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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發明專利申請書范文

        發明專利申請書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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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明專利申請書

        第1篇:發明專利申請書范文

            對說明書中有附圖的,應按下列要求制作:

            一、發明、實用新型的幾幅圖,可以繪制在一張圖紙上,并準確標明“圖1,圖2……”序號;

            二、附圖的大小及清晰度。如果將該圖縮小到原圖的三分之二大小時,能保證清晰地分辯出圖中的各個細節;

            三、不得出現的附圖。凡在發明、實用新型說明書中沒有提到的附圖標記不得在附圖中出現,同時附圖中未出現的附圖標記不得在說明書文字部分中提及;

        第2篇:發明專利申請書范文

        為保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貫徹執行,保護專利權人、發明創造人及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現將《天津市專利糾紛調處辦法》予以頒布,望遵照執行。

        本辦法自一九八七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天津市專利糾紛調處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有效調處專利糾紛,保護專利權人、發明創造人及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天津市專利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專利局)是本市專利管理機關,依法對專利糾紛或爭議進行調處。

        第三條  市專利局調處糾紛或爭議,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著重調解,調解無效的,應及時作出處理。

        第四條  市專利局調處專利糾紛或爭議實行一次終結制度。

        第二章  受理與調處

        第五條  市專利局受理下列專利糾紛或爭議:

        (一)專利侵權糾紛;

        (二)專利權授予后,關于自發明專利申請公布或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公告至取得專利權期間,發生的使用發明創造費用的糾紛;

        (三)發明人或設計人與其所在單位對其發明創造是否屬于職務發明創造的爭議;

        (四)發明人或設計人與其所在單位對其職務發明創造是否提出專利申請的爭議。

        第六條  向市專利局提出調處請求,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請求人必須是與專利糾紛或爭議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單位或個人;

        (二)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一)、(二)項規定的糾紛,且侵權行為發生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又未向人民法院起訴的;

        (三)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三)、(四)項規定的爭議,且發明人或設計人所在單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又未經上級主管部門處理的;

        (四)專利侵權糾紛,自專權人或利害關系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侵權行為之日起,未超過兩年的。

        第七條  請求調處專利糾紛或爭議,應當遞交申請書和專利證書,并按照被請求人數提交申請書副本。

        申請書應寫明下列內容:

        (一)請求人姓名或名稱、地址,代表人姓名、職務;

        (二)被請求人姓名或名稱、地址,代表人姓名、職務;

        (三)請求調處的要求、事實和理由;

        (四)有關證據及證人的姓名和地址。

        第八條  市專利局接到申請書后,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在十日內立案受理,并通知請求人預交調處費;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在十日內通知請求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第九條  市專利局受理案件后,應在五日內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請求人。被請求人收到申請書副本后,應在十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被請求人沒有按時或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市專利局處理。

        第十條  調處工作由市專利局委派調處小組進行。

        第十一條  調處的原則、程序,除依本辦法規定執行外,并應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有關回避、取證、缺席審判等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愿,不得強迫。

        協議內容不得違背法律、法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  調解達成協議,應制作調解書。

        調解書應寫明下列內容:

        (一)當事人姓名或名稱、地址,代表人和人的姓名、職務;

        (二)查明的事實和認定的責任;

        (三)協議的內容;

        (四)調處費的負擔。

        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調解書和調解筆錄由當事人、承辦人署名,并加蓋市專利局印章。

        第十四條  調解達成協議后,當事人必須執行。

        第十五條  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市專利局有權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賠償損失,并應作出處理決定。

        處理決定書應寫明以下內容:

        (一)請求人和被請求人的姓名或名稱、地址,代表人和人姓名、職務;

        (二)請求的目的及認定的事實和理由;

        (三)處理決定;

        (四)調處費的負擔。

        處理決定書由承辦人署名,并加蓋市專利局印章。

        第十六條  當事人對市專利局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章  調  處  費

        第十七條  市專利局調處專利糾紛或爭議,應收取調處費。收費標準為:

        (一)無賠償損失的爭議,每件十元;

        (二)要求賠償損失的糾紛,按照糾紛財產的標的金額收費。一千元以下(含一千元)的,收二十元;超過一千元的,其超過一千元至五萬元的部分,按0.6%收費;其超過五萬元至五十萬元的部分,按0.36%收費;其超過五十萬元以上的部分,按0.15%收費。

        第十八條  調處費由請求人預交,調處終結后,調處費依責任由一方或雙方負擔。

        請求人在立案后要求撤回申請的,無賠償損失爭議的費用不再退回。要求賠償損失的糾紛,每件收二十元,其余部分予以退回。

        第十九條  調處費的支付,企業單位從稅后留利或利潤留成中列支;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從預算外資金或經費包干結余中列支。

        第四章  附  則

        第3篇:發明專利申請書范文

        知識產權是基于創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業標記依法產生的權利的統稱。就科技成果為客體的知識產權而言,它是專利權、植物新品種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計算機軟件版權和技術秘密權的統稱,其實質是法律賦予權利人對科技成果在一定期間內(技術秘密權除外)獨占支配,禁止他人擅自利用的壟斷權利。所謂科技成果的知識產權化,是指科研項目在立項、實施的過程中應當明確項目成果是否適用知識產權保護,對于適用知識產權保護的科技成果,在完成的同時應當明確采取何種知識產權保護形式并給予相應的落實;它不僅關注科技成果向知識產權轉化的結果,而且關注科技成果向知識產權轉化的過程。

        1.科技成果知識產權化及其研究的意義

        長期以來,無論是政府還是科技人員都十分重視科技成果的應用轉化,1996年國家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預以支持,相關的理論研究也比較多,在農業領域,國家甚至制定了專門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并設有專門培養碩士研究生的農技推廣專業。相對而言,科技成果的知識產權化問題,尚未引起特別的重視。

        科技成果知識產權化的意義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是自主創新發揮積極作用的必要條件。“自主創新”是科技發展十六字方針的核心,在科學意義上,旨在強調國家有能力持續不斷地造出新的科技成果;在經濟社會發展意義上,旨在強調這些科技成果能夠支撐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有助于我國綜合國力的提高并領先世界,這既是我國科技進步的根本任務,也是自主創新發揮積極作用的本質所在;但從法律意義上看,自主創新的積極作用,有賴于這些科技成果的內容僅為我所掌控,或他人雖知曉但我有排他使用權,前者是技術秘密權的特征,后者是專利權等知識產權特征。

        2)是一切科技投資獲得回報的基本保障。科技研究一般分為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試驗發展三部分。基礎研究在戰略上屬于引領未來,但在科學上僅服務于應用研究和試驗發展;能直接應用于生產的只能是后兩類研究的成果。包括基礎研究在內的一切科技投資,獲得回報的最終源泉,都是后兩類研究成果在生產上壟斷應用所產生的高額利潤。也正如此,受利益驅動我國每年全社會投入的R&D經費,后兩類研究占絕大部分,比如2004年應用研究和試驗發展經費所占比重分別為20.4%和73.4%,而基礎研究僅占6.0%,這也是歷年來達到的最高比例。但應該看到,科技成果的壟斷應用須以這些成果已取得知識產權為基本保障。我們這方面有過深刻教訓,萬燕VCD事件和近幾年DVD專利費事件從正反兩個方面充分說明了,科技投資欲取到經濟上的回報,最終成果必須知識產權化。

        3)是提高科技投資效益和科技成果創新高度的有力措施。應用研究和試驗發展的投資效益及其成果的創新高度,以發明專利授予量及其比例最有指標意義。

        據國家公布的科技統計數據顯示,2004年全年共取得省部級以上科技成果31720項(基礎理論成果2839項,應用技術成果27363項,(基礎理論成果2839項,應用技術成果27363項,軟科學成果1518項)。其中,發明專利授權量為2865項,僅占登記成果總數的9.0%,占應用技術成果也不到10.5%。由于為這些登記成果計投入累計投入資金達11253.4億元,相當于平均投入3.93億元才能產生一件發明專利。加之我國R&D經費歷年來94.0%以上被用于應用研究和試驗發展,可見我國科技投資的效益不高,成果的知識產權化程度低。

        2004年國家知識產權局全年授予的專利為190238件,國內和國外的授予量分別為151382件和38910件,所占比例程度高的發明專利只有18241件,不到12.1%,而在國外的專利中發明件,比例高達80.0%。從全年總的發明專利授予量看,國內也只占37.0%,國外高達63.0%。而且國內與國外的這種差距,多年來一直如此。這些數據充分顯示了我國科技成果創新程度不高。

        識產權的取得均須具備一定的條件,不同種類的知識產權還存在一定的差別,比如專利均以實用性、創造性、新穎性為實質要件。實用性意味著獲得專利的發明創造不能是一種純理論的方案,它必須能夠在實際中得到應用,并能生產積極的效果,而這正是一切科學研究的最終目的;在創造性上發明專利比實用新型專利要求更高,須“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新穎性要求申請專利的技術不能與已有技術中的內容一模一樣,它以技術是否已經公開為判斷標準,但又以技術完全公開為獲得專利的前提。因此,在應用研究和試驗發展項目的立項之初,將科研成果是否采用知識產權保護措施、采用何種知識產權等,作為評判是否給與立項、資助科研經費數額的參考標準之一,并可以通過強行專利檢索制度,排除內容雷同項目的立項,避免不必要的投資浪費;課題完成后,可直接借用成果實際采用的知識產權形式,作為成果創新高度的衡量標準之一。促使科研成果的知識產權化,無疑有助于科技投資效益和科技成果創新高度的提高。

        值得注意的是,促使科技成果的知識產權化,并對此進行研究,不意味任何科研項目的成果,包括應用研究和試驗發展的成果,都必須有知識產權化的結果,其目的旨在通過促使科技成果知識產權化的過程,提高科技投資的效益和科技成果的創新高度,辨別科技意義上的成果與法律意義上成果的區別,為科技投資獲得回報,自主創新發揮積極作用創造必要條件。

        2.造成科技成果知識產權化程度低的原因

        造成科技成果知識產權化程度低的原因有很多,人們可以從不同的角度加以分析,但根本原因還在于制度上的缺陷。

        1)科技成果知識產權化未成為應用研究和試驗發展項目立項、驗收、評價的強制標準。

        不將成果知識產權化作為科研立項的強制評審標準,在我國由來已久。比如,從2003年5月1日開始執行的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項目管理辦法》及所附的《教育科學技術研究項目申請書》,就沒有將項目成果知識產權化列為教育部立項的評審標準,自然它也不會成為項目驗收、評價的強制標準。

