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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財經學院,陜西 西安 710100)
摘 要:在我國能源中,煤炭資源首當其沖受到關注,煤炭企業的發展影響我國經濟的發展。分析煤炭企業稅負水平,改進稅負中不合理因素,對煤炭企業發展起到促進作用。利用26家煤炭上市公司的財務數據,通過建立多元回歸模型,運用實證研究的方法,分析了煤炭企業稅負影響因素。研究結果表明,公司規模、盈利水平、投資報酬率和固定資產比率與公司所得稅稅收負擔顯著相關,與資產負債率和管理水平不具有顯著相關性。結合影響煤炭企業稅收負擔因素的分析結果,利用行業間的相關性,針對剛上市的陜西煤業提出了相關建議。
關鍵詞 :煤炭企業;稅收負擔;稅負影響
中圖分類號:F812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000-8772(2014)10-0150-04
一、引言
煤炭行業是我國的支柱行業,對我國經濟發展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煤炭企業的發展關乎到能源的“命運”。作為我國重要的基礎產業,煤炭企業的穩健發展關系著能源的安全和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笆濉币巹澲忻鞔_提出,在未來若干年內,煤炭仍是保障國民經濟平穩快速發展的基礎能源。現階段,煤炭作為能源消耗之最,在經濟增長的拉動下對煤炭的需求也不斷增加。然而,煤炭企業稅收負擔過重的問題也日見端倪。由于煤炭企業的特殊性、復雜性,分析煤炭企業企業所得稅稅負影響因素,幫助企業在稅法允許范圍內合理進行稅收籌劃,擴大煤炭企業產業鏈,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有一定意義。
二、研究綜述
國外對能源稅負的研究開始較早,Hotelling首先研究了資源與經濟發展的關系,指出政府可以通過控制資源的開采和使用速度以達到調節資源稅費的目的[1]。Maarten Allers通過分析新西蘭執政黨對地方稅負的影響,得出不同黨派對稅負會產生影響的結論[2],同年David M.S也證明政府稅收體制會對企業稅收負擔產生影響[3]。由于國外煤炭資源不及我國豐富,因此專門針對煤炭行業稅負的研究不多。我國對煤炭企業稅收負擔研究較為全面,席瑋,王一涵測算了2010年中國不同行業實際有效稅負,結果表明,煤炭行業存在較高的資本稅負問題[4]。王延明利用參數及非參數方法驗證了規模、地區及行業對上市公司所得稅負擔的影響[5]。李國平,張?,撜{查了某縣煤炭開采企業實繳稅費負擔水平,結果表明,企業實繳稅費負擔水平高于應繳稅費負擔水平[6]。婁權基于1994-2004年上市公司的數據,考察上市公司稅負以及影響因素。發現上市公司總體稅負與負債水平和投資收益顯著負相關[7] 。周國棟以2006-2010年我國A股上市的能源企業為樣本,研究得出了流轉稅、企業資產規模、盈利能力均對企業總體稅負有關鍵的影響的結論[8]。
稅收負擔問題一直是國內外稅收理論界討論的熱點問題。國外學者的研究多集中于政府對稅收的影響,國內對煤炭企業的稅負研究主要是集中在指出煤炭企業稅收改革中存在的問題、如何確定合理的稅收負擔水平以及稅收負擔與經濟增長的相互關系的問題上,多為宏觀層面的研究,而對煤炭企業稅負影響因素的專門研究很少。鑒于此,本文將運用上市公司財務報告的經驗數據,定量分析煤炭企業所得稅稅負影響因素。
三、實證分析
圖1列出了2008-2012年26家煤炭上市公司的企業總體稅負。企業所得稅稅負雖呈波動狀態,但總體有上升的趨勢。不同規模的企業,其稅收負擔不同。
吳祖光在研究評述中從政治成本、政治影響、產業政策、政治關聯以及企業特征角度對企業有效稅率的差異進行了解釋。本文只是站在企業角度進行研究,因此以企業特征作為研究對象。企業特征是企業的本質,是各類型的企業共同的質的規定性。企業特征因素包括公司規模、財務杠桿、資本密集度、盈利能力和企業的成長能力[9]。規模是公司最基本的特征,公司規模與企業稅收負擔的關系備受關注但一直沒有取得一致結論,學術界對此有兩類觀點:第一類是政治影響假說,發展中國家的大公司可能利用他們的經濟影響力影響稅收立法,降低自身稅收負擔;第二類觀點是政治成本假說,認為大公司受到公眾關注程度高,實際稅收負擔也越高。企業稅收負擔與規模之間的關系可能受到其他環境或者企業特征因素的調節,從而表現出復雜性。由于負債利息可以稅前扣除,而股利是從稅后利潤支付,理論上財務杠桿高的公司,其有效稅率越低。但有些新企業主要利用短期債務融資,較少使用長期債務融資,從而表現出稅收負擔與財務杠桿之間的非顯著關系。稅法規定折舊和攤銷可以稅前扣除,所以資本密集度會對有效稅率有一定作用。企業投資規模和獲利能力是導致同一行業、不同年度稅收負擔存在顯著差異的重要原因。大量的經驗研究并沒有就公司特征如何影響稅收負擔取得一致結論。本文借鑒企業特征因素,從公司規模、資產負債率、盈利能力、管理水平、投資報酬率和資產密集度六個方面提出假設,分析影響煤炭企業稅負的因素。
(一)研究假設
企業規模較大,營業收入也會高,從而帶來各項稅收負擔就越高,煤炭企業的各項稅負也高,因此提出假設1:
H1:企業規模越大,煤炭企業稅負也越大。
我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利息具有抵稅作用。資本結構理論中的凈收益理論、MM理論均說明負債有稅盾作用。所以公司的稅負與財務杠桿相關,負債越高,抵稅效果越明顯,因此提出假設2:
H2:資產負債率水平越高,煤炭企業稅負越低。
宏觀角度來看,一個國家經濟發展水平和人均國民收入越高,其必要的消費占收入總量的比重越小,剩余財富越多,國家可集中的收入越高。從宏觀的國家稅負延伸到微觀的個體企業上,結論也應成立。從微觀角度來看,企業的盈利水平越高,企業所承擔的稅負也越重。故提出假設3:
H3:盈利水平越高,煤炭企業稅負越高。
煤炭是一種資源性產品,其企業投資大,風險高,受環境制約較大,“十二五”規劃中提出我國煤炭行業未來不能單純以擴大產量為目標,而是要提高生產效率,減少環境負擔。由此可見,管理水平高的企業一方面有利于可持續發展,與國家政策相一致,減少違法違規行為,可支付較少的費用;另一方面,管理水平高,設備養護及時得當,利于充分發揮設備的最優生產效率。故提出假設4:
H4:管理水平越高,煤炭企業稅負越低。
煤炭企業建設周期長,前期需要投入大額資金進行籌建,又受到資源條件的約束,因此投資報酬率對煤炭企業來說是衡量經營好壞的指標之一。投資報酬率高,說明相同投資水平下企業收入多,因此提出假設5:
H5:投資報酬率越高,企業稅負越高。
煤炭行業前期投入多,用于采掘、開發煤炭資源及后期加工的設備較多,且價值較高。固定資產較多的企業,每年的折舊費用相對較多。稅法上規定折舊具有抵稅作用,折舊可以減少應納稅所得額,因此提出假設6:
H6:固定資產越多,稅負越低。
(二)樣本選擇
本文以2012年26家煤炭上市公司的財務年報為基礎,經整理計算得出所得稅稅負、公司規模、資產負債率、盈利能力、管理水平、投資報酬率和資產密集度七個指標。數據來自巨潮資訊網。
(三)實證檢驗
1、建立模型及定義變量
線性回歸分析主要研究經濟變量之間的線性因果關系,每個自變量的單位變動對因變量均有影響。所得稅負擔是所得稅與利潤的比值,利潤、盈利能力、投資報酬率、資本密集度和管理費用的變動都會直接影響所得稅稅負分子或分母的變化。因此為更好驗證假設因素對總體稅負的影響,建立多元線性樣本回歸模型,進行OLS回歸:
tax burden= β0+β1size+β2lev+β3roa+β4management+β5investprofit+β6capital+μi
其中β0為截距項,μi是隨機誤差項,變量定義如表1所示:
2、模型的多重共線性診斷
為了檢驗各自變量之間是否存在嚴重的重疊部分,下面進行模型的多重共線性診斷,結果如表2所示
利用特征值檢驗多重共線性,從表2中可知,自變量不存在特別嚴重的多重共線性。
3、假設檢驗及結果分析
利用spss17.0軟件進行處理,得出以下結果。
從表3可以看出,F統計量為14.067,對應的顯著性水平Sig.=0.009<0.05,方程總體回歸效果顯著。表明模型中所有變量對因變量的“總體影響”是顯著的,但這并不意味著每個解釋變量的單獨影響都是顯著的。表3所顯示模型的擬合優度系數R 方為0.566,這6個變量的共同作用可以解釋因變量56.6%左右的變動,說明模型的擬合優度效果一般。為了驗證每個自變量對因變量的影響是否顯著,進行參數的顯著性檢驗。
表4顯示,煤炭上市公司總體稅負與公司規模、盈利能力和投資報酬率正相關,與資產負債率、管理水平和固定資產比率負相關。具體分析如下:
煤炭企業總體稅負與資產負債率的回歸系數為-0.008,即,資產負債率高的煤炭企業稅收負擔越輕。但由于Sig.=
0.633,未通過顯著性檢驗。負債具有抵稅作用,負債越大,抵稅作用越明顯,稅收越少。但資產負債率并不是影響煤炭企業總體稅負的主要因素。
煤炭企業總體稅負與盈利能力的回歸系數為0.042,盈利能力變動一單位,稅負變化4.2%,說明盈利能力高即營業收入中凈利潤所占比重大的企業稅負較高,從而證明假設3成立。盈利能力對煤炭企業所得稅稅負的影響有顯著作用。
煤炭企業總體稅負與管理水平的回歸系數為-0.006,即管理能力差的煤炭企業其稅收負擔越重。但未通過顯著性檢驗。管理水平高的煤炭企業的確有利于減少企業稅收負擔,未通過顯著性檢驗的原因可能是存在一些與環境保護、資源有效利用、工人工作效率相關的其他稅費支出,這些支出與管理水平不存在直接的關系。
煤炭企業投資報酬率與稅收負擔的回歸系數是0.159,投資報酬率增加一個單位,稅負增加15.9%,說明投資報酬率高的企業稅收負擔重。本文定義的投資報酬率是利潤總額與資產總額的比值,在企業資產一定的前提下,利潤總額的增加會加大企業所納的企業所得稅額,進而提高企業稅負。
