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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稅法差異范文

        稅法差異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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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法差異

        第1篇:稅法差異范文

        一、會計與稅法原則的差異

        會計的基本原則是企業進行會計核算所必須遵循的規則和要求,《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了13條會計核算原則,具體包括衡量會計信息質量的一般原則(相關性、一貫性原則)、確認和計量的一般原則(如權責發生制和配比原則)、起修正作用的一般原則(如謹慎性、重要性原則)。而稅法的原則主要包括權責發生制、配比、相關性、確定性和合理性原則。經過比較,我們不難發現稅法原則與會計核算原則的不同:

        1.權責發生制原則。企業會計制度和稅法在權責發生制的應用上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在所得稅會計上,稅法要求納稅人應在費用發生時而不是實際支付時確認扣除,這與會計制度是一致的,但增值稅會計處理卻不完全適用權責發生制原則,其進項稅金抵扣時采取購進扣除法。例如,工業企業購進的貨物只有在驗收入庫后才能申報抵扣進項稅額,而商業企業則必須在購進貨物付款后申報抵扣進項稅款。因此,企業每期交納的增值稅,并不是企業真正增值部分的稅金,即并非完全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進行處理。

        2.謹慎性原則。新的會計制度充分體現了謹慎性原則的要求,規定企業可以計提壞賬準備、存貨跌價準備、短/長期投資減值準備、在建工程/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委托貸款減值準備。但稅收制度中根據《企業財務通則》,對壞賬準備的計提作了規定,允許稅前列支,而對其他7項減值準備卻不允許稅前列支,必須在繳納所得稅時進行納稅調整。而且,會計制度與稅法對謹慎性原則的理解也是不完全一致的。會計制度對謹慎性的解釋是在面臨不確定性因素時,既不高估資產或收益,也不低估負債或損失;稅法對謹慎性原則的理解著重強調防止稅收收入的流失,更多地是從反避稅的角度出發。

        3.確定性原則。確定性原則是指在所得稅會計處理過程中,按所得稅法的規定,在納稅收入和費用的實際實現上應具有確定性的性質。例如在所得稅的“遞延法”處理上,當初所得稅的稅率必須是可確證的,遞延所得稅是產生暫時性差異的歷史交易事項造成的結果。按照交易發生時的稅率報告遞延所得稅,符合會計以歷史成本基礎報告絕大部分經濟事項的特點,體現了會計信息可靠性的要求。另外,稅法規定,不論企業會計賬務中對投資采取何種方式核算,被投資企業會計賬務上實際作分配處理時(而不是收付實現制),投資方企業應確認投資所得的實現。也就是說,企業當年實現的收益,由于第二年宣告分配,因此稅法上確認所得的時間應該在第二年。會計制度則要求嚴格按照權責發生制進行核算,不存在確定性原則。

        4.重要性原則。會計上的重要性原則指的是在選擇會計方法和程序時,要考慮經濟業務本身的性質和規模,根據特定的經濟業務對經濟決策影響的大小,來選擇合適的會計方法和程序。而稅法不承認重要性原則,只要是應納稅收入或不得扣除項目,無論金額大小,均需按規定計算所得。例如會計制度對以前年度的重大和非重大會計差錯給予了不同的更正方法,而稅法上則要求必須嚴格按稅法規定辦事,從不采用“重要性”原則。

        5.實質重于形式原則。新會計制度增加了一條原則: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核算,而不應當僅僅按照它們的法律形式作為會計核算的依據。在售后回購業務的會計核算上,按照 “實質重于形式”的要求,視同融資進行賬務處理。但稅法并不承認這種融資,而視為銷售、購入兩項經濟業務分別進行處理,繳納流轉稅和所得稅。

        二、財務會計核算和稅法規定的差異

        財務會計制度是為了向會計信息使用者提供真實、可靠、完整的會計信息,而稅法是為了籌集財政收入,引導社會投資等。財務會計核算和稅法規定的差異也很多,歸納起來,主要表現為以下幾類:

        1.收入實現確認。包括銷售收入實現確認的差異、應納稅收入確認的差異等。比如,按會計制度的規定,企業銷售商品時,需要同時符合四個條件才能確認收入實現,即: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買方;企業既沒有保留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控制;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能夠可靠計量。稅法對銷售收入實現的確認與此不同,《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33條對商品銷售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分為5種,納稅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合適的銷售方式,遞延納稅時間。

        2.投資收益確認。例如對短期投資利息,會計制度規定沖減短期投資的賬面價值,而稅法規定計入企業收入總額繳稅;進行債務重組時,對應付款項的差額,會計制度規定計入資本公積,而稅法規定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會計制度規定,對長期股權投資,采用權益法的企業,應按在被投資企業所占份額分享或分擔被投資企業當年的盈虧,以確認投資收益,而稅法規定被投資企業發生的經營虧損,投資方不得確認投資損失。

        3.成本費用與稅前扣除。例如會計制度規定,除購建固定資產外,企業所有籌建期間所發生的開辦費,先在長期待攤費用中歸集,待企業開始生產的當月一次計入當月損益。稅法規定,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開辦費,應當從開始生產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期限內分期扣除。

        4.關聯方交易。會計制度對關聯方交易主要是從關聯方關系的形式、交易的類型,以及相關的信息披露等方面進行規范,目的是為會計報表使用者提供更為可靠的信息。稅法則是為了防止納稅人利用關聯方關系避稅,而針對關聯方交易專門制定其稅務處理的原則和規則。會計上對關聯方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不要求按公平價格調整賬務,而稅法則明確規定“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5.債務重組。會計制度規定債務人通過重組獲得的收益不計入損益,而計入資本公積。而稅法則規定債務重組收益應全額確認為當期應稅所得。

        6.非貨幣易。非貨幣易在會計上不確認為收入,但按照現行稅法的規定,非貨幣易雙方均要視同銷售處理,根據換出資產的不同類別計算應交流轉稅,同時按照公允市價(計稅價)與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所得,調整應納稅所得額。

        三、會計與稅法差異的處理原則與方法

        由于會計制度與稅法規范的對象和目標不同,兩者的差異無法消除。如果以稅法為依據進行會計核算,會導致會計信息失真,如果以會計核算的收入和利潤作為計算流轉稅和所得稅的計稅依據將會弱化稅收職能,因此“財稅合一”的思路是行不通的,我國采取了國際通行的做法――財稅適度分離。

        1.處理原則。對會計與稅法差異的處理應堅持統一性與獨立性兩項原則。(1)統一性原則。會計與稅法的差異是無法避免的,但如果制定稅法時完全不考慮會計處理方法,將會無端產生許多不必要的差異。這些差異是沒有必要的。筆者認為,制定稅法時應當盡量參照會計制度的相關規定,畢竟計算稅款的數據是以會計為基礎的。(2)獨立性原則。只有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保持各自的獨立性,才能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和應納稅額的準確性。因此,在進行會計核算時,所有企業都必須嚴格執行會計制度(企業會計制度、會計準則等)的相關要求,進行會計要素的確認、計量和報告。在完成納稅義務時,必須按照稅法的規定計算稅額,及時申報繳納。

        第2篇:稅法差異范文

        【關鍵詞】稅法,會計準則,差異,協調

        根據我國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全面趨同的要求,我國于2006年頒布新的企業會計準則體系,并要求上市公司于2007年開始實行。鼓勵大中型企業實行,一定程度切實提升我國企業的管理水平和會計信息質量。隨后于2007年修訂的《企業所得稅法》以及《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使會計準則與稅法的差異更加復雜。分析二者差異及如何使二者協調發展有了更加深刻的現實意義。

        一、企業具體會計準則與稅法的差異

        (一)固定資產準則與稅法差異。由于《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中將已出租的建筑物歸入投資性房地產,因此稅法中的固定資產范圍大于準則中的固定資產范圍。

        (二)收入準則與稅法差異。《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從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和謹慎性原則出發,側重于收入實質性的實現;而稅法從組織財政收入的角度出發,側重于收入社會價值的實現。

        (三)或有事項準則與稅法差異。企業會計準則加強了對或有事項的確認或披露,有利于企業對或有負債風險的控制,要求滿足以下三點來確認預計負債:該義務是企業承擔的現實義務;履行該義務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該義務的金額能夠可靠的計量。而稅法關于成本費用扣除的前提是:真實發生、確定性、合法、合理。

