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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范文

        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

        第1篇: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范文

        權限:全權辦理我公司辦理房屋預告、備案登記注銷手續。

        委托單位:貴陽建勘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公章:

        授權代表(蓋章或簽字)

        6月5日

        申 請 人 : (備注:注銷申請人為本企業)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人 :張**

        委托事項及權限 :

        1、辦理 xx-xxx公司 (企業名稱)的

        名稱預先核準 設立 變更√注銷 備案 撤銷變更登記

        股權出質(設立 變更 注銷 撤銷)其他 手續。

        2、同意√不同意核對登記材料中的復印件并簽署核對意見;

        3、同意√不同意修改企業自備文件的錯誤;

        4、同意√不同意修改有關表格的填寫錯誤;

        5、同意√不同意領取營業執照和有關文書。

        公司蓋章

        xx-xx年 xx月xx

        延伸閱讀

        一、公司注銷的條件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2、公司章程規定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3、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4、公司被依法責令關閉。

        二、申請注銷應提交的文件

        公司申請注銷登記,應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清算組織負責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2)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注銷登記申請書》;

        (3)法院破產裁定、行政機關責令關閉的文件或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決議或者決定;

        (4)股東會或者有關機關確認的清算報告;

        (5)稅務部門出具的完稅證明;

        (6)銀行出具的帳戶注銷證明;

        (7)《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公司注銷程序

        1、公司清算組織負責人簽署的《公司注銷登記申請書》(領?。?/p>

        2、公司清算組織負責人簽署的《企業(公司)申請登記委托書》(領?。?/p>

        3、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東(大)會決定公司注銷的決議;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決議由股東蓋章(單位股東)或簽字(自然人股東);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決議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董事簽字。

        國有獨資公司提交出資人決定注銷的文件。

        法院宣告公司破產或行政機關依法責令公司關閉的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或行政機關的決定。

        4、公司清算組織成立文件: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東(大)會關于組織公司清算組織的決議;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決議由股東蓋章(單位股東)或簽字(自然人股東);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決議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董事簽字。

        國有獨資公司提交出資人關于組織公司清算組織的文件。

        法院宣告公司破產或行政機關依法責令公司關閉的,提交法院或者行政機關關于組織公司清算組織的文件;

        5、經確認的清算報告: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東會關于確認公司清算報告的決議;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決議由股東蓋章(單位股東)或簽字(自然人股東);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決議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董事簽字。國有獨資公司提交出資人關于確認公司清算報告的文件。

        法院宣告公司破產或行政機關依法責令公司關閉的提交法院或者行政機關確認公司清算報告的文件。

        6、開戶銀行的銷戶證明;

        7、稅務機關關于辦理稅務登記注銷的受理證明;

        8、《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

        第2篇: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范文

        一、工商局

        (一)辦理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填寫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表;提供股東證明材料;(股東是法人的需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并加蓋公章;自然人的需身份證、手章)

        (二)辦理營業執照

        1、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2、公司章程、授權書及委托辦理書

        3、場地證明(或房屋租賃合同)

        4、驗資報告

        5、任職文件

        6、出資人身份證及復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證及復印件

        7、股東會議通知

        8、股東會議,股東身份證復印件

        9、項目可行性報告

        注:清華大學技術入股需提供事業法人證書并蓋章,專利證書并需專家評估。

        聯系電話: 0319-7867819

        二、商業銀行開設臨時驗資賬戶

        1、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2、法人代表手章

        3、法人代表身份證及復印件

        4、填寫開設驗資賬戶申請表

        三、辦理企業銀行開戶證

        按核準名稱申請書上的注資打款到驗資賬戶,銀行出具對賬單、進賬單并提供企業名稱核準通知書

        四、會計事務所辦理驗資報告

        提供資金到位資證函、公司章程、股東會議紀要。

        聯系電話: 0319-7836053

        五、公安局刻制公章

        1、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2、填寫刻制公章審批表

        六、質監局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

        1、企業公章、法人手章

        2、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

        聯系電話: 0319-7867302

        七、辦理稅務登記證

        1、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

        2、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及復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4、公司章程

        5、企業公章

        6、場地證明

        7、驗資報告

        8、會計資格證

        聯系電話: 0319-7867778 (地稅)

        八、發改局辦理備案證

        1、項目申請報告

        2、申請立項請示

            3、營業執照復印件

            4、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5、專家報告、節能評估

        6、有資質單位出的可行性報告

        聯系電話: 0319-7867019

        九、環保局辦理環評報告

        1、項目申請報告

        2、備案證復印件

        3、規劃選址意見

        4、土地預審意見

        聯系電話: 0319-7867128

        十、國土局辦理用地預審意見

        1、項目申請報告

        2、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請示

        聯系電話: 0319-7867108

        十一、規劃局辦理規劃初審意見及選址意見書

        (一)辦理規劃初審申請

        1、項目申請報告

        2、建設項目規劃初審申請

        3、備案證復印件

        4、選址所在鄉鎮批復

        (二)選址意見書

        1、項目申請報告

        2、建設項目規劃選址申請書

        3、現狀地形圖( 1: 500或1: 1000)

        第3篇: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范文

        第二條股權出資是指投資人以其持有的公司(以下稱“股權公司”)股權作為出資,投資于其他公司(以下稱“被投資公司”)的行為。

        第三條以股權出資的投資人、股權公司和被投資公司的范圍如下:

        (一)投資人是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自然人(不包括港澳臺人士)或境內企業。

        (二)股權公司是在本?。ㄊ校┑怯涀缘挠邢挢熑喂?。

        (三)被投資公司是在本?。ㄊ校┑怯涀缘倪M行改制、重組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資企業除外。

        第四條以股權出資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投資人用于出資的股權權屬清晰、權能完整,且已足額繳納;

        (二)用于出資的股權應當由法定的評估機構評估作價,具體評估方式另行規定;

        (三)股權和其他非貨幣財產出資額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資公司注冊資本的70%;

        (四)以股權出資的,應當經股權公司的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但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以股權出資的,應當經被投資公司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作價。

        第五條以下股權不得作為出資:

        (一)未實際繳納的股權;

        (二)設定質押或被法院凍結的股權;

        (三)股東在章程中約定不得轉讓的股權;

        (四)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決定規定的其他不得轉讓或限制轉讓的股權。

        第六條股權公司股權的實際繳納以股東名冊記載變更并修改公司章程為準。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決定規定股權轉讓需經相關部門審批的,還需取得相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前款股權的實際繳納未經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不產生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第七條被投資公司申請設立登記或注冊資本(實收資本)變更登記時,股權出資為認繳的,應作為認繳的注冊資本計入公司注冊資本,待公司成立后在兩年內(投資類公司在五年內)實際繳納并辦理實收資本變更登記;股權出資為實繳的,應提交股權實際繳納的證明文件。

        被投資公司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在股權實際繳納前,股權出資部分不計入公司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

        第八條股權公司的股東變更為被投資公司,可采用股權轉讓或股權劃轉兩種方式。采用股權轉讓方式的,應當簽訂股權轉讓協議;股權轉讓涉及國有股的,應當辦理產權交易手續。采用股權劃轉方式的,應按照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管理暫行辦法》(國資發產權〔2005〕239號)的規定辦理。

        第九條用于出資的股權應當在投資人首次出資時由法定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作價;評估機構應當依法進行評估,不得高估或低估作價,并由會計師事務所在驗資報告中載明。

        第十條股權出資登記包括被投資公司的設立、變更登記和股權公司的股東變更登記。

        被投資公司設立登記的,股權不能作為其首期出資。

        申請人在申請辦理被投資公司實收資本變更登記前,應先辦理股權公司的股東變更登記。

        第十一條投資人股權出資為認繳的,應當依次辦理下列登記:

        (一)被投資公司的設立登記或者注冊資本變更登記;

        (二)股權公司的股東變更登記,由投資人變更為被投資公司;

        (三)被投資公司實收資本變更登記。

        第十二條投資人股權出資為實繳的,應當依次辦理下列登記:

