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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維護雅利安人對當地居民的統治,是極其不平等的森嚴的等級制度和剝削制度。
“種姓制度”是古代印度奴隸制國家重要特征。它被蒙上一層神圣的宗教色彩,造物神梵天用自己的嘴,手,腿創造出四個種姓的人。一二等級種姓把持國家軍事和行政大權;三四等級種姓要向國家納稅,想神廟上貢,供養一二等級種姓。不同等級的人不許通婚,不追竄某職業。種姓制度是為維護奴隸主貴族的特權,特別是婆羅門的特俗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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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中央銀行獨立性;相對獨立;模式比較;發展趨勢;綜述
自世界上最早的中央銀行――瑞典銀行建立至今,中央銀行體制己經有三百多年的歷史了,從最初的承辦商業銀行業務到現在的單獨履行中央銀行職能,可以說一部中央銀行的發展史就是一部中央銀行尋求獨立性的歷史。本文首先較為全面地對中央銀行獨立性的內涵進行了闡述,強調中央銀行的獨立性其實質是相對獨立性;其次比較分析了各國中央銀行獨立性的不同模式;然后對中央銀行的發展趨勢作了一個闡明,央行獨立性程度的選擇應該符合一國國情,相對獨立與適度合作相協調。最后結合我國的實際進行了分析,并給出了相應的借鑒意義。
一、中央銀行獨立性的內涵及實質
對中央銀行獨立性的含義,現有文獻更多的是從中央銀行與政府關系的角度來進行的。但是,在金融國際化背景下,僅僅立足于同政府的關系來分析其獨立性顯然是不夠的。現就從中央銀行相對于政府、國內金融市場和國際金融市場三方面較為全面地對中央銀行獨立性的內涵進行具體闡述。
1.中央銀行相對于政府的獨立性
中央銀行獨立性受制于很多因素,其中政府的影響是非常關鍵的。一般地,所謂中央銀行獨立性是指中央銀行與政府之間的關系和它在制定與執行貨幣職能過程中受政府干預的程度。[1]。中央銀行作為一國金融管理當局,是國家實施宏觀經濟管理的重要工具,不可能完全獨立于政府之外,只能是相對獨立。央行與政府在經濟與政治上緊密聯系且兩者在經濟發展目標上具有耦合性,因此央行政策目標不能背離國家總體經濟發展目標央行,必須與政府密切配合,并受其監督和指導,而不是凌駕于政府之上或者獨立于政府體制之外自行其事[2]。
2.中央銀行相對于國內金融市場的獨立性
面對一個不斷變化國內金融市場,中央銀行能否保持獨立性呢?央行對于國內金融市場的獨立性,盡管很少有學者提及,但是其重要性不容忽視。該獨立性是指央行的貨幣政策不能盲目跟隨國內金融市場的從業人員的要求。由于羊群效應等問題,金融市場常常表現出非理。央行要做到對金融市場的獨立很不容易,因為對央行行長們的評價,大多來自國內金融市場。如果央行政策不符合國內金融市場的期望,央行行長就會受到壓力。相反,如果央行一味追求得到國內金融市場的好評,市場要求會升級,金融風險也隨之升級[3]。國內金融市場的變化對中央銀行獨立性具有挑戰性,會產生不利影響。
3.中央銀行相對于國際金融市場的獨立性
如果把中央銀行相對于政府和國內金融市場的獨立性視為對內獨立性的話,那么在開放經濟條件下,必然涉及中央銀行對外的獨立性問題。所謂對外獨立性是指中央銀行不受外部沖擊的干擾,獨立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實現既定的政策目標[4]。要追求貨幣政策的對外獨立性必然放棄另外一些目標,而且在貨幣替代的情況下,中央銀行無法維持貨幣政策的絕對獨立性,所以在金融全球化趨勢日漸明顯的今天,中央銀行要想保持完全的對外獨立性是不現實的。
在世界各國經濟聯系日益緊密的今天,中央銀行不可避免地要受到來自國內和國外的影響,如政府干預、國內金融市場的發展和創新、國外貨幣性擾動以及國際金融動蕩等等。這些因素不同程度地削弱了中央銀行的獨立性,而消除這些因素的影響超出了中央銀行自身的能力范圍,甚至也非一國政府的力量所能及。因此,中央銀行要保持完全的獨立性是不可能的[5]。綜合以上論述,中央銀行獨立性的實質就是相對獨立性。獨立和不獨立只是程度的不同,其界限并非涇渭分明。
二、各國中央銀行獨立性的模式比較
由于經濟制度、金融體制、歷史發展過程存在差異,各國以法律的形式確立的央行的框架和具體的運作機制各有不同,形成了幾種模式,它們在獨立性上各有特點,獨立性大小不盡相同。簡單地從中央銀行與政府關系看,中央銀行的獨立性主要有以下三種模式:
1.中央銀行法律地位上獨立于政府,直接對國會負責
德國,美國等最為典型,這樣的國家為數不是很多,而且一般是聯邦制國家。其主要特點是中央銀行直接對國會負責,運行在較大程度上獨,立于政府具有較強的獨立性[6]。
2.中央銀行與財政部平行,分別對政府負責
從中國目前情況看,中國人民銀行屬于這種模式。這種模式一般具有三個特點:第一,中央銀行行長直接對政府總理負責,由于總理作為一國政府首腦一般不可能過細地過問中央銀行的日常工作,故中央銀行具有較大自;第二,中央銀行與政府其他部門一樣,具有一定行政管理權,可以直接依法行使對金融業的監管權利;第三,中央銀行的重大決策須經總理的批準,即在決策上沒有完全獨立性[7]。中國人民銀行具有雙重屬性:它既是國家機關之一,依法行使管理金融業的行政職權;又擁有資本,可以依法經營某種業務,這決定了它“獨立而又不獨立”的狀態。
3.中央銀行在名義上隸屬于財政部,但實際獨立性較大
以日本銀行、英格蘭銀行等為代表,這種模式的國家較多。如日本銀行直屬大藏省,大藏省派員作為政府代表參加日本貨幣政策最高決策機構,但政府代表無表決權。英格蘭銀行法規定,財政部對銀行的活動最后負責,財政部長聽取國會的質問,財政部有權向銀行命令,事實上財政部從來未使用過這項權力。這一模式的中央銀行名義上獨立性較弱,但在實際上擁有較大的決策與管理權和獨立性[7]。
4.中央銀行隸屬于財政部,獨立性較小
意大利、韓國的中央銀行就是這種模式的,這類中央銀行的特點是中央銀行隸屬于財政部,不論是在名義上還是在實際中,中央銀行在制定和執行政策、履行其職責時,都比較多地服從政府或財政部的指令,其獨立性相對較弱。
通過上述模式比較,可以看出不同模式的中央銀行執行職能的范圍、權限與受政府的約束程度是不同的。若將這些國家總體經濟狀況與中央銀行獨立性結合起來分析,則會發現:央行獨立性的強弱與通貨膨脹率高低密切相關;與國民經濟的增長率和勞動就業的發展之間不存在相關性[8]。
三、中央銀行未來的發展趨勢
保持中央銀行相對獨立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它是避免出現政治性經濟波動、避免財政赤字貨幣化、穩定經濟和金融、適應中央銀行特殊地位與業務的需要[2]。區域經濟一體化、經濟全球化和金融國際化是當今世界經濟發展的三大趨勢,這種趨勢必然對中央銀行的發展產生深遠影響。那么,中央銀行未來的發展趨勢如何呢?是進一步加強其獨立性甚至爭取局對獨立還是從獨立走向合作呢?