        根據教育部制定的《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項目結題(驗收)報告》標準格式,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項目結題驗收及評估標準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①研究取得的成果(受資助項目數、被引用次數、收錄論文期刊的影響因子分別是多少、專利申報和獲獎情況);②成果轉化情況,取得的經濟、社會效益、(附證明材料);③該項目的人才培養情況。將“成果轉化取得的經濟、社會效益”作為項目驗收的評價標準,無疑是正確的,因為它是一切科學研究的根本目的。在教育界,“項目的人才培養情況”比“成果轉化情況”相對容易得分,實務中最核心的標準還是“研究取得的成果”,但其中“受資助項目數、被引用次數、收錄論文期刊的影響因子”最為重要。這就是人們為什么熱衷于的原因之一。

        盡管國家科技部《關于加強國家科技計劃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的規定》(國科發政字[2003]94號)第四條明確規定:“申請國家科技計劃項目應當在項目建議書中寫明項目擬達到的知識產權目標,包括通過研究開發所能獲取的知識產權的類型、數量及其獲得的階段,并附知識產權檢索分析依據。”但從國家高技術研究發展計劃(863計劃)《課題申請書》、很難看出成果知識產權化已作為立項的強制評審標準,因為該《課題申請書》中的“成果提供形式”列舉了9種:發明專利、新產品(或農業新品種)、新裝置、新材料、新工藝(或新方法、新模式)、計算機軟件、技術標準、論文論著和其它,將“發明專利”與“新產品、新裝置、新材料、新工藝”并列在一起,是否意味著后者的創造性不高,不準備申請專利或當作技術秘密處理,還是無需明確知識產權的保護形式。其實質是混淆了科學意義上的成果和法律意義上成果的區別,“成果提供形式”中的成果仍是科學意義上的概念。另外,也看不出采用不同的知識產權成果形式在立項、獲得經費等方面有何不同。更重要的是,倘若申請人在申請書中也明確了將采取某種知識產權化的成果形式,比如發明的形式,但科技部制定的〈國家高技術研究發展計劃(863計劃)課題任務合同書〉,并未規定預期成果目標不能實現時項目負責人應當承擔何種責任。從法律上講,合同以約定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為主要內容,但缺乏違約責任作保障的合同義務是無意義的。

        863計劃項目的驗收及評價標準,從〈863計劃課題驗收專家評議表〉可以看出:“技術指標”和“成果水平”是核心,其中前者又以是否達到合同規定的技術指標為衡量標準,由于863計劃“課題申請書”中的“成果提供形式”混淆了科學技術意義上的成果形式和法律意義上的成果形式,因此科技成果知識產權也沒有成為863計劃項目結題驗收及評價的標準。

        2)在有關個人利益的制度設計上科研成果知識產權化幾乎沒有作用。

        以現行的〈安徽省高等學校教授任取資格考評標準〉為例,教授資格評審的三角標準為“學歷”“科研”、“論文論著”三方面。

        “科研”條款設計了8項,與科技領域有關的有6項,須具備其中的一項:“①獲省、部級四等獎以上的技術負責人或獲廳、局級二等獎的課題第一二完成人。②作為主要骨干參加1項以上省級科研項目,或獲科研經費每人年均0.5萬元以上。③完成省、部級以上重點攻關課題,或是工程項目的主要技術負責人、設計人,并且該項目經有關專家鑒定已產生較好社會經濟效益;或科研成果經省主管部門組織鑒定達國內先進水平。④在科技開發、科技推廣、科技服務方面解決了難度較大的技術問題,經省主管部門組織鑒定認為有較高水平,并產生較好的社會經濟效益。⑤獲得1項以上國家發明專利或2項以上實用新型專利,并產生較好的社會經濟效益。⑥創建新的學科領域,填補省內空白。”在該6項中有1項要求成果獲獎勵,有4項要求成果取得良好的社會經濟效益或達到國內先進水平或填補省內空白,還有1項僅要求作為主要骨干參加了省級科研項目,是否完成或成果如何無關緊要,此為最低要求。在這6項中有1項涉及到科研成果知識產權化問題,但它又以“產生較好的社會經濟效益”為必要條件

        “論文論著”條款設計了10項,須具備其中的一項。最基本的兩項是①在省級以上學術刊物上發表專題學術論文6篇以上,其中在國家級重點期刊上發表2篇以上。代表作經同等專家鑒定達到教授學術水平。②公開出版10萬字以上的學術專著1部,如系合著,本人撰寫不少于10萬字,且在國家級重點期刊上發表專題學術論文2篇以上,代表作經同行專家鑒定達到教授學術水平。另外,有3項涉及到:成果獲獎可以降低論文的要求,但無關成果的知識產權化問題。

        顯然,在安徽省教授資格評審中,獲得省級科研項目或成果獲獎,并最為重要,為不可缺少的必要條件。這就是現實中人們為何積極申報項目或熱衷于申報獎勵、重視,忽視知識產權化問題的原因之一。相對而言,企業出于搶占市場考慮,其科技成果的知識產權化程度肯定比高校、獨立科研機構高。如前文提到的2004年全國取得的31720項省部級以上科技成果中,其有發明專利授權量2865項,其中企業(含科研轉型企業)發明專利授權量最多,占49.7%(1424件);大專院校次之,占24.4%(699件);獨立科研機構占19.9%(570件)。如果同它們完成的科技成果總數比較,企業發明專利授權量所占的比例也最高,為13.8%,大專院校和獨立科研機構分別為10.2%、8.3%,但這還不包括企業有大量的實用新型專利。

        3)過高的申請和維持知識產權的費用也是科技成果知識產權化的一大障礙。

        在科技成果為客體的知識產權,從取得的程序看,可以分為4類,一是由特定國家行政機關審批而取得,如發明專利權、植物新品種權,二是向特定軍事家行政機關申請登記(非審批)而取得,如實用新型專利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三是由權利人自己采取保密措施而取得并維持,如技術秘密權,四是自成果完成之日自動取得,如計算機軟件版權。在這些知識產權中又以發明專利權最為常態。

        以發明專利權為例,有關發明專利申請的費用共有17種,其中絕大部分由申請人承擔。根據《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調整專利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價格[2000]2441號)(以下簡稱《通知》的規定,該17種費用具體為:申請費(900元)、文件印刷費((50元)、說明書附加費(從第31頁起50元,從第301頁起100元)、權利要求附加費(從第11項起150元)、優先權要求費(每項80元)、審查費(2500元)、維持費(每年300元)、復審費(1000元)、著錄事項變更手續費(發明人、申請人、專利權人變更200元,專利機構、人委托關系變更50元)、恢復權利請求費(1000元)、無效宣告請示費(3000元)、強制許可請求費(300元)、強制許可使用裁決請求費(300元)、延長費(第一次長期請求費300元,再次延長期請求費2000元)、中止程序請求費(600元)、登記印刷費(250元)、印花費(5元)。在這17種費用中,任何一個申請案都不可少的有6種,高達5000元。

        發明專利權取得后,繳納年費是權利人的一項法律義務,《通知》所確定的年費標準是:第1-3年900元,第4-6年1200元,第7-9年2000元,第10-12年4000元,第13-15年6000元,第16-20年8000元。

        3.提高科技成果知識產權化程度的措施

        1)應將科技成果知識產權化納入應用研究和試驗發展項目立項、驗收的強制評估標準。

        首先,應當樹立科研成果有科學技術意義上的成果與法律意義上成果的區別意識,不能將兩者混為一談。法律意義上的成果就是已知識產權化的成果。因此,應將科技成果知識產權化作為一項有別于科學意義上的獨立指標,納入科研項目立項、驗收的評審標準。

        其次,應將科技成果知識產權化作為一項強制的標準納入基礎研究之外的科研項目立項,驗收的評審過程中。這意味著應用研究或實驗發展項目,都不能回避知識產權化問題。當然,強調科技成果知識產權化作為一項強制標準,并不是說任何一個應用研究或實驗發展項目的成果都必須確保知識產權化。它旨在強調成果能知識產權化的項目要明確采用何種知識產權保護形式,項目成果不能知識產權化的,原因又是什么,另外,由于不同的知識產權形式對成果的創造性要求不同,投資者應當將其作為確定科研經費的標準之一。

        再次,應采用法律的形式確保成為強制評審標準。這不僅要求項目的“申請書”、“驗收報告”有明確的成果知識產權化要求,而且要將成果知識產權化的承諾作為項目完成人的法律義務,并在合同書或任務書中明確違反該項義務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最后,應當吸納知識產權法專家參與科研項目的立項、驗收的評審工作。《科學技術評價辦法》(國科發基字[2003]308號)第18條規定:“建立健全評價專家庫。評價專家庫應包括來自研究與發展機構、大學、企業等單位的科學技術專家、經濟學家和管理專家等。并應當根據科學技術的發展趨勢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及時更新。”本文認為,吸納經濟學家和管理專家參與項目的評價是非常正確的,但將法律專家排除在外不恰當。

        2)有關個人利益的制度應當充分肯定成果知識產權化的作用和地位。

        大學和獨立科研機構中的教師、研究人員,限于自身的觀念、能力以及資金,他們一般不會通過創辦企業的方式來利用自己的研究成果,并以此獲得個人的利益。他們中的絕大多數人承擔科研項目所獲得的利益,主要表現以下方式:①在科研經費中能報銷一部分個人家庭生活支出,如電話費。無論采取多么嚴格的會計核算措施,這都是不可避免的。②按項目管理單位內部規定的比例提取一定的科研經費作為項目承擔人的獎勵。這早已是一個普遍而公開的秘密。也正如此,科技部為了制止這一現象,了《關于嚴肅財經紀律規范國家科技計劃課題經費使用和加強監管的通知》(國科發財字(2005)462號)。③科研成果獲得政府或單位獎勵。這種獎勵包括榮譽稱號和一定數額獎金兩方面的利益。④并因此產生一系列的間接利益。科研成果多表現為論文形式,表述具體科研項目成果的論文也容易發明。論文的發表又可進一步為科研成果獲獎、申報新的科研項目創造良好的基礎。另外,論文的數量和質量也是許多大學給付年終獎的重要標準。但論文最重要的間接利益表現在職稱的評定上,職稱的晉升會直接導致工資、津貼的提高,同時反過來又有助于新科研項目以及碩士、博士導師資格的獲得。相反,根據現行的制度科研成果知識產權化并不能為人們帶來明顯的直接或間接利益。總之,有必要修改現行的制度,發揮成果產權化在個人利益,比如職稱的評定、年終獎等級、科研項目的申報等方面上有切實作用。

