(4)人類實踐的成功在一定程度上證明了相應的經驗知識的真理性,也就在一定程度上證明了歸納邏輯和歸納方法論的力量。毋庸否認,歸納邏輯目前還很不成熟。有的學者指出,為了在機器的智能模擬中克服對歸納模擬的困難而有所突破,應該將歸納邏輯等有關的基礎理論研究與機器學習、不確定推理和神經網絡學習模型與歸納學習中已有的成果結合起來。只有這樣,才能在已有的歸納學習成果上,在機器歸納和機器發現上取得新的突破和進展。[⑤]這是一個極有價值且極富挑戰性的課題,無疑在21世紀將得到重視并取得進展。
再談模糊邏輯。現實世界中充滿了模糊現象,這些現象反映到人的思維中形成了模糊概念和模糊命題,如“矮個子”、“美人”、“甲地在乙地附近”、“他很年輕”等。研究模糊概念、模糊命題和模糊推理的邏輯理論叫做“模糊邏輯”。對它的研究始于20世紀20年代,其代表性人物是L·A·查德和P·N·馬林諾斯。模糊邏輯為精確邏輯(二值邏輯)解決不了的問題提供了解決的可能,它目前在醫療診斷、故障檢測、氣象預報、自動控制以及人工智能研究中獲得重要應用。顯然,它在21世紀將繼續得到更大的發展。
3.廣義內涵邏輯
經典邏輯只是對命題聯結詞、個體詞、謂詞、量詞和等詞進行了研究,但在自然語言中,除了這些語言成分之外,顯然還存在許多其他的語言成分,如各種各樣的副詞,包括模態詞“必然”、“可能”和“不可能”、時態詞“過去”、“現在”和“未來”、道義詞“應該”、“允許”、“禁止”等等,以及各種認知動詞,如“思考”、“希望”、“相信”、“判斷”、“猜測”、“考慮”、“懷疑”,這些認知動詞在邏輯和哲學文獻中被叫做“命題態度詞”。對這些副詞以及命題態度詞的邏輯研究可以歸類為“廣義內涵邏輯”。
大多數副詞以及幾乎所有命題態度詞都是內涵性的,造成內涵語境,后者與外延語境構成對照。外延語境又叫透明語境,是經典邏輯的組合性原則、等值置換規則、同一性替換規則在其中適用的語境;內涵語境又稱晦暗語境,是上述規則在其中不適用的語境。相應于外延語境和內涵語境的區別,一切語言表達式(包括自然語言的名詞、動詞、形容詞直至語句)都可以區分為外延性的和內涵性的,前者是提供外延語境的表達式,后者是提供內涵性語境的表達式。例如,殺死、見到、擁抱、吻、砍、踢、打、與…下棋等都是外延性表達式,而知道、相信、認識、必然、可能、允許、禁止、過去、現在、未來等都是內涵性表達式。
在內涵語境中會出現一些復雜的情況。首先,對于個體詞項來說,關鍵性的東西是我們不僅必須考慮它們在現實世界中的外延,而且要考慮它們在其他可能世界中的外延。例如,由于“必然”是內涵性表達式,它提供內涵語境,因而下述推理是非有效的:
晨星必然是晨星,
晨星就是暮星,
所以,晨星必然是暮星。
這是因為:這個推理只考慮到“晨星”和“暮星”在現實世界中的外延,并沒有考慮到它們在每一個可能世界中的外延,我們完全可以設想一個可能世界,在其中“晨星”的外延不同于“暮星”的外延。因此,我們就不能利用同一性替換規則,由該推理的前提得出它的結論:“晨星必然是暮星”。其次,在內涵語境中,語言表達式不再以通常是它們的外延的東西作為外延,而以通常是它們的內涵的東西作為外延。以“達爾文相信人是從猿猴進化而來的”這個語句為例。這里,達爾文所相信的是“人是從猿猴進化而來的”所表達的思想,而不是它所指稱的真值,于是在這種情況下,“人是從猿猴進化而來的”所表達的思想(命題)就構成它的外延。再次,在內涵語境中,雖然適用于外延的函項性原則不再成立,但并不是非要拋棄不可,可以把它改述為新的形式:一復合表達式的外延是它出現于外延語境中的部分表達式的外延加上出現于內涵語境中的部分表達式的內涵的函項。這個新的組合性或函項性原則在內涵邏輯中成立。
一般而言,一個好的內涵邏輯至少應滿足兩個條件:(i)它必須能夠處理外延邏輯所能處理的問題;(ii)它還必須能夠處理外延邏輯所不能處理的難題。這就是說,它既不能與外延邏輯相矛盾,又要克服外延邏輯的局限。這樣的內涵邏輯目前正在發展中,并且已有初步輪廓。從術語上說,內涵邏輯除需要真、假、語句真值的同一和不同、集合或類、謂詞的同范圍或不同范圍等外延邏輯的術語之外,還需要同義、內涵的同一和差異、命題、屬性或概念這樣一些術語。廣而言之,可以把內涵邏輯看作是關于象“必然”、“可能”、“知道”、“相信”,“允許”、“禁止”等提供內涵語境的語句算子的一般邏輯。在這種廣義之下,模態邏輯、時態邏輯、道義邏輯、認知邏輯、問題邏輯等都是內涵邏輯。不過,還有一種狹義的內涵邏輯,它可以粗略定義如下:一個內涵邏輯是一個形式語言,其中包括(1)謂詞邏輯的算子、量詞和變元,這里的謂詞邏輯不必局限于一階謂詞邏輯,也可以是高階謂詞邏輯;(2)合式的λ—表達式,例如(λx)A,這里A是任一類型的表達式,x是任一類型的變元,(λx)A本身是一函項,它把變元x在其中取值的那種類型的對象映射到A所屬的那種類型上;(3)其他需要的模態的或內涵的算子,例如€,ù、ú。而一個內涵邏輯的解釋,則由下列要素組成:(1)一個可能世界的非空集W;(2)一個可能個體的非空集D;(3)一個賦值,它給系統內的表達式指派它們在每w∈W中的外延。對于任一的解釋Q和任一的世界w∈W,判定內涵邏輯系統中的任一表達式X相對于解釋Q在w∈W中的外延總是可能的。這樣的內涵邏輯系統有丘奇的LSD系統,R·蒙塔古的IL系統,以及E·N·扎爾塔的FIL系統等。[⑥]
在各種內涵邏輯中,認識論邏輯(epistemiclogic)具有重要意義。它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認識論邏輯研究與感知(perception)、知道、相信、斷定、理解、懷疑、問題和回答等相關的邏輯問題,包括問題邏輯、知道邏輯、相信邏輯、斷定邏輯等;狹義的認識論邏輯僅指知道和相信的邏輯,簡稱“認知邏輯”。馮·賴特在1951年提出了對“認知模態”的邏輯分析,這對建立認知邏輯具有極大的啟發作用。J·麥金西首先給出了一個關于“知道”的模態邏輯。A·帕普于1957年建立了一個基于6條規則的相信邏輯系統。J·亨迪卡于60年代出版的《知識和信念》一書是認知邏輯史上的重要著作,其中提出了一些認知邏輯的系統,并為其建立了基于“模型集”的語義學,后者是可能世界語義學的先導之一。當今的認知邏輯紛繁復雜,既不成熟也面臨許多難題。由于認知邏輯涉及認識論、心理學、語言學、計算機科學和人工智能等諸多領域,并且認知邏輯的應用技術,又稱關于知識的推理技術,正在成為計算機科學和人工智能的重要分支之一,因此認知邏輯在20世紀中后期成為國際邏輯學界的一個熱門研究方向。這一狀況在21世紀將得到繼續并進一步強化,在這方面有可能出現突破性的重要結果。