1.進一步加強中央銀行的獨立性
隨著國家進一步融入世界經濟體系,除了國內許多因素在不同程度上制約中央銀行獨立性外,國際金融環境同樣制約中央銀行獨立性的發揮,為了宏觀經濟的穩定與發展,仍迫切需要加強中央銀行獨立性。只有高度獨立性的中央銀行,才能更好的制定執行貨幣政策,更好的避開政府的不合理介入,進而從源頭上減輕通貨膨脹對經濟的壓力[5]。
市場經濟越發展,就越需要獨立的中央銀行,中央銀行獨立于政府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內在需要;經濟金融全球化進程越快,程度越深,就越需要獨立性強的中央銀行。中央銀行獨立性的成熟將使現代經濟的核心――金融業更加健康而難以侵蝕[9]。
2.從獨立走向合作
中央銀行的獨立性從來都是相對的,沒有絕對獨立的央行,即使公認獨立性強的美、德央行仍然要受到來自政府的影響,處于政府的指導和監督之下。能否有效地維護貨幣穩定關鍵問題不在于央行是否獨立于政府,而在于央行和政府之間能否達成協調配合[10]。相對于中央銀行要達到的宏觀經濟目標而言,央行的獨立性既不是充分條件也不是必要條件,并不需要一位地追求中央銀行的強獨立性,只需要在相對獨立的框架內增強自主性。
中央銀行要維持貨幣的穩定,必須加強與有關各方的協調與合作,在經濟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加強有效的國際貨幣合作尤為重要。從宏觀經濟穩定的角度來看,加強貨幣政策與財政政策、匯率政策等其它政策工具的協調與配合,也是實現宏觀經濟內外均衡的需要。可見,從獨立走向合作,是中央銀行發展的必然趨勢[4]。
這兩種觀點在本質上并不矛盾,中央銀行不可能處于政治和經濟的真空中,完全脫離政府和國內、國際金融市場,達到絕對獨立,因此,中央銀行的獨立性只能是相對的。而央行的相對獨立性,就是在一定的合作基礎上的獨立。各國應該結合本國政治、經濟、法制等方面的實際情況,把中央銀行的相對獨立性與適度合作統一起來,而不能顧此失彼,這樣才能更好面對經濟金融全球化的挑戰。
四、對我國中央銀行的借鑒意義
中央銀行獨立性在中國的存在具有必要性,由于在實際的機構設置和對金融技術的壟斷力方面占有優勢位置,我國央行事實上的獨立性水平并不如人們想象的那樣低。對于央行獨立性選擇的問題,我們同樣應抱有這樣一個態度:從中國金融體制改革的過程出發,搜集有關中央銀行制度選擇的政治、經濟、法律和文化環境信息,這才是判斷中國到底應不應該有一個獨立的中央銀行的基礎,進而應該是有怎樣的具體的獨立模式。在避免貨幣政策與財政政策出現嚴重沖突的問題上,關鍵的不是中央銀行的獨立性,而是保證政府同中央銀行的溝通了解,適時有效合作,從而加強貨幣政策和財政政策的協調效果,降低政策抵消成本。解決央行決策的隨意性和波動性比簡單強調央行的獨立性更有意義[11]。
總的來說,我國人民銀行獨立性的建設,一定要把握獨立性的尺度,而不是越獨立越好。需要從中國的國情與實際出發,協調人民銀行的相對獨立性與一定的合作,努力達到人民銀行與政府、金融市場間的平衡,從而使人民銀行更好地發揮其作用。
五、結語及展望
中央銀行的獨立性問題具有重要意義,通過對文獻的綜述,可得出如下認識:不管哪個國家,中央銀行的獨立性其實質是相對獨立性,試圖追求中央銀行的絕對獨立性在理論和實踐上都是行不通的。任何一國央行獨立性的選擇都須符合本國國情,在保持相對獨立的基礎上做到協調合作。但為了更深刻地理解中央銀行獨立性問題,仍需要在許多方面開展進一步的研究討論,如中央銀行獨立性的理論發展、指標體系、具體案例分析以及對我國的建設探討等,都是值得經濟學家進一步努力的研究領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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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納洛酮;海洛因/中毒;治療結果
1 對象和方法
1.1 對象
1996/1999年我院收住急性海洛因中毒52(男42,女10)例;年齡12~41(平均21±3.7)歲.吸毒方式:靜脈注射36例,其中安定針作溶劑7例,安定劑量10~80mg;自來水作溶劑22例;陰溝污水作溶劑7例.口服吸入6例,其中混合安定片po3例,安定片10~200mg.中毒時間0.5~1h者30例,1~2h14例,時間不詳8例.輕度中毒7例,中度中毒15例,重度中毒30例.