        第4篇:發明專利申請書范文

        “入托了。”

        近來,類似的對話成了大足區五金工業園區里企業老板之間流行的問候語。

        這種現象源于重慶針對中小企業推行的知識產權托管服務模式。

        發展之殤

        2007年3月的一天,重慶華浩冶煉有限公司董事長辦公室。

        “什么?我們成了被告,說我們侵犯專利權。那原本就是屬于我們的技術!”董事長王緒其拍著桌子怒吼。

        原來,華浩公司的一名下崗職工開了一家粉沫廠,在把華浩公司生產有色金屬粉末產品的技術申請了專利后,反過來狀告華浩公司侵犯他的專利權。

        官司輸了,華浩公司為此賠付了38萬元。

        “這感覺,就像自己的娃兒被別人抱起跑了不說,自己還被捅了一刀,真是身心俱損。”站在綦江區三江鎮的山頭上,俯瞰依三江河而建的原重慶冶煉廠整個廠區,王緒其心中不禁生出一陣悲涼。

        在重慶,吃過專利虧的,并不只是華浩公司一家。

        “渝企的知識產權意識曾經一度低得可怕。”重慶市知識產權局局長袁杰一聲嘆息。時至今日,仍有不少企業抱著“酒香不怕巷子深”的老觀念,重生產、輕創牌。所以,企業的核心技術被競爭對手搶先獲得專利授權的事件幾乎每年都有。

        2007年的侵權案,給了王緒其一個教訓:企業必須重視專利保護。

        然而,王緒其也有說不出的苦衷。

        我國目前有超過65%的發明專利和超過80%的新產品都來自中小企業。然而,絕大多數的中小企業卻沒有知識產權部門。

        目前,企業向國家專利局申請專利,除了要提交申請書、專利說明書等一攬子文件外,申請的時間也得八個月至兩年不等。此外,企業的知識產權要進行轉讓、評估時,必須找相應的中介機構操作,但目前社會上此類機構太少,且良莠不齊。對于普遍缺乏信息和專利管理人才的中小型企業來說,這些情況就像一道道門檻,阻礙著企業的發展。

        誰能幫助中小企業越過這一道道門檻?

        企業“入托”

        2009年2月的一天,大足工業園區鄧氏廚具制造有限公司。

        “總經理,專利申請的專業性很強,我們聘請一位員工專門從事專利的申請工作吧。”助理向總經理鄧修建匯報。

        “我們一年申請的專利最多幾件,有時一年都沒有專利可申請,要是招聘一個員工,一年成本就得多出好幾萬元,耗不起。”坐在靠背椅上的鄧修建思考片刻后說。

        鄧氏廚具制造有限公司面臨的問題,是重慶眾多中小企業的一個縮影。

        “企業沒有知識產權就沒有未來,我們必須突破中小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管理難這個瓶頸。”2011年,重慶市知識產權局的領導開始思考如何破解這個難題。

        此時,國家知識產權局聯合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共同了《中小企業集聚區知識產權托管工作指南》,在全國范圍內推廣中小企業集聚區知識產權托管工作。

        但是,對于重慶的企業和政府部門工作人員來說,“知識產權托管”還是一個新鮮事物。

        “江浙等地中小企業較多,這些地區對中小企業的知識產權托管開展得比較早,有經驗,不如我們到這些地方去‘取經’。”有人建議。

        隨后,重慶市知識產權局相繼派人到江浙、北京等地學習取經。

        什么是“知識產權托管”?

        “知識產權托管是指將企業對知識產權管理的需求與中介機構專業化的服務相結合,中介機構在嚴格保護企業商業秘密的前提下,接受企業委托,代辦所有與知識產權相關的業務,包括咨詢、申請、維護、維權、經營等。知識產權中介機構針對不同企業的個性化需求,分別提供專利與商標申請、專利信息分析、專利運營、專利侵權預警、知識產權制度建設、維權打假、戰略規劃、咨詢培訓等不同類型的托管‘套餐’。”回到重慶后,袁杰就不斷向人講解。

        隨后,重慶開始如法炮制,并選取九龍坡區摩托車中小企業集聚區、涪陵區金渠孵化園、大渡口區建橋工業園區和大足區五金工業園區及四家托管服務機構進行試點。

        從此,重慶正式開啟“入托”。

        專利布局

        有了知識產權托管,企業的知識產權戰略逐漸明晰起來。

        “我們生產的一款甲板鋸產品想申請海外專利。”重慶明友鋼具制造有限公司董事長陳明友走進知識產權托管中介機構重慶前沿專利事務所所長郭云的辦公室。

        “這款產品不但能在國內銷售,而且能夠進軍海外市場,因此希望在海外同步申請專利。”陳明友對郭云表明自己的想法。

        “在一個國家申請一項專利,動輒需要一二十萬元。如果在世界各地同時申請,對公司而言將是一筆極大的開支。你們還是先在企業進軍的海外目標市場印度尼西亞申請吧。”郭云建議。

        陳明友接受了托管機構給出的建議,在印尼提出專利申請。

        在托管機構的幫助下,明友公司先后有九項專利獲得授權,有五項專利在受理中,還有四項專利正在積極申報中。公司所有專利都已經應用到生產中,新專利的研發涉及小五金、熱處理等專業領域。

        明友公司還申請了知識產權海關備案。海關在對進出口貨物實施監管時,一旦發現進出口貨物涉嫌侵犯明友公司在海關總署備案的專利權,就會立即通知明友公司,并阻擋侵權產品出入境。

        如今,陳明友在與印尼客商談價的時候,因擁有專利許可,其價格遠遠高于本地生產的其他同類產品。

        “有了知識產權托管后,我們將專業的業務外包給中介機構辦理,企業省錢、省心、省力。”陳明友說。

        知識產權托管燃起了許多中小企業的雄心壯志,這些企業有意識地開始了專利布局。

        第5篇:發明專利申請書范文

        [關鍵詞]專利權 行政保護

        [中圖分類號]D923.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5349(2011)08-0088-02

        一、我國專利權行政保護概況

        (一)我國《專利法》

        專利法是確認發明人(或其權利繼受人)對其發明享有專有權,規定專利權人的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中國專利法在歷經二十四稿后于1984年3月12日終獲通過,定于1985年4月1日起實施。此法先后在1992年和2000年進行過兩次修訂,2008年12月27日對專利法進行了第三次修改,2009年10月1日起實施。

        (二)專利管理機關的專利權行政保護

        知識產權局:1980年1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正式成立。1998年更名為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管理機關依法享有調處有關專利侵權、權屬等糾紛的權利。對于因不服駁回專利申請而產生的糾紛,當事人可以在接到通知3個月內向專利復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對于復審不服的,可以以專利復審委員會為被告,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于一審不服的還可以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上訴。

        (三)海關的專利權行政保護

        海關:海關對進出口領域的專利侵權行為進行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規定權利人發現侵權嫌疑貨物即將進出口并要求海關予以扣留的,向貨物進出境地海關提交申請書。請求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還應當向海關提交足以證明侵權事實明顯存在的證據。海關應當對嫌疑物進行調查,認定侵權事實存在的,對侵權物予以沒收。

        二、我國專利權行政保護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中國特色的專利權行政保護制度在加強專利保護、打擊專利侵權、調處專利糾紛方面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是,我國專利權行政保護制度依然存在一些問題。

        (一)專利權人自我保護意識薄弱及維權困難

        一方面,我國大多只注重科研成果的申報,而不重視專利成果的保護,要么造成許多發明專利被搶注,更有企業從未申請過專利,要么專利申請人提前在報刊雜志公開介紹自己的發明成果使得要申請的專利因喪失新穎性而不獲批準。另一方面,我國《專利法》規定,發明的保護期限是20年,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的保護期限是10年,這也使得我國不少發明專利因每年遞增的專利保護費用而放棄維護至屆滿。此外,我國《專利法》規定多數專利侵權糾紛需權利人自行舉證,而調查取證需要很強的專業性,這些都給專利權人的維權造成很大困難。

        (二)相關法律法規體系需要進一步完善

        雖然我國專利法在立法上建立了既適應國情又符合現行國際規則的法律法規體系,成功探索出了具有中國特色的知識產權發展之路。但是我們還應看到,我國知識產權立法上還存在不少問題,需進一步完善。例如法律執行過程中嚴重的地方保護現象,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關執法地位、職權不明晰,國家對侵權行為懲罰力度不夠,等等。

        (三)專利權的行政保護設置不當

        我國法律并沒有賦予國家知識產權局諸如出版局、工商局等的行政執法權。我國《專利法》只對國家知識產權局的職權做了些籠統的、原則性的規定:如負責管理全國的專利工作、統一受理和審查專利申請、依法授予專利權等,并且對各地方知識產權局的業務進行指導。這就使得國家知識產權局在面對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侵犯專利權或者假冒專利的案件時顯得無能為力。

        (四)跨部門、跨地區行政協作保護不力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專利侵權案件呈現復雜化的趨勢,出現很多跨部門、跨地區的侵權現象,需要多部門聯合執法。目前我國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設置分散、執法職權存在差異以及地方保護主義的存在,難以實現不同部門和不同地區的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及時、有效的協作,既不能有效打擊專利違法行為,也不能及時保護專利權人的利益。

        三、國外專利權行政保護的現狀

        發達國家建立知識產權制度用了400年的時間,我國實行這個制度還不到30年。在結合我國國情基礎上借鑒發達國家的實踐經驗,無疑是提升我國專利保護水平的一條捷徑。下面我們簡要分析一下美、法、英三國的現狀。

