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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研究機構普益財富統計,從今年1月31日至2月5日的近一周時間內,15家商業銀行僅發行了40款理財產品,平均每家銀行的發行數量還不到3款。銀行理財市場的牛年開局并沒有走牛,產品發行呈現低迷狀態。
春節過后,低于1年期存款利率的理財產品比比皆是。此外,包括工行在內的部分中外資銀行還多次調低了滾動型產品的預期收益率。
一些短債型理財產品收益率已經連續數月低于銀行存款利率。例如,2月2日浦發銀行發行的“匯理財”09年第1期產品預期年收益率只有1.45%,工行一款投資債券票據市場的14天理財產品,預期年收益率也只有2.3%。滾動型產品的預期收益率也被大幅調低。自3月3日起,工行已決定將“靈通快線”――固定期限超短期人民幣理財產品(4周滾動型)的預期最高年化收益率調整為1.9%;自3月10日起,將第二期“靈通快線”――固定期限超短期人民幣理財產品的預期最高年化收益率也調整為1.9%。而在此之前,這兩款靈通快線預期收益率均為2.4%。
產品投資期限縮短也成為牛年理財市場的一大特點,多家銀行的理財產品投資期限集中在1-3個月,6個月產品已經算長期,1年以上理財產品基本絕跡。外匯理財產品收益縮水
2月受澳元大降息和國際市場持續低利率環境的影響,外匯理財產品收益大降。在又一輪全球性降息潮中,國內商業銀行近期發行的外匯理財產品預期收益率大幅縮水。
招行2月5日發行了4款“安心回報”系列外匯理財產品,其中3個月期澳元產品收益率為2.80%,比1月19日同類產品收益率下降了20個基點;歐元3個月期產品收益率為1.50%,比1月8日同類產品下降了50個基點;港幣和美元6個月期產品收益率也均比前一期略有下降,6個月美元產品預期收益率1.2%。
同樣,中行2月5日發行的6款“聚匯寶”期限可變外匯理財產品中,3個月期美元產品收益率較前一期下降了30基點,僅為0.70%;6個月歐元、澳元、英鎊產品的預期收益率分別為1.40%、2.0%和1.50%。
光大銀行2月3日始發的“A計劃”1年期美元產品收益率僅為1.80%,其上一期產品收益率還有3.10%,縮水幅度超過4成。
春節前一周,3個月期美元產品平均預期年收益率首次降至1%以內,僅為0.9%;6個月期港幣理財產品平均預期年收益率為0.9%,同樣首次低于1%。
國內銀行發行的外匯理財產品主要投資于海外的債券和外幣存款,而國際外匯市場整體低利率的環境,使國內發行的外匯理財產品收益大幅縮水。美元目前接近零利率令美元理財產品甚至很難設計,除此之外,澳元、歐元和英鎊兌人民幣的匯率都出現明顯下跌,這使國內銀行的外匯理財產品同時又面臨較大的匯兌損失。
國內銀行的外匯理財產品的數量在近半年內急劇減少一半左右,很多銀行的外匯理財產品發行量都進入了寒冰期。根據西南財經大學信托與理財研究所的數據統計,今年1月,中外資銀行共發行外幣理財產品62款,其中,美元理財產品發行數為33款,歐元理財產品發行數為5款,澳幣理財產品12款,港幣理財產品發行數為9款,英鎊理財產品2款,加元理財產品1款。
瑞銀財富管理中心的《2009年瑞銀環球展望》研究報告認為,美元的復蘇將是短暫的。由于美元、美元債券是許多外匯理財產品的基礎資產,在美元進入零利息時代后,不少財富管理機構也開始看淡美元理財產品。
目前,美元和港幣理財產品的年收益率與同期定存利率(采用中國銀行外幣存款利率)相比,優勢已大大降低;但歐元和澳元理財產品年收益率相對于同期定存利率,仍然具有一定優勢。
結構產品“春意萌動”
今年1月以來,不僅荷蘭銀行、花旗、匯豐等外資行加大了結構性產品的推出力度,交通銀行等中資銀行也邁出了發行腳步,結構性產品或將成為銀行突破理財困局的切入點。
花旗銀行的“5年期掛鉤股票每日可自動提前終止澳元票據”是今年的首款QDII產品,掛鉤包括中國移動等3只在香港上市的重要電信股票。該產品是一款保本浮動型收益的結構性產品,投資期第一年可以獲得固定收益,在設計上比直投境外開發基金型產品更為穩健。
荷蘭銀行1月下旬推出的“市場中立策略系列亞洲100指數掛鉤美元8年期產品”,雖然其收益與亞洲100指數掛鉤,但追求的是不受市場方向影響的絕對回報。該指數采用低買高賣策略,同時建立多頭和空頭頭寸,該產品每周動態調整表現資產(指數)與保本資產(債券)的比重以實現本金保障,產品最終的表現與單一股票甚至指數沒有直接關系,投資時機和市場方向逆轉都不會對產品產生致命的沖擊。
這位同學,不要講話啦,咱們要上課啦。
同學們好,咱們的理財ABC課堂正式開課啦,歡迎大家的到來。鼓掌!
