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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土地政策范文

        土地政策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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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政策

        第1篇:土地政策范文

        摘要:北洋政府是繼南京臨時政府后第一個真正具有資產階級性質的政府,一個國家的經濟政策與政治制度密切相關,從這一時期北洋政府制定經濟政策可以看出,它在農業和工業領域都積極致力于發展資本主義。土地所有權的變更是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的一項根本性措施,直接關系到資本主義經濟發展的程度,本文主要通過對這一時期的土地政策考察來分析它對土地所有權的影響及其對這一時期資本主義經濟發展的影響。

        關鍵詞:北洋政府;土地政策;土地所有權;影響

        1912年隨著清王朝統治的終結,中國的封建專制政體被資產階級共和政體所取代,南京臨時政府僅存在91天,之后建立的北洋政府是第一個真正具有資產階級性質的政府。北洋政府制定獎勵和保護實業、鼓勵墾荒和獎勵農副業生產疏通金融和改革幣制等一系列措施,積極致力于發展資本主義。鼓勵墾荒是這一時期的土地政策,下文將通過對這一政策的分析來考察它對土地所有權關系的影響和對資本主義經濟發展的影響。

        一、背景

        1644年清軍入關后,滿清統治者為了建立穩固統治的經濟基礎推行圈地政策,通過圈占,大量土地的所有權歸入滿洲人手中,直到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隨著清朝統治根基的穩固,朝廷明令禁止了圈地政策以緩和社會矛盾。康熙時又頒布了“更民田”法令,實行了招墾荒地措施,這使得土地的占有關系呈現多樣化的趨勢,公田與私田并存。但是清朝皇室掌握的皇室莊田、賜予王公將軍所有的宗室莊田和八旗據有的旗地以及國家公有的官田并不在招墾之列,這些土地都是世襲的,嚴禁自由買賣,特別是旗地是絕對不允許轉移到旗人之外的人手中。然而到清末時這些禁令開始動搖了。

        《》簽訂后,清政府的財政更加拮據,不得不采取措施解決燃眉之急,而皇室握有的大量土地大多都被荒棄,于是變賣旗田開始被清政府作為解決經濟危機的一項措施。1902年,清政府成立招墾局招徠移民墾殖旗地,招墾的移民大多是漢人,旗田開始為旗人以外的人掌握。另外,在官莊土地上耕作的佃戶常有抗租和冒認旗產的情形,一些莊田總管甚至倒買皇產,將其據為私有。隨著官莊旗地的私有化,北洋政府開始實行移民放荒的土地政策。

        二、墾荒政策的內容

        北洋政府先后頒布了《國有荒地承墾條例》、《國有荒地承墾條例實行細則》、《修正國有荒地承墾條例》三項墾荒政策。

        1914年3月3日大總統下令公布《國有荒地承墾條例》,共29條。《承墾條例》分為總綱、承墾、保證金及竣墾年限、評價及所有權、罰則、附則6章。第一章“總綱”規定了國有荒地的范圍,“指江海、山林新漲及舊廢無主未經開墾者而言”,“凡國有荒地,除政府認為有特別使用之目的外,均準人民按照本條例承墾”[1]。第二章“承墾”規定墾荒者必須填寫呈請書,經官署核準后報農商部立案,呈請書的內容包括承墾人的基本情況(姓名、年齡、籍貫、住所)、承墾地形、墾荒的界址、種類、地勢、水利建設、開墾的經費等。第三章“保證金及竣墾年限”指出承墾人 “須按照承墾地畝,每畝納銀一角,作為保證金”[2],交納保證金后,官署發給承墾人承墾證書,承墾證書的內容包括呈請書中的全部內容、承墾核準的日期以及保證金額。關于竣墾年限的規定,國家把承墾地分為草原地、樹林地、斥鹵地三種,并根據承墾地畝數的多少規定了不同的竣墾年限,其中最少的未滿一千畝的為一年,一萬畝以上的為十一年。承墾人收到承墾證書后一個月內要設立界標或開界溝。如果不按時竣墾,根據程度的不同會有取消承墾權和承墾證書的處罰。另外,承墾權可以繼承和轉移,但須經官府批準。第四章“評價及所有權”中對承墾地的地價根據優良分為五等,第一等為產草豐盛的土地,每畝一元五角,第五等為鹵赤砂礦不產草之地,地價為每畝三角。地價按每年竣墾畝數繳納,對提前竣墾完的承墾人按提前年數的多少減免地價。繳納地價后,官署按照繳納地價的畝數向承墾人頒發所有權證書。第五章“罰則”對私墾荒地和違反條例的人做出了繳納罰金的規定。最后一章“附則”規定了本條例的適用范圍,施行時間和私墾荒地者補繳地價的時間等。

        第2篇:土地政策范文

        關鍵詞:土地政策; 國民經濟; 宏觀調控

        中圖分類號:F301.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3890(2013)04-0013-03

        一、引言

        土地與資本、勞動等要素都是發展經濟不可或缺的投入要素,配第曾用“土地是財富之母,勞動是財富之父和能動的要素”來概括土地對于經濟發展的基礎作用。土地作為重要的生產投入要素,不僅具有像資本、勞動等要素的一般屬性,也具有其獨特的屬性。資本、勞動都具有極大的流動性和可再生性,而土地則是固定、缺少流動性,并且具有很強的空間屬性,尤其是可適宜經濟社會發展的土地幾乎是不可再生的,這些特點使土地與其他要素不同,也為土地政策成為宏觀調控工具增加了難度。眾所周知,我國傳統的宏觀調控工具是貨幣政策和財政政策,土地政策還未曾從真正意義上成為國家的宏觀調控工具。雖然自2003年我國經濟進入新的增長周期擴展階段,我國政府曾明確提出土地政策參與宏觀調控,并與傳統的信貸政策并列作為宏觀調控的主要工具,但由于土地的特殊性,國家一直不能像貨幣政策和財政政策那樣在全國范圍內進行靈活運用,因而土地政策參與宏觀調控是我國經濟發展新形勢下新的研究課題。筆者認為,貨幣政策(財政政策)作為宏觀調控工具是由國家調節控制貨幣(財政收入)的供應量和需求量,根據經濟發展的需要,圍繞供給量和需求量制定相關的經濟政策調整經濟運行中的貨幣量,使其能夠促進經濟發展;而與此類似,土地作為宏觀調控工具也應由國家控制土地的供給量和需求量,根據經濟發展的具體情況對土地資源的總量和結構進行干預和調節。黨的“十七大”報告中也明確要求“在2020年初步完成主體功能區布局”。而主體功能區的理論創新,其實質是將空間維度重新納入理論分析。主體功能區的不斷發展及其變化,必然是土地政策在“空間維度”上的一種屬性表現。因此,進一步探尋土地政策參與宏觀調控必然是深入主體功能區理論基礎建設的客觀要求。