        (一)美國

        美國不僅是當今世界創新能力最強的國家,也是最注重知識產權保護的國家。美國的知識產權管理機關,主要受理專利和商標的申請,不具備協調和指導全國專利工作的職能。其他政府機構都擁有自己的專利管理部門,有權以自己的名義批準專利申請。雖然美國專利與商標局是美國專利行政保護的重要部門,但美國法律同時賦予非專利權行政主管部門對美國海外和國際貿易中的專利權以廣泛的行政保護職權,這種環環相扣的行政保護措施構成了一個相互銜接的有機整體,從而最大限度地保護美國在海外的利益。

        (二)法國

        1992年7月1日,法國頒布了知識產權法典,是世界上保護知識產權的第一部法典。其在制定以后不斷進行調整和更新,始終處在世界前列。法國專利法規定,專利申請期間的發明亦受法律保護。在獲準日前,權利人如果發現其發明被侵犯,可請求法國工業產權局發給申請登記書,并通知侵害人停止侵害行為,如果侵害人繼續進行侵權行為,其行為屬于違法。在法國,如果專利侵權人五年之內再犯,則加倍處罰,這一規定可以有效地減少侵權行為的發生。

        (三)英國

        1623年英國頒布了被認為是世界上第一部專利法的壟斷法規,并于1624年開始實施。英國的專利申請費用不高,而且對授予專利對象的認定更為寬泛,這樣一方面激勵了發明人的創造積極性;另一方面,在今日看似不可思議的發明創造,在不久的將來也許會產生巨大的商業價值。英國專利權行政保護制度的一大特色是專利局對專利糾紛享有廣泛的行政處理權,如對專利權賠償糾紛進行行政裁決,甚至對于專利侵權訴訟也有一定的行政處理權,這在發達國家是非常少見的。

        四、完善我國的專利權行政保護的措施

        (一)增強專利權人自我保護意識

        從我國目前情況來看,加強知識產權的普及是必要的第一步。不僅要宣傳國內立法,而且對于我國加入的國際公約也應該重點宣傳,以免發生涉外侵權行為。一方面專利權人要熟悉相關法律法規,以保護自身權益;另一方面,要讓侵權人認識到侵權行為是違法甚至是犯罪的,以杜絕這種行為。

        (二)完善知識產權法律規范體系

        專利權為私權,屬于民事財產權,但與其他民事權利又存在不同之處。在國內法方面,我國專利法立法還有很多空白之處,不利于依法執政及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在國際法方面,在面對國際條約時我國卻出現了“超國民待遇”的規則,這種做法雖有政治方面的考慮,但不符合法理。因此,面對復雜多變的內外環境的嚴峻挑戰,相關法律規范體系仍需進一步完善。

        (三)賦予知識產權局行政執法權

        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商標法實施條例分別賦予版權局、工商局行政執法權,取得了顯著成績。我國對專利權的保護,實行的是行政與司法“兩條途徑,并行運作”的模式,專利行政執法具有程序少、效率高、成本低等特點。所以,同樣應該賦予知識產權局相應的行政執法權。

        (四)加強專利權跨部門協作

        知識產權的民事、刑事和行政保護,存在著交叉。針對各單位因職能不同在處理侵權打假犯罪時出現的協調不暢,案件偵破時間拉長,受害人合法權益得不到及時維護等問題,公安、法院、海關、知識產權局等職能部門應建立行政聯合執法機制。此舉可加強不同行政部門和司法部門的溝通和協調,必將為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營造良好的氛圍,有利于提高全國知識產權局系統的執法能力,有利于進一步完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

        【參考文獻】

        [1]劉春田.知識產權法[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10.

        第6篇:發明專利申請書范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家技術創新工程省試點工作實施方案》(政[]8號)、《國家技術創新工程省試點工作市實施方案》(政[]43號),進一步促進我區科學技術進步和科技成果轉化,提升我區自主創新能力,區政府設立科技創新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創新資金”)。為加強創新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結合我區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科技創新資金是用于支持和鼓勵我區開展技術創新、加快科技成果轉化、提高技術創新能力的政府資金。創新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規章制度,遵循誠實申請、擇優支持、科學管理、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三條區人民政府負責創新資金的審批。區科技局具體負責創新資金項目的受理、組織評審、監督實施。區財政局設立科技創新資金專戶,具體負責創新資金的管理,對資金的運作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參與創新資金項目的驗收。

        第二章創新資金的來源和用途

        第四條科技創新資金由區財政每年安排不少于100萬元,并逐年增加,其增幅不低于財政經常性收入增幅。年度預算執行中,據實列支。

        第五條創新資金的使用范圍

        (一)高新技術產品研發、高新技術企業培育

        (二)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

        (三)產學研合作和科技平臺建設

        (四)鼓勵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從事發明創造和科技成果申報

        (五)引導企業積極申報國家、省、市科技項目

        (六)獎勵自主創新企業和優秀科技人才。

        第三章創新資金的支持條件與方式

        第六條根據企事業單位、個人技術創新活動的不同內容和項目所處的不同階段,創新資金分別以無償資助和獎勵的方式予以支持。創新資金支持的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區登記注冊有獨立法人資格并繳納稅款。

        (二)財務管理制度健全,會計核算真實完整,并按照《企業財務通則》等規定及時編制會計報表,足額提取研發經費并開展研發活動。

        (三)主要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的研究、開發、生產和服務,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無知識產權糾紛。

        (四)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技術人員數占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10%,直接從事研發的科技人員數占職工人數的比例不低于5%。

        (五)有良好的經營業績,資產負債率不超過70%,企業每年用于技術創新的研發經費不低于銷售額的5%(投產不足一年的新辦企業不受此款限制)。

        (六)領導班子有較強的市場開拓能力和較高的經營管理水平,并有較強的創新意識。

        (七)其他符合創新資金資助、獎勵條件的。

        第七條無償資助項目

        (一)對科技型企業技術創新項目中產品研發及中試階段給予必要的資助,創新產品和創新技術必須獲得省以上科技成果或擁有自主知識產權,項目總投資一般應在1000萬元以上,資助額度最高不超過20萬元。

        (二)鼓勵科技成果轉化,科研人員攜帶科技成果到我區創辦企業進行成果轉化、企業引進科技成果進行開發且產品銷售收入500萬元以上的,給予一定資助,最高不超過5萬元。

        (三)推動專利技術產業化,鼓勵企業加大對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產品的研發投入和產業化實施,對具有核心技術的發明專利,其產品銷售收入在500萬元以上的給予一定資助,最高不超過5萬元。

        (四)積極鼓勵專利實施及產業化,對我區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獲得授權的專利申請費用給予資助,資助標準為:國內發明專利5000元/件;實用新型專利1200元/件;外觀設計專利800元/件;國外發明專利10000元/件。對企事業單位、個人申請發明專利的申請費用給予預付,標準為:2000元/件,預付款在專利權人獲得專利資助時比除。對被認定為國家級、省級、市級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的,分別給予一次性5萬元、2萬元、1萬元的補助。

        (五)鼓勵企業積極申報國家、省科技項目,對成功申報國家、省科技項目的,按項目批準額度的5%給予配套,最高不超過10萬元。對符合申報條件已被省、市批準上報但沒有被國家、省立項的項目,對項目編報費,給予每個項目5000元資助。

        第八條獎勵項目

        (一)加大對高新技術企業的培育力度,對新認定高新技術企業給予10萬元一次性獎勵(同一企業經復審重新獲得的不再給予獎勵)

        (二)鼓勵企業開展新產品研發,對被認定為國家重點新產品的給予3萬元獎勵,被認定為高新技術產品的給予1萬元獎勵。

        (三)鼓勵企業、科技人員申報科技成果,對獲得省以上成果的,視產業帶動效果,給予1-5萬元的獎勵。

        (四)大力培育創新型企業和民營科技企業,對新認定國家級創新型企業給予10萬元獎勵,省級創新型企業給予5萬元獎勵,市級創新型企業給予2萬元獎勵。

        (五)大力支持創新平臺建設,對新認定的省、市級工程建設中心的,分別給予5萬元、2萬元獎勵。對新認定的省、市級科技服務中心的,分別給予2萬元、1萬元獎勵。對新認定的省級專業孵化器的,給予10萬元獎勵。對新批準為省、市級創新型園區的,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獎勵。對新批準為省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的,給予10萬元獎勵。

        (六)鼓勵企業主持制定行業標準、國家標準,對獲得認可的企業分別給予5萬元、10萬元的獎勵。

        (七)積極推進農業科技創新,對新認定的國家、省、市農業科技示范園區(基地)的,分別給予5萬元、3萬元、1萬元的獎勵。

        (八)加大對科技創新的表彰力度,每兩年評選一次科學技術進步獎、突出貢獻獎。根據科技成果的技術水平和對縣域經濟社會發展的推動作用,授予區科技進步一、二、三等獎,由區政府頒發證書、獎狀和獎金。獎金分別為:10000元、6000元、3000元。其中一等獎不超過二項,二等獎不超過三項,三等獎不超過五項。

        突出貢獻獎:對獲得國家、省、市級科技獎勵(獲國家科技成果、省科技成果獎三等獎以上、市科技成果一等獎)的單位(或個人),授予區科技進步突出貢獻獎,獎金10000元。

        第四章創新資金的申報、審查與審批

        第九條項目申報

        (一)符合創新資金申報條件的單位,向區科技局提出申報。每個科技創新項目只能申報一次創新資金支持。

        (二)創新資金的申報為每年的12月份進行。

        (三)申請單位應提供以下材料:

        1、區科技創新資金項目申請書

        2、企事業單位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稅務登記證、納稅證明、審計報告

        3、可以說明項目技術創新情況的證明文件及與項目有關的其它有效參考材料(如高新技術企業、創新型企業、民營科技企業、高新技術產品、國家重點新產品認定證書,技術報告、專利證書、科技成果鑒定證書、授權證書、技術合作協議等)。

        第十條項目審查與審批

        (一)區科技局在收到申報材料1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報材料的審查,確定申報項目是否屬于申報范圍,是否滿足申報條件,申報材料是否完備,材料格式是否正確等。

        (二)對初步確定的項目,區科技局在科技工作網等有關新聞媒體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后,確定最終扶持項目及資金安排計劃,報區人民政府批準。

        (三)區科技局對通過立項審查的項目下達文件通知。并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創新資金項目合同書。

