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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選舉訴訟
第389條〔選民資格案件〕
公民不服選舉委員會對選民資格的申訴所作的處理決定,可以在選舉日的五日以前向選區所在地基層法院起訴。
選民資格案件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
審理時,起訴人、選舉委員會的代表和有關公民必須參加。
法院的判決書,應當在選舉日前送達選舉委員會和起訴人,并通知有關公民。
第390條〔上訴與再審〕
選民資格案件的上訴與再審必須在選舉日三日前方可提起。
第391條〔其他選舉案件〕
公民因其選舉權或被選舉權受到侵害的可以依照本法提起訴訟。
第392條〔適用普通程序〕
選舉案件的審理適用普通程序,但不適用處分原則與辯論原則。
第十七章票據訴訟
第393條〔適用范圍〕
基于票據權利提起的訴訟,適用本章的規定。
第394條〔禁止提起反訴〕
票據訴訟,禁止提起反訴。
第395條〔轉入普通程序〕
在言詞辯論前,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轉入普通程序。
第396條〔證據使用的限制〕
票據訴訟使用的證據僅限于書證以及當事人陳述。
對票據的真實性有爭議的,應轉入普通程序審理。
第397條〔不經口頭辯論駁回訴訟〕
法院可不經口頭辯論以判決駁回訴訟的全部或部分。
原告受敗訴判決后,在判決書送達后的15日內對前款請求以基礎原因事實提起訴訟的,其時效自提起票據訴訟時起中斷。
第398條〔審理期限〕
票據訴訟應當在一個月內審理完畢。
第399條〔另行提起訴訟〕
依照票據訴訟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審理的票據糾紛,當事人非因票據原因事實敗訴的,有權就票據原因債權另行提起訴訟。
第十八章督促程序
第400條〔適用條件〕
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法院申請支付令:
(一)請求給付金錢或匯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債券、國庫券、可轉讓的存款單等有價證券的;
(二)請求給付的金錢或者有價證券已到期且數額確定;
(三)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
(四)支付令不需要在國外送達、執行或公告送達的。
申請書應當寫明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數量和所根據的事實、證據。
第401條〔管轄法院〕
督促程序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的基層法院管轄。
第402條〔準用起訴與受理的規定〕
支付令的申請與處理準用起訴與受理的規定。
第403條〔裁定駁回〕
法院收到債權人的書面申請后,認為申請書不符合要求的,法院可以通知債權人限期補正。
經審查申請不符合前兩條規定且不能補正的,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駁回申請,對該裁定不服的,可申請復議。
第404條〔計算機的使用〕
支付令的申請與處理,可使用計算機程序處理,具體辦法由最高法院規定。
第405條〔支付令〕
法院認為債權人的申請符合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發出支付令。支付令應當記載下列事項:
(一)債權人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數量和所根據的事實、證據;
(二)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務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
第406條〔債務人異議〕
債務人法定期間內對支付令提出書面異議的,支付令在異議的范圍內失去效力。
債務人對債權債務關系沒有異議,但對清償能力、清償期限、清償方式等提出不同意見的,不影響支付令的效力。債權人基于同一債權債務關系,向債務人提出多項支付請求,債務人僅就其中一項或幾項請求提出異議的,不影響其他各項請求的效力。債權人基于同一債權債務關系,就可分之債向多個債務人提出支付請求,多個債務人中的一人或幾人提出異議的,不影響其他請求的效力。
第407條〔支付令生效〕
債務人不在法定期間內提出有效的書面異議的,支付令即發生與確定判決同等的效力。
生效的支付令具有再審事由的,可以申請再審。
第408條〔因送達不能失效〕
支付令發出后三個月內不能送達債務人的,支付令失去效力。