        二、土地政策參與宏觀調控工具:基于我國土地政策實踐視角

        最先把土地作為重要生產要素的學者是認為“土地是財富之母”的配第,以及認為“土地是所有財富由以產生的源泉或資料”的坎蒂隆。此后,生產要素理論不斷發展,直至今天的“生產要素六元論”(人力、財力、物力、運力、自然力和時力,其中土地屬于自然力)學說在理論界幾乎達成共識。事實上,土地要素是勞動要素和資本要素運行的空間載體,如果能夠引導和調節土地要素的投入方向和投入量,就能通過不同的土地政策產生的不同經濟效果來調節宏觀經濟,所以生產要素理論成為土地政策參與宏觀調控的重要理論依據。根據我國土地政策實踐,土地政策是從供給和需求兩方面參與宏觀調控。在供給方面,雖然我國用于社會經濟發展的土地總面積是固定的,但由于土地公有制使我國政府對土地擁有絕對的控制權,因而從供給方面能夠進行效果很好的調控,可以從土地供給方式、供給結構、供給價格三方面制定土地政策對經濟進行調節。在土地需求方面,包括農業用地需求、工業和建筑用地需求以及服務業和居民住房用地需求構成了土地的總需求,而土地需求的調節主要在于房地產市場對住房需求的調節。由于我國農業用地實行,具有穩定性,不符合宏觀調控政策所需要的靈活性,而工業和建筑用地以及服務業的用地需求應從土地整體規劃的大方向來考慮并與產業政策等相關政策綜合考慮對需求的調節,因而只有房地產市場適合調控手段的靈活多變。

        土地政策的主要調控工具包括土地供應與市場規則工具、土地價格與收益政策工具、土地收購儲備工具以及“道義勸告”工具等。其中,土地供應與市場規則工具包括土地規劃、城市規劃、土地供應計劃、建設用地審批、土地出讓轉讓政策等;土地價格與收益政策工具包括基準地價、工業用地和經營性用地出讓最低價格、土地稅費政策、征地補償政策等;“道義勸告”工具指中央土地調控部門通過發表正式聲明、導向性政策和指導意見或私下談話,表明對當前國土資源經濟形勢的判斷和對地方政府的希望,以達到影響地方政府、用地企業和個人用地行為使其符合中央政策目標要求。結合我國土地政策實踐,我們可以對我國土地政策參與宏觀調控的效果進行分析。例如在土地供應方面。過去的十年間我國建設用地供應總體趨勢為上升中略有波動。如2012年第一季度,我國建設用地供應總量同比增長超過30%,全國建設用地供應11.44萬公頃,同比增長33.6%。我們可以看出建設用地供應量與GDP之間呈正相關的關系,尤其是2007和2008年,建設用地供應量明顯下降,GDP也明顯下降,表明建設用地供應量對國內生產總值有重要影響,國家通過控制建設用地的數量對經濟進行有效調節。

        而在土地供應結構方面,我國2010年土地供應結構中比例最大的是工礦倉儲用地,占36.6%,其次是住宅用地,占26.7%。這說明對我國房地產市場的調節已經成為我國土地政策參與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而從整體上看2012年我國供地結構也出現了較為明顯的調整趨勢,其中基礎設施用地增長幅度最大,占我國土地供應總量的45.2%;房地產用地增長幅度次之,占我國土地供應總量的23.6%。這表明土地審批、土地結構制約了我國各項產業的發展,國家通過土地政策同產業政策相聯系,有效地實施了對支持產業的扶持。此外,在土地價格方面。從整體上看,土地出讓價呈上升趨勢,尤其是2008年以后土地出讓價格大幅度攀升。土地出讓面積和土地出讓價格幾乎是同向變動。由于土地出讓價格是影響房地產市場房價的重要因素,因此也成為國家調控經濟的重要手段。

        三、土地政策參與宏觀調控的政策建議

        土地若能夠解決自身的難題,即空間性和不可再生性,則土地政策可以像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一樣成為真正意義上的主流調控手段。對于不可再生性,可通過技術的進步向空間和地下兩個方向發展、增強利用率等方法解決;而對于空間屬性問題,則應該通過資本和勞動等要素的自由靈活流動與不可流動的土地要素相結合,需要土地政策與其他政策的配合,同時處理好部分和整體的關系。因此,結合上述分析,土地政策參與宏觀調控應著重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1. 國家應有一個統一的土地調度機構,構建由中央和地方不同級別但同一系統的機構體系。在我國宏觀經濟實踐中,財政政策的總機構為國家財政部,下有各級財政部門相呼應;貨幣政策的總機構為中央銀行,下設不同級別的各級銀行;土地政策的總機構包括國土資源部、建設部、國務院等部門,由于沒有統一專門的政策制定機構,往往會導致多部門由于未能提前溝通而使各項政策之間出現矛盾,最終不能達到政策制定的初衷。

        2. 土地政策應與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產業政策等政策手段相互配合使用,如國家在使用土地政策調節房地產市場,抑制對住房的過度需求時可與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相配合:如上文所說使用貨幣政策提高利率、使用財政政策征收房產稅等措施配合遠比單獨使用土地政策效果要好;又如使用土地政策的工具(土地規劃)時要與產業政策相配合,在土地審批時對于支持的產業放寬限制等。

        3. 土地政策參與宏觀調控,運用土地政策對經濟進行調節時不僅要從供給方面進行,還要從需求方面同時調節,雙管齊下,綜合運用才能達到既定的效果。這同樣需要貨幣政策、財政政策,以及利率政策等制度配合。

        四、結論與啟示

        土地政策參與宏觀調控對經濟進行調節的原因在于市場調節經濟存在失靈現象,而主流經濟學推崇的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并不能完全滿足調節市場失靈所造成的經濟波動,需要新的宏觀調控手段加入對經濟進行調節。土地是各種生產經營活動所必須的載體,離開土地任何經濟活動都不可能進行,這就使得土地政策參與宏觀調控成為可能。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在調節經濟時要求市場主體有靈敏的反應度,如國家上調利率期望市場主體能夠較少地使用資金,而在經濟運行中市場主體很有可能不計成本的進行投資,從而使調控達不到目的,而與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相比,土地政策成為宏觀調控手段的優勢在于離開土地任何經濟活動都無法進行,市場主體對土地供應政策完全具有彈性,政府可以通過土地政策調整以取得良好的調控效果。

        參考文獻:

        [1]郝大江.區域經濟增長機制研究[M].北京:中國物質出版社,2011:53-55.

