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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新型農村金融組織發展現狀
(一)金融組織種類較齊全,有些種類具有創新價值從新型農村金融組織種類來看,寧夏已建立起小額貸款機構村鎮銀行農民資金互助組織三種形式。在小額貸款機構方面,既有商業性的小額貸款機構,也有以扶貧為目的非盈利的非政府組織小額貸款機構(如鹽池縣婦女發展協會)。從農民資金互助組織的創新來看,寧夏的農村資金物流調劑中心將農村物流農村小額貸款和農民資金互助相結合(如掌政鎮農村資金物流調劑中心),走出了“掌政模式”。(二)農村小額貸款機構覆蓋面在全國居領先地位截至2011年末,寧夏小額貸款公司已達到122家,所有市縣(區)都至少有兩家小額貸款公司,小額貸款公司覆蓋面人均占有率居全國第一,實際到位資金已達72.98億元,累計發放貸款150.5億元。其中,發放三農貸款109.5億元,占總發放貸款額的72.8%,使22.5萬農戶創業者和中小企業受益,貸款回收率和收息率均達到100%。累計上繳稅金3.8億元,僅小額貸款公司從業人數就達到1600余人。(三)村鎮銀行發展較快2008年8月,寧夏第一家村鎮銀行———吳忠市濱河村鎮銀行正式營業,截至2012年3月末,寧夏已設立8家村鎮銀行。在短短兩年半時間內,新增7家村鎮銀行。從設立機構來看,有區內城市商業銀行(如石嘴山銀行設立吳忠市濱河村鎮銀行),有區外城市商業銀行(如包商銀行設立賀蘭回商村鎮銀行)。從股權結構來看,主要是發起設立機構控股(區內區外城市商業銀行)企業參股(區內區外企業)。從設立地域來看,村鎮銀行覆蓋寧夏所有地級市。截至2012年3月末,寧夏村鎮銀行各項存款余額25.05億元,同比增長1.3倍,占同期寧夏銀行業金融機構存款余額的比例為8‰;各項貸款余額21.99億元,同比增長1.06倍,占同期寧夏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余額的比例為7‰。(四)資金物流調劑中心的掌政模式在寧夏已成功推廣至10家2007年7月23日,掌政鎮的196戶農戶和當地3戶小企業共同發起籌建寧夏掌政農村資金物流調劑中心,該中心于2008年8月5日正式注冊成立,是全國首家農村資金物流調劑中心。該中心將農民信用合作小額貸款農資物流服務有機結合,是我國農村微型金融發展領域的重要創新,被譽為中國農村新型金融發展領域的“掌政模式”。目前這一模式已成功推廣。截至2011年末,寧夏已設立10家農村資金物流調劑股份有限公司。
寧夏新型農村金融組織發展壯大的成功經驗
(一)守住資金小額性質,讓小額貸款公司成為真正的小額貸款組織來自央行的最新數據顯示,全國4200余家小額貸款公司,抽樣調查結果顯示,5萬元以下貸款只占1.86%,50萬元以上貸款占到86%。“孟加拉鄉村銀行”模式的公益小額貸款,在中國“水土不服”,而寧夏的一家小額貸款公司成功走通了該模式下五戶聯保的路子,以億元資本服務近萬客戶,萬元以下貸款做到了70%以上,自身更獲成倍增長。寧夏惠民小額貸款公司于2008年12月注冊成立,初始資金規模僅400來萬元。2008年年底,惠民公司資金規模達到1500萬元,2009年為3000萬元,2010年底為6000萬元,2011年便一舉沖上億元高點。惠民公司借用孟加拉鄉村銀行“團體聯保貸款”方法為每一筆貸款提供信用保證,要求貸款戶先與鄰居組成五戶聯保小組,才能通過組員擔保獲得貸款。“只有身邊的人才真正知道自己講不講誠信”。“你要是個不講信用的人,就沒人跟你聯(組),更別說貸款”。惠民公司最新報告顯示,截至2012年2月末,該公司覆蓋了寧夏鹽池同心兩個貧困縣的16個鄉(鎮)的113個行政村355個自然村的22519人,累計向7686位農戶發放小額貸款37133萬元,2012年2月末戶均貸款余額10600元,萬元以下貸款客戶占71%。惠民公司以市場化的路子走通了“孟加拉鄉村銀行”模式的公益小額貸款之路,讓小額貸款公司成為真正的小額貸款組織。(二)在全國首創銀行小額貸款公司農民貸款直通車模式為解決新型農村金融組織的后續資金困境,2008年寧夏首創“銀行小額貸款公司農民”貸款直通車模式,建立了由大銀行向小額貸款公司批發貸款,再由小額貸款公司向農民零售貸款的“直通車”模式。大銀行資金充足,苦于基層網點少,沒有“腿”;新型農村金融組織雖然資金匱乏,但是貼近農民,具備信息優勢和網點優勢。在他們之間建立資金對接機制,可以實現雙贏。2008年12月,交通銀行寧夏分行首次向區內8家小額貸款機構進行批發貸款3000萬元。截至2012年4月末,寧夏銀行業金融機構累計向區內小額貸款公司進行批發貸款28億元,有力地支持了新型農村金融組織服務了“三農”,且沒有形成一分錢的不良貸款。此外,為配合“銀行小額貸款公司農民”貸款直通車模式,寧夏成立了寧夏銀行業批發貸款擔保有限公司,由寧夏銀行業批發貸款擔保有限公司擔保,協調合作銀行加大對新型農村金融組織的批發貸款力度,截至2011年末,經該公司擔保為小額貸款公司增加銀行批發貸款3億元,累計擔保銀行批發貸款達到13億元。(三)農村資金物流調劑中心走出了資金+農戶+市場的掌政模式掌政農村資金物流調劑中心成立的基礎是200戶農民的資金互助,但其中又吸收了幾個民營企業的股份,且經營部分物流業務,比如為農民提供化肥種子等方面的采購服務。該中心是一個非常特殊的小額貸款機構,它是以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為基礎,以民間資本為主導,以市場化運作機制為保障,以扶貧性金融為手段,將農民信用合作商業性小額貸款農資物流調劑三者密切結合而構建的一個三位一體的商業化可持續的微型信貸機構。該中心是全國首家農村資金物流調劑中心,因其在農村微型金融發展領域的重要創新,被譽為中國農村新型金融發展領域的“掌政模式”。2011年,寧夏掌政農村資金物流調劑中心榮獲“中國農村金融品牌價值榜•十大創新金融機構”稱號。該中心積極推廣“資金(物資)+農戶(基地)+市場”貸款模式,在運營中緊緊圍繞農業生產加工流通等環節上的需求,為入股農戶當地農民提供小額貸款農資物流等全程化服務。該中心打破單純發放現金的放貸方式,將農用物資作為“放貸物”,不僅為農民提供種子化肥農藥等產前服務,而且還將技術營銷等產中產后服務納入視野,成為聯結分散農戶與大市場的橋梁。該中心放貸(物)額度一般控制在3000元至3萬元。目前這一模式已在中寧石空鎮平羅城關鎮金鳳區豐登鎮等地成功推廣。(四)村鎮銀行探索無抵押無擔保貸款模式,重點扶持農民創業就業缺乏有效的抵押擔保,是低收入農戶創業融資的最大障礙。針對這一難題,寧夏的村鎮銀行積極探索“無抵押無擔保”的貸款模式。村鎮銀行堅持“小額分散便捷規范”的原則,當地農戶“無抵押無擔保”就可申請到5000元至8萬元不等的貸款,具體額度視農戶種養規模和實際需求而定。濱河村鎮銀行通過農產品販運大戶農業龍頭企業等中介組織牽線推薦,直接向其產業鏈利益鏈上的農戶放貸。為解決返鄉農民工的就業創業問題,濱河村鎮銀行在當地甘草販運大戶推薦下,向東川村58名返鄉農民工發放兩年期甘草種植貸款186萬元,經致富能人牽線,向新華橋村38位青年農民發放創業貸款107萬元。(五)建立村級互助資金,發展財政+農戶貸款模式村級互助資金是將財政扶貧資金作為政府配股,由農戶自愿入股,同時接受社會捐贈資金,主要為當地貧困戶發展種植養殖加工和流通業提供小額貸款的扶貧型金融服務組織。寧夏從2006年開始村級互助資金試點,政府向每個試點貧困村下撥20萬元啟動資金,吸收本村農民入股。每股1000元中,由農戶投入400元,政府配股600元;特困戶每股只需投入200元,由政府在配股600元的基礎上再贈股200元。每戶農民最多可入3股。互助資金堅持“民有民用民管民享”,實行封閉運行有償使用互助互濟滾動發展。互助資金組織不得跨村設立,不得吸儲。農戶根據自身實際需求申請借款,最高限額不超過5000元。申請借用時,須由五戶信譽較好的家庭聯保,如逾期不還,擔保戶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使用互助資金需支付相當于或低于同期農信社小額貸款利率的占用費,占用費收入的40%滾入本金,60%用于分紅和提取管理費。目前,寧夏村級互助資金組織已發展到108個,占絕對貧困村的100%。
一、金融監管范圍有效性理論
新制度經濟學認為,制度是一種稀缺性資源,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的制度非均衡是“常態”,制度均衡僅是理想狀態,即使出現也不會持續。而現實金融市場中,金融監管制度設計是相對固態的,這與金融發展的動態必然產生錯位,市場失靈和監管失靈的對立統一形成了金融監管的制度范圍。金融領域中的市場失靈主要表現為金融壟斷、信息不對稱、金融市場的負外部性及“準公共物品”特性等。市場失靈會導致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等問題,破壞公眾對銀行的信心,進而產生“擠兌”、連鎖性倒閉等金融危機。監管失靈會影響市場效率,監管需求與監管成本的博弈、監管權力“尋租”、被監管者“俘虜”監管者、法規與監管政策之缺陷等都會帶來監管效率低下和道德風險問題,破壞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市場與監管不能完全割裂,從依靠行業自律到嚴格的直接監管之間可細分幾個不同程度的遞進:一是行業自律,即由金融機構和行業協會自律準則,主要采取自愿實施的方式;二是注冊,使得相關部門及時掌握有關機構的信息;三是監督,持續監管市場或機構的運行,如非必要,不采取直接監管措施;四是審慎監管和行為監管,即對相關機構提出資本、流動性、行為規范等監管要求,并有權進行現場檢查。一般而言,監管嚴格程度遞進的同時,也是監管成本不斷提升的過程。因此,對于不同的金融市場和產品,并非是監管嚴格程度越高越好。監管當局應當根據市場主體及其行為的性質和影響,并充分考慮到監管成本與收益的協調,采取不同層次的監管方式,提升監管有效性。
分析金融監管范圍有效性的方法通常有兩種:成本—收益分析法和以成本有效性分析替代成本—收益分析方法。
(一)成本—收益分析法。
如圖1所示,設金融監管的總預期收益為r(x),又稱為預期收益曲線,其中x為監管強度。金融監管收益主要包括金融監管使社會總體福利水平提高的程度、使金融體系總體收入提高程度及使被監管機構收入提高水平三個方面。假定r(x)具有通常的收益函數的性質,即有。金融監管的總成本為c(x),又稱為成本曲線。金融監管成本包括金融監管的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其中,直接成本包括監管的行政成本和執行成本。間接成本包括監管可能帶來的道德風險、不公平競爭、阻礙金融創新等所導致的效率損失。同樣假定c(x)具有通常成本函數性質,dc(x)/dx>0,。則當預期邊際收益等于邊際成本時,即MR=MC時,監管的預期凈收益n(x)=r(x)-c(x)達到最大,此時達到理想的監管狀態,監管強度則為理想的監管均衡強度x*,監管達到最佳效率水平。當監管強度低于理想監管均衡強度時,監管的預期凈收益隨監管強度的提高而增加;當監管強度高于理想監管均衡強度時,監管凈收益隨監管強度的提高而遞減。但是,這種監管均衡強度x*會隨著市場條件和金融深化程度的變化而改變,因此監管強度也會隨之在市場與監管不同層次間變化。如美國對對沖基金的監管,之前更多地強調收益而采取了完全行業自律的監督模式;而隨著對沖基金規模的急劇擴張,這種監管模式已經不能有效控制風險,因此危機后逐步向注冊及監督等更嚴格層次的監管遞進。
圖1 金融監管成本收益邊際分析
(二)成本有效性分析法。
成本—收益法最大的缺點在于監管成本、收益難以量化,一種替代的思路是進行成本有效性分析。其基本思路是:當無法確定某公共項目具體收益時,可用目標完成程度與付出成本之間的比例來分析。若能同樣有效地完成目標任務,那么成本更低的方案當然優于成本較高的方案;在監管成本相同的情況下,目標的完成程度越好,也就說明其有效程度越高。這種分析方法運用目標完成的程度(即監管的有效程度)替代了金融監管的收益,避免了金融監管收益難以確定的缺陷。
二、危機后國際社會對金融監管范圍的反思
(一)危機反映金融監管范圍過窄問題。
此次金融危機顯示,現代金融監管框架范圍設定明顯過于狹窄,其根本原因在于新古典自由經濟主義主導下,對市場的過度信任和對政府作用的質疑。20世紀70年代的“滯脹”危機帶來了自由主義理論的復興,以批判“金融壓抑”和主張“金融深化”理論為代表的金融自由化理論在管制還是自由的爭論中逐漸占據上風。監管當局因此盡可能縮小監管范圍,特別是放棄了對一些具有系統重要性的金融機構和產品的監管,是促成金融危機發生的重要原因。
