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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資產證券化的核心原理范文

        資產證券化的核心原理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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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產證券化的核心原理

        第1篇:資產證券化的核心原理范文

        20世紀70年代,美國投資銀行家萊維斯?S?瑞尼爾首先定義和使用了資產證券化的概念。資產證券化是指股權或債權憑證的出售,該股權或債權憑證代表了一種獨立的、有收入流的財產或財產的集合中的所有權利益或由其所擔保,這種交易被架構為減少或重新分配在擁有或出借這些基本財產時的風險,以及確保這些財產更加市場化,從而比僅僅擁有這些基本的所有權利益或債權有更多的流動性。

        基礎資產的現金流分析是資產證券化的核心原理:現金流的基礎作用決定了其在資產證券化的核心地位,作為資產證券化的核心特征之一,基礎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的可預期性是資產證券化的先決條件。因為基礎資產的現金流可預期性是確定資產所支撐證券的價值的關鍵,并且它也是評級機構對企業進行信用評級的依據。從本質上講,證券化的支持基礎并非資產本身,而是被證券化的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資產證券化的前提條件是具有可預期的穩定的現金流,因此才確定了基礎資產的現金流分析在資產證券化原理中的核心位置。

        第一,資產重組原理。其最重要的內容之一是對資產的選擇,資產原始權益人確定資產證券化目標是在自身融資需求的基礎上進行的,重組自身所擁有的能夠產生未來現金流的資產形成一個資產池。因為只有特定的資產才適合于證券化,企業必須對資產加以選擇。資產證券化的支撐基礎是從整體資產中“剝離”出來的適合證券化的特定資產,并且所選擇的基礎資產的范圍也并非限于某一企業的資產,而是將不同地域、不同企業的資產加以組合形成證券化資產池,證券化資產池可以避免單一資產所帶來的風險和收益不確定性。

        第二,風險隔離原理。資產證券化交易的構建應當保證發起人的破產不影響到特殊目的實體的正常運營,進而保證資產擔保證券持有人能夠按時償付。在證券化過程中,應用風險隔離原理實現破產隔離,進而順利實施證券化。資產證券化真實地將證券化的基礎資產出售給有特別目的的機構(該機構一般不會破產),因此,由資產的原始所有人破產所帶來的風險不會轉嫁給證券持有者。證券化交易的風險只與證券化資產本身有關,而與資產原始持有人所帶來的風險無關。

        第三,信用增級原理。為了確保順利實施證券化,提高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資產支撐證券的信用級別,信用增級原理的運用是其重要特征之一。它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資者,減少發行的成本。而為了提高發行證券的信用級別,就需要增級整個資產證券化交易。

        二、分析資產證券化融資的風險收益

        作為一項新的融資工具,資產證券化在企業收益上的優勢主要體現在增加新的融資渠道、降低企業成本和優化資本結構等三個方面。

        第一,增加證券化企業的融資渠道,保障企業的自由現金流量。作為在金融市場上深化市場機制的產物,資產證券化是一種更高效的融資手段,它是以資產預期收益為導向的。資產證券化基本避免了原始權益人的綜合資信對證券化資產預期收益的影響,而以現金流量穩定的資產為支撐進行證券融資,解決企業籌集資金的問題,拓寬企業的融資渠道。

        第二,降低企業成本。資產證券化是一種低風險、多樣化資產組合的融資手段。與傳統融資方式相比,具有利益高、成本低的特點。

        一是減少融資成本,基于企業資產證券化所使用的資產都是能夠帶來預期穩定現金流量的優質資產,比企業直接發行證券的成本要低,因此降低了融資成本;二是降低交易成本;三是降低企業財務成本,降低企業陷入財務困境的幾率,規避企業財務風險;四是減少企業的資本成本。

        第三,提高企業持續增長能力,增加企業價值,增強企業財務管理的靈活性。

        三、分析企業資產證券化融資的風險

        資產證券化的發起人在打包出售資產時,必須保證其自有資產未來預期具有穩定的現金流,如此才能保障按時支付投資者的本金和利息。但在資產實際證券化過程中,融資資產往往具有潛在的風險和波動性,這些風險主要包括提前償付風險和信用風險。

        (一)提前償付風險

        它是指在證券存續期前由于某些不確定因素致使發起人不得不提前償還投資者的行為所帶來的風險。毫無疑問,這一行為必然會對企業的現金流、企業的生產經營產生較大影響,同時提前償付行為還影響到資產支持證券的定價。

        (二)信用風險

        它是指資產證券化參與主體違背其所承諾的各種合約由此可能帶來的損失,它產生于資產證券化的信用鏈結構之中。信用風險體現在證券化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無力支持本金和利息。資產支持證券的承銷商及代表投資者管理和控制交易的托管人是投資者在整個資產證券化交易的過程中最信賴的兩方,任何一方違約都必然會給投資者帶來巨大的風險。

        四、資產證券化融資中所遇到的會計制度方面的問題

        (一)真實銷售的確認問題

        根據我國現行的《企業會計制度》,其在商品銷售收入確認原則的相關規定無明確規定在證券化資產的轉讓過程中處于帶有追索權和剩余權益返還的情況,這一漏洞缺乏法律保護。而《試點規定》規定:發起人轉移信貸資產95%以上的風險和報酬時,或者發起人放棄對該信貸資產的控制權,可以確認為真實銷售,資產便可以轉出發起人資產負債表。由此可見,《試點規定》明確給出了風險和報酬分析法及金融融合成分分析法兩種確認方法。

        (二)初始確認和終止確認的標準問題

        在我國目前實行的《試點規定》中規定了發起人的終止確認和SPV的初始確認標準,即真實出售的實現也意味著發起人在交易日對證券化資產終止確認,這些會計準則不但無法明確金融資產的終止確認標準,而且也不可能確定其初始確認標準。

        五、推動我國資產證券化的政策建議

        作為一種新的融資工具,資產證券化所具有的獨特優勢使得世界各國快速發展資產證券化,不斷擴大融資規模。證券化品種日益增多解決了企業在資金上的難題,同時也滿足了投資者的需求。盡管我國的資產證券化發展較晚,主要是金融機構或大型工商企業,但我國經濟發展的良好形勢為其創造了良好的生長環境,在中國的發展前景可觀,其在中國經濟發展的舞臺上的作用必然越來越重要。作為我國的新興事物,其還受到我國法律、制度等方面的限制,借鑒國外發達國家在資產證券化方面的成功經驗,結合我國特色社會市場經濟的具體國情,筆者總結出以下幾方面的建議。

        第一,結合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特點,結合資產證券化運作的具體要求,制定并實施針對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相關法律條例,實現資產證券化的法律化、制度化管理,為資產證券化的發展創造適宜的法律土壤。

        第二,降低債券發行的限制條件,擴大其規模,積極發揮政府的主導作用,加強市場監管及基礎市場建設,完善對市場和投資產品的級別評價,為證券化打造一個良好的市場發展平臺。

        第2篇:資產證券化的核心原理范文

        [關鍵詞]資產;盤活;證券化;融資

        [中圖分類號]F83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5-6432(2012)52-0065-02

        1資產證券化概述

        1.1資產證券化基本概念

        資產證券化(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ABS)起源可追溯到20世紀60年代末的美國。關于資產證券化的定義,許多學者都有過論述。目前國內使用較為廣泛的定義是:資產證券化是指把缺乏流動性,但具有未來現金流收入的資產集中起來,通過結構性重組,將其轉變為可以在金融市場上出售和流動的證券,據以融通資金的過程。這種證券化是一種存量資產的證券化,通過證券化企業盤活了存量資源,取得了發展資金,降低了經營風險。

        資產證券化這一概念包括以下三層含義:第一,證券化的“資產”是指那些缺乏流動性,但具有可預見未來現金收入的資產,這些資產還應具有某種同質性,即具有一定的共同特征;第二,“證券化”指一種技術,這種技術可以被稱為一種加工或轉換技術,即通過這種技術可以對原有資產中的權益進行加工轉換,然后傳遞給投資者。即將適合證券化的資產轉換成證券的過程。第三,這些資產擔保證券是有資產收入支持的、并可以在市場上進行流通和交易。資產擔保證券的收益來自于該項資產組合產生的收益,是一種具有穩定收益的證券類憑證。投資者購買到這些資產擔保證券后,可以在市場上進行買賣和交易。這里需要指出的是,資產證券化中的“資產”不僅包括資產負債表下的資產,還包括預期未來收益。

        1.2資產證券化的基本原理

        資產證券化有四項基本原理,即基礎資產的現金流分析、資產重組、風險隔離和信用增級。第一,基礎資產的現金流分析構成資產證券化的核心原理,資產證券化表面上看是以資產為支撐的,而實際是以資產預期所產生的現金流為支撐的,沒有預期的現金流就無法進行資產證券化;第二,資產重組是運用一定方式和手段對資產進行重新分割和組合,將基礎資產從整體資產中“剝離”出來,真實出售給特殊目的載體,然后進行證券化操作,通過資產重組可以選擇出適合證券化的資產,并匯集組成一個資產池;第三,風險隔離原理的核心內容就是通過技術操作把基礎資產的風險和原始權益人其他資產的風險隔離開來,進而提高資產證券化的效率,以及最大化資產證券化交易中參與各方的收益。風險隔離機制是資產證券化特有的一項技術,也是與其他融資方式相比的優勢所在;第四,信用增級是通過額外信用的引入,來分散證券化資產的整體風險,繼而相應分散投資者的風險,提高證券化資產的信用級別的多種金融手段的總稱。資產支持證券發行必須經過信用機構的評級,其評估重點是基礎資產能否及時提供足額的現金流,以保證證券的定期支付能力。

