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一級幼兒園申報材料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關鍵詞】學前教育;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發展
2011年重慶市教委出臺了《關于開展普惠性幼兒園認定工作的通知》首次對普惠性幼兒園有了明確的界定。2012年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出臺了《關于印發重慶市江津區學前教育三年行動計劃實施意見的通知》,堅持以“政府主導、公益普惠、改革創新、高水平普及”為原則,全力推進學前教育三年行動計劃,努力加快本區學前教育的改革和發展,促進城鄉學前教育的均衡和公平,保證每個家庭和孩子平等接受學前教育的基本權利。
一、江津區幼兒園的現狀和突出問題
江津區現有各類各級幼兒園366所。其中教育部門辦園28所(含小學附設幼兒園),企業單位辦園5所,集體辦園25所,民辦園308所。鎮街政府所在地109所,鄉村257所。從數據中可以顯示出:公辦園和社會力量辦園比例嚴重不當。民辦園雖然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本地區,特別是農村地區的教育需求。但也普遍存在硬件條件落后,師資力量、保教水平較低的問題和矛盾。而要解決這些問題民辦園必須借著政府積極扶持民辦園發展的這股東風,識勢踏出幼兒園轉型之路,走向普惠性民辦幼兒園。
就目前情況而言,江津區民辦農村普惠性幼兒園突出問題在于一下幾點:
(1)班額較大,幼兒人均活動場地較小。
(2)設施設備落后,教玩具缺失。流動資金很少,不可能全部用于教玩具的添置上,并且在購買教玩具方面經驗不足,意識不強,不能很合理的購買。
(3)師資力量薄弱,教師流動性大。找老師難,留老師更難,教師流失尤其是優秀教師流失嚴重。
(4)缺乏專業管理。管理人員少,沒有專業、專職管理人員主持管理,存在管理漏洞,在處理問題和處理突發事件上,明顯經驗不足。
二、重慶市江津區關于發展農村民辦普惠性幼兒園的探索和思考
(一)規范管理,開展普惠性幼兒園認定工作
首先,江津區成立了以教委主要負責人為首的普惠性幼兒園工作認定小組。印發了《關于開展2012年度普惠性幼兒園認定工作的通知》(津教職成幼〔2012〕27號)。對申報資格,申報材料、申報程序、資金下達與管理,做出了明確的要求和解釋。截止2012年春節期間已有167所幼兒園通過認證。其中民辦園157所。公辦園3所、集體辦園6所、企業辦園1所。在所有通過認定的普惠性幼兒園中,位于農村地區的有126所,占總數的75%。從以上數據可以看出政府政策對于民辦園和農村幼兒園的扶持和關注,也看出江津政府努力構建“廣覆蓋、保基本、有質量”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力,解決“入園難,入園貴”的決心。
(二)加大財政投入,健全撥款機制和資助制度
(1)在《關于印發重慶市江津區學前教育三年行動計劃實施意見的通知》中對普惠性幼兒園享受生均公用經費補貼做出明確說明:凡被認定為普惠性幼兒園且符合辦園條件的幼兒園,均可享受生均公用經費補貼。補助標準為民辦幼兒園每生每年400元、企事業單位舉辦的幼兒園每生每年300元、公辦幼兒園每生每年200元。
(2)2012年,江津區教育委員重慶市江津區教育委員會出臺了《關于申報2012年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等級提升獎勵的通知》,通知對擬對通過2012年等級幼兒園認定,提升等級的普惠性民辦幼兒園進行獎勵:三級園(認定為三級園的時間在三年以上)提升為二級園的普惠性幼兒園,可獲得一次性獎勵資金0.5萬元(只能用于改善設施設備)。二級園(認定為二級園的時間在兩年以上)提升為一級園的普惠性幼兒園,可獲得一次性獎勵資金1萬元(只能用于改善設施設備)。
(3)2012年11月13日,根據江津區財政局下達的采購任務通知,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政府網公開了《江津區普惠性幼兒園教、玩具采購公告》,公告對招標內容、資金來源、投標人資格要求、投標保證金、投標有關規定及聯系方式做出了明確的說明和要求。
三、整合教育資源,提升師資水平
(1)提高教師業務水平,穩定民辦園師資隊伍。首先構建學前教育從業人員培訓基地。以重慶師范大學、重慶第二師范學院(重慶學前教育學院)、江津師范進修學校、重慶工商學校和幾江幼兒園的現有資源優勢為依托,構建學前教育從業人員培訓基地,對幼兒園園長、骨干教師、保育人員、轉崗的中小學富余教師、新任幼兒教師等實施培訓,全面提升幼兒園教育保育人員的工作能力。從2012年起,每年對300名保育人員進行為期15天的保育工作培訓,對300名幼兒教師進行為期7天的幼兒教師培訓,對50名園長進行為期7天的業務能力提升培訓,對50名轉崗的中小學富余教師、新任幼兒教師進行為期7天的業務培訓;此外,每年將對各鎮街幼教專干進行為期7天的業務管理和規范辦園培訓。
(2)整合教育資源,公辦、民辦協調發展。2013年2月,江津區教委聯合江津區財政局開展《重慶市江津區教育委員會 重慶市江津區財政局關于開展2013年公民辦幼兒園“手拉手”助發展活動的通知》(津教發〔2012〕29號)。通過一所公辦幼兒園(二級園以上)“手拉手”幫扶一所民辦幼兒園,互助發展。公辦幼兒園可通過互派師資、干部掛職、教師培訓、資源共享、助理管理、結對教研、專業引導等形式幫助民辦幼兒迅速提高規范辦園和科學保教水平。對于通過公民辦幼兒園“手拉手”互助發展活動,使民辦幼兒園質量大幅度提升、辦學條件極大改善的公辦幼兒園予以一次性獎勵2萬元(只能用于添置教玩具)。