1.2 方法
口服中毒者洗胃,吸氧,必要時人工通氣.輕度中毒,首劑納洛酮0.4~0.8mg,iv,以0.4~0.8mg?h-1 微泵維持;中度中毒,首劑0.8~1.2mg,iv,以0.8~1.2mg?h-1 微泵維持;重度中毒,首劑1.2~1.6mg,iv,以3~6mg?h-1 微泵維持.數據采用x ±s表示,治療前后、組間差異均采用t檢驗,P
2 結果
血氣分析改變見表1.平均呼吸改善時間、平均催醒時間及納洛酮治療總劑量關系見表2.輕、中度海洛因中毒的納洛酮治療劑量未見任何毒副作用;重度海洛因中毒的納洛酮治療劑量可出現毒副作用:胃、腸道反應惡心、嘔吐2例;口舌干燥17例;心動過速5例;血壓升高5例,以上癥狀均在24h內消失. 表1 納絡酮治療前后血氣變化 (略)表2 急性海洛因中毒三種程度治療情況
關鍵詞 納洛酮 急性海洛因中毒
doi:10.3969/j.issn.1007-614x.2010.15.082
資料與方法
2005~2009年收治急性海洛因中毒患者13例,其中男12例,女1例;年齡17~32歲,平均24.5歲;職業:無業8例,個體駕駛員4例;學生1例;吸毒方式:全部由靜脈注射。
臨床表現:13例均表現為不同程度的昏迷,面色灰白,唇指發紺,瞳孔針尖樣大小,脈搏、心率、血壓都低于正常值,呼吸嚴重抑制(2~8次/分)9例,呼吸停止4例,四肢淺靜脈可見多處針眼。
治療方法:①保持呼吸道通暢,給氧(2~4升/分),進行人工呼吸;②立即給阿片受體拮抗劑納洛酮;給藥方法:首先給0.4~0.8mg肌注,并繼給0.8~1.2mg加入5% GS或10% GS 250ml靜滴維持;③輔于呼吸中樞興奮劑如尼可剎米,阿托品等。
結 果
12例有效,12例在給藥后10分鐘~4小時內意識逐漸清醒,自主呼吸恢復,紫紺消失,24~48小時后自動步行出院。治療過程中2例出現躁動及陣發性抽搐3~5分鐘,數次,經肌注10mg安定后控制。本組1例放棄在我院搶救轉外院后死亡。
討 論
近年來我區吸毒人數不斷增多,門診搶救急性海洛因中毒病例時有發生,門診急診科醫生應熟悉掌握其毒性機理及搶救處理原則,以提高臨床搶救成功率。
海洛因屬半合成阿片制劑,引起機體急性中毒致死的主要原因是阿片對呼吸中樞的嚴重抑制導致呼吸衰竭[1]。
本組急性中毒都是1次過量注射所致,因陪送人員多不愿提供確切劑量,估測為0.5~1.0g。據文獻急性中毒量無法硬性規定,急性中毒量與吸毒時間長短,身體狀況,精神狀態,個體對藥物敏感性,用藥途徑,年齡等個體生理狀態有關,這些因素均可決定病人中毒的程度和造成的后果[1]。
納洛酮為羥二氫嗎啡衍生物,是阿片受體的拮抗劑,與阿片受體的親和力遠大于嗎啡及腦啡肽,靜脈注射后能迅速逆轉阿片樣物質的作用,從而逆轉海洛因對呼吸系統的抑制,使交感神經及腎上腺髓質分泌釋放兒茶酚胺及前列腺素增加,呼吸興奮,促進患者清醒[2]。
本組觀察結果表明納洛酮是一種高效低毒的解毒藥物,搶救海洛因中毒具有見效快、療效顯著,副作用少的優點,可明顯提高搶救成功率。因其半衰期比海洛因短;故臨床上需酌情重復靜脈給藥,以保持藥物血液濃度。
1例搶救無效,要求轉外院后死亡。死亡原因:①中毒后發現過晚,錯過了搶救時機;②出現了重度呼吸抑制合并嚴重的酸、堿、水電解質紊亂。
參考文獻
【關鍵詞】 中國古代婚姻制度;女性地位;夫權社會
一、中國古代夫權社會的特點
我國古代封建社會是以小農經濟為基本生產結構的農耕社會,其特點表現在以封建土地所有制為主導,個體家庭為單位,與家庭手工業相結合的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在這樣的社會背景下,男性對于生產的發展起著主導性的地位。因此,我國古代能夠長期延續著以夫權為核心的這樣超穩定的宗法制度。在古代社會的夫妻關系之中,夫妻之間是一種尊卑關系、主從關系,丈夫有著控制與支配著妻子的權力。生活中妻子須秉承夫意,“妻以夫為天”、“夫為妻綱”成為了夫妻關系中的基本原則。丈夫可以納妾、出妻,但作為妻子必須嚴格恪守婦道,對丈夫的絕對服從,即使丈夫去世,社會倫理道德也要求女性保持;家庭財產只能由丈夫管理、處分,且對于家庭財產的繼承權也都屬于男性;妻子在婚后必須隨夫姓,或在本姓上冠以夫姓,直至死亡,墓碑上刻著的也是夫姓。
中國古代社會長期以來運演的是“父子型”文化模式,女性作為一種文化存在,從自然存在到社會存在到精神存在,都處在“被人看”、“被人用”的角色地位,她們僅僅作為人妻、人母、或“”、“附屬品”等角色進人父系制的家庭秩序,以絕對服從以盡其工具意義上的角色職能,以倍守封建的夫權文化和封建禮教的“規范”作為自己的職志。中國女性在政治、經濟、文化、家庭等各個領域處在無權的被人擺布的地位。自從儒教宗師孔子提出“唯女子與小人難養也”的男尊女卑思想后,一代又一代儒家文人都在注釋、擴充和強化這一思想,使得女子在強大的夫權文化覆蓋下漸漸迷失了自我,女性被制度化、道德化地全面剝奪了人權,她們的卑屈地位成了封建專制制度的一部分,是維系中國封建宗法等級制度的重要因素,也是中國古代社會的顯著特征之一。
二、中國古代婚姻制度的相關立法
(一)五不娶
“五不娶”是指女方家庭不符合古代道德觀的,其家之女則不能娶。韓詩外傳曰:“婦人有五不娶:喪婦之長女不娶,為其不受命也;世有惡疾不娶,棄于天也;世有刑人不娶,棄于人也;亂家女不娶,類不正也;逆家子不娶,廢人倫也。
(二)七出
“七出”一詞到唐代以后才正式出現,但其內容則完全繼承漢代記載于《大戴禮記》的“七去”,又稱作“七棄”,“婦人七去:不順父母,為其逆德也;無子,為其絕世也;,為其亂族也;妒,為其亂家也;有惡疾,為其不可與共粢盛也;口多言,為其離親也;竊盜,為其反義也。”
(三)三不去
“三不去”是指婦女有“有所娶無所歸”、“與更三年喪”、“前貧賤后富貴”三種情形之一,而丈夫不得任意要求與妻子離婚。
(四)和離
“和離”又稱“兩愿離”,是我國封建社會一種允許夫妻通過協議離異的法律制度。和離之制淵源于《周禮》,自唐代始進入法典,形成正式制度,后代基本相沿不變。該制強調婚姻的兩相情愿,不受外力強制的特性。
(五)義絕
“義絕”是一種刑事案件附帶的民事法律后果,指夫妻間或夫妻雙方親屬間或夫妻一方對他方親屬若有毆、罵、殺、傷、奸等行為,就視為夫妻恩斷義絕,不論雙方是否同意,均由官府審斷,強制離異。義絕所指的情況有:毆妻之祖父母、父母,殺妻之外祖父母、叔伯父母、兄弟、姑、姊妹;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叔伯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殺;毆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殺傷夫之外祖父母、叔伯父母、兄弟、姑、姊妹;與夫之緦麻以上親奸,夫與妻;欲害夫者。