        第十一條資金和項目的管理與監督

        (一)符合獎勵資助條件的創新資金項目,經區人民政府批準后,財政予以撥付。

        (二)區財政局設立科技創新資金專戶,加強資金管理。

        (三)創新資金項目由區科技局、財政局負責實施過程的監督檢查。督查的主要內容包括資金到位與使用情況,合同計劃進度執行情況及項目完成的質量情況。承擔項目的單位應按要求如實報送信息調查表。

        (四)承擔創新資金項目的單位如有嚴重違約行為,如擅自改變使用范圍、利用虛假材料和憑證騙取資金、違反本辦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其它行為,區財政局、科技局將根據合同有關條款中止合同,并收回全部專項資金。同時,取消該其三年內申請創新資金支持的資格,并終止其它財政資金支持。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7篇:發明專利申請書范文

        [關鍵詞] 專利引用專利引文網絡知識流動

        1 引 言

        在歐美等國家的專利申請書中,需要專利申請人提供其對在先申請的專利是否進行引用的信息,專利審查人員在審查過程中還需要審查申請人是否存在引用了其他專利卻并未標明的情況。

        簡而言之,如果B專利的出現是部分建立在包含在A專利中的知識基礎上的,就稱作B專利引用了A專利,也就構成了一個基本的引用過程。根據引用方向的不同,專利引用過程一般可以分為后向引用和前向引用。專利引用過程中伴隨著知識的流動,如果專利B引用了專利A,則表示A中有知識流向了專利B,箭頭代表著知識流動的方向(如圖1所示)。

        近年來,利用專利之間的引用關系進行知識流動(知識溢出)的研究正逐漸興起[1],尤其是分屬于不同國家的專利之間的引用關系來表征國家間的知識流動,正成為當前的研究熱點。加菲(Jaffe)等通過搜集美國、英國、法國、德國和日本五國的專利引用數據,展現了這些國家間的知識流動狀況[2]。胡和加菲(Hu and Jaffe)利用NBER數據庫1963-1999年間韓國、中國臺灣、日本和美國本土在美國申請的專利數據,對美國和日本向中國臺灣和韓國知識擴散的不同模式進行了探討,發現中國臺灣和韓國所接受來自發達國家的技術溢出存在不同的傾向[3]。胡勒(Huller)采用1979-1996年在歐洲專利局注冊的專利信息,對歐洲國家間的地理距離、社會網絡差距等因素對知識流動的影響進行了實證研究[4]。

        從文獻研究的狀況來看,針對局部范圍的國家及地區間的知識流動格局與特征研究已經頗具規模,反映出部分國家和地區之間基于專利引用的密切關系。略顯不足的是,上述研究大多集中于部分國家和地區之間,未能從更加宏觀的層面展示國家及地區間的知識流動的格局。基于此,本文意欲從全球視角進行國家及地區間知識流動狀況分析,借以展現不同國家及地區間知識流入流出態勢以及各國和地區在專利引用網絡中的地位。

        2 統計分析

        2.1 數據來源

        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作為世界上最具權威性的高水平專利機構,吸引了來自世界各國或地區的專利申請活動,各國或地區在美國專利商標局所獲得的專利授權也被看作是它們技術實力的評判標準之一。由美國專利局建立的專利全文數據庫是全球專利計量研究的重要數據來源。在此數據庫基礎上,NBER(美國經濟研究局)推出了包含著專利屬性數據與引文數據的綜合數據庫[5],此數據庫收錄了1976-2006年所有被美國專利商標局授予的專利以及專利間的相互引用狀況。通過數據下載、整理,可以獲得世界各國的專利引用信息。由于專利引用發生于專利被授予之后,因此該數據庫收錄的數據截止到2006年。為研究方便,我們選取1987-2006年這20年間的數據進行分析,因為早期專利的引用現象并不明顯,直到近年來才繁盛起來。

        2.2 總量描述

        統計發現,1987-2006年間167個國家和地區共發生引用關系18 876 670次,因為引用過程包含著相對的施引與被引過程,因此此數據可理解為施引總次數18 876 670次,被引總次數也為18 876 670次。其中,排名前20位的國家和地區的專利引用關系為18 607 655次,占所有國家引用關系總量的98.6%,可以說,這20個國家和地區基本能夠反映出國家及地區間專利引用狀況的基本格局。表1展示了20個國家和地區的施引與被引總量。

        表1按照被引次數多少將這20個國家和地區進行排序。美國無論是施引總量還是被引總量都排在第一位,這種“本地效應”提醒我們即便是開放的美國,其本國專利無論從數量還是引用層面仍然居于優勢地位。1987-2006年間,美國本地居民所獲核準的發明專利數量占美國專利商標局標準專利量得58%左右,而施引與被引總量占整個引用關系的比例超過了65%,體現出美國在國家間知識活動交流中的核心地位。日本和德國在施引和被引兩個層面都居于僅次于美國的位置,來自亞洲地區的韓國和日本也位居前十行列。表中的信息提醒我們,老牌發達國家與新興發達國家和地區仍在世界科技版圖中處于強勢地位。以中國為代表的發展中國家尚無法進入前20名,而我國對外專利申請50%以上的份額指向了美國專利商標局。

        在這20個國家和地區中,部分國家和地區施引和被引狀況差距較大。以韓國為例,其施引總次數是其被引總次數的兩倍左右,這反映出韓國在專利引文網絡中知識流入量遠遠大于其知識流出量,而日、德等國家的被引總次數則大于其施引總次數,反映出知識流出量大于知識流入量。

        2.3 自引狀況

        同屬一個國家或地區的專利間的引用(自引)從另一個角度反映出“本地效應”,專利的自引狀況反映出本國或本地區后續專利對在先專利的引用習慣問題,這一習慣也反映出一國或地區對其知識的利用程度。表2提供了20個國家和地區的自引狀況,其中美國的專利自引總量分別占到了其施引和被引總量的70%以上,而最低者新加坡的比例則只有5%上下。20個國家和地區自引率的巨大差別反映出各國和地區對在先申請專利的依賴程度。換言之,自引率(自施引與自被引)較高的國家其所擁有的知識更多地在本國內部流動,對國外知識的吸收也相對較少。美國因其強大的技術實力,以及“本地效應”作用導致的自引傾向,能夠解釋其自引率達到70%以上的現象。

        2.4 知識流動網絡

        圖2是運用Ucinet軟件繪制出的20個國家和地區間專利引用網絡圖譜,圖中箭頭方向代表關系發生的“方向”,箭頭指向某國家代表著知識流向這個國家,箭頭離開某國家代表著知識自這個國家流出。圖中連線的粗細和引用次數成正比,連線越粗國家間關系也就越密切,知識流動的強度也就越大[6]。

        從圖2可以看到,20個國家形成了一個連通的知識流動網絡。其中,美國的中心度值最高,點出度與點入度分別為3 357 397和2 578 382,也就是說去除自引量之后,美國被其他國家引用了335萬次以上,引用其他國家的次數達到了257萬次以上。從純粹的國家間知識流動的角度來看,美國知識流出量大于其流入量,形成了知識流動的“順差”。與商品貿易所不同的是,知識的流動并不導致本國知識的減少,當然某種程度上會因為促使新知識的產生而使得原有知識出現“折舊”。順差比較明顯的國家和地區還有韓國、中國臺灣等。與美國的情況相反,日本被引與施引次數分別為1 528 055與2 257 903,施引次數比被引次數高出70萬次,流出的知識量小于流入的知識量,形成了知識流動的“逆差”。逆差比較明顯的國家還有德國、法國等。

        圖2揭示了20個國家和地區間的引用關系以及知識流動狀況的全貌,圖中美國和日本之間的連線明顯要粗于其他連線,美、日、德三國之間的連線關系使得三國形成了相對獨立的“鐵三角”。由于網絡圖譜無法對連線的粗細做更好的區分,我們統計各國和地區的主要被引與施引首選對象,按照百分比顯示前兩位如表3所示,前兩位知識活動對象占到了該國知識流出與流入量的50%以上,最高的達到了80%以上。正如美國擁有最高的度值一樣,美國也是大多數國家和地區首要引用關系發生伙伴,而日本和德國則是美國的主要伙伴,日、德之間也有密切的合作關系,這為圖2做了更加清晰的注腳。

        盡管我們已經展示出美國在整個專利引用網絡中的地位,但事實上圖2點出度中心勢為9.589%,而點入度中心勢僅為7.093%,也就是說整個網絡還是相對松散的。這表明國家和地區間的知識流動是廣泛存在的,雖然某些節點點度值較高,卻無法將相對大多數的連接集中。

        3 結論

        通過上述分析我們可以得到以下幾點結論:

        首先,基于專利引用所產生的國家和地區間的知識流動是客觀存在的。科技的高速發展使得沒有哪一個國家或地區可以單純依靠自己來進行技術創新,而必須通過廣泛地學習和吸收來自世界各國各地的先進科技知識。技術水平較高的國家或地區有能力更多地依靠本國和地區知識資源(自引),而大部分國家和地區則相對較多地需要依賴外部知識資源。專利的引用不涉及到法律糾紛,是一種被普遍利用的知識交流方式。

        其次,統計數據表明美國是全球知識流動的主要節點。美國不但具有較高的總體知識流入和流出水平,具體到每個國家和地區,也能發現其與美國之間密切的知識交流活動。這里面固然有“本地效應”存在,也能夠充分展示出美國強于其他各國的科技實力。僅次于美國的是日本、德國這樣的老牌發達國家以及韓國、中國臺灣這樣的新興發達國家和地區,全球的知識流動格局尚未因以中國為首的發展中國家的崛起而改變。

        最后,全球的知識活動格局警示我們,要實現我國創新型國家建設的目標,必須要融入到主流的知識活動圈中。自主創新并非是封閉的,而應是開放的,我們必須學會借鑒世界各國或各地的優秀科技成果,同時也不斷輸出自己的優秀科技成果,從知識流入和流出兩方面融入到全球知識活動網絡中去,并不斷提升自己的核心位置,成為關鍵節點,最終通過對知識流動的影響而實現國際競爭力的提升。

        參考文獻:

        [1] Jaffe A B, Trajtenberg M, Henderson R. Geographic localization of knowledge spillover as evidenced by patent citations.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1993,108(3):577-598.

        [2] Jaffe A B, Trajtenberg M. International knowledge flows: Evidence from patent citations. Economics of Innovation and New Technology, 1999(8):105-136.