1、監管制度范圍設計缺陷明顯。傳統審慎監管以最小化金融機構(及清算體系)失敗潛在的負外部性為中心,所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對資本和流動性的最低要求、監管檢查、存款保險制度及類似金融安全網體系、監管者早期介入機制及對突發危機的應對機制等。在這種監管理念指導下,保護存款人利益、并防范存款人擠兌對銀行體系穩定性的破壞性影響是首要監管目標,因此傳統金融監管的主要對象是存款類金融機構。雖然一些準銀行機構,如投資銀行也接受一定程度的監管,但側重于對投資者的保護和交易的合規等方面,而不是審慎監管。因此,危機前以美國為代表的主要發達國家監管范圍制度設計中,只對以零售客戶為主的金融機構(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實施監管,對投資銀行、評級機構、貸款公司、共同基金等機構,不實施監管或只對其市場行為進行有限監 管。對商業銀行與保險機構,也只針對其經營行為進行監管,而對于它們的經營模式、激勵機制和產品,則基本不管。對于金融創新和衍生品可能產生的問題交由市場自身來解決(見圖2)。
圖2 主要發達國家金融監管制度約束范圍
注:X2Y2為監管制度供給使監管制度范圍外延可能達到的均衡約束線,其外延由監管制度稀缺程度和邊際成本收益關系決定,理想狀態為邊際收益(MR)=邊際成本(MC)。下同。
2、大量系統重要性機構、市場和產品游離于監管體系外。大量游離于金融監管體系之外的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產品、市場成為系統性風險的重要來源。例如,未納入監管范圍的龐大的“影子銀行體系”成為危機爆發的主要推手。“影子銀行體系”承擔了商業銀行的信用轉換功能,卻不屬于傳統商業銀行,包括結構投資工具、管道工具、對沖基金、私募股權等。2007年末,美國的“影子銀行體系”總資產約為10萬億美元,與同期美國全部銀行體系總資產規模相當。場外衍生品市場也是本次金融危機導火索之一。據國際清算銀行統計,截至2008年6月,場外衍生品在外流通名義金額達684萬億美元,市值達20萬億美元。由于場外衍生品結構復雜,交易透明度低,金融監管缺位,最終給金融體系造成巨大損失,并引發了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機。
3、對系統重要性大型金融機構并表監管缺位。銀行控股公司多樣化經營所帶來的范圍經濟和潛在競爭造成了監管真空。在全球化和混業經營背景下,一些大型復雜金融機構經營業務覆蓋銀行、證券、保險、資產管理等多個領域,經營觸角延伸到世界各地,組織架構日趨復雜,面臨較大的跨境經營和綜合經營風險。但相應的金融監管特別是并表監管卻嚴重缺位,主要表現為缺乏對大型復雜金融機構的公司架構、資產負債情況、風險及風險管理的深入了解和把握,尤其是對系統內的關聯風險、創新金融產品潛在風險特別是表外業務風險等沒有實施有效監管,導致系統性風險蔓延和失控。
4、監管范圍交界套利問題突出。金融危機表明,監管與未監管交界領域的大量監管套利行為削弱了金融監管的有效性。為規避監管,一些金融機構將一些高風險的金融產品從受監管領域轉移到監管標準較低甚至沒有監管的領域。監管范圍的局限、監管套利的驅動加上市場約束的失靈同時激發了過度金融創新,引發了證券化和其他衍生品的急劇擴張,并給金融體系造成了巨大的風險。
(二)國際社會分層次改進金融監管范圍的實踐。
目前,國際社會已經基本達成共識,要求擴大金融監管的范圍,并以強化審慎監管為重點,進一步厘清市場自律、注冊、監督及審慎監管不同層次的界線和組合,在設定更加合理有效的金融監管范圍同時,確保金融市場保持創新和發展,維持金融監管強度的均衡。目前正在積極推進的監管動議包括:
1、提升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審慎監管程度和覆蓋面。按2009年4月二十國集團峰會要求,金融穩定理事會(FSB)提出了加強系統重要性機構監管的一攬子政策框架:一是減少系統重要性機構倒閉的可能性和沖擊,包括對系統重要性機構的附加資本要求、流動性要求以及法律和運營結構方面的監管要求。二是提高金融體系處置有問題機構的能力。相關政策旨在提高有序處理倒閉機構的能力,完善事前的危機應對機制、應急計劃、監管合作和信息共享安排等。三是強化金融基礎設施和金融市場。相關政策旨在完善金融基礎設施,減少金融機構的相互關聯程度。2009年11月,FSB-BIS-IMF聯合了《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市場和工具的評估指引》,按照規模、關聯性和替代性三個方面評估系統重要性影響,并考慮業務復雜性和杠桿率等指標。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下設的宏觀審慎工作組正在評估對大型復雜銀行的監管安排。2008年10月,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正式提出建立全球統一的跨境保險集團監管標準,建立數據監控和分析工具,檢測跨境保險集團的系統性風險因素,并加強監管協調。
2、以注冊和行業自律為重點加強對沖基金監管。國際證監會組織等監管者正在通過立法制定統一的對沖基金和(或)對沖基金經理監管框架,包括強制注冊要求、持續監管、提供系統性風險信息以及監管者之間信息披露和交換;2010年了一系列相關文件,包括各國監管框架的評估、對沖基金管理人的最佳做法。監管當局正在協調相關工作,確保不同國家盡可能統一實施對沖基金監管。美國金融改革法案要求對沖基金和私募股權基金的投資顧問在證券交易委員會注冊,并提供他們交易和資產組合的相關信息,同時將聯邦管制的投資顧問的資產門檻從3000萬美元提升到1億美元。證券交易委員會將對這些基金進行定期的檢查,并每年向國會報告監管情況。“沃爾克原則”也提出限制銀行實體(包括存款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和子公司)發起或者投資于對沖基金和私募股權基金的要求,包括規定銀行實體在對沖基金或私募股權基金中的權益必須限制在基金所有權益的3%以內;銀行實體在對沖基金或私募股權基金中的權益合計不能超過其自身一級資本的3%,且銀行實體不能從事與客戶服務無關的自營交易。
3、加強評級機構的外部市場監督約束。國際證監會組織了《信用評級機構行為基本準則》,美國、歐盟、日本等國公布了信用評級機構的監管法規。國際證監會組織等監管者正在評估各國和地區性的立法建議是否符合國際證監會組織規定的原則和行為準則,以及立法建議的差異是否會使信用評級機構的合規義務相互沖突。
4、以監督為重點推進場外衍生品交易進入場內和信息透明化。2009年5月,國際證監會組織了場外衍生品的監管文件,主要內容:一是證券化市場的信息披露要求,交易鏈中的激勵機制,投資者的標準和盡職要求。二是信用違約掉期市場(CDS)的透明度、標準化、中央交易對手,以及國際合作等。目前國際上正在通過監管激勵推動場外衍生品交易進入場內。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于2010年新標準,全面考慮交易對手信用風險以及集中清算合約和提供擔保品的益處。支付與結算委員會和國際證監會組織將《合格中央交易對手的標準》,全球監管當局將采取協調行動監督并實施場外衍生品中央交易、對手方標準和交易托管國際標準。按照這些監管思路,美國已在推動場外衍生品進行場內交易、增加交易透明度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監管要求。
三、我國金融監管范圍存在的問題
由于 金融市場發展程度和制度設計的差異,我國金融監管范圍方面的問題既與發達國家有相似之處,也有自身的特點。在金融分業經營的情況下,我國現階段實行的是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分別負責銀行、證券、保險監管的分業監管模式。近年來,我國金融格局發生了很大變化,金融業綜合經營試點工作取得較大進展,交叉性金融業務發展較快,金融體系內不同行業之間、實體經濟和金融體系之間聯系日益加深,傳統的分業監管和機構監管模式面臨較大挑戰。在此背景下,金融監管范圍方面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為覆蓋不足、監管范圍重疊交叉及監管標準不統一、不連續等問題。目前,我國金融監管范圍未能有效覆蓋的領域主要包括以下方面(見圖3)。
圖3 我國金融監管制度約束范圍
(一)各類金融控股公司。
目前,我國金融控股公司還缺乏明確的法律定位,比較一致的看法認為可分為兩類:一類是非銀行金融機構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如中信集團、光大集團、平安集團等;另一類是企業集團形成的金融股控公司,如海爾集團、山東泛海集團、東方實業集團等。雖然金融控股公司控股的商業銀行、信托公司、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等子公司受到各自的行業監管,但在金融控股公司層面尚未建立統一的并表監管規則,缺乏整體監管要求。一些金融控股公司層級多,組織架構復雜,公司治理不完善,關聯交易缺乏透明度,整體風險難以管控。
(二)銀行、證券、保險業務交叉滲透領域。
目前,隨著監管政策的調整,銀行、證券、保險之間的業務合作與滲透不斷加深。根據監管規定,商業銀行可以設立基金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入股信托投資公司和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可以投資非上市銀行的股權和證券公司,還可設立或投資非金融類企業。在業務合作方面,銀行、證券、保險企業的業務合作不斷加強,如商業銀行開展基金托管和資產托管業務、基金銷售及保險等業務,保險公司參與證券市場業務以及跨銀行、保險兩個行業的銀保業務等。同時,銀行、證券、保險企業還通過相互交叉持股和購買對方發行的次級債,加強滲透。隨著銀行、證券、保險企業交叉持股和業務合作的不斷推進,風險傳染的途徑增多,金融體系的關聯度加強,容易形成監管空白和監管交叉重疊,帶來監管成本增加和效率降低,其對系統性風險的影響值得關注。
(三)投資于金融市場的私募基金、社保基金和補充養老保險基金。
私募基金根據具體投資范圍分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等。目前除了通過信托方式規范為陽光私募的基金,其他大多數私募基金處于監管空白地帶,且規模龐大,與金融機構和市場的聯系緊密,一旦出現重大不利政策或市場調整影響,容易帶來比較嚴重的金融系統性風險。社保基金和補充養老基金主要由各級社會保障部門管理,其投資金融市場的活動游離于規范的金融監管體系外。
(四)信用評級機構。
我國的信用評級機構尚處于發展起步階段,現有各類信用評級機構100家左右。在監管方面,缺乏一個對評級機構統一監管的部門,既沒有成立行業協會,進行統一管理,又沒有制定相應法規,統一標準規范業務活動,使信用評級的指標不統一,評估方法各異,既不利于我國信用評級市場的規范發展,也難以有效控制相關風險。
(五)網絡金融業務。
當前網絡金融業務,尤其是新興電子商務中的電子結算業務,如以“支付寶”、PayPal等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平臺交易,手機銀行、電話銀行等發展較快,并形成了與銀行結算網絡緊密的聯系,使得金融監管面臨新的挑戰。目前,我國對網絡金融監管政策主要有《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網上證券交易委托管理暫行辦法》這兩個監管規定,對于網絡保險業務還沒有納入監管的范圍,對于第三方支付平臺交易等電子結算業務的監管還沒有納入議事日程。
(六)產權交易市場。
誕生于20世紀80年代中期的各地方產權交易所,其初衷是為了規范國有產權交易和服務于國有企業的改制重組,交易品種涉及企業股權、實物資產、知識產權、債權等。而隨著各類國有企業改制的逐步完成,產權交易市場向非國有企業進一步開放和向市場化推進的步伐也在加快。目前,各類產權交易所由各級地方政府主管,政府既是出資人,又是監管者,容易導致監管效率低下和道德風險。因此,對于產權交易市場,應盡早納入規范的多層次資本市場監管體系,并明確履行社會公共管理職能的市場監管部門。
四、政策建議
與主要發達國家相比,我國金融監管范圍面臨的問題與其既有相似之處,也有自身面臨的特殊問題。因此,在金融監管范圍的調整中,既要借鑒國際社會的做法,也要充分考慮到我國金融發展和金融深化程度,區別監管層次推進監管范圍擴展,達到市場約束與政府監管的有機統一。同時,要探索建立金融監管范圍有效性分析識別的方法和機制,及時將一些應該納入而未納入監管范圍的金融機構、產品和市場,特別是具有系統重要性的機構、產品和市場,及時納入有效的監管體系。
(一)分層次調整監管范圍,減少監管真空和縫隙。
在審慎監管層面:一是建立和完善金融控股公司審慎監管制度。主要措施包括進一步完善大型金融集團的監管分工和合作,建立完善對金融控股公司等大型復雜金融機構的“主監管”和并表監管制度,研究制定交叉性金融業務標準、規范,減少監管真空和重疊。同時,在不同市場間的機構設置、業務限制、融資渠道等方面建立有效的防火墻制度。二是強化網絡金融監管。要完善現行金融監管法規,補充適用于網絡金融業務的相關法律條文。特別是加強對以“支付寶”等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平臺等新興電子銀行經營模式以及手機銀行、電話銀行等的有效監管。