        (一)股權公司的股東變更登記,由投資人變更為被投資公司;

        (二)被投資公司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被投資公司設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股東(發起人)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證明》;

        (三)全體股東(發起人)簽署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應當就出資方式、股權交付的方式、期限作出規定;

        (四)股東(發起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五)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驗資證明應當載明投資人在股權公司的股權持有情況和實繳情況、股權評估情況和評估結果;

        (六)董事、監事和經理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明復印件;

        (七)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及身份證明復印件;

        (八)住所使用證明;

        (九)《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十)以股權出資的股東(發起人)簽署的《股權出資告知承諾書》;

        (十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條被投資公司辦理變更注冊資本登記,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證明》;

        (三)股東(大)會決議或者股東的書面決定;

        (四)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五)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驗資證明應當載明投資人在股權公司的股權持有情況和實繳情況、股權評估情況和評估結果;

        (六)以股權出資的股東(發起人)簽署的《股權出資告知承諾書》;

        (七)被投資公司營業執照副本;

        (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被投資公司在申請變更注冊資本登記的同時增加實收資本的,應當提交由股權公司登記機關出具的股權公司的出資人變更為被投資公司的證明文件。

        第十五條股權公司的股東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企業法人備案申請表》);

        (二)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證明》;

        (三)股東會決議或股東的書面決定;

        (四)股權轉讓協議或者股權劃轉證明,涉及國有股的還應提交相關部門證明文件;

        (五)被投資公司的主體資格證明;

        (六)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七)股權公司營業執照副本;

        (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決定規定股權轉讓需經相關部門審批的,還需提交相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第十六條實行注冊資本分期繳納的被投資公司實收資本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證明》;

        (三)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四)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五)由股權公司登記機關出具的股權公司的投資人變更為被投資公司的證明文件;

        (六)被投資公司營業執照副本;

        (七)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4篇: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范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完善企業名稱的登記管理,保護企業名稱所有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秩序,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的名稱。

        第三條企業應當依法選擇自己的名稱,并申請登記注冊。企業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稱權。

        第四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依法核準登記企業名稱。

        超越權限核準的企業名稱應當予以糾正。

        第五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企業名稱實行分級登記管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主管全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工作,并負責核準下列企業名稱:

        (一)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的;

        (二)在名稱中間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的;

        (三)不含行政區劃的。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核準前款規定以外的下列企業名稱:

        (一)冠以同級行政區劃的;

        (二)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的含有同級行政區劃的。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授予外商投資企業核準登記權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本辦法核準外商投資企業名稱。

        第二章企業名稱

        第六條企業法人名稱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企業名稱中不得含有另一個企業名稱。

        企業分支機構名稱應當冠以其所從屬企業的名稱。

        第八條企業名稱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范的漢字,不得使用漢語拼音字母、阿拉伯數字。

        企業名稱需譯成外文使用的,由企業依據文字翻譯原則自行翻譯使用,不需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

        第九條企業名稱應當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除國務院決定設立的企業外,企業名稱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

        在企業名稱中間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的,該字樣應是行業的限定語。

        使用外國(地區)出資企業字號的外商獨資企業、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以在名稱中間使用“(中國)”字樣。

        第十一條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是本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名稱或地名。

        市轄區的名稱不能單獨用作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市轄區名稱與市行政區劃連用的企業名稱,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

        省、市、縣行政區劃連用的企業名稱,由最高級別行政區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

        第十二條具備下列條件的企業法人,可以將名稱中的行政區劃放在字號之后,組織形式之前:

        (一)使用控股企業名稱中的字號;

        (二)該控股企業的名稱不含行政區劃。

        第十三條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核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法人,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區劃的企業名稱:

        (一)國務院批準的;

        (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登記注冊的;

        (三)注冊資本(或注冊資金)不少于5000萬元人民幣的;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另有規定的。

        第十四條企業名稱中的字號應當由2個以上的字組成。

        行政區劃不得用作字號,但縣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具有其他含義的除外。

        第十五條企業名稱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資人的姓名作字號。

        第十六條企業名稱中的行業表述應當是反映企業經濟活動性質所屬國民經濟行業或者企業經營特點的用語。

        企業名稱中行業用語表述的內容應當與企業經營范圍一致。

        第十七條企業經濟活動性質分別屬于國民經濟行業不同大類的,應當選擇主要經濟活動性質所屬國民經濟行業類別用語表述企業名稱中的行業。

        第十八條企業名稱中不使用國民經濟行業類別用語表述企業所從事行業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企業經濟活動性質分別屬于國民經濟行業5個以上大類;

        (二)企業注冊資本(或注冊資金)1億元以上或者是企業集團的母公司;

        (三)與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或者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中字號不相同。

        第十九條企業為反映其經營特點,可以在名稱中的字號之后使用國家(地區)名稱或者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

        上述地名不視為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

        第二十條企業名稱不應當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經營范圍的業務。

        第三章企業名稱的登記注冊

        第二十一條企業營業執照上只準標明一個企業名稱。

        第二十二條設立公司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企業必須報經審批或者企業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項目的,應當在報送審批前辦理企業名稱預先核準,并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的企業名稱報送審批。

        設立其他企業可以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第二十三條申請企業名稱預先核準,應當由全體出資人、合伙人、合作者(以下統稱投資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人,向有名稱核準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交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

        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應當載明企業的名稱(可以載明備選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經營范圍、投資人名稱或者姓名、投資額和投資比例、授權委托意見(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人姓名、權限和期限),并由全體投資人簽名蓋章。

        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上應當粘貼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人身份證復印件。

        第二十四條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場對申請預先核準的企業名稱作出核準或者駁回的決定。予以核準的,發給《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予以駁回的,發給《企業名稱駁回通知書》。

        通過郵寄、傳真、電子數據交換等方式申請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的,按照《企業登記程序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申請企業設立登記,已辦理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的,應當提交《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設立企業名稱涉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未能提交審批文件的,登記機關不得以預先核準的企業名稱登記注冊。

        企業名稱預先核準與企業登記注冊不在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的,登記機關應當自企業登記注冊之日起30日內,將有關登記情況送核準企業名稱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二十六條企業變更名稱,應當向其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企業申請變更的名稱,屬登記機關管轄的,由登記機關直接辦理變更登記。

        企業申請變更的名稱,不屬登記機關管轄的,按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

        企業名稱變更登記核準之日起30日內,企業應當申請辦理其分支機構名稱的變更登記。

        第二十七條申請企業名稱變更登記,企業登記和企業名稱核準不在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對企業擬變更的名稱進行初審,并向有名稱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送企業名稱變更核準意見書。

        企業名稱變更核準意見書上應當載明原企業名稱、擬變更的企業名稱(備選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經營范圍、投資人名稱或者姓名、企業登記機關的審查意見,并加蓋公章。有名稱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收到企業名稱變更核準意見書后,應在5日內作出核準或駁回的決定,核準的,發給《企業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駁回的,發給《企業名稱駁回通知書》。

        登記機關應當在核準企業名稱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將有關登記情況送核準企業名稱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二十八條公司名稱預先核準和公司名稱變更核準的有效期為6個月,有效期滿,核準的名稱自動失效。

        第二十九條企業被撤銷有關業務經營權,而其名稱又表明了該項業務時,企業應當在被撤銷該項業務經營權之日起1個月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企業名稱等登記事項。

        第三十條企業辦理注銷登記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如其名稱是經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的,登記機關應當將核準注銷登記情況或者行政處罰決定書送核準該企業名稱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一條企業名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準:

        (一)與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或者登記注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字號相同,有投資關系的除外;

        (二)與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或者登記注冊符合本辦法第十八條的企業名稱字號相同,有投資關系的除外;

        (三)與其他企業變更名稱未滿1年的原名稱相同;

        (四)與注銷登記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未滿3年的企業名稱相同;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

        第三十二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建立企業名稱核準登記檔案。

        第三十三條《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企業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企業名稱駁回通知書》及企業名稱核準登記表格式樣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統一制定。