        (四)無形資產準則與稅法差異。《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對無形資產的概念作了重新界定,引入了殘值的概念,改變了無形資產的初始計量、攤銷范圍和方法、減值和研究開發費用的處理。與稅法之間依然存在著不小的差異。

        (五)存貨準則與稅法差異。存貨準則取消了“后進先出法”,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規定,納稅人各項存貨的發出或領用的成本計價方法,可以采用個別計價法、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計劃成本法、毛利率法或零售價法等,如果納稅人正在使用的存貨實際流程與后進先出法相一致,也可采用后進先出法。除了以上簡述,企業具體會計準則與稅法還有諸多的差異,例如存貨準則與稅法差異;政府補助會計準則與稅法差異;投資性房地產準則與稅法差異。此外還有債務重組準則與稅法的差異等。

        二、企業會業計準則與稅法差異造成的影響

        企業會計準則與稅法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它們不同的使命決定了二者在企業的稅務處理過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差異。二者的差異對國家經濟活動產生了一定的負面影響:

        (一)差異過大引起稅收的流失。一方面,一些納稅人利用自己的信息優勢和政策間的不協調,少納稅或者不納稅;另一方面,征稅人員由于會計利潤與應稅所得之間差異的復雜性以及信息的不足,對納稅人的納稅資料很難控制和管理或由于對稅收法規的 把握不到位,或者由于個人利益的驅使,濫用稅收權利,造成稅款少征或不征。

        (二)差異過大容易造成財務虛假信息。市場經濟環境中,企業財務報告中會計利潤對企業的股票價格、投資人的持股決策影響非常巨大。企業為了讓股東繼續投資,讓潛在投資者購買股票,對企業進行投資,就要想辦法讓企業利潤增加,股價提升。當企業實際業績不如意時,企業就可能采取弄虛作假、舞弊的措施。

        (三)差異過大增加社會成本。對企業來說,會計準則與稅法的過度分離,使會計處理變得更加復雜,對會計人員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這大大增加了企業的會計核算成本和納稅成本。對稅務部門而言,增加了稅收的征管難度,增加稅收的征管成本。

        三、企業會計準則與稅法相互協調的措施與方法

        (一)稅法應有限度地許可企業對風險的估計。在市場經濟中企業所面臨的風險無處不在,在會計上充分估計各種風險,采用計提準備金、暫不確認收入等,都是企業抵御風險可能帶來損失的有效手段。稅法如果無視企業風險的存在,而一味強調保證財政收入,其結果只能是進一步降低企業抵御風險的能力、最終傷及稅基。因此,稅法必須從增收與涵養稅源的辯證關系出發,客觀地認識企業可能存在的風險,而不是一律加以排斥。為了防止企業利用風險估計有意進行偷漏稅款和延遲納稅,應對計提各種準備的條件和比例做出相應的規范。從而也可以縮小稅法與企業會計準則的差異,減少納稅調整事項。

        (二)加強企業會計準則與稅法處理方法的協調。企業會計準則和稅法在具體實務操作上的協調可以根據不同的差異類別采取不同的方法。對會計處理比較規范的業務,企業會計準則與稅收法規的協作要使稅收在堅持自身原則的基礎上與會計原則作適當的協作。如捐贈的處理、融資租賃的劃分標準、資產減值的處理等問題,稅法應注意與企業會計準則的主動協調,以減少業務差異、降低納稅人的核算成本。

        (三)加強互動宣傳。加強會計準則和稅法在會計界和稅務界的交流宣傳,提高會計準則和稅法協作的有效性。而稅務信息的非公開性使會計和稅務關系的相關研究面臨很大的數據障礙,因此,加強兩者之間的信息交流具有重要意義。相關機關還應盡量廣泛深入地開展會計準則和稅法的學習,從而帶動企業會計基礎工作和稅務機關執法水平的提高;引導企業分設稅務會計崗位,將會計和稅法的差異進行登賬核算反映。

        參考文獻:

        [1]聶婷婷,《企業合并所得稅會計差異協調研究》,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2011年

        [2]于宏,《淺析新企業會計準則和稅法的差異》,知識經濟, 2011年10期

        [3]陳蘭芳,《新會計準則與稅法的矛盾及協調》,中國集體經濟, 2010年04期

        第3篇:稅法差異范文

        我國會計制度規定,會計要素由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利潤等六方面構成,其中前三個會計要素反映企業財務狀況,是資產負債表的構成要素,三者關系是: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后三個會計要素反映企業經營成果,是利潤表的構成要素,三者關系是:收入-費用=利潤,這里的“利潤”是指企業依據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計算的會計所得,而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又稱稅法所得)時是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的。稅法規定,當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有關稅收法規不一致時,應當依據國家有關稅收法規的規定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因此,會計上計算的會計所得必須是按照稅法的規定進行必要的納稅調整后的余額,才能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兩者關系可表述為“應納稅所得額=會計所得±納稅調整項目金額”。下面筆者就從利潤表的構成要素,即收入、費用等方面來分析會計和稅法的差異表現。

        一、會計制度和稅法的主要差異表現

        (一)收入方面的差異

        1.銷售商品收入確認的差異

        新會計準則對收入重新定義,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對于收入的確認時間,新會計準則也提出了收入確認的五個條件:收入準則規定企業的銷售商品收入金額應當按照從購貨方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但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不公允的除外,合同或協議價款的收取采用遞延方式,應當按照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額。而稅法對于銷售商品的應稅收入確認與會計規定基本一致,體現了權責發生制原則,例如有的企業發生分期收款業務時,稅法規定可以按交付產品或商品開出發貨票的日期確認收入,也可按合同約定的購買人應付價款的日期確定銷售收入的實現。但應該注意到,有的企業在實際發生分期收款業務時不是按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按交付產品或者商品開出發貨票日期確認收入,而是按收到價款的日期確認收入,這樣可以起到推遲交稅的目的,從而影響到國家稅收收入的及時性。

        2.非生產部門使用本企業產成品的差異

        稅法規定,納稅人在基本建設、專項工程及職工福利等方面而使用本企業的貨物的,應作為收入處理,其價格按同類產品同期市場價格確定。按照會計制度規定,則不符合收入確認原則,而是按貨物賬面價值直接由產成品科目轉入在建工程,應付福利費等相關科目。

        3.銷售折扣(現金折扣)與銷售折讓的差異

        稅法規定,銷售貨物給購貨方的折扣銷售,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折讓額在同一張發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折讓后的銷售額計算收入;如果將折扣額、折讓額另開發票,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折讓的金額。而會計制度規定,銷售商品涉及現金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現金折扣前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即按總價法進行會計核算;現金折扣在實際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銷售折讓在發生時沖減當期銷售收入。

        4.接受捐贈收入的差異

        稅法規定,企業接受捐贈收入視為應稅收入,對于企業取得的貨幣捐贈,應一次性計入企業當年收益,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對于企業取得的非貨幣性資產捐贈,應按照合理價格估價計入有關資產項目,同時作為企業當年收益,在彌補企業以前年度所發生的虧損后,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較大,企業可在不超過5年的期限內平均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并應在相應期間的年度所得稅申報中對有關收益額及分期結轉額的情況做出說明。而會計制度規定,企業接受的捐贈收入包括貨幣捐贈和非貨幣捐贈,不視為企業取得的一項收入,接受捐贈的資產一般會使企業的經濟資源增加,將其納入“資本公積”項目核算。

        5.國債利息收入方面

        稅法規定,企業購買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免稅,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而會計制度規定,企業因購買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計入“投資收益”。

        (二)費用方面的差異

        1.工資、薪金的差異

        稅法規定,(1)工資、薪金支出實行計稅工資扣除辦法的,按計稅工資規定扣除。即企業實際發放工資、薪金在計稅工資、薪金標準內的,可據實扣除;超過標準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經國務院批準,自2006年7月1日起,企業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允許扣除的計稅工資標準由目前的人均每月800元上調到1600元,同時停止執行按20%比例上浮的政策。

        (2)工資、薪金支出實行工資、薪金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辦法的企業,其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在工資、薪金總額增長幅度低于經濟效益的增長幅度,職工平均工資、薪金增長幅度低于勞動生產率增長幅度以內的,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企業按批準的工效掛鉤辦法提取的工資、薪金額超過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額部分,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超過部分用于建立工資儲備基金,在以后年度實際發放時,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在實際發放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而會計制度規定,企業當期應負擔的工資、薪金應全額計入當期成本費用,沖減當期利潤。