江津區歷來重視幼兒教育的發展,上世紀就是年代曾獲國家教育授予的“全國幼兒工作先進縣”殊榮。截止現在全區幼兒專職教師1557人,保育員973人。全區學前一年入園率96%;學前兩年入園率93%;學前三年入園率91%,處于全國領先位置。目前江津區幼兒教育的目標和任務是落實國家和市、區學前教育“三年行動計劃”,擴大學前教育資源,促進各級各類幼兒園協調發展,努力構建“保基本、覆蓋廣、有質量”的學前教育公共體系。
參考文獻:
[1] 重慶市江津區財政局關于開展2013年公民辦幼兒園“手拉手”互助發展活動的通知[E].重慶市江津區教育委員會.津教發〔2012〕29號
[2]《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學前教育發展的通知》[E].渝府發.〔2011〕46號
[3]《重慶市江津區學前教育三年行動計劃實施意見》[E].江津府辦發.2005〔2012〕402號
[4]重慶市江津區教育委員會.關于申報2012年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等級提升獎勵的通知.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政府網.[2012-11-14].http://
[5]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重慶市江津區學前教育三年行動計劃實施意見的通知[E].江津府辦發.〔2012〕402號
[6]關于開展2013年度普惠性幼兒園認定工作的通知[E].重慶市江津區教育委員會 重慶市江津區財政局.津教發〔2013〕127號
作者簡介:
粟靖堯(1987~)女,重慶江津人,重慶市江津區實驗幼兒園教師,學士。
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發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的制定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經濟適用住房是指享受國家優惠政策,向城鎮中低收入家庭出售按標準建設的普通住宅(含安居、廣廈工程住房,解困、解危、統建住房)。
第四條、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并實行分級管理。省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房改部門負責全省范圍內的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的管理、監督、指導工作,制定全省統一的價格管理辦法。省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直房改部門審核在榕省屬單位、中央及外省市駐榕單位的經濟適用住房基準價格;市、縣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政府房改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范圍內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的管理、監督、指導工作,負責審核本級行政區域內的經濟適用住房基準價格。
第五條、經濟適用住房基準價格由下列項目構成:
一、征地和拆遷補償費
指按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征用土地和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各項費用。
(一)征地費用構成是:1.土地補償費;2.青苗補償費;3.勞動力安置補償費;4.地面附屬物補償費;5.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6.耕地占用稅;7.征地管理費等項實際發生的費用。
(二)房屋拆遷安置補償費用構成是:1.安置被拆遷戶所需房屋的建造或購買費用(扣除被拆遷戶應繳納的費用);2.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作價補償金額;3.被拆遷人搬家補助費;4.臨時安置補助費;5.被拆遷單位合法的停產停業期間損失補助費;6.房屋拆遷管理費。以上各項作價標準,結算辦法和費用標準等均按《福建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的規定和各地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
(一)勘察費,包括水文及工程地質勘察費,按不高于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布的工程勘察收費標準執行。
(二)設計費,指住宅施工圖設計、建筑規劃、驗線測點等實際發生的費用;按不高于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布的城市規劃設計收費標準執行。
