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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24起案例所反映的法律問題是多方面的,大體上涉及以下幾個主要方面:
第一是著作權、鄰接權侵權行為認定與侵權責任構成上,有幾起案件的審判十分出色。如米老鼠等卡通形象著作權侵權糾紛、侵犯《虎膽龍威》電影作品著作權糾紛和侵犯《AUTOKATACOG》著作權糾紛等案件,對出版者、發行者、印刷者、銷售者等的侵權行為認定和侵權責任追究上,創造了好的經驗,比較早地引入了不法行為人對其所經營標的物權利瑕疵的注意義務,明確認定行為人存在過錯的標準和界限,對這一類糾紛的處理積累了好的經驗、樹立了正確的審判原則。近幾年來,我國知識產權法律界一直在討論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構成、歸責原則等問題。面對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人們又對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法律機制按照TRIPS的要求進行“自查自糾”。知識產權理論界和實踐部門對如何符合TRIPS要求的討論相當活躍。在討論中應當注意的是:我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執法水平要逐步接近TRIPS規定的“最低保護”水平,而不是超過TRIPS的保護水平;要運用現有的司法制度履行保護知識產權的國際條約義務,而不是生吞活剝TRIPS的個別詞句,不顧各國的國情和司法制度歷史的差異,不問TRIPS規定要求的實質,在司法制度上搞“另起爐灶”;要準確理解我國民法和知識產權法的法律規定和正確概括、評價我國司法實踐的經驗、現狀,不能在對國際協定和我國立法、執法現狀兩頭都理解不確切的情況下,對我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水平盲目下結論,造成誤導和執法失誤。在司法實踐中,要把握侵權行為的認定與侵權責任構成的聯系和區別,把握損害賠償責任構成與基于知識產權請求權的其他民事責任構成的聯系與區別。要注意對已有正確的審判原則在司法實踐中的不斷地深化和提高,不能盲目抹煞這些原則和成功的實踐經驗。
第二是著作權糾紛案件的事實認定、證據采信和當事人舉證責任分擔問題。如侵犯《尋找儲平安》、《天外有天-一代棋圣吳清源傳》等著作權糾紛案件,涉及合作作者對合作作品的使用和翻譯作品著作權歸屬問題,一、二審圍繞著對一些法律規定的不同理解,就本案事實認定、證據采信和舉證責任分擔作出了不同的判斷。事實認定和當事人舉證責任分擔,是正確審判著作權案件的關鍵環節之一。有些案件處理失誤、申訴不斷的原因就在于事實認定錯誤,而錯誤的根源又在于錯誤分擔了舉證責任或采信證據失誤。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兩審終審的制度對防止錯案發生是有效的,尊重和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對保證實體法律正確實施意義重大。北京市法院能夠通過法律規定的訴訟機制實現對著作權法律的正確實施,作到公正執法,給權利人和其他當事人帶來了福音,給社會帶來了對司法機制的信賴。
第三是權利沖突與民事訴訟及行政執法、訴訟的交叉問題。我國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奉行行政、司法“雙軌制”的方針,但范圍和功能各有側重。由于知識產權行政執法機關設置各異,權利產生也有重合現象,出現了訴訟當事人之間所持的知識產權發生沖突的現象。此外,我國存在民事責任追究的行政化傾向。隨著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和我國各項知識產權法律的修改,情況將會有所改變,行政行為的司法最終審查原則將會被更加明確地規定。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終審的侵犯“武松打虎”繪畫作品著作權糾紛案,實際上涉及到著作權與商標權的沖突,此案的審判以及上海市法院審判的張樂平“三毛”美術作品著作權糾紛案,為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如何處理和解決知識產權權利沖突糾紛的意見,積累了實踐經驗。當事人往往在知識產權民事訴訟中,提出自己的糾紛應當屬行政訴訟,法院不能作為民事訴訟審判。在侵犯國畫“天地皆春”著作權糾紛案中,作為被告的金幣總公司將自己的金幣出版行為辯稱類似于貨幣發行的公務行為,法院作了入理的分析,作為具有獨立企業法人主體資格的金幣公司,當其經營行為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時,應當由其獨立承擔法律責任。記得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最近一審審結的“宜家”馳名商標與計算機網絡域名糾紛案,被告也提出自己的域名是域名登記機關賦予的,原告不應提起民事訴訟,而應當向域名注冊機關提起行政訴訟。在這些類似案件的審判中,北京市法院都能分析正確、處理得當,劃清了行政爭議與民事糾紛的界限,依法保護了當事人正當的民事權益。
第四是關于民事責任形式的適用,特別是侵犯著作權損害賠償責任的適用,是著作權糾紛案件審判的難點問題。可以看得出,北京市的法官們在這方面創造了不少好的經驗。應當說,我國法律和司法實踐肯定的賠償原則是“全面賠償”,這符合TRIPS協議的最低保護要求。該協議第45條規定用的措辭是“向權利人支付足以彌補因侵犯知識產權而給權利持有人造成之損失的損害賠償費”。關于賠償的原則,我們仍然可以討論。但如果在理論研究和司法實踐中疏于對“全面賠償”原則適用的研究,未顯示出其威力,而稱“法律之劍”不好,甚至提出高于TRIPS保護水平的主張,對于像我們這樣的發展中國家確實應當慎重。有同志提出在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范圍中,要包括原告因被告的不法行為所喪失的收益和確實的預期收益,以及為調查、排除侵權行為的正當支出等作為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不無道理。這不是什么新說法,且為求得原告的收益損失等有時還得從被告獲利方面計算。但為調查、排除侵權行為的正當支出等考慮不充分,可能是當前適用全面賠償原則在侵害著作權賠償計算中存在的問題之一。侵犯“ME”標志著作權糾紛案和侵犯“武松打虎”繪畫作品著作權糾紛案的承辦法官,在考慮賠償時有許多“新思維”,既考慮得細致、全面,又能區別不同類型知識產權的損害和損害賠償,值得稱道。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百盛大廈二期工程設計方案、圖紙著作權侵權糾紛案,所爭議作品的創作主要運用于設計、建筑市場,作者是否具有此種運用的資格、資質要服從相關行政法律的調整。但作品只要符合著作權法的規定就要應當予以保護。面對適用法律的沖突,應當如何處理?法官們肯定了作者的智力勞動,同時又考慮作品的著作權在特殊范圍中的實施要受到一定限制,引用民法通則第四條關于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的規定,圓滿解決了糾紛。當然,侵權損害賠償問題還有許多問題要研究,就是對已處理的有些案件也可以再討論。比如著作權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將侵犯著作權人身權和財產權的民事責任規定在一起,未作區分。我們在適用時對侵犯著作財產權的不加區分,一律適用精神性質的責任形式“公開賠禮道歉”是否準確、合適,就值得討論。在有的糾紛中,權利人對侵權的主要責任者不提訟追究責任,或主要責任者主體資格已經終結又無承繼者,在不屬連帶責任的情況下,是否應當考慮在造成的后果中減去前述責任者的責任因素,再由被告承擔責任;計算機程序著作權損害賠償問題等都有許多問題值得討論。
2012年與2013年交替的國內賀歲電影市場可謂紅紅火火,《泰》、《十二生肖》、《血滴子》、《大上海》、《一代宗師》等電影備受關注,《泰》更是引發了賀歲檔全民觀影的熱潮。最新官方數據顯示,2012年中國電影市場全年總票房170.7億元,比2011年增加了39.6億元,增速達30%,其中,國產電影票房82.7億元,占比48.5%,同比增長18%。
然而在不斷增長的票房背后,一個不容忽視的事實是這些電影在影院上映的同時,盜版影片也幾乎同步在網上流傳。王小姐在《泰》上映沒多久時到影院觀看了這部電影,回到單位和同事們討論這部電影時,才發現很多同事早已經在網上下載了這部影片。王小姐打開從網上下載的《泰》,發現畫質不比影院播放的遜色多少。
像王小姐遇到的這種情形,在生活中并不少見。剛剛上映的電影,短短幾天內就能在網上觀看,類似的現象眼下愈演愈烈。這樣的影片往往是通過一些專門的視頻網站分享的,打開一些視頻網站,我們基本可以找到所有正在熱播的電影,只是這里播放的電影名稱,通常有個“槍版”或者“清晰的槍版”之類的后綴來代替裸的盜版。面對網絡盜版泛濫,為保證前期票房,國內很多院線與盜版廠商達成合作“共識”,已是公開的秘密。而對于這些視頻網站來說,甚至流傳著 “侵權則生,不侵權則死”的說法。
雖然早在2012年1月,《電影產業促進法征求意見稿》的,讓人們看到了政府促進先進電影文化傳播的決心,但是,網絡侵權卻始終是一個繞不過去的障礙。
層出不窮的影視侵權
近年來,影視作品著作權侵權案件有明顯上升的趨勢。據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統計,2008年共受理這類侵權案件174件,比2007年增長60%; 2009年增至696件。此后,案件數量仍然快速上升,2010年為776件,2011年為949件。
今年1月,文化部正式公布了2012年全國文化市場十大案件,其中網絡與侵權均占五成。其中涉及侵犯著作權的案件包括的侵權對象遍及音樂、游戲、影視、文學和藝術品。
為什么在影視領域會出現這么多侵權案件,北京知識產權研究會理事張志峰認為主要有以下原因:
第一,侵權的成本很低,并且有利可圖,這是侵權的主要目的。伴隨著網絡技術的發展,網絡帶寬和視頻壓縮技術也不斷提升,網絡視頻毫無爭議地成為了中國應用最廣泛的網絡服務之一。無論有著怎樣崇高的初衷,商家的最終目的就是營利,視頻分享網站也不例外。就在追逐利潤的過程中,視頻分享網站開始出現影視版權侵權問題,并頗具蔓延之勢。同時,隨著網絡技術的發達,在網上下載或者上傳影片的成本非常低,而一旦這個網站被大量訪問,該網站就可以通過做廣告、加鏈接等方式收費,成為實現盈利的另一個途徑。
打擊網絡侵權本身則比較困難。張志峰介紹,利用網絡上傳播侵權的產品這個形式很簡單,只要注冊一個域名獲得一個空間,就可以實施侵權行為。最后即便侵權行為被發現,權利人想找到網站背后的真正侵權人也很困難。因為這些侵犯人往往并非實名注冊,權利人最多可以申請相關部門封掉侵權網站。現實的情況是,一個侵權網站被封掉,侵權人可以再通過購買其他域名重新建立網站,實現連續不斷地侵權。而一旦想要真正想找到這個侵權人,真正去打擊,則存在各種各樣的困難,浪費大量精力卻所得甚少,讓權利人產生強烈的得不償失的感覺。對侵權人來說,一邊是侵權風險很低,一邊則是獲利很高,于是更加肆無忌憚。
對許多大的影視制作公司來說,打擊小的侵權網站的力度并不大,熱情也不高,因為這些公司明白即便投入很大的精力去那些侵權網站,最后可能連賠償的人也找不到,賠償的錢也拿不到,根本達不到打擊的目的。