        2.職工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的差異

        稅法規定,納稅人的職工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分別按計稅工資總額的2%、14%、1.5%計算扣除。實際發放的工資總額高于其計稅標準的,應按計稅工資標準分別計算扣除;實際發放的工資總額低于其計稅工資標準的,應按實際發放的工資總額分別計算扣除。而會計制度規定,當期應負擔的職工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和職工教育經費應全額計入當期的成本費用,沖減當期利潤。

        3.業務招待費的差異

        稅法規定,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生產、經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在規定比例范圍內,可據實扣除。即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凈額在1500萬元及其以下的,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凈額的5‰;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凈額超過1500萬元的,不超過該部分的3‰。而會計制度規定,企業發生的與其生產、經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應全額計入當期的成本費用,沖減當期利潤。

        4.固定資產折舊的差異

        (1)折舊年限。稅法規定,除另有規定者外,固定資產都明確了計提折舊的最低年限。而會計制度規定,企業按照管理權限,經股東大會、董事會或經理辦公會批準,可以自行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和計提固定資產折舊的方法。

        (2)折舊方法。稅法規定,納稅人可扣除的固定資產折舊的計算采取直線折舊法。確需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逐級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而會計制度規定,企業可從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數總和法和雙倍余額遞減法中任選一種固定資產折舊方法,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如需變更,應當在會計報表附表中予以說明。

        5.資產攤銷的差異

        (1)無形資產攤銷的差異

        稅法規定,法律和合同或者企業申請書沒有規定使用年限的、或者企業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攤銷期限不得少于10年。而會計制度規定,如果合同沒有規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沒有規定有效年限,攤銷年限不應超過10年。

        (2)開辦費攤銷的差異

        稅法規定,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開辦費,應當從開始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內分期攤銷。而會計制度規定,將開辦費在開始生產經營的當月一次計入當月損益。6.研究開發費用的差異

        稅法規定,符合條件的納稅人發生的研究開發費比上年實際發生額增長10%以上的,其當年實際發生的費用除按規定據實列支外,年終經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可再按其實際發生額的50%扣除應納稅所得額。增長比例未達到10%的,不得抵扣。而會計制度規定,企業發生的研究開發費可據實列入當期費用,沖減當期利潤。

        7.借款費用的差異

        稅法規定,(1)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費用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費用支出,在不高于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

        (2)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的納稅人為開發房地產而借入資金所發生的借款費用,在房地產完工之前發生的,應計入有關房地產的開發成本。

        (3)納稅人從關聯方取得借款金額超過其注冊資本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而會計制度規定,企業為籌集生產經營所需資金而發生的費用,全額計入財務費用,沖減利潤。

        8.廣告費用的差異

        稅法規定,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支出不超過其當年度銷售(營業)收入的2%,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糧食類白酒廣告費不得在稅前扣除。納稅人因行業特點等特殊原因確實需要提高廣告費扣除比例的,須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業務宣傳費(包括未通過媒體的廣告性支出),在不超過其當年度銷售(營業)收入5%的范圍內,可據實扣除。而會計制度規定,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可全額計入營業費用,沖減利潤。

        9.捐贈、罰款、贊助支出的差異

        稅法規定,各種非廣告性贊助支出不得扣除;違法經營的罰款和被沒收的財物損失、各種稅收的滯納金和罰金不得作為扣除項目;公益救濟性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金融保險業為1.5%)以內,準予扣除;直接向受贈人的捐贈不允許稅前扣除;對農村義務教育、中國紅十字會、公益性青少年活動等的公益性捐贈可全額扣除,(社會保障體系試點省份)對慈善機構、基金會的公益性捐贈可全額扣除。而會計制度規定,捐贈、罰款、贊助支出全額計入營業外支出,沖減利潤。

        二、會計制度與稅法差異的協調辦法

        會計制度與稅法產生差異有其深刻的歷史前景和理論根據。由于會計和稅法規范的經濟關系不同,這種矛盾的存在是客觀的。然而,從我國的現狀來看,這種矛盾是可以通過一定的辦法進行協調的,如果片面強調各自的獨立性,會產生較強的負面影響,所以我國應積極采取一系列具體措施對會計與稅法差異進行協調,具體有以下幾方面:

        (一)相關政策制定部門應加強溝通

        我國的會計制度與稅法制度的制定分別隸屬于不同的職能部門,會計制度的具體制定者為財政部門,稅法的具體制定者為國家稅務總局。他們在制定相關法規時應加強溝通與合作,財政部門在制定會計制度時,不僅要滿足會計報表的報送要求,還要盡可能滿足規范納稅基礎的需要;同時,國家稅務總局在制定稅收制度時,應盡可能與會計保持一致,使得納稅調整項目減少到最低限度,以減小實際征稅的難度。

        (二)稅法應適當放寬對企業會計政策選擇的限制

        會計政策是指企業在會計核算時所遵循的具體原則以及企業所采納的具體會計處理方法。隨著市場競爭的日益激烈和技術進步的加快,企業資產在實物形式上損耗和技術上的無形損耗都迅速增加。但是目前稅法對企業折舊年限和折舊方法的限制性規定非常嚴格,如規定機器設備的折舊年限為10年,折舊方法一律采取直線法。這些規定極不利于企業技術進步和增強競爭力,同時也增加了會計核算工作的難度。當然為了防止企業利用會計政策變更而達到調節納稅的目的,稅法可以規定當企業發生會計政策變更時,必須報請主管稅務機關批準或備案,并且一經確定在一定年限內不得變更。

        (三)加強會計信息的披露和相互宣傳的力度

        稅務機關應充分利用企業披露的會計信息,并且應加強會計制度的強制性信息披露要求,以提高稅務機關的稅收征管效率。同時我國還應加強會計制度和稅收法規在會計界和稅務界的相互宣傳力度,結合實際情況,把會計知識與稅法知識的培訓、宣傳納入日常工作,組織單位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人員、辦稅人員及廣大經濟工作者認真學習,搞好會計制度和稅法的宣傳工作,加深對會計制度和稅法的認識,為進一步深入貫徹會計和稅收改革與發展創造有利條件,以提高會計制度和稅收法規協調的有效性。

        (四)會計制度盡量縮小會計政策的選擇范圍

        會計政策作為企業財務揭示所選定的會計原則、會計處理方法和程序。企業組織形式及經營性質的差別以及發展階段的不同導致了不同的利益驅動情況,加之企業管理人員對企業會計政策的了解程度不同,企業會計人員的業務水平參差不齊、利益驅動取向不同、目的不同,使得會計政策的選擇情況千差萬別。而稅法對會計政策又規定得過死,必然與靈活的會計政策選擇產生矛盾,產生大量的納稅調整問題,在這種情況下,會計制度應盡量縮小會計政策的選擇范圍,規范會計所得與稅法所得的差異調整方法,簡化稅款計算。而對于眾多的非公有制小型企業可嚴格按稅法的規定選擇會計方法。

        第4篇:稅法差異范文

        關鍵詞:金融資產;企業所得稅法;差異

        一、金融資產的計量

        (一)金融資產的初始計量

        金融資產是一切可以在有組織的金融市場上進行交易、具有現實價格和未來估價的金融工具的總稱。企業初始確認金融資產時,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對于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相關交易費用應當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對于其他類別的金融資產,相關交易費用應當計入初始確認金額。其中,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通常應當以市場交易價格為基礎確定。企業取得金融資產所支付的價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債券利息或現金股利,應當單獨確認為應收項目進行處理。

        (二)金融資產的后續計量

        1.金融資產的后續計量與金融資產的分類密切相關。

        2.實際利率法及攤余成本;企業在初始確認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時,就應當計算確定實際利率,并在相關金融資產預期存續期間或適用的更短時間內保持不變。

        二、金融資產會計處理與稅法的差異

        (一)以公允價值且變動計入當期損益金融資產的會計處理與稅法的差異分析

        以公允價值且變動計入當期損益金融資產的會計處理,著重于該金融資產與金融市場的緊密結合性,反應該類金融資產相關市場變量變化對其價值的影響,進而對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驗成果的影響。