在注冊監管層面:重點是規范私募基金監管。借鑒國際經驗,明確對一定資產規模以上的私募股權基金、風險資本基金的注冊或備案要求,并對投資者和交易對手披露部分信息。同時,對于公募基金,也應建立基金注冊登記業務集中統一備份制度,改變目前基金公司自建注冊登記系統和委托中登公司注冊登記并行的現狀,以保障基金持有人的權益。
在強化監督和行業自律層面:一是將信用評級機構納入統一監管范圍。包括明確信用評級機構統一監管部門,完善統一監管制度標準,建立信用評級機構準入監管要求、業務許可制度、日常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退市”制度,有效 監督管理信用評級機構。二是將產權交易市場納入資本市場統一監管。改變產權市場游離于金融監管體系外的格局,將其納入統一的資本市場,由證券監管機構對其進行規范監督管理,并堅持與行業自律相結合,促進產權市場加快自身改造和市場化、規范化進程,推動中國證券市場與產權市場統一的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建設。
(二)加強金融監管協作,實現不同金融市場監管范圍無縫對接。
建立國務院層面的協調機制,加強銀行、證券、保險不同監管機構信息溝通和對系統性風險的監測、分析和評估,實現不同領域監管范圍無縫對接,并進一步完善監管聯席會議機制,明確不同監管當局的監管責任,實施有效的聯合監管等,形成防范系統性風險合力。同時,進一步增強與境外金融監管部門和國際組織間的協作,進一步完善雙邊基礎上建立的信息交換與保密、市場準入合作、跨境現場檢查協同、人員交流和培訓等工作機制。
關鍵詞:外資銀行 銀行監管 對策
一、對外資銀行實施監管的意義
銀行監管,是經濟金融監管的一個分支,是由中央銀行、銀行監督委員會或其他金融監管當局、有關機構,代表社會公眾對銀行經營管理的各個方面實施監督管理的行為。
銀行作為一國金融體系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之一,擔負著重大的社會責任。其能否穩健運行關系該國的經濟、政治的穩定,具有極其重要的社會意義。因此,銀行監管受到了各國金融監管當局的普遍重視。各國金融監管當局紛紛根據本國銀行業運行的實際情況對本國范圍內的銀行實行嚴格的監管。這里當然也包括該國境內的外資銀行。隨著經濟的全球化,金融市場的界限越見模糊,外資銀行大量存在于各國金融領域,它的高速發展給該國經濟穩定和金融安全帶來了多方面的影響。各國不得不加強對它的監管置于重要位置。但截至目前,理論界尚未形成完備的外資銀行監管理論體系。各國的外資銀行監管實踐仍依靠原有監管理論體系的指導。對此,作者認為,外資銀行本是銀行,對其監管的區別主要來自各國實際情況的不同,而監管理論對它是完全適用的,也是十分必要的。中國尚屬發展中國家,對發展迅速、影響日益擴大的外資銀行實行審慎的監管,能維護國家經濟穩定,保證國家金融安全,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外資銀行在我國的發展現狀和特點
(一)外資銀行在我國的發展現狀
截至2007年10月,我國已有外資獨資銀行20家;中外合資銀行3家;另有72家外國銀行設立了130家分行,191家外國銀行設立了241家代表處。截至2007年底,我國共批準匯豐、渣打、花旗等21家外資銀行將在華分行改制為法人銀行。(注:法人銀行在業務范圍、稅收等方面享有優惠。外資銀行隨時可轉為法人銀行。)外資銀行在我國發展十分迅速,現已具有相當規模。
(二)外資銀行的發展特點
1.外資銀行經營范圍、業務范圍不斷擴大。2006年12月11日,我國對外資銀行實行全面的國民待遇,外資銀行不再受到行業和地域限制。外資銀行發展進入加速階段。依托成熟的市場營銷策略,外資銀行經營范圍和業務范圍不斷擴大,對我國經濟的影響力逐步加強。
2.外資銀行資產質量、盈利能力逐年提高。隨著外資銀行逐步熟悉我國市場規則,其經營狀況日趨穩定,市場份額逐步恢復,盈利能力穩步提高,資產總額持續增加,僅2002年至2004年就從3330.5億元增至5159.95億元,占我國銀行業資產的1.8%。
3.參股中資銀行速度加快。在《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的指引下,外資參股中資銀行的速度不斷加快。外資銀行參股中資銀行,一是出于對長期經營戰略的思考;二是希望借中資銀行不受政策限制和網點設置完善之利,繞開各類限制,快速進入零售市場。如花旗銀行和浦發行聯手推出的花旗參與管理和技術合作的雙幣種信用卡就是這方面的典型。
論文出處(作者):
三、我國外資銀行監管中的問題
(一)監管法規不健全
監管的有效性依賴于監管的法制化,而我國的金融立法嚴重滯后。引進外資銀行已近20年,卻無一部約束外資銀行的專門法律。這使外資銀行有機會利用法律漏洞規避監管,嚴重影響了對外資銀行的監管效力。2006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和《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彌補了這些漏洞,但相關法規的健全工作遠未完成。
(二)監管方式單一
目前,我國外資銀行監管還停留在傳統“經驗式”管理階段。主要實行報送稽核。監管部門對各外資銀行報送的報表、材料進行全面分析,以確認其經營的合規性。而對于外資銀行運營的風險性監管上處于空白狀態。
(三)監管資源嚴重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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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 由于外資銀行的開放性比較強,對其的監管需要高質量的資源。目前,我國外資銀行的監管在資源方面相對缺乏。包括監管人員、信息系統等方面的不足。在監管人員方面,表現為量不足、質不高。尚未建立完善的認證制度和后續教育系統。在信息系統建設方面,缺乏靈敏、準確、高效的監管信息系統。在監管信息流程上,表現為低效率性。金融監管當局與相關機構缺乏信息交流。
(四)缺乏與外資銀行母國監管者的合作
當今世界金融體系間的跨國聯系不斷加大,僅在某一國范圍內考察金融監管問題已不能滿足金融監管的需要。政府和金融監管當局要加強與各外資銀行母國監管者的合作,以協調監管措施,降低共同面臨風險。而我國金融監管當局再這一方面尚處于十分被動的境地。
四、對改進我國外資銀行監管的建議
(一)健全監管法制
要加強外資銀行監管,我國就必須結合本國實際,參照國際公認的準則(如巴塞爾協議),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監管法律,制定適合我國國情的外資銀行法。從法制角度,規范外資銀行的行為,授予監管機構足夠的權利,為監管工作提供基礎條件。
(二)多元化監管方法和手段
當前我國對外資銀行監管的手段單一,落后,主要是現場與非現場監管,而且兩者缺乏銜接。因此,必須使監管手段多元化,由行政監管手段向經濟性、法律性監管手段轉變,充分實施現場與非現場監管、外部審計、審慎監管會議、三方會議等多樣化監管手段。
(三)健全風險監管體系
目前我國對外資銀行的監管多停留在合規性監管層面,而忽視了風險性監管。我國應根據巴塞爾協議的有關標準,制定嚴格、周密的風險監管體系,將外資銀行的經營風險納入監管,保證全面、客觀、合理的實施監管。
(四)建立監管人才培養和認證機制
加強我國外資銀行監管要依賴大量專門人才,監管當局應主導建立完善的人才培養和認證體系。可邀請高校等研究機構參與其中,確保培養認證機制的專業性。
(五)加強信息交流,與各國監管機構堅強合作
為了應對各國金融體系相互聯系不斷加強的現狀,我國監管當局應主動同各國監管機構建立長期、高效的信息交流和合作機制。以協調各國監管手段,降低共同面臨的風險。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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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宏觀;審慎監管;貨幣政策;調控
0 導語
為了保證我國經濟金融發展的安全、穩定與效率,客觀上需要建設審慎的金融監管體系。審慎的金融監管體系不否認金融監管,而是要加強金融監管,這種監管是建立在對尊重市場自主權的基礎之上,是一種審慎的監管。同時要求有更為深入廣泛的金融監管體系,這個體系應更多的從宏觀角度對金融進行管理,尊重市場的調節和金融體系的效率,對市場的不完備進行補充。
1 金融危機與宏觀審慎監管的提出
1.1 金融危機的爆發及原因評析
2007年引爆于美國的次級住房抵押貸款債券市場危機持續升級,影響逐漸加劇,最終演變成上世紀30年代大蕭條以來最嚴重的全球性的金融危機。表面上看,此次危機爆發于金融體系最完善、金融創新最前沿以及金融理論和人才最豐富發達國家——美國,而且起端次級住房抵押貸款債券市場這一金融創新領域。危機似乎不同于八、九十年代爆發于發展中國家或地區的,主要集中在貨幣和銀行的危機。然而,IMF前首席經濟學家羅格夫等人根據有關金融危機的標準研究,通過將此次危機的資產價格、增長和政府債務等指標同二戰以來發生的重大金融危機進行一系列對比,研究結果表明此次危機和以往的危機并無本質差別。
但是在客觀忽略資產價格泡沫極度膨脹的通貨膨脹目標制的宏觀經濟理論,以及以資本監管為核心的微觀審慎監管理論的指導下,形成的忽略金融監管的宏觀政策框架,必然催生資產價格泡沫,積聚系統性風險,在金融體系內埋下重大隱患。泡沫一旦破滅,積聚的風險迅速釋放,最終演變成全球性的金融危機,給實體經濟造成巨大的沖擊。
1.2 宏觀審慎監管的提出
危機爆發后,國際理論界和實務界都對金融監管進行了深刻反思。為維護金融穩定,金融監管變革在所難免。綜合G20、FSB、BIS和IMF報告文件來看,金融監管改革目的是保證金融穩定,防止類似的危機的沖擊,預防系統性風險。
改革主要集中在六大塊:
(1)增加資本和提高資本質量,同時改善流動性和緩沖機制,緩解資本監管順周期性。
(2)改革薪酬制度,維護金融穩定。
(3)增強會計準則實效性。
(4)改善場外衍生品交易市場。
(5)對具有系統性重要影響的金融機構妥善處置。
(6)加強全球金融監管合作,強化遵循統一監管標準。其他方面還包括對沖基金、信用評級公司和證券化等方面的監管和改革。部分改革已在逐漸付諸行動并進行了效果評估,有些改革尚處在討論和研究階段,監管改革的機遇與挑戰并存。
當然,以往的微觀審慎監管對于保證單一機構安全,從而保護金融消費者(存款者和投資者)的利益有著積極意義。但是由于微觀監管的固有弱點表明了其不僅強化了順周期性并且未能有效防范系統性風險,在保證單個金融機構安全的同時卻有可能最終導致整個金融體系的崩潰。因而需要加強宏觀審慎監管。
“宏觀審慎監管”的概念提出已久,地位也隨著此次危機的爆發顯著上升。“宏觀審慎監管”目前尚無明確定義。據已有的文獻來看,宏觀審慎監管主要是相對“微觀審慎監管”而言,金融監管當局從金融體系而非單一機構的角度實施監管,降低金融危機發生的概念,維護金融穩定,密切關注金融體系對實體經濟的影響。宏觀審慎監管同微觀審慎監管在監管目標、最終目標、風險性質的對待、機構間風險暴露相關性的重要性和審慎控制的實現方式上都有著本質區別。
當前,金融監管改革依然處在成型階段。為維護金融穩定,總的改革趨勢將向立足于微觀審慎監管的宏觀審慎監管模式的方向發展。其主要的新特征將體現在逆周期性監管政策工具的選用和宏觀審慎監管框架的構建。
2 我國當前金融監管體系存在的不足與改良
2.1 我國當前金融監管體系的形成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金融業的快速發展,我國的金融監管模式也在不斷變革。總得來說,可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是1984年至1992年的統一監管體制時期,人民銀行履行統一監管職能。
第二階段為統一監管向分業監管的過渡時期。1992年10月證監會的成立標志分業監管的開始,1998年保監會的成立標志人民銀行、證監會、保監會明確分工,分別對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進行監管的分業監管模式初步形成。
第三階段為1998年后的分業監管體制時期。
其中2003年銀監會的成立標志著我國“一行三會”為基本格局的金融監管體系最終形成,即分業多頭監管的格局形成。為加強協調溝通、信息共享,形成安全有效的監管網絡,監管聯席會議制度被引入。2004年三會簽署了《三大金融監管機構金融監管分工合作備忘錄》,在明確各自職責分工的基礎上,建立定期信息交流制度,經常聯席會機制。然而監管聯席會已長時間沒召開,沒有達到預期效果。目前主要由一位國務院副總理定期召開金融旬會來加強監管政策協調。
