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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族的歌曲曲調繁多,有海歌、小調、舞歌、祭祀歌等,共30多種。據京族哈妹蘇海珍介紹,在哈節的儀式上,哈妹以京語歌唱,唱詞包羅萬象,有向神靈為京族百姓祈福的,如《向神求財又求子》、《人人都平安長壽》、《敬神樂鼓》、《出入亭門迎五福》、《村民年年求富貴》等;有頌揚美好姻緣的,如《誰送姻緣到村來》、《真正姻緣難解散》等;有感念父兄恩情的,如《父母育兒情意重》、《父輩栽樹兒乘涼》、《父母話兒記在心》、《同結日月義同天》等;有關于中國歷史人物的唱詞,如《一統山河劉伯溫》;有歌頌對美好生活的,如《美好生活全靠黨》、《美好生活人追求》;有關于哈節的唱詞,如《一年一度慶哈節》、《建設雄偉新哈亭》、《哈節回家來助興》、《哈節祝詞》等;有關于智慧錦囊的唱詞,如《有益寄語牢記心》、《不靠天地靠自己》、《讓后代人永銘記》、《積善奉善》等。哈妹蘇海珍認為唱哈不僅能讓更多的人知道京族,更能讓京族的民族文化藝術傳播得更遠。
二、文化語境中廣西京族民間文學
民間文學不是純文學,其與人們的生活狀態息息相關,反映人們的思想感情和審美情趣,是民間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誠如法拉格所說:“民間文學是人民靈魂的忠實、率直和自發的表現形式;是人民的知心朋友,人民向他傾吐悲歡苦樂的情懷;也是人民的科學、宗教和天文知識的備忘錄。”②透過民間文學,可以尋找到京族人的思想感情、風俗習慣、語言特點和歷史故事。
(一)服飾文化
京族的服飾沿襲了越南京族傳統服飾的特色。1945年的《防城縣志》中記載:“安南(即現在的越南)人的服飾,男衫長過膝,窄袖袒胸,腰間束帶;女衫長不遮臀,褲闊……”③京族民間文學《米碎姐和糠妹》中,后母虐待米碎姐,母親化鳥護女,天子在哈亭選美,米碎姐正是穿著鳥兒提供的綢衣和花鞋趕到哈亭和天子對歌。故事中的綢衣正是京族的傳統服飾。目前,京族人的服飾已和漢族日趨相同,只有在參加節日慶典時才著傳統服飾,即奧黛(AoDai)。京族的服飾透露出濃濃的異國風情,在哈節時,京族人往往著盛裝前往海邊迎神,令人駐足觀望。
(二)歌舞文化
京族人民在哈節時載歌載舞,通宵達旦。從迎神到祭神、鄉飲,再到送神,“哈妹”在其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在祭神中,需要由六個或者八個“哈妹”進香,并跳進香舞,還要齊唱《神靈靈》。之后跳天燈,即哈妹需在頭頂上放置一個倒置的大碗,碗上疊碟,碟上點上三支蠟燭。向神明敬燈時,她們需要不停地前后走動,按逆時針方向繞圈,左右換位。這時,亦需要唱起敬燈歌。鄉飲和“聽哈”是哈節的重頭戲。歌曲的內容主要為民間傳說、漢文古典詩詞、哲理佳話和愛情故事、道德觀念,以頌揚海神和祖先,祈求人畜興旺,對族人進行道德規范教育。在送神中,“哈妹”則跳起有濃厚宗教意味的“花棍舞”,舞者兩手各持一根花棍,頻頻將花棍轉動于身體的上下前后,向東南西北各舞一次。“花棍舞”的動作繁多,或以兩棍相互敲擊,或不斷轉動花棍。哈節中多種多樣的歌舞儀式不僅讓外族人大開眼界,了解京族的民族文化,而且對京族民族歌謠和舞蹈的傳承大有裨益。
(三)海洋文化
京族長期臨海而居,以打魚、養殖和加工漁業為業,獨特的生活方式和生存環境孕育了獨特的海洋文化。在京族的民間故事中,有關很多大海里的海神和動植物神化的故事,如動植物的故事和寓言有《海龍王開大會》和《海白鱔和長頸鶴》、《山攬探海》等;反映世態人情的動物故事《白牛魚的故事》、《鱟的故事》;京族三島來歷的傳說和寓言故事有《三島傳說》、《日月分道》;海神傳說如《鎮海大王》和《珠子降龍》等;關于京族傳統樂器———獨弦琴的眾多傳說中,有其中一個傳說是獨弦琴是龍宮傳來的寶物。除了民間故事外,京族有很多的歌謠與大海有關,如《出海歌》、《搖船曲》、《問明月》、《思鄉情》、《海上錢銀取不盡》等;甚至于京族的兒歌中也有很多題材是與大海有關的,如《螺兒甜》、《七月思》;京族亦有很多諺語與大海有關,常見的如“近山知鳥性,近海識魚情”、“潮退不留魚,光陰不等人“等。
(四)崇拜文化
京族人的信仰體系主要受到越南京族人的影響和漢族人的影響。京族人崇拜祖先,崇拜自然,并相信神靈的存在,因此在京族人的崇拜信仰中,道教、佛教和巫教交錯,其中以道教為主。京族民間信仰的主體為:祖先、鎮海大王、海公、海婆(圍紅公主、圍珠公主、水晶公主、海底公主)和龍皇天子、水口大王、觀音、伏波將軍。從中可見,海神崇拜在京族民間信仰中扮演著極其重要的角色,這與京族臨海而居而形成的海洋文化有關。其中,鎮海大王被京族人尊崇為眾神之首,京族人將其牌位放置在哈亭的中央,哈節中一個重要的環節就是將鎮海大王從海邊迎回哈亭供京族人祭拜。此外,京族在外出打魚前,總要祭拜鎮海大王,祈求出海平安,魚蝦滿倉。本文來自于《安徽文學》雜志。安徽文學雜志簡介詳見
三、結語
(一)價值
1.歷史價值不管是什么樣的民間文學藝術,我們都可以通過對其特定的產生發展的歷史時期進行研究,從而了解當時社會的組織結構、生產力發展水平、族群中的人際關系及生活習俗。例如在昆曲《牡丹亭》中,我們可以了解到當時的家庭結構,以及長幼尊卑、界限分明的人際關系,認識到當時的人們對于封建倫理綱常的看重,這些歷史都令人感到無比生動鮮活。再比如通過對納西族東巴紙制作步驟流程的了解,我們可以從中見識到納西族人的智慧,了解當時的納西族的生活文化發展水平。同時,通過了解東巴紙生產者、制作者的技藝傳承以及他們不同的人在東巴紙生產流通過程之中的作用和地位,又使我們認識到納西族的社會、經濟關系,這些都是歷史的重要組成內容。作為一種長期得以流傳的人類文化活動,民間文學藝術反映了特定時期民眾的集體生活,具有十分重要的社會歷史價值。應當指出,上述定義當時是針對民族民間文學而言的,民族民間文學多以口耳相傳為創作和傳播方式,于民眾的世代傳承中產生發展,是對人們的生活文化和思想情感的反映。而考慮到民間文學在某種程度上是民間文學藝術的重要內容,因此它的某些特征可適用于民間文學藝術。
2.文化價值擁有豐富的文化資源的民間文學藝術對人類來說是一筆巨大的文化財富,它對于不同種族和民族的杰出才智和聰明創造能夠進行鮮活生動的記錄,它是民族文化的活化石。每個種群或民族的文化都是不可重復、無法替代的獨立體系,具有自身獨特的創造性和其特有的、不同于其他民族的價值,它們都是具有自身特有價值的獨特文化傳統,而這也正是民間文學藝術文化多樣性的根本原因所在。
3.現實價值在民間文學藝術的價值體系之中,除了歷史價值和文化價值之外,還有科學價值、經濟價值等現實價值。歷史價值和文化價值是跨越不同歷史時期通過縱向的時間維度來審視民間文學藝術的價值。現實價值則是在當前時期,在現實社會空間中看民間文學藝術,就會發現其必然具備真、善、美的價值,就會發現民間文學藝術應用在經濟社會文化的方方面面。民間文學藝術的科學價值一方面是指許多民間文學藝術具有科學研究的價值,如分布在我國少數民族地區的藏藥、苗醫藥,其本身就含有相當程度的科學因素成分,這就為我們進行科學的文化研究提供了基礎。另一方面,民間文學藝術較物質文化遺產有著更多、更鮮明的跨領域的文化特征和跨學科的知識屬性。而民間文學藝術的經濟價值是指:以做好對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和搶救為前提,將其進行經濟資源化并進行合理的利用和開發,而這同時也是開展民間文學藝術保護的重要立足點。我們應該認識到,以進行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為出發點,對民間文學藝術進行合理適度的商業化開發也會為民間文學藝術自身的長遠發展帶來蓬勃生機。