        第3篇:土地政策范文

        1土地政策宏觀調控的目標

        1.1宏觀調控經濟政策的一般目標

        遵循一般經濟理論,宏觀調控經濟政策的一般目標主要為經濟增長、充分就業、物價穩定、國際收支平衡等。經濟增長指的是國民經濟保持一定的增長速度,避免經濟停滯或下降。保持經濟持續穩定快速增長是宏觀調控經濟政策中的核心問題,也是宏觀調控的首要任務。物價穩定是指保持物價總水平的相對穩定,避免物價大幅度波動。物價穩定并不排斥個別商品價格的劇烈波動,也并非是物價總水平的固定不變。只要在一定時期內,價格總水平的上升或下降在社會可接受范圍內,即可視為物價穩定。充分就業并不是指每個人都有工作,而是指保障有勞動能力的公民享有就業機會。在政府制定的目標中,維持充分就業占有重要地位。在經濟體制轉軌和增長方式轉型的過程中,失業問題不僅是一個十分重要的經濟問題,也是一個關系改革、穩定與發展的政治問題。國際收支平衡是指保持國際收入與國際支出的相對平衡,尤其是保持經常項目與資本項目的基本平衡,避免出現大幅度、持續性的國際收支逆差或順差。

        1.2土地政策宏觀調控的中間目標

        要實現宏觀調控的一般目標,土地政策必須結合自身特點,確定其中間目標。具體而言,應包括以下3個方面。1.2.1土地資源的有效利用

        土地是重要的生產資源,影響著其他資源的利用效率,土地資源的利用效率與國民經濟總量的變化趨勢密切相關。因此,制定土地政策時,必須考慮目前土地利用中的低效、浪費等現象,采取有效措施,約束相關經濟主體(如,土地使用者、土地市場交易者、集體土地所有者、地方政府等)的行為,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同時,由于土地是社會生產活動的載體,故土地的有效利用還必須包括其承載的其他要素的有效利用,如促進要素所組成的產業結構的優化升級。這是作為宏觀調控手段的土地政策與解決土地利用問題的傳統措施之間的重要區別。

        1.2.2維護土地利用的社會公平性

        由于土地的稀缺性、位置固定性和質量差異性,故在制定土地政策時,必須要注意土地利用的社會公平性。具體而言,包括以下兩點,即人與人之間的公平和人與自然間的公平。其中,前者主要是指人們在居住方面的生活公平性,要尊重每個人都享有居住的基本權利,這在土地政策中有所體現,如針對中低收入者建立的廉租房體系中對土地的利用;后者主要表現為土地政策必須約束人們利用土地過程中的行為,以保護環境,避免在市場利益驅動下,人們給環境帶來的巨大破壞,使人與自然和諧共生。

        1.2.3保持土地市場價格穩定

        保持土地市場價格的穩定是土地政策實現保持社會物價穩定的重要渠道之一,這是因為土地價格與通貨膨脹率之間存在較顯著的相關性。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知道,土地政策宏觀調控是一個復雜的系統過程。在這一過程中,土地政策可通過土地供應工具(總量和結構供應、土地規劃)、土地與財政金融的交叉工具(如土地稅收、土地價格、土地出讓金)等,并利用相關的中介指標來達到經濟增長、穩定物價和充分就業這3個終極的目標。

        第4篇:土地政策范文

        關鍵詞:農村土地政策;土地調整;農民收益

        中圖分類號:F32 文獻標識碼:A DOI:10.11974/nyyjs.20160230154

        1 基本情況及農村土地承包現狀

        禹城市地處魯西北平原,共有農戶11.34萬戶,農業人口41.6萬人,農村勞動力23.68萬人,耕地面積506.67hm2。

        1.1 集體土地所有制的具體實現方式

        當前禹城市集體土地所有制的實現方式有2種,村集體所有,主要是村規模小、人口少的“筒子隊”,耕地按人口平均分配到戶,約占33.6%;村民小組集體所有,主要是規模大、人口多,在聯產承包之前,就已經劃分為若干個生產隊的村,約占66.4%。采取這種方式,村內耕地分別歸村民小組所有,由于歷史的原因,有的村民小組之間人均耕地面積差距較大。

        1.2 農村土地承包方式

        禹城市于1998年完成了第2輪土地承包,在2輪承包初期,曾有個別鄉村存在“兩田制”問題,在費稅改革前(2001年),已經整改完畢。根據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實測數據,禹城市共有耕地面積563.73hm2。目前,禹城市農村土地承包有種方式,農戶家庭承包,總面積為533.6hm2,占耕地總面積的94.65% ;村組預留的機動地,通過公開發包的方式,承包給農戶,面積為30.13hm2,占耕地總面積的5.35%。

        1.3 農村土地調整情況

        自1998年完成2輪承包后,由于當時《農村土地承包法》尚未頒布,土地調整比較頻繁,土地調整的隨意性較大。發包方除根據人口變化進行農戶之間的調整之外,個別村組以發展多種經營(種大棚蔬菜)、發展公益事業為名,隨意抽調農戶的承包土地,高價進行發包,成本費作為集體收入開支。

        1.4 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情況

        自2013年9月開始,在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試點的基礎上,已全部完成工作任務,數據庫硬件設施已經安裝完畢,并開始數據錄入。農戶檔案、綜合檔案已經整理完成。

        1.5 農村土地流轉情況

        近年來,隨著禹城市工業化的深入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越來越多的農民離開土地,而且,越來越多的涉農企業、合作社和外來人員需要土地,對土地流轉的剛性需求越來越迫切,土地流轉面積不斷擴大,禹城市土地流轉工作呈現出“規模化、集約化、多樣化、規范化”的發展新格局。

        1.6 農村土地抵押情況

        由于當前禹城市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尚未完全結束,特別是數據庫尚未建成,土地承包信息不能聯網查詢,而且土地抵押貸款手續繁瑣,風險較大,當出現貸款違約時,維權困難,所以相關金融機構對土地抵押貸款顧慮較大,目前尚未開展實質性的工作。

        2 存在的問題

        2.1 政策宣傳力度不夠

        村干部和農民對農村土地政策了解存在一定誤區,土地流轉過程中,認識不足,心存顧慮,怕失去土地,影響了土地流轉工作開展。

        2.2 土地確權頒證工作成果還需鞏固加強

        確權登記頒證涉及農村每個農戶,農村土地調整存在根據人口變化,自動接退土地等情況調整比較頻繁,確權登記頒證成果難以保持。

        2.3 農村土地流轉存在隨意性

        尚有農戶間流轉存在自發流轉,缺少規范的流轉手續,容易引起矛盾糾紛。

        3 建議

        3.1 要全面貫徹農村土地承包法,保護農民合法權益

        通過電視專題講座、宣傳掛圖、宣傳車、印發學習材料、街頭現場咨詢等形式,向廣大干部群眾宣傳《農村土地承包法》,不斷穩定土地承包關系。

        3.2 加快土地確權登記頒證成果的應用

        通過確權登記頒證,依法確認和保障農民的土地物權,進而通過深化改革,還權賦能,最終形成產權明晰、權能明確、權益保障、流轉順暢、分配合理的農村集體土地產權制度。要運用好確權登記頒證成果,進一步深化農村改革,結合農村產權綜合交易中心建設,探索開展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解決農業生產融資難的問題,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