理財ABC課堂秉承質樸的本色,為您帶來最簡單易懂的理財知識。
讓晦澀的深奧的所謂的專業見鬼去吧!咱們就直接撈點兒干的養分,咂吧咂吧滋味兒,再慢慢地消化掉。讓它真正成為咱自己身體里的一部分,為咱們的大好“錢”途鞠躬盡瘁。
好了,廢話不多說。本期課程,讓我們從銀行理財開始。
銀行理財,就是客戶根據自己資金所能保存的時間,通過委托,讓銀行方面管理投資,從而獲得比固定利息或短時間預期收益更加高的回報。說白了,就是你的錢給銀行,銀行幫你打理,雖然收點辛苦費啥的,但也會給你超出存款利率的收益。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按照管理運作方式的不同,分為理財顧問服務和綜合理財服務。我們一般所說的“銀行理財產品”,其實是指其中的綜合理財服務。
根據本金與收益是否保證,一般將銀行理財產品分為保本固定收益產品、保本浮動收益產品與非保本浮動收益產品三類。如果按照投資方式與方向的不同,可以分為新股申購類產品、銀信合作品、QDII產品等。
暈了沒?其實很簡單。
銀行理財,就是你花錢雇銀行幫你理財。而銀行為了更好的為你服務,就自己發明了一些賺錢的工具,也就是銀行理財產品。咱別管銀行用什么手段,通過銀行理財產品賺了錢,都得分給你一份??墒?如果賠錢了,也得大家一起翻船。
所以,為了保證有的人翻船了也不急眼,就發明一種保本固定收益產品,也就是保證你怎么著都能賺這些錢。保本浮動收益產品,就是在固定收益產品的基礎上,如果收益好,可能也會多點兒,但多得不多。
可有的人不樂意啊,嫌賺得少、賺得慢,于是銀行就又發明了非保本浮動收益產品。這個風險大一些,因為沒人給你兜底了,出啥事都得自己擔著,但是如果有收益,卻相對更高一些。
國內玩夠了,銀行就又帶著大家去國外撈錢,于是就有了QDII產品。
當然了,大家玩夠了,也賺足了,多多少少還得分銀行點紅,不能讓人白忙活一場,這就是為什么會有銀行收手續費一說。
首先您必須了解:目前市場上的保險理財主要是投資連結險,集中在變額壽險、萬能壽險和變額萬能壽險三個保險品種上。這三種產品一般將投保者所繳納的保費分到兩個賬戶中:保單責任準備金賬戶和投資賬戶,前者主要負責實現保單的保障功能,后者用來投資,實現保單收益。
銀行理財和保險理財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區別:
銀行理財產品不帶有保障功能,而保險理財則有死亡保險的保障功能。
變額壽險的繳費是固定的,在該保單的死亡給付中,一部分是保單約定的、由準備金賬戶承擔的固定最低死亡給付額,一部分是其投資賬戶的投資收益額。視每一年資金收益的情況,保單現金價值會相應地變化,因此死亡保險金給付額,即保障程度是不斷調整變化的。
萬能壽險的繳費比較靈活,您在繳納首期保費后可選擇在任何時候繳納任何數量的保費,只要保單的現金價值足以支付保單的相關費用,有時甚至可以不繳納保費。此外,您還可以根據自身需要設定死亡保障金額,即自行分配保費在準備金賬戶和投資賬戶中的比例。因此,死亡保險給付通常分為兩種方式:A、死亡保險金固定不變,等于保單保險金額;B、死亡保險金可以因繳費情況不斷變化,等于保單的保險金額+保單現金價值。
變額萬能壽險的死亡保險金給付情況與萬能壽險大體相同。但需要注意,萬能壽險投資賬戶的投資組合由保險公司決定,它要對保戶承諾一個最低收益;而變額萬能壽險的投資組合由投保人自己決定,他必須承擔所有的投資風險,一旦投資失敗,他又沒能及時為準備金賬戶繳費,保單的現金價值就會減少為零,保單將會失效,保障功能徹底喪失。
資金收益情況不同。銀行理財產品采取的主要是單利,即一定期限、一定數額的存款會有一個相對固定的收益空間。不論是固定收益還是采取浮動利息,在理財期限內,銀行理財產品都采取單利。
保險理財產品則不同,大都采取復利計算。即在保險期內,投資賬戶中的現金價值以年為單位,進行利滾利。
在保險理財產品中,變額壽險可以不分紅,也可以分紅(目前國內大多屬分紅型的),若分紅,會承諾一個收益低限,分紅資金或用來增加保單的現金價值,或直接用來減額繳清保費;萬能壽險也會承諾一個資金收益低限,通常為年收益4%或5%;而變額萬能壽險則不會承諾,資金盈虧完全由投保人承擔。您在選擇變額萬能壽險時要注意,某些人所出示的“資金收益表”只是保險公司以前的盈利情況,并不代表今后的“一定的”收益。
支取的靈活程度不同。銀行理財產品都有固定的期限,如果儲戶因急用需要靈活支取,會有利息損失。
保險理財的資金支取情況分幾種:
一是可以靈活支取,如在合同有效期內,投保人可以要求部分領取投資賬戶的現金價值,但合同項下的保險金額也同時按照比例相應地減少,會影響保障程度。如果全部支取,要扣除準備金賬戶的費用損耗(因為你已經享受了一段時間的死亡保障),因此只返還保單現金價值,會造成較大損失?,F實中,很多保險公司的萬能壽險產品為了滿足保戶的理財需求,在賬戶管理上講求“保障少、投資多”的策略,如你繳納10萬元的保費,其中只拿出2000元用作責任準備金即可,其余9.8萬用來理財,并且可以靈活支取。
從2006年開始,深圳發展銀行就在探索銀行理財業務新的發展方向,醞釀向零售銀行轉型。作為轉型的第一步,深發展在住房按揭貸款市場上動作頻繁,“雙周供”、“氣球貸”等創新型房貸產品的問世,為國內的房貸客戶提供了更多新選擇。按照深發展的規劃藍圖,全面拓展個人財富管理業務是該行的下一個目標。
房貸也要有理財概念
《理財周刊》:從去年開始,深發展一直致力于個人銀行業務的拓展。比如在房貸市場上動作頻繁,連續推出了不少富有創新意義的房貸業務和產品。這是不是打算把個人貸款業務作為向零售銀行轉型的突破口?
周海良:是的,按照深發展的發展規劃,我們未來發展的目標是全面向零售銀行轉型,而個貸業務是我們轉型過程中的第一個目標。從2006年開始,我們在全國范圍內推出了像“雙周供”、“存抵貸”、“氣球貸”等新型的房貸產品,目的就在于提高我們個貸產品的吸引力,拓展客戶領域。
在我們的房貸創新過程中,有這樣一個宗旨,就是房貸也要有理財概念,我們產品的設計、開發都是圍繞著這樣一個宗旨進行的。以前在銀行的個人業務中,“個貸”和“理財”是兩個完全不同的產品,事實上我們覺得房貸和理財不是截然分開的,因為房貸中也有理財的概念在里面。比如說,近兩年貸款利率不斷上調,辦了貸款的老百姓利息負擔越來越重,如何節省貸款利息成為“負翁”們唯一的訴求。對于房貸業務來說,同樣一筆貸款,到底選擇哪家銀行的哪一種房貸產品才能夠做到利息最省?就像你拿著10萬元去尋求哪家金融機構的哪一只理財產品賺的收益最多一樣,房貸省息其本身就是一個理財的概念。
可以看到,深發展的房貸產品一直以來都貫穿著從客戶需求出發、為客戶減少利息支出的理念。像去年2月份我們推出的“雙周供”,就為客戶提供了改變還款習慣的可能。這樣,通過加快還款頻率,客戶們可以提前完成房貸的還款。今年我們又推出了“氣球貸”,貸款享受5年期的利率,每個月卻可以按照30年期來計算月供,在不增加還款壓力的情況下得到了較低的貸款利率,實現了月供少、利率低,輕輕松松省利息的愿望。
《理財周刊》:作為房貸業務的創新,需要銀行系統的大量人力、物力的投入,深發展如何實現在較短的時間內密集推出眾多房貸新品的?
周海良:房貸業務的創新首先離不開人才。深發展非常重視優秀人才的引進,包括從美國以及我國香港、臺灣地區回來的高級管理人才,還有在國外和本土從事金融工作多年的高素質人才的加盟,他們都是我們業務發展的中堅力量。
此外,深發展一向很重視市場的研究和分析。可以說,對市場的準確把脈是我們產品取得成功的關鍵。在房貸市場中,老百姓最主要的訴求是如何節省利息,我們就從可以節省利息的途徑――貸款金額、貸款期限和貸款利率人手。明確的市場需求,結合優秀人才的引進帶來了國外先進的產品開發和管理經驗,為我們產品開發和創新理念打下了堅實的基礎。在新產品開發的過程中,我們引入了國際上先進的新產品推出流程(NPI),同時采用結構性的方法組織行內包括營銷、計財、風險、法律、客服、分支行等多個部門協同運作,并采用項目管理的方法確保新產品按計劃推出。像“雙周供”、“氣球貸”就是在這樣的條件下誕生的。
《理財周刊》:能不能透露一下未來一段時間內,深發展在個貸領域還將有什么創新之作?