4.對自然語言的邏輯研究
對自然語言的邏輯研究有來自幾個不同領域的推動力。首先是計算機和人工智能的研究,人機對話和通訊、計算機的自然語言理解、知識表示和知識推理等課題,都需要對自然語言進行精細的邏輯分析,并且這種分析不能僅停留在句法層面,而且要深入到語義層面。其次是哲學特別是語言哲學,在20世紀哲學家們對語言表達式的意義問題傾注了異乎尋常的精力,發展了各種各樣的意義理論,如觀念論、指稱論、使用論、言語行為理論、真值條件論等等,以致有人說,關注意義成了20世紀哲學家的職業病。再次是語言學自身發展的需要,例如在研究自然語言的意義問題時,不能僅僅停留在脫離語境的抽象研究上面,而要結合使用語言的特定環境去研究,這導致了語義學、語用學、新修辭學等等發展。各個方面發展的成果可以總稱為“自然語言邏輯”,它力圖綜合后期維特根斯坦提倡的使用論,J·L·奧斯汀、J·L·塞爾等人發展的言語行為理論,以及P·格賴斯所創立的會話含義學說等成果,透過自然語言的指謂性和交際性去研究自然語言中的推理。
自然語言具有表達和交際兩種職能,其中交際職能是自然語言最重要的職能,是它的生命力之所在。而言語交際總是在一定的語言環境(簡稱語境)中進行的,語境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語境僅指一個語詞、一個句子出現的上下文。廣義的語境除了上下文之外,還包括該語詞或語句出現的整個社會歷史條件,如該語詞或語句出現的時間、地點、條件、講話的人(作者)、聽話的人(讀者)以及交際雙方所共同具有的背景知識,這里的背景知識包括交際雙方共同的信念和心理習慣,以及共同的知識和假定等等。這些語境因素對于自然語言的表達式(語詞、語句)的意義有著極其重要的影響,這具體表現在:(i)語境具有消除自然語言語詞的多義性、歧義性和模糊性的能力,具有嚴格規定語言表達式意義的能力。(ii)自然語言的句子常常包含指示代詞、人稱代詞、時間副詞等,要弄清楚這些句子的意義和內容,就要弄清楚這句話是誰說的、對誰說的、什么時候說的、什么地點說的、針對什么說的,等等,這只有在一定的語境中才能進行。依賴語境的其他類型的語句還有:包含著象“有些”和“每一個”這類量化表達式的句子的意義取決于依語境而定的論域,包含著象“大的”、“冷的”這類形容詞的句子的意義取決于依語境而定的相比較的對象類;模態語句和條件語句的意義取決于因語境而變化的語義決定因素,如此等等。(iii)語言表達式的意義在語境中會出現一些重要的變化,以至偏離它通常所具有的意義(抽象意義),而產生一種新的意義即語用涵義。有人認為,一個語言表達式在它的具體語境中的意義,才是它的完全的真正的意義,一旦脫離開語境,它就只具有抽象的意義。語言的抽象意義和它的具體意義的關系,正象解剖了的死人肢體與活人肢體的關系一樣。邏輯應該去研究、理解、把握自然語言的具體意義,當然不是去研究某一個(或一組)特定的語句在某個特定語境中唯一無二的意義,而是專門研究確定自然語言具體意義的普遍原則。[⑦]
美國語言學家保羅·格賴斯把語言表達式在一定的交際語境中產生的一種不同于字面意義的特殊涵義,叫做“語用涵義”、“會話涵義”或“隱涵”(implicature),并于1975年提出了一組“交際合作原則”,包括一個總則和四組準則。總則的內容是:在你參與會話時,你要依據你所參與的談話交流的公認目的或方向,使你的會話貢獻符合這種需要。仿照康德把范疇區分為量、質、關系和方式四類,格賴斯提出了如下四組準則:
(1)數量準則:在交際過程中給出的信息量要適中。
a.給出所要求的信息量;
b.給出的信息量不要多于所要求的信息量。
(2)質量準則:力求講真話。
a.不說你認為假的東西,。
b.不說你缺少適當證據的東西。
(3)關聯準則:說話要與已定的交際目的相關聯。
(4)方式準則:說話要意思明確,表達清晰。
a.避免晦澀生僻的表達方式;
b.避免有歧義的表達方式;
c.說話要簡潔;
d.說話要有順序性。[⑧]
后來對這些原則提出了不和補充,例如有人還提出了交際過程中所要遵守的“禮貌原則”。只要把交際雙方遵守交際合作原則之類的語用規則作為基本前提,這些原則就可以用來確定和把握自然語言的具體意義(語用涵義)。實際上,一個語句p的語用涵義,就是聽話人在具體語境中根據語用規則由p得到的那個或那些語句。更具體地說,從說話人S說的話語p推出語用涵義q的一般過程是:
(i)S說了p;
(ii)沒有理由認為S不遵守準則,或至少S會遵守總的合作原則;
(iii)S說了p而又要遵守準則或總的合作原則,S必定想表達q;
(iv)S必然知道,談話雙方都清楚:如果S是合作的,必須假設q;
(v)S無法阻止聽話人H考慮q;
(vi)因此,S意圖讓H考慮q,并在說p時意味著q。
試舉二例:
(1)a站在熄火的汽車旁,b向a走來。a說:“我沒有汽油了。”b說:“前面拐角處有一個修車鋪。”這里a與b談話的目的是:a想得到汽油。根據關系準則,b說這句話是與a想得到汽油相關的,由此可知:b說這句話時隱涵著:“前面的修車鋪還在營業并且賣汽油。”
關鍵詞:英語語法;探究;生活
在推進課程改革的背景下。重建課堂成為課程實施與教學改革的重要任務之一。可在聽課、學生問卷調查及與周圍教師的交流中發現在英語語法教學中常常出現“課程標準是新的,教材是新的,然而課堂教學濤聲依舊”的現象,即在英語語法教學中教師給出語法規則,舉例講解語法規則,然后讓學生機械操練、套用規則以達到鞏固目的。筆者把此種現象稱為英語語法教學瓶頸現象并在日常教學行為中不斷思索、探究與實踐以期突破。
一、何謂英語語法教學瓶頸?