其次,目前在影院看電影,在家看電視劇可以說是大眾們最常見的娛樂方式之一。張志峰認為影視作品的數量越來越多,影視作品受眾群體越來越大,對于侵權人來說,侵權的對象就意味著變多了,侵權行為也有可能相應增加。“現在電影、電視劇的拍攝量越來越大,一般的消費群體都喜歡,能接受。任何人,只要稍微會上網的,就能達到侵權的目的。”
此外,當記者詢問電影票價高是否也在一定程度上給侵權人鉆了空子時,張志峰給予了肯定的回復。“票價高也是一個原因,雖然在電腦上看片和在影院看電影的感覺是不一樣的,但還有很多人去下載盜版的影片,這和票價高有一定的關系。一張電影票的價格都在七八十元甚至更高,對于月收入只有三四千元的普通人來說,電影票的花費就占了收入的三四十分之一。現在電影那么多,要是每月看幾部電影,可能月收入的十分之一就沒有了。我覺得電影票價如果能降下來,盜版的銷售量可能會明顯降低。 ”
保護之路困難多
影視作品的保護與其他知識產權保護的不同之處在于,影視作品如果要產生價值,就一定要播放。而一旦播放,就在客觀上給侵權帶來了機會。一些人可以利用各種途徑把這些作品復制或者下載下來,然后經過加工整理再上傳到網絡上,再通過網絡散播,進而獲利。雖然現在很多大片在觀影時有很嚴格的措施,比如過安檢、禁止攜帶電子產品,但是根據多年案件的經驗來看,張志峰認為這種方式“只能減少侵權數量,很難完全杜絕。因為現在電子產品越來越小型化,檢查起來非常困難。我們用的手機大多都有攝像功能,雖然拍攝的質量不一定很高,但是拍攝下來卻沒有問題。”
另外,和圖書盜版相似的是,一些與影片有關聯的內部人士為了獲利,會把母盤、拷貝通過種種途徑傳播出來。大的影視制作公司在防止盜版方面投入的時間、金錢、精力很多,因此被盜版事件的概率比較小。而一些小公司由于各方面條件的限制,很難控制影片被盜版的情況。
除了這些人為的困難之外,影視作品著作權是一個綜合性的權利,這和一般的著作權有所區別。一部拍攝完成的電影作品里,包含了很多不同的權利,其中有詞曲等音樂作品的權利,劇本編劇的權利,演員的表演權、肖像權等很多權利。我國法律為了方便保護影視作品的著作權,專門設立了一個獨立的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影視作品)著作權,規定影視作品的著作權是屬于制片者,因為制片者出錢拍攝了這部作品,從法律上就認定他對影視作品整體享有著作權。如果影視著作權被侵犯,制片者可以用他的名義去主張權利。
但這并不等于其他人對這部作品不享有權利,詞曲作者對其中的詞曲單獨享有著作權,劇本的創作者對劇本也享有著作權,演員也享有表演權、肖像權等權利。
“如果僅僅侵犯了影視作品的歌曲,那么它的詞曲作者可以主張權利,如果侵犯了文字內容,劇本的作者可以去主張。”一旦這些權利單獨被侵犯,這些權利人可以主張權利,但是維護起來卻依然不容易。因為單獨個體在眾多的盜版商面前顯得力量太弱小。
著作權侵權抑或著作權合理使用
為了平衡信息公共獲取與著作權之間的沖突,我國《著作權法》第22條規定了著作權的合理使用。也就是說在法律規定的12中合理使用情形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過著作權人的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是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作者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當然如果是在合理使用情形以外使用作品則需要經過著作權人的許可并支付報酬,否則就構成侵權。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作品享有的著作權主要有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著作人身權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4項權利,著作財產權包括復制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改編權、匯編權等12項權利。因此對于微博作品來說,其著作權侵權主要是指對著作權人人身權和財產權的侵犯,具體表現為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等權利的侵犯,其主要表現形式是對微博作品的直接引用。目前微博著作權侵權問題主要有三種方式:首先,傳統媒體對微博作品的商業出版行為。我國《著作權法》第三十五條對出版、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匯編已有的作品做了明確的規定,即應當取得出版、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匯編作品的著作權人與原著作權人的許可,并支付報酬。否則將構成侵權。隨著微博經典語錄依托微博的影響力而不斷備受民眾的青睞,于是對此類作品的編纂便變得有利可圖,很多出版社、雜志社在為經過微博原創者的許可下便直接引用其作品,很明顯構成微博著作權侵權。其次是微博用戶的轉發行為。微博平臺提供的轉發途徑表明了微博可以被轉發,只要標明微博的出處和作者,并用于分享的目的,就不會陷入侵權的囧境。因此,筆者認為,不以營利為目的并且尊重原創微博的轉發行為不夠成著作權侵權,當然如果轉發微博主轉發原創微博出于提升自己的知名度且不注明出處與作者,或者轉發微博主的轉發行為具有主觀惡意的且造成侵害后果則另當別論。
立法保護、司法保護、自律行為抑或兼而有之
微博自身的特點使得如何保護微博著作權成為一個非常棘手的問題。2011年12月16日北京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公布了《北京市微博客發展管理若干規定》,其第六條明確了微博實名制,即“本市行政區域內網站開展微博客服務,應當在申請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或者履行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手續前,依法向市互聯網信息內容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經審核同意。”此外該規定還明確了微博客服務網站的責任以及微博主禁止的微博行為。和訊網總編輯王煒認為“實施實名注冊,對每個網上的發言者是一種很好的約束,也能提高網站信息的專業程度。”筆者認為,實名注冊可以讓網民在轉發或者復制他人言論時不再像以前那么隨意。當原著作權人舉報的時候可以直接找到侵權的網民,從而對網民的任意有所限制。2011年7月,北京市豐臺區法院審理的作者鄭鋒訴某博客版權侵權案,最終500字博文獲賠5000元,明確了博客享有版權的法律性質。我國《侵權責任法》明確規定網絡用戶以及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當發生侵犯他人微博著作權或者被他人侵犯微博著作權的行為時,可以直接援引該法條追究相關責任人的侵權責任,通過司法救濟的形式保護自己的權利。2011年12月23日,由搜狐微博舉辦“微博版權保護倡議研討會”在京舉行。版權專家、學者、律師以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代表齊聚一堂,共同探討微博版權保護問題,并于會上了面對全行業的《微博版權保護倡議書》。《微博版權保護倡議書》明確規定了以微博形態呈現的有價值的文字、圖片、視頻、音頻等,是有版權的,其內容應該受到版權保護,在網絡傳播和傳統出版渠道中,都不應該以各種方式損害其權益,至少應該保留作者清晰的署名權。此研討會不僅討論了原創微博主的著作權申請的問題還確定了微博版權的處理方式。微博的著作權保護是需各方長時期共同努力才能解決的問題。筆者認為,微博是一個大眾自由發表言論的平臺,如果對其專門立法則顯得過于形式化過于拘束。因此目前現階段針對微博立法有其必要性但不一定適合。權利沖突的解決途徑有二:一是立法;二是司法。對于微博的規范和兩權的平衡而言,司法的意義更為重大。筆者建議將傳統法律延伸到新鮮事物上,如果無法覆蓋到則可以由司法解釋來補充。微博著作權問題的徹底解決,需要一個過程,這個過程正預示著我國法制的不斷健全與完善。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涵義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作為著作權法保護的一種新客體,學者們在研究時基于不同的側重點,對其內涵的認識存在分歧:
一部分學者強調其民族區域性,其中有人認為是指“流傳于本國、本民族范圍內,代代相傳,構成了民族傳統文化基本因素之一的文學藝術作品”;
也有人認為是指“在某個民族或某個地區的人民中間長期流傳,并經世代相傳、保存和發展而來的,作者身份不明顯,尚未發表的文學藝術作品”。
一部分學者強調其延續性,其中有人認為是指“一種通過某個社會群體幾代人的不斷模仿創新而進行的個人的連續的、緩慢的創造活動過程的產物”;
也有人認為是指“在本國境內由被認定為該國國民的作者或種族集體創作經世代流傳而構成文化遺產基本成份之一的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
另外,還有的學者從其創作的集合性和外在表現出發,認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指某社會群體(而非個人)創作的歌謠、音樂、戲劇、故事、舞蹈、建筑、立體藝術、裝飾藝術等文學藝術形式”。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作為著作權法保護對象之一,具有作者身份的不明確性、民族區域性、未發表性和延續性等重要特征,因而筆者認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應是在某民族或某個區域內,由佚名作者創作并經世代流傳下來,反映該民族或本地區的民間文學藝術成果,并以口頭或文字形式表現出來的尚未發表的作品。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法律特征
由于各國政治、經濟、文化制度上的差異,加上受風俗習慣及宗教文化的影響,各國法文化存在一定的差異。因傳統思想和文化背景的不同,對同一事物存在不同的理解,也造成了學者們在認識上的分歧。綜觀各國立法及學者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所做的概括,一般認為其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法律特征:
第一,作者身份的不明確性。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是一種作者身份尚不能明確的作品,因而也有學者稱其為佚名作品。作者身份不確定指作者姓名、創作的時間、地點及創作的時代背景無法確定,而不是說該作品沒有作者,實質上只是到目前為止尚不能確定而已。佚名主要指在創作時沒有留名,致使作者姓名難以正式確定,而且對作者的創作背景難以了解,或在現有資料的基礎上難以考證和判斷出作者的真實名字。因此,一旦此類作品的作者被后人考證出其真實姓名,就不再認為是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而應該是一般文學作品。這里需要明確兩個問題:首先,作者身份不確定的作品不同于未署名作品,因為身份不確定的作品指作者的姓名、創作時間、地點及創作的時代背景不確定,而未署名作品指那些已確知作者真實姓名,但未在作品上署名的作品;其次,作者身份不確定的作品也不同于署假名的作品,因而那些已確知作者或作品上署假名的作品,都應認為是一般文學藝術作品,而不是民間文學藝術作品。
