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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版權保護范文

        版權保護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版權保護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第1篇:版權保護范文

        [關鍵詞]元代出版業版權保護書刻管理出版標記書籍辨偽

        [分類號]D923.41

        中國出版業發展到元代,印刷技術的進步、相對寬松的出版環境、官府對刻印發行教化類圖書與農書等的特別重視、大量官銀用于刻印書籍(包括部分私人著作),促使大量書籍得到刻印發行,并流傳到高麗、日本、安南等亞洲國家。但隨著大量書籍的出版,版權方面的“改換名目、節略翻刻”等侵權行為也時有發生。而可喜的是,有意義的版權保護也有所作為,主要在書刻管理、書籍出版標記使用、書籍辨偽等方面,對版權方面的侵權行為發揮節制作用,是元代版權史上的主要元素。

        1 元代書刻管理及其版權保護意義

        元代的官刻都要呈請中書省批準,并由中書省詳細審查后頒布牒文,然后才能刻印發行。《天祿琳瑯書目?茶宴詩注》記載道:“元時書籍皆由中書省牒下諸路刊行。”官刻書籍(包括書院刻書等)在出版時,必須由下上呈經過批準,這是一種嚴格的書籍刻印發行審批制度。關于這一制度,葉德輝在《書林清話》也有敘述:“元時官刻之書,多由中書省行江浙等路,有錢糧學校贍學田款內開支,有經由各省守鎮分司呈請本道肅政廉訪使行文本路總管府事下儒學者,有由中書省所屬呈請奉準施行、輾轉經翰林國史院禮部詳議照準行文各路者,事不一例,然多在江浙間。”各路儒學或州、縣官署刊刻發行書籍,需先向本路總管府申請,由路總管府轉呈本道肅政廉訪司而層層向上報批。例如:至正五年(1345),撫州路儒學擬刊行虞集《道園類稿》50卷,先向撫州路總管府申報,經準許后由撫州路轉呈江西湖東道肅政廉訪司,由該司主官肅政廉訪使審核批準,再依次行文,交撫州路學去組織刻印;至正二十五年(1365),平江路(蘇州)儒學擬刊行《戰國策》10卷,則先向平江路守鎮分司申報,由分司官僉事核準,再上報江南浙西道肅政廉訪司(設于杭州)審查批準,然后逐級行文下達到平江路學去組織刻印。

        元代的部分私人著作是用官銀去刻印的,私人提出后先由地方紳士看過,然后報經當地主管官員審核批準,再上呈到上級管理部門,經其批難后就可以刻印,并從各路錢糧或學田錢糧內開支。私人著作申請官銀資助刻印,也是實行“由下上陳”的管理制度,這種官銀資助的辦法,一方面保證了書籍刻印的質量;另方面也減輕了私人著作刻印的經濟負擔。有的學者認為,這種辦法是元代官府鉗制私人著作出版的做法,它會限制一大批有價值著作刻印發行。這種看法應該是一種偏見,因為元代的書籍刻印發行政策總的來講是較為寬松的,私人著作申請官銀刻印,實際的核準過程大多是走個形式而已。應當認為,元放官銀贊助部分私人著作的刻印,是元代書籍刻印業的一大特色,促進了書籍刻印業的繁榮。

        從總體來說,元代刻印發行書籍,實行的是“由下上陳”的書刻管理制度,有很好的版權保護作用:①通過呈請一審查一批準的管理程序,在有“呈請與審批”的書刻范圍內,能確保翻刻的古籍不會是不法書商即時造假處理的產品;②通過呈請一審查一批準的管理程序,在有“呈請與審枇”的書刻范圍內,能確保元代較有名氣的書籍不被“改換名目、節略翻刻”地刻印發行,如黃公在軒先生委刊《古今韻會舉要》,官府不可能批準不法書商去改換名目翻刻或節略翻刻;③社會上大部分書籍的出版都是“呈請與審枇”的書刻,那么,留給“改換名目、節略翻刻”等偷刻的空間就很有限,這對不良偷刻做法有一定的抑制作用。

        2 元代書籍出版標記的廣泛使用及其版權保護意義

        為了更好地搞好書籍刻印發行的管理,元代刻印發行的許多書籍都附有出版標記,形式多樣。如那些經過向上呈請核準的官刻書籍,都把當時的審查批準公文列于該書籍前面。列于書籍前面的官府批文稱之為“牒”,牒文的內容十分簡明,主要是講刻印書籍的呈請、出版因由,注明批準刻印的單位。這種牒文的應用比較多,陸心源的《宋樓藏書志》有記載:“元本《北史》,有大德丙午建康道牒諸路刊史。《兩漢》則太平路,《三國志》則池路,《隋書》則端州路,《北史》則信州路,《唐書》則平江路”,書首各附碟文。還有,每卷未有寧國路教授題名的寧國路儒學刊印的《后漢書》;前有成明瑞序,序后有建康路監造各官題名的建康路刊印的《新唐書》;元翻宋本,末有天圣二年五月十一日上御藥供奉藍元用奉傳圣旨令瑞州路等合資刊印的《隋書》八十五卷。這些例子進一步說明,元代刻印的書籍很多都采用了牒文式標記。有代表性的牌記如元人出版的《古今韻會舉要》所附版權聲明:“昨承先師架閣黃公在軒先生委刊《古今韻會舉要》,凡三十卷,古今字畫音義,嗦然在目,誠千百年間未睹之秘也。今繡諸梓,三復讎校,并無誤。愿與天下士大夫共之。但是編系私著之文,與書肆所刊見成文籍不同。竊恐嗜利之徒,改換名目,節略翻刻,纖毫爭差,致誤學者,已經所屬陳告,乞行禁約外,收書君子,伏幸藻鑒。”這個版權聲明,除了對那些可能會刻印盜版書籍的不法商人提出警告外,還明確告訴收集該書籍的讀者,為了收集正版書籍,需要看清有此聲明且無篡改與節略的《古今韻會舉要》才是其所需的書籍。不能侵害作者的著作完整性權利,不能隨意去“改換名目,節略翻刻”,這些版權意識和現代版權保護意識已有某些接近和相同的地方。在歷書刊印發行方面,元朝政府制定了嚴格的管理制度,太史院刊印的歷書都標有“印信”。這種“印信”,就是歷書專印制度的法律標志,如同一種書籍專印出版的“準印證”,或是有如現代圖書的所謂正版防偽標識。

        書籍所附有的各種出版標記,有很好的版權保護作用:①有“防偽標識”的功效,證明該書籍是正版書籍,無此標記的是非正版書籍,例如官刻書籍所附“碟文”、太史院出版的歷書上所標的“印信”等,有突出的正版書籍證明作用;②能提醒讀者社會上有“改換名目、節略翻刻”的偽劣書籍銷售,買書籍要買有“出版標記”的好書籍,以免上當受騙,如《古今韻會舉要》所附版權聲明那樣的出版標記,就有這方面的突出作用;③有出版標記的書籍相關責任者(官府、書院或個人)都會經常留意查看所刻印的書籍有沒有偽劣版,這就會促使不法書商減少或放棄改造偷刻原本有出版標記的書籍,從而起到版權保護的作用;④元代出版的書籍能夠附上各種出版標記,說明在元代人們就有較強的版權保護意識和較有效的版權保護行為,知道并施行某些有效方式去保護原版書籍不被翻刻。元代人們的這些版權保護意識和版權保護行為,不但對有標記的書籍版權有很好的保護作用,而且對當代整個刻印業的書籍版權保護都有積極的影響作用,并對后來的書

        籍版權保護起到啟示作用。

        3 元代學者的書籍辨偽貢獻及其版權保護意義

        書籍辨偽,唐宋已有(再早的時代也有),元代有不少學者也對此不惜余力,并多有貢獻。其中一大亮點是對《古文尚書》的辨偽,《四庫全書總目提要》對此有肯定文字敘述:“《古文尚書》自貞觀作《正義》以后,終唐世無異說。宋吳械作《書稗傳》始稍稍抗擊,《朱子語錄》亦躍其偽。然言性、言心、言學之語,宋人據以立教者,其端皆發自《古文》,故亦無肯輕議者。其考定《今文》、《古文》自陳振孫《尚書說》始,其分編《今文》、《古文》自趙孟《書古今文集注》始,其專釋《今文》則自澄此書始。”“此書”指的就是元代吳澄的《書纂言》。清代學者閻若璩也說:“自吳械始有異議,朱子亦稍稍疑之。吳澄諸人,本朱子之說相繼抉摘,其偽益彰。”由此可見,元代的趙孟、吳澄是繼宋代吳械、朱熹之后進一步辨別《古文尚書》之偽的人。吳澄《書纂言》的目錄后識語中指出:“梅賾所增二十五篇,體制如出一手,采集補綴,雖無一字如無所本,而平緩卑弱,殊不類先漢以前之文。夫千年古書最晚乃出,而字畫略無脫誤,文勢略無齟齬,不亦大可疑乎。”這個論斷表明了其“盡去古文,只釋今文二十八篇”的原因與依據,更對后人有所啟示。當然,對于《古文尚書》的辨偽,元代的郝經、王充耘都是有所作為和貢獻的。王充耘的主要辨偽著作是《讀書管見》,《四庫全書總目提要》指出:“自宋末迄元,言《書》者率宗蔡氏,充耘所說,皆與蔡氏多異同,觀其辨傳授心法一條,可知其戛然自別矣。”可見,王充耘的辨偽功力與辨偽貢獻得到了人們的認可。偽《古文尚書》長期以來被奉為重要經典,歷經宋元明清數朝辨偽學者的努力,才將它的偽造辨明并定為鐵案。元代學者能夠抓住中國版權學史上的這一重大主題,不僅具有歷史意義,而且發揮了承前啟后的作用。

