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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稅制和稅收政策不完善。雖然我國已經進行了多次稅制改革,也對稅收政策進行了多方調整,但是從整體來看,現行的稅收制度與政策依然不夠完善,表現在稅率太過復雜、稅收工作不夠公開透明,交稅納稅宣傳教育工作不到位。多種多樣的稅制和復雜的稅率使得納稅人或納稅企業無法理清自己到底要交多少種稅,每種稅的稅額應當如何計算。并且稅負過大,都使得人們心生逃稅漏稅的想法,給稅收工作開展帶來較大難度,增大了監督管理力度,自然也就增大了納稅成本。因此,可以說,當然稅制和稅收政策體系的缺陷是導致稅收成本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
1.2稅收管理機構設置不協調。在稅務機構設置上,我國自1994年起就一直采取國稅和地稅分開繳納的稅收制度,這樣雖然能夠增大財政稅收收入,但同時也會使財政稅收的成本大大增加。主要體現在各級國稅局、地稅局的建設投入增大,納稅人需要分別去兩個稅務局辦理納稅事務時所花費的納稅成本增加,等。這種不合理的稅收征管體制是增大的稅收成本的又一因素。
1.3相關部門的成本意識較為淡薄。受傳統思想的影響,很多財政部門工作人員都認為國家非常有錢,自己所在部門又是財政部門,上級經常劃撥巨款用于社會建設,可見國家并不缺錢。在此思想的推動下,工作人員自然不會樹立良好的成本意識。在工作中存在各種浪費現象,加大了財政稅收行政費用支出;另外,政府部門在分配資金時只重視項目成效,而不注重項目成本,不但不利于成本的控制管理,還很容易滋生等不良社會風氣。再者,各種各樣的稅務規定增大了納稅人的納稅難度,也會增大財政稅收成本。
2、財政稅收實施的基本原則
作為一項與國家經濟息息相關的政府職能,財政稅收的工作效率和實施成本高低會直接影響到國家經濟的穩定發展秩序。為此,開展財政稅收工作時,一定要遵循一定的基本原則,以保證財政稅收工作效率,降低財政稅收成本。而這些基本原則重點包括了稅收公平原則和稅收經濟效率原則兩種。
2.1稅收公平原則。稅收公平原則歷來是設計和實施稅收制度的重要原則。這是因為,稅收公平才能調動納稅人依法納稅的自覺性。否則,稅負不公平,必然會使一些負擔重的納稅人對稅制失去信心,并可能因此而千方百計地逃稅以至抗稅。所以,稅收的公平對維持稅收制度的正常運轉是十分必要的。再者,通過公平稅負以矯正收入分配不公和懸殊,對于維持社會的穩定也是必要的。
2.2稅收經濟效率原則。稅收經濟效率原則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國家征稅要有利于資源的有效配置和經濟機制的有效運行,即有利于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增加社會總收益,這叫做稅收的經濟效率原則;二是稅制須簡單,征納雙方的費用要節省,提高稅務的行政管理效率,這稱之為稅務行政效率原則。在不影響稅收負擔的前提下,實現稅收收入的最大化是經濟效率原則的基本要求。也就是說,國家征稅應當遵循這樣一個原則:即必須使社會承受的額外負擔最小,并以最小的額外負擔換取最大的經濟效率。
3、如何降低我國財政稅收成本
3.1優化稅制結構,完善稅收政策,建立簡繁適度的稅制體系。首先要調整稅率。對累進稅率應在堅持成本效益原則的基礎上,適當簡化稅率的檔次。可逐步縮小個人所得稅工薪所得的稅率級次,拓寬應稅收入級次;區別勤勞所得與非勤勞所得適用稅率,以體現社會公平。
3.2精簡稅務機構并調整其布局,實現減員增效的目標。首先可以根據經濟區域劃分來合理設置稅務機構。應當堅持“精簡、高效”的原則,對一些地理上相鄰的、經濟發展水平相近的落后地區,可逐步將其征管機構予以合并以減少征收成本;而對于征管力量相對不足的經濟發達地區,應進一步充實其征管力量并加強征管,避免稅款的流失。然后要實現國、地稅機構工作的協調統一。同一地區的國地稅可聯合成立一個辦稅服務廳,使納稅人可在一個地方按次序完成國、地稅的納稅申報;建立國地稅的聯合稽查制度,以避免對納稅人的重復稽查。這不但有助于減少納稅人的納稅成本,也可大大降低稅務機關的檢查成本。
3.3培養稅收成本觀念,凈化稅收征納環境。通過形式多樣的稅收宣傳,提高納稅人自覺納稅的意識;加強對各級黨政領導的稅法宣傳解釋工作,力爭減少各級政府的行政干預行為;切實遏制部門爭利、稅費不分和以費擠稅等現象的產生;提高稅務人員的執業素質,規范稅收執法程序,確保稅法的統一性和嚴肅性;加強與工商、銀行、海關和公安等相關部門的配合,建立較為完善的協護稅網絡。稅務機關必須牢固樹立全面的稅收成本觀念,通盤考慮征稅成本、納稅成本和稅收負效應。首先,稅務機關進行稅務管理時必須考慮到稅收成本問題,完善相關制度,并作好充分的分析、預算;然后,有必要把稅收成本作為衡量業績好壞的一個重要指標,對稅務工作人員加強管理,合理分配各項資源,完善獎懲制度,這樣才能從根本上提高稅務效率。
4、結語
關鍵詞:稅收遵從成本;納稅遵從;企業逃稅模型
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3890(2011)02-0024-05
中國對稅收遵從成本的研究剛剛起步,在有限的研究文獻中,一些學者也探討了稅收遵從成本與稅收遵從的關系,孫玉霞(2007)、許評(2007)、李冬妍(2007)、羅光和蕭艷汾(2007)、王娜(2008)、劉東洲(2008)、王紅濤和薛桂芝(2008)等在相關研究文獻中將稅收遵從成本作為影響稅收遵從的一個重要因素進行了分析,認為不適當的稅收遵從成本容易使納稅人對稅收產生不滿情緒,進而可能導致偷、逃稅行為。[1]研究的方法多是借鑒國外研究成果,用A-S模型加入稅收遵從成本進行擴展。
由于A-S模型研究的行為主體是個人(家庭),所以上述分析主要考察稅收遵從成本對個人納稅人遵從行為的影響。雖然作為納稅主體,企業和個人在涉稅行為上具有一致性,對個人納稅人的研究結論對企業基本上也是適用的,但企業畢竟是法人主體,在自身的特性和納稅行為的決策上與個人存在著許多不同,如企業的納稅決策過程更復雜;所納的稅種既有間接稅又有直接稅;企業作為經營者,對風險的偏好不再是厭惡的,風險中性更符合企業的現實;企業面臨的環境更復雜,不同的市場環境(競爭或壟斷)等對企業的納稅決策影響也不同。面對這些不同,一些學者如Marrelli(1984)、Marrelli和Martina(1988)、Virmani(1989)、Yamada(1990)、Yaniv(1995)、Chen和Chu(2000)、Crocker和Slemrod(2005)等在個人逃稅模型的基礎上專門對企業納稅人的逃稅模型進行了研究,研究范圍涉及企業的間接稅、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完全競爭的企業、寡頭壟斷企業、兩權(所有權和經營權)合一的企業、兩權分離的企業等,得出和個人逃稅研究一致的結論,即查獲概率與處罰率的提高對逃稅有威懾效應,稅率的增加將導致企業逃稅(不遵從)的增加。那么將稅收遵從成本加入企業逃稅模型分析對企業稅收遵從的影響是否能得出一樣的結論呢?而且在我國由于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納稅人的稅收遵從成本比較小,稅收遵從成本的研究主要以企業為對象,稅收遵從成本對企業稅收遵從的影響研究更具現實意義。因此本文擬以維爾馬尼(Virmani)關于競爭性市場中兩權合一的企業間接稅的逃稅模型為基礎,[2]加入稅收遵從成本因素分析稅收遵從成本對企業稅收遵從的影響,并從稅制和稅收征管、稅收環境角度探討企業稅收遵從成本降低之策。
一、稅收遵從成本對企業稅收遵從度的影響分析
(一)分析過程
假設一個企業處于競爭性市場中,其單位生產成本為C,面臨的市場價格為P;企業的銷售量為X,以固定的從量稅率t征收;企業是生產經營單位,其收入是內生的,隨著銷售量X的增加而增加;企業通過少報一定比例的銷售量進行逃稅(不遵從),0≤≤1,企業向稅務機關的申報比例為1-;企業逃稅是有成本的,少報每單位銷售量的隱瞞成本用G()函數表示,它是隨著遞增的凸函數,G()為企業的逃稅成本;企業是風險中性的;稅務機關查獲逃稅的概率為p,對所逃稅額的罰款率為;企業的預期稅率(逃稅后的實際稅率)為:
te=[(1-p)(1-)t]+[pt(1+)]=[1-(1-p-p)]t(1)
其中1-p-p為企業逃稅的預期報酬率,設為Re,Re=1-p-p①(2)
Re必須大于0,企業才存在不遵從的動機。這時(1)式可寫為:
te=(1-Re)t,變形后可得:(Re)t=(t-te)/(3)
在上述假設下,企業的期望利潤為:
EY=(1-p)[P-C-G()-(1-)t]X+p[P-C-G()-t-t]X
=[P-C-G()]X-[t-(1-p-p)t]X,將(1)式代入:
EY=[P-C-G()-te]X
其中G()為企業的逃稅成本,用E()表示,因此:
EY=[P-C-E()-te]X(4)
最大化企業期望利潤的一階條件為:
EY/=X[E′()+te/]=0
對于任意的X>0,所以
[E′()+te/]=0
又由(1)式得知te/=-(1-p-p)t,所以:
E′()=(1-p-p)t=(Re)t=(t-te)/(5)
從以上推導可作如下分析:
1. 因為E′()=G(),由(5)式,可得t=p(t+t)+G(),左邊的t就是每少報單位銷量的邊際收益MR,右邊的p(t+t)+G()是邊際逃稅總成本MC(G()為隨遞增的凸函數)。MR=MC時的0就是最優的逃稅點(見圖1)。
若考慮稅收的遵從成本,假設每單位銷售量應納稅款的稅收遵從成本為C*,這時左邊的逃稅的邊際收益變為MR=t+C*,MR=MC時的最優少報比例點即逃稅點為1(見圖1),1>0,說明稅收遵從成本的加入使企業的稅收不遵從度提高了。
2. 完全競爭市場的假設意味著市場價格必須等于預期的邊際成本,即最優銷量時的價格要滿足:
P=C+E()+te(6)
該式決定了競爭企業的產出決策。若加入稅收的遵從成本,在每單位銷售量應納稅款的稅收遵從成本為C*時,這時銷售價格變為P=C+E()+te+C*,那么為了維持(6)式的最優銷量時的價格不變,在生產成本C、逃稅成本E()不變的情況下,企業必須使te降低才能消化增加的稅收遵從成本C*,而根據(1)式,由于p、、t是外生變量,te的降低只有靠的提高,的提高則意味著企業稅收不遵從程度的增加。因此稅收遵從成本C*越大,企業的稅收遵從度越低。
3. 用(5)式分別對t、p、求導,得到:
=1-p-p,
因此/t>0;同理,/p<0;/<0。
說明當稅率上升時,少報(稅收不遵從)的比例增加,稽查率p和處罰率的上升會減少企業少報的比率,企業的稅收遵從度會上升。
同樣,對壟斷競爭市場中的企業進行分析也可以得出相同的結論。②
(二)結論說明
從上述分析可以得出稅收遵從成本對企業稅收遵從度有著反向影響的結論。事實也是如此,稅收遵從成本作為納稅人在辦理涉稅事務中所花費的一種稅外負擔,其中的貨幣成本直接影響了企業納稅人的當期收益,而時間成本和心理成本的增加迫使企業將本來可用于生產經營上的資源與精力耗費在處理稅收事務上,從而也間接影響了企業的利益。企業作為理性的“經濟人”,收益最大化的目標始終左右著它的行為決策,在納稅事務的處理上也是如此,高稅收遵從成本易誘發企業的稅收不遵從行為。而且根據前景理論,人們在面臨損失前景時總是傾向于風險偏好,而且人們對損失比對收益更敏感,因此當較高的稅收遵從成本使企業納稅人覺得要承受更多的損失時,企業就有更大的概率選擇尋求風險,稅收遵從度下降。由于稅收遵從成本的累退性,對中小型企業影響更明顯。與較大企業相比,小規模的企業往往沒有足夠的資源來處理他們的納稅義務,時間、資金、人手、能力的限制使得它們對稅收遵從成本的輕微變化都顯得十分敏感,納稅不遵從行為更易發生。美國國內收入局(IRS)一項研究表明,在美國小企業的稅收遵從率只有75%,獨資企業和其他類型小公司的稅收遵從率只有41%。[3]這種遵從差異和稅收遵從成本的累退性有一定關系。英國的經驗調查也發現,私營小企業為了使營業額低于起征點或者適用較低的稅率檔次,他們經常打折銷售商品,或者干脆停止銷售某些需要履行較為復雜的納稅手續的商品,更為極端的行為就是少報營業額,從而達到簡化納稅手續降低遵從成本的目的。對此,Burkhard Strumpel早在1966年的研究中就指出“由隱性的遵從成本帶來的額外負擔促使納稅人轉向尋找逃稅、避稅的機會,這是一項理性的稅收政策所不愿看到的。”[4]因此盡量降低企業的稅收遵從成本應成為我國稅制、稅收征管制度改革中必須考慮的一個問題。