(三)前期工程費,主要指為住宅區三通(通路、通電、通水)一平(平整土地)實際發生的費用。
三、建筑安裝工程費
指房屋主體部分的土建(含樁基、地下室、結構初裝修)、水電設備安裝、通訊、電視線路(含天線)、消防、煤氣管道、電梯設備安裝及附屬工程等費用。建筑安裝工程費按有權部門批準的施工預(決)算標準計算。
上述各項費用按三級或四級施工企業的取費標準測算。
四、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
由基礎設施建設費和非營業性公共配套設施建設費組成。
(一)基礎設施建設費,指住宅區規劃紅線以內的各種公共管線和道路工程費用。包括住宅區內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污、通訊、照明、綠化、環衛等設施建設費用。
(二)非營業性公共配套設施建設費,指為住宅區服務的獨立的非營業性配套設施建設費用。包括根據城市建設總體規劃要求,列入住宅區施工圖預算項目的幼兒園、住宅區管理用房、公共停車場(棚)、派出所用房、居委會用房、配電水泵消防房、公廁、垃圾轉運站、藝術雕塑等建設費用。
上述費用按有權機關批準的城市規劃定額指標和詳細規劃施工圖預(決)算造價,按實際可售住宅建筑面積所占比重分攤計入。
五、管理費
指開發經營單位在開發經濟適用住房期間發生的各項組織管理費用。包括工資、辦公費、正常合理的銷售費用等項支出的實際發生費用。但最高不得突破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規定費用之和為基數的2%。
六、貸款利息
指開發經營單位在開發經濟適用住房期間,為籌措建設資金而發生的貸款利息支出。貸款利息根據所在地商業銀行提供的本地區不同類型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占用貸款的平均比例、平均利率、平均周期和開發項目的具體情況,由當地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改部門共同研究確定。
七、稅金
指依據國家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繳納的和國家規定不能減免的相關稅收。稅金依照國家規定的稅目和稅率計算。
稅金減免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八、利潤指開發經營單位開發經濟適用住房的合理純收入。按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規定費用之和為基數的3%以下確定。
第六條、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中涉及的收費,必須按法定收費主管部門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各種名目收取費用。
收費減免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減免后的合法收費計入經濟適用住房基準價格。
第七條、下列費用不得計入經濟適用住房價格:
一、超過土地出讓合同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而被征收的土地閑置費和土地增值費以及規定以外的有關稅費;
二、已計入開發項目成本中的建設用地、建筑物、構筑物、配套設施以市場價出售、轉讓、出租或留作它用的,必須沖減相應成本;
三、住宅區內營業性用房和設施的建設費用;
四、開發經營單位留用的辦公用房、自己經營的房屋的建筑、安裝費用及應分攤的各種費用;
五、非住宅區的公共建筑的建設費用;
六、對社會公益事業的各項集資、贊助、捐贈以及其它各種與開發經營無關的費用;
七、各種賠償金、違約金、滯納金和罰款;
八、其他按規定不得計入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的費用。
第八條、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按不同建設項目分別確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房改部門應按照當地經濟適用住房開發的社會平均成本并結合企業的個別成本,加上法定利潤和稅金核定基準價格;開發企業可在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房改部門核定的基準價格基礎上和指導價格規定的幅度內,根據市場供求情況自行確定銷售價格,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的浮動幅度控制在基準價格的±3%。
第九條、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計算公式:
基準價格=(總成本-經營性用房應攤成本+利潤+稅金)÷實際可售住宅建筑面積
住宅銷售價格=基準價格×(1±價格浮動率)×(1±層次系數±朝向系數)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指社會平均成本結合個別成本。