        元代學者辨偽的另一個亮點是陳應潤的《周易爻變義蘊》,首先向《易先天圖》發難。陳應潤對陳摶之學存有異議,認為陳摶之學“談太極者,以虛無為高,講大衍者,以乘除為法,強指陰陽老少為四象,而四象之說不明,妄引復骺逆順為八卦,而八卦之位不定,《易》之蘊愈晦矣。由是談玄之士,承訛踵謬,畫圖累百,變卦累千,充棟汗牛,初無一毫有補于《易》”。對于陳應潤的見解,《四庫全書總目提要》予以重視:“自宋以后,毅然破陳摶之學者,自應潤始。”宋代陳摶創繪太極圖、先天方圓圖,著《易龍圖序》,成為太極文化的創始人。其學生邵雍繼承陳摶的易學研究,又有發展;朱熹進一步將陳摶的《河圖》、《洛書》之學納入他的《周易本義》之后使這一道家文化很快融人到儒家學說之中,成為正宗官學。是陳應潤將這一僅次于《古文尚書》的中國辨偽史的重大偽案首先提了出來,他在中國辨偽史上的貢獻是不能忽視的。

        元代學者辨偽,還有一個值得注意的貢獻,那就是宋濂的《諸子辨》,這是一部辨群書之偽的重要書籍。《諸子辨》始作于元順帝至正十八年(1358年),他主要是有感于諸子書“有依仿而托之者”,因而便“辭而辨之”,于至正十八年(1358年)三月在句無山期間,“因舊所記憶者”完成了《諸子辨》第一卷。在此卷中,他先對上至周秦、下至唐宋的40多部諸子書籍逐一進行了考辨,共辨別懷疑為偽書的有27部。以《諸子辨》對《管子》的辨偽為例,不僅認為《管子》不是管仲的自撰書籍,還對它的內容提出質疑:“是書非仲自著也。其中有絕似《曲禮》者,有近似《老》、《莊》者,有論伯術而極精微者,或小智自私而其言至卑污者。疑戰國時人采撰仲之言行附以他書成之。不然,‘毛嬙西施’、‘吳王好劍’、‘威公之死,五公之亂’,事皆出仲后,不應預載之也。”這是通過考證書籍的史事,來確定作者為偽的方法。一本書籍的作者,不可能將他身后的歷史事件預先寫在書中,一旦出現這種情況,肯定是后世作者將后來完成的書籍,假托前人為作者。這種辨偽方法,為后世辨偽學者所沿用,也是當代辨別偽撰作品的主要方法之一。宋濂在一本書籍辨別諸子各書之偽,具有開先河的意義。當代學者杜澤遜就認為,《諸子辨》對明朝湖應麟的《四部正訛》、清代姚際恒的《古今偽書考》,乃至近世學者張心瀲輯《偽書通考》,都有先導作用。

        元代的另一種主要辨偽活動是對刻書的校讎,當時的刻書都比較注重校讎,并且很有特色。藏書家劉世常認為,“或謂是書中間多有魚魯之嫌。……《白虎通》亦猶是也。間有不安,盡從其舊。蓋纂之者班固,漢時人去古末遠,必有所祖,假借通用,未可盡知,后人未得班固之心,安可輕議班固之述作。倘能知《札己-緇衣》以《君牙》為‘君雅’,《說命》為‘兌命’之意,則能釋魯魚之疑矣。昔人有云:‘讀書未到康成處,安敢高談議漢儒’,觀書者試思之”。盧問昭在校刻《白虎通》時,特意附上這篇跋文而附題表明:“案古書不宜輕改,此論極是。”這些表述表明,元代劉世常對待古書的校讎態度非常嚴肅,既承認或指出了《白虎通》中的文字誤失,同時又主張用心去體會,不要輕易去修改,這是一種很好的校讎見解。還有一位吳師道,在《戰國策校注》中,主張傳疑存舊。他提出了字多假借、音亦相通的問題,這樣的做法既能上承漢儒,又能為后人提供一種很好的校書方法,確實能夠成為校勘古書的范例,在元代的校讎方面他應是一位杰出的人物。《四庫全書總目提要》對吳師道的做法推薦道:“其篇第注文,一仍鮑氏之舊。每條之下,凡增其所闕者謂之補,凡糾其所失者謂之正,各以補日、正日別之。復取劉向、曾鞏所授三十三篇,四百八十六首舊第,為彪所改竄者,別存于首。蓋既用彪注為稿本,如更其次第,則端緒益棼,節目皆不相應。如泯其變亂之跡,置之不論,又恐古本逐亡。故附錄原次以存其舊。孑L穎達《札記正義》每篇之下,附著《別錄》第幾。林億等新校《素問》,亦每篇之下,附著全元起本第幾,即其例也。”吳師道等的做法,不僅維護了書籍作者的作品完整性權利,同時也很好地維護了讀者的權利。

        元代學者在書籍辨偽方面的貢獻,包括對整本書籍的通篇辨偽、在讀書中對書籍詞語的辨偽以及書籍校讎等方面。各個方面的辨偽和校讎做法,在很大程度上減少和抑制著偽劣書籍的刻印與流行。為了滿足讀者的需要,偽劣書籍的減少必然促動原著、好書的多刻與發行,這樣一來,書籍辨偽(含校讎)便起到了維護著作者、傳播者、讀者受眾權益的作用。另外,書籍辨偽(含校讎)搞得多了,多種辨偽活動的掀起,必然會在社會上形成濃郁的辨偽之風,也會使那些想暗中“改換名目、節略翻刻”的書商,因怕被人注意或發現不得不放棄或減少偽劣書籍刻印。書籍辨偽(含校讎)肯定會產生保護書籍原作者的署名權、著作完整權等作用,以及產生保護讀者閱讀非偽造版書籍權益的作用,這也是現代版權保護所應具有的功能和作用,應該把書籍辨偽確定為版權保護方面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2篇:版權保護范文

        首先要選擇產品商作為一個產品提供者的惟一標識,系統會自動對產品商號合法性進行校對,接著根據頁面提示輸入產品商詳細資料、收款方式以及產品管理密碼等,注冊成功后在登錄頁面進行登錄,并在后臺進行產品、序列號管理、訂單管理操作。然后根據頁面上的提示輸入產品信息完成產品過程。網刃平臺還提供各個操作頁面的實時幫助或直接撥打客服電話進行咨詢。

        為了有效保護知識產權,所有在網刃平臺上的數字產品都可以進行加密操作。網刃平臺提供的加密使用方法非常簡單,以文檔加密為例:

        1.下載網刃客戶端regclient_m.dll并保存到了操作系統System32目錄下。

        2.下載并打開網刃平臺提供的原始加密模板文檔(打開文檔時,要啟用宏,下載地址:/download/NBDocTemplate.doc)。通過該模板,可以生成自己的加密模板。

        3.點擊Word菜單欄中的“網刃文檔保護”菜單,在下拉菜單中選“設置…”功能項。

        4.在彈出的“設置”窗口中,依次填入相關信息。

        這里需要說明的就是要想進行文檔加密操作必須首先要到“網刃”后臺中添加相應的產品,之后網刃平臺將分配給加密需要的密鑰等信息。

        在“產品信息管理”頁面可以對已經的產品進行例如內容修改、密匙查看、主要參數查看、產品狀態等一系列操作。除此之外,“網刃”還提供了序列號導入、序列號銷售、授權、分配的后臺管理功能,該功能更加方便產品商在遇到特殊情況時的使用。

        網刃平臺還采用了許可證遷移模式,更好地維護數字產品商及作者的利益。網刃平臺的優勢在于:如果用戶不想繼續在已授權的PC終端上使用數字產品,可以注銷該產品的注冊信息,將使用權轉移到想使用的PC終端上,也可以說只有購買者可以使用產品,避免了數字產品的大范圍“免費”傳播,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盜版的形成,這種“許可證遷移模式”是網刃數字版權保護平臺的技術創新點之一。

        第3篇:版權保護范文

        關鍵詞:網絡版權 著作權 紅旗標準

        對網絡版權進行保護其實是在維護網絡版權的利益平衡,美國斯坦福大學的教授Lessig說"版權法律院線只是一面盾牌,保護版權人不受傷害,而如今確有一些人肆無忌憚的將其作為刀劍飛舞,無情的將文化自由踐踏于地下。版權是法律賦予人們對腦力勞動創造的智力成果的一種保護,網絡環境下的版權權利得到了擴張,但是網上利益的保護卻相對滯后,這樣的變化導致的作品所有者與作品使用者之間的利益平衡,因而產生利益摩擦、侵權等問題。從版權的發展來看,我們可以發現,版權保護的范文在不斷擴大,尤其是隨著網絡技術的發展,網絡版權保護的范圍在進一步擴大。另外,版權保護的標準也逐漸國際化,雖然版權保護是國內法,但是隨著互聯網的出現,知識信息的無界性,各國版權保護演變到今天已經趨同化異,因為在網絡全球化的背景下,不加入國際版權條約就難以融入全球的文化潮流中。最后我們也可以看出,版權保護的水平也逐漸高度化,擴大了版權保護的客體范圍。特別是網絡環境的出現,對版權保護起著極大的促進作用。