        [3] Hu A G Z, Jaffe A BM. Patent citation and international knowledge flow: The case of Korea and Taiwan.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Industrial Organization, 2003(21):849-880.

        [4] Hussler C. Culture and knowledge spillovers in Europe: New perspectives for innovation and convergence policies. Economics of Innovation and New Technology, 2004,13(6):523-541.

        [5] Bronwyn H H, Adam B J. Manuel Trajtenberg. The nber patent citations data file lessons, insights and methodological tools.[2009-04-27].省略/papers/w8498.

        [6] 斯科特.社會網絡分析法.重慶:重慶大學出版社,2007.

        第8篇:發明專利申請書范文

        【關鍵詞】財稅政策企業創新江西省

        【中圖分類號】F812

        一、引言與相關文獻回顧

        在目前經濟新常態下,提升企業的創新能力是“雙創”戰略實施的重要方面,而財稅政策在激勵企業創新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江西省作為中部欠發達省份,其目標定位是在中部地區率先打造創新型省份。2016年3月江西省委、省政府召開全省“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現場推進會,為江西省建設創新型省份的道路指明了方向。在此背景下,對于江西省創新型企業來說是一大機遇。

        縱觀國外文獻,主要基于創新結果公共性理論、創新效應外部性理論以及創新過程風險性理論的角度來分析財稅政策企業的技術創新。Hall(2005)等主要基于創新效應外部性理論,認為知識和積累過程即自主創新成果會出現外部性或知識外溢,需要政府進行干預。國內學者從中國實情出發,主要是將這三種理論進行了綜合考慮。匡小平、肖建華(2007)關于外商投資、研發投入、所得稅、流轉稅影響自主創新的實證結果表明,所得稅對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研發開支具有顯著促進作用,但流轉稅的效果欠佳。苗秀杰(2015)通過分析國外發達國家對科技型企業采取的相關財稅政策,結合我國實際并在借鑒國外經驗的基礎上,建議適當減少政府對金融市場干預、加大政府財政補貼、傾斜政府采購、采取稅收優惠措施以及完善社會化服務體系等。一些學者還針對我國某些細分地區激勵企業創新的財稅政策進行了研究,薛剛(2012)、王海京(2013)、王志軍(2014)、徐毅然(2014)、陳曉(2015)、戚嘯艷(2015)、胡素華(2015)、蘭飛,李楊子(2015)分別對遼寧省、廣東省、珠三角地區、中西部城市、中部六省、紹興市、湖南省、西部城市、武漢市的激勵企業創新的財稅政策績效進行了研究。

        二、江西省企業技術創新的現狀分析

        (一)研發投入狀況

        研發投入規模將直接影響到地區及企業的研發能力。本文按照東中西部三大經濟地區分別選取了山東省、廣東省、安徽省、四川省與江西省進行橫向比較。根據國家統計局的《2014年全國科技經費投入統計公報》的各地區研發(R&D)經費情況,從江西省情況來看,R&D經費投入絕對數低于全國平均水平,2014年江西省R&D經費支出只有153.1億元。在R&D經費投入強度上,江西省政府對于研發創新投入的支持力度不夠,0.97%的投入比例遠遠低于全國的平均水平,甚至也低于西部省份的四川省。比較發現江西省與東部地區發達省份存在較大差距,江西省在財稅政策工具使用上仍有較大的空間。

        (二)研發活動及產出狀況

        企業的創新研發活動的活躍程度直接決定了其創新能力,進一步分析江西省科技活動及產出情況發現,江西省研究開發機構R&D研發人員數量偏少,占全體從業人員的比例低,相比全國平均水平低2.4個百分點,與發達省份的差距較大。同時在專利轉讓收入與數量等方面江西省排名相對靠后,由此反應出江西省在科技投入上的投入產出效率不高。政府采取財稅政策的目標是促使企業產生自身激勵技術創新機制,從江西省的現狀來看,江西省的企業離產生自身激勵機制還有較大的距離。

        (三)新技術開發與引進狀況

        新技術的引進、開發及改造情況可以直接反應出工業企業的技術創新情況。通過對江西省規模以上工業企業技術開發、引進情況與其他省份進行橫向比較發現,江西省企業在新產品開發項目、引進新技術經費支出和技術改造經費支出等項目上都低于全國平均水平,與沿海發達省份廣東省和山東省差距較大。綜合來看,江西省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在自主創新上投入不足,引進國外新技術只是技術創新發展的一個階段,重點還是在于打造自身激勵技術創新機制。而目前江西省企業還處于引進外來技術階段,自身的技術創新還需要政府采取財稅政策予以扶持。

        三、江西省企業創新體系中存在的問題

        在全面對比分析江西省企業科技創新基礎上,我們將進一步對江西省現行創新體系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剖析,這對于后續的改進優化具有重要意義。

        (一)企業研發資金短缺

        企業的研發資金投入是企業技術創新的前提,只有資金上對于創新活動予以保障,企業的創新活動才可能順利進行。這從技術創新前提――R&D的經費支出占GDP的比重(即R&D投入強度)也可以得到證實。根據《2014年全國科技經費投入統計公報》顯示,江西省R&D活動經費支出額占GDP的比例為0.97%,比我國的南部廣東、西部四川、東部山東省分別低了1.40、0.60和1.22個百分點。企業的技術創新由于存在較大的風險性和外部性,技術創新的回報率不確定與產權制度不完善削弱了企業的自主創新的動力。這時企業的R&D經費支出需要政府大力推進并加以引導,而江西省在財政支持企業研發投入規模上仍有較大的提升空間。

        (二)企業研發人才缺乏,“產學研”脫節現象嚴重

        企業研發活動離不開研發人才的智力支持,研發團隊的建設對于企業的研發能力提升意義重大。江西省的勞動力資源與周邊的省份相比存在一定的差距,根據《中國統計年鑒2015》的數據顯示,江西省的高校數為95所,低于湖北的123所和湖南的124所。根據《中國科技統計年鑒2014》顯示,江西省從事R&D研發活動的人員比例較低,比全國平均水平低出1.4%,江西省企業內部研發人才匱乏,技術創新活動缺乏智力支持。企業只有充分了解市場需求,以市場為導向有助于實現技術創新成果迅速商業化。根據《江西省統計年鑒2015》顯示2014年全省高等院校共立項課題數9 323項,投入經費119 358萬元,支出經費100 478萬元。全省專利申請書9 007件,其中發明專利3 707件,發明專利申請占全部專利申請的41.15%,全省獲得專利授權1 047件,其中發明專利425件,占40.59%。但是工業企業完成新產品產值1 839.47億元,比廣東省8 483.48億元相差很大;全年實現新產品銷售收入1 811.69億元,是廣東省的21.8%。同時企業對于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的科技成果的信息掌握的很少,研究的科技成果信息并沒有及時地傳送給企業,“產學研”的嚴重脫鉤造成了科研成果商業率低,研發投入產出轉化率低的現象。

        (三)相關政策法規尚未完善,基礎設施和軟環境需改進

        企業的技術創新活動不僅需要相關政策法規的支持,基礎設施和軟環境的保障也尤為重要。江西省作為欠發達省份,在基礎設施和軟環境上也有較大的改進空間,尤其是在產權保護,技術創新相關政策法規的完善上存在欠缺。以江西省的省會城市南昌市為例,南昌市的交通狀況也不很樂觀。盡管近年來南昌市地鐵的開通和運營,但是交通擁擠依舊是一個頭疼的問題。同時相關的研究機構的設置也不是很完善,典型的南昌市高新技術開發區尚未形成高新技術集群效應。各個創新性企業之間聯系較少,阻礙了高新技術開發區的進一步發展。江西省企業技術創新的相關政策法規和軟環境都需要政策的積極引導。

        四、破解江西省企業創新難題的財稅政策分析

        借鑒國外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結合當前江西省的經濟社會實情,本文對促進江西省企業技術創新提出以下建議:

        (一)加大財政扶持力度,保證研發資金充足

        從國外的經驗來看,美國政府為了確保企業研發資金的充裕,每年不僅直接投入大量的財政資金激勵企業的研發活動,還成立風險投資基金,幫助企業獲得足夠的研發資金。日本政府則是更多的以提供低息或無息貸款的方式加大財政資金對于企業研發活動的資金投入。當前江西省財政用于支持企業研發資金投入規模仍然偏低,應該加大財政資金的直接投入以提高R&D的投入強度,同時在財政投融資方面給予大力支持,對于創新型企業,利用地方性的商業銀行,盡可能為其提供低息或無息貸款,保證企業研發活動以及成果商業化擁有足夠的資金保障。同時還可以借鑒發達國家經驗,成立風險投資基金,以市場化運作的方式為企業的研發創新活動提供資金支持。此外,研發基金還能為企業融資提供擔保,幫助其拓展融資渠道,對風險大、創新型及國際國家前沿的研究與開發用固定資產給予加速折舊的優惠政策。

        (二)激活人才管理機制,促進“產學研”結合

        從美國的經驗來看,美國政府通過自主國內的大學與研究機構建立合作研發關系,通過財政投入和財政補貼將企業的創新活動與科研機構的科研活動融合起來,政府在其中起到催化劑的作用,促使“產學研”的結合。企業的研發活動核心在于專業技術人才的培養,面對我省大量人才流失的現狀,政府必須積極采取優化人才結構,引進高端人才落戶等措施。同時,建立和暢通政府與省內高校建立密切聯系,面對市場培養人才,健全人才市場體系等措施。此外,改善科技人才的生活待遇和工作環境,使地區人力資源得到合理配置。政府應該鼓勵企業與科研機構密切合作,將部分政府管理的科研院所推向市場,促使科研院所以市場為導向進行技術創新開發研究。同時政府針對新技術的市場化商業化過程要加大財政資金扶持力度,提高科研成果的轉化率,為企業生產活動創造收益。

        (三)完善配套基礎設施和軟環境,積極服務企業創新活動

        根據發達國家的經驗,創新型國家不僅針對技術創新的各個環節給予了財稅政策的激勵,同時在相關配套的基礎設施和軟環境方面也做了很多努力。江西省政府部門應該完善企業技術創新所配套的基礎設施,通過打造綠色江西、生態江西等戰略,提升江西省內的生態環境和人文環境,吸引高端研發人才落戶江西,為本省企業研發創新活動助力。地方政府各職能部門積極建立信息服務平臺,幫助本地企業了解市場需求,合理規劃產業布局從而發揮產業集聚效應,為企業技術創新研發活動提供方向。

        (四)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購制度,實行稅收優惠政策

        對于江西省而言,通過建立政府采購法律體系和專屬執行機構,建立多層次的采購監督體系,能夠確保政府的采購費用在企業技術創新產品上的高效使用。與此同時,通過完善政府的采購制度,直接采購省內企業的技術創新產品,助力實現企業技術產業化生產的完成。同時江西省針對創新型企業給予一定程度上的稅收優惠政策,政府可從前期研發到成果商業轉化等不同的階段實施不同的稅收優惠政策。針對研發費用在稅收上予以一定程度的扣除,并在銷售環節予以一定的稅收優惠等。

        主要參考文獻:

        [1]馬海濤、許強.財稅政策激勵企業技術創新的理論分析及其啟示[J],蘭州商學院學報.2014(4).

