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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新企業所得稅法;企業;納稅籌劃
2008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新《企業所得稅法》進行了一系列的調整,適度降低了稅率,擴大了稅前費用扣除,將稅收優惠政策從“以區域優惠為主”調整為“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以降低稅收負擔、調整產業結構和實現區域均衡發展。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巨大變化必然對稅收籌劃的方式產生重大影響,原利用內外資企業差異、地區稅率差異等進行稅收籌劃的方式已不再適用。作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企業主體,必須盡快地尋找新的籌劃思路,有效降低稅負。
一、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含義及意義
1.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含義
納稅籌劃是指納稅人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或者至少在法律不禁止的范圍內,通過對尚未發生或者已經發生的應稅行為進行合理的籌劃和安排,利用稅法給出的對自己企業有利的可能選擇或者優惠政策,從中找到合適的納稅方法,最大限度地延緩或減輕本身稅負,從而實現企業利潤最大化的一種行為過程。
2.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意義
企業所得稅作為我國稅收重要來源,是僅次于增值稅的第二大稅種。因此,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也成為企業納稅籌劃的主要部分。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稅法對原有企業所得稅制度和相關政策進行了重大調整,實現了《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與《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兩稅合并”。統一后的新企業所得稅法在稅率、稅前扣除標準、稅收優惠等方面較前均有很多明顯的差異。針對稅法的諸多變化,企業應潛心鉆研新稅法,并結合自身發展戰略和經營管理特點,有針對性的調整和籌劃各項涉稅行為,才能保證及時足額的享受到國家給予的稅收優惠政策,達到降低企業所得稅的目的。
納稅籌劃不僅對納稅人有利,對國家也是有利的。納稅人有了合法的減輕稅負的手段,就不會采取或者會較少地采取非法手段減輕稅負,這對國家是有利的。納稅籌劃的基本手段是充分運用國家出臺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國家之所以出臺這些稅收優惠政策,正是為了讓納稅人從事該政策所鼓勵的行為,如果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籌劃,對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視而不見,那么,國家出臺稅收優惠政策就達不到其預先設定的目標了。
二、新所得稅下稅收籌劃的方法
1.從納稅人認定上進行納稅籌劃
新稅法實行法人稅制,企業納稅人身份的確定為“在中國境內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或組織”。實施法人稅制后,內外資企業統一實行總、分機構匯總納稅。根據這點,初創階段較長時間無法盈利的行業,一般設置為分公司,這樣既可以利用公司擴張成本抵沖總公司的利潤,從而減輕稅負;同時,當企業及下屬單位有盈有虧時,設法使企業合并申報,使總分公司之間的盈利以及虧損相互抵消,減少應納稅額。
2.從稅率上進行納稅籌劃
稅率是指稅款征收比例或額度,通過稅率可以看出國家征稅的力度以及納稅人的負擔程度。舊稅法規定內資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3%,新稅法規定法定基本稅率為25%,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為15%,小型微利企業為20%,非居民企業20%。
據此規定,具備條件的企業,所得稅籌劃的側重點應從籌劃高新企業的納稅地點轉移到產業發展戰略和企業性質上來,應努力將投資重點放到向國家重點扶持的項目的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節約稅收支出,提高凈收益。
對小型微利企業的界定,新《企業所得稅法》改變了過去僅以年度應稅所得額為標準的做法,采用了應納稅所得額、從業人數、資產總額三個指標相結合的方式。具體認定標準是: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因此,小型企業在進行納稅籌劃時,注意把握新所得稅實施細則對小型微利企業的認定條件。首先需認真規劃企業的規模和人數,規模較大時,可考慮分立為兩個獨立的納稅企業;其次,要關注年應稅所得額,當應稅所得額處于臨界點時,需采用推遲收入實現、加大扣除等方法,降低適用稅率。假定微利企業是指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0萬元(含30萬元)以下的企業,那就是說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0萬元以上的適用25%的稅率,年應納稅所得額在10萬元以下的適用20%的稅率。因此,在進行該稅種的納稅籌劃時,從稅率角度就存在著納稅籌劃的空間。3.從稅前扣除規定上進行納稅籌劃
(1)從計稅工資、職工福利費、教育經費等進行納稅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取消了計稅工資制度,規定據實扣除合理的工資費用,即工資從限額扣除轉變為全額扣除。當然,相應的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和職工教育經費的扣除限額也提高了。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2%、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這意味著職工教育經費可全額扣除。
盡可能多地列支工資薪金支出、擴大稅前扣除應是稅收籌劃的基本思想,可采用的措施有:
①提高職工工資,超支福利以工資形式發放。
②持內部職工股的企業,把向職工發放的股利改為績效工資或年終獎金。
③企業股東、董事等兼任管理人員或職工,將報酬計入工資。
④增加職工教育、培訓機會,建立工會組織,改善職工福利。
應該值得注意的是,其一,職工工資需繳納個人所得稅,增加工資幅度時需權衡利弊,必要時可采用提高退休金、住房公積金、增加職工福利等替代方案。其二,內資企業在作稅前扣除工資支出時,也要參照同行業的正常工資水平,做到真實合理,否則工資支出遠超同行業的正常工資水平,稅務機關會認定為“非合理的支出”而予以納稅調整。
(2)從業務招待費、廣告費用和業務宣傳費扣除上進行納稅籌劃
新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即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標準有所下降,且超支部分不得向以后年度結轉。因此籌劃時要特別關注業務招待費的發生額。實務中業務招待費與業務宣傳費部分內容有時可以相互替代。一般情況下,外購禮品用于贈送應作為業務招待費,但如果禮品印有企業標記,對企業的形象、產品有宣傳作用的,也可作為業務宣傳費;相反,企業因產品交易會、展覽會等發生的餐飲、住宿費等也可以列為業務招待費支出。因此,可以適當規劃廣告費、業務宣傳費、業務招待費的列支比例,當其中某一項費用超支時,及時進行調整。例如,當業務招待費可能超過限額時,則應以業務宣傳費名義列支。
新稅法沒有區分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企業應把握廣告費的認定條件,注意廣告費與贊助費的區別,新稅法明確規定了贊助支出不得在稅前進行扣除。
(3)從公益性捐贈扣除上進行納稅籌劃
新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進行納稅籌劃時,應當注意捐贈符合稅法規定的要件。①捐贈應當通過特定的機構進行捐贈,而不能自行捐贈,應當用于公益性目的,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②如果企業在當年的捐贈達到了限額,則可以考慮在下一個納稅年度再進行捐贈,或者將一個捐贈分成兩次或者多次進行。通過符合稅法要求的捐贈可以最大限度降低企業的稅負。
(4)從環境保護、生態恢復等專項資金扣除上進行納稅籌劃
舊稅法對環境保護、生態恢復等專項資金的扣除沒有明確規定,新稅法規定,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提取的用于環境保護、生態恢復等方面專項資金,準予扣除。上述專項資金提取后改變用途的,不得扣除。
具備條件的企業在進行納稅籌劃時,如果預期當年利潤非常可觀,則可以考慮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提取環境保護、生態恢復等專項資金,增加當年可扣除金額。然后在以后出現虧損的年度,再“改變”這筆專項資金的用途,增加當年的利潤。這樣不僅可以使企業的利潤比較穩定,而且可以最大限度降低企業的稅負。
新稅法的實施,企業應明確納稅籌劃對企業理財的積極影響,強化納稅籌劃意識,不僅有利于企業準確地把握政策法規,增強納稅意識,減少涉稅風險,而且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在納稅籌劃時,需要將納稅利益和相關的成本進行權衡,通過成本效益分析,選擇最佳方案。由于各納稅人的情況不盡相同,加之稅收政策和納稅籌劃的主客觀條件時刻處于變化之中,這就要求稅收籌劃者必須從企業的實際出發,結合自身的長期規劃,因人、因事、因時、因地做出企業戰略性和戰術性選擇,科學制定稅收籌劃方案,力求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盡可能地取得節稅的稅收收益,從而實現企業利潤最大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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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籌劃論文范文一:對建筑施工企業的稅收籌劃思考