        一、網絡版權保護中的客體

        作為互聯網環境中網絡版權保護的作品,不同于以往傳統著作權中的作品。這主要是由于其特殊的載體和表現形式決定的。在傳統著作權中,作品是固定在有形的物質載體之上的,而在網絡環境中,作品賴以存在的載體并不是像傳統介質那樣被我們感知和觸摸,它是無形的。另外,作為作品的表現形式,網絡環境中的作品也以其獨特的數字化區別于傳統作品。通說認為,網絡作品分為上網作品和網上作品。上網作品即作品的數字化,是指依靠計算機技術把一定的文字、數值、圖像、聲音等形式表現的信息輸入計算機系統 并轉換為二進制數字編碼,并以這種數字形式存儲并在網絡上傳播。而網上作品則是指在網絡上傳播的作品。

        作為網絡中的作品要成為著作權上的作品,要滿足一定的條件。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作品是指文學藝術或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夠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從這一規定來看,網絡作品要成為著作權法上的作品要具備兩大條件即,"獨創性"和"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不過因為網絡環境的特殊性,對網絡作品的"獨創性"和"復制性"產生的一些特殊的影響。但是,歸根結底,對作品的要求并沒有發生本質的變化。

        二、網絡版權保護中的權利限制

        (一)合理使用

        利益平衡機制是知識產權領域中存在的一項重要機制,是知識產權的核心要義之一。對一群人權利的限制也是法律對另一群人權利的保護。而合理使用正是法律對著作權人權利的最重要且應用最廣泛的限制。

        不過由于網絡作品所屬的特殊環境,使得對著作權人權利的限制和保護面臨著新的挑戰。在互聯網強大功能的影響下,作品一經上傳網上,很容易被地球上任意角落的個人復制、改編和演繹,從而侵犯版權人的利益。但是,由于網絡本身的傳播性,使得網上作品本身在某種程度上又具有了一種共享性。因此,如何規定處在網絡環境中的著作權的合理使用制度,意義就顯得頗為重大。根據伯爾尼公約第9條第2款之規定,對權利的限制必須(1)只適用于特定情形;(2)不能和作品、表演或錄音制品使用相沖突;(3)不能不合理的損害權利人的合法權益。這是一個權利限制的總的標準,根據這樣一個標準,網絡版權中的合理使用制度應該隨著特殊的網絡環境靈活變通。由于數字傳輸的無線復制性使得作品一進入網絡空間,復制就無處不在。因此,在具體立法上,合理使用制度應該保障某些合理使用者的利益,同時也應給權利人一定補償,均衡權利人的利益。

        1996年12月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主持締結的兩個新的版權條約中,適度擴大了對網絡版權的限制,增加了合理使用的內容。例如,為了個人學習、研究、欣賞的需要,而以內存的方式暫時復制他人的作品,屬于合理使用的范圍。而美國的《數字千年版權法》除了保留其版權法原有的合理使用范圍,還針對網絡環境規定了其他的一些例外,比如允許符合條件的圖書館為館藏目的制作三份數字化復制件,而不再是原來規定的一份非數字化復制件。我國于2006年7月1日實施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六條、第七條對網絡版權中的合理使用制度做出了規定。

        (二)法定許可

        對于網絡版權保護的權利限制,學界更多的討論集中于合理使用制度,對法定許可的討論較少。法定許可使用制度時指根據法律的直接規定,以特定的方式使用已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的許可,但應向著作權人支付使用費,并尊重著作權人的其他權利的制度。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法定許可主要包括:教科書的法定許可,報刊轉載法定許可,制作錄音制品的法定許可,播放已發表作品的法定許可。和外國的法定許可比較起來,我國的法定許可的內容包括的是比較多的。

        應該說,在網絡版權制度中確定法定許可制度有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首先,網絡中的作品,浩如煙海。如果一些必要的帶有公益性質和利于文化傳播的作品使用行為都要一一取得版權人的授權,不僅非常麻煩,而且實施起來很困難。其次,由于法定許可不同于合理使用的自動授權需要付費的特點,可以在網絡環境中得到更好的發揮。再次,在特定領域實行法定許可,可以較大的節約人力和資源成本,并且可以與傳統的版權集體管理制度結合起來發揮作用。

        對于網絡版權的法定許可,我國立法可謂是一波三折,其中主要是針對報刊轉載和摘編。首先,200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通過了《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2000年網絡著作權司法解釋)第3條規定:"已在報刊上刊登或者網絡上傳播的作品,除著作權人聲明或者上載該作品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受著作權人的委托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網站予以轉載、摘編并按有關規定支付報酬、注明出處的,不構成侵權。但網站轉載、摘編作品超過有關報刊轉載作品范圍的,應當認定為侵權。"該解釋將著作權法關于報刊轉載的法定許可擴大適用于網絡環境,即網絡媒體轉載、摘編傳統媒體或其他網絡媒體的作品也可不經權利人的事先授權。

        2001年,修正后的新著作權法并未采納該司法解釋中的規定,而是保留了原著作權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仍然將作品轉載的法定許可權利限定于傳統報刊媒體之間。然而不久之后,2003年12月最高法院又修正了2001年的司法解釋,并在說明中提出,考慮到網絡服務提供者特別是網站在特定的功能上與報刊雜志社等的功能相同,都是傳播作品等信息產品的媒介,同時為在保護權利人與保障社會公眾對信息獲取需求之間實現利益平衡和適應高速發展的信息網絡業的發展需要,對于網絡轉載、摘編的法律責任問題,堅持將著作權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適用于網絡作品傳播的立場。

        但是,2006 年7月1 日起施行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讓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解釋再次遭遇尷尬。該條例將作品網絡傳播的法定許可范圍嚴格限定于發展教育和扶助貧困需要,網絡轉載、摘編的法定許可再度被拒絕。基于此,200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再次修改了《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2006年網絡著作權司法解釋),刪去了其中第3條的規定,網絡轉載、摘編的法定許可司法解釋被取消。因此,報刊轉載、摘編的法定許可是否適用于網絡,在當前立法狀況下,還有待進一步探討。

        三、網絡版權的侵權責任

        (一)網絡版權侵權行為的認定

        首先,網絡作品著作權人的認定。

        署名權是作者的一項基本權利,其享有署名的權利,也有決定在作品上署真名還是筆名的權利。署名方式與坐鎮的身份密切相關,以此來確認著作權人。因此作者應該加強著作權保護意識,充分的行使其署名權。

        其次,網絡版權侵權行為的客體。

        著作權是具體的,網絡作品作者享有著作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新型權利。信息網絡傳播權是信息技術發展在著作權上產生的新擴張,網絡環境中的數字化作品只要符合著作權法規定的作品的條件和特征,就應當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再次,網絡著作權的權屬證明。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著作權人發現侵權信息并向網路服務提供者提出警告時應出示著作權登記證書、合法出版物、創作原稿等著作權權屬證明。如不能出示上述權屬證明視為未提出警告。

        (二)歸責原則;

        目前,我國關于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主要有三種,一是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二是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三是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對于網絡版權侵權責任而言,不能簡單說適用哪種歸責原則,學界關于這個也有不同的聲音,個人比較傾向于下面所說的歸責原則。這主要是由于互聯網上的不同行為決定的。互聯網上的行為分為信息網絡傳播行為、網絡服務行為、用戶的下載行為。一般常見的被訴侵權行為是前兩種,即信息網絡傳播行為和網絡服務行為。網絡服務行為一般認為是信息網絡轉播行為的幫助行為,信息網絡傳播行為是受信息網絡傳播權直接控制的行為,而網絡服務行為不受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直接控制。因此,由于兩種行為的不同,一般認為信息網絡傳播行為屬于直接侵權應該使用嚴格責任歸責原則,而網絡服務行為屬于間接侵權責任,因其與他人的直接侵權行為之間存在特定關系,基于適當擴大版權保護范圍的政策原因,而被法律界定為侵權行為,因為這些行為具有可責備性,以主觀過錯為要件,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我國法院在司法審判實務中不能直接用間接侵權的概念以及直接侵權的嚴格責任制度,主要是因為兩點,一是我國著作權侵權制度始終堅持過錯責任原則,二是我國立法中沒有""間接侵權"的規定。我們可以在我們的法律框架下借鑒這樣的理念和思路。

        四、網絡版權的"紅旗原則"與"避風港規則"

        (一)避風港規則

        我國2006年頒布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借鑒了美國1998年《千禧年數字版權法》的立法模式,為四類網絡服務的提供者規定了免于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又稱"避風港"規則,規定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網絡服務提供者不承擔賠償責任。即"免責條件"。不過現在學界對該規則的效力爭議很大。主要是由于以"免責條件"形式出現的"避風港"規則對我國而言相對陌生,美國1998年《千禧年數字版權法》規定"避風港"規則的背景主要是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應該承擔嚴格責任。我國將其直接移植而來,并不符合我國現在的法律規定,因為我國著作權侵權制度一直堅持的是過錯責任原則,并且我國民事立法和判例從未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對用戶的侵權行為承擔嚴格責任。因此強行將不同制度背景下的法律規則移植到我國法律中,只會顯得該規則的"突兀"。

