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增值稅法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本文指新增值稅法下的固定資產的稅務稅務處理主要對象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因為小規模納稅人新增固定資產不得抵扣增值稅,全部計入固定資產原值。
(一)購進固定資產的稅務處理企業在2009年1月1日以后實際發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注明的或者依據增值稅扣稅憑證計算的增值稅稅額,可以予以抵扣。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按照專用發票上記載的應計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金額,借記“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等科目,按照應付或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應付賬款”、“應付票據”、“銀行存款”、“長期應付款”等科目。對于隨生產經營固定資產購置發生的運費,在取得貨物運輸發票并經過國稅、地稅交叉稽核比對無誤后,按稅法規定準予抵扣的部分直接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其余部分轉入固定資產的價值。如果發生退貨,則作相反的會計處理。
[例1]2009年1月2日,甲企業從國內乙企業購入生產用的機器設備一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上注明價款為100萬元,增值稅額為17萬元。購進固定資產支付運輸費用1萬元,取得了運輸發票。所有款項均以銀行存款支付。該機器設備不需要安裝。甲企業會計處理:
借:固定資產
10093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70000+10000×7%)170700
貸:銀行存款
1180000
若發生退貨,甲企業會計處理:
借:銀行存款
1180000
貸:固定資產
10093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70000+10000×7%)170700
另外,購進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等固定資產,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二十五條規定,納稅人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全部計人固定資產價值。
企業如果購進用于辦公樓建設的電梯、為車間購進安裝中央空調設備等,由于其作為房產不可分割的配套設施,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0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非增值稅應稅項目中的“新建、擴建、改建、修繕、裝飾不動產”,不屬于設備,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計入固定資產價值。
(二)接受捐贈固定資產的稅務處理接受捐贈生產經營固定資產,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按照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若接受捐贈后,用于非應稅項目、免稅項目、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等固定資產,根據財稅[2008]170號文件第五條規定按財務制度計提折舊后的固定資產凈值乘以其適用稅率作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處理,轉入增加固定資產價值。這種稅務處理方式,同樣適用購進、接受投資等新增生產經營固定資產,轉用于非應稅項目、免稅項目、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等業務。
[例2]某企業2009~1月2日接受捐贈生產用的固定資產,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上注明價款為1000萬元,增值稅為170萬元。若2月1日,企業將此項固定資產用于免稅項目。假設此時,固定資產凈值為992萬元。甲企業1月2日作會計分錄:
借:固定資產
100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700000
貸:營業外收入
11700000
甲企業2月1日作會計分錄:
借:固定資產
(9920000×17%)16864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1686400
(三)接受投資投入固定資產包括直接以固定資產投資、接受實物股利分配增加固定資產和接收以物易物換入固定資產等三類業務的稅務處理,與接受投資投入固定資產的稅務處理基本一樣。只是貸記“實收資本”、“應收股利”、“主營業務收入”等科目。若新增固定資產屬于納稅人自用應征消費稅的汽車、摩托車、游艇,即使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也不得抵扣增值稅額。
(四)納稅人自制貨物轉為固定資產納稅人自制貨物轉為生產經營用的固定資產,所耗材料已抵扣的增值稅額不需轉出。直接按自制貨物的成本轉入固定資產的價值。借記“固定資產”,貸記“存貨”或“生產成本”。若納稅人自制小汽車、摩托車、游艇等自用,則所耗原材料已抵扣的增值稅額需作進項稅額轉出,轉入固定資產成本。
[例3]某汽車廠的管理部門領用自產小汽車一部。生產成本為10萬元。市場售價不含稅為20萬元。小汽車消費稅率為5%。汽車廠就這筆業務作會計分錄:
借:固定資產
127000
貸:庫存商品
100000
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10000(200000×5%)
――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17000(100000×17%)
二、減少固定資產的稅務處理
本文所指企業減少固定資產,是指減少使用過的前面所述增加的固定資產。減少固定資產,有對外銷售方式,也有視同銷售方式。為了簡化分析內容,本文專指直接對外銷售。根據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應區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
(一)轉型后購入的固定資產納稅人銷售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交增值稅計人“應交稅費―一直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會計科目,小規模納稅人則計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會計科目。
[例4]某企業(一般納稅人)銷售一臺已使用的生產設備(2009年1月1日購入)。購進時,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上注明價款為100萬元,增值稅額為17萬元。假設銷售時,已提累計折舊10萬元,無減值準備。出售時取得價款(含稅)為93.6萬元。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該企業相關的稅務處理:
2009年1月1日購進生產經營固定資產,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額允許抵扣。所以計入“固定資產”會計科目的金額只有100萬元。
借:固定資產清理
900000
累計折舊
100000
貸:固定資產
1000000
借:固定資產清理
136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36000{[936000/(1+17%)]×17%}
借:銀行存款
936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936000
借:營業外支出
100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100000
若該企業為小規模納稅人,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按銷售價格扣除3%的增值稅率字算。按8%計算應該增值稅為[936000/(1+3%)]×3%=27262.13(元)。
(二)轉型前購入的固定資產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用購進或自制固定資產,未進行進項稅額抵扣,所以在銷售時,不管是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統一按簡易辦法計稅減半征收。在這里,不再關注銷售價格有沒有超過固定資產的原值。
關鍵詞:新增值稅法;固定資產;會計核算;方法
一、新增值稅法下固定資產會計核算的注意點