第二,作品的延續性。事物的發展不是一蹴而就的,它往往有一個產生、發展和興盛的過程。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之所以能夠從古至今,經過幾代人甚至十幾代人而流傳下來,為人們所廣為傳頌和喜愛,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該作品的延續性。延續性的特征主要表現為創作時間長,過程緩慢,一件作品從產生到成熟往往經歷數百年甚至上千年。不難想象,如果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不具有延續性,即作品在某個特定的時期失傳或被切斷,恐怕就沒有今天的中華五千年文明了。因而一定程度上可以認為中華文化之所以有今天的博大精深,淵遠流長,豐富多彩,很大程度上是文化延續性的結果。所以說作品的延續性是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重要特征。
第三,作品的未發表性。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是一些為群眾所喜愛并長期在民間口頭流傳或借助于手抄本等形式流傳的作品,如果這些作品經整理人整理后予以發表,便不再是我們所說的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而是一般的文學藝術作品。當前影視界中有不少電影、電視劇本的題材原本都屬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但是經過制作人創作整理后又搬上銀幕,就不再是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而一般認為是依民間流傳的作品而創作的影視作品。此外,對于那些身份不明但已發表的作品或作者身份已明但尚未發表的作品,都不宜認為是民間文學藝術作品。
第四,民族區域性。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只能是某一民族的作品,反映某一民族或區域的特色和傳統文化的作品,而不可能是多民族或國際性的作品。某種程度上可以肯定的是,此類作品的作者可以確信是該民族或該地區的社會群眾創造出來的。當然,在現實中有不少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在不同的民族或區域廣為流傳,但也不能說明該作品是多民族、多地區的。究其根源,這種作品起源于某個民族或某個地區,然后隨著區域經濟的頻繁往來和民族文化的交流,一些為群眾所喜聞樂見的作品逐漸傳播到其他民族或地區中去。對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民族區域性,各國現行法律法規都較重視。依《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以下簡稱《伯爾尼公約》)規定,即使作者身份不確定且尚未發表的作品,只要無法斷定這樣的作品是否源于某個民族或某一特定國家,就不能認為是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因而,我們認為對于作品的民族區域性的確認,應當本著作品內容是否反映該民族或該地區社會群體情況、傳統文化、藝術遺產的獨特成份為標準,離開了這個標準或不符合這個標準,一般應視其為一般文學藝術作品,而不是民間文學藝術作品。
一件作品只有同時具備以上幾個方面的法律特征,才能認定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凡不能同時具備以上條件的只能視為文學藝術作品。當然,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還有多人參加、不斷完善的特點,這在民間舞蹈,流傳民歌等方面表現得較為突出。
二、各國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立法保護
在專利法以及傳統的著作權法中,發展中國家使用發達國家的科學成果或作品都要向權利人支付報酬,而發達國家以錄音、錄像等方式大量使用發展中國家的傳統文化作品,卻是無償的,而且多數國家在著作權法中回避了“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這一受保護客體,使其不受其著作權法的保護!,這顯然是不公平的。許多發展中國家認識到民間文藝是他們的寶貴文化財富,尤其對于那些歷史上沒有文字的民族,其意義就更為重大。加之現代化的傳播手段,使得民間文藝的使用范圍逐漸擴大,而旅游業的發展使得許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形式成為商品。但令人遺憾的是,這些使用卻沒有為創造和發展民間文藝的社會群體帶來好處,相反,商業化還造成了許多對傳統文化的歪曲和破壞,使發展中國家蒙受巨大的損失。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長期得不到保護,成為著作權法中“被遺忘的角落”。
許多國家尤其是發展中國家,其民間文學藝術形式豐富多彩,但由于長期得不到有效保護,民間文學藝術形式正不斷被濫用,因而發展中國家最先提出了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
一些非洲國家嘗試用著作權法保護民間文藝,并在國際上提出了關于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要求,揭開了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的序幕。非洲的突尼斯率先將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列入著作權法保護范圍,開創了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立法保護的先河。隨后一些拉丁美洲國家也加入了這一行列。一開始由于民間文藝的國際保護尚未建立,立法方面還不夠成熟,保護的目的僅限于防止以營利為目的不經許可的復制,它們對民間文藝的定義是:必須是由身份不明,但被推斷為民族的成員創作的,也可能是社會群體所創作的作品。
盡管對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已成為發展趨勢,成為各國版權立法的重要組成部分,但自突尼斯提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多年來,由于各國國情的差異,對其保護也凸現了不同的特點:
到目前為止,約有多個國家(大多為發展中國家)的版權法或地區性版權條約中,明文保護民間文藝作品,其中非洲占了大多數,它們是((年非洲知識產權組織《班吉協定》的參加國,另外還有突尼斯、阿爾及利亞、中非、剛果等一些國家;拉美各國中有智利、巴拿馬、阿根廷、哥倫比亞等(個國家;亞洲有中國、越南、印度尼西亞和斯里蘭卡等,歐洲國家只有英國。
也有少數國家在版權法中明文排除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主要是前蘇聯解體后的一些國家如俄羅斯、哈薩克斯坦等。俄羅斯版權法第八條把民間文藝作品與法律、判決等官方文件及譯本、時事新聞等并列為不受版權法保護的作品。
目前大多數國家,特別是以美國為代表的發達國家的著作權法都沒有規定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不承認其享有著作權。當然,這些國家并不是在一切法規中完全排除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保護,對其是否提供保護很大程度上與貿易有關。如澳大利亞法院就其土著居民的藝術作品被越南地毯進口商侵犯一案的判決,從一定程度上認定提供這種保護,而且,目前,澳大利亞正準備在立法中明文增加對民間文學的保護。
此外,部分國家雖未規定保護民間文藝的原作,但明文規定保護民間文藝的整理本,確認利用民間文藝進行再創作產生作品的人為該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權,如前南斯拉夫等一些國家。
盡管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已成為歷史發展的趨勢,但是迄今為止,只有少數國家的著作權法將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列為保護的客體,這從側面反映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面臨巨大的困難和阻力,前進的道路不是一帆風順的。加上由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創作時間長、參加者多、作者難以判斷、保護期限不好確定,即使依國際現行保護期限來加以保護也太短,因而在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方面存在難以完善的問題。
三、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國際保護
由于各國法文化的差異,各國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界定和保護情況各不相同,而且《伯爾尼公約》對“民間文學”也沒有任何的規定。但修訂《伯爾尼公約》從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保護民間文藝的愿望,《伯爾尼公約》第十五條“對于作者的身份不明但有充分理由推定該作者是本同盟某一成員國國民未出版的作品,該國法律得指定主管當局代表該作者并有權維護和行使作者在本同盟成員國內之權利”,“根據本規定而指定主管當局的本同盟成員國應當以書面聲明將此事通知總干事,聲明中寫明被指定的當局全部有關情況。總干事應此將聲明立即通知本同盟國所有其他成員國。”
雖然《伯爾尼公約》有第十五條的規定,但并沒有把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作為保護客體列入第二條第一款,作為成員國的最低要求,實際上把民間文藝中的一部分,作為“不知姓名而又未曾出版過”的特殊作品來看待。
為了實現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保護的突破,加快保護的步伐,聯合國和其他一些國際組織通過對其進行示范性保護立法,在一定程度上起著推波助瀾的作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決定以“其他形式”保護民間文藝作品,為發展中國家制定了《突尼斯樣本版權法》,規定了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條款。非洲知識產權組織會議頒布的兩個國際性法律文件也有類似的保護規定。而后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召集政府專家委員會,正式通過了《關于保護民間文學表現形式以抵制非法利用和其他不法行為的國內法律示范條款》,該示范條款為避開著作權保護的臼巢,沒有用“作品”而代之以“表現形式”。