        (二)紅旗標準

        紅旗標準來源于美國,美國參眾兩院在DMCA的立法報告中明確指出,紅旗標準是避風港規則例外的判斷標準,用于判斷網絡服務提供商對互聯網上的侵權信息或活動是否明知以及在獲得有關事實情況之后是否看出明顯侵權行為的存在。如果網絡服務提供商不知道在線信息或活動構成侵權,或者不知道明顯反應侵權活動的信息,并按照該條規定斷開鏈接,就可根據該條規定主張免除賠償責任等。但如果網絡服務提供商能夠發現明顯的信息("紅旗"),其就應當立即采取適當行動否則將無法獲得第512條的責任限制的保護。作為避風港規則的例外,DMCA對紅旗標準作出了嚴格的限制。具體判斷時,紅旗標準結合了主觀和客觀兩個方面因素。判斷網絡服務提供商是否知悉"紅旗"時,必須考察其對有關事實和信息的主觀知悉狀態。而判斷有關行為是否構成紅旗,則需要依據客觀標準考察,即一般理性人在相同情況下是否可以認識到侵權行為是明顯存在的。我國的避風港規則來源于DMCA,因此對于判斷網絡服務商是否免責時,我們可以借鑒DMCA中的紅旗標準。

        五、結語

        第4篇:版權保護范文

        【關鍵詞】網絡;數字出版;版權保護;授權模式

        數字網絡技術的飛速發展和廣泛應用,把出版帶入了數字時代,數字出版已經成為出版行業發展的方向,也成為行業競爭的高地。數字出版是對傳統出版活動的革新,也給傳統出版制度帶來了挑戰,進而導致出版產業格局的重組和利益的再分配,并帶來出版產業原有法律關系和秩序的重大變化。由此,傳統的版權保護模式已經滯后于現代技術的發展,從而對數字出版條件下的版權保護提出了新要求。

        一、數字出版與版權保護

        (一)數字出版

        數字出版是人類文化的數字化傳承,它是建立在計算機技術、通訊技術、網絡技術、存儲技術等高新技術基礎上,融合并超越了傳統出版內容而發展起來的新興出版產業。數字出版是個動態的發展的概念,是由計算機出版、電子出版、網絡出版演變而來,并越來越接近數字出版的本來面目。目前比較認可的概念是:數字出版是指用數字化的技術從事的出版活動。①

        寬泛一點講,數字出版就是“只要使用二進制技術手段對出版的整個環節進行操作,都屬于數字出版的范疇,其中包括原創作品的數字化、編輯加工的數字化、印刷復制的數字化、發行銷售數字化和閱讀消費數字化等”。②與傳統出版相比,數字出版具有查詢快速、存儲海量、成本低廉、編輯方便、受眾面廣、綠色環保等特點。

        (二)數字出版版權保護

        在傳統版權法中,復制權是版權保護的基礎。數字出版同樣具備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出版”的基本條件,即復制和發行。然而,在數字出版中,以復制權為基礎的版權理念卻出現了動搖。數字網絡技術的出現從根本上改變了人們獲取信息的方式,使復制與發行作品的邊際成本趨近于零。于是,復制人的角色就由曾經為數不多的專業出版商和盜版者轉移到了接受信息的廣大普通公眾身上。這一轉變一方面直接導致了救濟成本的激增,另一方面,版權人對普通大眾侵犯復制權的行為開展私力救濟則還可能遇到涉嫌威脅公民隱私權等基本權利的難題。基于這些特點,版權保護難度較大。近年,國家出臺多項政策以保證和提高網絡出版的版權保護水平,但即便如此,最近不斷出現的數字版權侵權糾紛足以說明,目前版權保護問題仍然是數字出版產業發展的瓶頸,仍然是數字版權保護研究領域的重要課題。

        二、我國數字出版版權法律保護現狀及存在問題

        數字出版賦予了傳統的版權管理和版權交易新的內容,同時也引發了新的法律問題。諸如授權許可制度的革新、集體管理制度的突破、交易制度的建立、配套制度的完善等,其中多涉及到相關領域法律問題的剖析和突破。上述法律問題的解決將成為保障數字出版活動持續健康發展的關鍵。

        (一)滯后的數字版權立法無法適應數字出版的快速發展

        2001 年《著作權法》提出信息網絡傳播權概念,2001年修改時增設了信息網絡傳播權,并在2006年7月1日開始實施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中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權利范圍、權利限制和侵權形態等內容進行了細化規定。它要求網絡傳播作品必須獲得作者的明確授權。新法之前出版的圖書,當時的法律就沒有創設信息網絡傳播權這一項權利類別,隨著新法的實施,它們被賦予了一項新的權利――信息網絡傳播權。權利人即海量的作者分散在全世界各地,還有很多作者已經過世,進行一對一的傳統授權基本上很難實現,或者說成本和代價太大。如何解決過量資源的授權問題,成為數字內容管理過程中首先面對的難題。

        (二)單一數字授權模式無法滿足多樣授權需求

        我國《著作權法》第24條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 本法規定可以不經許可的除外。”第8條規定:“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可以授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據此,我國著作權法確認了作品使用的兩種授權模式:一對一模式和集體管理模式。一對一模式,即著作權人直接將權利授權給出版商,可包括數字出版商自行與著作權人簽約、與網站等平臺運營商的簽訂電子合同、接受自主版權協議、采用開放式授權許可(Creative CommonsLicense)等;集體管理模式,即著作權人委托第三方機構授權出版商使用作品,可包括出版商作為版權授權的機構進一步授權、專業的版權公司數字作品的版權授權、從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獲得版權授權等;

        傳統的一對一授權模式顯然無法滿足數字出版產業的的需要, 無法使數字出版商在短時間內取得海量的使用授權。退一步講, 即便是授權問題得到了解決, 授權交易的費用也將達到天文數字。這將增大數字出版產業的運營成本, 阻礙數字出版產業的發展。傳統的著作權授權模式中, 集體管理是解決大量作品授權問題最成熟和有效的模式。在我國, 雖然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等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對著作權人權利的保護和使用者合法使用作品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但是, 我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存在的組織機構不健全, 授權渠道不暢等問題, 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集體管理組織功能的發揮。

        因此,雖然數字版權授權模式概念較為明確,但是在實踐中多數數字出版商沒有建立起一套符合自身商業運作習慣的數字版權授權模式,一些授權模式本身存在制度缺陷需要尋求其他制度的補充,現有的授權模式成為制約數字出版進一步發展的瓶頸。

        (三)傳統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無法與數字出版現狀匹配

        首先,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建立于數字出版行業產生初期,無法應對海量授權對集體管理組織的沖擊,只是將集體管理權利范圍限定于會員已授權內容的管理,未引入國外的著作權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這直接造成了其不能真正發揮其作為數字版權中介的價值,而僅僅只能充當一個具有較大存量的版權內容提供商,其價值與大型版權機構無異。

        其次,我國現有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按照所管理的不同作品類型進行設立,這種制度性缺陷不可避免地造成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之間缺乏溝通,而且也直接導致了特定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內部相關信息割裂。

        最后,目前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尚未建立起一套完整順暢的著作權信息管理系統,更不用說利用這套信息管理系統來服務數字復合出版需求。在數字出版過程中,由于大量作品的作者身份難于確定,獲得授權往往存在一定障礙,沒有一個可靠、相對完整的著作權信息匯總、查詢途徑,將大大削弱集體管理對數字出版的價值。③

        三、完善我國數字出版版權法律保護的建議

        在數字出版時代,傳統著作權保護模式已經遠遠落后于新技術的發展。雖然近年來我國不斷從政策和立法層面修訂相關法律,完善著作權保護內容,但現行法律的不適應性已經逐漸顯露。我們必須重新審視權利人和使用人之間的利益分配原則和限制,重新設計可行的版權保護模式。

        (一)完善數字出版版權保護立法

        目前,我國尚未出臺專門針對數字出版的法律和行政法規,《著作權法》中也未對數字出版行為進行規制,實踐中需要借助《出版管理條例》、《互聯網出版管理暫行規定》等出版領域基礎性的法律法規對數字出版行為予以規制。因此,在數字出版日新月異的當下,有必要在法律制度構建層面完善對數字出版行為的規制。

        我們必須界定與數字出版相關的概念有電子出版、多媒體出版、網絡出版等相關概念。目前,因概念不統一造成權利邊界不清,從而造成執法困難。目前關于數字版權的保護主要體現在《著作權法》,以及兩個關鍵的行政規定即《互聯網出版管理暫行規定》和2006年頒布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互聯網出版管理暫行規定》已經出版9年(2002年頒布),它要求一定要獲得作者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才能上網傳播,這在實際操作中會產生諸多問題。

        (二)確立合理的授權模式和明確的授權范圍

        數字出版產業的發展, 并未使作品的創作和傳播突破傳統著作權法律的框架, 但對著作權的保護不應阻礙技術創新。對作品的海量需求與授權模式之間的矛盾已嚴重影響了數字出版產業的發展。為適應數字出版產業的要求, 必須改變和完善著作權授權模式, 將法律規定和現實情況的沖突降至最小。