        第三十四條外國(地區)企業名稱,依據我國參加的國際公約、協定、條約等有關規定予以保護。

        第四章企業名稱的使用

        第三十五條預先核準的企業名稱在有效期內,不得用于經營活動,不得轉讓。

        企業變更名稱,在其登記機關核準變更登記前,不得使用《企業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上核準變更的企業名稱從事經營活動,也不得轉讓。

        第三十六條企業應當在住所處標明企業名稱。

        第三十七條企業的印章、銀行賬戶、信箋所使用的企業名稱,應當與其營業執照上的企業名稱相同。

        第三十八條法律文書使用企業名稱,應當與該企業營業執照上的企業名稱相同。

        第三十九條企業使用名稱,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章監督管理與爭議處理

        第四十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在本機關管轄地域內從事活動的企業使用企業名稱的行為,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已經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在使用中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或者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認定為不適宜的企業名稱予以糾正。

        第四十二條企業因名稱與他人發生爭議,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處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

        第四十三條企業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名稱爭議時,應當向核準他人名稱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資格證明;

        (三)舉證材料;

        (四)其他有關材料。

        申請書應當由申請人簽署并載明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情況、名稱爭議事實及理由、請求事項等內容。

        委托的,還應當提交委托書和被委托人資格證明。

        第四十四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企業名稱爭議后,應當按以下程序在6個月內作出處理:

        (一)查證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企業名稱登記注冊的情況;

        (二)調查核實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和有關爭議的情況;

        (三)將有關名稱爭議情況書面告知被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在1個月內對爭議問題提交書面意見;

        (四)依據保護工業產權的原則和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作出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以下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的名稱,參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和本辦法辦理:

        (一)企業集團的名稱,其構成為:行政區劃+字號+行業+“集團”字樣;

        (二)其他按規定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的組織的名稱。

        第5篇: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范文

        一、基本原則

        個體工商戶轉型升級為企業,是指個體工商戶以現有的生產經營條件為基礎,依照《公司法》、《個人獨資企業法》、《合伙企業法》申請登記為企業。

        個體工商戶轉型升級為企業,應遵循“主體自愿、積極引導、依法規范”的原則,尊重個體工商戶的意愿,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商部門應積極引導,主動幫扶,推動轉型:即具有一定規模、取得一般納稅人資格、勞動密集型行業、涉及安全生產高危行業、經營方式為總經銷總的;對法律法規規定該行業應具備企業組織形式的個體工商戶,應依法規范,轉型升級為企業。

        個體工商戶升級為企業,登記方式采取“一注一開”,即原個體工商戶辦理注銷登記,同時申請設立企業登記。個體工商戶的債權債務仍由該個體工商戶登記的經營者(個人或家庭)承擔。

        二、適用范圍

        (一)屬于我省各級登記機關注冊正常經營的個體工商戶(不含臺港澳居民申辦的個體工商戶);

        (二)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者為擬參與轉型升級企業的投資者或投資者之一;

        正在被司法、行政機關立案查處的除外。

        三、申辦流程

        (一)辦理升級企業名稱預先核準。

        由申請人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個體工商戶轉型升級設立企業申請書》(見附件)、擬升級企業《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及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復印件。

        升級企業名稱在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相關規定前提下,可保留原個體工商戶名稱中的字號和行業。個體工商戶申請轉型升級登記為個人獨資企業或合伙企業的,允許使用原名稱;轉型升級為有限公司的,允許沿用原名稱中“字號+行業”+“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

        登記機關對個體工商戶轉型升級設立企業進行名稱預先核準時,出具《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和《個體工商戶擬轉型升級設立企業證明》(見附件)。

        (二)辦理前置審批許可或文件。

        升級企業繼續經營原個體工商戶已取得前置審批許可項目的,申請人持企業登記機關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個體工商戶擬轉型升級設立企業證明》,到相關部門依法辦理批準證件的變更。

        升級企業增加前置審批經營項目的,申請人持《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及相關文件到有關審批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升級企業經營范圍不涉及前置審批項目的,申請人直接向升級企業登記機關申辦升級企業設立登記和個體工商戶注銷登記。

        不針對特定經營主體核發的消防、環保等審批文件,升級企業設立登記時,無需重復提交。有關審批文件已經過期失效的除外。

        (三)擬升級企業住所(經營場所)。

        不改變經營場所(住所),且經營場所(住所)仍在有效使用期限內的,設立升級企業時只需提交原權屬證明文件復印件。經營場所(住所)發生變化的,按規定提交有關文件。

        (四)個體工商戶注銷登記及企業設立登記。

        個體工商戶辦理注銷登記。申請人持《個體工商戶注銷登記申請書》、《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和《個體工商戶擬升級設立企業證明》及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等文件到原個體工商戶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核發《個體工商戶注銷核準通知書》。《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原件可待領取升級企業營業執照時由企業登記機關收回。

        升級企業設立登記。在上述流程的基礎上,申請人持相關證明文件和通知書,按企業登記規范及要求,提交設立登記文件。登記機關核發企業營業執照,出具《個體工商戶轉型升級為企業證明》(見附件),供其辦理財產過戶等相關手續,并收回《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原件。

        升級企業的成立日期為企業登記機關的核準日期。

        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對個體工商戶注銷登記與企業設立登記實行一站式服務,統一受理,內部流轉,積極推動個體工商戶轉型升級。

        (五)升級企業檔案管理。

        個體工商戶升級登記為企業后,升級企業檔案與原個體工商戶的登記檔案合并歸檔。由企業登記機關向原個體工商戶登記機關出具《個體工商戶書式檔案移交函》(見附件),個體工商戶登記機關在收到移交函之日起5日內將原個體工商戶書式檔案移交給企業登記機關。

        四、有關要求

        (一)企業登記機關及個體工商戶登記機關要為個體工商戶轉型升級為企業開通綠色通道,遵循便民高效原則,在申請人預先核準名稱、注銷登記和申請設立時,要做好前期指導服務,縮短辦事時間,提高辦事效率,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實行限時登記。

        (二)升級企業設立登記后,由企業登記機關負責統計填報有關統計表(見附件),報表應于每季度結束后5日內匯總報送省局個體處。

        第6篇: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范文

        第一條為了規范事業單位登記管理,保障事業單位的合法權益,發揮事業單位在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中的作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事業單位,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

        事業單位依法舉辦的營利性經營組織,必須實行獨立核算,依照國家有關公司、企業等經營組織的法律、法規登記管理。

        第三條事業單位經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以下統稱審批機關)批準成立后,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登記或者備案。

        事業單位應當具備法人條件。

        第四條事業單位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第五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所屬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負責實施事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h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對登記管理機關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事業單位實行分級登記管理。分級登記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對事業單位的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章登記

        第六條申請事業單位法人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審批機關批準設立;

        (二)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三)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從業人員;

        (四)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經費來源;

        (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七條申請事業單位法人登記,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記申請書;

        (二)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三)場所使用權證明;

        (四)經費來源證明;

        (五)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第八條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登記申請書之日起30日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審查,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準予登記的,發給《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不予登記的,應當說明理由。

        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包括:名稱、住所、宗旨和業務范圍、法定代表人、經費來源(開辦資金)等情況。

        第九條經登記的事業單位,憑《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刻制印章,申請開立銀行帳戶。事業單位應當將印章式樣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條事業單位的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一條法律規定具備法人條件、自批準設立之日起即取得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或者法律、其他行政法規規定具備法人條件、經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審核或者登記,已經取得相應的執業許可證書的事業單位,不再辦理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分級登記管理的規定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的直屬事業單位直接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二條事業單位備案的事項,除本條例第八條第二款所列事項外,還應當包括執業許可證明文件或者設立批準文件。

        對備案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備案文件之日起30日內發給《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第十三條事業單位被撤銷、解散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或者注銷備案。

        事業單位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審批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事業單位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事業單位辦理注銷登記,應當提交撤銷或者解散該事業單位的文件和清算報告;登記管理機關收繳《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和印章。

        第十四條事業單位的登記、備案或者變更名稱、住所以及注銷登記或者注銷備案,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公告。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事業單位開展活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須用于符合其宗旨和業務范圍的活動。