【摘要】稅收籌劃是企業依據相關稅收法律法規,通過事前經營活動安排來降低稅收負擔的合法行為。建筑施工企業主要涉及的稅種包括增值稅、營業稅與企業所得稅。通過對企業組織結構的合理設計、合同管理設計、原材料及設備使用設計及勞動用工設計等稅收籌劃措施,能夠幫助建筑施工企業降低稅收成本。
【關鍵詞】建筑施工企業;稅收籌劃;營業稅;營改增
一、稅收籌劃的概念與特性
稅收籌劃是企業建立在對稅收法律法規充分理解與掌握的基礎上,通過對相關經營、投資等活動進行安排進而達到降低企業的稅收負擔的合法活動。稅收籌劃具有合法性、事前籌劃性與目的性三種特性。合法性是指稅收籌劃本身是嚴格遵守稅收法律法規的合法行為,如通過違規行為獲得的降低稅負不屬于稅收籌劃。事前籌劃性是指稅收籌劃是在正式納稅申報前所開展的節稅行為,通過企業賬目調整而進行節稅明顯是違規且不符合稅收籌劃定義的行為。目的性是指稅收籌劃的根本目的在于降低企業的納稅負擔,這是稅收籌劃的基本動因。
二、施工企業稅收籌劃總體建議
(一)稅收籌劃應當具有全局性
稅收籌劃應當是站在企業全局所采取的行為,不應當僅僅站在財務部門的角度考慮。根據稅收籌劃的事前籌劃性可以得知,稅收籌劃應當站在企業全部的業務流程進行考慮。因此,全局性的稅收籌劃可以從公司與子分公司的設置、合同的簽訂、原材料采購、設備使用、人員設置等角度來采取綜合性的企業稅收籌劃措施。
(二)必須對施工企業納稅規則做到充分了解
稅收籌劃必須是嚴格遵守稅收法律規則的行為。故缺乏對施工企業納稅規則的理解無法幫助企業有效的規劃稅收籌劃措施。按照現行規定,施工企業所適用的稅種包括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車船使用稅及車輛購置稅。其中,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是施工企業稅負的主要來源。施工企業適用稅種問題不可避免地會涉及到施工企業的“營改增”問題。國家財政部與稅務總局在2012年1月1日正式啟動營改增改革試點。施工企業雖然目前尚未納入到營改增的試點范圍內。但隨著改革的逐步推動,“營改增”將成為施工企業稅收繳納所必須面對的問題。“營改增”雖然可以從抵扣減稅的角度降低企業稅收負擔。但是,由于施工企業涉及砂石、沙土等原料的采購難以取得進項稅發票,大型設備難以抵扣進項稅額等問題的存在,故在“營改增”實施后,短期內有可能造成稅負“不降反升”的尷尬狀況,施工企業仍需要通過系統完善的稅收籌劃措施才能有效降低企業的稅收負擔。
(三)企業內部財務管理的完善是施工企業進行稅收籌劃的基礎
規范的財務管理制度是有效實現稅收籌劃的保證。不規范的企業內部財務管理,一方面導致企業票據賬目管理、會計核算的混亂;另一方面,由于財務人員缺乏相關稅收規則體系,缺乏對稅種稅率、缺乏對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及納稅會計核算調整的了解,導致無法有效利用稅收規則進行稅收籌劃。因此,企業內部財務管理的完善是建筑施工企業進行稅收籌劃的基礎。
三、施工企業稅收籌劃的具體建議
(一)在公司組織結構設計中進行稅收籌劃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在企業組織機構中可以體現出子公司與分公司的區別。子公司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而分公司不具有獨立法人地位。因此,分公司企業所得稅應當合并在總公司中繳納。對于建筑施工企業而言,由于項目大多不在同一行政區域,如當地可以享受到所得稅減免政策,可以采用設置子公司的形式進行稅收籌劃。但是,如果母公司自身能夠享受到相關稅收優惠政策,異地分支機構可以通過設置分公司的形式來起到稅收籌劃的作用。
(二)在合同管理中進行稅收籌劃
合同的簽訂是施工企業重要的經營活動內容。稅收籌劃可以通過對相關合同內容及條款的設置來起到降低企業稅負的效果。《營業稅暫行條例》中規定,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如施工企業與建設單位簽訂了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其將該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不論是否參與施工,均應當按照建筑業適用3%的稅率繳納營業稅;如施工企業不與建設單位簽訂承包建筑安裝合同,則應當按照服務業適用5%的稅率繳納營業稅。因此,在建筑施工企業的合同簽訂上,簽訂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適用的稅率要明顯低于不簽訂承包合同的情形。因此,通過相關合同簽訂適用稅率的區別,幫助企業合理適用稅率,能夠起到稅收籌劃的作用。此外,總包企業的營業額計算是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譬如分包方將分包部分開具發票時可以帶出總包方給建設方的營業稅發票,“一稅雙票”避免同一勞務重復納稅。這就要求總包企業在分包工程的過程中,認真做好相關分包款項的會計核算,來減少企業不必要的稅務支出。
(三)在原材料及設備使用方面進行稅收籌劃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因此,建筑施工企業施工過程中的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等相關工料費應當計入營業額。因此,在建筑施工企業原材料采購應當盡量采用包工包料的形式,通過與長期合伙伙伴進行采購來降低采購成本,從而降低計入營業稅計稅依據中的原材料價值,進而達到稅收籌劃的效果。在建筑施工企業設備管理方面,企業可以利用相關折舊政策,增加折舊攤銷費用,這樣增加企業成本,進行降低企業收入來起到稅收籌劃的作用。
(四)在勞動用工方面進行稅收籌劃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因此,建筑施工企業可以在相關事宜的崗位適當安置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進行就業,從而達到稅收籌劃的作用。同時,在勞務公共方面,通過與工程勞務公司簽訂《工程勞務分包合同》,一方面相關工程發票可以進行稅前扣除;另一方面,避免了勞務用工本身所可能產生的個人所得稅繳納問題,降低了企業的稅收成本與納稅風險,起到了稅收籌劃的作用。
四、結語
稅收籌劃可以在低納稅風險的環境下幫助企業有效降低稅收負擔。稅收籌劃應當具有全局性、必須對施工企業納稅規則做到充分了解、企業內部財務管理必須完善。在此前提下,通過對企業組織結構規劃、合同有效管理、原材料及設備使用及勞動用工方面的合理安排,能夠幫助建筑施工企業進行有效的稅收籌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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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玉枝,劉先濤.淺論企業稅收籌劃[J].企業經濟,2008,4.
稅收籌劃論文范文二:汽車銷售稅收籌劃與財務風險控制
摘要:面對日益激烈的汽車行業,汽車銷售企業如果想要在當中獲得優勢,其銷售環節的稅收籌劃和風險控制就相對重要,企業應該考慮到權銷售環節的長期發展,在遵守國家規定的前提下,制定出科學合理的生產營銷方案和商務決策,選定好銷售方式,從而使稅收成本降低,有效的避免稅務風險,最終使經濟效益最大化。汽車制造商和汽車專賣店的主要稅種為消費稅、增值稅及營業稅,其能夠利用對稅法條款的研究,發現稅收籌劃的突破口,理清業務流程,規范內控細節,更好的完成稅收籌劃。
關鍵詞:汽車;銷售環節;稅收籌劃;財務風險控制
一、汽車銷售過程的稅收結構
本文所研究的汽車銷售環節的稅收籌劃與風險控制,以汽車專賣店銷售模式為主,包括制造商與專賣店兩個層面的稅收籌劃。當前,我國汽車銷售模式主要包括專賣店、汽車超市、交易市場三大類型。其中,汽車專賣店由汽車制造商授權建立,通過簽訂合同,專賣店獲取汽車制造商特定品牌的經營權,開展營銷活動。模式中,汽車專賣店不論是建設,還是管理、營銷、服務,都應該按照汽車制造商的要求進行,具備整車銷售、零配件提供、售后服務及信息反饋四大功能。按照結構,稅收籌劃以汽車銷售環節為鏈條,包括制造商環節、銷售公司環節及專賣店環節,重點把控消費稅、增值稅及營業稅的籌劃。
二、銷售環節中稅收籌劃的重要性
汽車行業是技術及資本密集型行業,同時還有著經濟效應,能夠推動全經濟鏈條的發展,其屬于國民經濟里的重要角色。當前,我國的汽車市場仍處于需求旺盛的階段,開展專賣店銷售方式,為的就是使自身的市場份額增大,通過鋪設銷售網點及專賣店,汽車制造商實現了地域擴張,能夠按照各網點及專賣店的銷售情況制定決策,是提高制造商競爭力的重要手段。汽車行業的競爭隨著專賣店數量的增長而日益激烈。大部分的汽車專賣店都存在著較大的稅務風險,其原因是地區之間及地區專賣店的管理水平的差距較大。稅務部門在進行稅收檢查的過程中,對汽車制造商出臺的商務決策表示質疑,其覺得一些商務決策沒有遵守有關稅收法律法規,同時還發現部分汽車專賣店存在違法行為。汽車制造商不僅要強化利潤獲取能力,為長期發展提供基礎,也要不斷強化內部管理,實現真正的可持續發展。為了避免稅務風險,汽車制造商應該先科學的對稅收進行籌劃,再建立商務決策和汽車專賣店設計的銷售方案。其中設計銷售方案是汽車銷售環節中的重中之重。由此以來,不僅能夠使汽車制造商和汽車專賣店銷售環節中的成本最小化,獲得更大的節稅利益,還可以根據稅收籌劃調整業務流程,以長期目標為基礎,避免為實現短期利益的最大化而損害了長遠利益,嚴防短期行為。因此,現代汽車生產商及銷售商在構建稅務籌劃辦法時,應當首先以合法性為基礎,設計合法、合規的銷售方案,籌劃涉稅營銷環節,在將稅務風險控制到最低的同時實現企業利潤最大化,促使可持續發展。
三、銷售環節稅收籌劃方案研究和風險點控制
(一)消費稅的稅收籌劃
按照國家消費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以下簡稱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為消費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消費稅。”汽車行業里乘用車和中輕型商用客車屬于此規定重點應稅消費品,應在生產環節中納稅。