新增值稅法相對于舊的增值稅法,有了許多的增減變化,在不同的人群、事件上有不一樣的處理方法,就像是小規模納稅人購進固定資產,不能享受增值稅轉型的實惠,因為小規模納稅人采取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不抵扣進項稅。就是新增值稅法下的,也是工作人員對于固定資產的核算需要注意的地方,有的地方是可以抵扣的,而有些是沒有辦法更改的。此外還需要注意的是,增值稅轉型改革是在全國范圍內統一實施,一般納稅人可直接計算、一次性全額抵扣其符合條件的新購置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本期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取消了原試點地區按照增量計算退稅的辦法。原試點地區未抵扣完的固定資產進項稅一次性轉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進行抵扣。新增值稅法是在2009年1月1日開始實行的,也就是說,只有2009年1月1日以后實際購進并且發票開具時間是2009年1月1日以后的固定資產,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企業于2009年1月1日以前購進的固定資產,無論是否取得專用發票等合法抵扣憑證,均不得抵扣稅款。專用發票開具日期為2009年1月1日以后但于2008年12月31日以前實際購進的固定資產也不得抵扣。在核算固定資產的時候不僅僅要注意資產的規模、持有人等等還要注意時間,是否符合抵扣的時間要求。固定資產有許許多多的不同類型,不一樣的資產的會計核算方式也有一定的出入,因此,在核算的時候一定要注意分清類型,像是對于取得類的固定資產,新增值稅法規定,一般納稅人購進(包括接受捐贈、實物投資)或者自制(包括改擴建、安裝)固定資產發生的進項稅額,可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運輸費用結算單據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取消進口設備免征增值稅和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政策。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包括既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不含免征增值稅項目)也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固定資產,主要是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的會計核算方法,與材料采購的會計核算方法一致,本期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不同的固定資產的核算都是不同的,這個也是核算過程中需要注意的地方。
二、新增值稅法下固定資產核算遇到的問題
新增值稅法的實行,對于會計核算來說相對于一次改革,改革就意味著創新,新事物的出現對于舊事物是一場打擊,也就會有許多的問題出現,經過我們的調查、研究發現,主要的問題可以總結如下:
(一)新舊標準不明確,門檻如舊
我國的經濟快速地發展,人民的生活水平逐步提升,物價也是日益上漲,對于以前的1000元或是2000元的設備標準對于現在的社會標準是相對較低的。像是企業的辦公設備,從開始的桌子、凳子到現在的電腦、椅子等等,都是有了提高都是新制度的專用標準還是相對低下了,不符合現在的社會需求。
(二)新增值稅法下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存在不足
我國的固定資產折舊一般是針對企業、事業單位而言,主要就是年限折舊和工作量折舊這兩種方法,對于不同的設備是不太合理的。例如,我國事業單位中的高等教育部門的實訓設備,因為對高等教育部門來說,只有計提折舊的資產的真正價值才能被準確無誤地體現出來,這樣固定資產的實際成本以及固定資產的損失和消耗情況才能更為真實準確。
(三)新增值稅法下固定資產的管理、督查機制不完善
我國目前的固定資產管理,好像還沒有專門設置督查機構和管理機構,沒有設置專門機構對固定資產進行有效管理,常常出現重購置,輕管理的現象,不能徹底落實對國有資產管理的要求。另一方面,目前的實際情況也不容樂觀,財務人員的責任心還不足以面對所有問題,缺乏獨立性,凡事聽從領導安排;就是財務部門對管理固定資產工作有人缺乏有效的監督、考核和激勵機制。就像是國有資產賬實分離,賬實不符,管賬與管物脫節的現象層出不窮,形成單位資產存量不實,賬實不符,賬卡不符,缺乏內部控制制度,資產領用、保管、臺帳或記錄不健全,無定期盤點制度或長期不進行盤點。
三、解決新制度下固定資產核算的對策與建議
有問題就需要想辦去解決問題,對于一個企業而言,固定資產就是其靈魂,對于固定資產的核算更是需要科學合理,不容出錯的。針對上述問題,筆者給出的建議總結有以下幾點:
(一)制定新的確認標準,符合當前經濟環境
固定資產也是有大有小,像是辦公用品這一類的小型固定資產,更是需要及時確認,時常更換。對于大型的設備,不同型號、不同類別、不同作用的都需要詳細的劃分核算類型,按照統一的標準進行核算才能最大程度上保障固定資產核算的精確度。
(二)折舊管理加強,折舊方法改進
固定資產折舊是單位都會經歷的一個環節,新制度的出臺,改進了折舊方式,按照固定資產的規模、性質和價值,合理確定其使用年限,確定適合本單位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例如,高教系統的事業單位在計提折舊時,應增加“累計折舊”科目。在新《事業單位會計制度》中規定,要按月計提固定資產折舊,按照其實際價值來計提金額,賬務處理時,借記“非流動資產基金—固定資產”科目,貸記“累計折舊”科目。這樣就能更準確地反映出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使賬面價值與固定資產的實際價值一致。
(三)規范固定資產的管理制度
明確財務部門職責,資產管理部門職責,資產使用部門職責,并把管理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崗位和具體責任人;加強資產管理考核力度,制定相應的獎懲制度對管理有方、認真負責的工作人員進行獎勵,對違反制度造成資產損失的工作人員進行懲戒。
一、土地增值稅稅收規定
土地增值稅是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就其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征收的一種稅。
1.納稅義務人
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是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
2.稅率
土地增值稅采用的超率累進稅率。
3.應稅項目和扣除項目的確定
應稅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扣除項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房地產開發費用、與轉讓房產有關的稅金、其他扣除項目和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
4.土地增值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土地增施稅應納稅額=∑(每級距的土地增值額*適用稅率)
5.與房地產開發企業有關的土地增值稅稅收優惠
(1)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為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2)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回收的房產,免征土地增值稅。
(3)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的,投資、聯營的一方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作為聯營條件,將房地產轉讓到所投資、聯營的企業中時,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對投資、聯營企業將上述房地產再轉讓的,應征收土地增值稅。
(4)合作建房中一方出地,一方出資金,雙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建成后轉讓的,應征收土地增值稅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稅收籌劃
1.根據不同建房方式進行納稅籌劃
在土地增值稅的稅收優惠政策中,對代建房和合作建房的界定做了明確規定,并明確說明了在何種情況下是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的。有了上述稅收優惠規定,為我們的納稅籌劃提供了操作空間。
(1)合作建房。合作建房房屋建設完畢后自用的,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但是建成后轉讓的,需要補交土地增值稅。