        事業單位接受捐贈、資助,必須符合事業單位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必須根據與捐贈人、資助人約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十六條事業單位必須執行國家有關財務、價格等管理制度,接受財稅、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十七條事業單位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分別向登記管理機關和審批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執行本條例情況的報告。

        第十八條事業單位未按照本條例規定辦理登記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限期補辦登記手續;逾期不補辦的,由登記管理機關建議對該事業單位的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九條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經審批機關同意,予以撤銷登記,收繳《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和印章:

        (一)不按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注銷登記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

        (三)違反規定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事業單位違反法律、其他法規的,由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登記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在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中、、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式樣由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制定。

        第7篇: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范文

        一、改革名稱登記注冊程序

        (一)名稱登記注冊實行即時辦理制度。申請人憑本人身份證明填寫《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即予辦理名稱預先登記注冊。

        (二)申請人可以通過互聯網進行名稱、名稱登記咨詢。

        (三)申請人可以在商號、行業特點、組織形式之間使用“北京”或“北京市”作為行政區劃。使用時應加括號。

        (四)商號中間可以使用間隔號。使用外國(地區)投資企業商號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使用英文字母作為商號。

        (五)預先核準的名稱保留期為3個月,經申請可延長3個月,保留期和延長期屆滿前不使用的,預先核準的名稱失效并予以刪除。

        二、改革內資企業注冊資本(金)繳付方式

        (六)企業注冊資本(金)實施分期繳付。企業設立時投資人應當繳付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注冊資本(金)數額,其余部分承諾在規定的期限內一次性繳清或分兩期繳清。投資人應當在章程中規定注冊資本(金)數額、設立時繳付的數額、分期繳付的數額、分期繳付的期限,以及投資人以承諾的全部出資數額對企業承擔責任的內容。

        注冊資本(金)的繳付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七)注冊資本(金)一次性繳付的,應當在企業設立之日起一年內繳付其未繳部分。注冊資本(金)分兩期繳付的,第一期應當在企業設立之日起六個月內繳付其未繳部分的50%,第二期應當在企業設立之日起三年內全部繳清。

        (八)注冊資本(金)全部繳清后,申請增資的,增加的注冊資本(金)不再分期繳付;注冊資本(金)尚未繳清即申請增資的,增加部分應與未繳部分按章程規定的期限繳清。

        (九)注冊資本(金)按期繳付后,即可辦理分支機構(分公司)登記注冊;注冊資本(金)全部繳清后,方可登記注冊為其它企業的投資人。注冊資本(金)繳付總期限到期后仍未繳清的,不予辦理延長注冊資本繳付期限。

        投資類企業設立后即可登記注冊為其它企業的投資人。

        (十)申請登記注冊屬于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前置審批項目的企業,辦理登記注冊時應全部繳清注冊資本(金)。

        (十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企業章程中規定的注冊資本(金)的繳付期限,頒發有效期限與企業繳付最近一期注冊資本(金)時間相一致的《營業執照》,并在《營業執照》中注明企業繳付注冊資本(金)的實際數額。

        注冊資本(金)繳清的,取消設定在《營業執照》上的有效期限。投資者未按章程規定的期限繳付注冊資本(金)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予換發《營業執照》。

        (十二)投資人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應當出具經全體投資人一致確認的高新技術成果說明書。以高新技術成果作價出資占企業注冊資本(金)的比例,可以由投資各方協商約定。

        高新技術成果屬國有資產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辦理。

        三、改革內資企業注冊資本(金)驗證辦法

        (十三)投資人以貨幣形式出資的,應到設有“注冊資本(金)入資專戶”的銀行開立“企業注冊資本(金)專用帳戶”交存貨幣注冊資本(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入資銀行出具的《交存入資資金憑證》確認投資人繳付的貨幣出資數額。

        國有獨資公司設立或增加注冊資本的,也可憑入資銀行出具的《交存入資資金憑證》確認其注冊資本的數額。

        (十四)投資人以非貨幣形式出資的,應當在申請登記注冊時提交資產評估報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評估報告確定的資產價值,確認投資人繳付的非貨幣出資數額。非貨幣出資涉及國有資產的,其價值和權屬應當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國家授權管理國有資產的投資機構或國家授權管理國有資產的部門確認。

        (十五)企業設立后出具非貨幣出資的權屬證明或審計報告,證明資產歸屬本企業所有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備案登記。

        (十六)企業應遵循法律、法規對外開展投資活動。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審查企業對外投資的累計數額。

        四、改革內資企業經營范圍核定方式

        (十七)企業的經營范圍應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備案的經營范圍除涉及國家安全、人民身體健康、國家專營??氐纳唐?、行業,以及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前置審批和后置審批項目的,統一核定為“法律、法規禁止的,不得經營;應經審批的,未獲批準前不得經營;法律、法規未規定審批的,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p>

        企業、個體工商戶可自主選擇是否具體核定經營項目。

        (十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企業、個體工商戶申請登記時應向其發放《北京市企業登記審批項目目錄》,供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者閱讀遵守。企業、個體工商戶未經審批機關批準即開展相關審批項目經營的,由審批部門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的規定予以查處。

        (十九)企業、個體工商戶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承諾:“本企業依法開展經營活動,法律、法規禁止的,不經營;需要前置審批的項目,報審批機關批準,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注冊后,方開展經營活動;不屬于前置審批項目,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專項審批的,經工商管理機關登記注冊,并經審批機關批準后,方開展經營活動;其它經營項目,本企業領取《營業執照》后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

        (二十)企業、個體工商戶申請經營后置審批經營項目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放有效期限3個月的《營業執照》。企業、個體工商戶應自企業設立、個體工商戶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完畢有關后置項目的審批手續。

        審批部門收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通過“互聯審批”系統轉告的后置審批項目后,應根據本部門的職責,在規定的時限內履行審批手續。

        (二十一)企業取消法律、法規規定的專項經營項目或市政府公布的前置、后置審批項目,未要求辦理注銷登記的,其法人資格繼續存續;企業設立后未開展經營活動或長期停止經營活動,未要求辦理注銷登記的,其法人資格繼續存續。

        五、改革內資企業章程審查制度——實施備案制

        (二十二)按照現代產權制度的要求,企業章程要以產權為核心,依法制定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產權管理制度。公司制企業的章程應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明確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營管理者的權責;明確股東會決定董事會和監事會的成員,董事會選擇經營管理者,經營管理者行使用人權等內容。

        (二十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企業的章程、合伙協議書實行備案制,僅對章程、合伙協議書的下列條款進行核對:

        1.企業名稱;

        2.投資人(合伙人)姓名或名稱;

        3.注冊資本(金)數額、出資方式、分期繳付數額及繳付期限;

        4.“本章程(協議)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條款。

        其它條款以企業制定的為準。

        六、改革市場主體住所、分支機構登記程序

        (二十四)除房屋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權屬證明外,當地政府或其派出機構出具的同意使用該場所從事經營的證明可以視為企業住所(經營場所)、個體工商戶經營場所的證明。

        (二十五)內資企業申請分支機構設立登記的,只須提交《登記申請書》、《指定(委托)書》、住所(經營場所)證明、《營業執照》復印件(其中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外埠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非公司企業法人,還應提交分支機構核轉函),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即予辦理登記注冊。

        七、改革外商投資企業登記制度

        (二十六)中國公民可與境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興辦合資、合作企業。

        鼓勵外商參與國內企業的兼并重組。內資企業接受外商參股或被外商收購的,符合外商投資企業條件,經外經貿管理部門批準,依法變更登記為外商投資企業。

        (二十七)外商投資企業的經營范圍,比照內資企業核定。

        經營一般商品、行業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營范圍統一核定為“法律、法規和國家外商投資產業政策禁止的,不得經營;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審批和國家外商投資產業政策限制經營的項目,未獲批準前不得經營;法律、法規未規定審批和國家外商投資產業政策未限制經營的,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p>