        1、購入交易性金融資產發生的交易費用應借記“投資收益”科目,稅法要求計入投資的計稅基礎。

        2、股息所得的確認時間為被投資方宣告分配的當天,紅利所得的確認時間為被投資方用留存收益轉增股本的當天,利息收入為合同或協議約定的應付利息日期的當天。因此,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不應當確認所得,而應沖減應收股利,作為企業墊款的收回。其稅務處理與會計處理相同。

        3、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期間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的現金股利,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按稅法規定,此現金股息應當確認股息所得,但該股息所得可享受免稅優惠,因此應作納稅調減處理。但如果屬于持有期未滿12個月的股票投資,在持有期間取得的股息應當計入所得總額征稅,不作納稅調整。

        交易性金融資產在資產負債表日按分期付息、一次還本債券投資的票面利率計算的利息,應當確認當期損益,由于交易性金融資產約定的付息日期與實際付息期一致,因此稅法確認利息收入的日期和金額與會計處理一致,不作納稅調整。

        被投資方發放股票股利,投資方作備查登記不作賬務處理,但稅法要求視同分配處理,相當于“先分配再投資”,應確認紅利所得,同時追加投資計稅基礎。對紅利所得還應區別情況處理:通常情況下,紅利所得可以享受免稅優惠,這與會計上不作賬務處理的核算結果是一致的,因此無需作納稅調整。但如果屬于持有期未滿12月的股票投資,在持有期間取得的紅利所得(送股),應當按面值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4、資產負債表日,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與其賬面余額的差額記入“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不確認所得或損失,計算應納所得稅時應作納稅調整。

        5、出售交易性金融資產,會計上按賬面價值結轉,計算資產轉讓所得應按計稅基礎扣除。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的差額應作納稅調整處理?!肮蕛r值變動損益”科目結轉“投資收益”,對損益無影響,不作納稅調整。

        (二)持有至到期投資會計處理與稅法的差異

        持有至到期投資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且企業有明確意圖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資產。會計處理與稅法的差異主要在于:

        1.新會計準則要求對企業持有到期的長期債券或發放長期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實際利率法確認收入。考慮到實際利率法的處理結果與現行稅法規定的名義利率法(合同利率法)差異較小,且能夠反映有關資產的真實報酬率,所以,稅法也認同企業采用實際利率法來確認利息收入的金額。

        由此可見,持有至到期投資在初始計量(計稅基礎)、利息調整(計稅基礎調整)、利息收入的確認方面,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一致。但是,持有至到期投資為一次還本付息的債券投資,會計上在每個資產負債表日均需確認利息收入,而稅法要求按照合同約定的付息日期確認計稅收入。

        2.將持有至到期投資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計稅基礎應按重分類前的計稅基礎結轉,而會計要求按公允價值確定。此外,持有至到期投資不因計提減值準備而改變計稅基礎。

        3.出售持有至到期投資計算資產轉讓所得,應按計稅基礎扣除。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的差額,應作納稅調整。

        4.《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企業持有國務院財政部門發行的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稅。但如果持有期未滿通過二級市場轉讓取得的價差收入不得享受免稅優惠。免稅的國債利息收入僅指我國政府發行的國債,不包括企業持有外國政府發行的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對于國債利息收入免稅,申報所得稅時,只需將計入投資收益科目的金額作納稅調減即可。

        (三)貸款和應收款項會計處理與稅法差異分析

        貸款和應收款項是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的非衍生金融資產。會計處理與稅法差異主要差異主要在于資產準備金的處理:

        1.壞賬準備差異。稅法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壞賬在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后,方可扣除。本期收到的已作壞賬損失在稅前扣除的應收款項,應當并入所得額征稅。但前期會計上已作壞賬損失處理未獲得稅前扣除的壞賬損失,實際收到時,無需確認所得,否則會導致重復征稅。

        本期按稅法規定允許扣除的金額=本期允許扣除的壞帳損失―本期收回前期已作為壞賬損失在稅前扣除的應收款項。

        納稅調整方法為:

        應調整應納稅所得額=(年末壞賬準備余額-年初壞賬準備余額)-(本期允許扣除的壞賬損失-本期收回前期已作為壞賬損失在稅前扣除的應收款項)

        計算結果大于零,調增所得;反之,調減所得。

        2.貸款損失準備差異。按照傳統的做法,金融企業允許按照相關資產余額的規定比例計提呆賬準備(即貸款損失準備)。金融企業符合規定核銷條件的呆賬損失,應先沖減已扣除的呆賬準備,呆賬準備不足沖減的部分,予直接扣除。金融企業收回已扣除的呆賬損失時,應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稅法允許計提呆賬準備的比例及相關資產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定。

        本年度允許扣除的額呆賬準備(A)=末允許提取呆賬準備的資產余額×稅法規定的比例-(上年末已將扣除的呆賬準備余額-金融企業符合規定核銷條件允許在當期扣除的呆賬損失+金融企業收回以前年度已扣除的呆賬損失)

        B=年末貸款損失準備余額-年初貸款損失準備余額

        若B>A,應調增應納所得稅,調增數為B-A,并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

        若A>B,應首先在前期已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范圍內,調減所得,并相應轉回遞延所得稅資產;當遞延所得稅資產余額為零時,說明企業實際計提數,沒有超過稅法的標準,只能按照計提數扣除,不再調減所得。

        (四)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會計處理與稅法的差異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是指初始確認時即被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其會計與稅法的差異:

        1.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初始計量與計稅基礎相同,均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公允價值及交易費用之和),但不含已到付息期尚未領取的利息,或已宣告分配尚未支付的股息。

        2.購入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支付的價款中包含已到付息期尚未支付的股息,應作為應收利息或應收股息處理,不計入資產成本,實際收到時沖減應收股息,這一點稅務處理與會計處理相同。

        3.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既不確認所得也不確認損失,計稅基礎不變。由于公允價值變動金額直接計入了所有者權益,不涉及損失的變化,因此無需作納稅調整。

        4.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減值,不得在稅前扣除,應將“資產減值損失”科目的金額,作納稅調增處理。

        5.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在持有期間,被投資方宣告分配的股息,免征所得稅。申報所得稅時,應將“投資收益”科目的金額作納稅調減處理。

        6.轉讓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時,按賬面價值結轉計算損益,同時將公允價值變動金額由“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余額轉入投資收益。而資產轉讓所得按照轉讓收入扣除計稅基礎確定。兩者的差額應作為納稅調整處理。

        7.持有至到期投資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時,計稅基礎按照持有至到期投資的計稅基礎結轉。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所得者權益,不涉及當期損益,故不作納稅調整。

        三、案例分析

        本文以“公允價值且變動計入當期損益金融資產”為例對其會計處理與稅法的差異進行分析:

        某股份公司在2008年6月10日以每股15元的價格(其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0.2元) 購進某股票20萬股確認為交易性金融資產,另支付相關稅費1.2萬元,6月15日如數收到宣告發放的現金股利,6月20日以每股13元又購進股票10萬股,支付相關稅費0.6萬元,6月30日該股票交割下跌到每股12元;9月20日以每股16元的價格將該股票18萬股出售,支付相關稅費1萬元,2008年12月31日該股票剩余12萬股,每股公允價值為17元。相關會計及稅務處理如下(所得稅會計處理省略):

        (1)2008年6月10日,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 2960000

        應收股利40000

        投資收益12000

        貸:銀行存款 3012000

        稅務處理:購入股票支付的相關稅費1.2萬元不得在本期稅前扣除,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2萬元。該項股票投資計稅基礎為29702萬元。

        (2)2008年6月15日。

        借:銀行存款 40000

        貸:應收股利 40000

        稅務處理與會計處理一致。

        (3)2008年6月20日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1300000

        投資收益 6000

        貸:銀行存款1306000

        稅務處理:購入股票支付的相關稅費6 000元不得在本期稅前扣除,該項股票投資計稅基礎為427.8萬元(2972000 + 1306000)。

        (4)2008年6月30日

        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 公允價值 賬面價值

        =300000 ×12 -(2960000 + 130000 000 ) =-660000(元)

        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660000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660000

        稅務處理: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借方金額不得稅前扣除,應調增所得額66萬元。

        (5)2008年9月20日,

        借:銀行存款(180000×16-10000)2870000

        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660000×18÷30)396000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4260000×18÷30) 2556000

        投資收益 710000

        借:投資收益396000

        貸: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396000

        稅務處理:股票處置收益71000元,

        資產轉讓所得=轉讓收入-計稅基礎-相關稅費

        =2880000-4278000×18÷30-10000=303200(元)

        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710000-303200=406800(元)

        剩余12萬股計稅基礎=4278000×12÷30=1711200(元)

        (6)2008年12月31日,公允價值變動=公允價值-賬面價值

        =120000×17-(2960000+1300000-660000-2556000+396000)

        =2040000-1440000=600000元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600000

        貸:公允價值變動損益600000

        稅務處理:“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貸方金額不確認所得,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60萬。

        前期累計納稅調整金額=12000+6000+660000-406800-600000= -328800(元)

        截至2008年12月31日,剩余股票賬面價值204萬元,計稅基礎171.12萬元,差額32.88萬元在處置時作納稅調整。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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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耿建新,徐經長.衍生金融工具會計新論[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

        [4]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M].經濟科學出版社,2006.