示范條款規定:民間文藝表現形式是由傳統藝術遺產的獨特成份組成的作品,而這種傳統藝術是由國內某個社會群體或反映社會群體傳統藝術愿望的個人發展并保存下來的。示范條款中排除了風俗、習慣、信仰,只局限于民間文藝,最典型的表現形式有四種:語言表達形式,如民間故事,民間詩歌,謎語等;音樂表現形式,如民歌及民間器樂等;人體動作表現形式,如民間舞蹈、戲劇、民間游戲及各種禮儀等;其他有形的表現形式。
示范條款中列出了需要得到許可的有關復制行為,如出版、錄制,還有公開表演、敘述等向公眾傳播的行為。此外,該示范條款要求抵制兩種行為:非法利用行為和其他不法行為,即要經過主管當局或有關群體許可才能在傳統的、通常的范圍以外進行營利性使用。當然,如果在傳統和通常范圍內,即使是營利性的,也無需許可。另外,《伯爾尼公約》修訂本中第十五條第四款規定:“各成員國在書面通知了伯爾尼聯盟總干事的前提下,可以給不知作者的、未出版的、而又確信屬于本公約成員國作品的那一部分作品提供法律保護。”
基于一系列國際規范性文件的推動,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進入一個新的階段,對其進行保護已成為一種趨勢。世界貿易組織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對民間文學的保護采取了未置可否的態度,既未明文規定、也未明文排斥對它的保護。因而各國可以依實際情況加以靈活掌握,希望保護它的國家,只要想保護的東西屬于《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所稱的“表達”,而不屬于該條所排斥的思想工藝等,可以作出該協定可保護民間文藝的解釋。此外,《伯爾尼公約》只是把民間文學中的一部分,作為“不知作者姓名而又未曾出版過”的特殊作品來加以保護,而且也沒有把這部分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作為對成員國的最低要求,因而公約成員國也可以不保護這類作品。但如果成員國確要保護這類作品,那就需要符合兩個條件:第一,對有關的既未出版、又不知作者的作品,必須有足夠的理由推定其作者是公約中某成員國國民,有關成員國應指定主管部門代作者行使權利;第二,有關成員國指定主管部門后,應當書面通知世界知識產權總干事,總干事將該聲明轉達其他成員國。而從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目前正另外起草專門的民間文學保護公約這一事實來看,這兩個組織并不打算把保護民間文學納入兩個基本的版權國際公約。由此看來,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國際的統一立法保護仍面臨嚴峻的困難,前進的道路仍很艱辛和漫長。
四、我國目前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保護的立法狀況
我國的《著作權法》規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這表明我國已認識到對民間文藝保護的重要性,已確定將其作為著作權法保護的一種特殊作品,這對于繼承各民族文化藝術遺產、弘揚中華民族的優秀文化具有重要的意義。但由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特殊性,因而此類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辦法雖然已立項,并已由國務院責成具體政府部門負責起草,但終因調研論證等工作艱巨復雜,具體保護辦法一直未能出臺。這給想要主張權利的地區和群體感覺《著作權法》第六條的規定形同虛沒,實質上仍無法可依。《書刊條例》第十條及其細則第十條曾經對民間文藝作過保護規定,但是其保護的主體是整理者和素材提供者,并非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真正的所有者,即創作、發展、保存這類文化遺產的社會群體。
當前,基于希望該保護辦法出臺后既能保護我國的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又不致于妨礙民族文化傳播,因而面臨較大困難,主要體現在:第一,由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國際性立法保護尚未完全建立,對其理解存在分歧,各國的立法保護還不夠成熟,因而制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保護辦法時要規定適當,能為國內外人士所認可,以免成為別人指責的對象;第二,“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是我國著作權法保護對象之一”的意識還很淡薄,還未能充分扎根于廣大群眾之中;第三,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本身的復雜性;第四,由于許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涉及民族問題,若處理不當,容易引起民族糾紛,產生民族矛盾,影響民族的團結和交往。
我國是一個具有五千多年文明的多民族的國家,優秀的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含量之大,世所罕見,諸如女媧補天、夸父逐日、牛郎織女、七仙女與董永的故事以及黃鶴樓的故事等等,充分展示了我國古代勞動人民的勤勞、勇敢和智慧,反映了我國古代勞動人民與天斗、與地斗的大無畏的革命精神,是我國寶貴的文化遺產,這些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不僅具有巨大的文學藝術價值,更是中華民族發展史的縮影。
同時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不但有利于調動文學藝術工作者挖掘、整理民間文學藝術素材的積極性,而且有利于保護我國的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在《伯爾尼公約》框架下所享有的權利,對于發揚和光大我國民間文學藝術傳統文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加上現代復制、錄制技術的發展進步,促進了各民族的文化交流,但另一方面也歪曲、毀壞了一些民族文化遺產,割斷了同一民族中過去與今天的聯系,抹殺了歷史的傳統。尤其是外來文化的引進,取代地方文化傳統,這種情況使民間文學藝術面臨消亡、滅絕的危險。因而我們主張用著作權法來加強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反對任何人對這些文化遺產進行歪曲、篡改,更不容誹謗和褻瀆。從法律上講,對其保護符合我國對文藝作品保護的需要,而從保護民族利益的國情上來說,也是非常必要的。加上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有關規定及《伯爾尼公約》已將民間文藝作品列入其保護的范圍,因而對其進行保護,從一定程度上是順應歷史發展潮流,與國際立法接軌。
五、對完善我國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立法思考
為滿足權利主體的需要,加強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法律保護,需盡快進行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立法,以明確相關主體的權利義務,維護相關權利主體的權益。針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特點和需要加以明確的關鍵保護環節,筆者認為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大致確定其輪廓: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界定
如何準確概括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內涵,具有決定性意義。概括準確、全面和恰當,從國內方面來說,有利于確定保護的范圍,加強對其保護,防止對其侵害、濫用,一定程度上還可以促進民族的團結,而且有利于調動人們對其挖掘的積極性;從國際方面來說,有利于促進各國傳統文化的發展,密切各國民間文學藝術的交流,增進各國之間的友誼和聯系。但由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具有作者身份的不確定性、民族區域性、作品的延續性和未發表性的特點,因而筆者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內涵作前述概括。至于有學者主張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須有物質載體加以固定問題,筆者認為,作品是否固定在一定物質載體上并非是其構成因素,不宜成為其有效要件,因為大多數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是世代相傳的口述作品。當然,也不排除其可以固定在一定物質載體上,事實上,也有不少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是通過傳媒人反復抄寫才得以流傳至今的。另外,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又不同于一般的口述作品,盡管一般口述作品是未經任何物質載體固定的作品,但畢竟是有明確作者身份的作品。
關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保護原則
原則是對法律制度的適用具有普遍意義的指導思想和基本準則,明確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原則,一方面可以表明我國對其保護的立場、目的和出發點,另一方面可以彌補立法和執法過程中存在的缺陷和疏漏,防止一些人鉆法律的空子。基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復雜性和重要性,也基于對其保護既不是禁止人們運用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進行正常的創作活動,更不是允許對其進行壟斷,因而,筆者認為在此問題上,首先要堅持有利于民族團結和保護民族傳統文化原則;其次要堅持有利于創作者進行創作、傳播者進行疑問,促進歷史文化的繁榮,甚至有利于傳播中華文明。對于有的國家將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期限規定為從發表時起若干年,筆者認為其至少存在兩方面弊端:
首先,從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特點來看,由于民間文藝往往經由幾代人甚至十幾代人努力,不斷豐富和充實,使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期限存在從萌芽時開始計算,還是從發展、成熟時開始計算的矛盾,實質上失去了其起算的時間點,因而,若干年后的終點也就無從確定。其次,若干年也比較難掌握。如將若干年的保護期規定的太短,等于對此沒有加以保護,因為民間文藝大多需要幾百年的努力才能完成或最終趨于成熟;反之規定的太長了,若干年的存在也就失去了其規定的意義。另外,民間文學藝術還是國家和民族的財產。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期宜規定為無限。