(二)保護民間文學藝術的意義客觀來說,以世界貿易組織協定中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以下簡稱《Trips協定》)為代表的現行知識產權體系雖然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創新,但卻導致了以窮國向富國、弱勢群體向強勢群體為方向的全球財富轉移這一嚴峻現實。很多情況下,民間文學藝術是貧困人口和弱勢群體的生計所在,其保護關系到他們的切身利益;民間文學藝術是貧困人口和弱勢群體長期傳承的知識,是構成這些族群地方文化和生活方式的重要基石,傳承這些知識的人們理應獲得尊重并享有分享利益的權利。如今在全球范圍內,經濟活動左右文化活動,導致文化被商品化;對文化多樣性由于文化的標準化發展趨勢而遭到破壞;農業文明和農耕文化由于工業文明的急劇發展以及后工業文明的來臨到遭到不斷破壞等問題是不容忽視的。這些問題困擾了全球文化的健康發展,人類如果不能及時有效的處理好這些問題,甚至還有可能導致現有的發展成果被吞噬。因此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不只是那些持有人的責任和義務,富國和強勢群體應當承擔更大的責任和義務,它既是全球面臨的共同任務,也是擺在我們國家和各族人民面前的一項緊迫任務。
二、民間文學藝術的國內保護現狀
《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以下簡稱《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于2011年正式出臺體現了黨和國家對我國文化建設的高度重視,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生態五位一體戰略布局之中的一部重要法律。由于民間文學藝術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的出臺也為我國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提供了新的依據,進一步深化了我國文化領域的法律內容。但是,由于《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整體上屬于行政法性質的保護,僅以國家或相關地方政府部門為權利保護的主體,而將民間主體作為從屬的被管理者來對待,因此并不利于民間文學藝術創造傳承者權利的實現和保護。我國目前對于民間文藝的保護方式主要是以行政措施協調為基礎,使各方積極性得到充分調動。這樣雖然可以從各方面多層次對民間文學藝術進行保護,但卻僅局限在公法范圍內,并未涉及民間文學藝術的私權保護,正如前文已經提到過的觀點,民間文學藝術往往是一些貧困人口和弱勢群體的生計所在,其保護關系到他們的切身利益;民間文學藝術是這些貧困人口和弱勢群體長期世代相傳的知識,構成了地方文化和生活方式的重要基石,傳承這些知識的人們理應獲得尊重并享有分享利益的權利,如果僅從行政層面對于民間文學藝術進行保護,卻忽略了創造并將成果歷代沿襲下來的民間文學藝術主體,那么對于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就很難稱得上是長遠、可持續的。
三、結語
民間文學藝術具有廣泛的內涵,在現實社會中,那些在生產、生活、組織制度、精神信仰等各個領域以具體形態體現的民俗,因著某種程度的審美性而具有文化和商業價值,均有可能被認為是民間文學藝術”。在現實生活中存在著如口頭文學、傳統工藝、風俗等多種多樣的民間文學藝術,這些都是我們的民族傳承下來的寶貴財富,是集體族群的獨特標志,是需要給予特殊保護的財,對于我們國家的經濟社會具有重要的經濟和人文價值。正是民間的存在,才為民間文學藝術的產生和發展提供了肥沃的土壤,才為熱愛、創新和傳播民間文學藝術的個體提供了廣闊的舞臺。然而,由于多種原因的影響,很多民間文學藝術受到了現代信息電子的沖擊,有的甚至沒能繼續傳承下來。所以,必須加大對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力度,切實維護好民間文學藝術生存發展的環境,使得民間文學藝術得以長期傳承。關于民間文學藝術的權利歸屬問題的研究存在著法理學、政治學、經濟學以及人文學等多種觀點,之所以確定它的權利歸屬,是為了使民間文學藝術的所有者得到更好的保障,是為了更好地利用和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也是為了最大限度地激發民間文學藝術創作者更好地創造和傳播民間文學藝術,從而使民間文學藝術得到更好地保護和傳承,從而實現其應有的藝術價值。
一、該如何確定民間文學藝術的權利歸屬
民間文學藝術的產生和發展離不開民間這一特殊土壤,很多流傳多年的民間文化藝術都是民間集體智慧的結晶。在確定民間文學藝術的權利歸屬問題時,需要充分考慮以下因素:一是要保障利益的均衡。民間文學藝術的產生、發展和傳播大多涉及多個個體,他們在其中都扮演著一定的角色,承擔著創造、表演、傳承、記錄等職責,都為民間文學藝術做出過不同程度的貢獻。這就需要在確定民間文學藝術權利歸屬過程中采用現代知識產權制度,依據規定確定到個人頭上。但是在確認權利歸屬過程中,一些民間文學藝術權利歸屬難以確定到個人,要進行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要給予保護,但是要把握好保護程度,因此,必須確保公平,確保利益均衡。二是保障精神利益和物質利益。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進步,人們對民間文學藝術成果保護的意識日益提高,這就需要高度重視對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以此來保護民間文學藝術的所有者的物質利益和精神利益。三是保障促進民間文學藝術的發展。民間文學藝術作為多年以來流傳下來的重要文化遺產,是寶貴的文化資源和財富,確認其權利歸屬必須以保障民間文學藝術的發展為前提,促進它在新時期新環境下繼續發揚光大。
二、民間文學藝術的權利歸屬分析
理論界始終未停止對民間文學藝術權利歸屬問題的爭論,一直以來存在國家主體論、集體主體論和個體主體論三種觀點。個體主體說作為民間文學藝術的早期理論,其對民間文學藝術的權利歸屬問題的研究也處于啟蒙狀態。個體主體論認為傳承民間文學藝術的傳承人對其保存和促進其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應將主體難以確定的民間文學藝術歸傳承人所有。筆者認為這種觀點存在著一定的狹隘認識,這是因為所有的民間文學藝術在當時特定的歷史時期都是集體協作而產生的,其在傳承的過程中很可能出現傳承人的變化,也就是傳承人不是一成不變的,有時甚至存在多個傳承人,且每一個傳承人也都是在固定的范圍內經過認真挑選產生的。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進步,一些學者在對民間文學藝術權利歸屬問題爭論的過程中又提出了國家主體論。他們認為民間文學藝術具有較強的公益性和廣泛的擁有性特點,而且一直以來,民間文學藝術都是在共有領域使用,因此認為民間文學藝術的傳承人應為國家。這樣既可以使存在的民間文學藝術權利歸屬的爭奪問題得到妥善解決,又可以使民間藝術真正實現讓每位國民共同享有。但是筆者認為,這種確認民間文學藝術權利歸屬問題的方式實質上并未明確民間文學藝術保護屬于公權還是私權的問題。不利于民間文學藝術所有者真正行使自己的權利。近年來,集體主體論逐漸興起。這一理論提出的觀點是,對于主體難于確定的民間文學藝術,應由它的集體族群作為它的所有者。這一觀點認為民間文學藝術在漫長的歷史發展過程中,在較為封閉的環境,由整個集體族群掌握。集體族群中眾多成員都對民間文學藝術的保存和發展做出貢獻。基于此,民間文學藝術的權利歸屬應為集體群族,而非某個個體傳承人,也非國家,這種觀點更加科學,也更加符合民間文學藝術的特性,有助于民間文學藝術得到有效保存和傳承發展。那么集體群族作為民間文學藝術所有者具有什么可行性呢?它可以成立民間文學藝術的專門管理組織-社團組織,承擔本群族內民間文學藝術的保存、傳承和發展職責,促使民間文學藝術得到長足發展和進步。社團組織作為諸多民間文學藝術群體的代表,便于組成社團組織聯合體,共同發揮對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作用;社團組織對于民間文學藝術權利在法律體系中的實現具有促進作用,它可以作為主體進行訴訟維權,確保其被合法利用。