從教師層面上說,英語語法教學的瓶頸是教師重知識傳授,輕技能訓練;重詳細講解,輕反復練習;重書面練習,輕口頭練習;重語法分析,輕語法使用;重掌握規則,輕掌握實例。
從學生層面上說,英語語法教學的瓶頸是學生在學習過程中被動接受多,主動探究少;機械訓練多,生活情景少;枯燥乏味多,快樂趣味少。
從課堂層面上說,英語語法教學的瓶頸表現為課堂沒有成為師生互動、心靈對話的舞臺,不見鮮活的生命在律動、在交融、在成長,不見靈活的智慧在閃現、在流動、在煥發異彩。
從生成層面上說,英語語法教學的瓶頸表現為課堂氣氛沉悶,學習方法單一,學生靈活運用能力無望提高,課堂教學低效甚至無效。
二、如何突破
(一)主動探究
建構主義學習理論認為“學習不應該被看成是對于教師授予知識的被動接受,而是學習者以自身已有的知識和經驗為基礎主動的建構活動”。也就是說,學生學習過程是在教師創設的情境下。借助已有的知識和經驗,主動探究,積極交流,從而建立新的認知結構的過程。它主張學習是學習者主動建構自己知識經驗的過程,是通過新經驗與原有知識經驗的相互作用而不斷充實、豐富和改造自己已有知識經驗的過程。它強調學習的主動性。因此,“主動探究”強調的是以學生為主體,問題為中心,研究為手段,實踐為途徑,過程體驗為重點,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培養為目的的一種學習方式。
1.創設情境,營造輕松探究氛圍
瑞士心理學家讓·皮亞杰提出的“認知——建構主義”學習理論認為,學生學習必須處于與學習主題基本內容相關、現實情況基本一致或相類似的豐富情景當中。而且豐富合理的情景使語法教學能在一種活的環境中輕松愉悅地進行。著名的心理學家羅杰斯指出:“在教學過程中,只有讓學生處在一種無拘無束、自由暢達的空間,他們才會盡情地‘自由參與’與‘自由表達’。輕松快樂的環境使學生無外界壓力與壓迫感,學生完全自覺自愿、全身心的參與;而活動使學生通過動手、動腦,由不經意中貫穿知識的滲透、能力的培養、道德的熏陶與習慣的沉淀。因此,語言教師的任務就是盡可能多地為學生營造運用語言的氛圍,使學生在模擬真實的情景中輕松愉快學會及運用語法。
例如,在學習比較級與最高級時,我先通過實物及圖片比較(三個大小不一的球,三座高矮不一的樓房)、和學生問答,引出這個語法項目的結構、功能。
T:Thisisabasketball.Thisisafootball.Whichisbigger,thebasketballorthefootball?SI:Thebas-ketballisbigger(thanthefootball.)……T:Rigllt.Sothetabletennisballisthesmallestofthethree.T:Whataboutthebasketball?It''''sthebiggestofthethree.(邊說邊在屏幕上出示所講的比較級最高級句子)。然后在屏幕上展示一些圖片讓學生試著用比較級最高級的句子來說。接著讓學生以班中同學、教室中的物品等為話題以pairwork形式操練比較級與最高級。最后引導學生通過探究發現比較級與最高級的使用特點及語法規則。
在以上情景活動中,語法知識由抽象變得形象,從而降低了語法學習的難度,激發了學生學習英語的積極性,使他們學得快,記得牢,用得活。從身邊的事物出發,創設情境,引出比較級、最高級,激發學生探求比較級、最高級使用規則的欲望并歸納總結(即發現、探究問題)。
2.合理構建,生成有效探究活動
建構主義課程觀。不認為課程基本決定于外部環境因素(例如學科結構、社會價值等因素),而是考慮到學習者帶進學習情境的先前知識。什么樣的經驗和概念在促進特定學習結果的產生中是有效的,變成了—個需要解決的問題。把課程看成是促進特定學習結果的一系列學習活動和相互作用的過程,是為了確定研究和探索的目標。
在研究了《牛津初中英語》六冊書后,我發現賓語從句這個語法項目要到9B才教。而學生在小學時就學過像“Ithinkyouareright.”這類簡單的賓語從句,在《牛津初中英語》第一至第五冊書中也經常出現賓語從句的句子。因此,我決定從初一起就合理構建學生學習這個語法項目的過程。積累學習經驗。為最后的有效探究學習活動奠定基礎。在7A第一單元Reading部分PartC題目要求中出現TheClass1,Grade7studentswanttoseehowwelltheyknoweachother時,我沒有特意去講這是賓語從句而只是問學生是否明白題目要求。7A書中多次在題目要求中出現了賓語從句。每次我都只是讓學生看一下并理解句子含義就好。在7A期末復習時。我讓學生把書翻到第5頁看這兩個句子:Howwelldothestudentsknoweachother?TheClass1,Grade7studentswanttoseehowwelltheyknoweachother.然后引導他們發現兩者間的區別:第一句多了一個“do”。接著幫助學生構建這樣的經驗——在陳述句動詞后出現的疑問句不需要助動詞。當學生在7B中再見到類似句子時,他們的這個經驗自然會得到鞏固。進入初二后,學生在課本及課外閱讀材料中會經常看到“Idon''''tknowwhereheis.”“Canyoutellmehowoldsheis?”等此類的賓語從句。這時,我就幫助他們構建這樣的經驗——當陳述句或疑問句動詞后再接一個疑問句時所接的句子要用陳述句順序。通過初一、初二的合理構建,學生對賓語從句積累了豐富的知識經驗。到初三9B第二單元學賓語從句這個語法項目時,學生會因為先前積累的豐富經驗而容易對教師設置的探究活動感興趣,進而他們會表現為投入、激動、興致勃勃。
