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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水利水電 工程設計 問題 對策
中圖分類號:TV211.1+4文獻標識碼: A
從項目研究的可行性來看、項目規劃、初步設計到施工設計等,一系列的設計工作均由設計部門來承擔,水利工程設計決定了項目的質量水平、功能成本等,是決定工程效益的關鍵。在水利水電建設的過程中,由于各個層面的設計部門資質不同并且工作人員的技術差距也較大,所以在工程設計中經常性的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問題
1 水利水電工程設計中的常見問題
1.1 報告編制缺乏規范性、嚴謹性
這個問題主要體現在有些水利水電工程設計章節編排嚴重混亂,很多設計由于眾多原因而不進行實地的勘察,只是借助以往的資料或其他地區類似的資料進行設計,使設計與實際情況嚴重脫節,結果嚴重影響施工質量,有些設計部門的設計人員在設計的過程中,粗略地進行與水文、水力學和結構力學的計算。此外,有的設計者為了加大安全系數,不按設計規范設計,沒有充分的考慮到工程的特點和需要,擅自人為的提高混凝土的強度、抗滲、抗凍等質量控制標準,導致工程項目材料無故增加投入,造成很多不必要的資金浪費。缺乏設備安裝的技術指標,混凝土的施工要求和各項檢驗指標等的詳細說明,甚至對于存在與施工圖技術要求矛盾的現象置之不理,很多技術指標在其關鍵部位的控制要點明確度太低,不能為施工作業提供很好的指導作用。設計方案與工程實際需要不符合,不能周全的考慮到工程的后續運行和管理。
1.2 對于前期的規劃相當缺乏
首先是規劃設計的資料不充分,水電站工程所在的地質、水文、氣象等都可以直接影響到設計方案選擇的標準。因此,設計者應該在進行設計前充分的掌握這些資料,在實際進行設計的過程中,部分設計者為了趕設計出結果、縮短時間、縮小經濟的投入量,直接采用與之類似的實地考察資料和需要設計地區的類似資料進行設計,從而一些計算公式的引入、水文資料的參考、參數的確定、設計方案的確定等都不精確,根據這樣的數據設計出來的方案,肯定是不達標的,沒有考慮實際情況,導致設計出現明顯的偏差。其次是實地勘察結果與實際情況不符,
很多設計單位的設計部門為了節省開支,加上時間短、人員稀缺、任務繁重等眾多因素,在水電站項目的實地勘探中,對工作程序進行了簡單化。常見的表現為: 雖然進行了地質勘探,但范圍不夠廣且深度不夠,導致得出的結論事實上與實際地質情況有出入;進行地質設計時,不進行勘探,直接利用以前地形圖和地質資料,難免會出現不合理的現象。
1.3 投資概算過于簡單、準確性差
設計者在投資概算編制上沒有做到明確細致化。對于工程的整體情況,投資的主要指標等方面太過于簡單,對于附表和附件沒有嚴格的按規范要求進行編制,使得在工程的下一階段無法準確的核對,當然也不能判斷出是否合理,而且在分析單價方面,沒有考慮到實際材料的價格變動給項目單價帶來的影響,使項目單價分析不準確,從而影響整個工程的投資。
2 水利水電工程設計中的應對措施
2.1 針對設計時所收集的資料不充分的問題
由于相關人員對于專業知識的極度匱乏,錯誤的評估了水利工程中容易引發的一系列問題。我們需要做的是與國內知名的圖書館和高校建立長久的合作機制,這樣可以充分的利用館藏圖書,最為重要的是可以搜索相關學術論文、期刊和成果。這在一定程度上就是相當于在全世界范圍內搜索相關的信息和材料,進行準備。另一方面還應該加強設計人員的知識素養和對規范的熟練掌握程度,運用這一特性整理出一套適宜的材料,其中最重要的是在水利建設的地點結合理論來進行現場資料的收集。只有這樣,才能拿到精確的資料,加以相關文獻的查詢和總結先前的經驗,之后結合目前世界上最新的研究成果,對水利水電工程的設計進行合力計算和優化設計。
2.2 端正態度,明確責任分工
在水利水電站設計中出現的很多問題都是由客觀因素而引起的,但同時也與設計人員的工作態度和責任心有著密切的聯系。因此,首先應該端正設計態度,明確設計的重要性和其自身的職責,針對不同的項目工程,做好明確的設計分工,在了解各自責任的基礎上,根據專業制定各個階段的目標和質量方針,將責任務必落實到每一個人當中。一旦發現任何問題,一定要做到及時反饋并加以糾正。
2.3 加強實地勘探過程中的技術要求
在這個過程中,要盡量讓操作技能熟練的工作人員進行,并在測量時要嚴格的按照其操作流程來進行每一步的操作。各級設計部門要積極的引進和采用技術先進的勘探設備,配備優秀的專業技術人員,將前期的勘探工作務必搞好。在設備上要提供與操作人員水平相當的設備,落后的設備準確度一般都比較低,預期的效果很難出現。而過于先進的設備雖結合了很多優良的技術,但是在很大程度上可能會與操作人員的技術水平不符。要選用操作人員最熟練的勘測手段,進行現場的勘探。同時還要保證各項水工建筑結構物、水利機械、水利電氣等達到配套、系統、合理、完善,使工程不僅是在等級上、防洪能力上或者是抗震設計強度上都能夠起到一個很好的作用,建成后的水利運行方面、工程管理方面,均達到相關設計規范的要求,進而從真正意義上保證工程項目效益更好地發揮。
2.4 水利水電工程設計需要較高的技術支持
相關的工作人員要加強自身對設計整體的把握程度,并且要隨時代不斷變化,要和世界先進的技術不斷的拉近彼此之間的差距,然后就是要積極學習國內外水利建設的新技術和新工藝,以及對于新型材料的應用。并且要組建工作人員進行定期的業務培訓和交流,要做到技術跟隨時代潮流,及時的變換更新設計思想,并將其充分的應用到實際工作中。注重設計部門優秀技術人才的引進和培養,優秀的技術人才應該在工程中充分的發揮其自身的價值,幫助各部門解決各種疑難雜癥,并完成技術含量高、設計結構復雜的水利水電項目。每個設計工作的相關人員,要注重日常相關工程資料的整理和積累,要建立起自己專屬的信息資源庫。在實際的應用中隨時能夠拿出對于問題有針對性的解決措施,另一方面而也有助于自身業務水平的發展和提高。
2.5 提高設計人員的知識素養
加強設計人員的專業培養,設計人員的專業水平和能力素養與水利工程的設計水平密切相關,設計人員應該隨時不斷的更新設計理念,設計部門也應該加強對設計人員的培訓,組織他們進行相關理論和實踐的學習,進行實質性的業務培訓,并注意引進并運用行業內的新技術、新材料和新工藝,幫助設計人員及時更新設計思想,并將新的設計理念充分的運用到實際設計中去。與此同時,設計部門還應積極的引進優秀技術人才,讓這些優秀人才指導設計部門完成困難、復雜的設計,幫助解決各種技術難題,有效的帶動并監督整個團隊,從而提升整體的設計水平。
總之,對于水利水電工程的設計來說,設計部門在整個建設工程中起著關鍵的作用。在一定意義生說一個合理的設計是優質工程的基本決定因素,而且高知識和技術水平支撐著設計的工作。相關的設計部門和設計人員應提高認識,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來避免上述這類問題的頻繁出現,保證設計的質量和水電站建設的順利進行,從總體上來講水利水電工程建設任重而道遠。
參考文獻
[1].余國亮.水利水電設計中存在的問題[J].江西建材,2012(08)
關鍵詞:水利工程;設計;改進措施
Abstract: This paper briefly expounds the significance of the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design,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design of the existence of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of several common problems, according to its own engineering practice,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the design of the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the improving measures.