周海良:今年,我們將繼續關注房貸客戶的理財需求,在細分客戶市場上,通過網絡渠道、中介渠道、運營模式的創新,利用特色化營銷渠道和方式撬動市場。在產品方面,我們繼續本著實實在在地為老百姓省息的宗旨,在利率、渠道、產品整合和還款方式上作出創新之舉,并在市場上逐步樹立起深發房貸的品牌,請大家拭目以待。
重點發展個人財富管理
《理財周刊》:在零售銀行業務中,除了個貸,個人財富管理所占據到的位置也越來越重要。深發展對于個人財富管理這項業務,有哪些戰略性的規劃?
周海良:目前中國只有不到10%的理財需求能夠被滿足,市場前景非常廣闊,個人財富管理也是目前各家銀行個人業務的“主戰場”。對于我們深發展來說,個人財富管理將是我們2007年的一個突破點。
一直以來,我們非常關注客戶財富管理需求和期望,針對這一市場,我們零售部已經對產品、人員和系統進行了全面整合。
在產品方面,我們為客戶提供了多樣化的選擇,包括基金、保險、股票、各項存款等,涵蓋各主要投資領域,滿足不同風險偏好的客戶的投資需求。比如我們的“聚匯寶”系列外幣理財產品和“聚財寶”系列人民幣理財產品,自推出以來一直受到廣大投資者和專家的認可。另外,我們一直非常注重產品和服務創新,致力于為客戶提供更多元化的選擇。近期推出的“金抵利”個人黃金理財賬戶,將傳統的定期存款與黃金理財相結合――客戶定期存款的利息以實物黃金方式支付,到期返還本金,既滿足了客戶理財保本的需求,同時還提供了黃金投資的機會,屬于市場首創。增值服務也是我們推行個人財富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2006年,我們推出了VIP醫療健康服務,為客戶就醫提供了多項便捷、免費的服務;今年,我們還將陸續推出投資、稅務專業服務和商旅便利服務,力求全方位地滿足客戶的需求,充分體現深發展對客戶的悉心關懷和貼心服務。
人員方面,深發展非常重視優質客戶的個人財富管理,并專門從花旗、東亞等知名外資銀行引進國際高級人才。我們也非常重視理財經理的招募和培訓,并將其列為2007年最重要的工作之一。
系統方面,加強客戶管理系統的功能,讓理財經理運用人性化銷售服務,確實提供優質且貼心的專業理財服務。
《理財周刊》:那么今年深發展在這一領域還將有哪些新動作?
首先,在對理財產品推廣時,商業銀行應提供給客戶相關的理財知識,讓其樹立正確的理財觀念,提高風險防范能力;其次,采用咨詢驅動模式,根據公眾投資理財的關注重點,完善理財業務的咨詢流程,既讓中高端客戶成為忠誠客戶,也利于發掘更多的潛在客戶;再次,商業銀行需將當前以產品為中心的模式轉型為以客戶為中心,理財產品業務推廣可與其他業務部門相合作,通過交叉銷售、綜合經營的方式為客戶及其企業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務;最后,理財業務的咨詢流程全面涵蓋客戶的資產和負債,量身為客戶配置產品和服務,關注客戶個性需求,產生定制化方案,創造良好的客戶體驗。
(二)發揮“網銀”對理財產品營銷的強大功能
“網銀”不僅是大眾獲得理財信息的重要途徑,更是理財產品的重要銷售渠道,它對于銀行業利潤增長起到重要的作用。在節省成本、促進業務辦理的同時,還能并舉交叉銷售和增值銷售,以此推動整個銀行業的業績提升。在歐美等發達國家,網上銀行業務已占有總體業績50%的份額,而我國網銀業務量還未達到銀行業務總量的10%,可以說是具有廣闊發展前景的。通過網銀營銷,有助于實現網銀客戶向銀行理財業務客戶的轉化。隨著國家規范網上行為的法律法規的出臺,網銀將與線下銀行網點相互依托、相互補充,成為國內商業銀行提升精準營銷效率、提高銷售業績的推手。
(三)進行理財產品的人才隊伍建設
1、設置合理的薪酬管理體系在設置薪酬結構時,以公平性原則為指導,激勵員工的工作積極性;設計合理的薪酬獎懲制度,根據薪酬構成比例確定獎懲預算額度約為基本薪酬預算總額的10-12%,排除年度營業與員工前一年考核的浮動系數的條件下,員工的福利總計相當于當年的福利預算。2、績效考核的對策首先,兩級績效合同是業績管理的主要手段,讓高層管理者把主要注意力放在對公司價值最關鍵的經營決策上,以合同方式體現達成業績承諾的嚴肅性。其次,采取靈活多樣的考核方式,支行高層不定期進行業績檢查,對管理層的業績完成情況進行分析,當實際業績超過合同業績時,下一年度的目標業績就可以做適當的提升;當實際業績明顯低于合同業績時,負責人有必要向上級分析原因并遞交改善業績的具體行動方案。再次,在溝通平臺的建設上,商業銀行應向全體員工公開考核結果,提高績效考核體系的透明度,對考核中出現的問題,考核主管部門應主動與基層人員進行溝通,獲得員工的更大認可度。3、員工培訓對策商業銀行應認識到員工的成長是企業發展的根本,員工理財產品的培訓是取得人員素質持續優勢的保持途徑之一,提供充足的培訓資金、時間壯大自己的理財隊伍。在對員工進行培訓的時候,要有較強的針對性,根據崗位、級別、性別、性格、專業水平設置不同的培訓內容。建立健全個人理財業務人員資格考核與認定管理制度,強化理財業務團隊的綜合金融理論、財務分析知識、市場分析能力和投資技巧、職業道德的全面復合。
(四)規范理財產品的創新流程
“你知不知道?銀行力推的非保本浮動型收益產品,收益部分居然只能向下浮動,超額收益的部分全歸銀行所有?!币晃煌顿Y者近日在銀行購買了一款非保本浮動收益類理財產品,但細讀產品說明書后發現,該產品不但不保本,而且產品實際收益如果高于預期收益,超過部分還將作為銀行投資管理費用,不歸投資者所有。
根據該投資者提供的線索,記者找到了這款名為“北京農村商業銀行金鳳凰理財貨幣市場型2010年三期”的理財產品說明書。說明書顯示,該款理財產品是一款非保本浮動收益型產品,投資范圍包括國債、央行票據、金融債、企業債券、短期融資券等投資品種,期限為40天,起購金額不低于人民幣10萬元。有關產品收益,說明書表示:“如果理財資金所投資債券按時支付本金和利息,并且理財年化總收益率高于或等于2.55%,在扣除我行銷售管理費率0.296及相關的交易費用外,則客戶可獲得預期最高年化收益率2.2596”。
不僅如此,產品說明書中還赫然寫著:若理財年化總收益率超過2.55%,其超過部分將作為銀行投資管理費用,于到期日從理財收益中一次性提取。
“我花10萬元買了這款理財產品,先得交給銀行0.296的銷售管理費,這就得要200元,另外還有交易費用。說明書上,白紙黑字寫的是非保本浮動收益型產品,為什么多余的收益要給銀行,虧的錢就得我自己承擔?”對此,上述投資者提出質疑。
無獨有偶。記者在調查中發現,工商銀行發行的“中國工商銀行高凈值客戶專屬信托投資型人民幣理財產品
(60天)”和“中國工商銀行‘工銀財富’專屬信托投資型人民幣理財產品(30天)°兩款產品中,也無一例外地標注出
“超額收益部分歸銀行”。該行某客戶經理對記者透露,該行的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的超額收益一直都是歸銀行所有的。面對記者提出“單向浮動”的質疑,該人士并未正面回答,而是以