        2資產證券化的意義

        2.1資產證券化為企業創造了一種新的融資渠道

        資產證券化在股票和債券等傳統的融資渠道之外,為企業提供了又一重要的融資平臺,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創新的融資工具可以為企業的融資難題提供有益的幫助,是拓寬融資渠道的有效補充。企業資產證券化既是對企業已有存量資產的優化配置,又能在不增加企業負債或資產的前提下實現融資計劃,而且企業資產證券化特有的交易結構和技術實現了企業與投資者之間的破產隔離。

        2.2資產證券化降低了融資成本

        證券化資產結構重組后,實現了其信用風險與公司的整體風險相隔離;同時通過對證券化資產的信用增級,降低證券化資產的風險水平,從而降低了融資成本。

        2.3增加了證券資產的流動性

        通過資產證券化,企業將缺乏流動性的資產轉換成現金流,有效地解決了企業資產流動性不足的問題。資產證券化能夠快速地將證券化資產轉化為現金,并將其從原始權益人的經營資產中移出,可以實現表外融資,擴大了原始權益人的借款能力,原始權益人能夠較容易地從事其他投資機會。另外,資產證券化獲得的現金流還可以用來償還債務,降低資產負債率和利息費用,合理優化資本結構,增加股東財富。

        2.4為投資者提供了新的投資渠道

        當前,我國境內投資渠道還十分有限,大量資金集中在有限的投資市場,容易造成資產泡沫,不利于了國內金融市場的平穩發展。資產證券化無疑為投資者提供了新的投資渠道,在維護金融市場平穩的同時,增加了投資者收益。

        3資產證券化的參與主體及運作流程

        3.1資產證券化的參與主體

        資產證券化的參與主體主要包括:原始權益人、特殊目的主體(SPV)、信用增級機構、信用評級機構、證券承銷商、服務機構和受托人等。①原始權益人。原始權益人是基礎資產未來現金流的權益人,也是基礎資產的轉出方。②特殊目的主體(SPV),特殊目的主體是資產支持證券的真正發行人,設立特殊目的主體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實現被證券化資產與原始權益人其他資產的風險隔離。③信用增級機構。信用增級機構對特定目的主體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提供額外的信用支持,即信用增級,以提高資產支撐證券的評級,保護投資者利益,并為此承擔資產證券化交易活動中的風險。④信用評級機構。信用評級機構負責對特定目的主體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進行評級,以增強投資機構信心,保護投資者利益。⑤證券承銷商。證券承銷商負責銷售特定目的主體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⑥服務機構。服務機構主要對資產池的資產及其產生的現金流進行管理。⑦受托人。受托人是投資者利益的代表,受托管理基礎資產以及對資產支持證券進行償付。

        3.2企業資產證券化具體流程

        在整個資產證券化過程涉及多家參與主體,每個主體發揮不同的左右,在經過一系列的操作后,最終完成證券化。典型的資產證券化運作一般包括七個步驟:第一,原始權益人選擇擬證券化的基礎產,通過捆綁組合形成資產池;第二,設立特殊目的的載體SPV;第三,原始權益人將基礎資產出售給SPV;第四,信用增級機構對資產支持證券進行信用增級;第五,信用評級機構對資產支持證券進行信用評級;第六,證券承銷商對資產支持證券進行設計,在此基礎上發行上市;第七,服務機構負責現金流管理及償付有關費用。

        4我國企業資產證券化實踐及探討

        資產證券化有利于企業釋放資本,增加收益,拓寬融資渠道,緩解資金需求壓力,改善資本結構,且資產證券化具有低融資成本、低風險的優勢,因此企業對于資產證券化有很強的需求。但由于我國的資產證券化起步較晚,企業資產證券化還處于試點階段,發展還不成熟,相關法律制度還不健全,因此目前在我國進行資產證券化的資產還是十分有限。

        目前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在實踐中采取了兩條路線:①以銀監會為主導的信貸資產證券化,包括CLD和MBS/RMBS;②以證監會主導的企業資產證券化,主要是SAMP(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目前信貸資產證券化在法律和實踐中都比較成熟,但是對于企業資產證券化,證監會還處于一事一批的階段,還沒有明確的法律規范企業資產證券化。

        就我國目前實際情況來看,可以用來證券化的資產主要是大型公共設施、大型公司應收款等,這些資產在我國都有較大規模,有一定的統計規律,統計資料較完備,現金流相對穩定,信用級別比較高,所以比較適合進行資產證券化。而作為知識產權的無形資產,如版權、專利權、電視轉播權、有錢勘探資料等,雖然也具備了資產證券化的基本條件,但把此類資產作為基礎資產進行證券化還存在諸多障礙,如權利人及其法律關系復雜,知識產權難以獨立帶來收益,及其固有的時間性、地域性、可復制性、不穩定性等特點,都導致對投資者吸引力降低,因此知識產權證券化在我國尚不存在實施條件。

        5結論

        綜上所述,資產證券化可以有效地解決企業融資困境,但由于我國金融市場深度和廣度都十分不足,金融創新進程緩慢嚴重影響了金融市場效率,不利于金融市場對實體經濟的支持促進作用。因此,現階段我國應大力推動實施資產證券化工作,重點做好資產證券化的市場監管和法律法規的建設工作,逐步規范資產證券化的實施程序,使其真正成為解決我國企業資金瓶頸的重要渠道。

        參考文獻:

        [1]傅美蘭淺論我國資產證券化的基本模式選擇[J].金融財經,2008(8):19

        [2]烏蘭格勒淺談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現狀及策略選擇[J].內蒙古科技與經濟,2008(3):16-19

        第3篇:資產證券化的核心原理范文

        [關鍵字]資產證券化 特殊目的載體 風險隔離 真實銷售

        資產證券化本質上就是將缺乏流動性,但具有可預見性的穩定現金流和收益的資產,分類組合成資產組合,出售給特殊目的的載體一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然后由后者購買的組合資產為擔保發行證券,從而實現融資等金融互通的過程。中國內地資產證券化起步于上世紀九十年代初。在1992年,海南省三亞市開發建設總公司以當地丹洲小區內的800畝土地為標的物,每畝折價約25萬元人民幣,發行了總金額2億元的三亞地產投資債券,預售地產開發后的銷售權益這種模式開創了房地產證券化之先河。1996年8月,珠海市人民政府在開曼群島注冊了珠海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利用本市機動車的管理費及外地過境機動車所繳納的過路費作為支持,按照美國資產法律的144A規則發行總額為2億美元的資產擔保證券大獲成功。隨后中遠集團和中集集團都依樣開展相關項目,但這些項目大多采用了離岸證券化的方式。2005年被稱為“中國資產證券化元年”,2005年4月,中國銀監會頒發《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接著國家稅務總局等機構也出臺了與信貸資產證券化相關的法規。2005年12月,國家開發銀行及中國建設銀行分別以信貸資產及個人住房抵押貸款和為支持,發行了銀行市場第一期的資產證券化產品。2005年12月21日,中國內地首只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RWITs)廣州越秀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開始在香港交易所上市交易。近幾年來,我國資產證券化業務發行規模、種類大幅增長,基礎資產涉及信貸資產、不動產、租賃資產、應收賬款、收費項目等等;除了商業銀行和企業之外,資產管理公司、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均成為新的發起或承銷主體。資產證券化基本流程是:發起人(原始權益人)或者其他投資機構確定可以進行資產證券化的資產,以此構建SPV;再將證券化資產真實出售給SPV或者由SPV主動購買發起人可證券化的資產,然后將這些資產統一匯集,稱之為資產池;進行信用評級和增級后,以該資產所產生的穩定收益利潤為支撐在金融市場上發行有價證券,最后用資產池所產生獲利的現金流來清償所發行的有價證券,這作為一種金融創新產品,在全球化的金融市場大受歡迎,因為其能帶來多方經濟共贏的局面,由于資產證券化產品在設計上有“風險隔離”和“信用擔保”這兩層制度。更有利于保護投資者的利益。資產證券化為發起人提供了全新的融資渠道,增加了資產的流動性,同時由于證券化資產的“真實銷售”,資產原始權益人可以將該部分資產從資產負債表上剝離而改善資產負債表的結構。資產證券化帶來最核心的變革在于破產成本的降低。資產證券化的核心制度安排,破產隔離的作用就在于降低發起人破產對投資者的影響,這恰恰是人類的聰明才智在制度和法律上不斷完善和進取的真實體現和智慧結晶。

        基礎資產的風險隔離是通過兩個步驟完成的:

        一、構建SPV,使其成為破產隔離的載體。設立方式有發起人設立和獨立第三方設立這兩種模式。實踐中,前者設立的SPV一般是發起人的全資子公司。因此是否真正做到資產轉移往往受到置疑,在發起人破產清算時,法院就會重新確認資產的歸屬性。在英美法系國家,法院可能使用刺穿公司面紗制度實行實質合并,否認SPV人格,進而否認證券化資產的獨立性,將資產納入破產程序之中,這樣資產證券化的風險隔離目的便宣告失敗。我國法律也已認可這種刺穿公司面紗制度實行實質合并的方式,那么SPV的風險隔離目的便無法達成。相對而言后一種方式,在獨立第三方設立的SPV,法院無法采用刺穿公司面紗制度進行實質合并,因此極大地提高了風險隔離度,符合資產證券化的風險隔離目的。

        二、將擬證券化的基礎資產轉移給SPV,實現資產的“真實銷售”,所謂的“真實出售”是指發起人將與擬證券化的有關權益和風險或控制權一并轉移給SPV,使SPV獲得對資產的利益。這種真實銷售是保證能將資產從發起人的破產中隔離出來,使投資者更加關注資產池的質量而不是發起人的信用。在實踐中,各國法律大致分為:一類以英國為模式,對證券化交易的界定重形式而輕實質,即便交易在商業效果和法律性質上與資產擔保的融資相同,但只要金融資產證券化堅持采用銷售形式,法院也可將證券化交易視為銷售。另一類以美國為例,其界定標準重實質而輕形式,即使當事人在合同中表明其意愿是出售證券化資產,但法院審理過程往往忽略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要求交易過程滿足成文法或判例法規定。而影響這種認定的因素有:追索權、贖回權和對剩余的索取權、管理和控制賬戶收入定價機制等,如果存在以下情況將被認定為真實出售:SPV對發起人的追索權不是對資產的履行和信用質量的保證;發起人沒有對所轉讓資產的贖回和回購權,而且對于在投資和收益后的剩余收入,發起人也沒有索取權;SPV有權管理和控制所轉讓財產的賬戶收入,在轉讓資產的定價機制問題上,價格是固定不變等。

        第4篇:資產證券化的核心原理范文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 信用度提高 政府支持

        資產證券化是近幾十年來國際金融領域中最重要的一種金融創新,它以完善的創新設計安排突破了法律、會計、稅務的監管障礙,促進了金融市場向非中介化方向發展。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實踐尚處于試點階段。本文擬從資產證券化的本質要求出發,來探討資產證券化的信用提高問題。通過分析本文認為資產證券化順利發展的關鍵在于信用提高,而在試點階段我國資產證券化業務的信用提高需要政府支持。

        資產證券化的本質

        資產證券化實質上就是把缺乏流動性,但具有預期穩定現金流的資產匯集起來,形成一個資產池,通過結構性重組,使之成為可以在金融市場上出售和流通的證券從而融資的過程。資產證券化與傳統證券化(即股票、企業債券融資方式)的最大區別在于后者是以整個企業的信用為基礎進行融資,而前者僅是以企業的部分資產為基礎進行融資。由于資產證券化是以企業的部分資產為基礎進行融資,需要解決的首要問題就是使這部分資產與企業的其他資產隔離開來,使投資者的收益完全來自于這部分具有穩定現金流的資產,而不受到企業整體信用狀況和風險的影響。這就需要通過設計一定的交易結構來實現,因此資產證券化在本質上是一種結構融資。

        資產證券化與一般的融資方式相比,具有以下特點:

        破產隔離。特設交易實體購買資產組合是一種真實銷售,在法律上不再與發起人的信用相聯系,是一種有限或無追索權的銷售活動。實現了破產隔離,即證券化資產組合在發起人破產時不作為清算資產,從而有效保護了投資人的利益。

        規避風險。證券化匯集了大量的、權益分散于不同債務人的資產,從而降低了資產組合中的系統風險;通過資產的真實銷售,證券化將集中于發起人的信用風險和流動性風險轉移和分散到資本市場;通過劃分優先證券和次級證券,將不同信用等級的證券分配給不同風險偏好的投資人。

        信用提高。信用提高使得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狀況與發起人、特設交易實體的信用狀況分離開來,從而使本身信用等級不高的組織通過信用提高,也有可能從資本市場獲得融資。

        資產證券化過程中信用提高的重要性

        資產證券化的融資本質決定了被剝離資產能夠在市場上出售和流通是資產證券化的核心所在。從資產證券化的理論流程來看,其實質就是發起人把被證券化的金融資產的未來現金流收益權轉讓給投資者,即歸根到底是一種發債行為。投資者所購證券的質地、價格、收益等就成為這一行為能否順利進行的關鍵,于是風險因素便是制約被剝離資產能夠在市場上出售和流通的關鍵因素。

        資產證券化最大的風險就在于證券化的資產價值和實際價值的差異。萬一借款人還不了款,將把資產進行拍賣還給債權人,但資產拍賣時很可能會縮水,這就可能會使投資人遭受巨大的損失。解決這一問題的關鍵則在于實施信用提高,通過信用提高既使得資產支持證券可以擺脫發起人的資信,以低成本發行,同時又保護了投資者的利益。

        在發展我國資產證券化業務的試點階段客觀上尤其要注重做好信用提高。這是因為資產證券化的順利發展對促進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意義重大:

        對于資本市場上的資金需求者而言,由于我國對上市公司的資格審查較為嚴格,大多數不符合上市條件的中小企業和民營企業,一旦其經濟狀況下降,或者缺乏有效的抵押物而無法從銀行獲得信貸支持,就會被排除在正常的社會融資體系之外。資產證券化為他們提供了新型的低成本的融資渠道。

        對于資本市場上的投資者而言,我國的資本市場尚不健全和完善,缺乏多種多樣的投資渠道滿足投資者不同偏好的投資需求。面對不確定的市場環境,即使在存款利率很低的情況下,居民也不得不將其大部分金融資產以銀行存款的形式保存。投資者急需一種風險明確、收益穩定、能滿足不同投資策略和風險偏好的投資工具。資產支持證券相當于一般證券風險小,相對于銀行存款和國債又有收益高的性質,正好滿足了這種需求。

        對于國內商業銀行而言,隨著房地產貸款的迅速增加,銀行的長期貸款迅速增加,銀行資產的流動性快速下降,同時,貨幣市場基金的迅速增長以及外資銀行的大量進入,會加快分流國內商業銀行的存款,這些潛在的危機使得國內商業銀行對資產證券化業務尤為渴求。

        我國資產證券化信用提高的風險分析

        結合我國發展資產證券化投資者關注的風險來說,投資者關注的風險點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被打包的資產

        按照國際上通用的分類標準,資產證券化產品可以分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MBS)和信貸資產證券化(ABS)。其中,無論是住房抵押貸款,還是信貸資產中的優良資產,都承擔了商業銀行主要的利潤來源,可以是銀行開展資產證券化的首選目標,投資者也是樂于持有這些證券化產品的。

        但從另外一個角度看,商業銀行實際上是不情愿將這些優良的資產證券化的,而是希望通過資產證券化的手段將手中大量的不良資產分散轉移給眾多的投資者。從對資產證券化多年來的討論看,更被看作是商業銀行處置不良貸款的重要手段。特別是就我國國情而言,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形成既是一個漫長而復雜的過程,也是特殊背景下的特殊產物,而且評估難度大,即使是經過專業機構公正評判,也很難準確預測將來數年產生的穩定現金流。可以想象,要投資者對這些擬證券化的不良資產進行研判和做出最終的投資決策,其困難無疑是巨大的,而這也正是證券化所具有的特定的風險與收益重組與分擔機制的本質。進一步說,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投資者要具有很強的風險識別能力和承受能力,需要具備相當高的的專業知識和技能,才能避免成為商業銀行風險轉移之后的最后接棒者。而事實上我國的投資者還不夠成熟,一旦出現問題,很可能無法理性面對,而對政府造成壓力。

        (二)打包資產的評級與定價

        根據資產證券化的一般原理,無論是相對優質的住房貸款,還是劣質的不良資產,要想實現真實出售、資產隔離或破產隔離,很重要的一個環節就是對這些資產進行打包定價,然后出售轉移給SPV。有些情況下,還需引入信用提高,借以提高證券化后資產的信用等級,吸引投資者。而無論是打包資產的定價,還是信用提高,都需要有一個相對完善有效的市場環境和足夠多的具有權威公信力的資產評估或信用評級機構。也就是說,資產證券化產品是信用敏感的固定收益產品,信用評級報告是該產品信息披露的最重要組成部分。但是,由于眾所周知的原因,我國現階段這些市場中介機構的發育還很不成熟。就信用評級而言,存在制度不完善、運作不規范、透明度不高、標準不統一、市場秩序混亂、公正獨立性不夠、投資者認可程度不高等缺陷。

        培育一個成熟的評估、評級市場對于資產證券化的成功實施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具有強大游說能力和處于壟斷地位的商業銀行是否會利用市場環境不成熟、信息不對稱等有利條件謀求不當得利,使投資者置于價格博弈中的不利地位,確實值得投資者關注。否則,投資者自身利益很難得到保證。