煤炭企業的公司規模與稅收負擔的回歸系數是0.001,即公司規模越大的煤炭企業稅收負擔越重,且通過了顯著性檢驗,從而驗證了假設1。
煤炭企業的固定資產比率與企業稅收負擔的回歸系數是-0.002,即資本密集度越高的煤炭企業稅收負擔越低,從而驗證假設6。固定資產的折舊具有的抵稅作用可以減少煤炭企業的稅負。
四、結論及建議
通過對2012年我國26家上市煤炭公司的財務數據進行回歸分析可以看出,公司規模越大、盈利水平越高、投資報酬率越高的煤炭企業,稅收負擔越重;資本密集度越高的煤炭企業,稅收負擔越輕。由于顯著相關的因素是影響稅負的主要因素,因此結合有顯著影響的因素針對陜西煤業提出建設性建議。
作為陜西省的煤炭大企業,陜西煤業在成功上市后,緊隨中國神華和中煤能源,成為中國煤炭產量第三大上市公司。作為陜西唯一集產、運、銷為一體的省屬特大型煤炭企業,公司擁有完整的煤炭生產、銷售和運輸體系,自成立以來連續實現高速增長。陜西煤業與其他公司一樣,煤炭需求的增長與經濟發展高度掛鉤,煤炭資源的整合是以國家對煤炭行業的高度控制力為前提。國家為了保證財政收入,對煤炭企業稅收多次監管。陜西煤業剛上市,面臨更多的財務披露,所得稅便是其中之一。因此陜西煤業借鑒其他煤炭上市公司的經驗來控制稅收負擔有一定意義。
首先,投資報酬率是衡量一個企業盈利能力的重要指標,盈利能力的提升會適度增加企業的稅收負擔,但盈利的增長額大于稅收費用的增加值。作為大型煤炭企業,需要進行作業分析,重構作業連,消除無增值作業,提高增值作業的效率;同時重構價值鏈,減少資金的占用。不能一味追求高速發展,要科學規劃、有序發展,促進煤炭行業綠色生態以及與環境和諧發展,提高生產效率,加強資源綜合利用和循環經濟發展,降低環境負擔,減少生產事故的發生。
其次,企業規模的增加會加大稅收負擔,陜煤可以轉變煤炭經濟的增長方式。企業持續發展的過程中,必然會擴張規模,這時企業可以通過擴大產業鏈,分割產業的方式來減少稅收負擔。把產業更加細化,增加企業下游產品品種,采用分劈技術降低企業稅負。同時,促進煤炭企業資源結構調整,規范壯大煤炭產業,培植大型煤炭集團,穩步推進產業化發展,有利于擴大煤炭企業公司規模,適應市場需求變化。
第三,企業需要提升管理水平,有利于降低稅負。減少一次能源大規模長距離輸送壓力,提高煤炭就地加工轉化水平,合理規劃、建設煤炭設施。隨著國家推進經濟結構調整和節能減排、淘汰落后產能、抑制高耗能產業的發展,煤炭需求增幅將有所趨緩,作為煤炭企業,及時更新和養護大型設備,不斷提高采掘機械化程度。在科學發展觀的指導下,結合國家的環境保護原則,最大限度的有效利用企業設備,為企業添置固定資產的同時合理降低稅負。
本文只是從企業財務數據宏觀方面進行稅負因素的分析,沒有驗證資源稅對企業稅負的影響,由于有的企業數據缺失較多,不能得到準確的相關性分析。針對以上不足,希望在今后的研究中有更深入的研究和發現。
參考文獻:
[1] Hotelling.H,The Economics of Exhaustible Resources[J].Journalof Political Economy,1931(39):137-145.
[2] Allers ,M.D.&.C.,Partisaninfluence on the local tax burden in theNetherlands[J].2001(106):351-363
[3] David M.S.Frictions as a constraint on tax planning[Z].workingpaper,Columbia Universityschool of law,NewYok,2001,(2).26-45.
[4] 席瑋,王一涵.中國行業要素收入有效稅負測算—基于稅源視角的分析[J].統計與信息論壇,2012(11):10-14.
[5] 王延明.上市公司所得稅負擔研究—來自規模、地區和行業的經驗證據[J].管理世界,2003(1):115-122.
[6] 李國平,張?,?煤炭資源開采企業稅費負擔水平研究—以某縣煤炭資源開采企業為例[J].統計與信息論壇,2010(9):93-97.
[7] 婁權.上市公司稅負及其影響因素—來自滬深股市的經驗證據[J].特區經濟,2007(1):99-101.
[8] 周國棟.我國能源企業稅負影響因素分析[J].軟科學,2012(4): 127-130.
一、個人獨資企業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所得稅稅負差異形成的原因
目前,我國的稅收根據課稅對象的不同可分為流轉稅、所得稅、財產稅、資源稅和行為稅五類。在這五類稅中,個人獨資企業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稅收不同主要體現在所得稅類方面。我國的所得稅類包括內資企業所得稅和外資企業所得稅及個人所得稅三種。就個人獨資企業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而言,個人獨資企業繳納個人所得稅,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繳納企業所得稅。個人獨資企業繳納個人所得稅,經歷了一個演變過程。2000年1月1日前個人獨資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2000年國務院《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征收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該通知規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停止征收企業所得稅,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改繳個人所得稅主要是為了平衡個人獨資企業與個體工商戶的稅負。2006年1月1日實施的《公司法》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所得稅問題未作規定,國務院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也沒有特別制定,因此,2006年1月1日以后設立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繼續執行1994年1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因為,《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的納稅義務人其中之一是股份制企業,而股份制企業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屬于有限責任公司的范疇,因此,該條例適用2006年1月1日以后創辦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由此可見,我國在所得稅方面對個人獨資企業與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雙軌制。即對個人獨資企業征收個人所得稅,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征收企業所得稅。而且由于法律、法規對內資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在稅率、工資和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比例、公益、救濟性捐贈支出的扣除、在廣告費用和業務宣傳費用的扣除、稅收優惠等方面的不同規定,使兩者在所得稅稅負方面存在較大差異。
二、個人獨資企業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所得稅稅負差異實務分析
下面通過實例分析說明兩者在所得稅稅負方面存在的差異。例如A自然人創辦一家個人獨資企業,B自然人創辦一家注冊資本為10萬元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假設當年個人獨資企業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納稅所得額分別為5000元、10000元、30000元、50000元、100000元、200000元、300000元幾種情況,計算分析當年個人獨資企業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納稅情況。
(一)當年個人獨資企業應納稅額情況
個人獨資企業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稅率-速算扣除數
個人獨資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適用的速算扣除數見下表:
級數 全年應納稅所得額 稅率(%) 速算扣除數
1 不超過5000元 5 0
2 超過5 000元至10 000元的部分 10 250
3 超過10 000元至30 000元的部分 20 1250
4 超過30 000元至50 000元的部分 30 4250
5 超過50 000元的部分 35 6750
個人獨資企業每個檔次的應納稅額分別為:
1.應納稅所得額為5000元時。個人獨資企業應納稅額為=5000×5%-0=25元
2.應納稅所得額為10000元時。個人獨資企業應納稅額為=10000×10%-250=750元