“銀行規定”搪塞過去。不過凡事都有例外,這位客戶經理表示,只有3D0萬元以上的私人銀行客戶,超額收益部分才能歸客戶所有。
在目前的銀行理財產品市場中,非保本浮動收益類產品數量早已占據“半壁江山”。據銀率網數據庫統計,今年二季度銀行發行的理財產品中,保本保證收益產品數量占比27.5%,保本浮動收益數量占比16.3%,非保本浮動收益數量占比高達56.296。
多項新舉措監管代銷業務
去年以來,銀行代銷理財產品的糾紛不斷,違規代銷的行為給投資者帶來了巨大的損失。針對銀行代銷業務的監管也不斷升級,繼年初銀監會要求商業銀行對代銷產品進行排查后,近期上海銀監局了《關于加強商業銀行代銷業務管理的通知》,對于銀行代銷產品的管理提出了更細化、更具體的要求,推出了如銷售過程錄音錄像監控、產品設猶豫期等新舉措,這一通知將從今年6月1日起在上海正式推行。
代銷產品分區銷售
所謂代銷業務是指商業銀行利用本行渠道,向個人客戶銷售或推介非本行發行的有投資風險的產品。由于銀行擁有龐大的網點咨詢,是投資者購買理財產品的主要場所。在自有產品外,銀行也大多設有多類理財產品的代銷,如基金、保險、信托、券商理財產品、貴金屬等等。然而,有一些投資者難以區分“代銷”與“自有”產品的界限,尤其是基于對銀行的天然信任,抱著“出了問題找銀行”的心態,在投資中產生了盲目性。
此次上海銀監局首次提出了對代銷產品進行分區銷售,代銷產品的柜臺將區別于存款柜臺單獨設置,投資者購買代銷產品必須在代銷區域內完成。
而且,對于投資風險較高的代銷產品,上海銀監局要求銀行必須設置銷售專區,銷售區有明顯標識并作額外風險提示。
銷售過程錄音錄像監控
以往,代銷產品的銷售中,確認以銷售合同的簽訂為主,投資者在銷售合同上簽字表明已經對產品做出了解,并能夠承擔產品的風險。然而在多次的銀行代銷產品糾紛中也發現,很多投資者往往并沒有對合同進行仔細的閱讀,也沒有真正理解產品的風險,而糾紛也較多地集中在銷售人員可能存在的誤導銷售中。因此,上海銀監局要求在銷售過程中增加錄音錄像監控,
具體的要求是,銀行所有的銷售柜臺都要配備錄音系統,記錄銷售人員對產品關鍵交易信息及風險的提示,以及客戶對上述提示確認的過程。其中,高風險產品的銷售錄音應保留到產品到期兌付完畢。這一要求將從2013年6月1日正式執行,銀行在此之前完成銷售柜臺配備錄音系統,同時,在2014年1月1日前實現所有銷售柜臺錄音錄像同步監控。
高風險產品設“猶豫期”
“猶豫期”的概念最多見于保險產品,投保人在投保產品后擁有一定的“猶豫期”,通常為10天左右,在“猶豫期”內投保人希望退保、解除保險合同,保險公司必須無條件執行,并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2009年,東亞銀行就曾在理財產品銷售中推出“猶豫期”制度,在投資者認購產品的1~3天之內,可無成本撤銷認購。在這段期間內,客戶全部投資金額按活期存款利率計息。但“猶豫期”的設置在商業銀行的銷售中并沒有得到廣泛性推廣。
上海銀監局下發的《通知》明確銀行要對有推介期、推廣期等募集期且非交易型的高風險產品設置“猶豫期”,“猶豫期”內客戶可繼續考慮是否適合作出投資,允許客戶根據約定解除相關合同。據介紹,“高風險”產品的風險程度為《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規定的銀行理財產品風險評級4級(含)以上。
嚴禁“湊份子”投資
“將合適的產品賣給合適的人”是理財產品銷售中的一項基本原則,因此對于不同風險的理財產品,在《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中做出了產品風險與銷售起點金額相匹配的規定,對于風險評級為三級和四級的理財產品,單一客戶銷售起點不得低于10萬元,五級產品,單一客戶銷售起點不得低于20萬元。
在代銷的理財產品中,盡管一些產品如信托、私募基金等本身設置了較高的銷售起點額,以保證客戶的資產能力與產品風險相匹配。然而在實際銷售中,不少投資者采用“湊份子”的方式,集合投資、共同購買以跨越這一門檻,銷售人員為了達到銷售目的,甚至鼓勵“湊份子”的方式。
《通知》別“嚴禁多人共同出資但僅以單人名義購買的行為”,銀行要在銷售前主動告知,并以醒目的方式提示客戶確認購買資金來源為自有資金。不過客觀來說,銀行對于“湊份子”投資仍然缺乏有效的控制手段,但是提醒投資者的是,“湊份子”投資的方式一旦出現問題,非待持投資者的利益很難得到保護,切不可因小失大。
重點提示第三方理財機構合作風險
摘要:在當前的金融危機中,商業銀行理財業務中出現了越來越多的法律糾紛,急需對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和責任風險進行明確劃分和適當分配。從法學的角度來看,商業銀行理財產品可以分為四類,其中最重要的是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該產品的各方當事人之間是一種信托法律關系。對理財產品應實行“監管分業,產品混業”的管理制度,理財產品的品種不宜過多,應推出標準化的理財產品。銀行在理財合同中設定的終止區間,侵害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應認定是無效的。在理財產品的質押問題上,應通過行政法規來彌補《物權法》的不足。在理財產品的訴訟中,只有在銀行有過失的情況下,才對理財產品的虧損承擔賠償責任。我國應修改《商業銀行法》,將理財業務納入該法的調整范圍。
關鍵詞:理財產品;信托;質押;終止期間;訴訟
商業銀行理財產品,是指商業銀行針對特定目標客戶群開發設計并銷售的資金投資和管理計劃。銀行接受投資人的授權來管理資金,投資收益與風險由銀行與投資人按照約定方式享有或承擔。
近年來,商業銀行理財產品的發展速度非???。據中國銀監會統計,2006年商業銀行理財產品只有1100多種,到2007年達到了3052種,2008年則達到了4400多種。(注:2008銀行理財產品創新與風險管理論壇實錄.(2008-11-20)[2009-01-25]./2008/11/2018302827224.shtml.)然而,在理財產品迅猛發展的同時,對理財業務的基礎法律關系的研究卻很少。在當前的金融危機的背景下,很多理財產品出現了虧損,引起了銀行與投資者之間的糾紛,因此急需對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和責任風險進行明確劃分和適當分配。本文在對銀行理財產品的基礎法律關系進行分析的基礎上,對當前理財產品中出現的若干法律問題進行探討。
一、商業銀行理財產品的分類
我國商業銀行現在推出了4400種理財產品,給投資者一種眼花繚亂的感覺。厚厚的產品說明書和艱澀的專業術語,更是讓投資者無法區分良莠。對現有產品進行合理的分類,是確定法律關系的基礎。筆者認為,對理財產品盡管有各種各樣的分類,但從法律關系的角度,理財產品應分為以下四大類:
(一)固定收益類理財產品
固定收益類理財產品,是指商業銀行按照約定條件向投資者承諾支付固定收益,銀行承擔由此產生的投資風險。在這種產品中,投資者沒有提前贖回的權利。投資者購買了這類產品,就意味著與商業銀行簽訂了一份到期還本付息的理財合同,并以存款的形式將資金交由銀行運營,銀行在固定期限里,將募集資金集中并開展投資活動。該類產品通常會取得比同期存款高的投資收益,適合對理財產品不甚了解但希望在本金安全的基礎上獲取保守收益的投資者。
固定收益類理財產品是比較傳統的產品類型,商業銀行將籌集的資金投資于國債、央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等低風險產品,是風險最低的銀行理財產品。商業銀行也可以將自己現有的一些業務轉變成理財業務,比如可以將現有的優質貸款、信托產品轉變成理財產品,根據這種資產的期限和預期收益情況,確定所發行理財產品的期限和預期收益率,然后向投資者出售理財產品,用募集的理財資金購買原有的貸款或信托產品。在這一模式下,銀行將原本屬于自己的利差收益讓利于投資者,而換取了資產的流動性。
(二)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
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是指商業銀行根據約定條件和理財業務的實際投資收益情況向投資者支付收益,并不保證投資者本金安全的理財計劃。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是商業銀行面向投資者推出的“風險與誘惑并存”的理財產品。該類產品在2007年取得較高的收益之后,2008年有了長足的發展,使很多投資者放棄了原先的固定收益理財產品,而選擇了此類產品。
此類產品目前還未形成完善的產品系統,已經出現的產品有以下幾種:
1掛鉤類的衍生產品:該產品與一些指標相掛購,所掛鉤的標的物五花八門,比如利率、匯率、股票波動率、基金指數、商品期貨價格,甚至天氣等。產品實際收益情況與存續期內所掛鉤的標的物成正比(或反比),掛鉤標的物越高(或越低),產品收益率越高(或越低)。這類產品是國外商業銀行推出的產品,我國的商業銀行是用理財資金來直接購買此類產品。
2銀信結合產品:商業銀行雖然不能直接進行股權性質的投資,也不能發行信托產品,但商業銀行可以通過購買信托公司發行的產品,將投資范圍拓展到實業領域,當然風險和收益狀況要視投資管理人、項目本身、企業資質等而定。
3銀基結合產品;這種產品是商業銀行與基金合作,發行理財產品,再由基金進入證券市場,突破了商業銀行資金不能投資證券的法律限制。
4“打新股”概念產品:這是中國獨有的一種理財產品,銀行用理財基金申購新股,待股票上市后即拋售,賺取一、二級市場的差價。此類產品在2007年下半年和2008年上半年發展迅速,一度占到了銀行理財產品的40%。但是,這種產品也不一定全部盈利,在2008年就出現了上市開盤價即跌破發行價的股票。在當前低迷的股市中,首次公開發售(IPO)已經停止,此種產品必須在股市起穩后才有市場。
5QDII基金:QDII是Qualifieddomesticinstitutionalinvestor(合格的境內機構投資者)的首字母縮寫。它是在一國境內設立,經該國有關部門批準從事境外證券市場的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業務的證券投資基金。它是在貨幣沒有實現完全可自由兌換、資本項目尚未開放的情況下,有限度地允許境內投資者投資境外證券市場的一項過渡性的制度安排。我國商業銀行目前發行的QDII產品,主要投資于港股和美股。中國人民銀行與中國銀監會于2006年04月18日了《商業銀行開辦代客境外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對QDII基金做了規定。
(三)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
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是指商業銀行按照約定條件向投資者保證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承擔,并依據實際投資收益情況確定投資者實際收益的理財計劃。這類產品在保證本金的基礎上爭取更高的浮動收益,投資者在存款的基礎上,向銀行出售了期權收益權,因此可以得到普通存款和期權收益的總收益。這種策略可以以小博大,投資者最多也只是輸掉投資期利息,以一筆門檻不高的投資,便可以參與諸如商品市場、海外資本市場等平日沒有途徑進入的領域,有較強的吸引力。
(四)商業銀行承銷的理財產品
商業銀行有著豐富的客戶資源和良好的資信,所以很多機構都利用商業銀行的信譽來銷售自己的理財產品,商業銀行承銷的產品有基金產品、保險產品、國債、企業債券等等。
商業銀行在承銷過程中的作用相當于證券市場上的承銷商,收取固定的承銷費用,不對產品的風險負責。當然,也有很多人對于商業銀行承銷此類產品提出批評,認為銀行有出售信譽之嫌。
二、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中的法律關系分析
在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中,各方當事人之間是一種什么樣的法律關系,是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只有界定清楚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才能明確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才能處理好因理財產品而產生的各種法律糾紛。目前學界和實務界對此問題有多種看法。在中國銀監會的《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和《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以下簡稱“《指引》”)中并未對此問題進行界定,但中國銀監會有關負責人就《辦法》和《指引》答記者問時,卻有如下說明:“《辦法》和《指引》明確界定了個人理財業務是建立在委托關系基礎之上的銀行服務,是商業銀行向投資者提供的一種個性化、綜合化服務”。(注:銀監會有關負責人就《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和《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答記者問.(2005-09-29)[2009-02-05].law-/fzdt/newshtml/21/20050929221655.htm.)