第409條〔時效與費用〕
支付令失去效力,訴訟時效自申請支付令之日起計算。
支付令因債務人異議失去效力的,督促程序的費用列入訴訟費用的一部分。
債務人的異議明顯無理由的,債務人應當賠償債權人因提起訴訟所支出費用的一倍。
第十九章公示催告程序
第410條〔適用范圍與管轄〕
按照規定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被盜、遺失或者滅失,可以向票據支付地的基層法院申請公示催告。
依照法律規定可以申請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項,適用本節規定。
第411條〔申請〕
前條規定的票據的最后持有人或者能根據票據主張權利的人可以提出申請。申請人應當向法院遞交申請書,寫明票面金額、發票人、持票人、背書人等票據主要內容和申請的理由、事實。
申請人應當提出票據的復印件或者足以辨認票據的證據,并釋明票據被盜、遺失或者滅失以及有申請權的原因、事實。
第412條〔公示催告〕
法院準予公示催告的,應當做出裁定,同時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內發生公告,催促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公示催告的期間,由法院根據情況決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413條〔公告方法及內容〕
公告應張貼于法院公告欄內,并在有關報紙或其他媒體上刊登;法院所在地有證券交易所的,還應張貼于該交易所。法院應當根據票據的性質決定登載公告的媒體。
公告應當記載以下事項: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
(二)票據的種類、票面金額、發票人、持票人、背書人等;
(三)申報權利的期間;
(四)在公示催告期間逾期不申報即失權的后果;
(五)法院。
第414條〔申報權利〕
利害關系人應當在公示催告期間向法院申報。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法院應通知其向法院出示票據,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請人在指定的期間察看該票據。公示催告申請人申請公示催告的票據與利害關系人出示的票據不一致的,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利害關系人的申報。對該裁定可以提起上訴,但不得提起再審。
法院認為利害關系人出示的票據與公示催告的票據一致的,應當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請人和支付人。對該裁定不得提起表示不服。申請人或者申報人可以向法院起訴。
利害關系人在除權判決前申報權利準用前二款規定。
第415條〔撤回申請〕
公示催告申請人撤回申請,應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公示催告期間申請撤回的,法院可以逕行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
第416條〔解除停止支付〕
因為利害關系人或者申請人撤回公示催告申請導致公示催告程序終結的,法院應依職權解除停止支付。
第417條〔除權判決〕
在申報權利的期間沒有人申報的,或者申報被駁回的,公示催告申請人應自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的次日起一個月內申請法院作出判決。逾期不申請判決的,終結公示催告程序。法院應當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作出判決,宣告票據無效。判決應當公告,并通知支付人。
自判決公告之日起,申請人有權向支付人請求支付。
第418條〔撤銷除權判決之訴〕
對于除權判決不得提起上訴,但利害關系人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做出除權判決的法院提起撤銷除權判決之訴:
(一)因正當理由不能在判決前向法院申報權利的;
(二)該事項不得適用公示催告程序的;
(三)未遵守公示催告期間的;
(四)未予公告或者未按照本法規定的方法公告的;
(五)申報權利被無理駁回的;
(六)具有再審程序所規定再審事由的。
利害關系人應當自知道上述事由之日起一個月內提起撤銷之訴,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判決公告之日起一個月內提起。
第419條〔審判組織〕
適用公示催告程序審理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撤銷除權判決之訴,應當組成合議庭審理。