        (二十八)申請經營限制外商投資產業項目和需要專項審批項目的,其經營項目,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批準的內容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有關經營范圍規范用語的規定具體核定。

        (二十九)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注冊不再提交下列文件:

        1.設立企業、變更投資者或內資企業轉為外商投資企業,不再要求提交投資方的資信證明;

        2.副董事長、副總經理發生變化的,不再要求辦理變更登記或備案;

        3.辦理分支(辦事)機構核轉手續時,不再要求提交董事會決議;

        4.注冊資本按期到位申請延期登記的,不再要求提交延期申請;

        5.非貨幣出資辦理財產轉移后,申請辦理備案手續時,不再要求提交董事會決議、財產轉移協議。

        (三十)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分支機構的登記程序,比照內資企業予以簡化。

        (三十一)簡化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下列事項登記:

        1.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時,其有效期的核定應與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審批部門批準該機構的駐在期限相一致,不再限定一年的有效期限;

        2.申請駐在期延期的,不再要求提交外國企業的合法開業證明、銀行資信證明、業務活動情況報告;

        3.中國籍人士擔任代表的,不再要求提交《人員聘任合同》;

        4.申請雇員登記不再提交雇員的聘用合同副本和代表機構的登記證復印件;

        八、支持私營個體經濟發展

        (三十二)下放個體工商戶登記注冊管轄權。申請登記注冊個體工商體戶可以到當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派出的工商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三十三)簡化個體工商戶登記注冊手續。申請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注冊提交下列文件、證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登記注冊:

        1.《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申請書》;

        2.《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外地來京人員應當提交《暫住證》復印件);

        3.經營場所證明。有形市場內的個體工商戶的經營場所,以市場出具的證明為據。

        九、支持企業改組改制

        (三十四)支持引導原有國有企業、集體企業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進行公司制改造,完善法人治理結構;促進國有資本、集體資本、非公有資本參股的混合所有制經濟發展,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組建企業集團母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國有企業、集體企業改制為公司時,允許以企業凈資產、股權作價出資。

        (三十五)鼓勵企業內部職工投資入股,參與企業改制。由職工持股會代表職工持有本企業的股份。企業工會經縣級以上工會批準,可以代表職工持有本企業的股份。

        (三十六)企業對科技人員或其他員工實施股權獎勵的,憑企業最高權力機構的決議或決定以及其它有關的文件、證件,予以辦理股東等登記事項的變更登記。

        獎勵股權涉及國有資產的,應經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

        十、支持促進中介機構發展

        (三十七)支持、幫助各類行業協會對本行業從業人員進行教育培訓、傳授專業技能。對政府有關部門確認的具有專業技能的人員,鼓勵其以專項技能就業。

        (三十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支持行業協會樹立本行業良好的職業道德風尚。企業、個體工商戶及其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受到市級協會獎勵表彰的,協會可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將其獎勵表彰記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信用信息系統。

        (三十九)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社會公眾開放企業登記注冊的全部資料。中介服務機構的人員憑本人身份證明,即可查詢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企業登記注冊資料。

        十一、完善退出制度

        (四十)企業、個體工商戶申請注銷登記,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辦理,不得要求企業、個體工商戶提交法律、法規規定以外的文件、證件。

        (四十一)企業不辦理注銷手續,非法退出市場,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將被錄入北京市企業信用信息系統,三年內禁止其新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四十二)企業法人申請辦理注銷登記,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以下原則進行:

        1.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應當進入破產程序,經人民法院裁定破產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方予辦理注銷登記;

        2.注冊資本(金)未全部繳付,但其債務已經清理完畢的,可予辦理注銷登記;

        3.企業債務未清償,但依法全部實現轉移的,可予辦理注銷登記。

        (四十三)公司制企業法人辦理注銷登記,清算報告中應載明以下內容:

        1.債權債務清理已經完結;

        2.各項稅款已經結清;

        3.注銷公告在某某報紙上已經三次。

        十二、其它

        第8篇: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范文

        第一條為了確認公司的企業法人資格,規范公司登記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統稱公司)設立、變更、終止,應當依照本條例辦理公司登記。

        申請辦理公司登記,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文件、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條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方取得企業法人資格。

        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設立公司,未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不得以公司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第四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公司登記機關。

        下級公司登記機關在上級公司登記機關的領導下開展公司登記工作。

        公司登記機關依法履行職責,不受非法干預。

        第五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主管全國的公司登記工作。

        第二章登記管轄

        第六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下列公司的登記:

        (一)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以及該公司投資設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外商投資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的規定,應當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登記的公司;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應當由其登記的其他公司。

        第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本轄區內下列公司的登記: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以及該公司投資設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由其登記的自然人投資設立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的規定,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的公司;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授權登記的其他公司。

        第八條設區的市(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縣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設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區分局,負責本轄區內下列公司的登記:

        (一)本條例第六條和第七條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登記的公司。

        前款規定的具體登記管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設區的市(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登記。

        第三章登記事項

        第九條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

        (一)名稱;

        (二)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注冊資本;

        (五)實收資本;

        (六)公司類型;

        (七)經營范圍;

        (八)營業期限;

        (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以及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

        第十條公司的登記事項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第十一條公司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公司只能使用一個名稱。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公司名稱受法律保護。

        第十二條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個。公司的住所應當在其公司登記機關轄區內。

        第十三條公司的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應當以人民幣表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股東的出資方式應當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股東以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財產出資的,其登記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

        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第十五條公司的經營范圍由公司章程規定,并依法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用語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

        第十六條公司類型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中注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并在公司營業執照中載明。

        第四章設立登記

        第十七條設立公司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或者公司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在報送批準前辦理公司名稱預先核準,并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的公司名稱報送批準。

        第十八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準;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由全體發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申請名稱預先核準,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體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體發起人簽署的公司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

        (二)全體股東或者發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證明;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條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保留期為6個月。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在保留期內,不得用于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轉讓。

        第二十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設立國有獨資公司,應當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作為申請人,申請設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9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逾期申請設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報批準機關確認原批準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報批。

        申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股東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證明;

        (三)公司章程;

        (四)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股東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時提交已辦理其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

        (六)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七)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九)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十)公司住所證明;

        (十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首次出資額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其余部分應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二十一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應當于創立大會結束后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申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董事會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證明;

        (三)公司章程;

        (四)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五)發起人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時提交已辦理其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

        (六)發起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七)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九)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十)公司住所證明;

        (十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還應當提交創立大會的會議記錄;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二十二條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報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二十三條公司章程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內容的,公司登記機關有權要求公司作相應修改。

        第二十四條公司住所證明是指能夠證明公司對其住所享有使用權的文件。

        第二十五條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憑公司登記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刻制印章,開立銀行賬戶,申請納稅登記。

        第五章變更登記

        第二十六條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改變登記事項。

        第二十七條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變更決議或者決定;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變更登記事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二十八條公司變更名稱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九條公司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證明。

        公司變更住所跨公司登記機關轄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向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記機關將公司登記檔案移送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

        第三十條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一條公司變更注冊資本的,應當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公司增加注冊資本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認購新股,應當分別依照《公司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繳納出資和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開發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開發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冊資本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文件。

        公司法定公積金轉增為注冊資本的,驗資證明應當載明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三十二條公司變更實收資本的,應當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并應當按照公司章程載明的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繳納出資。公司應當自足額繳納出資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三條公司變更經營范圍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變更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自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被吊銷、撤銷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有效期屆滿的,應當自吊銷、撤銷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有效期屆滿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或者依照本條例第六章的規定辦理注銷登記。

        第三十四條公司變更類型的,應當按照擬變更的公司類型的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有關文件。

        第三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的,公司應當依照前款規定申請變更登記。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改變姓名或者名稱的,應當自改變姓名或者名稱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六條公司登記事項變更涉及分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自公司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申請分公司變更登記。

        第三十七條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記事項的,公司應當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八條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發生變動的,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九條因合并、分立而存續的公司,其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應當申請注銷登記;因合并、分立而新設立的公司,應當申請設立登記。

        公司合并、分立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登記,提交合并協議和合并、分立決議或者決定以及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四十條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載明事項的,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換發營業執照。