(2)代建房。代建房的本質是房地產開發公司代客戶進行房地產開發,并收取手續費的行為。其整個經濟行為中不涉及房地產產權的變化,所以不在土地增值稅納稅范圍之內,僅就其服務依法繳納營業稅即可。采用代建房模式,不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輕營業稅負擔,還可以不用繳納土地增值稅,可以大幅減低企業稅收負擔。
2.通過分散收入的形式進行納稅籌劃
由于土地增值稅采用超率累進稅率的方式計稅,而增值額等于收入減去可以扣除項目,增值率越高,所對應的稅率越高。所以分散企業收入,會對增值額產生影響,從而影響企業稅負。
在實務操作中,可以采取的方法是將可分除的項目從整個房地產項目中剝離出來單獨處理,如裝修費,設備安裝費,附屬設施建設費等。這樣處理可以使上述業務的盈利不用繳納土地增值稅,從而增加企業利潤。
另外,房地產開發企業也可以將一個整體項目中的多個工程分開處理,以已達到降低增值率,降低稅負的目的。例如,可以將一個整體增值率超過20%的項目中增值率未達20%的普通標準住宅和其他增值率超過20%樓盤分開核算,以使其可以享受免征土地值稅的優惠。
但是,無論是分拆業務還是將項目分開核算,在決定是否采用的時候,一定要仔細核算是否能達到節稅的目標。
例:A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一個項目,其中建設普通標準住宅一棟出售,預計售價5000萬元,可以扣除項目金額4500萬元;建設豪華別墅10棟,預計銷售額1500萬,可以扣除項目金額1000萬元。
在該案例中,不分開核算,則需繳納土地增值稅(5000+1500-4500-1000)×30%=300萬元;但如果分開核算A企業建設普通標準住宅因增值率未超過20%,可以享受免征土地增值稅優惠,總共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1500-1000)×30%=150萬元。
3.利用增加成本費用、減低增值率節稅
在土地增值稅的計算中,稅法規定了土地取得成本、房地產開發成本、房地產開發費用、財務成本、相關稅金、其他扣除項目、舊房評估價格等法定扣除項目。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納稅籌劃時可以利用合理合法的方式,增加成本,降低增值率。在實際操作中,也可以將增值率不同的項目合并計算,以使總體增值率降低,減輕稅負。這里所說的合并項目和上文所說的分拆項目并不矛盾,其總體目標都是減輕稅負,具體應該采取什么方法,需要在實務中通過計算確定。
另外,根據稅法中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建設普通經濟適用房時增值率不足20%免征土地增值稅的優惠規定,企業房地產項目在增值率接近20%時,可以通過計算,確定是將增值率控制在20%以下獲得的總體利潤高還是增加利潤繳納土地增值稅獲得的利潤高。
4.對利息支出的籌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第三條規定,扣除項目中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并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土地取得成本和土地開發成本金額之和的5%以內計算扣除。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按土地取得成本和土地開發成本金額之和的10%以內計算扣除。
根據以上條款,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根據自身情況,通過計算決定是否提供金融機構的利息分攤證明,以達到節稅的目的。一般來說,資金來源主要是自有資金的企業,其利息費用還不足土地取得成本和土地開發成本之和的5%,更樂意采用第二種方案,即不提供金融機構的證明,直接扣除土地取得成本和土地開發成本之和的10%。
關鍵詞:完善“營改增”;增值稅立法
從2012年1月1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以下簡稱“營改增”)啟動到2016年5月1日全面推行“營改增”,包括現行財稅[2016]36號文在內,先后共有4批次“營改增”相關政策實施,前三次分別以財稅[2011]110號、財稅[2013]37號、財稅[2013]106號為標志。盡管“營改增”政策經過多次調整和完善,能夠解決稅收實踐中的各種問題,但就“增值稅立法”而言,“營改增”政策仍存在很多待完善之處。
一、“營改增”政策待完善的問題
1.一般納稅人登記標準產生大量的小規模納稅人。目前按照“營改增”政策,年銷售額500萬元是劃分“營改增”行業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主要標準,遠大于工業企業的年銷售額50萬元和商貿企業的年銷售額80萬元的劃分標準。過高的劃分標準將超過80%的“營改增”納稅人歸為小規模納稅人。由于小規模納稅人數量眾多,一方面增加了國稅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工作量;另一方面因年銷售額500萬元不易被突破也增加了通過代開方式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風險。2.差額征稅政策隱含重復扣除風險。現行“營改增”政策規定,經紀服務、融資租賃和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航空運輸服務、客運場站服務、旅游服務、建筑服務、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其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勞務派遣服務、人力資源外包、二手房銷售服務、轉讓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電信企業為公益性機構接受捐款等“營改增”應稅行為在特定條件下可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稅法規定項目金額后的余額為銷售額。上述業務中,政策規定差額納稅時若從對方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下列兩種業務可能取得扣稅憑證:一是試點納稅人提供客運場站服務;二是試點納稅人提供旅游服務。若客運場站從承運方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旅行社取得住宿服務、交通服務和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增值稅扣稅憑證,納稅人可能一方面從銷售額中扣除發票金額就余額計算納稅;另一方面將該張發票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進行抵扣,造成重復扣除。3.視同銷售服務的政策中部分概念不清難以執行。“營改增”政策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視同銷售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這一政策中有兩處易引起爭議:一是“無償”是否包括附帶條件的“無償”,如消費A贈送B;二是“以社會公眾為對象”以何為標準和依據。4.兼營行為與部分綜合性的征稅品目不易區分。“營改增”政策規定,納稅人兼營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同時,現行征稅品目中也存在具有綜合服務性質的品目如“醫療服務,是指提供醫學檢查、診斷、治療、康復、預防、保健、接生、計劃生育、防疫服務等方面的服務,以及與這些服務有關的提供藥品、醫用材料器具、救護車、病房住宿和伙食的業務。”該品目將醫療服務和與之相關的住宿和餐飲歸入一個品目,而不是作為兼營行為處理。類似的品目還有“殯葬服務”等。判定兼營和綜合性品目所依據的稅理不清,容易出現錯用品目的問題。5.兼營情況下的混合銷售缺少判定標準。“營改增”政策規定,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在這一政策中“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一般指年度銷售額中貨物銷售額占50%以上。但是對于貨物銷售額和服務銷售額相差不多的兼營企業,某一筆混合銷售按照何種品目征稅既要依賴該結論還將直接影響該結論。如某企業年度貨物銷售額410萬元,年度服務銷售額440元,現有一筆混合銷售80萬(其中,服務20萬),判定其適用品目時,80萬是否加入年度各銷售額總額;80萬加入服務銷售額還是60萬加入貨物銷售額、20萬加入服務銷售額,都屬于政策規定不明之處。6.稅率檔次多存在虛開發票和少申報納稅的風險。“營改增”稅率有17%、11%、6%三檔,再加上貨物的17%和13%兩檔稅率,增值稅共有四檔稅率。過多的稅率檔次,容易誘發虛開發票行為。如現代服務和生活服務稅率為6%,但這些行業取得的進項稅額涉及到的稅率有17%、13%、11%、6%四檔,這種稅率差可能會造成進銷項稅額倒掛。當納稅人有足夠的進項稅額留抵時,對外虛開發票的風險就會增加。過多的稅率檔次,還易造成兼營行為產生,也就容易出現將高稅率品目申報為低稅率品目少繳增值稅的風險。7.部分增值稅扣稅憑證易取得難辨認。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離不開運輸服務。作為增值稅抵扣憑證之一的道路通行費發票因票面不標注車輛信息以及大量私家車和小規模納稅人的存在,納稅人非常容易獲取到他人的票據且難以辨別業務的真實性。