三、結語
【關鍵詞】民間文學藝術;單行立法;知識產權保護
一、民間文學藝術的概念
“民間文學藝術的英文表示為Folklore,是1846年由英國考古學家W.J.湯姆斯最早提出的。”①當時是指研究英國大眾從古到今關于文學、文物的學問,現用來特指民間文學藝術。“1977年非洲知識產權組織的《班吉協定》對民間文學藝術的定義為:一切由非洲的居民團體所創作的,構成非洲文化遺產基礎的,代代相傳的文學、藝術、科學、宗教、技術等領域的傳統表現產品。”②而按照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解釋,“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是指,一般從法律保護觀點理解為世世代代在土著共同體中由身份不明的人創作、保存和發展、屬于民族文化遺產的作品。這類作品的實例有民間故事、民歌、民樂或民間舞蹈及各種民族禮儀。”③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1982年制定的《保護民間文學藝術表達、防止不正當利用及其他侵害行為的國內法示范條款》中使用了“民間文學藝術表達”這一概念,其內涵為:“由具有傳統藝術遺產特征的要素構成并由某一國家的一個群落或由某些個人創作并維系,反應該群落之傳統藝術取向的產品。”④
由上可知,現階段對民間文學藝術的稱謂主要有三種,即“民間文學藝術”、“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與“民間文學藝術表達”。由定義可知第一種稱謂幾乎涵蓋了所有的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它更類似于一個特定地域或國家的“傳統文化”,其外延大于我們現階段的知識產權領域。而第二種稱謂則顯然是從著作權法的角度對民間文學藝術進行解讀,即民間文學藝術是著作權法的保護對象——作品,對其采取的保護措施也只能在版權法的保護范圍之內去設定。筆者認為第一種稱謂與第二種稱謂應屬于種屬關系,即第一種稱謂為廣義模式下的民間文學藝術,而第二種稱謂為狹義模式下的民間文學藝術。至于第三種稱呼“民間文學藝術表達”,筆者認為其實質是介于前兩者之間的一個表述,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之所以在后制定的文件中使用這一概念,也是認識到了民間文學藝術的表現形式已經超出了著作權法對作品的保護范圍。知識產權的保護對象是形式,單純的思想不受知識產權法的保護,表達就是表現這種形式的方式,即將人類對外界的描述用一種可感知的方式表現出來。而作品也是表達,但它還必須具備其他要件,如獨創性、以載體為依托,可大量復制等。因此,民間文學藝術表達的外延要大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即所有的作品都是一種表達,而有些表達并不都是作品。筆者本文所論述的民間文學藝術的范圍特指廣義模式下的民間文學藝術。
隨著社會經濟的飛速發展,世界各國,特別是發展中國家,都紛紛呼吁對于民間文學藝術進行立法保護。這其中既體現了利益的博弈,也反應了民間文學藝術所面臨的濫用與消亡的現實。目前,對于民間文學藝術是否應當保護這一問題,國際上已經初步達成了肯定的共識,但對于保護的模式與保護的范圍,各個國家還存在較大的爭議。
二、民間文學藝術的特征⑤
雖然對于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范圍還存在分歧,但對民間文學藝術進行保護的重要性則不容置疑。作為數千年來人類文明的遺產,其無論是從歷史科學研究、文化教育,還是從經濟發展的角度來說都不可或缺。人類不能沒有靈魂,對于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我們應突破利益分配的功力思維模式,將其上升到整個人類思想發展與傳播的高度去制定相應的保護模式。目前,學界關于民間文學藝術保護的爭論主要集中在是通過單獨立法的模式進行保護還是在知識產權法律框架內進行保護,筆者將首先總結一下民間文學藝術的表現特征,以便接下來對這一問題進行進一步的分析:
(一)民間文學藝術的集體性
通過上文可知,民間文學藝術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其主體的集體性。眾所周知,大量的傳統藝術都是通過無法確定的創作主體,如某一村落、某一行會等群體成員集體創作;或是通過某一家族世代的傳承完善而產生的,如北京的抖空竹、廟會、京劇、四川的蜀繡、藏族的鍋莊舞、剪紙等即是如此。民間文學藝術經過世代的發展,蘊含了大量的人類智慧與歷史積淀,其價值已經遠遠超過了其所表現的技藝本身。另外,很多知名的民間文學藝術已無法確定具體的創作主體,進而演變為某一地區的文化符號。更重要的是,當特定的集體喪失了維持與再創作的能力時,該藝術形式則面臨著消亡、失傳的命運。這也是對民間文學藝術進行保護的最重要的理由之一。
民間文學藝術具有知識產權的法律特征,因此很多專家學者希望將其納入知識產權法的保護范圍。但是,知識產權法的權利主體必須明確,專利權人及商標權人還必須經過法定授權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并承擔相應的義務,這與民法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基本原則相符,畢竟知識產權法屬于民法的組成部分。但是民間文學藝術主體的不確定性限制了其在知識產權法領域的立法保護,因此在立法缺失的情況下,民間文學藝術資源豐富的國家的藝術資源被大量無償利用而得不到法律的規制。雖然對藝術資源的利用可能對民間文學藝術發源地本身是一件好事,但從利益分配勞動學說的角度來看,付出之后如果沒有直接的回報,本身就是一種不公。
(二)民間文學藝術的持續發展性(動態變化性)
民間文學藝術具有穩定性的一面,這也是其能夠世代流傳的原因,經過長年的發展,其表達形式已經被人們接受并形成了基本固定的模式。然而,正如某一方言之下還有不同的分支,如四川話中的成都話、重慶話等,某一民間藝術形式也可能包含不同的流派,不同的非實質性的表現形式,如武術。民間文學藝術還具有持續性的一面,即指為了適應社會的發展變遷,藝術形式本身自發的或受到外力的變化,這也是其自我生存的調解方式。但是,該變化也只是一種形式上的變化,而不是實質上的自我顛覆。
知識產權法的客體必須具有穩定性,無論是作品還是專利、商標都必須嚴格滿足法定的構成要件,穩定性意味著權利與責任的明確性,而對原有客體的發展(如演繹、改進)則會產生新的知識產權法客體。因此,民間文學藝術的動態性顯然無法直接融入知識產權法的保護體系。
(三)民間文學藝術的地域性
民間文學藝術的創作者雖然具有集體性,但該集體的范圍也不是漫無邊際的,如某個家族,某個村落。而且,該民間文學藝術必須體現了該地區特定的自然、人文環境下人們的生活方式,即地域性特征。特別是在中國這一地大物博,民族資源豐富的國家,民間文學藝術的地域性體現的更加明顯。
但是,地域性并不是知識產權法的必備條件,因此民間文學藝術的該項特征與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并無太大的沖突。反之,地域性特征可能會加強作品的獨創性,增強作品的藝術價值。而在商標法中,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保護也體現了一定程度的地域性因素。
(四)民間文學藝術表達方式的無形性
表達方式的無形性也是民間文學藝術與知識產權法相沖突的重要特征。眾所周知,隨著我國改革開放及經濟的飛速發展,大量的民間文學藝術都面臨著失傳的危險,這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各種民間文學藝術并沒有通過有效的方式固定下來。有形無體性是知識產權的基本特征,無形的思想要想被人們感知,被社會傳播必須通過有形的載體復制下來,這也是知識產權法只保護表達而不保護思想的原因。目前,很多的民間文學藝術還停留在思想的范疇之內,一方面是由于技術問題以及成本的因素導致無法對其進行轉化;另一方面,由于民間文學藝術主體的保守傳統及民間文學藝術具有的極高價值,也導致部分主體不愿分享自己的藝術成果。