二、降低企業稅收遵從成本的對策思考
(一)完善稅收征管制度,降低企業稅收遵從成本
已有的研究表明,稅收征管因素是影響企業稅收遵從成本的重要因素,其中稅務機關的征管效率、納稅服務體系的完善是兩個關鍵因素。事實上,以稅收征管手段的現代化和優質的納稅服務為主要內容的稅收征管措施改革也是國外降低納稅人稅收遵從成本的主要做法。在我國,1997年以來實行了“以納稅申報和優質服務為基礎,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集中征收,重點稽查”的稅收征管新模式,大大減少了納稅人辦稅的繁雜程度,提高了辦稅效率,降低了納稅成本。但由于各種原因,稅收征管效率和納稅服務體系還存在許多有待改進之處,稅收征管制度還需進一步完善。
1. 探索建立更方便快捷的辦稅體系。電子化辦稅手段給納稅人和稅務部門帶來了極大的便利,顯著降低了納稅人的納稅成本,但辦稅體系仍可以更方便快捷,如為解決納稅申報時間成本較高的問題,稅務部門可以逐步整合電子申報系統,為納稅人提供統一的電子申報渠道的入口;推行國稅、地稅“一卡通”,納稅人可以在申報期內自行進行稅款的劃繳入庫;創造條件使納稅人可以通過電子郵件等電子化方式與稅務部門進行溝通,減少納稅人無謂的時間付出;稅務部門甚至可以借鑒銀行ATM的模式,推行“辦稅超市”服務,使得納稅人隨時方便地辦稅;簡化中小企業的納稅申報程序和納稅申報附送資料,如對規模小、會計核算不規范的企業采取簡易申報和合并申報的辦法,對部分微利及資金周轉困難的中小企業,實行按季申報等延期納稅措施。
2. 加快建立規范的納稅信息服務體系。建立規范的納稅信息服務體系是稅收征管手段現代化的要求,是降低企業稅收遵從成本的物質保障。一個完整的納稅信息服務體系應當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稅收公共服務體系、稅收征收管理服務體系、面向納稅人的呼叫中心體系。[5]現在已出現的“網上稅務局”其實就是這樣一個納稅信息服務系統,可將其作為納稅人提供優質服務的技術平臺,及時優化已有系統功能,避免系統升級滯后于政策變化和頻繁升級給企業辦稅帶來的麻煩;加強應用系統的整合,實現所有操作人員只需一次登錄就可實施操作;鞏固和增強網上辦稅系統的功能,為納稅人提供多功能、方便、快捷的“智能化”納稅服務,降低企業納稅人的遵從成本。
3. 改進稅收管理制度。在增值稅管理制度中,盡快實現“四小票”自行網上認證,減少企業認證“四小票”的時間成本;進一步降低甚至取締不合理的辦稅費用,如規定軟件公司不能每年強行收取增值稅相關系統的服務費;“金稅工程”配套軟硬件設備盡量以接近成本價格提供給納稅人;降低納稅人與發票相關的納稅成本,如在信用條件成熟時開通網上發票系統,淡化紙質發票功能,減少企業發票工本費和領購、開具發票時間。對小企業取消發票定期繳銷制度,只要沒有發票違法違章現象,準許其用完再領。優化稽查工作流程,合理設計稽查執法環節,減輕納稅人應對檢查的負擔。
4. 加強國稅、地稅之間的稅收征管與服務協作。在我國,學者討論最多的是1994年分稅制實施后,國稅、地稅機構分設使企業面臨交叉征管、重復檢查等問題而給稅收遵從成本帶來的影響,因此加強國稅、地稅間的聯系,形成合力,共同推進納稅服務工作,也是降低企業稅收遵從成本的可行對策。
(二)簡化稅制,降低企業稅收遵從成本
稅制稅法的特征已日益成為影響稅收遵從成本的重要因素,而且這種影響遠比征管因素來得深遠和廣泛,涉及到稅制的復雜性、公平性、稅制的具體內容規定、稅法的穩定性等,其中稅制的復雜性又是其中的核心影響因素。實際上,面對日益復雜的稅制和不斷增長的稅收遵從成本,簡化稅制已成為近三十年來各國稅制改革的中心內容,因此借鑒國外的有益經驗,以簡化稅制為核心探討降低企業稅收遵從成本的對策是降低企業稅收遵從成本的根本之策。
1. 優化稅制結構。從降低稅收遵從成本的角度出發,優化稅制結構就是要構造寬稅基、少稅種、低稅率、少減免的稅制結構。在我國,遵循這一原則,降低企業稅收遵從成本的對策措施可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第一,繼續深化增值稅改革,擴大征稅范圍,解決重復征稅和稅負不均的問題;盡可能地使用單一稅率或相對簡化的多檔稅率;適當提高小規模納稅人的增值稅起征點;減少小企業填報增值稅的頻率。第二,進一步降低中小企業的所得稅稅率。稅率下降可以給企業帶來更寬松的納稅環境,有利于企業稅收遵從成本的降低,因此出于對中小企業在市場競爭中的弱勢地位和稅收遵從成本具有累退性的考慮,可考慮再設一檔針對中小企業的基本稅率(低于25%);對困難較多、利潤較少的中小企業,可再制定一檔優惠稅率,并進一步下調我國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率。第三,清理稅收優惠。我國稅制中稅收減免過多也是加重稅制復雜的一個重要因素,如作為中性稅種的增值稅,應是減免稅的范圍越小越規范,越能發揮其作用,但現行增值稅的優惠措施規定繁雜,極難操作,增加了企業的遵從成本。稅收減免優惠過多過濫的現狀須盡快改變。
2. 盡最大努力保證稅法的穩定性。最簡單的稅制體系在許多方面應多年始終如一,便于計劃,易于普及。[6]作為稅制的具體體現形式的稅法能否保持穩定性具有重要意義。雖然稅法需要適應社會政治經濟形勢的變化而作出適當的調整,但更需要保持一定的穩定性,只有這樣才能減輕稅制的復雜性,實現稅收遵從臨時成本的最小化。保持稅法的穩定性,首先,要求稅法具有前瞻性,避免過于頻繁的調整;其次,要求稅收立法層次高,保證連貫性;第三,要求謹慎出臺,改變過去那種稅收立法準備不足,倉促出臺,在實施中又不斷地修修補補,遲遲不能上升為正式立法的局面;第四,要建立考慮稅收遵從成本的稅收決策機制,評估稅法變化對納稅成本的影響。
3. 簡化、規范稅法條文。復雜的稅制結構使納稅人很難對稅法有一個整體印象及弄清特定概念的含義,晦澀的用語使得政策很難得以明確表達,加大了納稅人遵從的時間成本、貨幣成本、心理成本。因此在簡化稅制的要求下,一些國家如澳大利亞、英國等在20世紀90年代實行了稅法簡化工程。要求稅法結構更清晰、更富邏輯感,運用平實的語言及其技術手段,前后一致、定義清晰。[7]我國目前稅收遵從成本高的一個原因在于許多稅法條文的原則性規定比較多,對現實征管中存在的許多問題需要采取通知的方式進行后續的具體規定,這些規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稅法條文的繁瑣。因此規范條文用語,盡量形成統一、完整的稅收法典,保證稅制的明確性也是降低企業稅收遵從成本的措施之一。
(三)優化稅收環境,降低企業稅收遵從成本
稅收環境的健康狀況直接影響到企業稅收遵從行為的規范守法,也影響到企業稅收遵從成本的高低。一個國家或地區的稅務腐敗狀況和稅收市場發育的完善情況已被研究證明是影響企業稅收遵從成本的主要環境因素,前者會產生一項可避免的稅收遵從成本――稅收賄賂成本,這項成本在發展中國家表現得更明顯;后者則會帶來遵從成本中時間成本和貨幣成本的轉化。因此政府如何預防和減少稅務腐敗以及如何進一步促進稅收市場的健康發展也是降低企業稅收遵從成本的措施。
1. 防治稅務腐敗,消除企業稅收遵從的賄賂成本。稅收腐敗對企業稅收遵從成本的影響主要體現在稅收執法腐敗上。在許多關于腐敗的著作中,都將政府看作對稅收擁有所有權的委托人,應設計一套管理制度約束其人的行為。因此從影響稅務腐敗的因素入手,通過各種制度安排和創新,使稅務腐敗的雙方當事人(納稅人和稅務人員)的預期收益小于預期的成本支出,是防治稅務腐敗,消除稅收遵從的賄賂成本,優化稅收環境的可行之策。
2. 完善稅務制度,節約企業稅收遵從時間成本。從稅收遵從成本的角度分析,納稅人是否使用稅務取決于其帶來的時間成本、風險成本、心理成本的節約和稅收籌劃收益的增加是否足以彌補由此產生的稅務貨幣成本。在稅務市場正常健康運行的情況下,企業一般愿意請稅務,將繁雜瑣碎的納稅活動,如辦理稅務登記、納稅申報、查驗發票、計算稅款及稅收籌劃等,交給專業的人,使企業騰出更多的時間、精力花在擅長的生產經營上。研究已證明稅務對降低納稅人特別是小規模企業納稅人的遵從成本有著重要作用。盡管稅務在我國還是年輕行業,廣大納稅人認同度還不高,但并不意味著可以忽視它的作用。從加快稅務行業的法制建設、拓寬稅務范疇、嚴格稅務人員準入制度、加強對稅務行業的監管等方面完善稅務制度,讓企業在納稅途徑上有更多的選擇,使稅收環境更加優化,也是降低企業稅收遵從成本的重要舉措。
注釋:
①在逃稅被稽查的概率為p時,每一單位少報收入(逃稅)的回報率R是一個隨機變量:當概率為1-p時,R=1;當概率為p時,R=-,所以逃稅的預期報酬率為Re=1-p-p。
②與競爭性市場相比,壟斷競爭市場中企業逃稅模型的主要變化在于價格是由利潤的最大化壟斷者做出選擇,完全競爭模型中的銷售量(產量)要用需求函數X(P)表示。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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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fluence Analysis about Tax Compliance Costs on Enterprises' Tax Compliance
Xue Jing1,2
(1.The Party School of Fuzhou, Fuzhou 350014, China;2.School of Public Economy and Management, Shangha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Shanghai 200433, China)
過高的稅收成本不僅直接影響國家可用財力的大小,還對經濟運行和稅收執法等產生負面影響,所以,研究稅收成本的影響因素和優化對策具有重要意義。影響我國稅收成本的因素很多,本文僅從稅收環境角度著手,通過分析我國稅收環境的現狀及其對稅收成本的影響,探求優化稅收環境、降低稅收成本的思路與對策。
一、我國稅收環境現狀及其對稅收成本的影響分析
稅收環境是指稅收制度賴以產生和發揮作用的各種外部影響因素以及構成經濟運行環境的稅收要素總和,包括經濟發展水平、納稅人的納稅意識、政府部門的征稅成本意識、相關部門的配合程度及稅務機關和稅務等社會中介組織向納稅人提供的納稅服務水平等。這些方面均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稅收成本。我國的稅收環境現狀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生產力水平不高,稅源分散