        [5]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企業所得稅[M].經濟科學出版社,2008.

        [6]吳教華.衍生金融工具對傳統會計的影響[J].財會研究,2008(14).

        第5篇:稅法差異范文

        【關鍵詞】 職工薪酬;非貨幣利;辭退福利;稅法差異

        一、新舊準則的比較

        (一)首次系統規范

        新準則中首次系統規范了企業和職工建立在雇傭關系上的各種支付關系。而舊準則沒有專門的具體準則來加以規范,只是在《企業會計制度》中規定了應付工資包括各種工資、獎金和津貼等。

        (二)內容更加明確

        《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中明確規定了職工薪酬是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給予各種形式的報酬以及其他相關支出。具體包括: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職工福利費;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非貨幣利;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其他與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相關的支出。

        《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所規范的職工薪酬比以往的內涵大為增加,既有傳統意義上的內容,如工資、獎金等,還增加了諸如辭退福利等新的內容,以適應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

        (三)引入了辭退福利的概念,并規范了其確認和計量的原則

        (四)規定通過“應付職工薪酬”賬戶核算企業根據有關規定應付給職工的各種薪酬

        本賬戶應當按照工資、職工福利、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應付職工薪酬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二、職工薪酬的難點分析

        (一)非貨幣利的會計處理

        非貨幣利是指企業以非貨幣性形式支付給職工的各種福利,如將資產的產品發給職工,為本期擁有的房屋等資產無償提供給職工使用等。對于非貨幣利應該根據收益對象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同時確認應付職工薪酬。

        例1A公司是生產空調的企業,有職工300名,其中生產工人250名,車間管理人員30名,廠部管理人員20名。2007年3月,A公司決定將其生產的空調作為福利發給職工。該空調的單位成本為2 000元,單位計稅價格(公允價值)為3 000元,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7%

        1.決定發放時:

        借:生產成本 877 500

        制造費用 105 300

        管理費用 70 200

        貸: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利1 053 000

        2.實際發放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利1 053 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90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153 000

        借:主營業務成本600 000

        貸:庫存商品 600 000

        例2A公司為總經理提供轎車免費使用,轎車的月折舊額為400元。

        借:管理費用 400

        貸: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利400

        借: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利400

        貸:累計折舊400

        (二)辭退福利的會計處理

        《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中規定:企業在職工勞動合同到期之前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或者為鼓勵職工自愿接受裁減而提出給予補償的建議,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確認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補償而產生的預計負債,同時計入當期損益:

        1.企業已經制定正式的解除勞動關系計劃或提出自愿裁減建議,并即將實施。該計劃或建議應當包括擬解除勞動關系或裁減的職工所在部門、職位及數量;根據有關規定按工作類別或職位確定的解除勞動關系或裁減補償金額;擬解除勞動關系或裁減的時間。

        2.企業不能單方面撤回解除勞動關系計劃或裁減建議。

        例3A公司由于其生產的產品不再適應市場的需要,因此,2007年5月公司管理層制定了一項辭退計劃,規定2008年1月1日起,以職工自愿的方式辭退100名生產工人,每人補償30 000元。辭退計劃已經與職工協商一致。該辭退計劃與2007年8月20日經董事會正式批準,于2008年實施完畢。

        借:管理費用 300 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辭退福利 300 000

        (三)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

        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業為獲取服務承擔以股份或其他權益工具為基礎計算確定的交付現金或其他資產義務的交易。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應當按照企業承擔的以股份或其他權益工具為基礎計算確定的負債的公允價值計量。授予后立即可行權的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應當在授予日以企業承擔負債的公允價值計入相關成本或費用,相應增加負債。完成等待期內的服務或達到規定業績條件以后才可行權的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內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應當以對可行權情況的最佳估計為基礎,按照企業承擔負債的公允價值金額,將當期取得的服務計入成本或費用和相應的負債。企業應當在相關負債結算前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以及結算日,對負債的公允價值重新計量,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

        例42007年1月1日,經股東大會批準,甲公司對其200名管理者每人授予100份現金股票增值權,條件是自2007年1月1日起必須在公司連續服務3年,即可自2009年12月31日起根據股價增長幅度獲得現金,該增值權應在2011年12月31日之前行使完畢。甲公司估計,該增值權在負債結算之前每一個資產負債表日以及結算日的公允價值和可行權后的每份增值權現金支付額如表1:

        第一年有20人離開公司,公司估計三年中還將有15人離開;第二年又有10人,公司估計還將有10人離開;第三年又有15人離開。第三年年末,有70人行使股票增值權獲得了現金。第四年年末,有50人行使股票增值權;第五年年末;剩余5人全部行使股票增值權,見表2。

        1.2007年1月1日,不作處理。

        2.2007年12月31日:

        借:管理費用 77 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 77 000

        3.2008年12月31日:

        借:管理費用 83 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 83 000

        4.2009年12月31日:

        借:管理費用105 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105 000

        借:應付職工薪酬 112 000

        貸:銀行存款112 000

        5.2010年12月31日:

        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20 500

        貸:應付職工薪酬20 500

        借:應付職工薪酬 100 000

        貸:銀行存款 100 000

        6.2011年12月31日:

        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14 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 14 000

        借:應付職工薪酬 87 500

        貸:銀行存款87 500

        三、會計處理與稅法的差異及納稅影響

        新會計準則與新所得稅實施細則比較,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差異:

        ( 一)職工薪酬的范圍不同

        新準則中的職工薪酬如前所述包括八項內容,而所得稅實施細則中所指的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因此,則企業預計的辭退福利和以現金支付的股份支付則在稅法中沒有考慮。

        (二)福利費的規定不同

        新準則:職工福利費不再計提,而是采取據實列之,計入相關資產或成本費用中。

        新所得稅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三)工會經費和教育經費的規定不同

        新準則規定:國家規定了計提基礎和計提比例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計提。

        新所得稅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

        新所得稅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四)對商業保險的規定不同

        新準則:以購買商業保險形式提供給職工的各種保險待遇,屬于職工薪酬,計入相關資產或成本費用中。

        新所得稅實施細則第三十六條: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五)辭退福利的規定不同

        新準則:辭退福利符合規定條件的準予全部計入“管理費用”。

        新所得稅實施細則:一是職工沒有選擇繼續在職的權利,屬于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支付給職工的一次性補償金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1〕918號)規定:企業對已達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齡或接近退休年齡的職工內部退養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補貼,以及企業支付給解除勞動合同職工的一次性補償支出(包括買斷工齡支出)等,原則上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各種補償性支出數額較大,一次性攤銷對當年企業所得稅收入影響較大的,可以在以后年度均勻攤銷。二是職工有選擇繼續在職的權利,屬于或有事項,通過預計負債計入了費用。稅法上對費用的稅前扣除,原則上為據實扣除,因此按稅法規定對企業確認的預計負債而計入費用的金額不允許稅前扣除。

        【參考文獻】

        [1] 企業會計準則.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6年2月.

        [2] 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6年10月.