2.2 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的不足
盡管我國目前分業監管有利于提升監管專業化水平,有效防止了金融風險傳染效應,但如同大部分分業監管模式一樣,我國當前的監管體系存在不足。錢小安認為我國監管體系不足體現在監管重復與監管空缺并存、監管資源配置低效、監管協調機制較弱等方面。根據引發此次金融危機金融監管方面的缺失,從宏觀審慎監管角度來看,我國金融體系存在三大方面的不足。
首先,缺乏穩健的宏觀審慎分析平臺。系統性風險的有效防范,必然需要對金融體系的數據信息進行整合、分析、檢測和評估,發現金融系統不穩定性的來源,發出風險警示。這就需要一個專門的分析平臺,一方面整合各微觀部門的信息數據,另一方面同時整合分析宏觀部門和微觀部門的信息數據。而目前,我國并沒有搭建這樣一個平臺。 轉貼于
其次,系統性風險防范不足,存在監管盲區。此次金融危機表明,由于缺乏對具有系統性重要影響的金融機構(集團)有效監管,致使這些金融機構過度承擔風險,最終加劇金融危機程度。
最后,宏觀審慎監管政策工具不完備。有效的金融監管需要先進監管理念的同時,還需要有效的完備的金融監管政策工具。而無論是在時間維度上的逆周期監管政策,還是在行業維度上的對系統性風險的有效監控政策,我國都存在不足。
2.3 我國宏觀審慎監管的框架構建
在前面的章節中我們分析提出了我國在金融監管上存在的不足,因此在我國未來的金融宏觀審慎監管框架的構建中,我們要提出針對性的對策。總得來看,我國宏觀審慎監管框架有賴于宏觀審慎分析平臺的搭建、宏觀審慎監管政策工具的完善以及組織合理安排下的政策協調機制健全。
首先,搭建宏觀審慎分析平臺,建立預警機制。宏觀審慎分析平臺的構建,對系統性風險進行分析、評估和預警,對系統性風險的防范具有重要意義。我國在這一環節的構建大體可分為四步。首先確定平臺,即明確微觀和宏觀數據整合分析的職能的具體承擔部門,可以是“一行三會”當中一個也可以新建一個部門。其二,信息數據的收集和整理。平臺構建后,相關職能部門就得強化對系統性風險相關信息數據的收集和整理,特別加強微觀和宏觀數據的有效整合,全面掌控系統性風險變化趨勢。其三,系統性風險評估體系的構建。即從金融體系宏觀層面又從銀行、證券和保險等行業微觀層面加強對系統性風險的檢測與評估,加大各行業微觀層面風險評估對金融體系宏觀層面風險評估的支持力度。
第二,完善宏觀審慎監管政策工具,建立危機處理機制。從時間維度上說,我國應完善包括逆周期貸款損失撥備和逆周期的信貸政策等在內的各種逆周期監管政策機制。同時,要加強對杠桿倍數的檢測,從微觀和宏觀角度有效控制金融體系的風險過度承擔。完善相機抉擇機制,有效避免危機擴大和擴散。從行業維度上說,要加強對金融控股集團監管立法,完善對交叉性金融業務的監管政策工具,有效監管金融創新、金融衍生產品。完善危機處理機制,設計多層次的應急處理監管政策工具。加快建立存款保險制度。
最后,合理架構組織,健全宏觀審慎監管政策協調機制。組織結構鋪排,各部門政策協調是宏觀審慎監管框架能否成功搭建的最關鍵因素。首先,系統性風險信息的獲得、預警機制的建立、宏觀審慎監管政策工具的設定需要各部門明確職責并加強溝通協作。其二,宏觀審慎監管政策的制定和執行需要各部門的密切配合。組織架構設定對宏觀審慎監管的效果有極大的影響。我國宏觀審慎監管框架中的組織安排,首先是確定宏觀審慎分析平臺,作為宏觀審慎監管總的召集人;其次是三會要加強對各自監管行業的宏觀審慎監管和微觀審慎監管結合意識;其三,要加強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同宏觀貨幣政策之間的協調;最后,宏觀審慎監管政策實施部門要加強同人民銀行、財政部以及發改委等部門協調,制定科學的監管政策并有效執行,提高監管水平和效率,維護宏觀金融穩定。
3 宏觀審慎監管與貨幣政策調控的聯系
在金融監管中,有一項監管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即銀行監管。這是由于:首先,銀行業在金融體系占主體地位。其次,在各類金融機構中,銀行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也是最容易引發金融危機的部門。因此,作為我國貨幣政策執行機構的中央銀行——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管必然在宏觀的金融監管中占據極其重要的作用。
而在新的金融機制改革中,基于對資本充足率監管的要求,必然要改革在此前大行其道的硬約束監管機制。但在當前的新的金融運作形勢下,對于資金的過于嚴格的監管可能會導致雁行的信貸減少,進而導致整個社會總投資的下降,這自然不是金融監管希望的結果。
但是在新的宏觀審慎的監管機制下,政府實行貨幣調控政策則可以利用這樣較為完整系統的機制來進行整體的調控,不僅可以提高貨幣政策在有效引導國民經濟向更好的發展方向上進步,還可以在這一較為拔高的視角上有效的規避一些金融風險,更加有效的將我國經濟引導至又好又快發展的康莊大道!
4 結語
【關鍵詞】 貨幣銀行學;能力培養;教學模式;改革探討
如何進一步提高教學質量,增強教學效果,增強學生的專業素養,提升學生畢業后尋求自我生存和發展的能力,是大學教育的重點。結合西北政法大學經濟類、管理類學生的實際,筆者在本科教學中以《貨幣銀行學》的教學為契機不斷進行嘗試和探索,將“能力培養”貫徹其中,取得了良好效果。
一、以現代教學設計理論為指導,確立“能力培養、素質教育”的基本理念,以培養能力型、創新型人才為目標
作為新的教學理論和技術,自上世紀80年代中期現代教學設計理論被引介到國內,一直為我國教育界所關注,并加以研究和應用。
從“教學”和“設計”最基本的含義來看:“教學”應當是一個有目標的活動;“設計”則是為實現某一目標所進行的決策活動。因此,教學設計可以理解為運用系統方法,在全面考察教學系統各要素及其相互關系的基礎上,確定教學目標、組織教學資源,選擇教學策略,制定教學方案,并對教學效果作出評價的工作。現代教學設計理念的精髓在于,為實現既定教學目標需要對教學活動作出系統規劃、安排與決策;其主要內容包括教學目標設計、教學內容設計、教學策略設計、教學評價設計等。
大學教育與中小學教育有著根本不同,既要給予學生基本的專業知識和素養,也應致力于幫助學生在大學畢業后能夠自我生存和發展。因此,注重學生能力培養至關重要。綜上所述,《貨幣銀行學》在現代教學設計方面應該凸顯如下特征:堅持“以學生為本”的教學理念,將“能力培養、素質教育”貫穿其中。培養、強化金融學的思維方式,運用金融學基本原理引領、培養學生的思路,將相對枯燥、復雜的金融學理論興趣化、簡單化,提高學生的學習熱情和興趣;明確教學內容設計的開放性、教學資源的多樣性、教學體系的適應性以及教學內容的基礎性和前沿性、理論性和實踐性結合;堅持教學活動的互動性、雙向性,突破傳統的單項式教學程式。利用各種信息資源、多種教學方法及教學技術手段,為學習者提供自主學習和自由探索的場所;確立激勵導向的評價觀,使教學評價機制、考核機制不斷完善。
二、明確教學內容設計的開放性、教學資源的多元化,及時調整教學體系,更新教學內容
課程教學內容體系的開放性特征,主要指其具有動態發展和彈性調整的特點。建立開放性的教學內容體系,是指教學內容既不拘泥于教材,也不局限于教師的知識視野,而是將理論與實踐,基礎與新知,課堂與社會結合起來,對教學內容作出恰當合理的布局和設計。
金融學所研究的對象是當前市場經濟中最活躍的部分,因而金融學必然是一個正在發展中的開放性學科。作為金融學中最基本的專業核心課,《貨幣銀行學》應當全面反映金融領域中的新變化,全面深入地闡述和介紹重要的基本理論和知識、當前金融發展的基本機理、實際狀況及最新成果。故而,伴隨金融理論和實踐的不斷發展, 面對原有內容的不斷分解和新興內容不斷產生的沖擊,《貨幣銀行學》課程教學體系與內容的改革是必然的。
在傳統教學模式下,教材作為最主要的教學資源來運用。當然教材的選擇非常重要,要考慮到“先進性”和“適用性”即教材內容要具有時代特色,能反映本學科國內外科學研究和教學研究的新知識、新成果,正確闡述本學科的科學理論知識,反映其相互聯系及發展規律。同時所選擇的教材要符合本專業不同層次的人才培養目標及課程教學的要求,取材合適,分量恰當,符合認知規律,富有啟發性,適應素質教育的需要,有利于激發學生學習的興趣。但是相對于快速發展的金融實踐和大量的金融資訊,僅有教材學習資源,就顯得滯后和單薄了,這就要求在課程信息資源設計中有多元化、多渠道的教學資源,使教學內容具有開放性。所以除了主講教材外,應該向學生提供多種教學資源:一是教學基本文件,包括教學大綱、教學課件、課程講義;二是每章學習要點指導、習題集、資訊與案例、相關法律法規、實驗指導、文獻選讀等擴充性學習資料;此外還向學生推薦經典著作、參考書目、網絡資源等。
在進行教學體系設計時,我們應該堅持貨幣理論的基礎性地位,既重視銀行體系在當代經濟活動中的不可替代性以及貨幣政策的主導性地位,也重視金融市場在經濟活動中不可缺少的關鍵地位。
傳統的《貨幣銀行學》體系主要包括貨幣、信用的基本理論、金融市場和機構、商業銀行、中央銀行、貨幣政策和需求以及供給、通貨膨脹和緊縮等。20世紀60年代以來,金融創新和改革日新月異,金融市場發生巨大變化,相關的金融市場理論成果異常豐碩,諸如資產定價理論、行為金融學理論等。加入WTO以后,我國金融業在機遇與挑戰并存中尋求突破性發展。在分業經營和分業監管的大前提和框架下,包括商業銀行在內的金融機構怎樣合法合理的進行混業經營,提高競爭力?由美國次貸危機引發的國際金融危機又在2010年觸發了“歐債危機”,進入2011年后,國際經濟金融環境再次出現變化。金融衍生工具和新的金融組織的快速挺進,對傳統金融理論和金融倫理提出了嚴峻挑戰,金融監管理論和實踐也隨之有了新的發展。在筆者的教學實踐中,也在不斷補充或調整相關內容:商業銀行內控制度、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利率理論及我國利率體制改革、金融市場理論的最新發展、金融監管理論及制度、金融衍生工具、新興金融組織、金融危機理論、貨幣理論的新發展等。
此外,在教學體系和內容的確定中也應結合專業特點。經濟類、管理類不同專業的學生對貨幣銀行學教學的要求是有所不同的。就政法而言金融學、國際貿易、經濟學專業對貨幣銀行學課程的學習要求較高,除了全面掌握貨幣銀行基本理論、基本知識外,還要了解更深層次的金融理論、更廣泛的金融實踐案例以及金融理論研究前沿問題;而對市場營銷等管理類專業而言,則應更側重于金融實踐的內容,如商業銀行的業務運作和收益比較、風險資產的定量分析以及貨幣政策調控的影響性分析等等。
三、完善多媒體輔助教學的同時,運用多種教學方法和技術手段,加強實踐教學環節
1、采用啟發式教學方法,增強學生的主動性、創造性,倡導參與式教學方法
啟發式教學是在傳授知識的同時重視學生能力的培養及非智力因素的發展,即在肯定教師指導作用的同時,強調學生既是受教育的對象,又是具有主觀能動性的認識主體。課堂發言和討論—課前準備時,教師應結合每章內容,從經濟生活中選取有代表性的熱點難點問題。在學習了基本理論和分析框架后,提出準備好的問題,激發學生思維,啟發學生認真思考,鼓勵學生積極發言,使他們參與到討論中。
2、運用案例教學法,加深學生對理論知識的理解,還可提高學生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所謂“教學相長”即是教和學之間相互促進、彼此作用的互動過程。案例教學具有較強的互動性,也是當前高校教學中較常采用的一種教學方法。《貨幣銀行學》課程內容專業性強,且涉及面廣,要求學生學習并掌握大量的金融基本理論和知識,案例教學則能起到很好的效果。例如,在講授貨幣政策時,圍繞中央銀行調整法定存款準備金率的實際案例進行主題研討。下面簡單介紹筆者在教學實踐中運用的“主題研討法”。研討前(一個月左右),教師要求學生分成團隊小組(每組不超過六人,明確主講、副講),在課繞相關知識和實踐確定主題、搜集資料、整理篩選、內部討論,形成研討材料和意見,并制作PPT;正式課堂研討時,主副講闡述發言后,由其他組成員提問并由該組其他成員回答。整個過程,教師隨時關注并掌握時間、控制節奏,適時調節氣氛,注意學生講、答、辯中的亮點、疏漏甚至錯誤等。最后由教師總結、點評。根據筆者的教學實踐,在課堂中推行“全體參與、分工明確、有講有辯、結合現實”的主題研討及學生講授等環節,能夠充分調動學生的積極主動性,變“被動接收”為“主動吸取”,顯著增強分析問題的能力,提高語言表達能力和思辨能力,培養團隊精神。
3、運用多媒體教學等現代化教學手段,提高教學質量
運用多媒體教學等現代化教學手段,提高教學質量,實現現代教育技術與現代化教育設施有機結合,提高單位學時內教學知識量的傳遞速度和信息總量。任課教師在理論和實踐中不斷摸索,以期不斷提高和鞏固教學質量。而除了教學內容的充實和扎實,講授方式的靈活易懂,教學方法的多樣化以外,教學手段的先進和多元化日漸重要。教師對文字、圖片、視頻、色彩等信息載體的綜合使用,增加了課堂的生動性,使課堂教學變得生動形象,促進了多樣化信息的傳遞。同時,教師利用電子郵箱、QQ和電話與學生進行課余的溝通,從而起到答疑、提示思路、激發興趣組織課外研討,批改作業論文,強化學生學習的自主性和思辯性,增加教學的廣度與深度。