(二)增值稅和營業稅的稅收籌劃
增值稅和營業稅都屬于流轉稅,其與汽車制造商和經銷商的銷售活動有著緊密關系。增值稅和營業稅所牽扯到的經濟業務通常有交集,會有混合銷售行為、兼營行為等情況出現,并且混合銷售行為和兼營行為在某些情況下能夠相互轉換。這將致使增值稅和營業稅擁有巨大的稅收籌劃空間。
1、利用混合銷售行為和兼營行為開展稅收籌劃
當前,我國稅法規定,混合銷售行為中的涉稅點及涉稅額應由企業年銷售額或營業額所占比重確定,且企業年銷售額及營業額所占比例也決定了營銷涉稅具體涉及增值稅還是營業稅。當前我國汽車制造商與銷售商都是一般納稅人,業務處理中一般以汽車銷售與維修服務為主,因此,當涉及混合銷售,通常會按應稅項目金額征收增值稅。在混合銷售與兼營方式利用的過程中,汽車制造商與銷售商需要把握業務與財務流程的暢通性,嚴密關注銷售行為是否能夠被判定為混合銷售或者兼營。在兼營活動的處理中,若企業無法將單據、宣傳的業務流程進行分離處理,稅務機關很可能將此行為判定為混合銷售,極有可能面臨處罰,并補繳增值稅。財務風險產生。
2、利用減少應納稅額開展稅收籌劃
面對競爭越來越激烈的市場,汽車制造商通過各種途徑激勵汽車專賣店銷售自己品牌的汽車,目的就是維持或擴大所擁有的市場份額;汽車專賣店采用多種營銷途徑從而抓中消費者的眼球,促進產品的推銷。稅法中各銷售方式都有其特有的計征增值稅的規定,汽車制造商和汽車專賣店在銷售方式上都具備自主選擇權,從而能夠通過不同的銷售方式開展稅收籌劃。汽車專賣店的營銷途徑較復雜,包括積分換禮品、買一送一等等。不同的營銷途徑都要注意事前的稅收籌劃。選定折扣方法銷售需控制的風險點是,將銷售額和折扣額抵減的同時,減小銷售額需要掌控定價的尺度,若稅務機關指出價格過低,那么稅務機關將有權核定銷售額。
綜上所述,企業在選定營銷途徑之前,不能急于求成,需要具體了解稅法的有關規定,健全銷售環節的業務手續,選定最優的科學銷售途徑,使稅收成本最小化,降低稅務風險,使得經濟效益最大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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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納稅能否籌劃
(一)納稅籌劃是現代市場經濟的必然產物
市場經濟的主要特征在于主要通過價格機制來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促進社會的發展和進步。然而,市場機制并非在任何情況下總是有效,在有些領域也會失靈。在市場失靈的時候,就需要政府介入市場,通過提供公共產品的形式來彌補市場的缺陷。政府提供的公共產品也不是“免費的午餐”,為補償其生產成本,政府需要向社會成員征稅。因此,可以說,稅收是國家提供公共產品的價格,是人們為消費政府提供的公共產品而支付的價格費用。
稅收價格理論的重要意義在于指明了稅收征納雙方各自的市場地位和身份。政府可以被看成是公共產品的提供者,是賣方;納稅人則可以看成是公共產品的消費者,是買方。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消費者作為一個獨立的利益主體,總是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反映在消費行為中,即表現為追求高質量、低價格,即高性價比的消費品。但因為公共產品具有消費的非排他性等固有特點,消費者即便主觀上想拒絕此類產品消費,客觀上也難以做到。于是如何降低公共產品的消費成本,便成了納稅人追求的重要目標。納稅人在稅法許可的范圍內,通過對投資、經營、組織,交易等事項的適當安排和籌劃,以減輕稅收負擔或規避納稅義務、降低公共產品消費成本,這既是市場經濟賦予納稅人的一項基本權利,也是納稅人追求自身經濟利益的一種本能反映和必然選擇,是納稅人最大限度地維護自身利益的市場行為,是市場經濟的必然產物。
(二)納稅籌劃是依法治稅的必然結果
一般來說,稅收是國家憑借其政治權力,采取強制手段從企業和公民手中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活動。征稅是國家的權利,納稅則是公民的義務,稅收征納雙方的地位并不平等。在這種情況下,為了保證納稅人的財產權免遭非法侵害,避免稅務機關任意執法,必須要求稅收嚴格依法課征,這就是所謂的“稅收法定原則”。其基本內容是:稅收的各構成要素、納稅主體及其權利義務都必須由法律予以明確規定。沒有法律依據,國家不能課征稅收、國民也不得被要求繳納稅收。應當說,稅收法定原則是民主原則和法制原則在稅收征管領域的體現,是最重要的稅收法律原則。許多國家將這一原則作為憲法原則加以確認。中國雖然未把稅收法定原則引入憲法,但在《稅收征管法》中明確規定“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做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的規定。”這實際上是中國稅收法律對稅收法定原則的承認與采用。
顯然,稅收法定原則要求“依法治稅”,這和不久前列入中國憲法的“依法治國”原則是一脈相承的。從稅收法定原則的產生背景看,它似乎更側重于限制征稅一方過度濫用征稅權,保護納稅人的權利。它要求稅收的各構成要素的規定應盡量明確,避免出現歧義。因此,凡規定模糊或沒有規定的,都應從有利于納稅人的角度去理解,此所謂“法無禁則是允許的。”正因為如此,納稅人無論是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還是利用稅法的不完善之處,以減輕稅收負擔,其納稅籌劃行為都是納稅人在既有的法律環境下追求自身利益的一種理性選擇,是合法的,應當受到保護。正如美國知名法官漢森所言:“人們安排自己的活動以達到低稅負的目的,是無可指責的,每個人都可以這樣做,無論他是富翁,還是窮光蛋。而且這樣做是完全正當的,因為他無須超出法律的規定來承擔國家稅賦;畢竟,稅收是強制課征的,而不是靠自愿捐獻。以道德的名義來要求稅收,不過是侈談空論而已。”
二、納稅籌劃的可行性分析
納稅籌劃既然是企業維護自身利益、減輕稅收負擔的市場行為,那么,這種行為的存在是否具有現實可能性呢?即納稅人在不違反稅法的范圍內,不以偷漏稅作為主要手段,通過對稅法規則的深刻認識、理解和合理運用,是否有可能減輕稅收負擔呢?答案依然是肯定的。
(一)稅收作為宏觀調控手段的運用,為納稅籌劃提供了廣闊的發展空間
在現實經濟生活中,稅收既是國家取得財政收入的主要手段,還兼有宏觀調控職能。各國政府為了鼓勵納稅人按自己的意圖行事,無不把實施差別稅收政策作為調整產業結構、刺激國民經濟增長的重要手段加以利用。政府鼓勵和提倡的經濟行為,就采用小稅基、低稅率和較多的稅收優惠,實行低稅負;政府不鼓勵和提倡的經濟行為,就采用較大的稅基、較高的稅率和較少或沒有稅收優惠,實行中稅負;政府限制的行為,就規定最大的稅基、最高的稅率且不享受任何稅收優惠,課以重稅。稅收作為調控手段在經濟實踐中的運用,使得無論多么健全嚴密的稅制,稅負在不同納稅人、不同納稅期、不同行業和地區之間總是存在差別,這就給納稅人進行納稅籌劃、減輕稅收負擔提供了極大的可能和眾多的機會。納稅人通過對國家稅法和稅收政策的研究、理解,為了實現稅后利益的最大化,必然要選擇國家鼓勵或提倡的經濟行為、組織生產經營活動。從這個意義上講,納稅籌劃實質上是國家區別對待的稅收法規和政策的產物。
(二)稅收制度存在的彈性空間,為納稅籌劃提供了多種可能性
在經濟實踐中,納稅人的經濟活動和經營方式是多種多樣的,國家稅收制度要面對各種各樣的納稅人,就要既相對固定、還應富有彈性,這種制度彈性的存在也給納稅人進行納稅籌劃提供了眾多機會。表現在:
1.納稅人的可變通性。特定的納稅人交納特定的稅收,并享受特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納稅人可以通過對經營活動的某種特別安排,使其納稅人身份發生某種變化,從而達到減輕稅負或規避納稅義務的目的。比如,企業所得稅,內陸城市的納稅人比經濟特區的納稅人稅負較重,為減輕稅負,內陸城市的企業可能作出以下一些選擇:一是該企業去經濟開發區投資,以享受特區納稅人享有的稅收優惠;二是該企業在經濟特區設置分公司或子公司,通過轉移利潤,來減輕稅負;三是將企業的經營活動從形式上而不是從實質上轉移到經濟特區,成為特區的納稅人,充分享受低稅負的好處。不難看出,通過變更投資方向或經營地點,使納稅人身份發生某種變化,是有可能減輕納稅人的稅收負擔的。
2.稅基確定的可伸縮性。在稅率既定的前提下,課稅對象金額的確定直接影響著稅額的大小。為此,納稅人可在稅法許可的范圍內,設法調整課稅對象金額,使稅基變小、稅負減輕。例如,按現行增值稅暫行條例中的有關規定,對采取折扣銷售方式銷售貨物的納稅人,如其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額作為銷售額計算增值稅。為此,納稅人就應要求供貨方盡量避免將折扣額單開發票,以達到沖減銷售額、少納稅款的目的。
3.稅率上的差異性。在課稅對象金額一定的前提下,稅率越高、稅負越重,反之亦然。稅率與稅負的這種密切關系,必然促使納稅人盡可能避開高稅率,尋求低稅率。在稅收制度中,不同的稅種有不同的稅率,同一稅種中,不同的稅目也有不同的稅率,這種“一稅一率”、“一目一率”所形成的差異性,為納稅人規避高稅率提供了機遇。例如,現行城建稅的稅率規定為:納稅人所在地為市區的,稅率為7%;所在地為縣城、鎮的,稅率為5%;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或者鎮的,稅率為1%。假如南京市區內某生產企業年度應納增值稅為1000萬元,則其需繳納城建稅70萬元,如果該企業在不影響其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前提下,將廠址由市區遷往郊縣,則其城建稅只需交納10萬元,僅此一項就可節稅60萬元。顯然,稅率差異性的客觀存在,為納稅人進行納稅籌劃提供了空間。轉(三)會計方法存在的多樣性選擇,為納稅籌劃提供了重要技術手段
會計制度與稅收制度之間,尤其與所得稅制度之間存在著密切的關系。會計核算資料是許多稅種確定應納稅額的基礎,如在計算納稅人的應納稅所得額時,稅法沒有明確規定的,一般適用會計制度的規則和方法。但是,在會計核算中,存在著大量的職業判斷行為,不同的職業判斷會選擇不同的會計方法,形成不同的計稅依據,從而影響到納稅人的稅收負擔。比如,按照“穩健性原則”的要求,存貨的核算,在物價處于上漲趨勢時,宜采用“后進先出”的計價方法,這樣使計算出的期未存貨價值最低,銷售成本最高,本期利潤最少,從而達到謹慎反映企業財務狀況的目的。從另一方面來看,這種會計方法選擇也使企業的本期所得稅稅負達到最低,可達到延期繳納所得稅、獲取資金時間價值的目的。與此相類似,納稅人在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選擇(采用直線法還是加速折舊法)、有關費用的列支(是預提法還是攤銷法)、收入結算方式的選擇、壞賬核算方法的選擇等方面,均有一定的選擇空間。若能靈活運用,都可以達到合理地減稅或延緩納稅的目的。