稅源狀況是影響稅收成本的最直接因素。在征收成本一定的情況下。稅收收入越多,稅收成本率越低,稅收效率越高:反之,稅收收入越少,稅收成本率越高,稅收效率越低。稅源狀況直接決定稅收收入總量的多寡,從而影響稅收成本的高低。另外,稅源狀況還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稅收潛力和征收難度,進而影響稅收成本。稅源充裕,稅收潛力大,征稅相對容易,征稅成本相對就小:稅源缺乏,取得同樣稅收收入則需投入較高的稅收成本。稅源集中,可以用較少的稅收成本組織較多的稅收收入:稅源分散,相同的稅收成本只能組織較少的稅收收入。相同道理,經濟增長速度越快,稅源增量越大,稅收征收越容易,稅收成本就越低。
雖然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已初步建立,經濟發展達到歷史最高水平,綜合國力明顯提高,但是,我國國土疆域遼闊,人口眾多,資源匱乏,東、西部經濟發展極不平衡,尤其是西部整體經濟比較落后,稅源枯竭,組織收入困難,征管難度大、經濟稅源尚未實現集約化規模。分散薄弱的稅源勢必導致成本投入大、稅收產出少、征管效率低,客觀上造成稅收成本居高不下。
(二)納稅人納稅意識淡薄,納稅遵從成本偏高
依法納稅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納稅意識直接影響國家征稅的及時性和納稅人納稅的主動性。納稅人的納稅意識和納稅遵從成本之間呈負相關的關系,納稅人意識強,納稅遵從成本低,納稅人意識弱,納稅遵從成本高。我國由于封建傳統觀念的影響,人們對“稅”普遍存在偏見,認為“稅”是封建時代的產物,再加上長期受計劃經濟的影響,人們對社會經濟生活的參與意識極低,納稅人理性化程度不高,稅收遵從水平低。偷逃稅款、走私騙稅的問題還比較嚴重。抗稅、圍攻稅務機關和毆打稅務干部的現象時有發生。納稅人納稅意識不強。稅收征納關系處理困難,必然給稅務機關帶來征管難度,加大征稅成本支出。
(三)征管人員稅收成本意識淡薄,缺乏稅收經營理念
由于長期受計劃經濟體制舊觀念的影響,我國稅收征管人員稅收成本意識淡薄,缺乏稅收經營理念,一直將稅收工作看作是一種純粹的政府行為。由于稅收收入在國家財政收入中占舉足輕重的地位,客觀上造成了各級稅務機關以稅收任務是否完成作為考核政績的主要指標。為完成稅收計劃任務,保證應收盡收。各級稅務機關。上到決策部門,下到各級執行機構,不惜一切代價,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財力。擴大機構,充實人員,把稅收單純作為組織財政收入的手段,忽視了其對經濟運行效率產生的影響,造成我國目前稅收收入快速增加的同時稅收成本急劇上升。
(四)行政管理效率低,相關部門相互配合少
受“無本治稅”觀念的影響,我國稅收法制化程度不高,政府部門的征稅成本意識偏弱,只注重稅收組織收入和調節經濟的作用。忽略了稅收成本核算和稅收成本管理,致使行政管理效率低下。某些黨政機關為了個人利益或地方利益,經常干預稅務執法,隨意越權減免稅,妨礙稅務機關依法征稅。破壞正常的稅收秩序,造成稅收人為流失,增加稅收成本。
稅收分配是一項系統工程,牽涉到社會的方方面面,除稅務機關依法征稅外,還需要社會各界的大力支持和配合,這是營造依法治稅環境的重要保障。長期以來。我國全社會協稅、護稅的法律義務和責任并不明確,雖然新的稅收征管法規定,納稅人必須把全部銀行賬戶向稅務機關報告,但事實上大多數納稅人只提供一兩個賬戶,稅務部門無法通過某一銀行查詢納稅人的全部銀行賬戶,無法掌握到納稅人真實的資金往來狀況,再加上各大商業銀行出于激烈競爭,為保護自身利益。不積極主動配合稅務機關對偷、逃、欠稅案件的查處,使得稅務機關的信息成本大大提高。另外,雖然工商、海關、電信等相關部門擁有的有關企業經營情況資料可以為稅務監管提供極大便利,但目前稅務部門與相關職能部門仍然無法實現數據共享,不能獲得必要的資料和支持。
(五)納稅服務水平低,稅務不規范
納稅服務包括稅務機關和稅務等社會中介組織向納稅人提供的服務。當前,稅務機關向納稅人提供的涉稅宣傳和相關培訓較少,納稅服務水平較低,對納稅人實行的多是“監督打擊型”服務,
作為稅收中介的稅務業由于出現時間較短,還存在很多問題,如:稅務立法滯后;稅務的社會需求尚未啟動;稅務管理不善:稅務從業人員素質不高;稅務的中立性尚未真正體現出來,部分稅務機構與稅務機關沒有實質性脫鉤,強制和指定在一定范圍內還存在等。可見,我國目前的稅務業很難提供令納稅人滿意的中介服務,稅務部門仍然要承擔大量的納稅輔導等工作,提高了管理成本。
二、優化稅收環境、降低稅收成本的思路與對策
稅收環境直接影響稅制的運行狀態和運行效果,良好的稅收環境是優化稅收成本的重要保障。優化稅收環境、降低稅收成本應從以下幾方面有所突破:
(一)大力發展生產力,培植稅源
大力發展生產力,從宏觀上進一步調整經濟結構,鼓勵發展集約型經濟,在立足當前鞏固現有稅源的同時,加大力度改造老化稅源,把準方向培植支柱稅源,著眼未來開辟新興稅源,為降低稅收成本提供雄厚的物質條件。
現有稅源是歷經數10年的日積月累,千錘百煉而形成的財力基礎。在有限的資金、技術、人才等資源條件和市場的約束下,稅務部門必須立足當前,確保現有稅源繼續保持穩定產出率,為地方稅收穩定增長奠定牢固的稅源基
礎。同時,加大力度改造老化稅源,把準方向培植支柱稅源。結合各地實情,加大資源整合力度。優化資源配置,大力調整產業結構,實現單一產業結構向多元化轉變,并根據產業結構內部各產業對地方稅收的影響程度確定地方稅收的支柱稅源,重點扶植,促進地方稅收持續穩定增長。另外,著眼未來開辟新興稅源。開辟新興稅源,是形成梯級稅源格局,確保地方稅收持續穩定增長的戰略重點。如在礦產資源豐富的地區,大力發展礦產品加工業,將資源優勢轉化為經濟優勢;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信息社會的到來,人們對文化體育的消費需求和信息的需求將不斷擴大,積極發展文化體育產業和信息服務業,必將為稅源建設開辟新的途徑。
(二)加強納稅人納稅意識,減少納稅遵從成本
向國家繳納稅收,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也是企業在國家法律保障下得以生存和發展的根本保證,加強納稅人納稅意識,減少納稅遵從成本。首先,注重涉稅宣傳。可通過電視、廣播、報紙等多種媒體和各種宣傳渠道進行宣傳,稅法宣傳重點突出對納稅人權利的保護,旨在喚醒納稅人的“權利意識”,營造一個依法納稅的社會輿論導向和文明環境。其次,充分發揮稅務稽查打擊涉稅違法犯罪的威懾作用。注重以計算機為依托進行稽查監控,實現選案、稽查、審理、執行外分離,使稅務稽查日趨制度化、規范化、科學化。著力抓好稅收案件特別是重大案件的查處,加強與公安部門配合,加大對涉稅犯罪的打擊力度。再次,推行納稅信譽等級管理。可以借鑒法國ABC管理辦法,加強納稅信譽等級管理,提高納稅人稅法遵從意識,增強依法納稅自覺性。比如可以將財務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及時足額納稅作為企業分級標準,將企業分為ABC三級,對A級企業,可以免除當年稅務登記和一般納稅人年檢。每3年一次納稅檢查,優先享受各種現行的稅收優惠政策:對B類企業進行日常管理;對C類企業重點管理,重點加強涉稅輔導。幫助改進其財務管理,提高其依法納稅水平。
(三)增強稅收成本意識,樹立稅收經營理念
培養成本觀念,提高服務意識,逐步建立和完善良好的稅收外部環境。是稅收成本最小化的重要外部條件。觀念和認識問題是當前制約稅收管理質量和效率提高的首要問題。因此。降低稅收成本,提高稅收征管質量與效率,必須在思想上徹底摒棄傳統的“無本治稅”的舊觀念,在工作中強化稅收成本觀念。樹立集約型管理意識。
首先,將稅收成本引進稅收決策和征收管理的過程中,建立、健全稅收成本管理制度,注重稅收成本的分析和控制。當通過核算發現采取一項稅收措施后,稅務機關所付出的代價超過一定限度或者給納稅人增加了很大的負擔時,應當考慮停止該項措施的實施或尋找更加有效的方法,這樣對于提高稅收工作效率非常有益。其次,認真貫徹落實“公平、確定、便利和最少征收費用”的稅收原則,把最少征收費用原則作為優化稅收立法、稅制設計、稅收征管體系建設及稅收征納環境建設的重要內容,統籌規劃、綜合推進,為稅收職能作用的充分發揮提供科學、完備、高效的稅收制度基礎、稅收征管基礎和稅收征納環境基礎。,再次,在考察稅收業績時,將稅收征收成本作為一個重要的考核指標,并建立必要的獎懲機制。稅收成本的考核,應當對“稅收效率”、“人均成本率”及“顧客滿意度”等多項指標進行綜合分析,保證考核的準確性。通過對稅收征收成本的考核,可以有效地檢驗稅收工作的效率:通過對顧客滿意度的考核,可以有效地檢驗稅收工作質量,促使稅務機關加強管理,充分挖掘稅務部門人、財、物的潛力,使稅收工作達到最優化。
(四)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加強相關部門之閻的配合與聯系
為了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營造納稅的良好環境,稅務機關首先優化依法治稅的政治環境,突出搞好對各級黨政領導的稅法宣傳解釋工作,促使各級政府減少行政干預行為。同時,加強部門聯合,形成服務合力,這是稅務機關做好稅收工作的根本方向,也是降低稅務機關信息搜索成本的有效途徑。
在部門協作與信息共享方面,美國已成功地為我們樹立了榜樣。美國的部門協作表現得很充分,如:任何有納稅義務的人在離境之前必須繳清稅款,否則,海關不準許其離境:銀行對于存款人的利息收入。應在通知存款人的同時。把同樣的收入清單報給稅務機關:納稅人進行房屋等不動產交易時,必須通過不動產交易機構,因此。稅務部門也能獲得交易清單等等。
各部門之間的良好合作,不僅減少了偷逃稅現象的發生,使稅務部門對稅源的監控相對簡單,而且大大降低了征稅成本。提高了稅務機關的行政效率。因此,稅務部門應借鑒美國在部門協作與信息共享方面的成功經驗,切實更新工作理念,改變傳統的管理方法,在積極爭取各級政府有力支持的條件下,密切與公、檢、法及工商、財政、銀行、海關、質檢、電信等有關部門的配合和信息溝通,利用當前先進的計算機網絡技術實現信息共享,利用網絡系統的支持為納稅人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務,有效減輕征納雙方的成本。
(五)進一步提升納稅服務水平,規范稅務
一、惡意避稅的典型案例
案例1:“區內注冊、區外經營”案例
“腦白金”上市以來,就一直備受爭議。其中備受爭議的焦點之一就是:區內注冊、區外經營。從無錫市工商局提供的資料顯示:2001年12月5日,生產腦白金的無錫健特藥業有限公司的注冊地址正式從“無錫太湖國家旅游度假區南堤路88號(現歸無錫濱湖區管轄,原馬山鎮古竹橋西)”變更為“無錫新區錫南二路旺莊路北側”。而變更的地址正是在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同時有資料顯示,無錫健特的實際經營地仍然是無錫太湖國家旅游度假區南堤路88號,而所謂的無錫新區錫南二路旺莊路北側當時僅是無錫工商局新區分局的一間富余辦公室,現已歸無錫新區國土房產管理局所有。無錫健特租用三年,年限從2001年12月5日至2003年12月5日,年租金為9000元。無錫健特2001年第四季度即開始享受15%的稅率優惠,僅第四季度就獲得減免稅款2017萬元。近四年下來,無錫健特因稅率優惠而獲得的稅收優惠估計在1億左右。人們在發現“腦白金”的不白稅謎之后,一方面認為腦白金有逃避社會責任、喪失商業誠信、企業違規之嫌疑,另一方面發現這背后有著當地政府的承諾在起到重要的推動作用。
案例2:“資本弱化”案例
2002年,寶潔在華子公司廣州寶潔在廣東某銀行貸款20億元,然后從貸款中撥出巨資無息借給關聯企業使用。這樣,廣州寶潔既可將利息支出在稅前扣除,少繳所得稅,又可以提供巨額無息貸款給關聯企業,省去正常借貸產生利息所得稅的稅賦。但是2003年,廣州市國稅局經過周密調查依法調整廣州寶潔應納稅所得額5.96億元,廣州寶潔因此補繳企業所得稅8149萬元。這是一個典型的利用“資本弱化”案例。