三、民間文學藝術的雙重保護模式
基于以上對民間文學藝術特征的分析,在設計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模式之前,我們有必要分析以下理論問題:
(1)知識產權法的立法目的
知識產權法作為民法體系的組成部分,維護權利主體的民事權利、保護權利主體的合法利益無疑是其重要使命,但知識產權法區別于傳統民法的特征之一便是其具有的公法屬性,如專利權、商標權的取得需國家機關授權以及著作權、專利權的時效性。因此,從更深層次的角度去分析,賦予主體權利的目的就是為了刺激創作進而豐富人類社會的藝術文化成果,其終極的目的就是滿足社會整體的精神文化需求及通過科技的發展來促進社會的發展與進步,即公共利益。
(2)民間文學藝術保護法的保護屬性
權利是民法的屬性,民法側重強調權利,突出權利的絕對性、排他性。但是不可否認,某些法律的立法初衷更加強調保護,即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對某些無法自我保護的領域給予主動性保護,如《文物保護法》、《環境保護法》等。在無形財產領域,筆者認為民間文學藝術即屬于此類,其保護的屬性要大大強于其權利屬性。
(3)功利主義的視角分析
功利主義追求社會利益的最大化,體現了大多數人的利益與幸福。如從功利主義的視角分析,對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到底是否利大于弊呢?也許有人會說,發達國家大量利用民間藝術資源豐富的國家的資源來創造大量的藝術產品,賺取了大量的利潤,而資源輸出國或地區卻享受不到任何利益(利益分配勞動學說),這是明顯的不公平。但是,對于功利主義來說,如果對藝術資源的利用并沒有限制資源輸出國或地區對原有資源的利用,而且進一步促進了當地文化、經濟的發展及輸出、促進了文化在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傳播及利用,則被認為是合理的。即使對資源輸出國造成了負面影響,也要比較正面影響與負面影響孰重孰輕。另外,絕大多數民間文學藝術并不屬于知識產權法保護的范圍,即其已經納入了公有知識領域。因此,從利益的角度過分強調對民間文學藝術的限制及保護,可能會與知識產權法及民間文學藝術保護法維護社會整體公共利益的立法目的相沖突。
因此,筆者認為,知識產權法側重從私法的角度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而民間文學藝術保護法的設計則應側重于從公法的角度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以便建立公法、私法雙軌制的法律保護模式。
(一)單獨立法的保護模式⑥
通過上文分析,筆者認為未納入知識產權法保護范圍(即屬于公有領域)的民間文學藝術形式都可以通過公法性質的單行立法來進行保護。目前,我國已經制訂了《非物質遺產法》、《文物保護法》及《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這可以為《民間文學藝術保護法》的出臺提供積極的借鑒及寶貴的實踐經驗。
采用公法立法的保護模式,應側重考慮以下幾點:一是強調保護性。與私法相對,單獨立法應優先強調對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規定相應的保護主體、經費支持及保護的方式。權利主體應當具有非營利性,其宗旨應當是保護民間文學藝術免于被濫用、被破壞及消亡,而不是盈利。二是側重于對精神權利的保護。眾所周知,權利包括物質性權利及精神性權利,《民間文學藝術保護法》應當更多的去維護藝術創作主體的精神權利,其財產性權利應充分的納入知識產權法的保護模式。三是宣言性立法。由于現階段我國民間文學藝術保護只停留在理論層面,其主體、保護范圍、保護的方式還存在很多爭議,故制定宣言性質的法律法規有其合理性,在掌握一定的實踐經驗后可再對法律法規進行修改。
采用公法立法的保護模式,可以充分發揮行政機關的執行力,可以充分利用國家的財政、硬件基礎,在短期內快速建立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體系。另外,政府通過公法對民間文學藝術進行保護不應形成壟斷,社會團體及個人仍然可以參與進來,輔助行政機關對民間文學藝術進行更加有效的保護。
(二)知識產權法的保護模式
由于民間文學藝術與知識產權的客體有一定的交叉,故私法領域的民間文學藝術保護完全可以通過知識產權法來進行保護。由于科學技術等是否屬于民間文學藝術尚有爭議,筆者主要通過以下三個方面來簡單介紹民間文學藝術的知識產權保護:
(1)著作權法的視角
通過著作權法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一是將滿足作品構成要件的民間文學藝術通過著作權法進行利用、收益及保護;二是通過對公有領域中的民間文學藝術進行作品化,即將其通過特定的載體創作成作品來對其進行保護。由于著作權對權利人的保護期限非常長(如作者終生及死亡后50年),故通過著作權法來保護及利用民間文學藝術乃是其最重要的方式。
(2)商標法的視角
商標法對民間文學藝術保護的貢獻主要為在民間文學藝術產品化或服務化后,通過注冊商標來參與市場競爭(包括國際市場)。另外,集體商標與證明商標也對特定區域的民間文學藝術進行保護。重要的是,商標法中權利人的商標權是一種有條件的永久性權利,權利人獲得商標權后,滿足特定條件就可以永久性的使用該商標,而不用擔心其進入公有領域。
(3)不正當競爭法、壟斷法的視角
不正當競爭法及壟斷法都是市場經濟的產物,與著作權法及商標法相對,其更強調禁止而不是授權。在民間文學藝術產品及服務在市場流通時,如果權利人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或壟斷,損害了其他經營者、消費者的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時,兩部法律將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四、結語
隨著我國經濟的飛速發展,我國政府越來越意識到無形財產保護的重要性,國務院在2008年了《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強調了創新型國家的建設,2011年《非物質遺產保護法》出臺,并建立了相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名錄。但是,在實踐中,社會公眾的無形財產保護意識普遍不高,行政機關在這方面的執法及宣傳力度非常不足。加上改革開放后,受西方發達國家“文化殖民”的影響,我國民間文學藝術后繼無人的情況比比皆是,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舉步維艱。因此,在完善立法的同時,如何加強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推動法律的有效執行,應當是我們面臨的比制定法律更加嚴峻的問題。《非物質遺產保護法》及中國非物質遺產保護中心的設立可謂開了個好頭,但嚴格保證其非營利性、中立性,使其免受經濟利益的侵害才是其能否取得成效的關鍵。
另外,本文強調對民間文學藝術采取以公法為主、私法為輔的保護模式,并不是對市場經濟的否定。之所以以公法為主,是考慮到對其保護的重要性。如果大量的民間文學藝術被破壞、消亡,則如無源之水,一切利用都沒有了意義。而私法模式發揮的更多是傳播的作用,即將那些優秀的民間文學藝術通過市場的過濾與選擇之后,充分的發揮其內在的價值,使其更好的發展,造福公眾。基于此,筆者結合工作中對民間文學藝術保護問題的思考,將此問題提出,以期望能夠激起思想的火花,得到讀者更多寶貴的意見。
注釋:
①馬永雙,師璇.對民間文學藝術保護范圍的考察與思考[J].法制與社會,2009,2(下):100.