        我們要尋求在現有法律框架下可以突破或者對某些現有規則進行擴大解釋的前提下來考慮可行的數字版權授權模式。另外一個需要解決的問題是明示授權范圍的問題。相較于傳統出版合同,在數字環境下應拓展一下范圍:一是對作者是否授權出版社對其作品進行數字化利用,以及轉授權他人對其作品進行數字化利用做出約定;④二是對作者的作品數字化利用產生的收益如何收取和分配做出約定。

        (三)完善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

        各國著作權法中對集體管理的權利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權利人將權利授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二是著作權法規定某些權利強制由集體管理組織行使;三是延伸性集體管理。⑤在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賦予了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代為簽訂許可使用合同、收取并轉付使用費以及代為進行訴訟的權利,這些以授權為基礎而衍生的著作權集體管理職能在數字出版條件下將很難適應現實需要,引入延伸性集體管理已經成為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進一步完善自身職能、權利人更加充分地實現作品價值、出版商更加高效地實現獲權的必由之路。

        “延伸集體管理,即集體管理組織在向使用者授權許可使用時,不僅有權許可會員的權利,還可以許可非會員的、但法律規定適于集體管理的權利。非會員可以事后不同意集體管理組織的授權,從而禁止使用者進行相關的利用。”⑥作為全國性的、特定領域內唯一的非營利性著作權管理組織,理應承擔起非會員報酬的收取和轉付這項工作。當然,延伸管理制度的建立是有條件的,必須建立在較為完善的集體管理制度基礎上,因此,在醞釀建立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之初,我國必須出臺更為詳細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對版權的授權、版稅的收取以及版稅的分配等內容予以更為具體的規定,以建立起更為完善的集體管理制度。

        【參考文獻】

        ①向長艷.數字出版版權保護面臨的法律問題[J].中國出版,2011(9).

        ②李運祥.全媒體時代數字出版市場前瞻性研究[J].編輯之友,2010(6).

        ③謝國敏.我國數字出版法律問題研究[D].中國政法大學,2012.

        ④張革新.論著作權許可使用制度[J].科技與法律,2011(1).

        第5篇:版權保護范文

        【關鍵詞】媒體融合時代;信息管理;版權管理

        【中圖分類號】D922.16【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4222(2016)02-0143-01

        在如今媒體融合的相關形式之下,信息方面的交流以及傳播出現了無限復制性、全球覆蓋性、載體不確定性、整合交互性、形態多樣性以及內容高流動性等有關特征以及趨勢。對于傳統之中的圖書作品信息在版權保護方面的問題來說,隨著融合時代的進步已經日益凸顯,特別是對于作品信息在網絡化方面的管理升級早已迫在眉睫,必須要盡快提出有效的策略。

        1有關媒體融合的背景下版權保護所面臨的挑戰

        傳統之中的版權保護對象大多都是指報刊文章、以及紙質圖書等,一方面是保護作者所具有的著作權,另一方面是保護相關出版傳播者所具有的合法權益,但凡是發表之后的作品如果需要轉載或者是再版,必須要支付一定的稿酬。但是在如今媒體融合時代的背景下,傳統當中的版權保護規則以及手段遭受破壞,有關版權保護的問題面臨著非常嚴峻的挑戰。信息數字化以及網絡化給相關的版權保護添加了很大的難度。在網絡信息方面的資源利用二進制代碼的有關數字化形式實施編輯傳播,能夠隨時為用戶提供諸多可供選擇的一些信息資源。

        2現代信息管理方面的手段和版權保護之間的關系

        在傳統方面對于版權的保護主要有兩個方面:①在法律方面強調制度的秩序性以及安全性,從而使圖書版權能夠在法律機制的相關保護下得到安全傳播。②在經濟方面強調版權的效果以及權益,版權體現的不但是出版者以及作者自身的權利,并且其本身也有著產業性以及商業性等有關特征,能夠在傳播過程當中產生一種較為復雜的經濟上的價值。而如今在媒體融合的背景下,與版權有關的信息管理大體包括以下幾點:

        2.1信息資源建設

        包括圖像、文字、影像、聲音、軟件以及程序等相關的信息采集以及歸類,并根據這些信息構建對應網絡信息方面的數據庫,其根本目的就是為所有用戶提供最大容量以及數量的相關數據信息,從而方便用戶對信息進行利用與選取。

        2.2信息技術應用

        檢索軟件、采集軟件、服務軟件以及信息利用等相關軟件技術的應用,信息技術能夠為用戶提供快捷、高效的服務,從而達到傳播、利用、交流以及共享全球信息的相關目的。因此,只要是對相關的作品信息進行合理使用,就不會涉及到侵犯版權方面的問題。

        2.3信息應用方面的價值評估

        對于信息管理的最終目的就是為了使信息利用實現最大化,從而為用戶提供全面的、有效的信息服務。在如今媒體融合的背景之下,信息形態逐漸顯露出了多元化的趨勢,網絡當中的海量信息由于不受時空限制而泛濫傳播,對于用戶來說,根本不能對其進行有效的價值評估,所以不能合理的對信息完成價值篩選。憑借對于信息管理以及信息技術的有效應用,根據信息價值等級來完成排列、分類以及篩選,例如正式文件、公共數據信息、正規條款以及經典文學藝術相關作品等可以優先檢索,這樣不但能夠減少在獨創性作品方面的侵權問題,同時也能夠為用戶提供一些更有價值的信息。

        3利用多維度的有關信息管理實現版權保護與信息共享的共贏

        如今,盡管在全球范圍內還沒有出善的有關新媒體版權方面的法律法規,不過對于版權保護來說基本都已經達成了共識,從而完成信息在世界范圍內實現無國界共享的相關目標。這樣不但可以合理維護版權利益,同時也可以使信息利用各種新舊媒體在世界范圍之內進行傳播,進而提高信息的貢獻度以及應用價值。所以,對于信息傳播以及版權保護兩方面來說都離不開有關多維度信息相關的管理手段,必須要由多維度的視角應用信息集成管理的有關方法,從深度、速度以及廣度等多個方面促成信息共享與版權保護的雙贏。

        4結束語

        切實實現信息共享與版權保護的雙贏是有關信息管理方面的功能以及目的,在當今媒體融合的背景之下,只有正確的利用現代信息相關的管理手段,才有可能妥善的解決如今網絡傳播產生的版權侵害以及信息傳播混亂等有關問題,為完成版權專有保護以及信息全球化、國際化做出一定貢獻。

        參考文獻

        [1]范繼紅.媒體融合中的版權問題分析及解決方案———構建基于版權公共服務機構的模式[J].新聞與寫作,2015(04):132.

        [2]筱舟,王波,雷鑫.傳統媒體版權管理與保護面臨的四大問題[J].中國記者,2014(11):118.

        第6篇:版權保護范文

        【關鍵詞】 版權保護 版權制度 版權意識

        版權保護又稱為著作權保護,版權保護對于文化發展具有重大意義。有效的版權保護制度可以使文化創新者在獲得社會尊重的同時獲得相應的經濟回報,保護創新者的積極性,有利于保持和增強整個民族的文化生命力。同時,有效的版權保護還可以搭建國家之間文化合作、交流的平臺,保障著作權人在全球范圍內的利益,推動國家之間相互借鑒文化創新成果。然而,隨著計算機技術的迅猛發展,網絡進入了了千家萬戶,各種網絡侵權行為層出不窮,知識產權糾紛案件不斷上升,版權保護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挑戰。

        1 網絡侵權的現狀

        近年來,隨著網絡技術的普及和拓展,與網絡侵權有關的知識產權案件不斷上升,吸引社會公眾眼球的知識產權糾紛此起彼伏。正如《中國青年報》曾經報道的那樣:盜版侵權,可謂無“網”不有,互聯網平臺已經成為盜版侵權的重災區。[1]來自法院系統的信息顯示,近幾年來與網絡有關的知識產權案件占有很大的比重。業內人士分析,當前網絡侵權糾紛主要集中在視頻網站盜版、網絡文庫侵權和網絡制售假泛濫這三個方面。[2]而且“網絡盜版侵權的形式也在變化:一些資源分享平臺、電子商務網站和深度鏈接,都在以不同形式侵權。各個網站之間、網站與傳統媒體之間,轉載文章而不付費的現象普遍存在。一些大的數據庫、數據公司,還會把眾多版權人的作品放在網上銷售。”[1]在紛繁復雜的網絡侵權案件中,知名品牌、知名人士和知名網站紛紛卷入,網站之間也陷入了“今天你告我,明天我告你”的侵權官司糾纏之中。毋庸諱言,遏制網絡侵權是世界各國面臨的共同難題,各國都感到力不從心。而在中國這樣的互聯網大國,巨大的網民數量和網絡效應相互疊加的結果,網絡侵權的形勢就顯得更加嚴峻。

        2 網絡侵權糾紛高發的原因

        2.1 被侵權人維權成本高昂

        在網絡侵權糾紛案件中,被侵權者常常面臨著相當難度的舉證責任和高昂的維權成本,而獲得的補償有時甚至不能彌補維權成本,贏了維權官司輸了經濟利益的案例時有發生。我們以作家的作品網絡侵權為例來考察這種維權的過程。