        第6篇:稅法差異范文

        [關鍵詞] 重大資產置換所得稅差異

        近年來,上市公司通過重大資產置換,調整產業結構與資產結構,提高資產質量和盈利能力,增強公司可持續發展能力,或大幅度減少關聯方占用,或避免退市風險。本文試就重大資產置換業務所得稅會計與稅收差異進行簡要分析。

        一、關于重大資產置換的概念和置換資產的類型

        中國證監會《關于上市公司重大購買、出售、置換資產若干問題的通知》(證監公司字[2001]105號)規定,上市公司重大置換資產的行為是指上市公司置換資產達到下列標準的情形:置換入的資產總額、資產凈額(資產扣除所承擔的負債)或資產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所產生的主營業務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并報表總資產、凈資產或主營業務收入的比例達50%以上。

        在實務中,上市公司重大資產置換涉及的資產類型主要有:全部資產(凈資產)、分支機構的全部資產(凈資產)、某一項或幾項業務相關的全部資產(凈資產)、單項資產或多項資產(多項資產之間沒有內在的聯系或不能構成完整的生產經營過程)等。

        二、關于重大資產置換的所得稅處理

        對于上市公司發生的各種重大資產置換業務,原則上須按出售舊資產、購買新資產進行處理,即稅法要求視同銷售,計稅基礎為公允價值。但涉及企業改組中的整體資產置換業務時,稅法又制定了特殊的規則,即將企業改組區分為需要對改組中涉及的資產交易所得征稅的“應稅改組”和對改組中涉及的資產交易所得暫時不征稅的“免稅改組”。

        稅法規定的企業整體資產置換是指,一家企業以其經營活動的全部或其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與另一家企業的經營活動的全部或其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進行整體交換,資產置換雙方企業都不解散。從其定義中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開發投資公司與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改組業務涉及的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2]1065號)的答復中,我們可以看出,全部資產(凈資產)、分支機構的全部資產(凈資產)、某一項或幾項業務相關的全部資產(凈資產)之間的重大資產置換可以劃為稅法規定的整體資產置換。

        國家稅務總局在《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對企業整體資產置換的所得稅處理規定如下:

        (1)企業整體資產置換原則上應在交易發生時,將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全部資產和按公允價值購買另一方全部資產的經濟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并按規定計算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2)如果整體資產置換交易中,作為資產置換交易補價(雙方全部資產公允價值的差額)的貨幣性資產占換入總資產公允價值不高于25%的,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資產置換雙方企業均不確認資產轉讓的所得或損失。對暫不征稅的企業整體資產置換交易,交易雙方換入資產的成本應以換出資產原賬面凈值為基礎確定。具體方法是按換入各項資產的公允價值占換入全部資產公允價值總額的比例,對換出資產的原賬面凈值總額進行分配,據以確定各項換入資產的成本。企業整體資產置換交易中支付補價的一方,應以換出資產原賬面凈值與支付的補價之和為基礎,確定換入資產的成本。企業整體資產置換交易中收到補價的一方,應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凈值扣除補價,作為換入資產成本確定的基礎。

        為了與會計協調,減少稅法與會計差異,國家稅務總局又在《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中補充規定,暫不確認資產轉讓所得的企業整體資產置換業務中,取得補價或非股權支付額的企業,應將所轉讓或處置資產中包含的與補價或非股權支付額相對應的增值,確認為當期應納稅所得。

        三、在現行會計準則下重大資產置換資產計價及與稅法差異

        財政部印發的《企業會計準則-非貨幣易》(2001年修訂本)對非貨幣易作出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易時,應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在非貨幣易中,如果同時換入多項資產,應按換入各項資產的公允價值與換入資產公允價值總額的比例,對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總額與應支付的相關稅費進行分配,以確定各項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在準則指南中指出非貨幣易的判斷標準:如果支付的貨幣性資產占換入資產公允價值的比例(或,占換出資產公允價值與支付的貨幣性資產之和的比例)不高于25%(小于等于25%),則視為非貨幣易;如果這一比例高于25%,則視為貨幣易。

        另外,財政部《關于深圳市中僑發展股份有限公司重組中會計處理問題的復函》(財會便[2003]12號)指出,企業重組過程中所發生的資產置換差額均不應確認為收益。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專家技術援助小組信息公告第7號也認為,一家企業的分公司與另外一家非關聯方企業的分公司分別以各自的凈資產進行整體置換時,將各分公司看成一個整體直接采用非貨幣易準則,而不是區分成貨幣性資產和非貨幣性資產并根據貨幣性資產占整個交易的25%來判斷是采用非貨幣易還是貨幣易。

        因此,現行會計準則下,重大資產置換中的一般非貨幣性資產置換和企業重組過程中的資產置換,均采取以換出資產賬面價值為基礎確定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

        對照現行會計準則與稅法規定,可以看出,一般非貨幣性資產置換下,包括置換單項資產或多項資產,將產生資產交易收益差異和資產負債的入賬價值與計稅基礎的差異。

        對于企業重組過程中的資產置換,包括全部資產(凈資產)、分支機構的全部資產(凈資產)、某一項或幾項業務相關的全部資產(凈資產)這幾類重大資產置換,即稅法上所指整體資產置換,在“免稅改組”中,由于稅法規定與會計處理基本一致,將不產生資產交易收益差異和資產負債的入賬價值與計稅基礎的差異。而“應稅改組”中,與一般非貨幣性資產置換相同,將產生資產交易收益差異和資產負債的入賬價值與計稅基礎的差異。

        四、新會計準則下重大資產置換資產計價及與稅法差異

        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了新的企業會計準則體系,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圍內施行,鼓勵其他企業執行。新的企業會計準則體系包括《企業會計準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并》,該等準則引入了公允價值計量基礎。

        《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規定,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同時滿足:(1)該項交換具有商業實質,(2)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時,應當以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公允價值與換出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未同時滿足準則規定的上述條件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應當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不確認損益。

        《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并》規定,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中,合并方在企業合并中取得的資產和負債,應當按照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賬面價值計量。合并方取得的凈資產賬面價值與支付的合并對價賬面價值(或發行股份面值總額)的差額,應當調整資本公積;資本公積不足沖減的,調整留存收益。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中,購買方的合并成本為購買方在購買日為取得對被購買方的控制權而付出的資產、發生或承擔的負債,以及發行的權益性證券的公允價值。購買方在購買日對作為企業合并對價付出的資產、發生或承擔的負債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并》應用指南中指出,業務是指企業內部某些生產經營活動或資產的組合,該組合一般具有投入、加工處理過程和產出能力,能夠獨立計算其成本費用或所產生的收入,但不構成獨立法人資格的部分。例如,企業的分公司、獨立的生產車間、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分部等。一個企業對另一企業某分公司、分部或具有獨立生產能力的生產車間的并購均屬于業務合并。涉及業務的合并比照企業合并準則規定處理,即:應當區分同一控制下的業務合并與非同一控制下的業務合并進行處理。

        因此在新會計準則下,重大資產置換中的一般非貨幣性資產置換和企業重組資產置換,將根據置換業務的不同情況分采取不同的計量基礎來確定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

        對照新會計準則與稅法規定,可以看出,一般非貨幣性資產置換下,包括置換單項資產或多項資產,因換入資產在會計上采用不同的計量基礎,資產交易收益差異和資產的入賬價值與計稅基礎的差異將出現下列兩種情形:

        (1)當換入資產在會計上采用公允價值作為計量基礎時,一般不產生資產交易收益差異和資產的入賬價值與計稅基礎的差異。

        (2)當換入資產在會計上采用換出資產賬面價值作為計量基礎時,將產生資產交易收益差異和資產的入賬價值與計稅基礎的差異。

        企業重組過程中的資產置換,包括全部資產(凈資產)、分支機構的全部資產(凈資產)、某一項或幾項業務相關的全部資產(凈資產)這幾類重大資產置換,即稅法上所指整體資產置換,因換入資產在會計上采用不同的計量基礎,同時稅法中有“免稅改組”及“應稅改組”兩種情況存在,資產交易收益差異和資產負債的入賬價值與計稅基礎的差異將出現下列四種情形:

        (1)同一控制下的企業重組過程中的資產置換,會計上采用資產負債在換出方的賬面價值作為入賬價值,在符合“免稅改組”時,以換入方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作為計稅基礎,一般不產生資產交易收益差異,但會產生資產負債的入賬價值與計稅基礎的差異。

        (2)同一控制下的企業重組過程中的資產置換,會計上采用資產負債在換出方的賬面價值作為入賬價值,在稅法上屬“應稅改組”時,以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作為計稅基礎,將產生資產交易收益差異和資產負債的入賬價值與計稅基礎的差異。