3.合作交流,探究發現語法規則
“交流”是師生間、學生間、教學內容和相關信息與教師、學生間的相互溝通與應答。合作學習不僅僅是教學組織形式的簡單變化。它聯系著問題解決的“寬帶”和縱深度。合作交流意義的建構以學生的積極參與為基礎。以調整學生群體間的交往行為、開展合作學習為重點。著力營造引起學生心理共鳴、思維共振的“交往場”。這種學習方式并不完全等同于傳統意義上的“小組學習”,在“交往場”中,教師是學生的同伴和朋友,問題的解決須是在個體能動學習的基礎上通過群體協作配合才能完成,正是在“交往場”中,師生互動、共創與共生。
在教9A“Reportedspeechwithtensechanges”時。我就給每組發課前準備的有直接引語間接引語句子的紙片,讓他們先每人自己看紙片上的句子后合作交流總結出時態變化的規律。學生合作探究的積極性很高,小組交流也很投入,幾分鐘后學生踴躍地匯報了自己小組發現的語法規則。
(二)回歸生活
盧梭讓愛彌兒回歸自然,杜威的“教育即生活”。陶行知提出的“生活即教育”。皮亞杰的知識建構理論,無非是想闡明這樣一個觀點:學生是在自己的活動中建構自己的知識。學習者走進教室時并不是一無所知的白紙,而是在日常的生活、學習和交往活動中,已經逐步形成自己對各種現象的理解和看法。而課程改革之所以非常強調“回歸生活”,是因為在現代人(尤其是學生)的生長家園中,“生活世界”被嚴重地剝離了。于是在學校教育中,人與自然、人與人的關系出現了空前的危機。教育過程豐富生動的主觀性被冷冰冰的知識授受和機械的理智訓練所代替。因此必須重返“生活世界”,生活是教育的源泉與動力。
1.聯系生活,激活認知
學生是在自己的生活經驗基礎上,在主動的活動中建構自己的知識。即通過新經驗與原有生活經驗的相互作用,來認知、充實、豐富和改造自己的知識經驗。故而我在語法教學別注意激活學生的認知,通過聯系生活,談論學生最感興趣的話題,將學生的原有知識活躍出來,使其具有粘合新知識、構成新認知結構的活力。
例如,在學習“Usedto”時,我先在屏幕上出示一張照片。然后說到:Pleaselookatthispicture.Who''''she?Dpyouknow?學生猜測后我說到:He''''smysen.Heusedtobeasmallboy.Nowhe''''sabigboy.Heusedtobeastudentinourschool.Nowhe''''sastudentofTaicangSeniorHigllSchool.Heusedtogotoschoolfivedaysaweek.Nowhegoestoschoolsixdaysaweek.Heusedtogetupat6:40a.m.Nowhegetsupat6:15a.m.(邊說邊在屏幕上出示我兒子的一些相關圖片,然后在屏幕上出示usedtobe/do)。這樣,學生很容易地明白了usedtobe/do的含義。接著讓學生拿出事先布置他們帶的他們自己小時候的照片,用usedtobe/do來講自己小時候的事。
2.回溯生活,拓展時空
德國思想家胡塞爾認為,生活世界是直觀的、具體的、現實的和歷史的,因而也是豐富的。杜威把教育的本質理解為教育“即經驗的不斷改造或改組”。生活就是有機體與環境相互作用的過程,“經驗”便是從這種相互作用中產生的。
【正文】
哲學的經濟學分析和經濟學的哲學概括,是馬克思理論研究中極其重要的內容,體現出豐富的方法論思想。認真清理和總結這些思想,無論對于我們建構當代中國經濟哲學還是分析現實經濟問題,都具有重要的理論借鑒意義。
一、客觀性與主體性的統一
馬克思的經濟哲學既非單純經濟學也非純粹哲學,而是在融合兩者基礎上形成的一種新質科學。這種“新質”,就在于它打破了當時的一些哲學家和經濟學家考察經濟問題的方法:或者從主觀概念、理性原則出發剪裁、套用客觀經濟現實,否認后者是前者的基礎;或者停留和止步于客觀經濟現象的表層,否認作為主體的人的認識、實踐的能動創造性。前者是唯心主義的經濟哲學方法,后者是機械唯物主義的經濟哲學方法。
馬克思對唯心主義經濟哲學思想的批判,在他最初的經濟哲學研究成果《哲學的貧困》中就有著充分的體現。他批評蒲魯東從普遍理性出發建構經濟學的哲學體系,把經濟范疇視作“不依賴實際關系而自生”的思想,不過是一種先驗的唯心主義的經濟哲學。而他關于經濟學要能夠真正揭示現實經濟生活的本質和規律,就必須跳出哲學的圈子研究經濟現象的思想,則蘊含著從經濟現實、物質生產出發的唯物主義經濟哲學思想。同時,對庸俗經濟學思想的反思,使馬克思意識到,經濟哲學要走出“在表面的聯系內兜圈子”,對“最粗淺的現象作出似是而非的解釋”的誤區,就必須突破以往的理論,在面對現實的同時發揮主體能動性,沖破思想障礙,敢于進行理論創新。
集馬克思經濟哲學思想之大成的《資本論》,既與馬克思立足于資本主義經濟生活的現實,從現象分析中揭開資本主義社會結構、關系、運行機制乃至整個人類社會歷史的“謎底”有關,又與馬克思在充分吸取以往和當時的經濟學、哲學思維成果基礎上,善于走出哲學和經濟學各自的理論藩籬,在綜合兩者的基礎上進行理論創新不無聯系。正因如此,馬克思才最終實現了其哲學與經濟學成果——唯物史觀與剩余價值論的有機統一。
縱觀馬克思一生的經濟哲學研究,他不是躲進書齋給自己設定純抽象思辨的命題,在主觀玄想中構造體系,而是立足經濟現實,捕捉時代提出的重大問題;不囿于“現存”和既有的方法、結論,而是讓“思想的閃電”在劃破理論的迷霧中,揭示現實經濟生活的真諦。