有關權利主體的權利、義務對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進行保護主要是為了保護該地區或集體的利益,因而需要賦予權利主體一定的權利。當然,權利和義務不能分離,在享受權利時也需履行相應的義務。權利主體(國家指定的主管部門或社會團體,但不能是個人)應當享有復制權和翻譯權,以及與之相應的傳播權與獲取報酬權,對于改編權,應需要經過另外的許可。在義務方面,權利主體應當負責對其進行保護,以防止對其擅自使用、歪曲和篡改,以維護正確行使其權利。對權利主體的權利和義務的詳細內容因非本文論述的重點不擬展開論述。防止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保護權利的濫用為防止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保護權利的濫用,需要著重注意以下三個問題:
第一,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進行著作權法保護,并不是禁止人們運用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進行正常的創作活動,也不是允許任何人對其進行壟斷,而是不允許本民族團體之外的人隨意地使用本民族團體所遺傳下來的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這些作品只有經本民族團體或本國有關行政管理機關授權才能使用,這一點,在作品被用于商業目的時顯得尤為重要。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中根據互聯網內容提供者的指令,通過互聯網自動提供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內容的上載、存儲、鏈接或搜索等功能,且對存儲或傳輸的內容不進行任何編輯、修改或選擇的行為。
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中直接提供互聯網內容的行為,適用著作權法。
本辦法所稱“互聯網內容提供者”是指在互聯網上相關內容的上網用戶。
第三條各級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對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中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實施行政保護。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依法配合相關工作。
第四條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對侵犯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中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適用《著作權行政處罰實施辦法》。
侵犯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中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由侵權行為實施地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管轄。侵權行為實施地包括提供本辦法第二條所列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的服務器等設備所在地。
第五條著作權人發現互聯網傳播的內容侵犯其著作權,向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或者其委托的其他機構(以下統稱“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發出通知后,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立即采取措施移除相關內容,并保留著作權人的通知6個月。
第六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收到著作權人的通知后,應當記錄提供的信息內容及其的時間、互聯網地址或者域名。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互聯網內容提供者的接入時間、用戶賬號、互聯網地址或者域名、主叫電話號碼等信息。
前款所稱記錄應當保存60日,并在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查詢時予以提供。
第七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根據著作權人的通知移除相關內容的,互聯網內容提供者可以向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和著作權人一并發出說明被移除內容不侵犯著作權的反通知。反通知發出后,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即可恢復被移除的內容,且對該恢復行為不承擔行政法律責任。
第八條著作權人的通知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涉嫌侵權內容所侵犯的著作權權屬證明;
(二)明確的身份證明、住址、聯系方式;
(三)涉嫌侵權內容在信息網絡上的位置;
(四)侵犯著作權的相關證據;
(五)通知內容的真實性聲明。
第九條互聯網內容提供者的反通知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明確的身份證明、住址、聯系方式;
(二)被移除內容的合法性證明;
(三)被移除內容在互聯網上的位置;
(四)反通知內容的真實性聲明。
第十條著作權人的通知和互聯網內容提供者的反通知應當采取書面形式。
著作權人的通知和互聯網內容提供者的反通知不具備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所規定內容的,視為未發出。
第十一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明知互聯網內容提供者通過互聯網實施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或者雖不明知,但接到著作權人通知后未采取措施移除相關內容,同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責令停止侵權行為,并給予下列行政處罰:
(一)沒收違法所得;
(二)處以非法經營額3倍以下的罰款;非法經營額難以計算的,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二條沒有證據表明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明知侵權事實存在的,或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接到著作權人通知后,采取措施移除相關內容的,不承擔行政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在查處侵犯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中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案件時,可以按照《著作權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要求著作權人提交必備材料,以及向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發出的通知和該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未采取措施移除相關內容的證明。
第十四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有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且經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認定專門從事盜版活動,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依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據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的通知,配合實施相應的處理措施。
第十五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未履行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義務,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予以警告,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在查處侵犯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中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案件過程中,發現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的行為涉嫌
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國務院《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將案件移送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等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通過互聯網向公眾傳播其表演或者錄音錄像制品的權利的行政保護適用本辦法。
關鍵詞:境外影視作品;二元保護模式;版權
一、境外影視作品的概念和內容
隨著互聯網的高速發展,人們每天接觸大量影視作品。影視作品可以讓人們更直觀的感受到作者表達的思想,具有直接性、復雜性和特殊性。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影視作品為“攝制在某種媒介上,由多項畫面組成,并通過相關設施進行播放的作品”。境外影視作品是指在境外首次公開的影視作品,與作者國籍無關。引進和傳播境外影視作品,需要通過相關部門審查。以是否通過審查為標準,可以分為兩類:引進版影視作品和原版影視作品。前者性質與境內影視作品無異,享有和境內影視作品同樣的法律保護。后者因具有違禁性,不享有同樣的法律保護。境外影視作品具有與境內影視作品一樣的版權權利,主要包括精神權利和財產權利兩方面。精神權利的保護即使作品忠實于作者的真實意志,保持作品的完整性。經濟權利的保護即作者利用其作品獲取利益的權利。