4、加強實踐教學環節,推進金融實驗室建設,開展模擬教學
這個環節是理論性和實務操作性兼具的《貨幣銀行學》課程教學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實驗室模擬教學既可以加深學生對微觀金融理論的理解,又可以幫助學生熟練掌握銀行實務操作、證券交易等基本技能;每學期聘請業內人士授課,邀請專業學者做各種學術講座;假期組織學生圍繞我國金融發展的熱點重點問題開展調查研究,形成調查報告;鼓勵學生參加全國性競賽,使學生在實踐中充分認識和掌握資產組合及定量分析;聯系建立相對穩定的實習基地,加強溝通,為學生提供實習的機會和條件。
四、不斷完善教學評價機制、考核機制,體現激勵導向的評價觀
教學評價的目的是不斷地強化學習,對教學應具有診斷、激勵以及調控功能。現代教育更強調過程性評價,教師要對學生學習過程做出及時、綜合、全面的評價,這種評價不是簡單地針對知識的學習結果,還可以包含知識學習過程的方法、情感、心理等方面,這種評價方式的改進有助于學生改進學習方法和態度,成為個性化學習的重要途徑。
根據多年的教學實踐,筆者認為實現考核方式的多元化以及提升學習過程評價的比重非常重要。①改變課程分值結構。根據政法大學目前:“平時成績不超過總成績的30%,期末考試不超過70%”的相關規定,筆者認為可適當提高。并且課程分值可由基礎分值和加減分值構成,基礎分值包括平時成績30-40分, 期末考試成績60-70分;加分分值包括積極參與課堂討論、發言、競賽等,按級別不同可以加5-10分;減分分值主要包括曠課、遲到、早退、未完成作業、小論文等,扣減5-10分。②考評方式多元化。平時考評主要有課堂提問、討論發言、主題研討、課后作業、小論文、調查報告、階段測試等,評分標準也應盡量通過分解小項進行量化處理,提高考評結果的真實性、公平性和合理性,兼顧學生的學習態度、學習方法和效果。
當然,基于能力培養的教學改革在教學實踐中取得了顯著效果,但仍存在一些局限和問題。比如,學生在課堂上的發言機會不均,尤其是那些內向、不善表達的學生更應得到鍛煉和鼓勵;總課時偏少,若能增加至周學時4課時的話,就能提供更充分的時間保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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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內部評級法;新巴塞爾協議;風險管理
一、《新巴塞爾協議》與內部評級法的核心內容
《新巴塞爾協議》主要包括四個方面內容:一是強調了風險與資本的對應關系;二是要求所有銀行最低資本充足率達到8%,除信用風險以外,操作風險和市場風險也應按風險敞口計入資本;三是提出了第一支柱即最低資本要求的計算,第二支柱監督檢查和第三支柱市場紀律;四是對信用風險、操作風險和市場風險,按標準法、初級法和高級法分別給出了不同的風險計算“菜單”,使得商業銀行有更大的選擇路徑和空間。目前,新協議所體現的風險和資本概念與管理技術已經成為全球大部分銀行從事風險管理,以及監管部門進行銀行監管的重要參照。
《新巴塞爾協議》的核心是內部評級法,它代表著全球銀行業風險管理的發展趨勢,其實質上是一套以銀行內部風險評級為基礎的資本充足率計算及資本監管方法。是由銀行專門的風險評估人員,運用一定的評級方法,對借款人或交易對手按時、足額履行相關合同的能力和意愿進行綜合評價,并用簡單的評級符號表示信用風險的大小。從國際銀行界來看,常用的內部評級方法分為三類:模型評級法、定性評級法以及定量與定性相結合的評級法,目前,世界先進銀行大多采用模型評級法。
內部評級法是建立在風險管理理論和實踐發展的基礎之上,是對傳統風險管理模式的革命性變革,代表了國際化大銀行先進的風險管理理念和技術。以信用風險內部評級法為例:商業銀行應估計違約概率(PD)、違約損失率(LGD)、違約風險暴露(EAD)、預期損失(EL)和非預期損失(UL)等關鍵性指標,這些指標不僅是計算資本充足率的重要依據,在銀行內部的授信審批、貸款定價、限額管理、風險預警等信貸管理流程中也發揮著重要的決策支持作用,而且也是制定信貸政策體系、計提準備金、分配經濟資本以及實施風險調整后資本收益率(RAROC)或經濟增加值(EVA)管理的重要基礎。隨著《第三版巴塞爾協議》的,內部評級模型和系統將獲得進一步發展。
二、內部評級法對我國的影響
《新巴塞爾協議》代表了監管理論中的先進理念和發達國家商業銀行逐漸完善的風險管理最佳實踐,代表了新的監管趨勢和要求。作為事實上被國際金融界普遍認同的國際標準,各國的商業銀行只有遵循《新巴塞爾協議》、滿足其標準和要求,才能在日趨國際化和多元化的市場中得以生存和發展。“從全球范圍來看,《新巴塞爾協議》可能會對我國的資本流動產生一定的負面影響。《新巴塞爾協議》還會對我國的海外分行和附屬機構的經營產生影響,而這種影響不僅僅是來自市場的壓力。”
具體來說,《新巴塞爾協議》對我國產生如下影響:
1、暴露我國商業銀行充足率問題
根據新協議框架測算,同一銀行根據內部評級法計算的風險資產較原先要減少2到3個百分點,對于一些經營狀況更好的大銀行,其下降將會更加明顯。而資產質量較差的銀行,其資產風險權重的總體水平將會有大幅度提高,導致銀行資本充足率水平下降。
2、進一步提高我國對外融資的成本
由于我國的政治經濟體制與會計制度同發達國家存在差異,外國評級機構不一定能對中國企業給予客觀公正的評價,一旦這些企業的信用等級跌至B級以下,對它們的債權將被確定為150%的風險權重,從而影響外資流入。
3、對我國的金融監管提出挑戰
從金融監管體系來看,發達國家有一套涵蓋內部約束、外部約束以及社會監管的監管體系,稱為銀行監管的“三道防線”。而我國由于國有銀行所有者缺位,失去了第一道防線,從監管方式來看,新協議要求以風險監管為主,而我國監管當局對銀行業的監管以合規性監管為主,偏離了國際監管的發展方向。
4、對我國的信用環境提出更高要求
內部評級法必須建立在企業和個人提供真實數據基礎上,而我國經濟發展中一個嚴重制約因素即是缺乏良好的社會信用環境,這就要求我國必須盡快建立完備的社會信用體系。
5、對相關人才培養提出更高要求
風險評級是一項龐大的系統工程,從國外經驗看,實施內部評級法的銀行必須擁有一支實力雄厚、穩定的專家隊伍,它由宏觀經濟專家、產業經濟專家、金融工程師、財務分析師等組成。而我國商業銀行現行的人才結構無論從質量上還是數量上都明顯不足,亟待培養。
6、對信息披露制度的挑戰
強化信息披露和市場約束是新協議的重要內容。嚴格意義上說,目前我國商業銀行并沒有向社會公開披露信息的義務。但加入WTO后,隨著銀行業改革的不斷深入,商業銀行最終都要向社會公開披露信息,這是不可扭轉的趨勢。因此,規范經營行為,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是我國商業銀行面臨的又一挑戰。
三、應對新資本協議和內部評級法的建議
1、改進現行貸款五級分類制度
自2004年起全面實行的貸款五級分類制度,對提升我國銀行業風險管理水平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也暴露出很多不足。現階段國內銀行應根據各自的情況,對五級分類法進行改進:一是細分貸款;二是加強定量分析,減少主觀判斷比重,以提高分類結果的可操作性和客觀性;三是逐步建立兩維評級體系。
2、加強內部評級體系的研究和開發
內部評級體系盡管只是《新巴塞爾協議》提出的一種資本監管方式,但它作為新資本協議的核心技術,代表著未來10年銀行業風險管理和資本監管的發展方向,其實施有助于商業銀行提升核心競爭力,對于銀行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以及提升行業地位具有重要意義。這就要求商業銀行加快建立和完善內部風險評級體系,擴大風險評估和分析的范圍,為業務決策提供依據。
3、不斷健全風險管理制度和組織架構
《新巴塞爾協議》所要求的內部評級法不是簡單的開發一套評級系統,而是要將內部評級方法和系統工具切實運用到業務流程中去,發揮其決策支持作用。故國內銀行在實施過程中應堅持制度與系統同步推進、配套建設的原則。安博爾中誠信建議,一是逐步建立獨立垂直的信貸審批、風險管理和審計部門,保證監管政策不受短期經營利潤目標的影響,為科學實施內部評級法提供制度和機構上的保證。二是商業銀行應根據業務發展需要,組織協調相關業務部門,研究制定內部評級在信貸政策、產品定價、限額管理、準備金計提、經濟資本分配、績效考核、資本充足率測算等方面應用與管理制度,逐步建立與內部評級系統相配套的管理體系。
4、積極推進并完善內部評級基礎數據庫
數據基礎是內部評級系統成功運行的保證,我國商業銀行的數據儲備嚴重不足,且缺乏規范性、質量不高,這些問題如不及早解決,將嚴重制約內部評級系統的應用。因此,國內銀行在建立內部評價系統過程中,一要加快數據的清洗和補錄工作,拓寬數據收集渠道;二要加強數據質量管理,建立并實行完整、統一的數據標準,確保數據及時性、準確性和全面性;三是利用信息技術,逐步建立風險管理信息系統。
5、建立符合國情的內部風險評級模型
實施內部評級法的關鍵,是建立一個科學、有效的內部評級模型,通過該模型可以對風險進行量化。我國銀行在建立模型時,一是要借鑒國外模型的理論方法和設計思路;二是必須結合本國實際,充分考慮諸如利率市場化進程、企業財務欺詐現象、數據積累不足、數據質量不高、金融市場發展不充分、道德風險偏高、區域風險差異顯著等特有現象,開發出適合自身特點的模型框架和參數體系。
6、培養專業化的風險評級隊伍
內部評級系統和方法屬于各銀行的商業秘密,具有較高的技術含量和商業價值,培養并長期擁有一支風險分析專業化的人才隊伍,對于內部評級系統的建立、實施、維護和升級等各個環節都具有重要意義。因此,國內銀行一要長期進行儲備、培養甚至挖掘這方面的人才,并保持其穩定性;二要更新評級人員的知識體系,逐步提高其素質;三是對稀缺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可以考慮從境外招聘。
7、加強對外交流學習,促進資源共享
內部評級是一個不斷發展變化的事物,所以要加強信息交流,積極學習、借鑒國內外同業的先進經驗。首先,可以通過銀行協會為內部評級技術交流提供信息平臺,從整體上提高我國銀行業的風險管理水平;其次,要積極發揮國內銀行間的整體協作優勢,組織并利用各商業銀行的現有資源,加快推進內部評級體系的建立和實施。借鑒歐洲經驗,允許技術實力較弱的中小銀行聯合開發一套共同版的內部評級系統,建立共享的同業數據庫,以充分發揮后發優勢,在短時間內縮短與國際先進銀行的技術差距。
關鍵詞:國際金融;多媒體教學;實踐教學;教學軟件
國際金融學是經濟、管理類專業的重要課程,主要研究國際貨幣金融活動的基本理論與實務。由于該課程的理論性和實踐性都較強,和其它經濟類課程相比,要求學生有一定的理性思維能力。但由于高職高專的學生知識基礎相對薄弱,學生往往覺得該課程抽象難懂,最后導致學習積極性不高。針對學生的實際能力和高職高專培養應用型人才的教學目標,如何探索一套適合高職教育的教學方法,以提高該課程的教學效果和學生對知識的實際應用能力,是值得思考的一個問題。
1學好國際金融學的必要性
20世紀以來,尤其是80年代以來,金融市場迅速發展并且日趨全球一體化,金融制度和金融工具不斷創新,金融機構的服務日趨多元化,金融交易迅速膨脹。金融業的迅猛發展一方面有利于優化資本在全球范圍內的配置,大大推動了實體經濟的發展;另一方面,其內在的不穩定性和脆弱性,也增加了市場風險,金融危機頻發[1]。同時,隨著我國金融市場的開放和金融管制的放松,我國的經濟發展甚至百姓日常生活都日益受到國際金融市場的影響。因此,掌握一定的國際金融相關知識,不止是從事金融行業所必須,也是日常理財的必要條件。
國際金融學是經濟類學科的一門重要專業課,其研究對象為國際間金融活動及其本質與規律性,介紹國際范圍內貨幣金融活動的基本理論與實務,是從貨幣金融的角度研究開放經濟下實現經濟內部均衡和外部均衡的一門學科。通過這門課程的學習,學生能夠較系統地了解國際貨幣制度、國際金融市場、國際融資工具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論;掌握外匯與匯率、外匯交易和國際結算的原理和操作;理解國際收支和國際儲備的內涵以及和其他經濟變量之間的關系;并學會分析和判斷國內外的金融問題;把握國家的宏觀調控政策、提高自身的理財能力。
2國際金融課程的特點
2.1時代性強,內容更新快國際金融是世界經濟中發展最快最活躍、也是最不穩定的經濟領域。日新月異的國際金融實踐也推動著國際金融理論不斷深化和發展。近十年來,國際金融理論發展非常迅猛,尤其是在匯率決定理論、匯率制度選擇理論、國際經濟政策協調理論、國際金融監管理論和國際金融市場理論等方面的研究取得了豐碩成果[2]。
近年來重大的國際金融事件層出不窮,從拉美債務危機到東亞金融危機和美國IT泡沫破裂,再到美國次貸危機的爆發和蔓延以及歐洲債務危機的惡化等,這些都對我國經濟帶來了重大的影響;而人民幣匯率問題更是成為近年來全球關注的焦點。重大金融事件的發生也促進了金融理論的發展,如次貸危機引發加強金融監管的討論。金融領域的瞬息萬變、新觀點新問題的日新月異要求本課程教授的內容必須與時俱進、不斷更新。