今天,雖然時代的巨變使經濟哲學研究無論在形式上還是內容上都與馬克思那個時代有了極大差異,但馬克思當年從客觀性與主體性相統一的角度研究經濟哲學的思路和方法,仍能為我們從事當代經濟哲學研究提供有益的啟迪。在此,不妨借用馬克思的一句名言:經濟哲學要想成為“自己時代精神的精華”,就必須“不僅從內部即就其內容來說,而且從外部即就其表現來說,都要和自己時代的現實世界接觸并相互作用”。同時,要充分發揮主體特有的能動性,破除陳舊的傳統觀念,解放思想,敢于創新,與時俱進。
二、科學性與人文性的統一
科學性與人文性,分別從物與人的角度,體現了人類對世界的兩種基本態度和價值取向,前者強調客觀性和事實評價,后者強調主體性和人文關懷。馬克思經濟哲學研究的對象,無疑是“現實的人”。馬克思認為,“現實的人”既是“社會關系的總和”,又是能動的、有價值、理想追求的主體。因此,經濟哲學要研究“物”,也要研究“人”,應是科學性與人文性的辯證統一。在馬克思的經濟哲學中,科學性與人文性的這種辯證統一,體現得尤為徹底。
馬克思既反對從所謂“純粹的客觀性”或單純的技術理性、經濟模式出發考察經濟現實的做法,認為這種撇開主體的人和缺乏對人的價值需要、利益要求、地位體現、發展愿望的人文關懷的理論,把人降低或等同于“物”和單純“經濟人”;同時,又反對從抽象的人、人性、人道主義出發考察經濟現實的做法,認為這種拋棄客觀的物和缺乏對客體分析的“人文關懷”,只能使人成為虛假的主體和片面的“道德人”。與資產階級經濟學或哲學不同,馬克思經濟哲學的獨到之處,在于他在揭示資本主義經濟結構和人類社會歷史的本質時,把它們視為以人的生產實踐為基礎和中介的合規律的過程,強調無產階級解放之路的尋求,首先必須深入到客觀的經濟底層,同時,又關注現實的人尤其是無產階級的地位、處境、命運和出路,認為自己的理論就是為“倍受壓迫”的那個階級提供解放的精神武器。因此,在馬克思的經濟哲學中,對“人”的探討既以對客觀事實的科學研究為基礎,又以對人的價值追求和發展要求為目的;對“物”的探討既以人的價值取向為參照,又注重從物的基礎、本源角度探究人文關懷的合理性和可能性。
今天,借鑒馬克思科學性與人文性辯證統一的方法建構當代中國經濟哲學,有助于我們關注和研究全球化和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經濟增長、轉型、變化、發展的現狀、歷史和未來趨勢,立足科學的實證經濟學,從人化了的客觀世界中認識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自然基質及其本質規律,為理解和滿足人的價值需求、人生的現實性、時代的變易性、社會生活的真偽性,以及準確定位與之相應的人格模式,提供客觀依據;同時,也關注和研究人在全球化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體現自身價值、發展自己的愿望和要求,善于運用科學的哲學世界觀和方法論,研究人的價值要求的客觀范圍和內在層次,為使人在冷漠、自在的自然物質世界中看到自己的價值,體現生存的意義,感到人生的溫暖、美好和崇高提供激情泉源。具體言之,經濟哲學要研究宏觀的經濟增長與人的發展、社會進步三者間的關系,研究微觀的諸如經濟發展、轉型引發的利益與價值、公平與效率等矛盾,以及道德與經濟、政治與經濟、法律與經濟乃至社會心理與經濟等等之間的關系問題。三、決定性與選擇性的統一
決定性與選擇性則側重于從實踐角度表述主客關系。決定性即承認人類社會歷史及其經濟運動是有自身規律可循的自然歷史過程;選擇性即承認社會歷史及其經濟運動又是歷史主體的人有目的的活動過程。前者肯定客觀世界和其規律的必然性及其對人的制約性,后者肯定主體的人的能動性和創造性,認為作為歷史主體的人一身兼任“劇中人物”和“劇作者”雙重身份。因此,人類社會歷史和經濟運動的規律,是通過現實的人的有選擇的能動性活動而得以實現的。人的實踐是聯接兩者的中介,正是在實踐基礎上,兩者達到了辯證的統一。經濟哲學研究的目的之一,就在于通過對經濟現實的理性考察,為發揮人的自主能動性提供理論根據,因此它應當從決定與選擇的統一角度,研究作為客體的世界與作為主體的人之間相互作用的辯證關系。這種統一在馬克思經濟哲學思想中,同樣得到了體現。
在馬克思看來,資產階級經濟學家陷入純實證經濟論和蒲魯東陷入純思辨的經濟論,原因之一就是他們離開歷史的主客體關系來考察經濟問題,沒有看到客觀經濟規律既是人的能動實踐的結果,因而人在它面前并非束手無策;但經濟事實作為既定產物又具有客觀必然性和制約性,因而人在它面前不能隨心所欲。由于不能正確認識經濟活動中決定性與選擇性的統一關系,導致他們或者陷于機械決定論,視資本主義經濟關系為“永恒之手”,完全制約著人的活動;或者陷于唯心能動論,視個體理性、“社會天才”的自由意志為解決經濟矛盾的靈丹妙藥。與他們不同,馬克思一方面認為社會的、歷史的物質活動是人類生產實踐、經濟生活的根本內容,生產力是在人類從事生產的經濟活動的歷史過程中積累、創造的物質力量,而不是自身無前提的先驗假設;同時又認為人類生產實踐是主體的人有意識、有目的的活動,生產力是人的實踐能力的物化,生產關系是人為適應生產力而創造的結果。這樣,馬克思通過物質生產實踐作為歷史的主體與客體的基礎和中介,科學地預示了人類社會歷史和經濟活動,是歷史決定論和歷史選擇論的統一。