        第四十一條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

        (二)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

        第六章注銷登記

        第四十二條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外商投資的公司董事會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四十四條公司申請注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清算組負責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人民法院的破產裁定、解散裁判文書,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決議或者決定,行政機關責令關閉或者公司被撤銷的文件;

        (三)股東會、股東大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外商投資的公司董事會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準機關備案、確認的清算報告;

        (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國有獨資公司申請注銷登記,還應當提交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決定,其中,國務院確定的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還應當提交本級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

        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請注銷登記,還應當提交分公司的注銷登記證明。

        第四十五條經公司登記機關注銷登記,公司終止。

        第七章分公司的登記

        第四十六條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第四十七條分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營業場所、負責人、經營范圍。

        分公司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分公司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四十八條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報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分公司的登記申請書;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蓋公司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四)分公司負責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分公司必須報經批準,或者分公司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分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準予登記的,發給《營業執照》。公司應當自分公司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分公司的《營業執照》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備案。

        第四十九條分公司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申請變更登記,應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變更名稱、經營范圍的,應當提交加蓋公司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分公司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變更營業場所的,應當提交新的營業場所使用證明。變更負責人的,應當提交公司的任免文件以及其身份證明。

        公司登記機關準予變更登記的,換發《營業執照》。

        第五十條分公司被公司撤銷、依法責令關閉、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該分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申請注銷登記應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和分公司的《營業執照》。公司登記機關準予注銷登記后,應當收繳分公司的《營業執照》。

        第八章登記程序

        第五十一條申請公司、分公司登記,申請人可以到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申請,也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

        通過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的,應當提供申請人的聯系方式以及通訊地址。

        第五十二條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一)申請文件、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請人按照公司登記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文件、材料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

        (二)申請文件、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記機關認為申請文件、材料需要核實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同時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核實的事項、理由以及時間。

        (三)申請文件、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予以更正,由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更正日期;經確認申請文件、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

        (四)申請文件、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當場告知時,應當將申請文件、材料退回申請人;屬于5日內告知的,應當收取申請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請文件、材料的憑據,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文件、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不屬于公司登記范疇或者不屬于本機關登記管轄范圍的事項,應當即時決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公司登記機關對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的,應當自收到申請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第五十三條除依照本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作出準予登記決定的外,公司登記機關決定予以受理的,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五十四條公司登記機關對決定予以受理的登記申請,應當分別情況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一)對申請人到公司登記機關提出的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當場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

        (二)對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

        (三)通過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申請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提交與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內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文件、材料原件;申請人到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申請文件、材料原件的,應當當場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交申請文件、材料原件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

        (四)公司登記機關自發出《受理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未收到申請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請文件、材料原件與公司登記機關所受理的申請文件、材料不一致的,應當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

        公司登記機關需要對申請文件、材料核實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第五十五條公司登記機關作出準予公司名稱預先核準決定的,應當出具《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作出準予公司設立登記決定的,應當出具《準予設立登記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自決定之日起10日內,領取營業執照;作出準予公司變更登記決定的,應當出具《準予變更登記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自決定之日起10日內,換發營業執照;作出準予公司注銷登記決定的,應當出具《準予注銷登記通知書》,收繳營業執照。

        公司登記機關作出不予名稱預先核準、不予登記決定的,應當出具《企業名稱駁回通知書》、《登記駁回通知書》,說明不予核準、登記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五十六條公司辦理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應當按照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繳納登記費。

        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設立登記費按注冊資本總額的0.8‰繳納;注冊資本超過1000萬元的,超過部分按0.4‰繳納;注冊資本超過1億元的,超過部分不再繳納。

        領取《營業執照》的,設立登記費為300元。

        變更登記事項的,變更登記費為100元。

        第五十七條公司登記機關應當將登記的公司登記事項記載于公司登記簿上,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

        第五十八條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營業執照》的公告由公司登記機關。

        第九章年度檢驗

        第五十九條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公司登記機關對公司進行年度檢驗。

        第六十條公司應當按照公司登記機關的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接受年度檢驗,并提交年度檢驗報告書、年度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設立分公司的公司在其提交的年度檢驗材料中,應當明確反映分公司的有關情況,并提交《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第六十一條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根據公司提交的年度檢驗材料,對與公司登記事項有關的情況進行審查。

        第六十二條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繳納年度檢驗費。年度檢驗費為50元。

        第十章證照和檔案管理

        第六十三條《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或者《營業執照》正本應當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分公司營業場所的醒目位置。

        公司可以根據業務需要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核發營業執照若干副本。

        第六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

        營業執照遺失或者毀壞的,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機關指定的報刊上聲明作廢,申請補領。

        公司登記機關依法作出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撤銷變更登記決定,公司拒不繳回或者無法繳回營業執照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公告營業執照作廢。

        第六十五條公司登記機關對需要認定的營業執照,可以臨時扣留,扣留期限不得超過10天。

        第六十六條借閱、抄錄、攜帶、復制公司登記檔案資料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辦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修改、涂抹、標注、損毀公司登記檔案資料。

        第六十七條營業執照正本、副本樣式以及公司登記的有關重要文書格式或者表式,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統一制定。

        第十一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八條虛報注冊資本,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報注冊資本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六十九條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十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十三條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其中,變更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而未取得批準,擅自從事相關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公司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有關備案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未辦理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四條公司在合并、分立、減少注冊資本或者進行清算時,不按照規定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公司在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假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公司處以隱匿財產或者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公司在清算期間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

        第七十五條清算組不按照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或者報送清算報告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有重大遺漏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

        清算組成員利用職權、謀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退還公司財產,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六條公司不按照規定接受年度檢驗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檢驗;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檢驗的,吊銷營業執照。年度檢驗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十七條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十八條未將營業執照置于住所或者營業場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九條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提供虛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記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吊銷營業執照。

        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因過失提供有重大遺漏的報告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處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吊銷營業執照。

        第八十條未依法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義的,或者未依法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義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締,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一條公司登記機關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公司登記申請予以登記,或者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十二條公司登記機關的上級部門強令公司登記機關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登記申請予以登記,或者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或者對違法登記進行包庇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十三條外國公司違反《公司法》規定,擅自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或者關閉,可以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四條利用公司名義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嚴重違法行為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八十五條分公司有本章規定的違法行為的,適用本章規定。

        第八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章附則

        第八十七條外商投資的公司的登記適用本條例。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對其登記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9篇: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范文

        第一條為了加強產品防偽監督管理工作,確?!懂a品防偽監督管理辦法》的有效實施,根據《產品防偽監督管理辦法》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防偽技術、防偽技術產品及防偽鑒別裝置(含儀器設備)的研制、生產、使用,應當遵守《產品防偽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及本細則。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對產品防偽實施同意監督管理,全國防偽技術產品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全國防偽辦)承擔全國產品防偽監督管理的具體實施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起草全國產品防偽監督管理工作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并組織實施;

        (二)參與防偽技術產品標準制、修訂的組織協調工作;

        (三)承擔防偽技術產品生產許可證的具體實施工作;

        (四)負責防偽技術評審機構和防偽檢測機構的資格確認,并對其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五)負責防偽技術專家委員會專家的注冊工作,并對其進行監督管理;

        (六)負責境外防偽技術與防偽技術產品在境內使用的注冊登記管理;

        (七)參與組織防偽技術產品的質量監督抽查;

        (八)負責管理全國產品防偽監督管理信息系統,統一管理防偽技術產品的信息;

        (九)協調處理防偽技術產品生產許可證和防偽技術評審等工作中出現的重大爭議事宜;

        (十)對防偽行業社會團體和中介機構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

        (十一)處理與產品防偽監督管理有關的其他事宜。

        第四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產品防偽監督管理工作。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防偽技術產品管理機構承擔產品防偽監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實施產品防偽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宣傳貫徹工作;

        (二)協助受理防偽技術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協助做好文件審核和現場審查工作;

        (三)負責防偽技術產品使用推廣機構備案及防偽技術產品使用的備案公告工作;