        首先,從技術上講,作者找到侵犯自己權利的網站是第一個難關。尤其是旨在把大量網絡資源“統一管理和調度”的云計算技術下,每個提供資源的網絡被稱為“云”,“云”對用戶是可以無限擴展、隨時獲取、按需使用的。這樣,很有可能就在作者毫無覺察的情況下,作品就被存到了‘云端’。這時候作者本人連作品在被放到哪朵云上都找不到,更別說找到具體的網站進行維權。此外,即使版權人對某家網站有授權,在未來電信網、互聯網和有線電視網“三網合一”的趨勢下,如何判斷授權、侵權與否,依然是一個難題。因此,在技術迅速進步的同時,同步的實現版權者的權利保護永遠是一個需要不停探索的問題。

        其次,有關侵犯知識產權案件的處理是一個冗長繁瑣的司法過程。知識產權案件對舉證責任、司法程序等,一般都有非常嚴格的規定,在國際上也是如此。因此在這一司法程序過程中,作者要付出高昂的時間成本,承擔很重的舉證責任。對于任何人來說,在日常工作生活之中,打一場曠日持久的官司并非易事。

        第三,被侵權者與大網絡公司進行知識產權訴訟注定是一場力量不對稱的戰爭。對于沒有強大的版權商的作家或者普通作者來講,這種力量懸殊的訴訟戰爭使單個的作者處于維權道義上的高點,訴訟中的“弱勢群體”的尷尬境遇。

        第四,侵權的賠付標準難以確定。由于知識產權侵權案件侵犯的是權利人的無形資產,隱蔽性、規避性強,權利人舉證難,賠償數額更是難以計算,所以在知識產權案件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很大,判決的隨意性也很明顯。常常會出現“贏了官司賠了錢”的問題,權利人看似贏了官司,但賠償數額卻不能彌補其實際受到的損失。例如曾有一個作者狀告江蘇電信網絡著作權侵權案一審以勝訴告終,然而最后算筆賬,花去合計已超過5萬元,而法院判決的賠償額才2萬元。也就是說該作者打贏了一場官司,但虧掉了3萬元。判賠的標準低,其危害不僅在于使權利人不敢去維權,更在于使侵權人更囂張,使網絡侵權成了一樁低成本高收益的生意。[3]

        2.2 版權制度需要完善

        網絡侵權糾紛的維權難度還與制度建設有關。我國已經加入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這兩個國際條約,我國還制定了《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來專門保護信息網絡傳播權。此外,《侵權責任法》第36條也明確規定了網絡用戶和網絡服務商的侵權責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公布的《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將免費提供侵權作品以增加網站流量點擊率、間接收費的模式,也認定為“以營利為目的”,并規定侵權者不能提供版權所有人同意使用自己作品證明的,就可認定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應該說我國在互聯網環境下的版權保護制度并不落后。但是,世界各國在立法上都面臨著這樣的困境,為了平衡互聯網自由、開放、共享的優勢與版權人的利益,有時也會讓版權保護作出必要的犧牲。而這種平衡的把握考驗著立法者的智慧,也關乎互聯網本身的發展。

        就我國而言,很多的人去購買盜版和下載盜版則完全是為了經濟原因,不想付費,卻依然想得到信息乃至知識。我國還是發展中國家,還有很多收入不高的人,如果無法購買正版的圖書和音像資料則他們將會因為貧窮而得不到知識,失去改善自身命運的機會。這似乎也是我們必須面對的問題。

        此外,不同的版權擁有者對版權的訴求也很難統一。在作者群體中,有希望得到高保護、高版權費的知名作家,也有希望思想得到更多傳播、又要勞動得到尊重的科研、學術人士,還有不要版權,只求提升注意力的草根作者。現有的版權制度難以滿足多層次、多元化的需求。因此,相關立法制度可以考慮版權擁有者的不同訴求,區別對待。

        2.3 公眾版權意識不強

        盡管最近幾年,我國的知識產權相關法律制度在不斷完善,但是“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情形依然普遍存在。社會公眾的版權意識還沒有完全建立起來,由于網站任意轉載沒經授權的作品的風險很低,出事了則以“避風港”原則來免責,一接到權利人抗議,就把作品刪除了事。而所謂避風港原則,是來自來自美國1998年制定的《數字千年版權法案》,指在發生著作權侵權案件時,如ISP(網絡服務提供商)只提供空間服務,并不制作網頁內容,如果ISP被告知侵權,則有刪除的義務,否則就被視為侵權。如果侵權內容既不在ISP的服務器上存儲,又沒有被告知哪些內容應該刪除,則ISP不承擔侵權責任。結果,由于公眾版權意識的匱乏,網站有意的自我放縱,網絡侵權紛爭不斷。

        3 網絡時代的版權保護策略

        網絡時代的版權保護是社會公眾面臨的公共問題,有效的版權保護有利于文華產業和互聯網的健康發展。因此,必須從以下幾個方局面努力,改變當前網絡侵權糾紛的高發狀態。

        首先,必須在互聯網發展過程中,建立科學的強力約束制度,規范網絡轉載行為,減少由于技術的發展而造成的侵權方便,維權艱難的局面。在面對網絡公司侵權案件頻繁發生的情況下,有必要建立強大而規范的版權組織機構,通過這種專業組織的發展壯大,發揮維護版權的作用,避免受侵權者單打獨斗的局面。

        其次,對于案情比較簡單的侵權案件,可以適當簡化被侵權者的舉證程序,減少其維權過程中的時間、經濟支出。制定侵權賠付的合理標準,法官在裁決時,要考慮維權者本人的維權費用支出,盡力避免被侵權人贏了官司而輸了錢的訴訟結果發生。

        第三,制定版權保護制度要充分考慮國際慣例和國內的實際情形。要充分吸收借鑒發達國家的立法經驗,同時結合我國國情,隨著技術進步,逐步完善相關立法制度。筆者以為,為了建設創新型國家和促進我國文化大發展,有必要建立嚴格的版權保護制度。嚴格的版權保護制度即使暫時不能得到部分社會公眾的理解,版權保護工作也是宜嚴不宜寬,因為公眾的版權保護意識也需要相關法律的制定和執行來培育。

        第四,大力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讓公眾充分了解知識產權保護對科技發展、國家進步和民族振興的重要意義。通過法律宣傳教育工作,讓公會充分了解合理使用信息與侵犯知識產權的界限,逐步養成全社會尊重知識、尊重創造的良好氛圍。

        參考文獻:

        [1]王夢婕.免費已成思維定勢,網絡版權遭遇保護困境[N].中國青年報,2012-04-26,(第8版).

        第7篇:版權保護范文

        【關鍵詞】網絡著作權;網絡環境;版權保護

        網民對信息的需求也日趨增多,人民對網絡信息的需求也成為很多人謀取利益的新方式,隨之而來的就是網絡信息版權的侵權問題。很多人為了獲取網絡信息以謀取利益,不惜采用非法手段或直接的抄襲他人的網絡信息,這類的事件時有發生,也產生許多關于網絡版權侵權的糾紛案件。由于網絡環境的特殊性這類案件的處理也是非常困難的,同時網絡版權的保護對網絡技術的要求是非常嚴格的,這對網絡版權保護有很大的挑戰。網絡信息的傳播使用的無規律性使得侵權行為大量產生并難以控制。本文主要闡述網絡版權問題的背景及研究意義,網絡環境下版權的界定和網絡保護技術的問題。

        一、網絡版權問題的背景及研究意義

        (一)著作權的概念和特征。網絡版權問題的產生是隨著互聯網的發展而產生的,同互聯網技術的普遍應用是密不可分的,所以想要研究網絡版權問題也要充分的了解網絡的復雜現狀及網絡信息的公開性。隨著當今互聯網的發展,各種各樣的新興的作品不斷出現,同時網絡信息具有的共享性和公開性的特征,都是的網絡版權問題難以控制。網絡信息無國界、無限制、互相交互,雖然實現了信息的高度共享卻帶來了許多網絡版權問題,版權問題就是其中最大的難題之一。近年來網絡版權問題的糾紛事件時有發生且日趨嚴峻。

        (二)研究意義。信息共享是大多數網民的訴求,能使網絡信息利用率達到最大化,使多數人實現信息需求,但版權問題也是不可忽視的,它維護著每個版權所有者的利益與勞動成果,是不可動搖的。這兩者要有辯證看對待,既要保護版權所有者的利益又要使網絡信息利用率達到最大。這種平衡是有雙方利益互相調節的相對統一的、穩定的狀態。這樣既能激勵版權所有者繼續創作新穎的作品,促進社會的進步及創造性。也能控制其他人的因為信息共享帶來的安逸狀態。

        (三)網絡版權現狀及挑戰。網絡版權的問題主要是由于互聯網日新月異發展的環境影響的。首先,互聯網是一個高度開放共享的服務平臺,不斷發展產生的新興事物時時刻刻的影響著互聯網的環境,是互聯網環境環境顯現出很多問題。互聯網如此飛速的發展更新使得原有的網絡版權制度不斷遭到挑戰和沖擊。其次,網絡版權的侵權問題在解決過程中存在的法律問題。很多網絡版權侵權問題在現實情況下很難得到解決,著作權法在網絡環境下難以實行其應有的作用。因為網絡環境下的法律執行具有滯后性,一旦原版遭到非法傳播就會在互聯網上迅速蔓延,短時間內會出現在互聯網的各個角落,就算法律救濟介入也不能控制其傳播及挽回損失,所以說網絡環境下的版權保護不能單單依靠法律來保護版權人的一切利益。