        (3)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重組過程中的資產置換,會計上采用相應對價的公允價值作為入賬價值的基礎,但在符合“免稅改組”時,以換入方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作為計稅基礎,將產生資產交易收益差異和資產負債的入賬價值與計稅基礎的差異。

        (4)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重組過程中的資產置換,會計上采用相應對價的公允價值作為入賬價值的基礎,在稅法上屬“應稅改組”時,以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作為計稅基礎,一般不會產生資產交易收益差異和資產負債的入賬價值與計稅基礎的差異。

        五、政策建議

        現行會計準則下,對于企業重組過程中的資產置換,在“免稅改組”中,由于稅法規定與會計處理基本一致,不產生資產交易收益差異和資產負債的入賬價值與計稅基礎的差異。而在新會計準則下,同一控制下的企業重組過程中的資產置換,在符合“免稅改組”時,雖然不產生資產交易收益差異,但由于會計與稅法采用的賬面價值的標準不同(會計上采用在換出方的原賬面價值,而稅法上采用換入方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將會產生資產負債的入賬價值與計稅基礎的差異。

        相比較而言,新會計準則中關于同一控制下的整體資產置換采用資產負債在換出方的賬面價值作為入賬價值,比現行會計準則采用換入方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更為科學,因為:(1)采用換入方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作為換入資產入賬價值基礎時,由于資產置換一般以置換雙方的資產評估結果作為參考價值進行交換并確定補價的金額,資產評估結論直接影響補價的金額,并對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產生影響。(2)采用換入方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作為換入資產入賬價值基礎時,需要先確定換入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存貨、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總入賬價值,然后按其公允價值的比例進行分攤,計算過程繁瑣,且其結果不直觀(既不是公允價值也不是原賬面價值),令人費解。

        第7篇:稅法差異范文

        關鍵詞:新企業所得稅法;會計準則;差異;協調

        隨著國家《企業會計準則》與《企業所得稅法》的深入實施,兩者之間在具體實踐操作中也產生了巨大的差異,一方面,對于企業生產經營者來說,在進行稅費預算和處理的時候,會計準則的相關操作流程規定讓眾多企業利益主體產生疑惑,存很多尚待解決的問題;另一方面,新會計準則下的眾多會計從業者也面臨著來自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壓力?;诖耍疚膶⒔Y合的現有情況通過對比分析兩者的具體差異,并進一步提出兩者統籌協調的策略。

        一、我國新企業所得稅法與會計準則之間的差異

        (一)收入類差異

        會計準則認為,企業所得收入為企業一切生產經營和投資銷售行為的總和,是企業經濟價值的整體核算,是對企業最大資本產生利益的流水。而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收入則是市場經營主體的一切合法性財富總值,這些財富的核算是以實際產品的產出和收益率為基礎的。

        (二)成本類差異

        企業會計準則對企業費用成本的解釋和規定為:“企業為實現商品和服務的有效生產供給而進行的勞務、運輸、服務等成本支出,是企業經營下經濟利益的流出總和”,相反的,在企業所得稅法條件下,企業費用支出即為企業為實現經濟利益而支出的固定成本,是對企業的月度和年度的繳納支出行為的整體核算,而對于已經計入成本的相關費用不重新計算核對。

        (三)資產類差異

        企業會計準則對資產的準確定義為“企業在實際生產經營中可以對其產生的各種經濟資產進行控制、調配、處理并為其帶來實質利益的價值資源”,而企業所得稅法對資產的定義和解釋卻偏重于多種維度,是對企業在稅務資產分類計算核對和資產扣除后的企業剩余資的總稱產。很明顯,企業所得稅法對稅務資產處理覆蓋的角度范圍更大更廣。

        (四)特征方面的差異

        企業所得稅法具有固定和確定的特征,而會計準則更講究原則性和靈活性的相互結合與統一。稅收是國家憑借其政治權力根據相關法律對市場經濟主體的經濟收入進行一定收取的行為,實際上是將一部分社會產品和納稅人資產變為國家所有,稅收是國家對社會資源和收入進行二次分配的重要手段,具有固定性、無償性和強制性等特征。稅法下的稅收是國家利益與人民意志統一的體現,也是國家對經濟發展的一種調控措施,其必須遵循相應的法律規定。而會計準則是企業根據國家相關政策法規進行企業內部核算的一些方法,具有靈活性和統一性的特征,會計準則的實施給了企業更多的自和選擇權,讓其能夠自主的進行財務資產的核對估算。

        (五)功能方面的差異

        會計準則能有效的提升企業對自身財務和資產規范性統計,可極大的提高會計信息統一核定的質量,讓企業對內部資產的統計更加的可靠。而企業所得稅法的重要功能是規范國家的稅收行為和方式,其首要目的是確保國家具有合理性的財政收入,并有效的指導稅收在兼顧“公平”和“效率”的基礎上對國家經濟發展進行調控,是制定國民經濟稅收調節和社會資源再分配政策的基本依據。

        二、會計準則與企業所得稅法協調對策構想

        (一)會計準則與稅法的修訂應該加強融合協調

        加強會計準則和企業所得稅法之間的統籌協調必須進一步準確把握兩者之間的適應條件和應用規律,并充分考量和權衡兩方的利益,在制度設計上進行綜合比較。在合適的情況下可對兩者的相關條文規定進行修改,通過專業的協調委員會和評定機構對一些具體內容進行分析討論,并充分借助現代傳媒技術廣泛征集企業和群眾的建議意見,從而保證對企業所得稅法與會計準則的修訂更加的科學、民主,更符合企業實際生產經營需求。

        (二)加強會計準則與企業所得稅法管理層的合作和配合

        加強政府決策部門的協調合作,完善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政策溝通,進一步保障會計準則和企業所得稅法之間的政策銜接,具體來說,可通過一些常設的協調機構來確保會計人員和稅法人員相互配合,全面通力合作,防控兩部規范性文件政策的沖突。

        (三)進一步擴大信息披露,完整信息對接機制

        財政部們和稅務機關應該加強信息溝通和協調,完善定期聯絡和信息溝通機制,確保雙方實現信息互通、數據共享,會計準則要求下的信息公開與披露應該符合所得稅法下企業的實際需要,而稅法下的稅收處理運作模式也應給予會計核算必要的信息保障。此外,建立長期信息披露機制應該全面提升征管力度,確保完整信息的有效對接,通過促使會計專業人員與稅務工作人員的相互學習和互相宣傳方式的創新來進一步增強雙方的溝通和合作力度。信息互相披露制度的確立,將確保會計準則和企業所得稅法更能科學有效的協調。

        三、結束語

        會計準則和企業所得稅法對企業的生產經營行為具有重要的影響。本文立足于對會計準則和企業所得稅法的深入分析,全面梳理兩者之間存在的一些差異問題,并提出了相應協調應當策略,相信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會計稅法改革的不斷推進,兩者之間的差異性會進一步縮小并保持在合理的范圍之內,這將更加符合企業發展需要,確保企業正常經濟活動的開展,從而促進企業發展。同時,推動會計準則和企業所得稅法的協調性實施,能全面增強國家市場經濟活力,服務于現代化建設發展大局,為實現國家新的發展目標作出更大的貢獻。

        參考文獻:

        [1]張慶龍,李世杰.新企業所得稅與會計準則的差異分析:宏觀與微觀視角探析[J].會計之友(下旬刊),2008(05).

        [2]任建國.新會計準則與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差異比較研究探討[J].會計之友(下旬刊),2009(10).