        (三)投資者能否及時取得現金流

        根據資產證券化的原理,證券化資產在出售以后,原始權益人不再承擔管理該資產法律上的義務,但作為貸款服務管理人,仍要按照合同約定進行貸款的后續管理,主要是將借款人的還款交給資金托管銀行,并向受托人提供服務報告。但是這種安排實際上是存在著一定的道德風險的。最關鍵的是貸款服務管理人既然已經不再承擔管理證券化資產法律上的義務,因此也就喪失了忠實履行貸款服務管理人的動力和積極性,而這對于投資者按時足額收到穩定的現金流卻是至關重要的一個環節。還有,由于信貸資產(包括所謂優質資產)已經被徹底轉移到SPV,其原有的借款者很可能產生不按時償還貸款的道德沖動,而確保貸款按時回收,貸款管理人的地位和作用是其他任何人都不能代替的,購買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投資者很可能面臨一定的投資風險。

        以上三個方面的問題都涉及信用提高。這些問題在當前我國市場化程度還不高,市場信用體系發展滯后的現實情況下要能夠得到有效解決,沒有政府的支持顯然是不可想象的。

        參考文獻:

        第5篇:資產證券化的核心原理范文

        【關鍵詞】市政交通;基礎設施;資產證券化;融資

        一、引言

        市政交通基礎設施是在市場失靈的領域由政府來提供和管理的一種公共產品或服務。市政交通基礎設施投資的純公共產品性質決定了項目本身無法通過收費來進行市場化運作。此外,由于城市交通基礎設施具有投資規模大、建設周期較長、項目本身的回報率不高、資本流動性差等特點,因此主要依靠政府財政直接或政府融資投資建設。近年來,城市化帶動了強大的交通基礎設施投資需求,成為未來推動城市經濟發展的巨大動力。長沙市在市政交通基礎設施建設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長沙市二環工程作為長沙市總體規劃的道路網路骨架,對疏通市區交通、分離過境車輛、解決城區交通擁擠堵塞將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長沙二環線建設項目于1994年年初動工建設,至2006年年底竣工,歷時12年,總投資達70多個億,全長48.9公里,設跨江跨河大橋7座,互通式立交橋30座,高架橋6座,橋梁總面積86萬平方米。環線全路段覆蓋有給排水、電力、電信、煤氣等管網,其建設過程不僅是城市道路而且是各種城市管網的建設過程,同時也是城市擴張的過程。現有的融資方式已經難以滿足市政交通基礎設施的資金需求量。如何利用多種現代化的融資渠道為項目建設進行融資,一直以來都是關乎項目成敗的關鍵性問題。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創新型金融工具在市政交通基礎設施建設中將發揮有效的融資作用。

        二、ABS:市政交通基礎設施資產融資的新途徑

        (一)資產證券化(ABS)的含義及條件

        ABS(Asset—BackedSecurities)))是以項目所屬的全部或部分資產為基礎,以該項目資產所能帶來的穩定的預期收益為保證,經過信用評級和增級,在資本市場上發行證券來募集資金的一種項目融資方式。通過資產證券化融資,將流動性差但能夠產生可預見的、穩定的現金凈流量的資產,通過一定法律和融資結構安排,對資產中的風險和收益要素進行分離和重組,將其轉變成可以在金融市場上出售的證券據以融通資金的過程。這種融資方式是由原始權益人將其特定資產產生的、未來一定時期內穩定的可預期收入轉讓給特殊目的機構(SPV),由SPV將這部分可預期的收入證券化后,在國際或國內資本市場上進行融資。由于資產證券化的方式隔斷了項目原始權益人自身的風險和項目資產未來現金收入的風險,使其清償債券本息的資金僅與項目資產的未來現金收入有關,加之由證券市場發行的債券由眾多的投資者購買,從而分散了投資風險。資產證券化應具備資產、制度和市場三方面基本條件。資產條件包括基礎資產必須能夠產生穩定可測的現金流,具有低違約率、低損失率的歷史紀錄,本息的償還能夠合理分攤在一定的時間區間,具有一定同質性和分散性,具有廣泛的地區分布等。制度條件主要是指資產證券化的過程是通過一系列交易過程實現的,交易過程是在現行的法律和規定的基礎上進行的。市場條件主要是指現階段的市場必須具備能夠履行職能的相關主體,如投資者、信用增級機構、評級機構、資產證券化產品有可以發行和交易的市場等。資產證券化實質是對證券化資產的風險與收益要素在發起人、發行人、信用擔保機構、投資者等主體之間進行分離與重組,保證證券化資產能產生預期穩定的現金流,并按時支付給投資者。資產證券化這種融資方式對基礎設施項目來說具有許多超越傳統融資方式的優越性。

        (二)資產證券化的操作流程

        資產證券化融資的首要任務是根據資產重組原理構建資產池。原始權益人(發起人)根據自身融資需求和現有金融資產情況,選擇在未來可產生可預見的穩定現金流、具有一定的同質性的資產作為基礎資產,匯集組成資產池。其次,根據項目融資的需要設立SPV。原始權益人把基礎資產真實出售給SPV,資產從資產負債表“資產”欄目中剝離,從而實現受托資產與發起機構破產風險的隔離,這是資產證券化融資的核心所在。原始權益人與新成立的SPV簽訂銷售合同或協議,將資產池中的部分資產出售給SPV。根據合同或協議的規定,如果原始權益人發生破產清算,被證券化的資產將不作為清算對象,從而用破產隔離的辦法實現證券化資產的“真實出售”。此外,為增加基礎資產的信用度,SPV必須對整個資產證券化交易進行信用增級,以提高所發行證券的信用級別。完成上述步驟后,特別目的機構聘請信用評級機構對將要發行的證券進行正式的發行評級,然后由證券承銷商負責向機構投資者發行證券,并將募集的資金用于項目建設或購買被證券化的金融資產。

        三、市政交通基礎設施資產證券化的基本模式

        (一)政府分期回購的資產證券化模式

        政府分期回購是指由政府為某項基礎設施提供建設特許權,獲得建設特許權的投資方通過合同方式組建政府性項目開發建設公司,組織整個項目的融資與建設。在工程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并驗收后,將所建項目移交政府。項目開發建設公司不能取得項目的經營權,一般通過政府分期回購的方式收回投資成本并獲取合理利潤。政府分期回購資產證券化模式操作的核心是利用合同回購款的分期支付方式來創造未來穩定的現金流,并將這部分現金流作為基礎資產,形成證券化的“資產池”。項目開發建設公司將其與政府簽訂的回購合同中的分期債權真實出售給SPV,從而獲得資金的快速回籠。而SPV將獲得的債權作為基礎資產發行債券,募集的資金用于收回購買投資方債權的成本,并在以后的債券存續期內,委托服務人或者管理人將政府每期回購的現金流支付給債券投資者,作為對債券投資者本息的償付。采用該模式可以緩解財政的即期支付壓力。同時,項目公司將其對政府的債權打包出售給SPV后,有利于將未來的回購資金轉化為即期的建設資金,也為其開展多個投資項目準備必要的建設資金。

        (二)政府分期采購的資產證券化模式

        政府分期采購是指政府通過招標的方式將城市基礎設施項目發包給非政府性的投資公司,并與投資公司簽訂分期政府采購合同。根據合同規定,政府承諾在一段時期內利用財政收入作為合同期內應付款的擔保,采取分期付款的形式將市政基礎設施項目的建設款項撥付給非政府性的投資公司,投資公司因此獲取合同期限內對政府未來的分期流入的長期應收賬款債權。政府分期采購資產證券化模式操作的核心是利用對政府采購資金在時間上的合理配置,產生出可預期的未來現金流,構建“資產池”,從而達到對市政基礎設施資產證券化融資的目的。其操作流程是投資公司將這些應收賬款出售給SPV(或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獲得必要的建設資金。在得到這些應收賬款的債權后,SPV就對“資產池”進行相應的資產組合、信用增級、風險控制等一系列證券化操作,最后在資本市場上出售不同風險和收益率的市政資產支持證券,從而達到證券化融資的目的。在合同期內,SPV將長期應收賬款的債權委托給服務人或受托管理人,由服務人或受托管理人接受政府的分期采購資金,并將收到的應收賬款作為已發行證券的本息償付,滿足證券投資者的預期收益。政府分期采購資產證券化模式的運用,在一定程度上減輕財政的即期支付壓力,使得政府可以在短期內將有限的財政資金運用于多個城市基礎設施的建設。同時,項目投資公司在建設初期就獲得了必要的建設資金,有利于市政交通基礎設施項目的如期完成。