Keywords: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s; Design; Improvement measures
中圖分類號:TV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引言
在水利工程的建設過程中,水利設計部門承擔著項目規劃、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等一系列工作任務,為水利事業的發展作出不可替代的貢獻的同時設計部門的設計水平也有了長足的進步。但由于有些設計單位水平參差不齊,工程設計報告特別是中小型水利工程的設計文件仍存在一些問題,水利工程作為國民經濟的基礎設施和基礎產業,其重要性近年來越來越受到各級部門和廣大人民群眾的理解和重視。
1水利工程設計的意義
水利工程設計工作是指為達到預定水利工程目標而制定的工程方案、建筑物和實施方法以及經費預算等工作。其中設計方案的好壞直接影響工程的投資效益和工程的安全運行。所以,在水利建設中水利工程設計起著關鍵性作用,加強水利工程設計管理有著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
1.1水利上程沒計方案的好壞直接影響水利工程的造價。水利工程項目的建設包括三大階段:項目決策、項目設計和項目實施。在整個水利工程建設中,投資控制的關鍵在于設計和決策兩個階段,當水利工程項目做出投資決策后,關鍵就是工程設計了,而工程設計方案的好壞直接影響著水利工程的質量和造價。
1.2水利工程設計對于運行費用的重要性。水利工程設計的質量影響著項目建設的一次性投資,也影響著運行費用。水利工程一次性投資和運行費用有著一定的反比關系,而水利工程設計在它們之中的作用可以影響到兩者的最佳結合,完美的設計可以使得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運行費用達到最低。
2水利工程設計中存在的常見問題
2.1報告編制格式不符合規范規定
中、小型水利工程可研報告和初步設計報告的章節安排及格式應符合《水利水電工程可行性報告編制規程》(DL5020-93)和《水利水電工程初步設計報告編制規程》(DL5021-93),但根據實際情況內容和深度可適當簡化。現在有些設計章節編排混亂,根本不符合規范要求,部分章節內容甚至根本沒有(如環境影響評價、水土保持項目設計等)。
2.2基本資料不詳
基本資料不詳是設計審查中發現的主要問題之一。對于水利工程設計,當地的地質、水文、氣象、水資源等摹本情況直接涉及設計方案的選擇。計算公式的引用,參數的確定等問題,這些基礎資料不詳或不準確。將直接導致設計失誤,因此設計部門一定要給予足夠的重視。現有很多項目由于時間緊或為節省開支不進行實地勘察.采用以往資料或其他地區的資料進行設計,而在實際施工中發現與實際情況不符,就要進行設計變更,這不僅給設計審查帶來麻煩,而且會造成工期拖延甚至施工方索賠等一系列問題。
2.3方案論證不充分
方案比較與論證無論在可研階段還是初步設計階段都是必不可少的重要內容,只有通過詳細、充分的比較和論證才能保證設計方案經濟、技術等方面的先進性和合理性.而這部分內容恰恰是水利工程設計中被普遍忽略的。方案比較應該從工程選址、工程總布置、建筑物結構設計等步驟對備選方案的工期、投資、經濟效益、環境影響、運行條件等多方面進行全面的分析比較,而且比選應在幾個可行的方案之間進行,絕對不能與根本不可行的方案比選。現有很多設計只在總體方案選擇時簡單的定性說明一下甲方案投資高于乙方案,就認為乙方案優.而沒有進行詳細的經濟分析(計算內部收益率、經濟凈現值、投資回收期等指標)。總體方案確定后,具體結構設計就很少進行方案比較,這些就會造成結構設計不合理、投資浪費等問題。
2.4水利工程設計中的“偷工減料”行為
水利工程設計工作沿著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招標設計、施工詳圖設計的流程不斷深入,并不只意味著結構圖、工程量和工程費用計算的逐步細化和分解,還包括作為設計依據的基礎資料的逐步補充完善,設計方案的比較也需進一步深入論證,設計單位在設計取費中實際已包含了這一部分的費用。但是目前很多水利工程設計中,設計單位為節省費用支出,各階段不愿作進一步補充完善設計采用的基礎資料,會把上一設計階段的基礎資料直接挪用到下一個設計階段去,使得很多設計方案因基礎資料不完善而不能作進一步的深入論證,這樣會導致很多不必要的損失。
3水利工程設計的問題的改進措施
3.1確保設計基礎資料的真實性
我國現行各種水文計算規范中規定,在水利水電工程規劃設計中,首先要對水文基本資料進行嚴格審查、復核。工程水文設計受基礎資料、推算、環境、人為因素等方面的主、客觀的干擾,或多或少存在成果評判上的差異,這就決定了對工程水文設計相關資料必須認真核查,才能保證設計成果的可靠性和真實性。設計中新引用的基本資料、數據、時期等都要滿足兩條要求:一是十分可靠;二是適應研究對象精度要求。
3.2設計招投標
設計實行招標投標制,目的就是要引進競爭機制,使設計單位具有危機意識,充分調動設計單位精心設計、優化設計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督促設計單位提高設計質量。可將預可研階段、可研階段分別作為一個招標階段,招標設計階段與施工詳圖設計階段合并為一個招標階段,分期進行設計招標。現在的工程實施監理制度應該說是一種比較完善的體制了,可以從資金、進度、質量三個方面對工程進行控制。而在我國的設計市場上,還則往往存在著一家之言、一家說了算的問題,對設計單位的工作成果只有通過審查會的形式加以判斷和確認。但由于審查會一般時間較短,與會的專家不可能對整個設計進行全面細致的論證或復核,使審查會難以達到預期的效果。而設計成果要是出了問題,后果將是非常嚴重的。
3.3實行設計監理制
能對設計的全過程進行控制與監督,必然會促進設計單位提高其設計質量,從而使設計工作到位,對工程的投資控制是非常有益的。業主的有關部門應積極配合設計監理單位開展工作,同時加強對設計監理的管理,根據合同條款考核設計監理的工作業績,并給予一定的獎懲。在工程項目設計的不同階段,可視工程需要聘請國內外的權威機構或專家,對工程中的一些重大方案進行論證或重要的技術難點、專題進行咨詢。特別是有針對性地在某些問題上咨詢有特長、專長的專家,把好技術關,更好地解決工程項目中存在的技術問題,為科學決策提供依據。
3.4加強設計人員的事業心和責任感
設計中發現的很多問題往往不是由于設計水平不夠造成的,而是由于設計人員缺乏應有的責任心和嚴肅認真的態度,工作疏忽引起的(如某些前后矛盾或計算錯誤的內容),因此設計人員一定要解放思想、端正態度,充分認識設計質量的重要性,樹立精品意識,使每一項設計成果都經得起推敲。
3.5注重規劃設計的前期工作,確保設計方案切實可行
結合中、小型水利水電工程具體項目的特點,認真分析工程項目實地的地質、水文、經濟、生態等的綜合因素,搞好流域上下游水文站的測驗資料平衡檢驗,整理匯集完整的地質資料,認真做好水力、結構計算,擇優選擇和制定最為合理的設計方案。保證各項水工建筑物、水利機械、電氣等達到配套合理,使工程無論從等別、防洪能力上,還是抗震設計烈度方面,以及建成后的運行管理上,都能達到相關設計規范的要求,進一步保證工程項目效益的有效發揮。
3.6不斷提高設計人員的業務水平
水利水電工程設計人員要加強自身設計水平,不斷更新設計理念。首先,要注重國內外水利水電工程新技術、新工藝和新材料的引進和運用,設計部門要加強相關的理論和實踐的學習,積極組織技術人員參加有關業務部門組織的培訓、學習和考察,及時的更新設計思想,并應用到實際工作中;二是設計部門要積極引進高、精、尖的技術人才,幫助各部門解決大量的技術難題,完成技術含量高、結構更復雜的項目,還可以通過日常的工作帶動設計團隊整體的設計水平提升;三是每個設計者要注重日常相關工程資料、信息的搜集和積累,增強設計工作的靈活性,實際工作中不去生搬硬套,拿出具有針對性和具有獨創性的設計方案。同時制定出相應的施工方案和運行管理等方案,真正做到了為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提供指導性的技術管理文件。
4結束語
水利水電是國民經濟的基礎設施,隨著經濟建設的不斷發展,水利工程投資管理也逐步向規范化、專業化、社會化的模式轉變,但仍需要不斷的去完善。因此,水利工程的設計必須嚴格遵守基本規程規范,不斷提高水利工程設計的技術水平和設計人員的事業心和責任感。只有這樣,水利工程設計就能有更好的發展前景,就能更好的為社會服務。
參考文獻
[1]劉肩文、林雪飛、姜文新,水利工程設計中引以注意的兩個問題【J】.水利天地.2000,(02).