        3.3 建立農村產權交易中心,積極推動農村土地有序流轉

        為深化農村產權制度改革,推動農村產權流轉,進一步健全城鄉發展一體化體制機制,培育和發展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規范農村產權流轉交易行為,構建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農村產權體系,保護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法權益,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推動農村資源資本化、市場化,促進農村生產要素加速流動和優化配置,為農業農村經濟快速穩定發展提供制度保障。

        第5篇:土地政策范文

        關鍵詞:土地政策;宏觀調控;微觀規制;房地產;差異

        一、引言

        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對經濟的干預主要是通過經濟政策(Economic Policy)來進行的。經濟政策是政府根據一定時期的國民經濟運行情況,為解決經濟運行中的問題和實現經濟發展目標而制定的各種措施和規定。從其范圍來看,可以分為宏觀經濟政策和微觀經濟政策,宏觀調控政策主要有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產業政策和國際經濟政策;而土地政策是為達到特定的國民經濟發展目標,政府部門制定和實施的與土地利用有關的政策措施和手段。

        土地政策參與宏觀調控作為中央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的重大戰略舉措,于2003年首次提出,目前很多學者也認為土地是宏觀調控的手段,國土資源部是宏觀調控的重要部門,運用土地政策參與宏觀調控,是我國特殊國情特殊發展階段的正確選擇。如盧為民(2008)在《土地政策與宏觀調控》中從土地的生產要素理論、土地的資產理論、土地產權理論和特殊體制背景下的特殊選擇等方面闡述了土地政策作為宏觀調控手段的理論依據,并設計了提高我國土地調控有效性的路徑[1]。尹鋒(2007)在其論文《土地政策的宏觀調控績效研究》中提到,土地政策參與宏觀調控的總體目標應該是:嚴格保護耕地,嚴格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相處和國民經濟的可持續增長;在此前提下,根據國民經濟冷熱的具體情況,適當微調年度建設用地的供應量和企業取得土地的成本,以調控投資增長的規模,實現物價穩定和國民經濟的穩定增長[2]。

        但從另一個角度,土地作為一種基礎而重要的生產要素,其供給量的有限決定了土地是稀缺資源。而稀缺資源的價值主要由需求決定,而土地的需求又是一種“引致需求”,宏觀調控的目的在于通過調節宏觀經濟總量和產業結構來實現對微觀主體決策的引導,進而影響到對土地要素的利用,所以宏觀經濟調控決定了市場對土地生產要素的需求,而我們不可能通過土地政策來調節宏觀經濟運行,畢竟宏觀經濟是一個龐大的系統,是眾多要素利用的市場行為博弈的結果,土地要素的利用只是其中一個。這兩者的差異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分析。

        二、宏觀調控與土地政策的差異分析

        1、內涵屬性差異

        宏觀調控主要是針對宏觀經濟的調控,是政府運用宏觀調控政策調節和控制宏觀經濟運行,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協調社會成員利益和增加社會福利、保持國民經濟平穩發展。現代社會經濟出現周期性波動是不可避免的,雖然理論上市場機制能夠自動調節經濟至均衡水平,但在經濟達到均衡之前可能需要經歷一個較長時期的經濟蕭條,意味著民眾必須付出這段時期的總體社會福利下降的代價[3]。因此,政府在必要時可以運用一定的宏觀經濟政策(如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產業政策、國際經濟政策等)去調控經濟總量及其運行,以減少依靠市場機制調節出現時滯而產生的高昂成本。因此宏觀調控的內涵是調整宏觀經濟總量,但其作用的結果又必然會間接地影響到微觀主體的行為。而正是這種直接對象與間接結果的傳導才體現出宏觀調控的有效性,這也是宏觀調控必須有堅實微觀政策規制的原因。

        而土地作為一種基礎生產要素,土地政策指為達到一定的目標,相關政府部門制定和實施的與土地利用有關的政策措施,如土地利用規劃、土地利用計劃和土地稅收政策等。因此土地政策當屬于微觀市場的范疇,而對于微觀市場進行調節或干預屬于微觀政府規制(Regulation)范疇。從規制的本意來看,是指政府或政府授權的職能部門以維護公眾利益為目的而實施的矯正和改善“微觀市場失靈”的活動,是政府對企業等微觀經濟主體的經濟行為所進行的限制或制約。因此作為一種基本的微觀制度安排,土地政策是對土地及其房地產業的結構及其社會經濟影響的直接的政府規定。

        2、政策目標差異

        宏觀調控的結果會影響到微觀主體的行為決策和產業結構調整,但宏觀調控的對象卻并不直接針對具體的行業和部門,否則宏觀調控就等同于微觀規制。作為微觀市場調節的土地政策的目標卻是直接針對具體產業,如政府通過土地的收購、儲備并有計劃地投放市場,增強其對土地及房地產市場的調節;通過用地結構調整以抑制商品房價過快增長和控制相關產業用地需求。土地投資在固定資產投資中有著重要地位,也就是通常的“地根”,且在土地投資之后還會帶來一系列的其他投資,如工業用地后的廠房、機器設備投資,商住用地后的房屋建設、設備購置等投資,還有高速公路、鐵路、機場建設中的大量材料等。同時社會發展存在著許多不公平的因素,如地區發展差異、城鄉收入水平差距、中低收入階層住房困難、農民被征土地補償等問題。國家通過土地政策維護公民權益,加大對廉租、公租房和經濟適用房的土地供應量以保證低收入群體的基本居住,這些土地政策都可為社會公平與和諧發展起到促進作用。

        另一方面,現代經濟學也論及宏觀調控的目標主要是經濟持續增長、物價穩定、充分就業和國際收支平衡。而實施微觀土地政策的目標是實現土地資源配置效率、保障居民居住條件的改善、促進經濟增長和社會發展、推進社會公平穩定。因此兩者的目標差異是顯而易見的。

        3、實施措施差異

        政府實行宏觀調控政策的前提條件是由于宏觀經濟不穩定性、公共物品供給的有效性不足、負的外部效應等所導致的市場宏觀失靈。故而在通常的論述中,宏觀經濟調控的措施包括財政政策、貨幣政策、外貿政策、產業政策等,這些政策手段要相互配合、協調一致,并且必須把握好政策的時機和力度,這體現出宏觀經濟調控政策綜合性和間接引導性的特點[4]。而實施微觀土地政策的經濟學依據是由于政府對一級土地市場的壟斷、對稀缺土地資源的過分競爭(招、拍、掛形成“地王”頻出)而導致的地價高漲、房地產市場信息不對稱、開發商市場壟斷、流動性充足而帶來投資性需求劇增等原因所造成的市場微觀失靈。故而微觀土地政策主要有土地利用規劃、用途管制、供地計劃、房地產價格規制、房地產稅收調整等,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直接強制性的特點。