3.應納稅所得額為30000元時。個人獨資企業應納稅額為=30000×20%-1250=4750元
4.應納稅所得額為50000元時。個人獨資企業應納稅額為=50000×30%-4250=10750元
5.應納稅所得額為100000元時。個人獨資企業應納稅額為=100000×35%-6750=28250元
6.應納稅所得額為200000元時。個人獨資企業應納稅額為=200000×35%-6750=63250元
7.應納稅所得額為300000元時。個人獨資企業應納稅額為=300000×35%-6750=99250元
(二)當年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納稅額情況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適用33%的比例稅率,但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含3萬元)以下的,按18%比例稅率計算繳納;年應納稅所得額3萬元至10萬元(含10萬元)的,按27%比例稅率計算繳納。事實上形成了三級18%、27%、33%三級全超累進稅率。每個檔次的應納稅額分別為:
1.應納稅所得額為5000元時。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納稅額為=5000×18%=900元
2.應納稅所得額為10000元時。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納稅額為=10000×18%=1800元
3.應納稅所得額為30000元時。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納稅額為=30000×18%=5400元
4.應納稅所得額為50000元時。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納稅額為=50000×27%=13500元
5.應納稅所得額為100000元時。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納稅額為=100000×27%=27000元
6.應納稅所得額為200000元時。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納稅額為=200000×33%=66000元
【關鍵詞】社會保障社會福利負所得稅公平效率
1、負所得稅理論研究現狀20世紀,盡管負所得稅制度未能得到實施,但負所得稅理論的研究卻達到了1定的水平。60年代末,以費里德曼和托賓為代表的經濟學家提出負所得稅概念,在經濟學者中引起了強烈共鳴,美國曾于尼克松政府提出1項家庭救濟計劃,采用了負所得稅概念,但終未實施。探討負所得稅的公平收入效應現還僅限于理論分析,且負所得稅計劃最終不1定改變低收入者的收入狀況,但提高低收入者的福利水平是肯定的。
(1)負所得稅的概念
負所得稅即負值的所得稅,是1項對那些收入低于1定水平的人們提供自動支付的計劃,亦即根據低收入者的收入狀況來確定生活保障數值的大小。可見,負所得稅實質上不是1種稅,它不是政府取得財政收入的來源。而是政府轉移支付的1種方式,政府通過負所得稅以解決貧困問題,提高低收入者的福利水平,從而實現財政分配的公平性原則。舉例來說,假如負所得稅率為100%,貧困線是每人年收入1000元,若某成員稅前收入為600元,則政府轉移支付款額為400元。如果該成員稅前收入為700元,則政府轉移支付款額為300元,以此類推。如果成員的稅前收入超過1000元,則負所得稅(政府轉移支付額)為0,他將成為所得稅的納稅人。由此可以看出,居民個人收入越高,它所得到的轉移支付就越少。所以,負所得稅計劃,旨在對低收入者維持最低收入水平,以減少個人收入過份懸殊而形成的不公,具有公平分配效應。
(2)負所得稅的收入效應
低收入個人在取得負所得稅補助時,他的總收入水平將有所提高,產生收入效應。在較高的總收入情況下,閑暇變得更為昂貴,隨著收入的提高,人們會更多地消費閑暇,即他將額外收入的1部分用于購買閑暇。由于引入負所得稅計劃,個人的收入水平不僅提高了,而且其閑暇時間相應延長,他的福利水平可能大大提高。基于負所得稅移動了受益者的預算線,使受益者在政府的轉移支付以后達到了1個較高的無差異曲線,整體福利水平增加。
(3)負所得稅的替代效應
負所得稅也可能表現為替代效應,提高勞動的相對價格。在沒有負所得稅的情況下,低收入者每增加1元,其總收入就多1元;但在負所得稅情況下,他收入每增加1元,負所得稅補助減少t元,即總收入增加了(1-t)元,這將導致當事人以閑暇替代勞動,產生替代效應。盡管負所得稅使得受益者位于較高的無差異曲線上,福利水平提高了,但受益者的貨幣收入以及政府的轉移支付均有所下降。由于受益者處于較低的收入水平,其邊際替代率亦較低,即負所得稅的替代效應是不明顯的。整體而言,負所得稅提高了低收入者的福利水平,改善了整個社會的收入分配狀況。
2、建立負所得稅制度的必要性
1個完善的制度,其適用范圍應是全方位、多層次的,且針對的對象在客觀上是平等的。如果制度的本身具有很大的選擇性,那么制度的實施結果必然出現不確定性,必將影響制度的公平性。
(1)所得稅制度的缺陷
所得稅制度的安排是以“公平性”為出發點,按照“量能負擔”原則,對企業和個人所得進行調節,目的是減少收入懸殊。目前我國現行所得稅體系包括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所得稅制雖經多次調整與完善,但就個人的所得稅而言,現仍然存在1些不足。1是“劫富”不“濟貧”,調節有限。作為收入政策,個人所得稅按納稅能力大小設計賦稅標準,亦即其主要對富人產生較大的分配效應,對低收入者卻缺乏影響力。如果1個人的應稅所得在起征點以下,則增加扣除、加大寬免、降低稅率等措施對該納稅人來說,均無實際意義。2是收入來源復雜,難以計征?,F行的個人所得稅實行個人申報和單位代扣代繳相結合方式。對于收入來源于同1個單位的,其約束機制是明顯的,如果收入來源于多個單位,且都不足起征點的,則計征完全依賴于納稅人的高度納稅意識。3是實行超額累進稅率,臨界點附近不公平現象嚴重。盡管超額累進稅率比金額累進稅率的稅負輕,但仍然不能克服其自身的不公平,尤其在臨界點附近,稅額的增長超過了應稅所得的增長,與公平稅負相矛盾。
(2)社會保障制度的弊端
作為財政的轉移支付制度,社會保障是對貧困家庭和窮人提供幫助,現行的保障制度包括的范圍有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貧困救濟、殘疾人救濟、以及自然災害救濟等,盡管考慮的因素包括了諸多方面,但公平性仍顯不足。首先,保障支付均有特定的項目和約束,保障對象本身具有確定性。事實上,1些貧困家庭因不屬特定對象不能得到應有的資助,而另1些家庭保障水平高,但符合多個特定項目,而可能獲得較多的補助,從而形成新的不公。其次,純粹的支付制度,會使勞動供給帶來負面效率,社會保險有可能促使退休年齡的低工資收入者及早退休。如果低收入者在退休后,能夠通過社會保障機制獲得足夠數額與其繼續工作所獲報酬基本相同,或者他所得到的養老金接近甚至超過他過去支付的社會保險稅負時,社會保障機制可能導致“提前退休”,而醫療保險同樣能致使“小病大養”、“無病”;而失業救濟標準較高,救濟時間過長,可能誘使1部分人“主動失業”。再次,存在定額補助下“臨界點”附近的不公平現象。如假定1個貧困家庭補助的標準為年收入4000元,補助額為800元,當有甲乙兩個家庭的年收入恰好分別為3900元和4100元,甲家庭經補助后的總收入為4700元,而超過了未補助的乙家庭的4100元,而形成了新的社會收入分配不公。
(3)社會福利政策陷阱
福利體制本身與它的市場經濟基礎相矛盾,給效率優先的市場經濟體系帶來許多新問題。1是社會保障費用的增加,會給財政收支帶來壓力。西方國家的經驗教訓告訴我們,社會保障費用負擔過重是形成龐大預算赤字的主要原因之1,特別是經濟不景氣時使國家不堪重負。2是福利要求高稅收,令企業國際競爭能力削弱。福利的突出現象是老齡化嚴重,形成寵大的供養人口,支付日益增加的養老金,不僅要求保證經濟的持續增長,且在職勞動者的稅收也要增加。3是失業率增加,“福利病”膨脹。自1990年以來,西歐主要國家的失業率1直在上升,其與福利制度不無關系。另外,福利作為收入再分配方式,沒有起到1份收入帶來1份效率的作用,國民生活行為更多地傾向于依賴國家,養成了福利病。
無論是收入政策還是支出政策都有負面效應,所得稅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的單獨使用均會帶來公平與效率的損失,為此,必須研究并解決它們的聯系效應,即建立“收———支”內部聯系,實現所得稅制度、社會福利制度、社會保障制度的結合。
3、負所得稅理論模型
負所得稅制度本質是政府為了解決貧困問題,通過引入累進機制對低收入者和低收入家庭提供生活援助。從宏觀看,它較好地解決了財政分配的公平與效率的矛盾,實現了社會產品分配機制的完善。下面以圖示說明。橫軸代表稅前所得,縱軸代表稅后收入,e為均衡點,ye為均衡收入,該點表示個人不向政府交稅,政府也不必向個人提供資助。若個人收入高于均衡收入,如yz>ye,即進入正稅區,個人應納稅額為(yb2-yb2’);反之,若個人收入低于均衡收入,如y1<ye,即進入負稅區域,個人可從政府那里獲得補助額(yb1-yb’1)陰影部分為正稅或負稅支付區域即支付制度。
(1)負所得稅的理論框架
1 最低生活保障收入(w)。指維持個人或家庭最低生活標準的收入,通常以家庭為核算標準,有兩種方法供選擇。1是根據家庭人口來確定整個家庭的最低保障收入水平;2是根據每個人的年齡來決定整個家庭的最低保障收入水平,前者操作簡便,后者更近公平。