2.2具有較強的理論性和實踐性和其他經濟類課程相比,國際金融學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特點非常典型。一方面,通過本課程的學習,學生應掌握必要的國際金融基礎理論知識,如有關外匯、匯率、匯率制度、國際貨幣制度、國際收支、國際儲備、國際金融市場、國際資本流動與金融危機等方面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論;另一方面,還要培養學生應用相關理論觀察和分析國際金融現實問題的能力。
比如外匯交易作為本課程的一個重要內容,就具有非常強的實踐性。進出口企業必須利用外匯交易規避外匯風險,普通百姓也可以利用外匯交易獲得投資收益;而一國的國際收支、國際儲備等數據的變化直接影響外匯市場的走勢和當局的政策意向,這些都和各經濟體包括百姓的日常理財息息相關;國內外金融事件、各國金融政策等成為媒體關注的熱點,因此學生在課堂外對此類信息接觸得比較多,對本課程的興趣也普遍較高。
2.3宏觀微觀并重國際金融學研究的內容既有宏觀理論,如國際收支理論、匯率決定理論、資本流動理論等;又有微觀實務,如外匯交易實務、外匯風險防范實務等。因此,在教學過程中應宏微觀并重,通過多元化的教學手段,幫助學生在掌握宏觀理論的同時提高對微觀實務的實踐能力。不僅從微觀層面透徹的認識與我們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的諸多金融現象,而且能從宏觀層面理解一國的經濟金融政策和金融體制改革,觀察和分析國際金融領域出現的新問題和新動向等。
2.4交叉學科多國際金融學涉及了經濟貿易類課程的方方面面,和許多課程的內容存在交叉,如國際投資學、金融市場學、國際信貸學、國際貿易、國際結算以及財務會計等學科。這就要求在設置課程時應注意到課程的銜接和延續,各課程之間應加強聯系和配合,以防止教學內容的重復或斷層。
3對高職高專國際金融教學改革的建議
針對國際金融學的課程特點和高職高專的教學目標,應探索出一種適合高職高專學生的教學方法,改變單純的教師講課學生聽課的傳統教學模式。
3.1教學內容的改革
3.1.1優化教學內容,注重實用性與時效性優化課程教學內容,首先應做好教材的選擇。目前,市場上國際金融的教材有非常多的版本,僅高職高專類就有幾十種。在選擇教材時應充分考慮高職高專的教學要求和學生特點,比較適合的教材應該是理論與實務結合較好,行文深入淺出通俗易懂,同時又突出實踐性、注重職業能力培養,并有配套的案例和作業[3]。
由于國際金融的理論和實踐都發展迅速,國內外重要金融事件不斷發生,教師在平時應關注國際金融領域的發展動向,及時追蹤理論前沿信息,充實知識儲備。由于教材可能不能及時跟上變化,因此在教學過程中,應注意補充最新的金融信息,可通過教輔資料建設更新和完善教學內容,力求教學內容與時俱進。
3.1.2教學過程增加圖示法的使用圖示教學法,即通過簡要的符號、濃縮的文字、線條(箭頭)、框圖等構成特有的圖文式樣,形成板書、電腦課件等有效施教的教學方法。實踐證明這種圖示教學方法把教學內容展示化、可視化,比一堆文字更能讓人一目了然,并印象深刻,能很好的提高教學效果。
比如在講解匯率變化對國內物價的影響時,如果教師用枯燥的文字滿堂灌輸給學生,學生會感覺晦澀難懂,從而失去學習的興趣。而圖示法能很好地解釋匯率和物價之間的關系。教師通過流程圖將其作用過程一步一步地展示出來,就讓學生輕而易舉地理解該知識點,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2教學手段的改革
3.2.1充分利用多媒體和網絡資源
傳統教學模式下,一塊黑板一支粉筆就構成了教師的教學工具。隨著科技的發展,教學工具的多樣化成為可能。尤其是國際金融學的時代性特點要求其教學內容必須緊跟時代變化,多媒體課件則可以將大量內容以各種形式在短時間內呈現在屏幕上,大大增加了課堂的信息量,非常適宜向學生講授國際金融的新理論、新動態;而網絡則為我們提供了豐富的教學資源。比如在講解金融危機的時候,可以將課件連接互聯網,這樣課題內容延伸到更廣闊的空間,能夠讓學生接觸到更多的信息,了解美國次貸危機、歐洲債務危機的情況。理論知識和實際問題緊密結合,有利于提高學生對實際問題的理解分析能力,也提高了教學效果。
3.2提高學生的學習自主性國際金融實踐性強的特點,有利于充分發動學生的學習自主性。比如在講到匯率和其他經濟變量之間的相互影響時,正好可以利用大家關注的人民幣匯率問題。可讓學生在課后收集相關資料,通過課堂討論掌握我國的匯率政策,并理解其和當前國際貿易摩擦之間的關系,提高學生對知識的應用能力。也可以考慮讓學生組成研究小組,對某一有爭議的問題進行辯論,以此激發學生的學習積極性和主動性。
另外,學生普遍對網絡比較熟悉,可以充分利用這個特點,通過電子郵件、聊天工具、論壇、博客等多種互聯網工具輔助教學,對學生進行在線答疑;也可考慮將作業、案例資料等制作成網頁,供學生登錄學習。同時,鼓勵學生登錄一些財經網站、查閱財經信息,將教學活動延伸到課堂外。
3.3重視實踐教學高職高專培養的是實用型人才,在理論研究和實際操作方面相對更側重于實踐能力的培養。因此,更應重視學生能否對所學知識加以使用。目前,科技的發展為此提供了極好的條件。如教學模擬軟件的使用能極大地提高學生的學習興趣和實踐能力。一個好的模擬軟件能提供外匯市場、期貨市場、證券市場等重要金融市場的實時行情以及相關資訊。學生可利用所學知識,通過自己對市場行情的判斷,對模擬資金進行運用。盡管是模擬交易,但它反映的交易狀況和真實交易無異,系統還可以對學生的投資狀況進行比較排序,減少了教師的工作量。教學模擬軟件的使用豐富了教學內容和手段,克服了傳統教學紙上談兵的缺點,也充分發揮了國際金融課程實踐性強的特點。
同時,建立校外實訓基地進行實踐教學。學校應與企業加強合作,通過組織學生到銀行、外貿企業、證券公司等機構參觀、實習,使學生能親身體驗相關行業和工作,為以后從事實際工作打下基礎[4]。
3.4優化考核手段傳統教學往往在期終使用書面考試的形式來考核學生對課程的掌握程度。這種形式簡便易操作,但其合理性有待商榷。尤其是國際金融這種理論和實踐并重的課程,單純的書面考試不能全面反映教學效果。課程的最終成績應充分考慮平時表現,而考核的方式也應多樣化,如課程論文的完成情況、相關網站的訪問情況、師生之間同學之間的互動情況、模擬軟件的使用情況以及在研究小組中的作用等等,都應進入考察范圍。這樣的成績才能更全面地反映學生對該課程的掌握情況,這種考核方式也反過來促進學生重視平時的學習和實踐能力的培養。
高職高專的教學目標在于為社會培養實用型人才,因此在教學過程中應更加重視對學生實踐能力的培養。學校應努力為培養學生的實踐能力提供條件;同時,教師也應不斷更新專業知識、優化教學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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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當前的金融危機中,商業銀行理財業務中出現了越來越多的法律糾紛,急需對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和責任風險進行明確劃分和適當分配。從法學的角度來看,商業銀行理財產品可以分為四類,其中最重要的是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該產品的各方當事人之間是一種信托法律關系。對理財產品應實行“監管分業,產品混業”的管理制度,理財產品的品種不宜過多,應推出標準化的理財產品。銀行在理財合同中設定的終止區間,侵害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應認定是無效的。在理財產品的質押問題上,應通過行政法規來彌補《物權法》的不足。在理財產品的訴訟中,只有在銀行有過失的情況下,才對理財產品的虧損承擔賠償責任。我國應修改《商業銀行法》,將理財業務納入該法的調整范圍。
關鍵詞:理財產品;信托;質押;終止期間;訴訟
商業銀行理財產品,是指商業銀行針對特定目標客戶群開發設計并銷售的資金投資和管理計劃。銀行接受投資人的授權來管理資金,投資收益與風險由銀行與投資人按照約定方式享有或承擔。
近年來,商業銀行理財產品的發展速度非常快。據中國銀監會統計,2006年商業銀行理財產品只有1100多種,到2007年達到了3052種,2008年則達到了4400多種。(注:2008銀行理財產品創新與風險管理論壇實錄.(2008-11-20)[2009-01-25]./2008/11/2018302827224.shtml.)然而,在理財產品迅猛發展的同時,對理財業務的基礎法律關系的研究卻很少。在當前的金融危機的背景下,很多理財產品出現了虧損,引起了銀行與投資者之間的糾紛,因此急需對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和責任風險進行明確劃分和適當分配。本文在對銀行理財產品的基礎法律關系進行分析的基礎上,對當前理財產品中出現的若干法律問題進行探討。
一、商業銀行理財產品的分類
我國商業銀行現在推出了4400種理財產品,給投資者一種眼花繚亂的感覺。厚厚的產品說明書和艱澀的專業術語,更是讓投資者無法區分良莠。對現有產品進行合理的分類,是確定法律關系的基礎。筆者認為,對理財產品盡管有各種各樣的分類,但從法律關系的角度,理財產品應分為以下四大類:
(一)固定收益類理財產品
固定收益類理財產品,是指商業銀行按照約定條件向投資者承諾支付固定收益,銀行承擔由此產生的投資風險。在這種產品中,投資者沒有提前贖回的權利。投資者購買了這類產品,就意味著與商業銀行簽訂了一份到期還本付息的理財合同,并以存款的形式將資金交由銀行運營,銀行在固定期限里,將募集資金集中并開展投資活動。該類產品通常會取得比同期存款高的投資收益,適合對理財產品不甚了解但希望在本金安全的基礎上獲取保守收益的投資者。
固定收益類理財產品是比較傳統的產品類型,商業銀行將籌集的資金投資于國債、央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等低風險產品,是風險最低的銀行理財產品。商業銀行也可以將自己現有的一些業務轉變成理財業務,比如可以將現有的優質貸款、信托產品轉變成理財產品,根據這種資產的期限和預期收益情況,確定所發行理財產品的期限和預期收益率,然后向投資者出售理財產品,用募集的理財資金購買原有的貸款或信托產品。在這一模式下,銀行將原本屬于自己的利差收益讓利于投資者,而換取了資產的流動性。
(二)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
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是指商業銀行根據約定條件和理財業務的實際投資收益情況向投資者支付收益,并不保證投資者本金安全的理財計劃。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是商業銀行面向投資者推出的“風險與誘惑并存”的理財產品。該類產品在2007年取得較高的收益之后,2008年有了長足的發展,使很多投資者放棄了原先的固定收益理財產品,而選擇了此類產品。
此類產品目前還未形成完善的產品系統,已經出現的產品有以下幾種:
1掛鉤類的衍生產品:該產品與一些指標相掛購,所掛鉤的標的物五花八門,比如利率、匯率、股票波動率、基金指數、商品期貨價格,甚至天氣等。產品實際收益情況與存續期內所掛鉤的標的物成正比(或反比),掛鉤標的物越高(或越低),產品收益率越高(或越低)。這類產品是國外商業銀行推出的產品,我國的商業銀行是用理財資金來直接購買此類產品。
2銀信結合產品:商業銀行雖然不能直接進行股權性質的投資,也不能發行信托產品,但商業銀行可以通過購買信托公司發行的產品,將投資范圍拓展到實業領域,當然風險和收益狀況要視投資管理人、項目本身、企業資質等而定。
3銀基結合產品;這種產品是商業銀行與基金合作,發行理財產品,再由基金進入證券市場,突破了商業銀行資金不能投資證券的法律限制。
4“打新股”概念產品:這是中國獨有的一種理財產品,銀行用理財基金申購新股,待股票上市后即拋售,賺取一、二級市場的差價。此類產品在2007年下半年和2008年上半年發展迅速,一度占到了銀行理財產品的40%。但是,這種產品也不一定全部盈利,在2008年就出現了上市開盤價即跌破發行價的股票。在當前低迷的股市中,首次公開發售(IPO)已經停止,此種產品必須在股市起穩后才有市場。
5QDII基金:QDII是Qualifieddomesticinstitutionalinvestor(合格的境內機構投資者)的首字母縮寫。它是在一國境內設立,經該國有關部門批準從事境外證券市場的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業務的證券投資基金。它是在貨幣沒有實現完全可自由兌換、資本項目尚未開放的情況下,有限度地允許境內投資者投資境外證券市場的一項過渡性的制度安排。我國商業銀行目前發行的QDII產品,主要投資于港股和美股。中國人民銀行與中國銀監會于2006年04月18日了《商業銀行開辦代客境外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對QDII基金做了規定。