        三、宏觀調控下土地政策的制定建議

        透過以上分析,作為微觀規制的土地政策只能作為調節微觀市場的工具之一,不能參與代替宏觀調控政策。其根本原因表現在:①特有的土地出讓制度為地方政府青睞“土地財政”創造了條件,而這種對“土地財政”過渡依賴,導致地方政府不斷突破每年的用地計劃,使得中央政府的土地政策難以落實;②對高GDP增長率的盲目崇拜和對經濟規律的認識不清,導致地方政府對經濟增長率盲目崇拜,并采取簡單有效的方法―鼓勵投資,尤其是房地產投資來刺激短期經濟增長,這樣的過熱投資定會引起國民經濟的波動;③土地政策的制定依靠突擊治理和整頓,缺乏長期性和持續性,其自由裁量權比較大,往往是某個部門就能隨時出臺,這樣不利于市場主體形成穩定的預期,對宏觀經濟運行的基礎環境有很大的影響。因此,若要土地政策切實產生作用,為宏觀市場運行提供一個長期穩定的微觀制度環境,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考慮:

        1、明確土地政策目標定位

        國家的宏觀調控有其明確的目標,作為微觀范疇的土地政策就是要協助實現宏觀調控的目標而不是對沖或削弱宏觀調控。在土地政策與宏觀經濟的關系中,后者對前者的影響是主導,而土地政策對宏觀調控的作用機制只能是協助。比如早在2006年3月國務院發出的《關于加快推進產能過剩行業結構調整的通知》中就指出,“過度投資導致部分行業產能過剩的問題仍然沒有得到根本解決。鋼鐵、電解鋁、電石、鐵合金、焦炭、汽車等行業產能已經出現明顯過剩”。很明顯,產業建設生產離不開土地,那么國家有調控政策,并且一些產業用地也已列入禁止供地目錄,為什么這么多過剩行業仍能順利建設投產?直到今年,國家還在調控鋼鐵、電解鋁、焦炭等的產能。可以說明,這么多產能的擴張,土地是先行,而這個閘門如果地方政府能真正嚴格“把守”,這會對宏觀調控是一個促進,反之會削弱宏觀調控的效果。

        2、把握好土地和房地產政策的力度

        市場有其自身的運行規律,政府應盡量少用行政手段和短期強硬手段來壓制市場。土地政策的制定和實施,對房地產市場進行合理的必要干預,可以實現宏觀經濟長期穩定發展的目標。同時要看到政策的長期效果,盡可能讓房地產市場本身發揮調節作用。2006年-2010年的很多政策中均有關于增加居住用地有效供應、明確保障性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設數量和比例、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土地增值稅的征收管理等的論述,而2011年1月國務院常務會議再次提出安居工程建設、住房用地供應、稅收調整等措施,說明以前的政策并未真正落到實處。再如違法用地和囤積土地這兩個長期存在的問題,雖然政府明白長期存在但卻沒能從根本上加以制止,國土資源部近期的嚴厲約談才表明整改的力度,顯得力度很大,而這卻只會給市場造成利用行政力量強制打壓的不利影響。這里的焦點就在于長期以來積累的問題想在某個時點通過政策來強制一次性扭轉,必定會造成宏觀市場的非正常波動。

        參考文獻

        [1] 盧為民.土地政策與宏觀調控[M].經濟科學出版社,2008:26.

        [2] 尹鋒.土地政策的宏觀調控績效研究[D].復旦大學博士論文,2007.9:10.

        第6篇:土地政策范文

        關鍵詞:土地制度;新型城鎮化;問題;改革

        中圖分類號:F301.0 文獻標識碼:A

        引言

        當前,我國農村土地制度仍不夠完善,缺乏規范的城鄉土地市場、自由的流轉權等。對此,新型城鎮化發展下的創新,應務實這么幾點:一是規范城鄉土地市場,形成有序的市場體系;二是農民與城市居民具有同等的住房權益,允許農村宅基地具有自由使用、轉讓等權利;三是堅持依托農民深化農地改革,讓農民自由推進城鎮化。只有這樣,才能有效地深化土地制度改革、維護農村的切實利益。

        1、新型城鎮化背景下土地制度存在的問題

        1.1 農村土地流轉機制缺乏規范,存在較大的隨意性。農村土地流轉,旨在針對當前“人多地少”的局面,實現有效地解決,而非簡單的土地集中,進而開展規模化的經營。所以,進一步規范農村土地流轉,是確保各方利益關系的重要基礎。但從實際來看,農村土地流轉機制不完善,存在較大的隨意性。這樣,農村土地流轉處于無序的狀態,而政府部門也未開展相應的規范管理,以至于土地交易成本高,制約了土地的流。與此同時,我國缺乏清晰地土地流轉規定,土地流轉的有序開展舉步維艱。加之,廣大的村民、干部缺乏相關的法律意識,造成農村土地大量用于非農建設。

        1.2 土地征用補償制度不完善,存在土地資源亂占濫用。當前,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建設所需用地,必須依法申請國有土地的使用權,且政府具有土地征用的行使權。但是,法律對經營性建設用地和公益性建設用地的區分,未做過多的界定。這就使得當前征地范圍大,波及面之廣的重要因。同時,在征地補償上,農民一方處于劣勢,也就是說,農民征地補償落實不到位,廣大農民在征地中獲益,反而權益受到侵害。這樣,不僅加劇了新型城鎮化的阻礙力,而且造成土地資源亂占濫用,存在嚴重的土地資源浪費的問題。

        1.3 村民宅基地管理制度不健全,存在集體資產隱形交易。當前,村民宅基地管理制度不健全,諸多的弊端也日益凸顯。如諸多非農戶籍的城鎮居民,在農村占有宅基地;一些非農戶籍的城鎮居民,選擇遷回農村,以獲取農村的宅基地。這樣,由于當前退出機制缺乏,致使農村宅基地管理難以全面鋪。從實際來看,村民宅基地管理中主要出現有如下的違法現象:一是私自非法轉讓,存在集體資產隱形交易的問題;二是未經批準,擅自占用農村土地;三是擅自對農村宅基地進行改建,以擴大其占地面積。這幾類宅基地違法現象在實際中普遍存

        在,也反映出當前管理制度的不健全。

        2、新型城鎮化背景下的土地制度改革

        2.1 規范城鄉土地市場,形成有序的用地市場體系。隨著我國城鎮化的不斷發展,規范城鄉土地市場的迫切性日益顯現。而實現城鄉土地的規范化,關鍵在于如何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毋庸置疑,農村建設用地的社會資產價值日益呈現,這就更加強調規范農村集體用地交易行為的重要性,也是當前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方向。在城鄉土地市場規范化、統一化的背景下,有助于形成有序的用地市場體系,并極大地挖掘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價值。在新型城鎮化發展的重要時期,應大力推進呈現用地的結構及布局調整,切實做好城鄉建設用地規范化的統一市場體系。依據相關的規定及發展需求,應確保國有土地與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具有同等地位,也就是具有同等權和價。