第二十章人事訴訟程序
第一節婚姻案件
第420條〔管轄〕
宣告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以及確認婚姻成立不成立的訴訟,夫妻有共同住所的,由共同住所地法院管轄;如沒有共同住所地,則有被告的住所地法院管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無住所或其住所不明的,依據本法第16條第3款的規定確定管轄。
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轄。
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轄。
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法院起訴的,受訴法院有權管轄。
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法院管轄。
第421條〔夫妻一方死亡時的當事人〕
夫妻一方死亡的,另一方提起宣告婚姻無效或撤銷婚姻的,以檢察院為被告;第三人提起的,以生存的另一方為被告。
第422條〔無民事權利能力、限制民事權利能力人的訴訟行為能力〕
無民事權利能力人、限制權利能力人可以不經過其法定人同意,提起宣告婚姻無效、撤銷婚姻以及的離婚的訴訟。法院應當依申請或者依職權為無民事權利能力人、限制民事權利能力人選任人。
第423條〔訴的變更、追加與反訴〕
宣告婚姻無效、撤銷婚姻以及離婚可以合并提起或提起反訴。
在言詞辯論終結前,可以進行訴的追加與變更。
前款規定的訴的變更、追加與反訴,另行起訴的,法院應當裁定移送至受理婚姻案件的法院合并審理。
第424條〔子女撫養、財產分割〕
對夫妻一方所提出的撤銷婚姻或離婚的訴訟中,法院應當根據請求,對子女的撫養、財產的分割做出裁判。
對于前款請求當事人另行起訴的,受訴法院應將訴訟移送至受理婚姻案件的法院合并審理。
第425條〔夫妻雙方的出庭義務〕
沒有特殊情況的,夫妻雙方應當出庭。
夫妻不出庭適用證人不出庭的規定。
第426條〔辯論原則不適用〕
婚姻案件不適用辯論原則。
法院對于維持婚姻、婚姻是否成立或者無效,可以考慮采納當事人未主張的事實。
對于子女撫養的裁判,法院也應考慮當事人未提出的事實,并依職權調查證據。
前兩款規定的事實,應當給予當事人辯論的機會。
第427條〔認諾、自認、放棄不適用〕
認諾、自認、放棄不適用于婚姻案件,但涉及財產分割的除外。
第428條〔婚姻案件新事實、新證據的提出〕
除涉及財產分割的部分外,婚姻案件當事人可以隨時提出新事實、新證據。
第429條〔臨時裁定〕
在下列情形下法院可以依照申請或者依職權臨時裁定:
(一)對于雙方共同的子女如何行使親權的;
(二)父母與子女的往來;
(三)把子女交給父母中的一方;
(四)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
(五)配偶雙方的分居;
(六)對配偶一方的扶養;
(七)夫妻住房及家庭用具的使用;
(八)其他涉及婚姻關系的事項。
前款申請與裁定適用保全程序的有關規定。
第430條〔再次起訴〕
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原告不得在六個月內以同一理由起訴。但被告提起訴訟的除外。
其他婚姻案件禁止二重起訴。
第431條〔普通程序的適用〕
除本章另有規定外,適用普通程序的規定。
第二節收養關系案件
第432條〔收養案件的管轄〕
宣告收養無效、撤銷收養確認收養關系成立與否以及終止收養關系的訴訟,由養父母住所地或其死亡時住所地法院專屬管轄。
第433條〔養子女無民事權利能力與限制民事權利能力〕
養子女為無民事權利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權利能力人的,也有訴訟行為能力。
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間的訴訟,如養子女無訴訟行為能力,而養父母為其法定人的,應由生父母代為訴訟行為;無生父母的,由法院在生父母一方的親屬指定一人為人。
第434條〔適用婚姻案件的程序〕
審理收養案件,除另有規定外,準用婚姻案件的程序。
第三節親子關系案件
第435條〔管轄〕
否認子女之訴、認領子女之訴、認領子女無效之訴、撤銷認領之訴、確認生父之訴、宣告停止親權以及撤銷停止親權宣告之訴由子女住所地或者其死亡時住所地法院專屬管轄。
第436條〔繼承權被侵害的人提起訴訟〕
否認親子關系訴訟,可由繼承權被侵害的人提起。
夫妻一方提起否認子女之訴后死亡的,繼承權被侵害的人可以承繼訴訟。
第437條〔檢察院參與訴訟〕
訴訟中檢察院可以提出事實主張與證據。
第438條〔婚姻案件程序的適用〕