案例3:“轉讓定價”案例
轉讓定價是關聯企業特別是外資企業普遍采用的一種避稅行為。我們可用一組數據來反映轉讓定價案例的總體情況。目前,我國已批準成立了40多萬家外企,相當數量的外企通過各種避稅手段轉移利潤,造成從賬面上看,外企大面積虧損,虧損面達60%以上,年虧損金額達1200多億元。按照稅法的規定,以后的盈利可以彌補前年度的虧損。因此,我國每年要少征外企所得稅約300億元。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抽樣調查,1/3的虧損外企是由于經營不善等客觀原因造成的,而六成以上的外企存在非正常虧損,實質上是虛虧實盈。從目前的情況來看,外企的主要避稅手段是轉讓定價,這占到避稅金額的60%以上。針對外企任意使用轉讓定價手段偷逃稅款的行為,新《征管法》再次強調稅務機關對關聯企業轉讓定價行為的合理調整權,新《征管細則》不僅明確界定了關聯企業的概念,而且規定了許多具體反制關聯企業惡意避稅的措施,同時規定了對轉讓定價的年限調整期,而2004年9月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關聯企業業務往來預約定價實施規則》,可以說是樹立了中國反避稅的一座里程碑。
二、惡意避稅的成本分析
面對眾多案例和數據,大多數企業看到的是可觀的稅收利益,或實際的減免稅款,或所謂的貨幣時間價值,這就使得惡意避稅之風有愈演愈烈之勢。然而,這些企業殊不知惡意避稅不僅會讓他們付出顯性成本,還會讓社會和他們共同承擔著巨大的隱性成本。
(一) 惡意避稅的顯性成本分析
惡意避稅顯性成本是指企業為采取惡意避稅手段而支付的正常成本。通過以上惡意避稅案例可知,惡意避稅的顯性成本與惡意避稅的稅收收益相比往往相差極大。這些企業可以通過惡意避稅手段攫取數億元的稅收利益,而往往只需付出其不到1%的支出,就產生了巨大的“杠桿效應”。例如,惡意避稅的顯性成本往往表現為聘請稅收專業機構和人員的成本、配合惡意避稅策略的機構和人員費用以及與政府有關機關進行溝通的協調費用等等。這些顯性成本既可以取得超額收益,又可以在稅前限額扣除。可想而知,“理性”的納稅人是絕對不會輕易放棄這筆交易的。因此,在巨大的惡意避稅稅收收益的光環照耀下,惡意避稅的顯性成本則顯得是那么的渺小。但是,如果“理性”的納稅人只看到光環,忽視光環背后的陰影時,最終的惡果將會遠遠超出他們的想象能力。
(二) 惡意避稅的隱性成本分析
本文認為,惡意避稅的隱性成本不僅包括機會成本,還包括隱藏在惡意避稅現象背后的契約成本。根據科斯的現代企業理論,企業是“契約的聯結點”。從整體來看,企業是眾多契約組合而成的一個契約。一般來說,這個契約的各方利益關系人有社會 (包括政府、雇員、股東、供應商、顧客、信貸方等)和企業。因此,惡意避稅的隱性成本分析將從社會與企業兩個角度展開分析。
1.從社會的角度分析
如果從社會角度來分析,企業的惡意避稅行為將增加以下隱性成本:
⑴ 誠信成本
無論是第一次提出稅收原則理論的威廉·配第,還是后來的亞當·斯密、西斯蒙第、薩伊、瓦格納,在他們的理論中,公平原則都占據著十分重要的地位。公平原則又可分為橫向公平原則和縱向公平原則。橫向公平原則要求具有相同福利水平的納稅者必須得到相同的稅收待遇,縱向公平原則要求具有不同福利水平的納稅者必須得到不同的稅收待遇。從以上外資企業惡意避稅數據案例可知,惡意避稅不僅破壞了橫向公平原則,也破壞了縱向公平原則。這種破壞所產生的惡果,就是誠信納稅人對稅收失去信心,從而追循惡意避稅者的腳步,導致全社會整體喪失稅收誠信。然而,這種誠信的喪失不僅會體現在稅收上,更會由于納稅人的自利本性擴展到其他領域,結果造成全社會喪失誠信。而誠信是一個社會不可缺少的元素,當一些契約方之間試圖重新建立誠信時,這種誠信成本的再次投入將會是非常巨大的。
⑵ 征稅成本
面對嚴重的惡意避稅挑戰,博弈一方的征稅機關必然會采取措施預防、懲罰和監督企業的納稅行為。征稅機關一方面在全社會加強稅收宣傳、提倡誠信納稅。全國稅收宣傳月活動從2002年開始連續四年都以“誠信納稅”為主題,這足以證明征稅機關對建立誠信納稅氛圍的高度重視和巨大投入。另一方面完善征管、加強稽查。金稅工程和ctais系統的建立的確為堵塞征管漏洞、提高稽查效率和增加稅收收入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但國家每年也要為之付出幾十億甚至上百億的人力、物力和財力。但是,我國企業的惡意避稅現狀仍不容忽視,征稅成本仍將不斷上升,這不得不讓人深思。
⑶ 精神成本
惡意避稅的主導者,往往是企業的高層雇員包括經理層和高級財務人員。在他們為企業或為自己攫取稅收利益時,他們是否也為之付出一定的成本呢?這一點恰恰經常被人們所忽視。在當今提倡“以人為本”的社會理念里,惡意避稅主導者為之付出的精神成本也是不可避免的。這種精神成本的產生不僅取決于社會的輿論和個人的道德觀和價值觀,也取決于征稅機關的征管和稽查能力。因此,惡意避稅主導者的精神成本也是不可忽視的。
2.從企業的角度分析
如果從企業的角度來分析,企業的惡意避稅行為將增加以下隱性成本:
⑴ 財務成本
一旦惡意避稅行為和結果被稅務機關發現和調整,惡意避稅的企業將面臨著補繳大量稅款的局面,而美國針對惡意避稅已經開始加大避稅處罰力度。如美國從1996年就轉讓定價違法問題增加處罰規定,對調增所得稅凈額達500萬美元以上,按其調增額分別罰款20%~40%.雖然我國對惡意避稅尚未規定有處罰措施,但如廣州寶潔8149萬元的稅款補繳,這也將嚴重破壞企業或關聯企業的資本結構平衡,影響企業現金流的正常運動。同時,補繳大量稅款的限時性不僅會增加關聯企業的臨時融資成本,而且更可能使關聯企業喪失良好的投資機會。也許有人認為即使補繳稅款也可視同獲得一筆無息貸款即貨幣時間價值,但是與被迫限時補繳大量稅款對于企業所產生的財務沖擊相比,惡意避稅帶給企業的財務成本無疑將遠遠大于其獲得的貨幣時間價值。
⑵ 涉稅成本
避免成為稽點,是避稅的一個基本思想,而惡意避稅恰恰正是稅務稽查的重點。且不論企業為應對稅務稽查所付出的成本,其本身也要為這些避稅行為付出巨大代價。關于轉讓定價的調整,國家和稅務機關先后修訂《征管法》及《征管細則》,而且在2004年印發《關聯企業業務往來預約定價實施規則》,這說明我國稅務機關針對轉讓定價的調整手段日益成熟。關于轉讓定價的調整,我國稅務機關經歷過一個長期的摸索過程。在未實行預約定價方式以前,對于轉讓定價的調整,納稅人就要為了應對、配合稅務機關的調整、審計,需要提供國內外各種資料,投入很大精力,而且經過長達數年形成的調整方案往往會對企業的經營產生重大的影響。目前,我國已在深圳、廈門等沿海城市開展關聯企業間預約定價機制的試點工作,從目前的情況看,已經較好地解決了稅企的定價矛盾。然而,筆者認為:首先,從成本和效率角度來看,預約定價一般只適用于大中型以上的關聯企業,因為在預約定價制整個操作過程中,企業會經過大量申請、審批等程序,這些程序要花去納稅人的大量人力、物力、財力。其次,在操作過程中可能涉及一些潛在問題。例如,為裁定哪些信息或事實是相關聯的,納稅人可能被稅務機關要求提供更多在正常情況下是保密的資料,而且都是當期交易或交易前的資料,因此從所有人的角度來看,就更為敏感。同樣,如果一個試行中的預約定價協議因為不能達成一致意見而放棄,納稅人則可能遭受巨大損失,而且在任何可能導致的訴訟中喪失優勢。可見,由于惡意避稅所隱含的涉稅成本已大大超出我們過去對涉稅成本的想象,這已經不能不引起企業的高度關注。
⑶ 信譽成本
在信息高度暢通的今天,“信譽創造價值”已經不再是神話,信譽已經構成企業核心競爭力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否誠信納稅,已經成為社會衡量一個納稅主體是否具有社會責任、商業誠信、經濟實力的一個重要標準。新《征管細則》第48條已規定了稅務機關負責納稅信譽等級評定工作,并建立納稅信譽等級評定制度,這一規定已經體現出稅務機關要充分利用征管信息資源,健全完善誠信納稅的評價機制、激勵機制和監督機制。正如日本的藍色申報制度和韓國的綠色申報制度,他們對于那些誠信納稅的企業和個人給予積極的稅收優惠,這正體現了良好的信譽可以創造價值的現念。而惡意避稅無疑將使企業喪失其信譽,喪失良好的稅收生存空間,最終喪失的還不僅是企業的稅收利益,更可能是企業的核心競爭力。
⑷ 或有成本
或有成本是與企業的或有負債相對應。企業會計準則中對或有負債的定義是: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潛在義務,其存在須通過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實;或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現時義務,履行該義務不是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或該義務的金額不能可靠地計量。那么我們如何結合企業的納稅義務來理解企業的或有負債呢?新《征管法》和新《征管細則》規定:“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做出的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一律無效;納稅人應當按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納稅義務;其簽訂的合同、協議等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一律無效。”新《征管細則》還明確,稅款征收優于所有權力,這也意味著濫用權力拿稅法送人情的現象已經一去不復返了。將會計準則定義與稅收法律規定兩者相結合,我們就會發現企業由于惡意避稅行為將會導致其或有負債的增加。因為那些導致企業產生惡意避稅的地方政府行為,在法律上是沒有依據的,更是被明文禁止的。例如,2004年7月13日國家稅務總局在其官方網站正式公告,稱將在全國范圍內就減免稅政策落實情況進行全面調查。當時稅收專家人士分析認為中央目前進行減免稅政策執行情況的普查,核心問題是對地方在減免稅問題上亂開口子的現象加以制止。隨后再對開發區稅收優惠政策的清查過程中,就在全國2527個開發區共查出1000多家企業存在“區內注冊、區外經營”問題,數量之多已接近全部被查企業的一半。看來,那些違規政府和違規企業又要面臨著一場劇烈的考驗。因此,對于那些惡意避稅的企業來說,這些或有負債就是一種或有成本,而一旦其轉變為現實成本,其稅收成本的剛性特征也將充分暴露無疑,那時企業才真正體會到惡意避稅的惡果。
關鍵詞:稅收執法;納稅人;權利保障
中圖分類號:F810.423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09)24-0011-02
一、納稅人權利的基本概述
(一)納稅人權利的范圍界定
對于納稅人的權利范圍界定有二分說和三分說等觀點。二分說認為,納稅人的權利包括自然權利和稅收法律中的權利兩個方面。自然權利具體包括:(1)人身自由與人格尊嚴權;(2)獲取信息權;(3)保護隱私權;(4)忠誠推定權;(5)享受專業和禮貌服務的權利。在稅法關系中產生的權利主要有:1)稅法適用的公正性;2)法定最低限額納稅權;3)爭議抗辯權;4)稅務行政復議和訴訟權。三分說只是將稅法中的權利分為兩大部分:基本權利和派生權利。納稅人在納稅活動中必須具備方可實際履行納稅義務的部分我們稱之為基本權利;隨著納稅參與的稅法的發展而生成的權利則為派生權利。
(二)納稅人權利的內涵