②張耕,鄭重.利益平衡視角下的利益平衡保護[J].浙江工商大學學報,2006(2):18.
③劉春田主編.知識產權法[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78.
④張玉敏.民間文學藝術法律保護模式的選擇[J].法商研究,2007(4):3.
⑤閱讀本章請參閱《民間文學藝術的知識產權保護》,張耕,西南政法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7年3月;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網,http://.cn/index.asp.
⑥閱讀本節請參閱《公法與私法間的抉擇——論我國民間文學藝術的知識產權保護》,周安平,龍冠中,《知識產權》雜志2012年第2期;《論“folklore”與“民間文學藝術”的非等同性》李琛《知識產權》雜志2011年第4期;《臺灣地區原住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權利保護立法評價》丁麗瑛《臺灣研究·法律》2010年第2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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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李琛.論“folklore”與“民間文學藝術”的非等同性[J].知識產權,2011(4).
關鍵詞:文化遺產;民間文學;挖掘;傳承
1 發現民間文學傳承人
要時刻把挖掘民間文學資料這件事情放在心上。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隨時發現民間文學傳承人。發現民間文學傳承人主要采取以下一個步驟:
1.聽。從所接觸的人的聊天中甚至于從正式談話中獲得對方是否會講故事的信息。
2.誘。也就是我們說的拋磚引玉。在日常聊天和談話中,主動講一些民間故事,這樣就讓人產生相似聯想,會誘導對方講出更多的民間故事。比如說講個笑話什么的,既增強語言中的幽默感,又會引導更多的笑話出現。比如,見到山講山的傳說,看到水講水的來歷,這樣加上大家的拼湊,就會使我們所了解的民間文學資料更加豐富和完善。大家在一塊閑侃,說不定就會出現意想不到的東西。
3.問。詢問身邊的同事,哪個村有會講故事的人啊?問親戚朋友誰會講故事,誰肯講故事,誰喜歡講故事等。這樣就會讓我們在挖掘傳承人的時候節省大量的時間。這要比單純的調查采訪更加容易和方便些,是一個捷徑。
4.訪。通過聽、誘、問等工作方法了解到的傳承人,我們最終得走到他們身邊去。面對面地坐下來,把他們的民間故事挖掘出來,保護起來,進而傳承下去,才是我們的最終目的。
2 民間文學挖掘中存在的問題
1.些民間藝人太在意自己腦子中的東西,不愿意輕易拿出來送人。近些年,隨著國家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視,廣播、電視、報刊、雜志對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做了大力宣傳,一些民間文學傳承人認為自己頭腦中的民間文學作品是一筆寶貴的財富,他們把這筆“精神財富”和“物質財富”混為一談了,認為自己的東西應該產生經濟效益,至于多少價值,那是無價之寶。正因為這樣,民間文學傳承人不愿意義務地把自己的東西講出來奉獻給社會,或者說不愿意提供出來,讓人保護起來,說得難聽一點,他們寧可帶到棺材里去,也不愿意讓人搜集了去。這種觀念給民間文學的挖掘工作帶來了困難和障礙。面對這種情況,需要我們進一步加強對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宣傳,轉變民間文學傳承人在民間文學的保護與傳承的意義和他們在觀念上的偏差。讓廣大群眾明白民間文學是文化、是精神、是非賣品;讓廣大群眾明白口頭文學目前的狀況,搶救、搜集整理它的原因所在等,使民間文學傳承人心甘情愿地積極配合,把自己的東西貢獻給社會,讓文化部門把他們的作品保留起來,宣傳出去。對于一些重點傳承人,盡快兌現對民間文學傳承人的保護經費,保護民間文學傳承人的健康。鼓勵更多的民間文學傳承人講述民間文學的積極性,同時,調動更多的民間文學傳承人參加到民間文學的傳承行列中來,使散落、流失在民間的優秀文化遺產得以保護和傳承。
2.有些民間藝人太忽視自己腦子里的東西,認為它不足掛齒,羞于講述。另外還有一些傳承人認為自己會的那點兒嗑,不能登大雅之堂,看到你很認真、很嚴肅的樣子,讓他講,他直擺手。面對這種情況,我們還是采用上述“誘”的方法,自己給他講述一些民間故事、歌謠讓他們聽或拿出我們已經整理出書的民間故事來給他們看,讓他們明白,我們需要的就是這樣的東西。到時候,他們或許會恍然大悟:原來就是這些東西啊,我也會。我會講的東西,可比書上的還好,還完善呢,那樣他們就會興致大發。我們就會有所收獲。
3 挖掘民間文學的方法
1.我們做民間文學保護工作的人必須是有親和力的人。民間文學存在與老百姓的頭腦中,靠的是口耳相傳得來。他們沒有義務為我們講述民間故事。我們要讓他們心甘情愿地樂意為我們講才好。民間文學的挖掘是一種面對面與人交流和溝通的工作,搜集整理者面對的大多數是老人,老人本身就是一種弱勢群體。俗話說老小孩、小小孩,老人多數沒有經濟收入和勞動能力、而且做事認真,因此,要做好民間文學的保護和傳承工作就需要做好人的工作,尤其是老人的工作。我們要尊重他們,放下架子,拉近和他們之間的距離。把他們當作親人長者來對待。絕不能有“厭老”情緒。誰家都有老人,換句話說就是每個人都會老。我們必須要做到尊老、敬老、愛老。
2.挖掘民間文學,還要選對時間。要根據每個傳承人不同的性別、年齡和健康狀況等特點來挑選合適的時間。比如說:在農村,我們挖掘民間故事要選在農閑的時候去。農忙的時候哪有閑心和精力為我們講故事啊!即使是老人不下地干活,也要比平時料理更多的家務,看管孩子。選在農活太忙的時候,就算傳承人本人愿意講,家人也會對此增強反感情緒,給民間故事的挖掘帶來不良的影響。畢竟,講民間文學不是種高粱和大豆,不能解除人們的日常所需。
關鍵詞:民間文學;幼兒;情感教育;作用
中圖分類號:G612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2-7661(2014)22-134-01
一、引言
幼兒是人類成長的關鍵時期,此時的孩子正值發育的高速時期,不但是指孩子的智力正得到快速發展,同時也針對孩子的情感和心理。因此,加強幼兒的情感教育對孩子未來的成長與發展有重要的影響力。