        [2]曲順蘭、謝元濤.激勵中小企業自主創新財稅政策的國際經驗及我國的選擇[J],涉外稅務.2010(5).

        第9篇:發明專利申請書范文

            原告:成都邁普電器有限公司(簡稱邁普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領事館路南誼大廈。

            原告:花欣,男,39歲,成都邁普電器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

            被告:北京市泰勒電子科技公司(簡稱泰勒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路甲138號燕山酒店314室。

            原告花欣于1990年下半年獨立完成了Modem(即高速多通道調制解調器)的原理實驗,1991年6月完成軟件設計及硬件設計,并制出樣機,該機被定名為高速多通道調制解調器MP1000.1991年9月6日,花欣將Modem的實現方法向國家專利局提出了發明專利申請,國家專利局同日予以受理。

            為將MP1000推向市場,花欣于1992年2月1日與當時在北京日達公司工作的陶建東簽訂了一份《合作協議》,其主要內容是:MP1000的專利屬于花欣所有,并負責產品的生產;陶建東負責產品的總銷售,并負有對花欣產品保密的義務,且不得自行研制。協議簽訂后,雙方均履行了協議。1993年3月,花欣與其妻蔣華琳投資50萬元人民幣成立了成都華信經濟技術發展有限公司(簡稱華信公司),工商注冊登記的經濟性質為私營企業。該公司成立后,花欣即研制出MP1000的升級產品MP1000B.同月,陶建東等人集資成立了集體所有制企業北京市泰勒電子科技公司。在申辦過程中,泰勒公司為了取得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未經花欣許可,就將其MP1000的實現方法作為自己的新技術上報北京新技術產品試驗區辦公室,以此領取了新技術企業證書。同年4月18日,華信公司與泰勒公司簽訂了一份《關于多通道調制解調器MP1000B合作協議》,主要內容是:1.華信公司為甲方、泰勒公司為乙方;2.MP1000B產品的產權、技術所有權、專利權及專利使用權、生產權均屬于甲方;3.乙方為甲方產品的獨家銷售商,獨家銷售甲方的產品;4.乙方有責任對甲方產品保密,并不得自行研制。協議簽訂后,雙方即開始履行協議。同年7月,華信公司發現泰勒公司在當年4月28日的《計算機世界》上刊登廣告,宣稱:高速多路調制解調器(MP1000)系本公司采用新發明的專利調制解調技術,并由本公司研制開發。于是,華信公司停止供貨,單方終止了與泰勒公司的協議。

            同年8月,華信公司到工商部門辦理了工商變更登記,公司名稱更名為成都市邁普電器有限公司,其董事長和總經理均由花欣擔任。根據工商檔案的記載,更名后的邁普公司經濟性質仍為私營;注冊資金100萬元人民幣,其中50萬元是花欣以其高速多通道調制解調器MP1000B的控制軟件作為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并載明花欣的出資份額占公司注冊資本的95%,蔣華琳占5%。

            同年9月6日,泰勒公司又在《計算機世界》上刊登廣告,宣稱:多路、高速、糾錯集一身的調制解調器為本公司研究、開發。邁普公司知道后,隨即在同年10月13日和11月10日的《計算機世界》上發表聲明:該產品的專利技術使用權、所有權、產品生產權,本公司均未向任何單位轉讓,任何單位不得聲稱該產品由他研制,也不得仿制,否則,本公司將追究其侵權責任。此后,邁普公司就由自己生產和銷售MP1000B. 1994年初,泰勒公司未經原告許可,利用自己已掌握的MP1000B的生產技術,開始大量復制MP1000B的軟件和生產、銷售含有該復制軟件的仿冒產品MP1000B.在此過程中,泰勒公司還將其仿冒產品MP1000B送往國家“郵電部圖文通信設備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檢驗。根據該“中心”3月14日的檢驗報告,泰勒公司在當年1月19日前就已生產出200臺MP1000B.1995年5月,泰勒公司將含有MP1000B復制軟件的調制解調器取名為高速多通道調制解調器(HM-5)(以下簡稱HM-5),在報刊上刊登廣告和散發宣傳品開展其促銷活動,并通過成都、福州等地的辦事處和商銷售HM-5.同年6月26日,又在成都舉辦商品展示會,推銷HM-5.在一、二審訴訟期間,泰勒公司仍通過設在成都的辦事處繼續銷售HM-5.邁普公司在1993年9月至12月期間,其MP1000B產品的最低銷售價為每臺4300元人民幣。1994年后,由于泰勒公司開始生產和銷售MP1000B及HM-5,使邁普公司生產的MP1000B產品受到沖擊,其價格一跌再跌。根據成都市成華審計師事務所(1995)043號審計報告,邁普公司自1994年4月至1995年8月期間,因MP1000B降價,減少經濟收入13897847.87元人民幣。

            花欣于1993年10月向當時的國家機械電子工業部計算機軟件登記辦公室(現為國家版權計算機軟件登記管理辦公室)提出了MP1000B的控制軟件登記。同年12月,花欣又向該辦公室提出了MP1000B的控制軟件登記。1994年2月2日、5月16日,花欣分別領取了由該辦公室頒發的軟著登字第0000372號和第0000470號兩份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其中,0000372號證書載明:MP1000B高速多通道調制解調器控制軟件的著作權人為花欣,并自1993年3月8日起在法定期限內享有該軟件的著作權;0000470號證書載明:MP1000高速多通道調制解調器控制軟件的著作權人為花欣,并自1992年4月16日起,在法定期限內享有該軟件的著作權。1995年7月11日,花欣與邁普公司簽訂《關于高速多通道調制解調器軟件使用權、使用許可權作價入股補充協議》,約定:邁普公司自成立之日起享有MP1000和MP1000B控制軟件著作權的使用權和使用許可權。同年7月20日,花欣與邁普公司向中國軟件登記中心提出了MP1000和MP1000B控制軟件的著作權轉讓備案申請。同年9月22日,邁普公司領取了由國家版權局計算機軟件登記管理辦公室頒發的軟著轉備字第0000012號和第0000013號兩份計算機軟件權利轉移備案證書。根據這兩個證書,邁普公司自1993年7月11日起,在法定期限內享有MP1000和MP1000B軟件著作權的使用權、使用許可權和獲得報酬權。

            原告邁普公司向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稱: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號為0000372號和0000470號的MP1000B和MP1000的軟件技術是著作權人花欣以投資入股的形式轉讓給我公司的。我公司為將MP1000和MP1000B推向市場,曾于1992年2月和1993年4月兩次授權泰勒公司為原告產品的獨家銷售商。泰勒公司利用其銷售之便,知悉了我公司產品的軟件技術和其它有關技術,并在1993年7月銷售關系被解除后,即在《計算機世界》刊登廣告公開宣稱:泰勒公司繼研究、開發調制解調器(即MP1000)后,又推出HM-5(即MP1000B)。對此,我公司在相同刊物上發表聲明,并函致泰勒公司,明確指出其侵權性質。然而,泰勒公司非但未及時悔悟,停止侵權,相反在不當利益的驅動下,大肆盜用我公司享有版權的軟件,仿制出名為HM-5的高速多路調制解調器,在報刊上多次刊登廣告,通過其在成都、廣州、江西等地的辦事處傾銷其仿冒產品。泰勒公司的上述行為嚴重地侵犯了我公司的計算機軟件著作財產權,并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請求法院判令泰勒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判令泰勒公司在全國性刊物上公開道歉,消除影響;判令泰勒公司賠償我公司經濟損失1300萬元人民幣。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起訴后,認為花欣屬于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原告,追加其為共同原告。花欣在泰勒公司對邁普公司的起訴答辯后訴稱:本人于1990年下半年獨立完成了Modem(即高速多通道調制解調器)的原理實驗,1991年6月完成軟件設計和硬件設計,并研制出樣機,定名為高速多通道調制解調器MP1000,1993年3月又研制出MP1000的升級產品MP1000B.1994年2月2日、5月16日,本人分別領取了由原國家機械電子工業部計算機軟件登記中心辦公室頒發的軟著登字第0000372號和第0000470號兩份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該兩個證書分別確認本人為MP1000B和MP1000的軟件著作權人。而泰勒公司卻非法復制本人的軟件,并公開宣稱其銷售的Modem系他們研制、開發,侵犯了我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為此,請求法院確認MP1000和MP1000B的軟件著作權人系花欣;駁回泰勒公司對MP1000和MP1000B的軟件著作權提出的權利主張;判令泰勒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我的精神損失,并在全國性刊物上公開道歉,消除影響。

            被告泰勒公司辯稱:我公司的HM-5一機兩用高速多路Mo-dem是一種新型產品,與邁普公司的MP1000、MP1000B產品的一種功能相比,HM-5產品有三個功能,只有一個功能與MP1000、MP1000B的功能相同。不僅如此,我公司還是MP1000和MP1000B的軟件設計者及產品開發者,享有MP1000、MP1000B軟件著作權,因此,我公司不是侵權行為人。另外,邁普公司不具備原告主體資格,因為花欣是MP1000、MP1000B產品軟件的著作權人,在邁普公司未提供有關軟件權利轉讓合同及中國軟件登記中心轉讓備案材料的情況下,無權主張其軟件著作權。1991年6月,花欣就調制解調器的實現方法向中國專利局遞交了發明專利申請書,有關技術已由中國專利局公開,所以MP1000、MP1000B產品技術不是邁普公司的專有技術,因此,它無權主張專有技術保護。我公司與邁普公司沒有任何經濟往來。據此,請求法院判決駁回邁普公司的起訴。泰勒公司在收到花欣的起訴狀副本后答辯并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本案作為侵權訴訟受理,則侵權行為地、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成都,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本案在一、二審法院審理過程中,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了成都電子科技大學805教研室與花欣、邁普公司就該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權屬糾紛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了泰勒公司與邁普公司就該計算機軟件產品銷售合同糾紛案。