筆者認為,銀監會將理財產品界定為委托關系是不正確的,實際上,在不同的理財產品中存在不同的法律關系,筆者根據前面的分類,分述如下:
(一)在固定收益理財產品中,銀行與投資者之間是債權、債務關系
投資者購買了固定收益類理財產品之后,銀行負有還本付息的義務,投資者享有收回本金并取得利息的權利,這與儲蓄的性質完全是一樣的,銀行與投資者之間是普通的債權債務關系。銀行的這類業務屬于資產負債業務,不屬于中間業務。“在提供債權債務類理財產品時,形成了事實上的表內負債。因而商業銀行通過個人理財產品募集到的資金屬于銀行負債的一部分,其資金的操作屬于資產運用,從整個銀行層次上看,個人理財業務的資金資產與其他資金來源與運用一樣,計入資產負債表,成為資產負債表內業務”。(注:胡云祥.商業銀行理財產品性質與理財行為矛盾分析.上海金融.2006,(09).)此類產品中銀行要承擔全部的投資風險,一旦投資失敗,銀行就必須用自有資金向投資者還本付利,影響到銀行自身的金融安全。
對此類產品的最大爭議是保底承諾問題,有人認為保底承諾違反了我國的現行法律,擔心銀行利用此種理財產品變相高息攬儲。一旦銀行將理財產品轉化為利率更高的準儲蓄產品,就相當于變相突破國家利率管制。在一片爭議聲中,中國銀監會在《辦法》中還是允許商業銀行銷售固定收益理財產品。為了防止銀行變相攬儲,《辦法》規定商業銀行不得無條件向投資者承諾高于同期儲蓄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率。商業銀行向投資者承諾保證收益的附加條件,可以是對理財計劃期限調整、幣種轉換等權利,也可以是對最終支付貨幣和工具的選擇權利等。總之,只要設定了條件,哪怕是一些無所謂的條件,就可以銷售固定收益理財產品,這實際上是銀監會給自己找了個臺階下。
在此類產品的審批方式上,銀監會也表現出了猶豫的態度。在《辦法》中,銀監會規定此類產品實行審批制,商業銀行必須事先向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批,而其它類別的產品則實行報告制。從這樣的規定中可以看出,銀監會對固定收益類產品持謹慎的態度。原因有兩個,一是擔心商業銀行變相高息攬儲,形成惡性競爭;二是擔心理財產品經營不善將會危及商業銀行自身的金融安全。這一規定出臺之后,引來了不少批評之聲,銀監會辦公廳于2007年12月11日發出通知,取消了關于固定收益理財產品的審批制,改為報告制,也就是說目前所有的理財產品都實行報告制,沒有實行審批制的產品了。
(二)在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中,銀行與投資者之間是一種信托關系
對于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銀行要對資金進行封閉式運作,理財資金自始至終不能與銀行資金合并。不同期發行的同一種理財產品也不能合并,每一期必須單獨核算,單獨運作。銀行必須保留全部的投資記錄,并應當向投資者公布投資信息,允許投資者查詢。在期滿后,計算出每一期產品的投資損益,確定投資者享有的分紅或應承擔的虧損。此類業務屬于銀行的中間業務,理財資金不能并入表內,在整個理財過程中,理財資金必須保持獨立性。
在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的運作模式中,商業銀行與投資者之間是一種信托法律關系?!吨腥A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以下簡稱《信托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蓖顿Y者基于對商業銀行的信任,將自己的資金委托給商業銀行,由商業銀行按照投資者的意愿,以商業銀行的名義,為了投資者的利益進行投資,這些行為完全符合信托的構成要件。
將此類產品規范為信托,有利于更好地利用信托法原理調整和規范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保護當事人的權益。我國已經有了《信托法》,我們就可以運用《信托法》來解決此類產品中出現的法律糾紛。
(三)在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中,銀行與投資者之間是一種有擔保的信托關系
此類理財產品的運作模式與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是一樣的,每一期的產品必須封閉式運作,以確定盈虧,因此,此類產品也是一種信托。當這期產品有盈利時,投資者就可以取得收益,這與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的分紅方式是一樣的。銀行作為受托人,本來是不對理財產品的盈虧負責的。但當這類產品出現虧損時,銀行就必須承擔全部的虧損,向投資者返還本金。為什么在出現虧損時銀行就要負責呢?筆者認為,在此類產品中,銀行既是受托人,同時又是保證人,銀行對信托提供了一個最基本的保證:保證投資者收回本金;因此,銀行與投資者之間是一種有擔保的信托關系。
(四)在商業銀行承銷理財產品時,商業銀行與理財產品的發行機構之間是委托關系。
商業銀行在此過程中只是一個承銷商,收取固定的承銷費,并為投資者辦理結算。商業銀行是以理財產品發行機構的名義來銷售這些產品的,投資者與理財產品的發行機構之間產生直接的法律關系,商業銀行不承擔法律后果。這樣的銷售方式完全符合委托的構成要件,理財產品的發行機構是本人,商業銀行是人,投資者是第三人。因此,商業銀行與理財產品的發行機構之間是委托關系。
商業銀行在承銷理財產品時,有責任對產品的真實性進行核實,對產品提供者的經營管理、市場投資、風險處置能力進行有效評估,對雙方權利義務和風險責任進行界定。如果商業銀行在承銷產品時有虛假不實的陳述,導致投資者受到損失,商業銀行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投資者在購買產品時,往往弄不清銀行與產品發行人之間的這種委托關系,完全是相信銀行的信譽才來購買理財產品的,所以一旦出現損失,投資者往往要求銀行承擔責任。在美國雷曼兄弟MINI(迷你)債券糾紛發生后,有很多投資人要求承銷該債券的銀行承擔賠償責任。當然,銀行只要盡了自己的注意義務,是無需承擔責任的。
三、當前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中存在的若干法律問題及其解決建議
(一)在理財產品的監管方式上,我國應實行“監管分業,產品混業”的管理制度
我國的金融機構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當前,我國的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都推出了各自的理財產品,信托投資公司原本就有類似的理財產品。三個監管機關分別出臺了理財產品的管理辦法,而這些管理辦法互不相同,有很多矛盾和對立之處。但實際上這些理財產品的基本原理是相同的,運作方式也是大同小異的,產品之間是互相融通的。“現在銀行的大部分理財產品投資于各種證券,已經在相當程度上打破了‘分業經營’的限制。這些理財產品的復雜程度與風險已經遠遠超過了傳統的銀行儲蓄產品,已經遠非我國基于‘分業經營’的‘分業監管’體制所能有效管理?!比绻广y行理財產品進入證券業和信托業的話,絕大多數理財產品就不復存在了。
短時間內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不會有所改變,對發行理財產品的主體是由三個監管機關按照各自的行業進行監管,而理財產品又必須混業經營,因此短時間內我國對理財產品實行的是“監管分業,產品混業”的監管體制。