在這種背景下,眾多幼師意識到民間文學對幼兒情感教育的重要作用,以求提高民間文學的利用率,使用民間文學提高幼兒情感教育的效率。
基于此,本文在此淺談民間文學對幼兒情感教育的作用,以期能夠為相關人士提供有益參考與借鑒,推動幼兒情感教育的發展。
二、情感教育本質的概述
從本質上說,情感教育的相對概念是“唯理智教育”,也就是“唯理智教育傾向”。這種教育傾向的具體表現就是:沒有把情感發展列入教育目標系列之中,知識獲得或智力訓練的目標占據教育目標系列的中心位置;在教育過程中漠視、扭曲和阻礙學生的情感發展,師生之間缺乏正常的情感交流;為了達到純粹的理智訓練的目的,或者為了維護教育者本人的權威,隨意侮辱學生的人格尊嚴,根本不把學生當成是一個有感情的人;缺乏評價學生情感發展的一整套措施或標準。
換言之,情感教育就是要尊重學生的人格與尊嚴,讓學生的情感得到順利發展,使學生的情感變得豐滿,引導學生更健康的成長與發展。
不難看出,幼兒時期正是人類成長與發育的關鍵時期。在這個階段中,幼兒的思維、意識、心靈和情感更容易受到影響。因此,對幼兒進行情感教育能夠更好的引導幼兒產生健全的情感,引導幼兒更健康的成長與發展,
三、民間文學能夠讓幼兒體驗到更豐富的情感
從某種程度而言,民間文學并沒有傳統文學所擁有的文學性,它是一種來源于民間的藝術創造,是勞動人民的創造。因此,民間文學雖然不具有較強的文學性,但它卻包含了人民真實的情感。
因此,民間文學能夠讓幼兒體驗到更加豐富與真實的情感,能夠讓幼兒的情感更加豐滿和健全。
以中國傳統的神話故事為例,這些神話故事是我國民間文學的代表,包含了古代勞動人民美好的向往。這些神話故事大多寄托了古代人民的思想感情,表達了其內心真實的想法。
例如,《精衛填海》很好地表現出了精衛鳥鍥而不舍的精神,善良的愿望,宏偉的志向,受到了人們的尊敬。
又如,《夸父追日》贊美了堅持不懈,有目標,朝著目標前進,不達目的誓不罷休的精神,也表達了人類對這種精神的向往。
在豐富的民間文學中,教師可以為幼兒收集大量的素材,讓幼兒在閱讀和聆聽民間文學的過程中進行豐富的情感體驗,使其情感更加飽滿與豐富,這是情感教育的基礎。
四、民間文學能夠有效激發幼兒的興趣
同時,在幼兒情感教育的實踐中,部分教師發現幼兒的情緒較低,對情感教育的參與度不夠高,不愿意主動配合情感教育工作。這是由于幼兒心理和性格的特性決定的,幼兒更喜歡新奇的事物,其本身對于學習就沒有較強的興趣。
因此,在傳統的幼兒情感教育中,教師難以得到幼兒的配合,難以對幼兒進行有效的情感教育。究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傳統的幼兒情感教育難以激發幼兒的主動性和積極性。
而民間文學不同,它具有較強的故事性和情節性,對幼兒的吸引力較強。在此基礎上,當今市場中已經有不少的少兒讀物,其內容正是民間文學。這些圖片精美的少兒讀物能夠進一步調動幼兒的興趣,能夠讓幼兒愿意主動配合教師的教育工作。
例如,教師可以利用《哪吒傳奇》的少兒讀物開展情感教育。《哪吒傳奇》已經推出就受到眾多少兒的青睞,不但在于其精美的圖畫,更在于其故事情節的吸引力。但其本身仍然是對我國民間文學的進一步創造。
因此,教師能夠利用《哪吒傳奇》提高幼兒的興趣,使幼兒愿意聆聽教師的講述,愿意主動翻閱這本少兒讀物。在幼兒聆聽或者閱讀的過程中,幼兒就會對故事中包含的情感有深刻的認識,就會逐步豐滿幼兒的情感和心靈,最終達到情感教育的目的。
可以看出,民間文學能夠有效解決幼兒學習主動性不強的難題,能夠利用其自身的生動趣味性引起幼兒的興趣,使幼兒情感教育能夠更順利的開展。
總的來說,推動幼兒情感教育的發展是時展的必然趨勢,也是現代幼兒教育發展的必然要求。因此,教師需要在幼兒情感教育中充分利用民間文學,提高幼兒的興趣,讓幼兒獲得豐富的情感體驗。同時,教師要在實踐中交流與交流,進一步完善幼兒情感教育,引導幼兒更健康的成長與發展。
參考文獻:
[1] 畢曉玲.談幼兒情感教育與培養[J].才智.2010.17期
語文新課程標準指出:“閱讀教學是學生、教師、教科書編者、文本之間對話的過程。”課堂教學中,我抓住了“唱歌謠、唱童謠、講故事和猜謎語”四個方面,引導學生與文本對話、與作者對話,領悟中國語言文字的精妙,體會作者對母親的深厚情感。
一、聽歌謠,體會母親歌聲的動聽
課文中作者寫道:“母親忙完了一天的活計……在院中的干草堆旁摟著我,唱起動聽的歌謠……她用甜甜的嗓音深情地為我吟唱,輕輕的,像三月的和風,像小溪的流水。”
在作者的筆下,母親的歌聲是那么地美妙,是世界上最好聽的音樂。雖然作者運用了形象直觀的比喻,可是書本上舉例的歌謠并不能讓學生感受到它的獨特魅力,而且對于五年級的學生來說理解這兩段語言還是有一定難度的。為了讓學生充分理解句子的意思,體會作者對母親依戀的情感,我從網上尋找到一段音頻。女演員伴著輕柔的音樂,柔柔地演唱著母親曾經為作者一遍遍唱起的歌謠。那聲音就像是三月的和風輕輕柔柔的,像小溪的流水潺潺動聽。課堂上,我讓學生自己朗讀了幾遍歌謠,理解歌謠的意思,體會歌謠的魅力,然后我再播放音頻。我發現學生一下子就被吸引住了,他們靜靜地聆聽著音頻中傳出的美妙音樂。聽完以后讓學生說說第四白然段中作者對母親歌謠的描述是什么意思,浸透著作者怎樣的情感,學生們一下子就能理解到位。當要求學生再次朗讀歌謠的時候,學生們都自覺地降低了音量,盡力做到輕柔地朗讀,學生的這種朗讀可謂是人情入境。
語文教學不是封閉的,開放性是保證它充滿活力的源泉,而信息技術為語文教育的開放性提供了廣闊的空間。多媒體的正確運用為語文課的教學增光添彩,在這個環節的教學中充分地體現了出來。
二、唱童謠,感受民族語言的風趣
作者孫友田是安徽人,他的母親在為他唱起那幽默風趣的童謠時運用的應該是具有特色的安徽話。有節奏感的童謠配上母親的安徽方言給作者留下了更為深刻的印象,充分顯示了民族語言的藝術魅力。
閱讀教學的重要任務之一就是引導學生與作品“對話”。我在教學的時候,先讓學生自由朗讀,讀熟之后再打著節奏朗讀。學生們快樂地打著節奏,開心地朗讀著,課堂氣氛非常活躍。但我并沒有就此滿足,還要求學生運用自己家鄉的語言來說一說這些童謠。這樣的提議一出,班級里就炸開了鍋,白由練讀的時候學生們都非常投入。因為班級里的同學來自不同的地方,當老師要求用方言唱一唱童謠的時候,他們都積極、大方地在同學面前展示自己家鄉的語言。一時間,語文課堂成為了各地方言的展示臺。學生們在這一環節中感受到不同地方語言的特色,再一次領略到中國的文化。童謠幽默風趣的特點在方言的展示中更加突出。很多學生在課后還念念不忘,相信他們對自己家鄉文化有了更深的了解后,也會更加熱愛自己的家鄉和家鄉的語言。作者對母親、對家鄉那種懷念的情感學生也能得到理解。
三、講故事,領略中華文化的深遠