        四、長沙市二環線資產證券化融資的構想

        (一)長沙市二環線資產證券化效應分析

        近年來,長沙市政建設堅持以經營城市為手段,以市場融資為方向,探索多元化融資方式,創新城市經營機制,逐步走出了一條“政府引導、財政支持、社會參與、市場運作”的多層次、多元化、多渠道的投融資渠道,為新長沙的建設提供了資金保障。在此背景下,長沙市二環線資產證券化融資應運而生。它將環線公司對政府的應收款債權資產打包,合理引入政府信用,在資本市場上發行以政府采購價款為支持的資產支持證券的過程。其核心在于引入政府信用,實現資金與資產的平衡,不增加政府的額外財政負擔,又不對項目開發建設公司的資產規模產生影響,充分引入機構投資者包括民間資本進入基礎設施建設領域。一方面,機構投資者憑借其對本地政府信用水平及地方經濟狀況的最直接的了解,從而對資產證券化項目投資價值作出準確判斷,獲取投資收益。市政交通基礎設施資產證券化不但可以為市政交通基礎設施籌集必需的建設資金,而且可以減輕政府財政的即期支付壓力和商業銀行的信貸壓力。同時,還在一定程度上吸引了大量的社會資本進入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領域,間接降低城市基礎設施的融資成本,進而加快城市化進程。此外,政府采購應收款由于有政府信用做保障,現金流穩定,受市場影響小,體現了基礎設施資產的特征;由這一資產支持證券可在資本市場發行與交易,增強了資產支持證券的流動性,盤活了二環線建設項目的存量資產,為新建項目融通了低成本的建設資金。現階段,長沙市市政建設正處于加速擴張階段,未來將具有很強的成長性,資產證券化的融資成本與市政建設所能帶來的財政增量相比微乎其微。長沙市未來的市政建設存在著巨大的資金缺口,盡快開辟資產證券化等新融資渠道,對長沙市的經濟增長和長遠發展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

        (二)政府分期回購模式在二環線資產證券化的運用

        由于長沙市二環線項目屬于公共產品的投資,不能像三環線項目通過收費回收投資。該項目的融資與建設主體為長沙市政府授權的環線建設開發有限公司。由于環線公司屬于國有獨資公司,且二環線主體項目已于2006年年底竣工,其資產證券化適宜采用政府分期回購模式。環線公司擬將作為二環線項目的原始權益人(發起人),長沙市政府在取得長沙市人大對于項目采購資金支出的核準的基礎上,與發起人簽署政府采購合同采購已完工的二環線約定項目,市政府在未來若干年之內分年度支付購買二環線項目的財政采購資金,形成穩定的現金流。隨后,發起人將政府采購應收款“真實出售”給由證券公司設立并管理的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相當于SPV)。將政府采購應收款作為基礎資產,形成長沙市二環項目專項管理計劃,以該基礎資產為支持發行受益憑證募集資金,對擬發行的受益憑證進行信用評級、信用增級、流通性支持、憑證承銷上市等工作。受益憑證的信用初始評級和跟蹤評級都需要聘請信用評級機構,而信用增級則需要銀行、保險公司等第三方提供擔保,憑證的承銷發行則需要證券公司的參與。依據政府采購合同,由長沙市政府提供的政府采購資金則證券公司委托商業銀行等托管機構設立專戶保管,獨立于計劃管理人的資產,并由該托管機構監管該賬戶資產的使用。憑證持有人在一級市場認購憑證后,可以進入二級市場進行交易,由專門的登記結算機構負責辦理受益憑證的登記結算業務并發放投資收益。證券公司以該專項管理計劃募集的資金來購買政府采購應收款。具體操作流程圖如下圖1:

        長沙市二環線項目建設是湖南省的重點工程,為了促使二環線資產證券化工作的順利推進,應構建優秀的資產證券化融資團隊,作好部分工程資產在環線指揮部與環線公司之間的無償劃轉工作,保持與律師事務所、證券公司、資產評估公司、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的有效溝通。二環線資產證券化將有效引入地方政府信用,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桿作用,盤活存量非經營性基礎設施資產,促使民間資本進入基礎設施投資領域,開創湖南省市政基礎設施項目融資的新模式。

        【參考文獻】

        [1]夏江敬.基建項目資產證券化風險與控制[J].研究理論與實踐,2007(6).

        [2]何小鋒.資產證券化:中國的模式[M].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

        第6篇:資產證券化的核心原理范文

        根據筆者研究,資產證券化的法律沖突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特設機構的資格如何確定

        在資產證券化處于核心地位的是特設機構,即特殊目的機構(SPV)。在國外,該機構是一個范圍廣泛的法人或非法人實體,一般的公司、信托或者合伙組織都可能充當該角色。SPV經常是作為一個空殼機構存在,不從事其他的業務,只是為了實現證券化資產與發起人法律上的破產隔離目的而創設。

        從目前我國的法律看,以信托方式擔任SPV有其天然優勢。以信托公司設立特殊目的信托方式,解決了信貸資產證券化的SPV問題。但是,在一般企業的資產證券化中,由誰來擔任SPV?目前還沒有相關規定。以一般的公司擔任SPV是否可行?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該規定將導致SPV操作上的難題,因為既然SPV只是一個特設機構,其存在目的只是為了滿足法律上的破產隔離要求,并非是SPV的存續發展,提取法定公積金的要求與其目的相悖。

        證券化資產如何實現真實銷售

        資產支持證券之所以能實現以企業資產為信用融資,其重要步驟是實現該證券化的資產的真實銷售,也只有實現真實銷售的資產才能與發起人的破產風險相隔離。

        如前所述,在以特殊目的信托方式發行資產支持證券時,由于《信托法》的原理決定,資產支持證券容易實現真實銷售,但以一般公司形式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如何認定真實銷售?目前,我國尚無法律規定真實銷售的判斷標準。也無相關的會計準則規定真實銷售的標準。但在資產證券化中,因一般會考慮證券的評級和服務費用問題而以超額擔保或以一定的折扣銷售資產,這將會與《破產法》第28條、第35條的規定相沖突,甚至導致該銷售行為被法院撤銷,交易安全得不到保障,證券持有人的合法利益也會處于危險狀態。

        資產證券化信息如何公示

        資產證券化中所涉及的資產不僅有既存的資產,如信貸資產,也有尚未發生的應收款或金錢收益。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也是一個將該等資產上已存或將發生的債權轉讓的過程。我國《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債權轉讓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而通知義務將增加證券化的成本。因此,如何通知債務人是一個難題。有關規定顯示,我國四大資產管理公司處置銀行不良資產時可以用刊登公告形式履行該通知義務。但資產證券化中是否可以采用刊登公告的形式完成通知義務?目前尚無相關規定。

        從國外經驗看,美國《統一商法典》第9條要求各種交易的交易人只要按規定將“融資陳述表”向有關政府部門備案即可達到公示的目的,這一規定使資產證券化的公示環節無需支付高昂的成本。當然,美國這一相對理想的公示制度是建立在中央登記系統制度之上的。《統一商法典》采用了中央登記系統,使“其他債權人有機會從公共資源中獲悉,他們的債務人或潛在的債務人的財產是否已經設立了擔保。”中央登記制度完善了證券化資產的轉移公示制度,從而有力地推進了資產證券化業務。

        第7篇:資產證券化的核心原理范文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融資;結構

        資產證券化是指將一組流動性較差但預計能產生穩定現金流的資產,通過一系列的結構安排和組合,對其風險、收益要素進行分離和重組,并實施一定的信用增級,從而將組合資產的預計現金流的收益權轉換成可以出售和流通、信用等級較高的債券或收益憑證型證券的技術和過程。證券化所產生的金融商品大多屬于固定收益型證券,其特征為現金流的可預測性比較高。也就是說,任何資產成為證券化的標的物,其現金流量可以在適當地切割、重組之后,達到相當的穩定性,這樣才能利用標的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量支付證券化所發行的債券的本息。由于企業在出售資產進行證券化的同時,由外部主要是資本市場取得資金的融通,因此證券化是一種利用資本市場直接進行外部融資的過程。

        一、境外成熟資產證券化市場介紹

        資產證券化是在西方融資證券化、直接化的金融大環境下應運而生并迅速發展起來的,資產證券化由最先的住宅抵押貸款證券化到汽車貸款的證券化發展到信用卡貸款和應收賬款的證券化,經歷了一個從不動產證券化到動產證券化的過程。在證券化初期,證券化資產的品種主要限于住房抵押貸款一類信用特征簡單、還款條件明確、期限相對較長的資產。而隨著資產證券化技術的不斷成熟,證券化資產的種類局限也不斷縮小,即使那些還款資金流量不易確定、期限較短的資產,如貿易應收款、商業貸款、無擔保消費者貸款、公用事業租賃等眾多產生現金流量的債權領域等也被納入證券化范圍。

        二、資產證券化的結構設計

        資產證券化的一般過程包括:承做貸款的金融機構(或資產持有人)將取得的債權出售給特殊目的的信托(或公司),同時通過信用增級控制信用風險,并經信用評級機構驗證評級后,由承銷機構出售給投資人。

        具體來講,證券化的結構設計需要以下幾個要素和步驟:

        第一,確定證券化資產并組建資產池。資產證券化的發起人(即資產的原始權益人)在分析自身融資需求的基礎上確定用來進行證券化的資產。盡管證券化是以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為基礎,但并不是所有能產生現金流的資產都可以證券化。

        第二,設立特殊目的機構(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這是資產證券化運作的關鍵主體,是專門設立的一個特殊實體,組建SPV的目的是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發行人的破產風險對證券化的影響,實現被證券化資產與原始權益人其他資產之間的破產隔離。SPV被稱為沒有破產風險的實體,一是指SPV本身的不易破產性,二是指將證券化資產從原始權益人那里真實出售給SPV,從而實現了破產隔離。而證券化資產從原始權益人向SPV的轉移是非常重要的一個環節,一般要求這種轉移在性質上是真實的,即資產的真實出售,其目的是為了實現證券化資產與原始權益人之間的破產隔離,及原始權益人的其他債權人在其破產時對已證券化資產沒有追索權。這就要求證券化資產必須完全轉移到SPV手中,使資產證券化成為一種表外融資方式。