今天,借鑒馬克思的上述方法考察當代中國選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之路和制訂新世紀現代化戰略決策,有助于我們走出“超越論”和“循序論”的兩極,既立足于“以我們正在做的事情為中心”,研究諸如中國與世界體系的聯系與交往中,經濟的調整、重組、改革、開放等關系;又充分發揮主體的能動創造性,在歷史的決定性與選擇性的交錯點上“抓住機遇”,切實把我們的事情做好。借鑒馬克思的上述方法研究生態和可持續發展等問題,有助于我們走出“人類中心論”或“生態決定論”的兩極,進而深入研究諸如經濟增長與自然成本和生產效率、人口生產與物質生產,社會發展中的物質生產、人口生產與精神生產,自然發展與社會發展,以及社會生產和再生產與自然可再生性發展等等之間的相互制約關系。
四、共時性與歷時性的統一
共時性與歷時性,是分別從靜態與動態、橫向與縱向的維度考察社會結構及其形態的視角。前者側重于以特定社會經濟運動的系統以及系統中要素間相互關系為基礎,把握社會結構;后者側重于以社會經濟運動的過程以及過程中的矛盾運動發展的規律為基礎,把握社會形態。運動通過靜止表現出來,相對靜止中有永恒的運動。因此,共時性與歷時性兩者有著辯證統一的關系。
上述理論在馬克思經濟哲學中,具體體現為他的“有中介的社會生產體系”觀:社會就其靜態存在看,是生產力決定生產關系和社會關系;就其動態展開看,是生產力發展改變生產關系及其一切社會關系。生產方式作為生產力與生產關系的中介,既為生產力所決定又決定生產關系,既具生產力功能又具生產關系價值,是共時性與歷時性的統一。人類社會特定結構及其整個歷史運動,既是一個以生產方式內部各要素相互作用為基礎的系統,又是一個由生產方式運動推動的過程。因此,社會結構與社會形態統一的基礎,在于社會的生產方式。
今天,借鑒馬克思的上述觀點研究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有助于我們既從歷史的、現實的國情出發,又把它置于“世界歷史”、“全球化”的國際背景中;既從我國特定的經濟發展階段、生產力發展水平出發,又聯系人類社會發展的全過程和總趨勢,從而既看到生產方式、交換方式因其中介性,可以共存于兩種社會制度之間并互通互補,生產的技術層面構成生產方式的基礎,經濟體系以它為坐標系,經濟形態的依次演進從根本上決定所有制形態的一般發展,因而資本主義的生產力、市場經濟發展階段不可超越,中國必須實行經濟體制改革,實行市場經濟;又看到生產方式、交換方式的中介性必然與一定的經濟關系、社會制度結合,生產關系的社會層面決定社會的基本制度,不同的所有制形態可以反映相同的經濟形態。因此,資本主義的生產關系和社會制度是可以超越的,中國實行的體制改革和市場經濟,應該而且必然是社會主義的。
五、實證歸納與理性概括的統一
實證歸納與理性概括的統一,是馬克思經濟哲學研究中又一基本的方法論思想。它體現為馬克思的經濟哲學不僅從經濟現實出發,在研究經濟現實中進行哲理的分析推論,并從中引出世界觀、方法論的結論,而不是止步于實證歸納;而且在對經濟現象進行哲理的分析與揭示中,融入經濟的實證使之有根有據,而不致流于哲理的空洞思辨和抽象演繹。
還在馬克思創立經濟哲學之初,他就批判地審視了當時的經濟理論,既反對蒲魯東用先驗原則、抽象哲學理念投射經濟現實,認為這只能導致“可笑的哲學”;[9]又批評一些資產階級經濟學家停留于純粹經濟事實的膚淺表述和實證歸納,認為其不從經濟關系的社會歷史性考察、深究經濟現象的本質,導致了他們視資本主義生產關系為固定永恒的規律的唯心史觀結論。而馬克思《資本論》中貫串始終的抽象與具體、邏輯與歷史、分析與綜合、演繹與歸納的方法,則是他融合經濟學實證性與哲學思辨性的結晶。雖然這部研究資本主義的巨著側重于分析資本主義的經濟結構,但這種分析卻既因哲學唯物史觀的運用而使經濟學的實證分析,超越了純粹的表象描述而具有強烈的理性思辨,又因經濟學勞動價值論、剩余價值論的實證而使哲學的邏輯推演,超越了純思辨的抽象論證而具有透徹的經驗說服力,從而使它的價值,遠遠超過了任何單純的經濟學著作或單純的哲學著作。縱觀馬克思的經濟哲學思想,其哲學與經濟學在相互交融基礎上達到了辯證統一。如同勞動、分工、生產力、生產關系既是經濟學又是哲學的基本范疇一樣,馬克思的經濟哲學理論在一定意義上,可以說既是社會的、歷史的、哲學的經濟學,又是經濟的社會學、歷史學和哲學。
今天,借鑒馬克思的哲學理性思考和經濟學實證分析統一的方法研究和建構當代中國經濟哲學,必須做到:一方面,在探討諸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經濟全球化等具體問題時,必須運用世界歷史理論、社會形態論加以理性抽象而不能止于經濟范式、技術模式、操作手段等經濟學的表層。另一方面,在深化諸如的社會結構論、形態論、本質論、動力論等基本理論時,必須結合和依據世界、中國的社會經濟變化現狀和趨勢,以及新科技革命、信息革命等問題加以經驗證明,而不囿于抽象的概念框架和理論體系。更重要的是要在融合兩者特征的基礎上,創建出既不因滿足于繁榮表象而對自身功能產生幻化、又不因囿于空洞思辨而對自身功能產生懷疑的,既適合又能指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現實的經濟哲學理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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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18.