課文中的母親在月光下為作者講述了一個個神話故事,讓作者體會到了高深莫測的夜空竟然是一個神話的世界,為作者打開了民間文化寶庫的大門,也啟迪了他的智慧。文章中處處體現了作者對母親的感激之情。是母親讓作者有了一個快樂的童年,是母親讓作者感受到了中國民間文化的博大深遠,是母親讓作者喜歡上了文學,為他今后成為一名文學工作者奠定了基礎。
可是作者在描述母親為他講故事的時候,只用了寥寥數筆,例舉了兩個神話故事,為讀者留下了想象的空間。和天空有關的民間故事、神話故事還有哪些?這些故事表達了普通老百姓怎樣的愿望和情感?在這些疑問的驅使下,我在課堂上為學生拓展了相關的資料:天女散花、天仙配、后羿射日、女媧補天……這些故事激發了學生求知的欲望。對一則故事的聆聽并不能滿足學生們對故事的熱愛,但是我又不能在語文課堂中用太多的時間給學生講故事,于足我要求學生白己課外去網絡上、書本上尋找相關的故事。班隊課上我們還舉行了一次神話故事大會。不管是課堂中,還是故事大會上,學生們都被這些神話故事深深吸引了,靜靜地聆聽著。這樣的學習讓學生對中國的民間故事、神話傳說有了更深的理解,也能讓學生們更加熱愛我們中國的語言文字、中國的文化。這也是我們語文教學必須做到的。
四、猜謎語,回憶童年生活的快樂
母親唱過童謠之后,作者還要求母親為他說謎語,作者猜謎底。明亮的月光下,母子倆互動進行猜謎,讓作者再一次領略到中國民間文化的魅力,也增強了母子之間的情感,體現了作者對母親深深的愛戀。
【關鍵詞】民間文學藝術;權利歸屬;集體族群;社團組織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78(2013)07-101-02
一、民間文學藝術的概念和作品的特征
(一)民間文學藝術的概念
民間文學藝術的合理界定是研究和實施法律保護的邏輯起點,正如博登墨海教授所言:“概念乃是解決法律問題所必需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沒有限定嚴格的專門概念,我們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性地思考法律問題。”“folklore”民間文學藝術的英文術語,是由Notes and Queries雜志的主編考古學家W.G.Thoms于1864年在提及一個民族成員傳統習俗和超自然的觀念時首次提出并使用。此后,該詞語被用來定義和指代“民族知識”及“民族文化”這兩種表達方式之下所涵蓋的全部內容。“Folklore”一詞由撒克遜語的“Folk”和“Lore”組成。“Folk”指“民間、人們”,是代表了一般平民的一個集合概念,用于復合詞中意為“民間的”。“Lore”則是指“學問、知識或傳統”,尤其指某一學科或某一部分人的學問、知識和傳統。可見“Folklore”的原意是“民眾的知識”或“民眾的傳統”。
關于民間文學藝術中國大百科全書中是這樣界定的,“包括民間文學和藝術,還有民間風俗、習慣、信仰和口頭文學,如神話、故事、謎語、諺語、歌謠、迷信、節日典禮、傳統游戲、藝術、手工藝等。”這里我們可以看到,這些內容中,諸如“迷信、傳統游戲、信仰”等,是與現代法律相違背或不具有創新性,或僅是意思形態表達,是不可能納入法律保護的范疇,還有一些甚至是屬于公有領域內的,不應當享有任何專有權。
2003年,我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法》中第一次提出民族民間文化的概念,并用列舉的方法明確了民族民間文化的外延。很多學者認為,民族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是指在某個種族的日常生活中,常由身份不名的人制作的作品,主要表現為他們本民族或部落的傳統藝術遺產。如由某社會群體(而非個人)創作的歌謠、音樂、戲劇、故事、舞蹈、建筑、立體藝術、裝飾藝術等文學藝術形式。
以上對民間文學藝術的解釋盡管不完全一致,但有一點是共同的,即民間文學藝術必須是不知道其具體作者是誰,但可以認定為該國國民所完成。綜上考慮,我們認為對民間文學藝術作應如下定義:民族民間文學藝術應該指在一國家領土范圍內可認定由該國國民或種族群落制作的、代代相傳并構成其傳統文化遺產之組成部分的全部文字、藝術與科學作品。
(二)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特征
基于民間文學藝術本身的性質及以上對其概念的界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應具有以下特征:
1.群體性。首先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是由一定區域內特定的群體經過不間斷的模仿,創新而完成,它基本上是集體創作,集體流傳的特殊的文學藝術形式,當然這也并不排除民間文學作品最初有個人創作而后由集體成員發展、完善,在其流傳中當初作者的個性特征不在明顯,個人的作用被歷史淹沒,體現出來的是一個群體的風格、智慧、感情的藝術造詣。
2.變異性。民間文學藝術是動態的,它的絕大部分很大程度上是沒有凝固化的有形載體,其內容和形式會隨時間的推移、社會的演化而不斷變化,任一歷史時期既是傳播時期,也是再創作時期。它是“真正活生生的并且仍然處于發展中的傳統東西,而不是過去的回憶”
3.延續性。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創作過程緩慢,一件作品從產生到成熟往往經歷數百年甚至上千年。這其間大多數人類生活區域面臨著不同程度的變化和消滅危險,民間文藝作品許多內容也隨之不斷變化或消失,但民族民間文學藝術仍然在長期的歷史過程中延續下去。
4.未發表性。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是一些為群眾所喜愛并長期在民間口頭流傳或借助于手抄本等形式流傳的作品,如果這些作品經整理人整理后予以發表,便不再是我們所說的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而是一般的文學藝術作品。
5.民族區域性。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根源于勞動人民的生存空間和生活環境,通常是在特定的群體內部流傳,而該群體有比較固定的生活區域,產生于該群體的民間文學藝術深受當地自然環境和生活條件的限制,并在一定程度上打下自然環境、生活條件的烙印從而帶有明顯的地域特征。如民間年畫就形成了特色鮮明的年畫產區,天津的楊柳青、河北的武強、山東濰坊的楊家埠、蘇州的桃花塢、廣東的佛山、福建的泉卅I、河南開封的朱仙鎮、湖南隆回縣的灘頭、陜西鳳翔的蕭里鎮等都特色鮮明。
二、發達國家中民間文學藝術權利歸屬立法實踐
(一)法國