三、中國古代婚姻制度對于女性的影響
古代社會對于婚姻的重視源于中國是一個崇拜祖先、重視血緣的國度。在中國,婚姻更重要的是繼承香火,祭祀祖先。生育是婚姻最本質的目的,“不孝有三,無后為大”便是最典型的表述。于是,女性在婚姻之中更多的是承擔生育的責任,尤其是生子,這在剝削階級和貴族階層有著更加明顯的體現。“母憑子貴”就很直觀地表現了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直接取決于她所生育的子女。在“七出”中,女子無后便可以被夫家休棄,這分明是極不平等的。“七出”也體現了古代女性應當遵守的社會道德,“不順父母”要求古代婦女對公婆要盡孝,即使婆婆再苛刻也必須忍受;“”要求古代婦女必須對丈夫忠誠,但丈夫卻可以納妾;“妒”要求婦女當丈夫納妾后,即使心里不愿意,但必須接受;“有惡疾”則完全體現出夫妻關系的不平等,婦女一旦有了惡疾,夫家便可以休妻;“口多言”則是對婦女言論的限制;“竊盜”不是指在外盜竊他人財物,而是家內,也就是說,婦女對家中財產并沒有處分的權利。“七出”制度是對古代女性道德的嚴格約束,也是女性在家中地位極其低下的體現,這也表現出古代離婚的權利屬于夫家,女性對婚姻的締結、存續、解除都沒有自。即便是后來的“和離”制度與“義絕”制度,表面上看婦女對解除的婚姻有了可選擇性的增強,但是由于傳統的“三從四德”和觀念的嚴重束縛,以及社會道德的約束,很難真正實現其解除婚姻的權利。
審判實踐中大量的行政訴訟撤訴案件不能不引發我們對行政訴訟中存在“不適用調解制度”的合理性懷疑。本文擬以筆者所在法院近三年行政訴訟案件撤訴率不斷上升的現狀為窗口,透過行政訴訟理論與司法實踐脫節所生之尷尬困境,提出了行政訴訟中引入調解制度不僅具有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存在、“公權不可處分”理論的缺失、域外行政訴訟和解制度的存在等理論基礎,而且還有符合國人傳統的訴訟文化、當事人在風險博奕中實現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等現實基礎。在此基礎上,筆者提出了行政訴訟中調解制度的運行模式和適用原則:(一)本土資源調解與ADR自行協商并行模式;(二)有限調解原則;(三)合法性原則;(四)反悔權取消原則。
【關鍵詞】
用“羞答答的玫瑰靜悄悄地開”這句歌詞來形容我國行政審判調解制度是再恰當不過的了。之所以“靜悄悄”,是因為我國行政法因強調“公權不可處分”而在實定法上明確禁止對行政訴訟案件進行調解。之所以“羞答答”,是因為苦于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司法實踐中,法官不得不運用庭外和解由當事人撤訴來替代調解。之所以“開”,是為了化解社會矛盾,定紛止爭,構建和諧穩定社會之需。由于審判實踐中行政案件撤訴率長期居高不下,非正常撤訴的現狀為行政訴訟立法所始料不及,其弊端已是冰山一角,日益凸現,因而不能不引發我們對行政訴訟中存在“不適用調解制度”的合理性懷疑。有鑒于此,行政訴訟這片沃土中應否引植調解這支艷麗而扎手的“玫瑰”,應否任其綻放,已成了理論界與實務界激烈爭論與探討的一個論題。為了鼓勵社會矛盾的多元化解決,共創和諧社會,筆者試圖以所在法院近三年行政訴訟案件撤訴率不斷上升的現狀為窗口,透過行政訴訟理論與司法實踐脫節所生之尷尬困境,提出了行政訴訟中引入調解制度不僅具有理論基礎,而且還具有現實基礎,并在此基礎上,提出了行政訴訟中調解制度的運行模式和適用原則,以引起理論界對調解價值的重視,并期對我國行政訴訟法的修改有所裨益。
一、“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現有理論之尷尬
《行政訴訟法》第五十條明文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據此,從實定法上看,我國沒有行政訴訟調解制度。但審判實踐中,大量案件是原、被告在法院默許乃至動員后通過“案外和解”解決的,而原告在訴訟中撤回訴訟請求,實際上就是和解的一種表現形式。
從結案方式上,2003年至2005年間,行政訴訟撤訴案件每年以8%左右速度遞增。這個比率似乎在提醒我們,司法實踐中,大部分行政訴訟案件實際上用了“超出《行政訴訟法》第54條規定判決方式之外采取的、又無法直接辯明法院態度的第三條道路”[1]解決的。這種異化了的糾紛解決方式就是調解制度在現實中最生動的寫照,只不過最后以原告撤訴的合法形式來掩蓋“案外和解”的實際過程和內容而已,禁止調解的規定在“案外和解”中被悄然規避。于是,就有了大量沒有調解書的調解存在。
當然,僅從撤訴案件的表征上看,無法看出原告撤訴的真正動因,也無法看出合議庭對撤訴案件的司法審查過程,但經過調查,發現不外乎三種情況:一是原告起訴后,認識到行政機關作出的處罰決定正確,因而主動申請撤訴的;二是訴訟過程中,被告主動撤銷或變更其原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原告同意并自愿申請撤訴。這兩種撤訴均未受外力影響,系正常撤訴。三是非正常撤訴,并非原告心甘情愿,而是行政機關采取威脅、恫嚇、壓制或對原告行使訴權設置障礙等手段迫使原告撤訴或法院審判人員發現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為照顧行政機關面子,主動找行政機關“交換意見”,建議行政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以促成原告申請撤訴。顯然,高比率撤訴的背后隱藏著許多規避司法審查而又能自圓其說的做法。一方面是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另一方面行政訴訟案件卻大行其道地通過“案外和解”以撤訴方式結案,且頗受原、被告與法院的青睞和接受,行政訴訟理論遭遇司法實踐的此等尷尬,立法被如此虛置,這究竟是實踐走向了誤區,還是理論滯后效應使然?調解結案的現實需求,豈是一個法條所能禁得了的。面對行政訴訟案件非正常撤訴背后隱藏的為行政訴訟立法所始料不及的突出問題,與其讓這種變相的調解成為規避法律的工具,倒不如名正言順地從立法和制度上加以規范,以消弭目前理論與實踐脫節所生之尷尬。因此,行政訴訟中引入調解制度已勢在必行,法律不應對此再持漠然或否定態度。
二、行政訴訟中調解制度的引入——從理論基礎和現實基礎來考察
(一)行政訴訟中引入調解制度的理論基礎