        在大力推進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的過程中,應確實提高土地的利用率,特別是對于農村閑置土地的有效利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對于農村建設用地中的經營性部分,應加大引導推進,促使其更好地步入到市場之。同時,要切實強化農村建設用地使用的制度改革,并逐步形成良好機制,以反映市場供求關系中的土地價格。當然,在此過程中,應充分利用好市場的作用,尤其是市場配置土地的重要作用。

        2.2 農民與城市居民具有同等的住房權益,允許農村宅基地具有自由使用、轉讓等權利。在新型城鎮化發展的背景下,土地制度的改革創新,其關鍵一點在于如何讓農民與城市居民具有同等的住房權益。當前,農民的諸多行為,如住房的抵押買賣、出租等,從根本上是無礙于農村集體土地權的本。并且,農民通過宅基地的有效流轉,可以其中獲取收益,對于農民自身而言是有利的。所以,在新型城鎮化的發展進程中,應放開束縛的收,允許農村宅基地具有流轉權,如自由使用、轉讓和抵押、出租等。這樣,有助于進入市場,提高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經濟效益,提高了農民的土地收入。

        當前,在征地的過程中,征地的范圍、過程存在不透明性,這就透露出當前農村征地制度的不合理性,在很大程度上損害了農民的合法權益。同時,在征地補償這一塊,缺乏統一的分配標準,致使征地補償糾紛十分普遍,不僅不利于農村權益的保障,而且阻礙了新型城鎮化發展。所以,在當前這樣的發展形勢下,應注重農民權益的維護,讓農民與城市居民具有同等的住房權益,具有自由使用、轉讓、出租等權利。

        2.3 堅持依托農民深化農地改革,讓農民自由推進城鎮化。新型城鎮化的過程中,農地改革是關鍵,而農地改革的主體是農民。所以,在推進農地改革中,應堅持依托農民,這將更具改革的活力。深化農村,應始終依靠農民,這不僅有助于強化改革的不斷推進,而且提高了改革效率,維護了農民的切身利。當前,提倡讓農民自由推進城鎮化,是指鄉鎮集體用地在符合相關規劃的基礎上,可以避開土地征用,而是直接在集體的作用下,推進城市化建設。這樣一來,整個建設過程中,農民的生產方式發生了轉變,而且讓農民共享了城鎮化發展的成果。

        新型城鎮化建設的農民力量不可獲取,這就需要我們的政府相信農民,有能力、有信心進行自主城鎮化。其實,農村在城鎮化的進程中,可以在集體土地所有制不變的條件下,由農民組織推進完成。與此同時,城鎮化中農民權益的保障是關鍵,而依托農民自主型城鎮化,不僅可以確保農民集體土地的合法權益,而且有助于推進城鎮化的建設進程,讓廣大的農民共享城鎮化發展的成果。當然,自主型城鎮化的發展模式,也讓政府財政壓力有所減輕。但絕非是農民一方的事情,我們的政府也應加強管理引導以及資金投。只有這樣,充分利用好各方力量,尊重城鎮化發展的主體,方可推進新型城鎮化的不斷發展。

        3、結束語

        在新型城鎮化不斷推進的背景下,農村集體土地制度改革顯得越發重要,對于城鎮化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當前,農村的主體是農民,應切實抓好這點,切實維護廣大農民的合法權益,讓其共享城鎮化發展的成。當前,新型城鎮化中的創新,關鍵在于土地產權、征地,以及集體土地流轉等方面,只有切實做好這些方面的改革創新,才能確保新型城鎮化進程中,土地敏感問題的有效解決,維護農民的切實利益。

        參考文獻

        [1]朱信永.新城鎮化背景下的農村土地制度改革[J].宏觀經濟管理, 2013(03).

        [2]黃河.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法制保障研究[D].西北農林科技大學,2010.

        第7篇:土地政策范文

        基本情況

        據統計,截至2016年底,遼寧省省、市、縣3個層級共有土地整治管理機構65個,全部為事業單位,其中按照單位規格分類縣處級機構10個、科級機構12個、副科級機構16個、股級機構25個、未定級的2個。從經費來源看,財政全額撥款27個、自收自支38個。人員編制共646人,實際在編人數602人,其中行政管理人員269人,專業技術人員276人(中級以上職稱171人,中級以下職稱105人),另有其他工作人員83人。從職能設置來看,省、市、縣土地整治管理機構主要從事國土資源管理行政機關延伸下來的土地整治、耕地保護方面基礎性、事物性、技術性工作。遼寧省土地整治管理機構發展呈現出隊伍不斷壯大,承擔職責任務加重,職能定位明確,機構建設管理日益規范化,在國土資源管理系統中發揮重要作用等特點。隨著土地管理體制改革不斷深入,土地整治內涵不斷拓展,土地整治管理承擔的工作重要性、難度和強度不斷加大,在推動遼寧省土地整治工作、保護耕地等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一是成為土地整治、耕地保護工作的主力軍。從2001年遼寧開始實施土地開發整理工作、并設立省級土地整治管理機構以來,16年的發展歷程,土地整治內涵不斷豐富,從土地開發整理到現在全面推進土地綜合整治,目標更加多元化,也承載了更多、更高的社會功能。作為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下屬事業單位,承擔著土地整治相關工作中基礎性、事務性、技術性工作任務,成為全省土地整治工作的主力軍。同時,土地整治管理機構擔負著保護耕地的重要職責,從事征地事務性工作、劃定基本農田、占補平衡及補充耕地數量和質量評定等相關工作,為保障經濟發展用地服務,也是落實最嚴格耕地保護政策的踐行者。二是研究制定土地整治行業管理制度,為土地整治行業標準化規范化管理奠定基礎。隨著土地管理體制深化改革的不斷深入,面臨的新形勢發展需要,新任務的挑戰,土地整治管理機構擔負起土地整治政策和相關課題研究,尤其是土地整治行業相關標準的研究和制定,為全省土地整治行業標準化體系的建設的前驅者,為土地整治規范化管理奠定了基礎。