總之,稅收優惠政策的存在,稅收制度客觀具有的彈性空間以及與稅務處理關系密切的會計方法的多樣性,使得納稅人即便不利用稅法存在的漏洞或稅制的不完善之處,也完全可以通過納稅籌劃,合理合法地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
三、納稅籌劃的效應分析
納稅籌劃既然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納稅人應有的一項基本權利,且在現有的法規和制度下,其有存在的空間,那么,當納稅人充分行使這一權利時,將會產生哪些經濟和社會效應呢?這是我們不能回避的問題。
(一)納稅籌劃的微觀效應
1.促進稅法的普及及納稅人納稅意識的增強。納稅籌劃主要是利用國家稅收優惠政策以及稅收法規、政策中的不完善之處,通過合理安排以達到節稅的目的。為此,納稅人必須學習、熟悉國家稅法,具有較高的稅收政策水平及具有對稅收政策進行深層加工的能力,這樣才能保證籌劃方案的非違法性和有效性,達到一定時期減輕稅負的目的。
納稅籌劃還有助于增強納稅人的納稅意識,抑制偷逃稅等違法行為。因為,只有當納稅人意識到了必須依法納稅,必須接受稅務部門的管理和監督,意識到了該繳的稅一分不能少繳、不該繳的稅一分也不必多繳,納稅人才會自覺、主動地依法建賬建制,按規定及時辦理營業、稅務登記,及時、足額地申報、繳納各種稅款。為此,納稅人必須學習和了解國家有關的稅收法律、法規,學會用合法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而納稅籌劃能夠促使納稅人自覺地完成這一過程。因為,成功籌劃的前提是納稅人應熟悉和通曉稅法,能夠準確把握合法與非法的界限,并保持各種賬冊文件的完整。通過主動地研究、學習和運用稅法及稅收政策,納稅人的納稅意識必然得到提高,法制觀念必然得到加強。
2.有利于企業財務管理水平的提高。納稅籌劃的本質屬于一種理財活動,因而它是企業財務決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理財研究的重要范疇。作為企業經營的一種外部成本,稅收因素始終貫穿于企業籌資、投資和股利分配等財務活動的全過程,對企業財務活動的最重要因素——現金流量,構成“剛性”約束。企業在稅法許可的范圍內,通過對籌資、投資、經營、組織、交易等事項的適當安排和籌劃,用足、用活、用好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合理地、最大限度地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減少企業現金的凈流出,實現企業涉稅的零風險,增強企業的市場競爭能力,這些都是納稅籌劃孜孜追求的目標。顯然,上述納稅籌劃目標的實現,有助于促進企業更好的理財,從而提高企業財務管理水平。
3.有利于企業實現經濟效益最大化的目標。企業是以盈利為目標的組織,增加稅后利潤,追求綜合經濟效益最大化應是其根本目標。企業增加利潤的途徑無非兩種:一是增收,二是節支。前者在投資一定的情況下,潛力是有一定限度的;后者雖也潛力有限,但代價較小,成效顯著。于是,眾多企業將節約開支作為增加利潤、提高效益的重要選擇。對于一個企業來說,節約開支可能表現為節水、節電、節約原材料消耗等等,也可以表現為節稅。企業通過對稅收法律法規的深刻理解,通過對自身經營活動作出的適當安排,完全可以達到減輕稅負、減少現金流出量或延遲現金流出時間,以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的目標。
當然,減輕稅負還只是納稅籌劃的表面追求,實現企業綜合經濟效益最大化才是納稅籌劃的根本目的。為此,企業在進行納稅籌劃時,要站在全局的角度,以整體觀念和系統思維去看待不同的籌劃方案,既要注重個案分析,對個別稅種的籌劃收益與籌劃成本進行對比,追求“節稅”利益;更要注重整體綜合性,注意納稅籌劃對企業的投融資及生產經營等各個方面的綜合影響。要始終圍繞企業整體利益或企業綜合經濟效益最大化這一目標,著眼于整體稅負的下降和全局利益的提高,進行綜合籌劃、全面衡量,避免因納稅籌劃可能帶來的投資扭曲風險,或為減輕稅負導致企業銷售與利潤的下降幅度超過了節稅收益。
(二)納稅籌劃的宏觀效應
1.有利于充分發揮稅收調節經濟的杠桿作用。稅收是政府調控宏觀經濟的最重要杠桿之一。政府通過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形成一定的稅負分布,以實現社會資源的合理配置、保護自然環境、調整產業結構等政策目標。然而,政府的稅收政策措施能否起到預期效果,主要取決于納稅人是否對政府的稅收政策導向作出積極的回應。如果納稅人完全沒有避稅意識,對稅負的變化毫無反應,那么政府的稅收政策目標就不可能實現。顯然,納稅人根據稅法和政府稅收政策的導向,對不同的納稅方案進行擇優,盡管主觀上是為了減輕自己的稅收負擔,但客觀上卻是在國家稅收經濟杠桿作用下,逐步走向了優化產業結構和合理配置資源的道路。如果政府的稅收政策導向正確,納稅籌劃無疑將會對社會經濟產生良性的、積極的正面作用,稅收的宏觀調控功能將會得到更好的發揮。
2.有利于國家稅法及稅收政策的不斷改進和完善。隨著社會經濟形勢的發展與變化,新事物層出不窮,新問題不斷涌現,現有的稅收法律、法規和制度不可避免地會出現過時或不適應之處,如覆蓋面上有空白點、銜接上有間隙處、掌握上存在模糊性等等。這些稅法的不完善或缺陷所在,難免會被納稅人在納稅籌劃時所利用,此為避稅。它與節稅在理論上雖然有明確的界限,實踐中卻很難完全區分開。但從另一角度來看,納稅人利用稅法的不完善之處進行避稅,是對國家稅法及有關稅收經濟政策的反饋行為,是對國家稅收政策導向的正確性、有效性和國家現行稅法完整性的檢驗,這就為國家進一步完善稅法和稅收政策提供了依據。國家可以利用納稅人納稅籌劃行為所反饋的信息,了解稅收法規和稅收征管中的不盡合理和不完善之處,適時地對稅法和稅收政策進行補充、修訂和完善,堵塞稅收漏洞,從而促使國家的稅收法制建設向更高層次邁進,促進社會經濟生活的法制化、規范化進程。
總之,納稅籌劃是納稅人應有的一項權利,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其存在既有必然性,也有可能性。因此,政府應積極研究這一經濟現象,通過制訂有關規則,對納稅人的納稅籌劃行為予以積極引導,借此鼓勵納稅人依法納稅,不斷增強納稅人的納稅意識。簡單否定或無理阻撓納稅人的正常納稅籌劃活動,只會助長偷稅、逃稅和抗稅等違法行為的滋生,不利于促進“依法治稅”,與“依法治國”的憲法原則也是背道而馳的。
[參考文獻]
[1]黃黎明.稅收籌劃及其法律問題研究[J].江西財經大學學報,2003,(4).
【關鍵詞】電網企業;納稅籌劃;研究
依法納稅是每個企業應盡的義務,然而無論如何,稅負都是企業無效流出現金中的一部分,減少現金的流出,尤其是在電網企業電網建設資金不足,籌資壓力巨大的情況下,更有必要減少現金的流出。企業既要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又不愿有過多的無效現金流出,納稅籌劃無疑是解決上述矛盾的有效手段。也就是說通過進行納稅籌劃,采取合理、合法的手段來降低企業稅負,達到減少企業現金流出的目的。
一、納稅籌劃的含義和應遵循的原則
(一)納稅籌劃的含義
納稅籌劃是在不違反國家稅收法律的前提下,納稅人通過對企業經營、投資和理財活動進行調整,以達到減輕企業稅負,獲取最大經濟利益的一種企業管理行為。納稅籌劃不同于偷漏稅行為,主要就在于其是遵守了國家相關稅收法規的前提下的合法行為。
(二)納稅籌劃應遵循的原則
1.合法性原則。作為納稅主體的企業法人,由于承擔的稅種較多,納稅稅基、地點、時限、稅率、納稅主體等各有差異,進行納稅籌劃,企業的稅負就可能不同,加之我國稅法還不是很健全,還無法將每項應稅事務規定得很死,其中不乏可以通過調節業務行為,來降低企業稅負的事項。但無論出于何種原因,企業進行納稅籌劃的前提就是合法,所有的違法行為都不可能稱之為納稅籌劃。
2.事前籌劃原則。企業納稅籌劃必須在事前進行,企業經營活動一經發生,企業的各項納稅義務也就隨之產生,納稅人此時覺得稅負重,要作任何籌劃都是徒勞,經不起稅務部門的檢查,是一種違法行為。納稅籌劃應在事前進行,這與企業會計的事后核算正好相反。只有在事前計算好不同業務行為的綜合稅負,事前調節好業務方式方法,才能在不違法的前提下降低企業稅負。
3.目標性原則。企業進行納稅籌劃也和做其他事情一樣,事先應制定一個任務目標。在籌劃之前必須了解與分析企業所納稅種類、適用稅率、稅負、經濟業務流程、所在地區稅率情況、行業特點等企業所處的納稅環境,并在此基礎上,掌握存在哪些問題,再考慮籌劃的可能性,制定籌劃要達到什么目標。有了目標,才能選擇實現目標的手段,是通過延期納稅、轉移稅負,還是采取其他合理避稅辦法來實現目標。
二、電網企業進行納稅籌劃的意義
(一)納稅籌劃是電網企業精益管理和增收節支的重要手段
作為建設和經營電網的供電企業在“十一五”以來,擔負著艱巨的電網建設任務,在面臨電價空間越來越小和電價出臺困難的形勢下,單純靠自有資金難以保證電網建設資金的充足供應,大量融資又會帶來資產負債率和利息費用的壓力。因此,科學地運用納稅籌劃手段減少稅費支出,緩解資金的壓力顯得尤為重要。科技開發費加計扣除和購置科技設備,利用國產設備進行技術改造抵減企業所得稅為企業節約大量資金。所有這些,無疑是利用納稅籌劃為企業帶來的效益。
(二)納稅籌劃是降低企業稅收風險的有效途徑
稅收籌劃是利用稅收政策與企業經營適應程度的不斷變化,減輕企業稅收負擔,使企業經濟利益最大化。財務管理并不是簡簡單單的算算賬,納稅多少也不是稅務機關讓交多少稅就交少稅,而是需要用腦子、用知識、用智慧去管理,去籌劃。同時,從這幾年稅務機關的各種納稅評估和稅務稽核情況看,稅務機關提出的問題好多并不是主觀上的故意違規,而是對稅務政策研究得不夠,籌劃得不夠。因此,納稅籌劃的過程是稅收政策研究的過程,只有在清楚地了解稅收政策的基礎上,才有可能進行稅收籌劃,進而有效規避稅務檢查風險。
(三)二級供電單位的科學籌劃和正確申報是確保省公司科學納稅的重要基礎
地市公司作為省公司的二級核算和匯算清繳成員單位,做好納稅籌劃同樣重要。一直以來,二級供電單位受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主體是省公司的影響,存在著納稅籌劃等上級政策,納稅申報不規范的現象,給公司系統的納稅工作帶來一定的被動和風險。作為電力業務的具體核算單位,二級供電企業納稅籌劃的主動性和納稅籌劃建議的深度,將對省公司納稅政策的研究提供強有力的支持。因此二級供電單位的納稅籌劃同樣十分重要。