(二)對從事理財業務的商業銀行的主體資格應作必要的限制
中國銀監會在《辦法》中并沒對從事理財業務的商業銀行主體資格做出規定,也就是說中國境內的任何商業銀行(包括信用社、外資銀行)均可從事理財業務,而且銀行的分支機構也可獨立從事理財業務。實踐中就出現了以下這些問題:一些地方商業銀行和信用社把理財業務當成了高息攬儲的手段,不顧自己的承債能力,超額發行理財產品;一些商業銀行沒有理財人才和經驗,盲目地發行理財產品;一些外資銀行將境外的理財產品直接在境內銷售,境外產品受金融危機影響,引起了投資者的巨額虧損。筆者認為,理財業務是一項風險很高的銀行業務,并不是所有的商業銀行都適合從事理財業務。中國銀監會應該制訂出一些具體的標準,按理財產品的種類向商業銀行頒發理財業務許可證。為此,筆者提出以下建議:
1規定從事固定收益類和保本浮動收益類理財業務的商業銀行的條件
對從事這些理財業務的商業銀行,主要應當考慮其償債能力,應對總資產、凈資產、未清償的理財品的余額占凈資產的比例3個指標做出限制。
2規定從事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的條件
重點應當關注商業銀行是否具備理財的能力、理財資金運作的獨立性以及以往的理財業績。對以往業績不佳,經常出現負收益的商業銀行就應當取消其從事此類業務的資格。
3規定從事承銷理財產品的商業銀行的條件
能夠從事承銷理財產品業務的商業銀行不宜過多,應當比照《證券法》關于承銷證券的規定及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承銷短期融資債券的規定確定。
經過這樣的限制,理財業務會往大的商業銀行集中。
在理財產品的發行和申報主體上,筆者認為,應以商業銀行總行為發行和申報單位,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只能是經辦機構,不能獨立地發行理財產品。這樣有利于解決當前理財產品發行過濫問題。
(三)關于理財產品品種問題
我國商業銀行已經推出的理財產品達4400余種,大部分產品是從國外引進的,有的銀行甚至直接購買國外的產品。當前商業銀行還在不斷地推出新的產品,理財產品已成泛濫之勢。在眾多的理財產品中,有的產品設計極不合理,本身就蘊藏著風險隱患。因此,當前急需對理財產品的品種進行規范,為此,筆者提出以下建議:
1理財產品的投資方式應當簡捷易懂,國外復雜的理財產品并不適合中國的投資者
當前國內購買理財產品的投資者大多數不具備自我投資的能力,所以理財產品的設計應當考慮投資者的知識水平,不能推出一些過于復雜的理財產品。理財產品的操作方式應當讓普通的投資者一看就懂,而且不能生歧義。商業銀行也不能給產品起一些帶有誤導性的名稱,對一些專業術語也應當解釋清楚。國外的一些復雜的理財產品當前并不適合在中國推出,銀行應當根據中國投資者的特點有選擇地推出國外的理財產品。
2中國銀監會應當確定一批標準化的理財產品
中國銀監會作為監管機關,應在現有的理財產品中,根據實際收益情況,確定一批標準化的理財產品。商業銀行在發行標準化的理財產品時,不需再報中國證監會批準,可以直接發行。
3商業銀行發行標準產品以外的理財產品,應當事先報中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批準。
當前理財業務全部實行備案制度,中國銀監會事先不做任何審批,但是有的理財產品的風險是非常大的,一旦出了問題社會影響力非常巨大。有些產品根本就不具有投資價值,投資者不可能獲利。中國銀監會作為監管機構,必須對新產品的開發進行審批,只有獲得中國銀監會的審批后,商業銀行才可發行新產品,成熟的新產品轉化為標準產品。
理財產品的種類不宜過多,筆者認為總量不宜超過1000種,這對投資者和商業銀行來說已經足夠了。
(四)關于觸發終止區間問題
在許多銀行理財產品中,都設置有“終止區間”,當理財產品的凈值低于區間的最低值,或者高于區間的最高值時,理財產品就會被自動終止,商業銀行會自動平倉。比如,中國民生銀行在2007年10月發行的一款名為“港基直通車”的QDII產品,該產品于2007年10月30日正式起息,產品期限1年。民生銀行在合同中規定,當產品凈值高于等于118%上限或者低于等于50%下限的時候,該產品將會被清盤終止。該產品在2008年3月18日凈值恰好虧損一半,觸碰到了產品規則中的下限,該產品在虧損50%的情況下被動斬倉,民生銀行將清倉結算后的資金返還給投資者,投資者在短短的幾個月內就損失50%。投資者在接到民生銀行的通知后,產生了強烈的反響,以各種形式表達不滿,產生了很多過激行為。
筆者認為,設置終止區間損害了投資者的利益,商業銀行的這種做法是非法的,應予取消。理由如下:
首先,區間的上限剝奪了勞動者的投資收益權。投資者購買理財產品的目的就是為了最大限度地獲取投資收益,無論這種收益有多大,都應當歸屬于投資者,商業銀行無權剝奪投資者的收益權。象民生銀行所設定的118%的上限,在牛市中只要兩個交易日就可達到,之后還可能獲得更大的利益。
其次,區間的下限剝奪了投資者挽回投資損失的機會。商業銀行設置區間下限的目的,是擔心投資者的投資全部虧光,設定個下限投資者至少還能拿回50%。但在股票市場中,一時的投資失敗并不代表永久的失敗,股市中沒有永遠的熊市。只要股市好轉,就有可能挽回一些損失。商業銀行強行平倉后,投資者再也沒有挽回損失的機會了。
再次,在終止期間的設定上,投資人和銀行的權利和義務是不對等的。當理財產品觸及到終止期間時,銀行可以強行平倉,提前解除合同。而投資者在理財產品封閉期間卻無權提前解除合同,不能提前收回投資,投資者的資金喪失了流動性。權利和義務如此不對等的約定顯然是無效的。
最后,理財產品的強行平倉會引起股市的動蕩。銀行理財產品的金額往往非常巨大,商業銀行在強行平倉時,要在短時間內將巨額的股票拋入市場,這必然會引起股市的動蕩,導致股價進一步大幅下挫,平倉的損失也會更大。
(五)關于理財產品的質押問題
商業銀行所發行的理財產品絕大多數不能提前回贖,對少部分可以回贖的理財產品銀行要向投資者收取不菲的違約金,違約金也阻止了投資者回贖。當投資者有緊急資金需求時,能否用理財產品向銀行質押貸款,是一個很有爭議的問題。
實踐中,有一些銀行針對自家發行的理財產品配套了相應的質押貸款業務。在1500多只銀行理財產品中,有98只明確表示可以銀行理財產品協議為質押物,辦理質押貸款手續。主要集中在光大銀行、民生銀行、浦發銀行等。
上述銀行雖然可以辦理理財產品質押貸款,但是現有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尚未明確銀行理財產品可用于質押,銀行一旦接受質押,其質押權將可能無法得到法律保護。全國政協委員、招商銀行行長馬蔚華認為,銀行的質押權無法得到法律充分保障,既無法對抗司法機構的凍結和扣劃,也無法對理財產品的資金享有優先受償權。同時,銀行理財產品是持有人對銀行的一種合同權利,既沒有權利憑證可以交付,也沒有特定的管理機關可以登記,設立權利質押將無法滿足依《物權法》法理對質押的公示要求。
筆者認為,允許理財產品質押貸款已是大勢所趨,理財產品具有特定性、可變現性,符合《物權法》規定的權利質押的要求。實際上當前的法律障礙也并不難解決,《物權法》第223條規定了可以出質的權利范圍,其中第(七)項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在短時間內無法修改《物權法》的情況下,可以通過行政法規的形式規定理財產品可以用于質押貸款,并對質押當中的具體問題做出具體規定。
關于質押公示問題,筆者建議在中國銀行會的網站上設立專門的公告區,公眾可以上網查詢。只要在指定的網站上公告了,就可以對抗法院的司法查封和執行。
理財產品作為一種可質押的權利,并不限于在發行理財產品的商業銀行質押。如果能夠建立起理財產品質押的登記和公示制度,商業銀行完全可以接受它行發行的理財產品作為質物。