加油站憑加油水單換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做法,因加油水單上未標注加油車輛信息,納稅人可收集或收購私家車主和小規模納稅人的加油水單換取增值稅專用發票且難以辨別業務的真實性。8.建筑服務和租賃服務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難以征管。“營改增”政策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依據該政策未收到預收款將不產生納稅義務,但是其真實性將很難核實,如納稅人將收到的預收款隱匿在其他賬戶逃避納稅。這將增加稅收征管的難度。9.即征即退政策潛藏的征管風險。現行“營改增”政策對一般納稅人提供管道運輸服務、融資租賃業服務,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潛藏的征管風險主要有三方面:一是對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風險。盡管虛開發票導致稅負增加,但退稅會使實際稅負降低,同時還可利用虛開發票進行牟利。二是操縱稅負率多退稅款的風險。如果納稅人年稅負率未超過3%,但是借助增值稅專用發票180天認證期的規定人為控制各月的進項稅額以操縱稅負率,使得個別月份稅負率超過3%,達到退稅目的。三是操縱進項稅額的劃分而少繳稅款的風險。對于兼有一般項目和即征即退項目的納稅人,存在不能準確劃分的進項稅額時,按照即征即退項目的銷售額占無法劃分進項稅額產品的銷售額的比例對其進行劃分。若納稅人有意將即征即退項目應分攤的進項稅額劃分給一般項目,造成其少繳稅額的同時,即征即退項目多繳納的稅款通過退稅也得到補償。10.安置特定群體就業免稅政策難以落地。為鼓勵安置隨軍家屬、軍隊轉業干部就業,“營改增”政策規定企業達到規定條件可以享受3年內免增值稅的優惠。但是該優惠政策規定的條件很難實現,如必須是新辦企業、安置特定群體的人數必須占企業總人數的60%(含)以上,并持有相關證明。很少有企業能夠滿足規定的條件,使得這一政策形同虛設,無法實現促進特定群體就業的目的。
關鍵詞:增值稅 會計制度 信息報告
一、現行增值稅會計制度具體規定方面的問題
1.增值稅會計模式的問題
我國現行的增值稅會計從實質上分析屬于財稅合一的模式,以稅法規定的納稅義務和抵扣權利作為會計確認與計量的依據,會計核算過分依照稅法的規定,而放棄了自身的要求與原則,致使提供的會計信息不能客觀真實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
2.增值稅會計確認方面的問題
(1)銷項稅額與進項稅額之間的配比問題。增值稅銷項稅額與進項稅額之間的配比,用會計的語言可表述為,將購貨成本中的增值稅與銷售收入中的增值稅相配比,即可得出應交稅款的數額(或者應退稅款的數額)。增值稅直接進行稅額的配比,為納稅提供便利,符合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會計的要求。企業增值稅會計的關鍵在于對當期的進項稅額與銷項稅額進行確認,亦即在進項稅額、銷項稅額確認的過程中完成配比。但是,這種配比并不是會計意義上的配比。會計上的配比原則是指在會計分期假設下,按權責發生制進行收入與費用(成本)的配比。稅法上的配比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配比。雖說銷項稅額與銷售收入相關,但與進項稅額相關的是購貨成本,而非銷售成本。若為會計配比,配比后的余額應該是按銷售收入計算的銷項稅額減去與銷售成本相關的進項稅額。
(2)出口退稅清算差異的費用確認問題。所謂的出口退稅清算差異是指:在實際工作中,企業申報的出口退稅與稅務部門實際返還的出口退稅數額之間存在的差異。據估計,中國很大一部分的出口企業未能收回的應收退稅額大約在3% ~ 5%之間。對此若不計提一定的準備金是違反謹慎性原則的。
3.增值稅會計對存貨成本計量原則的影響問題
違背了會計核算可比性原則的要求。從一般納稅人看,如果購進貨物時按規定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其存貨成本就不包括付出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如果是取得普通發票或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符合規定,其存貨成本則包括付出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同一企業的存貨,有的按價稅分離進行會計核算,有的按價稅合一進行會計核算,顯然缺乏可比性。另外,從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關系看,一般納稅人在取得符合規定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時,存貨成本按價稅分離核算,而小規模納稅人不論是否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均按價稅合一核算存貨成本,從而又導致了不同類型企業的存貨計價缺乏可比性。
4.增值稅會計信息報告與披露方面的問題
(1)有關賬戶設置問題。在現行的增值稅會計制度中,沒有增值稅的費用賬戶,所有相關費用計入購入貨物成本或轉入“在建工程”、“應付職工薪酬費”等科目中,使得會計報表不能充分揭示增值稅會計信息。
(2)增值稅會計信息報告與披露缺乏可理解性。首先,在資產負債表中,待抵扣進項稅額本是企業資金的占用,在未抵扣前應作為一項資產在資產負債表中列示,但按現行增值稅會計處理,待抵扣進項稅額作為應交稅金的抵減項目,直接沖減了企業的負債,從而違背了報表揭示明晰性原則的要求,降低了財務報表的可理解性;其次,在利潤表中,將不能抵扣的進項稅額直接或間接計入產品銷售成本,使利潤表中的營業利潤等項目缺乏可比性,不能真實反映企業的正常獲利能力。再次,在應交增值稅明細表和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中,未反映不得抵扣銷項稅額的進項稅額,尤其是未詳細列示未按規定取得或保管增值稅專用發票、銷售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符合有關要求的情況。并且,應交增值稅明細表中未反映價外費用和視同銷售的銷項稅額。這種報表結構不便于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納稅情況進行監督,也不便于有關方面了解企業的財務活動。
(3)增值稅會計信息報告與披露違背重要性原則。增值稅抵扣、減免對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有重要影響,屬于重要信息,應當單獨披露。而現行增值稅會計處理方法將其計入銷售成本合并反映。
二、增值稅會計改革構想:建立財稅分流、價稅合一的新模式
1.會計科目設置
可以借鑒所得稅會計核算體系,將增值稅作為一項影響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費用,在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中加以披露和反映。在會計上只設“增值稅”、“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和“遞延進項稅額”三個科目。“增值稅”科目核算本期發生的增值稅費用,其借方登記本期銷項稅額,貸方登記本期銷售成本中所含的進項稅額。借方余額即為本期的增值稅費用,期末轉入“本年利潤”科目。“遞延進項稅額”科目借方登記本期銷售成本中所含的進項稅額與進項稅額轉出,貸方登記按稅法確認的本期進項稅額,貸方余額表示待抵扣的進項稅額。
2.會計核算方法
第一步,企業在購進貨物時,不論是否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均應按價稅合計數借記“材料采購”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科目。企業在銷售貨物時,也一律按價稅合計數借記“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等科目,貸記“產品銷售收入”科目。
第二步,期末時對增值稅費用進行核算。一、根據本期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遞延進項稅額”科目;二、根據本期銷售收入中的銷項稅額,借記“增值稅”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三、根據本期銷售成本中的進項稅額,借記“遞延進項稅額”科目,貸記“增值稅”科目。
第三步,在確認進、銷項稅額差異的基礎上進行差異調整,計算出本期應交增值稅。一、調整進項稅額差異時,借記“遞延進項稅額”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科目;二、調整銷項稅額差異時(主要是視同銷售、價外費用等),借記“增值稅”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增值稅”科目期末余額為本期增值稅費用,反映了增值稅的會計內涵;“遞延進項稅額”科目期末余額為待抵扣的進項稅額;“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期末余額即為本期的應交增值稅,體現了稅法的要求。
關鍵詞: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稅務籌劃