對納稅人權利的內涵的界定學術界多有不同。有的學者認為,納稅人權利是指依法直接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在國家稅收運作過程中所享有的權利。有的認為,納稅人的權力是指納稅人可以依法行使的權利和應該享有的利益。有的學者認為,納稅人權利是指依據稅法學原理、結合憲法和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納稅人在稅的開征、稅的征管和稅的支出等領域,在稅務立法、稅務執法、稅務司法等階段應當享有的實體權力和程序權利。
筆者同意最后一種界定,原因是此定義更加符合“權利本位”模式,這也是現代法治國家最明顯的特征之一;更加明確、通俗易懂,使人一目了然。
二、稅收執法中納稅人權利保障的不足
從中國法律已達成普遍共識的稅收具有的強制性、無償性、固定性等基本特征可以看出,我們過多強調納稅人作為稅法中納稅主體的義務;忽視了納稅人應享有的權利,在稅收執法中主要表現為:
(一)在稅收執法理念上重管理,輕服務
在中國傳統的治稅思想中,過于強調監控管理和執法打擊,而對稅收服務重視不夠。隨著中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納稅人服務作為建設服務型政府的重要組成內容,國家稅務總局也相繼出臺了一系列優化納稅服務的規章制度,不斷加大納稅人權利的保護力度。但由于種種的原因,相當部分的稅務機關仍未從根本上樹立為納稅人服務的思想,“官本位”的意識還很嚴重,時常發生凌駕于納稅人之上、不依法行政而侵害納稅人合法權益的事件。
(二)納稅人權利在征稅過程中的缺失
1.稅務機關執法權力缺乏有效制約。國家雖然頒布實施了許多稅收法律、法規,但由于這些稅收法律、法規過于抽象,難以作為具體稅收執法依據。在具體稅收執法過程中,由于稅務機關的執法自由裁量權過大,又缺乏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部分稅務人員有法不依,甚至。同時由于配套制度不規范,稅務機關的權力缺乏有效的制約監督機制,可以在各個環節刁難納稅人,給納稅人形成一種壓力,非常不利于納稅人行使自己的權利。
2.稅務行政復議過程中對納稅人權利的侵害。(1)亂辦、濫辦復議案件的情況時有發生。有的復議機關執法不公,對下級機關行政執法的錯誤視而不見,對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該撤銷的不撤銷,對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該變更的不變更,甚至發生復議機關自己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文件和資料來為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尋找證據的事情。(2)復議程序違法未引起重視。部分復議機關不遵守程序性規定,無期限拖延,長期不結案;一些案情簡單明了的復議案件,要拖幾年,導致申請人不停地向復議機關或有關部門申訴,給申請人造成精力和物力的損耗;對該送達的復議決定書,拖著不給等等。
3.稅務行政處罰過程中對納稅人權利的侵害。(1)稅務行政罰款隨意性大。如《稅收征管法》第63條規定,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顯然這賦予了稅務機關很大的自由裁量權,但由于沒有更細化的處罰標準,稅務機關往往濫用稅收處罰權,給納稅人權利帶來侵害。(2)對納稅人權利的侵害稅務行政賠償缺乏。在稅收執法過程中對納稅人強調納稅申報、行政處罰較多,而稅務行政賠償案件少而又少。這說明稅務行政部門對稅務行政賠償工作力度不夠,賠償標準過低,納稅人對稅收執法部門大量的侵害自己權利的行為根本得不到有效的賠償,稅務行政賠償制度沒有很好起到對納稅人合法權利進行保護的作用。
三、完善稅收執法中納稅人權利保障的建議
基于中國的納稅人權利保護的不足,結合中國特殊的文化歷史背景和相關制度基礎,建立適應性較強的納稅人權利保護體系。有以下幾點建議:
(一)更新稅收執法理念
1.樹立“稅收法定”和“法無明文規定不征稅”理念。中國新刑法引入了“罪刑法定”原則,“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作為現代的執法、司法理念有著積極、重大的意義,對所有行政執法領域都將帶來不可低估的影響。在依法治稅的今天也應該引入“稅收法定”原則,建立“法無明文規定不征稅”的新理念,以切實保障納稅人的合法權利。
2.樹立“誠實推定”和“疑案從無”理念。中國刑法中引入了“無罪推定”、“疑罪從無”的理念,這在稅收執法中有著極大的推廣和借鑒作用。“誠實推定”原則汲取了誠實信用原則的合理思想,認為稅收征納雙方都能講信用,誠實地履行義務,其關系就其主流來看是相互信賴、相互合作的,而不是對抗性的。沒有充分的證據,稅務機關不能預先認定納稅人不能依法誠實納稅,納稅人有權利要求稅務機關對其依法納稅予以信任。
3.樹立稅務服務理念。在中國,真正意義上的為納稅人服務的概念是在1993年12月的全國稅制改革工作會議上提出,在1996年7月的全國稅收征管改革工作會議上確立的。建設現代化的服務型政府是現代民主國家的政府所追求的價值目標,也是社會主義國家人民政府應有的基本品質。目前,為納稅人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已成為世界各國稅務機關的共識和潮流。而建立服務型稅務體系正是中國建設現代化的服務型政府的客觀要求。《稅收征管法》第9條第2款規定,稅務機關、稅務人員必須秉公執法,忠于執法,清正廉潔,禮貌待人,文明服務,尊重和保護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權利,依法接受監督。這表明為納稅人服務已有了法律依據,已成為稅收執法的重要內容。建設“服務型稅務”,本質上是要建構起一種以“服務”取代“監管”的稅收征收模式。其核心就是稅務機關要徹底改變過去政府機關那種強調命令、強調指揮、強調管制的思維定式,樹立公眾本位和社會本位的服務型思想,確立“讓納稅人滿意”的服務宗旨,樹立“服務型”的管理理念。
(二)建立服務型稅務體系
1.設立專門的服務機構。中國稅務部門近幾年雖然也在不斷加大為納稅人服務的力度,但到目前為止,中國稅務機關內部只在國家稅務總局設立了納稅服務處,負責向社會提供公共的稅收服務,總局以下沒有設置相應的服務機構或崗位。因此,在整個稅務系統應層層設立專門的服務機構,建立完善的崗責體系,并制定切實可行的操作規程,將納稅人的各項權利落到實處。此外,為保證稅務部門的服務質量,要把為納稅人服務的資金單獨列入財政預算,以保證納稅服務工作的有效開展。
2.健全納稅人服務的相關制度。一是要建立全國統一的服務規范,即在全國統一、規范服務方式和服務標準。如在加拿大,一個納稅人在溫哥華拿到的納稅指南與在多倫多拿到的完全一致。中國目前至少應將各個稅種的納稅指南統一起來,隨著相關條件的改善,逐步統一、規范服務方式和服務標準,實行“陽光作業”,使納稅人享受行政服務的國民待遇。二是要建立納稅人援助制度,對那些因稅務機關執法而可能陷入困境的納稅人提供救濟。三是要建立納稅人教育培訓制度,免費對納稅人進行稅收相關業務培訓,將納稅人對稅法知情權落實到位。四是要以建立安全高效的稅收服務技術支撐為基礎,進一步加強稅收信息化建設,實行申報納稅“一窗式”管理,推行涉稅事項“一站式”服務。
(三)建立稅務行政執法的監督制約機制
一是要建立稅務人員能級制度,不斷進行稅務服務人員的服務技能培訓,通過考試實行能級制,為避免“一勞永逸”,可輔以年度考核制,并與提職、晉級和獎懲掛鉤,從而提高服務人員的服務水準。二是要在稅務機關內部建立規范的稅務行政執法責任制和稅務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制,約束稅務機關和稅務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促進公正執法。三是要制定完善的稅收服務監督評估制度,進一步暢通稅務機關與納稅人之間的溝通渠道,建立公開的、由社會各界共同參與的監督評估機制,對稅收服務進行科學的監督評估,幫助稅務部門正確認識自身的服務現狀,及時加以改進。四是要應盡快建立規范、系統、科學的稅收成本核算制度,明確稅收成本開支范圍、成本核算方法、成本管理責任等內容,規范稅收行政經費管理,加強成本控制和成本分析,將稅收成本納入社會各界的監督之下,盡快改變目前稅收成本粗放式管理的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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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業并購活動概述
企業收購合并是企業之間通過多種購買方式,將兩個或以上企業合并成一個企業的過程。通過收購合并,多個企業可以形成一個在行業或經濟中更具有影響力的大企業,從而達到影響市場、甚至控制市場的目的。按照交易的方式分類,收購合并的方式主要有現金交易方式、股權交易方式、債務交易方式三種主要的形式。在這三種交易方式各有不同的優缺點,不同的收購方式對企業的現金流有不同的要求,也會給企業日后的現金流帶來不同的影響。企業在收購合并中應當綜合考量多方面的因索,將稅收給企業現金流造成的影響降到最低,選擇最適合本企業的收購方式。
二、銳收籌劃的基本概念
所謂稅收籌劃,實際上就是企業在實施并購重組的過程中針對稅收問題對企業造成的經濟影響進行多角度的稅收成本分析比較,盡可能的降低重組活動中可能支出的稅費,實現重組的最大經濟效益。稅收籌劃是企業并購重組重要的理財手段,這是由于企業并購的活動形式多樣,內容繁雜,涉及到的外延極多,并涉及到大量的稅收變動,而納稅程度又往往影響到企業的經營成本。當然,在企業的稅收籌劃過程中必須要充分理解并依照國家最新的稅收法律,要始終以稅收政策所規定的內容為準則,是一項實用性和技術性很強的理財過程。稅收籌劃對于企業的并購重組具有很重要的意義,許多企業實施并購重組,目的在于整合企業內部的戰略資源,以獲取更好的經營利益。而這一過程必然會引起企業的稅收方式變更,倘若稅收變更帶來的稅收支出遠遠超出了企業并購重組帶來的經濟效益,那么重組并購實際上是不具備有實施意義的。而稅收籌劃的目的則是讓企業在并購重組的過程中認清企業行為帶來的稅收風險,并通過定性定量的分析,來評判企業并購重組的必要性。
三、企業并購不同交易方式的稅收及籌劃
(一)現金交易方式的銳收分析。企業通過現金交易的方式取得被收購企業的股權,被收購企業相當于將自己的股權出售,因此要確認股權交易的收入。根據取得的現金或現金等價物與股權賬面價值的差額確認為股權轉讓收入,以此作為計稅依據。被收購企業收購后,雙方企業成為關聯企業。關聯企業之間交易產生的收入在稅法中確認為收入,而企業雙方并未產生實質的生產經營活動。且收購企業由于本身采用現金交易方式取得被投資企業的股權已經承受了較大的現金流的壓力,且這部分收購支出的資金是為了支持被收購企業生產經營的,而由此增加的一道稅收將會給收購雙方的經濟方面帶來極大的壓力。這道稅收在收購過程中將是一筆不小的支出,企業在收購之后將進行一系列的整改重組工作,額外的稅收負擔會給企業的現金流帶來負面影響。因此,在企業合并收購過程中,除非是現金流特別充足的企業或者是處于其他考慮一定要采取現金交易之外,迫于現金流和稅收的壓力,企業極少采用現金交易的方式來并購企業。