二、境外影視作品著作權保護模式
(一)一元保護模式的內涵與弊端
一元保護模式,即僅承認和保護合法作品著作權的模式,符合原《著作權法》的立法理念。未通過相關部門審核的作品的著作權在一元保護模式下得不到承認,具有違禁性質。《著作權法》頒布后,一元保護模式引起很大爭議。關于“違禁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權,學界存在兩種學說,包括無權說和有權說。部分支持無權說的學者認為,“違禁作品”具有違法性,沒有通過審核,其著作權不應得到法律的承認和保護。部分支持有權說的學者認為,無論是否為“違禁作品”,都應當享有著作權。其中無權說成為主流。中美知識產權爭端案值得我們進行深刻反思。在一元保護模式之下,法律不承認未通過審核作品的著作權,侵害了作者的利益,不符合國際法規定,造成了嚴重后果。因此,一元保護模式已經不符合實際情況,我國應推行對境外影視作品的“二元承認與保護理論”,并對該理論進行完善。
(二)二元保護模式產生的背景及內涵
2007年,美國政府向WTO爭端解決機構提出就我國相關知識產權規定進行磋商的請求。主要理由為:我國《著作權法》第4條違反了TRIPS協議以及《伯爾尼公約》的規定。在該法條規定下,未經過事先審查的境外作品的著作權得不到我國法律的承認和保護,這與《伯爾尼公約》第5(1)條存在沖突。最終,專家組對美方的請求給予了支持。對此,我國立法機關將《著作權法》第4條改為“國家對作品的出版、傳播依法進行監督和管理。”《著作權法》第4條的修改表明對境外原版影視作品版權的二元保護理論得到了法律上的確認。二元保護理論是指在版權自動取得原則的基礎上,境外原版影視作品自動享有著作權。該理論的核心即對境外原版影視作品的精神權利和經濟權利予以區別保護。在精神權利方面,雖然境外原版影視作品未經過審核,不能通過國內平臺進行傳播,但作者的著作人身權依然得到法律的承認和保護。當作者的人身權受到侵害時,可以依法行使民事賠償請求權。在經濟權利方面,因為作品本身不得在中國境內傳播,所以因財產權受到損失而提起的賠償請求權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在二元保護理論下,境外原版影視作品在我國依然具有“違禁性”的屬性,在國內的流通仍受到我國法律的限制。二元保護理論不是實質上的保護,而僅是形式上的保護,即雖承認其享有著作權,但不能在國內傳播,獲得的經濟利益不受法律保護。因此,境外原版影視作品的作者所享有的著作人身權中的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權利被法律完全保護;發表權由于同時具有人身權和財產權的屬性,應受到法律的限制;著作財產權中的復制權和傳播權只能以消極的方式行使,只有當權利被他人侵害時才能要求公力救濟。
三、境外影視作品著作權保護完善
(一)對法律做出進一步完善
新修訂的《著作權法》第4條建立了二元保護理論體制,然而,在具體監督和管理方面依然缺乏明確的法律規范。之所以國家對境外原版影視作品的傳播進行限制,原因在于這些未經過審核的作品可能含有不合法或者不道德的內容,帶來不好的影響,違背公序良俗。但其著作權應當得到法律的認可和保護。對此應當以法律形式做出明確規定。有的學者認為,第4條應當修改為“權利人行使著作權時不得違反法律和政策以及公序良俗。依法禁止出版或傳播作品的著作權人不得擅自進行傳播行為。也有學者主張修改為“: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其署名權等人身權利受本法保護,其發表權等經濟權利不受本法保護。”上述建議均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
(二)實行三審合一程序
境外影視作品著作權侵權案件往往會同時發生刑事糾紛、行政糾紛和民事糾紛。審判機關在處理這三類糾紛時適用的程序和標準并不統一,各自均具有獨立性。獨立審判模式不利于案件審理的正常銜接。針對這類案件,我們可以嘗試刑事、行政、民事審判庭合一的“三審合一”新型審判模式。這種模式在國際上已有先例,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減少了審判機關的重復勞動,提高了司法效率,在很多發達國家已經得到推廣。“三審合一”的新型審判模式打破了原有的審判思維定勢,實現了司法效益最大化,更好地推動境外影視作品版權二元保護的實現,值得借鑒和試用推廣。
四、結論
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文化消費的比例呈逐年上升的趨勢。著作權的發展越來越得到學者們重視。只有找到符合現實狀況的理論來指導我國著作權立法和司法實踐,才能大力發展文化事業,切實保護權利人的權益,將我國著作權保護水平推向更高的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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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網絡著作權;影視作品;著作權;保護
一、影視作品著作權保護的法治可行性分析
(一)影視作品著作權的理論基礎
就著作權保護的理論基礎來看,著作權的保護也應當涉及到民事訴訟的相關理論。主要涉及到起訴主體的特定化與法院的受理。因為任何民事訴訟都是以相應的主體進行起訴作為基礎理論研究的。下面分述之:其一、起訴主體的特定化理論。民事訴訟的另一核心問題,指的是在提起民事訴訟的過程中,必須具有合格的主體對其著作權侵權行為進行起訴行為。這種起訴行為從一定程度上來說,就是必須有相應的適格主體對其進行起訴。而這個起訴行為的判斷應當以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作為依據。從這個角度上來說,我們也可以看出不是任何主體都可以對的著作權侵權行為進行民事訴訟(即便這種著作權侵權已經達到了某種可訴性的程度,也必須由相應的主體對其進行民事訴訟)。其二、法院受理理論。以法院受理作為民事訴訟的起點。對于任何民事訴訟來說,法院能否受理,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受理民事訴訟,是該民事訴訟的起點。對于法治社會而言,法院是居中裁判的,也是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對于著作權侵權行為來說,能否在很大程度上通過著作權侵權行為的一種可訴性進行著作權救濟,這關系著著作權侵權行為,能否進入到民事訴訟中來的關鍵步驟。對于民事訴訟來說,必須把這種著作權侵權行為以法院的直接受理作為民事訴訟的起點,這是保證著作權侵權行為司法化的重要開端,也是民事訴訟的實踐化的重要肇始階段。
(二)影視作品著作權的現實基礎
把著作權問題以法律的手段來解決,同時輔之以相應的法律解決途徑,是我國當前解決著作權問題必要的手段與措施的民事訴訟正是立足在對著作權保護的基礎上來進行探討的。在法治視野之內,任何問題一旦成為全社會共同關注的問題,就亟須全社會對這一問題以法律的手段來加以解決,并在法律的范圍之內調整這一社會問題的矛盾性。從而在根本上推動法治國家、法治社會的發展進程。同時,民事訴訟也是民事訴訟發展的需要。對于民事訴訟的認識,從以往中的理論來看,主要側重于調整人與人之間的關系,或者人與法人之間的關系,這是民事訴訟的主要觀點,也是其傳統的主要內涵。但是把著作權問題納入到民事訴訟中來,就很大程度上使得民事訴訟的內涵與外延都進行了拓展。
(三)現有法律的相關規定
現有的法律規定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國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等,如《著作權法》第五十八條規定:“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由制片者享有,但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權,并有權按照與制片者簽訂的合同獲得報酬。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中的劇本、音樂等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網絡安全法》第十條規定:“建設、運營網絡或者通過網絡提供服務,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網絡安全、穩定運行,有效應對網絡安全事件,防范網絡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網絡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對民事訴訟的制度構建奠定了基礎。
二、我國影視作品著作權的法律障礙分析
(一)訴訟對象的法律性質難以明確
從我國影視作品著作權的障礙上來看,訴訟對象的法律性質難以明確,這是因為,我國民事訴訟發展的時間較短,經驗較少,同時也沒有相關的立法為我國的民事訴訟的對象做相應的法律條件限制。對于任何民事訴訟來說,如果訴訟對象的法律性質難以明確,這就意味著,這種民事訴訟很難得以實踐化,很難在實踐中發揮應有的效用。任何民事訴訟都是以相應的訴訟對象作為基礎的,民事訴訟的訴訟對象難以明確,其法律性質更難以定位,在客觀上阻礙了我國民事訴訟的發展與進步。民事訴訟的中心問題是起訴時如何起訴?怎么起訴?這實際上就是由訴訟對象來決定的,民事訴訟的訴訟對象,在法律規定中不明確,同時在實踐中也沒有得到統一,這些都是影響民事訴訟發展的重要方面。
(二)缺乏法律上有效的起訴主體
對于民事訴訟來說,有效的起訴主體是民事訴訟發展的必經階段,因為只有一個有法律資格的起訴主體進行起訴,才能夠使得這一民事訴訟能夠得以順利進行,也同時能夠為我國民事訴訟增添更多的動力,但從目前的實踐情況來看,換句話說,民事訴訟的起訴主體,在實踐之中是不統一的,同時也缺乏相應的法律規定。在實踐之中,民事訴訟的起訴主體有的是法人,有的是社會公益團體,有的是公民個人。這些都在法律規定上不明確,實際上這些起訴主體的多元化,也表現了我國民事訴訟,客觀上需要新的法律解釋進行規定,也客觀上更加需要新的法律規定對其明確。只有這樣才能夠使其法律規定可循,有相應的規定可以借鑒。起訴主體都不明確,阻礙了民事訴訟的發展,也客觀上使得民事訴訟呈現一種“起訴主體”比較混亂的局面。
(三)賠償額度缺乏明確的、權威的規定
民事訴訟從一定程度上來說,必須以一定的經濟賠償額度作為其后盾,因為在任何民事訴訟中,只有真正的具有明確的賠償額度,并造成相應的經濟損失,民事訴訟才會得以順利進行,并在進行民事訴訟的過程中,使得其能夠在法律規定之內進行賠償。在我國民事訴訟之中,最缺乏的就是賠償額度的問題,賠償額度究竟是有哪些中立機構進行鑒定,或者有哪些機構進行評判,這些都是民事訴訟所沒有涉及的,無論在理論層面還是在實踐層面,沒有把其具體規定具體落實,造成了民事訴訟的發展受到阻礙。
三、網絡環境下我國影視作品著作權保護的路徑選擇