“法律制度移植是一件復雜的系統工程,成功的法律制度移植必須充分考量制度本身的內在機理和運作的外在環境,不可貿然為之。”[2]為此,我們在分析行政訴訟中能否引入調解制度這個問題時,也可從調解制度生成的內在機理和其運作的外在環境兩個方面進行探討。
1、行政訴訟中調解制度生成的內在機理
[關鍵詞]古代 婚姻 合理性
[中圖分類號]K892.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5349(2013)09-0069-02
中國古代婚姻制度因其包辦婚姻的形式而被現代社會所詬病,但是中國的封建社會綿延近兩千年的歷史中,婚姻制度作為其重要的制度支撐之一,具有不可否認的作用。一項制度的合理與否,應該放在歷史的長河中去考察,一項制度的變遷是與整個社會的變遷、社會文化的變遷緊密相連的,制度是在不斷繼承與創新中得到完善和發展的。中國的法律體系曾經歷過一個近代化直至現代化的過程,中國的婚姻制度同樣經歷了這個過程。因此筆者試圖考察中國古代婚姻制度中的合理性成分,結合現代婚戀中出現的問題,尋求契合點,以期對現代婚姻制度有所啟示。
一、時代合理性
我國古代婚姻制度有其特定的社會文化背景,其受中國傳統社會和文化影響和制約,是傳統文化的產物。傳統文化是農業文化,農業文化的特點是定居文化,生于斯,長于斯,死于斯。整個生活圈子相對封閉,人口流動性小,交往面狹窄,信息流通不便,是一個熟人社會,家族的地位及聲望,直接影響著其個人的生存與發展,生存的需要決定了家庭本位。而熟人社會,道德輿論的力量非常強大,因此非常重視道德的作用,可視為長期社會生活實踐的產物。以歷史的角度而言,它兼有長期存在的合理性及適時性,亦源于其盡可能平衡了各方利益,故引致歷代統治者的推崇與世人之認可。
中國古代是沿著由家而國的途徑進入階級社會的,因此宗法血緣關系對于社會的許多方面都有著強烈的影響。封建集權的中央王權為了鞏固自己的統治地位,建立起一整套宗法倫理體系,所謂的法律不斷的倫理化,融入儒家“禮”的思想內容,變成了以倫理道德為核心的法律規范。法律無處不體現著倫理道德的要求,完全失去了其獨立存在的地位。可以說,中國古代的世俗法就是倫理法,統治者通過法律的強制手段來實現儒家倫理的要求。特別是從漢代董仲舒“罷黜百家,獨尊儒術”開始,儒法合流,宗法倫理深深融入了法律制度。
中國古代的婚姻制度也是受宗法倫理支配的。無論從婚姻的目的還是婚姻的成立及離婚制度等方面看,都體現了宗法倫理特色。首先,從婚姻的目的來看,《禮記·昏義》上明確指出:“婚姻者,將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廟,而下以繼后嗣”。即認為婚姻的目的和意義在于“合二姓之好”,在于“宗族的延續與祖先的祭祀”,完全是以家族為中心的。
其次,從婚姻的締結來看:婚姻締結的原則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其實也并非只是滿足男性享樂的需要,同樣也是為了保證家族延續和維持正常家庭關系的需要。自西周以來實行的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度,這種制度要求男子可以有很多個女子,但是妻子只能有一個,妾的地位不能跟妻等同。如果一個男子,有妻再娶或以妾為妻,是要受到刑事處罰的,比如唐律規定,要受到徒刑一年的處罰。嫡妻所生,是為“嫡系”,其他妾媵所出,是為“庶出”。嫡(正)妻及其子女,與妾滕及其子女,在家庭中有著明顯不同的地位。倘若嫡庶無別,嫡長子繼承宗祧和權位的原則就無法維持,勢必導致整個宗法的紊亂。
最后,從婚姻的解除來看:古代婚姻解除權完全掌握在男方及男方家族手里,因此法律規定了男方休妻的七條理由,即“七出”和休妻的三條限制條件,即“三不去”。《大戴禮》載“婦幼七去,不順父母,去;無子,去;,去;妒,去;惡疾,去;口多言,去;盜竊,去”[1]。不孝公婆,有違孝道,無子為家族斷了后嗣,惡疾難以奉祀祖先,這都與婚姻的目的相違,而多言、妒均會破壞家庭關系,紊亂家族血統,盜竊違反了道德。我們不難看出休妻的七條理由無不是為了維護家族利益而提出的。再來看看三種不能離婚的理由“三不去”,在《春秋公羊傳·桓公二十七》何休注:“三不去,嘗更三年喪不去,不忘恩也;賤娶貴不去,不背德也;有所受無所歸不去,不窮窮也。”嘗更三年喪是為了表彰女子的孝行,[2]而另二者也與儒家的基本倫理觀念有關。
這種婚姻制度的宗法倫理特色,一是重視家族利益,二是重視道德。對于當時穩定婚姻關系及至社會的穩定,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縱觀現代社會居高不下的離婚率,還有婚外情的泛濫,由此引發一系列的社會問題,就在于人們完全以個人為中心,缺乏家庭責任感,道德感淪喪。因此,現代婚姻制度應平衡好法律與道德的界限,立法時要考慮哪些屬于道德范疇,哪些屬于法律范疇,適度重視道德的作用,但法律應該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二、古代婚姻程序要件中的合理成分
中國古代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是“六禮”程序,屬于一種儀式婚。古代不同的時期,六禮的某些環節可能有所變化,同一時期不同經濟狀況的家庭的做法或許不同,但總的來說,中國古代的每一個婚姻的締結都離不開也不能離開六禮的規范。六禮的內容是:納采,即男方請媒人向女方送禮品求婚;問名,即男方請媒人問女子名字、生辰,卜于宗廟,請示吉兇;納吉,即卜得吉兆后就確定婚姻;納征,又叫納幣,即以男方請媒人及中間人送聘禮到女方家;請期,即與女方家商定婚期;親迎,即周禮舉辦婚事,男子奉父親之命去女家迎接女子。[3]經過六禮這一整套程序,婚姻才告完成,為宗族認可,受國法族規之保護。
古代婚姻因其成立儀式的繁瑣以及聘金的給付,而作為一種買賣婚姻,被后世所唾棄。其實在筆者看來,成立儀式的繁瑣性,也表明社會對婚姻的重視程度,將婚姻視為神圣的,而非一種兒戲。古代婚姻既是上以事宗廟,下以繼后世,以祖先崇拜為中心,婚姻于是與家族宗教有關,一切儀式都在宗廟或家祠中舉行,帶有宗教神圣性。一般人家在納采以前,家長要在影堂焚香祝告,說某之子將娶或某之女將嫁于某氏。在問名之后一定要歸卜于廟,吉,才告女家行納征之禮。現代社會閃婚、閃離現象層出不窮,可否追溯到儀式的缺乏上,對婚姻神圣性認識上?這的確值得我們深思。儀式婚也是向社會公眾的宣告婚姻關系的確立的方式,其婚姻狀況通過這樣一種程序為社會公眾所知曉,從而有一個監督作用。現代社會出現的隱婚、重婚現象的出現,就在于社會監督力量的缺失,個人主義盛行的結果。