第十條、按本辦法規定的價格構成項目和作價辦法制定的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價格,是政府指導價格,即某幢或開發項目經濟適用住房的平均價格。單套住宅價格應以基準價格為基礎,加上樓層、朝向差價。樓層、朝向差價按整幢增減的代數和為零的原則按第四條分級管理規定,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改部門確定,報上一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房改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開發經營單位應在主體工程完工前,持本辦法規定的價格申報材料一式四份,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申報住房的基準價格;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改部門審核;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行文執行。經濟適用住房基準價格申報材料主要有:
一、經濟適用住房基準價格申報表。
二、經濟適用住房基準價格構成項目審核表。
三、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立項批文及投資、用地、規劃、施工許可證復印件。
四、建筑安裝工程預(決)算書及工程發包合同復印件。
五、征地拆遷補償費證明材料。
(一)當地政府制定的經濟適用住房征地拆遷補償費標準的文件。
(二)當地主建住宅區開發經營單位出具的征地拆遷費用有關資料和原始憑證復印件。
(三)當地土地局出具的征地拆遷補償費證明。
六、主要開發經營單位出具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住宅小區基礎設施配套費預(決)算證明及原始憑證。
七、建筑安裝工程費證明材料由主要開發經營單位出具土建(含樁基、地下室)工程費、水電設備安裝工程費(含結構初裝修)預(決)算結果證明。
八、貸款銀行出具貸款和同期貸款利息的證明。
九、當地稅務部門出具其它稅收的證明(政府未能減免的稅)。
第十二條、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應當在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場所顯著位置公布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房改部門審批的基準價格和價格浮動幅度批準文件,自覺接受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購房者的監督。
第十三條、經濟適用住房的明碼標價應以掛牌或售房說明書等形式公開標示以下內容:
一、每套住房的座落位置、結構、形狀、面積、朝向、樓層、售價、付款方式;
二、房價中代收代付的行政性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三、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房改部門規定的其他必須標示的內容。
第十四條、凡違反本辦法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當地或上一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福建省價格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不執行規定的計價原則、計價范圍和計價辦法的;
二、越權定價和擅自提價的;
三、不按規定如實申報經濟適用住房定價成本的;
四、虛報、瞞報、故意漏報計價基礎數據和證明材料的;
五、擅自向經濟適用住房攤派、收費的行為:
六、不按規定實行明碼標價或者使用虛假或不規范的標價手段蒙騙購房者的;
七、采取欺詐手段重復收取已計入房價的各項費用的;
八、違反代收代付費用征收規定,牟取非法利益的;
九、拒不執行價格報批備案規定的;
十、其它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十五條、實行住房貨幣分配后,為便于各級政府確定個人住房補貼標準,市、縣的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價格,由市縣房改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按本辦法規定的八項因素共同測算,經市縣房改部門綜合平衡后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每年公布一次。
第十六條、各地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的具體實施細則,以前有關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政策和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均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