除本章另有規定外,參照適用婚姻案件程序的規定。
第四節其他人事訴訟案件
第439條〔程序適用〕
其他涉及身份關系的訴訟,參照適用本章的規定。
第二十一章非訟案件程序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440條〔申請書狀〕
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就非訟案件做出裁判,必須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記載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及住、居所;申請人為法人或其它團體的,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有人的,其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及住、居所;
(三)申請的目的及其原因、事實;
(四)證據;
(五)附屬文件及其件數;
(六)法院;
(七)年、月、日。
申請人或其人,應于書狀或筆錄內簽名;其不能簽名者,可以由他人代書姓名,由申請人或其人蓋章或按指印。
第441條〔管轄〕
非訟案件由基層法院管轄。
依照本章規定根據自然人的住所地確定管轄的,住所地的確定適用本法第16條的規定。
第442條〔普通程序的準用〕
除本章另有規定,適用普通程序的規定。
第443條〔審判組織〕
非訟案件,除重大疑難的案件外,由獨任法官審理。
第444條〔職權主義〕
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以及必要的證據。
第445條〔檢察機關〕
檢察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參與訴訟并陳述意見。
第446條〔通知利害關系人〕
法院審理非訟案件,應當通知有關利害關系人。
利害關系人有權參與訴訟并陳述意見。
法院審理非訟案件不公開進行,但法院認為公開審理適當的除外。
第448條〔國家墊付費用〕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法院依職權調查證據、傳喚以及其他必要的訴訟行為由國家財政撥付費用。
第449條〔以裁定結案〕
除本章另有規定外,法院審理非訟案件,以裁定做出裁判。
第450條〔撤銷與變更〕
法院做出裁判后,認為裁判不當的,可以撤銷或者變更。
第451條〔上訴〕
利害關系人因裁判而受到侵害的,可以上訴。
第二節指定財產管理案件
第452條〔適用范圍〕
為失蹤人、無人承認的繼承遺產管理指定財產管理人以及其他需要指定財產管理人的案件適用本節規定。
第453條〔管轄〕
關于失蹤人的認定及其財產管理案件,由其住所地法院管轄。
第454條〔失蹤人的認定〕
申請認定自然人失蹤的,應當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寫明失蹤的事實、時間和認定失蹤的目的,并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于該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法院做出被申請人是否失蹤的裁定前應當向失蹤人的住所地、最后居住地點和工作單位等詢問情況并進行其他必要的調查,對該裁定不得提出上訴。
第455條〔管理人的選任〕
法院做出失蹤裁定的,如果失蹤人未指定財產管理人的,應當依照申請為其指定財產管理人。財產管理人依照下列順序確定:配偶、父母、與失蹤人同住的祖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家長。
不能按照前款規定確定財產管理人的,法院根據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可以選任其他人擔任財產管理人或者就失蹤人的財產予以必要的處分。
第456條〔財產管理人的改任〕
財產管理人有不勝任管理或者管理不當、違背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或者有危害管理財產之虞的,法院可以根據利害關系人的申請改任。
第457條〔利害關系人陳述意見〕
利害關系人有權就財產管理人的選任或者改任陳述意見,法院選任或者改任財產管理人應當征求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第458條〔善意管理〕
財產管理人應當以最大的善意管理失蹤人的財產。失蹤人財產的取得、消滅或者變更依法應登記,財產管理人應向有關登記機關登記。
第459條〔管理權限消滅〕
財產管理人的權限因死亡、被宣告為限制民事權利能力人或無民事權利能力人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原因而消滅。