中圖分類號:F812.42 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0)02-0087-02
土地增值稅是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收益影響較大的稅種之一。2006年12月28日國家稅務總局的《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中明確規定:從2007年2月1日起,房地產企業土地增值稅的交納將由先前的“預征制”轉為“清算制”。當前,對房地產企業來說,如何進行有效的土地增值稅稅收籌劃,減輕納稅負擔,相應增加企業的盈利,勢必成為當前及今后企業發展中的重要課題。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進行稅收籌劃。
一、 納稅籌劃的原則
1.事先籌劃原則。即稅務籌劃必須在納稅義務發生之前,通過對企業生產經營活動過程的規劃與控制來進行。
2.守法性原則。它規定了納稅人向國家納稅的義務和立法精神的宗旨,企業須以合法節稅方式對企業生產經營活動進行安排。
3.經濟原則。即企業在進行稅務籌劃時要進行“成本效益分析”,看是否經濟可行,稅務籌劃不能只注重于納稅環節中個別稅種的節稅而忽略該籌劃方案的實施所引發的其他費用支出,需綜合考慮采取該稅務籌劃方案是否能給企業帶來絕對的收益。
二、納稅籌劃的方法
(一)收入分散籌劃法
按相關稅法規定,土地增值額是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減去規定扣除項目金額后的余額。在扣除項目金額一定的情況下,轉讓收入越少,土地增值額就越小,當然稅率和稅額就越低。因此,如何通過分散轉讓房地產的收入,就是一個著眼點。一般常見的方法是將可以分開單獨處理的部分從整個房地產中分離,分次單獨簽定合同。
例如:某房地產開發企業準備開發一棟精裝修的樓房,預計精裝修房屋的市場售價是1 800萬元(含裝修費600萬元),該企業可以分兩次簽定合同,在毛坯房建成后先簽l 200萬元的房屋買賣合同,等裝修時再簽600萬元的裝修合同,則納稅人只就第一份合同上注明金額繳納土地增值稅,而第二份合同上注明的金額屬于營業稅征稅范圍,不用繳納土地增值稅,這樣就使得應納稅額有所減少,達到節稅的目的。
(二)臨界點籌劃法
房地產開發公司開發一個項目,總要獲得一定的利潤,但利潤率越高,繳納的土地增值稅就越多,稅后利潤可能反而越小。因此,如何做到使房價在同行中最低,應繳土地增值稅最少,所獲利潤最多是房地產公司應認真考慮的問題。按照稅法有關優惠規定: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應就其全部增值額按規定計稅。這里的“20%的增值額”就是“臨界點”。根據臨界點的稅負效應,可以對此進行納稅籌劃。
實際工作中,首先要測算增值率(增值額與允許扣除項目金額的比率),然后設法調整增值率。改變增值率的方法有兩種:一是合理定價,如在銷售過程中增值率略高于兩極稅率檔次交界的增值率,通過適當降低價格可以減少增值額,降低土地增值稅的適用稅率,從而減輕稅負。二是增加扣除額,主要是通過加大投入來提高市場競爭力。按《土地增值稅暫行實施細則》規定,房地產開發成本中包括可以扣除的項目有: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筑安裝費、基礎設施費、公共配套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等。納稅人可以通過改善住房環境,提高房產的質量來適當增加扣除項目,以高質低價來占領市場。
假如定價1 000萬元,增值率為25%,應納土地增值稅為90萬元。假如不考慮其他因素,獲利為1000-800-90=110(萬元)。但如果定價960萬元(X一800/800=20%),增值率為20%。由于納稅人建造的是普通標準住宅出售,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20%的,所以就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稅,則獲利為960-800=160(萬元),二者相比稅后利潤增加50萬元。通過這個例子可以看出,企業在出售普通標準住宅時,通過合理定價進行納稅籌劃,完全可以使自己保持較低價格并獲得較高的利潤。當然,企業并不是把價定得越低越好,當所提高的售價帶來的收益大于提高售價而增加的稅費支出就是值得的。
(三)費用遷移籌劃法
房地產開發費用即期間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經營費用)不以實際發生數扣除,而是根據利息是否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作為一定條件,按房地產項目直接成本的一定比例扣除。納稅人可以通過事前籌劃,把實際發生的期間費用轉移到房地產開發項目直接成本中去,例如屬于公司總部人員的工資、福利費、辦公費、差旅費、業務招待費等都屬于期間費用的開支范圍,由于它的實際發生數不能增加土地增值稅的扣除金額,因此,人事部門可以在不影響總部工作的同時把總部的一些人員安排或兼職于每一個具體房地產項目中。那么這些人的有關費用就可以分攤一部分到房地產開發成本中。期間費用少了又不影響房地產開發費用的扣除,而房地產的開發成本卻增大了。也就是說房地產開發公司在不增加任何開支的情況下,通過費用遷移法,就可以增大土地增值稅允許扣除項目的金額,從而達到節稅的目的。
(四)利息支出籌劃法
房地產開發企業屬于高負債的行業,一般都會發生大量的借款,因此利息支出是不可避免的。利息支出的不同扣除方法也會對企業的應納稅額產生很大的影響。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并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房地產開發的其他費用還可按該項目地價款和開發成本之和的5%再扣除;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按該項目地價款和開發成本之和的l0%直接扣除成本,其實際利息支出就不能扣除了。這給納稅人提供了可供選擇的余地:如果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開發過程中主要依靠借款籌資,利息費用較高,則應盡可能提供金融機構貸款證明,并按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實現利息據實扣除,降低稅額;反之,開發過程中借款不多,利息費用較低,則可不計算應分攤的利息支出或不提供金融機構的貸款證明,這樣就可多扣除房地產開發費用,以實現企業利潤最大化。
(五)建房方式籌劃法
根據稅法有關規定:某些方式的建房行為不屬于土地增值稅征稅范圍,不用繳納土地增值稅。納稅人如果能注意運用這些特殊政策進行納稅籌劃,其節稅效果也是很明顯的。
第一種是代建房方式。稅法規定,代建房行為不屬于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而屬于建筑業,是營業稅的征稅范圍。由于建筑行業適用的是3%的比例稅率,稅負較低,而土地增值稅適用的是30%―60%的四級超率累進稅率,前者節稅明顯。因此,如果房地產開發公司在開發之初便能確定最終客戶,就完全可以采用代建房方式進行開發,而不采用先開發后銷售方式。這種籌劃可以是由房地產開發公司以客戶名義取得土地使用權和購買各種材料設備,也可以協商由客戶自己購買和取得,其關鍵是房地產權沒有發生轉移就可以了。為了使該項籌劃更加順利,房地產開發公司可以根據市場情況,適當降低代建房勞務收入的數額,以取得客戶的配合。
第二種是合作建房方式。稅法規定,對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資金,雙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比如某房地產開發公司購得一塊土地的使用權準備修建住宅,則該企業可以通過預收購房者的購房款作為合作建房的資金。這樣,從形式上就符合了一方出土地一方出資金的條件。這樣,在該房地產開發企業售出剩余部分住房前,各方都不用繳納土地增值稅,只有在建成后轉讓屬于房地產公司的那部分住房時,才就這一部分繳納土地增值稅。
三、企業進行稅務籌劃應注意的問題
(一)國家應盡早完善稅務籌劃的立法工作
完善、規范的稅法是企業進行稅務籌劃的前提,只有在稅法的引導和約束下企業才能更好地進行稅務籌劃。從我國現階段完善稅收立法工作來看,筆者認為應解決以下問題:1.健全稅收一般性規范,減少稅法漏洞,杜絕企業避稅行為;2.改革征管體制,走現代化征管之路;3.稅收立法要貫徹透明、簡明、操作性原則。
(二)增強企業納稅人的納稅意識,樹立正確的稅收籌劃觀念
企業納稅人自身的稅務籌劃意識和籌劃能力是成功開展稅務籌劃,節約稅金支出的關鍵。這需要企業領導和財務人員要樹立稅務籌劃意識,規范稅務籌劃基礎工作,包括設立完善、客觀、規范的會計賬目和編制真實的財務報表,發揮稅務會計的作用,盡可能使納稅人稅收負擔降到最低。另外,企業稅收籌劃的目的是減輕稅收負擔,提高經濟效益,那么通過減輕稅收負擔可以實現稅后利潤最大化,但納稅人在取得稅收收益的同時,還必須考慮稅收籌劃方案中的成本問題,只有當收益大于成本時這種方案才是可行的,所以企業在稅收籌劃時要注意只有總體收益最大的方案才是最優的。企業要根據自身的情況,選擇合理的籌劃方法。
(三)企業著力培養專業稅務籌劃人員
稅務籌劃是一種高層次的理財活動,要求籌劃人員不僅具備法律、稅收、財務會計、統計、金融、數學、管理等各方面的專業知識,還要具有嚴密的邏輯思維、統籌謀劃的能力。因此企業要培養精通多門學科,具備相當專業素質的稅務籌劃專業人員。
參考文獻:
[1] 莊粉榮.納稅籌劃實戰精選百例[M].北京:機械工業出版社,2007.