法國是一個文化傳統保存較好、文化產業發達的國家。法國的民間文學藝術資源豐富,但是法國對于民間文學藝術國際保護并不支持。法國政府認為本國國內沒有以知識產權制度來保護民間文學藝術的要求。而且目前沒有一個國際條約具有普遍適用性,所以對于民間文學藝術是否進行保護應由各個國家自行決定。基于這種態度,目前法國對于民間文學藝術保護沒有專門的法律規定。
在法國國內,沒有給予民間文學藝術特殊對待。在政府部門中主要是文化和公共關系部負責民間文學藝術相關工作,主要是一些政策的制定和實施。在民間則主要是一些民間文學藝術愛好者成立的社團組織或是科研機構開展民間文學藝術保存和傳播活動。法國的社團組織非常多,據統計,到2003年法國共有大小不等、功能不一的民間社團組織18000個。但是這些社團組織多是自發成立,與民間文學藝術集體族群自身成立的社團組織沒有多大關系,與民間文學藝術集體族群更是沒有聯系。這些社團組織只是出于個人對民間文學藝術的公益心而自發成立的,是非營利性的公益組織。所以,總體上而言,在法國,民間文學藝術集體族群的利益沒有得到重視,集體族群的主體資格也沒有得到認同。民間文學藝術作為整個國家的財富,為所有公民共同享有。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與發展也主要是民間個體自發進行。
(二)澳大利亞
澳大利亞雖與美國一樣是新興國家,但它是一個擁有140多個民族的國家,其本身其土著文化歷史悠久獨具魅力。尤其是獨特的土著音樂和各種石刻、巖畫、沙石畫、樹皮畫等純自然表現形式的繪畫。然而,由于在市場上有許多土著藝術品的仿制品,各國的旅游者在購買這些土著藝術品時,很難判斷所謂真正的土著居民的貨品,民間文學藝術土著社區的經濟收入受到嚴重損害。
澳大利亞的民間文學藝術非常豐富,所以在發達國家中,澳大利亞也是對民間文學藝術保護最為積極的國家。近年來澳大利亞非常重視對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1984年制訂了《土著居民和托雷斯海峽島民遺產保護法》(2006年進行修訂),在該法中針對屬于一個社區或社區內個人的土著遺產保護進行較詳細的規定。規定土著社區或土著人團體指任何與當地原住民傳統、紀念活動、風俗和信仰有關的組織。各社區團體在活動中不得損害其他社區或法人組織的合法權益。另外,授權英聯邦部長對受到威脅的場所、重要地區或重要物品進行保護。依據該法,分別成立了土著和托雷斯海峽島民委員會和澳大利亞土著和托雷斯海峽島民研究院,前者對澳大利亞的土著文化進行宣傳、組織交流和發展;后者則對土著文化的保護方式、機構設計、保護現狀等進行調查、研究,探索對土著文化進一步有效保護的途徑。
一、 幼兒民間文學內容的選擇
民間文學的體裁很多,包括民間童謠、民間神話、民間傳說、民間寓言、民間童話等等,所包含的內容包羅萬象,良莠不齊,并且各個地區、各個民族的民間文學內容也體現了不同地域的民俗風情和語言特色。我們應選擇那些內容科學、語言優美、思想健康、有益于幼兒身心健康發展、符合時代和幼兒認知特點,融知識性、趣味性、審美性于一體的優秀民間文學作品,并和幼兒園現有的課程相整合,共同促進幼兒全面、和諧的發展。
(一)內容的選擇要有可接受性
可接受性是指選擇的內容要貼近幼兒的生活經驗,符合不同年齡階段孩子的認知特點,同時關注孩子的興趣。例如,小班孩子理解能力比較差,注意力不容易集中,無意注意占主導地位。根據小班孩子的特點,我們選擇民間文學的內容時就以短小易記、節奏明快,韻律和諧、形象生動的童謠為主。例如《拉大鋸》《小老鼠上燈臺》《數蛤蟆》等,讓孩子們在生動的情境中感受童謠的樂趣。
孩子到了中班,語言有了明顯的發展,對事物的理解能力有所增強,那我們在選擇民間文學的內容時,除了選擇一些童謠外,還可以適當加入一些繞口令、民間故事,如《種蘿卜》《葫蘆娃》《老鼠嫁女》等,發展幼兒的語言,拓展幼兒的視野,豐富他們的想象力。而大班孩子已經有了一定的自控能力,有意注意發展迅速,注意力更易集中,理解、表達能力也大大增強。因此我們在選擇內容時,更多地可以選擇一些謎語、快板詩、神話故事、成語故事,如快板詩《感恩時時在心中》、成語故事《車水馬龍》《刻舟求劍》等,鼓勵幼兒自由表達,擴展他們的視野。
(二)內容的選擇要有本土性
民間文學是向幼兒進行家鄉特采訪時也指出,無錫的文化淵源深厚,尤其與吳文化的大環境相采訪時也指出,無錫的文化淵源深厚,尤其與吳文化的大環境相適應,民間文化帶動了方方面面文化的流傳。為此老師們特意到網上、書店搜集關于無錫本土的民間文學作品,在收集過程中發現無錫的民間文學時間跨度極大,取材范圍頗廣,有的反映了人民勤奮好學、淑賢禮讓的傳統美德,有的記錄了風云變幻、滄海桑田的歷史變遷,有抗壓迫英雄,有民間智者,還有巧匠神醫……可以說,民間文學是一部歷史書,是一個了解無錫文明發展史的小窗口。教師們完全可以從中選擇一些符合幼兒特點的民間文學作品來進行教育,如民間童謠《二泉映月》、民間故事《黿頭渚的傳說》《劉伯溫考測陽山莫老虎》等,讓孩子的心中扎下地方文化的根。
(三)內容的選擇要有教育性
幼兒期是孩子思想道德形成的重要時期,3~6歲幼兒已有了明顯的個性傾向,表現出不同的興趣、能力與性格。由于不同環境的影響,幼兒不僅需要塑造性教育,而且也需要進行不良個性、品質的矯正性教育。尤其是目前不少獨生子女養尊處優,父母及家庭成員沒有正確的教育觀、人才觀,缺乏科學育兒知識,教育不得法,表率作用蒼白無力,因而影響著幼兒良好個性品德的形成。
在矯正性教育的多條途徑之中,幼兒民間文學教育可以作為有效途徑之一引入日常教育活動之中。民間文學教育可以通過其樸素的語言、富有感染力的藝術形象,啟發幼兒辨別生活中的是非、好壞、真偽、善惡、美丑,培養他們堅強勇敢的性格以及勤勞、善良、熱愛集體等美好的思想品德,讓幼兒在學習作品中獲得豐富的情感熏陶。
幼兒在接受民間文學作品時,會情不自禁地把自己的情感經驗融入作品中,常常分不清是自己的事還是作品的事,在與作品的不斷相互作用中,他們自身被作品所同化,在情感、行為上趨向于作品中的真、善、美的形象,從而矯正自身的不良個性、品質。如寓言故事《買櫝還珠》,就是教育幼兒不要被事物的表面所迷惑,要看到事物的本質。成語故事《愚公移山》、神話故事《女媧補天》中的主人公,為了拯救他人而甘于奉獻,這種舍己為人的思想潛入幼兒的心田,能讓孩子們幼小的心靈受到震撼,從而懂得了人活著不僅僅是為了自己,而要學著去關心別人,給別人以溫暖。《農夫和蛇》則能讓幼兒懂得不要濫用同情心,在幫助別人時要分清對象,要有一定的辨別能力。《魯班造鋸》《曹沖稱象》《司馬光砸缸》等故事更是教育幼兒遇到問題要仔細觀察、認真思考、積極動腦,才能想出好的解決辦法。
二、幼兒民間文學融入幼兒園課程的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