關鍵詞:動力觸探;試驗;問題
一、動力觸探貫入機理
所謂動力觸探貫入機理,就是土體在沖擊荷載的作用下,按照孔穴擴張理論,在不排水條件下,假設觸探頭貫入,土體作為彈塑性介質,在臨界深度內,貫入觸探頭時,土體的破壞以整體剪切為主;貫入觸探頭后,由于周圍應力的不斷增大,土中不再出現整體剪切破壞,剪切破壞或孔穴擴張的破壞只在錐頭附近出現,在黏性土中,由于超孔隙水壓消散比較慢,隨著深度的不斷增加,超孔隙水壓也在逐漸增加。
在工作過程中,在導桿摩擦、錘擊偏心等因素的影響和制約下,與理論計算值相比,自由落錘能量比較小。因探桿本身長度、質量、彈性變形及探桿周圍土體摩阻力的影響,傳到探頭的能量也被消耗一部分,所以,根據荷蘭的動貫入阻力公式計算土對探頭貫入的阻力:
式中:Rd、M、m、H、A、e、D、N63.5、g 分別代表動貫入阻力(kPa)、落錘質量(kg)、圓錐探頭及桿件系統的質量(kg)、落距(m)、圓錐探頭截面積(cm2)、貫入度(mm),e=D/N63.5、規定貫入深度、規定貫入深度的擊數、重力加速度, g=9.8m/s2。
二、動力觸探設備及應用范圍
在使用動力觸探種類方面國外比較多,根據錘擊能量,國內將動力觸探分為輕型(N10)、中型(N28)、重型(N63.5)、超重型(N120)等4 種。觸探頭、觸探桿、穿心錘3 部分共同組成我國動力觸探設備,根據重錘質量、落距所組成的動力能量之間的差異,可以將動力觸探分為輕―特重型。在測試過程中,為了充分發揮一機多能的作用,80 年代以后,63.5kg 類型的錘重得到廣泛使用。
三、動力觸探試驗的工程應用
某水利工程在初步設計階段進行地質勘察工作,勘察以結果滿足水利工程初步設計階段精度為目標。勘察工作主要采用資料收集、整理,工程地址測繪、沿堤線及建筑物工程地質鉆探,現場原位試驗和室內土工試驗等綜合勘察手段。原位試驗選用的設備為重型(N63.5)動力觸探設備。執行的國家有關規范、規程包括《堤防工程地質勘察規程》(SL188-2005)、《中小型水利水電工程地質勘察規范》(SL55-2005)、《水利水電工程地質測繪規程》(SL299-2005)、《土工試驗規程》(SL237-2000)、《巖土工程地質勘察規范》(GB50021-2001)、《水利水電工程天然建筑材料勘察規程》(SL251-2000)、《工程地質手冊》等。
3.1臨界深度her在貫入設備的初始階段,隨著貫入深度h的增加,動探擊數N63.5逐漸增大,導致地面出現隆起、開裂現象,當貫入達到一定深度后,N63.5值趨于穩定,地表不再繼續變形,在N63.5-h曲線上出現明顯的變化點,該深度值就是動力探觸臨界深度(her)。
在地面以下,臨界深度范圍之內,在貫入探頭的過程中,土體以剪切變形為主,土的側向約束力隨著貫入深度的增加逐漸增大,壓縮變形逐漸取代剪切變形。當貫入深度超過臨界深度后,土體的壓縮性或者密實度將影響和制約動力觸探擊數。在“動力初探試驗技術的研究與應用”一文中,趙昭熔,曹化平指出:①在同一均勻土層中,隨著探頭直徑增大,臨界深度不斷加深;②當探頭直徑相同,隨著N63.5增大,臨界深度逐漸加深;
在一般地層(N63.5在2-50擊/cm)中,對于重型動力觸探來說,臨界深度通常為0.5-1.0m,相當于探頭直徑的7-14倍。
3.2判斷土的密實度密實程度作為最主要的指標,可以對非粘性土地基強度進行評定。對于非粘性土的密實程度來說,如何進行判定。目前,通過相對密度對砂土進行評定,通過目測觀察的方式對碎石類土進行評定。對于同一級配的非粘性土來說,如果密度越大,那么對應的土層越密實。對于地基土密實程度通過采用密度可以進行間接的判定。通過對50組資料進行綜合統計,統計結果顯示,對于砂土來說,N63.5隨著密實程度的增大逐漸增大,相應的地基強度呈線性增長的關系。在低密實度時,卵石土也呈線性關系,擊數N63.5隨著密實程度的增加其增大值明顯增大,與地基強度的增長率相比,其增長率明顯偏大。在較密實狀態下,擊數N63.5與地基強度呈非線性關系。動力探觸的試驗成果包括標貫擊數和修正標貫擊數,確定砂土的液化性時,采用未修正的斯嶧魘,而確定承載力時,采用了修正后的擊數。這樣試驗主要是因為主要因為用標準貫入擊數查地基承載力的經驗關系統計時所用的標準貫入擊數是經過修正的;而液化判別公式中已經包含了深度的影響,只采用未修正的標貫擊數即可。粒徑大于2mm的顆粒含量超過全重50%的土稱為碎石土,粒徑大于2mm的顆粒含量不超過全重50%,粒徑大于0.075mm的顆粒質量超過總質量50%的稱為砂土。碎石土和砂土密實度分類標準見表1。
3.3 其他應用
3.3.1 液化判定:砂土層的密度通過原位標準貫入試驗的擊數可很好地反映,然后結合砂土層和地下水位的埋藏深度,進行局部的調整和修正,砂土液化的可能性通過查表即可判定。根據GB50011-2001《建筑抗震設計規范》的相關規定,需要進行液化判別時,通過采用標準貫入試驗進行相應的判別。但是,在對飽和砂土層作標貫試驗時,由于某些工程項目將快速提升孔內鉆具換成標準貫入器作標試驗,進而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孔內水位接近孔底,與地下水位之差大則孔底發生涌砂,特別是埋深較大且又是純凈的中細涌砂最嚴重,進一步造成誤判。
3.3.2 土層劃分:靜力觸探試驗的主要作用之一就是精確分層、確定土體的類型,為工程建設提供設計依據與參數。依據鉆進和取土情況以及錘擊數差異變化,并按照沉積規律綜合判定。我們認為并非是單一的厚層砂和礫卵石簡單結構,而是由多個沉積韻律組成的不均勻復雜土層結構,并依此作為土層劃分的依據。
四、結束語
動力觸探試驗野外現場作業簡單、方便,測試需時短,可以縮短勘察工期,進行土體巖性劃分及確定土體力學參數效果良好。比較客觀地測試土層的工程特性,為工程地質地基評價和設計基礎型式的選取提供合理、科學的依據。
參考文獻:
[1]趙昭熔,曹化平.動力觸探試驗技術的研究與應用[J].鐵道工程學報,2005,(S1):431-439.
關鍵詞:三河口;大壩工程;工程建設;除險加固
1工程概況
三河口水庫位于聞喜縣城西南30km處,建于1973年11月,1975年5月竣工蓄水,是以防洪、灌溉為主的小(1)型水庫,總庫容325.7萬m3,控制流域面積41.5km2,設計灌溉面積1.5萬畝,下游保護范圍13個村莊1.2萬多口人、1萬畝耕地及25家企業。經多年運行,三河口水庫大壩庫區淤積嚴重,淤積厚度已達14m,淤積38萬m3。壩體土局部含有鈣質結核與碎石,填土干密度較低,填筑質量較差;筑壩時對壩基覆蓋層及強風化層清除不徹底,形成滲漏通道,影響水庫的正常運行。灌溉洞設在大壩中部,為半圓拱無壓洞,進口由錐形球閘控制,卷揚機斜攔鋼絲繩啟閉。涵洞長80m,洞寬1.2m,高1.7m,進口底板高程720m,縱坡1/200,最大泄量為1.0m3/s。大壩建成蓄水初期,由于壩體填土質量差,左側壩體有明顯沉陷,最大沉陷為70cm,大壩沉陷導致灌溉洞進口混凝土體斷裂,產生漏水現象;灌溉洞側墻砌石部分砂漿脫落,涵洞內有多處縱橫向裂縫,距進口1m處有兩條縱向裂縫,寬1cm~4cm,長15m左右;錐形球閘及卷揚機由于多年運行,損壞老化嚴重,止水功能失效,漏水嚴重。溢洪道位于大壩右側,為開敞式溢洪道,進口底高程733.2m,設四孔砌石拱工作橋,斷面凈寬26m,總長90m,消能形式為陡坡挑流消能,陡坡段長20m,坡比1:3。設計最大泄量630m3/s。溢洪道與大壩連接處岸坡滲漏明顯,整個岸坡潮濕,滲漏量大;溢洪道底部清基不徹底,有砂卵石層,沿溢洪道底部有滲流現象,溢洪道進口處護砌太短,右岸坡有明顯坍塌現象。水庫管理房破損嚴重;水庫無必要的觀測設施。
2工程建設任務
由于歷史原因,大壩建成后就存在諸多隱患,因此,水庫自建成后就是一座“病庫”。經過35年帶病運行,經復核水庫現狀壩高滿足三十年一遇設計洪水標準,三百年一遇校核洪水標準,但溢洪道基礎滲漏嚴重;下游壩坡的穩定安全系數小于允許值,壩體有明顯沉陷,對大壩安全構成威脅;壩基施工時未對壩基風化層進行清理,滲漏量較大,有可能發生管涌。大壩缺少安全監測設施、滲流觀測設施、通訊設施落后、無水情測報系統、防汛搶險道路不暢通、管理設施薄弱等諸多問題,嚴重影響大壩正常安全運行。因此,2008年6月,大壩被鑒定為三類壩,屬病險水庫。若不及時對大壩進行加固處理,勢必影響壩體結構的穩定和工程安全。水庫防洪保護范圍包括汾村、下院等13個村莊1.2萬多口人、1萬畝耕地、25家企業及聞垣公路,區域內人口稠密、農業發達、工業興旺。如水庫潰壩一旦發生,必將造成巨大損失,下游的公路、農田、工礦企業及沿岸13個村莊,將被淹沒,經濟將受到嚴重影響。因此,對三河口水庫大壩進行除險加固是非常必要的。三河口水庫除險加固的主要內容為:對大壩防滲加固處理;對大壩上游壩面塌陷部位、下游壩面進行培厚;對溢洪道進口基礎進行防滲處理,對溢洪道側墻進行修復;對灌溉洞進口及洞身進行維修加固;對進水口錐形球閘、啟閉機進行更換;對壩頂道路進行硬化,對防浪墻進行修復;增加大壩滲流及變形觀測設施;對水庫管理站進行改造。
3工程加固設計
3.1工程等別及標準
根據《水利水電工程等級劃分及防洪標準》(SL252—2000)規定,該工程等別為Ⅳ等,主要建筑物級別為4級,次要建筑物級別為5級。樞紐建筑物的洪水標準為:設計為三十年一遇,校核為三百年一遇,泄水建筑物消能防沖設計洪水標準為二十年一遇。根據《中國地震動峰值加速度區劃圖》(GB18306-2001圖A1)和《水工建筑物抗震設計規范》(SL203-97)第1.0.6條規定,大壩及建筑物設防烈度為Ⅶ度。
3.2分部分項工程設計
下游壩坡培厚經大壩穩定計算復核,大壩下游壩坡安全系數小于規范允許值,需進行加固處理。工程主要對下游壩坡進行培厚,新修排水溝及下游壩腳棱體排水。大壩上游壩坡主要進行陷坑處理。大壩迎水坡塌陷坑位于灌溉洞頂部,樁號0+105~0+150段,高程在729m~732.3m之間,沿壩軸線走向呈長條形,長45m,寬10m,最大沉陷深0.7m,面積315m2。在溢洪道與右壩肩之間有長約80m的卵石層滲漏段,高程在726m~735.5m之間,工程對溢洪道與右壩肩之間80m滲漏段采用鋪設復合土工膜進行防滲,復合土工膜鋪設時與大壩上游坡面土工膜連為一體,范圍為733.2m~721m之間。由于溢洪道進口護砌不夠,受洪水淘刷,岸坡已部分坍塌。本次對進口進行護砌,長12m,護砌總高度為2m~7.5m;對溢洪道進口段底板采用M7.5水泥砂漿砌石護砌,厚0.5m。溢洪道陡坡段位于砂礫石基礎上,為了減小底板揚壓力,在陡坡下部設排水減壓孔,孔距2m,排距2m,梅花形布置,排水孔孔徑為φ100mm,孔內填設反濾土工布及豆石料。根據《三河口水庫大壩安全鑒定評價報告》,因大壩沉陷導致灌溉洞進口混凝土斷裂滲漏;涵洞側墻砌石部分砂漿脫落,內有三條縱向裂縫,裂縫部位有滲水,危及大壩的安全運行。本次將灌溉洞進口拆除重建,為現澆C25鋼筋混凝土結構,進口為兩孔,單孔凈寬0.9m,側墻厚0.3m,長4.2m,高4.15m;對涵洞全斷面采用內襯C25鋼筋混凝土進行加固,厚0.15m,并對其涵洞進行回填灌漿。此外,需要對觀測設施等進行完善,增加大壩浸潤線、滲透壓力和位移觀測設施;對壩頂路面、防浪墻、水庫管理站進行修復改造。
4工程施工組織管理
三河口水庫除險加固工程的施工場地,主要分布在主壩上。該水庫距縣城30km,水庫壩址現有8km公路與后宮鄉連接,路況較好,滿足施工運輸的要求。施工用電,可就近從附近村莊接線。工程施工用水可直接從庫中抽取,生活用水可架管道從附近水井引用。工程所需的水泥、鋼材、炸藥、汽(柴)油、木材由聞喜縣城采購供應,運距30km。工程所需的毛塊石料、碎石料及砂料可用水庫下游河谷及兩岸的塊石,巖性主要為花崗巖、灰巖。經過加工可作為粗骨料及細骨料使用,質量較好,儲量大,交通方便,開采條件好,運距為2km。砂料可選用河底料場的砂料,距離大壩20km。本工程施工導流只須解決基流導流,清水流量約為0.08m3/s。根據大壩實際情況,利用大壩原有的灌溉洞導流,在第一年春澆完后泄空水庫,到汛期過后,進行壩前淤泥開挖,就近堆放與大壩平行形成自閉圍堰,以攔蓄少量清水以備施工使用,多余河水用一根直徑為40cm的鋼管導入灌溉洞后流入河槽。三河口水庫除險加固工程的主體工程為大壩防滲加固處理、大壩上游護坡塌陷部位及壩坡護腳處理、溢洪道基礎進行防滲處理、灌溉洞進行加固、壩頂防浪墻修復、大壩滲流變形及水情自動測報系統、管理站改造等工程建設。根據工程特點,該工程總工期為一年,施工天數365天。
5結論