網絡環境下,影視作品著作權的保護也應當切實地建立在民事訴訟的基礎上。民事訴訟的路徑選擇應當建立在對我國民事訴訟的具體分析的基礎之上,也就是說,在我國民事訴訟的發展過程中,究竟存在哪些問題,或者究竟有哪些問題在阻礙,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我國民事訴訟的路徑選擇。換言之,我國民事訴訟的路徑選擇,也必須建立在對其阻礙的分析的基礎之上,只有真正的明確其問題所在,才能夠真正的推動我國民事訴訟的路徑。
(一)明確訴訟對象的法律性質
訴訟對象法律性質的明確,是我國民事訴訟的首要問題,在一個民事訴訟中,我們必須明確“應當告誰”,這是民事訴訟的核心問題。這就要求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對著作權侵權行為的實施者的法律性質進行精確的界定,在對民事訴訟法的訴訟對象的法律性質進行界定的基礎之上,要規定相應的法律條件。換言之,民事訴訟的訴訟對象,必須實施了哪些行為、或者在哪些時間段內實施的哪些行為,都必須進行相應的規定,在滿足相應的法律條件之后,才能夠對其提起民事訴訟,這是明確民事訴訟對象的要素。
(二)明確法律上有效的起訴主體
一個民事訴訟案件由誰來起訴?怎么起訴?有哪些條件而構成起訴的條件,這些都是民事訴訟關心的問題。從這個角度上來說,在我國民事訴訟的發展過程中,存在著我國民事訴訟的起訴主體,沒有法律明確規定的情況,這就要求有相應的法律法規對民事訴訟的起訴主體的,條件進行界定,在界定其條件的基礎上,才能夠對其起訴條件進行進一步確定,這是推動我國民事訴訟發展與變革的必要基礎,也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民事訴訟的起訴主體才有意義。換言之,需要我們把民事訴訟的起訴主體滿足的條件有相應的法律法規進行規定,只要滿足這些條件,就能夠對訴訟對象進行起訴。
(三)制定科學的、權威的賠償額度
民事訴訟的目的大體上都是以經濟賠償作為民事訴訟的主要目的。影視作品著作權,正是因為著作權侵權者在進行著作權侵權救濟的行為過程中。對某些經濟的發展造成了損失,這就需要對其賠償額度進行科學的界定。前已述及,在當前的相關法律法規中,缺乏對賠償額度進行科學鑒定的機構。必須有相關的法律法規對著作權侵權者所實施的著作權侵權著作權的行為所造成的經濟損失進行科學界定,這樣才能夠保證民事訴訟的賠償能夠與實施著作權侵權行為的主體的行為相對應。
四、網絡環境下我國影視作品著作權保護的實踐轉向
在現實社會中,侵權行為的發生五花八門,網絡環境下民事訴訟必須尋求一種具有實踐意義的轉向,換言之,真正地讓著作權的保護與法律實踐相互銜接,才能做到理論與實踐的相得益彰。
(一)由理論論證到實踐論證轉向
網絡環境是復雜的,也是現實的,在這樣的環境之下,必須能夠全面地顧及到各種利益主體的利益,誰侵犯他人的合法、正當利益誰就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在當前我國民事訴訟的發展的理論之中所存在的主要問題就在于,民事訴訟的很多問題,都是具體的、全面的展現在理論爭議之中,而這種理論爭議從一定程度上來說并沒有得到統一。對于民事訴訟來說,它是一門需要實踐進行論證的學科,只有在實踐中不斷的總結問題,發現問題,才能夠對民事訴訟的實踐有所助益。如果對民事訴訟的研究,僅僅停留在理論層面,沒有上升到實踐層面,并在實踐論證之中,推動其發展,就不利于民事訴訟的真正的、實質性的發展與進步。
(二)由關注實體權利向程序權利轉向
在法治社會中,實體權利與程序權利一樣重要,但是在我國目前的民事訴訟中,由于過度關注實體權利的保護,而忽視了程序權利的救濟,因為從法治的本真含義上來說,只有把實體權利在程序之中得以運行,才能夠真正的保護實體權利。可以說,實體權利是程序權利保護的目的,而程序權利則是保護實體權利的必要手段,真正的把實體權利放到程序中來,把二者放到同等的位置上來,使得二者相得益彰,實現法治的精神意蘊,這是民事訴訟所必須注意的問題。也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在民事訴訟的實踐之中,就需要我們更多的關注如何更好地把實體權利的實現放到程序權利支持中來,在程序權利的不斷保障之中,實現實體權利的保護。比如說,著作權侵權者實施一定的著作權侵權行為,對某一實體經濟造成了損害,那么實際上就是要把被害者的實體利益,放在具體的訴訟程序中,才能夠有實現的意義和價值。總之,在法治社會與法治國家建設的過程中,要特別的注重實體權利與程序權利,相互對等對待的重要方面,真正的實現二者的相互對等對待,才能夠有利于民事訴訟真正的實現實踐上的轉向。
(三)由注重國內經驗提煉到更加注重國際經驗借鑒
著作權保護的民事訴訟在我國發展的時間較短,實際上也就是說在我國民事訴訟的經驗是不足的。在當前民事訴訟發展的各個階段,我國都特別的注重,把我國當前民事訴訟的實踐的經驗,進行總結與提煉,這是為了使民事訴訟更好地適應我國國情的基本需要。因為從法治國家的角度來講,只有一個國家的法治,適應這個國家的真實情況,才能夠使得這個國家的法治建設更加具有針對性和具體性,也更加的能夠體現這個國家的發展經驗。但是我們也不得不指出,在國外民事訴訟的發展的經驗更加深厚,國外的民事訴訟,更加的具有時間的沉淀性,使得國外的影視作品著作權的發展,具有更大的廣度。從這個角度上來說,我國的民事訴訟,必須從關注我國民事訴訟的經驗提煉到逐漸的更加注重對國際上民事訴訟的經驗借鑒。因為對于任何一個國家來說,發達國家的法治經驗往往能夠在很大程度上對發展中國家的法治經驗提供一定的借鑒。在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的同時,也更加的能夠刺激發展中國家法治國家的建設。尤其是在國外的發展的過程中,國外的經驗更加的完備,發達國家的法治經驗更加的成熟,借鑒國外的民事訴訟的經驗,有利于促進我國民事訴訟的建設。需要指出的是,借鑒國外的的民事訴訟的經驗,并不等于照搬其民事訴訟的經驗,只有把國外的民事訴訟的經驗逐漸的轉化到適應我國國情的基礎之上,才能夠真正地促進我國民事訴訟的建設。
五、結語
【關鍵詞】網絡;著作權;法律保護
一、網絡著作權的概念及特征:
網絡作品的著作權的直接利益性體現不如傳統知識產權。由于網絡著作權載體的特殊性,使得網上的作品權利的歸屬容易引起混亂,這種混亂引發的法律糾紛也成為學界廣泛關注的焦點。
網絡著作權,即體現在網絡技術下的著作權,因網絡技術本身的特點,從而導致著作權本身內容的特殊性和擴張。其權利客體和傳統著作權并無區別,使著作權在網絡環境下的有效延伸。我們認為網絡著作財產權和網絡著作人身權利共同構成具區別傳統意義上的著作權。
(一)網絡具有無限性,這是相對地域性而言的
網絡連接各個國家和地區,大大縮短了人們之間交互信息需要的時間和成本,這就使得信息傳遞更加快捷迅速,而各個國家的著作權立法也各不相同,這也給著作權的保護帶來了新的挑戰。
(二)網絡具有非物質性
一個開放的網絡,具有經濟價值的信息在表現形式往往是非物質的,也是公開的和可復制的。網絡著作權的客體沒有一定物理上的形態,其使用不會帶來自身的損耗,權利人占有的方式手段也不同于傳統著作權。而作為著作權的載體網絡數據流也具有可拆分性和快速修改性,黑客手段也帶來了信息的保護難度。
(三)網絡侵權維權困難
網絡侵權手段不同于傳統著作權侵權的手段,這也給網絡著作權的立法和保護帶來新的難題。侵權行為可能發生在不同的國家和地區,電子證據難以收集,證據強度不足,經濟損失往往難以界定。
二、侵犯網絡著作權形式
在網絡環境下,復制的簡便性使得復制品和原件之間的差別幾乎不存在,網絡這一廣泛的市場使得侵權變得簡單快捷,而且形式多樣。我國《著作權法》,增加了關于“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有關規定,而且,最高院也公布相應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包括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的各類作品的數字化形式。在網絡環境下無法歸于著作權法第三條列舉的作品范圍,但在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其他智力創作成果,人民法院應當予以保護。”
1、復制行為,包括光盤燒錄,BBS和全網頁復制,圖文框超鏈接等等手段,將他人擁有版權的網絡信息以突破傳統形式的方式即網絡形式非法使用。電子信息數據復制簡單,和原版差別小,用戶難以辨別,侵權行為可知性大大降低。
2、侵犯網絡作品著作人身權的行為。如將個人隱私的電子郵件,電子相冊等公開到社區論壇,BBS網絡上等等。或將他人在作品片段性摘錄,侵犯作品完整性,或者匯編信息時篡改作者信息。
三、網絡著作權的保護和完善
為了合理保護網絡著作權,我國《民法通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2001年修訂的新《著作權法》、國家產權局和信息產業部相關規章制度以及國務院《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等。但是隨之保護面臨的問題也同樣突出,如法律立法不科學,操作難度大,立法技術無法滿足網絡技術的迅猛發展,立法內容也存在著不合理。單純民事法律制度不足以保護網絡著作權,因為許多網絡侵權行為不僅侵犯網絡著作權人的合法權利,而且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各國的經驗表明,針對不同的侵權行為有針對性的采取多種手段且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完善。
1、完善網絡著作權立法,應當把網絡技術特點與立法手段結合起來,適當增加并完善著作權犯罪的規定。網絡著作權具有極強的專業性和技術性,所以立法環節應當充分考慮以上環節。
2、利益平衡,傳統意義上的合理使用制度和網絡著作權侵權手段愈加難以區分。在此,網絡著作權合理使用的限度可以適當擴充。但是也要防止以合理使用之名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在侵權和合理使用的界定,網絡著作權侵權與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之間相互協調,需要建立網絡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來解決問題。
3、完善著作權司法保護,網絡著作權侵權證據具有特殊性,往往是數據和歷史記錄,這就對電子證據的司法利用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時電子證據也難以保全,應當建立合理的訴前證據保全制度。同時可以借鑒國外立法,增加訴前禁令制度和永久禁令制度,以最大可能的在訴前保護網絡著作權人的利益。
四、總結
國際網絡連接一體化,是一個不可阻擋的趨勢,在這一過程中傳統的立法司法受到新技術的挑戰,司法管轄區域在網絡領域日益擴張。目前,我國互聯網法律法規日益漸全,網絡著作權制度也基本建立,但是立法司法中存在的問題相對與傳統知識產權不足性也更加明顯。網絡著作權的司法應用往往要大量的引用傳統知識產權內容,但因其網絡技術自身特點,傳統著作權的引用有時顯得格格不入。作為新興的交叉學科領域,這一領域還需要更多網絡和法律復合型學者的探討。筆者認為網絡立法首要原則應當促進網絡的發展,網絡信息傳播快捷、覆蓋面大,如果對網絡著作權管制過嚴,如嚴格的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勢必會影響網絡文化的繁榮。這與法律保護的目的顯然是相互違背的。
參考文獻:
[1]徐東根,陶立峰.網絡時代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之思考[J].華東政法學院報,2004(4).