聘金的收取并非表明父母賣女的意愿,而是看做男方給予女方家長養育的一種經濟補償,這也應該與古代贍養義務完全由兒子承擔相聯系,女子出嫁后則完全無贍養義務。所以這種制度應該是其他制度的一種補充。根據現代權利義務一致性原則,也不能完全否定其存在的合理性。
三、古代婚姻實質要件中的合理成分
古代婚姻成立的實質要件主要包括: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門當戶對。現代人幾乎都會批判這些要件是對純真愛情的一種束縛,因為它剝奪了適齡青年自由尋找幸福的權利。但是我們在前面論述到古代婚姻制度的產生,有其特定的社會文化背景,是由其人口流動性小,交往面狹窄,信息流通不便造成的,適齡青年由于交往面的狹窄,媒妁之言與包辦婚姻有效回應了這種社會條件。父母由于控制了家庭的經濟,由于成熟和經驗,由于交際面廣泛,由于在家庭中形成的地位,因此父母在子女問題上占據主導。包辦婚姻成為必然。媒人作為古代的一種職業,其手中掌握大量適婚男女的信息,在婚姻成立中就會起到一種促進作用。尤其農業社會的流動性小,女子足不出戶,青年男女交往機會少之又少,適婚男女要建立婚姻關系,勢必要仰仗媒人這個中介進行牽線搭橋。
先生就認為: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所以受人攻擊并不是這些方式不好,而是從這種方式里所得到的結果不好。以前的父母為兒女擇配,他們并不會存心要為兒女結一個惡婚姻,這一點我們是應當承認的。[4]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這種方式下,為什么會有一些不幸婚姻呢?一方面在于父母為子女考慮姻緣時,更多是從家族利益、經濟地位、外形等方面考慮,很少考慮兩人脾氣秉性、興趣愛好等是否相合,另一方面有些婚姻悲劇或許是制度的普遍性悲劇。如陸游和其表妹凄婉的愛情故事令人嘆息,但放在現代婚姻制度下,禁止近親結婚,也未必不會是悲劇。古代農業社會條件下,父母根據他們的判斷,根據可靠的經驗,為子女挑選的對象,未必不適合子女。而且,父母和媒人作為第三者,對男女雙方的情況,會從各方面考慮權衡,往往比較周到和客觀。現代社會相親節目,相親網站風生水起,是否一定程度上表明對傳統的某種回歸?
此外,門當戶對的標準,雖然在古代其本意是為了保證家族聯姻的等級性原則,要求雙方社會、政治、經濟地位相當才可以成婚。其出發點是為了維護等級制,但是客觀上也保證了相配的人有著相似的成長經歷與生活習慣,以及相當的文化程度,成婚后更容易交流。家族相當的社會、政治、經濟地位也可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女方在夫家的地位,對日后夫妻生活的和諧及持久也會具有一定的作用。
當然古代婚姻制度向現代婚姻制度的變遷,是由中國社會和中國文化的變遷引起的,毋容置疑是人類文明的進步。從農業社會到工商社會的轉變帶來一系列社會生產、生活條件的變化,交通通訊的改善,人員的大幅度流動,醫療保健的發展,人類預期壽命的延長,交往對象的流變等。諸如此類的變化使古代婚姻所針對的農耕社會的一系列常規問題發生了改變。以包辦婚姻和媒妁之言作為主要的婚姻制度的正當性和可行性大大降低了。筆者對古代婚姻制度合理性進行分析,只是從一個歷史的角度去解讀和反思,無意要倒退歷史。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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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為了控制商業銀行貸款規模,提高資產質量,降低金融風險,中央銀行2007年和2008年連續調整存貸款利息率,以求達到穩定物價,促進經濟增長的宏觀調控政策效果。鑒于此,研究我國隱性存款保險制度下,中央銀行調整利率的政策效果就具有重要意義。本文將結合利率政策工具的特點,研究隱性存款保險制度下,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的實際效應,并對如何提高中央銀行貨幣政策有效性提出對策。
關鍵詞:存款保險制度存貸款利率貨幣政策傳導機制貨幣政策有效性
我國政府一直實行的是隱性的存款保險制度,并且覆蓋到證券、信托等各個非銀行金融領域。隱性存款保險制度是造成我國銀行業不良貸款增量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因“道德風險”問題而形成的不良貸款存量又必須依靠“隱性存款保險制度”本身來解決,從而政府實施這種制度的成本越來越高。
貨幣政策的調整實施很大程度要靠信貸規模的控制,調整利息率又是中央行貨幣政策的重要工具,因此研究隱性存款保險制度下,中央行調整利息率政策對控制信貸規模,提高資產質量,降低金融風險的效果就具有重要意義。
一、存款保險制度與中央銀行貨幣政策有效性理論分析
(一)存款保險制度與貨幣政策有效性概述
1、存款保險制度
存款保險制度( Deposit Protection),是指一個國家或地區為了維護存款人的合法權益,維護金融體系的安全與穩定,依法設立一個或多個存款保險機構,為吸收公眾存款的銀行提供存款保險的制度。
從理論上可將存款保險制度分為隱性存款保險和顯性存款保險。顯性存款保險制度是指一個國家或地區以法律形式對存款保險機構的設置、存款保險的要素以及對出現風險的銀行的處置等做出了明確規定。當投保銀行出現經營危機或存在倒閉風險時,由存款保險機構向投保銀行提供資金幫助,或存款保險機構對存款人給予賠付。隱性存款保險制度是指國家沒有建立存款保險的相關法律制度,但在銀行出現危機或面臨倒閉時,政府會出面對有關存款人的存款提供相應的保護。
2、貨幣政策有效性
貨幣政策有效性是指中央銀行運用合適的政策工具通過一定的政策傳導機制實現其政策目標即穩定物價、充分就業、促進經濟增長和維持國際收支平衡的程度,這種效應的大小可以從兩個方面衡量:一是時間上的快慢;二是空間上實際效應的大小。
(二)商業銀行在貨幣政策傳導中起到關鍵作用
商業銀行作為中介機構,是中央銀行與企業、居民之間的紐帶,聯系著貨幣政策執行與社會資金活動,因此商業銀行的運作對于貨幣政策作用的發揮起著非常關鍵的作用。貨幣政策是否顯現效果,關鍵看商業銀行是否對相關貨幣政策做出合理反應。由于貨幣政策對實體經濟的影響終究是通過商業銀行的運作發生作用的,所以貨幣政策傳導的效率取決于商業銀行行為及其變化。商業銀行是否依照貨幣政策的變化方向和幅度而調整其行為方式,決定了貨幣政策意圖是否能向實體經濟傳導。