在工程設計施工過程中,要堅持和諧管理、和諧施工的理念。該水庫的除險加固不但可以充分發揮其綜合效益,而且有利于進一步增強區域抵御自然災害的能力。
作者:劉曉薇 單位:運城市水利勘測設計研究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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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袁光裕,胡志根.水利工程施工(第五版)[M].武漢:武漢大學.
關鍵詞:攔河壩壩坡壩頂
中圖分類號:TV69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1工程概況
桃林營水庫位于潘莊鎮桃林營村東南,位于秦皇島市盧龍縣境內青龍河水系上,是一座以防洪、灌溉為主兼顧養殖的小(2)型水庫。壩址以上控制流域面積2km2,原設計總庫容85萬m3,現狀水庫總庫容53.4萬m3;工程等別為Ⅴ等,建筑物級別為5級。原設計洪水標準為30年一遇,校核洪水標準為300年一遇。 目前水庫設計洪水標準為20年一遇,校核洪水標準為200年一遇。
2攔河壩存在的主要問題
縱觀上世紀50年代至80年代修建的小型水庫,攔河壩出現的問題大致相同,一般有以下幾種情況。第一:上、下游壩坡抗滑穩定不滿足規范要求;第二:上游壩坡未護砌,或者有護砌,但經過多年運行,已風化脫落破損嚴重;第三:下游防滲體失效;第四:壩體、壩基滲漏;第五:壩頂高程不滿足防洪標準;第七:壩頂路泥濘不堪,通行困難;第八:壩坡虧坡嚴重。針對以上情況,采取不同的加固措施,使攔河壩達到安全使用標準。
桃林營水庫存在問題是:1. 水庫防洪標準不滿足30年一遇洪水設計、300年一遇洪水校核的規范要求;2. 大壩上游壩坡在正常運用期及非常運用期抗滑穩定滿足規范要求;下游壩坡在正常運用期及非常運用期,抗滑穩定不能滿足規范要求;3. 壩體在穩定滲流期和非穩定滲流期的各種計算工況下,浸潤線均能反映壩體內的水位變化,符合滲流基本原理,但大壩壩基滲漏嚴重,經計算壩基不滿足滲流穩定要求;4. 迎水面馬道以下干砌石護坡損壞,馬道以上未護坡;壩腳排水棱體破損嚴重,已經失效;5. 溢洪道導流墻損壞嚴重,無交通橋,泄洪時無法上壩;6. 輸水洞閘門豎井損壞,閘門及啟閉設施銹蝕變形;7. 水庫無必要的安全監測及管理設施。
3攔河壩加固工程措施
3.1上游壩坡加固工程
3.1.1上游壩坡抗滑穩定加固
首先對現狀壩坡進行抗滑穩定復核,檢驗是否滿足規范要求,如滿足則不再對壩坡進行加固,反之則應先對壩坡培厚放緩、壓實,使壩坡滿足穩定要求,再對壩坡進行干砌石護砌。對于下游壩坡亦是如此。桃林營水庫經復核得知,現狀水庫上、下游壩坡抗滑穩定滿足規范要求,因此,桃林營水庫壩坡坡比維持現狀不變。
3.1.2上游壩坡護砌加固
對需要進行壩坡護砌的情況,首先對壩坡進行清表,清表厚度一般為60cm,然后由下向上依次鋪設15cm的中粗墊層、15cm的碎石墊層,最后在墊層上鋪設30cm厚的干砌石墊層。對于第二類情況,如果是局部風化破損,僅對局部破損部位進行翻修處理,翻修方法及施工工藝與第一類情況相同;如果是壩坡全部破損,先對原干砌石護坡進行拆除,然后按第一類情況的施工方法及施工工藝對壩坡進行干砌石護砌。
桃林營水庫攔河壩上游馬道以下干砌石護坡砌筑質量較差,目前破損嚴重,馬道以上無護坡。為保證大壩安全運行,對上游壩坡進行干砌石護砌。
首先對攔河壩上游馬道以下干砌石護坡進行局部翻修處理,預估拆除原干砌石護坡的30%。然后對局部拆除部位進行平整夯實,鋪設兩層反濾料,由下向上依次厚15cm的中粗砂墊層、厚15cm的碎石墊層。馬道以上也采用干砌石護坡,施工及鋪設厚度同馬道以下護坡。
對于拆除后的干砌石,可依實際情況進行適當回收利用,如桃林營水庫上游壩坡按拆除量的30%進行回收利用。對于新砌護坡塊石料要求質地堅硬、無裂紋,飽和抗壓強度大于40MPa,容重大于24kN/m3,施工時要求砌筑緊密,護坡表面砌筑平整。
3.2下游壩坡加固工程
如果原攔河壩下游壩坡沒有護砌,除險加固時,一般也不再對下游壩坡進行護砌。桃林水庫下游壩坡加固設計維持原護坡型式和坡比,在下游壩坡進行自然草皮防護。
經復核,桃林營水庫在正常蓄水位情況下攔河壩滲漏量為1.38×10-4m3/s•m,滲漏量較大,影響水庫綜合效益的發揮。但攔河壩在正常蓄水位、設計洪水位和校核洪水位情況下,最大水平滲流坡降均小于允許滲透坡降,滲透穩定滿足要求,并且下游壩坡滲透穩定也滿足要求,因此依據水利部“重點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程初步設計指導意見”,對于滲漏問題可按“允許滲漏但不允許滲透破壞”的原則采取工程措施,本次加固不在進行防滲處理,為保證攔河壩的穩定在下游壩腳處新建貼坡排水。
新建貼坡排水體高1.5m,設置兩層反濾,由下向上依次為厚20cm的中粗砂和厚20cm的碎石墊層,表層為厚30cm的干砌石。在大壩下游壩腳設排水溝和外引排水溝。壩腳排水溝底寬0.6m,深0.8m,上、下游邊坡分別為1:1.5和1:1.5,由30cm厚的干砌石砌筑;在壩腳排水溝水流匯集處向外引一條長25m的外引排水溝,外引排水溝底寬0.6m,高0.8 m的過水斷面,采用厚30cm干砌石砌筑;壩腳排水溝和外引排水溝砌石下均設厚10cm碎石墊層。
3.3道路加固工程
3.3.1壩頂路加固
針對以上情況,小型水庫壩頂一般做成泥結碎石路面,其下可鋪設三七灰土墊層,路兩側設置路緣石。桃林營水庫壩頂路面泥結碎石厚20cm,兩側設置10×40×60cm的混凝土路緣石,路緣石頂面與壩頂路面齊平。單側向下游排水,坡度1.5%。
3.3.2上壩路加固
上壩路為通往壩頂及村民的外出通道,上壩路一般采用跟壩頂一樣的結構和施工工藝。桃林營水庫上壩路改造采用泥結碎石路面,厚20cm,上壩路兩側設混凝土路緣石,厚10cm,高40cm。路緣石頂面與上壩路面齊平。單側向下游排水,坡度1.5%。
3.4防洪標準加固
如果設計時遇到防洪標準不滿足規范要求時,可采取下列措施;1.壩頂增設防浪墻2.拓寬溢洪道3.降低堰頂高程,以上方法可單獨使用也可合并使用。具體要看水庫所在地區的地基和壩體的質量。如果壩體質量較好,可優先選用壩頂增設防浪墻,這樣不僅施工工藝簡單而且投資相對來說比較小。反之如果壩體質量不好,可進行拓寬溢洪道或降低堰頂高程。在設計中,應根據工程的實際情況,采取較合理的加固措施,使之滿足防洪標準要求。
4攔河壩及主要建筑物抗震穩定分析
根據《中國地震動參數區劃圖》(GB18306—2001)劃定,桃林營水庫工程區地震動峰值加速度0.15g,地震動反應譜特征周期為0.4s,相當于地震基本烈度Ⅶ度。根據《水工建筑物抗震設計規范》(DL5073-2000),水庫主要建筑物的地震設計烈度為7度,工程設計中應進行抗震計算,主要建筑物采用結構措施進行設計。
5結語
以上是小型病險水庫中攔河壩除險加固的一些基本方案措施,并不全面。有些水庫可能并不完全存在以上問題,在工作中,應結合實際情況,經論證再確定合理的加固方案。隨著除險加固工程的開工,施工方案可能會有新的問題出現,針對新的問題,我們應結合工程所在地情況,以安全可靠,設計合理,標準規范,提高建設資金的使用率為原則,制定新的施工方案。同時希望通過對病險水庫的除險加固,能給下游的村民帶來豐厚的經濟回報。
參考文獻
[1] 水利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文件(辦規計[2011]2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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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水工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SL191-2008)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
一、切實增強做好防震減災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
地震是一種突發性強、破壞性大的嚴重自然災害。我國是世界上蒙受地震災難最為深重的國家之一,毗鄰京津,地質構造復雜,處于七、八度烈度區,被確定為首都圈重點地震監視防御區。歷史上曾發生過多次有感地震,公元年發生過-級地震、年發生過—級地震,年地震、年地震、年地震等多次地震也波及到,特別是年月日發生級地震,再次為我們敲響了警鐘,做好防震減災工作任重而道遠,切不可掉以輕心,必須克服麻痹僥幸心理,認清形勢,鞏固成果,長抓不懈。近期全球發生一列顯著地震,表明地震已進入一個新的活躍時段。各級各部門一定要從思想上高度重視防震減災工作,從全面建設和諧社會的高度,認真做好防震減災工作的重要意義,切實增強做好防震減災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各縣(市、區)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門一定要以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為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按照全面建設和諧社會的總體要求,加強對防震減災工作的組織領導,切實把防震減災工作真正當作一件大事抓緊抓好抓出成效。
二、防震減災工作的指導思想、工作目標
(一)指導思想。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以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為目標,遵循預防為主、防御與救助相結合的工作方針,依靠科技,依靠法制,依靠群眾,全面提高地震監測預報、災害防御、應急救援能力,形成政府主導、軍地協調、專群結合、全社會參與的防震減災工作格局,最大限度減輕地震災害損失,為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營造良好環境。
(二)工作目標。到年,基本形成多學科、多手段的綜合觀測系統,地震監測能力達到級,地震監測能力明顯增強;地震科技創新能力明顯提升,對防震減災貢獻率顯著提高;城市新、改、擴建工程全部達到抗震設防要求,基本完成抗震能力不足的重要建設工程的加固改造,農村地震安全民居比例大幅度提高,城鄉抗震設防能力明顯增強;建立比較完善的抗震救援隊伍體系,破壞性地震發生后,小時內救援隊伍能趕赴災區開展救援,小時內災民得到基本生活安置;全市以上的社會公眾受到一定程度的防震減災知識教育,社會公眾基本掌握防震減災知識和應急避險技能。全市建立起完善的地震監測預報、震害防御、應急救援三大工作體系。
到年,地震監測預報能力顯著增強;城鄉建筑、重大工程和基礎設施能抗御相當于當地震基本烈度的地震;建成完備的地震應急救援體系和救助保障體系;地震科技達到全省同期先進水平。
三、全面提升防震減災工作水平
(一)提高地震監測預報能力和水平。各縣(市、區)政府、地震部門要按照《市防震減災“十二五”規劃》的要求,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分步實施,達到逐步提高的目的。改造和完善現有觀測手段,逐步建立健全布局合理、手段齊全的地震監測預報網絡體系。嚴密監視震情的發展與變化,進一步加強對震情的綜合分析判斷與跟蹤,努力捕捉前兆信息,制定震情跟蹤方案,落實震情跟蹤措施,加強分析會商,提高震情決策水平,力爭在破壞性地震發生前做出較準確的短臨預報,為政府決策做好服務。逐步建立并逐步完善以專家為主、專群結合的地震監測預報體系。建立健全地震臺網運行維護、質量檢測技術保障體系,依法加強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的保護。
市縣兩級地震部門要投入必要的人力和財力開展地震監測方法的研究,提高預報預測水平,力爭長期預測更加科學,中期預測成功率不斷提高,短臨預測有新的突破。要特別做好重大活動期間的震情保障,制訂完善的專項保障預案,努力為社會公共安全提供優質服務。各縣(市、區)要在地震工作方面給予必要的經費保障,培養專業人員,增加監測手段,增設監測臺站,力爭“十二五”期間地震監測工作再上新臺階。