摘 要 隨著房地產行業的逐步完善和房產價格的不斷攀升,國家通過征收土地增值稅來加強對房地產行業的宏觀調控,力求穩定房地產市場,在這種情況下,房地產企業必須認真進行稅務籌劃,以減輕自身納稅負擔,增強盈利能力。在實際工作中,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按照相關法律制度進行合理的稅務籌劃,降低企業稅務負擔,增加企業經濟收益,提升自身的競爭能力。
關鍵詞 土地增值稅 房地產企業 稅收籌劃
房地產開發行業是一種投資多、收益大、經營風險高的行業,企業在投資和經營活動過程中,面臨眾多市場風險,如果不能采取切實措施,積極防范和規避經營風險,減少因經營風險給企業帶來的潛在經濟損失。目前,國際金融動蕩,房產價格不斷攀升,政府根據經濟發展需要,為加強對房地產行業的宏觀調控,對房產企業征收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作為流轉稅的一種,在房地產開發企業所要繳納的稅負中占有重要位置。房地產企業為能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求得生存,就要對土地增值稅進行合理籌劃,切實減輕企業稅收負擔,增加盈利水平,提高參與市場競爭能力,促進企業正常運行和發展。
一、納稅籌劃的原則
1.事先籌劃原則
在納稅義務發生之前,企業必須結合自身實際,針對稅收規定做好稅務籌劃工作,這是最基本原則,同時稅收籌劃工作必須通過企業對經營活動的控制和調節來實施,以實現降低稅務負擔的目標。
2.合法性原則
我國稅法規定公民具有依法納稅的義務,作為納稅主體的企業也一樣,必須嚴格履行自己的納稅義務,依法辦事,因此企業的各項經營活動也必須在相關法律許可的范圍內進行。
3.經濟性原則
企業在進行稅務籌劃時,一定要事先進行經濟可行性分析,看是否經濟可行,稅務籌劃不僅要重視納稅環節,還應注意到由于個別稅種的節稅而忽略該籌劃方案的實施所導致了其他費用支出的增加,并綜合考慮稅務籌劃方案是否能真正給企業帶來實際收益。
二、房地產企業實行納稅籌劃之意義
1.有利于實現納稅者的經濟利益最大化
納稅者通過對納稅方案的認真對比,然后選擇企業負擔最合理的納稅方案,盡量降低納稅負擔,減少資金外流,增強企業參與市場競爭的能力,從而促進自身發展,實現經營目標。
2.有利于提升企業的財務管理水平
決定企業財務管理水平與經營管理水平的三大要素為資金、成本和利潤。納稅籌劃就是為了實現這些要素的最大優化,從而對單位經營活動進行合理安排和調整,以切實減輕企業負擔,增加企業經濟效益。
3.有利于完善稅法
房地產企業認真進行稅務籌劃,不僅可以查漏補缺,還能嚴格依法辦事,促進我國稅法的不斷完善。雖然房地產企業的稅務籌劃還存在一定不足,但只要認真落實稅務籌劃工作,就是對現有稅法的嚴格履行,同時也是對政府制定的相關法律的一種檢驗,因此,納稅者的納稅籌劃點出了稅制改革與稅法建設中有價值的信息,國家可以通過這些信息對法律法規進行更新和完善,促進我國稅制建設水平的提升。
三、房地產企業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的籌劃
1.增強成本費用的籌劃
(1)利用成本費用的可轉化性
房地產開發費用就是投資階段所需要發生的費用(管理費用、經營費用、財務費用),但根據稅法規定這部分不能在稅前據實完全扣除,應該按一定標準扣除。如今,我國企業會計準則還沒有對期間費用和工程項目的開發費用進行嚴格的區分。因此,企業只有進行事前籌劃,利用稅法的邊緣規定,盡量將可以轉移的開發費用放入到開發成本中,這樣就能減少應稅所得額,以減少土地增值稅負擔。例如,企業管理過程中發生的人員工資、差旅費、辦公費、招待費用等都屬于期間費用,如果這些費用由房地產開發項目人員所發生的話,就可以分攤到開發成本中,并按規定予以扣除。這樣,期間費用的減少也就不會影響到房地產開發費用的扣除,雖然房地產開發的成本增加了,但降低了應稅增值額,所納入的土地增值稅也就相應減少了。
(2)利用費用均分進行籌劃
房地產的開發成本與當地的土地價格和經濟發展情況有關很強的依賴關系,一些地區的房地產增值率高,有的則增值率低,這些不均勻的成本狀態會影響到企業的稅務籌劃。對于在幾個地方同時進行房地產開發的企業來說,通常可以利用費用均分的方式進行稅務籌劃,就是對實現的開發成本進行籌劃,平均費用分攤來抵銷增值額,這樣,就讓在不同地區開發的房地產的增值額大致相同,從而節省稅款。
2.利用“代收費用計價”的籌劃
根據我國財稅政策的相關規定,當房地產企業銷售不動產時,代其他部門收取的城建配套費、維修基金等費用,都可以放入房價中,也可以單獨核算。如果將代收的費用計入房價,同時被購房者支付時,則代收費用計入房地產轉讓收人計稅,代收支付的費用可作為扣除項目予以扣除。如果代收費用沒有計入房價中,只是單獨收取,那就可以不作為轉讓房地產收入。雖然與單獨核算相比,并入房價核算對房產銷售沒有影響,但是代收費用的存在,并入房價核算在房產轉讓環節的扣除數比單獨核算更高,從而降低了房地產的增值率,減少土地增值稅。
3.采用合適的利息支出進行納稅籌劃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有規定,在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只要是可以按照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同時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可以據實扣除,但扣除金額不得高于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金額扣除用公式表示為:房地產開發費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房地產開發成本)×5%。如果納稅人不能按照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又或者無法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金額扣除用公式表示為:房地產開發費用=(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房地產開發成本)×10%。
所以,如果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開發過程中所借用的金額過多,利息實際數就會大于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加上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的5%,金融機構就能為企業提供證明,根據第一種公式扣除利息,增加項目扣除金額,降低增值額,節省稅款。如果房地產開發企業本身資金充沛,借款數額較小,其利息實際數小于地價款加上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的5%。就能使用第二種扣除方法進行扣除,同樣有利于納稅人節省稅款。
4.靈活運用減免稅優惠政策進行稅收籌劃
(1)利用合作建房優惠政策
一些房地產企業有資金,但無土地,則可以與有土地而缺少資金成本的單位進行合作建房,共同參與房地產開發。這樣,雙方分得的房產都不用繳納土地增值稅,只需在在房屋銷售時納稅。這樣不僅降低了房地產的開發成本,還提高了競爭力,如果房地產有自己的土地,但資金不足,就可以與愿意購房的單位共同參與房地產開發,同樣可以達到以上效果。
(2)利用建造普通標準住宅的優惠政策
企業在開展房地產增值稅籌劃的過程中,必須滿足一定條件,就是該項目的增值率要在超過并接近20%的比例幅度內。只有按照這樣的方式調整銷售價格,才能適當降低收入,減少增值額;同時,我們也可以通過房地產開發成本增加的方式,如增加小區景觀支出、增加公共配套支出等,降低增值額,使增值率低于20%,達到免稅的目的,但采用這種方式時,建造普通標準住宅的增值額必須能夠單獨核算。
四、總結
在這里需要特別注意的是,納稅籌劃也是有成本的,房地產企業在獲得經濟收益的同時,必然會因為籌劃稅務而產生另外一筆費用,因此,企業在進行稅務籌劃時,還必須按照成本原則進行,只有在發生的費用小于經濟收益時,該項籌劃方案才是合理的。同時,一項成功的納稅籌劃是可以在多種稅收方案之間選擇的,不能認為稅負最輕的方案就是最優的納稅籌劃方案。
參考文獻:
[1]趙世峰.土地增值稅清算的難點及對策.中國稅務.2007(04).