三、供電企業具體納稅籌劃研究
電網企業作為資金密集型和技術密集型企業,涉及到的納稅稅種主要有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城建稅、房產稅、印花稅等。涉稅空間很廣,納稅籌劃的任務很重。但就稅負金額和對企業的影響來說主要是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因此,下面著重對這兩個稅種的納稅籌劃進行探討和研究。
(一)增值稅的納稅籌劃
長期以來,電力銷售的收入確認方式和二級單位在銷售環節預征增值稅的模式決定在銷項稅的籌劃上可做的文章有限。因此,增值稅的納稅籌劃重點在進項稅的抵扣方面。供電企業的進項稅抵扣大部分集中在地方小水、火電結算過程中購入電力費抵扣,除此之外應加大以下環節的進項稅抵扣:
1.購進貨物(包括材料、油料、備品備件等)盡可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積少成多,提高抵扣率。從近幾年來看,為滿足電力生產需要,供電單位的材料費、修理費和其他費用逐年增多,提高日常的抵扣率無疑會減少增值稅的流出。
2.由于部分大修和一般修理項目由多經單位承擔,但多經單位多為建筑安裝企業,主體稅種為營業稅。發包工程時,如果采取大包方式(即施工單位負責供料和施工)則進項稅得不到抵扣。因此,在發包此類工程時,材料部分要由建設單位采購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則材料部分可以抵扣進項稅,從而提高進項稅抵扣額度。
3.合理抵扣運輸費用的進項稅。從近幾年的稅務稽查實踐來看,運輸費抵扣進項稅的條件和要求越來越嚴格。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運輸發票增值稅抵扣管理試行辦法》(國稅發[2003]121號)規定,準予抵扣的貨物運費有以下幾種:鐵路運輸費用,航空運輸費用,管道運輸費用,海洋運輸費用,公路運輸費用和內河運輸費用。在提供外購貨物(固定資產除外)支付運輸費用而取得的運費結算單的同時要求提供相應的運輸地點、運輸距離、運輸臺班時間等詳細證明材料,但往往由于企業的基礎材料不全不能進行抵扣。因此,如果在完善各項基礎資料的基礎上,利用政策進行合法抵扣,將給企業帶來稅收利益。
(二)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
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已于2008年全面實施,企業所得稅涉及企業經營和財務管理的方方面面,相比增值稅來說,納稅籌劃的空間更大,給企業帶來的利益更大。過去我們已經通過合理的納稅籌劃給企業創造了很大利益,新稅法的實施更值得我們去研究和利用。按照新稅法“為取得應稅收入實際發生的全部必要正常的支出都應該允許在稅前扣除”的原則,筆者結合供電企業的特點,試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納稅籌劃研究。
1.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籌劃。新稅法對大修理支出資本化的規定直接采用了定量的方法,而且規定條件較原稅法規定的條件要寬松。原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規定符合“修理支出占固定資產原值20%以上,壽命延長二年,修理后被用于新的用途”三個條件之一的均作為固定資產改良支出進行攤銷,不允許在稅前直接扣除。而新稅法規定只有同時滿足“修理支出占資產原值的50%以上,壽命延長二年”兩個條件才歸入長期待攤費用攤銷,否則可以直接稅前扣除。因此,供電企業的大修支出在稅前扣除的條件更加寬松,更加有利于通過大修項目提高電網設備的健康水平。2.技術開發費籌劃。稅法規定,企業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可以在稅前列支,同時當年的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實際發生額增長達到10%以上(含10%),其當年技術開發費可以據實扣除外,還可以加計扣除50%。就電網企業的實際情況來看,加大科技投入是建設一流企業的根本保證,利用這項優惠政策既促進了企業的科技進步,又獲得了所得稅的優惠政策,可以說是一舉兩得。
3.資產加速折舊籌劃。新稅法規定,由于科技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可以采用加速折舊方法。隨著電網企業建設“一強三優”現代公司的深入和科技投入的加大,現有設備的技術進步和更新換代速度加快,對于符合條件的資產完全可以采用加速折舊的方法,既可以降低稅負,又可以加速資金的回流。
4.及時轉增資產,盡早提取折舊。隨著電網建設步伐的加快,電網建設項目和資金投入不斷增多,通過不斷地加強工程項目財務管理,提高工程項目財務管理水平,做好資產的及時暫估入賬,盡早提取折舊,也是有效降低所得稅負擔的途徑。
5.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的抵免籌劃。國家鼓勵企業進行技術改造和科學創新,按照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的通知規定,凡在我國境內投資于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的企業,其項目所需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以從企業技術改造項目設備購置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2007年河北省電力公司成功運用該項政策,針對農村電網改造中使用國產設備情況,抵免企業所得稅2.4億元,為企業節約了大量資金。可以看到,通過積極爭取,電網企業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改等工程完全可以進一步進行所得稅抵免,在年度新增所得稅有足夠的空間的前提下,應充分利用這一政策。
6.積極爭取政策,解決用戶無償移交資產的稅務問題。隨著一戶一表改造和用戶電力資產的投入加大,按照有關政策,用戶電力資產均無償移交給供電企業。但目前,這部分資產移交面臨著一定的稅務風險。稅務機關認為應作為無償接受捐贈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但從供電企業角度來看,應從以下角度進行應對:用戶資產移交后,供電企業將面臨著對這部分資產進行維護和維修,將承擔巨大的用電事故責任;接收的用戶資產價值確認存在一定的困難,如果進行評估,將帶來一大筆評估費用;更主要的是接收的用戶資產的用電對象是固定的,接收資產并不會給供電企業帶來用戶和售電量的增長,而且接收的資產主要是配網設備和線路,線損率比較高。因此,應該積極爭取免稅政策,這樣一來就會給企業節省大量的資金支出。
總之,依法納稅是每個企業應盡的義務,納稅籌劃更是現代企業管理的需要。政策面前人人平等,關鍵在于誰研究得深,誰研究得透。在電網企業不斷發展的過程中,納稅籌劃的任務很重,廣大財務工作者應該義不容辭地承擔起這項責任,為企業的發展壯大貢獻自己的力量。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由于本文研究的是納稅籌劃對盈余管理的影響,因此是在減少應納稅額的前提下,看該項籌劃對盈余的影響,筆者把2者關系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1)非會計手段籌劃法為了便于理解,本文把不涉及會計分錄、會計政策及金額變化的方法稱為非會計籌劃法,而涉及會計政策、估計變更等會計事項變化的稱為會計籌劃法。[例1]A公司下面有一個全資子公司B,假設2013年母公司A收入1000萬元,成本800萬元,子公司B收入500萬元,成本400萬元,假設母公司A適用15%稅率,子公司B適用25%稅率。籌劃思路:注銷B公司營業執照,變為A的一個分公司,業務在A公司統一核算繳稅。這樣就能減稅=(1000-800)*15%+(500-400)*25%-(1000-800+500-400)*15%=10萬元,利潤增加=(1000-800+500-400)*(1-15%)-(1000-800)*(1-15%)-(500-400)*(1-25%)=10萬元,若是B公司虧損,則優惠更大。本例中,稅前利潤不變的情況下,減少了稅額,稅后利潤也就增加了,此時納稅籌劃和盈余管理作用相同,即稅額減少的同時,稅后利潤增加了。
(2)會計方法,但是不涉及納稅調整,此種方法不涉及納稅調整,要想減少稅額,只能設法減少稅前利潤(此法稅前利潤=應稅所得額)。[例2]假設A公司年收入1000萬元,成本費用800萬元,假如經過稅務籌劃,把機器設備折舊方法由直線法改為加速折舊法,當年增加折舊100萬元,在銷售收入不變的情況下,成本變為900萬元,根據所得稅法,加速折舊屬于稅收優惠政策,不需要納稅調整。籌劃前:稅額=(1000-800)*25%=50萬元,稅后利潤=(100-800)*(1-25%)=150萬元,籌劃后:稅額=(1000-900)*25%=25萬元,稅后利潤=(1000-900)*(1-25%)=75萬元。可以看出稅額減少25萬元,但是稅后利潤減少了75萬元,在滿足納稅籌劃的目標減稅的同時,有可能不符合盈余管理的目標。本例稅額的減少是因為稅前利潤的減少造成的,在不涉及納稅調整的情況下,稅后利潤也減少,因為稅后利潤=稅前利潤*(1-稅率)。
(3)會計方法,但是涉及納稅調整。[例3]假設A公司2013年收入1000萬元,成本費用800萬元。甲公司現需得到某項新生產技術,并有兩種方案可供選擇:一是甲公司以100萬元外購;二是自己研發,研發費100萬元。方案一:甲公司以100萬元外購技術作為無形資產入賬,按10年分期攤銷。則每年應納企業所得稅=(1000-800-100÷10)×25%=47.5(萬元)。稅后利潤=1000-800-100/10-47.5=142.5萬元。方案二:甲公司自己研發,研發費用100萬元。應納企業所得稅=(1000-800-100×150%)×25%=12.5(萬元)。稅后利潤=1000-800-100-12.5=87.5萬元[例4]假設A公司2013年收入1000萬元,成本費用800萬元,如果其中200萬元為工資,在工資中有50%工作完全可以由殘疾人做,則籌劃前稅額=(1000-800)*25%=50萬元,稅后利潤=1000-800-50=150萬元,籌劃后稅額=(1000-800-200*50%*100%)*25%=25萬元,稅后利潤=1000-800-25=175萬元。例3與例4相同處在于,納稅籌劃都涉及到了納稅調整,不同之處在于例3納稅籌劃導致稅前利潤減少的幅度大于稅額減少的幅度,結果是稅額減少同時稅后利潤也減少,納稅籌劃與盈余管理作用相反。而例4正相反導致稅額減少同時稅后利潤卻在增加,納稅籌劃與盈余管理作用相同。