(二)股權交易方式的銳收分析。股權交易方式的情況下,合并多方的企業通過股權交易取得對等的股權形成的收入是不需要計算因股權轉讓取得的收入而繳納企業所得稅。股權交易日后,企業在轉讓收購合并中取得的該項股權時需要就轉讓該項股權取得的收入和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在采用股權交易的情況下,企業不需要承擔因為股權轉讓而負擔的稅收,只有在日后轉讓時才計算應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具有遞延納稅的效果,使企業能夠充分利用資金使用的時間價值。企業的收購合并采用股權交易的方式,不僅能夠避免大量的現金流出對自身企業的生產經營造成不利影響,也能夠將合并方企業為股權轉讓需要交納的整體稅收降到最低。同時,企業股權交易后合并的多方能夠互相持有對方的股份,關聯企業之間的聯系更為緊密。錯綜復雜的關聯關系也對稅務當局在稅務稽查過程中造成混亂的影響,減少稅務當局對關聯企業交易之間調整的頻度和力度。因此,企業在收購合并中多采用股權交易的方式進行。
一、企業出售固定資產的稅收政策
與出售固定資產有關的稅收政策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文件:
第一個文件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營業稅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財稅[1994]26號)“十、關于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征稅問題”:單位和個體經營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游艇、摩托車和應征消費稅的汽車,無論銷售者是否屬于一般納稅人,一律按簡易辦法依照6%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并且不得開具專用發票。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屬于貨物的固定資產,暫免征收增值稅。
第二個文件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288號)第十條,問:根據[1994]財稅字第026號通知的規定,單位和個體經營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游艇、摩托車和應征消費稅的汽車,無論銷售者是否屬于一般納稅人,一律按簡易辦法依照6%的征收率計算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屬于貨物的固定資產,暫免征收增值稅。在實際征收中“使用過的其他屬于貨物的固定資產”的具體標準應如何掌握?答:“使用過的其他屬于貨物的固定資產”應同時具備以下幾個條件:(一)屬于企業固定資產目錄所列貨物;(二)企業按固定資產管理,并確已使用過的貨物;(三)銷售價格不超過其原值的貨物。對不同時具備上述條件的,無論會計制度規定如何核算,均應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第三個文件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舊貨和舊機動車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2]29號)。一、納稅人銷售舊貨(包括舊貨經營單位銷售舊貨和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無論其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也無論其是否為批準認定的舊貨調劑試點單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二、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應征消費稅的機動車、摩托車、游艇,售價超過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售價未超過原值的,免征增值稅。舊機動車經營單位銷售舊機動車、摩托車、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三、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執行。
值得注意的是,財稅[2002]29號實施后,在稅收政策適用上存在很多理解上的分歧,主要集中在288號文件所列舉的三個條件是否繼續適用問題上。即符合屬于企業固定資產目錄所列貨物;企業按固定資產管理,并確已使用過的貨物;又銷售價格不超過其原值的貨物免征增值稅。本文傾向于這三個條件繼續適用,只是對征稅范圍和適用稅率作了相應的調整,并在此基礎上進行分析和討論。
二、企業出售固定資產稅收負擔分析
(一)出售設備等貨物性固定資產稅收負擔分析
1、企業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應征消費稅的機動車、摩托車、游艇等。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營業稅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等文件的有關規定,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舊貨和舊機動車增值稅政策的通知》的規定:納稅人銷售舊,無論其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也無論其是否為批準認定的舊貨調劑試點單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應征消費稅的機動車、摩托車、游艇,售價超過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售價未超過原值的,免征增值稅。舊機動車經營單位銷售舊機動車、摩托車、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2、銷售不屬于應征消費稅范圍的其他貨物性固定資產。若同時具備以下幾個條件:(1)屬于企業固定資產目錄所列貨物;(2)企業按固定資產管理,并確已使用過的貨物;(3)銷售價格不超過其原值的貨物。則可以免征增值稅,若售價超過原值的,也要按照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例1:某公司處置一批閑置舊設備,原價1000萬元,已提折舊100萬元,售價1100萬元,支付清理費用20萬元,增值稅稅率17%,城建稅稅率7%,教育費附加3%。
由于設備售價超過原值,應按照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應繳納增值稅=1100/(1+4%)×4%×50%=21.15萬元;應繳納城建稅以及教育費附加=21.15×10%=2.115萬元;上繳稅金總額=21.15+2.115=23.265萬元;稅收負擔率為23.265/1100=2.12%;出售固定資產收益=1100-900-20-21.15-2.115=156.735萬元
(二)出售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資產稅收負擔分析。若出售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資產,將涉及到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房產稅、契稅等稅金的計算和繳納問題。
例2:企業將一棟閑置的廠房出售,原價100萬元,已提折舊20萬元,以105萬元的價格售出。
(1)根據營業稅條例的有關規定,轉讓不動產需要按照5%的稅率來計算營業稅。企業應繳納的營業稅=105×5%=5.25萬元。
(2)應繳納的印花稅為所售金額105萬元的萬分之五為0.0525萬元。
(3)房產稅由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擁有房屋的單位和個人繳納,若未預交,則在出售時還涉及到補繳的問題,本例中暫不考慮。另外,契稅由受讓方繳納,本例中也不予以考慮。
(4)應繳納城建稅以及教育費附加=5.25×10%=0.525萬元。
(5)按照土地增值稅條例規定,轉讓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照增值額和相應超率累進稅率來計算并繳納土地增值稅。本例增值額=105-80-5.25-0.0525-0.525=19.17萬元。適用稅率30%,應繳納土地增值稅5.75萬元。
(6)上繳稅金總額=5.25+0.0525+0.525
+5.75=11.58萬元。
稅收負擔率為11.58/105=11.03%。
三、企業出售固定資產的稅收籌劃
由于出售固定資產涉及的稅種比較多,稅收負擔較大,如何更好地進行稅收籌劃,使企業整體效益最大,就成為我們必須要考慮的一個問題。在固定資產出售的稅收籌劃中,將會涉及到是把固定資產整體出售,還是拆分后出售的籌劃問題,以及什么時間出售、出售的價格制定問題。下面著重就與固定資產出售價格有關的稅收籌劃問題進一步分析。
按照通常的思路,只要資產的售價大于原價,一般情況下都是贏利的。但是,我們考慮到有關稅收優惠政策以后,情況就不是這樣簡單了。當固定資產售價不高于原價時,可以享受免稅優惠,而當銷售價格高于原價時,則要繳納相關稅金,喪失了可以享受到的稅收優惠政策。如果銷售價格不足夠高,很可能不足以補償稅收負擔,那么實際凈收益反而不如按照固定資產原價出售。只有當售價足夠高,收益超過了相應的稅收成本,則納稅比享受免稅優惠對企業更有利。
仍然沿用例1,如果企業按照原值1000萬元出售的話,按照規定不需要繳納增值稅,那么出售固定資產實際收益=1000-900-20=80萬元。如果按1010萬元出售,則要繳納增值稅=1010/(1+4%)×4%×50%=19.42萬元,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1.942×10%=1.942萬元,出售收益=1010-900-20-19.42-1.942=68.638萬元。顯然,提高售價的做法并沒有給企業帶來更大的收益,比按照原價出售反而少收入11.362萬元。再次驗證了如果銷售價格不足夠高,不足以補償稅收負擔,實際的凈收益反而不如按照固定資產的原價出售。
那么,固定資產價格應該定多高才會帶來更大的收益呢?這涉及一個稅收籌劃臨界點的計算問題。為簡便起見,暫時不考慮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假設該固定資產原值為A,漲價幅度為X。我們面臨兩個方案:一是按照原價出售;二是按照高于原價出售。由于售價超過原值,根據財稅[2002]29號規定,按照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此時,要使兩方案收益相等,必須滿足等式:A=A×(1+X)-A×(1+X)/(1+4%)×4%×50%。解之得X=1.96%。即為稅收籌劃臨界點。也就是說,在稅收籌劃時,企業銷售舊固定資產漲價與否必須把握以下原則:1、當漲價幅度小于等于1.96%時,按原價出售可以增加收益;2、當漲價幅度大于1.96%時,按漲價后出售可以增加收益。
JZ制藥有限責任公司始建于1970年,是一家被國家正式批準生產中藏成藥為主的現代化制藥企業。本文擬就影響JZ制藥的財務管理環境因素、JZ制藥財務管理目前的主要問題以及解決JZ制藥財務管理的主要措施進行探討。
一、影響JZ制藥企業財務管理的環境因素
(一)外部環境因素
1. 國家藥品質量監督管理局的政策因素