2 家庭應稅所得(y)。它是指1個家庭在應納稅期限內的所有所得,包括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所得。此項所得統計,采用個人申報、單位上報制度與定期檢查制度相結合。
3 稅率或福利補貼減少率(r)。指等于最低生活保障收入與收支平衡時收入水平之比,即r=w/wo,于是負所得稅的模型可表述為yb=w-ry。從該式可以看出,1個家庭的應稅所得越高,它所得到的現金轉移支付就越少;但是,實際上額外收入每增加1元,現金支付的減少不會達到1元。所以,負所得稅計劃,旨在對低收入個人給予維持最低生活水平的所得,以縮小個人收入與平均收入水平的差距。可以說,個人收入越低,收入補償越大;若個人收入為0,他得自政府的這項補償則最大。
(2)負所得稅的特點
1 效率提高。即福利水平提高。低收入個人在得到負所得稅補助時,他的總收入將有所提高,產生了收入效應,在較高的總收入情況下,他可能同時消費更多的閑暇時間。由于引入負所得稅機制后,個人的收入不僅提高了,且其閑暇時間也有所增加,他的福利水平可能會大大提高。
2 公平分配。由于負所得稅實行了自動累進機制,消除了定額補助下臨界點附近的不公平現象與負激勵作用,因而改善了社會保障機制,使公平和效率均有所提高。
3 管理便利。計劃使貧困救濟在管理上更方便有效,它改變了現行福利制度中現金和物品救濟并存,申請手續復雜等問題,同時又將社會福利政策與國家稅制連接起來,克服了社會福利政策與國家稅制在管理上脫節的不足。
4 標準統1?,F行的社會保障有許多具體項目的約束,往往收入水平低而最需要補助的家庭得不到應有的補助。而負所得稅僅就對象的收入水平為依據,具有普遍性、1般性和貨幣化;受惠者還可以按自己的偏好選購商品。
在負所得稅體制下,對低收入階層來說,社會保障制度和社會福利政策對勞動供給的不利影響被大大緩解了,且低收入者的福利水平大大提高,其行政管理費用亦較低,實為兼顧公平與效率的“良策”。但負所得稅本身亦存在許多不足。如由于地區的差異,很難形成1個統1的負所得稅制度;隨著收入和消費水平的變動,邊際稅率需要經常調整,以及福利制度的改善對工作意愿有1定的消極作用等。盡管負所得稅制度的貫徹實施有1定的技術難度,但通過試點后予以推廣具有1定的現實意義。
參考文獻:
1 郭慶旺《當代西方稅收學》,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1997年11月版。
2 國家稅務總局《西方稅收理論》,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1年4月版。
論文摘要:所得稅領域的稅收歧視和雙重征稅能夠對服務貿易產生扭曲作用。所得稅的國際協調和貿易自由化是分別通過國際稅收協定和WTO來實現的。但是,WTO體制本身不解決雙重征稅,也無法有效處理稅收歧視問題;而稅收協定對稅收歧視和雙重征稅的消除也是不徹底的。同時,WTO體制和稅收協定也無法解決多邊的稅收問題。
隨著國際經濟的發展,貿易內涵從傳統的貨物貿易擴展到了服務貿易。特定的所得稅措施也能夠對服務貿易產生扭曲作用。但是,在國際層面上,所得稅的國際協調和貿易自由化是分別通過國際稅收協定和WTO來實現的。本文擬在探討所得稅與國際服務貿易之關系的基礎上,對現行模式進行初步的評析。
一、所得稅與國際服務貿易的關系
WTO框架下的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界定了服務貿易的四種交易模式:(1)在一個成員境內將服務提供至任何其他成員境內(跨境交付);(2)在一個成員境內,向其他成員在該成員境內的服務消費者提供服務(境外消費);(3)一個成員的服務提供者通過在其他成員境內的商業存在提供服務(商業存在);(4)一個成員的服務提供者通過其派往其他成員的自然人提供服務(自然人流動)。
所得稅措施能夠對上述服務產生影響,主要問題在雙重征稅和稅收歧視兩方面:
1、雙重征稅
在所得稅領域,多數國家普遍同時主張居民稅收管轄權和來源地管轄權,這就產生了三種類型的雙重征稅:(1)居民稅收管轄權和來源地管轄權重疊導致的雙重征稅;(2)居民稅收管轄權和居民稅收管轄權重疊導致的雙重征稅;(3)來源地管轄權和來源地管轄權重疊導致的雙重征稅。
這些類型的雙重征稅在服務貿易中也會出現。比如:
(1)甲國A銀行向乙國B公司發放一筆貸款,B公司要為此向A銀行支付利息。乙國認定A銀行的利息收入為來源于乙國的所得,要予以征稅;而A銀行作為甲國居民納稅人,該筆利息所得也要在甲國納稅。這樣,該筆利息就面臨雙重征稅。
(2)甲國A公司在乙國注冊成立一個子公司B提供服務。乙國對居民公司的認定采用注冊地標準,B公司為乙國居民納稅人。甲國對居民公司的認定還采用實際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標準。如果B公司的實際管理和控制中心在甲國,則B公司同時也是甲國的居民公司。這樣,B公司的境內外全部所得要同時向甲國和乙國納稅。
(3)甲國A銀行向乙國B公司發放一筆貸款,B公司將貸款交給其在丙國的分公司C使用,利息由分公司C承擔和支付。如果乙國對利息的來源認定標準為借款人為居民的所在地,丙國采用常設機構標準,則A銀行的該筆利息要同時被乙、丙兩國主張來源地管轄權從而被雙重征稅。
2、稅收歧視
一國給予外國服務提供者市場準入時,仍可通過所得稅措施歧視外國服務提供者。
比如,作為甲國居民納稅人的A公司在乙國設有一個分公司B,B的營業利潤要在乙國繳納所得稅。如果乙國對B營業利潤的征稅要比從事相同業務的本國居民公司更重時,就產生了稅收歧視。
再比如,甲國A銀行向乙國B公司發放一筆貸款,B公司要為此向A銀行支付利息。根據乙國法律,B公司從乙國銀行取得同等條件貸款并支付利息時,該筆利息是可以從B公司應稅所得中扣除的。但是,如果乙國法律不允許B公司將支付給甲國A銀行的利息從應稅所得中扣除,就對甲國A銀行產生了歧視,會影響乙國公司尋求甲國銀行的貸款服務。
因此,雙重征稅和稅收歧視會構成服務貿易自由的壁壘。
二、消除所得稅貿易壁壘的國際機制
盡管自由貿易理論倡導消除貿易壁壘,但現實中許多國家仍對國際貿易施加限制。因此,貿易壁壘的消除需要國際機制。就服務貿易來講,消除所得稅壁壘的國際機制主要是由WTO體制和國際稅收協定提供的。
1、WTO體制
對于服務貿易面臨的所得稅壁壘,GATS的作用主要是消除對服務提供者的稅收歧視。GATS第17條是關于國民待遇的規定,要求WTO成員在承諾開放的部門,應給予其他成員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不低于本國相同服務和服務提供者的待遇。因此,對外國服務提供者的歧視,陛所得稅措施就在被禁止之列。
但是,GATS下的國民待遇不是一個普遍適用的原則,屬于具體承諾的范圍。如果一個成員沒有把有關服務部門列入承諾表,則該成員就沒有在該服務部門給予其他成員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國民待遇的義務。也就是說,如果該成員對未列入承諾表的外國服務和服務提供者給予的市場準入并采取歧視性所得稅措施,并不違反GATS義務。
因此,GATS的國民待遇對稅收歧視的消除作用是有限的。此外,GATS也沒有消除雙重征稅的機制,這就需要國際稅收協定發揮作用。
2、國際稅收協定
國際稅收協定具有消除雙重征稅和稅收歧視的作用。
(1)雙重征稅
國際稅收協定一般是雙邊的,主要解決兩個居民管轄權的重疊以及居民稅收管轄權和來源地管轄權重疊導致的雙重征稅。
對于兩個居民管轄權重疊導致的雙重征稅,稅收協定的做法是確定由一國來行使居民稅收管轄權,而另一國的居民稅收管轄權則轉化為對“非居民”的征稅權②。此時仍存在雙重征稅,但可通過消除居民管轄權和來源地管轄權重疊導致的雙重征稅的機制來解決。
對于居民管轄權和來源地管轄權的重疊導致的雙重征稅,稅收協定首先在締約國之間劃分征稅權,如果征稅權劃歸居住國或來源地國單獨享有,就從根本上消除了雙重征稅;如果征稅權劃歸兩國共享,則對來源地管轄權進行適當限制,并由居住國采取免稅法或抵免法消除雙重征稅。
上述機制可以消除服務貿易所面臨的雙重征稅。
一國服務提供者通過在另一國的商業存在提供服務時,首先要看商業存在是否構成常設機構。根據GATS第28條之定義,商業存在系指任何形式的商業機構,包括法人、分支機構或代表處。根據OECD范本第5條和第7條之規定,如果一個成員的服務提供者通過在另一成員的獨立人或子公司提供服務,它們并不構成常設機構,另一成員不能對該服務提供者的所得征稅,從而避免了雙重征稅;如果是通過分公司提供服務,則分公司構成常設機構,但另一成員只能對可歸屬于常設機構的所得征稅,此時居住國應采用免稅法或抵免法消除雙重征稅。
如果服務貿易是跨境提供的,那么一個成員的服務提供者取得的諸如利息、股息等所得在當地繳納預提稅時,這也會面臨雙重征稅問題。國際稅收協定的解決方法是:限制來源國的預提稅稅率,同時居住國采取抵免法。
自然人流動也會產生雙重征稅問題。當自然人流動取得獨立勞務所得時(比如律師、會計師提供服務的所得),根據第7條常設機構原則處理;對于受雇勞務所得,也有相應地消除雙重征稅的措施。
(2)稅收歧視
國際稅收協定中有“稅收無差別待遇條款”,要求締約國一方的人在締約國另一方負擔的納稅義務,不比締約國另一方的人在相同情況下(inthesamecircumstances)更重。以OECD范本第24條為例,該條規定了國籍無差別、常設機構無差別、扣除無差別和資本無差別等方面的內容:
國籍無差別指締約國一方國民在締約國另一方的稅收,不應比締約國另一方國民在相同情況下的負擔更重;常設機構無差別指締約國一方企業在締約國另一方的常設機構的稅負,不應高于進行同樣活動的該另一國企業;扣除無差別指締約國一方企業支付給締約國另一方居民的利息、特許權使用費等款項,在確定該企業的納稅所得時,應與在同樣情況下支付給本國居民一樣扣除;資本無差別指締約國另一方居民所擁有或控制的締約國一方企業的稅負,不應比該締約國一方同類企業更重。稅收無差別待遇條款的意義在于:對于WTO的成員來講,稅收協定中無差別待遇的適用不以外國服務提供者的服務是否屬于東道國服務貿易承諾表開放的行業為前提。即使提供的服務不在承諾表之列,也應適用稅收協定的無差別待遇條款。