        破產隔離是資產證券化交易有的技術,也是區別于其他融資方式的一個非常重要的方面。在股票、債券等融資方式中,基礎資產是與其他資產混在一起的,如果企業經營效益不好或破產,這些風險就會直接影響到股票、債券這些憑證持有人的收益。資產證券化則是將基礎資產真實出售給SPV,從發行人的整體資產中剝離出來,這樣即使資產的原始所用人出了問題,其風險也不會傳遞給證券持有者,即資產的賣方對已出售的資產沒有追索權。

        第三,信用增級和信用評級。在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為吸引投資者并降低融資成本,必須對資產證券化產品進行信用增級,以提高所發行證券的信用級別。信用增級可以使證券在信用質量、償付的時間性等確定性方面更好地滿足投資者的需要,同時滿足發行人在會計、監管和融資目標方面的需求。

        信用增級的方式主要包括內部增級和外部增級兩大類。內部增級由基礎資產中產生的部分現金流來提供,主要方式包括建立優次級檔、超額抵押和利差賬戶等。外部增級的方式主要包括專業保險公司提供的保險、企業擔保、信用證和現金抵押賬戶。

        第四,發售證券。信用評級結果公布后,SPV將證券交給承銷商去承銷,可以采取公開發售或私募的方式來進行。由于這些證券一般都具有高收益、低風險的特征,所以主要由機構投資者購買。

        第五,向發起人支付資產購買價款。SPV從證券承銷商那里獲得發行的現金收入,按照事先約定的價格向發起人支付購買證券化資產的價款,并向其聘請的各專業中介機構支付相關費用。

        第六,管理資產池。SPV要聘請專門的服務商來對資產進行管理。服務商的作用主要包括:收取債務人每月償還的本息;將收集的現金存入SPV在受托人處設立的特定賬戶;對債務人履行債券債務協議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相關的稅務和保險事宜;在債務人違約的情況下實施有關補救措施。

        第七,清償債務。按照證券發行時說明書的約定,在證券償付日,SPV將委托受托人按時、足額向投資者償付本息。利息通常是定期支付的,本金的償還日期及順序因基礎資產和所發行證券的償還安排不同而有所差別。當證券全部被償付完畢后,如果資產池產生的現金流還有剩余,這些剩余將返還給交易發起人,資產證券化交易的全部過程結束。

        三、中國資產證券化市場的發展

        中國的資產證券化實踐先于理論的探索。早期的資產證券化實踐可以追溯到1992年三亞地產投資券。在此之后,資產證券化的離岸產品取得了很大的成功。所謂離岸資產證券化是指跨境的資產證券化運行模式,一般認為,國內融資方通過在國外的SPV在國際市場上以資產證券化的方式向國外投資者融資的方式即為離岸資產證券化。

        近年來,中國資本市場上盡管還沒有出現實質意義上的資產證券化操作,但各方面都密切關注著這一廣闊市場,紛紛推出資產證券化方案和產品構想。最引人注目的是在信托產品創新、房地產抵押貸款證券化、不良資產的證券化處理等領域的準備工作,產品的創新和開拓為資產證券化在中國的進一步發展創造了有利條件。經過多年的努力,2005年12月,國家開發銀行的ABS和中國建設銀行的MBS產品已經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成功發行,標志著我國的信貸資產證券化工作正式啟動了。

        與此同時,我們必須看到在現有的法律制度下,資產證券化仍然面臨著許多操作上的障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法律方面障礙較多。資產證券化是以能在未來產生穩定現金流的資產為基礎,以規定各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合同為載體,形成一個以SPV為核心的環環相扣、嚴密而又完整的融資結構。我國目前在資產證券化實踐中的法律制度限制主要表現在資產轉讓過程中優先權益的確定和真實銷售的鑒定;在資產證券化產品的證券定義、稅收、會計、產品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法律政策不夠完善,這就造成了資產證券化的法律要求與中國現行法律之間的諸多矛盾。《公司法》中缺乏專門針對資產證券化成立SPV的條款;《稅法》中也沒有針對SPV的免稅規定,稅收負擔也大幅度抬高了資產證券化的運作成本;《會計法》中沒有明確的條款規定資產證券化相關的資產、負債的轉移和確認方法。因此突破法律和制度上的障礙及中國實施資產證券化的當務之急。

        二是缺乏權威的信用評級機構。中國目前尚缺乏全社會信用體系的建立,也缺乏權威信用評級機構,這也將限制中國資產證券化的發展。信用體系的缺位導致大多數企業和個人沒有足夠的信用記錄和現成的信用評級,在實施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必須對大量關聯企業和個人進行相應的信用評估,這將直接提高處置大規模的分散的應收賬款或不良資產的成本。

        三是資本市場體系建設尚不完善。中國目前尚缺乏多層次的資本市場,其中的債券市場尚不發達,缺乏專門的資產支持證券投資中介機構和交易市場。另外,對保險、企業、個人等各種投資主體的投資行為也有諸多限制,這將使資產支持證券缺乏足夠多元化的投資方。對于整個經濟體系而言,如果沒有完善的具有良好流動性的二級市場,資產證券化只是將流動性風險進行了轉移,也難于實現對標的資產相關風險地有效分散。

        總之,資產證券化既是一種金融產品創新,更是一種融資體制的創新。從微觀上講,資產證券化為不同的參與主體帶來了不同的收益:作為原始權益人的企業和銀行可以獲得新的融資來源,節約了成本,獲得了表外收益和新的風險管理手段;而作為中介的投資銀行、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信托機構等則獲得了服務收入;從宏觀的角度來看,資產證券化有助于提高融資體制的完備性,改善金融結構,促進金融發展,提高金融安全。

        作者單位:中國鐵路建設投資公司

        參考文獻:

        [1]李曜.資產證券化:基本理論與案例分析[M].上海: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01.59-86.

        [2]沈沛,許均華,劉敏.信貸資產證券化:原理與操作技巧[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1998.48-62.

        第8篇:資產證券化的核心原理范文

        一、法理基礎

        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信用體制創新,在充分發揮市場信用的資產組合功能與中介信用的投資者組合功能的基礎上,打通直接融資與間接融資的隔閡,創設了金融體系中銀行信用與市場信用之間的轉化機制,最終實現將間接融資直接化以及體制上的雜交優勢。如果單從“信用”這一層面去追溯資產證券化的價值理念,筆者曾為“相信人”、“相信物”、“相信錢”(指向的是現金流)而困擾,證券化的各方參與者究竟基于何種理念而積極投身證券化的實踐。筆者認為二者也存在區別。信貸資產證券化始于不特定的眾多借款人,終于不特定的眾多投資者,涵蓋了從傳統的借款人信用到資產信用的過渡,即從“人的信用”到“錢的信用”。然企業資產證券化始于某個特定的企業的某項或多項財產,終于不特定的眾多投資者,表征的卻是從企業信用到資產信用的過渡,即從“物的信用”到“錢的信用”。

        二、法律行為

        (一)參與的法律主體

        資產證券化創新在于它是在不同部門、主體之間形成了一系列具有關聯效應的綜合性聯動,具體涉及到銀行、信托、證券等多個金融部門,以及借款人、投資者、中介組織等多元化利益主體,具有典型的跨市場、跨機構的創新性質。

        1.基本參與人

        基本參與人即是直接對證券化基礎資產或者現金流享有權利或承擔義務的當事人。具體如下:

        (1)發起人(originator):兼任基礎資產的原始權益人及出售方,它擔當的主要職責是將貸款等基礎資產從自己的財產中分離出來打包組建成資產池。根據規定,合格的信貸資產證券化發起人特指在銀監會監管下,通過設立特定目的信托轉讓信貸資產的金融機構,且要求是做轉讓信貸資產業務的金融機構。實踐看來,作為發起人參與試點的金融機構逐步擴大化為國有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上市和非上市)、財務公司、城鄉信用合作社、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和汽車金融公司等。

        企業資產證券化的發起人雖然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但通常指除了上述金融機構之外的非金融機構,即廣義上的企業,但并不局限于真正意義上的企業,還包括一些以企業的名義存在,但實際承擔政府或公共職能的機構,[1]如城建投資公司等。

        (2)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為實現某種特殊目的而成立的實體工具,其功能主要是向發起人購買基礎資產,并將其細化成證券表彰的不特定財產權利,再向投資者發行證券,是謂真正發行人。它沒有最低注冊資本金的要求,因為它僅為完成證券化交易而設立,其支撐基本來自基礎資產的收益。但是在我國,這種特殊性并不影響一般的信托機構去承擔這種功能,《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受托機構由依法設立的信托投資公司或銀監會批準的其他機構擔任”。

        然而,我國證監會在以券商為核心的證券化業務中規定由“專項資產管理計劃”這一理財產品作為SPV,即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本身就是為實現資產真實出售和破產隔離而作為獨立的基礎資產受讓人,[2]這就給SPV主體地位的認定帶來了根本的難題,此類“計劃”根本就不具有法律上的主體地位,也不具有作為SPV所應有的獨立性。當然,以“計劃”作為SPV不僅存在法律上的障礙,還在更深層次上反映了當前我國金融領域存在的體制性問題。