            「審判

            審理中,一審法院委托中國軟件登記中心對邁普公司的MP1000B與泰勒公司的HM-5監控軟件進行同異性技術鑒定。該中心于1995年8月28日作出《關于“MP1000B高速多通道調制解調器監控軟件”與“HM-5高速多通道調制解調器監控軟件”同異性比較鑒定報告》,其結論是:成都邁普公司提交鑒定的軟件為實施登記的軟件,指定進行鑒定的兩監控程序(目標程序)完全相同;文檔基本相同。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MP1000和MP1000B的監控軟件是原告花欣依靠自己力量獨立創作完成的,且經法定程序進行了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領取了計算機軟件著作權證書。因此,MP1000和MP1000B的軟件作品自創作完成之日起,花欣即依法取得該軟件作品的著作權。泰勒公司提出自己也是上述軟件作品的著作權人,沒有證據,本院不予支持。花欣將其享有著作權的軟件技術投資入股到邁普公司的行為,其性質是著作權人將著作財產權轉讓與他人的民事法律行為。而原告邁普公司則由于花欣的投資行為,成為該軟件著作財產權的受讓方,從而取得了該軟件作品使用權、使用許可權和獲得報酬權。這一轉讓活動符合法律規定,因此,該轉讓關系是合法有效的,應依法予以保護。據此,當邁普公司認為被告泰勒公司侵犯其經濟權利時,其便成為計算機軟件著作侵權關系的權利主體,也就具備了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泰勒公司對邁普公司的原告主體資格提出異議,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泰勒公司在1993年4月28日和9月6日,先后兩次在《計算機世界》上刊登廣告,宣稱MP1000B系本公司研制開發,其行為不僅違反了法律關于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權利的強制性規定,構成了侵權行為,既侵犯了花欣的著作權,又侵犯了邁普公司的財產權,同時還違反了雙方所簽銷售合同約定的義務,構成了違約行為。邁普公司基于被告泰勒公司這一違法行為,既享有侵權損害賠償的求償權,又享有違約賠償的求償權。邁普公司選擇了侵權損害賠償求償權,應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泰勒公司曾是邁普公司MP1000B產品的銷售商,其利用接觸MP1000B的便利條件,掌握了MP1000B產品的生產技術。從1994年初開始,泰勒公司為達到獲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先是將MP1000B的軟件大量復制在仿冒的M1000B產品上,隨后又將MP1000B軟件大量復制在HM-5產品上,其性質屬于剽襲,已構成對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侵犯,是一種性質惡劣的侵權行為。特別需要指出,泰勒公司用各種手段向市場傾銷MP1000B的仿制品,迫使邁普公司降價銷售MP1000B產品,給邁普公司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排除市場需求等因素外,邁普公司實際經濟損失計694萬元人民幣以上,對此,泰勒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條第一款、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四十五條,《計算機保護條例》第三十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1995年10月9日判決如下:

            一、泰勒公司應立即停止復制邁普公司享有使用權的MP1000B軟件,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含有MP1000B復制軟件的HM-5.二、泰勒公司應在公開發行的全國性刊物上向原告花欣及邁普公司公開道歉,消除影響,道歉內容應先交本院審查。

            三、泰勒公司賠償原告邁普公司經濟損失694萬元人民幣。此款應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個月以內支付。

            泰勒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稱:一審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受理了不具原告主體資格的邁普公司的起訴,對上訴人所提管轄權異議未依法作出裁定,剝奪了上訴人的上訴權;對應當中止審理的案件搶先作出了判決。一審判決認定MP1000、MP1000B系花欣獨立開發設計不實,MP1000軟件系電子科技大學805教研室的職務作品,MP1000B是花欣受聘于泰勒公司期間,承擔公司工作任務,使用公司經費,公司提供客戶實用環境研制出來的,該軟件系泰勒公司職務作品。故請求撤銷一審判決,重新判處。

            花欣、邁普公司答辯稱:花欣獨立開發了MP1000、MP1000B軟件,依法領取了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是上述軟件著作權的享有者。邁普公司基于與花欣合法的軟件著作權轉讓行為,繼受取得了MP1000、MP1000B軟件的使用權、使用許可權、獲得報酬權,作為權利主體,邁普公司具備了提起侵權之訴的原告主體資格。泰勒公司在一審法院受理本案后,進行了答辯,已經喪失了對本案提出管轄異議的權利。上訴人稱MP1000、MP1000B系職務作品,沒有任何依據;1992年2月1日、1993年4月18日的兩份合作協議,清楚地證明了邁普公司、花欣是上述軟件的權利享有者,而陶建東、泰勒公司僅僅是MP1000、MP1000B的經銷商。泰勒公司假冒MP1000、MP1000B的研制、開發、生產者名義,大量復制MP1000B軟件,生產銷售假冒的MP1000B,大量生產銷售剽竊MP1000B軟件的HM-5的行為,侵害了花欣、邁普公司享有的軟件著作權,違背了合作協議的約定。一審法院判決正確,審判程序合法。請求駁回上訴人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花欣研制、開發了MP1000、MP1000B監控軟件,享有軟件著作權并持有著作權權利證書。邁普公司依法從花欣處受讓取得上述軟件著作權部分權利,并持有權利轉移備案證書,邁普公司具有就侵犯上述軟件著作權提起侵權之訴的原告資格。一審法院受理邁普公司的起訴后,泰勒公司進行了答辯,法院依法追加花欣為共同原告參加訴訟,泰勒公司無權再就本案管轄權提出異議。故一審法院受理本案并作出判決是正確的,泰勒公司提出一審法院審理程序違法并要求中止本案審理,本院不予支持。

            泰勒公司先后刊登廣告稱其是MP1000的開發研制者,自主生產MP1000B并進行銷售,生產銷售含有MP1000B復制軟件的HM-5,其行為侵犯了花欣的軟件開發者身份權和邁普公司的軟件使用許可權和獲得報酬權。泰勒公司提出MP1000B是花欣在其公司工作期間承擔改進任務,使用公司經費所開發的產品的主張,證據不足,本院不予認定。一審法院判決泰勒公司侵權成立,并承擔停止侵害,公開道歉,消除影響的責任,應當予以維持。泰勒公司的侵權行為,給邁普公司造成了嚴重經濟損失。訴訟中,泰勒公司拒不提供銷售侵權產品的盈利數據,故邁普公司的經濟損失額應當以審計報告認定的邁普公司減少收入13897847.87元予以認定。一審法院認定泰勒公司給邁普公司造成實際經濟損失694萬元不當。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二款,《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三十條第(六)、(七)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于1995年12月21日判決如下:

            一、維持一審法院民事判決的第一、二項,撤銷第三項;

            二、泰勒公司賠償邁普公司經濟損失1300萬元人民幣。此款應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個月內付清;

            三、對泰勒公司尚未銷售的全部侵權產品HM-5予以銷毀。

            「評析

            一、法院對此案管轄權異議是否須審查關于被告泰勒公司在收到原告花欣的起訴狀副本后提出管轄權異議,法院是否須審查的問題,有兩種不同的意見:(1)泰勒公司在收到花欣的起訴狀副本后,提出管轄權異議,未逾答辯期,法院應予審查;(2)泰勒公司收到邁普公司的起訴狀副本后,未在答辯期內提出管轄權異議,之后再提出異議,法院不應審查。一、二審法院均采納了后種意見,理由是:

            (一)本案被告事實上已放棄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權利。1990年8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經濟糾紛案件當事人向受訴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期限問題的批復》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認為受訴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并在法定的答辯期內提出異議的,法院應當對該案有無管轄權進行審議;當事人逾期提出異議的,法院不予審議。本案法院在將邁普公司的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泰勒公司后,被告在法律規定的十五日答辯期內并未提出管轄權異議,主觀上等于放棄了提出異議的權利,客觀上等于產生了以后提出異議法院將不再予以審查的法律后果。

            (二)邁普公司的起訴行為所產生的民事訴訟權利義務關系對花欣具有法律效力。本案是一種必要的共同訴訟,兩原告對訴訟標的具有共同的權利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共同訴訟的一方當事人對訴訟標的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經其他共同訴訟人承認,對其他共同訴訟人發生效力”之規定,本案邁普公司的起訴行為因得到原告花欣的承認,故邁普公司的起訴行為所產生的民事訴訟法律后果,對花欣具有法律效力。被告逾期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即產生法院不予審查的民事訴訟法律后果,這一民事訴訟法律后果在受訴法院、原告花欣、被告泰勒公司三者之間產生了相同的法律效力。

            (三)本案花欣的起訴僅能視為對原告邁普公司的起訴的認可或補充。本案是必要的共同訴訟,花欣與邁普公司具有共同的利害關系,邁普公司的起訴已代表雙方基本的訴訟請求,花欣只須對邁普公司的起訴行為和結果予以承認即可,因此,花欣遞交的起訴狀僅能視為對邁普公司起訴的認可或補充。同時,因必要的共同訴訟法院必須合并審理,如果把花欣的起訴視為新的或單獨的起訴,則意味著必須合并審理的案件可以分成兩個不同的案件來處理,這樣不僅有悖必要共同訴訟必須合并審理的原則,而且會導致相互矛盾的判決。因此,不能把花欣的起訴視為新的起訴,不能以收到花欣的起訴狀副本時間為提出管轄權異議期限的起算時間。

            (四)本案已進入實體審理階段,法院也是在實體審理過程中追加花欣為共同原告的,被告依據花欣的起訴提出管轄權異議,法院如果予以審查,勢必造成本案的實體審理被不適當地遲延。

            (五)本案原告邁普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依法也享有管轄權。本案屬著作權侵權糾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8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本案泰勒公司雖然生產侵權產品在北京,但其侵權產品在成都展覽和銷售,則意味著成都不但可以認定是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也可認定為侵權行為的結果發生地。因此,作為侵權行為實施地和結果地所在地的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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