因此,就前面所舉的例子而言,一國服務提供者在另一國設立分公司提供服務時,常設機構無差別能夠使得分公司的稅負不高于進行同樣活動的東道國企業;扣除無差別則能夠保證締約國一方企業支付給締約國另一方居民的利息能夠與支付給本國居民一樣扣除。
三、現行機制評價
從上可以看出,在消除所得稅壁壘方面,GATS和國際稅收協定都發揮著各自的作用。事實上,國際稅收協定的職能與WTO倡導的自由貿易是相吻合的。不過,GATS不具有消除雙重征稅的功能,消除稅收歧視的作用有限,消除所得稅壁壘仍然是國際稅收協定發揮著主要作用。但是,這一體制存在著下列問題:
1、GATS的非歧視原則不能有效消除稅收歧視
GATT/WTO的實踐表明,非歧視原則(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對于消除貨物貿易壁壘具有重要意義。GATS也有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的規定。
GATS第2條規定,各成員應立即和無條件地給予任何其他成員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以不低于其給予任何其他國家相同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的待遇。與GATS的國民待遇屬于WTO的具體承諾不同,最惠國待遇是WTO成員普遍遵守的義務,不受WTO成員具體承諾的限制。也就是說,如果WTO成員對其他成員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給予市場準入,即使該類服務并非具體承諾表中承諾開放的,也要遵守最惠國待遇義務。
但是,GATS第14條(e)款規定,與最惠國待遇不一致的WTO成員之間的差別待遇,如果是源于稅收協定的規定就不是對最惠國待遇的違反。也就是說,如果有甲、乙兩個成員的服務提供者都在丙國提供服務,假如根據甲丙和乙丙之間的稅收協定,甲乙的服務提供者在丙的待遇存在差別,丙并不因此違反最惠國待遇。這意味著最惠國待遇不適用于所得稅待遇,一國通過雙邊稅收協定在不同成員之間實施所得稅差別待遇在GATS下是合法的。顯然,這與WTO體制追求的多邊自由貿易體制是不匹配的。
至于國民待遇,GATS第14條(d)款規定,與國民待遇不一致的所得稅差別措施,只要差別待遇是為了保證對其他成員的服務或服務提供者平等或有效地課征所得稅,就不構成對國民待遇義務的違背。根據該條款的注釋,如果稅收差別是基于居民和非居民的稅負差異等因素產生的,也不違反國民待遇。
2、稅收協定對雙重征稅和稅收歧視的消除也不徹底
(1)雙重征稅
稅收協定的主要職能是消除雙重征稅,但其適用仍需要締約國國內法的配合。即使稅收協定規定了免稅法或抵免法,在適用居住國國內法時,仍然可能存在雙重征稅問題。比如,居住國采用限額免稅法,當居住國的稅率低于來源地國稅率時,居民納稅人境外繳納的所得稅額就不能得到全額抵免,因為此時抵免限額小于其在來源地國實際繳納的稅額。這意味著居民納稅人的境外所得所面臨的雙重征稅不能完全消除。
此外,稅收協定主要是消除法律性雙重征稅,而不消除經濟性雙重征稅。按照OECD的定義,法律性雙重征稅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或地區對同一納稅人的同一課稅對象在同一征稅期內征收同一或類似種類的稅。本文第一部分提及的雙重征稅都屬于法律性雙重征稅。經濟性雙重征稅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對屬于不同納稅人的來源于同一稅源的課稅對象在同一征稅期內征稅。經濟性雙重征稅的典型表現形式為:對公司利潤征稅,又對從稅后利潤中分配的股息在股東環節征稅。對于經濟性雙重征稅,有的國家有消除機制,但有的國家認為沒有必要消除。OECD則認為,如果國內法不予以緩解,那么在國際上也不必予以緩解。因此,稅收協定本身普遍缺少消除經濟性雙重征稅的機制。
(2)稅收歧視
稅收協定無差別待遇的適用是以居民和非居民的劃分為前提的。由于居民和非居民的納稅義務是不同的,而稅收無差別待遇又要求基于相同情況進行比較,這意味著非居民通常不能在來源地國主張給予當地居民的全部優惠。OECD范本第24條第3款第2句就規定,常設機構無差別不應理解為,締約國一方由于民事地位、家庭負擔給予本國居民的任何扣除、優惠和減免也必須給予該締約國另一方居民。
此外,非歧視待遇原則只適用于對來源地所得的歧視,不適用于居住國對本國居民境外所得的稅收歧視。也就是說,如果一國居民有來源于境外的所得,其稅負比應稅所得相同但所得只來自于境內所得的居民更重時,稅收協定是不予以管轄的。前面提到的限額抵免就反映了這一問題。
再者,經濟性雙重征稅所導致的稅收歧視也不在稅收協定管轄之列。比如,一些國家雖然有減輕居民股東從境內公司獲得股息的經濟性雙重征稅的優惠,但不給予從境內公司獲得股息的外國股東。由于支付給外國股東的股息所繳納的預提稅是對毛收入的征稅,而國內股東獲得股息一般是以凈所得繳納所得稅,外國股東的股息稅負要高于境內股東。
3、WTO和稅收協定都無法解決多邊的稅收問題
(1)稅收協定
稅收協定一般是雙邊的,但跨國公司的經營是多國背景的,這就產生了下列問題:
首先,雙邊稅收協定難以解決來源地管轄權重疊產生的雙重征稅。雙邊稅收協定適用于締約國一方或締約國雙方居民的人。因此,對于前面所舉的兩個來源地重疊導致的雙重征稅的例子,由于A銀行不是乙國和丙國的居民,就無法適用乙、丙兩國間的稅收協定來消除兩個來源地管轄權的重疊,除非甲、乙兩國稅收協定約定乙國放棄來源地管轄權。但是,稅收協定一般缺少這樣的安排。
其次,稅收協定無法解決多邊范圍的避稅問題。在一國存在廣泛的稅收協定網絡時,也能夠為跨國避稅提供空間,稅收協定濫用(treatyshopping)就是典型的例子。盡管一國可以采取反避稅措施,但對因此可能造成的資本外流的擔心會限制一國采取反避稅措施。
再次,稅收協定無法解決稅收競爭問題。為了吸引外國投資,各國可能會競相給予稅收優惠措施,由此可能產生稅收競爭問題(taxcompetition)。但是,稅收協定無法解決這一問題,因為稅收協定的無差別待遇條款并不限制締約國給予非居民更多優惠的做法。此外,雙邊稅收協定無法約束第三國優惠措施的給予。況且出于吸引外資和擔心資本外流的考慮,一國一般不會在稅收協定中約束自己的稅收政策。
(2)WTO
WTO是一個貿易組織,WTO規則中并沒有限制或約束其成員所得稅稅基、稅率等的內容。由于WTO并不涉及一國稅收體制,因此,一國給予外國投資或服務提供者比國內更多的優惠是不禁止的,反而可能是鼓勵的。事實上,GATS的國民待遇關注的是外國服務提供者的待遇不低于本國相同的服務提供者,并不禁止“超國民待遇”。此外,在GATS體制下,也沒有類似于貨物貿易的補貼制度來限制WTO成員對本國服務出口的稅收補貼。
四、結束語
隨著國際經濟一體化的發展,貿易、投資和稅收之間的界限也變得越來越模糊。一方面,對投資的歧視性所得稅措施會對國際服務貿易產生負面影響;另一方面,各國競相采取稅收優惠也會對國際資本流動產生扭曲作用。
在現行機制下,WTO體制無法有效處理稅收歧視和雙重征稅問題,而稅收協定的雙邊機制也不能徹底消除上述問題。同時,WTO體制和稅收協定也無法解決多邊的稅收問題。
【關鍵詞】研究開發費用;高新技術企業;企業所得稅;進項稅
一、問題的提出
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政策規定,通過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企業所得稅減按15%的優惠稅率繳納。而企業要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必要條件之一就是要準確獨立核算項目研發開發費用(以下簡稱研發費用),并且研發費用占企業營業收入的百分比要符合規定。另一方面,現行企業所得稅政策也規定了無論企業是否為高新技術企業,只要企業實施的研發項目符合規定,其正確歸集的項目研發費用即可申請在所得稅前加計50%扣除。然而在企業實務中,有相當一部分的研發費用系項目研發所耗用的原輔材料,這部分原輔材料所對應的進項稅額是否可以抵扣,目前還存在著較大的爭議。從會計實務工作的謹慎性角度看,項目研發耗用的原輔材料只要作為研發費用獨立核算,其所對應的進項稅額極有可能就不能抵扣,因此企業在享受了所得稅優惠的同時會多負擔了增值稅。企業甚至會擔心多負擔的增值稅超過其所享受的所得稅優惠。基于此,本文利用模擬計算的方法,通過定量分析對此問題進行具體判斷,同時找出影響高新技術企業實際所能享受稅收優惠程度的因素。
二、理論分析
為了便于分析和解決問題,本文作如下假定:
假定1:企業獨立核算的研發費用都能夠加計扣除。按照現行研發費用所得稅加計扣除政策,并非所有研發費用都能加計扣除,部分研發費用如兼職非全時研發人員的工資薪酬、研發和生產兼用設備的折舊費等不得加計扣除。本文考慮到實務中此不能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畢竟為少數,為了使問題簡化,特作如此假定。
假定2:企業能夠產生足夠的利潤扣除研發費用及其按50%加計扣除的部分,即企業最終的應納稅所得額為正數。顯然,該假定在實務中一般都是成立的。反之,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不是正數,則企業不需繳納企業所得稅,也就不會出現本文所討論的問題。
假定3:項目研發所耗用的原輔材料增值稅稅率都是17%。實務中原輔材料增值稅稅率有17%、6%、3%等多種稅率,但絕大多數為17%的增值稅稅稅率。