一是國家藥品質量監督局對制藥企業的生產環境及設備有嚴格的要求; 二是國家藥品質量監督管理局對職工的操作管理水平有嚴格的要求; 三是國家藥品質量監督管理局對產品的原料投入配料比例有嚴格的要求;四是國家藥品質量監督管理局對原輔料包材等供應商有嚴格的要求;五是國家藥品質量監督管理局對產品的生產記錄有嚴格的要求,尤其是產品的每批記錄的要求;六是進入醫保目錄的產品受國家藥品質量監督管理局的嚴格監管,企業沒有自主定價權,由藥監局核定最高限價并需當地相關部門的招標才能確定產品銷售價格。
2. 公司所處地域及交通環境因素
JZ制藥地處西部某省較偏遠的一個小鎮,同其他地區比較,交通不便,造成公司運輸成本加大,公司無競爭優勢。
(二)公司環境因素
1. 企業規模及信息化建設因素
經過幾十年的發展,至2014年12月末固定資產凈值4,158萬元,無形資產凈值2,331萬元,占地面積約11,877平方米。由于自身規模比較小,地理位置偏遠,公司獲取的發展機會較少。因此,就JZ制藥的現有規模、經濟實力、生產管理、財務管理等方面還是滯后的。同時信息化建設也沒有跟上時代的發展,未能對公司的生產經營提供有效幫助。
2. 人員穩定性因素
JZ制藥財務人員走了一批又一批,留失率達75%,平均工齡不到一年,離職主要原因除地理位置及工資待遇外,另一重要原因企業的文化建設未到位,員工業余生活單調,使員工無長期打算。
3. 集權式財務管理因素
雖然JZ制藥是獨立法人,財務進行獨立核算,名義上具有財務管理的獨立決策權,但其實際的最終決策權仍歸集團財務,JZ制藥財務只擁有極小部分的決策權。這種過度集權的財務管理影響公司員工的積極性及創造性。主要表現在有制度不遵守、政策早令夕改、崗位不清、職責交叉、多頭管理、效率低下、互相推委、缺乏責任心與責任感。
4. 部份原輔料供應的特殊性因素
為保證產品質量與療效,產品中使用了較昂貴的中藏藥原輔料,這些原輔料因稀缺,價格昂貴,因此,采購時這部份原輔料時必須按供應商要求全額預付款后,供應商收到貨款方予發貨,運輸途中的短斤缺兩均由需方承擔。
二、JZ制藥財務管理目前的主要問題
(一)稅收風險問題
一是給經銷商或醫院高開高返形成的收入多交增值稅,從而多交相關增值稅附稅等稅收。二是在推銷過程中所形成的營銷費用金額較大,且不易取得合規發票,面臨企業所得稅無法扣減的風險。三是銷售人員分布全國各地,管理不便,使得公司規范個人所得稅申報有一定的困難。四是部份土地與固定資產折舊因產權原因無法列支于本公司。
(二)銷售模式問題
集團總部為減少藥品的推銷過程的大額費用不便索取發票以及營銷人員多而分散管理不便等因素,將JZ制藥所生產的產品進行承包銷售,致使財務無法掌控與了解市場終端客戶信息及其銷售情況,更談不上對銷售業務進行財務分析與管理,JZ制藥僅是代工而已。
(三)資金管理問題
一是JZ制藥日常所用備用金存放于私人銀行賬戶,財務入為“庫存現金”科目,一旦出現資金被挪用或損失,因缺少手續而難追責。二是集團財務以JZ制藥的名義開立的銀行賬戶相關資料如U盾、密碼等不交由JZ財務管理,而是由集團財務掌握,導致JZ制藥財務賬上反映不全面。三是財務無法知道銷售的每筆回款是來自哪個客戶、哪個省份或哪個地區等,導致入賬時出現張冠李戴。
(四)票據管理問題
一是內部自制票據如入庫單、出庫單、收款收據等未建立使用登記簿。二是從稅務購買的發票,雖然在稅務局的購領簿上有登記明細,但公司內部卻沒有建立使用登記簿,并隨便散放于辦公桌上。三是從銀行購買的現金支票、轉賬支票等票據,也未建立使用登記簿。四是銀行開出的銀行承兌匯票,賬面反映不全,未建立應收(應付)票據備查簿。
(五)固定資產管理問題
公司雖已實現了電算化進行日常會計核算,但固定資產未進行明細核算或項目核算,也未進行卡片及標識管理。
(六)融資渠道窄,現金流短缺
因公司實力弱、授信額度較低,可抵押的物品不多,價值不大,申請的貸款額度有限。國家雖出臺很多政策支持中小企業的發展,但實際利率仍高于名義利率,造成融資成本偏高。資金使用時又出現“短貸長投”現象,導致公司的流動資產遠低于流動負債,造成公司短期還款壓力加大。
三、解決JZ制藥財務管理的主要對策
(一)建立現代企業管理機制
1. 建立完善財務管理制
建立完善JZ制藥自身的財務管理制度,并與公司的績效管理、生產管理及銷售管理制度相配套,以制度管人,做到制度面前人人平等,調動全員積極性,充分挖掘公司優勢,不斷完善現有財務管理體系。
2. 加強資產與票據管理
(1)將存貨進行掛牌管理,列明存貨品名、規格、進、銷、存等主要項目,做到標識清楚,堆碼整齊,便于清點。(2)固定資產進行卡片管理,卡片上標明固定資產名稱、出廠日期、規格、型號、生產廠家、聯系電話、郵箱等,需要維修時,便于聯系生產廠家。(3)建立財產定期盤點制度,存貨須按月進行盤點,低值易耗品與固定資產可半年進行盤點。(4)規范各銀行開戶的管理,銀行的U盾、密碼等應分開管理。(5)建立支票、發票、收據等票據使用登記制度,應逐筆、逐號進行登記,將經濟責任落實到具體經辦人與審批人。(6)建立應收(應付)票據備查簿,逐筆登記每筆銀行承兌匯票的票號、日期、票面金額、付款人、承兌人、背書人及貼現時間等并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3. 簡政放權
擴大JZ制藥的管理權限,將以前由集團掌控的人財物、產供銷、新品研發等權限下放于JZ制藥管理團隊,擴大其自主權,集團僅在大的項目投資、新品研發、技改投入等重大方面參與管理。
(二)拓寬融資渠道,改善公司資金緊缺問題
引進戰略聯盟,實現企業資產與業務重組。通過資本市場,引進長期戰略投資合作伙伴,充分釋放企業股權,引進充裕的資金和新的技術以及市場資源,迅速解決困擾企業發展的資金問題,使企業在新的體制和新的機制下輕裝上陣,同時將先進技術與先進的管理理念帶入JZ制藥,激發JZ制藥的創新熱情。
(三)加大新產品的技術研發,改革營銷模式
在技術方面,以技術為突破口,不斷開發新產品,進行技術與產品的升級換代,融合國家的新產品、新技術政策,使JZ制藥成為名副其實的高新技術企業,從根本上提高產品質量,生產出更質優價廉、療效較高的中藏成藥品,用技術實力說話,真正擺脫JZ制藥目前的技術困境。
在營銷模式方面,一是將現有承包銷售模式劃歸公司自行銷售。通過對重點產品的整體策劃,重新確定產品銷售的價格體系。通過互聯網廣告、電視、電影、移動與平面媒體、專業雜志等宣傳方式,結合會議營銷、學術推廣、產品促銷等組合營銷方式,打造JZ制藥的品牌,帶動JZ制藥的其他產品的銷售。同時業務團隊抓好終端(醫院、藥店、網絡直銷)的銷售,提升JZ制藥的銷售額,從而提高JZ制藥的市場話語權。二是啟動醫藥電子商務銷售業務,實現JZ制藥在網絡銷售的突破。
(四)推行標準成本管理,提升成本管理水平
推行標準成本管理,是推行精細化管理、加強成本控制的一項重要舉措,旨在為成本管理提供管理工具,將產品的成本要素標準化,對公司成本分析、成本管理及銷售定價等決策提供有力支持。首先,擬定標準成本管理制度,制訂標準成本表格。其次,重點對原輔料的耗用量進行監控,提高藥品的收成率,并對原輔料耗用差異量進行考核激勵,降低產品成本。再次,加強產品的質量管理,提升產品的合格率,實質是提升成本管理水平。同時,抓好能耗管理,根據公司實際情況,重點加強電耗管理,并定期做好設備的維護與保養,降低維修費用,從而降低成本。
(五)加強稅收籌劃,降低稅收風險
稅收籌劃原則以合法性、合理性、規范性為原則;以公司利益最大化為原則,以便利性、節約性為原則。所以要求財務人員多學習相關稅收知識,對國家的稅收政策及地方稅收政策要有充分的了解,合理合法地用足用夠稅收政策,充分了解稅收政策的處罰力度及執行情況。同時稅收籌劃應在經營活動發生前,做到事前預測,事中控制,在過程中完善,事后分析與總結,從而將公司的稅負控制在合理的范圍之中。
(六)提升財務人員的專業素養與能力
只有對人才進行有效的優化配置,不斷提升公司財務人員的專業素養與專業能力,才能使其更好的勝任財務工作,提高財務管理技巧,提升公司的競爭軟實力。第一、加強企業文化建設,提升公司的凝聚力,減少員工流失率,尤其是財務人員的流失率。第二、公司應定期組織與新進財務人員的面對面的溝通機制, 了解新進財務人員對公司的看法及建議。第三、公司應定期組織財務人員對公司的管理制度進行培訓,讓公司的管理制度根植于每個財務人員心中,并鼓勵財務人員的創新與獨立思考能力。第四、公司應制訂相應的財務人員激勵制度,鼓勵財務人員不斷提升自身理論與實踐知識。并要求財務人員擬定自身的職業規劃,同時盡最大努力創造條件,讓財務人員逐步實現自訂的職業規劃目標。
【關鍵詞】稅收流失 信息失真 財務視角
稅收是國家經濟的晴雨表,又是重要的經濟杠桿。稅收狀況如何,直接關系和影響著經濟社會的發展。隨著各地招商引資力度進一步加大,民營經濟迅速發展,中小企業在當地民營經濟中承擔著主力軍的作用。由于其規模小、資本有機構成低、國家外部宏觀經濟變化對其影響大和會計從業人員素質低等,中小企業在會計核算與財務管理方面存在與自身發展和市場經濟均不適應的問題。面對激烈的市場競爭,一些企業不得不采取賬外設賬、造假賬和不依法設賬等違背國家法律法規的做法來偷逃稅收以增加企業利潤。分析其原因并從財務角度探討破解稅收流失的方法,為各地財稅部門提供真實準確的納稅信息,這是值得去思考的問題。
一、存在問題
1、賬外經營是稅收流失的根源
根據對某市51家中小企業情況的調查分析,90%以上的都存在賬外經營。它們主要通過現金交易、體外循環,在企業從原材料購進、生產到銷售整個生產經營過程中設“賬外賬”,賬外偷稅。其隱蔽性強,手段也極為巧妙,一般很難查處,國家稅收也因此流失嚴重。據已查處的資料,某些偷稅的“賬外賬”額度是實際交納稅款的數十倍乃至數百倍。比如2006年該市共有錳礦生產、加工企業51戶,這些企業大多屬于獨資中小企業,企業財務管理混亂,會計核算失真,其反映的經營成果和實現的效益與實際情況嚴重不符。2006年該市的錳礦產業銷售收入雖然達15億元,但增值稅收入僅有6208萬元,稅負率僅為4.1%,大大低于同行業7%左右的平均稅負水平,稅收流失嚴重。稅務部門根據部分企業產品回爐比例高、生產耗電異常和綜合稅負率偏低等,判定這些企業涉嫌少報產量,進行賬外經營。比如2006年1月―12月,某縣硅錳合金平均耗電4621度/噸,高于行業標準421度/噸;電解金屬錳耗電量6966度/噸,高出行業標準466度/噸。企業生產耗電異常,單位產品耗電量明顯偏高,涉嫌少報產量。此外,一部分企業銷售給個體商販的產品以不合格為由回爐,不按規定開具銷售發票,瞞報收入,綜合稅負率偏低,涉嫌賬外經營。經調查,中小企業虛列收購數量和收購價格、銷售產品不開票、收入不入賬和進行賬外經營是導致該行業稅負水平偏低,投入產出比不正常,稅收流失嚴重的根源。
2、轉讓定價是稅收流失的新途征
轉讓定價往往不受市場供求關系的影響。它不依照市場買賣規則和市場價格進行交易,而是按照雙方的意愿,以高于或低于市場交易的價格進行,目的是利用轉讓價格降低稅負。由于我國目前不同地區、不同企業的納稅政策和減免稅優惠政策仍存在差異,再加上稅收征管上普遍存在著漏洞,納稅企業有可能在同一集團的整體利益支配下,精心安排收支項目及計價標準,以謀取稅收利益。即通過所謂“高進低出”、“低進高出”的辦法,將納稅企業的利潤轉移到免稅或虧損的關聯企業中去,達到企業集團總利潤不變而其稅后所得大大增加的目的。一般的做法是,正常納稅的公司以低于市場的價格向可享受減免稅優惠或虧損的關聯企業提供原材料,又以較高的價格買斷并包銷其產品,利用原材料供應渠道和產品銷售渠道向這些關聯企業轉移價差,實現利潤轉移,以逃避納稅。據測算,2005―2006年榨季,某市有1/3的制糖企業向關聯企業低價銷售成品糖,若按全市平均銷售價格計算,僅這1/3的企業增值稅外流就達1538萬元,所得稅減少1357萬元。
二、原因分析
1、中小企業方面的原因