(二)增強各類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能力。繼續完善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監管工作,規范抗震設防要求行政許可工作,把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作為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施工圖審查、竣工驗收的必備內容,各類建設工程必須嚴格按照抗震設防要求和工程建設標準進行設計和施工,切實落實工程建設各方責任主體的質量責任。各級地震、環保、國土、規劃等部門要做好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施工圖審查、竣工驗收等環節的審批把關,確保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質量安全;繼續開展建筑物普查鑒定及加固工作,對各類建筑物、基礎設施和重大工程,尤其是交通、電力、通信、水利等生命線工程要開展抗震設防能力普查鑒定工作,對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建筑物盡快拆除或重建,對抗震能力不足、存在明顯隱患的要限期加固;新建、改建、擴建重大建設工程和生命線工程、可能產生嚴重次生災害工程,必須嚴格依法開展地震安全性評價,按照評價要求進行抗震設防;著力加強學校、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工作。加快實施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逐步開展其他學校、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建設工程抗震普查、抗震性能鑒定,根據鑒定結果進行拆建或加固改造;對學校、醫院、大型超市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按照高于當地同級建筑抗震設防要求進行設計和施工,各級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大監管力度。建立健全學校、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建設工程地震安全責任制,落實各項防震抗震措施,提高綜合防災能力。
(三)開展震害防御基礎性工作。要盡快完成城市活斷層探測及地震危險性評價、地震小區劃和震害預測工作。國土利用規劃、城鄉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等相關規劃,必須依據地震活斷層探測結果,充分考慮潛在的地震風險,予以合理避讓。對處于地震活動斷層以及地質災害易發地段的建筑,要有計劃、有步驟地組織搬遷、避讓和實施地質災害防治工程。
(四)全面加強農村防震保安工作。市縣兩級政府和各相關部門要緊密結合新民居建設,加強對農村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和農民自建房抗震設防的指導管理,按照抗震設防要求和抗震設計規范進行規劃、設計和施工。按照《省農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實施方案》,制定扶持政策,引導農民在建房時采取科學的抗震措施。繼續實施農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將農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納入新民居建設示范工程統一管理、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實施、統一驗收。
(五)強化基礎設施抗震設防和保障能力。全面提升交通基礎設施抗震能力。嚴格落實公路、鐵路、航空、水運等交通設施抗震設防標準,加快危險路段、橋梁整治改造,適當提高設防標準。完善交通運輸網絡,建立健全緊急情況下運力征集、調用機制,增強應對巨災的區域綜合運輸協調能力和搶通保通能力;加強電力、通信保障能力建設。本著安全性和經濟性相結合的原則,適當提高電力、通信系統抗震設防標準。優化電源布局和電網結構,對重要電力設施和輸電線路實行差異化設計,加強重要用戶自備保安電源的配備和管理。加強公用通信網容災備份能力建設,提高基礎電信設施防震能力。充分利用國家應急通信網絡資源,結合衛星通信、集群通信、寬帶無線通信、短波無線電臺等各種技術,保證信息傳輸及時可靠;提高水利水電工程、輸油氣管線、核設施等重大工程的抗震能力。優化抗震設計、施工,確保重大工程安全。加強抗震性能鑒定與核查登記,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加快落實水庫、重點江河堤防的安全保障措施。加強輸油氣管線、重點污染治理設施等管理和維護,防止地震引發次生災害。
(六)建立健全地震應急反應機制。制訂完善市縣兩級政府地震應急預案,配足、配齊地震應急物資,積極開展地震應急演練;交通、水利、電力、通信等基礎設施和學校、醫院、商場、影劇院、體育場等人員密集場所,以及易發生次生災害的重大工程要制定專門的地震應急預案,并建立聯動應急管理機制;要建立以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伍為主體、各有關行業救援力量為骨干、具備基本抗震救災知識的志愿者隊伍為補充的“三位一體”地震緊急救援體系,配備專業設備,加強日常演練,制定救援隊伍調動程序,健全協調機制;建立應急避難場所,充分利用人民防空資源,應對地震自然災害,將具有居民緊急疏散、臨時生活功能的人民防空工程兼作地震應急避難場。在城市規劃和小區建設中,充分利用公園、綠地、廣場等空曠地帶建立避險避難場所,布設相應標志和必要的避險救生設施;建立應急工作檢查機制,促進地震應急準備工作的落實,確保一旦發生破壞性地震,能快速有效地實施地震應急和救災工作。
(七)深入開展防震減災宣傳教育。建立防震減災宣傳教育長效機制,把防震減災知識宣傳教育納入國民素質教育體系,納入中小學公共安全教育綱要,納入各級領導干部和公務員培訓教育計劃,切實提高全社會特別是中小學生的防震減災知識和應急避險技能;建立市級防震減災宣傳教育基地,有條件的縣(市、區)可建設相應規模的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要建設防震減災示范學校和示范社區,以點帶面,逐步推開;組織開展經常性群眾防震避震應急演練,通過演練提高公眾的防震意識、知識水平和自救互救能力;及時平息地震謠傳,穩定社會秩序和群眾情緒。
(八)加強“三網一員”群測群防體系建設。各級政府要研究制定加強群測群防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健全群測群防網絡體系。繼續推進地震宏觀觀測網、地震災情速報網、地震知識宣傳網和鄉鎮防震減災助理員的“三網一員”建設,充分發揮群測群防在地震短臨預報、災情信息報告和普及地震知識中的重要作用。各級各部門要研究制定支持群測群防工作的政策措施,建立穩定的經費渠道,引導公民積極參與群測群防活動。
四、加強防震減災工作的組織領導
防震減災工作是一項復雜的社會系統工程,既是政府對社會管理的重要內容,也是公共服務的有機組成部分。各級各部門要切實把防震減災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做到思想重視、組織落實、責任明確、措施到位。
一要切實加強領導。各縣(市、區)政府要重視和加強防震減災體系建設,理順機構,明確編制。年市委、市政府批準的各縣(市、區)政府機構方案中,已明確了防震減災職能的歸屬。各縣(市、區)要在政府工作部門“三定”工作中,落實承擔防震減災工作職責,明確分管領導和專兼職工作人員,確保有專門機構和足夠專職工作人員承擔地震部門或機構的工作任務。各縣(市、區)政府要定期研究防震減災工作,聽取防震減災工作進展匯報,解決各類問題,推進防震減災工作深入開展。規劃、建設、財政等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協調聯動,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防震減災工作。
第一條 為了保障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地開展,積極、穩妥恢復災區群眾正常的生活、生產、學習、工作條件,促進災區經濟社會的恢復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應當堅持以人為本、科學規劃、統籌兼顧、分步實施、自力更生、國家支持、社會幫扶的方針。
第三條 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受災地區自力更生、生產自救與國家支持、對口支援相結合;
(二)政府主導與社會參與相結合;
(三)就地恢復重建與異地新建相結合;
(四)確保質量與注重效率相結合;
(五)立足當前與兼顧長遠相結合;
(六)經濟社會發展與生態環境資源保護相結合。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工作的領導、組織和協調,必要時成立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協調機構,組織協調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共同做好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工作。
第五條 地震災區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自力更生、艱苦奮斗、勤儉節約,多種渠道籌集資金、物資,開展地震災后恢復重建。
國家對地震災后恢復重建給予財政支持、稅收優惠和金融扶持,并積極提供物資、技術和人力等方面的支持。
國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積極參與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工作,支持在地震災后恢復重建中采用先進的技術、設備和材料。
國家接受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提供的符合地震災后恢復重建需要的援助。
第六條 對在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過渡性安置
第七條 對地震災區的受災群眾進行過渡性安置,應當根據地震災區的實際情況,采取就地安置與異地安置,集中安置與分散安置,政府安置與投親靠友、自行安置相結合的方式。
政府對投親靠友和采取其他方式自行安置的受災群眾給予適當補助。具體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條 過渡性安置地點應當選在交通條件便利、方便受災群眾恢復生產和生活的區域,并避開地震活動斷層和可能發生洪災、山體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雷擊等災害的區域以及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工廠、倉庫。
實施過渡性安置應當占用廢棄地、空曠地,盡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農田,并避免對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以及生態脆弱區域造成破壞。