        (四)對本行政區域內防偽行業社會團體和中介機構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

        (五)參與組織本行政區域內防偽技術產品的質量監督抽查;

        (六)承擔全國防偽辦交辦的其他事宜。

        第二章機構的確認管理

        第五條國家對防偽技術評審機構實行資格確認管理。防偽技術評審機構受全國防偽辦的委托,承擔資格確認范圍內的防偽技術產品防偽技術評審(以下簡稱防偽技術評審)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產品防偽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制定機構內部防偽技術評審管理制度;

        (二)參與相關規定與制度的宣傳貫徹;

        (三)組織防偽技術專家委員會開展防偽技術評審工作、頒發防偽技術評審證書;

        (四)承擔全國防偽辦交辦的其他事宜。

        第六條防偽技術評審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熟悉防偽行業發展狀況,了解防偽技術發展趨勢;

        (三)不從事防偽技術及防偽技術產品的開發、生產和經營活動;

        (四)具備固定的工作場所及必要的辦公設施;

        (五)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的注冊資本應當在10萬元以上,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應當在500萬元以上;

        (六)取得防偽技術專家注冊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3人;

        (七)機構內部有嚴格、規范和有效的工作制度,有能保證與被評審的防偽技術有關內容及資料安全保密的措;

        (八)與國內外防偽技術專家有廣泛、密切的聯系,具有組織專家進行防偽技術評審的能力;

        (九)遵守產品防偽監督管理有關規定。

        第七條防偽技術評審資格確認程序如下:

        (一)申請防偽技術評審資格的單位應當向全國防偽辦提交下列材料:

        1、防偽技術評審資格申請書(見附表1);

        2、機構法人證書(留下復印件存檔);

        3、防偽技術評審工作章程、安全保密制度、工作紀律等評審工作制度;

        4、專門從事防偽技術評審工作的人員名單(附人員建立及主要技術工作);

        5、防偽技術評審責任保證書;

        6、其他可以證明該機構具備防偽技術評審能力和條件的材料與說明。

        (二)全國防偽辦對申請材料進行資格審查(包括現場考察),并根據防偽技術發展現狀和需要擇優確認,頒發防偽技術評審資格證書(見附1),向社會公告。

        第八條承擔防偽技術產品檢測檢驗任務的檢測機構,必須經全國防偽辦商國家認監委確認,方能從事防偽技術產品的檢測檢驗工作。

        第九條承擔防偽技術產品檢測檢驗任務的防偽檢測機構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具備防偽技術產品檢測檢驗條件和能力,通過計量認證;

        (三)不從事防偽技術及防偽技術產品的開發、生產和經營活動;

        (四)具有健全的管理體系,有能保證被檢測的防偽技術產品有關內容及資料的安全、保密措施,并有效運行;

        (五)能公正、準確地提供檢驗結果;

        (六)遵守產品防偽監督管理有關規定,符合防偽標準規定的特殊要求。

        第十條防偽檢測機構確認程序:

        (一)申請承擔防偽技術產品檢測檢驗任務的檢測機構,應當向全國防偽辦提交下列材料:

        1、防偽技術產品檢測檢驗資格申請書(一式兩份)(見附表2);

        2、營業執照復印件(一式兩份);

        3、計量認證證書及附件(包括授權檢測檢驗范圍)復印件(一式兩份);

        4、實驗室認可證書(如有)復印件(一式兩份);

        5、防偽技術產品檢測檢驗責任保證書;

        6、其他可以證明該單位具備防偽技術產品檢測檢驗能力和條件的材料與說明。

        (二)全國防偽辦商國家認監委對申請材料進行資格審查(包括現場考察),并根據防偽發展現狀和需要,以保證工作質量和進度、方便企業送檢的原則和需要,以保證工作質量和進度、方便企業送檢的原則對具備條件的檢測機構擇優確認,頒發防偽檢測檢驗資格證書(見附2)。

        第三章生產許可證管理

        第十一條防偽技術產品納入國家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范疇,對符合發證條件的企業頒發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

        第十二條防偽技術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部設在全國防偽辦,承擔防偽技術產品生產許可證的審查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起草《防偽技術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

        (二)組織或配合組織向企業宣講《防偽技術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指導各審查組按實施細則的要求對企業進行審查;

        (三)審查、匯總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受理的企業申請;

        (四)組織對申請取證企業生產條件進行審查;

        (五)對申請取證企業生產條件審查報告和產品質量檢驗報告進行審查匯總,將符合發證條件企業的有關資料報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

        (六)承擔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交辦的其他事宜。

        第十三條防偽技術產品生產許可證的申請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申請防偽技術產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含外資、合資企業)應當具備《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取證申請應當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并遞交《辦法》第十條所規定的材料;

        (二)獨立對外提供防偽技術產品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生產企業方可申請防偽技術產品生產許可證;

        (三)防偽技術產品采用協作加工方式組織生產的,由最終對外提供防偽技術產品的企業申請防偽技術產品生產許可證,并將其協作加工單位的生產條件作為申請生產許可證的生產條件一并申報。在協作加工過程中,如防偽技術有增值,則要求協作單位具有相應的防偽技術評審證書。防偽技術產品質量由取證企業負責。第十四條防偽技術產品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一般為3年,有效期自證書簽發之日算起。不同防偽技術產品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限在相應的防偽技術產品實施細則中規定。

        第十五條其他有關生產許可證管理未盡事宜按照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章防偽技術評審管理

        第十六條防偽技術評審的主要內容:

        (一)對防偽技術產品的核心技術特點、防偽特征、主要技術指標及防偽功能的可信程度進行分析、檢測和評價;

        (二)對防偽技術產品自身抗攻擊、防假冒的技術措施和安全管理措施的可行性進行分析、驗證和評價;

        (三)對防偽技術產品防偽鑒別功能的可靠性進行分析、驗證。

        第十七條防偽技術評審程序如下:

        (一)單位或個人如需申請防偽技術評審應當經全國防偽辦資格確認的防偽技術評審機構提出申請,境外企業應當經全國防偽辦向指定的防偽技術評審機構提出申請,并報送下列材料:

        1、防偽技術評審申請書一式3份(見附表3);

        2、防偽技術研究報告(含技術特點、主要技術指標、應用領域等);

        3、防偽性能檢測報告;

        4、防偽技術主要使用特征與功能、服務體系及安全保障能力與措施;

        5、防偽技術權屬證明(留下復印件存檔)。

        (二)防偽技術評審機構收到防偽技術評審申請材料后,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書面材料的審核,材料符合要求的,受理評審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及時通知補報材料或退回,并說明理由。

        (三)防偽技術評審機構對受理評審的防偽技術或防偽技術產品,應當在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組織防偽技術專家委員會專家進行評審。專家應當不少于7人,其中取得注冊資格的專家不少于5人。

        (四)評審通過的,報全國防偽辦備案后,頒發防偽技術評審證書(見附3)。評審未通過的,將材料退回申請單位,說明原因。第十八條申請防偽技術評審所提交的防偽性能檢測報告,原則上由國家質檢總局確認的檢測機構出具。如遇高新前沿技術產品,而已確認的檢測機構不具備檢測條件的,應當由全國防偽辦指定其他單位進行檢測。

        第十九條防偽技術評審證書的全國防偽辦統一印制,由防偽技術評審機構頒發,有效期一般為3年。

        第二十條國家對承擔防偽技術評審的防偽技術專家委員會的專家實行注冊管理,注冊條件如下:

        (一)凡熟悉防偽及相關專業技術,具備防偽技術或防偽管理方面的專長;

        (二)能較及時地了解和掌握本專業領域技術發展的新動態;

        (三)取得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規定的職務;

        (四)堅持科學和公正的原則,嚴格遵守防偽技術評審及相關工作;

        (五)身體健康,熱愛防偽事業,能積極參加防偽技術評審工作紀律和保密制度等規定;

        (六)遵守產品防偽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防偽技術專家注冊程序如下:

        (一)凡符合專家條件的人員,均可向所在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防偽技術評審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并填寫防偽技術專家注冊申請表(見附表4)一式兩份;