在此三個假定的基礎上,本文設定以下A、B、C三種方案。除以下所述的不同點之外,三種方案的其他條件都相同。
A方案:企業未認定為高新企業,項目研發所耗用的原輔材料未作為研發費用獨立核算;
B方案:企業未認定為高新企業,項目研發所耗用的原輔材料已經作為研發費用獨立核算;
C方案:企業被認定為高新企業,項目研發所耗用的原輔材料已經作為研發費用獨立核算。
從稅法優惠政策設置的初衷來看,三種方案的優劣順序應該是:C方案最優,B方案次之,A方案最差。但實際結果是否如此,則需要通過定量分析來作出具體判斷。
設企業年度營業收入為S萬元,項目研發所耗用的原輔材料不含稅金額為X萬元,其他類別的研究開發費為Y萬元,未扣除研發費用時的所得稅前營業利潤率(銷售利潤率)為R,增值稅稅負為t。則各個方案應交的所得稅和增值稅稅額如表1所示:
表1 三種方案所應交的所得稅和增值稅計算表
可再設k=(1.17X+Y)/S,p=1.17X/(1.17X+Y)
即k為B、C方案下研發費用占營業收入百分比,p為B、C方案下研發耗用原輔材料支出占研發費用總額的百分比。
不難求得X≈0.8547Skp,Y=Sk(1-p)
由假定2可知SR–X×1.17×1.5–Y×1.5>0,將X≈0.8547Skp,Y=Sk(1-p)代入此不等式,可得R>1.5k
1.比較A和C兩個方案,A方案比C方案所多繳納的稅款總額為:A–C=[(St–X×17%)+(SR–X–Y)×25%]–
[St+(SR–X×1.17×1.5–Y×1.5)×15%]
整理得A–C=0.1SR-0.15675X–0.025Y
即A–C=0.1SR–0.15675×0.8547Skp–0.025Sk(1-p)
進一步整理得A–C≈S(0.1R–0.109kp–0.025k)
可見,A–C與S、R成正相關,與k、p成負相關關系。
要使A–C>0,則需R>1.09kp+0.25k,即需R>(1.09p+0.25)k
由于本文假定條件下R>1.5k,又因為p
同時可以發現,A–C的大小與S、R成正相關,與k、p成負相關關系。即C方案相比A方案節稅的程度隨著營業規模和利潤率的增大而增大,而研發費用占營業收入百分比和研發耗用原輔材料支出占研發費用總額的百分比越大,該節稅程度則越小。
2.比較B和C兩個方案,B比C所多繳納的稅款總額
為:
B–C=[St+(SR–X×1.17×1.5–Y×1.5)×25%]–[St+(SR–X×1.17×1.5–Y×1.5)×15%]
整理得:B–C=0.1SR–0.1755X–0.15Y
進一步整理得:B–C≈S(0.1R–0.15k)
由于本文假定條件下R>1.5k,故B–C>0成立,即C方案比B方案節稅。
同時不難發現,B–C與S、R成正相關,與k成負相關,與p沒有關系,即C方案相比B方案節稅的程度隨著營業規模和利潤率的增大而增大,而研發費用占營業收入百分比越大,該節稅程度越小。
3.比較B和A兩個方案,A比B所多繳納的稅款總額
為:A–B=[(St–X×17%)+(SR–X–Y)×25%]–[St+(SR–X×1.17×1.5–Y×1.5)×25%]
整理得:A–B=0.01875X+0.125Y
顯然,A-B>0,即B方案比C方案節稅。
進一步整理得A–B≈Sk(0.125–0.109p)
可見A-B與S、k正相關,與p負相關,即B方案相比A方案節稅的程度隨著研發費用的增大而增大,但項目研發耗用原輔材料支出占研發費用總額的百分比增大會導致這種節稅程度變小。
三、研究結論及政策建議
綜合以上分析可得出以下研究結論:(1)盡管項目研發耗用的原輔材料相關進項稅不能抵扣會減弱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及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所得稅優惠的程度,但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仍能從總體上使得企業節稅;同時,即使未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將項目研發耗用原輔材料的支出納入研發費用獨立核算范圍,仍可使得企業從總體上節稅。(2)高新技術企業所能享受的稅收優惠程度隨著營業規模和利潤率的增大而增大,而研發費用占營業收入百分比的增大會導致優惠程度變小。
以上研究結論一方面說明企業應盡力申報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認定,特別是在營業規模和利潤率較大的情況下;另一方面也說明,如果項目研發耗用的原輔材料所對應的進項稅額不能抵扣,則對于高新技術企業來說,將研發費用所占營業百分比控制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辦法規定的最低水平線上是最“劃算”的。因此,本文建議現行增值稅政策應與所得稅政策協調,明確規定項目研發耗用的原輔材料對應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
參 考 文 獻
關鍵詞:個人勞動所得稅收抵免 個人所得稅 拉動內需 社會保障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發展取得了世所矚目的成就。但在經濟持續快速增長的同時,城鄉收入差距與絕對收入差距都在進一步擴大。中國正在從一個收入較為平等的國家轉變為一個收入差距非常大的國家。根據世界銀行和其他中外研究者依據統計數據進行的計算,我國的基尼系數――國際公認的衡量一國社會財富分配公平程度即貧富差距的主要標志――已從1978年的0.33增加到2007年的0.46781,進入21世紀,我國的基尼系數已經越過了世界公認的收入分配警戒線0.4,一直處于0.4至0.5這個收入差距較大的區間,并幾乎以年均0.1%的速度快速增長。在世界銀行2005年發展報告中列出基尼系數由低到高的順序排列的120個國家和地區中,中國的基尼系數列到了第85位,已經接近某些社會分化嚴重、經濟增長停滯的拉美和非洲國家的水平。當一個國家的經濟發展到一定或較高水平時,不平等的收入分配方式將不利于經濟的進一步發展,我國當前如果不能很好地解決收入分配差距過大問題,那么將很難實現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政局的穩定和社會的和諧。
社會收入分配不公是社會諸多不和諧矛盾影響經濟健康快速可持續發展的關鍵。單一的市場經濟無法兼顧效率和公平,單純追求效率導致社會收入分配不公,誘發貧富嚴重分化。中國經濟發展要走“共同富?!钡牡缆?,構建和諧社會,讓人民群眾分享改革開放和社會發展的成果,都需要更公平的收入分配和社會福利政策。
改革和創新社會收入分配制度是縮小社會收入差距、推動社會和諧的突破口。稅收作為政府調節收入分配差距的重要手段之一,特別是個人所得稅,自然被寄予了較大的期望。但從目前來看,我國稅收政策在對收入的調節上還顯得不足。反觀其他國家,有些已在消除貧困、建立社會福利保障制度這條兼顧效率與公平的道路上探索出許多行之有效的社會政策。個人勞動所得稅收抵免就是其中之一。無論為了拉動內需,還是為了構建和諧社會、維護社會穩定,我國都應盡快建立個人勞動所得稅收抵免制度。
一、個人勞動所得稅收抵免(Income Tax credit)是一種針對特定弱勢群體低收入勞動者的稅收優惠和社會福利政策。具體而言,如果特定弱勢群體的低收入勞動者,如撫養孩子的父母,每年的勤勞所得低于一定數額,就可以向稅務部門申請獲得個人勞動所得稅收抵免。抵免額隨納稅人的收入和家庭成員狀況而變化,當家庭的凈收入超過一定數額時,抵免額會逐步減少,直至完全取消。如果抵免額超過納稅人的應納稅額,那么政府將按差額對該納稅人提供財政補貼。比如,一名工人一年應納個人所得稅8,000元,在年終進行稅收調整時,應獲得的抵免額為15,000元。根據個人勞動所得稅收抵免制,該工人不僅不用納稅,還能得到政府7,000元的財政補貼。隨著個人勞動所得稅收抵免制度實踐的發展,收入在個稅起征點之下的就業低收入者也可受益于個人勞動所得稅收抵免制度。這進一步說明,個人勞動所得稅收抵免制度并不是一種退稅,實質上是政府對符合相應條件的低收入弱勢群體的現金轉移支付,是國民收入和社會財富的一種再分配,是一種與稅收緊密相聯的現代化社會福利保障制度。
個人勞動所得稅收抵免制度作為現代化的一種社會福利保障政策和稅收優惠,具有如下兩個突出特點:一方面,該制度針對有工作的弱勢群體給予收入補助,將福利與工作掛鉤。將福利與工作掛鉤的理論依據是,這樣能提高低收入者的勞動積極性,促使低收入者積極爭取勞動就業來改善生活,以促進受益人自立自強,積極就業,通過勞動自食其力,從而改變對政府補貼、扶貧款和項目的“等、靠、要”。另一方面,這種制度將發放社會福利與個人所得稅收征繳緊密相聯,使福利補貼的發放建立在了解個人和家庭實際收入的基礎上,從而使社會福利保障政策更有針對性、效果更直接、過程更透明。
美國、英國等一些歐美國家實行了個人勞動所得稅收抵免制度,只是各國名稱不同。如美國有“勤勞所得稅收抵免(The Earned Income Tax Credil)”,在英國有“就業家庭稅收抵免(The Working Families°Tax Credit)”。
二、個人勞動所得稅收抵免制度比社會福利補貼更能達到救助的社會效應,也更能體現個人所得稅的稅負公平,因而在歐美備受歡迎。在我國目前的社會收入分配的嚴峻形勢下,更有必要實行個人所得稅收抵免制度。
1、建立個人勞動所得稅收抵免制度有利于緩解嚴重的貧富差距,從而為拉動內需提供內在動力。
為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我國提出了拉動內需的刺激經濟計劃。但公共財政的支出能在多大程度上拉動內需取決于社會消費能力和信心。由于我國收入差距過于懸殊,造成多數財富集中于少數人的手中,大多數人需要消費,中低收入者想消費但無能力消費,這是國內市場消費比例甚低,內需難以啟動的一個重要原因。另一方面,由于我國社會福利保障體系的不健全,有消費能力的中高收入者因為有種種后顧之憂,消費信心也明顯不足。這導致我國儲蓄率偏高現象,也致使內需難以啟動。