(三)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
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是指商業銀行按照約定條件向投資者保證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承擔,并依據實際投資收益情況確定投資者實際收益的理財計劃。這類產品在保證本金的基礎上爭取更高的浮動收益,投資者在存款的基礎上,向銀行出售了期權收益權,因此可以得到普通存款和期權收益的總收益。這種策略可以以小博大,投資者最多也只是輸掉投資期利息,以一筆門檻不高的投資,便可以參與諸如商品市場、海外資本市場等平日沒有途徑進入的領域,有較強的吸引力。
(四)商業銀行承銷的理財產品
商業銀行有著豐富的客戶資源和良好的資信,所以很多機構都利用商業銀行的信譽來銷售自己的理財產品,商業銀行承銷的產品有基金產品、保險產品、國債、企業債券等等。
商業銀行在承銷過程中的作用相當于證券市場上的承銷商,收取固定的承銷費用,不對產品的風險負責。當然,也有很多人對于商業銀行承銷此類產品提出批評,認為銀行有出售信譽之嫌。
二、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中的法律關系分析
在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中,各方當事人之間是一種什么樣的法律關系,是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只有界定清楚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才能明確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才能處理好因理財產品而產生的各種法律糾紛。目前學界和實務界對此問題有多種看法。在中國銀監會的《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和《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以下簡稱“《指引》”)中并未對此問題進行界定,但中國銀監會有關負責人就《辦法》和《指引》答記者問時,卻有如下說明:“《辦法》和《指引》明確界定了個人理財業務是建立在委托關系基礎之上的銀行服務,是商業銀行向投資者提供的一種個性化、綜合化服務”。(注:銀監會有關負責人就《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和《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答記者問.(2005-09-29)[2009-02-05].law-/fzdt/newshtml/21/20050929221655.htm.)
筆者認為,銀監會將理財產品界定為委托關系是不正確的,實際上,在不同的理財產品中存在不同的法律關系,筆者根據前面的分類,分述如下:
(一)在固定收益理財產品中,銀行與投資者之間是債權、債務關系
投資者購買了固定收益類理財產品之后,銀行負有還本付息的義務,投資者享有收回本金并取得利息的權利,這與儲蓄的性質完全是一樣的,銀行與投資者之間是普通的債權債務關系。銀行的這類業務屬于資產負債業務,不屬于中間業務。“在提供債權債務類理財產品時,形成了事實上的表內負債。因而商業銀行通過個人理財產品募集到的資金屬于銀行負債的一部分,其資金的操作屬于資產運用,從整個銀行層次上看,個人理財業務的資金資產與其他資金來源與運用一樣,計入資產負債表,成為資產負債表內業務”。(注:胡云祥.商業銀行理財產品性質與理財行為矛盾分析.上海金融.2006,(09).)此類產品中銀行要承擔全部的投資風險,一旦投資失敗,銀行就必須用自有資金向投資者還本付利,影響到銀行自身的金融安全。
對此類產品的最大爭議是保底承諾問題,有人認為保底承諾違反了我國的現行法律,擔心銀行利用此種理財產品變相高息攬儲。一旦銀行將理財產品轉化為利率更高的準儲蓄產品,就相當于變相突破國家利率管制。在一片爭議聲中,中國銀監會在《辦法》中還是允許商業銀行銷售固定收益理財產品。為了防止銀行變相攬儲,《辦法》規定商業銀行不得無條件向投資者承諾高于同期儲蓄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率。商業銀行向投資者承諾保證收益的附加條件,可以是對理財計劃期限調整、幣種轉換等權利,也可以是對最終支付貨幣和工具的選擇權利等。總之,只要設定了條件,哪怕是一些無所謂的條件,就可以銷售固定收益理財產品,這實際上是銀監會給自己找了個臺階下。
在此類產品的審批方式上,銀監會也表現出了猶豫的態度。在《辦法》中,銀監會規定此類產品實行審批制,商業銀行必須事先向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批,而其它類別的產品則實行報告制。從這樣的規定中可以看出,銀監會對固定收益類產品持謹慎的態度。原因有兩個,一是擔心商業銀行變相高息攬儲,形成惡性競爭;二是擔心理財產品經營不善將會危及商業銀行自身的金融安全。這一規定出臺之后,引來了不少批評之聲,銀監會辦公廳于2007年12月11日發出通知,取消了關于固定收益理財產品的審批制,改為報告制,也就是說目前所有的理財產品都實行報告制,沒有實行審批制的產品了。
(二)在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中,銀行與投資者之間是一種信托關系
對于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銀行要對資金進行封閉式運作,理財資金自始至終不能與銀行資金合并。不同期發行的同一種理財產品也不能合并,每一期必須單獨核算,單獨運作。銀行必須保留全部的投資記錄,并應當向投資者公布投資信息,允許投資者查詢。在期滿后,計算出每一期產品的投資損益,確定投資者享有的分紅或應承擔的虧損。此類業務屬于銀行的中間業務,理財資金不能并入表內,在整個理財過程中,理財資金必須保持獨立性。
在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的運作模式中,商業銀行與投資者之間是一種信托法律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以下簡稱《信托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投資者基于對商業銀行的信任,將自己的資金委托給商業銀行,由商業銀行按照投資者的意愿,以商業銀行的名義,為了投資者的利益進行投資,這些行為完全符合信托的構成要件。
將此類產品規范為信托,有利于更好地利用信托法原理調整和規范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保護當事人的權益。我國已經有了《信托法》,我們就可以運用《信托法》來解決此類產品中出現的法律糾紛。
(三)在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中,銀行與投資者之間是一種有擔保的信托關系
此類理財產品的運作模式與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是一樣的,每一期的產品必須封閉式運作,以確定盈虧,因此,此類產品也是一種信托。當這期產品有盈利時,投資者就可以取得收益,這與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的分紅方式是一樣的。銀行作為受托人,本來是不對理財產品的盈虧負責的。但當這類產品出現虧損時,銀行就必須承擔全部的虧損,向投資者返還本金。為什么在出現虧損時銀行就要負責呢?筆者認為,在此類產品中,銀行既是受托人,同時又是保證人,銀行對信托提供了一個最基本的保證:保證投資者收回本金;因此,銀行與投資者之間是一種有擔保的信托關系。
(四)在商業銀行承銷理財產品時,商業銀行與理財產品的發行機構之間是委托關系。
商業銀行在此過程中只是一個承銷商,收取固定的承銷費,并為投資者辦理結算。商業銀行是以理財產品發行機構的名義來銷售這些產品的,投資者與理財產品的發行機構之間產生直接的法律關系,商業銀行不承擔法律后果。這樣的銷售方式完全符合委托的構成要件,理財產品的發行機構是本人,商業銀行是人,投資者是第三人。因此,商業銀行與理財產品的發行機構之間是委托關系。
商業銀行在承銷理財產品時,有責任對產品的真實性進行核實,對產品提供者的經營管理、市場投資、風險處置能力進行有效評估,對雙方權利義務和風險責任進行界定。如果商業銀行在承銷產品時有虛假不實的陳述,導致投資者受到損失,商業銀行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投資者在購買產品時,往往弄不清銀行與產品發行人之間的這種委托關系,完全是相信銀行的信譽才來購買理財產品的,所以一旦出現損失,投資者往往要求銀行承擔責任。在美國雷曼兄弟MINI(迷你)債券糾紛發生后,有很多投資人要求承銷該債券的銀行承擔賠償責任。當然,銀行只要盡了自己的注意義務,是無需承擔責任的。
三、當前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中存在的若干法律問題及其解決建議
(一)在理財產品的監管方式上,我國應實行“監管分業,產品混業”的管理制度
我國的金融機構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當前,我國的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都推出了各自的理財產品,信托投資公司原本就有類似的理財產品。三個監管機關分別出臺了理財產品的管理辦法,而這些管理辦法互不相同,有很多矛盾和對立之處。但實際上這些理財產品的基本原理是相同的,運作方式也是大同小異的,產品之間是互相融通的。“現在銀行的大部分理財產品投資于各種證券,已經在相當程度上打破了‘分業經營’的限制。這些理財產品的復雜程度與風險已經遠遠超過了傳統的銀行儲蓄產品,已經遠非我國基于‘分業經營’的‘分業監管’體制所能有效管理。”如果禁止銀行理財產品進入證券業和信托業的話,絕大多數理財產品就不復存在了。
短時間內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不會有所改變,對發行理財產品的主體是由三個監管機關按照各自的行業進行監管,而理財產品又必須混業經營,因此短時間內我國對理財產品實行的是“監管分業,產品混業”的監管體制。
(二)對從事理財業務的商業銀行的主體資格應作必要的限制
中國銀監會在《辦法》中并沒對從事理財業務的商業銀行主體資格做出規定,也就是說中國境內的任何商業銀行(包括信用社、外資銀行)均可從事理財業務,而且銀行的分支機構也可獨立從事理財業務。實踐中就出現了以下這些問題:一些地方商業銀行和信用社把理財業務當成了高息攬儲的手段,不顧自己的承債能力,超額發行理財產品;一些商業銀行沒有理財人才和經驗,盲目地發行理財產品;一些外資銀行將境外的理財產品直接在境內銷售,境外產品受金融危機影響,引起了投資者的巨額虧損。筆者認為,理財業務是一項風險很高的銀行業務,并不是所有的商業銀行都適合從事理財業務。中國銀監會應該制訂出一些具體的標準,按理財產品的種類向商業銀行頒發理財業務許可證。為此,筆者提出以下建議:
1規定從事固定收益類和保本浮動收益類理財業務的商業銀行的條件
對從事這些理財業務的商業銀行,主要應當考慮其償債能力,應對總資產、凈資產、未清償的理財品的余額占凈資產的比例3個指標做出限制。
2規定從事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的條件
重點應當關注商業銀行是否具備理財的能力、理財資金運作的獨立性以及以往的理財業績。對以往業績不佳,經常出現負收益的商業銀行就應當取消其從事此類業務的資格。
3規定從事承銷理財產品的商業銀行的條件
能夠從事承銷理財產品業務的商業銀行不宜過多,應當比照《證券法》關于承銷證券的規定及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承銷短期融資債券的規定確定。
經過這樣的限制,理財業務會往大的商業銀行集中。
在理財產品的發行和申報主體上,筆者認為,應以商業銀行總行為發行和申報單位,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只能是經辦機構,不能獨立地發行理財產品。這樣有利于解決當前理財產品發行過濫問題。