財產管理人權限消滅的,法院應當依照申請另行選任財產管理人。
第460條〔財產管理狀況〕
管理人應當作成管理財產記錄,法院可以命令財產管理人報告財產管理狀況。
利害關系人可以說明原因,申請查閱財產管理記錄或者進行復制。
第461條〔擔保〕
法院可以裁定財產管理人就財產的管理和返還提供相應的擔保,也可以裁定免除。
對前款裁定可以上訴。
第462條〔財產管理人的報酬〕
法院可以根據財產管理人與失蹤人的關系以及其他情形,裁定給予財產管理人相應的的報酬。
第463條〔失蹤人出現〕
被認定失蹤的人出現的,法院應當根據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申請撤銷失蹤裁定及指定財產管理人的裁定,做出新的裁定。新的裁定應當裁定財產管理人向本人返還財產并提交管理財產的報告。
第464條〔無人繼承遺產管理案件的管轄〕
無人承認的繼承財產管理案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第465條〔準用失蹤人指定財產管理人的程序〕
其他需要指定財產管理人的案件適用本節關于為失蹤人指定財產管理人的程序。
第三節宣告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
第466條〔管轄〕
申請宣告自然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由其近親屬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向被宣告人住所地基層法院提出。
第467條〔鑒定〕
法院受理申請后,必要時應當對被請求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進行鑒定。申請人已提供鑒定結論的,應當對鑒定結論進行審查。
第468條〔被宣告人的與詢問〕
法院審理宣告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案件,應當由被宣告人的近親屬為人,但申請人除外。近親屬互相推諉的,由法院指定其中一人為人。
被宣告人健康情況許可的,還應當對被宣告人進行詢問。
第469條〔做出裁定〕
法院經審理宣告申請有事實根據的,以裁定宣告該自然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宣告申請沒有事實根據的,應當裁定駁回。
第470條〔指定監護人〕
法院做出宣告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裁定的,在該裁定確定后應當根據申請或者依照職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指定監護人。
第471條〔撤銷宣告裁定〕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原因已經消除的,被宣告人本人、監護人、利害關系人可以向被宣告人住所地基層法院申請撤銷宣告裁定。
法院認為有理由的,應當做出撤銷的裁定;申請無理由的,裁定駁回。
第四節指定監護人案件
第472條〔指定監護人〕
款箱到達后,一天的工作就可以開始了。柜員要進入dcc柜面操作系統,必須先通過銀行指紋對其柜員身份進行認證簽到。指紋儀通過數據接口連接到網點的業務終端,安全可靠。 個人銀行業務包括儲蓄業務、龍卡業務、速匯通、代收代付、中間業務、個人柜臺簽約(網上銀行)等。這些均由柜員通過在本終端dcc系統中輸入相應交易代碼和一系列操作才能完成。本外幣一本通是將客戶的本、外幣活期(含現鈔、現匯)儲蓄存款使用同一帳號、同一存折,按業務發生的先后順序進行記載。可涵蓋目前普通本、外幣活期儲蓄存款的一切業務種類,分活、定期兩種。 活期儲蓄開戶和存取款的程序是這樣的: 在開戶時,需填寫內容有存款日期、戶名、存款金額的活期儲蓄存款憑條,并將憑條、現金和個人身份證明交銀行經辦人員。銀行經辦人員審核后,發給客戶存折;若要求憑密碼或印鑒支取,要在銀行網點的密碼器上自行按規定格式輸入密碼。活期存折支持零金額開戶(但存款不能保持0余額),辦卡則至少保持10元。大額款項的支取(一般是大于或等于5萬元,存款標準則為10萬)要登記報備,涉及到支票的該筆款項的支票也要由會計主管簽字后方可支取。
定期儲蓄是指在存款時約定存期,一次或按期分次存入本金,整筆或分期、分次支取本金或利息的一種儲蓄方式。 零存整取有專門的儲蓄存折,是按約定存期、每月固定存款、到期一次支取本息的一種儲蓄。開戶手續與活期相同,每月要按開戶時的金額進行續存。儲戶提前支取時的手續比照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有關手續辦理。一般五元起存,每月存入一次,中途如有漏存,應在次月補齊。計息按實存金額和實際存期計算。 網上銀行不單獨設置帳務體系,其帳務處理由dcc系統完成,其資金清算納入柜臺業務清算系統自動處理。簽約客戶通過網上銀行進行交易,其在dcc所產生的電子信息記錄為交易的有效憑據,各會計核算部門憑交易明細記錄或交易清單作為記帳憑證。