        存在問題

        2007年,按照國土資源部“把權利和責任放下去,把服務和監管抓起來”的改革思路,遼寧省也將土地整治項目審批權下放到市縣,市、縣土地整治管理機構承擔土地整治項目審批和實施,也擔負著耕地保護任務,省級土地整治管理機構向政策制定、監督管理轉型。土地整治管理機構任務和責任日益加重,人員配備、業務技術能力提升、管理制度制定沒有及時跟進,造成全省土地整治管理機構發展出現一些不協調不適應的問題。1.土地整治行業管理制度建設相對滯后。土地整治項目審批權下放后,市、縣土地整治管理機構在職責轉變的同時,面臨任務重、人員少、經驗不足等困難,特別是土地整治項目發展規劃布局、項目實施管理制度、項目信息化建設等方面,未能適時出臺指導意見和行業監管制度,來規范土地整治行業發展。2.部分管理制度不利于土地整治管理機構長遠發展。遼寧省土地整治管理機構均是事業單位,擁有獨立法人,但是實行財務獨立核算的管理機構僅占少數,大部分省、市、縣的土地整治管理機構均與行政機關實行統一會計核算制度,雖然起到統一財務制度,有效監管和規范土地整治管理機構財務管理的作用,卻形成土地整治管理機構獨立法人財務不獨立的畸形制度。同時,全省土地整治管理機構未實行績效工資,管理死板,缺少工作活力和積極性。在事業單位改革中,這些管理制度將影響全省土地整治管理機構的轉型,制約土地整治管理機構的長遠發展。3.土地整治管理機構人員不足,缺少技術骨干,人員流動性較大。遼寧省土地整治工作任務繁重,市、縣級土地整治管理機構人員不足,編制被占,留不住人才等現象普遍存在;各市、縣級土地整治管理機構業務能力參差不齊,業務能力強的技術骨干不多;人才流動性也較大,尤其是縣級土地整治管理機構借調、勞務派遣、臨時工作人員較多,不利于工作連續性和銜接,不利于土地整治管理機構長遠發展。

        政策建議

        第8篇:土地政策范文

        新增建設用地為農用地和未利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由市、縣人民政府按照國土資源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核定的當地實際新增建設用地面積、相應等別和征收標準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征收范圍為: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含建制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新增建設用地(含村莊和集鎮新增建設用地);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含建制鎮)、村莊和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外單獨選址、依法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的新增建設用地;在水利水電工程建設中,移民遷建用地占用城市(含建制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經批準超出原建設用地面積的新增建設用地。

        因違法批地、占用而實際發生的新增建設用地,應按照國土資源部認定的實際新增建設用地面積、相應等別和征收標準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

        二、調整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征收等別和征收標準

        從20**年1月1日起,新批準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征收標準在原有基礎上提高1倍,提高后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征收標準詳見附件1。同時,根據各地行政區劃變動情況,相應細化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征收等別,細化后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征收等別》詳見附件2。

        今后,財政部將會同國土資源部根據國家土地調控政策需要,結合各地基準地價水平、耕地總量和人均耕地面積、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等狀況,適時調整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征收等別和征收標準,并向全社會公布。

        三、調整地方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分成管理方式

        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征收標準提高后,仍實行中央與地方30:70分成體制。同時,為加強對土地利用的調控,從20**年1月1日起,調整地方分成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管理方式。地方分成的70%部分,一律全額繳入省級(含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下同)國庫。

        四、加強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征收管理

        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由國土資源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辦理用地審批手續時負責征收,由財政部門負責征收管理,由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及省級財政部門共同負責監督解繳。

        國土資源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辦理用地審批手續時,應當開具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繳款通知書,通知申請辦理新增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的市、縣人民政府在規定的時間內依法足額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同時將繳款通知書抄送財政部、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及省級財政部門備查。繳款通知書應明確新增建設用地的地類、面積、適用的征收等別、征收標準以及應繳納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具體數額。

        市、縣人民政府在收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開具的繳款通知書后,應當及時通知市、縣財政部門填寫一份“一般繳款書”,將應當繳納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全額就地繳入國庫。市、縣財政部門在繳款時,“一般繳款書”中收款單位欄填寫“財政部門”,預算級次填寫“中央和省級共享收入”,收款國庫欄填寫當地實際收納款項的國庫名稱;填寫預算科目時,30%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103013301目“中央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收入”科目,70%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103013302目“地方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收入”科目。國庫部門辦理繳庫手續后,將加蓋國庫印章的“一般繳款書”第四、五聯退市、縣財政部門。市、縣財政部門將收到的“一般繳款書”第四、五聯分別報送省級財政部門和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備查。已經實施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制度改革的地方,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繳庫方式,按照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制度改革的有關規定執行。市、縣財政部門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可以從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等財政性資金中列支,并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212**99項“其他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支出”等相應科目。

        國土資源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市、縣人民政府已足額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有效憑證后,再依法辦理用地批準文件,并抄送財政部、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及省級財政部門。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及省級財政部門,要按照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開具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繳款通知書、繳款憑證、用地批準文件等,抽查核實市、縣人民政府是否及時足額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并按月做好與國庫以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對賬工作,確保有關數據準確無誤。

        嚴禁市、縣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將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轉嫁由用地單位繳納。嚴禁在審批新增建設用地時采取“以租代征”等方式,逃避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市、縣人民政府凡不按國家規定的等別和征收標準及時足額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國土資源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一律不得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和批準文件。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減免、緩繳、擠占、截留和挪用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

        五、認真做好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清欠工作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要加強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征收工作,對于地方違反規定減免和欠繳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要進行逐項清理,并限期追繳。其中:對于20**年《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28號)后,各地違反規定減免和欠繳的,要在20**年12月31日前全部清繳完畢。20**年12月31日前清繳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按照原有規定解繳入庫;20**年12月31日以后清繳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一律按照本通知第四條規定解繳入庫。逾期未繳的,一律暫停審批該市、縣下一年度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并按其滯納金額及日期按日加收1‰的滯納金。滯納金隨同清繳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一并按規定比例分別繳入中央和省級國庫。拒不繳納的,除了由國土資源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進行公示、暫停辦理新的新增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和下達該市、縣下一年度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加收滯納金以外,還應由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在辦理年終結算時予以相應抵扣。

        六、改進和完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使用管理

        為提高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使用效率,進一步改進和完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使用管理。從20**年1月1日起,中央分成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由財政部會同國土資源部主要參照各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核實的截至上一年底基本農田面積和國家確定的土地開發整理重點任務分配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并向中西部地區和糧食主產區傾斜,專項用于基本農田建設和保護、土地整理、耕地開發等開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成的部分,加上中央財政專項分配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統一由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主要參照各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核實的截至上一年底基本農田面積、國家和省級確定的土地開發整理重點任務分配給市、縣,專項用于基本農田建設和保護、土地整理、耕地開發等開支。

        將政府收支分類科目212類“城鄉社區事務”**款“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支出”中的**項“耕地開發專項支出”科目,修改為12項“耕地開發專項支出”科目,增設13項“基本農田建設和保護支出”、14項“土地整理支出”科目,分別反映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用于上述各項支出情況。

        第9篇:土地政策范文

        關鍵詞:土地財政 風險 對策

        “土地財政”是現階段我國政府財政制度的一種特殊安排形式。改革開放以來,地方政府通過出讓土地的方式來換取利益——土地出讓金,變向地加快了各地多賣地、快賣地、早賣地、賤賣地的各種違規賣地行為發生,必然違背了土地可持續發展的特性,子孫后代的利益面臨不延續性。另外,一些經濟現象:比如失地農民急增、失地農民的生存、城鎮高房價以及所產生的房地產泡沫等,也都與地方政府多年來推行的土地財政政策相關。據目前一些專家學者的研究結果表明,地方政府的財政風險與其對土地財政的依賴性存在正向關系,也就是說,地方政府對土地財政越依賴,地方財政風險就越大。