當理財產品持有人到期無法償還銀行貸款時,商業銀行可通過行使質權以實現債務清償。在債權類理財產品中,商業銀行同時作為產品持有人的債務人,可通過抵消權的行使滿足債權,并將余額退還產品持有人。在信托類理財產品中,作為理財資產的管理人的商業銀行,可對理財資產折價以清償債務。
(六)關于商業銀行破產時理財產品的處置問題
隨著金融危機的蔓延,美國雷曼兄弟等幾家商業銀行相繼破產,其所發行的理產產品也成了眾矢之的。美國雷曼兄弟發行的MINI債券,在香港已經引起軒然大波,并且波及到中資銀行。所以,在商業銀行破產的情況下,理財產品如何處置就成為一個熱點問題。筆者認為對理財產品應當進行區分,不同的理財產品應有不同的處置方式:
1對固定收益類和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的處置方式
在這兩類產品中,銀行與投資者形成了債權債務關系,投資者可以作為債權人申報債權,按普通的破產程序進行清算。
2對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的處置方式
此類理財產品屬于信托性質,理財產品具有獨立性,不能歸入商業銀行的固有財產。根據《信托法》第16條的規定,當受托人破產時,信托財產不屬于清算財產,而應單獨進行清算。
3對商業銀行承銷的理財產品的處置
在此類產品中,商業銀行只是個承銷商,只要商業銀行不存在虛假陳述的情況,商業銀行就不對承銷的理財產品承擔法律責任。當發行理財產品的商業銀行破產時,投資者應向發行銀行提出申報,由發行銀行進行處置。所以,在美國雷曼兄弟MINI債券風波中,香港的很多投資者聚集在承銷MINI債券的商業銀行,要求這些銀行賠償損失,實際上這些銀行并沒有賠償投資者損失的義務。
在理財銀行破產的問題上,還存在涉外問題。我國商業銀行購買的國外的理財產品越來越多,一旦出現MINI債券這樣的突發事件,國內的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應當如何應對,值得探討。在MINI事件當中,為最大限度地保護投資者利益和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在雷曼兄弟宣布申請破產保護的次日,香港證監會對雷曼兄弟在香港運營的四家公司發出限制通知,禁止美國雷曼兄弟亞洲投資有限公司處理投資者及公司的資產并且不得將公司款項轉出公司。與此同時,香港交易所于9月16日開市前暫停了美國雷曼兄弟證券亞洲有限公司在證券及股票期權市場的交易權利,并宣布該公司為失責人士。當日收市后,又暫停了美國雷曼兄弟期貨亞洲有限公司的交易權利、連通HKATS電子交易系統的權利及期權結算所的參與者資格。這些做法都有效地在本區域內保全了投資者的利益,值得我們借鑒。
(七)因理財產品而引發的民事訴訟
受金融危機的影響,非保本浮動收益的銀行理財產品近來出現了大幅虧損,投資者對商業銀行的民事訴訟案件也越來越多。在現有的案例中,法院絕大多數時候判決商業銀行勝訴。
理財產品出現虧損后,商業銀行往往將責任歸咎于金融危機帶來的系統性風險,但投資者對此并不認同。以某銀行的一款QDII產品為例,該理財產品虧損50%,而香港恒生指數在此期間只下跌了30%,該銀行大大跑輸了大盤,用投資者的話說叫“割肉割到了地板上”。投資者由此認為該銀行作為代客理財的專家在投資能力上存在缺陷。
出現上述情況后,銀行要不要承擔責任?現有兩種不同的意見。一種意見認為,銀行就是信托中的受托人,無論出現什么樣的理財結果,銀行都不對盈虧負責;另一種意見認為,銀行作為理財專家,理財能力理應高于普通投資人,在跑輸大盤的情況下,只能說明銀行沒有盡到職責,在扣除系統風險后,銀行應對投資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筆者傾向于第一種意見,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是一種信托產品,商業銀行作為受托人,不應當對投資者的虧損承擔法律責任,否則就違背了信托制度的基本原則,因此法院判決商業銀行勝訴是有依據的;但是,商業銀行并不是永遠可以免責的,一旦出現下列情況,商業銀行就應當承擔必要的賠償責任:
1理財業務不符合準入制度
這種準入既包括主體的準入,也包括產品的準入。比如,產品應該辦理審批或備案的,商業銀行沒有辦理審批或備案就發行產品。
2理財業務違反了現有的操作規范
為了規范理財業務,中國銀監會了一系列的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一旦商業銀行違反了這些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就要對投資者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法院在解決理財產品的糾紛時,除了要看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內容之外,還要看監管機構的相關規定。如果銀行未能履行監管機關設定的法定義務,就可能導致銀行承擔更大的民事責任。
3理財財產不具有獨立性
在信托類理財產品中,商業銀行必須獨立建帳、獨立管理,商業銀行不能將理財財產與其固有的財產相混合,也不能將不同的理財產品相混合。在理財合同中未有約定的情況下,商業銀行不得將理財財產與其固有財產進行交易,也不得在不同的理財財產之間進行交易。
4商業銀行沒有理財業務的完整交易記錄
商業銀行作為受托人,應當保存理財業務的完整交易記錄,并且應當定期地向投資者報告理財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如果商業銀行沒有這些交易記錄,理財財產的虧損就沒有了依據,所謂的虧損就成了一個黑洞,那么只能由商業銀行承擔虧損責任。
現實中的情況是,商業銀行很少向投資人通報理財的交易情況,只是在理財產品到期后拿出一份盈虧報告,中間的交易過程投資人一概不知。投資人即使到法院,也拿不到原始的交易記錄。更有甚者,有個別的商業銀行根本就沒有保存交易記錄;所以,在舉證責任上,應當采取倒置的方式,法院應當要求商業銀行提供交易記錄。
5商業銀行利用理財財產謀取不當利益
商業銀行作為受托人,只能按事先的約定,收取一定的手續費(有的銀行也稱為“管理費”),不能謀取其它利益。但現實中出現了以下幾種違法的情況:
(1)挪用理財資金,用于其它經營目的;
(2)隱性挪用理財資金,比如將理財資金當成質物進行質押;
(3)與客戶分享投資收益,比如在“打新股”的理財產品中,有的銀行要獲得30%以上的投資收益,這種約定是否合法,值得探討。
6誤導性陳述
商業銀行為了推銷其理財產品,在書面的宣傳材料及口頭的推銷過程中存在大量的誤導性陳述。比如,對投資收益的預測,商業銀行往往按最佳的條件進行預測,得出的是最好的一種收益結果,但實際上這種最佳條件是很難出現的。投資者往往相信銀行的信譽,認為銀行預測的收益結果就是他們應當獲得的投資收益。
銀行工作人員還存在代客填寫風險揭示書的情況,如果投資人沒有親自填寫風險揭示書,就不能了解理財中的投資風險,法院就可以
認定銀行沒有告知投資風險。
(八)立法建議
招行手機銀行買了理財如果想要撤回,可以按照以下步驟進行操作:
1、登錄招行手機銀行,點擊【投資管理】-【受托理財】-【當前委托】;
2、點擊【交易申請】,然后選擇撤單,理財產品具體能否撤銷以產品的規定為準。
注意:如果購買的是貨幣基金產品,那么買入以后可以選擇贖回。另外部分理財產品,買入后如果有封閉期,那么不僅不可以撤銷,也無法提前支取。
(來源:文章屋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