        二、網絡環境下版權的界定

        作品的網絡傳播權利:作品的版權人有權利管理及控制其作品在網絡環境下的傳播途徑及頻率。也就是說作品上傳到網絡后版權人有權控制瀏覽者是否能對其作品進行訪問、瀏覽、下載或傳播。版權人也可以通過訪問者的這些行為獲取相應的利益與報酬。但由于網絡傳播的方式具有不定性使這種控制能力是有限的,因此會不可避免的發生非法傳播等問題。近年來,關于網絡傳播權的爭論也一直沒有停止。其中的最重要的問題是網絡作品在互聯網上傳播時發生的復制問題。這一過程很難受到版權人的控制。因此這一過程是否應該屬于版權熱控制范疇成為議論焦點。其次是公眾范疇的問題。最后是網絡傳播權的法律地位。雖然國家近年來出臺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明文規定其范疇,但對待這樣問題的看法一直有待統一。

        三、網絡保護技術的問題

        (一)主要的技術措施。目前的技術保護措施主要有控制接觸作品、控制使用作品兩種。這兩種技術在互聯網信息傳輸中被廣泛應用。雖然我國法律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破解版權人的技術保護但這樣的非法破解行為時有發生。網絡作品在傳播過程中很容易被人進行非法復制及傳播,一旦遭到非法復制其作品將以非常快的速度傳播開來,后果非常嚴重。為了更有效地控制作品在網絡上健康的傳輸版權人應該在網絡技術上實現突破,提高防止非法復制傳播的能力來保護自己的利益。并且要不斷提高技術水平防止他人的非法破解。

        (二)技術保護的必要性。技術保護措施在網絡作品傳輸過程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首先,互聯網的發展雖然促使版權作品得到了充分利用,但互聯網的環境是非常不穩定的動態環境,非法盜版網絡信息的暴利使很多人利用一切手段非法盜取他人的作品,非法傳播事件屢見不鮮,這給版權人帶來了巨大的挑戰。其次,網絡中各種破解技術層出不窮,使得網絡盜版事件時有發生。最后是法律資源的缺乏。網絡版權問題的法律法規還有很多有待完善的方面。其中就包括破解技術行為方面的法律法規。

        (三)受保護技術。首先受保護的技術應當是有效地保護技術,也就是說該技術必須對非法行為具有一定的保護效果。其次該技術措施應當是版權人所采用的技術措施。最后技術措施應當具有合法性,即該技術措施只能單純的用于作品的保護。

        第8篇:版權保護范文

        一、我國圖書版權政策發展及缺失

        改革開放以后,我國便積極參與世界貿易的各個方面,其中知識產權便是我國嘗試與國際接軌的范疇之一。雖然我國盜版現象一直遭受國際社會詬病,但事實上,我國在1990年代初便開始設立版權制度,參加世界貿易組織《知識產權協議》。1992年分別成為《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和《世界版權公約》的成員國。1993年成為《保護錄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經許可復制其錄音制品公約》成員國。2007年成為《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WCT)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唱片條約》(WPPT)。在國內,我國1999年就開始設立關于電子圖書和網絡出版的若干規定。1999年我國版權局頒布《關于制作數字化制品的著作權規定》。在著作權法方面,我國2001年修訂了《著作權法》,目前正在進行第三次修訂。200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施行;國務院修訂施行《出版管理條例》;國家版權局與信息產業部聯合《互聯網出版管理暫行規定》。2003年,國家文化部通過《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國家版權局公布了新的《著作權行政處罰實施辦法》。2005年《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實施;國家版權局與信息產業部聯合《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國家信息產業部通過《互聯網電子郵件服務管理辦法》。2006年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與信息產業部聯合出臺《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國家版權局《著作權行使指南》。2007年新聞總署公布新的《電子出版物管理規定》。從上述版權政策及立法發展中,我國版權保護政策一個明顯問題是行政管理和監管部門過多導致管理職責不明確的問題。目前我國版權保護政策立法部門有:國務院、新聞總署、國家文化部、國家版權局、信息產業部等。除了監管部門過多以外,網絡出版也給《著作權法》等早期法規司法解釋帶來很多問題。網絡出版的問題主要圍繞在“信息獲取和傳播方式上。”我國《著作權法》目前明文規定著作權人(也就是作品作者)對其作品享有17項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這其中包括“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信息網絡傳播權、匯編權”等權利。然而隨著圖書載體多元化,網絡出版除了獲得原作者同意外是否還需要獲得出版社同意的問題目前存在爭議。另外,出版社對于早期作品擁有專有出版權,卻因為當時沒有電子圖書所以并未在合同中明文規定,是否也享有電子圖書出版權,也是網絡出版目前存在爭議的問題。早期電子圖書出版主要以電子閱讀器為載體,這些電子圖書通過數字版權保護技術(DRM)來加密電子圖書文檔,確保圖書無法被復制。然而電子閱讀器目前市場占有率逐漸降低被智能手機,平板電腦等多功能便攜電子設備取代,DRM技術對于電子圖書版權保護力度有限。目前網絡圖書版權保護的一大難題是技術不成熟。網絡復制成本低,追蹤成本高以及追蹤技術不成熟都是網絡圖書盜版層出不窮的原因之一。目前,網絡電子圖書的另一個重要問題是網絡服務提供者(ISP)如百度,新浪等所開辟的資源共享法律責任問題。資源共享平臺是網絡服務提供者在“所屬的網站上,開辟出一定的空間,作為向網絡出版業機構、組織和個人提供的進行網絡出版的空間。”。對此《著作權法》的第68條表明“網絡服務提供者為網絡用戶提供儲存、搜索或者鏈接等單純網絡技術服務時,不承擔與著作權或相關權有關的信息審查義務。”這項規定被多方認為是對“互聯網盜版的庇護。”同時,《著作權法》尚未對網絡瀏覽電子圖書行為做出任何明文規定。然而,目前許多網民都使用線上閱讀模式瀏覽電子圖書,這使得《著作權法》在版權保護上還有嚴重缺失。

        二、搜索引擎的版權侵犯——以百度文庫案為例

        搜索引擎網站是互聯網生活獲取信息的重要來源。只要有任何問題個人都可以通過谷歌,百度,雅虎等搜索網站獲得具有一定準確性的答案。2011年1月29日,由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的《第27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指出我國搜尋引擎用戶達到3.75億人,占網民數量81.9%。百度和谷歌搜索引擎市場占有率超過97.2%。2009年十二月,百度推出百度文庫。百度文庫是促進百度搜索引擎用戶資源共享的平臺。百度文庫不參與已上傳文檔內容的編輯和更改。用戶可以通過上傳資料獲得積分然后線上閱讀或者使用積分下載其他用戶上傳的資料。目前國內搜索引擎網站都設立了資源分享平臺(例如百度文庫、新浪愛問等)。百度文庫和新浪愛問的網絡資源交流平臺深受我國網民歡迎。百度文庫擁有超過2000萬份文檔,涉及類別包括文學小說、專業資料、法律文件等等,是具有一定規模的ISP門戶網站。然而,搜尋網站所涵蓋的信息量也使得他們容易陷入版權糾紛問題。2005年9月,百度被上海布升音樂傳播有限公司訴侵權,百度最終被判侵權。同年盛大文學訴百度侵權案,百度亦被判侵權。2011年三月韓寒、賈平凹等50位中國作家《中國作家聲討百度書》,掀起“百度侵權門”浪潮,在社會上及學術界討論激烈。百度隨即表示三天內刪除侵權作品以及對被侵權作家公開致歉。然而百度2011年5月依然有超過1960萬份文檔并持續增長。2012年6月,作家維權聯盟訴百度文庫侵權案在北京海淀法院開庭。根據中國目前的法規,百度文庫屬于互聯網服務提供者(ISP)。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68條“網絡服務提供者為網絡用戶提供儲存、搜索或者鏈接等單純網絡技術服務時,不承擔與著作權或相關權有關的信息審查義務。”以及《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22條“網絡服務提供者為服務對象提供信息存儲空間,供服務對象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具備下列條件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一)明確標示該信息存儲空間是為服務對象所提供,并公開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名稱、聯系人、網絡地址;(二)未改變服務對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三)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的理由應當知道服務對象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侵權;(四)未從服務對象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中直接獲得經濟利益;(五)在接到權利人的通知書后,根據本條例規定刪除權利人認為侵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基于以上條例,互聯網服務提供者不承擔賠償責任。這些規則體現了避風港原則,也是遭受詬病的“盜版庇護原則”。這一規則的初衷是為了保證新技術發展和公眾利益而產生。雖然未經作者和出版社同意擅自在網上他人作品屬于直接侵權行為,應當受到法律制約,但是由于網絡侵權追蹤技術缺乏導致網絡版權維護困難。這一規則的反面就是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對于侵權行為“睜一只眼閉一只眼”,提供平臺,促進了網絡侵權行為。目前,互聯網服務提供者網站都不存在任何法律責任,因為網站并沒有直接參與復制作品的侵權行為。然而圖書版權政策需要側重的不單單是保護著作者權益而已,還要注重創作者、傳播者(如出版商)及使用者之間的利益平衡。法規上的利益平衡理論指的是“通過法律的權威來協調各方面沖突因素,使相關各方的利益在共存和相容的基礎上達到合理優化狀態。”在圖書版權政策體現方面,圖書版權除了保護金錢利益外,也應當考量大眾獲取信息的權利,縮小信息貧富差距。股滕堡計劃創建人哈爾特認為著作權的保障年限是局限了群眾獲取信息的權利劃分出了信息富裕和信息貧窮群體。在這個層面上,網絡資源共享是促進信息獲知權利最大化的方式之一。許多百度文庫資料的上傳者都是以非牟利的形式上傳他人著作。因此,著作人和群眾的利益存在強烈的矛盾關系,如何協調著作人,傳播者和群眾利益是版權保護政策發展的一大難題。