二、研究結論
在會計實務中,二者關系不外乎以上3種情況。納稅籌劃對對盈余管理的影響。筆者最后研究認為,稅額的減少并不一定導致稅后利潤的增加,不僅要考慮稅務籌劃是否涉及納稅調整,還要看稅前利潤與稅額變動幅度。
關鍵詞:納稅;籌劃平臺;減輕稅負;理財效益
納稅籌劃亦稱稅收籌劃是指納稅義務人在遵守、尊重所在國稅法的前提下,運用納稅義務人的權利,旨在實現納稅最小化對多種納稅方案進行優化選擇時的謀劃與對策其實質是節稅。但作為納稅籌劃本身而言并不是一種靜止的、片面的行為如何為企業構建納稅籌劃平臺并在企業經營管理中加以合理運用是企業財務決策中的一項重要內容,本文擬就相關問題進行探討。
一、納稅綺劃平臺的構建原則
納稅籌劃平臺是企業理財過程中稅務籌劃的基礎和操作空間。目前常用的有價格平臺、優惠平臺、漏洞平臺、彈性平臺和規避平臺。要成功構建納稅籌劃平臺.必須有一定的環境條件和科學的籌劃方法并且要符合以下原則:
1.政策主導
納稅籌劃是對稅收政策的積極利用因此開展納稅籌劃必須以政策為導向由稅收政策主導稅收的籌劃活動。離開稅收政策談納稅籌劃只是一種空談不顧稅收政策導向開展納稅籌劃必定一事無成。試想面對高污染、高能耗、長線產業、夕陽產業、換代產品以及其他稅收上實行限制政策的產業、產品稅收籌劃又能有多少作為,
2.合法有效
納稅籌劃作為一種節稅行為其存在的基礎是應當合法至少不違法。在現實生活中.人們對公然的違法偷稅行為比較容易辨別,而對稅法已有反避稅規定的避稅行為應視同偷稅處理則認識不清因此開展納稅籌劃必須正確認識并劃清與違法的界限堅持合法籌劃防止違法籌劃。同時開展納稅籌劃要貫徹成本、效益原則以最小的籌劃成本獲得最大的稅收效益。在稅收利益上既要考慮節稅帶來的直接效益也要考慮減少或免除處罰帶來的間接利益:既要考慮納稅籌劃的直接成本也要考慮納稅籌劃方案比較選擇中的機會成本。
3.切實可行
由于企業的情況千差萬別.加之稅收政策和稅收籌劃的主客觀條件時刻處于變化之中.因此在納稅籌劃方面找不到萬能、現成的通用方案每個企業應從實際出發.因地因時地設計具體的籌劃方案開展有的放矢的納稅籌劃活動在設計籌劃方案時應注意科學性和可行性力求在法律上站得住在操作上行得通;
4.全面權衡
決定現代企業整體利益的因素是多方面的,稅收利益雖然是企業的一項重要的經濟利益,但不是企業的全部經濟利益。因此開展納稅籌劃應服從企業的整體利益不能為籌劃而籌劃而應從企業的社會形象、發展戰略、預期效果、成功機率等方面綜合考慮、全面權衡。
二、納稅綺劃平臺的運用及應注意的問頤
納稅籌劃始終貫穿于財務決策及生產經營管理的全過程在企業籌資、投資、經營、收益分配和財務核算等過程中正確運用納稅籌劃平臺.科學地進行納稅籌劃以期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促進企業經濟效益的提高。
1價格平臺的運用
價格平臺的核心內容是轉讓定價轉讓定價方法主要是通過關聯企業不合營業常規的交易形式進行納稅籌劃。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任何一個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及買賣雙方均有權力根據自身的需要確定所生產和經營產品的價格標準只要買賣雙方是自愿的別人就無權干涉這是一種合法行為。關聯企業之間進行轉讓定價的方式很多主要有以下幾種:(1)利用商品交易的籌劃關聯企業間商品交易采取壓低定價或抬高定價的策略轉移利潤或收入以實現從整體上減輕稅收負擔。如有些實行高稅率增值稅的企業.在向低稅率的關聯企業銷售產品時,有意壓低產品的售價,將利潤轉移到關聯企業《2)利用原材料及零部件的籌劃。通過控制零部件和原材料的購銷價格進而影響產品成本來實現納稅籌劃.如由母公司向子公司低價供應零部件產品或由子公司高價向母公司出售零部件以此來降低子公司的產品成本使其獲得較高的利潤《3)利用提供勞務的籌劃。通過高作價或低作價甚至不作價的方式收取勞務費用.從而使關聯企業之間的利潤根據需要進行轉移和納稅籌劃哪一方有利便向哪一方轉移最終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f4)利用無形資產的籌劃。通過無形資產特許使用費轉讓定價以此調節其利潤追求稅收負擔最小化有些企業將本企業的生產配方、生產工藝技術、商標或特許權無償或低價提供給一些關聯企業,其報酬不通過技術轉讓收入核算,而是從對方的企業留利中獲取好處;(5)利用租賃業務的籌劃。通常有利用自定租金來轉移利潤、利用機器設備先賣后租用、利用不同國家不同的折舊政策等而進行納稅籌劃;
價格平臺作為各種籌劃平臺之首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光明的發展前景,但納稅人在利用價格平臺進行納稅籌劃時應注意以下問題一是要進行成本效益分析。運用價格平臺進行納稅籌劃在一般的情況下應該設立一些輔助的機構或公司并進行必要的安排這種安排是需要支出一定的成本費用的,在納稅人生產經營還不具備一定規模時籌劃所能產生的效益不一定會很大。二是價格的波動應在一定的范圍內。根據現行稅法規定.如果納稅人確定的價格明顯不合理.稅務機關可以根據需要進行調整.一般而言.稅務機關調整的價格比正常價格略高一點也就是說,如果納稅人不幸被調整不僅沒有籌劃效益.還會有一定的損失.而且還包括進行籌劃所花費的成本。三是納稅人可以運用多種方法進行全方位、系統的籌劃安排。為了避免運用一種方法效果不太明顯以及價格波動太大的弊端,納稅人可以利用多種方法同時進行籌劃。這樣.每種方法轉移一部分利潤.運用的次數多了.只要安排合理.也就能達到滿意的經濟效果。
2.優惠平臺的運用
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納稅籌劃,是伴隨著國家稅收優惠政策出臺而產生的.符合國家稅法的制定意圖.受國家宏觀經濟政策引導。常用的方法有《1)直接利用籌劃法。即給予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或個人以必要的稅收優惠政策如國家對某些生產性企業給予稅收上的優惠.則企業可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就地改變生產經營范圍,使自己符合優惠條件.從而獲得稅收上的好處,/2)臨界點籌劃法。一是價格和產量的數值確定在什么位置以尋找最佳節稅臨界點,使企業獲利最大;二是企業和個人所得稅都有一個臨界點問題.這個臨界點可用來作為是否轉移的參考依據。(3)人的流動籌劃法。包括個人改變其居所和公司法人改變其居所兩個方面的籌劃.納稅人可以根據自己企業的需要,或者選擇在優惠地區注冊或干脆將現在不太景氣的生產轉移到優惠地區,以享受國家給予的稅收優惠政策,減輕稅收負擔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4)掛靠籌劃法。指企業或個人原本不能享受稅收優惠待遇但經過一定的策劃通過掛靠在某些能享受優惠待遇的企業或產業、行業.使自己也能符合優惠條件.如本來不是科研單位或科研所需要的進口儀器設備.通過和某些科研機構聯合.披上科研機構的合法外衣.使自己企業享受減免稅。
只要有稅收優惠政策.就有納稅人對其進行利用。在利用時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1)盡量挖掘信息源.多渠道獲取稅收優惠以免自己本可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卻因為不知道而錯失良機。(2)充分利用有條件的應盡量利用,沒有條件或某些條件不符合的,要創造條件利用。(3)應盡量保持和稅務機關的關系.爭取稅務機關的承認。再好的方案.沒有稅務機關的批準.都是沒有任何意義的.不會給企業帶來任何經濟利益。
3.漏洞平臺的運用
漏洞平臺是以漏洞的存在為基礎現階段.我國稅法中存在著許多矛盾或空白之處(1)機構設置與配合以及稅收地域管轄是相對漏洞較多的領域。如我國營業稅屬于地方稅種.增值稅屬于共享稅.由國家稅務系統進行征收.但地方稅務系統往往捷足先登.將納稅人定格為營業稅納稅人,這是一個稅收結構設置與配合上的空白;(2)機構所在地的判定標準是依注冊地、還是管理中心或經營地存在不確定的地方(3)稅法總綱雖有規定.但沒有規定具體操作辦法。如電子商務的研究近幾年剛興起.這方面的稅收問題是個很大的空白。公司就可利用這些空白.大規模地發展網上電子交易.從而省去大量稅款。
利用漏洞平臺應注意以下問題:一是需要精通財務與稅務的專業化財會人才.只有專業化人員才可能根據實際情況.參照稅法而利用其漏洞進行籌劃;二是具有一定的納稅操作經驗.只依據稅法而不考慮征管方面的具體措施.只能是紙上談兵成功的可能性肯定不會太高;三是要嚴格的財會紀律和保密措施。沒有嚴格財會紀律便沒有嚴肅的財會秩序混亂的財務狀況顯然無法作為籌劃的實際參考另外又因為利用稅法漏洞和空白一樣具有隱蔽性.一次公開的利用往往會導致以后利用途徑被堵死‘四是同樣要進行風險—收益的分析。
4彈性平臺的運用
有稅收.便少不了稅率:有稅率.便難以避免稅率幅度的存在。彈性平臺籌劃主要集中在資源稅、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等稅種上。在資源稅的彈性平臺籌劃中.籌劃客體主要是各類礦產資源.由于稅額因礦產資源的優惠懸殊而跨度巨大.這就為利用稅額幅度進行籌劃提供了可能和空間。如原油稅額為每噸8元一30元.黑色金屬原礦竟然達到了每噸2元一30元.有色金屬原礦更達到了每噸0.4元一30元幅度水平。納稅人想辦法在跨度允許的范圍內尋找最低切入點。
在運用彈性平臺時應注意以下兩個問題:一是彈性平臺的可操作性大小判定要充分考慮到征稅方,因為彈性平臺的籌劃要達到目的.需要‘’因人制宜”。二是在幅度中找到最佳切入點.實現稅率低,稅負輕、優惠多懲罰小.損失相對較少的目的。
5規避平臺的運用
現代中國企業,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怎樣才能在不違反稅法和會計制度的情況下,獲取最大的利潤呢?怎樣在中國稅制改革調整的新形勢下,研究和探討納稅籌劃面臨的機遇和挑戰,做到胸中有數呢?這就需要每位投資者和企業家利用好稅法中相關的優惠政策。因此,企業納稅籌劃問題就擺在了我們面前。可是,由于這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產生的新問題。因此.有許多論文和專著中,把納稅籌劃和稅收籌劃混為一談,有些理論和實踐問題需要我們研究、解決。筆者根據納稅籌劃實踐提出以下問題和業界人士共同研究和探討。