        [3]李明.新會計準則與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差異性對比分析[J].企業發展.2014-3-12

        第8篇:稅法差異范文

        會計上的收入體現企業的經營成果,稅收上的收入則是稅收的稅基或稅源。收入方面的差異主要表現在收入的含義和收入的確認兩個方面。隨著新會計準則與新企業所得稅法相繼頒布,兩者之間的差異也出現了新情況和新內容。在會計實務中,必須對這些差異進行充分認識,以確保企業會計核算和企業所得稅納稅調整的順利進行。

        一、收入確認范圍上的差異

        在收入確認范圍上,會計收入小于所得稅法收入,具體體現在:

        會計收入。其范圍只涉及企業日?;顒又行纬傻慕洕娴牧魅搿!镀髽I會計準則》中指出:收入是指企業在日?;顒又行纬傻摹е滤姓邫嘁嬖黾?、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根據這一定義,會計收入包括:銷售商品收入、提供勞務收入和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會計收入的范圍只涉及企業日?;顒又行纬傻慕洕娴牧魅?而將在非日?;顒又行纬傻?、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流入作為利得加以確認,比如企業接受的捐贈收入、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等。因此,會計準則中“收入”為“狹義”上的收入。但在計算會計利潤時,應從廣義的角度考慮收入,則要將“直接計入當期利潤的利得”納入計算的范圍。

        正如基本會計準則第37條規定,會計利潤包括收入(狹義)減去費用后的凈額、直接計入當期利潤的利得或損失等。

        所得稅收入。其范圍涉及所有經營活動的經濟利益的流入。

        在《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雖然未對所得稅收入做出明確的定義,但規定了應納稅所得額的基本原則、收入的形式、內容等。所得稅法第6條采用列舉法明確了所得稅收入的內容。其中,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屬于企業日?;顒又挟a生的經濟利益流入,與會計準則中的收入一致。接受捐贈收入和其他收入則屬于非日?;顒又行纬傻慕洕媪魅?相當于會計準則中的“利得”。但“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的其他收入,不形成會計準則中的利得。另外,在《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25條中指出,所得稅收還包括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收入。由此可見,所得稅法中收入的范圍大于會計收入,除了包括會計收入之外,另外還包括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收入和利得。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收入和其他收入中的“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則形成會計收入與所得稅法收入之間的永久性差異項目。

        二、收入確認條件上的差異

        會計收入更注重實質重于形式和謹慎性的會計信息質量要求,以及收入的實質性的實現。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第四條規定,銷售商品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1)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2)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4)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5)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從上述確認條件可以看出,企業會計準則主要從實質重于形式和謹慎性的會計信息質量要求出發,注重收入的實質性的實現。

        所得稅法從國家的角度出發,更注重收入的社會價值的實現。以銷售貨物收入確認條件為例,所得稅收入應為:企業獲得已實現經濟利益或潛在的經濟利益的控制權;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能夠合理地計量。各種勞務收入確認的確認條件應為:收入的金額能夠合理地計量;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交易中發生的成本能夠合理地計量。企業的其他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確認收入:一是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而是收入的金額能夠合理地計量。因此,對所得稅收入的確認主要是從國家的角度出發,注重收入的社會價值的實現。只要有利益流入企業或者企業能控制這種利益的流入,所得稅法就應該確認為收入。新晨

        三、在收入確認時間上的差異

        會計準則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來確定收入的入賬時間。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但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由此可以看出,在收入確認時間上,會計準則與所得稅法所遵循的基本原則是一致的。所以,在多數情況下二者對收入確認時間的規定是相同的,但也有例外。它們之間的差異主要表現在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的確認時間上。《長期股權投資》準則中規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在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現金股利或利潤時,確認為當期投資收益;采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投資企業取得股權投資后,在被投資單位實現損益以及宣告分派現金股利或利潤時,均要按照投資單位應享受或分擔的份額確認投資損益。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17條第二款規定: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在一般情況下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由此可見,所得稅法上對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的確認已偏離了權責發生制原則,更接近于收付實現制,但又不是純粹的收付實現制。也就是說,稅法上不確認會計上按權益法核算的投資收益。

        參考文獻:

        第9篇:稅法差異范文

        論文摘要:會計制度與稅法同屬規范經濟行為的專業領域,但二者分別遵循不同的規則,規范不同的對象,且存在諸多的差異。會計要素中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利潤等在核算內容、涉稅事項處理方法上均有不同之處。而這些差異必然會增加納稅人遵從稅法和會計制度的成本,加大稅務人員、中介機構、財會人員理解和執行具體政策規定的難度。本文分析了會計制度和稅法之間存在的一些差異,并提出了一些協調措施。

        0 引言

        20世紀90年代以來,為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中國加入WTO參與國際經濟競爭的綜合戰略目標的要求,我國稅收制度和會計制度都經歷了重大變革,逐步趨向規范、合理。同時,為了很好地體現稅收與會計制度的原則和目標,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變化的新情況,稅收與會計制度的具體政策規定也越來越豐富,從而兩者之間的關系也變得較為復雜。鑒于企業會計制度和稅法的目的、基本前提和遵守的原則有所不同,兩者之間存在差異是必然的。稅法與會計制度的適當分離,也有利于兩者遵循各自的規律逐步趨向規范完善。然而,稅法與會計制度的差異也必然會增加納稅人遵從稅法、會計制度的成本,加大廣大財會人員和稅務工作者理解執行具體政策規定的難度。因此,很有必要在不違背稅法和會計制度各自目的、遵循原則的前提下,通過協調盡量減少差異。

        1 會計制度與稅法的差異表現

        1.1 稅法與會計制度的目的差異稅法的目的主要是取得國家的財政收入,對經濟和社會發展進行調節。會計制度的目的是讓投資者、政府部門了解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及財務變動的全貌,為他們提供有用的信息。制定與實施企業會計制度的目的就中為了真實、完整地反映出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業績,以及財務狀況變動的全貌,為政府部門、投資者、債權人、企業管理者以及其他會計報表使用者提供有用的信息。因此,其根本點在于讓投資者或潛在的投資者了解企業資產的真實性和盈利可能性。

        國家制定執行稅法的目的主要是取得國家的財政收入,并利用稅收這一重要的經濟調節桿杠對經濟和社會發展進行調節,并有效保護依法納稅企業的合法權益。由于企業會計制度等會計規范與稅法的目的與作用的差異,兩者有時對同一經濟行為或事項做出不同的規范要求,如稅法為了保障稅收基礎不被侵蝕,在流轉稅法中規定了視同銷售行為作為應稅收入予以課征,而會計核算規范根據其沒有經濟資源流入而不予確認收入;為了宏觀經濟調控,我國所得稅法規定對企業廣告費用只能在銷售收入的2%以內可以稅前扣除,將國庫券利息不納入計稅所得等,而會計上則根據核算規定據實計算損益。因此,企業必須依據企業會計制度等會計規范對經濟事項進行核算與反映,依據稅法規定計算應納稅款。

        1.2 稅法與會計制度的基本前提差異會計核算的基本前提有:會計主體、持續經營、會計分期、貨幣計量等。會計核算對象的確定、會計方法的選擇、會計數據的收集等都要以會計核算的基本前提為依據。由于會計制度與稅法目的不同使得兩者的基本前提也存在著差異。

        1.3 稅法與會計制度所遵循的原則差異由于企業會計制度與稅法所服務目的不同,導致兩者為實現各自不同目的所遵循的原則也存在很大的差異。基本原則決定了方法的選擇,并且是進行職業判斷的依據。原則的差異導致會計和稅法對有關業務的處理方法和判斷方法和判斷依據產生差別。稅法也遵循一些會計核算的基本原則,但基于稅法堅持的法定原則、收入均衡原則、公平原則、反避稅原則和便利行政管理原則等,在諸如穩健或謹慎性原則等許多會計基本原則的使用中又有所背離。

        為實現會計和稅收目的而須遵循的基本原則很多,主要原則的對比分析如下:①客觀性原則與真實性原則的比較客觀性原則要求會計核算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事項為依據。稅法與此相對應的要求是真實性原則,要求企業申報納稅的收入、費用等計稅依據必須是真實可靠的。②相關性原則比較相關性原則要求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能夠反映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以滿足會計信息使用者的需要,包括符合國家宏觀經濟管理的需要,滿足有關各方面了解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需要,滿足企業加強內部經營的需要。相關性強調的是會計信息的價值在于滿足會計核算目的。稅法中的相關性原則強調的是滿足征稅目的。③權責發生制和配比原則的比較會計核算的權責發生制原則要求,凡是當期已經實現的收入和已經發生或應負擔的費用,不論是否實際收到現金或支付現金都應作為當期收入和費用;凡是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在當期支付,也不應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

        2 會計制度與稅法的處理方法協調

        當前我國處在經濟體制變革的關鍵時期,在會計制度中強調給予企業更多的理財自的同時,也要考慮組織稅收收入的現實需要,正確處理好執行會計制度和稅法對國家宏觀利益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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