第九條 地震災區的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條件,因地制宜,為災區群眾安排臨時住所。臨時住所可以采用帳篷、篷布房,有條件的也可以采用簡易住房、活動板房。安排臨時住所確實存在困難的,可以將學校操場和經安全鑒定的體育場館等作為臨時避難場所。
國家鼓勵地震災區農村居民自行籌建符合安全要求的臨時住所,并予以補助。具體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條 用于過渡性安置的物資應當保證質量安全。生產單位應當確保帳篷、篷布房的產品質量。建設單位、生產單位應當采用質量合格的建筑材料,確保簡易住房、活動板房的安全質量和抗震性能。
第十一條 過渡性安置地點應當配套建設水、電、道路等基礎設施,并按比例配備學校、醫療點、集中供水點、公共衛生間、垃圾收集點、日常用品供應點、少數民族特需品供應點以及必要的文化宣傳設施等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確保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需要。
過渡性安置地點的規模應當適度,并安裝必要的防雷設施和預留必要的消防應急通道,配備相應的消防設施,防范火災和雷擊災害發生。
第十二條 臨時住所應當具備防火、防風、防雨等功能。
第十三條 活動板房應當優先用于重災區和需要異地安置的受災群眾,倒塌房屋在短期內難以恢復重建的重災戶特別是遇難者家庭、孕婦、嬰幼兒、孤兒、孤老、殘疾人員以及學校、醫療點等公共服務設施。
第十四條 臨時住所、過渡性安置資金和物資的分配和使用,應當公開透明,定期公布,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監督。具體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條 過渡性安置用地按臨時用地安排,可以先行使用,事后再依法辦理有關用地手續;到期未轉為永久性用地的,應當復墾后交還原土地使用者。
第十六條 過渡性安置地點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加強次生災害、飲用水水質、食品衛生、疫情的監測和流行病學調查以及環境衛生整治。使用的消毒劑、清洗劑應當符合環境保護要求,避免對土壤、水資源、環境等造成污染。
過渡性安置地點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加強治安管理,及時懲處違法行為,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
受災群眾應當在過渡性安置地點所在地的縣、鄉(鎮)人民政府組織下,建立治安、消防聯隊,開展治安、消防巡查等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七條 地震災區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受災群眾和企業開展生產自救,積極恢復生產,并做好受災群眾的心理援助工作。
第十八條 地震災區的各級人民政府及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修復毀損的農業生產設施,開展搶種搶收,提供農業生產技術指導,保障農業投入品和農業機械設備的供應。
第十九條 地震災區的各級人民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優先組織供電、供水、供氣等企業恢復生產,并對大型骨干企業恢復生產提供支持,為全面恢復工業、服務業生產經營提供條件。
第三章 調查評估
第二十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地震災害調查評估工作,為編制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提供依據。
第二十一條 地震災害調查評估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城鎮和鄉村受損程度和數量;
(二)人員傷亡情況,房屋破壞程度和數量,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工農業生產設施與商貿流通設施受損程度和數量,農用地毀損程度和數量等;
(三)需要安置人口的數量,需要救助的傷殘人員數量,需要幫助的孤寡老人及未成年人的數量,需要提供的房屋數量,需要恢復重建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需要恢復重建的生產設施,需要整理和復墾的農用地等;
(四)環境污染、生態損害以及自然和歷史文化遺產毀損等情況;
(五)資源環境承載能力以及地質災害、地震次生災害和隱患等情況;
(六)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地形地貌以及河勢和水文情勢、重大水利水電工程的受影響情況;
(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其隱患;
(八)編制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需要調查評估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分工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毀損嚴重的水利、道路、電力等基礎設施,學校等公共服務設施以及其他建設工程進行工程質量和抗震性能鑒定,保存有關資料和樣本,并開展地震活動對相關建設工程破壞機理的調查評估,為改進建設工程抗震設計規范和工程建設標準,采取抗震設防措施提供科學依據。
第二十三條 地震災害調查評估應當采用全面調查評估、實地調查評估、綜合評估的方法,確保數據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及時性和評估結論的可靠性。
地震部門、地震監測臺網應當收集、保存地震前、地震中、地震后的所有資料和信息,并建立完整的檔案。
開展地震災害調查評估工作,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和要求。
第二十四條 地震災害調查評估報告應當及時上報國務院。
第四章 恢復重建規劃
第二十五條 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與地震災區的省級人民政府共同組織編制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報國務院批準后組織實施。
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應當包括地震災后恢復重建總體規劃和城鎮體系規劃、農村建設規劃、城鄉住房建設規劃、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規劃、生產力布局和產業調整規劃、市場服務體系規劃、防災減災和生態修復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等專項規劃。
第二十六條 地震災區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省級人民政府的指導下,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實施規劃。
第二十七條 編制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應當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優先恢復重建受災群眾基本生活和公共服務設施;尊重科學、尊重自然,充分考慮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統籌兼顧,與推進工業化、城鎮化、新農村建設、主體功能區建設、產業結構優化升級相結合,并堅持統一部署、分工負責,區分緩急、突出重點,相互銜接、上下協調,規范有序、依法推進的原則。
編制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標準。
第二十八條 地震災后調查評估獲得的地質、勘察、測繪、水文、環境等基礎資料,應當作為編制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的依據。
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地震地質、地震活動特性的研究成果和地震烈度分布情況,對地震動參數區劃圖進行復核,為編制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和進行建設工程抗震設防提供依據。
第二十九條 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應當包括地震災害狀況和區域分析,恢復重建原則和目標,恢復重建區域范圍,恢復重建空間布局,恢復重建任務和政策措施,有科學價值的地震遺址、遺跡保護,受損文物和具有歷史價值與少數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構筑物的修復,實施步驟和階段等主要內容。
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應當重點對城鎮和鄉村的布局、住房建設、基礎設施建設、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農業生產設施建設、工業生產設施建設、防災減災和生態環境以及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土地整理和復墾等做出安排。
第三十條 地震災區的中央所屬企業生產、生活等設施的恢復重建,納入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統籌安排。
第三十一條 編制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應當吸收有關部門、專家參加,并充分聽取地震災區受災群眾的意見;重大事項應當組織有關方面專家進行專題論證。
第三十二條 地震災區內的城鎮和鄉村完全毀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者人口規模超出環境承載能力,需要異地新建的,重新選址時,應當避開地震活動斷層或者生態脆弱和可能發生洪災、山體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災害的區域以及傳染病自然疫源地。
地震災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專家對新址進行論證,聽取公眾意見,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三條 國務院批準的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是地震災后恢復重建的基本依據,應當及時公布。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公布的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服從規劃管理。
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所依據的基礎資料修改、其他客觀條件發生變化需要修改的,或者因恢復重建工作需要修改的,由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提出修改意見,報國務院批準。