[2]黃一明.房地產土地增值稅清算執行中的問題及對策.商業會計.2008(02).
[3]周菊萍.房地產開發企業新形勢下的納稅籌劃.審計與理財.2007.5.
關鍵詞:營改增;地質勘探;留抵稅額;抵扣
筆者所在單位為一家礦產資源開發公司,公司注冊地在省會城市,公司于2013年通過招投標取得一處特大型有色金屬資源的開發權,但探礦權轉讓價款需以中介機構的評估值為基礎雙方協商確定,礦業公司支付轉讓價款后辦理礦權轉讓手續。同時該礦業公司是一家央企,按照國資委對央企壓縮管理層級的要求,集團公司的管理層級不能超過三級,而礦業公司已為三級單位,另外按照礦產資源所在地政府的要求,需另設立屬地化公司,因此公司在礦產資源所在地新設立了分公司而非子公司,明確分公司為該處礦產資源的開發主體,從而滿足了集團公司和當地政府的雙重要求,該分公司為獨立的納稅主體,同時辦理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但分公司在業務實踐中遇到了稅務難題,即分公司賬面留抵的地質勘探業務進項稅能否抵扣的問題,下面結合實際情況進行詳細探討。
一、分公司地質勘探業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能否抵扣問題
礦業公司盡管于2013年5月就取得該處資源的開發權,但受礦權評估、轉讓價款談判等因素影響,礦業公司直到2016年12月才辦理完探礦權轉讓手續。在此期間,為加快工作進度,擴大找礦成果,2013年12月以分公司為主體與地勘單位簽訂了地質勘探合同,合同金額約2億元。2014-2015年合同結算時,地勘單位開具了稅率為6%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鑒于合同結算時分公司尚未辦理探礦權轉讓手續,因此分公司對該部分進項稅進行了認證,形成增值稅留抵稅額1300萬元。如果礦權能夠按照預期轉至分公司,那么該部分地質勘探投資日后在會計處理上是計入無形資產-特許權的,由于該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在全面營改增之前取得的,因此按照稅法規定這1300萬元的留抵稅額毫無疑問是不能抵扣的。但事與愿違,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分公司是不能受讓礦權的,因此礦權最終轉至了礦業公司,筆者提出的問題是在這種情況下分公司取得的進項稅留抵稅額能否抵扣呢?
下面首先來看兩個文件。
文件之一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第25條規定:“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除外)、銷售不動產以及不動產在建工程”,按照該規定無形資產-特許權屬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而按照第24條規定,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本規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實施。因此在2016年5月1日前,無形資產-特許權屬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文件之二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按照該規定,2016年5月1日后包括特許權在內的所有無形資產的進項稅額均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通過以上兩個文件相關規定可以看出,2016年5月1日前取得的地質勘探專用發票不在營改增范圍之內,而到了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地質勘探專用發票在營改增范圍之內。那么是不是可以簡單地概括為以2016年5月1日為界點,之前的不能抵扣,之后的可以抵扣呢?答案是否定的,筆者認為需以營改增時間及是否擁有探礦權為基準劃分以下四種情況處理。
(一)分公司擁有探礦權,2016年5月1日前取得的地質勘探專用發票
該種情況由于以分公司為主體取得了探礦權,分公司發生的地質勘探投資日后需要轉入無形資產-特許權,按照稅法規定,其2016年5月1日前取得的地質勘探專用發票是不能抵扣的,因此,該部分稅額應從留抵稅額中轉出,計入工程造價。
(二)分公司擁有探礦權,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地質勘探專用發票
該種情況由于分公司取得了探礦權,地質勘探投資日后需要轉入無形資產-特許權,同時按照稅法規定,該部分稅款是可以抵扣的。
(三)分公司不擁有探礦權,2016年5月1日前取得的地質勘探專用發票
該種情況分公司不擁有探礦權,皮之不存,毛將附焉,地質勘探投資日后是無法形成無形資產-特許權的,不能適用財稅〔2013〕37號)第24、25條對無形資產-特許權的相關規定,筆者所在單位面臨的就是該種情況,筆者提出的意見是進項稅應按改變用途進行處理,具體請看下面第二部分的介紹。
(四)分公司不擁有探礦權,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地質勘探專用發票
由于分公司是于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地質勘探專用發票的,不管分公司是否擁有探礦權,該部分留抵稅額日后均可以抵扣。
二、如何按照稅法規定做好財稅處理業務呢
到了2016年已經具備辦理探礦權轉讓的條件了,但分公司在辦理探礦權轉讓過程中遇到了難題,按照國土資源部相關規定,分公司是不能作為礦權受讓主體的,因此為滿足受讓條件,分公司要么改為子公司,要么選擇以母公司作為受讓主體。
(一)首先來看分改子的情況
如果條件允許,分公司可以改成子公司,就應適用上述第(一)種情況,即2016年5月1日前取得的留抵稅額是不能抵扣的。但按照集團公司管理層級要求,不允許設立四級公司,因此無論是從內部管理要求還是稅收籌劃上,分改子都不是最明智的選擇。
(二)再看以母公司作為受讓主體
母公司注冊地在市區,而按照當地政府屬地化的要求,母公司需遷址至礦產資源所在地,并作為礦權受讓主體。這時就會適用上述第(三)種情況,筆者所在單位最終選擇了將母公司遷址至礦產資源所在地,同時辦理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
(三)合法合規做好財稅處理
由于確定了母公司作為礦權的受讓主體,那么需將分公司之前已經發生的地質勘探投資以及留抵稅額歸集至母公司,但鑒于分公司是獨立的納稅主體,不能簡單的將資產和留抵稅額劃轉給母公司,而應按照改變用途原則通過開票處理。那么分公司是否可以按照平進平出原則進行開票處理呢?一方面需與主管稅務機P充分溝通,另一方面筆者認為要遵照市場原則進行處理,在分公司來講,有銷項有進項,完成了一個完整的增值稅抵扣鏈條,而在母公司來講,有了新的進項稅,增值稅鏈條可以繼續流轉下去。