(三)關于理財產品品種問題
我國商業銀行已經推出的理財產品達4400余種,大部分產品是從國外引進的,有的銀行甚至直接購買國外的產品。當前商業銀行還在不斷地推出新的產品,理財產品已成泛濫之勢。在眾多的理財產品中,有的產品設計極不合理,本身就蘊藏著風險隱患。因此,當前急需對理財產品的品種進行規范,為此,筆者提出以下建議:
1理財產品的投資方式應當簡捷易懂,國外復雜的理財產品并不適合中國的投資者
當前國內購買理財產品的投資者大多數不具備自我投資的能力,所以理財產品的設計應當考慮投資者的知識水平,不能推出一些過于復雜的理財產品。理財產品的操作方式應當讓普通的投資者一看就懂,而且不能生歧義。商業銀行也不能給產品起一些帶有誤導性的名稱,對一些專業術語也應當解釋清楚。國外的一些復雜的理財產品當前并不適合在中國推出,銀行應當根據中國投資者的特點有選擇地推出國外的理財產品。
2中國銀監會應當確定一批標準化的理財產品
中國銀監會作為監管機關,應在現有的理財產品中,根據實際收益情況,確定一批標準化的理財產品。商業銀行在發行標準化的理財產品時,不需再報中國證監會批準,可以直接發行。
3商業銀行發行標準產品以外的理財產品,應當事先報中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批準。
當前理財業務全部實行備案制度,中國銀監會事先不做任何審批,但是有的理財產品的風險是非常大的,一旦出了問題社會影響力非常巨大。有些產品根本就不具有投資價值,投資者不可能獲利。中國銀監會作為監管機構,必須對新產品的開發進行審批,只有獲得中國銀監會的審批后,商業銀行才可發行新產品,成熟的新產品轉化為標準產品。
理財產品的種類不宜過多,筆者認為總量不宜超過1000種,這對投資者和商業銀行來說已經足夠了。
(四)關于觸發終止區間問題
在許多銀行理財產品中,都設置有“終止區間”,當理財產品的凈值低于區間的最低值,或者高于區間的最高值時,理財產品就會被自動終止,商業銀行會自動平倉。比如,中國民生銀行在2007年10月發行的一款名為“港基直通車”的QDII產品,該產品于2007年10月30日正式起息,產品期限1年。民生銀行在合同中規定,當產品凈值高于等于118%上限或者低于等于50%下限的時候,該產品將會被清盤終止。該產品在2008年3月18日凈值恰好虧損一半,觸碰到了產品規則中的下限,該產品在虧損50%的情況下被動斬倉,民生銀行將清倉結算后的資金返還給投資者,投資者在短短的幾個月內就損失50%。投資者在接到民生銀行的通知后,產生了強烈的反響,以各種形式表達不滿,產生了很多過激行為。
筆者認為,設置終止區間損害了投資者的利益,商業銀行的這種做法是非法的,應予取消。理由如下:
首先,區間的上限剝奪了勞動者的投資收益權。投資者購買理財產品的目的就是為了最大限度地獲取投資收益,無論這種收益有多大,都應當歸屬于投資者,商業銀行無權剝奪投資者的收益權。象民生銀行所設定的118%的上限,在牛市中只要兩個交易日就可達到,之后還可能獲得更大的利益。
其次,區間的下限剝奪了投資者挽回投資損失的機會。商業銀行設置區間下限的目的,是擔心投資者的投資全部虧光,設定個下限投資者至少還能拿回50%。但在股票市場中,一時的投資失敗并不代表永久的失敗,股市中沒有永遠的熊市。只要股市好轉,就有可能挽回一些損失。商業銀行強行平倉后,投資者再也沒有挽回損失的機會了。
再次,在終止期間的設定上,投資人和銀行的權利和義務是不對等的。當理財產品觸及到終止期間時,銀行可以強行平倉,提前解除合同。而投資者在理財產品封閉期間卻無權提前解除合同,不能提前收回投資,投資者的資金喪失了流動性。權利和義務如此不對等的約定顯然是無效的。
最后,理財產品的強行平倉會引起股市的動蕩。銀行理財產品的金額往往非常巨大,商業銀行在強行平倉時,要在短時間內將巨額的股票拋入市場,這必然會引起股市的動蕩,導致股價進一步大幅下挫,平倉的損失也會更大。
(五)關于理財產品的質押問題
商業銀行所發行的理財產品絕大多數不能提前回贖,對少部分可以回贖的理財產品銀行要向投資者收取不菲的違約金,違約金也阻止了投資者回贖。當投資者有緊急資金需求時,能否用理財產品向銀行質押貸款,是一個很有爭議的問題。
實踐中,有一些銀行針對自家發行的理財產品配套了相應的質押貸款業務。在1500多只銀行理財產品中,有98只明確表示可以銀行理財產品協議為質押物,辦理質押貸款手續。主要集中在光大銀行、民生銀行、浦發銀行等。
上述銀行雖然可以辦理理財產品質押貸款,但是現有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尚未明確銀行理財產品可用于質押,銀行一旦接受質押,其質押權將可能無法得到法律保護。全國政協委員、招商銀行行長馬蔚華認為,銀行的質押權無法得到法律充分保障,既無法對抗司法機構的凍結和扣劃,也無法對理財產品的資金享有優先受償權。同時,銀行理財產品是持有人對銀行的一種合同權利,既沒有權利憑證可以交付,也沒有特定的管理機關可以登記,設立權利質押將無法滿足依《物權法》法理對質押的公示要求。
筆者認為,允許理財產品質押貸款已是大勢所趨,理財產品具有特定性、可變現性,符合《物權法》規定的權利質押的要求。實際上當前的法律障礙也并不難解決,《物權法》第223條規定了可以出質的權利范圍,其中第(七)項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在短時間內無法修改《物權法》的情況下,可以通過行政法規的形式規定理財產品可以用于質押貸款,并對質押當中的具體問題做出具體規定。
關于質押公示問題,筆者建議在中國銀行會的網站上設立專門的公告區,公眾可以上網查詢。只要在指定的網站上公告了,就可以對抗法院的司法查封和執行。
理財產品作為一種可質押的權利,并不限于在發行理財產品的商業銀行質押。如果能夠建立起理財產品質押的登記和公示制度,商業銀行完全可以接受它行發行的理財產品作為質物。
當理財產品持有人到期無法償還銀行貸款時,商業銀行可通過行使質權以實現債務清償。在債權類理財產品中,商業銀行同時作為產品持有人的債務人,可通過抵消權的行使滿足債權,并將余額退還產品持有人。在信托類理財產品中,作為理財資產的管理人的商業銀行,可對理財資產折價以清償債務。
(六)關于商業銀行破產時理財產品的處置問題
隨著金融危機的蔓延,美國雷曼兄弟等幾家商業銀行相繼破產,其所發行的理產產品也成了眾矢之的。美國雷曼兄弟發行的MINI債券,在香港已經引起軒然大波,并且波及到中資銀行。所以,在商業銀行破產的情況下,理財產品如何處置就成為一個熱點問題。筆者認為對理財產品應當進行區分,不同的理財產品應有不同的處置方式:
1對固定收益類和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的處置方式
在這兩類產品中,銀行與投資者形成了債權債務關系,投資者可以作為債權人申報債權,按普通的破產程序進行清算。
2對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的處置方式
此類理財產品屬于信托性質,理財產品具有獨立性,不能歸入商業銀行的固有財產。根據《信托法》第16條的規定,當受托人破產時,信托財產不屬于清算財產,而應單獨進行清算。
3對商業銀行承銷的理財產品的處置
在此類產品中,商業銀行只是個承銷商,只要商業銀行不存在虛假陳述的情況,商業銀行就不對承銷的理財產品承擔法律責任。當發行理財產品的商業銀行破產時,投資者應向發行銀行提出申報,由發行銀行進行處置。所以,在美國雷曼兄弟MINI債券風波中,香港的很多投資者聚集在承銷MINI債券的商業銀行,要求這些銀行賠償損失,實際上這些銀行并沒有賠償投資者損失的義務。
在理財銀行破產的問題上,還存在涉外問題。我國商業銀行購買的國外的理財產品越來越多,一旦出現MINI債券這樣的突發事件,國內的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應當如何應對,值得探討。在MINI事件當中,為最大限度地保護投資者利益和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在雷曼兄弟宣布申請破產保護的次日,香港證監會對雷曼兄弟在香港運營的四家公司發出限制通知,禁止美國雷曼兄弟亞洲投資有限公司處理投資者及公司的資產并且不得將公司款項轉出公司。與此同時,香港交易所于9月16日開市前暫停了美國雷曼兄弟證券亞洲有限公司在證券及股票期權市場的交易權利,并宣布該公司為失責人士。當日收市后,又暫停了美國雷曼兄弟期貨亞洲有限公司的交易權利、連通HKATS電子交易系統的權利及期權結算所的參與者資格。這些做法都有效地在本區域內保全了投資者的利益,值得我們借鑒。
(七)因理財產品而引發的民事訴訟
受金融危機的影響,非保本浮動收益的銀行理財產品近來出現了大幅虧損,投資者對商業銀行的民事訴訟案件也越來越多。在現有的案例中,法院絕大多數時候判決商業銀行勝訴。
理財產品出現虧損后,商業銀行往往將責任歸咎于金融危機帶來的系統性風險,但投資者對此并不認同。以某銀行的一款QDII產品為例,該理財產品虧損50%,而香港恒生指數在此期間只下跌了30%,該銀行大大跑輸了大盤,用投資者的話說叫“割肉割到了地板上”。投資者由此認為該銀行作為代客理財的專家在投資能力上存在缺陷。
出現上述情況后,銀行要不要承擔責任?現有兩種不同的意見。一種意見認為,銀行就是信托中的受托人,無論出現什么樣的理財結果,銀行都不對盈虧負責;另一種意見認為,銀行作為理財專家,理財能力理應高于普通投資人,在跑輸大盤的情況下,只能說明銀行沒有盡到職責,在扣除系統風險后,銀行應對投資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筆者傾向于第一種意見,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是一種信托產品,商業銀行作為受托人,不應當對投資者的虧損承擔法律責任,否則就違背了信托制度的基本原則,因此法院判決商業銀行勝訴是有依據的;但是,商業銀行并不是永遠可以免責的,一旦出現下列情況,商業銀行就應當承擔必要的賠償責任:
1理財業務不符合準入制度
這種準入既包括主體的準入,也包括產品的準入。比如,產品應該辦理審批或備案的,商業銀行沒有辦理審批或備案就發行產品。
2理財業務違反了現有的操作規范
為了規范理財業務,中國銀監會了一系列的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一旦商業銀行違反了這些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就要對投資者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法院在解決理財產品的糾紛時,除了要看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內容之外,還要看監管機構的相關規定。如果銀行未能履行監管機關設定的法定義務,就可能導致銀行承擔更大的民事責任。
3理財財產不具有獨立性
在信托類理財產品中,商業銀行必須獨立建帳、獨立管理,商業銀行不能將理財財產與其固有的財產相混合,也不能將不同的理財產品相混合。在理財合同中未有約定的情況下,商業銀行不得將理財財產與其固有財產進行交易,也不得在不同的理財財產之間進行交易。
4商業銀行沒有理財業務的完整交易記錄
商業銀行作為受托人,應當保存理財業務的完整交易記錄,并且應當定期地向投資者報告理財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如果商業銀行沒有這些交易記錄,理財財產的虧損就沒有了依據,所謂的虧損就成了一個黑洞,那么只能由商業銀行承擔虧損責任。
現實中的情況是,商業銀行很少向投資人通報理財的交易情況,只是在理財產品到期后拿出一份盈虧報告,中間的交易過程投資人一概不知。投資人即使到法院,也拿不到原始的交易記錄。更有甚者,有個別的商業銀行根本就沒有保存交易記錄;所以,在舉證責任上,應當采取倒置的方式,法院應當要求商業銀行提供交易記錄。
5商業銀行利用理財財產謀取不當利益
商業銀行作為受托人,只能按事先的約定,收取一定的手續費(有的銀行也稱為“管理費”),不能謀取其它利益。但現實中出現了以下幾種違法的情況:
(1)挪用理財資金,用于其它經營目的;
(2)隱性挪用理財資金,比如將理財資金當成質物進行質押;
(3)與客戶分享投資收益,比如在“打新股”的理財產品中,有的銀行要獲得30%以上的投資收益,這種約定是否合法,值得探討。
6誤導性陳述
商業銀行為了推銷其理財產品,在書面的宣傳材料及口頭的推銷過程中存在大量的誤導性陳述。比如,對投資收益的預測,商業銀行往往按最佳的條件進行預測,得出的是最好的一種收益結果,但實際上這種最佳條件是很難出現的。投資者往往相信銀行的信譽,認為銀行預測的收益結果就是他們應當獲得的投資收益。
銀行工作人員還存在代客填寫風險揭示書的情況,如果投資人沒有親自填寫風險揭示書,就不能了解理財中的投資風險,法院就可以
認定銀行沒有告知投資風險。
(八)立法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