一、互聯網音樂作品著作權的法律界定
針對現在計算機互聯網新的傳播方式,音樂作品被數字化后,其儲存方式和傳播方式的轉變使得音樂產業鏈發生了質的變化,由此對于這個新過程中的法律權利的規范,必須有針對性的對此類基于互聯網對作品的復制,傳播,合理使用等行為做出新的界定。著作權法修改后增加的一項新的著作權權能是信息網絡傳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是指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表演或者錄音錄像制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表演或者錄音錄像制品得權利。該權力的界定規范了作品創作者和使用者之間的權力分割。藝術作品或者科技產品的產生一定程度上是用于分享和貢獻,是需要面向大眾傳播的目的物。具體談回互聯網音樂產業,音樂作品由創作者開始,音樂本身屬性就定義了它的產生必須經各種途徑傳播到使用者手中。互聯網平臺提供了這樣的快速便捷的渠道,一首音樂作品可以在很短的時間大量的被復制傳播開來。
音樂作品在互聯網平臺上存在形式變化為二進制的數字信號代碼,看似是一個新生的事物存在形式。但是,必須意識到的是,此類作品只是外在的存在形式發生了變化,并沒有脫離固有的傳統的文學,科學和藝術作品形成范圍。互聯網世界作品依然是與傳統作品一致,是智慧和勞動的產物,是創作者付出汗水的成果,現今無非是傳播和儲存方式的轉變。換言之,計算機網絡的傳播是傳播方式的革新,并沒有新的作品,沒有對著作權制度帶來質的影響,但是,網絡技術的發展,侵權行為的多樣化依然要求法律上對此做出新的界定和補充。2005年國家版權局、信息產業部聯合制定的《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公布,加強了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中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政保護,規范行政執法行為。
二、互聯網音樂產業存在問題及侵權行為
近年來,網絡運營商在提供音樂MP3收聽,下載等服務大多是免費提供,可以說這樣的模式下,音樂產業一時間得到了新的出路,科技在這個方面上改變了生活,讓音樂享受變得更加的大眾化。必須承認,互聯網發展了音樂產業,在不斷的構建一個全新的音樂產業價值鏈條。這樣的一個過程在發展的過程中,然而是存在著嚴重問題。
互聯網興于提供服務,音樂在其上變得免費,和簡單。這種偏向消費者的模式,使得音樂作品得以快速大量的傳播,毫無疑問,消費者享受了互聯網帶來的便利,然而,有許多網站所提供的免費音樂是未經音樂創作者的同意而進行傳播,這顯然損害了創作者的利益,侵犯了其法律上享有的著作權。
(一)著作權內容里的著作財產權規定了權利人擁有的復制權,這是著作財產權的一項最基本的權利。為了作品的有效傳播和普及,衍生出的“復制”功能是指對作品的最初始,也是基本的利用方式。在修改后的著作權法里,第十條關于著作人身權和財產權的復制權的規定了“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權力。”在復制權的具體行為操作方式里,學界爭論的焦點集中在臨摹此類不同其他形式的復制,原因在于對于藝術作品,如繪畫作品,進行臨摹或者說參照,其行為是傾注自身技藝性智力手段的,過程中是否存在的創造性的行為并不能進行量化,所以不便于界定此類形式的復制。但是,回歸主題關于互聯網音樂的復制下載,這是毫無疑問的復制行為,音樂MP3格式的轉化和復制過程簡單,對于作品本身無創作性的修改行為,屬于“復制”行為。對于MP3和PC用戶來說,一般要取得網絡音樂著作權人的許可或者取得發行制作人的許可才能以正常的途徑下載鏈接,恰恰在網絡中對于音樂復制權的濫用經常可見,未經權利人許可復制提供下載,并且未支付相應報酬,侵害了著作人的復制權,以此為基點,復制權的法律保護的精神就在于此。
(二)著作人身權里的署名權為著作權一項重要內容。署名權,是指作者在其創作的作品及其復件上如何標記作品來源的權利,或者姓名表示權。作品作為創作人智慧和汗水的結晶,是一份珍貴的財富,在作品上標記創作人的行為除了表示其之間的“血緣”關系,更是對創作人的一種尊重。由此,權力人所擁有的署名權不容侵害,這是和諧社會,干凈的創作環境必須遵守的行為底線。互聯網世界往往忽略了這一重要原則,網絡條件下實現了快速,高效的傳播,卻忽略了來源性的問題,甚至于標定了錯誤的來源。流行音樂因互聯網快速流傳,實踐過程中很多沒有其署名,甚至于更改了作品創作者。這樣的行為泛濫開來,混淆了歌迷的判斷,對創作者也是創作熱情的一次次打擊,致使近年來的音樂市場的持續低迷,好音樂少之又少,不斷涌現了老歌重唱。因此,網絡運營商們的不負責任的傳播嚴重侵害了權力人的署名權,而消費者雖不知情,但也確實參與了其中。
三、互聯網音樂環境的法律規范
業界對互聯網音樂環境的侵權行為的法律認識已經產生很久了,但是具體的規范條例的出臺和實施卻遲遲不達,其實不難理解,這是市場主導的環境。消費者習慣了免費的“午餐“,瞬時間要硬生生糾正模式,忽略市場的影響,可以說音樂產業會因此遭受一次毀滅性的打擊。如何在保護創作者權力的同時,不去刺激市場才是讓互聯網音樂變活力的關鍵。網絡音樂著作權的保護應從兩個方面入手:一是權利人的維權保護意識必須提高,二是互聯網音樂產業運營模式須改進。
在諸多的網絡音樂作品的侵權案例中,很多案件在審理的過程中皆不了了之,甚至于被侵權人不知曉自己的作品已經被非法利用了。現實中,案件可能會因為地理條件和訴訟成本等因素,權利人主動放棄了維權的權利。并且,審理此類音樂作品侵權案件過程中,現金對于此類作品侵權損害也無一個明確的賠償標準,很多個人因此也會躊躇不前。長此以往,其實不利于凈化網絡音樂環境,有助長不良之風的態勢。不僅如此,案件訴訟主體多位唱片公司和音樂協會,這樣的主體其實在消費者眼里是模糊的,試想如果案件由歌手本身發起,加之其自身的公眾影響力,足以提高公眾對此類侵權行為的認識,是有利于社會提高權利認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