一、應該明確納稅籌劃的基本概念
在許多論文和專著中把“納稅籌劃”和“稅收籌劃”混為一談,有些大中院校的教材中也分不清《稅收會計》和《稅務會計》,似乎兩者都是講稅的,怎樣講都行。
其實二者是完全不同的兩個范疇,《稅收會計》中可以研究稅收籌劃問題,它是站在國家和地方稅收部門的立場上,研究企業可能采取的避稅方法與技巧,監督企業有無違法行為,盡可能多地完成稅收任務。可見,《稅收會計》中研究企業稅務籌劃是為了防止惡意避稅。
相反,企業納稅籌劃和企業《稅務會計》是站在企業的立場上。尋求在不違法的前提條件下盡量少地納稅或延期納稅的方法。
總之以上兩種關于“稅”的籌劃是不同的,主要區別如下:
(一)兩種籌劃的概念不同
納稅籌劃是納稅人依據所涉及的現行稅法,在遵守稅法。尊重稅法的前提條件下,運用納稅人的權利,根據稅法中的“允許”與“不允許”,“應該”與“不應該”以及“非不允許”,與“非不應該”的項目和內容等,進行減輕稅負的謀劃的對策。
稅收籌劃則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稅收籌劃是以稅收為對象的籌劃,包括稅收立法、各種稅收條例的確定;實施細則或補充條款的訂立或修訂,反避稅條款的制定等等,為稅收確定征稅依據。狹義的稅收籌劃是代表國家行使征稅職能的稅收機關,運用自己的權力,依據稅法中的“不允許”、“不應該”的項目、內容等進行旨在增加稅收的謀劃和對策。納稅籌劃屬于稅收管理的范疇。
(二)兩種籌劃的范圍不同
納稅籌劃是納稅人針對本企業涉稅事項進行謀劃和對策。籌劃范圍僅限于企業本身經濟活動所涉及的納稅事項。如企業在銷售貨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以及進口貨物而進行的增值稅納稅籌劃;企業在從事交通運輸、建筑工程、金融保險、郵電通信、文化體育等業務的情況下,而進行的營業稅的納稅籌劃等等。
稅收籌劃則是以稅收為對象的籌劃,它是國家以法律的形式規定征稅依據和范圍.例如,建立稅收制度,稅收結構。開征哪些稅種及稅率等等。
(三)兩種籌劃的主體不同
納稅籌劃的主體是納稅企業,因此,納稅籌劃是為納稅人服務的。
稅收籌劃的主體是稅收機關,它是代表國家行使征收稅款的權利的。
征納雙方都是權利主體。對于納稅人而言,稅負是強制性的。無償的和固定的,是經營中的一種費用。對于征稅機關來說。稅收是國家財政收入的重要內容。
總之,筆者以為,稅收籌劃是征稅主體的職責;納稅籌劃是納稅主體的研究課題。稅收籌劃和納稅籌劃是一對矛盾,它們并存于征納稅金的活動中,兩種籌劃的發展有利于促進現行稅制的改革和發展。
(四)兩種籌劃的目標不同
納稅籌劃的目標是節稅。節稅是納稅人在遵守現行稅收法規制度的前提下,當存在多種納稅方案時,納稅人以減輕稅負為目的,選擇稅負最低的方案。納稅籌劃所尋求的節稅應該在合法性、事先性、適應性、綜合性的原則上進行。
稅收籌劃的目標是增加稅收,它是從稅法的制定、完善,反避稅條款的制定等等開始籌劃。在稅收管制中制定和采取措施,以防偷稅漏稅。
筆者以為:稅收籌劃是國家宏觀經濟調控的手段之一,除了防止偷漏稅之外,還可以利用稅收優惠政策扶持某些產業的發展,國民經濟的發展本身也會帶來稅收的增長。
歸納以上四個不同點,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定義:納稅籌劃是指在法律規定許可的范圍內,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活動的事先籌劃和安排,盡可能地減少企業應交稅款的一種合法的經濟行為。這就是納稅籌劃的基本概念。
二、應該消除納稅籌劃的兩個誤區
如上所述,納稅籌劃是納稅人在國家稅法允許的范圍,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活動的事先籌劃和安排,達到經濟利益最大化或延期納稅的目的。但是,在實際工作中,目前還存在著以下兩個誤區。需要消除之。
(一)認為納稅籌劃就是納稅人和稅務機關玩貓捉老鼠的游戲。就是納稅人費盡心機將稅負減到最少。為此,可以不擇手段。例如,沈陽黎明服裝公司通過與關聯公司和非關聯公司對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虛擬購銷業務,達到少繳增值稅的目的。這就是明顯的會計造假行為,并非納稅籌劃。再如.有些工業企業將產品銷售給小規模納稅人,則不按17%的稅率交納增值稅,而是按4%的小規模納稅人稅率計繳增值稅。這也屬于偷稅行為,并非納稅籌劃活動。
由此可見,有些納稅人對偷稅和納稅籌劃的區別認識不清,概念模糊,存在著思想誤區。這有礙于我們的納稅籌劃工作。為此,我們應該消除這一納稅籌劃的思想誤區。只有這樣,才能搞好納稅籌劃工作。
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收入組成的多元化,使得大眾需要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日益增多,而繳納稅金的多少直接影響人民生活質量,在西方國家,納稅人對納稅籌劃早已是耳熟能詳,而在我國,納稅人對納稅籌劃還處于不能正確理解和運用的階段,再加上稅務機關的依法治稅水平距離發達國家尚有距離,尤其是個人所得稅征管水平低造成的各種問題,導致征納雙方對各自的權利和義務都不夠了解。尋求公平稅負,尋求稅負最小化,是納稅人的普遍需求,也是納稅人的一項權利。我國正處于稅制變動頻繁復雜的階段,如何在保證個人消費水平的穩定和提高的同時又不增加納稅負擔,成為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的職責所在。
2納稅籌劃的發展歷程及意義
2.1納稅籌劃發展歷程
(1)納稅籌劃在國外的發展。納稅籌劃思想的提出最早是由英國上議院議員湯姆林爵士于20世紀30年代在“稅務局長訴溫斯特大公”一案中提出的,他說“任何人都有權安排自己的事業,依據法律這樣做可以少繳稅。為了保證從這些安排中得到利益……不能強迫他多繳稅”。這是法律第一次對稅收籌劃做出認可;納稅籌劃于20世紀50年代呈現出專業化發展態勢,1959年成立的歐洲稅務聯合會明確提出納稅籌劃的概念;與此同時,納稅籌劃的研究也開始向縱深化發展;目前在歐美等發達國家,納稅籌劃在理論上有比較完整的研究成果,在實踐中也得到了廣泛的應用,納稅籌劃已經進入到比較成熟的階段。
(2)納稅籌劃在國內的發展。我國納稅籌劃的起步比較晚,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納稅籌劃與偷稅漏稅進入分離階段;90年代納稅籌劃開始與避稅節稅相分離,在此階段我國出現了第一部納稅籌劃專著《稅收籌劃》,由我國著名經濟學家唐翔編著,此書首次將避稅與納稅籌劃區分開來;2000年后納稅籌劃進入公開化階段,政府確立了納稅籌劃的法律地位,國家稅務總局在機關報《中國稅務報》開辟了納稅籌劃專欄,明確了納稅籌劃的積極意義。以此為契機,全國各高校、研究機構紛紛舉辦納稅籌劃培訓班,普及稅務知識。由于個人所得稅稅負的輕重直接關系到納稅人及家庭的凈收入,因此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成為納稅籌劃的重點。
2.2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的意義
(1)有助于納稅人實現利益最大化,維護自身利益。納稅義務人在不違反國家稅法的前提下,提出多個納稅方案,通過比對選擇稅負最少,對自己最有利的方案,一方面可以減少個人所得稅繳納的稅金,另一方面可以延遲現金流出的時間,從而獲得貨幣的時間價值,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實現經濟利益的最大化,這正是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要達到的最終目的。
(2)有助于納稅人增強納稅意識。納稅人意識包括三個層面:第一層面是納稅意識淡薄,納稅人通常采用偷稅、漏稅、抗稅等非法手段來減少誰進的繳納;第二階段是依法納稅,接受監督,此時運用的手段為合理避稅、節稅;第三個層面是運用稅法知識,采用合理的方法對個人所得進行籌劃,減少稅金的繳納,維護自身利益。因此,合理運用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是納稅人稅收意識增強的表現。
(3)有助于國家不斷完善稅收政策。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是針對稅法中尚未明確規定的行為及稅法中優惠政策而進行的,是納稅人對國家稅法以及有關稅收政策的反饋。充分利用納稅人納稅籌劃行為反饋來的信息,可以完善現行法律法規和改進有關稅收政策,進而可以不斷完善和健全我國的稅法和稅收制度。
3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的實施及注意事項
3.1將個人獲得的收益轉化為對企業的再投資
為了鼓勵企業與個人進行投資和再投資,國家規定對于企業的留存收益不再征收所得稅。因此,個人可以將購買股票、企業債券獲得的利息、分紅等收益留存在企業作為對企業的再投資。企業將這些投資以債券或股權的形式記到個人名下,這樣就可以有效的對個人所得進行納稅籌劃,既可以保護個人的利益,也對企業的發展產生推動作用。
3.2均衡納稅人的收入
個人所得稅通常采用超額累進稅率,納稅人的應稅所得越多,使用的稅率就越高,因此納稅人的平均稅率和實際有效稅率都可能提高。所以在納稅人收入總額既定的情況下,將收入均衡分攤到各個納稅期間,以避免收入大起大落增加納稅人的稅收負擔。
3.3延遲納稅時間
為了方便納稅人繳納稅金,個人所得稅規定了納稅期限,允許納稅人在規定時間內任意選擇時間繳納稅金。延遲納稅時間,可以在不減少納稅總量的前提下獲得貨幣的時間價值,有助于提高納稅人的資金使用率。
3.4利用公積金、保險優惠政策
根據國家相關規定,企業和個人按照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計提并向指定機構實際繳納支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養老金等,不計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個人領取以上保險、公積金時也是免征個人所得稅。單位可以充分利用上述政策,以當地政府規定的住房公積金、各類保險最高繳存比例為職工繳納公積金和保險,為職工建立長期儲備。
3.5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應以合法為前提
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是在對稅法體系進行認真比較分析后做出的納稅最優化選擇,它從形式到內容都是合法的,是受到稅法和稅收政策保護的。