        三、結語

        第9篇:版權保護范文

        視聽信息基本情況及應用

        視聽信息主要是指與主觀感知相關的幾大媒體。

        音頻是一維的時間信號,帶寬一般在20kHz。在實際應用過程中音頻還存在聲道問題,涉及到單聲道、多聲道、立體聲和環繞聲。

        視頻是一個數據量更大的媒體,是時間上的二維信號(運動圖像序列),其分辨率也是在不斷進化中。早期的多媒體通信時代,人們會在簡單的終端上傳送分辨率僅為128×96的小圖像。到今天,隨著3D電視、多視點視頻、全景視頻的出現,視頻信號的數據量也成倍增長。

        語音信號是一維的時間信號,帶寬較窄,為單通道。

        圖像則是二維空間信號,即靜止圖像。

        四大主要信源應用廣泛,包括:消費類電子、廣播電視、影劇院、演唱會、數字家庭、多媒體播放器以及多媒體通信實時音視頻通信、視頻會議、新聞采訪等等。為了能使其有效地存儲、傳輸和播放,我們需要對其進行數字處理,這也就引出了下面所要討論的話題。

        視聽信息的壓縮編碼

        之所以要對視聽多媒體信源進行壓縮編碼,是因為信源數據量特別大,以現有的存儲媒體或者通信信道很難直接進行傳輸。以音頻為例,標準的CD音頻數據量為44,100Hz×16bit×2聲道=1.4Mbit/s,DVD音頻為48,000Hz×16bit×5.1聲道=4.6Mbit/s,還可能有采樣速率為96,000Hz、量化精度24bit的專業級音頻等,由此而產生的數據量更大。視頻作為標準的電視信號有像素維度,因此數據量會更大,CCIR的數據量為720×576×24bit×25=248.9Mbit/s,

        HDTV為1,920×1,080×24bit×25=1,244.2Mbit/s,

        UHDTV的分辨率達到3,840×2,160甚至更高的7,680×4,320,數據量呈級數增長。而隨著3DTV、多視點視頻、全景視頻等新技術的出現,數據量還在不斷增大。語音方面,窄帶語音數據量為8,000Hz×16bit=128Kbit/s;

        寬帶語音為116,000Hz×16bit=256Kbit/s。

        圖像方面,低分辨率圖像數據量為1,024×768×24bit

        =18.8Mbit/s,高分辨率圖像為4,320×3,240×24bit

        =335.9Mbit/s。

        壓縮編碼的目的就是減少存儲需求,提高存儲媒體利用率;降低信息傳輸速率,提高信道利用率;同時,還可以利用壓縮節省的數據,改善傳輸可靠性和安全性。壓縮編碼之所以能夠實現,是因為信源本身具有兩種多余的東西可以用來對數據進行壓縮,一種是多余度,一種是不相干度,壓縮編碼的思路就是消除這些多余的信息。

        在模擬信號中如相似性、相關性比較強,即表明它的數據是多余的。比如,在視頻信號相鄰幀之間的相似性、圖像相鄰像素間的相關性、音頻信號中的周期性和語音信號中的短時平穩性等,都表明它們的數據中間很多數據實際上是多余的,可以通過數字處理的方式把它拿掉,實際上這些具有多余性的數據在我們傳輸的信息中是沒有必要的。

        另外一個就是不相干度,這主要是針對我們主觀的聽覺和視覺系統。對于麥克風或攝像頭采集到的視聽多媒體數據,我們的主觀感知系統并非能夠全部收到和感知到,所以可以消除對主觀感知沒有用的那部分數據。通過這兩個方面的處理,將信源空間本身的大量數據壓縮以后就只剩下部分有用的數據,然后再進行數據的編碼、傳輸或者存儲。但前提條件是沒有主觀感知誤差,或者主觀質量在可以接受的范圍之內做信源編碼和數據的壓縮。

        在這四大媒體中,它們的壓縮程度,或者說我們能夠做到什么程度,也是不一樣的。下圖以橫坐標表示壓縮比,越往右邊壓縮得越多,縱坐標代表壓縮編碼質量,虛線表示理想的目標:即對信源進行壓縮的時候希望質量并不下降,但是這也只是一個理想化的狀態,實際上壓縮的過程中一般都會有信息的丟失,所以質量是一定要下降的,但下降的程度也會有所不同。從壓縮比與質量的關系來看,視頻圖像在相同的壓縮比之下,質量下降相對較小;而聽覺系統包括語音和音頻,由于耳朵對誤差比較敏感,因此質量下降也相對更嚴重。

        有幾種方法可以實現編碼的壓縮:一是無失真壓縮,信源本身如果在概率分布上呈現非等概特性或具有重復出現特性,就可以利用無失真的做法對它進行壓縮;二是有失真壓縮,這就需要丟掉信源的多余度或不相干性,雖然這種方式壓縮數據后,其物理信號上是有失真的,但是如果壓縮編碼做得好,在主觀感知上就不會感到失真,或者失真在可以接受的范圍之內。在現實應用中,實用的壓縮編碼算法都是把這兩者相結合實現的混合壓縮編碼方式。

        現有的一些標準算法就基于這些方法之上,比如說MPEG-1、MPEG-2、MPEG-4。還有國際電信聯盟的標準,如關于圖像的H.264、H.263,JPEG2000亦屬于圖像編碼。語音編碼方面的標準有G系列的G.729和G.723.1標準。音頻編碼有AC-3、DTS、DRA、AAC、LPCM。在第三代移動通信里還會有一系列的語音編碼和音頻編碼,如AMR、AMR-WB、EAAC、EAAC+。在這些標準算法下,有各種各樣的質量,不同的壓縮比即體現不同的壓縮范圍。

        視聽信息的版權保護

        同模擬信號相比,上述四大媒體在數字化之后優勢顯著,既能夠保證質量,在復制或者傳輸的過程中不會因為拷貝而導致質量下降,同時存儲和傳輸比較方便,應用比較靈活。在模擬信號里無法實現的處理在數字信號中是可以做到的,例如如果圖片拍攝不理想可以利用數字化進行修補,音頻錄制有噪聲,可以進行降噪處理。但同時當遇到和版權相關的問題時,數字化也體現出其不足之處,由于容易被拷貝、且拷貝與原始數據信息完全相同,所以易被盜用、篡改和擴散。目前市場上缺乏防止非法拷貝和擴散的有效手段,而且僅憑法律手段也很難保護數字內容版權,所以實際應用中就要對這種技術做一個補充,來有效保護多媒體信息。否則就會對整個數字視聽多媒體產業造成沖擊,阻礙其發展,解決之道就是借助于技術手段,推行新的數字版權保護技術。

        版權保護的目的包括:所有權和版權的保護與控制;內容保護和完整性核實;認證和鑒定;授權使用和非法使用的追蹤和監控;防盜版、防拷貝、防擴散。具體的保護方法有很多種,其中,數字水印技術,就是把版權的信息、所有者信息利用數字的方法嵌入到內容當中,當數字內容被盜用或者被拷貝的時候,可以通過數字水印技術來確認所有權。數字指紋技術就是把用戶信息及其本次商業行為嵌入到數字內容里,具有唯一性,當內容發行商把內容發售給每個用戶的時候就會用到數字指紋技術,令內容僅可供自己使用,而不能再拷貝給別人。數字簽名技術則通過單向的函數,把數字內容里類似于摘要性的東西提取出來,然后存放到商業網的某一個地方,也可以直接附帶到內容里,它也是有唯一性的。此外還有數字認證技術、數字版權保護等。

        數字媒體由于本身數據量巨大,在使用過程中需要先壓縮再進行傳輸,不進行數據壓縮而存儲和傳輸的情況極少。一般是數據經過編碼后進入信道,然后將其解碼進行傳輸。在過去的版權保護方式中,版權保護的信息可以直接插入原始數據中,然后交給用戶解碼后使用,如有需要用戶可以去驗證數字產品的歸屬權。但是如果產品一旦交給別人,或者發生問題,雖然可以提取版權信息來進行追蹤,但是在很多情況下,我們的人力、物力也很難做到。而作為盜版用戶來說內容里面有沒有水印并不重要,比如盜版DVD只要能看就行,并不會理會是否有版權保護的信息。所以在這這種情況下,在原來有的保護方法對這個盜版不起作用且我們也難以跟蹤的時候,必須想辦法阻止盜版者達到觀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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