無形資產業務比較抽象,并且該類業務遇到的次數較少,難以理解,下面類比一項有形的建筑業務幫助理解。例如在2016年5月1日營改增之前,某A房地產開發集團公司,為了加快開發一宗地,在土地使用權尚未辦理的情況下,就安排該集團公司下屬B房地產開發公司提前備料,購置了鋼筋、水泥等材料準備用于房地產開發,同時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并進行了認證,但由于是在營改增之前取得的專用發票,因此該部分進項稅盡管進行了認證但是不能抵扣。可是由于資金實力等各種約束條件的限制,該B公司最終未能取得該宗土地的開發權,其開發權由其母公司A公司取得了,因此B公司準備的鋼筋、水泥就改變了用途,由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改為銷售業務,為盤活資產B公司需要將鋼筋、水泥出售給A公司,2016年5月1日后向A公司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對B公司來講,改變了鋼筋、水泥的用途,把用作非應稅項目的鋼筋、水泥改成了銷售處理,因此可以享受抵扣,對A公司來講由于開票時間在營改增之后,因此A公司也是可以抵扣的,對于整個集團公司來講,享受到了營改增的政策紅利。
參考文獻: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
伴生礦是指在同一礦床內,除了主要礦產品以外,還含有多種可供工業利用的成分,這些成分即為伴生礦。考慮到一般性開采是以主產品的元素成分開采為目的,確定資源稅稅額時,一般將主產品作為定額的主要依據,同時也考慮作為副產品的元素成分及其他相關因素。企業在開采之前就應關注個別元素(這種元素的礦產品適用稅額應該相對較低),以此來影響稅務機關確定單位稅額,使得整個礦床的礦產品適用較低稅率。
伴采礦是指開采單位在同一礦區內開采主產品時,伴采出來的非主產品元素的礦石。根據有關稅法規定,對伴采礦量大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規定,對其核定資源稅單位稅額標準;對伴采礦量小的,則在銷售時,按照國家對收購單位規定的相應品目的單位稅額標準繳納資源稅。如果伴采礦的單位稅額主產品高,則利用這項政策進行稅務籌劃的關鍵在于讓稅務機關認定伴采礦量小。伴采礦量的大小由企業自身生產經營所決定,如果企業在開采之初少采甚至不采伴生礦,稅務機關在進行認定時,通常都會認為企業的伴采礦量小。等到稅務機關確定好單位稅額標準后,再擴大企業的伴采礦量便可以實現預期目的。如果伴采礦的稅額相對較低,則企業應進行相反的操作。
伴選礦,是指在對礦石原礦中所含主產品進行精選的加工過程中,以精礦形式伴生出來的副產品。由于國家對以精礦形式伴選出來的副產品不征收資源稅,對納稅人而言,最好的籌劃方式就是盡量完善工藝,引進技術,使以非精礦形式伴生出來的副產品以精礦形式出現,從而達到少繳稅款的目的。
土地增值稅是以增值額與扣除項目金額的比率即增值率的大小按照相適用的稅率累進計算繳納的。合理增加扣除項目金額可以降低增值率,使其適用較低的稅率,從而達到降低稅收負擔的目的。實際運用時,一般有以下方法可供選擇。
確定適宜的成本核算對象
1.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成本項目進行合理的控制,如加大公共配套設施投入,綠化、美化、亮化,改善住房環境,來調整土地增值稅的扣除項目金額,進而減輕稅負。
2.房地產開發企業可設立一家裝飾裝潢公司,專門為購房戶裝修。具體可與購房戶簽訂兩份合同,一份是房地產初步完工(毛坯房)時簽訂的銷售合同,另一份是與裝飾裝潢公司簽訂的裝修合同。房地產開發企業只就銷售合同上注明房款增值額繳納土地增值稅,裝修合同上注明的金額屬于勞務收入,繳納營業稅,不繳土地增值稅。這樣分散經營收入,減少稅基,降低稅率,節省稅款。
確定合適的利息扣除方式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并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和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的5%以內計算扣除;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利息支出不能單獨計算,而應并入房地產開發成本中一并計算扣除。房地產開發費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的10%以內計算扣除。
房地產企業據此可以選擇:如果企業預計利息費用較高,開發房地產項目主要依靠負債籌資,利息費用所占比例較高,則可計算分攤的利息并提供金融機構證明,據實扣除;反之,主要依靠權益資本籌資,預計利息費用較少,則可不計算應分攤的利息,這樣可以多扣除房地產開發費用。
假設某房地產開發企業進行一個房地產項目開發,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金額300萬元,房地產開發成本為500萬元。如果該企業利息費用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并提供了金融機構證明,則其他可扣除項目=利息費用+(300+500)×5%=利息費用+40萬元;
如果該企業利息費用無法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或無法提供金融機構證明,則其他可扣除項目=(300+500)×10%=80萬元。
對于該企業來說,如果預計利息費用高于40萬元,企業應力爭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并取得有關金融機構證明,以便據實扣除有關利息費用,從而增加扣除項目金額;反之亦然。
確定適當的房地產價格
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繳土地增值稅。如果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應就其全部增值額按規定納稅。同時對納稅人既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又搞其他房地產開發的,應分別核算增值額。不分別核算增值額或不能準確核算增值額的,其建造的普通標準住宅不能適用這一免稅規定。
土地增值稅適用超率累進稅率,價格越高,相同條件下增值額越大,適用稅率越高,但在有些情況下價高未必利大。因此,在確定房地產銷售價格時,要考慮價格提高帶來的收益與不能享受優惠政策而增加稅負兩者間的關系。
例如,某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建造的普通住宅,可采取不同的銷售價格。第一種方案,銷售價格為每平方米1927元,扣除項目金額共計1606元,增值額為321元,占扣除項目金額的19.99%,未超過20%,不繳納土地增值稅,營業利潤為321元。第二種方案,銷售價格為每平方米2057元,扣除項目金額共計1613元,增值額為441元,占扣除項目金額的27.75%,應繳納土地增值稅,稅率為30%,應繳土地增值稅133元,營業利潤為311元。第三種方案,銷售價格為每平方米2100元,扣除項目金額共計1615.5元,增值額為484.5元,占扣除項目金額的30%,應繳納土地增值稅,稅率為30%,應繳土地增值稅145.35元,營業利潤約為400元。
第一種方案,由于增值額沒有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20%,享受了免征土地增值稅的優惠;第二種方案,雖然單位價格增加130元,由于沒有優惠,實現的營業利潤反倒少于第一種方案;第三種方案,雖然實現了較高的營業利潤,但同時因為價格較高,可能導致市場競爭力減弱。
靈活運用稅收優惠政策
1.房地產代建。房地產的代建行為是指房地產開發公司代客戶進行房地產的開發,開發完成后向客戶收取代建收入的行為。對于房地產開發公司而言,雖然取得了收入,但沒有發生房地產權屬的轉移,其收入屬于勞務收入性質,繳納營業稅,不繳土地增值稅。房地產開發公司可以利用這種建房方式,在開發之初確定最終用戶,實行定向開發,以減輕稅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