        (3)投資者:廣泛地涵蓋了機構投資者、個人投資者等。目前,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合格投資者主要包括參與銀行間市場的除保險公司以外的金融機構,如各類銀行、財務公司、信托投資公司、信用社、證券投資基金等;而企業資產證券化的合格投資者的范圍較為模糊,一般為商業銀行和保險機構投資者之外的所有機構投資者。證監會《企業資產證券化業務試點工作指引(征求意見稿)》擴大了投資者的范圍,“投資者原則上應當為機構投資者。投資者為個人的,應當具有識別、判斷和承擔專項計劃相應風險的能力,受益憑證的最低認購金額不低于100萬元人民幣”。

        (4)基礎資產的債務人:資產證券化發起人原始權益的相對方。信貸資產證券化因打包的資產可以是一般貸款、小企業貸款、住房抵押貸款、汽車消費貸款,原始債權的相對方則可能是某個或某些項目的貸款人、某個或某些小企業、人數眾多的住房貸款人、汽車貸款人等。企業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本身就是類型待定的多樣化“未來債權”,原始權益的相對方則更是難以確定。如“聯通收益計劃”中的基礎債務人則是作為承租方的CDMA運營實體。

        2.輔助參與人

        為了有效履行這些職責,SPV還必須進一步委托商業銀行或其他專門機構擔任信托財產資金保管機構、貸款服務機構、證券保管機構等,這也是我國資產證券化區別于德國等歐洲國家資產證券化的一個地方。實務中,兩類證券化對這些機構的選擇并沒有區別,只是信貸資產證券化對于這些機構的權利與職責有更詳盡的規定。二者在信用增級環節有不同的方式,各自所需的信用增級機構(credit enhancer)也有不同,企業資產證券化通常還需要商業銀行、企業集團等提供外在的信用增強。

        (二)表征的法律關系

        從法學的視角來理解兩類資產證券化,主要涉及發起人與SPV之間的資產轉讓合同關系,實質在于買賣基礎資產,關鍵在于塑造基礎資產的獨立性和風險隔離的有效性。但在實務中,兩類證券化有不同的處理方式。信貸資產證券化設計了發起人與SPV之間物權移轉或原始債權轉讓和擔保交易的過程,即通過類物權的方式使其進入到了由證券法等相關法律的保護范圍。而企業資產證券化受分業經營限制,無法完全借用這一信托原理,而是選擇具有創新試點資格的證券公司發起的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擔當SPV,倚重《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專項計劃合同的具體規定以及監管者要求的資產獨立存管操作予以保障。這個所謂的“計劃”本身的法律性質尚存闕疑之處,所以其與發起人的轉讓關系也難以定性,但實質仍然在于“出售”基礎資產。

        三、法律風險

        從宏觀層面看,市場交易的革新與法律規制的滯后是一對固有的矛盾,因為法律體系本身的不健全而給交易各方帶來損失的可能性。企業資產證券化實踐中尤為明顯,企業資產證券化較之信貸資產證券化起步晚,法律基礎薄弱,許多環節的設置還備受質疑。由于交易結構的法律地位不明確,相關的稅收、會計處理辦法也很模糊,財政部和國稅總局所制定的證券化稅收規則只針對信貸資產證券化,企業資產證券化能否享受相同的優惠待遇,這讓投資者不知所措,也直接影響原始權益人的融資預期,更讓企業資產證券化可能面臨更巨大的法律風險。

        微觀層面,信貸資產證券化的風險可能源于借款人不能按時還本付息或其他原因使現金流短時間中斷,導致不能及時對投資者支付本息;借款人提前還款,使投資者原來的用款安排不能實現;貸款服務機構在管理證券化資產時,混同了回收的資金和自己的資金,在自身破產影響證券化資產的正常收益。但企業資產證券化的風險與借款人無多大關聯,而是源于具有未來債權屬性的基礎。

        四、法律監管

        二者從運作之初就因為受制于不同的監管機制,而逐漸呈現出不同的交易形態和特質,所以它們也會被稱為央行、銀監會主導的信托型信貸資產證券化以及證監會主導的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型企業資產證券化。

        在遵循“安全與競爭、效率與成本相權衡”的監管理念下,銀監會和證監會均應當貫徹這些基本監管原則,如依法監管原則、適度監管原則、效率原則、政府監管與自律相結合的原則等,這又具體化為二者均應當以風險監管為重點,強調監管者與被監管者的合作,重視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和行業自律機制,強化信息披露制度。

        第9篇:資產證券化的核心原理范文

        目前,國內理論界和銀行業有一種誤解,認為銀行只要實施了信貸資產證券化,就能夠分散風險,就能免除監管資本要求。實際上,信貸資產證券化并不一定必然實現風險的轉移,銀行監管當局也會根據證券化業務中風險的轉移程度提出監管資本要求。

        辯證看待資產證券化

        資產證券化是伴隨發達國家商業銀行業務不斷創新、逐步完善而出現的一種金融創新產品,對商業銀行改善資產流動性、分散風險以及提高資本充足率極為有利。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現階段有著特別的意義:能緩解中國商業銀行因資產負債期限結構嚴重錯配而導致的較大流動患,改善銀行的收入來源,提高盈利能力,是中國商業銀行面臨的一個現實選擇。

        從理論上來分析,資產證券化是對銀行債權進行結構變換的金融技術,資產證券化過程可以將各種風險重新組合,將風險出讓給那些能夠并愿意接受風險的投資主體,達到分散風險的目的。其中,資產證券化主要轉移的是信用風險,但對于流動性風險、利率風險、匯率風險、早償風險等也能夠通過適當設計得到轉移。

        因此,目前有的理論和銀行就簡單認為,銀行只要實施了資產證券化,就能將資產轉移出資產負債表,分散風險,從而通過減少風險加權資產而提高資本充足率。但是,從國外資產證券化的實踐和監管經驗來看,資產證券化與分散風險和提高資本充足率的關系并非如此簡單。

        從資產證券化的實踐來看,由于資產證券化的具體操作不同,在許多交易結構中,作為發起機構的銀行并不一定必然實現風險的轉移,而是既可能完全轉移風險,也可能將風險部分或全部保留在銀行。甚至還有這樣的情況,資產雖然在“法律”和“會計”意義上已經實現了真實出售,但就其“經濟實質”而言,發起銀行仍然保留了相當數量的風險。為此,各國監管當局開始關注證券化業務中的風險,對資產證券化業務實施資本監管,而且監管者不是簡單地以法律意見或會計處理結果為依據,而是對整個交易的風險特征進行分析并做出判斷的。1992年9月,巴塞爾委員會了一份指導性文件《資產轉移與資產證券化》,第一次系統性地提出了資產證券化的監管問題;2004年的《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以下簡稱《新協議》)中,又系統地提出了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監管資本計提要求,同時,對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監督檢查和信息披露問題做出了特別規定。可見,資產證券化業務的資本監管并不是一個簡單的問題,在《新協議》中具有特殊和相對獨立的地位,是最復雜和難度最大的內容之一。

        此外,從美國的有關實證研究分析結果表明,破產概率高的銀行和財務狀況欠佳的銀行,它們并未在大肆地進行證券化;債權轉讓一般與銀行的風險無關,同流動性風險的關系不明確。

        所以,我國商業銀行在試圖開展資產證券化之前,應該對證券化過程中所可能產生的風險有正確的認識,并對風險有防范準備。

        全面認識資產證券化的風險

        資產證券化是20世紀70年代以來國際金融領域最具活力的金融創新之一,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資產證券化的成功實施需要有由法律環境、會計環境、監管環境、稅收環境和內部服務體系等構成的強大的金融體系和強大的投資者需求作為支撐。同時,資產證券化業務涉及發起機構、特定目的機構、受托機構、服務機構、評級機構、信用增級提供機構、投資者等多個交易主體,在不同的發展階段、不同的金融市場和不同的法律體系下演變出了多種交易結構和形式。所以,證券化交易的復雜性、多樣性、變化性決定了其具有的風險性,而且有的風險具有隱蔽性,使銀行難以對其中的風險進行充分識別和有效控制。

        目前,由于我國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的金融體系不夠健全,機構的投資者還有待進一步發展。從國開行發行的ABS產品和建行發行的MBS產品的交易結構來看,屬于傳統型的資產證券化類型。一般而言,銀行在資產證券化中可能擔任發起人、承銷商、服務商、信用增級機構、投資人等角色中的一個或多個角色,并獲得相應的收益,同時承擔不同程度的風險。總體來看,我國商業銀行參與資產證券化活動將可能面臨以下風險:

        信用風險

        作為發起人的銀行,在資產證券化的整個過程中,可能會面臨兩方面的信用風險。一方面,在傳統型的資產證券化中,一般采用高級、次級的證券結構,有次級證券承擔可能的損失而優先保證對高級證券的支付,而次級證券一般由銀行自己保留,作為整個資產池的信用提升。因此,銀行在證券化中所面臨的主要信用風險是,由于證券化不夠審慎或信貸資產不符合有關會計準則,造成未能真正出售資產而面臨由于資產質量不佳而遭受部分或全部損失的風險。這是直接的信用風險。在建行發行的MBS產品中,有占發行總額的3%的次級證券由建行自己持有。