3.6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具有風險性
由于我國經濟高速發展,稅法與稅收體制改革迅速,使得納稅籌劃帶有大量不確定性因素,有可能達不到預期效果。另外,稅法中比較模糊的概念有可能使稅務當局與納稅人的理解產生分歧。因此,在進行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時,不僅要掌握納稅籌劃的基本方法,還要了解征稅主體對納稅籌劃的認定和判斷。
4結語
1.1目前納稅籌劃應關注的問題
納稅籌劃是在保證國家利益和企業利益的同時,保證企業的利益及企業的發展。在充分利用國家政策時,目前應重點關注以下方面的納稅籌劃問題。
(1)企業改革面臨的納稅籌劃問題。企業隨著改制的發展,將成為獨立的法人主體,原來企業內部單位的有償結算收入將按政策繳納各項稅費,這無形中就會增加企業的納稅額。
(2)技術改造納稅籌劃。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相關文件規定,凡在我國境內投資于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的企業,其項目所需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從企業技術改造項目設備購置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企業可以選擇有利于自身的技術改造方式和設備購置的順序來進行納稅籌劃。
(3)籌資方式的籌劃。從財務管理的角度上講,企業的籌資方式從性質上劃分為負債籌資和權益籌資兩種方式。籌資方式的不同會形成納稅上的差異,我們要在不破壞資本結構的前提下,選擇適應于企業自身的籌資方式。
1.2企業納稅籌劃的必要性
(1)納稅籌劃是企業實現利潤最大化的必要措施之一。市場經濟是激烈競爭的經濟,經濟主體為了能夠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獲勝,在經濟社會中占有一席之地,必然采取各種合法措施來實現經濟利益的最大化。納稅籌劃就是實現經濟利益最大化的有力措施之一。隨著我國稅制的不斷完善,納稅支出已經成為企業的一項重要支出,如何優化納稅支出的納稅籌劃已成為現代企業財務管理的重要內容之一。
(2)納稅籌劃是企業發展的需要。提起納稅籌劃,不少人認為納稅籌劃就是犧牲國家利益謀取企業私利,這是一種錯誤觀點。納稅籌劃是企業發展的需要,在市場經濟體制下,依法納稅是每個企業承擔的責任和應盡的義務。有些企業為了減少本企業的負擔便打起了少繳稅的主意,但往往是事與愿違;有些企業又在不知不覺地多繳稅。這就使納稅籌劃逐漸獨立出來,并成為企業經濟活動中不可或缺的一種重要活動。
納稅籌劃是通過非違法的避稅行為和合法的節稅方案以及稅負轉嫁的方法達到盡可能減少納稅行為,從而達到少繳稅款的目的。也就是說,納稅籌劃是納稅人在熟知相關稅收法規的基礎上,在不違反國家稅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通過對籌資活動、投資活動、經營活動的科學安排,運用合理的方法和技巧達到規避或減輕稅負、最大化企業利益的行為。
企業利益最大化了,同時也就給國家帶來了應有的利益,兩者并不矛盾,是相互依存的兩個方面。沒有企業的利益,國家利益也會受到影響;同樣,企業不保證國家的利益也就沒有了長久生存、發展的空間。
(3)納稅籌劃要樹立守法意識和維護自身權利意識。納稅籌劃是企業合理、合法地對企業的納稅行為進行統籌規劃,以減少稅費支付,在不違反國家稅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運用合理的方法和技巧最大化企業利益,與偷稅、騙稅、抗稅和欠稅有著本質的區別。
使企業樹立維護自身權利的意識。我國《稅收征管法》制定的目的是“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范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由此可見,企業的規劃在合法的情況下,是受國家法律、法規保護的正當權益。也就是說,無論從企業的角度講還是從國家、政府即征稅方的角度講進行納稅籌劃都有其必要性。稅法對不同地區的收受差異,使企業在減輕自身負擔的同時自動調節地區間的經濟結構,充分體現了國家稅收的經濟杠桿作用。
2納稅籌劃方案
2.1增值稅中運輸收入繳納稅款的籌劃
由于承擔著運送供暖用煤等運輸業務,核算中存在著是否單獨經營的情況,如果將其納入增值稅混合銷售行為,會為企業帶來了一個籌劃空間。
如公司各單位年提供的外部運輸收入按3500萬元計算,購買汽車配件及發生的燃料費3100萬元。
(1)按非增值稅應稅項目計算繳納營業稅應發生稅費情況:
營業稅3500×3%=105萬元
城建稅105×7%=7.35萬元
教育費附加105×4%=4.2萬元
支付稅費合計116.55萬元
(2)按增值稅兼營行為處理發生稅費情況:
增值稅銷項稅額3500×17%=595萬元
增值稅進項稅額3100×17%=527萬元
城建稅(595-527)×7%=4.76萬元
教育費附加(595-527)×4%=2.72萬元
支付稅費合計75.48萬元
從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按兼營行為處理,企業少支付稅費41.07萬元,并且可以多抵扣稅款527萬元。
2.2所得稅的納稅籌劃空間
企業在年終預計年應納稅所得10.1萬元,年終決定向希望工程捐款0.1萬元。如不捐贈,企業所得稅率33%,稅后利潤6.77萬元;如果捐贈,企業所得稅率27%,稅后利潤7.3萬元;企業通過分析計算,這項捐贈給企業帶來0.5萬元的利潤。這里年終預計所得額就是經營中不確定的風險,企業在籌劃的同時要考慮化解各種風險的措施,以最大限度地保證企業的利益。
2.3利用銀行貸款的納稅籌劃空間
企業擬購買10000萬元的設備,以增加贏利,對投資企業內部有兩種不同意見,是利用10年積累的資金購買設備還是向銀行貸款。財務部門提供了兩種方案的納稅對比分析:
(1)用10年積累的10000萬元購買設備,投資收益期為10年,每年平均贏利為2000萬元。
該廠平均每年納所得稅2000×33%=660萬元,10年共納所得稅6600萬元。
(2)貸款10000萬元購買設備,年平均贏利仍為2000萬元,年利息支出150萬元,扣除利息后,企業每年贏利1850萬元。
這樣企業每年納所得稅1850×33%=610.5萬元,10年共納所得稅6105萬元。
顯然,企業以貸款方式進行投資有許多好處,可以提前進行所需要的投資活動以獲取更多的利潤,可以減少企業承擔的資金風險,減輕稅負。
(3)處置報廢固定資產的納稅籌劃。企業2007年已報廢固定資產凈殘值1500萬元,對這些固定資產是整體出售還是拆除后出售進行了分析。拆除后處置預計收入1200萬元,拆除費用55萬元。
按相關政策,企業不將固定資產拆除,直接銷售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288號)文件規定,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屬于貨物的固定資產,暫免繳納增值稅。
3納稅籌劃的建議方案
3.1技術改造納稅籌劃設計方案
(1)技術改造納稅籌劃的設計思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字(1999)290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審核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013號]文件規定,凡在我國境內投資于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的企業,其項目所需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從企業技術改造項目設備購置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按照規定,企業每一年度投資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不得超過該企業當年比設備購置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如果當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不足抵免時,未抵免的投資額可用以后年度企業比設備購置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延續抵免,但延續抵免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2)建議方案。①當年“新增稅款”大于后購置設備尚未抵免的金額時,則當同一技術改造項目分年度購置設備時,在同一抵免年度內,對以前年度分年度購置的設備應分別計算抵免額,即“先購置設備先抵免,后購置設備后抵免”,不影響抵免額。②當年“新增稅款”小后購置設備尚未抵免的金額時,則當計算后購置設備的抵免額時,因為本年度應納稅額已經抵免了先購置設備的抵免額,故“新增稅款”就有可能不足抵免后購置設備的應抵免額。這種情況下就要先比較先后購置設備抵免額的大小和可抵免剩余年限,再選擇是抵免先購置設備還是后購置設備抵免額。
3.2籌資方式的籌劃設計方案
《稅法》規定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不高于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
從財務管理的角度上講,企業的籌資方式從性質上劃分為負債籌資和權益籌資兩種方式。籌資方式的不同會形成納稅上的差異,按《稅法》規定,債務利息可從所得稅前扣除,而股利支出在所得稅后支付。兩者的差異導致了負債和權益資本對企業稅收成本和企業價值的不同影響。
從納稅籌劃的角度看,企業適度采取負債籌資比權益性籌資優越得多,企業負債增加,納稅支出減少,每股收益增大,企業價值增加。因此,在提高生產能力籌集資金上可以采取向銀行借款、發行企業債券、企業間相互融資等進行籌資。股份制煤炭企業還可以采取盡量減少權益性資本所占的比例等方式進行納稅籌劃,但要注意資金結構的合理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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