通過建立個人勞動所得稅收抵免促使消費者有錢消費和有信心敢于消費,才能從根本上拉動內需,通過消費促進生產。在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是社會消費者的主體。建立個人勞動所得稅收抵免制度不僅有利于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而且有利于增加社會中等收入人群比例,為拉動內需提供消費能力。個人勞動所得稅收抵免慮及撫養孩子等方面支出,提供了一種社會保障的新形勢,所以有利于增強納稅人消費的信心。
2、建立個人勞動所得稅收抵免制度有利于促進我國個人所得稅制的完善
(1)個人勞動所得稅收抵免制度有利于增強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的作用。有學者認為,個人所得稅不能夠對我國的收入分配差距起到調節功能,甚至有學者認為個人所得稅對居民收入差距起到了“逆向調節”的作用。但是,另一些學者經過研究證明了個人所得稅在一定程度上是改善目前收入分配不平等狀況行之有效的措施。王亞芬等(2007)通過計算我國城鎮居民稅前收入、稅后收入和稅收收入的基尼系數,計算各個收入階層的平均稅率及建立計量經濟模型等多角度分析,發現我國個人所得稅已逐漸
在調節收入分配差距中發揮越來越大的作用。但正是目前個人所得稅制的不完善影響了個人所得稅在調節收入分配不平等狀況上的作用。所以有必要通過建立我國個人所得稅收抵免制度,完善我國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差距的功能。
個人勞動所得稅收抵免制度能考慮就業的低收入者家庭負擔,有效地增加就業低收入者的收入,并且當收入超過一定額度,脫離了低收入的范圍區間后,個人勞動所得抵免額會隨著收入的進一步增加而減少。這樣能夠使該制度真正只扶貧濟困,幫助需要幫助的低收入者??梢?,個人勞動所得稅收抵免是對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作用的完善。
(2)實行個人勞動所得稅收抵免能進一步體現稅負公平。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分類綜合所得稅制在調節收入分配方面仍存在很大缺陷。一是以自然人個人為納稅義務人。以納稅人個人為基本計稅單位,而不考慮納稅人家庭負擔情況,這樣的稅收制度對家庭負擔越重的人越不利。不考慮家庭負擔人數的制度設置對低收入者更加不利。二是個人收入形式越多的,可以扣除的金額也就越多,稅負也就越輕。在目前社會里,往往收入越高的人收入形式越多樣性,而收入低的收入形式比較單一。三是我國的生計扣除沒有相應地隨經濟增長而提高,進一步使得以工薪階層成為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主體,部分低收入者也成為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這就使得個人所得稅在整個稅制和經濟中所占的比重越大,“逆向調節”越明顯,稅負越不公平。而個人勞動所得稅收抵免并不分類計算,而且考慮家庭負擔情況,又是針對撫養孩子的生計開支,有利于彌補個人所得稅在體現稅負公平方面的缺陷。
(3)個人勞動所得稅收抵免有利于引導公民主動申報個人收入。
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征管的局限性要求大力提倡公民主動申報收入并繳納個人所得稅。由于我國個人征信體系、銀行信用體系、稅收征管體系有待于進一步完善和實現信息關聯共享,除對來源于工薪所得和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的征管采取源頭扣繳的方法,征收率較高外,對高收入人群的個體經營所得、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財產租賃所得和財產轉讓所得征收率都不高。
當前,我國個人所得稅申報情況雖然有所改善,但若要真正實現主動申報個人所得長效化,不僅需要輿論的宣傳、道德的約束、法律的制裁,更需要人性化制度的引導。個人勞動所得稅收抵免對納稅人撫養孩子等必要家庭開支的考慮,增加了稅收的人性化親和力。而且,個人勞動所得稅收抵免的特點是將發放社會福利與個人所得稅收征繳緊密相聯,有利于鼓勵公民主動向稅務機關申報個人收入情況。
3、建立個人勞動所得稅收抵免制度有利于鼓勵勞動和促進就業,符合按勞取酬為主體的社會分配體制的要求。
個人勞動所得稅收抵免的一個重要特點是與就業相掛鉤,鼓勵按勞取酬的社會分配體制。個人勞動所得稅收抵免鼓勵低收入者參加工作,一改過去通過簡單提供福利補助的消極措施來維持失業人口生計的方式,而是推動工作獎勵的積極措施提高公民自立的積極性。為低收入者提供撫養孩子費用的稅收抵免,一定程度上可以為工作的低收入者解決了后顧之憂,增加了低收入者撫養子女的能力,有利于他們努力工作,擺脫貧困,用自己勞動追求更美好的家庭生活。近年來,歐洲各國福利政策普遍從消極走向積極措施,加強工作獎勵以激勵依靠福利補助的人群,為弱勢群體提供補給,鼓勵父母尤其是母親實現全職有償就業。英國實行的“就業家庭稅收抵免(The Working Familiesi Tax Creit)”就是代表性的措施。
個人勞動所得稅收抵免的政策取向與我國按勞分配為主體的社會分配體制要求相一致。個人所得稅抵免在我國的實施有利于鞏固和發展我國按勞分配為主體的社會主義分配制度,有利于為經濟長期、穩定和快速發展提供不竭動力。
4、建立個人勞動所得稅收抵免制度有利于彌補現行社會福利保障體制的漏洞
我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弱勢群體予以定額現金補助,維持其最基本的生活水準,而沒有積極、有效地鼓勵、幫助其勞動脫貧。這種救助方式是一種平均主義,沒有考慮接受救助者的主觀能動性,只把接受救助者看成是被動接受救助??墒菍嶋H上現行的社會救助制度對勞動的替代效應很大,許多人與其辛苦勞動,不如坐享其成?,F行的社會救助制度在努力消除弱勢群體因失業、貧窮而帶來的痛苦的同時,也降低了弱勢群體尋找工作、努力工作的積極性,不利于增強弱勢群體的積極進取心,不利于自由競爭,從而可能帶來效率的損失。這種“撒胡椒面”式的施舍行為已逐漸退化成為一個維持絕對貧困的消極的濟困性制度。這種“吃大鍋飯”式的平均主義特征導致了現行的社會救助制度既缺乏激勵機制又喪失了經濟效率。
而個人勞動所得稅收抵免的特點就是與工作和勞動掛鉤。低收入者只有工作才能得到這種稅收優惠和社會福利轉移支付。而且,隨制度經過十多年的實踐,有了一定發展但還是存在一些問題,如缺乏激勵機制、損失經濟效率,程序不規范、不透明,忽視尊嚴,缺少尊重。
(1)個人勞動所得稅收抵免制度有利于構建勞動激勵機制,保證經濟效率。
現行的社會救助制度對弱勢群體采取的是定額補助方式,即無條件地對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線著低收入家庭收入的增加,只要沒有擺脫貧困達到中等收入家庭的水平,稅收抵免額會隨著收入的增加而遞增。這種設計就是為了鼓勵低收入者通過自身勞動和努力不斷增加家庭收入,而且保持增加收入的一種激勵機制,最大限度地保證經濟效率。
(2)個人勞動所得稅收抵免制度有助于社會保障補貼發放程序的規范化和過程的透明。
現行的社會救助,由政府的民政部門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分別進行,難免各自為政,信息不共享,容易出現程序不規范、操作不透明的混亂現象,干擾了社會救助功能的有效發揮。而個人勞動所得稅收抵免把個人所得稅對個人和家庭收入的評估與發放社會福利保障補貼相結合。借助稅務部門評估收入,將個人和家庭收入統籌考慮,了解家庭實際負擔,只將稅收抵免額發放給收入符合低收入標準、需要育兒幫助的家庭。這樣,社會福利的發放更有針對性,程序更規范和透明。
要解決好現行社會福利保障制度存在的問題,并且處理好公平與效率的關系,調動勞動者的積極性,個人所得勞動抵免制度是較好的選擇。個人勞動所得稅收抵免通過稅收體系而不是社會福利體系向低收入者發放補貼,能保證低收入者的尊嚴和對他們的尊重。將納稅人納稅義務和社會福利享有者的權利整合在一起更容易被公民接受。使社會福利與工作就業相關聯能激勵公民個人改善生活的積極性,增強經濟效率。個人勞動所得稅收抵
免額度與個人收入多少緊密聯系,有助于使社會福利支出更有針對性、更公平有效。
5、建立個人勞動所得稅收抵免制度有利于緩解未來社會保障體系面臨的嚴峻壓力。
我國目前的社會收入結構狀況是“金字塔型”,而且這種收入分配格局還在加劇。個人勞動所得稅收抵免制度將會有助于鼓勵低收入者努力工作改善生活,減少“塔底”低收入者的比重,增加“塔身”中等收入水平人群的人口比重,緩解收入分配兩極分化。據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數據,2002年中國年收入10萬元以上的人口占中國總人口的1%。這130萬最富有人口構成了金字塔的塔尖部分。塔身上半部分是城市廣大的工薪階層和農村少數的先富農民,約占總人口的35%左右,即4.5億人。2004年中國城鎮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為9,422元,僅不足“塔尖階層”10萬元的9.4%。塔底部分是占中國總人口64%即8.3億左右的農村低收入水平人口和城市貧困人口。他們構成了中國收入分配中最廣大的“塔底階層”。據統計,130萬最富裕人口的財富每年以15%左右的速度增長,而中間階層的收入以10%左右的速度增長,低收入階層人口的收入僅以4-5%左右的速度增長,農村和城鎮的貧困線上人口因病或失業等原因不僅收入無增長,還出現負增長的返貧現象。