        一、土地財政與經濟增長

        改革開放前,我國國有土地的占有和使用都是無償的,因此,建國之初不存在類似土地財政的提法。直到1987年深圳敲響了國有土地使用權拍賣的第一槌,我國土地使用開始從無償劃撥向有償使用轉變,一方面提高了土地的利用效率,優化了土地資源的配置;另一方面加強了人們對土地資產屬性的認識。至此,國有土地的使用權作為商品走向市場,于是地方政府關于土地出讓、轉讓以及房地產開發的財政收入越來越多。

        由于我國特有的土地產權制度,土地已經成為我國地方政府掌管的規模最大的國有資產,土地出讓收入在地方政府收入中所占比例不斷增加,并已成為加快城市化建設和提升整體基礎設施水平的重要財政資金來源。土地財政制度帶動了城市居民住房制度的改革,推動了城鎮化的快速良性發展,同時,房地產行業的飛速發展還帶動了建材、裝飾等多個行業以及其產品的發展,提升了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保證了城市化的健康發展。

        二、土地財政隱藏的風險

        (一)“土地財政”市場具有不穩定性

        在現行體制下,地方政府不管以什么樣的方式轉移土地使用權,政府都會一次性地收取50——70年的土地收益,單憑這一點就為地方政府積聚了財政源泉。但是由于農地作為不可再生資源,它的有限性和市場的價格變化,一旦土地市場的供求發生變化,當土地市場由供不應求演變為供過于求時,土地降價就會自然發生,以土地出讓為主取得財政收入的地方財政便難以為繼。

        (二) 土地財政容易帶來土地浪費現象和農民失業問題

        土地是稀缺性資源,特別是在我國人口多、土地少、這種人地矛盾日益突出的今天,由于土地能帶來地方政府財政收入最大化,因此為了獲得更多的財政收入,各地方政府必然采取圈占農民耕地、違法出讓土地,轉讓土地使用權等措施,導致出現過多過濫的賣地現象,于是嚴重浪費土地,惡化農民失業,加重人地矛盾。

        (三) 土地財政易推高房價,加劇居民購房困難

        目前中國老百姓對房地產業的需求脫離了商品的基本屬性,已經成為了人們投機的行業,長期以來,各地的“炒房熱”使得房價已經遠遠超過了普通老百姓的承受能力。而導致房價不斷持續上漲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地方政府出臺的土地財政政策致使土地出讓金輪番上漲,作為房地產開發商如果再把這種由于高價格引致的土地成本向前轉嫁給購房者,于是房價隨即攀升,居民購房困難日益加劇。

        (四) 土地財政易引發金融風險

        城市建設資金中很大一部分是以政府信用為擔保來獲得銀行貸款的,這些貸款一般是短期貸款,如果土地出讓金較高,地方政府就可以拿足額的土地出讓金收入來償還貸款,但是如果土地出讓金低迷,帶來償還貸款能力局限性,地方政府就必須動用其他形式的財政收入來還款。事實上,一旦以政府信用為擔保的貸款數量超過地方政府財政收入規模,金融風險就會出現。

        三、對策建議

        (一)完善土地稅收體系

        1、改革財產稅系。在財產稅改革中,可以取消一些不盡合理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改革耕地占用稅和土地增值稅,試點開征物業稅,最終形成以物業稅、土地增值稅、耕地占用稅和契稅的房地產稅收體系,與此同時,還可以通過擴大房產稅的征收范圍,逐步實現由城市到鄉村的覆蓋,以適應未來農村快速發展的需求。

        2、完善耕地占用稅。當前我國的耕地占用稅稅率普遍較低,征收范圍較為偏窄,稅收缺乏對土地資源的保護。因此改革的內容可以從以下幾種途徑來推行:第一,擴大耕地占用稅的征收范圍,特別是要將建設單位和個人占用的林地和草地資源一并納入征稅范圍,保護耕地的后續資源和實現可持續發展;第二是調高稅率,按距離城市的遠近程度來劃分不同稅率檔次,即距離城市近的土地制定較高的稅率,對一些被占用且閑置不用的土地按高稅率征收。

        3、改革土地增值稅。當前稅法體系中土地增值稅采用四級超額累進稅率,由于稅率設置過高,帶來土地交易成本過高的現象,事實上,土地增值脫離的科學評估的范圍。因此,如果能適當降低稅率,并將土地增值倍數與對土地的占有期加以綜合考慮,會更為合理。

        (二)防范政府性的土地融資風險

        1、嚴格控制政府性的土地融資規模。首先表現在對抵押土地的范圍界定上,需要把政府儲備土地行為限定為存量土地,從而減少貸款所抵押的土地受國家土地政策的影響,同時中央政府要加強對地方政府土地儲備機構的監督與管理;其次是對抵押的土地進行正確評估,減少土地融資的政府風險。

        2、加強金融監管,減少土地融資項目的信貸風險。一是在信貸項目的論證階段,首先要調查清楚相關的土地信息,以此來保證融資土地的合法性;其次是要對土地利用現狀進行充分的了解,比如土地是否符合城市建設的總體規劃等;再次就是關于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渠道是否合法、有無抵押發生等。二是要準確合理評估地價,在這個過程中就需要審查是否存在虛假評估土地資產的情況。三是要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手續。四是要跟蹤掌握待出售的土地利用變化情況,及時采取相應的措施,金融監管部門也要及時了解土地管理方面的重要政策,建立起國土資源部、發改委、各大銀行、財政等部門互相溝通的聯動機制,為土地信貸決策提供準確依據。

        (三)推進市場化進程,完善土地財政治理

        土地經營收益體現了當今的“公共治理“理念,實質就是要打破政府對土地經營管理的壟斷行為,通過完善的市場機制來配置土地資源,通過多主體參與土地經營管理——公共部門、私營機構以及社會公眾,以此實現土地權益者利益最大化。

        (四)征用農村土地與征地補償制度的改革相結合

        我國憲法中明確規定了農民對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但是在完整的土地所有權中,農民對集體土地的處分權由地方政府把持,農民其實根本沒有權利來決定自己土地的命運。因此,農民的集體土地所有權是不完整的,導致了農民土地被征用之后利益受損的后果。鑒于此,為有效遏制地方政府的這種行為,保障所有權人的權利回歸,使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成為與國家土地所有權平等的財產權利。另外,作為補償標準本身,也應與城市建設的收益放到一個體系當中考慮,要由地方政府、失地農民和房地產開發商共同協商確定,讓農民直接參與到土地市場談判當中,確保土地征用過程中農民的主體地位和不同主體之間平等。

        參考文獻:

        [1]杜雪君,黃忠華,吳次芳.中國土地財政與經濟增長[J].財貿經濟,2009

        [2]陶然,袁飛,曹廣忠.區域競爭、土地出讓與地方財政效應[J].世界經濟,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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