每筆業務須由柜員及客戶雙方確認憑證單據并各自簽字蓋章。在本日業務結束后,進行日終處理,打印本日發生業務的所有相關憑證,對帳;打印“流水清單”,檢查今日的帳務的借貸方是否平衡。最后,軋帳。這些打印的憑證由相關行內負責人再次審查,看科目章是否蓋反、有無漏蓋經辦人員名章等,然后整理裝訂。每日憑證不再由營業網點保管,而是進行帳務處理后交送現至直屬支行,記帳。然后再傳遞到上級行進行“事后稽核”。 會計 相對儲蓄,會計業務種類就比較細分了。大類有公司業務,票據交換和資金清算,支付結算等。
a公司在建行開戶須遞交“開立單位銀行結算帳戶申請書”、相關證明材料及復印件,包括營業執照正、副本,稅務登記證(國稅or地稅)、法人身份證明,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帳戶管理辦法》規定進行審查。柜員根據會計主管審核后的申請書建立單位客戶信息維護,作單位活期存款開戶交易處理,打印開戶單位印鑒卡,交單位財務人員預留印鑒。申請開立基本存款帳戶、專用存款帳戶和臨時存款帳戶的,應向當地人行進行帳戶申報。開立一般帳戶的,由開戶行業務部門審查。申報成功后,柜員作活期存款帳戶資料維護交易處理,將帳戶狀態由未申報狀態轉為已申報狀態。 b票據交換(主要有現金支票、轉帳支票、銀行匯票和電匯)屬于與金融機構往來業務的一種,是由當地人民銀行統一組織實施和管理,并按人行相關規定在同一票據交換區域通過手工交換方式辦理的各種款項的票據資金清算業務。 柜員根據客戶提交的或轉匯需提出的票據,審核無誤后,根據不同情況作單位活期存、取等相關交易處理,對提出票據與打印的提出交換票據核對表核對無誤后,將票據和核對表一并交交換員,最后交換員打印提出交換票據清單,與柜員提交的提出票據進行核對無誤后,接當地人行要求進行交換提出。
c支付結算是單位、個人在社會經濟活動中使用票據、銀行卡和匯兌、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結算方式進行貨幣給付及其資金清算的行為。 我國的《支付結算辦法》中明確規定了辦理支付結算的基本原則: 1.對付款人來說,要恪守信用,履約付款。 2.對收款人來說,誰的錢進誰的賬,由誰支配 3.銀行不墊款原則 轉帳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在建設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單位和個人客戶,用于同城交易的各種款項,均可簽發轉賬支票,委托開戶銀行辦理付款手續。轉賬支票只能用于轉賬。轉賬支票是一種同城支付結算業務品種。
辦理流程1. 出票:客戶根據本單位的情況,簽發轉賬支票,并加蓋預留銀行印鑒。2. 交付票據:出票客戶將票據交給收款人。3. 票據流通使用:收款人或持票人根據交易需要,將轉賬支票背書轉讓。4. 委托收款或提示付款:收款人或持票人持轉賬支票到持票人開戶行或出票人開戶行提示付款。收款人提示付款時,應做成委托收款背書,在轉賬支票背面“背書人簽章”處簽章,注明委托收款字樣。掛失止付:轉賬支票喪失,失票人需要掛失止付的,應填寫掛失止付通知書并簽章,掛失止付通知書由銀行提供,同時按標準交費。5. 購買支票:客戶現金支票使用完畢后,應在轉賬支票領用單上加蓋預留銀行印鑒,同時按標準交費,領取空白轉賬支票。
現金支票是委托建設銀行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確定金額的現金的票據。在建設銀行開立可以使用現金收付存款賬戶的單位和個人,對符合《銀行賬戶管理辦法》和《現金管理條例》規定的各種款項,均可以使用現金支票,委托開戶銀行支付現金。現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現金。現金支票只能在出票人開戶銀行支取現金,不需要交換。一天進行兩次清算(中午11:30前,下午18:00前),打印提出卡、批控卡,向復核員對帳,確認帳實相符后批次入帳。
銀行卡 貸記卡是銀行授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額度(根據貸記卡使用或個人信用可調整),無需預先交納準備金就可在這個額度內進行消費,銀行每月會打印一張該客戶本月消費的清單,客戶就可以選擇全部付清或支付部分,如果選擇后者,則未付清部分作為銀行的短期貸款按月計收復利。信用卡還可以按使用對象分為單位卡與個人卡;按信用等級分為金卡與普通卡。
小結