稅收流失現象背后有著復雜的原因,從中小企業這個角度來分析,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納稅意識淡薄。稅收的強制性、固定性和無償性,決定了納稅人的稅款支付是資金的凈流出,沒有與之相匹配的收入。盡管依法納稅是每個中小企業應盡的義務,但是,無論納稅是多么正當合理,對其都是一種經濟利益的損失,而這種損失的間接性補償又幾乎不能直接體會。在收入、成本和費用一定的情況下,中小企業的稅后利潤與實際納稅金額是互為增減的。所以這些企業會千方百計地少繳或不繳稅,以盡可能多地增加稅后利潤。
(2)利益驅動心理。中小企業作為獨立的經濟主體,必然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為其根本目標,在作出偷稅、逃稅、騙稅等決策之前,會對這些行為的收益和成本進行心理預期。這些行為的收益顯而易見就是違法所得的稅款,成本是被查出來,將要補繳稅款,繳納罰款,觸犯刑法的還要面臨著坐牢的風險。比較來看,當預期收益小于預期成本,納稅人沒有采取偷稅、逃稅、騙稅等違法行為的理由;只有當預期收益大于預期成本時,中小企業才會選擇偷稅、逃稅、騙稅。但是,這里的預期有個概率的問題,從目前稅務稽查的范圍來看,它被檢查出來、被發現的概率不超過50%。所以,對于中小企業來說,它們都存在著偷逃稅的動機。此外,由于我國目前稅法的執法剛性不強,存在以權代法、以言代法等行政干預行為,即使被發現也可以擺平,至于坐牢的可能性更是微乎其微。
(3)稅收負擔的不合理。從法定稅率來看,我國的增值稅如換算成“消費型”,其基本稅率相當于23%,而國外一般為20%。企業所得稅稅率,我國原內資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3%,新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美國則實行15―33%的4級超額累進稅率。美國的稅前扣除項目多,稅基相對較小,即使按最高稅率計算,實際稅負也比我國低得多。而我國企業的經濟效益普遍不是很好,剩余產品價值率比經濟發達國家低得多,即使稅率相同,稅負也比其重。單從稅率上看,我國的稅負還不算重,如果加上其他各種費,企業負擔就很重了。由于統計口徑和研究口徑不同,我國的社會保障費、養路費等項目未納入企業負擔統計口徑。如果納入,企業的負擔就更加沉重。
2、稅務機關方面的原因
(1)納稅申報管理不力,納稅申報誠信度低。建立納稅人“自核自繳”的申報制度是新的征管運行機制最重要的基礎,它體現了國家對納稅人的信任,同時也可以大大降低稅收的征收成本,是深化征管改革的核心內容。但從目前運行情況看,許多納稅人的納稅申報都存在著納稅申報質量不高,出現了納稅申報不真實的問題,突出表現為零申報、負申報現象增多等。究其原因,一是部分納稅人的納稅意識淡薄,加之“自核自繳”的申報制度讓納稅人有一定申報自由度,因此一些納稅人抱有僥幸心里,進行虛假申報或不申報,造成稅款流失。二是納稅人的業務技能方面有一定差異,納稅人對會計制度和稅收制度的理解不到位,容易造成納稅申報的偏差。三是內部納稅申報制度不盡完善,手續繁雜,環節較多,對納稅人監控不力。
(2)納稅評估體系不完善,評估效果不理想。完善的納稅評估體系對進一步強化稅源管理,提高稅收征管的質量和效率,降低稅收風險和成本,減少稅款流失以及提升服務水平和納稅人的滿意度等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然而,各級稅務機關當前的納稅評估工作還存在一些問題。一是納稅評估工作的定位模糊。二是評估信息不準確。首先,就征管內部而言,由于征收、管理和稽查各部門之間協調不夠,信息數據不能統一共享,信息有時分塊割據,傳遞不及時、不完整、不準確,造成評估資源浪費。其次,從外部協調看,國稅、地稅、銀行、工商和技術監督等部門之間沒有聯網,信息渠道不暢,許多必要的相關資料不能及時收集,缺乏統一的“稅務數據庫”。再次,納稅人提供的納稅申報信息有時還不完整、不真實、不連續,涉稅信息的可信度低下。三是稅收管理員整體業務素質不高。無論是從現實稅收管理工作的客觀需要看,還是從稅收征管工作發展的必然趨勢看,稅務機關需要一批既懂政策,又精通財務會計、熟悉計算機操作技能的高素質人才。但是目前,干部結構不盡合理,催報催繳的干部多,既會計算機操作,又通曉財務會計、能分析財務指標的稅務干部少。由此造成開展納稅評估的工作思路不寬、方法不多,使納稅評估工作大多流于形式,工作效率難以提高。
(3)納稅服務體系不完善,納稅服務質量不高。要使納稅人依法申報納稅,離不開良好的稅收專業服務。但是,在實踐中納稅服務意識并不強。首先,征納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還需進一步理順。雙方平等的主體地位沒有得到真正體現,沒有樹立起一種“以納稅人為中心”的服務理念,工作的出發點不是以納稅人滿意為目標。其次,稅收宣傳手段單一,社會效果不明顯。由于對稅收政策的理解和掌握仍有不足,稅收法規的宣傳不到位,新的稅法政策又沒有及時送達納稅人,難以滿足納稅人的需求,因此,稅務機關在征納過程中對納稅人的變化和需求難以做出快速反應。再次,納稅服務流于形式,注重服務數量而不注重服務質量,注重服務的外在表現而不注重服務的實質內涵。最后,在要求納稅人誠信納稅的同時,稅務機關的信用體系及評價機制也不夠完善,難以構建和諧的征納關系。
三、治理思路
1、加強檢查與監督力度,促使中小企業依法建賬
各級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中小企業的實際情況,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和《會計法》的規定,督促中小企業依法建賬,如實記載經營事項,核算盈虧,正確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各級財政、工商、國稅和地稅部門等在進行會計管理、工商年檢及各類稅收的管理時,應加強對小企業依法建賬的情況進行檢查,依法加強稅收征管。對于沒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和《會計法》進行會計核算或者賬目嚴重混亂的中小企業,各級政府的財政部門應依照《會計法》有關條款從重處罰,督促小企業負責人切實履行法定職責。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嚴格把關,嚴禁中小企業任用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否則就依法予以處罰。各級國稅、地稅部門在進行稅務登記證書申請和年檢時,應當配合予以驗證審查。對確實不具備條件,沒有設置會計機構和配備會計人員的企業,應當要求其委托經批準設立的從事會計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記賬。
各級財政與稅務部門應當加強合作,共同制定實施方案,做好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和指導工作,確保本地區《企業會計準則》的貫徹實施。財政、稅務部門要加大對中小企業執法檢查的力度,健全中小企業賬簿審驗、使用和保管制度,完善向稅務機關報送財務會計制度和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加強財會人員管理,嚴格執行持證上崗制度,強化會計證和辦稅員證的驗審工作。各級財政、稅務部門可以采取聯合檢查的方式,對中小企業依法建賬、會計核算、會計信息披露、會計人員從業資格和參加繼續教育的情況組織開展專項檢查,對發現的問題依法從嚴處罰。
2、制定行政法規,強制采用查賬征收方式
財稅部門是中小企業賬務處理的主要監督者。在法律上,財稅部門也依法有權決定中小企業所采用的征收方式。財政、稅務部門可制定一些行政法規,如小企業必須依法建賬核算,中小企業的所得稅原則上強制采用查賬征收方式等。這樣既可以促進中小企業準確地核算其收入、成本及利潤,依據會計制度進行賬務處理,同時也能確保稅務機關足額征收稅款,防止稅款流失。因此,各級稅務機關應根據實際情況,對中小企業盡量采用查賬征收的稅款征收方式,這樣能對中小企業會計的發展有相當大的促進作用。
3、加強納稅服務和監督檢查
各級稅務機關對查賬征收的中小企業應加強稅務服務和稅務監督檢查,不但可預防和查處中小企業的稅務違法行為,更可在很大程度上促進中小企業健全會計核算制度。稅收核算的準確度必須有賴于會計核算的健全與完善,稅務機關要求企業準確核算稅款、加大稅務監控力度的同時,也就加強了會計核算的準確性以及會計制度的健全。
4、引入中介審計制度
實行查賬征收的中小企業,尤其是對企業所得稅實行查賬征收的中小企業,不論在主觀上還是客觀上都要求有健全的會計制度和準確的會計核算。但由于中小企業會計人員素質不高、會計人員有限,有必要引入會計中介進行賬務監督。
四、現實選擇
綜上所述,為防止中小企業稅收流失,各級政府有關財稅部門應幫助中小企業建立與完善四項財務制度。
1、建立中小企業內部稽核制度
內部稽核制度是中小企業財務管理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它主要包括:稽核工作的組織形式和具體分工;稽核工作的職責、權限;審核會計憑證和復核會計賬簿、會計報表等方法。稽核工作的主要職責,一是審核財務、成本和費用等計劃指標是否齊全、編制依據是否可靠以及有關計算是否銜接等。二是審核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或財務收支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規定,若出現問題要及時予以解決。三是審核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的內容是否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手續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要求。四是審核各項財產物資的增減變動和結存情況,并與賬面記錄進行核對,看賬實是否相符,并查明不符的原因。
2、建立中小企業內部審計制度
內部審計是實施再監督的一種有效的手段。其目的是為了健全中小企業的內部控制制度,嚴肅財經紀律,查錯防弊,改善經營管理,保證中小企業持續健康的發展,提高經濟效益。在建立內部審計制度時,要堅持內部審計機構與財務機構分別獨立的原則,同時要保證內審人員獨立于被審計部門。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實施會計的再監督作用。
3、建立中小企業財務審簽制度
中小企業建立企業財務審簽制度的目的在于加強企業各項支出的管理,體現財務管理的嚴格控制和規范運作。在審批程序中規定財務上的每一筆支出應按規定的順序進行審批;在簽字組合中規定每一筆支出的單據應根據審批程序和審批權限完成必要的簽名。同時還應規定出納只執行完成簽字組合的業務支出,對于沒有完成簽字組合的,出納員應拒絕執行。中小企業通過建立財務審簽制度,能控制不合理支出的發生,保證支出的合法性。
4、建立中小企業成本核算與評價制度
中小企業成本核算與評價制度的主要內容包括成本核算的對象、成本核算的方法和程序以及成本分析等。中小企業通過財務會計分析制度的建立,確定財務會計分析的主要內容、基本要求、組織程序、基本方法和分析報告的編寫要求等,使中小企業掌握各項財務計劃和財務指標的完成情況,檢查國家財經制度和法令的執行情況。這樣有利于改善財務預測、財務計劃工作,研究和掌握企業財務會計活動的規律性,不斷改進財務會計工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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