在貨幣政策傳導過程中,中央銀行政策調整處于始端,首先對商業銀行的行為方式發生作用,進而影響企業、居民資金需求程度,最后引起實體經濟的變化。貨幣政策的傳導過程可以通過圖1描述。在貨幣政策的傳導過程中,商業銀行所起的作用只是中介作用,但是,這一過程在相當大的程度上受到商業銀行對中央銀行貨幣政策做出的反應的影響。
二、我國存款保險制度與中央銀行貨幣政策有效性分析
(一)我國的隱性存款保險制度特點
存款保險制度是保障金融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從我國金融機構的設置,金融機構與銀行的關系,以及近年來政府對我國個別地區發生的地區性銀行擠兌事件的處理方式可以看出,國內的銀行是由國家和中央銀行作為強有力的后盾,因此我國的存款金融機構與政府之間一直存在著一種隱性的存款保護,并且幾乎覆蓋了所有數額的銀行存款帳戶,無論是剝離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還是向四大商業銀行注資,都被看作是政府提供的一種變相的“存款保險服務”,國有商業銀行以國家信用為后盾,存款人不必擔心存款風險。
(二)我國隱性存款保險制度對貨幣政策有效性影響
1、隱性存款保險制度更易引發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
充足的資金來源,巨大的規模,使得四大國有或控股商業銀行的負債富有彈性,并不需要為應付客戶提存及補償貸款損失等準備較多的資金,其資本成本相對于小銀行要小的多,這樣國家為控制銀行信貸而對銀行資本的相關要求,對于四大銀行來說作用是很小的。在隱性存款保險制度下,以國家信用做擔保,為獲取高收益,本著高利率高收益的原則,將資金投放于一些高風險行業,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國家貨幣政策的實際效果。
2、隱性存款保險制度引發銀行資產負債集中影響貨幣政策傳導效果
經過20多年的金融改革,我國過去單一的、高度集中的銀行管理體制已經被徹底打破,逐步形成了包括政策性銀行、國有或控股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及其他多種金融機構并存分工協作的金融服務體系。但從總體上看,銀行資產負債集中度依然很高。目前,四大國有或控股商業銀行市場壟斷格局和缺乏利潤約束已成為影響我國貨幣政策傳導的重要因素。中國銀行業的市場結構決定了中國信貸市場實際上是一種壟斷的、非完全競爭的市場。這種不對稱的結構決定了商業銀行對貨幣政策的反應的相對遲緩、彈性很小,中央銀行的貨幣政策操作很難通過商業銀行及時有效傳導到非銀行公眾。而這種高銀行資產負債集中度,不完全競爭局面的產生與我國隱性存款保險制度引發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是分不開的。
3、隱性存款保險制度造成了風險成本的轉移增加信貸控制難度
銀行的風險成本是由資產的流動性成本、銀行倒閉成本、政府對資本的管理以及存款保險等因素來決定的。
我國實行的隱性存款保險制度,沒有建立明確的相關法律法規,沒有建立專門存款保險機構,銀行出現危機時,政府充當無償的最后貸款人,大銀行幾乎很少或者根本就不用繳納保費,由政府完全承擔銀行風險,這樣做的結果必然是銀行業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的出現,銀行機構可以無顧慮的放貸,追求更高的收益,國家控制信貸規模的貨幣政策目標也就很難實現了。
三、結論與對策建議
我國目前實行的隱性存款保險制度存在嚴重的弊端,由其引發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加劇了我國銀行業的不完全競爭,造成銀行資產負債的過度集中,限制了商業銀行在利率傳導機制中作用的發揮,降低了金融市場的運作效率,嚴重削弱了我國貨幣政策的效果。因此,要完善我國貨幣政策傳導機制,提高貨幣政策的效果,個人認為應從存款保險制度和貨幣政策傳導機制兩個方面入手,具體對策有以下幾點:
(一)借鑒經驗嘗試推行存款償付制度
2002年日本在存款保險制度方面進行了重大的政策性調整,即處于凍結中的存款償付制度被解禁,以實施其“存款限額保護”政策。
實行存款償付制度的重要意義是:首先,加強了金融體系中的參加者包括存款保險機構、金融機構以及存款人的風險意識和自立意識,增強市場的調節和監管作用,形成了一種相互間的制約機制,這樣可以有效的減少存款保險制度引發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問題;其此,銀行存款由“絕對安全資產”轉變為“相對安全資產”,可能會增加存款人將資產轉向股票、債券等直接金融資產的機會,這既可在一定程度上改變個人金融資產結構中存款比例過大的現象,又可使直接金融資金籌措的渠道得到一定的疏通和強化,有利于金融市場的完善,從而增強中央人行貨幣政策的執行效果。
(二)進行利率市場化改革
利率市場化改革的目標,是建立以中央銀行基準利率為基礎、貨幣市場利率為中介,由市場供求決定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水平的市場利率體系。利率市場化并不意味著中央銀行放棄對利率的管理,相反,中央銀行不僅能夠繼續調控利率,還能通過對利率的控制來調控經濟,只是利率控制的方式和手段必須從直接管制變為間接調控。
在利率市場化改革過程中,必須把發展和完善貨幣市場放在突出的地位。在完善貨幣市場時應堅持以同業拆借市場建設為基礎,推進貸款利率的市場化,推進全國統一的貨幣市場的形成。同時,要不斷豐富貨幣市場工具,加強貨幣市場組織機制和清算系統的建設,增加交易主體,鼓勵貨幣市場的創新行為。
利率改革不能超前于商業銀行改革,對商業銀行進行產權改造,解決所有者虛置的現象,按照現代金融企業原則建立產權清晰、責權明確的商業銀行體制;對國有企業進行企業制度改革,建立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使其真正走向市場,為利率市場化奠定良好的基礎。必須與國內金融機構建立自我約束機制和風險防范機制的改革進度配合,穩步推進利率改革,逐步放開管制利率,有商業銀行根據市場利率自主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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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中央銀行; 會計集中核算; 內控制度; 風險防范; 建議