第五章 恢復重建的實施
第三十四條 地震災區的省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有計劃、分步驟地組織實施地震災后恢復重建。
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協助、指導地震災區的恢復重建工作。
城鎮恢復重建應當充分考慮原有城市、鎮總體規劃,注重體現原有少數民族建筑風格,合理確定城鎮的建設規模和標準,并達到抗震設防要求。
第三十五條 發展改革部門具體負責災后恢復重建的統籌規劃、政策建議、投資計劃、組織協調和重大建設項目的安排。
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提出資金安排和政策建議,并具體負責災后恢復重建財政資金的撥付和管理。
交通運輸、水利、鐵路、電力、通信、廣播影視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具體組織實施有關基礎設施的災后恢復重建。
建設部門具體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公用設施的災后恢復重建。
民政部門具體組織實施受災群眾的臨時基本生活保障、生活困難救助、農村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社會福利設施恢復重建以及對孤兒、孤老、殘疾人員的安置、補助、心理援助和傷殘康復。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廣播影視、體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商務、工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具體組織實施公共服務設施的災后恢復重建、衛生防疫和醫療救治、就業服務和社會保障、重要生活必需品供應以及維護市場秩序。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應當加強對有關問題的專題研究,為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提供科學技術支撐。
農業、林業、水利、國土資源、商務、工業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具體組織實施動物疫情監測、農業生產設施恢復重建和農業生產條件恢復,地震災后恢復重建用地安排、土地整理和復墾、地質災害防治,商貿流通、工業生產設施等恢復重建。
環保、林業、民政、水利、科技、安全生產、地震、氣象、測繪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具體負責生態環境保護和防災減災、安全生產的技術保障及公共服務設施恢復重建。
中國人民銀行和銀行、證券、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具體負責地震災后恢復重建金融支持和服務政策的制定與落實。
公安部門具體負責維護和穩定地震災區社會秩序。
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組織實施進口恢復重建物資、境外捐贈物資的驗放、檢驗檢疫。
外交部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調開展地震災后恢復重建的涉外工作。
第三十六條 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文物等有關部門組織專家對地震廢墟進行現場調查,對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科學價值和紀念意義的地震遺址、遺跡劃定范圍,建立地震遺址博物館。
第三十七條 地震災區的省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民族事務、建設、環保、地震、文物等部門和專家,根據地震災害調查評估結果,制定清理保護方案,明確地震遺址、遺跡和文物保護單位以及具有歷史價值與少數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構筑物等保護對象及其區域范圍,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八條 地震災害現場的清理保護,應當在確定無人類生命跡象和無重大疫情的情況下,按照統一組織、科學規劃、統籌兼顧、注重保護的原則實施。發現地震災害現場有人類生命跡象的,應當立即實施救援。
第三十九條 對清理保護方案確定的地震遺址、遺跡應當在保護范圍內采取有效措施進行保護,搶救、收集具有科學研究價值的技術資料和實物資料,并在不影響整體風貌的情況下,對有倒塌危險的建筑物、構筑物進行必要的加固,對廢墟中有毒、有害的廢棄物、殘留物進行必要的清理。
對文物保護單位應當實施原址保護。對尚可保留的不可移動文物和具有歷史價值與少數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歷史建筑,應當采取加固等保護措施;對無法保留但將來可能恢復重建的,應當收集整理影像資料。
對館藏文物、民間收藏文物等可移動文物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物質載體,應當及時搶救、整理、登記,并將清理出的可移動文物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物質載體,運送到安全地點妥善保管。
第四十條 對地震災害現場的清理,應當按照清理保護方案分區、分類進行。清理出的遇難者遺體處理,應當尊重當地少數民族傳統習慣;清理出的財物,應當對其種類、特征、數量、清理時間、地點等情況詳細登記造冊,妥善保存。有條件的,可以通知遇難者家屬和所有權人到場。
對清理出的廢棄危險化學品和其他廢棄物、殘留物,應當實行分類處理,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第四十一條 地震災區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做好地震災區的動物疫情防控工作。對清理出的動物尸體,應當采取消毒、銷毀等無害化處理措施,防止重大動物疫情的發生。
第四十二條 對現場清理過程中拆除或者拆解的廢舊建筑材料以及過渡安置期結束后不再使用的活動板房等,能回收利用的,應當回收利用。
第四十三條 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應當統籌安排交通、鐵路、通信、供水、供電、住房、學校、醫院、社會福利、文化、廣播電視、金融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
城鎮的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應當統籌安排市政公用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其他設施,合理確定建設規模和時序。
鄉村的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應當尊重農民意愿,發揮村民自治組織的作用,以群眾自建為主,政府補助、社會幫扶、對口支援,因地制宜,節約和集約利用土地,保護耕地。
地震災區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村民住宅建設的選址予以指導,并提供能夠符合當地實際的多種村民住宅設計圖,供村民選擇。村民住宅應當達到抗震設防要求,體現原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
第四十四條 經批準的地震災后恢復重建項目可以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先行安排使用土地,實行邊建設邊報批,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用地手續。對因地震災害毀損的耕地、農田道路、搶險救災應急用地、過渡性安置用地、廢棄的城鎮、村莊和工礦舊址,應當依法進行土地整理和復墾,并治理地質災害。
第四十五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對地震災區地震動參數、抗震設防要求、工程建設標準進行復審;確有必要修訂的,應當及時組織修訂。
地震災區的抗震設防要求和有關工程建設標準應當根據修訂后的地震災區地震動參數,進行相應修訂。
第四十六條 對地震災區尚可使用的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應當按照地震災區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性能鑒定,并根據鑒定結果采取加固、改造等措施。
第四十七條 地震災后重建工程的選址,應當符合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和抗震設防、防災減災要求,避開地震活動斷層、生態脆弱地區、可能發生重大災害的區域和傳染病自然疫源地。
第四十八條 設計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抗震設防要求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抗震設計,并對抗震設計的質量以及出具的施工圖的準確性負責。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施工,并對施工質量負責。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選用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國家有關標準規定的材料、構配件和設備。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四十九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工程進行竣工驗收時,應當重點對工程是否符合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查驗;對不符合抗震設防要求的,不得出具竣工驗收報告。
第五十條 對學校、醫院、體育場館、博物館、文化館、圖書館、影劇院、商場、交通樞紐等人員密集的公共服務設施,應當按照高于當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設計,增強抗震設防能力。
第五十一條 地震災后恢復重建中涉及文物保護、自然保護區、野生動植物保護和地震遺址、遺跡保護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二條 地震災后恢復重建中,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資金籌集與政策扶持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政府投入、對口支援、社會募集、市場運作等方式籌集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資金。
第五十四條 國家根據地震的強度和損失的實際情況等因素建立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基金,專項用于地震災后恢復重建。
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基金由預算資金以及其他財政資金構成。