一、參與教學中持趣
在教學中要注意興趣的保持,運用良好的導入方法激趣后,都需結合知識的生長點、知識的形成過程、學生的認知水平,為學生設計參與教學過程的活動,逐步變“要我學”為“我要學”,進而發展到“我會學”,提高其學習的主動性和效率。如在學習圖形面積時為學生設計參與的機會,人人制作學具,在老師的引導下獨立操作。在推導三角形面積、梯形面積、圓形面積公式時,學生運用多種方法推導,不僅在參與公式的推導中理解了公式,同時也有機地把圖形之間的關系聯系起來,掌握了量與量之間、形與形之間、量與形之間的因果關系,從而體會到數學知識的趣味性,保持學習的興趣。
二、應用知識中持趣
數學知識應用的廣泛性是數學學科的特點之一。教育學生運用學到的抽象知識,去解決現實世界中的具體問題,這正是數學教學的最終目的。因此在教學中要注意聯系現實世界中簡單的數量關系和初步的幾何知識,去理解和解決簡單的實際問題。如在學習“小數的認識”時,可讓學生到商店里觀察“商品標價”,也可觀察“菜籃子價格”等生活實際來加深認識。
三、目的性教育中持趣
正確的學習目的往往會導致學生對學習的興趣,保持濃厚的興趣需要對學習意義有清楚的認識。就數學而言,一方面,它是進一步學習現代科學技術的工具和基礎,另一方面又是今后參加祖國四化建設所必須的知識,體現著“數學是一切科學得力的助手和工具”,反映了“宇宙之大,粒子之微,火箭之速,化工之巧,地球之變,生物之謎,日用之繁,無處不用數學”。作為教師需要引導他們:“無論將來干什么,要為祖國作出貢獻,都要有淵博的知識;只有從小學開始好好學習,付出不懈的努力,愿望才能成為現實”,從而幫助學習從小樹立學好數學的志向,使美好的愿望成為努力學習的內在動力。并告訴他們:“當醫生就要懂得藥性和劑量搭配”,“當建筑師就要會計算面積及用材多少”,“當企業家要懂得計算成本和利潤”……即使在日常生活中,也處處離不開數學,買東西算錢需要數學,做衣服量尺寸需要數學。學生正確認識到數學的作用和學習它的意義后,就會從內心產生對學習數學的需要,從而保持學習數學的興趣,提高學習的自覺性。
四、榜樣教育中持趣
在教學中不失時機地插入一些數學家的為了追求一個成功的實驗或演算而廢寢忘食的故事,能為學生樹立良好的榜樣,以解決思想上怵頭學習數學的問題,從而進一步激發保持興趣。如陳景潤如醉如癡地為了摘取數學皇冠上的明珠——哥德巴赫猜想而帶病推理、演算,草稿紙成噸的故事;阿基米德為驗證皇冠是否由純金鑄成,而在浴缺中侵泡而忘了洗的故事;牛頓、華羅庚的學術成就就都不是靠天資,而是靠勤奮學習和肯鉆研得來的。
五、成功體驗中持趣
對成功的體驗是提高興趣的最佳強化物。學習動機與學習興趣能促進數學知識、方法的掌握,反過來,掌握了數學知識方法又會激勵和增強學習的動機與興趣。如果在學習的過程中,由于步步獲得成功,嘗到了甜頭,親自體驗到“成功”的喜悅,就能增強學習的動機和興趣。數學因為具有很強的系統性和連貫性,學習數學需要循序、漸進,只有在學習上克服大大小小的困難中看到自己的力量,增強了學習信心,才會出現“越學越愛學”的境地。筆者曾做過調查,在喜愛數學的學生中,因數學成績好而喜歡數學的約占32.5%,而數學學習差生中,因為不會,就愛學習要占其86.3%。這說明學習的成功,對促進和增強學習興趣起重要作用。
六、表揚評價中持趣
榮譽感可以強化學習興趣。小學生的榮譽感特別強,其學習興趣的保持很大程度上取抉于通過學習所獲得的社會效果。他們常常由于獲得好成績受到老師、家長、兄弟姐妹、同窗好友的贊賞而引起榮譽感,為保持已獲榮譽而更加努力學習。
在教學中應給予學生正確、恰當的表揚。在學生回答問題時,眼睛注視著他們,以一種期待的眼神鼓勵他們大膽發言。要注意不失時機給予表揚、鼓勵,哪怕是一句表揚的話,幾個鼓勵的學,一朵小紅花,都能更好地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尤其是對待學習較吃力的學生,應適當降低標準,側重表揚,鼓勵其進步。表揚是教師熱愛本職工作、熱愛學生的具體體現,也是保持學生興趣,充分發揮學生潛能的重要手段。
七、競賽活動中持趣
一般認為,競賽是激發學習積極性和爭取優良成績的一種有效手段。因為在競賽過程中,學生的好勝性動機和求成的需要會更加強烈,學習興趣和克服困難的毅力會大大增強,所以大多數人在競賽情況下學習和工作的效率會有很大的提高。
一、司法考試對法學教育的不利影響
首先,從國家司法考試的整體結果來看,這一制度將動搖法學教育在高等教育體系中的優勢地位。與一般的應用技能型專業相比,法學教育在世界各國都呈現出不同程度的精英化特點。由于法律專業畢業生從事法官、檢察官、律師等職業的可能性較大,他們或者能獲得受人尊敬的社會地位,或者擁有令人羨慕的經濟收入,在任何社會里,這兩個優勢對眾多的學子來說都具有極大的吸引力,從而使得法學專業備受推寵,歷年高考持續升溫,大部分高校的法學專業分數線都居高不下,因而法學教育在高等教育中始終占有較高地位。但是國家司法考試制度的出臺,大大增加了從事法律職業的難度。幾年來,國家司法考試以其極低的通過率被稱為“中國第一考”,2002年全國平均通過率為6.68%,2003年為8.75%,2004年為11.22%,2005年稍有提高為14.39%,整體上通過率低得驚人。這就意味著莘莘學子千辛萬苦通過高考、學完大學課程后,還要通過更為殘酷的司法考試競爭才能從事法律職業。而每年司法考試的通過率極低,過關人數十分有限,必然會導致相當高比例的法學本科生和研究生不能從事法律職業,先期投入的學業成本得不到相應的回報,這一現象是任何法律專業學生都不愿面對的。因此,國家司法考試這一法律職業就業的高難度附加條件,確實令人望而生畏,一定程度上會動搖學子們報考法律專業的信念,勢必導致選擇法律專業的人數逐漸減少,法律專業也將由過去的“熱門專業”變為“冷門專業”。這將不可避免地從整體上對法學教育產生負面影響和沖擊,顯然是不利于法學教育的發展的。其次,國家司法考試將影響法學教育的教學內容。在我國法學教育中,各高校教學的內容有所不同,有的高校還有看家的特色課程和見長課程,不同專業方向的教學側重點也各有特色,這種“百花齊放”的局面對我國的法學教育來說是一件幸事。