會計核算風險是人民銀行內部風險中的第一風險,特別是對外服務窗口的會計核算部門更是易發地。會計集中核算系統、大額支付系統、小額支付系統上線運行后,隨著業務的變化,加強會計核算管理和建立完善內控制度是當前人民銀行支付結算部門和會計核算部門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從對會計核算工作檢查的整體情況看,近年來,會計核算工作從強化內部管理入手,在建立制度、強化內控、防范核算風險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尤其是會計人員的內部控制和會計核算管理水平逐步得到改善和提高。初步顯示了會計核算內控機制的重要作用,但是長期以來,部分會計人員的慣性思維以及現實快速變化的各種新業務、新知識、新管理、新要求的不斷出現,使得會計核算工作在內部控制方面仍存在著諸多問題和不足,如有些會計人員有章不循或執章不嚴等,還有一些縣支行的內控問題屢查屢犯,始終得不到徹底整改。從這些問題產生的導因來看,有制度本身的客觀因素,但更多的是有人為的主觀原因,歸結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對內控建設的認識不夠明確。有一部分會計人員及少數部門負責人不能正確認識內控建設的真正意義,也有一些會計人員認為內控建設就是日常各項工作制度和業務規程的簡單匯總,這些制度和規程集中到了一塊,內控建設就達到了要求。這些觀念沒有從本質上認識到內部控制是一種機制、一種過程,看不到內部控制是由人來實現的,內部控制中出現的各類問題,歸根到底都源于人的因素,只有通過加強對“人”的監督和制衡,才能達到監督和制約“事”的目的。由于認識上的偏差,使得一部分人不會將內部控制建設作為一種貫穿于決策、執行和監督整個過程中的動態風險控制機制,不會將內控制度作為有效的管理工具使用, 自然 也就不能充分發揮其對業務工作應有的促進作用,從而使有些制度懸在墻上、停在嘴邊,不能落實到行動和工作中去。
二是會計內控制度不完善。這是產生會計核算風險的重要原因。主要表現在會計內控未能有效發揮作用。如有些會計核算業務缺乏必要的控制手段,會計賬務處理不規范,會計崗位的人員違規操作等。
三是權力制約失衡。權力制約機制要求臨柜人員、記賬員、復核員、主管、事后監督、會計主管等完全分離,以起到相互制約、相互牽制、查錯防弊、堵塞漏洞和防范核算風險的作用。但目前由于有些縣支行會計核算部門的會計人員不足,難以按崗位配置人員以達到有效制衡。如有的會計人員既從事票據交換業務,又從事記賬、復核等會計業務;既掌握票據交換專用章,又掌管業務公章、轉訖章、聯行章等重要印章。會計人員的行為不能得到有效的牽制和制約,這是會計核算中經常發生案件的重要原因。
四是內部檢查力度不夠。從本次檢查的總體情況來看,有些縣支行由于會計部門的會計人員配備不足,許多常規監督檢查工作無法正常開展,由于內部檢查的頻率和覆蓋面均未達到一個合理的水平,就無法及時發現會計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突出的表現是票據及結算憑證審查不嚴,如金額錯誤或日期錯誤;現金支票印鑒沒有折角驗印或賬號戶名不符等也辦理了結算手續。上述這些違規操作行為得不到及時有效糾正,加大了會計核算工作的潛在風險。
五是內控防范不力。少數會計人員“先天”風險防范意識淡薄,缺乏工作責任心,思想麻痹,形成會計核算上的漏洞。個別縣支行的會計核算部門負責人自我監督意識不強,對違規問題姑息遷就,導致“一事失嚴,百事效尤”;特別是對一些制度執行情況檢查監督不力,部分事后監督人員工作馬虎,未能及時發現存在的問題,沒有真正形成一道立體防線。
針對以上問題,基層支付結算(會計)部門和各級核算部門應當把加強內部控制作為內部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和第一要務來抓深抓實。只有建立起 科學 的內控管理機制,才能有效防范和化解會計核算風險,做到防患于未然,具體措施是:
一、提高內控認識,夯實內部控制的“人本”基礎
從提高思想認識入手,切實增強廣大會計人員的內部控制與風險防范意識,是會計核算內部控制建設的一項重要基礎。基層支付結算(會計)部門和各級核算部門應當把會計核算內部控制工作同思想 政治 工作一道成為會計核算工作的“生命線”。支付結算(會計)部門要樹立“內控優先”的思想,做到認識上定向,中心上定位,操作上定規。同時,確立“以人為本”的內控模式,強化對會計人員的思想 教育 ,不斷向他們灌輸內部控制和風險防范意識,培育其內控和風險防范的自覺性和積極性。對執行內控制度、落實內控建設中涌現出來的先進集體和個人,要及時加以 總結 推廣和大力宣傳,發揮其示范引導作用,為推動會計核算內部控制建設營造良好氛圍。 二、整合內控管理體制,精簡內部控制環節
人民銀行應當從實際出發,大膽改革基層行的現行管理模式。當前,可以考慮撤拼一些業務量較小縣支行的 會計 集中核算網點,拼入鄰近的縣支行的會計集中核算網點進行會計核算。業務撤拼后,一是減少了管理主體,縮短了管理半徑,減少了管理層次,可以減少由于層層傳遞造成執行制度的時滯偏差,促進業務規范,保證制度的有效性和嚴肅性;二是有利于加快資金清算速度,加速社會資金周轉,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三是有利于優化勞動組合,徹底化解人員少與相互制約、相互分離等內控制度要求的矛盾。
三、強化制度建設,堅持內部控制長效管理
首先,要結合本單位相應的《內控制度》和《實施辦法》,主要從組織控制、運行控制、監督控制、檢查控制和報告制度等方面構筑核算風險防線,減少人工處理業務的隨意性,使之能實現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方位監控,最終達到有效規避風險之目的。其次,按照全面性、有效性、審慎性、及時性的原則,進一步明確各級組織、管理主體、各個工作崗位的職責、權限,使每一個部門和崗位,每一項業務和環節,都有明確的制度約束,都有規范的制約關系,都有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規定,都有明確和具體的責任領導和責任人。最后,要把內控制度建設作為一項長期工作,裝入心中,擺上日程,抓在手上,對會計核算內控制度的建設要具有超前性,做到無論是在管理上,還是在履行崗位職責的具體工作中,都有章可循、有規可依,在加強動態管理中形成一套系統的、 科學 的、權責分明、有效制衡和運作有序的內部控制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