        (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防偽技術評審機構核實后,可向全國防偽辦推薦符合條件的專家,并報送相關材料;

        (三)全國防偽辦收到報送材料后,進行審核,必要時進行培訓考核,對符合條件的給予注冊,并頒發防偽技術專家注冊證書(見附4)。

        第二十二條防偽技術評審機構及相關人員在評審工作中必須堅持科學、公正、實事求實的原則,保守技術機密,對評審結果負責。

        第五章防偽技術產品的使用與推廣

        第二十三條防偽技術產品的使用實行備案公告制度。使用單位根據自愿原則持《辦法》第十九條所規定的材料到所在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防偽技術產品的使用備案手續。第二十四條防偽技術產品使用備案程序如下:

        (一)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接到備案材料后,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條件審查,審查合格者填寫防偽技術產品使用備案表(一式3份)(見附表5),準予備案,并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審查不合格的,及時通知申請方加以整改。

        (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接到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核準的防偽技術產品使用備案材料后,統一向社會公告。

        (三)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每月末必須將使用備案公告及產品防偽特征資料報全國防偽辦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執法機構,納入全國產品防偽監督管理信息系統,以供社會查詢,避免重復備案,同時對使用備案單位給予法律保護。

        第二十五條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行業牽頭單位使用防偽技術或防偽技術產品對某類產品實施統一防偽管理時,應當按以下程序進行招標:

        (一)由招標單位會同全國防偽辦,根據國家招標管理辦法制定使用防偽技術或防偽技術產品招標投標方案,向社會招標。

        (二)全國防偽半協助招標方對參加投標的企業及評標委員會的防偽專家進行資格審查。參加投標單位必須是獲得防偽技術產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境內)或者獲得防偽注冊登記證的企業(境外)。

        (三)防偽技術產品中標并被采用后,由招標單位向全國防偽辦統一辦理使用備案公告手續。

        第二十六條凡境外企業研制開發、生產的防偽技術或防偽技術產品,在境內推廣使用的,必須向全國防偽辦申請辦理防偽注冊登記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七條境外企業的防偽技術或防偽技術產品在境內防偽注冊登記,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境外企業必須在境內注冊或者委托響應的獨立法人機構(簡稱推廣機構);

        (二)境外企業具備相應的生產條件與技術管理人員;

        (三)境外企業與其在境內的推廣機構均應具有健全、有效的生產物流管理安全保密制度和保密措施;

        (四)防偽技術或防偽產品通過本細則規定的防偽技術評審,獲得防偽技術評審證書;

        (五)產品經全國防偽辦資格確認的防偽檢測機構檢驗,符合相關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企業標準。

        第二十八條境外防偽技術或防偽技術產品防偽注冊登記程序如下:

        (一)境外防偽技術產品在境內的推廣機構應當向全國防偽辦提交下列材料:

        1、防偽注冊登記申請書(一式兩份)(見附表6);

        2、推廣機構的營業執照及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復印件);

        3、境外企業防偽技術產品推廣授權書;

        4、防偽技術評審證書;

        5、相關的工作章程、保密制度、保密措施等管理文件;

        6、經全國防偽辦資格確認的防偽檢測機構出具的產品檢測檢驗報告;

        7、境外企業開業合法證書、資本信用證明書;

        8、生產條件證明資料;

        9、有防偽技術產品性能要求的產品標準或規范性技術文件。

        (二)全國防偽辦接到注冊登記申請材料后,在40個工作日內按上述要求進行審核,必要時進行工廠條件現場審查。

        審核通過的,準予注冊登記,頒發防偽注冊登記證(見附5),證書有效期一般為3年。

        全國防偽辦負責統一公告獲防偽注冊登記的產品及企業的名單。

        (三)審核未通過的,退回申請材料并說明理由。通知企業兩個月內補報,逾期未補報的,視為撤回申請,責任由企業自負。

        第二十九條防偽注冊登記證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印制、頒發。

        第三十條企業應當在防偽注冊登記證書到期前6個月內,向全國防偽辦提出換證申請。因未按時提出申請,而延誤換證時間的,由企業自行承擔責任。

        第三十一條防偽技術產品生產企業在異地設立使用推廣機構(含機構),必須向當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備案,其備案程序如下:

        (一)向當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供如下備案材料:

        1、防偽技術產品使用推廣機構備案申請表(一式兩份)(見附表7);

        2、防偽技術產品生產企業的推廣應用授權書;

        3、使用推廣機構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4、生產許可證正、副本(復印件)或者防偽注冊登記證正、副本(復印件);

        5、防偽技術產品使用推廣機構有關工作章程、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等文件。

        (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接到備案申請后,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審核,下達準予備案通知書,并對其實施監督管理。審查不合格的,通知其整改。

        第三十二條從事防偽技術服務的社會團體應當從維護防偽行業的整體利益出發,做好防偽技術產品生產企業在推廣應用中的協調工作,制定行業自律公約,并監督執行,防止不正當競爭。

        第三十三條從事防偽技術產品推廣工作的防偽中介機構和社會團體在向使用者推廣防偽技術與防偽技術產品時,必須堅持自愿和公正的原則,推廣的防偽技術產品必須是獲得生產許可證或注冊登記證的產品,并認真地做好技術咨詢服務工作。

        第六章監督與管理

        第三十四條國家對防偽技術產品生產許可證、防偽注冊登記證獲證企業實行年度監督審查(以下簡稱年審)制度,對防偽技術產品實行監督抽查制度。所有獲證企業必須按規定接受年審和監督抽查工作。

        (一)防偽技術產品生產許可證企業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有關管理規定的要求開展年審;

        (二)防偽注冊登記企業參照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有關部門管理規定的要求開展年審;

        (三)防偽技術產品監督抽查工作按照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有關管理規定開展。

        第三十五條有關單位和個人在發現防偽技術產品防偽功能不佳,防偽功能失效時,可報當地或者國家質檢部門。全國防偽辦可根據申報情況組織或者委托防偽技術評審機構進行防偽功能評估。

        評估結果為失效的防偽技術產品,對社會公告,并收回相關證書,停止生產和推廣應用。

        第三十六條防偽技術評審機構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由國家質檢總局根據情節嚴重程度分別予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撤消資格的處理;對有關責任人員,應當由所在單位作出相應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法律責任:

        (一)超出全國防偽辦授權范圍開展工作的;

        (二)違反工作章程開展工作、造成惡劣影響的;

        (三)未履行規定的職責、違法違規、、營私舞弊,造成惡劣影響的;

        (四)對專家評審意見弄虛作假、偽造防偽技術評審結論的;

        (五)未經允許將防偽技術秘密泄漏他人或者非法占有的;

        (六)從事防偽技術產品的開發、生產和銷售的。

        第三十七條防偽檢測機構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由國家質檢總局根據情節嚴重程度給予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撤消確認資格的處理;對有關責任人員,應當由所在單位作出相應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和機構的法律責任。

        (一)偽造檢測檢驗數據或偽造檢測檢驗結論的;

        (二)泄漏防偽技術秘密的;

        (三)未依據有關規定開展防偽技術產品檢測檢驗的;

        (四)違反有關規定超標收取檢測檢驗費用的;

        (五)未能按規定期限完成檢測檢驗任務,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在工作職責范圍內從事有償咨詢服務工作的;

        (七)直接或間接強行要求企業取得產品防偽監督管理有關規定以外的各種資格或參加各種活動的。

        第三十八條國家對確認的防偽技術評審機構和防偽檢測機構實行年度抽查監督管理。檢查其工作業績與效果是否與相應業務資格相符;是否存在違反《辦法》與本細則及有關規定的行為;是否存在其他違規行為。

        第三十九條對于從事防偽技術推廣工作的中介機構和社會團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可根據情節嚴重程度,給予通報批評、責令改正,建議其主管部門作必要的行政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推廣無證(生產許可證、防偽注冊登記證)防偽技術產品的;

        (二)泄漏防偽技術秘密或者將企業防偽技術占為己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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