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基金籌集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第五十五條 國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捐贈款物。捐贈款物的使用應當尊重捐贈人的意愿,并納入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作為受贈人的,應當將捐贈款物用于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公益性社會團體、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作為受贈人的,應當公開接受捐贈的情況和受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接受政府有關部門、捐贈人和社會的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公益性社會團體、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接受捐贈的,應當向捐贈人出具由省級以上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捐贈票據。
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提供的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資金、物資和人員服務以及安排實施的多雙邊地震災后恢復重建項目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六條 國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投資地震災區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恢復重建。
第五十七條 國家對地震災后恢復重建依法實行稅收優惠。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稅務部門制定。
地震災區災后恢復重建期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實施地方稅收優惠措施。
第五十八條 地震災區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可以適當減免。具體辦法由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第五十九條 國家向地震災區的房屋貸款和公共服務設施恢復重建貸款、工業和服務業恢復生產經營貸款、農業恢復生產貸款等提供財政貼息。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第六十條 國家在安排建設資金時,應當優先考慮地震災區的交通、鐵路、能源、農業、水利、通信、金融、市政公用、教育、衛生、文化、廣播電視、防災減災、環境保護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以及關系國家安全的重點工程設施建設。
測繪、氣象、地震、水文等設施因地震遭受破壞的,地震災區的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緊急措施,組織力量修復,確保正常運行。
第六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受災群眾的職業技能培訓、就業服務和就業援助,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優先吸納符合條件的受災群眾就業;可以采取以工代賑的方式組織受災群眾參加地震災后恢復重建。
第六十二條 地震災區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其監護人因地震災害死亡或者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因地震災害導致家庭經濟困難的,由國家給予生活費補貼;地震災區的其他學生,其父母因地震災害死亡或者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因地震災害導致家庭經濟困難的,在同等情況下其所在的學校可以優先將其納入國家資助政策體系予以資助。
第六十三條 非地震災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當地人民政府的安排,采取對口支援等多種形式支持地震災區恢復重建。
國家鼓勵非地震災區的企業、事業單位通過援建等多種形式支持地震災區恢復重建。
第六十四條 對地震災后恢復重建中需要辦理行政審批手續的事項,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方便群眾、簡化手續、提高效率的原則,依法及時予以辦理。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六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工作的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以及產品質量的監督。
第六十六條 地震災區的各級人民政府在確定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資金和物資分配方案、房屋分配方案前,應當先行調查,經民主評議后予以公布。
第六十七條 地震災區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公布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資金和物資的來源、數量、發放和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十八條 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資金的撥付和使用的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建設、交通運輸、水利、電力、鐵路、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組織開展對地震災后恢復重建項目的監督檢查。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組織開展對地震災后恢復重建的重大建設項目的稽察。
第六十九條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資金和物資的籌集、分配、撥付、使用和效果的全過程跟蹤審計,定期公布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資金和物資使用情況,并在審計結束后公布最終的審計結果。
第七十條 地震災區的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對建設項目以及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資金和物資的籌集、分配、撥付、使用情況登記造冊,建立、健全檔案,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和地震災后恢復重建結束后,及時向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檔案。
第七十一條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工作的國家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第七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地震災后恢復重建中的違法違紀行為,都有權進行舉報。
接到舉報的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立即調查,依法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實名舉報的,應當將處理結果反饋舉報人。社會影響較大的違法違紀行為,處理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三條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部門侵占、截留、挪用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資金或者物資的,由財政部門、審計機關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責令改正,追回被侵占、截留、挪用的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資金或者物資,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人事管理權限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 在地震災后恢復重建中,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拖欠施工單位工程款,或者明示、暗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違反抗震設防要求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人事管理權限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第七十五條 在地震災后恢復重建中,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降低建設工程質量,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七十六條 對毀損嚴重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其他建設工程,在調查評估中經鑒定確認工程質量存在重大問題,構成犯罪的,對負有責任的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涉嫌行賄、受賄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七條 在地震災后恢復重建中,擾亂社會公共秩序,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第七十八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工作中、、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七十九條 地震災后恢復重建中的其他有關法律的適用和有關政策,由國務院依法另行制定,或者由國務院有關部門、省級人民政府在各自職權范圍內做出規定。
第八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華社北京訊,6月10日《人民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