除上述各項業務,我還參與協助了一項代收學費業務并獨立完成了后期的收尾工作(xx年8月1日開始的活期小額帳戶管理收費公告和8月底的xx年第5套新版人民幣發行都是在我實習期間發生的,于是我還學會了如何應對客戶咨詢以及新版人民幣的識別方法)。通過這次的實習,我深刻體會到銀行工作規范化管理、嚴格執行標準的重要性。從這次實習中,我認識改進了自己的一些缺點,學會了如何戒驕戒躁、耐心謹慎地對待每一筆業務。盡管前臺柜員的許多操作看似簡單重復,但要做到保持始終如一的工作熱情和長期高效的準確無誤還需要加倍努力以及進一步的再學習。
注釋:①有虛擬柜員和實體柜員之分,虛擬柜員是指與dcc系統相聯、外掛的自助設備(如atm、cdm、crs、pos等)及電子系統(如callcentre),需要注意的是,虛擬柜員不能提供柜臺服務,主要是查詢與調撥;試題柜員是在各種機構內具體經辦會計、儲蓄、信貸、財務、銀行卡業務的人員,分為a級主管、b級主管、現金柜員和普通柜員,無論何種實體柜員均能夠對外營業。且都能夠攜帶現金錢箱,辦理現金收付,但不同屬性柜員其授權權限及業務權限不同
②會計憑證包括:交易憑證(帳務交易流水清單,記帳憑證,系統生成的機制憑證)、批處理憑證、備查資料和帳頁
③建行“基層機
魯迅先生曾經說過:“巨大的建筑,總是由一木一石疊起來的,我們何妨做做這一木一石呢?我時常做些零碎事,就是為此。”新的一學期開始了,我們班的所有同學都開始了長達一個月的實習生活. 按照學校2012年度的教學計劃的安排,我們大三學年下半年必須進行一個月的實習,好在學校已經做了周密的安排,專業課老師為我們聯系好了幾個法院和檢察院,同學們還可以自己選擇具體到哪個法院或是檢察院里面實習。我和另外八位同學一起分到中級法院里面實習。2月20號下午我們一行九人,從三大出發,在我們王老師的帶領下一起乘車到了位于開發區的法院,在門口向值班的法警問了一下政治部的李主任的辦公室,就上了四樓,我們終于找到了那個辦公室,王老師趕緊遞上學校開的介紹信,政治部的李建軍主任熱情的接待了我們,對我們來院里面實習表示歡迎,并給我們說了些法院的一些工作紀律,主要是關于保密方面的規定,以及生活方面應該注意的事項。
我最后選擇了民一庭,被分到民一庭王禮仁書記那里實習,王書記是我們學校特聘的教授,他還為我找了兩位優秀法官老師:胡遠亮法官、朱曉玲法官.我選擇民事庭實習,這主要考慮到民事程序法在我國占有極其重要的地位,而我自己民事程序法學習得不夠好,又從來沒有去實習,學習這些也很久了,現在民商這一塊我以前學的忘記不少,特別是在民事程序這方面,幾乎完全是個空白,平時又沒有實習過.我記得不少學法學的前輩們都說過一句話:“學法學的,得民法者得天下”,我知道自己要更加重視民事法這一部分,不論我們將來參加司法考試還是考研,我還是得認真學習司法實務方面的操作,以為將來的就業做好準備。
在中院民一庭實習的差不多有二十天的時間里面,我主要做了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1、整理卷宗,這是我在實習期間最為主要的工作事項,幫助王書記和胡法官整理卷宗100多份,邊整理邊看檔案材料,在這些已經審結的案件中有很多典型案例,其中涉及到事實的認定,證據的采信,責任的認定等等,在整理卷宗過程中,對民事案件從立案到審結的程序,各種該歸檔的文書的分類有了詳細的了解。
2、旁聽案件。中級法院管轄人口較多,涉及標的額一般也比較大,民一庭又是全法院管轄的事最多最雜的,到二月底已經立案待審的案件就有很多,民一庭總共20多位審判員,平均每人至少有案子幾十件,常常每天都有幾十個庭要開,這對我而言是一件好事,可以聽的案子就比較充足。以前在學校的模擬審判主要涉及大的案子是刑事方面的,比較注重程序,法庭審理比較嚴肅,但在這里聽了幾次民事審判后覺得庭審很隨便,很多程序性的事項都一言帶過了,法官審案子就像聊天一樣,離婚案件一般是不公開審理的,我也以法院工作人員的身份進去旁聽了。通過旁聽案件,我對民事的審判特點和程序有了詳細的了解,懂得了審理民事案件關鍵在于化解當事人之間的矛盾,和刑事案件著重體現國家強制力懲罰犯罪不同,民事案件理想目標應是案結事了,讓雙方當事人共贏而又不失法律的尊嚴,這一點就對法官的個人職業道德素質要求很高,這個素質不僅僅是法律方面的知識淵博,更重要的是懂得替當事人著想,盡量減少當事人的訴訟成本,一定程度上追求司法效率,更不能擺官老爺的架子,人為的拉大法官和群眾的距離。
3、做詢問筆錄。在開庭審理之前后,要對案件的當事人進行詢問,我擔當過幾起案件詢問時的記錄,由于法官們在詢問時有時候用宜昌方言,我在記錄的時候不能全面的記錄下來,只能記住一些重點和大概,有時候還要詢問一下當事人,以免出錯,然后才讓他們簽字,其實他們即使是用普通話講的話我也不能完全記錄的準確,平時我們在速記這方面鍛煉較少,搞模擬審判時的書記員記錄都是假的,庭審筆錄都是早就準備好的,我覺得我們的教學活動中應該增加速記這方面的培訓學習.
在中級人民法院里實習了個把月的時間里,對這里受理的案件情況有了大致的了解,中級法院民一庭的案件主要集中在以下幾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