更為嚴重的問題是,隨著我國人口老齡化的發展,很多家庭中的青壯年養老負擔加重。人口老齡化會改變健康保健需求,使得醫療支出上漲。生育率下跌也使得家庭形態改變。老年人在老年時可利用的家庭資源相對減少,子女照顧父母的成本相應得增加。而且隨著社會老齡化趨勢的發展,越來越多地相對貧困人口進入老齡階段,為保證社會福利,政府的財政壓力也會迅速上升。貧困人口老齡化和貧困人口總量過多的雙重壓力將使國家社會保障體系的負荷越來越沉重。
有媒體發起調查:過去的一年,你的經濟狀況是變好還是變壞?在物價、房價齊齊上漲的環境下,你的生活水平和財產水平受到了多大的影響?最新民調顯示,“北上廣”過半數被調查者認為自己過去一年的個人經濟狀況“基本穩定”,而與穩中有升的收入和福利保障水平相比,個人的生活和財產水平則是穩中有降。
為什么會出現收入上升但財富下降的問題?其實是收入趕不上通脹所造成的結果,也就是所謂的負利率所致:由于物價飛漲,存款作為其主要財產又沒有合適的投資渠道,不能按“資”分配,因而財富大幅縮水,低收入人群因通脹“受傷”最重。即使是中產階層去炒股票,去年平均虧損30%,事實上,很多人虧損的更多。
就收入來說,并非所有人可以要求漲工資,很多人多年不漲工資也是事實,以前大家呼吁漲工資,現在反對漲工資,原因是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可以年年漲,而民營企業的工資漲跌卻不能由政府定,最終漲工資的只是公務員。這是中國為何那么多人去參加現代科舉――公務員考試。合法性傷害是公務員一大特色,有些公務員雖然名義工資很低,但是其財富卻很多,原因在于,他們可以有合法性傷害的權利,這是中國市場經濟之所以很難真正確立的關鍵所在。權力通吃一切,市場越來越失靈,如果不改變現狀,還會回到無效率的厄運中去。
就財富增殖來說,由于我們的金融系統遠沒有市場化,一個是高速增長的實業,一個是落后的金融系統,結果沖突四起,很多不合理的制度,導致了民間利率非常高,而且資金配置非常不合理。中國經濟泡沫化的越來越嚴重,落后的金融體制“功不可沒”。中石化的一家分公司將信貸轉化為高利貸,就是一個不幸露出冰面的例證。一旦高利貸破裂,我們就可以看出,很多是公務員和銀行資本在起作用。不合理的信貸結構不僅僅造成了貨幣超發,而且還造成了該貸款的告貸無門,不該貸款的拿著巨額授信去放高利貸。金融壟斷導致了開發商資金斷裂,導致了許多產業萎縮,造成了貨幣泡沫滿天飛,金融利潤奇高無比,實業紛紛破產。銀行利用利差和各色理財產品以及各種影子途徑,都不好意思公布利潤。金融紛紛崛起,實業紛紛倒閉,靠印鈔永遠不可能創造出來先進的生產力。只會導致中產階層破產,低收入者名義收入上去,實際收入大幅度下降。
【關鍵詞】 頑固性腹水 濃縮回輸 肝硬化
肝硬化腹水的發生提示患者的長期預后較差,頑固性腹水是臨床治療的一大難題。由于肝硬化腹水患者血流分布異常,有效血容量減少及腎血流量不足,采用限制水鈉攝入、利尿等常規治療效果并不理想,且可引起電解質紊亂、肝昏迷、肝腎綜合征等。以往采用腹水直接靜脈回輸進行治療,具有一定的局限性[1]。腹水濃縮靜脈回輸是近期國內外治療頑固性腹水的新方法。為探討其確切療效,我們選擇了90例經常規治療無效的頑固性腹水患者進行濃縮回輸治療?,F將結果報道如下。
1 資料與方法
1.1病例選擇
全部病例均為本院肝病科2006年3月—2009年3月收治的難治性肝硬化腹水患者90例(男50例,女45例),年齡36~72歲,平均(44.2±20.4)歲),其中乙型肝炎肝硬化56例,丙型肝炎肝硬化15例,酒精性肝硬化19例;所有病例診斷符合國際腹水協會1994年對難治性肝硬化腹水的定義[2],隨機分為奧曲肽聯合腹水濃縮腹腔回輸治療組(A組)、腹水濃縮腹腔回輸治療組 (B組)各45例,兩組在病程、病情、年齡及性別方面相似,具有可比性(P>0.05)。
1.2治療方法 所有患者住院后給予保肝、限水、限鈉、利尿、酌情補充白蛋白及新鮮血漿,腹水感染者加抗生素,腹水消退不顯著,經簽署同意書后A組加奧曲肽0.1mg,每8小時1次皮下注射,連用7天,同時行腹水濃縮腹腔回輸治療;B組只加腹水濃縮腹腔回輸。采用北京偉力WLFHY-500型電腦腹水超濾濃縮回輸系統,及配套的聚丙烯腈中空纖維濾過器(YT-100型)、聚乙烯血液透析管路和穿刺針。每次濾出腹水3000-6000ml,間隔時間不少于5天,抽出腹水速度為100-150ml/min,回輸腹水速度為50-75ml/min。整個過程為密閉無菌操作,回輸前后測腹圍、脈搏、血壓,術畢多頭腹帶加壓包扎72小時。
1.3療效判定 顯效,腹水完全吸收,出院后穩定,3個月未再出現腹水;有效,腹水明顯減少,出院時未完全吸收,服利尿藥維持1-3個月;無效,腹水減少,但經綜合治療未能繼續減少或很快復原[3],總有效率=(顯效+有效)/例數×100%。
1.4觀察指標 住院后常規動態觀察癥狀、體重、腹圍、24h出入量、定時B超探查腹腔了解腹水消退情況,并觀察治療期間血液肝功能生化變化及肝性腦病、肝腎綜合征、腹水感染、電解質紊亂及消化道出血等并發癥發生情況。
1.5統計學處理 采用SPSS12.0軟件作統計學分析,行χ2檢驗和t檢驗,P
2 結果
2.1 兩組治療前后腹圍、尿量、血清尿素氮、肌酐及白蛋白變化比較 治療后A組腹圍(77.0±10.2) cm低于B組(84.4±11.0) cm (t=2.241,P
2.2 兩組濾出腹水量的比較 A組平均濾出腹水量(5241.29±1825.79) ml低于B組(7012.15±2521.40)ml (t=2.522,P
2.3 兩組療效比較 A組總有效率84.4%明顯高于B組57.7%(χ2=3.876,P
2.4兩組并發癥發生率比較 A組肝性腦病、肝腎綜合征、消化道出血、腹腔感染、電解質紊亂并發癥發生率明顯低于B組(χ2=3.564,χ2=3.678,χ2=3.711,χ2=3.598,χ2=3.611,P均
3 討論
肝硬化晚期易并發腹水,頑固性腹水與肝病的嚴重程度相關。如腹水得不到良好控制,易并發多種更嚴重的并發癥,甚至導致死亡。腹水濃縮回輸術是在腹水直接回輸術的基礎上發展而來。本方法是通過一定裝置把腹水引出體外,將腹水在一定壓力下通過具有特定孔徑的半透膜,此膜可使水及相對分子質量小于45000的物質通過,如肌酐、尿素氮、內毒素等均被濾出,而分子量大于60000的蛋白質則不能通過被截流,段宏憲等[2]報道蛋白截流率為95.74%,從而將腹水蛋白質和水及電解質等分離,即把蛋白截留在被濃縮的回輸液中。自體腹水超濾濃縮后直接回輸腹腔是治療肝硬化頑固性腹水的一種方法[4]。研究表明[5],腹水濃縮治療前后白蛋白發生濃縮,隨著腹水的抽出,腹壓下降,腹膜回吸收通道開放,通過內臟血液動態交換而使血清白蛋白及總蛋白增加,此法可將腹水濃縮5-20倍,患者超濾后的血漿腎素、血管緊張素III、醛固酮均明顯降低,有利于減輕水鈉儲留[6]。
奧曲肽是人工合成的天然生長抑素的八肽衍生物,其藥理作用與生長抑素相似但作用持續時間更長;作用機制:直接作用于內臟的血管平滑肌,通過開放鈣通道使Ca2+內流而引起血管的收縮;通過抑制胰高血糖素、降鈣素基因相關肽等內源性具有擴張血管作用的物質的釋放;降低內臟血管對擴血管物質的敏感性。通過以上作用機制使門靜脈系統血流流速和血流量降低,從而使門靜脈壓力下降,減少腹水的形成。據報道奧曲肽可減少門靜脈主干血流量25%-35%,降低門靜脈壓12.5%-16.7%。通過作用于腎單位集合管及球旁細胞的生長抑素受體而直接抑制腎素釋放,抑制腎素血管緊張素醛固酮系統,使得血管阻力下降,血漿醛固酮降低,進一部減少腹水的形成[7]。本文用不同的方法比較治療效果,結果表明,A組腹圍和尿量較B組有明顯的改善(P均
參 考 文 獻
[1]蔣銳.奧曲肽用于消化性潰瘍并大出血止血治療的評價[J].胃腸病學和肝病學雜志,2003, 12(1):93.
[2]韓群英,劉正穩,楊倩,等.善寧治療肝硬化難治性腹水療效觀察[J].中國現代醫學雜志,2003, 13(21):135-136.
[3]彭忠田,康衡湘,陽麗華,等.難治性腹水的超濾濃縮回輸治療及經濟學評價[J].臨床薈萃, 2005, 、20(12):689-690.
[4]李聰智,侯周華,楊永峰,等.腹水超濾濃縮回輸治療頑固性腹水的臨床研究[J].中國現代醫學雜志,2005,15(9):1383-1385.
[5]李富歡,劉紅生,黃六英,等.腹水濃縮回輸腹腔治療肝硬化難治性腹水的效果評價[J].實用肝臟病雜志,2005,8(3):157-159.
你局《關于全年一次性獎金單位負擔稅款計算方法的請示》(京地稅個[2005]278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第十四條的規定,不含稅全年一次性獎金換算為含稅獎金計征個人所得稅的具體方法為:
(一)按照不含稅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數,查找相應適用稅率A和速算扣除數A;
(二)含稅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不含稅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速算扣除數A)÷(1-適用稅率A);
(三)按含稅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數,重新查找適用稅率B和速算扣除數B;
(四)應納稅額=含稅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B-速算扣除數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