        另一方面,即使發起銀行真實有效地轉移了資產,但當資產池的資產出現問題,造成信用等級下降或不能產生現金流時,雖然從法律上講銀行已經事先聲明不承擔資產的任何損失,但銀行仍然可能面臨著提升資產的信用水平或重新回購證券的道義壓力。因為,在完成證券的發行后,發起銀行并不完全退出,還在其中承當服務商的職能,形成了發起銀行(出售商)與投資者的聯系,承受一定的信用風險,并在道義上給發起銀行帶來了壓力,促使銀行為保護自己的聲譽而進行某些證券化的安排。此外,對于某些類型的證券化產品,銀行的監管方面也會提出要求,如新巴塞爾協議中有條款規定,許多循環零售風險暴露的證券化中,若證券化資產的質量下降,證券化必須收回或銀行必須增加資本。

        此外,銀行作為第三方銀行為證券化安排提供的信用強化應屬于表外風險,一般被視為直接的信用替代品。同樣,當沒有第三方提供信用強化時,流動性支持的安排實際上等于提供了信用強化,應該視為證券的有效擔保,與第三方銀行所提供的信用強化情況同樣對待。

        資本監管的風險

        資產證券化業務最早于20世紀70年代從美國金融市場興起,1992年9月,巴塞爾委員會的一個工作小組就資產證券化出具了《資產轉移與資產證券化》的文件,第一次系統性地提出了資產證券化的監管問題,但沒有提出具體的監管資本計算方法。隨著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大規模發展,各國監管當局開始關注證券化業務中的風險,90年代后期,一些監管當局,如美國、英國、加拿大和澳大利亞等,陸續根據證券化業務中所保留的風險,提出了監管資本要求。經過多年修改和完善,2004年的《新協議》對資產證券化業務提出了統一的資本計提標準和監管框架,對資產證券化業務的風險進行系統的、較為全面的監管,不僅適用于傳統型證券化交易,還覆蓋了合成型的資產證券化。

        《新協議》主要強調根據交易的“經濟實質”,而不僅僅是“法律形式”來判斷資產證券化是否實現了風險的有效轉移,保留了多少風險,是否為所保留的風險計提了相應的監管資本;是否對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信用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法律風險等實施了有效的管理和控制;是否對因擔當多種角色可能產生的利益沖突采取了相應的控制措施。根據《新協議》,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包括但不限于:資產支持證券(ABS)、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MBS)、信用提升、提供流動性、利率互換或貨幣互換、信用衍生工具、準備金賬戶等,并提供了在標準法和內部評級法這兩種不同信用風險評價方法下的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的風險權重。

        在符合審慎監管原則和國際通行做法的前提下,基于我國銀行業的資本充足狀況,2005年11月我國了《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監管辦法》),對資產證券化業務提出了相應的監管資本要求,對金融機構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的違法違規行為明確了法律責任。

        法律風險

        法律風險是指由于法律不確定和法律變化所可能產生的風險。在資產證券化中,法律意見書公開了證券化的風險來源,但它自身也可能在交易期內成為風險的來源。當法律的不確定和法律變化時,可能造成資產證券化中某些契約、協議或證券的無效,對證券的發行和持有都產生一定的影響,可能產生某種損失,將嚴重影響發起人的聲譽。此外,發起銀行在證券化的信息披露過程中,可能會因為遺漏或錯誤,或出于某種目的,沒有披露有關證券的真實信息而誤導投資者,從而可能引起投資者向發起銀行提出欺詐的訴訟。

        2005年,管理層為了推進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發展,在制度創新和法規完善方面出臺了一系列文件,但還是沒有出臺系統的、全面的證券化專門法規,現行《公司法》、《合同法》、《信托法》、《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都對證券化“設置”諸多阻礙。同時,與發展衍生金融工具相配套的會計等方面的法規準則也不健全,相關的財務判斷與會計處理缺乏合理的依據。此外,也沒用針對證券化過程制定專門的稅收政策,使得證券化的成本大大提高。

        操作風險

        銀行作為服務商,所承擔的風險主要是操作性的,與銀團貸款中銀行所面臨的風險相似。在資產證券化的交易過程中,服務商可能會因為人員操作或設備等問題導致服務中斷或對投資者的延遲支付,可能會引起整個信用等級的下降。此外,由于服務商可能與資產池的密切聯系,可能會因某些因素而承擔一定的信用風險,比如彌補發行損失,在收到債務人現金流之前有向投資者支付的責任,彌補延遲支付等。

        中介機構選擇的風險

        資產證券化的成功運作離不開信托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評級機構等中介機構的參與,依賴這些中介機構提供各種協議、無保留意見或證明文件,以便證券能夠順利發行并成功交易。如果發起銀行選擇不當的中介機構,一旦該中介機構披露信息不完整、不能履行其相關責任和義務,將可能對整個證券的發行和交易造成影響,降低證券的信用,影響發起銀行的聲譽。

        經濟風險

        對于發起銀行來說,資產證券化過程中,信貸資產的選擇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并非任何資產都適宜證券化,應該選擇具有一定信用水平、穩定現金流、同質并具備長期、詳實的信用歷史記錄的資產,以免造成資產池收益水平較低或評估費用較高,否則將使融資成本較高,甚至超過資產池的收益,形成經濟風險,也就失去了證券化的意義。在國開行發行的ABS產品中,前期準備工作少,交易結構簡單,發行費用、中介費用不高,扣除所有費用外,估計該產品能夠獲得1%~2%的收益空間;而在建行發行的MBS產品中,前期準備工作比較多,建行聘請了渣打銀行(香港)有限公司作為整個項目的財務顧問,聘請國際結構融資法律顧問以及國外的評級機構,交易結構中增加了一個交易管理機構和聯合簿記管理人,因此,項目的前期費用和中介費用較高,扣除所有費用后,估計整體項目收益空間不是很大。

        金融工程風險

        金融工程風險是指組成資產證券化的交易結構和管理結構過程中所產生的風險。在交易結構的設計中,可能會造成一種不能按其本意保護參與者的偶然性結構,如不充分的、模糊的第一損失保護以及第一損失保護的解除等,或沒有預測到提前償還的風險,造成現金流的安排錯失,由此可能會造成投資者的損失而導致發起銀行的風險暴露或信譽下降。在證券化管理過程中,由于管理結構不當,參與人管理協議的失敗,交易設備的故障,均有可能造成整個交易的中斷,產生許多不確定的影響。

        其他風險包括諸如利率或匯率的變化,給作為發起銀行帶來發行損失或風險暴露的風險;同時,也會給作為第三方投資人的銀行帶來投資損失的可能,加上還承擔資產池的信用風險,投資證券的銀行承擔了證券化的經濟風險。

        防范資產證券化的風險

        資產證券化是資本市場中最富有創意的創新,是作為一種風險轉移和融資手段而產生的,通過一系列的結構安排向資本市場發行證券,銀行將集中于自己的信用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市場風險等各種風險進行再分配,將風險向條件不同、具有更高風險承擔能力的投資轉移。但在證券化過程中,由于受到市場、法律、會計制度、金融監管以及交易結構等方面的限制,風險將仍然在銀行和投資者之間共同承擔。因此,對于銀行參與資產證券化過程所面臨的以上各種風險是不能完全被消除的,但可以采取適當措施防范和減少風險。在我國相關政策和法律法規制度仍需完善的情況下,建議擬開展資產證券化的我國商業銀行采取以下措施防范風險:

        熟悉相關法律法規。研究國外資產證券化的基本原理和有關核心技術,借鑒國外金融創新經驗,并結合試點銀行的產品案例,熟悉國內有關法律法規。2005年以來,監管部門陸續出臺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規則》、《資產支持證券交易操作規則》、《監管辦法》等一系列有關信貸資產證券化的有關法律法規,涉及參與主體的監管、產品的信息披露、有關會計處理、證券交易等內容,是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的重要依據。

        建立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內部相關制度。對于國內的商業銀行來說,一方面需要根據《監管辦法》的有關規定,提前將市場準入資格的有關文件準備好,一旦擴大資產證券化試點或放開準入資格,就能及時向監管部門申報,獲得市場準入資格。另一方面需要制定信貸資產證券化的業務流程、會計核算制度、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確保業務正常開展。

        建立一支勇于創新的專業團隊。資產證券化作為一項新的投融資品種,完成資產證券化的產品既需要熟知金融工程的專業人員,也需要法律、會計方面的有關專家,還需要專業的銷售人員等方面的人才共同配合才能完成。必要時,可以學習建行,聘請國外有經驗的銀行或投資銀行作為技術顧問。因此,需要培養和儲備一支包括產品設計和產品培訓、業務流程管理、風險管理、產品銷售等方面的人才隊伍。

        對擬證券化的信貸資產進行綜合評估。根據銀行自身信貸資產的特征和分布,選擇適宜證券化的信貸資產,并對進入資產池的信貸資產進行盡職調查,確定資產池的質量和風險,判斷風險是否能夠轉移,同時也要確定資產池的收益情況,避免經濟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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