然而,由于國家司法考試即將變成法學教育的“試金石”,司法考試通過率過低,很難說一個高校的法學教育是成功的,學生理論水平再高也無濟于事。從目前司法考試的考查內容來看,其重點仍是刑法、民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等常設課程,所占分值比例較大,而其他課程所占分值較少,有的只占一兩分。以成敗論英雄的實際現狀迫使各高校減少、放棄特色課程,轉而圍繞司法考試的考點來安排教學內容,甚至把司法考試教材作為法學本科教科書,如此缺乏特色的教學內容將會使法學教育淪為平庸的“工匠式”的培訓。再次,國家司法考試將影響法學教育的教育方式和教學方法。司法考試的一個特點是考查的范圍廣、內容細、難度相對不大,考點為法學基礎知識,不能反映考生的理論功底。在過去的法學教育中,一些高校擅長于進行理論研究,關注于提高學生的學術素養,豐富學生的法學思想,夯實學生的理論功底。這種教學模式對提升法學教育的層次具有積極的作用,但是它卻不能適應司法考試的需要,不少法學本科生經過系統的四年專業學習仍不能通過司法考試,而一些非法律專業的考生憑借幾本司法考試教材,經過幾個月短暫的沖刺卻能通過考試,這對法學教育來說真是莫大的諷刺。司法考試的現狀促使相當一部分高校的法學院系在司法考試的“指揮棒”下把精力集中于如何使學生通過考試關,教師的授課重點也轉移到司法考試內容,教學方法逐漸向題海戰術轉移,放棄理論素養的培養。這種教學方式培養出來的學生多是機械型、記憶型的,而非學術型、思想型的,這是一種非常令人擔憂的不良趨勢。總之,國家司法考試的作用日益類似于高考對中學教育的“指揮棒”作用,整個法學教育體系越來越以司法考試為中心來進行運轉。長此以往,積重難返,高校法學教育將會變成第二個應試教育侵占的領地。這一局面的出現,無疑是我國法學教育的誤區。超級秘書網
二、司法考試制度的改進
雖然國家司法考試制度對高校法學教育的負面影響將隨著時間的推移而加深,但是也不能因噎廢食,廢除這一制度,因此只有改進國家司法考試。我們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對其消極影響進行矯治與糾正。第一,應該大幅度地提高司法考試的通過率,使得半數或者多數法學專業的畢業生能夠過關,取得從事法律職業的資格。在當今世界,采用統一司法資格考試的國家,其通過率都比較高。例如美國的律師考試通過率就相當高,各州的通過率相差不大。以科羅拉多州為例,該州法律考試由州最高法院組織,每年舉行兩次,一次考試的通過率在75%左右。我國的司法考試也應當大幅度地提高通過率,一方面能夠鼓勵更多的優秀考生報考法學專業;另一方面,大多數學生都能通過司法考試的事實,會激勵法學專業的學生加強自身法學綜合素質的培養,而不是將關注點局限于司法考試,從而消解司法考試的“指揮棒”作用。第二,應當限制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報考資格,原則上只有法學專業文憑的獲得者才能參加司法考試。在美國,如果要參加律師資格考試和當律師,必須是法學院的畢業生,而法學院畢業生全部為本科后教育,即至少是取得相當于我國的法學研究生學歷的人。在我國,具有本科以上的學歷的人,無論其所學的專業是什么,都可以參加司法考試。因此很多從事法律職業的人,可以沒有經過任何法學教育,這樣的人也許能夠通過考試,但其法律意識,更重要的是,在法律考試中難以體現的民主、自由、獨立、人權意識就難以具備。司法是一種非常靈活、變化無窮的活動,“徒法不足以自行”,靠背書取得法律執業資格的人,難有很好的法律素養。因此,規定只有法學院校的畢業生才能參加司法考試是有必要的。目前,我國共有423所高校有法律院系,占全國1700多所高校的1/4。在校法科學生36萬多人,占所有高校在校生人數的5%。在這樣規模已經較大的法律教育背景之下,規定只有取得法律文憑的人才能具有參加司法考試的資格,已經完全具備了條件。第三,改革和完善司法考試的試題內容及方式。從世界各國司法考試的內容來看,一般由三部分組成,一是客觀題考試內容(MBE),二是法律寫作考試(CEE),三是法律實務考試(MPT),其中主觀題和開卷考試占了主要的比重。我國司法考試是典型的應試型考試,考試方式是書面、閉卷、一次性的,采用的題型包括客觀題和主觀題兩大類,四張試卷中,前三張均采用客觀題,占總分的75%,最后一卷采用主觀題,占總分的25%。總的來說統一司法考試還是以客觀題為主的應試型的考試。在我國每年司法考試試題中,出現要求考生熟記幾千個法條等死記硬背的內容,并且以偏題、怪題作為拉出差距的手段,誘導考生鉆研答題技巧,而真正的法學素養卻根本無法在考試中得到檢驗和反映。出題的方式常常使受過正常法學教育的人反而難以通過考試,違背了考試應當選拔具有法律素養的人的初衷。司法考試應當反映司法工作應當具備的能力,所以應當將主觀題的內容至少增加到50%左右,同時對主觀題的考查本方式采用可以參考法規的開卷考試。第四,承擔法學教育重任的高校法學院系必須明確辦學宗旨,防止法學教育目標、教育計劃、教育方式等圍著司法考試打轉,避免降低法學教育的層次和品格。法學教育應該是相對意義上的精英教育,重在培養從業者的法律思維理性,形成法律職業者特有的公正、公開、公平的法律意識以及良好的法律技能技巧。這種教育使命決不是應試教育能夠完成的。國家司法考試作為一種資格考試,只是從事法律職業的基本條件之一,絕不應當成為法學教育的中心和指揮棒。所以,高等學校的法學院系應當認識到法學教育的特殊使命,著重培養學生的法學素養,提升整個民族的法學理論水平和法律意識。在日常教學和考核中,應當盡量避免以司法考試為標準,降低其對高校法學教育的負面影響。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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